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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则

哈 尔 滨 工 业 大 学 公 派 出 国 留 学 研 究 生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贯 彻 落 实 科 教 兴 国 战 略 和 人 才 强 国 战 略, 实 现 哈 尔 滨 工 业 大 学 建 设 世 界 一 流 大 学 的 战 略 目 标, 促 进 学 校 与 世 界 各 国 知 名 大 学 科 研 机 构 的 交 流 与 合 作, 切 实 提 高 人 才 培 养 质 量, 规 范 我 校 国 家 公 派 出 国 留 学 研 究 生 ( 以 下 简 称 公 派 研 究 生 ) 选 拔 与 派 出 管 理 工 作, 根 据 国 家 教 育 部 和 财 政 部 发 布 的 国 家 公 派 出 国 留 学 研 究 生 管 理 规 定 ( 试 行 ) 精 神, 结 合 学 校 实 际, 特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本 办 法 所 称 公 派 研 究 生 是 指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委 资 助 赴 国 外 攻 读 博 士 / 硕 士 学 位 的 研 究 生, 以 及 在 国 内 攻 读 博 士 / 硕 士 学 位 期 间 赴 国 外 学 习 的 联 合 培 养 博 士 / 硕 士 研 究 生 第 三 条 学 校 作 为 公 派 研 究 生 推 选 单 位, 对 推 选 的 公 派 研 究 生 负 管 理 责 任, 配 合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委 和 驻 外 使 ( 领 ) 馆 共 同 做 好 公 派 研 究 生 管 理 工 作 为 做 好 公 派 研 究 生 项 目, 学 校 成 立 研 究 生 国 家 公 派 出 国 留 学 工 作 组, 具 体 负 责 部 门 如 下 : 1. 研 究 生 院 负 责 组 织 公 派 研 究 生 的 选 拔 与 派 出 行 前 培 训 学 籍 管 理 回 国 报 到 质 量 评 估 等 工 作 ; 负 责 与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委 的 联 系 和 协 调 工 作 ; 通 过 定 期 联 系 的 方 式, 与 院 ( 系 ) 导 师 共 同 负 责 管 理 公 派 联 合 培 养 研 究 生 在 外 期 间 的 工 作 学 习 生 活 等 情 况 2. 国 际 合 作 处 和 研 究 生 院 共 同 做 好 与 公 派 研 究 生 留 学 院 校 之 间 的 联 系 与 沟 通 工 作 3. 各 院 ( 系 ) 负 责 协 助 研 究 生 联 系 国 外 院 校 及 导 师 ; 组 织 本 院 ( 系 ) 公 派 研 究 生 预 选 工 作 ; 协 助 研 究 生 院 做 好 录 取 人 员 的 派 出 及 学 籍 档 案 管 理 工 作 ; 协 助 导 师 做 好 公 派 研 究 生 在 外 留 学 期 间 的 业 务 指 导 和 联 系 工 作 4. 导 师 负 责 协 助 研 究 生 联 系 国 外 院 校 及 导 师, 负 责 与 国 外 导 师 共 同 为 联 合 培 养 博 士 研 究 生 制 定 联 合 培 养 研 修 计 划, 负 责 对 公 派 研 究 生 在 国 外 留 学 期 间 进 行 学 习 指 导 和 联 系 5. 招 生 就 业 处 按 相 关 规 定, 负 责 攻 读 学 位 研 究 生 回 国 后 就 业 派 遣 工 作 保 卫 处 按 相 关 规 定, 负 责 公 派 研 究 生 户 籍 管 理 工 作 第 二 章 选 拔 与 派 出 第 四 条 选 派 程 序 是 个 人 申 请, 单 位 推 荐, 专 家 评 审, 择 优 录 取 1

第 五 条 申 请 条 件 1. 具 有 中 国 国 籍, 热 爱 祖 国, 热 爱 社 会 主 义, 具 有 良 好 的 政 治 素 质, 无 违 法 违 纪 记 录, 具 有 学 成 后 回 国 发 展 服 务 的 事 业 心 和 责 任 感 2. 具 备 扎 实 的 专 业 基 础 知 识, 较 强 的 学 习 科 研 能 力 和 交 流 能 力 良 好 的 学 术 作 风, 综 合 素 质 高, 学 习 成 绩 优 秀, 具 有 较 强 的 发 展 潜 力 3. 申 请 时 年 龄 不 超 过 35 岁 ( 以 申 请 截 止 时 间 为 准 ) 4. 外 语 水 平 须 符 合 申 请 当 年 国 家 建 设 高 水 平 大 学 公 派 研 究 生 项 目 选 派 办 法 的 外 语 要 求 5. 攻 读 学 位 研 究 生 正 式 申 请 时 应 为 我 校 全 日 制 应 届 本 科 毕 业 生 在 读 硕 士 生 ( 含 应 届 硕 士 毕 业 生 ), 委 托 培 养 和 定 向 生 除 外 应 届 本 科 毕 业 生 应 达 到 校 内 推 荐 免 试 攻 读 硕 士 研 究 生 水 平, 在 读 硕 士 生 应 具 备 一 定 的 科 研 能 力 和 科 研 成 果 6. 联 合 培 养 博 士 研 究 生 正 式 申 请 时 应 为 我 校 普 通 全 日 制 优 秀 在 读 博 士 三 年 级 ( 含 ) 以 下 研 究 生 ( 不 含 委 托 培 养 和 定 向 生 ) 其 中, 硕 博 连 读 生 应 已 取 得 博 士 学 籍 ; 本 博 连 读 生 应 已 享 受 博 士 生 待 遇, 且 为 在 读 博 士 四 年 级 ( 含 ) 以 下 研 究 生 7. 攻 读 硕 士 学 位 研 究 生 正 式 申 请 时 应 为 我 校 全 日 制 应 届 本 科 毕 业 生 ( 不 含 委 托 培 养 和 定 向 生 ), 原 则 上 应 达 到 校 内 推 荐 免 试 攻 读 硕 士 研 究 生 水 平 8. 联 合 培 养 硕 士 研 究 生 正 式 申 请 时 应 为 我 校 全 日 制 在 读 硕 士 研 究 生 ( 不 含 委 托 培 养 和 定 向 生 ) 申 请 时 应 提 供 学 校 与 拟 留 学 单 位 实 质 性 合 作 协 议 复 印 件 9. 选 派 范 围 不 包 括 : 已 获 得 博 士 学 位 人 员 ; 已 获 得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委 资 助 尚 在 有 效 期 内 的 人 员 ; 曾 享 受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资 助 出 国 留 学 回 国 后 尚 不 满 五 年 的 人 员 ( 本 科 硕 士 期 间 派 出 者 除 外 ); 曾 享 受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委 资 助 出 国 留 学 的 违 约 人 员 ; 已 获 得 国 外 全 额 奖 学 金 资 助 的 人 员 ; 已 取 得 国 外 永 久 居 留 权 的 人 员 第 六 条 评 审 工 作 流 程 1. 各 院 ( 系 ) 负 责 公 派 研 究 生 的 初 审 工 作, 确 定 推 荐 人 选 2. 研 究 生 院 负 责 组 织 专 家 评 审, 确 定 拟 推 荐 人 员 名 单 3. 召 开 校 研 究 生 公 派 出 国 留 学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会 议, 确 定 并 公 布 推 荐 名 单, 并 报 送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委 第 七 条 派 出 手 续 办 理 1. 研 究 生 院 负 责 向 被 录 取 人 员 发 放 录 取 材 料, 组 织 行 前 培 训, 并 办 理 签 证 所 需 的 ( 派 出 ) 在 读 证 明 ( 英 文 ) 差 额 资 助 证 明 ( 仅 限 联 合 培 养 博 士 / 硕 士 研 究 生 ) 及 同 意 派 出 函 2. 公 派 研 究 生 须 自 行 办 理 以 下 手 续, 相 关 费 用 自 理 : 2

(1) 护 照 : 须 到 本 人 户 口 所 在 地 的 市 县 公 安 局 出 入 境 管 理 部 门 办 理 (2) 资 助 出 国 留 学 协 议 书 公 证 : 须 到 县 级 以 上 具 有 涉 外 能 力 的 公 证 处 办 理 (3) 公 派 留 学 人 员 基 本 情 况 表 : 须 登 录 中 国 留 学 网 公 派 留 学 网 上 签 证 服 务 系 统 进 行 注 册 在 线 提 交 及 打 印 具 体 操 作 办 法 参 照 公 派 留 学 人 员 办 理 出 国 手 续 指 南 (4) 签 证 : 可 自 行 或 通 过 教 育 部 留 学 服 务 中 心 出 国 处 办 理 (5) 预 订 机 票 : 须 通 过 教 育 部 留 学 服 务 中 心 出 国 处 办 理 具 体 操 作 办 法 参 照 国 家 公 派 留 学 人 员 预 订 机 票 须 知 3. 国 际 合 作 处 负 责 对 公 派 研 究 生 办 理 出 国 手 续 进 行 指 导 和 帮 助 第 八 条 公 派 研 究 生 的 学 籍 管 理 1. 留 学 期 限 内, 联 合 培 养 博 士 生 按 在 籍 非 在 校 管 理, 同 时 联 合 培 养 时 间 正 常 计 入 培 养 年 限 内 研 究 生 院 于 每 年 秋 季 学 期 开 学 统 一 为 联 合 培 养 研 究 生 录 入 学 籍 异 动 联 合 培 养 出, 同 时 停 发 研 究 生 奖 助 学 金 2. 学 校 不 为 攻 读 学 位 研 究 生 保 留 学 籍 攻 读 学 位 研 究 生 出 国 前 系 我 校 在 读 生 的, 应 及 时 办 理 退 学 和 离 校 等 有 关 手 续 ; 系 应 届 毕 业 生 的, 应 及 时 办 理 离 校 等 有 关 手 续 学 校 在 国 家 规 定 的 留 学 期 限 内 保 存 档 案 和 户 籍 攻 读 学 位 人 员 超 过 规 定 留 学 期 限 未 归, 学 校 可 将 其 档 案 和 户 籍 迁 转 回 生 源 所 在 地 第 九 条 经 学 校 推 荐 获 国 家 资 助 的 公 派 研 究 生, 按 照 签 约 派 出, 违 约 赔 偿 的 原 则, 在 派 出 前, 须 与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委 学 校 签 订 资 助 出 国 留 学 协 议 书, 明 确 各 方 的 权 利 义 务 和 责 任, 并 办 理 公 证 交 存 保 证 金 等 手 续 经 公 证 的 资 助 出 国 留 学 协 议 书 须 交 存 学 校 研 究 生 院 备 案 第 三 章 国 外 管 理 与 回 国 第 十 条 公 派 研 究 生 应 遵 守 国 家 公 派 出 国 留 学 研 究 生 管 理 规 定 ( 试 行 ) 及 资 助 出 国 留 学 协 议 书 的 有 关 规 定, 留 学 期 间 应 自 觉 接 受 驻 外 使 ( 领 ) 馆 教 育 处 ( 组 ) 的 管 理 国 外 学 习 期 间, 应 遵 守 所 在 地 区 法 律 和 所 在 院 校 的 规 定, 由 此 引 发 的 所 有 法 律 责 任 由 研 究 生 本 人 独 立 承 担 第 十 一 条 联 合 培 养 研 究 生 的 国 外 管 理 工 作 采 取 导 师 负 责 制, 即 派 出 研 究 生 的 国 内 导 师 在 研 究 生 派 出 期 间 负 责 与 其 保 持 学 术 方 面 的 联 系, 派 出 研 究 生 应 定 期 ( 每 半 个 月 一 次 ) 向 导 师 汇 报 学 习 及 学 位 论 文 研 究 进 展 情 况, 并 定 期 ( 每 三 个 月 一 次 ) 向 研 究 生 院 所 在 院 ( 系 ) 及 导 师 提 交 联 合 培 养 研 究 生 研 修 情 况 报 告 表 研 究 生 院 和 院 ( 系 ) 负 责 研 究 生 在 国 外 学 习 和 研 究 情 况 的 监 督 考 察 及 3

管 理, 发 现 问 题 及 时 解 决 攻 读 学 位 研 究 生 应 定 期 ( 每 三 个 月 一 次 ) 向 研 究 生 院 汇 报 学 习 及 学 位 论 文 研 究 进 展 情 况, 并 提 交 攻 读 学 位 研 究 生 学 习 情 况 报 告 表 如 学 生 未 按 照 要 求 及 时 向 导 师 院 ( 系 ) 和 学 校 汇 报 学 习 和 工 作 进 展, 学 校 将 视 情 况 向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委 和 使 馆 教 育 处 汇 报, 按 违 约 处 理 第 十 二 条 学 校 积 极 配 合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委 和 相 关 使 ( 领 ) 馆 工 作, 及 时 处 理 管 理 过 程 中 出 现 的 相 关 问 题 对 公 派 研 究 生 留 学 期 间 申 请 变 更 留 学 单 位 或 留 学 身 份 调 整 留 学 期 限 中 途 休 学 从 事 博 士 后 研 究 等, 经 学 校 讨 论 同 意 后, 向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委 提 出 明 确 意 见, 并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确 保 公 派 研 究 生 学 有 所 成 回 国 服 务 第 十 三 条 公 派 研 究 生 出 国 期 间 有 维 护 国 家 安 全 保 守 国 家 秘 密 的 义 务, 如 为 涉 密 人 员 出 国 前 须 与 学 校 保 密 处 签 订 保 密 承 诺 书 第 十 四 条 公 派 研 究 生 出 国 期 间 发 表 学 术 论 文, 须 按 哈 尔 滨 工 业 大 学 关 于 博 士 研 究 生 在 攻 读 学 位 期 间 发 表 学 术 论 文 的 要 求 执 行 第 十 五 条 回 国 报 到 流 程 1. 联 合 培 养 研 究 生 回 国 后, 需 在 研 究 生 院 网 站 下 载 并 填 写 哈 尔 滨 工 业 大 学 联 合 培 养 研 究 生 回 国 报 到 表, 经 导 师 所 在 院 ( 系 ) 确 认 后 到 研 究 生 院 综 合 管 理 办 公 室 教 研 与 质 量 管 理 办 公 室 办 理 报 到 手 续, 恢 复 研 究 生 奖 助 学 金 发 放 2. 公 派 研 究 生 按 期 回 国 后, 凭 护 照 原 件 留 学 回 国 人 员 证 明 原 件, 联 合 培 养 研 究 生 还 需 携 带 哈 尔 滨 工 业 大 学 联 合 培 养 研 究 生 回 国 报 到 表 及 联 合 培 养 研 究 生 研 修 情 况 总 结, 到 研 究 生 院 教 研 与 质 量 管 理 办 公 室 由 相 关 负 责 人 在 国 家 公 派 出 国 留 学 人 员 回 国 报 到 提 取 保 证 金 证 明 表 ( 可 在 国 家 留 学 网 下 载 ) 相 应 栏 目 中 签 署 意 见, 并 按 照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委 的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提 取 保 证 金 手 续 第 四 章 违 约 追 偿 第 十 六 条 研 究 生 未 按 留 学 期 限 逾 期 3 个 月 ( 不 含 ) 以 上 未 归, 在 留 学 期 间 擅 自 变 更 留 学 国 别 留 学 单 位 和 留 学 身 份, 自 行 放 弃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资 助 和 国 家 公 派 留 学 身 份, 单 方 面 终 止 协 议, 未 完 成 留 学 计 划 擅 自 提 前 回 国, 从 事 与 学 业 无 关 活 动 严 重 影 响 学 习, 表 现 极 为 恶 劣, 未 完 成 回 国 服 务 期 等 违 反 协 议 书 约 定 的, 应 承 担 违 约 赔 偿 责 任, 向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委 和 学 校 偿 还 相 应 的 出 国 留 学 费 用 并 支 付 规 定 的 违 约 金 第 十 七 条 研 究 生 院 向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委 提 供 所 掌 握 的 本 单 位 违 约 人 员 的 有 关 情 况 和 信 息, 协 助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委 开 展 违 约 追 偿 工 作 第 五 章 附 则 4

第 十 八 条 其 它 未 尽 事 宜 按 照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委 和 学 校 的 相 关 规 定 执 行 第 十 九 条 本 办 法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执 行, 由 研 究 生 院 负 责 解 释 5

哈 尔 滨 工 业 大 学 国 家 公 派 研 究 生 项 目 校 内 工 作 流 程 图 预 报 名 ( 秋 季 学 期 10-11 月 ) 学 生 向 所 在 院 系 进 行 报 名 ( 联 系 方 式 见 附 件 1) 各 院 系 统 一 向 研 究 生 院 提 交 预 报 名 名 单 公 派 项 目 讲 座 ( 秋 季 学 期 11-12 月 ) 联 合 培 养 博 士 校 内 评 审 ( 春 季 学 期 3 月 初 ) 公 派 申 报 系 统 培 训 ( 春 季 学 期 3 月 中 旬 ) 正 式 报 名 ( 春 季 学 期 3 月 下 旬 ) 学 生 向 所 在 院 系 提 交 纸 版 申 请 材 料 各 院 系 统 一 向 研 究 生 院 提 交 报 名 材 料 及 推 荐 名 单 录 取 / 行 前 培 训 会 ( 春 季 学 期 5 月 中 旬 ) 派 出 ( 春 季 学 期 6-7 月 ) 6

申 请 与 选 拔

2013 年 哈 尔 滨 工 业 大 学 国 家 公 派 研 究 生 项 目 选 拔 简 章 一 项 目 简 介 为 贯 彻 落 实 科 教 兴 国 和 人 才 强 国 战 略, 推 进 高 水 平 大 学 建 设, 增 强 其 为 建 设 创 新 型 国 家 服 务 的 能 力, 促 进 中 国 高 水 平 大 学 与 国 外 知 名 大 学 的 合 作 与 交 流, 为 其 建 立 稳 定 持 久 的 学 术 交 流 渠 道, 打 造 国 际 化 人 才 培 养 及 交 流 平 台, 经 国 务 院 批 准, 教 育 部 财 政 部 于 2007 年 1 月 设 立 了 国 家 建 设 高 水 平 大 学 公 派 研 究 生 项 目 ( 含 联 合 培 养 博 士 研 究 生 及 攻 读 博 士 学 位 研 究 生 ), 并 于 2013 年 设 立 了 国 家 公 派 硕 士 研 究 生 项 目 国 家 建 设 高 水 平 大 学 公 派 研 究 生 项 目 按 照 面 向 学 校 需 求 依 靠 学 校 工 作 服 务 学 校 发 展 的 思 路, 以 公 正 公 平 公 开 为 原 则, 重 点 支 持 我 校 985 工 程 国 家 重 点 学 科 国 家 重 点 实 验 室 教 育 部 创 新 团 队 ( 附 件 3), 及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优 先 资 助 学 科 专 业 领 域 ( 附 件 4) 国 家 公 派 硕 士 研 究 生 项 目 以 服 务 国 家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和 人 才 强 国 战 略, 培 养 一 批 国 家 急 需 的 具 有 国 际 视 野 通 晓 国 际 规 则, 能 够 参 与 国 际 事 务 和 竞 争 的 高 层 次 应 用 型 专 门 人 才 为 目 标, 重 点 支 持 农 业 推 广 公 共 管 理 经 济 管 理 社 会 工 作 国 际 金 融 国 际 法 等 专 业 领 域 二 选 派 计 划 1. 推 荐 名 额 2013 年 我 校 拟 向 留 学 基 金 委 推 荐 128 名 博 士 研 究 生 出 国 进 行 联 合 培 养, 攻 读 博 士 学 位 研 究 生 及 国 家 公 派 硕 士 研 究 生 项 目 的 推 荐 名 额 不 限, 以 实 际 报 名 且 符 合 申 报 要 求 的 人 数 为 准 2. 派 出 时 间 和 期 限 派 出 时 间 :2013 年 年 底 以 前 ( 个 别 国 家 院 校 2014 年 3 月 前 ) 一 般 当 年 申 请, 当 年 派 出 留 学 期 限 及 资 助 期 限 : 攻 读 博 士 学 位 研 究 生 的 留 学 期 限 一 般 为 36-48 个 月 ( 具 体 以 留 学 院 校 或 单 位 学 制 为 准 ), 资 助 期 限 原 则 上 不 超 过 48 个 月 ; 联 合 培 养 研 究 生 的 留 学 期 限 及 资 助 期 限 6-24 个 月 攻 读 硕 士 学 位 研 究 生 的 留 学 期 限 一 般 为 12-24 个 月 ( 具 体 以 拟 留 学 院 校 或 单 位 学 制 为 准 ); 联 合 培 养 硕 士 研 究 生 的 留 学 期 限 为 3-12 个 月 3. 留 学 单 位 留 学 人 员 应 前 往 教 育 科 技 发 达 国 家 和 地 区 知 名 院 校, 或 国 际 知 名 的 研 究 所 7

实 验 室 ( 附 件 9) 4. 资 助 内 容 及 有 关 说 明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委 资 助 一 次 性 往 返 国 际 旅 费 和 在 外 期 间 的 奖 学 金 生 活 费 ( 包 含 国 外 医 疗 保 险 费 用 ) 资 助 标 准 额 度 及 方 式 均 按 教 育 部 和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委 的 规 定 执 行 ; 拟 前 往 院 校 / 科 研 机 构 需 免 收 学 费 ; 费 用 不 足 部 分 应 由 申 请 人 自 筹 此 外, 对 于 极 少 数 赴 国 外 一 流 大 学 一 流 专 业 攻 读 博 士 学 位 人 员, 如 其 学 科 专 业 确 为 国 家 急 需 且 难 以 提 供 学 费 资 助, 留 学 基 金 委 可 提 供 学 费 资 助 拟 赴 英 国 留 学 的 国 家 公 派 研 究 生 可 按 规 定 申 请 1,000 英 镑 以 内 的 板 凳 费 (Bench Fee) 申 请 教 育 部 / 留 学 基 金 委 与 国 外 院 校 / 科 研 机 构 合 作 项 目 有 特 殊 规 定 的, 按 相 应 规 定 执 行 三 申 请 条 件 1. 关 于 申 请 人 (1) 具 有 中 国 国 籍, 热 爱 社 会 主 义 祖 国, 具 有 良 好 的 政 治 素 质, 身 心 健 康, 无 违 法 违 纪 记 录, 有 学 成 回 国 为 祖 国 建 设 服 务 的 事 业 心 和 责 任 感 (2) 申 请 时 应 为 我 校 正 式 注 册 的 全 日 制 在 读 学 生 ( 委 托 培 养 和 定 向 生 除 外 ) (3) 具 有 良 好 的 专 业 基 础 和 发 展 潜 力, 应 届 本 科 毕 业 生 原 则 上 应 达 到 我 校 推 免 研 究 生 水 平 ; 在 读 硕 士 生 博 士 生 应 具 备 一 定 的 科 研 能 力 和 一 定 的 科 研 成 果, 外 语 水 平 达 到 以 下 条 件 之 一 : 1 外 语 专 业 本 科 ( 含 ) 以 上 毕 业 ( 专 业 语 种 应 与 留 学 目 的 国 使 用 语 种 一 致 ) 2 曾 在 同 一 语 种 国 家 留 学 一 学 年 (8-12 个 月 ) 或 连 续 工 作 一 年 ( 含 ) 以 上 3 参 加 全 国 外 语 水 平 考 试 (WSK) 并 达 到 合 格 标 准 4 曾 在 教 育 部 指 定 出 国 留 学 培 训 部 参 加 相 应 语 种 培 训 并 获 结 业 证 书 ( 英 语 为 高 级 班, 其 他 语 种 为 中 级 班 ) 5 参 加 雅 思 ( 学 术 类 ) 托 福 德 法 意 西 日 韩 语 水 平 考 试, 成 绩 达 到 以 下 标 准 : 雅 思 6.5 分, 托 福 95 分, 德 法 意 西 语 达 到 欧 洲 统 一 语 言 参 考 框 架 (CECRL) 的 B2 级 ; 日 语 达 到 二 级 (N2); 韩 语 达 到 TOPIK4 级 6 通 过 考 试 或 面 试 达 到 拟 留 学 单 位 的 外 语 水 平 要 求 (4) 国 家 建 设 高 水 平 大 学 公 派 研 究 生 项 目 申 请 人 应 来 自 985 工 程 二 期 基 地 平 台, 国 家 重 点 实 验 室, 教 育 部 创 新 团 队, 或 国 家 重 点 学 科 ; 国 家 公 派 硕 士 研 究 生 项 目 申 请 人 应 来 自 公 共 管 理 经 济 管 理 社 会 工 作 国 际 金 融 国 际 法 等 专 业 领 域 (5) 符 合 拟 申 请 教 育 部 / 留 学 基 金 委 与 国 外 院 校 / 科 研 机 构 合 作 项 目 要 求 的 其 8

他 条 件 2. 关 于 申 请 类 别 及 要 求 (1) 攻 读 博 士 学 位 研 究 生 : 正 式 申 请 时 应 为 我 校 全 日 制 应 届 本 科 毕 业 生 在 读 硕 士 生 ( 含 应 届 硕 士 毕 业 生 ), 年 龄 不 超 过 35 岁 (1978 年 3 月 20 日 以 后 出 生 ); 需 提 交 国 外 院 校 的 入 学 通 知 书, 国 外 导 师 的 外 文 学 习 计 划, 免 学 费 或 获 得 学 费 资 助 证 明, 雅 思 托 福 考 试 成 绩 单 或 其 它 外 语 合 格 证 明 等 ; 入 学 时 间 原 则 上 为 申 请 当 年 申 请 留 学 基 金 委 学 费 资 助 者 应 具 备 有 较 高 的 综 合 素 质 和 发 展 潜 力, 各 方 面 均 有 突 出 表 现 ; 各 项 成 绩 优 秀, 核 心 课 程 应 在 优 良 以 上 ; 拟 留 学 单 位 应 为 世 界 一 流 大 学 或 科 研 机 构 ; 国 外 导 师 应 有 极 强 的 科 研 能 力 和 水 平, 系 所 从 事 学 科 专 业 领 域 的 权 威 专 家 或 学 术 带 头 人, 在 国 际 上 有 较 大 影 响 力 (2) 联 合 培 养 博 士 研 究 生 : 正 式 申 请 时 应 为 我 校 全 日 制 在 读 博 士 一 二 三 年 级 研 究 生, 年 龄 不 超 过 35 岁 (1978 年 3 月 20 日 以 后 出 生 ); 需 提 交 国 外 院 校 正 式 邀 请 信 双 方 导 师 共 同 制 定 的 研 修 计 划 外 语 合 格 证 明 和 可 能 发 生 的 与 学 习 相 关 费 用 说 明 ; 入 学 时 间 为 申 请 当 年 联 合 培 养 博 士 研 究 生 不 允 许 申 请 留 学 基 金 委 学 费 资 助 (3) 攻 读 硕 士 学 位 研 究 生 : 正 式 申 请 时 应 为 我 校 全 日 制 应 届 本 科 毕 业 生, 年 龄 不 超 过 35 岁 (1978 年 3 月 20 日 以 后 出 生 ); 需 提 交 国 外 院 校 的 入 学 通 知 书, 国 外 导 师 的 外 文 学 习 计 划, 免 学 费 或 获 得 学 费 资 助 证 明, 雅 思 托 福 考 试 成 绩 单 或 其 它 外 语 合 格 证 明 等 ; 入 学 时 间 原 则 上 为 申 请 当 年 申 请 留 学 基 金 委 学 费 资 助 者 应 具 备 有 较 高 的 综 合 素 质 和 发 展 潜 力, 各 方 面 均 有 突 出 表 现 ; 各 项 成 绩 优 秀, 核 心 课 程 应 在 优 良 以 上 ; 拟 留 学 单 位 应 为 世 界 一 流 大 学 或 科 研 机 构 ; 国 外 导 师 应 有 较 强 的 科 研 能 力 和 水 平, 系 所 从 事 学 科 专 业 领 域 的 权 威 专 家 或 学 术 带 头 人, 在 国 际 上 有 较 大 影 响 力 (4) 联 合 培 养 硕 士 研 究 生 : 正 式 申 请 时 应 为 我 校 全 日 制 在 读 硕 士 研 究 生, 年 龄 不 超 过 35 岁 (1978 年 3 月 20 日 以 后 出 生 ); 需 提 交 国 外 院 校 正 式 邀 请 信 双 方 导 师 共 同 制 定 的 研 修 计 划 外 语 合 格 证 明 可 能 发 生 的 与 学 习 相 关 费 用 说 明 国 内 就 读 院 校 与 拟 留 学 单 位 实 质 性 合 作 协 议 复 印 件 ; 入 学 时 间 为 申 请 当 年 联 合 培 养 硕 士 研 究 生 不 允 许 申 请 留 学 基 金 委 学 费 资 助 四 申 请 办 法 1. 选 拔 办 法 采 取 个 人 申 请, 单 位 推 荐, 专 家 评 审 择 优 录 取 的 方 式 进 行 选 拔 学 校 负 责 选 拔 推 荐 工 作 ; 留 学 基 金 委 组 织 专 家 评 审 并 确 定 拟 选 派 人 员 名 单, 经 教 育 部 9

财 政 部 审 核 批 准 后 予 以 公 布 2. 具 体 日 程 安 排 从 2013 年 开 始, 国 家 公 派 留 学 的 选 派 批 次 由 原 来 的 一 年 两 次 调 整 为 一 年 一 次, 申 请 受 理 及 网 上 报 名 时 间 为 每 年 的 3 月 20 日 -4 月 5 日, 受 理 单 位 提 交 书 面 公 函 及 推 荐 人 名 单 时 间 为 同 年 4 月 12 日 前, 录 取 结 果 公 布 时 间 为 同 年 5 月 (1) 申 请 准 备 :2013 年 3 月 1 日 前 学 校 在 研 究 生 院 网 上 发 布 有 关 公 派 留 学 信 息 校 内 预 报 名 ( 预 报 名 时 不 对 各 院 系 限 定 报 名 人 数 ) 公 派 专 题 讲 座 等 ;. 拟 申 请 公 派 出 国 留 学 人 员 积 极 落 实 国 外 留 学 单 位 (2) 校 内 评 审 :2013 年 3 月 1 日 -15 日 学 校 组 织 专 家, 通 过 答 辩 的 方 式 对 申 请 人 的 学 习 成 绩 外 语 水 平 专 业 能 力 留 学 计 划 等 进 行 审 核, 确 定 最 终 推 荐 名 单 (3) 网 上 报 名 系 统 培 训 :2013 年 3 月 18 日 左 右 (4) 网 上 报 名 / 提 交 材 料 :2013 年 3 月 20 日 -3 月 27 日 申 请 人 按 照 相 关 要 求 进 行 网 上 申 报, 并 将 完 整 的 申 请 材 料 交 至 所 在 院 ( 系 ) (5) 院 系 提 交 材 料 :2013 年 3 月 29 日 各 院 ( 系 ) 向 研 究 生 院 报 送 哈 尔 滨 工 业 大 学 2013 年 国 家 公 派 研 究 生 项 目 申 请 推 荐 排 序 汇 总 表 和 申 请 人 提 交 的 纸 版 材 料 ( 一 式 一 份 ) (6) 学 校 提 交 材 料 :2013 年 3 月 29 日 至 4 月 10 日 研 究 生 院 审 核 网 上 报 名 信 息, 出 具 推 荐 公 函 并 提 交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委 (7) 评 审 :2013 年 4 月 留 学 基 金 委 组 织 专 家 评 审 并 报 教 育 部 审 批 (8) 录 取 :2013 年 5 月 留 学 基 金 委 确 定 并 公 布 录 取 人 员 名 单 ; 教 育 部 留 学 服 务 中 心 组 织 行 前 培 训 (9) 派 出 :2013 年 6-7 月 被 录 取 人 员 陆 续 派 出 3. 申 请 材 料 请 按 照 2013 年 国 家 建 设 高 水 平 大 学 公 派 研 究 生 项 目 应 提 交 的 申 请 材 料 及 说 明 ( 国 内 申 请 人 用 ) 和 硕 士 研 究 生 项 目 申 请 材 料 及 说 明 准 备 书 面 材 料 ( 详 见 http://www.csc.edu.cn/chuguo/bebe5f4b6d704529a1843d5321f80613.shtml 及 http://www.csc.edu.cn/chuguo/3449924b46ed44229350d9383ddc6e25.shtml) 五 派 出 与 管 理 留 学 人 员 在 派 出 前, 须 与 留 学 基 金 委 签 订 资 助 出 国 留 学 协 议 书 并 办 理 公 证 交 存 保 证 金 和 国 际 旅 行 健 康 证 明 书, 由 教 育 部 留 学 服 务 中 心 审 核 后 再 予 办 理 签 证 ( 也 可 自 行 办 理 ) 预 订 机 票 等 派 出 手 续 派 出 后 应 遵 守 国 家 公 派 出 国 留 学 研 究 生 管 理 规 定 ( 试 行 ) 及 资 助 出 国 留 学 协 议 书 的 有 关 约 定 留 学 10

期 间, 留 学 人 员 应 自 觉 接 受 驻 外 使 ( 领 ) 馆 教 育 处 ( 组 ) 的 管 理, 学 成 后 应 履 行 回 国 服 务 义 务 六 组 织 实 施 1. 各 院 ( 系 ) 应 从 落 实 国 家 科 教 兴 国 人 才 强 国 及 建 设 创 新 型 国 家 的 战 略 高 度, 深 刻 认 识 项 目 实 施 的 重 要 意 义, 立 足 长 远, 抢 抓 机 遇, 扎 实 工 作, 开 拓 创 新, 统 筹 协 调 好 选 拔 派 出 管 理 和 回 国 等 各 项 工 作, 按 照 三 个 面 向 和 三 个 一 流 的 原 则, 以 强 烈 的 历 史 责 任 感 和 使 命 感, 认 真 贯 彻 落 实 2013 年 国 家 公 派 研 究 生 项 目 工 作 2. 选 拔 工 作 应 以 我 校 院 ( 系 ) 学 科 和 导 师 为 主 导, 负 责 被 推 荐 人 员 的 对 外 联 系 工 作 做 到 在 现 有 合 作 科 研 项 目 和 科 研 合 作 的 基 础 上, 有 针 对 性 地 选 拔 应 加 强 对 候 选 人 学 习 成 绩 科 研 能 力 及 心 理 素 质 等 的 全 面 考 核 与 把 关 在 攻 读 博 士 学 位 研 究 生 选 派 方 面, 要 充 分 利 用 国 家 学 校 现 有 渠 道 3. 在 研 究 确 定 被 推 荐 人 员 时, 应 综 合 考 虑 学 科 比 例 及 国 外 导 师 华 人 比 例 每 位 导 师 最 多 可 推 荐 两 位 自 己 指 导 的 博 士 研 究 生 申 请 联 合 培 养 申 请 人 需 提 交 详 细 的 国 外 导 师 简 历 ( 并 由 国 外 导 师 签 字 ), 并 注 意 国 外 同 一 个 导 师 不 宜 指 导 多 个 学 生 ( 最 多 不 超 过 两 个 学 生 ) 4. 对 申 请 留 学 基 金 委 学 费 资 助 人 员 要 严 格 把 关, 人 员 总 数 不 应 超 过 总 推 荐 推 荐 人 数 的 5% 5. 加 强 对 拟 推 荐 人 员 和 已 录 取 人 员 的 审 核 与 培 训 工 作 各 院 ( 系 ) 应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向 研 究 生 院 提 交 留 学 候 选 人 的 相 关 材 料 11

联 合 培 养 博 士 研 究 生 项 目 校 内 评 审 根 据 2013 年 国 家 建 设 高 水 平 大 学 公 派 研 究 生 项 目 联 合 培 养 博 士 研 究 生 选 派 办 法 的 规 定 及 相 关 政 策 要 求, 从 2013 年 开 始, 在 正 式 申 报 前, 学 校 需 从 申 请 资 格 综 合 素 质 发 展 潜 力 出 国 留 学 必 要 性 学 习 计 划 可 行 性 等 方 面 对 拟 申 请 2013 年 国 家 公 派 联 合 培 养 博 士 研 究 生 项 目 的 学 生 进 行 评 审 公 示 后 确 定 推 荐 人 选 一 时 间 安 排 1.3 月 11 日 之 前 : 各 院 ( 系 ) 确 定 公 示 推 荐 名 单 ; 向 研 究 生 院 提 交 推 荐 名 单 及 申 请 人 材 料 2.3 月 14 日 : 校 内 评 审, 申 请 人 需 参 加 答 辩 3.3 月 15-17 日 : 校 内 评 审 结 果 公 示 二 需 提 交 的 材 料 1. 联 合 培 养 博 士 研 究 生 留 学 情 况 表 2. 邀 请 信 复 印 件 3. 外 语 水 平 证 明 复 印 件 4. 本 科 硕 士 博 士 成 绩 单 复 印 件 ( 不 需 翻 译 成 英 文 ; 若 博 士 阶 段 成 绩 不 全, 提 交 成 绩 证 明 即 可 ) 申 请 材 料 一 式 八 份, 按 上 述 顺 序 整 理, 左 侧 装 订, 无 需 封 面 / 封 皮 ; 联 合 培 养 博 士 研 究 生 留 学 情 况 表 正 反 面 打 印, 只 需 提 交 一 份 原 件, 放 在 第 一 份 材 料 中, 其 余 复 印 件 即 可 三 院 ( 系 ) 评 审 注 意 事 项 1. 各 院 ( 系 ) 需 根 据 自 身 工 作 情 况, 确 定 本 院 ( 系 ) 学 生 提 交 联 合 培 养 博 士 生 项 目 校 内 评 审 材 料 的 时 间 及 评 审 方 式 研 究 生 院 不 对 院 ( 系 ) 的 评 审 工 作 进 行 统 一 安 排 2. 评 审 时, 主 要 针 对 以 下 项 目 进 行 考 核 : 申 请 资 格 综 合 素 质 发 展 潜 力 留 学 必 要 性 研 修 计 划 可 行 性 等 3. 各 院 ( 系 ) 须 按 照 哈 尔 滨 工 业 大 学 公 派 留 学 联 合 培 养 博 士 生 项 目 校 内 评 审 推 荐 名 额 分 配 表 确 定 推 荐 名 单 并 进 行 公 示 4. 各 院 ( 系 ) 须 在 答 辩 前 三 天 下 班 前 向 研 究 生 院 提 交 通 过 筛 选 学 生 的 申 请 材 料 ( 一 式 八 份 ), 及 国 家 公 派 联 合 培 养 博 士 研 究 生 项 目 校 内 评 审 推 荐 名 单 ( 见 附 件 3) 纸 版 一 份 ( 需 主 管 领 导 签 字 并 加 盖 院 系 公 章 ), 电 子 版 发 至 邮 箱 : yliu423@hit.edu.cn 12

四 校 内 评 审 方 法 及 要 求 1. 研 究 生 院 将 组 织 相 关 学 科 专 家 形 成 专 家 组, 对 申 请 人 进 行 评 审 2. 申 请 人 需 答 辩, 每 人 5 分 钟, 个 人 介 绍 情 况 3 分 钟, 主 要 内 容 包 括 : 个 人 基 本 情 况, 留 学 机 构 留 学 专 业 及 外 方 导 师 情 况 ; 所 在 学 科 专 业 或 国 内 导 师 与 外 方 是 否 有 合 作 基 础, 并 简 单 介 绍 双 方 合 作 情 况 ; 研 修 计 划 的 内 容 及 与 博 士 毕 业 课 题 的 关 联 性 ; 留 学 的 可 行 性 及 必 要 性 等 专 家 提 问 2 分 钟 答 辩 安 排 另 行 通 知 3. 自 愿 准 备 PPT, 内 容 应 简 明 扼 要 突 出 重 点 及 特 色, 并 于 答 辩 前 两 天 发 至 邮 箱 :hitgs_csc@hit.edu.cn PPT 命 名 方 式 : 学 号 - 姓 名 13

正 式 报 名 一 时 间 安 排 1.3 月 20-27 日 : 申 请 人 网 上 报 名 / 向 所 在 院 ( 系 ) 提 交 纸 版 申 请 材 料 ; 2.3 月 29 日 : 各 院 ( 系 ) 向 研 究 生 院 提 交 学 生 的 纸 版 申 请 材 料 及 推 荐 名 单 ; 3.4 月 10 日 : 研 究 生 院 向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管 理 委 员 会 报 送 推 荐 公 函 二 提 交 材 料 要 求 1. 所 有 申 请 材 料 一 式 一 份, 使 用 A4 复 印 纸 打 印 或 复 印, 用 白 色 抽 杆 夹 夹 好, 无 需 装 订, 并 按 照 以 下 顺 序 排 序 : (1)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管 理 委 员 会 出 国 留 学 申 请 表 ( 学 生 类 ) 原 件 (2) 单 位 推 荐 意 见 表 ( 原 件 ) (3) 邀 请 信 / 入 学 通 知 书 ( 复 印 件 ) (4) 收 取 学 费 明 细 表 ( 复 印 件, 仅 申 请 学 费 资 助 人 员 需 提 交 ) (5) 学 习 计 划 / 研 修 计 划 ( 原 件 扫 描 件 均 可 ) (6) 国 内 就 读 院 校 与 拟 留 学 单 位 实 质 性 合 作 协 议 复 印 件 ( 仅 申 请 联 合 培 养 硕 士 生 项 目 人 员 需 提 交 ) (7) 国 外 导 师 简 介 ( 原 件 扫 描 件 均 可 ) (8) 成 绩 单 ( 复 印 件, 自 本 科 阶 段 起 ) (9) 两 封 专 家 推 荐 信 ( 复 印 件, 仅 申 请 学 费 资 助 人 员 需 提 交 ) (10) 外 语 水 平 证 明 ( 复 印 件 ) (11) 有 效 身 份 证 ( 复 印 件 ) (12) 最 高 学 历 / 学 位 证 书 ( 复 印 件 ) 2. 如 果 邀 请 信 / 入 学 通 知 国 外 导 师 简 介 学 习 计 划 / 研 修 计 划 为 英 语 以 外 语 种 书 写, 需 另 提 供 中 文 翻 译 件 翻 译 件 应 由 学 校 国 际 合 作 处 相 关 负 责 老 师 签 字, 加 盖 部 门 公 章, 附 在 相 对 应 的 英 文 材 料 后 面 3. 单 位 推 荐 意 见 表 在 国 家 留 学 信 息 平 台 提 交 报 名 信 息 后 自 动 生 成 表 中 单 位 推 荐 意 见 应 由 申 请 人 所 在 院 ( 系 ) 针 对 每 位 申 请 人 填 写 (300 字 左 右 ), 单 位 负 责 人 ( 一 般 为 研 究 生 教 学 副 院 长 ) 签 字, 并 加 盖 所 在 院 ( 系 ) 公 章 14

同 时, 申 请 人 需 将 单 位 推 荐 意 见 具 体 内 容 录 成 Word 文 件, 并 将 电 子 版 以 附 件 的 方 式, 于 3 月 27 日 前 发 到 邮 箱 hitgs_csc@hit.edu.cn, 邮 件 及 文 件 名 称 均 为 : 学 号 - 姓 名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复 核 意 见 无 需 填 写, 而 是 由 我 校 负 责 选 拔 工 作 的 主 管 部 门 在 认 真 核 对 申 请 人 所 填 信 息 后 填 写, 并 加 盖 学 校 公 章 ( 此 部 分 由 研 究 生 院 统 一 处 理 ) 4. 如 申 请 人 申 请 的 是 教 育 部 / 留 学 基 金 委 可 利 用 项 目, 除 上 述 材 料 外, 还 需 提 交 申 请 相 关 项 目 时 上 交 的 申 请 材 料 复 印 件 一 份, 单 独 用 白 色 抽 杆 夹 夹 好, 无 需 装 订 15

录 取 及 派 出

国 家 公 派 出 国 留 学 研 究 生 办 理 派 出 手 续 流 程 图 查 看 :(1) 录 取 材 料 是 否 齐 全 ; (2) 个 人 信 息 留 学 信 息 是 否 准 确 仔 细 阅 读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管 理 委 员 会 出 国 留 学 人 员 须 知 ( 需 自 行 下 载 ) 在 研 究 生 院 办 理 : (1) 派 出 在 读 证 明 (2) 同 意 派 出 函 (3) 差 额 资 助 证 明 ( 联 培 生 ) (4) 预 毕 业 证 明 ( 学 位 生 ) 登 录 国 际 合 作 处 出 国 ( 境 ) 管 理 系 统, 填 办 理 护 照 ( 户 口 所 在 地 ) 获 得 外 方 正 式 邀 请 函 / 入 学 通 知 书 及 相 关 入 学 材 料 写 打 印 并 办 理 哈 尔 滨 工 业 大 学 教 师 ( 研 究 生 / 本 科 生 ) 公 派 出 国 ( 境 ) 申 请 表 登 录 中 国 留 学 网 公 派 留 学 派 出 服 务 系 统 注 册 并 填 写 公 派 留 学 人 员 基 本 情 况 表 通 过 教 育 部 留 学 服 务 中 心 出 国 处 办 理 照 会 及 经 济 担 保 自 行 或 通 过 教 育 部 留 学 服 务 中 心 出 国 处 办 理 签 证 办 理 资 助 出 国 留 学 协 议 书 公 证 及 国 际 旅 行 健 康 证 书 向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管 理 委 员 会 基 金 与 财 务 部 交 存 保 证 金 通 过 教 育 部 留 学 服 务 中 心 出 国 处 领 取 机 票 报 到 证 等 向 研 究 生 院 提 交 协 议 书 公 证 件 等 材 料 16

国 家 公 派 出 国 留 学 研 究 生 校 内 办 理 派 出 手 续 的 说 明 一 发 放 给 学 生 的 公 派 留 学 材 料 清 单 学 生 可 在 所 在 院 ( 系 ) 负 责 公 派 留 学 的 老 师 处 领 取 到 如 下 材 料 : 1.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资 助 出 国 留 学 资 格 证 书 (1 份 ) 2. 资 助 证 明 ( 英 文,2 份 ) 3. 资 助 出 国 留 学 协 议 书 (6 份 ) 4. 关 于 国 家 公 派 出 国 留 学 攻 读 博 士 学 位 研 究 生 办 理 档 案 户 籍 手 续 的 说 明 (1 份 ) 5. 2013 年 国 家 建 设 高 水 平 大 学 公 派 研 究 生 项 目 录 取 通 知 书 ( 复 印 件,1 份 ) 6. 哈 尔 滨 工 业 大 学 国 家 公 派 出 国 留 学 研 究 生 管 理 手 册 (1 份 ) 二 办 理 派 出 手 续 注 意 事 项 ( 一 ) 护 照 学 生 应 在 本 人 户 口 所 在 地 的 市 县 公 安 局 出 入 境 管 理 部 门 办 理 护 照 学 校 不 统 一 组 织 学 生 到 相 关 部 门 办 理 护 照 办 理 护 照 的 相 关 费 用 由 学 生 自 行 承 担 注 意 : 若 护 照 申 办 人 的 户 口 所 在 地 曾 发 生 迁 移 ( 例 如 : 因 上 学, 学 生 将 户 口 从 沈 阳 迁 至 哈 尔 滨 ), 且 户 口 变 动 未 满 10 年, 那 么 在 办 理 护 照 时 出 入 境 管 理 部 门 会 向 原 户 籍 所 在 地 发 送 核 查 函, 核 查 无 误 后 才 可 继 续 办 理 核 查 周 期 较 长, 一 般 为 10-15 天 或 更 长 因 此, 有 此 类 情 况 的 学 生 应 提 前 办 理 护 照, 以 避 免 耽 误 办 理 签 证 等 手 续 ( 二 ) 公 证 资 助 出 国 留 学 协 议 书 需 办 理 公 证, 可 自 行 到 县 级 以 上 具 有 涉 外 能 力 的 公 证 处 办 理, 或 在 哈 尔 滨 市 公 证 处 进 行 办 理, 相 关 费 用 自 理 哈 尔 滨 市 公 证 处 地 址 : 道 里 区 西 十 六 道 街 23 号 ( 可 乘 64 路 公 交 车 至 新 一 百 站 下 车 ) 电 话 :0451-84649114; 张 秀 云,13895705606 ( 三 )( 派 出 ) 在 读 证 明 公 派 学 生 办 理 签 证 时 需 向 驻 华 使 领 馆 提 交 派 出 单 位 的 ( 派 出 ) 在 读 证 明, 办 理 时 需 提 交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资 助 出 国 留 学 资 格 证 书 复 印 件 1 份 办 理 时 间 : 每 周 一 四,8:00-11:30,13:30-17:00 17

联 系 人 : 纪 楠 老 师 办 公 地 点 : 研 究 生 院 培 养 处, 行 政 楼 322 室 联 系 电 话 :86413771 ( 四 ) 差 额 资 助 证 明 部 分 联 合 培 养 博 士 / 硕 士 研 究 生 所 获 得 的 留 学 基 金 资 助 金 额 低 于 所 赴 国 家 ( 地 区 ) 的 最 低 生 活 标 准, 可 办 理 差 额 资 助 证 明 差 额 资 助 证 明 仅 是 学 校 为 保 证 该 类 学 生 签 证 手 续 的 顺 利 办 理 而 提 供 的 名 义 上 的 奖 学 金 证 明, 并 无 任 何 实 质 性 的 资 金 资 助 办 理 时 间 : 每 周 一 四,8:00-11:30,13:30-17:00 联 系 人 : 纪 楠 老 师 办 公 地 点 : 研 究 生 院 培 养 处, 行 政 楼 322 室 联 系 电 话 :86413771 相 关 要 求 : 1. 办 理 差 额 资 助 证 明 的 学 生 需 向 研 究 生 院 提 交 保 证 书 (http://hitgs.hit.edu.cn/news/show.asp?id=2827), 保 证 仅 将 此 证 明 用 于 办 理 签 证 等 出 国 手 续, 且 不 向 学 校 索 要 证 明 中 所 提 到 的 奖 学 金 资 助 保 证 书 须 由 学 生 本 人 及 导 师 签 字, 并 加 盖 院 ( 系 ) 公 章 2. 办 理 差 额 资 助 证 明 的 学 生 需 按 照 模 板 要 求 自 行 填 写 公 派 出 国 英 文 资 助 证 明 (http://hitgs.hit.edu.cn/news/show.asp?id=2823), 并 将 电 子 版 发 送 至 邮 箱 jinan@hit.edu.cn 办 理 时 需 出 示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资 助 出 国 留 学 资 格 证 书 ( 五 ) 预 毕 业 证 明 部 分 攻 读 博 士 学 位 的 学 生 在 办 理 留 学 单 位 入 学 手 续 或 签 证 时, 需 提 供 最 高 学 历 / 学 位 证 书 等 相 关 证 明 文 件, 可 办 理 预 毕 业 证 明 办 理 时 间 : 每 周 一 四,8:00-11:30,13:30-17:00 联 系 人 : 纪 楠 老 师 办 公 地 点 : 研 究 生 院 培 养 处, 行 政 楼 322 室 联 系 电 话 :86413771 相 关 要 求 : 办 理 预 毕 业 证 明 的 学 生 需 向 研 究 生 院 提 交 在 读 证 明 ( 中 文 ) 原 件 在 读 证 明 可 在 研 究 生 院 综 合 办 公 室 或 本 科 生 院 开 具 ( 六 ) 同 意 派 出 函 办 理 时 间 : 每 周 一 四,8:00-11:30,13:30-17:00 18

联 系 人 : 刘 杨 老 师 办 公 地 点 : 研 究 生 院 教 研 处, 行 政 楼 323 室 联 系 电 话 :86403286 相 关 要 求 : 1. 自 行 办 理 签 证 不 通 过 留 服 中 心 办 理 照 会 及 经 济 担 保 的 学 生, 办 理 同 意 派 出 函 时 需 提 交 如 下 材 料 各 1 份 : (1) 攻 读 博 士 / 硕 士 学 位 研 究 生 a. 经 公 证 的 资 助 出 国 留 学 协 议 书 b. 公 派 留 学 人 员 基 本 情 况 表 ( 可 通 过 留 学 服 务 中 心 的 网 上 签 证 服 务 系 统 进 行 打 印 ) c. 国 际 旅 行 健 康 证 书 ( 复 印 件 ) d. 离 校 通 知 单 ( 复 印 件 ) e. 邀 请 信 复 印 件 f. 护 照 首 页 及 签 证 页 复 印 件 (2) 联 合 培 养 博 士 / 硕 士 研 究 生 a. 经 公 证 的 资 助 出 国 留 学 协 议 书 b. 公 派 留 学 人 员 基 本 情 况 表 ( 可 通 过 留 学 服 务 中 心 的 网 上 签 证 服 务 系 统 进 行 打 印 ) c. 国 际 旅 行 健 康 证 书 ( 复 印 件 ) d. 延 期 开 题 申 请 ( 若 派 出 的 学 生 能 够 在 学 校 规 定 的 时 间 期 限 内 开 题, 可 不 附 ) e. 邀 请 信 复 印 件 f. 护 照 首 页 及 签 证 页 复 印 件 2. 通 过 留 服 中 心 办 理 签 证 照 会 及 经 济 担 保 的 学 生, 办 理 同 意 派 出 函 时 需 提 交 如 下 材 料 各 1 份 : 录 取 通 知 书 / 邀 请 信 复 印 件 此 类 同 学 需 在 出 国 前 将 如 下 材 料 交 至 研 究 生 院 ( 行 政 楼 323 室 ): (1) 攻 读 博 士 / 硕 士 学 位 研 究 生 a. 经 公 证 的 资 助 出 国 留 学 协 议 书 b. 公 派 留 学 人 员 基 本 情 况 表 ( 可 通 过 留 学 服 务 中 心 的 网 上 签 证 服 务 系 统 进 行 打 印 ) c. 国 际 旅 行 健 康 证 书 ( 复 印 件 ) 19

d. 离 校 通 知 单 ( 复 印 件 ) e. 邀 请 信 复 印 件 f. 护 照 首 页 及 签 证 页 复 印 件 (2) 联 合 培 养 博 士 / 硕 士 研 究 生 a. 经 公 证 的 资 助 出 国 留 学 协 议 书 b. 公 派 留 学 人 员 基 本 情 况 表 ( 可 通 过 留 学 服 务 中 心 的 网 上 签 证 服 务 系 统 进 行 打 印 ) c. 国 际 旅 行 健 康 证 书 ( 复 印 件 ) d. 延 期 开 题 申 请 ( 若 派 出 的 学 生 能 够 在 学 校 规 定 的 时 间 期 限 内 开 题, 可 不 附 ) e. 邀 请 信 复 印 件 f. 护 照 首 页 及 签 证 页 复 印 件 注 意 : 同 意 派 出 函 已 经 开 具, 如 无 特 殊 原 因, 不 可 办 理 更 换 手 续 因 此, 请 同 学 们 确 定 出 国 日 期 后 再 行 办 理 ( 七 ) 哈 尔 滨 工 业 大 学 教 师 ( 研 究 生 / 本 科 生 ) 公 派 出 国 ( 境 ) 申 请 表 根 据 国 际 合 作 处 相 关 要 求, 公 派 学 生 需 向 国 际 合 作 处 外 事 服 务 中 心 提 交 哈 尔 滨 工 业 大 学 教 师 ( 研 究 生 / 本 科 生 ) 公 派 出 国 ( 境 ) 申 请 表 申 请 表 需 登 录 国 际 合 作 处 出 国 ( 境 ) 管 理 系 统 (http://www.international.hit.edu.cn/network/default.asp) 进 行 在 线 填 写 及 打 印 填 写 说 明 详 见 :http://www.international.hit.edu.cn/network/help/network_help.htm 国 际 合 作 处 外 事 服 务 中 心 办 公 地 点 : 行 政 楼 201 室 联 系 人 : 王 若 茜 老 师 联 系 电 话 :86403569 申 请 表 中 研 究 生 院 签 字 盖 章 处 可 与 综 合 办 公 室 ( 行 政 楼 316 室 ) 王 晓 磊 老 师 联 系, 电 话 :86413971 ( 八 ) 签 证 学 生 可 自 行 办 理, 或 通 过 教 育 部 留 学 服 务 中 心 办 理 签 证 签 证 费 ( 包 括 办 理 签 证 的 体 检 费 用 ) 及 留 学 服 务 中 心 收 取 的 服 务 费 由 学 生 自 理 留 学 服 务 中 心 网 址 :http://www.cscse.edu.cn 联 系 电 话 :010-62677800 工 作 时 间 : 周 一 ~ 周 五,9:00~16:00 ( 九 ) 交 存 保 证 金 学 生 须 自 行 承 担 并 向 留 学 基 金 委 提 交 保 证 金 交 存 保 证 金 后, 务 必 妥 善 保 存 20

好 保 证 金 收 款 证 明 ( 黄 色 单 据 ), 用 于 回 国 后 提 取 保 证 金 时 使 用 ( 十 ) 攻 读 博 士 / 硕 士 学 位 学 生 的 档 案 及 户 籍 出 国 攻 读 博 士 / 硕 士 学 位 学 生 的 档 案 及 户 籍 由 学 校 在 国 家 规 定 的 留 学 期 限 内 进 行 保 存 若 学 生 不 需 由 学 校 保 存 档 案 及 户 籍, 须 自 行 到 院 ( 系 ) 招 生 就 业 处 及 校 派 出 所 户 籍 科 办 理 相 关 提 取 及 迁 转 手 续 档 案 及 户 籍 一 旦 迁 出, 不 允 许 再 迁 回 学 校 ( 十 一 ) 联 合 培 养 博 士 / 硕 士 研 究 生 出 国 申 请 手 续 相 关 要 求 联 合 培 养 博 士 / 硕 士 研 究 生 出 国 前 不 需 办 理 联 合 培 养 出 国 申 请 手 续, 研 究 生 院 将 会 在 每 学 年 的 秋 季 学 期 开 学 时 统 一 处 理, 并 停 发 博 士 / 硕 士 津 贴 三 放 弃 公 派 留 学 资 格 注 意 事 项 若 学 生 因 特 殊 原 因 放 弃 本 次 公 派 留 学 资 格, 需 向 研 究 生 院 ( 行 政 楼 323 室 ) 提 供 如 下 材 料 : (1) 放 弃 公 派 留 学 申 请 书 需 详 细 写 明 放 弃 公 派 留 学 的 原 因, 学 生 本 人 签 字, 导 师 及 所 在 院 ( 系 ) 相 关 主 管 领 导 签 写 相 关 意 见 并 签 字 ( 盖 章 无 效 ), 加 盖 院 ( 系 ) 公 章 (2) 在 院 ( 系 ) 领 取 的 所 有 公 派 材 料 ( 若 资 助 出 国 留 学 协 议 书 已 公 证, 则 返 回 公 证 件 ) (3) 办 理 的 ( 派 出 ) 在 读 证 明 差 额 资 助 证 明 及 同 意 派 出 函 若 未 办 理 ( 派 出 ) 在 读 证 明 差 额 资 助 证 明 及 同 意 派 出 函, 则 不 需 交 回 四 院 ( 系 ) 应 承 担 的 工 作 1. 各 院 ( 系 ) 辅 导 员 及 协 理 员 应 做 好 出 国 攻 读 博 士 学 位 学 生 的 档 案 保 存 工 作 2. 各 院 ( 系 ) 教 学 秘 书 老 师 应 协 助 学 生 做 好 联 合 培 养 研 究 生 差 额 资 助 证 明 的 办 理 工 作 21

教 育 部 留 学 服 务 中 心 办 理 出 国 手 续 流 程 图 受 教 育 部 委 托 和 经 外 交 部 批 准, 教 育 部 留 学 服 务 中 心 ( 简 称 留 服 中 心 ) 出 国 处 主 要 提 供 公 派 留 学 ( 包 括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委 全 额 资 助 部 分 资 助 互 换 奖 学 金 项 目 ; 各 部 委 地 方 政 府 科 研 院 所 自 筹 基 金 项 目 以 及 院 校 校 际 交 流 等 项 目 ) 人 员 办 理 出 国 出 境 手 续 服 务, 主 要 包 括 : 出 国 行 前 培 训 照 会 和 经 济 担 保 办 理 签 证 代 办 国 际 机 票 订 购 在 外 生 活 费 用 预 支 报 到 证 发 放, 中 国 外 交 部 和 外 国 驻 华 使 馆 的 公 证 认 证 代 办 公 务 普 通 护 照 办 理 港 澳 通 行 证 和 签 注 办 理, 以 及 以 上 项 目 的 延 伸 服 务 办 理 护 照 取 得 邀 请 函 等 外 方 邀 请 材 料 取 得 同 意 办 理 派 出 手 续 的 函 办 理 签 证 签 证 可 由 留 服 中 心 代 办 的, 需 将 签 证 申 请 材 料 递 交 到 留 服 中 心 办 理 ( 本 人 他 人 递 交 或 邮 寄 均 可 ) 签 证 需 自 行 办 理 的, 请 在 提 交 签 证 申 请 前, 先 在 留 服 中 心 办 理 照 会 和 经 济 担 保 ( 本 人 他 人 递 交 或 邮 寄 均 可 ) 取 得 签 证 后 留 服 中 心 将 发 电 子 邮 件 通 知, 并 发 送 订 票 通 知, 留 学 人 员 填 写 好 订 票 单 后 回 复 邮 件 预 定 国 际 机 票 取 得 签 证 后 请 查 看 国 家 公 派 留 学 人 员 定 购 国 际 机 票 有 关 规 定 和 程 序, 以 电 子 邮 件 的 方 式 联 系 留 服 中 心 预 定 国 际 机 票 办 理 资 助 出 国 留 学 协 议 书 的 公 证 及 向 基 金 委 交 存 保 证 金 留 学 人 员 携 带 相 关 材 料, 按 照 留 服 中 心 通 知 的 时 间 前 去 办 理 派 出 手 续 22

通 过 教 育 部 留 学 服 务 中 心 办 理 经 济 担 保 照 会 目 前, 部 分 国 家 的 签 证 申 请 需 要 申 请 人 面 谈, 申 请 人 可 以 在 面 谈 日 期 前 十 五 个 工 作 日 ( 如 : 面 谈 时 间 为 2013 年 10 月 1 日, 需 在 2013 年 9 月 10 日 前 ), 通 过 以 下 程 序 办 理 经 济 担 保 和 照 会 : 一 第 一 步 通 过 银 行 转 账 方 式 汇 出 办 理 出 国 手 续 费 用 户 名 : 教 育 部 留 学 服 务 中 心 开 户 行 : 上 海 浦 东 发 展 银 行 北 京 亚 运 村 支 行 账 号 :8864291002000 特 别 提 示 : 1. 务 必 在 银 行 汇 款 单 附 言 中 注 明 :*** 赴 ** 国 手 续 费 ( 如 : 丁 一 赴 美 国 手 续 费 ), 如 果 汇 款 信 息 不 准 确, 会 影 响 您 的 办 理 速 度 2. 如 果 留 学 人 员 获 得 是 基 金 委 的 全 额 资 助, 办 理 出 国 手 续 费 350 元, 回 邮 服 务 费 用 50 元, 共 计 400 元 ; 如 果 留 学 人 员 是 基 金 委 的 西 部 项 目 资 助 的 人 员, 只 需 汇 款 50 元 回 邮 服 务 费 二 第 二 步 将 所 需 材 料 通 过 电 子 邮 件 发 到 指 定 邮 箱 hmzhao@cscse.edu.cn( 所 有 材 料 请 以 附 件 形 式 发 送 ), 所 需 材 料 如 下 : * 将 第 1 步 准 备 的 汇 款 单 回 执 复 印, 并 在 此 复 印 件 的 空 白 处, 打 印 留 学 人 员 的 回 邮 信 息, 包 括 : 申 请 者, 收 件 人, 所 去 国 别, 通 讯 地 址, 邮 编, 联 系 电 话 等 ( 请 用 A4 纸 4 号 字 打 印 ) * 公 派 留 学 人 员 基 本 情 况 表 ( 在 中 国 留 学 网 公 派 留 学 栏 目 上 注 册 登 记 后 产 生 的 表 格 ) * 基 金 委 或 学 校 出 具 的 同 意 派 出 函 ( 录 取 文 件 明 确 不 需 要 此 文 件 的 除 外 ) *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委 录 取 文 件 (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资 助 出 国 留 学 资 格 证 书 ) * 外 方 邀 请 信 * 赴 美 国 需 提 供 DS-2019 表 注 意 : 赴 英 国 联 合 培 养 博 士 生 请 在 申 办 经 济 担 保 照 会 时 在 汇 款 单 上 注 明 签 证 类 型 ( 如 T4 T5 或 AV) 三 第 三 步 留 服 中 心 收 到 留 学 人 员 的 邮 件 并 审 核 无 误 后, 在 2-3 工 作 日 内 通 过 EMS 将 经 济 担 保 和 照 会 原 件 寄 给 您 如 有 疑 问 请 邮 件 联 系 留 服 中 心 赵 红 梅 老 师 :hmzhao@cscse.edu.cn 申 请 经 济 担 保 照 会 也 请 发 送 至 此 邮 箱, 收 到 材 料 后 系 统 会 自 动 回 复 确 认, 证 明 材 料 收 到, 23

请 勿 重 复 发 送 邮 件 留 学 人 员 办 理 好 签 证 后 请 关 注 中 国 留 学 网 公 派 留 学 栏 目, 以 便 办 理 后 续 如 : 订 购 国 际 机 票 预 领 生 活 费 和 报 到 证 等 手 续 24

通 过 教 育 部 留 学 服 务 中 心 办 理 签 证 一 办 理 流 程 根 据 各 个 国 家 签 证 政 策 的 不 同, 持 因 私 护 照 留 学 人 员 的 签 证 办 理 分 为 两 种 流 程 1. 要 求 面 谈 或 面 交 材 料 的 国 家, 要 求 申 请 人 亲 自 携 带 相 关 材 料 赴 使 馆 或 签 证 中 心 提 交 去 使 馆 或 签 证 中 心 之 前 请 到 留 服 中 心 ( 或 通 过 邮 件 方 式 ) 开 具 照 会 和 经 济 担 保, 并 持 照 会 和 经 济 担 保 以 及 留 服 中 心 网 站 上 (http://www.cscse.edu.cn/) 列 举 的 其 他 签 证 材 料 亲 自 递 签 (1) 办 理 照 会 和 经 济 担 保 所 需 材 料 a. 留 学 人 员 基 本 情 况 表 b. 出 国 留 学 资 格 证 书 复 印 件 c. 同 意 派 出 函 复 印 件 注 : 赴 美 国 的 国 家 公 派 留 学 人 员 除 上 述 材 料 外 还 需 要 提 交 DS2019 表 复 印 件 ( 或 I20 表 复 印 件 ) 和 邀 请 信 复 印 件 (2) 需 要 办 理 照 会 和 经 济 担 保 的 国 家 列 表 ( 除 照 会 和 经 济 担 保 外, 需 要 自 行 准 备 的 签 证 材 料 请 登 录 网 页 http://www.cscse.edu.cn/publish/portal0/tab96/info15617.htm, 点 击 国 家 名 查 看 ) 奥 地 利 比 利 时 波 兰 冰 岛 德 国 哈 萨 克 斯 坦 荷 兰 吉 尔 吉 斯 斯 坦 捷 克 卢 森 堡 美 国 摩 尔 多 瓦 葡 萄 牙 瑞 典 瑞 士 西 班 牙 以 色 列 意 大 利 英 国 2. 其 余 国 家 签 证 由 留 服 中 心 代 为 送 签 申 请 人 按 照 要 求 将 材 料 准 备 好 后, 递 交 或 邮 寄 至 留 服 中 心, 留 服 中 心 审 查 合 格 后 会 递 送 使 馆 (1) 所 有 公 派 留 学 人 员 均 需 准 备 的 材 料 a. 留 学 人 员 基 本 情 况 表 b. 出 国 留 学 资 格 证 书 复 印 件 c. 同 意 派 出 函 复 印 件 25

(2) 由 留 服 中 心 代 送 签 证 的 国 家 列 表 ( 除 上 述 材 料 外, 还 需 准 备 的 其 他 签 证 材 料 请 登 录 网 页 http://www.cscse.edu.cn/publish/portal0/tab96/info15617.htm, 点 击 国 家 名 查 看 ) 阿 尔 巴 尼 亚 阿 塞 拜 疆 埃 及 爱 尔 兰 澳 大 利 亚 白 俄 罗 斯 保 加 利 亚 朝 鲜 丹 麦 俄 罗 斯 法 国 菲 律 宾 芬 兰 韩 国 加 拿 大 科 威 特 克 罗 西 亚 肯 尼 亚 卡 塔 尔 老 挝 罗 马 尼 亚 马 来 西 亚 蒙 古 缅 甸 尼 泊 尔 挪 威 日 本 塞 尔 维 亚 斯 洛 伐 克 塔 吉 克 斯 坦 泰 国 坦 桑 尼 亚 突 尼 斯 土 耳 其 土 库 曼 斯 坦 乌 克 兰 乌 兹 别 克 斯 坦 希 腊 新 加 坡 新 西 兰 匈 牙 利 叙 利 亚 亚 美 尼 亚 伊 朗 印 度 约 旦 越 南 二 通 过 EMS 邮 寄 材 料 的 方 式 办 理 签 证 ( 一 ) 第 一 步 通 过 银 行 转 账 方 式 汇 出 办 理 出 国 手 续 费 用 户 名 : 教 育 部 留 学 服 务 中 心 开 户 行 : 上 海 浦 东 发 展 银 行 北 京 亚 运 村 支 行 账 号 :8864291002000 特 别 提 示 : 1. 务 必 在 银 行 汇 款 单 附 言 中 注 明 :*** 赴 ** 国 手 续 费 ( 如 : 丁 一 赴 美 国 手 续 费 ), 如 果 汇 款 信 息 不 准 确, 将 会 影 响 办 理 速 度 2. 如 果 留 学 人 员 获 得 是 基 金 委 的 全 额 资 助, 办 理 出 国 手 续 费 350 元,( 澳 大 利 亚 电 子 签 证 服 务 费 900 元 ); 如 果 留 学 人 员 是 基 金 委 的 西 部 项 目 资 助 的 人 员, 不 需 缴 纳 出 国 手 续 费 用 回 邮 服 务 费 用 50 元, 凡 是 需 要 回 邮 护 照 签 证 ( 单 位 公 派 地 方 公 派 ) 材 料 等 的 留 学 人 员 均 需 缴 纳 ; 在 邮 寄 申 请 签 证 材 料 时, 请 提 供 详 细 的 通 信 地 址 电 话 邮 政 编 码 收 件 人 姓 名 ( 请 用 A4 纸 打 印 ) 3. 办 理 赴 新 西 兰 等 国 家 家 属 协 签 的, 需 缴 纳 签 证 费 1410 元 和 每 人 代 办 服 务 费 800 元 4. 办 理 赴 澳 大 利 亚 家 属 携 签 的, 每 人 代 办 服 务 费 800 元, 免 签 证 费 26

5. 加 拿 大 签 证 费 单 位 公 派 地 方 公 派 留 学 人 员 ( 不 含 国 家 公 派 ): 工 作 签 证 (work permit 不 论 留 学 期 限 长 短 )- 950 元 / 人 学 生 签 证 (study permit 不 论 留 学 期 限 长 短 )- 790 元 / 人 家 属 携 签 签 证 费 : 单 次 入 境 签 证 (single) 有 效 期 6 个 月 以 内 - 475 元 / 人 多 次 入 境 签 证 (multiple)- 950 元 / 人 即 时 单 次 入 境 签 证 (single) 有 效 期 大 于 6 个 月 - 950 元 孩 子 在 6 至 18 岁 之 间 - 790 元 以 上 两 种 类 型 由 留 学 人 员 自 行 选 择, 需 在 填 写 签 证 表 格 第 三 项 时 选 择 相 应 类 型 6. 赴 澳 大 利 亚 单 位 公 派 和 地 方 公 派 签 证 费 短 期 :780 元 ( 使 馆 收 )+175 元 ( 签 证 中 心 收 ) 长 期 :2140 元 ( 使 馆 收 )+175 元 ( 签 证 中 心 收 ) ( 二 ) 第 二 步 准 备 所 需 材 料 并 邮 寄 至 指 定 地 址 需 将 所 需 材 料 按 下 列 顺 序 排 放 : 1. 材 料 清 单 : 列 出 您 所 寄 来 的 材 料 及 签 证 申 办 者 姓 名 所 去 国 别 2. 提 供 汇 款 单 复 印 件 3. 小 号 信 封 一 个, 用 于 回 邮 出 国 手 续 费 发 票, 请 您 写 明 收 件 人 及 寄 件 人 地 址, 并 在 信 封 右 上 角 固 定 区 域 内 贴 足 总 面 值 4.2 元 的 邮 票 具 体 要 求 如 下 : (1) 收 件 人 地 址 姓 名 及 邮 编 ( 需 准 确 详 细 ) 要 求 如 下 : 如 : 邮 政 编 码 :****** 地 址 :** 省 ** 市 ** 大 街 ** 号 ** 单 位 收 件 人 : XXX (2) 寄 件 人 地 址 :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北 四 环 西 路 56 号 辉 煌 时 代 大 厦 (100080) 4. 根 据 各 个 国 家 申 请 签 证 材 料 的 不 同 要 求, 提 供 签 证 申 请 的 材 料 主 要 为 两 种 : 访 问 学 者 签 证 材 料, 学 生 签 证 材 料 请 查 阅 中 国 留 学 网 公 派 留 学 栏 目 ( 照 会 护 照 签 证 项 目 的 详 细 说 明 ) 特 别 提 示 : (1)EMS 快 递 地 址 :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北 四 环 西 路 56 号 辉 煌 时 代 大 厦 6 层 邮 编 :100080 27

收 件 人 : 赵 红 梅 电 话 :010-62677880 需 在 EMS 国 内 特 快 专 递 邮 件 详 情 单 上 务 必 说 明 所 去 国 别 (2) 各 国 的 签 证 一 般 都 是 贴 在 护 照 空 白 页 上 的, 所 以 申 请 签 证 时 需 要 递 交 护 照 原 件 ( 请 自 留 护 照 首 页 的 复 印 件 澳 大 利 亚 电 子 签 证 有 特 别 要 求, 不 适 合 此 项 ) (3) 留 学 人 员 所 获 得 的 签 证 页 内 容 一 般 包 括 : 申 请 者 姓 名 出 生 日 期 护 照 号 码 性 别 签 证 有 效 期 等 (4) 留 服 中 心 在 代 为 办 理 签 证 期 间, 如 需 要 留 学 人 员 补 充 材 料, 相 关 工 作 人 员 将 会 进 行 通 知, 需 在 邮 寄 补 充 材 料 的 同 时, 另 附 纸 注 明 : 留 学 人 员 的 姓 名 所 去 国 别 (5) 在 邮 局 办 理 邮 寄 业 务 时 同 时 申 请 短 信 回 复, 以 便 及 时 了 解 邮 寄 材 料 进 度 28

通 过 教 育 部 留 学 服 务 中 心 办 理 外 交 部 认 证 和 外 国 驻 华 使 馆 认 证 一 关 于 教 育 部 留 学 服 务 中 心 代 办 外 交 部 及 驻 华 使 馆 单 认 证 双 认 证 的 声 明 为 协 助 广 大 公 派 留 学 人 员 办 理 出 国 签 证, 本 着 服 务 留 学 人 员 的 宗 旨, 经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外 交 部 领 事 司 授 权, 教 育 部 留 学 服 务 中 心 ( 以 下 简 称 留 服 中 心 ) 出 国 处 开 展 了 为 公 派 留 学 人 员 代 办 外 交 部 及 驻 华 使 馆 单 认 证 双 认 证 的 服 务 1. 对 于 此 项 业 务, 留 服 中 心 出 国 处 是 被 授 权 的 承 办 机 构 留 学 人 员 提 供 的 公 证 书 原 件, 留 服 中 心 出 国 处 按 照 外 交 部 领 事 司 一 般 客 观 认 证 标 准 要 求 予 以 受 理 如 遇 特 殊 情 况, 以 外 交 部 领 事 司 的 要 求 为 准, 留 服 中 心 出 国 处 无 最 终 解 释 权, 不 发 表 权 威 性 信 息 2. 留 学 人 员 在 办 理 公 证 书 及 认 证 手 续 前, 请 自 行 根 据 所 去 国 别 的 不 同, 首 先 查 询 办 理 签 证 及 后 续 手 续 ( 如 当 地 居 留 手 续 ) 时, 所 需 公 证 书 的 类 别 内 容 及 认 证 的 具 体 要 求 和 适 用 期 限 等 留 服 中 心 只 负 责 认 证 的 收 取 递 交 环 节, 无 告 知 留 学 人 员 认 证 具 体 要 求 和 适 用 期 限 等 义 务 由 留 学 人 员 自 身 原 因 及 不 可 抗 力 可 能 产 生 的 影 响, 留 服 中 心 出 国 处 不 承 担 连 带 责 任 3. 我 中 心 出 国 处 代 办 外 交 部 及 驻 华 使 馆 认 证 手 续, 属 有 偿 服 务 4.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外 交 部 领 事 司 认 证 相 关 参 考 信 息 请 见 : http://www.fmprc.gov.cn/chn/pds/fw/lsfw/lsrzjzwslggz/ 二 承 办 流 程 1. 赴 部 分 国 家 签 证 需 要 办 理 我 国 外 交 部 认 证 或 外 国 驻 华 使 馆 认 证, 办 理 单 认 证 或 双 认 证 的 留 学 人 员, 请 详 细 查 阅 公 派 留 学 页 面 有 关 签 证 的 说 明 2. 首 先 到 公 证 处 办 理 公 证, 公 证 书 做 好 后 请 仔 细 核 查 公 证 书 上 的 内 容 : (1) 红 印 ---- 公 证 处 的 章 (2) 蓝 印 ---- 公 证 员 的 章 (3) 水 印 ---- 公 证 处 公 证 词 用 纸 必 须 有 水 印 (4) 钢 印 ---- 公 证 处 的 钢 印 章 应 从 封 面 到 封 底 盖 透 整 本 3. 办 理 程 序 第 1 步 通 过 银 行 转 账 汇 款 户 名 : 教 育 部 留 学 服 务 中 心 开 户 行 : 上 海 浦 东 发 展 银 行 北 京 亚 运 村 支 行 账 号 :8864291002000 29

提 示 : 请 在 汇 款 附 言 中 注 明 : 赴 XX 国 出 国 认 证 费 我 外 交 部 认 证 费 用 按 照 外 交 部 有 关 领 事 认 证 收 费 标 准 收 取, 使 馆 认 证 收 费 根 据 外 汇 汇 率 变 化 而 有 不 同, 所 以 具 体 费 用 无 法 在 此 告 知, 请 在 办 理 认 证 前 咨 询 010-62677880 第 2 步 将 做 好 的 公 证 书 原 件 通 过 EMS 邮 寄 至 留 服 中 心 出 国 处 请 随 公 证 书 原 件 附 所 寄 材 料 清 单, 材 料 清 单 上 要 注 明 :(1) 做 哪 种 类 型 的 认 证 ( 双 认 证 加 急, 需 要 三 周 时 间 ; 普 通 双 认 证, 需 要 六 周 时 间 注 意 : 单 认 证 需 要 一 周 时 间, 不 分 加 急 或 普 通 认 证 );(2) 本 人 联 系 电 话, 以 便 做 好 认 证 后 及 时 通 知 您 来 领 取 ;(3) 所 去 国 别 ;(4) 汇 款 单 复 印 件 第 3 步 邮 寄 地 址 : EMS 快 递 地 址 :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北 四 环 西 路 56 号 辉 煌 时 代 大 厦 6 层 邮 编 :100080 收 件 人 : 赵 红 梅 电 话 :010-62677880 特 别 提 示 : 请 在 邮 局 办 理 邮 寄 业 务 时 同 时 申 请 短 信 回 复, 以 便 及 时 了 解 邮 寄 材 料 进 度 30

通 过 教 育 部 留 学 服 务 中 心 订 购 国 际 机 票 一 订 票 原 则 留 服 中 心 为 国 家 公 派 留 学 人 员 预 订 前 往 留 学 目 的 地 的 经 济 舱 机 票, 并 首 选 中 国 民 航 的 航 空 公 司 二 基 本 流 程 留 学 人 员 获 得 签 证 后, 将 所 需 文 件 扫 描 发 送 到 留 服 中 心 指 定 工 作 人 员 邮 箱 留 服 中 心 工 作 人 员 将 预 定 好 的 航 线 发 送 到 留 学 人 员 邮 箱 留 学 人 员 满 意 该 航 线 : 邮 件 回 复 并 注 明 确 认 出 票 留 学 人 员 不 满 意 该 航 线 : 邮 件 回 复 并 说 明 航 线 要 求 留 服 中 心 工 作 人 员 通 知 航 空 公 司 出 票 三 预 订 国 际 机 票 所 需 材 料 1. 自 办 签 证 并 已 在 留 服 中 心 已 经 办 理 了 照 会 及 经 济 担 保 的 留 学 人 员 (1) 受 理 凭 证 ( 部 分 邮 寄 办 理 但 尚 未 回 邮 的 此 凭 证 在 我 处 ) (2) 护 照 首 页 签 证 页 (3) 订 票 单 2. 自 办 签 证 但 是 未 在 我 中 心 办 理 照 会 及 经 济 担 保 的 留 学 人 员 (1) 公 派 留 学 人 员 基 本 情 况 表 在 中 国 留 学 网 派 出 服 务 系 统 上 http://paichu.cscse.edu.cn/osvisa/ 注 册 并 提 交 后 打 印 生 成 (2)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资 助 出 国 留 学 资 格 证 书 如 果 在 留 学 基 金 委 办 理 过 延 期 改 派, 请 同 时 提 供 延 期 改 派 文 件 31

(3) 同 意 派 出 函 (4) 护 照 首 页, 签 证 页 (5) 订 票 单 3. 由 留 服 中 心 代 办 签 证 的 留 学 人 员 签 证 办 好 后, 留 服 中 心 工 作 人 员 会 发 送 邮 件 通 知 签 证 已 办 好, 留 学 人 员 需 要 填 好 订 票 单 并 回 复 邮 件 四 发 送 方 式 将 所 需 材 料 制 成 电 子 版 (Word JPG BMP PDF 格 式 均 可, 大 小 不 超 过 800K) 发 送 到 以 下 指 定 邮 箱 : 美 大 亚 非 地 区 ( 南 北 美 洲, 大 洋 洲, 非 洲, 亚 洲 ):meidajipiao@cscse.edu.cn 欧 洲 地 区 :ouzhoujipiao@cscse.edu.cn 请 确 定 自 己 所 属 地 区 发 送 邮 件, 不 要 两 个 邮 箱 都 发 送, 并 且 不 要 重 复 发 送 邮 件, 否 则 会 影 响 订 票 效 率 邮 件 预 订 机 票 约 需 要 1-3 个 工 作 日, 发 送 完 邮 件 后, 确 认 收 到 自 动 回 复 邮 件 后, 请 耐 心 等 待 如 果 发 送 邮 件 4 个 工 作 日 以 上 未 收 到 我 中 心 工 作 人 员 关 于 订 票 回 复 的 邮 件, 请 拨 打 留 服 中 心 咨 询 电 话 询 问,010-62677800 转 公 派 留 学 或 写 邮 件 至 chuguo@cscse.edu.cn 查 询 预 订 机 票 时 间 的 说 明 : 原 则 上 订 票 需 提 前 10 个 工 作 日 以 上 五 特 别 提 示 国 家 公 派 留 学 人 员 预 订 好 机 票 后, 应 在 出 国 前 1-2 个 工 作 日 ( 不 包 括 国 家 法 定 节 假 日 ) 到 留 服 中 心 领 取 护 照 签 证 机 票 报 到 证, 如 何 领 取 请 查 看 本 说 明 中 的 四 办 理 领 取 手 续 项 六 注 意 事 项 1. 托 运 行 李, 预 订 座 位 等 问 题 需 咨 询 航 空 公 司, 留 服 中 心 不 负 责 答 复 2. 留 服 中 心 不 能 为 国 家 公 派 留 学 人 员 家 属 预 订 机 票, 如 有 家 属 随 行, 请 自 行 在 航 空 公 司 订 票 点 购 买 机 票 3. 以 下 情 况 可 不 提 供 签 证 页 (1)2012 年 4 月 1 日 后, 澳 大 利 亚 学 生 电 子 签 证 574,575,402 类 别 因 驻 华 使 馆 不 提 供 签 证 页 贴 附 服 务, 留 学 人 员 可 用 准 签 信 代 替 (2) 长 期 赴 新 加 坡 留 学 签 证 为 落 地 签 证, 留 学 人 员 可 用 落 地 签 文 件 IPA Letter 代 替 4. 因 留 学 人 员 提 供 信 息 错 误 造 成 的 经 济 损 失 ( 比 如 订 票 单 上 的 姓 名 拼 音 错 32

误, 出 发 日 期 不 在 签 证 有 效 期 内 等 ), 须 由 留 学 人 员 承 担 5. 如 果 两 名 以 上 国 家 公 派 留 学 人 员 同 时 订 票 前 往 同 一 机 场, 建 议 用 同 一 个 邮 箱 发 送 一 封 邮 件 申 请 机 票, 这 样 可 以 保 证 订 到 一 起 33

资 助 出 国 留 学 协 议 书 签 约 公 证 办 法 根 据 国 家 公 派 出 国 留 学 派 出 管 理 规 定, 国 家 公 派 留 学 人 员 ( 乙 方 ) 出 国 前, 须 与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管 理 委 员 会 ( 甲 方, 以 下 简 称 留 学 基 金 委 ) 签 订 资 助 出 国 留 学 协 议 书 ( 以 下 简 称 协 议 书 ) 协 议 书 须 经 公 证 生 效 国 家 公 派 留 学 人 员 应 在 领 取 出 国 签 证 和 机 票 之 前 办 理 完 毕 签 约 公 证 交 纳 保 证 金 等 手 续 一 办 理 协 议 书 签 约 公 证 的 要 求 为 方 便 留 学 人 员 签 约, 甲 方 已 在 协 议 书 上 签 字 盖 章 办 理 协 议 书 签 约 公 证 时, 留 学 人 员 本 人 应 带 两 名 担 保 人 ( 丙 方 第 一 担 保 人 丙 方 第 二 担 保 人 ) 同 时 到 场, 当 着 公 证 员 的 面 现 场 填 写 协 议 书 中 的 划 线 部 分 ( 即 ), 不 得 有 任 何 遗 漏 或 误 填 二 办 理 协 议 书 公 证 的 地 点 (1) 北 京 地 区 的 留 学 人 员 在 北 京 市 长 安 公 证 处 办 理 签 约 公 证 事 宜 长 安 公 证 处 地 址 是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朝 阳 门 北 大 街 6 号, 首 创 大 厦 B 座 7 层, 电 话 :65543888,65544478, 传 真 :65544475, 邮 编 :100027; (2) 北 京 以 外 地 区 的 留 学 人 员 在 地 方 省 市 级 公 证 处 办 理 签 约 公 证 事 宜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教 育 厅 ( 教 委 ) 人 事 厅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资 助 出 国 留 学 申 请 受 理 机 构 应 给 予 必 要 的 指 导 和 咨 询 三 担 保 方 式 有 关 协 议 书 的 担 保 问 题, 按 照 1997 年 9 月 司 法 部 发 各 地 公 证 处 关 于 资 助 出 国 留 学 协 议 书 担 保 问 题 的 通 知 规 定 执 行 目 前, 留 学 人 员 的 担 保 方 式 一 般 选 择 连 带 责 任 担 保 四 担 保 人 的 条 件 资 助 出 国 留 学 协 议 书 所 指 丙 方 担 保 人 必 须 为 两 人 丙 方 担 保 人 应 具 备 以 下 条 件 : (1) 年 龄 为 18 周 岁 至 55 周 岁 具 有 完 全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的 公 民 ; (2) 具 有 代 为 清 偿 能 力 ; (3) 作 为 保 证 基 础 的 财 产 必 须 是 保 证 人 可 以 依 法 处 分 的 财 产 法 人 其 他 组 织 协 议 乙 方 的 配 偶 即 将 长 期 出 国 人 员 不 得 作 为 本 协 议 书 所 指 的 保 证 人 34

代 为 清 偿 能 力 是 指 保 证 人 具 有 与 担 保 金 额 相 适 应 的 个 人 财 产 或 稳 定 的 收 入 保 证 人 应 当 提 供 银 行 存 款 或 具 有 正 式 工 作 和 稳 定 收 入 来 源 的 证 明, 证 明 其 具 有 代 为 清 偿 债 务 的 能 力 在 公 证 协 议 书 第 八 条 时, 如 两 位 丙 方 保 证 人 选 择 以 固 定 工 资 收 入 作 为 担 保, 则 应 向 公 证 部 门 出 示 本 单 位 人 事 部 门 开 具 的 具 有 固 定 工 作 和 稳 定 收 入 来 源 证 明 ; 如 选 择 以 银 行 存 款 作 为 担 保, 则 应 出 示 具 有 相 应 担 保 数 额 的 银 行 存 款 证 明 ( 即 存 款 单 原 件 ), 以 便 公 证 部 门 查 验 担 保 人 的 资 信 状 况 及 代 为 清 偿 能 力 任 何 以 名 义 名 誉 或 者 信 誉 做 担 保 的 或 者 空 栏 不 填 的, 都 被 视 为 无 效 ; 任 何 不 填 或 误 填 都 将 影 响 到 公 派 出 国 手 续 的 办 理 和 按 时 成 行! 五 担 保 数 额 有 关 丙 方 保 证 人 的 经 济 担 保 数 额, 参 照 下 表 国 家 公 派 留 学 人 员 资 助 经 费 的 平 均 标 准, 保 证 人 应 担 保 留 学 人 员 交 存 保 证 金 后 的 差 额 部 分 ( 即 : 担 保 数 额 = 资 助 经 费 标 准 - 保 证 金 数 额 ) 丙 方 第 一 担 保 人 和 第 二 担 保 人 的 担 保 金 额 加 上 留 学 人 员 本 人 交 存 保 证 金 数 额 的 总 金 额 应 达 到 资 助 经 费 标 准 目 前 国 家 公 派 留 学 资 助 经 费 平 均 标 准 大 致 为 : 单 位 : 人 民 币 元 留 学 期 限 一 类 国 家 二 类 国 家 四 年 50 万 32 万 三 年 38 万 24 万 二 年 25 万 16 万 一 年 半 19 万 12 万 一 年 13 万 8 万 半 年 8 万 5 万 三 个 月 5 万 4 万 ( 注 : 因 国 家 公 派 留 学 奖 学 金 资 助 标 准 各 国 不 一, 实 际 资 助 费 用 以 教 育 部 财 务 司 制 订 的 国 家 公 费 留 学 人 员 费 用 开 支 为 准 ) 六 协 议 书 公 证 后 的 保 存 经 公 证 的 协 议 书 一 式 六 份 : 甲 方 乙 方 两 位 丙 方 担 保 人 各 一 份, 交 存 公 证 处 一 份, 交 存 推 选 单 位 一 份 交 留 学 基 金 委 ( 甲 方 ) 的 一 份, 由 留 学 人 员 在 出 国 前 领 取 签 证 和 机 票 时 交 给 教 育 部 有 关 留 学 服 务 中 心 或 集 训 部 经 公 证 的 西 部 项 目 协 议 书 一 式 六 份 : 甲 方 乙 方 两 位 丙 方 担 保 人 各 一 35

份, 交 存 公 证 处 一 份, 交 存 地 方 省 (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 教 育 厅 ( 教 委 ) 一 份 交 留 学 基 金 委 ( 甲 方 ) 的 一 份, 由 留 学 人 员 在 出 国 前 领 取 签 证 和 机 票 时 交 给 教 育 部 有 关 留 学 服 务 中 心 或 集 训 部 个 别 项 目 未 通 过 留 学 服 务 中 心 或 集 训 部 派 出 的 人 员, 需 将 经 过 公 证 的 协 议 书 一 份 径 寄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管 理 委 员 会 秘 书 处 法 律 事 务 部 36

交 存 保 证 金 一 保 证 金 交 存 部 门 答 :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委 基 金 与 财 务 部 保 证 金 存 取 处 工 作 时 间 : 周 一 至 周 五 9:30-11:30,13:30-17:00( 节 假 日 休 息 ); 联 系 电 话 :010-88395764( 交 存 保 证 金 ) 010-88395714( 退 还 保 证 金 ) 传 真 :010-88393835;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车 公 庄 大 街 9 号 五 栋 大 楼 二 交 款 方 式 1. 面 交 现 金 ( 可 由 他 人 代 交 ) 自 2012 年 7 月 23 日 起, 凡 面 交 面 取 保 证 金 的 留 学 人 员, 需 到 到 交 通 银 行 北 京 阜 外 支 行 办 理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车 公 庄 大 街 9 号 五 栋 大 楼 B 座 二 层 工 作 时 间 : 周 一 至 周 五, 上 午 9:30 11:30, 下 午 1:30 5:00 办 理 时 出 示 录 取 函 或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资 助 出 国 留 学 资 格 证 书 复 印 件, 填 写 留 学 人 员 信 息 一 览 表, 领 取 并 保 存 好 保 证 金 收 款 证 明 2. 银 行 划 转 (1) 将 保 证 金 划 至 以 下 账 号 开 户 名 称 :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管 理 委 员 会 开 户 银 行 : 交 通 银 行 北 京 阜 外 支 行 账 号 :110060239018170100887 请 务 必 在 汇 款 用 途 一 栏 注 明 *** 保 证 金 字 样 (2) 填 写 出 国 留 学 人 员 交 存 保 证 金 信 息 一 览 表, 格 式 如 下 : 出 国 留 学 人 员 交 存 保 证 金 信 息 一 览 表 交 款 人 姓 名 工 作 单 位 留 学 国 别 身 份 证 号 码 保 证 金 数 额 留 学 期 限 联 系 电 话 录 取 学 号 37

通 讯 地 址 邮 编 汇 款 的 网 银 账 户 不 需 要 邮 寄 保 证 金 收 款 证 明 的, 请 在 通 讯 地 址 一 栏 注 明 自 取 保 证 金 收 款 证 明 字 样 自 取 保 证 金 收 款 证 明 时, 必 须 出 示 银 行 汇 款 回 单 原 件 与 身 份 证 委 托 他 人 代 取 时, 还 需 出 示 委 托 书 及 授 托 人 的 身 份 证 3. 银 行 汇 款 方 式 1 到 当 地 银 行 办 理 汇 款 手 续, 款 项 汇 出 后, 将 银 行 汇 款 回 单 复 印 件 及 出 国 留 学 人 员 交 存 保 证 金 信 息 一 览 表 一 并 传 真 至 010-88393835; 2 通 过 留 学 人 员 本 人 的 网 银 汇 款, 后 请 务 必 将 网 银 交 易 成 功 页 面 的 详 细 信 息 ( 转 账 成 功 页 面 ) 打 印 出 来 与 员 交 存 保 证 金 信 息 一 览 表 一 并 传 真 至 010- ( 注 意 : 是 留 学 人 员 本 人 的 的 网 银, 否 则 无 法 确 认 ) 4. 提 供 确 保 能 收 到 信 件 的 邮 寄 地 址, 注 意 查 收 保 证 金 存 取 处 挂 号 寄 出 的 保 证 金 收 款 证 明 注 意 事 项 : (1) 面 交 现 金 的 最 迟 应 在 离 境 前 3-5 天 交 存, 通 过 银 行 划 转 的 最 迟 应 在 离 境 前 10-15 天 交 存, 以 确 保 顺 利 办 理 领 取 签 证 和 机 票 等 出 国 手 续 (2) 不 收 外 币 现 钞 存 折 存 单 国 库 券 等 有 价 证 券 (3) 随 时 与 保 证 金 存 取 处 保 持 联 系, 确 保 手 续 正 常 (4) 妥 善 保 管 保 证 金 收 款 证 明 原 件 在 领 取 签 证 出 国 机 票 前 需 向 留 学 服 务 机 构 出 示 ; 回 国 提 取 保 证 金 时 需 交 回 保 证 金 收 款 证 明 原 件 三 交 存 保 证 金 的 数 额 根 据 留 学 身 份 和 留 学 期 限, 保 证 金 交 存 数 额 有 所 不 同, 具 体 规 定 如 下 : (1) 留 学 期 限 在 3 个 月 ( 含 ) 以 内 的 免 交 保 证 金 ; (2) 留 学 身 份 为 本 科 生 及 本 科 插 班 生 的 留 学 人 员 交 存 保 证 金 1 万 元 人 民 币 ; (3) 留 学 身 份 为 研 究 生 的, 录 取 时 系 在 校 学 生 者 ( 含 已 被 录 取 为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资 助 的 在 国 外 就 读 的 自 费 留 学 人 员 ) 交 存 保 证 金 2 万 元 人 民 币 录 取 时 系 在 职 人 员 者 交 存 保 证 金 4 万 元 人 民 币 ; (4) 留 学 身 份 为 高 级 研 究 学 者 访 问 学 者 ( 含 博 士 后 研 究 ) 的, 留 学 期 限 为 4-6 个 月 者 交 存 保 证 金 2 万 元 人 民 币 留 学 期 限 为 7-12 个 月 者 交 存 保 证 金 4 万 元 人 民 币 ; (5) 留 学 期 限 超 过 12 个 月 的, 按 12 个 月 核 定 38

在 教 育 部 留 学 服 务 中 心 办 理 相 关 材 料 领 取 手 续 一 领 取 时 间 留 学 人 员 已 经 在 留 服 中 心 以 邮 件 形 式 确 认 出 票 日 期, 出 国 前 1-2 个 工 作 日 办 理 ( 不 包 括 国 家 法 定 节 假 日 ) 自 2012 年 6 月 1 日 起, 留 学 人 员 到 留 服 中 心 办 理 领 取 手 续 后, 需 前 往 中 国 银 行 海 淀 支 行 领 取 预 支 的 生 活 费 由 于 生 活 费 只 能 在 办 理 领 取 手 续 当 天 前 往 指 定 银 行 领 取, 其 他 时 间 银 行 不 受 理, 请 合 理 安 排 时 间, 建 议 上 午 办 理, 以 免 由 于 时 间 紧 迫 造 成 不 便 提 示 : 1. 教 育 部 留 学 服 务 中 心 对 外 办 公 时 间 : 上 午 9:00-16:00( 注 :12:00-13: 00 为 外 汇 封 帐 时 间, 请 大 家 避 免 此 段 时 间 前 往 财 务 部 门 办 理 领 取 缴 费 手 续 ) 2. 中 国 银 行 海 淀 支 行 办 公 时 间 : 上 午 9:00-12:00, 下 午 1:00-5:00( 位 于 辉 煌 时 代 大 厦 西 侧 理 想 国 际 大 厦 1 层, 距 我 中 心 步 行 约 二 十 分 钟 左 右 ) 二 领 取 时 需 要 携 带 的 材 料 1. 留 学 基 金 委 资 助 出 国 留 学 协 议 公 证 书 需 在 公 证 书 封 面 的 右 上 角 写 明 国 外 留 学 单 位 的 中 英 文 名 称 出 发 日 期 以 及 姓 名 2.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管 理 委 员 会 保 证 金 收 款 证 明 原 件 交 存 保 证 金 事 宜 可 咨 询 基 金 委 相 关 部 门, 电 话 :010-66093900 3.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资 助 出 国 留 学 资 格 证 书 原 件 如 有 延 期 改 派 文 件, 一 并 携 带 委 托 办 理 时 可 以 是 复 印 件 4. 护 照 原 件 如 护 照 在 留 服 中 心, 则 不 需 携 带 5. 签 证 费 收 据 自 己 向 使 馆 或 签 证 中 心 交 纳 了 签 证 费 的 留 学 人 员 据 此 可 以 报 销 6. 自 2012 年 8 月 起, 需 提 供 国 际 旅 行 健 康 检 查 证 明 书 原 件, 具 体 办 理 办 法 请 咨 询 所 在 地 区 出 入 境 检 验 检 疫 局 2013 年 被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委 录 取 的 赴 澳 大 利 亚 加 拿 大 白 俄 罗 斯 俄 罗 斯 新 西 兰 保 加 利 亚 波 兰 塞 尔 维 亚 等 国 留 学 人 员 在 申 请 签 证 时 已 经 办 理 过 体 检 手 续, 因 此 在 派 出 时 不 再 提 供 此 证 书 39

7. 教 育 部 留 学 服 务 中 心 出 国 处 受 理 凭 证 已 在 留 服 中 心 办 理 照 会 和 由 我 中 心 代 办 签 证 留 学 人 员 提 供 此 项 8. 赴 非 通 用 语 种 国 家 留 学 人 员 非 通 用 语 种 达 标 证 明 详 见 非 通 用 语 种 人 员 需 进 行 语 言 培 训 达 标 后 派 出 相 关 要 求 三 领 取 材 料 1. 报 到 证 ( 全 名 国 家 公 派 留 学 人 员 报 到 证 明 ) 2. 电 子 客 票 行 程 单 核 对 : 姓 名 拼 写 是 否 与 护 照 一 致 ; 如 果 行 程 单 上 有 护 照 号 码, 也 需 核 对 提 示 : 机 票 为 电 子 客 票, 无 需 领 取 纸 质 机 票, 持 护 照 即 可 办 理 登 机 手 续 3. 护 照 在 留 服 中 心 办 理 签 证 的 留 学 人 员, 领 取 签 证 后 需 仔 细 核 对 签 证 页 的 姓 名, 护 照 号, 签 证 类 型 以 及 签 证 有 效 期 4. 生 活 费 自 2013 年 1 月 1 日 起, 生 活 费 发 放 标 准 采 用 新 的 管 理 办 法, 详 情 请 参 见 关 于 国 家 公 派 出 国 留 学 人 员 生 活 费 发 放 改 革 实 施 办 法 5. 报 到 须 知 四 报 销 使 馆 签 证 费 ( 仅 适 用 于 到 使 馆 面 签 并 有 使 馆 或 使 馆 授 权 出 具 的 发 票 收 据 的 国 家 公 派 留 学 人 员 ) 自 2013 年 3 月 16 日 起, 美 国 使 馆 开 始 使 用 新 预 约 系 统 和 付 费 方 式, 请 持 中 信 银 行 开 据 的 签 证 费 收 据 和 预 约 确 认 信 到 留 服 中 心 办 理 报 销 手 续 五 委 托 他 人 领 取 办 理 领 取 手 续, 一 般 由 本 人 亲 自 领 取, 如 有 特 殊 情 况, 可 委 托 他 人 代 领 代 领 时, 除 以 上 规 定 的 材 料 外, 被 委 托 人 需 要 携 带 留 学 人 员 本 人 亲 笔 签 名 的 委 托 书 被 委 托 人 的 身 份 证 件 原 件 及 留 学 人 员 本 人 的 护 照 原 件 前 来 办 理 手 续 委 托 书 样 本 见 附 件 11 40

通 过 邮 寄 方 式 在 教 育 部 留 学 服 务 中 心 办 理 相 关 手 续 注 意 事 项 为 方 便 广 大 公 派 留 学 人 员 办 理 出 国 手 续, 留 服 中 心 开 展 了 有 偿 邮 寄 办 理 业 务 如 果 留 学 人 员 没 有 时 间 到 留 服 中 心 办 理 出 国 手 续, 建 议 通 过 邮 局 EMS 快 递 将 申 请 材 料 邮 寄 至 留 服 中 心 ( 如 有 的 快 递 公 司 不 能 将 所 寄 材 料 送 至 留 服 中 心 办 公 地 点, 留 服 中 心 不 负 责 前 往 指 定 地 点 取 件 ) 办 理 出 国 手 续 所 需 费 用, 通 过 银 行 转 账 方 式 汇 出 即 可 由 于 留 服 中 心 每 天 收 到 各 种 邮 寄 来 的 材 料 很 多, 请 留 学 人 员 按 照 其 要 求 邮 寄 材 料, 不 要 邮 寄 未 要 求 的 材 料 在 填 写 EMS 详 情 单 时, 请 用 力 书 写, 要 确 保 复 印 联 也 十 分 清 楚, 以 免 邮 局 投 递 时 发 生 错 误 注 :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委 和 教 育 部 留 学 服 务 中 心 是 不 同 的 两 个 单 位, 办 公 地 点 也 不 在 一 处, 请 在 邮 寄 材 料 时 不 要 混 淆 由 于 留 服 中 心 每 日 要 接 收 大 量 邮 局 的 送 件, 为 了 高 效 准 确 的 处 理 邮 件, 留 学 人 员 在 邮 寄 材 料 时, 在 邮 件 明 显 位 置 写 明 申 请 者 姓 名 及 所 去 国 别 所 办 事 项 等, 汇 款 单 上 请 写 明 申 请 者 姓 名 及 所 去 国 别 所 办 事 项 等 41

非 通 用 语 种 人 员 需 进 行 语 言 培 训 达 标 后 派 出 相 关 要 求 根 据 2012 年 国 家 建 设 高 水 平 大 学 公 派 研 究 生 项 目 有 关 外 语 水 平 的 要 求, 被 录 取 的 赴 非 通 用 语 种 国 家 的 留 学 人 员, 非 通 用 语 种 需 达 标 后 方 可 派 出 具 体 人 员 语 种 的 要 求 详 见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委 录 取 名 单 非 通 用 语 种 包 括 : 德 语 法 语 俄 语 日 语 意 大 利 语 西 班 牙 语 留 服 务 中 心 在 办 理 派 出 手 续 时 ( 领 取 报 到 证 ), 将 对 上 述 人 员 非 通 用 语 种 是 否 达 标 情 况 进 行 审 核 (1) 合 格 标 准 为 以 下 4 类 条 件 之 一 : I. 相 应 语 种 外 语 专 业 本 科 ( 含 ) 以 上 毕 业 需 提 供 毕 业 证 书 复 印 件 并 在 复 印 页 上 写 明 与 原 件 相 符 并 签 字 II. 近 十 年 内 曾 在 相 应 语 种 国 家 留 学 一 学 年 (8-12 个 月 ) 或 连 续 工 作 一 年 ( 含 ) 以 上 需 提 供 近 十 年 内 任 一 年 护 照 原 件 及 出 入 境 页 或 留 学 人 员 回 国 证 明 原 件 或 国 外 留 学 工 作 证 明 原 件 和 复 印 件 一 份 ( 含 国 外 雇 佣 合 同 租 住 证 明 警 局 注 册 证 明 学 生 证 图 书 证 等 ) 任 一 证 明 均 可 III. 参 加 相 应 语 种 全 国 外 语 水 平 考 试 (WSK) 并 达 到 合 格 标 准 ; 参 加 德 语 法 语 意 大 利 语 西 班 牙 语 考 试, 达 到 欧 洲 统 一 语 言 参 考 框 架 (CECRL) 的 B2 级 ; 日 语 考 试 达 到 二 级 (N2) 提 供 符 合 上 述 机 构 达 标 后 出 具 的 证 书 原 件 和 复 印 件 一 份 IV. 参 加 教 育 部 指 定 出 国 留 学 培 训 部 相 应 语 种 外 语 培 训 并 取 得 合 格 证 书 提 供 符 合 上 述 培 训 部 达 标 后 出 具 的 证 书 原 件 和 复 印 件 一 份 (2) 如 留 学 人 员 在 申 办 签 证 ( 办 理 照 会 经 济 担 保 等 ) 手 续 时 已 参 加 暑 期 外 语 培 训 但 尚 未 结 业, 可 先 予 以 办 理 手 续, 待 其 培 训 结 业 并 提 交 合 格 证 书 后 再 予 正 式 派 出 办 理 上 述 签 证 等 手 续 前 可 先 行 在 中 国 留 学 网 公 派 留 学 栏 目 中 下 载 小 语 种 培 训 声 明 ( 见 附 件 10) 填 写 并 打 印 后 署 名 签 字 作 为 办 理 材 料 ( 现 场 也 可 填 写 ) 一 同 递 交 给 工 作 人 员 ( 如 需 邮 寄 办 理 上 述 业 务 请 参 照 本 说 明 中 的 五 通 过 邮 寄 方 式 办 理 相 关 手 续 项 ) 特 殊 项 目 : 根 据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委 文 件, 有 特 别 要 求 的, 按 具 体 要 求 办 理 ( 如 博 导 项 目, 请 提 供 加 盖 学 校 公 章 的 国 外 邀 请 信, 不 用 提 供 留 学 基 金 委 资 助 出 国 留 学 协 议 公 证 书 ) 42

在 外 管 理

关 于 国 家 公 派 出 国 留 学 人 员 生 活 费 发 放 改 革 实 施 办 法 根 据 教 财 司 函 2012 306 号 文 件 关 于 国 家 公 派 出 国 留 学 人 员 经 费 发 放 改 革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的 规 定, 自 2013 年 1 月 1 日 起 国 家 公 派 出 国 留 学 人 员 生 活 费 发 放 采 用 如 下 标 准 : 一 对 于 国 家 公 派 出 国 留 学 人 员 ( 含 政 府 互 换 协 议 派 出 人 员 ), 按 照 国 家 公 派 留 学 人 员 奖 学 金 标 准 规 定 在 国 内 先 预 发 三 个 月 的 生 活 费, 剩 余 资 助 的 生 活 费 由 驻 外 使 ( 领 ) 馆 教 育 处 ( 组 ) 发 放 对 于 英 国 美 国 等 存 在 地 区 差 异 的 国 家, 一 律 按 照 留 学 身 份 所 对 应 的 最 低 生 活 费 资 助 标 准 进 行 发 放, 不 足 部 分 由 国 外 管 理 单 位 补 足 二 对 于 所 赴 国 家 驻 外 使 ( 领 ) 馆 无 教 育 处 ( 组 ) 的 国 家 公 派 留 学 人 员 ( 名 单 见 附 表 ), 实 行 按 留 学 期 限 划 分, 生 活 费 采 用 不 同 方 式 发 放, 具 体 标 准 如 下 : 留 学 期 限 在 六 个 月 以 内 ( 含 六 个 月 ) 留 学 期 限 在 六 个 月 以 上, 一 年 以 内 ( 不 含 一 年 ) 留 学 期 限 在 一 年 以 上 ( 含 一 年 ) 国 内 预 发 三 个 月 生 活 费 国 内 预 发 六 个 月 生 活 费 国 内 预 发 三 个 月 生 活 费 剩 余 资 助 的 生 活 费 待 完 成 留 学 任 务 回 国 后, 由 教 育 部 留 学 服 务 中 心 按 规 定 补 发 注 : 补 发 规 定 详 见 如 下 说 明 剩 余 资 助 的 生 活 费 仍 按 照 现 行 模 式 由 驻 外 使 ( 领 ) 馆 的 相 关 部 门 代 为 发 放 补 发 规 定 如 下 : 回 国 补 发 剩 余 资 助 的 生 活 费 时, 国 家 公 派 出 国 留 学 人 员 需 提 供 如 下 材 料 :(1) 护 照 原 件 ;(2) 留 学 资 格 证 书 报 到 证 复 印 件 留 学 人 员 回 国 证 明 ( 由 驻 外 使 馆 开 具 );(3) 每 季 度 的 学 习 报 告 首 页 复 印 件 ;(4) 驻 外 使 ( 领 ) 馆 出 具 的 回 国 鉴 定 意 见 ( 其 中 注 明 留 学 人 员 基 本 信 息 留 学 单 位 所 属 管 区 生 活 费 发 放 情 况 - 发 放 标 准 已 发 数 额 和 未 发 放 数 额 等 信 息 );(5) 出 入 境 记 录 补 发 时, 一 般 以 规 定 标 准 的 外 币 形 式 发 放 43

向 中 国 驻 留 学 所 在 国 使 ( 领 ) 馆 办 理 报 到 手 续 按 照 资 助 出 国 留 学 协 议 书 规 定, 留 学 人 员 自 抵 达 留 学 所 在 国 后 十 日 内 凭 报 到 证 向 中 国 驻 留 学 所 在 国 使 ( 领 ) 馆 办 理 报 到 手 续 如 本 人 不 能 及 时 亲 自 前 往, 可 先 以 电 话 电 邮 或 信 件 方 式 报 到 并 于 一 个 月 内 将 入 学 证 明 居 住 地 址 银 行 账 号 告 知 使 ( 领 ) 馆 变 更 留 学 单 位 者, 抵 达 新 的 留 学 单 位 后, 应 于 十 日 内 向 现 所 属 有 关 使 ( 领 ) 馆 报 告, 由 原 属 使 ( 领 ) 馆 将 有 关 情 况 和 材 料 转 告 现 所 属 使 ( 领 ) 馆 留 学 人 员 需 按 规 定 填 写 国 家 公 派 出 国 留 学 人 员 学 习 / 研 修 情 况 报 告 表, 向 使 ( 领 ) 馆 和 国 内 推 选 单 位 书 面 报 告 留 学 情 况 注 意 : 驻 外 教 育 处 ( 组 ) 将 逐 步 启 用 信 息 平 台, 请 留 学 人 员 及 时 登 录 驻 外 教 育 处 ( 组 ) 网 站 掌 握 当 地 教 育 处 ( 组 ) 的 管 理 服 务 措 施 目 前, 赴 美 国 德 国 加 拿 大 日 本 荷 兰 西 班 牙 俄 罗 斯 的 留 学 人 员 需 登 录 国 家 公 派 留 学 信 息 平 台, 进 行 如 下 操 作 填 写 相 关 内 容 : (1) 派 出 前, 填 写 出 国 信 息 : 登 录 信 息 平 台, 点 击 [ 出 国 事 项 ] 点 击 [ 填 写 出 国 留 学 信 息 ], 填 写 相 应 内 容 (2) 抵 达 留 学 目 的 国 并 开 通 银 行 账 户 后, 填 写 报 到 信 息 : 登 录 信 息 平 台, 点 击 [ 国 外 事 项 ] 点 击 [ 网 上 报 到 ], 填 写 相 应 内 容 注 意 : 信 息 平 台 网 址 为 :http://apply.csc.edu.cn, 使 用 申 报 时 的 用 户 名 密 码 即 可 使 用 信 息 平 台 过 程 中 的 技 术 问 题 请 咨 询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管 理 委 员 会 信 息 资 源 部,E-mail:xxzy@csc.edu.cn 44

定 期 向 学 校 汇 报 研 修 ( 学 习 ) 情 况 联 合 培 养 研 究 生 的 国 外 管 理 工 作 采 取 导 师 负 责 制, 即 派 出 研 究 生 的 国 内 导 师 在 研 究 生 派 出 期 间 负 责 与 其 保 持 学 术 方 面 的 联 系, 派 出 研 究 生 应 定 期 ( 每 半 个 月 一 次 ) 向 导 师 汇 报 学 习 及 学 位 论 文 研 究 进 展 情 况, 并 定 期 ( 每 三 个 月 一 次 ) 向 研 究 生 院 所 在 院 ( 系 ) 及 导 师 提 交 联 合 培 养 研 究 生 研 修 情 况 报 告 表 研 究 生 院 和 院 ( 系 ) 负 责 研 究 生 在 国 外 学 习 和 研 究 情 况 的 监 督 考 察 及 管 理, 发 现 问 题 及 时 解 决 攻 读 学 位 研 究 生 应 定 期 ( 每 三 个 月 一 次 ) 向 研 究 生 院 汇 报 学 习 及 学 位 论 文 研 究 进 展 情 况, 并 提 交 攻 读 学 位 研 究 生 学 习 情 况 报 告 表 如 学 生 未 按 照 要 求 及 时 向 导 师 院 ( 系 ) 和 学 校 汇 报 学 习 和 工 作 进 展, 学 校 将 视 情 况 向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委 和 使 馆 教 育 处 汇 报, 按 违 约 处 理 45

国 家 公 派 留 学 研 究 生 办 理 异 动 手 续 基 本 要 求 一 调 整 留 学 期 限 调 整 留 学 期 限 包 含 延 长 留 学 期 限 和 缩 短 留 学 期 限 两 种 ( 一 ) 联 合 培 养 研 究 生 需 提 交 的 材 料 联 合 培 养 研 究 生 申 请 延 长 留 学 期 限, 需 注 意 延 长 后 的 留 学 期 限 不 能 超 过 24 个 月 ; 如 果 原 定 留 学 期 限 为 24 个 月, 则 不 允 许 提 出 延 期 申 请 学 生 需 提 交 的 材 料 : 1.( 申 请 人 ) 调 整 留 学 期 限 申 请 书 需 包 含 以 下 内 容 : (1) 申 请 人 基 本 信 息 : 姓 名 性 别 出 生 日 期 (2) 公 派 派 出 基 本 信 息 : 派 出 学 号 留 学 身 份 留 学 国 别 留 学 单 位 派 出 期 限 及 资 助 期 限 (3) 申 请 调 整 留 学 期 限 的 详 细 原 因 (4) 如 学 生 已 派 出, 还 需 提 供 所 属 使 领 馆 教 育 组 或 教 育 处 的 准 确 名 称 ; 如 学 生 尚 未 派 出, 则 不 需 提 供 (5) 申 请 人 本 人 签 字 2. 国 内 导 师 同 意 调 整 留 学 期 限 意 见 书 意 见 书 需 由 导 师 本 人 签 字 ( 盖 章 无 效 ) 3. 所 在 院 ( 系 ) 同 意 调 整 留 学 期 限 意 见 书 意 见 书 需 由 主 管 领 导 本 人 签 字 ( 盖 章 无 效 ), 并 加 盖 院 系 公 章 4. 国 外 导 师 同 意 调 整 留 学 期 限 意 见 书 意 见 书 需 用 留 学 单 位 的 专 用 信 纸 撰 写, 并 由 导 师 本 人 签 字 5. 注 意 事 项 (1) 学 生 若 已 派 出, 除 国 内 导 师 同 意 调 整 留 学 期 限 意 见 书 及 所 在 院 ( 系 ) 主 管 领 导 同 意 调 整 留 学 期 限 意 见 书 需 提 供 原 件 外, 其 余 材 料 原 件 扫 描 件 均 可 (2) 学 生 若 尚 未 派 出, ( 申 请 人 ) 调 整 留 学 期 限 申 请 书 国 内 导 师 同 意 调 整 留 学 期 限 意 见 书 及 所 在 院 ( 系 ) 主 管 领 导 同 意 调 整 留 学 期 限 意 见 书 必 须 提 供 原 件, 国 外 导 师 同 意 调 整 留 学 期 限 意 见 书 原 件 扫 描 件 均 可 ( 二 ) 攻 读 学 位 研 究 生 需 提 交 的 材 料 1.( 申 请 人 ) 调 整 留 学 期 限 申 请 书 需 包 含 以 下 内 容 : (1) 申 请 人 基 本 信 息 : 姓 名 性 别 出 生 日 期 (2) 公 派 派 出 基 本 信 息 : 派 出 学 号 留 学 身 份 留 学 国 别 留 学 单 位 派 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