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 京 市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行 政 职 权 运 行 责 任 清 单 权 力 类 型 项 目 名 称 子 项 责 任 事 项 行 政 许 可 1 能 源 类 ;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社 2 城 建 类 ; 会 团 体 等 投 资 建 设 的 3 农 林 水 利 类 ;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项 目 核 4 交 通 运 输 类 ; 准 ( 不 含 工 业 和 信 息 5 社 会 事 业 类 ; 化 投 资 项 目 ) 6 外 商 投 资 类 ; 7 境 外 投 资 类 受 理 或 者 不 予 受 理 行 政 许 可 申 请, 应 当 出 具 加 盖 行 政 机 关 专 用 印 章 和 注 明 日 期 的 书 面 凭 证 ; 对 不 符 合 受 理 条 件 的, 依 法 说 明 不 受 理 行 政 许 可 申 请 或 者 不 予 行 政 许 可 的 理 由 申 请 人 提 交 的 申 请 材 料 齐 全 符 合 法 定 形 式, 能 够 当 场 作 出 决 定 的, 当 场 作 出 书 面 的 行 政 许 可 决 定 ; 如 有 必 要, 应 在 4 个 工 作 日 内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委 托 工 程 咨 询 机 构 进 行 评 估 ; 对 于 涉 及 有 关 行 业 管 理 部 门 职 能 的 项 目, 应 当 商 请 有 关 行 业 管 理 部 门 在 7 个 工 作 日 内 出 具 书 面 审 查 意 见, 有 关 行 业 管 理 部 门 逾 期 没 有 反 馈 书 面 审 查 意 见 的, 视 为 同 意 ; 对 于 可 能 会 对 公 众 利 益 构 成 重 大 影 响 的 项 目, 应 当 采 取 适 当 方 式 征 求 公 众 意 见 ; 需 依 法 举 行 听 证 的, 应 当 依 法 举 行 听 证 会 对 符 合 法 定 条 件 的 申 请 人, 应 当 在 法 定 职 权 范 围 和 期 限 内 尽 快 作 出 准 予 行 政 许 可 的 决 定 ; 对 不 符 合 法 定 条 件 的 申 请 人, 依 法 作 出 不 予 行 政 许 可 的 书 面 决 定, 应 当 说 明 理 由, 并 告 知 申 请 人 享 有 依 法 申 请 行 政 复 议 或 者 提 起 行 政 诉 讼 的 权 利 ; 作 出 的 准 予 行 政 许 可 决 定, 制 发 送 达 行 政 许 可 文 书, 受 送 达 人 应 在 送 达 回 证 上 的 签 收 日 期 为 送 达 日 期, 送 达 程 序 参 照 民 事 诉 讼 法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建 立 健 全 监 督 制 度, 加 强 项 目 稽 察 和 监 管, 通 过 核 查 反 映 被 许 可 人 从 事 行 政 许 可 事 项 活 动 情 况 的 有 关 材 料, 履 行 监 督 责 任 ; 行 政 许 可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招 标 方 案 审 批 核 准 ( 不 含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投 资 项 目 ) 受 理 或 者 不 予 受 理 项 目 招 标 方 案 核 准 申 请, 应 当 出 具 加 盖 行 政 机 关 专 用 印 章 和 注 明 日 期 的 书 面 凭 证 ; 对 不 符 合 受 理 条 件 的, 依 法 说 明 不 受 理 项 目 招 标 方 案 核 准 申 请 或 者 不 予 核 准 项 目 招 标 方 案 的 理 由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项 目 情 况 对 项 目 招 标 范 围 招 标 方 式 和 招 标 组 织 形 式 进 行 审 查, 提 出 招 标 方 案 核 准 意 见 对 符 合 法 定 条 件 的 申 请 人, 应 当 在 法 定 职 权 范 围 和 期 限 内 尽 快 作 出 准 予 行 政 许 可 的 决 定 ; 对 不 符 合 法 定 条 件 的 申 请 人, 依 法 作 出 不 予 核 准 项 目 招 标 方 案 书 面 决 定, 应 当 说 明 理 由, 并 告 知 申 请 人 享 有 依 法 申 请 行 政 复 议 或 者 提 起 行 政 诉 讼 的 权 利 ; 作 出 的 项 目 招 标 方 案 核 准 意 见, 应 当 按 照 政 府 信 息 公 开 有 关 法 规 要 求, 办 理 政 府 信 息 公 开 工 作 ; 在 5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北 京 市 招 投 标 信 息 平 台 上 依 法 公 开 制 发 送 达 项 目 招 标 方 案 核 准 意 见 许 可 文 书, 受 送 达 人 在 送 达 回 证 上 的 签 收 日 期 为 送 达 日 期, 送 达 程 序 参 照 民 事 诉 讼 法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对 本 市 重 点 建 设 项 目 实 施 过 程 中 的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进 行 监 督 执 法 ; 对 依 法 必 须 招 标 的 建 设 项 目 招 标 方 案 的 报 送 核 准 事 项 的 执 行 情 况 招 标 公 告 的 发 布 等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的 监 督 执 法 行 政 许 可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项 目 节 能 审 查 受 理 或 者 不 予 受 理 节 能 专 篇 审 查 申 请, 应 当 出 具 加 盖 行 政 机 关 专 用 印 章 和 注 明 日 期 的 书 面 凭 证 ; 对 不 符 合 受 理 条 件 的, 依 法 说 明 不 受 理 节 能 专 篇 审 查 申 请 或 者 不 予 通 过 节 能 专 篇 审 查 的 理 由 对 项 目 单 位 提 供 的 节 能 评 估 报 告 进 行 审 查, 依 法 委 托 第 三 方 机 构 组 织 专 家 评 审, 出 具 评 审 工 作 报 告 ; 依 据 评 审 工 作 报 告, 提 出 节 能 专 篇 审 查 意 见 对 符 合 法 定 条 件 的 申 请 人, 应 当 在 法 定 职 权 范 围 和 期 限 内 尽 快 作 出 节 能 专 篇 审 查 意 见 ; 对 不 符 合 法 定 条 件 的 申 请 人, 依 法 作 出 不 予 通 过 节 能 专 篇 审 查 的 书 面 决 定, 应 当 说 明 理 由, 并 告 知 申 请 人 享 有 依 法 申 请 行 政 复 议 或 者 提 起 行 政 诉 讼 的 权 利 ; 作 出 的 节 能 专 篇 审 查 意 见, 制 发 送 达 节 能 专 篇 审 查 意 见 许 可 文 书, 受 送 达 人 在 送 达 回 证 上 的 签 收 日 期 为 送 达 日 期, 送 达 程 序 参 照 民 事 诉 讼 法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对 项 目 单 位 执 行 固 定 资 产 节 能 专 篇 审 查 意 见, 按 照 法 定 权 限 实 施 节 能 监 察 行 政 许 可 供 电 营 业 许 可 证 核 发 ( 本 市 范 围 内 ) 受 理 或 者 不 予 受 理 核 发 供 电 营 业 许 可 证 申 请, 应 当 出 具 加 盖 行 政 机 关 专 用 印 章 和 注 明 日 期 的 书 面 凭 证 ; 对 不 符 合 受 理 条 件 的, 依 法 说 明 不 受 理 供 电 营 业 许 可 证 核 发 申 请 或 者 不 予 核 发 供 电 营 业 许 可 证 的 理 由 申 请 人 提 交 的 申 请 材 料 齐 全 符 合 法 定 形 式, 能 够 当 场 作 出 决 定 的, 当 场 作 出 书 面 的 行 政 许 可 决 定 ; 需 依 法 举 行 听 证 的 应 当 依 法 举 行 听 证 对 符 合 法 定 条 件 的 申 请 人, 应 当 在 法 定 职 权 范 围 和 期 限 内 尽 快 作 出 核 发 供 电 营 业 许 可 证 的 决 定 ; 对 不 符 合 法 定 条 件 的 申 请 人, 依 法 作 出 不 予 核 发 供 电 营 业 许 可 证 书 面 决 定, 应 当 说 明 理 由, 并 告 知 申 请 人 享 有 依 法 申 请 行 政 复 议 或 者 提 起 行 政 诉 讼 的 权 利 ; 作 出 的 准 予 行 政 许 可 决 定, 制 发 送 达 供 电 营 业 许 可 证 许 可 文 书, 受 送 达 人 在 送 达 回 证 上 的 签 收 日 期 为 送 达 日 期, 送 达 程 序 参 照 民 事 诉 讼 法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建 立 健 全 监 督 制 度, 加 强 监 管, 通 过 核 查 反 映 被 许 可 人 从 事 行 政 许 可 事 项 活 动 情 况 的 有 关 材 料, 履 行 监 督 责 任 ; 根 据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的 规 定, 对 直 接 关 系 公 共 安 全 人 身 健 康 生 命 财 产 安 全 的 重 要 设 备 设 施 进 行 定 期 检 验 ; 1
行 政 处 罚 行 政 处 罚 事 项 1. 立 案 阶 段 责 任 : 对 符 合 立 案 条 件 的 案 件 及 时 立 案 2. 调 查 阶 段 责 任 : 出 示 执 法 身 份 证 件, 表 明 执 法 身 份 ; 应 当 有 2 名 以 上 ( 含 2 名 ) 行 政 执 法 人 员 共 同 参 加 调 查 取 证 ; 依 法 调 查 和 保 存 证 据 ; 适 用 简 易 程 序 的, 当 场 制 作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并 当 场 交 付, 在 事 后 难 以 执 行 及 特 殊 情 况 下 应 当 当 场 收 缴 罚 款 ; 适 用 简 易 程 序 的, 执 法 人 员 当 场 作 出 的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应 当 报 所 属 行 政 机 关 备 案 3. 审 查 阶 段 责 任 : 审 理 案 件 调 查 报 告, 对 案 件 违 法 事 实 证 据 调 查 取 证 程 序 法 律 适 用 处 罚 种 类 和 幅 度 当 事 人 陈 述 和 申 辩 理 由 等 方 面 进 行 审 查, 提 出 处 理 意 见 ( 主 要 证 据 不 足 时, 以 适 当 的 方 式 补 充 调 查 ); 构 成 犯 罪 的, 移 送 司 法 机 关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4. 告 知 阶 段 责 任 : 在 作 出 行 政 处 罚 前, 应 当 制 作 行 政 处 罚 事 先 告 知 书, 告 知 当 事 人 作 出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的 事 实 理 由 及 依 据, 并 告 知 当 事 人 依 法 享 有 陈 述 申 辩 以 及 听 证 等 权 利 ; 依 法 告 知 当 事 人 有 举 行 听 证 的 权 利, 当 事 人 要 求 听 证 的, 应 当 依 法 组 织 听 证 5. 决 定 阶 段 责 任 : 充 分 听 取 当 事 人 的 意 见, 对 当 事 人 提 出 的 事 实 理 由 和 证 据, 应 当 进 行 复 核 ; 当 事 人 提 出 的 事 实 理 由 或 者 证 据 成 立 的, 应 当 采 纳, 不 得 因 当 事 人 申 辩 而 加 重 处 罚 ; 对 情 节 复 杂 或 者 重 大 违 法 行 为 给 予 较 重 的 行 政 处 罚, 应 当 集 体 讨 论 决 定 ; 依 法 决 定 给 予 行 政 处 罚, 制 作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并 在 处 罚 决 定 书 中 告 知 对 处 罚 决 定 不 服 的 可 以 依 法 申 请 行 政 复 议 或 者 提 起 行 政 诉 讼 ; 对 当 事 人 的 同 一 个 违 法 行 为, 不 得 给 予 两 次 以 上 罚 款 的 行 政 处 罚 ; 实 施 行 政 处 罚 时, 应 当 责 令 当 事 人 改 正 或 者 限 期 改 正 违 法 行 为 6. 送 达 阶 段 责 任 :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应 当 在 7 日 内 依 照 民 事 诉 讼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将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送 达 当 事 人 7. 执 行 阶 段 责 任 : 使 用 法 定 部 门 制 发 的 罚 款 没 收 财 物 单 据 进 行 罚 款 没 收 财 物 等 处 罚 ; 对 当 事 人 的 同 一 个 违 法 行 为, 不 得 给 予 两 次 以 上 罚 款 的 行 政 处 罚 ; 实 施 行 政 处 罚 时, 应 当 责 令 当 事 人 改 正 或 者 限 期 改 正 违 法 行 为 国 家 鼓 励 的 内 外 资 项 目 进 行 确 认 ( 限 额 以 下 项 目 ) 对 限 额 内 的 内 外 资 项 目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 项 目 申 请 报 告 ) 和 其 他 依 法 应 当 提 交 的 文 件 进 行 审 查, 如 有 必 要, 应 在 4 个 工 作 日 内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委 托 工 程 咨 询 机 构 进 行 评 估 ; 对 于 涉 及 有 关 行 业 管 理 部 门 职 能 的 项 目, 应 当 商 请 有 关 行 业 管 理 部 门 在 7 个 工 作 日 内 出 具 书 面 审 查 意 见, 有 关 行 业 管 理 部 门 逾 期 没 有 反 馈 书 面 审 查 意 见 的, 视 为 同 意 ; 在 法 定 期 限 ( 承 诺 期 限 ) 内 完 成 确 认 审 查 工 作 依 法 作 出 或 者 不 予 确 认 决 定 ; 对 不 符 合 确 认 要 求 的 不 予 确 认, 并 说 明 理 由 ; 制 发 送 达 内 外 资 项 目 免 税 确 认 书, 受 送 达 人 在 送 达 回 证 上 的 签 收 日 期 为 送 达 日 期, 送 达 程 序 参 照 民 事 诉 讼 法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北 京 市 工 程 中 心 和 北 京 市 工 程 实 验 室 认 定 对 申 请 北 京 市 工 程 研 究 中 心 或 北 京 市 工 程 实 验 室 的 材 料 进 行 审 核 ; 依 法 组 织 专 家 评 审, 提 出 评 审 意 见 作 出 或 者 不 予 确 认 决 定 ( 不 予 认 定 的 应 当 告 知 理 由 ); 制 发 送 达 文 书, 受 送 达 人 在 送 达 回 证 上 的 签 收 日 期 为 送 达 日 期, 送 达 程 序 参 照 民 事 诉 讼 法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对 煤 矿 核 定 生 产 能 力 进 行 审 查 确 认 依 法 对 申 报 材 料 进 行 审 查, 在 法 定 期 限 ( 承 诺 期 限 ) 内 完 成 确 认 审 查 工 作 依 法 作 出 或 者 不 予 确 认 决 定 ; 严 格 按 照 流 程 图 规 定 进 行 研 究 确 认, 不 得 提 高 确 认 标 准 扩 大 确 认 范 围 等 ; 按 照 一 定 的 技 术 规 范 要 求 以 书 面 形 式 作 出 决 定, 并 发 放 确 认 文 书 ; 对 不 符 合 确 认 要 求 的 不 予 确 认, 并 说 明 理 由 ; 制 发 送 达 内 外 资 项 目 免 税 确 认 书, 受 送 达 人 在 送 达 回 证 上 的 签 收 日 期 为 送 达 日 期, 送 达 程 序 参 照 民 事 诉 讼 法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2
对 煤 矿 设 计 生 产 能 力 进 行 确 认 对 矿 井 瓦 斯 等 级 鉴 定 结 果 进 行 审 批 依 法 对 申 报 材 料 进 行 审 查, 在 法 定 期 限 ( 承 诺 期 限 ) 内 完 成 确 认 审 查 工 作 依 法 作 出 或 者 不 予 确 认 决 定 ; 严 格 按 照 流 程 图 规 定 进 行 研 究 确 认, 不 得 提 高 确 认 标 准 扩 大 确 认 范 围 等 ; 按 照 一 定 的 技 术 规 范 要 求 以 书 面 形 式 作 出 决 定, 并 发 放 确 认 文 书 ; 对 不 符 合 确 认 要 求 的 不 予 确 认, 并 说 明 理 由 制 发 送 达 内 外 资 项 目 免 税 确 认 书, 受 送 达 人 在 送 达 回 证 上 的 签 收 日 期 为 送 达 日 期, 送 达 程 序 参 照 民 事 诉 讼 法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 依 法 对 申 报 材 料 进 行 审 查, 在 法 定 期 限 ( 承 诺 期 限 ) 内 完 成 确 认 审 查 工 作 依 法 作 出 或 者 不 予 确 认 决 定 ; 严 格 按 照 流 程 图 规 定 进 行 研 究 确 认, 不 得 提 高 确 认 标 准 扩 大 确 认 范 围 等 ; 按 照 一 定 的 技 术 规 范 要 求 以 书 面 形 式 作 出 决 定, 并 发 放 确 认 文 书 ; 对 不 符 合 确 认 要 求 的 不 予 确 认, 并 说 明 理 由 ; 制 发 送 达 内 外 资 项 目 免 税 确 认 书, 受 送 达 人 在 送 达 回 证 上 的 签 收 日 期 为 送 达 日 期, 送 达 程 序 参 照 民 事 诉 讼 法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行 政 征 收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费 征 收 受 理 或 者 不 予 受 理 行 政 征 收 申 请, 应 当 出 具 加 盖 行 政 机 关 专 用 印 章 和 注 明 日 期 的 书 面 凭 证 ; 对 不 符 合 受 理 条 件 的, 依 法 说 明 不 受 理 行 政 征 收 申 请 或 者 不 予 行 政 征 收 的 理 由 2. 审 核 阶 段 责 任 : 对 申 报 材 料 依 法 及 时 进 行 审 核 依 法 出 具 纳 税 或 缴 费 凭 证 ; 当 事 人 缴 纳 超 过 应 缴 纳 的 税 费, 应 当 退 还 ; 不 得 截 留 私 分 或 擅 自 开 支 征 收 款 4. 事 后 监 管 责 任 : 行 政 给 付 节 能 减 排 专 项 资 金 支 持 项 目 管 理 ( 清 洁 生 产 合 同 能 源 管 理 节 能 技 改 能 源 审 计 节 能 量 审 核 能 源 计 量 能 源 管 理 体 系 建 设 碳 排 放 管 理 体 系 建 设 能 效 领 跑 者 能 源 管 理 师 培 训 节 能 新 技 术 新 产 品 推 广 工 程 节 能 低 碳 标 准 统 计 建 设 全 民 节 能 行 动 工 程 能 效 对 标 节 能 宣 传 周 试 点 示 范 等 ) 供 电 企 业 发 电 企 业 和 用 户 执 行 有 关 法 规 监 督 检 查 受 理 或 者 不 予 受 理 行 政 给 付 申 请, 应 当 出 具 加 盖 行 政 机 关 专 用 印 章 和 注 明 日 期 的 书 面 凭 证 ; 对 不 符 合 受 理 条 件 的, 依 法 说 明 不 受 理 行 政 给 付 申 请 或 者 不 予 行 政 给 付 的 理 由 2. 审 核 阶 段 责 任 : 在 法 定 期 限 ( 承 诺 期 限 ) 内 完 成 审 核 对 于 符 合 条 件 的, 作 出 同 意 给 付 的 决 定, 明 确 给 付 标 准 以 及 后 续 办 事 事 宜, 并 通 知 申 请 人 前 来 领 取 ; 对 不 符 合 给 付 条 件 的, 书 面 告 知 申 请 人 不 予 给 付 的 理 由 和 依 据 4. 事 后 监 管 责 任 : 我 委 多 个 内 设 机 构 和 下 属 机 构 对 同 一 当 事 人 不 同 事 项 的, 能 够 合 并 检 查 的 应 当 合 并 检 查 ; 对 煤 矿 企 业 煤 炭 经 营 企 业 或 者 用 户 执 行 煤 炭 法 律 法 规 情 况 进 行 现 场 检 查 我 委 多 个 内 设 机 构 和 下 属 机 构 对 同 一 当 事 人 不 同 事 项 的, 能 够 合 并 检 查 的 应 当 合 并 检 查 ; 3
对 重 大 建 设 项 目 进 行 稽 察 我 委 多 个 内 设 机 构 和 下 属 机 构 对 同 一 当 事 人 不 同 事 项 的, 能 够 合 并 检 查 的 应 当 合 并 检 查 ; 对 本 市 有 关 建 设 项 目 招 投 标 活 动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我 委 多 个 内 设 机 构 和 下 属 机 构 对 同 一 当 事 人 不 同 事 项 的, 能 够 合 并 检 查 的 应 当 合 并 检 查 ; 对 节 能 法 律 法 规 和 节 能 标 准 执 行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我 委 多 个 内 设 机 构 和 下 属 机 构 对 同 一 当 事 人 不 同 事 项 的, 能 够 合 并 检 查 的 应 当 合 并 检 查 ; 对 涉 嫌 价 格 违 法 行 为 ( 行 政 性 事 业 性 收 费 )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我 委 多 个 内 设 机 构 和 下 属 机 构 对 同 一 当 事 人 不 同 事 项 的, 能 够 合 并 检 查 的 应 当 合 并 检 查 ; 对 涉 嫌 价 格 垄 断 行 为 进 行 调 查 我 委 多 个 内 设 机 构 和 下 属 机 构 对 同 一 当 事 人 不 同 事 项 的, 能 够 合 并 检 查 的 应 当 合 并 检 查 ; 4
电 力 专 业 工 程 施 工 现 场 监 督 检 查 我 委 多 个 内 设 机 构 和 下 属 机 构 对 同 一 当 事 人 不 同 事 项 的, 能 够 合 并 检 查 的 应 当 合 并 检 查 ; 对 北 京 市 节 能 减 排 先 进 集 体 和 先 进 个 人 的 奖 励 对 价 格 违 法 行 为 的 举 报 者 给 予 奖 励 依 法 及 时 调 查 核 实 举 报 投 诉 涉 及 问 题 ; 对 保 护 电 力 设 施 的 单 位 或 个 人 给 予 奖 励 对 本 级 价 格 监 测 工 作 成 绩 突 出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给 予 奖 励 对 首 都 能 源 与 经 济 运 行 保 障 工 作 先 进 集 体 和 先 进 个 人 的 奖 励 对 电 力 需 求 侧 管 理 项 目 给 予 奖 励 对 电 力 建 设 项 目 不 符 合 规 划 和 产 业 政 策 以 及 使 用 国 家 命 令 淘 汰 的 电 力 设 备 和 技 术 的, 责 令 停 止 建 设 ( 使 用 ) 没 收 1. 决 定 阶 段 责 任 : 实 施 前 应 当 先 报 批, 经 主 管 委 领 导 批 准 后 作 出 实 施 措 施 的 决 定 ; 批 准 实 施 措 施 应 当 符 合 法 定 条 件 2. 执 行 阶 段 责 任 : 由 2 名 以 上 具 备 资 格 的 行 政 执 法 人 员 实 施, 其 他 人 员 不 得 实 施 ; 行 政 执 法 人 员 应 当 现 场 出 示 执 法 身 份 证 件 ; 实 施 措 施 时 应 当 通 知 当 事 人 到 场, 并 告 知 当 事 人 采 取 措 施 的 理 由 依 据 以 及 当 事 人 依 法 享 有 的 权 利 救 济 途 径 ; 充 分 听 取 当 事 人 的 意 见, 对 当 事 人 提 出 的 事 实 理 由 和 证 据, 应 当 进 行 复 核, 当 事 人 提 出 的 事 实 理 由 或 者 证 据 成 立 的, 应 当 采 纳 ; 制 作 现 场 笔 录, 现 场 笔 录 由 当 事 人 和 行 政 执 法 人 员 签 名 或 者 盖 章, 当 事 人 拒 绝 的, 在 笔 录 中 予 以 注 明 当 事 人 不 到 场 的, 邀 请 见 证 人 到 场, 由 见 证 人 和 行 政 执 法 人 员 在 现 场 笔 录 上 签 名 或 者 盖 章 ; 对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应 当 销 毁 的, 应 当 依 法 予 以 没 收 或 销 毁 ; 情 况 紧 急, 需 要 当 场 实 施 措 施 的, 行 政 执 法 人 员 应 当 在 24 小 时 内 向 行 政 机 关 负 责 人 报 告, 并 补 办 批 准 手 续 3. 解 除 阶 段 责 任 : 对 符 合 解 除 措 施 条 件 的, 应 当 依 法 解 除 措 施 ; 对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及 时 移 送 司 法 机 关 5
对 电 力 设 施 周 围 或 保 护 区 内 危 及 电 力 设 施 安 全 的 爆 破 或 其 他 作 业, 责 令 停 止 作 业 恢 复 原 状 并 赔 偿 损 失 1. 决 定 阶 段 责 任 : 实 施 前 应 当 先 报 批, 经 主 管 委 领 导 批 准 后 作 出 实 施 措 施 的 决 定 ; 批 准 实 施 措 施 应 当 符 合 法 定 条 件 2. 执 行 阶 段 责 任 : 由 2 名 以 上 具 备 资 格 的 行 政 执 法 人 员 实 施, 其 他 人 员 不 得 实 施 ; 行 政 执 法 人 员 应 当 现 场 出 示 执 法 身 份 证 件 ; 实 施 措 施 时 应 当 通 知 当 事 人 到 场, 并 告 知 当 事 人 采 取 措 施 的 理 由 依 据 以 及 当 事 人 依 法 享 有 的 权 利 救 济 途 径 ; 充 分 听 取 当 事 人 的 意 见, 对 当 事 人 提 出 的 事 实 理 由 和 证 据, 应 当 进 行 复 核, 当 事 人 提 出 的 事 实 理 由 或 者 证 据 成 立 的, 应 当 采 纳 ; 制 作 现 场 笔 录, 现 场 笔 录 由 当 事 人 和 行 政 执 法 人 员 签 名 或 者 盖 章, 当 事 人 拒 绝 的, 在 笔 录 中 予 以 注 明 当 事 人 不 到 场 的, 邀 请 见 证 人 到 场, 由 见 证 人 和 行 政 执 法 人 员 在 现 场 笔 录 上 签 名 或 者 盖 章 ; 对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应 当 销 毁 的, 应 当 依 法 予 以 没 收 或 销 毁 ; 情 况 紧 急, 需 要 当 场 实 施 措 施 的, 行 政 执 法 人 员 应 当 在 24 小 时 内 向 行 政 机 关 负 责 人 报 告, 并 补 办 批 准 手 续 3. 解 除 阶 段 责 任 : 对 符 合 解 除 措 施 条 件 的, 应 当 依 法 解 除 措 施 ; 对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及 时 移 送 司 法 机 关 危 害 供 电 用 电 安 全 或 者 扰 乱 供 电 用 电 秩 序, 情 节 严 重 或 者 拒 绝 改 正 的, 可 以 中 止 供 电 1. 决 定 阶 段 责 任 : 实 施 前 应 当 先 报 批, 经 主 管 委 领 导 批 准 后 作 出 实 施 措 施 的 决 定 ; 批 准 实 施 措 施 应 当 符 合 法 定 条 件 2. 执 行 阶 段 责 任 : 由 2 名 以 上 具 备 资 格 的 行 政 执 法 人 员 实 施, 其 他 人 员 不 得 实 施 ; 行 政 执 法 人 员 应 当 现 场 出 示 执 法 身 份 证 件 ; 实 施 措 施 时 应 当 通 知 当 事 人 到 场, 并 告 知 当 事 人 采 取 措 施 的 理 由 依 据 以 及 当 事 人 依 法 享 有 的 权 利 救 济 途 径 ; 充 分 听 取 当 事 人 的 意 见, 对 当 事 人 提 出 的 事 实 理 由 和 证 据, 应 当 进 行 复 核, 当 事 人 提 出 的 事 实 理 由 或 者 证 据 成 立 的, 应 当 采 纳 ; 制 作 现 场 笔 录, 现 场 笔 录 由 当 事 人 和 行 政 执 法 人 员 签 名 或 者 盖 章, 当 事 人 拒 绝 的, 在 笔 录 中 予 以 注 明 当 事 人 不 到 场 的, 邀 请 见 证 人 到 场, 由 见 证 人 和 行 政 执 法 人 员 在 现 场 笔 录 上 签 名 或 者 盖 章 ; 对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应 当 销 毁 的, 应 当 依 法 予 以 没 收 或 销 毁 ; 情 况 紧 急, 需 要 当 场 实 施 措 施 的, 行 政 执 法 人 员 应 当 在 24 小 时 内 向 行 政 机 关 负 责 人 报 告, 并 补 办 批 准 手 续 3. 解 除 阶 段 责 任 : 对 符 合 解 除 措 施 条 件 的, 应 当 依 法 解 除 措 施 ; 对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及 时 移 送 司 法 机 关 价 格 措 施 ( 查 封 扣 押 责 令 暂 停 相 关 营 业 证 据 先 行 登 记 保 存 ) 1. 决 定 阶 段 责 任 : 实 施 前 应 当 先 报 批, 经 主 管 委 领 导 批 准 后 作 出 实 施 措 施 的 决 定 ; 批 准 实 施 措 施 应 当 符 合 法 定 条 件 2. 执 行 阶 段 责 任 : 由 2 名 以 上 具 备 资 格 的 行 政 执 法 人 员 实 施, 其 他 人 员 不 得 实 施 ; 行 政 执 法 人 员 应 当 现 场 出 示 执 法 身 份 证 件 ; 实 施 措 施 时 应 当 通 知 当 事 人 到 场, 并 告 知 当 事 人 采 取 措 施 的 理 由 依 据 以 及 当 事 人 依 法 享 有 的 权 利 救 济 途 径 ; 充 分 听 取 当 事 人 的 意 见, 对 当 事 人 提 出 的 事 实 理 由 和 证 据, 应 当 进 行 复 核, 当 事 人 提 出 的 事 实 理 由 或 者 证 据 成 立 的, 应 当 采 纳 ; 制 作 现 场 笔 录, 现 场 笔 录 由 当 事 人 和 行 政 执 法 人 员 签 名 或 者 盖 章, 当 事 人 拒 绝 的, 在 笔 录 中 予 以 注 明 当 事 人 不 到 场 的, 邀 请 见 证 人 到 场, 由 见 证 人 和 行 政 执 法 人 员 在 现 场 笔 录 上 签 名 或 者 盖 章 ; 对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应 当 销 毁 的, 应 当 依 法 予 以 没 收 或 销 毁 ; 情 况 紧 急, 需 要 当 场 实 施 措 施 的, 行 政 执 法 人 员 应 当 在 24 小 时 内 向 行 政 机 关 负 责 人 报 告, 并 补 办 批 准 手 续 3. 解 除 阶 段 责 任 : 对 符 合 解 除 措 施 条 件 的, 应 当 依 法 解 除 措 施 ; 对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及 时 移 送 司 法 机 关 价 格 执 行 ( 逾 期 不 缴 纳 罚 款 或 者 违 法 所 得 的, 加 处 罚 款 ) 1. 催 告 阶 段 责 任 : 行 政 机 关 作 出 强 制 执 行 决 定 前, 应 当 事 先 书 面 催 告 当 事 人 履 行 义 务 ; 催 告 书 应 当 直 接 送 达 当 事 人 当 事 人 拒 绝 接 收 或 者 无 法 直 接 送 达 当 事 人 的, 依 照 民 事 诉 讼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送 达 ; 催 告 期 间, 对 有 证 据 证 明 有 转 移 或 者 隐 匿 财 物 迹 象 的, 可 以 作 出 立 即 强 制 执 行 决 定 2. 决 定 阶 段 责 任 : 充 分 听 取 当 事 人 的 意 见, 对 当 事 人 提 出 的 事 实 理 由 和 证 据, 应 当 进 行 记 录 复 核 当 事 人 提 出 的 事 实 理 由 或 者 证 据 成 立 的, 应 当 采 纳 ; 经 催 告, 当 事 人 逾 期 仍 不 履 行 行 政 决 定, 且 无 正 当 理 由 的, 应 当 作 出 书 面 强 制 执 行 决 定 ; 执 行 决 定 书 催 告 书 应 当 直 接 送 达 当 事 人 当 事 人 拒 绝 接 收 或 者 无 法 直 接 送 达 当 事 人 的, 依 照 民 事 诉 讼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送 达 3. 执 行 阶 段 责 任 : 依 法 实 施 执 行 ; 不 得 在 夜 间 或 者 法 定 节 假 日 实 施 执 行, 情 况 紧 急 的 除 外 ; 不 得 对 居 民 生 活 采 取 停 止 供 水 供 电 供 热 供 燃 气 等 方 式 迫 使 当 事 人 履 行 相 关 行 政 决 定 ; 对 违 法 的 建 筑 物 构 筑 物 设 施 等 需 要 强 制 拆 除 的, 应 当 予 以 公 告, 限 期 当 事 人 自 行 拆 除 当 事 人 在 法 定 期 限 内 不 申 请 行 政 复 议 或 者 提 起 行 政 诉 讼, 又 不 拆 除 的, 可 依 法 强 制 拆 除 ; 划 拨 的 存 款 汇 款 以 及 拍 卖 和 依 法 处 理 所 得 的 款 项 应 当 上 缴 国 库 或 者 划 入 财 政 专 户, 不 得 以 任 何 形 式 截 留 私 分 或 者 变 相 私 分 6
对 煤 耗 不 达 标 的 火 电 机 组 采 取 停 运 限 制 发 电 1. 调 研 评 估 阶 段 责 任 : 组 织 专 家 对 全 市 火 电 机 组 上 年 度 发 电 负 荷 煤 耗 等 相 关 运 行 情 况 进 行 调 研 和 评 估 论 证 2. 现 场 核 查 阶 段 责 任 : 对 发 电 企 业 进 行 现 场 抽 查 3. 评 定 阶 段 责 任 : 对 各 发 电 机 组 供 电 煤 耗 是 否 超 过 上 年 本 市 火 电 机 组 平 均 水 平 10% 或 全 国 火 电 机 组 平 均 水 平 15% 进 行 评 定 4. 决 定 阶 段 责 任 : 对 煤 耗 不 达 标 企 业, 责 令 整 改 并 采 取 限 制 减 少 发 电 量 的 措 施 ; 对 煤 耗 不 达 标 企 业 提 交 的 整 改 情 况 进 行 组 织 验 收 ; 对 逾 期 不 改 或 验 收 仍 不 达 标 的 煤 耗 不 达 标 企 业, 报 请 市 政 府 审 定 后, 做 出 关 停 决 定 重 要 商 品 和 服 务 价 格 制 定 与 调 整 1. 初 步 审 查 阶 段 责 任 :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根 据 国 家 及 本 市 相 关 规 定 对 定 调 价 建 议 进 行 初 步 审 查 2. 研 究 制 定 定 调 价 方 案 阶 段 责 任 : 按 照 国 家 及 本 市 相 关 要 求 启 动 政 府 定 调 价 程 序, 对 列 入 监 审 目 录 的 开 展 成 本 监 审 3. 征 求 意 见 阶 段 责 任 : 对 列 入 北 京 市 价 格 听 证 目 录 的, 依 法 召 开 价 格 听 证 会 ; 对 没 有 列 入 北 京 市 价 格 听 证 目 录 的 事 项 及 其 他 类 事 项, 以 适 当 方 式 听 取 意 见 4. 决 定 阶 段 责 任 : 将 价 格 和 服 务 收 费 标 准 报 市 政 府 审 定 后 作 出 定 调 价 决 定 5. 公 布 实 施 阶 段 责 任 : 按 照 国 家 及 本 市 相 关 规 定, 公 布 或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公 布 定 调 价 方 案, 并 按 规 定 向 社 会 公 开 中 国 核 证 减 排 量 项 目 和 清 洁 发 展 机 制 项 目 初 审 受 理 或 者 不 予 受 理 项 目 单 位 申 请, 应 当 出 具 加 盖 行 政 机 关 专 用 印 章 和 注 明 日 期 的 书 面 凭 证 ; 对 不 符 合 受 理 条 件 的, 依 法 说 明 不 予 受 理 的 理 由 组 织 专 家 对 申 报 材 料 进 行 评 审 出 具 初 审 意 见, 将 项 目 申 报 材 料 和 初 审 意 见 转 报 至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 未 通 过 初 审 的, 说 明 不 予 通 过 的 理 由 重 点 用 能 单 位 能 源 利 用 状 况 报 告 审 查 1. 制 发 年 度 工 作 通 知 阶 段 责 任 : 根 据 工 作 安 排 制 发 重 点 用 能 单 位 名 单 和 能 源 利 用 状 况 报 告 工 作 通 知 2. 审 核 阶 段 责 任 : 对 重 点 用 能 单 位 ( 年 综 合 能 源 消 费 总 量 1 万 吨 标 准 煤 ( 含 ) 以 上 及 划 归 市 级 核 算 年 综 合 能 源 消 费 5000 吨 标 准 煤 ( 含 ) 以 上 ) 的 能 源 利 用 状 况 报 告 进 行 在 线 审 核 对 填 报 能 源 利 用 状 况 报 告 通 过 的 重 点 用 能 单 位, 纳 入 全 市 重 点 用 能 单 位 能 源 利 用 状 况 公 报 ; 对 逾 期 未 填 报 审 核 未 通 过 或 填 报 不 合 格 的 重 点 用 能 单 位, 进 行 节 能 监 察, 限 期 整 改 ; 对 整 改 合 格 的 重 点 用 能 单 位, 纳 入 全 市 重 点 用 能 单 位 能 源 利 用 状 况 公 报 ; 对 整 改 不 合 格 的 重 点 用 能 单 位, 依 法 实 施 行 政 处 罚 4. 结 果 公 报 阶 段 责 任 : 会 同 市 统 计 局 向 社 会 发 布 重 点 用 能 单 位 能 源 利 用 状 况 公 报 重 点 排 放 单 位 碳 排 放 核 查 配 额 核 定 及 抵 消 1. 公 布 名 单 阶 段 责 任 : 联 合 统 计 局 公 布 年 度 重 点 排 放 单 位 名 单 重 点 排 放 单 位 提 交 排 放 报 告 和 经 第 三 方 核 查 机 构 核 查 的 核 查 报 告 ; 未 通 过 的, 限 期 整 改 ; 未 限 期 整 改 的, 依 法 实 施 行 政 处 罚 核 发 重 点 排 放 单 位 配 额, 重 点 排 放 单 位 开 展 配 额 清 缴 及 抵 消 等 履 约 未 履 约 的, 给 予 行 政 处 罚 节 能 目 标 考 核 考 评 1. 制 发 通 知 阶 段 责 任 : 根 据 北 京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印 发 的 节 能 目 标 责 任 评 价 考 核 考 评 工 作 方 案, 制 发 考 核 通 知 2. 考 核 考 评 阶 段 责 任 : 会 同 市 统 计 局 市 经 信 委 市 住 建 委 市 交 通 委 市 市 政 市 容 委 市 质 监 局 等 部 门 和 专 家 组 成 考 核 组, 对 考 核 对 象 进 行 现 场 考 核 ; 节 能 目 标 考 核 组 集 中 评 议, 形 成 初 步 考 核 考 评 结 果 建 议 上 报 市 政 府 审 定 初 步 考 核 考 评 结 果 4. 结 果 公 开 阶 段 责 任 : 将 考 核 考 评 结 果 以 适 当 方 式 向 社 会 公 告 或 抄 送 有 关 部 门 重 点 用 能 单 位 能 源 管 理 负 责 人 备 案 1. 制 发 通 知 阶 段 责 任 : 根 据 工 作 安 排, 制 发 能 源 管 理 负 责 人 备 案 通 知 2. 管 理 阶 段 责 任 : 对 未 按 规 定 设 立 能 源 管 理 岗 位 能 源 管 理 负 责 人 未 备 案 的 重 点 用 能 单 位, 进 行 节 能 监 察, 并 依 法 实 施 行 政 处 罚 年 度 投 资 计 划 办 理 ( 不 含 政 府 投 资 ) 受 理 或 者 不 予 受 理 办 理 事 项 申 请, 应 当 出 具 加 盖 行 政 机 关 专 用 印 章 和 注 明 日 期 的 书 面 凭 证 ; 对 不 符 合 受 理 条 件 的, 依 法 说 明 不 予 办 理 的 理 由 2. 决 定 阶 段 责 任 : 作 出 审 批 决 定 ; 因 特 殊 情 况 需 要 延 长 办 理 时 限 的, 由 主 管 委 领 导 批 准, 可 以 延 长 办 理 10 个 工 作 日 ; 出 具 北 京 市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项 目 投 资 计 划 单 上 报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审 批 的 进 口 设 备 免 税 确 认 书 初 审 1. 项 目 建 议 书 审 核 ; 2. 申 请 国 外 贷 款 项 目 初 审 ; 3. 中 央 预 算 内 投 资 补 助 或 贴 息 项 目 初 审 对 符 合 确 认 条 件 的, 当 场 受 理 ; 申 请 材 料 不 齐 全 或 者 不 符 合 法 定 形 式 的, 应 当 一 次 性 告 知 申 请 人 需 要 补 正 的 全 部 内 容 和 合 理 的 补 正 期 限 ; 对 不 符 合 受 理 条 件 的, 应 当 书 面 告 知 办 理 人 不 予 初 审 的 理 由 和 依 据 对 申 报 材 料 进 行 评 审 出 具 初 审 意 见, 将 项 目 申 报 材 料 和 初 审 意 见 转 报 至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 未 通 过 初 审 的, 说 明 不 予 通 过 的 理 由 7
国 家 重 点 建 设 水 电 站 项 目 和 国 家 核 准 ( 审 批 ) 水 电 站 项 目 竣 工 验 收 受 理 或 者 不 予 受 理 审 批 事 项 申 请, 应 当 出 具 加 盖 行 政 机 关 专 用 印 章 和 注 明 日 期 的 书 面 凭 证 ; 对 不 符 合 受 理 条 件 的, 依 法 说 明 不 受 理 政 府 投 资 项 目 审 批 的 理 由 对 符 合 法 定 条 件 的 申 请 人 应 当 在 法 定 职 权 范 围 和 期 限 内 尽 快 作 出 行 政 审 批 的 决 定 ; 依 法 作 出 不 予 行 政 审 批 的 书 面 决 定 的, 应 当 说 明 理 由, 并 告 知 申 请 人 享 有 依 法 申 请 行 政 复 议 或 者 提 起 行 政 诉 讼 的 权 利 ; 作 出 的 行 政 审 批 决 定, 制 发 送 达 文 书, 受 送 达 人 在 送 达 回 证 上 的 签 收 日 期 为 送 达 日 期, 送 达 程 序 参 照 民 事 诉 讼 法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建 立 健 全 监 督 制 度, 加 强 项 目 稽 察 和 监 管, 通 过 核 查 反 映 被 审 批 人 从 事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活 动 情 况 的 有 关 材 料, 履 行 监 督 责 任 ; 根 据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的 规 定, 对 直 接 关 系 公 共 安 全 人 身 健 康 生 命 财 产 安 全 的 重 要 设 备 设 施 进 行 定 期 检 验 ; 政 府 内 部 审 批 事 项 政 府 出 资 的 投 资 项 目 审 批 1 项 目 建 议 书 审 批 ; 2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审 批 ; 3 初 步 设 计 概 算 审 批 ; 4 决 算 审 批 ; 5 资 金 申 请 报 告 审 批 ; 6 土 地 一 级 开 发 项 目 审 批 受 理 或 者 不 予 受 理 审 批 事 项 申 请, 应 当 出 具 加 盖 行 政 机 关 专 用 印 章 和 注 明 日 期 的 书 面 凭 证 ; 对 不 符 合 受 理 条 件 的, 依 法 说 明 不 受 理 政 府 投 资 项 目 审 批 的 理 由 对 符 合 法 定 条 件 的 申 请 人 应 当 在 法 定 职 权 范 围 和 期 限 内 尽 快 作 出 行 政 审 批 的 决 定 ; 依 法 作 出 不 予 行 政 审 批 的 书 面 决 定 的, 应 当 说 明 理 由, 并 告 知 申 请 人 享 有 依 法 申 请 行 政 复 议 或 者 提 起 行 政 诉 讼 的 权 利 ; 作 出 的 行 政 审 批 决 定, 制 发 送 达 文 书, 受 送 达 人 在 送 达 回 证 上 的 签 收 日 期 为 送 达 日 期, 送 达 程 序 参 照 民 事 诉 讼 法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建 立 健 全 监 督 制 度, 加 强 项 目 稽 察 和 监 管, 通 过 核 查 反 映 被 审 批 人 从 事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活 动 情 况 的 有 关 材 料, 履 行 监 督 责 任 ; 根 据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的 规 定, 对 直 接 关 系 公 共 安 全 人 身 健 康 生 命 财 产 安 全 的 重 要 设 备 设 施 进 行 定 期 检 验 ; 政 府 内 部 审 批 事 项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标 准 审 批 受 理 或 者 不 予 受 理 审 批 事 项 申 请, 应 当 出 具 加 盖 行 政 机 关 专 用 印 章 和 注 明 日 期 的 书 面 凭 证 ; 对 不 符 合 受 理 条 件 的, 依 法 说 明 不 受 理 事 项 申 请 或 者 不 予 审 批 的 理 由 对 符 合 法 定 条 件 的 申 请 人 应 当 在 法 定 职 权 范 围 和 期 限 内 尽 快 作 出 行 政 审 批 的 决 定 ; 依 法 作 出 不 予 行 政 审 批 的 书 面 决 定 的, 应 当 说 明 理 由, 并 告 知 申 请 人 享 有 依 法 申 请 行 政 复 议 或 者 提 起 行 政 诉 讼 的 权 利 ; 作 出 的 行 政 审 批 决 定, 制 发 送 达 文 书, 受 送 达 人 在 送 达 回 证 上 的 签 收 日 期 为 送 达 日 期, 送 达 程 序 参 照 民 事 诉 讼 法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建 立 健 全 监 督 制 度, 加 强 项 目 日 常 监 管 政 府 内 部 审 批 事 项 政 府 出 资 的 投 资 项 目 初 审 1. 项 目 建 议 书 审 核 ; 2. 申 请 国 外 贷 款 项 目 初 审 ; 3. 中 央 预 算 内 投 资 补 助 或 贴 息 项 目 初 审 对 符 合 确 认 条 件 的, 当 场 受 理 ; 申 请 材 料 不 齐 全 或 者 不 符 合 法 定 形 式 的, 应 当 一 次 性 告 知 申 请 人 需 要 补 正 的 全 部 内 容 和 合 理 的 补 正 期 限 ; 对 不 符 合 受 理 条 件 的, 应 当 书 面 告 知 办 理 人 不 予 初 审 的 理 由 和 依 据 对 申 报 材 料 进 行 评 审 出 具 初 审 意 见, 将 项 目 申 报 材 料 和 初 审 意 见 转 报 至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 未 通 过 初 审 的, 说 明 不 予 通 过 的 理 由 具 有 政 策 扶 持 和 资 金 扶 持 性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资 质 的 行 政 职 权 金 减 免 缓 审 批 事 项 受 理 或 者 不 予 受 理 事 项 申 请, 应 当 出 具 加 盖 行 政 机 关 专 用 印 章 和 注 明 日 期 的 书 面 凭 证 ; 对 不 符 合 受 理 条 件 的, 依 法 说 明 不 受 理 事 项 申 请 或 者 不 予 行 政 审 批 的 理 由 申 报 材 料 齐 全 且 符 合 有 关 要 求, 或 者 申 报 单 位 按 照 本 行 政 机 关 的 要 求 提 交 全 部 补 充 申 报 材 料 的, 以 公 文 形 式 予 以 批 复 ; 按 照 京 政 发 [2001]25 号 规 定,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专 项 建 设 资 金 减 免 缓 ( 含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费 减 免 缓 ) 需 要 依 程 序 报 请 市 政 府 批 准 的, 由 市 发 展 改 革 委 报 请 市 政 府, 待 取 得 市 政 府 相 关 批 复 后, 且 申 请 人 提 交 的 申 报 材 料 齐 全 且 符 合 有 关 要 求, 或 者 申 请 人 按 照 本 行 政 机 关 的 要 求 提 交 全 部 补 充 申 报 材 料 的, 市 发 展 改 革 委 以 公 文 形 式 予 以 批 复 依 法 作 出 不 予 行 政 审 批 的 书 面 决 定 的, 应 当 说 明 理 由, 并 告 知 申 请 人 享 有 依 法 申 请 行 政 复 议 或 者 提 起 行 政 诉 讼 的 权 利 ; 制 发 送 达 审 批 文 书, 受 送 达 人 在 送 达 回 证 上 的 签 收 日 期 为 送 达 日 期, 送 达 程 序 参 照 民 事 诉 讼 法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建 立 健 全 监 督 制 度, 加 强 项 目 日 常 监 管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