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园林绿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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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1 佛 山 市 城 市 绿 地 养 护 等 级 划 分 参 考 标 准... 1 2 佛 山 市 公 园 各 类 等 级 绿 地 配 置... 3 2.1 各 类 公 园 绿 地 等 级 配 置 比 例... 3 2.2 公 园 绿 地 等 级 配 置 比 例 的 调 整... 3 3 佛 山 市 城 市 绿 地 养 护 规 定... 4 3.1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 4 3.2 术 语 与 定 义... 5 3.3 一 般 规 定... 7 3.3.1 浇 灌 与 排 水... 7 3.3.2 施 肥...8 3.3.3 中 耕...8 3.3.4 除 杂 草...9 3.3.5 有 害 生 物 防 治... 9 3.4 园 林 植 物 养 护... 9 3.4.1 乔 木...9 3.4.2 灌 木 与 木 本 地 被 养 护... 13 3.4.3 草 本 地 被... 15 3.4.4 草 坪 养 护...16 3.4.5 立 体 绿 化... 17 3.5 古 树 名 木... 19 3.6 附 属 设 施 维 护... 21 3.7 卫 生 保 洁 与 绿 地 维 护... 23 3.8 技 术 档 案 管 理... 24 3.9 绿 地 养 护 安 全 作 业... 25 3.9.1 说 明...25 3.9.2 一 般 规 定... 25 I

3.9.3 专 项 规 定... 26 4 佛 山 市 城 市 绿 地 养 护 管 理 质 量 标 准... 30 5 佛 山 市 城 市 绿 地 养 护 经 费 参 考... 37 附 件 A 佛 山 市 城 市 绿 地 常 规 养 护 工 程 年 度 费 用 估 算 指 标 (2014)...38 附 件 B 广 东 省 城 市 绿 地 养 护 质 量 标 准... 42 附 件 C 城 市 园 林 绿 化 企 业 资 质 等 级 标 准... 48 II

1 佛 山 市 城 市 绿 地 养 护 等 级 划 分 参 考 标 准 本 指 引 适 用 于 财 政 资 金 安 排 的 城 市 绿 地 的 养 护 管 理 工 作, 其 它 非 财 政 资 金 安 排 的 城 市 绿 地 的 养 护 管 理 工 作 可 参 照 执 行 各 区 各 部 门 参 照 表 1 中 各 级 绿 地 养 护 等 级 标 准 的 划 分 范 围, 根 据 绿 地 所 处 位 置 环 境 重 要 性 人 流 量 等 因 素 及 财 力 水 平 选 择 适 当 的 养 护 等 级 组 织 养 护 管 理 表 1 佛 山 市 城 市 绿 地 养 护 等 级 划 分 参 考 标 准 分 类 分 级 分 级 养 护 指 引 综 合 公 园 或 专 类 公 园 内 需 要 精 细 化 园 艺 修 剪 与 管 理 的 绿 一 级 化 区 域 及 人 流 高 度 密 集 的 区 域 ; 位 于 人 流 密 集 区 的 社 区 公 公 园 绿 地 (G1) 二 级 三 级 园 或 带 状 公 园 绿 地 的 重 点 观 光 地 段 综 合 公 园 专 类 公 园 一 般 观 光 地 段 及 人 流 较 密 集 的 绿 化 区 域 ; 社 区 公 园 和 带 状 公 园 绿 地 的 重 要 地 段 综 合 公 园 和 专 类 公 园 内 偏 远 观 光 地 段 人 流 稀 少 的 区 域 ; 社 区 公 园 和 带 状 公 园 绿 地 的 一 般 地 段 ; 综 合 公 园 专 类 公 园 及 森 林 郊 野 公 园 内 登 山 道 两 侧 人 工 绿 化 区 域 的 绿 化 区 域 一 级 主 干 道 快 速 路 省 道 国 道 绿 道 等 的 重 要 路 段 且 对 建 设 标 准 和 景 观 效 果 要 求 较 高 的 道 路 绿 地 和 街 旁 绿 地 ; 绿 道 重 要 景 观 节 点 附 属 绿 地 (G4) 道 路 绿 地 二 级 主 干 道 快 速 路 省 道 国 道 绿 道 等 的 非 重 要 路 段 配 套 的 道 路 绿 地 及 街 旁 绿 地 ; 非 重 要 节 点 但 对 景 观 效 果 有 较 高 要 求 的 绿 道 ; 重 点 工 业 园 区 和 高 新 技 术 开 发 区 内 对 园 林 景 观 有 较 高 要 求 的 主 要 道 路 绿 地 和 街 旁 绿 地 三 级 主 干 道 快 速 路 省 道 国 道 绿 道 等 的 非 重 要 路 段, 城 市 支 路 配 套 的 道 路 绿 地 及 街 旁 绿 地 ; 重 点 工 业 园 区 和 高 新 技 术 开 发 区 内 的 次 要 道 路 绿 地 和 街 旁 绿 地 1

四 级 乡 道 ( 村 道 ) 绿 化 繁 华 商 业 街 区 著 名 历 史 文 化 街 区 大 型 文 化 广 场 金 融 其 余 附 属 绿 地 一 级 二 级 高 新 区 大 型 医 院 主 要 行 政 机 关 大 型 车 站 等 人 流 密 集 代 表 城 市 形 象 且 对 园 林 景 观 要 求 很 高 的 公 共 附 属 绿 地 ; 其 余 建 设 标 准 很 高 需 要 精 细 化 园 艺 管 理 的 精 品 绿 地 学 校 中 小 型 医 院 一 般 商 业 街 区 镇 ( 街 ) 行 政 机 构 重 要 港 口 和 车 站 等 对 园 林 景 观 要 求 较 高 的 公 共 附 属 绿 地 三 级 建 设 标 准 较 高 的 村 居 公 共 绿 化 四 级 建 设 标 准 较 低 的 村 居 公 共 绿 化 其 他 绿 地 (G5) 中 部 分 风 景 名 胜 区 绿 地 郊 野 公 园 绿 地 及 一 级 防 护 绿 地 (G3) 中 需 要 精 细 化 园 艺 修 剪 与 管 理 的 绿 化 区 域 其 它 二 级 三 级 及 人 流 高 度 密 集 的 区 域 ; 立 体 绿 化 ; 古 树 名 木 其 他 绿 地 (G5) 中 部 分 风 景 名 胜 区 绿 地 郊 野 公 园 绿 地 及 防 护 绿 地 (G3) 中 的 一 般 观 光 地 段 及 人 流 较 密 集 的 绿 化 区 域 其 他 绿 地 (G5) 中 部 分 风 景 名 胜 区 绿 地 郊 野 公 园 绿 地 及 防 护 绿 地 (G 3) 中 的 偏 远 观 光 地 段 人 流 稀 少 的 区 域 四 级 建 设 标 准 较 低 的 防 护 绿 地 (G3); 临 时 绿 地 等 绿 地 2

2 佛 山 市 公 园 各 类 等 级 绿 地 配 置 2.1 各 类 公 园 绿 地 等 级 配 置 比 例 2.1.1 A 类 公 园 5 公 顷 以 上 ( 含 5 公 顷 ) 的 平 均 每 天 人 流 量 在 1 万 人 次 以 上 ( 含 1 万 人 次 ) 的 公 园 或 5 公 顷 以 上 ( 含 5 公 顷 ) 的 平 均 每 年 每 公 顷 人 流 量 在 15 万 人 次 以 上 ( 含 15 万 人 次 ) 的 公 园 此 类 公 园 中 的 人 工 绿 地 ( 注 : 人 工 绿 地 指 除 山 林 地 外, 为 提 升 景 观 效 果 经 人 为 改 造 过 的 城 市 绿 地, 下 同 ) 中 一 级 二 级 三 级 绿 地 配 置 比 例 为 7:2:1 2.1.2 B 类 公 园 5 公 顷 以 上 ( 含 5 公 顷 ) 的 每 天 平 均 人 流 量 在 1 万 人 次 以 下 的 公 园 或 5 公 顷 以 上 ( 含 5 公 顷 ) 的 平 均 每 年 每 公 顷 人 流 量 在 15 万 人 次 以 下 的 公 园 此 类 公 园 中 的 人 工 绿 地 一 级 二 级 三 级 绿 地 配 置 比 例 为 5:3:2 2.1.3 C 类 公 园 以 森 林 资 源 保 护 为 主 的 森 林 公 园 郊 野 公 园 等 公 园 ( 风 景 区 湿 地 公 园 保 护 区 等 参 照 C 类 公 园 ) 此 类 公 园 中 的 人 工 绿 地 原 则 上 分 为 二 级 和 三 级 管 养, 管 养 等 级 按 实 际 需 要 配 置 2.1.4 D 类 公 园 5 公 顷 以 下 的 所 有 公 园 此 类 公 园 中 的 人 工 绿 地 由 各 单 位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确 定 配 置 比 例 2.1.5 E 类 公 园 即 新 建 公 园 由 于 新 建 公 园 没 有 人 流 量 数 据, 在 开 园 1 年 内, 可 以 按 照 总 体 规 划 中 的 人 流 量 设 计 数 据 并 参 照 A B C D 四 类 公 园 的 分 类 方 案 对 公 园 进 行 分 类,1 年 后, 按 照 实 际 测 定 的 人 流 量 进 行 分 类 2.2 公 园 绿 地 等 级 配 置 比 例 的 调 整 各 区 可 根 据 人 流 量 实 际 情 况 调 整 所 属 公 园 的 分 类 类 型, 根 据 资 金 安 排 情 况 调 整 各 类 绿 地 的 配 置 比 例 3

3 佛 山 市 城 市 绿 地 养 护 规 定 3.1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 下 列 标 准 所 含 的 条 文, 通 过 在 本 标 准 中 引 用 而 构 成 本 标 准 的 条 文 在 标 准 出 版 时, 所 示 版 本 均 为 有 效 所 有 标 准 都 会 被 修 订, 使 用 本 标 准 的 各 方 应 探 讨 使 用 下 列 标 准 最 新 版 本 的 可 能 性 游 艺 机 和 游 乐 设 施 安 全 标 准 (GB 8408 87) 景 观 娱 乐 用 水 水 质 标 准 (GB 12941 91) 农 田 灌 溉 水 质 标 准 (GB 5084 92) 地 表 水 环 境 质 量 标 准 (GB 3838 2002) 农 药 安 全 使 用 标 准 (GB 4285-89) 农 药 贮 运 销 售 和 使 用 的 防 毒 规 程 (GB 12475-2006) 农 药 喷 雾 机 ( 器 ) 田 间 操 作 规 程 及 喷 洒 质 量 评 定 (GB/T 17997-1999) 公 园 设 计 规 范 (CJJ 48 92) 城 市 绿 地 分 类 标 准 (CJJ/T 85-2002) 园 林 绿 化 工 程 施 工 及 验 收 规 范 (CJJ 82-2012) 园 林 基 本 术 语 标 准 (CJJ/T 91-2002) 建 筑 施 工 高 处 作 业 安 全 技 术 规 范 (JGJ80-91) 施 工 现 场 临 时 用 电 安 全 技 术 规 范 (JGJ 46-2012) 公 路 养 护 安 全 作 业 规 程 (JTG H30-2004) 公 路 养 护 技 术 规 范 (JTGH10-2009)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法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令 第 四 十 七 号 ) 城 市 道 路 管 理 条 例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务 院 令 第 198 号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法 实 施 条 例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务 院 令 第 405 号 ) 城 市 古 树 名 木 保 护 管 理 办 法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设 部 建 城 2000 192 号 ) 城 市 绿 地 养 护 技 术 规 范 (DB44/T 268-2005) 城 市 绿 地 养 护 质 量 标 准 (DB44/T 269-2005) 4

关 于 印 发 佛 山 市 古 树 名 木 保 护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 ( 佛 府 办 2004 206 号 ) 佛 山 市 园 林 植 物 保 护 工 作 手 册 ( 佛 建 管 函 2014 165 号 ) 3.2 术 语 与 定 义 3.2.1 乔 木 植 株 高 大, 主 干 明 显 的 多 年 生 木 本 植 物 3.2.2 灌 木 植 株 比 较 矮 小, 分 枝 靠 近 地 面, 主 干 不 明 显 的 多 年 生 木 本 植 物 3.2.3 藤 本 植 物 是 指 那 些 地 上 部 分 不 能 直 立 生 长, 常 借 助 茎 蔓 吸 盘 吸 附 根 卷 须 钩 刺 等 攀 附 它 物 生 长 的 植 物 3.2.4 花 卉 凡 是 有 一 定 的 观 赏 价 值, 特 别 是 花 朵 美 丽, 色 彩 鲜 艳, 以 观 花 为 主 以 及 根 茎 叶 等 具 有 观 赏 价 值 的 草 本 或 木 本 植 物, 统 称 为 花 卉 3.2.5 草 坪 园 林 绿 化 中 经 人 工 铺 植 或 播 种 培 育 形 成 的, 能 经 常 割 剪 的 致 密 绿 毯 状 的 草 本 植 物 3.2.6 水 生 植 物 能 够 在 水 中 正 常 生 长 的 植 物 3.2.7 浮 水 植 物 根 不 着 生 在 底 泥 中, 整 个 植 物 体 漂 浮 在 水 面 上 的 水 生 植 物 3.2.8 挺 水 植 物 根 和 地 下 茎 生 长 于 水 底 泥 中, 茎 和 叶 挺 出 水 面 的 水 生 植 物 3.2.9 沉 水 植 物 植 物 体 全 部 沉 没 于 水 中 生 长 的 水 生 植 物 3.2.10 绿 色 期 一 年 内 草 坪 自 然 生 长 状 态 下 叶 色 保 持 正 常 绿 色 的 持 续 时 间 3.2.11 杂 草 所 栽 培 目 的 园 林 植 物 以 外 的 自 生 草 本 植 物 种 群 3.2.12 杂 草 覆 盖 率 5

单 位 面 积 内 杂 草 所 覆 盖 面 积 的 百 分 比 3.2.13 倾 斜 率 主 干 偏 离 地 表 垂 线 的 角 度 超 过 5 度 的 行 道 树 的 数 量 占 该 路 段 行 道 树 总 数 量 的 百 分 比 3.2.14 分 级 养 护 根 据 城 市 绿 地 所 处 位 置 的 重 要 程 度 及 绿 地 的 性 质 和 养 护 质 量 水 平 要 求 的 不 同, 将 城 市 绿 地 养 护 质 量 标 准 分 成 不 同 的 等 级 3.2.15 古 树 名 木 古 树 是 指 树 龄 在 百 年 以 上 的 树 木 ; 名 木 是 指 国 内 外 稀 有 的 以 及 具 有 历 史 价 值 和 纪 念 意 义 及 重 要 科 研 价 值 的 树 木 3.2.16 施 肥 在 植 物 生 长 和 发 育 过 程 中, 为 补 充 所 需 的 各 种 营 养 元 素 而 采 取 的 肥 料 施 用 措 施 3.2.17 追 肥 指 在 植 物 生 长 过 程 中 加 施 肥 料, 为 了 供 应 植 物 某 个 时 期 对 养 分 的 大 量 需 要, 或 者 补 充 基 肥 的 不 足 3.2.18 灌 溉 为 调 节 土 壤 温 度 和 土 壤 水 分, 满 足 植 物 对 水 分 的 需 要 而 采 取 的 人 工 浇 灌 的 措 施 3.2.19 除 杂 草 人 工 或 采 用 除 草 剂 去 除 目 的 园 林 植 物 以 外 杂 草 的 措 施 3.2.20 整 形 修 剪 用 剪 锯 疏 捆 绑 扎 等 手 段, 使 树 木 长 成 特 定 形 状 的 技 术 措 施 3.2.21 摘 心 用 人 工 除 去 植 物 顶 端 生 长 点 的 操 作 3.2.22 病 虫 害 防 治 采 用 生 物 物 理 化 学 等 方 法 对 有 害 生 物 发 生 及 危 害 的 预 防 和 治 理 3.2.23 生 长 势 植 物 生 长 强 弱 泛 指 植 物 生 长 速 度 整 齐 度 茎 叶 色 泽 植 株 茁 壮 程 度 6

分 蘖 或 分 枝 的 繁 茂 程 度 等 3.2.24 下 缘 线 乔 木 树 冠 底 部 边 缘 线 形 成 的 线 条 轮 廓 3.2.25 行 道 树 沿 着 道 路 两 旁 种 植, 并 构 成 景 观 的 树 木 3.2.26 地 被 植 物 株 丛 密 集 低 矮, 用 于 覆 盖 地 面 的 植 物 3.2.27 打 孔 通 过 应 用 打 孔 机 械 在 草 坪 坪 床 上 打 孔, 将 芯 土 取 出, 形 成 垂 直 孔 洞 的 松 土 措 施 3.2.28 芜 枝 层 草 坪 床 土 表 面 由 目 的 草 的 凋 落 物 地 表 的 活 组 织 及 与 表 土 混 合 物 构 成 的 床 土 有 机 层 3.2.29 垂 直 刈 割 对 草 坪 进 行 近 地 表 垂 直 剪 割 或 划 破 草 皮, 以 清 除 草 坪 表 面 积 累 的 芜 枝 层 的 措 施 3.2.30 表 施 土 壤 将 由 沙 种 植 土 ( 粒 径 0.3 厘 米 以 下 ) 和 有 机 质 以 单 独 或 按 一 定 比 例 混 合 而 成 的 材 料, 均 匀 撒 入 草 坪 表 面 的 一 种 养 护 作 业 3.2.31 立 体 绿 化 利 用 攀 援 植 物 具 有 的 吸 附 缠 绕 卷 须 钩 刺 等 攀 援 及 柔 软 下 垂 特 性, 使 其 依 附 在 各 类 垂 直 墙 面 斜 坡 面 栏 杆 棚 架 杆 柱 及 陡 直 的 山 石 等 空 间 环 境 的 一 种 绿 化 形 式 3.3 一 般 规 定 3.3.1 浇 灌 与 排 水 3.3.1.1 浇 灌 原 则 : 应 根 据 不 同 植 物 生 物 学 特 性 生 长 期 季 节 土 壤 干 湿 程 度 确 定 做 到 适 时 适 量 不 遗 漏 每 次 浇 灌 要 浇 足 浇 透 3.3.1.2 浇 灌 的 时 间 应 安 排 在 上 午 10 点 前 下 午 4 点 后 若 一 天 只 浇 水 一 次, 夏 秋 高 温 季 节 应 在 早 晨 或 傍 晚 进 行, 冬 季 宜 午 后 进 行 7

3.3.1.3 浇 灌 水 量 视 植 物 种 类 定 植 时 间 长 短 生 长 期 天 气 土 质 等 不 同 而 确 定 3.3.1.5 模 纹 花 坛 立 体 花 坛 道 路 分 车 带 的 灌 木 或 地 被 植 物, 应 经 常 进 行 叶 面 喷 水, 保 持 植 物 叶 面 清 洁 卫 生, 色 泽 光 洁 滴 灌 设 施 应 保 持 功 能 运 转 良 好 定 期 检 查 水 管 喷 头 控 制 阀 等 配 件 3.3.1.6 洒 水 车 浇 灌, 道 路 两 旁 及 路 边 的 花 基 绿 化 5 米 范 围 内 必 须 使 用 花 洒 浇 灌,5 米 范 围 外 使 用 喷 水 枪 浇 灌 时 要 控 制 车 速 和 水 压, 浇 水 时 要 避 免 将 泥 土 冲 起 3.3.1.7 绿 地 中 的 排 水 设 施, 应 定 期 检 查, 保 持 排 水 畅 通 绿 地 中 的 低 洼 地, 应 通 过 改 良 土 壤 的 通 透 性 增 设 排 水 管 道 等 措 施 排 除 积 水 3.3.1.8 大 雨 暴 雨 后, 应 随 时 检 查 绿 地 的 排 水 状 况, 若 排 水 不 畅, 应 立 即 采 取 措 施 进 行 排 水, 积 水 时 间 不 得 超 过 24 小 时 3.3.2 施 肥 3.3.2.1 施 肥 应 采 用 有 机 肥 和 无 机 肥 相 结 合 的 原 则, 以 有 机 肥 ( 应 经 充 分 腐 熟 ) 为 主 无 机 肥 为 辅 并 根 据 植 物 长 势 长 相 土 壤 等 选 用 适 当 的 肥 料 和 用 量 3.3.2.2 木 本 植 物 宜 每 年 施 肥 2~4 次 其 中, 观 花 植 物 应 分 别 在 花 芽 分 化 前 和 开 花 后 各 增 施 富 磷 肥 料 一 次 ; 观 果 植 物 应 在 花 前 和 果 实 膨 大 期 各 追 富 钾 肥 料 一 次, 必 要 时, 可 在 果 实 生 长 后 期 追 肥 一 次 3.3.2.3 施 肥 方 法 可 采 用 撒 施 沟 施 或 穴 施 ; 也 可 结 合 浇 灌 进 行 干 施 肥 料 时, 应 用 土 层 将 肥 料 覆 盖, 并 进 行 一 次 浇 灌 3.3.2.4 木 本 植 物 采 用 环 沟 施 肥 时, 其 环 状 沟 内 径 宜 与 植 物 树 冠 外 缘 滴 水 线 保 持 一 致 沟 施 和 穴 施, 施 肥 位 置 每 年 应 更 换 3.3.2.5 植 物 因 营 养 缺 失 造 成 生 长 不 良 的, 应 及 时 对 症 施 肥, 补 充 营 养 3.3.2.6 施 肥 应 避 免 在 雨 天 进 行 3.3.2.7 追 肥 一 般 宜 在 清 晨 或 傍 晚 进 行 3.3.3 中 耕 园 林 植 物 的 生 长 期, 应 经 常 进 行 中 耕, 使 根 部 附 近 的 表 层 土 壤 保 持 疏 松 和 良 好 的 透 水 透 气 性 中 耕 深 度 以 8~12 厘 米 为 宜, 同 时 应 避 免 伤 害 或 裸 露 目 的 植 物 的 根 系 ; 中 耕 应 选 择 晴 天, 并 应 在 土 壤 不 过 分 潮 湿 时 进 行 8

3.3.4 除 杂 草 3.3.4.1 除 草 应 在 整 个 杂 草 生 长 季 节 内 进 行, 应 本 着 除 小 除 早 除 了 的 原 则, 宜 在 杂 草 开 花 结 实 前 结 合 中 耕 进 行, 可 采 用 人 工 或 化 学 除 草 方 法 3.3.4.2 人 工 除 草 应 将 杂 草 连 根 清 除, 并 压 实 草 坪 的 目 的 草 种 人 工 清 除 绿 地 内 杂 草 时 要 注 意 保 护 苗 木 根 系, 不 造 成 根 系 裸 露 3.3.4.3 化 学 除 草 (1) 使 用 化 学 方 法 除 草 时, 应 根 据 所 栽 培 目 的 植 物 和 杂 草 种 类 的 不 同, 选 择 适 当 的 药 剂, 采 取 适 宜 的 方 法 和 浓 度, 并 需 经 小 面 积 试 验 后, 方 可 大 面 积 应 用 (2) 化 学 除 草 剂 按 作 用 性 质 可 分 灭 生 性 除 草 剂 和 选 择 性 除 草 剂 其 中, 灭 生 性 化 学 除 草 剂 对 杂 草 园 林 植 物 都 有 毒 性, 使 用 时 注 意 不 要 沾 及 杂 草 之 外 的 园 林 植 物 ; 选 择 性 化 学 除 草 剂 可 在 草 坪 生 长 期 应 用, 对 杂 草 有 效, 对 草 坪 安 全 ; 譬 如 在 草 坪 中 使 用 二 甲 四 氯 乳 剂 可 湿 性 扑 草 醚 等 (3) 对 大 面 积 的 草 坪 除 杂 草, 宜 使 用 选 择 性 化 学 除 草 剂 和 人 工 除 草 相 结 合 的 方 法 对 选 择 性 化 学 除 草 剂 除 不 掉 的 杂 草 采 用 人 工 拔 除 方 式 (4) 除 草 剂 不 宜 在 高 温 高 湿 或 大 风 天 气 喷 施, 以 免 对 园 林 苗 木 产 生 毒 害 喷 灭 生 性 除 草 剂 时, 应 避 免 沾 至 园 林 苗 木 植 株 上 (5) 安 全 性 喷 除 草 剂 前, 应 及 时 做 好 通 知 公 告, 避 免 对 人 畜 造 成 危 害 3.3.5 有 害 生 物 防 治 佛 山 市 城 市 绿 地 的 有 害 生 物 防 治 的 种 类 危 害 症 状 具 体 防 治 措 施 可 参 照 佛 山 市 园 林 植 物 保 护 工 作 手 册 ( 佛 建 管 函 2014 165 号 ) 3.4 园 林 植 物 养 护 3.4.1 乔 木 3.4.1.1 修 剪 (1) 影 响 高 压 线, 路 灯 和 交 通 指 示 牌 的 树 木 应 得 到 有 效 修 剪 (2) 单 位 附 属 绿 地 内 种 植 的 树 木 伸 出 城 市 公 共 道 路 或 伸 入 他 人 物 业 范 围 内 的 枝 叶, 应 及 时 修 剪 (3) 修 剪 应 遵 循 从 整 体 到 局 部, 由 上 到 下, 由 内 到 外, 去 弱 留 强, 去 老 留 新 的 操 作 原 则 (4) 乔 木 整 形 效 果 要 尽 量 与 周 围 环 境 协 调, 修 剪 时 应 按 相 关 操 作 规 程 进 行, 9

及 时 剪 除 病 虫 枝 干 枯 枝 徒 长 枝 倒 生 枝 阴 生 枝, 及 时 修 剪 偏 冠 或 过 密 的 树 枝, 保 持 均 衡 通 透 的 树 冠 全 年 修 剪 数 次 视 实 际 情 况 而 定, 一 般 平 时 1~2 个 月 清 除 干 枯 枝 一 次 (5) 行 道 树 修 剪 要 保 持 树 冠 完 整, 枝 叶 密 度 适 宜, 内 膛 不 空 又 通 风 透 光 行 道 树 主 干 2.8~3.5 米 以 下 的 分 枝 宜 全 部 剪 除 道 路 两 侧 树 冠 的 外 缘 线 应 基 本 在 一 条 直 线 上, 并 与 路 缘 线 相 协 调, 顶 部 高 度 宜 基 本 保 持 一 致 (6) 同 一 道 路 的 行 道 树, 生 长 较 快 的 应 重 剪, 生 长 较 慢 的 应 轻 剪, 以 使 树 冠 的 大 小 保 持 基 本 一 致 (7) 修 剪 时, 剪 口 必 须 靠 节 位, 剪 口 应 在 剪 口 芽 的 反 侧 剪 ( 锯 ) 口 应 平 齐, 做 到 不 劈 不 裂, 不 留 残 桩, 尽 量 减 小 伤 口, 剪 口 要 平 滑 无 劈 裂 一 般 树 种 枝 条 直 径 大 于 6 厘 米 珍 贵 树 种 剪 口 大 于 3 厘 米 时, 剪 口 应 作 防 腐 处 理 (8) 锯 切 粗 大 枝 条, 须 先 在 下 方 由 下 往 上 锯 1/3 深 切 口, 再 稍 往 主 干 方 向 3 厘 米 由 上 方 向 下 方 锯 断, 最 后 将 基 部 锯 切 平 齐, 可 避 免 撕 裂 基 部 伤 及 树 干 (9) 观 花 乔 木 一 般 在 花 芽 分 化 前 进 行 修 剪, 避 免 把 花 芽 剪 掉, 使 开 花 乔 木 适 时 开 花 对 早 春 开 花 的 观 花 树 种, 如 玉 堂 春 桃 花 等, 应 在 花 后 轻 剪 (10) 对 于 具 有 阶 段 性 休 眠 的 植 物, 如 凤 凰 木 大 叶 紫 薇 紫 薇 等, 修 剪 宜 安 排 在 休 眠 将 要 结 束 或 生 长 期 初 进 行 (11) 对 于 水 石 榕 尖 叶 杜 英 小 叶 榄 仁 糖 胶 树 等 具 轮 生 枝 条 特 性 的 树 种, 修 剪 宜 疏 枝 而 非 短 截 (12) 对 垂 叶 榕 黄 葛 榕 小 叶 榕 等 老 化 植 株 进 行 回 缩 修 剪 促 发 新 枝, 则 宜 在 春 季 进 行, 使 其 夏 季 能 恢 复 荫 蔽 (13) 对 于 南 洋 杉 木 棉 龙 柏 等 顶 端 优 势 明 显 的 树 种, 应 保 留 其 顶 芽, 维 护 其 塔 形 或 圆 锥 形 树 冠, 原 中 央 领 导 枝 受 损 折 断, 应 利 用 顶 端 侧 枝 重 新 培 养 新 的 领 导 枝 (14) 棕 榈 类 乔 木 不 得 剪 切 顶 芽, 但 应 及 时 剪 除 干 枯 的 叶 片 叶 鞘 自 然 脱 落 的 棕 榈 类, 不 宜 人 工 割 除 叶 鞘 基 部 萌 生 的 植 株, 应 根 据 生 物 学 特 性 和 景 观 要 求, 予 以 清 除 或 保 留 (15) 嫁 接 的 乔 木 必 须 及 时 除 去 砧 木 的 萌 蘖 枝 3.4.1.2 施 肥 10

(1) 肥 料 要 埋 施, 先 打 穴 或 开 沟, 施 肥 后 要 回 填 土 踏 实 淋 足 水 找 平, 切 忌 肥 料 裸 露 乔 木 施 肥 穴 的 规 格 一 般 为 30 30 40 厘 米, 挖 沟 的 规 格 为 30 40 厘 米 挖 穴 或 开 沟 的 位 置 一 般 是 树 冠 外 缘 的 投 线 影 ( 行 道 树 木 除 外 ), 每 株 树 挖 对 称 的 两 穴 或 四 穴 (2) 乔 木 施 肥 量 参 照 : 定 植 五 年 以 内 的 乔 木, 每 次 施 肥 量 为 复 合 肥 0.5 公 斤 / 株 或 腐 熟 有 机 肥 1.5 公 斤 / 株 ; 定 植 六 至 二 十 年 的 乔 木, 每 次 施 肥 量 为 复 合 肥 0.25 公 斤 / 株 或 腐 熟 有 机 肥 0.75 公 斤 / 株 ; 定 植 二 十 年 以 上 的 乔 木, 每 次 施 肥 量 为 复 合 肥 0.75 公 斤 / 株 或 腐 熟 有 机 肥 2 公 斤 / 株 各 级 养 护 的 年 施 肥 次 数 见 表 4.1.1 ( 第 30 页 ) (3) 在 每 年 的 春 秋 季 重 点 施 肥, 施 肥 量 根 据 树 木 的 种 类 和 生 长 情 况 而 定, 种 植 3 年 以 内 的 乔 木 和 树 穴 有 植 被 的 乔 木 要 适 当 增 加 施 肥 量 和 次 数 观 花 观 果 类 乔 木 还 应 在 花 后 果 后 追 施 一 次 复 合 肥 或 尿 素 3.4.1.3 支 撑 与 扶 正 (1) 要 及 时 修 理 受 到 损 坏 或 歪 斜 的 护 树 桩 支 架, 护 树 桩 支 架 应 保 持 高 度 一 致 绑 扎 整 齐 每 年 要 将 护 树 绑 带 放 松 1~5 厘 米, 以 防 嵌 入 树 皮 内 (2) 在 扶 固 时, 禁 止 用 铁 钉 直 接 钉 在 树 体 上 支 撑 物 的 支 柱 应 埋 入 土 中 不 少 于 30 厘 米, 支 撑 物 牵 拉 物 与 地 面 连 接 点 的 连 接 应 牢 固 支 撑 高 度 应 不 低 于 树 木 主 干 的 2/3 (3) 补 植 树 木 应 做 好 支 撑, 并 检 查 是 否 牢 固 高 度 超 过 3 米 的 必 须 用 支 撑 加 固 至 少 1 个 月 ; 高 度 超 过 10 米 时, 至 少 加 固 2 年 以 上 (4) 除 特 殊 景 观 要 求 外, 对 倾 斜 度 超 过 5 度 的 树 木 必 须 进 行 扶 正 (5) 常 绿 树 扶 正 最 佳 时 间 为 春 季, 应 避 开 6~9 月 的 高 温 天 气, 落 叶 树 木 扶 正 的 最 佳 时 间 为 树 木 的 休 眠 期 遇 人 为 或 机 械 碰 撞 导 致 的 倾 斜 歪 倒 的 应 及 时 扶 正, 并 进 行 浇 水 管 护, 避 免 树 木 死 亡 (6) 扶 正 方 法 1 观 察 树 干 的 倾 斜 角 度 树 冠 的 倾 斜 方 向 周 边 环 境 情 况, 先 对 树 木 进 行 疏 枝 修 剪, 再 进 行 扶 正 2 浇 水 湿 润 土 壤, 松 动 树 穴 土 壤, 在 倾 斜 角 的 方 向 适 当 断 根, 然 后 用 顶 棒 顶 在 倾 斜 树 木 主 干 倾 斜 方 向 下 侧 适 当 的 位 置, 用 橡 皮 木 板 等 垫 衬, 然 后 用 11

粗 麻 绳 扎 牢 顶 棒 和 树 木 3 树 木 牵 拉 角 度 宜 稍 越 过 竖 直 位 置, 防 止 树 木 回 弹 4 加 固 : 扶 正 后 通 过 加 土 夯 实 打 地 桩 竖 桩 扎 缚 浇 水 等 方 法 予 以 加 固 (7) 补 植 1 及 时 清 理 死 树, 并 及 时 补 植 原 有 的 树 种, 并 力 求 规 格 相 近, 以 保 证 良 好 的 景 观 效 果 砍 伐 或 清 除 死 树, 应 严 格 依 次 按 照 先 锯 除 侧 枝 和 主 枝, 再 分 段 锯 除 主 干 后 挖 除 树 兜 和 回 填 种 植 土 的 操 作 程 序 作 业 行 道 树 的 定 干 高 度 宜 在 2.8~ 3.5 米, 补 植 时 树 冠 下 缘 线 与 原 有 行 道 树 一 致 补 植 前 应 由 发 包 方 对 苗 木 验 收 合 格 后 方 可 进 行 2 补 植 树 木 应 按 照 相 应 的 绿 化 施 工 规 范 进 行 施 工, 加 强 淋 水 等 保 养 措 施 3.4.1.4 树 木 的 安 全 防 护 (1) 树 木 的 安 全 防 护 应 根 据 树 木 根 系 特 点 ( 深 根 系 浅 根 系 ) 树 龄 树 木 体 量 树 木 生 长 状 况 树 木 位 置 和 气 候 特 点 等, 在 台 风 等 灾 害 性 天 气 来 临 前 提 前 进 行 加 固 措 施 (2) 应 建 立 热 带 风 暴 防 御 紧 急 预 案, 在 风 暴 来 临 前, 必 须 采 取 对 应 的 防 御 措 施 对 浅 根 性 树 冠 庞 大 枝 叶 过 密 的 园 林 植 物, 可 分 别 采 取 疏 枝 立 柱 绑 扎 加 固 培 土 等 防 御 措 施 特 别 要 对 黄 槐 黄 槿 红 花 紫 荆 美 丽 异 木 棉 串 钱 柳 垂 叶 榕 刺 桐 非 洲 桃 花 心 木 南 洋 楹 等 较 易 被 风 吹 倒 或 风 折 的 树 种 在 台 风 暴 雨 来 临 前 加 强 安 全 防 护 (3) 在 台 风 等 风 雨 天 气 期 间, 应 加 强 巡 视, 及 时 处 理 风 折 风 倒 雷 击 树 枝, 迅 速 清 理 倒 树, 及 时 进 行 扶 树 护 树, 补 好 残 缺, 清 理 落 叶 和 垃 圾, 使 绿 化 景 观 尽 快 恢 复 遇 雷 电 风 雨 人 畜 危 害 而 使 树 木 歪 斜 或 倒 树 断 枝, 要 立 即 处 理 疏 通 道 路 (4) 风 灾 天 气 的 绿 化 养 护 抢 险 原 则 : 1 先 处 置 行 道 树, 后 处 置 公 园 绿 地 内 的 树 木, 再 处 置 林 地 ( 林 带 ) 的 树 木 2 按 先 主 干 道, 后 次 干 道 和 支 路 ; 先 中 心 区 域 后 其 他 区 域 的 原 则 (5) 新 植 树 木 应 设 置 保 护 架, 偏 冠 严 重 的 树 木 或 危 树 也 必 须 架 设 护 桩 12

(6) 应 保 持 树 干 直 立 ( 除 有 特 殊 景 观 要 求 ), 对 出 现 树 身 倾 斜 的 树 木 要 及 时 扶 正 (7) 行 道 树 或 其 它 有 人 群 活 动 绿 地 周 围, 树 龄 较 大 枯 死 枝 较 多 或 被 蛀 干 害 虫 危 害 的 树 木, 在 冬 季 和 夏 季 台 风 到 来 前, 及 时 进 行 枯 死 枝 虫 蛀 枝 的 修 剪 日 常 养 护 中 要 及 时 检 查 清 除 枯 枝 衰 老 枝 及 空 中 挂 枝, 避 免 断 枝 掉 落 伤 人 伤 物 事 件 发 生 (8) 对 生 长 势 衰 弱 老 龄 树 木 树 干 上 的 孔 洞, 应 及 时 采 用 具 有 弹 性 的 环 保 材 料 进 行 封 堵 (9) 干 旱 季 节, 对 山 体 绿 地 的 绿 化 应 采 取 封 山 育 林 设 防 火 隔 离 带 加 强 野 外 用 火 管 理 等 措 施, 防 止 火 灾 敏 感 区 绿 地 及 风 景 林 地 火 灾 的 发 生 在 清 明 节 重 阳 节 等 节 日 出 现 祭 祖 活 动 的 山 体 绿 地, 需 制 定 应 急 防 火 方 案 (10) 遇 到 冻 害 时, 应 通 过 包 裹 薄 膜 盖 遮 荫 网 等 方 式 降 低 受 害 程 度 在 霜 冻 过 后, 天 气 回 暖 并 稳 定 后, 应 及 时 修 剪 苗 木 被 冻 伤 的 枝 叶 或 补 植, 并 加 强 水 肥 管 理 3.4.2 灌 木 与 木 本 地 被 养 护 3.4.2.1 修 剪 (1) 修 剪 时 应 遵 循 从 整 体 到 局 部, 先 上 后 下, 由 内 到 外, 去 弱 留 强, 去 老 留 新 的 操 作 原 则 根 据 植 物 生 长 特 性 和 景 观 要 求 进 行 修 剪 要 及 时 剪 除 徒 长 枝 病 虫 枝 及 枯 死 枝 等, 以 保 持 通 风 透 光 性 (2) 观 花 灌 木 应 掌 握 花 芽 发 育 规 律, 对 当 年 新 梢 上 开 花 的 花 木 应 于 早 春 萌 发 前 修 剪, 短 截 上 年 的 已 花 枝 条, 促 使 新 枝 萌 发 对 当 年 形 成 花 芽, 次 年 早 春 开 花 的 花 木, 应 在 开 花 后 适 度 修 剪 常 年 开 花 植 物 要 有 目 的 地 保 留 开 花 枝, 使 其 适 时 开 花 (3) 对 造 型 植 物 的 修 剪 前 应 仔 细 观 察 植 株 整 体 情 况, 确 定 修 剪 尺 寸, 对 剪 法 做 到 心 中 有 数, 修 剪 一 般 应 先 细 修 再 精 修, 以 达 到 修 剪 效 果 (4) 模 纹 花 坛 立 体 花 坛 的 修 剪 应 符 合 以 下 基 本 要 求 : 应 按 照 规 定 的 形 状 和 高 度 进 行 修 剪, 修 剪 效 果 应 做 到 形 状 大 小 一 致, 上 中 下 外 缘 线 匀 称, 整 体 效 果 的 线 条 要 在 同 一 线 上, 保 持 形 状 轮 廓 线 条 清 晰 表 面 平 整 圆 滑 (5) 绿 篱 的 修 剪 : 新 梢 生 长 超 过 10 厘 米 时, 应 进 行 修 剪, 其 控 制 高 度 应 符 13

合 设 计 要 求 和 功 能 需 要 修 剪 应 保 持 形 状 轮 廓 线 条 清 晰 美 观, 表 面 平 整, 无 上 下 起 伏 波 纹, 无 徒 长 枝, 无 断 层, 边 直 线 棱 角 分 明 对 绿 篱 剪 等 工 具 难 以 剪 除 的 粗 枝 应 先 用 枝 剪 剪 除, 并 注 意 剪 口 要 低 于 剪 后 的 绿 篱 平 面 约 5 厘 米, 避 免 以 后 出 现 强 势 徒 长 枝 因 枝 枯 死 而 出 现 空 洞 状 时, 可 以 通 过 修 剪 将 周 边 的 绿 枝 向 空 洞 处 引 导 (6) 人 行 横 道 和 道 路 交 叉 口 处 3.5 米 以 内 分 车 绿 化 带 中 的 灌 木 或 绿 篱, 其 修 剪 或 造 型 的 控 制 高 度 离 地 面 不 得 超 过 70 厘 米 (7) 自 然 形 灌 木 根 据 自 然 形 态 进 行 疏 剪, 促 进 灌 木 健 康 生 长 及 开 花 结 实 (8) 嫁 接 的 灌 木 必 须 及 时 除 去 砧 木 的 萌 蘖 枝 (9) 地 被 修 剪 : 过 高 的 应 间 高 留 矮, 促 萌 新 株, 逐 步 更 新 ; 蔓 生 性 较 强 的 地 被, 应 适 当 修 剪, 保 持 整 体 整 齐 或 有 规 律 变 化 ; 树 穴 的 地 被 应 定 时 修 剪, 形 状 大 小 应 规 范 整 齐 (10) 对 于 阻 碍 景 观 透 视 线 的 大 型 灌 木, 应 及 时 修 剪 至 不 影 响 观 景, 并 使 这 种 状 态 得 到 保 持 (11) 修 剪 后 剪 口 或 锯 口 应 平 整 光 滑, 不 得 劈 裂 不 留 短 桩 3.4.2.2 施 肥 结 合 灌 木 和 木 本 地 被 的 生 长 特 性 发 育 阶 段 和 景 观 要 求 进 行 追 肥, 可 选 择 施 用 有 机 肥 无 机 肥 复 混 肥 等 各 规 格 的 灌 木 和 地 被 的 每 次 施 肥 量 可 参 考 表 3.4.2 施 肥 次 数 参 照 表 4.1.1( 第 30 页 ) 表 3.4.2 灌 木 或 木 本 地 被 每 次 参 考 施 肥 量 灌 木 或 木 本 地 被 规 格 50~100 参 考 施 肥 量 复 合 肥 0.14 公 斤 / 株 或 有 机 肥 0.4 公 斤 / 株 或 尿 素 0.07 公 斤 / 株 灌 木 冠 幅 ( 厘 米 ) 100~200 200 以 上 复 合 肥 0.21 公 斤 / 株 或 有 机 肥 0.6 公 斤 / 株 或 尿 素 0.1 公 斤 / 株 复 合 肥 0.28 公 斤 / 株 或 有 机 肥 0.8 公 斤 / 株 或 尿 素 0.14 公 斤 / 株 绿 篱 木 本 地 被 成 片 花 卉 复 合 肥 0.14 公 斤 / 平 方 米 或 尿 素 0.07 公 斤 / 平 方 米 或 有 机 肥 0.42 公 斤 / 平 方 米 14

3.4.2.3 中 耕 除 草 应 适 时 中 耕, 保 持 土 壤 疏 松 通 气 良 好 松 土 以 不 影 响 根 系 和 损 伤 植 株 基 部 表 皮 为 限, 深 度 宜 6~9 厘 米 ; 基 部 附 近 的 杂 草 杂 藤 应 及 时 铲 除, 在 杂 草 生 长 旺 季 前, 连 根 除 尽 做 到 勤 除 早 除, 所 除 杂 草 要 及 时 清 运 处 理 3.4.2.4 补 植 及 时 清 理 死 苗, 并 及 时 补 植 补 植 与 原 来 品 种 一 致, 规 格 相 当 的 苗 木 3.4.3 草 本 地 被 要 求 生 长 良 好, 株 型 匀 称 丰 满, 花 繁 叶 茂, 株 行 距 适 宜, 不 露 底 土, 及 时 去 除 残 花 枯 叶, 无 杂 草 ; 花 后 需 修 剪 的, 修 剪 要 及 时 合 理 3.4.3.1 整 形 修 剪 (1) 根 据 养 护 等 级 要 求 和 植 物 生 长 特 性 进 行 修 剪, 一 般 低 矮 类 型 品 种 不 需 经 常 整 形, 但 要 及 时 去 除 残 花 枯 叶 (2) 为 促 使 草 本 花 卉 株 形 美 观 适 时 开 花 着 花 整 齐, 可 采 用 摘 心 和 疏 枝 的 措 施 草 本 花 卉 需 摘 心 的 品 种 应 及 时 摘 心, 摘 心 须 在 花 芽 分 化 前 进 行, 以 免 将 花 芽 摘 除 ; 花 谢 后 要 及 时 剪 掉 残 花 ; 对 宿 根 花 卉, 宜 结 合 调 整 栽 植 密 度, 过 密 时 要 进 行 分 栽 草 本 花 卉 的 整 形 修 剪 不 宜 在 雨 后 立 即 进 行 (3) 花 坛 整 形 要 符 合 造 景 要 求 及 时 剪 除 残 花 枯 枝 黄 叶, 并 短 截 或 疏 去 过 高 的 枝 叶, 通 过 修 剪 打 顶 等 方 法 控 制 植 株 高 度, 保 持 花 坛 中 同 一 色 块 顶 面 高 度 基 本 一 致 花 坛 须 保 持 轮 廓 清 晰 线 条 流 畅, 无 残 缺 (4) 球 根 地 被 及 不 耐 修 剪 的 地 被, 要 求 保 持 整 洁, 及 时 清 除 黄 叶 杂 物 ; 过 密 的 应 适 当 疏 株 移 植 ; 地 被 植 物 不 能 缠 绕 乔 灌 木 ; 分 车 带 上 的 地 被 植 物 枝 叶 不 应 伸 出 路 缘 3.4.3.2 更 换 (1) 对 于 一 年 生 草 本 花 卉, 宜 使 用 生 长 健 壮 的 袋 苗, 以 植 后 土 壤 不 裸 露 为 宜 换 花 移 栽 前 必 须 深 翻 细 耙, 除 尽 土 中 石 块 草 屑 残 茎 落 叶 等 杂 物, 并 施 足 基 肥 草 花 换 种 时, 应 及 时 清 理 垃 圾, 严 禁 泥 土 溢 出 草 花 更 换 后 应 加 强 水 肥 除 草 保 洁 等 常 规 管 理 15

(2) 发 现 草 本 植 物 枯 萎 或 死 亡 的 应 及 时 挖 除 并 补 植, 补 植 时, 一 般 应 与 原 品 种 一 致, 以 保 持 良 好 的 景 观 效 果 因 环 境 不 适 而 造 成 枯 萎 或 死 亡 的, 经 业 主 单 位 同 意 可 改 植 其 它 种 类 的 草 本 植 物 3.4.3.3 施 肥 根 据 植 物 品 种 的 开 花 特 性 生 长 发 育 阶 段, 适 时 进 行 施 肥 施 肥 量 可 参 考 : 每 次 撒 施 复 合 肥 0.14 公 斤 / 平 方 米 或 尿 素 0.07 公 斤 / 平 方 米 或 有 机 肥 0.42 公 斤 / 平 方 米 草 本 花 卉 应 在 种 植 后 约 20 天 及 盛 花 期 加 强 施 肥 3.4.4 草 坪 养 护 3.4.4.1 修 剪 (1) 不 同 类 型 草 坪 在 修 剪 时 留 茬 高 度 可 参 考 表 3.4.4 表 3.4.4 草 坪 留 茬 高 度 草 坪 草 种 类 结 缕 草 属 草 (Zoysia spp) 地 毯 草 属 草 (Axonopos spp) 假 俭 草 属 草 (Eremochloa spp) 钝 叶 草 属 草 (Stenotaphrum spp) 普 通 狗 牙 根 (Cynodon dactylon) 杂 种 狗 牙 根 (Cynodon dactylon Cynodon transvaalensis) 修 剪 标 准 留 茬 高 度 ( 厘 米 ) 1.3~5.0 2.5~5.0 2.5~5.0 3.8~7.6 1.3~3.8 0.6~2.5 注 : 本 表 留 茬 高 度 参 照 广 东 省 城 市 绿 地 养 护 技 术 规 范 (DB44/T268-2005) (2) 结 合 季 节 特 点 和 草 种 的 生 长 发 育 特 性, 保 持 草 的 高 度 基 本 一 致, 草 坪 边 缘 整 齐, 无 波 浪 修 剪 应 使 用 剪 草 机, 剪 草 前 必 须 清 除 草 坪 上 的 石 子 瓦 砾 树 枝 等 杂 物, 剪 草 要 平 整, 边 角 无 遗 漏, 草 屑 应 及 时 清 除, 机 械 痕 迹 不 明 显, 不 凌 乱 (3) 边 角 路 基 旁 草 坪, 因 受 限 制 不 能 使 用 剪 草 机 时, 用 割 灌 机 或 枝 剪 修 剪, 沿 路 牙 要 进 行 修 边, 将 长 出 路 牙 的 草 去 掉 3.4.4.2 施 肥 施 肥 宜 在 每 年 3~10 月 结 合 浇 水 进 行 肥 料 以 复 合 肥 尿 素 为 主 因 践 踏 过 度 而 生 长 不 良 时, 须 增 施 追 肥 施 肥 量 可 按 复 合 肥 每 次 每 亩 13~15 公 斤 或 尿 素 16

2~3 公 斤 可 将 复 合 肥 或 尿 素 等 肥 料 稀 释 成 肥 水 用 花 洒 喷 洒, 然 后 浇 水 冲 洗 净 叶 面 肥 料 施 用 要 均 匀 用 叶 面 追 肥 时, 肥 料 浓 度 不 宜 过 高 尿 素 硫 酸 钾 的 浓 度 不 宜 高 于 0.5%, 过 磷 酸 钙 的 浓 度 不 宜 高 于 3% 3.4.4.3 杂 草 控 制 草 坪 生 长 季 节 的 4~10 月 需 要 加 强 清 除 杂 草, 要 清 除 影 响 景 观 效 果 的 大 型 杂 草 3.4.4.4 更 新 复 壮 (1) 草 坪 建 造 一 定 年 限 后 出 现 衰 败 情 况 时, 应 进 行 更 新 复 壮 (2) 复 壮 措 施 可 采 用 垂 直 刈 割 表 施 土 壤 打 孔 补 植 等 方 法 草 坪 应 1~ 2 年 打 孔 一 次, 打 孔 深 度 为 5~8 厘 米 ; 当 草 坪 的 芜 枝 层 厚 度 超 过 2 厘 米 时, 宜 在 每 年 的 春 末 至 夏 初 进 行 垂 直 刈 割 ; 草 坪 的 局 部 低 洼 积 水 处, 可 采 取 表 施 土 壤 作 业, 以 逐 步 将 其 找 平, 每 次 表 施 土 壤 的 厚 度 不 宜 超 过 1 厘 米 (3) 对 局 部 已 损 坏 的 草 坪, 应 及 时 补 植 或 补 播 ; 对 草 坪 的 更 新 复 壮 宜 采 用 补 栽 定 期 封 闭 养 护 覆 盖 裸 露 斑 块 等 措 施 杂 草 过 多 又 无 法 净 化, 或 因 立 地 环 境 的 改 变 致 使 草 坪 出 现 衰 老 时, 应 及 时 进 行 局 部 更 新 或 重 建 3.4.4.5 补 植 (1) 对 被 破 坏 或 其 它 原 因 引 起 死 亡 的 草 坪 植 物 应 及 时 补 植, 使 草 坪 保 持 完 整, 无 裸 露 地 (2) 补 植 前 先 把 土 面 刮 平, 补 植 草 皮 应 采 用 与 原 草 坪 相 同 的 草 种, 适 当 密 植, 间 隙 不 得 超 过 1 厘 米 ; 补 植 的 草 块 应 及 时 清 除 杂 草, 如 杂 草 太 多, 则 应 更 换 ; 草 皮 铺 设 完 毕, 随 即 浇 水, 并 拍 实, 确 保 草 皮 与 土 面 紧 贴 (3) 补 植 的 草 坪 要 按 新 建 草 坪 进 行 保 养 3.4.5 立 体 绿 化 3.4.5.1 牵 引 修 剪 (1) 根 据 不 同 植 物 的 攀 缘 特 点, 采 取 牵 引 措 施 或 设 置 网 架 等 辅 助 设 施 让 其 迅 速 均 匀 地 长 满 墙 面 假 山 棚 架 等 附 着 面 (2) 修 剪 要 考 虑 该 种 类 的 生 长 发 育 特 点, 确 定 修 剪 时 间 和 修 剪 程 度, 避 免 剪 掉 有 用 的 叶 芽 花 芽 和 主 蔓 合 理 修 剪 过 密 的 侧 蔓, 控 制 主 蔓, 使 覆 盖 均 匀, 增 强 园 林 美 化 效 果 栽 植 2 年 以 上 的 植 株 应 对 上 部 枝 叶 进 行 疏 枝 以 减 少 枝 条 重 17

叠, 并 适 当 疏 剪 下 部 枝 叶 对 生 长 势 衰 弱 的 植 株 应 进 行 强 度 重 剪, 促 进 萌 发 并 通 过 修 剪 调 整 株 形 通 风 调 整 受 光 和 肥 水 分 配, 促 进 分 枝 和 花 芽 形 成 (3) 立 交 桥 ( 或 跨 线 桥 ) 高 速 路 路 侧 的 下 垂 藤 蔓 枝 条 应 适 时 修 剪, 以 免 妨 碍 交 通 (4) 对 桥 梁 等 须 留 空 的 特 殊 位 置 ( 如 检 修 口 ), 应 禁 止 攀 援 植 物 生 长 (5) 道 路 中 分 带 隔 离 网 上 的 攀 援 植 物 应 及 时 修 剪, 避 免 藤 蔓 枝 条 从 分 隔 带 伸 进 两 侧 的 行 车 道 修 剪 应 符 合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法 第 二 十 八 条 的 规 定, 不 得 遮 挡 路 灯 交 通 信 号 灯 交 通 标 志, 不 得 妨 碍 安 全 视 距, 不 得 影 响 通 行 3.4.5.2 施 肥 (1) 施 肥 以 液 肥 为 主, 干 肥 为 辅 植 物 生 长 旺 盛 季 节, 液 肥 的 施 肥 频 率 宜 每 7 天 ~10 天 一 次, 浓 度 为 0.15%~0.2%, 施 肥 量 以 浇 透 基 质 为 度 营 养 生 长 期 宜 选 择 含 氮 量 高 的 复 合 肥, 可 选 用 N-P-K 为 25-15-15 的 肥 料 ; 促 花 及 开 花 季 节, 宜 选 择 含 磷 钾 量 高 的 复 合 肥, 可 选 用 N-P-K 为 15-20-25 的 肥 料 (2) 施 肥 使 用 干 肥 时, 宜 采 用 缓 效 肥 施 肥 时 均 匀 撒 施, 施 肥 量 视 肥 料 种 类 植 株 大 小 而 定, 通 常 为 每 株 每 年 400 克 ~600 克 (3) 施 干 肥 或 液 肥 后 应 及 时 用 清 水 清 洗 叶 面 3.4.5.3 补 植 和 维 护 (1) 苗 木 死 亡 或 长 势 不 良 的 应 及 时 进 行 更 换 补 植 补 植 要 补 种 原 来 的 种 类 并 加 强 浇 水 养 护 交 通 意 外 等 原 因 造 成 种 植 钵 槽 等 毁 坏, 应 及 时 修 复 桥 面 天 面 的 种 植 容 器 存 在 高 空 坠 物 安 全 隐 患 时, 必 须 立 即 采 取 措 施 消 除 安 全 隐 患 (2) 在 台 风 季 节, 应 仔 细 检 查, 凡 有 安 全 隐 患 的 植 株 应 绑 扎 固 定 3.4.6 水 湿 生 植 物 3.4.6.1 对 于 管 养 范 围 内 的 有 害 水 生 植 物 应 及 时 清 理 3.4.6.2 漂 浮 类 水 生 植 物, 应 进 行 围 合, 固 定 其 范 围 因 繁 殖 而 密 度 过 大 时, 应 去 除 部 分 老 植 株 3.4.6.3 观 花 水 生 植 物, 每 年 至 少 应 施 肥 一 次 施 肥 应 以 有 机 肥 为 主, 以 固 态 肥 料 点 状 埋 施 于 根 系 周 围 深 度 25 厘 米 以 上 的 淤 泥 中 3.4.6.4 挺 水 植 物 应 及 时 清 除 植 株 枯 萎 部 分, 修 剪 留 茬 要 低 矮 整 齐 生 长 期 要 适 当 疏 删, 达 到 通 风 透 光 18

3.4.6.5 老 化 及 生 长 不 良 的 水 生 植 物 应 及 时 更 换 或 重 新 种 植 3.4.6.6 采 用 营 养 器 官 繁 殖, 应 使 用 一 年 生 的 营 养 器 官 ; 采 用 种 子 繁 殖, 在 盆 中 生 长 至 高 于 种 植 点 水 深 时, 方 可 定 植 3.4.6.7 为 保 护 水 生 植 物 不 被 鱼 类 破 坏, 可 在 栽 植 区 设 置 围 网 3.4.6.8 需 要 及 时 清 除 杂 草 3.4.7 竹 类 3.4.7.1 种 植 后 2 年 内 的 竹 类, 浇 灌 的 水 应 渗 透 至 土 表 5 厘 米 以 下, 出 现 水 涝 情 况 应 及 时 排 涝 ; 应 经 常 中 耕 和 除 杂 草, 松 土 深 度 一 般 为 15~20 厘 米, 但 不 应 损 伤 竹 鞭 或 竹 笋, 拔 除 的 杂 草 可 覆 盖 在 植 株 周 围 3.4.7.2 新 栽 植 的 竹 林, 应 及 时 疏 笋 护 笋, 每 株 母 竹 应 去 除 弱 笋 病 笋, 保 留 2~3 个 健 壮 竹 笋, 并 挖 除 出 笋 末 期 的 竹 笋 ; 对 散 生 竹 的 边 笋 和 冬 笋 则 应 予 保 留 3.4.7.3 成 年 竹 林 宜 在 每 年 的 4~6 月 份 施 肥 1~2 次, 肥 料 以 有 机 肥 为 主 单 株 每 次 施 有 机 肥 0.3 公 斤, 片 植 竹 林 每 次 施 有 机 肥 0.5 公 斤 / 平 方 米 5~6 月 为 竹 鞭 快 速 生 长 期, 宜 将 成 片 的 散 生 竹 林 缘 外 2~3 米 范 围 内 的 土 壤 深 翻 30~50 厘 米, 或 在 林 内 空 隙 较 大 处 深 翻, 将 老 鞭 清 除, 施 入 有 机 肥 对 丛 生 竹, 则 应 在 竹 丛 内 及 周 围 50~100 厘 米 范 围 内, 覆 盖 一 层 厚 25~35 厘 米 的 种 植 土, 促 进 竹 鞭 的 伸 展 与 生 长 此 外, 宜 在 每 年 3 月 上 中 旬 6 月 上 旬 11 月 中 下 旬 各 追 肥 一 次, 其 中 秋 冬 追 肥 应 施 有 机 肥 施 肥 次 数 参 照 表 4.1.1( 第 30 页 ) 3.4.7.4 当 竹 林 进 入 郁 闭 期, 宜 采 取 砍 劣 留 优 砍 密 留 稀 去 小 留 大 的 原 则, 挖 除 初 期 笋 末 期 笋 弱 笋 和 病 笋, 培 养 健 壮 竹 株, 促 使 竹 林 的 竹 龄 结 构 合 理 密 度 得 当 同 时, 应 将 老 的 和 已 死 亡 的 竹 头 挖 除, 并 用 富 含 有 机 质 的 种 植 土 填 充 空 隙 3.5 古 树 名 木 3.5.1 立 地 条 件 3.5.1.1 应 保 持 土 壤 疏 松 透 气 性 好, 否 则 应 进 行 适 当 的 土 壤 改 良 3.5.1.2 树 穴 直 径 不 得 小 于 4 米 半 径 10 米 之 内 不 得 采 用 硬 铺 装 如 因 条 件 限 制 需 要 铺 装, 应 采 用 透 气 铺 装 材 料 3.5.1.3 树 木 生 境 地 势 低 洼 土 壤 粘 重 含 水 量 高 地 下 水 位 高, 必 须 设 置 渗 19

水 井 铺 设 盲 管 等 有 效 的 排 水 设 施 雨 季 应 及 时 排 除 树 木 根 系 区 的 积 水 3.5.1.4 且 树 木 根 系 分 布 区 域 应 适 时 进 行 中 耕 松 土, 清 除 杂 草 3.5.1.5 不 得 随 意 改 变 古 树 周 围 的 生 长 环 境, 在 古 树 名 木 冠 幅 投 影 边 缘 以 外 地 面 5 米 范 围 内, 不 得 堆 放 易 燃 物, 挖 坑 取 土, 兴 建 永 久 性 或 临 时 性 建 筑 物 或 构 筑 物 不 得 排 放 污 水 废 气, 倾 倒 垃 圾 和 动 用 明 火 3.5.2 保 护 措 施 3.5.2.1 对 城 市 古 树 名 木 立 档 挂 牌 挂 牌 应 标 明 树 名 学 名 科 属 保 护 等 级 树 龄 责 任 单 位 及 挂 牌 时 间, 对 有 特 殊 历 史 价 值 和 纪 念 意 义 的 古 树 名 木 还 应 立 说 明 牌 进 行 介 绍 3.5.2.2 每 个 季 度 应 对 古 树 名 木 的 生 长 情 况 进 行 观 察 记 录 发 现 生 长 异 常 的 应 分 析 原 因, 及 时 采 取 养 护 措 施, 采 集 标 本 存 档 3.5.2.3 建 立 古 树 名 木 保 护 档 案 和 标 志 3.5.2.4 对 具 有 重 大 历 史 背 景 和 纪 念 意 义 的 已 枯 死 的 古 树 名 木 应 原 地 立 牌 注 明 3.5.2.5 对 易 受 雷 击 的 古 树 名 木, 应 设 避 雷 装 置 3.5.2.6 当 发 现 古 树 树 体 及 大 枝 存 在 倾 斜 劈 裂 或 折 断 的 隐 患 时, 应 及 时 采 取 加 固 或 支 撑 等 保 护 措 施 3.5.2.7 古 树 名 木 意 外 或 者 自 然 死 亡, 应 当 报 区 城 市 绿 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并 经 区 城 市 绿 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确 认, 查 明 原 因 责 任, 方 可 处 理 处 理 结 果 应 当 报 市 城 市 绿 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并 予 以 注 销 登 记 3.5.2.8 严 禁 在 树 体 上 钉 钉 缠 绕 铁 丝 绳 索 悬 挂 杂 物 ; 挂 牌 时 禁 止 使 用 铁 钉 固 定 ; 严 禁 刻 划 树 皮 和 攀 折 树 枝 ; 发 现 伤 疤 树 洞 时 应 及 时 修 补, 对 腐 烂 部 位 应 及 时 有 效 地 处 理 3.5.2.9 一 级 古 树 应 设 置 保 护 围 栏, 围 栏 与 树 干 距 离 不 得 小 于 3 米 特 殊 立 地 条 件 无 法 达 到 的, 则 以 人 摸 不 到 树 干 为 最 低 要 求, 围 栏 内 土 壤 表 面 可 种 植 豆 科 或 适 宜 环 境 的 植 物 3.5.2.10 在 坡 林 地 环 境 的 古 树 若 无 地 被 植 物 伴 生 的 自 然 生 态 环 境, 应 对 坡 坎 进 行 加 固, 以 防 水 土 流 失 3.5.3 灌 溉 与 施 肥 20

3.5.3.1 根 据 不 同 树 种 对 水 分 的 不 同 要 求 进 行 浇 水 与 排 水 根 据 土 壤 含 水 量 情 况 浇 透 水 或 叶 面 喷 淋, 根 系 分 布 范 围 内 应 有 良 好 的 自 然 排 水 系 统, 不 得 长 期 积 水, 无 法 自 排 的 应 设 盲 沟 或 暗 井, 生 长 在 坡 地 的 古 树 名 木 可 在 其 下 方 筑 水 平 梯 田, 扩 大 吸 水 和 生 长 范 围 3.5.3.2 施 肥 应 以 有 机 肥 为 主, 无 机 肥 为 辅, 有 机 肥 应 经 充 分 腐 熟, 施 肥 量 应 根 据 树 种 及 土 壤 肥 力 情 况 而 定, 一 般 每 年 施 两 次 腐 熟 完 全 的 有 机 肥, 每 次 施 肥 量 为 2~5 公 斤 / 株 施 肥 应 在 树 冠 垂 直 投 影 的 边 缘, 用 环 施 沟 施 或 穴 施, 沟 或 穴 深 30~50 厘 米, 沟 施 或 穴 施 均 应 分 布 均 匀, 施 肥 位 置 每 年 应 更 换 3.5.3.3 因 营 养 缺 失 造 成 衰 弱 的, 应 及 时 对 症 施 肥, 补 充 营 养 3.5.4 修 剪 3.5.4.1 以 保 持 原 有 树 形 为 原 则, 修 剪 衰 老 枝 枯 死 枝 病 虫 枝, 保 持 树 冠 通 风 透 光 事 先 应 由 养 护 单 位 的 技 术 人 员 制 定 修 剪 方 案, 由 主 管 单 位 批 准 后 实 施 3.5.4.2 修 剪 应 避 开 伤 流 盛 期, 小 枯 枝 用 手 锯 锯 掉 或 铁 钩 钩 掉, 截 大 枝 应 做 到 锯 口 平 整, 不 劈 裂, 不 撕 皮 ; 过 大 的 粗 枝 可 采 取 分 段 截 枝 法, 操 作 时 应 注 意 安 全, 锯 口 应 涂 上 防 腐 剂, 防 止 水 分 蒸 发 及 病 虫 侵 害 3.5.4.3 严 重 衰 老 的 树 冠, 通 过 回 缩 修 剪, 促 使 其 萌 发 健 壮 的 新 枝 3.5.5 有 害 生 物 防 治 3.5.5.1 定 期 检 查 古 树 名 木 的 病 虫 害 情 况 采 用 综 合 防 治 措 施, 应 用 安 全 高 效 低 毒 农 药 及 防 治 新 技 术, 严 禁 使 用 违 禁 农 药, 使 用 化 学 农 药 应 按 有 关 操 作 规 程 进 行 作 业 3.5.5.2 古 树 名 木 易 受 蛀 干 性 害 虫 危 害 和 寄 生 植 物 危 害, 应 制 订 切 实 可 行 的 措 施 及 时 防 治 3.5.5.3 古 树 名 木 常 规 防 治 措 施 依 照 佛 山 市 园 林 植 物 保 护 工 作 手 册 执 行 3.5.6 复 壮 3.5.6.1 复 壮 工 程 应 由 具 有 二 级 以 上 的 园 林 绿 化 养 护 资 质 的 企 业 承 担, 制 定 的 施 工 技 术 方 案 须 经 专 家 组 论 证 通 过 后, 报 请 主 管 部 门 审 查, 在 园 林 部 门 监 督 下 实 施 3.5.6.2 古 树 复 壮 应 参 照 成 功 的 方 法, 吸 收 和 运 用 新 的 研 究 成 果 3.6 附 属 设 施 维 护 21

3.6.1 园 林 建 筑 小 品 等 园 林 设 施 维 护 3.6.1.1 园 林 建 筑 小 品 园 林 电 气 设 备 假 山 叠 石 雕 塑 亭 廊 栏 杆 座 椅 娱 乐 健 身 器 材 栈 道 指 示 牌 等 园 林 设 施 应 保 持 完 好 无 损, 功 能 正 常, 景 观 效 果 优 良 3.6.1.2 园 林 建 筑 小 品 园 林 电 气 设 备 假 山 叠 石 雕 塑 亭 廊 栏 杆 座 椅 娱 乐 健 身 器 材 栈 道 指 示 牌 等 园 林 设 施 等, 若 发 现 存 在 饰 面 层 或 油 漆 剥 离 脱 落 及 其 他 破 损 情 况 时, 应 及 时 维 修 和 修 复 存 在 安 全 隐 患 时, 应 先 对 现 场 进 行 围 闭, 并 设 置 警 示 标 志 3.6.1.3 花 架 亭 廊 等 园 林 建 筑 应 保 持 外 观 整 洁 和 室 内 外 墙 面 清 洁, 应 及 时 清 除 其 屋 顶 积 落 的 枝 叶 垃 圾 和 自 生 的 植 物 3.6.1.4 木 钢 及 铁 构 件 应 按 相 应 的 养 护 等 级 定 期 油 漆 翻 新 3.6.1.5 对 绿 地 上 的 园 林 灯 光, 要 经 常 进 行 检 修, 发 现 线 路 破 损 灯 泡 烧 毁 灯 罩 破 损 的 要 及 时 进 行 修 复 更 换, 确 保 园 林 灯 光 的 正 常 运 作 3.6.1.6 设 施 损 坏 被 盗, 须 在 48 小 时 内 修 复 3.6.2 水 体 维 护 3.6.2.1 要 求 保 持 水 面 及 水 池 内 外 清 洁 水 体 保 洁 至 少 每 天 1 次, 清 除 垃 圾 枯 枝 落 叶 水 藻 水 草 等 漂 浮 的 杂 物 定 时 清 洗 水 池, 定 时 杀 灭 蚊 子 幼 虫 3.6.2.2 保 证 水 体 水 质 良 好, 水 量 适 度, 池 壁 美 观 不 漏 水, 设 施 完 好 无 损 3.6.2.3 珍 稀 水 生 动 物 栖 息 场 所 水 体 的 水 质 不 应 低 于 地 表 水 环 境 质 量 标 准 (GB 3838 2002) 中 的 地 表 水 Ⅱ 类 水 质 标 准 ; 城 市 绿 地 内 的 游 泳 池 戏 水 池 内 的 水 质 应 不 低 于 景 观 娱 乐 用 水 水 质 标 准 (GB 12941 91) 中 的 A 类 标 准 ; 喷 泉 跌 水 溪 流 及 水 池 内 的 水 质 应 不 低 于 景 观 娱 乐 用 水 水 质 标 准 (GB 12941 91) 中 的 A 类 标 准 ; 人 工 或 自 然 水 体 内 的 水 质 应 不 低 于 景 观 娱 乐 用 水 水 质 标 准 (GB12941 91) 中 的 C 类 标 准 3.6.2.4 严 禁 各 类 污 水 排 入 水 域 内 3.6.2.5 每 隔 一 定 年 限 对 水 域 进 行 疏 浚 除 污 3.6.2.6 水 域 要 设 置 溢 洪 口, 并 保 证 其 随 时 畅 通 溢 流 水 域 缺 水 时 能 及 时 补 水 3.6.2.7 水 域 界 线 的 挡 土 墙 ( 驳 岸 ) 自 然 坡 岸 保 证 完 整 美 观, 发 现 破 损 要 及 时 维 修 亲 水 平 台 应 加 强 维 护, 避 免 影 响 游 人 安 全 22

3.6.2.8 喷 泉 设 施 应 保 持 完 好, 按 规 定 时 间 开 放 3.6.2.9 若 水 面 面 积 大 于 4000 平 方 米, 宜 配 备 小 型 保 洁 船 只 3.6.3 绿 地 内 给 排 水 维 护 3.6.3.1 给 水 排 水 管 道 应 保 持 畅 通, 自 来 水 污 水 污 物 不 得 外 溢, 雨 后 积 水 应 及 时 排 除 3.6.3.2 排 水 排 污 管 道 沉 淀 物 原 则 上 应 低 于 5 厘 米 排 水 井 口 无 垃 圾 杂 物 积 存 3.6.3.3 清 扫 保 洁 过 程 中 不 能 将 垃 圾 杂 物 扫 落 沙 井 3.6.3.4 检 查 井 及 雨 水 井 下 水 道 如 有 损 坏 必 须 及 时 更 换 发 现 井 盖 缺 失 或 损 坏 后 必 须 及 时 安 放 护 栏 和 警 示 标 志, 并 应 在 8 小 时 内 恢 复 3.6.3.5 下 水 道 沙 井 宜 每 季 度 清 理 一 次 3.6.4 园 路 维 护 3.6.4.1 要 求 路 面 保 持 清 洁 美 观 完 好 无 损 3.6.4.2 及 时 清 除 路 面 垃 圾 杂 物, 修 补 破 损 并 保 持 完 好 如 发 现 变 形 下 沉 或 危 及 游 人 时, 应 局 部 围 闭 暂 停 开 放, 并 应 在 7 天 内 修 复 3.7 卫 生 保 洁 与 绿 地 维 护 3.7.1 卫 生 保 洁 3.7.1.1 要 求 在 规 定 的 保 洁 时 间 内 保 持 绿 地 清 洁 根 据 管 养 要 求 清 除 绿 地 内 的 垃 圾 杂 物 石 砾 砖 块 干 枝 枯 叶 粪 便 等, 及 时 冲 洗 园 道 张 拉 幕 雕 塑 等 3.7.1.2 宜 在 每 天 早 上 8 点 前 完 成 绿 地 内 主 要 的 卫 生 清 扫 工 作 3.7.1.3 及 时 清 理 果 皮 箱 内 的 垃 圾, 确 保 投 放 口 不 堵 塞, 箱 周 围 地 面 应 无 抛 撒 存 留 垃 圾 果 皮 箱 如 有 损 坏 或 遗 失 的, 必 须 及 时 进 行 修 补 或 更 换 3.7.1.4 垃 圾 收 集 容 器 收 集 设 施 应 无 残 缺 破 损, 封 闭 性 好 对 垃 圾 收 集 点 的 垃 圾 及 时 清 运 垃 圾 一 般 宜 即 时 清 理, 由 管 养 单 位 自 行 运 到 垃 圾 中 转 站 3.7.1.5 垃 圾 运 输 采 取 密 闭 方 式, 禁 止 敞 开 式 运 送 垃 圾 3.7.1.6 一 般 需 设 置 工 具 房 存 放 养 护 所 需 的 工 具, 并 保 持 工 具 房 整 洁 若 无 工 具 房 的 管 养 区 域, 应 带 回 管 养 公 司 内 的 工 具 房 存 放 3.7.2 绿 地 维 护 3.7.2.1 保 护 绿 地 红 线 内 的 花 草 树 木 及 设 施, 对 侵 占 和 破 坏 行 为 要 立 即 制 止 或 及 23

时 报 告 城 市 管 理 行 政 执 法 部 门 或 绿 化 管 理 部 门 对 破 坏 设 施 的 行 为 要 加 以 制 止 并 及 时 报 告 城 市 管 理 行 政 执 法 部 门 或 绿 化 管 理 部 门 3.7.2.2 加 强 监 管, 禁 止 下 列 行 为 : (1) 在 绿 地 内 堆 放 杂 物 和 乱 停 放 自 行 车 机 动 车 人 力 三 轮 车 等 行 为 ; (2) 在 草 地 上 踢 球 等 有 损 花 草 树 木 的 行 为 ; (3) 在 树 上 钉 钉 子 绕 铁 丝 挂 杂 物 挂 标 语 横 幅 晾 衣 服 或 作 为 施 工 的 支 撑 点 等 行 为 ; (4) 攀 折 刮 蹭 和 刻 划 树 皮 等 伤 害 树 木 的 行 为 ; (5) 在 养 护 绿 地 范 围 内 捕 鸟 捉 蜂 乱 摆 卖 的 行 为 ; (6) 在 绿 地 内 燃 放 烟 花 爆 竹 等 行 为 ; (7) 盗 用 绿 化 用 水 的 行 为 3.8 技 术 档 案 管 理 3.8.1 绿 地 养 护 原 始 资 料 收 集 业 主 单 位 应 将 绿 地 初 始 状 况 资 料 提 供 给 养 护 管 理 方, 资 料 包 括 : (1) 绿 地 建 设 或 历 年 整 改 的 竣 工 资 料 ; (2) 历 年 养 护 管 理 的 有 关 技 术 资 料 ; (3) 园 林 植 物 建 筑 小 品 及 园 路 铺 装 场 地 等 设 施 的 种 类 规 格 数 量 ; (4) 土 壤 理 化 性 状 地 下 水 状 况 ; (5) 地 下 管 道 电 缆 等 的 铺 设 情 况 ; (6) 植 物 生 长 势 及 病 虫 害 等 现 状 资 料 3.8.2 建 立 养 护 档 案 养 护 管 理 方 应 及 时 收 集 整 理 有 关 绿 地 养 护 的 技 术 资 料, 建 立 完 整 的 绿 地 养 护 管 理 技 术 档 案 技 术 档 案 应 每 年 整 理 装 订 成 册, 编 号 目 录, 分 类 归 档, 并 按 要 求 报 送 给 业 主 单 位 3.8.3 填 报 养 护 报 表 养 护 管 理 人 应 在 养 护 过 程 中 向 发 包 方 提 供 养 护 管 理 报 表 内 容 包 括 园 林 建 筑 小 品 及 设 施 维 护 情 况, 园 林 植 物 养 护 技 术 方 案 及 效 果 评 价 绿 地 养 护 管 理 月 度 季 度 年 度 报 表 等 24

3.8.4 新 技 术 新 工 艺 记 录 和 评 价 养 护 管 理 人 员 应 积 累 新 技 术 新 工 艺 新 设 备 和 新 成 果 的 单 项 技 术 资 料 及 效 果 评 价 3.9 绿 地 养 护 安 全 作 业 3.9.1 说 明 本 节 只 作 为 绿 地 养 护 安 全 作 业 的 一 个 参 考, 实 际 养 护 中 应 须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采 取 适 宜 的 安 全 作 业 方 法, 确 保 生 产 安 全 3.9.2 一 般 规 定 3.9.2.1 坚 持 以 人 为 本 理 念, 贯 彻 安 全 第 一 预 防 为 主 的 方 针, 确 保 养 护 作 业 安 全 3.9.2.2 绿 化 养 护 企 业 的 主 要 负 责 人 项 目 负 责 人 专 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要 定 期 参 加 安 全 作 业 法 律 法 规 和 标 准 规 范 的 培 训 3.9.2.3 各 种 作 业 人 员 要 熟 练 掌 握 本 工 种 安 全 操 作 规 程, 严 格 按 照 操 作 规 程 操 作, 不 得 违 规 操 作 园 林 机 械 的 操 作 人 员, 应 在 上 岗 前 接 受 必 要 的 岗 前 培 训 凡 需 持 证 上 岗 的, 必 须 取 得 相 应 的 上 岗 证, 并 应 严 格 按 照 操 作 规 程 作 业 3.9.2.4 保 证 使 用 工 具 如 喷 药 机 绿 篱 剪 等 机 械 设 备 性 能 良 好, 做 好 各 种 机 具 设 备 的 保 养 工 作, 发 现 隐 患 及 时 处 理 3.9.2.5 使 用 高 枝 剪 作 业 或 处 理 树 挂 时, 一 定 注 意 脚 下 安 全 和 行 人 及 车 辆 的 安 全, 注 意 落 下 的 树 枝 和 异 物, 防 止 砸 伤 3.9.2.6 在 分 车 绿 化 带 作 业 时, 使 用 的 工 具 及 保 洁 车 不 能 占 用 快 车 道, 避 免 妨 碍 交 通 3.9.2.7 在 道 路 作 业 的 作 业 人 员 必 须 穿 着 有 反 光 标 志 的 背 心, 穿 行 道 路 要 特 别 注 意 交 通 安 全, 遵 守 交 通 法 规 3.9.2.8 外 出 工 作 时, 所 带 的 工 具 要 顺 着 车 子 捆 绑 牢 固, 避 免 影 响 交 通, 保 证 自 身 安 全 25

3.9.2.9 在 日 常 养 护 工 作 中 积 极 做 好 防 火 工 作 的 准 备, 确 保 不 留 防 火 安 全 隐 患 特 别 注 意 草 坪 草 等 易 燃 植 物 的 防 火 在 春 节 清 明 冬 至 等 节 日 期 间, 加 大 巡 查 力 度, 全 面 提 升 防 火 工 作 水 平 3.9.3 专 项 规 定 3.9.3.1 公 路 绿 化 养 护 安 全 公 路 绿 化 养 护 安 全 应 按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法 实 施 条 例 城 市 道 路 管 理 条 例 公 路 养 护 技 术 规 范 (JTGH10-2009) 公 路 养 护 安 全 作 业 规 程 (JTG H30-2004) 广 东 省 高 速 公 路 建 设 标 准 化 管 理 规 定 ( 试 行 ) ( 粤 交 基 2010 435 号 ) 执 行 对 占 道 施 工 尤 其 需 要 强 化 以 下 现 场 安 全 防 护 措 施 : (1) 所 有 道 路 施 工 作 业 人 员 必 须 经 提 前 安 全 培 训 合 格 后 方 可 上 岗 作 业, 并 规 范 和 统 一 着 装, 穿 着 反 光 背 心 安 全 服 鞋 帽 等 必 需 的 防 护 用 品 (2) 占 道 施 工 现 场 尽 可 能 采 取 围 蔽 施 工, 同 时 按 规 定 设 置 规 范 安 全 警 示 标 志, 特 别 要 在 距 离 施 工 作 业 地 点 来 车 方 向 安 全 距 离 ( 城 市 普 通 道 路 城 市 快 速 路 高 速 公 路 上 分 别 不 少 于 50 米 80 米 和 150 米 ) 处 设 置 明 显 的 安 全 警 示 标 志, 采 取 防 护 措 施 如 设 置 防 护 栏 反 光 锥 筒 和 指 示 标 志 导 向 标 志 等 ; 白 天 和 夜 间 作 业 时 要 增 设 曝 闪 灯 等 灯 光 警 示 信 号, 增 强 警 示 效 果 (3) 绿 化 养 护 作 业 车 辆 应 采 取 在 车 体 后 部 安 装 双 向 导 向 箭 头 指 示 灯 在 车 尾 加 贴 反 光 膜 等 的 安 全 作 业 措 施, 在 养 护 作 业 过 程 中 不 得 随 意 变 道 掉 头 倒 车 和 逆 向 行 驶 3.9.3.2 园 林 机 械 安 全 使 用 (1) 园 林 机 械 包 括 绿 篱 机 割 灌 机 草 坪 修 剪 机 打 孔 机 油 锯 等 使 用 园 林 机 械 作 业, 必 须 仔 细 了 解 各 机 械 的 性 能 功 效, 严 格 按 照 使 用 方 法 注 意 事 项 等, 正 确 安 全 操 作, 专 人 使 用 机 械 定 期 保 养 (2) 使 用 机 械 前 应 注 意 的 问 题 1 操 作 人 员 必 须 经 过 专 业 培 训, 考 试 合 格 后 在 操 作 2 使 用 前 请 务 必 认 真 阅 读 使 用 说 明 书, 熟 悉 机 械 的 性 能 以 及 使 用 注 意 事 项 26

3 在 开 始 作 业 前, 要 先 弄 清 现 场 的 状 况 ( 地 形 绿 篱 的 性 质 障 碍 物 的 位 置 周 围 的 危 险 度 等 ), 清 除 可 以 移 动 的 障 碍 物 4 作 业 之 前, 要 认 真 检 查 机 体 各 部, 在 确 认 没 有 螺 丝 的 松 动 漏 油 损 伤 或 变 形 等 情 况 后 方 可 开 始 作 业 特 别 是 刀 片 以 及 刀 片 连 接 部 位 更 要 仔 细 检 查 (3) 使 用 中 应 注 意 的 问 题 1 操 作 时, 操 作 人 员 必 须 脚 踏 实 地 站 稳 身 体, 循 序 渐 进, 同 时 注 意 旁 人 安 全 2 应 避 免 过 度 的 连 续 工 作, 过 度 疲 劳 会 使 注 意 力 降 低, 从 而 成 为 发 生 事 故 的 原 因 (4) 使 用 时 的 劳 动 保 护 用 品 1 使 用 时, 要 穿 好 适 合 室 外 作 业 的 服 装, 并 穿 戴 好 以 下 保 护 用 品 : 戴 坚 固 结 实 的 劳 保 手 套 ; 穿 防 滑 结 实 的 工 作 鞋 2 不 应 穿 裤 脚 宽 大 的 裤 子 或 赤 脚 穿 凉 鞋 草 鞋 等 作 业 (5) 有 关 燃 料 使 用 注 意 事 项 1 不 要 在 有 可 能 引 火 的 地 方 加 油 或 存 放 燃 料 2 作 业 或 加 油 时 不 要 吸 烟 3 使 用 过 程 中 没 有 燃 料 了, 一 定 要 先 将 发 动 机 停 下 来, 确 认 周 围 没 有 烟 火 后 再 加 油 4 加 油 时 如 燃 料 碰 洒 了, 一 定 要 将 机 体 上 附 着 的 燃 料 擦 干 净 之 后, 方 可 启 动 发 动 机 5 加 油 后 将 容 器 密 封, 然 后 要 在 离 开 燃 料 容 器 3 米 以 上 的 地 方 启 动 发 动 机 3.9.3.3 树 木 安 全 修 剪 (1) 检 查 使 用 的 工 具 是 否 锋 利, 上 树 用 的 机 械 或 折 梯 的 各 个 部 件 是 否 灵 活, 有 无 松 动, 防 止 发 生 事 故 (2) 上 树 操 作 必 须 戴 好 安 全 帽, 系 好 安 全 带 安 全 绳, 穿 胶 底 鞋, 不 穿 带 钉 鞋 ; 手 锯 要 栓 绳 套, 套 在 手 腕 上, 防 止 掉 下 砸 伤 人 (3) 作 业 时 思 想 要 集 中, 严 禁 嬉 笑 打 闹, 以 免 错 剪 27

(4) 注 意 树 木 上 空 各 种 缆 线 如 电 力 线 电 话 线 等, 尤 其 是 电 力 线, 影 响 操 作 时, 必 须 先 取 得 电 业 部 门 配 合, 先 断 电, 后 作 业 作 业 前 要 检 测 电 线 是 否 有 电, 确 已 断 电 方 可 作 业 作 业 中, 剪 断 的 枝 条 应 避 免 压 断 缆 线 或 挂 在 线 上 (5) 作 业 范 围 要 设 置 安 全 警 示 牌, 提 醒 行 人 车 辆 不 要 进 入 作 业 区, 作 业 时 要 注 意 树 下 安 全 和 周 围 建 筑 物 的 安 全, 以 免 树 枝 下 掉 时 伤 人 或 损 坏 公 私 财 物, 必 要 时 取 得 交 警 的 配 合 (6) 修 剪 行 道 树 及 锯 除 大 枝 时, 必 须 有 专 人 指 挥 及 维 护 现 场, 树 上 树 下 要 互 相 配 合, 以 防 锯 落 大 枝 砸 伤 过 往 行 人 和 车 辆 修 剪 大 径 的 长 枝 条 需 在 基 部 裁 去 的, 或 长 主 干 截 短 时 不 能 一 次 截 断, 要 分 段 进 行 对 周 围 有 危 险 的 枝 条, 要 预 先 用 绳 索 吊 好, 锯 断 后 慢 慢 放 下 要 特 别 注 意 自 身 安 全 和 周 围 建 筑 物 人 员 的 安 全 特 大 树 枝 修 剪 或 砍 伐 树 木, 应 由 专 人 负 责 统 一 指 挥 砍 伐 或 清 除 枯 死 树 体, 应 严 格 依 次 按 照 先 锯 除 侧 枝 和 主 枝, 再 分 段 锯 除 主 干 后 挖 除 树 兜 和 回 填 种 植 土 的 操 作 程 序 作 业 (7) 使 用 竹 梯 上 树 修 枝, 竹 梯 要 有 足 够 长 度, 依 靠 枝 条 时 须 先 检 查 其 牢 度, 竹 梯 置 放 要 有 安 全 的 倾 斜 角 度, 一 般 跟 地 面 成 60 度 左 右, 竹 梯 两 腿 根 部 都 要 包 上 防 滑 材 料 上 下 树 要 放 稳 梯 子 后 再 登 梯, 不 得 穿 滑 底 鞋 上 梯 如 竹 梯 不 够 长, 需 攀 至 更 高 枝 条 修 剪 时, 应 特 别 注 意 要 攀 登 的 每 个 枝 条 的 牢 度, 必 要 时 须 佩 系 安 全 带 (8) 使 用 高 空 车 作 业 者 必 须 熟 练 掌 握 吊 臂 伸 缩 升 降 旋 转 的 各 种 控 制 按 钮 及 操 作 流 程 枝 条 的 重 量 要 在 吊 绳 的 承 受 能 力 范 围 内, 吊 臂 下 严 禁 站 人 (9) 使 用 油 锯 截 枝 必 须 仔 细 了 解 油 锯 的 性 能 功 效 注 意 事 项, 熟 练 操 作 方 法, 正 确 安 全 操 作 (10) 刮 五 级 以 上 大 风 喝 酒 后 不 宜 上 高 大 树 上 修 剪 3.9.3.4 人 行 天 桥 高 架 桥 立 体 绿 化 安 全 作 业 (1) 在 人 行 天 桥 高 架 桥 绿 化 作 业 应 严 格 遵 守 建 筑 施 工 高 处 作 业 安 全 技 术 规 范 (JGJ80-91) (2) 严 格 遵 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法 实 施 条 例 城 市 道 路 管 理 条 例 等 相 关 规 定 (3) 作 业 人 员 必 须 穿 戴 具 有 反 光 标 志 的 背 心, 戴 安 全 帽 宜 选 择 在 非 交 通 28

繁 忙 时 段 进 行 作 业 (4) 进 行 作 业 时, 需 在 现 场 划 出 安 全 区, 设 置 可 移 动 的 作 业 标 志, 如 放 置 锥 形 交 通 路 标 养 护 作 业 人 员 对 夜 间 施 工 应 引 起 足 够 重 视, 增 强 预 警 意 识, 保 护 自 己 的 生 命 安 全 (5) 在 行 人 较 多 地 段, 应 当 设 立 安 全 护 卫 员, 提 醒 行 人, 施 工 人 员 应 当 小 心 谨 慎 施 工, 防 止 和 避 免 物 料 影 响 到 行 人 (6) 进 行 修 剪 施 肥 加 土 等 养 护 工 作 时, 所 有 的 杂 物 严 禁 掉 到 花 槽 外, 工 具 应 当 用 细 绳 连 在 天 桥 高 架 桥 栏 杆 上, 避 免 堕 下 天 桥 砸 到 行 人 和 车 辆 剪 下 的 枝 条 必 须 从 桥 上 转 运 下 桥, 严 禁 抛 下 桥 或 任 其 自 然 坠 落 (7) 人 员 需 跨 出 天 桥 护 栏 外 作 业 时, 必 须 绑 好 安 全 带, 做 好 一 切 安 全 防 范 措 施, 组 员 之 间 互 相 监 督 协 调 (8) 绿 化 养 护 单 位 每 周 对 所 管 路 段 桥 体 绿 化 安 全 情 况 检 查 应 当 不 少 于 2 次, 检 查 中, 发 现 严 重 质 量 问 题 及 安 全 隐 患 等 应 当 立 即 报 告 并 及 时 消 除 安 全 隐 患 3.9.3.5 水 面 安 全 作 业 (1) 作 业 人 员 必 须 穿 救 生 衣 劈 叉 ( 水 鞋 ) (2) 上 下 船 时, 要 将 船 靠 岸 停 稳, 然 后 再 上 下 船 (3) 在 划 船 打 捞 水 草 垃 圾 时, 划 船 一 定 要 保 持 稳 定 人 员 不 能 随 意 走 动, 要 有 专 人 控 制 船, 保 持 平 衡 (4) 在 遇 大 风 雷 雨 天 气 时, 不 得 作 业 突 遇 天 气 变 化 时 应 马 上 划 船 靠 岸, 停 止 打 捞 (5) 将 打 捞 的 水 草 杂 物 移 到 岸 上 时, 必 须 将 船 靠 岸 捆 绑 牢 固, 方 可 作 业 3.9.3.6 农 药 安 全 使 用 严 格 按 照 农 药 安 全 使 用 标 准 (GB4285-89) 农 药 喷 雾 机 ( 器 ) 田 间 操 作 规 程 及 喷 洒 质 量 评 定 (GB/T17997-1999) 及 农 药 贮 运 销 售 和 使 用 的 防 毒 规 程 (G812475-2006) 进 行 操 作 3.9.3.7 安 全 用 电 施 工 现 场 安 全 用 电 按 照 施 工 现 场 临 时 用 电 安 全 技 术 规 范 (JGJ46-2012) 执 行 29

4 佛 山 市 城 市 绿 地 养 护 管 理 质 量 标 准 4.1 各 级 城 市 绿 地 的 养 护 质 量 标 准 应 符 合 表 4.1.1 规 定 表 4.1.1 佛 山 市 城 市 绿 地 养 护 管 理 质 量 标 准 项 目 一 级 养 护 管 理 质 量 标 准 二 级 养 护 管 理 质 量 标 准 三 级 养 护 管 理 质 量 标 准 四 级 养 护 管 理 质 量 标 准 绿 地 景 观 总 体 效 果 绿 地 总 体 景 观 效 果 佳, 设 施 完 好, 表 土 不 裸 露 绿 地 总 体 景 观 较 好, 设 施 基 本 完 好, 表 土 基 本 达 到 不 裸 露 绿 地 总 体 景 观 基 本 完 好, 表 土 露 天 现 象 不 明 显, 设 施 基 本 完 好 绿 地 总 体 景 观 基 本 完 好, 表 土 露 天 现 象 不 明 显, 设 施 基 本 完 好 养 护 队 伍 要 求 建 有 工 种 齐 全 和 固 定 的 养 护 队 伍, 制 订 完 善 的 养 护 技 术 方 案, 并 严 格 其 执 行 ; 每 3500 平 方 米 绿 地 或 行 道 树 每 1 公 里 ( 含 两 侧 ) 至 少 配 备 一 名 在 岗 养 护 工 人 制 订 较 完 善 的 养 护 技 术 方 案, 建 有 工 种 齐 全 和 相 对 稳 定 的 养 护 队 伍, 养 护 基 本 到 位 得 当 ; 每 5000 平 方 米 绿 地 或 行 道 树 每 1.5 公 里 ( 含 两 侧 ) 至 少 配 备 一 名 在 岗 养 护 工 人 备 有 养 护 管 理 技 术 方 案, 建 有 具 备 基 本 工 种 的 养 护 队 伍 ; 每 8000 平 方 米 绿 地 或 行 道 树 每 2 公 里 ( 含 两 侧 ) 至 少 配 备 一 名 在 岗 养 护 工 人 有 养 护 技 术 方 案 和 不 固 定 的 养 护 人 员, 绿 地 有 定 期 的 养 护 作 业 ; 每 12000 平 方 米 绿 地 或 行 道 树 每 3 公 里 ( 含 两 侧 ) 至 少 配 备 一 名 在 岗 养 护 工 人 园 林 水 体 至 少 每 15000 平 方 米 配 备 一 名 在 岗 养 护 工 人 园 林 机 械 要 求 城 市 绿 地 养 护 的 各 级 绿 地 需 要 按 照 合 同 要 求 配 备 适 当 数 量 的 工 作 车 油 锯 割 草 机 割 灌 机 高 空 作 业 车 植 保 机 械 ( 农 药 喷 雾 机 ) 洒 水 车 等 一 至 三 级 养 护 的 道 路 绿 地 每 60000 平 方 米 至 少 配 备 洒 水 车 一 台 及 至 少 配 备 高 空 作 业 车 一 台 30

生 长 旺 盛, 景 观 效 果 优 良 ; 生 长 良 好 ; 无 死 树 缺 无 死 树 缺 株 ; 树 形 美 观, 树 株 ; 树 冠 基 本 完 整 ; 主 生 长 正 常, 无 死 树 缺 一 般 性 乔 木 冠 完 整, 枝 叶 健 壮 花 乔 木 花 繁 花 艳 ; 分 枝 点 合 适, 枝 条 粗 壮, 无 枯 枝 残 叶 ; 主 侧 枝 分 布 匀 称 数 量 适 宜 通 风 透 光 ; 内 膛 不 乱 ; 倾 斜 率 小 于 3% 树 穴 杂 草 覆 盖 率 1%, 侧 枝 分 布 匀 称 数 量 适 宜 内 膛 不 乱, 通 风 透 光, 分 枝 点 高 度 与 树 种 特 性 基 本 相 适 应 ; 倾 斜 率 小 于 3% 树 穴 杂 草 覆 盖 率 3%, 表 土 基 本 不 株 ; 枝 叶 正 常, 无 枯 枝 残 叶, 修 剪 适 当 倾 斜 率 小 于 3%, 树 穴 裸 露 土 地 不 明 显, 树 穴 杂 草 覆 盖 率 5% 生 长 基 本 正 常,90% 以 上 植 株 树 冠 正 常, 无 明 显 枯 枝 死 杈, 及 时 移 除 死 树 缺 株 率 少 于 3%; 倾 斜 率 7% 表 土 不 裸 露 裸 露 施 肥 次 数 2 次 / 年 施 肥 次 数 2 次 / 年 施 肥 次 数 1 次 / 年 无 施 肥 要 求 园 林 植 物 行 道 树 生 长 旺 盛, 干 直 冠 美, 下 缘 线 整 齐, 具 有 较 好 的 观 赏 及 遮 荫 效 果 无 死 树 缺 株 及 时 组 织 整 形 修 剪, 保 持 树 高 树 形 树 冠 整 齐 统 一 倾 斜 率 小 于 3% 树 穴 杂 草 覆 盖 率 1%, 表 土 不 裸 露 下 缘 线 整 齐, 修 剪 适 度, 无 枯 枝 残 叶, 开 花 结 果 正 常 无 死 树 缺 株 倾 斜 率 小 于 3% 树 穴 杂 草 覆 盖 率 3%, 表 土 基 本 不 裸 露 生 长 正 常, 枝 叶 正 常, 分 枝 点 合 适, 无 枯 枝 残 叶 无 死 树 缺 株 倾 斜 率 小 于 3%, 树 穴 裸 露 土 地 不 明 显, 树 穴 杂 草 覆 盖 率 5% 养 护 标 准 与 一 般 乔 木 四 级 养 护 要 求 相 同 施 肥 次 数 2 次 / 年 施 肥 次 数 2 次 / 年 施 肥 次 数 1 次 / 年 无 施 肥 要 求 花 灌 木 生 长 旺 盛, 花 繁 叶 茂, 造 型 美 观 株 形 健 壮, 叶 色 鲜 活, 修 剪 及 时 合 理, 无 枯 枝 残 叶, 无 缺 株 死 株, 下 部 不 光 秃, 杂 草 覆 盖 率 1%, 无 野 生 藤 蔓 缠 绕 生 长 正 常, 株 型 完 整, 开 花 适 时 正 常, 花 后 修 剪 合 理 及 时, 无 野 生 藤 蔓 缠 绕, 杂 草 覆 盖 率 3% 生 长 发 育 基 本 正 常, 花 后 修 剪 及 时, 无 野 生 藤 蔓 缠 绕, 杂 草 覆 盖 率 5% 生 长 基 本 正 常, 当 花 灌 木 新 梢 长 于 10 厘 米 时, 需 要 对 其 进 行 修 剪, 对 影 响 其 正 常 生 长 的 缠 绕 野 生 藤 蔓 及 时 清 除 施 肥 次 数 4 次 / 年 施 肥 次 数 3 次 / 年 施 肥 次 数 2 次 / 年 施 肥 次 数 1 次 / 年 31

绿 篱 色 块 生 长 旺 盛, 叶 色 鲜 活, 轮 廓 清 晰 层 次 分 明, 修 剪 及 时, 整 齐 一 致, 无 残 缺, 杂 草 覆 盖 率 1% 轮 廓 清 晰 枝 叶 正 常, 修 剪 及 时, 整 齐 一 致, 无 残 缺, 杂 草 覆 盖 率 3% 枝 叶 正 常, 修 剪 及 时, 基 本 无 残 缺, 杂 草 覆 盖 率 小 于 5% 绿 篱 色 块 枝 叶 正 常, 残 缺 率 小 于 5% 施 肥 次 数 4 次 / 年 施 肥 次 数 2 次 / 年 施 肥 次 数 1 次 / 年 施 肥 次 数 =1 次 / 年 草 坪 生 长 旺 盛, 呈 勃 勃 生 机, 绿 色 期 不 少 于 300 天, 草 根 不 裸 露, 生 长 季 节 不 枯 黄, 修 剪 及 时, 草 坪 覆 盖 率 99 % 以 上, 杂 草 覆 盖 率 1%, 无 积 水 打 孔 和 垂 直 刈 割 分 别 1 次 / 年 生 长 势 良 好, 绿 色 期 不 少 于 280 天, 草 坪 覆 盖 率 95% 以 上, 杂 草 覆 盖 率 3%, 无 积 水 打 孔 和 垂 直 刈 割 分 别 为 1 次 /2 年 生 长 势 良 好, 绿 色 期 不 少 于 250 天, 草 坪 覆 盖 率 90 % 以 上, 杂 草 覆 盖 率 5%, 外 观 较 整 齐, 及 时 修 剪, 草 坪 表 面 积 水 在 雨 后 24 小 时 内 排 清 打 孔 和 垂 直 刈 割 分 别 为 1 次 /3 年 生 长 总 体 良 好, 绿 色 期 不 少 于 250 天, 外 观 较 整 齐, 全 年 草 坪 覆 盖 率 85 % 以 上, 杂 草 覆 盖 率 不 超 过 8%, 及 时 修 剪 打 孔 和 垂 直 刈 割 分 别 为 1 次 /4 年 施 肥 次 数 4 次 / 年 施 肥 次 数 2 次 / 年 施 肥 次 数 1 次 / 年 施 肥 次 数 =1 次 / 年 外 观 整 齐 一 致, 生 长 良 外 观 整 齐, 修 剪 及 时, 边 缘 好, 修 剪 及 时, 边 缘 线 外 观 较 整 齐, 控 制 杂 外 观 较 整 齐, 覆 盖 率 控 制 线 清 晰 其 中, 草 本 花 卉 正 清 晰 木 本 地 被 植 物 生 草, 及 时 修 剪 木 本 地 杂 草, 合 理 修 剪, 杂 草 覆 常, 株 型 完 整, 开 花 适 时, 长 正 常, 覆 盖 率 达 到 被 覆 盖 率 达 到 95% 以 盖 率 小 于 10% 地 被 同 种 植 物 开 花 率 达 到 90% 以 上, 基 本 无 杂 草 ; 花 后 需 修 剪 的, 得 到 合 理 修 剪 木 本 97% 以 上, 基 本 无 杂 草, 无 死 株 缺 株 草 本 花 卉 正 常, 株 型 完 整, 开 上 草 本 花 卉 基 本 正 常, 株 型 基 本 完 整, 地 被 覆 盖 率 达 到 80% 以 地 被 植 物 生 长 旺 盛, 覆 盖 率 花 适 时, 地 被 覆 盖 率 达 上, 杂 草 覆 盖 率 小 于 达 到 99% 以 上, 杂 草 覆 盖 率 到 90% 以 上, 杂 草 覆 盖 5%; 花 后 需 修 剪 的, 基 1%, 无 死 株 缺 株 率 3%; 花 后 得 到 合 理 本 得 到 修 剪 修 剪 32

施 肥 次 数 4 次 / 年 施 肥 次 数 2 次 / 年 施 肥 次 数 1 次 / 年 施 肥 次 数 =1 次 / 年 花 卉 生 长 健 壮, 色 彩 鲜 艳, 轮 廓 清 晰, 整 齐 美 观, 轮 廓 基 本 清 晰 整 齐 美 外 观 较 整 齐, 花 带 残 缺 株 行 距 适 宜, 花 期 整 齐, 图 适 时 开 花, 无 残 缺 花 观, 花 带 无 残 缺, 无 死 率 小 于 5% 花 卉 生 长 基 案 清 晰 无 缺 株 倒 伏, 花 卉 生 长 良 好, 花 期 基 本 株 缺 株 花 卉 生 长 基 本 本 正 常, 杂 草 覆 盖 率 小 花 坛 带 无 残 缺, 无 枯 枝 残 花 ( 残 一 致, 无 枯 枝 残 花, 基 正 常, 枯 枝 残 花 清 除 及 于 10% 花 带 花 量 不 大 于 10%), 无 杂 草 本 无 杂 草 适 时 进 行 更 时, 杂 草 覆 盖 率 小 于 适 时 进 行 更 换, 保 证 四 季 有 换, 保 证 四 季 有 花 5% 适 时 进 行 更 换, 保 花 证 三 季 有 花 施 肥 次 数 6 次 / 年 施 肥 次 数 4 次 / 年 施 肥 次 数 2 次 / 年 施 肥 次 数 1 次 / 年 造 型 植 物 修 剪 及 时 工 艺 精 细, 线 条 齐 整 圆 滑 流 畅, 植 物 造 型 具 有 艺 术 感 和 创 意, 产 出 精 品 规 则 式 种 植 的 造 型 植 物, 形 状 或 体 量 保 持 一 致 ; 自 然 式 种 植 的, 形 状 和 体 量 大 小 符 合 设 计 和 景 观 的 要 求 修 剪 合 理, 线 条 基 本 齐 整 圆 滑 规 则 式 种 植 的 造 型 植 物, 形 状 或 体 量 基 本 保 持 一 致 ; 自 然 式 种 植 的, 形 状 和 体 量 大 小 符 合 设 计 和 景 观 的 要 求 修 剪 基 本 合 理 规 则 式 种 植 的 造 型 植 物, 形 状 体 量 大 致 一 致 ; 自 然 式 种 植 的, 形 状 和 体 量 基 本 符 合 设 计 和 景 观 的 要 求 有 造 型 植 物 的 地 段 不 适 用 于 四 级 标 准 施 肥 次 数 4 次 / 年 施 肥 次 数 3 次 / 年 施 肥 次 数 2 次 / 年 无 施 肥 要 求 藤 本 植 物 生 长 旺 盛, 开 花 适 时, 牵 引 得 当 及 时 定 植 两 年 或 以 上 的, 其 覆 盖 率 不 低 于 90%, 杂 草 覆 盖 率 1% 生 长 正 常, 开 花 适 时, 牵 引 合 理 定 植 两 年 或 以 上, 其 覆 盖 率 不 低 于 85%, 杂 草 覆 盖 率 3% 生 长 基 本 正 常, 开 花 适 时, 牵 引 合 理, 定 植 两 年 或 以 上 的, 其 覆 盖 率 不 低 于 80%, 杂 草 覆 盖 率 5% 生 长 基 本 正 常, 牵 引 合 理, 定 植 两 年 或 以 上 的, 其 覆 盖 率 不 低 于 75% 施 肥 次 数 4 次 / 年 施 肥 次 数 2 次 / 年 施 肥 次 数 1 次 / 年 施 肥 次 数 =1 次 / 年 33

水 生 植 物 生 长 正 常, 开 花 适 时, 生 长 季 节 基 本 符 合 景 观 要 求 生 长 正 常, 开 花 适 时, 生 长 季 节 基 本 符 合 景 观 要 求 生 长 基 本 正 常, 开 花 适 时 生 长 基 本 正 常 施 肥 次 数 4 次 / 年 施 肥 次 数 2 次 / 年 施 肥 次 数 1 次 / 年 无 施 肥 要 求 生 长 旺 盛, 枝 叶 青 翠 ; 林 相 整 齐 优 美, 疏 密 有 致 竹 丛 生 长 正 常, 林 相 整 齐 有 竹 类 通 风 透 光, 无 死 竹 和 枯 竹, 新 长 竹 生 长 比 例 恰 当, 及 时 清 除 越 界 竹 和 死 竹 蔸 ; 及 时 疏 伐 埋 鞭 施 肥 对 稀 疏 竹 林 及 时 补 种, 对 老 化 植 株 及 时 换 种 ; 排 水 良 好, 无 积 水, 无 失 水 萎 蔫 现 象, 林 下 序, 疏 密 有 致 及 时 清 除 死 竹 和 枯 竹, 及 时 疏 伐, 及 时 清 除 越 界 竹 和 死 竹 蔸, 对 稀 疏 竹 林 及 时 补 种, 对 老 化 植 株 及 时 换 种, 及 时 施 肥, 排 水 良 好, 无 积 水 杂 草 生 长 发 育 基 本 正 常, 林 相 不 凌 乱, 密 度 合 理 及 时 清 除 严 重 受 害 竹 病 竹 劣 竹 及 时 施 肥, 排 水 良 好, 无 积 水 杂 草 覆 盖 率 5% 生 长 基 本 正 常, 无 明 显 枯 枝 死 枝 杂 草 覆 盖 率 1% 覆 盖 率 3% 施 肥 次 数 3 次 / 年 施 肥 次 数 2 次 / 年 施 肥 次 数 1 次 / 年 无 施 肥 要 求 枝 繁 叶 茂, 叶 色 鲜 活 无 粉 尘, 开 花 适 时, 花 多 色 艳, 修 剪 及 时 适 度, 规 格 得 当, 牵 引 合 理, 无 枯 枝 败 叶 和 残 花 败 花, 无 缺 株 死 株, 无 野 立 体 绿 化 生 藤 蔓 缠 绕, 杂 草 覆 盖 率 1% 灌 溉 设 施 运 转 正 常 施 肥 次 数 6 次 / 年 绿 化 养 护 技 术 措 施 完 善, 管 绿 化 养 护 技 术 措 施 比 绿 化 养 护 技 术 措 施 基 严 重 的 病 虫 害 得 到 控 制, 理 得 当, 病 虫 害 控 制 及 时, 较 完 善, 管 理 基 本 得 本 完 善, 病 虫 害 控 制 比 被 害 植 株 不 得 超 过 15%, 被 无 明 显 虫 害 发 生 被 害 植 株 当, 病 虫 害 控 制 及 时 较 及 时, 被 害 植 株 害 叶 片 不 超 过 植 株 叶 片 总 34

有 害 3%, 被 害 叶 片 植 株 叶 片 被 害 植 株 5%, 被 害 叶 7%, 被 害 叶 片 植 株 叶 量 的 10% 生 物 总 量 的 1% 薇 甘 菊 红 火 蚁 片 植 株 叶 片 总 量 3% 片 总 量 的 5% 鼠 害 基 本 防 治 菟 丝 子 等 有 害 生 物 的 危 害 得 薇 甘 菊 红 火 蚁 菟 丝 得 到 控 制 到 及 时 治 理, 基 本 无 鼠 害 子 等 有 害 生 物 的 危 害 得 到 有 效 治 理, 鼠 害 基 本 得 到 控 制 于 3 天 内 完 成 草 坪 补 植 或 于 5 天 内 完 成 草 坪 补 于 7 天 内 完 成 草 坪 补 于 10 天 内 完 成 草 坪 补 植 补 植 改 植 后 一 个 月 内 覆 盖 率 达 到 植 或 改 植 后 一 个 月 内 植 或 改 植 后 一 个 月 内 或 改 植 后 一 个 月 内 覆 盖 率 98% 以 上, 其 他 植 物 补 植 或 改 覆 盖 率 达 到 95% 以 上, 覆 盖 率 达 到 90% 以 上, 达 到 85% 以 上, 其 他 植 物 补 改 植 植 的 成 活 率 达 到 100% 其 他 植 物 补 植 或 改 植 其 他 植 物 补 植 或 改 植 植 或 改 植 的 成 活 率 达 到 成 活 率 达 到 98% 以 上 成 活 率 达 到 95% 以 上 90% 以 上 生 长 优 良, 叶 色 亮 绿, 无 枯 古 树 名 木 枝 和 断 枝 ; 无 病 虫 害 ; 树 牌 得 到 有 效 保 护 ; 管 养 科 学, 抚 育 精 心, 保 护 珍 品 设 施 维 护 园 林 建 筑 雕 塑 喷 泉 园 路 广 场 以 及 路 灯 等 公 园 绿 地 基 础 设 施 维 护 良 好, 桌 椅 垃 圾 桶 井 盖 和 指 示 牌 等 园 林 设 施 完 整 安 全, 维 护 及 时 铁 质 围 栏 护 树 架 门 窗 园 灯 杆 等 设 施 的 翻 新 要 求 2 次 / 年 园 林 建 筑 雕 塑 喷 泉 园 路 广 场 以 及 路 灯 等 公 园 绿 地 基 础 设 施 维 护 良 好, 桌 椅 垃 圾 桶 井 盖 和 指 示 牌 等 园 林 设 施 基 本 做 到 维 护 及 时 铁 质 围 栏 护 树 架 门 窗 园 灯 杆 等 设 施 的 翻 新 要 求 1 次 / 年 公 园 绿 地 基 础 设 施 维 护 良 好, 桌 椅 垃 圾 桶 井 盖 和 指 示 牌 等 能 维 护 及 时, 保 持 基 本 完 整 铁 质 围 栏 护 树 架 门 窗 园 灯 杆 等 设 施 的 翻 新 要 求 1 次 / 年 设 施 基 本 完 好, 并 得 到 合 理 维 护 铁 质 围 栏 护 树 架 门 窗 园 灯 杆 等 设 施 的 翻 新 要 求 0.5 次 / 年 绿 地 及 广 场 整 洁, 无 杂 物 绿 地 及 广 场 整 洁, 无 杂 绿 地 及 广 场 基 本 整 洁, 绿 地 及 广 场 基 本 整 洁, 无 卫 生 保 洁 无 白 色 污 染 ( 树 挂 ), 对 作 物 无 白 色 污 染 ( 树 无 明 显 杂 物, 无 白 色 污 明 显 积 水 和 生 活 垃 圾 绿 业 废 弃 物 ( 如 树 枝 树 叶 挂 ), 绿 化 生 产 垃 圾 ( 如 染 ( 树 挂 ), 绿 化 生 产 地 内 水 面 无 明 显 杂 物 绿 35

草 屑 等 ) 绿 地 内 水 面 杂 物, 树 枝 树 叶 草 屑 等 ) 垃 圾 ( 如 树 枝 树 叶 地 园 林 铺 装 场 地 保 洁 8 一 级 养 护 地 区 随 产 随 清, 其 绿 地 内 水 面 杂 物 应 日 草 屑 等 ) 绿 地 内 水 面 小 时 / 天 它 地 区 日 产 日 清, 做 到 巡 视 产 日 清, 做 到 保 洁 及 杂 物 能 日 产 日 清, 能 做 保 洁 绿 地 园 林 铺 装 场 时 绿 地 园 林 铺 装 到 保 洁 及 时 绿 地 园 地 保 洁 16 小 时 / 天 ; 设 施 卫 生 场 地 保 洁 12 小 时 / 天 ; 林 铺 装 场 地 保 洁 8 小 保 洁 7 次 / 周 ; 景 观 水 池 清 洗 设 施 卫 生 保 洁 3 次 / 周 ; 时 / 天 ; 设 施 卫 生 保 洁 1 1~2 次 / 月 景 观 水 池 清 洗 1 次 / 月 次 / 周 ; 景 观 水 池 清 洗 0.5 次 / 月 绿 地 完 整, 无 堆 物 堆 料 绿 地 完 整, 无 堆 物 堆 绿 地 完 整, 无 明 显 堆 绿 地 完 整, 无 明 显 堆 物 绿 地 保 护 搭 棚, 树 干 园 林 建 筑 小 品 等 上 面 无 钉 拴 刻 画 等 现 料 搭 棚, 树 干 园 林 建 筑 小 品 等 上 面 无 钉 物 堆 料 搭 棚 树 干 园 林 建 筑 小 品 等 上 面 堆 料 搭 棚 树 干 园 林 建 筑 小 品 等 上 面 无 钉 拴 象 拴 刻 画 等 现 象 无 钉 拴 刻 画 等 现 象 刻 画 等 现 象 注 : 古 树 名 木 和 立 体 绿 化 的 管 护 标 准 为 一 级 36

5 佛 山 市 城 市 绿 地 养 护 经 费 参 考 5.1 绿 地 养 护 经 费 标 准 参 考 佛 山 市 造 价 单 位 发 布 的 佛 山 市 城 市 绿 地 常 规 养 护 工 程 年 度 费 用 估 算 指 标 37

附 件 A 佛 山 市 城 市 绿 地 常 规 养 护 工 程 年 度 费 用 估 算 指 标 (2014 年 ) 说 明 一 佛 山 市 城 市 绿 地 常 规 养 护 工 程 年 度 费 用 估 算 指 标 (2014)( 以 下 简 称 本 指 标 ) 作 为 编 制 和 审 核 园 林 绿 化 常 规 养 护 和 园 建 设 施 维 护 工 程 年 度 费 用 估 算 制 订 园 林 绿 化 常 规 养 护 和 园 建 设 施 维 护 年 度 费 用 计 划 的 参 考 依 据 二 本 指 标 适 用 于 佛 山 市 范 围 内 的 已 完 成 成 活 期 保 养 和 保 存 期 保 养 的 园 林 绿 化 常 规 养 护 工 程 和 园 建 设 施 维 护 工 程 园 林 绿 化 常 规 养 护 包 括 公 园 绿 化 养 护 道 路 绿 化 养 护 和 其 他 公 共 绿 化 养 护 ; 园 建 设 施 包 括 园 林 建 筑 小 品 园 路 广 场 水 池 公 厕 路 灯 照 明 等 三 本 指 标 是 按 照 广 东 省 城 市 绿 地 养 护 技 术 规 范 (DB44/T268-2005) 和 广 东 省 城 市 绿 地 养 护 质 量 标 准 (DB44/T269-2005) 规 定 的 养 护 标 准 编 制 的 对 养 护 要 求 超 出 上 述 标 准 的 项 目, 超 出 部 分 可 另 增 加 费 用 四 本 指 标 是 参 考 2006 年 广 东 省 城 市 绿 地 常 规 养 护 工 程 估 价 指 标 2010 年 广 东 省 园 林 绿 化 工 程 综 合 定 额, 并 结 合 现 行 市 场 价 格 编 制 五 本 指 标 价 格 为 工 程 费 用, 包 括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费 措 施 项 目 费 其 他 项 目 费 规 费 和 税 金 如 发 生 工 程 建 设 其 他 费 用, 按 有 关 规 定 计 算 六 道 路 绿 化 养 护 中, 道 路 绿 化 带 既 有 行 道 树 养 护 又 有 绿 地 养 护 的, 可 同 时 计 算 行 道 树 养 护 和 绿 地 养 护, 绿 地 养 护 乘 以 系 数 0.85 计 算 七 带 状 绿 地 养 护 的 宽 度 在 3m 以 内 或 绿 地 面 积 在 1000 平 方 米 以 内 的, 按 绿 地 养 护 乘 以 系 数 1.05 计 算 八 行 道 树 养 护 按 自 然 型 乔 木 考 虑 九 公 园 中 的 单 株 行 道 树 可 套 用 行 道 树 养 护 十 需 要 定 期 进 行 日 常 养 护 外 的 专 项 修 剪, 费 用 另 行 计 算 十 一 绿 地 养 护 如 不 需 计 算 保 洁 费 用, 乘 以 系 数 0.88 计 算 绿 地 的 保 洁 工 作 内 容 为 清 理 绿 地 内 的 杂 物, 清 洗 植 物 保 持 叶 面 清 洁, 无 积 尘 等 十 二 本 指 标 不 含 苗 木 的 补 植 费 用, 补 植 费 用 可 按 绿 化 养 护 费 用 的 10~20% 参 考 计 算 苗 木 补 植 费 可 考 虑 绿 化 植 物 所 处 种 植 环 境 和 养 护 要 求 等 因 素 选 择 费 38

率 十 三 园 建 设 施 维 护 包 括 园 建 设 施 保 洁 和 维 修, 园 建 设 施 保 洁 按 定 额 的 施 行 时 间 和 有 关 规 定 参 照 2009 年 广 东 省 城 市 环 境 卫 生 作 业 预 算 定 额 或 2013 年 广 东 省 城 市 环 境 卫 生 作 业 综 合 定 额 计 算,2013 年 广 东 省 城 市 环 境 卫 生 作 业 综 合 定 额 的 施 行 时 间 和 有 关 规 定 见 粤 建 公 告 [2013]74 号 文 十 四 园 建 设 施 维 修 是 指 设 施 的 日 常 维 修 保 养, 即 为 保 持 设 施 的 完 整 和 正 常 运 行 所 进 行 的 预 防 性 保 养 和 轻 微 损 坏 部 分 的 修 补, 不 包 括 设 施 更 新 和 园 林 建 筑 主 体 结 构 的 修 复 园 建 设 施 维 修 可 按 以 下 维 修 率 计 算 : 园 路 广 场 4%, 园 林 建 筑 小 品 ( 木 结 构 除 外 )3%, 木 结 构 维 修 率 按 6%, 园 林 电 气 设 备 路 灯 照 明 等 按 实 际 发 生 估 算 园 建 设 施 维 修 按 照 2012 年 广 东 省 房 屋 建 筑 和 市 政 修 缮 工 程 综 合 定 额 计 算 十 五 本 指 标 不 包 含 以 下 费 用 : 应 时 花 卉 和 植 物 造 型 花 卉 摆 放 和 绿 地 更 新 改 造 费 用, 园 林 绿 化 应 急 抢 险, 白 蚁 防 治 鼠 害 防 治, 绿 地 内 古 树 名 木 养 护 费, 服 务 巡 查, 安 全 管 理 等 39

工 程 量 计 算 规 则 一 行 道 树 养 护 以 数 量 计 算 二 绿 地 养 护 以 实 际 养 护 面 积 计 算 绿 地 范 围 内 的 乔 木 单 丛 灌 木 已 在 绿 地 养 护 内 综 合 考 虑, 不 另 外 计 算 三 水 体 养 护 按 岸 边 线 以 长 度 计 算, 水 面 的 平 均 宽 度 小 于 5 米 的, 按 岸 边 线 长 度 乘 以 系 数 0.5 计 算 四 立 体 养 护 按 实 际 养 护 长 度 计 算 工 作 内 容 一 绿 地 养 护 的 工 作 内 容 : 1 一 二 三 级 养 护 : 绿 地 的 保 洁 修 剪 松 土 除 杂 草 淋 水 施 肥 病 虫 害 防 治 绿 地 排 水 和 灌 溉 设 施 维 护 2 四 级 养 护 : 绿 地 的 保 洁 修 剪 淋 水 施 肥 病 虫 害 防 治 绿 地 排 水 和 灌 溉 设 施 维 护 二 水 体 养 护 的 工 作 内 容 : 水 体 保 洁 三 行 道 树 养 护 的 工 作 内 容 : 1 一 二 三 级 养 护 : 行 道 树 的 修 剪 松 土 除 杂 草 淋 水 施 肥 病 虫 害 防 治 树 身 涂 白 绿 地 排 水 和 灌 溉 设 施 维 护 2 四 级 养 护 : 行 道 树 的 松 土 除 杂 草 淋 水 病 虫 害 防 治 树 身 涂 白 绿 地 排 水 和 灌 溉 设 施 维 护 四 人 行 天 桥 高 架 桥 等 立 体 绿 化 养 护 的 工 作 内 容 : 立 体 绿 化 植 物 修 剪 松 土 除 杂 草 淋 水 施 肥 和 花 盆 容 器 喷 淋 设 施 维 护 40

佛 山 市 城 市 绿 地 常 规 养 护 工 程 年 度 费 用 估 算 指 标 序 号 项 目 名 称 类 别 单 位 年 费 用 ( 元 ) 1 一 级 养 护 平 方 米 15.48 2 绿 地 养 护 二 级 养 护 平 方 米 10.81 3 三 级 养 护 平 方 米 5.19 4 四 级 养 护 平 方 米 3.25 5 一 级 养 护 平 方 米 4.64 6 二 级 养 护 平 方 米 3.24 水 生 植 物 7 三 级 养 护 平 方 米 1.56 8 四 级 养 护 平 方 米 0.98 9 一 级 养 护 米 4.27 10 水 体 养 护 二 级 养 护 米 3.28 11 三 级 养 护 米 1.58 12 一 级 养 护 株 69.72 13 定 植 五 年 内 二 级 养 护 株 51.29 14 三 级 养 护 株 31.56 15 四 级 养 护 株 17.36 16 一 级 养 护 株 137.39 17 行 道 树 养 护 定 植 第 六 至 二 十 年 二 级 养 护 株 104.10 18 三 级 养 护 株 70.43 19 一 级 养 护 株 200.22 20 定 植 二 十 年 以 上 二 级 养 护 株 152.74 21 三 级 养 护 株 103.26 22 人 行 天 桥 高 架 桥 等 立 体 绿 化 养 护 一 级 养 护 米 26 注 : 本 文 件 由 佛 山 市 建 设 工 程 造 价 站 提 供 并 具 体 解 释 41

附 件 B 广 东 省 城 市 绿 地 养 护 质 量 标 准 城 市 绿 地 养 护 质 量 标 准 Standard for Maintaining Quality of Greening Space in City and Town 广 东 省 地 方 标 准 DB44/T 269-2005 ( 广 东 省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2005 年 10 月 12 日 发 布 2006 年 1 月 1 日 实 施 ) 前 言 根 据 建 设 部 关 于 加 快 市 政 公 用 事 业 改 革 的 要 求, 为 推 进 广 东 省 城 市 绿 地 养 护 作 业 市 场 化, 加 强 市 场 监 管, 提 高 城 市 绿 地 养 护 质 量, 依 据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技 术 标 准, 以 及 DB44/T 268-2005, 结 合 本 省 实 际, 制 定 本 标 准 本 标 准 共 四 章, 内 容 包 括 范 围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 术 语 和 定 义 养 护 质 量 标 准 等 本 标 准 由 广 东 省 建 设 厅 提 出 并 归 口 管 理, 授 权 负 责 起 草 单 位 具 体 解 释 本 标 准 由 广 东 省 风 景 园 林 协 会 负 责 起 草, 佛 山 市 园 林 学 会 深 圳 市 绿 化 管 理 处 珠 海 市 园 林 管 理 处 江 门 市 园 林 局 中 山 市 园 林 管 理 处 等 参 加 起 草 本 标 准 主 要 起 草 人 : 周 琳 洁 周 贱 平 欧 阳 底 梅 周 大 珠 钟 汉 谋 陈 霞 杨 敏 辉 丁 少 江 卢 俊 鸿 吴 芝 元 洪 强 张 晓 然 顾 荣 和 覃 炜 黄 金 福 1 范 围 本 标 准 规 定 了 城 市 绿 地 内 园 林 植 物 古 树 名 木 园 林 建 筑 小 品 及 设 施 等 养 护 质 量 标 准, 适 用 于 广 东 省 城 市 公 园 绿 地 防 护 绿 地 附 属 绿 地 和 其 他 绿 地 等 四 类 绿 地 的 养 护 管 理 工 作, 全 省 建 制 镇 以 下 的 同 类 绿 地 养 护 管 理 也 可 参 照 本 标 准 执 行 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 下 列 文 件 中 的 条 款 通 过 本 标 准 的 引 用 而 成 为 本 标 准 的 条 款 凡 是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其 随 后 所 有 的 修 改 单 ( 不 包 括 勘 误 的 内 容 ) 或 修 订 版 均 不 适 用 于 本 标 准, 然 而, 鼓 励 根 据 本 标 准 达 成 协 议 的 各 方 研 究 是 否 可 使 用 这 些 文 件 的 最 新 42

版 本 凡 是 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其 最 新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标 准 CJJ/T85 2002 J185 2002 DB44/T 268 2005 城 市 绿 地 分 类 标 准 城 市 绿 地 养 护 技 术 规 范 3 术 语 和 定 义 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标 准 3.1 绿 色 期 一 年 内 草 坪 自 然 生 长 状 态 下 叶 色 保 持 正 常 绿 色 的 持 续 时 间 3.2 杂 草 覆 盖 率 单 位 面 积 内 杂 草 所 覆 盖 面 积 的 百 分 比 3.3 倾 斜 率 主 干 偏 离 地 表 垂 线 的 角 度 超 过 5.0 的 行 道 树 株 树 占 该 路 段 行 道 树 总 数 量 的 百 分 比 3.4 分 级 养 护 根 据 城 市 绿 地 所 处 位 置 的 重 要 程 度 及 绿 地 的 性 质 和 养 护 质 量 水 平 要 求 的 不 同, 将 城 市 绿 地 养 护 质 量 标 准 分 成 四 个 等 级, 即 一 级 养 护 二 级 养 护 三 级 养 护 和 四 级 养 护 4 养 护 质 量 标 准 4.1 总 体 质 量 标 准 4.1.1 一 级 养 护 4.1.1.1 严 格 按 照 DB44/T 268 2005 的 规 定 对 绿 地 进 行 养 护 制 订 完 善 的 养 护 技 术 方 案, 建 有 工 种 齐 全 和 固 定 的 养 护 队 伍, 养 护 到 位 得 当, 达 到 黄 土 不 露 天, 绿 地 总 体 景 观 好 4.1.1.2 园 林 植 物 4.1.1.2.1 草 坪 植 物 叶 片 健 壮 色 泽 纯 正, 无 枯 黄 叶 ; 其 他 植 物 的 新 梢 粗 壮 叶 片 健 壮 叶 色 纯 正, 无 枯 枝 败 叶 新 建 植 草 坪 的 绿 色 期 和 覆 盖 率 在 一 年 内 其 他 新 种 植 物 的 生 长 状 况 在 两 年 内 达 到 一 级 养 护 标 准 4.1.1.2.2 乔 木 树 冠 完 整 美 观, 生 长 旺 盛, 开 花 结 果 正 常 ; 主 侧 枝 分 布 均 匀, 分 枝 点 高 度 与 树 种 特 性 相 适 应, 分 枝 不 影 响 游 览 和 观 景 无 死 株 缺 株 行 道 树 的 体 量 高 度 基 本 保 持 一 致, 下 缘 线 和 分 枝 点 高 度 的 控 制 符 合 DB44/T 268 2005 的 规 定, 倾 斜 率 小 于 3% 4.1.1.2.3 花 灌 木 生 长 旺 盛, 株 型 完 整 丰 满, 开 花 适 时, 花 繁 叶 茂, 花 后 修 剪 合 理 及 时 木 本 地 被 植 物 生 长 旺 盛, 覆 盖 率 达 到 99% 以 上, 无 杂 草, 无 死 株 缺 株 4.1.1.2.4 花 坛 花 带 及 绿 篱 轮 廓 清 晰 层 次 分 明, 整 齐 美 观, 无 残 缺, 无 杂 草, 修 剪 及 时 得 当 43

4.1.1.2.5 造 型 植 物 修 剪 及 时 得 当, 线 条 齐 整 圆 滑 流 畅 规 则 式 种 植 的 造 型 植 物, 形 状 或 体 量 保 持 一 致 ; 自 然 式 种 植 的, 形 状 和 体 量 大 小 符 合 设 计 和 景 观 的 要 求 4.1.1.2.6 藤 本 植 物 生 长 旺 盛, 开 花 适 时, 牵 引 得 当 及 时, 覆 盖 率 不 低 于 90% 4.1.1.2.7 草 本 花 卉 生 长 旺 盛, 株 型 匀 称 完 整 美 观, 开 花 适 时, 花 繁 色 正, 开 花 时 覆 盖 率 达 到 95% 以 上, 无 杂 草 ; 花 后 需 修 剪 的, 修 剪 合 理 及 时 4.1.1.2.8 草 坪 的 绿 色 期 不 少 于 280 天, 覆 盖 率 不 小 于 99%, 杂 草 的 覆 盖 率 不 超 过 1%, 无 积 水, 修 剪 及 时 合 理 4.1.1.2.9 水 生 植 物 生 长 旺 盛, 开 花 适 时, 生 长 范 围 符 合 景 观 要 求 4.1.1.2.10 补 植 改 植 于 3 天 内 完 成 草 坪 补 植 或 改 植 后 一 个 月 内 覆 盖 率 达 到 98% 以 上, 其 他 植 物 补 植 或 改 植 的 成 活 率 达 到 100% 4.1.1.2.11 病 虫 害 控 制 及 时 有 效, 被 害 植 株 不 超 过 3%, 被 害 叶 片 不 超 过 植 株 叶 片 总 量 的 1% 有 害 植 物 的 为 害 得 到 及 时 治 理, 基 本 无 鼠 害 4.1.1.3 绿 地 的 清 洁 与 保 洁 符 合 DB44/T 268 2005 的 要 求, 并 有 巡 视 保 洁 4.1.1.4 绿 地 内 园 林 建 筑 小 品 及 园 路 铺 装 场 地 等 设 施 的 维 护 符 合 DB44/T 268 2005 的 规 定 4.1.1.5 有 科 学 合 理 古 树 名 木 养 护 技 术 方 案, 严 格 按 照 DB44/T 268 2005 的 规 定 进 行 养 护 4.1.2 二 级 养 护 4.1.2.1 按 照 DB44/T 268 2005 的 规 定 对 绿 地 进 行 养 护, 制 订 较 完 善 的 养 护 技 术 方 案, 建 有 工 种 齐 全 和 相 对 稳 定 的 养 护 队 伍, 养 护 基 本 到 位 得 当, 基 本 达 到 黄 土 不 露 天, 绿 地 总 体 景 观 较 好 4.1.2.2 园 林 植 物 4.1.2.2.1 草 坪 植 物 叶 片 大 小 色 泽 正 常, 基 本 无 枯 黄 叶 ; 其 他 植 物 新 梢 枝 叶 萌 发 正 常, 叶 片 大 小 和 色 泽 正 常, 基 本 无 枯 枝 败 叶 新 建 植 草 坪 的 绿 色 期 和 覆 盖 率 在 一 年 内 其 他 新 种 植 物 的 生 长 状 况 在 两 年 内 达 到 二 级 养 护 标 准 4.1.2.2.2 乔 木 树 冠 基 本 完 整, 生 长 与 开 花 结 果 正 常 ; 主 侧 枝 分 布 基 本 合 理, 分 枝 点 高 度 与 树 种 特 性 基 本 相 适 应, 分 枝 不 影 响 游 览 及 观 景 基 本 无 死 株 缺 株 行 道 树 的 体 量 高 度 基 本 保 持 一 致, 下 缘 线 和 分 枝 点 高 度 的 控 制 基 本 符 合 DB44/T 268 2005 的 规 定, 倾 斜 率 小 于 5% 4.1.2.2.3 花 灌 木 生 长 正 常, 株 型 完 整, 开 花 正 常, 花 后 修 剪 合 理 及 时 木 本 地 被 植 物 生 长 正 常, 覆 盖 率 达 到 97% 以 上, 基 本 无 杂 草, 无 死 株 缺 株 4.1.2.2.4 花 坛 花 带 及 绿 篱 轮 廓 基 本 清 晰, 线 条 基 本 整 齐, 无 残 缺, 基 本 无 杂 草, 修 剪 及 时 4.1.2.2.5 造 型 植 物 修 剪 合 理, 线 条 基 本 齐 整 圆 滑 规 则 式 种 植 的 造 型 植 物, 形 状 或 体 量 基 本 保 持 一 致 ; 自 然 式 种 植 的, 形 状 和 体 量 大 小 符 合 设 计 和 景 观 的 要 求 4.1.2.2.6 藤 本 植 物 生 长 正 常, 开 花 适 时, 牵 引 合 理, 覆 盖 率 不 低 于 85% 44

4.1.2.2.7 草 本 花 卉 正 常, 株 型 完 整, 开 花 适 时, 开 花 时 覆 盖 率 达 到 90% 以 上, 基 本 无 杂 草 ; 花 后 需 修 剪 的, 得 到 合 理 修 剪 4.1.2.2.8 草 坪 的 绿 色 期 不 少 于 250 天, 覆 盖 率 不 小 于 90%, 杂 草 的 覆 盖 率 不 超 过 3%, 无 积 水, 修 剪 合 理 4.1.2.2.9 水 生 植 物 生 长 正 常, 开 花 适 时, 生 长 范 围 基 本 符 合 景 观 要 求 4.1.2.2.10 补 植 改 植 于 5 天 内 完 成 草 坪 补 植 或 改 植 后 一 个 月 内 覆 盖 率 达 到 95% 以 上, 其 他 植 物 补 植 或 改 植 的 成 活 率 达 到 98% 以 上 4.1.2.2.11 病 虫 害 控 制 及 时 有 效, 被 害 植 株 不 超 过 5%, 被 害 叶 片 不 超 过 植 株 叶 片 总 量 的 3% 有 害 植 物 的 为 害 得 到 有 效 治 理, 鼠 害 基 本 得 到 控 制 4.1.2.3 绿 地 的 清 洁 与 保 洁 基 本 做 到 DB44/T 268 2005 的 要 求 4.1.2.4 绿 地 园 林 建 筑 小 品 及 园 路 铺 装 场 地 等 设 施 的 维 护 基 本 符 合 DB44/T 268 2005 的 规 定 4.1.3 三 级 养 护 4.1.3.1 基 本 按 照 DB44/T 268 2005 的 规 定 对 绿 地 进 行 养 护, 备 有 养 护 管 理 技 术 方 案, 建 有 具 备 基 本 工 种 的 养 护 队 伍, 黄 土 不 露 天 现 象 不 明 显, 绿 地 总 体 景 观 基 本 完 好 4.1.3.2 园 林 植 物 4.1.3.2.1 草 坪 植 物 叶 片 色 泽 正 常, 无 明 显 枯 黄 叶 ; 其 他 植 物 新 梢 枝 叶 萌 发 正 常, 叶 片 大 小 色 泽 基 本 正 常, 无 明 显 枯 枝 败 叶 新 建 植 草 坪 的 绿 色 期 和 覆 盖 率 在 一 年 内 其 他 新 种 的 植 物 在 两 年 内 达 到 三 级 养 护 管 理 标 准 4.1.3.2.2 乔 木 树 冠 基 本 完 整, 生 长 与 开 花 结 果 正 常 ; 分 枝 基 本 不 影 响 游 览 及 观 景 行 道 树 的 倾 斜 率 小 于 7% 4.1.3.2.3 花 灌 木 生 长 发 育 基 本 正 常, 木 本 地 被 覆 盖 率 达 到 95% 以 上 4.1.3.2.4 花 坛 花 带 及 绿 篱 基 本 无 残 缺, 杂 草 覆 盖 率 小 于 5%, 无 死 株 缺 株 4.1.3.2.5 造 型 植 物 的 修 剪 基 本 合 理 规 则 式 种 植 的 造 型 植 物, 形 状 体 量 大 致 一 致 ; 自 然 式 种 植 的, 形 状 和 体 量 基 本 符 合 设 计 和 景 观 的 要 求 4.1.3.2.6 藤 本 植 物 生 长 基 本 正 常, 开 花 适 时, 牵 引 合 理, 覆 盖 率 不 低 于 80% 4.1.3.2.7 草 本 花 卉 基 本 正 常, 株 型 基 本 完 整, 开 花 时 覆 盖 率 达 到 80% 以 上, 杂 草 覆 盖 率 小 于 5%; 花 后 需 修 剪 的, 基 本 得 到 修 剪 4.1.3.2.8 草 坪 绿 色 期 不 少 于 230 天, 覆 盖 率 不 小 于 85%, 杂 草 的 覆 盖 率 不 超 过 5%, 草 坪 表 面 积 水 在 雨 后 24 小 时 内 排 清 4.1.3.2.9 水 生 植 物 生 长 基 本 正 常, 开 花 适 时 4.1.3.2.10 补 植 改 植 于 7 天 内 完 成 草 坪 补 植 或 改 植 后 一 个 月 内 覆 盖 率 达 到 90% 以 上, 其 他 植 物 补 植 或 改 植 的 成 活 率 达 到 95% 以 上 4.1.3.2.11 病 虫 害 得 到 控 制, 被 害 植 株 不 超 过 7%, 被 害 叶 片 不 超 过 植 株 叶 片 总 量 的 5% 4.1.3.3 绿 地 无 明 显 生 活 垃 圾 4.1.3.4 绿 地 园 林 建 筑 小 品 及 园 路 铺 装 场 地 等 设 施 基 本 完 好, 并 得 到 合 理 维 护 45

4.1.4 四 级 养 护 4.1.4.1 有 养 护 管 理 技 术 方 案 和 不 固 定 的 养 护 人 员, 绿 地 有 定 期 的 养 护 作 业 4.1.4.2 园 林 植 物 4.1.4.2.1 植 物 生 长 基 本 正 常 草 坪 的 绿 色 期 不 少 于 200 天, 新 建 植 草 坪 或 其 他 地 被 植 物 在 一 年 内 覆 盖 率 不 小 于 80%, 杂 草 的 覆 盖 率 不 超 过 15% 4.1.4.2.2 补 植 改 植 于 14 天 内 完 成 草 坪 补 植 或 改 植 后 一 个 月 内 覆 盖 率 达 到 85% 以 上, 其 他 植 物 补 植 或 改 植 的 成 活 率 达 到 90% 以 上 4.1.4.2.3 严 重 的 病 虫 害 得 到 控 制, 被 害 植 株 不 得 超 过 15%, 被 害 叶 片 不 超 过 植 株 叶 片 总 量 的 10% 4.1.4.3 绿 地 内 无 明 显 的 积 水 和 生 活 垃 圾 4.1.4.4 绿 地 园 林 建 筑 小 品 及 园 路 铺 装 场 地 等 设 施 基 本 完 好, 并 得 到 合 理 维 护 4.2 养 护 等 级 技 术 要 求 4.2.1 园 林 植 物 养 护 施 肥 见 表 1 表 1 园 林 植 物 养 护 施 肥 单 位 : 次 / 年 植 物 类 型 一 级 养 护 二 级 养 护 三 级 养 护 四 级 养 护 一 般 乔 木 灌 木 2 2 1 观 花 灌 木 4 3 2 1 草 本 花 卉 6 4 2 1 地 被 植 物 4 2 1 1 草 坪 植 物 4 2 1 1 4.2.2 园 林 植 物 养 护 修 剪 见 表 2 表 2 园 林 植 物 养 护 修 剪 单 位 : 次 / 年 植 物 类 型 一 级 养 护 二 级 养 护 三 级 养 护 四 级 养 护 自 然 型 乔 木 灌 木 2 1 1 造 型 乔 木 6 4 2 模 纹 花 坛 绿 篱 及 造 型 灌 木 12 6 4 2 46

结 缕 草 属 (Zoysia) 和 狗 牙 根 属 (Cynodon) 草 坪 草 假 俭 草 (Eremochloa) 地 毯 草 (Eremochloa) 钝 叶 草 属 (Stenotaphrum) 草 坪 草 8 6 3 1 4 3 2 1 4.2.3 园 林 植 物 养 护 修 剪 见 表 3 表 3 草 坪 的 打 孔 和 垂 直 刈 割 质 量 项 目 一 级 养 护 二 级 养 护 三 级 养 护 四 级 养 护 打 孔 1 次 / 年 2 年 / 次 3 年 / 次 垂 直 刈 割 1 次 / 年 2 年 / 次 3 年 / 次 4.2.4 城 市 绿 地 及 设 施 保 洁 见 表 4 表 4 城 市 绿 地 及 设 施 保 洁 卫 生 保 洁 项 目 养 护 等 级 绿 地 园 林 铺 装 场 地 设 施 景 观 水 池 清 洗 小 时 / 天 次 / 周 次 / 月 一 级 养 护 16 7 1-2 二 级 养 护 12 3 1 三 级 养 护 8 1 0.5 四 级 养 护 8 4.2.5 铁 质 围 栏 护 树 架 门 窗 元 灯 杆 等 设 施 的 翻 新 见 表 5 表 5 铁 质 围 栏 护 树 架 门 窗 元 灯 杆 等 设 施 的 翻 新 要 求 单 位 : 次 / 年 项 目 一 级 养 护 二 级 养 护 三 级 养 护 四 级 养 护 翻 新 要 求 2 1 1 0.5 47

附 件 C 城 市 园 林 绿 化 企 业 资 质 等 级 标 准 城 市 园 林 绿 化 企 业 资 质 等 级 标 准 1 一 级 资 质 1.1 资 质 标 准 1.1.1 注 册 资 金 且 实 收 资 本 不 少 于 2000 万 元 ; 企 业 固 定 资 产 净 值 在 1000 万 元 以 上 ; 企 业 园 林 绿 化 年 工 程 产 值 近 三 年 每 年 都 在 5000 万 元 以 上 1.1.2 6 年 以 上 的 经 营 经 历, 获 得 二 级 资 质 3 年 以 上, 具 有 企 业 法 人 资 格 的 独 立 的 专 业 园 林 绿 化 施 工 企 业 1.1.3 近 3 年 独 立 承 担 过 不 少 于 5 个 工 程 造 价 在 800 万 元 以 上 的 已 验 收 合 格 的 园 林 绿 化 综 合 性 工 程 1.1.4 苗 圃 生 产 培 育 基 地 不 少 于 200 亩, 并 具 有 一 定 规 模 的 园 林 绿 化 苗 木 花 木 盆 景 草 坪 的 培 育 生 产 养 护 能 力 1.1.5 企 业 经 理 具 有 8 年 以 上 的 从 事 园 林 绿 化 经 营 管 理 工 作 的 资 历 或 具 有 园 林 绿 化 专 业 高 级 技 术 职 称, 企 业 总 工 程 师 具 有 园 林 绿 化 专 业 高 级 技 术 职 称, 总 会 计 师 具 有 高 级 会 计 师 职 称, 总 经 济 师 具 有 中 级 以 上 经 济 类 专 业 技 术 职 称 1.1.6 园 林 绿 化 专 业 人 员 以 及 工 程 管 理 经 济 等 相 关 专 业 类 的 专 职 管 理 和 技 术 人 员 不 少 于 30 人 具 有 中 级 以 上 职 称 的 人 员 不 少 于 20 人, 其 中 园 林 专 业 高 级 职 称 人 员 不 少 于 2 人, 园 林 专 业 中 级 职 称 人 员 不 少 于 10 人, 建 筑 给 排 水 电 气 专 业 工 程 师 各 不 少 于 1 人 1.1.7 企 业 中 级 以 上 专 业 技 术 工 人 不 少 于 30 人, 包 括 绿 化 工 花 卉 工 瓦 工 ( 或 泥 工 ) 木 工 电 工 等 相 关 工 种 企 业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工 人 不 少 于 10 人, 其 中 高 级 绿 化 工 和 / 或 高 级 花 卉 工 总 数 不 少 于 5 人 1.2 经 营 范 围 1.2.1 可 承 揽 各 种 规 模 以 及 类 型 的 园 林 绿 化 工 程, 包 括 : 综 合 公 园 社 区 公 园 专 类 公 园 带 状 公 园 等 各 类 公 园, 生 产 绿 地 防 护 绿 地 附 属 绿 地 等 各 类 绿 地 1.2.2 可 承 揽 园 林 绿 化 工 程 中 的 整 地 栽 植 及 园 林 绿 化 项 目 配 套 的 500 平 方 米 以 下 的 单 层 建 筑 ( 工 具 间 茶 室 卫 生 设 施 等 ) 小 品 花 坛 园 路 水 系 喷 泉 假 山 雕 塑 广 场 铺 装 驳 岸 单 跨 15 米 以 下 的 园 林 景 观 人 行 桥 梁 码 头 以 及 园 林 设 施 设 备 安 装 项 目 等 48

1.2.3 可 承 揽 各 种 规 模 以 及 类 型 的 园 林 绿 化 养 护 管 理 工 程 1.2.4 可 从 事 园 林 绿 化 苗 木 花 卉 盆 景 草 坪 的 培 育 生 产 和 经 营 1.2.5 可 从 事 园 林 绿 化 技 术 咨 询 培 训 和 信 息 服 务 2 二 级 资 质 2.1 资 质 标 准 2.1.1 注 册 资 金 且 实 收 资 本 不 少 于 1000 万 元 ; 企 业 固 定 资 产 净 值 在 500 万 元 以 上 ; 企 业 园 林 绿 化 年 工 程 产 值 近 三 年 每 年 都 在 2000 万 元 以 上 2.1.2 五 年 以 上 的 经 营 经 历, 获 得 三 级 资 质 3 年 以 上, 具 有 企 业 法 人 资 格 的 独 立 的 专 业 园 林 绿 化 施 工 企 业 2.1.3 近 3 年 独 立 承 担 过 不 少 于 5 个 工 程 造 价 在 400 万 元 以 上 的 已 验 收 合 格 的 园 林 绿 化 综 合 性 工 程 2.1.4 企 业 经 理 具 有 5 年 以 上 的 从 事 园 林 绿 化 经 营 管 理 工 作 的 资 历 或 具 有 园 林 绿 化 专 业 中 级 技 术 职 称, 企 业 总 工 程 师 具 有 园 林 绿 化 专 业 高 级 技 术 职 称, 总 会 计 师 具 有 中 级 以 上 会 计 师 职 称, 总 经 济 师 具 有 中 级 以 上 经 济 类 专 业 技 术 职 称 2.1.5 园 林 绿 化 专 业 人 员 以 及 工 程 管 理 经 济 等 相 关 专 业 类 的 专 职 管 理 和 技 术 人 员 不 少 于 20 人 具 有 中 级 以 上 职 称 的 人 员 不 少 于 12 人, 其 中 园 林 专 业 高 级 职 称 人 员 不 少 于 1 人, 园 林 专 业 中 级 职 称 人 员 不 少 于 5 人, 建 筑 给 排 水 电 气 工 程 师 各 不 少 于 1 人 2.1.6 企 业 中 级 以 上 专 业 技 术 工 人 不 少 于 20 人, 包 括 绿 化 工 花 卉 工 瓦 工 ( 或 泥 工 ) 木 工 电 工 等 相 关 工 种 企 业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工 人 不 少 于 6 人, 其 中 高 级 绿 化 工 和 / 或 高 级 花 卉 工 总 数 不 少 于 3 人 2.2 经 营 范 围 2.2.1 可 承 揽 工 程 造 价 在 1200 万 元 以 下 的 园 林 绿 化 工 程, 包 括 : 综 合 公 园 社 区 公 园 专 类 公 园 带 状 公 园 等 各 类 公 园, 生 产 绿 地 防 护 绿 地 附 属 绿 地 等 各 类 绿 地 2.2.2 可 承 揽 园 林 绿 化 工 程 中 的 整 地 栽 植 及 园 林 绿 化 项 目 配 套 的 200 平 方 米 以 下 的 单 层 建 筑 ( 工 具 间 茶 室 卫 生 设 施 等 ) 小 品 花 坛 园 路 水 系 喷 泉 假 山 雕 塑 广 场 铺 装 驳 岸 单 跨 10 米 以 下 的 园 林 景 观 人 行 桥 梁 码 头 以 及 49

园 林 设 施 设 备 安 装 项 目 等 2.2.3 可 承 揽 各 种 规 模 以 及 类 型 的 园 林 绿 化 养 护 管 理 工 程 2.2.4 可 从 事 园 林 绿 化 苗 木 花 卉 盆 景 草 坪 的 培 育 生 产 和 经 营, 园 林 绿 化 技 术 咨 询 和 信 息 服 务 3 三 级 资 质 3.1 资 质 标 准 3.1.1 注 册 资 金 且 实 收 资 本 不 少 于 200 万 元, 企 业 固 定 资 产 在 100 万 元 以 上 3.1.2 具 有 企 业 法 人 资 格 的 独 立 的 专 业 园 林 绿 化 施 工 企 业 3.1.3 企 业 经 理 具 有 2 年 以 上 的 从 事 园 林 绿 化 经 营 管 理 工 作 的 资 历 或 具 有 园 林 绿 化 专 业 初 级 以 上 技 术 职 称, 企 业 总 工 程 师 具 有 园 林 绿 化 专 业 中 级 以 上 技 术 职 称 3.1.4 园 林 绿 化 专 业 人 员 以 及 工 程 管 理 经 济 等 相 关 专 业 类 的 专 职 管 理 和 技 术 人 员 不 少 于 10 人, 其 中 园 林 专 业 中 级 职 称 人 员 不 少 于 2 人 3.1.5 企 业 中 级 以 上 专 业 技 术 工 人 不 少 于 10 人, 包 括 绿 化 工 瓦 工 ( 或 泥 工 ) 木 工 电 工 等 相 关 工 种 ; 其 中 高 级 绿 化 工 和 / 或 高 级 花 卉 工 总 数 不 少 于 3 人 3.2 经 营 范 围 3.2.1 可 承 揽 工 程 造 价 在 500 万 元 以 下 园 林 绿 化 工 程, 包 括 : 综 合 公 园 社 区 公 园 专 类 公 园 带 状 公 园 等 各 类 公 园, 生 产 绿 地 防 护 绿 地 附 属 绿 地 等 各 类 绿 地 3.2.2 可 承 揽 园 林 绿 化 工 程 中 的 整 地 栽 植 及 小 品 花 坛 园 路 水 系 喷 泉 假 山 雕 塑 广 场 铺 装 驳 岸 单 跨 10 米 以 下 的 园 林 景 观 人 行 桥 梁 码 头 以 及 园 林 设 施 设 备 安 装 项 目 等 3.2.3 可 承 揽 各 种 规 模 以 及 类 型 的 园 林 绿 化 养 护 管 理 工 程 3.2.4 可 从 事 园 林 绿 化 苗 木 花 卉 草 坪 的 培 育 生 产 和 经 营 4 三 级 资 质 以 下 三 级 资 质 以 下 企 业 只 能 承 担 50 万 元 以 下 的 纯 绿 化 工 程 项 目 园 林 绿 化 养 护 工 程 以 及 劳 务 分 包, 并 限 定 在 企 业 注 册 地 所 在 行 政 区 域 内 实 施 具 体 标 准 由 各 省 50

级 主 管 部 门 参 照 上 述 规 定 自 行 确 定 5 相 关 注 释 5.1 省 级 主 管 部 门 : 指 省 自 治 区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和 直 辖 市 园 林 绿 化 主 管 部 门 5.2 工 程 造 价 : 以 竣 工 造 价 为 准 5.3 综 合 性 工 程 : 指 工 程 建 设 内 容 除 园 林 绿 化 植 物 栽 植 整 地 外, 至 少 含 两 种 下 列 内 容 的 园 林 绿 化 工 程 : 园 林 绿 化 项 目 配 套 的 500 平 方 米 以 下 的 单 层 建 筑 ( 工 具 间 茶 室 卫 生 设 施 等 ) 小 品 花 坛 园 路 水 系 喷 泉 假 山 雕 塑 广 场 铺 装 驳 岸 园 林 景 观 人 行 桥 梁 码 头 以 及 园 林 设 施 及 设 备 安 装 项 目 等 单 纯 的 绿 化 项 目 和 绿 化 管 理 养 护 项 目, 如 公 路 绿 化 厂 区 绿 化 养 护 等, 一 律 不 算 作 综 合 性 工 程 5.4 园 林 景 观 人 行 桥 梁 : 桥 梁 设 计 以 游 客 通 行 和 园 林 景 观 效 果 为 主, 设 计 负 载 在 250 公 斤 / 平 方 米 以 下, 并 只 限 应 急 车 辆 通 行 的 单 跨 桥 梁 5.5 建 筑 专 业 : 包 括 建 筑 工 民 建 和 土 木 工 程 专 业 5.6 园 林 专 业 : 指 与 园 林 绿 化 工 程 规 划 设 计 施 工 及 养 护 管 理 相 关 的 专 业, 包 括 园 林 ( 含 园 林 规 划 设 计 园 林 植 物 风 景 园 林 园 林 绿 化 等 ) 园 艺 城 市 规 划 景 观 植 物 ( 含 植 保 森 保 等 ) 风 景 旅 游 环 境 艺 术 等 专 业 5.7 专 业 人 员 资 格 的 认 定 :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所 学 专 业 职 称 证 书 专 业 原 则 上 应 与 标 准 要 求 的 专 业 一 致, 其 它 情 况 按 下 列 原 则 认 定 : 5.7.1 申 报 人 员 所 学 专 业 与 标 准 要 求 专 业 不 一 致, 但 职 称 证 书 专 业 与 标 准 要 求 专 业 一 致, 则 按 照 其 职 称 证 书 专 业 认 定 5.7.2 申 报 人 员 所 学 专 业 与 标 准 要 求 专 业 一 致, 但 职 称 证 书 专 业 与 标 准 要 求 专 业 不 一 致, 经 考 核 其 个 人 工 作 经 历 符 合 要 求 的 ( 中 级 职 称 人 员 需 从 事 相 关 专 业 工 作 6 年 以 上 ; 高 级 职 称 人 员 需 从 事 相 关 专 业 工 作 10 年 以 上 ), 按 照 其 所 学 专 业 认 定 5.7.3 申 报 人 员 职 称 证 书 上 未 注 明 专 业 的, 按 照 其 毕 业 证 书 专 业 认 定 5.7.4 申 报 人 员 毕 业 证 书 专 业 职 称 证 书 专 业 都 与 标 准 要 求 专 业 不 一 致, 但 就 业 后 从 事 标 准 要 求 专 业 的 脱 产 学 习 至 少 一 年, 并 取 得 相 应 结 业 证 书 的, 经 考 核 其 个 51

人 工 作 经 历 符 合 要 求 的 ( 中 级 职 称 人 员 需 从 事 相 关 专 业 工 作 6 年 以 上, 高 级 职 称 人 员 需 从 事 相 关 专 业 工 作 10 年 以 上 ), 按 照 结 业 证 书 专 业 认 定 5.7.5 申 报 人 员 毕 业 证 书 专 业 职 称 证 书 专 业 都 与 标 准 要 求 专 业 不 一 致, 且 达 不 到 上 述 认 定 要 求 的, 一 律 不 予 认 定 52

编 委 会 名 单 编 制 组 织 单 位 : 佛 山 市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管 理 局 编 制 单 位 : 佛 山 市 林 业 科 学 研 究 所 主 要 编 制 成 员 : 谭 家 得 胡 羡 聪 柯 欢 陈 杰 李 鑫 殷 爱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