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 财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关 于 推 荐 成 都 晶 华 光 电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股 票 在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公 开 转 让 的 推 荐 报 告 根 据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全 国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公 司 ) 发 布 的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业 务 规 则 ( 试 行 ), 成 都 晶 华 光 电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晶 华 光 电 股 份 公 司 或 公 司 ) 就 其 股 票 在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 以 下 简 称 全 国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 挂 牌 公 开 转 让 事 宜 经 过 董 事 会 决 议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批 准, 并 与 川 财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川 财 证 券 或 本 公 司 ) 签 署 了 推 荐 挂 牌 并 持 续 督 导 协 议 书 根 据 全 国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公 司 发 布 的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主 办 券 商 尽 职 调 查 工 作 指 引 ( 试 行 ) ( 以 下 简 称 主 办 券 商 尽 职 调 查 工 作 指 引 ( 试 行 ) ), 本 公 司 对 晶 华 光 电 的 业 务 公 司 治 理 财 务 状 况 持 续 经 营 能 力 和 合 法 合 规 事 项 等 进 行 了 尽 职 调 查 根 据 全 国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公 司 发 布 的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主 办 券 商 推 荐 业 务 规 定 ( 试 行 ) ( 以 下 简 称 主 办 券 商 推 荐 业 务 规 定 ( 试 行 ) ), 本 公 司 对 晶 华 光 电 本 次 申 请 股 票 在 全 国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挂 牌 公 开 转 让 出 具 本 推 荐 报 告 一 尽 职 调 查 情 况 本 公 司 在 与 晶 华 光 电 确 定 了 推 荐 挂 牌 合 作 关 系 后 成 立 了 川 财 证 券 推 荐 晶 华 光 电 挂 牌 项 目 小 组 ( 以 下 简 称 项 目 小 组 ), 根 据 全 国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公 司 发 布 的 主 办 券 商 尽 职 调 查 工 作 指 引 ( 试 行 ) 的 要 求, 对 晶 华 光 电 进 行 了 尽 职 调 查, 调 查 的 主 要 事 项 包 括 公 司 的 基 本 情 况 历 史 沿 革 独 立 性 关 联 交 易 同 业 竞 争 规 范 运 作 持 续 经 营 财 务 状 况 重 大 事 项 等 项 目 小 组 与 晶 华 光 电 全 体 董 事 监 事 总 经 理 财 务 负 责 人 员 工 等 进 行 了 访 谈 ; 查 阅 了 公 司 章 程 股 东 ( 大 ) 会 董 事 会 监 事 会 ( 以 下 简 称 三 会 ) 的 会 议 记 录 及 会 议 决 议 公 司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会 计 凭 证 会 计 账 簿 审 计 报 告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登 记 资 料 纳 税 凭 证 等 ; 了 解 了 公 司 的 生 产 经 营 状 况 内 控 1
制 度 规 范 运 作 情 况 和 发 展 计 划 对 海 外 销 售 业 务 流 程 进 行 穿 行 测 试 ; 选 取 报 告 期 主 要 的 海 外 客 户, 查 询 相 关 订 单 发 货 单 报 关 单 发 票 结 售 汇 等 文 件, 并 调 查 期 后 回 款 情 况 ; 查 阅 公 司 海 外 销 售 业 务 情 况 的 询 证 函 ; 查 阅 海 外 客 户 相 关 注 册 文 件, 确 认 其 真 实 性 ; 查 阅 公 司 的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对 外 贸 易 经 营 者 备 案 登 记 表 等 资 质 文 件, 查 阅 公 司 当 地 海 关 和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出 具 的 守 法 证 明 通 过 上 述 尽 职 调 查, 项 目 小 组 出 具 了 成 都 晶 华 光 电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申 请 股 票 在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挂 牌 公 开 转 让 之 尽 职 调 查 报 告 二 内 核 意 见 本 公 司 推 荐 挂 牌 业 务 内 核 小 组 于 2015 年 10 月 22 日 至 28 日 对 晶 华 光 电 股 票 拟 申 请 挂 牌 公 开 转 让 事 项 进 行 了 认 真 审 阅, 于 2015 年 10 月 28 日 召 开 了 内 核 会 议 参 与 项 目 审 核 的 内 核 成 员 为 沈 燕 婕 叶 立 国 马 卫 国 穆 启 国 高 薇 林 宇 华 邹 振 国 杨 家 麒 洪 友 鹏, 其 中 律 师 注 册 会 计 师 行 业 专 家 各 1 名 上 述 内 核 成 员 不 存 在 近 三 年 内 有 违 法 违 规 记 录 的 情 形 ; 不 存 在 担 任 项 目 小 组 成 员 的 情 形 ; 不 存 在 持 有 拟 推 荐 挂 牌 公 司 股 份, 或 在 该 公 司 中 任 职 以 及 存 在 其 他 可 能 影 响 其 公 正 履 行 职 责 的 情 形 根 据 主 办 券 商 推 荐 业 务 规 定 ( 试 行 ) 对 内 核 机 构 审 核 的 要 求, 内 核 成 员 经 审 核 讨 论, 对 晶 华 光 电 股 票 挂 牌 公 开 转 让 出 具 如 下 的 内 核 意 见 : ( 一 ) 本 公 司 内 核 小 组 按 照 主 办 券 商 尽 职 调 查 工 作 指 引 ( 试 行 ) 主 办 券 商 推 荐 业 务 规 定 ( 试 行 ) 的 要 求 对 项 目 小 组 制 作 的 尽 职 调 查 报 告 进 行 了 审 阅, 并 对 尽 职 调 查 工 作 底 稿 进 行 了 抽 查 核 实, 认 为 项 目 小 组 已 按 照 主 办 券 商 尽 职 调 查 工 作 指 引 ( 试 行 ) 的 要 求 对 公 司 进 行 了 实 地 考 察 资 料 核 查 测 试 计 算 访 谈 咨 询 等 工 作 ; 项 目 小 组 中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律 师 行 业 分 析 师 已 就 尽 职 调 查 中 涉 及 的 财 务 事 项 法 律 事 项 经 营 事 项 出 具 了 调 查 报 告 项 目 小 组 已 按 照 主 办 券 商 尽 职 调 查 工 作 指 引 ( 试 行 ) 的 要 求 进 行 了 尽 职 调 查 ( 二 ) 根 据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挂 牌 公 司 信 息 披 露 细 则 ( 试 行 ) 及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公 开 转 让 说 明 书 内 容 与 格 式 指 引 ( 试 行 ) 的 2
要 求, 晶 华 光 电 制 作 了 成 都 晶 华 光 电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公 开 转 让 说 明 书, 晶 华 光 电 挂 牌 前 拟 披 露 的 信 息 符 合 信 息 披 露 规 则 的 要 求 ( 三 ) 晶 华 光 电 系 由 成 都 晶 华 光 电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整 体 变 更 设 立 的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整 体 变 更 过 程 合 法 合 规 成 都 晶 华 光 电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按 以 改 制 基 准 日 经 审 计 的 原 账 面 净 资 产 额 为 依 据 折 合 为 公 司 股 本, 整 体 变 更 过 程 中 履 行 了 合 法 有 效 的 内 部 决 策 程 序, 且 未 改 变 历 史 成 本 计 价 原 则 晶 华 光 电 的 存 续 时 间 可 自 成 都 晶 华 光 电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成 立 之 日 起 计 算, 公 司 依 法 设 立 且 存 续 已 满 两 年 ; 公 司 业 务 明 确, 具 有 持 续 经 营 能 力 ; 公 司 治 理 机 制 健 全, 合 法 合 规 经 营 ; 公 司 股 权 明 晰, 股 票 发 行 和 转 让 行 为 合 法 合 规 ; 根 据 公 司 与 川 财 证 券 签 署 的 推 荐 挂 牌 并 持 续 督 导 协 议 书, 川 财 证 券 作 为 主 办 券 商 推 荐 公 司 股 票 挂 牌 并 持 续 督 导 综 上 所 述, 晶 华 光 电 符 合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业 务 规 则 ( 试 行 ) 规 定 的 挂 牌 条 件,9 位 内 核 成 员 进 行 了 投 票 表 决,9 票 同 意 0 票 反 对, 同 意 本 公 司 推 荐 晶 华 光 电 股 票 在 全 国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挂 牌 并 公 开 转 让 三 推 荐 意 见 根 据 项 目 小 组 对 晶 华 光 电 的 尽 职 调 查 情 况, 本 公 司 认 为 晶 华 光 电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业 务 规 则 ( 试 行 ) 所 规 定 的 挂 牌 条 件 : ( 一 ) 依 法 设 立 且 存 续 满 两 年 公 司 的 前 身 为 成 立 于 1995 年 5 月 24 日 的 成 都 晶 华 光 电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晶 华 有 限 ),2015 年 9 月 7 日, 经 晶 华 有 限 股 东 会 决 议, 一 致 同 意 将 晶 华 有 限 整 体 变 更 为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5 年 9 月 22 日, 成 都 展 业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邓 富 学 石 琳 陈 玉 民 张 煜 罗 苇 劳 靖 华 吴 样 兴 程 伟 袁 松 刘 建 国 路 明 等 12 名 发 起 人 共 同 签 署 了 成 都 晶 华 光 电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发 起 人 协 议 2015 年 9 月 22 日, 经 公 司 创 立 大 会 批 准, 以 截 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 经 中 审 华 寅 五 洲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CHW 证 审 字 [2015] 第 [0244] 号 ) 确 认 的 净 资 产 186,275,081.16 元 按 1:0.3221 的 比 例 折 为 股 本 6,000 万 股, 每 股 面 值 人 民 币 1 元, 3
余 额 126,275,081.16 元 计 入 公 司 资 本 公 积 金 各 发 起 人 按 照 各 自 在 晶 华 有 限 所 占 注 册 资 本 比 例, 划 分 对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的 股 权 比 例 2015 年 9 月 21 日, 中 审 华 寅 五 洲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验 资 报 告 (CHW 证 验 字 [2015]0047 号 ), 对 公 司 整 体 变 更 为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的 注 册 资 本 实 收 情 况 进 行 了 审 验 2015 年 9 月 28 日, 成 都 市 工 商 局 向 晶 华 光 电 核 发 了 整 体 变 更 后 的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91510100202243035X) 公 司 近 两 年 内 主 营 业 务 和 董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没 有 发 生 影 响 持 续 经 营 的 重 大 变 化, 实 际 控 制 人 没 有 发 生 变 更 ; 整 体 变 更 过 程 中 未 改 变 历 史 成 本 计 价 原 则, 没 有 根 据 资 产 评 估 结 果 进 行 账 务 调 整, 公 司 整 体 变 更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设 立 时 间 可 自 有 限 公 司 成 立 之 日 起 连 续 计 算, 公 司 存 续 时 间 已 满 两 年 因 此, 公 司 符 合 依 法 设 立 且 存 续 满 两 年 的 挂 牌 条 件 ( 二 ) 业 务 明 确, 具 有 持 续 经 营 能 力 公 司 主 营 业 务 为 从 事 光 学 玻 璃 及 毛 坯 光 学 镜 片 光 学 镜 头 组 件 和 微 型 投 影 光 机 等 光 电 器 材 的 研 发 生 产 和 销 售, 自 公 司 自 设 立 以 来, 主 营 业 务 未 发 生 变 化, 并 每 年 依 法 完 成 工 商 年 检 公 司 经 营 性 业 务 均 来 自 于 主 营 业 务, 主 营 业 务 突 出 经 中 审 华 寅 五 洲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审 计, 公 司 2013 年 2014 年 2015 年 1-6 月 具 有 持 续 经 营 记 录 公 司 不 存 在 依 据 公 司 法 第 一 百 八 十 一 条 规 定 解 散 的 情 形, 也 不 存 在 法 院 依 法 受 理 重 整 和 解 或 者 破 产 申 请 情 形 因 此, 公 司 符 合 业 务 明 确, 具 有 持 续 经 营 能 力 的 挂 牌 条 件 ( 三 ) 公 司 治 理 机 制 健 全, 合 法 规 范 经 营 公 司 已 依 法 建 立 股 东 大 会 董 事 会 监 事 会 和 高 级 管 理 层 组 成 的 公 司 治 理 架 构, 并 按 照 公 司 法 非 上 市 公 众 公 司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及 非 上 市 公 众 公 司 监 管 指 引 第 3 号 章 程 必 备 条 款 等 规 定, 制 定 了 公 司 章 程 股 东 大 会 议 事 规 则 董 事 会 议 事 规 则 监 事 会 议 事 规 则 总 经 理 工 作 细 则 关 联 交 易 管 理 制 度 等 内 部 规 章 制 度 4
公 司 设 立 至 今, 股 东 ( 大 ) 会 董 事 会 和 监 事 会 严 格 按 照 相 关 规 定 召 开 会 议, 召 开 程 序 决 议 内 容 不 存 在 违 反 相 关 规 定 的 情 形, 也 不 存 在 损 害 股 东 债 权 人 及 第 三 人 合 法 权 益 的 情 形 公 司 及 其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依 法 开 展 经 营 活 动, 经 营 行 为 合 法 合 规, 最 近 24 个 月 内 不 存 在 重 大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因 此, 公 司 符 合 公 司 治 理 机 制 健 全, 合 法 规 范 经 营 的 挂 牌 条 件 ( 四 ) 股 权 明 晰, 股 票 发 行 和 转 让 行 为 合 法 合 规 公 司 股 权 明 晰, 不 存 在 委 托 持 股 信 托 持 股 公 会 持 股 等 情 形, 股 东 所 持 公 司 股 权 不 存 在 权 属 争 议 或 潜 在 纠 纷 公 司 自 设 立 以 来 历 次 股 权 转 让 和 增 资 均 履 行 了 股 东 会 决 议 程 序, 历 次 股 权 转 让 均 签 订 了 股 权 转 让 协 议, 历 次 增 资 均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验 资 股 权 转 让 和 增 资 行 为 均 办 理 了 工 商 变 更 登 记 或 申 请 手 续, 合 法 合 规 有 限 公 司 整 体 变 更 为 股 份 公 司 履 行 了 股 东 会 决 议 程 序, 有 限 公 司 净 资 产 折 合 的 股 份 不 超 过 审 计 和 评 估 的 结 果, 折 股 后 的 股 本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验 资, 公 司 整 体 变 更 办 理 了 工 商 变 更 登 记 手 续, 合 法 合 规 因 此, 公 司 符 合 股 权 明 晰, 股 票 发 行 和 转 让 行 为 合 法 合 规 的 挂 牌 条 件 ( 五 ) 主 办 券 商 推 荐 并 持 续 督 导 公 司 与 川 财 证 券 签 署 了 主 办 券 商 推 荐 申 请 挂 牌 公 司 股 票 在 全 国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申 请 挂 牌 并 持 续 督 导 协 议, 聘 请 川 财 证 券 作 为 公 司 股 票 申 请 挂 牌 的 主 办 券 商 推 荐 并 持 续 督 导 因 此, 公 司 符 合 主 办 券 商 推 荐 并 持 续 督 导 的 挂 牌 条 件 综 上 所 述, 晶 华 光 电 符 合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业 务 规 则 ( 试 行 ) 规 定 的 挂 牌 条 件, 本 公 司 同 意 推 荐 晶 华 光 电 的 股 票 在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挂 牌 并 由 本 公 司 对 其 进 行 持 续 督 导 四 提 请 投 资 者 关 注 的 事 项 ( 一 ) 市 场 竞 争 风 险 5
公 司 主 要 生 产 光 学 玻 璃 及 毛 坯 光 学 镜 片 及 镜 头 组 件 微 型 投 影 光 机 等 光 学 光 电 子 元 器 件, 光 电 行 业 属 于 典 型 的 充 分 竞 争 性 行 业, 竞 争 对 手 包 括 实 力 较 强 的 境 外 厂 商 和 逐 渐 发 展 起 来 的 境 内 厂 商 而 且, 大 型 跨 国 公 司 依 靠 雄 厚 的 资 金 实 力 和 强 大 的 技 术 积 累, 占 领 了 行 业 的 高 端 市 场, 近 年 来 陆 续 进 入 国 内 设 厂, 加 大 市 场 竞 争 压 力 面 对 激 烈 的 市 场 竞 争, 公 司 依 托 自 身 成 熟 的 高 精 度 加 工 技 术 基 础, 发 挥 本 身 的 竞 争 优 势, 不 断 提 高 产 品 的 质 量 性 能 与 适 用 性, 积 极 拓 展 客 户 资 源, 建 立 了 较 好 的 市 场 地 位 但 是, 公 司 的 竞 争 对 手 仍 可 能 在 资 金 实 力 生 产 技 术 管 理 水 平 市 场 品 牌 等 方 面 优 于 本 公 司, 激 烈 的 市 场 竞 争 可 能 导 致 本 公 司 收 入 发 生 波 动, 从 而 对 公 司 的 经 营 业 绩 产 生 不 利 影 响 ( 二 ) 汇 率 风 险 2013 年 度 2014 年 度 和 2015 年 1-6 月 公 司 国 外 销 售 收 入 分 别 为 30,761.55 万 元 21,518.40 万 元 9,783.40 万 元, 分 别 占 同 期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的 比 例 分 别 为 63.55% 52.10% 和 42.90%, 境 外 销 售 的 规 模 较 大 产 生 的 汇 兑 损 益 分 别 为 -1,071,100.81 元 -299,285.22 元 371,585.6 元, 占 当 期 净 利 润 比 重 分 别 为 5.13% -103.33% 6.32% 目 前 我 国 人 民 币 实 行 有 管 理 的 浮 动 汇 率 制 度, 受 国 际 国 内 经 济 形 势 的 影 响, 人 民 币 对 美 元 日 元 欧 元 等 主 要 货 币 的 汇 率 波 动 将 直 接 影 响 公 司 出 口 产 品 的 销 售 定 价, 造 成 汇 兑 损 益 的 波 动, 给 公 司 经 营 带 来 一 定 风 险 ( 三 ) 存 货 跌 价 损 失 风 险 2013 年 末 2014 年 末 和 2015 年 6 月 30 日, 公 司 存 货 账 面 价 值 分 别 为 12,188.88 万 元,11,349.60 万 元 和 10,939.60 万 元, 分 别 占 同 期 流 动 资 产 的 比 例 为 46.50% 42.88% 和 42.98%, 存 货 余 额 占 比 较 大 公 司 生 产 模 式 为 以 销 定 产, 但 为 了 保 证 旺 季 时 的 产 品 需 求, 会 有 一 定 的 产 品 储 备 如 果 存 货 长 时 间 未 实 现 销 售 或 者 主 要 原 材 料 的 市 场 价 格 波 动, 则 存 在 存 货 呆 滞 跌 价 的 风 险 2013 年 末 2014 年 末 和 2015 年 6 月 30 日, 公 司 存 货 跌 价 准 备 余 额 分 别 为 1,033.59 万 元 1,002.24 万 元 和 1,167.47 万 元 6
公 司 已 经 对 历 史 累 积 的 原 材 料 产 成 品 等 存 货 计 提 了 存 货 跌 价 准 备, 并 逐 步 将 已 计 提 跌 价 准 备 的 存 货 做 核 销 处 理 同 时, 公 司 已 经 意 识 到 加 强 存 货 管 理 的 紧 迫 性 和 重 要 性, 并 进 一 步 优 化 生 产 管 理 制 度 但 是, 由 于 公 司 主 要 原 材 料 市 场 价 格 波 动 频 繁 以 及 未 来 产 品 市 场 销 售 情 况 存 在 不 确 定 性, 公 司 仍 然 面 临 可 能 需 要 计 提 存 货 跌 价 准 备 的 风 险 ( 四 ) 应 收 账 款 不 能 收 回 风 险 2013 年 末 2014 年 末 和 2015 年 6 月 30 日, 公 司 应 收 账 款 账 面 价 值 分 别 为 7,382.01 万 元 6,693.79 万 元 和 6,428.26 万 元, 占 公 司 同 期 流 动 资 产 的 比 例 分 别 为 25.96% 25.29% 和 25.26% 公 司 的 主 要 客 户 为 光 学 仪 器 生 产 商, 光 学 仪 器 行 业 竞 争 激 烈, 客 户 的 业 务 规 模 和 资 金 实 力 差 异 较 大 公 司 与 客 户 达 成 的 一 般 是 签 订 合 同 后 预 付 部 分 货 款 待 产 品 交 付 验 收 后 再 付 清 尾 款 的 销 售 款 收 取 模 式 随 着 公 司 销 售 规 模 的 扩 大, 公 司 应 收 账 款 余 额 将 相 应 扩 大 当 客 户 因 经 营 不 善 或 其 他 原 因 缺 乏 资 金 时, 公 司 将 面 临 应 收 账 款 无 法 如 期 收 回 的 风 险 ( 五 ) 客 户 集 中 风 险 光 学 镜 头 和 镜 片 的 下 游 客 户 主 要 为 单 反 相 机 厂 商, 一 般 都 是 国 际 知 名 企 业 或 国 内 领 先 企 业, 规 模 较 大, 且 处 于 高 度 集 中 的 态 势, 下 游 客 户 数 量 较 少 下 游 客 户 采 购 订 单 较 大, 批 次 较 多, 为 了 长 期 有 稳 定 的 有 质 量 保 证 的 供 货 来 源, 下 游 客 户 通 常 选 择 1-3 家 供 应 商 长 期 合 作 晶 华 光 电 依 托 公 司 品 牌 形 象 和 长 期 产 品 的 质 量 保 证, 已 与 行 业 部 分 重 要 企 业 合 作 多 年, 如 FUJIFILM KYOCERA KONICA 等 晶 华 光 电 目 前 受 限 于 产 能, 在 生 产 中 优 先 保 证 重 要 客 户 的 订 单, 所 以 报 告 期 内 客 户 集 中 度 较 高 虽 然 晶 华 光 电 在 与 优 质 客 户 保 持 持 续 稳 定 合 作 的 同 时, 也 在 不 断 丰 富 客 户 结 构, 但 如 果 下 游 行 业 发 生 较 大 变 动, 可 能 会 影 响 企 业 短 期 的 订 单 数 量 ( 六 ) 税 收 优 惠 风 险 公 司 于 2012 年 8 月 16 日 取 得 了 四 川 省 经 济 和 信 息 化 委 员 会 川 经 信 产 业 函 2012 1026 号 文 关 于 确 认 四 川 省 吉 香 居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等 20 户 企 业 主 营 业 7
务 为 国 家 鼓 励 类 产 业 项 目 的 批 复,2013 年 1 月 28 日, 公 司 收 到 成 都 市 龙 泉 驿 区 国 家 税 务 局 税 务 文 书 受 理 回 执 单, 公 司 可 享 受 西 部 大 开 发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暂 按 15% 税 率 缴 纳 所 得 税 公 司 于 2014 年 2 月 12 日 收 到 成 都 市 龙 泉 区 国 家 税 务 局 的 批 复, 准 予 公 司 在 西 部 地 区 鼓 励 类 产 业 目 录 公 布 前 暂 按 照 15% 税 率 缴 纳 ;2014 年 10 月 1 日 国 家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下 发 西 部 地 区 鼓 励 类 产 业 目 录, 新 目 录 中 包 含 本 公 司 所 在 的 产 业, 因 此 公 司 2015 年 适 用 15% 的 所 得 税 税 率 公 司 未 来 可 能 因 有 关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变 动 导 致 公 司 无 法 再 享 受 15% 的 所 得 税 优 惠 税 率, 对 公 司 盈 利 能 力 带 来 一 定 的 负 面 影 响 ( 七 ) 出 口 退 税 政 策 风 险 公 司 享 受 国 家 规 定 的 出 口 退 税 政 策 2013 年 度 2014 年 度 2015 年 1-6 月, 公 司 享 受 增 值 税 出 口 退 税 政 策 的 收 入 总 额 分 别 为 30,761.55 万 元 21,518.40 万 元 9,783.40 万 元, 分 别 占 当 期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的 62.79% 51.99% 42.45% 各 期 产 生 的 退 税 额 分 别 为 1,064.54 万 元 694.69 万 元 1,313.01 万 元 如 我 国 对 公 司 外 销 的 光 学 元 件 及 光 电 器 材 出 口 退 税 政 策 发 生 变 化, 可 能 对 公 司 的 经 营 状 况 带 来 不 利 影 响 ( 以 下 无 正 文, 接 签 署 页 ) 8
( 本 页 无 正 文, 为 川 财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关 于 推 荐 成 都 晶 华 光 电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股 票 在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公 开 转 让 的 推 荐 报 告 之 签 署 页 ) 川 财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年 月 日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