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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 州 仲 恺 高 新 区 陈 江 南 区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设 计 单 位 : 深 圳 市 新 城 市 规 划 建 筑 设 计 有 限 公 司 国 家 证 书 等 级 : 甲 级 证 书 编 号 : 建 城 规 编 (141203) 项 目 名 称 : 惠 州 仲 恺 高 新 区 陈 江 南 区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审 定 : 黄 皓 ( 高 级 工 程 师 注 册 城 市 规 划 师 ) 审 核 : 董 金 莲 ( 高 级 工 程 师 注 册 城 市 规 划 师 ) 校 对 : 陈 如 辉 ( 注 册 城 市 规 划 师 ) 项 目 负 责 人 : 何 晓 雯 ( 城 市 规 划 师 ) 项 目 组 成 员 : 傅 瑞 ( 城 市 规 划 师 ) 谢 雪 宇 ( 城 市 规 划 师 ) 秦 学 然 ( 城 市 规 划 师 ) 何 玲 ( 助 理 规 划 师 ) 冯 先 锋 ( 给 排 水 工 程 师 ) 李 子 洋 ( 给 排 水 工 程 师 ) 叶 亮 ( 电 气 工 程 师 ) 曾 海 航 ( 燃 气 工 程 师 ) 汪 嘉 利 ( 环 境 环 保 规 划 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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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本 目 录 第 一 章 总 则... 1 第 一 条 规 划 目 的...1 第 二 条 规 划 范 围...1 第 三 条 规 划 依 据...1 第 四 条 规 划 原 则...2 第 五 条 使 用 原 则...2 第 二 章 发 展 目 标 和 功 能 定 位... 3 第 六 条 发 展 目 标...3 第 七 条 功 能 定 位...3 第 三 章 地 块 编 码 与 划 分 原 则... 3 第 八 条 地 块 划 分 及 编 码...3 第 九 条 地 块 细 分 与 合 并...3 第 四 章 建 设 用 地 性 质 控 制... 3 第 十 条 土 地 使 用 性 质 的 确 定...3 第 十 一 条 土 地 使 用 性 质 兼 容 性...4 第 五 章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强 度 控 制... 4 第 十 二 条 控 制 单 元 与 控 制 原 则...4 第 十 三 条 开 发 建 设 规 模...5 第 十 四 条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强 度 规 定...5 第 六 章 配 套 设 施 用 地 规 划... 6 第 十 五 条 配 套 设 施 规 划 原 则...6 第 七 章 道 路 交 通 规 划... 7 第 十 六 条 对 外 交 通 规 划...7 第 十 七 条 城 市 交 通 规 划...7 第 十 八 条 道 路 交 叉 口 规 划...7 第 十 九 条 交 通 设 施 规 划...8 第 二 十 条 公 共 交 通 规 划...9 第 二 十 一 条 慢 行 交 通 规 划...9 第 八 章 绿 地 系 统 控 制... 10 第 二 十 二 条 公 园 绿 地 控 制... 10 第 二 十 三 条 其 它 绿 地 控 制... 10 第 九 章 四 线 控 制... 11 第 二 十 四 条 四 线... 11

第 二 十 五 条 城 市 黄 线 控 制... 11 第 二 十 六 条 城 市 绿 线 控 制... 11 第 二 十 七 条 城 市 蓝 线 控 制... 12 第 十 章 市 政 工 程 规 划... 12 第 二 十 八 条 给 水 工 程 规 划... 12 第 二 十 九 条 污 水 工 程 规 划... 13 第 三 十 条 雨 水 工 程 规 划... 13 第 三 十 一 条 电 力 工 程 规 划... 13 第 三 十 二 条 通 信 工 程 规 划... 13 第 三 十 三 条 燃 气 工 程 规 划... 14 第 三 十 四 条 环 卫 设 施 规 划... 14 第 三 十 五 条 综 合 防 灾 规 划... 14 附 表 1 规 划 用 地 汇 总 表... 15 附 表 2 建 设 用 地 适 建 性 一 览 表... 16 附 表 3 配 套 设 施 一 览 表... 17 附 图 1 关 于 提 供 许 可 清 单 的 复 函 ( 国 土 局 )... 21 附 图 2 关 于 提 供 许 可 清 单 的 复 函 ( 农 村 工 作 局 )... 22 附 图 3 关 于 提 供 许 可 清 单 的 复 函 ( 环 保 局 )... 26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规 划 目 的 为 进 一 步 深 化 完 善 上 层 次 规 划 所 确 立 的 发 展 目 标, 并 更 好 地 协 调 各 专 业 各 部 门 的 管 理 要 求, 保 证 仲 恺 高 新 区 陈 江 南 区 土 地 开 发 建 设 科 学 合 理 进 行,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城 乡 规 划 法 和 广 东 省 城 市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管 理 条 例 的 有 关 规 定 编 制 惠 州 仲 恺 高 新 区 陈 江 南 区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 以 下 简 称 本 规 划 ) 第 二 条 规 划 范 围 本 规 划 适 用 范 围 ( 以 下 简 称 本 片 区 ): 东 至 惠 河 高 速 南 至 陈 江 镇 隆 边 界 西 临 沥 林 北 至 仲 恺 大 道, 规 划 总 用 地 面 积 12.24 平 方 公 里 第 三 条 规 划 依 据 适 用 的 法 规 规 范 :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城 乡 规 划 法 (2008) 2. 城 市 规 划 编 制 办 法 (2006) 3. 城 市 用 地 分 类 与 规 划 建 设 用 地 标 准 GB50137-2011 4. 广 东 省 城 市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管 理 条 例 (2005) 5. 广 东 省 城 市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编 制 指 引 ( 试 行 ) 6. 惠 州 市 城 乡 规 划 建 设 管 理 试 行 办 法 (2008) 7. 惠 州 市 城 市 规 划 标 准 与 准 则 (2007) 8. 国 家 省 市 的 其 他 有 关 法 规 规 范 标 准 与 政 策 等 已 批 的 相 关 规 划 : 1. 惠 州 市 城 市 总 体 规 划 (2006-2020 年 ) 2. 惠 城 区 陈 江 街 道 土 地 利 用 总 体 规 划 (2010-2020 年 ) 1

3. 惠 州 市 近 期 建 设 规 划 修 编 ( 仲 恺 高 新 区 )(2011-2015 年 ) 4. 本 片 区 涉 及 的 其 他 已 批 规 划 及 各 部 分 专 项 规 划 等 第 四 条 规 划 原 则 制 定 本 规 划 遵 循 整 体 统 筹 与 协 调 原 则 可 操 作 性 原 则 利 益 平 衡 原 则 可 持 续 发 展 原 则 第 五 条 使 用 原 则 1. 本 规 划 法 定 文 件 由 文 本 和 图 表 构 成 文 本 是 指 规 定 强 制 性 内 容 具 有 法 定 效 力 的 规 划 条 文, 图 表 是 指 反 映 文 本 内 容 的 规 划 图 纸 及 相 关 表 格 2. 本 规 划 法 定 文 件 涉 及 的 所 有 技 术 指 标 ( 其 中 特 别 注 明 者 除 外 ) 均 依 据 城 市 用 地 分 类 与 规 划 建 设 用 地 标 准 ( GB50137-2011) 及 惠 州 市 城 市 规 划 标 准 与 准 则 (2007) 确 定 3. 本 片 区 内 的 一 切 建 设 和 土 地 利 用 活 动 必 须 遵 守 法 定 文 件 的 相 关 规 定, 并 应 符 合 土 地 利 用 总 体 规 划 以 及 国 家 广 东 省 和 惠 州 市 有 关 法 规 标 准 的 规 定 4. 本 片 区 内 编 制 修 建 性 详 细 规 划 城 市 设 计 等 规 划, 均 应 以 本 规 划 的 要 求 为 依 据 进 行 5. 本 规 划 由 惠 州 市 城 乡 规 划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解 释, 如 需 调 整, 必 须 符 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城 乡 规 划 法 城 市 镇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编 制 审 批 办 法 以 及 广 东 省 城 市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编 制 指 引 广 东 省 城 乡 规 划 条 例 等 有 关 规 定 6. 本 规 划 自 惠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批 准 后,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开 始 实 施 2

第 六 条 发 展 目 标 第 二 章 发 展 目 标 和 功 能 定 位 承 载 仲 恺 高 新 区 的 发 展 内 涵, 对 缺 失 功 能 进 行 补 充 和 强 化, 打 造 仲 恺 高 新 区 产 业 功 能 强 化 区 和 生 活 服 务 功 能 配 套 区 第 七 条 功 能 定 位 以 实 现 统 筹 生 产 生 活 生 态 三 者 的 关 系, 形 成 产 业 生 活 休 闲 于 一 体 的 多 功 能 综 合 片 区 具 体 功 能 定 位 包 括 以 下 几 点 : 仲 恺 高 新 区 综 合 服 务 中 心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 仲 恺 高 新 区 的 产 业 升 级 引 领 区 ; 环 境 优 美 品 质 优 越 的 综 合 配 套 区 第 八 条 地 块 划 分 及 编 码 第 三 章 地 块 编 码 与 划 分 原 则 地 块 编 码 依 据 道 路 自 然 界 线 进 行 地 块 划 分, 采 用 三 级 编 码 方 法, 即 由 编 制 区 代 码 单 元 代 码 地 块 代 码 组 成 一 级 编 码 按 仲 恺 高 新 区 分 区 代 码 执 行, 本 片 区 代 码 为 ZKB, 片 区 分 为 14 个 规 划 管 理 单 元, 共 241 个 地 块 第 九 条 地 块 细 分 与 合 并 本 规 划 所 确 定 的 细 分 地 块 界 线, 并 不 一 定 代 表 确 实 的 用 地 红 线 范 围, 在 详 细 规 划 设 计 和 开 发 建 设 中, 可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将 地 块 进 行 合 并 或 细 分 第 十 条 土 地 使 用 性 质 的 确 定 第 四 章 建 设 用 地 性 质 控 制 1. 本 规 划 土 地 使 用 性 质 分 类 和 分 类 代 码 以 城 市 用 地 分 类 与 规 划 建 设 用 地 3

标 准 (GB50137-2011) 为 依 据, 各 功 能 地 块 土 地 使 用 性 质 划 分 至 中 类, 分 别 为 : 居 住 用 地 (R) 公 共 管 理 与 公 共 服 务 用 地 (A) 商 业 服 务 业 设 施 用 地 (B) 工 业 用 地 (M) 道 路 与 交 通 设 施 用 地 (S) 公 用 设 施 用 地 (U) 绿 地 与 广 场 用 地 (G) 及 非 建 设 用 地 (E) 等, 详 见 附 表 1 2. 本 规 划 所 确 定 的 用 地 性 质 是 对 未 来 土 地 使 用 的 控 制 与 引 导, 现 状 已 建 的 合 法 建 筑 与 本 图 则 规 定 的 用 地 性 质 不 符 的, 可 继 续 保 持 其 原 有 的 使 用 功 能 ; 如 需 改 造 或 重 建, 须 按 本 图 则 规 定 进 行 3. 本 规 划 所 确 定 的 公 共 管 理 与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和 道 路 与 交 通 设 施, 若 安 排 在 土 地 使 用 权 已 出 让 的 地 块 内, 相 关 管 理 部 门 可 根 据 有 关 法 规 的 规 定, 在 有 需 要 的 时 候 依 法 收 回 土 地 使 用 权 第 十 一 条 土 地 使 用 性 质 兼 容 性 本 规 划 确 定 的 用 地 性 质 为 地 块 的 主 导 用 地 性 质, 可 按 相 关 规 定 兼 容 部 分 指 定 的 其 它 用 地 性 质, 但 土 地 使 用 性 质 变 更 必 须 符 合 建 设 用 地 适 建 性 一 览 表 ( 附 表 2) 所 规 定 的 土 地 使 用 性 质 兼 容 要 求, 并 经 城 乡 规 划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审 核 同 意 第 十 二 条 控 制 单 元 与 控 制 原 则 第 五 章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强 度 控 制 1. 为 协 调 处 理 本 规 划 的 管 理 控 制 刚 性 与 市 场 适 应 弹 性, 法 定 文 件 中 以 规 划 管 理 单 元 作 为 基 本 控 制 单 元 控 制 单 元 的 强 制 性 控 制 内 容 按 照 城 市 规 划 强 制 性 内 容 暂 行 规 定 的 要 求 执 行, 包 括 土 地 主 导 用 途 建 设 总 量 绿 地 率 与 公 园 绿 地 面 积 公 共 管 理 与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道 路 与 交 通 设 施 公 用 设 施 建 设 规 定 等 2. 因 开 发 条 件 和 建 设 要 求 发 生 变 化, 各 控 制 单 元 可 按 照 总 量 控 制 分 量 平 衡 弹 性 开 发 的 原 则, 在 禁 止 突 破 各 控 制 单 元 建 设 总 量 的 前 提 下, 经 城 乡 规 划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审 核 同 意, 允 许 控 制 单 元 内 部 各 地 块 间 通 过 相 互 调 剂 相 互 平 衡 实 现 局 部 地 块 建 设 容 量 的 调 整 4

3. 控 制 单 元 内 部 独 立 占 地 的 各 类 绿 地 配 套 设 施 必 须 予 以 严 格 落 实 ; 其 他 要 求 配 建 但 未 严 格 限 定 用 地 布 局 的 设 施 可 依 据 实 际 开 发 情 况 确 定 布 局 位 置, 但 配 建 规 模 不 得 缩 减 4. 对 于 不 能 在 控 制 单 元 内 进 行 调 整 平 衡 而 确 需 调 整 各 控 制 单 元 强 制 性 控 制 内 容 的, 必 须 严 格 按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城 乡 规 划 法 (2008) 和 广 东 省 城 市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编 制 指 引 的 相 关 规 定 执 行 第 十 三 条 开 发 建 设 规 模 1. 本 片 区 居 住 人 口 容 量 控 制 在 18 万 人 以 内 城 市 建 设 用 地 面 积 790.30 公 顷, 开 发 建 设 总 量 为 1281.45 万 平 方 米, 其 中 一 类 工 业 用 地 下 限 建 设 规 模 为 97 万 平 方 米 居 住 用 地 上 限 建 设 规 模 为 732 万 平 方 米 2. 各 控 制 单 元 的 建 设 容 量 严 格 按 下 表 控 制 单 元 序 号 用 地 规 模 开 发 建 设 规 模 ( 公 顷 ) ( 万 m 2 ) ZKB-046 54.99 111.20 ZKB-047 75.13 80.93 ZKB-048 63.67 104.69 ZKB-049 54.70 82.03 ZKB-050 58.65 128.61 ZKB-051 56.39 118.84 ZKB-052 56.29 64.24 ZKB-053 56.30 129.54 ZKB-054 89.04 137.28 ZKB-055 71.78 135.54 ZKB-056 66.66 87.56 ZKB-057 67.22 74.75 ZKB-058 90.28 19.14 ZKB-059 362.74 7.1 总 计 1223.85 1281.45 第 十 四 条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强 度 规 定 1. 本 规 划 城 市 建 设 用 地 内 各 项 建 设 项 目 必 须 满 足 本 图 则 建 筑 容 量 控 制 指 标 ( 含 建 筑 容 积 率 和 建 筑 密 度 ) 的 规 定, 各 地 块 建 筑 容 量 指 标 详 见 图 表 的 规 定 在 规 划 执 行 过 程 中, 遇 到 以 下 特 殊 情 况 时, 地 块 开 发 建 设 总 量 及 配 套 设 施 应 保 持 不 变 : 5

1) 对 规 划 确 定 的 地 块 进 行 合 并 开 发 的 ; 2) 对 规 划 确 定 的 地 块 进 行 细 分 开 发 的 2. 本 规 划 工 业 用 地 的 地 面 以 上 建 筑 总 面 积 采 用 下 限 控 制, 其 它 建 设 用 地 的 地 面 以 上 建 筑 总 面 积 采 用 上 限 控 制, 地 块 内 开 发 建 设 时 可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将 地 块 进 行 合 并 或 细 分, 总 建 筑 面 积 按 规 定 指 标 执 行 3. 本 规 划 中 对 确 定 的 公 共 管 理 与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道 路 与 交 通 设 施 及 公 用 设 施 等 的 容 积 率 不 予 规 定, 其 开 发 强 度 应 根 据 功 能 需 求 并 按 照 国 家 省 市 相 关 规 定 和 技 术 规 范 确 定 4. 本 规 划 中 建 设 用 地 若 与 国 土 土 地 利 用 规 划 不 符, 应 待 土 规 调 整 为 城 市 建 设 用 地 后 方 可 使 用 5. 本 规 划 执 行 过 程 中, 地 块 开 发 强 度 的 确 定 须 同 时 满 足 工 程 地 质 安 全 建 设 等 相 关 规 定 第 十 五 条 配 套 设 施 规 划 原 则 第 六 章 配 套 设 施 用 地 规 划 1. 本 片 区 内 的 配 套 设 施 包 括 公 共 管 理 与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道 路 与 交 通 设 施 公 用 设 施 等 三 大 类, 详 见 配 套 设 施 一 览 表 ( 附 表 3) 2. 本 规 划 中 配 套 设 施 依 据 上 层 次 规 划 片 区 开 发 强 度 及 人 口 规 模 综 合 确 定, 不 得 减 少 或 压 缩 规 模, 当 实 际 开 发 建 设 的 总 量 超 过 规 划 总 量 一 定 限 度, 对 本 片 区 配 套 设 施 造 成 较 大 影 响 时, 应 对 本 规 划 校 核 3. 本 规 划 中 为 本 片 区 及 周 边 地 区 服 务 的 公 共 管 理 与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道 路 与 交 通 设 施 公 用 设 施 等, 可 在 专 项 规 划 中 进 行 深 化, 在 深 化 过 程 中 确 需 对 本 规 划 确 定 的 上 述 设 施 进 行 修 改 的, 应 报 城 乡 规 划 主 管 部 门 审 定 4. 本 规 划 规 定 的 配 套 设 施, 在 满 足 相 关 规 范 下, 可 适 当 增 加 建 设 规 模 以 扩 大 容 量 ; 在 有 利 于 配 套 设 施 近 期 实 施 等 条 件 下, 可 对 其 具 体 用 地 范 围 及 布 局 进 行 合 理 的 微 调 6

5. 配 套 设 施 的 建 设 必 须 满 足 相 应 的 防 护 安 全 等 规 范 的 要 求 第 十 六 条 对 外 交 通 规 划 第 七 章 道 路 交 通 规 划 1. 本 片 区 对 外 联 系 的 高 快 速 路 为 惠 河 高 速 公 路 惠 盐 高 速 公 路 及 莞 惠 高 速 公 路 等 2. 本 片 区 现 状 在 建 莞 惠 城 际 线, 于 片 区 内 设 有 陈 江 站 远 期 将 建 设 深 惠 城 际 西 线 及 城 市 轨 道 1 号 线, 建 议 与 莞 惠 城 际 线 在 陈 江 站 进 行 衔 接 第 十 七 条 城 市 交 通 规 划 本 片 区 规 划 道 路 分 三 个 等 级 : 1) 主 干 道 : 仲 恺 大 道, 红 线 宽 度 60 米 ; 曙 光 大 道, 红 线 宽 度 42 米 ; 和 畅 西 三 路, 红 线 宽 度 42 米 ; 贝 欣 路 东 星 路 及 陈 江 大 道 延 长 线, 红 线 宽 度 36 米 ; 和 畅 西 五 路 金 湖 路 北 路 及 金 湖 南 路, 红 线 宽 度 32 米 2) 次 干 道 : 包 括 惠 风 西 三 路 惠 风 西 二 路 和 畅 西 一 路 华 盛 东 街 及 罗 大 路 等, 红 线 宽 度 20 26 米 3) 支 路 : 各 地 块 通 行 与 出 入 的 主 要 道 路, 红 线 宽 度 15-18 米, 为 双 向 或 单 向 两 四 车 道 第 十 八 条 道 路 交 叉 口 规 划 1. 本 片 区 的 主 次 干 道 平 面 交 叉 口 采 用 信 号 灯 管 理 和 渠 化 交 通 管 理 两 种 方 式, 在 道 路 交 叉 口 宜 增 加 右 转 弯 车 道 ; 区 内 支 路 与 片 区 主 干 道 交 叉 口 宜 采 用 禁 止 左 转 弯 通 行 方 式 2. 重 点 地 段 道 路 交 叉 口 按 照 本 规 划 和 以 下 要 求 控 制 : 惠 河 高 速 公 路 与 仲 恺 大 道 交 叉 口, 惠 河 高 速 公 路 与 惠 盐 高 速 公 路 交 叉 口 采 用 互 通 立 交 形 式 7

3. 主 次 干 道 交 叉 口 位 置 为 强 制 性 控 制 内 容, 各 道 路 交 叉 口 形 式 可 依 照 实 际 建 设 需 要 和 道 路 专 项 规 划 要 求 进 行 调 整, 但 需 经 城 乡 规 划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审 核 同 意 4. 地 块 的 机 动 车 出 入 口 距 城 市 道 路 交 叉 口 的 距 离 应 符 合 以 下 规 定 : 1) 沿 城 市 主 干 路, 除 规 划 设 置 的 道 路, 严 格 控 制 在 城 市 主 干 道 上 直 接 设 置 机 动 车 出 入 口 ; 2) 从 道 路 红 线 的 交 点 算 起, 向 交 通 性 主 干 路 方 向 延 伸 100 米, 向 主 干 道 ( 36m) 方 向 延 伸 60 米, 向 次 干 路 方 向 延 伸 40 米, 向 支 路 方 向 延 伸 20 米 的 范 围 内, 为 禁 止 机 动 车 开 口 的 路 段 3) 机 动 车 停 车 场 出 入 口 不 宜 设 在 城 市 主 干 路 两 侧, 如 确 需 设 置, 应 执 行 右 进 右 出 的 交 通 管 制 5. 机 动 停 车 场 出 入 口 距 离 人 行 天 桥 地 下 通 道 及 匝 道 入 口 应 大 于 50 米, 距 离 交 叉 口 应 大 于 80 米 第 十 九 条 交 通 设 施 规 划 1. 本 片 区 内 停 车 场 按 配 建 方 式 为 主 以 社 会 停 车 场 为 辅 的 方 式 进 行 建 设 本 片 区 共 设 社 会 停 车 场 6 处, 均 结 合 公 共 绿 地 附 建, 需 在 下 一 层 次 规 划 中 按 独 立 占 地 方 式 进 行 落 实, 主 要 满 足 社 会 公 共 停 车 需 求, 对 配 建 停 车 场 起 补 充 调 节 作 用 2. 地 块 配 建 停 车 位 数 量 参 照 城 市 道 路 交 通 规 划 设 计 规 范 (GB50220-95) 和 惠 州 市 城 市 规 划 标 准 与 准 则 的 相 关 规 定 设 置 公 共 建 筑 公 园 绿 地 和 商 业 密 集 区 可 结 合 人 防 空 间 设 置 地 下 停 车 场 库 当 地 块 性 质 或 建 设 容 量 需 进 行 调 整 时, 配 建 停 车 场 库 也 需 作 相 应 调 整 3. 所 有 停 车 场 均 应 为 残 疾 人 提 供 不 小 于 总 数 1.5% 的 停 车 位, 专 位 专 用 4. 保 留 仲 恺 大 道 与 拥 军 路 交 叉 口 处 的 现 状 加 油 站, 位 于 ZKB-056-03 地 块, 用 地 面 积 0.48 公 顷 规 划 两 处 加 油 加 气 站, 位 于 ZKB-046-05 及 ZKB-059-20 地 块, 用 地 面 积 分 别 为 0.89 公 顷 0.38 公 顷 8

5. 社 会 停 车 场 和 加 油 站 点 的 布 置 位 置 及 配 建 规 模 均 为 强 制 性 控 制 内 容, 配 建 停 车 场 的 布 置 位 置 在 地 块 实 际 开 发 建 设 中 予 以 确 定 第 二 十 条 公 共 交 通 规 划 1. 片 区 形 成 以 轨 道 交 通 为 骨 干 的 公 共 交 通 网 络 2. 轨 道 交 通 包 括 在 建 莞 惠 城 际 线 规 划 深 惠 城 际 西 线 及 城 市 轨 道 1 号 线 本 片 区 内 的 轨 道 交 通 线 路 及 站 点 最 终 根 据 轨 道 专 项 规 划 确 定 3. 规 划 客 运 枢 纽 站 1 处, 位 于 ZKB-058-04 地 块, 占 地 面 积 4.56 公 顷 4. 规 划 区 设 置 公 交 首 末 站 7 处, 用 地 面 积 3000-5000 平 方 米, 结 合 大 型 商 业 区 就 业 集 中 的 工 业 区 轨 道 交 通 站 点 以 及 公 园 文 体 设 施 等 公 共 建 筑 进 行 配 置 5. 本 片 区 内 的 公 交 服 务 线 路 及 站 点 的 位 置 根 据 专 项 规 划 确 定 停 靠 站 沿 公 交 服 务 线 路 设 置, 在 干 道 上 应 设 置 港 湾 式 停 靠 站 供 乘 客 上 下 具 体 位 置 根 据 全 区 公 交 专 项 规 划 并 结 合 本 片 区 具 体 情 况 确 定 第 二 十 一 条 慢 行 交 通 规 划 1. 依 托 陈 江 河 梧 村 河 规 划 构 筑 内 部 步 行 系 统 连 接 主 要 服 务 中 心 公 园 水 系 及 公 共 开 放 空 间, 形 成 一 轴 三 带 慢 行 系 统 网 络 一 轴 即 东 西 向 以 贝 欣 路 东 星 路 为 轴 的 绿 化 步 行 廊 道, 是 串 联 片 区 景 观 骨 架 的 主 轴 ; 三 带 即 南 北 向 三 条 景 观 步 行 纽 带, 梧 村 河 陈 江 河 滨 水 绿 化 带 及 和 畅 西 五 路 绿 色 步 行 廊 道 2. 本 片 区 构 建 便 捷 的 自 行 车 系 统, 片 区 内 有 条 件 的 道 路 应 设 置 独 立 的 自 行 车 道 同 时 鼓 励 在 大 型 公 园 河 道 两 侧 公 共 绿 地 以 及 环 境 优 美 地 区 设 置 绿 道 9

第 二 十 二 条 公 园 绿 地 控 制 第 八 章 绿 地 系 统 控 制 1. 本 片 区 规 划 绿 地 与 广 场 用 地 面 积 100.91 公 顷, 占 城 市 建 设 用 地 面 积 的 12.8% 其 中 规 划 公 园 绿 地 93.91 公 顷, 结 合 现 状 山 体 景 观 设 置 2 处 大 型 社 区 公 园 及 12 个 点 状 城 市 公 园, 并 在 梧 村 河 及 陈 江 河 两 侧 设 置 休 闲 绿 化 廊 道 ; 规 划 防 护 绿 地 7.00 公 顷, 主 要 为 惠 河 高 速 公 路 惠 盐 高 速 公 路 等 的 防 护 绿 带 2. 本 片 区 内 仲 恺 大 道 两 侧 设 置 35 米 宽 绿 化 带, 曙 光 大 道 及 和 畅 西 三 路 两 侧 设 置 20 米 宽 绿 化 带 和 畅 西 五 路 金 湖 北 路 及 金 湖 南 路 为 主 要 生 活 性 道 路, 两 侧 设 置 15 米 宽 的 绿 化 带 作 为 休 闲 街 头 绿 地 3. 居 住 区 内 公 共 绿 地 按 照 惠 州 市 城 市 规 划 标 准 与 准 则 的 要 求 实 施 强 制 配 置, 新 建 居 住 区 绿 地 率 按 不 低 于 30% 的 标 准 配 建, 绿 地 布 局 位 置 可 按 居 住 区 修 建 性 详 细 规 划 中 的 规 定 执 行 工 业 区 的 绿 地 率 不 高 于 20% 4. 城 市 公 园 布 置 位 置 和 建 设 规 模 严 格 按 照 法 定 文 件 要 求 强 制 执 行 第 二 十 三 条 其 它 绿 地 控 制 1. 公 园 绿 地 和 生 态 绿 地 在 开 发 建 设 过 程 中 可 兼 容 垃 圾 转 运 站 环 卫 工 人 作 息 站 公 共 厕 所 社 会 停 车 场 等 配 建 设 施 2. 规 划 确 定 的 各 项 公 园 广 场 街 道 绿 带 和 步 行 景 观 廊 道 等 公 共 开 放 空 间, 其 数 量 和 面 积 原 则 上 只 能 增 加, 不 得 减 少 3. 规 划 确 定 的 各 项 公 园 广 场 街 道 绿 带 和 步 行 景 观 廊 道 等 公 共 开 放 空 间 的 设 计 ( 包 含 使 用 性 质 绿 化 覆 盖 率 种 植 种 类 与 数 量 等 ), 应 符 合 公 园 设 计 规 范 和 惠 州 市 城 市 规 划 标 准 与 准 则 (2007) 的 要 求 4. 各 地 块 在 满 足 图 则 中 绿 地 率 指 标 外, 还 应 尽 量 增 加 绿 化 面 积, 并 充 分 利 用 条 件 增 加 垂 直 绿 化 和 屋 顶 绿 化 10

第 九 章 四 线 控 制 第 二 十 四 条 四 线 本 规 划 四 线 控 制 内 容 涉 及 其 中 的 黄 线 绿 线 蓝 线 和 紫 线 ( 经 调 查, 该 片 区 没 有 历 史 建 筑, 故 没 有 紫 线 控 制 区 ) 第 二 十 五 条 城 市 黄 线 控 制 1. 控 制 范 围 : 由 政 府 主 导 的 对 本 片 区 发 展 全 局 有 影 响 的 必 须 控 制 的 公 用 设 施 用 地 及 道 路 与 交 通 设 施 用 地 的 控 制 界 线 本 片 区 黄 线 控 制 的 主 要 设 施 包 括 : 客 运 枢 纽 站 公 交 首 末 站 社 会 停 车 场 加 油 加 气 站 垃 圾 转 运 站 再 生 资 源 回 收 站 110KV 变 电 站 消 防 站 邮 政 支 局 等 ( 详 见 附 表 3) 总 用 地 面 积 为 17.51 公 顷 2. 控 制 要 求 : 该 类 设 施 整 体 刚 性 控 制, 包 括 设 施 的 定 性 定 量 定 位 定 界 ; 对 附 建 设 施, 必 须 保 证 不 影 响 设 施 的 正 常 使 用, 且 有 独 立 的 出 入 口 3. 在 划 线 范 围 内 禁 止 进 行 下 列 活 动 : (1) 违 反 黄 线 要 求, 进 行 建 筑 物 构 筑 物 及 其 他 设 施 的 建 设 ; (2) 违 反 国 家 有 关 技 术 标 准 和 规 范 进 行 建 设 ; (3) 未 经 批 准, 改 装 迁 移 或 拆 毁 原 有 的 黄 线 控 制 设 施 ; (4) 其 他 损 坏 黄 线 控 制 设 施 或 影 响 黄 线 控 制 设 施 安 全 和 正 常 运 转 的 第 二 十 六 条 城 市 绿 线 控 制 1. 控 制 范 围 : 本 规 划 划 定 的 绿 线, 包 括 公 园 绿 地 和 防 护 绿 地, 总 用 地 面 积 为 100.91 公 顷 2. 控 制 要 求 : 除 居 住 小 区 绿 地 以 外, 绿 地 的 位 置 边 界 以 及 使 用 性 质 应 严 格 遵 守 本 规 划, 居 住 区 绿 地 可 根 据 地 块 开 发 的 需 要, 改 变 绿 地 控 制 形 状, 但 面 积 总 量 不 能 改 变 ; 绿 线 用 地 严 格 按 照 城 市 绿 线 管 理 办 法 进 行 控 制, 保 证 向 公 众 开 放 11

3. 如 因 城 市 发 展 和 城 市 布 局 结 构 变 化 等 原 因, 确 实 需 要 对 绿 线 进 行 调 整, 必 须 在 区 域 内 进 行 用 地 功 能 的 置 换 平 衡, 保 证 绿 地 总 规 模 不 能 减 少 第 二 十 七 条 城 市 蓝 线 控 制 1. 控 制 范 围 : 包 括 河 道 水 体 边 界 的 保 护 范 围 和 河 道 两 侧 一 定 宽 度 的 控 制 范 围, 该 范 围 内 用 地 只 能 用 于 水 域 用 地 或 绿 地 本 片 区 蓝 线 控 制 的 用 地 面 积 为 126.22 公 顷 2. 河 道 蓝 线 两 侧 根 据 水 体 的 宽 度 生 态 功 能 划 定 一 定 宽 度 的 控 制 绿 地 本 片 区 内 部 河 涌 严 格 按 照 惠 州 仲 恺 高 新 区 潼 湖 流 域 河 涌 综 合 治 理 规 划 的 河 道 宽 度 控 制 线 控 制, 陈 江 河 设 计 河 面 宽 度 22 米, 河 道 控 制 宽 度 46 米 ; 梧 村 河 设 计 河 面 宽 度 100 米, 河 道 控 制 宽 度 135 米 3. 控 制 要 求 : 本 次 规 划 划 定 的 河 流 水 体 边 界 线 全 部 纳 入 蓝 线 管 理 范 围, 该 范 围 内 禁 止 进 行 下 列 活 动 : (1) 违 反 城 市 蓝 线 保 护 和 控 制 要 求 的 建 设 活 动 ; (2) 擅 自 填 埋 占 用 蓝 线 控 制 范 围 内 的 水 域 ; (3) 影 响 水 系 安 全 的 爆 破 采 石 取 土 ; (4) 擅 自 建 设 各 类 排 污 设 施 ; (5) 其 他 对 城 市 水 系 保 护 构 成 破 坏 的 活 动 第 二 十 八 条 给 水 工 程 规 划 第 十 章 市 政 工 程 规 划 规 划 区 最 高 日 用 水 量 为 13.85 万 m 3 /d 规 划 区 内 未 设 置 水 厂, 用 水 由 潼 湖 水 厂 和 河 南 岸 水 厂 联 合 供 给, 潼 湖 水 厂 远 期 供 水 规 模 60 万 m 3 /d, 河 南 岸 水 厂 远 期 供 水 规 模 18 万 m 3 /d 12

第 二 十 九 条 污 水 工 程 规 划 惠 州 仲 恺 高 新 区 陈 江 南 区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文 本 规 划 区 平 均 日 污 水 量 为 9.77 万 m 3 /d 规 划 区 内 未 设 置 污 水 厂, 污 水 输 送 至 惠 州 第 六 污 水 厂 集 中 处 理, 污 水 厂 位 于 仲 恺 高 新 区 陈 江 街 道 观 田 村, 规 划 处 理 规 模 14 万 m 3 /d 第 三 十 条 雨 水 工 程 规 划 规 划 区 内 地 面 雨 水 通 过 雨 水 管 道 收 集 后 就 近 排 入 陈 江 河 及 梧 村 河 内 路 幅 宽 度 小 于 或 等 于 36m 时, 单 侧 布 管, 根 据 需 要 也 可 双 侧 布 管, 路 幅 宽 度 大 于 36m 时, 双 侧 布 管 ; 单 侧 布 管 时, 雨 水 管 宜 布 于 道 路 的 东 南 侧 第 三 十 一 条 电 力 工 程 规 划 预 测 规 划 区 远 期 用 电 负 荷 约 27.28 万 千 瓦 规 划 区 现 状 用 电 由 110KV 澄 海 站 ( 位 于 ZKB-056-08 地 块 ) 提 供, 近 期 为 满 足 用 电 发 展 需 求, 对 其 进 行 扩 容, 扩 容 后 容 量 为 3X50 兆 瓦 ; 并 推 动 110KV 平 南 站 ( 位 于 ZKB-050-28 地 块 ) 建 设 为 满 足 城 市 用 电 发 展 需 求, 新 增 110KV 简 头 埔 站 一 座 ( 位 于 ZKB-058-13 地 块 ) 至 规 划 期 末, 规 划 共 有 110KV 变 电 站 3 座, 装 机 容 量 均 为 3X50 兆 瓦, 远 期 110KV 变 电 站 总 装 机 容 量 为 450 兆 瓦, 远 期 110 千 伏 变 电 站 平 均 容 载 比 1.7, 基 本 可 以 满 足 远 期 用 电 需 求 第 三 十 二 条 通 信 工 程 规 划 预 测 远 期 市 话 量 为 14.23 万 线, 数 据 用 户 数 为 7.2 万 户, 移 动 用 户 数 为 16.2 万 户, 有 线 电 视 用 户 数 为 6.19 万 户 规 划 保 留 现 状 电 信 机 楼 邮 政 支 局 ( 位 于 ZKB-050-26 地 块 ), 并 在 此 基 础 上 进 行 扩 容, 电 信 机 楼 扩 容 至 20 万 线 邮 政 支 局 服 务 人 口 扩 容 至 10 万 13

第 三 十 三 条 燃 气 工 程 规 划 惠 州 仲 恺 高 新 区 陈 江 南 区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文 本 规 划 区 近 期 以 液 化 石 油 气 为 主, 远 期 使 用 天 然 气 为 主, 气 源 来 自 于 陈 江 高 中 压 调 压 站 燃 气 管 道 为 中 压 (A) 一 级 管 网 输 送 液 化 石 油 气 时, 起 点 压 力 为 0.07Mpa ( 气 化 站 出 口 ), 管 道 末 端 压 力 不 小 于 0.03Mpa, 输 送 天 然 气 时, 管 道 运 行 压 力 ( 调 压 站 出 口 )0.4Mpa, 管 网 设 计 压 力 为 0.4Mpa 第 三 十 四 条 环 卫 设 施 规 划 规 划 区 远 期 生 活 垃 圾 产 量 约 为 216 吨 / 日 按 服 务 半 径 0.4~0.5 公 里 的 标 准, 规 划 设 置 环 保 型 垃 圾 转 运 站 4 处, 每 个 规 模 均 为 60 吨 / 日 规 划 再 生 资 源 回 收 点 4 处, 与 垃 圾 转 运 站 合 建 规 划 环 卫 工 人 休 息 室 9 处, 与 垃 圾 转 运 站 合 建 4 处, 其 余 结 合 公 园 绿 地 设 置, 每 处 建 筑 面 积 60 平 方 米 规 划 公 厕 9 座, 与 垃 圾 转 运 站 合 建 4 座, 其 余 结 合 公 园 绿 地 设 置, 每 座 建 筑 面 积 80 平 方 米 第 三 十 五 条 综 合 防 灾 规 划 规 划 片 区 设 置 消 防 站 两 座, 分 别 位 于 ZKB-048-09 地 块 及 ZKB-059-19 地 块, 用 地 面 积 分 别 为 7298 平 方 米 和 5562 平 方 米, 为 一 级 普 通 消 防 站 按 照 国 家 地 震 应 急 预 案 的 分 级 响 应 机 制, 由 相 应 政 府 单 位 组 织 震 时 人 员 疏 散 和 重 要 物 资 转 移 的 指 挥 与 协 调 工 作 ; 避 灾 人 口 疏 散 主 要 考 虑 就 地 疏 散 的 方 式, 疏 散 场 地 为 就 近 的 公 园 广 场 等 ; 仲 恺 大 道 曙 光 大 道 和 贝 欣 路 等 作 为 主 要 疏 散 通 道, 两 边 建 筑 应 达 相 应 的 抗 震 要 求 医 疗 救 护 工 程 结 合 地 面 医 疗 卫 生 设 施 建 设, 设 置 综 合 医 院 1 座, 位 于 ZKB-055-06 地 块, 提 供 床 位 300 床 14

附 表 1 规 划 用 地 汇 总 表 序 号 用 地 性 质 用 地 代 号 用 地 面 积 (hm²) 占 城 市 建 设 用 地 比 例 居 住 用 地 R 261.53 33.1% 1 二 类 居 住 地 R2 237.13 30.0% 其 中 三 类 居 住 用 地 R3 24.40 3.1% 公 共 管 理 与 公 共 服 务 用 地 A 54.04 6.8% 行 政 办 公 用 地 A1 5.63 0.7% 2 文 化 设 施 用 地 A2 3.76 0.5% 其 中 教 育 科 研 用 地 A3 36.59 4.6% 体 育 用 地 A4 4.59 0.6% 医 疗 卫 生 用 地 A5 3.47 0.4% 商 业 服 务 业 设 施 用 地 B 84.52 10.7% 3 商 业 设 施 用 地 B1 74.08 9.4% 其 中 商 务 设 施 用 地 B2 8.92 1.1% 公 用 设 施 营 业 网 点 用 地 B4 1.52 0.2% 4 工 业 用 地 M 89.26 11.3% 其 中 一 类 工 业 用 地 M1 89.26 11.3% 道 路 与 交 通 设 施 用 地 S 194.92 24.7% 城 市 道 路 用 地 S1 184.05 23.3% 5 交 通 枢 纽 用 地 S3 8.78 1.1% 其 中 交 通 场 站 用 地 S4 1.17 0.1% 其 它 交 通 设 施 用 地 S9 0.92 0.1% 公 用 设 施 用 地 U 5.12 0.6% 6 供 应 设 施 用 地 U1 3.65 0.5% 其 中 环 境 设 施 用 地 U2 0.37 0.0% 安 全 设 施 用 地 U3 1.10 0.1% 绿 地 与 广 场 用 地 G 100.91 12.8% 7 公 园 绿 地 G1 93.91 11.9% 其 中 防 护 绿 地 G2 7.00 0.9% 城 市 建 设 用 地 H11 790.30 100.0% 8 军 事 用 地 H41 23.79 9 其 它 建 设 用 地 H9 25.23 非 建 设 用 地 E 384.53 10 水 域 E1 126.22 其 中 农 林 用 地 E2 223.07 发 展 备 用 地 E9 35.24 合 计 1223.85 15

附 表 2 建 设 用 地 适 建 性 一 览 表 规 划 地 区 的 用 地 兼 容 许 可 按 以 下 原 则 进 行 安 排 : 为 推 动 规 划 地 区 的 商 居 功 能 的 提 升, 工 业 用 地 可 以 兼 容 居 住 公 共 绿 地 和 公 商 服 务 用 地 ; 要 着 力 提 升 规 划 地 区 的 人 居 环 境, 严 格 限 制 道 路 绿 地 广 场 用 地 向 其 他 用 途 用 地 转 变, 鼓 励 逆 向 用 地 兼 容 可 相 容 用 地 类 型 用 地 类 型 二 类 居 住 用 地 三 类 居 住 用 地 行 政 办 公 用 地 文 化 设 施 用 地 教 育 科 研 用 地 体 育 用 地 医 疗 卫 生 用 地 R2 R3 A1 A2 A3 A4 A5 B M S4 U G1 G2 二 类 居 住 R2 用 地 三 类 居 住 R3 用 地 行 政 办 公 A1 用 地 文 化 设 施 A2 用 地 教 育 科 研 A3 用 地 体 育 用 地 A4 医 疗 卫 生 A5 用 地 商 业 服 务 业 设 B 施 用 地 一 类 工 业 M1 用 地 交 通 场 站 S4 用 地 公 用 设 施 U 用 地 公 园 绿 地 G1 防 护 绿 地 G2 注 : 为 允 许 兼 容, 为 不 允 许 兼 容, 为 城 乡 规 划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根 据 具 体 条 件 和 规 划 要 求 确 定 允 许 或 不 允 许 兼 容, 未 列 入 建 设 用 地 适 建 性 一 览 表 的, 由 城 乡 规 划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根 据 对 周 围 环 境 影 响 和 基 础 设 施 条 件, 具 体 核 定 兼 容 范 围 商 业 服 务 业 设 施 用 地 工 业 用 地 交 通 场 站 用 地 公 用 设 施 用 地 公 共 绿 地 防 护 绿 地 16

附 表 3 配 套 设 施 一 览 表 设 施 类 别 公 共 管 理 与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项 目 名 称 数 量 ( 个 ) 规 模 所 在 地 块 编 号 总 量 规 划 增 加 幼 儿 园 13 12 小 学 5 2 建 筑 面 积 (m2) 用 地 面 积 (m2) 现 状 保 留 规 划 备 注 3600 046-03 规 划 9 班, 结 合 居 住 小 区 布 置 7200 047-19 规 划 18 班, 结 合 居 住 小 区 布 置 3600 048-01 规 划 9 班, 结 合 居 住 小 区 布 置 ( 依 据 5138 050-30 陈 江 中 心 幼 儿 园, 独 立 占 地 7200 051-03a 规 划 18 班, 结 合 居 住 小 区 布 置 ( 依 据 3600 052-23 规 划 9 班, 结 合 居 住 小 区 布 置 3600 053-07 规 划 9 班, 结 合 居 住 小 区 布 置 3600 053-18 规 划 9 班, 结 合 居 住 小 区 布 置 7200 054-09 规 划 18 班, 结 合 居 住 小 区 布 置 7200 055-03 规 划 18 班, 结 合 居 住 小 区 布 置 3600 056-02 规 划 9 班, 结 合 居 住 小 区 布 置 ( 依 据 3600 056-15 规 划 9 班, 结 合 居 住 小 区 布 置 ( 依 据 7200 057-06 规 划 18 班, 结 合 居 住 小 区 布 置 33743 047-05 现 状 德 园 学 校 扩 建 至 36 班 13386 050-16 现 状 陈 江 小 学 36 班 22379 051-04 规 划 30 班 小 学 17926 052-29 规 划 24 班 小 学 35923 054-11 现 状 罗 群 学 校 扩 建 至 36 班 九 年 一 贯 制 2 2 50820 051-07 规 划 54 班 九 年 一 贯 制 45996 057-05 规 划 54 班 九 年 一 贯 制 中 学 2 1 现 状 仲 恺 中 学 高 中 43 班, 120337 048-08 初 中 36 班 规 划 高 中 36 班, 初 中 36 92903 055-04 班 综 合 医 院 1 1 38612 055-06 300 床, 独 立 占 地 社 区 健 康 服 务 中 心 9 9 1000 046-04 结 合 居 住 小 区 布 置 1000 047-19 结 合 居 住 小 区 布 置 1000 048-15 结 合 居 住 小 区 布 置 1000 050-02 1000 051-05b 结 合 居 住 小 区 布 置 1000 053-18 结 合 居 住 小 区 布 置 1000 054-09 结 合 居 住 小 区 布 置 17

设 施 类 别 项 目 名 称 居 住 区 级 文 化 中 心 居 住 小 区 级 文 化 室 综 合 体 育 活 动 中 心 社 区 体 育 活 动 场 地 数 量 ( 个 ) 规 模 所 在 地 块 编 号 总 量 规 划 增 加 3 3 12 12 3 3 12 12 社 区 居 委 会 9 9 建 筑 面 积 (m2) 用 地 面 积 (m2) 现 状 保 留 规 划 备 注 500 056-02 1000 057-06 结 合 居 住 小 区 布 置 5000 047-06 结 合 商 业 布 置 5000 19278 052-14 独 立 占 地 5000 28242 057-04 独 立 占 地 2300 046-04 结 合 居 住 小 区 布 置 2300 047-19 结 合 居 住 小 区 布 置 2300 049-01 结 合 居 住 小 区 布 置 2300 051-03a 2300 051-05b 结 合 居 住 小 区 布 置 2300 052-23 结 合 居 住 小 区 布 置 2300 053-05 结 合 居 住 小 区 布 置 2300 053-18 结 合 居 住 小 区 布 置 2300 054-09 结 合 居 住 小 区 布 置 2300 055-03 结 合 居 住 小 区 布 置 1500 056-02 2300 057-06 结 合 居 住 小 区 布 置 13555 048-13 独 立 占 地 17233 052-15 独 立 占 地 20868 059-04 独 立 占 地 3000 046-07 5000 047-19 结 合 居 住 小 区 布 置 5000 049-11 3000 050-02 6000 051-03a 结 合 商 住 区 布 置 ( 依 据 政 府 批 件 ) 6000 053-05 结 合 居 住 小 区 布 置 3000 053-17 6000 054-07 结 合 公 共 绿 地 布 置 6000 055-03 结 合 居 住 小 区 布 置 5000 056-02 5000 056-15 结 合 居 住 小 区 布 置 6000 057-06 结 合 居 住 小 区 布 置 300 047-13 结 合 居 住 小 区 布 置 300 048-01 300 050-02 300 051-03a 300 053-07 结 合 居 住 小 区 布 置 18

设 施 类 别 公 用 设 施 项 目 名 称 社 区 服 务 中 心 数 量 ( 个 ) 规 模 所 在 地 块 编 号 总 量 规 划 增 加 社 区 服 务 站 9 9 建 筑 面 积 (m2) 用 地 面 积 (m2) 现 状 保 留 规 划 备 注 300 053-15 结 合 居 住 小 区 布 置 300 054-06 结 合 居 住 小 区 布 置 300 056-02 300 056-19 结 合 居 住 小 区 布 置 1 1 2000 052-14 结 合 文 化 服 务 设 施 布 置 400 046-07 400 047-13 结 合 居 住 小 区 布 置 400 049-11 400 050-06 结 合 居 住 小 区 布 置 400 053-07 结 合 居 住 小 区 布 置 400 053-15 结 合 居 住 小 区 布 置 400 054-05 400 054-08 400 056-19 结 合 居 住 小 区 布 置 派 出 所 1 1 11110 048-04 独 立 占 地 社 区 警 务 室 9 9 社 区 肉 菜 市 场 3 3 垃 圾 转 运 站 4 4 公 共 厕 所 9 9 50 047-13 结 合 居 住 小 区 布 置 50 048-01 50 050-06 结 合 居 住 小 区 布 置 50 051-05b 结 合 居 住 小 区 布 置 50 053-07 结 合 居 住 小 区 布 置 50 053-15 结 合 居 住 小 区 布 置 50 054-06 结 合 居 住 小 区 布 置 50 056-19 结 合 居 住 小 区 布 置 50 057-03 结 合 居 住 小 区 布 置 600 047-13 结 合 居 住 小 区 布 置 600 054-06 结 合 居 住 小 区 布 置 1000 057-06 结 合 居 住 小 区 布 置 1000 047-08 独 立 占 地 859 050-25 独 立 占 地 1000 052-08 独 立 占 地 871 056-09 独 立 占 地 80 047-08 结 合 垃 圾 转 运 站 布 置 80 048-07 结 合 公 园 绿 地 设 置 80 049-16 结 合 公 园 绿 地 设 置 80 050-25 结 合 垃 圾 转 运 站 布 置 80 050-27 结 合 公 园 绿 地 设 置 80 052-08 结 合 垃 圾 转 运 站 布 置 80 054-07 结 合 公 园 绿 地 设 置 80 056-09 结 合 垃 圾 转 运 站 布 置 80 059-01 结 合 公 园 绿 地 设 置 环 卫 工 人 作 9 9 60 047-08 结 合 垃 圾 转 运 站 布 置 19

设 施 类 别 道 路 与 交 通 设 施 数 量 ( 个 ) 规 模 所 在 地 块 编 号 项 目 名 称 规 划 建 筑 面 用 地 面 现 状 保 备 注 总 量 规 划 增 加 积 (m2) 积 (m2) 留 息 站 60 048-07 结 合 公 园 绿 地 设 置 再 生 资 源 回 收 点 4 4 60 049-16 结 合 公 园 绿 地 设 置 60 050-25 结 合 垃 圾 转 运 站 布 置 60 050-27 结 合 公 园 绿 地 设 置 60 052-08 结 合 垃 圾 转 运 站 布 置 60 054-07 结 合 公 园 绿 地 设 置 60 056-09 结 合 垃 圾 转 运 站 布 置 60 059-01 结 合 公 园 绿 地 设 置 60 047-08 结 合 垃 圾 转 运 站 布 置 60 050-25 结 合 垃 圾 转 运 站 布 置 60 052-08 结 合 垃 圾 转 运 站 布 置 60 056-09 结 合 垃 圾 转 运 站 布 置 独 立 占 地, 与 电 信 支 局 合 邮 政 支 局 1 0 6221 050-26 建 邮 政 所 1 1 150 056-02 变 电 站 3 2 消 防 站 2 2 公 交 首 末 站 7 7 5748 050-28 规 划 110kv 平 南 变 电 站 8898 056-08 现 状 110kv 澄 海 变 电 站 10653 058-13 规 划 110kv 简 头 埔 站 7298 048-09 独 立 占 地 5562 059-19 独 立 占 地 3000 046-06 结 合 商 业 布 置 3000 047-06 结 合 商 业 布 置 3000 052-14 结 合 文 化 设 施 布 置 3000 054-14 结 合 工 业 区 布 置 4000 055-02 结 合 商 业 布 置 5000 058-04 结 合 交 通 枢 纽 站 布 置 3000 059-05 结 合 商 业 布 置 公 交 接 驳 站 1 1 7492 050-05 客 运 枢 纽 站 1 1 45606 058-04 独 立 占 地 社 会 停 车 场 6 6 加 油 加 气 站 3 2 充 电 站 2 2 独 立 占 地, 结 合 轨 道 站 点 布 置 5000 047-20 结 合 公 园 绿 地 设 置 3000 048-07 结 合 公 园 绿 地 设 置 10000 050-27 结 合 公 园 绿 地 设 置 3000 053-16 结 合 公 园 绿 地 设 置 15000 054-07 结 合 公 园 绿 地 设 置 5000 059-01 结 合 公 园 绿 地 设 置 8877 046-05 独 立 占 地 4805 056-03 独 立 占 地 3778 059-20 独 立 占 地 054-07 结 合 公 园 绿 地 设 置 058-04 结 合 交 通 枢 纽 站 布 置 20

附 图 1 关 于 提 供 许 可 清 单 的 复 函 ( 国 土 局 ) 21

附 图 2 关 于 提 供 许 可 清 单 的 复 函 ( 农 村 工 作 局 )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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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图 3 关 于 提 供 许 可 清 单 的 复 函 ( 环 保 局 ) 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