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錄 壹 前 言 1 貳 調 查 結 果 分 析 2 一 家 庭 人 口 數 與 就 業 人 口 數 2 二 家 庭 收 入 3 三 家 庭 支 出 6 四 臺 東 縣 與 臺 灣 地 區 家 庭 收 支 比 較 10 五 家 庭 住 宅 概 況 12 六 家 庭 現 代 化 設 備 13 表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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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 東 縣 101 年 家 庭 收 支 調 查 報 告 臺 東 縣 政 府 主 計 處 編 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目 錄 壹 前 言 1 貳 調 查 結 果 分 析 2 一 家 庭 人 口 數 與 就 業 人 口 數 2 二 家 庭 收 入 3 三 家 庭 支 出 6 四 臺 東 縣 與 臺 灣 地 區 家 庭 收 支 比 較 10 五 家 庭 住 宅 概 況 12 六 家 庭 現 代 化 設 備 13 表 次 表 1 臺 東 縣 家 庭 人 口 數 與 就 業 人 數... 2 表 2 臺 東 縣 家 庭 平 均 每 戶 所 得 結 構... 3 表 3 臺 東 縣 平 均 每 戶 全 年 經 常 移 轉 收 入 結 構... 5 表 4 臺 東 縣 平 均 每 戶 全 年 消 費 支 出... 7 表 5 臺 東 縣 平 均 每 戶 全 年 非 消 費 支 出 結 構... 8 表 6 臺 東 縣 平 均 每 戶 可 支 配 所 得 消 費 支 出 及 儲 蓄... 9 表 7 臺 東 縣 與 臺 灣 地 區 家 庭 收 支 概 況 比 較... 11 表 8 臺 東 縣 家 庭 住 宅 概 況... 12 表 9 臺 東 縣 家 庭 現 代 化 設 備 普 及 率 概 況... 13

目 錄 圖 次 圖 1 臺 東 縣 家 庭 平 均 每 戶 所 得 結 構 圖... 3 圖 2 臺 東 縣 平 均 每 戶 全 年 經 常 移 轉 收 入 比 較 圖... 5 圖 3 101 年 臺 東 縣 平 均 每 戶 全 年 消 費 支 出 結 構 圖... 7 圖 4 101 年 臺 東 縣 平 均 每 戶 全 年 經 常 性 移 轉 結 構 圖... 8 圖 5 101 年 臺 東 縣 可 支 配 所 得 消 費 支 出 與 儲 蓄 圖... 10 圖 6 臺 東 縣 與 臺 灣 地 區 家 庭 收 支 概 況 比 較 圖... 11 附 表 附 表 1 臺 東 縣 與 臺 灣 地 區 平 均 每 戶 家 庭 收 支 表....14 附 表 2 臺 東 縣 家 庭 住 宅 及 現 代 化 設 備 概 況 表.15 附 錄 ㄧ 名 詞 解 釋... 16 附 錄 二 調 查 表... 22

壹 前 言 隨 著 經 濟 的 快 速 成 長, 國 民 所 得 大 幅 的 提 高, 有 關 家 庭 所 得 分 配 之 統 計 資 料 就 更 顯 重 要, 為 明 瞭 臺 灣 地 區 各 階 層 家 庭 之 收 支 狀 況, 以 為 研 究 家 庭 所 得 消 費 及 儲 蓄 之 分 配, 探 討 所 得 儲 蓄 及 消 費 型 態, 行 政 院 主 計 總 處 自 民 國 53 年 起 辦 理 臺 灣 地 區 家 庭 收 支 調 查 迄 今 已 近 50 年, 調 查 結 果 並 提 供 政 府 作 為 研 訂 社 會 發 展 計 畫, 改 善 國 民 生 活, 增 進 社 會 福 利 之 參 考 為 彰 顯 家 庭 收 支 調 查 資 料 之 重 要 性, 本 處 依 據 行 政 院 主 計 總 處 編 布 之 101 年 家 庭 收 支 調 查 報 告 摘 錄 有 關 本 縣 資 料 並 予 彙 整, 期 能 得 到 本 縣 家 庭 收 支 概 況, 以 供 各 界 參 考 應 用 本 調 查 採 分 層 二 段 隨 機 抽 樣 方 法, 以 村 里 為 第 一 抽 樣 單 位, 村 里 內 之 戶 為 第 二 抽 樣 單 位,101 年 臺 灣 地 區 訪 問 調 查 共 抽 出 15,858 戶, 本 縣 受 訪 戶 數 為 280 戶, 此 抽 樣 方 法 係 因 家 庭 收 支 調 查 之 抽 樣 設 計, 以 維 持 臺 灣 地 區 整 體 代 表 性 為 主 要 考 量, 致 難 以 全 面 兼 顧 個 別 縣 市 代 表 性, 因 此 應 用 時 應 考 慮 抽 樣 誤 差, 據 以 排 名 或 比 較 均 不 具 嚴 謹 統 計 意 義 1

貳 調 查 結 果 分 析 一 家 庭 人 口 數 及 就 業 人 口 數 本 縣 民 國 101 年 平 均 每 戶 家 庭 人 口 數 為 2.71 人, 較 上 (100) 年 減 少 0.01 人 ( 減 少 0.37%), 如 與 92 年 2.88 人 相 較 則 減 少 5.90% 平 均 每 戶 成 年 人 數 為 2.07 人, 與 10 年 前 (92 年 ) 之 2.07 人 相 同, 較 100 年 2.10 人 減 少 0.03 人 如 以 平 均 每 戶 就 業 人 數 而 言, 本 縣 101 年 為 1.15 人, 平 均 每 戶 所 得 收 入 者 人 數 為 1.41 人, 就 業 人 數 占 戶 內 人 數 之 比 例 則 為 42.44% ( 表 1) 年 別 表 1 臺 東 縣 家 庭 平 均 人 口 數 與 就 業 人 數 家 庭 戶 數 平 均 每 戶 人 數 (1) 平 均 每 戶 成 年 人 數 平 均 每 戶 就 業 人 數 (2) 平 均 每 戶 所 得 收 入 者 人 數 單 位 : 戶 人 % 平 均 每 戶 就 業 人 數 占 戶 內 人 數 之 比 (2)/(1)*100% 92 年 75,014 2.88 2.07 1.21 1.39 42.01 93 年 75,933 3.11 2.21 1.25 1.51 40.19 94 年 76,796 2.85 2.11 1.21 1.40 42.46 95 年 77,246 2.91 2.17 1.19 1.38 40.89 96 年 77,595 2.88 2.22 1.22 1.47 42.36 97 年 78,195 2.99 2.18 1.23 1.40 41.14 98 年 79,198 2.94 2.23 1.32 1.50 44.90 99 年 79,990 2.55 1.98 1.17 1.40 45.88 100 年 80,663 2.72 2.10 1.19 1.36 43.75 101 年 80,981 2.71 2.07 1.15 1.41 42.44 例 與 上 年 比 較 % 與 10 年 前 比 較 % 0.39% -0.37% -1.43% -3.36% 3.68% -3.00% 7.95% -5.90% 0.00% -4.96% 1.44% 1.01% 2

二 家 庭 收 入 依 據 家 庭 收 支 調 查 之 定 義, 平 均 每 戶 家 庭 所 得 總 額 係 由 受 僱 人 員 報 酬 產 業 主 所 得 財 產 所 得 收 入 自 用 住 宅 設 算 租 金 收 入 經 常 移 轉 收 入 雜 項 收 入 及 自 用 住 宅 設 算 折 舊 所 組 成, 僅 以 上 述 所 得 為 重 點 作 以 下 分 析 如 下 ( 表 2 圖 1): 年 別 金 額 結 構 比 (%) 金 額 結 構 比 (%) 金 額 結 構 比 (%) 92 年 770,846 355,218 46.08 148,867 19.31 34,659 4.50 28,205 3.66 170,849 22.16 149 0.02 32,899 4.27 93 年 788,481 358,931 45.52 142,549 18.08 26,563 3.37 28,044 3.56 199,030 25.24 594 0.08 32,770 4.16 94 年 732,429 317,856 43.40 145,661 19.89 23,738 3.24 26,308 3.59 181,465 24.78 342 0.05 37,059 5.06 95 年 784,084 360,632 45.99 163,098 20.80 35,078 4.47 28,516 3.64 165,811 21.15 58 0.01 30,891 3.94 96 年 904,928 422,678 46.71 171,092 18.91 42,669 4.72 31,260 3.45 192,924 21.32 78 0.01 44,227 4.89 97 年 728,240 343,981 47.23 110,632 15.19 24,710 3.39 29,301 4.02 190,653 26.18 57 0.01 28,906 3.97 98 年 848,155 415,832 49.03 157,561 18.58 26,613 3.14 26,639 3.14 178,568 21.05 181 0.02 42,761 5.04 99 年 715,008 309,855 43.34 145,119 20.30 15,317 2.14 22,511 3.15 181,763 25.42 334 0.05 40,109 5.61 100 年 775,472 365,058 47.08 144,674 18.66 22,317 2.88 26,343 3.40 174,362 22.48 415 0.05 42,303 5.46 101 年 832,130 338,938 40.73 188,643 22.67 27,440 3.30 34,902 4.19 206,342 24.80 357 0.04 35,508 4.27 與 上 年 比 較 % 與 10 年 前 比 較 % 所 得 總 額 受 僱 人 員 報 酬 產 業 主 所 得 表 2 臺 東 縣 家 庭 平 均 每 戶 所 得 結 構 財 產 所 得 收 入 自 用 住 宅 設 算 租 金 收 入 金 額 7.31% -7.16% -13.48% 30.39% 21.51% 22.96% 14.58% 32.49% 23.47% 18.34% 10.28% -13.98% -19.83% -16.06% -21.78% 7.95% -4.58% -11.61% 26.72% 17.39% -20.83% -26.66% 23.74% 14.63% 20.77% 11.88% 139.60% 121.95% 7.93% -0.02% 結 構 比 (%) 經 常 移 轉 收 入 金 額 結 構 比 (%) 金 額 雜 項 收 入 結 構 比 (%) 金 額 單 位 : 元 ;% 自 用 住 宅 設 算 折 舊 結 構 比 (%) 圖 1 101 年 臺 東 縣 家 庭 平 均 每 戶 所 得 結 構 圖 雜 項 收 入 0.04% 自 用 住 宅 設 算 租 金 收 入 4.19% 自 用 住 宅 設 算 折 舊 4.27% 經 常 移 轉 收 入 24.80% 受 雇 人 員 報 酬 40.73% 財 產 所 得 3.30% 產 業 主 所 得 22.67% 3

( 一 ) 所 得 總 額 本 縣 101 年 平 均 每 戶 家 庭 所 得 總 額 為 832,130 元, 較 100 年 之 775,472 元 增 加 56,658 元, 增 加 7.31%, 較 10 年 前 (92 年 ) 增 加 7.95%; 所 得 結 構 中 101 年 仍 以 受 僱 人 員 報 酬 為 主 要 所 得 來 源 達 40.73%; 其 次 為 經 常 移 轉 所 得 收 入, 占 24.80%; 餘 依 次 為 產 業 主 所 得, 占 22.67%; 自 用 住 宅 設 算 折 舊 則 占 4.27%; 自 用 住 宅 設 算 租 金 收 入 占 4.19%; 財 產 所 得 收 入 占 3.30% 及 雜 項 收 入 占 0.04%( 表 2) ( 二 ) 受 僱 人 員 報 酬 本 縣 101 年 平 均 每 戶 家 庭 受 僱 人 員 報 酬 為 338,938 元, 較 10 年 前 (92 年 ) 之 355,218 元, 減 少 16,280 元 ( 減 少 4.58%), 較 上 年 之 365,058 元 減 少 26,120 元, 減 少 幅 度 為 7.16%; 於 受 僱 人 員 報 酬 中 又 再 細 分 為 本 業 薪 資 (233,391 元 ) 兼 業 薪 資 (48,099 元 ) 及 其 他 收 入 (57,448 元 ) 等 三 項, 就 101 年 而 言, 本 業 薪 資 占 68.86%, 兼 業 薪 資 占 14.19%, 其 他 收 入 占 16.95%( 表 2 附 表 1) ( 三 ) 經 常 移 轉 收 入 本 縣 101 年 平 均 每 戶 家 庭 經 常 移 轉 收 入 為 206,342 元, 較 去 年 增 加 18.34%, 較 10 年 前 (92 年 ) 之 170,849 元 增 加 35,493 元, 增 加 幅 度 20.77%, 如 觀 察 其 來 源, 其 中 以 社 會 保 險 受 益 移 轉 收 入 92,711 元 為 最 多 占 44.93%, 較 去 年 增 加 26.2%(19,248 元 ), 相 較 10 年 前 (92 年 ) 増 加 26.84%, 源 係 政 府 全 面 開 辦 國 民 年 金 保 險 及 社 會 保 險 ( 包 括 全 民 健 保 公 保 勞 保 農 保 及 國 保 ) 保 費 補 助 等 因 素 之 故, 其 次 為 從 政 府 移 轉 所 得 71,063 元 占 34.44%, 較 100 年 增 加 14.86%, 較 92 年 亦 增 加 28.06%, 其 中 含 政 府 為 照 顧 弱 勢 族 群 所 發 放 之 低 收 入 戶 生 活 補 助 身 心 障 礙 生 活 補 助 費 中 低 收 入 戶 老 人 生 活 津 貼 敬 老 福 利 津 貼 及 老 農 福 利 津 貼 等 多 項 社 福 措 施, 減 緩 所 得 差 距 擴 大 趨 勢 ( 表 3 圖 2 附 表 1) 4

表 3 臺 東 縣 平 均 每 戶 全 年 經 常 移 轉 收 入 結 構 年 別 合 計 從 私 人 從 政 府 社 會 保 險 受 益 從 企 業 單 位 : 元 從 國 外 92 年 170,849 41,882 55,494 73,090 383-93 年 199,030 45,016 72,804 78,812 2,398-94 年 181,465 37,768 63,570 77,205 2,739 183 95 年 165,811 33,863 70,036 61,694 218-96 年 192,924 41,736 64,056 84,090 3,042-97 年 190,653 30,748 69,181 89,898 825-98 年 178,568 28,959 74,999 73,474 1,137-99 年 181,763 36,599 68,867 72,831 3,466-100 年 174,362 35,566 61,868 73,463 3,464-101 年 206,342 42,410 71,063 92,711 158 - 與 上 年 比 較 % 18.34% 19.24% 14.86% 26.20% -95.44% - 與 10 年 前 比 較 % 20.77% 1.26% 28.06% 26.84% -58.75% - 備 註 : 合 計 如 不 符 係 因 採 平 均 數 且 四 捨 五 入 之 故 圖 2 100 及 101 年 臺 東 縣 平 均 每 戶 全 年 經 常 移 轉 收 入 比 較 圖 元 100,000 92,711 90,000 80,000 71,063 70,000 60,000 50,000 40,000 100 年 101 年 30,000 20,000 10,000 0 從 私 人 從 政 府 受 益 社 會 保 險 從 企 業 從 國 外 5

( 四 ) 產 業 主 所 得 本 縣 101 年 平 均 每 戶 家 庭 產 業 主 所 得 為 188,643 元, 較 92 年 之 148,867 元, 增 加 39,776 元, 增 加 26.72%, 如 較 上 (100) 年 之 144,674 元 增 加 43,969 元, 增 加 率 為 30.39%, 為 所 得 結 構 中 僅 次 於 自 用 住 宅 設 算 租 金 收 入 ( 增 加 32.49%) 之 增 加 率 ( 表 2) 三 家 庭 支 出 平 均 每 戶 家 庭 經 常 性 支 出 係 由 消 費 性 支 出 及 非 消 費 性 支 出 所 組 成, 再 加 計 儲 蓄 後 即 與 家 庭 所 得 收 入 總 計 相 等 ;101 年 本 縣 平 均 每 戶 經 常 性 支 出 591,181 元, 其 中 消 費 支 出 464,577 元, 占 78.58%, 非 消 費 支 出 126,604 元, 占 21.42%( 附 表 1); 以 下 就 本 縣 消 費 性 支 出 非 消 費 性 支 出 及 儲 蓄 狀 況 說 明 如 下 : ( 一 ) 消 費 支 出 101 年 本 縣 每 戶 平 均 消 費 支 出 金 額 464,577 元, 較 100 年 435,401 元, 增 加 29,176 元, 增 加 幅 度 為 6.70%; 其 中 以 住 宅 服 務 水 電 瓦 斯 及 其 他 燃 料 費 107,080 元 占 23.05% 為 最 多, 較 去 年 增 加 4.46%; 隨 著 國 人 平 均 壽 命 延 長, 衛 生 保 健 觀 念 增 強, 醫 療 保 健 支 出 為 93,487 元, 占 20.12% 次 之, 較 去 年 增 加 14.72%, 其 餘 消 費 分 配 分 別 依 序 為 : 食 品 及 非 酒 精 飲 料 費 56,250 元, 占 12.11%; 交 通 費 46,570 元, 占 10.02%; 餐 廳 及 旅 館 費 42,396 元, 占 9.13%, 較 去 年 (37,188 元 ) 增 加 14.00%; 什 項 消 費 28,991 元, 占 6.24%; 休 閒 與 文 化 22,375 元, 占 4.82%, 較 去 年 大 幅 增 加 39.52%; 通 訊 17,105 元, 占 3.68 %; 教 育 14,434 元, 占 3.11%; 衣 著 鞋 襪 及 服 飾 用 品 13,525 元, 占 2.91%; 菸 酒 及 檳 榔 12,660 元, 占 2.73%, 較 去 年 減 少 26.93%; 家 具 設 備 及 家 務 維 護 9,704 元, 占 2.09% ( 表 4 圖 3) 6

表 4 臺 東 縣 平 均 每 戶 全 年 消 費 支 出 單 位 : 元 % 98 年 99 年 100 年 101 年 分 類 年 別 金 額 結 構 比 % 金 額 結 構 比 % 與 上 年 比 較 增 減 率 % 金 額 結 構 比 % 與 上 年 比 較 增 減 率 % 金 額 結 構 比 % 與 上 年 比 較 增 減 率 % 消 費 支 出 483,770 100.00 396,957 100.00-17.95 435,401 100.00 9.68 464,577 100.00 6.70 食 品 非 酒 精 飲 料 63,739 13.18 54,237 13.66-14.91 59,228 13.60 9.20 56,250 12.11-5.03 菸 酒 及 檳 榔 15,182 3.14 12,473 3.14-17.84 17,327 3.98 38.92 12,660 2.73-26.93 衣 著 鞋 襪 及 服 飾 用 品 14,863 3.07 10,764 2.71-27.58 15,282 3.51 41.97 13,525 2.91-11.50 住 宅 服 務 水 電 瓦 斯 及 其 他 燃 料 107,695 22.26 93,328 23.51-13.34 102,506 23.54 9.83 107,080 23.05 4.46 家 具 設 備 及 家 務 維 護 10,430 2.16 9,621 2.42-7.76 9,897 2.27 2.87 9,704 2.09-1.95 醫 療 保 健 87,254 18.04 80,026 20.16-8.28 81,490 18.72 1.83 93,487 20.12 14.72 交 通 49,840 10.30 38,384 9.67-22.99 44,464 10.21 15.84 46,570 10.02 4.74 通 訊 19,431 4.02 14,456 3.64-25.60 16,328 3.75 12.95 17,105 3.68 4.76 休 閒 與 文 化 17,590 3.64 14,296 3.60-18.73 16,037 3.68 12.18 22,375 4.82 39.52 教 育 22,314 4.61 12,743 3.21-42.89 13,085 3.01 2.68 14,434 3.11 10.31 餐 廳 及 旅 館 48,770 10.08 38,441 9.68-21.18 37,188 8.54-3.26 42,396 9.13 14.00 什 項 消 費 26,662 5.51 18,188 4.58-31.78 22,569 5.18 24.09 28,991 6.24 28.45 圖 3 101 年 臺 東 縣 平 均 每 戶 全 年 消 費 支 出 結 構 圖 餐 廳 及 旅 館 9.13% 教 育 3.11% 什 項 消 費 6.24% 食 品 非 酒 精 飲 料 12.11% 菸 酒 及 檳 榔 2.73% 休 閒 與 文 化 4.82% 通 訊 3.68% 交 通 10.02% 衣 著 鞋 襪 及 服 飾 用 品 2.91% 住 宅 服 務 水 電 瓦 斯 及 其 他 燃 料 23.05% 醫 療 保 健 20.12% 家 具 設 備 及 家 務 維 護 2.09% 7

( 二 ) 非 消 費 支 出 家 庭 非 消 費 支 出 係 由 利 息 支 出 及 經 常 移 轉 支 出 ( 包 含 對 私 人 政 府 對 國 外 及 社 會 保 險 移 轉 支 出 ) 所 組 成, 本 縣 101 年 平 均 每 戶 家 庭 非 消 費 性 支 出 為 126,604 元, 較 92 年 118,160 元 增 加 8,444 元, 增 加 率 為 7.15%, 較 上 (100) 年 增 加 1,308 元, 增 加 率 為 1.04%; 經 常 性 移 轉 支 出 中 又 以 社 會 保 險 支 出 比 例 最 高 53.65%, 其 次 為 對 私 人 移 轉 支 出 26.08%( 表 5 圖 4 附 表 1) 表 5 臺 東 縣 平 均 每 戶 全 年 非 消 費 支 出 結 構 單 位 : 元 經 常 移 轉 支 出 年 別 平 均 每 戶 非 消 費 支 出 利 息 支 出 小 計 對 私 人 對 政 府 社 會 保 險 對 國 外 92 年 118,160 14,411 103,749 37,758 16,391 49,347 253 93 年 123,993 11,380 112,613 41,731 14,960 50,276 5,646 94 年 97,938 3,777 94,161 29,826 13,290 50,820 225 95 年 128,258 16,061 112,197 35,491 18,623 54,704 3,379 96 年 140,240 15,410 124,830 46,778 19,916 57,443 693 97 年 112,855 9,598 103,257 29,170 13,910 57,369 2,808 98 年 137,848 11,233 126,615 36,763 17,392 68,554 3,906 99 年 106,490 5,655 100,836 28,112 12,768 59,216 740 100 年 125,296 5,064 120,232 34,963 15,706 68,294 1,269 101 年 126,604 4,092 122,512 31,949 17,651 65,726 7,187 與 上 年 比 較 % 1.04% -19.19% 1.90% -8.62% 12.38% -3.76% 466.35% 與 10 年 前 比 較 % 7.15% -71.61% 18.08% -15.38% 7.69% 33.19% 2740.71% 備 註 : 合 計 如 不 符 係 因 採 平 均 數 且 四 捨 五 入 之 故 圖 4 101 年 臺 東 縣 平 均 每 戶 經 常 性 移 轉 性 支 出 結 構 圖 對 國 外 移 轉 支 出 5.87% 對 私 人 移 轉 支 出 26.08% 社 會 保 險 53.65% 對 政 府 移 轉 支 出 14.41% 8

( 三 ) 儲 蓄 及 可 支 配 所 得 依 家 庭 收 支 調 查 報 告, 家 庭 之 可 支 配 所 得 為 家 庭 消 費 支 出 與 儲 蓄 之 總 和, 而 家 庭 可 支 配 所 得 加 上 家 庭 非 消 費 性 支 出 則 為 家 庭 所 得 收 入 總 計, 如 再 加 計 自 用 住 宅 及 其 它 營 建 物 設 算 折 舊 則 為 家 庭 之 所 得 總 額, 至 此, 家 庭 的 支 出 面 及 收 入 面 可 取 得 平 衡 本 縣 101 年 平 均 每 戶 可 支 配 所 得 為 670,017 元, 較 92 年 增 加 50,230 元, 增 加 幅 度 為 8.10%, 較 上 年 增 加 62,145 元, 增 幅 為 10.22% 101 年 平 均 每 戶 家 庭 儲 蓄 為 205,441 元, 較 92 年 減 少 12,110 元, 減 少 幅 度 為 5.57%, 但 較 上 年 增 加 32,970 元, 增 加 率 為 19.12%; 101 年 平 均 消 費 傾 向 為 69.34%, 較 100 年 71.63% 減 少 3.20%; 平 均 儲 蓄 傾 向 為 30.66% 較 去 年 增 加 8.07%, 如 與 10 年 前 (92 年 ) 相 較 則 平 均 消 費 傾 向 增 加 6.84% 及 平 均 儲 蓄 傾 向 減 少 12.64% ( 表 6 圖 5 附 表 1) 表 6 臺 東 縣 平 均 每 戶 可 支 配 所 得 消 費 支 出 及 儲 蓄 單 位 : 元 % 年 別 可 支 配 所 得 (1) 消 費 支 出 (2) 儲 蓄 (3) 平 均 消 費 傾 向 (2)/(1)*100% 平 均 儲 蓄 傾 向 (3)/(1)*100% 92 年 619,787 402,236 217,551 64.90 35.10 93 年 631,719 455,738 175,981 72.14 27.86 94 年 597,433 404,469 192,964 67.70 32.30 95 年 624,932 445,629 179,303 71.31 28.69 96 年 720,460 518,103 202,357 71.91 17.99 97 年 586,479 425,560 160,919 72.56 27.44 98 年 667,547 483,770 183,777 72.47 27.53 99 年 568,409 396,957 171,452 69.84 30.16 100 年 607,872 435,401 172,471 71.63 28.37 101 年 670,017 464,577 205,441 69.34 30.66 與 上 年 比 較 % 10.22% 6.70% 19.12% -3.20% 8.07% 與 10 年 前 比 較 % 8.10% 15.50% -5.57% 6.84% -12.64% 備 註 : 合 計 如 不 符 係 因 採 平 均 數 且 四 捨 五 入 之 故 9

圖 5 101 年 臺 東 縣 可 支 配 所 得 消 費 支 出 與 儲 蓄 圖 80 70 60 50 40 30 20 10 0 92 年 93 年 94 年 95 年 96 年 97 年 98 年 99 年 100 年 101 年 可 支 配 所 得 消 費 支 出 儲 蓄 四 臺 東 縣 與 臺 灣 地 區 家 庭 收 支 比 較 本 縣 101 年 平 均 每 戶 家 庭 所 得 總 額 為 832,130 元, 較 臺 灣 地 區 之 1,176,877 元 少 344,747 元, 消 費 性 支 出 為 464,577 元 較 臺 灣 地 區 之 727,693 元 少 263,116 元, 非 消 費 性 支 出 126,604 元 較 臺 灣 地 區 之 198,796 元 少 72,192 元, 儲 蓄 部 分 為 205,441 元 較 臺 灣 地 區 195,891 元 多 了 9,550 元 觀 察 歷 年 資 料, 可 發 現 本 縣 所 得 總 額 均 較 臺 灣 地 區 為 低, 以 101 年 度 本 縣 所 得 總 額 僅 為 臺 灣 地 區 之 70.71%, 消 費 性 支 出 及 非 消 費 性 支 出 方 面 分 別 為 臺 灣 地 區 之 63.84% 及 63.69%, 顯 示 本 縣 屬 中 低 所 得 縣 市 ( 表 7 圖 6) 10

表 7 本 縣 與 臺 灣 地 區 家 庭 收 支 概 況 比 較 單 位 : 元,% 所 得 總 額 消 費 支 出 非 消 費 支 出 儲 蓄 年 別 臺 東 縣 (1) 臺 灣 地 區 (2) 增 減 數 比 率 (1)/(2)*100 臺 東 縣 臺 灣 地 區 增 減 數 比 率 (1)/(2)*100 臺 東 縣 臺 灣 地 區 增 減 數 比 率 (1)/(2)*100 臺 東 縣 臺 灣 地 區 增 減 數 比 率 (1)/(2)*100 92 年 770,846 1,112,233 341,387 69.31% 402,237 666,372 264,135 60.36% 118,160 183,163 65,003 64.51% 217,551 215,290-2,261 101.05% 93 年 788,482 1,122,966 334,484 70.21% 455,738 692,648 236,910 65.80% 123,993 183,416 59,423 67.60% 175,981 198,600 22,619 88.61% 94 年 732,428 1,133,642 401,214 64.61% 404,468 701,076 296,608 57.69% 97,937 187,594 89,657 52.21% 192,964 193,497 533 99.72% 95 年 784,082 1,151,338 367,256 68.10% 445,629 713,024 267,395 62.50% 128,259 186,647 58,388 68.72% 179,303 200,068 20,765 89.62% 96 年 904,928 1,162,366 257,438 77.85% 518,103 716,094 197,991 72.35% 140,241 184,800 44,559 75.89% 202,357 207,780 5,423 97.39% 97 年 728,240 1,150,912 422,672 63.28% 425,560 705,413 279,853 60.33% 112,855 186,308 73,453 60.57% 160,919 208,274 47,355 77.26% 98 年 848,155 1,128,201 280,046 75.18% 483,770 705,680 221,910 68.55% 137,848 186,575 48,727 73.88% 183,777 181,925-1,852 101.02% 99 年 715,008 1,123,761 408,753 63.63% 396,957 702,292 305,335 56.52% 106,490 182,585 76,095 58.32% 171,452 187,061 15,609 91.66% 100 年 775,472 1,157,895 382,423 66.97% 435,401 729,010 293,609 59.72% 125,296 196,278 70,982 63.84% 172,471 178,978 6,507 96.36% 101 年 832,130 1,176,877 344,747 70.71% 464,577 727,693 263,116 63.84% 126,604 198,796 72,192 63.69% 205,441 195,891-9,550 104.88% 圖 6 101 年 臺 東 縣 與 臺 灣 地 區 家 庭 收 支 概 況 比 較 圖 儲 蓄 非 消 費 支 出 臺 東 縣 臺 灣 地 區 消 費 支 出 所 得 總 額 元 所 得 總 額 消 費 支 出 非 消 費 支 出 儲 蓄 臺 東 縣 832,130 464,577 126,604 205,441 臺 灣 地 區 1,176,877 727,693 198,796 195,891 11

五 家 庭 住 宅 概 況 本 縣 101 年 底 家 庭 住 宅 所 有 權 以 自 有 所 占 比 例 高 達 85.23%, 與 臺 灣 地 區 85.77% 只 相 差 0.54 個 百 分 點, 租 押 部 分 則 占 7.08%, 其 他 ( 含 配 住 及 借 用 ) 占 10.69%; 於 在 建 築 樣 式 方 面,101 年 底 本 縣 以 2 至 3 樓 所 佔 比 例 58.94% 為 最 高, 其 次 為 平 房 占 37.18%, 最 低 為 6 層 樓 以 上 之 建 築 僅 占 1.78%, 臺 灣 地 區 亦 以 2 至 3 樓 所 占 比 率 最 高 41.31%, 其 次 為 4-5 層 樓 占 28.92%; 本 縣 住 宅 建 築 樣 式 因 人 口 較 少, 故 仍 以 平 房 及 低 層 (3 層 以 下 ) 樣 式 房 屋 為 主 佔 96.12%, 較 臺 灣 地 區 50.79% 高 出 45.33 百 分 點, 平 均 每 戶 建 坪 方 面 約 在 42 坪, 較 去 年 減 少 1.11 坪 ( 表 8) 表 8 臺 東 縣 家 庭 住 宅 概 況 單 位 :% 住 宅 所 有 權 建 築 式 樣 年 別 自 有 不 住 在 一 起 的 配 偶 父 母 或 子 女 所 擁 有 租 押 其 他 ( 含 配 住 及 借 用 ) 平 房 2~3 層 樓 4~5 層 樓 6 層 樓 以 上 平 均 每 戶 建 坪 92 年 87.61 6.17 6.22 45.16 51.26 0.39 3.19 36.66 93 年 85.76 4.91 9.34 50.56 47.11 1.94 0.38 39.67 94 年 87.46 6.28 6.25 41.42 55.53 3.05 0.00 38.78 95 年 83.37 8.19 7.77 39.72 51.04 7.14 1.43 38.20 96 年 87.59 6.01 6.39 31.13 60.98 4.31 3.57 44.80 97 年 82.44 8.61 8.95 43.33 51.74 4.25 0.68 39.92 98 年 85.81 8.87 5.33 36.38 59.62 1.82 2.18 45.72 99 年 88.83 3.23 5.07 2.88 42.60 54.52 1.06 1.82 42.00 100 年 88.81 3.25 5.40 2.55 36.53 59.56 2.50 1.41 43.15 101 年 85.23 0.00 7.08 10.69 37.18 58.94 2.10 1.78 42.04 臺 灣 區 地 區 85.77 3.43 8.01 2.80 9.48 41.31 28.92 20.28 43.56 附 註 : 住 宅 所 屬 之 自 有,98 年 及 以 前 指 現 住 房 屋 所 有 權 屬 戶 內 員 之 任 何 一 人 或 其 直 系 親 屬 者, 99 年 起 配 合 最 新 人 口 及 住 宅 普 查 定 義, 修 改 為 戶 內 經 常 居 住 成 員 所 擁 有 12

六 家 庭 現 代 化 設 備 101 年 底 本 縣 家 庭 居 家 生 活 日 趨 現 代 化, 如 以 每 百 戶 擁 有 數 設 備 而 言, 排 名 前 5 為 行 動 電 話 164.91 台 居 第 1 位 其 次 為 彩 色 電 視 機 134.70 台 第 2 位 冷 暖 氣 機 129.89 台 第 3 位 機 車 125.62 台 第 4 位 熱 水 器 103.52 台 第 5 位 ; 而 空 氣 清 淨 機 2.16 台 則 居 末 ( 附 表 2) 如 以 本 縣 家 庭 現 代 化 設 備 普 及 率 概 況 而 言, 前 5 位 依 序 為 彩 色 電 視 機 (98.22%) 洗 衣 機 (96.05%) 熱 水 器 (95.27%) 電 話 機 (86.77%) 及 行 動 電 話 (85.83%), 觀 之 近 6 年 來 彩 色 電 視 機 與 洗 衣 機 皆 排 名 一 二 名, 可 以 說 是 家 庭 必 備 現 代 化 設 備 普 及 率 皆 超 過 九 成 五 以 上 ( 表 9) 表 9 臺 東 縣 家 庭 現 代 化 設 備 普 及 率 概 況 單 位 :% 項 目 年 別 96 年 97 年 98 年 99 年 100 年 101 年 (1) 彩 色 電 視 機 99.26 99.23 98.57 98.98 98.91 98.22 一 般 彩 色 電 視 機 92.21 87.21 85.82 83.17 72.37 液 晶 電 漿 電 視 13.01 21.36 23.18 31.47 40.83 (2) 數 位 影 音 光 碟 機 40.24 17.57 22.89 15.56 19.73 16.76 (3) 攝 影 機 8.18 4.84 4.35 2.57 4.63 3.59 (4) 音 響 35.89 26.34 27.17 18.09 20.40 16.88 (5) 鋼 琴 ( 含 電 子 琴 ) 9.93 6.65 7.42 6.07 7.60 6.19 (6) 數 位 相 機 25.55 24.84 27.47 23.51 29.34 22.21 (7) 電 視 遊 樂 器 4.96 3.86 5.01 4.25 6.50 3.94 (8) 有 線 電 視 頻 道 設 備 ( 含 多 媒 體 隨 選 視 訊 ) 71.18 70.22 66.96 76.57 78.28 71.03 (9) 家 用 電 腦 43.45 40.16 47.67 36.36 43.93 47.54 (10) 電 話 機 91.69 84.57 87.77 86.97 89.62 86.77 (11) 行 動 電 話 79.94 77.36 82.24 79.54 87.28 85.83 (12) 連 網 ( 使 用 電 腦 或 其 他 設 備 ) 38.1 34.34 42.21 32.11 39.40 41.45 (13) 汽 車 53.96 49.48 54.39 45.87 49.13 50.55 (14) 機 車 80.76 83.17 86.16 79.92 87.57 85.33 (15) 電 磁 爐 24.62 15.58 20.71 16.46 20.81 17.45 (16) 冷 暖 氣 機 74.29 60.09 64.70 64.74 67.94 67.68 (17) 除 濕 機 11.36 6.64 9.98 6.38 10.06 8.55 (18) 洗 衣 機 93.47 93.47 93.16 92.64 95.37 96.05 (19) 烘 衣 機 4.63 2.11 4.69 4.25 6.46 4.68 (20) 空 氣 清 淨 機 5.69 4.60 2.48 1.78 3.23 2.16 (21) 濾 水 器 20.87 12.02 15.30 11.97 14.58 12.50 (22) 吸 塵 器 28.27 25.52 29.46 21.40 25.20 25.82 (23) 熱 水 器 89.95 84.19 87.14 88.92 87.89 95.27 (24) 開 飲 機 72.67 63.13 64.09 62.21 55.13 58.42 (25) 微 波 爐 31.21 19.79 25.97 20.07 21.51 24.12 (26) 報 紙 20.95 13.39 23.74 14.81 11.38 15.34 (27) 期 刊 雜 誌 7.13 2.06 4.30 2.55 3.23 3.92 13

101 年 家 庭 收 支 調 查 報 告 附 表 1 臺 東 縣 101 年 平 均 每 戶 家 庭 收 支 別 分 項 目 臺 灣 區 總 平 均 臺 東 縣 百 分 比 項 目 臺 灣 區 總 平 均 臺 東 縣 百 分 比 家 庭 戶 數 8,077,323 80,981 三 消 費 支 出 727,693 464,577 100.00 平 均 每 戶 人 數 3.23 2.71 1. 食 品 及 非 酒 精 飲 料 110,918 56,250 12.11 平 均 每 戶 成 年 人 數 2.55 2.07 2. 菸 酒 及 檳 榔 9,481 12,660 2.72 平 均 每 戶 就 業 人 數 1.46 1.15 3. 衣 著 鞋 襪 及 服 飾 用 品 22,053 13,525 2.91 平 均 每 戶 所 得 收 入 者 人 數 1.68 1.41 4. 住 宅 服 務 水 電 瓦 斯 及 其 他 燃 料 177,264 107,080 23.05 一 所 得 收 入 總 計 1,122,379 796,622 100.00 5. 家 具 設 備 及 家 務 維 護 18,167 9,704 2.09 1. 受 僱 人 員 報 酬 647,332 338,938 42.55 6. 醫 療 保 健 105,869 93,487 20.12 (1) 本 業 薪 資 480,163 233,391 68.86 7. 交 通 69,320 46,570 10.02 (2) 兼 業 薪 資 42,646 48,099 14.19 (1) 個 人 交 通 工 具 之 購 置 8,598 6,601 14.18 (3) 其 他 收 入 124,524 57,448 16.95 (2) 個 人 交 通 設 備 使 用 管 理 及 保 養 費 46,445 32,399 69.57 2. 產 業 主 所 得 148,332 188,643 23.68 (3) 乘 交 通 設 備 及 其 他 交 通 服 務 10,021 4,955 10.64 3. 財 產 所 得 收 入 47,446 27,440 3.44 (4) 汽 機 車 保 險 費 4,256 2,614 5.61 4. 自 用 住 宅 設 算 租 金 收 入 67,398 34,902 4.38 8. 通 訊 25,413 17,105 3.68 5. 經 常 移 轉 收 入 211,718 206,342 25.90 9. 休 閒 與 文 化 38,440 22,375 4.82 (1) 從 私 人 57,935 42,410 20.55 (1) 套 裝 旅 遊 ( 不 含 自 助 旅 遊 ) 15,550 8,466 37.84 (2) 從 政 府 50,284 71,063 34.44 (2) 娛 樂 消 遣 及 文 化 服 務 9,968 5,729 25.60 (3) 社 會 保 險 受 益 101,259 92,711 44.93 (3) 書 報 雜 誌 文 具 5,374 3,553 15.88 (4) 從 企 業 1,434 158 0.08 (4) 教 育 消 遣 康 樂 器 材 及 其 附 屬 品 7,548 4,628 20.68 (5) 從 國 外 807 0 0.00 10. 教 育 34,417 14,434 3.11 6. 雜 項 收 入 154 357 0.04 11. 餐 廳 及 旅 館 77,000 42,396 9.13 二 非 消 費 支 出 198,796 126,604 100.00 12. 什 項 消 費 39,350 28,991 6.24 1. 利 息 支 出 12,149 4,092 3.23 可 支 配 所 得 ( 平 均 數 ) 923,584 670,017 2. 經 常 移 轉 支 出 186,646 122,512 96.77 可 支 配 所 得 ( 中 位 數 ) 808,193 493,886 (1) 對 私 人 48,192 31,949 26.08 消 費 支 出 727,693 464,577 (2) 對 政 府 33,848 17,651 14.41 儲 蓄 195,891 205,441 (3) 社 會 保 險 102,423 65,726 53.65 所 得 總 額 1,176,877 832,130 (4) 對 國 外 2,183 7,187 5.87 樣 本 戶 數 15,858 280 可 支 配 所 得 標 準 差 13,501 70,108 附 註 : 由 於 縣 市 別 樣 本 數 有 限, 應 用 時 需 考 量 抽 樣 誤 差 ( 一 般 統 計 上 係 採 平 均 數 ±1.96 個 標 準 差 為 信 賴 區 間 ), 若 據 以 作 縣 市 排 名, 不 具 嚴 謹 統 計 意 義 14

100 年 家 庭 收 支 調 查 報 告 附 表 2 臺 東 縣 101 年 家 庭 住 宅 及 現 代 化 設 備 概 況 表 家 庭 戶 數 80,981 (13) 汽 車 50.55 平 均 每 戶 人 數 2.71 (14) 機 車 85.33 平 均 每 戶 成 年 人 數 2.07 (15) 電 磁 爐 17.45 平 均 每 戶 就 業 人 數 1.15 (16) 冷 暖 氣 機 67.68 平 均 每 戶 所 得 收 入 者 人 數 1.41 (17) 除 濕 機 8.55 一 家 庭 住 宅 概 況 (%) (18) 洗 衣 機 96.05 1. 住 宅 所 有 權 (19) 烘 衣 機 4.68 (1) 自 有 ( 戶 內 經 常 居 住 成 員 所 擁 有 ) 82.23 (20) 空 氣 清 淨 機 2.16 (2) 不 住 在 一 起 的 配 偶 父 母 或 子 女 所 擁 有 0.00 (21) 濾 水 器 12.50 (3) 租 押 7.08 (22) 吸 塵 器 25.82 (4) 其 他 ( 含 配 住 及 借 用 ) 10.69 (23) 熱 水 器 95.27 2. 住 宅 用 途 (24) 開 飲 機 58.42 (1) 專 用 90.24 (25) 微 波 爐 24.12 (2) 併 用 9.76 (26) 報 紙 15.34 3. 建 築 式 樣 (27) 期 刊 雜 誌 3.92 (1) 平 房 37.18 2. 每 百 戶 擁 有 數 ( 台, 輛, 份 ) (2) 二 ~ 三 層 樓 58.94 (1) 彩 色 電 視 機 134.70 (3) 四 ~ 五 層 樓 2.10 一 般 彩 色 電 視 機 86.40 (4) 六 層 樓 以 上 1.78 液 晶 電 漿 電 視 48.31 4. 具 有 自 來 水 設 備 90.90 (2) 數 位 影 音 光 碟 機 18.23 5. 有 車 家 庭 停 車 位 情 形 (3) 攝 影 機 3.59 (1) 自 有 停 車 位 58.04 (4) 音 響 17.24 (2) 租 借 停 車 位 6.47 (5) 鋼 琴 ( 含 電 子 琴 ) 6.19 (3) 無 停 車 位 35.49 (6) 數 位 相 機 26.10 6. 平 均 每 戶 建 坪 ( 坪 ) 42.04 (7) 電 視 遊 樂 器 3.94 二 家 庭 現 代 化 設 備 (8) 有 線 電 視 頻 道 設 備 ( 含 多 媒 體 隨 選 視 71.38 訊 ) 1. 普 及 率 (%) (9) 家 用 電 腦 56.03 (1) 彩 色 電 視 機 98.22 (10) 電 話 機 89.62 一 般 彩 色 電 視 機 72.37 (11) 行 動 電 話 164.91 液 晶 電 漿 電 視 40.83 (12) 汽 車 57.81 (2) 數 位 影 音 光 碟 機 16.76 (13) 機 車 125.62 (3) 攝 影 機 3.59 (14) 電 磁 爐 17.81 (4) 音 響 16.88 (15) 冷 暖 氣 機 129.89 (5) 鋼 琴 ( 含 電 子 琴 ) 6.19 (16) 除 濕 機 9.98 (6) 數 位 相 機 22.21 (17) 洗 衣 機 97.84 (7) 電 視 遊 樂 器 3.94 (18) 烘 衣 機 4.68 (8) 有 線 電 視 頻 道 設 備 ( 含 多 媒 體 隨 選 視 訊 ) 71.03 (19) 空 氣 清 淨 機 2.16 (9) 家 用 電 腦 47.54 (20) 濾 水 器 12.50 (10) 電 話 機 86.77 (21) 吸 塵 器 27.61 (11) 行 動 電 話 85.83 (22) 熱 水 器 103.52 (12) 連 網 ( 使 用 電 腦 或 其 他 設 備 ) 41.45 (23) 開 飲 機 60.89 為 信 賴 區 間 ), 若 據 以 作 縣 市 排 名, 不 具 嚴 謹 統 計 意 義 15 (24) 微 波 爐 24.12 (25) 報 紙 16.39 (26) 期 刊 雜 誌 4.28 附 註 : 由 於 縣 市 別 樣 本 數 有 限, 應 用 時 需 考 量 抽 樣 誤 差 ( 一 般 統 計 上 係 採 平 均 數 ±1.96 個 標 準 差

附 錄 一 名 詞 解 釋 一 戶 內 人 口 : 與 戶 長 同 戶 籍 且 共 同 生 活 為 原 則, 若 合 乎 下 列 原 則 亦 屬 於 戶 內 人 口 1. 與 戶 長 同 戶 籍, 但 在 外 生 活 者 如 : (1) 其 個 人 所 得 50% 以 上 提 供 家 用 (2) 其 個 人 生 活 費 用 50% 以 上 由 家 庭 供 給 (3) 其 個 人 所 得 提 供 金 額 占 該 戶 家 計 費 用 50% 以 上 註 : 若 該 員 居 住 國 外 或 金 馬 地 區, 雖 符 合 上 列 條 件 之 一, 不 得 視 為 戶 內 人 口 ; 其 提 供 之 金 額 應 列 為 從 國 外 移 轉 收 入 2. 與 戶 長 非 同 戶 籍, 但 共 同 生 活 而 具 上 列 情 形 者 :( 同 上 1.(1)(2)(3)) 二 經 濟 戶 長 : 1. 係 指 戶 內 成 員 中, 收 入 最 多 且 負 責 維 持 家 庭 主 要 生 計 者 2. 如 某 成 員 收 入 雖 較 其 他 成 員 為 多, 但 並 未 負 擔 家 庭 主 要 生 計, 不 視 為 經 濟 戶 長, 而 以 收 入 次 多 且 負 擔 家 庭 主 要 生 計 者 為 經 濟 戶 長 3. 若 該 戶 內 有 二 人 以 上, 其 收 入 相 若, 且 負 擔 家 計 之 重 要 性 亦 相 差 無 幾, 則 以 年 長 者 為 經 濟 戶 長 4. 如 該 戶 各 成 員 均 無 職 業 又 無 收 入, 則 以 戶 籍 戶 長 為 經 濟 戶 長 三 就 業 人 口 : 係 指 年 滿 15 歲 以 上 人 口 在 調 查 標 準 期 ( 一 年 ) 內, 合 乎 下 列 條 件 之 一 者 : 1. 凡 從 事 有 酬 工 作 達 六 個 月 以 上, 且 年 內 收 入 達 113,000 元 以 上 者 ( 僱 主 及 自 營 作 業 者 不 受 收 入 金 額 限 制 ) 2. 原 有 職 業 但 在 標 準 期 內 因 傷 病 休 假 天 氣 惡 劣 災 害 勞 資 爭 議 工 作 場 所 整 修 及 季 節 性 休 閒 等 原 因 暫 未 工 作 而 年 內 領 有 113,000 元 以 上 之 勞 動 報 酬 者 ( 不 包 括 賠 償 金 及 醫 藥 費 ) 3. 在 學 學 生, 於 課 餘 兼 任 有 酬 工 作, 工 作 期 間 達 六 個 月 以 上, 且 年 內 收 入 達 113,000 元 以 上 者 4. 年 滿 十 五 歲 以 上, 每 週 工 作 十 五 個 小 時 以 上, 或 每 天 工 作 三 小 時 以 上, 達 六 個 月 以 上 之 無 酬 家 屬 工 作 者 5. 在 學 學 生, 於 家 庭 經 營 之 非 公 司 企 業 內 每 週 工 作 十 五 小 時 以 上, 或 每 天 工 作 三 小 時 以 上, 達 六 個 月 以 上 之 無 酬 家 屬 工 作 者 四 成 年 人 : 指 年 齡 滿 二 十 歲 及 二 十 歲 以 上 之 戶 內 人 口 16

五 所 得 收 入 者 : 1. 凡 戶 內 成 員 年 收 入 ( 受 僱 人 員 報 酬 + 產 業 主 所 得 + 財 產 所 得 收 入 + 移 轉 收 入 + 雜 項 收 入 ) 達 113,000 元 ( 每 月 基 本 工 資 18,780 6) 以 上 者 ; 僱 主 及 自 營 作 業 者 則 不 受 收 入 金 額 限 制 2. 若 戶 內 各 成 員 均 無 職 業 且 個 別 年 收 入 未 達 113,000 元, 則 以 經 濟 戶 長 為 所 得 收 入 者 六 農 家 : 一 般 家 庭 從 事 農 作 物 之 栽 培 ; 家 畜 家 禽 及 蜂 蠶 等 飼 養 生 產 事 業 ; 合 乎 下 列 農 牧 戶 標 準 之 一 者 : 1.101 年 底 經 營 ( 含 租 借 用 受 委 託 ) 之 耕 地 面 積 在 0.05 公 頃 以 上 ( 不 論 是 否 種 植 農 作 物, 均 包 括 在 內 ) 2.101 年 底 飼 養 1 頭 以 上 之 大 型 動 物 ( 如 乳 牛 肉 牛 種 牛 鹿 等 ) 3.101 年 底 飼 養 3 頭 以 上 之 中 型 動 物 ( 如 豬 羊 鴕 鳥 等 ) 4.101 年 底 飼 養 100 隻 以 上 之 小 型 動 物 ( 如 雞 鴨 鵝 兔 等 ) 5.101 年 全 年 出 售 或 自 用 之 自 營 農 畜 產 品 價 值 在 新 台 幣 2 萬 元 以 上 者 七 住 宅 所 屬 : 1. 自 有 ( 指 本 宅 為 戶 內 經 常 居 住 成 員 所 擁 有 ): 本 戶 內 經 常 居 住 人 口 之 ㄧ 擁 有 本 住 宅 ( 房 屋 ) 之 所 有 權 2. 不 住 在 一 起 的 配 偶 父 母 或 子 女 所 擁 有 : 本 住 宅 ( 房 屋 ) 的 所 有 權 為 不 住 在 本 戶 的 配 偶 父 母 或 子 女, 並 非 戶 內 經 常 居 住 成 員 所 擁 有 3. 租 押 : 住 戶 對 其 住 用 之 家 宅, 無 所 有 權, 而 以 租 賃 或 租 押 方 式, 向 他 人 租 用 者 4. 配 住 : 住 戶 對 其 住 用 之 家 宅, 無 所 有 權, 而 由 所 服 務 之 機 關 團 體 公 司 行 號 或 學 校 等 分 配 住 用 者 5. 其 他 ( 含 借 用 ): 除 上 列 各 項 外 則 為 其 他 ( 包 括 借 用 ), 借 用 指 目 前 居 住 之 住 宅 係 向 他 人 借 用, 而 不 需 支 付 任 何 代 價 者 ( 如 退 休 人 員 續 住 公 家 宿 舍 ) 八 住 宅 用 途 : 1. 專 用 住 宅 : 係 建 築 物 專 供 住 家 使 用 者 2. 併 用 住 宅 : 係 指 自 住 所 在 樓 層 建 築 物 除 供 住 家 使 用 外, 並 兼 供 商 店 工 廠 倉 庫 等 使 用 者 九 停 車 位 : 以 私 有 並 具 合 法 使 用 權 者 為 限, 利 用 自 家 騎 樓 停 車 或 占 用 路 邊 土 地 停 車 者 視 同 無 停 車 位 1. 自 有 : 係 指 自 有 並 具 合 法 使 用 權 者 2. 租 借 : 係 指 租 用 或 借 用 並 具 合 法 使 用 權 者 十 建 坪 : 係 指 房 屋 總 樓 地 板 面 積 的 總 坪 數, 包 括 樓 梯 間 陽 臺 走 廊 十 一 家 庭 組 織 型 態 : 1. 單 人 家 庭 : 指 該 戶 僅 一 人 居 住 17

2. 夫 婦 家 庭 : 指 該 戶 僅 夫 婦 二 人 居 住 3. 單 親 家 庭 : 指 該 戶 成 員 為 父 或 母 親 其 中 一 人, 以 及 均 未 婚 子 女 所 組 成, 不 含 其 他 親 屬 4. 核 心 家 庭 : 指 該 戶 成 員 為 父 及 母 親, 以 及 至 少 一 位 未 婚 子 女 所 組 成, 但 可 能 含 有 同 住 之 已 婚 子 女, 或 其 他 非 直 系 親 屬 5. 祖 孫 家 庭 : 指 該 戶 成 員 為 祖 父 ( 母 ) 輩 及 至 少 一 位 未 婚 孫 子 ( 女 ) 輩, 且 第 二 代 直 系 親 屬 ( 父 母 輩 ) 不 為 戶 內 人 口, 但 可 能 含 有 同 住 之 第 二 代 非 直 系 親 屬 6. 三 代 家 庭 : 指 該 戶 成 員 為 祖 父 ( 母 ) 輩 父 ( 母 ) 輩 及 至 少 一 位 未 婚 孫 子 ( 女 ) 輩, 但 可 能 還 含 有 其 他 非 直 系 親 屬 同 住 7. 其 他 家 庭 : 凡 無 法 歸 於 以 上 型 態 者 均 屬 之 十 二 受 僱 人 員 報 酬 : 指 戶 內 人 員 從 服 務 處 所 獲 得 之 全 部 收 入 ( 包 括 本 職 及 兼 職 ) 1. 本 業 薪 資 : 指 現 金 收 入 毛 額, 包 括 本 俸 專 業 補 助 費 工 作 補 助 費 實 物 代 金 配 住 宿 舍 租 金 設 算 及 工 資 等 ( 未 扣 除 公 保 費 勞 保 費 及 所 得 稅 前 之 金 額 ) 2. 兼 業 薪 資 : 指 從 事 各 項 兼 業 之 現 金 收 入 毛 額 及 退 休 金 退 伍 金 3. 其 他 收 入 : 包 括 加 班 值 班 費 差 旅 費 剩 餘 車 馬 費 年 終 獎 金 非 按 月 發 放 之 考 績 獎 金 月 退 或 年 內 退 休 之 三 節 慰 問 金 工 作 獎 金 不 休 假 獎 金 福 利 金 僱 主 代 付 公 勞 健 保 費 或 工 會 費 撫 卹 金 遣 散 費 教 育 補 助 費 婚 喪 生 產 補 助 費 及 其 他 各 種 補 助 費 等 十 三 產 業 主 所 得 : 指 戶 內 成 員 經 營 家 庭 非 公 司 企 業, 賺 得 之 淨 盈 餘 1. 農 業 淨 收 入 : (1) 農 牧 業 淨 收 入 : 凡 農 業 之 耕 種 收 入, 禽 畜 牧 收 入 及 其 他 農 產 生 產 收 入, 不 論 自 己 消 費 或 出 售 均 須 併 記, 但 必 須 扣 除 成 本 費 (2) 林 業 淨 收 入 : 凡 自 有 林 產 物 ( 包 括 田 埂 上 種 植 具 經 濟 價 值 之 竹 林 ) 砍 伐 撿 拾 出 售 收 入 均 屬 之 (3) 漁 業 淨 收 入 : 凡 自 己 經 營 漁 塭 收 入 及 漁 撈 收 入 均 屬 之 2. 營 業 淨 收 入 : 指 獨 資 經 營 商 店 工 廠 礦 場 服 務 業 等 之 經 營 淨 盈 餘 或 合 夥 企 業 淨 盈 餘 之 分 配 ( 淨 盈 餘 指 總 收 入 扣 除 營 業 費 用 後 之 淨 收 入 如 商 業 盈 餘 工 廠 盈 餘 計 程 車 收 入 自 營 水 泥 工 收 入 自 營 藥 房 藥 局 收 入 等 營 業 決 算 前, 由 經 營 人 自 企 業 總 收 入 中 提 供 家 庭 之 生 活 費, 需 併 入 計 算 ), 以 及 自 行 執 業 者 之 業 務 收 入 扣 減 業 務 費 用 後 之 淨 額 ( 如 律 師 之 辯 護 收 入 會 計 師 之 查 帳 收 入 助 產 士 之 助 產 收 入 醫 師 之 診 療 收 入 代 書 之 代 書 收 入 建 築 師 之 繪 圖 費 收 入 等 ) 十 四 財 產 所 得 收 入 : 1. 利 息 收 入 : 包 括 定 期 存 款 儲 蓄 存 款 及 各 種 存 款 債 券 貸 出 款 活 會 及 儲 蓄 性 人 壽 保 險 等 之 利 息 收 入 2. 投 資 收 入 : 股 票 證 券 等 所 孳 生 之 股 息 及 投 資 之 紅 利 收 入, 不 含 買 賣 股 票 基 金 之 價 差 18

3. 其 他 財 產 所 得 收 入 : 包 括 土 地 ( 不 包 括 地 上 建 築 物 ) 之 租 金 淨 收 入 ( 須 扣 除 地 價 稅 及 土 地 改 良 費 ) 權 益 金 淨 收 入 ( 如 商 標 版 權 專 利 權 或 專 業 執 照 等 出 租 或 出 讓 所 取 得 之 收 入 且 扣 除 已 攤 銷 之 成 本 ) 其 他 租 金 淨 收 入 ( 如 住 宅 廠 房 運 輸 工 具 等 各 項 財 產 出 租 之 實 際 租 金 收 入, 並 扣 除 各 項 稅 捐 折 舊 及 修 繕 費 等 ) 十 五 自 用 住 宅 及 其 他 營 建 物 設 算 租 金 : 由 自 用 住 宅 及 其 他 營 建 物 設 算 租 金 扣 除 折 舊 後 之 餘 額 十 六 經 常 移 轉 收 入 : 1. 從 私 人 : 私 人 贈 款 收 入 禮 金 收 入 救 濟 金 慰 問 金 收 入 聘 金 收 入 向 私 人 借 住 房 屋 之 租 金 設 算 收 入 民 間 社 團 贈 予 之 獎 ( 助 ) 學 金 收 入 等, 且 該 項 收 入 多 用 於 當 期 消 費, 而 非 用 於 固 定 資 產 或 金 融 資 產 之 投 資 者 2. 從 政 府 : 包 括 低 收 入 戶 生 活 補 助 敬 老 福 利 生 活 津 貼 國 保 老 年 基 本 保 證 年 金 工 作 所 得 補 助 老 農 年 金 彩 券 中 獎 獎 金 及 其 他 ( 災 害 急 難 救 助 殘 障 生 活 補 助 失 業 及 馬 上 關 懷 急 難 救 助 等 ) 3. 社 會 保 險 受 益 : 包 括 公 勞 農 漁 軍 健 保 保 險 受 益 就 業 保 險 給 付 及 參 加 國 民 年 金 保 險 繳 費 後 獲 得 之 給 付 4. 從 企 業 : 包 括 人 身 意 外 災 害 保 險 受 益 及 其 他 ( 如 其 他 保 險 現 金 受 益 中 獎 救 濟 金 人 壽 保 險 公 司 之 生 日 禮 金 獎 學 金 等 ) 5. 從 國 外 : 來 自 國 外 之 贈 款 禮 金 等 收 入, 且 該 收 入 多 用 於 當 期 消 費 而 非 用 於 購 買 固 定 資 產 或 金 融 資 產 之 投 資 者 十 七 雜 項 收 入 : 如 廢 物 變 賣 收 入 賣 舊 報 紙 收 入 偶 爾 撿 拾 林 產 收 入 垂 釣 漁 撈 收 入 及 報 廢 家 庭 設 備 年 內 出 售 未 達 2 萬 元 之 所 得 款 等 十 八 利 息 支 出 : 消 費 性 借 款 利 息 典 當 利 息 購 置 私 有 住 宅 貸 款 利 息 及 死 會 利 息 支 出 等, 其 中 貸 款 利 息 是 指 扣 除 還 本 後 的 利 息 支 出 十 九 經 常 移 轉 支 出 : 1 對 私 人 : (1) 婚 喪 壽 慶 禮 金 : 包 括 禮 金 賀 儀, 奠 儀 聘 金 等 (2) 公 益 慈 善 捐 款 : 包 括 對 教 堂 寺 廟 學 校 財 團 法 人 ( 含 對 私 人 ) 等 之 捐 款 (3) 其 他 : 包 括 黨 費 互 助 金 救 濟 金 等 2. 對 政 府 : (1) 房 屋 稅 地 價 稅 : 僅 包 括 自 用 住 宅 及 其 他 營 建 物 土 地 之 房 屋 稅 地 價 稅 (2) 綜 合 所 得 稅 : 包 括 受 僱 人 員 報 酬 產 業 主 所 得 財 產 所 得 移 轉 及 其 他 收 入 所 繳 納 之 所 得 稅 (3) 其 他 直 接 稅 : 包 括 契 稅 遺 產 稅 土 地 增 值 稅 私 人 汽 車 牌 照 稅 證 交 稅 贈 與 稅 (4) 彩 券 : 購 買 彩 券 支 出 19

(5)其他 包括罰款 規費 工程受益費 燃料使用費 行車執照費等 3.社會保險 包括公 勞 農 漁 軍 健保及國民年金等社會保險保費支出 4.對國外 受僱報酬 [190] 基 本 所 得 產業主所得 [240] 所 得 總 額 [500] 財產所得 [330] (-) 經常移轉收入 [410] (-) 利息支出 [540] (=) 經常移轉支出 [560] (=) 已 分 配 要 素 所 得 財產所得淨額 可 支 配 所 得 經常移轉 收入淨額 雜項收入 [490] 自用住宅及其他 營建物設算租金 [390] 自用住宅及其他 營建物設算折舊 二十 各種家庭所得結構關係 ([ ]內數字係訪問紀錄表之編號) 可支配所得=所得收入總計[400] 非消費支出[600]=消費+儲蓄 二十一 洛倫滋曲線(Lorenz Curve): 係以圖示法表示所得分配的狀況 該圖為一正方形 其對角直線代表所得 分配完全均等 若所得分配不均時 洛 倫滋曲線必是一條位於對角直線下方的 弧形曲線 此曲線與對角直線間之距 離 即可測定分配不均程度之大小 距 離愈大 表示不均等程度愈高 101 年 臺灣地區家庭收支調查之洛倫滋曲線如 附圖 家庭收支調查之洛倫滋曲線 民國101年 100 90 所 得 累 積 百 分 比 80 70 60 50 40 30 % 20 10 0 0 10 20 30 40 50 60 70 80 戶 數 累 積 百 分 比(% 20 90 100

二 十 二 吉 尼 集 中 係 數 (Gini's Concentration Coefficient): 測 量 洛 倫 滋 曲 線 與 完 全 均 等 直 線 間 所 包 含 之 面 積 對 完 全 均 等 直 線 以 下 整 個 三 角 形 面 積 之 比 率, 此 項 係 數 愈 大, 表 示 所 得 分 配 不 均 等 的 程 度 愈 高, 反 之 係 數 愈 小, 表 示 不 均 等 的 程 度 愈 低 本 調 查 53 年 至 63 年 吉 尼 係 數 係 以 可 支 配 所 得 10 等 分 位 資 料 計 算 ;65 年 以 後, 以 未 分 組 資 料 計 算, 計 算 公 式 如 下 : 先 將 所 得 由 小 排 到 大, 分 別 求 各 家 庭 所 得 占 全 體 家 庭 總 所 得 所 居 之 比 重 ( y i ), 即 N N Y i Y ( Y1, Y2,... Y N ), Y 1 Y 2... YN Y i Y 令 yi yi 1 Y GY ( ) y 其 中 2 N 1 1, 2 2,, N N ( N 1) N i 1 N y y i i i 1 Y i : 第 i 戶 家 庭 之 所 得 N: 家 庭 總 戶 數 i : 所 得 等 級 i 1 21

附 錄 二 101 年 調 查 表 格 式 樣 本 名 冊 戶 長 姓 名 住 址 經 濟 戶 長 姓 名 受 訪 者 姓 名 電 話 號 碼 樣 本 戶 號 一 戶 口 組 成 項 目 戶 與 之 內 經 關 人 濟 係 口 戶 代 代 長 號 性 別 年 齡 教 育 程 度 別 就 業 別 編 號 行 業 編 號 本 業 職 業 編 號 兼 業 別 從 業 身 分 所 得 收 入 者 編 號 工 作 地 點 縣 市 代 號 婚 姻 狀 況 分 類 代 號 門 診 次 數 全 民 健 保 健 繳 保 健 身 保 分 費 別 者 住 院 日 數 眷 口 數 健 保 費 用 投 保 身 分 I 社 會 保 險 投 投 保 保 月 身 數 分 I II 投 保 月 數 II 號 ( 一 ) 01 與 戶 長 同 戶 籍 者 共 同 生 活 者 非 生 與 非 籍 共 同 活 戶 同 但 同 生 者 長 戶 共 活 02 03 04 05 06 07 51 52 53 31 32 33 二 家 庭 設 備 名 稱 數 量 年 內 購 租 費 修 理 保 養 費 使 用 費 名 稱 數 量 年 內 購 租 費 修 理 保 養 費 一 般 彩 色 電 視 電 磁 爐 機 液 晶 電 漿 電 視 冷 暖 氣 機 數 位 影 音 光 碟 機 除 濕 機 有 線 電 視 多 媒 體 隨 選 視 訊 等 月 租 電 視 遊 樂 器 攝 影 機 音 響 費 及 隨 選 費 用, 每 月 約 元 12( 月 )= 元 1163 洗 衣 機 烘 衣 機 空 氣 清 淨 機 22

鋼 琴 ( 含 電 子 琴 ) 有 電 腦 家 庭 68 有, 69 無 濾 水 器 上 網 使 用 網 際 網 路 元 A ( 含 逆 滲 透 純 水 機 電 數 位 相 機 吸 塵 器 解 離 子 活 水 機 離 子 整 多 媒 體 隨 選 視 訊 ( 含 中 華 電 信 及 有 線 有 線 電 視 頻 道 電 視 系 統 業 者 提 供 ) ( 含 小 耳 朵, 有 提 74 有, 75 無 使 用 電 腦 以 外 設 開 飲 機 備 上 網 ( 如 行 動 電 話 電 視 PDA 等 ) 家 用 電 腦 1168 1169 微 波 爐 供 隨 選 視 訊 此 處 不 水 器 ) 熱 水 器 ( 太 陽 能 瓦 斯 電 能 ) 電 腦 週 邊 設 備 - 1171 1172 家 電 設 備 2 合 計 - 1073 列 ) 電 話 費 ( 扣 除 營 業 用 ) 元 B 行 動 電 話 費 含 月 租 費 ( 扣 除 營 業 用 ) 元 C 其 他 通 訊 費 ( 傳 真 機 傳 輸 費 及 傳 真 紙 費 等 ) 元 D A+B+C+D= 元 1143 23

家 電 設 備 1 合 計 - 1167 汽 車 汽 油 費 元 E 報 紙 零 買 元 電 話 機 - 汽 車 停 車 費 元 F 期 刊 雜 誌 訂 零 閱 買 元 訂 閱 行 動 電 話 機 車 汽 油 費 元 G 報 紙 雜 誌 合 計 1165 元 其 他 通 訊 設 備 機 車 停 車 費 元 H 數 量 合 計 通 訊 設 備 小 計 - 1141 1142 E+F+G+H= 元 1123 汽 車 ( cc) 機 車 ( cc) 交 通 設 備 - 1121 1122 小 計 三 住 宅 概 況 1. 住 宅 所 屬 自 有 ( 戶 內 經 常 居 住 成 員 所 擁 有 ) 不 住 在 一 起 的 配 偶 父 母 或 子 女 所 擁 有 租 押 配 住 其 他 ( 含 借 用 ) 2. 住 宅 用 途 專 用 住 宅 併 用 住 宅 ( 依 自 住 所 在 樓 層 是 否 營 業 判 斷 ) 3. 建 築 式 樣 平 房 二 至 三 層 樓 四 至 五 層 樓 六 層 樓 以 上 4. 自 來 水 設 備 有 無 5. 有 車 者 之 停 車 位 數 自 有 輛 租 借 輛 無 輛 請 在 相 當 欄 位 內 填 6. 住 宅 面 積 佔 地 坪 建 坪 坪 ( 請 四 捨 五 入 後 填 寫 整 數 ) 7. 住 宅 房 廳 數 房 廳 8. 室 內 沖 水 馬 桶 有 無 四 記 載 事 項 1. 農 牧 戶 : (1) 農 牧 戶 (2) 非 農 牧 戶 2. 主 要 作 物 : (1) 稻 米 (2) 其 他 穀 類 (3) 蔬 菜 (4) 水 果 (5) 花 卉 (6) 全 年 休 ( 廢 ) 耕 (7) 其 他 3. 耕 地 面 積 公 頃 公 畝 4. 禽 畜 現 有 數 : 大 型 動 物 : 耕 牛 頭 肉 牛 頭 乳 牛 頭 其 他 頭 中 型 動 物 : 豬 頭 羊 頭 其 他 頭 小 型 動 物 : 雞 隻 鴨 隻 鵝 隻 其 他 隻 5. 樣 本 戶 狀 態 :( 請 在 相 當 欄 位 內 填 ) 原 樣 本 戶 現 住 戶 非 原 樣 本 戶 換 戶 原 因 戶 籍 仍 在 調 查 期 間 地 址 已 非 調 查 對 象 戶 籍 遷 出 人 住 他 處 無 人 在 家 拒 絕 回 答 不 存 在 42 1 2 3 4 5 6 7 8 9 備 註 : 6. 本 戶 如 為 非 原 樣 本 戶, 請 問 是 訪 查 至 第 戶 才 完 成 訪 查 7. 本 戶 如 雇 有 員 工 ( 不 含 家 庭 佣 人 ) 雇 用 人 數 計 人 8. 本 戶 人 口 數 計 人 其 他 ( 請 說 明 ) 24

五 經 常 性 收 入 經 濟 戶 長 2 3 4 5 6 7 8 家 庭 部 分 合 計 1 戶 內 人 口 代 號 101 102 103 104 105 106 107 108 - - 一 受 僱 人 員 報 酬 191 192 193 194 195 196 197 198 199 190 1. 本 業 薪 資 211 212 213 214 215 216 217 218 219 210 2. 兼 業 薪 資 221 222 223 224 225 226 227 228 229 220 (1) 退 休 金 151 152 153 154 155 156 157 158 159 150 a. 月 退 休 金 081 082 083 084 085 086 087 088 089 080 b. 一 次 退 休 金 091 092 093 094 095 096 097 098 099 090 (2) 其 他 兼 業 薪 資 161 162 163 164 165 166 167 168 169 160 3. 其 他 收 入 231 232 233 234 235 236 237 238 239 230 (1) 加 班 值 班 差 旅 車 馬 費 111 112 113 114 115 116 117 118 119 110 121 122 123 124 125 126 127 128 129 120 (2) 考 績 生 產 不 休 假 年 終 ( 節 ) 獎 金 (3) 雇 主 負 擔 公 勞 軍 保 費 131 132 133 134 135 136 137 138 139 130 (4) 雇 主 負 擔 健 保 費 701 702 703 704 705 706 707 708 709 700 (5) 福 利 金 遣 散 費 休 假 旅 遊 教 141 142 143 144 145 146 147 148 149 140 育 婚 喪 生 產 等 各 種 補 助 費 二 產 業 主 所 得 241 242 243 244 245 246 247 248 249 240 1. 農 牧 業 淨 收 入 261 262 263 264 265 266 267 268 269 260 2. 林 業 淨 收 入 271 272 273 274 275 276 277 278 279 270 3. 漁 業 淨 收 入 281 282 283 284 285 286 287 288 289 280 4. 營 業 淨 收 入 291 292 293 294 295 296 297 298 299 290 三 財 產 所 得 收 入 331 332 333 334 335 336 337 338 339 330 1. 利 息 收 入 ( 金 融 機 構 民 間 ) 341 342 343 344 345 346 347 348 349 340 2. 投 資 收 入 ( 股 息 紅 利 ) ( 不 含 買 賣 股 票 基 金 之 價 差 ) 351 352 353 354 355 356 357 358 359 350 3. 其 他 財 產 所 得 ( 土 地 房 屋 租 金 淨 收 入 權 益 金 淨 收 入 ) 361 362 363 364 365 366 367 368 369 360 四 自 用 住 宅 及 其 他 營 建 物 設 算 租 391 金 ( 扣 除 折 舊 費 ) 392 393 394 395 396 397 398 399 390 五 經 常 移 轉 收 入 411 412 413 414 415 416 417 418 419 410 1. 從 私 人 421 422 423 424 425 426 427 428 429 420 2. 從 政 府 431 432 433 434 435 436 437 438 439 430 (1) 低 收 入 戶 生 活 補 助 301 302 303 304 305 306 307 308 309 300 (2) 敬 老 福 利 生 活 津 貼 311 312 313 314 315 316 317 318 319 310 ( 含 縣 市 自 行 發 給 部 分 ) (3) 國 保 老 年 基 本 保 證 年 金 871 872 873 874 875 876 877 878 879 870 (4) 老 農 ( 漁 ) 年 金 371 372 373 374 375 376 377 378 379 370 (5) 政 府 補 助 公 勞 農 國 保 費 201 202 203 204 205 206 207 208 209 200 (6) 政 府 補 助 健 保 費 951 952 953 954 955 956 957 958 959 950 (7) 彩 券 中 獎 獎 金 911 912 913 914 915 916 917 918 919 910 (8) 其 他 ( 災 害 急 難 救 助 休 耕 殘 障 生 活 381 382 383 384 385 386 387 388 389 380 補 助 統 一 發 票 中 獎 重 陽 節 禮 金 私 立 高 中 職 學 費 定 額 補 助 失 業 及 馬 上 關 懷 急 難 救 助 學 生 團 體 保 險 政 府 補 助 等 ) 3. 社 會 保 險 給 付 451 452 453 454 455 456 457 458 459 450 (1) 公 勞 農 軍 保 保 險 受 益 及 就 業 保 險 給 付 981 982 983 984 985 986 987 988 989 980 (2) 健 保 保 險 受 益 941 942 943 944 945 946 947 948 949 940 (3) 參 加 國 民 年 金 保 險 繳 費 後 獲 得 881 882 883 884 885 886 887 888 889 880 之 給 付 4. 從 企 業 441 442 443 444 445 446 447 448 449 440 (1) 人 身 意 外 災 害 醫 療 保 險 現 金 給 付 461 462 463 464 465 466 467 468 469 460 (2) 其 他 ( 其 他 保 險 現 金 給 付 由 非 受 雇 企 業 而 得 中 獎 獎 金 救 濟 金 及 獎 助 學 金 等 ) 471 472 473 474 475 476 477 478 479 470 25

5. 從 國 外 481 482 483 484 485 486 487 488 489 480 六 雜 項 收 入 ( 全 年 未 達 2 萬 元 之 家 庭 雜 貨 廢 紙 等 出 售 收 入 ) 491 492 493 494 495 496 497 498 499 490 所 得 收 入 總 計 401 402 403 404 405 406 407 408 409 400 經 常 性 收 入 總 計 (500)= 所 得 收 入 總 計 (400)+ 自 用 住 宅 及 其 他 營 建 物 設 算 折 舊 (1042-390) 26

六 經 常 性 支 出 I 非 消 費 支 出 經 濟 戶 長 1 2 3 4 5 6 7 8 家 庭 部 分 合 計 一 利 息 支 出 ( 金 融 機 構 民 間 ) 541 542 543 544 545 546 547 548 549 540 1. 房 屋 貸 款 利 息 511 512 513 514 515 516 517 518 519 510 2. 其 他 ( 含 合 會 ) 521 522 523 524 525 526 527 528 529 520 二 經 常 移 轉 支 出 561 562 563 564 565 566 567 568 569 560 1. 對 私 人 571 572 573 574 575 576 577 578 579 570 (1) 婚 喪 壽 慶 禮 金 551 552 553 554 555 556 557 558 559 550 (2) 公 益 慈 善 捐 款 ( 寺 廟 教 會 財 團 法 171 172 173 174 175 176 177 178 179 170 人 等 ) (3) 其 他 ( 工 會 會 費 互 助 金 戶 外 親 友 181 182 183 184 185 186 187 188 189 180 生 活 費 等 ) 2. 對 政 府 581 582 583 584 585 586 587 588 589 580 (1) 房 屋 稅 地 價 稅 591 592 593 594 595 596 597 598 599 590 (2) 綜 合 所 得 稅 611 612 613 614 615 616 617 618 619 610 (3) 其 他 稅 捐 ( 契 稅 遺 產 稅 土 地 增 值 621 622 623 624 625 626 627 628 629 620 稅 汽 機 車 牌 照 稅 等 ) (4) 彩 券 891 892 893 894 895 896 897 898 899 890 (5) 其 他 ( 罰 款 規 費 工 程 受 益 行 車 631 632 633 634 635 636 637 638 639 630 執 照 燃 料 使 用 費 等 ) 3. 社 會 保 險 641 642 643 644 645 646 647 648 649 640 (1) 公 保 保 費 651 652 653 654 655 656 657 658 659 650 (2) 勞 保 保 費 661 662 663 664 665 666 667 668 669 660 (3) 農 保 保 費 671 672 673 674 675 676 677 678 679 670 (4) 漁 保 保 費 851 852 853 854 855 856 857 858 859 850 (5) 軍 保 保 費 861 862 863 864 865 866 867 868 869 860 (6) 健 保 保 費 681 682 683 684 685 686 687 688 689 680 (7) 國 民 年 金 保 費 531 532 533 534 535 536 537 538 539 530 4. 對 國 外 691 692 693 694 695 696 697 698 699 690 非 消 費 支 出 總 計 601 602 603 604 605 606 607 608 609 600 II 消 費 支 出 項 目 各 項 目 包 括 內 容 例 示 編 號 一 食 品 及 非 酒 精 飲 料 1010 1. 主 食 品 2. 副 食 品 3. 乳 酪 及 蛋 類 全 年 米 米 製 品 麥 麵 穀 物 雜 糧 豆 類 及 製 品 麵 包 及 麵 製 品 糕 餅 自 行 購 置 彌 月 蛋 糕 等, 及 農 牧 戶 自 種 自 食 設 算 全 年 肉 類 魚 貝 及 水 產 品 蔬 菜 類 食 用 油 及 油 脂 類 ( 含 人 造 奶 油 ) 等, 及 農 牧 戶 自 種 自 食 設 算 全 年 奶 粉 鮮 牛 奶 鮮 羊 奶 其 他 奶 製 品 ( 如 天 然 奶 油 煉 乳 養 樂 多....), 蛋 及 蛋 製 品 1001 1002 1003 4. 水 果 類 全 年 水 果 其 他 加 工 水 果 與 乾 果, 及 自 種 自 食 設 算 1004 5. 糖 及 其 他 食 品 6. 非 酒 精 性 飲 料 全 年 砂 糖 ( 方 糖 ) 糖 果 果 醬 蜂 蜜 巧 克 力 冰 淇 淋 其 他 糖 類, 調 味 品 類, 自 行 購 置 彌 月 油 飯, 調 理 食 品 1. 平 均 每 月 ( 年 ) 汽 水 沙 士 可 樂 礦 泉 水 蔬 果 汁 及 其 他 不 含 酒 精 之 飲 料 豆 類 穀 物 雜 糧 飲 料 豆 漿 2. 每 年 需 沖 泡 之 茶 咖 啡 可 可 1005 1006 二 菸 酒 及 檳 榔 1020 27

1. 菸 草 及 檳 榔 各 種 菸 類 及 進 口 洋 菸, 檳 榔 1021 2. 酒 精 性 飲 料 紹 興 酒 啤 酒 高 梁 酒 白 葡 萄 酒 水 果 酒 米 酒 藥 酒 及 其 他 酒 類 進 口 洋 酒 及 其 他 含 酒 精 成 份 飲 料 1022 三 衣 著 鞋 襪 及 服 飾 用 品 1030 1. 衣 著 方 面 : 學 生 制 服 男 用 衣 著 女 用 衣 著 童 裝 衣 著 衣 著 修 補 費 襪 費, 衣 服 及 1031 1. 衣 著 及 服 飾 用 品 襪 子 送 洗 費 2. 服 飾 用 品 類 : 帽 子 領 帶 皮 帶 雨 衣 鈕 扣 手 套 拉 鏈 安 全 帽 等 2. 鞋 類 鞋 擦 鞋 費 修 補 費 及 鞋 子 送 洗 費 1032 四 住 宅 服 務 水 電 瓦 斯 及 其 他 燃 料 1040 1. 房 地 租 毛 額 a. 實 付 每 月 房 租 戶 內 人 口 長 期 在 外 就 業 就 學 ( 不 含 住 校 住 宿 費 ) 之 住 宿 費, 及 地 租 費 1041 自 有 房 屋 及 其 他 自 用 營 建 物 之 房 地 租 設 算 1042 b. 設 算 借 用 或 配 住 房 屋 之 房 地 租 設 算 : 借 用 元 ( 是 否 已 過 錄 移 轉 收 入 ); 配 住 元 ( 是 否 已 過 錄 本 業 薪 資 ) 1043 2. 住 宅 裝 修 及 服 務 榻 榻 米 換 面 門 窗 屋 頂 地 板 爐 灶 之 建 材 裝 修 費, 電 路 及 電 氣 自 來 水 瓦 斯 設 1044 備 之 裝 修 費 其 他 有 關 住 宅 庭 園 裝 修 費, 油 漆 粉 刷 壁 紙 等 設 計 裝 修 費, 打 井 費, 大 廈 管 理 費 及 保 全 月 費 3. 水 費 及 垃 圾 清 潔 費 自 己 實 付 自 來 水 費 隨 水 費 徵 收 垃 圾 清 潔 費 垃 圾 清 潔 費 及 專 用 垃 圾 袋 費 1045 4. 自 用 住 宅 居 家 設 備 及 其 自 用 住 宅 保 險 保 費 居 家 設 備 保 險 保 費 其 他 營 建 物 保 險 保 費 1046 他 營 建 物 保 險 費 5. 電 費 平 均 每 二 個 月 實 付 電 費, 夏 天 元, 冬 天 元 1047 6. 氣 體 燃 料 天 然 氣 平 均 每 二 個 月 元, 或 桶 裝 瓦 斯 費 1048 7. 其 他 木 炭 原 子 炭 煤 炭 煤 球 焦 炭 煤 油 酒 精 薪 柴 農 作 物 廢 品 等 1049 五 家 具 設 備 及 家 務 維 護 1060 1. 家 具 設 備 及 修 理 全 年 購 買 及 修 理 桌 子, 椅 子, 沙 發, 櫥 櫃, 床, 床 墊, 鏡, 嬰 童 傢 俱 ( 不 含 攜 帶 式 小 床 1061 推 車 ), 雕 刻 油 畫 等 陳 設 物, 照 明 設 備 ( 燈 具 ) 等 費 用 2. 家 用 紡 織 類 用 品 及 修 補 3. 家 庭 耐 久 設 備 及 修 理 購 買 及 修 補 床 ( 被 ) 單, 棉 被 胎, 蚊 帳, 毛 毯, 窗 帘, 地 毯, 毛 巾 桌 布, 其 他 遮 蓋 物 綑 包 用 品 購 買 及 修 理 流 理 臺, 烹 飪 用 具 ( 電 鍋 瓦 斯 爐 排 油 煙 機 烤 箱 電 磁 爐 電 爐 等 ), 縫 紉 機, 打 臘 機, 脫 水 機, 電 冰 箱, 果 菜 汁 機, 電 扇, 抽 風 機, 電 暖 器, 電 毯, 電 熱 水 瓶, 保 全 裝 機 費,+ (1073) 元 1062 1063 4. 家 庭 其 他 用 具 購 買 碗 筷, 鍋 具, 茶 杯 等 玻 璃 器 皿, 飲 用 水 過 濾 頭, 非 電 熱 水 瓶, 椅 墊, 其 他 奶 瓶 1064 奶 嘴 杯 墊 盆 等 陶 瓷 器, 手 電 筒 電 燈 泡 電 線, 鎚 秤, 草 蓆, 其 他 家 庭 用 乾 電 池 5. 家 庭 佣 人 及 其 他 服 務 家 庭 炊 洗 整 潔 僱 工 工 資, 家 用 織 物 之 整 理 洗 染 工 資, 全 年 房 屋 之 清 洗 打 臘, 及 其 他 佣 人 等 費 用 1065 28

6. 家 庭 非 耐 久 物 品 支 出 非 耐 久 之 家 庭 用 品, 如 洗 衣 粉, 洗 衣 肥 皂, 漂 白 劑, 洗 碗 精 火 柴 蠟 燭 樟 腦, 清 潔 劑 殺 蟲 劑, 刷 子 掃 帚, 塑 膠 袋, 家 用 紙 製 品 捕 鼠 器 1066 六 醫 療 保 健 1080 復 健 用 義 肢 義 眼 助 聽 器 輪 椅 矯 正 鞋 醫 療 用 按 摩 設 備 血 壓 器 隱 形 眼 鏡 1. 醫 療 用 具 設 備 及 器 材 2. 住 院 診 療 及 非 受 雇 醫 院 醫 護 服 務 3. 醫 療 用 品 支 出 ( 包 括 中 西 藥 在 內 ) 遠 近 視 眼 鏡 拐 杖 之 購 置 費 醫 療 設 備 修 理 與 租 用 費 其 他 耐 久 性 醫 療 器 具 及 設 備 之 購 買 與 維 修 費 等 一 實 際 支 付 之 1. 牙 醫 一 般 門 診 費 (1091) 元 2. 假 牙 鑲 牙 及 矯 正 費 等 (1092) 元 3. 西 醫 門 診 費 (1093) 元 4. 中 醫 門 診 費 (1094) 元 5. 生 產 費 用 (1095) 元 6. 住 院 診 療 費 (1096) 元 7. 慢 性 療 養 院 有 醫 療 行 為 之 安 養 院 ( 如 老 人 植 物 人 等 ) 月 子 中 心 居 家 照 護 等 費 用 (1097) 元 8. 檢 驗 所 檢 驗 費 用 (1098) 元 9. 民 俗 醫 療 費 用 ( 如 跌 打 損 傷 收 驚 問 病 或 治 病 乩 童 紅 包 香 灰 錢 等 (1099) 元 二 醫 生 診 斷 證 明 書 費 ( 死 亡 診 斷 書 除 外 ) 及 其 他 ( 出 診 費 救 護 車 費 用 付 醫 師 車 資 費 等 ), 計 (1101) 元 1. 西 藥 ( 如 注 射 型 維 生 素 消 炎 藥 感 冒 藥 咳 嗽 藥 外 用 藥 膏 或 藥 水 口 服 液 抗 生 素 避 孕 藥 生 理 食 鹽 水 家 庭 常 用 成 藥 等 ), 共 (1102) 元 2. 中 藥 ( 如 當 歸 人 參 四 物 四 神 十 全 大 補 枸 杞 等 中 藥 材 與 方 劑, 或 傳 統 中 藥 成 藥 及 科 學 濃 縮 中 藥 等 ), 共 (1103) 元 3. 健 康 食 品 及 醫 療 保 健 用 品 ( 如 體 溫 計 冰 枕 急 救 箱 繃 帶 尿 液 試 紙 保 險 套 驗 孕 紙 錠 狀 及 膠 囊 狀 維 生 素 鈣 片 魚 肝 油 等 ), 共 (1104) 元 1081 1082 1083 4. 人 身 意 外 災 害 醫 療 保 險 學 生 團 體 保 險 保 費 ( 含 自 付 額 及 政 府 補 助 部 份 ), 其 他 人 身 意 外 險 醫 療 險 ( 如 防 癌 險 ) 保 費 1084 5. 健 保 就 診 消 費 1085 七 交 通 1110 1. 個 人 交 通 工 具 之 購 置 自 行 車 之 購 置 費,+ (1121) 1111 2. 個 人 交 通 設 備 使 用 管 理 及 零 件 附 屬 品 輪 胎, 通 行 費,+ 駕 駛 學 習 費 (1122)+ (1123)( 包 括 自 助 旅 遊 而 1112 保 養 費 增 加 之 汽 油 停 車 通 行 費 等 ) 1. 全 年 搭 乘 汽 車 火 車 計 程 車 船 飛 機 捷 運 高 鐵 ( 含 通 勤 通 學 及 自 助 旅 遊 3. 乘 交 通 設 備 及 其 他 交 通 服 等 車 資 ) 務 ( 含 車 資 雜 費 ) 2. 行 李 運 費 保 管 費, 家 庭 用 品 之 儲 藏 及 搬 運 費 用 1113 4. 汽 機 車 保 險 費 汽 車 保 險 保 費, 機 車 保 險 保 費 1114 八 通 訊 1130 1. 個 人 通 訊 工 具 之 購 置 個 人 通 訊 工 具 之 購 置 (1141) 1131 2. 個 人 通 訊 設 備 使 用 管 理 及 保 養 費 個 人 通 訊 設 備 使 用 管 理 及 保 養 費 (1142) 1132 3. 其 他 通 訊 費 明 信 片 郵 票 郵 資 不 足 罰 款, 公 共 電 話 費,+ (1143) 1133 九 休 閒 與 文 化 1150 29

1. 套 裝 旅 遊 ( 不 含 自 助 旅 遊 ) 1. 國 外 遊 學 冬 ( 夏 ) 令 營 畢 業 旅 行 校 外 教 學 計 (1161) 元 2. 其 他 套 裝 旅 遊 之 各 項 費 用 計 (1162) 元 ( 如 屬 自 助 旅 遊 所 花 費 之 費 用, 請 歸 至 交 通 餐 廳 旅 館 等 相 關 項 下 ) 1. 運 動 相 關 費 用 : 各 種 競 賽 之 門 票, 支 付 各 種 球 類 運 動 騎 馬 海 水 浴 場 等 費 用 1151 2. 娛 樂 消 遣 及 文 化 服 務 2. 其 他 娛 樂 消 遣 及 文 化 支 出 : 平 均 每 月 看 電 影 各 種 音 樂 會 跳 舞 之 門 票, 各 種 展 覽 會 1152 電 動 玩 具 遊 樂 費 + 影 碟 租 金,+ (1163), 照 相 費 沖 洗 費 ( 不 含 婚 紗 照 ), 溫 泉 SPAS, 3. 書 報 雜 誌 文 具 才 藝 班 費 1. 全 年 購 買 教 科 書 參 考 書 講 義 及 其 他 學 習 用 書 計 (1164) 元 2. 全 年 購 買 各 項 筆 墨 水 彩 書 包, 帳 簿 相 簿 筆 記 本, 聖 誕 卡 祝 賀 卡 信 封 信 紙, 文 具 ( 含 學 生 用 文 具 ) 及 各 種 紙 張, 兒 童 讀 物 零 買 書 刊,+ (1165) 1153 全 年 購 買 收 錄 音 機 照 相 機 底 片 集 郵 費, 小 提 琴 樂 器, 花 卉 與 種 植 園 圃 之 費 用, 飼 養 禽 畜 之 費 用, 遊 艇 及 小 艇 狩 獵 釣 魚 用 具, 運 動 用 具 之 購 置, 玩 具,CD 錄 音 4. 教 育 消 遣 康 樂 器 材 及 其 附 帶 影 碟 ipod MP3 等 購 置 與 維 修 費 + 電 腦 軟 體 購 ( 租 ) 費 (1166) 元 及 空 白 磁 屬 品 片 光 碟 片 等 耗 材, 教 學 用 錄 影 音 及 軟 體 光 碟 + (1167)( 含 (1168)+ (1169)+ 1154 (1171)+ (1172)) 十 教 育 1180 1. 各 級 學 校 學 雜 費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保 育 費 (1191) 元, 繳 交 學 校 之 學 雜 費 與 活 動 費 用, 升 學 報 名 費 1181 (1192) 元 ( 不 含 教 科 書 參 考 書 講 義 學 習 用 書 及 教 學 用 錄 影 音 及 軟 體 光 碟 ) 2. 各 種 補 習 費 各 級 學 校 以 外 之 學 習 費 用, 含 升 學 補 習 費 安 親 班 費 就 業 補 習 證 照 補 習 ( 含 證 照 考 試 報 名 費 ) 成 長 課 程 社 區 大 學 等 費 用 ( 不 含 書 籍 參 考 書 講 義 教 學 用 錄 影 音 及 軟 體 光 碟 ) 1182 3. 家 庭 教 師 支 付 給 家 庭 教 師 的 費 用 ( 不 含 教 科 書 講 義 教 學 用 錄 影 音 及 軟 體 光 碟 ) 1183 十 一 餐 廳 及 旅 館 1200 1. 婚 生 壽 慶 喪 祭 宴 費 2. 餐 館 等 場 所 飲 食 交 際 費 3. 在 外 伙 食 費 婚 生 壽 慶 喪 祭 及 地 區 性 拜 拜, 在 餐 館 或 餐 飲 服 務 業 者 外 燴 外 送 宴 請 賓 客 之 費 用 ( 初 1 15 拜 拜 之 食 品 相 關 花 費 應 歸 1001~1006 各 欄 ) 招 待 親 朋 好 友 平 均 每 月 花 費 於 餐 館 舞 廳 咖 啡 廳 茶 館 酒 家 旅 館 等 場 所 之 各 項 飲 食 支 出 ( 包 括 食 物 點 心 酒 飲 料 等, 但 不 包 括 菸 及 因 旅 遊 而 發 生 餐 飲 費 ) 1. 在 旅 館 餐 廳 自 助 餐 館 小 吃 店 攤 販 等 購 買 ( 含 外 送 或 外 帶 ) 可 立 即 食 用 的 食 品 ( 含 飲 料 ) 之 費 用 :(1) 因 自 助 旅 遊 花 費 元 (2) 平 日 花 費 元 2. 平 均 每 月 搭 伙 : 如 學 生 餐 費 就 業 餐 費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點 心 費 1201 1202 1203 4. 住 宿 服 務 ( 不 含 套 裝 旅 遊 自 助 旅 遊 住 宿 費, 學 生 住 校 住 宿 費, 及 其 他 外 出 住 宿 費 1204 之 住 宿 ) 十 二 什 項 消 費 1220 1. 不 屬 前 述 各 項 之 其 他 財 貨 及 個 人 用 品 2. 金 融 服 務 全 年 購 買 鐘 錶 金 飾 手 鐲 寶 石 打 火 機 太 陽 眼 鏡 皮 包 皮 夾 雨 傘 其 他 各 種 首 飾, 以 及 前 述 各 項 物 品 修 理 費 嬰 兒 保 育 用 品 ( 攜 帶 式 小 床 推 車 ), 身 高 體 重 器 包 括 與 金 融 機 關 交 易 往 來 之 手 續 費 匯 費 經 紀 人 佣 金, 投 資 之 諮 商 費, 申 購 股 票 處 理 費, 股 友 社 月 費 1221 1222 30

牙 膏 牙 粉 牙 刷 電 動 牙 刷 牙 線 沖 牙 機, 洗 髮 精 ( 粉 ) 潤 絲 精, 化 粧 用 品 如 口 紅 3. 人 身 保 養 及 整 潔 美 容 用 品 1223 乳 液 化 粧 水 粉 餅 滋 養 霜 指 甲 油 等, 香 皂, 衛 生 紙 衛 生 棉 紙 尿 布, 刮 鬍 刀, 理 燙 髮, 洗 髮, 小 孩 理 髮, 其 他 有 關 費 用 如 按 摩 費 修 指 甲 費, 美 容 費 4. 理 髮 及 沐 浴 等 美 容 費 用 髮 油 ( 男 女 ) 1224 1. 因 訂 婚 結 婚 而 發 生 之 非 食 品 費 計 (1235) 元 5. 婚 生 壽 慶 喪 祭 費 ( 不 包 括 ( 如 : 婚 紗 照, 媒 人 禮 金, 禮 服 租 用, 結 婚 證 書, 喜 帖, 擇 日, 法 院 證 書, 登 報, 結 婚 食 品 費 ) 而 發 生 之 交 通 費, 臨 時 僱 工 之 僱 工, 爆 竹 花 籃 喜 幛 用 品 謝 神 所 需 金 銀 紙 線 香 1225 等 雜 支 ) 2. 喪 祭 費 用 及 用 品 費 ( 不 含 墓 地 購 買 費 ) 計 (1236) 元 ( 如 : 道 士 僧 尼 相 卜 禮 金, 死 亡 診 斷 書, 棺 材 墓 碑 購 買, 埋 葬 或 火 葬 費, 登 報, 證 6. 其 他 什 項 費 用 7. 其 他 非 儲 蓄 性 保 費 支 出 8. 社 會 保 障 書, 因 喪 祭 而 發 生 之 交 通 費, 臨 時 僱 用 之 僱 工, 撿 骨 遷 葬 費, 祭 拜 所 需 之 金 銀 紙 印 名 片 費, 其 他 證 明 文 件 申 報 登 記 費, 代 書 費, 訴 訟 費, 各 種 證 明 書 費, 登 報 費 以 及 線 香 爆 竹 等 雜 支 ) 不 屬 其 他 科 目 之 雜 項 支 出 3. 除 1.2 項 以 外 之 其 他 費 用 計 (1237) 元 前 述 ( 一 ) ( 十 一 ) 大 類 保 險 之 外 的 非 儲 蓄 性 保 險 保 費 定 期 壽 險 保 費, 藝 術 品 意 外 損 失 ( 如 : 其 他 壽 慶 所 需 用 品 及 服 務, 光 明 燈 及 安 太 歲, 平 日 祭 拜 初 一 十 五 金 銀 紙 線 保 險 費, 及 其 他 香 爆 竹 等 ) 幼 童 保 姆 費 (1238) 元 無 醫 療 行 為 之 安 養 院 ( 如 老 人 植 物 人 等 ) 月 子 中 心 居 家 照 護 等 費 用 1226 1227 1228 消 費 支 出 總 計 1000 經 常 性 支 出 總 計 =600+1000 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