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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章 本 届 Lab 杯 系 列 体 育 赛 事 的 设 定 将 根 据 赛 事 组 织 规 范 程 度 赛 事 规 程 严 谨 性 历 届 参 赛 人 数 传 统 延 续 及 创 新 改 善 五 个 方 面 进 行 考 察, 计 划 将 LAB 杯 秋 季 体 育 联 赛 的 竞 赛 项 目 设 为 四 大 项 : 羽 毛 球 ( 个 人 团 体 趣 味 赛 挑 战 赛 ) 乒 乓 球 ( 个 人 团 体 趣 味 赛 挑 战 赛 ) 台 球 ( 个 人 团 体 ) 棋 牌 ( 个 人 团 体, 含 五 子 棋 象 棋 四 国 军 棋 斗 地 主 升 级 ) 报 名 截 止 后, 主 办 单 位 也 会 根 据 报 名 情 况 对 各 赛 事 的 安 排 做 出 适 度 调 整 北 京 大 学 信 息 科 学 技 术 学 院 团 委 北 京 大 学 信 息 科 学 技 术 学 院 研 究 生 会 2013 年 10 月

目 录 2013 年 北 京 大 学 信 息 科 学 技 术 学 院... 0 第 八 届 Lab 杯 秋 季 体 育 联 赛 规 程... 0 总 章... 1 总 则... 1 第 八 届 Lab 杯 台 球 竞 赛 规 程... 2 第 一 章 总 则... 2 第 二 章 赛 事 细 则... 2 第 三 章 其 他 比 赛 事 宜... 4 台 球 项 目 规 则... 5 第 八 届 Lab 杯 乒 乓 球 赛 竞 赛 规 程... 6 第 一 章 总 则... 6 第 二 章 赛 事 细 则... 6 第 三 章 趣 味 项 目 细 则... 7 第 四 章 其 他 比 赛 事 宜... 8 乒 乓 球 趣 味 项 目 规 则... 9 第 八 届 Lab 杯 羽 毛 球 赛 竞 赛 规 程... 10 第 一 章 总 则... 10 第 二 章 赛 事 细 则... 10 第 三 章 趣 味 项 目 细 则... 11 第 四 章 其 他 比 赛 事 宜... 12 羽 毛 球 趣 味 项 目 规 则... 13 第 八 届 Lab 杯 棋 牌 比 赛 竞 赛 规 程... 14 第 一 章 总 则... 14 第 二 章 项 目 细 则... 14 第 三 章 赛 事 细 则... 15 第 四 章 其 他 比 赛 事 宜... 16 棋 牌 类 比 赛 规 则... 17

总 则 第 1 条 赛 事 背 景 : 自 2006 年 举 办 第 一 届 Lab 杯 体 育 联 赛 起, Lab 杯 系 列 赛 的 开 展 得 到 了 全 院 师 生 的 大 力 支 持, 参 赛 规 模 达 到 5000 多 人 次 通 过 7 年 的 努 力, Lab 杯 已 经 成 为 每 学 期 全 院 师 生 最 关 注 参 与 度 最 高 的 活 动 第 2 条 赛 事 宗 旨 : 本 届 Lab 杯 的 宗 旨 是 快 乐 至 上, 希 望 通 过 LAB 杯 体 育 联 赛 的 开 展, 切 实 推 动 全 民 健 身 计 划, 充 分 调 动 广 大 师 生 参 与 锻 炼 的 积 极 性, 为 师 生 之 间 同 学 之 间 班 团 之 间 实 验 室 之 间 以 及 与 其 他 院 系 以 及 相 关 协 会 之 间 的 交 流 提 供 良 好 的 平 台, 推 动 学 院 体 育 工 作 的 开 展, 促 进 全 院 师 生 健 康 工 作 快 乐 学 习 第 3 条 赛 事 组 织 机 能 : 本 届 LAB 杯 系 列 体 育 赛 事 是 北 京 大 学 信 息 科 学 技 术 学 院 主 办, 北 京 大 学 信 息 科 学 技 术 学 院 团 委 北 京 大 学 信 息 科 学 技 术 学 院 研 究 生 会 承 办, 北 京 大 学 各 相 关 体 育 类 社 团 协 办 本 次 大 赛 的 最 高 执 行 机 构 是 由 北 京 大 学 信 息 科 学 技 术 学 院 研 究 生 会 体 育 部 组 织 的 赛 事 组 委 会 赛 事 组 委 会 行 使 大 赛 的 以 下 职 权 : 1. 负 责 本 次 大 赛 的 具 体 组 织 工 作 2. 负 责 大 赛 规 则 赛 程 的 制 定, 拥 有 对 比 赛 有 关 规 定 的 解 释 权 3. 负 责 与 各 参 赛 队 伍 的 沟 通 协 调 工 作 4. 有 权 对 各 队 队 员 及 参 赛 队 做 出 处 罚 5. 遇 不 可 抗 力 影 响 时 拥 有 调 整 比 赛 时 间 的 权 力 6. 保 留 本 次 比 赛 的 最 终 解 释 权 和 决 定 权 7. 应 由 组 委 会 处 理 的 其 他 事 项 第 4 条 赛 事 监 督 : 为 了 本 次 大 赛 运 作 的 公 平 公 正 公 开, 保 证 体 育 竞 赛 的 纯 洁 性, 本 届 Lab 杯 特 设 监 督 委 员 会 该 委 员 会 由 北 京 大 学 信 息 科 学 技 术 学 院 研 究 生 会 和 各 参 赛 系 所 实 验 室 选 派 人 员 组 成, 拥 有 以 下 职 权 : 1. 有 权 监 督 大 赛 组 织 运 作 的 全 过 程 ; 发 现 问 题 的, 有 权 向 组 委 会 以 至 更 高 一 级 机 构 申 诉, 要 求 给 予 答 复 2. 有 权 监 督 组 委 会 的 工 作, 发 现 问 题 的, 有 权 向 组 委 会 提 出 改 进 意 见 ; 协 商 未 果 的, 可 向 北 京 大 学 信 息 科 学 技 术 学 院 研 究 生 会 主 席 团 进 行 申 诉, 要 求 给 予 答 复 北 京 大 学 信 息 科 学 技 术 学 院 研 究 生 会 体 育 部 2013 年 10 月 1

第 八 届 Lab 杯 台 球 竞 赛 规 程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1 条 本 次 比 赛 由 北 京 大 学 信 息 科 学 技 术 学 院 ( 以 下 简 称 信 科 ) 主 办, 北 京 大 学 信 息 科 学 技 术 学 院 团 委 北 京 大 学 信 息 科 学 技 术 学 院 研 究 生 会 承 办 第 2 条 本 比 赛 面 向 信 科 各 科 研 院 所 中 心 实 验 室 ( 以 下 通 称 科 研 单 位 ) 全 体 老 师 同 学 第 3 条 本 比 赛 旨 在 普 及 台 球 运 动 发 展 台 球 文 化, 台 球 比 赛 有 着 自 己 独 特 的 魅 力, 在 运 动 的 同 时, 通 过 杆 法 战 术 与 谋 略 的 结 合, 使 同 学 老 师 们 的 自 我 思 维 能 力 得 到 提 升, 健 身 兼 健 脑, 借 助 本 比 赛 也 能 丰 富 信 科 各 科 研 单 位 的 业 余 体 育 生 活, 倡 导 健 康 积 极 拼 搏 进 取 的 科 研 和 生 活 心 态, 为 各 科 研 单 位 的 体 育 文 化 建 设 提 供 平 台, 同 时 促 进 各 科 研 单 位 之 间 的 交 流 第 4 条 赛 事 组 委 会 保 留 对 本 章 程 中 未 尽 事 宜 的 最 终 解 释 权 第 二 章 赛 事 细 则 第 5 条 报 名 资 格 : 信 科 各 科 研 单 位 老 师 同 学 均 可 报 名 参 加, 进 入 实 验 室 的 本 科 生 也 可 组 队 参 加 比 赛 第 6 条 报 名 形 式 : 信 科 各 实 验 室 均 可 以 团 体 或 个 人 的 名 义 报 名 参 赛 个 人 赛 ( 单 打 ) 填 报 个 人 报 名 信 息 即 可 团 体 赛 每 队 至 少 报 3 人 第 7 条 报 名 方 法 : 报 名 时 应 提 交 报 名 表, 其 中 包 括 实 验 室 名 称 领 队 姓 名 联 系 方 式 参 赛 者 姓 名 性 别 和 学 号, 上 交 后 原 则 上 不 得 更 改 第 8 条 比 赛 规 则 : 比 赛 按 照 中 国 台 球 协 会 普 尔 标 准 规 则 进 行 可 以 参 看 BBS billiards 的 置 顶 贴 注 意 :a) 开 球 进 黑 球 算 赢 ( 为 了 鼓 励 大 力 开 球, 加 快 比 赛 节 奏 );b) 击 打 黑 八 时 需 要 报 袋, 黑 八 入 错 袋, 直 接 判 负 ;c) 运 气 击 球 入 袋, 入 袋 有 效, 但 变 更 击 球 权 ( 除 非 击 球 前 主 动 报 袋 );d) 更 多 细 则 见 附 台 球 项 目 规 则 第 9 条 总 体 赛 程 : Lab 杯 台 球 赛 包 括 个 人 赛 和 团 体 赛 个 人 赛 和 团 体 赛 都 通 2

过 抽 签 方 式 进 行 排 序 分 组, 实 力 强 大 的 参 赛 选 手 ( 团 体 ) 可 以 向 主 办 方 提 供 相 关 证 明, 获 得 批 准 后, 设 为 种 子 队, 轮 空 前 几 轮 比 赛 个 人 赛 分 为 淘 汰 赛 和 双 败 赛 两 个 阶 段, 团 体 赛 直 接 采 用 双 败 赛 最 终, 总 决 赛 决 出 冠 亚 军, 败 者 组 冠 军 为 整 个 比 赛 季 军 比 赛 过 程 中, 一 方 弃 权, 另 一 方 自 动 晋 级, 不 设 替 补 第 10 条 晋 胜 规 则 : 个 人 赛 淘 汰 赛 部 分 采 用 BO1 的 方 式 决 出 (1 局 1 胜 ); 双 败 赛 部 分, 胜 负 者 组 半 决 赛 前, 采 用 BO1 方 式, 胜 者 组 半 决 赛 决 赛 ; 败 者 组 半 决 赛 决 赛 采 用 BO2 方 式 3 局 2 胜 ) 最 终 总 决 赛 采 用 BO3 方 式 决 出 (5 局 3 胜 ) 团 体 赛 均 采 取 双 败 赛 方 式 胜 负 者 组 半 决 赛 前, 团 体 赛 前 4 场 比 赛 采 用 BO1 方 式, 第 5 场 采 用 BO2 方 式 决 胜 对 于 胜 者 组 半 决 赛 决 赛 ; 败 者 组 半 决 赛 决 赛, 团 体 赛 前 4 场 采 用 BO2 方 式, 第 5 场 采 用 BO3 方 式 决 胜 最 终 总 决 赛 全 程 采 用 BO3 方 式 决 胜 第 11 条 比 赛 纪 律 : 1. 单 场 比 赛 参 赛 队 员 比 赛 前 需 持 学 生 证 供 当 场 裁 判 核 对 ( 纸 制 学 生 证 和 校 园 卡 均 有 效, 其 余 证 件 均 无 效 ), 若 不 能 当 时 提 供 学 生 证, 需 要 在 当 日 比 赛 结 束 之 前 持 学 生 证 到 裁 判 长 处 进 行 核 对, 如 不 能 提 供 学 生 证, 则 该 选 手 该 轮 次 所 参 与 的 项 目 判 负 若 发 现 有 冒 名 顶 替 者, 直 接 判 负 2. 个 人 赛 比 赛 开 始 10 分 钟 一 方 参 赛 队 员 仍 未 到 场, 视 为 弃 权 团 体 赛 开 始 10 分 钟, 一 单 打 未 到 场, 团 体 视 为 弃 权 开 赛 15 分 钟, 团 体 赛 参 赛 成 员 未 能 全 到 场, 视 为 弃 权 3. 团 体 赛 对 阵 表 需 在 比 赛 开 始 前 向 裁 判 进 行 上 报, 比 赛 过 程 中 不 可 更 改 4. 各 参 赛 队 应 严 格 按 照 比 赛 组 委 会 发 布 的 赛 程 安 排 进 行 比 赛 比 赛 的 秩 序 册 将 在 各 队 报 名 结 束 后 发 放 给 各 参 赛 队 领 队 组 委 会 将 至 少 提 前 3 天 将 比 赛 场 地 时 间 通 知 各 参 赛 队 5. 比 赛 过 程 中 一 律 服 从 裁 判 员 判 罚 比 赛 过 程 中 如 有 不 服 从 裁 判 员 判 罚 者, 将 视 为 弃 权, 情 节 严 重 者 将 取 消 参 赛 成 绩 裁 判 长 拥 有 最 终 裁 判 权, 最 终 裁 判 不 可 更 改 3

6. 比 赛 结 束 后, 裁 判 员 及 双 方 领 队 需 在 比 赛 记 录 上 签 字 检 查 无 误 后 方 可 退 场 如 对 比 赛 过 程 的 判 罚 有 异 议, 领 队 需 当 场 向 裁 判 长 提 出, 并 于 比 赛 结 束 后 24 个 小 时 内 向 北 京 大 学 信 息 科 学 技 术 学 院 研 究 生 会 体 育 部 申 请, 并 由 比 赛 组 委 会 做 出 最 终 裁 决 7. 若 裁 判 出 现 严 重 误 判 或 偏 袒 行 为, 参 赛 队 有 权 向 裁 判 长 投 诉 裁 判 长 将 视 具 体 情 况 更 换 裁 判 第 12 条 比 赛 用 具 : 比 赛 用 具 由 主 办 方 负 责 提 供 第 三 章 其 他 比 赛 事 宜 第 13 条 比 赛 地 点 : 待 定 第 14 条 比 赛 时 间 :2013 年 11 月 16 日 23 日 第 15 条 比 赛 奖 品 : 待 定 第 八 届 Lab 杯 台 球 赛 组 委 会 2013 年 10 月 4

附 : 台 球 项 目 规 则 台 球 项 目 规 则 一. 团 体 赛 胜 负 规 则 : 团 体 赛 每 队 设 置 两 名 单 打 和 两 队 双 打, 分 别 进 行 主 队 第 一 单 打 vs 客 队 第 一 单 打 主 队 第 一 双 打 vs 客 队 第 一 双 打 主 队 第 二 单 打 vs 客 队 第 二 单 打 和 主 队 第 二 双 打 vs 客 队 第 二 双 打 的 比 赛, 这 四 场 比 赛 中, 每 名 队 员 最 多 参 加 两 场 比 赛 ( 单 打 和 双 打 共 享 出 场 次 数 ) 每 队 比 赛 前 确 定 单 打 和 双 打 名 单, 比 赛 之 中 不 可 进 行 调 整, 但 不 同 比 赛 时 允 许 有 不 同 的 排 列 组 合, 领 队 不 可 变 更 如 果 有 一 方 团 队 首 先 获 得 3 场 胜 利, 则 比 赛 结 束 如 果 4 场 比 赛 打 成 2:2, 则 双 方 团 体 派 出 领 队 进 行 第 五 场 比 赛 二. 男 生 和 女 生 比 赛 规 则 : 男 生 和 女 生 进 行 单 打, 男 生 让 女 生 后 一 ; 两 个 男 生 与 一 男 一 女 双 打 前 者 让 后 者 后 一 ; 一 男 一 女 与 两 个 女 生 双 打 前 者 让 后 者 后 一 ; 两 个 男 生 与 两 个 女 生 双 打, 前 者 让 后 者 后 二 ( 后 一 : 打 到 还 剩 一 颗 彩 球 时, 将 该 彩 球 拿 掉, 直 接 打 黑 球 ) 三. 开 球 权 : 开 球 权 默 认 按 碰 岸 比 近 的 方 法 决 定,( 碰 岸 比 近 : 双 方 运 动 员 分 别 将 球 从 开 球 线 击 出, 碰 对 岸 一 次 或 多 次 返 回, 并 力 图 使 返 回 的 球 尽 可 能 地 靠 近 开 球 的 岸 边, 离 岸 边 近 的 一 方 获 胜, 若 球 入 袋, 则 判 负 ) 参 赛 队 员 也 可 自 行 商 量, 达 成 一 致 即 可 四. 比 赛 时 长 : 为 保 证 比 赛 时 间 的 可 控 制 性, 每 局 的 比 赛 时 间 不 得 超 过 20 分 钟 如 果 20 分 钟 仍 未 结 束, 则 当 时 占 优 一 方 获 得 该 局 胜 利, 若 两 方 进 球 数 持 平, 则 采 取 碰 岸 比 近 的 方 法, 立 即 结 束 当 前 局 ( 关 于 进 球 数 计 算, 让 球 生 效 时, 则 全 部 让 球 数 计 入 进 球 数 ; 若 让 球 未 生 效, 则 让 球 数 减 半 计 入 进 球 数 ) 5

第 八 届 Lab 杯 乒 乓 球 赛 竞 赛 规 程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1 条 本 次 比 赛 由 北 京 大 学 信 息 科 学 技 术 学 院 ( 以 下 简 称 信 科 ) 主 办, 北 京 大 学 信 息 科 学 技 术 学 院 团 委 北 京 大 学 信 息 科 学 技 术 学 院 研 究 生 会 承 办 第 2 条 本 比 赛 面 向 信 科 各 科 研 院 所 中 心 实 验 室 ( 以 下 通 称 科 研 单 位 ) 全 体 老 师 同 学 第 3 条 本 比 赛 旨 在 普 及 乒 乓 球 运 动 发 展 乒 乓 球 文 化, 借 助 本 比 赛 丰 富 信 科 各 科 研 单 位 的 业 余 体 育 生 活, 倡 导 健 康 积 极 拼 搏 进 取 的 科 研 和 生 活 心 态, 为 各 科 研 单 位 的 体 育 文 化 建 设 提 供 平 台, 同 时 促 进 各 科 研 单 位 之 间 的 交 流 第 4 条 为 增 强 本 比 赛 的 群 众 基 础, 吸 引 更 多 人 加 入 到 体 育 运 动 中 来, 本 比 赛 在 正 式 乒 乓 球 比 赛 之 外, 特 设 立 乒 乓 球 趣 味 项 目 为 保 证 比 赛 的 竞 技 性 和 公 平 性, 趣 味 项 目 和 比 赛 独 立 报 名 参 赛 评 奖, 趣 味 项 目 不 参 与 分 组 积 分 和 年 终 评 奖 第 5 条 赛 事 组 委 会 保 留 对 本 章 程 中 未 尽 事 宜 的 最 终 解 释 权 第 二 章 赛 事 细 则 第 6 条 参 赛 资 格 : 信 科 各 科 研 单 位 老 师 同 学 均 可 报 名 参 加, 进 入 实 验 室 的 本 科 生 也 可 组 队 参 加 比 赛 第 7 条 参 赛 形 式 : 以 团 体 的 名 义 参 赛, 每 参 赛 队 至 少 报 4 名 参 赛 队 员 ( 至 少 3 男 1 女 ); 一 个 实 验 室 最 多 允 许 报 三 支 参 赛 队, 可 以 由 多 个 实 验 室 组 成 联 队 参 赛 每 场 比 赛 包 括 两 组 男 单 ( 分 1 号 2 号 选 手 ) 一 组 女 单 一 组 男 双 一 组 混 双 比 赛 顺 序 为 1 号 男 单 混 双 2 号 男 单 男 双 女 单 ; 每 位 参 赛 队 员 限 参 加 两 项 以 内 ( 含 两 项 ) 项 目, 并 且 一 人 不 能 兼 任 男 单 1 号 和 2 号 第 8 条 报 名 方 式 : 报 名 时 应 提 交 报 名 表, 其 中 包 括 参 赛 队 员 姓 名 与 性 别 联 系 方 式, 相 关 信 息 上 交 后 原 则 上 不 再 更 改 第 9 条 比 赛 规 则 : 比 赛 采 用 11 分,5 局 3 胜 制 其 他 具 体 比 赛 规 则 参 看 通 行 的 6

国 际 乒 乓 球 比 赛 规 则 第 10 条 计 分 安 排 : 每 场 比 赛 两 队 各 派 出 一 名 记 分 员, 两 名 记 分 员 同 时 记 录 比 赛 分 数 第 11 条 总 体 赛 程 : 本 比 赛 分 为 两 个 阶 段 第 一 阶 段 为 单 循 环 赛, 由 每 组 获 胜 队 组 成 前 八 名 的 队 伍 进 入 第 二 阶 段 ; 第 二 阶 段 比 赛 为 单 淘 汰 制, 并 最 终 决 出 冠 亚 季 军 第 12 条 分 组 抽 签 : 报 名 结 束 后 所 有 参 赛 队 将 根 据 报 名 队 伍 数 量 来 分 组 进 行 单 循 环 赛, 由 抽 签 决 定 各 参 赛 队 分 组 第 13 条 晋 胜 规 则 : 小 组 赛 每 胜 一 场 积 3 分, 负 一 场 积 1 分, 弃 权 积 0 分 循 环 赛 结 束 后 积 分 多 者 名 次 列 前, 如 两 队 积 分 相 同, 则 依 照 两 队 之 间 的 胜 负 关 系 决 定 名 次 ; 如 两 个 以 上 队 伍 积 分 相 同, 则 计 算 有 关 队 伍 之 间 比 赛 的 得 失 分 率, 得 分 率 高 者 名 次 列 前 最 终 取 8 支 队 伍 进 入 淘 汰 赛 阶 段 第 14 条 比 赛 纪 律 : 1. 各 参 赛 队 应 严 格 按 照 比 赛 组 委 会 发 布 的 赛 程 安 排 进 行 比 赛 组 委 会 将 至 少 提 前 两 天 将 比 赛 场 地 时 间 通 知 各 参 赛 队 无 特 殊 情 况, 不 遵 守 赛 程 安 排 的 参 赛 队 将 作 弃 权 处 理 2. 单 场 比 赛 参 赛 队 员 比 赛 前 需 持 有 效 证 件 供 当 场 裁 判 核 对 3. 比 赛 开 始 15 分 钟 一 方 参 赛 队 员 未 到 齐 导 致 比 赛 无 法 正 常 进 行, 缺 席 方 判 为 弃 权 4. 比 赛 过 程 中 一 律 服 从 裁 判 员 判 罚, 如 有 不 服 从 裁 判 员 判 罚 者, 将 视 为 弃 权, 情 节 严 重 者 将 取 消 该 参 赛 队 参 赛 成 绩 5. 比 赛 结 束 后, 裁 判 员 及 双 方 领 队 需 在 比 赛 记 录 上 签 字 检 查 无 误 后 方 可 退 场 第 15 条 比 赛 用 具 : 比 赛 球 拍 由 选 手 自 己 携 带, 比 赛 用 球 由 筹 办 方 负 责 提 供 第 三 章 趣 味 项 目 细 则 第 16 条 趣 味 项 目 分 为 带 球 接 力 和 乒 台 挑 战 两 个 目, 两 项 目 单 独 评 奖 第 17 条 参 赛 资 格 : 同 正 式 比 赛 ( 第 6 条 ) 每 项 比 赛, 每 人 限 参 与 一 次 7

第 18 条 参 赛 形 式 : 带 球 接 力 限 三 人 组 队, 组 队 经 现 场 确 认 生 效 ( 报 名 表 上 无 需 按 队 报 ), 为 灵 活 参 赛, 比 赛 当 天 工 作 人 员 可 视 报 名 情 况 协 助 组 队 ; 乒 台 挑 战 单 人 即 可 参 加 第 19 条 报 名 方 式 : 同 正 式 比 赛 ( 第 8 条 ) 第 20 条 比 赛 时 段 : 带 球 接 力 将 在 正 式 比 赛 各 场 休 息 时 间 进 行, 乒 台 挑 战 比 赛 时 段 内 都 可 以 参 加 第 21 条 比 赛 规 则 : 见 附 乒 乓 球 趣 味 项 目 规 则 第 22 条 晋 胜 规 则 : 参 赛 队 伍 个 人 的 比 赛 顺 序 根 据 比 赛 当 天 现 场 报 名 确 认 的 顺 序 安 排, 比 赛 开 始 时 若 参 赛 人 员 不 在 不 齐, 则 按 序 列 补 充 下 一 只 队 伍 参 赛, 由 于 时 间 场 地 奖 品 有 限, 将 优 先 安 排 提 前 报 名 的 同 学 参 加 带 球 接 力 将 记 录 每 个 参 赛 队 伍 的 竞 赛 时 间, 对 所 有 参 赛 队 伍 中 用 时 最 少 的 前 三 名 评 奖 乒 台 挑 战 挑 战 成 功 即 获 胜, 并 根 据 挑 战 难 度 给 与 不 同 程 度 的 奖 励 第 23 条 比 赛 纪 律 : 参 见 正 式 比 赛 ( 第 十 四 条 第 1 2 4 5 分 条 ) 第 24 条 比 赛 用 具 : 筷 子 和 球 须 使 用 筹 办 方 提 供 的, 球 拍 由 选 手 自 己 携 带 第 四 章 其 他 比 赛 事 宜 第 25 条 比 赛 地 点 : 邱 德 拔 体 育 馆 乒 乓 球 厅 第 26 条 比 赛 时 间 :2013 年 11 月 24 日 12 月 1 日 第 27 条 比 赛 奖 品 : 待 定 第 八 届 Lab 杯 乒 乓 球 赛 组 委 会 2013 年 10 月 8

附 : 乒 乓 球 趣 味 项 目 规 则 乒 乓 球 趣 味 项 目 规 则 一. 带 球 接 力 1. 带 球 接 力 由 3 次 往 返 组 成, 各 参 赛 队 3 个 参 赛 队 员 各 负 责 其 中 一 次 2. 3 趟 接 力 的 安 排 为 球 拍 - 筷 子 - 球 拍, 即 第 1 3 趟 为 用 球 拍 带 球 往 返 赛 道, 第 2 趟 为 用 筷 子 带 球 往 返 赛 道 3. 过 程 中 只 提 供 一 个 乒 乓 球, 若 球 掉 落 则 需 自 行 捡 回 落 球 点 继 续 进 行 4. 过 程 中 不 得 使 用 除 球 拍 或 筷 子 以 外 的 工 具, 除 捡 球 以 外, 不 允 许 身 体 任 何 部 位 接 触 球 5. 下 一 趟 队 员 需 在 上 一 趟 回 到 起 点 线 后 方 可 开 始, 以 双 脚 跨 过 起 点 线 为 准 6. 筷 子 带 球 的 环 节, 参 赛 者 需 要 从 起 点 处 的 球 盆 ( 固 定 ) 内 夹 起 一 枚 黄 色 乒 乓 球 ( 不 可 用 其 他 辅 助 方 式 ), 参 赛 者 需 要 将 该 枚 黄 色 乒 乓 球 夹 至 赛 道 尽 头 处 设 置 的 盆 ( 固 定 ) 内, 并 从 盆 内 夹 起 一 枚 白 色 乒 乓 球 ( 不 可 采 用 其 他 辅 助 方 式 ) 返 回 夹 球 过 程 所 用 时 间 计 入 成 绩 7. 筷 子 为 一 次 性 的 圆 形 木 质 筷 子, 筷 子 经 工 作 人 员 实 验, 确 保 有 支 撑 夹 球 的 摩 擦 力, 请 参 赛 人 员 放 心 8. 比 赛 过 程 中, 若 球 落 入 其 他 赛 道, 由 参 赛 队 自 行 承 担 后 果, 若 对 其 他 参 赛 队 比 赛 造 成 干 扰, 将 取 消 比 赛 资 格, 被 干 扰 参 赛 队 有 权 要 求 再 来 一 次 9. 比 赛 成 绩 为 参 赛 队 完 成 3 次 往 返 的 时 间 10. 若 赛 事 举 办 资 金 充 足, 则 除 总 体 评 奖 外, 每 个 时 段 内 的 最 佳 参 赛 队 伍 可 获 得 小 礼 物 一 份 二. 乒 台 挑 战 1. 在 乒 乓 球 台 一 侧 不 同 位 置 放 置 三 个 直 径 高 度 不 一 的 容 器, 对 应 三 种 不 同 难 度 的 挑 战 2. 参 赛 者 站 在 球 台 对 侧 指 定 区 域 发 球, 球 稳 落 入 某 容 器 中 则 获 胜, 弹 在 容 器 内 外 壁 上 并 弹 出 不 算 挑 战 成 功, 容 器 底 设 有 防 弹 材 料, 球 不 会 触 底 弹 起 3. 每 个 参 赛 者 对 每 个 容 器 仅 限 获 胜 获 奖 一 次 4. 原 则 上 每 参 赛 者 登 记 后 可 挑 战 无 数 次, 但 若 现 场 有 其 他 参 赛 者 参 与, 则 每 个 人 每 次 限 挑 战 5 个 球, 挑 战 完 后 重 新 排 队 北 京 大 学 信 息 科 学 技 术 学 院 研 究 生 会 体 育 部 2013 年 10 月 9

第 八 届 Lab 杯 羽 毛 球 赛 竞 赛 规 程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1 条 本 次 比 赛 由 北 京 大 学 信 息 科 学 技 术 学 院 ( 以 下 简 称 信 科 ) 主 办, 北 京 大 学 信 息 科 学 技 术 学 院 团 委 北 京 大 学 信 息 科 学 技 术 学 院 研 究 生 会 承 办 第 2 条 本 比 赛 面 向 信 科 各 科 研 院 所 中 心 实 验 室 ( 以 下 通 称 科 研 单 位 ) 全 体 老 师 同 学 第 3 条 本 比 赛 旨 在 普 及 羽 毛 球 运 动 发 展 羽 毛 球 文 化, 借 助 本 比 赛 丰 富 信 科 各 科 研 单 位 的 业 余 体 育 生 活, 倡 导 健 康 积 极 拼 搏 进 取 的 科 研 和 生 活 心 态, 为 各 科 研 单 位 的 体 育 文 化 建 设 提 供 平 台, 同 时 促 进 各 科 研 单 位 之 间 的 交 流 第 4 条 为 增 强 本 比 赛 的 群 众 基 础, 吸 引 更 多 人 加 入 到 体 育 运 动 中 来, 本 比 赛 在 正 式 羽 毛 球 比 赛 之 外, 特 设 立 羽 毛 球 趣 味 项 目 为 保 证 比 赛 的 竞 技 性 和 公 平 性, 趣 味 项 目 和 比 赛 独 立 报 名 参 赛 评 奖, 趣 味 项 目 不 参 与 分 组 积 分 和 年 终 评 奖 第 5 条 赛 事 组 委 会 保 留 对 本 章 程 中 未 尽 事 宜 的 最 终 解 释 权 第 二 章 赛 事 细 则 第 6 条 参 赛 资 格 : 信 科 各 科 研 单 位 老 师 同 学 均 可 报 名 参 加, 进 入 实 验 室 的 本 科 生 也 可 组 队 参 加 比 赛 第 7 条 参 赛 形 式 : 以 团 体 的 名 义 参 赛, 每 参 赛 队 至 少 报 4 名 参 赛 队 员 ( 至 少 3 男 1 女 ); 一 个 实 验 室 最 多 允 许 报 三 支 参 赛 队, 可 以 由 多 个 实 验 室 组 成 联 队 参 赛 每 场 比 赛 包 括 两 组 男 单 ( 分 1 号 2 号 选 手 ) 一 组 女 单 一 组 男 双 一 组 混 双 比 赛 顺 序 为 1 号 男 单 混 双 2 号 男 单 男 双 女 单 ; 每 位 参 赛 队 员 限 参 加 两 项 以 内 ( 含 两 项 ) 项 目, 并 且 一 人 不 能 兼 任 男 单 1 号 和 2 号 第 8 条 报 名 方 式 : 报 名 时 应 提 交 报 名 表, 其 中 包 括 参 赛 队 员 姓 名 与 性 别 联 系 方 式, 相 关 信 息 上 交 后 原 则 上 不 再 更 改 第 9 条 总 体 赛 程 : 本 比 赛 分 为 两 个 阶 段 第 一 阶 段 为 小 组 单 循 环 赛, 由 每 组 获 10

胜 队 组 成 前 八 名 的 队 伍 进 入 第 二 阶 段 ; 第 二 阶 段 比 赛 为 单 淘 汰 制, 最 终 决 出 冠 亚 军 ( 不 设 季 军, 并 列 第 三 名, 积 分 相 同 ) 第 10 条 分 组 抽 签 : 报 名 结 束 后 所 有 参 赛 队 将 根 据 报 名 队 伍 数 量 来 分 组 进 行 单 循 环 赛, 由 抽 签 决 定 各 参 赛 队 分 组 第 11 条 比 赛 规 则 : 小 组 赛 采 用 21 分 1 局 1 胜 制, 淘 汰 赛 比 赛 采 用 21 分 3 局 2 胜 制 具 体 比 赛 规 则 参 看 2006 颁 发 的 国 际 羽 毛 球 比 赛 新 规 则 第 12 条 晋 胜 规 则 : 小 组 赛 每 胜 一 场 积 3 分, 负 一 场 积 1 分, 弃 权 积 0 分 循 环 赛 结 束 后 积 分 多 者 名 次 列 前, 如 两 队 积 分 相 同, 则 依 照 两 队 之 间 的 胜 负 关 系 决 定 名 次 ; 如 两 个 以 上 队 伍 积 分 相 同, 则 计 算 有 关 队 伍 之 间 比 赛 的 得 失 分 率, 得 分 率 高 者 名 次 列 前 最 终 取 8 支 队 伍 进 入 淘 汰 赛 阶 段 第 13 条 比 赛 纪 律 : 1. 各 参 赛 队 应 严 格 按 照 比 赛 组 委 会 发 布 的 赛 程 安 排 进 行 比 赛 组 委 会 将 至 少 提 前 两 天 将 比 赛 场 地 时 间 通 知 各 参 赛 队 无 特 殊 情 况, 不 遵 守 赛 程 安 排 的 参 赛 队 将 作 弃 权 处 理 2. 单 场 比 赛 参 赛 队 员 比 赛 前 需 持 有 效 证 件 供 当 场 裁 判 核 对 3. 比 赛 开 始 15 分 钟 一 方 参 赛 队 员 未 到 齐 导 致 比 赛 无 法 正 常 进 行, 缺 席 方 判 为 弃 权 4. 比 赛 过 程 中 一 律 服 从 裁 判 员 判 罚, 如 有 不 服 从 裁 判 员 判 罚 者, 将 视 为 弃 权, 情 节 严 重 者 将 取 消 该 参 赛 队 参 赛 成 绩 5. 比 赛 结 束 后, 裁 判 员 及 双 方 领 队 需 在 比 赛 记 录 上 签 字 检 查 无 误 后 方 可 退 场 第 14 条 比 赛 用 具 : 比 赛 球 拍 由 选 手 自 己 携 带, 比 赛 用 球 由 主 办 方 负 责 提 供 第 三 章 趣 味 项 目 细 则 第 15 条 趣 味 项 目 分 为 竞 速 赛 和 挑 战 赛 两 个 项 目, 两 项 目 单 独 评 奖 第 16 条 参 赛 资 格 : 同 正 式 比 赛 ( 第 6 条 ) 每 项 比 赛, 每 人 限 参 与 一 次 第 17 条 参 赛 形 式 : 竞 速 赛 限 三 人 组 队, 组 队 经 现 场 确 认 生 效 ( 报 名 表 上 无 需 按 队 报 ), 为 灵 活 参 赛, 比 赛 当 天 工 作 人 员 可 视 报 名 情 况 协 助 组 队 ; 挑 战 赛 单 人 即 可 参 加 11

第 18 条 报 名 方 式 : 同 正 式 比 赛 ( 第 8 条 ) 第 19 条 比 赛 时 段 : 竞 速 赛 将 在 正 式 比 赛 各 场 休 息 时 间 进 行, 挑 战 赛 比 赛 时 段 内 都 可 以 参 加 第 20 条 比 赛 规 则 : 见 附 羽 毛 球 趣 味 项 目 规 则 第 21 条 晋 胜 规 则 : 参 赛 队 伍 个 人 的 比 赛 顺 序 根 据 比 赛 当 天 现 场 报 名 确 认 的 顺 序 安 排, 比 赛 开 始 时 若 参 赛 人 员 不 在 不 齐, 则 按 序 列 补 充 下 一 只 队 伍 参 赛, 由 于 时 间 场 地 奖 品 有 限, 将 优 先 安 排 提 前 报 名 的 同 学 参 加 竞 速 赛 将 记 录 每 个 参 赛 队 伍 的 竞 赛 时 间, 对 所 有 参 赛 队 伍 中 用 时 最 少 的 前 三 名 评 奖 挑 战 赛 成 功 即 获 胜, 并 根 据 挑 战 难 度 给 与 不 同 程 度 的 奖 励 第 22 条 比 赛 纪 律 : 参 见 正 式 比 赛 ( 第 13 条 第 1 2 4 5 分 条 ) 第 23 条 比 赛 用 具 : 球 由 主 办 方 提 供, 球 拍 由 选 手 自 己 携 带 第 四 章 其 他 比 赛 事 宜 第 24 条 比 赛 地 点 : 邱 德 拔 体 育 馆 羽 毛 球 厅 第 25 条 比 赛 时 间 :2013 年 11 月 30 日 12 月 7 日 第 26 条 比 赛 奖 品 : 待 定 第 八 届 Lab 杯 羽 毛 球 赛 组 委 会 2013 年 10 月 12

附 : 羽 毛 球 趣 味 项 目 规 则 羽 毛 球 趣 味 项 目 规 则 一. 竞 速 赛 1. 比 赛 规 则 简 介 : 竞 速 赛 ( 击 球 跑 ) 由 三 人 一 队 完 成 ( 三 名 队 员 以 A,B,C 代 称 ) 工 作 人 员 示 意 开 始 后,A 击 球 跑 向 终 点,B 在 终 点 等 候, 等 A 到 达 后, 与 B 击 掌,B 再 击 球 跑 向 起 点,C 在 起 点 等 候,B 到 达 后 与 C 击 掌,C 再 击 球 跑 向 终 点 比 赛 过 程 中, 若 球 落 入 其 他 赛 道, 由 参 赛 队 自 行 承 担 后 果, 若 对 其 他 参 赛 队 比 赛 造 成 干 扰, 将 取 消 比 赛 资 格, 被 干 扰 参 赛 队 有 权 要 求 再 来 一 次 注 : 击 球 形 式 不 限, 但 球 不 能 停 留 在 球 拍 比 赛 过 程 中, 每 掉 一 次 球, 总 成 绩 加 罚 5 秒 2 比 赛 时 间 及 评 奖 : 每 个 中 场 休 息 时 间 举 行 一 次, 每 次 比 赛 四 队 同 时 进 行, 时 间 最 短 者 获 胜, 赢 得 小 奖 品 一 份 所 有 比 赛 结 束 之 后, 对 每 个 队 的 比 赛 时 间 进 行 排 名, 前 三 名 获 得 相 应 奖 品 二. 挑 战 赛 1. 比 赛 规 则 简 介 : 挑 战 赛 具 体 规 则 如 下 : 将 三 个 纸 杯 放 在 地 上 ( 两 个 在 下, 一 个 在 上 ), 参 赛 选 手 在 离 杯 子 3 米 的 地 方 利 用 羽 毛 球 拍 将 羽 毛 球 击 向 纸 杯 根 据 每 位 选 手 击 倒 纸 杯 的 数 量 进 行 奖 励 注 : 每 位 参 赛 选 手 可 击 5 次, 当 击 中 时, 可 选 择 是 否 继 续 击 球, 以 最 后 一 次 的 成 绩 进 行 评 奖 2. 比 赛 时 间 及 评 奖 : 每 个 中 场 休 息 时 间 举 行 一 次, 在 竞 速 赛 之 后 举 行, 选 手 按 照 击 倒 杯 子 的 个 数 获 得 相 应 奖 品 13

第 八 届 Lab 杯 棋 牌 比 赛 竞 赛 规 程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1 条 本 次 比 赛 由 北 京 大 学 信 息 科 学 技 术 学 院 ( 以 下 简 称 信 科 ) 主 办, 由 北 京 大 学 信 息 科 学 技 术 学 院 团 委 北 京 大 学 信 息 科 学 技 术 学 院 研 究 生 会 承 办 第 2 条 本 比 赛 面 向 信 科 各 科 研 院 所 中 心 实 验 室 ( 以 下 通 称 科 研 单 位 ) 全 体 老 师 同 学 第 3 条 本 次 活 动 旨 在 推 动 学 院 棋 牌 运 动 的 发 展, 普 及 棋 牌 知 识, 丰 富 研 究 生 课 余 体 育 生 活, 加 深 院 系 内 学 生 的 友 谊 与 交 流, 倡 导 健 康 积 极 拼 搏 进 取 的 科 研 和 生 活 心 态 第 4 条 赛 事 组 委 会 保 留 对 本 章 程 中 未 尽 事 宜 的 最 终 解 释 权 第 二 章 项 目 细 则 第 5 条 项 目 设 置 : 本 次 比 赛 共 设 五 个 项 目 : 四 国 军 棋 中 国 象 棋 五 子 棋 升 级 斗 地 主 第 6 条 四 国 军 棋 赛 程 : 比 赛 为 双 人 赛, 分 为 4 个 小 组, 小 组 循 环 赛 采 用 一 局 一 胜 制, 小 组 前 两 名 进 入 淘 汰 赛 阶 段 淘 汰 赛 一 共 有 8 队 参 加, 采 用 三 局 两 胜 制, 最 终 决 出 冠 军 亚 军 季 军 第 7 条 中 国 象 棋 赛 程 : 比 赛 为 单 人 赛, 分 为 8 个 小 组, 每 个 小 组 4-5 人, 小 组 循 环 赛 采 用 一 局 一 胜 制, 小 组 第 一 名 进 入 淘 汰 赛 阶 段 淘 汰 赛 一 共 有 8 队 参 加, 采 用 一 局 一 胜 制, 最 终 决 出 冠 军 亚 军 季 军 第 8 条 五 子 棋 赛 程 : 比 赛 为 单 人 赛, 分 为 8 个 小 组, 每 个 小 组 4 人, 小 组 循 环 赛 采 用 三 局 两 胜 制, 小 组 第 一 名 进 入 淘 汰 赛 阶 段 淘 汰 赛 共 有 8 人 参 加, 采 用 三 局 两 胜 制, 最 终 决 出 冠 军 亚 军 季 军 第 9 条 升 级 赛 程 : 比 赛 为 双 人 赛, 分 为 4 个 小 组 其 中 组 内 所 有 队 伍 进 行 单 败 淘 汰 赛, 每 进 行 一 轮 比 赛, 败 者 淘 汰 直 到 最 后 决 出 小 组 第 一 名 然 后 这 4 组 抽 签 进 行 比 赛, 结 束 后 赢 者 与 输 者 分 别 进 行 比 赛, 决 出 冠 军 亚 军 季 军 14

第 10 条 斗 地 主 赛 程 : 比 赛 为 单 人 赛, 分 为 3 个 小 组, 每 组 内 按 抽 签 序 号 三 人 一 组 进 行 小 组 赛, 每 组 比 赛 三 轮, 淘 汰 组 中 积 分 最 低 的 选 手 ( 积 分 从 0 开 始 ) 如 果 有 两 位 及 以 上 的 选 手 分 数 相 同, 则 加 赛 直 至 产 生 一 名 积 分 最 低 的 选 手 为 止 余 下 的 选 手 将 继 续 三 人 一 组 进 行 比 赛 如 果 人 数 非 三 的 倍 数, 则 通 过 抽 签 分 组, 余 数 者 轮 空 进 入 下 一 轮 直 至 每 组 剩 下 三 人 剩 下 的 9 位 选 手 抽 签 分 为 3 组, 每 组 打 10 局, 积 分 最 高 的 一 位 出 线 最 后 3 位 选 手 打 10 局, 按 照 积 分 决 定 冠 亚 季 军 第 三 章 赛 事 细 则 第 11 条 报 名 资 格 : 信 科 各 科 研 单 位 老 师 同 学 均 可 报 名 参 加, 进 入 实 验 室 的 本 科 生 也 可 组 队 参 加 比 赛 第 12 条 参 赛 形 式 : 本 次 报 名 以 实 验 室 为 单 位 组 队 报 名, 每 支 队 伍 需 领 队 一 名, 若 只 有 一 名 选 手 则 该 选 手 就 是 领 队 四 国 军 棋 为 双 人 组 队, 中 国 象 棋 五 子 棋 为 单 人 组 队, 升 级 为 双 人 组 队, 斗 地 主 为 单 人 组 队 第 13 条 报 名 方 式 : 报 名 时 应 提 交 报 名 表, 其 中 包 括 参 赛 队 员 姓 名 与 性 别 联 系 方 式, 相 关 信 息 上 交 后 原 则 上 不 再 更 改 第 14 条 比 赛 规 则 : 详 见 附 棋 牌 类 比 赛 规 则 第 15 条 计 分 安 排 : 根 据 需 要 由 裁 判 或 者 参 赛 选 手 计 分 第 16 条 比 赛 纪 律 : 1. 各 参 赛 队 应 严 格 按 照 比 赛 组 委 会 发 布 的 赛 程 安 排 进 行 比 赛 组 委 会 将 至 少 提 前 两 天 将 比 赛 场 地 时 间 通 知 各 参 赛 队 无 特 殊 情 况, 不 遵 守 赛 程 安 排 的 参 赛 队 将 作 弃 权 处 理 2. 比 赛 开 始 15 分 钟 一 方 参 赛 队 员 未 到 齐 导 致 比 赛 无 法 正 常 进 行, 缺 席 方 判 为 弃 权 3. 比 赛 过 程 中 一 律 服 从 裁 判 员 判 罚, 如 有 不 服 从 裁 判 员 判 罚 者, 将 视 为 弃 权, 情 节 严 重 者 将 取 消 该 参 赛 队 参 赛 成 绩 4. 比 赛 结 束 后, 裁 判 员 及 双 方 领 队 需 在 比 赛 记 录 上 签 字 检 查 无 误 后 方 可 退 场 第 17 条 比 赛 用 具 : 由 主 办 方 现 场 提 供 15

第 四 章 其 他 比 赛 事 宜 第 18 条 比 赛 地 点 : 另 行 通 知 第 19 条 比 赛 时 间 :2013 年 12 月 7 日 8 日 第 20 条 比 赛 奖 品 : 待 定 第 八 届 Lab 杯 棋 牌 比 赛 组 委 会 2013 年 10 月 16

附 : 棋 牌 类 比 赛 规 则 棋 牌 类 比 赛 规 则 一. 四 国 军 棋 比 赛 规 则 1. 比 赛 时 间 : 四 国 军 棋 的 比 赛 总 时 间 为 一 小 时, 超 过 时 间 判 和, 每 一 步 要 在 30 秒 内 完 成 对 战 用 户 为 四 人 时, 分 坐 棋 盘 的 上 下 左 右 四 边, 分 为 两 方, 对 家 联 盟 与 另 一 方 进 行 交 战 ; 两 人 游 戏 时, 则 分 占 棋 盘 的 上 下 两 角, 相 互 作 战, 顺 时 针 走 棋 2. 各 方 棋 子 : 军 棋 的 棋 子 各 方 均 有 25 个, 分 别 为 军 旗 司 令 军 长 各 一 ; 师 长 旅 长 团 长 营 长 炸 弹 各 二 ; 连 长 排 长 工 兵 地 雷 各 三 3. 吃 子 规 则 : 司 令 > 军 长 > 师 长 > 旅 长 > 团 长 > 营 长 > 连 长 > 排 长 > 工 兵, 小 棋 遇 大 棋 被 吃, 相 同 棋 子 相 遇, 则 同 归 于 尽 ; 工 兵 能 排 除 地 雷, 其 他 棋 子 遇 地 雷 皆 败 ; 炸 弹 与 任 何 棋 子 相 遇 时 同 归 于 尽 4. 棋 盘 常 识 : 棋 盘 上 行 走 路 线 包 括 公 路 线 和 铁 路 线, 显 示 较 细 的 是 公 路 线, 任 何 棋 子 在 公 路 线 上 只 能 走 一 步 ; 显 示 为 粗 黑 的 为 铁 路 线, 铁 路 上 没 有 障 碍 时, 工 兵 可 在 铁 路 线 上 任 意 行 走, 其 它 棋 子 在 铁 路 线 上 只 能 直 走 或 经 过 弧 形 线, 不 能 转 直 角 弯 棋 子 落 点 包 括 结 点 行 营 两 个 大 本 营 行 营 是 个 安 全 岛, 进 入 以 后, 敌 方 棋 子 不 能 吃 行 营 中 的 棋 子 大 本 营 中 的 棋 子 ( 包 括 军 棋 和 另 一 名 棋 子 ) 以 及 地 雷 均 不 能 移 动, 游 戏 开 始 后 进 入 任 何 大 本 营 的 棋 子 不 能 再 移 动 5. 布 子 规 则 : 作 战 开 始 前, 各 玩 家 按 照 自 己 的 规 划 将 自 己 的 棋 子 安 排 到 自 方 棋 盘 的 位 置 上 规 定 炸 弹 不 能 放 在 第 一 排 ; 地 雷 只 能 放 在 最 后 两 排 ; 军 旗 只 能 放 在 大 本 营 ; 行 营 里 不 能 放 子 等 所 有 玩 家 都 布 好 阵 后 跟 裁 判 说 明 准 备 完 毕 6. 作 战 : 用 户 可 以 先 拿 起 自 己 的 棋 子, 移 动 到 对 方 的 棋 子 上, 让 双 方 交 战, 交 战 后 裁 判 根 据 大 小 决 定 胜 负, 胜 者 留 在 交 战 发 生 的 棋 格, 负 者 消 失 各 方 均 不 能 和 自 己 同 盟 的 一 方 交 战 军 棋 是 双 方 争 夺 的 对 象, 一 旦 军 旗 被 对 方 吃 掉, 则 这 盘 棋 就 算 输 了 如 果 有 一 方 被 逼 得 无 棋 可 走 了, 裁 判 也 将 自 动 判 定 该 方 输 棋 如 最 后 与 自 己 结 盟 的 一 方 取 胜, 则 也 算 取 胜 7. 判 断 胜 负 : 最 后 的 幸 存 的 一 方 为 胜 家, 军 棋 被 扛 无 棋 可 走 超 时 5 次 都 会 被 判 负 ; 一 局 游 戏 中 连 续 70 步 没 有 吃 子 则 自 动 算 和 棋, 或 经 双 方 协 商 达 成 和 棋 协 议 二. 中 国 象 棋 比 赛 规 则 1. 比 赛 时 间 : 象 棋 的 比 赛 总 时 间 为 一 小 时, 超 过 时 间 判 和, 每 一 步 需 要 在 17

30 秒 内 完 成 2. 判 断 胜 负 : 对 局 时, 一 方 出 现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就 算 输 棋, 对 方 得 胜 : 帅 ( 将 ) 被 对 方 将 死 ; 走 棋 后 形 成 帅 ( 将 ) 直 接 对 面 ; 被 困 毙 ( 轮 到 走 棋 的 一 方, 无 子 可 走, 就 算 被 困 毙 ); 长 将 长 吃 ; 自 己 宣 布 认 输 ; 在 同 一 棋 局 中, 三 次 犯 规 3. 判 断 和 局 : 属 于 理 论 上 公 认 的 双 方 均 无 取 胜 可 能 的 局 势 ; 提 议 作 和, 应 使 双 方 机 会 均 等 只 要 是 一 方 提 和, 另 一 方 已 宣 告 同 意, 双 方 都 不 许 反 悔 ; 双 方 走 棋 出 现 循 环 反 复 三 次 三. 五 子 棋 比 赛 规 则 1. 比 赛 时 间 : 五 子 棋 的 比 赛 总 时 间 为 20 分 钟, 超 过 时 间 判 和, 每 一 步 需 要 在 30 秒 内 完 成 2. 行 棋 顺 序 : 开 局 先 猜 子,( 一 方 拿 子 一 方 进 行 猜 单 双 ), 猜 对 的 一 方 执 黑 子, 黑 先 白 后, 从 天 元 开 始 相 互 顺 序 落 子 ; 第 二 局 换 先 3. 判 断 胜 负 : 最 先 在 棋 盘 横 向 竖 向 斜 向 形 成 连 续 的 相 同 色 五 个 棋 子 的 一 方 为 胜 黑 棋 禁 手 判 负, 白 棋 无 禁 手 黑 棋 禁 手 包 括 三 三 ( 包 括 四 三 三 ) 四 四 ( 包 括 四 四 三 ) 长 连 黑 棋 只 能 以 四 三 取 胜 如 分 不 出 胜 负, 则 定 为 平 局 五 连 与 禁 手 同 时 形 成, 先 五 为 胜 黑 方 禁 手 形 成 时, 白 方 应 立 即 指 出 若 白 方 未 发 现 或 发 现 后 未 指 明 而 继 续 应 子, 则 不 能 判 黑 方 负 四. 升 级 比 赛 规 则 1. 依 据 国 家 体 育 总 局 社 会 体 育 指 导 中 心 审 定 的 中 国 升 级 竞 赛 规 则, 并 结 合 群 众 性 扑 克 牌 升 级 比 赛 实 际 制 定 本 规 则 2. 比 赛 项 目 : 预 赛 阶 段 比 赛 只 打 8,9,10,J 四 个 数 字, 半 决 赛 阶 段 打 8, 9,10,J,Q 五 个 数 字, 在 决 赛 阶 段 打 8,9,10,J,Q,K 六 个 数 字 三 个 阶 段 10 必 须 在 庄 上 打 过, 不 能 通 过 一 次 升 多 级 跳 过 3. 洗 牌 切 牌 及 首 抓 牌 : 首 开 局 时 任 意 一 人 洗 牌, 首 抓 牌 权 由 翻 牌 点 数 确 定 四 人 中, 点 数 最 大 者 为 首 抓 牌 人 ( 点 数 大 小 相 同 者 以 黑 红 梅 方 为 序, 黑 最 大 ) 此 后 每 副 牌 打 完 后, 由 赢 家 洗 牌, 庄 家 的 上 一 方 切 牌 4. 坐 庄 : 如 果 连 续 坐 庄, 则 庄 方 2 人 轮 流 换 庄, 不 得 转 让 庄 家 下 台, 则 下 家 上 庄 5. 叫 主 与 抄 底 : 单 张 级 牌 ( 与 当 前 等 级 点 数 相 同 的 牌 ) 即 可 叫 主,2 张 同 花 色 的 级 牌 或 一 对 王 牌 可 反 主,2 张 同 花 色 的 级 牌 只 能 反 一 次 ( 既 若 有 人 用 同 花 色 级 牌 反 主, 则 其 他 同 花 色 级 牌 不 可 再 反 主, 只 有 对 王 可 再 次 反 主 ), 若 无 人 叫 主, 则 无 主 另 外 自 己 不 能 反 自 己, 不 抄 底 6. 闲 家 升 级 : 闲 家 得 80 分 可 上 台,120 分 额 外 升 1 级,160 分 额 外 升 2 级, 18

200 分 额 外 升 3 级, 之 后 不 再 累 加, 最 多 三 级 7. 庄 家 升 级 : 闲 家 不 足 80 分, 庄 家 升 级 40-75 分, 升 1 级,0-35 分, 升 2 级,0 分 升 3 级 其 中 选 手 应 该 在 30 秒 之 内 出 牌, 并 且 不 得 恶 意 拖 延 时 间 8. 扣 底 : 扣 底 需 要 将 底 牌 分 加 倍 计 入 总 分, 单 张 扣 底 底 分 X2, 对 子 扣 底 底 分 X4, 拖 拉 机 扣 底 底 分 X8, 三 连 对 扣 底 底 分 X16, 以 后 按 规 律 递 增 甩 牌 扣 底 按 最 大 牌 型 计 算 9. 查 看 出 牌 : 选 手 只 可 查 看 当 前 以 及 上 一 轮 所 出 的 牌 庄 家 可 查 看 底 牌 10. 甩 牌 失 败 : 甩 牌 失 败 强 制 出 最 小 的, 但 是 不 罚 分 11. 违 规 处 罚 : 出 错 牌 多 出 牌 少 出 牌 : 若 自 己 及 时 发 现 ( 下 轮 出 牌 开 始 前 ) 并 纠 正 则 罚 10 分, 其 他 情 况 直 接 判 输 ( 庄 家 犯 规 则 闲 家 上 台, 闲 家 犯 规 则 庄 家 升 1 级 ) 对 于 出 错 牌 的 情 形 若 对 方 同 意 则 可 继 续 比 赛, 但 要 扣 10 分 作 为 惩 罚 12. 禁 止 交 流 : 在 比 赛 过 程 中 不 允 许 对 比 赛 内 容 进 行 交 流, 第 一 次 警 告, 第 二 次 直 接 判 本 局 失 败 ( 规 则 同 10) 13. 比 赛 时 间 : 每 一 轮 时 间 规 定 为 1.5 小 时, 若 比 赛 时 间 超 出, 则 以 所 打 数 字 大 者 为 胜 者, 若 数 字 持 平, 则 以 当 前 庄 家 为 胜 者 五. 斗 地 主 比 赛 规 则 1. 发 牌 : 一 副 牌 54 张, 一 人 17 张, 留 3 张 做 底 牌, 在 确 定 地 主 之 前 玩 家 不 能 看 底 牌 2. 叫 牌 : 叫 牌 按 出 牌 的 顺 序 轮 流 进 行, 每 人 只 能 叫 一 次 叫 牌 时 可 以 叫 1 分, 2 分, 3 分, 不 叫 后 叫 牌 者 只 能 叫 比 前 面 玩 家 高 的 分 或 者 不 叫 叫 牌 结 束 后 所 叫 分 值 最 大 的 玩 家 为 地 主 ; 如 果 有 玩 家 叫 3 分 则 立 即 结 束 叫 牌, 该 玩 家 为 地 主 ; 如 果 都 不 叫, 则 重 新 发 牌, 重 新 叫 牌 3. 洗 牌 切 牌 抓 牌 及 开 叫 人 : 首 开 局 时 任 意 一 人 洗 牌, 首 抓 牌 权 由 翻 牌 点 数 确 定 四 人 中, 点 数 最 大 者 为 首 抓 牌 人 和 开 叫 人 ( 点 数 大 小 相 同 者 以 黑 红 梅 方 为 序, 黑 最 大 ) 此 后 每 副 牌 打 完 后, 由 上 一 轮 第 一 个 打 完 牌 的 人 洗 牌 和 开 叫, 其 上 家 切 牌 4. 出 牌 : 将 三 张 底 牌 交 给 地 主, 并 亮 出 底 牌 让 所 有 人 都 能 看 到 地 主 首 先 出 牌, 然 后 按 逆 时 针 顺 序 依 次 出 牌, 轮 到 用 户 跟 牌 时, 用 户 可 以 选 择 不 出 或 出 比 上 一 个 玩 家 大 的 牌 某 一 玩 家 出 完 牌 时 结 束 本 局 5. 牌 型 火 箭 : 即 双 王 ( 大 王 和 小 王 ), 最 大 的 牌 炸 弹 : 四 张 同 数 值 牌 ( 如 四 个 7 ) 单 牌 : 单 个 牌 ( 如 红 桃 5 ) 对 牌 : 数 值 相 同 的 两 张 牌 ( 如 梅 花 4+ 方 块 4 ) 19

三 张 牌 : 数 值 相 同 的 三 张 牌 ( 如 三 个 J ) 三 带 一 : 数 值 相 同 的 三 张 牌 + 一 张 单 牌 或 一 对 牌 例 如 : 333+6 或 444+99 单 顺 : 五 张 或 更 多 的 连 续 单 牌 ( 如 :45678 或 78910JQK ) 不 包 括 2 点 和 双 王 双 顺 : 三 对 或 更 多 的 连 续 对 牌 ( 如 :334455 7788991010JJ ) 不 包 括 2 点 和 双 王 三 顺 : 二 个 或 更 多 的 连 续 三 张 牌 ( 如 :333444 555666777888) 不 包 括 2 点 和 双 王 飞 机 带 翅 膀 : 三 顺 + 同 数 量 的 单 牌 ( 或 同 数 量 的 对 牌 ) 如 : 444555+79 或 333444555+7799JJ 四 带 二 : 四 张 牌 + 两 手 牌 ( 注 意 : 四 带 二 不 是 炸 弹 ) 如 : 5555 + 3 + 8 或 4444 + 55 + 77 6. 牌 型 的 大 小 : 火 箭 最 大, 可 以 打 任 意 其 他 的 牌 炸 弹 比 火 箭 小, 比 其 他 牌 大 都 是 炸 弹 时 按 牌 的 分 值 比 大 小 除 火 箭 和 炸 弹 外, 其 他 牌 必 须 要 牌 型 相 同 且 总 张 数 相 同 才 能 比 大 小 单 牌 按 分 值 比 大 小, 依 次 是 大 王 > 小 王 >2>A>K>Q>J>10>9>8>7>6>5>4>3, 不 分 花 色 对 牌 三 张 牌 都 按 分 值 比 大 小 顺 牌 按 最 大 的 一 张 牌 的 分 值 来 比 大 小 飞 机 带 翅 膀 和 四 带 二 按 其 中 的 三 顺 和 四 张 部 分 来 比, 带 的 牌 不 影 响 大 小 7. 胜 负 判 定 : 任 意 一 家 出 完 牌 后 结 束 游 戏, 若 是 地 主 先 出 完 牌 则 地 主 胜, 否 则 另 外 两 家 胜 胜 负 有 积 分 奖 惩 8. 积 分 底 分 叫 牌 的 分 数 倍 数 初 始 为 1, 每 出 一 个 炸 弹 或 火 箭 翻 一 倍 ( 火 箭 和 炸 弹 留 在 手 上 没 出 的 不 算 ) 一 局 结 束 后 a) 地 主 胜 : 地 主 得 分 为 2* 底 分 * 倍 数 其 余 玩 家 各 得 : 负 底 分 * 倍 数 b) 地 主 败 : 地 主 得 分 为 -2* 底 分 * 倍 数 其 余 玩 家 各 得 : 底 分 * 倍 数 c) 地 主 所 有 牌 出 完, 其 他 两 家 一 张 都 未 出 : 分 数 *2 d) 其 他 两 家 中 有 一 家 先 出 完 牌, 地 主 只 出 过 一 手 牌 : 分 数 *2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