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 泰 附 加 华 逸 人 生 重 大 疾 病 保 险 条 款 本 条 款 中, 您 指 投 保 人, 我 们 指 国 泰 人 寿 保 险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2011.3 条 款 是 保 险 合 同 重 要 内 容, 为 充 分 保 障 您 的 权 益, 请 您 仔 细 阅 读 本 条 款 条 款 中 画 底 线 或 是 黑 体 的 文 字 特 别 关 系 着 您 的 重 要 权 益, 请 您 阅 读 时 尤 其 注 意 为 帮 助 您 快 速 把 握 本 条 款 的 核 心, 请 您 认 真 阅 读 下 列 重 要 提 示, 具 体 内 容 请 以 条 款 内 容 为 准 您 拥 有 的 重 要 权 益 重 要 提 示 被 保 险 人 享 有 的 保 险 保 障 3 重 大 疾 病 保 险 金 宽 限 期 5.2 对 于 续 期 保 险 费, 如 您 因 故 未 能 按 时 交 付 的, 自 保 险 费 应 交 日 的 次 日 起 六 十 日 为 宽 限 期, 在 宽 限 期 内, 我 们 仍 然 承 担 保 险 责 任 申 请 保 险 金 的 权 利 6.1 被 保 险 人 发 生 本 附 加 合 同 约 定 的 保 险 事 故, 受 益 人 有 权 向 我 们 申 请 保 险 金, 申 请 保 险 金 时 需 提 供 相 应 的 证 明 资 料, 我 们 会 依 照 本 附 加 合 同 的 约 定 给 付 保 险 金 您 应 特 别 注 意 的 事 项 本 附 加 合 同 与 国 泰 华 逸 人 生 两 全 保 险 合 同 的 关 系 本 附 加 合 同 须 与 国 泰 华 逸 人 生 两 全 保 险 合 同 一 并 投 保 撤 销 退 保 申 请 复 效, 且 本 附 加 合 同 与 国 泰 华 逸 人 生 两 全 保 险 合 同 中, 任 一 合 同 效 力 中 止 \ 终 止 的, 则 另 一 合 同 效 力 一 并 中 止 \ 终 止 释 义 1.1 我 们 在 每 页 底 部 对 一 些 专 业 名 词 进 行 了 释 义, 并 做 了 显 著 标 识, 释 义 为 条 款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等 待 期 3.1 本 附 加 合 同 生 效 后 九 十 日 为 等 待 期, 在 等 待 期 内 发 生 重 大 疾 病, 我 们 将 不 承 担 保 险 责 任
重 大 疾 病 3.2 我 们 对 本 附 加 合 同 约 定 的 32 种 重 大 疾 病 提 供 保 障, 请 注 意 重 大 疾 病 的 约 定, 尤 其 是 不 保 障 部 分 内 容 责 任 免 除 4.1 发 生 4.1 项 下 的 情 形, 我 们 将 不 承 担 保 险 责 任 公 司 网 址 www.cathaylife.cn 客 户 服 务 热 线 800-819-9899 400-886-9899
条 款 目 录 1. 释 义 1.1 释 义 2. 您 与 我 们 订 立 的 合 同 2.1 合 同 的 构 成 2.2 投 保 范 围 2.3 合 同 生 效 2.4 保 险 期 间 与 交 费 期 3. 我 们 提 供 的 保 障 3.1 重 大 疾 病 保 险 金 3.2 重 大 疾 病 4. 责 任 免 除 4.1 责 任 免 除 5. 保 险 费 5.1 保 险 费 的 交 付 5.2 宽 限 期 6. 保 险 金 的 申 请 6.1 保 险 金 的 申 请 6.2 诉 讼 时 效 7. 受 益 人 7.1 受 益 人 的 指 定 7.2 保 险 金 转 变 为 遗 产 的 处 理
条 款 内 容 1. 释 义 1.1 释 义 我 们 在 每 页 底 部 对 一 些 专 业 名 词 做 了 释 义, 这 些 释 义 为 本 条 款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同 一 专 业 名 词 在 条 款 中 出 现 多 次 的, 我 们 只 在 该 专 业 名 词 第 一 次 出 现 的 地 方 做 了 释 义, 该 释 义 适 用 于 全 文 国 泰 华 逸 人 生 两 全 保 险 合 同 ( 以 下 简 称 主 合 同 ) 的 释 义 也 适 用 于 本 附 加 保 险 合 同 ( 以 下 简 称 本 附 加 合 同 ), 但 本 附 加 合 同 与 主 合 同 有 抵 触 时, 则 以 本 附 加 合 同 为 准 2. 您 与 我 们 订 立 的 合 同 2.1 合 同 的 构 成 本 附 加 合 同 依 您 的 申 请, 经 我 们 同 意 后 订 立 本 附 加 合 同 须 附 加 于 主 合 同 后 始 为 有 效 ; 主 合 同 终 止 / 中 止 时, 本 附 加 合 同 同 时 终 止 / 中 止 本 附 加 合 同 由 保 险 单 及 所 附 条 款 声 明 批 注, 以 及 和 本 附 加 合 同 有 关 的 投 保 书 变 更 申 请 书 等 其 他 您 与 我 们 共 同 认 可 的 书 面 或 电 子 文 件 语 音 记 录 共 同 构 成 主 合 同 的 构 成 文 件 及 其 条 款 也 适 用 于 本 附 加 合 同, 但 本 附 加 合 同 与 主 合 同 有 抵 触 时, 则 以 本 附 加 合 同 为 准 前 述 构 成 本 附 加 合 同 的 文 件 正 本 须 留 我 们 存 档, 我 们 出 具 给 您 的 复 印 件 或 电 子 影 像 印 刷 件 的 效 力 与 正 本 相 同 2.2 投 保 范 围 ( 一 ) 投 保 人 : 即 主 合 同 的 投 保 人 ; ( 二 ) 被 保 险 人 : 即 主 合 同 的 被 保 险 人 2.3 合 同 生 效 本 附 加 合 同 以 主 合 同 的 生 效 日 为 生 效 日 您 已 交 付 首 期 保 险 费 且 经 我 们 同 意 承 保 后 至 本 附 加 合 同 签 发 前 所 发 生 的 保 险 事 故, 我 们 仍 承 担 保 险 责 任 2.4 保 险 期 间 与 交 费 期 本 附 加 合 同 的 保 险 期 间 交 费 期 与 主 合 同 一 致 3. 我 们 提 供 的 保 障 3.1 重 大 疾 病 保 险 金 在 本 附 加 合 同 有 效 期 内, 被 保 险 人 于 本 附 加 合 同 生 效 日 起 持 续 有 效 九 十 日 以 后 或 自 复 效 日 起,
1 经 医 院 专 科 医 生 明 确 诊 断 确 定 初 次 罹 患 3.2 条 约 定 的 重 大 疾 病 时, 我 们 按 本 附 加 合 同 保 险 单 载 2 明 的 保 险 金 额, 给 付 重 大 疾 病 保 险 金, 本 附 加 合 同 效 力 终 止 但 被 保 险 人 因 遭 受 意 外 伤 害 事 故 导 致 瘫 痪 重 大 器 官 移 植 术 严 重 Ⅲ 度 烧 伤 严 重 脑 损 伤 等 情 形 之 一 的, 不 受 前 述 九 十 日 期 间 的 限 制 重 大 疾 病 保 险 金 以 领 取 一 次 为 限 被 保 险 人 同 时 或 先 后 罹 患 两 种 以 上 的 重 大 疾 病 时, 我 们 仅 给 付 一 种 重 大 疾 病 保 险 金 3.2 重 大 疾 病 ( 一 ) 恶 性 肿 瘤 指 恶 性 细 胞 不 受 控 制 的 进 行 性 增 长 和 扩 散, 浸 润 和 破 坏 周 围 正 常 组 织, 可 以 经 血 管 淋 巴 管 和 体 腔 扩 散 转 移 到 身 体 其 它 部 位 的 疾 病 经 病 理 学 检 查 结 果 明 确 诊 断, 临 床 诊 断 属 于 世 界 卫 生 组 织 疾 病 和 有 关 健 康 问 题 的 国 际 统 计 分 类 (ICD-10) 的 恶 性 肿 瘤 范 畴 下 列 疾 病 不 在 保 障 范 围 内 : (1) 原 位 癌 ; (2) 相 当 于 Binet 分 期 方 案 A 期 程 度 的 慢 性 淋 巴 细 胞 白 血 病 ; (3) 相 当 于 Ann Arbor 分 期 方 案 I 期 程 度 的 何 杰 金 氏 病 ; (4) 皮 肤 癌 ( 不 包 括 恶 性 黑 色 素 瘤 及 已 发 生 转 移 的 皮 肤 癌 ); (5)TNM 分 期 为 T 1 N 0 M 0 期 或 更 轻 分 期 的 前 列 腺 癌 ; (6) 感 染 艾 滋 病 病 毒 或 患 艾 滋 病 期 间 所 患 恶 性 肿 瘤 ( 二 ) 急 性 心 肌 梗 塞 指 因 冠 状 动 脉 阻 塞 导 致 的 相 应 区 域 供 血 不 足 造 成 部 分 心 肌 坏 死 须 满 足 下 列 至 少 三 项 条 件 : (1) 典 型 临 床 表 现, 例 如 急 性 胸 痛 等 ; (2) 新 近 的 心 电 图 改 变 提 示 急 性 心 肌 梗 塞 ; (3) 心 肌 酶 或 肌 钙 蛋 白 有 诊 断 意 义 的 升 高, 或 呈 符 合 急 性 心 肌 梗 塞 的 动 态 性 变 化 ; (4) 发 病 90 天 后, 经 检 查 证 实 左 心 室 功 能 降 低, 如 左 心 室 射 血 分 数 低 于 50% ( 三 ) 脑 中 风 后 遗 症 指 因 脑 血 管 的 突 发 病 变 引 起 脑 血 管 出 血 栓 塞 或 梗 塞, 并 导 致 神 经 系 统 永 久 性 的 功 能 障 碍 神 经 系 统 永 久 性 的 功 能 障 碍, 指 疾 病 确 诊 180 天 后, 仍 遗 留 下 列 一 种 或 一 种 以 上 障 碍 : (1) 一 肢 或 一 肢 以 上 肢 体 机 能 完 全 丧 失 3 ; 1 专 科 医 生 : 应 当 同 时 满 足 以 下 四 项 资 格 条 件 : (1) 具 有 有 效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医 师 资 格 证 书 ; (2) 具 有 有 效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医 师 执 业 证 书, 并 按 期 到 相 关 部 门 登 记 注 册 ; (3) 具 有 有 效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治 医 师 或 主 治 医 师 以 上 职 称 的 医 师 职 称 证 书 ; (4) 在 二 级 或 二 级 以 上 医 院 的 相 应 科 室 从 事 临 床 工 作 三 年 以 上 2 意 外 伤 害 事 故 : 指 外 来 的 突 发 的 非 本 意 的 非 疾 病 的 客 观 事 件 为 直 接 的 原 因 致 使 身 体 受 到 伤 害 不 包 括 无 明 确 外 来 意 外 伤 害 导 致 的 后 果, 如 过 敏 原 发 性 感 染 猝 死 等 3 肢 体 机 能 完 全 丧 失 : 指 肢 体 的 三 大 关 节 中 的 两 大 关 节 僵 硬, 或 不 能 随 意 识 活 动 肢 体 是 指 包 括 肩 关 节 的 整 个 上 肢 或 包 括 髋 关 节 的 整 个 下 肢
(2) 语 言 能 力 或 咀 嚼 吞 咽 能 力 完 全 丧 失 4 ; 5 (3) 自 主 生 活 能 力 完 全 丧 失, 无 法 独 立 完 成 六 项 基 本 日 常 生 活 活 动 中 的 三 项 或 三 项 以 上 ( 四 ) 重 大 器 官 移 植 术 或 造 血 干 细 胞 移 植 术 重 大 器 官 移 植 术, 指 因 相 应 器 官 功 能 衰 竭, 已 经 实 施 了 肾 脏 肝 脏 心 脏 或 肺 脏 的 异 体 移 植 手 术 造 血 干 细 胞 移 植 术, 指 因 造 血 功 能 损 害 或 造 血 系 统 恶 性 肿 瘤, 已 经 实 施 了 造 血 干 细 胞 ( 包 括 骨 髓 造 血 干 细 胞 外 周 血 造 血 干 细 胞 和 脐 血 造 血 干 细 胞 ) 的 异 体 移 植 手 术 ( 五 ) 冠 状 动 脉 搭 桥 术 ( 或 称 冠 状 动 脉 旁 路 移 植 术 ) 指 为 治 疗 严 重 的 冠 心 病, 实 际 实 施 了 开 胸 进 行 的 冠 状 动 脉 血 管 旁 路 移 植 的 手 术 冠 状 动 脉 支 架 植 入 术 心 导 管 球 囊 扩 张 术 激 光 射 频 技 术 及 其 它 非 开 胸 的 介 入 手 术 腔 镜 手 术 不 在 保 障 范 围 内 ( 六 ) 终 末 期 肾 病 ( 或 称 慢 性 肾 功 能 衰 竭 尿 毒 症 期 ) 指 双 肾 功 能 慢 性 不 可 逆 性 衰 竭, 达 到 尿 毒 症 期, 经 诊 断 后 已 经 进 行 了 至 少 90 天 的 规 律 性 透 析 治 疗 或 实 施 了 肾 脏 移 植 手 术 ( 七 ) 多 个 肢 体 缺 失 指 因 疾 病 或 意 外 伤 害 导 致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肢 体 自 腕 关 节 或 踝 关 节 近 端 ( 靠 近 躯 干 端 ) 以 上 完 全 性 断 离 ( 八 ) 急 性 或 亚 急 性 重 症 肝 炎 指 因 肝 炎 病 毒 感 染 引 起 肝 脏 组 织 弥 漫 性 坏 死, 导 致 急 性 肝 功 能 衰 竭, 且 经 血 清 学 或 病 毒 学 检 查 证 实, 并 须 满 足 下 列 全 部 条 件 : (1) 重 度 黄 疸 或 黄 疸 迅 速 加 重 ; (2) 肝 性 脑 病 ; (3)B 超 或 其 它 影 像 学 检 查 显 示 肝 脏 体 积 急 速 萎 缩 ; (4) 肝 功 能 指 标 进 行 性 恶 化 ( 九 ) 良 性 脑 肿 瘤 指 脑 的 良 性 肿 瘤, 已 经 引 起 颅 内 压 增 高, 临 床 表 现 为 视 神 经 乳 头 水 肿 精 神 症 状 癫 痫 及 运 动 感 觉 障 碍 等, 并 危 及 生 命 须 由 头 颅 断 层 扫 描 (CT) 核 磁 共 振 检 查 (MRI) 或 正 电 子 发 射 断 层 扫 描 (PET) 等 影 像 学 检 查 证 实, 并 须 满 足 下 列 至 少 一 项 条 件 : 4 语 言 能 力 或 咀 嚼 吞 咽 能 力 完 全 丧 失 : 语 言 能 力 完 全 丧 失, 指 无 法 发 出 四 种 语 音 ( 包 括 口 唇 音 齿 舌 音 口 盖 音 和 喉 头 音 ) 中 的 任 何 三 种 或 声 带 全 部 切 除, 或 因 大 脑 语 言 中 枢 受 伤 害 而 患 失 语 症 咀 嚼 吞 咽 能 力 完 全 丧 失, 指 因 牙 齿 以 外 的 原 因 导 致 器 质 障 碍 或 机 能 障 碍, 以 致 不 能 作 咀 嚼 吞 咽 运 动, 除 流 质 食 物 外 不 能 摄 取 或 吞 咽 的 状 态 5 六 项 基 本 日 常 生 活 活 动 : 指 下 列 日 常 生 活 活 动 : (1) 穿 衣 : 自 己 能 够 穿 衣 及 脱 衣 ; (2) 移 动 : 自 己 从 一 个 房 间 到 另 一 个 房 间 ; (3) 行 动 : 自 己 上 下 床 或 上 下 轮 椅 ; (4) 如 厕 : 自 己 控 制 进 行 大 小 便 ; (5) 进 食 : 自 己 从 已 准 备 好 的 碗 或 碟 中 取 食 物 放 入 口 中 ; (6) 洗 澡 : 自 己 进 行 淋 浴 或 盆 浴
(1) 实 际 实 施 了 开 颅 进 行 的 脑 肿 瘤 完 全 切 除 或 部 分 切 除 的 手 术 ; (2) 实 际 实 施 了 对 脑 肿 瘤 进 行 的 放 射 治 疗 脑 垂 体 瘤 脑 囊 肿 脑 血 管 性 疾 病 不 在 保 障 范 围 内 ( 十 ) 慢 性 肝 功 能 衰 竭 失 代 偿 期 指 因 慢 性 肝 脏 疾 病 导 致 肝 功 能 衰 竭 须 满 足 下 列 全 部 条 件 : (1) 持 续 性 黄 疸 ; (2) 腹 水 ; (3) 肝 性 脑 病 ; (4) 充 血 性 脾 肿 大 伴 脾 功 能 亢 进 或 食 管 胃 底 静 脉 曲 张 因 酗 酒 或 药 物 滥 用 导 致 的 肝 功 能 衰 竭 不 在 保 障 范 围 内 ( 十 一 ) 脑 炎 后 遗 症 或 脑 膜 炎 后 遗 症 指 因 患 脑 炎 或 脑 膜 炎 导 致 的 神 经 系 统 永 久 性 的 功 能 障 碍 神 经 系 统 永 久 性 的 功 能 障 碍, 指 疾 病 确 诊 180 天 后, 仍 遗 留 下 列 一 种 或 一 种 以 上 障 碍 : (1) 一 肢 或 一 肢 以 上 肢 体 机 能 完 全 丧 失 ; (2) 语 言 能 力 或 咀 嚼 吞 咽 能 力 完 全 丧 失 ; (3) 自 主 生 活 能 力 完 全 丧 失, 无 法 独 立 完 成 六 项 基 本 日 常 生 活 活 动 中 的 三 项 或 三 项 以 上 ( 十 二 ) 深 度 昏 迷 指 因 疾 病 或 意 外 伤 害 导 致 意 识 丧 失, 对 外 界 刺 激 和 体 内 需 求 均 无 反 应, 昏 迷 程 度 按 照 格 拉 斯 哥 昏 迷 分 级 (Glasgow coma scale) 结 果 为 5 分 或 5 分 以 下, 且 已 经 持 续 使 用 呼 吸 机 及 其 它 生 命 维 持 系 统 96 小 时 以 上 因 酗 酒 或 药 物 滥 用 导 致 的 深 度 昏 迷 不 在 保 障 范 围 内 ( 十 三 ) 双 耳 失 聪 6 指 因 疾 病 或 意 外 伤 害 导 致 双 耳 听 力 永 久 不 可 逆 性 丧 失, 在 500 赫 兹 1000 赫 兹 和 2000 赫 兹 语 音 频 率 下, 平 均 听 阈 大 于 90 分 贝, 且 经 纯 音 听 力 测 试 声 导 抗 检 测 或 听 觉 诱 发 电 位 检 测 等 证 实 ( 十 四 ) 双 目 失 明 指 因 疾 病 或 意 外 伤 害 导 致 双 眼 视 力 永 久 不 可 逆 性 丧 失, 双 眼 中 较 好 眼 须 满 足 下 列 至 少 一 项 条 件 : (1) 眼 球 缺 失 或 摘 除 ; (2) 矫 正 视 力 低 于 0.02( 采 用 国 际 标 准 视 力 表, 如 果 使 用 其 它 视 力 表 应 进 行 换 算 ); (3) 视 野 半 径 小 于 5 度 ( 十 五 ) 瘫 痪 指 因 疾 病 或 意 外 伤 害 导 致 两 肢 或 两 肢 以 上 肢 体 机 能 永 久 完 全 丧 失 肢 体 机 能 永 久 完 全 丧 失, 指 疾 病 确 诊 180 天 后 或 意 外 伤 害 发 生 180 天 后, 每 肢 三 大 关 节 中 的 两 大 关 节 仍 然 完 全 僵 硬, 或 不 能 随 意 识 活 动 ( 十 六 ) 心 脏 瓣 膜 手 术 指 为 治 疗 心 脏 瓣 膜 疾 病, 实 际 实 施 了 开 胸 进 行 的 心 脏 瓣 膜 置 换 或 修 复 的 手 术 ( 十 七 ) 严 重 阿 尔 茨 海 默 病 6 永 久 不 可 逆 : 指 自 疾 病 确 诊 或 意 外 伤 害 发 生 之 日 起, 经 过 积 极 治 疗 180 天 后 仍 无 法 通 过 现 有 医 疗 手 段 恢 复
指 因 大 脑 进 行 性 不 可 逆 性 改 变 导 致 智 能 严 重 衰 退 或 丧 失, 临 床 表 现 为 明 显 的 认 知 能 力 障 碍 行 为 异 常 和 社 交 能 力 减 退, 其 日 常 生 活 必 须 持 续 受 到 他 人 监 护 须 由 头 颅 断 层 扫 描 (CT) 核 磁 共 振 检 查 (MRI) 或 正 电 子 发 射 断 层 扫 描 (PET) 等 影 像 学 检 查 证 实, 且 自 主 生 活 能 力 完 全 丧 失, 无 法 独 立 完 成 六 项 基 本 日 常 生 活 活 动 中 的 三 项 或 三 项 以 上 神 经 官 能 症 和 精 神 疾 病 不 在 保 障 范 围 内 ( 十 八 ) 严 重 脑 损 伤 指 因 头 部 遭 受 机 械 性 外 力, 引 起 脑 重 要 部 位 损 伤, 导 致 神 经 系 统 永 久 性 的 功 能 障 碍 须 由 头 颅 断 层 扫 描 (CT) 核 磁 共 振 检 查 (MRI) 或 正 电 子 发 射 断 层 扫 描 (PET) 等 影 像 学 检 查 证 实 神 经 系 统 永 久 性 的 功 能 障 碍, 指 脑 损 伤 180 天 后, 仍 遗 留 下 列 一 种 或 一 种 以 上 障 碍 : (1) 一 肢 或 一 肢 以 上 肢 体 机 能 完 全 丧 失 ; (2) 语 言 能 力 或 咀 嚼 吞 咽 能 力 完 全 丧 失 ; (3) 自 主 生 活 能 力 完 全 丧 失, 无 法 独 立 完 成 六 项 基 本 日 常 生 活 活 动 中 的 三 项 或 三 项 以 上 ( 十 九 ) 严 重 帕 金 森 病 是 一 种 中 枢 神 经 系 统 的 退 行 性 疾 病, 临 床 表 现 为 震 颤 麻 痹 共 济 失 调 等 须 满 足 下 列 全 部 条 件 : (1) 药 物 治 疗 无 法 控 制 病 情 ; (2) 自 主 生 活 能 力 完 全 丧 失, 无 法 独 立 完 成 六 项 基 本 日 常 生 活 活 动 中 的 三 项 或 三 项 以 上 继 发 性 帕 金 森 综 合 征 不 在 保 障 范 围 内 ( 二 十 ) 严 重 Ⅲ 度 烧 伤 指 烧 伤 程 度 为 Ⅲ 度, 且 Ⅲ 度 烧 伤 的 面 积 达 到 全 身 体 表 面 积 的 20% 或 20% 以 上 体 表 面 积 根 据 中 国 新 九 分 法 计 算 ( 二 十 一 ) 严 重 原 发 性 肺 动 脉 高 压 指 不 明 原 因 的 肺 动 脉 压 力 持 续 性 增 高, 进 行 性 发 展 而 导 致 的 慢 性 疾 病, 已 经 造 成 永 7 久 不 可 逆 性 的 体 力 活 动 能 力 受 限, 达 到 美 国 纽 约 心 脏 病 学 会 心 功 能 状 态 分 级 IV 级, 且 静 息 状 态 下 肺 动 脉 平 均 压 超 过 30mmHg ( 二 十 二 ) 严 重 运 动 神 经 元 病 是 一 组 中 枢 神 经 系 统 运 动 神 经 元 的 进 行 性 变 性 疾 病, 包 括 进 行 性 脊 肌 萎 缩 症 进 行 性 延 髓 麻 痹 症 原 发 性 侧 索 硬 化 症 肌 萎 缩 性 侧 索 硬 化 症 须 满 足 自 主 生 活 能 力 完 全 丧 失, 无 法 独 立 完 成 六 项 基 本 日 常 生 活 活 动 中 的 三 项 或 三 项 以 上 的 条 件 ( 二 十 三 ) 语 言 能 力 丧 失 指 因 疾 病 或 意 外 伤 害 导 致 完 全 丧 失 语 言 能 力, 经 过 积 极 治 疗 至 少 12 个 月 ( 声 带 完 全 切 除 不 受 此 时 间 限 制 ), 仍 无 法 通 过 现 有 医 疗 手 段 恢 复 精 神 心 理 因 素 所 致 的 语 言 能 力 丧 失 不 在 保 障 范 围 内 ( 二 十 四 ) 重 型 再 生 障 碍 性 贫 血 指 因 骨 髓 造 血 功 能 慢 性 持 续 性 衰 竭 导 致 的 贫 血 中 性 粒 细 胞 减 少 及 血 小 板 减 少 须 7 美 国 纽 约 心 脏 学 会 心 功 能 状 态 分 级 Ⅳ 级 : 是 指 已 进 行 治 疗 及 饮 食 调 节, 但 仍 不 能 从 事 任 何 体 力 活 动, 休 息 时 出 现 心 悸 呼 吸 困 难 心 绞 痛 等 心 力 衰 竭 体 症 及 医 院 检 查 显 示 心 功 能 异 常 的 报 告
满 足 下 列 全 部 条 件 : (1) 骨 髓 穿 刺 检 查 或 骨 髓 活 检 结 果 支 持 诊 断 ; (2) 外 周 血 象 须 具 备 以 下 三 项 条 件 : 1 中 性 粒 细 胞 绝 对 值 0.5 10 9 /L ; 2 网 织 红 细 胞 <1%; 3 血 小 板 绝 对 值 20 10 9 /L ( 二 十 五 ) 主 动 脉 手 术 指 为 治 疗 主 动 脉 疾 病, 实 际 实 施 了 开 胸 或 开 腹 进 行 的 切 除 置 换 修 补 病 损 主 动 脉 血 管 的 手 术 主 动 脉 指 胸 主 动 脉 和 腹 主 动 脉, 不 包 括 胸 主 动 脉 和 腹 主 动 脉 的 分 支 血 管 动 脉 内 血 管 成 形 术 不 在 保 障 范 围 内 ( 二 十 六 ) 慢 性 呼 吸 功 能 衰 竭 指 患 有 终 末 期 肺 病 而 出 现 慢 性 呼 吸 功 能 衰 竭, 须 满 足 下 列 全 部 条 件 : (1) 肺 功 能 测 试 其 FEV1 持 续 低 于 1 升 ; (2) 病 人 血 氧 不 足 必 须 持 续 地 进 行 输 氧 治 疗 ; (3) 动 脉 血 气 分 析 氧 分 压 低 于 或 等 于 55mmHg; (4) 动 脉 血 气 分 析 结 果 符 合 重 度 慢 性 呼 吸 衰 竭 诊 断 标 准, 静 止 时 也 感 到 呼 吸 困 难 ( 二 十 七 ) 肌 营 养 不 良 症 须 满 足 下 列 全 部 条 件 : (1) 临 床 表 现 包 括 : 无 感 觉 神 经 紊 乱, 正 常 脑 脊 液 及 腱 反 射 的 轻 微 减 退 ; (2) 典 型 的 肌 电 图 ; (3) 临 床 的 异 常 表 现 已 被 肌 活 检 确 诊 ( 二 十 八 ) 多 发 性 硬 化 症 是 指 中 枢 神 经 系 统 白 质 多 灶 性 脱 髓 鞘 病 变, 病 变 有 时 累 及 灰 质 须 满 足 下 列 全 部 条 件 : (1) CT 或 MRI 证 实 存 在 中 枢 神 经 系 统 多 发 脱 髓 鞘 病 灶 ; (2) 永 久 不 可 逆 性 的 视 神 经 脑 干 和 脊 髓 损 害 的 症 状 和 体 征 持 续 180 天 以 上 ; (3) 有 上 述 症 状 体 征 及 神 经 损 伤 反 复 恶 化 减 轻 的 病 史 记 录 ( 二 十 九 ) 脊 髓 灰 质 炎 指 因 脊 髓 灰 质 炎 病 毒 的 感 染 所 造 成 的 麻 痹 性 疾 病, 合 并 有 运 动 功 能 障 碍 或 呼 吸 肌 肉 无 力 的 表 征 经 确 诊 及 持 续 治 疗 三 个 月 后 仍 残 留 运 动 功 能 障 碍 或 呼 吸 肌 肉 无 力 的 表 征 但 未 造 成 麻 痹 的 案 例 及 其 他 原 因 所 造 成 的 麻 痹 不 包 括 在 内 前 述 所 称 运 动 功 能 障 碍, 指 经 确 诊 被 保 险 人 无 法 独 立 完 成 六 项 基 本 日 常 生 活 活 动 中 的 三 项 或 三 项 以 上 ( 三 十 ) 严 重 心 肌 病 指 经 医 院 心 脏 专 科 医 师 确 诊 被 保 险 人 因 原 发 性 心 肌 病 而 出 现 的 心 室 功 能 障 碍 而 使 其 出 现 明 显 的 心 功 能 衰 竭, 心 功 能 衰 竭 程 度 至 少 达 到 美 国 纽 约 心 脏 病 学 会 心 功 能 状 态 分 级 IV 级 本 保 障 范 围 内 的 心 肌 病 包 括 扩 张 型 心 肌 病 肥 厚 型 心 肌 病 及 限 制 型 心 肌 病 继 发 于 酒 精 滥 用 性 的 心 肌 病 不 在 此 保 障 范 围 之 内 ( 三 十 一 ) 重 度 胰 岛 素 依 赖 型 糖 尿 病 (I 型 糖 尿 病 ) 指 胰 岛 素 分 泌 绝 对 不 足 引 起 的 慢 性 血 糖 升 高, 并 持 续 性 依 赖 外 源 性 胰 岛 素 维 持 180 天 以 上 须 经 血 胰 岛 素 测 定 血 C 肽 测 定 或 尿 C 肽 测 定, 结 果 异 常, 同 时 须 满 足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
(1) 出 现 视 网 膜 增 殖 性 病 变 ; (2) 因 坏 疽 需 切 除 一 只 或 以 上 脚 趾 ; (3) 肾 透 析 ( 三 十 二 ) 严 重 类 风 湿 性 关 节 炎 指 广 泛 的 关 节 损 坏, 须 满 足 下 列 条 件 : (1) 手 腕 肘 颈 椎 膝 踝 或 足 部 跖 趾 关 节 中 存 在 三 个 或 三 个 以 上 关 节 的 畸 形 ; (2) 自 主 生 活 能 力 完 全 丧 失, 无 法 独 立 完 成 六 项 基 本 日 常 生 活 活 动 中 的 三 项 或 三 项 以 上 ; (3) 上 述 畸 形 及 功 能 异 常 须 持 续 至 少 达 180 天 注 : 第 ( 一 )-( 二 十 五 ) 项 为 重 大 疾 病 保 险 的 疾 病 定 义 使 用 规 范 ( 中 国 保 险 行 业 协 会 与 中 国 医 师 协 会 共 同 制 定 ) 规 定 的 重 大 疾 病 种 类 ; 第 ( 二 十 六 )-( 三 十 二 ) 项 为 重 大 疾 病 保 险 的 疾 病 定 义 使 用 规 范 之 外 我 们 另 增 加 的 重 大 疾 病 种 类 4. 责 任 免 除 4.1 责 任 免 除 因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导 致 被 保 险 人 罹 患 重 大 疾 病 的, 我 们 不 承 担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责 任, 但 被 保 险 人 初 次 罹 患 肌 营 养 不 良 症 的, 不 受 本 条 第 ( 八 ) 项 的 责 任 免 除 限 制 : ( 一 ) 投 保 人 对 被 保 险 人 的 故 意 杀 害 故 意 伤 害 ; ( 二 ) 被 保 险 人 故 意 犯 罪 抗 拒 依 法 采 取 的 刑 事 强 制 措 施 自 伤 身 体 ; ( 三 ) 被 保 险 人 服 用 吸 食 或 注 射 毒 品, 但 被 保 险 人 被 强 迫 欺 骗 情 形 下 服 用 吸 食 或 注 射 毒 品 的 除 外 ; ( 四 ) 被 保 险 人 酒 后 驾 驶 无 合 法 有 效 驾 驶 执 照 驾 驶, 或 驾 驶 无 有 效 行 驶 证 的 机 动 车 ; ( 五 ) 被 保 险 人 感 染 艾 滋 病 病 毒 (HIV) 或 患 艾 滋 病 (AIDS) 8 ; ( 六 ) 战 争 军 事 冲 突 暴 乱 或 武 装 叛 乱 ; ( 七 ) 核 爆 炸 核 辐 射 或 核 污 染 ; ( 八 ) 遗 传 性 疾 病 9 先 天 性 畸 形 变 形 或 染 色 体 异 常 10 发 生 上 述 第 ( 一 ) 种 情 形, 导 致 被 保 险 人 罹 患 重 大 疾 病 的, 本 附 加 合 同 效 力 终 止, 我 们 将 向 被 保 险 人 退 还 本 附 加 合 同 及 主 合 同 的 现 金 价 值 8 感 染 艾 滋 病 病 毒 (HIV) 或 患 艾 滋 病 (AIDS): 艾 滋 病 病 毒 指 人 类 免 疫 缺 陷 病 毒, 英 文 缩 写 为 HIV 艾 滋 病 指 人 类 免 疫 缺 陷 病 毒 引 起 的 获 得 性 免 疫 缺 陷 综 合 症, 英 文 缩 写 为 AIDS 在 人 体 血 液 或 其 它 样 本 中 检 测 到 艾 滋 病 病 毒 或 其 抗 体 呈 阳 性, 没 有 出 现 临 床 症 状 或 体 征 的, 为 感 染 艾 滋 病 病 毒 ; 如 果 同 时 出 现 了 明 显 临 床 症 状 或 体 征 的, 为 患 艾 滋 病 9 遗 传 性 疾 病 : 指 生 殖 细 胞 或 受 精 卵 的 遗 传 物 质 ( 染 色 体 和 基 因 ) 发 生 突 变 或 畸 变 所 引 起 的 疾 病, 通 常 具 有 由 亲 代 传 至 后 代 的 垂 直 传 递 的 特 征 10 先 天 性 畸 形 变 形 或 染 色 体 异 常 : 指 被 保 险 人 出 生 时 就 具 有 的 畸 形 变 形 或 染 色 体 异 常 先 天 性 畸 形 变 形 和 染 色 体 异 常 依 照 世 界 卫 生 组 织 疾 病 和 有 关 健 康 问 题 的 国 际 统 计 分 类 (ICD-10) 确 定
发 生 上 述 其 他 情 形, 导 致 被 保 险 人 罹 患 重 大 疾 病 的, 本 附 加 合 同 效 力 终 止, 我 们 将 向 您 退 还 本 附 加 合 同 及 主 合 同 的 现 金 价 值 5. 保 险 费 5.1 保 险 费 的 交 付 本 附 加 合 同 的 保 险 费 应 与 主 合 同 保 险 费 同 时 交 付 我 们 将 签 发 发 票 作 为 交 费 凭 证 5.2 宽 限 期 您 支 付 首 期 保 险 费 后, 除 本 附 加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外, 如 果 您 到 期 未 交 付 保 险 费, 自 保 险 费 应 交 日 的 次 日 起 六 十 日 为 宽 限 期 宽 限 期 内 本 附 加 合 同 仍 然 有 效 被 保 险 人 在 宽 限 期 内 发 生 的 保 险 事 故, 我 们 仍 承 担 保 险 责 任, 但 在 给 付 保 险 金 时 会 扣 减 您 的 欠 交 保 险 费 6. 保 险 金 的 申 请 6.1 保 险 金 的 申 请 申 请 人 申 请 重 大 疾 病 保 险 金 时, 应 提 供 下 列 证 明 文 件 资 料 : ( 一 ) 保 险 金 给 付 申 请 书 ; ( 二 ) 保 险 合 同 ; ( 三 ) 申 请 人 的 户 籍 证 明 及 身 份 证 明 ; ( 四 ) 医 院 专 科 医 生 出 具 的 重 大 疾 病 诊 断 证 明 书 及 相 关 检 验 或 病 理 切 片 报 告 但 被 保 险 人 本 人 为 医 师 的, 其 所 开 具 的 不 可 以 作 为 诊 断 证 明 ; ( 五 ) 申 请 人 委 托 他 人 代 为 办 理 的, 则 应 提 供 授 权 委 托 书 身 份 证 明 等 相 关 证 明 文 件 ; ( 六 ) 所 能 提 供 的 与 确 认 保 险 事 故 的 性 质 原 因 等 有 关 的 其 他 证 明 和 资 料 ; ( 七 ) 保 险 金 如 转 变 为 被 保 险 人 遗 产 时, 申 请 人 必 须 提 供 可 证 明 合 法 继 承 权 的 相 关 权 利 文 件 如 申 请 人 提 供 的 证 明 文 件 资 料 不 齐 全 的, 我 们 将 一 次 性 通 知 补 齐 6.2 诉 讼 时 效 受 益 人 向 我 们 请 求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诉 讼 时 效 期 间 为 二 年, 自 其 知 道 或 者 应 当 知 道 保 险 事 故 发 生 之 日 起 计 算 7. 受 益 人 7.1 受 益 人 的 指 定 本 附 加 合 同 重 大 疾 病 保 险 金 的 受 益 人 为 被 保 险 人 本 人 7.2 保 险 金 转 变 为 遗 产 的 处 理 若 被 保 险 人 本 人 在 领 取 保 险 金 之 前 身 故 的, 则 保 险 金 作 为 被 保 险 人 的 遗 产, 由 我 们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继 承 法 的 规 定 履 行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义 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