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癌 症 医 疗 保 险 适 用 条 款 本 条 款 需 与 保 险 合 同 共 同 使 用, 敬 请 特 别 留 意 条 款 中 的 责 任 免 除 部 分 ( 已 用 红 色 字 体 标 示 ) 平 安 防 癌 医 疗 保 险 条 款 责 任 免 除 平 安 养 老 [2015] 医 疗 保 险 003 号 请 扫 描 以 查 询 验 证 条 款 平 安 养 老 保 险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平 安 防 癌 医 疗 保 险 条 款 提 示 : 条 款 正 文 中 加 粗 显 示 的 文 字 内 容 为 免 除 本 公 司 保 险 责 任 的 条 款, 请 注 意 仔 细 阅 读 第 一 条 保 险 合 同 构 成 本 保 险 合 同 ( 以 下 简 称 本 合 同 ) 由 保 险 单 或 其 它 保 险 凭 证 及 所 附 条 款 投 保 单 等 与 本 合 同 有 关 的 投 保 文 件 合 法 有 效 的 声 明 批 注 批 单 其 它 书 面 协 议 构 成 第 二 条 保 险 合 同 成 立 与 生 效 投 保 人 提 出 保 险 申 请 本 公 司 同 意 承 保, 本 合 同 成 立 本 合 同 自 本 公 司 同 意 承 保 收 取 保 险 费 并 签 发 保 险 单 开 始 生 效, 具 体 生 效 日 以 保 险 单 所 载 的 日 期 为 准 第 三 条 投 保 对 象 投 保 时 凡 出 生 30 天 以 上 ( 已 健 康 出 院 ) 至 60 周 岁 ( 含 ), 身 体 健 康, 能 正 常 工 作 或 正 常 生 活, 可 作 为 本 保 险 的 被 保 险 人 本 合 同 最 高 续 保 年 龄 为 85 周 岁 ( 含 ), 即 被 保 险 人 年 龄 超 过 85 周 岁, 本 合 同 不 再 接 受 续 保 第 四 条 保 险 责 任 除 另 有 约 定 外, 投 保 人 为 被 保 险 人 首 次 投 保 本 保 险 或 非 连 续 投 保 本 保 险 时, 自 本 合 同 生 效 日 起 90 日 为 等 待 期, 投 保 人 为 被 保 险 人 连 续 投 保 本 保 险 的 无 等 待 期 被 保 险 人 在 等 待 期 内 经 医 院 确 诊 初 次 罹 患 癌 症 ( 含 原 位 癌 和 类 癌 ) 的, 本 公 司 不 承 担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责 任 对 投 保 人 返 还 所 交 保 险 费, 本 保 险 合 同 终 止 在 本 合 同 有 效 期 内, 除 等 待 期 期 间 依 前 款 约 定 外, 被 保 险 人 经 医 院 确 诊 初 次 罹 患 癌 症 ( 含 原 位 癌 和 类 癌 ) 需 要 治 疗 的, 本 公 司 承 担 下 列 保 险 责 任 : ( 一 ) 癌 症 确 诊 费 用 保 险 金 被 保 险 人 经 医 院 确 诊 初 次 罹 患 癌 症, 本 公 司 就 其 癌 症 确 诊 日 期 前 30 天 内 发 生 的 医 疗 必 需 的 与 确 诊 癌 症 相 关 的 如 下 医 疗 费 用 乘 以 给 付 比 例 ( 被 保 险 人 不 享 有 社 会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或 公 费 医 疗 保 障 的, 给 付 比 例 为 90%; 被 保 险 人 享 有 社 会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或 公 费 医 疗 保 障 的, 给 付 比 例 为 100%) 给 付 医 疗 保 险 金 : 1. 医 生 诊 疗 费 : 指 被 保 险 人 门 急 诊 期 间 发 生 的 主 诊 医 生 或 会 诊 医 生 的 劳 务 费 用, 包 括 挂 号 费 和 医 事 服 务 费

2. 检 查 检 验 费 : 指 门 急 诊 发 生 的 以 诊 断 癌 症 为 目 的, 采 取 必 要 的 医 学 手 段 进 行 检 查 及 检 验 而 发 生 的 合 理 的 医 疗 费 用, 包 括 诊 查 费 妇 检 费 X 光 费 心 电 图 费 B 超 费 脑 电 图 费 内 窥 镜 费 ECT 费 CT 费 核 磁 共 振 费 彩 超 费 活 动 平 板 费 动 态 心 电 图 费 心 电 监 护 费 PCR 费 肺 功 能 仪 费 分 子 生 化 检 查 费 和 血 尿 便 常 规 检 查 费 等 ( 二 ) 癌 症 治 疗 费 用 保 险 金 被 保 险 人 经 医 院 确 诊 初 次 罹 患 癌 症, 本 公 司 就 其 癌 症 确 诊 日 期 后 在 医 院 门 急 诊 或 住 院 期 间 发 生 的 医 疗 必 需 的 与 治 疗 癌 症 相 关 的 如 下 医 疗 费 用 乘 以 给 付 比 例 ( 被 保 险 人 不 享 有 社 会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或 公 费 医 疗 保 障 的, 给 付 比 例 为 90%; 被 保 险 人 享 有 社 会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或 公 费 医 疗 保 障 的, 给 付 比 例 为 100%) 给 付 医 疗 保 险 金 : 1. 床 位 费 : 住 院 期 间 实 际 发 生 的 不 高 于 标 准 单 人 病 房 ( 或 私 人 病 房 ) 的 住 院 床 位 费 ( 不 包 括 套 房 家 庭 病 床 ) 2. 加 床 费 : 指 未 满 18 周 岁 的 被 保 险 人 在 住 院 治 疗 期 间, 本 公 司 根 据 合 同 约 定 给 付 其 合 法 监 护 人 ( 限 一 人 ) 在 医 院 留 宿 发 生 的 加 床 费 ; 或 女 性 被 保 险 人 在 住 院 治 疗 期 间, 本 公 司 根 据 合 同 约 定 给 付 其 1 周 岁 以 下 哺 乳 期 婴 儿 在 医 院 留 宿 发 生 的 加 床 费 3. 重 症 监 护 室 床 位 费 : 住 院 期 间 出 于 医 学 必 需 被 保 险 人 需 在 重 症 监 护 室 进 行 合 理 且 必 需 的 医 疗 而 产 生 的 床 位 费 4. 护 理 费 : 住 院 期 间 根 据 医 嘱 所 示 的 护 理 等 级 确 定 的 护 理 费 用 5. 检 查 检 验 费 : 住 院 期 间 实 际 发 生 的 以 诊 断 癌 症 为 目 的, 采 取 必 要 的 医 学 手 段 进 行 检 查 及 检 验 而 发 生 的 合 理 的 医 疗 费 用, 包 括 诊 查 费 妇 检 费 X 光 费 心 电 图 费 B 超 费 脑 电 图 费 内 窥 镜 费 ECT 费 CT 费 核 磁 共 振 费 彩 超 费 活 动 平 板 费 动 态 心 电 图 费 心 电 监 护 费 PCR 费 肺 功 能 仪 费 分 子 生 化 检 查 费 和 血 尿 便 常 规 检 查 费 等 6. 治 疗 费 : 门 急 诊 或 住 院 期 间 以 治 疗 癌 症 为 目 的, 发 生 的 合 理 的 医 疗 器 械 使 用 费, 以 及 消 耗 品 的 费 用, 包 括 注 射 费 护 理 费 抢 救 费 清 创 缝 合 换 药 雾 化 吸 入 鼻 饲 管 置 管 胃 肠 减 压 洗 胃 物 理 降 温 坐 浴 冷 热 湿 敷 引 流 管 冲 洗 灌 肠 导 尿 肛 管 排 气 输 血 费 输 氧 费, 针 对 癌 症 的 非 浸 入 性 治 疗 费 用 如 伽 玛 刀 射 频 聚 焦 超 声 治 疗 介 入 治 疗, 高 压 氧, 血 液 透 析 化 学 疗 法 内 分 泌 疗 法 放 射 疗 法 免 疫 疗 法 靶 向 疗 法 7. 医 生 诊 疗 费 : 指 被 保 险 人 门 急 诊 期 间 发 生 的 主 诊 医 生 或 会 诊 医 生 的 劳 务 费 用, 包 括 挂 号 费 和 医 事 服 务 费 8. 药 品 费 : 门 急 诊 或 住 院 期 间 实 际 发 生 的 合 理 且 医 疗 必 需 的 与 治 疗 癌 症 相 关 的 由 医 生 开 具 的 具 有 国 家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核 发 的 药 品 批 准 文 号 或 者 进 口 药 品 注 册 证 书 医 药 产 品 注 册 证 书 的 国 产 或 进 口 处 方 药 品 的 费 用, 包 含 治 疗 癌 症 过 程 中 使 用 的 抗 呕 吐 药 物 抗 排 斥 药 物, 但 不 包 括 中 草 药 9. 手 术 费 用 : 包 括 干 细 胞 骨 髓 器 官 移 植 ( 若 被 保 险 人 为 受 体, 则 被 保 险 人 和 移 植 当 天 捐 献 者 的 手 术 费 用 都 包 含 ) 和 治 疗 癌 症 所 需 的 外 科 手 术 费 用 指 住 院 期 间 为 治 疗 癌 症 挽 救 生 命 而 施 行 的 合 理 手 术 医 疗 费 用, 包 括 手 术 室 费 恢 复 室 费 麻 醉 费 手 术 监 测 费 手 术 辅 助 费 材 料 费 一 次 性 用 品 费 术 中 用 药 费 手 术 设 备 费 10. 重 建 手 术 : 指 癌 症 治 疗 手 术 后 导 致 需 要 人 造 乳 房 或 面 部 重 建 的 费 用 包 括 手 术 室 费 恢 复 室 费 麻 醉 费 手 术 监 测 费 手 术 辅 助 费 材 料 费 一 次 性 用 品 费 术 中 用 药 费 手 术 设 备 费 11. 中 医 治 疗 费 用 : 以 治 疗 癌 症 为 目 的 发 生 的 合 理 且 医 疗 必 需 的 中 医 治 疗 中 草 药 费 用 除 另 有 约 定 外, 本 公 司 对 于 靶 向 疗 法 费 用 以 及 中 医 治 疗 费 用 给 付 的 保 险 金 分 别 以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被 保 险 人 的 靶 向 疗 法 费 用 年 限 额 以 及 中 医 治 疗 费 用 年 限 额 为 限, 各 项 医 疗 费 用 累 计 给 付 金 额 以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被 保 险 人 的 保 险 金 额 为 限

被 保 险 人 在 投 保 前 发 生 癌 症 ( 含 原 位 癌 和 类 癌 ) 的, 本 公 司 不 承 担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责 任 在 本 合 同 保 险 期 间 届 满 被 保 险 人 治 疗 癌 症 仍 未 结 束 或 转 移 的, 我 们 将 继 续 承 担 保 险 责 任 至 其 保 险 期 间 内 初 次 确 诊 癌 症 之 日 起 满 一 年 止, 但 保 险 期 间 届 满 后 经 医 院 确 诊 的 新 患 癌 症 的 医 疗 费 用 不 在 责 任 范 围 内 本 公 司 在 本 合 同 保 险 责 任 范 围 内 给 付 保 险 金, 但 若 被 保 险 人 已 从 其 它 途 径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社 会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公 费 医 疗 工 作 单 位 侵 权 人 或 侵 权 责 任 承 担 方 本 公 司 在 内 的 任 何 商 业 保 险 机 构 ) 获 得 补 偿, 本 公 司 在 扣 除 其 他 途 径 已 获 得 的 补 偿 后, 对 于 剩 余 部 分 费 用 根 据 本 合 同 约 定 在 该 被 保 险 人 的 保 险 金 额 的 限 额 内 按 照 约 定 的 给 付 范 围 和 给 付 比 例 给 付 保 险 金 第 五 条 责 任 免 除 因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导 致 被 保 险 人 发 生 保 险 事 故 的, 本 公 司 不 承 担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责 任 : ( 一 ) 投 保 人 对 被 保 险 人 的 故 意 杀 害 故 意 伤 害 ; ( 二 ) 被 保 险 人 故 意 自 伤 故 意 犯 罪 或 者 抗 拒 依 法 采 取 的 刑 事 强 制 措 施, 但 被 保 险 人 自 杀 时 为 无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 的 除 外 ; ( 三 ) 被 保 险 人 主 动 吸 食 或 注 射 毒 品 ; ( 四 ) 被 保 险 人 在 本 合 同 生 效 前 所 患 或 出 现 的 癌 症 症 状 体 征, 但 本 公 司 在 承 保 时 已 知 晓 并 做 出 书 面 认 可 的 不 在 此 限 ; ( 五 ) 被 保 险 人 感 染 艾 滋 病 病 毒 或 患 艾 滋 病 ; ( 六 ) 核 爆 炸 核 辐 射 或 核 污 染 化 学 污 染 ; ( 七 ) 接 种 预 防 癌 症 的 疫 苗, 进 行 基 因 测 试 以 鉴 定 癌 症 的 遗 传 性, 接 受 实 验 性 医 疗, 采 取 未 经 科 学 或 医 学 认 可 的 医 疗 手 段 ; ( 八 ) 由 于 医 疗 事 故 引 起 的 医 疗 费 用 ; ( 九 ) 任 何 职 业 病 先 天 性 畸 形 先 天 性 恶 性 肿 瘤 (BRCA1/BRCA2 基 因 突 变 家 族 性 乳 腺 癌, 遗 传 性 非 息 肉 病 性 结 直 肠 癌,Wilms 瘤,Li-Fraumeni 综 合 征 ) 遗 传 性 疾 病 或 染 色 体 异 常 ( 依 照 世 界 卫 生 组 织 疾 病 和 有 关 健 康 问 题 的 国 际 统 计 分 类 (ICD-10) 确 定 ) 引 起 的 医 疗 费 用 ; ( 十 ) 主 要 起 调 理 身 体 营 养 滋 补 作 用 的 中 药 药 品 费 用, 如 : 花 旗 参 西 洋 参 人 参 灵 芝 阿 胶 冬 虫 夏 草 海 马 十 全 大 补 膏 等 滋 补 类 中 药 ; 部 分 可 以 入 药 的 动 物 及 动 物 脏 器, 如 鹿 茸 海 马 胎 盘 鞭 尾 筋 骨 等 ; 用 中 药 材 和 中 药 饮 片 炮 制 的 各 类 酒 制 剂 等 发 生 上 述 第 一 项 情 形 导 致 被 保 险 人 发 生 保 险 事 故 的, 本 合 同 终 止, 本 公 司 向 被 保 险 人 退 还 本 合 同 的 未 满 期 净 保 险 费 发 生 上 述 其 它 情 形 导 致 被 保 险 人 发 生 保 险 事 故 的, 本 合 同 终 止, 本 公 司 向 投 保 人 退 还 本 合 同 的 未 满 期 净 保 险 费 第 六 条 保 险 金 额 与 保 险 费 本 合 同 的 保 险 金 额 和 保 险 费 由 投 保 人 和 本 公 司 约 定 并 于 保 险 单 中 载 明 投 保 人 须 在 投 保 时 一 次 性 交 清 保 险 费 第 七 条 保 险 期 间 与 续 保 本 合 同 的 保 险 期 间 为 1 年 本 合 同 保 险 期 间 届 满 之 前 投 保 人 可 向 本 公 司 申 请 续 保 本 保 险, 经 本 公 司 审 核 同 意 并 按 续 保 时 对 应 的 费 率 收 取 保 险 费 后 本 合 同 将 延 续 有 效 新 续 保 的 合 同 自 期 满 日 次 日 零 时 起 生 效, 保 险 期 间 为 1 年 第 八 条 明 确 说 明 与 如 实 告 知 订 立 本 合 同 时, 本 公 司 会 向 投 保 人 说 明 本 合 同 的 内 容 对 本 合 同 中 免 除 本 公 司 责 任 的 条 款, 本 公 司 在 订 立 合 同 时 会 在 投 保 单 保 险 单 或 者 其 它 保 险 凭 证 上 作 出 足 以 引 起 投 保 人 注 意 的

提 示, 并 对 该 条 款 的 内 容 以 书 面 或 者 口 头 形 式 向 投 保 人 作 出 明 确 说 明, 未 作 提 示 或 者 明 确 说 明 的, 该 条 款 不 产 生 效 力 本 公 司 就 投 保 人 和 被 保 险 人 的 有 关 情 况 提 出 询 问, 投 保 人 应 当 如 实 告 知 如 果 投 保 人 故 意 或 者 因 重 大 过 失 未 履 行 前 款 规 定 的 如 实 告 知 义 务, 足 以 影 响 本 公 司 决 定 是 否 同 意 承 保 或 者 提 高 保 险 费 率 的, 本 公 司 有 权 解 除 本 合 同 如 果 投 保 人 故 意 不 履 行 如 实 告 知 义 务, 对 于 解 除 本 合 同 前 发 生 的 保 险 事 故, 本 公 司 不 承 担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责 任, 并 不 退 还 保 险 费 如 果 投 保 人 因 重 大 过 失 未 履 行 如 实 告 知 义 务, 对 保 险 事 故 的 发 生 有 严 重 影 响 的, 对 于 解 除 本 合 同 前 发 生 的 保 险 事 故, 本 公 司 不 承 担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责 任, 但 应 当 退 还 保 险 费 本 公 司 在 合 同 订 立 时 已 经 知 道 投 保 人 未 如 实 告 知 的 情 况 的, 本 公 司 不 得 解 除 本 合 同 ; 发 生 保 险 事 故 的, 本 公 司 承 担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责 任 第 九 条 本 公 司 合 同 解 除 权 的 限 制 前 条 规 定 的 合 同 解 除 权, 自 本 公 司 知 道 有 解 除 事 由 之 日 起, 超 过 30 日 不 行 使 而 消 灭 第 十 条 受 益 人 投 保 人 或 者 被 保 险 人 可 以 指 定 一 人 或 多 人 为 保 险 金 受 益 人 除 另 有 约 定 外, 保 险 金 受 益 人 为 被 保 险 人 本 人 受 益 人 为 多 人 时, 可 以 确 定 受 益 顺 序 和 受 益 份 额 ; 如 果 没 有 确 定 份 额, 各 受 益 人 按 照 相 等 份 额 享 有 受 益 权 被 保 险 人 为 无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 或 限 制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 的, 可 以 由 其 监 护 人 指 定 受 益 人 投 保 人 或 者 被 保 险 人 可 以 变 更 受 益 人 并 书 面 通 知 本 公 司 本 公 司 收 到 变 更 受 益 人 的 书 面 通 知 后, 在 保 险 单 或 其 它 保 险 凭 证 上 批 注 或 附 贴 批 单 投 保 人 在 指 定 和 变 更 受 益 人 时, 必 须 经 过 被 保 险 人 同 意 被 保 险 人 身 故 后,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保 险 金 作 为 被 保 险 人 的 遗 产, 由 本 公 司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继 承 法 的 规 定 履 行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义 务 : ( 一 ) 没 有 指 定 受 益 人, 或 者 受 益 人 指 定 不 明 无 法 确 定 的 ; ( 二 ) 受 益 人 先 于 被 保 险 人 身 故, 没 有 其 他 受 益 人 的 ; ( 三 ) 受 益 人 依 法 丧 失 受 益 权 或 者 放 弃 受 益 权, 没 有 其 他 受 益 人 的 受 益 人 与 被 保 险 人 在 同 一 事 件 中 身 故, 且 不 能 确 定 身 故 先 后 顺 序 的, 推 定 受 益 人 身 故 在 先 受 益 人 故 意 造 成 被 保 险 人 身 故 伤 残 疾 病 的, 或 者 故 意 杀 害 被 保 险 人 未 遂 的, 该 受 益 人 丧 失 受 益 权 第 十 一 条 保 险 事 故 通 知 投 保 人 或 受 益 人 应 当 在 知 道 保 险 事 故 后 10 日 内 通 知 本 公 司 如 果 投 保 人 或 受 益 人 故 意 或 者 因 重 大 过 失 未 及 时 通 知, 致 使 保 险 事 故 的 性 质 原 因 损 失 程 度 等 难 以 确 定 的, 本 公 司 对 无 法 确 定 的 部 分, 不 承 担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责 任, 但 本 公 司 通 过 其 它 途 径 已 经 及 时 知 道 或 者 应 当 及 时 知 道 保 险 事 故 发 生 或 者 虽 未 及 时 通 知 但 不 影 响 本 公 司 确 定 保 险 事 故 的 性 质 原 因 损 失 程 度 的 除 外 第 十 二 条 保 险 金 申 请 由 保 险 金 申 请 人 填 写 保 险 金 给 付 申 请 书, 并 提 供 下 列 证 明 和 资 料 : ( 一 ) 保 险 合 同 ; ( 二 ) 申 请 人 的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 ( 三 ) 医 院 出 具 的 附 有 病 历 必 要 病 理 检 验 血 液 检 验 影 像 学 报 告 及 其 他 科 学 方 法 检 验 报 告 的 疾 病 诊 断 证 明 书 ;

( 四 ) 医 院 出 具 的 诊 断 证 明 书 原 件 及 门 诊 急 诊 病 历 原 件 出 院 小 结 或 住 院 病 历 ( 加 盖 医 院 病 历 专 用 章 ) 医 疗 费 用 原 始 凭 证 和 医 疗 费 用 结 算 清 单 ; ( 五 ) 所 能 提 供 的 与 确 认 保 险 事 故 的 性 质 原 因 等 有 关 的 其 它 证 明 和 资 料 保 险 金 作 为 被 保 险 人 遗 产 时, 必 须 提 供 可 证 明 合 法 继 承 权 的 相 关 权 利 文 件 申 请 人 申 请 保 险 金 时, 如 提 供 的 以 上 证 明 和 资 料 不 完 整, 本 公 司 将 及 时 一 次 性 通 知 申 请 人 补 充 提 供 有 关 证 明 和 资 料 第 十 三 条 保 险 金 给 付 本 公 司 在 收 到 保 险 金 给 付 申 请 书 及 上 述 有 关 证 明 和 资 料 后, 将 在 5 日 内 作 出 核 定 ; 情 形 复 杂 的, 在 30 日 内 ( 但 投 保 人 被 保 险 人 或 者 受 益 人 补 充 提 供 有 关 证 明 和 资 料 的 期 间 不 计 算 在 内 ) 作 出 核 定 另 有 约 定 的 按 约 定 内 容 执 行 对 属 于 保 险 责 任 的, 本 公 司 在 与 受 益 人 达 成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协 议 后 10 日 内, 履 行 给 付 保 险 金 义 务 本 公 司 未 及 时 履 行 前 款 规 定 义 务 的, 除 支 付 保 险 金 外, 会 赔 偿 受 益 人 因 此 受 到 的 损 失 对 不 属 于 保 险 责 任 的, 本 公 司 自 作 出 核 定 之 日 起 3 日 内 向 受 益 人 发 出 拒 绝 给 付 保 险 金 通 知 书 并 说 明 理 由 本 公 司 在 收 到 保 险 金 给 付 申 请 书 及 有 关 证 明 和 资 料 之 日 起 60 日 内, 对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数 额 不 能 确 定 的, 根 据 已 有 证 明 和 资 料 可 以 确 定 的 数 额 先 予 支 付 ; 本 公 司 最 终 确 定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数 额 后, 将 支 付 相 应 的 差 额 第 十 四 条 诉 讼 时 效 受 益 人 向 本 公 司 请 求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诉 讼 时 效 期 间 为 2 年, 自 其 知 道 或 者 应 当 知 道 保 险 事 故 发 生 之 日 起 计 算 第 十 五 条 年 龄 确 定 与 错 误 处 理 ( 一 ) 被 保 险 人 的 年 龄 以 周 岁 计 算 ( 二 ) 投 保 人 在 申 请 投 保 时, 应 将 与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相 符 的 被 保 险 人 的 出 生 日 期 在 投 保 单 上 填 明, 如 果 发 生 错 误 按 照 下 列 方 式 办 理 : 1. 投 保 人 申 报 的 被 保 险 人 年 龄 不 真 实, 并 且 其 真 实 年 龄 不 符 合 本 合 同 约 定 投 保 年 龄 限 制 的, 本 公 司 有 权 解 除 合 同, 并 向 投 保 人 退 还 本 合 同 的 未 满 期 净 保 险 费 本 公 司 行 使 合 同 解 除 权 适 用 第 九 条 本 公 司 合 同 解 除 权 的 限 制 的 规 定 2. 投 保 人 申 报 的 被 保 险 人 年 龄 不 真 实, 致 使 投 保 人 实 付 保 险 费 少 于 应 付 保 险 费 的, 本 公 司 有 权 更 正 并 要 求 投 保 人 补 交 保 险 费 若 已 经 发 生 保 险 事 故, 在 给 付 保 险 金 时 按 实 付 保 险 费 和 应 付 保 险 费 的 比 例 给 付 3. 投 保 人 申 报 的 被 保 险 人 年 龄 不 真 实, 致 使 投 保 人 实 付 保 险 费 多 于 应 付 保 险 费 的, 本 公 司 会 将 多 收 的 保 险 费 退 还 给 投 保 人 第 十 六 条 地 址 变 更 投 保 人 地 址 变 更 时,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本 公 司, 投 保 人 未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的, 本 公 司 将 按 本 合 同 注 明 的 最 后 地 址 发 送 有 关 通 知 第 十 七 条 合 同 内 容 变 更 在 本 合 同 有 效 期 内, 经 投 保 人 和 本 公 司 协 商 一 致, 可 以 变 更 本 合 同 的 有 关 内 容 变 更 本 合 同 的, 应 当 由 本 公 司 在 原 保 险 单 或 者 其 它 保 险 凭 证 上 批 注 或 者 附 贴 批 单, 或 者 由 投 保 人 和 本 公 司 订 立 书 面 的 变 更 协 议 第 十 八 条 投 保 人 解 除 合 同 的 手 续 如 投 保 人 申 请 解 除 本 合 同, 须 填 写 解 除 合 同 申 请 书 并 向 本 公 司 提 供 下 列 资 料 : ( 一 ) 保 险 合 同 ; ( 二 ) 投 保 人 的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自 本 公 司 收 到 解 除 合 同 申 请 书 时 起, 本 合 同 终 止 本 公 司 自 收 到 解 除 合 同 申 请 书 之 日 起 30 日 内 向 投 保 人 退 还 本 合 同 的 未 满 期 净 保 险 费 第 十 九 条 争 议 处 理 本 合 同 履 行 过 程 中, 双 方 发 生 争 议 不 能 协 商 解 决 的, 可 以 达 成 仲 裁 协 议 通 过 仲 裁 解 决, 也 可 依 法 直 接 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第 二 十 条 释 义 本 公 司 指 平 安 养 老 保 险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周 岁 以 法 定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中 记 载 的 出 生 日 期 计 算 连 续 投 保 指 投 保 人 为 被 保 险 人 续 保 同 一 险 种, 且 续 保 保 单 的 生 效 日 为 原 保 单 到 期 日 的 次 日 癌 症 指 恶 性 细 胞 不 受 控 制 的 进 行 性 增 长 和 扩 散, 浸 润 和 破 坏 周 围 正 常 组 织, 可 以 经 血 管 淋 巴 管 和 体 腔 扩 散 转 移 到 身 体 其 他 部 位 的 疾 病 经 病 理 学 检 查 结 果 明 确 诊 断, 临 床 诊 断 属 于 世 界 卫 生 组 织 疾 病 和 有 关 健 康 问 题 的 国 际 统 计 分 类 (ICD-10) 的 恶 性 肿 瘤 范 畴 本 合 同 所 保 障 的 癌 症 须 经 专 科 医 生 明 确 诊 断, 专 科 医 生 应 当 同 时 满 足 以 下 四 项 资 格 条 件 : (1) 具 有 有 效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医 师 资 格 证 书 ; (2) 具 有 有 效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医 师 执 业 证 书, 并 按 期 到 相 关 部 门 登 记 注 册 ; (3) 具 有 有 效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治 医 师 或 主 治 医 师 以 上 职 称 的 医 师 职 称 证 书 ; (4) 在 二 级 或 二 级 以 上 医 院 的 相 应 科 室 从 事 临 床 工 作 三 年 以 上 原 位 癌 指 恶 性 细 胞 局 限 于 上 皮 内 尚 未 穿 破 基 底 膜 浸 润 周 围 正 常 组 织 的 癌 细 胞 新 生 物 原 位 癌 必 须 经 对 固 定 活 组 织 的 组 织 病 理 学 检 查 明 确 诊 断 类 癌 指 发 生 于 胃 肠 道 和 其 他 器 官 嗜 银 细 胞 的 新 生 物, 可 分 泌 5- 羟 色 胺 ( 血 清 素 ) 激 肽 类 组 胺 等 生 物 学 活 性 因 子, 引 起 血 管 运 动 障 碍 胃 肠 症 状 心 脏 和 肺 部 病 变 等 医 生 指 具 有 专 业 资 格 认 证 和 诊 断 处 方 权, 且 正 在 医 院 执 业 的 医 师, 但 被 保 险 人 本 人 及 其 直 系 亲 属 除 外 癌 症 确 诊 日 期 指 被 保 险 人 经 手 术 治 疗 或 病 理 检 查 确 诊 癌 症 的, 以 手 术 病 理 取 材 或 病 理 活 检 取 材 日 期 为 癌 症 确 诊 日 期 ; 被 保 险 人 未 经 手 术 治 疗 但 后 续 行 放 射 性 疗 法 或 化 学 药 物 性 疗 法 的, 以 首 次 放 疗 或 化 疗 日 期 为 癌 症 确 诊 日 期 医 疗 必 需 满 足 以 下 条 件 的 医 学 治 疗 服 务 或 药 品 为 医 学 上 必 需 (1) 对 病 人 疾 病 或 伤 害 的 诊 断 或 治 疗 是 适 当 的 基 本 的 ; (2) 提 供 安 全 充 分 适 当 的 诊 断 和 治 疗 必 需 的 护 理, 但 不 超 过 一 定 的 范 围 持 续 时 间 或 强 度 级 别 ; (3) 医 生 开 具 的 处 方 以 及 与 在 当 地 被 广 泛 认 可 的 医 疗 专 业 水 平 一 致 的 治 疗 ; (4) 不 是 主 要 为 病 人 家 庭 医 生 或 其 他 提 供 治 疗 的 人 员 的 舒 适 和 方 便 而 设 的 项 目 ; (5) 不 属 于 对 病 人 的 学 术 教 育 或 专 业 培 训 的 一 部 分 ; (6) 非 试 验 性 或 研 究 性 的 门 急 诊 指 被 保 险 人 因 疾 病 至 医 院 的 门 诊 部 或 急 诊 部 进 行 治 疗 医 院 指 本 公 司 与 投 保 人 约 定 的 定 点 医 院, 未 约 定 定 点 医 院 的, 则 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 港 澳 台 地 区 除 外 ) 合 法 经 营 的 二 级 以 上 ( 含 二 级 ) 公 立 医 院 住 院 指 被 保 险 人 因 疾 病 而 入 住 医 院 之 正 式 病 房 接 受 全 日 24 小 时 监 护 治 疗 的 过 程, 并 正 式 办 理 入 出 院 手 续, 不 包 括 入 住 门 诊 观 察 室 其 它 非 正 式 病 房 联 合 病 房 或 挂 床 住 院 挂 床 住 院 指 办 理 正 式 住 院 手 续 的 被 保 险 人, 在 住 院 期 间 每 日 非 24 小 时 在 床 在 院 具 体 表 现 包 括 在 住 院 期 间 连 续 若 干 日 无 任 何 治 疗, 只 收 护 理 费 诊 疗 费 床 位 费 等 情 况

化 学 疗 法 指 利 用 化 学 药 物 阻 止 癌 细 胞 的 增 殖 浸 润 转 移, 直 至 杀 灭 癌 细 胞 的 一 种 治 疗 方 式 内 分 泌 疗 法 指 用 药 物 抑 制 激 素 生 成 和 激 素 反 应, 杀 死 癌 细 胞 或 抑 制 癌 细 胞 的 生 长 放 射 疗 法 指 利 用 放 射 线 照 射 患 病 部 位, 攻 击 癌 细 胞 的 疗 法 免 疫 疗 法 指 现 代 生 物 技 术 手 段 激 发 自 身 免 疫 系 统 来 对 抗 肿 瘤 的 新 型 治 疗 方 法 靶 向 疗 法 是 在 细 胞 分 子 水 平 上, 针 对 已 经 明 确 的 致 癌 位 点 来 设 计 相 应 的 治 疗 药 物, 利 用 具 有 一 定 特 异 性 的 载 体, 将 药 物 或 其 它 杀 伤 肿 瘤 细 胞 的 活 性 物 质 选 择 性 地 运 送 到 肿 瘤 部 位 攻 击 癌 细 胞 的 疗 法 靶 向 治 疗 的 药 物 需 具 有 国 家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核 发 的 药 品 批 准 文 号 或 者 进 口 药 品 注 册 证 书 医 药 产 品 注 册 证 书 抗 呕 吐 药 物 治 疗 癌 症 过 程 中 因 化 疗 或 放 疗 出 现 呕 吐 的 药 物 抗 排 斥 药 物 因 患 癌 症 而 进 行 器 官 移 植, 骨 髓 移 植 或 干 细 胞 移 植 之 后, 使 用 免 疫 抑 制 剂 抑 制 机 体 免 疫 反 应, 此 类 抑 制 免 疫 排 斥 药 物 称 为 抗 排 斥 药 物 社 会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指 城 镇 职 工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城 镇 居 民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新 型 农 村 合 作 医 疗 医 疗 救 助 等 政 府 举 办 的 基 本 医 疗 保 障 项 目 艾 滋 病 病 毒 指 后 天 性 免 疫 力 缺 乏 综 合 症 病 毒 后 天 性 免 疫 力 缺 乏 综 合 症 的 定 义 应 按 世 界 卫 生 组 织 制 定 的 定 义 为 准, 如 在 血 液 样 本 中 发 现 后 天 性 免 疫 力 缺 乏 综 合 症 病 毒 或 其 抗 体, 则 可 认 定 为 感 染 艾 滋 病 或 艾 滋 病 病 毒 艾 滋 病 指 后 天 性 免 疫 力 缺 乏 综 合 症 遗 传 性 疾 病 指 生 殖 细 胞 或 受 精 卵 的 遗 传 物 质 ( 染 色 体 和 基 因 ) 发 生 突 变 ( 或 畸 变 ) 所 引 起 的 疾 病, 通 常 具 有 由 亲 代 传 至 后 代 的 垂 直 传 递 的 特 征 未 满 期 净 保 险 费 未 满 期 净 保 险 费 = 净 保 险 费 (1- 保 险 经 过 日 数 / 保 险 期 间 的 日 数 ), 经 过 日 数 不 足 1 日 的 按 1 日 计 算 净 保 险 费 指 投 保 人 所 交 纳 的 保 险 费 扣 除 每 张 保 险 单 平 均 承 担 的 本 公 司 各 项 费 用 ( 含 营 业 费 用 代 理 费 各 项 税 金 保 险 保 障 基 金 等 ) 后 的 余 额, 扣 除 部 分 占 所 交 保 险 费 的 35% 返 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