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 傳 統 到 現 代 : 越 南 婦 女 勞 動 性 別 關 係 與 文 化 價 值 觀 之 轉 變 陳 銘 真 Do Thi Hoang Lan 德 國 柏 林 洪 堡 大 學 勞 動 暨 性 別 關 係 社 會 學 博 士 生 1
鉅 觀 而 言, 越 南 傳 統 農 業 大 家 族 制 度 長 久 以 來 穩 定 鞏 固 並 支 持 著 整 體 國 家 及 其 社 會 經 濟 文 化 結 構 的 發 展 與 主 要 方 向 ; 微 觀 而 言, 越 南 傳 統 農 業 大 家 族 制 度 則 支 配 著 整 個 家 族 中 每 位 成 員 的 性 別 勞 動 分 配 主 要 價 值 取 向 以 及 彼 此 間 的 互 動 關 係 模 式 然 而 越 南 從 傳 統 走 向 現 代 的 發 展 過 程 中, 並 非 僅 由 傳 統 農 業 大 家 族 制 度 主 導 著 整 體 國 家 發 展 及 社 會 經 濟 文 化 的 動 態, 反 而 是 其 所 面 臨 的 多 國 與 多 元 文 化, 採 取 強 硬 軍 事 與 強 力 經 濟 方 式 介 入, 致 使 越 南 在 從 傳 統 步 入 現 代 的 路 途 中 面 臨 諸 多 重 大 的 社 會 與 文 化 價 值 轉 變 本 文 將 先 描 述 越 南 概 況, 再 分 別 透 過 五 個 關 鍵 時 期 :( 一 ) 傳 統 越 南 家 族 時 期 ( 二 ) 法 國 殖 民 時 期 (1858-1954) ( 三 ) 北 越 社 會 主 義 時 期 (1954-1975) ( 四 ) 南 北 越 統 一 時 期 (1975~), 以 及 ( 五 ) 越 南 近 年 發 展, 針 對 越 南 家 庭 形 式 家 庭 次 序 婚 姻 夫 妻 關 係 與 婦 女 地 位 孩 童 教 育 以 及 家 庭 成 員 互 動 狀 況 逐 一 探 討, 以 進 一 步 瞭 解 越 南 社 會 從 傳 統 過 渡 到 現 代, 其 所 面 臨 不 同 時 代 的 價 值 考 驗 與 多 國 多 元 文 化 之 衝 擊 關 鍵 詞 : 勞 動 與 性 別 關 係 越 南 傳 統 家 族 制 度 多 元 文 化 衝 擊 身 份 文 化 認 同 婦 女 家 庭 社 會 角 色 扮 演 2
一 越 南 概 況 隨 經 濟 日 益 發 展, 越 南 已 從 完 全 依 賴 天 然 資 源 的 農 業 經 濟 逐 漸 轉 向 金 融 工 業 發 展 為 取 向 的 經 濟 模 式, 其 亦 從 傳 統 農 產 品 消 費 取 向 逐 漸 發 展 出 工 業 消 費 的 經 濟 途 徑 自 1986 年, 越 南 從 原 先 社 會 主 義 體 制 的 集 體 經 濟 政 策 轉 變 為 私 有 財 產 制 度, 並 且 開 放 市 場 經 濟 制 度 後, 其 在 全 球 的 經 濟 地 位 與 角 色 已 有 大 幅 度 的 進 步 並 更 具 有 競 爭 力 目 前 越 南 男 性 人 口 與 女 性 人 口 比 例, 分 別 48.8% 與 51.2% 都 市 人 口 與 鄉 村 人 口 比 例, 分 別 為 30% 比 70% 全 越 南 尚 有 70% 的 經 濟 與 農 業 相 關 其 出 口 產 品 有 80% 為 農 產 品, 一 方 面 乃 因 越 南 天 候 適 宜 農 業 種 植 ; 另 一 方 面 是 越 南 工 業 仍 在 開 發 中 越 南 的 鄉 村 婦 女 勞 動 比 例 為 80.69%; 而 都 市 婦 女 勞 動 比 例 則 為 39.97% 相 較 之 下, 都 市 婦 女 較 少 從 事 勞 動 工 作, 且 10.31% 的 都 市 婦 女 勞 動 在 親 友 工 廠 或 自 行 從 事 縫 紉 製 衣 相 關 工 作 男 性 薪 資 與 女 性 薪 資 比 例, 分 別 為 100:69 婦 女 不 識 字 比 例 達 16%; 男 性 不 識 字 比 例 則 為 7% 其 中, 女 性 佔 不 識 字 人 口 達 三 分 之 二, 其 中 89% 的 來 自 於 鄉 村 婦 女 因 戰 爭 之 故, 婦 女 人 口 中 的 16% 為 寡 婦 在 1989 年 至 1992 年 期 間, 經 濟 大 規 模 改 造 期, 有 高 達 54.4% 的 女 性 勞 動 者 失 業 (Le, Thi Chieu Nghi,2001;The World Bank Group,2005) 基 本 上 可 透 過 表 一 : 各 行 業 工 作 中 女 性 勞 動 與 男 性 相 較 之 比 例, 得 知 越 南 女 性 勞 動 概 況 表 一 : 各 行 業 工 作 中 女 性 勞 動 與 男 性 相 較 之 比 例 行 業 女 性 勞 動 比 例 醫 護 工 作, 例 如 : 護 士 看 護 62% 販 賣, 例 如 : 推 銷 員 68% 教 育 62% 衣 服 縫 製 80% 研 究 37% 公 務 人 員 基 礎 行 政 人 員 27% 行 政 中 級 主 管 10% 社 區 幹 事 8.2% 單 位 主 管 5.6% 以 1997-2002 年 選 舉 為 例 ( 註 釋 一 : 五 年 一 選 ), 其 中 女 性 候 選 人 比 例 為 26.22% 都 市 女 性 候 選 人 佔 20.4% 省?18% 鄉 村 14.1% 二 五 個 關 鍵 時 期 從 傳 統 家 庭 的 教 育 私 塾 教 育 轉 向 現 代 學 校 教 育, 以 及 從 傳 統 大 家 族 轉 向 核 心 家 庭 的 路 程, 其 關 鍵 點 在 於 父 權 制 度 的 轉 移 在 傳 統 越 南 家 族 時 期, 個 人 生 活 緊 密 地 與 大 家 族 整 體 相 連, 個 人 生 活 深 受 大 家 族 的 影 響 在 家 族 次 序 中, 個 人 有 其 應 扮 演 的 角 色 與 該 盡 的 責 任 成 員 被 視 為 家 族 整 體 的 一 部 份, 而 非 單 屬 於 個 體 十 九 世 紀 晚 期, 法 國 殖 3
民 時 期 則 大 為 改 變 越 南 家 族 的 繼 有 傳 統 當 西 方 思 想 與 傳 統 文 化 衝 突 碰 撞, 使 得 越 南 人 首 度 得 面 對 以 及 思 考 個 人 個 體 的 意 義 與 重 要 性, 且 這 時 期 在 都 市 與 鄉 村 中 有 迥 然 不 同 的 發 展 狀 況 在 社 會 主 義 時 期 則 發 展 出 全 新 的 形 式, 從 大 家 族 形 式 轉 型 成 為 核 心 家 庭 形 式 而 原 屬 於 家 庭 的 教 育 養 育 則 轉 變 成 個 人 與 國 家 間 的 直 接 關 係, 國 家 直 接 介 入 親 屬 婚 姻 夫 妻 關 係 婦 女 地 位 家 庭 次 序 等 社 會 關 係 的 支 配 以 下 將 分 別 透 過 五 個 時 期, 逐 一 探 討 越 南 家 庭 形 式 家 庭 次 序 婚 姻 夫 妻 關 係 與 婦 女 地 位 孩 童 教 育 以 及 家 庭 成 員 互 動 狀 況 ( 一 ) 傳 統 越 南 家 族 時 期 自 十 三 世 紀 起, 孔 子 思 想 成 為 越 南 主 要 的 思 想 主 流, 其 亦 受 到 民 間 思 想 以 及 佛 教 思 想 的 影 響 其 中, 民 間 思 想 主 要 來 自 於 大 自 然 的 經 驗 與 啟 示, 認 為 心 靈 ( 靈 魂 ) 是 真 實 生 活 的 準 則, 且 越 南 人 民 中 有 70-80% 為 佛 教 徒 然 而 越 南 文 化 中 的 意 識 形 態 主 要 仍 受 到 儒 家 思 想 的 深 厚 影 響 儒 家 思 想 有 別 於 西 方 的 觀 點, 此 亦 非 關 信 仰, 而 是 一 種 思 想 的 中 心 強 調 現 世 入 世 精 神, 而 非 非 崇 尚 神 鬼 及 死 後 狀 況, 是 一 種 道 德 倫 理 社 會 次 序 的 建 設 從 家 庭 社 會 秩 序 國 家 政 治, 乃 至 於 世 界 大 同, 發 展 出 一 套 完 善 的 倫 理 制 度 與 社 會 秩 序 的 建 構 傳 統 越 南 家 族 時 期 的 倫 理 制 度, 基 本 上 以 男 尊 女 卑 幼 小 尊 敬 年 長 者 為 基 礎, 且 年 長 者 通 常 為 倫 理 與 家 庭 次 序 的 領 導 指 揮 者 在 此, 尊 敬 年 長 者 是 必 須 做 到, 而 非 僅 是 被 期 待 做 到 的 層 次 通 常 家 族 愈 龐 大, 家 族 領 導 指 揮 者 的 權 力 以 及 其 所 擁 有 的 資 源 也 愈 大, 甚 至 概 括 到 經 濟 政 治 知 識 傳 承 的 層 面 一 般 言 而, 均 認 為 多 子 孫 多 福 氣, 平 均 一 戶 家 庭 中 父 母 有 八 到 十 個 小 孩, 且 父 母 與 尚 未 結 婚 的 子 女 同 住, 其 擁 有 共 同 的 家 族 生 產 方 式 與 工 具 以 稻 米 生 產 為 例, 種 田 工 作 需 要 大 量 人 手, 若 家 族 太 小, 相 較 下 較 難 完 成 此 工 作, 且 其 面 對 大 自 然 災 害 的 風 險 也 相 對 提 高 (1) 家 庭 形 式 以 越 南 傳 統 大 家 族 制 度 為 主, 族 譜 以 均 以 男 性 為 主, 區 分 為 已 婚 以 及 未 婚 家 族 的 大 家 長, 亦 即 領 導 指 揮 者 通 常 是 家 族 中 最 年 長 的 男 性 若 其 去 逝 則 由 該 長 者 最 年 長 的 兒 子 來 繼 承 其 地 位 ; 若 該 長 者 沒 有 子 嗣, 則 由 另 一 分 支 的 男 性, 也 就 是 尚 未 婚 的 男 性 依 照 年 紀 來 排 位 繼 承 在 南 越 則 由 家 族 中 較 年 長 的 男 性 繼 承, 不 論 其 已 婚 或 未 婚 相 較 之 下, 孔 子 的 儒 家 思 想 在 北 越 以 及 中 部 具 有 較 大 的 影 響 力, 而 在 南 越 則 因 當 地 傳 統 文 化 等 因 素, 較 少 受 之 影 響 相 對 較 少 越 南 傳 統 大 家 族 制 度 中 的 大 家 長 有 著 如 國 王 法 官 般 崇 高 的 地 位, 其 在 家 族 中 扮 演 舉 足 輕 重 的 關 鍵 角 色, 對 家 族 各 個 成 員 的 公 私 領 域 均 具 有 崇 高 獨 一 的 決 策 權 力 然 而 隨 著 越 南 日 益 現 代 化 的 影 響, 此 傳 統 大 家 族 制 度 已 不 復 從 前, 亦 不 再 與 家 庭 的 經 濟 社 會 地 位 相 互 關 聯 與 結 合 4
(2) 家 庭 秩 序 我 們 可 透 過 家 庭 階 層 的 劃 分, 清 楚 知 曉 家 庭 秩 序 中 各 個 家 庭 成 員 所 應 扮 演 的 角 色 與 其 地 位 基 本 上, 家 庭 階 層 可 分 為 三 套 相 互 對 應 的 角 色 : 父 子 ; 夫 妻 ; 兄 弟 其 中 在 越 南 傳 統 家 族 價 值 中, 以 兄 弟 之 關 係 最 為 重 要 當 時 認 為 丈 夫 可 換 妻 子, 但 兄 弟 之 情 卻 無 法 改 變, 且 若 父 親 已 太 老 或 去 逝, 身 為 長 兄 者 得 負 責 照 顧 幼 弟 在 此 家 庭 關 係 的 概 念 與 價 值 觀 主 要 源 自 於 儒 家 思 想, 除 家 庭 次 序 階 層 之 外, 亦 明 確 規 定 家 庭 成 員 在 家 庭 中 各 個 不 同 的 角 色 扮 演 與 模 式 例 如 : 子 不 可 叛 父 妻 不 可 稜 駕 丈 夫 弟 不 可 逆 兄 除 此 之 外, 其 於 社 群 與 社 會 中 的 角 色 扮 演 與 模 式 亦 被 明 確 定 位 在 道 德 倫 理 的 前 提 之 下, 家 庭 成 員 的 角 色 扮 演 發 展 成 既 定 的 形 式 然 此 既 定 形 式 並 非 透 過 成 員 間 的 討 論 所 逐 漸 形 成, 而 是 從 小 透 過 學 習 語 言 家 規 教 育, 隨 之 再 學 習 道 德 基 本 價 值, 以 及 身 處 不 同 角 色 所 被 期 許 的 發 展 與 方 向 孩 童 從 小 教 育 中 學 習 整 套 家 庭 秩 序 與 價 值, 並 於 成 年 後 依 照 其 應 扮 演 的 角 色 與 模 式 力 行 至 生 活 中 在 越 南 傳 統 龐 大 家 族 制 度 家 庭 價 值 的 建 構 下, 家 庭 成 員 必 須 尊 重 且 聽 從 長 輩 愛 惜 與 寬 容 幼 小 者 即 使 已 自 組 成 核 心 家 庭, 亦 非 常 重 視 家 族 長 者 的 建 言 且 這 套 家 庭 次 序 的 文 化 亦 深 植 越 南 的 語 言 系 統 之 中, 在 越 語 中 針 對 不 同 角 色 而 有 不 同 的 動 詞 及 語 法 例 如 : 父 子 兄 若 把 家 族 比 擬 為 一 顆 樹, 分 支 為 各 個 家 庭, 樹 根 交 錯 盤 結 且 根 植 於 大 地, 在 此 大 地 亦 即 代 表 著 祖 先 的 力 量, 提 供 著 充 分 的 水 與 養 分 在 傳 統 越 南 家 庭 中 信 奉 祖 先 崇 拜, 其 認 為 身 體 雖 亡, 但 靈 魂 一 直 伴 隨 家 庭 而 存 在 不 論 是 過 去 或 是 未 來, 祖 先 在 家 庭 中 均 能 給 保 佑 家 庭 並 且 給 予 忠 告 與 建 議 在 傳 統 越 南 家 庭 中 的 成 員 們 彼 此 間 相 互 影 響, 即 使 以 去 逝 的 家 庭 成 員 在 家 庭 中 仍 有 其 一 定 的 位 置 與 地 位 透 過 祖 先 祭 拜 的 儀 式, 讓 已 去 逝 的 家 族 成 員 跟 目 前 的 家 庭 成 員 之 間 有 了 聯 繫 方 式 與 溝 通 管 道 祖 先 牌 位 以 及 擺 放 祖 先 的 廳 堂 一 直 是 越 南 傳 統 家 庭 中 主 要 的 一 部 份, 通 常 在 鄉 村 或 大 家 族 均 設 有 廟 宇 或 祠 堂 定 時 的 祭 拜 祖 先 能 討 祖 靈 歡 心, 也 有 助 於 祖 靈 的 延 續 在 祖 先 祭 祀 中 通 常 以 父 子 為 主, 由 長 子 負 責 祭 祖 責 任 以 及 與 祖 先 溝 通 (3) 婚 姻 夫 妻 關 係 與 婦 女 地 位 在 越 南 傳 統 家 庭 中 的 婚 姻 決 定 權 非 取 決 於 由 個 人 意 願 以 及 愛 情, 而 是 由 父 母 決 定 子 女 婚 姻 大 事 基 本 上, 家 族 中 若 有 長 輩 去 逝 未 滿 三 年, 則 不 可 舉 辦 喜 慶 活 動 許 多 婚 約 乃 由 父 母 間 的 朋 友 們 所 約 定 而 成 婚, 若 門 戶 不 相 對, 亦 即 雙 方 家 庭 的 社 會 和 經 濟 地 位 不 相 等, 做 決 定 的 父 母 會 受 到 整 體 家 族 長 者 的 嚴 厲 譴 責 甚 至 阻 擾 因 婚 姻 大 事 所 涉 及 的 不 僅 是 雙 方 的 社 會 經 濟 地 位, 更 會 影 響 雙 方 家 庭 未 來 社 會 經 濟 地 位 的 變 動 因 此 其 通 常 由 同 一 社 會 階 層 的 家 庭 或 同 樣 經 濟 地 位 的 家 庭 中, 來 尋 覓 合 適 的 家 庭 與 對 象 乃 至 於 今 日 的 越 南 鄉 村, 仍 以 此 標 準 為 婚 姻 的 主 要 決 定 指 標 由 於 結 婚 的 雙 方 新 人, 不 論 是 男 方 或 女 方 均 無 法 選 擇 對 方, 甚 至 無 法 事 先 看 見 對 方, 因 此 並 非 所 有 的 婚 姻 都 讓 人 5
滿 意, 以 皆 大 歡 喜 的 結 局 收 場 越 南 傳 統 家 庭 中 的 女 性 角 色 乃 是 照 顧 家 庭 以 及 繁 衍 後 代, 故 若 已 婚 女 性 無 法 生 育 或 無 男 賜, 則 隨 時 可 被 替 代 另, 若 家 庭 中 期 待 有 女 性 成 員, 亦 可 購 買 年 幼 女 孩, 待 其 長 大 後, 再 跟 家 庭 中 的 男 子 成 婚 或 者 是 收 養 女 子, 再 跟 家 族 中 男 子 成 婚 因 當 時 女 性 對 其 婚 姻 並 無 自 主 權 力, 故 有 許 多 老 夫 配 上 少 妻 的 狀 況 在 傳 統 越 南 家 庭 中 期 待 女 性 形 象 應 為 安 靜 有 禮 明 智, 且 不 可 輕 易 將 其 情 感 外 顯 通 常 媳 婦 在 家 庭 中 的 地 位 甚 是 卑 微, 婦 女 有 如 男 性 的 財 產 沒 有 自 身 的 權 力, 而 是 依 附 在 男 性 之 下 未 婚 的 女 性 祀 奉 父 親, 已 婚 的 女 性 則 祀 奉 丈 夫, 當 年 老 時 則 是 祀 奉 兒 子 相 反 地, 男 性 可 擁 有 多 妻, 且 有 退 婚 換 妻 的 權 力 當 妻 子 不 順 從 未 能 生 男 無 法 生 育 愛 吃 醋 喜 好 道 人 長 短 偷 竊, 或 生 病 當 時 的 女 性 必 須 承 擔 無 法 生 男 孩 的 責 任, 且 會 受 到 家 族 懲 罰 以 及 社 會 輿 論 的 壓 力 在 無 法 生 男 的 情 況 之 下, 丈 夫 通 常 會 再 娶 二 房 妻 子, 但 無 法 大 規 模 宴 客, 因 被 視 為 不 吉 利 唯 一 規 定 丈 夫 不 能 休 妻 的 原 因 有 三 : 媳 婦 替 公 婆 守 喪 三 年 丈 夫 太 窮 當 女 性 無 所 依 靠 時 但 此 三 個 原 因 並 無 法 改 善 女 性 所 處 狀 況 及 改 變 女 性 在 家 庭 中 的 卑 微 地 位, 因 其 在 家 庭 當 中, 僅 能 擔 任 清 潔 或 供 人 使 喚 的 傭 人 角 色 (4) 孩 童 教 育 在 傳 統 越 南 家 庭 中 的 孩 童 在 七 歲 以 前, 不 論 男 女 均 被 視 為 相 同 相 等 然 而 自 七 歲 以 後 則 分 性 別, 故 男 女 需 各 自 學 習 不 同 的 教 養 與 教 育 女 性 在 這 套 傳 統 的 禮 教 中, 成 為 男 性 所 規 劃 的 次 要 角 色, 在 社 會 中 並 不 被 重 視 喪 失 其 價 值 地 位, 成 為 該 制 度 中 依 附 父 親 丈 夫 兒 子 的 角 色 而 在 此 制 度 之 外, 則 完 全 無 法 生 存, 缺 乏 社 會 保 障 女 性 在 家 庭 中 的 角 色 亦 因 女 方 家 境 狀 況 而 有 所 不 同 若 女 方 原 生 家 庭 家 境 好, 才 可 在 家 中 擔 任 主 婦 之 職, 否 則 除 家 務 之 外, 亦 必 須 下 田 工 作 分 擔 家 計 由 於 受 到 家 庭 階 層 以 及 尊 敬 長 者 的 影 響, 尊 敬 與 服 從 一 直 是 孩 童 教 育 的 最 高 準 則 之 一 孩 童 從 小 透 過 家 規 的 學 習, 進 而 遵 從 且 實 踐, 並 受 到 嚴 格 的 控 制 與 管 教 一 般 而 言, 女 孩 由 母 親 父 親 長 姊 所 管 教 而 男 孩 則 由 父 親 或 長 兄 管 教 且 父 親 的 管 教 權 高 於 母 親 的 管 教 權, 且 的 長 兄 的 管 教 權 高 於 長 姊 的 管 教 權 (5) 家 庭 成 員 互 動 狀 況 雖 在 越 南 傳 統 家 庭 中 成 員 互 動 狀 況 的 焦 點 集 中 於 父 子 關 係, 但 父 親 卻 鮮 少 與 幼 子 同 樂 基 本 上, 父 親 扮 演 的 是 嚴 父 的 角 色, 在 於 彰 顯 其 權 力 往 往 父 子 間 的 互 動 狀 況 總 出 現 在 嚴 肅 的 衝 突 爭 論 糾 正 懲 罰, 或 僅 僅 是 父 親 給 予 幼 子 的 嚴 厲 的 眼 神 相 對 之 下, 在 越 南 傳 統 家 庭 中 的 母 親 雖 不 能 輕 易 顯 露 其 情 緒 與 表 情, 但 在 日 常 生 活 中 扮 演 者 照 顧 以 及 教 訓 的 重 要 角 色 而 祖 父 與 童 孫 之 間 的 關 係, 則 是 真 誠 且 親 密 的 一 般 而 言, 母 親 對 於 女 兒 的 管 教 相 較 於 對 兒 子 還 要 嚴 格, 因 為 兒 子 不 需 參 與 家 務 工 作 雖 女 兒 跟 兒 子 一 樣 有 大 量 的 課 業, 此 外 仍 需 負 擔 繁 重 的 家 務 工 作, 並 從 中 學 習 未 6
來 在 婆 媳 與 夫 妻 之 間 的 關 係 與 角 色 因 多 子 孫 的 家 庭 形 式 下, 使 得 兄 弟 姊 妹 之 間 呈 現 競 爭 關 係 然 而 長 姊 成 為 主 要 負 擔 家 務 照 顧 幼 小 弟 妹, 甚 至 承 受 幼 小 弟 妹 犯 錯 時 應 受 的 責 罰 對 於 手 足 之 間 對 於 長 兄 則 是 尊 敬, 因 為 長 兄 如 父 不 論 再 越 南 或 在 亞 洲, 婆 媳 之 間 的 問 題 甚 是 嚴 重, 尤 其 在 僅 有 獨 子 的 家 庭 基 於 幼 小 必 須 尊 敬 長 輩 的 原 則, 身 為 媳 婦 並 沒 有 權 力, 僅 能 在 家 庭 中 扮 演 廉 價 勞 工 的 角 色, 且 必 須 遵 從 婆 婆 的 指 揮 以 及 指 示 來 做 家 事, 無 法 自 行 抉 擇 通 常, 婆 婆 對 媳 婦 並 不 疼 惜 或 給 予 好 臉 色, 因 媳 婦 與 之 並 非 同 源 ( 二 ) 法 國 殖 民 時 期 (1858-1954) 在 1978 年 之 前, 越 南 仍 尚 未 有 針 對 家 庭 做 相 關 探 討 的 研 究 直 到 1978 年, 河 內 (Honoi) 成 立 社 會 學 研 究 所 之 後, 才 陸 續 有 相 關 議 題 的 研 究, 但 為 數 仍 不 多, 尤 其 相 關 法 國 殖 民 時 期 的 資 料 更 是 闕 如 1858 年 法 越 戰 爭 後, 法 國 在 越 南 殖 民 時 期 從 1858 年 至 1954 年, 將 近 一 世 紀 法 國 殖 民 政 權 在 越 南 實 施 諸 多 的 政 治 改 革 以 及 社 會 制 度 的 變 動, 此 對 於 越 南 傳 統 家 庭 之 影 響 甚 鉅 然 而 在 越 南 傳 統 家 庭 中, 家 族 家 庭 與 其 經 濟 有 相 當 緊 密 的 關 聯, 且 因 改 變 過 程 需 長 時 間 的 沈 澱 與 醞 釀 故, 在 法 國 殖 民 政 權 的 後 期, 才 可 明 顯 看 見 其 影 響 與 成 效 (1) 越 南 家 庭 形 式 法 國 殖 民 政 權 對 社 會 體 系 中 其 他 部 份 的 變 革 與 改 造, 對 越 南 傳 統 家 庭 的 發 展 產 生 重 大 的 影 響 最 明 顯 可 從 家 族 大 家 庭 轉 變 成 為 各 個 強 烈 連 結 的 小 家 庭 形 式 因 法 國 殖 民 政 權 試 圖 透 過 對 農 村 的 開 發, 以 有 效 地 將 農 村 納 入 行 政 管 轄 範 圍 之 內 故 對 於 農 村 的 貧 窮 農 戶 而 言, 此 正 是 將 其 從 傳 統 越 南 的 農 村 世 界, 轉 移 過 度 到 法 國 殖 民 經 濟 的 行 列 之 中 此 對 於 傳 統 農 業 家 庭 造 成 強 烈 的 變 動 與 影 響, 因 原 家 庭 中 一 部 份 的 家 庭 成 員 仍 待 在 原 處, 或 者 是 離 原 處 不 遠 處 的 鄉 村 之 中 其 餘 的 家 庭 成 員 則 必 須 到 殖 民 經 濟 開 發 的 各 個 不 同 地 點 進 行 開 發 與 發 展 然 而 許 多 被 迫 離 鄉 的 家 庭 成 員 在 另 一 定 點 長 期 居 住, 甚 至 落 地 生 根 定 居 他 鄉, 甚 少 或 根 本 不 再 返 回 故 鄉 一 方 面, 其 在 新 的 殖 民 經 濟 開 發 地 有 良 好 的 發 展 與 更 多 的 機 會, 故 在 外 地 發 展 成 功 後, 其 榮 歸 返 鄉 而 成 為 其 工 作 之 餘 的 假 期 此 時 的 家 庭 關 係 亦 因 歷 經 不 同 的 時 間 地 點 的 轉 變, 以 及 經 濟 條 件 的 轉 換 之 下, 導 致 家 庭 成 員 們 彼 此 間 關 係 的 鬆 散, 往 往 需 透 過 特 別 的 方 式 來 熱 絡 其 感 情, 例 如 : 新 年 年 度 掃 墓 以 祭 拜 祖 先, 或 者 當 家 庭 中 的 長 輩 去 逝 時 這 種 情 況 在 法 國 殖 民 政 權 歷 經 八 十 年 後 才 日 益 增 多, 因 為 在 故 鄉 的 大 家 庭 在 家 庭 成 員 們 之 間 一 直 扮 演 著 經 濟 保 障 心 理 後 盾 之 重 要 角 色 後 來 在 越 南 組 成 核 心 家 庭 的 潮 流 趨 勢, 再 加 上 法 國 殖 民 經 濟 的 擴 大 開 發, 才 使 得 大 家 庭 的 重 要 功 能 日 益 下 降 然 而 對 於 大 多 數 的 越 南 農 民 而 言, 各 自 家 庭 與 大 家 庭 的 歸 屬 間, 有 著 密 不 可 分 的 強 烈 連 結 大 家 庭 中 的 權 力 與 財 產 跟 整 個 家 庭 的 發 展 與 循 環 間 緊 密 相 扣 基 本 上, 身 為 子 孫 者 不 可 販 賣 其 父 母 長 輩 的 財 產, 例 如 : 房 子 土 地 等 即 使 父 母 已 過 世, 兄 弟 姊 妹 仍 在 長 兄 的 僻 護 與 保 佑 下 分 家 不 但 不 被 允 許 且 是 不 可 能, 原 先 社 會 中 上 層 階 級 的 家 庭 亦 會 透 過 認 養 制 度, 以 讓 其 家 庭 繼 續 壯 大, 得 以 延 7
續 (2) 家 庭 次 序 越 南 受 到 法 國 殖 民 西 方 思 潮 的 重 大 衝 擊 與 影 響, 使 得 在 三 十 年 代 至 四 十 年 代 的 傳 統 上 層 階 級 家 庭 受 到 最 為 嚴 厲 的 挑 戰 愈 來 愈 多 的 婚 姻 乃 因 愛 情 而 互 相 結 合, 而 不 再 受 制 於 父 母 的 選 配 婚 姻 此 時 的 越 南 文 學 裡, 亦 有 相 關 的 故 事 情 節 例 如 : 一 位 男 子 身 處 兩 段 婚 姻 關 係 之 中 一 段 婚 姻 關 係 乃 為 父 母 依 照 與 其 家 庭 相 當 社 會 經 濟 地 位 而 指 令 的 婚 約 ; 另 一 段 婚 姻 關 係 則 為 此 男 子 跟 其 所 相 愛 女 子 之 間 的 婚 姻 換 言 之, 愈 來 愈 多 上 層 階 級 家 庭 中 的 子 女 採 取 西 方 式 的 愛 情 為 主 的 婚 姻 觀 念 來 選 擇 其 配 偶, 就 算 其 抉 擇 與 其 父 母 的 決 定 相 互 違 背 然 而 此 時 與 非 越 南 人 的 異 國 婚 姻 仍 未 能 被 接 受, 例 如 與 白 人 結 婚 在 不 同 傳 統 文 化 的 影 響 之 下, 若 與 非 同 族 人 結 婚 將 無 法 繼 續 祀 奉 祖 先, 導 致 家 庭 香 火 的 斷 絕 故 此 時 的 傳 統 婚 姻 模 式 與 觀 念, 在 某 個 程 度 上 還 是 有 其 相 當 的 影 響 力 (3) 婚 姻 夫 妻 關 係 與 婦 女 地 位 當 時 的 越 南 在 新 西 方 思 潮 及 文 化 的 影 響 下, 開 啟 了 新 女 性 的 思 潮 興 起 當 時 的 越 南 女 性 首 次 擁 有 受 教 育 權, 以 及 自 主 工 作 的 權 力 基 本 上, 女 性 將 不 再 依 附 在 男 性 之 下, 這 對 當 時 的 越 南 婦 女 地 位 而 言 是 一 大 進 展, 因 在 越 南 傳 統 的 社 會 中, 女 性 的 教 育 學 習 自 主 工 作 是 被 禁 止 的 法 國 殖 民 政 權 在 1908 年 在 河 內 創 建 首 座 女 子 基 礎 學 校, 不 久 之 後 女 子 基 礎 學 校 便 廣 佈 整 個 越 南, 隨 後 各 個 學 校 教 育 以 及 大 學 亦 開 放 女 性 入 學, 改 變 了 女 性 在 傳 統 越 南 社 會 中 僅 能 透 過 家 教 的 方 式, 才 有 受 教 的 機 會 儘 管 當 時 的 中 學 大 學 均 開 放 女 性 就 學, 然 而 仍 限 制 女 學 生 必 須 是 未 婚 狀 態 往 往 女 性 完 成 其 高 年 級 班 學 業, 並 通 過 鑑 定 考 試 之 後, 僅 能 擔 任 秘 書 的 職 位 此 時 越 南 社 會 中 的 男 性 與 女 性 間 之 角 色 與 地 位 有 著 大 的 轉 變 由 於 女 性 不 再 附 屬 於 男 性 之 下, 亦 不 再 身 處 次 等 的 地 位 之 中, 而 與 男 性 之 間 有 著 互 補 的 合 作 關 係 隨 著 整 體 社 會 環 境 與 條 件 的 變 遷, 男 性 不 可 再 以 傳 統 社 會 中 對 女 性 角 色 的 不 合 理 要 求 來 維 持 其 原 有 的 優 勢 地 位 女 性 的 受 教 權 以 及 都 市 中 女 性 意 識 的 興 起, 成 為 法 國 殖 民 時 期 婦 女 地 位 提 昇 的 最 主 要 關 鍵 因 素 相 形 之 下, 越 南 鄉 村 中 的 婦 女 角 色 社 經 地 位, 以 及 生 活 形 式 仍 未 有 大 幅 度 的 改 變 當 時 法 國 殖 民 政 權 所 推 行 的 新 社 會 制 度 與 經 濟 體 系 並 未 即 時 在 鄉 村 的 家 庭 中 彰 顯, 而 是 歷 經 漫 長 的 時 間 轉 移 才 日 益 生 效 此 時 的 鄉 村 婦 女 仍 扮 演 著 鄉 村 經 濟 的 生 產 角 色 以 及 傳 統 家 庭 中 的 順 從 的 妻 子 在 鄉 村 家 庭 中, 身 為 父 親 者 可 與 子 女 斷 絕 親 子 關 係, 若 其 子 女 未 能 嚴 格 遵 守 越 南 傳 統 家 庭 中 的 禮 節 教 條, 以 及 維 持 其 傳 統 文 化 (4) 家 庭 成 員 互 動 狀 況 在 法 國 殖 民 政 權 時 期 裡, 除 西 方 文 化 現 代 思 潮 的 衝 擊, 此 時 的 家 庭 問 題 層 出 不 窮 然 其 並 非 僅 單 是 世 代 的 衝 突, 更 多 的 問 題 關 鍵 點 乃 在 於 個 體 追 求 自 由 與 傳 統 家 庭 體 系 之 間 產 生 的 衝 突 此 時 的 家 庭 危 機 可 在 變 動 中 的 越 南 社 會 裡 明 顯 呈 現, 其 中 8
家 庭 主 權 架 構 傳 統 家 庭 價 值 家 庭 角 色 關 係 均 被 視 為 需 再 重 新 被 定 義 尤 其 是 家 庭 次 序 中, 父 母 至 高 無 上 的 絕 對 權 力 逐 漸 轉 變 為 對 子 女 的 教 養 家 庭 中 長 輩 對 家 庭 成 員 的 命 令 成 為 建 議 家 庭 中 男 性 與 女 性 角 色 的 扮 演 呈 現 互 補 關 係 當 時 的 改 變 可 能 對 整 體 家 庭 而 言 是 好 的 發 展, 但 亦 可 能 危 及 到 整 個 家 庭 的 結 構 基 本 原 則 為 保 留 傳 統 家 庭 文 化 中 好 的 部 份 並 繼 續 發 展 新 的 家 庭 文 化 此 時 家 庭 中 不 再 受 到 傳 統 的 倫 理 限 制, 例 如 : 對 家 庭 中 長 者 的 絕 對 尊 敬 順 從 與 信 任 這 些 傳 統 家 庭 次 序 與 價 值 觀 念 甚 至 被 視 為 阻 礙 創 新 與 發 展 的 主 要 障 礙, 且 家 庭 中 的 架 構 以 及 角 色 關 係 亦 被 認 為 應 全 面 地 改 變 ( 三 ) 北 越 社 會 主 義 時 期 (1954-1975) 1954 年 越 南 劃 分 為 北 越 與 南 越, 北 越 為 社 會 主 義 國 家, 而 此 時 的 南 越 正 處 於 美 越 戰 爭 時 期, 因 此 並 無 法 有 更 進 一 步 的 建 設 與 發 展 1954 年 北 越 採 取 社 會 主 義 制 度, 在 1955 年 至 1965 年 間 大 幅 改 善 越 南 人 民 的 生 活 基 本 情 況 此 時 的 人 口 死 亡 率 持 續 下 跌, 而 人 口 出 生 率 則 維 持 大 致 維 持 相 的 比 率 在 六 十 年 代 末 期 以 及 七 十 年 代 初 期, 越 南 人 口 激 增, 呈 現 人 口 爆 炸 的 狀 況, 因 而 導 致 社 會 主 義 制 度 在 北 越 實 際 施 行 上 的 困 難 愈 來 愈 少 的 工 作 機 會 生 活 物 資 住 家 以 及 學 校 足 以 提 供 北 越 人 民 的 需 求, 迫 使 北 越 社 會 主 義 政 權 在 1955 年 至 1975 年 間, 必 須 面 對 日 益 嚴 重 的 經 濟 以 及 社 會 問 題, 而 此 亦 深 深 地 影 響 越 南 家 庭 結 構 的 變 革 (1) 越 南 家 庭 形 式 北 越 社 會 主 義 時 期 在 都 市 中 的 家 庭 裡 除 了 男 性 之 外, 女 性 亦 在 政 府 機 關 中 工 作 服 務, 此 乃 為 傳 統 越 南 社 會 中 所 從 未 發 生 的 狀 況, 因 為 在 傳 統 越 南 社 會 中 的 都 市 婦 女 通 常 必 須 在 家 擔 任 所 有 的 家 務 工 作 而 今 夫 妻 雙 方 均 在 政 府 機 關 工 作 的 狀 況 下, 除 了 更 穩 固 了 核 心 家 庭 的 發 展, 也 使 得 大 家 庭 形 式 的 加 速 沒 落 因 為 在 社 會 主 義 的 領 導 準 則 為 前 提 下, 透 過 集 體 工 作 理 性 分 工 工 作 表 現 等, 將 其 都 市 及 鄉 村 的 家 庭 工 作 者 區 分 為 : 正 在 工 作 的 家 庭 成 員 在 鄉 村 公 社 工 作 的 家 庭 成 員 依 年 紀 來 劃 分 的 孩 童 團 體 無 法 工 作 者, 以 及 從 軍 者 依 此 劃 分 並 依 照 其 在 工 作 上 的 表 現 來 給 予 積 分 與 點 數, 透 過 此 架 構 來 配 給 房 屋 住 家 生 活 食 糧 與 物 資 等 每 一 戶 小 家 庭 得 以 透 過 此 架 構 得 到 住 家 或 田 地 的 擁 有 權 例 如 : 每 一 戶 小 家 庭 得 以 擁 有 公 共 稻 田 中 的 百 分 之 五, 以 自 行 進 行 經 濟 生 產 在 理 性 的 追 求 與 衡 量 下, 為 了 達 到 家 庭 在 當 時 社 會 與 經 濟 上 的 優 勢, 使 得 原 先 的 大 家 庭 逐 漸 喪 失 其 在 越 南 傳 統 社 會 中 的 優 勢 然 而 此 架 構 在 部 份 甚 為 傳 統 的 鄉 村 中 較 難 實 施, 然 隨 著 時 間 其 亦 逐 漸 改 變 由 於 正 在 工 作 中 的 家 庭 成 員 透 過 此 架 構 的 生 產 管 理, 而 得 以 獲 取 其 應 有 的 生 活 物 資 故 使 得 部 份 的 人 們 遠 離 家 園, 並 到 工 業 發 展 較 為 進 步 的 中 心 或 經 濟 發 展 的 都 市 求 取 生 存, 此 亦 導 致 大 家 庭 中 的 歸 屬 強 度 日 益 鬆 散 事 實 上, 此 集 體 的 工 作 形 式 本 亦 應 在 南 越 實 施, 然 而 此 時 並 未 貫 徹 到 南 越 1965 年 美 越 戰 爭 開 戰, 許 多 家 庭 成 員 因 戰 爭 而 的 分 離 破 散 逾 萬 名 軍 人 投 身 戰 場 身 亡, 無 法 再 返 回 故 鄉 不 論 在 北 越 或 南 越, 許 多 家 庭 中 僅 剩 下 孤 獨 的 婦 女 因 為 此 時 理 想 家 庭 9
的 楷 模 乃 是 : 家 庭 成 員 中 愈 多 男 性 投 身 戰 場 而 女 性 則 從 事 生 產 與 戰 備 的 後 勤 工 作 (2) 婚 姻 夫 妻 關 係 與 傳 統 越 南 家 庭 相 互 對 照 之 下, 原 先 主 要 由 父 母 決 定 的 婚 姻 此 時 轉 換 由 國 家 來 扮 演 此 關 鍵 的 角 色 在 社 會 主 義 制 度 下, 透 過 國 家 的 分 派 工 作 因 而 促 使 許 多 青 年 有 更 多 共 事 的 經 驗 與 認 識 彼 此 的 機 會 不 論 在 傳 統 越 南 家 庭 或 在 社 會 主 義 時 期, 經 濟 仍 是 婚 姻 的 主 要 決 定 因 素 以 男 性 為 例, 其 若 能 在 政 治 中 表 現 熱 衷 有 良 好 的 自 傳, 將 有 更 多 機 會 能 在 國 家 部 門 中 獲 得 良 好 的 工 作 若 其 表 現 甚 佳, 更 可 進 一 步 到 大 學 中 學 習 進 修, 甚 至 獲 得 到 國 外 進 修 的 機 會, 其 在 國 家 機 關 中 亦 將 能 有 更 佳 的 政 治 經 濟 以 及 社 會 資 源 與 地 位 此 時 許 多 的 婚 姻 關 係, 主 要 仍 是 透 過 父 母 針 對 雙 方 條 件 進 行 配 對, 例 如 : 教 育 水 準 家 庭 權 力 等 部 份 亦 經 由 不 同 的 社 會 機 構 父 母 親 久 識 的 友 人, 或 家 庭 成 員 所 認 識 的 人, 再 透 過 父 母 來 介 紹 成 婚 另 一 方 面, 對 於 自 我 安 排 婚 姻 的 年 輕 人 而 言, 獲 得 父 母 的 同 意 被 視 為 最 重 要 的 因 素 即 使 年 輕 人 為 了 愛 而 與 父 母 意 見 相 左, 但 亦 可 能 因 父 母 的 反 對, 而 斷 絕 此 情, 再 尋 找 另 一 段 情 緣 此 時 亦 有 媒 妁 中 心 與 婚 姻 介 紹 所, 主 要 是 以 雙 方 的 政 治 地 位 為 配 對 的 焦 點 若 男 女 雙 方 均 任 公 職, 則 不 僅 房 屋 生 活 物 資 獲 取 均 較 便 利 與 穩 定, 故 其 婚 姻 也 較 易 被 父 母 大 眾 接 受 以 當 時 婦 女 選 擇 理 想 中 的 先 生 為 例, 其 擇 偶 條 件 為 : 第 一, 最 好 對 方 住 在 離 自 己 不 遠 處 第 二, 對 方 有 個 穩 定 且 保 障 的 工 作 第 三, 對 方 在 國 家 機 關 工 作, 且 其 家 人 中 完 全 沒 有 經 營 私 人 事 業 此 時, 傳 統 家 庭 模 式 因 擇 偶 形 式 的 改 變 以 及 與 美 國 的 戰 爭 而 有 明 顯 的 變 動 戰 爭 時 期, 在 故 鄉 的 父 母 往 往 先 幫 在 戰 場 前 線 的 兒 子 選 擇 媳 婦 並 與 媳 婦 熟 識, 當 兒 子 有 短 暫 兵 期 返 回 故 鄉 時, 便 介 紹 彼 此 認 識 並 迅 速 成 婚 主 要 目 的 在 於 希 望 媳 婦 能 儘 快 懷 有 孫 子, 以 求 其 家 庭 香 火 的 延 續 降 低 其 兒 子 因 戰 爭 而 喪 身 戰 場 卻 無 子 嗣 延 續 家 庭 命 脈 的 情 況 此 時 的 父 母 會 謹 慎 選 擇, 並 尋 找 適 合 整 個 家 庭 以 及 其 兒 子 的 女 子 當 其 媳 婦 1959 年 12 月 29 日, 越 南 立 法 保 障 男 女 雙 方 平 等 的 婚 姻 與 家 庭 權 此 時 的 男 性 與 女 性 均 具 有 相 同 的 受 保 護 權 與 決 定 權 基 本 上, 女 性 合 法 的 結 婚 年 齡 為 18 歲, 而 男 性 則 為 20 歲 該 法 律 的 基 礎 概 念 為 : 男 女 雙 方 擁 有 選 擇 婚 姻 的 自 由 權 單 一 夫 妻 制 度 男 性 與 女 性 均 受 到 平 等 的 法 律 保 障 雙 方 對 孩 童 均 具 有 同 樣 的 撫 養 義 務 與 權 力 此 時 新 家 庭 生 活 與 新 家 庭 模 式, 乃 是 以 愛 情 為 其 立 基 點, 且 婦 女 與 孩 童 受 到 法 律 的 保 護 儘 管 越 南 政 府 立 法 保 障 男 女 雙 方 平 等 的 婚 姻 與 家 庭 權, 然 而 1954 年 至 1975 年 間 父 母 在 家 庭 中 仍 然 扮 演 著 舉 足 輕 重 的 關 鍵 角 色 此 時 傳 統 的 越 南 家 庭 價 值 觀 念 與 新 家 庭 生 活 型 態 雙 雙 並 存 於 越 南 社 會 之 中, 然 此 法 律 確 實 大 幅 提 昇 越 南 婦 女 地 位, 將 越 南 的 兩 性 平 等 向 前 推 進 一 大 步 (3) 婦 女 地 位 10
從 1954 年 至 1975 年 間, 越 南 婦 女 地 位 的 提 昇 與 重 大 改 變 乃 交 織 在 眾 多 的 因 素 與 狀 況 之 下 而 其 關 鍵 因 素 之 一 在 於 教 育 體 系 的 發 展 近 百 萬 的 鄉 村 文 盲 在 此 時 期 得 以 入 學 就 讀, 女 性 跟 男 性 一 樣 有 平 等 的 受 教 育 權 利 與 先 前 各 個 時 期 相 較 之 下, 在 傳 統 時 期 的 越 南 家 庭 中, 婦 女 並 無 地 位 與 權 力 法 國 殖 民 時 期 的 婦 女 則 跟 其 丈 夫 間 呈 現 互 補 的 相 對 地 位 社 會 主 義 時 期 的 婦 女 則 跟 社 會 中 的 男 性 一 樣, 在 法 律 之 前, 男 女 平 等 在 家 庭 社 會 經 濟 中 均 與 男 性 一 樣 具 有 相 同 的 地 位 與 權 力 男 性 與 女 性 之 間 關 係 乃 由 更 多 的 愛 情 與 友 情 交 織, 而 非 絕 對 崇 高 與 附 屬 地 位 的 狀 況 此 時 在 家 庭 中 女 性 不 再 僅 被 侷 限 為 家 務 的 勞 動 者, 其 亦 扮 演 著 家 庭 經 濟 中 的 重 要 角 色 其 生 活 除 工 作 照 顧 小 孩 積 極 參 與 討 論 社 會 問 題 之 外, 婦 女 更 是 活 躍 於 相 關 婦 女 的 公 共 事 務 團 體 與 組 織 報 社 雜 誌 等 等 之 中 在 六 十 年 代 七 十 年 代 越 南 面 臨 經 濟 蕭 條 的 困 境 之 下, 更 多 中 產 高 階 層 社 會 中 的 婦 女 擔 起 了 維 持 家 庭 生 計 的 重 要 角 色 與 任 務 除 了 需 維 持 其 生 活 水 準, 亦 讓 其 小 孩 接 受 大 學 教 育, 甚 至 提 供 小 孩 到 國 外 唸 書 等 等 此 時 的 婦 女 對 國 家 與 許 多 家 庭 而 言, 是 非 常 重 要 的 支 柱 另 一 方 面, 在 此 時 期 因 對 抗 美 國 的 防 衛 與 戰 爭, 使 得 女 性 再 家 庭 社 會 中 必 須 承 擔 艱 難 的 角 色 與 任 務 從 1965 年 至 1975 年 間, 男 性 因 戰 爭 之 故 而 在 家 庭 中 缺 席 此 時 的 女 性 必 須 在 社 會 中 扮 演 生 產 的 角 色, 在 家 庭 中 照 顧 年 邁 父 母 以 及 幼 小 孩 童 戰 爭 期 間, 逾 萬 家 學 校 醫 院 房 子 受 損 百 萬 無 辜 百 姓 被 殺, 許 多 母 親 遺 失 小 孩 妻 子 喪 失 丈 夫 父 母 想 念 小 孩 等 等 的 情 況 下, 使 得 越 南 男 性 平 均 壽 命 與 女 性 平 均 壽 命 差 異 甚 多 此 時 許 多 因 缺 乏 婚 姻 對 象 的 婦 女 興 起 認 養 孩 童 制 度, 然 而 對 於 單 身 未 婚 女 性, 帶 著 非 婚 的 孩 童 且 無 合 法 的 丈 夫 而 言, 其 生 活 甚 是 艱 辛, 且 無 法 受 到 家 族 親 戚, 乃 至 於 國 家 機 關 的 支 持 與 照 顧 甚 至 到 了 八 十 年 代 初 期, 即 使 在 較 進 步 的 城 市 裡, 單 身 婦 女 帶 著 非 婚 的 孩 童, 仍 無 法 透 過 政 府 分 配 得 到 房 子, 而 必 須 跟 其 他 的 女 同 事 一 同 居 住 事 實 上, 此 時 其 逾 萬 名 的 越 南 婦 女 在 美 越 戰 後, 因 喪 夫 而 獨 自 一 人 或 跟 小 孩 相 互 依 賴 生 存 (4) 孩 童 教 育 在 此 時 期, 超 過 三 分 之 一 的 已 婚 年 輕 人 中, 並 未 接 受 完 善 的 基 礎 教 育 除 重 視 胎 教 之 外, 在 嬰 兒 早 期 發 展 時 期, 乃 採 取 充 滿 愛 心 以 及 耐 心 對 待 基 本 上, 小 孩 不 可 獨 自 處 一 房, 而 是 與 母 親 或 其 兄 弟 姊 妹 同 房 進 而 對 小 孩 進 行 廁 所 訓 練 良 好 飲 食 習 慣 睡 眠 習 慣 的 養 成 然 而 在 學 校 教 育 中, 乃 採 取 嚴 格 的 教 育 方 式, 強 調 絕 對 的 順 從 以 及 其 在 家 庭 中 的 角 色 與 定 位 從 胎 教 家 庭 教 育, 再 擴 展 至 由 國 家 所 主 導 的 學 校 教 育 體 制 然 而, 接 受 高 等 教 育 並 不 代 表 其 能 獲 得 絕 對 的 經 濟 優 勢 或 無 後 顧 之 憂 的 良 好 生 活 (5) 家 庭 成 員 互 動 狀 況 在 戰 爭 時 期, 家 庭 成 員 間 基 本 上 可 簡 單 劃 分 成 尚 生 存 者 及 已 過 世 者 男 性 與 女 性 之 間 亦 因 戰 爭 之 故 而 被 迫 長 久 分 離, 且 家 庭 成 員 們 必 須 面 對 父 母 或 小 孩 的 死 亡 雖 新 家 庭 形 式 的 興 起, 但 其 亦 因 過 多 的 家 庭 支 出 僅 能 餬 口 的 薪 資 等 財 務 困 難 對 家 務 分 工 的 歧 見 對 小 孩 教 育 意 見 的 不 同 不 同 興 趣 發 展 等 等, 導 致 婚 姻 生 活 的 不 協 調 夫 妻 之 間 11
的 衝 突 不 容 易 成 家 與 持 家 故 許 多 新 家 庭 形 式 的 年 輕 夫 妻 仍 依 附 在 父 母 之 下, 尤 其 當 雙 方 均 沒 有 固 定 工 作 時, 其 依 賴 程 度 更 高 若 為 愛 不 顧 父 母 親 友 反 對 而 結 婚 的 新 婚 家 庭, 更 常 面 臨 嚴 重 的 家 庭 財 務 問 題 儘 管 在 社 會 主 義 時 期, 女 性 在 職 場 上 的 角 色 與 地 位 大 幅 改 善, 家 庭 責 任 乃 是 男 女 雙 方 所 需 共 同 承 擔 然 而 針 對 幼 小 孩 童 的 養 育 與 教 養, 主 要 仍 由 母 親 來 負 責 ( 四 ) 南 北 越 統 一 時 期 (1975~1986) 美 越 戰 爭 結 束, 南 越 北 越 歷 經 統 一 重 建 時 期, 並 首 先 於 1986 年 在 經 濟 社 會 上 有 了 重 大 變 革 採 取 社 會 主 義 政 策 的 集 體 經 濟 取 向, 已 逐 漸 開 放 並 採 取 市 場 經 濟 開 發 原 先 所 禁 止 的 私 有 財 產 外 資 投 資 將 再 度 被 允 許 與 開 發 此 時 乃 採 取 經 濟 雙 軌 制 度, 亦 即 原 公 部 門 仍 繼 續 運 作, 同 時 再 開 放 私 有 部 門 的 開 發 事 實 上, 在 傳 統 時 期 主 要 的 越 南 經 濟 運 作 即 是 透 過 家 族 私 人 經 濟 運 作, 即 使 在 社 會 主 義 時 期 採 行 集 體 公 有 經 濟 制 度 禁 止 私 有 部 門 的 經 濟 運 作, 然 再 度 回 歸 到 此 熟 悉 的 市 場 經 濟, 更 是 被 鄉 村 以 及 緊 密 聯 繫 的 家 族 世 代 所 期 待 尤 其 對 於 南 越 的 中 老 族 群 者 而 言, 更 容 易 轉 換 回 此 經 濟 運 作 模 式 (1) 家 庭 形 式 此 時 期 不 論 在 北 越 或 南 越, 大 多 數 的 家 庭 形 式 皆 以 核 心 家 庭 為 主 所 謂 的 大 家 庭 則 是 指 家 庭 成 員 人 數, 以 及 家 庭 世 代 的 多 寡 來 分 辨, 例 如 : 三 代 同 堂 一 般 而 言, 都 市 中 的 核 心 家 庭 由 四 個 人 所 組 成, 父 母, 以 及 兩 個 小 孩 鄉 村 的 核 心 家 庭 則 由 五 個 人 所 組 成, 父 母, 以 及 三 個 小 孩, 而 在 南 越 鄉 下 傳 統 的 家 庭 平 均 人 數 則 為 6.5 個 人 在 生 活 條 件 愈 好 的 城 市 裡, 其 核 心 家 庭 的 比 例 就 愈 高 對 於 大 多 數 的 配 偶 而 言, 理 想 的 家 庭 模 範 乃 是 核 心 家 庭 所 在 地 與 其 父 母 住 將 相 近 因 男 女 雙 方 均 較 方 便 照 顧 雙 親, 並 促 進 小 孩 與 祖 父 母 之 間 的 互 動 以 增 進 感 情, 而 此 現 象 亦 涉 及 越 南 的 社 會 與 文 化 因 素 有 別 於 西 方 文 化, 在 越 南 幾 乎 沒 有 所 謂 的 養 病 養 老 的 老 人 收 容 休 養 院 照 顧 年 老 長 輩 的 工 作 主 要 由 子 女 們 承 擔, 故 社 會 中 所 期 許 的 理 想 家 庭 形 式 乃 跟 父 母 住 處 相 距 不 遠, 如 此 亦 便 利 子 女 就 近 探 訪 照 顧 年 長 父 母, 使 其 不 覺 孤 單 亦 不 必 憂 心 子 女, 更 可 跟 孫 子 輩 同 樂 相 處 此 理 想 型 的 家 庭 形 式 具 有 其 社 會 化 功 能, 以 及 緊 密 世 代 聯 繫 的 功 能 (2) 婚 姻 夫 妻 關 係 有 別 於 傳 統 越 南 時 期 法 國 殖 民 時 期, 以 及 社 會 主 義 時 期, 此 時 大 部 份 的 婚 姻 已 不 再 透 過 父 母 親 的 介 紹, 而 是 新 世 代 年 輕 人 自 行 尋 找 其 愛 情 婚 姻 伴 侶 對 一 部 份 的 年 輕 人 而 言, 透 過 雙 方 父 母 的 介 紹 只 是 一 種 形 式 與 儀 式 事 實 上, 婚 姻 決 定 權 掌 握 在 新 世 代 的 年 輕 人 手 中 其 通 常 自 行 決 定 婚 姻 之 後, 再 告 知 父 母 並 介 紹 其 伴 侶 認 識 父 母 因 未 來 的 婚 姻 家 庭 生 活 主 要 在 於 自 己 與 伴 侶 之 間 的 相 處, 故 雙 方 父 母 並 無 法 左 右 其 意 見 與 婚 姻 的 決 定 當 然 仍 有 部 份 的 子 女 尊 敬 父 母 的 反 應 與 意 見, 男 女 雙 方 透 過 諸 多 的 方 式 與 努 力, 並 期 待 能 獲 得 父 母 的 同 意 與 祝 福 然 而 當 男 女 在 面 臨 父 母 對 其 婚 姻 的 反 對 時, 12
雙 方 往 往 有 不 同 的 反 應 通 常 女 性 會 再 透 過 溝 通, 期 待 父 母 能 再 三 考 量, 以 獲 得 父 母 的 支 持 而 男 性 則 會 堅 持 如 期 與 伴 侶 結 婚, 後 再 視 其 狀 況 應 變 此 時 在 都 市 有 超 過 70% 的 婚 姻 由 男 女 雙 方 自 行 決 定, 在 鄉 村 則 有 超 過 60% 的 婚 姻 由 男 女 雙 方 自 行 決 定 基 本 上, 得 徵 求 父 母 同 意 的 傳 統 婚 姻 模 式 日 益 減 少 自 1981 年 到 1985 年 期 間, 在 都 市 有 80% 的 結 婚 人 口 自 行 決 定 其 婚 姻 然 而 於 1986 年 越 南 實 施 社 會 與 經 濟 制 度 的 大 變 革 後, 自 1986 年 到 1993 年 期 間, 在 都 市 自 行 決 定 其 婚 姻 的 結 婚 人 口 則 降 到 67% 乃 因 這 段 時 期 許 多 年 輕 人 再 度 依 賴 雙 親 於 經 濟 上 的 資 助, 在 鄉 村 的 狀 況 亦 同, 傳 統 價 值 觀 再 度 對 婚 姻 關 係 有 所 影 響 由 於 越 南 整 體 大 環 境 的 大 變 遷, 使 得 擇 偶 條 件 亦 有 所 不 同 原 先 在 社 會 主 義 時 期 所 被 看 重 的 政 治 地 位 在 公 家 機 關 服 務, 在 此 時 已 不 再 是 擇 偶 條 件 中 的 優 勢 相 對 之 下, 在 經 營 私 人 企 業 或 工 作 者 往 往 因 其 優 渥 的 收 入, 而 成 為 擇 偶 條 件 中 的 優 勢 族 群 此 時, 擇 偶 之 關 鍵 因 素 乃 取 決 於 對 方 的 社 會 經 濟 地 位 大 部 份 的 男 女 雙 方 往 往 因 職 場 工 作 上 的 機 緣 與 關 係 認 識, 已 不 再 透 過 親 戚 或 國 家 機 構 的 分 派 而 相 識 故 當 男 女 雙 方 在 決 定 婚 姻 時, 常 參 考 同 事 好 友 們 的 意 見 基 本 上, 女 性 期 望 男 方 的 個 性 與 自 己 契 合 身 份 地 位 與 自 己 相 當 應 具 備 高 素 值 的 學 養 固 定 工 作 良 好 薪 資 對 新 世 代 而 言, 高 素 質 的 學 養 並 不 只 是 文 憑, 而 是 其 對 社 會 經 濟 問 題 有 自 我 的 見 地 對 男 性 而 言, 其 擇 偶 條 件 可 分 為 兩 條 路 線, 一 為 走 傳 統 路 線 另 一 為 走 現 代 路 線 傳 統 路 線 的 擇 偶 條 件 裡, 期 許 女 性 溫 柔 婉 約, 能 隨 時 提 供 丈 夫 與 小 孩 關 照 現 代 路 線 的 擇 偶 條 件 裡, 則 期 待 女 性 與 男 性 有 相 當 能 力, 例 如 : 相 當 的 教 育 水 平 經 濟 知 識, 並 雙 方 經 濟 自 主 以 共 同 分 擔 家 務 與 家 計 越 南 政 府 於 1986 年 12 月 29 日, 再 度 修 訂 保 障 男 女 雙 方 平 等 的 婚 姻 與 家 庭 權 基 本 上 延 續 1959 年 立 法 精 神, 僅 修 改 部 份 細 節 以 及 對 母 親 以 及 小 孩 的 保 障 該 法 律 的 基 礎 概 念 乃 為 : 婚 姻 自 主 權 單 一 夫 妻 制 度 男 性 與 女 性 均 受 到 平 等 的 法 律 保 障 雙 方 對 孩 童 均 具 有 同 樣 的 撫 養 義 務 與 權 力, 以 及 增 添 對 母 親 以 及 小 孩 的 保 障 針 對 非 婚 子 女 非 婚 父 母 立 法 保 障 如 下 要 點 :1. 非 婚 子 女 得 於 其 出 身 地 方 機 關 登 記 出 生 資 料 2. 非 婚 子 女 有 權 認 識 其 父 母, 即 使 父 母 已 身 故 3. 非 婚 子 女 及 非 婚 父 母 與 婚 姻 子 女 及 婚 姻 父 母 具 相 同 法 律 權 力 並 受 法 律 保 障 當 時 的 法 定 的 合 法 結 婚 年 齡 並 未 被 更 改, 然 國 家 當 時 所 推 展 的 家 庭 計 劃, 則 鼓 勵 適 婚 的 男 性 年 齡 為 26 歲 ; 女 性 則 為 22 歲 依 據 1989 年 越 南 男 性 女 性 首 次 結 婚 平 均 年 齡 的 統 計 數 據 指 出, 當 時 男 性 平 均 年 齡 為 24.5 歲 ; 女 性 則 為 23.2 歲 隨 城 市 鄉 村 區 域 不 同, 其 結 婚 男 性 與 女 性 平 均 年 齡 亦 有 所 變 動 基 本 上, 擁 有 愈 高 等 教 育 程 度 者 其 亦 愈 晚 結 婚 13
( 五 ) 越 南 近 年 發 展 1986 年 後 的 越 南 在 社 會 經 濟 條 件 上 均 有 不 同 的 改 變, 此 亦 影 響 越 南 新 世 代 的 文 化 發 展 與 趨 向 以 下 將 分 由 新 世 代 婚 姻 模 式 選 擇 未 來 結 婚 對 象 的 條 件 越 南 鄉 村 與 都 市 中 男 性 與 女 性 之 日 程 安 排 孩 童 教 育, 以 及 幸 福 家 庭 條 件 來 探 討 越 南 近 年 新 社 會 文 化 的 發 展 狀 況 (1) 婚 姻 夫 妻 關 係 基 本 上, 越 南 的 平 均 結 婚 年 齡 日 益 提 高, 且 隨 其 受 教 育 程 度 愈 高, 結 婚 年 紀 愈 大 值 得 討 論 的 是 新 世 代 結 婚 模 式 的 多 元 多 樣 化, 部 份 仍 延 續 傳 統 越 南 家 庭 的 固 有 文 化 或 社 會 主 義 時 期 的 價 值 觀 念, 然 亦 隨 現 今 越 南 的 社 會 變 遷, 而 產 生 更 多 的 新 生 活 形 式 原 先 在 傳 統 時 期, 甚 至 社 會 主 義 時 期 為 社 會 所 不 被 接 受 的 家 庭 形 式 與 新 生 活 模 式, 例 如 : 單 親 家 庭, 尤 其 是 單 親 母 親 帶 著 小 孩 未 結 婚 的 伴 侶 同 居 等 情 況, 已 日 益 增 多 以 下 表 二 與 表 三 為 越 南 選 擇 未 來 結 婚 對 象 的 條 件, 從 表 二 表 三 可 得 知, 男 性 對 未 來 妻 子 的 選 擇 條 件 中 以 工 作 穩 定 佔 95.8% 忠 誠 健 康 均 佔 91.7% 而 女 性 對 於 未 來 丈 夫 的 選 擇 條 件 則 以 健 壯 佔 85.9% 工 作 穩 定 佔 84.4%, 以 及 擁 有 房 子 佔 67.2% 為 前 三 要 項 從 表 二 與 表 三 的 不 同 統 計 數 據 可 明 顯 看 出, 越 南 男 性 與 女 性 對 於 其 未 來 結 婚 對 象 的 條 件 與, 有 著 不 同 的 認 知 與 要 求 表 二 : 選 擇 未 來 妻 子 的 條 件 條 件 男 性 同 意 比 例 女 性 同 意 比 例 高 度 教 育 水 準 54.1% 46.7% 漂 亮 37.5% 45.0% 個 性 適 宜 79.1% 91.7% 穩 定 工 作 95.8% 75.0% 強 壯 健 康 91.7% 85.0% 忠 誠 91.7% 70.0% 和 順 溫 柔 291. % 38.3% 富 裕 12.5% 25.0% 表 三 : 選 擇 未 來 丈 夫 的 條 件 條 件 男 性 同 意 比 例 女 性 同 意 比 例 高 度 教 育 水 準 70.0% 64.1% 英 俊 10.0% 21.8% 好 收 入 75.0% 64.1% 穩 定 工 作 95.0% 84.4% 擁 有 房 子 70.0% 67.2% 強 壯 80.0% 85.9% 忠 誠 70.0% 60.9% 合 適 的 年 紀 20.0 % 28.1% 和 順 溫 柔 20.0% 23.4% 14
由 以 下 表 四 可 得 知 越 南 鄉 村 與 都 市 人 民 認 識 其 結 婚 對 象 的 情 況 亦 有 部 分 的 年 輕 人 透 過 休 閒 活 動 認 識 彼 此 而 結 婚, 例 如 : 青 年 俱 樂 部 遊 樂 場 舞 廳 等 場 所 然 而 此 情 況 不 論 在 都 市 或 在 鄉 村 所 佔 比 例 甚 低, 僅 有 7% 表 四 : 鄉 村 與 都 市 人 民 認 識 其 結 婚 對 象 的 情 況 認 識 情 況 鄉 村 都 市 從 孩 童 時 期 即 認 識 33.2% 13.6% 透 過 親 戚 18.4% 11.2% 工 作 因 素 6.6% 27.8% 透 過 朋 友 37% 60% (2) 婦 女 地 位 形 式 上 而 言, 今 日 的 越 南 婦 女 在 家 庭 中 的 地 位 與 男 性 平 等 但 我 們 仍 可 從 越 南 家 庭 中 男 性 女 性 的 角 色 分 配 狀 況, 明 顯 得 知 其 仍 延 續 著 傳 統 越 南 的 典 型 透 過 以 下 的 表 五 表 六, 我 們 可 得 知, 與 男 性 相 較 之 下, 不 管 身 處 鄉 村 或 都 市 中 的 女 性 均 忙 於 職 業 與 家 務, 且 其 整 體 工 作 時 間 亦 較 長, 其 為 家 庭 也 付 出 較 多 的 心 力 和 時 間 表 五 : 越 南 鄉 村 中 女 性 與 男 性 的 日 程 安 排 時 間 都 市 女 性 時 間 都 市 男 性 05:00 起 床 準 備 早 餐 餵 食 小 孩 06:00 起 床 晨 浴 巡 視 家 畜 餵 食 家 畜 晨 浴 準 備 小 孩 上 學 06:30 用 早 餐 洗 碗 06:30 早 餐 洗 碗 07:30 下 田 07:00 下 田 10:30 拿 飯 給 工 作 人 家 人 餵 食 家 畜 11:00 休 息 11:30 午 餐 洗 碗 提 水 整 理 家 務 休 息 / 午 睡 14:00 下 田 拿 點 新 給 工 作 人 員 家 人 餵 食 家 畜 蔬 菜 15:30 揀 材 11:30 午 餐 12:00 休 息 13:00 拜 訪 鄰 居 聊 天 14:00 下 田 16:30 準 備 晚 餐 17:00 回 家 15
餵 食 家 畜 幫 孩 童 洗 澡 18:00 用 晚 餐 餵 食 小 孩 服 伺 先 生 整 理 家 務 沐 浴 洗 碗 洗 衣 輔 導 孩 童 課 業 巡 視 家 畜 與 田 園 休 息 18:00 晚 餐 18:30 休 息 巡 視 家 務 是 否 一 切 妥 當 指 揮 婦 女 與 孩 童 家 務 分 工 輔 導 孩 童 課 業 討 論 課 業 21:00 修 補 衣 物 休 息 20:00 農 村 聚 會 拜 訪 鄰 居 聊 天 22:00 睡 覺 22:00 睡 覺 表 六 : 鄉 村 都 市 中 女 性 與 男 性 的 日 程 安 排 時 間 都 市 女 性 時 間 都 市 男 性 06:00 起 床 準 備 早 餐 刷 牙 洗 臉 晨 浴 06:30 起 床 刷 牙 洗 臉 晨 浴 06:40 餵 食 小 孩 準 備 上 學 用 早 餐 洗 碗 晾 衣 服 07:30 上 班 12:00 午 休 午 餐 購 物 買 菜 07:00 上 班 途 中 帶 小 孩 上 學 12:00 午 休 午 餐 13:30 上 班 13:30 上 班 16:30 下 班 16:30 下 班 17:00 準 備 晚 餐 清 洗 小 孩 17:00 休 息 沐 浴 閱 讀 看 電 視 擔 任 太 太 做 菜 幫 手 19:00 用 晚 餐 19:00 用 晚 餐 16
餵 食 小 孩 服 伺 先 生 整 理 家 務 沐 浴 洗 碗 洗 衣 輔 導 孩 童 課 業 21:00 休 息 看 電 視 19:30 休 息 閱 讀 報 紙 看 電 視 幫 忙 協 助 小 孩 功 課 20:30 加 班 : 另 一 個 工 作 或 將 工 作 帶 回 家 看 電 視 22:00 睡 覺 22:00 睡 覺 (3) 孩 童 教 育 對 於 越 南 大 部 份 的 成 年 人 而 言, 其 兒 童 教 養 階 段 主 要 在 家 庭 中 完 成, 且 其 女 性 在 此 時 期 擔 任 著 非 常 重 要 的 角 色 與 任 務 相 較 於 男 性, 女 性 對 孩 童 學 校 事 務 的 投 入 於 空 閒 時 間 對 孩 童 的 付 出 均 較 多 然 而 因 為 經 濟 因 素, 現 今 越 南 父 母 必 須 花 費 許 多 時 間 在 工 作 上, 因 而 使 得 孩 童 常 常 得 獨 自 一 人 待 在 家 由 於 今 日 父 母 能 分 給 小 孩 的 時 間 不 多 且 有 限, 因 而 造 成 父 母 對 孩 童 的 忽 視, 因 而 危 及 孩 童 身 心 健 康 學 習 狀 況, 與 個 人 發 展 有 79% 的 父 母 表 示 沒 太 多 時 間 給 小 孩 有 22.4% 的 父 母 每 日 僅 跟 小 孩 互 動 一 小 時 左 右 有 16.4% 的 父 母 每 日 跟 小 孩 互 動 3 小 時 有 15.8% 的 父 母 每 日 跟 小 孩 互 動 4 小 時 以 上 在 越 南 鄉 下 的 教 育 問 題 主 要 在 於 : 現 今 越 南 青 少 年 對 其 未 來 的 不 確 定, 因 而 輟 學 直 接 工 作, 或 生 活 茫 然 無 目 標 相 反 地, 在 越 南 都 市 則 因 父 母 過 度 迷 信 文 憑 主 義 要 求 學 童 成 績 認 為 高 成 績 等 於 高 成 就,, 因 而 孩 童 過 大 的 課 業 與 精 神 壓 力 基 本 上 在 家 庭 教 育 中, 越 南 小 孩 從 父 母 所 學 習 到 的, 主 要 以 道 德 佔 94.4% 文 化 佔 51%, 而 工 作 取 向 則 為 28% (4) 家 庭 成 員 互 動 狀 況 從 以 下 表 七 越 南 幸 福 家 庭 的 條 件, 可 知 今 日 越 南 家 庭 成 員 間 彼 此 互 動 的 狀 況 在 幸 福 家 庭 條 件 中 男 性 與 女 性 之 間 關 係 的 三 項 要 件 為 : 男 性 女 性 彼 此 間 的 和 諧 達 92 % 對 彼 此 溫 柔 體 貼 達 77%, 以 及 女 性 受 到 男 性 的 保 護 佔 49% 關 於 小 孩 的 部 份 則 為 : 家 教 良 好 的 小 孩 達 83% 學 習 狀 況 良 好 的 小 孩 達 61% 而 關 於 家 庭 經 濟 狀 況 則 為 : 男 女 雙 方 均 有 工 作 達 71% 對 基 礎 生 活 的 滿 意 達 69%, 以 及 舒 適 的 住 家 達 53% 由 於 在 越 南 男 性 的 經 濟 條 件 通 常 較 女 性 佳 故, 男 性 在 這 方 面 較 不 重 視 配 偶 是 否 能 有 較 佳 的 薪 資 收 入 表 七 : 幸 福 家 庭 的 條 件 條 件 百 分 比 1. 基 礎 生 活 的 滿 意 69% 2. 讓 人 覺 得 自 在 的 房 子 53% 3. 家 教 良 好 的 小 孩 83% 17
4. 男 性 與 女 性 相 處 融 洽 92% 5. 男 性 與 女 性 彼 此 具 有 文 化 水 平 41% 6. 舒 適 42% 7. 家 庭 成 員 均 健 康 42% 8. 女 性 受 到 男 性 的 保 護 49% 9. 小 孩 學 習 狀 況 佳 61% 10. 家 庭 成 員 對 其 工 作 有 自 由 選 擇 權 40% 11. 彼 此 溫 柔 體 貼 相 待 77% 12. 男 性 女 性 雙 方 均 有 工 作 71% 13. 男 性 有 好 的 收 入 19% 14. 小 孩 在 社 會 中 有 好 的 地 位 30% 事 實 上, 許 多 家 庭 因 為 夫 妻 關 係 狀 況 不 佳, 因 而 造 成 諸 多 的 衝 突, 甚 至 以 離 婚 收 場 基 本 上 可 分 為 三 個 主 因 :1. 夫 妻 中 任 何 一 方 在 國 外 工 作 : 因 越 南 的 經 濟 危 機 之 故, 導 致 在 八 十 年 代 末 期 至 九 十 年 代 期 間 許 多 越 南 家 庭 轉 往 國 外 謀 生, 以 賺 錢 改 善 家 境, 求 取 更 好 的 薪 資, 維 持 家 庭 較 佳 的 經 濟 狀 況 然 因 配 偶 在 外 地 工 作 融 入 異 國 文 化, 因 而 導 致 其 有 不 同 的 生 活 風 格 故 當 其 返 國 後 反 而 與 當 地 社 會 無 法 相 容, 跟 配 偶 與 家 人 之 間 觀 念 差 異 甚 大 2. 主 要 為 男 性 工 作 有 成 就 後, 拋 棄 妻 小, 並 另 覓 年 輕 配 偶 再 築 新 家 庭 3. 因 家 庭 經 濟 條 件 差 而 分 離 : 有 別 於 越 南 傳 統 家 庭 觀 念 的 節 省 持 家, 新 世 代 年 輕 人 往 往 選 擇 離 異, 以 追 求 其 自 身 更 良 好 的 生 活 條 件 與 環 境 三 結 論 越 南 北 與 中 國 為 界 西 與 寮 國 緬 甸 為 界 南 與 泰 國 相 隔 海 峽, 東 則 面 臨 中 國 南 海 基 本 上, 我 們 可 說 傳 統 時 期 的 越 南 主 要 仍 以 儒 家 思 想 為 其 意 識 形 態 的 核 心, 至 今 仍 延 續 著 父 權 體 制 的 思 想 儘 管 隨 後 道 教 基 督 教 思 想 亦 傳 入 越 南, 但 儒 家 思 想 已 伴 隨 越 南 社 會 從 稻 米 農 業 時 期 乃 至 於 今 日 的 越 南 然 而 隨 著 越 南 社 會 經 濟 狀 況 的 改 變, 原 先 傳 統 越 南 觀 念 中 的 大 家 族 ( 家 庭 ) 自 為 獨 立 的 經 濟 市 場 模 式, 以 轉 變 成 為 獨 立 的 商 業 實 體 自 1858 年 法 國 殖 民 越 南 起, 隨 時 間 的 推 移 逐 步 改 變 了 越 南 整 體 的 社 會 經 濟 教 育 文 化 等 面 向, 尤 其 對 於 婦 女 教 育 的 開 放, 對 提 昇 越 南 女 性 的 地 位 有 著 極 為 重 要 的 影 響 1945 年 9 月 2 日, 越 南 已 發 表 越 南 獨 立 宣 言, 但 直 到 1954 年 法 國 殖 民 政 權 才 完 全 退 離 越 南 在 獨 立 之 戰 結 束 後 不 久, 隨 之 而 來 的 便 是 從 1965 年 到 1975 年 的 美 越 戰 爭 整 體 而 言, 越 南 近 代 發 展 中 乃 一 直 處 於 殖 民 政 權 戰 爭 對 抗 之 中, 僅 有 短 期 的 獨 立 以 及 有 限 的 國 家 發 展 在 越 南 社 會 主 義 時 期 所 推 行 的 集 體 經 濟 體 制 裡, 其 依 照 家 庭 各 個 不 同 狀 況 以 保 障 越 南 人 民 在 工 作 住 家 生 活 物 資 上 的 擁 有 權 力 其 中 對 越 南 整 體 中 最 明 顯 且 最 關 鍵 的 轉 變 狀 況 即 是 : 越 南 從 原 先 以 傳 統 大 家 庭 為 主 的 社 會, 轉 變 成 以 核 心 家 庭 為 主 的 社 會 在 家 庭 中 與 男 性 一 樣 在 公 家 機 關 服 務 的 女 性, 亦 脫 離 了 在 傳 統 時 期 必 18
須 仰 賴 父 親 丈 夫 兒 子 的 附 屬 角 色 與 宿 命 1959 年 越 南 立 法 保 障 男 女 雙 方 平 等 的 婚 姻 與 家 庭 權, 此 時 的 男 性 與 女 性 在 法 律 上 均 具 有 相 同 的 受 保 護 權 與 決 定 權 此 項 家 庭 形 式 的 轉 變 與 兩 性 平 等 的 保 障, 對 越 南 從 傳 統 時 期 跨 進 現 代 化 過 程 中, 不 論 在 社 會 經 濟 層 面 或 文 化 價 值 上 均 產 生 了 極 為 重 大 的 影 響 1986 年 越 南 社 會 主 義 政 體 開 放 採 取 經 濟 雙 軌 制 度, 開 放 私 有 部 門 對 國 外 的 貿 易 進 口 等 經 濟 行 為 然 而 隨 其 國 家 在 經 濟 面 向 的 鬆 手, 亦 導 致 原 先 在 公 部 門 的 勞 動 人 口 大 量 的 失 業, 尤 其 以 女 性 居 多 在 八 十 年 代 末 期 至 九 十 年 代 期 間 因 越 南 經 濟 蕭 條 之 故, 許 多 越 南 家 庭 中 的 成 員 紛 紛 到 國 外 工 作, 以 賺 取 更 好 的 薪 資 來 承 擔 家 庭 經 濟 許 多 鄉 村 家 庭 成 員 亦 遠 離 故 鄉 到 大 都 市 中 尋 覓 工 作, 尤 其 是 鄉 村 或 貧 戶 中 的 婦 女 到 較 富 裕 的 都 市 裡, 成 為 都 市 家 庭 的 幫 手 因 國 家 經 濟 制 度 的 重 大 變 革 越 南 經 濟 不 景 氣 等 的 影 響, 亦 在 短 時 間 內 改 變 了 越 南 的 社 會 結 構 與 家 庭 文 化 雖 目 前 在 越 南 整 體 生 活 品 質 的 大 幅 提 昇, 但 其 社 會 中 仍 存 在 著 許 多 的 不 平 等 與 貧 窮 貧 窮 階 級 家 庭 分 佈 越 南 各 個 行 政 區 域 之 中, 家 庭 僅 在 最 低 的 生 活 限 度 下 得 以 生 存 儘 管 越 南 政 府 正 積 極 討 論 如 何 保 留 其 傳 統 的 亞 洲 價 值 文 化 與 觀 念, 然 受 到 經 濟 因 素 人 口 外 移 國 際 文 化 等 強 烈 影 響 之 下, 今 日 越 南 境 內 在 家 庭 與 生 活 形 式 運 作 上 均 有 著 不 同 的 面 貌, 這 也 是 我 們 未 來 可 繼 續 深 入 探 討 的 議 題 另 一 方 面, 在 越 南 社 會 主 義 時 期, 大 量 移 往 東 歐 諸 國 的 國 際 工 作 移 民 在 異 國 居 留 工 作 社 群 等 發 展 狀 況, 亦 頗 值 得 我 們 從 中 瞭 解 在 其 國 境 之 外 的 越 南 人 處 境 參 考 書 目 Reistrommel e.v. (----) Fremde Heimat Deutschland!? Lebenssituation der vietnamesischen Migranten in Berlin, Berlin: Reistrommel e.v.. Buschbeck, Thomas (2004) Soziale Integration und Desintegration von Migranten in der Hansestadt Rostock, Magisterarbeit, Rostock: Universitaet Rostock, Wirtschaftund Sozialwissenschaftliche Fakultaet Institut fuer Soziologie und Demographie. Le, Thi Chieu Nghi (2001) Gender und Entwicklungsprojekt (Gioi va du an phat tien), Ho-Chi-Minh: Ho-Chi-Minh-Stadt Verlag. Do Thi Hoang Lan (1997) Wandel von Familie und Lebensformen in Vietnam, Diplomarbeit, Berlin: Humboldt-Universitaet zu Berlin, Philosophische Fakultaet Third, Institut fuer Soziologie. The World Bank Group - http://www.worldbank.org/ multikulti1 - http://www.multikulti1.de/index.php?home 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