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 业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统 计 报 表 填 报 单 位 :( 盖 章 ) 负 责 人 : ( 签 字 ) 填 表 人 :( 签 字 ) 联 系 电 话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制 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统 计 局 批 准 二 00 九 年 十 一 月
第 一 表 事 业 单 位 用 人 方 式 情 况 1. 本 单 位 编 制 总 数 : 指 编 制 管 理 部 门 核 准 的 编 制 数 2. 本 单 位 从 业 人 员 : 指 统 计 数 字 截 止 日, 指 本 单 位 所 有 工 作 人 员, 但 不 含 退 休 返 聘 人 员 借 调 人 员 : 本 单 位 从 业 人 员 等 于 实 有 人 员 数 与 劳 务 ( 人 事 ) 派 遣 人 员 数 之 和 3. 实 有 人 员 数 : 指 统 计 数 字 截 止 日, 与 本 单 位 建 立 人 事 关 系 ( 劳 动 关 系 ) 的 所 有 工 作 人 员, 含 本 单 位 正 式 在 册 人 员 和 其 他 人 员 4. 在 册 正 式 工 作 人 员 : 指 本 单 位 在 编 人 员 和 经 上 级 部 门 批 准 超 编 配 备 的 人 员 实 有 人 员 数 为 在 册 正 式 工 作 人 员 数 与 其 他 人 员 数 之 和 5. 其 他 人 员 : 指 与 本 单 位 建 立 人 事 关 系 ( 劳 动 关 系 ) 的 所 有 人 员 中 除 正 式 在 册 人 员 之 外, 长 期 或 临 时 聘 用 的 各 类 人 员 6. 本 年 度 新 进 人 员 : 指 本 年 度 内, 本 单 位 新 招 用 的 所 有 工 作 人 员, 含 编 制 内 和 编 制 外 吸 收 录 用 和 聘 用 的 各 类 人 员 7. 劳 务 人 事 派 遣 人 员 : 指 统 计 数 字 截 止 日, 本 单 位 通 过 劳 务 ( 人 事 ) 派 遣 方 式 使 用 的 所 有 人 员 8. 已 签 订 聘 用 合 同 : 指 统 计 数 字 截 止 日, 在 实 有 人 员 中 本 单 位 己 与 其 签 订 聘 用 合 同 的 人 员 9. 已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 指 统 计 数 字 截 止 日, 在 实 有 人 员 中 本 单 位 己 与 其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的 人 员 10. 未 签 订 正 式 合 同 : 指 统 计 数 字 截 止 日, 在 实 有 人 员 中 本 单 位 尚 未 与 其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或 聘 用 合 同 的 人 员 表 间 校 核 式 : 甲 2::: 甲 3+ 甲 12; 甲 3::: 甲 4+ 甲 11; 甲 4:::PS3 甲 1+ PS4 甲 1+ PS9 甲 1- PS4 甲 2::: PS10 甲 2+ PS10 甲 3+ PS10 甲 5- PSlO 甲 4 甲 5::: 甲 6+ 甲 7+ 甲 8+ 甲 9+ 甲 10; 乙 1::: 乙 2+ 乙 3+ 乙 4
第 二 表 事 业 单 位 管 理 人 员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增 加 减 少 情 况 1. 上 年 末 总 数 = 指 上 年 度 本 单 位 统 计 报 表 中 的 " 本 年 末 实 有 数 " 2. 调 入 z 指 从 机 关 国 有 企 业 或 其 他 国 有 事 业 单 位, 办 理 了 调 入 手 续, 到 本 单 位 在 管 理 及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工 作 的 人 员 3. 本 年 度 增 加 " 其 他 飞 指 通 过 除 上 述 途 径 外, 进 入 本 单 位 管 理 及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的 人 员 包 括 留 学 回 国 人 员 其 他 单 位 整 建 制 转 入 落 实 政 策 等 4. 退 休 = 指 达 到 国 家 规 定 的 退 休 条 件, 正 式 办 理 了 退 休 手 续 并 享 受 退 休 待 遇 的 人 员 5. 解 除 合 同 z 指 依 法 与 事 业 单 位 协 商 一 致 解 除 聘 用 ( 劳 动 ) 合 同 的 人 员 6. 开 除 z 指 由 于 严 重 违 反 劳 动 纪 律 或 犯 有 其 他 严 重 错 误, 受 到 开 除 公 职 的 行 政 处 分, 并 由 单 位 办 理 开 除 手 续 的 人 员 7. 调 出 z 指 从 本 单 位 办 理 了 调 出 手 续, 到 机 关 国 有 企 事 业 单 位 的 管 理 及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8. 本 年 度 减 少 " 其 他 飞 指 通 过 除 上 述 途 径 外, 离 开 本 单 位 管 理 及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的 人 员 包 括 : 参 军 死 亡 单 位 整 建 制 划 出 等 9. 本 年 末 实 有 数 z 指 统 计 截 止 时 间 的 实 有 人 数 10. 终 止 合 同 z 指 依 法 终 止 聘 用 ( 劳 动 ) 合 同 的 人 员 11. 本 年 末 实 有 退 休 干 部 总 数 z 指 截 止 本 年 12 月 31 日, 实 有 退 休 干 部 的 总 人 数 甲 栏 :(1)= (2)+ (3)+ (4)+ (5)+ (6) 乙 栏 :(1) + (2)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13) = (14)
国 第 三 表 事 业 单 位 管 理 人 员 基 本 情 况 1. 学 历 z 指 在 教 育 机 构 中 接 受 科 学 文 化 知 识 训 练 的 学 习 经 历, 以 经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批 准, 有 国 家 认 可 的 文 凭 颁 发 权 力 的 学 校 及 其 它 教 育 机 构 所 颁 发 的 毕 业 学 历 证 书 为 凭 证 学 历 按 照 中 共 中 央 办 公 厅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转 发 ( 中 央 组 织 部 人 事 部 教 育 部 1 务 院 学 位 委 员 会 关 于 加 强 和 规 范 干 部 学 历 学 位 管 理 工 作 的 意 见 的 通 知 ))( 厅 宇 (2002) 4 号 ) 和 中 央 组 织 部 办 公 厅 关 于 干 部 学 历 学 位 检 查 清 理 实 施 意 见 的 通 知 ))( 组 厅 字 (2002) 9 号 ) 进 行 清 理 后 认 定 的 学 历 统 计 有 两 个 及 以 上 学 历 的, 按 接 受 教 育 的 最 高 学 历 统 计 在 校 学 习 及 参 加 不 脱 产 的 夜 校 业 余 学 校 函 授 自 学 考 试 等 成 人 教 育 学 习 的, 未 取 得 新 的 学 历 之 前, 按 现 有 学 历 统 计 取 得 两 个 及 以 上 同 等 学 历 的, 学 历 仍 填 报 在 对 应 的 同 等 学 历 栏 取 得 中 等 技 工 学 历 的, 学 历 填 报 在 " 高 中 及 以 下 " 栏 参 加 各 种 课 程 进 修 班 学 习 获 得 结 业 证 书 的 和 仅 获 得 硕 士 以 上 学 位 证 书 而 未 取 得 学 历 证 书 的, 仍 按 原 学 历 统 计 具 有 学 籍 但 未 学 完 教 学 计 划 规 定 的 课 程 而 中 途 退 学 肆 业 生 ( 被 开 除 学 籍 者 除 外 ) 的 学 历 均 按 下 一 层 次 学 历 统 计 研 究 生 肆 业 统 计 在 " 大 学 本 科 " 栏, 大 学 本 科 肆 业 统 计 在 " 大 学 专 科 " 栏, 大 学 专 科 肆 业 统 计 在 " 中 专 " 栏, 以 此 类 推 1970 年 至 1976 年 入 学 的 大 学 普 通 班 毕 业 生, 统 计 在 大 学 专 科 栏 ( 下 表 同 ) 2. 年 龄 z 指 统 计 截 止 日 期 时 的 实 足 年 龄 ( 周 岁 ) 如 1955 年 12 月 出 生 的 人 员, 在 2005 年 12 月 31 日 统 计 时 计 算 为 50 周 岁 : 而 1956 年 1 月 出 生 的 人 员, 则 计 算 为 49 周 岁 ( 下 表 同 ) 3. 博 士 z 取 得 研 究 生 学 历 并 获 得 博 士 学 位 的 人 员 甲 栏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13) + (14) + (15) + (16) + (17) 乙 栏 :(1) 注 (2),(1) 二 三 (3),(1) 二 三 (4),(5) 二 三 (6) (1) = (5) + (7) + (8) + (9) + (10) = (11) + (12) + (13) + (14) + (15) + (16) = (17) + (18) + (19) + (20) + (21)
第 四 表 事 业 单 位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基 本 情 况 1.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 指 聘 用 到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上 的 工 作 人 员 2. 在 管 理 岗 位 工 作 的 : 指 在 管 理 岗 位 上 兼 任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工 作 的 人 员 3. 职 业 资 格 : 即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职 业 资 格, 分 为 职 业 准 入 资 格 和 职 业 水 平 认 证 资 格 职 业 准 入 资 格 : 按 照 国 家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在 涉 及 国 家 安 全 公 共 利 益 和 关 系 人 民 生 命 财 产 安 全 等 专 业 技 术 工 作 岗 位 建 立 的 人 员 资 格 管 理 制 度, 实 行 注 册 管 理 职 业 准 入 资 格 也 是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从 事 法 定 条 件 规 定 的 特 定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工 作 的 必 备 条 件, 属 于 行 政 许 可 范 畴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依 据 有 关 规 定 通 过 国 家 统 一 考 试 等 方 式 取 得 职 业 准 入 资 格 职 业 水 平 认 证 资 格 : 根 据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和 用 人 单 位 需 要,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通 过 参 加 国 家 职 业 水 平 认 证 考 试 取 得 的 资 格 4.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 指 按 现 行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任 职 资 格 序 列, 被 聘 任 相 关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的 人 员 5. 博 士 : 取 得 研 究 生 学 历 并 获 得 博 士 学 位 的 人 员 甲 栏 :(1) 二 三 (2), (1) 注 (3), (1) = (4) + (6) + (7) + (8) = (9) + (10) + +(25) 乙 栏 : (1) 二 三 (2),(1) 二 三 (3),(1) 二 三 (4),(5) 二 三 (6), (1) = (5) + (7) + (8) + (9) + (10) = (11) + (12) + (13) + (14) + (15) + (16) = (21) 十 (22) + (23) + (24) + (25); (17) 注 (18), (1) 二 三 (17) + (19) + (20)
第 五 表 事 业 单 位 特 殊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情 况 1. 本 单 位 特 殊 专 业 技 术 人 才 数 2 是 指 本 单 位 特 殊 人 才 的 数 量, 一 人 有 多 个 称 号 的, 在 此 栏 只 填 写 一 次 ( 不 得 重 复 计 算 ), 但 在 表 内 所 列 人 员 对 应 的 称 号 栏 要 分 别 填 写 一 次 2. 中 国 科 学 院 院 士 z 指 根 据 中 国 科 学 院 院 士 章 程 规 定, 从 在 科 学 技 术 领 域 做 出 系 统 的 创 造 性 的 成 就 和 重 大 贡 献 的 中 国 国 籍 研 究 员 教 授 ( 或 向 等 职 称 的 学 者 专 家 ) 中 推 荐 并 当 选 的 院 士 3. 中 国 工 程 院 院 士 z 指 根 据 中 国 工 程 院 院 士 章 程 规 定, 从 在 工 程 科 学 技 术 方 面 做 出 重 大 的 创 造 性 的 成 就 和 贡 献 的 中 国 国 籍 高 级 工 程 师 研 究 员 教 授 ( 或 具 有 同 等 职 称 的 专 家 中 推 荐 并 当 选 的 院 士 4. 有 突 出 贡 献 的 中 青 年 科 学 技 术 管 理 专 家 z 指 根 据 中 组 部 等 四 部 门 关 于 优 先 提 高 有 突 出 贡 献 的 中 青 年 科 学 技 术 管 理 专 家 生 活 待 遇 的 通 知 }) ( 中 组 发 [1984]3 号 ) 要 求, 以 " 在 理 论 研 究 上 有 重 大 科 学 价 值, 得 到 国 内 外 公 认 的 ; 在 生 产 技 术 教 育 管 理 工 作 中 有 重 大 发 明 创 造 或 革 新, 具 有 显 著 经 济 效 益 或 社 会 效 益 的 : 在 专 业 工 作 中 做 出 特 别 优 异 的 成 绩, 并 在 国 内 同 行 中 享 有 较 高 声 誉 的 " 为 条 件 进 行 选 拔, 经 人 事 部 审 核 批 准 的 中 青 年 科 学 技 术 管 理 专 家 5. 享 受 国 务 院 政 府 特 殊 津 贴 人 员 z 指 根 据 党 中 央 国 务 院 关 于 给 做 出 突 出 贡 献 的 专 家 学 者 技 术 人 员 发 放 政 府 特 殊 津 贴 的 通 知 )) ( 中 发 [1990J 10 号 ) 的 有 关 规 定, 各 地 区 各 部 门 按 照 选 拔 条 件 和 规 定 程 序, 推 荐 上 报 在 科 研 教 育 文 化 卫 生 等 岗 位 和 工 农 业 生 产 第 一 线 做 出 重 大 贡 献 和 取 得 突 出 业 绩 的 专 家 学 者 和 技 术 人 员 等 人 选, 入 事 部 会 同 中 央 组 织 部 中 央 宣 传 部 中 央 统 战 部 进 行 审 核 后, 报 国 务 院 批 准 的 人 选 6. 新 世 纪 百 千 万 人 才 工 程 国 家 级 人 选 z 指 根 据 人 事 部 科 技 部 教 育 部 财 政 部 国 家 发 改 委 国 家 自 然 科 学 基 金 委 中 国 科 协 关 于 印 发 ( 新 世 纪 百 千 万 人 才 工 程 实 施 方 案 } 的 通 知 ))( 入 专 发 [1995]147 号 ) 的 有 关 规 定, 为 培 养 造 就 数 百 名 具 有 世 界 科 技 前 沿 水 平 的 杰 出 科 学 家 工 程 技 术 专 家 和 理 论 家 : 数 千 名 具 有 国 内 领 先 水 平, 在 各 学 科 各 技 术 领 域 有 较 高 学 术 技 术 造 诣 的 带 头 人 ; 数 万 名 在 各 学 科 领 域 里 成 绩 显 著 起 骨 干 作 用 具 有 发 展 潜 能 的 优 秀 年 轻 人 才, 在 各 地 各 部 门 推 荐 上 报 人 选 的 基 础 上, 经 专 家 评 审, 并 报 " 百 千 万 人 才 工 程 " 领 导 小 组 批 准 的 人 选 7. 国 家 科 技 奖 项 负 责 人 z 指 根 据 国 家 科 学 技 术 奖 励 条 例 的 规 定, 荣 获 国 家 最 高 科 学 技 术 奖 国 家 自 然 科 学 奖 国 家 技 术 发 明 奖 国 家 科 学 技 术 进 步 奖 中 任 何 一 项 国 家 级 科 学 技 术 奖 励 二 等 奖 及 以 上 项 目 的 主 要 负 责 人 8. 全 国 宣 传 文 化 系 统 " 四 个 一 批 " 人 才 z 指 根 据 中 央 组 织 部 中 央 宣 传 部 和 人 事 部 关 于 印 发 ( 全 国 宣 传 文 化 系 统 " 四 个 一 批 " 人 才 培 养 工 作 意 见 ) 的 通 知 )} ( 中 宣 发 [2003] 26 号 ) 的 有 关 规 定, 为 适 应 宣 传 文 化 事 业 发 展 需 要, 在 宣 传 文 化 系 统 内 选 拔 的 有 过 硬 的 思 想 政 治 素 质 较 大 的 专 业 成 就 本 科 以 上 文 化 程 度 年 龄 在 理 论 和 " 三 个 代 表 " 重 要 思 想 学 贯 中 西 联 系 实 际 的 理 论 家, 批 坚 持 正 确 导 向 深 入 反 映 生 活 受 到 群 众 喜 爱 的 名 记 者 名 编 辑 名 主 持 人, 一 批 熟 悉 党 和 国 家 方 针 政 策 社 会 责 任 感 强 精 通 业 务 知 识 的 出 版 家, 一 批 紧 跟 时 代 步 伐 热 爱 祖 国 和 人 民 艺 术 水 平 精 湛 的 作 家 艺 术 家 50 周 岁 以 下 的 一 批 全 面 掌 握 邓 小 平 专 表 内 校 核 式 : 甲 1::: 三 甲 (2+3+ +7), 甲 1~ 甲 2, 甲 1 注 甲 3, 甲 1~ 甲 4, 甲 1 二 三 甲 5, 甲 l 二 三 甲 6 甲 1 二 三 甲 7, 乙 I 二 三 乙 2, 乙 l 注 乙 3, 乙 1~ 乙 4, 乙 1~ 乙 (5+6), 乙 1= 乙 00+11+ +14)
第 六 表 事 业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分 行 业 情 况 1. 农 林 牧 渔 业 g 指 农 业, 林 业, 畜 牧 业, 渔 业, 农 林 牧 渔 服 务 业 2. 采 矿 业 g 指 煤 炭 开 来 和 洗 选 业, 石 油 和 天 然 气 开 来 业, 黑 色 金 属 矿 来 选 业, 有 色 金 属 矿 来 选 业, 非 金 属 矿 采 选 业, 其 他 采 矿 业 3. 制 造 业 z 指 农 副 食 品 加 工 业, 食 品 制 造 业, 饮 料 制 造 业, 烟 草 制 品 业, 纺 织 业, 纺 织 服 装 鞋 帽 制 造 业, 皮 革 毛 皮 羽 毛 ( 绒 ) 及 其 制 品 业, 木 材 加 工 及 木 竹 藤 棕 草 制 品 业, 家 具 制 造 业, 建 纸 及 纸 制 品 业, 印 刷 业 和 记 录 媒 介 的 复 制, 文 教 体 育 用 品 制 造 业, 石 油 加 工 炼 焦 及 核 燃 料 加 工 业, 化 学 原 料 及 化 学 制 品 制 造 业, 医 药 制 造 业, 化 学 纤 维 制 造 业, 橡 胶 制 品 业, 塑 料 制 品 业, 非 金 属 矿 物 制 品 业, 黑 色 金 属 冶 炼 及 压 延 加 工 业, 有 色 金 属 冶 炼 及 压 延 加 工 业, 金 属 制 品 业, 通 用 设 备 制 造 业, 专 用 设 备 制 造 业, 交 通 运 输 设 备 制 造 业, 电 气 机 械 及 器 材 制 造 业, 通 信 设 备 计 算 机 及 其 他 电 子 设 备 制 造 业, 仪 器 仪 表 及 文 化 办 公 用 机 械 制 造 业, 工 艺 品 及 其 他 制 造 业, 废 弃 资 源 和 废 日 材 料 回 收 加 工 业 4. 电 力 燃 气 及 水 的 生 产 和 供 应 业 z 指 电 力 热 力 的 生 产 和 供 应 业, 燃 气 生 产 和 供 应 业, 水 的 生 产 和 供 应 业 5. 建 筑 业 z 指 房 屋 和 土 木 工 程 建 筑 业, 建 筑 安 装 业, 建 筑 装 饰 业, 其 他 建 筑 业 6. 交 通 运 输 仓 储 和 邮 政 业 = 指 铁 路 运 输 业, 道 路 运 输 业, 城 市 公 共 交 通 业, 水 上 运 输 业, 航 空 运 输 业, 管 道 运 输 业, 装 卸 搬 运 和 其 他 运 输 服 务 业, 仓 储 业, 邮 政 业 7. 信 息 传 输 计 算 机 服 务 和 软 件 业 2 指 电 信 互 联 网 信 息 服 务, 广 播 电 视 传 输 服 务, 卫 星 传 输 服 务, 计 算 机 系 统 服 务, 数 据 处 理, 计 算 机 维 修, 公 共 软 件 服 务 和 其 他 软 件 服 务 8. 批 发 和 零 售 业 g 指 农 畜 产 品 批 发, 食 品 饮 料 及 烟 草 制 品 批 发, 纺 织 服 装 及 日 用 品 批 发, 文 化 体 育 用 品 及 器 材 批 发, 医 药 及 医 疗 器 材 批 发, 机 械 设 备 五 金 交 电 及 电 子 产 品 批 发, 矿 产 品 建 材 及 化 工 产 品 批 发, 贸 易 经 纪 与 代 理, 综 合 零 售 食 品 饮 料 及 烟 草 制 品 专 门 零 售 纺 织 服 装 及 日 用 品 专 门 零 售, 文 化 体 育 用 品 及 器 材 专 门 零 售 医 药 及 医 疗 器 材 专 门 零 售 和 其 他 零 售 9. 住 宿 和 餐 饮 业 z 指 旅 游 饭 店, 一 般 旅 馆, 其 他 住 宿 服 务, 正 餐 服 务, 快 餐 服 务, 饮 料 及 冷 饮 服 务 等 10. 金 融 业 z 指 银 行 业, 证 券 业, 保 险 业, 其 他 金 融 活 动 11. 房 地 产 业 z 指 房 地 产 开 发 经 营, 物 业 管 理, 房 地 产 中 介 服 务 等 12. 租 赁 和 商 务 服 务 业 = 指 机 械 设 备 租 赁, 文 化 及 日 用 品 出 租, 图 书 及 音 像 制 品 出 租, 企 业 管 理 服 务, 法 律 服 务, 咨 询 与 调 查, 广 告 业, 知 识 产 权 服 务, 职 业 中 介 服 务, 市 场 管 理, 旅 行 社, 其 他 商 务 服 务 13. 科 学 研 究 技 术 服 务 和 地 质 勘 查 业 z 指 研 究 与 试 验 发 展, 专 业 技 术 服 务 业, 科 技 交 流 和 推 广 服 务 业, 矿 产 基 础 地 质 勘 查 业 和 地 质 勘 查 技 术 服 务 14. 水 利 环 境 和 公 共 设 施 管 理 业 z 指 防 洪 管 理 资 源 管 理, 自 然 保 护, 环 境 治 理, 市 政 公 共 设 施 管 理, 城 市 绿 化 管 理, 旅 游 景 区 管 理 15. 居 民 服 务 和 其 他 服 务 业 z 指 家 庭 服 务 托 儿 所 洗 染 服 务, 理 发 及 美 容 保 健 服 务, 洗 浴 服 务, 婚 姻 服 务, 殡 葬 服 务, 摄 影 扩 印 等 居 民 服 务 业 及 修 理 与 维 护, 清 洁 服 务 等 其 他 服 务 业 16. 教 育 z 指 学 前 教 育, 初 等 教 育, 中 等 教 育, 高 等 教 育, 特 殊 教 育 及 其 他 教 育 17. 卫 生 社 会 保 障 和 社 会 福 利 业 g 指 医 院 卫 生 院 及 社 区 医 疗 活 动, 门 诊 部 医 疗 活 动, 计 划 生 育 技 术 服 务 活 动, 妇 幼 保 健 活 动, 专 科 疾 病 防 治 活 动, 疾 病 预 防 控 制 及 防 疫 活 动, 其 他 卫 生 活 动, 社 会 保 障 业, 社 会 福 利 业 18. 文 化 体 育 和 娱 乐 业 g 指 新 闻 出 版 业, 广 播 电 视 电 影 和 音 像 业, 文 化 艺 术 业 ; 体 育 组 织 体 育 场 馆 等 体 育 业 : 室 内 娱 乐 活 动 游 乐 园 休 闲 健 身 娱 乐 活 动 等 娱 乐 业 19. 公 共 管 理 和 社 会 组 织 = 指 中 国 共 产 党 机 关, 国 家 机 构, 人 民 政 协 和 民 主 党 派, 群 众 团 体 社 会 团 体 和 宗 教 组 织, 基 层 群 众 自 治 组 织 及 国 际 组 织 甲 栏 : (1)= (2)+ (5)+ (7)+ (8)+ (9)+ (27),(5)+ (7)+ (8)+ (9) ~ (3), (5)+ (7)+ (8)+ (9) 注 ( 的, (5) 注 (6),(5)+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 (22)+ (23)+ (24)+ (25)+ (26) 乙 栏 : (1)= (2)+ (3)+ (4)+ (5)+ (6)+ (7)+ (8)+ (9)+ (0) + 00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20)
第 七 表 事 业 单 位 分 行 业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基 本 情 况 一 校 核 关 系 表 内 校 核 式 : 甲 1= 甲 (2+ +6) 乙 1= 乙 (13+...+18) 乙 1~ 三 乙 2 乙 1? 乙 4 乙 l 二 三 乙 (5+6) 乙 1 二 三 乙 7 乙 1 二 三 乙 3
去 第 八 表 事 业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参 加 培 训 11 情 况 1. 参 加 培 训 人 员 合 计 : 指 本 年 度 内 参 加 培 训 的 管 理 人 员 ( 或 工 勤 技 能 人 员 总 数, 一 年 内 参 加 两 次 以 上 培 训 的 仍 按 一 人 统 计, 但 培 训 时 间 累 加 2. 出 国 出 境 培 训 11: 指 管 理 人 员 ( 工 勤 技 能 人 员 ) 参 加 的 经 各 级 组 织 人 事 部 门 组 织 或 批 准, 在 国 外 ( 境 外 ) 正 式 培 训 机 构 的 培 训 3. 参 加 培 训 总 人 次 : 指 本 年 度 内 参 加 培 训 11 的 管 理 人 员 ( 工 勤 技 能 人 员 ) 的 人 次, 一 个 管 理 人 员 ( 工 勤 技 能 人 员 ) 一 年 内 参 加 几 次 培 训, 就 作 儿 人 次 统 计 4. 政 治 理 论 : 指 对 管 理 人 员 进 行 以 马 克 思 列 宁 主 义 毛 泽 东 思 想 邓 小 平 理 论 " 三 个 代 表 " 重 要 思 想 及 党 的 路 线 方 针 政 策 党 性 党 风 党 纪 教 育 为 主 要 内 容 的 培 训 5. 专 业 知 识 : 指 对 管 理 人 员 进 行 以 学 习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知 识 法 律 法 规 知 识 现 代 管 理 知 识 现 代 科 技 知 识 以 及 其 他 履 行 岗 位 职 责 必 备 的 知 识 和 技 能 的 培 训 填 击 6. 学 历 学 位 教 育 : 指 经 各 级 组 织 人 事 部 门 批 准, 由 单 位 ( 个 人 ) 出 资 到 高 等 学 校 进 行 提 高 学 历 学 位 ( 国 家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承 认 ) 教 育 的 培 训 7. 党 校 : 指 管 理 人 员 参 加 的 经 组 织 人 事 部 门 批 准 在 县 级 及 以 上 党 校 的 培 训 8. 行 政 学 院 z 指 管 理 人 员 参 加 的 经 组 织 人 事 部 门 批 准 在 各 级 行 政 学 院 的 培 训 9. 其 他 培 训 机 构 z 指 管 理 人 员 参 加 的 经 组 织 人 事 部 门 认 可 的 管 理 干 部 院 校 培 训 中 心 普 通 高 等 院 校 等 各 类 培 训 机 构 的 培 训 10. 参 加 继 续 教 育 人 员 合 计 z 指 本 年 度 内 参 加 继 续 教 育 的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总 数, 一 年 内 参 加 两 次 以 上 培 训 的 仍 按 一 人 统 计, 但 培 训 时 间 累 加 11. 出 国 出 境 继 续 教 育 z 指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参 加 的 经 各 级 组 织 人 事 部 门 组 织 或 批 准, 在 国 外 ( 境 外 ) 正 式 培 训 机 构 的 培 训 12. 参 加 继 续 教 育 总 人 次 : 指 本 年 度 内 参 加 培 训 的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的 人 次, 一 个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 年 内 参 加 几 次 培 训, 就 作 几 人 次 统 计 13. 学 历 学 位 教 育 : 指 经 各 级 组 织 人 事 部 门 批 准, 由 单 位 ( 个 人 ) 出 资 到 高 等 学 校 进 行 提 高 学 历 学 位 ( 国 家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承 认 ) 教 育 的 培 训 14. 高 校 科 研 机 构 : 指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参 加 的 经 组 织 人 事 部 门 批 准 在 高 校 科 研 机 构 的 培 训 15. 其 他 继 续 教 育 机 构 z 指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参 加 的 经 组 织 人 事 部 门 认 可 的 管 理 干 部 院 校 企 业 培 训 中 心 等 各 类 继 续 教 育 机 构 的 培 训 甲 栏 :(1) = (2) + (3) + (4) + (5) + (6) 乙 栏 : (1) 二 三 (2),(1) = (3) + (4) + (5) + (6),(7) = (8) + (9) + (10) = (11) + (12) + (3),(14) 二 三 (1 日, (14) = (16) + (17) + (18) + (19), (20) = (21) + (22) = (23) + (24), (25) 注 (26),(25) = (27) + (28) + (29) + (30) 龙! 单 在
t 第 九 表 事 业 单 位 工 勤 技 能 人 员 基 本 情 况 一 4 校 核 关 系 表 内 校 核 式 : 甲 1= 甲 (2+ +6) 乙 1= 乙 00+ +15) 乙 E 三 乙 3 乙 l 二 三 乙 4 乙 1~ 乙 2
r 第 十 表 事 业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分 地 区 情 况 中 央 单 位 填 报 一 校 核 关 系 表 内 校 核 式 : 甲 3;:: 三 甲 4
第 十 一 表 事 业 单 位 总 体 情 况 1. 参 照 公 务 员 法 管 理 事 业 单 位 z 指 事 业 单 位 中, 经 公 务 员 管 理 部 门 批 准 参 照 公 务 员 法 管 理 的 单 位 2. 全 额 拨 款 事 业 单 位 z 国 家 重 点 扶 持 以 社 会 效 益 为 主 基 本 不 具 有 创 收 能 力 经 费 来 源 主 要 由 财 政 拨 款 的 事 业 单 位 3. 差 额 拨 款 事 业 单 位 z 以 社 会 效 益 为 主 具 有 一 定 创 收 能 力 和 市 场 开 发 前 景 经 费 来 源 部 分 由 财 政 支 持 的 事 业 单 位 4. 经 费 自 理 事 业 单 位 : 主 要 面 向 市 场 创 收 能 力 强 经 费 自 理 的 事 业 单 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