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政 府 當 局 建 議 在 18 個 月 的 寬 限 期 過 後, 擬 議 修 訂 才 生 效 事 務 委 員 會 委 員 提 出 的 關 注 事 項 2001 年 1 月 22 日 的 會 議 5. 在 2001 年 1 月 22 日 會 議 上, 政 府 當 局 諮 詢 事 務 委 員 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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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 法 會 Legislative Council 立 法 會 CB(2)2548/03-04(01) 號 文 件 檔 號 :CB2/SS/7/03 2004 年 食 物 及 藥 物 ( 成 分 組 合 及 標 籤 )( 修 訂 ) 規 例 小 組 委 員 會 立 法 會 秘 書 處 擬 備 的 背 景 資 料 文 件 目 的 食 物 安 全 及 環 境 生 事 務 委 員 會 在 討 論 政 府 當 局 有 關 食 物 及 藥 物 ( 成 分 組 合 及 標 籤 ) 規 例 ( 第 132 章, 附 屬 法 例 W) 的 修 訂 建 議 時, 曾 提 出 若 干 關 注 事 項 本 文 件 向 委 員 簡 述 該 等 關 注 事 項 政 府 當 局 向 食 物 安 全 及 環 境 生 事 務 委 員 會 提 述 的 建 議 2. 在 2001 年 1 月 22 日 的 食 物 安 全 及 環 境 生 事 務 委 員 會 會 議 上, 政 府 當 局 就 改 善 預 先 包 裝 食 物 的 現 行 食 物 標 籤 法 例, 向 委 員 簡 介 其 建 議, 包 括 (c) 食 物 標 籤 須 註 明 食 物 含 有 已 知 可 導 致 某 些 人 士 過 敏 的 成 分 ; 食 物 標 籤 須 明 確 地 以 添 加 劑 全 名 或 識 別 編 號 標 示 所 採 用 的 食 物 添 加 劑 類 別 ; 應 讓 業 界 採 用 更 具 彈 性 及 對 消 費 者 更 清 晰 的 方 式, 標 示 此 日 期 前 最 佳 或 此 日 期 前 食 用 ; 及 (d) 加 強 酒 類 飲 品 的 標 籤 規 定 3. 根 據 政 府 當 局 為 2001 年 1 月 22 日 會 議 而 擬 備 的 文 件, 當 局 已 由 2000 年 10 月 中 至 12 月 底 進 行 為 期 約 兩 個 月 的 公 眾 諮 詢 在 諮 詢 期 完 結 時, 政 府 當 局 共 接 獲 29 份 意 見 書 收 集 所 得 的 意 見 顯 示, 業 界 醫 療 專 業 人 士 及 消 費 者 普 遍 支 持 擬 議 修 訂 部 分 業 界 人 士 建 議 延 長 寬 限 期, 以 及 允 許 食 物 標 籤 上 的 主 要 字 眼 能 有 較 大 的 靈 活 性 政 府 當 局 認 為 這 些 建 議 大 部 分 屬 技 術 性 質, 在 草 擬 修 訂 規 例 時 會 適 當 予 以 考 慮 政 府 當 局 在 諮 詢 期 接 獲 的 意 見 摘 要 載 於 附 錄 I

4. 政 府 當 局 建 議 在 18 個 月 的 寬 限 期 過 後, 擬 議 修 訂 才 生 效 事 務 委 員 會 委 員 提 出 的 關 注 事 項 2001 年 1 月 22 日 的 會 議 5. 在 2001 年 1 月 22 日 會 議 上, 政 府 當 局 諮 詢 事 務 委 員 會 委 員 的 意 見, 委 員 不 反 對 立 法 建 議 不 過, 部 分 委 員 要 求 澄 清 下 述 事 宜 (c) 食 肆 及 超 級 市 場 是 否 須 提 供 有 關 添 加 劑 識 別 編 號 的 小 冊, 以 備 消 費 者 參 閱 ; 所 有 進 口 國 家 是 否 均 須 遵 守 擬 議 的 標 籤 規 定 ; 及 為 減 省 進 口 商 因 遵 守 新 的 標 籤 規 定 而 需 付 出 的 成 本 及 努 力, 香 港 可 否 規 定 出 口 國 按 照 香 港 或 國 際 社 會 的 標 籤 規 定, 在 食 品 上 標 示 資 料, 即 使 該 國 並 無 此 等 標 籤 規 定 6. 政 府 當 局 的 回 應 如 下 : (c) 對 某 類 物 質 過 敏 的 人 應 自 行 向 醫 生 查 詢 導 致 他 過 敏 的 食 物 添 加 劑 的 識 別 編 號 政 府 當 局 會 與 業 界 商 討 有 關 在 食 肆 提 供 識 別 編 號 資 料 冊 的 事 宜 ; 香 港 已 知 會 世 界 貿 易 組 織 及 其 成 員 國 擬 議 修 訂 法 例 的 時 間 表, 以 及 擬 議 規 定 的 細 則, 而 在 通 知 期 內 並 無 接 到 任 何 反 對 意 見 政 府 當 局 會 給 予 18 個 月 的 寬 限 期 才 實 施 修 訂 法 例 ; 及 任 何 新 的 標 籤 規 定 必 須 合 理 和 符 合 國 際 慣 例 此 等 規 定 亦 須 與 食 物 安 全 有 關, 並 須 事 前 通 知 出 口 國 有 關 擬 議 標 籤 規 定 的 實 施 7. 委 員 亦 就 預 先 包 裝 食 物 的 食 物 標 籤 法 例, 提 出 下 述 建 議 (c) 應 對 出 售 超 過 此 日 期 前 最 佳 日 期 的 預 先 包 裝 食 物 訂 定 罰 則 ; 食 物 標 籤 上 亦 應 包 括 製 造 日 期, 尤 其 是 酒 類 飲 品 ; 及 應 在 標 籤 上 標 明 注 入 酒 類 飲 品 的 配 料 成 分, 原 因 是 部 分 配 料 ( 例 如 大 麥 ) 可 能 會 引 致 敏 感 2

8. 政 府 當 局 的 回 應 如 下 當 局 並 不 知 悉 有 其 他 國 家 就 出 售 超 過 此 日 期 前 最 佳 日 期 的 食 物 施 加 罰 則 然 而, 如 不 遵 守 標 籤 規 定 導 致 危 害 消 費 者 的 健 康, 便 是 觸 犯 食 物 及 藥 物 ( 成 分 組 合 及 標 籤 ) 規 例, 有 關 零 售 商 一 經 定 罪, 最 高 可 被 罰 款 5 萬 元 及 監 禁 6 個 月 ; 及 第 7 及 (c) 段 的 建 議 是 否 可 行, 視 乎 國 際 慣 例 而 定 香 港 若 實 施 一 套 未 被 其 他 國 家 採 納 的 標 籤 規 定, 進 口 商 為 了 符 合 這 些 額 外 規 定, 便 須 承 擔 額 外 費 用, 食 物 的 零 售 價 會 因 而 受 影 響 2002 年 3 月 28 日 的 特 別 會 議 9. 食 物 安 全 及 環 境 生 事 務 委 員 會 於 2002 年 3 月 28 日 舉 行 特 別 會 議, 討 論 含 有 違 禁 物 質 食 品 的 管 制 及 監 察, 會 上 部 分 委 員 就 食 物 標 籤 提 出 下 述 建 議 應 收 緊 有 關 食 物 添 加 劑 的 標 籤 管 制 ; 及 政 府 當 局 應 加 強 宣 傳 食 物 標 籤 的 用 處, 並 設 立 互 聯 網 及 電 話 熱 線, 供 市 民 查 詢 懷 疑 含 有 違 禁 物 質 的 食 品 10. 2001 年 1 月 22 日 及 2002 年 3 月 28 日 事 務 委 員 會 會 議 紀 要 的 摘 要, 分 別 載 於 附 錄 II 及 III, 供 委 員 參 閱 議 會 事 務 部 2 立 法 會 秘 書 處 2004 年 5 月 28 日 3

附 錄 I ( 立 法 會 CB(2)741/00-01(04) 號 文 件 附 件 B) 食 物 及 藥 物 ( 成 分 組 合 及 標 籤 ) 規 例 的 擬 議 修 訂 諮 詢 工 作 所 收 集 的 意 見 摘 要 收 到 的 意 見 書 數 目 :29 份 接 獲 查 詢 ( 並 無 表 達 意 見 ) 次 數 :49 次 接 獲 意 見 摘 要 (A) 標 明 食 物 所 含 過 敏 物 質 所 收 到 的 意 見 普 遍 支 持 有 關 建 議 共 有 13 份 意 見 書 對 建 議 表 示 支 持, 所 列 的 理 由 包 括 : 個 別 士 會 對 某 些 食 物 成 分 敏 感, 此 項 建 議 有 助 保 障 他 們 的 健 康 與 食 品 法 典 委 員 會 提 出 的 建 議 ㆒ 致 ; 及 有 助 消 費 者 作 出 知 情 的 選 擇 (c) 另 有 3 份 意 見 書 反 對 有 關 建 議, 所 列 的 理 由 包 括 : 香 港 大 多 數 的 貿 易 伙 伴 均 沒 有 實 施 類 似 的 規 定 ; 及 有 關 的 規 定 增 加 業 界 成 本 (d) 我 們 亦 收 到 對 此 項 建 議 的 其 他 意 見, 包 括 : 其 他 已 知 的 過 敏 物 質, 例 如 蜜 糖 某 些 草 藥 產 品 及 苯 基 氨 酸 等, 亦 應 予 標 明 (B) 列 明 所 用 食 物 添 加 劑 的 詳 細 資 料 所 收 到 的 意 見 普 遍 支 持 有 關 建 議 共 有 17 份 意 見 書 對 建 議 表 示 支 持, 所 列 的 理 由 包 括 : 採 用 國 際 編 碼 標 示 食 物 添 加 劑, 有 助 促 進 世 界 貿 易 採 用 國 際 編 號 系 統 可 簡 化 食 物 添 加 劑 的 識 別 方 法 ; 1

有 助 消 費 者 作 出 知 情 的 選 擇 ; 及 有 助 醫 療 專 業 員 向 病 客 戶 提 供 意 見 (c) 只 有 1 份 意 見 書 反 對 有 關 建 議, 理 由 如 : 業 界 遵 照 有 關 規 定 所 承 擔 的 成 本, 大 於 消 費 者 可 能 獲 得 的 好 處 (d) 我 們 亦 收 到 對 有 關 建 議 的 其 他 意 見, 包 括 : 亦 應 允 許 業 界 採 用 歐 洲 聯 盟 編 碼 ( 即 國 際 編 號 系 統 加 "E" 字 首 ) 標 示 食 物 所 含 的 添 加 劑 ; 食 物 添 加 劑 的 認 可 文 譯 名 應 更 具 彈 性 ; 及 應 統 ㆒ 添 加 劑 的 文 名 稱 (C) 更 靈 活 的 標 示 日 期 方 式 所 收 到 的 意 見 普 遍 支 持 有 關 建 議 共 有 15 份 意 見 書 對 建 議 表 示 支 持, 所 列 的 理 由 包 括 : 有 關 建 議 使 業 界 在 標 示 日 期 方 面 更 具 靈 活 性 ; 及 有 關 建 議 為 消 費 者 提 供 更 清 晰 的 資 料 (c) 另 有 4 份 意 見 書 反 對 有 關 建 議, 所 列 的 理 由 包 括 : 業 界 遵 照 有 關 規 定 所 承 擔 的 成 本, 大 於 消 費 者 可 能 獲 得 的 好 處 如 要 在 樽 裝 產 品 的 樽 蓋 等 狹 小 方 印 所 有 規 定 字 句, 在 遵 行 方 面 會 有 困 難 ; 及 以 阿 拉 伯 數 字 依 日 月 及 年 次 序 標 示 的 保 質 期, 無 須 申 明 所 採 用 的 確 切 次 序 以 數 字 依 其 他 次 序 標 示 的 日 期, 才 須 作 出 申 明 (d) 我 們 亦 收 到 對 有 關 建 議 的 意 見, 包 括 : 除 此 日 期 前 最 佳 的 日 期 外, 亦 應 標 明 生 產 日 期 ; 標 示 日 期 的 字 體 大 小 顏 色 位 置 及 方 法 須 予 劃 ㆒; 及 亦 應 允 許 業 界 以 d/m/y 標 示 英 文 的 日 期 次 序 2

(D) 加 強 酒 類 的 標 籤 規 定 所 收 到 的 意 見 普 遍 支 持 有 關 建 議 共 有 16 份 意 見 書 對 建 議 表 示 支 持, 所 列 的 理 由 包 括 : 酒 精 含 量 低 的 啤 酒, 品 質 會 隨 時 間 而 降, 因 此 須 標 示 保 質 期 ; 及 應 繼 續 豁 免 酒 精 含 量 高 的 酒 類 無 須 標 明 所 含 配 料, 因 為 發 酵 和 蒸 餾 過 程 可 改 變 原 先 用 以 生 產 酒 類 的 配 料 (c) 我 們 收 到 ㆒ 份 反 對 有 關 建 議 的 意 見 書, 理 由 如 : 符 合 有 關 規 定 所 費 不 菲 (d) 我 們 亦 收 到 對 有 關 建 議 其 他 意 見, 包 括 : 酒 類 應 標 明 酒 精 濃 度 ; 酒 類 應 在 標 籤 作 出 健 康 忠 告 ; 及 酒 類 應 標 明 進 口 商 和 原 產 國 家 的 名 稱 和 址 (E) 寬 限 期 我 們 收 到 3 份 要 求 延 長 寬 限 期 的 意 見 書, 所 建 議 的 寬 限 期 包 括 24 和 36 個 月 食 物 環 境 衛 生 署 ㆓ 零 零 ㆒ 年 ㆒ 月 3

附 錄 II 2001 年 1 月 22 日 立 法 會 食 物 安 全 及 環 境 生 事 務 委 員 會 會 議 紀 要 摘 錄 X X X X X X X X 經 辦 人 / 部 門 V. 食 物 標 籤 ( 立 法 會 CB(2)741/00-01(04) 號 文 件 ) 34. 食 環 署 副 署 長 ( 食 物 及 公 共 生 ) 以 電 腦 投 影 方 式 向 委 員 簡 述 現 時 的 食 物 標 籤 規 定 執 行 規 定 的 情 況, 以 及 政 府 改 善 標 籤 規 定 的 建 議 他 表 示, 政 府 當 局 已 於 2000 年 12 月 底, 完 成 諮 詢 業 界 及 公 眾 對 修 例 建 議 的 意 見 收 集 得 來 的 意 見 普 遍 支 持 擬 議 的 修 訂, 亦 有 建 議 希 望 政 府 延 長 寬 限 期, 以 及 允 許 食 物 標 籤 上 的 主 要 字 眼 能 有 較 大 的 靈 活 性 政 府 當 局 研 究 法 例 實 施 的 詳 情 時, 會 考 慮 這 些 意 見 ( 會 後 補 註 : 有 關 的 資 料 已 隨 立 法 會 CB(2)757/00-01(02) 號 文 件 送 交 議 員 參 閱 ) 討 論 35. 葉 國 謙 議 員 提 及 政 府 當 局 討 論 文 件 第 8 段, 並 詢 問 政 府 建 議 把 8 類 可 引 致 敏 感 的 物 質, 列 為 須 在 食 物 標 籤 上 標 示 的 物 質, 是 否 符 合 國 際 慣 例 食 環 署 署 長 回 應 時 表 示, 擬 議 的 規 定 是 根 據 國 際 慣 例 和 聯 合 國 食 品 法 典 委 員 會 的 建 議 而 制 定 的 36. 葉 國 謙 議 員 提 出, 現 時 監 管 預 先 包 裝 食 物 的 食 物 標 籤 法 例, 是 否 亦 適 用 於 超 級 市 場 上 出 售 的 湯 類 配 料 及 蔬 菜 食 環 署 署 長 回 答, 現 時 的 法 例 適 用 於 所 有 預 先 包 裝 的 食 物 食 環 署 副 署 長 ( 食 物 及 公 共 生 ) 補 充, 葉 議 員 提 及 的 預 先 包 裝 食 物, 亦 應 在 標 籤 上 標 示 此 日 期 前 食 用 的 日 期 37. 譚 耀 宗 議 員 察 悉, 根 據 現 行 法 例, 出 售 的 預 先 包 裝 食 物 即 使 已 超 過 食 物 標 籤 上 此 日 期 前 最 佳 的 日 期, 亦 不 屬 違 法 他 詢 問 政 府 當 局 會 否 考 慮 對 此 等 行 為 施 加 罰 則 譚 議 員 亦 指 出, 不 少 消 費 者 不 能 分 辨 此 日 期 前 食 用 與 此 日 期 前 最 佳 的 分 別 食 環 署 副 署 長 ( 食 物 及 公 共 生 ) 解 釋, 此 日 期 前 食 用 一 般 用 於 容 易 腐 壞 的 食 物, 食 用 此 等 過 期 食 物, 對 健 康 會 造 成 一 定 危 險 至 於 此 日 期 前 最 佳 的 標 示, 則 用 於 其 他 食 物, 以 顯 示 食 物 品 質 保 持 最 佳 狀 況 的 期 限, 但 超 過 此 日 期 的 食 物 不 一 定 會 腐 壞 或 危 害 健 康

經 辦 人 / 部 門 - 2-38. 關 於 對 出 售 超 過 此 日 期 前 最 佳 日 期 的 預 先 包 裝 食 物 施 加 罰 則 的 建 議, 食 環 署 副 署 長 ( 食 物 及 公 共 生 ) 回 應 時 表 示, 此 舉 涉 及 修 訂 公 眾 生 及 市 政 條 例 ( 第 132 章 ) 及 有 關 規 例 他 表 示, 根 據 政 府 當 局 取 得 的 法 律 意 見, 第 132 章 與 保 護 公 眾 生 有 關 如 不 遵 守 標 籤 規 定 導 致 危 害 消 費 者 的 健 康, 便 是 觸 犯 食 物 及 藥 物 ( 成 分 組 合 及 標 籤 ) 規 例, 有 關 零 售 商 一 經 定 罪, 最 高 可 被 罰 款 5 萬 元 及 監 禁 6 個 月 食 環 署 副 署 長 ( 食 物 及 公 共 生 ) 補 充, 據 他 所 知, 並 無 國 家 就 出 售 超 過 此 日 期 前 最 佳 日 期 的 食 物 施 加 罰 則 不 過, 他 表 示 政 府 當 局 會 繼 續 留 意 此 事 39. 主 席 表 示, 一 些 零 售 店 以 折 扣 價 出 售 超 過 此 日 期 前 最 佳 日 期 的 預 先 包 裝 食 物 他 詢 問 當 局 有 否 訂 立 規 例, 限 制 不 得 出 售 超 過 此 日 期 前 最 佳 日 期 的 一 段 時 間 的 食 物 食 環 署 副 署 長 ( 食 物 及 公 共 生 ) 指 出, 目 前 在 這 方 面 並 無 法 定 限 制 不 過, 食 環 署 會 進 行 隨 機 抽 查, 確 保 食 品 符 合 標 籤 規 定 該 署 亦 會 收 集 超 過 此 日 期 前 最 佳 日 期 的 預 先 包 裝 食 物 樣 本, 進 行 測 試 如 測 試 結 果 顯 示 該 食 物 經 已 腐 壞, 當 局 會 根 據 第 132 章 54 條 檢 控 有 關 銷 售 商 他 表 示, 消 費 者 應 小 心 細 閱 食 物 標 籤, 尤 其 應 特 別 注 意 食 物 的 保 質 期 和 配 料 表 40. 食 環 署 署 長 回 應 陳 婉 嫻 議 員 時 表 示, 現 時 提 出 在 食 品 上 標 示 此 日 期 前 最 佳 或 此 日 期 前 食 用 日 期 的 方 法, 符 合 國 際 慣 例 41. 陳 婉 嫻 議 員 詢 問, 政 府 當 局 會 否 推 行 措 施, 讓 消 費 者 得 知 未 經 預 先 包 裝 食 物 ( 例 如 魚 蛋 及 農 曆 新 年 食 物 ) 的 配 料 食 環 署 署 長 澄 清, 現 時 的 建 議 只 限 於 預 先 包 裝 食 物 若 戶 食 物 標 籤 的 規 定 擴 展 至 其 他 類 別 的 食 物, 應 考 慮 實 際 執 行 上 是 否 可 行 她 指 出, 為 保 障 公 眾 健 康, 食 環 署 職 員 會 突 擊 檢 查 零 售 店, 以 收 集 食 品 樣 本 ( 包 括 未 預 先 包 裝 食 物 ) 進 行 化 驗 42. 陳 婉 嫻 議 員 詢 問 食 環 署 進 行 抽 樣 檢 查 的 範 圍, 以 及 食 物 檢 查 制 度 的 效 用 食 環 署 署 長 回 答, 每 年 約 檢 查 5 至 6 萬 個 食 物 標 籤 她 表 示, 這 數 字 較 海 外 國 家 的 同 類 數 字 為 多 食 環 署 署 長 繼 而 指 出, 政 府 負 責 提 供 資 訊 和 執 行 法 例, 但 消 費 者 亦 有 責 任 找 尋 資 料 和 進 一 步 了 解 自 己 所 進 食 的 食 物 食 環 署 副 署 長 ( 食 物 及 公 共 生 ) 補 充, 鑒 於 市 面 銷 售 的 食 物 數 量 龐 大 種 類 繁 多, 食 環 署 難 以 檢 查 所 有 發 售 的 食 物 他 指 出, 消 費 者 如 有 疑 問, 應 向 零 售 商 進 一 步 查 詢 ; 遇 有 任 何 食 品 出 現 問 題, 亦 應 向 食 環 署 報 告, 以 便 該 署 採 取 行 動 43. 麥 國 風 議 員 表 示, 獨 立 包 裝 餅 乾 上 可 供 標 示 資 料 的 空 間 甚 為 有 限 他 問 及 標 示 8 類 可 引 致 敏 感 物 質 的 建 議, 是 否 亦 適 用 於 此 類 食 品 食 環 署 副 署 長 ( 食 物 及 公 共 生 ) 回 答, 根 據 現 時 的 建 議, 食 品 內 如 含 有 該 8 類 物 質 的 其 中 一 類, 不 論 食 品 包 裝 的 模 式 為 何, 一 律 應 在 食 物 標 籤 的 配 料 表 上 標 明 他 補 充, 實 施 這 項 規 定 時, 政 府 當 局 會 給 予 食 物 業 寬 限 期 44. 麥 國 風 議 員 建 議, 除 在 食 物 標 籤 上 標 明 此 日 期 前 最 佳 日 期 外, 亦 應 包 括 製 造 日 期, 尤 其 是 酒 類 飲 品 食 環 署 副 署 長 ( 食 物 及 公 共 生 ) 2

經 辦 人 / 部 門 - 3 - 回 答, 在 諮 詢 期 間 曾 有 人 提 出 類 似 的 建 議, 此 建 議 是 否 可 行, 須 顧 及 國 際 慣 例, 及 視 乎 業 界 和 社 會 對 建 議 的 接 納 程 度 45. 麥 國 風 議 員 亦 詢 問, 為 何 以 容 積 計 算 酒 精 濃 度 超 過 10% 的 飲 品, 可 豁 免 遵 從 所 有 標 記 及 標 籤 的 規 定 食 環 署 副 署 長 ( 食 物 及 公 共 生 ) 解 釋, 以 容 積 計 算 酒 精 濃 度 少 於 10% 的 飲 品, 其 品 質 會 隨 時 日 下 降, 但 以 容 積 計 算 酒 精 濃 度 超 過 10% 的 飲 品, 卻 不 會 出 現 這 情 況 因 此, 無 須 在 後 者 的 標 籤 上 標 示 此 日 期 前 最 佳 日 期 他 進 而 表 示, 酒 類 無 須 標 明 所 含 配 料, 是 因 為 注 入 的 配 料 成 分 在 製 造 過 程 中 可 能 出 現 重 大 改 變, 而 最 終 產 品 的 成 分 組 合 亦 可 能 隨 時 間 而 有 所 改 變 況 且, 現 時 亦 無 一 套 公 認 的 方 法, 以 測 試 酒 類 所 含 的 配 料 成 分 46. 麥 國 風 議 員 建 議, 應 在 標 籤 上 標 明 注 入 酒 類 的 配 料 成 分, 原 因 是 部 分 配 料 ( 例 如 大 麥 ) 可 能 會 引 致 敏 感 他 表 示, 食 環 署 可 進 行 抽 樣 測 試, 以 核 實 聲 稱 的 配 料 成 分 他 認 為, 即 使 其 他 國 家 可 能 仍 未 對 酒 類 實 施 此 等 標 籤 規 定, 但 香 港 可 率 先 實 施 這 方 面 的 規 定 47. 食 環 署 副 署 長 ( 食 物 及 公 共 生 ) 解 釋, 香 港 若 決 定 實 施 此 等 標 籤 規 定, 所 有 進 口 酒 類 便 須 遵 從 有 關 規 定 他 重 申, 由 於 注 入 的 配 料 成 分 可 能 與 出 廠 的 配 料 成 分 大 為 不 同, 因 此 在 標 示 及 測 試 酒 類 的 配 料 成 分 方 面, 會 出 現 技 術 困 難 他 表 示, 這 問 題 曾 經 過 國 際 討 論, 在 執 行 法 例 時 須 取 得 國 際 公 認 的 標 準 食 環 署 會 密 切 注 視 國 際 慣 例 的 轉 變, 然 後 才 建 議 推 行 這 方 面 的 新 措 施 食 環 署 署 長 補 充, 法 庭 只 會 接 納 根 據 化 驗 測 試 結 果 提 交 的 證 據, 但 由 於 注 入 酒 類 的 配 料 成 分 會 在 製 造 過 程 中 改 變, 所 以 向 法 庭 舉 證 時 會 有 困 難 環 境 食 物 局 副 局 長 亦 指 出, 香 港 若 實 施 一 套 未 被 其 他 國 家 採 納 的 標 籤 規 定, 進 口 商 為 了 符 合 這 些 額 外 規 定, 便 須 承 擔 額 外 費 用 由 於 本 港 大 部 分 食 物 都 從 外 地 進 口, 額 外 的 費 用 會 影 響 本 地 食 物 的 零 售 價 48. 張 宇 人 議 員 提 及 討 論 文 件 第 10 段, 表 示 消 費 者 可 能 不 明 白 添 加 劑 識 別 編 號 的 含 意 ( 該 等 編 號 出 自 食 品 法 典 委 員 會 通 過 的 食 物 添 加 劑 國 際 編 號 系 統 ) 他 詢 問 會 否 規 定 食 肆 及 超 級 市 場 提 供 有 關 識 別 編 號 的 小 冊, 以 備 消 費 者 參 閱 食 環 署 署 長 回 答, 對 某 類 物 質 過 敏 的 人 應 自 行 向 醫 生 查 詢 導 致 他 過 敏 的 食 物 添 加 劑 識 別 編 號 不 過, 政 府 當 局 亦 會 與 食 物 業 商 討, 研 究 是 否 可 在 食 肆 及 超 級 市 場 內 提 供 有 關 食 物 添 加 劑 國 際 編 號 系 統 的 資 料 冊, 以 備 消 費 者 參 閱 49. 張 宇 人 議 員 詢 問, 所 有 進 口 國 家 是 否 均 須 遵 守 擬 議 的 標 籤 規 定, 政 府 當 局 會 否 給 予 寬 限 期 食 環 署 署 長 表 示, 香 港 作 為 世 界 貿 易 組 織 ( 下 稱 世 貿 ) 的 成 員, 已 知 會 世 貿 及 其 成 員 國 擬 議 修 訂 法 例 的 時 間 表, 以 及 擬 議 規 定 的 細 則 她 表 示, 在 通 知 期 內 並 無 接 到 任 何 反 對 意 見 政 府 當 局 希 望 在 2001 年 年 中 向 立 法 會 提 交 有 關 的 法 例 修 訂, 並 給 予 18 個 月 的 寬 限 期 3

經 辦 人 / 部 門 - 4-50. 張 宇 人 議 員 要 求 政 府 當 局 澄 清, 香 港 可 否 規 定 出 口 國 按 照 香 港 或 國 際 社 會 的 標 籤 規 定, 在 食 品 上 標 示 資 料, 即 使 該 國 並 無 此 等 標 籤 規 定 亦 然 他 表 示, 此 舉 可 減 省 進 口 商 為 遵 守 擬 議 的 法 定 標 籤 規 定 而 需 付 出 的 成 本 及 努 力 食 環 署 署 長 回 答, 這 建 議 是 否 可 行, 要 視 乎 有 關 的 標 籤 規 定 是 否 合 理 和 符 合 國 際 慣 例 此 等 規 定 必 須 與 食 物 安 全 有 關, 而 出 口 國 亦 須 事 前 接 到 實 施 擬 議 標 籤 規 定 的 通 知 她 認 為, 進 口 商 可 向 其 供 應 商 施 加 壓 力 51. 鑒 於 最 近 出 現 的 食 物 危 機 ( 例 如 水 魚 及 從 泰 國 進 口 的 螄 蚶 發 現 霍 亂 病 菌 ), 黃 容 根 議 員 詢 問 政 府 當 局 會 採 取 甚 麼 措 施, 規 管 肉 類 及 海 產 類 食 品 的 進 口 他 建 議, 政 府 當 局 可 規 定 進 口 商 標 明 海 產 及 肉 類 的 產 地 來 源, 以 協 助 消 費 者 作 出 知 情 的 選 擇 他 亦 認 為, 政 府 應 派 發 資 料, 通 知 市 民 哪 些 品 種 的 海 魚 曾 發 現 含 有 雪 卡 毒 素, 以 及 食 用 哪 些 海 產 並 不 安 全 52. 食 環 署 署 長 回 應 時 表 示, 現 時 擬 議 的 標 籤 規 定 主 要 針 對 會 導 致 部 分 人 士 敏 感 的 物 質 然 而, 黃 議 員 關 注 的 問 題, 是 海 產 內 含 有 毒 素 以 及 經 食 物 傳 播 的 病 菌 她 表 示, 要 追 尋 有 毒 海 洋 魚 類 的 來 源 地, 甚 為 困 難 不 過, 她 察 悉, 漁 農 自 然 護 理 署 與 出 口 國 家 / 地 方 已 建 立 聯 繫, 以 便 進 一 步 了 解 當 地 的 魚 產 地 情 況 ( 如 水 質 等 問 題 ) 食 環 署 副 署 長 ( 食 物 及 公 共 生 ) 補 充, 就 預 防 敏 感 物 質 而 言, 標 明 產 地 來 源 幫 助 不 大 53. 環 境 食 物 局 副 局 長 補 充, 新 鮮 食 物 的 標 籤 問 題 相 當 複 雜, 甚 少 國 家 訂 立 此 等 規 定 他 解 釋, 政 府 當 局 認 為 在 預 先 包 裝 食 物 的 標 籤 上 標 示 食 品 內 含 有 任 何 8 類 可 引 致 敏 感 的 物 質, 更 為 重 要 54. 主 席 詢 問, 在 超 級 市 場 出 售 的 餃 子 放 置 於 發 泡 膠 容 器 內, 此 類 容 器 並 無 標 籤 標 示 配 料, 是 否 違 反 食 物 標 籤 規 定 食 環 署 副 署 長 ( 食 物 及 公 共 生 ) 解 釋, 預 先 包 裝 食 物 是 指 任 何 經 包 裝 的 食 物, 如 不 打 開 或 不 改 變 包 裝, 則 不 能 將 包 裝 內 的 食 物 變 更 食 環 署 署 長 補 充, 食 物 標 籤 的 規 定 只 適 用 於 那 些 在 製 造 地 點 已 包 裝 及 密 封, 然 後 送 交 零 售 門 市 的 食 物 只 用 食 物 保 鮮 紙 封 存 的 食 物 不 應 視 為 預 先 包 裝 食 物, 而 標 籤 規 定 亦 不 適 用 於 此 等 食 物 X X X X X X X X 4

附 錄 III 2002 年 3 月 28 日 立 法 會 食 物 安 全 及 環 境 生 事 務 委 員 會 特 別 會 議 紀 要 摘 錄 X X X X X X X X 經 辦 人 / 部 門 I. 管 制 及 監 察 含 有 違 禁 物 質 的 食 品 [ 立 法 會 FS04/01-02 FS05/01-02 CB(2)1466/01-02(01) 及 (02) CB(2)1476/01-02(01) 及 CB(2)1717/01-02(01) 號 文 件 ] 加 強 食 物 監 察 計 劃 的 建 議 19. 勞 永 樂 議 員 指 出, 香 港 在 食 物 安 全 管 制 方 面 的 預 算 只 有 3,000 萬 元 左 右, 但 在 美 國, 消 費 者 每 使 用 一 元, 其 中 約 25% 用 作 食 物 及 藥 物 管 理 局 的 開 支 勞 議 員 就 改 善 食 物 監 察 計 劃 提 出 下 列 建 議 (c) 收 緊 食 物 添 加 劑 的 標 籤 管 制, 加 強 宣 傳 食 物 標 籤 的 用 處, 以 及 設 立 諮 詢 熱 線, 供 市 民 查 詢 懷 疑 含 有 違 禁 物 質 的 食 品 ; 在 小 組 中 加 入 外 間 專 家, 以 提 高 食 物 監 察 工 作 的 成 效 ; 及 引 入 進 口 商 申 報 制 度, 由 進 口 商 申 報 其 輸 入 食 品 所 含 的 物 質 20. 由 於 日 本 及 南 韓 的 食 品 在 港 甚 受 歡 迎, 麥 國 風 議 員 建 議, 食 環 署 應 讓 市 民 透 過 互 聯 網 或 電 話 熱 線, 查 詢 有 關 懷 疑 含 有 違 禁 物 質 的 食 品 21. 副 署 長 ( 食 物 及 公 共 生 ) 回 應 時 表 示, 政 府 當 局 會 考 慮 委 員 的 建 議 她 表 示, 食 環 署 一 直 以 來 均 答 覆 市 民 對 食 物 安 全 的 問 題, 並 已 設 立 電 話 熱 線, 回 答 此 類 查 詢 她 補 充, 食 環 署 會 繼 續 提 高 市 民 的 認 識, 並 公 布 食 物 監 察 結 果, 供 市 民 參 考 22. 副 署 長 ( 食 物 及 公 共 生 ) 進 一 步 表 示, 根 據 食 物 標 籤 的 擬 議 立 法 修 訂, 食 物 標 籤 應 訂 明 含 有 已 知 會 令 部 分 人 敏 感 的 物 質 ; 及 以 食 物 添 加 劑 的 全 名 或 識 別 編 號 列 出 所 使 用 的 添 加 劑 類 別 ( 包 括 防 腐 劑 色 素 及 人 造 糖 )

經 辦 人 / 部 門 - 2 - 此 外, 在 食 物 標 籤 標 明 此 日 期 前 最 佳 或 此 日 期 前 食 用 的 規 定 格 式, 應 使 業 界 享 有 更 大 彈 性, 且 必 須 為 消 費 者 提 供 清 楚 的 資 料 有 關 酒 精 類 飲 品 的 標 籤 規 定 亦 應 加 強 23. 副 署 長 ( 食 物 及 公 共 生 ) 進 一 步 表 示, 政 府 當 局 會 就 本 港 法 例 現 行 對 食 物 添 加 劑 的 管 制, 加 強 與 業 界 的 溝 通 張 宇 人 議 員 支 持 政 府 當 局 加 強 與 業 界 溝 通 張 議 員 建 議, 除 推 行 申 報 制 度 外, 政 府 當 局 應 考 慮 規 定 進 口 商 簽 署 一 份 免 責 聲 明, 確 定 他 們 輸 入 的 食 品 不 含 違 禁 物 質 24. 副 署 長 ( 食 物 及 公 共 生 ) 回 應 時 表 示, 政 府 當 局 亦 認 同 有 需 要 規 定 進 口 商 承 擔 責 任, 確 保 其 進 口 的 食 品 符 合 相 關 的 規 管 條 文, 以 及 向 消 費 者 提 供 更 多 資 料 她 表 示, 由 於 被 禁 使 用 的 人 造 糖 數 以 百 計, 要 執 行 免 責 制 度 會 有 困 難 和 限 制 25. 張 宇 人 議 員 指 出 政 府 當 局 在 處 理 食 物 事 故 上, 仍 有 改 善 餘 地 副 署 長 ( 食 物 及 公 共 生 ) 回 應 時 表 示, 政 府 當 局 會 推 行 適 當 的 改 善 措 施 她 補 充, 由 於 日 本 南 韓 中 國 內 地 及 台 灣 均 准 許 使 用 甜 菊 糖 為 甜 劑, 食 環 署 會 監 察 來 自 該 等 地 方 的 食 品 X X X X X X X X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