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 理 学 张 文 显 主 编 第 四 版 第 六 章 法 的 要 素 第 一 节 法 的 要 素 释 义 一 法 的 要 素 定 义 ( 一 ) 概 念 : 法 的 要 素 指 法 的 基 本 成 分, 即 构 成 法 律 的 基 本 元 素 ( 二 ) 特 征 :(1) 个 别 性 和 局 部 性 (2) 多 样 性 和 差 别 性 (3) 整 体 性 和 不 可 分 割 性 ( 三 ) 判 断 法 律 要 素 质 量 高 低 的 标 准 :1. 法 律 要 素 含 义 的 明 确 性 与 确 定 性 程 度 2. 法 律 要 素 间 联 系 的 紧 密 性 及 协 调 性 程 度 3. 法 律 要 素 的 专 门 化 技 术 化 程 度 二 法 的 要 素 分 类 ( 一 ) 西 方 :1. 命 令 模 式 2. 规 则 模 式 3. 规 则 政 策 原 则 模 式 4. 律 令 技 术 理 想 模 式 ( 二 ) 中 国 : 法 律 规 范 说 --- 多 要 素 说 我 们 : 法 律 概 念 法 律 规 则 法 律 原 则 第 二 节 法 律 概 念 一 法 律 概 念 释 义 ( 一 ) 概 念 : 有 法 律 意 义 的 概 念, 是 认 识 法 律 和 表 达 法 律 的 认 识 之 网 上 的 纽 结, 即 对 各 种 有 关 法 律 的 事 物 状 态 行 为 进 行 概 括 而 形 成 的 法 律 术 语 ( 二 ) 来 源 :(1) 法 律 人 吸 纳 (2) 法 律 人 创 设 ( 三 ) 功 能 :(1) 认 识 功 能 (2) 表 达 功 能 (3) 提 高 法 律 合 理 化 功 能 二 法 律 概 念 分 类 ( 一 ) 依 涉 及 内 容 涉 人 概 念 : 关 于 人 ( 自 然 人 团 体 ) 的 概 念 涉 事 概 念 : 关 于 法 律 事 件 和 法 律 行 为 的 概 念 涉 物 概 念 : 关 于 物 品 及 其 质 量 数 量 和 时 间 空 间 的 概 念 ( 二 ) 依 功 能 描 述 性 概 念 : 对 外 在 事 物 进 行 描 述 的 概 念 规 范 性 概 念 : 对 人 的 行 为 进 行 规 范 的 概 念 ( 三 ) 依 确 定 程 度 确 定 性 概 念 : 外 延 与 内 涵 相 对 确 定 的 概 念 不 确 定 性 概 念 : 外 延 与 内 涵 相 对 不 确 定 的 概 念 ( 四 ) 依 涵 盖 面 大 小 一 般 法 律 概 念 : 适 用 于 整 个 法 领 域 的 概 念 部 门 法 律 概 念 : 仅 适 用 于 某 一 法 领 域 的 概 念 第 三 节 法 律 规 则 一 法 律 规 则 释 义 ( 一 ) 概 念 : 规 定 法 律 上 权 利 义 务 责 任 的 准 则, 或 是 赋 予 某 种 事 实 状 态 以 法 律 意 义 的 规 定 法 律 规 则 是 构 成 法 律 的 主 要 因 素 ( 二 ) 逻 辑 结 构 1 三 要 素 说
假 定 : 法 律 规 则 中 指 出 适 用 这 一 规 则 的 前 提 条 件 或 情 况 的 部 分 处 理 : 法 律 规 则 中 指 出 人 们 应 当 做 什 么 禁 止 做 什 么 的 部 分 制 裁 : 法 律 规 则 中 指 出 行 为 要 承 担 法 律 后 果 的 的 部 分 2 二 要 素 说 A 行 为 模 式 : 法 律 规 则 中 指 出 人 们 应 当 做 什 么 禁 止 做 什 么 的 部 分 分 为 : 可 以 行 为 应 该 行 为 不 得 行 为 B 法 律 后 果 : 法 律 规 则 中 指 出 行 为 要 承 担 法 律 后 果 的 的 部 分 分 为 合 法 后 果 违 法 后 果 ( 三 ) 两 大 特 色 : 可 重 复 适 用 性 ; 普 遍 适 用 性 ( 四 ) 法 律 规 则 特 点 ( 与 法 律 原 则 相 比 ): (1) 微 观 的 指 导 性 : 在 规 则 所 覆 盖 的 相 对 有 限 的 实 施 范 围 内, 可 指 导 人 们 的 行 为 (2) 较 强 的 操 作 性 : 执 法 人 员 可 直 接 适 用, 公 民 也 容 易 依 据 规 则 选 择 自 己 的 行 为 方 式 (3) 较 高 的 确 定 性 : 内 容 相 对 明 确 与 恒 定, 效 力 也 较 为 清 楚 明 确 二 法 律 规 则 的 分 类 ( 一 ) 依 内 容 (1) 授 权 性 规 则 : 指 示 人 们 可 以 作 为 不 作 为 或 要 求 他 人 作 为 不 作 为 的 规 则 作 用 赋 予 人 们 一 定 的 权 利 去 构 筑 或 变 更 终 止 其 法 律 地 位 或 法 律 关 系, 为 人 们 的 自 主 行 为 和 良 性 互 动 提 供 行 为 模 式, 为 社 会 的 良 性 运 作 和 发 展 提 供 动 力 与 规 则 保 障 (2) 义 务 性 规 则 : 直 接 要 求 人 们 作 为 不 作 为 的 规 则 三 大 特 征 : 强 制 性 必 要 性 不 利 性 (3) 权 义 复 合 性 规 则 : 兼 具 授 予 权 利 设 定 义 务 两 种 性 质 的 法 律 规 则 大 多 是 有 关 国 家 机 关 组 织 和 活 动 的 准 则 ( 二 ) 依 形 式 特 征 规 范 性 规 则 : 规 则 内 容 明 确 肯 定 和 具 体, 可 直 接 适 用 的 规 则 标 准 性 规 则 : 规 则 内 容 具 有 一 定 伸 缩 性, 须 经 解 释 方 可 适 用 且 可 适 当 裁 量 的 法 律 规 则 ( 三 ) 依 功 能 调 整 性 规 则 : 调 整 已 有 行 为 的 规 则, 功 能 在 于 控 制 行 为 构 成 性 规 则 : 组 织 人 们 按 规 则 规 定 的 行 为 去 活 动 的 规 则 ( 四 ) 依 强 制 性 程 度 强 行 性 规 则 : 行 为 主 体 必 须 作 为 不 作 为 的 规 则 指 导 性 规 则 : 行 为 主 体 可 自 由 决 定 作 为 不 作 为 的 规 则, 只 具 有 指 导 意 义 而 不 具 强 行 性 第 四 节 法 律 原 则 一 法 律 原 则 释 义 ( 一 ) 概 念 : 是 法 律 的 基 础 性 真 理 原 理 或 者 是 为 其 他 法 律 要 素 提 供 基 础 或 本 源 的 综 合 性 原 理 或 出 发 点 ( 二 ) 作 用 : 1 为 法 律 规 则 和 概 念 提 供 基 础 或 出 发 点, 对 法 律 的 指 定 具 有 指 导 意 义, 对 理 解 法 律 规 则 也 有 知 道 意 义
2 直 接 作 为 审 判 的 依 据 3 法 律 原 则 可 以 作 为 疑 难 案 件 的 断 案 依 据, 以 纠 正 严 格 执 行 实 在 法 可 能 带 来 的 不 公 正 二 法 律 原 则 与 法 律 规 则 的 区 别 1 在 对 事 及 对 人 的 覆 盖 面 上, 法 律 原 则 较 宽, 法 律 规 则 较 窄 2 在 变 化 的 速 率 上, 法 律 原 则 有 较 强 稳 定 性, 而 规 则 改 变 要 容 易 的 多 3 在 是 否 适 用 的 确 定 性 方 面, 原 则 较 为 模 糊, 而 规 则 较 为 明 确 ; 当 原 则 与 原 则 规 则 与 规 则 相 互 冲 突 时, 选 择 的 方 法 也 不 同 三 法 律 原 则 的 分 类 ( 一 ) 依 产 生 基 础 : 政 策 性 原 则 公 理 性 原 则 ( 二 ) 依 覆 盖 面 : 基 本 法 律 原 则 具 体 法 律 原 则 ( 三 ) 依 内 容 : 实 体 性 原 则 程 序 性 原 则 四 法 律 原 则 的 适 用 ( 一 ) 适 用 特 点 : 1 法 律 原 则 的 适 用 存 在 于 法 律 运 作 的 全 过 程 2 法 律 原 则 的 适 用 存 在 分 量 问 题, 可 以 部 分 地 适 用 3 在 发 生 个 案 不 公 正 的 时 候, 法 律 原 则 的 适 用 可 以 排 斥 规 则 的 适 用 ( 二 ) 遵 循 规 则 :(1) 只 能 适 用 法 律 原 则, 禁 止 适 用 道 德 原 则 政 治 原 则 等 非 法 律 原 则 (2) 法 律 规 则 优 先 适 用 (3) 严 格 说 明 理 由 法 学 类 专 业 考 研 真 题 答 题 黄 金 攻 略 名 师 点 评 : 认 为 只 要 专 业 课 重 点 背 会 了, 就 能 拿 高 分, 是 广 大 考 生 普 遍 存 在 的 误 区 而 学 会 答 题 方 法 才 是 专 业 课 取 得 高 分 的 关 键 ( 一 ) 填 空 题 答 题 方 法 考 研 名 师 答 题 方 法 点 拨 填 空 题 是 一 种 客 观 性 试 题, 有 标 准 答 案, 是 非 分 明, 不 容 考 生 自 由 发 挥 它 所 考 查 的 主 要 是 法 学 常 识 和 法 律 条 文, 其 内 容 是 极 为 重 要 的 要 求 考 生 必 须 记 忆 的 知 识 点 做 填 空 题 的 技 巧 应 该 说 只 有 一 个 : 记 忆, 准 确 的 记 忆 它 要 求 考 生 准 确 记 忆 法 学 常 识 和 法 律 条 文, 而 不 能 模 糊 不 清, 模 棱 两 可 填 空 题 所 考 查 的 常 常 就 是 容 易 混 淆 的 内 容 法 学 类 填 空 题 答 题 示 范
例 题 : 对 延 付 或 者 拒 付 租 金 的 行 为 向 人 民 法 院 请 求 保 护 民 事 权 利 的 诉 讼 时 效 期 间 为 民 事 诉 讼 时 效 期 间 有 1 年 2 年 4 年 20 年 等 几 种, 这 一 试 题 要 求 考 生 准 确 记 忆 民 法 通 则 第 136 条 的 内 容, 即 诉 讼 时 效 期 间 为 1 年 法 学 类 填 空 题 答 题 注 意 事 项 : 填 空 题 的 一 个 根 本 要 求 就 是 准 确, 因 此, 考 生 在 复 习 教 材 记 忆 法 规 时 一 定 要 仔 细, 确 保 准 确 无 误, 只 有 这 样 才 能 做 好 填 空 题, 并 且 对 做 所 有 的 题 目 都 具 有 重 要 意 义 可 以 说, 要 学 好 法 学, 准 确 记 忆 是 一 切 基 础 的 基 础 ( 二 ) 选 择 题 答 题 方 法 选 择 题 也 是 一 种 客 观 性 试 题, 具 有 标 准 答 案 选 择 题 可 分 为 单 项 选 择 不 定 项 选 择 和 多 项 选 择 三 种 单 项 选 择 只 有 一 个 正 确 答 案, 不 定 项 选 择 至 少 有 一 个 正 确 答 案, 即 一 个 或 多 个 正 确 答 案, 多 项 选 择 有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正 确 答 案 考 生 在 做 选 择 题 时 要 特 别 注 意 看 清 题 意 和 要 求, 弄 清 究 竟 属 于 哪 种 情 况, 千 万 不 要 尚 未 理 解 题 意 便 匆 匆 做 题, 造 成 不 应 有 的 失 分 做 选 择 题 最 重 要 的 方 法 是 顺 推 法, 即 根 据 你 的 记 忆 从 备 选 答 案 挑 出 正 确 答 案 ; 如 果 你 记 忆 不 够 准 确, 可 以 采 用 排 除 法, 即 排 除 不 正 确 的 备 选 答 案, 然 后 所 剩 下 的 就 是 正 确 答 案 了 排 除 法 最 好 与 顺 推 法 结 合 起 来 使 用, 效 果 更 佳 如 果 以 上 方 法 都 不 能 选 出 答 案, 可 采 用 对 比
法, 即 将 本 题 目 与 相 关 的 内 容 ( 相 反 或 相 近 的 内 容 ) 进 行 对 比, 从 而 确 定 正 确 答 案 所 有 的 方 法 都 难 以 确 定 答 案 时, 最 后 的 一 招 就 是 根 据 感 觉 挑 选 答 案, 而 不 要 留 下 空 白, 这 是 不 得 已 而 为 之 的 方 法 法 学 类 填 空 题 答 题 注 意 事 项 : 再 次 提 请 考 生 注 意, 做 选 择 题 时 一 定 要 看 清 题 意 要 求 和 备 选 项, 确 定 是 单 项 选 择 不 定 项 选 择 还 是 多 项 选 择 ( 三 ) 判 断 题 答 题 方 法 判 断 题 是 一 种 客 观 性 试 题, 相 对 而 言 较 简 单, 非 对 即 错, 二 者 必 居 其 一 判 断 题 所 考 查 的 是 那 些 容 易 混 淆 稍 不 留 意 就 会 出 错 的 内 容 做 判 断 题 最 重 要 的 技 巧 就 是 认 真 读 题, 仔 细 分 析 题 意, 反 复 推 敲, 确 保 要 求 明 确 ( 是 填 对 或 错, 还 是 画 或, 还 是 其 他 方 法 ), 题 意 明 晰 做 判 断 题 最 常 见 的 失 误 是 读 题 不 认 真, 未 全 面 准 确 理 解 题 意, 考 虑 问 题 过 于 简 单 和 片 面 法 学 类 判 断 题 答 题 示 范 例 题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对 于 因 为 政 治 原 因 要 求 避 难 的 外 国 人, 应 当 给 予 受 庇 护 的 权 利 这 个 题 目 乍 看 是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宪 法 第 32 条 第 2 款 的 内 容, 如 果 认 真 读 题 就 会 发 现 其 实 不 然, 这 一 题 目 与 宪 法 条 文 的 差 别 只 有 两 个 字 应 当 与 可 以, 因 此 这 个 题 目 是 错 误 的 考 生 若 不 留 意
不 认 真 进 行 分 析, 很 容 易 出 现 失 误 法 学 类 判 断 题 答 题 注 意 事 项 : 判 断 题 中 还 有 一 种 题 型 是 判 断 改 错 题, 要 求 考 生 判 断 正 误, 然 后 改 正 题 中 的 错 误, 如 上 例 中 首 先 判 断 该 题 是 错 误 的, 然 后 将 应 当 改 为 可 以 即 可 总 的 说 来, 判 断 题 是 错 的 多, 对 的 少, 这 也 是 考 生 应 该 注 意 的 ( 四 ) 名 词 解 释 答 题 方 法 名 词 解 释 是 一 种 主 观 性 试 题, 考 生 有 一 定 自 由 发 挥 的 余 地 名 词 解 释 的 分 值 少 的 则 为 1 分, 多 的 则 达 6 分, 不 过 大 多 为 2 分 至 5 分 名 词 解 释 的 答 题 因 分 值 不 同 而 有 别, 如 分 值 2 分 至 3 分, 一 般 主 要 简 明 作 一 解 释 即 可, 无 需 多 加 说 明 一 般 写 3-5 行 差 不 多, 主 要 是 写 概 念, 接 着 对 概 念 进 行 分 析 比 如 : 法 律 程 序 : 你 除 了 答 出 法 律 程 序 的 概 念 之 外, 还 可 以 写 写 法 律 程 序 的 功 能 等 等 当 然 在 答 题 的 时 候 最 重 要 的 部 分 要 写 在 前 面, 具 体 的 分 析 写 在 后 面 法 学 类 名 词 解 释 答 题 示 范 例 题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就 是 指 全 部 资 本 分 成 等 额 股 份, 股 东 以 其 所 持 股 份 为 限 对 公 司 承 担 责 任, 公 司 以 其 全 部 资 产 对 公 司 债 务 承 担 责 任 的 企 业 法 人
如 果 分 值 为 4 分 至 6 分, 就 可 以 适 当 展 开 一 点, 如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就 是 指 全 部 资 本 分 成 等 额 股 份, 股 东 以 其 所 持 股 份 为 限 对 公 司 承 担 责 任, 公 司 以 其 全 部 资 产 对 公 司 债 务 承 担 责 任 的 企 业 法 人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是 与 社 会 化 大 生 产 和 现 代 市 场 经 济 相 适 应 的 企 业 组 织 形 式, 其 主 要 特 征 是 : 资 本 股 份 性 组 织 资 金 性 股 东 责 任 有 限 性 股 东 人 数 无 限 性 集 资 募 股 开 放 性 法 学 类 名 词 解 释 答 题 注 意 事 项 : 名 词 解 释 总 的 要 求 是 准 确 简 明 精 练, 切 忌 当 做 简 答 题 来 做, 点 到 为 止, 不 要 展 开 ( 五 ) 辨 析 题 答 题 方 法 辨 析 题 一 般 有 两 种 情 况 : 其 一, 判 断 正 误 并 说 明 理 由 这 种 题 目 要 求 考 生 首 先 确 定 题 目 是 正 确 还 是 错 误, 然 后 再 简 要 说 明 理 由 即 可, 点 到 为 止, 无 需 深 究 其 二, 比 较 两 个 概 念 这 种 题 目 要 求 首 先 简 要 解 释 两 个 概 念 的 定 义, 然 后 简 要 说 明 这 两 个 概 念 的 关 系, 包 括 联 系 和 区 别, 即 相 同 点 与 不 同 点, 也 是 点 到 即 可, 无 需 详 谈 法 学 类 辨 析 题 答 题 注 意 事 项 : 辨 析 既 要 辨 认 辨 别, 又 要 分 析, 并 且 以 分 析 为 主 辨 析 题 应 做 到 准 确 简 练 清 晰 ( 六 ) 简 答 题 答 题 方 法
简 答 题 是 一 种 常 见 的 主 观 性 试 题, 题 目 可 大 可 小, 内 容 可 深 可 浅, 伸 缩 性 较 大 其 分 值 从 2 分 3 分 至 10 分 以 上 不 等, 考 生 应 根 据 分 值 具 体 确 定 答 题 的 字 数 广 度 和 深 度 简 答 题 要 写 6-8 行, 简 答 题 大 家 都 做 过, 在 考 试 的 时 候 除 了 写 出 概 念 之 外, 构 成 要 件 或 者 特 点 等 等 也 要 重 点 写, 同 时 也 写 写 与 相 关 概 念 的 区 别 比 如 : 附 条 件 民 事 法 律 行 为 : 除 了 答 出 这 个 概 念 的 含 义 之 外, 还 要 写 出 其 特 点, 在 写 特 点 的 时 候 需 要 对 特 点 进 行 简 要 分 析, 比 如 : 附 条 件 民 事 法 律 行 为 是 将 来 发 生 的 民 事 法 律 行 为, 而 不 是 过 去 或 者 现 在 发 生 的 民 事 法 律 行 为 同 时 也 可 以 写 写 附 条 件 民 事 法 律 行 为 与 附 期 限 民 事 法 律 行 为 的 区 别, 当 时 这 个 不 需 要 多 写, 只 需 提 提 就 可 以 了 简 答 题 大 多 数 是 法 律 条 文 有 明 确 规 定, 或 教 材 上 有 相 关 内 容, 只 需 考 生 进 行 简 单 的 总 结 归 纳 即 可 法 学 类 解 答 题 答 题 注 意 事 项 : 简 答 题 相 对 于 论 述 题 而 言, 关 键 在 于 一 个 简 字, 答 题 应 做 到 全 面 准 确 简 练 分 值 低 于 8 分 的, 只 需 列 出 要 点 即 可, 无 需 展 开 ; 分 值 高 于 8 分 的, 除 列 出 要 点 外, 还 应 适 当 展 开, 作 简 要 的 解 释 详 细 内 容 参 见 第 二 编 解 题 技 巧 的 有 关 讲 解 ( 七 ) 论 述 题 答 题 方 法 论 述 题 是 最 典 型 的 主 观 性 试 题, 它 除 了 可 考 查 考 生 的 专 业 知 识
外, 还 可 考 查 考 生 的 应 变 能 力 应 用 能 力 和 表 达 能 力 论 述 题 一 般 涉 及 面 广 有 相 当 深 度, 给 考 生 留 下 了 广 阔 的 自 由 发 挥 的 空 间, 是 检 查 考 生 综 合 能 力 的 最 理 想 的 题 型 论 述 题 一 般 分 值 较 高, 对 考 生 的 成 绩 有 直 接 影 响, 必 须 予 以 高 度 重 视 一 般 来 说 要 写 满 一 张 纸, 如 果 需 要 的 话 可 以 加 一 个 标 题 ( 比 如 题 中 出 现 : 请 自 拟 题 目 ), 如 果 不 加 标 题 的 话 可 能 扣 掉 5 分 左 右, 这 个 必 须 在 做 题 的 时 候 注 意! 论 述 题 一 般 都 要 多 写, 要 从 各 个 方 面 写, 要 尽 量 考 虑 周 全 比 如 司 法 在 实 现 法 治 中 的 特 殊 含 义 : 这 个 题 目 一 般 需 要 包 含 司 法 的 含 义 和 功 能, 法 治 的 含 义, 法 治 如 何 实 现 等 等, 同 时 要 联 系 社 会 热 点 进 行 分 析, 可 以 举 例 等 等 法 学 类 论 述 题 答 题 注 意 事 项 : 答 论 述 题 时 应 注 意 以 下 几 点 : (1) 观 点 鲜 明 答 论 述 题 不 能 一 味 罗 列 别 人 的 观 点, 而 应 当 鲜 明 地 摆 出 自 己 的 观 点, 围 绕 观 点 展 开 论 述 (2) 论 据 充 足 在 论 述 观 点 时 应 当 言 之 有 理, 论 之 有 据, 不 能 反 复 重 复 观 点, 而 应 当 用 充 分 的 证 据 来 支 持 自 己 的 观 点 (3) 论 证 充 分 有 了 观 点 和 论 据, 还 要 将 二 者 妥 善 组 织 起 来, 进 行 充 分 的 论 证, 做 到 言 之 有 理 论 之 有 据 有 力, 要 讲 究 基 本 的 论 证 技 巧, 适 当 展 开, 有 一 定 的 广 度 和 深 度, 论 证 时 应 思 路 清 晰 层 次 分 明 条 理 清 楚 重 点 突 出 (4) 适 当 展 开 对 于 论 述 题 要 从 广 度 和 深 度 两 个 方 面 着 手, 适 当 展 开, 显 示 你 扎 实 的 法 学 功 底 广 阔 的 知 识 面 灵 活 的 应 用 能 力 和 良 好 的 理
论 素 养, 字 数 一 般 应 把 握 在 1000 字 左 右, 不 能 过 少 也 不 宜 过 多 (5) 结 构 严 谨 一 道 论 述 题 应 当 答 成 一 篇 小 论 文 形 式, 结 构 严 谨 前 后 呼 应, 一 般 采 取 开 头 概 括 说 明, 中 间 展 开 论 述, 结 尾 予 以 归 纳 (6) 充 分 发 挥 答 论 述 题 时 考 生 应 在 基 本 原 理 基 础 上 适 当 发 挥, 不 能 仅 仅 局 限 于 教 材 上 的 内 容, 如 果 你 对 题 目 较 陌 生, 应 答 出 与 题 目 有 关 的 你 所 了 解 的 所 有 内 容 答 论 述 题 的 具 体 范 例 参 见 第 二 编 解 题 技 巧 的 相 关 内 容 ( 八 ) 案 例 分 析 答 题 方 法 案 例 分 析 是 应 用 法 学 中 常 见 的 一 种 题 型 主 要 考 查 考 生 理 解 和 运 用 法 律 规 范 的 能 力, 它 不 仅 要 求 考 生 熟 练 掌 握 有 关 法 律 规 范, 还 要 求 考 生 运 用 法 律 规 范 解 决 具 体 法 律 问 题 做 案 例 分 析 题 应 当 注 意 以 下 几 点 : (1) 认 真 阅 读 案 例 在 做 题 前 应 当 认 真 阅 读 案 例, 特 别 应 注 意 有 关 细 节, 这 些 细 节 将 对 分 析 案 例 有 直 接 关 系, 还 要 弄 清 题 目 的 要 求 和 问 题 (2) 认 真 分 析 案 例 针 对 题 目 的 要 求 和 问 题,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对 案 例 进 行 认 真 分 析, 仔 细 推 敲, 然 后 解 答 有 关 问 题 (3) 弄 清 案 例 事 实 和 法 律 规 定 进 行 案 例 分 析 的 依 据 有 两 个 : 案 例 事 实 和 法 律 规 定 在 弄 清 案 例 事 实 的 基 础 上, 找 出 相 应 的 法 律 规 定, 解 释 有 关 的 法 律 规 定 进 行 案 例 分 析 时 一 定 要 将 案 例 事 实 和 法 律 规 定 结 合 起 来, 二 者 缺 一 不 可 (4) 答 题 方 法 适 当 答 题 时 一 般 应 首 先 表 明 观 点, 解 答 有 关 问 题, 然
后 摆 出 理 由, 理 由 包 括 案 例 事 实 和 法 律 规 定 两 个 方 面, 将 二 者 结 合 起 来 论 证 应 适 当 展 开, 但 不 宜 过 深 法 学 类 案 例 分 析 答 题 注 意 事 项 : 大 家 在 考 试 的 时 候 当 然 应 该 结 合 自 己 的 时 间 做 题 的 速 度 试 卷 的 难 度 进 行 把 握, 但 是 最 重 要 的 建 议 就 是 : 至 少 要 写 8-9 张 ; 每 个 部 分 要 有 层 次, 分 开 答 题 ; 按 照 分 数 答 题 答 题 答 得 多 固 然 好, 但 前 提 是 要 与 题 目 紧 密 相 关, 不 能 为 了 字 数 而 去 乱 写, 这 样 会 造 成 不 好 的 影 响 所 以 尽 自 己 的 能 力 答 题 就 好 法 学 类 名 师 结 语 点 评 如 果 想 考 取 专 业 课 135 分 及 以 上 的 高 分, 答 题 方 法 不 可 忽 视 易 研 考 研 经 过 长 期 摸 索, 总 结 了 一 套 成 熟 的 考 研 专 业 课 答 题 模 板 每 年 的 专 业 课 复 习 后 期, 一 般 是 12 月 份 左 右, 会 组 织 相 关 的 专 业 课 模 考, 一 般 考 生 只 要 按 照 总 结 的 模 板 模 拟 考 试 4-5 次, 就 能 熟 练 地 掌 握 高 分 答 题 方 法 和 技 巧 本 资 料 由 易 研 教 育 团 队 独 家 整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