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请 务 必 阅 读 正 文 ) 国 民 健 康 保 险 是 强 制 加 入 的 保 险 尚 未 加 入 工 作 单 位 的 健 康 保 险 的 外 国 人, 与 日 本 人 同 样, 必 须 加 入 国 民 健 康 保 险 加 入 了 民 营 公 司 或 国 外 团 体 运 营 的 保



Similar documents
收 入 支 出 项 目 2016 年 预 算 项 目 2016 年 预 算 预 算 01 表 单 位 : 万 元 ( 保 留 两 位 小 数 ) 一 公 共 财 政 预 算 拨 款 一 人 员 经 费 一 般 财 力 人 员 支 出 成 品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议纪要

2016年山东省民主党派办公大楼管理处

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

抗 战 时 期 国 民 政 府 的 银 行 监 理 体 制 探 析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 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经 济 分 类 科 目 ) 收 入 项 目 6 年 预 算 项 目 6 年 预 算 一 财 政 拨 款 ( 补 助 ) 5, 合 计 5,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5, 工 资 福 利 2, 政 府 性 基 金

评 委 : 李 炎 斌 - 个 人 技 术 标 资 信 标 初 步 审 查 明 细 表 序 号 投 标 单 位 投 标 函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填 写 漏 填 或 内 容 填 写 错 误 的 ;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由 同 一 台 电 脑 或 同 一 家 投 标 单

0 年 上 半 年 评 价 与 考 核 细 则 序 号 部 门 要 素 值 考 核 内 容 考 核 方 式 考 核 标 准 考 核 ( 扣 原 因 ) 考 评 得 3 安 全 生 产 目 30 无 同 等 责 任 以 上 道 路 交 通 亡 人 事 故 无 轻 伤 责 任 事 故 无 重 大 质 量

珠江钢琴股东大会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长城电脑 公告编号:

3 月 30 日 在 中 国 证 券 报 上 海 证 券 报 证 券 时 报 证 券 日 报 和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上 发 出 召 开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公 告, 该 公 告 中 载 明 了 召 开 股 东 大 会 的 日 期 网 络 投 票 的 方 式 时 间 以 及 审

<4D F736F F D20B9D8D3DAB0BABBAAA3A8C9CFBAA3A3A9D7D4B6AFBBAFB9A4B3CCB9C9B7DDD3D0CFDEB9ABCBBE C4EAC4EAB6C8B9C9B6ABB4F3BBE1B7A8C2C9D2E2BCFBCAE92E646F6378>

采 取 行 动 的 机 会 90% 开 拓 成 功 的 道 路 2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5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2015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二 2015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三 2015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 按 科 目 ) 四 2015 年 支 出

书面申请

评 委 : 徐 岩 宇 - 个 人 技 术 标 资 信 标 初 步 审 查 明 细 表 序 号 投 标 单 位 投 标 函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填 写 漏 填 或 内 容 填 写 错 误 的 ;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由 同 一 台 电 脑 或 同 一 家 投 标 单

2016年德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

doc

关于修订《沪市股票上网发行资金申购

国债回购交易业务指引

合 并 计 算 配 售 对 象 持 有 多 个 证 券 账 户 的, 多 个 证 券 账 户 市 值 合 并 计 算 确 认 多 个 证 券 账 户 为 同 一 配 售 对 象 持 有 的 原 则 为 证 券 账 户 注 册 资 料 中 的 账 户 持 有 人 名 称 有 效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年 8 月 11 日, 公 司 召 开 2015 年 第 五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了 关 于 公 司 <2015 年 股 票 期 权 激 励 计 划 ( 草 案 )> 及 其 摘 要 的 议 案 关 于 提 请 股 东 大 会 授 权 董 事 会 办 理 公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议纪要

关于核对市级部门“三公经费”的通知

<433A5C446F63756D656E E E67735C41646D696E F725CD7C0C3E65CC2DBCEC4CFB5CDB3CAB9D3C3D6B8C4CFA3A8BCF2BBAFA3A95CCAB9D3C3D6B8C4CF31302D31392E646F63>

三门峡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清单公示

Microsoft Word - 文件汇编.doc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参 政 议 政 民 主 监 督, 参 加 中 国 共 产 党 领 导 的 政 治 协 商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中 国 民 主 建 国 会 山 东 省 委 员 会 部 门 预 算 包 括 中 国 民 主 建 国 会 山 东 省 委 员

认 为 被 告 省 社 保 局 核 发 依 据 的 文 件 错 误 导 致 少 发 放 77, 元 原 告 于 2014 年 8 月 8 日 向 吉 林 省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 以 下 简 称 省 人 社 厅 ) 申 请 行 政 复 议, 该 机 关 于 9 月

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行社会保险费“一票多费”征收办法的通知

I

2. 本 次 修 改 后, 投 资 者 申 购 新 股 的 持 有 市 值 要 求 市 值 计 算 规 则 及 证 券 账 户 使 用 的 相 关 规 定 是 否 发 生 了 变 化? 答 : 未 发 生 变 化 投 资 者 申 购 新 股 的 持 有 市 值 是 指, 以 投 资 者 为 单 位

证监会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内部资料,请勿外传

资 产 期 末 余 额 负 债 及 所 有 者 权 益 期 末 余 额 流 动 资 产 : 流 动 负 债 : 货 币 资 金 应 收 票 据 应 收 账 款 其 他 应 收 款 存 货 流 动 资 产 合 计 短 期 借 款 应 付 票 据 应 付 账 款 应 付 职 工 薪 酬 应 交 税 费

说 明 为 了 反 映 教 运 行 的 基 本 状 态, 为 校 和 院 制 定 相 关 政 策 和 进 行 教 建 设 与 改 革 提 供 据 依 据, 校 从 程 资 源 ( 开 类 别 开 量 规 模 ) 教 师 结 构 程 考 核 等 维 度, 对 2015 年 春 季 期 教 运 行 基

18 上 报 该 学 期 新 生 数 据 至 阳 光 平 台 第 一 学 期 第 四 周 至 第 六 周 19 督 促 学 习 中 心 提 交 新 增 专 业 申 请 第 一 学 期 第 四 周 至 第 八 周 20 编 制 全 国 网 络 统 考 十 二 月 批 次 考 前 模 拟 题 第 一 学

2016 年 荔 湾 区 财 政 核 定 支 出 汇 总 表 表 二 单 位 名 称 : 广 州 文 化 公 园 基 本 支 出 项 目 支 出 科 目 编 码 预 算 科 目 名 称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5, , , , ,

全国建筑市场注册执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试行).doc

金 不 少 于 800 万 元, 净 资 产 不 少 于 960 万 元 ; (3) 近 五 年 独 立 承 担 过 单 项 合 同 额 不 少 于 1000 万 元 的 智 能 化 工 程 ( 设 计 或 施 工 或 设 计 施 工 一 体 ) 不 少 于 2 项 ; (4) 近 三 年 每 年

《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按市值申购实施办法》.doc

<4D F736F F D20B6C0C1A2B6ADCAC2D0ECCCFABEFDCFC8C9FABCB0CCE1C3FBC8CBC9F9C3F72E646F63>

<4D F736F F D20CEABB7BBB9A4B3CCD6B0D2B5D1A7D4BA C4EAB2BFC3C5D4A4CBE3B9ABBFAA2E646F6378>

修改版-操作手册.doc

二 发 行 申 请 文 件 承 诺 募 集 资 金 投 资 项 目 情 况 根 据 2013 年 度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预 案, 本 次 非 公 开 发 行 所 募 集 资 金 在 扣 除 发 行 费 用 后 将 投 向 以 下 项 目 : 项 目 名 称 项 目 投 资 总 额 拟 投

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开展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考试及换证工作的通知

一 从 分 封 制 到 郡 县 制 一 从 打 虎 亭 汉 墓 说 起

上证指数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表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表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 科 目 ) 表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 单

境 外 上 市 外 资 股 股 东 持 有 股 份 总 数 (H 股 ) 489,157,907 3 出 席 会 议 的 股 东 所 持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数 占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其 中 :A 股 股 东 持 股 占 股 份 总 数 的

ETF、分级基金规模、份额变化统计

2016年市委组织部部门预算

第 四 条 建 设 单 位 对 可 能 产 生 职 业 病 危 害 的 建 设 项 目, 应 当 依 照 本 办 法 向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申 请 职 业 卫 生 三 同 时 的 备 案 审 核 审 查 和 竣 工 验 收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卫 生 三 同 时 工 作 可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功 能 分 类 科 目 ) 二.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经 济 分 类 科 目 )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决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5 年 部 门 决 算 表 一 收 入 支 出 决 算 总 表 二 收 入 决 算 表 三 支 出 决 算 表 四 财 政 拨 款 收 入 支 出 决 算 总 表 五 一 般 公 共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15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15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二 15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三 15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 按 科 目 ) 四 15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 按

 编号:

( ) 信 号 与 系 统 Ⅰ 学 科 基 础 必 修 课 教 周 2016 年 06 月 13 日 (08:00-09:35) ( )

<433A5C C6B73625C B746F705CB9FABCCAD6D0D2BDD2A9D7A8D2B5B8DFBCB6BCBCCAF5D6B0B3C6C6C0C9F3C9EAC7EBD6B8C4CFA3A CDA8D3C3B0E6A3A92E646F63>

其 中 :A 股 股 东 持 有 股 份 总 数 31,126,938,909 境 外 上 市 外 资 股 股 东 持 有 股 份 总 数 (H 股 ) 6,454,698,427 3 出 席 会 议 的 股 东 所 持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数 占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7

2.5 选 举 陈 晓 非 女 士 为 第 六 届 董 事 会 董 事 候 选 人 的 议 案 ; 2.6 选 举 卢 婕 女 士 为 第 六 届 董 事 会 董 事 候 选 人 的 议 案 ; 2.7 选 举 张 文 君 先 生 为 第 六 届 董 事 会 独 立 董 事 候 选 人 的 议 案

工 程 勘 察 资 质 标 准 根 据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管 理 条 例 和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资 质 管 理 规 定, 制 定 本 标 准 一 总 则 ( 一 ) 本 标 准 包 括 工 程 勘 察 相 应 专 业 类 型 主 要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配 备 技 术

湖南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

十 九 被 提 名 人 不 是 已 经 离 职 和 退 ( 离 ) 休 后 三 年 内, 且 拟 任 独 立 董 事 职 务 未 按 规 定 获 得 本 人 原 所 在 单 位 党 组 ( 党 委 ) 及 中 央 纪 委 中 央 组 织 部 同 意 的 中 央 管 理 干 部 二 十 被 提 名 人

2014年中央财经大学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简报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机关车队

公 开 刊 物 须 有 国 内 统 一 刊 (CN), 发 表 文 章 的 刊 物 需 要 在 国 家 新 闻 出 版 广 电 总 局 ( 办 事 服 务 便 民 查 询 新 闻 出 版 机 构 查 询 ) 上 能 够 查 到 刊 凡 在 有 中 国 标 准 书 公 开

<4D F736F F D20D6D0B9FABDE1CBE3C9CFBAA3B7D6B9ABCBBECCD8CAE2B7A8C8CBBBFAB9B9D6A4C8AFD5CBBBA7BFAABBA7D2B5CEF1D6B8C4CF2E646F63>

附件——2015年度部门决算公开表式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目 录 -2-

收 入 决 算 表 公 开 02 表 本 年 收 入 合 计 财 政 拨 款 收 入 上 级 补 助 收 入 事 业 收 入 经 营 收 入 附 属 单 位 上 缴 收 入 其 他 收 入 栏 次 合 计 1,131, ,047,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决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5 年 部 门 决 算 表 一 收 入 支 出 决 算 总 表 二 收 入 决 算 表 三 支 出 决 算 表 四 财 政 拨 款 收 入 支 出 决 算 总 表 五 一 般 公 共

投 资 者 可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定 的 销 售 机 构 申 购 和 赎 回 美 元 等 外 币 销 售 的 基 金 份 额, 具 体 详 见 基 金 管 理 人 相 关 公 告 2 在 三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原 则 部 分 增 加 : 1 本 基 金 采 用 多 币 种 销 售,

办 法 >( 修 订 稿 ) 的 议 案 关 于 提 请 任 子 行 网 络 技 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授 权 董 事 会 办 理 公 司 限 制 性 股 票 激 励 计 划 相 关 事 宜 的 议 案 确 定 公 司 的 限 制 性 股 票 激 励 计 划 相 关 事 项 如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功 能 分 类 科 目 ) 二 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经 济 分 类 科 目 ) 三 6 年 收 入 预

内部资料,请勿外传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格式指引)》

非公开发行合规性报告



·岗位设置管理流程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超日太阳 公告编号:

证券简称:中珠控股 证券代码: 编号: 号

<4D F736F F D20B7A2D0D0C8CBB9D8D3DAB9ABCBBEC9E8C1A2D2D4C0B4B9C9B1BED1DDB1E4C7E9BFF6B5C4CBB5C3F7BCB0C6E4B6ADCAC2A1A2BCE0CAC2A1A2B8DFBCB6B9DCC0EDC8CBD4B1B5C4C8B7C8CFD2E2BCFB2E646F63>

: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相关公告的更正公告+

公 司 已 支 付 上 述 股 权 转 让 款 及 增 资 款, 取 得 其 50.5% 股 权, 中 德 索 罗 门 公 司 已 于 2015 年 4 月 23 日 办 妥 股 权 变 更 登 记 手 续, 姚 记 扑 克 公 司 自 2015 年 4 月 起 将 其 纳 入 合 并 报 表 范

越秀区□□□(部门)2013年部门预算

浙 江 天 册 律 师 事 务 所 关 于 杭 州 电 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5 年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发 文 号 :TCYJS2016H0228 致 : 杭 州 电 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法 ( 下 称 证

内部资料,请勿外传

一、资质申请

21 业 余 制 -- 高 起 专 (12 级 ) 75 元 / 学 分 网 络 学 院 学 生 沪 教 委 财 (2005)49 号 江 西 化 校 工 科 22 业 余 制 -- 高 起 专 (12 级 ) 70 元 / 学 分 网 络 学 院 学 生 沪 教 委 财 (2005)49 号 吉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报 名 资 格 规 定 (2014 版 ) 为 做 好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报 名 工 作,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执 业 医 师 法 ( 以 下 简 称 执 业 医 师 法 ) 及 有 关 规 定, 现 对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考 生 报 名 资 格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激 励 计 划 设 定 的 第 三 个 解 锁 期 解 锁 条 件 是 否 达 到 解 锁 条 件 的 说 明 1 公 司 未 发 生 如 下 任 一 情 形 : 1 公 司 最 近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被 注 册 会 计 师 出 具 否 定 意 见 或 者 无 法 表

年度韶关市 (单位)决算公开

<4D F736F F D20B8BDBCFE32A3AD323042A3ADA1B6D6D0BABDC8FDD0C7D7A1D4BAB2B9B3E4CDC5CCE5D2BDC1C6B1A3CFD5A3A841BFEEA3A9A1B7A3ADCCF5BFEE2E646F63>

股票代码:000936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发行安排及初步询价公告

Transcription:

国 民 健 康 保 险 简 介 2016 年 度 新 宿 区 健 康 部 医 疗 保 险 年 金 课 电 话 :3209-1111( 总 机 )

摘 要 ( 请 务 必 阅 读 正 文 ) 国 民 健 康 保 险 是 强 制 加 入 的 保 险 尚 未 加 入 工 作 单 位 的 健 康 保 险 的 外 国 人, 与 日 本 人 同 样, 必 须 加 入 国 民 健 康 保 险 加 入 了 民 营 公 司 或 国 外 团 体 运 营 的 保 险, 也 必 须 加 入 健 康 保 险 在 日 本 国 内 的 法 人 ( 股 份 公 司 等 ) 外 国 企 业 分 公 司 和 营 业 单 位 这 些 适 用 日 本 国 内 各 种 法 律 的 法 人 等 及 在 大 学 等 工 作 的 人, 必 须 加 入 工 作 单 位 的 健 康 保 险 加 入 了 出 身 国 的 健 康 保 险 时, 可 免 加 入 国 民 健 康 保 险 详 情 请 问 讯 请 不 要 忘 记 办 理 在 留 资 格 的 更 新 和 延 长 手 续 在 留 期 间 变 更 为 3 个 月 以 内 时, 将 会 丧 失 国 民 健 康 保 险 的 资 格 但 根 据 情 况, 也 能 继 续 加 入 所 以, 在 留 期 间 变 更 为 3 个 月 以 内 者, 请 办 理 申 报 手 续 在 留 期 间 过 期 者, 其 国 民 健 康 保 险 的 资 格 将 被 取 消 住 址 变 更 时, 请 务 必 在 14 天 以 内 提 出 申 报 在 新 宿 区 内 住 址 变 更, 以 及 向 新 宿 区 外 迁 移 住 址 时, 必 须 在 14 天 以 内 持 国 民 健 康 保 险 被 保 险 者 证 提 出 申 报, 向 新 宿 区 外 迁 移 住 址 之 后, 不 能 使 用 新 宿 区 的 国 民 健 康 保 险 被 保 险 者 证 目 录 国 民 健 康 保 险 的 结 构...................... 2 国 保 与 看 护 保 险.......................... 2 国 民 健 康 保 险 的 资 格 条 件................... 4 国 民 健 康 保 险 的 登 记...................... 6 国 民 健 康 保 险 被 保 险 者 证................... 8 高 龄 受 给 者 证.......................... 10 保 险 费............................... 10 保 险 费 的 计 算 方 法 (2016 年 度 )............. 10 保 险 费 的 通 知.......................... 14 保 险 费 的 减 免.......................... 14 保 险 费 的 缴 纳 方 法....................... 16 缴 纳 问 题 的 商 谈......................... 18 如 迟 缴 保 险 费 时......................... 18 迟 缴 的 处 分............................ 20 如 果 加 入 了 国 民 健 康 保 险.................. 20 疗 养 费 事 后 申 请....................... 22 高 额 疗 养 费 制 度......................... 22 住 院 中 的 伙 食 费......................... 26 医 疗 费 支 付 的 商 谈....................... 28 出 生 育 儿 临 时 补 助 金 丧 葬 费 的 支 给.......... 28 保 养 设 施.............................. 30 特 定 健 康 诊 察 特 定 保 健 指 导 非 肥 胖 保 健 指 导.... 30 牙 科 健 康 检 查.......................... 30 请 在 期 限 内 缴 纳 保 险 费 保 险 费, 请 在 办 理 加 入 保 险 手 续 时 缴 付, 或 持 日 后 寄 送 的 缴 纳 通 知 书 缴 纳 届 时 为 准 确 地 向 您 的 住 处 递 送 信 件 等, 请 到 邮 局 办 理 地 址 登 记 手 续, 并 在 自 己 的 信 箱 上 标 示 自 己 的 姓 名 回 国 或 迁 出 新 宿 区 居 住 时, 请 进 行 保 险 费 的 清 算 需 要 My Number( 个 人 编 码 ) 申 报 国 民 健 康 保 险 时, 需 要 My Number( 个 人 编 码 ) 办 理 手 续 时, 请 持 在 留 卡 以 外, 还 请 持 个 人 编 码 通 知 卡 或 个 人 编 码 卡 ( 只 限 日 本 国 内 有 居 民 票 时 ) 2

国 民 健 康 保 险 的 结 构 平 时, 我 们 谁 也 难 以 预 料 在 何 时 何 处 会 生 病 受 伤 为 了 在 那 样 的 时 候 能 够 不 影 响 我 们 的 生 活, 安 心 地 接 受 治 疗, 我 们 大 家 从 平 时 起 根 据 自 己 的 收 入 出 资 合 股, 用 于 治 病 等 费 用 - 这 就 是 医 疗 保 险 制 度 日 本 的 医 疗 保 险 制 度, 大 体 上 分 为 工 作 单 位 的 职 工 保 险 和 地 区 的 国 民 健 康 保 险 两 种 职 工 保 险 是 指 在 公 司 等 工 作 单 位 加 入 的 保 险 地 区 保 险 是 指 未 参 加 任 何 职 工 保 险 者 所 参 加 的 保 险, 即 国 民 健 康 保 险 ( 简 称 国 保 ) 住 在 日 本 的 外 国 人 与 日 本 人 同 样, 必 须 加 入 上 述 的 医 疗 保 险 国 民 健 康 保 险 的 资 格 条 件 在 新 宿 区 办 理 了 居 民 登 记 者 但 是, 下 列 情 况 者 不 可 加 入 应 加 入 职 工 保 险 者 可 作 为 抚 养 家 属 加 入 职 工 保 险 者 接 受 生 活 保 护 者 在 留 资 格 属 于 外 交, 医 疗 目 的 观 光 保 养 其 他 进 行 类 似 这 些 活 动 的 人 及 同 行 的 配 偶 者 批 给 的 特 定 活 动 者 在 留 期 限 过 期 者 在 留 期 间 为 三 个 月 以 内 者 ( 但, 持 有 演 出 技 能 实 习 家 族 滞 在 特 定 活 动 等 在 留 资 格 者 中, 可 以 证 明 在 日 本 滞 在 三 个 月 以 上 者 除 外 ) 加 入 后 期 高 龄 者 医 疗 制 度 者 被 保 险 者 ( 加 入 者 ) 支 提 示 国 交 付 国 保 证 缴 纳 保 险 费 进 行 治 疗 医 疗 保 费 证 的 30% 付 支 付 医 疗 费 保 险 者 ( 新 宿 区 ) 医 疗 机 关 要 求 支 付 医 疗 费 的 70% 国 保 证 是 国 民 健 康 保 险 被 保 险 者 证 的 略 称 国 保 与 看 护 保 险 问 询 处 国 保 资 格 股 因 医 疗 高 度 普 及, 日 本 已 成 为 世 界 上 屈 指 可 数 的 长 寿 国 家 同 时, 卧 床 不 起 和 老 人 痴 呆 症 的 高 龄 者 也 在 急 剧 增 加 我 们 的 父 母 和 配 偶 何 时 需 要 看 护, 是 难 以 预 料 的 另 外, 从 事 看 护 的 人 们 年 龄 也 逐 年 上 升, 仅 靠 家 人 进 行 看 护 已 难 以 维 持 同 时, 我 们 自 己 可 能 也 因 老 化 造 成 中 风 等 疾 病, 需 要 受 到 看 护 因 此, 又 由 大 家 共 同 出 费, 以 社 会 整 体 支 撑 看 护 事 业 的 构 造 为 看 护 保 险 制 度 国 民 健 康 保 险 体 制 中,40 岁 以 上 至 不 满 65 岁 加 入 者 的 保 险 费, 将 看 护 部 分 的 保 险 费 合 并 缴 纳 作 为 看 护 保 险 的 被 保 险 者, 患 原 因 为 中 风 等 特 定 疾 病 时, 可 在 要 看 护 认 定 后 接 受 服 务 ( 注 意 ) 在 株 式 会 社 等 的 法 人 单 位, 有 5 名 以 上 职 员 的 个 人 单 位 工 作 者, 加 入 工 作 单 位 的 职 工 保 险 只 要 持 续 国 民 健 康 保 险 的 加 入 资 格, 就 不 能 以 自 己 的 意 志 自 由 退 出 国 民 健 康 保 险 加 入 留 学 生 保 险, 附 有 医 疗 给 付 的 生 命 保 险 及 旅 游 伤 害 保 险, 也 不 能 退 出 国 民 健 康 保 险 ( 这 些 保 险 不 符 合 日 本 的 公 共 医 疗 保 险 制 度 ) 请 到 邮 局 办 理 地 址 登 记 手 续, 并 在 自 家 信 箱 上 挂 出 名 牌, 以 便 区 政 府 发 出 的 邮 件 准 确 无 误 地 到 达 若 发 送 的 邮 件 屡 次 退 回 区 政 府, 有 时 会 根 据 区 政 府 进 行 的 实 际 状 态 调 查, 取 消 住 民 登 记, 丧 失 国 民 健 康 保 险 的 资 格 3

国 民 健 康 保 险 的 登 记 下 列 情 况, 请 一 定 在 14 日 内 到 我 处 办 理 手 续 户 主 有 申 报 义 务 如 果 申 报 晚 了, 保 险 诊 疗 只 能 从 交 付 国 保 证 之 日 起 接 受 办 理 登 记 手 续 时, 需 要 下 记 文 件 以 外, 还 需 要 确 认 个 人 号 码 的 证 件 ( 入 国 时, 出 生 时 除 外 ) 1 关 于 加 入 国 保 这 种 情 况 下 必 携 证 件 窗 口 迁 入 新 宿 区 ( 入 迁 入 登 记 境 ) 时 永 住 者 证 明 书 户 籍 住 民 课 住 民 记 录 股 护 照 ( 区 政 府 本 厅 舍 1 楼 7 号 窗 口 ) 加 入 国 民 健 康 保 险 在 前 居 住 地 已 加 入 国 民 健 康 保 险, 只 需 办 理 迁 入 手 续, 就 可 加 入 国 民 健 康 保 险 退 出 了 工 作 单 位 的 职 工 保 险 时 解 除 生 活 保 护 时 生 育 子 女 时 ( 出 产 育 儿 临 时 补 助 金 支 给 请 参 照 28 页 ) 永 住 者 证 明 书 健 康 保 险 资 格 丧 失 证 明 书 永 住 者 证 明 书 保 护 废 止 决 定 通 知 书 * 国 保 证 为 一 人 一 份 * 卡 片 很 小, 但 很 重 要 2 退 出 国 保 出 生 登 记 永 住 者 证 明 书 户 籍 住 民 课 户 籍 股 国 保 证 ( 区 政 府 本 厅 舍 1 楼 9 号 窗 口 ) 加 入 国 民 健 康 保 险 这 种 情 况 下 必 携 证 件 窗 口 迁 出 新 宿 区 时 离 境 回 国 时 加 入 工 作 单 位 的 职 工 保 险 时 接 受 生 活 保 护 时 永 住 者 证 明 书 国 保 证 永 住 者 证 明 书 国 保 证 永 住 者 证 明 书 工 作 单 位 的 保 险 证 国 保 证 永 住 者 证 明 书 国 保 证 保 护 开 始 决 定 通 知 书 死 亡 时 ( 支 付 丧 葬 费 国 保 证 请 参 照 28 页 ) 户 籍 住 民 课 住 民 记 录 股 ( 区 政 府 本 厅 舍 1 楼 7 号 窗 口 ) 死 亡 登 记 户 籍 住 民 课 户 籍 股 ( 区 政 府 本 厅 舍 1 楼 9 号 窗 口 ) 3 其 他 申 报 这 种 情 况 下 必 携 证 件 窗 口 迁 居 登 记 新 宿 区 内 住 址 户 籍 住 民 课 住 民 记 录 股 永 住 者 证 明 书 变 更 时 ( 区 政 府 本 厅 舍 1 楼 7 号 窗 口 ) 国 保 证 户 主 变 更 登 记 户 主 或 姓 名 变 户 籍 住 民 课 住 民 记 录 股 永 住 者 证 明 书 更 时 ( 区 政 府 本 厅 舍 1 楼 7 号 窗 口 ) 国 保 证 在 留 卡 护 照 更 新 特 定 活 动 ( 指 定 书 ) 国 签 证 时 保 证 丢 失 国 保 证 时 永 住 者 证 明 书 国 民 健 康 保 险 被 保 险 者 证 国 保 证 是 大 家 接 受 保 险 治 疗 时 的 证 明 书, 因 此, 在 去 医 疗 机 关 时, 请 务 必 携 带 国 保 证, 向 挂 号 处 出 示 国 保 证 领 取 国 保 证 后, 请 确 认 姓 名 住 址 等, 如 有 差 错, 请 本 人 立 刻 提 出 申 报 国 保 证 的 记 载 内 容, 是 根 据 住 民 票 上 记 载 的 内 容 作 成 的 国 保 证 的 有 效 期 限 为 在 留 期 间 满 了 日, 或, 2017 年 9 月 30 日 ( 没 有 滞 纳 保 险 费 者 ) 如 果 在 留 期 间 满 了 日 为 止, 办 理 申 请 了 在 留 资 格 的 更 新 手 续, 就 可 以 以 更 新 之 前 的 在 留 资 格 合 法 滞 留, 所 以 也 可 以 延 长 国 保 证 的 有 效 期 限 详 情 请 向 国 保 资 格 股 问 询 记 载 内 容 发 生 变 化 时, 请 速 快 申 报, 进 行 修 改 离 境 回 国 时, 请 一 定 办 理 迁 出 申 报 手 续 ( 即 使 再 入 国, 原 来 的 国 保 证 也 不 能 使 用, 需 要 重 新 办 理 加 入 手 续 ) 迁 出 新 宿 区 后, 其 国 保 证 不 能 再 使 用 ( 如 果 迁 出 后 仍 使 用 新 宿 区 的 国 保 证, 则 作 为 不 当 获 利 必 须 返 还 相 当 于 医 疗 费 70% 的 费 用 ) 国 保 证 绝 对 不 得 借 与 别 人 ( 不 正 当 使 用 国 保 证 者, 有 时 会 依 据 刑 法 作 为 欺 诈 罪 受 到 刑 事 处 分 ) 国 保 证 背 面 设 有 能 填 写 有 无 内 脏 器 官 提 意 思 之 栏 有 关 内 脏 器 官 移 植 的 问 题 咨 询 ( 社 ) 日 本 脏 器 移 植 网 络 免 费 电 话 0120-78-1069 网 页 :http ://www.jotnw.or.jp 4

高 龄 受 给 者 证 从 满 70 岁 的 翌 月 ( 生 日 为 其 月 第 一 天 时 为 生 日 之 月 份 ) 到 可 接 受 后 期 高 龄 者 医 疗 制 度 的 适 用 为 止 的 期 间, 即 成 为 高 龄 受 给 者 证 的 对 象, 将 寄 送 高 龄 受 给 者 证 根 据 课 税 标 准 额, 负 担 比 率 成 为 [20%( 符 合 特 例 措 施 时 为 10%)] 或 [30%] 到 医 疗 机 关 接 受 诊 疗 时, 请 提 示 国 保 证 和 高 龄 受 给 者 证 因 为 对 地 方 税 的 抚 养 扣 除 重 新 进 行 检 讨, 从 2012 年 8 月 1 日 起 新 设 置 了 调 整 扣 除 项 目 在 70 ~ 74 岁 的 高 龄 者 为 户 主 的 家 庭 中, 前 一 年 12 月 31 日 现 在 有 未 满 19 岁 的 国 民 健 康 保 险 的 被 保 险 者 时, 以 课 税 标 准 额 减 去 未 满 16 岁 的 被 保 险 者 数 33 万 日 元 16 ~ 未 满 19 岁 的 被 保 险 者 数 12 万 日 元 的 总 计 额 的 差 额 来 判 定 负 担 比 例 保 险 费 为 了 补 充 大 家 在 生 病 受 伤 时 的 医 疗 费 等, 将 医 疗 费 总 额 的 一 定 比 例 作 为 保 险 费 缴 纳 加 入 国 保 的 40 岁 以 上 至 不 满 65 岁 者, 看 护 保 险 费 与 国 民 健 康 保 险 费 一 并 缴 纳 这 些 保 险 费 与 国 家 东 京 都 提 供 的 补 助 金 及 新 宿 区 政 府 提 供 的 转 入 金 汇 为 一 股, 成 为 国 保 及 后 期 高 龄 者 医 疗 制 度 和 看 护 保 险 制 度 运 营 的 重 要 财 源 缴 纳 人 户 主 加 入 国 保 即 成 为 被 保 险 者, 就 必 须 缴 纳 保 险 费 即 使 加 入 申 报 迟 缓 者, 也 应 从 取 得 资 格 之 日 开 始 缴 纳, 而 非 申 报 之 日 保 险 费 以 家 庭 为 单 位 计 算, 户 主 是 缴 纳 义 务 承 担 者 即 使 户 主 加 入 其 他 健 康 保 险, 仅 家 庭 成 员 加 入 国 保 的 家 庭 ( 称 为 虚 拟 家 庭 ), 也 由 户 主 承 担 缴 纳 义 务 保 险 费 的 计 算 方 法 (2016 年 度 ) 年 度 保 险 费 基 础 赋 课 额 ( 医 疗 部 分 ) 均 摊 比 例 税 额 35,400 日 元 一 家 的 被 保 险 者 人 数 + 所 得 比 例 税 额 一 家 的 所 有 被 保 险 者 当 年 度 (2016 年 度 ) 估 算 基 础 额 1 6.86 / 100 2 赋 课 限 额 54 万 日 元 + 后 期 高 龄 者 支 援 金 等 赋 课 额 ( 支 援 金 部 分 ) 均 摊 比 例 税 额 10,800 日 元 一 家 的 被 保 险 者 人 数 + 所 得 比 例 税 额 一 家 的 所 有 被 保 险 者 当 年 度 (2016 年 度 ) 估 算 基 础 额 1 2.02 / 100 2 赋 课 限 额 19 万 日 元 + 看 护 纳 付 金 赋 课 额 ( 看 护 部 分 ) 均 摊 比 例 税 额 14,700 日 元 一 家 的 被 保 险 者 中 40 岁 以 上, 未 满 65 岁 者 的 人 数 + 所 得 比 例 税 额 一 家 的 被 保 险 者 中 40 岁 以 上 至 不 满 65 岁 者 该 年 度 (2016 年 度 ) 估 算 基 础 额 1 1.43 / 100 2 赋 课 限 额 16 万 日 元 1 所 谓 估 算 基 础 额, 是 指 上 一 年 的 总 所 得 金 额 等 - 基 础 扣 除 额 (33 万 日 元 ) 2 赋 课 限 额 : 计 算 年 保 险 费 ( 医 疗 部 分 支 援 金 部 分 看 护 部 分 ) 超 出 一 定 金 额 时, 即 分 别 规 定 纳 付 限 额 ( 但 是, 过 年 度 部 分 除 外 ) 年 度 中 途 满 40 岁 或 满 65 岁 时 加 入 国 民 保 险 者 中, 满 40 岁 以 上 未 满 65 岁 者, 需 缴 纳 看 护 部 分 的 保 险 费 年 度 中 途 满 40 岁 者, 从 满 40 岁 的 月 份 起 需 负 担 看 护 分 的 保 险 费, 其 费 用 加 算 在 满 40 岁 的 月 份 以 后 的 保 险 费 里 年 度 中 途 成 为 满 65 岁 者, 其 看 护 部 分 保 险 费, 负 担 到 满 65 岁 之 月 份 的 前 一 个 月 份 为 止 但, 保 险 费 的 看 护 部 分 的 费 用 分 期 付 到 次 年 3 月 份 保 险 费 包 括 基 础 赋 课 金 额 ( 医 疗 部 分 ), 后 期 高 龄 者 支 援 金 等 赋 课 金 额 ( 支 援 金 部 分 ), 看 护 纳 付 金 赋 课 金 额 ( 看 护 部 分 ), 分 别 有 均 等 比 例 税 额 和 所 得 比 例 税 额 这 些 并 合 为 国 民 健 康 保 险 费 5

保 险 费 的 通 知 问 询 处 国 保 资 格 股 6 月 寄 送 纳 入 通 知 书 保 险 费 的 所 得 比 例 税 额 根 据 估 算 基 础 额 计 算 因 此, 保 险 费 要 在 估 算 基 础 额 决 定 后 的 6 月 决 定 从 6 月 至 翌 年 3 月 全 年 分 10 次 支 付 对 于 年 度 中 加 入 者 有 增 减 变 动 估 算 基 础 额 有 变 更 的 家 庭, 将 在 变 动 时 寄 送 保 险 费 变 更 通 知 书 1 月 2 日 以 后 迁 入 者 税 金 申 告 迟 缓 者 的 保 险 费, 最 初 仅 通 知 均 等 比 例 税 额, 其 后, 将 根 据 估 算 基 础 额, 计 算 出 所 得 比 例 税 额, 发 出 变 更 通 知 年 度 是 指 从 4 月 至 翌 年 3 月 (2016 年 度 为 2016 年 4 月 至 2017 年 3 月 ) 一 年 分 的 保 险 费 保 险 费 的 减 免 交 纳 月 4 月 5 月 6 月 7 月 8 月 9 月 10 月 11 月 12 月 1 月 2 月 3 月 加 入 期 间 1 一 般 减 免 因 灾 害 或 被 解 雇 事 业 失 败 疾 病 等 生 活 明 显 发 生 困 难, 不 能 缴 纳 保 险 费 时, 可 申 请 减 免 请 尽 早 进 行 商 谈 2 后 期 高 龄 者 医 疗 制 度 的 转 移 伴 随 保 险 费 的 减 免 从 公 司 的 健 康 保 险 等 被 用 者 保 险 转 移 到 后 期 高 龄 者 医 疗 制 度 者 的 被 扶 养 者 的 65 岁 以 上 者 新 加 入 了 国 民 健 康 保 险 时, 可 申 请 减 免 保 险 费 3 均 等 比 例 税 额 的 减 免 ( 减 额 征 收 ) 上 一 年 的 收 入 如 果 低 于 一 定 标 准 时, 根 据 其 收 入, 均 等 比 例 税 额 可 减 免 一 部 分 ( 根 据 该 当 年 度 的 居 民 税 情 况 自 动 判 定 ) 属 于 这 类 情 况 者, 需 要 证 明 上 一 年 的 收 入 情 况 没 有 收 入 者 也 需 办 理 申 告 手 续 ( 未 成 年 者 除 外 ) 还 没 有 办 理 申 告 手 续 者, 请 办 理 确 定 申 告 或 居 民 税 的 申 告, 或 有 关 国 民 健 康 保 险 费 的 申 告 手 续 4 对 非 自 发 性 失 业 者 的 保 险 费 的 减 轻 措 施 因 被 解 雇, 破 产, 停 止 雇 用 等, 非 自 发 性 的 失 业 者, 有 减 轻 措 施 保 险 费 的 情 况 申 请 此 项 保 险 费 轻 减, 需 要 雇 佣 保 险 受 给 资 格 者 证 详 情 请 问 询 保 险 费 的 缴 纳 方 法 问 询 处 : 国 保 收 纳 股 保 险 费 的 缴 纳 方 法, 有 帐 户 转 账 或 持 缴 纳 通 知 书 缴 纳 的 方 法, 和 从 年 金 自 动 扣 除, 移 动 付 款 的 方 法 1 用 帐 户 转 帐 缴 付 时 1 保 险 费, 可 用 从 银 行 账 户 自 动 提 款 的 帐 户 转 帐 缴 付 留 学 等 短 期 滞 在 者, 请 用 我 区 指 定 的 缴 付 书 支 付 帐 户 汇 款 委 托 书 将 与 6 月 的 保 险 费 交 付 通 知 书 同 封 在 一 起 帐 户 汇 款 委 托 书 备 在 国 保 收 纳 股, 申 请 处 新 宿 区 役 所 银 行 邮 局 ( 也 可 邮 送 ) 必 要 证 件 等 保 险 证 存 款 折 银 行 邮 局 的 申 报 印 章 * 申 请 起 过 1 ~ 2 个 月 后, 用 明 信 片 通 知 帐 户 转 帐 开 始 之 月 * 有 关 其 年 从 帐 户 提 取 的 保 险 费, 将 于 12 月 用 明 信 片 通 知 大 家, 以 此 取 代 收 据 2 持 缴 纳 通 知 书 缴 纳 时 1 持 寄 送 的 缴 纳 通 知 书 ( 纳 付 书 ) 在 每 月 末 以 前 到 下 列 地 点 进 行 缴 纳 新 宿 区 政 府 以 及 新 宿 区 内 的 特 别 出 张 所 东 京 都 内 的 银 行, 信 用 金 库 信 用 组 合 东 京 都 内 以 及 千 叶 埼 玉 神 奈 川 山 梨 群 马 枥 木 茨 城 各 县 的 邮 局 邮 储 银 行 缴 纳 通 知 书 背 面 记 载 的 便 利 店 2 一 年 发 送 2 次 纳 付 书 * 6 月 (1 年 一 次 性 缴 纳 份 和 6 ~ 9 月 缴 纳 期 份 ) * 10 月 (10 月 ~ 次 年 3 月 缴 纳 期 份 ) 3 从 年 金 自 动 扣 除 年 金 支 付 月 ( 一 年 6 回 ) 自 动 从 年 金 缴 纳 户 主 加 入 了 国 民 健 康 保 险, 且 家 庭 里 的 国 民 健 康 保 险 的 加 入 者 为 65 岁 以 上 未 满 75 岁, 并 满 足 一 定 的 条 件 者 为 对 象 ( 帐 户 转 账 者 除 外 ) 6

4 利 用 移 动 付 款 服 务 缴 纳 时 可 利 用 手 机 智 能 手 机 缴 纳 保 险 费 的 移 动 付 款 服 务 利 用 方 法 * 在 金 融 机 关 办 理 移 动 银 行 的 利 用 申 请 手 续 * 仅 在 初 次 使 用 时, 下 载 手 机 智 能 手 机 应 用 软 件 访 问 QR 编 码 或 https://bc-pay.jp/mobile/a/wa01.html * 利 用 手 机 智 能 手 机 的 相 机 拍 下 缴 付 书 的 条 码, 遵 照 指 示 进 行 决 算 * 不 发 行 收 据, 敬 请 谅 解 缴 纳 问 题 的 商 谈 问 询 处 : 缴 纳 商 谈 股 对 于 因 特 殊 情 况 而 难 以 缴 纳 保 险 费 者, 请 尽 快 进 行 商 谈 休 日 开 厅 日 ( 原 则 为 第 4 星 期 日 ) 也 进 行 缴 纳 商 谈 滞 纳 保 险 费 时 问 询 处 : 缴 纳 商 谈 股 对 于 无 灾 害 等 特 殊 情 况 却 滞 纳 的 家 庭, 将 采 取 特 别 措 施 其 内 容 如 下 1 发 行 短 期 被 保 险 者 证 为 了 与 滞 纳 的 家 庭 接 触, 尽 量 掌 握 滞 纳 理 由, 有 时 发 行 有 效 期 限 比 一 般 短 的 国 保 证 2 收 回 国 保 证 对 新 宿 区 政 府 发 出 的 督 促 催 告 缴 纳 商 谈 等 不 予 理 会, 却 滞 纳 的 家 庭, 将 要 求 其 归 还 国 保 证 区 政 府 发 出 返 还 请 求 之 后, 必 须 归 还 3 交 付 被 保 险 者 资 格 证 明 书 对 于 归 还 国 保 证 的 家 庭, 交 付 被 保 险 者 资 格 证 明 书 ( 以 下 简 称 资 格 证 明 书 ) 这 时, 在 医 疗 机 关 的 诊 疗 费, 原 则 上 只 需 负 担 30%, 但 必 须 先 负 担 全 额 ( 事 后 提 出 申 请, 可 以 退 还 但, 有 拖 欠 的 保 险 费 时, 可 能 会 充 当 拖 欠 的 保 险 费 完 缴 拖 欠 的 保 险 费, 将 交 付 一 般 的 国 保 证 4 保 险 付 给 的 限 制 会 停 止 高 额 疗 养 费 特 别 疗 养 费 等 保 险 付 给 的 全 部 或 一 部 分 被 采 取 以 上 措 施, 也 不 会 消 失 缴 纳 拖 欠 的 保 险 费 的 义 务 迟 缴 的 处 分 问 询 处 : 缴 纳 商 谈 股 对 于 无 特 殊 情 况 而 迟 缴 者, 除 有 上 述 特 别 措 施 之 外, 还 依 法 进 行 迟 缴 处 分 ( 扣 押 财 产 ) 缴 纳 期 限 内 不 能 确 认 缴 纳 保 险 费 时, 国 民 健 康 保 险 费 电 话 催 告 中 心 可 能 会 去 联 系 如 果 加 入 了 国 民 健 康 保 险 问 询 处 : 国 保 付 给 股 生 病 或 受 伤 时, 在 医 疗 机 关 的 窗 口 出 示 国 保 证, 可 只 支 付 医 疗 费 的 一 部 分 ( 部 分 负 担 金 ) 即 可 接 受 诊 疗 剩 下 的 费 用 由 国 保 向 医 疗 机 关 等 支 付 70 岁 至 74 岁 者, 请 出 示 国 保 证 和 高 龄 授 给 者 证 两 证 部 分 负 担 金 义 务 教 育 就 学 前 20% 义 务 教 育 就 学 后 至 69 岁 者 30% 70 岁 以 上 者 (1944 年 4 月 2 日 后 出 生 者 ) 20% ( 特 别 措 施 :1944 年 4 月 1 日 以 前 出 生 者 ) 10% ( 有 一 定 基 准 以 上 所 得 者 ) 30% 一 定 以 上 所 得 者 : 同 一 家 庭 内 有 课 税 所 得 145 万 日 元 以 上 的 70 岁 以 上 者 不 能 使 用 保 险 证 的 项 目 健 康 诊 断 预 防 注 射 正 常 分 娩 因 经 济 方 面 原 因 的 人 工 流 产 美 容 整 形 殴 斗 酗 酒 不 道 德 恶 行 所 致 伤 病 工 作 所 致 伤 病 住 院 中 的 床 费 等 遇 到 交 通 事 故 等 时 原 则 上, 因 交 通 事 故 伤 害 事 件 等 以 第 三 者 ( 加 害 者 ) 行 为 而 造 成 伤 害 时 的 医 疗 费 则 由 加 害 者 负 担 但 是, 在 不 得 已 的 情 况 下 用 国 保 证 接 受 治 疗 时, 请 一 定 向 国 保 付 给 股 提 交 第 三 者 行 为 所 致 伤 病 报 告 国 保 可 临 时 垫 付 后, 向 加 害 者 提 出 付 款 要 求 尚 且, 申 报 时, 需 要 本 人 ( 身 份 ) 确 认 文 件 及 户 主 和 接 受 诊 疗 者 的 个 人 号 码 确 认 文 件 ( 详 情 请 用 日 语 咨 询 ) 7

疗 养 费 事 后 申 请 时 问 询 处 : 国 保 付 给 股 在 下 列 情 况 下, 请 向 医 院 等 支 付 医 疗 费 全 额, 事 后 向 国 保 课 提 出 申 请 申 请 之 后 经 审 查 核 准, 大 约 在 3 个 月 以 后 会 返 还 国 保 负 担 部 分 但 有 时 审 查 的 结 果 是 不 予 返 还 可 以 提 出 申 请 的 期 限 是 诊 疗 日 的 翌 日 起 两 年 以 内 1 旅 行 中 生 病 或 因 疾 病 等 不 得 已 的 原 因 而 未 出 示 国 保 证 接 受 治 疗 时 2 当 医 生 认 为 需 要 制 作 固 定 器 等 时 3 经 医 生 同 意 进 行 针 灸 治 疗 时 4 在 出 国 时, 因 急 病 等 不 得 已 理 由 接 受 治 疗 时 ( 以 治 疗 为 目 的 而 出 国 时 除 外 ) 申 请 时, 请 携 带 国 保 证 户 主 图 章 ( 使 用 肉 泥 的 图 章 ) 和 记 有 银 行 名 支 店 名 帐 户 号 码 的 证 件 ( 户 主 的 银 行 现 金 存 折 等 ) 及 下 述 资 料 申 请 时 需 要 到 窗 口 办 理 手 续 者 的 本 人 ( 身 份 ) 确 认 文 件 ( 详 情 请 用 日 语 咨 询 ) 1 申 请 区 分 未 接 受 保 险 诊 疗 时 其 他 必 携 资 料 已 支 付 的 医 疗 费 收 据 诊 疗 报 酬 明 细 单 ( 医 院 等 发 行 ) 自 己 负 担 限 额 ( 表 1) 所 得 超 过 901 万 日 元 的 家 庭 所 得 超 过 600 万 日 元,901 万 日 元 以 下 的 家 庭 所 得 超 过 210 万 日 元,600 万 日 元 以 下 的 家 庭 所 得 在 210 万 日 元 以 下 的 家 庭 住 民 税 非 课 税 家 庭 252,600 日 元 ( 医 疗 费 超 过 842,200 日 元 的 场 合, 加 算 其 超 过 额 的 1%) 250,600 日 元 +( 医 疗 费 -842,000 日 元 )1% 67,400 日 元 ( 医 疗 费 超 过 558,000 日 元 的 场 合, 加 算 其 超 过 额 的 1%) 167,400 日 元 +( 医 疗 费 -558,000 日 元 )1% 80,100 日 元 ( 医 疗 费 超 过 267,000 日 元 的 场 合, 加 算 其 超 过 额 的 1%) 80,100 日 元 +( 医 疗 费 -267,000 日 元 )1% 57,600 日 元 35,400 日 元 所 得, 是 指 从 总 所 得 金 额 等 扣 除 基 础 控 除 额 (33 万 日 元 ) 的 金 额 只 要 有 一 名 所 得 不 明 者 的 家 庭, 将 以 所 得 超 过 901 万 日 元 的 家 庭 处 理 注 * 同 一 医 院 的 住 院 和 门 诊 分 别 计 算 * 差 额 床 费 等 非 保 险 治 疗 对 象 费 用, 不 予 计 算 2 3 4 制 作 固 定 器 等 时 进 行 针 灸 治 疗 时 在 海 外 接 受 诊 疗 时 医 生 认 为 需 要 固 定 器 等 的 诊 断 书 或 意 见 书 收 据 医 生 认 为 需 要 针 灸 治 疗 的 意 见 书 治 疗 费 收 据 诊 疗 内 容 明 细 书 收 据 明 细 书 ( 外 文 应 译 成 日 文 ) 接 受 诊 疗 者 的 护 照 限 额 适 用 认 定 证 提 示 限 额 适 用 认 定 证, 在 结 算 窗 口 支 付 的 医 疗 费 则 成 为 自 己 负 担 限 额 希 望 发 给 者, 请 向 国 保 付 给 股 提 出 申 请 申 请 时, 除 了 申 请 对 象 者 ( 需 要 限 额 适 用 认 定 证 者 ) 的 国 保 证 以 外, 还 需 要 到 窗 口 办 理 手 续 者 的 本 人 ( 身 份 ) 确 认 文 件 及 户 主 和 申 请 对 象 的 个 人 号 码 确 认 文 件 ( 详 情 请 用 日 语 咨 询 ) 但 是, 滞 纳 了 保 险 费, 不 能 交 付 国 保 证 请 确 认 保 险 费 的 缴 纳 情 况 尚 且, 办 理 申 请 手 续 之 月 的 第 一 天 开 始 适 用 高 额 疗 养 费 制 度 问 询 处 : 国 保 付 给 股 2 70 岁 以 上 者 ( 后 期 高 龄 者 医 疗 制 度 的 对 象 者 除 外 ) 70 岁 以 上 者 在 适 用 表 2 的 门 诊 限 额 A 之 后, 即 可 适 用 B 的 限 额 住 院 时 成 为 B 的 限 额 以 下 的 负 担 在 同 1 个 月 支 付 的 医 疗 费 过 多 并 符 合 一 定 条 件 时, 超 出 自 己 负 担 限 额 的 部 分, 将 在 事 后 支 给 自 己 负 担 限 额 根 据 年 龄 和 家 庭 的 所 得 医 疗 费 等 决 定 1 不 满 70 岁 者 1 人 在 同 1 个 月 向 同 一 医 院 等 支 付 的 部 分 负 担 额 超 出 表 1 限 额 时 同 一 家 庭 者, 在 同 1 个 月 支 付 21,000 日 元 以 上 的 部 分 负 担 金 2 次 以 上, 其 合 计 额 超 出 限 额 时 自 己 负 担 限 额 ( 表 2) 区 分 自 己 负 担 比 例 门 诊 A ( 个 人 ) 住 院 + 门 诊 ( 家 庭 )B 80,100 日 元 + 一 定 以 上 30% 44,400 日 元 ( 医 疗 费 - 267,000 日 元 ) 所 得 者 1% 一 般 20(10)% 12,000 日 元 44,400 日 元 住 非 民 课 税 税 低 所 得 者 Ⅱ 20(10)% 8,000 日 元 24,600 日 元 低 所 得 者 Ⅰ 20(10)% 8,000 日 元 15,000 日 元 根 据 因 家 庭 构 成 家 庭 所 得 等 会 有 所 不 同, 请 予 以 问 询 8

限 额 适 用 标 准 负 担 额 减 额 认 定 证 住 民 税 非 课 税 家 庭 成 员 若 提 示 限 额 适 用 标 准 负 担 额 减 额 认 定 证, 在 结 算 窗 口 只 需 支 付 各 自 的 自 己 负 担 限 额 的 医 疗 费 希 望 交 付 者, 请 在 国 保 付 给 股 申 请 申 请 时, 除 了 申 请 对 象 ( 需 要 限 额 适 用 认 定 证 者 ) 的 需 要 国 保 证, 还 需 要 到 窗 口 来 办 理 手 续 者 的 本 人 ( 身 份 ) 确 认 文 件 及 户 主 和 申 请 对 象 的 个 人 编 码 确 认 文 件 ( 详 情 请 用 日 语 咨 询 ) 尚 且, 办 理 申 请 手 续 之 月 的 第 一 天 开 始 适 用 医 疗 费 支 付 的 商 谈 问 询 处 国 保 付 给 股 因 受 灾 或 失 业 等 暂 时 生 活 困 苦, 连 这 一 部 分 费 用 也 无 力 向 医 院 等 支 付 时, 可 以 对 其 减 额 或 免 除 届 时 请 在 住 院 等 之 前 与 国 保 付 给 股 商 谈 尚 且, 申 请 时 需 要 到 窗 口 商 谈 者 的 本 人 ( 身 份 ) 确 认 文 件 ( 详 情 请 用 日 语 咨 询 ) 3 高 额 疗 养 费 的 手 续 对 于 上 述 情 况 的 家 庭, 在 受 诊 月 后 二 至 三 个 月 之 后 寄 送 该 当 通 知 和 支 给 申 请 书, 请 在 申 请 书 上 填 写 必 要 事 项, 签 字 或 盖 章 之 后 提 交 到 国 保 付 给 股 可 以 申 请 的 期 限 是 在 权 利 发 生 之 后 的 两 年 以 内 申 请 时, 需 要 到 窗 口 来 办 理 手 续 者 的 本 人 ( 身 份 ) 确 认 文 件 及 户 主 和 接 受 诊 疗 者 的 个 人 号 码 确 认 文 件 ( 详 情 请 用 日 语 咨 询 ) 住 院 中 的 伙 食 费 问 询 处 : 国 保 付 给 股 标 准 负 担 额 关 于 住 院 中 的 伙 食 费, 本 人 要 负 担 标 准 负 担 金 额 ( 每 一 顿 ), 金 额 由 国 保 负 担 住 民 税 非 课 税 家 庭 区 分 标 准 负 担 金 额 ( 每 一 顿 ) 住 民 税 课 税 家 庭 360 日 元 住 院 90 天 以 内 住 院 超 过 90 天 住 民 税 非 课 税 家 庭 持 减 额 认 定 证 者 Ⅰ 210 日 元 160 日 元 100 日 元 居 民 税 课 税 家 庭 中, 指 定 疑 难 病 患 者, 小 儿 慢 性 特 定 疾 病 患 者 的 标 准 负 担 额 为 260 日 元 全 家 人 都 是 非 课 税 时, 需 要 申 请 标 准 负 担 额 减 额 认 定 证 申 请 方 法 等 请 问 询 生 活 疗 养 标 准 负 担 额 在 疗 养 病 床 住 院 的 65 岁 以 上 者, 由 自 己 负 担 伙 食 费, 居 住 费, 余 额 由 国 保 负 担 区 分 伙 食 费 + 居 住 费 出 生 育 儿 临 时 补 助 金 丧 葬 费 的 支 给 问 询 处 : 国 保 付 给 股 1 生 育 育 儿 临 时 补 助 金 是 每 一 名 出 生 婴 儿 支 付 42 万 日 元 作 为 加 入 国 民 健 康 保 险 的 被 保 险 者 生 育 时 的 生 育 费 用, 由 保 险 者 直 接 向 医 院 等 支 付 生 育 育 儿 临 时 补 助 金 ( 直 接 支 付 制 度 ) 妊 娠 超 过 12 周 加 1 天 ( 即 85 天 ) 的 生 育 时, 即 使 是 死 产 或 流 产, 都 适 用 本 制 度 ( 死 产, 流 产 时, 需 要 医 生 的 证 明 ) 如 要 利 用 这 个 制 度, 可 在 医 疗 机 关 等 处 办 理 手 续 详 情 请 向 要 生 育 的 医 疗 机 关 等 咨 询 另 外, 不 利 用 直 接 支 付 制 度 时, 请 向 国 保 付 给 股 咨 询 * 在 海 外 分 娩 时 需 要 出 生 证 明 书 ( 原 本 ) 如 果 是 外 文, 需 附 有 日 语 译 文 还 需 要 产 妇 的 护 照 ( 原 本 ) 有 关 申 请 手 续 请 提 前 向 国 保 给 付 系 问 询 * 可 申 请 期 间 为 分 娩 第 二 天 起 两 年 以 内 2 丧 葬 费 被 保 险 者 死 亡 时, 对 举 办 葬 礼 者 支 付 7 万 日 元 申 请 时 所 需 资 料 举 办 葬 礼 的 费 用 收 据 原 本, 举 办 葬 礼 者 的 可 知 道 存 折 号 码 的 东 西, 图 章, 死 亡 者 的 国 保 证 还 有, 申 请 时 还 需 要 到 窗 口 办 理 申 请 者 的 本 人 ( 身 份 ) 确 认 文 件 ( 详 情 请 用 日 语 咨 询 ) * 可 以 申 请 的 期 限 是 在 权 利 发 生 日 的 第 二 天 起 两 年 以 内 一 定 以 上 所 得 者 460 日 元 ( 伙 食 费 )+ 320 日 元 ( 居 住 费 ) 一 般 每 一 顿 每 一 天 住 民 税 非 课 税 家 庭 Ⅱ 210 日 元 ( 伙 食 费 )+ 320 日 元 ( 居 住 费 ) 每 一 顿 每 一 天 住 民 税 非 课 税 家 庭 Ⅰ ( 年 金 受 给 额 80 万 日 元 以 下 ) 130 日 元 ( 伙 食 费 )+ 320 日 元 ( 居 住 费 ) 每 一 顿 每 一 天 9

新 宿 区 以 增 进 和 保 持 加 入 国 保 者 的 健 康 为 目 的, 举 办 下 列 事 业 : 保 养 设 施 1 补 助 夏 季 旅 行 的 一 部 分 投 宿 费 问 讯 处 庶 务 股 利 用 与 新 宿 区 契 约 的 旅 行 公 司 的 店 铺 经 办 的 投 宿 设 施 时, 补 助 一 部 分 投 宿 费 利 用 方 法 等 详 情 将 通 过 广 报 新 宿 ( 日 语 ) 等 通 知 大 家 2 全 年 保 养 设 施 一 宿 一 人 可 以 折 扣 500 日 元 利 用 全 国 的 Kanponoyado ( 简 保 之 宿 ) 请 参 照 本 厅 舍 4 楼 5 号 窗 口, 或 各 散 发 的 折 叠 广 告 单, 直 接 向 保 养 设 施 申 请 特 定 健 康 诊 察 特 定 保 健 指 导 非 肥 胖 保 健 指 导 问 询 处 : 健 康 制 造 课 健 康 诊 察 股 以 40 岁 ~ 74 岁 的 人 为 对 象, 进 行 特 定 健 康 诊 察 特 定 保 健 指 导 非 肥 胖 保 健 指 导 详 情 请 向 上 记 问 询 处 咨 询 牙 科 健 康 检 查 问 询 处 : 健 康 制 造 课 健 康 制 造 推 进 股 6 月 到 12 月 在 新 宿 区 内 的 协 助 牙 科 医 疗 机 关, 以 20 岁 以 上 者 为 对 象, 进 行 虫 牙, 牙 周 病 等 检 查, 并 给 于 有 关 牙 齿 和 口 腔 健 康 的 建 议 详 情 请 向 上 记 问 询 处 咨 询 10

国 民 健 康 保 険 のご 案 内 平 成 28 年 度 版 平 成 28 年 4 月 発 行 編 集 発 行 新 宿 区 健 康 部 医 療 保 険 年 金 課 160-8484 新 宿 区 歌 舞 伎 町 1-4-1 電 話 :03-3209-1111( 代 表 ) FAX:03-3209-1436 印 刷 物 作 成 番 号 2016-3-3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