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 保 寿 险 附 加 防 癌 健 康 保 险 条 款 目 录 条 款 是 保 险 合 同 的 重 要 内 容, 为 充 分 保 障 您 的 权 益, 请 您 仔 细 阅 读 本 条 款 1. 您 与 我 们 的 合 同 5. 您 需 要 关 注 的 其 他 事 项 1.1 附 加 合 同 订 立 5.1 投 保 范 围 1.2 附 加 合 同 生 效 6. 您 需 要 了 解 的 重 要 术 语 2. 您 获 得 的 保 障 6.1 癌 症 2.1 保 险 期 间 6.2 我 们 认 可 的 医 院 2.2 保 险 责 任 6.3 住 院 2.3 责 任 免 除 6.4 住 院 天 数 6.5 手 术 治 疗 3. 您 的 义 务 和 权 利 6.6 手 术 费 用 3.1 保 险 计 划 的 选 择 6.7 抗 癌 药 物 治 疗 3.2 保 险 费 的 交 纳 6.8 特 殊 检 查 3.3 合 同 解 除 6.9 酗 酒 3.4 效 力 终 止 6.10 艾 滋 病 6.11 艾 滋 病 病 毒 4. 如 何 申 请 领 取 保 险 6.12 医 疗 必 需 4.1 受 益 人 6.13 现 价 值 4.2 保 险 申 请 6.14 手 续 费 4.3 保 险 申 请 时 效 6.15 周 岁
条 款 特 别 提 示 本 条 款 特 别 提 示 有 助 于 您 理 解 条 款, 对 本 附 加 合 同 内 容 的 解 释 以 条 款 为 准 您 拥 有 的 重 要 权 利 被 保 险 人 可 以 享 受 本 附 加 合 同 提 供 的 保 障 利 益 2.2 在 合 同 有 效 期 内 您 可 以 退 保 3.3 您 应 当 特 别 注 意 的 事 项 主 合 同 条 款 也 适 用 于 本 附 加 合 同, 若 主 合 同 条 款 与 本 附 加 合 同 条 款 互 有 抵 触, 则 以 本 附 加 合 同 条 款 为 准 1.1 对 某 些 情 形 造 成 的 保 险 事 故, 我 们 不 承 担 保 险 责 任 2.3 退 保 会 给 您 造 成 一 定 的 损 失, 请 您 慎 重 决 策 3.3 我 们 对 一 些 重 要 术 语 进 行 了 解 释, 并 作 了 显 著 标 识, 请 您 注 意 6
人 保 寿 险 附 加 防 癌 健 康 保 险 条 款 在 本 条 款 中, 您 指 投 保 人, 我 们 本 公 司 均 指 中 国 人 保 寿 险 有 限 公 司 1 您 与 我 们 的 合 同 1.1 附 加 合 同 订 立 1.2 附 加 合 同 生 效 人 保 寿 险 附 加 防 癌 健 康 保 险 合 同 ( 以 下 简 称 本 附 加 合 同 ) 由 主 保 险 合 同 ( 以 下 简 称 主 合 同 ) 投 保 人 提 出 申 请, 经 我 们 同 意 而 订 立 主 合 同 条 款 也 适 用 于 本 附 加 合 同, 若 主 合 同 条 款 与 本 附 加 合 同 的 条 款 互 有 抵 触, 则 以 本 附 加 合 同 条 款 为 准 若 本 附 加 合 同 未 在 保 险 单 或 批 注 单 上 载 明, 本 附 加 合 同 不 发 生 效 力 本 附 加 合 同 的 英 文 代 码 为 CR 若 本 附 加 合 同 与 主 合 同 同 时 投 保, 本 附 加 合 同 的 生 效 日 与 主 合 同 相 同 若 本 附 加 合 同 在 主 合 同 有 效 期 内 投 保, 本 附 加 合 同 生 效 日 以 批 注 单 所 载 的 日 期 为 准 2 您 获 得 的 保 障 2.1 保 险 期 间 本 附 加 合 同 的 保 险 期 间 为 5 年 10 年 20 年 及 至 被 保 险 人 年 满 50 周 岁 55 周 岁 60 周 岁 70 周 岁 80 周 岁 的 保 单 周 年 日 零 时 止 除 本 附 加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外, 自 本 附 加 合 同 生 效 日 起, 我 们 开 始 承 担 保 险 责 任 2.2 保 险 责 任 若 被 保 险 人 自 本 附 加 合 同 生 效 或 最 后 复 效 之 日 ( 以 较 迟 者 为 准 ) 起 180 天 内, 初 次 被 确 诊 患 有 癌 症 ( 见 6.1) 或 者 出 现 与 确 诊 癌 症 相 关 的 症 状 而 于 本 附 加 合 同 生 效 或 最 后 复 效 之 日 ( 以 较 迟 者 为 准 ) 起 180 天 后 被 确 诊 为 癌 症, 我 们 将 无 息 返 还 您 所 交 的 保 险 费, 本 附 加 合 同 的 责 任 终 止 在 本 附 加 合 同 有 效 期 内, 若 被 保 险 人 自 本 附 加 合 同 生 效 或 最 后 复 效 之 日 ( 以 较 迟 者 为 准 ) 起 180 天 后, 初 次 被 确 诊 患 有 癌 症, 我 们 承 担 如 下 保 险 责 任 : 癌 症 确 诊 保 险 癌 症 住 院 津 贴 癌 症 手 术 癌 症 门 诊 保 险 费 豁 免 我 们 将 按 您 选 择 的 保 险 计 划 对 应 的 癌 症 确 诊 保 险 额 度 给 付 保 险 癌 症 确 诊 保 险 的 给 付 以 一 次 为 限 若 被 保 险 人 因 癌 症 在 我 们 认 可 的 医 院 ( 见 6.2) 住 院 ( 见 6.3) 接 受 治 疗, 我 们 将 按 您 选 择 的 保 险 计 划 对 应 的 每 日 住 院 保 险 额 度 乘 以 被 保 险 人 住 院 天 数 ( 见 6.4) 给 付 癌 症 住 院 津 贴, 该 项 责 任 累 计 给 付 天 数 以 180 天 为 限 若 被 保 险 人 因 癌 症 必 须 住 院 接 受 手 术 治 疗 ( 见 6.5), 我 们 按 被 保 险 人 在 治 疗 期 间 实 际 发 生 的 手 术 费 用 ( 见 6.6) 给 付 癌 症 手 术, 该 项 责 任 累 计 给 付 额 以 您 选 择 的 保 险 计 划 对 应 的 癌 症 手 术 额 度 为 限 若 被 保 险 人 已 从 其 他 途 径 ( 包 括 社 会 医 疗 保 险 机 构 本 人 工 作 单 位 含 本 公 司 在 内 的 任 何 商 业 保 险 机 构 等 ) 取 得 补 偿, 我 们 仅 对 手 术 费 用 中 未 获 得 补 偿 的 部 分 按 本 附 加 合 同 的 约 定 承 担 给 付 保 险 的 责 任 若 被 保 险 人 因 癌 症 住 院 治 疗 出 院 后, 必 须 接 受 抗 癌 药 物 治 疗 ( 见 6.7) 接 受 特 殊 检 查 ( 见 6.8) 接 受 放 射 线 治 疗 或 接 受 化 学 治 疗, 我 们 按 被 保 险 人 实 际 发 生 的 上 述 门 诊 费 用 给 付 癌 症 门 诊, 该 项 责 任 累 计 给 付 额 以 您 选 择 的 保 险 计 划 对 应 的 癌 症 门 诊 额 度 为 限 若 被 保 险 人 已 从 其 他 途 径 ( 包 括 社 会 医 疗 保 险 机 构 本 人 工 作 单 位 含 本 公 司 在 内 的 任 何 商 业 保 险 机 构 等 ) 取 得 补 偿, 我 们 仅 对 上 述 门 诊 费 用 中 未 获 得 补 偿 的 部 分 按 本 附 加 合 同 的 约 定 承 担 给 付 保 险 的 责 任 若 被 保 险 人 初 次 被 确 诊 患 有 癌 症 时, 本 附 加 合 同 的 保 险 费 还 未 交 清, 我 们 豁 免 自 确 诊 之 日 起 本 附 加 合 同 余 下 的 各 期 应 交 保 险 费, 本 附 加 合 同 保 险 责 任 继 续 有 效 2.3 责 任 免 除 因 下 列 原 因 中 的 一 种 或 数 种 直 接 或 间 接 导 致 被 保 险 人 身 患 癌 症 或 发 生 医 疗 费 用 的,
3 您 的 义 务 和 权 利 我 们 不 承 担 本 附 加 合 同 约 定 的 保 险 责 任 : (1) 您 或 受 益 人 的 故 意 行 为 ; (2) 先 天 性 疾 病 或 在 本 附 加 合 同 生 效 或 最 后 复 效 之 日 前 被 保 险 人 已 存 在 但 未 如 实 告 知 的 疾 病 症 状 或 其 复 发 ; (3) 被 保 险 人 酗 酒 ( 见 6.9) 服 用 吸 食 或 注 射 毒 品 ; (4) 被 保 险 人 未 遵 医 嘱 使 用 管 制 药 物 ; (5) 被 保 险 人 患 艾 滋 病 ( 见 6.10) 或 感 染 艾 滋 病 病 毒 ( 见 6.11); (6) 非 医 疗 必 需 ( 见 6.12) 的 检 验 检 查 诊 断 或 治 疗 ; (7) 战 争 军 事 行 动 暴 乱 或 武 装 叛 乱 ; (8) 核 爆 炸 核 辐 射 或 核 污 染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本 附 加 合 同 终 止, 若 您 已 交 足 2 年 以 上 的 保 险 费, 我 们 退 还 本 附 加 合 同 的 现 价 值 ( 见 6.13); 若 未 交 足 2 年 的 保 险 费, 我 们 在 扣 除 手 续 费 ( 见 6.14) 后 退 还 保 险 费 3.1 保 险 计 划 的 选 择 我 们 共 提 供 如 下 六 种 保 险 计 划 您 所 投 保 的 保 险 计 划, 将 在 保 险 单 或 批 注 单 上 载 明 单 位 : 人 民 币 元 内 容 计 划 一 计 划 二 计 划 三 计 划 四 计 划 五 VIP 计 划 癌 症 确 诊 保 险 每 日 住 院 保 险 癌 症 手 术 癌 症 门 诊 20,000 40,000 60,000 100,000 160,000 250,000 30 50 80 150 240 1,000 4,000 10,000 15,000 25,000 40,000 65,000 2,000 3,000 4,000 6,000 8,000 20,000 3.2 保 险 费 的 交 纳 本 附 加 合 同 的 保 险 费 可 一 次 交 清 或 分 期 交 纳 分 期 交 纳 的 交 费 期 间 分 为 10 年 和 交 费 至 保 险 期 间 届 满 两 种 分 期 交 纳 的 保 险 费 按 每 个 保 单 年 度 计 算, 投 保 人 可 以 选 择 年 交 半 年 交 或 我 们 同 意 的 其 他 方 式 交 纳 保 险 费 交 费 方 式 和 交 费 期 间 由 您 在 投 保 时 与 我 们 约 定 并 在 保 险 单 上 载 明 若 您 选 择 分 期 交 纳 保 险 费, 在 交 纳 首 期 保 险 费 后, 您 应 当 按 照 本 附 加 合 同 的 约 定 按 期 足 额 向 我 们 交 纳 续 期 保 险 费 3.3 合 同 解 除 在 本 附 加 合 同 有 效 期 内, 如 未 发 生 理 赔 的, 您 可 以 书 面 通 知 我 们 要 求 解 除 本 附 加 合 同, 并 向 我 们 提 供 下 列 证 明 和 资 料 : (2) 解 除 合 同 申 请 书 ; (3) 您 的 身 份 证 明 自 我 们 收 到 解 除 合 同 申 请 书 之 日 起, 本 附 加 合 同 终 止 我 们 在 收 到 上 述 证 明 和 资 料 之 日 起 30 天 内 向 您 退 还 本 附 加 合 同 的 现 价 值 但 未 交 足 2 年 保 险 费 的, 我 们 将 扣 除 手 续 费 后 退 还 保 险 费 3.4 效 力 终 止 当 发 生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时, 本 附 加 合 同 效 力 自 动 终 止 : (1) 主 合 同 效 力 终 止 ;
4 如 何 申 请 领 取 保 险 (2) 本 附 加 合 同 保 险 期 间 届 满 ; (3) 主 合 同 豁 免 保 险 费 或 变 更 为 减 额 交 清 4.1 受 益 人 本 附 加 合 同 的 受 益 人 为 被 保 险 人 本 人, 我 们 不 受 理 指 定 或 变 更 4.2 保 险 申 请 癌 症 确 诊 保 险 申 请 在 申 请 保 险 时, 请 按 照 下 列 方 式 办 理 : (4) 与 确 认 保 险 事 故 的 性 质 原 因 等 相 关 的 其 他 证 明 和 资 料 A 癌 症 住 院 津 贴 申 请 癌 症 手 术 申 请 癌 症 门 诊 申 请 (4) 出 院 小 结 ; (5) 住 院 费 用 原 始 收 据 费 用 清 单 及 结 算 明 细 表 ; (6) 与 确 认 保 险 事 故 的 性 质 原 因 等 相 关 的 其 他 证 明 和 资 料 (4) 出 院 小 结 和 手 术 记 录 ; (5) 住 院 费 用 原 始 收 据 费 用 清 单 及 结 算 明 细 表 ; (6) 与 确 认 保 险 事 故 的 性 质 原 因 等 相 关 的 其 他 证 明 和 资 料 (4) 完 整 的 门 急 诊 病 历 ; (5) 处 方 和 药 品 说 明 ; (6) 与 确 认 保 险 事 故 的 性 质 原 因 等 相 关 的 其 他 证 明 和 资 料 4.3 保 险 申 请 时 效 受 益 人 向 我 们 请 求 给 付 保 险 的 权 利, 自 其 知 道 或 应 当 知 道 保 险 事 故 发 生 之 日 起 2 年 内 不 行 使 而 消 灭 5 您 需 要 关 注 的 其 他 事 项
5.1 投 保 范 围 投 保 人 : 凡 年 满 18 周 岁 ( 见 6.15), 具 有 完 全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且 对 被 保 险 人 具 有 保 险 利 益 的 人 可 作 为 投 保 人 向 我 们 投 保 本 保 险 被 保 险 人 : 凡 年 满 16 周 岁 至 55 周 岁, 身 体 健 康 者 均 可 作 为 被 保 险 人 6 您 需 要 了 解 的 重 要 术 语 6.1 癌 症 指 被 保 险 人 患 有 特 征 为 恶 性 细 胞 不 受 控 制 的 进 行 性 生 长 和 扩 散 并 且 浸 润 和 破 坏 正 常 周 围 组 织 的 恶 性 肿 瘤 对 该 恶 性 肿 瘤 已 经 实 施 了 广 泛 切 除 手 术, 或 者 已 经 开 始 了 姑 息 性 治 疗 恶 性 肿 瘤 必 须 基 于 阳 性 的 组 织 病 理 学 检 验 结 果 确 诊, 并 且 归 属 于 世 界 卫 生 组 织 最 新 出 版 的 国 际 疾 病 分 类 (ICD,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Diseases) 之 恶 性 肿 瘤 范 畴 下 列 肿 瘤 除 外 : (1) 白 血 病 细 胞 尚 在 造 血 骨 髓 中 未 广 泛 播 散 的 白 血 病 ( 不 包 括 慢 性 淋 巴 细 胞 性 白 血 病 ); (2) 原 位 癌 或 组 织 病 理 学 描 述 为 癌 前 病 变 的 肿 瘤, 包 括 子 宫 颈 上 皮 非 典 型 增 生 CIN-1 CIN-2 和 CIN-3; (3) 所 有 皮 肤 的 恶 性 肿 瘤, 不 包 括 已 经 发 生 远 位 转 移 的 皮 肤 恶 性 肿 瘤 及 用 AJCC VI ( 美 国 癌 症 联 合 委 员 会 第 六 版 分 期 系 统 ) 肿 瘤 分 期 IIB 期 及 其 以 上 分 期 的 恶 性 黑 色 素 瘤 ; (4) 组 织 病 理 学 描 述 为 TNM 分 期 T1N0M0 的 前 列 腺 癌 或 其 他 相 当 或 更 轻 的 分 期 的 前 列 腺 癌 ; 分 期 为 T1N0M0 或 其 他 相 当 或 更 轻 的 分 期 的 甲 状 腺 或 膀 胱 的 乳 头 状 癌 ; (5)RAI 1 期 或 Binet A-1 期 以 下 的 慢 性 淋 巴 细 胞 性 白 血 病 被 保 险 人 自 确 诊 之 日 起 必 须 生 存 28 日 以 上 6.2 我 们 认 可 的 医 院 指 国 家 卫 生 部 医 院 等 级 分 类 中 的 二 级 或 二 级 以 上 的 医 院 或 我 们 指 定 的 医 院 不 包 括 康 复 医 院 或 康 复 病 房 精 神 病 院 疗 养 院 护 理 院 戒 酒 或 戒 毒 中 心 精 神 心 理 治 疗 中 心 急 诊 或 门 诊 观 察 室 无 相 应 医 护 人 员 或 设 备 的 二 级 或 三 级 医 院 的 联 合 医 院 或 联 合 病 房 6.3 住 院 指 被 保 险 人 被 确 诊 患 有 癌 症, 并 以 此 为 直 接 原 因 在 我 们 认 可 的 医 院 住 院 部 病 房 实 际 接 受 针 对 该 癌 症 的 治 疗, 且 办 理 入 出 院 手 续, 不 包 括 入 住 家 庭 病 床 其 他 挂 床 住 院 及 不 合 理 的 住 院 住 院 治 疗 包 括 手 术 治 疗 放 射 线 治 疗 及 化 学 治 疗 6.4 住 院 天 数 指 被 保 险 人 在 我 们 认 可 的 医 院 住 院 部 病 房 内 实 际 的 住 院 治 疗 天 数 住 院 连 续 二 十 四 小 时 为 一 天 6.5 手 术 治 疗 指 被 保 险 人 被 确 诊 患 有 癌 症 并 在 我 们 认 可 的 医 院 的 手 术 室 内 实 际 接 受 了 切 除 肿 瘤 的 手 术 或 姑 息 性 手 术 下 列 手 术 除 外 : 诊 断 性 手 术 ; 预 防 性 手 术 ; 重 建 和 康 复 手 术 6.6 手 术 费 用 手 术 费 用 包 括 : 手 术 费 麻 醉 费 和 手 术 材 料 费 6.7 抗 癌 药 物 治 疗 指 被 保 险 人 被 确 诊 患 有 癌 症 经 我 们 认 可 的 医 院 的 专 科 医 生 开 具 处 方 并 接 受 抗 癌 化 学 药 物 治 疗 抗 癌 药 物 包 括 药 物 手 册 中 抗 恶 性 肿 瘤 药 物 或 抗 肿 瘤 药 物 项 下 所 列 的 药 物, 或 药 物 说 明 中 列 明 有 抗 癌 或 抑 制 癌 症 作 用 的 药 物 不 包 括 中 成 药 或 中 草 药 6.8 特 殊 检 查 指 被 保 险 人 被 确 诊 患 有 癌 症 必 须 接 受 住 院 治 疗 出 院 后, 经 我 们 认 可 的 医 院 的 专 科 医 生 门 诊 诊 察 确 认 需 在 我 们 认 可 的 医 院 接 受 与 癌 症 观 察 相 关 的 各 种 检 查, 包 括 肿 瘤 标 志 物 检 查 及 各 种 影 像 学 检 查 不 包 括 放 射 线 治 疗 或 化 学 治 疗 时 对 治 疗 副 作 用 的 监 察 项 目 6.9 酗 酒 指 酒 精 摄 入 过 量 长 期 过 量 饮 酒 导 致 身 体 脏 器 严 重 损 害, 或 一 次 大 量 饮 酒 导 致 急 性 酒 精 中 毒 或 自 制 力 丧 失 造 成 自 身 伤 害 斗 殴 肇 事 或 交 通 肇 事 酒 精 过 量 由 医 疗 机 构 或 公 安 部 门 判 定
6.10 艾 滋 病 指 获 得 性 免 疫 缺 陷 综 合 征 (AIDS), 应 依 照 世 界 卫 生 组 织 (WHO) 制 订 的 诊 断 标 准 确 诊 6.11 艾 滋 病 病 毒 指 人 类 免 疫 缺 陷 病 毒 (HIV) 如 在 血 液 样 本 中 发 现 人 类 免 疫 缺 陷 病 毒 (HIV) 或 其 抗 体, 则 可 认 定 为 感 染 艾 滋 病 病 毒 或 患 艾 滋 病 6.12 医 疗 必 需 指 针 对 肿 瘤 本 身 的 医 疗 服 务 以 及 治 疗, 并 有 确 实 的 医 疗 需 要, 治 疗 应 具 医 学 依 据 并 符 合 医 学 上 的 普 遍 标 准, 不 包 括 探 索 性 及 实 验 性 的 治 疗 6.13 现 价 值 保 单 年 度 末 的 现 价 值 是 指 保 险 单 上 " 现 价 值 表 " 所 列 明 的 额 保 单 年 度 内 的 现 价 值, 您 可 以 向 我 们 咨 询 6.14 手 续 费 指 本 附 加 合 同 平 均 承 担 的 本 公 司 营 业 费 用 佣 以 及 本 公 司 依 据 本 附 加 合 同 所 承 担 的 保 险 责 任 所 收 取 的 费 用 3 项 之 和 扣 除 手 续 费 后 退 还 保 险 费 的 具 体 额 等 于 保 险 单 上 现 价 值 表 所 列 明 的 额 6.15 周 岁 以 法 定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中 记 载 的 出 生 日 期 为 基 准 计 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