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 根 据 贵 会 2015 年 12 月 9 日 签 发 的 中 国 证 监 会 行 政 许 可 项 目 审 查 一 次 反 馈 意 见 通 知 书 (153304 号 )( 以 下 简 称 反 馈 意 见 ) 的 要 求, 无 锡 市 太 极 实 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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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2015 年 度 较 上 年 业 绩 比 较 及 差 异 说 明 ( 一 )2015 年 度 业 绩 总 体 情 况 青 山 纸 业 2015 年 度 主 要 经 营 数 据 以 及 较 上 年 业 绩 变 动 对 比 如 下 : 项 目 2015 年 度 2014 年 度 较 上 期 增 长

反 馈 问 题 1 请 申 请 人 对 比 同 行 业 上 市 公 司 资 产 负 债 率 有 息 负 债 率 等 指 标, 分 析 说 明 本 次 偿 还 银 行 借 款 的 必 要 性 和 合 理 性 其 中, 部 分 拟 偿 还 的 银 行 借 款 为 流 动 资 金 借 款, 请 说 明 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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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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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 净 流 出, 按 净 流 出 资 金 量 大 小 排 序 依 次 为 :Wind 医 疗 保 健 ( 万 元 ) Wind 信 息 技 术 ( 万 元 ) Wind 电 信 服 务 ( 万 元 ) 上 周 五, 两 市 共 有 668 只 个 股

重 点 问 题 一 : 申 请 文 件 显 示, 本 次 非 公 开 发 行 募 集 资 金 总 额 不 超 过 7.26 亿 元, 其 中, 拟 用 于 补 充 流 动 资 金 的 金 额 为 2.1 亿 元 请 申 请 人 :(1) 结 合 报 告 期 内 经 营 性 应 收 ( 应 收 账 款

SZ 绿 景 控 股 可 以 网 络 投 票 SZ 西 部 牧 业 可 以 网 络 投 票 365

从 成 交 价 折 价 率 来 看, 折 价 率 从 高 至 低 前 五 只 个 股 依 次 为 : 特 尔 佳 (10.69%) *ST 海 龙 (9.52%) 中 文 在 线 (8.31%) 中 毅 达 (6.99%) 中 弘 股 份 (6.44%) 周 四 沪 深 两 市 净 流 出 资 金

SZ 中 核 科 技 可 以 网 络 投 票 SZ ST 中 侨 ( 退 市 ) 现 场 投 票 6000

产 重 组, 如 构 成, 请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补 充 披 露 本 次 收 购 的 相 关 信 息 ; (4)2015 年 1 月 12 日, 申 请 人 与 相 关 股 权 转 让 方 签 订 关 于 收 购 南 阳 防 爆 集 团 60% 股 权 的 框 架 协 议 并 公 告 ;1 月

Wind 资 讯 统 计 显 示, 从 成 交 金 额 方 面 来 看, 从 高 至 低 前 五 只 个 股 依 次 为 : 盈 方 微 (3.83 亿 元 ) 中 毅 达 (2.96 亿 元 ) 万 达 院 线 (1.67 亿 元 ) 中 珠 控 股 (1.17 亿 元 ) 达 安 基 因 (0.

晨 会 关 注 A 股 放 量 涨 近 5% 站 稳 3900 点 券 商 股 午 后 崛 起 周 一 (8 月 10 日 ),A 股 全 天 呈 现 单 边 上 扬 走 势, 早 盘 国 防 军 工 国 资 改 革 概 念 领 涨 午 后 券 商 银 行 和 保 险 股 接 力 拉 升,A 股 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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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 一 沪 深 两 市 净 流 出 资 金 亿 元 周 一 (1 月 25 日 ), 沪 深 两 市 净 流 出 资 金 亿 元 其 中,932 家 上 市 公 司 获 资 金 净 流 入,1631 家 上 市 公 司 获 资 金 净 流 出 其 中 特 大 单 净 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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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期 导 读 : * 过 去 两 周 A 股 新 增 一 年 期 定 增 预 案 3 项, 预 计 募 集 资 金 总 额 亿 元 ( 比 上 期 减 少 7.6%); 其 中 2 亿 元 以 下 的 项 目 17 个, 融 资 规 模 为 亿, 比 上 一 期 增 加

从 成 交 价 折 价 率 来 看, 折 价 率 从 高 至 低 前 五 只 个 股 依 次 为 : 合 肥 城 建 (16.32%) 四 川 双 马 (15.96%) 康 尼 机 电 (13.64%) 慧 球 科 技 (12.45%) 巨 力 索 具 (10.91%) %) 黑 牛 食 品 (14

SH 卧 龙 电 气 63.99% 资 料 来 源 :WIND 资 讯 此 外, 公 司 近 两 年 来 生 产 规 模 逐 步 扩 大, 资 金 需 求 也 随 之 不 断 提 高, 其 短 期 借 款 金 额 从 2013 年 末 156, 万 元 增 加 至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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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 可 充 抵 保 证 金 证 券 及 折 算 率 序 号 证 券 代 码 证 券 名 称 调 整 前 折 算 率 (%) 调 整 后 折 算 率 (%) 调 整 幅 度 (%) sz 平 安 银 行 sz 万 科 A

两 市 共 有 72 只 个 股 资 金 净 流 入 额 在 1000 万 元 以 上, 排 名 前 十 位 的 个 股 分 别 为 : 南 方 传 媒 ( 万 元 ) 世 联 行 ( 万 元 ) 天 创 时 尚 ( 万 元 ) 贵 州 茅 台 (87

中航航空电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从 成 交 价 折 价 率 来 看, 折 价 率 从 高 至 低 前 五 只 个 股 依 次 为 : 设 计 股 份 (17.84%) 萃 华 珠 宝 (13.99%) 方 正 证 券 (13.72%) 通 达 股 份 (12.72%) 明 星 电 力 (11.49%) 周 二 沪 深 两 市 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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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 险 提 示 : 本 组 合 完 全 基 于 量 化 模 型 构 建, 历 史 业 绩 并 不 能 保 证 未 来 同 样 获 取 较 高 收 益 2. 基 于 融 资 标 的 超 跌 反 弹 策 略 量 化 投 资 组 合 本 产 品 以 两 市 融 资 标 的 为 基 础 股 票 池, 基 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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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215 年 定 增 市 场 数 据 解 析 年 定 向 增 发 数 量 及 规 模 再 创 新 高 定 增 项 目 行 业 分 布 定 增 融 资 目 的 多 元 化, 并 购 重 组 渐 成 焦 点 定 增 项 目 折 价

行业快评

SZ ST 三 星 SZ 华 侨 城 A SZ 特 发 信 息 SZ 海 王 生 物 SZ 盐 田 港 SZ 0000

行业季报

( 万 元 ) 广 发 证 券 ( SZ,1776.HK)( 万 元 ) 中 金 岭 南 ( 万 元 ) 浙 江 龙 盛 ( 万 元 ) 华 工 科 技 ( 万 元 ) 当 日,110 只 个 股 资 金 净

从 成 交 价 折 价 率 来 看, 折 价 率 从 高 至 低 前 五 只 个 股 依 次 为 : 华 灿 光 电 (15.7%) 辉 丰 股 份 (14.27%) 乔 治 白 (13.52%) 鸿 利 光 电 (12.69%) 东 方 银 星 (9.94%) 周 二 沪 深 两 市 净 流 出

近 期 李 克 强 发 表 了 十 二 五 规 划 建 议 稿 的 评 述, 被 认 为 是 迄 今 为 止 对 十 二 五 规 划 的 最 佳 解 释 文 中 特 别 提 到, 转 变 经 济 发 展 方 式 已 经 刻 不 容 缓, 关 键 要 在 加 快 上 下 功 夫 见 实 效, 早 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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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明 麒 麟 策 略 报 告, 是 市 场 情 绪 指 数 统 计, 即 对 市 场 每 周 各 大 券 商 投 行 策 略 分 析 报 告 观 点 的 统 计 汇 总 由 于 券 商 投 行 的 策 略 分 析 师 观 点, 就 是 市 场 主 流 观 点, 因 此 分 析 这 个 群 体 的

023 深 圳 市 融 信 软 件 技 术 有 限 公 司 SZ 深 圳 市 深 博 泰 生 物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SZ 深 圳 市 移 付 宝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SZ 深 圳 市 奥 金 瑞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SZ

标题

SZ 张 家 界 65% 65% SZ 晨 鸣 纸 业 65% 65% SZ 山 东 路 桥 60% 65% SZ 鄂 武 商 A 65% 65% SZ 绿 景 控 股 55% 65% SZ 海 虹 控 股 45%

为 提 高 本 次 重 组 绩 效, 增 强 上 市 公 司 盈 利 能 力, 上 市 公 司 拟 向 兴 乐 宝 盈 京 江 美 智 华 创 振 兴 上 海 胥 然 沈 一 开 汪 晓 晨 等 6 名 投 资 者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份 募 集 配 套 资 金, 募 集 配 套 资 金 总 额

从 成 交 价 折 价 率 来 看, 折 价 率 从 高 至 低 前 五 只 个 股 依 次 为 : 宁 波 建 工 (13.06%) 益 生 股 份 (12.86%) 金 城 医 药 (12.73%) 北 京 城 建 (11.66%) 三 环 集 团 (11.29%) 周 二 沪 深 两 市 净

周 一 (1 月 4 日 ), 沪 深 两 市 净 流 出 资 金 亿 元 其 中,153 家 上 市 公 司 获 资 金 净 流 入,2393 家 上 市 公 司 获 资 金 净 流 出 其 中 特 大 单 净 卖 出 金 额 亿 元, 大 单 净 卖 出 金 额 为

SZ 京 东 方 A 0.55 调 整 SZ 华 东 科 技 0.40 调 整 SZ 国 元 证 券 0.60 调 整 SZ 西 藏 发 展 0.25 调 整 SZ 漳 州 发 展 0.35 调 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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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融 资 融 券 周 报 1. 一 周 融 资 融 券 回 顾 行 业 融 资 融 券 特 征 ETF 标 的 券 个 股 标 的 券 及 重 大 事 项... 8 表 目 录 表 1: 两 市 融 资 融 券 规 模... 4 表 2: 上 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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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 购 人 声 明 一 本 报 告 书 摘 要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法 上 市 公 司 收 购 管 理 办 法 公 开 发 行 证 券 的 公 司 信 息 披 露 内 容 与 格 式 准 则 第 16 号 上 市 公 司 收 购 报 告 书 等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编 写

独 立 财 务 顾 问 声 明 万 联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接 受 黄 石 东 贝 电 器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会 委 托, 担 任 本 次 管 理 层 收 购 的 独 立 财 务 顾 问 本 独 立 财 务 顾 问 按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 法 中 华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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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 军 工 行 情 回 顾 中 航 军 工 指 数 与 上 证 综 指 深 证 成 指 沪 深 300 指 数 对 比 本 期 军 工 个 股 表 现... 4 二 本 周 新 闻 动 态... 4 三 重 要 公 告... 4 四 核 心 观 点...

规 定 按 照 一 定 标 准 定 额 或 定 量 持 续 享 受 的 政 府 补 助 除 外 ; ( 四 )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的 对 非 金 融 企 业 收 取 的 资 金 占 用 费 ; ( 五 ) 企 业 取 得 子 公 司 联 营 企 业 及 合 营 企 业 的 投 资 成 本 小

融通开放式基金月刊(2009年4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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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导读 一 三月份国内重要财经新闻浏览 二 山东上市公司指数三月份市场表现分析 三 山东上市公司三月份研究报告摘要 四 山东上市公司三月份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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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上半年债券市场发债企业行业统计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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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研究报告_有重点公司

附 件 一 : 标 的 证 券 范 围 序 号 证 券 代 码 证 券 名 称 融 资 标 的 融 券 标 的 sz 平 安 银 行 是 否 sz 万 科 A 是 否 sz 深 振 业 A 是 否 sz 中 国 宝 安 是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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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 票 代 码 :600667 股 票 简 称 : 太 极 实 业 债 券 代 码 :122306 122347 债 券 简 称 :13 太 极 01 13 太 极 02 无 锡 市 太 极 实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发 行 股 份 购 买 资 产 并 募 集 配 套 资 金 暨 关 联 交 易 申 请 文 件 一 次 反 馈 意 见 之 回 复 独 立 财 务 顾 问 二 〇 一 六 年 三 月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 根 据 贵 会 2015 年 12 月 9 日 签 发 的 中 国 证 监 会 行 政 许 可 项 目 审 查 一 次 反 馈 意 见 通 知 书 (153304 号 )( 以 下 简 称 反 馈 意 见 ) 的 要 求, 无 锡 市 太 极 实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申 请 人 公 司 上 市 公 司 或 太 极 实 业 ) 立 即 会 同 交 易 对 方 标 的 公 司 及 中 介 机 构 就 反 馈 意 见 所 列 问 题 逐 条 进 行 了 沟 通 讨 论, 现 对 贵 会 反 馈 意 见 进 行 回 复 说 明, 并 按 照 反 馈 意 见 要 求 对 无 锡 市 太 极 实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发 行 股 份 购 买 资 产 并 募 集 配 套 资 金 暨 关 联 交 易 报 告 书 ( 以 下 简 称 重 组 报 告 书 ) 等 公 司 重 大 资 产 重 组 申 请 文 件 有 关 内 容 进 行 了 必 要 的 修 改 补 充 说 明 或 解 释 本 次 重 组 独 立 财 务 顾 问 中 德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法 律 顾 问 江 苏 世 纪 同 仁 律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机 构 江 苏 公 证 天 业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及 评 估 机 构 江 苏 中 天 资 产 评 估 有 限 公 司 根 据 反 馈 意 见 的 要 求 对 相 关 问 题 进 行 尽 职 调 查 和 核 查, 并 出 具 了 专 业 意 见 现 将 公 司 独 立 财 务 顾 问 法 律 顾 问 审 计 机 构 和 评 估 机 构 对 反 馈 意 见 的 回 复 汇 总 说 明 如 下, 请 贵 会 予 以 审 核 如 无 特 别 说 明, 本 回 复 所 述 的 词 语 或 简 称 与 重 组 报 告 书 中 释 义 所 定 义 的 词 语 或 简 称 具 有 相 同 的 涵 义 ; 本 回 复 所 引 用 的 财 务 数 据 和 财 务 指 标, 如 无 特 殊 说 明, 指 合 并 报 表 口 径 的 财 务 数 据 和 根 据 该 类 财 务 数 据 计 算 的 财 务 指 标 ; 本 回 复 中 部 分 合 计 数 与 各 明 细 数 直 接 相 加 之 和 在 尾 数 上 如 有 差 异, 这 些 差 异 是 由 于 四 舍 五 入 造 成 的 0-3-2

目 录 目 录... 3 1 申 请 材 料 显 示, 本 次 交 易 拟 募 集 配 套 资 金 不 超 过 21 亿 元, 用 于 投 资 建 设 运 营 光 伏 电 站 以 及 补 充 标 的 公 司 运 营 资 金 等 方 面 请 你 公 司 :1) 结 合 上 市 公 司 现 有 货 币 资 金 用 途 及 未 来 使 用 计 划 资 产 负 债 率 融 资 渠 道 及 授 信 额 度 等, 进 一 步 补 充 披 露 本 次 配 套 募 集 资 金 的 必 要 性 2) 补 充 披 露 募 集 配 套 资 金 发 行 对 象 认 购 股 份 的 资 金 来 源, 以 确 定 价 格 发 行 股 份 募 集 配 套 资 金 的 必 要 性 及 对 上 市 公 司 和 中 小 股 东 权 益 的 影 响 请 独 立 财 务 顾 问 核 查 并 发 表 明 确 意 见... 13 一 补 充 披 露 本 次 配 套 募 集 资 金 的 必 要 性... 13 二 补 充 披 露 募 集 配 套 资 金 发 行 对 象 认 购 股 份 的 资 金 来 源... 19 三 补 充 披 露 以 确 定 价 格 发 行 股 份 募 集 配 套 资 金 的 必 要 性 及 对 上 市 公 司 和 中 小 股 东 权 益 的 影 响... 29 四 中 介 机 构 核 查 意 见... 32 2 申 请 材 料 显 示, 本 次 交 易 募 集 配 套 资 金 认 购 对 象 十 一 科 技 员 工 资 管 计 划 及 相 关 的 员 工 持 股 计 划 尚 未 成 立 请 你 公 司 补 充 披 露 :1) 员 工 持 股 计 划 与 十 一 科 技 员 工 资 管 计 划 的 关 系 2) 员 工 资 管 计 划 的 认 购 对 象 及 其 基 本 情 况 确 定 的 相 应 认 购 份 额 等 情 况, 相 关 情 况 是 否 经 上 市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3) 对 十 一 科 技 员 工 资 管 计 划 备 案 事 项 作 出 专 项 说 明, 承 诺 在 完 成 有 关 备 案 前, 不 能 实 施 本 次 重 组 方 案 请 独 立 财 务 顾 问 和 律 师 核 查 并 发 表 明 确 意 见... 32 一 补 充 披 露 员 工 持 股 计 划 与 十 一 科 技 员 工 资 管 计 划 的 关 系... 33 二 补 充 披 露 员 工 资 管 计 划 的 认 购 对 象 及 其 基 本 情 况 确 定 的 相 应 认 购 份 额 等 情 况, 相 关 情 况 是 否 经 上 市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34 三 补 充 披 露, 对 十 一 科 技 员 工 资 管 计 划 备 案 事 项 作 出 专 项 说 明, 承 诺 在 完 成 有 关 备 案 前, 不 能 实 施 本 次 重 组 方 案... 44 四 中 介 机 构 核 查 意 见... 45 3 申 请 材 料 显 示, 本 次 交 易 前, 无 锡 产 业 集 团 持 有 上 市 公 司 32.79% 的 股 份, 为 上 市 公 司 的 控 股 股 东 本 次 交 易 后, 无 锡 产 业 集 团 控 股 比 例 增 加 至 35.96% 请 你 公 司 根 据 证 券 法 第 九 十 八 条 上 市 公 司 收 购 管 理 办 法 第 七 十 四 条 的 规 定, 补 充 披 露 无 锡 产 业 集 团 及 其 一 致 行 动 人 本 次 交 易 前 持 有 的 上 市 公 司 股 份 的 锁 定 期 安 排 请 独 立 财 务 顾 问 和 律 师 核 查 并 发 表 明 确 意 见... 46 一 补 充 披 露 无 锡 产 业 集 团 及 其 一 致 行 动 人 本 次 交 易 前 持 有 的 上 市 公 司 股 份 的 锁 定 期 安 排... 46 二 中 介 机 构 核 查 意 见... 48 4 申 请 材 料 显 示, 本 次 交 易 拟 募 集 配 套 资 金 中 166,732 万 元 用 于 与 8 个 光 伏 电 站 有 关 的 投 资 建 设 运 营 项 目,2 亿 元 用 于 高 新 技 术 工 程 中 心 项 目 请 你 公 司 :1) 补 充 披 露 上 述 募 投 项 目 的 可 行 性 研 究,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资 金 需 求 的 测 算 依 据 及 过 程 内 部 投 资 收 益 率 投 资 回 报 期 等 2) 按 照 公 开 发 行 证 券 的 公 司 信 息 披 露 内 容 与 格 式 准 则 第 26 号 上 市 公 司 重 大 资 产 重 组 (2014 年 修 订 ) 的 要 求, 补 充 披 露 上 述 募 投 项 目 运 营 尚 需 履 行 的 相 关 审 批 或 者 备 案 手 续, 办 理 的 进 展 情 况 预 计 办 毕 时 间, 及 对 本 次 交 易 的 影 响 请 独 立 财 务 顾 问 律 师 和 会 计 师 核 查 并 发 表 明 确 意 见... 48 一 补 充 披 露 募 投 项 目 的 可 行 性 研 究... 49 二 补 充 披 露 募 投 项 目 运 营 尚 需 履 行 的 相 关 审 批 或 者 备 案 手 续, 办 理 的 进 展 情 况 预 计 办 毕 时 间, 及 对 本 次 交 易 的 影 响... 64 0-3-3

三 中 介 机 构 核 查 意 见... 74 5 申 请 材 料 显 示, 在 本 次 交 易 募 集 资 金 到 位 前, 公 司 以 自 筹 资 金 先 行 用 于 募 投 项 目 的 建 设, 待 募 集 资 金 到 位 后, 以 募 集 资 金 对 前 期 投 入 的 资 金 进 行 置 换 请 你 公 司 补 充 披 露 :1) 上 述 以 自 筹 资 金 先 行 建 设 的 募 投 项 目 的 进 展 情 况 预 计 完 成 时 间 及 相 关 会 计 处 理 2) 自 筹 资 金 的 筹 资 主 体 资 金 来 源 及 已 投 入 金 额 3) 拟 置 换 项 目 中 募 集 配 套 资 金 的 具 体 用 途, 预 计 进 行 置 换 的 资 金 金 额 4) 如 本 次 募 集 资 金 失 败, 相 关 募 投 项 目 是 否 继 续 进 行, 项 目 建 设 所 需 资 金 来 源 及 对 上 市 公 司 经 营 稳 定 性 的 影 响 5) 上 述 募 集 配 套 资 金 的 置 换 安 排 是 否 符 合 我 会 相 关 规 定 请 独 立 财 务 顾 问 和 会 计 师 核 查 并 发 表 明 确 意 见... 75 一 补 充 披 露 上 述 以 自 筹 资 金 先 行 建 设 的 募 投 项 目 的 进 展 情 况 预 计 完 成 时 间 及 相 关 会 计 处 理... 75 二 自 筹 资 金 的 筹 资 主 体 资 金 来 源 及 已 投 入 金 额... 76 三 拟 置 换 项 目 中 募 集 配 套 资 金 的 具 体 用 途, 预 计 进 行 置 换 的 资 金 金 额... 77 四 如 本 次 募 集 资 金 失 败, 相 关 募 投 项 目 是 否 继 续 进 行, 项 目 建 设 所 需 资 金 来 源 及 对 上 市 公 司 经 营 稳 定 性 的 影 响... 78 五 上 述 募 集 配 套 资 金 的 置 换 安 排 是 否 符 合 我 会 相 关 规 定... 79 六 中 介 机 构 核 查 意 见... 79 6 申 请 材 料 显 示,2014 年 12 月 31 日 和 2015 年 5 月 31 日, 十 一 科 技 35% 股 权 和 37.74% 股 权 分 别 作 价 87,000.00 万 元 和 91,702.13 万 元, 对 应 十 一 科 技 100% 股 权 的 估 值 243,080.00 万 元, 与 本 次 交 易 作 价 对 应 的 估 值 280,800.00 万 元 存 在 较 大 差 异 请 你 公 司 补 充 披 露 2015 年 1 月 和 2015 年 6 月 股 份 转 让 与 本 次 交 易 作 价 差 异 的 原 因 及 合 理 性 请 独 立 财 务 顾 问 核 查 并 发 表 明 确 意 见... 80 一 补 充 披 露 2015 年 1 月 和 2015 年 6 月 股 份 转 让 与 本 次 交 易 作 价 差 异 的 原 因 及 合 理 性... 80 二 中 介 机 构 核 查 意 见... 83 7 申 请 材 料 显 示,2015 年 6 月, 十 一 科 技 发 生 的 股 权 转 让 中, 无 锡 产 业 集 团 和 无 锡 金 投 在 根 据 股 权 转 让 合 同 的 约 定 合 计 支 付 了 转 让 款 人 民 币 1 亿 元 后 办 理 了 过 户 手 续, 剩 余 转 让 款 将 按 合 同 约 定 分 期 支 付 请 你 公 司 补 充 披 露 无 锡 产 业 集 团 和 无 锡 金 投 关 于 股 权 转 让 合 同 中 对 股 权 转 让 款 分 期 支 付 的 安 排, 目 前 股 权 转 让 价 款 分 期 支 付 的 进 展, 是 否 存 在 纠 纷, 无 锡 产 业 集 团 和 无 锡 金 投 所 取 得 的 十 一 科 技 股 权 权 属 是 否 存 在 不 确 定 性 请 独 立 财 务 顾 问 和 律 师 核 查 并 发 表 明 确 意 见... 83 一 补 充 披 露 无 锡 产 业 集 团 和 无 锡 金 投 关 于 股 权 转 让 合 同 中 对 股 权 转 让 款 分 期 支 付 的 安 排, 目 前 股 权 转 让 价 款 分 期 支 付 的 进 展, 是 否 存 在 纠 纷, 无 锡 产 业 集 团 和 无 锡 金 投 所 取 得 的 十 一 科 技 股 权 权 属 是 否 存 在 不 确 定 性... 84 二 中 介 机 构 核 查 意 见... 84 8 申 请 材 料 显 示, 十 一 科 技 历 史 上 存 在 员 工 委 托 持 股 的 情 况 请 你 公 司 补 充 披 露 :1) 上 述 股 权 代 持 形 成 的 原 因 历 次 的 具 体 安 排, 被 代 持 人 是 否 真 实 出 资, 是 否 存 在 因 被 代 持 人 身 份 不 合 法 而 不 能 直 接 持 股 的 情 况 2) 历 次 员 工 持 股 委 托 的 转 让 是 否 存 在 争 议 纠 纷 及 法 律 风 险 3)2010 年 4 月 和 2015 年 6 月 两 次 员 工 委 托 持 股 清 理 的 结 果, 是 否 存 在 法 律 风 险 4) 十 一 科 技 现 有 股 东 是 否 存 在 代 持 情 况, 股 权 是 否 存 在 不 确 定 性 请 独 立 财 务 顾 问 和 律 师 核 查 并 发 表 明 确 意 见... 85 一 补 充 披 露 股 权 代 持 形 成 的 原 因 历 次 的 具 体 安 排, 被 代 持 人 是 否 真 实 出 资, 是 否 存 在 因 被 代 持 人 身 份 不 合 法 而 不 能 直 接 持 股 的 情 况... 85 二 补 充 披 露 历 次 员 工 持 股 委 托 的 转 让 是 否 存 在 争 议 纠 纷 及 法 律 风 险... 91 三 补 充 披 露 2010 年 4 月 和 2015 年 6 月 两 次 员 工 委 托 持 股 清 理 的 结 果, 是 否 存 在 法 0-3-4

律 风 险... 91 四 补 充 披 露 十 一 科 技 现 有 股 东 是 否 存 在 代 持 情 况, 股 权 是 否 存 在 不 确 定 性... 92 五 中 介 机 构 核 查 意 见... 93 9 申 请 材 料 显 示, 本 次 交 易 发 行 股 份 购 买 十 一 科 技 81.74% 股 权 请 你 公 司 披 露 本 次 重 组 未 收 购 十 一 科 技 全 部 股 权 的 原 因, 是 否 存 在 收 购 十 一 科 技 剩 余 股 权 的 后 续 计 划 和 安 排 请 独 立 财 务 顾 问 和 律 师 核 查 并 发 表 明 确 意 见... 94 一 补 充 披 露 本 次 重 组 未 收 购 十 一 科 技 全 部 股 权 的 原 因, 是 否 存 在 收 购 十 一 科 技 剩 余 股 权 的 后 续 计 划 和 安 排... 94 二 中 介 机 构 核 查 意 见... 95 10 申 请 材 料 显 示, 工 程 技 术 服 务 行 业 的 资 质 类 型 包 括 工 程 设 计 综 合 资 质 工 程 设 计 行 业 资 质 工 程 设 计 专 业 资 质 和 工 程 设 计 专 项 资 质 ; 十 一 科 拥 有 建 设 部 颁 发 的 工 程 设 计 综 合 资 质 甲 级 证 书, 可 承 接 国 内 工 程 设 计 全 部 21 个 行 业 的 所 有 工 程 设 计 业 务 请 你 公 司 :1) 补 充 披 露 工 程 设 计 综 合 资 质 工 程 设 计 行 业 资 质 工 程 设 计 专 业 资 质 和 工 程 设 计 专 项 资 质 之 间 关 系 2) 补 充 披 露 工 程 设 计 综 合 资 质 甲 级 证 书 所 适 用 的 21 个 行 业 的 具 体 情 况, 能 否 涵 盖 十 一 科 主 营 范 围 内 的 所 有 工 程 技 术 服 务 业 务 3) 以 列 表 形 式 补 充 披 露 十 一 科 技 主 营 范 围 内 的 光 伏 电 站 业 务 所 必 需 的 全 部 必 要 资 质 及 取 得 情 况 4) 如 上 述 有 关 资 质 正 在 办 理 中, 补 充 披 露 预 计 办 毕 时 间, 是 否 存 在 法 律 障 碍 及 对 十 一 科 技 生 产 经 营 的 影 响 请 独 立 财 务 顾 问 和 律 师 核 查 并 发 表 明 确 意 见... 95 一 补 充 披 露 工 程 设 计 综 合 资 质 工 程 设 计 行 业 资 质 工 程 设 计 专 业 资 质 和 工 程 设 计 专 项 资 质 之 间 关 系... 96 二 补 充 披 露 工 程 设 计 综 合 资 质 甲 级 证 书 所 适 用 的 21 个 行 业 的 具 体 情 况, 能 否 涵 盖 十 一 科 技 主 营 范 围 内 的 所 有 工 程 技 术 服 务 业 务... 97 三 以 列 表 形 式 补 充 披 露 十 一 科 技 主 营 范 围 内 的 光 伏 电 站 业 务 所 必 需 的 全 部 必 要 资 质 及 取 得 情 况... 98 四 如 上 述 有 关 资 质 正 在 办 理 中, 补 充 披 露 预 计 办 毕 时 间, 是 否 存 在 法 律 障 碍 及 对 十 一 科 技 生 产 经 营 的 影 响... 99 五 中 介 机 构 核 查 意 见... 99 11 申 请 材 料 显 示, 根 据 十 一 科 技 出 具 的 承 诺, 其 经 营 业 务 涉 及 需 要 立 项 环 保 行 业 准 入 用 地 规 划 建 设 施 工 等 有 关 报 批 事 项 的, 已 经 根 据 项 目 进 展 情 况 取 得 相 应 的 许 可 或 者 原 则 性 批 复 文 件 请 你 公 司 以 列 表 形 式 补 充 披 露 其 经 营 业 务 所 需 的 全 部 必 要 审 批 和 取 得 情 况 请 独 立 财 务 顾 问 和 律 师 核 查 并 发 表 明 确 意 见... 99 一 以 列 表 形 式 补 充 披 露 其 经 营 业 务 所 需 的 全 部 必 要 审 批 和 取 得 情 况... 100 二 中 介 机 构 核 查 意 见... 101 12 申 请 材 料 显 示, 十 一 科 技 内 蒙 新 元 下 属 5 个 光 伏 电 站 项 目 均 已 取 得 并 网 协 议 和 并 网 调 度 协 议, 并 正 在 办 理 发 电 许 可 证 及 购 售 电 合 同 请 你 公 司 以 列 表 形 式 补 充 披 露 :1) 十 一 科 技 上 述 5 个 光 伏 电 站 办 理 发 电 许 可 证 及 购 售 电 合 同 的 进 展 预 计 办 毕 时 间, 是 否 存 在 法 律 障 碍 及 对 十 一 科 技 生 产 经 营 的 影 响 2) 十 一 科 技 其 他 光 伏 电 站 项 目 是 否 正 办 理 并 网 协 议 和 并 网 调 度 协 议, 如 有, 请 披 露 办 理 进 展 预 计 办 毕 时 间, 是 否 存 在 法 律 障 碍 及 对 十 一 科 技 生 产 经 营 的 影 响 请 独 立 财 务 顾 问 和 律 师 核 查 并 发 表 明 确 意 见... 102 一 补 充 披 露 十 一 科 技 上 述 5 个 光 伏 电 站 办 理 发 电 许 可 证 及 购 售 电 合 同 的 进 展 预 计 办 毕 时 间... 102 二 补 充 披 露 十 一 科 技 其 他 光 伏 电 站 项 目 是 否 正 办 理 并 网 协 议 和 并 网 调 度 协 议... 103 三 中 介 机 构 核 查 意 见... 103 13 申 请 材 料 显 示, 本 次 交 易 的 交 易 对 象 之 一 赵 振 元 现 为 十 一 科 技 的 董 事 长 总 经 理 ( 院 0-3-5

长 ), 持 有 十 一 科 技 5% 的 股 份 ; 十 一 科 技 2010 年 8 月 组 织 形 式 变 更 为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请 你 公 司 补 充 披 露 本 次 交 易 中 赵 振 元 的 股 权 转 让 是 否 符 合 公 司 法 第 一 百 四 十 二 条 第 二 款 关 于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监 高 每 年 转 让 股 份 不 超 过 25% 的 规 定 请 独 立 财 务 顾 问 和 律 师 核 查 并 发 表 明 确 意 见... 104 一 补 充 披 露 本 次 交 易 中 赵 振 元 的 股 权 转 让 是 否 符 合 公 司 法 第 一 百 四 十 二 条 第 二 款 关 于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监 高 每 年 转 让 股 份 不 超 过 25% 的 规 定... 104 二 中 介 机 构 核 查 意 见... 105 14 申 请 材 料 以 脚 注 的 方 式 披 露 十 一 科 技 将 1 块 土 地 ( 国 有 土 地 使 用 证 编 号 : 川 国 用 (2013) 第 00062 号 ) 使 用 权 进 行 了 抵 押 请 你 公 司 :1) 按 照 公 开 发 行 证 券 的 公 司 信 息 披 露 内 容 与 格 式 准 则 第 26 号 上 市 公 司 重 大 资 产 重 组 (2014 年 修 订 ) 的 要 求 在 重 组 报 告 书 正 文 补 充 披 露 十 一 科 技 主 要 资 产 的 抵 押 质 押 情 况 2) 补 充 披 露 上 述 抵 押 的 具 体 内 容, 最 新 进 展, 抵 押 解 除 的 时 间 和 条 件, 是 否 可 能 导 致 重 组 后 上 市 公 司 的 资 产 权 属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3) 结 合 十 一 科 技 债 务 履 行 情 况 持 续 盈 利 能 力 和 偿 债 能 力, 补 充 披 露 是 否 存 在 到 期 不 能 偿 债 的 风 险, 如 存 在, 土 地 抵 押 是 否 对 本 次 交 易 后 上 市 公 司 未 来 经 营 造 成 重 大 影 响 请 独 立 财 务 顾 问 和 律 师 核 查 并 发 表 明 确 意 见... 106 一 在 重 组 报 告 书 正 文 补 充 披 露 十 一 科 技 主 要 资 产 的 抵 押 质 押 情 况... 106 二 补 充 披 露 上 述 抵 押 的 具 体 内 容, 最 新 进 展, 抵 押 解 除 的 时 间 和 条 件, 是 否 可 能 导 致 重 组 后 上 市 公 司 的 资 产 权 属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107 三 结 合 十 一 科 技 债 务 履 行 情 况 持 续 盈 利 能 力 和 偿 债 能 力, 补 充 披 露 是 否 存 在 到 期 不 能 偿 债 的 风 险... 107 四 中 介 机 构 核 查 意 见... 109 15 申 请 材 料 显 示, 十 一 科 技 共 有 18 个 未 决 诉 讼 和 仲 裁, 案 由 主 要 为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纠 纷, 其 中 起 诉 案 件 标 的 金 额 合 计 约 11,554 万 元, 应 诉 案 件 标 的 金 额 合 计 约 15,377 万 元 ; 除 1 起 二 审 中 判 决 外, 其 余 均 未 计 提 损 失 请 你 公 司 :1) 补 充 披 露 未 决 诉 讼 和 仲 裁 的 具 体 情 况,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案 由 进 展 情 况 等, 及 对 十 一 科 技 生 产 经 营 的 影 响 2) 以 列 表 形 式 分 标 的 补 充 披 露 未 决 诉 讼 和 仲 裁 涉 及 的 建 设 施 工 合 同 累 计 已 发 生 的 成 本 累 计 已 确 认 的 毛 利 ( 亏 损 ) 已 结 算 价 款 情 况, 是 否 已 计 提 足 额 的 资 产 减 值 损 失 3) 结 合 十 一 科 技 败 诉 的 可 能 性, 补 充 披 露 是 否 需 计 提 预 计 负 债 4) 补 充 披 露 未 决 诉 讼 和 仲 裁 对 本 次 交 易 评 估 值 的 影 响 请 独 立 财 务 顾 问 律 师 会 计 师 和 评 估 师 核 查 并 发 表 明 确 意 见... 109 一 补 充 披 露 未 决 诉 讼 和 仲 裁 的 具 体 情 况,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案 由 进 展 情 况 等, 及 对 十 一 科 技 生 产 经 营 的 影 响... 110 二 以 列 表 形 式 分 标 的 补 充 披 露 未 决 诉 讼 和 仲 裁 涉 及 的 建 设 施 工 合 同 累 计 已 发 生 的 成 本 累 计 已 确 认 的 毛 利 ( 亏 损 ) 已 结 算 价 款 情 况, 是 否 已 计 提 足 额 的 资 产 减 值 损 失... 117 三 结 合 十 一 科 技 败 诉 的 可 能 性, 补 充 披 露 是 否 需 计 提 预 计 负 债... 121 四 补 充 披 露 未 决 诉 讼 和 仲 裁 对 本 次 交 易 评 估 值 的 影 响... 121 五 中 介 机 构 核 查 意 见... 122 16 申 请 材 料 显 示, 十 一 科 技 在 报 告 期 内, 作 为 内 蒙 古 中 环 光 伏 材 料 有 限 公 司 废 水 处 理 站 建 设 工 程 项 目 总 包 商, 在 4.28 中 毒 较 大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中 因 未 尽 到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受 到 处 罚 请 你 公 司 补 充 披 露 :1) 上 述 安 全 生 产 事 故 发 生 的 原 因, 及 对 十 一 科 技 生 产 经 营 和 本 次 交 易 的 影 响 2) 十 一 科 技 在 安 全 生 产 制 度 和 执 行 方 面 进 行 完 善 的 情 况 请 独 立 财 务 顾 问 和 律 师 核 查 并 发 表 明 确 意 见... 122 一 补 充 披 露 上 述 安 全 生 产 事 故 发 生 的 原 因, 及 对 十 一 科 技 生 产 经 营 和 本 次 交 易 的 影 响... 123 0-3-6

二 补 充 披 露 十 一 科 技 在 安 全 生 产 制 度 和 执 行 方 面 进 行 完 善 的 情 况... 124 三 中 介 机 构 核 查 意 见... 125 17 申 请 材 料 显 示,2014 年 十 一 科 技 工 程 总 承 包 业 务 和 工 程 设 计 和 咨 询 业 务 分 别 确 认 收 入 38.58 亿 元 10.54 亿 元, 分 别 同 比 增 长 34.03% 40.11% 请 你 公 司 :1) 结 合 工 程 总 承 包 和 咨 询 设 计 业 务 2014 年 年 初 在 手 合 同 新 签 合 同 的 执 行 情 况 和 工 程 周 期, 补 充 披 露 十 一 科 技 2014 年 工 程 总 承 包 收 入 工 程 设 计 和 咨 询 业 务 收 入 的 合 理 性 2) 比 对 同 行 业 上 市 公 司 同 类 业 务 的 增 长 情 况, 补 充 披 露 十 一 科 技 2014 年 工 程 总 承 包 收 入 工 程 设 计 和 咨 询 业 务 收 入 增 长 的 合 理 性 请 独 立 财 务 顾 问 和 会 计 师 核 查 并 发 表 明 确 意 见... 125 一 结 合 工 程 总 承 包 和 咨 询 设 计 业 务 2014 年 年 初 在 手 合 同 新 签 合 同 的 执 行 情 况 和 工 程 周 期, 补 充 披 露 十 一 科 技 2014 年 工 程 总 承 包 收 入 工 程 设 计 和 咨 询 业 务 收 入 的 合 理 性... 126 二 比 对 同 行 业 上 市 公 司 同 类 业 务 的 增 长 情 况, 补 充 披 露 十 一 科 技 2014 年 工 程 总 承 包 收 入 工 程 设 计 和 咨 询 业 务 收 入 增 长 的 合 理 性... 128 三 中 介 机 构 核 查 意 见... 130 18 申 请 材 料 显 示, 报 告 期 内 十 一 科 技 设 计 和 咨 询 业 务 毛 利 率 为 40.33% 49.31% 和 41.42%, 高 于 同 行 业 上 市 公 司 同 类 业 务 毛 利 率 水 平 请 你 公 司 :1) 结 合 十 一 科 技 所 处 行 业 情 况 与 同 行 业 上 市 公 司 的 差 异 情 况 以 及 十 一 科 技 自 身 的 竞 争 优 势, 补 充 披 露 十 一 科 技 设 计 和 咨 询 业 务 毛 利 率 高 于 同 行 业 上 市 公 司 的 原 因 及 合 理 性 2) 补 充 披 露 报 告 期 内 设 计 和 咨 询 业 务 毛 利 率 波 动 的 原 因 及 合 理 性 请 独 立 财 务 顾 问 和 会 计 师 核 查 并 发 表 明 确 意 见... 130 一 结 合 十 一 科 技 所 处 行 业 情 况 与 同 行 业 上 市 公 司 的 差 异 情 况 以 及 十 一 科 技 自 身 的 竞 争 优 势, 补 充 披 露 十 一 科 技 设 计 和 咨 询 业 务 毛 利 率 高 于 同 行 业 上 市 公 司 的 原 因 及 合 理 性... 131 二 补 充 披 露 报 告 期 内 设 计 和 咨 询 业 务 毛 利 率 波 动 的 原 因 及 合 理 性... 132 三 中 介 机 构 核 查 意 见... 133 19 申 请 材 料 显 示,2013 年 十 一 科 技 应 收 账 款 坏 账 准 备 计 提 比 例 进 行 会 计 估 计 变 更, 上 述 会 计 估 计 变 更 对 十 一 科 技 2013 年 利 润 总 额 的 影 响 额 为 7,293.14 万 元 请 你 公 司 补 充 披 露 上 述 会 计 估 计 变 更 的 原 因 及 依 据, 是 否 符 合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的 规 定 请 独 立 财 务 顾 问 和 会 计 师 核 查 并 发 表 明 确 意 见... 133 一 补 充 披 露 上 述 会 计 估 计 变 更 的 原 因 及 依 据, 是 否 符 合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的 规 定... 133 二 中 介 机 构 核 查 意 见... 136 20 申 请 材 料 显 示, 报 告 期 内 十 一 科 技 存 货 账 面 价 值 为 51,035.29 万 元 85,208.08 万 元 和 106,414.03 万 元, 预 收 账 款 账 面 价 值 为 55,899.3 万 元 87,942.73 万 元 和 110,680.8 万 元 请 你 公 司 :1) 补 充 披 露 存 货 中 在 建 合 同 累 计 已 发 生 的 成 本 和 累 计 已 确 认 的 毛 利 ( 亏 损 ) 之 和 超 过 已 结 算 价 款 的 部 分 金 额 及 占 比 情 况 2) 补 充 披 露 预 收 账 款 中 在 建 合 同 已 结 算 的 价 款 超 过 累 计 已 发 生 的 成 本 与 累 计 已 确 认 的 毛 利 ( 亏 损 ) 之 和 的 部 分 金 额 及 占 比 情 况 3) 按 照 公 开 发 行 证 券 的 公 司 信 息 披 露 内 容 与 格 式 准 则 第 26 号 上 市 公 司 重 大 资 产 重 组 (2014 年 修 订 ) 第 三 十 二 条 的 要 求, 补 充 披 露 存 货 和 预 收 账 款 增 长 较 快 的 原 因 及 合 理 性 请 独 立 财 务 顾 问 和 会 计 师 核 查 并 发 表 明 确 意 见... 136 一 补 充 披 露 存 货 中 在 建 合 同 累 计 已 发 生 的 成 本 和 累 计 已 确 认 的 毛 利 ( 亏 损 ) 之 和 超 过 已 结 算 价 款 的 部 分 金 额 及 占 比 情 况... 137 二 补 充 披 露 预 收 账 款 中 在 建 合 同 已 结 算 的 价 款 超 过 累 计 已 发 生 的 成 本 与 累 计 已 确 认 的 毛 利 ( 亏 损 ) 之 和 的 部 分 金 额 及 占 比 情 况... 137 三 补 充 披 露 存 货 增 长 较 快 的 原 因 及 合 理 性... 138 0-3-7

四 补 充 披 露 预 收 账 款 增 长 较 快 的 原 因 及 合 理 性... 138 五 中 介 机 构 核 查 意 见... 139 21 申 请 材 料 显 示, 截 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 十 一 科 技 应 收 账 款 账 面 价 值 140,850.75 万 元, 占 总 资 产 的 24% 请 你 公 司 结 合 十 一 科 技 应 收 账 款 构 成 账 龄 坏 账 准 备 计 提 政 策 应 收 方 情 况 期 后 回 款 情 况 向 客 户 提 供 的 信 用 政 策 以 及 同 行 业 情 况 等, 补 充 披 露 :1) 应 收 账 款 占 总 资 产 比 例 是 否 处 于 合 理 水 平 2) 坏 账 准 备 计 提 的 充 分 性 请 独 立 财 务 顾 问 和 会 计 师 核 查 并 发 表 明 确 意 见... 139 一 补 充 披 露 应 收 账 款 占 总 资 产 比 例 是 否 处 于 合 理 水 平... 139 二 补 充 披 露 坏 账 准 备 计 提 的 充 分 性... 144 三 中 介 机 构 核 查 意 见... 146 22 申 请 材 料 显 示, 报 告 期 各 期 末, 十 一 科 技 在 建 工 程 账 面 价 值 分 别 为 998.00 万 元 31,457.86 万 元 和 62,062.68 万 元, 占 资 产 总 额 比 例 分 别 为 0.33% 6.34% 和 10.58% 请 你 公 司 结 合 光 伏 电 站 投 资 情 况 补 充 披 露 在 建 工 程 增 长 较 快 的 合 理 性 请 独 立 财 务 顾 问 和 会 计 师 核 查 并 发 表 明 确 意 见... 146 一 结 合 光 伏 电 站 投 资 情 况 补 充 披 露 在 建 工 程 增 长 较 快 的 合 理 性... 147 二 中 介 机 构 核 查 意 见... 148 23 申 请 材 料 显 示, 最 近 三 年 十 一 科 技 经 营 活 动 现 金 流 量 金 额 分 别 为 11,408.5 万 元 -15,348.62 万 元 -11,600.17 万 元 请 你 公 司 补 充 披 露 十 一 科 技 经 营 活 动 现 金 流 量 净 额 与 净 利 润 是 否 匹 配, 原 因 及 合 理 性 请 独 立 财 务 顾 问 和 会 计 师 核 查 并 发 表 明 确 意 见... 148 一 补 充 披 露 十 一 科 技 经 营 活 动 现 金 流 量 净 额 与 净 利 润 是 否 匹 配, 原 因 及 合 理 性... 149 二 中 介 机 构 核 查 意 见... 151 24 申 请 材 料 显 示, 十 一 科 技 2014 年 处 置 参 股 子 公 司 成 都 开 立 33% 股 权 产 生 投 资 收 益 699.06 万 元 请 你 公 司 补 充 披 露 处 置 成 都 开 立 的 原 因, 及 对 十 一 科 技 生 产 经 营 的 影 响 请 独 立 财 务 顾 问 核 查 并 发 表 明 确 意 见... 151 一 补 充 披 露 处 置 成 都 开 利 的 原 因, 及 对 十 一 科 技 生 产 经 营 的 影 响... 151 二 中 介 机 构 核 查 意 见... 152 25 申 请 材 料 显 示, 收 益 法 评 估 时 预 测 2015 年 7 至 12 月 实 现 收 入 331,327.80 万 元, 净 利 润 为 14,100.05 万 元 请 你 公 司 结 合 2015 年 项 目 进 展 及 收 入 确 认 情 况, 补 充 披 露 十 一 科 技 2015 年 预 测 营 业 收 入 和 净 利 润 的 可 实 现 性 请 独 立 财 务 顾 问 和 评 估 师 核 查 并 发 表 明 确 意 见... 152 一 结 合 2015 年 项 目 进 展 及 收 入 确 认 情 况, 补 充 披 露 十 一 科 技 2015 年 预 测 营 业 收 入 和 净 利 润 的 可 实 现 性... 153 二 中 介 机 构 核 查 意 见... 154 26 申 请 材 料 显 示, 收 益 法 评 估 时 工 程 总 承 包 类 业 务 收 入 预 计 未 来 增 长 速 度 将 逐 步 放 缓, 设 计 咨 询 类 业 务 收 入 预 计 仍 能 保 持 相 对 较 高 增 速 请 你 公 司 结 合 报 告 期 合 同 执 行 情 况 后 续 新 增 项 目 的 业 务 拓 展 情 况 行 业 发 展 竞 争 状 况 市 场 占 有 率 同 行 业 情 况 等, 补 充 披 露 十 一 科 技 2016 年 及 以 后 年 度 营 业 收 入 的 测 算 依 据 测 算 过 程 及 合 理 性 请 独 立 财 务 顾 问 和 评 估 师 核 查 并 发 表 明 确 意 见... 155 一 结 合 报 告 期 合 同 执 行 情 况 后 续 新 增 项 目 的 业 务 拓 展 情 况 行 业 发 展 竞 争 状 况 市 场 占 有 率 同 行 业 情 况 等, 补 充 披 露 十 一 科 技 2016 年 及 以 后 年 度 营 业 收 入 的 测 算 依 据 测 算 过 程 及 合 理 性... 155 二 中 介 机 构 核 查 意 见... 158 27 申 请 材 料 显 示, 收 益 法 评 估 时 未 考 虑 光 伏 电 站 的 投 资 和 运 营 业 务 带 来 的 现 金 流 影 响 请 你 公 司 结 合 十 一 科 技 未 来 发 展 战 略 及 主 营 业 务 构 成, 补 充 披 露 收 益 法 评 估 时 未 考 虑 光 伏 0-3-8

电 站 投 资 运 营 收 入 的 原 因 及 合 理 性 请 独 立 财 务 顾 问 和 评 估 师 核 查 并 发 表 明 确 意 见... 159 一 结 合 十 一 科 技 未 来 发 展 战 略 及 主 营 业 务 构 成, 补 充 披 露 收 益 法 评 估 时 未 考 虑 光 伏 电 站 投 资 运 营 收 入 的 原 因 及 合 理 性... 159 二 中 介 机 构 核 查 意 见... 160 28 申 请 材 料 显 示, 收 益 法 评 估 时 十 一 科 技 预 测 期 设 计 咨 询 类 业 务 毛 利 率 相 对 报 告 期 较 高 请 你 公 司 结 合 行 业 发 展 市 场 竞 争 行 业 地 位 收 入 和 成 本 的 确 认 方 式 同 行 业 情 况 等, 补 充 披 露 十 一 科 技 收 益 法 评 估 中 设 计 咨 询 类 业 务 毛 利 率 的 测 算 依 据 及 合 理 性 请 独 立 财 务 顾 问 和 评 估 师 核 查 并 发 表 明 确 意 见... 160 一 结 合 行 业 发 展 市 场 竞 争 行 业 地 位 收 入 和 成 本 的 确 认 方 式 同 行 业 情 况 等, 补 充 披 露 十 一 科 技 收 益 法 评 估 中 设 计 咨 询 类 业 务 毛 利 率 的 测 算 依 据 及 合 理 性... 160 二 中 介 机 构 核 查 意 见... 165 29 申 请 材 料 显 示, 收 益 法 评 估 时 超 过 企 业 日 常 经 营 所 需 的 溢 余 货 币 资 金 为 16,507.11 万 元, 应 收 账 款 中 超 过 企 业 日 常 经 营 所 需 占 用 部 分 为 49,631.49 万 元 请 你 公 司 结 合 重 组 报 告 书 中 十 一 科 技 主 营 业 务 的 披 露 情 况 募 集 配 套 资 金 用 途 十 一 科 技 发 展 战 略 规 划 等, 补 充 披 露 十 一 科 技 收 益 法 评 估 中 溢 余 资 产 的 测 算 依 据 及 合 理 性 请 独 立 财 务 顾 问 和 评 估 师 核 查 并 发 表 明 确 意 见... 166 一 结 合 重 组 报 告 书 中 十 一 科 技 主 营 业 务 的 披 露 情 况 募 集 配 套 资 金 用 途 十 一 科 技 发 展 战 略 规 划 等, 补 充 披 露 十 一 科 技 收 益 法 评 估 中 溢 余 资 产 的 测 算 依 据 及 合 理 性... 166 二 中 介 机 构 核 查 意 见... 169 30 申 请 材 料 显 示, 报 告 期 内, 十 一 科 技 流 动 比 率 和 速 度 比 率 接 近 1, 资 产 负 债 率 高 于 同 行 业 上 市 公 司 请 你 公 司 :1) 按 照 公 开 发 行 证 券 的 公 司 信 息 披 露 内 容 与 格 式 准 则 第 26 号 上 市 公 司 重 大 资 产 重 组 (2014 年 修 订 ) 的 规 定, 补 充 披 露 2015 年 6 月 底 流 动 比 率 速 动 比 率 资 产 负 债 率 息 税 折 旧 摊 销 前 利 润 及 利 息 保 障 倍 数 的 变 动 趋 势 2) 结 合 业 务 模 式 行 业 特 点 同 行 业 公 司 情 况 等, 补 充 披 露 十 一 科 技 流 动 比 率 速 动 比 率 资 产 负 债 率 是 否 处 于 合 理 水 平 3) 结 合 资 金 使 用 情 况 未 来 盈 利 能 力 融 资 能 力 及 借 款 到 期 时 间, 补 充 披 露 十 一 科 技 的 财 务 风 险 及 应 对 措 施 请 独 立 财 务 顾 问 和 会 计 师 核 查 并 发 表 明 确 意 见... 169 一 补 充 披 露 2015 年 6 月 底 流 动 比 率 速 动 比 率 资 产 负 债 率 息 税 折 旧 摊 销 前 利 润 及 利 息 保 障 倍 数 的 变 动 趋 势... 170 二 结 合 业 务 模 式 行 业 特 点 同 行 业 公 司 情 况 等, 补 充 披 露 十 一 科 技 流 动 比 率 速 动 比 率 资 产 负 债 率 是 否 处 于 合 理 水 平... 170 三 结 合 资 金 使 用 情 况 未 来 盈 利 能 力 融 资 能 力 及 借 款 到 期 时 间, 补 充 披 露 十 一 科 技 的 财 务 风 险 及 应 对 措 施... 172 四 中 介 机 构 核 查 意 见... 175 31 申 请 材 料 显 示, 无 锡 产 业 集 团 持 有 上 市 公 司 32.79% 的 股 权, 为 本 公 司 的 控 股 股 东 ; 无 锡 创 投 为 无 锡 产 业 集 团 控 股 子 公 司, 故 为 本 公 司 关 联 方 除 上 述 关 联 关 系 外, 本 次 交 易 的 交 易 对 方 与 上 市 公 司 及 其 控 股 股 东 持 股 比 例 超 过 5% 的 股 东 之 间 不 存 在 其 他 关 联 关 系 或 一 致 行 动 关 系 申 请 材 料 同 时 显 示, 发 行 股 份 的 交 易 对 方 无 锡 金 投 的 实 际 控 制 人 为 无 锡 市 国 资 委, 配 套 募 集 资 金 认 购 方 无 锡 建 发 为 无 锡 市 国 资 委 的 全 资 子 公 司 请 你 公 司 补 充 披 露 :1) 无 锡 金 投 无 锡 建 发 和 其 他 各 方 之 间 是 否 存 在 关 联 关 系 和 一 致 行 动 关 系 2) 上 述 关 联 关 系 判 断 的 依 据 及 合 理 性 请 独 立 财 务 顾 问 和 律 师 核 查 并 发 表 明 确 意 见... 176 一 补 充 披 露 无 锡 金 投 无 锡 建 发 和 其 他 各 方 之 间 是 否 存 在 关 联 关 系 和 一 致 行 动 关 系... 176 二 补 充 披 露 上 述 关 联 关 系 判 断 的 依 据 及 合 理 性... 177 0-3-9

三 中 介 机 构 核 查 意 见... 177 32 申 请 材 料 显 示, 关 于 十 一 科 技 的 主 营 业 务, 第 34 页 表 述 为 工 程 设 计 咨 询 与 工 程 总 承 包, 以 及 光 伏 电 站 投 资 和 运 营 业 务 第 37 页 表 述 为 电 子 高 科 技 太 阳 能 光 伏 及 生 物 工 程 为 主 的 工 程 设 计 咨 询 与 工 程 总 承 包, 以 及 光 伏 电 站 项 目 的 开 发 建 设 及 运 营, 第 105 页 表 述 为 专 业 从 事 工 程 咨 询 工 程 设 计 和 工 程 总 承 包 业 务 的 大 型 工 程 技 术 服 务 公 司, 同 时 利 用 自 身 在 光 伏 行 业 工 程 技 术 服 务 的 经 验 优 势 从 事 光 伏 电 站 的 投 资 和 运 营 业 务 申 请 资 料 同 时 显 示, 报 告 期 收 入 结 构 未 体 现 光 伏 电 站 投 资 和 运 营 业 务 收 入 收 益 法 评 估 时 未 考 虑 光 伏 电 站 投 资 和 运 营 业 务 带 来 的 现 金 流 入 请 你 公 司 补 充 披 露 :1) 光 伏 电 站 投 资 开 发 建 设 及 运 营 等 业 务 是 否 包 含 在 十 一 科 技 工 商 登 记 的 经 营 范 围 内 2) 上 述 主 营 业 务 披 露 信 息 与 十 一 科 技 报 告 期 营 业 收 入 构 成 收 益 法 评 估 中 预 测 营 业 收 入 构 成 不 匹 配 的 原 因 依 据 及 合 理 性 请 独 立 财 务 顾 问 律 师 会 计 师 和 评 估 师 核 查 并 发 表 明 确 意 见... 177 一 补 充 披 露 光 伏 电 站 投 资 开 发 建 设 及 运 营 等 业 务 是 否 包 含 在 十 一 科 技 工 商 登 记 的 经 营 范 围 内... 178 二 补 充 披 露 上 述 主 营 业 务 披 露 信 息 与 十 一 科 技 报 告 期 营 业 收 入 构 成 收 益 法 评 估 中 预 测 营 业 收 入 构 成 不 匹 配 的 原 因 依 据 及 合 理 性... 181 三 中 介 机 构 核 查 意 见... 184 33 重 组 报 告 书 对 十 一 科 技 有 如 下 表 述 在 下 游 光 伏 电 站 领 域 拥 有 品 牌 技 术 优 势 和 较 大 市 场 份 额 在 太 阳 能 光 伏 领 域 具 备 行 业 领 先 优 势 在 光 伏 发 电 领 域 具 备 突 出 的 品 牌 技 术 优 势 和 提 供 一 站 式 解 决 方 案 的 能 力 等 请 你 公 司 :1) 结 合 十 一 科 技 在 光 伏 电 站 领 域 的 市 场 占 有 率 行 业 地 位 的 具 体 数 据 补 充 披 露 上 述 表 述 的 依 据 及 合 理 性 2) 结 合 管 理 团 队 与 核 心 技 术 人 员 背 景 光 伏 电 站 运 营 的 具 体 案 例 等, 补 充 披 露 十 一 科 技 是 否 具 备 投 资 和 持 续 运 营 光 伏 电 站 的 能 力 请 独 立 财 务 顾 问 核 查 并 发 表 明 确 意 见... 185 一 结 合 十 一 科 技 在 光 伏 电 站 领 域 的 市 场 占 有 率 行 业 地 位 的 具 体 数 据 补 充 披 露 上 述 表 述 的 依 据 及 合 理 性... 185 二 结 合 管 理 团 队 与 核 心 技 术 人 员 背 景 光 伏 电 站 运 营 的 具 体 案 例 等, 补 充 披 露 十 一 科 技 是 否 具 备 投 资 和 持 续 运 营 光 伏 电 站 的 能 力... 188 三 中 介 机 构 核 查 意 见... 191 34 申 请 材 料 显 示, 十 一 科 技 积 累 了 一 批 优 秀 的 工 程 技 术 服 务 专 业 人 才 十 一 科 技 的 核 心 技 术 人 员 拥 有 丰 富 的 从 业 经 验 良 好 的 专 业 技 术, 主 持 或 参 与 了 多 项 行 业 国 家 规 范 的 编 写 请 你 公 司 :1) 补 充 披 露 上 述 核 心 技 术 人 员 确 定 的 依 据, 相 应 人 员 的 经 验 专 业 技 术 和 参 与 编 写 的 行 业 规 范 与 十 一 科 技 光 伏 电 站 业 务 的 相 关 性, 能 否 满 足 十 一 科 技 光 伏 电 站 业 务 未 来 发 展 的 需 要 2) 按 照 公 开 发 行 证 券 的 公 司 信 息 披 露 内 容 与 格 式 准 则 第 26 号 上 市 公 司 重 大 资 产 重 组 (2014 年 修 订 ) 的 要 求, 补 充 披 露 本 次 交 易 完 成 后 保 持 十 一 科 技 核 心 技 术 人 员 稳 定 的 相 关 安 排 3) 补 充 披 露 十 一 科 技 董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在 报 告 期 内 的 变 动 情 况 请 独 立 财 务 顾 问 核 查 并 发 表 明 确 意 见... 192 一 补 充 披 露 上 述 核 心 技 术 人 员 确 定 的 依 据, 相 应 人 员 的 经 验 专 业 技 术 和 参 与 编 写 的 行 业 规 范 与 十 一 科 技 光 伏 电 站 业 务 的 相 关 性, 能 否 满 足 十 一 科 技 光 伏 电 站 业 务 未 来 发 展 的 需 要... 192 二 补 充 披 露 本 次 交 易 完 成 后 保 持 十 一 科 技 核 心 技 术 人 员 稳 定 的 相 关 安 排... 193 三 补 充 披 露 十 一 科 技 董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在 报 告 期 内 的 变 动 情 况... 194 四 中 介 机 构 核 查 意 见... 196 35 申 请 材 料 显 示, 十 一 科 技 非 常 重 视 产 品 服 务 质 量 的 控 制, 通 过 制 定 合 理 的 业 务 运 作 规 范 及 相 关 制 度, 建 立 起 有 效 的 项 目 设 计 和 总 包 管 理 体 系 和 作 业 流 程 系 统, 有 效 保 证 了 在 业 务 规 模 不 断 扩 大 情 况 下 的 业 务 质 量 请 你 公 司 补 充 披 露 十 一 科 技 的 业 务 运 作 规 范 项 目 管 0-3-10

理 体 系 和 作 业 流 程 系 统 防 止 核 心 技 术 泄 露 的 具 体 措 施 请 独 立 财 务 顾 问 核 查 并 发 表 明 确 意 见... 196 一 补 充 披 露 十 一 科 技 的 业 务 运 作 规 范 项 目 管 理 体 系 和 作 业 流 程 系 统 防 止 核 心 技 术 泄 露 的 具 体 措 施... 196 二 中 介 机 构 核 查 意 见... 201 36 申 请 材 料 显 示, 本 次 交 易 后, 上 市 公 司 主 营 业 务 将 在 原 来 半 导 体 和 涤 纶 化 纤 业 务 的 基 础 上, 增 加 工 程 咨 询 设 计 和 总 承 包 业 务 及 光 伏 电 站 投 资 和 运 营 业 务 请 你 公 司 :1) 结 合 财 务 指 标 补 充 披 露 本 次 交 易 完 成 后 上 市 公 司 未 来 经 营 发 展 战 略 和 业 务 管 理 模 式 2) 补 充 披 露 本 次 交 易 在 业 务 资 产 财 务 人 员 机 构 等 方 面 的 整 合 计 划 整 合 风 险 以 及 相 应 管 理 控 制 措 施 请 独 立 财 务 顾 问 核 查 并 发 表 明 确 意 见... 201 一 结 合 财 务 指 标 补 充 披 露 本 次 交 易 完 成 后 上 市 公 司 未 来 经 营 发 展 战 略 和 业 务 管 理 模 式... 201 二 补 充 披 露 本 次 交 易 在 业 务 资 产 财 务 人 员 机 构 等 方 面 的 整 合 计 划 整 合 风 险 以 及 相 应 管 理 控 制 措 施... 204 三 中 介 机 构 核 查 意 见... 206 37 申 请 材 料 显 示, 交 易 对 方 之 一 赵 振 元 现 除 担 任 十 一 科 技 的 董 事 长 总 经 理 ( 院 长 ) 外, 还 在 四 川 省 勘 察 设 计 协 会 中 国 华 西 工 程 设 计 建 设 有 限 公 司 国 电 太 阳 能 等 单 位 任 职 请 你 公 司 补 充 披 露 赵 振 元 是 否 从 事 与 十 一 科 技 相 同 或 相 似 的 业 务, 是 否 符 合 竞 业 禁 止 的 规 定 请 独 立 财 务 顾 问 和 律 师 核 查 并 发 表 明 确 意 见... 206 一 补 充 披 露 赵 振 元 是 否 从 事 与 十 一 科 技 相 同 或 相 似 的 业 务, 是 否 符 合 竞 业 禁 止 的 规 定... 207 二 中 介 机 构 核 查 意 见... 207 38 申 请 材 料 显 示, 本 次 交 易 尚 需 获 得 商 务 部 对 本 次 交 易 经 营 者 集 中 申 报 的 审 查 请 你 公 司 补 充 披 露 进 行 经 营 者 集 中 申 报 的 原 因, 以 及 商 务 部 审 批 的 办 理 进 展 如 尚 未 取 得 商 务 部 的 批 准, 请 对 可 能 无 法 获 得 批 准 的 情 况 作 风 险 提 示, 明 确 在 取 得 批 准 前 不 得 实 施 本 次 重 组 请 独 立 财 务 顾 问 和 律 师 核 查 并 发 表 明 确 意 见... 208 一 补 充 披 露 进 行 经 营 者 集 中 申 报 的 原 因, 以 及 商 务 部 审 批 的 办 理 进 展... 208 二 中 介 机 构 核 查 意 见... 209 39 申 请 材 料 显 示, 本 次 交 易 设 置 了 业 绩 承 诺 调 整 安 排, 在 特 定 情 况 下 可 以 协 商 免 除 或 减 轻 无 锡 产 业 集 团 无 锡 金 投 赵 振 元 及 成 都 成 达 的 补 偿 责 任 请 你 公 司 补 充 披 露 :1) 上 述 业 绩 补 偿 调 整 或 减 免 的 使 用 条 件 具 体 协 商 机 制 需 履 行 的 相 关 决 策 程 序 2) 设 置 上 述 业 绩 补 偿 调 整 或 减 免 安 排 的 原 因 依 据 及 合 理 性, 对 上 市 公 司 和 中 小 股 东 权 益 的 影 响 请 独 立 财 务 顾 问 律 师 和 会 计 师 核 查 并 发 表 明 确 意 见... 209 一 本 次 交 易 中 业 绩 补 偿 调 整 或 减 免 的 安 排 已 取 消... 210 二 中 介 机 构 核 查 意 见... 210 40 重 组 报 告 书 未 按 公 开 发 行 证 券 的 公 司 信 息 披 露 内 容 与 格 式 准 则 第 26 号 上 市 公 司 重 大 资 产 重 组 (2014 年 修 订 ) 的 规 定 披 露 行 业 发 展 趋 势, 包 括 行 业 利 润 水 平 的 变 动 趋 势 及 变 动 原 因 等 ; 行 业 竞 争 格 局 和 市 场 化 程 度, 包 括 行 业 内 主 要 企 业 的 市 场 份 额, 市 场 供 求 状 况 及 变 动 原 因 ; 十 一 科 技 在 光 伏 电 站 投 资 运 营 领 域 的 市 场 的 占 有 率 及 未 来 变 化 趋 势 等 请 你 公 司 按 照 我 会 相 关 规 定, 补 充 披 露 上 述 内 容 请 独 立 财 务 顾 问 和 律 师 核 查 并 发 表 明 确 意 见... 211 一 补 充 披 露 行 业 发 展 趋 势 行 业 竞 争 格 局 和 市 场 化 程 度 十 一 科 技 在 光 伏 电 站 投 资 运 营 领 域 的 市 场 的 占 有 率 及 未 来 变 化 趋 势... 211 二 中 介 机 构 核 查 意 见... 221 0-3-11

41 请 你 公 司 按 照 公 开 发 行 证 券 的 公 司 信 息 披 露 内 容 与 格 式 准 则 第 26 号 上 市 公 司 重 大 资 产 重 组 (2014 年 修 订 ) 的 规 定 在 重 组 相 关 方 所 作 出 的 重 要 承 诺 表 中 补 充 业 绩 承 诺 相 关 内 容 请 独 立 财 务 顾 问 核 查 并 发 表 明 确 意 见... 221 一 在 重 组 相 关 方 所 作 出 的 重 要 承 诺 表 中 补 充 业 绩 承 诺 相 关 内 容... 221 二 中 介 机 构 核 查 意 见... 222 42 请 你 公 司 根 据 我 会 的 相 关 规 定, 在 重 组 报 告 书 中 补 充 披 露 中 介 机 构 未 能 勤 勉 尽 责 时 将 承 担 连 带 赔 偿 责 任 的 专 项 承 诺... 222 一 在 重 组 报 告 书 中 补 充 披 露 中 介 机 构 未 能 勤 勉 尽 责 时 将 承 担 连 带 赔 偿 责 任 的 专 项 承 诺... 222 0-3-12

1 申 请 材 料 显 示, 本 次 交 易 拟 募 集 配 套 资 金 不 超 过 21 亿 元, 用 于 投 资 建 设 运 营 光 伏 电 站 以 及 补 充 标 的 公 司 运 营 资 金 等 方 面 请 你 公 司 :1) 结 合 上 市 公 司 现 有 货 币 资 金 用 途 及 未 来 使 用 计 划 资 产 负 债 率 融 资 渠 道 及 授 信 额 度 等, 进 一 步 补 充 披 露 本 次 配 套 募 集 资 金 的 必 要 性 2) 补 充 披 露 募 集 配 套 资 金 发 行 对 象 认 购 股 份 的 资 金 来 源, 以 确 定 价 格 发 行 股 份 募 集 配 套 资 金 的 必 要 性 及 对 上 市 公 司 和 中 小 股 东 权 益 的 影 响 请 独 立 财 务 顾 问 核 查 并 发 表 明 确 意 见 回 复 : 一 补 充 披 露 本 次 配 套 募 集 资 金 的 必 要 性 本 次 配 套 募 集 资 金 的 必 要 性 已 补 充 披 露 于 重 组 报 告 书 第 五 章 股 份 发 行 情 况 / 二 募 集 配 套 资 金 /( 十 三 ) 结 合 上 市 公 司 现 有 货 币 资 金 用 途 及 未 来 使 用 计 划 资 产 负 债 率 融 资 渠 道 及 授 信 额 度 等 对 本 次 配 套 募 集 资 金 必 要 性 的 进 一 步 说 明, 具 体 如 下 : 1 上 市 公 司 现 有 货 币 资 金 用 途 及 未 来 使 用 计 划 (1) 上 市 公 司 现 有 货 币 资 金 主 要 用 途 截 至 2015 年 9 月 30 日,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报 表 货 币 资 金 余 额 为 82,305.44 万 元, 主 要 构 成 情 况 如 下 :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2015 年 9 月 30 日 库 存 现 金 7.83 银 行 存 款 65,867.56 其 他 货 币 资 金 16,430.05 合 计 82,305.44 截 至 2015 年 9 月 30 日, 公 司 合 并 报 表 口 径 的 货 币 资 金 余 额 为 82,305.44 万 元, 其 中 库 存 现 金 和 银 行 存 款 65,875.39 万 元, 其 余 全 部 为 保 证 金 存 款, 包 括 银 行 借 款 保 证 金 存 款 5,177.13 万 元 银 行 承 兑 汇 票 保 证 金 10,683.57 万 元 海 关 风 险 保 证 金 105 万 元 以 及 信 用 证 保 证 金 464.35 万 元 扣 除 上 述 保 证 金 存 款, 截 至 2015 年 9 月 30 日, 公 司 实 际 可 使 用 货 币 资 金 为 65,875.39 万 元, 主 要 用 于 上 市 公 司 日 常 经 营 资 金 需 求 支 付 银 行 借 款 本 金 及 利 息 和 公 司 债 利 息 以 及 其 他 资 本 性 0-3-13

开 支 其 中, 上 市 公 司 需 在 2015 年 第 四 季 度 偿 还 到 期 银 行 借 款 39,076.95 万 元, 并 支 付 银 行 借 款 利 息 和 公 司 债 券 利 息 合 计 3,001.07 万 元 (2) 上 市 公 司 未 来 资 金 使 用 计 划 截 至 2015 年 9 月 30 日, 上 市 公 司 未 来 主 要 大 额 资 金 使 用 计 划 如 下 表 所 示 : 单 位 : 万 元 序 号 项 目 计 划 使 用 金 额 1 太 极 半 导 体 扩 充 产 能 2,108 2 海 太 公 司 2015 年 技 术 改 造 升 级 16,143 3 海 太 公 司 变 电 所 增 容 1,091 4 海 太 公 司 集 体 宿 舍 4,715 5 海 太 公 司 2016 年 技 术 改 造 升 级 26,301 合 计 50,358 上 述 资 金 使 用 计 划 中 的 第 1 2 3 4 项 已 经 太 极 半 导 体 及 海 太 公 司 相 关 董 事 会 审 议 通 过, 且 第 2 3 4 项 已 经 海 太 公 司 2014 年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了 整 体 投 资 金 额 ; 第 5 项 海 太 公 司 2016 年 技 术 改 造 升 级 将 由 海 太 公 司 董 事 会 及 2015 年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上 市 公 司 未 来 的 大 额 资 金 使 用 计 划 主 要 为 针 对 其 半 导 体 业 务 的 资 本 性 支 出, 其 中, 海 太 公 司 2015 年 和 2016 年 技 术 改 造 升 级 计 划 投 入 资 金 42,444 万 元, 占 比 超 过 80% 鉴 于 海 太 公 司 主 要 从 事 半 导 体 后 工 序 服 务 业 务, 该 等 业 务 对 相 关 设 备 的 先 进 程 度 和 运 行 效 率 要 求 较 高, 随 着 半 导 体 技 术 进 步 及 部 分 设 备 在 使 用 过 程 中 生 产 效 率 有 所 下 降, 海 太 公 司 每 年 根 据 产 品 迭 代 更 新 需 要 及 产 能 扩 张 需 求 对 设 备 进 行 改 造 升 级 海 太 公 司 2015 年 技 术 改 造 升 级 项 目 计 划 总 投 入 金 额 为 4,762 万 美 元, 截 至 2015 年 9 月 30 日 已 投 入 金 额 为 2,232 万 美 元, 计 划 仍 需 投 入 金 额 为 2,530 万 美 元, 折 合 人 民 币 16,143 万 元 2016 年 该 等 资 金 投 入 计 划 为 4,110 万 美 元, 折 合 26,301 万 元 人 民 币 综 上, 上 市 公 司 现 有 资 金 在 满 足 日 常 经 营 及 偿 还 到 期 银 行 借 款 并 支 付 借 款 利 息 的 基 础 上, 还 需 满 足 未 来 上 市 公 司 计 划 在 半 导 体 业 务 方 面 的 大 额 资 本 性 支 出 的 资 金 需 求, 因 此, 上 市 公 司 存 在 一 定 的 资 金 压 力 2 上 市 公 司 偿 债 能 力 与 同 行 业 上 市 公 司 对 比 情 况 0-3-14

公 司 的 主 营 业 务 由 半 导 体 后 工 序 服 务 业 务 和 涤 纶 化 纤 业 务 构 成, 截 至 2015 年 9 月 30 日, 上 市 公 司 资 产 负 债 率 为 59.15%, 其 资 产 负 债 率 高 于 半 导 体 业 务 及 涤 纶 化 纤 业 务 同 行 业 可 比 上 市 公 司 的 平 均 水 平 (1) 半 导 体 业 务 同 行 业 上 市 公 司 公 司 比 较 截 至 2015 年 9 月 30 日, 半 导 体 业 务 同 行 业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口 径 的 资 产 负 债 率 流 动 比 率 和 速 动 比 率 指 标 如 下 : 证 券 代 码 证 券 简 称 资 产 负 债 率 (%) 流 动 比 率 ( 倍 ) 速 动 比 率 ( 倍 ) 600667.SH 太 极 实 业 59.15 1.11 0.93 000670.SZ 盈 方 微 23.54 3.00 2.53 002079.SZ 苏 州 固 锝 14.00 4.62 3.94 002129.SZ 中 环 股 份 61.10 1.19 0.87 002156.SZ 通 富 微 电 33.28 1.62 1.41 002180.SZ 艾 派 克 38.86 3.75 2.97 002185.SZ 华 天 科 技 42.94 1.30 0.94 002218.SZ 拓 日 新 能 33.90 1.63 0.80 002506.SZ 协 鑫 集 成 90.83 1.12 1.06 002623.SZ 亚 玛 顿 20.38 2.78 2.44 002638.SZ 勤 上 光 电 29.18 6.37 5.73 002654.SZ 万 润 科 技 36.36 1.67 1.37 002724.SZ 海 洋 王 9.09 7.67 6.92 300046.SZ 台 基 股 份 5.44 16.24 14.54 300053.SZ 欧 比 特 17.77 3.24 2.51 300077.SZ 国 民 技 术 11.12 16.86 15.58 300102.SZ 乾 照 光 电 34.08 2.39 1.95 300111.SZ 向 日 葵 62.57 0.90 0.58 300118.SZ 东 方 日 升 61.16 1.56 1.21 300223.SZ 北 京 君 正 1.67 96.32 90.09 300232.SZ 洲 明 科 技 48.53 1.47 0.86 300241.SZ 瑞 丰 光 电 45.90 1.14 0.96 300296.SZ 利 亚 德 45.18 1.66 1.07 300301.SZ 长 方 照 明 50.06 0.78 0.44 300303.SZ 聚 飞 光 电 27.91 2.85 2.56 300317.SZ 珈 伟 股 份 61.70 1.28 1.02 300323.SZ 华 灿 光 电 60.14 1.19 0.90 300346.SZ 南 大 光 电 8.08 16.01 14.58 300389.SZ 艾 比 森 35.86 2.23 1.73 300393.SZ 中 来 股 份 33.02 2.06 1.77 600151.SH 航 天 机 电 63.19 1.09 0.92 0-3-15

600171.SH 上 海 贝 岭 9.44 11.17 10.65 600184.SH 光 电 股 份 67.05 1.10 0.59 600360.SH 华 微 电 子 43.86 1.61 1.51 600460.SH 士 兰 微 43.49 1.87 1.26 600537.SH 亿 晶 光 电 61.27 0.91 0.66 600584.SH 长 电 科 技 77.83 0.79 0.66 601012.SH 隆 基 股 份 42.10 1.98 1.26 601908.SH 京 运 通 47.65 1.10 0.87 603806.SH 福 斯 特 13.16 6.78 5.99 均 值 39.30 5.86 5.22 600667.SH 太 极 实 业 59.15 1.11 0.93 数 据 来 源 :wind 资 讯 注 1: 为 增 加 可 比 性, 上 述 同 行 业 上 市 公 司 已 剔 除 ST 类 公 司 ; 注 2: 资 产 负 债 率 = 负 债 总 额 / 资 产 总 额 ; 流 动 比 率 = 流 动 资 产 / 流 动 负 债 ; 速 动 比 率 =( 流 动 资 产 - 存 货 )/ 流 动 负 债 (2) 化 纤 业 务 同 行 业 上 市 公 司 比 较 截 至 2015 年 9 月 30 日, 化 纤 业 务 同 行 业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口 径 的 资 产 负 债 率 流 动 比 率 和 速 动 比 率 指 标 如 下 : 证 券 代 码 证 券 简 称 资 产 负 债 率 (%) 流 动 比 率 ( 倍 ) 速 动 比 率 ( 倍 ) 600667.SH 太 极 实 业 59.15 1.11 0.93 000420.SZ 吉 林 化 纤 62.38 0.80 0.66 000584.SZ 友 利 控 股 34.55 2.06 1.17 000703.SZ 恒 逸 石 化 72.25 0.59 0.47 000936.SZ 华 西 股 份 27.36 1.98 1.52 000949.SZ 新 乡 化 纤 48.50 1.64 0.88 002064.SZ 华 峰 氨 纶 34.66 1.69 1.14 002172.SZ 澳 洋 科 技 68.63 0.57 0.44 002206.SZ 海 利 得 42.34 1.09 0.84 002254.SZ 泰 和 新 材 16.84 3.27 2.38 002395.SZ 双 象 股 份 24.87 2.69 1.64 002427.SZ 尤 夫 股 份 30.53 1.82 1.34 002493.SZ 荣 盛 石 化 78.40 0.52 0.41 002516.SZ 旷 达 科 技 64.75 0.92 0.78 300056.SZ 三 维 丝 52.58 1.37 1.12 300180.SZ 华 峰 超 纤 26.24 1.89 1.26 300218.SZ 安 利 股 份 43.03 0.97 0.64 600146.SH 商 赢 环 球 40.38 0.73 0.68 600346.SH 大 橡 塑 81.09 0.68 0.31 600527.SH 江 南 高 纤 4.17 16.80 9.91 600810.SH 神 马 股 份 69.04 0.70 0.57 0-3-16

600889.SH 南 京 化 纤 37.39 1.06 0.79 601113.SH 华 鼎 股 份 41.80 1.47 1.32 601233.SH 桐 昆 股 份 53.35 0.86 0.48 601599.SH 鹿 港 科 技 57.87 1.04 0.65 603601.SH 再 升 科 技 21.10 3.57 3.08 均 值 45.89 2.00 1.36 600667.SH 太 极 实 业 59.15 1.11 0.93 数 据 来 源 :wind 资 讯 注 1: 为 增 加 可 比 性, 上 述 同 行 业 上 市 公 司 已 剔 除 ST 类 公 司 ; 注 2: 资 产 负 债 率 = 负 债 总 额 / 资 产 总 额 ; 流 动 比 率 = 流 动 资 产 / 流 动 负 债 ; 速 动 比 率 =( 流 动 资 产 - 存 货 )/ 流 动 负 债 由 上 表 可 见, 公 司 的 资 产 负 债 率 明 显 高 于 同 行 业 上 市 公 司 平 均 水 平 ; 同 时, 公 司 的 流 动 比 率 速 动 比 率 均 明 显 低 于 同 行 业 上 市 公 司 平 均 水 平 3 公 司 可 利 用 的 融 资 渠 道 和 授 信 情 况 除 权 益 性 融 资 以 外, 上 市 公 司 融 资 渠 道 主 要 包 括 发 行 公 司 债 券 及 银 行 借 款 筹 措 资 金 公 司 于 2014 年 发 行 规 模 合 计 为 5 亿 元 的 公 司 债 券, 分 两 期 发 行, 每 期 公 司 债 券 的 发 行 金 额 均 为 2.5 亿 元, 期 限 均 为 5 年 截 至 2015 年 9 月 30 日, 上 市 公 司 ( 合 并 口 径 ) 取 得 的 银 行 授 信 额 度 及 余 额 情 况 如 下 表 所 示 : 单 位 : 万 元 序 号 授 信 银 行 名 称 授 信 额 度 已 用 额 度 授 信 余 额 借 款 结 构 1 工 商 银 行 3,600.00 3,600.00 0.00 短 期 借 款 2 交 通 银 行 5,000.00 1,700.00 3,300.00 短 期 借 款 3 建 设 银 行 15,000.00 10,000.00 5,000.00 长 期 借 款 长 期 借 款 ( 一 1,990.00 4 中 信 银 行 2,990.00 0.00 年 内 到 期 ) 1,000.00 短 期 借 款 5 南 京 银 行 5,000.00 2,000.00 3,000.00 短 期 借 款 6 江 苏 银 行 10,000.00 5,000.00 5,000.00 短 期 借 款 7 浙 商 银 行 10,000.00 0.00 10,000.00-8 农 业 银 行 10,000.00 0.00 10,000.00-9 宁 波 银 行 5,000.00 5,000.00 0.00 短 期 借 款 10 民 生 银 行 6,000.00 6,000.00 0.00 短 期 借 款 太 极 实 业 母 公 司 小 计 72,590.00 36,290.00 36,300.00 1 工 商 银 行 9,000.00 5,000.00 4,000.00 短 期 借 款 2 交 通 银 行 3,000.00 3,000.00 0.00 短 期 借 款 3 南 京 银 行 6,000.00 3,500.00 221.50 短 期 借 款 0-3-17

2,278.50 银 行 承 兑 汇 票 4 江 苏 银 行 8,000.00 2,800.00 5,200.00 短 期 借 款 5 光 大 银 行 7,000.00 5,000.00 2,000.00 银 行 承 兑 汇 票 6 兴 业 银 行 3,000.00 1,500.00 1,500.00 银 行 承 兑 汇 票 7 恒 丰 银 行 4,000.00 0.00 4,000.00-8 中 国 银 行 4,500.00 0.00 4,500.00-9 招 商 银 行 4,000.00 0.00 4,000.00 - 江 苏 太 极 小 计 48,500.00 23,078.50 25,421.50 1 工 商 银 行 18,000.00 0.00 18,000.00-12,722.60 短 期 借 款 10,178.08 短 期 借 款 2 建 设 银 行 38,167.80 1,908.39 长 期 借 款 ( 一 4,770.98 年 内 到 期 ) 8,587.76 长 期 借 款 3 中 信 银 行 15,903.25 0.00 15,903.25-1,590.33 长 期 借 款 ( 一 年 内 到 期 ) 长 期 借 款 ( 一 1,590.33 4 农 业 银 行 38,167.80 30,216.18 年 内 到 期 ) 1,590.33 长 期 借 款 3,180.65 长 期 借 款 ( 一 年 内 到 期 ) 长 期 借 款 ( 一 6,361.30 5 中 国 银 行 50,890.40 16,539.38 年 内 到 期 ) 27,989.72 长 期 借 款 6 新 韩 银 行 12,722.60 12,722.60 0.00 短 期 借 款 7 华 夏 银 行 6,361.30 0.00 6,361.30-8 浦 发 银 行 9,541.95 0.00 9,541.95 - 长 期 借 款 ( 一 4,770.98 9 国 家 开 发 银 行 38,167.80 0.00 年 内 到 期 ) 33,396.83 长 期 借 款 海 太 小 计 227,922.90 129,452.46 98,470.45 1 建 设 银 行 6,500.00 5,050.00 1,450.00 短 期 借 款 6,289.46 短 期 借 款 2 农 业 银 行 10,814.21 2,298.29 长 期 借 款 ( 一 2,226.46 年 内 到 期 ) 太 极 半 导 体 小 计 17,314.21 13,565.92 3,748.29 合 计 366,327.11 202,386.88 163,940.24 其 中, 上 市 公 司 母 公 司 授 信 额 度 为 72,590.00 万 元, 授 信 余 额 为 36,300.00 万 元 ; 江 苏 太 极 授 信 额 度 为 48,500.00 万 元, 授 信 余 额 为 25,421.50 万 元 ; 海 太 公 司 授 信 额 度 为 227,922.90 万 元, 授 信 余 额 为 98,470.45 万 元 ; 太 极 半 导 体 授 信 额 0-3-18

度 为 17,314.21 万 元, 授 信 余 额 为 3,748.29 万 元 截 至 2015 年 9 月 30 日, 尽 管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口 径 仍 拥 有 163,940.24 万 元 银 行 授 信 余 额, 但 其 使 用 仍 受 到 公 司 资 产 负 债 率 较 高, 授 信 主 体 及 授 信 类 型 与 本 次 交 易 配 套 募 集 资 金 使 用 不 匹 配 等 因 素 影 响, 具 体 如 下 : (1) 截 至 2015 年 9 月 30 日, 上 市 公 司 银 行 借 款 余 额 为 207,858.37 万 元, 资 产 负 债 率 达 到 59.15%, 已 处 在 较 高 的 水 平, 且 流 动 比 率 和 速 动 比 率 亦 处 在 较 低 的 水 平, 如 果 进 一 步 加 大 银 行 借 款 规 模, 将 大 幅 提 升 公 司 的 整 体 财 务 风 险 ; (2) 其 次, 上 述 银 行 授 信 主 要 为 对 海 太 公 司 等 子 公 司 的 授 信, 其 期 末 余 额 占 比 达 到 80.18%, 母 公 司 尚 未 使 用 的 授 信 余 额 为 36,300.00 万 元, 且 该 等 授 信 主 要 为 提 供 短 期 流 动 资 金, 而 本 次 交 易 配 套 募 集 资 金 主 要 投 入 标 的 公 司 光 伏 电 站 投 资 项 目 建 设 高 新 技 术 工 程 中 心 项 目 和 补 充 流 动 资 金 等, 特 别 是 光 伏 电 站 投 资 项 目 建 设 和 高 新 技 术 工 程 中 心 项 目 的 资 金 使 用 期 限 较 长, 因 此, 无 论 从 授 信 使 用 主 体 还 是 贷 款 期 限 都 无 法 与 资 金 实 际 使 用 情 况 相 匹 配 综 上, 鉴 于 上 市 公 司 现 有 资 金 将 主 要 用 于 其 日 常 业 务 经 营 偿 还 到 期 银 行 借 款 及 针 对 半 导 体 业 务 的 资 本 性 支 出, 不 存 在 大 量 可 投 入 标 的 公 司 相 关 项 目 建 设 的 资 金 ; 同 时, 上 市 公 司 负 债 规 模 较 大, 资 产 负 债 率 较 高, 资 产 的 流 动 性 较 弱, 不 适 宜 继 续 扩 大 债 务 性 融 资 规 模, 因 此, 本 次 配 套 募 集 资 金 具 有 必 要 性, 有 利 于 满 足 标 的 公 司 相 关 项 目 建 设 需 要, 提 升 本 次 重 组 效 益 ; 也 有 利 于 改 善 上 市 公 司 资 本 结 构, 降 低 财 务 风 险 二 补 充 披 露 募 集 配 套 资 金 发 行 对 象 认 购 股 份 的 资 金 来 源 募 集 配 套 资 金 发 行 对 象 认 购 股 份 的 资 金 来 源 已 修 订 并 补 充 披 露 于 重 组 报 告 书 第 五 章 股 份 发 行 情 况 / 二 募 集 配 套 资 金 /( 六 ) 本 次 募 集 配 套 资 金 的 资 金 来 源, 具 体 如 下 : 1 员 工 资 管 计 划 认 购 股 份 资 金 来 源 根 据 太 极 实 业 十 一 科 技 员 工 持 股 计 划 ( 非 公 开 发 行 方 式 认 购 )( 草 案 ) 十 一 科 技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决 议 太 极 实 业 第 七 届 董 事 会 第 二 十 七 次 会 议 决 议 及 2016 年 第 一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太 极 实 业 十 一 科 技 员 工 持 股 计 划 设 立 的 金 额 0-3-19

不 超 过 100,000 万 元, 资 金 来 源 为 参 与 员 工 的 合 法 薪 酬 及 其 他 合 法 方 式 自 筹 资 金, 不 包 含 任 何 杠 杆 融 资 结 构 化 设 计 产 品, 具 体 认 购 人 员 及 金 额 如 下 : 序 号 姓 名 任 职 情 况 对 应 股 数 ( 万 股 ) 认 购 金 额 ( 万 元 ) 1 赵 振 元 董 事 长 院 长 2,000.00 10,000.00 2 姚 伟 副 总 经 理 ( 高 级 副 院 长 ) 1,000.00 5,000.00 3 何 平 党 委 书 记 董 事 890.00 4,450.00 4 刘 胜 春 副 总 经 理 ( 高 级 副 院 长 ) 800.00 4,000.00 5 沈 磊 副 院 长 兼 任 西 北 区 总 裁 西 安 分 院 董 事 长 青 海 分 787.00 3,935.00 院 董 事 长 6 万 锋 副 院 长 兼 任 总 承 包 公 司 董 事 长 782.00 3,910.00 7 王 建 生 高 级 专 务 781.00 3,905.00 8 陈 小 华 高 级 专 务 775.00 3,875.00 9 詹 林 总 监 兼 西 部 区 总 裁 绵 阳 分 院 董 事 长 715.00 3,575.00 10 王 毅 勃 高 级 副 院 长 690.00 3,450.00 11 王 明 荣 高 级 副 院 长 总 工 程 师 690.00 3,450.00 12 徐 湘 华 高 级 副 院 长 ( 常 务 ) 董 事 兼 任 华 东 区 总 裁 华 东 分 680.00 3,400.00 院 董 事 长 13 白 焰 高 级 副 院 长 兼 任 东 南 区 总 裁 上 海 分 院 董 事 长 670.00 3,350.00 14 王 莉 高 级 副 院 长 兼 任 东 北 区 总 裁 大 连 分 院 董 事 长 650.00 3,250.00 15 孙 明 副 院 长 640.00 3,200.00 16 姚 虹 副 院 长 监 事 兼 任 工 总 二 院 董 事 长 520.00 2,600.00 17 王 萌 工 会 主 席 监 事 436.00 2,180.00 18 张 小 平 总 承 包 公 司 商 务 部 总 监 431.10 2,155.50 19 邹 克 总 监 兼 爱 德 公 司 总 经 理 421.00 2,105.00 20 吴 宝 伟 总 监 兼 建 筑 二 院 董 事 长 400.00 2,000.00 21 唐 莉 明 财 务 总 监 兼 财 务 部 主 任 398.00 1,990.00 22 蔡 立 鸿 总 监 兼 重 庆 分 院 董 事 长 309.00 1,545.00 23 陈 巍 总 监 兼 董 事 会 办 公 室 主 任 院 史 办 主 任 290.00 1,450.00 24 张 智 华 总 监 兼 华 中 区 副 总 裁 武 汉 分 院 董 事 长 268.00 1,340.00 25 黎 辉 总 监 兼 深 圳 分 院 董 事 长 266.00 1,330.00 26 钟 全 荣 总 监 兼 南 京 分 院 副 董 事 长 265.00 1,325.00 27 欧 阳 东 总 建 筑 师 总 监 兼 建 筑 一 院 董 事 长 134.00 670.00 28 付 达 异 总 监 兼 建 筑 三 院 董 事 长 110.00 550.00 29 黄 克 镛 资 深 生 物 工 程 首 席 专 家 生 物 工 程 院 董 事 长 100.00 500.00 30 姜 集 庆 总 监 兼 总 承 包 公 司 总 经 理 100.00 500.00 31 张 文 志 总 监 兼 天 津 区 副 总 裁 天 津 分 院 副 董 事 长 70.00 350.00 0-3-20

32 季 超 副 院 长 兼 任 华 东 区 常 务 副 总 裁 华 东 分 院 常 务 副 董 60.00 300.00 事 长 院 长 33 万 里 浪 副 院 长 兼 任 华 中 区 总 裁 南 京 分 院 董 事 长 60.00 300.00 34 余 才 志 副 院 长 监 事 兼 天 津 区 总 裁 天 津 分 院 董 事 长 60.00 300.00 35 赵 孔 肃 副 总 监 兼 绵 阳 分 院 副 董 事 长 绵 阳 分 院 院 长 60.00 300.00 36 刘 丽 华 副 总 监 兼 华 东 分 院 副 院 长 50.00 250.00 37 王 珩 党 委 副 书 记 40.00 200.00 38 宋 昆 总 承 包 公 司 40.00 200.00 39 徐 伟 伟 上 海 分 院 副 院 长 40.00 200.00 40 蒋 玉 梅 总 工 艺 师 总 监 兼 工 总 一 院 董 事 长 36.00 180.00 41 陆 崎 总 监 兼 工 总 一 院 院 长 35.00 175.00 42 黄 琦 玲 副 总 监 兼 工 总 二 院 咨 询 造 价 设 计 院 副 院 长 35.00 175.00 43 孙 忠 副 院 长 兼 东 南 区 副 总 裁 苏 州 分 院 董 事 长 34.00 170.00 44 李 晓 虹 总 监 兼 合 肥 分 院 董 事 长 33.00 165.00 45 张 已 建 筑 二 院 副 董 事 长 30.00 150.00 46 朱 紘 文 总 监 兼 华 东 分 院 副 董 事 长 30.00 150.00 47 周 成 总 监 兼 华 东 分 院 副 董 事 长 30.00 150.00 48 张 扬 上 海 分 院 副 院 长 30.00 150.00 49 黄 凌 志 上 海 分 院 30.00 150.00 50 王 帆 董 秘 院 长 办 公 室 主 任 26.00 130.00 51 张 栋 梁 总 监 生 物 工 程 院 院 长 26.00 130.00 52 吕 琴 惠 建 筑 二 院 总 工 程 师 25.00 125.00 53 罗 廷 菊 副 总 监 兼 华 东 商 务 总 监 25.00 125.00 54 孙 惠 盐 城 分 院 副 院 长 25.00 125.00 55 郑 飞 月 江 苏 华 信 新 能 源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24.20 121.00 56 李 继 烈 副 总 监 兼 华 东 工 业 院 常 务 副 院 长 24.00 120.00 57 朱 益 华 总 监 兼 西 部 区 副 总 裁 西 部 建 筑 设 计 院 董 事 长 23.00 115.00 58 魏 剑 总 监 兼 苏 州 分 院 院 长 苏 州 分 院 副 董 事 长 22.00 110.00 59 董 伟 副 总 监 兼 技 术 质 量 处 主 任 21.00 105.00 60 欧 华 星 总 监 兼 工 总 二 院 院 长 21.00 105.00 61 王 阳 副 总 监 兼 总 承 包 公 司 物 流 及 市 政 民 用 事 业 部 副 主 任 21.00 105.00 62 杨 阳 院 长 办 公 室 秘 书 20.00 100.00 63 师 勇 工 总 一 院 副 院 长 20.00 100.00 64 杜 嵘 总 监 兼 工 总 一 院 副 院 长 20.00 100.00 65 黄 舟 工 总 一 院 20.00 100.00 66 何 武 工 总 二 院 副 院 长 20.00 100.00 67 谭 少 辉 建 筑 二 院 总 建 筑 师 20.00 100.00 0-3-21

68 贾 毅 建 筑 二 院 20.00 100.00 69 李 力 副 总 监 兼 总 承 包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20.00 100.00 70 张 昭 华 爱 德 公 司 20.00 100.00 71 徐 斌 爱 德 公 司 20.00 100.00 72 白 登 明 副 总 监 兼 华 东 分 院 常 务 副 院 长 20.00 100.00 73 李 伟 星 副 总 监 兼 华 东 分 院 副 院 长 20.00 100.00 74 钱 亚 红 副 总 监 兼 华 东 财 务 总 监 20.00 100.00 75 赵 斌 总 监 兼 杭 州 分 院 董 事 长 20.00 100.00 76 李 海 祥 武 汉 分 院 总 工 程 师 20.00 100.00 77 贾 先 奎 大 连 分 院 院 长 20.00 100.00 78 涂 建 平 北 京 分 院 副 院 长 20.00 100.00 79 温 玉 副 总 监 兼 西 北 区 总 工 程 师 20.00 100.00 80 李 勇 副 总 监 兼 总 承 包 公 司 大 楼 建 设 事 业 部 副 主 任 19.00 95.00 81 陈 敏 总 监 兼 总 承 包 公 司 常 务 副 总 经 理 19.00 95.00 82 袁 士 伟 总 监 兼 北 京 区 总 裁 北 京 分 院 董 事 长 19.00 95.00 83 冯 晔 总 监 兼 总 工 办 主 任 18.00 90.00 84 雷 滨 四 川 华 凯 工 程 项 目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执 行 董 事 长 18.00 90.00 85 宗 春 成 总 监 兼 华 东 分 院 副 董 事 长 18.00 90.00 86 钱 磊 苏 州 分 院 总 承 包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18.00 90.00 87 胡 保 华 副 总 监 兼 绵 阳 分 院 副 董 事 长 绵 阳 分 院 总 工 程 师 18.00 90.00 88 谭 庆 爱 德 公 司 17.50 87.50 89 李 骥 总 监 兼 技 术 本 部 副 主 任 17.00 85.00 90 秦 光 河 党 群 工 作 部 主 任 17.00 85.00 91 夏 双 兵 总 监 兼 工 总 二 院 副 院 长 17.00 85.00 92 黄 晓 春 副 总 监 兼 工 总 二 院 咨 询 造 价 设 计 院 院 长 17.00 85.00 93 程 建 中 工 总 二 院 副 院 长 17.00 85.00 94 龚 丽 工 总 一 院 16.00 80.00 95 单 力 副 总 监 兼 总 承 包 公 司 电 子 高 科 技 事 业 部 副 主 任 16.00 80.00 96 王 书 霞 首 席 液 晶 设 计 师 / 专 家, 总 监 兼 苏 州 分 院 副 董 事 长 16.00 80.00 常 务 副 院 长 97 王 黎 虹 西 部 建 筑 设 计 院 财 务 部 主 任 16.00 80.00 98 蒋 里 工 总 一 院 咨 询 设 计 院 副 院 长 15.00 75.00 99 刘 娟 总 监 兼 工 总 二 院 常 务 副 院 长 15.00 75.00 100 朱 琳 工 总 二 院 15.00 75.00 101 岳 春 建 筑 二 院 常 务 副 院 长 15.00 75.00 0-3-22

102 马 万 里 建 筑 二 院 副 院 长 15.00 75.00 103 李 红 艳 建 筑 三 院 总 工 程 师 15.00 75.00 104 赵 太 平 院 副 总 工 程 师 15.00 75.00 105 满 轶 鹏 华 东 国 际 医 化 院 电 气 处 副 处 长 15.00 75.00 106 蒋 卫 东 华 东 分 院 15.00 75.00 107 杨 学 良 总 监 兼 嘉 兴 分 院 董 事 长 15.00 75.00 108 周 安 举 副 总 监 苏 州 分 院 副 院 长 兼 南 通 分 院 董 事 长 15.00 75.00 109 肖 劲 戈 总 监 兼 厦 门 分 院 董 事 长 15.00 75.00 110 王 舰 北 京 分 院 院 长 助 理 15.00 75.00 111 邓 方 方 天 津 分 院 院 长 助 理 14.70 73.50 112 谢 恒 渝 建 筑 二 院 常 务 副 院 长 14.00 70.00 113 孙 华 苏 州 分 院 常 务 副 院 长 14.00 70.00 114 黄 波 西 部 建 筑 设 计 院 副 院 长 14.00 70.00 115 郭 风 雷 副 总 监 兼 总 承 包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13.00 65.00 116 张 家 红 总 监 兼 院 副 总 工 程 师 上 海 分 院 总 工 程 师 13.00 65.00 117 张 蓉 档 案 发 行 室 主 任 12.00 60.00 118 尹 尧 工 总 二 院 12.00 60.00 119 陶 晓 梅 工 总 二 院 商 务 部 副 主 任 12.00 60.00 120 张 卿 川 总 监 兼 环 境 保 护 研 究 院 院 长 12.00 60.00 121 张 华 彩 副 总 监 兼 华 东 工 业 院 院 长 12.00 60.00 122 任 青 副 总 监 兼 华 东 分 院 光 伏 电 力 事 业 部 副 总 经 理 12.00 60.00 123 侯 斌 工 会 11.00 55.00 124 齐 方 建 筑 一 院 院 长 11.00 55.00 125 崔 文 四 川 华 凯 工 程 项 目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11.00 55.00 126 车 俊 副 总 监 兼 华 东 分 院 总 工 艺 师 11.00 55.00 127 赵 松 总 监 兼 上 海 分 院 院 长 11.00 55.00 128 俞 世 一 首 席 顾 问 10.00 50.00 129 巫 崇 明 市 场 部 主 任 助 理 10.00 50.00 130 朱 丹 院 长 办 公 室 主 任 助 理 10.00 50.00 131 张 志 忠 院 长 办 公 室 10.00 50.00 132 龙 明 全 工 总 一 院 副 院 长 10.00 50.00 133 赵 杰 工 总 一 院 化 工 设 计 院 常 务 副 院 长 10.00 50.00 134 曹 辉 友 工 总 二 院 副 院 长 10.00 50.00 135 罗 旭 工 总 二 院 商 务 部 副 主 任 10.00 50.00 136 郭 燕 敏 生 物 工 程 院 10.00 50.00 137 邬 伟 爱 德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10.00 50.00 138 桂 应 新 四 川 华 凯 工 程 项 目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10.00 50.00 139 杜 维 刚 副 总 监 兼 华 凯 项 目 管 理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10.00 50.00 0-3-23

140 郑 岿 颖 副 总 监 兼 华 东 分 院 总 建 筑 师 10.00 50.00 141 张 平 华 东 分 院 副 院 长 10.00 50.00 142 张 荣 升 河 北 分 院 院 长 10.00 50.00 143 袁 正 全 大 连 分 院 常 务 副 院 长 10.00 50.00 144 陈 玲 大 连 分 院 副 院 长 10.00 50.00 145 秦 建 兵 北 京 区 副 总 裁 兼 山 东 分 院 院 长 10.00 50.00 146 张 晨 华 副 总 监 兼 西 北 区 副 总 裁 西 安 分 院 院 长 兼 青 海 分 院 10.00 50.00 董 事 长 147 李 清 阳 江 苏 华 信 新 能 源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总 工 程 师 9.60 48.00 148 杨 亲 投 资 发 展 与 资 产 管 理 总 部 副 主 任 兼 任 院 办 副 主 任 9.00 45.00 149 余 亮 副 总 监 兼 总 承 包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9.00 45.00 150 肖 劲 松 副 总 监 兼 总 承 包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9.00 45.00 151 王 小 红 副 总 监 兼 天 津 区 总 裁 助 理 天 津 分 院 院 长 9.00 45.00 152 周 健 波 华 东 工 业 院 副 院 长 兼 电 气 设 计 处 处 长 8.60 43.00 153 蔡 能 工 总 一 院 8.00 40.00 154 胡 成 刚 建 筑 二 院 院 长 8.00 40.00 155 张 燕 副 总 监 兼 建 筑 三 院 院 长 8.00 40.00 156 何 斌 天 津 分 院 常 务 副 院 长 8.00 40.00 157 陆 海 东 副 总 监 兼 华 东 国 际 医 化 院 常 务 副 院 长 8.00 40.00 158 黎 瑛 重 庆 分 院 总 工 程 师 8.00 40.00 159 郑 毅 副 总 监 兼 南 京 分 院 常 务 副 院 长 江 西 分 院 董 事 长 8.00 40.00 160 张 凯 军 副 总 监 兼 南 京 分 院 副 院 长 8.00 40.00 161 方 芳 信 息 中 心 主 任 7.00 35.00 162 张 若 思 工 总 二 院 综 合 设 计 院 电 气 所 所 长 7.00 35.00 163 陈 国 泰 建 筑 二 院 副 总 建 筑 师 7.00 35.00 164 晏 琼 苏 州 分 院 7.00 35.00 165 张 皓 茗 西 部 建 筑 设 计 院 院 长 7.00 35.00 166 罗 弼 璠 生 物 工 程 院 副 院 长 6.90 34.50 167 蒲 李 虹 党 群 工 作 部 主 任 助 理 6.50 32.50 168 袁 明 军 南 京 分 院 总 承 包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6.50 32.50 169 屈 毅 审 监 法 务 部 副 主 任 6.00 30.00 170 万 群 香 生 物 工 程 院 给 排 水 所 所 长 6.00 30.00 171 龚 静 生 物 工 程 院 工 艺 所 所 长 6.00 30.00 172 熊 李 健 爱 德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6.00 30.00 173 朱 勤 四 川 华 凯 工 程 项 目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6.00 30.00 0-3-24

174 冷 静 四 川 华 凯 工 程 项 目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6.00 30.00 175 张 晓 燕 绵 阳 分 院 副 院 长 6.00 30.00 176 李 淑 琴 绵 阳 分 院 6.00 30.00 177 李 宏 杰 绵 阳 物 管 6.00 30.00 178 顾 美 华 华 东 分 院 5.20 26.00 179 文 重 华 华 东 分 院 5.20 26.00 180 杨 文 英 信 息 中 心 5.00 25.00 181 韦 志 宇 副 总 监 兼 财 务 部 副 主 任 5.00 25.00 182 王 玲 投 资 发 展 与 资 产 管 理 总 部 副 主 任 5.00 25.00 183 孙 伯 茹 工 会 5.00 25.00 184 谢 高 翔 院 长 办 公 室 主 任 助 理 5.00 25.00 185 魏 心 军 工 总 一 院 市 场 部 主 任 5.00 25.00 186 刁 先 强 工 总 一 院 电 气 副 处 长 5.00 25.00 187 杨 晶 工 总 一 院 5.00 25.00 188 陆 蓉 工 总 二 院 5.00 25.00 189 欧 阳 建 立 建 筑 二 院 副 总 工 程 师 5.00 25.00 190 黎 妮 建 筑 二 院 院 长 助 理 5.00 25.00 191 应 轶 建 筑 二 院 副 院 长 5.00 25.00 192 桑 宇 宏 四 川 华 凯 工 程 项 目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5.00 25.00 193 何 光 阳 华 东 分 院 常 务 副 院 长 5.00 25.00 194 赵 启 宁 华 东 工 业 院 副 院 长 5.00 25.00 195 徐 文 杰 华 东 分 院 副 院 长 5.00 25.00 196 丁 荣 生 华 东 分 院 5.00 25.00 197 王 强 苏 州 分 院 5.00 25.00 198 荣 武 深 圳 分 院 副 院 长 5.00 25.00 199 王 茂 南 京 分 院 市 场 部 副 总 经 理 5.00 25.00 200 于 博 利 大 连 分 院 总 工 程 师 5.00 25.00 201 李 琦 绵 阳 分 院 5.00 25.00 202 赵 凌 云 绵 阳 分 院 常 务 副 院 长 5.00 25.00 203 邓 强 重 庆 分 院 院 长 4.50 22.50 204 杨 先 勇 天 津 分 院 总 工 程 师 4.50 22.50 205 贺 达 市 场 部 主 任 4.00 20.00 206 陈 彦 坤 工 总 二 院 副 总 工 程 师 4.00 20.00 207 马 建 乡 华 东 分 院 财 务 部 副 主 任 4.00 20.00 208 龚 伟 力 上 海 分 院 常 务 副 院 长 4.00 20.00 209 闫 建 国 上 海 分 院 设 计 二 所 副 所 长 4.00 20.00 210 倪 本 丽 上 海 分 院 设 计 二 所 副 所 长 4.00 20.00 211 朱 冬 林 上 海 分 院 副 院 长 4.00 20.00 212 李 星 苏 州 分 院 4.00 20.00 213 闫 丽 兵 深 圳 分 院 院 长 4.00 20.00 214 黄 炎 南 京 分 院 副 院 长 4.00 20.00 215 金 成 浩 绵 阳 物 管 4.00 20.00 216 吴 德 勇 南 京 分 院 新 能 源 研 究 院 常 务 副 总 经 理 3.90 19.50 217 章 奕 上 海 分 院 设 计 一 所 副 所 长 3.70 18.50 218 田 菲 市 场 部 主 任 助 理 3.50 17.50 0-3-25

219 张 泉 生 物 工 程 院 3.50 17.50 220 卢 勤 生 物 工 程 院 结 构 所 副 所 长 3.50 17.50 221 邹 其 琦 山 东 分 院 常 务 副 院 长 3.20 16.00 222 许 晓 玲 工 总 一 院 3.00 15.00 223 朱 德 江 副 总 监 兼 工 总 一 院 副 院 长 3.00 15.00 224 曾 睿 工 总 一 院 工 业 设 计 院 建 筑 所 所 长 3.00 15.00 225 邹 杨 工 总 一 院 咨 询 设 计 院 院 长 3.00 15.00 226 邓 璐 斌 工 总 一 院 3.00 15.00 227 何 艳 红 工 总 二 院 3.00 15.00 228 刘 曦 生 物 工 程 院 市 场 部 主 任 3.00 15.00 229 黄 力 生 物 工 程 院 建 筑 所 副 所 长 3.00 15.00 230 古 玲 仙 华 东 分 院 行 政 后 勤 部 副 主 任 3.00 15.00 231 吕 振 华 华 东 分 院 副 院 长 3.00 15.00 232 李 阳 春 光 伏 电 力 事 业 部 副 总 工 程 师 3.00 15.00 233 赵 远 远 东 南 区 总 裁 助 理 上 海 分 院 常 务 副 院 长 兼 昆 山 分 院 3.00 15.00 董 事 长 234 李 雷 上 海 分 院 3.00 15.00 235 潘 红 涛 重 庆 分 院 常 务 副 院 长 3.00 15.00 236 曹 禾 重 庆 分 院 副 院 长 3.00 15.00 237 戚 海 浪 南 京 分 院 常 务 副 院 长 3.00 15.00 238 谢 丽 娟 天 津 分 院 常 务 副 院 长 3.00 15.00 239 詹 健 绵 阳 分 院 3.00 15.00 240 李 辉 宇 西 部 建 筑 设 计 院 常 务 副 院 长 3.00 15.00 241 黄 涛 华 东 市 场 总 监 2.70 13.50 242 陈 其 杉 工 总 二 院 2.50 12.50 243 陈 格 娟 华 东 分 院 2.50 12.50 244 梁 宾 桥 光 伏 电 力 事 业 部 副 总 经 理 2.50 12.50 245 孙 海 燕 华 东 分 院 2.50 12.50 246 焦 莲 娜 合 肥 分 院 副 院 长 2.50 12.50 247 张 鹏 天 津 分 院 院 长 助 理 2.50 12.50 248 李 秀 兰 生 物 工 程 院 结 构 所 所 长 2.20 11.00 249 吴 林 审 监 法 务 部 2.00 10.00 250 焦 健 安 行 政 保 卫 处 副 处 长 2.00 10.00 251 李 建 皓 财 务 部 2.00 10.00 252 李 宏 伟 档 案 发 行 室 2.00 10.00 253 李 巍 投 资 发 展 与 资 产 管 理 总 部 2.00 10.00 254 彭 程 信 息 中 心 2.00 10.00 255 潘 玉 珏 资 质 办 2.00 10.00 256 张 鹏 飞 工 总 一 院 规 划 景 观 设 计 院 副 院 长 2.00 10.00 257 余 小 辉 工 总 二 院 副 总 工 程 师 2.00 10.00 258 彭 丽 华 工 总 二 院 2.00 10.00 259 况 黎 明 工 总 二 院 2.00 10.00 260 王 琼 英 工 总 二 院 2.00 10.00 0-3-26

261 经 显 建 筑 一 院 2.00 10.00 262 杨 晖 建 筑 三 院 常 务 副 院 长 2.00 10.00 263 王 隽 生 物 工 程 院 电 气 所 副 所 长 2.00 10.00 264 雷 兴 兵 院 副 总 建 筑 师 2.00 10.00 265 彭 琦 生 物 工 程 院 市 场 部 副 主 任 2.00 10.00 266 邓 洪 伟 环 境 保 护 研 究 院 副 院 长 2.00 10.00 267 刘 越 环 境 保 护 研 究 院 2.00 10.00 268 雷 蕾 环 境 保 护 研 究 院 副 院 长 2.00 10.00 269 陈 颖 华 东 分 院 院 办 主 任 2.00 10.00 270 黄 炜 华 东 工 业 院 公 用 工 程 处 处 长 2.00 10.00 271 陈 军 华 东 国 际 医 化 院 副 院 长 2.00 10.00 272 王 利 慧 华 东 分 院 能 源 环 境 事 业 部 副 总 经 理 2.00 10.00 273 于 晓 宁 光 伏 电 力 事 业 部 副 总 经 理 2.00 10.00 274 董 良 华 东 国 际 医 化 院 总 工 程 师 2.00 10.00 275 王 冠 烨 华 东 分 院 副 总 工 程 师 2.00 10.00 276 曾 朋 红 华 东 国 际 医 化 院 公 用 工 程 处 副 处 长 2.00 10.00 277 倪 锡 成 华 东 国 际 医 化 院 电 气 处 处 长 2.00 10.00 278 於 建 鹏 华 东 总 承 包 公 司 工 程 安 全 质 量 部 副 主 任 2.00 10.00 279 刘 辉 华 东 分 院 2.00 10.00 280 邹 开 举 华 东 总 承 包 公 司 项 目 管 理 部 副 主 任 2.00 10.00 281 刘 鹏 涛 华 东 总 承 包 公 司 工 程 调 试 运 行 部 副 主 任 2.00 10.00 282 杨 静 苏 州 分 院 设 计 一 所 副 所 长 2.00 10.00 283 刘 立 兵 深 圳 分 院 常 务 副 院 长 2.00 10.00 284 周 立 昆 山 分 院 院 长 2.00 10.00 285 彭 海 军 南 京 分 院 副 总 工 程 师 2.00 10.00 286 任 元 金 江 西 分 院 总 工 程 师 2.00 10.00 287 刘 杰 江 西 分 院 院 长 2.00 10.00 288 张 云 天 津 分 院 副 院 长 2.00 10.00 289 葛 军 天 津 分 院 综 合 院 院 长 2.00 10.00 290 武 蕾 天 津 分 院 院 长 助 理 2.00 10.00 291 韩 佳 洋 西 部 建 筑 设 计 院 办 公 室 主 任 2.00 10.00 292 何 华 东 华 东 工 业 院 结 构 处 副 处 长 1.50 7.50 293 彭 灵 芝 华 东 分 院 1.50 7.50 294 陈 锦 重 庆 分 院 1.50 7.50 295 易 丹 重 庆 分 院 院 办 主 任 1.50 7.50 296 田 素 锋 天 津 光 伏 事 业 部 副 经 理 1.50 7.50 297 周 立 勋 天 津 总 承 包 公 司 常 务 副 总 经 理 1.50 7.50 298 黄 夷 天 津 分 院 咨 询 院 院 长 1.50 7.50 299 王 建 春 天 津 分 院 市 政 路 桥 院 院 长 1.50 7.50 300 陈 春 旭 建 筑 二 院 1.40 7.00 0-3-27

301 李 义 建 筑 二 院 1.40 7.00 302 肖 丽 凡 工 总 二 院 1.30 6.50 303 熊 维 工 总 二 院 1.30 6.50 304 左 磊 工 总 二 院 1.30 6.50 305 冉 茂 亚 生 物 工 程 院 给 排 水 所 副 所 长 1.30 6.50 306 杭 永 进 华 东 分 院 光 伏 电 力 事 业 部 副 总 经 理 1.30 6.50 307 高 大 陆 华 东 分 院 1.30 6.50 308 段 树 祥 华 东 审 监 法 务 处 副 主 任 1.30 6.50 309 戴 沛 工 总 一 院 1.20 6.00 310 杜 杰 上 海 分 院 1.20 6.00 311 马 飞 大 连 分 院 1.20 6.00 312 吴 亚 宁 财 务 部 1.00 5.00 313 刘 睿 院 长 办 公 室 1.00 5.00 314 罗 小 红 工 总 一 院 1.00 5.00 315 任 志 国 工 总 一 院 结 构 副 处 长 1.00 5.00 316 艾 蔚 工 总 二 院 1.00 5.00 317 张 伟 建 筑 一 院 副 院 长 1.00 5.00 318 随 小 霞 生 物 工 程 院 1.00 5.00 319 何 佩 璊 环 境 保 护 研 究 院 1.00 5.00 320 蔡 翔 华 东 分 院 1.00 5.00 321 丁 飞 华 东 工 业 院 公 用 工 程 处 副 处 长 1.00 5.00 322 李 罗 敏 华 东 分 院 光 伏 电 力 事 业 部 副 总 经 理 1.00 5.00 323 刘 娟 十 一 建 设 常 务 副 总 经 理 1.00 5.00 324 潘 花 华 东 分 院 1.00 5.00 325 陈 之 豹 华 东 总 承 包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1.00 5.00 326 王 飞 华 东 分 院 1.00 5.00 327 闫 志 军 上 海 分 院 副 院 长 1.00 5.00 328 刘 情 上 海 分 院 设 计 一 所 副 所 长 1.00 5.00 329 丁 张 林 苏 州 分 院 1.00 5.00 330 曾 文 龙 重 庆 分 院 设 计 三 所 副 所 长 1.00 5.00 331 邸 春 香 天 津 分 院 财 务 部 主 任 1.00 5.00 332 邓 延 霜 天 津 分 院 商 务 部 主 任 1.00 5.00 333 贾 日 晨 天 津 分 院 1.00 5.00 334 杜 一 舟 投 资 发 展 与 资 产 管 理 总 部 1.00 5.00 335 吴 永 利 天 津 分 院 1.00 5.00 336 李 威 天 津 分 院 生 物 医 药 院 副 院 长 1.00 5.00 337 马 运 内 蒙 古 分 院 院 长 1.00 5.00 338 陈 义 桃 内 蒙 古 分 院 常 务 副 院 长 1.00 5.00 339 邢 志 超 天 津 分 院 副 院 长 1.00 5.00 340 李 俊 锋 西 部 建 筑 1.00 5.00 341 张 晶 晶 重 庆 分 院 0.70 3.50 342 肖 庆 莉 大 连 分 院 办 公 主 任 0.60 3.00 合 计 20,000.00 100,000.00 0-3-28

其 中, 赵 振 元 何 平 徐 湘 华 刘 胜 春 王 明 荣 姚 伟 王 毅 勃 白 焰 王 莉 姚 虹 王 萌 唐 莉 明 及 蔡 立 鸿 等 13 人 由 于 本 次 认 购 员 工 持 股 计 划 份 额 所 需 资 金 量 较 大, 部 分 资 金 将 采 取 借 款 方 式 取 得, 具 体 情 况 如 下 : 序 号 姓 名 借 款 机 构 认 购 金 额 ( 万 元 ) 借 款 金 额 ( 万 元 ) 1 赵 振 元 无 锡 金 融 资 产 交 易 中 心 10,000.00 10,000.00 2 何 平 国 联 信 托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4,450.00 3,450.00 3 徐 湘 华 国 联 信 托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3,400.00 3,150.00 4 刘 胜 春 国 联 信 托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4,000.00 2,950.00 5 王 明 荣 国 联 信 托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3,450.00 3,150.00 6 姚 伟 国 联 信 托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5,000.00 2,500.00 7 王 毅 勃 国 联 信 托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3,450.00 2,900.00 8 白 焰 国 联 信 托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3,350.00 2,900.00 9 王 莉 国 联 信 托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3,250.00 2,900.00 10 姚 虹 国 联 信 托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600.00 2,400.00 11 王 萌 国 联 信 托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180.00 1,900.00 12 唐 莉 明 国 联 信 托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1,990.00 1,400.00 13 蔡 立 鸿 国 联 信 托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1,545.00 1,150.00 合 计 48,665.00 40,750.00 就 上 述 借 款, 赵 振 元 已 取 得 了 无 锡 金 融 资 产 交 易 中 心 出 具 的 函, 约 定 赵 振 元 将 其 以 十 一 科 技 5% 股 份 认 购 的 太 极 实 业 股 票 在 过 户 登 记 完 成 后 质 押 给 无 锡 金 融 资 产 交 易 中 心 作 为 借 款 担 保, 无 锡 金 融 资 产 交 易 中 心 同 意 在 该 等 股 票 质 押 前 向 赵 振 元 提 供 借 款 1 亿 元, 用 于 出 资 认 购 交 银 国 信 十 一 科 技 员 工 持 股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财 产 份 额 ; 何 平 等 其 他 12 位 自 然 人 已 取 得 了 国 联 信 托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的 函, 约 定 由 国 联 信 托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以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个 人 贷 款 的 方 式 向 其 提 供 资 金 支 持, 用 于 出 资 认 购 交 银 国 信 十 一 科 技 员 工 持 股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财 产 份 额, 何 平 等 12 位 自 然 人 提 供 其 所 持 十 一 科 技 股 份 作 为 担 保 措 施 2 其 他 认 购 方 的 资 金 来 源 根 据 无 锡 创 投 无 锡 建 发 苏 州 国 发 出 具 的 承 诺, 其 参 与 本 次 配 套 融 资 的 资 金 均 为 自 有 资 金 或 合 法 筹 集 资 金, 资 金 来 源 合 法 合 规, 认 购 资 金 不 包 含 任 何 杠 杆 融 资 结 构 化 设 计 产 品, 亦 不 存 在 非 法 汇 集 他 人 资 金 投 资 的 情 形 三 补 充 披 露 以 确 定 价 格 发 行 股 份 募 集 配 套 资 金 的 必 要 性 及 对 上 市 公 司 和 中 小 股 东 权 益 的 影 响 以 确 定 价 格 发 行 股 份 募 集 配 套 资 金 的 必 要 性 及 对 上 市 公 司 和 中 小 股 东 权 益 的 影 响 已 修 订 并 补 充 披 露 于 重 组 报 告 书 第 五 章 股 份 发 行 情 况 / 二 募 集 配 0-3-29

套 资 金 /( 二 ) 发 行 价 格 及 定 价 发 行 的 原 因, 具 体 如 下 : 2 以 确 定 价 格 发 行 股 份 募 集 配 套 资 金 的 必 要 性 本 次 上 市 公 司 拟 以 确 定 价 格 发 行 股 份 募 集 配 套 资 金, 发 行 对 象 为 十 一 科 技 员 工 资 管 计 划 无 锡 创 投 无 锡 建 发 及 苏 州 国 发 本 次 向 特 定 对 象 发 行 股 份 募 集 配 套 资 金 的 发 行 价 格 不 低 于 定 价 基 准 日 前 20 个 交 易 日 公 司 股 票 交 易 均 价 的 90%, 经 各 方 协 商, 确 定 为 5.00 元 / 股 上 市 公 司 采 用 确 定 价 格 发 行 股 份 募 集 配 套 资 金 具 有 必 要 性, 具 体 分 析 如 下 : (1) 以 确 定 价 格 发 行 股 份 有 利 于 确 保 配 套 融 资 的 顺 利 实 施 本 次 交 易 方 案 以 确 定 价 格 发 行 股 份 募 集 配 套 资 金, 与 通 过 询 价 向 特 定 投 资 者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募 集 配 套 资 金 相 比, 避 免 了 发 行 时 询 价 的 环 节, 减 少 了 募 集 配 套 资 金 发 行 股 份 价 格 和 数 量 的 不 确 定 性, 降 低 配 套 融 资 股 份 的 发 行 风 险 若 公 司 采 用 询 价 方 式 发 行, 则 较 易 受 到 公 司 股 票 二 级 市 场 股 价 波 动 影 响 若 市 场 持 续 处 于 下 行 通 道, 则 存 在 较 大 发 行 风 险, 不 利 于 本 次 配 套 资 金 募 集 因 此, 以 确 定 价 格 和 发 行 对 象 方 式 发 行 股 份 募 集 配 套 资 金 有 利 于 降 低 发 行 风 险, 保 障 本 次 重 组 的 顺 利 实 施 (2) 有 利 于 增 强 投 资 者 对 持 有 上 市 公 司 股 票 的 信 心 十 一 科 技 员 工 资 管 计 划 及 上 市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无 锡 产 业 集 团 控 股 子 公 司 无 锡 创 投 参 与 本 次 交 易 募 集 配 套 资 金 的 认 购 且 承 诺 锁 定 36 个 月, 显 示 出 上 市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以 及 本 次 交 易 的 标 的 公 司 十 一 科 技 管 理 层 和 员 工 对 本 次 重 组 完 成 后 上 市 公 司 未 来 发 展 前 景 的 信 心, 有 利 于 稳 定 投 资 者 预 期 (3) 有 利 于 公 司 可 持 续 发 展 十 一 科 技 员 工 资 管 计 划 认 购 本 次 非 公 开 发 行 的 股 票, 有 利 于 建 立 良 好 的 利 益 共 享 机 制, 促 进 本 次 重 组 后 续 整 合 工 作 的 顺 利 推 进 和 本 次 重 组 效 益 的 实 现, 有 利 于 公 司 长 期 可 持 续 发 展 3 以 确 定 价 格 发 行 股 份 募 集 配 套 资 金 对 上 市 公 司 和 中 小 股 东 权 益 的 影 响 上 市 公 司 采 用 确 定 价 格 发 行 股 份 募 集 配 套 资 金, 不 会 对 上 市 公 司 及 中 小 股 东 0-3-30

的 权 益 造 成 不 利 影 响, 具 体 分 析 如 下 : (1) 本 次 发 行 股 份 购 买 资 产 并 募 集 配 套 资 金 的 定 价 符 合 相 关 规 定 根 据 关 于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股 份 购 买 资 产 同 时 募 集 配 套 资 金 用 途 等 问 题 与 解 答 (2015 年 4 月 24 日 公 布 ), 发 行 股 份 购 买 资 产 部 分 应 当 按 照 上 市 公 司 重 大 资 产 重 组 管 理 办 法 上 市 公 司 并 购 重 组 财 务 顾 问 业 务 管 理 办 法 等 相 关 规 定 执 行, 募 集 配 套 资 金 部 分 应 当 按 照 上 市 公 司 证 券 发 行 管 理 办 法 创 业 板 上 市 公 司 证 券 发 行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证 券 发 行 上 市 保 荐 业 务 管 理 办 法 等 相 关 规 定 执 行 募 集 配 套 资 金 部 分 与 购 买 资 产 部 分 应 当 分 别 定 价, 视 为 两 次 发 行 本 次 发 行 股 份 购 买 资 产 的 发 行 价 格 不 低 于 定 价 基 准 日 ( 即 上 市 公 司 第 七 届 董 事 会 第 十 九 次 会 议 决 议 公 告 日 ) 前 120 个 交 易 日 公 司 股 票 交 易 均 价 的 90%, 经 交 易 各 方 协 商, 确 定 为 4.61 元 / 股 ; 本 次 募 集 配 套 资 金 的 发 行 价 格 不 低 于 定 价 基 准 日 前 20 个 交 易 日 的 股 票 交 易 均 价 的 90%, 经 协 商, 确 定 为 5.00 元 / 股 本 次 发 行 股 份 购 买 资 产 并 募 集 配 套 资 金 的 定 价 符 合 上 市 公 司 证 券 发 行 管 理 办 法 上 市 公 司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实 施 细 则 的 相 关 规 定 (2) 以 确 定 价 格 发 行 的 股 份 锁 定 期 较 长, 可 有 效 保 护 中 小 股 东 权 益 本 次 交 易 中 以 确 定 价 格 发 行 的 股 份 锁 定 期 为 本 次 发 行 股 票 上 市 之 后 36 个 月, 锁 定 期 较 询 价 发 行 股 份 的 锁 定 期 相 对 更 长, 更 加 有 利 于 维 持 上 市 公 司 股 权 结 构 的 稳 定 性, 一 定 程 度 上 避 免 造 成 二 级 市 场 股 价 的 波 动, 有 利 于 保 护 中 小 投 资 者 权 益 (3) 以 确 定 价 格 发 行 股 份 募 集 配 套 资 金 方 案 获 得 了 广 大 投 资 者 特 别 是 中 小 投 资 者 的 认 可 本 次 交 易 方 案 充 分 考 虑 对 中 小 股 东 的 权 益 保 护, 独 立 董 事 对 配 套 募 集 资 金 事 项 发 表 了 明 确 意 见 公 司 第 七 届 董 事 会 第 二 十 三 次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关 于 公 司 发 行 股 份 购 买 资 产 并 募 集 配 套 资 金 暨 关 联 交 易 方 案 的 议 案 等 与 本 次 交 易 相 关 的 议 案, 关 联 董 事 已 回 避 表 决 公 司 2015 年 第 一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本 次 交 易 的 整 体 方 案 等 与 本 次 交 易 相 关 的 议 案, 关 联 股 东 已 回 避 表 决 同 时, 公 司 采 用 现 场 投 票 和 网 络 投 票 相 结 合 的 方 式, 为 中 小 投 资 者 提 供 了 参 与 和 表 决 途 径 在 审 议 本 次 重 组 的 股 东 大 会 上, 股 东 对 本 次 交 易 的 整 体 方 案 0-3-31

进 行 逐 项 表 决 时, 募 集 配 套 资 金 的 发 行 价 格 募 集 金 额 和 发 行 数 量 锁 定 期 安 排 和 募 集 资 金 用 途 的 投 票 结 果 为 : 同 意 29,538,909 股,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8.18%; 反 对 0 股,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0.00%; 弃 权 546,600 股,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1.82% 鉴 于 控 股 股 东 无 锡 产 业 集 团 作 为 关 联 股 东 已 回 避 表 决, 上 述 有 表 决 权 股 东 主 要 为 中 小 投 资 者, 因 此, 从 表 决 结 果 来 看, 以 确 定 价 格 发 行 配 套 融 资 方 案 获 得 中 小 投 资 者 的 认 可 四 中 介 机 构 核 查 意 见 经 核 查, 独 立 财 务 顾 问 认 为 : 1 综 合 考 虑 上 市 公 司 现 有 货 币 资 金 用 途 和 未 来 使 用 计 划, 整 体 负 债 水 平 和 负 债 率 较 高, 资 产 流 动 性 较 弱, 以 及 银 行 授 信 在 授 信 主 体 和 贷 款 期 限 方 面 与 投 入 标 的 公 司 相 关 项 目 建 设 的 资 金 使 用 情 况 不 匹 配 等 因 素, 本 次 配 套 募 集 资 金 具 有 必 要 性, 有 利 于 满 足 标 的 公 司 相 关 项 目 建 设 需 要, 提 升 本 次 重 组 效 益, 也 有 利 于 改 善 上 市 公 司 资 本 结 构, 降 低 财 务 风 险 2 本 次 募 集 配 套 资 金 的 发 行 对 象 认 购 资 金 的 来 源 合 法 合 规, 不 包 含 任 何 杠 杆 融 资 结 构 化 设 计 产 品 3 上 市 公 司 以 确 定 价 格 发 行 股 份 募 集 配 套 资 金 有 利 于 降 低 发 行 风 险, 促 进 上 市 公 司 可 持 续 发 展 ; 该 等 发 行 方 式 符 合 相 关 规 定, 并 经 上 市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 控 股 股 东 作 为 关 联 股 东 回 避 表 决 ), 不 会 对 上 市 公 司 和 中 小 股 东 权 益 产 生 不 利 影 响 2 申 请 材 料 显 示, 本 次 交 易 募 集 配 套 资 金 认 购 对 象 十 一 科 技 员 工 资 管 计 划 及 相 关 的 员 工 持 股 计 划 尚 未 成 立 请 你 公 司 补 充 披 露 :1) 员 工 持 股 计 划 与 十 一 科 技 员 工 资 管 计 划 的 关 系 2) 员 工 资 管 计 划 的 认 购 对 象 及 其 基 本 情 况 确 定 的 相 应 认 购 份 额 等 情 况, 相 关 情 况 是 否 经 上 市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3) 对 十 一 科 技 员 工 资 管 计 划 备 案 事 项 作 出 专 项 说 明, 承 诺 在 完 成 有 关 备 案 前, 不 能 实 施 本 次 重 组 方 案 请 独 立 财 务 顾 问 和 律 师 核 查 并 发 表 明 确 意 见 回 复 : 0-3-32

一 补 充 披 露 员 工 持 股 计 划 与 十 一 科 技 员 工 资 管 计 划 的 关 系 员 工 持 股 计 划 与 十 一 科 技 员 工 资 管 计 划 的 关 系, 已 于 重 组 报 告 书 第 三 章 交 易 对 方 基 本 情 况 / 二 募 集 配 套 资 金 认 购 方 具 体 情 况 /( 一 ) 十 一 科 技 员 工 资 管 计 划 修 订 并 补 充 披 露 如 下 : 5 员 工 持 股 计 划 情 况 (1) 员 工 持 股 计 划 与 十 一 科 技 员 工 资 管 计 划 的 关 系 根 据 本 次 交 易 方 案, 员 工 资 管 计 划 为 本 次 募 集 配 套 资 金 的 认 购 方 之 一, 员 工 持 股 计 划 通 过 委 托 交 银 国 信 以 员 工 持 股 计 划 财 产 设 立 员 工 资 管 计 划 的 方 式 认 购 本 次 配 套 募 集 资 金 发 行 的 股 票, 员 工 持 股 计 划 与 十 一 科 技 员 工 资 管 计 划 的 关 系 如 下 : 员 工 持 股 计 划 系 根 据 中 国 证 监 会 关 于 上 市 公 司 实 施 员 工 持 股 计 划 试 点 的 指 导 意 见 ( 以 下 简 称 员 工 持 股 指 导 意 见 ), 以 十 一 科 技 符 合 条 件 的 员 工 为 出 资 人 成 立 的 员 工 参 与 认 购 本 次 交 易 配 套 募 集 资 金 发 行 股 票 的 持 股 安 排 参 与 员 工 持 股 计 划 的 出 资 人 均 为 十 一 科 技 员 工, 范 围 包 括 与 十 一 科 技 ( 及 其 子 公 司 分 公 司 ) 签 订 正 式 劳 动 合 同 或 聘 用 合 同 并 领 取 薪 酬 的 在 职 员 工 员 工 持 股 计 划 认 购 太 极 实 业 本 次 配 套 募 集 资 金 的 总 金 额 不 超 过 100,000 万 元, 对 应 拟 认 购 太 极 实 业 股 份 数 量 不 超 过 20,000 万 股 ( 太 极 实 业 股 票 在 定 价 基 准 日 至 发 行 日 期 间 发 生 除 权 除 息 的, 则 本 员 工 持 股 计 划 认 购 的 股 票 数 量 作 相 应 调 整 ) 0-3-33

根 据 中 国 证 监 会 员 工 持 股 指 导 意 见, 上 市 公 司 可 以 自 行 管 理 本 公 司 的 员 工 持 股 计 划, 也 可 以 将 本 公 司 员 工 持 股 计 划 委 托 给 下 列 具 有 资 产 管 理 资 质 的 机 构 管 理 :(1) 信 托 公 司 ;(2) 保 险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3) 证 券 公 司 ;(4)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 (5) 其 它 符 合 条 件 的 资 产 管 理 机 构 ; 上 市 公 司 委 托 资 产 管 理 机 构 管 理 本 公 司 员 工 持 股 计 划 的, 应 当 与 资 产 管 理 机 构 签 订 资 产 管 理 协 议 十 一 科 技 作 为 员 工 持 股 计 划 的 代 表 方 与 交 银 国 信 签 订 了 交 银 国 信 十 一 科 技 员 工 持 股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资 产 管 理 合 同, 委 托 交 银 国 信 作 为 资 产 管 理 人 以 员 工 持 股 计 划 财 产 设 立 交 银 国 信 十 一 科 技 员 工 持 股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并 以 该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认 购 太 极 实 业 本 次 配 套 募 集 资 金 非 公 开 发 行 的 股 票 二 补 充 披 露 员 工 资 管 计 划 的 认 购 对 象 及 其 基 本 情 况 确 定 的 相 应 认 购 份 额 等 情 况, 相 关 情 况 是 否 经 上 市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员 工 资 管 计 划 的 认 购 对 象 及 其 基 本 情 况 确 定 的 相 应 认 购 份 额 等 情 况, 以 及 上 市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情 况, 已 于 重 组 报 告 书 第 三 章 交 易 对 方 基 本 情 况 / 二 募 集 配 套 资 金 认 购 方 具 体 情 况 /( 一 ) 十 一 科 技 员 工 资 管 计 划 /5 员 工 持 股 计 划 情 况 修 订 并 补 充 披 露 如 下 : (2) 员 工 资 管 计 划 的 认 购 对 象 及 其 认 购 情 况 和 审 议 程 序 的 说 明 根 据 本 次 交 易 方 案 太 极 实 业 十 一 科 技 员 工 持 股 计 划 ( 非 公 开 发 行 方 式 认 购 ), 员 工 资 管 计 划 的 认 购 对 象 为 十 一 科 技 符 合 参 与 条 件 的 员 工 出 资 成 立 的 员 工 持 股 计 划, 该 持 股 计 划 总 金 额 不 超 过 100,000 万 元 参 与 员 工 持 股 计 划 的 员 工 确 定 原 则 和 基 本 情 况 如 下 : 员 工 持 股 计 划 的 参 加 对 象 系 依 据 公 司 法 证 券 法 员 工 持 股 指 导 意 见 等 有 关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章 及 公 司 章 程 的 相 关 规 定 而 确 定, 员 工 按 照 依 法 合 规 自 愿 参 与 风 险 自 担 的 原 则 参 加 员 工 持 股 计 划 员 工 持 股 计 划 的 合 格 参 加 对 象 均 为 与 十 一 科 技 ( 及 其 子 公 司 分 公 司 ) 签 订 正 式 劳 动 合 同 或 聘 用 合 同 并 领 取 薪 酬 的 在 职 员 工 参 加 本 次 员 工 持 股 计 划 的 总 人 数 原 则 上 不 超 过 800 人 参 加 本 持 股 计 划 的 员 工 人 数 根 据 选 择 参 加 本 计 划 并 缴 纳 其 相 应 份 额 认 购 价 款 的 员 工 人 数 最 终 确 定 相 关 认 购 对 象 的 具 体 拟 认 购 份 额 情 况 如 下 : 序 号 姓 名 任 职 情 况 对 应 股 数 ( 万 股 ) 认 购 金 额 ( 万 元 ) 0-3-34

1 赵 振 元 董 事 长 院 长 2,000.00 10,000.00 2 姚 伟 副 总 经 理 ( 高 级 副 院 长 ) 1,000.00 5,000.00 3 何 平 党 委 书 记 董 事 890.00 4,450.00 4 刘 胜 春 副 总 经 理 ( 高 级 副 院 长 ) 800.00 4,000.00 5 沈 磊 副 院 长 兼 任 西 北 区 总 裁 西 安 分 院 董 事 长 青 海 分 787.00 3,935.00 院 董 事 长 6 万 锋 副 院 长 兼 任 总 承 包 公 司 董 事 长 782.00 3,910.00 7 王 建 生 高 级 专 务 781.00 3,905.00 8 陈 小 华 高 级 专 务 775.00 3,875.00 9 詹 林 总 监 兼 西 部 区 总 裁 绵 阳 分 院 董 事 长 715.00 3,575.00 10 王 毅 勃 高 级 副 院 长 690.00 3,450.00 11 王 明 荣 高 级 副 院 长 总 工 程 师 690.00 3,450.00 12 徐 湘 华 高 级 副 院 长 ( 常 务 ) 董 事 兼 任 华 东 区 总 裁 华 东 分 680.00 3,400.00 院 董 事 长 13 白 焰 高 级 副 院 长 兼 任 东 南 区 总 裁 上 海 分 院 董 事 长 670.00 3,350.00 14 王 莉 高 级 副 院 长 兼 任 东 北 区 总 裁 大 连 分 院 董 事 长 650.00 3,250.00 15 孙 明 副 院 长 640.00 3,200.00 16 姚 虹 副 院 长 监 事 兼 任 工 总 二 院 董 事 长 520.00 2,600.00 17 王 萌 工 会 主 席 监 事 436.00 2,180.00 18 张 小 平 总 承 包 公 司 商 务 部 总 监 431.10 2,155.50 19 邹 克 总 监 兼 爱 德 公 司 总 经 理 421.00 2,105.00 20 吴 宝 伟 总 监 兼 建 筑 二 院 董 事 长 400.00 2,000.00 21 唐 莉 明 财 务 总 监 兼 财 务 部 主 任 398.00 1,990.00 22 蔡 立 鸿 总 监 兼 重 庆 分 院 董 事 长 309.00 1,545.00 23 陈 巍 总 监 兼 董 事 会 办 公 室 主 任 院 史 办 主 任 290.00 1,450.00 24 张 智 华 总 监 兼 华 中 区 副 总 裁 武 汉 分 院 董 事 长 268.00 1,340.00 25 黎 辉 总 监 兼 深 圳 分 院 董 事 长 266.00 1,330.00 26 钟 全 荣 总 监 兼 南 京 分 院 副 董 事 长 265.00 1,325.00 27 欧 阳 东 总 建 筑 师 总 监 兼 建 筑 一 院 董 事 长 134.00 670.00 28 付 达 异 总 监 兼 建 筑 三 院 董 事 长 110.00 550.00 29 黄 克 镛 资 深 生 物 工 程 首 席 专 家 生 物 工 程 院 董 事 长 100.00 500.00 30 姜 集 庆 总 监 兼 总 承 包 公 司 总 经 理 100.00 500.00 31 张 文 志 总 监 兼 天 津 区 副 总 裁 天 津 分 院 副 董 事 长 70.00 350.00 32 季 超 副 院 长 兼 任 华 东 区 常 务 副 总 裁 华 东 分 院 常 务 副 董 60.00 300.00 事 长 院 长 33 万 里 浪 副 院 长 兼 任 华 中 区 总 裁 60.00 300.00 0-3-35

南 京 分 院 董 事 长 34 余 才 志 副 院 长 监 事 兼 天 津 区 总 裁 天 津 分 院 董 事 长 60.00 300.00 35 赵 孔 肃 副 总 监 兼 绵 阳 分 院 副 董 事 长 绵 阳 分 院 院 长 60.00 300.00 36 刘 丽 华 副 总 监 兼 华 东 分 院 副 院 长 50.00 250.00 37 王 珩 党 委 副 书 记 40.00 200.00 38 宋 昆 总 承 包 公 司 40.00 200.00 39 徐 伟 伟 上 海 分 院 副 院 长 40.00 200.00 40 蒋 玉 梅 总 工 艺 师 总 监 兼 工 总 一 院 董 事 长 36.00 180.00 41 陆 崎 总 监 兼 工 总 一 院 院 长 35.00 175.00 42 黄 琦 玲 副 总 监 兼 工 总 二 院 咨 询 造 价 设 计 院 副 院 长 35.00 175.00 43 孙 忠 副 院 长 兼 东 南 区 副 总 裁 苏 州 分 院 董 事 长 34.00 170.00 44 李 晓 虹 总 监 兼 合 肥 分 院 董 事 长 33.00 165.00 45 张 已 建 筑 二 院 副 董 事 长 30.00 150.00 46 朱 紘 文 总 监 兼 华 东 分 院 副 董 事 长 30.00 150.00 47 周 成 总 监 兼 华 东 分 院 副 董 事 长 30.00 150.00 48 张 扬 上 海 分 院 副 院 长 30.00 150.00 49 黄 凌 志 上 海 分 院 30.00 150.00 50 王 帆 董 秘 院 长 办 公 室 主 任 26.00 130.00 51 张 栋 梁 总 监 生 物 工 程 院 院 长 26.00 130.00 52 吕 琴 惠 建 筑 二 院 总 工 程 师 25.00 125.00 53 罗 廷 菊 副 总 监 兼 华 东 商 务 总 监 25.00 125.00 54 孙 惠 盐 城 分 院 副 院 长 25.00 125.00 55 郑 飞 月 江 苏 华 信 新 能 源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24.20 121.00 56 李 继 烈 副 总 监 兼 华 东 工 业 院 常 务 副 院 长 24.00 120.00 57 朱 益 华 总 监 兼 西 部 区 副 总 裁 西 部 建 筑 设 计 院 董 事 长 23.00 115.00 58 魏 剑 总 监 兼 苏 州 分 院 院 长 苏 州 分 院 副 董 事 长 22.00 110.00 59 董 伟 副 总 监 兼 技 术 质 量 处 主 任 21.00 105.00 60 欧 华 星 总 监 兼 工 总 二 院 院 长 21.00 105.00 61 王 阳 副 总 监 兼 总 承 包 公 司 物 流 及 市 政 民 用 事 业 部 副 主 任 21.00 105.00 62 杨 阳 院 长 办 公 室 秘 书 20.00 100.00 63 师 勇 工 总 一 院 副 院 长 20.00 100.00 64 杜 嵘 总 监 兼 工 总 一 院 副 院 长 20.00 100.00 65 黄 舟 工 总 一 院 20.00 100.00 66 何 武 工 总 二 院 副 院 长 20.00 100.00 67 谭 少 辉 建 筑 二 院 总 建 筑 师 20.00 100.00 68 贾 毅 建 筑 二 院 20.00 100.00 69 李 力 副 总 监 兼 总 承 包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20.00 100.00 70 张 昭 华 爱 德 公 司 20.00 100.00 0-3-36

71 徐 斌 爱 德 公 司 20.00 100.00 72 白 登 明 副 总 监 兼 华 东 分 院 常 务 副 院 长 20.00 100.00 73 李 伟 星 副 总 监 兼 华 东 分 院 副 院 长 20.00 100.00 74 钱 亚 红 副 总 监 兼 华 东 财 务 总 监 20.00 100.00 75 赵 斌 总 监 兼 杭 州 分 院 董 事 长 20.00 100.00 76 李 海 祥 武 汉 分 院 总 工 程 师 20.00 100.00 77 贾 先 奎 大 连 分 院 院 长 20.00 100.00 78 涂 建 平 北 京 分 院 副 院 长 20.00 100.00 79 温 玉 副 总 监 兼 西 北 区 总 工 程 师 20.00 100.00 80 李 勇 副 总 监 兼 总 承 包 公 司 大 楼 建 设 事 业 部 副 主 任 19.00 95.00 81 陈 敏 总 监 兼 总 承 包 公 司 常 务 副 总 经 理 19.00 95.00 82 袁 士 伟 总 监 兼 北 京 区 总 裁 北 京 分 院 董 事 长 19.00 95.00 83 冯 晔 总 监 兼 总 工 办 主 任 18.00 90.00 84 雷 滨 四 川 华 凯 工 程 项 目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执 行 董 事 长 18.00 90.00 85 宗 春 成 总 监 兼 华 东 分 院 副 董 事 长 18.00 90.00 86 钱 磊 苏 州 分 院 总 承 包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18.00 90.00 87 胡 保 华 副 总 监 兼 绵 阳 分 院 副 董 事 长 绵 阳 分 院 总 工 程 师 18.00 90.00 88 谭 庆 爱 德 公 司 17.50 87.50 89 李 骥 总 监 兼 技 术 本 部 副 主 任 17.00 85.00 90 秦 光 河 党 群 工 作 部 主 任 17.00 85.00 91 夏 双 兵 总 监 兼 工 总 二 院 副 院 长 17.00 85.00 92 黄 晓 春 副 总 监 兼 工 总 二 院 咨 询 造 价 设 计 院 院 长 17.00 85.00 93 程 建 中 工 总 二 院 副 院 长 17.00 85.00 94 龚 丽 工 总 一 院 16.00 80.00 95 单 力 副 总 监 兼 总 承 包 公 司 电 子 高 科 技 事 业 部 副 主 任 16.00 80.00 96 王 书 霞 首 席 液 晶 设 计 师 / 专 家, 总 监 兼 苏 州 分 院 副 董 事 长 16.00 80.00 常 务 副 院 长 97 王 黎 虹 西 部 建 筑 设 计 院 财 务 部 主 任 16.00 80.00 98 蒋 里 工 总 一 院 咨 询 设 计 院 副 院 长 15.00 75.00 99 刘 娟 总 监 兼 工 总 二 院 常 务 副 院 长 15.00 75.00 100 朱 琳 工 总 二 院 15.00 75.00 101 岳 春 建 筑 二 院 常 务 副 院 长 15.00 75.00 102 马 万 里 建 筑 二 院 副 院 长 15.00 75.00 103 李 红 艳 建 筑 三 院 总 工 程 师 15.00 75.00 104 赵 太 平 院 副 总 工 程 师 15.00 75.00 105 满 轶 鹏 华 东 国 际 医 化 院 电 气 处 副 15.00 75.00 0-3-37

处 长 106 蒋 卫 东 华 东 分 院 15.00 75.00 107 杨 学 良 总 监 兼 嘉 兴 分 院 董 事 长 15.00 75.00 108 周 安 举 副 总 监 苏 州 分 院 副 院 长 兼 南 通 分 院 董 事 长 15.00 75.00 109 肖 劲 戈 总 监 兼 厦 门 分 院 董 事 长 15.00 75.00 110 王 舰 北 京 分 院 院 长 助 理 15.00 75.00 111 邓 方 方 天 津 分 院 院 长 助 理 14.70 73.50 112 谢 恒 渝 建 筑 二 院 常 务 副 院 长 14.00 70.00 113 孙 华 苏 州 分 院 常 务 副 院 长 14.00 70.00 114 黄 波 西 部 建 筑 设 计 院 副 院 长 14.00 70.00 115 郭 风 雷 副 总 监 兼 总 承 包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13.00 65.00 116 张 家 红 总 监 兼 院 副 总 工 程 师 上 海 分 院 总 工 程 师 13.00 65.00 117 张 蓉 档 案 发 行 室 主 任 12.00 60.00 118 尹 尧 工 总 二 院 12.00 60.00 119 陶 晓 梅 工 总 二 院 商 务 部 副 主 任 12.00 60.00 120 张 卿 川 总 监 兼 环 境 保 护 研 究 院 院 长 12.00 60.00 121 张 华 彩 副 总 监 兼 华 东 工 业 院 院 长 12.00 60.00 122 任 青 副 总 监 兼 华 东 分 院 光 伏 电 力 事 业 部 副 总 经 理 12.00 60.00 123 侯 斌 工 会 11.00 55.00 124 齐 方 建 筑 一 院 院 长 11.00 55.00 125 崔 文 四 川 华 凯 工 程 项 目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11.00 55.00 126 车 俊 副 总 监 兼 华 东 分 院 总 工 艺 师 11.00 55.00 127 赵 松 总 监 兼 上 海 分 院 院 长 11.00 55.00 128 俞 世 一 首 席 顾 问 10.00 50.00 129 巫 崇 明 市 场 部 主 任 助 理 10.00 50.00 130 朱 丹 院 长 办 公 室 主 任 助 理 10.00 50.00 131 张 志 忠 院 长 办 公 室 10.00 50.00 132 龙 明 全 工 总 一 院 副 院 长 10.00 50.00 133 赵 杰 工 总 一 院 化 工 设 计 院 常 务 副 院 长 10.00 50.00 134 曹 辉 友 工 总 二 院 副 院 长 10.00 50.00 135 罗 旭 工 总 二 院 商 务 部 副 主 任 10.00 50.00 136 郭 燕 敏 生 物 工 程 院 10.00 50.00 137 邬 伟 爱 德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10.00 50.00 138 桂 应 新 四 川 华 凯 工 程 项 目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10.00 50.00 139 杜 维 刚 副 总 监 兼 华 凯 项 目 管 理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10.00 50.00 140 郑 岿 颖 副 总 监 兼 华 东 分 院 总 建 筑 师 10.00 50.00 141 张 平 华 东 分 院 副 院 长 10.00 50.00 142 张 荣 升 河 北 分 院 院 长 10.00 50.00 0-3-38

143 袁 正 全 大 连 分 院 常 务 副 院 长 10.00 50.00 144 陈 玲 大 连 分 院 副 院 长 10.00 50.00 145 秦 建 兵 北 京 区 副 总 裁 兼 山 东 分 院 院 长 10.00 50.00 146 张 晨 华 副 总 监 兼 西 北 区 副 总 裁 西 安 分 院 院 长 兼 青 海 分 院 10.00 50.00 董 事 长 147 李 清 阳 江 苏 华 信 新 能 源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总 工 程 师 9.60 48.00 148 杨 亲 投 资 发 展 与 资 产 管 理 总 部 副 主 任 兼 任 院 办 副 主 任 9.00 45.00 149 余 亮 副 总 监 兼 总 承 包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9.00 45.00 150 肖 劲 松 副 总 监 兼 总 承 包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9.00 45.00 151 王 小 红 副 总 监 兼 天 津 区 总 裁 助 理 天 津 分 院 院 长 9.00 45.00 152 周 健 波 华 东 工 业 院 副 院 长 兼 电 气 设 计 处 处 长 8.60 43.00 153 蔡 能 工 总 一 院 8.00 40.00 154 胡 成 刚 建 筑 二 院 院 长 8.00 40.00 155 张 燕 副 总 监 兼 建 筑 三 院 院 长 8.00 40.00 156 何 斌 天 津 分 院 常 务 副 院 长 8.00 40.00 157 陆 海 东 副 总 监 兼 华 东 国 际 医 化 院 常 务 副 院 长 8.00 40.00 158 黎 瑛 重 庆 分 院 总 工 程 师 8.00 40.00 159 郑 毅 副 总 监 兼 南 京 分 院 常 务 副 院 长 江 西 分 院 董 事 长 8.00 40.00 160 张 凯 军 副 总 监 兼 南 京 分 院 副 院 长 8.00 40.00 161 方 芳 信 息 中 心 主 任 7.00 35.00 162 张 若 思 工 总 二 院 综 合 设 计 院 电 气 所 所 长 7.00 35.00 163 陈 国 泰 建 筑 二 院 副 总 建 筑 师 7.00 35.00 164 晏 琼 苏 州 分 院 7.00 35.00 165 张 皓 茗 西 部 建 筑 设 计 院 院 长 7.00 35.00 166 罗 弼 璠 生 物 工 程 院 副 院 长 6.90 34.50 167 蒲 李 虹 党 群 工 作 部 主 任 助 理 6.50 32.50 168 袁 明 军 南 京 分 院 总 承 包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6.50 32.50 169 屈 毅 审 监 法 务 部 副 主 任 6.00 30.00 170 万 群 香 生 物 工 程 院 给 排 水 所 所 长 6.00 30.00 171 龚 静 生 物 工 程 院 工 艺 所 所 长 6.00 30.00 172 熊 李 健 爱 德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6.00 30.00 173 朱 勤 四 川 华 凯 工 程 项 目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6.00 30.00 174 冷 静 四 川 华 凯 工 程 项 目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6.00 30.00 175 张 晓 燕 绵 阳 分 院 副 院 长 6.00 30.00 176 李 淑 琴 绵 阳 分 院 6.00 30.00 0-3-39

177 李 宏 杰 绵 阳 物 管 6.00 30.00 178 顾 美 华 华 东 分 院 5.20 26.00 179 文 重 华 华 东 分 院 5.20 26.00 180 杨 文 英 信 息 中 心 5.00 25.00 181 韦 志 宇 副 总 监 兼 财 务 部 副 主 任 5.00 25.00 182 王 玲 投 资 发 展 与 资 产 管 理 总 部 副 主 任 5.00 25.00 183 孙 伯 茹 工 会 5.00 25.00 184 谢 高 翔 院 长 办 公 室 主 任 助 理 5.00 25.00 185 魏 心 军 工 总 一 院 市 场 部 主 任 5.00 25.00 186 刁 先 强 工 总 一 院 电 气 副 处 长 5.00 25.00 187 杨 晶 工 总 一 院 5.00 25.00 188 陆 蓉 工 总 二 院 5.00 25.00 189 欧 阳 建 立 建 筑 二 院 副 总 工 程 师 5.00 25.00 190 黎 妮 建 筑 二 院 院 长 助 理 5.00 25.00 191 应 轶 建 筑 二 院 副 院 长 5.00 25.00 192 桑 宇 宏 四 川 华 凯 工 程 项 目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5.00 25.00 193 何 光 阳 华 东 分 院 常 务 副 院 长 5.00 25.00 194 赵 启 宁 华 东 工 业 院 副 院 长 5.00 25.00 195 徐 文 杰 华 东 分 院 副 院 长 5.00 25.00 196 丁 荣 生 华 东 分 院 5.00 25.00 197 王 强 苏 州 分 院 5.00 25.00 198 荣 武 深 圳 分 院 副 院 长 5.00 25.00 199 王 茂 南 京 分 院 市 场 部 副 总 经 理 5.00 25.00 200 于 博 利 大 连 分 院 总 工 程 师 5.00 25.00 201 李 琦 绵 阳 分 院 5.00 25.00 202 赵 凌 云 绵 阳 分 院 常 务 副 院 长 5.00 25.00 203 邓 强 重 庆 分 院 院 长 4.50 22.50 204 杨 先 勇 天 津 分 院 总 工 程 师 4.50 22.50 205 贺 达 市 场 部 主 任 4.00 20.00 206 陈 彦 坤 工 总 二 院 副 总 工 程 师 4.00 20.00 207 马 建 乡 华 东 分 院 财 务 部 副 主 任 4.00 20.00 208 龚 伟 力 上 海 分 院 常 务 副 院 长 4.00 20.00 209 闫 建 国 上 海 分 院 设 计 二 所 副 所 长 4.00 20.00 210 倪 本 丽 上 海 分 院 设 计 二 所 副 所 长 4.00 20.00 211 朱 冬 林 上 海 分 院 副 院 长 4.00 20.00 212 李 星 苏 州 分 院 4.00 20.00 213 闫 丽 兵 深 圳 分 院 院 长 4.00 20.00 214 黄 炎 南 京 分 院 副 院 长 4.00 20.00 215 金 成 浩 绵 阳 物 管 4.00 20.00 216 吴 德 勇 南 京 分 院 新 能 源 研 究 院 常 务 副 总 经 理 3.90 19.50 217 章 奕 上 海 分 院 设 计 一 所 副 所 长 3.70 18.50 218 田 菲 市 场 部 主 任 助 理 3.50 17.50 219 张 泉 生 物 工 程 院 3.50 17.50 220 卢 勤 生 物 工 程 院 结 构 所 副 所 长 3.50 17.50 221 邹 其 琦 山 东 分 院 常 务 副 院 长 3.20 16.00 222 许 晓 玲 工 总 一 院 3.00 15.00 0-3-40

223 朱 德 江 副 总 监 兼 工 总 一 院 副 院 长 3.00 15.00 224 曾 睿 工 总 一 院 工 业 设 计 院 建 筑 所 所 长 3.00 15.00 225 邹 杨 工 总 一 院 咨 询 设 计 院 院 长 3.00 15.00 226 邓 璐 斌 工 总 一 院 3.00 15.00 227 何 艳 红 工 总 二 院 3.00 15.00 228 刘 曦 生 物 工 程 院 市 场 部 主 任 3.00 15.00 229 黄 力 生 物 工 程 院 建 筑 所 副 所 长 3.00 15.00 230 古 玲 仙 华 东 分 院 行 政 后 勤 部 副 主 任 3.00 15.00 231 吕 振 华 华 东 分 院 副 院 长 3.00 15.00 232 李 阳 春 光 伏 电 力 事 业 部 副 总 工 程 师 3.00 15.00 233 赵 远 远 东 南 区 总 裁 助 理 上 海 分 院 常 务 副 院 长 兼 昆 山 分 院 3.00 15.00 董 事 长 234 李 雷 上 海 分 院 3.00 15.00 235 潘 红 涛 重 庆 分 院 常 务 副 院 长 3.00 15.00 236 曹 禾 重 庆 分 院 副 院 长 3.00 15.00 237 戚 海 浪 南 京 分 院 常 务 副 院 长 3.00 15.00 238 谢 丽 娟 天 津 分 院 常 务 副 院 长 3.00 15.00 239 詹 健 绵 阳 分 院 3.00 15.00 240 李 辉 宇 西 部 建 筑 设 计 院 常 务 副 院 长 3.00 15.00 241 黄 涛 华 东 市 场 总 监 2.70 13.50 242 陈 其 杉 工 总 二 院 2.50 12.50 243 陈 格 娟 华 东 分 院 2.50 12.50 244 梁 宾 桥 光 伏 电 力 事 业 部 副 总 经 理 2.50 12.50 245 孙 海 燕 华 东 分 院 2.50 12.50 246 焦 莲 娜 合 肥 分 院 副 院 长 2.50 12.50 247 张 鹏 天 津 分 院 院 长 助 理 2.50 12.50 248 李 秀 兰 生 物 工 程 院 结 构 所 所 长 2.20 11.00 249 吴 林 审 监 法 务 部 2.00 10.00 250 焦 健 安 行 政 保 卫 处 副 处 长 2.00 10.00 251 李 建 皓 财 务 部 2.00 10.00 252 李 宏 伟 档 案 发 行 室 2.00 10.00 253 李 巍 投 资 发 展 与 资 产 管 理 总 部 2.00 10.00 254 彭 程 信 息 中 心 2.00 10.00 255 潘 玉 珏 资 质 办 2.00 10.00 256 张 鹏 飞 工 总 一 院 规 划 景 观 设 计 院 副 院 长 2.00 10.00 257 余 小 辉 工 总 二 院 副 总 工 程 师 2.00 10.00 258 彭 丽 华 工 总 二 院 2.00 10.00 259 况 黎 明 工 总 二 院 2.00 10.00 260 王 琼 英 工 总 二 院 2.00 10.00 261 经 显 建 筑 一 院 2.00 10.00 262 杨 晖 建 筑 三 院 常 务 副 院 长 2.00 10.00 263 王 隽 生 物 工 程 院 电 气 所 副 所 长 2.00 10.00 264 雷 兴 兵 院 副 总 建 筑 师 2.00 10.00 0-3-41

265 彭 琦 生 物 工 程 院 市 场 部 副 主 任 2.00 10.00 266 邓 洪 伟 环 境 保 护 研 究 院 副 院 长 2.00 10.00 267 刘 越 环 境 保 护 研 究 院 2.00 10.00 268 雷 蕾 环 境 保 护 研 究 院 副 院 长 2.00 10.00 269 陈 颖 华 东 分 院 院 办 主 任 2.00 10.00 270 黄 炜 华 东 工 业 院 公 用 工 程 处 处 长 2.00 10.00 271 陈 军 华 东 国 际 医 化 院 副 院 长 2.00 10.00 272 王 利 慧 华 东 分 院 能 源 环 境 事 业 部 副 总 经 理 2.00 10.00 273 于 晓 宁 光 伏 电 力 事 业 部 副 总 经 理 2.00 10.00 274 董 良 华 东 国 际 医 化 院 总 工 程 师 2.00 10.00 275 王 冠 烨 华 东 分 院 副 总 工 程 师 2.00 10.00 276 曾 朋 红 华 东 国 际 医 化 院 公 用 工 程 处 副 处 长 2.00 10.00 277 倪 锡 成 华 东 国 际 医 化 院 电 气 处 处 长 2.00 10.00 278 於 建 鹏 华 东 总 承 包 公 司 工 程 安 全 质 量 部 副 主 任 2.00 10.00 279 刘 辉 华 东 分 院 2.00 10.00 280 邹 开 举 华 东 总 承 包 公 司 项 目 管 理 部 副 主 任 2.00 10.00 281 刘 鹏 涛 华 东 总 承 包 公 司 工 程 调 试 运 行 部 副 主 任 2.00 10.00 282 杨 静 苏 州 分 院 设 计 一 所 副 所 长 2.00 10.00 283 刘 立 兵 深 圳 分 院 常 务 副 院 长 2.00 10.00 284 周 立 昆 山 分 院 院 长 2.00 10.00 285 彭 海 军 南 京 分 院 副 总 工 程 师 2.00 10.00 286 任 元 金 江 西 分 院 总 工 程 师 2.00 10.00 287 刘 杰 江 西 分 院 院 长 2.00 10.00 288 张 云 天 津 分 院 副 院 长 2.00 10.00 289 葛 军 天 津 分 院 综 合 院 院 长 2.00 10.00 290 武 蕾 天 津 分 院 院 长 助 理 2.00 10.00 291 韩 佳 洋 西 部 建 筑 设 计 院 办 公 室 主 任 2.00 10.00 292 何 华 东 华 东 工 业 院 结 构 处 副 处 长 1.50 7.50 293 彭 灵 芝 华 东 分 院 1.50 7.50 294 陈 锦 重 庆 分 院 1.50 7.50 295 易 丹 重 庆 分 院 院 办 主 任 1.50 7.50 296 田 素 锋 天 津 光 伏 事 业 部 副 经 理 1.50 7.50 297 周 立 勋 天 津 总 承 包 公 司 常 务 副 总 经 理 1.50 7.50 298 黄 夷 天 津 分 院 咨 询 院 院 长 1.50 7.50 299 王 建 春 天 津 分 院 市 政 路 桥 院 院 长 1.50 7.50 300 陈 春 旭 建 筑 二 院 1.40 7.00 301 李 义 建 筑 二 院 1.40 7.00 302 肖 丽 凡 工 总 二 院 1.30 6.50 303 熊 维 工 总 二 院 1.30 6.50 304 左 磊 工 总 二 院 1.30 6.50 0-3-42

305 冉 茂 亚 生 物 工 程 院 给 排 水 所 副 所 长 1.30 6.50 306 杭 永 进 华 东 分 院 光 伏 电 力 事 业 部 副 总 经 理 1.30 6.50 307 高 大 陆 华 东 分 院 1.30 6.50 308 段 树 祥 华 东 审 监 法 务 处 副 主 任 1.30 6.50 309 戴 沛 工 总 一 院 1.20 6.00 310 杜 杰 上 海 分 院 1.20 6.00 311 马 飞 大 连 分 院 1.20 6.00 312 吴 亚 宁 财 务 部 1.00 5.00 313 刘 睿 院 长 办 公 室 1.00 5.00 314 罗 小 红 工 总 一 院 1.00 5.00 315 任 志 国 工 总 一 院 结 构 副 处 长 1.00 5.00 316 艾 蔚 工 总 二 院 1.00 5.00 317 张 伟 建 筑 一 院 副 院 长 1.00 5.00 318 随 小 霞 生 物 工 程 院 1.00 5.00 319 何 佩 璊 环 境 保 护 研 究 院 1.00 5.00 320 蔡 翔 华 东 分 院 1.00 5.00 321 丁 飞 华 东 工 业 院 公 用 工 程 处 副 处 长 1.00 5.00 322 李 罗 敏 华 东 分 院 光 伏 电 力 事 业 部 副 总 经 理 1.00 5.00 323 刘 娟 十 一 建 设 常 务 副 总 经 理 1.00 5.00 324 潘 花 华 东 分 院 1.00 5.00 325 陈 之 豹 华 东 总 承 包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1.00 5.00 326 王 飞 华 东 分 院 1.00 5.00 327 闫 志 军 上 海 分 院 副 院 长 1.00 5.00 328 刘 情 上 海 分 院 设 计 一 所 副 所 长 1.00 5.00 329 丁 张 林 苏 州 分 院 1.00 5.00 330 曾 文 龙 重 庆 分 院 设 计 三 所 副 所 长 1.00 5.00 331 邸 春 香 天 津 分 院 财 务 部 主 任 1.00 5.00 332 邓 延 霜 天 津 分 院 商 务 部 主 任 1.00 5.00 333 贾 日 晨 天 津 分 院 1.00 5.00 334 杜 一 舟 投 资 发 展 与 资 产 管 理 总 部 1.00 5.00 335 吴 永 利 天 津 分 院 1.00 5.00 336 李 威 天 津 分 院 生 物 医 药 院 副 院 长 1.00 5.00 337 马 运 内 蒙 古 分 院 院 长 1.00 5.00 338 陈 义 桃 内 蒙 古 分 院 常 务 副 院 长 1.00 5.00 339 邢 志 超 天 津 分 院 副 院 长 1.00 5.00 340 李 俊 锋 西 部 建 筑 1.00 5.00 341 张 晶 晶 重 庆 分 院 0.70 3.50 342 肖 庆 莉 大 连 分 院 办 公 主 任 0.60 3.00 合 计 20,000.00 100,000.00 本 次 交 易 方 案 及 太 极 实 业 十 一 科 技 员 工 持 股 计 划 ( 非 公 开 发 行 方 式 认 购 ) 均 已 经 太 极 实 业 第 七 届 董 事 会 第 二 十 三 次 会 议 和 2015 年 第 一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0-3-43

根 据 股 东 大 会 批 准 的 员 工 持 股 计 划 方 案 及 十 一 科 技 员 工 自 愿 申 请, 太 极 实 业 于 2016 年 2 月 5 日 召 开 第 七 届 董 事 会 第 二 十 七 次 会 议 于 2016 年 2 月 22 日 召 开 2016 年 第 一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了 关 于 员 工 持 股 计 划 拟 认 购 情 况 的 议 案, 批 准 了 员 工 持 股 计 划 的 认 购 员 工 名 单 及 认 购 份 额 等 拟 认 购 情 况 三 补 充 披 露, 对 十 一 科 技 员 工 资 管 计 划 备 案 事 项 作 出 专 项 说 明, 承 诺 在 完 成 有 关 备 案 前, 不 能 实 施 本 次 重 组 方 案 ( 一 ) 十 一 科 技 员 工 资 管 计 划 备 案 事 项 已 于 重 组 报 告 书 第 三 章 交 易 对 方 基 本 情 况 / 二 募 集 配 套 资 金 认 购 方 具 体 情 况 /( 一 ) 十 一 科 技 员 工 资 管 计 划 /5 员 工 持 股 计 划 情 况 修 订 并 补 充 披 露 如 下 : (3) 员 工 资 管 计 划 备 案 情 况 的 专 项 说 明 根 据 相 关 要 求, 十 一 科 技 员 工 资 管 计 划 需 在 本 次 重 组 募 集 配 套 资 金 方 案 实 施 前 完 成 备 案 程 序 截 至 本 重 组 报 告 书 签 署 之 日, 十 一 科 技 员 工 资 管 计 划 尚 未 进 行 备 案 为 保 证 员 工 持 股 计 划 尽 早 完 成 备 案 和 本 次 交 易 的 顺 利 实 施, 十 一 科 技 出 具 专 项 说 明 及 承 诺 : 在 本 次 交 易 取 得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批 文 后, 根 据 太 极 实 业 要 求 及 时 组 织 员 工 完 成 持 股 计 划 资 金 的 缴 纳, 并 向 交 银 国 信 交 付 员 工 持 股 计 划 委 托 资 金 及 设 立 员 工 资 管 计 划 相 关 的 全 部 文 件, 积 极 配 合 员 工 资 管 计 划 的 备 案 事 项 太 极 实 业 已 出 具 书 面 承 诺 : 如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并 最 终 实 施 本 次 募 集 配 套 资 金, 且 员 工 资 管 计 划 作 为 募 集 配 套 资 金 的 认 购 方 之 一, 本 公 司 承 诺 员 工 资 管 计 划 须 依 法 完 成 备 案 事 项 后, 方 可 认 购 本 次 重 组 配 套 募 集 资 金 发 行 的 股 份 ( 二 ) 十 一 科 技 员 工 资 管 计 划 备 案 事 项 已 补 充 披 露 于 重 组 报 告 书 之 重 大 事 项 提 示 / 十 本 次 重 组 相 关 方 所 作 出 的 重 要 承 诺, 具 体 如 下 : 承 诺 方 承 诺 事 项 主 要 内 容 本 公 司 承 诺 如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并 最 终 实 施 本 次 募 集 配 套 资 太 极 实 业 关 于 实 施 员 金, 且 员 工 资 管 计 划 作 为 募 集 配 套 资 金 的 认 购 方 之 一, 本 公 司 承 工 资 管 计 划 诺 员 工 资 管 计 划 须 依 法 完 成 备 案 事 项 后, 方 可 认 购 本 次 重 组 配 套 募 集 资 金 发 行 的 股 份 十 一 科 技 关 于 实 施 员 在 本 次 交 易 取 得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批 文 后, 根 据 太 极 实 业 要 求 及 时 0-3-44

工 资 管 计 划 完 成 员 工 持 股 计 划 资 金 的 缴 纳, 并 向 交 银 国 信 交 付 员 工 持 股 计 划 资 金 及 设 立 员 工 资 管 计 划 相 关 的 全 部 文 件, 积 极 配 合 交 银 国 信 十 一 科 技 员 工 持 股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备 案 设 立 相 关 事 宜 ( 三 ) 十 一 科 技 员 工 资 管 计 划 备 案 事 项 已 补 充 披 露 于 重 组 报 告 书 之 重 大 风 险 提 示 及 第 十 二 章 风 险 因 素, 具 体 如 下 : 十 一 十 一 科 技 员 工 资 管 计 划 尚 未 完 成 备 案 的 风 险 根 据 相 关 要 求, 十 一 科 技 员 工 资 管 计 划 需 在 本 次 重 组 募 集 配 套 资 金 方 案 实 施 前 完 成 备 案 程 序 截 至 本 重 组 报 告 书 出 具 之 日, 十 一 科 技 员 工 资 管 计 划 尚 未 进 行 备 案 为 保 证 员 工 持 股 计 划 尽 早 完 成 备 案 和 本 次 交 易 的 顺 利 实 施, 十 一 科 技 出 具 专 项 说 明 及 承 诺 : 在 本 次 交 易 取 得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批 文 后, 根 据 太 极 实 业 要 求 及 时 组 织 员 工 完 成 持 股 计 划 资 金 的 缴 纳, 并 向 交 银 国 信 交 付 员 工 持 股 计 划 委 托 资 金 及 设 立 员 工 资 管 计 划 相 关 的 全 部 文 件, 积 极 配 合 员 工 资 管 计 划 的 备 案 事 项 太 极 实 业 已 出 具 书 面 承 诺 : 如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并 最 终 实 施 本 次 募 集 配 套 资 金, 且 员 工 资 管 计 划 作 为 募 集 配 套 资 金 的 认 购 方 之 一, 本 公 司 承 诺 员 工 资 管 计 划 须 依 法 完 成 备 案 事 项 后, 方 可 认 购 本 次 重 组 配 套 募 集 资 金 发 行 的 股 份 综 上, 提 请 投 资 者 注 意 十 一 科 技 员 工 资 管 计 划 未 备 案 的 风 险 四 中 介 机 构 核 查 意 见 ( 一 ) 独 立 财 务 顾 问 核 查 意 见 经 核 查, 独 立 财 务 顾 问 认 为 : 1 员 工 持 股 计 划 为 本 次 募 集 配 套 资 金 的 认 购 方 之 一, 通 过 委 托 交 银 国 信 以 员 工 持 股 计 划 财 产 设 立 员 工 资 管 计 划 的 方 式, 认 购 本 次 配 套 募 集 资 金 非 公 开 发 行 的 股 票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员 工 持 股 指 导 意 见 的 相 关 规 定 2 员 工 资 管 计 划 的 认 购 对 象 基 本 情 况 及 其 相 应 认 购 份 额 等 情 况, 已 经 上 市 公 司 第 七 届 董 事 会 第 二 十 七 次 会 议 及 2016 年 第 一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员 工 持 股 指 导 意 见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公 司 章 程 的 规 定 0-3-45

3 太 极 实 业 已 就 十 一 科 技 员 工 资 管 计 划 的 备 案 情 况 作 出 专 项 说 明, 并 承 诺 如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并 最 终 实 施 本 次 募 集 配 套 资 金, 且 员 工 资 管 计 划 作 为 募 集 配 套 资 金 的 认 购 方 之 一, 其 承 诺 员 工 资 管 计 划 须 依 法 完 成 备 案 事 项 后, 方 可 认 购 本 次 重 组 配 套 募 集 资 金 发 行 的 股 份 ( 二 ) 律 师 核 查 意 见 经 核 查, 律 师 认 为 : 1 员 工 持 股 计 划 为 本 次 募 集 配 套 资 金 的 认 购 方 之 一, 通 过 委 托 交 银 国 信 以 员 工 持 股 计 划 财 产 设 立 员 工 资 管 计 划 的 方 式, 认 购 本 次 配 套 募 集 资 金 非 公 开 发 行 的 股 票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员 工 持 股 指 导 意 见 的 相 关 规 定 2 员 工 资 管 计 划 的 认 购 对 象 基 本 情 况 及 其 确 定 的 相 应 认 购 份 额 等 情 况, 已 经 上 市 公 司 第 七 届 董 事 会 第 二 十 七 次 会 议 及 2016 年 第 一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员 工 持 股 指 导 意 见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公 司 章 程 的 规 定 3 太 极 实 业 已 就 十 一 科 技 员 工 资 管 计 划 的 备 案 情 况 作 出 专 项 说 明, 并 承 诺 如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并 最 终 实 施 本 次 募 集 配 套 资 金, 且 员 工 资 管 计 划 作 为 募 集 配 套 资 金 的 认 购 方 之 一, 员 工 资 管 计 划 须 依 法 完 成 备 案 事 项 后, 方 可 认 购 本 次 重 组 配 套 募 集 资 金 发 行 的 股 份 3 申 请 材 料 显 示, 本 次 交 易 前, 无 锡 产 业 集 团 持 有 上 市 公 司 32.79% 的 股 份, 为 上 市 公 司 的 控 股 股 东 本 次 交 易 后, 无 锡 产 业 集 团 控 股 比 例 增 加 至 35.96% 请 你 公 司 根 据 证 券 法 第 九 十 八 条 上 市 公 司 收 购 管 理 办 法 第 七 十 四 条 的 规 定, 补 充 披 露 无 锡 产 业 集 团 及 其 一 致 行 动 人 本 次 交 易 前 持 有 的 上 市 公 司 股 份 的 锁 定 期 安 排 请 独 立 财 务 顾 问 和 律 师 核 查 并 发 表 明 确 意 见 回 复 : 一 补 充 披 露 无 锡 产 业 集 团 及 其 一 致 行 动 人 本 次 交 易 前 持 有 的 上 市 公 司 股 份 的 锁 定 期 安 排 0-3-46

( 一 ) 无 锡 产 业 集 团 及 其 一 致 行 动 人 本 次 交 易 前 持 有 的 上 市 公 司 股 份 的 锁 定 期 安 排 已 补 充 披 露 于 重 组 报 告 书 重 大 事 项 提 示 / 十 本 次 重 组 相 关 方 所 作 出 的 重 要 承 诺, 具 体 如 下 : 承 诺 方 承 诺 事 项 主 要 内 容 无 锡 产 业 在 本 次 交 易 完 成 前 持 有 的 太 极 实 业 股 份, 在 本 次 交 易 完 成 后 12 个 月 内 不 转 让 或 通 过 二 级 市 场 减 持, 如 该 等 股 份 由 于 太 极 实 业 送 集 团 红 股 转 增 股 本 等 原 因 而 增 加 的, 增 加 的 股 份 亦 遵 照 前 述 12 个 本 次 交 易 前 月 的 锁 定 期 进 行 锁 定 持 有 上 市 公 截 至 本 承 诺 函 出 具 日, 无 锡 创 投 未 持 有 太 极 实 业 股 份, 无 锡 创 投 司 股 份 的 锁 承 诺 如 在 本 次 交 易 完 成 前 持 有 太 极 实 业 股 份 的, 在 本 次 交 易 完 成 定 期 安 排 无 锡 创 投 后 12 个 月 内 不 转 让 或 通 过 二 级 市 场 减 持, 如 该 等 股 份 由 于 太 极 实 业 送 红 股 转 增 股 本 等 原 因 而 增 加 的, 增 加 的 股 份 亦 遵 照 前 述 12 个 月 的 锁 定 期 进 行 锁 定 ( 二 ) 无 锡 产 业 集 团 及 其 一 致 行 动 人 本 次 交 易 前 持 有 的 上 市 公 司 股 份 的 锁 定 期 安 排 已 补 充 披 露 于 重 组 报 告 书 重 大 事 项 提 示 / 十 一 本 次 重 组 对 中 小 投 资 者 权 益 保 护 的 安 排 /( 五 ) 股 份 锁 定 安 排, 具 体 如 下 : 3 无 锡 产 业 集 团 及 其 一 致 行 动 人 本 次 交 易 前 持 有 的 上 市 公 司 股 份 的 锁 定 期 安 排 的 补 充 说 明 本 次 交 易 前, 无 锡 产 业 集 团 持 有 公 司 的 股 份 比 例 为 32.79%, 根 据 本 次 交 易 方 案, 本 次 交 易 完 成 后, 无 锡 产 业 集 团 直 接 持 有 公 司 的 股 份 比 例 将 达 到 35.96%, 一 致 行 动 人 无 锡 创 投 持 有 公 司 的 股 份 比 例 将 达 到 4.74% 根 据 证 券 法 第 九 十 八 条 规 定, 在 上 市 公 司 收 购 中, 收 购 人 持 有 的 被 收 购 的 上 市 公 司 的 股 票, 在 收 购 行 为 完 成 后 的 十 二 个 月 内 不 得 转 让 ; 上 市 公 司 收 购 管 理 办 法 第 七 十 四 条 规 定, 在 上 市 公 司 收 购 中, 收 购 人 持 有 的 被 收 购 公 司 的 股 份, 在 收 购 完 成 后 12 个 月 内 不 得 转 让 收 购 人 在 被 收 购 公 司 中 拥 有 权 益 的 股 份 在 同 一 实 际 控 制 人 控 制 的 不 同 主 体 之 间 进 行 转 让 不 受 前 述 12 个 月 的 限 制, 但 应 当 遵 守 本 办 法 第 六 章 的 规 定 0-3-47

根 据 上 述 要 求, 无 锡 产 业 集 团 及 一 致 行 动 人 无 锡 创 投 对 本 次 交 易 前 持 有 的 太 极 实 业 股 份 相 关 锁 定 安 排 如 下 : 根 据 无 锡 产 业 集 团 出 具 的 承 诺 函, 无 锡 产 业 集 团 承 诺, 其 在 本 次 交 易 完 成 前 持 有 的 太 极 实 业 股 份, 在 本 次 交 易 完 成 后 12 个 月 内 不 转 让 或 通 过 二 级 市 场 减 持, 如 该 等 股 份 由 于 太 极 实 业 送 红 股 转 增 股 本 等 原 因 而 增 加 的, 增 加 的 股 份 亦 遵 照 前 述 12 个 月 的 锁 定 期 进 行 锁 定 截 至 本 重 组 报 告 书 签 署 之 日, 无 锡 创 投 未 持 有 上 市 公 司 股 份, 无 锡 创 投 承 诺 如 在 本 次 交 易 完 成 前 持 有 上 市 公 司 股 份 的, 在 本 次 交 易 完 成 后 12 个 月 内 不 转 让 或 通 过 二 级 市 场 减 持, 如 该 等 股 份 由 于 太 极 实 业 送 红 股 转 增 股 本 等 原 因 而 增 加 的, 增 加 的 股 份 亦 遵 照 前 述 12 个 月 的 锁 定 期 进 行 锁 定 二 中 介 机 构 核 查 意 见 ( 一 ) 独 立 财 务 顾 问 核 查 意 见 经 核 查, 独 立 财 务 顾 问 认 为 : 无 锡 产 业 集 团 及 其 一 致 行 动 人 无 锡 创 投 本 次 交 易 前 持 有 上 市 公 司 股 份 的 锁 定 期 安 排 符 合 证 券 法 第 九 十 八 条 上 市 公 司 收 购 管 理 办 法 第 七 十 四 条 等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二 ) 律 师 核 查 意 见 经 核 查, 律 师 认 为 : 无 锡 产 业 集 团 及 其 一 致 行 动 人 无 锡 创 投 本 次 交 易 前 持 有 上 市 公 司 股 份 的 锁 定 期 安 排 符 合 证 券 法 第 九 十 八 条 上 市 公 司 收 购 管 理 办 法 第 七 十 四 条 等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4 申 请 材 料 显 示, 本 次 交 易 拟 募 集 配 套 资 金 中 166,732 万 元 用 于 与 8 个 光 伏 电 站 有 关 的 投 资 建 设 运 营 项 目,2 亿 元 用 于 高 新 技 术 工 程 中 心 项 目 请 你 公 司 :1) 补 充 披 露 上 述 募 投 项 目 的 可 行 性 研 究,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资 金 需 求 的 测 算 依 据 及 过 程 内 部 投 资 收 益 率 投 资 回 报 期 等 2) 按 照 公 开 发 行 证 券 的 公 司 信 息 披 露 内 容 与 格 式 准 则 第 26 号 上 市 公 司 重 大 资 产 重 组 (2014 年 修 订 ) 的 要 求, 补 充 披 露 上 述 募 投 项 目 运 营 尚 需 履 行 的 相 关 审 批 或 者 备 案 手 续, 办 理 0-3-48

的 进 展 情 况 预 计 办 毕 时 间, 及 对 本 次 交 易 的 影 响 请 独 立 财 务 顾 问 律 师 和 会 计 师 核 查 并 发 表 明 确 意 见 回 复 : 一 补 充 披 露 募 投 项 目 的 可 行 性 研 究 募 投 项 目 的 可 行 性 研 究 已 于 重 组 报 告 书 第 五 章 股 份 发 行 情 况 / 二 募 集 配 套 资 金 /( 七 ) 募 集 配 套 资 金 的 用 途 中 修 订 并 补 充 披 露 如 下 : 1 象 山 25MW 光 伏 发 电 项 目 (1) 基 本 情 况 该 项 目 位 于 浙 江 省 宁 波 市 象 山 县 贤 庠 镇 珠 溪 村, 总 装 机 容 量 25MWp, 为 太 阳 能 农 光 互 补 发 电 项 目 (2) 实 施 主 体 和 建 设 周 期 本 项 目 实 施 主 体 为 十 一 科 技 全 资 子 公 司 象 山 兴 元 新 能 源 有 限 公 司, 本 项 目 预 计 建 设 周 期 为 10 个 月 (3) 资 金 需 求 测 算 依 据 及 过 程 项 目 资 金 需 求 相 关 数 据 基 于 项 目 的 相 关 备 案 文 件 及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数 据, 该 项 目 总 投 资 为 18,000 万 元, 拟 使 用 募 集 资 金 18,000 万 元 该 项 目 资 金 需 求 主 要 包 括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设 备 采 购 及 安 装 等 方 面 的 投 入, 具 体 如 下 表 所 示 : 单 位 : 万 元 序 号 工 程 或 费 用 名 称 设 备 购 置 费 建 安 工 程 费 其 他 费 用 合 计 占 比 1 施 工 辅 助 工 程 - 60.00-60.00 0.33% 1.1 施 工 道 路 - 20.00-20.00 1.2 施 工 电 源 - 20.00-20.00 1.3 施 工 水 源 - 20.00-20.00 2 设 备 及 安 装 工 程 12,577.68 1,648.95-14,226.63 79.04% 2.1 发 电 设 备 及 安 装 工 程 11,871.84 1,151.44-13,023.28 2.2 升 压 设 备 及 安 装 工 程 273.50 336.40-609.90 2.3 通 信 和 控 制 设 备 及 安 装 工 程 328.34 39.14-367.48 0-3-49

2.4 其 他 设 备 及 安 装 工 程 104.00 121.97-225.97 3 建 筑 工 程 - 1,804.71-1,804.71 10.03% 3.1 发 电 设 备 基 础 工 程 - 1,281.73-1,281.73 3.2 变 配 电 工 程 - 30.00-30.00 3.3 房 屋 建 筑 工 程 - 350.48-350.48 3.4 交 通 工 程 - 82.50-82.50 3.5 其 他 - 60.00-60.00 4 其 他 费 用 - - 1,253.18 1,253.18 6.96% 4.1 建 设 用 地 费 - - 283.55 283.55 4.2 建 设 管 理 费 - - 728.46 728.46 4.3 生 产 准 备 费 - - 91.16 91.16 4.4 勘 察 设 计 费 - - 150.00 150.00 5 基 本 预 备 费 (2%) - - - 155.61 0.86% 6 接 入 系 统 - - - 500.00 2.78% 合 计 18,000.13 100.00% (4) 项 目 效 益 分 析 项 目 效 益 相 关 数 据 基 于 项 目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数 据, 具 体 如 下 : 序 号 项 目 名 称 单 位 数 值 1 上 网 电 量 万 kw h 58,578.4 2 总 投 资 万 元 18,000.13 3 销 售 收 入 总 额 ( 不 含 增 值 税 ) 万 元 48,970.2 4 总 成 本 费 用 万 元 24,471.6 5 销 售 税 金 及 附 加 总 额 万 元 743.8 6 发 电 利 润 总 额 万 元 23,754.8 7 投 资 回 收 期 ( 税 前 ) 年 8.96 8 投 资 回 收 期 ( 税 后 ) 年 9.54 9 全 部 投 资 财 务 内 部 收 益 率 ( 税 前 ) % 10.19 10 全 部 投 资 财 务 内 部 收 益 率 ( 税 后 ) % 8.93 该 项 目 全 部 投 资 财 务 内 部 收 益 率 ( 税 后 ) 为 8.93%, 投 资 回 收 期 ( 税 后 ) 为 9.54 年 2 巩 义 一 期 40MW 光 伏 发 电 项 目 (1) 基 本 情 况 该 项 目 位 于 河 南 省 巩 义 市 大 峪 沟 镇, 项 目 为 总 装 机 容 量 100MWp 的 整 体 项 目, 一 期 拟 进 行 40MWp 光 伏 电 站 建 设 0-3-50

(2) 实 施 主 体 和 建 设 周 期 本 项 目 实 施 主 体 为 十 一 科 技 全 资 子 公 司 巩 义 兴 元 新 能 源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根 据 装 机 容 量 和 工 程 量, 计 划 施 工 总 周 期 为 6 个 月 (3) 资 金 需 求 测 算 依 据 及 过 程 项 目 资 金 需 求 相 关 数 据 基 于 项 目 的 相 关 备 案 文 件 及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数 据, 该 项 目 总 投 资 为 35,051 万 元, 拟 使 用 募 集 资 金 35,051 万 元 该 项 目 资 金 需 求 主 要 包 括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设 备 采 购 及 安 装 等 方 面 的 投 入, 具 体 如 下 表 所 示 : 设 备 购 置 序 号 项 目 名 称 费 ( 万 元 ) 建 安 工 程 费 ( 万 元 ) 其 他 费 用 合 计 ( 万 ( 万 元 ) 元 ) 占 总 投 资 比 例 一 施 工 辅 助 工 程 - 60.00-60.00 0.17% 1 施 工 交 通 工 程 - 0.00-0.00-2 施 工 供 电 工 程 - 30.00-30.00 3 施 工 供 水 工 程 - 20.00-20.00 4 其 他 施 工 辅 助 工 程 - 10.00-10.00 二 设 备 及 安 装 工 程 24,558.81 1,369.76-25,928.57 73.97% 1 电 气 工 程 24,328.81 1,319.76-25,648.57 2 给 排 水 暖 通 及 空 调 工 程 130.00 50.00-180.00 3 其 他 100.00 0.00-100.00 三 建 筑 工 程 - 5,323.68-5,323.68 15.19% 1 发 电 设 备 基 础 工 程 - 4,173.40-4,173.40 2 变 配 电 工 程 - 156.42-156.42 3 房 屋 建 筑 工 程 - 487.00-487.00 4 室 外 及 道 路 工 程 - 396.86-396.86 5 其 他 工 程 - 110.00-110.00 四 其 他 费 用 - - 3,052.15 3,052.15 8.71% 1 项 目 建 设 用 地 费 用 - - 727.50 727.50 2 项 目 管 理 费 - - 1,890.74 1,890.74 3 生 产 准 备 费 - - 283.91 283.91 4 勘 察 设 计 费 - - 150.00 150.00 5 其 他 费 用 - - 60.00 60.00 五 基 本 预 备 费 - - 687.29 687.29 1.96% 合 计 35,051.69 0-3-51

(4) 项 目 效 益 分 析 项 目 效 益 相 关 数 据 基 于 项 目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数 据, 具 体 如 下 : 序 号 项 目 名 称 单 位 数 值 1 上 网 电 量 万 kw h 116,008.37 2 总 投 资 万 元 35,051.69 3 销 售 收 入 总 额 ( 不 含 增 值 税 ) 万 元 88,643.49 4 总 成 本 费 用 万 元 43,794.24 5 销 售 税 金 附 加 总 额 万 元 1,332.73 6 发 电 利 润 总 额 万 元 43,516.52 7 投 资 回 收 期 ( 税 前 ) 年 8.53 8 投 资 回 收 期 ( 税 后 ) 年 9.07 9 全 部 投 资 财 务 内 部 收 益 率 ( 税 前 ) % 9.46 10 全 部 投 资 财 务 内 部 收 益 率 ( 税 后 ) % 7.46 该 项 目 全 部 投 资 财 务 内 部 收 益 率 ( 税 后 ) 为 7.46%, 投 资 回 收 期 ( 税 后 ) 为 9.07 年 3 乌 兰 察 布 50MW 光 伏 发 电 项 目 (1) 基 本 情 况 该 项 目 位 于 内 蒙 古 自 治 区 乌 兰 察 布 市 察 哈 尔 右 翼 后 旗 当 郎 忽 洞 苏 木, 总 装 机 容 量 50MWp (2) 实 施 主 体 及 建 设 周 期 本 项 目 实 施 主 体 为 十 一 科 技 下 属 子 公 司 乌 兰 察 布 市 新 元 新 能 源 有 限 公 司, 根 据 装 机 容 量 和 工 程 量, 计 划 施 工 总 周 期 为 6 个 月 (3) 资 金 需 求 测 算 依 据 及 过 程 项 目 资 金 需 求 相 关 数 据 基 于 项 目 的 相 关 备 案 文 件 及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数 据, 该 项 目 总 投 资 为 43,675 万 元, 拟 使 用 募 集 资 金 43,675 万 元 该 项 目 资 金 需 求 主 要 包 括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设 备 采 购 及 安 装 等 方 面 的 投 入, 具 体 如 下 表 所 示 : 设 备 购 置 序 号 项 目 名 称 费 ( 万 元 ) 建 安 工 程 费 ( 万 元 ) 其 他 费 用 合 计 ( 万 ( 万 元 ) 元 ) 占 总 投 资 比 例 一 施 工 辅 助 工 程 - 140.99-140.99 0.32% 1 施 工 供 电 工 程 - 57.00-57.00 2 施 工 供 水 工 程 - 75.00-75.00 0-3-52

3 其 他 施 工 辅 助 工 程 - 8.99-8.99 二 设 备 及 安 装 工 程 26,534.98 3,991.34-30,526.32 69.89% 1 发 电 场 设 备 及 安 装 工 程 26,157.03 3,739.84-29,896.87 2 控 制 保 护 设 备 及 安 装 工 程 179.25 115.90-295.15 3 其 他 设 备 及 安 装 工 程 198.40 135.60-334.00 三 建 筑 工 程 - 7,571.76-7,571.76 17.34% 1 发 电 场 工 程 - 6,035.68-6,035.68 2 房 屋 建 筑 工 程 - 1,119.58-1,119.58 3 交 通 工 程 - 226.50-226.50 4 其 他 工 程 - 190.00-190.00 四 其 他 费 用 - - 3,891.17 3,891.17 8.91% 1 项 目 建 设 用 地 费 用 - - 277.28 277.28 2 项 目 建 设 管 理 费 - - 2,515.00 2,515.00 3 生 产 准 备 费 - - 421.89 421.89 4 勘 察 设 计 费 - - 562.00 562.00 5 其 他 税 费 - - 115.00 115.00 五 基 本 预 备 费 - - 1,394.76 3.19% 六 流 动 资 金 150.00 0.34% 合 计 43,675.00 100.00% (4) 项 目 效 益 分 析 项 目 效 益 相 关 数 据 基 于 项 目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数 据, 具 体 如 下 : 序 号 项 目 名 称 单 位 数 值 1 上 网 电 量 万 kw h 189,121 2 总 投 资 万 元 43,675 3 销 售 收 入 总 额 ( 不 含 增 值 税 ) 万 元 127,166 4 总 成 本 费 用 万 元 54,104 5 销 售 税 金 附 加 总 额 万 元 2,062 6 发 电 利 润 总 额 万 元 71,000 7 投 资 回 收 期 ( 税 前 ) 年 8.09 8 投 资 回 收 期 ( 税 后 ) 年 8.40 9 全 部 投 资 财 务 内 部 收 益 率 ( 税 前 ) % 12.08 10 全 部 投 资 财 务 内 部 收 益 率 ( 税 后 ) % 11.19 该 项 目 全 部 投 资 财 务 内 部 收 益 率 ( 税 后 ) 为 11.19%, 投 资 回 收 期 ( 税 后 ) 0-3-53

为 8.40 年 4 红 牧 二 期 30MW 光 伏 发 电 项 目 (1) 基 本 情 况 本 项 目 地 位 于 内 蒙 古 自 治 区 乌 兰 察 布 市 察 哈 尔 右 翼 后 旗, 总 装 机 容 量 30MWp (2) 实 施 主 体 及 建 设 周 期 本 项 目 实 施 主 体 为 十 一 科 技 下 属 子 公 司 察 哈 尔 右 翼 后 旗 红 牧 新 元 太 阳 能 发 电 有 限 公 司, 根 据 装 机 容 量 和 工 程 量, 计 划 施 工 总 周 期 为 9 个 月 (3) 资 金 需 求 测 算 依 据 及 过 程 项 目 资 金 需 求 相 关 数 据 基 于 项 目 的 相 关 备 案 文 件 及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数 据, 该 项 目 总 投 资 为 30,124.41 万 元, 拟 使 用 募 集 资 金 10,816 万 元 该 项 目 资 金 需 求 主 要 包 括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设 备 采 购 及 安 装 等 方 面 的 投 入, 具 体 如 下 表 所 示 : 设 备 购 置 序 号 项 目 名 称 费 ( 万 元 ) 建 安 工 程 费 ( 万 元 ) 其 他 费 用 合 计 ( 万 ( 万 元 ) 元 ) 占 总 投 资 比 例 一 施 工 辅 助 工 程 - 131.63-131.63 0.44% 1 施 工 供 电 工 程 - 42.00-42.00 2 施 工 供 水 工 程 - 75.00-75.00 3 其 他 施 工 辅 助 工 程 - 14.63-14.63 二 设 备 及 安 装 工 程 18,478.87 2,235.15-20,714.02 69.20% 1 发 电 场 设 备 及 安 装 工 程 18,101.22 1,983.65-20,084.87 2 控 制 保 护 设 备 及 安 装 工 程 169.98 104.00-273.98 3 其 他 设 备 及 安 装 工 程 207.67 147.50-355.17 三 建 筑 工 程 - 4,880.27-4,880.27 16.30% 1 发 电 场 工 程 - 3,878.48-3,878.48 2 房 屋 建 筑 工 程 - 706.32-706.32 3 交 通 工 程 - 136.49-136.49 4 其 他 工 程 - 158.98-158.98 四 其 他 费 用 - - 3,342.99 3,342.99 11.17% 1 项 目 建 设 用 地 - - 750.46 750.46 0-3-54

费 用 2 项 目 建 设 管 理 费 - - 1,695.34 1,695.34 3 生 产 准 备 费 - - 275.91 275.91 4 勘 察 设 计 费 - - 530.72 530.72 5 其 他 税 费 - - 90.56 90.56 五 基 本 预 备 费 - - 290.69 0.97% 六 建 设 期 利 息 6.55% - - - 764.81 1.92% 合 计 30,124.41 100.00% (4) 项 目 效 益 分 析 项 目 效 益 相 关 数 据 基 于 项 目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数 据, 具 体 如 下 : 序 号 项 目 名 称 单 位 数 值 1 上 网 电 量 万 kw h 118,457.3 2 总 投 资 万 元 30,124.41 3 销 售 收 入 总 额 ( 不 含 增 值 税 ) 万 元 81,180.44 4 总 成 本 费 用 万 元 52,732.19 5 销 售 税 金 附 加 总 额 万 元 1,088.69 6 发 电 利 润 总 额 万 元 27,359.56 7 投 资 回 收 期 ( 税 前 ) 年 8.87 8 投 资 回 收 期 ( 税 后 ) 年 10.06 9 全 部 投 资 内 部 收 益 率 ( 税 前 ) % 10.51 10 全 部 投 资 内 部 收 益 率 ( 税 后 ) % 8.49 该 项 目 全 部 投 资 财 务 内 部 收 益 率 ( 税 后 ) 为 8.49%, 投 资 回 收 期 ( 税 后 ) 为 10.06 年 5 九 十 九 泉 20MW 光 伏 发 电 项 目 (1) 基 本 情 况 本 项 目 位 于 内 蒙 古 自 治 区 乌 兰 察 布 市 卓 资 县, 总 装 机 容 量 20MWp (2) 实 施 主 体 及 建 设 周 期 本 项 目 实 施 主 体 为 十 一 科 技 下 属 子 公 司 卓 资 县 新 元 太 阳 能 发 电 有 限 公 司, 根 据 装 机 容 量 和 工 程 量, 计 划 施 工 总 周 期 为 7 个 月 (3) 资 金 需 求 测 算 依 据 及 过 程 0-3-55

项 目 资 金 需 求 相 关 数 据 基 于 项 目 的 相 关 备 案 文 件 及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数 据, 该 项 目 总 投 资 为 21,885.65 万 元, 拟 使 用 募 集 资 金 9,121 万 元 该 项 目 资 金 需 求 主 要 包 括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设 备 采 购 及 安 装 等 方 面 的 投 入, 具 体 如 下 表 所 示 : 设 备 购 置 序 号 项 目 名 称 费 ( 万 元 ) 建 安 工 程 费 ( 万 元 ) 其 他 费 用 合 计 ( 万 ( 万 元 ) 元 ) 占 总 投 资 比 例 一 施 工 辅 助 工 程 - 5-5 0.02% 1 施 工 供 电 工 程 - 5-5 二 设 备 及 安 装 工 程 13,065.12 1,457.04-14,522.16 66.35% 1 发 电 设 备 及 安 装 工 程 12,731.34 1,150.13-13,881.47 2 升 压 变 电 设 备 及 安 装 工 程 16.08 228.77-244.85 3 控 制 保 护 设 备 及 安 装 工 程 236.5 37.15-273.65 4 其 他 设 备 及 安 装 工 程 81.2 40.99-122.19 三 建 筑 工 程 - 4,104.46-4,104.46 18.75% 1 发 电 场 工 程 - 2,827.81-2,827.81 2 升 压 变 电 站 工 程 - 510.03-510.03 3 房 屋 建 筑 工 程 - 460.11-460.11 4 交 通 工 程 - 35.95-35.95 5 其 他 工 程 - 270.56-270.56 四 其 他 费 用 - - 2,222.78 2,222.78 10.16% 1 项 目 建 设 用 地 费 - - 342.38 342.38 2 项 目 建 设 管 理 费 - - 1,288.38 1,288.38 3 生 产 准 备 费 - - 212.58 212.58 4 勘 察 设 计 费 - - 334.44 334.44 5 其 他 税 费 - - 45 45 五 基 本 预 备 费 - - 417.09 1.91% 六 建 设 期 利 息 - - - 554.16 2.53% 七 流 动 资 金 - - - 60.00 0.27% 合 计 21,885.65 100.00% (4) 项 目 效 益 分 析 项 目 效 益 相 关 数 据 基 于 项 目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数 据, 具 体 如 下 : 序 号 项 目 名 称 单 位 数 值 0-3-56

1 上 网 电 量 万 kw h 80,012.94 2 总 投 资 万 元 21,885.65 3 销 售 收 入 总 额 ( 不 含 增 值 税 ) 万 元 54,020.17 4 总 成 本 费 用 万 元 34,852.35 5 销 售 税 金 附 加 总 额 万 元 863.54 6 发 电 利 润 总 额 万 元 18,304.29 7 投 资 回 收 期 ( 税 前 ) 年 9.11 8 投 资 回 收 期 ( 税 后 ) 年 9.76 9 全 部 投 资 内 部 收 益 率 ( 税 前 ) % 10.13 10 全 部 投 资 内 部 收 益 率 ( 税 后 ) % 8.88% 该 项 目 全 部 投 资 财 务 内 部 收 益 率 ( 税 后 ) 为 8.88%, 投 资 回 收 期 ( 税 后 ) 为 9.76 年 6 巴 音 二 期 35MW 光 伏 电 站 项 目 (1) 基 本 情 况 本 项 目 位 于 内 蒙 古 自 治 区 乌 兰 察 布 市 卓 资 县, 总 装 机 容 量 35MWp (2) 实 施 主 体 及 建 设 周 期 本 项 目 实 施 主 体 为 十 一 科 技 下 属 子 公 司 卓 资 县 新 元 太 阳 能 发 电 有 限 公 司, 根 据 装 机 容 量 和 工 程 量, 计 划 施 工 总 周 期 为 8 个 月 (3) 资 金 需 求 测 算 依 据 及 过 程 项 目 资 金 需 求 相 关 数 据 基 于 项 目 的 相 关 备 案 文 件 及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数 据, 该 项 目 总 投 资 为 40,044.83 万 元, 拟 使 用 募 集 资 金 17,703 万 元 该 项 目 资 金 需 求 主 要 包 括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设 备 采 购 及 安 装 等 方 面 的 投 入, 具 体 如 下 表 所 示 : 设 备 购 置 序 号 项 目 名 称 费 ( 万 元 ) 建 安 工 程 费 ( 万 元 ) 其 他 费 用 合 计 ( 万 ( 万 元 ) 元 ) 占 总 投 资 比 例 一 施 工 辅 助 工 程 - 20.00-20.00 0.05% 1 施 工 供 电 工 程 - 15.00-15.00 2 施 工 供 水 工 程 - 5.00-5.00 二 设 备 及 安 装 工 程 22,233.43 4,086.69-26,320.12 65.73% 1 发 电 设 备 及 安 装 工 程 20,933.05 3,075.03-24,008.08 2 升 压 变 电 设 备 及 安 装 工 程 846.92 166.70-1,013.62 0-3-57

3 控 制 保 护 设 备 及 安 装 工 程 161.56 707.03-868.59 4 其 他 设 备 及 安 装 工 程 291.90 137.93-429.83 三 建 筑 工 程 - 8,297.99-8,297.99 20.72% 1 发 电 场 工 程 - 6,902.39-6,902.39 2 升 压 变 电 站 工 程 - 118.70-118.70 3 房 屋 建 筑 工 程 - 1,218.91-1,218.91 4 交 通 工 程 - 35.11-35.11 5 其 他 工 程 - 22.88-22.88 四 其 他 费 用 - - 3,874.89 3,874.89 9.68% 1 项 目 建 设 用 地 费 - - 960.66 960.66 2 项 目 建 设 管 理 费 - - 2,032.63 2,032.63 3 生 产 准 备 费 - - 357.59 357.59 4 勘 察 设 计 费 - - 461.01 461.01 5 其 他 税 费 - - 63.00 63.00 五 基 本 预 备 费 - - - 745.00 1.86% 六 建 设 期 利 息 - - - 699.33 1.75% 七 流 动 资 金 - - - 87.50 0.22% 合 计 40,044.83 100.00% (4) 项 目 效 益 分 析 项 目 效 益 相 关 数 据 基 于 项 目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数 据, 具 体 如 下 : 序 号 项 目 名 称 单 位 数 值 1 上 网 电 量 万 kw h 147,188.63 2 总 投 资 万 元 40,044.83 3 销 售 收 入 总 额 ( 不 含 增 值 税 ) 万 元 99,373.39 4 总 成 本 费 用 万 元 69,652.92 5 销 售 税 金 附 加 总 额 万 元 1,565.39 6 发 电 利 润 总 额 万 元 28,155.07 7 投 资 回 收 期 ( 税 前 ) 年 9.54 8 投 资 回 收 期 ( 税 后 ) 年 10.23 9 全 部 投 资 内 部 收 益 率 ( 税 前 ) % 9.38 10 全 部 投 资 内 部 收 益 率 ( 税 后 ) % 8.19% 该 项 目 全 部 投 资 财 务 内 部 收 益 率 ( 税 后 ) 为 8.19%, 投 资 回 收 期 ( 税 后 ) 为 10.23 年 0-3-58

7 胜 利 20MW 光 伏 电 站 项 目 (1) 基 本 情 况 本 项 目 位 于 内 蒙 古 自 治 区 锡 林 浩 特 市, 总 装 机 容 量 20MWp (2) 实 施 主 体 及 建 设 周 期 本 项 目 实 施 主 体 为 十 一 科 技 下 属 子 公 司 锡 林 浩 特 市 新 元 太 阳 能 发 电 有 限 公 司, 根 据 装 机 容 量 和 工 程 量, 计 划 施 工 总 周 期 为 8 个 月 (3) 资 金 需 求 测 算 依 据 及 过 程 项 目 资 金 需 求 相 关 数 据 基 于 项 目 的 相 关 备 案 文 件 及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数 据, 该 项 目 总 投 资 为 23,809.52 万 元, 拟 使 用 募 集 资 金 8,004 万 元 该 项 目 资 金 需 求 主 要 包 括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设 备 采 购 及 安 装 等 方 面 的 投 入, 具 体 如 下 表 所 示 : 设 备 购 置 序 号 项 目 名 称 费 ( 万 元 ) 建 安 工 程 费 ( 万 元 ) 其 他 费 用 合 计 ( 万 ( 万 元 ) 元 ) 占 总 投 资 比 例 一 施 工 辅 助 工 程 - 102.90-102.90 0.43% 1 施 工 供 电 工 程 - 50.00-50.00 2 施 工 供 水 工 程 - 44.00-44.00 3 其 他 施 工 辅 助 工 程 - 8.9-8.9 二 设 备 及 安 装 工 程 13,793.94 4,099.45-17,893.39 75.15% 1 发 电 场 设 备 及 安 装 工 程 11,960.96 3,552.03-15,512.99 2 升 压 变 电 站 设 备 及 安 装 工 程 1,048.47 261.43-1,309.90 3 控 制 保 护 设 备 及 安 装 工 程 382.65 83.60-466.25 4 其 他 设 备 及 安 装 工 程 401.86 202.39-604.25 三 建 筑 工 程 - 2,555.84-2,555.84 10.73% 1 发 电 场 工 程 - 849.95-849.95 2 升 压 变 电 站 工 程 - 262.32-262.32 3 房 屋 建 筑 工 程 - 1,200.70-1,200.70 4 交 通 工 程 - 135.77-135.77 5 其 他 工 程 - 107.10-107.10 四 其 他 费 用 - - 2,063.26 2,063.26 8.67% 0-3-59

1 项 目 建 设 用 地 费 - - 88.64 88.64 2 项 目 建 设 管 理 费 - - 1,341.29 1,341.29 3 生 产 准 备 费 - - 170.75 170.75 4 勘 察 设 计 费 - - 423.47 423.47 5 其 他 税 费 - - 39.11 39.11 五 基 本 预 备 费 - - - 679.07 2.85% 六 建 设 期 利 息 - - - 455.00 1.91% 七 流 动 资 金 - - - 60.06 0.25% 合 计 23,809.52 100.00% (4) 项 目 效 益 分 析 项 目 效 益 相 关 数 据 基 于 项 目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数 据, 具 体 如 下 : 序 号 项 目 名 称 单 位 数 值 1 上 网 电 量 万 kw h 73,010.72 2 总 投 资 万 元 23,809.52 3 销 售 收 入 总 额 ( 不 含 增 值 税 ) 万 元 49,318.25 4 总 成 本 费 用 万 元 34,586.95 5 销 售 税 金 附 加 总 额 万 元 758.34 6 发 电 利 润 总 额 万 元 13,972.96 7 投 资 回 收 期 ( 税 前 ) 年 10.75 8 投 资 回 收 期 ( 税 后 ) 年 11.51 9 全 部 投 资 内 部 收 益 率 % 7.82 10 全 部 投 资 内 部 收 益 率 % 6.81 该 项 目 全 部 投 资 财 务 内 部 收 益 率 ( 税 后 ) 为 6.81%, 投 资 回 收 期 ( 税 后 ) 为 11.51 年 8 巴 拉 贡 10MW 光 伏 电 站 项 目 (1) 基 本 情 况 本 项 目 位 于 内 蒙 古 自 治 区 鄂 尔 多 斯 市 杭 锦 旗 西 北 边 缘, 总 装 机 容 量 10MWp (2) 实 施 主 体 及 建 设 周 期 本 项 目 实 施 主 体 为 十 一 科 技 下 属 子 公 司 杭 锦 旗 新 元 太 阳 能 发 电 有 限 公 司, 根 据 装 机 容 量 和 工 程 量, 计 划 施 工 总 周 期 为 8 个 月 (3) 资 金 需 求 测 算 依 据 及 过 程 0-3-60

项 目 资 金 需 求 相 关 数 据 基 于 项 目 的 相 关 备 案 文 件 及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数 据, 该 项 目 总 投 资 为 12,789.15 万 元, 拟 使 用 募 集 资 金 4,353 万 元 该 项 目 资 金 需 求 主 要 包 括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设 备 采 购 及 安 装 等 方 面 的 投 入, 具 体 如 下 表 所 示 : 设 备 购 置 序 号 项 目 名 称 费 ( 万 元 ) 建 安 工 程 费 ( 万 元 ) 其 他 费 用 合 计 ( 万 ( 万 元 ) 元 ) 占 总 投 资 比 例 一 施 工 辅 助 工 程 - 195.00-195.00 1.52% 1 施 工 交 通 工 程 - 40.00-40.00 2 施 工 供 电 工 程 - 100.00-100.00 3 施 工 供 水 工 程 - 30.00-30.00 4 其 他 施 工 辅 助 工 程 - 25.00-25.00 二 设 备 及 安 装 工 程 7,096.59 1,697.85-8,794.44 68.76% 1 光 伏 发 电 部 分 6,084.80 1,009.55-7,094.35 2 配 电 部 分 290.51 98.61-389.13 3 二 次 与 通 信 527.03 52.92-579.95 4 外 线 部 分 194.25 195.77-390.02 三 建 筑 工 程 - 2,169.19-2,169.19 16.96% 1 支 架 及 桩 - 1,147.81-1,147.81 2 设 备 基 础 - 322.00-322.00 3 建 筑 物 - 364.38-364.38 4 交 通 工 程 - 35.00-35.00 5 其 他 工 程 - 300.00-300.00 四 其 他 费 用 - - 1,059.63 1,059.63 8.29% 1 项 目 建 设 用 地 费 用 - - 438.90 438.90 2 项 目 管 理 费 - - 470.85 470.85 3 生 产 准 备 费 - - 79.88 79.88 4 勘 察 设 计 费 - - 70.00 70.00 五 基 本 预 备 费 - - - 244.37 1.91% 六 建 设 期 利 息 - - - 326.52 2.55% 合 计 12,789.15 100.00% (4) 项 目 效 益 分 析 项 目 效 益 相 关 数 据 基 于 项 目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数 据, 具 体 如 下 : 序 号 项 目 名 称 单 位 数 值 1 上 网 电 量 万 kw h 38,950.2 2 总 投 资 万 元 12,789.15 3 销 售 收 入 总 额 ( 不 含 增 值 税 ) 万 元 28,973.8 4 总 成 本 费 用 万 元 21,526.0 0-3-61

5 销 售 税 金 附 加 总 额 万 元 389.4 6 发 电 利 润 总 额 万 元 7,058.3 7 投 资 回 收 期 ( 税 前 ) 年 8.93 8 投 资 回 收 期 ( 税 后 ) 年 9.62 9 全 部 投 资 内 部 收 益 率 ( 税 前 ) % 8.91 10 全 部 投 资 内 部 收 益 率 ( 税 后 ) % 7.84 该 项 目 全 部 投 资 财 务 内 部 收 益 率 ( 税 后 ) 为 7.84%, 投 资 回 收 期 ( 税 后 ) 为 9.62 年 9 高 新 技 术 工 程 中 心 (1) 基 本 情 况 高 新 技 术 工 程 中 心 项 目 建 设 地 点 位 于 十 一 科 技 成 都 公 司 总 部, 总 建 筑 面 积 51,979m 2, 十 一 科 技 已 通 过 出 让 方 式 取 得 本 项 目 所 需 用 地 的 国 有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国 有 土 地 使 用 证 编 号 分 别 为 川 国 用 (2005) 第 00652 号 和 川 国 用 (2005) 第 00653 号 该 项 目 的 实 施 是 为 了 提 供 更 加 良 好 的 研 究 试 验 条 件, 协 助 公 司 持 续 开 发 具 有 自 主 知 识 产 权 的 工 艺 技 术 包, 持 续 提 高 公 司 在 行 业 领 域 内 的 工 程 设 计 咨 询 业 务 和 工 程 总 承 包 项 目 的 服 务 质 量 (2) 项 目 投 资 概 算 根 据 该 项 目 备 案 文 件, 所 需 的 总 投 资 包 括 研 发 场 地 的 建 设 费 用, 项 目 所 需 的 研 发 设 备 办 公 设 备 软 件 费 用 研 发 费 用 等 共 61,100.00 万 元, 拟 使 用 本 次 配 套 募 集 资 金 中 的 20,000.00 万 元 总 投 资 主 要 构 成 如 下 : 序 号 项 目 内 容 项 目 投 资 ( 万 元 ) 占 投 资 总 额 的 比 例 1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17,683 28.94% 1.1 其 中 : 土 建 工 程 10,552 17.27% 1.2 装 修 费 用 4,093 6.70% 1.3 安 装 工 程 2,235 3.66% 1.4 信 息 网 络 390 0.64% 1.5 电 梯 费 用 360 0.59% 1.6 室 外 工 程 29 0.05% 1.7 绿 化 工 程 24 0.04% 2 设 备 购 置 2,418 3.96% 2.1 其 中 : 研 发 设 备 705 1.15% 0-3-62

2.2 办 公 设 备 390 0.64% 2.3 动 力 设 备 498 0.82% 2.4 运 输 设 备 625 1.02% 2.5 其 他 设 备 200 0.33% 3 软 件 费 用 2,618 4.28% 3.1 其 中 : 研 发 用 软 件 1,633 2.67% 3.2 总 承 包 用 软 件 808 1.32% 3.3 安 防 体 系 软 件 177 0.29% 4 研 发 费 用 4,857 7.95% 4.1 其 中 : 研 发 人 员 费 用 4,497 7.36% 4.2 实 验 费 用 360 0.59% 5 流 动 资 金 33,524 54.87% 合 计 61,100 100.00% (3) 建 设 周 期 本 项 目 的 工 程 建 设 周 期 规 划 为 以 下 几 个 阶 段 : 可 行 性 研 究 阶 段 初 步 设 计 施 工 图 设 计 土 建 施 工 装 修 工 程 设 备 购 置 人 员 招 聘 和 试 运 营 建 设 周 期 总 计 为 18 个 月 具 体 项 目 进 度 计 划 表 如 下 : 阶 段 / 时 间 ( 月 ) T+18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可 行 性 研 究 初 步 设 计 施 工 图 设 计 土 建 施 工 装 修 工 程 人 员 招 聘 设 备 购 置 试 运 营 上 述 募 投 项 目 中 的 光 伏 发 电 项 目 效 益 测 算 均 基 于 相 应 地 区 的 光 伏 电 站 标 杆 上 网 电 价, 而 根 据 主 管 部 门 的 相 关 规 定, 光 伏 电 站 标 杆 上 网 电 价 高 出 当 地 燃 煤 机 组 标 杆 上 网 电 价 ( 含 脱 硫 等 环 保 电 价 ) 的 部 分, 通 过 可 再 生 能 源 发 展 基 金 予 以 补 贴 而 进 入 可 再 生 能 源 电 价 附 加 资 金 补 助 目 录 ( 以 下 简 称 补 助 目 录 ) 是 光 伏 发 电 项 目 获 得 国 家 补 贴 的 必 备 条 件 0-3-63

尽 管 本 次 募 集 配 套 资 金 拟 投 资 光 伏 发 电 项 目 均 按 照 项 目 所 处 不 同 阶 段 履 行 了 必 要 的 备 案 或 审 批 程 序, 但 截 至 目 前, 其 尚 未 进 入 补 助 目 录 如 果 相 关 主 管 部 门 公 布 下 一 批 次 补 助 目 录 的 时 间 较 晚, 或 者 上 述 光 伏 电 站 未 能 进 入 补 助 目 录, 抑 或 虽 纳 入 补 助 目 录 但 补 贴 发 放 周 期 过 长, 都 可 能 导 致 本 次 募 集 配 套 资 金 投 资 项 目 因 未 能 及 时 获 得 相 关 补 贴 电 价 款 项, 而 未 能 实 现 项 目 的 预 期 收 益 水 平 对 此, 公 司 一 方 面 将 在 相 关 项 目 建 设 过 程 中 严 格 按 照 主 管 部 门 的 要 求 履 行 相 关 手 续, 以 确 保 相 关 光 伏 电 站 符 合 申 请 进 入 补 助 目 录 的 资 格 条 件, 另 一 方 面 亦 将 加 强 相 关 申 请 工 作 的 效 率, 以 保 障 相 关 光 伏 电 站 预 期 效 益 的 实 现 此 外, 由 于 本 次 交 易 涉 及 的 标 的 资 产 预 测 收 益 中 并 未 包 含 光 伏 电 站 投 资 运 营 收 益, 因 此 上 述 光 伏 电 站 实 际 效 益 的 完 成 情 况 不 会 影 响 本 次 交 易 相 关 业 绩 承 诺 的 实 现 以 及 标 的 资 产 的 估 值, 不 会 对 本 次 交 易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二 补 充 披 露 募 投 项 目 运 营 尚 需 履 行 的 相 关 审 批 或 者 备 案 手 续, 办 理 的 进 展 情 况 预 计 办 毕 时 间, 及 对 本 次 交 易 的 影 响 ( 一 ) 募 投 项 目 运 营 尚 需 履 行 的 相 关 审 批 或 者 备 案 手 续, 办 理 的 进 展 情 况 预 计 办 毕 时 间 募 投 项 目 中 涉 及 光 伏 电 站 投 资 项 目 运 营 尚 需 履 行 的 相 关 审 批 或 者 备 案 手 续 可 分 为 项 目 建 设 需 要 履 行 的 审 批 或 备 案 手 续 以 及 项 目 建 成 后 运 营 时 需 履 行 的 审 批 或 备 案 手 续 等 两 个 阶 段, 相 关 具 体 办 理 进 展 情 况 预 计 办 毕 时 间, 及 对 本 次 交 易 的 影 响, 已 补 充 披 露 于 重 组 报 告 书 第 五 章 股 份 发 行 情 况 / 二 募 集 配 套 资 金 /( 七 ) 募 集 配 套 资 金 的 用 途, 具 体 如 下 : 11 募 投 项 目 运 营 尚 需 履 行 的 审 批 或 备 案 手 续 及 对 本 次 交 易 影 响 的 说 明 (1) 象 山 25MW 光 伏 发 电 项 目 序 号 工 作 内 容 审 批 或 备 案 等 相 关 的 具 体 文 件 进 展 预 计 时 间 项 目 建 设 需 要 履 行 的 审 批 或 备 案 手 续 省 发 改 委 关 于 象 山 县 贤 痒 镇 珠 溪 村 25MW 1 备 案 管 理 关 农 光 互 补 光 伏 发 电 项 目 备 案 的 通 知 ( 浙 已 取 得 发 改 能 源 [2015]282 号 ) 2 年 度 指 标 该 项 目 取 得 的 浙 江 省 能 源 局 2015 年 指 标 已 预 计 2016 年 6 月 0-3-64

到 期, 正 在 办 理 2016 年 度 指 标 底 前 取 得 3 环 评 备 案 关 于 象 山 光 元 新 能 源 有 限 公 司 象 山 县 贤 痒 镇 珠 溪 村 25MW 农 光 互 补 光 伏 发 电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表 的 批 复 ( 浙 象 环 评 [2015]293 已 取 得 号 ) 4 水 保 备 案 正 在 办 理 预 计 2016 年 6 月 底 前 取 得 5 土 地 预 审 意 见 象 山 县 国 土 资 源 局 同 意 项 目 选 址 的 函 已 取 得 6 选 址 批 复 正 在 办 理 预 计 2016 年 6 月 底 前 取 得 7 建 设 工 程 规 划 许 可 正 在 办 理 预 计 2016 年 7 月 底 前 取 得 8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许 可 正 在 办 理 预 计 2016 年 7 月 底 前 取 得 项 目 建 成 后 运 营 时 需 履 行 的 审 批 或 备 案 手 续 1 消 防 验 收 项 目 建 成 后 办 理 项 目 建 成 后 办 理 2 水 土 保 持 验 收 项 目 建 成 后 办 理 项 目 建 成 后 办 理 3 环 保 验 收 项 目 建 成 后 办 理 项 目 建 成 后 办 理 4 质 检 验 收 项 目 建 成 后 办 理 项 目 建 成 后 办 理 5 电 价 批 复 项 目 建 成 后 办 理 项 目 建 成 后 办 理 6 并 网 协 议 项 目 建 成 后 办 理 项 目 建 成 后 办 理 7 调 度 协 议 项 目 建 成 后 办 理 项 目 建 成 后 办 理 8 发 电 许 可 证 项 目 建 成 后 办 理 项 目 建 成 后 办 理 9 国 家 补 贴 确 认 项 目 建 成 后 办 理 项 目 建 成 后 办 理 (2) 巩 义 一 期 40MW 光 伏 发 电 项 目 序 号 工 作 内 容 审 批 或 备 案 等 相 关 的 具 体 文 件 进 展 预 计 时 间 项 目 建 设 需 要 履 行 的 审 批 或 备 案 手 续 1 备 案 管 理 备 案 确 认 书 ( 豫 直 巩 义 能 源 2015 22427 号 ) 河 南 省 光 伏 电 站 指 标 实 行 先 建 先 得 政 策, 已 2 年 度 指 标 建 设 项 目 依 次 办 理, 目 前 该 项 目 尚 未 开 展 建 设 3 安 全 评 价 备 案 正 在 办 理 4 地 质 灾 害 备 案 正 在 办 理 关 于 巩 义 兴 元 新 能 源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40MWp 5 环 评 备 案 光 伏 发 电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表 的 批 复 ( 巩 环 建 表 [2016]16 号 ) 6 节 能 备 案 正 在 办 理 0-3-65 已 取 得 预 计 2016 年 下 半 年 开 展 预 计 2016 年 7 月 底 前 取 得 预 计 2016 年 7 月 底 前 取 得 已 取 得 预 计 2016 年 8 月 底 前 取 得

7 压 覆 矿 备 案 正 在 办 理 预 计 2016 年 7 月 底 前 取 得 8 水 保 备 案 正 在 办 理 预 计 2016 年 6 月 底 取 得 9 土 地 预 审 意 见 巩 义 市 国 土 资 源 局 已 出 具 未 利 用 地 说 明 已 取 得 10 选 址 批 复 正 在 办 理 预 计 2016 年 8 月 底 前 取 得 11 建 设 工 程 规 划 许 可 尚 待 办 理 预 计 2016 年 8 月 底 前 取 得 12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许 可 尚 待 办 理 预 计 2016 年 8 月 底 前 取 得 项 目 建 成 后 运 营 时 需 履 行 的 审 批 或 备 案 手 续 1 消 防 验 收 项 目 建 成 后 办 理 项 目 建 成 后 办 理 2 水 土 保 持 验 收 项 目 建 成 后 办 理 项 目 建 成 后 办 理 3 环 保 验 收 项 目 建 成 后 办 理 项 目 建 成 后 办 理 4 质 检 验 收 项 目 建 成 后 办 理 项 目 建 成 后 办 理 5 电 价 批 复 项 目 建 成 后 办 理 项 目 建 成 后 办 理 6 并 网 协 议 项 目 建 成 后 办 理 项 目 建 成 后 办 理 7 调 度 协 议 项 目 建 成 后 办 理 项 目 建 成 后 办 理 8 发 电 许 可 证 项 目 建 成 后 办 理 项 目 建 成 后 办 理 9 国 家 补 贴 确 认 项 目 建 成 后 办 理 项 目 建 成 后 办 理 (3) 乌 兰 察 布 50MW 光 伏 发 电 项 目 序 号 工 作 内 容 审 批 或 备 案 等 相 关 的 具 体 文 件 进 展 预 计 时 间 项 目 建 设 需 要 履 行 的 审 批 或 备 案 手 续 察 右 后 旗 人 民 政 府 乌 兰 察 布 市 新 元 能 源 有 限 1 开 展 前 期 工 作 公 司 乌 兰 察 布 市 新 元 一 期 50Mwp 光 伏 发 电 项 目 合 作 框 架 协 议 书 关 于 乌 兰 察 布 新 元 察 右 后 旗 一 期 50MWp 光 伏 2 备 案 管 理 发 电 项 目 备 案 的 通 知 ( 乌 发 改 能 源 字 [2015]172 号 ) 3 年 度 指 标 本 项 目 拟 列 入 2016 年 度 指 标 4 安 全 评 价 备 案 正 在 办 理 5 地 质 灾 害 备 案 正 在 办 理 关 于 乌 兰 察 布 市 新 能 源 有 限 公 司 乌 兰 察 布 市 6 环 评 备 案 新 元 一 期 50MWp 光 伏 发 电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表 的 批 复 ( 后 环 发 [2015] 第 69 号 ) 7 节 能 备 案 正 在 办 理 0-3-66 已 取 得 已 取 得 预 计 2016 年 8 月 取 得 预 计 2016 年 8 月 底 前 取 得 预 计 2016 年 8 月 底 前 取 得 已 取 得 预 计 2016 年 8 月 底 前 取 得

8 压 覆 矿 备 案 正 在 办 理 预 计 2016 年 8 月 底 前 取 得 9 社 稳 备 案 关 于 对 ( 乌 兰 察 布 市 新 元 一 期 50MWp 光 伏 发 电 项 目 社 会 稳 定 风 险 评 估 ) 申 请 备 案 的 请 示 的 已 取 得 批 ( 乌 稳 评 备 字 [2015]73 号 ) 10 水 保 备 案 正 在 办 理 预 计 2016 年 8 月 底 前 取 得 11 土 地 预 审 意 见 正 在 办 理 预 计 2016 年 8 月 底 前 取 得 12 选 址 批 复 正 在 办 理 预 计 2016 年 8 月 底 前 取 得 13 建 设 工 程 规 划 许 预 计 2016 年 10 尚 待 办 理 可 月 底 前 取 得 14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许 预 计 2016 年 10 尚 待 办 理 可 月 底 前 取 得 项 目 建 成 后 运 营 时 需 履 行 的 审 批 或 备 案 手 续 1 消 防 验 收 项 目 建 成 后 办 理 项 目 建 成 后 办 理 2 水 土 保 持 验 收 项 目 建 成 后 办 理 项 目 建 成 后 办 理 3 环 保 验 收 项 目 建 成 后 办 理 项 目 建 成 后 办 理 4 质 检 验 收 项 目 建 成 后 办 理 项 目 建 成 后 办 理 5 电 价 批 复 项 目 建 成 后 办 理 项 目 建 成 后 办 理 6 并 网 协 议 项 目 建 成 后 办 理 项 目 建 成 后 办 理 7 调 度 协 议 项 目 建 成 后 办 理 项 目 建 成 后 办 理 8 发 电 许 可 证 项 目 建 成 后 办 理 项 目 建 成 后 办 理 9 国 家 补 贴 确 认 项 目 建 成 后 办 理 项 目 建 成 后 办 理 (4) 红 牧 二 期 30MW 光 伏 发 电 项 目 序 号 工 作 内 容 审 批 或 备 案 等 相 关 的 具 体 文 件 进 展 预 计 时 间 项 目 建 设 需 要 履 行 的 审 批 或 备 案 手 续 1 开 展 前 期 工 作 内 蒙 古 自 治 区 发 改 委 关 于 开 展 前 期 工 作 的 通 知 ( 内 发 改 能 源 函 [2013]158 号 文 ) 已 取 得 2 备 案 管 理 备 案 管 理 的 通 知 ( 内 发 改 规 范 字 [2013]12 号 ) 已 取 得 3 年 度 指 标 年 度 建 设 指 标 目 录 ( 内 发 改 能 源 字 [2014]981 号 ) 已 取 得 4 等 同 备 案 等 同 备 案 继 续 有 效 的 确 认 意 见 ( 乌 发 改 能 源 函 [2014]19 号 及 后 发 改 字 [2014]407 号 ) 已 取 得 5 安 全 评 价 备 案 安 全 预 评 价 报 告 备 案 表 已 取 得 6 地 质 灾 害 备 案 地 质 灾 害 危 险 性 评 估 报 告 备 案 登 记 表 已 取 得 7 环 评 备 案 环 评 审 批 意 见 ( 乌 环 表 [2013]139 号 ) 已 取 得 8 节 能 备 案 节 能 登 记 表 已 取 得 0-3-67

9 压 覆 矿 备 案 拟 选 址 用 地 范 围 内 不 压 覆 已 查 明 重 要 矿 产 资 源 的 函 ( 内 国 土 资 函 [2013]613 号 ) 已 取 得 10 社 稳 备 案 社 会 稳 定 风 险 评 估 意 见 的 报 告 ( 后 政 发 [2013]143 号 ) 已 取 得 11 水 保 备 案 水 土 保 持 方 案 的 复 函 ( 内 水 保 [2013]350 号 ) 已 取 得 12 土 地 预 审 意 见 土 地 预 审 意 见 ( 内 国 土 预 审 字 [2013]139 号 ) 已 取 得 13 选 址 批 复 项 目 选 址 的 批 复 ( 内 建 规 [2013]536 号 ) 已 取 得 14 建 设 工 程 规 划 许 预 计 2016 年 12 正 在 办 理 可 月 底 前 取 得 15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许 可 工 程 开 工 申 请 已 取 得 项 目 建 成 后 运 营 时 需 履 行 的 审 批 或 备 案 手 续 1 消 防 验 收 消 防 监 督 检 查 记 录 已 取 得 2 水 土 保 持 验 收 乌 兰 察 布 察 右 后 旗 红 牧 二 期 风 光 同 场 30MWp 光 伏 发 电 项 目 等 两 个 项 目 水 土 保 持 设 施 验 收 已 取 得 鉴 定 书 的 函 ( 内 水 便 函 [2015]215 号 ) 3 环 保 验 收 察 右 后 旗 红 牧 二 期 风 光 同 场 30MWp 光 伏 并 网 发 电 项 目 竣 工 环 境 保 护 验 收 的 意 见 ( 后 环 验 已 取 得 [2015] 第 2 号 ) 4 质 检 验 收 察 右 后 旗 红 牧 二 期 风 光 同 场 30MWp 光 伏 发 电 项 目 工 程 商 业 运 行 前 质 量 监 督 检 查 报 告 的 通 已 取 得 知 ( 内 电 监 [2015]066 号 ) 5 电 价 批 复 关 于 察 哈 尔 右 翼 后 旗 红 牧 新 元 太 阳 能 发 电 有 限 公 司 红 牧 二 期 风 光 同 场 30MWp 光 伏 发 电 项 已 取 得 目 上 网 电 价 批 复 ( 乌 发 改 价 字 [2015]419 号 ) 6 并 网 协 议 已 签 署 光 伏 电 站 并 网 协 议 已 取 得 7 调 度 协 议 已 签 署 光 伏 电 站 并 网 调 度 协 议 已 取 得 8 发 电 许 可 证 发 电 类 电 力 业 务 许 可 证, 编 号 :1210516-00185 已 取 得 9 进 入 可 再 生 能 源 根 据 相 关 部 委 发 电 价 附 加 资 金 补 根 据 相 关 部 委 发 文 通 知 办 理 文 通 知 办 理 助 目 录 (5) 九 十 九 泉 20MW 光 伏 发 电 项 目 序 号 工 作 内 容 审 批 或 备 案 等 相 关 的 具 体 文 件 进 展 预 计 时 间 项 目 建 设 需 要 履 行 的 审 批 或 备 案 手 续 关 于 九 十 九 泉 风 光 同 场 20MWP 光 伏 发 电 1 开 展 前 期 工 作 项 目 开 展 前 期 工 作 的 通 知 ( 内 发 改 能 源 函 [2012]448 号 ) 2 备 案 管 理 实 行 盟 市 盟 市 备 案 的 通 知 ( 内 发 改 规 范 字 [2013]12 号 ) 3 年 度 指 标 关 于 2014 年 光 伏 发 电 年 度 建 设 实 施 方 案 的 通 知 ( 内 发 改 委 能 源 字 [2014]981 号 ) 已 取 得 已 取 得 已 取 得 0-3-68

4 等 同 备 案 关 于 九 十 九 泉 光 伏 发 电 项 目 等 同 备 案 继 续 有 效 的 确 认 意 见 ( 乌 发 改 能 源 函 [2014]20 已 取 得 号 ) 5 安 全 评 价 备 案 九 十 九 泉 安 全 预 评 价 报 告 备 案 的 函 ( 内 安 监 管 二 函 [2012]367 号 ) 已 取 得 6 地 质 灾 害 备 案 九 十 九 泉 地 质 灾 害 危 险 性 评 估 说 明 书 已 取 得 7 环 评 备 案 九 十 九 泉 环 评 意 见 ( 乌 环 表 [2012]129 号 ) 已 取 得 8 节 能 备 案 节 能 登 记 表 已 取 得 9 压 覆 矿 备 案 拟 选 址 用 地 范 围 内 不 压 覆 已 查 明 重 要 矿 产 资 源 的 函 ( 内 国 土 资 函 [2012]936 号 ) 已 取 得 10 社 稳 备 案 乌 稳 评 备 字 [2015]92 号 已 取 得 11 水 保 备 案 水 土 保 持 方 案 的 复 函 ( 内 水 保 [2013]65 号 ) 已 取 得 12 土 地 预 审 意 见 用 地 预 审 意 见 ( 内 国 土 预 审 字 [2012]282 号 ) 已 取 得 13 选 址 批 复 项 目 选 址 的 批 复 ( 内 建 规 [2013]10 号 ) 已 取 得 14 建 设 工 程 规 划 许 可 正 在 办 理 预 计 2016 年 12 月 底 前 取 得 15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许 可 工 程 开 工 申 请 已 取 得 项 目 建 成 后 运 营 时 需 履 行 的 审 批 或 备 案 手 续 1 消 防 验 收 消 防 监 督 检 查 记 录 已 取 得 2 水 土 保 持 验 收 卓 资 县 九 十 九 泉 风 光 同 场 20MWp 光 伏 发 电 项 目 等 两 个 项 目 水 土 保 持 设 施 验 收 鉴 定 已 取 得 书 的 函 ( 内 水 便 函 [2015]218 号 ) 3 环 保 验 收 九 十 九 泉 风 光 同 场 20MWp 光 伏 并 网 发 电 项 目 竣 工 环 境 保 护 验 收 的 批 复 ( 卓 环 字 已 取 得 [2015]44 号 ) 4 质 检 验 收 九 十 九 泉 风 光 同 场 20MWp 光 伏 发 电 项 目 工 程 商 业 运 行 前 质 量 监 督 检 查 报 告 的 通 知 已 取 得 ( 内 电 监 [2015]069 号 ) 5 电 价 批 复 关 于 九 十 九 泉 光 伏 发 电 项 目 上 网 电 价 批 复 ( 乌 发 改 价 字 [2015]420 号 ) 已 取 得 6 并 网 协 议 已 签 署 光 伏 电 站 并 网 协 议 已 取 得 7 调 度 协 议 已 签 署 光 伏 电 站 并 网 调 度 协 议 已 取 得 8 发 电 许 可 证 发 电 类 电 力 业 务 许 可 证, 编 号 : 1210516-00191 已 取 得 9 进 入 可 再 生 能 源 电 根 据 相 关 部 委 发 价 附 加 资 金 补 助 目 根 据 相 关 部 委 发 文 通 知 办 理 文 通 知 办 理 录 (6) 巴 音 二 期 35MW 光 伏 发 电 项 目 序 号 工 作 内 容 审 批 或 备 案 等 相 关 的 具 体 文 件 进 展 预 计 时 间 项 目 建 设 需 要 履 行 的 审 批 或 备 案 手 续 1 开 展 前 期 工 作 内 蒙 古 自 治 区 发 改 委 关 于 开 展 前 期 工 作 的 已 取 得 0-3-69

通 知 ( 内 发 改 能 源 函 [2013]157 号 文 ) 2 备 案 管 理 备 案 管 理 的 通 知 ( 内 发 改 规 范 字 [2013]12 号 ) 已 取 得 3 年 度 指 标 年 度 建 设 指 标 目 录 ( 内 发 改 能 源 字 [2014]981 号 ) 已 取 得 4 等 同 备 案 等 同 备 案 继 续 有 效 的 确 认 意 见 ( 乌 发 改 能 源 函 [2014]20 号 及 卓 发 改 字 [2014]192 号 ) 已 取 得 5 安 全 评 价 备 案 安 全 预 评 价 报 告 备 案 表 已 取 得 6 地 质 灾 害 备 案 地 质 灾 害 危 险 性 评 估 报 告 备 案 登 记 表 已 取 得 7 环 评 备 案 环 评 审 批 意 见 ( 乌 环 表 [2013]138 号 ) 已 取 得 8 节 能 备 案 节 能 登 记 表 已 取 得 9 压 覆 矿 备 案 拟 选 址 用 地 范 围 内 不 压 覆 已 查 明 重 要 矿 产 资 源 的 函 ( 内 国 土 资 函 [2013]617 号 ) 已 取 得 10 社 稳 备 案 社 会 稳 定 风 险 评 估 备 案 的 批 复 ( 乌 维 稳 办 发 [2013]29 号 ) 已 取 得 11 水 保 备 案 水 土 保 持 方 案 的 复 函 ( 内 水 保 [2014]26 号 ) 已 取 得 12 土 地 预 审 意 见 土 地 预 审 意 见 ( 内 国 土 预 审 字 [2013]124 号 ) 已 取 得 13 选 址 批 复 项 目 选 址 的 批 复 ( 内 建 规 [2013]535 号 ) 已 取 得 14 建 设 工 程 规 划 许 可 正 在 办 理 预 计 2016 年 12 月 底 前 取 得 15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许 可 工 程 开 工 申 请 已 取 得 项 目 建 成 后 运 营 时 需 履 行 的 审 批 或 备 案 手 续 1 消 防 验 收 消 防 监 督 检 查 记 录 已 取 得 2 水 土 保 持 验 收 卓 资 县 九 十 九 泉 风 光 同 场 20MWp 光 伏 发 电 项 目 等 两 个 项 目 水 土 保 持 设 施 验 收 鉴 定 已 取 得 书 的 函 ( 内 水 便 函 [2015]218 号 ) 3 环 保 验 收 卓 资 县 巴 音 二 期 风 光 同 场 35MWp 光 伏 并 网 发 电 项 目 环 境 保 护 验 收 的 批 复 ( 卓 环 字 已 取 得 [2015]43 号 ) 4 质 检 验 收 卓 资 县 巴 音 二 期 风 光 同 场 35MWp 光 伏 发 电 项 目 工 程 商 业 运 行 前 质 量 监 督 检 查 报 告 已 取 得 的 通 知 ( 内 电 监 [2015]068 号 ) 5 电 价 批 复 关 于 卓 资 县 新 元 太 阳 能 发 电 有 限 公 司 卓 资 县 巴 音 二 期 35MWp 光 伏 发 电 项 目 上 网 电 已 取 得 价 批 复 ( 乌 发 改 价 字 [2015]421 号 ) 6 并 网 协 议 已 签 署 光 伏 电 站 并 网 协 议 已 取 得 7 调 度 协 议 已 签 署 光 伏 电 站 并 网 调 度 协 议 已 取 得 8 发 电 许 可 证 发 电 类 电 力 业 务 许 可 证, 编 号 : 1210516-00191 已 取 得 9 进 入 可 再 生 能 源 电 根 据 相 关 部 委 发 价 附 加 资 金 补 助 目 根 据 相 关 部 委 发 文 通 知 办 理 文 通 知 办 理 录 0-3-70

(7) 胜 利 20MW 光 伏 发 电 项 目 序 号 工 作 内 容 审 批 或 备 案 等 相 关 的 具 体 文 件 进 展 预 计 时 间 项 目 建 设 需 要 履 行 的 审 批 或 备 案 手 续 1 开 展 前 期 工 作 内 蒙 古 自 治 区 发 改 委 关 于 开 展 前 期 工 作 的 通 知 ( 内 发 改 能 源 函 [2012]449 号 文 ) 已 取 得 2 备 案 管 理 备 案 管 理 的 通 知 ( 内 发 改 规 范 字 [2013]12 号 ) 已 取 得 3 年 度 指 标 年 度 建 设 指 标 目 录 ( 内 发 改 能 源 字 [2014]981 号 ) 已 取 得 4 等 同 备 案 等 同 备 案 继 续 有 效 的 确 认 意 见 ( 锡 市 发 改 字 [2015]133 号 ) 已 取 得 5 安 全 评 价 备 案 安 全 预 评 价 报 告 备 案 的 函 ( 内 安 监 管 二 函 [2013]53 号 ) 已 取 得 6 地 质 灾 害 备 案 地 质 灾 害 危 险 性 评 估 报 告 备 案 登 记 表 已 取 得 7 环 评 备 案 环 评 审 批 意 见 ( 锡 署 环 审 表 [2013]137 号 ) 已 取 得 8 节 能 备 案 节 能 登 记 表 已 取 得 9 压 覆 矿 备 案 拟 选 址 用 地 范 围 内 不 压 覆 已 查 明 重 要 矿 产 资 源 的 函 ( 内 国 土 资 函 [2013]546 号 已 取 得 10 社 稳 备 案 社 会 稳 定 风 险 评 估 申 请 的 批 复 ( 锡 稳 办 发 [2013]20 号 ) 已 取 得 11 水 保 备 案 水 土 保 持 方 案 评 审 意 见 已 取 得 12 土 地 预 审 意 见 土 地 预 审 意 见 ( 内 国 土 预 审 字 [2013]99 号 ) 已 取 得 13 选 址 批 复 项 目 选 址 的 批 复 ( 内 建 规 [2013]262 号 ) 已 取 得 14 建 设 工 程 规 划 许 可 正 在 办 理 预 计 2016 年 12 月 底 前 取 得 15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许 可 工 程 开 工 申 请 已 取 得 项 目 建 成 后 运 营 时 需 履 行 的 审 批 或 备 案 手 续 1 消 防 验 收 消 防 监 督 检 测 记 录 已 取 得 2 水 土 保 持 验 收 锡 林 浩 特 胜 利 20MWp 光 伏 发 电 项 目 水 土 保 持 设 施 验 收 鉴 定 书 的 函 ( 内 水 便 函 已 取 得 [2015]255 号 ) 3 环 保 验 收 锡 林 浩 特 胜 利 20MWp 光 伏 发 电 项 目 工 程 竣 工 环 境 保 护 验 收 意 见 ( 锡 环 验 [2015]31 已 取 得 号 ) 4 质 检 验 收 锡 林 浩 特 胜 利 20MWp 光 伏 发 电 项 目 工 程 商 业 运 行 前 质 量 监 督 检 查 报 告 的 通 知 ( 内 电 已 取 得 监 [2015]065 号 ) 5 电 价 批 复 关 于 锡 林 浩 特 市 新 元 太 阳 能 发 电 有 限 公 司 锡 林 浩 特 胜 利 20MWp 光 伏 发 电 项 目 上 网 已 取 得 电 价 批 复 ( 锡 市 发 改 字 [2015]243 号 ) 6 并 网 协 议 已 签 署 光 伏 电 站 并 网 协 议 已 取 得 0-3-71

7 调 度 协 议 已 签 署 光 伏 电 站 并 网 调 度 协 议 已 取 得 8 发 电 许 可 证 发 电 类 电 力 业 务 许 可 证, 编 号 : 1210516-00190 已 取 得 9 进 入 可 再 生 能 源 电 根 据 相 关 部 委 发 价 附 加 资 金 补 助 目 根 据 相 关 部 委 发 文 通 知 办 理 文 通 知 办 理 录 (8) 巴 拉 贡 10MW 光 伏 发 电 项 目 序 号 工 作 内 容 审 批 或 备 案 等 相 关 的 具 体 文 件 进 展 预 计 时 间 项 目 建 设 需 要 履 行 的 审 批 或 备 案 手 续 1 开 展 前 期 工 作 内 蒙 古 自 治 区 发 改 委 关 于 开 展 前 期 工 作 的 通 知 ( 内 发 改 能 源 函 [2011]3209 号 文 ) 已 取 得 2 备 案 管 理 备 案 管 理 的 通 知 ( 内 发 改 规 范 字 [2013]12 号 ) 已 取 得 3 年 度 指 标 年 度 建 设 指 标 目 录 ( 内 发 改 能 源 字 [2014]981 号 ) 已 取 得 4 等 同 备 案 等 同 备 案 继 续 有 效 的 确 认 意 见 ( 杭 发 改 发 [2015]46 号 ) 已 取 得 5 安 全 评 价 备 案 安 全 预 评 价 报 告 备 案 的 函 ( 内 安 监 管 二 函 [2012]213 号 ) 已 取 得 6 地 质 灾 害 备 案 地 质 灾 害 危 险 性 评 估 报 告 备 案 登 记 表 已 取 得 7 环 评 备 案 环 评 审 批 意 见 ( 鄂 环 评 字 [2012]411 号 ) 已 取 得 8 节 能 备 案 节 能 登 记 表 已 取 得 9 压 覆 矿 备 案 建 设 用 地 无 压 覆 矿 权 说 明 的 报 告 及 未 压 覆 矿 资 源 的 函 ( 内 国 土 资 函 [2012]502 号 ) 已 取 得 10 社 稳 备 案 社 会 稳 定 风 险 评 估 备 案 的 批 复 ( 杭 稳 办 函 [2014]15 号 ) 已 取 得 11 水 保 备 案 水 土 保 持 方 案 的 批 复 ( 内 水 保 [2012]394 号 ) 已 取 得 12 土 地 预 审 意 见 项 目 用 地 预 审 意 见 ( 内 国 土 预 审 字 [2012]141 号 ) 已 取 得 13 选 址 批 复 项 目 选 址 的 批 复 ( 内 建 规 [2012]320 号 ) 已 取 得 14 建 设 工 程 规 划 许 可 正 在 办 理 预 计 2016 年 12 月 底 前 取 得 15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许 可 工 程 开 工 申 请 已 取 得 项 目 建 成 后 运 营 时 需 履 行 的 审 批 或 备 案 手 续 1 消 防 验 收 消 防 监 督 检 测 记 录 已 取 得 杭 锦 旗 巴 拉 贡 10MWp 光 伏 发 电 项 目 水 土 2 水 土 保 持 验 收 保 持 设 施 验 收 鉴 定 书 的 函 ( 内 水 便 函 已 取 得 [2015]253 号 ) 关 于 杭 锦 旗 新 元 太 阳 能 发 电 有 限 公 司 杭 锦 3 环 保 验 收 旗 巴 拉 贡 10MW 光 伏 发 电 项 目 竣 工 环 境 保 已 取 得 护 验 收 合 格 的 通 知 ( 鄂 环 监 字 [2015]90 号 ) 0-3-72

4 质 检 验 收 杭 锦 旗 巴 拉 贡 10MWp 光 伏 发 电 项 目 工 程 商 业 运 行 前 质 量 监 督 检 查 报 告 的 通 知 ( 内 电 已 取 得 监 [2015]067 号 ) 5 电 价 批 复 关 于 核 定 杭 锦 旗 新 元 太 阳 能 发 电 有 限 公 司 巴 拉 贡 10MWp 光 伏 发 电 项 目 上 网 电 价 批 已 取 得 复 ( 鄂 发 改 价 发 [2015]256 号 ) 6 并 网 协 议 已 签 署 光 伏 电 站 并 网 协 议 已 取 得 7 调 度 协 议 已 签 署 光 伏 电 站 并 网 调 度 协 议 已 取 得 8 发 电 许 可 证 发 电 类 电 力 业 务 许 可 证, 编 号 : 1210516-00186 已 取 得 9 进 入 可 再 生 能 源 电 根 据 相 关 部 委 发 价 附 加 资 金 补 助 目 根 据 相 关 部 委 发 文 通 知 办 理 文 通 知 办 理 录 (9) 高 新 技 术 工 程 中 心 项 目 序 号 工 作 内 容 审 批 或 备 案 等 相 关 的 具 体 文 件 进 展 预 计 时 间 成 都 市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关 于 企 业 投 资 项 目 备 案 的 通 知 ( 川 投 资 备 1 项 目 备 案 已 取 得 [51010011011101]0005 号 ), 以 及 备 案 延 期 [2012]006 号 备 案 延 期 [2013]10 号 文 件 关 于 信 息 产 业 电 子 第 十 一 设 计 研 究 院 科 技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表 的 工 程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成 都 总 部 高 新 技 术 中 心 2 已 取 得 审 查 批 复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表 的 审 查 批 复 ( 成 环 建 评 [2011]4 号 建 设 用 地 规 划 许 可 证 3 建 设 用 地 规 划 许 可 已 取 得 地 字 第 510108201220070 号 建 设 工 程 规 划 许 可 建 设 工 程 规 划 许 可 证 4 已 取 得 证 建 字 第 510108201430070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许 可 证 5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许 可 已 取 得 编 号 510101201411140301 6 土 地 证 国 有 土 地 使 用 权 证 ( 川 国 用 [2013]00062 号 ) 已 取 得 截 至 本 重 组 报 告 书 签 署 之 日, 十 一 科 技 以 自 筹 资 金 先 期 投 入 ( 拟 以 本 次 配 套 募 集 资 金 到 位 后 置 换 ) 的 红 牧 二 期 30MW 光 伏 发 电 项 目 九 十 九 泉 20MW 光 伏 发 电 项 目 巴 音 二 期 35MW 光 伏 发 电 项 目 胜 利 20MW 光 伏 发 电 项 目 巴 拉 贡 10MW 光 伏 发 电 项 目 已 完 成 项 目 建 设, 并 基 本 完 成 了 项 目 运 营 阶 段 的 相 关 审 批 手 续, 目 前 尚 待 办 理 的 主 要 是 进 入 可 再 生 能 源 电 价 附 加 资 金 补 助 目 录 和 建 设 工 程 规 划 许 可 ; 十 一 科 技 以 自 筹 资 金 先 期 投 入 的 高 新 技 术 工 程 中 心 项 目 正 在 建 设 过 程 中, 该 项 目 已 取 得 了 建 设 所 需 的 相 关 审 批 和 备 案 手 续 ; 象 山 25MW 光 伏 发 电 项 目 0-3-73

巩 义 一 期 40MW 光 伏 发 电 项 目 和 乌 兰 察 布 50MW 光 伏 发 电 项 目 处 在 项 目 前 期 工 作 阶 段, 已 取 得 了 相 关 项 目 备 案 和 环 评 批 复, 其 他 手 续 正 在 办 理 过 程 中 此 外, 本 次 交 易 由 发 行 股 份 购 买 资 产 和 配 套 融 资 两 部 分 组 成 配 套 融 资 的 生 效 和 实 施 以 本 次 发 行 股 份 购 买 资 产 的 生 效 为 条 件 本 次 发 行 股 份 购 买 资 产 不 以 募 集 配 套 资 金 的 成 功 实 施 为 前 提, 最 终 募 集 配 套 资 金 成 功 与 否 不 影 响 本 次 发 行 股 份 购 买 资 产 行 为 的 实 施 同 时, 募 集 配 套 资 金 的 投 向 不 包 含 现 金 支 付 重 组 对 价, 募 集 配 套 资 金 成 功 与 否 并 不 影 响 本 次 交 易 对 价 的 支 付 综 上, 本 次 募 投 项 目 运 营 所 需 办 理 的 审 批 或 备 案 手 续 按 照 相 关 项 目 所 处 不 同 项 目 阶 段 已 取 得 或 正 在 办 理 相 关 审 批 或 备 案 手 续, 不 会 对 本 次 交 易 产 生 不 利 影 响 三 中 介 机 构 核 查 意 见 ( 一 ) 独 立 财 务 顾 问 核 查 意 见 经 核 查, 独 立 财 务 顾 问 认 为 : 1 上 市 公 司 已 依 据 项 目 的 相 关 备 案 文 件 及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数 据 对 包 括 资 金 需 求 测 算 及 项 目 效 益 等 内 容 进 行 了 补 充 披 露 2 本 次 募 投 项 目 运 营 所 需 办 理 的 审 批 或 备 案 手 续 按 照 相 关 项 目 所 处 不 同 项 目 阶 段 已 取 得 或 正 在 办 理 相 关 审 批 或 备 案 手 续, 不 会 对 本 次 交 易 产 生 不 利 影 响 ( 二 ) 律 师 核 查 意 见 经 核 查, 律 师 认 为 : 本 次 募 投 项 目 运 营 所 需 办 理 的 审 批 或 备 案 手 续 按 照 相 关 项 目 所 处 不 同 项 目 阶 段 已 取 得 或 正 在 办 理 相 关 审 批 或 备 案 手 续, 不 会 对 本 次 交 易 产 生 不 利 影 响 ( 三 ) 会 计 师 核 查 意 见 经 核 查, 会 计 师 认 为 : 上 市 公 司 已 依 据 项 目 的 相 关 备 案 文 件 及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数 据 对 包 括 资 金 需 求 测 算 及 项 目 效 益 等 内 容 进 行 了 补 充 披 露 0-3-74

5 申 请 材 料 显 示, 在 本 次 交 易 募 集 资 金 到 位 前, 公 司 以 自 筹 资 金 先 行 用 于 募 投 项 目 的 建 设, 待 募 集 资 金 到 位 后, 以 募 集 资 金 对 前 期 投 入 的 资 金 进 行 置 换 请 你 公 司 补 充 披 露 :1) 上 述 以 自 筹 资 金 先 行 建 设 的 募 投 项 目 的 进 展 情 况 预 计 完 成 时 间 及 相 关 会 计 处 理 2) 自 筹 资 金 的 筹 资 主 体 资 金 来 源 及 已 投 入 金 额 3) 拟 置 换 项 目 中 募 集 配 套 资 金 的 具 体 用 途, 预 计 进 行 置 换 的 资 金 金 额 4) 如 本 次 募 集 资 金 失 败, 相 关 募 投 项 目 是 否 继 续 进 行, 项 目 建 设 所 需 资 金 来 源 及 对 上 市 公 司 经 营 稳 定 性 的 影 响 5) 上 述 募 集 配 套 资 金 的 置 换 安 排 是 否 符 合 我 会 相 关 规 定 请 独 立 财 务 顾 问 和 会 计 师 核 查 并 发 表 明 确 意 见 回 复 : 一 补 充 披 露 上 述 以 自 筹 资 金 先 行 建 设 的 募 投 项 目 的 进 展 情 况 预 计 完 成 时 间 及 相 关 会 计 处 理 以 自 筹 资 金 先 行 建 设 的 募 投 项 目 的 进 展 情 况 预 计 完 成 时 间 及 相 关 会 计 处 理 已 补 充 披 露 于 重 组 报 告 书 第 五 章 股 份 发 行 情 况 / 二 募 集 配 套 资 金 /( 七 ) 募 集 配 套 资 金 的 用 途 /12 关 于 自 筹 资 金 先 行 建 设 的 募 投 项 目 情 况 及 拟 进 行 资 金 置 换 的 说 明, 具 体 如 下 : (1) 以 自 筹 资 金 先 行 建 设 的 募 投 项 目 进 展 情 况 预 计 完 成 时 间 及 相 关 会 计 处 理 十 一 科 技 以 自 筹 资 金 先 行 建 设 的 募 投 项 目 主 要 包 括 红 牧 二 期 30MW 光 伏 发 电 项 目 九 十 九 泉 20MW 光 伏 发 电 项 目 巴 音 二 期 35MW 光 伏 发 电 项 目 胜 利 20MW 光 伏 发 电 项 目 巴 拉 贡 10MW 光 伏 发 电 项 目 和 高 新 技 术 工 程 中 心 项 目, 其 进 展 情 况 及 预 计 完 成 时 间 情 况 如 下 表 : 序 号 1 2 项 目 名 称 红 牧 二 期 30MW 光 伏 发 电 项 目 九 十 九 泉 20MW 光 伏 发 电 项 目 项 目 进 展 情 况 ( 截 至 本 报 告 书 签 署 之 日 ) 工 程 已 完 工 并 取 得 电 力 业 务 许 可 证, 已 并 网 发 电 ; 尚 未 签 署 购 售 电 合 同, 尚 未 完 成 国 家 可 再 生 能 源 电 价 附 加 资 金 补 助 目 录 申 请 工 程 已 完 工 并 取 得 电 力 业 务 许 可 证, 已 并 网 发 电 ; 尚 未 签 署 购 售 电 合 同, 尚 未 完 成 国 家 可 再 生 能 源 电 价 附 加 资 金 补 助 目 录 申 请 0-3-75 预 计 完 成 时 间 预 计 2016 年 3 月 签 署 购 售 电 合 同 ; 可 再 生 能 源 电 价 附 加 资 金 补 助 目 录 的 申 报 工 作 待 国 家 相 关 部 委 启 动 申 报 后 进 行 预 计 2016 年 3 月 签 署 购 售 电 合 同 ; 可 再 生 能 源 电 价 附 加 资 金 补 助 目 录 的 申 报 工 作 待 国 家 相 关 部 委 启 动 申 报 后 进 行

3 4 5 巴 音 二 期 35MW 光 伏 发 电 项 目 胜 利 20MW 光 伏 发 电 项 目 巴 拉 贡 10MW 光 伏 发 电 项 目 6 高 新 技 术 工 程 中 心 工 程 已 完 工 并 取 得 电 力 业 务 许 可 证, 已 并 网 发 电 ; 尚 未 签 署 购 售 电 合 同, 尚 未 完 成 国 家 可 再 生 能 源 电 价 附 加 资 金 补 助 目 录 申 请 工 程 已 完 工 并 取 得 电 力 业 务 许 可 证, 已 并 网 发 电 ; 尚 未 签 署 购 售 电 合 同, 尚 未 完 成 国 家 可 再 生 能 源 电 价 附 加 资 金 补 助 目 录 申 请 工 程 已 完 工 并 取 得 电 力 业 务 许 可 证, 已 并 网 发 电 ; 尚 未 签 署 购 售 电 合 同, 尚 未 完 成 国 家 可 再 生 能 源 电 价 附 加 资 金 补 助 目 录 申 请 主 体 已 封 顶, 已 开 始 进 行 幕 墙 施 工 预 计 2016 年 3 月 签 署 购 售 电 合 同 ; 可 再 生 能 源 电 价 附 加 资 金 补 助 目 录 的 申 报 工 作 待 国 家 相 关 部 委 启 动 申 报 后 进 行 预 计 2016 年 3 月 签 署 购 售 电 合 同 ; 可 再 生 能 源 电 价 附 加 资 金 补 助 目 录 的 申 报 工 作 待 国 家 相 关 部 委 启 动 申 报 后 进 行 预 计 2016 年 3 月 签 署 购 售 电 合 同 ; 可 再 生 能 源 电 价 附 加 资 金 补 助 目 录 的 申 报 工 作 待 国 家 相 关 部 委 启 动 申 报 后 进 行 预 计 2016 年 12 月 底 之 前 竣 工 验 收 并 投 入 使 用 上 述 募 投 项 目 自 筹 资 金 先 期 投 入 部 分 于 投 入 时 计 入 在 建 工 程 科 目, 并 于 资 产 达 到 预 计 可 使 用 状 态 时 转 入 固 定 资 产 其 中, 红 牧 二 期 30MW 光 伏 发 电 项 目 九 十 九 泉 20MW 光 伏 发 电 项 目 巴 音 二 期 35MW 光 伏 发 电 项 目 胜 利 20MW 光 伏 发 电 项 目 巴 拉 贡 10MW 光 伏 发 电 项 目 已 转 入 固 定 资 产 ; 高 新 技 术 工 程 中 心 项 目 尚 在 建 设 过 程 中, 仍 计 入 在 建 工 程 科 目 二 自 筹 资 金 的 筹 资 主 体 资 金 来 源 及 已 投 入 金 额 就 自 筹 资 金 的 筹 资 主 体 资 金 来 源 及 已 投 入 金 额 的 情 况 已 补 充 披 露 于 重 组 报 告 书 第 五 章 股 份 发 行 情 况 / 二 募 集 配 套 资 金 /( 七 ) 募 集 配 套 资 金 的 用 途 /12 关 于 自 筹 资 金 先 行 建 设 的 募 投 项 目 情 况 及 拟 进 行 资 金 置 换 的 说 明, 具 体 如 下 : (2) 自 筹 资 金 的 筹 资 主 体 资 金 来 源 及 已 投 入 金 额 序 号 项 目 名 称 自 筹 资 金 筹 资 主 体 自 筹 资 金 资 金 来 源 自 筹 资 金 已 投 入 金 额 ( 万 元 ) 截 至 本 次 交 易 方 案 首 次 公 告 日 截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1 红 牧 二 期 30MW 光 伏 发 电 项 目 十 一 科 技 自 有 资 金 15,861.00 24,780.05 0-3-76

2 九 十 九 泉 20MW 光 伏 发 电 项 目 十 一 科 技 自 有 资 金 9,283.98 16,344.43 3 巴 音 二 期 35MW 光 伏 发 电 项 目 十 一 科 技 自 有 资 金 15,432.34 27,237.39 4 胜 利 20MW 光 伏 发 电 项 目 十 一 科 技 自 有 资 金 13,066.40 19,244.19 5 巴 拉 贡 10MW 光 伏 发 电 项 目 十 一 科 技 自 有 资 金 6,869.03 10,065.35 6 高 新 技 术 工 程 中 心 十 一 科 技 自 有 资 金 及 银 行 贷 款 5,978.24 9,789.90 三 拟 置 换 项 目 中 募 集 配 套 资 金 的 具 体 用 途, 预 计 进 行 置 换 的 资 金 金 额 就 拟 置 换 项 目 中 募 集 配 套 资 金 的 具 体 用 途, 预 计 进 行 置 换 的 资 金 金 额 的 情 况 已 补 充 披 露 于 重 组 报 告 书 第 五 章 股 份 发 行 情 况 / 二 募 集 配 套 资 金 /( 七 ) 募 集 配 套 资 金 的 用 途 /12 关 于 自 筹 资 金 先 行 建 设 的 募 投 项 目 情 况 及 拟 进 行 资 金 置 换 的 说 明, 具 体 如 下 : 序 号 (3) 拟 置 换 项 目 中 募 集 配 套 资 金 的 具 体 用 途 及 预 计 置 换 资 金 金 额 项 目 名 称 拟 置 换 项 目 中 募 集 配 套 资 金 的 具 体 用 途 0-3-77 截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已 投 入 并 拟 进 行 置 换 的 资 金 金 额 ( 万 元 ) 1 红 牧 二 期 30MW 光 伏 发 建 筑 工 程 设 备 采 购 设 备 安 装 等 款 项 10,816.00 电 项 目 2 九 十 九 泉 20MW 光 伏 发 建 筑 工 程 设 备 采 购 设 备 安 装 等 款 项 9,121.00 电 项 目 3 巴 音 二 期 35MW 光 伏 发 建 筑 工 程 设 备 采 购 设 备 安 装 等 款 项 17,703.00 电 项 目 4 胜 利 20MW 光 建 筑 工 程 设 备 采 购 设 备 安 装 等 款 项 8,004.00

5 6 伏 发 电 项 目 巴 拉 贡 10MW 光 伏 发 电 项 目 高 新 技 术 工 程 中 心 建 筑 工 程 设 备 采 购 设 备 安 装 等 款 项 4,353.00 建 筑 工 程 款 3,811.66 上 述 拟 置 换 金 额 主 要 为 在 本 次 配 套 募 集 资 金 到 位 前, 十 一 科 技 以 自 有 资 金 投 入 部 分 资 金 其 中, 高 新 技 术 工 程 中 心 项 目 目 前 仍 在 建 设 过 程 中, 若 十 一 科 技 自 2016 年 1 月 1 日 至 本 次 募 集 资 金 到 位 之 前 继 续 利 用 自 筹 资 金 投 入 该 项 目 建 设, 则 该 部 分 资 金 也 将 纳 入 拟 置 换 范 围 最 终 实 际 置 换 金 额 将 以 经 会 计 师 审 验 并 出 具 专 项 审 核 报 告 的 预 先 已 投 入 的 自 筹 资 金 金 额 为 准 四 如 本 次 募 集 资 金 失 败, 相 关 募 投 项 目 是 否 继 续 进 行, 项 目 建 设 所 需 资 金 来 源 及 对 上 市 公 司 经 营 稳 定 性 的 影 响 就 本 次 募 集 资 金 如 果 失 败, 对 相 关 募 投 项 目 及 对 上 市 公 司 经 营 稳 定 性 的 影 响 已 补 充 披 露 于 重 组 报 告 书 第 五 章 股 份 发 行 情 况 / 二 募 集 配 套 资 金 /( 七 ) 募 集 配 套 资 金 的 用 途 /13 如 本 次 募 集 资 金 失 败, 对 相 关 募 投 项 目 及 对 上 市 公 司 经 营 稳 定 性 影 响 的 说 明, 具 体 如 下 : 依 托 公 司 在 光 伏 电 站 设 计 咨 询 和 工 程 总 包 领 域 的 经 验, 向 光 伏 电 站 投 资 和 运 营 业 务 拓 展 是 十 一 科 技 的 既 定 发 展 方 向, 亦 符 合 上 市 公 司 优 化 主 营 业 务 结 构, 提 升 盈 利 能 力 的 战 略 目 标, 因 此, 如 本 次 募 集 资 金 失 败 或 未 足 额 募 集, 相 关 募 投 项 目 仍 将 继 续 实 施 本 次 募 投 项 目 中 包 括 以 自 筹 资 金 先 期 投 入 的 红 牧 二 期 30MW 光 伏 发 电 项 目 九 十 九 泉 20MW 光 伏 发 电 项 目 巴 音 二 期 35MW 光 伏 发 电 项 目 胜 利 20MW 光 伏 发 电 项 目 巴 拉 贡 10MW 光 伏 发 电 项 目 和 高 新 技 术 工 程 中 心 项 目, 本 次 募 集 资 金 成 功 与 否 不 会 影 响 上 述 项 目 建 设, 仅 会 影 响 自 筹 资 金 先 期 投 入 部 分 能 否 得 以 置 换 对 于 象 山 25MW 光 伏 发 电 项 目 巩 义 一 期 40MW 光 伏 发 电 项 目 和 乌 兰 察 布 50MW 光 伏 发 电 项 目 等 尚 未 开 工 项 目, 如 果 募 集 资 金 失 败, 公 司 将 采 取 滚 动 开 发 的 模 式, 减 轻 资 金 压 力, 通 过 业 务 经 营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包 括 已 建 成 光 伏 电 站 运 营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逐 步 开 发 建 设 上 述 项 目 ; 同 时, 公 司 也 将 探 索 与 相 关 产 业 基 金 合 作 开 发 的 模 式, 补 充 资 金 来 源 渠 道, 以 保 障 上 述 项 目 的 顺 利 实 施 0-3-78

综 上, 如 本 次 募 集 资 金 失 败, 相 关 募 投 项 目 的 实 施 不 会 对 上 市 公 司 资 金 状 况 和 经 营 稳 定 性 带 来 不 利 影 响 五 上 述 募 集 配 套 资 金 的 置 换 安 排 是 否 符 合 我 会 相 关 规 定 就 募 集 配 套 资 金 置 换 安 排 的 合 规 性 已 补 充 披 露 于 重 组 报 告 书 第 五 章 股 份 发 行 情 况 / 二 募 集 配 套 资 金 /( 七 ) 募 集 配 套 资 金 的 用 途 /12 关 于 自 筹 资 金 先 行 建 设 的 募 投 项 目 情 况 及 拟 进 行 资 金 置 换 的 说 明, 具 体 如 下 : (4) 募 集 配 套 资 金 置 换 安 排 的 合 规 性 说 明 上 市 公 司 监 管 指 引 第 2 号 上 市 公 司 募 集 资 金 管 理 和 使 用 的 监 管 要 求 ( 中 国 证 监 会 公 告 [2012]44 号 ) 第 十 条 规 定, 上 市 公 司 以 自 筹 资 金 预 先 投 入 募 集 资 金 投 资 项 目 的, 可 以 在 募 集 资 金 到 账 后 6 个 月 内, 以 募 集 资 金 置 换 自 筹 资 金 置 换 事 项 应 当 经 董 事 会 审 议 通 过,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鉴 证 报 告, 并 由 独 立 董 事 监 事 会 保 荐 机 构 发 表 明 确 同 意 意 见 并 披 露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公 司 募 集 资 金 管 理 办 法 (2013 年 修 订 ) 第 十 二 条 规 定, 上 市 公 司 以 自 筹 资 金 预 先 投 入 募 投 项 目 的, 可 以 在 募 集 资 金 到 账 后 6 个 月 内, 以 募 集 资 金 置 换 自 筹 资 金 置 换 事 项 应 当 经 上 市 公 司 董 事 会 审 议 通 过,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鉴 证 报 告, 并 由 独 立 董 事 监 事 会 保 荐 机 构 发 表 明 确 同 意 意 见 上 市 公 司 应 当 在 董 事 会 会 议 后 2 个 交 易 日 内 报 告 本 所 并 公 告 本 次 募 集 资 金 到 账 后, 公 司 将 按 照 上 述 中 国 证 监 会 及 上 交 所 的 相 关 规 定, 在 募 集 资 金 到 账 后 6 个 月 内, 将 置 换 事 项 提 交 上 市 公 司 董 事 会 审 议 通 过,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鉴 证 报 告, 由 独 立 董 事 监 事 会 保 荐 机 构 发 表 明 确 同 意 意 见 并 按 照 上 交 所 的 要 求 进 行 披 露 后, 再 进 行 募 集 资 金 置 换 综 上, 本 次 募 集 配 套 资 金 的 置 换 安 排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相 关 规 定 六 中 介 机 构 核 查 意 见 ( 一 ) 独 立 财 务 顾 问 核 查 意 见 经 核 查, 独 立 财 务 顾 问 认 为 : 公 司 已 补 充 披 露 以 自 筹 资 金 先 行 建 设 的 募 投 项 目 的 相 关 情 况 ; 上 述 以 自 筹 资 金 先 行 建 设 的 募 投 项 目 的 相 关 会 计 处 理 符 合 企 业 0-3-79

会 计 准 则 的 要 求 ; 本 次 募 集 配 套 资 金 的 结 果 不 会 对 上 市 公 司 的 经 营 稳 定 性 带 来 不 利 影 响 ; 本 次 募 集 配 套 资 金 的 置 换 安 排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相 关 规 定 ( 二 ) 会 计 师 核 查 意 见 经 核 查, 会 计 师 认 为 : 公 司 已 补 充 披 露 以 自 筹 资 金 先 行 建 设 的 募 投 项 目 的 相 关 情 况 ; 上 述 以 自 筹 资 金 先 行 建 设 的 募 投 项 目 的 相 关 会 计 处 理 符 合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的 要 求 ; 本 次 募 集 配 套 资 金 的 结 果 不 会 对 上 市 公 司 的 经 营 稳 定 性 带 来 不 利 影 响 ; 本 次 募 集 配 套 资 金 的 置 换 安 排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相 关 规 定 6 申 请 材 料 显 示,2014 年 12 月 31 日 和 2015 年 5 月 31 日, 十 一 科 技 35% 股 权 和 37.74% 股 权 分 别 作 价 87,000.00 万 元 和 91,702.13 万 元, 对 应 十 一 科 技 100% 股 权 的 估 值 243,080.00 万 元, 与 本 次 交 易 作 价 对 应 的 估 值 280,800.00 万 元 存 在 较 大 差 异 请 你 公 司 补 充 披 露 2015 年 1 月 和 2015 年 6 月 股 份 转 让 与 本 次 交 易 作 价 差 异 的 原 因 及 合 理 性 请 独 立 财 务 顾 问 核 查 并 发 表 明 确 意 见 回 复 : 一 补 充 披 露 2015 年 1 月 和 2015 年 6 月 股 份 转 让 与 本 次 交 易 作 价 差 异 的 原 因 及 合 理 性 2015 年 1 月 和 2015 年 6 月 股 份 转 让 与 本 次 交 易 作 价 差 异 的 原 因 及 合 理 性 已 于 重 组 报 告 书 第 四 章 标 的 资 产 基 本 情 况 / 七 主 要 资 产 权 属 对 外 担 保 及 主 要 负 债 情 况 /( 七 ) 最 近 三 年 进 行 与 交 易 增 资 或 改 制 相 关 评 估 或 估 值 的 情 况 /4 2015 年 1 月 股 权 转 让 2015 年 6 月 股 权 转 让 与 本 次 交 易 定 价 差 异 合 理 性 分 析 修 改 并 补 充 披 露 如 下 : 2015 年 1 月 及 2015 年 6 月 的 两 次 股 权 转 让 价 格 均 参 考 上 海 东 洲 资 产 评 估 有 限 公 司 于 2014 年 10 月 28 日 出 具 的 并 经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部 门 备 案 的 沪 东 洲 资 评 报 字 [2014] 第 0896231 号 资 产 评 估 报 告 的 评 估 结 果, 评 估 基 准 日 为 2014 年 8 月 31 日, 对 应 十 一 科 技 100% 股 权 的 估 值 为 243,080.00 万 元 本 次 交 易 定 价 依 据 为 江 苏 中 天 出 具 的 资 产 评 估 报 告 ( 苏 中 资 评 报 字 (2015) 第 C2073 号 ), 评 估 基 准 日 为 2015 年 6 月 30 日, 对 应 十 一 科 技 100% 股 权 的 估 值 为 280,800.00 万 元 本 0-3-80

次 评 估 值 高 于 前 述 以 2014 年 8 月 31 日 为 基 准 日 的 评 估 值 37,720 万 元, 差 异 幅 度 为 15.52%, 估 值 差 异 的 原 因 主 要 系 评 估 基 准 日 不 同 (1)2015 年 6 月 股 权 转 让 采 取 与 2015 年 1 月 股 权 转 让 相 同 估 值 的 原 因 2015 年 6 月 股 权 转 让 的 受 让 方 为 无 锡 产 业 集 团 和 无 锡 金 投, 而 2015 年 1 月 股 权 转 让 的 受 让 方 为 无 锡 产 业 集 团, 上 述 股 权 受 让 方 的 实 际 控 制 人 均 为 无 锡 市 国 资 委 根 据 国 有 资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的 要 求, 鉴 于 2015 年 6 月 无 锡 产 业 集 团 和 无 锡 金 投 受 让 十 一 科 技 35 名 自 然 人 持 股 时, 前 述 以 2014 年 8 月 31 日 为 评 估 基 准 日 的 沪 东 洲 资 评 报 字 [2014] 第 0896231 号 资 产 评 估 报 告 仍 在 有 效 期 内, 因 此 要 求 2015 年 6 月 股 权 转 让 同 样 依 据 该 评 估 报 告 的 评 估 结 果 经 受 让 方 与 转 让 方 协 商, 确 定 该 次 交 易 的 估 值 仍 为 243,080.00 万 元 (2) 本 次 交 易 调 整 评 估 基 准 日 的 原 因 2015 年 6 月 无 锡 产 业 集 团 和 无 锡 金 投 受 让 十 一 科 技 35 名 自 然 人 持 股 后, 十 一 科 技 的 股 权 结 构 发 生 了 较 大 的 变 化, 根 据 国 有 资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的 要 求, 须 在 股 权 转 让 实 施 完 毕 后 重 新 确 定 本 次 交 易 的 评 估 基 准 日, 因 此, 本 次 交 易 的 评 估 基 准 日 确 定 为 2015 年 6 月 30 日 同 时, 以 2014 年 8 月 31 日 为 评 估 基 准 日 的 沪 东 洲 资 评 报 字 [2014] 第 0896231 号 资 产 评 估 报 告 的 有 效 期 为 一 年, 预 计 在 本 次 交 易 申 请 提 交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前 就 将 实 效, 通 过 合 理 预 计 本 次 交 易 的 相 关 工 作 时 间, 经 本 次 交 易 各 方 协 商, 确 定 本 次 交 易 的 评 估 基 准 日 为 2015 年 6 月 30 日, 并 由 江 苏 中 天 为 本 次 交 易 出 具 了 太 极 实 业 拟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权 购 买 十 一 科 技 81.74% 股 权 涉 及 的 十 一 科 技 部 分 股 东 权 益 价 值 评 估 报 告 ( 苏 中 资 评 报 字 (2015) 第 C2073 号 ) (3) 评 估 基 准 日 差 异 对 估 值 结 果 影 响 的 合 理 性 分 析 以 2015 年 6 月 30 日 为 基 准 日 的 评 估 结 果 为 280,800.00 万 元, 较 以 2014 年 8 月 31 日 为 基 准 日 的 评 估 结 果 243,080.00 万 元 增 加 37,720.00 万 元, 主 要 原 因 为 : 1 对 投 资 性 房 地 产 的 评 估 方 式 存 在 差 异 在 以 2014 年 8 月 31 日 为 基 准 日 的 评 估 报 告 中, 对 投 资 性 房 地 产 是 通 过 将 其 产 生 的 房 租 收 入 归 入 经 营 性 自 由 现 金 流 量 中 一 并 折 现 的 方 法 对 其 进 行 估 值, 该 部 分 投 资 性 房 地 产 对 应 的 评 估 值 约 为 8,181.09 万 元 ; 而 在 以 2015 年 6 月 30 日 为 基 0-3-81

准 日 的 评 估 报 告 中, 评 估 师 认 为 房 屋 出 租 业 务 与 十 一 科 技 主 业 无 关, 故 并 未 将 投 资 性 房 地 产 产 生 的 房 租 收 入 归 入 经 营 性 自 由 现 金 流 量 中 一 并 折 现, 而 是 将 该 部 分 投 资 性 房 地 产 作 为 非 经 营 性 资 产, 针 对 每 一 处 房 产 考 虑 其 当 地 市 场 发 育 程 度 房 租 收 益 稳 定 性 等 因 素, 采 用 市 场 比 较 法 或 收 益 现 值 法 进 行 评 估, 对 应 的 评 估 值 合 计 约 为 13,881.36 万 元 上 述 投 资 性 房 地 产 评 估 方 式 的 差 异 导 致 以 2015 年 6 月 30 日 为 基 准 日 的 评 估 结 果 较 以 2014 年 8 月 31 日 为 基 准 日 的 评 估 结 果 增 加 约 5,700.27 万 元 2 整 体 价 值 差 异 ( 剔 除 上 述 投 资 性 房 地 产 的 评 估 方 式 差 异 影 响 后 ) 剔 除 上 述 投 资 性 房 地 产 的 评 估 方 式 差 异 影 响 后, 两 次 评 估 中 整 体 价 值 差 异 为 32,542.68 万 元, 该 差 异 由 以 下 两 部 分 因 素 导 致 :a. 以 2014 年 8 月 31 日 为 基 准 日 的 评 估 报 告 采 取 的 折 现 率 为 13%, 此 后 由 于 人 民 银 行 采 取 降 息 降 准 等 货 币 政 策 导 致 无 风 险 收 益 率 下 降, 故 以 2015 年 6 月 30 日 为 基 准 日 的 评 估 报 告 采 取 的 折 现 率 为 12.06%, 较 前 次 评 估 时 降 低 0.94 个 百 分 点 ;b. 以 2015 年 6 月 30 日 为 基 准 日 的 评 估 中, 营 业 税 及 其 他 附 加 税 费 根 据 2015 年 1-6 月 各 税 种 占 收 入 的 比 例 ( 共 计 0.92%) 来 对 预 测 年 度 的 营 业 税 金 及 附 加 进 行 预 测, 而 以 2014 年 8 月 31 日 为 基 准 日 的 评 估 中, 未 来 期 间 营 业 税 金 及 附 加 按 照 近 年 其 占 收 入 的 平 均 比 例 及 预 测 年 度 收 入 进 行 预 测 ( 取 值 为 1.68%), 导 致 营 业 税 金 及 附 加 占 收 入 比 例 下 降 的 原 因 是 十 一 科 技 的 设 计 和 咨 询 业 务 主 要 自 2013 年 中 开 始 营 改 增 因 此, 上 述 评 估 结 果 的 差 异 具 有 合 理 性 (4)2015 年 1 月 和 6 月 股 权 转 让, 以 及 本 次 交 易 均 已 完 成 相 关 国 有 资 产 评 估 备 案 和 核 准 程 序 12015 年 1 月 股 权 转 让 2015 年 1 月 股 权 转 让 的 相 关 评 估 事 项 已 经 中 国 电 子 Z61520140033071 号 国 有 资 产 评 估 项 目 备 案 表 进 行 备 案 无 锡 市 国 资 委 于 2014 年 12 月 1 日 出 具 锡 国 资 投 核 字 2014 年 51 号 无 锡 市 国 有 及 国 有 控 股 企 业 投 资 项 目 核 准 表, 同 意 无 锡 产 业 集 团 受 让 十 一 科 技 35% 股 权 22015 年 6 月 股 权 转 让 0-3-82

无 锡 市 国 资 委 于 2015 年 5 月 29 日 作 出 关 于 同 意 无 锡 产 业 发 展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收 购 十 一 科 技 25.39% 股 权 的 批 复 ( 锡 国 资 法 [2015]6 号 ) 和 关 于 同 意 无 锡 市 金 融 投 资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收 购 十 一 科 技 12.35% 股 权 的 批 复 ( 锡 国 资 法 [2015]7 号 ), 同 意 无 锡 产 业 集 团 和 无 锡 金 投 分 别 收 购 十 一 科 技 25.39% 和 12.35% 股 权 的 事 项, 收 购 价 格 参 照 中 国 电 子 在 北 京 产 权 交 易 所 公 开 挂 牌 转 让 所 持 有 的 十 一 科 技 35% 股 权 价 格 3 本 次 交 易 本 次 交 易 的 相 关 评 估 事 项 已 经 江 苏 省 国 资 委 苏 国 资 评 备 [2015]38 号 国 有 资 产 评 估 项 目 备 案 表 进 行 备 案 江 苏 省 国 资 委 于 2015 年 10 月 28 日 作 出 江 苏 省 国 资 委 关 于 太 极 实 业 重 大 资 产 重 组 暨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有 关 事 项 的 批 复 ( 苏 国 资 复 [2015]164 号 ), 同 意 本 次 交 易 方 案 综 上, 本 次 交 易 估 值 与 2015 年 1 月 和 6 月 股 权 转 让 的 估 值 差 异 主 要 系 评 估 基 准 日 调 整 所 致, 其 差 异 具 有 合 理 性, 相 关 评 估 结 果 已 经 国 有 资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备 案 二 中 介 机 构 核 查 意 见 经 核 查, 独 立 财 务 顾 问 认 为 : 本 次 交 易 估 值 与 2015 年 1 月 和 6 月 股 权 转 让 的 估 值 差 异 主 要 系 评 估 基 准 日 调 整 所 致, 评 估 基 准 日 的 调 整 符 合 国 有 资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要 求, 并 经 交 易 各 方 协 商 同 意, 上 市 公 司 亦 履 行 了 相 应 的 决 策 程 序, 本 次 交 易 与 2015 年 1 月 和 6 月 股 权 转 让 的 估 值 差 异 具 有 合 理 性 7 申 请 材 料 显 示,2015 年 6 月, 十 一 科 技 发 生 的 股 权 转 让 中, 无 锡 产 业 集 团 和 无 锡 金 投 在 根 据 股 权 转 让 合 同 的 约 定 合 计 支 付 了 转 让 款 人 民 币 1 亿 元 后 办 理 了 过 户 手 续, 剩 余 转 让 款 将 按 合 同 约 定 分 期 支 付 请 你 公 司 补 充 披 露 无 锡 产 业 集 团 和 无 锡 金 投 关 于 股 权 转 让 合 同 中 对 股 权 转 让 款 分 期 支 付 的 安 排, 目 前 股 权 转 让 价 款 分 期 支 付 的 进 展, 是 否 存 在 纠 纷, 无 锡 产 业 集 团 和 无 锡 金 投 所 取 得 的 十 一 科 技 股 权 权 属 是 否 存 在 不 确 定 性 请 独 立 财 务 顾 问 和 律 师 核 查 并 发 表 明 确 意 见 0-3-83

回 复 : 一 补 充 披 露 无 锡 产 业 集 团 和 无 锡 金 投 关 于 股 权 转 让 合 同 中 对 股 权 转 让 款 分 期 支 付 的 安 排, 目 前 股 权 转 让 价 款 分 期 支 付 的 进 展, 是 否 存 在 纠 纷, 无 锡 产 业 集 团 和 无 锡 金 投 所 取 得 的 十 一 科 技 股 权 权 属 是 否 存 在 不 确 定 性 无 锡 产 业 集 团 和 无 锡 金 投 关 于 股 权 转 让 合 同 中 对 股 权 转 让 款 分 期 支 付 的 安 排 等 情 况 已 补 充 披 露 于 重 组 报 告 书 第 四 章 标 的 资 产 基 本 情 况 / 二 历 史 沿 革, 具 体 如 下 : ( 十 三 )2015 年 1 月 和 6 月 股 权 转 让 的 相 关 说 明 根 据 关 于 转 让 信 息 产 业 电 子 第 十 一 设 计 研 究 院 科 技 工 程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37.74% 股 份 的 合 同 书, 无 锡 产 业 集 团 收 购 十 一 科 技 25.39% 的 股 份, 对 应 转 让 价 款 为 61,702.13 万 元, 无 锡 金 投 收 购 十 一 科 技 12.35% 的 股 份, 对 应 转 让 价 款 为 30,000.00 万 元 截 至 本 重 组 报 告 书 签 署 之 日, 无 锡 产 业 集 团 已 支 付 17,000 万 元, 无 锡 金 投 已 支 付 8,000 万 元 根 据 本 次 股 权 转 让 各 方 签 署 的 付 款 进 度 确 认 书, 剩 余 价 款 支 付 安 排 如 下 : 无 锡 产 业 集 团 于 2016 年 3 月 31 日 前 支 付 10,000 万 元 ;2016 年 4 月 30 日 前 支 付 剩 余 款 34,702.13 万 元 无 锡 金 投 于 2016 年 3 月 31 日 前 支 付 5,000 万 元 ; 2016 年 4 月 30 日 前 支 付 剩 余 款 项 17,000 万 元 根 据 股 权 转 让 各 方 确 认, 上 述 股 权 转 让 款 项 的 支 付 安 排 为 交 易 各 方 协 商 确 定, 不 存 在 纠 纷, 无 锡 产 业 集 团 和 无 锡 金 投 所 取 得 的 十 一 科 技 股 权 已 经 完 成 工 商 变 更 登 记, 其 权 属 不 存 在 不 确 定 性 二 中 介 机 构 核 查 意 见 ( 一 ) 独 立 财 务 顾 问 核 查 意 见 0-3-84

经 核 查, 独 立 财 务 顾 问 认 为 : 上 述 股 权 转 让 款 项 的 支 付 安 排 为 交 易 各 方 协 商 确 定, 不 存 在 纠 纷, 无 锡 产 业 集 团 和 无 锡 金 投 所 取 得 的 十 一 科 技 股 权 已 完 成 工 商 变 更 登 记, 不 存 在 权 属 的 不 确 定 性 ( 二 ) 律 师 核 查 意 见 经 核 查, 律 师 认 为 : 上 述 股 权 转 让 款 项 的 支 付 安 排 为 交 易 各 方 协 商 确 定, 不 存 在 纠 纷, 无 锡 产 业 集 团 和 无 锡 金 投 所 取 得 的 十 一 科 技 股 权 已 完 成 工 商 变 更 登 记, 不 存 在 权 属 的 不 确 定 性 8 申 请 材 料 显 示, 十 一 科 技 历 史 上 存 在 员 工 委 托 持 股 的 情 况 请 你 公 司 补 充 披 露 :1) 上 述 股 权 代 持 形 成 的 原 因 历 次 的 具 体 安 排, 被 代 持 人 是 否 真 实 出 资, 是 否 存 在 因 被 代 持 人 身 份 不 合 法 而 不 能 直 接 持 股 的 情 况 2) 历 次 员 工 持 股 委 托 的 转 让 是 否 存 在 争 议 纠 纷 及 法 律 风 险 3)2010 年 4 月 和 2015 年 6 月 两 次 员 工 委 托 持 股 清 理 的 结 果, 是 否 存 在 法 律 风 险 4) 十 一 科 技 现 有 股 东 是 否 存 在 代 持 情 况, 股 权 是 否 存 在 不 确 定 性 请 独 立 财 务 顾 问 和 律 师 核 查 并 发 表 明 确 意 见 回 复 : 一 补 充 披 露 股 权 代 持 形 成 的 原 因 历 次 的 具 体 安 排, 被 代 持 人 是 否 真 实 出 资, 是 否 存 在 因 被 代 持 人 身 份 不 合 法 而 不 能 直 接 持 股 的 情 况 就 十 一 科 技 历 史 上 存 在 的 股 权 代 持 及 其 清 理 的 相 关 情 况 已 补 充 披 露 于 重 组 报 告 书 第 四 章 标 的 资 产 基 本 情 况 / 二 历 史 沿 革 /( 十 四 ) 十 一 科 技 历 史 上 员 工 委 托 持 股 及 其 清 理 情 况 的 说 明, 具 体 如 下 : 1 股 权 代 持 形 成 的 原 因 及 变 化 情 况 十 一 科 技 前 身 十 一 院 2002 年 改 制 为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时, 为 有 效 激 励 员 工 推 动 企 业 发 展 壮 大, 实 施 了 员 工 持 股 安 排 但 鉴 于 拟 入 股 员 工 人 数 较 多, 超 过 了 公 司 法 中 关 于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股 东 人 数 的 相 关 规 定, 因 此, 在 改 制 时 设 立 了 员 工 持 股 平 台 成 都 爱 华, 并 在 成 都 爱 华 内 部 确 定 了 员 工 代 持 安 排 方 案, 参 与 持 股 的 0-3-85

均 为 十 一 院 员 工, 不 存 在 因 被 代 持 人 身 份 不 合 法 而 不 能 直 接 持 股 的 情 况 鉴 于 后 续 员 工 持 股 管 理 需 要, 成 都 爱 华 代 持 股 逐 步 转 为 自 然 人 集 中 代 持, 具 体 演 变 安 排 如 下 : (1)2002 年 7 月, 十 一 院 有 限 成 立, 股 东 成 都 爱 华 代 十 一 院 员 工 持 有 十 一 院 有 限 的 股 权 2002 年 十 一 院 有 限 设 立 时, 根 据 改 制 方 案 及 四 川 天 一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的 验 资 报 告 ( 川 天 一 会 验 [2002]065 号 ), 成 都 爱 华 以 货 币 出 资 1,960 万 元, 持 有 十 一 院 有 限 49.00% 股 权 成 都 爱 华 系 十 一 院 有 限 员 工 持 股 公 司, 由 50 名 自 然 人 股 东 出 资 设 立, 代 表 全 体 参 与 认 购 的 764 名 十 一 院 有 限 员 工, 全 体 被 代 持 员 工 均 取 得 了 相 应 的 持 股 证 明 成 都 爱 华 对 十 一 院 有 限 出 资 1,960 万 元 来 源 情 况 如 下 : 参 与 认 股 的 764 名 员 工 以 自 筹 方 式 认 缴 了 1,880.886 万 元, 剩 余 79.114 万 元 由 十 一 院 工 会 缴 纳, 为 职 工 预 留 股 部 分 的 出 资 款 其 中, 部 分 员 工 自 筹 资 金 616.324 万 元 以 及 十 一 院 工 会 缴 纳 的 资 金 79.114 万 元, 在 成 都 爱 华 出 资 时 以 十 一 院 工 会 的 名 义 向 十 一 院 借 款 代 为 支 付 依 据 十 一 科 技 确 认, 部 分 员 工 以 十 一 院 工 会 名 义 向 十 一 院 所 借 的 款 项 已 于 2002 年 6 月 至 12 月 期 间 陆 续 归 还 十 一 院 有 限, 十 一 院 工 会 的 79.114 万 元 出 资 款 项 亦 于 2003 年 12 月 前 归 还 十 一 院 有 限 至 此, 十 一 科 技 员 工 委 托 持 股 关 系 如 下 : 序 号 股 东 名 称 出 资 额 ( 万 元 ) 持 股 比 例 代 持 情 况 1 赵 振 元 80.00 2.00% 2 冯 孝 康 40.00 1.00% 3 王 建 生 25.00 0.63% 4 陈 小 华 25.00 0.63% 5 何 先 锡 25.00 0.63% 6 何 平 25.00 0.63% 由 成 都 爱 华 代 持 7 姚 伟 12.00 0.30% 8 刘 胜 春 6.2080 0.16% 9 补 莎 莉 4.8240 0.12% 10 755 名 员 工 股 东 1,637.8540 40.95% 11 工 会 持 股 79.1140 1.98% 合 计 1,960.00 49.00% 0-3-86

(2)2003 年, 员 工 股 东 人 数 和 持 股 数 量 发 生 变 化 十 一 院 有 限 员 工 的 持 股 情 况 基 于 其 内 部 进 退 机 制 持 续 发 生 变 化, 十 一 院 有 限 员 工 认 股 或 退 股 均 是 与 十 一 院 有 限 工 会 发 生 股 权 转 让 关 系, 员 工 之 间 不 得 转 让 股 权 2003 年 度, 十 一 院 有 限 新 增 15 名 员 工 持 股, 减 少 22 名 员 工 持 股, 截 至 2003 年 12 月 31 日, 十 一 院 有 限 参 与 持 股 的 员 工 共 计 757 人 ; 同 时 2003 年, 十 一 院 有 限 多 名 员 工 岗 位 调 级, 增 加 了 对 十 一 院 有 限 的 出 资 额, 十 一 院 有 限 工 会 所 持 股 权 均 已 全 额 转 让 给 符 合 员 工 出 资 进 退 机 制 的 员 工 截 至 2003 年 12 月 31 日, 员 工 出 资 全 部 由 成 都 爱 华 代 为 持 有, 具 体 出 资 情 况 如 下 : 序 号 股 东 名 称 出 资 额 ( 万 元 ) 持 股 比 例 代 持 情 况 1 赵 振 元 80.00 2.00% 2 冯 孝 康 40.00 1.00% 3 王 建 生 25.00 0.63% 4 陈 小 华 25.00 0.63% 5 何 先 锡 25.00 0.63% 6 何 平 25.00 0.63% 由 成 都 爱 华 代 持 7 姚 伟 25.00 0.63% 8 刘 胜 春 25.00 0.63% 9 补 莎 莉 4.8240 0.12% 10 748 名 员 工 股 东 1,685.1760 42.13% 合 计 1,960.00 49.00% (3)2004 年 十 一 院 有 限 增 资 及 员 工 持 股 转 由 自 然 人 代 持 12004 年 5 月, 十 一 院 有 限 增 资, 员 工 现 金 出 资 新 增 1,940 万 元 2004 年 5 月, 成 都 爱 华 将 其 持 有 的 ( 代 十 一 院 有 限 员 工 持 有 的 ) 十 一 院 有 限 40 万 元 出 资 分 别 向 干 瑶 王 萌 各 转 让 20 万 元 出 资 ; 中 国 电 子 及 赵 振 元 王 建 生 等 47 名 自 然 人 以 现 金 方 式 出 资, 向 十 一 院 有 限 增 资 2,000 万 元 出 资 额, 其 中 中 国 电 子 认 购 60 万 元 出 资, 赵 振 元 王 建 生 等 47 名 自 然 人 代 员 工 认 购 1,940 万 元 出 资, 十 一 院 有 限 注 册 资 本 增 加 至 6,000 万 元 22004 年 7 月, 十 一 院 有 限 增 资, 员 工 股 代 持 股 东 发 生 变 化 0-3-87

2004 年 6 月 30 日, 赵 振 元 冯 孝 康 补 莎 莉 签 署 关 于 赵 振 元 冯 孝 康 补 莎 莉 三 个 自 然 人 持 股 的 约 定, 约 定 将 全 院 员 工 所 持 股 权 以 赵 振 元 冯 孝 康 补 莎 莉 三 个 自 然 人 的 名 义 进 行 工 商 注 册 登 记 2004 年 7 月, 十 一 院 有 限 增 资 至 10,000 万 元, 新 增 出 资 4,000 万 元 的 来 源 为 3,000 万 元 资 本 公 积 和 1,000 万 元 未 分 配 利 润 ; 王 建 生 等 46 名 自 然 人 将 其 所 持 有 的 十 一 院 有 限 增 资 后 的 出 资 额 共 计 2,800 万 元 转 让 给 赵 振 元 ; 成 都 爱 华 将 其 持 有 的 十 一 院 有 限 增 资 后 的 出 资 额 3,200 万 元 转 让 给 冯 孝 康 补 莎 莉 各 1,600 万 元 至 此, 员 工 持 股 公 司 成 都 爱 华 退 出 十 一 院 有 限 公 司, 十 一 院 有 限 公 司 的 出 资 员 工 所 持 股 权 由 赵 振 元 冯 孝 康 补 莎 莉 三 人 代 持 2004 年 10 月 26 日, 成 都 市 工 商 局 签 发 成 工 商 企 销 (2004) 第 039 号 公 司 ( 分 公 司 ) 注 销 登 记 核 准 通 知 书, 核 准 成 都 爱 华 注 销 登 记 2004 年 度, 十 一 院 有 限 新 增 103 名 员 工 持 股, 减 少 89 名 员 工 持 股 截 至 2004 年 12 月 31 日, 十 一 院 有 限 参 与 持 股 的 员 工 共 计 771 人, 所 持 股 权 由 赵 振 元 冯 孝 康 补 莎 莉 三 人 代 持, 具 体 出 资 情 况 如 下 : 序 号 股 东 名 称 出 资 额 ( 万 元 ) 持 股 比 例 代 持 情 况 1 赵 振 元 500.00 5.00% 真 实 持 股 2 冯 孝 康 66.6667 0.67% 真 实 持 股 3 补 莎 莉 20.00 0.20% 真 实 持 股 4 王 建 生 100.00 1.00% 5 陈 小 华 100.00 1.00% 6 何 先 锡 100.00 1.00% 7 何 平 100.00 1.00% 8 姚 伟 100.00 1.00% 9 刘 胜 春 100.00 1.00% 10 762 名 员 工 股 东 4,616.24 46.16% 11 工 会 持 股 697.0961 6.97% 合 计 6,500.00 65.00% (4)2006 年 1 月,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持 股 解 除 代 持 0-3-88 由 赵 振 元 冯 孝 康 补 莎 莉 三 人 共 同 代 持 根 据 国 务 院 国 资 委 关 于 规 范 公 司 改 制 的 要 求, 十 一 院 有 限 的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院 长 和 高 级 副 院 长 ) 所 持 股 权 应 如 实 进 行 工 商 登 记, 且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不 能 代 其 他 员 工 持 股 2006 年 1 月 6 日, 十 一 院 有 限 通 过 股 东 会 决 议, 同 意 赵 振 元 将 其 持 有 的 十 一 院 有 限 的 出 资 额 1,100 万 元 1,100 万 元 100 万 元 100 万 元 100

万 元 100 万 元 100 万 元 100 万 元 依 次 转 让 给 冯 孝 康 补 莎 莉 王 建 生 陈 小 华 何 先 锡 何 平 姚 伟 刘 胜 春, 将 其 原 本 代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的 持 股 还 原 同 日, 赵 振 元 与 冯 孝 康 等 8 人 签 订 股 权 转 让 协 议 本 次 股 权 转 让 后, 中 国 电 子 赵 振 元 王 建 生 陈 小 华 何 先 锡 何 平 姚 伟 刘 胜 春 均 为 实 名 持 股, 且 不 存 在 委 托 代 持 的 情 形 本 次 股 权 转 让 完 成 后, 除 实 名 登 记 的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外 其 他 员 工 持 有 的 十 一 院 有 限 的 股 权 均 由 冯 孝 康 和 补 莎 莉 代 持 同 时,2006 年 度, 十 一 院 有 限 新 增 230 名 员 工 持 股, 减 少 52 名 员 工 持 股, 截 至 2006 年 12 月 31 日, 十 一 院 有 限 参 与 持 股 的 员 工 共 计 885 人, 具 体 出 资 情 况 如 下 : 序 号 股 东 名 称 出 资 额 ( 万 元 ) 持 股 比 例 代 持 情 况 1 赵 振 元 500.00 5.00% 真 实 持 股 2 王 建 生 100.00 1.00% 真 实 持 股 3 陈 小 华 100.00 1.00% 真 实 持 股 4 何 先 锡 100.00 1.00% 真 实 持 股 5 何 平 100.00 1.00% 真 实 持 股 6 姚 伟 100.00 1.00% 真 实 持 股 7 刘 胜 春 100.00 1.00% 真 实 持 股 8 冯 孝 康 67.00 0.67% 真 实 持 股 9 补 莎 莉 24.50 0.25% 真 实 持 股 10 876 名 员 工 股 东 5,163.9493 51.64% 11 工 会 持 股 144.5507 1.45% 由 冯 孝 康 和 补 莎 莉 共 同 代 持 合 计 6,500.00 65.00% (5)2007 年 和 2008 年, 员 工 股 东 人 数 和 持 股 数 量 发 生 变 化 2007 年 和 2008 年 度, 员 工 持 股 人 数 和 工 会 持 股 数 量 变 化 情 况 具 体 如 下 : 年 度 年 初 员 工 股 增 加 股 东 退 出 股 东 年 末 员 工 股 股 工 会 持 股 出 资 额 股 东 人 数 人 数 人 数 东 人 数 ( 万 元 ) 2007 年 885 4 51 838 352.9285 2008 年 838 83 69 852 535.7172 截 至 2008 年 12 月 31 日, 十 一 院 有 限 参 与 持 股 的 员 工 共 计 852 人, 具 体 持 股 情 况 如 下 : 序 号 股 东 名 称 出 资 额 ( 万 元 ) 持 股 比 例 代 持 情 况 1 赵 振 元 500.00 5.00% 真 实 持 股 2 王 建 生 100.00 1.00% 真 实 持 股 3 陈 小 华 100.00 1.00% 真 实 持 股 0-3-89

4 何 先 锡 100.00 1.00% 真 实 持 股 5 何 平 100.00 1.00% 真 实 持 股 6 姚 伟 100.00 1.00% 真 实 持 股 7 刘 胜 春 100.00 1.00% 真 实 持 股 8 冯 孝 康 67.00 0.67% 真 实 持 股 9 补 莎 莉 24.50 0.25% 真 实 持 股 10 843 名 员 工 股 东 4,772.7828 47.73% 11 工 会 持 股 535.7172 5.36% 由 冯 孝 康 和 补 莎 莉 共 同 代 持 合 计 6,500.00 65.00% 资 (6)2009 年 5 月, 十 一 科 技 增 资, 股 权 转 让, 员 工 认 购 工 会 持 有 的 全 部 出 2009 年 5 月, 补 莎 莉 将 其 代 十 一 院 有 限 工 会 持 有 的 十 一 院 有 限 400 万 元 出 资 转 让 给 成 都 成 达 2009 年 8 月 6 日, 十 一 院 有 限 召 开 股 东 会 会 议, 同 意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增 至 20,000 万 元, 新 增 注 册 资 本 10,000 万 元 由 资 本 公 积 6,000 万 元 未 分 配 利 润 4,000 万 元 转 增 2009 年 10 月 8 日, 十 一 院 有 限 召 开 员 工 持 股 股 东 代 表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选 举 部 分 有 突 出 贡 献 的 员 工 认 购 工 会 持 股 的 全 部 出 资 额 ; 认 购 完 成 后, 十 一 院 有 限 参 与 持 股 的 员 工 共 计 825 人, 具 体 出 资 情 况 如 下 : 序 号 股 东 名 称 出 资 额 ( 万 元 ) 持 股 比 例 代 持 情 况 1 赵 振 元 1,000.00 5.00% 真 实 持 股 2 王 建 生 241.2928 1.21% 41.2928 万 元 出 资 额 由 冯 孝 康 和 补 莎 莉 共 同 代 持 3 陈 小 华 241.2928 1.21% 41.2928 万 元 出 资 额 由 冯 孝 康 和 补 莎 莉 共 同 代 持 4 何 先 锡 220.6465 1.10% 20.6465 万 元 出 资 额 由 冯 孝 康 和 补 莎 莉 共 同 代 持 5 何 平 241.2928 1.21% 41.2928 万 元 出 资 额 由 冯 孝 康 和 补 莎 莉 共 同 代 持 6 姚 伟 323.8788 1.62% 123.8788 万 元 出 资 额 由 冯 孝 康 和 补 莎 莉 共 同 代 持 7 刘 胜 春 241.2928 1.21% 41.2928 万 元 出 资 额 由 冯 孝 康 和 补 莎 莉 共 同 代 持 8 冯 孝 康 147.7646 0.74% 真 实 持 股 9 补 莎 莉 90.2928 0.45% 真 实 持 股 10 816 名 员 工 股 东 9,452.2461 47.26% 由 冯 孝 康 和 补 莎 莉 共 同 代 持 合 计 12,200.00 61.00% 此 后, 十 一 院 有 限 的 员 工 委 托 持 股 至 清 理 前 未 发 生 变 化 0-3-90

二 补 充 披 露 历 次 员 工 持 股 委 托 的 转 让 是 否 存 在 争 议 纠 纷 及 法 律 风 险 就 历 次 员 工 持 股 委 托 的 转 让 是 否 存 在 争 议 纠 纷 及 法 律 风 险 已 补 充 披 露 于 重 组 报 告 书 第 四 章 标 的 资 产 基 本 情 况 / 二 历 史 沿 革 /( 十 五 ) 十 一 科 技 历 史 上 员 工 委 托 持 股 及 其 清 理 情 况 的 说 明, 具 体 如 下 : 1 股 权 代 持 形 成 的 原 因 及 变 化 情 况 上 述 历 次 员 工 持 股 代 持 安 排 及 转 让 均 履 行 了 相 关 决 策 程 序, 并 经 相 关 员 工 出 具 出 资 确 认 函 股 权 转 让 确 认 函 确 认, 不 存 在 纠 纷 或 可 预 见 的 法 律 风 险 三 补 充 披 露 2010 年 4 月 和 2015 年 6 月 两 次 员 工 委 托 持 股 清 理 的 结 果, 是 否 存 在 法 律 风 险 就 员 工 委 托 持 股 清 理 的 相 关 情 况 已 补 充 披 露 于 重 组 报 告 书 第 四 章 标 的 资 产 基 本 情 况 / 二 历 史 沿 革 /( 十 四 ) 十 一 科 技 历 史 上 员 工 委 托 持 股 及 其 清 理 情 况 的 说 明, 具 体 如 下 : 2 员 工 委 托 持 股 的 清 理 情 况 (1)2010 年 4 月 员 工 委 托 持 股 清 理 结 果 的 说 明 2010 年 4 月 13 日, 十 一 院 有 限 召 开 第 十 次 员 工 持 股 股 东 代 表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了 员 工 委 托 持 股 清 理 方 案 2010 年 4 月 24 日 至 4 月 26 日 期 间, 十 一 院 有 限 的 全 体 员 工 持 股 人 大 会 在 成 都 北 京 大 连 上 海 无 锡 南 京 苏 州 深 圳 武 汉 绵 阳 分 十 个 会 场 召 开 全 体 员 工 持 股 人 共 825 人 出 席 了 本 次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了 员 工 委 托 持 股 清 理 方 案 根 据 员 工 委 托 持 股 清 理 方 案,2010 年 4 月 24 日 至 4 月 26 日 期 间, 除 补 莎 莉 冯 孝 康 赵 振 元 外 的 822 名 十 一 院 有 限 员 工 股 东 签 署 上 述 股 权 委 托 转 让 协 议 出 资 演 变 确 认 函 对 股 权 转 让 事 项 的 确 认 函, 对 委 托 持 股 及 本 次 清 理 情 况 进 行 确 认 前 述 协 议 确 认 函 的 签 署 均 经 四 川 省 成 都 市 公 证 处 公 证 0-3-91

2010 年 4 月 27 日, 经 十 一 院 有 限 股 东 会 审 议 通 过, 补 莎 莉 和 冯 孝 康 与 刘 胜 春 等 35 名 十 一 院 有 限 管 理 人 员 签 署 股 权 转 让 协 议, 将 其 代 持 的 十 一 院 有 限 股 权 转 让 予 上 述 管 理 人 员, 该 等 协 议 的 签 署 已 经 四 川 省 成 都 市 公 证 处 公 证 2010 年 4 月 30 日, 上 述 股 权 转 让 的 有 关 文 件 在 成 都 市 工 商 局 备 案 刘 胜 春 何 平 等 35 名 股 权 受 让 人 已 于 2011 年 5 月 将 全 额 股 权 转 让 款 支 付 冯 孝 康 和 补 莎 莉 ; 冯 孝 康 和 补 莎 莉 扣 除 应 缴 纳 税 费 后 将 股 权 转 让 款 划 转 至 822 名 原 员 工 股 东 上 述 股 权 转 让 系 当 事 人 的 真 实 意 思 表 示, 相 关 当 事 人 对 有 关 股 权 转 让 已 经 支 付 了 相 关 转 让 款 缴 纳 相 关 税 费, 已 办 理 完 毕 工 商 变 更 登 记, 转 让 程 序 合 法, 十 一 院 有 限 解 除 委 托 持 股 的 程 序 合 法 有 效 (2)2015 年 6 月 股 份 转 让 结 果 的 说 明 2015 年 6 月 股 权 转 让 的 过 程 及 转 让 的 主 要 原 因 请 参 见 本 重 组 报 告 书 第 四 章 标 的 资 产 基 本 情 况 之 二 历 史 沿 革 之 ( 十 二 )2015 年 6 月 股 权 转 让 和 ( 十 三 )2015 年 1 月 和 6 月 股 权 转 让 的 相 关 说 明 上 述 股 权 转 让 已 经 无 锡 市 国 资 委 批 准, 并 办 理 了 工 商 变 更 登 记 ; 就 转 让 款 支 付 的 相 关 安 排, 相 关 各 方 已 签 署 了 付 款 进 度 确 认 书, 综 上, 上 述 股 权 转 让 不 存 在 法 律 风 险 四 补 充 披 露 十 一 科 技 现 有 股 东 是 否 存 在 代 持 情 况, 股 权 是 否 存 在 不 确 定 性 就 十 一 科 技 现 有 股 东 是 否 存 在 代 持 情 况 的 说 明 已 补 充 披 露 于 重 组 报 告 书 第 四 章 标 的 资 产 基 本 情 况 / 二 历 史 沿 革 /( 十 四 ) 十 一 科 技 历 史 上 员 工 委 托 持 股 及 其 清 理 情 况 的 说 明, 具 体 如 下 : 根 据 十 一 科 技 历 史 股 权 演 变 及 解 除 股 权 代 持 的 相 关 协 议 确 认 函 公 证 书 等 相 关 资 料, 以 及 相 关 股 东 出 具 的 承 诺 函, 十 一 科 技 现 有 股 东 不 存 在 股 权 代 持, 持 有 的 相 关 股 份 不 存 在 不 确 定 性 0-3-92

五 中 介 机 构 核 查 意 见 ( 一 ) 独 立 财 务 顾 问 核 查 意 见 经 核 查, 独 立 财 务 顾 问 认 为 : 1 十 一 科 技 历 史 上 存 在 员 工 委 托 持 股 主 要 系 改 制 时 拟 持 股 的 员 工 人 数 超 过 公 司 法 中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股 东 人 数 相 关 规 定 而 采 取 的 持 股 安 排, 被 代 持 对 象 均 为 公 司 员 工, 且 真 实 履 行 了 出 资 义 务, 不 存 在 被 代 持 对 象 身 份 不 合 法 而 不 能 持 股 的 情 形 2 十 一 科 技 历 次 员 工 持 股 代 持 安 排 及 转 让 履 行 了 相 关 决 策 程 序, 相 关 员 工 出 具 了 出 资 确 认 函 股 权 转 让 确 认 函 予 以 确 认, 不 存 在 纠 纷 及 法 律 风 险 3 2010 年 4 月 员 工 委 托 持 股 清 理 系 当 事 人 真 实 意 思 表 示, 程 序 合 法, 相 关 款 项 支 付 和 工 商 变 更 手 续 已 办 理 完 毕, 不 存 在 法 律 风 险 ;2015 年 6 月 股 权 转 让 为 各 方 真 实 意 思 表 示, 并 已 完 成 股 权 交 割, 相 关 股 权 权 属 清 晰, 不 存 在 法 律 风 险 4 根 据 公 司 现 有 股 东 出 具 的 承 诺 函, 以 及 对 十 一 科 技 历 史 上 股 权 演 变 及 解 除 股 权 代 持 的 相 关 协 议 确 认 函 公 证 书 等 资 料 的 核 查, 十 一 科 技 现 有 股 东 不 存 在 股 权 代 持, 其 持 有 的 相 关 股 份 不 存 在 权 属 的 不 确 定 性 ( 二 ) 律 师 核 查 意 见 经 核 查, 律 师 认 为 : 1 十 一 科 技 历 史 上 存 在 员 工 委 托 持 股 主 要 系 改 制 时 拟 持 股 的 员 工 人 数 超 过 公 司 法 中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股 东 人 数 相 关 规 定 而 采 取 的 持 股 安 排, 被 代 持 对 象 均 为 公 司 员 工, 且 真 实 履 行 了 出 资 义 务, 不 存 在 被 代 持 对 象 身 份 不 合 法 而 不 能 持 股 的 情 形 2 十 一 科 技 历 次 员 工 持 股 代 持 安 排 及 转 让 履 行 了 相 关 决 策 程 序, 相 关 员 工 出 具 了 出 资 确 认 函 股 权 转 让 确 认 函 予 以 确 认, 不 存 在 纠 纷 及 法 律 风 险 3 2010 年 4 月 员 工 委 托 持 股 清 理 系 当 事 人 真 实 意 思 表 示, 程 序 合 法, 相 关 款 项 支 付 和 工 商 变 更 手 续 已 办 理 完 毕, 不 存 在 法 律 风 险 ;2015 年 6 月 股 权 转 让 为 各 方 真 实 意 思 表 示, 并 已 完 成 股 权 交 割, 相 关 股 权 权 属 清 晰, 不 存 在 法 律 风 险 0-3-93

4 根 据 公 司 现 有 股 东 出 具 的 承 诺 函, 以 及 对 十 一 科 技 历 史 上 股 权 演 变 及 解 除 股 权 代 持 的 相 关 协 议 确 认 函 公 证 书 等 资 料 的 核 查, 十 一 科 技 现 有 股 东 不 存 在 股 权 代 持, 其 持 有 的 相 关 股 份 不 存 在 权 属 的 不 确 定 性 9 申 请 材 料 显 示, 本 次 交 易 发 行 股 份 购 买 十 一 科 技 81.74% 股 权 请 你 公 司 披 露 本 次 重 组 未 收 购 十 一 科 技 全 部 股 权 的 原 因, 是 否 存 在 收 购 十 一 科 技 剩 余 股 权 的 后 续 计 划 和 安 排 请 独 立 财 务 顾 问 和 律 师 核 查 并 发 表 明 确 意 见 回 复 : 一 补 充 披 露 本 次 重 组 未 收 购 十 一 科 技 全 部 股 权 的 原 因, 是 否 存 在 收 购 十 一 科 技 剩 余 股 权 的 后 续 计 划 和 安 排 本 次 重 组 未 收 购 十 一 科 技 全 部 股 权 的 原 因 等 相 关 情 况 已 补 充 披 露 于 重 组 报 告 书 重 大 事 项 提 示 / 八 本 次 重 组 对 上 市 公 司 的 影 响 及 第 一 章 本 次 交 易 概 述 / 八 本 次 交 易 对 上 市 公 司 的 影 响, 具 体 如 下 : ( 八 ) 本 次 交 易 未 收 购 十 一 科 技 全 部 股 权 的 原 因 及 后 续 计 划 和 安 排 十 一 科 技 历 史 上 存 在 员 工 持 股 及 股 权 代 持 安 排,2010 年 4 月 已 完 成 员 工 股 权 代 持 问 题 的 规 范 清 理 股 权 代 持 清 理 后, 十 一 科 技 除 赵 振 元 以 外 的 35 名 自 然 人 股 东 合 计 持 有 十 一 科 技 56.00% 股 权, 其 中 部 分 持 股 为 前 次 员 工 股 权 代 持 清 理 过 程 中 所 受 让 的 股 份 鉴 于 前 次 股 权 转 让 的 作 价 较 低, 而 国 内 资 本 市 场 发 生 了 较 大 的 变 化, 本 次 交 易 中 十 一 科 技 股 权 估 值 较 2010 年 4 月 的 股 权 价 格 出 现 了 较 大 幅 度 的 增 值, 为 避 免 因 股 权 增 值 收 益 产 生 争 议, 进 而 对 本 次 交 易 产 生 不 利 影 响, 对 于 除 赵 振 元 以 外 上 述 35 名 自 然 人 所 持 十 一 科 技 股 份 由 无 锡 产 业 集 团 无 锡 金 投 于 2015 年 6 月 按 经 评 估 后 的 公 允 价 值, 采 取 现 金 方 式 收 购, 然 后 再 由 太 极 实 业 向 无 锡 产 业 集 团 和 无 锡 金 投 发 行 股 份 购 买 该 部 分 股 权 上 述 35 名 自 然 人 中, 刘 胜 春 等 12 人 为 十 一 科 技 董 事 监 事 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其 合 计 持 有 十 一 科 技 24.35% 股 权, 根 据 公 司 法 相 关 规 定, 其 每 年 所 转 让 十 一 科 技 股 权 不 得 超 过 其 所 持 有 股 权 的 25%, 因 此, 其 持 有 的 合 计 18.26% 的 十 一 科 技 股 权 无 法 由 无 锡 产 业 集 团 或 无 锡 金 投 收 购, 则 该 18.26% 的 股 权 亦 随 之 未 进 0-3-94

入 本 次 重 组 发 行 股 份 购 买 资 产 的 范 围, 即 本 次 重 组 发 行 股 份 购 买 之 标 的 为 十 一 科 技 81.74% 的 股 权 对 于 本 次 重 组 未 收 购 的 十 一 科 技 剩 余 18.26% 股 权, 公 司 将 根 据 相 关 股 份 解 除 限 售 的 情 况, 逐 步 予 以 收 购 二 中 介 机 构 核 查 意 见 ( 一 ) 独 立 财 务 顾 问 核 查 意 见 经 核 查, 独 立 财 务 顾 问 认 为 : 本 次 交 易 未 收 购 十 一 科 技 全 部 股 权 为 根 据 十 一 科 技 股 东 持 股 情 况 并 结 合 公 司 法 相 关 规 定 作 出 的 合 理 安 排, 公 司 将 根 据 十 一 科 技 剩 余 股 权 解 除 限 售 情 况, 逐 步 实 现 对 该 部 分 股 权 的 收 购 ( 二 ) 律 师 核 查 意 见 经 核 查, 律 师 认 为 : 本 次 交 易 未 收 购 十 一 科 技 全 部 股 权 为 根 据 十 一 科 技 股 东 持 股 情 况 并 结 合 公 司 法 相 关 规 定 作 出 的 合 理 安 排, 公 司 将 根 据 十 一 科 技 剩 余 股 权 解 除 限 售 情 况, 逐 步 实 现 对 该 部 分 股 权 的 收 购 10 申 请 材 料 显 示, 工 程 技 术 服 务 行 业 的 资 质 类 型 包 括 工 程 设 计 综 合 资 质 工 程 设 计 行 业 资 质 工 程 设 计 专 业 资 质 和 工 程 设 计 专 项 资 质 ; 十 一 科 拥 有 建 设 部 颁 发 的 工 程 设 计 综 合 资 质 甲 级 证 书, 可 承 接 国 内 工 程 设 计 全 部 21 个 行 业 的 所 有 工 程 设 计 业 务 请 你 公 司 :1) 补 充 披 露 工 程 设 计 综 合 资 质 工 程 设 计 行 业 资 质 工 程 设 计 专 业 资 质 和 工 程 设 计 专 项 资 质 之 间 关 系 2) 补 充 披 露 工 程 设 计 综 合 资 质 甲 级 证 书 所 适 用 的 21 个 行 业 的 具 体 情 况, 能 否 涵 盖 十 一 科 主 营 范 围 内 的 所 有 工 程 技 术 服 务 业 务 3) 以 列 表 形 式 补 充 披 露 十 一 科 技 主 营 范 围 内 的 光 伏 电 站 业 务 所 必 需 的 全 部 必 要 资 质 及 取 得 情 况 4) 如 上 述 有 关 资 质 正 在 办 理 中, 补 充 披 露 预 计 办 毕 时 间, 是 否 存 在 法 律 障 碍 及 对 十 一 科 技 生 产 经 营 的 影 响 请 独 立 财 务 顾 问 和 律 师 核 查 并 发 表 明 确 意 见 回 复 : 0-3-95

一 补 充 披 露 工 程 设 计 综 合 资 质 工 程 设 计 行 业 资 质 工 程 设 计 专 业 资 质 和 工 程 设 计 专 项 资 质 之 间 关 系 就 工 程 设 计 综 合 资 质 工 程 设 计 行 业 资 质 工 程 设 计 专 业 资 质 和 工 程 设 计 专 项 资 质 之 间 的 关 系 已 补 充 披 露 于 重 组 报 告 书 第 九 章 管 理 层 讨 论 与 分 析 / 二 标 的 公 司 行 业 特 点 和 经 营 情 况 的 讨 论 与 分 析 /( 一 ) 行 业 特 点 /1 行 业 概 况 管 理 体 制 主 要 法 律 法 规 及 政 策 /(1) 工 程 技 术 服 务 行 业 /1 行 业 概 况, 具 体 如 下 : 工 程 设 计 综 合 资 质 工 程 设 计 行 业 资 质 工 程 设 计 专 业 资 质 和 工 程 设 计 专 项 资 质 之 间 的 关 系 主 要 体 现 在 业 务 范 围 由 大 到 小 和 资 质 等 级 由 高 到 低 具 体 如 下 : 名 称 含 义 级 别 设 置 业 务 范 围 工 程 设 计 综 合 资 质 工 程 设 计 行 业 资 质 工 程 设 计 专 业 资 质 工 程 设 计 专 项 资 质 涵 盖 21 个 行 业 的 设 计 资 质 涵 盖 某 个 行 业 资 质 标 准 中 的 全 部 设 计 类 型 的 设 计 资 质 某 个 行 业 资 质 标 准 中 的 某 一 个 专 业 的 设 计 资 质 为 适 应 和 满 足 行 业 发 展 的 需 求, 对 已 形 成 产 只 设 甲 级 设 甲 乙 两 个 级 别 ; 根 据 行 业 需 要, 建 筑 市 政 公 用 水 利 电 力 ( 限 送 变 电 ) 农 林 和 公 路 行 业 可 设 立 工 程 设 计 丙 级 资 质 设 甲 乙 两 个 级 别 ; 根 据 行 业 需 要, 建 筑 市 政 公 用 水 利 电 力 ( 限 送 变 电 ) 农 林 和 公 路 行 业 可 设 立 工 程 设 计 丙 级 资 质, 建 筑 工 程 设 计 专 业 资 质 设 丁 级 可 根 据 行 业 需 要 设 置 等 级 0-3-96 承 担 各 行 业 建 设 工 程 项 目 的 设 计 业 务, 其 规 模 不 受 限 制 ; 但 在 承 接 工 程 项 目 设 计 时, 须 满 足 本 标 准 中 与 该 工 程 项 目 对 应 的 设 计 类 型 对 专 业 及 人 员 配 置 的 要 求 承 担 其 取 得 的 施 工 总 承 包 ( 施 工 专 业 承 包 ) 一 级 资 质 证 书 许 可 范 围 内 的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 ( 施 工 专 业 承 包 ) 业 务 1 甲 级 承 担 本 行 业 建 设 工 程 项 目 主 体 工 程 及 其 配 套 工 程 的 设 计 业 务, 其 规 模 不 受 限 制 2 乙 级 承 担 本 行 业 中 小 型 建 设 工 程 项 目 的 主 体 工 程 及 其 配 套 工 程 的 设 计 业 务 3 丙 级 承 担 本 行 业 小 型 建 设 项 目 的 工 程 设 计 业 务 1 甲 级 承 担 本 专 业 建 设 工 程 项 目 主 体 工 程 及 其 配 套 工 程 的 设 计 业 务, 其 规 模 不 受 限 制 2 乙 级 承 担 本 专 业 中 小 型 建 设 工 程 项 目 的 主 体 工 程 及 其 配 套 工 程 的 设 计 业 务 3 丙 级 承 担 本 专 业 小 型 建 设 项 目 的 设 计 业 务 4 丁 级 ( 限 建 筑 工 程 设 计 ) 承 担 规 定 的 专 项 工 程 的 设 计 业 务, 具 体 规 定 见 有 关 专 项 资 质 标 准

业 的 专 项 技 术 独 立 进 行 设 计 以 及 设 计 施 工 一 体 化 而 设 立 的 资 质 根 据 建 设 部 关 于 印 发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资 质 管 理 规 定 实 施 意 见 的 通 知 ( 建 市 [2007]202 号 ): 工 程 设 计 综 合 资 质 涵 盖 所 有 工 程 设 计 行 业 专 业 和 专 项 资 质 凡 具 有 工 程 设 计 综 合 资 质 的 企 业 不 需 单 独 申 请 工 程 设 计 行 业 专 业 或 专 项 资 质 证 书 二 补 充 披 露 工 程 设 计 综 合 资 质 甲 级 证 书 所 适 用 的 21 个 行 业 的 具 体 情 况, 能 否 涵 盖 十 一 科 技 主 营 范 围 内 的 所 有 工 程 技 术 服 务 业 务 就 工 程 设 计 综 合 资 质 甲 级 证 书 所 适 用 的 21 个 行 业 的 具 体 情 况 已 于 重 组 报 告 书 第 四 章 标 的 资 产 基 本 情 况 / 五 主 营 业 务 情 况 /( 一 ) 主 营 业 务 概 况 /1 工 程 技 术 服 务 业 务 修 改 并 补 充 披 露 如 下 : 十 一 科 技 自 设 立 以 来 一 直 从 事 工 程 技 术 服 务, 主 要 经 营 方 式 为 承 接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的 工 程 咨 询 设 计 监 理 项 目 管 理 和 工 程 总 承 包 业 务, 目 前 主 要 服 务 于 电 子 高 科 技 新 能 源 生 物 制 药 高 端 制 造 业 民 用 建 筑 等 业 务 领 域 十 一 科 技 拥 有 建 设 部 颁 发 的 工 程 设 计 综 合 资 质 甲 级 证 书, 可 承 接 国 内 工 程 设 计 全 部 21 个 行 业 的 所 有 工 程 设 计 业 务, 并 从 事 资 质 证 书 许 可 范 围 内 相 应 的 建 设 工 程 总 承 包 业 务 以 及 项 目 管 理 业 务 根 据 住 建 部 颁 布 的 工 程 设 计 资 质 标 准 及 附 表 工 程 设 计 行 业 划 分 表, 工 程 设 计 综 合 资 质 甲 级 证 书 具 体 所 适 用 的 21 个 行 业 如 下 : 序 号 行 业 备 注 1 煤 炭 2 化 工 石 化 医 药 含 石 化 化 工 医 药 3 石 油 天 然 气 ( 海 洋 石 油 ) 4 电 力 含 火 电 水 电 核 电 新 能 源 5 冶 金 含 冶 金 有 色 黄 金 6 军 工 含 航 天 航 空 兵 器 船 舶 7 机 械 8 商 物 粮 含 商 业 物 资 粮 食 9 核 工 业 0-3-97

10 电 子 通 信 广 电 含 电 子 通 信 广 播 电 影 电 视 11 轻 纺 含 轻 工 纺 织 12 建 材 13 铁 道 14 公 路 15 水 运 16 民 航 17 市 政 18 农 林 含 农 业 林 业 19 水 利 20 海 洋 21 建 筑 含 建 筑 人 防 综 上, 十 一 科 技 具 备 工 程 设 计 综 合 资 质 甲 级 证 书 所 适 用 21 个 行 业 可 以 覆 盖 十 一 科 技 主 营 范 围 内 所 有 工 程 技 术 服 务 业 务 三 以 列 表 形 式 补 充 披 露 十 一 科 技 主 营 范 围 内 的 光 伏 电 站 业 务 所 必 需 的 全 部 必 要 资 质 及 取 得 情 况 十 一 科 技 光 伏 电 站 业 务 包 括 光 伏 电 站 设 计 和 工 程 总 承 包 业 务, 以 及 投 资 运 营 业 务 就 上 述 业 务 所 需 资 质 及 取 得 情 况 已 补 充 披 露 于 重 组 报 告 书 第 四 章 标 的 资 产 基 本 情 况 / 五 主 营 业 务 情 况 /( 一 ) 主 营 业 务 概 况, 具 体 如 下 : 3 光 伏 电 站 业 务 所 需 取 得 的 必 要 资 质 情 况 (1) 光 伏 电 站 设 计 和 工 程 总 承 包 业 务 业 务 类 型 资 质 需 要 十 一 科 技 拥 有 资 质 情 况 项 目 立 项 工 程 咨 询 单 位 资 格 证 书 乙 级 及 以 上 工 程 咨 询 单 位 资 格 证 书 ( 乙 级, 专 业 : 其 他 ( 新 能 源 ) 专 业 包 涵 其 他 ( 新 能 源 )) 工 程 设 计 工 程 设 计 资 质 证 书 工 程 设 计 资 质 证 书 ( 工 程 设 计 新 能 源 乙 级 及 以 上 综 合 资 质 甲 级 ) 工 程 总 承 包 设 计 综 合 甲 级 电 力 总 包 三 级 及 以 上 工 程 设 计 资 质 证 书 ( 工 程 设 计 + 电 力 设 计 乙 级 及 以 上 综 合 资 质 甲 级 ) 施 工 总 承 包 建 筑 业 企 业 资 质 证 书 ( 电 力 总 包 三 建 筑 业 企 业 资 质 证 书 ( 电 力 工 级 及 以 上 ) 程 施 工 总 承 包 三 级 ) 承 装 ( 修 试 ) 电 力 设 施 许 可 电 力 设 施 安 装 维 承 装 ( 修 试 ) 电 力 设 施 许 可 证 证 ( 三 级 承 装 类 三 级 承 修 类 修 试 验 业 务 三 级 承 试 类 ) (2) 光 伏 电 站 运 营 所 需 取 得 的 必 要 资 质 情 况 0-3-98

光 伏 电 站 投 入 运 营 所 需 取 得 的 资 质 主 要 为 电 力 业 务 许 可 证 截 至 本 重 组 报 告 书 出 具 之 日, 十 一 科 技 已 投 资 建 设 完 成 并 投 入 运 营 的 光 伏 电 站 主 要 包 括 红 牧 二 期 30MW 光 伏 发 电 项 目 九 十 九 泉 20MW 光 伏 发 电 项 目 巴 音 二 期 35MW 光 伏 发 电 项 目 胜 利 20MW 光 伏 发 电 项 目 巴 拉 贡 10MW 光 伏 发 电 项 目, 上 述 光 伏 电 站 均 由 十 一 科 技 控 股 的 项 目 公 司 运 营, 相 关 项 目 公 司 均 已 取 得 电 力 业 务 许 可 证 综 上, 就 主 营 业 务 范 围 内 的 光 伏 电 站 业 务, 十 一 科 技 已 取 得 所 需 必 要 的 资 质, 不 存 在 应 取 得 而 未 取 得 或 正 在 办 理 资 质 的 情 况 四 如 上 述 有 关 资 质 正 在 办 理 中, 补 充 披 露 预 计 办 毕 时 间, 是 否 存 在 法 律 障 碍 及 对 十 一 科 技 生 产 经 营 的 影 响 就 有 关 资 质 是 否 存 在 正 在 办 理 情 况 的 补 充 披 露 请 参 见 本 反 馈 问 题 之 三 以 列 表 形 式 补 充 披 露 十 一 科 技 主 营 范 围 内 的 光 伏 电 站 业 务 所 必 需 的 全 部 必 要 资 质 及 取 得 情 况 的 回 复 五 中 介 机 构 核 查 意 见 ( 一 ) 独 立 财 务 顾 问 核 查 意 见 经 核 查, 独 立 财 务 顾 问 认 为 : 十 一 科 技 所 取 得 的 业 务 资 质 可 以 覆 盖 其 主 营 业 务 范 围, 就 所 从 事 的 光 伏 电 站 业 务, 十 一 科 技 已 取 得 了 所 需 必 要 的 资 质, 不 存 在 应 取 得 而 未 取 得 或 正 在 办 理 资 质 的 情 况 ( 二 ) 律 师 核 查 意 见 经 核 查, 律 师 认 为 : 十 一 科 技 所 取 得 的 业 务 资 质 可 以 覆 盖 其 主 营 业 务 范 围, 就 所 从 事 的 光 伏 电 站 业 务, 十 一 科 技 已 取 得 了 所 需 必 要 的 资 质, 不 存 在 应 取 得 而 未 取 得 或 正 在 办 理 资 质 的 情 况 11 申 请 材 料 显 示, 根 据 十 一 科 技 出 具 的 承 诺, 其 经 营 业 务 涉 及 需 要 立 项 环 保 行 业 准 入 用 地 规 划 建 设 施 工 等 有 关 报 批 事 项 的, 已 经 根 据 项 目 进 展 情 况 取 得 相 应 的 许 可 或 者 原 则 性 批 复 文 件 请 你 公 司 以 列 表 形 式 补 充 披 露 其 0-3-99

经 营 业 务 所 需 的 全 部 必 要 审 批 和 取 得 情 况 请 独 立 财 务 顾 问 和 律 师 核 查 并 发 表 明 确 意 见 回 复 : 一 以 列 表 形 式 补 充 披 露 其 经 营 业 务 所 需 的 全 部 必 要 审 批 和 取 得 情 况 十 一 科 技 经 营 业 务 所 需 的 全 部 必 要 审 批 和 取 得 情 况 已 补 充 披 露 于 重 组 报 告 书 第 四 章 标 的 资 产 基 本 情 况 / 八 涉 及 立 项 环 保 行 业 准 入 用 地 规 划 施 工 建 设 等 报 批 情 况, 具 体 如 下 : 十 一 科 技 业 务 涉 及 行 政 许 可 包 含 两 个 方 面, 其 一 是 在 行 政 许 可 范 围 内 从 事 工 程 技 术 服 务 业 务 ; 其 二 是 十 一 科 技 自 身 的 投 资 建 设 项 目 按 行 政 许 可 程 序 进 行 建 设 (1) 行 政 许 可 范 围 内 从 事 工 程 技 术 服 务 业 务 该 等 业 务 涉 及 的 项 目 立 项 行 业 准 入 用 地 规 划 建 设 施 工 等 有 关 报 批 事 项 均 由 项 目 业 主 方 承 担, 十 一 科 技 需 要 取 得 的 为 从 事 相 关 业 务 的 资 质 或 许 可, 其 取 得 的 主 要 资 质 或 许 可 情 况 具 体 如 下 : 证 书 名 称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核 发 的 工 程 设 计 资 质 证 书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核 发 的 建 筑 业 企 业 资 质 证 书 四 川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核 发 的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国 家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核 发 的 工 程 咨 询 单 位 资 格 证 书 国 家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核 发 的 工 程 咨 询 单 位 资 格 证 书 ( 工 程 项 目 管 理 资 格 )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具 体 内 容 证 书 编 号 为 A151000523 资 质 等 级 为 工 程 设 计 综 合 资 质 甲 级 ; 可 承 接 各 行 业 各 等 级 的 建 设 工 程 设 计 业 务 可 从 事 资 质 证 书 许 可 范 围 内 相 应 的 建 设 工 程 总 承 包 业 务 以 及 项 目 管 理 和 相 关 的 技 术 与 管 理 服 务 有 效 期 至 2018 年 08 月 19 日 证 书 编 号 为 A1014151010163 资 质 等 级 为 房 屋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 壹 级 证 书 编 号 为 ( 川 )JZ 安 许 证 字 [2009]000203, 许 可 范 围 为 建 筑 施 工, 有 效 期 至 2018 年 3 月 31 日 证 书 编 号 为 工 咨 甲 22720070010 资 质 等 级 为 甲 级 有 效 期 至 2019 年 8 月 13 日 1 专 业 : 电 子, 等 级 : 甲 级, 编 号 : 工 咨 甲 22720070010;2 专 业 : 其 他 ( 新 能 源 ), 等 级 : 乙 级, 编 号 : 工 咨 乙 22720070010;3 专 业 : 建 筑, 等 级 : 丙, 编 号 : 工 咨 丙 22720070010 上 述 类 别 均 为 : 全 过 程 策 划 和 准 备 阶 段 管 理 ( 可 承 担 全 过 程 策 划 和 准 备 阶 段 具 体 业 务 ) 有 效 期 至 2019 年 8 月 13 日 证 书 编 号 为 甲 120151410345 业 务 范 围 为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企 业 依 法 从 0-3-100

核 发 的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企 业 甲 级 资 质 证 书 国 家 环 境 保 护 部 核 发 的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资 质 证 书 四 川 省 商 务 厅 核 发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对 外 承 包 工 程 资 格 证 书 事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活 动, 不 受 行 政 区 域 限 制 有 效 期 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 证 书 编 号 为 国 环 评 证 甲 字 第 3209 号 证 书 等 级 为 甲 级 评 价 范 围 :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类 别 - 甲 级 : 冶 金 机 电 ***; 乙 级 : 轻 工 纺 织 化 纤 化 工 石 化 医 药 ; 交 通 运 输 社 会 区 域 ***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表 类 别 - 一 般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表 *** 有 效 期 至 2019 年 1 月 23 日 止 证 书 编 号 为 5100200000069 核 准 经 营 范 围 :1 承 包 与 其 实 力 规 模 业 绩 相 适 应 的 国 外 工 程 项 目 ;2 对 外 派 遣 实 施 上 述 境 外 工 程 所 需 的 劳 务 人 员 (2) 十 一 科 技 自 建 项 目 许 可 或 审 批 情 况 十 一 科 技 经 营 所 涉 及 的 自 建 项 目 主 要 为 光 伏 电 站 项 目 高 新 技 术 工 程 中 心 项 目 和 十 一 科 技 西 安 研 究 中 心 项 目 光 伏 电 站 建 设 项 目 和 高 新 技 术 工 程 中 心 项 目 的 相 关 许 可 或 报 批 情 况 请 参 见 本 重 组 报 告 书 第 五 章 股 份 发 行 情 况 之 二 募 集 配 套 资 金 之 ( 七 ) 募 集 配 套 资 金 的 用 途 之 11 募 投 项 目 运 营 尚 需 履 行 的 审 批 或 备 案 手 续 及 对 本 次 交 易 影 响 的 说 明 十 一 科 技 西 安 研 究 中 心 项 目 涉 及 的 报 批 手 续 的 取 得 情 况 如 下 表 所 示 : 序 号 工 作 内 容 行 政 许 可 名 称 取 得 情 况 或 预 计 时 间 十 一 科 技 西 安 研 究 中 心 项 目 1 项 目 备 案 项 目 备 案 通 知 西 航 天 发 (2013)34 号 已 取 得 2 环 评 项 目 环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表 的 批 复 西 航 天 环 批 复 (2013)7 号 已 取 得 3 用 地 规 划 许 可 建 设 用 地 规 划 许 可 证 西 规 航 天 地 字 (2014)027 号 已 取 得 4 土 地 证 国 有 土 地 使 用 证 西 航 天 国 用 (2015) 第 012 号 已 取 得 5 建 设 工 程 规 划 许 可 建 设 工 程 规 划 许 可 证 西 规 航 天 建 字 第 (2015)032 号 已 取 得 6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许 可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许 可 证 预 计 办 毕 时 间 2016 年 6 月 30 日 前 二 中 介 机 构 核 查 意 见 ( 一 ) 独 立 财 务 顾 问 核 查 意 见 0-3-101

经 核 查, 独 立 财 务 顾 问 认 为 : 十 一 科 技 经 营 业 务 已 取 得 了 必 要 的 资 质 或 许 可, 其 自 建 项 目 涉 及 需 要 立 项 环 保 行 业 准 入 用 地 规 划 建 设 施 工 等 有 关 报 批 事 项 的, 已 经 根 据 项 目 进 展 情 况 取 得 相 应 的 许 可 或 者 原 则 性 批 复 文 件 ( 二 ) 律 师 核 查 意 见 经 核 查, 律 师 认 为 : 十 一 科 技 经 营 业 务 已 取 得 了 必 要 的 资 质 或 许 可, 其 自 建 项 目 涉 及 需 要 立 项 环 保 行 业 准 入 用 地 规 划 建 设 施 工 等 有 关 报 批 事 项 的, 已 经 根 据 项 目 进 展 情 况 取 得 相 应 的 许 可 或 者 原 则 性 批 复 文 件 12 申 请 材 料 显 示, 十 一 科 技 内 蒙 新 元 下 属 5 个 光 伏 电 站 项 目 均 已 取 得 并 网 协 议 和 并 网 调 度 协 议, 并 正 在 办 理 发 电 许 可 证 及 购 售 电 合 同 请 你 公 司 以 列 表 形 式 补 充 披 露 :1) 十 一 科 技 上 述 5 个 光 伏 电 站 办 理 发 电 许 可 证 及 购 售 电 合 同 的 进 展 预 计 办 毕 时 间, 是 否 存 在 法 律 障 碍 及 对 十 一 科 技 生 产 经 营 的 影 响 2) 十 一 科 技 其 他 光 伏 电 站 项 目 是 否 正 办 理 并 网 协 议 和 并 网 调 度 协 议, 如 有, 请 披 露 办 理 进 展 预 计 办 毕 时 间, 是 否 存 在 法 律 障 碍 及 对 十 一 科 技 生 产 经 营 的 影 响 请 独 立 财 务 顾 问 和 律 师 核 查 并 发 表 明 确 意 见 回 复 : 一 补 充 披 露 十 一 科 技 上 述 5 个 光 伏 电 站 办 理 发 电 许 可 证 及 购 售 电 合 同 的 进 展 预 计 办 毕 时 间 就 十 一 科 技 内 蒙 新 元 下 属 5 个 光 伏 电 站 办 理 发 电 许 可 证 及 购 售 电 合 同 的 进 展 情 况 已 于 重 组 报 告 书 第 四 章 标 的 资 产 基 本 情 况 / 五 主 营 业 务 情 况 /( 五 ) 主 要 经 营 模 式 /2 光 伏 电 站 投 资 运 营 / 修 改 并 补 充 披 露 如 下 : (2) 销 售 模 式 十 一 科 技 电 站 运 营 的 下 游 客 户 为 各 地 电 力 公 司 通 过 电 站 项 目 公 司 与 地 方 电 力 公 司 签 订 购 售 电 协 议 并 网 协 议 并 网 调 度 协 议, 可 以 获 得 脱 硫 标 杆 电 价 的 电 费 收 入 0-3-102

截 至 本 重 组 报 告 书 出 具 之 日, 十 一 科 技 下 属 5 个 光 伏 电 站 项 目 ( 由 4 家 光 伏 电 站 项 目 公 司 运 营 ) 均 已 取 得 并 网 协 议 和 并 网 调 度 协 议, 并 已 全 部 取 得 发 电 许 可 证, 具 体 情 况 如 下 : 公 司 名 称 资 质 名 称 许 可 类 型 许 可 证 编 号 有 效 期 察 哈 尔 右 翼 后 旗 红 牧 新 2016 年 1 月 15 日 电 力 业 务 许 可 证 发 电 类 1210516-00185 元 太 阳 能 发 电 有 限 公 司 -2035 年 4 月 28 日 杭 锦 旗 新 元 太 阳 能 发 电 2016 年 1 月 15 日 电 力 业 务 许 可 证 发 电 类 1210516-00186 有 限 公 司 -2035 年 6 月 30 日 锡 林 浩 特 市 新 元 太 阳 能 2016 年 1 月 15 日 电 力 业 务 许 可 证 发 电 类 1210516-00190 发 电 有 限 公 司 -2035 年 7 月 23 日 卓 资 县 新 元 太 阳 能 发 电 2016 年 1 月 15 日 电 力 业 务 许 可 证 发 电 类 1210516-00191 有 限 公 司 -2035 年 4 月 28 日 上 述 项 目 公 司 的 购 售 电 合 同 正 在 履 行 办 理 程 序, 预 计 办 毕 时 间 为 2016 年 3 月 31 日, 相 关 购 售 电 合 同 的 办 理 不 存 在 法 律 障 碍, 不 会 对 十 一 科 技 生 产 经 营 产 生 不 利 影 响 协 议 二 补 充 披 露 十 一 科 技 其 他 光 伏 电 站 项 目 是 否 正 办 理 并 网 协 议 和 并 网 调 度 就 其 他 光 伏 电 站 是 否 正 在 办 理 并 网 协 议 和 并 网 调 度 协 议 的 情 况 已 于 重 组 报 告 书 第 四 章 标 的 资 产 基 本 情 况 / 五 主 营 业 务 情 况 /( 五 ) 主 要 经 营 模 式 /2 光 伏 电 站 投 资 运 营 /(2) 销 售 模 式 补 充 披 露 如 下 : 除 上 述 5 个 光 伏 电 站 项 目 外, 十 一 科 技 其 他 光 伏 电 站 项 目 仍 处 于 项 目 前 期 阶 段, 不 存 在 正 在 办 理 并 网 协 议 和 并 网 调 度 协 议 的 情 形 三 中 介 机 构 核 查 意 见 ( 一 ) 独 立 财 务 顾 问 核 查 意 见 经 核 查, 独 立 财 务 顾 问 认 为 : 十 一 科 技 下 属 5 个 光 伏 电 站 项 目 均 已 取 得 发 电 许 可 证, 相 关 购 售 电 合 同 正 在 办 理 过 程 中, 不 存 在 法 律 障 碍, 不 会 对 十 一 科 技 生 产 经 营 产 生 不 利 影 响 ( 二 ) 律 师 核 查 意 见 0-3-103

经 核 查, 律 师 认 为 : 十 一 科 技 下 属 5 个 光 伏 电 站 项 目 均 已 取 得 发 电 许 可 证, 相 关 购 售 电 合 同 正 在 办 理 过 程 中, 不 存 在 法 律 障 碍, 不 会 对 十 一 科 技 生 产 经 营 产 生 不 利 影 响 13 申 请 材 料 显 示, 本 次 交 易 的 交 易 对 象 之 一 赵 振 元 现 为 十 一 科 技 的 董 事 长 总 经 理 ( 院 长 ), 持 有 十 一 科 技 5% 的 股 份 ; 十 一 科 技 2010 年 8 月 组 织 形 式 变 更 为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请 你 公 司 补 充 披 露 本 次 交 易 中 赵 振 元 的 股 权 转 让 是 否 符 合 公 司 法 第 一 百 四 十 二 条 第 二 款 关 于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监 高 每 年 转 让 股 份 不 超 过 25% 的 规 定 请 独 立 财 务 顾 问 和 律 师 核 查 并 发 表 明 确 意 见 回 复 : 一 补 充 披 露 本 次 交 易 中 赵 振 元 的 股 权 转 让 是 否 符 合 公 司 法 第 一 百 四 十 二 条 第 二 款 关 于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监 高 每 年 转 让 股 份 不 超 过 25% 的 规 定 本 次 交 易 中 赵 振 元 所 持 股 权 转 让 的 合 法 合 规 性 已 于 重 组 报 告 书 第 一 章 本 次 交 易 概 述 / 五 本 次 交 易 的 具 体 方 案 /( 一 ) 发 行 股 份 购 买 资 产 中 补 充 披 露 如 下 : 7 本 次 交 易 中 赵 振 元 以 所 持 十 一 科 技 股 份 认 购 太 极 实 业 本 次 发 行 股 份 的 合 法 合 规 性 说 明 为 避 免 董 事 监 事 和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利 用 职 务 损 害 公 司 利 益, 并 督 促 其 履 行 忠 实 和 勤 勉 义 务, 公 司 法 第 一 百 四 十 一 条 第 二 款 规 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在 任 职 期 间 每 年 转 让 的 股 份 不 得 超 过 其 所 持 有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的 百 分 之 二 十 五 ; 上 述 人 员 离 职 后 半 年 内, 不 得 转 让 其 所 持 有 的 本 公 司 股 份 根 据 上 述 公 司 法 规 定, 赵 振 元 作 为 十 一 科 技 的 董 事 长 总 经 理, 其 所 持 十 一 科 技 5% 股 份 无 法 一 次 性 转 让, 基 于 本 次 交 易 的 整 体 结 构 安 排, 为 满 足 公 司 法 对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在 任 职 期 间 股 份 转 让 的 要 求, 赵 振 元 出 具 承 诺 函, 承 诺 : 将 在 本 次 交 易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 审 核 会 议 表 决 通 过 之 日 起, 即 按 程 序 向 十 一 科 技 提 交 辞 职, 辞 去 十 一 科 技 董 事 长 总 经 理 职 务 ; 同 时, 在 太 极 实 业 完 成 相 关 决 策 后, 其 拟 担 任 太 极 实 业 董 事 及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职 务, 负 责 0-3-104

管 理 太 极 实 业 工 程 技 术 服 务 业 务 及 光 伏 电 站 投 资 运 营 业 务 板 块, 勤 勉 尽 责 地 履 行 太 极 实 业 董 事 及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的 职 责 就 赵 振 元 的 上 述 职 务 调 整 安 排, 太 极 实 业 出 具 确 认 函, 确 认 : 基 于 本 次 交 易 方 案 以 及 本 次 交 易 完 成 后 上 市 公 司 经 营 业 务 的 整 体 结 构 安 排, 本 公 司 同 意, 本 次 交 易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审 核 通 过 后, 赵 振 元 按 程 序 向 十 一 科 技 提 交 辞 职, 辞 去 十 一 科 技 董 事 长 总 经 理 职 务, 在 履 行 本 公 司 相 关 决 策 程 序 后, 本 公 司 将 聘 请 赵 振 元 为 太 极 实 业 董 事 会 主 要 成 员, 负 责 管 理 太 极 实 业 工 程 技 术 服 务 业 务 及 光 伏 电 站 投 资 运 营 业 务 板 块 视 同 赵 振 元 以 此 对 十 一 科 技 继 续 履 职, 并 不 违 反 其 无 锡 市 太 极 实 业 发 行 股 份 购 买 资 产 协 议 关 于 继 续 履 职 的 约 定 在 本 次 交 易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审 核 通 过 后, 赵 振 元 辞 去 十 一 科 技 董 事 长 及 总 经 理 职 务, 其 所 持 有 的 十 一 科 技 5% 股 份 将 不 属 于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持 股, 赵 振 元 将 在 辞 去 十 一 科 技 董 事 长 总 经 理 职 务 半 年 后, 完 成 其 持 有 的 十 一 科 技 5% 股 份 向 上 市 公 司 的 转 让 上 述 安 排 不 构 成 违 反 公 司 法 第 一 百 四 十 一 条 第 二 款 规 定 的 情 形, 该 等 股 份 的 转 让 方 式 合 法 合 规 二 中 介 机 构 核 查 意 见 ( 一 ) 独 立 财 务 顾 问 核 查 意 见 经 核 查, 独 立 财 务 顾 问 认 为 : 基 于 本 次 重 组 后 业 务 和 管 理 整 合 需 要, 赵 振 元 拟 在 本 次 交 易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审 核 通 过 后 辞 去 十 一 科 技 董 事 长 总 经 理 职 务 并 担 任 上 市 公 司 相 关 管 理 职 务, 其 所 持 十 一 科 技 5% 股 份 在 其 辞 职 半 年 后 完 成 向 上 市 公 司 的 转 让 交 割, 该 等 安 排 不 存 在 违 反 公 司 法 第 一 百 四 十 二 条 的 规 定 的 情 形 ; 同 时, 太 极 实 业 已 出 具 确 认 函, 该 等 安 排 视 同 赵 振 元 对 十 一 科 技 继 续 履 职, 并 不 违 反 其 在 发 行 股 份 购 买 资 产 协 议 中 的 继 续 履 职 约 定, 因 此, 上 述 安 排 合 法 合 规, 符 合 相 关 协 议 的 约 定 ( 二 ) 律 师 核 查 意 见 经 核 查, 律 师 认 为 : 基 于 本 次 重 组 后 业 务 和 管 理 整 合 需 要, 赵 振 元 拟 在 本 次 交 易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审 核 通 过 后 辞 去 十 一 科 技 董 事 长 总 经 理 职 务 并 担 任 上 市 公 司 相 关 管 理 职 务, 其 所 持 十 一 科 技 5% 股 份 在 其 辞 职 半 年 后 完 成 向 上 市 公 司 的 转 让 0-3-105

交 割, 该 等 安 排 不 存 在 违 反 公 司 法 第 一 百 四 十 二 条 的 规 定 的 情 形 ; 同 时, 太 极 实 业 已 出 具 确 认 函, 该 等 安 排 视 同 赵 振 元 对 十 一 科 技 继 续 履 职, 并 不 违 反 其 在 发 行 股 份 购 买 资 产 协 议 中 的 继 续 履 职 约 定, 因 此, 上 述 安 排 合 法 合 规, 符 合 相 关 协 议 的 约 定 14 申 请 材 料 以 脚 注 的 方 式 披 露 十 一 科 技 将 1 块 土 地 ( 国 有 土 地 使 用 证 编 号 : 川 国 用 (2013) 第 00062 号 ) 使 用 权 进 行 了 抵 押 请 你 公 司 :1) 按 照 公 开 发 行 证 券 的 公 司 信 息 披 露 内 容 与 格 式 准 则 第 26 号 上 市 公 司 重 大 资 产 重 组 (2014 年 修 订 ) 的 要 求 在 重 组 报 告 书 正 文 补 充 披 露 十 一 科 技 主 要 资 产 的 抵 押 质 押 情 况 2) 补 充 披 露 上 述 抵 押 的 具 体 内 容, 最 新 进 展, 抵 押 解 除 的 时 间 和 条 件, 是 否 可 能 导 致 重 组 后 上 市 公 司 的 资 产 权 属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3) 结 合 十 一 科 技 债 务 履 行 情 况 持 续 盈 利 能 力 和 偿 债 能 力, 补 充 披 露 是 否 存 在 到 期 不 能 偿 债 的 风 险, 如 存 在, 土 地 抵 押 是 否 对 本 次 交 易 后 上 市 公 司 未 来 经 营 造 成 重 大 影 响 请 独 立 财 务 顾 问 和 律 师 核 查 并 发 表 明 确 意 见 回 复 : 一 在 重 组 报 告 书 正 文 补 充 披 露 十 一 科 技 主 要 资 产 的 抵 押 质 押 情 况 十 一 科 技 主 要 资 产 的 抵 押 质 押 情 况 已 补 充 披 露 于 重 组 报 告 书 第 四 章 标 的 资 产 基 本 情 况 / 七 主 要 资 产 权 属 对 外 担 保 及 主 要 负 债 情 况 /( 二 ) 十 一 科 技 主 要 资 产 情 况, 具 体 如 下 : 7 主 要 资 产 的 抵 押 质 押 情 况 (1) 主 要 资 产 的 抵 押 和 质 押 情 况 截 至 本 重 组 报 告 书 签 署 之 日, 十 一 科 技 将 其 拥 有 的 位 于 成 都 市 成 华 区 双 林 路 251 号 川 国 用 (2013) 第 00062 号 国 有 土 地 使 用 权 抵 押 以 取 得 银 行 借 款, 具 体 情 况 如 下 : 序 号 抵 押 对 方 名 称 抵 押 合 同 交 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最 高 额 抵 押 合 同 ( 成 交 银 1 公 司 成 都 成 华 支 行 2015 年 最 抵 字 180003 号 ) 抵 押 金 额 ( 万 元 ) 40,000.00 起 止 日 期 2014 年 12 月 4 日 至 0-3-106

2020 年 12 月 4 日 2 交 银 国 际 信 托 有 限 公 司 交 银 国 信 稳 健 1128 号 单 一 资 金 信 托 抵 押 合 同 (2015X08DK268-8) 15,000.00 2015 年 5 月 22 日 至 2016 年 5 月 20 日 除 上 述 土 地 使 用 权 抵 押 外, 十 一 科 技 拥 有 的 其 他 主 要 资 产 不 存 在 抵 押 或 者 质 押 的 情 形 二 补 充 披 露 上 述 抵 押 的 具 体 内 容, 最 新 进 展, 抵 押 解 除 的 时 间 和 条 件, 是 否 可 能 导 致 重 组 后 上 市 公 司 的 资 产 权 属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就 上 述 抵 押 的 最 新 进 展 等 情 况 已 补 充 披 露 于 重 组 报 告 书 第 四 章 标 的 资 产 基 本 情 况 / 七 主 要 资 产 权 属 对 外 担 保 及 主 要 负 债 情 况 /( 二 ) 十 一 科 技 主 要 资 产 情 况 /7 主 要 资 产 的 抵 押 质 押 情 况, 具 体 如 下 : (2) 主 要 资 产 抵 押 的 最 新 进 展 及 解 除 抵 押 的 时 间 和 条 件 截 至 本 重 组 报 告 书 签 署 之 日, 十 一 科 技 川 国 用 (2013) 第 00062 号 国 有 土 地 使 用 权 项 下 担 保 的 借 款 共 计 23,906 万 元, 其 中, 交 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成 都 成 华 分 行 于 该 抵 押 项 下 实 际 发 生 的 贷 款 余 额 为 8,906 万 元 ; 此 外, 以 该 抵 押 物 作 为 第 二 顺 位 抵 押, 十 一 科 技 取 得 了 交 银 国 际 信 托 有 限 公 司 15,000 万 元 信 托 贷 款 十 一 科 技 以 川 国 用 (2013) 第 00062 号 国 有 土 地 使 用 权 进 行 抵 押 借 款 均 为 十 一 科 技 正 常 经 营 过 程 中 的 融 资 行 为, 相 关 借 款 处 于 正 常 履 行 状 态, 不 存 在 逾 期 尚 未 偿 还 的 情 形 根 据 相 关 抵 押 合 同, 上 述 抵 押 土 地 的 担 保 责 任 将 于 相 关 借 款 合 同 到 期 还 款 及 相 关 抵 押 合 同 到 期 后 予 以 解 除, 不 会 导 致 重 组 后 上 市 公 司 的 资 产 权 属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三 结 合 十 一 科 技 债 务 履 行 情 况 持 续 盈 利 能 力 和 偿 债 能 力, 补 充 披 露 是 否 存 在 到 期 不 能 偿 债 的 风 险 就 十 一 科 技 偿 债 能 力 说 明 已 补 充 披 露 于 重 组 报 告 书 第 四 章 标 的 资 产 基 本 情 况 / 七 主 要 资 产 权 属 对 外 担 保 及 主 要 负 债 情 况 /( 二 ) 十 一 科 技 主 要 资 产 情 况 /7 主 要 资 产 的 抵 押 质 押 情 况, 具 体 如 下 : (3) 十 一 科 技 是 否 存 在 到 期 不 能 偿 债 风 险 的 说 明 0-3-107

1 报 告 期 内 十 一 科 技 债 务 履 行 情 况 良 好 报 告 期 内, 十 一 科 技 信 用 记 录 良 好, 未 发 生 无 法 正 常 履 行 债 务 的 情 形, 未 出 现 逾 期 未 偿 还 借 款 本 金 及 利 息 的 情 况 2 十 一 科 技 具 有 良 好 的 持 续 盈 利 能 力 报 告 期 内, 十 一 科 技 营 业 收 入 及 净 利 润 水 平 如 下 :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2015 年 1-9 月 2014 年 度 2013 年 度 营 业 总 收 入 290,944.30 493,893.27 365,660.81 营 业 总 成 本 281,278.74 472,998.97 354,433.04 营 业 利 润 ( 亏 损 以 - 号 填 列 ) 11,148.22 24,183.68 13,454.95 利 润 总 额 ( 亏 损 总 额 以 - 号 填 列 ) 14,032.14 23,995.41 13,544.15 减 : 所 得 税 费 用 2,303.39 3,493.78 2,277.82 净 利 润 ( 净 亏 损 以 - 号 填 列 ) 11,728.74 20,501.64 11,266.33 归 属 于 母 公 司 所 有 者 的 净 利 润 11,735.70 20,501.64 11,266.33 根 据 上 表 财 务 数 据 显 示, 十 一 科 技 主 营 业 务 突 出, 经 营 规 模 较 大, 利 润 水 平 较 为 稳 定, 具 有 良 好 的 持 续 盈 利 能 力 3 十 一 科 技 偿 债 能 力 稳 定 报 告 期 内, 十 一 科 技 主 要 长 短 期 偿 债 能 力 指 标 如 下 : 项 目 2015 年 9 月 30 日 / 2014 年 12 月 31 日 / 2013 年 12 月 31 日 / 2015 年 1-9 月 2014 年 度 2013 年 度 流 动 比 率 0.93 1.03 1.16 速 动 比 率 0.70 0.82 0.93 资 产 负 债 率 82.93% 81.63% 75.47% EBITDA( 万 元 ) 21,499.98 30,512.43 16,809.92 EBITDA 利 息 保 障 倍 数 4.88 8.61 23.12 尽 管 十 一 科 技 资 产 负 债 率 较 高, 流 动 比 率 和 速 动 比 率 较 低, 但 其 负 债 中 应 付 账 款 和 预 收 账 款 等 占 比 较 大, 银 行 借 款 等 付 息 债 务 占 比 较 小, 总 体 而 言, 十 一 科 技 偿 债 能 力 较 为 稳 定, 不 存 在 较 大 的 偿 债 风 险 0-3-108

综 上, 十 一 科 技 报 告 期 内 债 务 履 行 情 况 良 好, 具 有 良 好 的 持 续 盈 利 能 力 和 稳 定 的 偿 债 能 力, 不 存 在 到 期 不 能 偿 债 的 风 险, 相 关 土 地 抵 押 不 会 对 本 次 交 易 以 及 本 次 交 易 后 上 市 公 司 未 来 经 营 造 成 重 大 影 响 四 中 介 机 构 核 查 意 见 ( 一 ) 独 立 财 务 顾 问 核 查 意 见 经 核 查, 独 立 财 务 顾 问 认 为 : 十 一 科 技 以 国 有 土 地 使 用 权 抵 押 借 款 为 其 经 营 过 程 中 的 正 常 融 资 安 排, 不 会 导 致 重 组 后 上 市 公 司 的 资 产 权 属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 十 一 科 技 债 务 履 行 情 况 良 好, 具 备 良 好 的 持 续 盈 利 能 力 和 稳 定 的 偿 债 能 力, 不 存 在 到 期 不 能 偿 债 的 风 险, 相 关 土 地 抵 押 不 会 对 本 次 交 易 以 及 本 次 交 易 后 上 市 公 司 未 来 经 营 造 成 重 大 影 响 ( 二 ) 律 师 核 查 意 见 经 核 查, 律 师 认 为 : 十 一 科 技 以 国 有 土 地 使 用 权 抵 押 借 款 为 其 经 营 过 程 中 的 正 常 融 资 安 排, 不 会 导 致 重 组 后 上 市 公 司 的 资 产 权 属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 十 一 科 技 债 务 履 行 情 况 良 好, 具 备 良 好 的 持 续 盈 利 能 力 和 稳 定 的 偿 债 能 力, 不 存 在 到 期 不 能 偿 债 的 风 险, 相 关 土 地 抵 押 不 会 对 本 次 交 易 以 及 本 次 交 易 后 上 市 公 司 未 来 经 营 造 成 重 大 影 响 15 申 请 材 料 显 示, 十 一 科 技 共 有 18 个 未 决 诉 讼 和 仲 裁, 案 由 主 要 为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纠 纷, 其 中 起 诉 案 件 标 的 金 额 合 计 约 11,554 万 元, 应 诉 案 件 标 的 金 额 合 计 约 15,377 万 元 ; 除 1 起 二 审 中 判 决 外, 其 余 均 未 计 提 损 失 请 你 公 司 : 1) 补 充 披 露 未 决 诉 讼 和 仲 裁 的 具 体 情 况,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案 由 进 展 情 况 等, 及 对 十 一 科 技 生 产 经 营 的 影 响 2) 以 列 表 形 式 分 标 的 补 充 披 露 未 决 诉 讼 和 仲 裁 涉 及 的 建 设 施 工 合 同 累 计 已 发 生 的 成 本 累 计 已 确 认 的 毛 利 ( 亏 损 ) 已 结 算 价 款 情 况, 是 否 已 计 提 足 额 的 资 产 减 值 损 失 3) 结 合 十 一 科 技 败 诉 的 可 能 性, 补 充 披 露 是 否 需 计 提 预 计 负 债 4) 补 充 披 露 未 决 诉 讼 和 仲 裁 对 本 次 交 易 评 估 值 的 影 响 请 独 立 财 务 顾 问 律 师 会 计 师 和 评 估 师 核 查 并 发 表 明 确 意 见 回 复 : 0-3-109

一 补 充 披 露 未 决 诉 讼 和 仲 裁 的 具 体 情 况,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案 由 进 展 情 况 等, 及 对 十 一 科 技 生 产 经 营 的 影 响 关 于 十 一 科 技 未 决 诉 讼 和 仲 裁 的 具 体 情 况 已 于 重 组 报 告 书 第 四 章 标 的 资 产 基 本 情 况 / 七 主 要 资 产 权 属 对 外 担 保 及 主 要 负 债 情 况 /( 五 ) 未 决 诉 讼 非 经 营 性 资 金 占 用 为 关 联 方 提 供 担 保 情 况 修 改 并 补 充 披 露 如 下 : 1 未 决 诉 讼 情 况 截 至 本 报 告 书 签 署 之 日, 十 一 科 技 未 决 诉 讼 的 案 由 主 要 为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纠 纷, 其 中 起 诉 标 的 金 额 合 计 约 11,554 万 元, 应 诉 标 的 金 额 合 计 约 16,491.3301 万 元 (1) 起 诉 案 件 的 具 体 情 况 : 序 号 1 2 3 4 5 6 案 号 原 告 被 告 (2013) 晋 法 立 字 第 4 号 (2014) 九 中 民 一 初 字 第 6 号 (2014) 沪 贸 仲 字 第 7664 号 (2015) 锡 滨 民 初 字 第 00017 号 (2015) 普 民 二 ( 商 ) 初 字 第 937 号 (2015) 鄂 武 东 开 民 初 字 第 1370 号 十 一 科 技 十 一 科 技 江 苏 南 通 二 建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十 一 科 技 十 一 科 技 十 一 科 技 十 一 科 技 长 治 高 科 产 业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江 西 共 晶 光 伏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晶 旺 光 电 ( 徐 州 ) 有 限 公 司 杭 州 意 科 能 源 技 术 有 限 公 司 北 京 意 科 能 源 技 术 有 限 公 司 山 东 海 盛 房 地 产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湖 北 泛 华 恒 辉 建 筑 装 饰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起 诉 标 的 ( 万 元 ) 6,400 1,110 1,725 1,881 333 105 案 由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纠 纷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纠 纷 建 设 工 程 合 同 纠 纷 买 卖 合 同 纠 纷 建 设 工 程 设 计 合 同 纠 纷 租 赁 合 同 纠 纷 程 序 阶 段 一 审 阶 段 一 审 阶 段 已 撤 销 管 辖 权 阶 段 立 案 审 查 阶 段 已 结 案 合 计 11,554 上 述 起 诉 案 件 详 细 情 况 及 最 新 进 展 : A. 十 一 科 技 诉 长 治 高 科 产 业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纠 纷 案 件 0-3-110

2010 年 4 月 2 日, 长 治 高 科 与 十 一 科 技 签 订 了 设 计 施 工 总 承 包 合 同, 后 补 充 签 订 了 建 设 工 程 设 计 合 同 ( 二 ) 和 山 西 长 治 光 电 产 业 园 建 设 工 程 动 力 及 配 套 设 备 和 主 要 材 料 委 托 采 购 协 议, 长 治 高 科 将 山 西 长 治 光 电 产 业 有 建 设 工 程 项 目 发 包 给 十 一 科 技, 因 工 程 款 支 付 及 项 目 竣 工 验 收 等 争 议 双 方 发 生 纠 纷, 十 一 科 技 起 诉 长 治 高 科 支 付 6,400 万 元 工 程 款, 长 治 高 科 起 诉 十 一 科 技 支 付 工 程 整 改 费 用 9,690 万 元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已 于 2014 年 7 月 17 日 作 出 裁 定 将 两 案 合 并 处 理, 目 前 该 案 件 仍 处 于 一 审 阶 段, 尚 未 作 出 判 决 B. 十 一 科 技 诉 江 西 共 晶 光 伏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江 西 共 晶 光 伏 )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纠 纷 案 件 2011 年 8 月 十 一 科 技 与 江 西 共 晶 光 伏 签 订 了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约 定 由 十 一 科 技 承 建 江 西 共 晶 光 伏 一 期 机 电 总 承 包 工 程 该 合 同 价 款 为 固 定 总 价 人 民 币 3,000 万 元 后 因 工 程 款 支 付 发 生 纠 纷, 十 一 科 技 起 诉 江 西 共 晶 光 伏 支 付 工 程 款 合 计 1,100.169116 万 元, 江 西 共 晶 光 伏 反 诉 十 一 科 技 赔 偿 经 济 损 失 1,800 万 元 目 前 该 案 件 仍 处 于 一 审 阶 段, 尚 未 作 出 判 决 C. 十 一 科 技 诉 晶 旺 光 电 ( 徐 州 )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晶 旺 光 电 ) 建 设 工 程 合 同 纠 纷 案 件 2010 年 9 月, 十 一 科 技 江 苏 南 通 二 建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与 晶 旺 光 电 签 订 了 菲 迪 克 建 设 工 程 合 同, 约 定 由 十 一 科 技 和 江 苏 南 通 二 建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共 同 承 建 晶 旺 光 电 LED 光 电 项 目 工 程 因 工 程 价 款 支 付 争 议, 十 一 科 技 向 上 海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提 交 仲 裁 申 请 ; 其 后, 晶 旺 光 电 就 工 程 质 量 问 题 向 上 海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提 交 仲 裁 申 请 目 前 该 案 各 方 已 达 成 和 解 协 议, 撤 回 了 仲 裁 申 请 D. 十 一 科 技 诉 杭 州 意 科 能 源 技 术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杭 州 意 科 ) 北 京 意 科 能 源 技 术 有 限 公 司 买 卖 合 同 纠 纷 案 件 2013 年 4 月, 十 一 科 技 与 杭 州 意 科 支 付 1,881 万 元 合 同 价 款 及 利 息, 并 将 北 京 意 科 能 源 技 术 有 限 公 司 列 为 共 同 被 告 目 前, 该 案 尚 处 于 管 辖 权 异 议 阶 段 E. 十 一 科 技 诉 山 东 海 盛 房 地 产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山 东 海 盛 ) 建 设 工 程 设 计 合 同 纠 纷 案 件 0-3-111

2014 年 4 月, 十 一 科 技 与 山 东 海 盛 签 订 了 建 设 工 程 设 计 合 同, 山 东 海 盛 作 为 发 包 人 委 托 十 一 科 技 对 施 工 项 目 做 设 计, 估 算 设 计 费 16,684,384 元, 之 后 双 方 就 设 计 费 支 付 发 生 纠 纷, 十 一 科 技 起 诉 山 东 海 盛 支 付 设 计 费 用 333 万 元 目 前, 该 案 尚 处 于 立 案 审 查 阶 段 F. 十 一 科 技 诉 湖 北 泛 华 恒 辉 建 筑 装 饰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湖 北 泛 华 ) 租 赁 合 同 纠 纷 案 件 2012 年 4 月, 十 一 科 技 与 湖 北 泛 华 签 订 了 房 屋 租 赁 合 同, 十 一 科 技 将 标 的 房 屋 出 租 给 湖 北 泛 华, 因 租 金 支 付 双 方 发 生 纠 纷 目 前 该 案 已 调 解 结 案, 湖 北 泛 华 向 十 一 科 技 支 付 租 金 826,130 元, 并 支 付 违 约 金 16,000 元, 共 计 842,130 元 (2) 应 诉 案 件 的 具 体 情 况 序 号 1 2 3 4 5 6 7 8 案 号 原 告 被 告 (2013) 长 民 初 字 第 7 号 (2013) 长 民 初 字 第 065 号 (2013) 宿 中 民 一 初 字 第 00026 号 (2014) 九 中 民 一 初 字 第 6 号 (2015) 岳 坪 民 初 字 第 00004 号 (2015) 杭 经 开 民 初 字 第 135 号 (2015) 嘉 民 二 ( 商 ) 初 字 第 1696 号 (2015) 庄 民 初 字 第 5543 号 长 治 高 科 产 业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南 京 海 澜 环 保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陈 晶 滔 江 西 共 晶 光 伏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长 沙 巨 星 轻 质 建 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杭 州 天 裕 光 能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艾 克 斯 新 技 术 有 限 公 司 大 连 荣 升 钢 结 构 彩 板 有 限 公 司 起 诉 标 的 ( 万 元 ) 十 一 科 技 9,690 十 一 科 技 387 安 徽 诺 业 生 物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贵 州 建 工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合 肥 海 内 建 筑 劳 务 有 限 公 司 周 金 和 ( 自 然 人 ) 十 一 科 技 107 十 一 科 技 1,800 十 一 科 技 208 十 一 科 技 1,154 十 一 科 技 长 治 高 科 产 业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65 十 一 科 技 429 案 由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纠 纷 委 托 采 购 合 同 纠 纷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纠 纷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纠 纷 买 卖 合 同 纠 纷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纠 纷 定 作 合 同 纠 纷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纠 纷 程 序 阶 段 一 审 阶 段 再 审 阶 段 二 审 阶 段 一 审 阶 段 执 行 阶 段 一 审 阶 段 一 审 阶 段 一 审 阶 段 0-3-112

序 号 9 案 号 原 告 被 告 (2015) 杭 萧 商 初 字 第 4154 号 10 (2015) 扬 商 初 字 第 515 号 11 (2015) 惠 阳 商 初 字 第 00306 号 12 (2015) 成 华 民 初 字 第 5317 号 13 (2015) 长 民 初 字 第 05392 号 14 (2016) 鄂 0191 民 初 字 第 18 号 日 地 太 阳 能 电 力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中 电 电 气 ( 江 苏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无 锡 群 力 钢 件 有 限 公 司 安 徽 太 平 洋 电 缆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深 圳 市 和 科 达 水 处 理 设 备 有 限 公 司 顾 景 飞 起 诉 标 的 ( 万 元 ) 十 一 科 技 982 十 一 科 技 193 十 一 科 技 287 十 一 科 技 75 长 治 高 科 产 业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十 一 科 技 十 一 科 技 西 安 分 公 司 武 汉 施 密 茨 挂 车 有 限 公 司 十 一 科 技 214 900.3301 案 由 买 卖 合 同 纠 纷 买 卖 合 同 纠 纷 定 作 合 同 纠 纷 买 卖 合 同 纠 纷 设 备 买 卖 合 同 纠 纷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纠 纷 程 序 阶 段 一 审 阶 段 已 结 案 一 审 阶 段 已 撤 诉 一 审 阶 段 一 审 阶 段 合 计 16,491.3301 上 述 应 诉 案 件 详 细 情 况 及 最 新 进 展 : A. 长 治 高 科 产 业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 长 治 高 科 ) 诉 十 一 科 技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纠 纷 案 件 2010 年 4 月 2 日, 长 治 高 科 与 十 一 科 技 签 订 了 设 计 施 工 总 承 包 合 同, 后 补 充 签 订 了 建 设 工 程 设 计 合 同 ( 二 ) 和 山 西 长 治 光 电 产 业 园 建 设 工 程 动 力 及 配 套 设 备 和 主 要 材 料 委 托 采 购 协 议, 长 治 高 科 将 山 西 长 治 光 电 产 业 有 建 设 工 程 项 目 发 包 给 十 一 科 技, 双 方 因 工 程 款 支 付 及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等 争 议 发 生 纠 纷, 十 一 科 技 起 诉 长 治 高 科 支 付 6,400 万 元 工 程 款, 长 治 高 科 起 诉 十 一 科 技 支 付 工 程 整 改 费 用 9,690 万 元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于 2014 年 7 月 17 日 作 出 裁 定 将 两 案 合 并 处 理, 目 前 该 案 件 仍 处 于 一 审 阶 段, 尚 未 作 出 判 决 B. 南 京 海 澜 环 保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海 澜 环 保 ) 诉 十 一 科 技 委 托 采 购 合 同 纠 纷 案 件 2010 年 8 月, 十 一 科 技 与 海 澜 环 保 签 订 了 设 备 买 卖 合 同, 约 定 海 澜 环 保 向 十 一 科 技 提 供 六 套 废 水 废 气 处 理 设 备 因 支 付 设 备 价 款 问 题 双 方 发 生 争 议, 海 澜 环 保 起 诉 十 一 科 技 支 付 387 万 元 设 备 款 一 审 判 决 十 一 科 技 向 海 澜 环 保 支 付 货 款 0-3-113

286.479 万 元 质 保 金 83.8 万 元, 共 计 370.279 万 元 ; 二 审 维 持 原 判 目 前, 十 一 科 技 已 向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再 审 申 请, 尚 未 作 出 判 决 C. 陈 晶 滔 诉 十 一 科 技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纠 纷 案 件 2013 年 7 月, 陈 晶 滔 向 安 徽 省 宿 州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起 诉 安 徽 诺 业 生 物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贵 州 建 工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合 肥 海 内 建 筑 劳 务 有 限 公 司 周 金 和 十 一 科 技, 请 求 支 付 工 程 款 973,568 元 法 院 判 决 贵 州 建 工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向 陈 晶 滔 支 付 工 程 款 973,568 元 安 徽 诺 业 生 物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应 在 欠 付 工 程 价 款 范 围 内 对 陈 晶 滔 承 担 付 款 责 任, 驳 回 其 他 诉 讼 请 求 贵 州 建 工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不 服 判 决, 向 安 徽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上 诉, 诉 请 改 判 驳 回 陈 晶 滔 的 全 部 诉 讼 请 求, 该 案 目 前 尚 未 作 出 判 决 D. 江 西 共 晶 光 伏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诉 十 一 科 技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纠 纷 案 件 2011 年 8 月 十 一 科 技 与 江 西 共 晶 光 伏 签 订 了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约 定 由 十 一 科 技 承 建 江 西 共 晶 光 伏 一 期 机 电 总 承 包 工 程 该 合 同 价 款 为 固 定 总 价 人 民 币 3,000 万 元 因 工 程 款 支 付 发 生 纠 纷, 十 一 科 技 起 诉 江 西 共 晶 光 伏 支 付 工 程 款 合 计 1,100.169116 万 元, 江 西 共 晶 光 伏 反 诉 十 一 科 技 赔 偿 经 济 损 失 1,800 万 元 目 前, 该 案 件 仍 处 于 一 审 阶 段, 尚 未 作 出 判 决 E. 长 沙 巨 星 轻 质 建 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长 沙 巨 星 ) 诉 十 一 科 技 买 卖 合 同 纠 纷 案 件 2013 年 4 月, 十 一 科 技 与 长 沙 巨 星 签 订 了 产 品 定 购 合 同, 后 因 建 材 款 项 的 支 付 产 生 纠 纷, 长 沙 巨 星 起 诉 十 一 科 技 支 付 货 款 173,434 元 和 延 期 付 款 违 约 金 350,331 元 湖 南 省 长 沙 市 岳 麓 区 人 民 法 院 判 决 十 一 科 技 向 长 沙 巨 星 支 付 货 款 1,734,314 元 和 延 期 付 款 违 约 金 348,019 元, 并 按 照 年 利 率 24% 标 准 支 付 自 2014 年 12 月 24 日 至 判 决 指 定 给 付 日 止 的 延 期 付 款 违 约 金 F. 杭 州 天 裕 光 能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天 裕 光 能 ) 诉 十 一 科 技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纠 纷 案 件 2008 年 8 月, 天 裕 光 能 与 十 一 科 技 签 订 了 机 电 施 工 承 包 给 合 同, 约 定 由 十 一 科 技 承 建 天 裕 光 能 机 电 施 工 工 程, 工 程 总 费 用 为 3,500 万 元, 双 方 在 施 工 过 程 0-3-114

中 对 工 程 造 价 产 生 无 法 达 成 一 致,2014 年 12 月, 天 裕 光 能 起 诉 十 一 科 技, 要 求 十 一 科 技 返 还 部 分 已 经 支 付 的 工 程 款, 目 前 该 案 仍 处 于 一 审 阶 段, 尚 未 作 出 判 决 G. 上 海 艾 克 斯 新 技 术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上 海 艾 克 斯 ) 诉 十 一 科 技 定 作 合 同 纠 纷 案 件 2011 年 6 月, 上 海 艾 克 斯 与 十 一 科 技 签 订 了 板 式 换 热 机 组 设 备 定 作 合 同, 总 金 额 450,000 元, 双 方 因 款 项 支 付 发 生 纠 纷 上 海 艾 克 斯 起 诉 十 一 科 技 及 长 治 高 科 产 业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要 求 支 付 拖 欠 设 备 款 及 利 息 共 计 65 万 元 目 前, 该 案 仍 处 于 一 审 阶 段, 尚 未 作 出 判 决 H. 大 连 荣 升 钢 结 构 彩 板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大 连 荣 升 ) 诉 十 一 科 技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纠 纷 案 件 2009 年 10 月, 十 一 科 技 与 大 连 荣 升 签 订 了 建 筑 安 装 工 程 承 包 总 合 同, 十 一 科 技 将 项 目 中 的 钢 结 构 施 工 工 程 承 包 给 了 大 连 荣 升, 双 方 因 为 工 程 款 支 付 发 生 纠 纷,2015 年 9 月, 大 连 荣 升 起 诉 十 一 科 技 要 求 其 支 付 429 万 元 工 程 款 目 前, 该 案 仍 处 于 一 审 阶 段, 尚 未 作 出 判 决 I. 日 地 太 阳 能 电 力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日 地 太 阳 能 ) 诉 十 一 科 技 买 卖 合 同 纠 纷 案 件 2013 年, 十 一 科 技 与 日 地 太 阳 能 签 订 了 产 品 购 销 合 同, 约 定 十 一 科 技 向 日 地 太 阳 能 购 买 多 晶 硅 电 池 组 件, 合 同 总 价 款 16,821,000 元, 双 方 因 设 备 款 支 付 发 生 纠 纷 2015 年 8 月, 日 地 太 阳 能 起 诉 十 一 科 技 要 求 其 支 付 982 万 元 设 备 款 目 前, 该 案 仍 处 于 一 审 阶 段, 尚 未 作 出 判 决 J. 中 电 电 气 ( 江 苏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中 电 电 气 ) 诉 十 一 科 技 买 卖 合 同 纠 纷 案 件 2010 年 8 月, 中 电 电 气 与 十 一 科 技 长 治 高 科 产 业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长 治 高 科 ) 签 订 了 买 卖 合 同, 约 定 中 电 电 气 向 十 一 科 技 长 治 高 科 出 售 四 台 变 压 器 用 于 长 治 高 科 的 项 目, 总 金 额 共 计 2,594,900 元, 因 合 同 价 款 支 付 三 方 发 生 纠 纷,2015 年 10 月 10 日, 中 电 电 气 起 诉 十 一 科 技 长 治 高 科 要 求 支 付 193 万 元 合 同 款 江 苏 省 扬 中 市 人 民 法 院 判 决 长 治 高 科 支 付 中 电 电 气 欠 款 1,481,440 元, 并 0-3-115

承 担 逾 期 付 款 利 息, 驳 回 中 电 电 气 要 求 十 一 科 技 承 担 还 款 责 任 的 诉 讼 请 求 K. 无 锡 群 力 钢 件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无 锡 群 力 ) 诉 十 一 科 技 定 作 合 同 纠 纷 案 件 2013 年 7 月, 无 锡 群 力 与 十 一 科 技 签 订 了 承 揽 合 同, 约 定 十 一 科 技 将 工 程 项 目 中 的 钢 结 构 工 程 分 包 给 无 锡 群 力, 因 工 程 价 款 的 支 付 发 生 纠 纷, 无 锡 群 力 起 诉 十 一 科 技 要 求 支 付 工 程 款 287 万 元 目 前, 该 案 件 处 于 管 辖 权 异 议 阶 段 L. 安 徽 太 平 洋 电 缆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安 徽 太 平 洋 ) 诉 十 一 科 技 买 卖 合 同 纠 纷 案 件 2011 年 5 月, 十 一 科 技 与 安 徽 太 平 洋 签 订 了 采 购 合 同, 约 定 由 安 徽 太 平 洋 为 十 一 科 技 提 供 其 所 需 的 电 缆, 实 际 供 货 金 额 为 7,553,453.57 元, 双 方 就 货 款 支 付 发 生 纠 纷, 安 徽 太 平 洋 起 诉 十 一 科 技, 要 求 支 付 75 万 元 货 款 目 前, 安 徽 太 平 洋 已 撤 销 了 对 十 一 科 技 的 起 诉 M. 深 圳 市 和 科 达 水 处 理 设 备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深 圳 和 科 达 ) 诉 十 一 科 技 设 备 买 卖 合 同 纠 纷 案 件 2010 年 8 月, 深 圳 和 科 达 与 十 一 科 技 签 署 纯 水 设 备 买 卖 合 同, 十 一 科 技 西 安 分 公 司 作 为 项 目 承 包 方 代 表 长 治 高 科 产 业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向 深 圳 和 科 达 购 买 纯 水 设 备, 因 设 备 付 款 产 生 纠 纷, 深 圳 和 科 达 起 诉 请 求 长 治 高 科 产 业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十 一 科 技 十 一 科 技 西 安 分 公 司 连 带 支 付 货 款 214 万 元 目 前, 法 院 一 审 判 决 : 驳 回 深 圳 和 科 达 诉 讼 请 求 N. 顾 景 飞 诉 十 一 科 技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纠 纷 案 件 顾 景 飞 承 接 武 汉 施 密 茨 挂 车 有 限 公 司 位 于 武 汉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的 工 程, 十 一 科 技 为 总 包 方, 因 工 程 款 结 算 支 付 产 生 纠 纷, 顾 景 飞 向 武 汉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请 求 判 决 武 汉 施 密 茨 挂 车 有 限 公 司 十 一 科 技 支 付 工 程 余 款 900.3301 万 元 目 前, 该 案 件 尚 未 判 决 上 述 案 件 均 为 公 司 正 常 业 务 经 营 涉 及 的 业 务 合 同 纠 纷, 不 会 对 十 一 科 技 生 产 经 营 产 生 重 大 不 利 影 响 0-3-116

二 以 列 表 形 式 分 标 的 补 充 披 露 未 决 诉 讼 和 仲 裁 涉 及 的 建 设 施 工 合 同 累 计 已 发 生 的 成 本 累 计 已 确 认 的 毛 利 ( 亏 损 ) 已 结 算 价 款 情 况, 是 否 已 计 提 足 额 的 资 产 减 值 损 失 关 于 十 一 科 技 未 决 诉 讼 和 仲 裁 涉 及 的 建 设 施 工 合 同 结 算 情 况 及 资 产 减 值 损 失 等 情 况 已 于 重 组 报 告 书 第 四 章 标 的 资 产 基 本 情 况 / 七 主 要 资 产 权 属 对 外 担 保 及 主 要 负 债 情 况 /( 五 ) 未 决 诉 讼 非 经 营 性 资 金 占 用 为 关 联 方 提 供 担 保 情 况 /1 未 决 诉 讼 情 况 补 充 披 露 如 下 : 0-3-117

( 3) 未 决 诉 讼 涉 及 建 设 施 工 合 同 结 算 及 资 产 减 值 损 失 计 提 情 况 A. 起 诉 案 件 十 一 科 技 起 诉 的 案 件 主 要 作 为 设 计 和 工 程 总 承 包 方 对 相 关 项 目 业 主 或 发 包 方 就 相 关 合 同 款 项 支 付 问 题 提 起 的 诉 讼, 该 等 诉 讼 涉 及 相 关 建 设 施 工 合 同 结 算 并 可 能 产 生 资 产 减 值 具 体 情 况 如 下 : 单 位 : 万 元 序 号 1 2 3 4 5 6 案 号 案 由 起 诉 标 的 (2013) 晋 法 立 字 第 4 号 (2014) 九 中 民 一 初 字 第 6 号 (2014) 沪 贸 仲 字 第 7664 号 (2015) 锡 滨 民 初 字 第 00017 号 (2015) 普 民 二 ( 商 ) 初 字 第 937 号 (2015) 鄂 武 东 开 民 初 字 第 1370 号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纠 纷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纠 纷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纠 纷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纠 纷 建 设 工 程 设 计 合 同 纠 纷 累 计 已 发 生 的 成 本 累 计 已 确 认 的 毛 利 ( 亏 损 ) 已 结 算 价 款 建 造 合 同 形 成 的 已 完 工 未 结 算 项 目 已 计 提 的 存 货 减 值 准 备 应 收 账 款 已 计 提 的 应 已 计 提 的 预 收 账 款 坏 账 计 负 债 准 备 6,400 25,257.95 477.15 24,472.14 1,262.96 - - - - 1,110 3,006.18 389.16 2,935.00 460.34-968.27 296.24-1,725 19,668.00 1,717.00 21,080.00 305.00-320.00 96.00-1,881 2,391.66 242.80 1,288.75 1,345.70-1,728.21 172.82-333 - - - - - 83.42 8.34 - 租 赁 合 同 纠 纷 105 - - - - - 71.00 6.03 - 合 计 11,554 50,323.79 2,826.11 49,775.89 3,374.00-3,170.90 579.43-0-3-118

上 述 起 诉 案 件 中, 第 5 6 项 分 别 为 建 设 工 程 设 计 合 同 和 租 赁 合 同 纠 纷, 均 不 涉 及 建 设 施 工 合 同 累 计 已 发 生 的 成 本 累 计 已 确 认 的 毛 利 ( 亏 损 ) 已 结 算 价 款 情 况 对 于 上 述 起 诉 案 件 中 第 1 2 3 4 项 涉 及 的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形 成 的 存 货, 因 均 为 盈 利 合 同, 且 工 程 质 量 也 符 合 规 定, 无 需 计 提 存 货 跌 价 准 备 对 于 上 述 起 诉 案 件 形 成 的 应 收 账 款, 按 账 龄 计 提 了 足 额 的 坏 账 准 备 B. 应 诉 案 件 序 号 案 号 类 型 起 诉 标 的 1 2 3 4 5 6 (2013) 长 民 初 字 第 7 号 (2013) 长 民 初 字 第 065 号 (2013) 宿 中 民 一 初 字 第 00026 号 (2014) 九 中 民 一 初 字 第 6 号 (2015) 岳 坪 民 初 字 第 00004 号 (2015) 杭 经 开 民 初 字 第 135 号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纠 纷 委 托 采 购 合 同 纠 纷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纠 纷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纠 纷 买 卖 合 同 纠 纷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纠 纷 累 计 已 发 生 的 成 本 累 计 已 确 认 的 毛 利 ( 亏 损 ) 已 结 算 价 款 建 造 合 同 形 成 的 已 完 工 未 结 算 项 目 已 计 提 的 存 货 减 值 准 备 应 收 账 款 已 计 提 的 应 收 账 款 坏 账 准 备 单 位 : 万 元 已 计 提 的 预 计 负 债 9,690 25,257.95 477.15 24,472.14 1,262.96 - - - - 387 - - - - - - - 387.00 107 - - - - - - - - 1,800 3,006.18 389.16 2,935.00 460.34-968.27 296.24-208 - - - - - - - - 1,154 908.99 9.46 1,285.00 - - - - - 0-3-119

7 8 9 10 11 12 13 14 (2015) 嘉 民 二 ( 商 ) 初 字 第 1696 号 (2015) 庄 民 初 字 第 5543 号 (2015) 杭 萧 商 初 字 第 4154 号 (2015) 扬 商 初 字 第 515 号 (2015) 惠 阳 商 初 字 第 00306 号 (2015) 成 华 民 初 字 第 5317 号 (2015) 长 民 初 字 第 05392 号 (2016) 鄂 0191 民 初 字 第 18 号 定 作 合 同 纠 纷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纠 纷 买 卖 合 同 纠 纷 买 卖 合 同 纠 纷 定 作 合 同 纠 纷 买 卖 合 同 纠 纷 设 备 买 卖 合 同 纠 纷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纠 纷 65 - - - - - - - - 429 - - - - - - - - 982 - - - - - - - - 193 - - - - - - - - 287 - - - - - - - - 75 - - - - - - - - 214 - - - - - - - - 900.3301 - - - - - - - - 合 计 16,491.3301 29,173.12 875.77 28,692.14 1,723.30-968.27 296.24 387.00 上 述 应 诉 案 件 中, 第 2 5 9 10 12 13 项 为 买 卖 合 同 纠 纷 案 件, 第 3 7 8 11 14 项 为 发 包 工 程 纠 纷 案 件, 均 不 涉 及 建 设 施 工 合 同 累 计 已 发 生 的 成 本 累 计 已 确 认 的 毛 利 ( 亏 损 ) 已 结 算 价 款 情 况, 且 均 不 形 成 应 收 账 款, 不 涉 及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对 于 上 述 应 诉 案 件 第 1 4 6 项 中 涉 及 的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形 成 的 存 货, 因 均 为 盈 利 合 同, 且 工 程 质 量 也 符 合 规 定, 无 需 计 提 存 货 跌 价 准 备 ; 其 中, 应 诉 案 件 第 1 项 与 起 诉 案 件 第 1 项 已 并 案 处 理, 应 诉 案 件 第 4 项 与 起 诉 案 件 第 2 项 为 同 一 案 件 中 的 反 诉 和 起 诉, 相 应 的 应 收 账 款 和 坏 账 准 备 计 提 金 额 为 同 一 事 项 ; 应 诉 案 件 第 6 项 的 已 结 算 款 项 已 全 额 收 取, 无 应 收 账 款, 故 无 需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0-3-120

三 结 合 十 一 科 技 败 诉 的 可 能 性, 补 充 披 露 是 否 需 计 提 预 计 负 债 关 于 十 一 科 技 败 诉 的 可 能 性 以 及 涉 及 的 预 计 负 债 计 提 情 况, 已 于 重 组 报 告 书 第 四 章 标 的 资 产 基 本 情 况 / 七 主 要 资 产 权 属 对 外 担 保 及 主 要 负 债 情 况 / ( 五 ) 未 决 诉 讼 非 经 营 性 资 金 占 用 为 关 联 方 提 供 担 保 情 况 /1 未 决 诉 讼 情 况 补 充 披 露 如 下 : ( 4) 十 一 科 技 败 诉 的 可 能 性 以 及 涉 及 的 预 计 负 债 计 提 情 况 对 于 上 述 应 诉 案 件 中 的 第 2 项 南 京 海 澜 环 保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起 诉 十 一 科 技 委 托 采 购 合 同 纠 纷, 一 审 法 院 已 判 决, 十 一 科 技 已 全 额 计 提 了 损 失 对 于 上 述 起 诉 案 件 中 的 第 3 6 项 和 应 诉 案 件 中 的 第 3 5 10 12 项, 目 前 已 和 解 或 判 决, 基 本 未 发 生 额 外 的 损 失, 故 无 需 计 提 预 计 负 债 除 了 上 述 已 经 和 解 或 判 决 的 案 件, 上 述 起 诉 和 应 诉 案 件 中 的 其 他 案 件 尚 处 于 立 案 审 查 管 辖 权 异 议 或 一 审 阶 段, 十 一 科 技 根 据 案 件 的 进 展 开 庭 及 质 证 的 情 况 等, 逐 项 进 行 了 分 析, 认 为 上 述 处 于 立 案 审 查 管 辖 权 异 议 或 一 审 阶 段 的 案 件 败 诉 的 可 能 性 较 小, 不 存 在 发 生 大 额 赔 偿 的 情 况, 故 无 需 计 提 预 计 负 债 四 补 充 披 露 未 决 诉 讼 和 仲 裁 对 本 次 交 易 评 估 值 的 影 响 关 于 未 决 诉 讼 和 仲 裁 对 本 次 交 易 评 估 值 的 影 响 已 于 重 组 报 告 书 第 四 章 标 的 资 产 基 本 情 况 / 七 主 要 资 产 权 属 对 外 担 保 及 主 要 负 债 情 况 /( 五 ) 未 决 诉 讼 非 经 营 性 资 金 占 用 为 关 联 方 提 供 担 保 情 况 /1 未 决 诉 讼 情 况 补 充 披 露 如 下 : (5) 未 决 诉 讼 和 仲 裁 对 本 次 交 易 评 估 值 的 影 响 对 于 未 决 诉 讼 中 的 应 诉 事 项, 除 南 京 海 澜 环 保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起 诉 十 一 科 技 委 托 采 购 合 同 纠 纷 一 审 法 院 已 判 决, 十 一 科 技 已 全 额 计 提 了 损 失, 评 估 时 已 将 该 项 损 失 作 为 非 经 营 负 债 从 评 估 结 果 中 扣 除, 其 余 处 于 立 案 审 查 管 辖 权 异 议 或 一 审 阶 段 的 案 件 败 诉 的 可 能 性 较 小, 不 存 在 发 生 大 额 赔 偿 的 情 况, 故 无 需 计 提 预 计 负 债, 对 本 次 交 易 评 估 值 无 影 响 0-3-121

对 于 未 决 诉 讼 中 的 起 诉 事 项, 十 一 科 技 已 对 形 成 应 收 账 款 的 部 分, 根 据 款 项 收 回 的 可 能 性 计 提 了 足 额 的 坏 账 准 备 ; 对 于 未 形 成 应 收 账 款 的 部 分, 由 于 处 于 一 审 阶 段 或 仲 裁 阶 段, 未 计 提 损 失 本 次 评 估 按 照 企 业 计 提 损 失 的 情 况 及 经 审 计 确 定 的 结 果 在 评 估 结 果 中 予 以 了 同 步 考 虑 五 中 介 机 构 核 查 意 见 ( 一 ) 独 立 财 务 顾 问 核 查 意 见 经 核 查, 独 立 财 务 顾 问 认 为 : 十 一 科 技 涉 及 的 未 决 诉 讼 均 为 其 正 常 业 务 经 营 过 程 中 产 生, 不 会 对 其 生 产 经 营 产 生 重 大 不 利 影 响, 对 此 十 一 科 技 已 足 额 计 提 资 产 减 值 准 备 及 预 计 负 债, 相 关 未 决 诉 讼 的 影 响 已 在 本 次 交 易 的 评 估 值 中 合 理 体 现 ( 二 ) 律 师 核 查 意 见 经 核 查, 律 师 认 为 : 十 一 科 技 涉 及 的 未 决 诉 讼 均 为 其 正 常 业 务 经 营 过 程 中 产 生, 不 会 对 其 生 产 经 营 产 生 重 大 不 利 影 响 ( 三 ) 会 计 师 核 查 意 见 经 核 查, 会 计 师 认 为 : 十 一 科 技 涉 及 的 未 决 诉 讼 已 足 额 计 提 资 产 减 值 准 备 及 预 计 负 债 ( 四 ) 评 估 师 核 查 意 见 经 核 查, 评 估 师 认 为 : 十 一 科 技 涉 及 的 未 决 诉 讼 的 影 响 已 在 本 次 交 易 的 评 估 值 中 合 理 体 现 16 申 请 材 料 显 示, 十 一 科 技 在 报 告 期 内, 作 为 内 蒙 古 中 环 光 伏 材 料 有 限 公 司 废 水 处 理 站 建 设 工 程 项 目 总 包 商, 在 4.28 中 毒 较 大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中 因 未 尽 到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受 到 处 罚 请 你 公 司 补 充 披 露 :1) 上 述 安 全 生 产 事 故 发 生 的 原 因, 及 对 十 一 科 技 生 产 经 营 和 本 次 交 易 的 影 响 2) 十 一 科 技 在 安 全 生 产 制 度 和 执 行 方 面 进 行 完 善 的 情 况 请 独 立 财 务 顾 问 和 律 师 核 查 并 发 表 明 确 意 见 回 复 : 0-3-122

一 补 充 披 露 上 述 安 全 生 产 事 故 发 生 的 原 因, 及 对 十 一 科 技 生 产 经 营 和 本 次 交 易 的 影 响 关 于 上 述 安 全 生 产 事 故 的 相 关 情 况 已 于 重 组 报 告 书 第 四 章 标 的 资 产 基 本 情 况 / 五 主 营 业 务 情 况 /( 九 ) 安 全 生 产 及 环 境 保 护 情 况 中 修 改 并 补 充 披 露 如 下 : 十 一 科 技 从 事 的 工 程 咨 询 设 计 与 总 承 包 业 务, 其 中 工 程 咨 询 设 计 等 业 务 的 作 业 方 式 主 要 是 室 内 办 公 和 现 场 管 理 形 式, 其 大 部 分 时 间 工 作 场 所 在 室 内, 不 涉 及 危 险 性 场 所 和 接 触 有 害 物 质 针 对 总 承 包 项 目 中 的 项 目 施 工 安 全 管 理, 十 一 科 技 制 定 了 施 工 项 目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规 定, 对 项 目 现 场 人 员 及 各 施 工 分 包 商 的 安 全 生 产 各 个 环 节 进 行 详 细 规 定 同 时, 十 一 科 技 为 每 个 总 承 包 项 目 配 备 安 全 经 理 / 安 全 工 程 师, 对 所 属 项 目 的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具 体 负 责, 并 定 期 检 查 项 目 施 工 现 场 的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工 作 报 告 期 内, 十 一 科 技 因 内 蒙 古 中 环 光 伏 材 料 有 限 公 司 废 水 处 理 站 建 设 工 程 4.28 中 毒 较 大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所 受 到 处 罚, 具 体 情 况 如 下 : 1 相 关 事 故 原 因 及 对 十 一 科 技 影 响 根 据 呼 和 浩 特 市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局 文 件 关 于 申 请 批 复 < 呼 和 浩 特 市 赛 罕 区 内 蒙 古 中 环 光 伏 材 料 有 限 公 司 废 水 处 理 站 建 设 工 程 4.28 中 毒 较 大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调 查 报 告 > 的 请 示 ( 呼 安 监 管 发 [2014]41 号 ) 及 呼 和 浩 特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内 蒙 古 中 环 光 伏 材 料 有 限 公 司 4.28 中 毒 较 大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调 查 报 告 的 批 复, 事 故 发 生 的 直 接 原 因 为 : 设 备 安 装 单 位 康 升 环 保 ( 天 津 )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康 升 环 保 ) 在 施 工 现 场 没 有 安 置 安 全 警 示 安 全 告 知, 安 全 防 护 设 施 不 全 ; 没 有 对 作 业 场 所 的 有 毒 有 害 物 质 进 行 检 测 ; 在 作 业 前 没 有 将 作 业 场 所 可 能 产 生 有 害 有 毒 物 质 的 情 况 告 知 作 业 人 员, 没 有 启 动 通 风 系 统, 没 有 为 工 作 人 员 提 供 救 生 及 防 护 用 品, 安 全 员 无 证 上 岗, 现 场 工 人 忽 视 安 全, 违 规 操 作, 是 导 致 事 故 的 直 接 原 因 十 一 科 技 在 该 事 故 中 主 要 是 作 为 总 包 单 位, 未 与 设 备 安 装 单 位 康 升 环 保 在 合 同 中 言 明 设 备 安 装 调 试 中 的 安 全 责 任 ; 在 设 备 安 装 单 位 进 行 设 备 安 装 调 试 过 0-3-123

程 中, 也 没 有 对 其 进 行 安 全 检 查 和 监 督, 没 有 尽 到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的 职 责 就 上 述 安 全 事 故, 十 一 科 技 被 呼 和 浩 特 市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局 处 以 罚 款 20 万 元 的 行 政 处 罚 2015 年 3 月 31 日, 呼 和 浩 特 市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局 对 该 事 项 出 具 说 明 : 该 行 政 处 罚 已 办 理 完 结, 十 一 科 技 对 存 在 问 题 已 进 行 整 改 十 一 科 技 未 尽 到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事 项 不 构 成 重 大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因 此, 上 述 安 全 事 故 对 十 一 科 技 生 产 经 营 和 本 次 交 易 不 会 产 生 不 利 影 响 二 补 充 披 露 十 一 科 技 在 安 全 生 产 制 度 和 执 行 方 面 进 行 完 善 的 情 况 关 于 十 一 科 技 在 安 全 生 产 制 度 和 执 行 方 面 进 行 完 善 的 情 况, 已 补 充 披 露 于 重 组 报 告 书 第 四 章 标 的 资 产 基 本 情 况 / 五 主 营 业 务 情 况 /( 九 ) 安 全 生 产 及 环 境 保 护 情 况, 具 体 如 下 : 2 十 一 科 技 在 安 全 生 产 制 度 和 执 行 方 面 的 完 善 情 况 在 该 事 故 发 生 后, 十 一 科 技 进 行 了 积 极 部 署 及 整 改, 并 对 安 全 相 关 制 度 及 执 行 进 行 了 完 善, 主 要 包 括 : (1) 迅 速 召 开 全 公 司 范 围 内 会 议, 通 报 事 故 情 况, 总 结 事 故 教 训 包 括 : 提 高 安 全 意 识 保 证 安 全 投 资 强 化 安 全 规 程 与 制 度 强 化 现 场 管 理 强 化 专 职 安 全 员 能 力 建 立 安 全 紧 急 预 案 ; (2) 颁 发 关 于 调 整 院 安 全 生 产 委 员 会 成 员 的 通 知, 对 安 全 委 员 会 进 行 了 调 整, 扩 大 了 体 系 的 范 围, 将 安 全 责 任 落 实 到 主 要 领 导 大 区 部 门 分 层 执 行, 同 时 杜 绝 了 负 责 人 挂 名 情 况 ; (3) 进 行 了 全 公 司 范 围 的 安 全 检 查 标 准 培 训, 安 排 项 目 组 及 分 院 对 全 部 在 建 工 程 项 目 进 行 了 安 全 检 查 由 公 司 领 导 带 队 对 分 布 在 全 国 各 地 的 13 个 重 点 在 建 工 程 项 目 安 全 进 行 了 抽 查 ; (4) 对 重 点 系 列 安 全 管 理 文 件 进 行 了 修 订, 主 要 包 括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办 法 工 程 项 目 安 全 生 产 标 准 等 其 中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办 法 细 化 了 十 一 科 技 安 全 生 产 委 员 会 安 全 生 产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地 区 或 重 大 项 目 安 全 生 产 领 导 小 组 成 员 的 分 工 和 安 全 生 产 岗 位 职 责, 修 订 或 增 加 了 安 全 生 产 教 育 培 训 制 度 安 全 生 产 检 查 0-3-124

与 隐 患 整 改 制 度 安 全 生 产 投 入 和 保 障 制 度 安 全 生 产 应 急 救 援 制 度 以 及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与 奖 惩 措 施 等 工 程 项 目 安 全 生 产 标 准 主 要 强 化 了 安 全 检 查 安 全 教 育 应 急 预 案 以 及 事 故 处 理 等 管 理 ; (5) 下 发 工 程 项 目 6S 管 理 手 册, 落 实 安 全 委 员 会 安 全 措 施, 在 全 公 司 所 有 总 包 和 重 大 工 程 管 理 上 推 行 6S 管 理, 要 求 2015 年 新 开 工 总 承 包 项 目 与 重 大 工 程 管 理 项 目 应 做 到 6S 管 理 全 覆 盖, 并 安 排 相 关 检 查 三 中 介 机 构 核 查 意 见 ( 一 ) 独 立 财 务 顾 问 核 查 意 见 经 核 查, 独 立 财 务 顾 问 认 为 : 十 一 科 技 对 上 述 安 全 事 故 负 有 监 管 责 任, 相 关 行 政 处 罚 已 办 理 完 结, 且 十 一 科 技 对 存 在 问 题 已 进 行 整 改, 其 未 尽 到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事 项 不 构 成 重 大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不 会 对 其 生 产 经 营 及 本 次 交 易 产 生 重 大 不 利 影 响 ( 二 ) 律 师 核 查 意 见 经 核 查, 律 师 认 为 : 十 一 科 技 对 上 述 安 全 事 故 负 有 监 管 责 任, 相 关 行 政 处 罚 已 办 理 完 结, 且 十 一 科 技 对 存 在 问 题 已 进 行 整 改, 其 未 尽 到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事 项 不 构 成 重 大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不 会 对 其 生 产 经 营 及 本 次 交 易 产 生 重 大 不 利 影 响 17 申 请 材 料 显 示,2014 年 十 一 科 技 工 程 总 承 包 业 务 和 工 程 设 计 和 咨 询 业 务 分 别 确 认 收 入 38.58 亿 元 10.54 亿 元, 分 别 同 比 增 长 34.03% 40.11% 请 你 公 司 :1) 结 合 工 程 总 承 包 和 咨 询 设 计 业 务 2014 年 年 初 在 手 合 同 新 签 合 同 的 执 行 情 况 和 工 程 周 期, 补 充 披 露 十 一 科 技 2014 年 工 程 总 承 包 收 入 工 程 设 计 和 咨 询 业 务 收 入 的 合 理 性 2) 比 对 同 行 业 上 市 公 司 同 类 业 务 的 增 长 情 况, 补 充 披 露 十 一 科 技 2014 年 工 程 总 承 包 收 入 工 程 设 计 和 咨 询 业 务 收 入 增 长 的 合 理 性 请 独 立 财 务 顾 问 和 会 计 师 核 查 并 发 表 明 确 意 见 回 复 : 0-3-125

一 结 合 工 程 总 承 包 和 咨 询 设 计 业 务 2014 年 年 初 在 手 合 同 新 签 合 同 的 执 行 情 况 和 工 程 周 期, 补 充 披 露 十 一 科 技 2014 年 工 程 总 承 包 收 入 工 程 设 计 和 咨 询 业 务 收 入 的 合 理 性 关 于 十 一 科 技 2014 年 相 关 业 务 收 入 的 合 理 性, 已 补 充 披 露 于 重 组 报 告 书 第 九 章 管 理 层 讨 论 与 分 析 / 二 标 的 公 司 行 业 特 点 和 经 营 情 况 的 讨 论 与 分 析 /( 四 ) 盈 利 能 力 分 析 /1 利 润 表 主 要 科 目 分 析 /(1) 营 业 收 入, 具 体 如 下 : 3 十 一 科 技 2014 年 工 程 总 承 包 及 设 计 和 咨 询 业 务 收 入 的 合 理 性 十 一 科 技 2014 年 工 程 总 承 包 收 入 明 细 如 下 : 单 位 : 万 元 业 务 类 型 2014 年 度 金 额 比 例 工 程 总 承 包 : 电 子 及 高 端 制 造 82,430.61 21.36% 电 力 ( 含 光 伏 电 站 ) 190,771.40 49.44% 生 物 医 药 与 保 健 11,954.64 3.10% 物 流 与 民 用 建 筑 43,325.82 11.23% 其 他 57,384.74 14.87% 合 计 385,867.22 100.00% 十 一 科 技 工 程 总 承 包 业 务 2014 年 年 初 在 手 合 同 新 签 合 同 的 执 行 情 况 和 工 程 周 期 情 况 如 下 : 单 位 : 万 元 业 务 类 型 2014 年 年 初 在 手 合 同 情 况 2014 年 新 签 工 程 周 期 以 前 年 度 已 尚 未 履 行 完 合 同 总 金 额 合 同 金 额 ( 月 ) 确 认 收 入 合 同 金 额 工 程 总 承 包 : 电 子 及 高 端 制 造 214,204.26 133,722.81 80,481.45 109,740.44 15 电 力 ( 含 光 伏 电 站 ) 483,698.20 299,181.41 184,516.79 271,331.21 6 生 物 医 药 与 保 健 25,688.04 20,427.94 5,260.10 13,423.46 15 物 流 与 民 用 建 筑 100,770.22 42,177.41 58,592.81 25,580.14 12 其 他 77,341.98 49,478.91 27,863.07 25,394.72 12 合 计 901,702.69 544,988.48 356,714.21 445,469.96 十 一 科 技 工 程 总 承 包 业 务 收 入 385,867.22 万 元 ;2014 年 十 一 科 技 工 程 总 承 包 业 务 2014 年 年 初 在 手 合 同 总 额 901,702.69 万 元,2014 年 以 前 累 计 已 确 认 收 入 544,988.48 万 元, 尚 未 履 行 完 毕 的 合 同 金 额 为 356,714.21 万 元, 而 2014 年 新 签 0-3-126

合 同 金 额 445,469.96 万 元,2014 年 年 初 在 手 合 同 中 尚 未 履 行 完 毕 的 合 同 金 额 与 2014 年 新 签 合 同 金 额 合 计 达 到 802,184.17 万 元,2014 年 确 认 的 工 程 总 承 包 业 务 收 入 占 上 述 合 计 金 额 的 比 例 为 48.10% 同 时, 十 一 科 技 工 程 总 承 包 业 务 工 程 周 期 一 般 在 15 个 月 以 内, 特 别 是 合 同 金 额 占 比 最 大 的 电 力 ( 含 光 伏 电 站 ) 工 程 总 承 包 业 务 的 工 程 周 期 一 般 为 6 个 月, 因 此, 结 合 2014 年 年 初 在 手 合 同 及 2014 年 新 签 合 同 规 模 及 相 关 工 程 周 期, 十 一 科 技 2014 年 工 程 承 包 业 务 的 收 入 规 模 是 合 理 的 十 一 科 技 2014 年 工 程 设 计 和 咨 询 业 务 收 入 明 细 如 下 : 单 位 : 万 元 业 务 类 型 2014 年 度 金 额 比 例 工 程 设 计 和 咨 询 : 电 子 及 高 端 制 造 31,981.66 30.34% 电 力 ( 含 光 伏 电 站 ) 8,986.27 8.53% 生 物 医 药 与 保 健 6,106.32 5.79% 市 政 与 路 桥 6,641.13 6.30% 物 流 与 民 用 建 筑 19,099.91 18.12% 其 他 32,584.68 30.92% 合 计 105,399.97 100.00% 十 一 科 技 工 程 设 计 和 咨 询 业 务 2014 年 年 初 在 手 合 同 新 签 合 同 的 执 行 情 况 和 工 程 设 计 周 期 情 况 如 下 : 单 位 : 万 元 业 务 类 型 2014 年 年 初 在 手 合 同 情 况 工 程 设 计 周 以 前 年 度 已 尚 未 履 行 完 新 签 合 同 合 同 金 额 期 ( 月 ) 确 认 收 入 合 同 金 额 咨 询 和 设 计 : 电 子 及 高 端 制 造 31,649.78 14,897.87 16,751.91 33,836.41 4 电 力 ( 含 光 伏 电 站 ) 16,827.68 10,291.77 6,535.91 11,970.52 3 生 物 医 药 与 保 健 7,613.30 1,575.47 6,037.83 6,363.47 3 市 政 与 路 桥 6,029.60 724.39 5,305.21 7,757.88 3 物 流 与 民 用 建 筑 27,564.39 8,746.67 18,817.72 31,492.69 3 其 他 37,827.50 12,410.89 25,416.61 32,729.48 3 合 计 127,512.26 48,647.07 78,865.19 124,150.44 0-3-127

十 一 科 技 2014 年 工 程 设 计 和 咨 询 业 务 确 认 收 入 105,399.97 万 元 ;2014 年 十 一 科 技 工 程 设 计 和 咨 询 业 务 2014 年 年 初 在 手 合 同 总 额 127,512.26 万 元,2014 年 以 前 累 计 已 确 认 收 入 48,647.07 万 元, 尚 未 履 行 完 毕 的 合 同 金 额 为 78,865.19 万 元, 而 2014 年 新 签 合 同 124,150.44 万 元,2014 年 年 初 在 手 合 同 中 尚 未 履 行 完 毕 的 合 同 金 额 与 2014 年 新 签 合 同 金 额 合 计 达 到 203,015.63 万 元,2014 年 确 认 的 工 程 设 计 和 咨 询 业 务 收 入 占 上 述 合 计 金 额 51.92% 同 时, 十 一 科 技 工 程 设 计 和 咨 询 业 务 周 期 一 般 在 4 个 月 以 内, 因 此, 结 合 2014 年 年 初 在 手 合 同 及 2014 年 新 签 合 同 规 模 及 相 关 业 务 周 期, 十 一 科 技 2014 年 工 程 设 计 和 咨 询 业 务 的 收 入 规 模 是 合 理 的 二 比 对 同 行 业 上 市 公 司 同 类 业 务 的 增 长 情 况, 补 充 披 露 十 一 科 技 2014 年 工 程 总 承 包 收 入 工 程 设 计 和 咨 询 业 务 收 入 增 长 的 合 理 性 关 于 十 一 科 技 2014 年 相 关 收 入 增 长 的 合 理 性 已 补 充 披 露 于 重 组 报 告 书 第 九 章 管 理 层 讨 论 与 分 析 / 二 标 的 公 司 行 业 特 点 和 经 营 情 况 的 讨 论 与 分 析 /( 四 ) 盈 利 能 力 分 析 /1 利 润 表 主 要 科 目 分 析 /(1) 营 业 收 入, 具 体 如 下 : 4 十 一 科 技 2014 年 工 程 总 承 包 及 设 计 和 咨 询 业 务 收 入 增 长 的 合 理 性 工 程 技 术 服 务 类 可 比 上 市 公 司 2014 年 营 业 收 入 及 增 长 情 况 如 下 : 公 司 简 称 业 务 类 型 营 业 收 入 ( 万 元 ) 2014 年 2013 年 增 长 率 中 国 化 学 工 程 总 承 包 6,292,212.25 5,171,161.79 21.68% 勘 察 设 计 及 服 务 344,218.12 373,829.63-7.92% 中 国 海 诚 工 程 总 承 包 401,738.59 439,411.68-8.57% 设 计 业 务 100,664.96 96,883.87 3.90% 东 华 科 技 工 程 总 承 包 314,176.39 237,655.76 32.20% 设 计 咨 询 23,857.95 33,905.61-29.63% 十 一 科 技 工 程 总 承 包 385,867.22 287,897.59 34.03% 设 计 和 咨 询 105,399.97 75,226.65 40.11% 数 据 来 源 :Wind 资 讯 十 一 科 技 工 程 总 承 包 及 设 计 咨 询 业 务 收 入 2014 年 较 2013 年 的 增 长 幅 度 大 于 同 行 业 上 市 公 司 同 类 业 务 增 幅, 主 要 原 因 系 十 一 科 技 与 同 行 业 上 市 公 司 相 关 业 务 对 应 不 同 的 下 游 市 场, 而 不 同 下 游 市 场 景 气 度 差 异 较 大 十 一 科 技 及 同 行 业 上 市 公 司 主 要 服 务 的 下 游 领 域 如 下 : 0-3-128

公 司 简 称 主 要 业 务 领 域 中 国 化 学 化 工 石 油 化 工 煤 化 工 中 国 海 诚 轻 工 业 东 华 科 技 化 工 石 油 化 工 三 维 工 程 化 工 石 化 医 药 十 一 科 技 电 子 电 力 ( 光 伏 ) 信 息 来 源 : 上 市 公 司 公 开 信 息 由 于 工 程 承 包 及 技 术 服 务 主 要 对 应 相 关 服 务 领 域 的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因 此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变 化 情 况 可 以 体 现 下 游 市 场 对 该 等 工 程 承 包 及 技 术 服 务 的 需 求 2013 年 以 来, 煤 炭 开 采 石 油 天 然 气 开 采 石 油 加 工 医 药 制 造 电 子 设 备 制 造 等 行 业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增 速 如 下 所 示 : 数 据 来 源 :Wind 资 讯 由 上 图 可 见, 相 关 行 业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增 速 差 异 较 大, 特 别 是 2014 年 以 来, 受 宏 观 经 济 波 动 影 响, 煤 炭 石 油 及 石 油 加 工 等 传 统 行 业 的 投 资 增 速 持 续 下 滑, 甚 至 出 现 负 增 长, 行 业 景 气 程 度 相 对 较 差 与 此 同 时, 医 药 制 造 业 及 电 子 行 业 的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仍 保 持 10% 以 上 的 增 长, 从 而 拉 动 了 该 领 域 的 工 程 承 包 和 技 术 服 务 0-3-129

的 市 场 需 求 鉴 于 十 一 科 技 工 程 总 承 包 及 工 程 设 计 和 咨 询 业 务 主 要 分 布 于 电 力 ( 含 光 伏 电 站 ) 电 子 及 高 端 制 造 物 流 与 民 用 建 筑 生 物 医 药 与 保 健 等 行 业 景 气 度 较 高 的 细 分 领 域, 导 致 其 2014 年 相 关 业 务 收 入 仍 保 持 了 较 高 的 增 长 速 度 此 外, 由 于 十 一 科 技 拥 有 工 程 设 计 综 合 资 质 甲 级, 业 务 覆 盖 范 围 较 广, 可 涵 盖 工 程 设 计 全 部 21 个 行 业, 一 定 程 度 上 可 以 平 抑 部 分 行 业 景 气 度 波 动 的 影 响, 亦 是 其 业 务 收 入 增 长 幅 度 较 高 的 原 因 之 一 综 上, 十 一 科 技 2014 年 工 程 承 包 及 工 程 设 计 和 咨 询 业 务 的 增 长 具 有 合 理 性 三 中 介 机 构 核 查 意 见 ( 一 ) 独 立 财 务 顾 问 核 查 意 见 经 核 查, 独 立 财 务 顾 问 认 为 : 十 一 科 技 2014 年 工 程 承 包 及 工 程 设 计 和 咨 询 业 务 收 入 与 其 在 手 及 新 签 合 同 规 模 相 匹 配, 相 关 收 入 增 长 与 对 应 的 下 游 行 业 景 气 度 及 需 求 增 长 相 匹 配, 收 入 及 其 增 长 具 有 合 理 性 ( 二 ) 会 计 师 核 查 意 见 经 核 查, 会 计 师 认 为 : 十 一 科 技 2014 年 工 程 承 包 及 工 程 设 计 和 咨 询 业 务 收 入 与 其 在 手 及 新 签 合 同 规 模 相 匹 配, 相 关 收 入 增 长 与 对 应 的 下 游 行 业 景 气 度 及 需 求 增 长 相 匹 配, 收 入 及 其 增 长 具 有 合 理 性 18 申 请 材 料 显 示, 报 告 期 内 十 一 科 技 设 计 和 咨 询 业 务 毛 利 率 为 40.33% 49.31% 和 41.42%, 高 于 同 行 业 上 市 公 司 同 类 业 务 毛 利 率 水 平 请 你 公 司 :1) 结 合 十 一 科 技 所 处 行 业 情 况 与 同 行 业 上 市 公 司 的 差 异 情 况 以 及 十 一 科 技 自 身 的 竞 争 优 势, 补 充 披 露 十 一 科 技 设 计 和 咨 询 业 务 毛 利 率 高 于 同 行 业 上 市 公 司 的 原 因 及 合 理 性 2) 补 充 披 露 报 告 期 内 设 计 和 咨 询 业 务 毛 利 率 波 动 的 原 因 及 合 理 性 请 独 立 财 务 顾 问 和 会 计 师 核 查 并 发 表 明 确 意 见 回 复 : 0-3-130

一 结 合 十 一 科 技 所 处 行 业 情 况 与 同 行 业 上 市 公 司 的 差 异 情 况 以 及 十 一 科 技 自 身 的 竞 争 优 势, 补 充 披 露 十 一 科 技 设 计 和 咨 询 业 务 毛 利 率 高 于 同 行 业 上 市 公 司 的 原 因 及 合 理 性 关 于 十 一 科 技 设 计 和 咨 询 业 务 毛 利 率 分 析 已 补 充 披 露 于 重 组 报 告 书 第 九 章 管 理 层 讨 论 与 分 析 / 二 标 的 公 司 行 业 特 点 和 经 营 情 况 的 讨 论 与 分 析 /( 四 ) 盈 利 能 力 分 析 /4 毛 利 率 分 析, 具 体 如 下 : (1) 十 一 科 技 设 计 及 咨 询 业 务 毛 利 率 水 平 较 高 的 主 要 原 因 十 一 科 技 拥 有 工 程 设 计 综 合 甲 级 资 质, 在 电 子 电 力 ( 含 光 伏 电 站 ) 生 物 医 药 物 流 等 行 业 的 工 程 设 计 领 域 具 有 竞 争 优 势, 而 该 等 行 业 景 气 度 较 高 一 定 程 度 上 促 进 了 相 关 业 务 具 有 较 高 的 利 润 空 间 ; 同 时, 十 一 科 技 在 工 程 设 计 和 咨 询 业 务 领 域 具 有 良 好 的 品 牌, 拥 有 优 秀 的 工 程 设 计 和 咨 询 团 队, 其 研 发 的 多 项 工 程 设 计 工 艺 包 等 专 有 技 术 处 于 国 内 领 先 水 平, 先 进 的 工 程 设 计 技 术 和 综 合 性 的 设 计 能 力 使 得 十 一 科 技 具 有 较 强 的 在 工 程 设 计 业 务 的 承 接 和 定 价 的 能 力, 从 而 保 障 了 较 高 的 毛 利 率 最 近 两 年 及 一 期, 可 比 上 市 公 司 中 国 化 学 中 国 海 诚 东 华 科 技 三 维 工 程 设 计 和 咨 询 业 务 毛 利 率 水 平 情 况 如 下 : 公 司 简 称 毛 利 率 水 平 (%) 2015 年 1-9 月 2014 年 2013 年 中 国 化 学 33.91 19.14 31.80 中 国 海 诚 21.15 20.22 20.03 东 华 科 技 54.35 32.61 48.58 行 业 平 均 36.47 23.99 33.47 十 一 科 技 48.20 49.31 40.33 注 : 以 上 数 据 为 选 取 相 关 公 司 披 露 信 息, 可 比 上 市 公 司 三 季 报 未 公 告 分 业 务 的 毛 利 数 据, 因 此 可 比 上 市 公 司 2015 年 1-9 月 设 计 和 咨 询 业 务 毛 利 率 选 取 2015 年 1-6 月 数 据 十 一 科 技 设 计 及 咨 询 业 务 毛 利 率 水 平 高 于 同 行 业 上 市 公 司 平 均 水 平, 主 要 是 由 于 (1) 整 个 工 程 技 术 服 务 行 业 范 围 涵 盖 较 广, 各 细 分 领 域 发 展 速 度 市 场 规 模 行 业 景 气 度 存 在 一 定 差 异, 而 十 一 科 技 在 电 子 电 力 ( 含 光 伏 ) 生 物 制 药 等 景 气 度 较 高 行 业 领 域 内 的 工 程 技 术 服 务 具 备 相 对 竞 争 优 势 保 证 了 其 较 高 的 设 计 及 咨 询 业 务 的 毛 利 率 水 平 ;(2) 可 比 上 市 公 司 中, 中 国 海 诚 所 处 的 轻 工 业 工 程 0-3-131

建 设 领 域 竞 争 激 烈, 行 业 技 术 壁 垒 相 对 较 低, 导 致 其 该 项 业 务 毛 利 率 较 低 ; 中 国 化 学 及 东 华 科 技 2014 年 设 计 及 咨 询 业 务 毛 利 率 下 降 幅 度 较 大 主 要 原 因 为 上 述 两 家 公 司 2014 年 设 计 及 咨 询 业 务 收 入 有 所 下 降, 而 折 旧 人 工 等 固 定 成 本 难 以 同 步 下 降, 毛 利 率 亦 随 之 降 低 所 致 综 上, 报 告 期 内 十 一 科 技 设 计 及 咨 询 业 务 毛 利 率 高 于 同 行 业 可 比 上 市 公 司 平 均 水 平, 但 总 体 上 与 东 华 科 技 较 为 接 近, 主 要 系 其 所 服 务 细 分 领 域 的 行 业 景 气 度 较 高, 且 基 于 十 一 科 技 在 相 关 领 域 设 计 及 咨 询 服 务 的 品 牌 和 技 术 等 方 面 的 优 势, 其 具 有 较 强 的 接 单 及 定 价 能 力, 从 而 导 致 其 该 项 业 务 的 毛 利 率 较 高 二 补 充 披 露 报 告 期 内 设 计 和 咨 询 业 务 毛 利 率 波 动 的 原 因 及 合 理 性 关 于 十 一 科 技 报 告 期 内 设 计 和 咨 询 业 务 毛 利 率 波 动 的 原 因 及 合 理 性 已 补 充 披 露 于 重 组 报 告 书 第 九 章 管 理 层 讨 论 与 分 析 / 二 标 的 公 司 行 业 特 点 和 经 营 情 况 的 讨 论 与 分 析 /( 四 ) 盈 利 能 力 分 析 /4 毛 利 率 分 析, 具 体 如 下 : (2) 设 计 和 咨 询 业 务 毛 利 率 波 动 的 合 理 性 报 告 期 内, 十 一 科 技 设 计 和 咨 询 业 务 收 入 和 毛 利 率 结 构 如 下 表 所 示 : 单 位 : 万 元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毛 利 率 业 务 类 型 2015 年 1-9 月 2014 年 度 2013 年 度 2015 年 1-9 月 2014 年 度 2013 年 度 设 计 和 咨 询 电 子 及 高 端 制 造 20,886.94 31,981.66 23,740.89 60.91% 66.56% 54.02% 电 力 ( 含 光 伏 电 站 ) 5,425.60 8,986.27 7,443.01 49.41% 49.71% 41.13% 生 物 医 药 与 保 健 5,913.91 6,106.32 7,593.31 49.49% 50.87% 45.70% 市 政 与 路 桥 2,373.13 6,641.13 2,731.38 37.14% 41.28% 34.61% 物 流 与 民 用 建 筑 16,749.64 19,099.91 14,711.34 38.61% 35.23% 29.01% 其 他 16,260.49 32,584.68 19,006.72 42.50% 41.86% 30.36% 合 计 67,609.71 105,399.97 75,226.65 48.20% 49.31% 40.33% 十 一 科 技 2014 年 设 计 和 咨 询 业 务 毛 利 率 较 2013 年 上 升 8.98 个 百 分 点, 主 要 原 因 系 : 设 计 及 咨 询 业 务 成 本 主 要 为 技 术 人 员 薪 酬 及 管 理 费 用 等 固 定 成 本, 具 有 显 著 的 规 模 效 应, 十 一 科 技 2014 年 设 计 和 咨 询 业 务 收 入 较 2013 年 增 长 了 40%, 导 致 单 位 成 本 下 降 幅 度 较 大, 毛 利 率 有 所 上 升 此 外, 在 设 计 及 咨 询 业 务 构 成 中, 电 0-3-132

子 及 高 端 制 造 领 域 的 业 务 量 占 比 较 大, 且 毛 利 率 增 长 幅 度 较 大, 从 而 亦 拉 高 了 设 计 及 咨 询 业 务 的 整 体 毛 利 率 水 平 十 一 科 技 2015 年 1-9 月 设 计 和 咨 询 业 务 毛 利 率 较 2014 年 基 本 持 平 综 上, 报 告 期 内 十 一 科 技 设 计 及 咨 询 业 务 毛 利 率 的 波 动 具 有 合 理 性 三 中 介 机 构 核 查 意 见 ( 一 ) 独 立 财 务 顾 问 核 查 意 见 经 核 查, 独 立 财 务 顾 问 认 为 : 十 一 科 技 工 程 设 计 和 咨 询 业 务 较 高 的 毛 利 率 水 平 与 其 所 服 务 下 游 行 业 景 气 度 其 具 有 的 品 牌 技 术 和 团 队 等 方 面 的 竞 争 优 势 相 匹 配, 该 等 业 务 毛 利 率 水 平 在 报 告 期 内 有 所 上 升 主 要 系 该 等 业 务 的 成 本 结 构 以 固 定 成 本 为 主, 业 务 收 入 规 模 较 大 幅 度 上 升 导 致 单 位 成 本 下 降 所 致, 具 有 合 理 性 ( 二 ) 会 计 师 核 查 意 见 经 核 查, 会 计 师 认 为 : 十 一 科 技 工 程 设 计 和 咨 询 业 务 较 高 的 毛 利 率 水 平 与 其 所 服 务 下 游 行 业 景 气 度 其 具 有 的 品 牌 技 术 和 团 队 等 方 面 的 竞 争 优 势 相 匹 配, 该 等 业 务 毛 利 率 水 平 在 报 告 期 内 有 所 上 升 主 要 系 该 等 业 务 的 成 本 结 构 以 固 定 成 本 为 主, 业 务 收 入 规 模 较 大 幅 度 上 升 导 致 单 位 成 本 下 降 所 致, 具 有 合 理 性 19 申 请 材 料 显 示,2013 年 十 一 科 技 应 收 账 款 坏 账 准 备 计 提 比 例 进 行 会 计 估 计 变 更, 上 述 会 计 估 计 变 更 对 十 一 科 技 2013 年 利 润 总 额 的 影 响 额 为 7,293.14 万 元 请 你 公 司 补 充 披 露 上 述 会 计 估 计 变 更 的 原 因 及 依 据, 是 否 符 合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的 规 定 请 独 立 财 务 顾 问 和 会 计 师 核 查 并 发 表 明 确 意 见 回 复 : 一 补 充 披 露 上 述 会 计 估 计 变 更 的 原 因 及 依 据, 是 否 符 合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的 规 定 关 于 应 收 账 款 会 计 估 计 变 更 的 原 因 及 依 据 已 补 充 披 露 于 重 组 报 告 书 第 四 章 标 的 资 产 基 本 情 况 / 九 会 计 政 策 及 相 关 会 计 处 理 /( 六 ) 报 告 期 内 会 计 政 策 和 会 计 估 计 的 变 更 情 况 /2 重 要 会 计 估 计 变 更, 具 体 如 下 : 0-3-133

(1) 会 计 估 计 变 更 的 原 因 及 依 据 十 一 科 技 本 次 会 计 估 计 变 更 前 的 坏 账 准 备 计 提 比 例 自 2004 年 起 实 施, 当 时 十 一 科 技 业 务 规 模 及 应 收 账 款 余 额 均 较 小 十 一 科 技 2004 年 度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为 28,685.07 万 元, 其 中 以 工 程 设 计 和 咨 询 业 务 收 入 为 主, 占 比 为 89.88%, 工 程 总 承 包 业 务 收 入 占 比 仅 为 7.59%; 十 一 科 技 2004 年 末 应 收 账 款 余 额 为 432.88 万 元, 主 要 为 应 收 设 计 费 因 2004 年 为 十 一 科 技 依 据 当 时 适 用 的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和 企 业 会 计 制 度 首 次 开 始 计 提 应 收 账 款 坏 账 准 备, 可 供 参 考 的 历 史 经 验 较 少, 基 于 当 时 的 业 务 结 构 特 点, 并 出 于 谨 慎 性 的 考 虑, 采 用 了 相 对 较 高 的 坏 账 准 备 计 提 比 例 经 过 多 年 的 快 速 发 展, 十 一 科 技 的 业 务 规 模 实 现 大 幅 增 长, 业 务 结 构 亦 发 生 较 大 变 化 2008 年 -2012 年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分 别 为 72,275.64 万 元 105,530.20 万 元 296,193.93 万 元 399,896.92 万 元 278,606.11 万 元, 主 要 系 工 程 总 承 包 业 务 收 入 增 长 较 快 所 致 ;2008 年 -2012 年 工 程 总 承 包 业 务 收 入 分 别 为 40,163.74 万 元 72,444.17 万 元 242,752.68 万 元 322,645.04 万 元 212,434.34 万 元, 占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的 比 例 分 别 为 55.57% 68.65% 81.96% 80.68% 76.25%, 占 比 呈 现 上 升 趋 势 由 于 工 程 总 承 包 业 务 收 入 施 工 工 期 长, 其 应 收 账 款 回 款 期 较 设 计 及 咨 询 业 务 长,2008 年 -2012 年 应 收 账 款 余 额 逐 年 增 加, 分 别 为 3,619.33 万 元 4,487.45 万 元 29,855.88 万 元 48,978.80 万 元 67,380.17 万 元, 其 中 主 要 为 应 收 总 承 包 工 程 款 十 一 科 技 应 收 账 款 客 户 主 要 为 国 内 大 型 企 业 或 大 型 企 业 子 公 司, 拥 有 良 好 的 社 会 信 誉 和 信 用, 并 与 十 一 科 技 保 持 长 期 良 好 的 合 作 关 系, 应 收 账 款 发 生 坏 账 的 风 险 较 小 综 合 考 虑 自 身 业 务 规 模 增 长 业 务 结 构 变 化 以 及 客 户 信 誉 度 等 因 素, 并 基 于 历 年 的 实 际 坏 账 发 生 情 况, 同 时 参 照 同 行 业 上 市 公 司 一 般 水 平, 十 一 科 技 原 于 2004 年 确 定 的 应 收 账 款 坏 账 准 备 计 提 比 例 相 对 过 高, 已 无 法 客 观 的 反 映 十 一 科 技 财 务 状 况 和 经 营 成 果 所 以, 根 据 相 关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规 定 及 结 合 十 一 科 技 实 际 情 况, 十 一 科 技 于 2013 年 决 定 对 公 司 原 应 收 账 款 坏 账 准 备 计 提 比 例 进 行 变 更 十 一 科 技 会 计 估 计 变 更 前 后 坏 账 准 备 比 例 如 下 : 0-3-134

应 收 账 款 账 龄 变 更 后 计 提 比 例 (%) 变 更 前 计 提 比 例 (%) 1 年 以 内 ( 含 1 年, 下 同 ) 5 10 1-2 年 10 30 2-3 年 30 50 3-4 年 50 80 4-5 年 70 80 5 年 以 上 100 100 十 一 科 技 与 同 行 业 上 市 公 司 的 应 收 账 款 坏 账 计 提 比 例 对 比 情 况 如 下 表 : 公 司 名 称 应 收 账 款 坏 账 计 提 比 例 (%) 1 年 以 内 1-2 年 2-3 年 3-4 年 4-5 年 5 年 以 上 东 华 科 技 5 10 30 50 70 100 中 国 海 诚 5 10 30 50 80 100 中 国 化 学 0.5 3 10 20 50 80 十 一 科 技 5 10 30 50 70 100 注 : 同 行 业 上 市 公 司 的 应 收 账 款 坏 账 计 提 比 例 来 源 于 各 公 司 2015 年 半 年 报 从 上 表 可 见, 本 次 会 计 估 计 变 更 后, 十 一 科 技 目 前 的 应 收 账 款 坏 账 准 备 计 提 比 例 与 同 行 业 水 平 相 当, 会 计 估 计 具 有 合 理 性 (2) 本 次 会 计 估 计 变 更 符 合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的 规 定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第 28 号 会 计 政 策 会 计 估 计 变 更 和 差 错 更 正 第 八 条 规 定, 企 业 据 以 进 行 估 计 的 基 础 发 生 了 变 化, 或 者 由 于 取 得 新 信 息 积 累 更 多 经 验 以 及 后 来 的 发 展 变 化, 可 能 需 要 对 会 计 估 计 进 行 修 订 会 计 估 计 变 更 的 依 据 应 当 真 实 可 靠 十 一 科 技 本 次 会 计 估 计 变 更, 主 要 是 基 于 业 务 规 模 实 现 大 幅 增 长, 且 业 务 结 构 亦 发 生 较 大 变 化, 即 由 2004 年 初 以 工 程 设 计 和 咨 询 业 务 为 主 转 变 为 2008 年 至 2012 年 期 间 以 工 程 总 承 包 业 务 为 主, 并 且 该 等 业 务 结 构 已 基 本 稳 定, 因 此 进 行 会 计 估 计 的 基 础 发 生 了 变 化 ; 另 外, 十 一 科 技 自 2004 年 首 次 执 行 坏 账 准 备 计 提 政 策 起, 已 经 积 累 了 较 多 经 验, 历 年 的 实 际 坏 账 发 生 情 况 并 未 达 到 原 坏 账 准 备 计 提 的 比 例 所 以 本 次 会 计 估 计 变 更 的 依 据 真 实 可 靠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第 28 号 会 计 政 策 会 计 估 计 变 更 和 差 错 更 正 应 用 指 0-3-135

南 规 定, 企 业 应 当 根 据 本 准 则 的 规 定, 结 合 本 企 业 的 实 际 情 况, 确 定 会 计 政 策 和 会 计 估 计, 经 股 东 大 会 或 董 事 会 经 理 ( 厂 长 ) 会 议 或 类 似 机 构 批 准, 按 照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等 的 规 定 报 送 有 关 各 方 备 案 企 业 的 会 计 政 策 和 会 计 估 计 一 经 确 定, 不 得 随 意 变 更 如 需 变 更, 应 重 新 履 行 上 述 程 序, 并 按 本 准 则 的 规 定 处 理 2013 年 10 月 12 日, 十 一 科 技 第 一 届 董 事 会 第 八 次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了 关 于 应 收 款 项 坏 账 准 备 比 例 变 更 的 议 案 本 次 会 计 估 计 变 更 无 需 提 交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综 上 所 述, 本 次 会 计 估 计 变 更 符 合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的 规 定 (3) 本 次 会 计 估 计 变 更 的 合 理 性 本 次 会 计 估 计 变 更 符 合 十 一 科 技 的 实 际 情 况 和 行 业 总 体 状 况, 能 够 更 加 客 观 公 允 地 反 映 公 司 财 务 状 况 和 经 营 成 果, 为 投 资 者 提 供 更 加 可 靠 准 确 的 会 计 信 息, 并 且 符 合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的 相 关 规 定 二 中 介 机 构 核 查 意 见 ( 一 ) 独 立 财 务 顾 问 核 查 意 见 经 核 查, 独 立 财 务 顾 问 认 为 : 上 述 会 计 估 计 变 更 具 有 合 理 性, 符 合 十 一 科 技 的 实 际 情 况 和 行 业 总 体 状 况, 并 且 履 行 了 相 关 决 策 程 序, 符 合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的 相 关 规 定 ( 二 ) 会 计 师 核 查 意 见 经 核 查, 会 计 师 认 为 : 上 述 会 计 估 计 变 更 具 有 合 理 性, 符 合 十 一 科 技 的 实 际 情 况 和 行 业 总 体 状 况, 并 且 履 行 了 相 关 决 策 程 序, 符 合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的 相 关 规 定 20 申 请 材 料 显 示, 报 告 期 内 十 一 科 技 存 货 账 面 价 值 为 51,035.29 万 元 85,208.08 万 元 和 106,414.03 万 元, 预 收 账 款 账 面 价 值 为 55,899.3 万 元 87,942.73 万 元 和 110,680.8 万 元 请 你 公 司 :1) 补 充 披 露 存 货 中 在 建 合 同 累 计 已 发 生 的 成 本 和 累 计 已 确 认 的 毛 利 ( 亏 损 ) 之 和 超 过 已 结 算 价 款 的 部 分 金 额 及 占 比 情 况 2) 补 充 披 露 预 收 账 款 中 在 建 合 同 已 结 算 的 价 款 超 过 累 计 已 发 生 的 成 本 0-3-136

与 累 计 已 确 认 的 毛 利 ( 亏 损 ) 之 和 的 部 分 金 额 及 占 比 情 况 3) 按 照 公 开 发 行 证 券 的 公 司 信 息 披 露 内 容 与 格 式 准 则 第 26 号 上 市 公 司 重 大 资 产 重 组 (2014 年 修 订 ) 第 三 十 二 条 的 要 求, 补 充 披 露 存 货 和 预 收 账 款 增 长 较 快 的 原 因 及 合 理 性 请 独 立 财 务 顾 问 和 会 计 师 核 查 并 发 表 明 确 意 见 回 复 : 一 补 充 披 露 存 货 中 在 建 合 同 累 计 已 发 生 的 成 本 和 累 计 已 确 认 的 毛 利 ( 亏 损 ) 之 和 超 过 已 结 算 价 款 的 部 分 金 额 及 占 比 情 况 关 于 存 货 中 在 建 合 同 累 计 已 发 生 的 成 本 和 累 计 已 确 认 的 毛 利 ( 亏 损 ) 之 和 超 过 已 结 算 价 款 的 部 分 金 额 及 占 比 情 况 已 补 充 披 露 于 重 组 报 告 书 第 九 章 管 理 层 讨 论 与 分 析 / 二 标 的 公 司 行 业 特 点 和 经 营 情 况 的 讨 论 与 分 析 /( 三 ) 财 务 状 况 分 析 /1 资 产 构 成 分 析 /(5) 存 货, 具 体 如 下 : 1 在 建 合 同 累 计 已 发 生 的 成 本 和 累 计 已 确 认 的 毛 利 ( 亏 损 ) 之 和 超 过 已 结 算 价 款 的 部 分 的 金 额 及 占 比 情 况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2015 年 9 月 末 2014 年 12 月 末 2013 年 12 月 末 累 计 已 发 生 成 本 872,514.99 743,637.50 552,208.03 累 计 已 确 认 毛 利 63,428.91 50,632.92 35,249.67 减 : 预 计 损 失 92.67 36.82 36.82 已 办 理 结 算 的 金 额 826,580.49 709,463.63 536,853.60 建 造 合 同 形 成 的 已 完 工 未 结 算 资 产 109,270.74 84,769.98 50,567.28 存 货 账 面 价 值 112,191.72 85,208.08 51,035.29 建 造 合 同 形 成 的 已 完 工 未 结 算 资 产 占 存 货 账 面 价 值 的 比 例 (%) 97.40 99.49 99.08 二 补 充 披 露 预 收 账 款 中 在 建 合 同 已 结 算 的 价 款 超 过 累 计 已 发 生 的 成 本 与 累 计 已 确 认 的 毛 利 ( 亏 损 ) 之 和 的 部 分 金 额 及 占 比 情 况 关 于 预 收 账 款 中 在 建 合 同 已 结 算 的 价 款 超 过 累 计 已 发 生 的 成 本 与 累 计 已 确 认 的 毛 利 ( 亏 损 ) 之 和 的 部 分 金 额 及 占 比 情 况 已 补 充 披 露 于 重 组 报 告 书 第 九 章 管 理 层 讨 论 与 分 析 / 二 标 的 公 司 行 业 特 点 和 经 营 情 况 的 讨 论 与 分 析 /( 三 ) 财 务 状 况 分 析 /2 负 债 构 成 分 析 /(4) 预 收 款 项, 具 体 如 下 : 0-3-137

1 预 收 账 款 中 在 建 合 同 已 结 算 价 款 超 过 累 计 已 发 生 的 成 本 和 累 计 已 确 认 的 毛 利 ( 亏 损 ) 之 和 的 部 分 的 金 额 及 占 比 情 况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2015 年 9 月 末 2014 年 12 月 末 2013 年 12 月 末 累 计 已 发 生 成 本 139,031.72 97,330.65 83,510.01 累 计 已 确 认 毛 利 11,465.37 4,669.53 4,083.53 减 : 预 计 损 失 - - - 已 办 理 结 算 的 金 额 172,102.74 113,104.27 94,488.02 建 造 合 同 形 成 的 已 结 算 未 完 工 资 产 21,605.65 11,104.09 6,894.48 预 收 账 款 账 面 价 值 121,087.17 87,942.73 55,899.30 建 造 合 同 形 成 的 已 结 算 未 完 工 资 产 占 预 收 账 款 账 面 价 值 的 比 例 (%) 17.84 12.63 12.33 三 补 充 披 露 存 货 增 长 较 快 的 原 因 及 合 理 性 关 于 存 货 增 长 较 快 的 原 因 及 合 理 性 已 于 重 组 报 告 书 第 九 章 管 理 层 讨 论 与 分 析 / 二 标 的 公 司 行 业 特 点 和 经 营 情 况 的 讨 论 与 分 析 /( 三 ) 财 务 状 况 分 析 /1 资 产 构 成 分 析 /(5) 存 货 修 改 并 补 充 披 露 如 下 : 2 存 货 增 长 较 快 的 原 因 报 告 期 内, 十 一 科 技 存 货 增 长 较 快, 而 在 存 货 构 成 中 建 造 合 同 形 成 的 已 完 工 未 结 算 资 产 余 额 在 各 期 末 存 货 余 额 的 占 比 均 超 过 97%, 存 货 余 额 增 长 主 要 系 : 十 一 科 技 工 程 总 承 包 业 务 规 模 上 升 导 致 公 司 年 末 已 完 工 未 结 算 的 工 程 量 有 所 增 加 ; 同 时, 随 着 十 一 科 技 工 程 总 承 包 业 务 规 模 的 持 续 扩 大, 累 计 完 工 项 目 量 亦 持 续 增 长, 而 该 等 完 工 项 目 最 后 一 期 工 程 量 的 结 算 一 般 会 受 到 客 户 项 目 决 算 以 及 质 保 等 因 素 的 影 响, 导 致 最 后 一 期 工 程 量 的 结 算 会 在 工 程 完 工 后 间 隔 一 段 时 间, 从 而 导 致 存 货 余 额 增 长 较 快 四 补 充 披 露 预 收 账 款 增 长 较 快 的 原 因 及 合 理 性 关 于 预 收 账 款 增 长 较 快 的 原 因 及 合 理 性 已 补 充 披 露 于 重 组 报 告 书 第 九 章 管 理 层 讨 论 与 分 析 / 二 标 的 公 司 行 业 特 点 和 经 营 情 况 的 讨 论 与 分 析 /( 三 ) 财 务 状 况 分 析 /2 负 债 构 成 分 析 /(4) 预 收 款 项, 具 体 如 下 : 0-3-138

2 预 收 账 款 增 长 较 快 的 原 因 报 告 期 各 期 末, 十 一 科 技 预 收 账 款 余 额 分 别 为 55,899.30 万 元 87,942.73 万 元 和 121,087.17 万 元, 增 长 幅 度 较 大, 主 要 系 十 一 科 技 经 营 规 模 扩 大, 其 新 签 及 正 在 履 行 的 合 同 金 额 持 续 增 加, 导 致 各 期 末 预 收 账 款 增 加 幅 度 较 大 ; 其 中,2015 年 1-9 月, 十 一 科 技 预 收 若 尔 盖 县 卓 坤 20MW 光 伏 电 站 项 目 红 原 县 邛 溪 20MW 光 伏 电 站 项 目 两 个 总 包 项 目 合 计 19,821.74 万 元 的 设 备 款, 导 致 2015 年 9 月 末 较 2014 年 末 预 收 账 款 增 加 较 多 此 外, 报 告 期 内, 十 一 科 技 预 收 账 款 占 负 债 总 额 比 例 分 别 为 24.35% 21.72% 和 24.15%, 总 体 较 为 稳 定, 十 一 科 技 预 收 账 款 规 模 与 其 经 营 规 模 相 匹 配 五 中 介 机 构 核 查 意 见 ( 一 ) 独 立 财 务 顾 问 核 查 意 见 经 核 查, 独 立 财 务 顾 问 认 为 : 报 告 期 内, 十 一 科 技 存 货 和 预 收 账 款 增 长 较 快 主 要 系 其 业 务 规 模 增 长 幅 度 较 大 所 致, 具 有 合 理 性 ( 二 ) 会 计 师 核 查 意 见 经 核 查, 会 计 师 认 为 : 报 告 期 内, 十 一 科 技 存 货 和 预 收 账 款 增 长 较 快 主 要 系 其 业 务 规 模 增 长 幅 度 较 大 所 致, 具 有 合 理 性 21 申 请 材 料 显 示, 截 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 十 一 科 技 应 收 账 款 账 面 价 值 140,850.75 万 元, 占 总 资 产 的 24% 请 你 公 司 结 合 十 一 科 技 应 收 账 款 构 成 账 龄 坏 账 准 备 计 提 政 策 应 收 方 情 况 期 后 回 款 情 况 向 客 户 提 供 的 信 用 政 策 以 及 同 行 业 情 况 等, 补 充 披 露 :1) 应 收 账 款 占 总 资 产 比 例 是 否 处 于 合 理 水 平 2) 坏 账 准 备 计 提 的 充 分 性 请 独 立 财 务 顾 问 和 会 计 师 核 查 并 发 表 明 确 意 见 回 复 : 一 补 充 披 露 应 收 账 款 占 总 资 产 比 例 是 否 处 于 合 理 水 平 关 于 应 收 账 款 占 总 资 产 比 例 的 合 理 性 已 于 重 组 报 告 书 第 九 章 管 理 层 讨 论 与 分 析 / 二 标 的 公 司 行 业 特 点 和 经 营 情 况 的 讨 论 与 分 析 /( 三 ) 财 务 状 况 分 析 0-3-139

/1 资 产 构 成 分 析 /(2) 应 收 账 款 修 改 并 补 充 披 露 如 下, 具 体 如 下 : 报 告 期 内, 十 一 科 技 的 应 收 账 款 主 要 为 应 收 取 的 设 计 费 和 已 结 算 未 支 付 的 工 程 合 同 款 报 告 期 各 期 末, 十 一 科 技 应 收 账 款 分 别 为 84,911.15 万 元 129,800.10 万 元 和 148,772.56 万 元 ;2014 年 末 应 收 账 款 较 2013 年 末 增 加 44,888.94 万 元, 增 幅 为 52.87%, 主 要 系 公 司 2014 年 度 营 业 收 入 较 2013 年 增 长 35.07%, 带 动 应 收 账 款 规 模 增 加 所 致 报 告 期 内, 十 一 科 技 应 收 账 款 占 总 资 产 的 比 例 如 下 : 项 目 2015 年 9 月 末 2014 年 末 2013 年 末 应 收 账 款 净 额 ( 万 元 ) 148,772.56 129,800.10 84,911.15 总 资 产 ( 万 元 ) 604,510.06 496,099.55 304,114.35 应 收 账 款 占 总 资 产 的 比 例 24.61% 26.16% 27.92% 综 上, 报 告 期 内 十 一 科 技 应 收 账 款 占 总 资 产 的 比 例 总 体 较 为 稳 定 1 应 收 账 款 构 成 情 况 报 告 期 内, 十 一 科 技 应 收 账 款 构 成 情 况 如 下 所 示 : 2015 年 9 月 30 日 类 别 单 项 金 额 重 大 并 单 独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的 应 收 款 项 按 信 用 风 险 特 征 组 合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的 应 收 款 项 账 面 余 额 坏 账 准 备 金 额 比 例 金 额 ( 万 元 ) (%) ( 万 元 ) 计 提 比 例 (%) 账 面 价 值 ( 万 元 ) 1,012.39 0.61 1,012.39 100.00 - 账 龄 组 合 161,029.59 97.76 14,070.00 8.74 146,959.59 光 伏 发 电 应 收 款 组 合 1,494.92 0.91 - - 1,494.92 组 合 小 计 162,524.51 98.67 14,070.00 8.66 148,454.51 单 项 金 额 不 重 大 但 单 独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的 应 收 款 项 1,181.95 0.72 863.91 73.09 318.04 合 计 164,718.86 100.00 15,946.30 9.68 148,772.56 2014 年 12 月 31 日 类 别 单 项 金 额 重 大 并 单 独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的 应 收 款 项 账 面 余 额 坏 账 准 备 金 额 比 例 金 额 ( 万 元 ) (%) ( 万 元 ) 计 提 比 例 (%) 账 面 价 值 ( 万 元 ) 1,012.39 0.71 1,012.39 100.00-0-3-140

按 信 用 风 险 特 征 组 合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的 应 收 款 项 账 龄 组 合 140,626.87 98.70 10,882.04 7.74 129,744.83 光 伏 发 电 应 收 款 组 合 - - - - - 组 合 小 计 140,626.87 98.70 10,882.04 7.74 129,744.83 单 项 金 额 不 重 大 但 单 独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的 应 收 款 项 836.82 0.59 781.55 93.40 55.27 合 计 142,476.08 100.00 12,675.98 8.90 129,800.10 2013 年 12 月 31 日 类 别 单 项 金 额 重 大 并 单 独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的 应 收 款 项 按 信 用 风 险 特 征 组 合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的 应 收 款 项 账 面 余 额 坏 账 准 备 金 额 比 例 金 额 ( 万 元 ) (%) ( 万 元 ) 计 提 比 例 (%) 账 面 价 值 ( 万 元 ) 1,012.39 1.08 1,012.39 100.00 - 账 龄 组 合 91,454.28 97.70 6,749.70 7.38 84,704.57 光 伏 发 电 应 收 款 组 合 - - - - - 组 合 小 计 91,454.28 97.70 6,749.70 7.38 84,704.57 单 项 金 额 不 重 大 但 单 独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的 应 收 款 项 1,145.08 1.22 938.50 81.96 206.58 合 计 93,611.75 100.00 8,700.59 9.29 84,911.15 2 应 收 账 款 帐 龄 情 况 报 告 期 内, 十 一 科 技 应 收 账 款 账 龄 情 况 如 下 : 2015 年 9 月 30 日 账 龄 账 面 余 额 坏 账 准 备 金 额 ( 万 元 ) 比 例 (%) ( 万 元 ) 1 年 以 内 123,187.61 75.47 6,159.38 1-2 年 26,001.38 15.93 2,600.14 2-3 年 5,295.94 3.24 1,588.78 3-4 年 4,707.35 2.88 2,354.04 4-5 年 2,747.47 1.68 1,959.77 5 年 以 上 1,284.19 0.79 1,284.19 合 计 163,223.93 100.00 15,946.30 2014 年 12 月 31 日 账 龄 账 面 余 额 坏 账 准 备 金 额 ( 万 元 ) 比 例 (%) ( 万 元 ) 1 年 以 内 113,290.48 79.52 5,660.05 1-2 年 19,058.67 13.38 1,905.87 2-3 年 5,202.68 3.65 1,560.80 0-3-141

3-4 年 2,196.33 1.54 1,098.17 4-5 年 1,575.32 1.11 1,298.50 5 年 以 上 1,152.60 0.81 1,152.60 合 计 142,476.08 100.00 12,675.98 2013 年 12 月 31 日 账 龄 账 面 余 额 坏 账 准 备 金 额 ( 万 元 ) 比 例 (%) ( 万 元 ) 1 年 以 内 73,676.10 78.70 3,684.01 1-2 年 12,605.44 13.47 1,260.54 2-3 年 4,213.30 4.50 1,263.99 3-4 年 1,942.86 2.08 1,337.39 4-5 年 64.66 0.07 45.26 5 年 以 上 1,109.40 1.19 1,109.40 合 计 93,611.75 100.00 8,700.59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应 收 账 款 账 龄 结 构 较 为 稳 定 截 至 2013 年 末 2014 年 末 和 2015 年 9 月 末,1 年 以 内 的 应 收 账 款 余 额 占 全 部 应 收 账 款 余 额 的 比 例 分 别 为 78.70% 79.52% 和 75.47%;1-2 年 以 内 的 应 收 账 款 余 额 占 全 部 应 收 账 款 余 额 的 比 例 分 别 达 到 13.47% 13.38% 和 15.93% 报 告 期 内, 应 收 账 款 总 体 账 龄 呈 现 稳 定 态 势 3 应 收 账 款 主 要 客 户 情 况 截 至 2015 年 9 月 末, 应 收 账 款 中 前 五 名 客 户 情 况 如 下 : 单 位 名 称 应 收 账 款 占 应 收 账 款 与 十 一 科 期 末 余 额 账 龄 总 额 的 比 例 技 关 系 ( 万 元 ) (%) 乌 拉 特 前 旗 协 合 光 伏 发 电 有 限 公 司 非 关 联 方 15,974.22 1 年 之 内 1-2 年 9.79 衢 州 兴 辉 新 能 源 有 限 公 司 非 关 联 方 11,009.76 1 年 之 内 6.75 内 蒙 古 中 环 光 伏 材 料 有 限 公 司 非 关 联 方 7,060.34 1 年 之 内 4.33 同 心 县 隆 基 新 能 源 有 限 公 司 非 关 联 方 5,753.60 1 年 之 内 3.52 江 阴 海 润 太 阳 能 电 力 有 限 公 司 非 关 联 方 4,055.06 1 年 之 内 2.48 合 计 43,852.98 26.87 2015 年 9 月 末, 十 一 科 技 前 五 名 应 收 账 款 余 额 合 计 为 43,852.98 万 元, 占 总 应 收 账 款 余 额 的 26.87% 应 收 账 款 主 要 应 收 方 中 乌 拉 特 前 旗 协 合 光 伏 发 电 有 限 公 司 为 光 伏 电 站 项 目 公 司,2016 年 2 月 18 日, 十 一 科 技 全 资 子 公 司 无 锡 十 一 新 能 源 投 资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已 与 无 锡 泰 达 新 能 源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签 订 股 权 转 让 协 议, 拟 收 购 其 0-3-142

持 有 的 乌 拉 特 前 旗 协 合 光 伏 发 电 有 限 公 司 100% 股 权, 乌 拉 特 前 旗 协 合 光 伏 发 电 有 限 公 司 将 成 为 十 一 科 技 的 全 资 孙 公 司 ; 其 余 均 为 国 内 大 型 企 业 或 大 型 企 业 子 公 司, 拥 有 良 好 的 社 会 信 誉 和 信 用, 并 与 十 一 科 技 保 持 长 期 良 好 的 合 作 关 系, 因 此 应 收 账 款 发 生 坏 账 的 风 险 较 小 4 应 收 款 期 后 回 款 情 况 截 至 2016 年 2 月 29 日, 十 一 科 技 2015 年 9 月 末 应 收 账 款 余 额 前 十 名 客 户 回 款 情 况 如 下 : 单 位 : 万 元 序 号 单 位 名 称 金 额 期 后 回 款 回 款 比 例 金 额 (%) 1 乌 拉 特 前 旗 协 合 光 伏 发 电 有 限 公 司 15,974.22 85.37 0.53 2 衢 州 兴 辉 新 能 源 有 限 公 司 11,009.76 7,926.38 71.99 3 内 蒙 古 中 环 光 伏 材 料 有 限 公 司 7,060.34 7,060.34 100.00 4 同 心 县 隆 基 新 能 源 有 限 公 司 5,753.60 4,000.00 69.52 5 江 阴 海 润 太 阳 能 电 力 有 限 公 司 4,055.06 4,055.06 100.00 6 南 通 欧 贝 黎 新 能 源 电 力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3,493.76 -- -- 7 山 西 潞 安 太 阳 能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3,398.69 2,661.35 78.31 8 赤 峰 市 永 能 新 能 源 有 限 公 司 3,390.41 3,390.41 100.00 9 泗 水 县 中 电 电 气 光 伏 发 电 有 限 公 司 3,328.95 2,332.94 70.08 10 中 宁 县 隆 基 天 华 新 能 源 有 限 公 司 2,798.47 2,000.00 71.47 合 计 60,263.26 33,511.85 55.61 2016 年 2 月 18 日, 十 一 科 技 已 与 无 锡 泰 达 新 能 源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签 订 股 权 转 让 协 议, 拟 收 购 其 持 有 的 乌 拉 特 前 旗 协 合 光 伏 发 电 有 限 公 司 100% 股 权, 乌 拉 特 前 旗 协 合 光 伏 发 电 有 限 公 司 将 成 为 十 一 科 技 的 全 资 孙 公 司, 上 述 应 收 账 款 无 回 收 风 险 截 至 2016 年 2 月 29 日, 十 一 科 技 已 收 回 2015 年 9 月 末 应 收 账 款 余 额 前 十 名 客 户 回 款 33,511.85 万 元, 回 款 比 例 55.61%, 扣 除 乌 拉 特 前 旗 协 合 光 伏 发 电 有 限 公 司 影 响 后 其 他 客 户 回 款 33,462.48 万 元, 回 款 比 例 75.47%, 回 款 情 况 较 好, 应 收 账 款 发 生 坏 账 风 险 较 小 5 十 一 科 技 信 用 政 策 情 况 0-3-143

十 一 科 技 总 承 包 业 务 一 般 结 算 进 度 安 排 为 : 发 包 人 签 署 合 同 的 一 定 时 间 内, 支 付 合 同 一 定 比 例 的 工 程 预 付 款 ; 承 包 人 按 照 工 程 量 报 告, 监 理 工 程 师 核 验 工 程 量 后, 由 发 包 人 向 承 包 人 支 付 工 程 进 度 款 ; 在 竣 工 验 收 后, 支 付 部 分 尾 款 ; 留 少 量 尾 款 作 为 质 量 保 修 金, 在 质 量 保 修 期 届 满 时 支 付 公 司 在 承 接 业 务 前, 根 据 客 户 所 处 的 行 业 现 状 及 前 景 资 产 规 模 履 约 能 力 合 同 金 额 及 连 续 性 工 程 特 点 及 周 期 工 程 所 需 资 金 情 况 管 理 层 诚 信 等 指 标, 与 客 户 协 商 工 程 项 目 的 具 体 付 款 方 式, 由 商 务 部 门 呈 报 分 院 风 控 部 门 审 核, 风 控 部 门 随 后 召 开 风 控 会 议, 经 分 院 风 控 部 门 审 核 批 准 后, 再 签 署 正 式 工 程 总 承 包 合 同 ; 对 于 合 同 总 金 额 超 过 5,000 万 元 的 项 目, 需 再 经 总 院 风 控 委 及 院 长 批 准 十 一 科 技 设 计 咨 询 类 业 务 一 般 结 算 进 度 安 排 为 : 签 署 设 计 合 同 支 付 20%, 初 步 设 计 支 付 至 50%, 施 工 图 完 成 后 支 付 至 90%-95%,5%-10% 尾 款 在 工 地 服 务 项 目 验 收 合 格 后 支 付 根 据 与 客 户 协 商 情 况, 上 述 结 算 节 点 及 金 额 比 例 可 能 有 所 调 整 公 司 严 格 执 行 客 户 付 款 管 理 制 度, 对 客 户 定 期 进 行 对 账 清 账 针 对 客 户 欠 款 情 况,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加 大 欠 款 的 清 收 力 度 十 一 科 技 制 定 的 信 用 政 策 符 合 企 业 实 际 情 况, 能 够 有 效 控 制 坏 账 发 生 的 风 险, 坏 账 计 提 比 较 充 分 综 上, 报 告 期 内 十 一 科 技 应 收 账 款 余 额 随 经 营 规 模 增 长 有 所 上 升, 占 总 资 产 比 率 较 为 稳 定, 应 收 账 款 账 龄 总 体 呈 现 稳 定 态 势, 符 合 其 业 务 特 点, 应 收 账 款 客 户 质 量 较 高, 应 收 账 款 发 生 坏 账 的 风 险 总 体 较 小 二 补 充 披 露 坏 账 准 备 计 提 的 充 分 性 关 于 坏 账 准 备 计 提 的 充 分 性 已 于 重 组 报 告 书 第 九 章 管 理 层 讨 论 与 分 析 / 二 标 的 公 司 行 业 特 点 和 经 营 情 况 的 讨 论 与 分 析 /( 三 ) 财 务 状 况 分 析 /1 资 产 构 成 分 析 /(2) 应 收 账 款 补 充 披 露 如 下 : 6 坏 账 计 提 的 充 分 性 说 明 十 一 科 技 坏 账 准 备 计 提 的 会 计 政 策 如 下 : A. 单 项 金 额 重 大 并 单 项 计 提 坏 账 的 应 收 款 项 : 0-3-144

单 项 金 额 重 大 的 判 断 依 据 或 金 额 标 准 单 项 金 额 重 大 并 单 项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的 计 提 方 法 金 额 1,000 万 元 以 上 ( 含 ) 的 应 收 账 款 单 独 进 行 减 值 测 试, 根 据 其 预 计 未 来 现 金 流 量 现 值 低 于 其 账 面 价 值 的 差 额,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经 单 独 测 试 未 发 生 减 值 的, 以 账 龄 为 信 用 风 险 特 征 根 据 账 龄 分 析 法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B. 按 组 合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的 应 收 款 项 : 信 用 风 险 特 征 组 合 的 确 定 依 据 : 公 司 按 款 项 回 收 的 可 能 性 及 账 龄 划 分 具 有 类 似 风 险 特 征 的 应 收 款 项 组 合 组 合 的 风 险 较 大 的 具 体 标 准 为 : 有 确 凿 证 据 证 明 该 款 项 确 实 无 法 收 回 根 据 信 用 风 险 特 征 组 合 确 定 的 计 提 方 法 : 如 有 确 凿 证 据 证 明 款 项 在 未 来 回 收 的 可 能 性 较 小, 对 该 款 项 单 独 进 行 减 值 测 试, 按 照 未 来 预 计 无 法 收 回 的 金 额 提 取 坏 账 准 备 ; 如 预 计 短 期 能 够 收 回 该 款 项, 则 不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除 已 单 独 计 提 减 值 准 备 的 应 收 款 项 外, 公 司 根 据 以 前 年 度 与 之 相 同 或 相 类 似 的 按 账 龄 段 划 分 的 具 有 类 似 信 用 风 险 特 征 的 应 收 款 项 组 合 的 实 际 损 失 率 为 基 础, 结 合 现 时 情 况 确 定 以 下 坏 账 准 备 计 提 的 比 例 : 账 龄 应 收 账 款 计 提 比 例 (%) 1 年 以 内 ( 含 1 年 ) 5 1-2 年 10 2-3 年 30 3-4 年 50 4-5 年 70 5 年 以 上 100 C. 单 项 金 额 虽 不 重 大 但 单 项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的 应 收 款 项 : 单 项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的 理 由 坏 账 准 备 的 计 提 方 法 单 项 金 额 不 重 大 且 按 照 账 龄 分 析 法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不 能 反 映 其 风 险 特 征 的 应 收 款 项 根 据 其 未 来 现 金 流 量 现 值 低 于 其 账 面 价 值 的 差 额,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从 十 一 科 技 应 收 账 款 结 构 来 看, 主 要 为 账 龄 组 合, 报 告 期 各 期 末 该 等 组 合 余 额 占 应 收 账 款 余 额 比 例 分 别 为 97.70% 98.70% 和 98.67% 从 应 收 账 款 账 龄 来 看, 1 年 以 内 的 应 收 账 款 余 额 占 比 分 别 为 78.70% 79.52% 和 75.47%;1-2 年 以 内 的 应 收 账 款 余 额 占 全 部 应 收 账 款 余 额 的 比 例 分 别 达 到 13.47% 13.38% 和 15.93%, 两 者 0-3-145

合 计 占 比 达 到 92.17% 92.90% 和 91.40%, 应 收 账 款 账 龄 总 体 呈 现 稳 定 态 势, 且 与 十 一 科 技 的 业 务 特 点 及 给 予 客 户 的 商 业 信 用 相 匹 配 十 一 科 技 客 户 质 量 总 体 较 为 优 良, 且 期 后 回 款 情 况 良 好, 应 收 账 款 发 生 坏 账 的 风 险 总 体 较 低 ( 关 于 应 收 账 款 结 构 账 龄 客 户 期 后 回 款 和 信 用 政 策 情 况 的 相 关 分 析 请 参 见 本 节 之 1 2 3 4 和 5) 十 一 科 技 应 收 账 款 坏 账 计 提 比 例 与 同 行 业 上 市 公 司 的 对 比 情 况 如 下 : 应 收 账 款 坏 账 计 提 比 例 (%) 公 司 名 称 1 年 以 内 1-2 年 2-3 年 3-4 年 4-5 年 5 年 以 上 东 华 科 技 5 10 30 50 70 100 中 国 海 诚 5 10 30 50 80 100 中 国 化 学 0.5 3 10 20 50 80 十 一 科 技 5 10 30 50 70 100 根 据 上 表 数 据, 十 一 科 技 坏 账 计 提 比 例 与 同 行 业 上 市 公 司 坏 账 计 提 比 例 总 体 相 当, 符 合 行 业 特 点, 坏 账 计 提 比 例 较 为 合 理 综 上, 十 一 科 技 坏 账 准 备 计 提 方 法 符 合 相 关 会 计 准 则 要 求, 按 账 龄 法 计 提 的 坏 账 准 备 比 例 合 理, 符 合 其 业 务 特 点 及 同 行 业 上 市 公 司 状 况, 公 司 客 户 质 量 较 为 优 良, 发 生 坏 账 的 风 险 较 低, 其 坏 账 准 备 计 提 较 为 充 分 三 中 介 机 构 核 查 意 见 ( 一 ) 独 立 财 务 顾 问 核 查 意 见 经 核 查, 独 立 财 务 顾 问 认 为 : 报 告 期 内, 十 一 科 技 应 收 账 款 占 总 资 产 比 例 总 体 较 为 稳 定, 处 于 合 理 水 平, 应 收 账 款 坏 账 准 备 计 提 较 为 充 分 ( 二 ) 会 计 师 核 查 意 见 经 核 查, 会 计 师 认 为 : 报 告 期 内, 十 一 科 技 应 收 账 款 占 总 资 产 比 例 总 体 较 为 稳 定, 处 于 合 理 水 平, 应 收 账 款 坏 账 准 备 计 提 较 为 充 分 22 申 请 材 料 显 示, 报 告 期 各 期 末, 十 一 科 技 在 建 工 程 账 面 价 值 分 别 为 998.00 万 元 31,457.86 万 元 和 62,062.68 万 元, 占 资 产 总 额 比 例 分 别 为 0.33% 6.34% 0-3-146

和 10.58% 请 你 公 司 结 合 光 伏 电 站 投 资 情 况 补 充 披 露 在 建 工 程 增 长 较 快 的 合 理 性 请 独 立 财 务 顾 问 和 会 计 师 核 查 并 发 表 明 确 意 见 回 复 : 一 结 合 光 伏 电 站 投 资 情 况 补 充 披 露 在 建 工 程 增 长 较 快 的 合 理 性 关 于 在 建 工 程 增 长 较 快 的 合 理 性 已 于 重 组 报 告 书 第 九 章 管 理 层 讨 论 与 分 析 / 二 标 的 公 司 行 业 特 点 和 经 营 情 况 的 讨 论 与 分 析 /( 三 ) 财 务 状 况 分 析 /1 资 产 构 成 分 析 /(7) 在 建 工 程 修 改 并 补 充 披 露 如 下 : 报 告 期 内, 十 一 科 技 在 建 工 程 主 要 由 在 建 高 新 技 术 工 程 中 心 建 设 成 本 尚 未 投 入 使 用 的 新 购 办 公 场 所 购 置 成 本 和 装 修 费 以 及 在 建 光 伏 电 站 投 资 运 营 项 目 建 设 成 本 构 成 2013 年 末 2014 年 末 2015 年 6 月 末 和 2015 年 9 月 末, 十 一 科 技 在 建 工 程 账 面 价 值 分 别 为 998.00 万 元 31,457.86 万 元 62,062.68 万 元 和 9,058.42 万 元, 占 资 产 总 额 比 例 分 别 为 0.33% 6.34% 10.58% 和 1.50% 报 告 期 内, 十 一 科 技 在 建 工 程 账 面 价 值 变 动 主 要 因 为 十 一 科 技 于 2014 年 进 军 光 伏 电 站 的 项 目 开 发 及 运 营 行 业, 随 着 建 设 资 金 的 持 续 投 入,2014 年 末 在 建 光 伏 电 站 投 资 运 营 项 目 形 成 的 在 建 工 程 账 面 值 均 较 前 期 大 幅 增 长 ;2015 年 6 月 末 在 建 工 程 增 长 幅 度 较 大 主 要 系 光 伏 电 站 在 建 工 程 持 续 投 入 导 致 ; 截 至 2015 年 9 月 30 日, 该 等 光 伏 电 站 已 达 到 预 定 可 使 用 状 态, 转 为 固 定 资 产, 故 2015 年 9 月 末 在 建 工 程 账 面 余 额 大 幅 下 降 报 告 期 内, 十 一 科 技 在 建 工 程 明 细 变 化 情 况 如 下 所 示 : 0-3-147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名 称 2013 年 末 2014 年 末 2015 年 6 月 末 2015 年 9 月 末 察 右 后 旗 红 牧 二 期 30MWp 光 伏 发 电 项 目 - 9,227.70 14,122.85 436.96 杭 锦 旗 10MWp 光 伏 发 电 项 目 - 2,795.19 6,348.21 - 内 蒙 古 锡 林 浩 特 胜 利 20MWp 光 伏 发 电 项 目 内 蒙 卓 资 巴 音 35MWp 光 伏 发 电 项 目 内 蒙 卓 资 九 十 九 泉 风 20MWp 光 伏 发 电 项 目 - 3,239.01 11,968.46 - - 7,322.48 13,854.30 - - 2,920.20 8,391.40 - 小 计 - 25,504.59 54,685.22 436.96 办 公 室 装 修 费 - 68.38 69.30 129.30

办 公 楼 装 修 工 程 - 134.19 277.19 277.19 绵 阳 市 涪 城 区 临 园 路 东 段 72 号 新 益 大 厦 主 楼 (A 栋 )21 号 998.00 1,052.73 1,052.73 1,052.73 成 都 总 部 高 新 技 术 工 程 中 心 项 目 - 2,929.74 5,978.24 7,162.24 华 东 大 楼 装 修 工 程 - 1,768.23 - - 合 计 998.00 31,457.86 62,062.68 9,058.42 由 上 表 可 以 看 出,2014 年 末 在 建 工 程 较 2013 年 末 增 加 30,459.86 万 元, 其 中 光 伏 电 站 在 建 项 目 增 加 25,504.59 万 元, 占 当 期 在 建 工 程 整 体 增 加 额 的 83.73%; 2015 年 6 月 末 在 建 工 程 较 2014 年 末 增 加 31,457.86 万 元, 其 中 光 伏 电 站 在 建 项 目 增 加 29,180.63 万 元, 占 当 期 在 建 工 程 整 体 增 加 额 的 92.76%;2015 年 9 月 末, 由 于 在 建 工 程 中 的 光 伏 电 站 建 设 项 目 达 到 预 定 可 使 用 状 态 后 转 为 固 定 资 产, 光 伏 电 站 在 建 项 目 金 额 下 降 为 436.96 万 元, 因 此, 在 建 工 程 余 额 大 幅 下 降 综 上, 报 告 期 内, 十 一 科 技 在 建 工 程 余 额 的 增 减 变 动 主 要 受 光 伏 电 站 项 目 投 资 建 设 影 响, 与 其 建 设 进 度 相 匹 配, 在 建 工 程 报 告 期 内 的 增 减 变 动 情 况 是 合 理 的 二 中 介 机 构 核 查 意 见 ( 一 ) 独 立 财 务 顾 问 核 查 意 见 经 核 查, 独 立 财 务 顾 问 认 为 : 报 告 期 内, 十 一 科 技 在 建 工 程 增 减 变 动 主 要 受 其 光 伏 电 站 项 目 投 资 及 建 设 进 度 情 况 影 响, 其 增 减 变 动 是 合 理 的 ( 二 ) 会 计 师 核 查 意 见 经 核 查, 会 计 师 认 为 : 报 告 期 内, 十 一 科 技 在 建 工 程 增 减 变 动 主 要 受 其 光 伏 电 站 项 目 投 资 及 建 设 进 度 情 况 影 响, 其 增 减 变 动 是 合 理 的 23 申 请 材 料 显 示, 最 近 三 年 十 一 科 技 经 营 活 动 现 金 流 量 金 额 分 别 为 11,408.5 万 元 -15,348.62 万 元 -11,600.17 万 元 请 你 公 司 补 充 披 露 十 一 科 技 经 营 活 动 现 金 流 量 净 额 与 净 利 润 是 否 匹 配, 原 因 及 合 理 性 请 独 立 财 务 顾 问 和 会 计 师 核 查 并 发 表 明 确 意 见 回 复 : 0-3-148

一 补 充 披 露 十 一 科 技 经 营 活 动 现 金 流 量 净 额 与 净 利 润 是 否 匹 配, 原 因 及 合 理 性 关 于 十 一 科 技 经 营 活 动 现 金 流 量 净 额 与 净 利 润 匹 配 情 况 的 分 析 已 补 充 披 露 于 重 组 报 告 书 第 九 章 管 理 层 讨 论 与 分 析 / 二 标 的 公 司 行 业 特 点 和 经 营 情 况 的 讨 论 与 分 析 /( 三 ) 财 务 状 况 分 析 /4 主 要 财 务 指 标 分 析 /(1) 偿 债 能 力 指 标 分 析, 具 体 如 下 : 2013 年 度 2014 年 度 和 2015 年 1-9 月, 十 一 科 技 实 现 净 利 润 分 别 为 11,266.33 万 元 20,501.64 万 元 11,728.74 万 元, 与 同 期 经 营 活 动 现 金 流 量 净 额 存 在 一 定 差 异, 就 该 差 异 的 形 成 原 因 及 合 理 性 具 体 分 析 如 下 : 十 一 科 技 经 营 活 动 现 金 流 量 净 额 与 净 利 润 差 异 情 况 如 下 : 项 目 2015 年 1-9 月 2014 年 度 2013 年 度 1 将 净 利 润 调 节 为 经 营 活 动 现 金 流 量 : 净 利 润 11,728.74 20,501.64 11,266.33 加 : 资 产 减 值 准 备 3,696.75 4,687.80-1,495.47 固 定 资 产 折 旧 油 气 资 产 折 耗 生 产 性 生 物 资 产 折 旧 2,417.42 2,219.51 1,913.48 无 形 资 产 摊 销 446.03 467.41 408.71 长 期 待 摊 费 用 摊 销 240.72 284.74 216.46 处 置 固 定 资 产 无 形 资 产 和 其 他 长 期 资 产 的 损 失 ( 收 益 以 - 号 填 列 ) -2,903.77-199.30-7.11 固 定 资 产 报 废 损 失 ( 收 益 以 - 号 填 列 ) -- 2.82 20.71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损 失 ( 收 益 以 - 号 填 列 ) -0.60 0.60 -- 财 务 费 用 ( 收 益 以 - 号 填 列 ) 4,342.66 3,535.31 727.53 投 资 损 失 ( 收 益 以 - 号 填 列 ) -1,482.06-3,289.98-2,227.17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减 少 ( 增 加 以 - 号 填 列 ) -738.38-880.49 129.47 递 延 所 得 税 负 债 增 加 ( 减 少 以 - 号 填 列 ) -- -- -- 存 货 的 减 少 ( 增 加 以 - 号 填 列 ) -26,927.79-34,172.78-27,541.39 经 营 性 应 收 项 目 的 减 少 ( 增 加 以 - 号 填 列 ) -44,373.45-83,877.00-69,631.07 经 营 性 应 付 项 目 的 增 加 ( 减 少 以 - 号 填 列 ) 24,638.94 75,109.01 95,785.87 其 他 117.74 262.09 1,842.15 经 营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净 额 -28,797.02-15,348.62 11,408.50 差 异 -40,525.76-35,850.26 142.17 0-3-149

从 上 表 可 见, 十 一 科 技 经 营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净 额 与 当 期 净 利 润 的 产 生 主 要 由 存 货 经 营 性 应 收 项 目 和 经 营 性 应 付 项 目 的 增 减 变 动 导 致 具 体 如 下 : 项 目 2015 年 1-9 月 2014 年 度 2013 年 度 经 营 活 动 现 金 流 量 净 额 与 净 利 润 产 生 差 异 的 主 要 影 响 因 素 : 其 中 : 存 货 的 减 少 ( 增 加 以 - 号 填 列 ) -26,927.79-34,172.78-27,541.39 经 营 性 应 收 项 目 的 减 少 ( 增 加 以 - 号 填 列 ) -44,373.45-83,877.00-69,631.07 经 营 性 应 付 项 目 的 增 加 ( 减 少 以 - 号 填 列 ) 24,638.94 75,109.01 95,785.87 存 货 及 经 营 性 应 收 应 付 项 目 变 动 影 响 -46,662.30-42,940.77-1,386.59 剔 除 存 货 经 营 性 应 收 和 应 付 影 响 后 经 营 活 动 现 金 流 量 净 额 17,865.28 27,592.15 12,795.09 剔 除 影 响 后 与 净 利 润 差 异 6,136.54 7,090.51 1,528.76 2013 年 度, 十 一 科 技 存 货 及 经 营 性 应 收 项 目 合 计 增 加 97,172.46 万 元, 经 营 性 应 付 项 目 增 加 95,785.87 万 元, 通 过 业 主 预 付 工 程 款 及 供 应 商 提 供 的 商 业 信 用, 基 本 可 以 覆 盖 其 营 运 资 金 的 需 求, 从 而 导 致 当 期 经 营 性 现 金 流 量 净 额 与 净 利 润 无 较 大 差 异 2014 年 度 2015 年 1-9 月, 十 一 科 技 存 货 及 经 营 性 应 收 项 目 合 计 增 加 分 别 为 118,049.78 万 元 71,302.24 万 元, 经 营 性 应 付 项 目 增 加 分 别 为 75,109.01 万 元 24,638.94 万 元 一 方 面, 随 着 十 一 科 技 收 入 规 模 出 现 较 大 幅 度 上 升, 存 货 及 经 营 性 应 收 项 目 增 加 幅 度 较 大, 而 十 一 科 技 于 2014 年 开 始 光 伏 电 站 项 目 建 设, 十 一 科 技 将 部 分 供 应 商 提 供 的 商 业 信 用 用 于 该 等 项 目 建 设, 该 等 款 项 对 现 金 流 量 表 的 影 响 列 报 在 投 资 活 动 产 生 现 金 流 量 部 分, 导 致 当 期 经 营 性 应 付 项 目 增 加 相 对 较 少, 与 经 营 性 应 收 项 目 和 存 货 增 加 额 之 间 存 在 较 大 缺 口, 从 而 导 致 当 期 经 营 性 现 金 流 量 净 额 与 净 利 润 存 在 较 大 差 异 综 上, 十 一 科 技 报 告 期 内 经 营 性 现 金 流 量 净 额 与 当 期 实 现 之 净 利 润 的 差 异 主 要 系 其 经 营 规 模 扩 大 导 致 存 货 和 经 营 性 应 收 项 目 增 幅 较 大 ; 同 时, 十 一 科 技 2014 年 及 2015 年 1-9 月 建 设 光 伏 电 站 项 目 过 程 中, 将 部 分 供 应 商 提 供 之 商 业 信 用 用 于 相 关 项 目 建 设, 导 致 经 营 性 应 付 项 目 增 加 较 少 所 致, 剔 除 该 因 素, 十 一 科 技 经 营 性 现 金 流 量 净 额 与 当 期 实 现 之 净 利 润 基 本 匹 配, 具 有 合 理 性 0-3-150

二 中 介 机 构 核 查 意 见 ( 一 ) 独 立 财 务 顾 问 核 查 意 见 经 核 查, 独 立 财 务 顾 问 认 为 : 十 一 科 技 报 告 期 内 经 营 性 现 金 流 量 净 额 与 当 期 实 现 之 净 利 润 的 差 异 主 要 系 其 经 营 规 模 扩 大 导 致 存 货 和 经 营 性 应 收 项 目 增 幅 较 大 ; 同 时, 十 一 科 技 于 2014 年 及 2015 年 1-9 月 建 设 光 伏 电 站 项 目 过 程 中, 将 部 分 供 应 商 提 供 之 商 业 信 用 用 于 相 关 项 目 建 设, 该 等 款 项 对 现 金 流 量 表 的 影 响 列 报 在 投 资 活 动 产 生 现 金 流 量 部 分, 导 致 经 营 性 应 付 项 目 增 加 较 少 所 致, 剔 除 该 因 素, 十 一 科 技 经 营 性 现 金 流 量 净 额 与 当 期 实 现 之 净 利 润 基 本 匹 配, 具 有 合 理 性 ( 二 ) 会 计 师 核 查 意 见 经 核 查, 会 计 师 认 为 : 十 一 科 技 报 告 期 内 经 营 性 现 金 流 量 净 额 与 当 期 实 现 之 净 利 润 的 差 异 主 要 系 其 经 营 规 模 扩 大 导 致 存 货 和 经 营 性 应 收 项 目 增 幅 较 大 ; 同 时, 十 一 科 技 于 2014 年 及 2015 年 1-9 月 建 设 光 伏 电 站 项 目 过 程 中, 将 部 分 供 应 商 提 供 之 商 业 信 用 用 于 相 关 项 目 建 设, 该 等 款 项 对 现 金 流 量 表 的 影 响 列 报 在 投 资 活 动 产 生 现 金 流 量 部 分, 导 致 经 营 性 应 付 项 目 增 加 较 少 所 致, 剔 除 该 因 素, 十 一 科 技 经 营 性 现 金 流 量 净 额 与 当 期 实 现 之 净 利 润 基 本 匹 配, 具 有 合 理 性 24 申 请 材 料 显 示, 十 一 科 技 2014 年 处 置 参 股 子 公 司 成 都 开 立 33% 股 权 产 生 投 资 收 益 699.06 万 元 请 你 公 司 补 充 披 露 处 置 成 都 开 立 的 原 因, 及 对 十 一 科 技 生 产 经 营 的 影 响 请 独 立 财 务 顾 问 核 查 并 发 表 明 确 意 见 回 复 : 一 补 充 披 露 处 置 成 都 开 利 的 原 因, 及 对 十 一 科 技 生 产 经 营 的 影 响 关 于 处 置 成 都 开 利 的 原 因 及 对 十 一 科 技 生 产 经 营 的 影 响 已 补 充 披 露 于 重 组 报 告 书 第 九 章 管 理 层 讨 论 与 分 析 / 二 标 的 公 司 行 业 特 点 和 经 营 情 况 的 讨 论 与 分 析 /( 四 ) 盈 利 能 力 分 析 /1 利 润 表 主 要 科 目 分 析 /(4)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投 资 收 益 营 业 外 收 支 /2 投 资 收 益, 具 体 如 下 : 十 一 科 技 于 2014 年 通 过 北 京 产 权 交 易 所 协 议 转 让 成 都 开 利 33% 股 权 成 都 开 利 基 本 情 况 如 下 : 0-3-151

公 司 名 称 : 成 都 开 利 爱 得 瑞 空 调 设 备 有 限 公 司 成 立 日 期 :2006 年 11 月 20 日 注 册 资 本 :5,000 万 元 营 业 执 照 注 册 号 :510100400024593 公 司 类 型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台 港 澳 与 境 内 合 资 ) 经 营 范 围 : 设 计 制 造 组 装 应 用 于 空 调 行 业 的 空 调 末 端 产 品 ( 空 气 处 理 机 及 风 机 盘 管 ); 销 售 本 公 司 产 品 及 暖 通 空 调 冷 冻 设 备 相 关 零 配 件 ; 机 电 设 备 工 程 安 装 建 筑 智 能 化 工 程 安 装 空 调 及 净 化 系 统 工 程 安 装 等 本 次 转 让 前, 成 都 开 利 股 权 结 构 如 下 : 股 东 名 称 出 资 金 额 ( 万 元 ) 持 股 比 例 开 利 亚 洲 有 限 公 司 3,350 67.00% 十 一 科 技 1,650 33.00% 合 计 5,000 100.00% 成 都 开 利 主 要 从 事 空 调 设 备 及 其 配 件 的 生 产 和 销 售, 其 设 立 的 目 的 主 要 系 其 控 股 股 东 开 利 亚 洲 有 限 公 司 希 望 通 过 十 一 科 技 在 工 程 总 承 包 和 工 程 设 计 项 目 上 的 经 验 及 渠 道, 提 供 潜 在 的 项 目 信 息, 扩 大 其 冷 冻 机 空 调 产 品 的 市 场 鉴 于 该 公 司 与 十 一 科 技 主 营 业 务 相 关 度 较 低, 为 进 一 步 突 出 主 营 业 务, 并 获 得 合 理 投 资 收 益, 十 一 科 技 对 持 有 的 成 都 开 利 33% 股 权 进 行 了 处 置 转 让 成 都 开 利 的 股 权 对 十 一 科 技 的 生 产 经 营 没 有 重 大 影 响 二 中 介 机 构 核 查 意 见 经 核 查, 独 立 财 务 顾 问 认 为 : 成 都 开 利 业 务 与 十 一 科 技 主 营 业 务 相 关 度 较 低, 处 置 该 公 司 股 权 不 会 对 十 一 科 技 生 产 经 营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25 申 请 材 料 显 示, 收 益 法 评 估 时 预 测 2015 年 7 至 12 月 实 现 收 入 331,327.80 万 元, 净 利 润 为 14,100.05 万 元 请 你 公 司 结 合 2015 年 项 目 进 展 及 收 入 确 认 情 况, 补 充 披 露 十 一 科 技 2015 年 预 测 营 业 收 入 和 净 利 润 的 可 实 现 性 请 独 立 财 务 顾 问 和 评 估 师 核 查 并 发 表 明 确 意 见 0-3-152

回 复 : 一 结 合 2015 年 项 目 进 展 及 收 入 确 认 情 况, 补 充 披 露 十 一 科 技 2015 年 预 测 营 业 收 入 和 净 利 润 的 可 实 现 性 关 于 十 一 科 技 2015 年 预 测 营 业 收 入 和 净 利 润 的 可 实 现 性 已 补 充 披 露 于 重 组 报 告 书 第 六 章 交 易 标 的 评 估 情 况 / 四 收 益 法 评 估 结 果 估 值 参 数 选 取 及 依 据 /( 三 ) 未 来 预 期 收 益 现 金 流 预 测, 具 体 如 下 : 16 2015 年 预 测 营 业 收 入 和 净 利 润 的 可 实 现 性 十 一 科 技 母 公 司 2015 年 1-6 月 实 现 收 入 21.65 亿, 比 2014 年 同 期 增 长 3.96 亿 元, 主 营 收 入 同 比 增 长 约 22%, 评 估 预 测 时 基 于 同 期 收 入 增 长 情 况, 预 测 全 年 营 业 收 入 比 去 年 同 期 增 长 10% 左 右 根 据 十 一 科 技 未 经 审 计 的 母 公 司 财 务 报 表,2015 年 母 公 司 全 年 共 实 现 主 营 收 入 50.36 亿 元, 扣 除 上 半 年 数 后 2015 年 7 至 12 月 共 实 现 28.71 亿 元, 比 预 测 数 少 4.42 亿 元 各 分 项 收 入 与 预 测 数 的 比 较 情 况 如 下 : 单 位 : 万 元 收 入 项 目 2015 年 1-6 月 2015 年 度 2015 年 7-12 月 2015 年 7-12 月 审 定 实 际 数 未 审 实 际 数 未 审 实 际 数 预 测 数 差 异 金 额 A B C=B-A D E=C-D 总 包 类 169,588.04 380,536.16 210,948.12 256,846.37-45,898.25 设 计 咨 询 类 46,836.29 122,949.44 76,113.15 74,373.67 1,739.48 监 理 类 77.83 115.97 38.15 107.76-69.61 合 计 216,502.16 503,601.58 287,099.42 331,327.80-44,228.38 综 上,2015 年 7-12 月 实 现 营 业 收 入 ( 未 经 审 计 ) 较 预 测 数 的 差 异 主 要 系 总 包 类 业 务 实 现 收 入 较 预 测 数 下 降 了 17.87% 按 收 益 法 评 估 同 口 径 ( 即 不 考 虑 房 租 等 其 他 业 务 收 支 投 资 收 益 计 提 的 资 产 减 值 损 失 营 业 外 收 支 等 ) 计 算 的 2015 年 7-12 月 实 现 净 利 润 共 1.44 亿 元 ( 未 经 审 计 ), 与 预 测 数 基 本 一 致 具 体 情 况 如 下 :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2015 年 7-12 月 2015 年 7-12 月 预 测 数 未 审 实 际 数 差 异 金 额 A B C=B-A 一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331,327.80 287,099.42-44,228.38 减 : 主 营 业 务 成 本 281,583.01 240,555.07-41,027.95 0-3-153

项 目 2015 年 7-12 月 2015 年 7-12 月 预 测 数 未 审 实 际 数 差 异 金 额 主 营 业 务 税 金 及 附 加 3,048.96 2,111.56-937.41 营 业 费 用 1,578.69 941.11-637.58 管 理 费 用 25,294.49 22,952.60-2,341.89 财 务 费 用 3,234.36 3,247.77 13.41 二 营 业 利 润 16,588.29 17,291.32 703.03 三 利 润 总 额 16,588.29 17,291.32 703.03 减 : 所 得 税 费 用 2,488.24 2,891.31 403.07 四 净 利 润 14,100.05 14,400.01 299.96 收 入 未 达 预 测 数 而 净 利 实 现 预 测 数 的 主 要 原 因 如 下 : (1) 从 收 入 构 成 角 度,2015 年 7-12 月 实 现 的 设 计 和 咨 询 业 务 收 入 ( 未 经 审 计 ) 超 过 预 测 数, 而 该 等 业 务 毛 利 率 较 高, 从 而 导 致 毛 利 较 预 测 数 的 下 降 幅 度 小 于 收 入 的 下 降 幅 度 (2) 未 经 审 计 的 税 金 附 加 及 期 间 费 用 ( 营 业 费 用 管 理 费 用 财 务 费 用 ) 比 预 测 少 约 3,900 万 元, 其 中 税 金 及 附 加 比 预 测 少 约 940 万 元, 主 要 系 全 年 实 现 收 入 较 预 测 值 减 少 所 致 ; 营 业 费 用 及 管 理 费 用 合 计 较 预 测 数 少 约 2,980 万 元, 主 要 系 该 部 分 费 用 中 部 分 随 收 入 变 动 的 费 用 因 收 入 增 长 未 达 目 标 而 同 步 减 少, 以 及 公 司 加 强 了 对 相 关 费 用 的 管 理 所 致 ; 另 外 所 得 税 比 预 测 数 多 约 400 万 元 综 上, 尽 管 2015 年 实 现 收 入 ( 未 经 审 计 ) 略 低 于 预 测 数, 但 由 于 收 入 结 构 改 善 导 致 的 综 合 毛 利 率 上 升, 以 及 较 预 测 更 好 的 费 用 管 控,2015 年 预 测 净 利 润 仍 可 以 实 现, 本 次 评 估 预 测 是 合 理 的, 收 入 未 达 预 测 数 对 本 次 估 值 结 果 没 有 影 响 二 中 介 机 构 核 查 意 见 ( 一 ) 独 立 财 务 顾 问 核 查 意 见 经 核 查, 独 立 财 务 顾 问 认 为 : 综 上, 尽 管 2015 年 实 现 收 入 ( 未 经 审 计 ) 略 低 于 预 测 数, 但 由 于 收 入 结 构 改 善 导 致 的 综 合 毛 利 率 上 升, 以 及 较 预 测 更 好 的 费 用 管 控,2015 年 预 测 净 利 润 仍 可 以 实 现, 本 次 评 估 预 测 是 合 理 的, 收 入 未 达 预 测 数 对 本 次 估 值 结 果 没 有 影 响 ( 二 ) 评 估 师 核 查 意 见 0-3-154

经 核 查, 评 估 师 认 为 : 综 上, 尽 管 2015 年 实 现 收 入 ( 未 经 审 计 ) 略 低 于 预 测 数, 但 由 于 收 入 结 构 改 善 导 致 的 综 合 毛 利 率 上 升, 以 及 较 预 测 更 好 的 费 用 管 控, 2015 年 预 测 净 利 润 仍 可 以 实 现, 本 次 评 估 预 测 是 合 理 的, 收 入 未 达 预 测 数 对 本 次 估 值 结 果 没 有 影 响 26 申 请 材 料 显 示, 收 益 法 评 估 时 工 程 总 承 包 类 业 务 收 入 预 计 未 来 增 长 速 度 将 逐 步 放 缓, 设 计 咨 询 类 业 务 收 入 预 计 仍 能 保 持 相 对 较 高 增 速 请 你 公 司 结 合 报 告 期 合 同 执 行 情 况 后 续 新 增 项 目 的 业 务 拓 展 情 况 行 业 发 展 竞 争 状 况 市 场 占 有 率 同 行 业 情 况 等, 补 充 披 露 十 一 科 技 2016 年 及 以 后 年 度 营 业 收 入 的 测 算 依 据 测 算 过 程 及 合 理 性 请 独 立 财 务 顾 问 和 评 估 师 核 查 并 发 表 明 确 意 见 回 复 : 一 结 合 报 告 期 合 同 执 行 情 况 后 续 新 增 项 目 的 业 务 拓 展 情 况 行 业 发 展 竞 争 状 况 市 场 占 有 率 同 行 业 情 况 等, 补 充 披 露 十 一 科 技 2016 年 及 以 后 年 度 营 业 收 入 的 测 算 依 据 测 算 过 程 及 合 理 性 关 于 十 一 科 技 2016 年 及 以 后 年 度 营 业 收 入 的 测 算 依 据 测 算 过 程 及 合 理 性 已 补 充 披 露 于 重 组 报 告 书 第 六 章 交 易 标 的 评 估 情 况 / 四 收 益 法 评 估 结 果 估 值 参 数 选 取 及 依 据 /( 三 ) 未 来 预 期 收 益 现 金 流 预 测, 具 体 如 下 : 17 十 一 科 技 2016 年 及 以 后 年 度 营 业 收 入 测 算 的 情 况 说 明 关 于 2016 年 及 以 后 年 度 营 业 收 入 的 测 算 依 据 和 过 程 请 参 见 本 报 告 书 第 六 章 交 易 标 的 评 估 情 况 / 四 收 益 法 评 估 结 果 估 值 参 数 选 取 及 依 据 /( 三 ) 未 来 预 期 收 益 现 金 流 预 测 /1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的 分 析 及 预 测, 现 就 其 合 理 性 补 充 说 明 如 下 : (1) 合 同 签 订 及 根 据 合 同 执 行 确 认 的 收 入 情 况 如 下 表 : 序 号 项 目 公 式 金 额 ( 亿 元 ) 1 2014 年 年 初 在 手 合 同 涉 及 合 同 金 额 ( 不 含 税, 下 同 ) 102.92 2 2014 年 前 已 确 认 收 入 59.36 3 2014 年 年 初 在 手 合 同 金 额 1-2 43.56 4 2014 年 新 签 合 同 金 额 56.96 5 2014 年 确 认 收 入 ( 母 公 司 ) 50.04 0-3-155

2010-03 2010-07 2010-11 2011-03 2011-07 2011-11 2012-03 2012-07 2012-11 2013-03 2013-07 2013-11 2014-03 2014-07 2014-11 2015-03 2015-07 2015-11 单 位 :% 6 2015 年 年 初 在 手 合 同 金 额 3+4-5 50.48 7 2015 年 新 签 合 同 金 额 50.15 8 2015 年 确 认 收 入 ( 母 公 司, 未 经 审 计 ) 50.36 9 2015 年 年 末 在 手 合 同 金 额 6+7-8 50.27 2016 年 1 月, 十 一 科 技 新 签 订 合 同 金 额 为 10.62 亿 元, 因 此, 截 至 2016 年 1 月 末, 在 手 合 同 金 额 合 计 为 60.89 亿 元 可 在 2016 年 及 以 后 确 认 收 入, 其 中 总 包 类 48.94 亿 元 ( 占 2016 年 预 测 数 44.78 亿 元 的 109%), 设 计 咨 询 类 11.95 亿 元 ( 占 2016 年 预 测 数 13.33 亿 元 的 90%) 从 当 年 新 签 合 同 情 况 来 看,2014 年 和 2015 年 当 年 新 签 合 同 均 超 过 50 亿 元, 而 2016 年 1 月 新 签 合 同 金 额 已 达 到 10.62 亿 元 因 此, 从 新 签 合 同 规 模 情 况 来 看, 十 一 科 技 2016 年 以 后 年 度 预 测 营 业 收 入 的 实 现 亦 可 得 保 障 (2) 行 业 发 展 状 况 因 工 程 技 术 服 务 市 场 与 全 社 会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存 在 紧 密 关 系, 社 会 建 筑 安 装 工 程 规 模 将 直 接 决 定 工 程 技 术 服 务 市 场 的 规 模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作 为 我 国 经 济 的 驱 动 力 之 一, 近 年 来 增 速 有 所 下 降 但 仍 保 持 在 10% 以 上, 且 保 持 在 GDP 增 速 的 上 方, 因 此 预 计 整 个 工 程 技 术 服 务 市 场 规 模 仍 将 保 持 一 定 增 速 30 25 20 GDP 累 计 同 比 与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累 计 同 比 15 10 5 0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完 成 额 : 累 计 同 比 ( 月 ) GDP 累 计 同 比 ( 月 ) 数 据 来 源 :Wind 资 讯 十 一 科 技 2016 年 -2019 年 预 测 营 业 收 入 年 增 长 幅 度 分 别 为 6.11% 4.15% 2.71% 和 1.24%,2020 年 及 之 后 增 长 率 为 0, 因 此, 本 次 营 业 收 入 预 测 增 长 率 低 0-3-156

于 行 业 整 体 增 速, 该 预 测 较 为 审 慎 此 外, 工 程 总 承 包 与 设 计 咨 询 类 业 务 又 具 有 各 自 发 展 的 特 点 :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咨 询 类 单 位 作 为 知 识 密 集 型 智 力 密 集 型 的 企 业, 推 动 企 业 发 展 的 首 要 因 素 是 人 力 资 本 而 非 财 务 资 本, 其 本 身 发 展 对 融 资 能 力 财 务 资 本 的 要 求 较 小 而 对 于 工 程 总 承 包 企 业, 带 资 承 包 成 为 工 程 承 包 业 务 的 主 流, 垫 资 能 力 和 融 资 能 力 成 为 公 司 承 揽 大 型 建 设 项 目 的 核 心 竞 争 要 素 因 此 从 企 业 自 身 财 务 资 本 的 天 花 板 考 虑, 工 程 总 承 包 业 务 的 增 长 潜 力 弱 于 工 程 设 计 咨 询 业 务, 设 计 咨 询 业 务 预 测 增 长 率 比 工 程 总 承 包 业 务 相 对 较 高 具 备 合 理 性 设 计 咨 询 业 务 2016 年 -2019 年 预 测 营 业 收 入 年 增 长 幅 度 分 别 为 10% 8% 5% 和 2%,2020 年 及 之 后 增 长 率 为 0, 因 此, 设 计 咨 询 业 务 的 预 测 增 长 率 较 行 业 整 体 增 速 仍 保 持 了 审 慎 性 (3) 市 场 竞 争 及 行 业 地 位 情 况 工 程 技 术 服 务 行 业 从 整 体 来 看 行 业 集 中 度 较 低 工 程 设 计 行 业 划 分 表 将 国 民 经 济 划 分 成 21 个 行 业 2001 版 设 计 资 质 标 准 颁 布 实 施 后, 工 程 技 术 服 务 企 业 打 破 了 部 门 的 界 限, 业 务 向 不 同 的 行 业 相 互 渗 透 但 是, 由 于 各 个 行 业 原 有 的 设 计 企 业 通 过 多 年 的 发 展 已 经 在 其 所 专 注 的 领 域 积 累 了 相 当 丰 富 的 人 员 技 术 经 验 和 广 泛 的 客 户 资 源 以 及 声 誉, 使 得 其 他 行 业 的 设 计 院 进 入 该 行 业 会 遇 到 较 大 的 困 难 和 障 碍 在 各 行 业 中 的 细 分 领 域, 也 各 由 不 同 特 长 的 工 程 技 术 服 务 企 业 占 据 一 定 市 场 优 势 地 位, 从 而 形 成 了 一 定 的 错 位 竞 争 空 间 和 局 面 例 如 : 普 通 房 屋 建 筑 工 程 市 场 集 中 度 较 低, 竞 争 激 烈 ; 铁 路 石 油 电 厂 和 港 口 工 程, 集 中 度 相 对 较 高 工 程 技 术 服 务 行 业 涉 及 专 业 众 多, 如 : 咨 询 概 预 算 工 艺 技 术 结 构 土 建 给 排 水 暖 通 电 气 施 工 安 装 设 备 等 等, 各 专 业 必 须 良 好 配 合 方 能 达 成 建 设 目 标 一 项 先 进 的 生 产 工 艺 技 术, 必 须 通 过 与 之 充 分 匹 配 的 配 套 工 程 建 设, 才 能 发 挥 生 产 效 能 因 此, 人 才 资 源 充 沛 专 业 配 置 齐 全 技 术 经 验 丰 富 的 业 内 企 业 往 往 能 够 获 得 较 强 的 竞 争 优 势 地 位 十 一 科 技 具 备 一 定 的 行 业 竞 争 力, 具 体 如 下 : 在 中 国 建 筑 时 报 发 布 的 中 国 承 包 商 80 强 和 工 程 设 计 企 业 60 强 榜 单 中, 按 照 营 业 收 入 排 名, 十 一 科 技 于 2014 年 位 列 工 程 设 计 企 业 第 44 名, 于 2015 0-3-157

年 位 列 工 程 设 计 企 业 第 39 名 根 据 中 国 勘 察 设 计 协 会 分 支 机 构 建 设 项 目 管 理 和 工 程 总 承 包 分 会 公 布 的 从 事 工 程 项 目 管 理 和 工 程 总 承 包 企 业 完 成 合 同 额 排 序 名 单, 十 一 科 技 近 年 排 名 情 况 如 下 : 项 目 2013 年 2014 年 2015 年 工 程 项 目 管 理 营 业 收 入 排 名 82 37 46 工 程 总 承 包 完 成 合 同 额 排 名 50 40 33 注 : 排 名 年 份 依 据 为 上 一 年 合 同 完 成 及 营 业 收 入 情 况 (4) 同 行 业 状 况 2013 年 至 2015 年, 同 行 业 上 市 公 司 营 业 收 入 同 比 增 长 率 情 况 如 下 : 公 司 简 称 2013 年 度 2014 年 度 东 华 科 技 -10.97% 24.48% 中 国 海 诚 10.08% -5.00% 中 国 化 学 14.04% 12.20% 十 一 科 技 31.11% 35.07% 注 : 同 行 业 上 市 公 司 2013 年 度 和 2014 年 度 营 业 收 入 增 长 率 数 据 来 源 于 上 市 公 司 年 度 报 告 十 一 科 技 2013 年 至 2014 年 营 业 收 入 增 长 率 均 高 于 同 行 业 上 市 公 司, 主 要 原 因 是 十 一 科 技 工 程 总 承 包 及 工 程 设 计 和 咨 询 业 务 主 要 分 布 于 电 力 ( 含 光 伏 电 站 ) 电 子 及 高 端 制 造 物 流 与 民 用 建 筑 生 物 医 药 等 行 业 景 气 度 相 对 较 高 的 细 分 领 域, 并 且 业 务 范 围 相 对 广 泛, 减 少 了 对 单 一 行 业 的 依 赖 性, 平 滑 了 行 业 周 期 性 波 动 风 险, 从 而 相 关 业 务 收 入 仍 保 持 了 较 高 的 增 长 速 度 综 上, 本 次 收 益 法 评 估 时 对 十 一 科 技 营 业 收 入 的 测 算 具 备 合 理 性 二 中 介 机 构 核 查 意 见 ( 一 ) 独 立 财 务 顾 问 核 查 意 见 经 核 查, 独 立 财 务 顾 问 认 为 : 十 一 科 技 本 次 收 益 法 评 估 中 对 2016 年 及 以 后 年 度 营 业 收 入 测 算 依 据 充 分, 具 备 合 理 性 ( 二 ) 评 估 师 核 查 意 见 经 核 查, 评 估 师 认 为 : 十 一 科 技 本 次 收 益 法 评 估 中 对 2016 年 及 以 后 年 度 营 业 收 入 测 算 依 据 充 分, 具 备 合 理 性 0-3-158

27 申 请 材 料 显 示, 收 益 法 评 估 时 未 考 虑 光 伏 电 站 的 投 资 和 运 营 业 务 带 来 的 现 金 流 影 响 请 你 公 司 结 合 十 一 科 技 未 来 发 展 战 略 及 主 营 业 务 构 成, 补 充 披 露 收 益 法 评 估 时 未 考 虑 光 伏 电 站 投 资 运 营 收 入 的 原 因 及 合 理 性 请 独 立 财 务 顾 问 和 评 估 师 核 查 并 发 表 明 确 意 见 回 复 : 一 结 合 十 一 科 技 未 来 发 展 战 略 及 主 营 业 务 构 成, 补 充 披 露 收 益 法 评 估 时 未 考 虑 光 伏 电 站 投 资 运 营 收 入 的 原 因 及 合 理 性 关 于 收 益 法 评 估 时 未 考 虑 光 伏 电 站 投 资 运 营 收 入 的 原 因 及 合 理 性 已 补 充 披 露 于 重 组 报 告 书 第 六 章 交 易 标 的 评 估 情 况 / 四 收 益 法 评 估 结 果 估 值 参 数 选 取 及 依 据 /( 三 ) 未 来 预 期 收 益 现 金 流 预 测, 具 体 如 下 : 18 收 益 法 评 估 时 未 考 虑 光 伏 电 站 投 资 运 营 收 入 的 原 因 及 合 理 性 为 抓 住 国 家 大 力 推 动 光 伏 发 电 行 业 发 展 的 战 略 性 机 遇, 十 一 科 技 确 立 了 在 原 工 程 设 计 和 总 承 包 基 础 上, 进 一 步 向 光 伏 电 站 投 资 和 运 营 拓 展 的 发 展 战 略 截 至 2015 年 9 月 30 日, 十 一 科 技 已 完 成 5 个 光 伏 电 站 的 投 资 建 设, 合 计 装 机 容 量 为 115 兆 瓦, 光 伏 电 站 类 资 产 占 其 总 资 产 的 比 例 为 14.60%, 占 净 资 产 的 比 例 为 85.52%, 从 资 产 分 布 情 况 看 光 伏 电 站 投 资 运 营 业 务 已 成 为 十 一 科 技 主 营 业 务 之 一 ; 同 时, 由 于 光 伏 电 站 于 2015 年 3 季 度 建 成 投 产,2015 年 1-9 月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中 实 现 的 光 伏 电 站 发 电 收 入 为 1,277.72 万 元, 占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的 比 例 为 0.44% 由 于 十 一 科 技 于 2014 年 开 始 拓 展 光 伏 电 站 投 资 运 营 业 务, 缺 乏 历 史 经 营 数 据, 且 未 来 投 资 光 伏 电 站 的 数 量 和 规 模 及 能 取 得 的 收 益 等 均 未 达 到 完 全 可 确 定 的 程 度, 从 谨 慎 角 度 出 发, 收 益 法 评 估 时 未 考 虑 光 伏 电 站 的 投 资 和 运 营 业 务 带 来 的 现 金 流 影 响 此 外, 由 于 光 伏 电 站 的 投 资 和 运 营 业 务, 依 赖 于 投 入 大 量 资 金 投 资 建 设 光 伏 电 站, 这 些 资 金 部 分 来 源 于 本 次 经 济 行 为 实 施 后 所 募 集 资 金, 这 些 业 务 所 带 来 的 现 金 流 影 响, 部 分 属 于 本 次 经 济 行 为 完 成 后 的 协 同 效 应, 由 于 本 次 评 估 的 价 值 类 型 是 市 场 价 值, 评 估 中 并 不 考 虑 本 次 经 济 行 为 实 施 后 对 被 评 估 企 业 所 作 的 改 变 该 等 处 理 方 法 亦 符 合 会 计 监 管 风 险 提 示 第 5 号 上 市 公 司 股 权 交 易 资 产 0-3-159

评 估 中 为 上 市 公 司 股 权 交 易 进 行 评 估, 并 以 市 场 价 值 作 为 定 价 参 考 依 据 的, 评 估 过 程 及 结 果 不 应 当 体 现 收 购 行 为 完 成 后 的 协 同 效 应 的 规 定 综 上, 本 次 收 益 法 评 估 未 考 虑 光 伏 电 站 投 资 运 营 收 入 具 有 合 理 性, 审 慎 性 二 中 介 机 构 核 查 意 见 ( 一 ) 独 立 财 务 顾 问 核 查 意 见 经 核 查, 独 立 财 务 顾 问 认 为 : 本 次 收 益 法 评 估 时 未 考 虑 光 伏 电 站 的 投 资 和 运 营 业 务 带 来 的 现 金 流 符 合 审 慎 性 原 则 和 相 关 监 管 要 求, 具 有 合 理 性 ( 二 ) 评 估 师 核 查 意 见 经 核 查, 评 估 师 认 为 : 本 次 收 益 法 评 估 时 未 考 虑 光 伏 电 站 的 投 资 和 运 营 业 务 带 来 的 现 金 流 符 合 审 慎 性 原 则 和 相 关 监 管 要 求, 具 有 合 理 性 28 申 请 材 料 显 示, 收 益 法 评 估 时 十 一 科 技 预 测 期 设 计 咨 询 类 业 务 毛 利 率 相 对 报 告 期 较 高 请 你 公 司 结 合 行 业 发 展 市 场 竞 争 行 业 地 位 收 入 和 成 本 的 确 认 方 式 同 行 业 情 况 等, 补 充 披 露 十 一 科 技 收 益 法 评 估 中 设 计 咨 询 类 业 务 毛 利 率 的 测 算 依 据 及 合 理 性 请 独 立 财 务 顾 问 和 评 估 师 核 查 并 发 表 明 确 意 见 回 复 : 一 结 合 行 业 发 展 市 场 竞 争 行 业 地 位 收 入 和 成 本 的 确 认 方 式 同 行 业 情 况 等, 补 充 披 露 十 一 科 技 收 益 法 评 估 中 设 计 咨 询 类 业 务 毛 利 率 的 测 算 依 据 及 合 理 性 关 于 十 一 科 技 收 益 法 评 估 中 设 计 咨 询 类 业 务 毛 利 率 的 测 算 依 据 及 合 理 性 已 补 充 披 露 于 重 组 报 告 书 第 六 章 交 易 标 的 评 估 情 况 / 四 收 益 法 评 估 结 果 估 值 参 数 选 取 及 依 据 /( 三 ) 未 来 预 期 收 益 现 金 流 预 测 /2 主 营 业 务 成 本 分 析 预 测, 具 体 如 下 : ( 1) 关 于 设 计 咨 询 类 业 务 毛 利 率 测 算 依 据 及 合 理 性 如 上 文 所 述, 本 次 收 益 法 评 估 采 用 各 类 业 务 历 史 上 的 平 均 毛 利 率 来 测 算 成 本 率 就 设 计 咨 询 类 业 务 预 测 毛 利 率 的 测 算 过 程 如 下 : 0-3-160

十 一 科 技 2014 年 及 2015 年 1-6 月 设 计 咨 询 类 业 务 主 营 业 务 成 本 的 情 况 如 下 : 单 位 : 万 元 2014 年 项 目 收 入 成 本 毛 利 率 设 计 咨 询 类 105,399.97 53,428.84 49.31% 2015 年 1-6 月 项 目 收 入 成 本 毛 利 率 设 计 咨 询 类 46,836.29 27,295.25 41.72% 2014 年 1 月 -2015 年 6 月 项 目 收 入 成 本 毛 利 率 设 计 咨 询 类 152,236.26 80,724.08 46.97% 由 上 表 可 以 得 出, 十 一 科 技 2014 年 1 月 至 2015 年 6 月 期 间 设 计 咨 询 类 业 务 的 平 均 毛 利 率 为 46.97%, 以 此 历 史 数 据 作 为 未 来 的 设 计 咨 询 类 业 务 的 预 测 毛 利 率 综 上, 本 次 评 估 中 设 计 咨 询 类 业 务 预 测 毛 利 率 为 依 据 历 史 数 据 测 算 得 出, 具 有 合 理 性 以 下 将 就 行 业 发 展 状 况 市 场 竞 争 等 方 面 进 一 步 说 明 上 述 预 测 毛 利 率 水 平 的 合 理 性 1 行 业 发 展 状 况 工 程 咨 询 和 工 程 设 计 为 工 程 技 术 服 务 业 务 的 细 分 领 域 其 中, 工 程 咨 询 指 为 业 主 拟 建 造 的 投 资 项 目 提 供 机 会 研 究 可 行 性 分 析, 提 出 项 目 的 投 融 资 方 案 和 经 济 效 益 预 测, 进 行 项 目 建 设 方 案 的 规 划 与 比 选, 并 向 业 主 提 供 其 他 专 业 咨 询 意 见 和 报 告 ; 工 程 设 计 是 指 根 据 建 设 工 程 的 要 求, 对 建 设 工 程 所 需 的 技 术 经 济 资 源 环 境 等 条 件 进 行 综 合 分 析 论 证, 编 制 建 设 工 程 设 计 文 件 的 活 动 近 年 来, 我 国 工 程 咨 询 和 工 程 设 计 行 业 规 模 不 断 扩 大 其 中, 工 程 咨 询 完 成 合 同 额 由 2007 年 的 72.90 亿 元 增 加 至 2014 年 的 180.90 亿 元, 年 复 合 增 长 率 达 13.86%; 工 程 设 计 完 成 合 同 额 由 2007 年 的 1,398.52 亿 元 增 加 至 2014 年 的 3,555.18 亿 元, 年 复 合 增 长 率 达 14.26% 具 体 情 况 如 下 : 工 程 咨 询 完 成 合 同 额 0-3-161

250 200 167.05 201.85 200.96 180.90 ( 亿 元 ) 150 100 72.90 93.74 105.93 127.59 50 0 2007 年 2008 年 2009 年 2010 年 2011 年 2012 年 2013 年 2014 年 数 据 来 源 :Wind 资 讯, 住 建 部 工 程 设 计 完 成 合 同 额 ( 亿 元 ) 4,500 4,000 3,500 3,000 2,500 2,000 1,500 1,000 500 0 4,047.59 3,555.18 2,948.78 3,159.66 2,389.99 1,881.61 1,602.93 1,398.52 2007 年 2008 年 2009 年 2010 年 2011 年 2012 年 2013 年 2014 年 数 据 来 源 :Wind 资 讯, 住 建 部 工 程 咨 询 和 工 程 设 计 作 为 工 程 技 术 服 务 业 务 的 细 分 领 域, 同 处 于 建 筑 行 业 的 前 端, 其 市 场 规 模 同 样 与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额 有 较 大 关 联 度 随 着 宏 观 经 济 增 速 放 缓, 我 国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额 增 长 速 度 整 体 呈 现 下 降 趋 势, 从 而 导 致 工 程 咨 询 和 工 程 设 计 2015 年 完 成 合 同 额 均 较 2014 年 出 现 一 定 程 度 的 下 降 十 一 科 技 通 过 调 整 其 在 不 同 产 业 领 域 的 业 务 战 略 布 局, 力 求 保 证 总 体 的 良 性 发 展 例 如, 在 多 晶 硅 发 展 遇 到 瓶 颈 时, 十 一 科 技 通 过 向 光 伏 产 业 下 游 的 产 业 链 延 伸, 努 力 拓 展 光 伏 电 站 设 计 业 务, 并 通 过 设 计 带 动 总 承 包, 使 得 其 业 务 得 到 有 效 发 展 2 市 场 竞 争 及 行 业 地 位 情 况 0-3-162

从 工 程 设 计 类 企 业 角 度 来 看, 随 着 市 场 竞 争 加 剧, 不 少 设 计 单 位 为 提 升 企 业 竞 争 力 保 证 企 业 长 期 持 续 发 展 而 进 行 业 务 模 式 转 型, 逐 步 向 多 元 化 产 业 链 一 体 化 全 过 程 服 务 模 式 转 变 很 多 实 力 较 强 的 大 中 型 设 计 企 业 开 始 向 工 程 公 司 转 型, 甚 至 走 向 国 际 化, 而 一 体 化 的 业 务 模 式 有 利 于 提 升 设 计 和 咨 询 业 务 的 盈 利 水 平 随 着 经 济 环 境 和 发 展 模 式 的 转 变, 特 别 是 在 买 方 需 求 多 元 化 的 情 况 下, 设 计 咨 询 类 企 业 由 单 一 的 价 格 竞 争 向 品 牌 竞 争 转 变, 品 牌 逐 步 成 为 设 计 咨 询 企 业 赢 得 市 场 竞 争 的 关 键 要 素, 并 有 利 于 保 障 相 关 业 务 的 毛 利 率 水 平 十 一 科 技 在 部 分 细 分 领 域 如 电 子 ( 主 要 为 半 导 体 相 关 ) 光 伏 电 站 等 新 能 源 项 目 等 工 程 领 域 具 有 较 为 丰 富 的 项 目 积 累 和 设 计 经 验 以 光 伏 电 站 设 计 业 务 来 看, 2013 年 和 2014 年, 十 一 科 技 光 伏 电 站 设 计 业 务 对 应 的 装 机 容 量 分 别 达 到 980 兆 瓦 和 2,590 兆 瓦, 其 中 2014 年 十 一 科 技 设 计 装 机 容 量 占 当 年 国 内 实 际 并 网 装 机 容 量 的 比 例 达 到 24%, 在 国 内 光 伏 电 站 设 计 市 场 占 有 率 方 面 居 于 领 先 地 位 3 同 行 业 上 市 公 司 比 较 就 工 程 设 计 咨 询 类 业 务, 选 取 以 下 同 行 业 上 市 公 司 进 行 毛 利 率 比 较, 具 体 如 下 表 : 单 位 : 万 元 证 券 代 码 证 券 简 称 2013 年 设 计 咨 询 2014 年 设 计 咨 询 收 入 成 本 毛 利 率 收 入 成 本 毛 利 率 603017 中 衡 设 计 21,368.87 9,944.14 53.46% 22,956.43 10,432.98 54.55% 002116 中 国 海 诚 123,634.56 100,038.03 19.09% 118,304.06 93,443.22 21.01% 002469 三 维 工 程 11,108.31 4,724.28 57.47% 12,494.15 5,130.54 58.94% 002140 东 华 科 技 33,905.61 17,434.00 48.58% 23,857.95 16,077.10 32.61% 600970 中 材 国 际 28,967.64 15,266.48 47.30% 24,092.52 12,060.94 49.94% 十 一 科 技 75,226.65 44,886.74 40.33% 105,399.97 53,428.84 49.31% 证 券 代 码 证 券 简 称 2015 年 1-6 月 设 计 咨 询 2014 年 1 月 -2015 年 6 月 设 计 咨 询 收 入 成 本 毛 利 率 收 入 成 本 毛 利 率 603017 中 衡 设 计 11,111.50 4,700.74 57.69% 34,067.93 15,133.72 55.58% 002116 中 国 海 诚 49,656.15 39,094.48 21.27% 167,960.21 132,537.70 21.09% 002469 三 维 工 程 4,265.48 1,979.18 53.60% 16,759.63 7,109.72 57.58% 002140 东 华 科 技 8,117.63 3,706.09 54.35% 31,975.58 19,783.19 38.13% 600970 中 材 国 际 7,984.66 5,315.14 33.43% 32,077.18 17,376.08 45.83% 十 一 科 技 46,836.29 27,295.25 41.72% 152,236.26 80,724.08 46.97% 从 上 表 可 以 看 出, 工 程 设 计 咨 询 类 业 务 总 体 均 具 有 较 高 的 毛 利 率 水 平, 其 中 0-3-163

中 衡 设 计 三 维 工 程 各 年 毛 利 率 均 在 50% 以 上, 十 一 科 技 历 史 年 度 设 计 咨 询 类 毛 利 率 在 40%-50% 之 间, 处 于 行 业 正 常 水 平 4 工 程 设 计 和 咨 询 业 务 收 入 和 成 本 的 确 认 方 式 A. 收 入 的 确 认 方 式 I. 按 合 同 规 定 的 重 要 节 点 确 认 收 入, 即 按 已 完 成 设 计 的 重 要 节 点 工 作 量 占 总 设 计 工 作 量 的 百 分 比 和 预 计 可 收 回 合 同 金 额 确 认 收 入 标 的 公 司 确 认 设 计 技 术 服 务 营 业 收 入 具 体 方 法 为 :a. 对 于 当 期 未 完 工 的 项 目, 在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按 照 项 目 合 同 所 确 定 的 总 金 额 作 为 该 项 目 实 施 过 程 中 可 实 现 的 合 同 收 入 的 总 额, 根 据 上 述 方 法 确 定 的 完 工 百 分 比 确 认 每 个 会 计 期 间 实 现 的 营 业 收 入 b. 对 于 当 期 已 完 工 的 项 目, 按 合 同 总 收 入 减 去 以 前 会 计 年 度 累 计 已 确 认 的 收 入 后 的 余 额 作 为 当 期 收 入 若 实 际 已 收 到 的 工 程 款 超 过 合 同 总 价, 则 按 已 实 现 的 收 款 确 认 总 收 入 II. 设 计 收 入 的 具 体 确 认 方 法 在 设 计 收 入 合 同 结 果 能 够 可 靠 估 计 时, 在 工 程 设 计 合 同 的 重 要 节 点 按 照 完 工 百 分 比 法 确 认 合 同 收 入 a. 完 工 进 度 确 认 的 方 法 标 的 公 司 确 认 工 程 设 计 完 工 进 度 的 方 法 为 : 根 据 工 程 设 计 合 同 的 重 要 节 点 确 认 的 实 际 完 工 量 占 预 计 总 工 作 量 的 比 例 确 定 b. 完 工 进 度 确 认 的 具 体 依 据 工 程 设 计 项 目 完 工 进 度 的 确 认 依 据 : 根 据 设 计 项 目 合 同 约 定 的 工 作 内 容 将 工 作 量 划 分 为 不 同 节 点, 完 工 进 度 根 据 该 节 点 已 完 工 工 作 量 占 全 部 工 作 量 的 比 例 确 认 ; 对 于 合 同 中 无 明 确 约 定 的, 按 照 提 交 设 计 初 步 方 案 并 经 客 户 确 认 提 交 初 步 设 计 成 果 并 经 客 户 确 认 提 交 最 终 设 计 成 果 并 经 客 户 确 认 设 计 项 目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完 成 四 个 重 要 节 点 确 认 收 入 B. 成 本 的 确 认 方 式 I. 成 本 归 集 0-3-164

公 司 对 工 程 设 计 和 咨 询 业 务 实 施 项 目 管 理 制 度, 并 按 月 归 集 核 算 项 目 的 人 力 资 源 成 本 项 目 委 外 成 本 其 他 费 用 成 本 其 中 :a. 人 力 资 源 成 本 包 括 项 目 组 成 员 实 际 发 生 的 月 工 时 薪 酬 和 依 据 项 目 的 完 工 进 度 与 项 目 概 算 计 提 的 项 目 奖 金 ; b. 如 存 在 需 委 托 第 三 方 完 成 局 部 劳 务 的 情 形, 则 将 项 目 的 委 外 成 本 发 生 进 度 与 按 照 项 目 组 成 员 实 际 完 成 有 效 工 时 占 项 目 预 算 总 工 时 比 例 计 算 确 定 的 项 目 完 工 百 分 比 视 为 一 致, 故 公 司 按 项 目 的 完 工 进 度 与 项 目 委 外 成 本 预 算 总 额 计 算 该 项 目 的 应 计 委 外 成 本 金 额 ;c. 项 目 的 其 他 费 用 成 本 于 实 际 发 生 时 按 项 目 归 集 II. 成 本 结 转 a. 在 工 程 设 计 和 咨 询 项 目 的 完 工 进 度 能 够 可 靠 地 确 定, 收 入 的 金 额 相 关 的 已 发 生 或 将 发 生 的 成 本 能 够 可 靠 地 计 量, 相 关 的 经 济 利 益 很 可 能 流 入 时, 采 用 完 工 百 分 比 法 确 认 项 目 收 入, 同 时 将 已 发 生 的 成 本 全 部 结 转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b. 在 工 程 设 计 和 咨 询 项 目 的 结 果 不 能 够 可 靠 估 计 时, 分 别 下 列 情 况 处 理 : i. 已 经 发 生 的 成 本 预 计 能 够 得 到 补 偿 的, 按 照 已 经 发 生 的 成 本 全 部 结 转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并 按 相 同 金 额 确 认 提 供 劳 务 收 入 ii. 已 经 发 生 的 成 本 预 计 不 能 够 得 到 补 偿 的, 将 已 经 发 生 的 成 本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不 确 认 提 供 劳 务 收 入 综 上, 十 一 科 技 工 程 设 计 及 咨 询 业 务 收 入 和 成 本 的 确 认 方 式 符 合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的 规 定, 其 毛 利 率 水 平 合 理 二 中 介 机 构 核 查 意 见 ( 一 ) 独 立 财 务 顾 问 核 查 意 见 经 核 查, 独 立 财 务 顾 问 认 为 : 收 益 法 评 估 中 设 计 咨 询 类 业 务 毛 利 率 的 测 算 依 据 充 分 合 理 ( 二 ) 评 估 师 核 查 意 见 经 核 查, 评 估 师 认 为 : 收 益 法 评 估 中 设 计 咨 询 类 业 务 毛 利 率 的 测 算 依 据 充 分 合 理 0-3-165

29 申 请 材 料 显 示, 收 益 法 评 估 时 超 过 企 业 日 常 经 营 所 需 的 溢 余 货 币 资 金 为 16,507.11 万 元, 应 收 账 款 中 超 过 企 业 日 常 经 营 所 需 占 用 部 分 为 49,631.49 万 元 请 你 公 司 结 合 重 组 报 告 书 中 十 一 科 技 主 营 业 务 的 披 露 情 况 募 集 配 套 资 金 用 途 十 一 科 技 发 展 战 略 规 划 等, 补 充 披 露 十 一 科 技 收 益 法 评 估 中 溢 余 资 产 的 测 算 依 据 及 合 理 性 请 独 立 财 务 顾 问 和 评 估 师 核 查 并 发 表 明 确 意 见 回 复 : 一 结 合 重 组 报 告 书 中 十 一 科 技 主 营 业 务 的 披 露 情 况 募 集 配 套 资 金 用 途 十 一 科 技 发 展 战 略 规 划 等, 补 充 披 露 十 一 科 技 收 益 法 评 估 中 溢 余 资 产 的 测 算 依 据 及 合 理 性 关 于 十 一 科 技 收 益 法 评 估 中 溢 余 资 产 的 测 算 依 据 及 合 理 性 已 于 重 组 报 告 书 第 六 章 交 易 标 的 评 估 情 况 / 四 收 益 法 评 估 结 果 估 值 参 数 选 取 及 依 据 /( 七 ) 溢 余 资 产 的 分 析 与 确 认 中 修 改 并 补 充 披 露 如 下 : 溢 余 资 产 指 的 是 超 过 企 业 日 常 经 营 所 需 的 多 余 资 产, 本 次 评 估 溢 余 资 产 分 两 部 分 : 1 超 过 企 业 日 常 经 营 所 需 的 溢 余 货 币 资 金 : 本 次 评 估 通 过 计 算 最 低 货 币 资 金 保 有 量, 将 评 估 基 准 日 货 币 资 金 账 面 值 扣 除 有 专 门 用 途 ( 其 他 货 币 资 金 ) 的 金 额 后 的 余 额 超 过 最 低 货 币 资 金 保 有 量 的 部 分 作 为 溢 余 资 产 最 低 货 币 资 金 保 有 量 按 一 个 净 营 业 周 期 的 付 现 成 本 计 算 具 体 计 算 过 程 如 下 : 单 位 : 万 元 最 低 货 币 资 金 保 有 量 计 算 序 号 及 计 算 过 程 2015 年 1-6 月 发 生 额 营 业 成 本 (1) 186,610.92 主 营 业 务 税 金 及 附 加 (2) 1,992.31 营 业 费 用 (3) 1,136.50 管 理 费 用 (4) 14,623.03 财 务 费 用 (5) 2,384.29 所 得 税 费 用 (6) 1,865.46 成 本 费 用 小 计 (7) 208,612.51 减 : 非 付 现 费 用 ( 折 旧 及 摊 销 ) (8) 1,254.17 半 年 付 现 费 用 (9)=(7)-(8) 207,358.34 货 币 资 金 保 有 量 安 全 月 数 (10) 1.54 最 低 货 币 资 金 保 有 量 (11)=(9)/6*(10) 53,265.58 0-3-166

基 准 日 货 币 资 金 余 额 (12) 89,886.11 减 : 有 特 殊 用 途 的 货 币 资 金 ( 其 他 货 币 资 金 ) (13) 20,113.42 溢 余 货 币 资 金 (12)-(11)-(13) 16,507.11 2 应 收 账 款 中 超 过 企 业 日 常 经 营 所 需 占 用 部 分 : 为 十 一 科 技 持 有 或 拟 持 有 的 光 伏 电 站 建 设 过 程 形 成 的 应 收 账 款 中 超 过 传 统 业 务 ( 总 包 及 设 计 咨 询 业 务 ) 形 成 的 应 收 账 款 部 分 具 体 为 期 末 应 收 卓 资 县 新 元 太 阳 能 发 电 有 限 公 司 杭 锦 旗 新 元 太 阳 能 发 电 有 限 公 司 锡 林 浩 特 市 新 元 太 阳 能 发 电 有 限 公 司 察 哈 尔 右 翼 后 旗 红 牧 新 元 太 阳 能 发 电 有 限 公 司 和 乌 拉 特 前 旗 协 合 光 伏 发 电 有 限 公 司 的 应 收 账 款 中 超 过 传 统 业 务 形 成 的 应 收 账 款 部 分, 其 中 传 统 业 务 形 成 的 应 收 账 款 根 据 十 一 科 技 2014 年 合 并 报 表 应 收 账 款 账 面 余 额 占 2014 年 合 并 报 表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的 比 例 28.88%(142,476.08 万 元 /493,332.70 万 元 ) 估 算 该 部 分 溢 余 资 产 的 具 体 计 算 公 式 为 : 应 收 账 款 中 上 述 五 公 司 的 期 末 余 额 (1-2014 年 合 并 报 表 应 收 账 款 账 面 余 额 2014 年 合 并 报 表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 具 体 如 下 : 单 位 : 万 元 单 位 名 称 账 面 金 额 其 中 : 非 经 营 资 产 卓 资 县 新 元 太 阳 能 发 电 有 限 公 司 23,137.41 16,455.25 杭 锦 旗 新 元 太 阳 能 发 电 有 限 公 司 6,023.76 4,284.07 锡 林 浩 特 市 新 元 太 阳 能 发 电 有 限 公 司 9,342.43 6,644.30 察 哈 尔 右 翼 后 旗 红 牧 新 元 太 阳 能 发 电 有 限 公 司 15,270.21 10,860.12 乌 拉 特 前 旗 协 合 光 伏 发 电 有 限 公 司 16,012.08 11,387.74 合 计 69,785.88 49,631.49 该 部 分 应 收 账 款 实 为 企 业 为 发 展 光 伏 电 站 运 营 业 务 对 已 持 有 或 未 来 拟 持 有 的 光 伏 电 站 超 正 常 总 包 部 分 垫 资 而 形 成 的, 由 于 本 次 收 益 法 评 估 预 测 时 未 考 虑 新 能 源 业 务 ( 即 光 伏 电 站 运 营 ) 部 分 收 益, 故 十 一 科 技 垫 资 建 设 超 正 常 EPC 部 分 而 形 成 的 应 收 账 款 作 为 超 过 企 业 日 常 经 营 所 需 占 用 部 分 单 独 加 回 或 者 从 另 一 方 面 理 解, 如 果 其 不 是 为 未 来 持 有 或 拟 持 有 电 站, 而 是 承 建 的 其 他 单 位 的 正 常 EPC 业 务, 是 不 需 要 全 部 垫 资 ( 或 垫 资 这 么 多 ) 的, 也 就 是 说 这 些 业 务 所 提 供 的 商 业 信 用 超 过 了 企 业 日 常 经 营 的 正 常 水 平, 故 需 要 将 其 调 整 为 日 常 经 营 的 正 常 水 平, 正 常 垫 资 比 例 应 为 合 并 报 表 口 径 应 收 账 款 余 额 与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比 例 0-3-167

3 溢 余 资 产 测 算 结 果 的 合 理 性 分 析 上 述 货 币 资 金 和 应 收 账 款 中 超 过 企 业 日 常 经 营 所 需 占 有 部 分 作 为 溢 余 资 产, 即 认 定 评 估 基 准 日 被 评 估 企 业 存 在 超 额 ( 超 过 正 常 经 营 所 需 ) 的 营 运 资 金, 通 过 确 认 将 该 等 溢 余 资 产 调 整 后 的 营 运 资 金 处 于 正 常 合 理 水 平 就 可 以 证 明 溢 余 资 产 确 认 的 合 理 性, 对 调 整 前 后 营 运 资 金 的 分 析 具 体 如 下 : (1) 溢 余 资 产 调 整 前 历 史 年 度 营 运 资 金 情 况 : 项 目 2013 年 2014 年 评 估 基 准 年 (1) 流 动 资 产 - 其 他 应 收 款 227,301.66 392,689.25 455,030.04 (2) 流 动 负 债 - 其 他 应 付 款 - 短 期 借 款 - 应 付 利 息 - 一 年 内 到 到 期 的 非 流 动 负 债 0-3-168 182,105.38 286,434.43 318,506.84 (3) 营 运 资 金 :(1)-(2) 45,196.28 106,254.83 136,523.20 (4)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346,702.46 500,423.39 539,774.55 营 运 资 金 占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比 例 :(3) (4) 13.04% 21.23% 25.29% 其 他 应 收 ( 付 ) 款 因 各 年 差 异 较 大 且 大 部 分 与 日 常 经 营 关 联 度 相 对 较 小, 故 各 年 同 口 径 均 未 将 其 纳 入 营 运 资 金 的 计 算, 该 等 处 理 并 不 会 影 响 对 营 运 资 金 占 收 入 比 例 的 合 理 性 的 确 认 从 上 表 可 见, 调 整 前 各 年 营 运 资 金 占 收 入 比 例 不 稳 定 且 上 升 较 快 (2) 溢 余 资 产 调 整 后 历 史 年 度 营 运 资 金 情 况 : 项 目 2013 年 2014 年 评 估 基 准 年 (1) 持 有 ( 或 拟 持 有 ) 电 站 形 成 应 收 账 款 27,253.86 69,785.88 注 (2) 超 正 常 占 用 的 应 收 账 款 :(1) 28.88% 19,382.85 49,631.49 (3) 溢 余 货 币 资 金 18,282.50 16,507.11 (4) 调 整 前 营 运 资 金 45,196.28 106,254.83 136,523.20 (5) 调 整 后 营 运 资 金 :(4)-(2)-(3) 45,196.28 68,589.48 70,384.60 (6)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346,702.46 500,423.39 539,774.55 (7) 营 运 资 金 占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比 例 (5) (6) 13.04% 13.71% 13.04% 注 :28.88% 为 2014 年 合 并 报 表 口 径 的 应 收 账 款 账 面 余 额 与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比 例 从 上 表 可 以 看 出, 在 调 整 溢 余 资 产 后,2013 年 2014 年 和 评 估 基 准 年 (2015 年 ) 营 运 资 金 占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比 例 处 于 一 个 相 对 稳 定 的 水 平 综 上, 本 次 收 益 法 评 估 中 溢 余 资 产 的 计 算 是 合 理 的 (3) 溢 余 资 产 与 十 一 科 技 发 展 光 伏 电 站 业 务 及 本 次 配 套 募 集 资 金 的 关 系 本 次 评 估 测 算 的 溢 余 资 产 包 括 货 币 资 金 和 应 收 账 款 中 超 过 企 业 日 常 经 营 所

需 占 用 部 分 溢 余 货 币 资 金 为 基 于 十 一 科 技 2015 年 1-6 月 的 静 态 历 史 财 务 数 据 测 算 出 的 理 论 值, 而 在 实 际 经 营 过 程 中, 为 应 对 可 能 出 现 的 临 时 或 突 发 的 资 金 需 求, 企 业 在 该 最 低 货 币 资 金 保 有 量 基 础 上 往 往 需 增 加 持 有 一 部 分 现 金, 以 防 范 经 营 风 险 和 财 务 风 险 同 时, 本 次 测 算 出 的 溢 余 货 币 资 金 仅 为 1.65 亿 元, 金 额 相 对 较 小, 相 比 十 一 科 技 业 务 规 模, 持 有 该 部 分 资 金 作 为 可 能 的 备 用 支 付 手 段 是 必 要 及 合 理 的 因 此, 该 部 分 资 金 并 不 能 作 为 募 投 项 目 投 资 的 资 金 来 源 应 收 账 款 中 超 过 企 业 日 常 经 营 所 需 占 用 部 分 实 为 十 一 科 技 ( 母 公 司 ) 为 发 展 光 伏 电 站 运 营 业 务 对 已 持 有 或 未 来 拟 持 有 的 光 伏 电 站 ( 子 公 司 ) 超 正 常 总 包 部 分 垫 资 而 形 成 的, 在 合 并 报 表 层 面 主 要 已 体 现 为 光 伏 电 站 相 关 在 建 工 程 或 固 定 资 产 等 长 期 资 产, 并 非 可 动 用 的 流 动 资 产, 因 此 亦 不 能 作 为 募 投 项 目 投 入 资 金 来 源 综 上 所 述, 本 次 评 估 测 算 的 溢 余 资 产 均 无 法 直 接 用 于 本 次 募 集 资 金 投 资 项 目 的 后 续 建 设 二 中 介 机 构 核 查 意 见 ( 一 ) 独 立 财 务 顾 问 核 查 意 见 经 核 查, 独 立 财 务 顾 问 认 为 : 十 一 科 技 收 益 法 评 估 中 溢 余 资 产 的 测 算 依 据 充 分, 结 果 合 理 ( 二 ) 评 估 师 核 查 意 见 经 核 查, 评 估 师 认 为 : 十 一 科 技 收 益 法 评 估 中 溢 余 资 产 的 测 算 依 据 充 分, 结 果 合 理 30 申 请 材 料 显 示, 报 告 期 内, 十 一 科 技 流 动 比 率 和 速 度 比 率 接 近 1, 资 产 负 债 率 高 于 同 行 业 上 市 公 司 请 你 公 司 :1) 按 照 公 开 发 行 证 券 的 公 司 信 息 披 露 内 容 与 格 式 准 则 第 26 号 上 市 公 司 重 大 资 产 重 组 (2014 年 修 订 ) 的 规 定, 补 充 披 露 2015 年 6 月 底 流 动 比 率 速 动 比 率 资 产 负 债 率 息 税 折 旧 摊 销 前 利 润 及 利 息 保 障 倍 数 的 变 动 趋 势 2) 结 合 业 务 模 式 行 业 特 点 同 行 业 公 司 情 况 等, 补 充 披 露 十 一 科 技 流 动 比 率 速 动 比 率 资 产 负 债 率 是 否 处 于 合 理 水 平 3) 0-3-169

结 合 资 金 使 用 情 况 未 来 盈 利 能 力 融 资 能 力 及 借 款 到 期 时 间, 补 充 披 露 十 一 科 技 的 财 务 风 险 及 应 对 措 施 请 独 立 财 务 顾 问 和 会 计 师 核 查 并 发 表 明 确 意 见 回 复 : 一 补 充 披 露 2015 年 6 月 底 流 动 比 率 速 动 比 率 资 产 负 债 率 息 税 折 旧 摊 销 前 利 润 及 利 息 保 障 倍 数 的 变 动 趋 势 关 于 报 告 期 最 近 一 期 的 主 要 财 务 指 标 已 补 充 披 露 于 重 组 报 告 书 第 五 章 股 份 发 行 情 况 / 三 本 次 交 易 对 上 市 公 司 的 影 响 /( 七 ) 本 次 交 易 对 上 市 公 司 负 债 结 构 的 影 响 /2 标 的 公 司 偿 债 能 力 分 析, 具 体 如 下 : (1) 主 要 偿 债 能 力 指 标 报 告 期 内, 标 的 公 司 的 主 要 长 短 期 偿 债 能 力 指 标 如 下 : 项 目 2015 年 9 月 30 日 / 2014 年 12 月 31 日 / 2013 年 12 月 31 日 / 2015 年 1-9 月 2014 年 度 2013 年 度 流 动 比 率 0.93 1.03 1.16 速 动 比 率 0.70 0.82 0.93 资 产 负 债 率 82.93% 81.63% 75.47% EBITDA( 万 元 ) 21,499.98 30,512.43 16,809.92 EBITDA 利 息 保 障 倍 数 4.88 8.61 23.12 报 告 期 各 期 末, 十 一 科 技 的 流 动 比 率 及 速 动 比 率 有 所 下 降, 资 产 负 债 率 逐 步 上 升, 主 要 系 随 着 设 计 及 工 程 服 务 业 务 规 模 增 长, 以 及 十 一 科 技 2014 年 开 始 拓 展 光 伏 电 站 投 资 和 运 营 业 务, 导 致 其 银 行 借 款 特 别 是 短 期 银 行 借 款 增 加 幅 度 较 大 所 致 十 一 科 技 2014 年 度 的 EBITDA 利 息 保 障 倍 数 较 2013 年 度 下 降 较 多, 主 要 系 十 一 科 技 在 2014 年 内 短 期 银 行 借 款 新 增 幅 度 较 大, 当 期 利 息 支 出 大 幅 增 加 所 致 2015 年 1-9 月 EBITDA 利 息 保 障 倍 数 下 降 较 大 主 要 系 该 EBITDA 非 2015 年 全 年 数, 而 十 一 科 技 业 务 特 点 为 第 四 季 度 工 程 结 算 量 较 大, 实 现 收 入 和 利 润 占 全 年 比 例 较 大, 因 此 该 数 据 较 低 二 结 合 业 务 模 式 行 业 特 点 同 行 业 公 司 情 况 等, 补 充 披 露 十 一 科 技 流 动 比 率 速 动 比 率 资 产 负 债 率 是 否 处 于 合 理 水 平 0-3-170

关 于 十 一 科 技 相 关 偿 债 指 标 是 否 处 于 合 理 水 平 的 分 析 已 补 充 披 露 于 重 组 报 告 书 第 五 章 股 份 发 行 情 况 / 三 本 次 交 易 对 上 市 公 司 的 影 响 /( 七 ) 本 次 交 易 对 上 市 公 司 负 债 结 构 的 影 响 /2 标 的 公 司 偿 债 能 力 分 析, 具 体 如 下 : (2) 主 要 偿 债 指 标 是 否 处 于 合 理 水 平 的 分 析 1 业 务 模 式 和 行 业 特 点 十 一 科 技 流 动 资 产 和 流 动 负 债 规 模 均 较 大, 主 要 系 十 一 科 技 工 程 总 包 类 业 务 规 模 较 大, 此 类 业 务 的 一 般 结 算 进 度 约 定 为 : 发 包 人 签 署 合 同 的 一 定 时 间 内, 支 付 合 同 一 定 比 例 的 工 程 预 付 款 ; 承 包 人 按 照 工 程 量 报 告, 监 理 工 程 师 核 验 工 程 量 后, 由 发 包 人 向 承 包 人 支 付 工 程 进 度 款 ; 在 竣 工 验 收 后, 支 付 部 分 尾 款 ; 留 少 量 尾 款 作 为 质 量 保 修 金, 在 质 量 保 修 期 届 满 时 支 付 在 此 类 业 务 模 式 下, 作 为 总 包 方 的 十 一 科 技 需 要 对 项 目 进 行 垫 资, 相 应 已 完 工 未 结 算 的 工 程 施 工 以 及 已 结 算 但 尚 未 支 付 的 工 程 合 同 款 将 形 成 较 大 金 额 的 存 货 和 应 收 账 款, 导 致 流 动 资 产 规 模 较 大 同 时, 作 为 总 包 方 的 十 一 科 技 亦 可 以 以 应 付 账 款 和 预 收 款 项 的 形 式 占 用 分 包 商 和 供 应 商 货 款, 导 致 流 动 负 债 规 模 亦 较 大 2 同 行 业 上 市 公 司 比 较 报 告 期 内, 十 一 科 技 与 可 比 上 市 公 司 主 要 偿 债 能 力 指 标 比 较 如 下 : 主 要 指 标 证 券 简 称 2015 年 9 月 30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2013 年 12 月 31 日 东 华 科 技 1.28 1.24 1.34 中 国 海 诚 1.25 1.22 1.15 流 动 比 率 中 国 化 学 1.38 1.31 1.29 均 值 1.30 1.26 1.26 十 一 科 技 0.93 1.03 1.16 东 华 科 技 0.78 0.79 1.06 中 国 海 诚 1.03 0.96 0.89 速 动 比 率 中 国 化 学 0.99 0.95 1.02 均 值 0.93 0.90 0.99 十 一 科 技 0.70 0.82 0.93 资 产 负 债 率 东 华 科 技 71.96 74.20 65.04 中 国 海 诚 70.82 72.66 79.02 0-3-171

(%) 中 国 化 学 67.31 68.95 68.44 均 值 70.03 71.94 70.83 十 一 科 技 82.93 81.63 75.47 十 一 科 技 流 动 比 率 速 动 比 率 等 短 期 偿 债 指 标 略 低 于 同 行 业 可 比 上 市 公 司 平 均 水 平, 资 产 负 债 率 高 于 同 行 业 上 市 公 司 平 均 水 平 相 比 同 行 业 上 市 公 司, 由 于 十 一 科 技 缺 乏 权 益 性 融 资 渠 道, 主 要 通 过 债 务 性 融 资, 导 致 其 随 着 经 营 规 模 上 升, 特 别 是 2014 年 开 始 投 资 光 伏 电 站, 资 产 负 债 率 持 续 上 升 ; 同 时, 十 一 科 技 新 增 负 债 又 以 流 动 性 负 债 为 主, 导 致 流 动 比 率 及 速 动 比 率 亦 低 于 同 行 业 上 市 公 司 平 均 水 平 总 体 而 言, 十 一 科 技 资 产 负 债 率 较 高, 流 动 比 率 和 速 动 比 率 较 低 符 合 其 从 事 的 工 程 承 包 及 设 计 业 务 的 特 点, 且 基 于 其 较 为 良 好 的 持 续 盈 利 能 力 较 为 充 足 的 银 行 授 信 和 付 息 债 务 占 比 较 小 等 情 况, 十 一 科 技 偿 债 能 力 总 体 较 为 稳 定 但 随 着 其 业 务 的 进 一 步 扩 展, 其 迫 切 需 要 打 通 权 益 性 融 资 渠 道, 以 进 一 步 优 化 资 产 负 债 结 构, 增 强 抗 风 险 能 力 三 结 合 资 金 使 用 情 况 未 来 盈 利 能 力 融 资 能 力 及 借 款 到 期 时 间, 补 充 披 露 十 一 科 技 的 财 务 风 险 及 应 对 措 施 关 于 十 一 科 技 的 财 务 风 险 及 应 对 措 施 已 补 充 披 露 于 重 组 报 告 书 第 五 章 股 份 发 行 情 况 / 三 本 次 交 易 对 上 市 公 司 的 影 响 /( 七 ) 本 次 交 易 对 上 市 公 司 负 债 结 构 的 影 响 /2 标 的 公 司 偿 债 能 力 分 析, 具 体 如 下 : (3) 财 务 风 险 及 应 对 措 施 分 析 1 资 金 使 用 情 况 截 至 2015 年 9 月 30 日, 十 一 科 技 的 货 币 资 金 使 用 情 况 详 见 下 表 : 单 位 : 万 元 货 币 资 金 (A) 57,881.24 减 : 短 期 借 款 (2015 年 第 四 季 度 到 期 部 分 )(B) 22,500.00 一 年 内 到 期 的 非 流 动 负 债 (2015 年 第 四 季 度 到 期 部 分 )(C) - 经 营 性 欠 款 净 额 (D) 67,384.59 货 币 性 资 产 净 额 (E=A-B-C-D) -32,003.35 经 营 性 欠 款 净 额 计 算 过 程 : 0-3-172

应 付 票 据 (F) 12,117.15 应 付 账 款 (G) 214,138.49 减 : 应 收 票 据 (H) 10,098.49 应 收 账 款 (I) 148,772.56 经 营 性 欠 款 净 额 (D=F+G-H-I) 67,384.59 截 至 2015 年 9 月 30 日, 虽 然 十 一 科 技 存 在 一 定 的 货 币 资 金 缺 口, 但 鉴 于 十 一 科 技 具 有 较 为 稳 定 的 盈 利 能 力, 以 及 与 各 大 银 行 有 着 良 好 的 合 作 关 系, 因 此 其 可 以 有 效 防 范 财 务 风 险 2 未 来 盈 利 能 力 根 据 江 苏 中 天 出 具 的 苏 中 资 评 报 字 (2015) 第 C2073 号 评 估 报 告, 十 一 科 技 预 测 期 内 的 营 业 收 入 净 利 润 和 自 由 现 金 流 量 情 况 如 下 :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2015 年 7-12 月 2016 年 2017 年 2018 年 2019 年 2020 年 营 业 收 入 331,327.80 581,280.10 605,385.05 621,812.67 629,542.77 629,542.77 净 利 润 14,100.05 25,326.79 28,550.20 30,314.65 30,374.41 25,750.36 自 由 现 金 流 量 15,141.36 26,523.21 31,118.23 34,008.09 35,338.30 31,124.03 根 据 上 述 预 测 数 据, 十 一 科 技 具 备 较 好 的 持 续 盈 利 能 力, 现 金 流 量 较 为 稳 定, 财 务 风 险 较 低 3 融 资 能 力 十 一 科 技 目 前 可 利 用 的 融 资 渠 道 主 要 以 银 行 借 款 等 债 务 性 融 资 工 具 为 主 截 至 2015 年 9 月 30 日, 十 一 科 技 已 获 得 了 成 都 银 行 平 安 银 行 交 通 银 行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中 国 银 行 中 信 银 行 等 多 家 银 行 的 授 信 额 度, 合 并 口 径 银 行 授 信 额 度 合 计 23.08 亿 元 十 一 科 技 授 信 额 度 较 高, 融 资 能 力 较 强, 通 过 合 理 利 用 银 行 授 信 额 度 并 对 归 还 期 限 进 行 合 理 设 计, 能 够 提 高 资 金 的 利 用 效 率, 减 小 财 务 风 险 4 借 款 到 期 时 间 截 至 2015 年 9 月 30 日, 十 一 科 技 合 并 范 围 内 的 借 款 明 细 如 下 : 单 位 : 万 元 单 位 借 款 开 始 日 借 款 到 期 日 金 额 短 期 借 款 : 0-3-173

成 都 银 行 成 华 支 行 2014 年 10 月 27 日 2015 年 10 月 26 日 10,000.00 成 都 银 行 成 华 支 行 2014 年 12 月 5 日 2015 年 12 月 4 日 2,500.00 成 都 银 行 成 华 支 行 2014 年 12 月 25 日 2015 年 12 月 24 日 10,000.00 交 通 银 行 成 都 成 华 支 行 2015 年 2 月 12 日 2016 年 2 月 11 日 2,000.00 交 通 银 行 成 都 成 华 支 行 2015 年 2 月 12 日 2016 年 2 月 11 日 1,000.00 中 信 银 行 成 都 东 城 根 街 支 行 2015 年 2 月 25 日 2016 年 2 月 25 日 10,000.00 招 商 银 行 无 锡 新 区 支 行 2015 年 8 月 27 日 2016 年 3 月 1 日 280.00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成 都 玉 双 路 支 行 2015 年 3 月 30 日 2016 年 3 月 29 日 4,500.00 中 国 银 行 无 锡 滨 湖 支 行 2015 年 6 月 9 日 2016 年 3 月 31 日 210.00 交 银 国 际 信 托 有 限 公 司 2015 年 5 月 22 日 2016 年 5 月 21 日 15,000.00 中 国 银 行 无 锡 滨 湖 支 行 2015 年 5 月 25 日 2016 年 5 月 24 日 500.00 成 都 银 行 成 华 支 行 2015 年 6 月 19 日 2016 年 6 月 18 日 15,000.00 成 都 银 行 成 华 支 行 2015 年 6 月 19 日 2016 年 6 月 18 日 4,600.00 成 都 银 行 成 华 支 行 2015 年 7 月 17 日 2016 年 7 月 17 日 5,900.00 中 国 银 行 无 锡 滨 湖 支 行 2015 年 7 月 31 日 2016 年 7 月 31 日 500.00 成 都 银 行 成 华 支 行 2015 年 9 月 2 日 2016 年 9 月 1 日 3,700.00 成 都 银 行 成 华 支 行 2015 年 9 月 9 日 2016 年 9 月 8 日 4,600.00 成 都 银 行 成 华 支 行 2015 年 9 月 9 日 2016 年 9 月 8 日 2,300.00 成 都 银 行 成 华 支 行 2015 年 9 月 11 日 2016 年 9 月 10 日 880.00 成 都 银 行 成 华 支 行 2015 年 9 月 15 日 2016 年 9 月 14 日 440.00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成 都 第 三 支 行 2015 年 9 月 22 日 2016 年 9 月 21 日 3,000.00 短 期 借 款 小 计 96,910.00 长 期 借 款 : 平 安 银 行 成 都 成 华 支 行 2015 年 7 月 23 日 2017 年 7 月 10 日 20,000.00 交 通 银 行 成 都 成 华 支 行 2015 年 5 月 18 日 2020 年 5 月 15 日 360.00 交 通 银 行 成 都 成 华 支 行 2015 年 6 月 4 日 2020 年 5 月 15 日 1,446.00 交 通 银 行 成 都 成 华 支 行 2015 年 8 月 3 日 2020 年 5 月 15 日 800.00 交 通 银 行 成 都 成 华 支 行 2015 年 9 月 22 日 2020 年 5 月 15 日 800.00 长 期 借 款 小 计 23,406.00 合 计 120,316.00 注 :1 上 述 长 期 借 款 的 借 款 到 期 日 为 借 款 合 同 约 定 的 最 后 一 笔 本 金 偿 还 的 到 期 日 2 上 述 长 期 借 款 中, 平 安 银 行 成 都 成 华 支 行 20,000 万 元 借 款 的 借 款 合 同 中 约 定, 2016 年 1 月 10 日 偿 还 本 金 2000 万 元,2016 年 7 月 10 日 偿 还 本 金 2000 万 元,2017 年 1 月 10 日 偿 还 本 金 2000 万 元, 剩 余 本 金 到 期 结 清, 故 将 其 中 需 在 2016 年 9 月 30 日 之 前 偿 还 的 本 金 合 计 4,000 万 元 重 分 类 至 2015 年 9 月 30 日 合 并 资 产 负 债 表 中 的 一 年 内 到 期 的 非 流 动 负 债 科 目 列 示 ; 其 他 长 期 借 款 的 第 一 笔 本 金 偿 还 到 期 日 均 在 2016 年 9 月 30 日 之 后, 故 无 需 重 分 类 至 一 年 内 到 期 的 非 流 动 负 债 科 目 列 示 综 上, 十 一 科 技 银 行 借 款 到 期 时 间 较 为 分 散, 不 会 因 借 款 集 中 到 期 而 导 致 财 0-3-174

务 风 险 5 财 务 风 险 应 对 的 具 体 措 施 A. 十 一 科 技 将 继 续 保 持 与 供 应 商 客 户 之 间 长 期 稳 定 的 商 业 信 用 关 系, 将 严 格 执 行 财 务 控 制 制 度, 充 分 考 虑 公 司 流 动 资 产 和 流 动 负 债 的 匹 配 安 排, 确 保 公 司 流 动 性 债 务 处 于 安 全 合 理 的 范 围 内 ; B. 十 一 科 技 将 继 续 保 持 与 银 行 之 间 良 好 的 合 作 关 系, 有 效 保 障 公 司 正 常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的 资 金 需 求 ; C. 十 一 科 技 将 对 资 本 性 支 出 提 前 做 好 规 划, 合 理 安 排 经 营 性 现 金 流 和 资 金 筹 集 工 作, 确 保 资 金 支 出 与 盈 利 能 力 相 匹 配 ; D. 本 次 募 集 配 套 资 金 中 部 分 用 于 补 充 十 一 科 技 运 营 资 金, 将 有 效 减 少 标 的 资 产 的 财 务 费 用, 提 高 利 润 水 平 本 次 交 易 完 成 后, 十 一 科 技 将 成 为 上 市 公 司 控 股 子 公 司, 能 够 借 助 资 本 市 场 平 台 拓 宽 融 资 渠 道, 从 而 优 化 财 务 结 构 四 中 介 机 构 核 查 意 见 ( 一 ) 独 立 财 务 顾 问 核 查 意 见 经 核 查, 独 立 财 务 顾 问 认 为 : 十 一 科 技 相 关 偿 债 指 标 与 其 所 处 行 业 特 点 及 业 务 模 式 相 匹 配 ; 尽 管 相 比 同 行 业 上 市 公 司 平 均 水 平, 十 一 科 技 资 产 负 债 率 较 高, 流 动 及 速 动 比 率 较 低, 但 基 于 其 良 好 的 持 续 盈 利 能 力 和 较 为 充 足 的 银 行 授 信, 十 一 科 技 偿 债 能 力 总 体 较 为 稳 定 ; 而 随 着 其 业 务 的 进 一 步 扩 展, 十 一 科 技 需 要 打 通 权 益 性 融 资 渠 道, 以 进 一 步 优 化 资 产 负 债 结 构, 增 强 抗 风 险 能 力 ( 二 ) 会 计 师 核 查 意 见 经 核 查, 会 计 师 认 为 : 十 一 科 技 相 关 偿 债 指 标 与 其 所 处 行 业 特 点 及 业 务 模 式 相 匹 配 ; 尽 管 相 比 同 行 业 上 市 公 司 平 均 水 平, 十 一 科 技 资 产 负 债 率 较 高, 流 动 及 速 动 比 率 较 低, 但 基 于 其 良 好 的 持 续 盈 利 能 力 和 充 足 的 银 行 授 信, 十 一 科 技 偿 债 能 力 总 体 较 为 稳 定 ; 而 随 着 其 业 务 的 进 一 步 扩 展, 十 一 科 技 需 要 打 通 权 益 性 融 资 渠 道, 以 进 一 步 优 化 资 产 负 债 结 构, 增 强 抗 风 险 能 力 0-3-175

31 申 请 材 料 显 示, 无 锡 产 业 集 团 持 有 上 市 公 司 32.79% 的 股 权, 为 本 公 司 的 控 股 股 东 ; 无 锡 创 投 为 无 锡 产 业 集 团 控 股 子 公 司, 故 为 本 公 司 关 联 方 除 上 述 关 联 关 系 外, 本 次 交 易 的 交 易 对 方 与 上 市 公 司 及 其 控 股 股 东 持 股 比 例 超 过 5% 的 股 东 之 间 不 存 在 其 他 关 联 关 系 或 一 致 行 动 关 系 申 请 材 料 同 时 显 示, 发 行 股 份 的 交 易 对 方 无 锡 金 投 的 实 际 控 制 人 为 无 锡 市 国 资 委, 配 套 募 集 资 金 认 购 方 无 锡 建 发 为 无 锡 市 国 资 委 的 全 资 子 公 司 请 你 公 司 补 充 披 露 :1) 无 锡 金 投 无 锡 建 发 和 其 他 各 方 之 间 是 否 存 在 关 联 关 系 和 一 致 行 动 关 系 2) 上 述 关 联 关 系 判 断 的 依 据 及 合 理 性 请 独 立 财 务 顾 问 和 律 师 核 查 并 发 表 明 确 意 见 回 复 : 一 补 充 披 露 无 锡 金 投 无 锡 建 发 和 其 他 各 方 之 间 是 否 存 在 关 联 关 系 和 一 致 行 动 关 系 关 于 无 锡 金 投 无 锡 建 发 和 其 他 各 方 之 间 是 否 存 在 关 联 关 系 和 一 致 行 动 关 系 已 补 充 披 露 于 重 组 报 告 书 第 三 章 交 易 对 方 基 本 情 况 / 三 交 易 对 方 其 他 事 项 说 明 /( 一 ) 交 易 对 方 之 间 的 关 联 关 系 或 一 致 行 动 关 系 说 明, 具 体 如 下 : 本 次 重 组 配 套 募 集 资 金 认 购 方 之 一 为 无 锡 创 投, 该 公 司 为 无 锡 产 业 集 团 控 股 子 公 司, 是 无 锡 产 业 集 团 的 关 联 方, 并 构 成 无 锡 产 业 集 团 一 致 行 动 人 关 系 除 上 述 情 况 外, 交 易 对 方 不 存 在 关 联 关 系 或 一 致 行 动 关 系 根 据 无 锡 金 投 无 锡 建 发 及 其 他 交 易 方 的 工 商 登 记 档 案 相 关 交 易 方 主 要 管 理 人 员 填 写 的 问 询 表, 以 及 全 国 企 业 信 用 信 息 公 示 系 统 公 开 信 息, 无 锡 金 投 的 股 东 为 无 锡 国 联 金 融 投 资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无 锡 国 联 金 融 投 资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为 无 锡 市 国 资 委 全 资 拥 有 的 国 有 独 资 公 司 无 锡 市 国 联 发 展 ( 集 团 ) 有 限 公 司 的 全 资 子 公 司 ; 无 锡 建 发 为 无 锡 市 国 资 委 全 资 拥 有 的 国 有 独 资 公 司 无 锡 建 发 与 无 锡 金 投 及 无 锡 产 业 集 团 之 间, 除 同 受 无 锡 市 国 资 委 控 制 之 外, 不 存 在 其 他 关 系 根 据 无 锡 金 投 出 具 的 声 明 函, 该 公 司 为 无 锡 国 联 金 融 投 资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控 股 子 公 司, 与 无 锡 产 业 集 团 无 锡 建 发 同 受 无 锡 市 国 资 委 控 制, 但 不 存 在 关 键 管 理 人 员 交 叉 任 职 相 互 投 资 等 关 联 关 系, 不 存 在 一 致 行 动 关 系 约 定 除 此 之 外, 该 公 司 与 太 极 实 业 发 行 股 份 购 买 资 产 并 募 集 配 套 资 金 暨 关 联 交 易 中 的 其 他 交 易 各 方 不 存 在 任 何 关 联 关 系 或 一 致 行 动 关 系 0-3-176

根 据 无 锡 建 发 出 具 的 声 明 函, 该 公 司 与 无 锡 产 业 集 团 无 锡 金 投 同 受 无 锡 市 国 资 委 控 制, 但 不 存 在 关 键 管 理 人 员 交 叉 任 职 相 互 投 资 等 关 联 关 系, 不 存 在 一 致 行 动 关 系 约 定 除 此 之 外, 该 公 司 与 太 极 实 业 发 行 股 份 购 买 资 产 并 募 集 配 套 资 金 暨 关 联 交 易 中 的 其 他 交 易 各 方 均 不 存 在 任 何 关 联 关 系 或 一 致 行 动 关 系 二 补 充 披 露 上 述 关 联 关 系 判 断 的 依 据 及 合 理 性 关 于 上 述 关 联 关 系 判 断 的 依 据 及 合 理 性 已 补 充 披 露 于 重 组 报 告 书 第 三 章 交 易 对 方 基 本 情 况 / 三 交 易 对 方 其 他 事 项 说 明 /( 一 ) 交 易 对 方 之 间 的 关 联 关 系 或 一 致 行 动 关 系 说 明, 具 体 如 下 : 根 据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第 36 号 - 关 联 方 披 露 第 六 条 仅 仅 同 受 国 家 控 制 而 不 存 在 其 他 关 联 方 关 系 的 企 业, 不 构 成 关 联 方 的 规 定, 无 锡 建 发 无 锡 产 业 集 团 及 无 锡 金 投 同 受 无 锡 市 国 资 委 控 制 不 构 成 关 联 方 三 中 介 机 构 核 查 意 见 ( 一 ) 独 立 财 务 顾 问 核 查 意 见 经 核 查, 独 立 财 务 顾 问 认 为 : 无 锡 金 投 无 锡 建 发 和 其 他 各 方 之 间 不 存 在 关 联 关 系 或 一 致 行 动 关 系, 该 认 定 符 合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第 36 号 - 关 联 方 披 露 的 相 关 规 定, 依 据 充 分 合 理 ( 二 ) 律 师 核 查 意 见 经 核 查, 律 师 认 为 : 无 锡 金 投 无 锡 建 发 和 其 他 各 方 之 间 不 存 在 关 联 关 系 或 一 致 行 动 关 系, 该 认 定 符 合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第 36 号 - 关 联 方 披 露 的 相 关 规 定, 依 据 充 分 合 理 32 申 请 材 料 显 示, 关 于 十 一 科 技 的 主 营 业 务, 第 34 页 表 述 为 工 程 设 计 咨 询 与 工 程 总 承 包, 以 及 光 伏 电 站 投 资 和 运 营 业 务 第 37 页 表 述 为 电 子 高 科 技 太 阳 能 光 伏 及 生 物 工 程 为 主 的 工 程 设 计 咨 询 与 工 程 总 承 包, 以 及 光 伏 电 站 项 目 的 开 发 建 设 及 运 营, 第 105 页 表 述 为 专 业 从 事 工 程 咨 询 工 程 设 计 和 工 程 总 承 包 业 务 的 大 型 工 程 技 术 服 务 公 司, 同 时 利 用 自 身 在 光 伏 行 业 工 程 技 0-3-177

术 服 务 的 经 验 优 势 从 事 光 伏 电 站 的 投 资 和 运 营 业 务 申 请 资 料 同 时 显 示, 报 告 期 收 入 结 构 未 体 现 光 伏 电 站 投 资 和 运 营 业 务 收 入 收 益 法 评 估 时 未 考 虑 光 伏 电 站 投 资 和 运 营 业 务 带 来 的 现 金 流 入 请 你 公 司 补 充 披 露 :1) 光 伏 电 站 投 资 开 发 建 设 及 运 营 等 业 务 是 否 包 含 在 十 一 科 技 工 商 登 记 的 经 营 范 围 内 2) 上 述 主 营 业 务 披 露 信 息 与 十 一 科 技 报 告 期 营 业 收 入 构 成 收 益 法 评 估 中 预 测 营 业 收 入 构 成 不 匹 配 的 原 因 依 据 及 合 理 性 请 独 立 财 务 顾 问 律 师 会 计 师 和 评 估 师 核 查 并 发 表 明 确 意 见 回 复 : 一 补 充 披 露 光 伏 电 站 投 资 开 发 建 设 及 运 营 等 业 务 是 否 包 含 在 十 一 科 技 工 商 登 记 的 经 营 范 围 内 ( 一 ) 补 充 披 露 光 伏 电 站 投 资 开 发 建 设 及 运 营 等 业 务 包 含 在 十 一 科 技 工 商 登 记 的 经 营 范 围 内 的 表 述 关 于 光 伏 电 站 投 资 开 发 建 设 及 运 营 等 业 务 是 否 包 含 在 十 一 科 技 工 商 登 记 的 经 营 范 围 内 的 情 况, 已 补 充 披 露 于 重 组 报 告 书 第 四 章 标 的 资 产 基 本 情 况 / 五 主 营 业 务 情 况 /( 一 ) 主 营 业 务 概 述 /2 光 伏 电 站 投 资 和 运 营 业 务, 具 体 如 下 : (2) 十 一 科 技 光 伏 电 站 运 营 业 务 板 块 的 组 织 结 构 图 目 前, 十 一 科 技 光 伏 电 站 投 资 和 运 营 业 务 主 要 通 过 其 下 属 专 业 子 公 司 运 作, 并 初 步 形 成 了 相 关 业 务 板 块, 具 体 情 况 如 下 : 0-3-178

根 据 相 关 工 商 登 记 资 料, 上 述 公 司 的 经 营 范 围 情 况 如 下 : 公 司 名 称 江 苏 华 信 新 能 源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内 蒙 古 新 元 能 源 有 限 公 司 卓 资 县 新 元 太 阳 能 发 电 有 限 公 司 杭 锦 旗 新 元 太 阳 能 发 电 有 限 公 司 锡 林 浩 特 市 新 元 太 阳 能 发 电 有 限 公 司 察 哈 尔 右 翼 后 旗 红 牧 新 元 太 阳 能 发 电 有 限 公 司 经 营 范 围 新 能 源 电 站 的 管 理 维 护 检 修 及 技 术 咨 询 ; 项 目 管 理 及 咨 询 ; 房 屋 建 筑 工 程 监 理 ( 甲 级 ); 合 同 能 源 管 理 ; 节 能 技 术 的 技 术 服 务 ; 光 伏 发 电 技 术 的 研 发 技 术 咨 询 技 术 转 让 ; 培 训 服 务 ( 不 含 发 证 不 含 国 家 统 一 认 可 的 职 业 证 书 类 培 训 ); 通 用 设 备 电 子 产 品 建 筑 材 料 的 销 售 ; 电 力 工 程 的 施 工 技 术 服 务 ( 依 法 须 经 批 准 的 项 目, 经 相 关 部 门 批 准 后 方 可 开 展 经 营 活 动 ) 许 可 经 营 项 目 : 无 一 般 经 营 项 目 : 开 发 建 设 太 阳 能 电 站 ( 以 上 项 目 仅 限 筹 建 ); 提 供 太 阳 能 电 站 工 程 配 套 服 务 ( 凭 资 质 证 书 经 营 ); 太 阳 能 发 电 技 术 咨 询 服 务 及 技 术 研 究 开 发 太 阳 能 电 站 项 目 投 资 咨 询 ( 依 法 须 经 批 准 的 项 目, 经 相 关 部 门 批 准 后 方 可 开 展 经 营 活 动 ) 许 可 经 营 项 目 : 太 阳 能 发 电 ; 开 发 建 设 太 阳 能 电 站 ; 提 供 太 阳 能 电 站 工 程 配 套 服 务 ( 凭 资 质 ); 太 阳 能 发 电 技 术 咨 询 服 务 及 技 术 研 究 开 发 ; 太 阳 能 电 站 项 目 投 资 咨 询 ; 电 力 供 应 一 般 经 营 项 目 : 无 ( 依 法 须 经 批 准 的 项 目, 经 相 关 部 门 批 准 后 方 可 开 展 经 营 活 动 ) 许 可 经 营 项 目 : 无 一 般 经 营 项 目 : 太 阳 能 发 电 ; 太 阳 能 电 站 项 目 的 技 术 咨 询 服 务 ; 开 发 建 设 太 阳 能 电 站 ; 提 供 太 阳 能 电 站 工 程 配 套 服 务 ; 太 阳 能 电 站 项 目 投 资 咨 询 服 务 ; 电 力 供 应 ( 依 法 须 经 批 准 的 项 目, 经 相 关 部 门 批 准 后 方 可 开 展 经 营 活 动 ) 许 可 经 营 项 目 : 无 一 般 经 营 项 目 : 太 阳 能 电 站 项 目 的 技 术 投 资 咨 询 服 务 ( 依 法 须 经 批 准 的 项 目, 经 相 关 部 门 批 准 后 方 可 开 展 经 营 活 动 ) 许 可 经 营 项 目 : 无 一 般 经 营 项 目 : 开 发 建 设 太 阳 能 电 站 ( 以 上 项 目 仅 限 等 建 ); 太 阳 能 发 电 技 术 咨 询 服 务 及 研 究 开 发 提 供 太 阳 能 电 站 工 程 配 套 服 务 ( 以 上 项 目 仅 限 等 建 ); 太 阳 能 电 站 项 目 投 资 咨 询 ( 依 法 须 经 批 准 的 项 目, 经 相 关 部 门 批 准 后 方 可 开 展 经 营 活 动 ) 0-3-1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