2.3.2 意 外 面 部 整 形 手 术 保 险 金 2.3.3 女 性 特 定 手 术 医 疗 保 险 金 被 保 险 人 首 次 接 受 符 合 我 们 在 第 6.2 款 所 约 定 的 意 外 面 部 整 形 手 术 治 疗, 我 们 将 按 其 已 支 出 的 必 需 且 合 理 的 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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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中 意 附 加 年 年 创 意 女 性 专 项 疾 病 保 险 条 款 报 中 国 保 险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备 案 文 号 : 中 意 人 寿 [2007] 第 085 号 在 本 条 款 中, 您 指 投 保 人, 我 们 本 公 司 均 指 中 意 人 寿 保 险 有 限 公 司, 本 附 加 合 同 指 您 与 我 们 之 间 订 立 的 中 意 附 加 年 年 创 意 女 性 专 项 疾 病 保 险 的 保 险 合 同 1 您 与 我 们 订 立 的 合 同 1.1 合 同 构 成 本 附 加 合 同 可 以 附 加 于 我 们 供 您 选 择 的 人 身 保 险 合 同 ( 以 下 简 称 主 合 同 ) 如 您 申 请 投 保 本 附 加 合 同, 经 我 们 审 核 同 意 后 本 附 加 合 同 成 立, 并 作 为 合 同 的 组 成 部 分 主 合 同 的 条 款 也 适 用 于 本 附 加 合 同, 若 互 有 冲 突, 则 以 本 附 加 合 同 为 准 1.2 合 同 生 效 本 附 加 合 同 自 我 们 同 意 承 保 并 签 发 保 险 单 后 开 始 生 效, 生 效 日 载 于 保 险 单 上 我 们 自 生 效 日 24 时 起 开 始 承 担 本 附 加 合 同 约 定 的 保 险 责 任 保 单 年 度 保 单 月 度 风 险 保 险 费 约 定 交 纳 日 均 依 据 生 效 日 进 行 计 算 1.3 投 保 年 龄 指 您 投 保 本 附 加 合 同 时 被 保 险 人 的 年 龄, 年 龄 以 周 岁 计 算 本 附 加 合 同 接 受 的 被 保 险 人 投 保 年 龄 18 周 岁 至 59 周 岁 2 我 们 提 供 的 保 障 2.1 保 险 金 额 本 附 加 合 同 的 保 险 金 额 由 您 在 投 保 时 与 我 们 约 定, 并 在 保 险 单 上 载 明 本 附 加 合 同 的 保 险 金 额 不 超 过 同 一 主 合 同 下 中 意 附 加 年 年 创 意 重 大 疾 病 保 险 保 险 金 额 的 20%, 而 且 不 超 过 5 万 元 若 该 金 额 经 本 附 加 合 同 其 它 条 款 的 修 正 而 发 生 变 更, 则 以 变 更 后 的 基 本 金 额 为 保 险 金 额 2.2 保 险 期 间 及 风 险 保 险 费 的 收 取 期 间 本 附 加 合 同 的 保 险 期 间 与 同 一 主 合 同 下 中 意 附 加 年 年 创 意 重 大 疾 病 保 险 的 保 险 期 间 相 同 本 附 加 合 同 的 风 险 保 险 费 的 收 取 期 间 与 本 附 加 合 同 的 保 险 期 间 相 同 2.3 保 险 责 任 在 本 附 件 合 同 有 效 期 内, 我 们 承 担 如 下 保 险 责 任 : 2.3.1 女 性 原 位 癌 保 险 金 若 被 保 险 人 于 本 附 加 合 同 签 发 日 起 或 最 后 一 次 复 效 之 日 起 ( 以 较 迟 者 为 准 )90 天 后, 首 次 发 病 并 经 医 师 首 次 确 诊 患 有 任 何 一 项 符 合 我 们 第 6.1 款 所 约 定 的 女 性 原 位 癌 且 于 确 诊 30 天 后 仍 存 活 的, 我 们 将 按 本 附 加 合 同 的 保 险 金 额 向 被 保 险 人 给 付 保 险 金, 我 们 以 同 一 被 保 险 人 为 标 的 的 所 有 女 性 原 位 癌 保 险 金 总 金 额 不 超 过 人 民 币 5 万 元, 且 给 付 以 一 次 为 限 若 本 附 加 合 同 所 约 定 的 女 性 原 位 癌 已 发 展 成 为 同 一 主 合 同 下 中 意 附 加 年 年 创 意 重 大 疾 病 保 险 所 约 定 的 恶 性 肿 瘤, 则 本 项 女 性 原 位 癌 保 险 金 保 险 责 任 自 动 消 灭 1

2.3.2 意 外 面 部 整 形 手 术 保 险 金 2.3.3 女 性 特 定 手 术 医 疗 保 险 金 被 保 险 人 首 次 接 受 符 合 我 们 在 第 6.2 款 所 约 定 的 意 外 面 部 整 形 手 术 治 疗, 我 们 将 按 其 已 支 出 的 必 需 且 合 理 的 实 际 手 术 费 用 给 付 保 险 金 予 被 保 险 人, 但 赔 付 金 额 不 超 过 本 附 加 合 同 的 保 险 金 额, 我 们 以 同 一 被 保 险 人 为 标 的 的 所 有 女 性 意 外 面 部 整 形 手 术 保 险 金 总 金 额 不 超 过 人 民 币 5 万 元, 且 给 付 以 一 次 为 限 若 被 保 险 人 按 政 府 的 规 定 取 得 医 疗 费 用 补 偿, 或 已 从 其 它 商 业 保 险 机 构 或 工 作 单 位 取 得 相 关 医 疗 费 用 补 偿, 我 们 仅 对 补 偿 后 的 医 疗 费 用 进 行 赔 付 若 被 保 险 人 于 本 附 加 合 同 签 发 日 起 或 最 后 一 次 复 效 之 日 起 ( 以 较 迟 者 为 准 )90 天 后, 接 受 任 何 一 项 我 们 在 第 6.3 款 所 约 定 的 各 种 女 性 特 定 手 术, 我 们 将 按 本 附 加 合 同 保 险 金 额 的 50% 向 被 保 险 人 给 付 保 险 金 我 们 以 同 一 被 保 险 人 为 标 的 的 每 项 女 性 特 定 手 术 保 险 金 总 额 不 超 过 人 民 币 25000 元, 且 给 付 以 一 次 为 限 2.4 责 任 免 除 因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导 致 被 保 险 人 女 性 专 项 疾 病 的, 我 们 不 承 担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责 任 : (1) 投 保 人 受 益 人 对 被 保 险 人 的 故 意 杀 害 故 意 伤 害 ; (2) 被 保 险 人 故 意 自 伤 故 意 犯 罪 或 拒 捕 ; (3) 被 保 险 人 服 用 吸 食 或 注 射 毒 品 ; (4) 被 保 险 人 酒 后 驾 驶 无 合 法 有 效 驾 驶 证 驾 驶, 或 驾 驶 无 有 效 行 驶 证 的 机 动 车 ; (5) 被 保 险 人 感 染 艾 滋 病 病 毒 或 患 艾 滋 病 ; (6) 战 争 军 事 冲 突 暴 乱 或 武 装 叛 乱 ; (7) 核 爆 炸 核 辐 射 或 核 污 染 ; (8) 遗 传 性 疾 病, 先 天 性 畸 形 变 形 或 染 色 体 异 常 3 保 险 金 的 申 请 3.1 保 险 金 的 申 请 申 请 保 险 金 时, 申 请 人 须 填 写 保 险 金 申 请 书, 并 须 提 供 下 列 证 明 和 资 料 : (1) 保 险 合 同 原 件 ; (2) 被 保 险 人 或 其 他 有 权 领 取 保 险 金 的 人 的 法 定 身 份 证 明 ; (3) 医 院 出 具 的 诊 断 证 明 病 历 及 检 查 报 告 ; (4) 其 他 与 本 项 索 赔 相 关 的 证 明 和 资 料 若 上 述 申 请 的 证 明 和 资 料 不 完 整, 我 们 将 书 面 通 知 申 请 人 补 充 提 供 有 关 的 证 明 和 资 料 3.2 保 险 金 给 付 我 们 在 收 到 保 险 金 申 请 书 及 上 述 有 关 证 明 和 资 料 后, 将 及 时 做 出 核 定 : 对 确 定 属 于 保 险 责 任 且 不 需 要 调 查 的 申 请, 我 们 将 在 材 料 齐 全 后 10 个 工 作 日 内 做 出 理 赔 决 定 并 向 被 保 险 人 或 其 他 有 权 领 取 保 险 金 的 人 反 馈 理 赔 决 定 对 10 个 工 作 日 内 不 能 确 定 是 否 属 于 保 险 责 任 或 不 能 确 定 给 付 金 额 的 申 请, 我 们 将 在 材 料 齐 全 后 第 10 个 工 作 日 之 前 将 进 展 情 况 通 知 被 保 险 人 或 其 他 有 权 领 取 保 险 金 的 人, 并 说 明 可 能 需 要 的 时 间 对 确 定 属 于 保 险 责 任 的, 在 与 被 保 险 人 或 其 他 有 权 领 取 保 险 金 的 人 达 成 有 关 给 付 保 险 金 数 额 的 协 议 后 10 日 内, 履 行 给 付 保 险 金 责 任 对 不 属 于 保 险 责 任 的, 向 被 保 险 人 发 出 拒 绝 给 付 保 险 金 通 知 书 3.3 保 险 金 申 请 时 效 被 保 险 人 及 其 他 有 权 领 取 保 险 金 的 人 对 我 们 申 请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权 利, 2

自 其 知 道 保 险 事 故 发 生 日 起 2 年 内 不 行 使 而 消 灭 4 风 险 保 险 费 4.1 风 险 保 险 费 的 收 取 在 每 月 风 险 保 险 费 约 定 交 纳 日, 我 们 从 各 投 保 人 的 保 单 账 户 中 按 该 日 理 财 账 户 单 位 卖 出 价 以 理 财 账 户 单 位 数 的 形 式 收 取 本 附 加 合 同 当 月 ( 保 险 单 月 份 ) 的 风 险 保 险 费 保 单 账 户 中 如 有 多 个 理 财 账 户, 每 个 理 财 账 户 所 需 扣 减 金 额 将 根 据 当 时 各 个 理 财 账 户 的 价 值 比 例 计 算 4.2 风 险 保 险 费 费 率 的 调 整 在 本 附 加 合 同 的 有 效 期 内, 我 们 有 权 重 新 调 整 本 附 加 合 同 的 风 险 保 险 费 费 率, 但 风 险 保 险 费 费 率 的 调 整 须 符 合 保 险 监 管 机 构 的 相 关 规 定 如 果 我 们 要 行 使 该 项 权 利, 需 提 前 三 个 月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投 保 人 5 附 加 合 同 效 力 的 终 止 5.1 附 加 合 同 效 力 的 终 止 发 生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时, 本 附 加 合 同 即 时 终 止 : (1) 主 合 同 效 力 终 止 ; (2) 同 一 主 合 同 下 中 意 附 加 年 年 创 意 重 大 疾 病 保 险 效 力 终 止 ; (3) 本 附 加 合 同 因 其 它 条 款 所 列 情 况 而 效 力 终 止 ; (4) 如 我 们 已 支 付 女 性 原 位 癌 意 外 面 部 整 形 手 术 两 项 女 性 特 定 手 术 医 疗 这 三 项 保 险 金, 则 本 附 加 合 同 效 力 终 止 6 女 性 专 项 疾 病 保 障 范 围 及 定 义 被 保 险 人 发 生 符 合 以 下 疾 病 定 义 所 述 条 件 的 疾 病, 应 当 由 专 科 医 生 明 确 诊 断 6.1 女 性 原 位 癌 本 附 加 合 同 所 称 的 女 性 原 位 癌 是 指 满 足 所 列 条 件 的 下 列 原 位 癌 : (1) 乳 房 原 位 癌 : 尚 未 浸 润 正 常 组 织 的 原 发 性 局 灶 性 癌 细 胞 新 生 物 浸 润 是 指 穿 透 基 底 膜 并 且 实 际 破 坏 了 基 底 膜 以 下 的 正 常 组 织 乳 房 原 位 癌 的 诊 断 必 须 由 组 织 病 理 学 报 告 证 实 (2) 卵 巢 原 位 癌 : 肿 瘤 应 该 包 膜 完 整, 卵 巢 表 面 无 肿 瘤,TNM 分 级 为 T 1a N 0 M 0 或 国 际 妇 产 科 联 盟 分 级 为 FIGO 1A (3) 子 宫 体 原 位 癌 : 又 称 子 宫 内 膜 原 位 癌, 须 符 合 国 际 妇 产 科 联 盟 分 级 为 FIGO 0 期 或 国 际 抗 癌 协 会 (UICC) 的 TNM 分 期 为 T is N 0 M 0 诊 断 必 须 经 病 理 组 织 学 检 查 确 诊 (4) 子 宫 颈 原 位 癌 : 尚 未 浸 润 正 常 组 织 的 原 发 性 局 灶 性 癌 细 胞 新 生 物 浸 润 是 指 穿 透 基 底 膜 并 且 实 际 破 坏 了 基 底 膜 以 下 的 正 常 组 织 子 宫 颈 原 位 癌 必 须 经 病 理 医 生 基 于 取 自 子 宫 颈 圆 锥 切 除 活 组 织 或 阴 道 镜 子 宫 颈 活 组 织 的 固 定 显 微 镜 检 查 结 果 确 诊 子 宫 颈 上 皮 内 新 生 物 (CIN) 分 级 为 CIN I 和 CIN II, 以 及 分 级 为 CIN III 中 的 严 重 非 典 型 增 生 但 非 原 位 癌 的 子 宫 颈 上 皮 内 病 变 不 在 本 保 单 保 障 范 围 内 (5) 输 卵 管 原 位 癌 : 肿 瘤 应 该 局 限 于 输 卵 管 粘 膜 内,TNM 分 级 为 Tis (6) 阴 道 原 位 癌 :TNM 分 级 为 Tis 或 国 际 妇 产 科 联 盟 分 级 FIGO 0 的 阴 道 肿 瘤 (7) 女 性 外 阴 原 位 癌 : 须 符 合 国 际 妇 产 科 联 盟 分 级 为 FIGO 0 期 或 国 际 抗 癌 协 会 (UICC) 的 TNM 分 期 为 Tis, 但 外 阴 鳞 状 上 皮 内 瘤 样 病 变 (VIN) 的 外 阴 鳞 状 上 皮 内 瘤 样 病 变 不 在 本 保 单 保 障 范 围 内 诊 断 必 须 经 病 理 组 织 学 检 查 确 诊 6.2 意 外 面 部 整 形 手 术 本 附 加 合 同 所 称 的 意 外 面 部 整 形 手 术 是 指 被 保 险 人 在 本 附 加 合 同 有 效 3

期 内, 实 际 接 受 了 在 全 身 麻 醉 的 情 况 下, 由 整 形 外 科 医 师 实 施 的 对 严 重 缺 陷 缺 失 损 害 或 变 形 的 面 部 形 态 和 结 构 进 行 修 复 或 重 建 的 面 部 整 形 手 术, 以 矫 正 由 于 意 外 事 故 或 暴 力 袭 击 造 成 的 面 部 毁 损 面 部 整 形 手 术 必 须 是 由 我 们 认 可 的 专 科 医 师 确 认 为 必 需 施 行 的 手 术 面 部 整 形 手 术 必 须 在 意 外 伤 害 后 的 一 百 八 十 天 内 实 施 意 外 伤 害 必 须 是 由 外 在 暴 力 引 起 并 且 是 造 成 表 面 可 视 性 伤 口 和 毁 损 的 直 接 且 单 独 的 原 因 6.3 女 性 特 定 手 术 本 附 加 合 同 所 称 的 女 性 特 定 手 术 是 指 分 别 满 足 下 列 条 件 的 子 宫 切 除 手 术 或 全 乳 房 切 除 手 术 : (1) 子 宫 切 除 手 术 是 指 至 少 切 除 子 宫 体 或 全 子 宫 的 手 术, 且 手 术 前 必 须 具 备 下 列 临 床 证 据 : 月 经 过 多 引 起 缺 铁 性 贫 血 并 且 外 周 血 中 血 红 蛋 白 量 少 于 90g/L, 用 其 他 治 疗 方 法 ( 如 刮 宫 ) 无 效 ; 或 肿 瘤 范 围 超 出 子 宫 颈 的 子 宫 癌 症 ; 或 子 宫 肌 瘤 导 致 梗 阻 或 大 量 异 常 出 血 而 用 其 他 治 疗 方 法 ( 如 肌 瘤 切 除 ) 无 效 的 情 况 为 了 控 制 生 育 治 疗 宫 颈 炎 轻 微 子 宫 异 常 出 血 而 施 行 的 子 宫 切 除 不 在 本 保 单 保 障 范 围 内 (2) 全 乳 房 切 除 手 术 是 指 为 了 治 疗 乳 房 原 位 癌 或 乳 房 癌 所 施 行 的 全 乳 房 切 除 手 术 单 纯 乳 房 肿 块 切 除 术 不 在 本 保 单 保 障 范 围 内 7 释 义 7.1 手 术 费 用 本 附 加 合 同 所 称 的 手 术 费, 是 指 医 师 在 医 院 手 术 室 内 施 行 手 术 所 收 取 的 手 术 材 料 费 麻 醉 费 和 手 术 操 作 费 用 的 总 和 8 特 别 说 明 本 附 加 合 同 第 2 条 2.4 款 使 用 了 中 国 保 险 行 业 协 会 重 大 疾 病 保 险 的 疾 病 定 义 使 用 规 范 ( 中 保 协 寿 2007 9 号 ) 的 规 定 的 除 外 责 任 范 围 ( 完 ) 4

中 意 附 加 年 年 创 意 女 性 专 项 疾 病 保 险 风 险 保 险 费 费 率 表 ( 每 月 每 1000 元 保 险 金 额 ) 单 位 : 人 民 币 元 年 龄 女 性 年 龄 女 性 18 0.1051 54 0.9492 19 0.1051 55 0.9240 20 0.1051 56 0.8987 21 0.1051 57 0.8786 22 0.1051 58 0.8534 23 0.1051 59 0.8332 24 0.1151 60 0.8131 25 0.1301 61 0.7929 26 0.1502 62 0.7728 27 0.1702 63 0.7526 28 0.1902 64 0.7375 29 0.2153 65 0.7224 30 0.2353 66 0.7325 31 0.2553 67 0.7426 32 0.2804 68 0.7526 33 0.2954 69 0.7627 34 0.3155 70 0.7728 35 0.3356 71 0.7778 36 0.3556 72 0.7829 37 0.3707 73 0.7879 38 0.3857 74 0.7929 39 0.4008 75 0.7980 40 0.4158 76 0.8030 41 0.4309 77 0.8030 42 0.4359 78 0.8080 43 0.4460 79 0.8131 44 0.8030 80 0.8181 45 1.1562 81 0.8181 46 1.1359 82 0.8231 47 1.1157 83 0.8231 48 1.0905 84 0.8231 49 1.0703 85 0.8231 50 1.0400 86 0.8282 51 1.0198 87 0.8282 52 0.9946 88 0.8282 53 0.9693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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