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 物 销 售 法 (1990:931) 引 导 性 规 定 适 用 范 围 第 1 条 本 法 适 用 于 动 产 的 销 售 本 法 也 适 用 于 相 关 动 产 的 交 换 本 法 不 适 用 于 土 地 租 赁 权 的 转 让 房 地 产 法 第 4 章 第 11 条 第 12 条 和 第 18 条 至 第 19 条 d 款 的 规 定 取 代 本 法 第 3 条 第 13 条 第 17 至 第 21 条 以 及 第 30 至 第 40 条, 适 用 于 为 固 定 地 点 使 用 而 建 造 的 建 筑 物 的 销 售 如 果 依 据 房 地 产 法 第 13 章 第 5 条 土 地 租 赁 权 的 转 让 包 括 建 筑 物 的 转 让 时, 除 房 地 产 法 第 13 章 第 8 条 另 有 规 定 外, 上 述 房 地 产 法 中 的 条 文 应 适 用 第 2 条 本 法 适 用 于 加 工 商 品, 但 对 订 购 人 提 供 绝 大 部 分 材 料 的 商 品 无 效 本 法 不 适 用 于 在 陆 地 或 水 域 建 造 建 筑 物 或 其 它 永 久 性 建 筑 物 的 合 同 本 法 不 适 用 于 供 货 方 的 主 要 义 务 为 劳 工 服 务 或 其 他 服 务 的 合 同 合 同 自 由 第 3 条 如 本 法 的 规 定 与 合 同 当 事 人 之 间 确 立 的 习 惯 做 法 或 者 商 业 习 惯 或 其 他 应 视 为 对 当 事 人 有 约 束 力 的 惯 例 有 相 反 规 定 时, 本 法 的 规 定 在 冲 突 范 围 内 不 适 用 消 费 者 买 卖 第 4 条 本 法 不 适 用 于 消 费 者 买 卖 法 (1990:932) 适 用 的 情 况 国 际 销 售 第 5 条 本 法 不 适 用 于 国 际 销 售 法 (1987:822) 适 用 的 情 况 货 物 交 付 买 方 提 货 第 6 条 卖 方 在 销 售 货 物 时 有 营 业 地 的, 货 物 在 其 营 业 地 提 取 卖 方 没 有 与 销 售 相 关 的 营 业 地 时, 货 物 在 其 常 住 地 提 取 如 果 在 销 售 时 双 方 知 道 货 物 或 者 货 物 所 属 的 批 次 在 某 地 方 的, 货 物 在 该 地 提 取 买 方 控 制 货 物 时 即 视 为 货 物 已 交 付 1
货 物 运 至 买 方 第 7 条 货 物 需 要 运 送 给 在 同 一 市 区 或 同 一 地 区 的 买 方 时, 当 货 物 移 交 给 买 方 时 即 视 为 货 物 已 交 付 除 有 关 运 输 的 条 款 或 合 同 另 有 规 定 外, 在 任 何 其 它 情 况 下 需 运 交 货 物 给 买 方 时, 货 物 移 交 给 负 责 将 货 物 从 起 运 地 运 出 的 承 运 人 时 交 付 完 成 如 果 卖 方 自 己 负 责 运 输, 则 在 货 物 移 交 给 买 方 时 才 交 付 完 成 如 货 物 以 免 费 交 货 或 免 费 交 货 等 方 式 销 售 并 给 出 了 具 体 地 点, 则 直 到 货 物 到 达 该 地 点 时 视 为 已 交 付 第 8 条 如 卖 方 安 排 运 输, 其 应 签 订 以 合 理 的 运 输 方 式 及 包 含 该 运 输 的 惯 例 条 款 的 运 输 合 同 将 货 物 运 至 指 定 地 点 交 付 时 间 第 9 条 如 货 物 未 经 要 求 或 没 有 迟 延 而 交 付 且 合 同 没 有 规 定 交 付 时 间, 则 货 物 应 在 销 售 后 的 合 理 时 间 内 交 付 如 货 物 应 在 一 定 时 间 内 交 付 且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买 方 不 能 确 定 交 付 时 间, 则 由 卖 方 确 定 交 付 时 间 买 卖 提 货 的 情 况 下, 由 卖 方 确 定 交 付 时 间 的, 卖 方 应 及 时 通 知 买 方 何 时 可 以 提 货 拒 绝 交 货 的 权 利 第 10 条 除 卖 方 预 支 货 款 或 延 期 付 款 外, 卖 方 在 收 到 货 款 前 没 有 义 务 移 交 货 物 或 移 交 文 件 的 占 有 或 以 任 何 其 它 方 式 放 弃 其 对 货 物 的 处 置 权 如 卖 方 应 从 交 付 地 点 寄 出 货 物, 其 不 得 援 引 上 款 拒 绝 寄 出 货 物 但 是 卖 方 有 权 在 收 到 货 款 前 防 止 货 物 或 货 物 的 有 关 文 件 移 交 给 买 方 货 物 相 关 费 用 第 11 条 卖 方 承 担 货 物 交 付 前 的 费 用 以 及 不 可 归 咎 于 买 方 的 因 延 迟 交 付 而 产 生 的 费 用 2
货 物 风 险 风 险 的 含 义 第 12 条 如 买 方 承 担 货 物 风 险, 则 在 非 由 卖 方 引 起 的 导 致 货 物 损 坏 遗 失 变 质 或 者 减 少 的 情 况 下, 买 方 仍 有 义 务 支 付 货 款 风 险 转 移 第 13 条 货 物 根 据 合 同 或 本 法 第 6 条 第 7 条 规 定 交 付 时, 风 险 即 转 移 到 买 方 承 担 由 于 买 方 原 因 或 买 方 引 起 的 情 况 导 致 货 物 未 按 时 交 付 的, 在 卖 方 已 履 行 其 义 务 使 交 付 得 以 进 行 时 风 险 即 转 移 给 买 方 如 买 方 在 卖 方 经 营 地 以 外 的 地 方 提 货, 风 险 在 货 物 交 付 到 期 时 且 买 方 已 知 提 货 地 点 时 转 移 到 买 方 承 担 第 14 条 如 卖 方 未 通 过 标 志 在 托 运 单 中 做 记 录 或 者 其 他 方 式 表 明 该 货 物 是 为 买 方 准 备 的, 风 险 不 得 转 移 到 买 方 承 担 运 输 途 中 的 货 物 第 15 条 对 于 在 运 输 途 中 销 售 的 货 物, 风 险 从 销 售 时 移 转 到 由 买 方 承 担 除 非 有 情 况 表 明 风 险 从 货 物 交 付 给 签 发 托 运 单 的 承 运 人 时 起 由 买 方 承 担 如 卖 方 在 销 售 货 物 时 已 知 道 或 理 应 知 道 货 物 已 损 坏 遗 失 变 质 或 者 减 少, 却 不 将 这 一 事 实 告 知 买 方, 则 这 种 损 坏 遗 失 变 质 或 者 减 少 的 风 险 应 由 卖 方 承 担 有 退 货 权 的 销 售 第 16 条 如 果 双 方 达 成 的 销 售 合 同 有 相 应 的 买 方 退 货 权, 已 交 付 的 货 物 在 退 返 前, 买 方 承 担 风 险 货 物 状 况 遵 守 合 同 等 等 第 17 条 货 物 应 在 种 类 数 量 质 量 其 它 特 性 以 及 包 装 方 面 与 合 同 所 述 一 致 除 非 合 同 另 有 规 定, 货 物 应 : 1. 适 用 于 同 类 货 物 通 常 使 用 的 目 的 ; 2. 适 用 于 货 物 销 售 时 买 方 希 望 使 用 于 而 卖 方 应 当 知 道 的 特 定 目 的, 且 买 方 有 权 合 理 依 赖 卖 方 的 专 业 知 识 和 判 断 ; 3. 具 有 与 卖 方 提 供 的 示 范 或 样 品 相 同 的 特 点 ; 且 4. 按 照 通 用 或 足 以 保 全 货 物 的 方 式 包 装, 如 货 物 需 要 包 装 以 便 于 保 存 或 保 护 3
如 货 物 背 离 第 1 段 或 第 2 段 的 规 定 或 在 其 他 方 面 背 离 买 方 的 合 理 期 待, 则 该 货 物 可 视 为 有 瑕 疵 第 18 条 如 货 物 与 卖 方 在 货 物 销 售 的 市 场 推 广 环 节 中 或 销 售 前 的 货 物 特 性 或 其 使 用 的 有 关 信 息 不 符, 且 该 不 符 可 推 定 为 对 销 售 有 影 响 的, 该 货 物 应 视 为 有 瑕 疵 如 货 物 与 卖 方 以 外 的 其 他 人 在 此 前 的 交 易 中 或 代 表 卖 方 在 货 物 销 售 前 的 货 物 推 广 环 节 中 提 供 的 货 物 特 性 或 其 使 用 的 有 关 信 息 不 符, 且 该 不 符 可 推 定 为 对 销 售 有 影 响 的, 该 货 物 也 应 视 为 有 瑕 疵 但 是 如 卖 方 不 知 道 或 者 不 应 知 道 该 信 息 的, 则 商 品 不 应 视 为 有 瑕 疵 如 该 信 息 被 及 时 清 楚 地 更 正, 第 1 段 和 第 2 段 不 适 用 按 现 状 出 售 的 货 物 第 19 条 尽 管 货 物 按 现 状 或 类 似 的 普 通 预 订 出 售, 如 有 以 下 情 况 该 货 物 仍 可 被 认 为 有 瑕 疵 : 1. 货 物 与 售 前 卖 方 提 供 的 该 货 物 的 特 性 或 使 用 的 信 息 不 符 且 该 不 符 可 推 定 为 对 销 售 有 影 响 的 ; 2. 销 售 前 卖 方 未 能 将 其 理 应 知 道 且 买 方 合 理 期 待 被 告 知 的 有 关 该 货 物 的 特 性 或 使 用 方 面 的 重 要 情 况 告 知 买 方, 且 该 未 能 告 知 的 情 况 可 推 定 为 对 销 售 有 影 响 的 ; 或 者, 3. 该 货 物 的 原 状 远 远 差 于 买 方 根 据 该 货 物 价 格 和 其 他 情 况 合 理 期 待 的 拍 卖 的 二 手 货 物 视 为 按 原 状 出 售 适 用 本 条 第 3 项 时 应 考 虑 到 拍 卖 时 的 估 价 销 售 前 的 货 物 检 查 第 20 条 买 方 不 得 以 销 售 时 推 定 其 理 应 知 道 的 问 题 为 由 主 张 货 物 有 瑕 疵 如 买 方 在 销 售 前 已 检 查 货 物, 或 卖 方 邀 请 其 检 查 货 物 而 其 没 有 正 当 理 由 而 未 做 检 查, 在 卖 方 没 有 恶 意 行 为 的 情 况 下, 买 方 不 得 以 任 何 其 本 应 检 查 出 的 问 题 为 由 主 张 货 物 有 瑕 疵 第 2 款 也 适 用 于 销 售 前 买 方 有 机 会 检 查 货 物 样 品 且 有 关 货 物 特 性 的 瑕 疵 在 样 品 中 很 明 显 的 情 况 评 估 瑕 疵 是 否 存 在 的 相 关 时 间 第 21 段 货 物 是 否 存 在 瑕 疵 的 问 题 应 按 风 险 转 移 给 买 方 承 担 时 的 货 物 现 状 来 评 估 卖 方 应 对 该 时 刻 存 在 的 瑕 疵 负 责, 尽 管 瑕 疵 之 后 才 显 示 出 来 4
如 风 险 转 移 到 买 方 承 担 后 货 物 变 坏, 而 该 变 坏 源 于 卖 方 的 违 约, 则 该 货 物 应 视 为 有 瑕 疵 如 卖 方 根 据 担 保 或 类 似 承 诺 在 一 定 时 间 内 同 意 为 货 物 的 使 用 功 能 或 其 它 特 性 负 责, 而 货 物 变 坏 与 该 承 诺 所 包 含 的 特 性 有 关, 那 么 以 上 规 定 也 适 用 延 迟 交 付 货 物 的 制 裁 制 裁 第 22 条 如 货 物 非 因 买 方 行 为 或 任 何 可 归 咎 于 买 方 的 情 况 而 未 交 付 或 延 迟 交 付, 则 买 方 可 依 据 第 23 条 至 29 条 之 规 定 要 求 履 行 义 务 或 者 终 止 买 卖 并 要 求 赔 偿 他 亦 可 根 据 第 42 条 之 规 定 拒 绝 付 款 履 行 第 23 条 买 方 可 执 行 合 同 并 要 求 卖 方 完 全 履 行 其 义 务 如 果 存 在 卖 方 不 能 克 服 的 妨 害, 或 考 虑 到 买 方 的 利 益 要 求 卖 方 履 行 合 同 会 导 致 卖 方 不 合 理 的 负 担, 则 卖 方 没 有 义 务 履 行 其 合 同 项 下 的 义 务 如 上 述 情 况 在 合 理 时 间 内 消 失, 则 买 方 可 要 求 卖 方 履 行 合 同 买 方 未 在 合 理 时 间 内 要 求 卖 方 履 行 合 同 的, 买 方 丧 失 了 该 权 利 第 24 条 在 迟 延 交 付 的 情 况 下, 如 卖 方 要 求 买 方 接 受 特 定 时 间 内 交 付 的 货 物, 或 卖 方 已 通 知 其 将 在 特 定 时 间 内 履 行 合 同 且 买 方 未 在 收 到 该 要 求 或 通 知 后 的 合 理 时 间 内 作 出 回 复, 卖 方 在 该 特 定 时 期 内 履 行 其 义 务 的, 买 方 不 得 终 止 合 同 终 止 第 25 条 如 卖 方 的 违 约 对 于 购 买 方 而 言 很 严 重 且 卖 方 知 道 或 理 应 知 道 这 一 点, 则 买 方 可 以 此 为 由 终 止 合 同 如 买 方 为 卖 方 指 定 了 货 物 交 付 的 延 长 时 间, 且 该 时 间 不 是 短 得 不 合 理, 如 货 物 未 在 延 长 时 间 内 交 付, 买 方 也 有 权 终 止 合 同 在 该 延 长 时 间 的 期 间 内, 买 方 仅 能 在 卖 方 告 知 买 方 其 不 能 按 期 履 行 合 同 时 才 可 终 止 合 同 第 26 条 如 销 售 的 货 物 是 按 买 方 的 规 格 或 要 求 而 特 地 为 买 方 生 产 或 提 供, 且 卖 方 通 过 其 它 方 式 获 得 该 货 物 将 导 致 其 不 合 理 的 损 失, 则 仅 在 买 方 购 买 该 货 物 的 目 的 因 卖 方 迟 延 交 货 而 严 重 受 挫 时 才 可 以 此 为 由 终 止 5
赔 偿 第 27 条 如 卖 方 引 起 的 迟 延 交 货 导 致 买 方 损 失, 则 买 方 有 权 获 得 赔 偿, 除 非 卖 方 能 证 明 该 迟 延 交 货 是 由 于 卖 方 无 法 控 制 的 妨 害, 且 不 能 合 理 期 待 卖 方 在 销 售 时 能 预 见 到 该 妨 害, 且 卖 方 不 能 合 理 避 免 或 克 服 该 妨 害 造 成 的 后 果 如 迟 延 交 货 是 因 卖 方 委 任 来 完 全 或 部 分 履 行 合 同 的 另 一 方 造 成, 则 仅 在 卖 方 委 托 的 该 第 三 方 依 据 第 1 款 没 有 责 任 的 情 况 下 卖 方 方 可 没 有 赔 偿 责 任 上 述 规 定 也 适 用 于 由 卖 方 委 任 的 供 应 商 或 销 售 链 上 游 的 其 他 人 造 成 的 迟 延 交 货 根 据 以 上 第 1 款 和 第 2 款, 第 67 条 第 2 款 所 规 定 的 间 接 损 失 不 能 获 得 赔 偿 如 迟 延 交 货 或 损 失 缘 于 卖 方 的 疏 忽, 则 买 方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都 有 权 获 得 赔 偿 第 28 条 如 卖 方 不 能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履 行 合 同, 则 卖 方 应 告 知 买 方 该 妨 害 及 其 对 卖 方 履 行 合 同 能 力 的 影 响 如 买 方 未 在 卖 方 知 道 或 理 应 知 道 该 妨 害 后 的 合 理 时 间 内 收 到 这 类 通 知, 则 买 方 有 权 对 如 其 及 时 获 得 该 通 知 便 可 避 免 的 损 失 获 得 赔 偿 终 止 和 赔 偿 的 通 知 第 29 条 如 货 物 交 付 被 延 迟, 买 方 不 得 因 该 迟 延 交 货 而 终 止 合 同 或 要 求 赔 偿, 除 非 买 方 在 知 情 后 在 合 理 时 间 内 通 知 卖 方 其 将 终 止 合 同 或 要 求 赔 偿 但 是 如 买 方 终 止 合 同, 其 无 须 发 出 希 望 主 张 赔 偿 的 特 别 通 知 货 物 瑕 疵 的 制 裁 制 裁 第 30 条 如 货 物 有 瑕 疵 且 该 瑕 疵 非 由 买 方 或 买 方 的 具 体 情 况 造 成, 则 买 方 有 权 依 据 第 31 条 至 第 40 条 之 规 定 要 求 卖 方 纠 正 该 错 误 交 付 替 代 货 物 减 价 或 终 止 合 同 并 要 求 赔 偿 买 方 也 有 权 依 据 第 42 条 拒 绝 支 付 货 款 货 物 交 付 后 的 检 查 第 31 条 货 物 交 付 后, 买 方 应 依 据 通 行 的 商 业 习 惯, 在 条 件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尽 早 检 查 货 物 如 货 物 将 从 交 付 地 点 运 输 过 来, 买 方 可 推 迟 到 货 物 到 达 后 再 检 查 如 买 方 改 变 在 运 途 中 货 物 的 运 输 目 的 地 或 继 续 转 运 货 物 而 没 有 合 理 的 检 查 机 会, 且 卖 方 在 销 售 时 知 道 或 理 应 知 道 运 输 目 的 地 将 改 变 或 货 物 将 被 转 运, 则 可 推 迟 到 货 物 到 达 新 的 目 的 地 后 再 检 查 6
通 知 卖 方 货 物 瑕 疵 第 32 条 如 买 方 在 发 现 或 理 应 发 现 瑕 疵 后 未 在 合 理 时 间 内 通 知 卖 方, 则 买 方 不 得 主 张 货 物 有 瑕 疵 如 买 方 在 收 货 两 年 内 未 将 货 物 瑕 疵 通 知 卖 方, 买 方 将 失 去 主 张 该 瑕 疵 的 权 利, 除 非 担 保 或 其 它 类 似 承 诺 另 有 约 定 第 33 条 如 卖 方 严 重 疏 忽 或 有 恶 意 行 为, 则 买 方 可 主 张 货 物 有 瑕 疵, 尽 管 有 第 31 条 和 第 32 条 的 规 定 纠 正 和 替 代 货 物 第 34 条 买 方 有 权 要 求 卖 方 免 费 纠 正 货 物 瑕 疵, 如 纠 正 该 瑕 疵 不 会 引 起 卖 方 不 合 理 的 费 用 或 不 便 卖 方 可 依 据 第 36 条 用 替 代 货 物 取 代 瑕 疵 的 纠 正 如 卖 方 知 道 或 理 应 知 道 违 约 对 于 买 方 而 言 很 严 重, 则 买 方 可 要 求 替 代 货 物 但 是 在 第 23 条 规 定 的 情 况 出 现 时, 则 买 方 无 权 要 求 交 付 替 代 货 物 如 货 物 在 销 售 时 已 经 存 在, 考 虑 到 该 货 物 特 性 且 理 应 推 定 双 方 期 待 该 货 物 不 可 由 其 他 货 物 替 代, 则 买 方 无 权 要 求 交 付 替 代 货 物 如 卖 方 未 能 完 成 其 纠 正 瑕 疵 的 义 务, 则 买 方 有 权 获 得 纠 正 该 瑕 疵 的 合 理 费 用 的 补 偿 第 35 条 如 买 方 未 通 知 卖 方 货 物 瑕 疵 或 未 在 通 知 后 合 理 时 间 内 向 卖 方 提 出 要 求, 则 买 方 无 权 要 求 卖 方 纠 正 瑕 疵 或 交 付 替 代 货 物 但 是, 卖 方 有 严 重 疏 忽 或 恶 意 行 为 时 上 述 规 定 不 适 用 第 36 条 尽 管 买 方 未 要 求 纠 正 瑕 疵, 卖 方 仍 然 有 权 自 费 纠 正 该 瑕 疵 或 交 付 替 代 货 物, 前 提 是 这 么 做 不 会 引 起 买 方 严 重 不 便 且 不 会 影 响 买 方 获 得 卖 方 费 用 赔 偿 如 买 方 自 行 纠 正 了 货 物 瑕 疵, 且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不 能 合 理 要 求 买 方 等 待 卖 方 来 纠 正 该 瑕 疵 或 交 付 替 代 货 物, 则 卖 方 不 得 主 张 其 没 有 获 得 纠 正 瑕 疵 或 交 付 替 代 货 物 的 机 会 减 价 和 终 止 第 37 条 如 不 能 纠 正 瑕 疵 或 交 付 替 代 货 物, 或 纠 正 瑕 疵 或 交 付 替 代 货 物 未 在 通 知 卖 方 后 的 合 理 时 间 内 发 生, 则 买 方 有 权 主 张 依 据 第 38 条 计 算 的 货 物 减 价 或 依 据 第 39 条 终 止 合 同 7
但 是, 买 方 无 权 主 张 在 拍 卖 会 上 销 售 的 二 手 货 物 的 减 价 第 38 条 如 买 方 要 求 减 价, 那 么 减 低 的 价 格 和 协 议 好 的 价 格 间 的 差 别 相 当 于 在 交 付 时 该 货 物 的 合 格 状 况 和 瑕 疵 状 况 之 间 的 价 值 差 异, 减 价 依 此 计 算 第 39 条 如 违 约 对 买 方 而 言 很 严 重, 而 且 卖 方 知 道 或 理 应 知 道 该 情 况, 那 么 买 方 可 因 货 物 瑕 疵 而 终 止 合 同 如 果 买 方 在 发 现 了 瑕 疵 错 误 或 理 应 该 发 现 瑕 疵 后 或 者 在 符 合 第 37 条 的 纠 正 瑕 疵 或 交 付 替 代 货 物 的 情 况 后 的 合 理 时 间 内 没 有 通 知 卖 方 其 要 求 终 止, 则 买 方 无 权 因 该 瑕 疵 而 终 止 合 同, 除 非 卖 方 有 严 重 疏 忽 或 恶 意 行 为 赔 偿 第 40 条 买 方 有 权 因 货 物 瑕 疵 导 致 的 损 失 而 获 得 补 偿, 除 非 卖 方 能 证 明 其 遇 到 了 第 27 条 第 1 段 和 第 2 段 规 定 的 妨 害, 以 至 于 其 不 能 提 供 无 瑕 疵 的 货 物 第 28 条 有 关 因 妨 害 而 不 能 及 时 履 行 合 同 时 卖 方 有 通 知 买 方 的 义 务 的 规 定 也 变 通 适 用 于 卖 方 交 付 无 瑕 疵 货 物 遇 到 妨 害 的 情 况 依 据 本 条 第 1 款, 第 67 条 第 2 款 规 定 的 间 接 损 失 不 获 赔 偿 如 瑕 疵 或 损 失 缘 于 卖 方 的 疏 忽 或 货 物 与 销 售 时 卖 方 特 别 约 定 的 不 符, 则 买 方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都 有 权 获 得 赔 偿 所 有 权 瑕 疵 的 补 偿 第 41 条 如 果 第 三 方 对 货 物 具 备 所 有 权 抵 押 权 或 者 其 他 类 似 权 利 ( 即 所 有 权 瑕 疵 ), 而 合 同 没 有 规 定 买 方 在 购 买 该 货 物 时 也 顺 带 承 担 了 由 于 第 三 方 的 权 利 而 带 来 的 限 制, 则 第 32 条 第 1 段 和 第 33 条 的 有 关 通 知 卖 方 货 物 瑕 疵 的 规 定 第 34 条 自 第 36 条 的 有 关 纠 正 瑕 疵 和 交 付 替 代 货 物 的 规 定 第 37 条 自 39 条 的 有 关 减 价 和 终 止 合 同 的 规 定 第 40 条 有 关 赔 偿 的 规 定, 以 及 第 42 条 的 有 关 买 方 拒 绝 付 款 的 规 定 适 用 如 买 方 不 知 道 也 不 应 该 知 道 销 售 时 存 在 的 所 有 权 瑕 疵, 则 其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都 可 因 该 瑕 疵 带 来 的 损 失 而 获 得 赔 偿 如 第 三 方 主 张 其 拥 有 第 1 款 提 及 的 权 利, 且 有 很 合 理 理 由 支 持 其 主 张, 则 买 方 也 可 主 张 所 有 权 瑕 疵 的 补 偿 有 关 卖 方 违 约 的 通 则 拒 绝 付 款 的 权 利 第 42 条 如 买 方 因 卖 方 的 迟 延 交 付 或 货 物 瑕 疵 而 提 出 要 求, 则 买 方 有 权 拒 绝 支 付 相 当 于 他 的 要 求 的 那 部 分 款 项 8
部 分 违 约 第 43 条 如 仅 部 分 货 物 迟 延 交 付 或 有 瑕 疵, 则 有 关 违 约 的 规 定 适 用 于 这 部 分 货 物 如 该 违 约 就 整 个 合 同 而 言 对 买 方 很 重 要, 且 卖 方 知 道 或 理 应 知 道 该 情 况, 则 买 方 可 终 止 整 个 合 同 如 可 推 定 卖 方 认 为 其 已 履 行 合 同 义 务 但 他 并 没 有 交 付 所 有 货 物, 则 适 用 有 关 货 物 瑕 疵 的 规 定 分 批 交 货 情 况 下 的 合 同 终 止 第 44 条 如 货 物 分 批 交 付 且 某 批 次 的 货 物 交 付 被 延 迟 或 有 瑕 疵, 则 依 据 在 其 它 情 况 下 适 用 于 合 同 终 止 的 有 关 规 定, 买 方 可 因 此 而 终 止 该 批 次 货 物 的 合 同 如 迟 延 交 付 或 瑕 疵 让 人 有 理 由 推 定 其 后 的 部 分 货 物 的 交 付 可 能 导 致 违 约, 而 违 约 可 导 致 终 止 合 同 的 权 利, 则 买 方 可 依 据 该 理 由 终 止 其 后 的 部 分 货 物 的 合 同, 前 提 是 买 方 在 合 理 时 间 内 终 止 买 方 的 义 务 价 格 的 确 定 第 45 条 如 合 同 中 没 有 规 定 价 格, 则 买 方 应 支 付 按 照 该 商 品 的 种 类 和 特 点 在 销 售 时 被 普 遍 接 受 并 且 符 合 具 体 情 况 的 价 格 第 46 条 如 价 格 可 参 照 货 物 的 数 量 大 小 或 重 量 确 定, 计 算 的 基 础 应 为 货 物 风 险 转 移 到 买 方 时 的 货 物 数 量 如 价 格 按 货 物 的 重 量 计 算, 包 装 的 重 量 应 首 先 被 去 除 第 47 条 如 买 方 收 到 了 账 单, 其 须 受 账 单 上 价 格 的 约 束 但 是, 如 果 买 方 在 合 理 时 间 内 通 知 卖 方 其 不 同 意 该 价 格, 或 者 合 同 中 的 价 格 更 低, 或 者 被 要 求 的 价 格 不 合 理, 则 该 规 定 不 适 用 付 款 第 48 条 付 款 应 在 卖 方 场 所 进 行 如 果 付 款 在 交 付 货 物 或 交 付 有 关 该 货 物 的 文 件 时 进 行, 那 么 付 款 应 在 交 付 地 点 进 行 付 款 的 义 务 也 包 括 依 据 合 同 接 受 汇 票 签 发 信 用 证, 银 行 担 保 或 其 它 担 保, 以 及 采 取 其 它 必 要 措 施 以 便 付 款 9
第 49 条 如 合 同 没 有 规 定 付 款 时 间, 买 方 应 在 卖 方 要 求 付 款 时 付 款 买 方 收 到 货 物 时 或 其 依 据 合 同 获 得 货 物 后 才 有 义 务 付 款 买 方 支 付 货 款 前 有 权 按 照 行 业 惯 例 或 者 按 照 当 时 具 体 情 况 应 准 许 的 方 式 检 查 货 物, 前 提 是 该 检 查 不 会 与 合 同 约 定 的 交 付 或 付 款 方 式 相 矛 盾 如 货 物 运 输 到 指 定 地 点 的 提 货 单 已 发 出, 或 货 物 按 照 付 款 前 买 方 不 得 处 置 货 物 的 条 款 运 输 的, 尽 管 有 第 1 款 或 第 2 款 的 规 定, 卖 方 可 依 据 提 货 单 或 者 买 方 收 到 货 运 单 的 收 据 或 其 它 证 明 货 物 已 按 该 等 条 款 运 输 的 证 据 要 求 付 款 买 方 的 合 作, 等 等 第 50 条 买 方 应 该 : 1. 在 销 售 中 以 其 被 合 理 期 待 的 方 式 合 作 以 便 卖 方 得 以 完 成 其 合 同 义 务, 以 及 2. 领 取 或 收 取 货 物 买 方 违 约 的 惩 处 惩 处 第 51 条 如 买 方 不 及 时 付 款, 或 者 买 方 不 依 据 第 50 条 第 1 项 提 供 合 作, 而 且 这 不 是 卖 方 或 卖 方 方 面 的 具 体 情 况 造 成 的, 那 么 卖 方 可 依 据 第 52 条 至 第 59 条 要 求 买 方 付 款 履 行 其 它 义 务 或 终 止 合 同 并 要 求 赔 偿 卖 方 还 可 按 照 第 10 条 占 有 货 物 并 依 据 第 71 条 要 求 买 方 支 付 利 息 如 买 方 不 遵 守 其 取 货 或 收 货 的 义 务, 而 且 这 不 是 卖 方 或 卖 方 的 具 体 情 况 造 成 的, 适 用 第 55 条 第 57 条 的 第 2 款 至 第 4 款 和 第 58 条 要 求 付 款 和 履 行 其 它 义 务 第 52 条 卖 方 可 执 行 合 同 并 要 求 付 款 如 买 方 取 消 对 特 地 为 其 制 作 或 提 供 的 商 品 的 订 购, 卖 方 不 得 通 过 完 成 该 商 品 的 制 作 采 取 其 它 交 付 该 商 品 的 准 备 工 作 并 要 求 付 款 来 执 行 合 同 如 该 订 购 的 取 消 将 给 销 售 方 带 来 严 重 不 便, 或 者 取 消 订 购 后 形 成 的 损 失 有 得 不 到 补 偿 的 风 险, 则 该 规 定 不 适 用 取 消 订 购 的 赔 偿 责 任 按 照 第 67 条 至 第 70 条 的 规 定 来 计 算 如 该 货 物 尚 未 交 付, 而 卖 方 在 提 出 付 款 要 求 前 等 待 的 时 间 长 得 不 合 理, 则 卖 方 将 失 去 提 出 该 要 求 的 权 利 10
第 53 条 卖 方 可 执 行 合 同 并 依 据 第 50 条 第 1 款 要 求 买 方 合 作 如 果 买 方 遇 到 了 不 可 克 服 的 妨 害, 或 者 其 合 作 将 引 起 相 对 于 卖 方 从 买 方 的 合 作 中 得 到 的 益 处 而 言 不 合 理 的 负 担, 则 买 方 没 有 义 务 提 供 合 作 但 是 如 果 上 述 妨 害 在 合 理 的 时 间 内 消 失, 则 卖 方 可 要 求 买 方 在 销 售 中 提 供 合 作 如 卖 方 在 提 出 买 方 应 在 销 售 中 提 供 合 作 的 要 求 前 等 待 的 时 间 长 得 不 合 理, 卖 方 将 失 去 该 权 利 因 迟 延 付 款 而 终 止 合 同 第 54 条 卖 方 可 因 买 方 迟 延 付 款 而 终 止 合 同, 前 提 是 该 迟 延 构 成 严 重 违 约 如 卖 方 为 买 方 指 定 延 长 付 款 时 限, 且 该 时 间 不 为 不 合 理 地 短, 那 么 如 买 方 未 在 该 延 长 付 款 时 间 内 付 款 卖 方 也 可 终 止 合 同 在 延 长 付 款 的 时 限 内, 仅 在 买 方 通 知 卖 方 其 不 能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付 款 的 情 况 下 卖 方 方 可 终 止 合 同 如 货 物 已 为 买 方 所 占 有, 则 卖 方 仅 在 其 保 留 了 合 同 终 止 权 或 买 方 拒 绝 货 物 的 情 况 下 可 终 止 合 同 因 未 能 合 作 而 终 止 合 同 第 55 条 如 买 方 未 能 依 据 第 50 条 第 1 款 在 销 售 中 提 供 合 作, 买 方 知 道 或 理 应 知 道 该 违 约 对 卖 方 而 言 很 严 重, 则 卖 方 可 终 止 合 同 如 买 方 不 及 时 提 取 或 接 受 货 物, 而 销 售 合 同 或 具 体 情 况 说 明 了 卖 方 通 过 对 已 出 售 货 物 的 处 置 有 特 定 利 益 时, 那 么 在 类 似 前 提 下 卖 方 也 可 终 止 合 同 如 卖 方 为 买 方 指 定 了 延 长 付 款 时 间, 且 该 时 间 不 为 不 合 理 地 短, 买 方 如 果 不 在 该 延 长 的 时 间 内 : 1. 依 据 第 50 条 第 1 款 在 买 卖 中 合 作, 2. 及 时 提 取 或 接 受 货 物, 而 销 售 合 同 或 具 体 情 况 说 明 了 卖 方 对 已 出 售 货 物 的 处 置 有 特 定 利 益, 那 么 卖 方 也 可 终 止 合 同 在 延 长 的 时 间 内, 仅 在 买 方 通 知 卖 方 其 不 能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完 成 自 己 的 义 务 的 情 况 下 卖 方 方 可 终 止 合 同 分 批 发 货 的 情 况 下 终 止 合 同 第 56 条 如 付 款 在 货 物 分 批 交 付 后 分 别 支 付 货 款 的, 当 针 对 该 批 货 物 迟 延 付 款 时, 卖 方 有 权 依 据 在 其 它 情 况 下 适 用 的 规 定 终 止 有 关 该 批 货 物 的 销 售 合 同 11
如 有 理 由 推 定 能 导 致 合 同 终 止 权 的 迟 延 付 款 还 会 再 次 发 生, 那 么 卖 方 可 终 止 有 关 其 后 发 货 批 次 的 合 同 赔 偿 第 57 条 卖 方 有 权 因 买 方 迟 延 付 款 带 来 的 损 失 获 得 赔 偿, 除 非 买 方 能 证 明 该 迟 延 付 款 是 由 于 法 律 公 共 交 通 的 中 断 付 款 中 介 方 或 者 其 它 类 似 的 妨 害, 而 且 不 能 合 理 期 待 其 在 销 售 时 能 预 见 到 这 些 妨 害, 买 方 也 不 能 合 理 地 避 免 或 克 服 这 些 障 碍 导 致 的 后 果 卖 方 也 有 权 在 以 下 情 况 获 得 赔 偿, 即 买 方 不 依 据 第 50 条 第 1 项 在 销 售 中 提 供 合 作, 或 者 买 方 不 及 时 提 取 或 接 受 货 物, 而 销 售 合 同 或 具 体 情 况 说 明 了 卖 方 对 已 出 售 货 物 的 处 置 有 特 定 利 益 时 卖 方 受 到 损 失 但 是 如 买 方 能 证 明 其 遇 到 了 类 似 于 第 27 条 第 1 款 或 第 2 款 提 及 的 有 关 在 销 售 合 作 和 提 取 或 接 受 货 物 中 的 妨 害 时, 卖 方 无 权 获 得 赔 偿 根 据 上 款, 第 67 条 第 2 款 规 定 的 间 接 损 失 不 获 赔 偿 如 果 违 约 缘 于 买 方 的 疏 忽, 那 么 卖 方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都 可 获 得 赔 偿 第 58 条 如 买 方 因 妨 害 而 不 能 及 时 履 行 合 同 义 务, 则 应 通 知 卖 方 该 妨 害 及 其 对 履 行 合 同 的 影 响 如 买 方 得 知 或 理 应 得 知 该 妨 害 后 没 有 在 合 理 时 间 内 通 知 卖 方, 则 卖 方 有 权 获 得 如 其 及 时 获 得 通 知 便 可 避 免 的 损 失 的 赔 偿 合 同 终 止 和 赔 偿 的 通 知 第 59 条 卖 方 不 得 因 买 方 迟 延 付 款 或 迟 延 提 取 或 接 受 货 物 而 终 止 合 同, 除 非 卖 方 在 履 行 前 便 通 知 买 方 终 止 合 同 如 买 方 依 据 第 50 条 第 1 款 提 供 了 合 作, 只 是 该 合 作 提 供 得 太 晚, 那 么 卖 方 不 得 因 该 迟 延 合 作 而 终 止 合 同 或 要 求 赔 偿, 除 非 卖 方 在 得 知 了 买 方 提 供 合 作 后 的 合 理 时 间 内 通 知 买 方 终 止 合 同 或 要 求 赔 偿 如 卖 方 终 止 合 同, 则 不 必 特 别 通 知 其 要 求 赔 偿 规 格 第 60 条 如 买 方 需 指 定 货 物 的 形 状 大 小 尺 寸 或 其 它 特 性, 而 未 能 在 约 定 的 时 间 内 或 卖 方 要 求 后 的 合 理 时 间 内 提 供 这 些 情 况, 那 么 卖 方 可 根 据 为 买 方 利 益 推 定 的 规 格 准 备 货 物 这 不 妨 碍 卖 方 主 张 其 它 救 济 12
卖 方 应 将 规 格 告 知 买 方, 并 允 许 买 方 在 合 理 的 时 间 内 修 改 该 规 格 如 买 方 不 在 指 定 时 间 内 修 改 该 规 格, 那 么 卖 方 的 规 格 便 具 有 约 束 力 预 期 违 约 中 止 权 第 61 条 在 签 订 合 同 后 如 一 方 的 行 为 和 经 济 状 况 足 以 让 人 认 为 其 不 会 履 行 大 部 分 义 务, 那 么 对 方 可 中 止 自 己 的 义 务 并 拒 绝 履 行 如 卖 方 已 经 发 货 而 买 方 存 在 上 款 的 情 况, 那 么 卖 方 可 阻 止 该 货 物 被 交 付 给 买 方 此 规 定 也 适 用 于 买 方 已 收 到 货 运 单 的 情 况 中 止 其 完 成 合 同 或 阻 止 货 物 交 付 的 一 方 应 立 即 通 知 对 方 否 则, 对 方 有 权 因 这 类 通 知 没 有 及 时 发 出 而 导 致 的 损 失 获 得 赔 偿 如 果 对 方 为 其 履 行 提 供 了 可 接 受 的 担 保, 那 么 主 张 合 同 中 止 或 阻 止 交 货 的 一 方 应 继 续 履 行 合 同 终 止 第 62 条 如 果 违 约 肯 定 会 发 生, 而 该 违 约 将 给 予 对 方 终 止 合 同 的 权 利, 那 么 该 合 同 可 在 履 行 前 被 终 止 但 是 如 果 对 方 立 即 为 其 合 同 履 行 提 供 了 可 接 受 的 担 保, 那 么 该 终 止 归 于 无 效 破 产, 等 等 第 63 条 如 一 方 已 进 入 破 产 或 破 产 清 算 程 序, 那 么 破 产 人 或 清 算 人 可 成 为 合 同 一 方 对 方 可 在 合 理 时 间 内 要 求 破 产 人 或 清 算 人 确 认 其 将 成 为 合 同 一 方 如 破 产 人 或 清 算 人 成 为 合 同 一 方, 而 对 方 履 行 期 届 至, 那 么 对 方 可 要 求 破 产 人 或 清 算 人 履 行 义 其 务, 或 者 立 即 为 其 履 行 义 务 提 供 可 接 受 的 担 保, 如 果 破 产 人 或 清 算 人 被 同 意 迟 延 履 行 的 话 如 果 对 方 的 完 成 履 行 义 务 的 时 间 尚 未 届 至, 那 么 对 方 可 以 以 保 护 其 不 受 损 失 为 特 殊 理 由 要 求 提 供 必 要 的 担 保 如 果 破 产 人 或 清 算 人 没 有 按 照 对 方 依 据 第 1 段 的 要 求 在 合 理 时 间 内 成 为 合 同 一 方, 或 者, 没 有 依 据 第 2 段 遵 守 对 方 的 要 求, 那 么 对 方 可 终 止 合 同 如 果 依 据 公 司 重 组 法 (1996:764) 的 有 关 买 方 的 公 司 的 重 组 申 请 被 上 交, 或 者 买 方 被 申 请 破 产 后, 货 物 已 交 付 给 了 买 方 或 买 方 的 破 产 人 或 清 算 人, 但 是 货 款 尚 未 支 付, 那 么 卖 方 可 要 求 返 还 货 物 如 果 货 款 立 即 被 支 付, 或 者, 在 所 付 款 项 尚 未 需 交 付 的 情 况 下 买 方 或 破 产 人 或 清 算 人 在 合 理 时 间 内 为 付 款 提 供 可 接 受 的 担 保 时, 该 货 物 不 必 返 还 13
如 破 产 人 或 清 算 人 已 经 出 售 了 该 货 物 或 者 通 过 其 它 方 式 处 理 了 该 货 物 以 至 于 货 物 不 能 基 本 无 变 化 或 无 损 失 地 返 还, 那 么 破 产 人 或 清 算 人 应 视 为 已 成 为 合 同 一 方 ( 法 律 1996: 776) 终 止 和 交 付 替 代 货 物 的 通 则 终 止 和 交 付 替 代 货 物 的 效 力 第 64 条 如 果 合 同 被 终 止, 卖 方 不 再 有 交 货 义 务 且 买 方 不 再 有 付 款 和 销 售 中 的 合 作 义 务 如 果 该 合 同 被 部 分 履 行, 那 么 各 方 有 权 要 求 对 方 返 还 其 已 接 受 的 货 物 各 方 在 此 也 可 保 留 已 接 受 的 物 品, 直 到 对 方 返 还 货 物 或 付 款, 或 为 可 能 需 其 负 责 的 赔 偿 和 利 息 提 供 担 保 如 果 卖 方 应 交 付 替 代 货 物, 那 么 买 方 可 保 留 他 已 接 受 的 货 物, 直 到 替 代 货 物 的 交 付 发 生 第 65 条 如 果 合 同 被 终 止, 买 方 应 交 出 货 物 为 其 带 来 的 利 润, 而 且, 如 买 方 得 到 了 该 货 物 为 其 带 来 的 其 它 利 益, 也 应 支 付 合 理 的 补 偿 如 卖 方 应 返 还 货 款, 应 从 收 到 付 款 之 日 起 开 始 支 付 利 息 终 止 权 和 交 付 替 代 货 物 权 的 丧 失 第 66 条 买 方 仅 在 其 可 返 还 基 本 未 变 化 或 未 减 少 的 货 物 时 方 可 终 止 合 同 或 要 求 交 付 替 代 货 物 但 是 在 以 下 情 况, 合 同 终 止 权 和 交 付 替 代 货 物 权 未 丧 失 : 1. 该 货 物 因 其 自 身 的 特 性 或 其 它 非 由 买 方 引 起 的 原 因 而 被 毁 坏 丢 失 变 坏 或 减 少, 2. 该 货 物 因 为 检 查 有 无 瑕 疵 所 采 取 的 必 要 措 施 而 被 毁 坏 丢 失 变 坏 或 减 少, 3. 该 货 物 已 按 正 常 经 营 方 式 再 次 出 售, 或 者, 按 预 期 使 用 目 的 被 使 用, 而 正 基 于 此 瑕 疵 买 方 要 求 终 止 合 同 或 者 交 付 替 代 货 物 如 买 方 补 偿 卖 方 因 该 商 品 变 坏 或 减 少 而 带 来 的 该 商 品 的 贬 值 部 分, 那 么 买 方 仍 拥 有 合 同 终 止 和 要 求 交 付 替 代 货 物 的 权 利 赔 偿 的 范 围 一 般 性 规 定 第 67 条 违 约 赔 偿 包 括 对 现 款 支 出 差 价 利 润 损 失 和 其 它 因 违 约 而 引 起 的 直 接 和 间 接 的 损 失 的 赔 偿 14
依 据 本 法, 赔 偿 不 包 括 因 已 出 售 货 物 之 外 的 财 产 受 到 损 害 而 给 买 方 造 成 的 损 失 间 接 损 失 指 : 1. 因 生 产 或 营 业 额 下 降 而 导 致 的 损 失, 2. 其 它 因 该 货 物 不 能 按 照 使 用 目 的 来 使 用 而 导 致 的 损 失, 3. 因 和 第 三 方 的 协 议 终 止 或 者 不 能 适 当 履 行 而 导 致 的 损 失, 以 及 4. 其 它 类 似 的 难 以 预 见 的 损 失 但 是, 依 据 第 2 款 规 定 的 间 接 损 失 不 包 括 受 损 方 为 了 限 制 第 2 款 规 定 的 情 况 以 外 的 损 失 而 造 成 的 损 失 差 价 第 68 条 如 合 同 被 终 止, 买 方 在 他 处 购 买 相 同 商 品, 或 者 卖 方 将 该 货 物 重 新 出 售, 而 且 以 上 措 施 都 通 过 了 慎 重 考 虑 并 且 是 在 该 合 同 终 止 后 的 合 理 时 间 内 发 生, 那 么 差 价 的 计 算 基 于 该 买 卖 中 的 价 格 和 他 处 购 买 或 再 售 的 价 格 第 69 条 如 合 同 被 终 止, 同 时 依 据 第 68 条 的 他 处 购 买 相 同 货 物 或 者 将 该 货 物 重 新 出 售 的 情 况 没 有 发 生, 同 时 该 合 同 所 指 的 这 类 货 物 存 在 着 一 个 普 遍 被 接 受 的 价 格, 那 么 差 价 的 计 算 基 于 该 合 同 中 的 价 格 和 该 合 同 被 终 止 时 被 普 遍 接 受 的 价 格 损 害 的 减 损 和 赔 偿 的 降 低 第 70 条 受 损 失 的 一 方 应 采 取 合 理 的 措 施 来 减 少 损 害 否 则, 他 应 自 己 承 担 相 应 部 份 的 损 失 如 果 损 害 赔 偿 相 对 于 有 赔 偿 义 务 方 的 预 见 能 力 及 其 防 止 损 失 产 生 的 可 能 性 以 及 具 体 情 况 而 言 不 合 理, 那 么 该 赔 偿 可 被 调 低 利 息 第 71 条 利 息 法 适 用 于 有 关 价 格 上 的 利 息 和 其 它 没 有 及 时 付 清 的 债 务 (1975:635) 但 是, 如 卖 方 因 货 物 保 管 而 要 求 付 款, 依 据 利 息 法 第 6 条, 即 便 最 后 付 款 期 限 没 有 事 先 约 定 好, 卖 方 可 从 其 提 出 该 要 求 之 日 开 始 计 算 利 息 卖 方 将 不 能 再 处 理 该 货 物 的 文 件 或 证 书 交 付 买 方 后, 他 可 因 此 而 要 求 付 款, 利 息 也 按 上 述 规 定 计 算 如 卖 方 在 尚 未 收 到 付 款 的 情 况 下 就 交 付 了 该 货 物 文 件 或 证 书, 那 么 上 款 不 适 用 15
货 物 保 管 卖 方 的 义 务 第 72 条 如 货 物 没 有 被 及 时 提 取 或 接 受, 或 者 因 为 买 方 以 外 的 情 况 而 没 有 被 交 付 给 买 方, 那 么 卖 方 应 为 买 方 采 取 合 理 措 施 保 管 货 物, 前 提 是 货 物 已 在 其 保 管 下 或 者 其 可 以 保 管 该 货 物 买 方 的 义 务 第 73 条 如 买 方 希 望 拒 收 货 物, 则 买 方 应 替 卖 方 采 取 合 理 措 施 保 管 货 物 如 买 方 希 望 拒 收 发 给 其 并 由 其 在 目 的 地 保 管 的 货 物, 那 么 买 方 应 为 卖 方 保 管 货 物, 前 提 是 这 样 做 不 会 引 起 买 方 付 款, 或 者 导 致 买 方 不 合 理 的 费 用 或 不 便 如 卖 方 或 代 表 卖 方 的 他 方 可 在 目 的 地 代 表 其 保 管 货 物, 那 么 买 方 没 有 这 类 义 务 在 第 三 方 存 放 第 74 条 如 应 保 管 货 物 的 一 方 将 货 物 交 由 代 表 对 方 的 第 三 方 保 管, 而 且 该 保 管 人 是 认 真 挑 选 出 来 的, 那 么 当 保 管 人 接 受 货 物 后 有 保 管 义 务 的 一 方 不 再 承 担 该 货 物 的 保 管 义 务 货 物 保 管 费 用 的 补 偿 第 75 条 应 为 对 方 保 管 货 物 的 一 方 有 权 获 得 对 保 管 该 货 物 而 支 付 的 合 理 支 出 和 费 用 的 补 偿 该 方 可 保 留 货 物 直 至 其 收 到 该 补 偿 或 为 该 补 偿 提 供 的 相 应 担 保 货 物 转 售 第 76 条 如 应 保 管 货 物 的 一 方 无 法 在 不 支 付 大 量 费 用 或 克 服 较 大 不 便 的 情 况 下 继 续 保 管 货 物, 或 者 对 方 等 待 了 不 合 理 长 的 时 间 后 才 来 领 取 该 货 物 或 者 交 付 保 管 费 用, 那 么 该 方 可 转 售 该 货 物 如 该 货 物 会 很 快 毁 坏 或 变 坏, 或 者 货 物 保 管 需 要 太 大 费 用, 那 么 在 可 能 的 情 况 下 货 物 应 被 出 售 该 货 物 出 售 时 应 尽 应 有 的 注 意 义 务 如 有 可 能 应 在 出 售 前 通 知 对 方 第 77 条 如 一 方 依 据 第 76 条 之 规 定 有 权 出 售 货 物, 但 货 物 无 法 出 售, 或 者, 价 格 不 能 弥 补 出 售 所 需 费 用, 那 么 该 方 可 通 过 其 它 合 理 的 方 式 处 理 该 货 物 在 处 理 前 如 有 可 能 应 通 知 对 方 第 78 条 一 方 出 售 货 物 所 得 收 入 和 其 它 从 该 货 物 得 到 的 收 入, 以 及 产 生 的 费 用 都 应 向 对 方 说 明 盈 余 额 归 对 方 16
收 益 第 79 条 货 物 在 约 定 的 交 付 时 间 前 产 生 的 收 益 归 卖 方, 除 非 有 理 由 认 为 该 收 益 在 交 付 以 后 才 产 生 在 约 定 的 交 付 时 间 后 货 物 产 生 的 收 益 归 买 方, 除 非 有 理 由 认 为 该 收 益 在 交 付 之 前 就 已 产 生 第 80 条 股 票 的 销 售 包 括 在 销 售 前 还 未 到 支 付 期 的 股 利 以 及 在 销 售 前 股 东 不 能 行 使 的 股 票 发 行 时 的 优 先 购 买 权 第 81 条 带 利 息 债 权 的 销 售 包 括 已 发 生 的 但 在 约 定 交 付 时 付 息 时 间 未 届 至 的 利 息 买 方 应 在 支 付 正 常 价 格 外 也 向 卖 方 支 付 该 利 息, 除 非 该 债 权 被 作 为 或 然 债 权 出 售 某 些 通 知 第 82 条 如 买 方 依 据 第 23 24 29 32 35 39 47 或 61 条 通 过 合 适 的 方 式 应 给 予 卖 方 通 知, 那 么 即 便 该 通 知 被 迟 延 歪 曲 或 丢 失 仍 然 视 买 方 已 履 行 通 知 义 务 上 述 规 定 也 适 用 于 卖 方 依 据 第 52 53 59 或 61 条 给 买 方 的 通 知 义 务 过 渡 性 规 定 1990:931 本 法 自 1991 年 1 月 1 日 起 生 效 本 法 生 效 后, 动 产 买 卖 和 交 换 法 (1905:38 s.1) 失 效, 但 是 佣 金 商 业 代 理 和 商 业 旅 行 法 (1914:45) 中 对 该 法 的 援 引 仍 然 有 效 旧 规 定 仍 然 适 用 于 本 法 生 效 前 订 立 的 协 议 1996:776 1. 本 法 自 1996 年 9 月 1 日 起 生 效 2. 如 本 法 生 效 前 依 据 债 务 和 解 法 而 委 任 了 托 管 人, 那 么 旧 规 定 仍 适 用 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