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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 一 部 分 您 ( 投 保 人 ) 与 我 们 ( 太 平 人 寿 保 险 有 限 公 司 ) 的 合 同... 3 第 一 条 保 险 合 同 的 构 成... 3 第 二 条 投 保 范 围... 3 第 三 条 保 险 合 同 成 立 与 生 效... 3 第 四 条 保 险 期 间... 3 第 二 部 分 我 们 提 供 哪 些 保 障 利 益... 3 第 五 条 基 本 保 险 金 额... 3 第 六 条 等 待 期... 3 第 七 条 保 险 责 任... 3 第 八 条 责 任 免 除... 4 第 三 部 分 如 何 支 付 保 险 费... 5 第 九 条 保 险 费 的 支 付... 5 第 十 条 续 保... 5 第 十 一 条 保 险 费 率 的 调 整... 5 第 十 二 条 宽 限 期... 5 第 四 部 分 如 何 申 请 保 险 金... 6 第 十 三 条 受 益 人... 6 第 十 四 条 保 险 事 故 通 知... 6 第 十 五 条 诉 讼 时 效... 6 第 十 六 条 保 险 金 申 请... 6 第 十 七 条 保 险 金 给 付... 6 第 五 部 分 您 还 享 有 哪 些 权 益...7 第 十 八 条 保 单 贷 款... 7 第 十 九 条 合 同 内 容 的 变 更 权... 7 第 二 十 条 合 同 效 力 的 中 止 与 恢 复... 7 第 二 十 一 条 犹 豫 期... 7 第 二 十 二 条 您 解 除 合 同 的 手 续 及 风 险... 8 第 六 部 分 您 必 须 了 解 的 其 他 事 项... 8 第 二 十 三 条 明 确 说 明 与 如 实 告 知... 8 第 二 十 四 条 我 们 合 同 解 除 权 的 限 制... 8 第 二 十 五 条 年 龄 错 误... 8 第 二 十 六 条 性 别 错 误... 9 第 二 十 七 条 未 还 款 项... 9 第 二 十 八 条 保 险 合 同 的 终 止... 9 第 二 十 九 条 联 系 方 式 的 变 更... 9 第 三 十 条 争 议 处 理... 9 第 三 十 一 条 癌 症 定 义... 9 第 三 十 二 条 高 费 用 癌 症 的 种 类 及 定 义... 10 太 平 康 爱 E 生 老 年 防 癌 疾 病 保 险, 第 2 页, 共 10 页

第 一 部 分 您 ( 投 保 人 ) 与 我 们 ( 太 平 人 寿 保 险 有 限 公 司 ) 的 合 同 第 一 条 保 险 合 同 的 构 成 本 合 同 由 以 下 几 个 部 分 构 成 : 保 险 单 及 所 附 条 款 投 保 单 ( 其 复 印 件 或 电 子 影 像 印 刷 件 与 正 本 具 有 同 等 效 力 ) 批 注, 以 及 经 您 与 我 们 共 同 认 可 的 与 本 合 同 有 关 的 其 他 书 面 文 件 第 二 条 投 保 范 围 1 本 合 同 接 受 的 被 保 险 人 的 投 保 年 龄 为 50 周 岁 至 75 周 岁 第 三 条 保 险 合 同 成 立 与 生 效 您 提 出 保 险 申 请 我 们 同 意 承 保, 本 合 同 成 立 合 同 生 效 日 期 在 保 险 单 上 载 明 保 单 年 度 2 3 保 险 费 约 定 支 付 日 均 以 该 日 期 计 算 第 四 条 保 险 期 间 本 合 同 的 保 险 期 间 为 10 年 或 20 年, 自 本 合 同 生 效 日 零 时 起 至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终 止 时 止, 并 在 保 险 单 上 载 明 第 二 部 分 我 们 提 供 哪 些 保 障 利 益 第 五 条 基 本 保 险 金 额 本 合 同 的 基 本 保 险 金 额 在 投 保 时 由 您 和 我 们 约 定, 并 在 保 险 单 或 批 注 上 列 明 如 果 该 金 额 发 生 变 更, 则 以 变 更 后 的 金 额 为 基 本 保 险 金 额 第 六 条 等 待 期 自 本 合 同 生 效 日 零 时 起 1 年 为 等 待 期 如 果 本 合 同 曾 一 次 或 多 次 恢 复 效 力, 则 自 每 次 合 同 效 力 恢 复 之 日 零 时 起 1 年 均 为 等 待 期 第 七 条 保 险 责 任 在 本 合 同 保 险 期 间 内 且 本 合 同 有 效, 我 们 按 照 下 列 约 定 承 担 给 付 相 应 保 险 金 的 责 任 : 一 癌 症 保 险 金 4 5 被 保 险 人 等 待 期 后 首 次 发 病 并 经 医 院 确 诊 初 次 患 上 一 种 或 多 种 本 合 同 第 三 十 一 条 所 定 义 的 癌 症, 我 们 按 本 合 同 的 基 本 保 险 金 额 给 付 癌 症 保 险 金, 同 时 本 合 同 终 止 1 周 岁 : 指 按 照 身 份 证 户 口 簿 护 照 军 人 证 等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中 记 载 的 出 生 日 期 计 算 的 年 龄 2 保 单 年 度 : 从 保 险 合 同 生 效 日 或 年 生 效 对 应 日 零 时 起 至 下 一 年 度 保 险 合 同 生 效 对 应 日 零 时 止 为 一 个 保 单 年 度 如 果 当 月 无 对 应 的 同 一 日, 则 以 该 月 最 后 一 日 为 对 应 日 3 保 险 费 约 定 支 付 日 : 指 在 本 合 同 交 费 期 限 内, 保 险 单 或 批 注 上 列 明 的 合 同 生 效 日 在 每 月 每 季 每 半 年 或 每 年 ( 根 据 交 费 方 式 确 定 ) 的 对 应 日 如 果 当 月 无 对 应 的 同 一 日, 则 以 该 月 最 后 一 日 作 为 对 应 日 4 发 病 : 指 被 保 险 人 出 现 本 合 同 所 界 定 疾 病 的 前 兆 或 异 常 的 身 体 状 况, 或 已 经 显 现 足 以 使 一 般 人 士 引 起 注 意 并 寻 求 诊 断 治 疗 或 护 理 的 病 症, 但 不 包 括 本 合 同 生 效 或 恢 复 效 力 前 的 任 何 疾 病 或 症 状 5 医 院 : 国 家 卫 生 部 医 院 等 级 分 类 中 的 二 级 或 二 级 以 上 的 医 院, 但 不 包 括 主 要 为 门 诊 康 复 护 理 疗 养 戒 酒 戒 毒 或 相 类 似 的 医 疗 机 构 同 时 该 医 院 必 须 具 有 符 合 有 关 医 院 管 理 规 定 设 置 标 准 的 医 疗 设 备, 并 且 提 供 24 小 时 有 合 格 医 师 及 护 士 驻 院 的 医 疗 和 护 理 等 服 务 太 平 康 爱 E 生 老 年 防 癌 疾 病 保 险, 第 3 页, 共 10 页

被 保 险 人 经 医 院 确 诊 初 次 患 上 一 种 或 多 种 本 合 同 第 三 十 一 条 所 定 义 的 癌 症, 并 且 首 次 发 病 时 间 在 等 待 期 内, 我 们 按 本 合 同 的 已 交 保 险 费 给 付 癌 症 保 险 金, 同 时 本 合 同 终 止 二 高 费 用 癌 症 保 险 金 被 保 险 人 等 待 期 后 首 次 发 病 并 经 医 院 确 诊 初 次 患 上 一 种 或 多 种 本 合 同 第 三 十 二 条 所 定 义 的 高 费 用 癌 症, 我 们 按 本 合 同 基 本 保 险 金 额 的 200% 给 付 高 费 用 癌 症 保 险 金, 同 时 本 合 同 终 止 被 保 险 人 经 医 院 确 诊 初 次 患 上 一 种 或 多 种 本 合 同 第 三 十 二 条 所 定 义 的 高 费 用 癌 症, 并 且 首 次 发 病 时 间 在 等 待 期 内, 我 们 按 本 合 同 的 已 交 保 险 费 给 付 高 费 用 癌 症 保 险 金, 同 时 本 合 同 终 止 三 癌 症 疗 养 保 险 金 被 保 险 人 等 待 期 后 首 次 发 病 并 经 医 院 确 诊 初 次 患 上 一 种 或 多 种 本 合 同 第 三 十 一 条 所 定 义 的 癌 症, 我 们 按 本 合 同 基 本 保 险 金 额 的 10% 给 付 癌 症 疗 养 保 险 金, 同 时 本 合 同 终 止 被 保 险 人 经 医 院 确 诊 初 次 患 上 一 种 或 多 种 本 合 同 第 三 十 一 条 所 定 义 的 癌 症, 并 且 首 次 发 病 时 间 在 等 待 期 内, 我 们 不 承 担 本 项 保 险 责 任 我 们 只 给 付 本 合 同 保 险 责 任 中 约 定 的 癌 症 保 险 金 和 高 费 用 癌 症 保 险 金 的 其 中 一 项, 且 以 一 次 为 限 第 八 条 责 任 免 除 因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导 致 被 保 险 人 患 上 本 合 同 所 定 义 的 癌 症 或 高 费 用 癌 症 的, 我 们 不 承 担 给 付 相 应 保 险 金 的 责 任 : 1. 投 保 人 对 被 保 险 人 的 故 意 杀 害 故 意 伤 害 ; 2. 被 保 险 人 故 意 自 伤 故 意 犯 罪 或 者 抗 拒 依 法 采 取 的 刑 事 强 制 措 施 ; 3. 被 保 险 人 主 动 吸 食 或 注 射 毒 品 6 ; 4. 被 保 险 人 酒 后 驾 驶 7, 无 合 法 有 效 驾 驶 证 驾 驶 8 9, 或 驾 驶 无 有 效 行 驶 证 的 机 动 车 ; 5. 被 保 险 人 感 染 艾 滋 病 病 毒 或 患 艾 滋 病 10 ; 6. 战 争 军 事 冲 突 暴 乱 或 武 装 叛 乱 ; 7. 核 爆 炸 核 辐 射 或 核 污 染 ; 8. 遗 传 性 疾 病 11, 先 天 性 畸 形 变 形 或 染 色 体 异 常 12 6 毒 品 : 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刑 法 规 定 的 鸦 片 海 洛 因 甲 基 苯 丙 胺 ( 冰 毒 ) 吗 啡 大 麻 可 卡 因 以 及 国 家 规 定 管 制 的 其 他 能 够 使 人 形 成 瘾 癖 的 麻 醉 药 品 和 精 神 药 品, 但 不 包 括 由 医 生 开 具 并 遵 医 嘱 使 用 的 用 于 治 疗 疾 病 但 含 有 毒 品 成 分 的 处 方 药 品 7 酒 后 驾 驶 : 指 经 检 测 或 鉴 定, 发 生 事 故 时 车 辆 驾 驶 人 员 每 百 毫 升 血 液 中 的 酒 精 含 量 达 到 或 超 过 一 定 的 标 准, 公 安 机 关 交 通 管 理 部 门 依 据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法 的 规 定 认 定 为 饮 酒 后 驾 驶 或 醉 酒 后 驾 驶 8 无 合 法 有 效 驾 驶 证 驾 驶 : 指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1) 没 有 取 得 驾 驶 资 格 ;(2) 驾 驶 与 驾 驶 证 准 驾 车 型 不 相 符 合 的 车 辆 ;(3) 持 审 验 不 合 格 的 驾 驶 证 驾 驶 ;(4) 持 学 习 驾 驶 证 学 习 驾 车 时, 无 教 练 员 随 车 指 导, 或 不 按 指 定 时 间 路 线 学 习 驾 车 9 无 有 效 行 驶 证 : 指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1) 机 动 车 被 依 法 注 销 登 记 的 ;(2) 未 依 法 按 时 进 行 或 通 过 机 动 车 安 全 技 术 检 验 10 感 染 艾 滋 病 病 毒 或 患 艾 滋 病 : 艾 滋 病 病 毒 指 人 类 免 疫 缺 陷 病 毒, 英 文 缩 写 为 HIV 艾 滋 病 指 人 类 免 疫 缺 陷 病 毒 引 起 的 获 得 性 免 疫 缺 陷 综 合 征, 英 文 缩 写 为 AIDS 在 人 体 血 液 或 其 他 样 本 中 检 测 到 艾 滋 病 病 毒 或 其 抗 体 呈 阳 性, 没 有 出 现 临 床 症 状 或 体 征 的, 为 感 染 艾 滋 病 病 毒 ; 如 果 同 时 出 现 了 明 显 临 床 症 状 或 体 征 的, 为 患 艾 滋 病 11 遗 传 性 疾 病 : 指 生 殖 细 胞 或 受 精 卵 的 遗 传 物 质 ( 染 色 体 和 基 因 ) 发 生 突 变 或 畸 变 所 引 起 的 疾 病, 通 常 具 有 由 亲 代 传 至 后 代 的 垂 直 传 递 的 特 征 12 先 天 性 畸 形 变 形 或 染 色 体 异 常 : 指 被 保 险 人 出 生 时 就 具 有 的 畸 形 变 形 或 染 色 体 异 常 先 天 性 畸 形 变 形 和 染 色 体 异 常 依 照 世 界 卫 生 组 织 疾 病 和 有 关 健 康 问 题 的 国 际 统 计 分 类 (ICD-10) 确 定 太 平 康 爱 E 生 老 年 防 癌 疾 病 保 险, 第 4 页, 共 10 页

发 生 上 述 第 1 项 情 形 导 致 被 保 险 人 患 上 本 合 同 所 定 义 的 癌 症 或 高 费 用 癌 症 的, 本 合 同 终 止, 您 已 交 足 2 年 以 上 保 险 费 的, 我 们 向 其 他 权 利 人 退 还 保 险 单 的 现 金 价 值 13 发 生 上 述 其 他 情 形 导 致 被 保 险 人 患 上 本 合 同 所 定 义 的 癌 症 或 高 费 用 癌 症 的, 本 合 同 终 止, 我 们 向 您 退 还 保 险 单 的 现 金 价 值 第 三 部 分 如 何 支 付 保 险 费 第 九 条 保 险 费 的 支 付 本 合 同 保 险 费 的 交 费 方 式 和 交 费 期 限 由 您 和 我 们 约 定, 并 在 保 险 单 或 批 注 上 列 明 14 您 可 以 选 择 趸 交 或 分 期 支 付 保 险 费 选 择 分 期 支 付 保 险 费 的, 您 在 支 付 了 首 期 保 险 费 后, 应 按 本 合 同 的 约 定 在 每 个 保 险 费 约 定 支 付 日 支 付 当 期 应 支 付 的 保 险 费 第 十 条 续 保 在 本 合 同 保 险 期 间 内 且 本 合 同 有 效, 您 可 以 在 保 险 期 间 届 满 之 前, 向 我 们 申 请 续 保 如 果 被 保 险 人 符 合 我 们 规 定 的 续 保 条 件, 经 我 们 审 核 同 意 且 您 已 支 付 首 期 续 保 保 险 费, 我 们 将 为 您 办 理 相 关 续 保 手 续, 新 续 保 15 的 合 同 自 本 合 同 期 满 日 零 时 起 生 效 续 保 成 功 后 没 有 1 年 的 等 待 期 限 制, 但 如 果 在 续 保 期 间 内 合 同 曾 一 次 或 多 次 恢 复 效 力, 则 自 每 次 合 同 效 力 恢 复 之 日 零 时 起 1 年 均 为 等 待 期 续 保 时 被 保 险 人 年 龄 不 应 超 过 75 周 岁, 续 保 保 险 费 根 据 续 保 时 被 保 险 人 年 龄 所 选 择 的 保 险 期 间 和 交 费 期 限 核 定 的 费 率 计 算 我 们 有 权 在 续 保 时 调 整 保 险 费, 但 须 经 中 国 保 险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备 案 第 十 一 条 保 险 费 率 的 调 整 在 本 合 同 交 费 期 限 内, 如 果 本 合 同 计 算 费 率 所 用 的 疾 病 发 生 率 与 实 际 经 验 相 比 有 实 质 性 的 改 变, 我 们 保 留 提 高 或 降 低 保 险 费 率 之 权 利, 但 须 向 监 管 机 构 备 案 保 险 费 率 的 调 整 针 对 所 有 被 保 险 人 或 同 一 类 被 保 险 人 我 们 进 行 保 险 费 率 调 整, 会 在 合 理 的 时 间 内 通 知 您, 如 您 同 意, 则 您 须 按 调 整 后 的 保 险 费 率 支 付 续 期 保 险 费, 保 险 费 率 调 整 前 您 已 经 支 付 的 保 险 费 不 受 影 响 如 不 同 意, 则 您 可 以 选 择 解 除 合 同, 相 关 内 容 参 见 第 二 十 二 条 您 解 除 合 同 的 手 续 及 风 险 第 十 二 条 宽 限 期 分 期 支 付 保 险 费 的, 您 支 付 首 期 保 险 费 后, 除 本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外, 如 果 您 到 期 未 支 付 保 险 费, 自 保 险 费 约 定 支 付 日 的 次 日 零 时 起 60 日 为 宽 限 期 宽 限 期 内 发 生 的 保 险 事 故 16, 我 们 仍 会 承 担 保 险 责 任, 但 在 给 付 保 险 金 时 会 扣 减 您 欠 交 的 保 险 费 如 果 您 宽 限 期 结 束 之 后 仍 未 支 付 保 险 费, 则 本 合 同 自 宽 限 期 满 的 次 日 零 时 起 效 力 中 止 13 现 金 价 值 : 指 保 险 单 所 具 有 的 价 值, 通 常 体 现 为 解 除 合 同 时, 根 据 精 算 原 理 计 算 的, 由 我 们 退 还 的 那 部 分 金 额 保 单 年 度 末 本 合 同 所 具 有 的 现 金 价 值 在 保 险 单 或 批 注 上 列 明 每 个 保 单 年 度 中, 本 合 同 所 具 有 的 现 金 价 值 根 据 本 合 同 实 际 经 过 的 日 数 计 算 14 趸 交 : 指 一 次 性 支 付 保 险 费 15 本 合 同 期 满 日 : 指 保 险 单 或 批 注 上 列 明 的 合 同 生 效 日 经 过 保 险 期 间 后 的 对 应 日 如 果 当 月 无 对 应 的 同 一 日, 则 以 该 月 最 后 一 日 为 对 应 日 16 保 险 事 故 : 指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保 险 责 任 范 围 内 的 事 故 太 平 康 爱 E 生 老 年 防 癌 疾 病 保 险, 第 5 页, 共 10 页

第 四 部 分 如 何 申 请 保 险 金 第 十 三 条 受 益 人 除 另 有 约 定 外, 癌 症 保 险 金 高 费 用 癌 症 保 险 金 和 癌 症 疗 养 保 险 金 的 受 益 人 为 被 保 险 人 本 人 第 十 四 条 保 险 事 故 通 知 您 或 受 益 人 知 道 保 险 事 故 后 应 当 在 10 日 内 通 知 我 们 如 果 您 或 受 益 人 故 意 或 者 因 重 大 过 失 未 及 时 通 知, 致 使 保 险 事 故 的 性 质 原 因 损 失 程 度 等 难 以 确 定 的, 我 们 对 无 法 确 定 的 部 分, 不 承 担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责 任, 但 我 们 通 过 其 他 途 径 已 经 及 时 知 道 或 者 应 当 及 时 知 道 保 险 事 故 发 生 或 者 虽 未 及 时 通 知 但 不 影 响 我 们 确 定 保 险 事 故 的 性 质 原 因 损 失 程 度 的 除 外 第 十 五 条 诉 讼 时 效 人 寿 保 险 以 外 的 其 他 保 险 的 被 保 险 人 或 者 受 益 人, 向 我 们 请 求 赔 偿 或 者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诉 讼 时 效 期 间 为 二 年, 自 其 知 道 或 者 应 当 知 道 保 险 事 故 发 生 之 日 起 计 算 人 寿 保 险 的 被 保 险 人 或 者 受 益 人 向 我 们 请 求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诉 讼 时 效 期 间 为 五 年, 自 其 知 道 或 者 应 当 知 道 保 险 事 故 发 生 之 日 起 计 算 第 十 六 条 保 险 金 申 请 在 申 请 癌 症 保 险 金 高 费 用 癌 症 保 险 金 或 癌 症 疗 养 保 险 金 时, 由 相 应 保 险 金 的 受 益 人 作 为 申 请 人 填 写 保 险 金 给 付 申 请 书, 并 提 供 下 列 证 明 和 资 料 : 1. 保 险 合 同 ; 2. 受 益 人 的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17 ; 3. 医 院 出 具 的 附 有 被 保 险 人 病 理 血 液 及 其 他 科 学 方 法 检 验 报 告 等 诊 断 证 明 文 件 ; 4. 所 能 提 供 的 与 确 认 保 险 事 故 的 性 质 原 因 等 有 关 的 其 他 证 明 和 资 料 如 果 委 托 他 人 代 为 申 请, 除 上 述 证 明 和 资 料 外, 还 须 提 供 相 关 保 险 金 受 益 人 的 授 权 委 托 书 受 托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等 相 关 证 明 文 件 保 险 金 作 为 被 保 险 人 遗 产 时, 还 须 提 供 可 证 明 合 法 继 承 权 的 相 关 权 利 文 件 受 益 18 人 或 继 承 人 为 未 成 年 人 或 无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 时, 由 其 合 法 监 护 人 代 其 申 请 领 取 保 险 金, 其 合 法 监 护 人 还 必 须 提 供 受 益 人 或 继 承 人 为 未 成 年 人 或 无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 的 证 明 和 监 护 人 具 有 合 法 监 护 权 的 证 明 以 上 证 明 和 资 料 不 完 整 的, 我 们 将 及 时 一 次 性 通 知 申 请 人 补 充 提 供 有 关 证 明 和 资 料 第 十 七 条 保 险 金 给 付 我 们 在 收 到 保 险 金 给 付 申 请 书 及 合 同 约 定 的 证 明 和 资 料 后, 将 在 5 个 工 作 日 内 作 出 核 定 ; 情 形 复 杂 的, 在 30 日 内 作 出 核 定 对 属 于 保 险 责 任 的, 我 们 在 与 受 益 人 达 成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协 议 后 10 日 内, 履 行 给 付 保 险 金 义 务 我 们 未 及 时 履 行 前 款 规 定 义 务 的, 除 支 付 保 险 金 外, 应 当 赔 偿 受 益 人 因 此 受 到 的 损 失 对 不 属 于 保 险 责 任 的, 我 们 自 作 出 核 定 之 日 起 3 日 内 向 受 益 人 发 出 拒 绝 给 付 保 险 金 通 知 书 并 说 明 理 由 我 们 在 收 到 保 险 金 给 付 申 请 书 及 有 关 证 明 和 资 料 之 日 起 60 日 内, 对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数 额 不 能 确 定 的, 根 据 17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 指 身 份 证 户 口 簿 护 照 军 人 证 等 户 口 簿 的 使 用 仅 限 于 十 六 周 岁 以 下 尚 未 申 领 身 份 证 的 未 成 年 人 18 无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 : 一 种 是 指 十 周 岁 以 下 的 未 成 年 人, 另 一 种 是 指 不 能 辨 认 自 己 行 为 的 精 神 病 人 (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法 通 则 第 十 二 条 及 第 十 三 条 规 定 ) 太 平 康 爱 E 生 老 年 防 癌 疾 病 保 险, 第 6 页, 共 10 页

已 有 证 明 和 资 料 可 以 确 定 的 数 额 先 予 支 付 ; 我 们 最 终 确 定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数 额 后, 将 支 付 相 应 的 差 额 第 五 部 分 您 还 享 有 哪 些 权 益 第 十 八 条 保 单 贷 款 如 果 本 合 同 具 有 现 金 价 值, 而 且 您 已 支 付 2 年 ( 或 2 年 以 上 ) 保 险 费 或 趸 交 保 险 费 的, 经 被 保 险 人 书 面 19 同 意, 您 可 以 向 我 们 申 请 保 单 贷 款 保 单 贷 款 的 最 高 金 额 不 超 过 本 合 同 当 时 所 具 有 的 现 金 价 值 净 额 的 90% ( 最 低 金 额 不 得 少 于 人 民 币 1000 元, 我 们 将 不 定 期 调 整 最 低 贷 款 金 额 ), 具 体 额 度 需 经 我 们 审 批 每 一 期 贷 款 的 最 长 期 限 为 6 个 月 20 如 果 您 没 有 未 偿 还 的 保 单 贷 款, 您 申 请 的 保 单 贷 款 按 我 们 最 近 一 次 确 定 的 保 单 贷 款 利 率 每 日 计 息, 每 一 期 贷 款 适 用 的 保 单 贷 款 利 率 在 贷 款 期 限 内 固 定 不 变 如 果 您 有 未 偿 还 的 保 单 贷 款, 您 可 以 申 请 增 加 贷 款, 但 具 体 额 度 需 经 我 们 审 批, 增 加 的 保 单 贷 款 的 期 限 为 当 期 未 偿 还 的 保 单 贷 款 的 剩 余 期 限 增 加 的 保 单 贷 款 按 当 期 未 偿 还 的 保 单 贷 款 适 用 的 贷 款 利 率 每 日 计 息 保 单 贷 款 期 满 时, 如 果 您 未 能 全 部 偿 还 保 单 贷 款 及 累 积 利 息 21, 且 本 合 同 的 现 金 价 值 净 额 大 于 零, 未 偿 还 的 保 单 贷 款 及 累 积 利 息 将 构 成 新 一 期 的 保 单 贷 款, 贷 款 期 限 为 6 个 月, 并 按 我 们 最 近 一 次 确 定 的 保 单 贷 款 利 率 计 息 您 可 以 在 保 单 贷 款 期 满 时, 或 保 单 贷 款 期 满 前 偿 还 全 部 或 部 分 的 贷 款 及 累 积 利 息, 还 款 将 首 先 用 于 偿 还 累 积 利 息, 然 后 用 于 偿 还 贷 款 本 金 当 本 合 同 的 现 金 价 值 净 额 小 于 或 等 于 零 时, 本 合 同 的 效 力 中 止 第 十 九 条 合 同 内 容 的 变 更 权 您 与 我 们 协 商 同 意 后, 有 权 变 更 本 合 同 的 有 关 内 容, 并 由 我 们 在 保 险 单 或 保 险 凭 证 上 批 注, 或 签 订 合 同 变 更 的 书 面 协 议 第 二 十 条 合 同 效 力 的 中 止 与 恢 复 在 本 合 同 效 力 中 止 期 间, 我 们 不 承 担 保 险 责 任 本 合 同 效 力 中 止 后 2 年 内, 您 可 以 申 请 恢 复 合 同 效 力 因 欠 交 保 险 费 导 致 合 同 效 力 中 止 的, 经 我 们 与 您 协 商 并 达 成 协 议, 在 您 补 交 保 险 费 及 累 积 利 息 之 日 起, 合 同 效 力 恢 复 因 保 单 贷 款 导 致 合 同 效 力 中 止 的, 经 我 们 与 您 协 商 并 达 成 协 议, 在 您 偿 还 保 单 贷 款 累 积 利 息 及 其 他 未 还 款 项 之 日 起, 合 同 效 力 恢 复 自 本 合 同 效 力 中 止 之 日 起 满 2 年 您 和 我 们 未 达 成 协 议 的, 我 们 有 权 解 除 合 同 我 们 解 除 合 同 的, 向 您 退 还 合 同 效 力 中 止 时 保 险 单 的 现 金 价 值 第 二 十 一 条 犹 豫 期 您 在 收 到 本 合 同 并 书 面 签 收 之 日 起 可 享 有 10 日 的 犹 豫 期, 在 犹 豫 期 内 要 求 解 除 本 合 同 的, 在 我 们 收 齐 相 19 现 金 价 值 净 额 : 指 现 金 价 值 在 扣 除 尚 未 偿 还 的 保 单 贷 款 欠 交 的 保 险 费 累 积 利 息 和 其 他 未 还 款 项 后 的 余 额 20 保 单 贷 款 利 率 : 我 们 将 根 据 同 期 人 民 银 行 每 月 第 一 个 营 业 日 颁 布 的 二 年 期 居 民 定 期 储 蓄 存 款 利 率 与 2.5% 之 较 大 者 +2.0% 确 定 计 息 的 利 率 21 累 积 利 息 : 指 根 据 我 们 已 确 定 的 利 率 计 算 的 金 额 我 们 将 根 据 同 期 人 民 银 行 每 月 第 一 个 营 业 日 颁 布 的 二 年 期 居 民 定 期 储 蓄 存 款 利 率 与 2.5% 之 较 大 者 +2.0% 确 定 计 息 的 利 率 如 果 本 合 同 有 欠 交 的 保 险 费 或 保 单 贷 款, 我 们 将 每 半 年 复 利 计 息 一 次 太 平 康 爱 E 生 老 年 防 癌 疾 病 保 险, 第 7 页, 共 10 页

关 文 件 和 资 料 的 次 日 零 时, 本 合 同 即 被 解 除, 我 们 自 始 不 承 担 保 险 责 任 我 们 在 扣 除 10 元 工 本 费 后, 无 息 退 还 已 交 保 险 费 第 二 十 二 条 您 解 除 合 同 的 手 续 及 风 险 如 您 在 犹 豫 期 后 申 请 解 除 本 合 同, 请 填 写 解 除 合 同 申 请 书 并 向 我 们 提 供 下 列 资 料 : 一 保 险 合 同 ; 二 您 的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自 我 们 收 到 解 除 合 同 申 请 书 时 起, 本 合 同 终 止 我 们 自 收 到 解 除 合 同 申 请 书 之 日 起 30 日 内 向 您 退 还 保 险 单 的 现 金 价 值 您 犹 豫 期 后 解 除 合 同 会 遭 受 一 定 损 失 第 六 部 分 您 必 须 了 解 的 其 他 事 项 第 二 十 三 条 明 确 说 明 与 如 实 告 知 订 立 本 合 同 时, 我 们 应 向 您 说 明 本 合 同 的 内 容 对 保 险 条 款 中 免 除 我 们 责 任 的 条 款, 我 们 在 订 立 合 同 时 应 当 在 投 保 单 保 险 单 或 者 其 他 保 险 凭 证 上 作 出 足 以 引 起 您 注 意 的 提 示, 并 对 该 条 款 的 内 容 以 书 面 或 者 口 头 形 式 向 您 作 出 明 确 说 明, 未 作 提 示 或 者 明 确 说 明 的, 该 条 款 不 产 生 效 力 我 们 就 您 和 被 保 险 人 的 有 关 情 况 提 出 询 问, 您 应 当 如 实 告 知 如 果 您 故 意 或 者 因 重 大 过 失 未 履 行 前 款 规 定 的 如 实 告 知 义 务, 足 以 影 响 我 们 决 定 是 否 同 意 承 保 或 者 提 高 保 险 费 率 的, 我 们 有 权 解 除 本 合 同 如 果 您 故 意 不 履 行 如 实 告 知 义 务, 对 于 本 合 同 解 除 前 发 生 的 保 险 事 故, 我 们 不 承 担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责 任, 并 不 退 还 保 险 费 如 果 您 因 重 大 过 失 未 履 行 如 实 告 知 义 务, 对 保 险 事 故 的 发 生 有 严 重 影 响 的, 对 于 本 合 同 解 除 前 发 生 的 保 险 事 故, 我 们 不 承 担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责 任, 但 应 当 退 还 保 险 费 我 们 在 合 同 订 立 时 已 经 知 道 您 未 如 实 告 知 的 情 况 的, 我 们 不 得 解 除 合 同 ; 发 生 保 险 事 故 的, 我 们 承 担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责 任 第 二 十 四 条 我 们 合 同 解 除 权 的 限 制 前 条 规 定 的 合 同 解 除 权, 自 我 们 知 道 有 解 除 事 由 之 日 起, 超 过 30 日 不 行 使 而 消 灭 自 本 合 同 成 立 之 日 起 超 过 2 年 的, 我 们 不 得 解 除 合 同 ; 发 生 保 险 事 故 的, 我 们 承 担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责 任 第 二 十 五 条 年 龄 错 误 您 在 申 请 投 保 时, 应 将 与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相 符 的 被 保 险 人 的 出 生 日 期 在 投 保 单 上 填 明, 如 果 发 生 错 误 按 照 下 列 方 式 办 理 : 一 您 申 报 的 被 保 险 人 年 龄 不 真 实, 并 且 其 真 实 年 龄 不 符 合 本 合 同 约 定 投 保 年 龄 限 制 的, 在 保 险 事 故 发 生 之 前 我 们 有 权 解 除 合 同, 并 向 您 退 还 保 险 单 的 现 金 价 值 我 们 行 使 合 同 解 除 权 适 用 我 们 合 同 解 除 权 的 限 制 的 规 定 二 您 申 报 的 被 保 险 人 年 龄 不 真 实, 致 使 您 实 付 保 险 费 少 于 应 付 保 险 费 的, 我 们 有 权 更 正 并 要 求 您 补 交 保 险 费 若 已 经 发 生 保 险 事 故, 在 给 付 保 险 金 时 按 实 付 保 险 费 和 应 付 保 险 费 的 比 例 给 付 三 您 申 报 的 被 保 险 人 年 龄 不 真 实, 致 使 您 实 付 保 险 费 多 于 应 付 保 险 费 的, 我 们 会 将 多 收 的 保 险 费 退 还 给 您 太 平 康 爱 E 生 老 年 防 癌 疾 病 保 险, 第 8 页, 共 10 页

第 二 十 六 条 性 别 错 误 您 在 申 请 投 保 时, 应 将 与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相 符 的 被 保 险 人 的 性 别 在 投 保 单 上 填 明, 如 果 发 生 错 误 按 照 下 列 方 式 办 理 : 一 您 申 报 的 被 保 险 人 性 别 不 真 实, 致 使 您 实 付 保 险 费 少 于 应 付 保 险 费 的, 我 们 有 权 更 正 并 要 求 您 补 交 保 险 费 若 已 经 发 生 保 险 事 故, 在 给 付 保 险 金 时 按 实 付 保 险 费 和 应 付 保 险 费 的 比 例 给 付 二 您 申 报 的 被 保 险 人 性 别 不 真 实, 致 使 您 实 付 保 险 费 多 于 应 付 保 险 费 的, 我 们 会 将 多 收 的 保 险 费 退 还 给 您 第 二 十 七 条 未 还 款 项 我 们 在 给 付 各 项 保 险 金 退 还 现 金 价 值 或 返 还 保 险 费 时, 如 果 您 有 欠 交 的 保 险 费 或 其 他 未 还 款 项, 我 们 会 在 扣 除 上 述 款 项 及 累 积 利 息 后 给 付 您 欠 交 的 保 险 费 或 其 他 未 还 款 项 将 以 保 单 贷 款 的 方 式 计 算 累 积 利 息 关 于 保 单 贷 款 请 参 见 第 十 八 条 第 二 十 八 条 保 险 合 同 的 终 止 除 本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外, 本 合 同 在 发 生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时 自 动 终 止 : 一 本 合 同 期 满 日 零 时 ; 二 我 们 已 按 本 合 同 的 约 定 给 付 癌 症 保 险 金 高 费 用 癌 症 保 险 金 或 癌 症 疗 养 保 险 金 ; 三 被 保 险 人 身 故 ; 四 本 合 同 内 约 定 的 其 他 终 止 情 况 第 二 十 九 条 联 系 方 式 的 变 更 为 了 保 障 您 的 权 益, 如 果 您 的 联 系 方 式 ( 如 联 系 地 址 联 系 电 话 电 子 邮 箱 等 ) 发 生 变 化, 请 及 时 通 知 我 们 否 则, 我 们 将 按 已 知 的 最 后 联 系 方 式 与 您 联 系 第 三 十 条 争 议 处 理 在 合 同 履 行 过 程 中, 双 方 发 生 争 议 时, 可 以 从 下 列 两 种 方 式 中 选 择 一 种 争 议 处 理 方 式 : 一 因 履 行 本 合 同 发 生 的 争 议, 由 双 方 协 商 解 决, 协 商 不 成 的, 由 双 方 达 成 仲 裁 协 议 通 过 仲 裁 解 决 ; 二 因 履 行 本 合 同 发 生 的 争 议, 由 双 方 协 商 解 决, 协 商 不 成 的, 依 法 向 人 民 法 院 起 诉 如 果 双 方 选 择 仲 裁 方 式, 应 当 达 成 仲 裁 协 议 并 明 确 约 定 仲 裁 事 项 仲 裁 机 构 第 三 十 一 条 癌 症 定 义 22 本 合 同 所 保 障 的 癌 症, 是 指 被 保 险 人 经 专 科 医 生 明 确 诊 断 初 次 发 生 下 列 疾 病 癌 症 ( 恶 性 肿 瘤 ) : 指 恶 性 细 胞 不 受 控 制 的 进 行 性 增 长 和 扩 散, 浸 润 和 破 坏 周 围 正 常 组 织, 可 以 经 血 管 淋 巴 管 和 体 腔 扩 散 转 移 到 身 体 其 他 部 位 的 疾 病 经 病 理 学 检 查 结 果 明 确 诊 断, 临 床 诊 断 属 于 世 界 卫 生 组 织 疾 病 和 有 关 健 康 问 题 的 国 际 统 计 分 类 (ICD-10) 的 恶 性 肿 瘤 范 畴 下 列 疾 病 不 在 保 障 范 围 内 : (1) 原 位 癌 23 ; (2) 相 当 于 Binet 分 期 方 案 A 期 程 度 的 慢 性 淋 巴 细 胞 白 血 病 ; 22 专 科 医 生 : 专 科 医 生 应 当 同 时 满 足 以 下 四 项 资 格 条 件 :(1) 具 有 有 效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医 师 资 格 证 书 ; (2) 具 有 有 效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医 师 执 业 证 书, 并 按 期 到 相 关 部 门 登 记 注 册 ;(3) 具 有 有 效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治 医 师 或 主 治 医 师 以 上 职 称 的 医 师 职 称 证 书 ;(4) 在 二 级 或 二 级 以 上 医 院 的 相 应 科 室 从 事 临 床 工 作 三 年 以 上 23 原 位 癌 : 指 恶 性 细 胞 局 限 于 上 皮 内 尚 未 穿 破 基 底 膜 浸 润 周 围 正 常 组 织 的 癌 细 胞 新 生 物 原 位 癌 必 须 经 对 固 定 活 组 织 的 组 织 病 理 学 检 查 明 确 诊 断 被 保 险 人 必 须 己 经 接 受 了 针 对 原 位 癌 病 灶 的 积 极 治 疗 太 平 康 爱 E 生 老 年 防 癌 疾 病 保 险, 第 9 页, 共 10 页

(3) 相 当 于 Ann Arbor 分 期 方 案 I 期 程 度 的 何 杰 金 氏 病 ; (4) 皮 肤 癌 ( 不 包 括 恶 性 黑 色 素 瘤 及 已 发 生 转 移 的 皮 肤 癌 ); (5)TNM 分 期 为 T 1 N 0 M 0 期 或 更 轻 分 期 的 前 列 腺 癌 ( 注 ); (6) 感 染 艾 滋 病 病 毒 或 患 艾 滋 病 期 间 所 患 恶 性 肿 瘤 注 : 如 果 为 女 性 重 大 疾 病 保 险, 则 不 包 括 此 项 第 三 十 二 条 高 费 用 癌 症 的 种 类 及 定 义 本 合 同 所 保 障 的 高 费 用 癌 症, 是 指 被 保 险 人 经 专 科 医 生 明 确 诊 断 初 次 发 生 下 列 疾 病 本 合 同 所 保 障 的 高 费 用 癌 症 包 括 以 下 三 种 1. 恶 性 脑 肿 瘤 : 指 属 于 本 合 同 第 三 十 一 条 癌 症 定 义 的 范 畴 内, 但 仅 限 于 原 发 于 脑 神 经 组 织 的 恶 性 肿 瘤 下 列 疾 病 不 在 保 障 范 围 内 : (1) 原 发 于 其 他 器 官 组 织 而 浸 润 转 移 至 脑 神 经 组 织 的 恶 性 肿 瘤 ; (2) 感 染 艾 滋 病 病 毒 或 患 艾 滋 病 期 间 所 患 恶 性 肿 瘤 2. 恶 性 骨 软 骨 肿 瘤 : 指 属 于 本 合 同 第 三 十 一 条 癌 症 定 义 的 范 畴 内, 但 仅 限 于 原 发 于 骨 或 软 骨 的 恶 性 肿 瘤 下 列 疾 病 不 在 保 障 范 围 内 : (1) 原 发 于 其 他 器 官 组 织 而 浸 润 转 移 至 骨 或 软 骨 的 恶 性 肿 瘤 ; (2) 感 染 艾 滋 病 病 毒 或 患 艾 滋 病 期 间 所 患 恶 性 肿 瘤 3. 白 血 病 : 指 属 于 本 合 同 第 三 十 一 条 癌 症 定 义 的 范 畴 内, 是 一 组 系 造 血 干 细 胞 或 祖 细 胞 突 变 引 起 的 造 血 系 统 恶 性 肿 瘤 必 须 经 专 科 医 生 诊 断 并 且 经 血 涂 片 和 骨 髓 象 检 查 确 诊, 属 于 世 界 卫 生 组 织 疾 病 和 有 关 健 康 问 题 的 国 际 统 计 分 类 (ICD 10) 的 白 血 病 范 畴 下 列 疾 病 不 在 保 障 范 围 内 : 相 当 于 Binet 分 期 方 案 A 期 程 度 的 慢 性 淋 巴 细 胞 白 血 病 本 页 内 容 结 束 太 平 康 爱 E 生 老 年 防 癌 疾 病 保 险, 第 10 页, 共 10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