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 格 林 - 全 面 工 业 皮 带 解 决 方 案 2016 年 通 用 销 售 条 款
1 总 则 1.1 我 们 独 家 适 用 的 销 售 条 款 除 非 我 们 以 书 面 形 式 表 示 明 确 同 意, 我 们 不 接 受 与 之 冲 突 的 销 售 条 款 或 客 户 与 之 背 离 的 通 用 交 易 条 款 即 使 我 们 已 发 货 并 意 识 到 客 户 的 条 款 与 我 们 的 销 售 条 款 相 冲 突 或 背 离, 我 们 的 销 售 条 款 仍 然 适 用 1.2 我 们 的 销 售 条 款 适 用 于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 法 设 立 的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伙 企 业 法 设 立 的 企 业, 以 及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法 通 则 ( 以 下 简 称 民 法 通 则 ) 第 三 章 所 定 义 的 法 人 1.3 我 们 的 销 售 条 款 适 用 于 我 们 与 客 户 将 进 行 的 所 有 交 易 1.4 如 我 们 同 时 从 事 现 场 服 务 业 务, 除 本 文 条 款, 适 用 我 们 关 于 安 装 项 目 的 补 充 条 款 补 充 条 款 与 本 文 条 款 相 冲 突 的, 以 补 充 条 款 为 准 2 报 价 和 报 价 文 件 2.1 除 非 我 们 发 出 了 明 确 的 订 单 确 认, 否 则 我 们 的 报 价 仅 是 要 约 邀 请, 对 我 们 没 有 约 束 力 2.2 客 户 的 采 购 订 单 只 有 在 确 认 我 方 的 订 单 确 认 后 才 是 具 有 约 束 力 的 要 约 2.3 我 们 目 录 清 单 图 纸 中 的 技 术 数 据 ( 包 括 重 量 和 体 积 的 详 细 资 料 ) 经 过 仔 细 编 辑 排 除 误 差 我 们 销 售 文 件 中 的 所 有 资 料 也 同 样 如 此 我 们 保 留 对 已 发 的 技 术 资 料 做 修 改 的 权 利 然 而, 该 数 据 资 料 不 代 表 任 何 保 证,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的 承 诺 都 应 通 过 我 们 明 确 确 认 3 价 格 和 支 付 条 款 3.1 除 非 确 认 订 单 中 另 有 陈 述, 我 们 的 价 格 为 DDP 价, 包 含 法 定 税 费 3.2 交 付 我 方 工 厂 预 张 紧 的 传 送 带, 张 紧 后 的 长 度 将 作 为 计 价 依 据 3.3 除 非 确 认 订 单 中 另 有 陈 述, 到 期 的 采 购 价 款 应 立 即 予 以 全 额 支 付, 没 有 任 何 减 免 早 期 付 款 下 任 何 现 金 折 扣 的 扣 减 应 有 专 门 的 书 面 协 议 3.4 我 们 保 留 对 延 迟 付 款 征 收 罚 息, 罚 息 为 延 迟 额 的 10% 且 不 排 除 向 客 户 进 一 步 主 张 损 害 赔 偿 的 权 利 对 任 何 正 执 行 的 合 同, 我 们 没 有 进 一 步 发 货 的 义 务, 除 非 我 们 收 到 所 有 到 期 及 即 将 发 货 的 货 款 及 我 们 要 求 支 付 的 可 能 的 罚 息 3.5 汇 票 和 支 票 仅 在 特 别 协 议 和 仅 为 付 款 目 的 的 情 况 下 被 接 受 如 我 们 接 受 汇 票, 却 在 贴 现 时 被 银 行 拒 绝, 我 们 有 权 退 回 汇 票 并 通 知 客 户, 客 户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立 即 安 排 支 付 我 们 保 留 索 赔 的 权 利 3.6 如 果 客 户 的 索 赔 被 合 法 确 认 或 毫 无 争 议 或 被 我 们 所 接 受, 客 户 有 权 抵 销 付 款 ; 此 外, 基 于 相 同 契 约 关 系 所 延 续 的 索 赔, 客 户 有 权 行 使 扣 留 付 款 的 权 利 3.7 在 接 受 订 单 后, 如 我 们 了 解 并 怀 疑 客 户 的 支 付 能 力, 我 们 有 权 在 交 付 前 要 求 全 额 支 付 或 提 供 相 应 担 保 ; 或 选 择 在 支 付 的 最 后 期 限 没 有 被 遵 守 时 撤 销 合 同 此 外, 如 延 迟 支 付 已 发 生, 银 行 资 信 证 明 机 构 与 客 户 有 业 务 关 系 的 其 他 公 司 提 供 的 信 息 或 被 有 信 誉 的 商 行 提 起 的 类 似 相 应 主 张 将 被 认 为 是 客 户 资 产 严 重 衰 败 的 证 明 ; 倘 若 货 物 已 交 付, 发 票 金 额 将 变 为 应 付 款, 要 求 立 即 全 额 支 付, 不 管 其 他 支 付 条 款 的 如 何 约 定 3.8 对 于 因 索 赔 导 致 的 我 方 向 客 户 的 退 款, 客 户 有 义 务 协 助 首 先 退 回 原 始 发 票 ( 如 已 经 送 达 客 户 方 ), 或 取 得 税 务 机 关 的 红 字 发 票 通 知 单 附 件 4 1 / 4
4 交 付 日 及 延 迟 交 付 4.1 除 非 有 明 文 约 定, 所 有 交 付 日 为 不 确 定 日 期 4.2 所 有 交 付 期 限 自 订 单 确 认 之 日 起 算, 然 而, 客 户 没 有 及 时 并 适 当 履 行 义 务 特 别 是 没 有 完 成 客 户 应 准 备 的 文 件 取 得 需 要 的 批 准 或 没 有 支 付 约 定 的 定 金 之 前, 不 开 始 起 算 交 付 期 4.3 如 果 货 物 在 期 限 届 满 时 或 届 满 前 已 运 离 工 厂 或 装 运 仓 库, 或 装 运 准 备 就 绪 的 通 知 已 送 达 客 户, 视 为 我 们 已 经 履 行 了 交 付 期 限 前 款 不 适 用 于 合 同 要 求 检 验 或 约 定 了 装 配 义 务 的 情 况 4.4 如 因 超 出 我 们 控 制 的 天 灾 或 其 他 不 可 预 见 的 特 别 事 件 或 不 可 抗 力, 比 如 工 厂 事 故 罢 工 雇 主 停 工 主 管 当 局 干 涉 电 力 中 断 商 品 制 造 所 需 的 原 材 料 半 成 品 或 成 品 的 迟 延 或 错 误 交 付 等, 导 致 我 们 无 法 履 行 我 们 的 义 务, 交 付 期 限 应 被 相 应 延 长 至 合 适 的 时 间 如 上 述 事 件 发 生, 上 述 延 期 同 样 适 用 于 任 何 辅 助 的 供 应 商 在 重 要 的 事 例 中, 我 们 将 尽 快 通 知 客 户 此 类 事 件 的 发 生 和 结 束 如 任 何 上 述 事 件 导 致 交 付 或 服 务 无 法 履 行 或 没 有 意 义, 我 们 将 被 免 除 供 货 的 义 务 如 交 付 期 限 被 延 长 或 我 们 的 供 货 义 务 被 免 除, 客 户 不 得 就 此 结 果 提 出 损 害 赔 偿 当 我 们 被 免 除 供 货 义 务, 我 们 将 退 还 任 何 客 户 先 前 支 付 的 款 项 4.5 倘 若 因 我 们 原 因 导 致 延 期, 客 户 解 除 合 同 的 法 定 权 利 不 受 影 响 客 户 有 义 务 根 据 我 们 的 要 求, 在 适 当 期 限 内, 告 知 合 同 期 满 后, 其 是 否 因 交 付 延 迟 而 解 除 合 同 和 / 或 寻 求 索 赔 而 非 交 付, 或 要 求 补 偿 发 生 的 费 用, 或 其 仍 然 坚 持 原 定 的 交 付 4.6 如 因 客 户 要 求 而 发 生 交 付 延 迟, 我 们 将 保 留 从 交 付 准 备 就 绪 的 通 知 发 出 当 月 起 收 取 发 生 的 仓 库 费 的 权 利 如 我 们 设 定 的 合 适 的 期 限 届 满, 并 经 提 前 通 知 客 户, 我 们 有 权 以 任 何 其 他 方 式 处 置 货 物 和 / 或 在 合 适 的 延 长 交 付 期 限 后, 将 货 物 发 送 到 客 户 处 ; 客 户 仍 承 担 相 应 的 付 款 义 务 5 交 付 风 险 转 移 和 装 运 5.1 合 理 范 围 的 分 批 发 货 是 被 允 许 的 5.2 如 客 户 要 求 我 们 采 取 特 别 的 发 运 方 式, 那 么 货 物 的 发 运 风 险 及 费 用 将 由 客 户 承 担 5.3 如 装 运 因 客 户 原 因 而 延 迟, 在 通 知 客 户 装 运 准 备 就 绪 时, 所 有 的 风 险 转 移 给 客 户 如 客 户 需 要 并 承 担 费 用, 我 们 将 投 保 客 户 要 求 的 任 何 保 险 5.4 如 因 客 户 原 因 延 迟 交 付, 客 户 要 求 并 承 担 费 用, 我 们 将 对 装 载 货 物 投 保 防 盗 窃 或 破 损 险 防 运 输 火 灾 或 水 灾 险 以 及 防 止 其 他 适 合 的 保 险 根 据 5.2 条 款, 风 险 转 移 时 间 不 受 影 响 6 所 有 权 保 留 6.1 在 我 们 收 到 与 客 户 交 易 产 生 的 所 有 款 项 的 全 额 付 款 之 前, 我 们 保 留 交 付 货 物 的 所 有 权 假 如 客 户 违 约, 尤 其 是 迟 延 付 款, 我 们 有 权 要 求 退 还 交 付 的 货 物 此 类 要 求 和 所 有 权 保 留 的 主 张, 并 不 要 求 我 们 解 除 合 同 ; 我 们 采 取 法 律 行 动 或 扣 压 交 付 的 货 物 也 不 意 味 着 我 们 解 除 合 同, 除 非 我 们 以 书 面 形 式 明 确 宣 布 我 们 解 除 合 同 对 退 还 的 货 物, 我 们 有 权 利 用 此 类 利 用 的 收 益 -- 减 去 适 当 的 利 用 费 用 将 被 冲 抵 客 户 的 欠 款 客 户 有 义 务 根 据 我 们 的 要 求, 在 整 个 所 有 权 保 留 期, 悉 心 对 待 交 付 的 货 物, 为 其 投 保 以 能 够 充 分 避 免 损 害 6.2 客 户 有 义 务 毫 不 迟 延 地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我 们, 关 于 第 三 方 的 任 何 扣 压 或 其 他 干 涉 行 为, 以 便 我 们 能 够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事 诉 讼 法 ( 以 下 简 称 民 事 诉 讼 法 ) 提 起 诉 讼 我 们 因 采 附 件 4 2 / 4
取 行 动 而 产 生 的 诉 讼 和 诉 讼 外 费 用, 在 第 三 方 无 义 务 偿 还 的 情 况 下, 客 户 承 诺 将 承 担 我 们 蒙 受 的 损 失 6.3 客 户 有 权 在 正 常 交 易 过 程 中 转 售 我 方 交 付 的 货 物 同 时 客 户 同 意 让 渡 其 应 收 款 项 权 利 给 我 方, 即 使 其 转 售 货 物 的 客 户 或 第 三 方 因 转 售 行 为 向 他 们 提 出 诉 讼 倘 若 我 们 获 得 这 些 应 收 款 的 权 利 不 受 影 响, 即 使 在 应 收 款 应 转 让 给 我 们 的 情 况 下, 客 户 仍 被 授 权 继 续 收 款 行 为 只 要 客 户 从 收 到 的 货 款 中 完 全 履 行 了 支 付 义 务 没 有 欠 款 尤 其 是 没 有 被 启 动 破 产 程 序 或 没 有 停 止 支 付, 我 们 承 诺 不 去 收 取 这 些 应 收 款 ; 一 旦 我 们 不 收 取 应 收 款 的 义 务 结 束, 我 们 可 以 要 求 客 户 向 我 们 提 供 所 有 应 转 让 给 我 们 的 应 收 款 的 信 息 和 相 关 的 债 务 人 提 供 所 有 要 求 的 详 细 资 料 移 交 相 关 的 文 件 并 将 债 权 转 让 通 知 债 务 人 6.4 我 们 同 意 在 客 户 要 求 下, 释 放 我 们 被 授 权 的 抵 押 品, 该 抵 押 品 可 实 现 的 价 值 被 确 保 高 于 应 收 款 价 值 10% 以 上 我 们 有 权 根 据 我 们 自 己 的 判 断, 选 择 释 放 的 抵 押 品 6.5 如 任 何 有 管 辖 权 的 法 律 规 定 交 付 的 货 物 不 允 许 保 留 所 有 权, 客 户 应 确 保 我 们 能 够 行 使 权 利, 即 在 可 适 用 法 律 下, 出 售 方 能 够 保 有 货 物 的 权 利 客 户 有 义 务 在 我 们 希 望 提 起 的 任 何 行 动 中 配 合, 保 护 我 们 的 所 有 权 以 替 代 其 他 担 保 权 7 本 质 瑕 疵 和 法 定 瑕 疵 7.1 我 们 所 提 供 的 产 品 符 合 测 试 时 所 适 用 的 工 艺 状 况 和 相 关 法 律 要 求, 并 遵 守 行 业 惯 例 ; 产 品 允 许 存 在 法 律 行 业 惯 例 或 可 被 接 受 的 瑕 疵 详 见 附 件 质 量 保 证 通 用 条 款 7.2 在 保 质 期 限 内, 如 我 们 的 一 件 产 品 存 在 本 质 或 工 艺 瑕 疵 或 者 权 利 瑕 疵 ( 以 下 简 称 瑕 疵 ), 引 起 该 瑕 疵 的 原 因 在 风 险 转 移 时 已 经 存 在, 则 客 户 经 我 们 决 定 后 有 权 要 求 修 理 或 更 换 瑕 疵 产 品 我 们 只 承 担 该 等 修 理 或 更 换 所 必 需 的 费 用, 诸 如 人 工 费 材 料 费 交 通 运 输 成 本, 不 包 括 因 为 随 后 将 产 品 运 输 至 非 客 户 总 部 的 其 他 地 方 所 增 加 的 费 用 ( 除 非 该 运 输 符 合 该 产 品 的 拟 议 使 用 之 目 的 ) 被 更 换 的 零 件 应 归 属 于 我 们 并 应 返 还 给 我 们 7.3 如 我 们 无 法 修 理 瑕 疵 产 品 的, 客 户 有 权 依 其 选 择 不 论 是 否 依 照 第 8 条 要 求 损 害 赔 偿 和 费 用 补 偿 或 者 要 求 降 低 购 买 价 格, 或 者 如 我 们 构 成 重 大 违 约, 要 求 解 除 合 同 7.4 任 何 瑕 疵 责 任 应 符 合 以 下 规 定 :a) 不 存 在 以 下 任 何 情 形 : 规 格 数 据 表 范 围 内 的 尺 寸 偏 差 和 制 造 公 差, 正 常 损 耗 ( 尤 其 是 在 相 关 技 术 数 据 表 格 中 描 述 的 损 耗 ), 客 户 或 第 三 方 的 不 正 当 使 用 错 误 装 配 或 测 试, 正 常 磨 损, 过 失 或 疏 忽 使 用, 使 用 不 合 适 的 原 材 料, 替 换 原 材 料, 有 缺 陷 的 建 造 行 为, 产 生 化 学 的 电 气 化 学 的 或 电 的 效 应 B) 客 户 已 经 正 当 履 行 其 调 查 并 报 告 请 求 的 法 定 义 务 客 户 应 在 产 品 交 付 至 目 的 地 后 十 (10) 天 内 ( 如 经 正 当 检 查 无 法 发 现 瑕 疵 的, 应 在 发 现 该 等 瑕 疵 后 十 (10) 天 内 ) 以 书 面 方 式 通 知 我 们 有 关 瑕 疵 的 详 情, 说 明 该 等 瑕 疵 的 类 型 和 程 度 C) 客 户 将 依 照 第 7.8 款 所 做 的 合 理 抵 扣 考 虑 在 内 不 存 在 到 期 未 付 款 的 情 况 7.5 客 户 经 与 我 们 协 商 后 应 给 予 我 们 进 行 所 有 修 理 及 更 换 瑕 疵 产 品 ( 依 我 们 合 理 判 断, 该 修 理 及 更 换 是 必 要 的 ) 所 需 要 的 时 间 和 时 机 否 则, 我 们 将 不 负 责 因 客 户 不 给 予 我 们 该 时 间 和 时 机 以 便 采 取 必 要 的 修 理 措 施 或 更 换 产 品 ( 视 情 况 而 定 ) 而 引 起 的 任 何 损 失 7.6 客 户 对 瑕 疵 产 品 的 主 张 应 受 制 于 订 单 约 定 的 的 保 质 期 限 ( 通 常 为 发 货 后 6 个 月, 特 殊 情 况 不 超 过 12 个 月 ) 如 瑕 疵 是 由 归 因 于 我 们 的 故 意 行 为 所 引 起, 以 及 强 制 性 法 律 ( 民 法 通 则 第 七 章 ( 诉 讼 时 效 条 款 ) 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第 八 章 第 一 百 二 十 九 条 ( 国 际 货 物 买 卖 诉 讼 或 附 件 4 3 / 4
仲 裁 时 效 条 款 ) 的 规 定 ) 要 求 更 长 的 期 限, 则 上 述 期 限 不 适 用 我 们 承 担 更 换 产 品 或 修 理 责 任 直 至 原 先 交 付 产 品 所 适 用 的 期 限 届 满 7.7 客 户 仅 在 以 下 范 围 内 有 权 对 我 们 行 使 追 索 权 : 客 户 未 和 其 客 户 签 署 任 何 对 瑕 疵 超 出 法 定 补 救 的 协 议 如 客 户 因 其 客 户 对 最 新 生 产 之 产 品 的 瑕 疵 所 提 出 的 主 张 而 对 我 们 行 使 追 索 权, 客 户 有 义 务 毫 无 迟 延 地 将 该 主 张 通 知 我 们 在 该 等 案 件 中, 如 客 户 的 客 户 对 索 赔 请 求 满 意, 应 被 视 为 客 户 对 我 们 追 索 赔 偿 满 意 7.8 如 发 生 对 瑕 疵 产 品 的 索 赔, 客 户 有 权 在 其 所 遭 受 的 损 害 之 合 理 比 例 内 拒 绝 付 款 如 瑕 疵 是 产 品 本 身 特 性 所 不 可 避 免 的, 我 们 不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如 关 于 瑕 疵 产 品 的 索 赔 被 证 明 是 不 正 确 的, 我 们 有 权 要 求 客 户 赔 偿 我 们 因 此 遭 受 的 费 用 8 损 害 和 费 用 索 赔 8.1 如 不 存 在 故 意 过 错 或 重 大 过 失, 没 有 对 生 命 身 体 或 健 康 伤 害 的 义 务 或 我 们 承 诺 的 任 何 保 证, 任 何 因 违 背 合 同 实 质 义 务 而 提 起 的 损 害 赔 偿 应 限 于 可 合 理 性 预 见 的 有 代 表 性 发 生 的 损 害 任 何 人 身 损 害 赔 偿 的 索 赔 时 效 为 一 年, 自 损 害 发 生 之 日 起 算 8.2 如 因 产 品 不 正 当 使 用 或 未 遵 循 使 用 说 明 或 任 何 非 因 我 们 的 因 素, 造 成 人 身 损 害 或 财 产 损 失, 我 们 不 承 担 任 何 损 害 赔 偿, 特 别 是, 我 们 对 产 品 本 身 未 发 生 的 损 害 不 承 担 义 务, 比 如 产 品 故 障 使 用 损 耗 或 利 润 损 失 8.3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产 品 质 量 法 的 强 制 条 款 不 受 影 响 8.4 客 户 费 用 退 还 的 索 赔 仅 限 于 其 履 行 了 合 同 后 可 有 的 权 益 8.5 前 述 义 务 的 限 制 同 样 适 用 于 我 们 员 工 代 表 及 辅 助 人 员 的 个 人 责 任 9 技 术 应 用 9.1 我 们 的 使 用 说 明 书 仅 仅 是 一 个 综 合 的 指 南 鉴 于 单 个 产 品 使 用 目 的 的 多 样 性 及 使 用 环 境 的 不 同, 客 户 负 责 实 施 其 自 己 的 测 试 9.2 当 我 们 向 客 户 提 供 技 术 应 用 支 持, 客 户 应 自 行 负 责 其 工 厂 和 设 备 的 成 功 运 行 如 因 使 用 目 的 和 环 境 的 特 殊 性, 导 致 产 品 无 法 有 效 使 用 的, 我 们 将 提 供 技 术 应 用 支 持 和 帮 助, 但 客 户 了 解, 这 不 是 我 们 的 义 务 10 履 行 地 管 辖 地 和 适 用 法 律 10.1 交 付 履 行 地 为 制 造 工 厂 或 仓 库 ( 视 情 况 而 定 ), 支 付 履 行 地 为 我 们 公 司 10.2 诉 讼 管 辖 法 院 为 支 付 履 行 地, 然 而, 我 们 有 权 在 任 何 其 他 有 管 辖 权 的 法 院 起 诉 客 户 10.3 本 合 同 受 联 合 国 国 际 货 物 销 售 公 约 制 约 ( 公 约 ) 如 公 约 未 规 定 的, 本 合 同 应 适 用 中 国 法 律, 但 中 国 冲 突 规 则 除 外 10.4 如 本 通 用 销 售 条 款 或 其 他 与 之 相 关 的 协 议 全 部 或 部 分 无 效, 其 他 条 款 将 不 受 影 响 10.5 本 通 用 销 售 条 款 系 我 们 的 销 售 政 策, 为 了 客 户 更 好 了 解 和 执 行 我 们 的 政 策, 特 提 供 此 作 为 双 方 交 易 前 提, 客 户 认 可 其 已 认 真 审 阅 了 以 上 条 款, 并 有 充 分 机 会 向 我 们 进 行 咨 询, 并 认 为 这 些 条 款 是 合 理 和 可 以 执 行 的 因 而, 客 户 在 此 自 愿 签 署 认 可 本 政 策, 在 其 下 订 单 时 订 单 履 行 过 程 中, 受 政 策 条 款 的 约 束 附 件 4 4 / 4
西 格 林 - 全 面 工 业 皮 带 解 决 方 案 ISO 9001 ISO 14001 献 身 事 业 的 员 工 重 视 质 量 的 机 构 和 生 产 工 艺 确 保 我 们 的 产 品 和 服 务 一 贯 高 标 准 我 们 的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已 证 明 符 合 ISO 9001 除 了 生 产 质 量 以 外, 环 境 保 护 是 一 个 生 命 悠 关 的 共 同 目 标, 所 以 在 更 早 的 时 候 我 们 就 采 用 了 符 合 ISO 14001 的 环 境 管 理 体 系 福 尔 波 西 格 林 的 服 务 - 随 时 随 地 遍 及 全 世 界 的 福 尔 波 西 格 林 集 团 有 2000 多 名 员 工, 其 生 产 工 厂 分 布 于 全 球 的 9 个 国 家, 分 公 司 及 代 理 处 在 全 球 的 80 多 个 国 家 备 有 库 存 和 加 工 车 间 福 尔 波 西 格 林 遍 及 全 球 的 300 多 家 服 务 中 心 可 为 客 户 提 供 专 业 的 技 术 服 务 福 尔 波 西 格 林 传 送 系 统 ( 中 国 ) 有 限 公 司 总 部 : 辽 宁 省 沈 阳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莫 愁 湖 街 5 号 TEL(024)2581-3813 FAX(024)2581-6726 < 分 公 司 > 广 州 : 广 州 市 萝 岗 区 科 学 城 南 翔 支 路 1 号 ABS 大 楼 首 层 TEL(020)3206-5188 FAX(020)3206-5018 无 锡 : 江 苏 省 无 锡 市 锡 山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芙 蓉 中 三 路 128 号 TEL(0510)6681-0988 FAX(0510)8392-0589 < 服 务 点 > 北 京 : 北 京 市 通 州 区 张 家 湾 开 发 区 张 新 庄 村 德 福 全 饭 庄 美 通 大 院 内 TEL800-890-8016/(024)2581-6723 绍 兴 : 浙 江 省 绍 兴 市 袍 江 新 区 越 东 路 与 329 国 道 交 叉 口 中 国 钢 铁 城 1-20 号 TEL800-890-8016/(024)2581-6723 < 物 流 中 心 > 上 海 : 上 海 市 外 高 桥 保 税 区 富 特 南 路 311 号 53 号 厂 房 一 层 TEL(021)5048-2699 FAX(020)5048-0933 福 尔 波 西 格 林 公 司 在 沈 阳 上 海 广 州 北 京 天 津 济 南 烟 台 淄 博 郑 州 无 锡 徐 州 宁 波 苏 州 南 京 杭 州 绍 兴 武 汉 成 都 西 安 厦 门 柳 州 长 沙 等 地 销 售 处 的 地 址 电 话 和 传 真 请 垂 询 沈 阳 总 部 www.forbo-siegling.com.cn e-mail:siegling.cn@forbo.com 全 国 免 费 服 务 电 话 :800-890-8016 01/16 SYSB 未 经 批 准 禁 止 复 制 本 文 或 部 分 内 容 本 文 可 能 随 时 更 改 福 尔 波 传 送 系 统 是 福 尔 波 集 团 成 员, 福 尔 波 集 团 是 全 球 地 板 及 传 送 系 统 的 领 导 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