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 同 编 号 NCLK-2016082501 南 昌 若 康 贸 易 有 限 公 司 销 售 合 同 招 标 编 号 : NXITC160601H052 号 ( 二 标 段 ) 甲 方 全 称 : 宁 夏 医 科 大 学 附 属 回 医 中 医 医 院 地 址 : 宁 夏 吴 忠 市 滨 河 新 区 合 同 经 办 人 : 王 晓 君 乙 方 全 称 : 南 昌 若 康 贸 易 有 限 公 司 地 址 : 南 昌 市 进 贤 县 泉 岭 乡 学 前 路 66 号 合 同 经 办 人 : 黄 国 旺 电 话 :0953-3059931 电 话 :0791-85601228 传 真 : 传 真 :0791-85602606 开 户 银 行 : 开 户 银 行 : 农 行 江 西 省 南 昌 市 进 贤 县 支 行 账 号 : 账 号 :1401 8801 0400 03585
甲 方 经 宁 夏 国 际 招 标 有 限 公 司 公 开 招 标, 确 定 乙 方 为 中 标 公 司 本 着 互 惠 互 利 的 原 则, 就 甲 方 向 乙 方 采 购 医 疗 设 备 等 事 宜, 共 同 达 成 下 列 合 同 条 款 ( 以 下 简 称 本 合 同 ): 第 一 条 产 品 名 称 规 格 型 号 数 量 和 价 格 序 号 名 称 型 号 和 规 格 数 量 单 价 总 价 生 产 制 造 商 1 内 热 式 针 炙 治 疗 仪 KF 型 1 88000.00 88000.00 济 宁 市 佳 科 医 疗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2 电 脑 中 频 治 疗 仪 ( 含 离 子 导 入 )+1 XYZP-ID 1 22000.00 22000.00 翔 宇 医 疗 设 备 有 限 公 司 3 熏 蒸 治 疗 机 ( 三 人 手 足 款 ) HYZ-IID 1 58000.00 58000.00 翔 宇 医 疗 设 备 有 限 公 司 4 医 用 臭 氧 治 疗 仪 ZAMT-100( 立 式 ) 1 86800.00 86800.00 淄 博 前 沿 医 疗 器 械 有 限 公 司 5 经 皮 黄 疸 仪 KJ-8000 1 26800.00 26800.00 深 圳 市 艾 利 特 电 子 设 备 有 限 公 司 6 7 8 9 10 周 围 神 经 刺 激 仪 ( 神 经 丛 刺 激 仪 ) 4892098 1 35200.00 35200.00 德 国 贝 朗 公 司 合 计 人 民 币 叁 拾 壹 万 陆 仟 捌 佰 元 整 316800.00
第 二 条 产 品 技 术 标 准 乙 方 提 供 的 产 品 是 全 新 未 使 用 过 的, 是 符 合 国 家 标 准 的 正 品, 乙 方 所 提 供 的 货 物 在 正 确 安 装 正 常 使 用 和 保 养 条 件 下, 在 其 使 用 寿 命 内 应 具 有 满 意 的 性 能 第 三 条 付 款 方 式 1 付 款 方 式 : 货 物 到 达 甲 方 指 定 地 点, 经 甲 方 组 织 签 收 合 格 后, 三 个 工 作 日 内 甲 方 支 付 乙 方 合 同 总 金 额 的 100 %, 即 人 民 币 陆 拾 壹 万 叁 仟 肆 佰 元 整 ( 300000.00 元 ); 2 甲 方 以 电 汇 的 方 式 汇 入 乙 方 指 定 的 银 行 账 号 账 户 名 称 : 南 昌 若 康 贸 易 有 限 公 司 帐 户 号 :1401 8801 0400 03585 开 户 银 行 : 农 行 江 西 省 南 昌 市 进 贤 县 支 行 第 四 条 设 备 到 货 地 点 和 交 货 期 限 甲 方 指 定 交 货 地 址 : 宁 夏 吴 忠 市 滨 河 新 区 收 货 单 位 : 宁 夏 医 科 大 学 附 属 回 医 中 医 医 院 联 系 人 : 王 晓 君 电 话 : 13895236658 第 五 条 货 物 运 输 及 费 用 1 乙 方 负 责 将 货 物 运 至 甲 方 指 定 的 交 货 地 址, 并 负 责 运 费 及 保 险 费 用 2 货 物 到 达 交 货 地 点 后 由 甲 方 安 排 卸 货 3 货 物 的 二 次 吊 装 费 用 由 甲 方 负 责 第 六 条 交 货 条 件 及 期 限 1 乙 方 应 于 合 同 订 立 之 日 起 30 日 内, 将 货 物 运 抵 甲 方 指 定 交 货 地 址 但 如 甲 方 现 场 不 具 备 交 货 条 件, 乙 方 可 推 迟 至 甲 方 现 场 具 备 发 货 条 件 时 发 货, 交 货 期 限 相 应 顺 延 2 超 过 甲 乙 双 方 约 定 的 交 货 期, 经 乙 方 催 告 5 天 后 甲 方 现 场 仍 不 具 备 交 货 条 件 的, 视 为 乙 方 货 物 已 到 达 甲 方 现 场, 甲 方 需 按 照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付 款 方 式 向
乙 方 支 付 货 款, 并 不 得 追 究 乙 方 逾 期 交 付 设 备 的 责 任 3 乙 方 安 装 调 试 完 毕, 因 甲 方 原 因 使 得 货 物 未 验 收 或 未 运 行 从 乙 方 安 装 调 试 完 成 之 日 起 一 月 后 起 计 算 设 备 的 质 保 期 因 甲 方 未 使 用 设 备, 设 备 停 用 时 间 过 长, 某 些 部 件 需 要 更 换, 所 造 成 的 维 修 费 用, 均 由 甲 方 承 担 第 七 条 质 量 标 准 及 ( 到 货 和 验 收 ) 交 接 1 依 据 国 家 或 行 业 相 关 技 术 标 准 进 行 质 量 验 收 2 货 物 运 抵 甲 方 指 定 交 货 地 址 后, 甲 方 立 即 派 员 按 照 交 货 清 单 进 行 清 点, 包 括 货 物 名 称 规 格 数 量 只 验 收 件 数, 无 需 开 箱, 点 验 属 实 后 在 交 货 清 单 上 签 字 确 认 如 果 这 时 甲 方 现 场 还 不 具 备 安 装 条 件, 甲 方 应 安 排 适 当 的 室 内 场 地 暂 存 设 备, 并 承 担 货 物 的 保 管 责 任 及 相 关 费 用 3 甲 方 现 场 具 备 安 装 的 条 件 下, 乙 方 承 诺 在 5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安 装 调 试 非 乙 方 原 因 造 成 乙 方 需 超 过 三 次 ( 含 ) 以 上 前 往 甲 方 指 定 地 点 进 行 安 装 调 试, 第 三 次 及 以 后 乙 方 派 出 人 员 的 差 旅 费 用 及 在 安 装 地 点 等 候 期 间 的 误 工 费 用 ( 按 600 元 / 天 / 人 计 算 ) 由 甲 方 负 责 4 安 装 调 试 完 毕, 跟 踪 运 行 稳 定, 乙 方 应 提 前 3 日 向 甲 方 发 出 验 收 通 知 书, 乙 方 组 织 有 关 部 门 和 甲 方 共 同 验 收 移 交 如 甲 方 因 特 殊 原 因 无 法 组 织 设 备 验 收, 经 乙 方 同 意, 可 延 长 7 个 工 作 日, 逾 期 仍 无 法 进 行 设 备 验 收 的, 视 同 设 备 已 经 验 收 合 格 并 已 移 交 正 常 使 用, 甲 方 须 按 照 本 合 同 约 定 向 乙 方 支 付 货 款 第 八 条 甲 方 责 任 1 按 本 合 同 规 定 的 付 款 方 式 和 付 款 时 间 支 付 设 备 款 2 根 据 乙 方 提 供 的 培 训 计 划,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派 出 工 作 人 员 接 受 专 业 培 训, 使 其 成 为 该 设 备 的 专 职 操 作 员 在 设 备 正 式 投 入 运 行 后, 专 职 操 作 员 须 严 格 按 用 户 手 册 和 各 种 操 作 规 程 作 好 使 用 维 护 保 养, 该 人 员 工 资 待 遇 由 甲 方 自 行 承 担 3 安 装 过 程 中 甲 方 应 安 排 1 名 工 作 人 员, 负 责 协 调 配 合 乙 方 完 成 相 关 安 装 工 作 甲 方 自 行 承 担 上 述 所 发 生 的 一 切 费 用, 乙 方 将 派 人 全 面 协 助
第 九 条 乙 方 责 任 1 乙 方 须 按 本 合 同 规 定 的 交 货 时 间 按 时 交 货 如 果 甲 方 现 场 不 具 备 安 装 条 件, 乙 方 可 以 推 迟 发 货 时 间, 乙 方 不 承 担 由 此 造 成 的 工 期 延 误 的 责 任 2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标 准 提 供 合 格 的 设 备 以 及 相 关 证 明 文 件 3 负 责 设 备 的 安 装, 安 装 完 成 后, 乙 方 与 甲 方 密 切 配 合, 严 格 按 照 相 关 调 试 程 序 完 成 调 试 工 作, 做 好 各 项 原 始 记 录 第 十 条 所 有 权 归 属 所 有 货 款 未 支 付 完 毕 前, 本 合 同 所 含 货 物 所 有 权 归 乙 方 所 有 第 十 一 条 售 后 服 务 1 保 修 : 设 备 验 收 合 格 之 日 起 计 壹 年 时 间 内 为 设 备 整 机 的 质 保 期 但 1 人 为 故 障 损 坏 ; 2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 如 战 争 地 震 水 灾 火 灾 等 ); 3 甲 方 不 按 用 户 手 册 和 操 作 规 程 使 用 所 产 生 的 故 障 或 损 坏 均 不 在 免 费 保 修 范 围 内 24 小 时 内 响 应 维 修 货 到 甲 方 指 定 交 货 地 址 之 日 起, 非 乙 方 原 因 导 致 本 合 同 所 含 设 备 三 个 月 未 能 投 入 运 营, 视 同 设 备 已 经 验 收 合 格 并 已 移 交 正 常 使 用 2 保 养 : 乙 方 人 员 负 责 该 设 备 的 终 身 保 养, 相 关 保 养 耗 材 由 甲 方 负 责 第 十 二 条 违 约 责 任 1 乙 方 如 果 违 反 本 合 同 条 款, 甲 方 有 权 拒 付 设 备 余 款, 并 同 时 追 究 乙 方 的 相 关 责 任 2 甲 方 如 果 未 按 时 支 付 合 同 价 款, 乙 方 有 权 采 取 下 列 措 施 : (1) 延 期 交 货 ; (2) 到 达 现 场 的 设 备 将 暂 缓 安 装 ; (3) 安 装 完 成 暂 缓 调 试 ; (4) 通 过 法 律 手 段 索 赔 等 直 至 收 回 设 备 由 此 造 成 使 用 方 的 一 切 影 响 和 后 果, 由 甲 方 自 行 承 担
合 同 编 号 NCLK-2016082502 南 昌 若 康 贸 易 有 限 公 司 销 售 合 同 招 标 编 号 : NXITC160601H052 号 ( 三 标 段 ) 甲 方 全 称 : 宁 夏 医 科 大 学 附 属 回 医 中 医 医 院 地 址 : 宁 夏 吴 忠 市 滨 河 新 区 合 同 经 办 人 : 王 晓 君 乙 方 全 称 : 南 昌 若 康 贸 易 有 限 公 司 地 址 : 南 昌 市 进 贤 县 泉 岭 乡 学 前 路 66 号 合 同 经 办 人 : 黄 国 旺 电 话 :0953-3059931 电 话 :0791-85601228 传 真 : 传 真 :0791-85602606 开 户 银 行 : 开 户 银 行 : 农 行 江 西 省 南 昌 市 进 贤 县 支 行 账 号 : 账 号 :1401 8801 0400 03585
甲 方 经 宁 夏 国 际 招 标 有 限 公 司 公 开 招 标, 确 定 乙 方 为 中 标 公 司 本 着 互 惠 互 利 的 原 则, 就 甲 方 向 乙 方 采 购 医 疗 设 备 等 事 宜, 共 同 达 成 下 列 合 同 条 款 ( 以 下 简 称 本 合 同 ): 第 二 条 产 品 名 称 规 格 型 号 数 量 和 价 格 序 号 名 称 型 号 和 规 格 数 量 单 价 总 价 生 产 制 造 商 1 高 频 振 动 排 痰 系 统 PV-100 1 98000.00 98000.00 深 圳 普 门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2 糖 尿 病 治 疗 仪 KJ-5000 1 116000.00 116000.00 科 健 高 新 技 术 有 限 公 司 3 脑 循 环 功 能 治 疗 仪 KJ-3000B2 真 彩 型 1 52800.00 52800.00 科 健 高 新 技 术 有 限 公 司 4 5 6 7 8 9 10 牙 科 综 合 治 疗 机 ( 注 : 含 日 本 原 装 进 口 高 速 手 机 两 套 低 速 手 机 壹 套 ) ST-D520 1 29800.00 29800.00 佛 山 市 盛 田 医 疗 器 械 有 限 公 司 合 计 人 民 币 贰 拾 玖 万 陆 仟 陆 佰 元 整 296600.00
第 二 条 产 品 技 术 标 准 乙 方 提 供 的 产 品 是 全 新 未 使 用 过 的, 是 符 合 国 家 标 准 的 正 品, 乙 方 所 提 供 的 货 物 在 正 确 安 装 正 常 使 用 和 保 养 条 件 下, 在 其 使 用 寿 命 内 应 具 有 满 意 的 性 能 第 三 条 付 款 方 式 2 付 款 方 式 : 货 物 到 达 甲 方 指 定 地 点, 经 甲 方 组 织 签 收 合 格 后, 三 个 工 作 日 内 甲 方 支 付 乙 方 合 同 总 金 额 的 100 %, 即 人 民 币 陆 拾 壹 万 叁 仟 肆 佰 元 整 ( 300000.00 元 ); 2 甲 方 以 电 汇 的 方 式 汇 入 乙 方 指 定 的 银 行 账 号 账 户 名 称 : 南 昌 若 康 贸 易 有 限 公 司 帐 户 号 :1401 8801 0400 03585 开 户 银 行 : 农 行 江 西 省 南 昌 市 进 贤 县 支 行 第 四 条 设 备 到 货 地 点 和 交 货 期 限 甲 方 指 定 交 货 地 址 : 宁 夏 吴 忠 市 滨 河 新 区 收 货 单 位 : 宁 夏 医 科 大 学 附 属 回 医 中 医 医 院 联 系 人 : 王 晓 君 电 话 : 13895236658 第 五 条 货 物 运 输 及 费 用 1 乙 方 负 责 将 货 物 运 至 甲 方 指 定 的 交 货 地 址, 并 负 责 运 费 及 保 险 费 用 2 货 物 到 达 交 货 地 点 后 由 甲 方 安 排 卸 货 3 货 物 的 二 次 吊 装 费 用 由 甲 方 负 责 第 六 条 交 货 条 件 及 期 限 1 乙 方 应 于 合 同 订 立 之 日 起 30 日 内, 将 货 物 运 抵 甲 方 指 定 交 货 地 址 但 如 甲 方 现 场 不 具 备 交 货 条 件, 乙 方 可 推 迟 至 甲 方 现 场 具 备 发 货 条 件 时 发 货, 交 货 期 限 相 应 顺 延 2 超 过 甲 乙 双 方 约 定 的 交 货 期, 经 乙 方 催 告 5 天 后 甲 方 现 场 仍 不 具 备 交 货 条 件 的, 视 为 乙 方 货 物 已 到 达 甲 方 现 场, 甲 方 需 按 照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付 款 方 式 向
乙 方 支 付 货 款, 并 不 得 追 究 乙 方 逾 期 交 付 设 备 的 责 任 3 乙 方 安 装 调 试 完 毕, 因 甲 方 原 因 使 得 货 物 未 验 收 或 未 运 行 从 乙 方 安 装 调 试 完 成 之 日 起 一 月 后 起 计 算 设 备 的 质 保 期 因 甲 方 未 使 用 设 备, 设 备 停 用 时 间 过 长, 某 些 部 件 需 要 更 换, 所 造 成 的 维 修 费 用, 均 由 甲 方 承 担 第 七 条 质 量 标 准 及 ( 到 货 和 验 收 ) 交 接 1 依 据 国 家 或 行 业 相 关 技 术 标 准 进 行 质 量 验 收 2 货 物 运 抵 甲 方 指 定 交 货 地 址 后, 甲 方 立 即 派 员 按 照 交 货 清 单 进 行 清 点, 包 括 货 物 名 称 规 格 数 量 只 验 收 件 数, 无 需 开 箱, 点 验 属 实 后 在 交 货 清 单 上 签 字 确 认 如 果 这 时 甲 方 现 场 还 不 具 备 安 装 条 件, 甲 方 应 安 排 适 当 的 室 内 场 地 暂 存 设 备, 并 承 担 货 物 的 保 管 责 任 及 相 关 费 用 3 甲 方 现 场 具 备 安 装 的 条 件 下, 乙 方 承 诺 在 5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安 装 调 试 非 乙 方 原 因 造 成 乙 方 需 超 过 三 次 ( 含 ) 以 上 前 往 甲 方 指 定 地 点 进 行 安 装 调 试, 第 三 次 及 以 后 乙 方 派 出 人 员 的 差 旅 费 用 及 在 安 装 地 点 等 候 期 间 的 误 工 费 用 ( 按 600 元 / 天 / 人 计 算 ) 由 甲 方 负 责 4 安 装 调 试 完 毕, 跟 踪 运 行 稳 定, 乙 方 应 提 前 3 日 向 甲 方 发 出 验 收 通 知 书, 乙 方 组 织 有 关 部 门 和 甲 方 共 同 验 收 移 交 如 甲 方 因 特 殊 原 因 无 法 组 织 设 备 验 收, 经 乙 方 同 意, 可 延 长 7 个 工 作 日, 逾 期 仍 无 法 进 行 设 备 验 收 的, 视 同 设 备 已 经 验 收 合 格 并 已 移 交 正 常 使 用, 甲 方 须 按 照 本 合 同 约 定 向 乙 方 支 付 货 款 第 八 条 甲 方 责 任 4 按 本 合 同 规 定 的 付 款 方 式 和 付 款 时 间 支 付 设 备 款 5 根 据 乙 方 提 供 的 培 训 计 划,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派 出 工 作 人 员 接 受 专 业 培 训, 使 其 成 为 该 设 备 的 专 职 操 作 员 在 设 备 正 式 投 入 运 行 后, 专 职 操 作 员 须 严 格 按 用 户 手 册 和 各 种 操 作 规 程 作 好 使 用 维 护 保 养, 该 人 员 工 资 待 遇 由 甲 方 自 行 承 担 6 安 装 过 程 中 甲 方 应 安 排 1 名 工 作 人 员, 负 责 协 调 配 合 乙 方 完 成 相 关 安 装 工 作 甲 方 自 行 承 担 上 述 所 发 生 的 一 切 费 用, 乙 方 将 派 人 全 面 协 助
第 九 条 乙 方 责 任 4 乙 方 须 按 本 合 同 规 定 的 交 货 时 间 按 时 交 货 如 果 甲 方 现 场 不 具 备 安 装 条 件, 乙 方 可 以 推 迟 发 货 时 间, 乙 方 不 承 担 由 此 造 成 的 工 期 延 误 的 责 任 5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标 准 提 供 合 格 的 设 备 以 及 相 关 证 明 文 件 6 负 责 设 备 的 安 装, 安 装 完 成 后, 乙 方 与 甲 方 密 切 配 合, 严 格 按 照 相 关 调 试 程 序 完 成 调 试 工 作, 做 好 各 项 原 始 记 录 第 十 条 所 有 权 归 属 所 有 货 款 未 支 付 完 毕 前, 本 合 同 所 含 货 物 所 有 权 归 乙 方 所 有 第 十 一 条 售 后 服 务 1 保 修 : 设 备 验 收 合 格 之 日 起 计 壹 年 时 间 内 为 设 备 整 机 的 质 保 期 但 1 人 为 故 障 损 坏 ; 2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 如 战 争 地 震 水 灾 火 灾 等 ); 3 甲 方 不 按 用 户 手 册 和 操 作 规 程 使 用 所 产 生 的 故 障 或 损 坏 均 不 在 免 费 保 修 范 围 内 24 小 时 内 响 应 维 修 货 到 甲 方 指 定 交 货 地 址 之 日 起, 非 乙 方 原 因 导 致 本 合 同 所 含 设 备 三 个 月 未 能 投 入 运 营, 视 同 设 备 已 经 验 收 合 格 并 已 移 交 正 常 使 用 2 保 养 : 乙 方 人 员 负 责 该 设 备 的 终 身 保 养, 相 关 保 养 耗 材 由 甲 方 负 责 第 十 二 条 违 约 责 任 1 乙 方 如 果 违 反 本 合 同 条 款, 甲 方 有 权 拒 付 设 备 余 款, 并 同 时 追 究 乙 方 的 相 关 责 任 2 甲 方 如 果 未 按 时 支 付 合 同 价 款, 乙 方 有 权 采 取 下 列 措 施 : (1) 延 期 交 货 ; (2) 到 达 现 场 的 设 备 将 暂 缓 安 装 ; (3) 安 装 完 成 暂 缓 调 试 ; (4) 通 过 法 律 手 段 索 赔 等 直 至 收 回 设 备 由 此 造 成 使 用 方 的 一 切 影 响 和 后 果, 由 甲 方 自 行 承 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