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 会 保 险 法 意 见 调 查 报 告 社 会 保 险 法 关 注 组 * 2012 年 6 月 18 日 一 前 言 社 会 保 障 一 直 是 中 国 民 众 最 关 心 的 社 会 问 题 之 一, 也 是 数 年 来 全 国 人 大 会 议 中 最 热 门 话 题 之 一 根 据 中 国 宪 法 第 45 条, 公 民 可 享 年 老 患 病 工 伤 失 业 生 育 等 保 障, 而 国 家 应 建 立 适 应 的 社 会 保 险 制 度 在 这 个 要 求 下, 社 会 保 险 法 的 出 台 是 理 所 当 然 的 事 到 了 2008 年 12 月 28 日, 人 大 公 布 社 会 保 险 法 草 案, 征 求 各 界 意 见 该 草 案 经 过 修 订 后, 终 于 在 2010 年 10 月 28 日 获 得 通 过, 由 2011 年 7 月 1 日 执 行 万 众 期 待 的 社 会 保 险 法 执 行 了 近 一 年, 我 们 认 为 有 需 要 在 此 时 作 出 回 顾 及 检 视 其 执 行 情 况, 以 便 该 法 能 真 真 正 正 的 起 到 作 用, 壮 大 中 国 的 社 会 保 障 制 度, 使 它 更 完 善 在 这 个 前 提 下, 我 们 一 班 有 心 人 士 和 团 体, 于 2011 年 底 及 2012 年 初 发 起 一 项 有 关 社 会 保 险 法 民 间 意 见 调 查 经 整 理 好 初 步 结 果 及 分 析, 供 各 界 分 享, 并 希 望 各 方 面 能 进 一 步 就 此 法 进 行 更 深 入 研 究 调 查 听 证 会 等, 集 思 广 益, 为 改 进 中 国 的 社 会 保 障 制 度 而 努 力 我 们 一 直 关 注 中 国 的 社 会 保 障 制 度, 并 于 2009 年 1 月 成 立 关 注 组, 配 合 社 会 保 险 法 立 法, 开 展 一 连 串 活 动, 计 有 : 1 学 习 班 : 组 织 十 多 个 劳 工 团 体 的 干 事, 为 期 3 个 月, 学 习 社 会 保 障 的 概 念 原 则 及 措 施, 与 及 有 关 国 际 劳 工 公 约 人 权 标 准 等 干 事 学 员 并 对 社 会 保 障 法 的 草 案 提 出 他 们 的 意 见, 经 整 理 后 成 为 一 份 立 场 书 2 收 集 各 国 / 地 的 社 会 保 障 资 料 及 经 验, 尤 其 是 有 关 国 际 劳 工 组 织 近 年 积 极 推 动 的 Social Protection Floor( 社 会 保 护 底 线 ) 运 动 3 协 办 及 参 加 三 届 亚 洲 社 会 保 障 圆 桌 会 议, 分 别 在 香 港 (2009 年 ) 北 京 (2010 年 ) 及 泰 国 清 迈 (2011 年 ) 与 各 地 学 者 劳 工 干 事 官 员 作 交 流 我 们 还 拜 访 不 同 的 国 内 社 保 学 会 及 社 保 经 办 机 构, 如 深 圳 东 莞 广 州 珠 海 等 地 2012/8/8 1
4 推 广 : 我 们 制 定 了 不 同 单 张 海 报 小 册 子, 在 各 工 业 区 派 发, 及 搅 讲 座, 让 工 友 认 识 社 会 保 险 法, 个 别 干 事 还 跟 进 有 关 个 案 几 经 讨 论, 我 们 认 为 有 需 要 进 行 一 项 有 关 社 会 保 险 法 的 民 间 意 见 调 查, 分 别 在 江 苏 省 广 东 省 进 行, 对 象 主 要 是 参 加 劳 工 中 心 服 务 的 工 友 在 设 计 问 卷 时, 我 们 收 集 到 不 同 的 意 见, 经 整 理 后, 归 纳 为 25 条 问 题, 后 来 删 减 为 主 要 的 10 个 问 题, 方 便 工 友 能 在 短 时 间 内 填 写 由 于 此 次 调 查 属 于 试 访 性 质, 问 卷 设 计 粗 疏 难 免 我 们 希 望 能 有 更 广 泛 更 有 代 表 性 更 科 学 性 的 调 查 出 现 * 参 加 团 体 包 括 有 : 亚 洲 专 讯 资 料 研 究 中 心 香 港 社 会 保 障 学 会 佛 山 南 飞 雁 社 会 工 作 服 务 中 心 东 莞 市 烛 光 公 益 服 务 社 劳 动 力 打 工 者 中 心 中 国 劳 工 透 视 河 源 市 和 平 县 蒲 公 英 残 疾 人 互 助 站 鸣 谢 本 调 查 得 以 顺 利 进 行, 有 赖 各 方 友 好 人 士 团 体 大 力 协 助, 及 提 供 意 见, 计 有 : 中 山 大 学 社 工 系 郑 广 怀 博 士 深 圳 大 学 劳 动 法 和 社 会 保 障 法 研 究 所 翟 玉 娟 敎 授 北 京 大 学 劳 动 法 及 社 会 保 障 法 研 究 所 贾 俊 玲 敎 授 叶 静 漪 敎 授 中 南 财 经 政 法 大 学 法 学 院 韩 桂 君 敎 授 Worker Rights Consortium Tony Fung 先 生 南 京 大 学 劳 动 法 律 援 助 项 目 周 长 征 敎 授 黄 秀 梅 敎 授 2012/8/8 2
调 查 结 果 : 表 1: 意 见 调 查 的 基 本 数 据 广 东 省 江 苏 省 总 计 有 效 问 卷 327 537 864 无 效 问 卷 12 73 85 总 计 339 610 949 1. 社 会 保 险 法 于 2010 年 10 月 28 日 经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通 过 并 指 明 于 2011 年 7 月 实 施 实 施 了 近 1 年, 只 有 五 分 一 受 访 者 知 道 社 会 保 险 法 及 其 实 施 时 间 ( 见 表 2), 实 在 使 人 忧 虑 其 实 施 进 度, 同 时, 也 妨 碍 社 会 保 险 法 的 执 行 根 据 表 2, 知 道 部 份 的 占 三 分 一, 而 不 知 道 的 近 一 半 ; 即 超 过 四 分 三 被 访 人 士 不 知 道, 或 完 全 不 知 道 社 会 保 险 法 及 其 实 施 的 开 始 日 期, 实 在 对 于 社 保 制 度 的 建 设 和 受 益 的 公 民 很 不 妥 善 和 不 理 想 政 府 必 须 有 针 对 地 改 进 现 况 表 2: 你 是 否 知 道 社 会 保 险 法, 并 于 2011 年 7 月 1 日 实 施? 人 数 百 分 比 知 道 198 22.90% 知 道 部 份 271 31.40% 不 知 道 395 45.70% 2. 真 正 知 道 与 用 人 单 位 有 劳 动 关 系 的 职 工 和 农 民 工 享 有 养 老 医 疗 工 伤 失 业 和 生 育 等 5 项 社 会 保 险 是 少 于 四 成 ( 见 表 3) 是 不 能 接 受 的 由 于 5 项 保 险 受 益 对 象 达 一 半 中 国 公 民 人 口, 理 应 在 实 施 社 会 保 险 法 和 建 设 社 保 制 度 过 程 中, 必 须 务 求 做 到 大 部 份 公 民 知 道 他 们 应 有 社 保 权 利 和 义 务 表 3: 你 是 否 知 道 与 用 人 单 位 有 劳 动 关 系 的 职 工 和 农 民 工 享 有 养 老 医 2012/8/8 3
疗 工 伤 失 业 和 生 育 等 5 项 社 会 保 险? 人 数 百 分 比 知 道 333 38.50% 知 道 部 份 252 29.20% 不 知 道 279 32.30% 3. 表 4 的 结 果 很 明 显 展 示 出 九 成 被 访 人 士 不 清 楚 不 明 白 用 人 单 位 如 何 为 职 工 本 人 或 农 民 工 缴 付 社 保 费 根 据 社 会 保 险 法, 用 人 单 位 应 当 按 职 工 本 人 工 资 和 加 班 费 总 额 的 一 定 比 例 来 缴 付 职 工 的 社 保 费 但 能 提 供 这 个 答 案 的 被 访 者 只 占 9.4%, 一 成 也 不 到 ; 加 上 不 知 道 的 百 分 比 超 过 一 半 ( 见 表 4), 显 见 社 保 制 度 的 实 施 情 况 差 劲 也 有 可 能, 现 时 用 人 单 位 并 没 有 依 法 缴 付 社 保 费, 随 意 用 最 低 金 额, 如 按 当 地 最 低 工 资 标 准 缴 付, 违 反 社 会 保 险 法 的 规 定 更 差 劲 的 是 不 知 道 的 比 例 超 过 一 半, 反 映 公 民 对 其 自 身 权 益 的 认 知 度 很 低 反 映 中 央 和 地 方 政 府 有 必 要 加 大 敎 育 和 宣 传, 让 普 通 学 历 的 公 民 也 能 明 白 和 认 识 其 社 保 权 利 方 便 社 保 局 实 施 的 同 时, 也 能 让 公 民 有 效 监 察 和 实 行 他 们 的 社 保 权 利 表 4: 你 的 用 人 单 位 是 按 下 列 那 一 准 则 为 你 缴 付 社 保 费? 缴 付 社 保 费 的 准 则 人 数 百 分 比 按 当 地 最 低 工 资 标 准 103 31.10% 按 城 镇 社 会 平 均 工 资 的 60% 14 4.20% 按 本 人 工 资 和 加 班 费 总 额 的 一 定 比 例 31 9.40% 不 知 道 183 55.30% 欠 资 料 533 ------- 基 数 864 331 4. 近 九 成 被 访 者 都 赞 成 官 方 媒 体 要 大 力 宣 传 社 会 保 险 法 主 要 内 容 ( 见 表 5) 在 这 样 的 民 意 连 同 上 列 3 题 结 果 都 反 映 出 社 保 敎 育 和 宣 传 是 如 何 2012/8/8 4
严 重 不 足 我 们 认 为 政 府 和 民 间 团 体 有 责 任 和 有 必 要 大 幅 度 推 广 社 会 保 险 法 内 容, 通 过 电 视 电 台 报 章 网 络 和 各 种 民 间 活 动, 大 肆 推 广 敎 育 和 宣 传 社 会 保 险 法 的 主 要 内 容 很 可 惜, 劳 工 团 体 在 进 行 社 会 保 险 法 宣 传 活 动 时, 经 常 受 到 地 方 势 力 的 无 理 阻 挠, 例 如 某 地 的 保 安 以 武 力 驱 赶 宣 传 队 等 表 5: 你 是 否 赞 成 官 方 媒 体 大 力 宣 传 社 会 保 险 法 主 要 内 容? 人 数 百 分 比 赞 成 753 87.20% 不 赞 成 40 4.60% 无 意 见 71 8.20% 5. 表 6 和 表 7 的 调 查 结 果 显 示 公 民 对 社 会 保 险 权 益 很 关 心 表 示 知 道 社 会 保 险 法 总 则, 指 明 个 人 有 权 向 社 保 局 查 询 缴 费 及 个 人 社 保 权 益 记 录 (271 人 ), 他 们 当 中 有 近 九 成 (240 人, 88.6%) 会 并 尝 试 向 社 保 局 实 行 查 询 显 示 社 会 保 险 法 是 切 合 公 民 的 权 益, 有 助 公 民 监 察 用 人 单 位 的 缴 费 情 况, 和 社 保 局 为 其 保 存 的 社 保 权 益 记 录 也 说 明 中 央 和 地 方 政 府 大 肆 宣 传, 公 民 是 愿 意 及 懂 得 向 社 保 局 查 询 的 ( 见 表 6 及 表 7) 表 6: 你 是 否 知 道 社 会 保 险 法 总 则 指 明 个 人 有 权 向 社 保 局 查 询 缴 费 及 个 人 社 保 权 益 记 录? 人 数 百 分 比 知 道 271 32.40% 知 道 部 份 222 26.60% 不 知 道 342 41.00% 欠 资 料 29 ------- 基 数 864 835 2012/8/8 5
表 7: 你 有 否 尝 试 向 社 保 局 查 询 缴 费 及 个 人 社 保 权 益 记 录? 人 数 百 分 比 有 240 31.80% 没 有 515 68.20% 欠 资 料 109 ----- 基 数 864 755 6. 在 那 些 公 民 有 向 社 保 局 查 询 缴 费 及 个 人 社 保 权 益 记 录 的, 他 们 对 查 询 结 果 感 到 满 意 的 占 七 成, 只 有 三 成 感 到 不 满 意 ( 见 表 8) 这 个 比 例 显 示 社 保 局 对 于 公 民 的 查 询 做 得 不 错, 值 得 我 们 嘉 许 但 同 时 有 三 成 查 询 者 感 到 不 满 意, 也 反 映 出 社 保 局 在 公 民 查 询 事 务 上 有 改 善 改 进 的 空 间 也 有 可 能 不 同 地 方 的 社 保 局 做 法 不 一 样, 在 查 询 的 回 应 不 一 致, 社 保 当 局 有 责 任 在 统 筹 地 区 内 的 行 政 措 施 实 行 统 一 管 理 方 法 ; 使 管 理 措 施 做 到 统 一 制 度 及 面 对 公 民 时 能 够 做 到 有 九 成 都 满 意 社 保 局 表 8: 若 有, 你 对 查 询 的 结 果 满 意 吗? 人 数 百 分 比 满 意 166 69.20% 不 满 意 74 30.80% 无 意 见 154 ----- 不 适 用 470 ----- 基 数 864 240 7. 表 9: 你 知 道 查 询 个 人 社 保 资 料 的 方 法 有 那 些?( 可 选 多 项 ) 查 询 方 法 人 数 百 分 比 在 网 上 查 询 129 27.90% 去 社 保 部 门 查 询 181 39.20% 通 过 电 话 查 询 58 12.60% 在 企 业 里 查 询 37 8.00% 2012/8/8 6
不 知 道 57 12.30% 欠 资 料 402 ------- 基 数 864 462 上 列 查 询 方 法 在 社 会 保 险 法 里 是 没 有 规 定 的, 但 被 访 者 也 或 多 或 少 知 道 应 该 可 以 让 社 保 受 益 人 在 网 上 查 询, 和 在 企 业 里 查 询 等 各 种 方 法 因 此 社 保 局 应 为 社 保 对 象 提 供 上 列 的 查 询 个 人 社 保 资 讯 方 法 特 别 是 在 企 业 里 可 以 作 亲 身 查 询, 社 保 机 构 应 指 导 企 业 规 定 那 些 部 门 或 那 些 职 员 负 责 协 助 员 工 查 询 同 样 道 理, 有 关 社 保 条 例 应 规 定 企 业 应 在 指 定 的 公 布 栏 和 通 道 墙 壁, 当 眼 处 张 贴 有 关 社 保 资 讯 和 消 息, 使 广 大 员 工 能 知 道 社 保 制 度 和 个 人 权 益, 方 便 员 工 查 询 和 掌 握 个 人 社 保 资 讯 8. 社 会 保 险 法 第 82 及 83 条 规 定 若 公 民 的 社 保 权 益 受 到 侵 害 时, 个 人 可 以 向 社 保 行 政 部 门 或 经 办 机 构 投 诉 和 举 报, 亦 可 依 法 申 请 行 政 复 议 或 行 政 诉 讼 同 时 也 可 申 请 和 企 业 调 解 仲 裁 最 后 若 不 同 意 调 解 仲 裁 结 果, 可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近 半 数 的 被 访 者 都 认 同 社 会 保 险 法 内 规 定 的 追 讨 方 法 因 此 中 央 和 地 方 政 府 有 责 任 大 力 敎 育 和 推 广 上 列 的 追 讨 方 法, 有 需 要 时 提 供 协 助, 使 民 众 的 社 保 权 益 得 到 申 张 和 保 证 表 10: 若 用 人 单 位 没 有 为 你 缴 付 社 保 费, 你 认 同 以 下 的 追 讨 方 法 吗?( 可 选 多 项 ) 追 讨 方 法 人 数 百 分 比 可 向 社 保 部 门 或 经 办 机 构 投 诉 举 报 506 58.60% 可 依 法 申 请 行 政 复 议 或 行 政 诉 讼 189 21.90% 可 申 请 调 解 和 仲 裁 346 40.10% 若 不 服 调 解 仲 裁 结 果, 可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260 30.10% 基 数 864 2012/8/8 7
9. 社 保 专 业 的 学 者 大 多 已 有 共 识, 应 该 在 社 保 事 务 上 进 行 城 乡 一 体 化, 消 除 城 乡 社 保 的 差 别 十 二 五 规 划 纲 要 ( 见 规 划 纲 要 第 95 页 ) 也 早 已 清 楚 列 明 城 乡 养 老 保 障 制 度 要 有 效 衔 接, 推 动 相 关 事 业 单 位 养 老 保 险 制 度 改 革 同 时 学 者 和 民 众 大 多 也 认 同 公 务 员 的 社 保 应 与 民 众 的 社 保 看 齐, 一 视 同 仁, 即 同 样 要 缴 费 和 享 受 相 同 的 权 益 因 此 各 地 方 政 府 应 在 省 级 法 律 条 例 明 确 社 保 应 往 这 方 面 建 设 和 发 展 再 且, 四 成 被 访 者 也 认 为 最 急 需 消 除 本 地 户 口 与 外 地 户 口 的 社 保 差 别, 也 意 味 着 更 公 平 更 合 理 的 社 保 可 擕 性 地 方 政 府 不 应 该 歧 视 外 来 人 口 或 到 城 镇 工 作 的 农 民 工 的 社 保 权 益 而 应 如 国 务 院 所 制 订 的 国 家 政 策, 和 社 会 保 险 法 第 64 条 所 规 定 把 各 项 社 保 基 金 实 行 省 级 统 筹 使 省 级 统 筹 地 区 内 的 社 保 制 度 做 到 统 一 制 度, 统 一 标 准, 统 一 管 理 和 统 一 调 剂 使 用 基 金 表 11: 社 保 各 方 面 有 待 完 善, 你 认 为 最 急 需 消 除 那 方 面 的 差 别?( 可 选 多 项 ) 差 别 类 型 人 数 百 分 比 消 除 城 乡 社 保 的 差 别 344 39.80% 消 除 公 务 员 与 群 众 社 保 的 差 别 228 26.40% 消 除 本 户 口 与 外 地 户 口 的 社 保 差 别 350 40.50% 无 意 见 93 10.80% 基 数 864 建 议 : (1) 中 央 政 府 和 各 地 方 政 府 和 民 间 团 体 合 作 互 相 配 合, 大 力 推 广 社 会 保 险 法 的 主 要 内 容, 在 官 方 媒 体 及 非 官 方 媒 体, 包 括 电 视 电 台 报 章 互 联 网 上 和 民 间 活 动 为 社 保 资 讯 进 报 导 敎 育 和 宣 传, 务 求 大 部 份 公 民 知 悉 有 关 社 保 制 度 建 设 的 讯 息 (2) 推 广 内 容 应 依 据 社 会 保 险 法 条 文 及 地 区 社 保 条 例, 应 包 括 实 施 日 期, 享 受 险 种 的 条 件, 企 业 缴 费 的 准 则 和 公 民 的 社 保 权 益 和 义 务, 包 括 查 询 方 法 和 追 讨 社 保 权 益 的 方 法 2012/8/8 8
(3) 各 地 方 政 府 应 在 地 方 政 府 社 保 条 例 内 明 必 须 建 立 省 级 统 筹, 城 乡 一 体 化, 和 统 筹 地 区 内 社 保 制 度 的 统 一 建 设, 统 一 管 理 和 基 金 统 一 调 剂 使 用 迈 向 缩 窄 公 务 员 事 业 单 位 与 公 民 社 保 标 准 的 差 距 等 等 (4) 邀 请 统 筹 地 区 内 的 各 大 学 相 关 学 科 或 相 关 学 术 部 门 进 行 相 类 似 的 民 意 调 查, 访 问 公 民 对 前 线 政 府 工 作 人 员, 进 行 相 关 表 现 和 民 众 监 督, 对 那 些 民 众 不 明 白 和 不 满 意 的 项 目 或 行 政 表 现, 进 行 评 估 及 政 策 行 政 的 改 善 (5) 社 保 局 应 制 定 规 范, 指 示 企 业 内 公 布 栏 张 贴 海 报 宣 传 及 通 知 有 关 社 保 建 设 的 讯 息, 也 包 括 社 会 保 险 法 条 文 规 定 用 人 单 位, 如 每 月 通 知 职 工 员 工 如 何 缴 付 社 保 费 的 概 况, 及 缴 费 准 则 等 等 (6) 根 据 工 友 反 映, 社 会 保 险 法 缺 乏 配 套 法 规 及 指 示, 做 成 不 少 工 友 不 能 领 取 应 有 的 权 益 或 遭 到 形 形 式 式 的 困 难 例 如 工 伤 医 注 疗 费 用 及 津 贴 的 暂 行 先 付 的 问 题, 派 遗 工 的 社 保 落 实 等 等 各 有 关 方 面 应 快 出 台 有 关 规 定 指 引, 以 便 工 人 的 社 保 权 益 得 以 落 实 被 访 者 的 背 境 资 料 表 12: 性 别 人 数 百 分 比 男 628 72.70% 女 236 27.30% 表 13: 年 岁 人 数 百 分 比 18 岁 以 下 18 2.10% 2012/8/8 9
18-21 岁 80 9.30% 22-30 岁 323 37.40% 31-40 岁 249 28.80% 41-50 岁 156 18.10% 51-60 岁 28 3.20% 60 岁 以 上 10 1.20% 表 14: 学 历 人 数 百 分 比 高 中 以 下 446 51.60% 高 中 或 中 专 285 33.00% 大 专 97 11.20% 本 科 31 3.60% 研 究 生 及 以 上 5 0.60% 表 15: 职 业 人 数 百 分 比 政 府 机 关 或 事 业 单 位 人 员 10 1.20% 公 司 或 工 厂 员 工 676 78.20% 自 由 职 业 者 ( 无 固 定 职 业 或 个 体 户 ) 95 11.00% 其 他 ( 无 职 业 或 学 生 ) 63 7.30% 欠 资 料 20 2.30% ( 注 ) 南 大 劳 动 法 律 援 助 项 目 报 告 (2012 年 ) (1) 社 会 保 险 类 案 为 南 京 劳 动 争 议 案 件 重 要 类 型 2012 年 第 一 季 度, 南 京 工 作 站 社 会 保 险 类 谘 询 285 件, 为 31.77% 2012/8/8 1 0
( 见 附 表 ), 仅 低 于 劳 动 关 系 类 争 议 0.23%, 成 为 南 京 工 作 站 第 二 大 谘 询 类 案 件 就 社 会 保 险 谘 询 比 重 的 变 化 趋 势 来 说,2012 年 1 月 -2 月 比 重 略 有 上 升, 由 25.23% 升 36.89%, 增 加 了 1.66%,2 月 -3 月 比 重 又 有 所 下 降, 降 至 29.94% 但 就 总 体 来 说,2012 年 第 一 季 度 社 会 保 险 争 议 仍 保 持 在 30% 左 右, 处 于 较 高 的 水 平 究 其 原 因 主 要 有 以 下 三 方 面 :1. 部 份 中 小 企 业 为 员 工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的 意 识 不 强, 有 时 出 于 成 本 等 问 题 的 考 虑, 不 愿 为 员 工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但 企 业 这 样 的 观 念 往 往 是 错 误 的, 如 果 员 工 主 张 补 缴 社 保, 单 位 出 为 其 补 缴 外, 还 需 承 担 很 高 的 滞 纳 金 等, 而 且 如 果 员 工 一 旦 发 生 工 伤 生 育 失 业 等 事 实, 单 位 还 要 承 担 员 工 的 社 保 待 遇 损 失 2. 员 工 的 劳 动 法 制 观 念 欠 缺, 对 单 位 侵 犯 自 己 权 益 的 违 法 行 为 并 不 向 单 位 提 出 意 见, 一 定 程 度 上 纵 容 了 单 位, 大 多 数 员 工 是 在 与 单 位 发 生 违 法 解 雇 或 其 他 争 议 时, 才 一 并 主 张 自 己 的 社 保 权 益 3. 就 监 管 力 度 来 说, 劳 动 监 管 部 门 受 人 力 等 客 观 因 素 的 影 响, 无 法 就 辖 区 内 所 有 企 业 的 社 保 情 况 进 行 适 时 的 全 方 位 的 监 管 (2) 对 于 社 会 保 险 问 题, 目 前 仍 存 在 误 区 在 接 待 谘 询 的 过 程 中, 我 们 了 解 到, 许 多 企 业 明 确 告 诉 劳 动 者 试 用 期 内 不 予 以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只 有 在 转 正 之 后 才 会 为 其 缴 纳, 而 且 大 多 数 劳 动 者 也 误 认 为 单 位 在 试 用 期 内 不 为 其 缴 纳 社 保 是 合 法 的 (3) 社 会 保 险 类 争 议 维 权 仍 然 存 在 诸 多 困 难 在 南 京, 社 会 保 险 争 议 仅 在 仲 裁 阶 段 予 以 处 理, 不 属 人 民 法 院 审 理 案 件 的 范 围 同 时, 南 京 的 仲 裁 部 门 目 前 只 会 裁 定 单 位 应 为 劳 动 者 补 缴 社 保, 但 是 对 于 补 缴 社 保 的 基 数 问 题 仲 裁 不 会 予 以 明 确, 在 现 实 中 多 按 照 最 低 缴 费 基 数 补 缴, 导 致 劳 动 者 合 法 权 益 受 损 害 参 考 资 料 / 网 站 : 1. www.social-protection.org 2. http://aross.asia 3. www.szlabourlaw.org 2012/8/8 11
4. 香 港 社 会 保 障 学 会 (2009): 化 威 胁 为 安 全, 香 港, 香 港 社 会 保 障 学 会,2009 年 9 月 5. 香 港 社 会 保 障 学 会 亚 洲 专 讯 资 料 研 究 中 心 : 打 破 二 元 格 局 的 城 乡 一 体 化 社 会 保 障 制 度, 香 港,2010 年 6. 中 国 法 制 出 版 社 编 : 最 新 社 会 保 障 法 律 政 策 全 书 北 京, 中 国 法 制 出 版 社,2009 年 2 月 7.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法 制 工 作 委 员 会 行 政 法 室 编 着 : 中 国 社 会 保 险 法 解 读, 北 京, 中 国 法 制 出 版 社,2010 年 11 月 8. 彭 高 建 着 : 中 国 养 老 保 险 责 任 问 题 研 究, 北 京, 北 京 大 学 出 版 社,2005 年 10 月 9. 林 嘉 编 : 社 会 法 评 论 ( 第 四 卷 ), 北 京, 中 国 人 民 大 学 出 版 社, 2010 年 1 月 联 络 人 : 蔡 咏 诗 sally@amrc.org.hk 梁 宝 霖 apoleong@163.com 2012/8/8 1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