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一 般 销 售 条 款 (AVB) 除 卖 方 授 权 的 合 法 代 理 人 与 买 方 达 成 明 确 的 有 关 额 外 或 其 它 条 款 的 书 面 协 议 外, 卖 方 与 买 方 的 全 部 法 律 关 系, 尤 其 对 于 所 有 的 问 询, 报 价, 订 单 等 相 关 事 宜, 仅 遵 循 以 下 一 般 销 售 条 款 (AVB) 上 述 一 般 销 售 条 款 及 其 相 关 销 售 条 件 均 为 其 德 文 版 的 译 文, 当 译 文 与 德 文 原 版 不 符 时, 均 以 德 文 版 本 为 准 买 方 的 所 有 条 件, 尤 其 在 其 部 分 或 全 部 违 背 本 销 售 条 款 或 含 有 超 出 本 条 款 的 规 定 时, 无 论 卖 方 对 此 是 否 提 出 明 确 拒 绝 或 抗 议, 对 买 卖 双 方 所 达 成 商 业 合 同 关 系 均 属 无 效 买 方 订 购 卖 方 商 品 即 是 明 确 表 示 其 承 认 并 接 受 本 销 售 条 款 如 果 买 方 拒 绝 本 销 售 条 款 的 规 定, 则 须 立 即 进 行 书 面 声 明, 以 明 确 卖 方 在 何 种 情 况 下, 不 经 买 方 许 可 即 有 权 撤 回 并 取 消 订 单, 在 缺 少 该 立 即 书 面 声 明 的 情 况 下, 客 户 拒 绝 本 销 售 条 款 属 于 无 效 行 为 除 与 买 方 另 有 书 面 协 定 外, 本 销 售 条 款 适 用 于 未 来 全 部 与 买 方 的 合 同 关 系 1. 签 订 购 买 合 同 / 订 购 1.1 卖 方 所 有 的 报 价 均 无 法 律 约 束 力 所 有 的 订 单 和 协 议 以 及 对 其 进 行 的 任 何 修 订 或 补 充, 仅 在 卖 方 以 公 司 名 义 出 签 字 确 认 的 情 况 下 才 有 法 律 效 力 卖 方 对 此 无 明 确 表 态 不 等 同 于 同 意 或 认 可 1.2 卖 方 有 权 随 时 将 部 分 或 全 部 订 单 转 交 于 分 包 商, 买 方 对 此 明 确 表 示 同 意 1.3 除 非 有 与 此 不 同 的 其 它 书 面 约 定, 否 则 本 销 售 条 款 中 的 规 定 亦 适 用 于 全 部 框 架 协 议 2. 价 格, 付 款 2.1 所 有 价 格 均 为 出 厂 价, 不 包 含 包 装 和 装 载 所 产 生 的 成 本 费 用 各 国 法 定 的 商 品 增 值 税, 以 及 其 它 产 生 的 应 缴 税 款, 费 用, 关 税 和 交 货 及 商 品 使 用 时 所 产 生 的 全 部 费 用 均 由 买 方 承 担 卖 方 将 另 行 收 取 以 上 费 用 该 原 则 同 样 适 用 于 包 装 成 本, 运 输 成 本, 卖 方 购 买 的 运 输 保 险 以 及 其 它 在 履 行 商 业 合 同 时 所 产 生 的 费 用 及 成 本 买 方 必 须 为 卖 方 提 供 所 有 用 于 确 定 各 项 费 用 及 开 支 用 于 开 账 单 的 文 件 材 料, 如 货 运 文 件 或 出 口 证 明 等 包 装 材 料 由 买 方 进 行 弃 置 处 理 买 方 须 在 履 行 合 同 时 对 卖 方 提 供 必 要 的 协 助 及 支 持, 如, 为 卖 方 提 供 必 需 的 计 划, 图 纸, 计 算 及 其 它 信 息 特 别 强 调, 卖 方 报 价 之 前 须 从 买 方 处 得 到 有 关 布 局, 设 备 及 流 程 参 数 和 适 用 法 规 等 重 要 信 息 卖 方 所 提 供 的 服 务 参 照 买 方 提 供 的 以 上 信 息 2.2 如 与 买 方 达 成 与 此 不 同 的 协 定, 如 : 商 品 价 格 需 包 含 以 上 提 及 的 费 用 及 成 本 时, 卖 方 将 根 据 签 订 合 同 之 后 商 定 的 增 加 费 用 开 账 单 2.3 在 双 方 达 成 就 特 定 价 格 及 / 或 条 件 的 框 架 协 定 时, 所 约 定 的 价 格 及 / 或 条 件 以 影 响 卖 方 产 品 定 价 及 销 售 的 各 因 素 不 发 生 变 化 为 前 提 ( 如 供 应 商 价 格, 集 体 协 议 价 格, 运 输 成 本 等 ) 如 上 述 因 素 出 现 变 动, 则 卖 方 在 买 方 获 取 相 关 信 息 的 情 况 下 有 权 进 行 相 应 调 整 如 买 方 不 同 意, 则 卖 方 有 权 立 即 废 止 框 架 协 议 2.4 按 本 条 款 第 四 条 的 规 定, 当 卖 方 已 为 买 方 备 齐 可 提 供 商 品 或 服 务 并 立 账 单 时, 买 方 须 在 30 天 内 以 双 方 约 定 的 货 币 ( 如 未 特 别 约 定, 则 使 用 欧 元 ) 向 卖 方 给 出 的 银 行 账 户 对 约 定 的 商 品 价 格 进 行 支 付, 并 承 担 支 付 过 程 所 产 生 的 全 部 费 用
2/6 一 般 销 售 条 款 (AVB) 付 款 完 成 日 期 以 买 方 全 额 付 款 到 达 卖 方 银 行 帐 户 并 可 供 卖 方 支 配 使 用 的 日 期 为 准 仅 在 达 成 特 定 协 议 的 前 提 下, 卖 方 才 接 受 支 票 及 汇 票 支 付 由 此 产 生 的 全 部 费 用 由 买 方 承 担 如 双 方 同 意 买 方 采 用 信 用 证 (L/C) 进 行 支 付, 则 买 方 必 须 开 具 不 可 撤 销 信 用 证, 且 开 具 该 信 用 证 的 银 行 必 须 获 得 卖 方 使 用 信 用 证 银 行 对 其 资 权 的 认 可 此 外, 买 方 信 用 证 开 具 银 行 与 卖 方 使 用 信 用 证 的 银 行 均 须 与 双 方 签 订 的 商 业 合 同 中 对 银 行 信 用 证 条 件 的 规 定 相 符, 双 方 信 用 证 开 具 银 行 均 须 遵 循 并 适 用 国 际 商 会 跟 单 信 用 证 法 律 条 款 规 定 并 采 用 相 同 的 信 用 证 操 作 方 式 2.5 无 论 何 种 原 由, 买 方 均 无 抵 消 权 或 保 留 权 2.6 当 买 方 拖 欠 支 付 款 项 时, 卖 方 有 权 对 拖 欠 款 以 高 于 应 付 款 日 期 对 应 的 3 个 月 欧 元 银 行 同 业 拆 放 利 率 值 8% 的 利 息 额 进 行 征 息 2.7 如 果 买 方 不 遵 守 支 付 条 款, 或 在 卖 方 认 定 买 方 的 信 用 度 不 足 时, 卖 方 提 出 全 部 申 诉 及 要 求 可 随 时 生 效 在 此 情 况 下, 卖 方 有 权 对 尚 未 发 货 的 商 品 或 尚 未 履 行 的 服 务 要 求 买 方 支 付 预 付 款 限 定 合 理 的 预 付 款 支 付 期 限 或 付 款 保 证 措 施, 此 外, 卖 方 有 权 解 除 合 同 并 要 求 买 方 赔 偿 其 未 履 行 合 同 所 造 成 的 损 失 此 外, 在 得 到 卖 方 与 此 相 关 的 告 知 后, 买 方 禁 止 对 商 品 进 行 使 用 加 工 及 / 或 处 理 以 及 转 售 卖 方 有 权 要 求 买 方 将 货 物 运 回 至 卖 方 处, 所 产 生 的 运 输 费 用 由 买 方 全 部 承 担 3. 货 品 验 收 3.1 如 双 方 达 成 货 品 验 收 协 定, 则 在 常 规 工 作 时 间 内 于 商 品 生 产 地 进 行 的 验 收 测 试 所 产 生 的 材 料 成 本 由 卖 方 承 担 而 人 力 成 本, 如 买 方 委 派 其 验 收 人 员 所 产 生 的 旅 行 和 住 宿 费 用 等 则 由 买 方 全 部 承 担 3.2 买 方 须 声 明 确 认 验 收 或 立 即 指 出 产 品 缺 陷 验 收 时 未 对 商 品 缺 陷 进 行 声 明 或 确 认 验 收 均 视 为 商 品 交 货 完 成, 符 合 与 买 方 合 同 中 规 定 如 果 买 方 未 及 时 进 行 或 未 完 成 验 收, 则 卖 方 有 权 将 商 品 存 仓 或 寄 至 买 方, 对 此 买 方 须 承 担 一 切 费 用 及 风 险 该 情 况 下, 货 物 则 视 为 已 完 成 符 合 与 买 方 合 同 中 规 定 的 交 货 4. 交 货, 性 能 4.1 交 货 地 点 同 时 也 是 风 险 和 费 用 的 转 交 地 点 是 商 品 各 自 的 生 产 厂 地 交 货 地 :EXW Berndorf( 如 卖 方 书 面 注 明, 或 EXW 的 其 它 厂 地 ) (INCOTERMS 2010) 4.2 不 违 背 本 条 款 第 4.1 条 的 情 况 下, 运 输 方 式 和 运 输 路 线 由 卖 方 进 行 选 择 并 有 权 选 择 托 运 人 及 / 或 运 货 商 4.3 无 论 双 方 约 定 何 种 运 输 方 式, 当 卖 方 在 制 造 工 厂 将 商 品 按 买 方 要 求 备 齐 即 被 视 为 交 货 完 成, 自 此 时 起, 任 何 风 险 和 费 用 均 由 买 方 承 担 买 方 有 义 务, 为 商 品 购 买 保 险 金 足 够 的 保 险, 保 险 范 围 涵 盖 涉 及 运 输 仓 储 装 配 及 商 品 验 收 和 试 运 行 时 可 能 出 现 的 安 全 风 险 4.4 交 货 期 限 和 日 期 均 为 预 估 时 间 四 个 星 期 内 的 提 前 或 延 后 均 视 为 及 时 交 货 卖 方 遵 守 交 货 日 期 和 期 限 以 买 方 遵 守 须 履 行 的 合 同 责 任 及 支 付 等 其 它 条 件 为 前 提 在 买 方 须 进 行 预 付 款 的 情 况 下, 最 早 的 交 货 期 限 为 买 方 在 履 行 该 约 定 后 如 发 生 不 可 预 见 的 事 件, 则 交 货 期 限 将 相 应 合 理 延 长 4.5 符 合 买 方 意 愿 或 由 买 方 造 成 的 验 货 发 货 日 期 延 迟, 或 违 反 的 合 同 所 规 定 的 买 方 义 务 ( 特 别 是 支 付 的 安 全 性 相 关 义 务, 如 银 行 保 证 书 或 开 具 信 用 证 L/C 等 ), 则 卖 方 对 商 品 的 供 给 视 为 已 完 成, 所 有 相 关 的 风 险 及 可 能 产 生 的 费
3/6 一 般 销 售 条 款 (AVB) 用 均 由 买 方 全 部 承 担 并 且 卖 方 在 此 情 况 下, 有 权 向 买 方 要 求 对 商 品 进 行 全 额 支 付 在 该 时 间 点, 无 论 约 定 的 交 货 条 件 为 何, 所 有 风 险 及 货 品 损 坏 遗 失 或 毁 坏 均 由 买 方 承 担 此 时 到 预 计 的 可 交 货 日 期 内, 卖 方 可 视 情 况 对 商 品 进 行 存 仓 暂 存 或 邮 寄 给 买 方, 卖 方 将 以 合 理 的 费 用 计 算 上 述 行 为 的 所 产 生 的 费 用, 该 费 用 由 买 方 全 部 承 担 直 到 该 费 用 付 清 为 止, 卖 方 有 权 保 留 并 拥 有 商 品 4.6 基 于 买 卖 双 方 合 同 中 所 规 定 的 产 品 目 的 和 用 途, 卖 方 有 权 将 不 适 用 于 该 用 途 的 产 品 替 换 为 合 适 的 产 品 对 所 有 事 后 商 定 的 修 改 和 修 订, 可 合 理 延 长 交 货 日 期 由 此 而 额 外 产 生 的 成 本 及 费 用 将 由 买 方 承 担 当 该 费 用 可 抵 消 商 品 价 值 时, 卖 方 有 权 保 留 并 拥 有 商 品 买 方 必 须 明 确 商 品 的 安 装 和 使 用 地 法 规 是 否 允 许 使 用 该 商 品, 并 适 当 致 力 于 该 商 品 在 当 地 的 合 法 使 用 此 外, 在 第 三 方 或 当 地 官 方 就 因 商 品 不 合 规 或 其 它 偏 差 而 采 取 对 应 措 施 时, 买 方 须 保 证 卖 方 免 于 对 任 何 要 求 索 赔 及 诉 讼 负 责 所 有 钢 带, 机 械, 部 件 和 材 料 均 按 照 欧 盟 当 前 实 行 的 公 制 计 量 系 统 的 规 定 及 其 相 应 适 用 领 域 在 技 术 允 许 范 围 内 的 物 理 参 数 和 标 准 进 行 生 产 和 制 造 4.7 延 迟 交 货 情 况 下, 买 方 须 给 予 卖 方 至 少 10 个 工 作 日 的 合 理 宽 限 期 4.8 买 方 无 权 拒 绝 卖 方 对 商 品 进 行 部 分 交 货 5. 质 保 5.1 以 货 品 在 工 厂 装 备 完 毕 准 备 交 货 或 以 开 始 提 供 服 务 作 为 履 行 合 同 中 所 约 定 保 修 服 务 的 起 始 时 间 点 5.2 在 卖 方 完 成 对 商 品 的 装 备 并 可 以 为 买 方 供 货 起 为 时 间 点 的 6 个 月 内, 卖 方 有 义 务 按 照 5.3 点 的 规 定 及 时 处 理 对 买 方 提 出 的 有 关 影 响 商 品 正 常 使 用 的 材 料 缺 陷 ( 由 买 方 提 供 的 材 料 所 造 成 的 缺 陷 除 外 ) 或 运 行 缺 陷 的 质 量 投 诉, 并 为 买 方 提 供 维 修 服 务 6 个 月 保 修 期 过 后, 卖 方 对 由 无 论 任 何 原 因 造 成 的 缺 陷 概 不 负 责 保 修 期 不 因 进 行 保 修 工 作 或 运 输 的 时 间 而 相 应 延 长 买 方 须 自 行 提 出 保 修 要 求 5.3. 在 买 方 接 收 货 品 后, 或 如 进 行 提 前 验 收 或 卖 方 需 提 前 发 货 的 情 况 下, 应 立 即 检 查 产 品 并 对 产 品 隐 藏 的 缺 陷 或 瑕 疵 在 第 一 时 间 以 书 面 形 式 告 知 卖 方, 并 同 时 立 即 停 止 所 有 使 用 处 理 及 / 或 加 工 或 转 售 活 动 5.4 买 方 总 有 责 任 证 明 商 品 缺 陷 已 在 货 品 在 制 造 商 处 完 成 装 备 可 以 发 货 时 便 已 存 在, 特 别 是 在 声 称 物 料 方 面 存 在 缺 陷 时 5.5 此 外, 买 方 只 有 在 其 完 成 对 货 品 的 全 额 付 款 并 已 履 行 其 它 义 务 之 后, 才 有 权 提 出 保 修 要 求 5.6 卖 方 有 权 在 合 理 的 时 限 内, 以 对 提 供 的 货 品 和 服 务 进 行 更 换 改 善 或 以 降 低 销 售 价 格 等 方 式 调 整 更 改 保 修 要 求 由 买 方 疏 忽 或 不 当 使 用 和 操 作 造 成 的 缺 陷 不 在 保 修 服 务 范 围 内 卖 方 亦 不 对 其 提 供 的 产 品 或 服 务 适 用 于 某 一 特 定 用 途 做 出 担 保 卖 方 仅 保 证 提 供 以 书 面 形 式 或 明 确 与 买 方 事 先 约 定 的 产 品 性 能 及 功 用 卖 方 或 其 授 权 代 理 以 数 码 或 其 它 形 式 所 出 具 的 有 关 商 品 或 服 务 功 用 的 文 件 均 不 具 法 律 效 力, 不 属 于 对 产 品 某 一 功 用 的 明 确 担 保 在 产 品 宣 传 册 或 宣 传 单 中 给 出 的 产 品 特 性 仅 为 参 考 数 值 此 外, 卖 方 并 不 对 其 产 品 具 有 某 一 特 定 可 行 性 及 / 或 某 一 特 定 收 益 及 / 或 可 取 得 某 一 特 定 成 果 进 行 担 保 磨 损 部 件 不 在 保 修 范 围 内 此 外, 如 买 方 使 用 不 属 与 卖 方 产 品 用 途 无 关 的 物 材 产 品 或 工 艺, 该 情 况 亦 不 在 保 修 范 围 之 内 在 买 方 未 经 卖 方 同 意, 擅 自 或 交 由 第 三 方 试 图 进 行 排 除 故 障 操 作 的 情 况 下, 全 部 保 修 索 赔 及 相 关 类 似 要 求 将 失 效
4/6 一 般 销 售 条 款 (AVB) 未 由 卖 方 进 行 的 任 何 修 理 或 安 装 工 作, 买 方 须 自 行 承 担 其 风 险 对 此, 卖 方 概 不 负 责 5.7 如 买 方 不 为 卖 方 提 供 进 行 核 查 买 方 所 声 称 产 品 缺 陷 的 机 会 ( 尤 其 通 过 立 即 向 卖 方 提 供 索 赔 品 或 索 赔 品 的 抽 样 品, 则 买 方 无 权 提 出 任 何 保 修 索 赔 及 相 关 类 似 要 求 6. 维 修 业 务 卖 方 为 买 方 提 供 维 修 服 务 的 前 提 是 : 卖 方 不 对 维 修 可 取 得 任 何 成 果 担 保, 同 样 亦 不 对 维 修 可 能 造 成 任 何 形 式 的 损 坏 或 缺 陷 承 担 责 任 若 买 方 在 三 个 月 内 希 望 卖 方 对 产 品 进 行 维 修, 如 卖 方 认 为 期 间 并 未 收 到 买 方 任 何 具 体 的 维 修 要 求 说 明 时, 卖 方 有 权 将 未 维 修 的 产 品 寄 回 买 方 处, 由 此 所 产 生 的 费 用 及 风 险 由 买 方 全 部 承 担 如 卖 方 第 二 个 月 内 未 将 产 品 寄 回 或 卖 方 提 供 备 用 产 品, 则 产 品 归 卖 方 所 有 卖 方 有 权 对 修 理 检 查 维 修 工 作 和 制 定 成 本 估 算 收 取 合 理 的 费 用 7. 知 识 产 权 7.1 所 有 与 合 同 相 关 的 产 品, 部 件 服 务 及 流 程 ( 包 括 专 利 品 牌 模 型 版 权 设 计 专 有 技 术 以 及 商 业 技 术 和 技 术 运 行 及 其 它 信 息, 以 及 与 合 同 相 关 的 任 何 发 明 及 其 它 研 发 ) 均 完 全 无 条 件 专 属 于 卖 方 在 合 同 规 定 的 买 方 获 许 使 用 范 围 内, 买 方 不 可 侵 犯 卖 方 的 上 述 知 识 产 权 ( 特 别 包 括 卖 方 产 品 及 服 务 中 其 它 所 有 权 ) 只 有 卖 方 无 条 件 拥 有 对 上 述 权 力 的 使 用 权, 并 可 对 其 进 行 专 利 申 报 注 册 或 以 其 它 方 式 对 其 进 行 保 护 此 外, 卖 方 保 留 一 切 非 实 体 货 物 的 保 护 权 及 其 它 权 利, 卖 方 还 将 保 留 预 先 使 用 相 关 的 所 有 权 利, 买 方 或 第 三 方 无 任 何 预 先 使 用 权 7.2 卖 方 同 意 买 方 使 用 其 知 识 产 权, 但 仅 限 于 卖 方 对 此 有 明 确 的 书 面 同 意, 并 以 整 体 构 造 及 结 构 不 得 对 卖 方 的 相 关 产 品 规 格 进 行 改 变 为 前 提 即 使 在 这 种 情 况 下, 卖 方 所 承 担 的 责 任 也 仅 限 于 订 单 价 值 的 范 围 和 程 度 此 外, 买 方 须 承 诺 在 其 侵 犯 第 三 方 产 权 的 情 况 下, 买 方 须 保 证 卖 方 免 于 对 任 何 索 赔 及 诉 讼 负 责 如 使 用 上 述 产 权 构 成 买 方 合 理 使 用 产 品 所 须 的 必 要 条 件, 则 买 方 须 确 保 对 相 关 产 权 进 行 规 范 使 用 8. 版 权 卖 方 拥 有 对 所 有 项 目 和 附 属 文 件 及 类 似 事 项, 包 括 报 价, 设 计 草 案 图 纸 草 图 计 划 描 述 说 明 和 使 用 手 册 的 一 切 权 利, 特 别 是 对 其 拥 有 版 权 和 使 用 权 所 有 上 述 文 件, 或 者 其 它 类 似 相 关 材 料, 即 使 非 由 卖 方 直 接 提 供, 买 方 亦 禁 止 将 其 用 于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用 途 卖 方 有 权 要 求 买 方 立 即 归 还 9. 保 密 除 合 理 正 常 使 用 产 品 范 围 情 况 外, 买 方 严 禁 直 接 或 间 接 使 用 卖 方 任 何 产 品 信 息, 或 将 其 透 露 给 第 三 方 买 方 须 采 取 一 切 必 要 的 预 防 措 施, 保 证 对 卖 方 的 产 品 信 息 绝 对 保 密 如 果 买 方 雇 员 或 其 他 人 士 获 得 相 关 产 品 信 息, 则 须 确 保 其 对 该 信 息 保 密, 并 确 保 该 信 息 仅 供 销 售 人 员 直 接 用 于 达 成 其 销 售 产 品 的 目 的 的 活 动 买 卖 双 方 合 约 合 作 终 止 后 产 品 设 置 完 成 后 或 当 卖 方 提 出 要 求 时, 买 方 须 立 即 将 全 部 含 有 产 品 信 息 的 文 件 归 还 卖 方, 并 永 久 删 除 含 有 产 品 信 息 的 电 子 文 档 并 销 毁 全 部 复 印 件 ; 对 于 产 品 信 息 买 方 没 有 保 留 权
5/6 一 般 销 售 条 款 (AVB) 10. 物 权 保 留 10.1 在 买 方 进 行 全 额 支 付 前, 卖 方 对 其 始 终 拥 有 所 有 权 及 保 留 权 买 方 须 保 证 相 关 必 须 的 物 权 所 有 标 示 完 整 无 缺 并 遵 守 所 有 必 须 的 公 开 性 注 册 及 其 它 法 规 如 买 方 因 此 相 关 违 规 行 为 而 造 成 的 损 失 或 争 端, 买 方 须 保 证 卖 方 免 于 对 任 何 索 赔 及 诉 讼 负 责 10.2 买 方 仅 可 在 常 规 商 业 活 动 中, 并 仅 以 该 商 业 活 动 的 正 当 条 件 下, 且 仅 在 该 商 务 活 动 不 发 生 延 迟 的 情 况 下, 对 卖 方 保 留 商 品 进 行 变 卖 但 其 前 提 条 件 为 : 仅 买 方 与 其 商 品 成 交 方 已 达 成 有 效 的 延 长 物 权 保 留 权 的 合 约, 并 以 卖 方 以 事 先 获 得 抵 押 担 保 的 方 式 获 得 应 收 款 项 买 方 变 卖 商 品 时, 仅 当 买 方 指 定 的 成 交 商 完 成 对 商 品 的 全 额 付 款 后 并 且 卖 方 收 到 买 方 应 收 账 款 后, 卖 方 才 取 消 物 权 保 留 买 方 对 保 留 商 品 无 其 它 任 何 权 限 10.3 买 方 在 转 卖 保 留 商 品 过 程 中 与 其 成 交 商 之 间 的 的 全 部 应 收 账 款 须 以 抵 押 保 证 的 形 式 由 卖 方 收 管 买 方 有 义 务 将 该 条 目 登 入 其 会 计 账 目 中 (open items) 应 收 帐 列 表 ) 并 / 或 通 知 第 三 方 债 务 人 此 外, 卖 方 亦 有 义 务 通 知 第 三 方 转 让 债 务 人 转 售 相 关 事 宜 仅 在 买 方 支 付 给 卖 方 全 额 应 收 账 款 后, 卖 方 才 予 取 消 买 方 与 其 成 交 商 的 单 笔 应 收 账 款 的 抵 押 担 保 10.4 卖 方 对 保 留 所 有 权 的 要 求 并 不 构 成 解 约 11. 不 可 抗 力 发 生 不 可 预 见 的 情 况 或 独 立 于 当 事 人 意 志 和 行 为 以 外 的 事 件 情 况, 特 别 是 出 现 不 可 抗 力 及 无 法 获 得 出 口 或 其 它 相 关 批 准 文 件 或 许 可 证 的 情 况 下, 卖 方 有 权 根 据 不 可 抗 力 情 况 程 度 持 续 时 间 以 及 造 成 的 后 果, 延 长 供 货 日 期 及 期 限 买 方 无 权 从 中 提 出 任 何 索 求, 尤 其 是 解 约 或 损 失 赔 偿 要 求 相 反, 卖 方 有 权 在 发 生 不 可 抗 力 情 况 下 全 部 或 部 分 撤 销 及 取 消 合 同 买 方 对 此 无 权 申 诉 12. 责 任 和 赔 偿 12.1 卖 方 对 其 无 过 事 件 轻 微 或 重 大 疏 忽 概 不 负 责, 对 除 商 品 性 能 造 成 的 损 失 不 承 担 全 部 责 任 特 别 对 于 继 发 性 损 失 ( 如 生 产 故 障 ) 或 亏 损 未 得 收 益 纯 财 产 损 失 或 其 它 损 失 及 费 用 成 本 卖 方 概 不 负 责 12.2 卖 方 对 公 众 责 任 保 险 及 对 双 方 合 同 中 协 定 的 基 于 产 品 和 服 务 的 赔 偿 要 求 金 额 仅 承 担 有 限 的 责 任 12.3 以 上 条 款 以 相 同 的 程 度 适 用 于 履 行 辅 助 人 12.4 上 述 免 责 条 款 并 不 包 括 奥 地 利 产 品 责 任 法 (PHG) 或 类 似 法 规 中 规 定 的 强 制 性 申 诉 索 赔 如 果 买 方 基 于 产 品 责 任 法 或 其 它 相 关 类 似 法 规 进 行 赔 付 或 部 件 更 换, 卖 方 则 无 义 务 及 责 任 为 买 方 提 供 其 所 更 换 的 部 件 当 第 三 方 使 用 或 转 卖 产 品 时, 其 任 何 形 式 的 索 赔 及 要 求, 特 别 是 向 卖 方 提 出 的 与 产 品 责 任 相 关 的 索 赔 及 要 求, 买 方 须 保 证 卖 方 免 于 对 任 何 索 赔 及 诉 讼 负 责 13. 解 约 13.1 如 买 方 开 始 资 产 破 产 程 序, 或 因 其 无 法 支 付 破 产 程 序 导 致 其 破 产 申 请 被 驳 回, 或 如 果 买 家 停 止 付 款, 或 全 部 或 债 权 人 提 出 支 付 折 让 或 支 付 延 期, 或 无 力 支 付 或 濒 临 无 力 支 付 的 情 况 时 除 卖 方 根 据 法 律 及 合 同 规 定 的 法 定 权 力 外, 卖 方 有 权 随 时 在 不 限 定 额 外 期 限 的 情 况 下 解 除 与 买 方 的 合 同 如 果 客 户 未 履 行 或 为 及 时 履 行 其 义 务, 卖 方 亦 有 权 终 止 提 供 产 品 或 服 务
6/6 一 般 销 售 条 款 (AVB) 13.2 送 出 商 品 或 提 供 的 服 务 之 前, 如 卖 方 发 现 有 关 产 品 报 价 计 算 或 数 值 等 错 误, 卖 方 随 时 有 权 取 消 合 同 在 此 情 况 下, 买 方 无 权 向 卖 方 提 出 任 何 要 求 14. 通 则 说 明 14.1 所 有 法 律 声 明, 包 括 对 本 一 般 销 售 条 款 的 修 订 和 补 充 均 须 以 书 面 形 式 并 使 用 英 语 或 德 语 进 行 提 交, 才 具 备 法 律 效 力 14.2 买 方 无 权 对 合 同 因 疏 忽 或 非 常 损 害 (Laesio enormis) 而 提 出 异 议 或 进 行 删 减 调 整 14.3 如 本 销 售 条 款 中 的 个 别 条 款 无 法 律 效 力, 则 其 余 条 款 将 继 续 有 效 在 此 情 况 下, 买 方 在 此 同 意, 与 卖 方 共 同 协 商 制 定 合 法 有 效 的 法 律 与 经 济 并 重 的 条 款 14.4 如 合 同 或 本 销 售 条 款 无 其 它 不 同 规 定, 则 请 参 照 2010 年 国 际 贸 易 术 语 解 释 通 则 (IN- COTERMS 2010) 中 有 关 签 订 合 同 的 相 关 规 定 14.5 以 上 第 7 8 9 12 14 及 15 条 在 协 议 结 束 后 仍 然 有 效, 其 亦 不 影 响 其 它 条 款 本 身 的 有 效 性 15. 管 辖 权, 法 律 选 择 15.1 对 于 全 部 由 合 同 或 与 此 相 关 而 与 买 方 引 起 的 纠 纷 由 奥 地 利 维 也 纳 ( 内 城, 城 区 邮 编 1010) 的 具 有 管 辖 权 的 法 院 加 以 审 理 裁 决 同 时, 卖 方 保 留 选 择 其 它 法 院 的 权 利 15.2 与 买 方 的 全 部 法 律 关 系 仅 依 据 奥 地 利 实 质 性 法 律 不 适 用 联 合 国 国 际 货 物 销 售 公 约 (UNCITRAL) 及 各 国 际 参 考 规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