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院发 2014 64 号 关于印发 北京物资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教 育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的通知 各单位 现将 北京物资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生学籍 管理规定 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物资学院 2014 年 9 月 17 日 1
北 京 物 资 学 院 全 日 制 普 通 高 等 教 育 本 科 学 生 学 籍 管 理 规 定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维 护 学 校 正 常 的 教 育 教 学 秩 序, 促 进 学 生 德 智 体 美 全 面 发 展,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教 育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高 等 教 育 法 教 育 部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管 理 规 定 和 北 京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关 于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违 纪 处 分 程 序 的 若 干 规 定 等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结 合 我 校 实 际 制 订 本 规 定 第 二 条 学 籍 是 指 一 个 学 生 属 于 我 校 的 一 种 法 律 上 的 身 份 或 者 资 格 学 生 按 规 定 获 得 了 我 校 学 籍, 即 享 有 使 用 学 校 提 供 的 教 育 教 学 资 源, 参 加 学 校 教 育 教 学 计 划 安 排 的 各 项 活 动, 完 成 学 校 规 定 学 业 后 获 得 相 应 学 历 证 书 的 权 利 ; 同 时 也 要 履 行 遵 守 学 校 管 理 制 度, 按 规 定 缴 纳 学 费 及 有 关 费 用, 刻 苦 学 习, 遵 守 学 生 行 为 规 范 的 义 务 第 三 条 学 生 在 保 留 入 学 资 格 期 间 退 学 毕 业 结 业 以 及 开 除 学 籍 转 出 我 校 身 故 等 情 况 下 不 具 有 我 校 学 籍 第 二 章 入 学 与 注 册 第 四 条 新 生 入 学 注 册 与 取 得 学 籍 ( 一 ) 报 到 2
按 国 家 招 生 规 定 录 取 的 新 生, 持 北 京 物 资 学 院 ( 以 下 简 称 我 校 或 学 校 ) 签 发 的 录 取 通 知 书, 按 学 校 有 关 要 求 和 规 定 的 报 到 期 限 到 校 办 理 入 学 手 续 新 生 入 学 需 缴 纳 学 费 及 有 关 费 用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的 学 生 在 经 学 校 绿 色 通 道 审 核 批 准 后 办 理 有 关 手 续 因 故 不 能 按 期 报 到 入 学 者, 应 向 学 校 招 生 部 门 请 假 请 假 不 得 超 过 两 周 除 因 不 可 抗 力 等 正 当 事 由 以 外, 请 假 仅 限 一 次, 且 不 得 续 假 未 请 假 或 请 假 期 满 仍 未 报 到 者, 视 为 自 动 放 弃 入 学 资 格 ( 二 ) 复 查 学 校 在 新 生 入 学 后 三 个 月 内 按 照 国 家 招 生 规 定 对 新 生 进 行 复 查 复 查 合 格 并 已 缴 纳 学 费 及 有 关 费 用 的 新 生 准 予 注 册, 取 得 学 籍 ; 经 复 查 不 符 合 招 生 录 取 条 件 的 新 生, 取 消 入 学 资 格 ; 其 他 情 况, 由 学 校 根 据 实 际,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处 理 ( 三 ) 保 留 入 学 资 格 对 患 有 疾 病 的 新 生, 经 学 校 指 定 的 二 级 甲 等 以 上 医 院 ( 以 下 简 称 学 校 指 定 医 院 ) 诊 断 不 宜 在 校 学 习 的, 可 以 保 留 入 学 资 格 一 年 保 留 入 学 资 格 期 间, 经 治 疗 在 四 周 内 康 复 的 新 生, 由 二 级 甲 等 以 上 医 院 出 具 证 明, 经 学 校 门 诊 部 复 查 符 合 入 学 条 件 后, 可 重 新 办 理 入 学 手 续, 随 原 年 级 ( 班 级 ) 学 习 ; 经 治 疗 在 四 周 后 至 第 二 学 年 开 始 前 康 复 的 新 生, 应 向 学 3
校 招 生 部 门 提 交 有 本 人 及 家 长 签 名 的 重 新 入 学 申 请, 由 二 级 甲 等 以 上 医 院 出 具 证 明, 经 学 校 门 诊 部 复 查 符 合 入 学 条 件 的, 可 于 第 二 学 年 开 始 后 一 周 内 重 新 办 理 报 到 入 学 手 续, 随 下 一 年 级 学 习 保 留 入 学 资 格 期 满, 仍 未 治 疗 康 复 的, 或 经 学 校 门 诊 部 复 查 不 符 合 入 学 条 件 的, 或 逾 期 未 提 出 重 新 入 学 申 请 的, 或 逾 期 未 办 理 重 新 入 学 手 续 又 无 正 当 事 由 的, 取 消 入 学 资 格 保 留 入 学 资 格 期 间, 新 生 如 要 报 考 其 他 高 校, 应 先 向 学 校 招 生 部 门 提 交 有 本 人 及 家 长 签 名 的 申 请, 并 办 理 取 消 入 学 资 格 的 手 续 第 五 条 在 校 生 报 到 注 册 每 学 期 开 学 时, 学 生 应 当 按 学 校 规 定 办 理 注 册 手 续 不 能 如 期 注 册 者, 应 当 履 行 暂 缓 注 册 手 续 未 按 学 校 规 定 缴 纳 学 费 及 有 关 费 用 或 者 其 他 不 符 合 注 册 条 件 的 不 予 注 册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的 学 生 可 以 申 请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用 于 缴 纳 学 费 及 有 关 费 用 申 请 贷 款 的 学 生 在 提 交 相 关 材 料 后 由 学 生 处 出 具 证 明, 办 理 暂 缓 注 册 手 续 因 申 请 贷 款 暂 缓 注 册 的 学 生 须 在 贷 款 批 准 资 金 到 帐 后 补 办 注 册 手 续 ; 贷 款 未 获 批 准 的 须 在 接 到 通 知 后 补 缴 学 费 及 有 关 费 用, 重 新 办 理 注 册 手 续 第 六 条 取 消 入 学 资 格 的 特 殊 规 定 4
在 国 家 规 定 的 新 生 入 学 资 格 复 查 之 后, 经 核 查 确 属 弄 虚 作 假 徇 私 舞 弊 取 得 入 学 资 格 者, 立 即 取 消 其 入 学 资 格 及 学 籍, 学 生 予 以 退 回 情 节 恶 劣 的, 报 请 有 关 部 门 查 究 学 生 在 学 期 间 的 所 有 资 料 文 档 予 以 封 存 除 学 校 印 发 的 取 消 入 学 资 格 通 知 书 外, 学 校 不 向 其 提 供 其 它 任 何 证 明 材 料 第 三 章 学 制 修 业 年 限 与 学 分 第 七 条 学 制 北 京 物 资 学 院 全 日 制 普 通 高 等 教 育 各 本 科 专 业 的 学 制 均 为 4 年 第 八 条 修 业 年 限 修 业 年 限 是 对 学 生 从 入 学 取 得 学 籍 到 完 成 学 业 的 年 限 规 定 全 日 制 普 通 高 等 教 育 本 科 各 专 业 学 生 在 校 学 习 时 间 累 积 不 得 超 过 六 年 ( 含 休 学 时 间 和 其 他 保 留 学 籍 时 间 ), 学 生 服 兵 役 不 在 此 列 第 九 条 学 分 学 分 是 一 种 计 算 课 程 量 的 单 位, 它 既 表 征 了 完 成 一 门 课 程 教 学 任 务 的 教 学 工 作 度 量, 也 表 征 了 学 生 完 成 一 门 课 程 学 习 任 务 的 学 习 投 入 度 量 我 校 本 科 培 养 方 案 中 理 论 课 程 原 则 上 16 学 时 为 1 学 分, 实 践 学 分 视 课 程 具 体 情 况 确 定 学 分 的 最 小 计 算 单 位 为 0.5 学 分 第 四 章 修 课 管 理 5
第 十 条 课 程 分 类 学 校 设 置 的 课 程 分 为 必 修 课 选 修 课 和 实 践 教 学 环 节 三 种 类 型 ( 一 ) 必 修 课 是 培 养 方 案 中 规 定 学 生 必 须 修 读 的 课 程, 包 括 公 共 基 础 课 学 科 基 础 课 和 专 业 必 修 课 ( 二 ) 选 修 课 是 学 生 根 据 学 校 有 关 规 定 和 本 人 意 愿 进 行 选 修 的 课 程, 包 括 专 业 选 修 课 和 素 质 拓 展 课 ( 全 校 选 修 课 ) ( 三 ) 实 践 教 学 环 节 是 学 校 为 实 现 应 用 型 人 才 培 养 目 标 而 设 置 的 独 立 教 学 环 节, 包 括 夏 季 小 学 期 实 践 实 习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等 第 十 一 条 校 际 间 修 读 学 生 根 据 学 校 与 国 ( 境 ) 内 学 校 校 际 协 议 跨 校 修 读 课 程, 对 所 修 读 的 本 专 业 培 养 方 案 中 所 列 课 程 和 学 分, 经 学 院 审 核 同 意, 报 教 务 处 批 准 认 定 后, 可 冲 抵 本 专 业 培 养 方 案 中 学 生 应 修 的 相 应 课 程 和 学 分 ; 对 已 修 读 培 养 方 案 中 未 列 课 程 的 学 分, 可 转 为 相 应 的 素 质 拓 展 课 学 分 成 绩 由 教 务 处 统 一 记 载 根 据 学 校 与 国 ( 境 ) 外 学 校 的 校 际 协 议 选 派 到 国 ( 境 ) 外 大 学 学 习 的 学 生 为 交 换 生 交 换 生 跨 校 修 读 的 课 程 定 性 成 绩 和 学 分 认 定 转 换 按 学 校 相 关 规 定 执 行 交 换 生 出 国 ( 境 ) 学 习 期 间 不 办 理 离 校 手 续, 出 国 ( 境 ) 学 习 逾 期 未 归 者, 按 学 校 相 关 规 定 管 理 6
自 费 出 国 ( 境 ) 学 习 者, 按 学 校 规 定 办 理 休 学 或 退 学 手 续 第 十 二 条 创 新 与 实 践 学 分 为 培 养 学 生 的 创 新 创 业 精 神 和 实 践 能 力, 学 校 鼓 励 和 支 持 大 学 生 参 与 科 学 研 究 创 新 创 业 和 社 会 实 践 等 教 学 活 动 具 体 创 新 与 实 践 学 分 的 取 得 和 计 分 方 法 按 照 北 京 物 资 学 院 创 新 学 分 认 定 办 法 实 施 细 则 和 北 京 物 资 学 院 创 新 学 分 认 定 办 法 执 行 第 十 三 条 免 修 满 足 一 定 条 件 的 学 生 可 以 申 请 免 修 ( 或 免 测 ) 体 育 课 程 学 生 体 质 健 康 标 准 测 试 和 毕 业 论 文 其 他 课 程 一 般 不 得 免 修 1. 学 生 因 病 残 等 原 因 不 适 宜 参 加 剧 烈 运 动 的, 须 出 具 三 级 甲 等 以 上 医 院 诊 断 书, 经 学 校 门 诊 部 核 实, 可 向 学 校 体 育 部 ( 以 下 简 称 体 育 部 )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经 体 育 部 和 教 务 处 核 准 后, 可 只 参 加 体 育 保 健 课 学 习 并 免 于 进 行 学 生 体 质 健 康 标 准 测 试 2.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免 修 按 照 北 京 物 资 学 院 本 科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工 作 规 定 执 行 第 十 四 条 辅 修 学 生 可 以 根 据 北 京 物 资 学 院 辅 修 专 业 管 理 办 法 ( 暂 行 ) 规 定, 申 请 辅 修 其 他 专 业 课 程 7
第 十 五 条 每 学 期 允 许 修 读 的 最 高 学 分 为 使 学 生 学 习 负 担 恰 当 合 理, 保 证 学 习 质 量, 学 生 在 一 个 学 期 内 修 读 的 课 程 ( 包 括 实 践 教 学 环 节 ) 的 总 学 分 一 般 不 超 过 40 学 分 跨 校 修 读 课 程 辅 修 课 程 及 免 修 课 程 的 学 分 除 外 第 五 章 考 核 与 成 绩 记 载 第 十 六 条 考 核 成 绩 的 记 分 办 法 ( 一 ) 考 核 成 绩 以 百 分 制 五 级 制 ( 优 良 中 及 格 不 及 格 ) 等 方 式 评 定 各 评 定 方 式 的 对 应 关 系 按 北 京 物 资 学 院 学 生 成 绩 管 理 规 定 执 行 考 核 成 绩 合 格 才 能 取 得 相 应 课 程 学 分 ( 二 ) 课 程 的 考 核 方 式 与 考 核 成 绩 的 记 分 办 法 由 任 课 教 师 在 开 课 初 向 学 生 公 布 第 十 七 条 学 分 绩 点 计 算 方 法 为 区 别 在 取 得 相 同 学 分 的 情 况 下 学 生 成 绩 的 优 劣, 学 校 采 用 绩 点 制 评 价 方 法 以 百 分 制 五 分 制 做 出 评 价 的 成 绩 可 按 等 级 折 合 为 学 分 绩 点 平 均 学 分 绩 点 计 算 方 法 参 见 北 京 物 资 学 院 平 均 学 分 绩 点 (GPA) 计 算 方 法 第 十 八 条 期 末 考 核 资 格 审 核 ( 一 ) 期 末 考 核 资 格 具 备 期 末 考 核 资 格 的 学 生 方 能 参 加 相 应 课 程 的 期 末 考 核 学 生 不 具 备 期 末 考 核 资 格 的, 不 得 参 加 相 应 课 程 的 期 末 考 核, 本 人 自 行 参 加 考 核 的 成 绩 无 效 8
( 二 ) 学 生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的, 不 具 备 相 应 课 程 的 期 末 考 核 资 格 : 1. 一 学 期 内 该 门 课 程 无 故 缺 课 累 计 达 到 或 超 过 该 门 课 程 教 学 时 数 的 三 分 之 一, 或 没 有 完 成 任 课 教 师 已 明 确 宣 布 的 出 勤 要 求 的 2. 完 成 平 时 作 业 未 达 到 规 定 作 业 量 三 分 之 二 的 ( 三 ) 学 生 不 具 备 期 末 考 核 资 格 的, 相 应 课 程 的 考 核 成 绩 记 为 零 分 ( 百 分 制, 以 下 同 ) 或 不 及 格 ( 五 级 制, 以 下 同 ), 且 不 得 参 加 该 门 课 程 的 补 考 ( 四 ) 期 末 考 核 资 格 审 核 任 课 教 师 在 每 门 课 程 期 末 考 核 前 应 对 学 生 进 行 期 末 考 核 资 格 的 审 查, 并 提 出 不 具 备 期 末 考 核 资 格 的 学 生 名 单 及 其 原 因, 经 开 课 学 院 审 核 后, 于 课 程 期 末 考 核 前 书 面 通 知 学 生 所 在 学 院 并 报 教 务 处 备 案, 由 学 生 所 在 学 院 通 知 学 生 本 人 ( 五 ) 课 程 考 勤 及 作 业 量 要 求 由 任 课 教 师 在 开 课 初 向 学 生 公 布 第 十 九 条 补 考 重 考 缓 考 与 旷 考 ( 一 ) 补 考 必 修 课 程 考 试 不 及 格, 学 生 在 下 个 学 期 初 针 对 期 末 考 试 不 及 格 课 程 参 加 的 考 试 为 补 考 在 每 学 期 开 学 初, 学 校 为 前 一 学 期 必 修 课 期 末 考 核 不 及 格 ( 含 百 分 制 记 分 低 于 60 分 和 五 级 制 记 分 不 及 格 两 种 情 况, 9
以 下 同 ) 的 学 生 组 织 必 修 课 的 期 末 考 核 补 考 学 生 在 前 一 学 期 期 末 考 核 中 具 备 期 末 考 核 资 格 且 参 加 了 期 末 考 核 但 期 末 考 核 不 及 格 的, 应 参 加 相 应 必 修 课 的 补 考 ; 在 前 一 学 期 期 末 考 核 中 具 备 期 末 考 核 资 格 但 旷 考 考 试 违 纪 或 作 弊 的 学 生, 不 得 参 加 相 应 必 修 课 的 补 考, 只 能 参 加 后 续 学 期 学 校 组 织 的 重 考 选 修 课 不 设 补 考 ( 二 ) 重 考 学 生 在 学 校 规 定 的 修 业 年 限 内, 对 必 修 课 不 及 格 的 课 程, 随 后 续 年 级 参 加 的 开 学 初 的 补 考 称 为 重 考, 参 加 重 考 的 学 生 可 随 后 续 年 级 随 班 听 课 或 自 修 课 程 考 试 及 格 后 不 得 重 考 重 考 不 单 独 命 题 由 于 培 养 方 案 调 整, 在 低 年 级 不 再 开 设, 而 高 年 级 学 生 确 需 重 考 的 课 程, 由 学 生 提 出 申 请, 学 生 所 在 学 院 审 核, 教 务 处 批 准, 由 开 课 单 位 按 原 教 学 大 纲 要 求 组 织 命 题, 教 务 处 安 排 重 考 第 六 学 期 的 课 程 未 通 过 的, 原 则 上 只 有 一 次 补 考 机 会 补 考 仍 不 及 格 的 课 程, 如 果 在 第 七 学 期 学 校 有 相 同 课 程 开 设, 学 生 可 提 出 申 请, 参 加 重 考 第 七 学 期 课 程 只 有 一 次 补 考 机 会 选 修 课 不 设 重 考 ( 三 ) 缓 考 10
通 过 课 程 期 末 考 核 资 格 审 查 的 学 生 因 病 ( 必 须 有 校 医 院 诊 断 书 ) 或 其 他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不 能 参 加 课 程 期 末 考 核 的, 应 按 照 学 校 的 要 求 提 前 办 理 缓 考 申 请, 经 批 准 后 准 予 缓 考, 参 加 次 学 期 初 的 补 考 选 修 课 不 设 缓 考 ( 四 ) 旷 考 通 过 课 程 期 末 考 核 资 格 审 查 的 学 生 未 按 规 定 办 理 缓 考 手 续 而 缺 考 的, 该 门 课 程 记 为 旷 考, 旷 考 学 生 不 得 参 加 次 学 期 初 该 课 程 的 补 考, 该 门 课 程 只 能 通 过 参 加 重 考 方 式 获 得 学 分 第 二 十 条 学 习 成 绩 记 载 学 生 应 当 参 加 本 科 生 培 养 方 案 所 规 定 的 所 有 课 程 和 教 育 教 学 环 节 ( 以 下 统 称 课 程 ) 的 考 核, 考 核 成 绩 记 入 成 绩 单, 并 归 入 本 人 学 籍 档 案 ( 一 ) 补 考 成 绩 记 载 补 考 成 绩 按 正 常 期 末 考 试 记 分 办 法 记 载 成 绩 补 考 百 分 制 在 60 分 以 上 ( 含 ) 的 按 60 分 记 载,60 分 以 下 的 按 实 际 成 绩 记 载 ; 五 级 制 的 按 及 格 和 不 及 格 记 载 ( 二 ) 重 考 成 绩 记 载 重 考 不 计 平 时 成 绩 重 考 百 分 制 在 60 分 以 上 ( 含 ) 的 按 60 分 记 载,60 分 以 下 的 按 实 际 成 绩 记 载 ; 五 级 制 的 按 及 格 和 不 及 格 记 载 11
( 三 ) 缓 考 成 绩 记 载 缓 考 成 绩 按 正 常 期 末 考 试 记 分 办 法 记 载 成 绩, 缓 考 不 及 格 者 不 再 给 予 补 考, 学 生 可 通 过 后 续 学 期 学 校 组 织 的 重 考 来 获 取 相 应 课 程 的 学 分 ( 四 ) 旷 考 成 绩 记 载 旷 考 课 程 的 期 末 考 核 成 绩 记 为 零 分 ( 五 级 制 记 为 不 及 格 ) 补 考 旷 考 的, 视 为 自 动 放 弃, 补 考 旷 考 的 相 应 课 程 补 考 成 绩 记 为 零 分 ( 五 级 制 记 为 不 及 格 ) ( 五 ) 考 试 违 纪 或 作 弊 的 成 绩 记 载 学 生 在 课 程 考 核 中 违 纪 或 作 弊 的, 该 课 程 考 核 成 绩 记 为 零 分 或 不 及 格, 取 消 参 加 该 门 课 程 补 考 的 资 格, 只 能 通 过 后 续 学 期 学 校 组 织 的 重 考 来 获 取 相 应 课 程 的 学 分, 同 时 按 北 京 物 资 学 院 学 生 纪 律 处 分 条 例 规 定 给 予 相 应 处 理 第 二 十 一 条 课 程 成 绩 查 询 学 生 应 主 动 查 询 个 人 的 课 程 考 核 成 绩 学 生 对 本 人 当 学 期 课 程 考 核 成 绩 有 疑 问 或 异 议 的, 应 于 本 课 程 公 布 成 绩 后,10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学 生 所 在 学 院 提 交 书 面 复 查 申 请 开 课 学 院 在 收 到 复 查 申 请 后, 应 安 排 任 课 教 师 和 所 在 系 系 主 任 或 教 研 室 主 任 复 查 学 生 该 门 课 程 的 考 核 记 录 材 料, 经 教 学 副 院 长 ( 副 主 任 ) 同 意 后 向 学 生 做 出 明 确 答 复 经 复 查, 课 程 考 核 成 绩 确 有 问 题 的, 任 课 教 师 报 教 务 处 按 规 定 程 序 审 核 批 准 后 予 以 更 正 12
超 过 规 定 时 限 提 出 复 查 课 程 考 核 成 绩 申 请 的, 将 不 予 受 理 成 绩 复 查 结 果 是 最 终 裁 定, 学 校 不 再 受 理 学 生 对 该 门 课 程 成 绩 的 再 次 复 查 申 请 第 二 十 二 条 学 生 成 绩 档 案 与 成 绩 记 录 ( 一 ) 学 生 成 绩 档 案, 是 学 生 离 校 或 修 业 年 限 结 束 时 形 成 的 学 生 学 习 成 绩 的 最 终 记 载 学 生 成 绩 档 案 中 成 绩 按 学 生 在 修 业 年 限 内 修 读 各 门 课 程 取 得 的 最 高 成 绩 予 以 记 载 其 中 选 修 课 取 得 的 学 分 达 到 或 超 过 培 养 方 案 规 定 的 学 分, 只 记 载 已 取 得 学 分 的 选 修 课 成 绩 ; 选 修 课 未 达 到 培 养 方 案 规 定 的 学 分, 记 载 所 选 全 部 选 修 课 成 绩 ( 二 ) 学 生 成 绩 记 录, 是 教 务 处 对 学 生 全 部 学 习 过 程 的 完 整 的 原 始 记 录, 既 记 载 了 学 生 学 习 ( 含 补 考 重 考 ) 各 门 课 程 过 程 中 考 核 取 得 的 成 绩, 也 记 载 了 学 习 过 程 与 考 核 的 实 际 状 态, 如 留 级 免 修 重 考 补 考 缓 考 旷 考, 以 及 考 试 违 纪 或 作 弊 等 第 二 十 三 条 思 想 品 德 考 核 对 学 生 思 想 品 德 的 考 核 鉴 定, 以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行 为 准 则 为 主 要 依 据, 按 照 北 京 物 资 学 院 学 生 素 质 评 价 办 法 的 有 关 要 求 进 行 第 六 章 转 专 业 与 转 学 第 二 十 四 条 转 专 业 13
( 一 ) 学 生 一 般 应 在 被 录 取 的 专 业 完 成 学 业 ( 二 ) 学 生 可 按 照 学 校 规 定 申 请 并 办 理 校 内 转 专 业 校 内 转 专 业 的 具 体 规 定 参 见 北 京 物 资 学 院 本 科 生 校 内 转 专 业 规 定 第 二 十 五 条 转 学 ( 一 ) 学 生 一 般 应 在 被 录 取 学 校 完 成 学 业 如 患 病 或 确 有 特 殊 困 难, 无 法 继 续 在 本 校 学 习 的, 可 以 申 请 转 学 学 生 转 学, 经 两 校 同 意, 由 转 出 学 校 报 所 在 地 省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确 认 转 学 理 由 正 当, 可 以 办 理 转 学 手 续 ; 跨 省 转 学 者 由 转 出 地 省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商 转 入 地 省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按 转 学 条 件 确 认 后 办 理 转 学 手 续 须 转 户 口 的 由 转 入 地 省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将 有 关 文 件 抄 送 转 入 校 所 在 地 公 安 部 门 ( 二 ) 学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不 得 转 学 : 1. 入 学 未 满 一 学 期 的 ; 2. 由 招 生 时 所 在 地 的 下 一 批 次 录 取 学 校 转 入 上 一 批 次 学 校 由 低 学 历 层 次 转 为 高 学 历 层 次 的 ; 3. 招 生 时 确 定 为 定 向 或 委 托 培 养 的 ; 4. 应 予 退 学 的 ; 5. 其 他 无 正 当 理 由 的 第 七 章 休 学 与 复 学 第 二 十 六 条 学 生 因 特 殊 原 因 或 特 殊 困 难 可 申 请 休 学 第 二 十 七 条 学 生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的, 应 予 休 学 14
( 一 ) 因 伤 病 经 学 校 指 定 医 院 诊 断 及 校 医 院 复 查, 需 停 课 治 疗 休 养, 时 间 占 一 学 期 总 学 时 1/3 及 以 上 的 ( 二 ) 因 病 假 事 假 缺 课 累 计 达 到 或 超 过 一 学 期 总 学 时 1/3 的 ( 三 ) 因 其 他 特 殊 原 因 学 校 认 为 必 须 休 学 的 第 二 十 八 条 休 学 次 数 与 休 学 年 限 学 生 休 学, 每 次 以 一 年 为 期, 一 年 期 满 不 能 复 学 的, 可 再 次 申 请 休 学 累 计 不 得 超 过 两 次 学 生 休 学 学 期 未 完 成 课 程 按 未 修 处 理 在 学 期 中 办 理 休 学 的, 该 学 期 记 为 休 学 期 ( 应 征 入 伍 除 外 ) 第 二 十 九 条 学 生 休 学 期 间 的 学 籍 与 待 遇 休 学 学 生 应 当 办 理 休 学 手 续 离 校, 学 校 保 留 其 学 籍, 但 不 承 担 学 生 休 学 期 间 的 管 理 责 任 学 生 休 学 期 间, 不 享 受 在 校 学 习 学 生 待 遇 休 学 学 生 患 病, 其 医 疗 费 按 北 京 物 资 学 院 公 费 医 疗 管 理 办 法 执 行 第 三 十 条 休 学 的 办 理 学 生 因 治 疗 伤 病 需 要 休 学 的, 应 提 供 学 校 指 定 医 院 出 具 的 诊 断 证 明, 经 学 生 所 在 学 院 审 核 教 务 处 批 准 后, 办 理 休 学 手 续 学 生 因 特 殊 原 因 或 特 殊 困 难 需 要 休 学 的, 应 提 交 有 本 人 及 家 长 签 名 的 休 学 申 请, 经 学 生 所 在 学 院 审 核 同 意 教 务 处 批 准 后, 办 理 休 学 手 续 15
经 教 务 处 批 准 休 学 的 学 生, 应 在 批 准 后 两 周 内 办 理 休 学 手 续 并 离 校 第 三 十 一 条 终 止 休 学 ( 一 ) 休 学 期 间, 学 生 如 要 报 考 其 他 高 校, 应 先 向 教 务 处 提 出 退 学 申 请 并 办 理 退 学 手 续, 终 止 休 学 ( 二 ) 休 学 期 间, 学 生 如 自 愿 退 学 的, 可 向 教 务 处 提 交 有 本 人 及 家 长 签 名 的 退 学 申 请 并 办 理 退 学 手 续, 终 止 休 学 第 三 十 二 条 复 学 ( 一 ) 学 生 休 学 期 满, 应 于 每 年 的 6 月 或 12 月, 向 教 务 处 提 交 有 本 人 及 家 长 签 名 的 复 学 申 请 学 生 复 学 按 下 列 规 定 办 理 : 1. 因 伤 病 休 学 的 学 生, 申 请 复 学 时 应 提 交 学 校 指 定 医 院 出 具 的 其 适 宜 在 学 校 学 习 的 证 明, 并 经 学 校 医 院 复 查 合 格, 经 教 务 处 审 核 批 准 后, 方 可 办 理 复 学 手 续 2. 学 生 复 学 后, 编 入 原 专 业 的 下 一 年 级 学 习 3. 休 学 期 间, 如 有 严 重 违 法 乱 纪 行 为 者, 取 消 其 复 学 资 格 ( 二 ) 休 学 期 满, 学 生 未 按 期 申 请 并 办 理 复 学 手 续, 视 为 放 弃 复 学, 按 有 关 程 序 办 理 退 学 手 续 第 三 十 三 条 休 学 学 生 的 修 业 年 限 计 算 学 生 休 学 的 时 间 均 计 入 本 人 的 修 业 年 限 16
第 三 十 四 条 学 生 应 征 参 加 中 国 人 民 解 放 军 ( 含 中 国 人 民 武 装 警 察 部 队 ), 可 保 留 学 籍 至 退 役 后 一 年 ( 一 ) 学 校 武 装 部 ( 以 下 简 称 武 装 部 ) 提 供 应 征 入 伍 学 生 名 单 及 应 征 入 伍 通 知 书, 统 一 到 教 务 处 办 理 保 留 学 籍 手 续 ( 二 ) 退 役 学 生 凭 武 装 部 提 供 的 证 明 办 理 复 学 手 续, 复 学 后, 原 则 上 编 入 原 专 业 后 续 年 级 学 习 ( 三 ) 应 征 入 伍 学 生 在 保 留 学 籍 期 间 的 时 间 不 计 入 本 人 的 修 业 年 限, 不 享 受 学 校 在 校 生 的 待 遇 第 三 十 五 条 因 留 级 休 学 和 应 征 入 伍 复 学 等 原 因 需 随 后 续 年 级 修 读 的 学 生, 如 遇 专 业 调 整 或 中 断 招 生, 由 学 生 所 在 学 院 提 出 意 见, 经 教 务 处 批 准, 转 到 相 近 专 业 学 习 第 八 章 学 业 警 示 留 级 与 退 学 第 三 十 六 条 学 业 警 示 学 生 因 未 按 规 定 完 成 专 业 培 养 方 案 规 定 的 学 分, 学 校 给 予 学 业 警 示 学 业 警 示 以 一 学 年 或 一 学 期 为 期, 其 中 大 一 大 二 学 习 结 束 的 学 生 学 业 警 示 以 一 学 年 为 期, 大 三 学 习 结 束 的 学 生 学 业 警 示 以 一 学 期 为 期 学 生 在 校 学 习 期 间 必 修 课 不 及 格 课 程 的 学 分 累 计 达 到 10 学 分 的 予 以 学 业 预 警 ; 达 到 20 学 分 的 予 以 留 级 预 警 ; 达 到 30 学 分 的 予 以 退 学 预 警 17
学 业 警 示 在 每 学 年 第 一 学 期 开 学 初 补 考 结 束 后 进 行, 教 务 处 将 受 警 示 学 生 名 单 及 不 及 格 学 分 数 送 学 生 处, 学 生 处 负 责 通 知 学 生 和 家 长 学 业 警 示 期 满, 对 必 修 课 程 累 计 不 及 格 学 分 达 到 20 学 分 者, 予 以 留 级 处 理 ; 必 修 课 程 累 计 不 及 格 学 分 达 到 30 学 分 者, 予 以 退 学 处 理, 且 不 可 再 申 请 留 级 受 到 学 业 留 级 或 学 业 退 学 处 理 的 学 生, 应 在 接 到 通 知 后 两 周 内 办 理 相 应 手 续 具 体 办 法 详 见 北 京 物 资 学 院 全 日 制 普 通 高 等 教 育 本 科 学 生 学 业 警 示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第 三 十 七 条 留 级 因 受 到 学 业 警 示 而 留 级 的 学 生, 须 按 照 北 京 物 资 学 院 全 日 制 普 通 高 等 教 育 本 科 学 生 学 业 警 示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的 规 定,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办 理 相 应 手 续 学 生 可 自 愿 申 请 留 级 未 受 到 学 业 警 示 的 学 生 在 非 毕 业 学 期 自 愿 留 级 的 应 在 学 年 开 学 第 一 周 内 提 出 留 级 申 请 ; 毕 业 学 期 自 愿 留 级 的 学 生, 应 在 补 考 成 绩 公 布 后 两 周 内 提 出 留 级 申 请 学 生 自 愿 留 级 应 向 所 在 学 院 提 交 有 本 人 及 家 长 签 名 的 留 级 申 请, 由 学 生 所 在 学 院 教 学 副 院 长 党 总 支 副 书 记 审 核 会 签, 经 教 务 处 批 准 后 办 理 留 级 手 续 受 到 学 业 警 示 的 学 生 在 警 示 期 内 申 请 留 级 按 照 北 京 物 资 学 院 全 日 制 普 通 高 等 教 育 本 科 学 生 学 业 警 示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的 规 定 执 行 18
学 生 留 级 后, 编 入 原 专 业 的 下 一 年 级 学 习 按 留 级 后 进 入 的 年 级 和 班 级 进 行 管 理 其 留 级 之 前 所 取 得 的 学 分 均 为 有 效 学 分 第 三 十 八 条 退 学 学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应 予 退 学, 注 销 学 籍 : ( 一 ) 学 业 成 绩 未 达 到 学 校 要 求 者 ( 二 ) 已 留 级 过 两 次, 仍 需 留 级 者 ( 三 ) 无 正 当 理 由 拒 不 执 行 学 校 留 级 处 理 决 定 者 ( 四 ) 除 服 兵 役 者 外, 学 生 自 入 学 报 到 之 日 起 在 校 学 习 和 保 留 学 籍 时 间 超 过 六 年 者 ( 五 ) 休 学 期 满, 未 按 规 定 提 出 复 学 申 请 或 未 按 时 办 理 复 学 手 续 的 ( 六 ) 累 计 休 学 达 到 两 次, 且 第 二 次 休 学 期 满 后 经 学 校 复 查 不 符 合 复 学 条 件 的 ( 七 ) 经 学 校 指 定 医 院 诊 断, 患 有 疾 病 或 者 意 外 伤 残 无 法 继 续 在 校 学 习 者 ( 八 ) 未 请 假 离 校, 连 续 两 周 未 参 加 学 校 规 定 的 教 学 活 动 者 ( 九 ) 未 按 学 校 规 定 办 理 注 册 手 续, 超 过 注 册 期 限 两 周 而 又 无 正 当 事 由 者 ( 十 ) 有 学 校 认 定 的 应 作 退 学 处 理 的 其 他 行 为 者 ( 十 一 ) 本 人 申 请 退 学 者 19
第 三 十 九 条 退 学 的 审 批 与 办 理 ( 一 ) 凡 学 生 因 个 人 原 因, 由 本 人 申 请 退 学 的, 由 学 生 本 人 填 写 北 京 物 资 学 院 学 生 退 学 申 请 表, 由 所 在 学 院 附 相 关 材 料, 签 署 意 见 经 教 务 处 会 同 相 关 部 门 审 查 后 报 主 管 校 长, 由 学 校 的 校 长 办 公 会 ( 简 称 校 长 办 公 会 ) 研 究 决 定 ( 二 ) 凡 不 属 学 生 本 人 申 请 退 学 的, 由 所 在 学 院 填 写 北 京 物 资 学 院 本 科 生 退 学 审 批 表 并 附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由 学 院 签 署 意 见, 经 教 务 处 会 同 相 关 部 门 审 查 后 报 主 管 校 长, 由 校 长 办 公 会 研 究 决 定 ( 三 ) 办 理 退 学 的 程 序 1. 退 学 告 知 在 校 长 办 公 会 做 出 退 学 决 定 前, 学 生 所 在 学 院 要 向 拟 退 学 的 学 生 送 达 退 学 告 知 书, 通 知 其 退 学 的 原 因 和 依 据 2. 做 出 决 定 由 校 长 办 公 会 做 出 退 学 决 定 3. 送 达 决 定 由 学 生 所 在 学 院 将 学 校 印 发 的 退 学 决 定 书 送 达 学 生 本 人 退 学 决 定 书 无 法 送 达 本 人 的, 由 学 生 处 在 校 园 网 公 示 30 日 后 视 为 送 达 本 人 4. 受 理 申 诉 学 生 对 退 学 决 定 有 异 议 的, 应 在 学 校 退 学 决 定 书 送 达 之 日 起 5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学 校 学 生 申 诉 处 理 委 员 会 提 出 书 面 申 诉 超 过 规 定 时 限 提 出 申 诉 的, 不 予 受 理 5. 上 报 备 案 学 校 做 出 退 学 决 定 后, 应 将 印 发 的 退 学 决 定 报 送 北 京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备 案 20
6. 退 回 档 案 户 口 将 退 学 学 生 的 档 案 户 口 退 回 其 家 庭 户 籍 所 在 地 7. 办 理 离 校 手 续 退 学 学 生 在 接 到 退 学 决 定 书 之 日 起 两 周 内 办 理 退 学 手 续 并 离 校, 并 根 据 实 际 学 习 住 宿 时 间 按 月 计 退 剩 余 的 学 费 和 住 宿 费 ( 每 学 年 按 10 个 月 计 算 ) 8. 出 具 证 明 退 学 学 生 办 理 完 退 学 手 续 后, 学 校 出 具 退 学 证 明 ; 无 故 超 过 规 定 期 限 两 周 不 办 理 退 学 手 续 者, 学 校 将 注 销 其 学 籍, 不 再 出 具 相 关 证 明 第 九 章 毕 业 结 业 与 肄 业 第 四 十 条 毕 业 具 有 我 校 学 籍 的 学 生, 在 学 校 规 定 年 限 内, 修 完 专 业 培 养 方 案 规 定 内 容, 德 智 体 诸 方 面 达 到 毕 业 要 求, 准 予 毕 业, 由 学 校 颁 发 毕 业 证 书 第 四 十 一 条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取 得 毕 业 资 格, 并 符 合 北 京 物 资 学 院 学 士 学 位 授 予 工 作 细 则 中 学 位 授 予 条 件 的 学 生,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并 颁 发 学 士 学 位 证 书 第 四 十 二 条 结 业 具 有 我 校 学 籍 的 学 生, 在 学 校 规 定 年 限 内, 修 完 专 业 培 养 方 案 规 定 内 容, 未 达 到 毕 业 要 求, 准 予 结 业, 由 学 校 发 给 结 业 证 书 结 业 生 离 校 后, 不 及 格 课 程 可 按 规 定 在 修 业 年 限 内 返 校 21
重 考 因 培 养 方 案 调 整, 在 后 续 年 级 不 再 开 设 的 课 程, 由 学 生 所 在 学 院 指 定 替 代 课 程, 并 报 教 务 处 备 案 重 考 成 绩 合 格 后, 满 足 专 业 培 养 方 案 规 定 内 容, 达 到 毕 业 要 求, 准 予 毕 业 经 学 生 申 请, 凭 结 业 证 书 换 发 毕 业 证 书 换 发 毕 业 证 书 标 注 的 毕 业 时 间 按 换 发 日 期 填 写 符 合 北 京 物 资 学 院 学 士 学 位 授 予 工 作 细 则 中 学 位 授 予 条 件 的 学 生,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并 颁 发 学 士 学 位 证 书 第 四 十 三 条 肄 业 具 有 我 校 学 籍 的 学 生, 在 校 学 习 满 一 学 年 退 学 的, 由 学 生 本 人 申 请, 学 校 可 为 其 颁 发 肄 业 证 书 第 四 十 四 条 关 于 证 书 发 放 的 补 充 规 定 ( 一 ) 对 完 成 本 专 业 学 业 同 时 辅 修 其 他 专 业 并 达 到 该 专 业 辅 修 要 求 者, 由 学 校 颁 发 辅 修 专 业 证 书 ( 二 ) 学 校 严 格 按 照 招 生 时 确 定 的 办 学 类 型 和 学 习 形 式, 填 写 颁 发 学 历 证 书 学 位 证 书 ( 三 ) 学 校 执 行 高 等 教 育 学 历 证 书 电 子 注 册 管 理 制 度, 每 年 将 颁 发 的 毕 ( 结 ) 业 证 书 信 息 报 北 京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注 册, 并 由 北 京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报 教 育 部 备 案 ( 四 ) 对 违 反 国 家 招 生 规 定 入 学 者, 学 校 不 发 给 学 历 证 书 学 位 证 书 ; 已 发 放 的 学 历 证 书 学 位 证 书, 学 校 予 以 追 回 并 报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宣 布 证 书 无 效 22
五 毕业 结业 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 不再补发或换发 经本人申请 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证明书 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 第四十五条 附则 学生对学校依据本规定做出的学籍处理决 定不服的 可向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 2014 级本科生起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北京物资学院学校办公室 2014 年 9 月 17 日印发 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