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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 表 说 明 1. 本 表 所 填 数 据 截 至 时 间 为 2011 年 9 月 底 2. 本 表 请 用 A4 纸 双 面 打 印, 加 盖 学 校 公 章 后 上 报 3. 表 内 所 填 数 据 请 学 校 认 真 核 实, 确 保 准 确 无 误 4. 建 设 完 成 情 况 对 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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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 德 ( 东 莞 ) 机 械 有 限 公 司 的 销 售 及 交 货 规 定 条 款 此 规 定 只 适 用 于 与 本 公 司 有 商 业 往 来 的 公 司 法 人 以 及 特 种 基 金 1 适 用 范 围 销 售 及 交 货 条 款 适 用 于 我 们 所 有 与 交 货 相 关 的 各 种 服 务 当 我 方 在 客 户 提 出 相 反 或 变 更 条 件 时, 我 方 无 条 件 地 执 行 供 货, 此 销 售 及 交 货 条 款 仍 然 有 效 客 户 提 出 的 相 反 或 变 更 条 件 只 有 在 我 方 对 它 的 效 力 以 书 面 形 式 或 电 子 邮 件 确 认 之 后 产 生 约 束 力 2 签 订 合 同 及 服 务 范 围 (1) 我 们 的 报 价 在 以 书 面 形 式 呈 递 并 明 确 表 示 有 约 束 力 时 生 效 从 报 价 之 日 起 60 天 内, 我 们 对 于 报 价 负 有 责 任, 除 非 报 价 另 有 规 定 接 受 报 价 必 须 以 书 面 形 式 完 成 (2) 在 我 方 无 报 价 基 础 上 出 现 的 订 单, 或 者 对 我 方 报 价 作 出 部 分 修 改, 需 要 我 方 书 面 订 单 确 认 我 方 的 订 单 确 认 须 具 备 电 子 文 档 生 成 的 形 式 (3) 合 同 在 我 方 书 面 确 认 后 生 效 ( 订 单 确 认 ), 其 范 围 和 条 件 及 合 同 为 准 如 果 客 户 有 异 议, 必 须 在 收 到 确 认 后 以 书 面 形 式 或 电 子 邮 件 立 即 向 我 方 提 出 (4) 如 果 我 们 的 变 更 不 违 反 合 同 中 写 的 条 件 和 客 户 的 规 格 要 求, 我 方 有 权 利 改 变 合 同 中 关 于 产 品 的 结 构 物 料 选 择 或 图 纸 不 符 合 合 同 规 定 的 更 改, 如 果 更 改 是 在 常 规 商 业 范 围 之 内 并 且 是 顾 客 能 接 受 的, 顾 客 应 表 示 同 意 (5) 作 为 报 价 和 订 单 确 认 成 立 的 基 础 性 文 件 ( 也 含 图 表 或 图 纸 ), 其 包 含 的 尺 寸 重 量 和 其 它 数 据 如 果 没 有 明 确 地 作 出 有 效 表 示, 只 能 被 理 解 为 近 似 值 3 价 格, 包 装, 及 价 格 上 调 (1) 我 方 所 提 供 的 价 格 不 包 括 营 业 税 除 非 有 其 它 协 议, 我 方 的 价 格 是 工 厂 提 货 价 格, 不 包 括 对 于 包 装, 发 货 和 运 输 的 价 格 对 于 包 装, 发 货 和 运 输 的 价 格, 如 有 必 要, 在 发 票 中 单 独 列 出 包 装 品 的 处 理 是 由 客 户 负 责, 包 装 品 将 不 会 返 回 我 方 (2) 我 方 有 权 利, 按 照 供 应 商 的 提 价, 原 料 辅 料 和 生 产 物 料 的 涨 价 和 工 资 的 提 高, 在 合 同 签 订 之 后 向 客 户 进 行 相 适 应 的 百 分 比 提 价 (3) 如 果 我 方 在 接 受 客 户 的 变 更 意 愿 时 没 有 明 确 提 出 保 留, 基 于 此 变 更 而 产 生 的 多 余 费 用, 我 方 可 在 账 单 中 单 独 列 出 4 交 货 时 间, 材 料 使 用 情 况, 运 输 风 险 / 保 险, 分 批 交 货 (1) 如 果 没 有 其 它 协 议, 交 货 时 间 从 对 我 方 提 供 的 服 务 范 围 完 全 确 定 时 起 计 算 在 以 下 情 况 下, 交 货 时 间 自 动 延 长 :a. 当 客 户 不 提 供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应 该 提 供 的 或 事 先 约 定 的 辅 助 1

行 为 ;b. 当 客 户 提 出 服 务 变 更 如 果 发 生 特 殊 情 况, 如 从 客 户 方 来 的 阻 碍, 如 罢 工, 或 者 由 于 官 方, 供 应 商 或 分 包 商 的 原 因, 货 物 被 封 锁 时, 或 遇 不 可 抗 力, 也 可 适 当 延 长 交 货 时 间 (2) 所 议 定 的 交 货 期 的 基 础 为 : 必 须 的 原 料, 在 签 订 供 货 协 议 时 的 常 规 的 期 限 内 得 到 供 应 当 原 料 供 应 受 到 限 制 是, 交 货 期 适 当 延 长 对 于 原 料 的 供 应 限 制 和 出 现 储 备 原 料 的 可 能 时, 我 方 要 提 前 向 客 户 通 知 (3) 当 我 方 在 交 货 期 期 满 以 前, 完 成 所 有 发 货 的 准 备 工 作 并 通 知 客 户, 或 产 品 已 发 出 工 厂, 即 视 为 对 交 货 期 的 遵 守 (4) 出 货 时 出 现 的 意 外 毁 损, 其 风 险 随 货 物 交 与 承 运 人 而 转 移 给 客 户 此 规 定 同 样 有 效 于, 不 通 过 我 方 委 托 的 承 运 人 ( 由 我 方 供 应 商 直 接 供 货 ) 或 由 我 方 工 作 人 员 的 直 接 运 货 我 方 只 安 客 户 的 明 确 指 示, 以 客 户 的 名 义, 为 货 物 投 保, 由 客 户 承 担 费 用 保 险 理 赔 的 处 理 应 由 客 户 负 责 (5) 当 发 货 已 准 备 充 分, 但 出 现 不 是 由 我 方 造 成 的 原 因 而 不 能 及 时 发 出, 那 么 风 险 最 迟 在 我 方 通 知 客 户 发 货 准 备 充 分 时 转 移 给 客 户 (6) 允 许 分 批 交 货 5 缺 货 担 保, 投 诉 (1) 客 户 要 在 收 到 货 物 后 立 即 进 行 检 查, 如 发 现 瑕 疵 缺 损 和 其 它 针 对 商 定 的 服 务 的 偏 差, 须 立 即 并 最 迟 在 交 货 后 六 个 工 作 日 之 内 向 我 方 投 诉 如 实 际 送 货 量 ( 数 量, 重 量 ) 和 随 附 运 货 单 出 现 偏 差, 客 户 可 在 接 受 货 物 时 投 诉 最 后 承 运 人, 如 不 投 诉, 则 多 供 应 的 被 认 为 允 许 ; 要 求 补 货 则 不 能 被 接 受 对 于 不 明 显 的 瑕 疵, 在 被 发 现 后 应 立 即 向 我 方 投 诉 (2) 如 果 发 生 的 瑕 疵, 对 产 品 的 价 值 或 性 能 只 有 微 小 的 影 响, 那 么 客 户 既 不 能 要 求 改 善, 也 不 能 要 求 降 价 若 货 物 价 值 或 适 用 度 出 现 微 小 的 偏 差, 客 户 不 能 要 求 补 充 服 务 或 降 低 购 买 价 格 在 其 它 情 况 下, 如 果 客 户 及 时 提 出 合 理 的 投 诉, 我 方 会 提 供 改 善 : 我 方 可 根 据 选 择, 收 回 有 瑕 疵 的 产 品 并 提 供 良 好 的 替 代 产 品, 或 消 除 产 品 的 瑕 疵 ( 改 善 ) 如 改 善 出 现 两 次 错 误, 客 户 可 以 考 虑 降 低 采 购 价 格, 或 者 取 消 订 单 (3) 从 发 货 之 日 起 一 年 内, 客 户 有 权 利 对 有 瑕 疵 的 货 物 提 出 补 偿 退 货 或 改 善 等 权 利 (4) 除 非 有 规 定 指 出 所 允 许 的 运 送 范 围, 客 户 无 权 要 求 我 方 负 担, 因 为 货 物 不 处 在 客 户 所 在 地 而 导 致 的 以 改 善 为 目 的 的 服 务 费 用 的 增 加 ( 特 别 是 运 费 劳 务 费 和 材 料 费 ) (5) 除 Zf8 条 款 以 外, 客 户 不 能 基 于 有 瑕 疵 的 质 量 提 出 任 何 - 即 使 出 于 法 律 原 因 的 权 利 要 求 6 付 款 日 期, 支 票 和 汇 票, 在 延 迟 付 款 时 的 担 保 及 合 同 撤 销 2

(1) 模 具 模 具 研 发 合 同 中 的 应 付 费 用 应 按 以 下 规 定 无 折 扣 地 支 付 : - 在 确 认 订 单 时, 支 付 订 单 价 值 的 30 %; - 首 次 样 品 制 成 时, 支 付 订 单 价 值 的 60 %; - 产 品 制 成 并 经 过 验 收 后, 支 付 订 单 的 10%, 支 付 不 得 迟 于 产 品 制 成 后 30 天 (2) 冲 压 产 品 和 有 酬 劳 务 冲 压 产 品 的 支 付, 从 开 出 发 票 起 30 天 内 无 折 扣 地 执 行, 有 酬 劳 务 从 开 出 发 票 起 14 天 内 无 折 扣 的 支 付 其 它 所 有 费 用, 自 应 提 供 的 服 务 完 成 起 30 天 内 无 折 扣 地 支 付 (3) 第 三 方 的 支 票 和 汇 票, 我 方 基 本 不 接 受, 也 不 能 约 束 我 方 按 时 出 具 并 提 出 抗 辩 折 扣 和 其 它 票 据 费 用 由 客 户 承 担 (4) 客 户 应 将 货 款 转 入 我 方 指 定 帐 户 如 果 我 方 以 书 面 形 式 授 权 我 方 员 工 和 委 托 人, 其 有 权 接 收 货 款 (5) 如 果 在 我 方 首 次 发 出 欠 款 警 告 的 八 天 内, 还 未 收 到 拖 欠 货 款, 那 么 我 方 对 客 户 的 其 它 供 货 - 也 包 括 和 客 户 签 订 的 其 它 合 同 - 将 取 决 于 同 时 的 付 款 或 同 时 的 适 当 的 担 保 在 继 续 发 出 欠 款 警 告, 并 且 按 照 其 规 定 所 延 期 限 到 期 仍 未 收 到 货 款 时, 我 方 将 撤 销 和 客 户 签 订 的 单 个 或 全 部 合 同, 只 要 我 方 对 这 些 合 同 尚 未 或 者 部 分 履 行, 同 时 在 无 需 相 应 声 明 下, 提 出 索 赔 基 于 工 作 的 补 偿 其 余 情 况 下 我 方 可 对 全 部 向 客 户 的 诉 求 设 定 付 款 期 限 并 使 用 对 我 方 的 担 保 7 抵 消, 留 置 权 由 客 户 作 出 的 抵 消 应 是 无 争 议 或 具 有 法 律 效 力 的, 才 被 允 许 客 户 留 置 权 的 行 使, 只 有 在 无 争 议 或 有 法 律 效 力 基 础 上 的 针 对 同 一 合 同 关 系 的 要 求 下 有 效 8 损 害 赔 偿 和 费 用 补 偿 (1) 我 方 按 照 法 律 规 定, 对 发 生 在 我 方 所 声 明 的 担 保 承 诺 责 任 范 围 之 内 的 损 害, 负 全 部 责 任 (2) 我 方 还 将 对 人 身 安 全 及 健 康 方 面 发 生 的 伤 害 予 以 负 责, 当 此 损 害 由 我 方 造 成. 我 方 还 将 对 责 任 的 损 害 以 负 责, 但 是 损 害 应 是 我 方 蓄 意 或 疏 忽 造 成 的 我 方 按 照 产 品 质 量 法 的 强 制 规 定 承 担 责 任 (3) 此 外, 我 方 不 承 担 针 对 瑕 疵 或 其 它 责 任 伤 害 的 赔 偿 责 任 对 于 缺 失 或 其 它 损 失 不 予 担 保 除 非 对 所 发 生 的 损 害 的 责 任 属 于 合 同 的 基 本 责 任, 在 此 情 况 下, 我 方 的 责 任 只 限 于 在 合 同 中 预 见 到 的 可 能 的 责 任 损 害 的 后 果, 或 根 据 情 况, 我 方 应 该 或 必 须 预 见 到 的 (4) 根 据 前 款 (8.3) 规 定 的 我 方 基 于 瑕 疵 或 其 它 责 任 损 害 的 责 任, 对 于 财 产 损 害 只 限 于 我 方 产 品 责 任 险 的 投 保 限 额, 关 于 投 保 额 度 我 方 将 根 据 客 户 的 需 要 告 知 客 户 ; 对 于 货 物 损 失 只 限 于 对 具 体 供 货 的 使 用 后 的 盈 利 3

(5) 我 方 法 人 代 表 或 委 托 人 的 损 害 责 任 同 于 公 司 的 损 害 责 任 如 果 有 法 律 规 定 的 撤 销 权 利 则 不 受 上 述 规 定 的 约 束 9 所 有 权 保 留 (1) 我 方 对 供 货 毫 无 例 外 保 留 所 有 权 对 于 由 我 方 所 供 货 物 ( 以 下 称 为 保 留 所 有 权 货 物 ) 的 所 有 权 向 客 户 的 转 让, 只 有 在 客 户 履 行 了 商 业 关 系 中 的 所 有 义 务 后 才 成 立 (2) 对 于 保 留 所 有 权 货 物, 客 户 只 能 按 常 规 的 商 业 方 式 和 其 它 物 品 联 合 或 混 合, 将 其 加 工 或 公 布 客 户 不 能 将 其 抵 押 或 间 接 转 让 (3) 如 果 保 留 所 有 权 货 物 和 其 它 物 品 联 合 或 混 合 而 无 法 分 开, 也 就 是 和 其 它 物 品 ( 主 物 ) 合 并, 这 时 它 已 成 为 其 基 本 的 组 成 部 分, 则 以 下 共 识 成 立 : 我 方 将 在 保 留 所 有 权 货 物 和 其 它 物 品 即 主 物 联 合 或 混 合 时, 按 照 保 留 所 有 权 货 物 的 相 对 主 物 的 事 实 价 值, 享 有 对 整 个 物 品 即 主 物 的 共 同 所 有 权 整 个 物 品 即 主 物 由 客 户 负 责 为 我 方 进 行 认 真 仔 细 的 义 务 保 管 (4) 客 户 对 于 保 留 所 有 权 货 物 的 加 工, 我 方 对 此 无 任 何 经 济 责 任 如 果 客 户 同 时 对 其 它 供 应 商 的 保 留 所 有 权 货 物 加 工, 上 述 条 款 同 样 有 效 (5) 如 果 在 客 户 和 第 三 方 签 订 的 购 销 生 产 或 其 它 合 同 中, 保 留 所 有 权 货 物 作 为 标 的, 而 第 三 方 基 于 此 合 同 要 求 标 的 的 所 有 权, 那 么 客 户 即 转 让 他 对 相 应 服 务 的 诉 求, 其 额 度 为 相 当 于 保 留 所 有 权 货 物 的 购 买 价 格, 并 加 上 其 15% 用 于 利 息 和 其 它 费 用 我 方 随 即 接 受 此 转 让 客 户 不 允 许 和 他 的 合 同 伙 伴 签 订 转 让 禁 止 协 议 并 只 在 所 有 权 保 留 下 供 货 ; 根 据 要 求 客 户 向 我 方 提 供 其 合 同 伙 伴 的 名 称, 并 提 供 即 转 让 我 方 实 现 权 利 所 必 需 的 信 息 和 文 件 客 户 提 出 诉 求 时, 不 妨 碍 我 方 自 行 实 现 诉 求 ; 当 客 户 陷 入 延 迟 付 款 或 破 产 时 - 申 请 启 动 破 产 程 序, 停 止 付 款 时, 我 方 将 提 出 诉 求 (6) 当 保 留 所 有 权 货 物 被 抵 押, 客 户 应 立 即 通 知 我 方, 如 有 必 要, 须 提 交 我 方 一 份 抵 押 文 件 副 本 (7) 如 果 我 方 担 保 物 价 值 超 过 我 方 诉 求 总 值 的 20%, 我 方 将 同 意 客 户 更 换 此 担 保 物 10 保 密 及 第 三 方 知 识 产 权 (1) 我 方 的 技 术 信 息 和 商 业 秘 密, 因 执 行 合 同 而 由 客 户 获 得, 客 户 应 对 此 保 密 客 户 可 作 出 所 有 合 理 的 准 备, 以 保 证 我 们 的 技 术 信 息 和 商 业 秘 密 不 被 侵 犯, 并 只 在 和 合 同 相 关 的 或 以 后 根 据 合 同 使 用 产 品 的 情 况 下, 得 到 使 用 (2) 如 果 我 方 的 技 术 信 息 和 商 业 秘 密 已 在 公 众 范 围 内 公 开 或 为 客 户 所 知, 客 户 方 有 责 任 提 供 证 据 证 明 4

(3) 客 户 应 负 责, 对 我 方 按 照 客 户 的 图 纸 图 表 和 其 它 规 格 生 产 的 产 品 的 制 造 和 销 售, 不 得 侵 犯 第 三 方 的 知 识 产 权, 并 保 证 我 方 免 除 所 有 第 三 方 基 于 知 识 产 权 侵 犯 的 所 有 诉 求 知 识 产 权 的 调 查 完 全 由 客 户 负 责 我 方 关 于 知 识 产 权 的 责 任 只 限 于 我 方 的 制 造 程 序 当 知 识 产 权 或 专 利 权 的 侵 害, 是 通 过 我 方 不 能 预 见 的 使 用 造 成 时, 或 客 户 变 更 供 货 产 品 或 将 其 和 不 是 由 我 方 供 应 的 产 品 共 同 适 用 时, 客 户 不 能 提 出 诉 求 11 模 具, 设 备, 零 件 (1) 由 我 方 制 造 的 或 由 我 方 委 托 第 三 方 所 制 造 的 注 塑 模, 冲 压 和 其 它 模 具, 其 所 有 权 归 属 我 方 当 我 方 对 模 具 的 制 造 费 用 向 客 户 开 出 账 单 时, 此 规 定 也 有 效 (2) 我 方 为 所 有 未 来 的 订 单 精 心 保 存 注 塑 模 和 模 具 并 保 养, 在 此, 不 存 在 任 何 我 方 接 受 订 单 义 务 的 约 束 或 任 何 之 前 订 单 价 格 的 约 束 客 户 承 担 所 有 保 养 维 护 的 费 用 如 果 模 具 在 适 当 的 保 养 和 维 护 下 仍 然 损 坏 或 报 废, 客 户 将 负 责 为 我 方 补 偿 损 失 当 客 户 在 我 方 最 后 一 次 供 货 后 一 年 内 没 有 继 续 订 购 此 产 品, 我 方 保 养 和 维 护 模 具 的 义 务, 将 自 动 取 消 (3) 客 户 供 应 的 零 配 件, 须 以 完 好 的 状 况 免 费 送 到 我 方 工 厂, 并 提 供 足 够 数 量 及 其 总 数 5% 的 附 加 品, 以 保 证 我 方 无 间 断 的 订 单 生 产 客 户 承 担 由 于 不 能 按 时 供 应 零 配 件 或 供 货 数 量 及 质 量 不 足 导 致 的 额 外 费 用 此 情 况 下, 我 方 保 留 中 断 生 产 的 权 利, 并 在 以 后 符 合 我 方 生 产 要 求 的 情 况 下 重 新 生 产 ; 客 户 承 担 此 类 措 施 导 致 的 经 济 的 时 间 的 和 其 它 方 面 的 后 果 12 履 行 地 点, 仲 裁 条 款, 所 适 用 法 律 (1) 合 同 所 有 义 务 的 履 行 地, 包 括 付 款 义 务, 为 我 方 商 业 注 册 地 址 (2) 所 有 和 供 货 相 关 的 争 议, 须 通 过 中 国 对 外 经 济 和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CIETAC), 而 非 常 规 的 法 律 途 径 进 行 解 决 但 法 院 的 警 告 程 序 有 效 仲 裁 程 序 的 适 用 地 为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深 圳 仲 裁 员 人 数 为 三 人 仲 裁 程 序 的 语 言 为 英 语 (3)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法 律 为 适 用 法 律, 排 除 联 合 国 国 际 货 物 销 售 合 同 公 约 的 规 定 此 文 本 为 翻 译 版 本, 具 备 法 律 效 力 的 文 本 为 德 文 版 本 13 有 效 性 条 款 协 议 中 的 单 个 规 定 无 效 或 撤 销 时, 不 影 响 其 它 条 款 的 有 效 性 对 无 效 条 款 需 规 定 一 个 替 代 性 条 款, 其 在 法 律 允 许 的 形 式 下, 尽 可 能 接 近 地 具 备 无 效 条 款 指 向 的 经 济 目 的 这 一 条 款 也 有 效 于, 当 执 行 协 议 时 需 补 充 性 的 规 定 时 第 0 版, 2006 年 6 月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