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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 云 南 开 放 大 学 差 旅 费 管 理 办 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进 一 步 加 强 学 校 国 内 差 旅 费 管 理, 进 一 步 规 范 费 用 补 助 报 领 行 为, 根 据 云 南 省 财 政 厅 关 于 印 发 < 云 南 省 省 级 机 关 差 旅 费 管 理 办 法 > 的 通 知 ( 云 财 行 2014 65 号 文 件 ) 关 于 调 整 云 南 省 省 级 机 关 差 旅 费 住 宿 费 标 准 等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云 财 行 2015 340 号 文 件 ) 精 神 和 相 关 财 经 法 规, 在 学 校 原 有 差 旅 费 管 理 办 法 基 础 上, 修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本 办 法 适 用 于 云 南 开 放 大 学 总 部 教 职 工 因 公 国 内 出 差 ( 含 巡 考 ) 因 公 出 访 暨 教 师 出 国 培 训 国 内 行 程 下 派 干 部 和 支 教 扶 贫 各 类 学 习 和 进 修 外 出 指 导 学 生 实 习 学 校 所 属 独 立 核 算 单 位 可 结 合 实 际 参 照 执 行 第 三 条 差 旅 费 开 支 范 围 包 括 城 市 间 交 通 费 住 宿 费 伙 食 补 助 费 和 市 内 交 通 费 第 四 条 严 格 出 差 审 批 制 度 凡 无 实 质 内 容 无 明 确 公 务 目 的 的 出 差 不 予 批 准 教 职 工 出 差 必 须 按 规 定 报 相 关 领 导 批 准, 审 批 中 要 严 格 控 制 出 差 人 数 和 天 数, 严 格 差 旅 费 预 算 管 理, 严 格 控 制 差 旅 费 规 模 其 中, 部 门 行 政 主 要 负 责 人 负 责 根 据 工 作 内 容 审 定 出 差 路 线 出 差 天 数 和 经 费 开 支 渠 道 ; 财 务 部 门 负 责 审 核 票 据 合 法 性 和 补 助 标 准 城 市 间 交 通 费 和 住 宿 费 在 规 定 - 3 -

标 准 内 凭 票 报 销, 伙 食 补 助 费 和 市 内 交 通 费 按 标 准 包 干 使 用 第 二 章 城 市 间 交 通 费 第 五 条 城 市 间 交 通 费 是 指 学 校 教 职 工 因 公 到 外 地 出 差 发 生 的 城 市 间 的 交 通 费, 含 从 出 发 地 到 机 场 ( 火 车 站 汽 车 站 码 头 ) 的 交 通 费, 以 及 往 返 机 场 ( 火 车 站 汽 车 站 码 头 ) 的 一 次 性 交 通 费 第 六 条 出 差 要 按 照 规 定 等 级 乘 坐 交 通 工 具, 未 按 规 定 等 级 乘 坐 交 通 工 具 的, 超 支 部 分 费 用 自 理 第 七 条 出 差 乘 坐 交 通 工 具 的 等 级 见 下 表 : 交 通 工 具 级 别 校 领 导 及 相 当 级 别 火 车 ( 含 高 铁 动 车 全 列 软 席 列 车 ) 软 席 ( 软 座 软 卧 ), 高 铁 / 动 车 一 等 座, 全 列 软 席 列 车 一 等 软 座 轮 船 ( 不 含 旅 游 船 ) 飞 机 二 等 舱 经 济 舱 其 他 交 通 工 具 ( 不 含 出 租 车 ) 凭 票 报 销 其 余 硬 席 ( 硬 座 硬 卧 ), 高 铁 / 动 车 二 等 座 全 列 软 席 列 车 二 等 软 座 二 等 舱 经 济 舱 凭 票 报 销 第 八 条 到 出 差 目 的 地 有 多 种 交 通 工 具 可 选 择 时, 出 差 人 员 在 不 影 响 公 务 确 保 安 全 的 前 提 下, 应 当 选 乘 相 对 经 济 便 捷 的 交 通 工 具 乘 坐 飞 机 按 照 云 南 开 放 大 学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财 务 管 理 的 若 干 暂 行 规 定 ( 云 开 大 2013 131 号 ) 第 十 一 条 规 定 执 行, 即 因 公 出 差, 校 级 处 级 副 高 级 及 以 上 职 称 - 4 -

可 乘 坐 飞 机, 其 他 原 则 上 乘 坐 火 车 硬 卧 铺 汽 车 或 轮 船 达 不 到 乘 机 标 准 的 工 作, 因 出 差 路 途 较 远 或 出 差 任 务 紧 急 等 情 况 需 乘 机 的, 在 从 严 控 制 前 提 下, 事 先 经 分 管 校 领 导 在 乘 机 审 批 单 上 签 批 同 意 后, 方 可 报 销 相 应 机 票 达 不 到 乘 机 标 准 且 未 经 审 批 自 行 选 择 乘 坐 飞 机 出 差 的, 报 账 时 交 通 费 将 折 合 成 相 应 的 车 船 票 价 报 销 第 九 条 乘 坐 各 类 交 通 工 具 每 人 次 可 购 买 交 通 意 外 保 险 一 份, 费 用 凭 票 报 销 所 有 的 交 通 意 外 险 每 人 乘 坐 一 次 交 通 工 具 只 能 报 销 一 份, 多 买 部 分 费 用 由 个 人 自 付 乘 坐 飞 机 的, 可 凭 据 报 销 民 航 发 展 基 金 燃 油 附 加 费, 不 得 报 销 使 用 机 场 贵 宾 休 息 室 百 事 特 的 费 用 第 十 条 全 程 由 学 校 提 供 交 通 工 具 的 ( 指 学 校 派 车 或 由 学 校 承 担 租 车 费 用, 下 同 ), 不 报 销 城 市 间 交 通 费 第 十 一 条 从 出 发 地 到 机 场 ( 火 车 站 汽 车 站 码 头 ) 的 交 通 费, 以 及 从 机 场 ( 火 车 站 汽 车 站 码 头 ) 到 第 一 目 地 的 一 次 性 交 通 费, 可 凭 票 报 销 第 三 章 住 宿 费 第 十 二 条 出 差 住 宿 费 是 指 学 校 教 职 工 因 公 出 差 期 间 入 住 宾 馆 ( 包 括 饭 店 招 待 所, 下 同 ) 发 生 的 房 租 费 用, 在 出 差 目 的 地 限 额 标 准 内 凭 票 报 销 赴 省 外 出 差 的, 参 照 云 南 省 省 级 机 关 赴 省 外 出 差 住 宿 费 - 5 -

和 伙 食 补 助 费 标 准 表 标 准 执 行 ( 详 见 附 件 ) 赴 省 内 出 差 的, 住 宿 费 限 额 标 准 为 : 校 领 导 及 相 当 级 别 人 员 每 人 每 天 480 元, 其 他 每 人 每 天 380 元 第 十 三 条 出 差 要 按 规 定 支 付 住 宿 费 其 中, 由 接 待 单 位 统 一 安 排 住 宿 的, 应 当 向 住 宿 宾 馆 交 纳 住 宿 费 并 回 学 校 凭 据 报 销 ; 接 待 单 位 与 住 宿 宾 馆 签 订 的 协 议 价 低 于 住 宿 费 限 额 标 准 的, 应 当 按 协 议 价 向 住 宿 宾 馆 交 纳 住 宿 费 并 回 学 校 凭 票 报 销 ; 超 出 住 宿 费 限 额 标 准 部 分, 由 个 人 自 理, 不 得 向 接 待 单 位 转 嫁 住 宿 费 第 四 章 伙 食 补 助 费 第 十 四 条 伙 食 补 助 费 是 指 因 公 出 差 期 间 给 予 的 伙 食 补 助 费 用 第 十 五 条 伙 食 补 助 费 按 出 差 自 然 天 数 ( 日 历 ) 计 算 第 十 六 条 到 省 外 出 差 的, 参 照 云 南 省 省 级 机 关 赴 省 外 出 差 住 宿 费 和 伙 食 补 助 费 标 准 表 标 准 执 行 ( 详 见 附 件 ) 在 省 内 出 差 的, 每 人 每 天 100 元 包 干 使 用 第 十 七 条 出 差 应 自 行 承 担 用 餐 费 凡 由 接 待 单 位 安 排 用 餐 的, 应 按 接 待 单 位 确 定 的 收 费 标 准 交 纳 伙 食 费, 确 因 工 作 需 要, 由 接 待 单 位 安 排 的 1 次 工 作 餐 除 外 具 体 办 法 是, 出 差 按 当 地 或 接 待 单 位 规 定 的 用 餐 标 准 交 纳, 没 有 用 餐 没 有 标 准 的, 可 以 按 早 餐 20 元 中 晚 餐 各 40 元 标 准 交 纳, 出 差 人 - 6 -

员 回 校 后, 学 校 按 实 际 天 数 和 标 准 给 予 出 差 伙 食 补 助 费 第 五 章 市 内 交 通 费 第 十 八 条 市 内 交 通 费 是 指 因 公 出 差 期 间 发 生 的 市 内 交 通 费 用 第 十 九 条 出 差 的 市 内 交 通 费 按 出 差 自 然 天 数 ( 日 历 ) 计 算, 每 人 每 天 80 元 包 干 使 用 全 程 由 学 校 提 供 交 通 工 具 的, 不 补 助 市 内 交 通 费 第 六 章 报 销 管 理 第 二 十 条 学 校 不 借 支 差 旅 费, 由 出 差 通 过 公 务 卡 支 付 相 关 费 用, 返 校 后 凭 相 关 支 出 票 据 及 公 务 卡 消 费 交 易 凭 条 报 销 相 关 费 用 第 二 十 一 条 差 旅 费 的 报 销, 根 据 费 用 支 出 渠 道, 按 学 校 经 费 审 批 权 限 审 批 第 二 十 二 条 出 差 报 销 差 旅 费 时 填 写 差 旅 费 报 销 单, 原 始 单 据 整 齐 粘 贴 在 报 销 单 背 后 左 上 角, 包 括 各 种 交 通 票 据 住 宿 票 据 会 务 资 料 费 票 据 托 运 费 票 据 及 会 议 通 知 等 第 二 十 三 条 城 市 间 交 通 费, 按 乘 坐 交 通 工 具 等 级 及 相 应 的 车 票 船 票 机 票 等 票 据 报 销, 订 票 费 经 批 准 发 生 的 签 转 或 退 票 费 乘 坐 交 通 工 具 的 交 通 意 外 保 险 费 凭 据 报 销 住 宿 费 在 标 准 限 额 之 内, 凭 发 票 及 使 用 公 务 卡 凭 条 报 销 - 7 -

实 际 发 生 住 宿 而 无 住 宿 费 发 票 的, 不 得 报 销 住 宿 费 以 及 城 市 间 交 通 费 伙 食 补 助 费 和 市 内 交 通 费, 也 即 所 有 差 旅 费 外 出 参 加 会 议 培 训, 举 办 单 位 统 一 安 排 食 宿 的, 不 得 报 销 会 议 期 间 伙 食 补 助 费 市 内 交 通 费 只 能 报 销 往 返 两 头 城 市 间 交 通 费 伙 食 补 助 费 市 内 交 通 费 举 办 单 位 不 统 一 安 排 食 宿 的, 会 议 期 间 可 按 差 旅 费 相 关 规 定 报 销 在 途 期 间 的 伙 食 补 助 费, 按 当 天 最 后 到 达 目 的 地 规 定 标 准 报 销 除 按 出 差 自 然 天 数 ( 日 历 ) 计 算 包 干 使 用 的 伙 食 补 助 费 外, 不 得 额 外 报 销 出 差 期 间 的 餐 费 非 客 观 原 因 在 出 差 期 间 绕 道 等 发 生 的 差 旅 费, 以 及 未 按 规 定 标 准 开 支 差 旅 费 超 支 部 分, 由 个 人 自 理 第 二 十 四 条 出 差 返 校 后 应 当 及 时 办 理 报 销 手 续 报 销 差 旅 费 时, 应 当 提 供 相 应 的 机 票 ( 车 票 船 票 ) 住 宿 费 发 票 公 务 卡 消 费 交 易 凭 条 等 凭 证 ( 处 级 和 高 级 职 称 以 下 乘 坐 飞 机 的, 还 须 提 供 乘 机 审 批 单 ) 公 务 机 票 的 购 买 按 云 南 开 放 大 学 关 于 转 发 云 南 省 财 政 厅 关 于 实 施 公 务 机 票 购 买 管 理 改 革 有 关 事 项 的 通 知 的 通 知 云 开 大 2015 51 号 ) 规 定 执 行, 优 先 购 买 通 过 政 府 采 购 方 式 确 定 的 国 内 航 空 公 司 航 班 优 惠 机 票 第 二 十 五 条 在 昆 明 市 五 区 ( 五 华 区 盘 龙 区 官 渡 区 西 山 区 呈 贡 新 区, 下 同 ) 的 城 区 以 内 办 理 公 务 的, 不 报 销 差 旅 费 - 8 -

出 差 当 天 往 返 的, 按 规 定 报 销 城 市 间 交 通 费 伙 食 补 助 费 和 市 内 交 通 费, 不 报 销 住 宿 费 ; 由 学 校 提 供 交 通 工 具 的, 不 报 销 城 市 间 交 通 费, 也 不 补 助 市 内 交 通 费 第 二 十 六 条 在 昆 明 市 五 区 城 区 以 外 参 加 会 议 或 一 个 月 以 内 短 期 培 训 的, 视 同 出 差 按 规 定 报 销 差 旅 费 其 中 举 办 单 位 统 一 安 排 食 宿 并 明 确 费 用 自 理 的, 按 差 旅 费 相 关 规 定 报 销 ; 费 用 由 会 议 或 培 训 单 位 承 担 的, 不 再 报 销 相 关 费 用 第 七 章 其 他 差 旅 费 报 销 管 理 规 定 第 二 十 七 条 到 外 地 挂 职 干 部 支 教 ( 含 新 农 村 建 设 ), 原 则 上 由 接 收 单 位 安 排 住 宿 ; 挂 职 支 教 期 间 补 助 标 准 按 云 南 开 放 大 学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财 务 管 理 的 若 干 暂 行 规 定 ( 云 开 大 2013 131 号 ) 第 十 五 条 规 定 执 行, 即 以 实 际 天 数 计 算 按 每 人 每 天 15 元 标 准 给 予 补 助 ; 下 派 州 市 教 育 局 工 作 干 部, 以 实 际 天 数 计 算 按 每 人 每 天 交 通 费 30 元 伙 食 费 20 元 标 准 给 予 补 助 第 二 十 八 条 学 校 派 出 的 驻 村 扶 贫 工 作 队 队 员 驻 村 期 间 食 宿 补 助 按 云 南 省 驻 村 扶 贫 工 作 队 管 理 办 法 ( 云 贫 开 发 2015 23 号 ) 第 十 六 条 规 定 执 行, 补 助 办 法 为 : 以 实 际 驻 村 天 数 ( 含 因 公 出 差 ) 计 算, 每 人 每 天 补 助 30 元, 报 销 时 应 当 提 供 乡 ( 镇 ) 村 出 具 的 考 勤 记 录 第 二 十 九 条 学 校 派 出 在 昆 明 市 五 区 城 区 以 外 参 加 各 类 - 9 -

学 习 培 训 进 修 ( 学 历 教 育 除 外 ), 时 间 在 一 个 月 以 上 一 年 以 内 的 ( 含 一 年 ), 按 实 际 天 数 每 人 每 天 补 助 25 元 ; 时 间 在 一 年 以 上 的, 按 实 际 天 数 每 人 每 天 补 助 20 元 外 出 参 加 学 历 ( 教 育 ) 提 升 的 差 旅 费 报 销 按 与 学 校 签 订 的 协 议 办 理 第 三 十 条 教 师 带 学 生 实 习, 其 补 助 办 法 按 云 南 开 放 大 学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财 务 管 理 的 若 干 暂 行 规 定 ( 云 开 大 2014 131 号 ) 第 十 五 条 规 定 执 行, 即 昆 明 市 五 区 城 区 以 外 ( 含 省 内 和 省 外 ) 以 实 际 天 数 计 算 按 每 人 每 天 50 元 标 准 给 予 教 师 补 助, 昆 明 市 五 区 城 区 以 内 不 补 助 第 三 十 一 条 科 研 差 旅 费 报 销 按 照 云 南 开 放 大 学 云 南 国 防 工 业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科 研 经 费 管 理 办 法 ( 云 开 大 科 2015 2 号 ) 文 件 执 行 第 八 章 督 查 及 违 规 处 理 第 三 十 二 条 学 校 各 级 相 关 领 导 应 对 差 旅 报 销 严 格 审 核 把 关, 确 保 教 职 工 出 差 的 必 要 性 和 真 实 性, 财 务 要 对 相 关 票 据 的 合 法 合 规 性 把 关 对 未 经 批 准 擅 自 出 差 或 不 按 规 定 开 支 以 及 使 用 非 法 票 据 报 销 差 旅 费 行 为 的, 将 按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严 肃 处 理 第 三 十 三 条 出 差 不 得 向 接 待 单 位 提 出 正 常 公 务 活 动 以 外 的 要 求, 不 得 在 出 差 期 间 接 受 礼 品 礼 金 等 第 三 十 四 条 按 照 云 南 省 财 政 厅 云 财 行 2014 65 号 文 - 10 -

件 之 规 定, 有 下 列 行 为 的 将 依 照 相 关 法 规 进 行 处 理 ( 一 ) 对 出 差 审 批 不 严 造 成 浪 费 或 不 良 影 响 的 ; ( 二 ) 假 公 济 私 弄 虚 作 假 虚 报 冒 领 差 旅 费 的 ; ( 三 ) 违 规 扩 大 差 旅 费 开 支 范 围 擅 自 提 高 开 支 标 准 的 ; ( 四 ) 不 按 规 定 报 销 差 旅 费 的 ; ( 五 ) 向 下 级 或 其 他 相 关 单 位 转 嫁 差 旅 费 的 ; ( 六 ) 其 他 违 反 本 办 法 行 为 的 第 九 章 附 则 第 三 十 五 条 本 办 法 自 2016 年 1 月 1 日 起 执 行, 原 云 南 开 放 大 学 差 旅 费 管 理 办 法 ( 云 开 大 2014 107 号 ) 同 时 废 止 学 校 其 他 原 有 相 关 规 定 与 本 办 法 规 定 不 一 致 的, 以 本 办 法 为 准 第 三 十 六 条 本 办 法 由 计 划 财 务 处 负 责 解 释 - 11 -

附 件 : 云 南 省 省 级 机 关 赴 省 外 出 差 住 宿 费 和 伙 食 补 助 费 标 准 表 省 份 ( 云 南 开 放 大 学 总 部 参 照 执 行 ) 部 级 ( 省 级 ) 司 局 级 ( 厅 局 级 ) 其 他 住 宿 费 标 准 旺 季 期 间 部 级 单 位 : 元 / 人. 天 旺 季 上 浮 价 司 局 级 其 他 上 浮 比 例 伙 食 补 助 费 北 京 市 1100 650 500 100 天 津 市 800 480 380 100 河 北 省 ( 石 家 庄 ) 800 450 350 100 山 西 省 ( 太 原 ) 800 480 350 100 内 蒙 古 ( 呼 和 浩 特 ) 800 460 350 100 辽 宁 省 ( 沈 阳 ) 800 480 350 100 大 连 市 800 490 350 7-9 月 960 590 420 20% 100 吉 林 省 ( 长 春 ) 800 450 350 100 黑 龙 江 省 ( 哈 尔 滨 ) 800 450 350 7-9 月 960 540 420 20% 100 上 海 市 1100 600 500 100 江 苏 省 ( 南 京 ) 900 490 380 100 浙 江 省 ( 杭 州 ) 900 500 400 100 宁 波 市 800 450 350 100 安 徽 省 ( 合 肥 ) 800 460 350 100 福 建 省 ( 福 州 ) 900 480 380 100 厦 门 市 900 500 400 100 江 西 省 ( 南 昌 ) 800 470 350 100 山 东 省 ( 济 南 ) 800 480 380 100 青 岛 市 800 490 380 7-9 月 960 590 450 20% 100-12 -

省 份 部 级 ( 省 级 ) 司 局 级 ( 厅 局 级 ) 其 他 住 宿 费 标 准 旺 季 期 间 部 级 旺 季 上 浮 价 司 局 级 其 他 上 浮 比 例 河 南 省 ( 郑 州 ) 900 480 380 100 湖 北 省 ( 武 汉 ) 800 480 350 100 湖 南 省 ( 长 沙 ) 800 450 350 100 广 东 省 ( 广 州 ) 900 550 450 100 伙 食 补 助 费 深 圳 市 900 550 450 100 广 西 ( 南 宁 ) 800 470 350 100 海 南 省 ( 海 口 ) 800 500 350 11-2 月 1040 650 450 30% 100 重 庆 市 800 480 370 100 四 川 省 ( 成 都 ) 900 470 370 100 贵 州 省 ( 贵 阳 ) 800 470 370 100 云 南 省 ( 昆 明 ) 900 480 380 100 西 藏 ( 拉 萨 ) 800 500 350 6-9 月 1200 750 530 50% 120 陕 西 省 ( 西 安 ) 800 460 350 100 甘 肃 省 ( 兰 州 ) 800 470 350 100 青 海 省 ( 西 宁 ) 800 500 350 6-9 月 1200 750 530 50% 120 宁 夏 ( 银 川 ) 800 470 350 100 新 疆 ( 乌 鲁 木 齐 ) 800 480 350 120-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