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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采 购 邀 请 函 第 二 部 分 采 购 项 目 内 容 第 三 部 分 谈 判 须 知 第 四 部 分 合 同 书 格 式 第 五 部 分 响 应 文 件 格 式 2 第 2 页 广 东 东 早

第 一 部 分 采 购 邀 请 函 经 湛 江 市 政 府 采 购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批 准, 广 东 远 东 招 标 代 理 有 限 公 司 受 湛 江 市 城 市 规 划 局 的 委 托, 对 申 报 联 合 国 SUC 可 持 续 发 展 先 锋 城 市 项 目 ( 项 目 编 号 :FEGD-CT15769 ) 进 行 单 一 来 源 采 购, 拟 邀 请 贵 公 司 作 为 单 一 来 源 商 定 服 务 商 一 该 项 目 属 于 下 列 第 1 种 情 形 : 1. 只 能 从 唯 一 供 应 商 处 采 购 的 ; 2. 发 生 了 不 可 预 见 的 紧 急 情 况 不 能 从 其 他 供 应 商 处 采 购 的 ; 3. 必 须 保 证 原 有 采 购 项 目 一 致 性 或 者 服 务 配 套 的 要 求, 需 要 继 续 从 原 供 应 商 处 添 购, 且 添 购 资 金 总 额 不 超 过 原 合 同 采 购 金 额 百 分 之 十 的 4.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二 采 购 内 容 : 详 见 第 二 部 分 采 购 项 目 内 容 三 采 购 项 目 编 号 :FEGD-CT15769 四 采 购 项 目 名 称 : 申 报 联 合 国 SUC 可 持 续 发 展 先 锋 城 市 项 目 五 采 购 预 算 : 580 万 元 ( 大 写 : 人 民 币 伍 佰 捌 拾 万 元 整 ) 六 服 务 商 资 质 要 求 : 1)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注 册, 具 有 独 立 法 人 资 格, 且 有 在 有 效 期 内 的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或 事 业 单 位 法 人 证 书 税 务 登 记 证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 2) 具 有 检 察 机 关 出 具 的 查 询 行 贿 犯 罪 档 案 结 果 告 知 函 ; 3) 本 项 目 不 接 受 联 合 体 报 价 ; 4) 具 有 组 织 和 开 展 国 际 交 流 与 合 作 经 济 交 流 平 台 的 能 力 ( 提 供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交 流 中 心 出 具 的 证 明 文 件 ) 七 符 合 资 格 的 报 价 人 应 当 在 2015 年 11 月 23 日 至 2015 年 11 月 26 日 期 间 ( 办 公 时 间 上 午 9:00-11:30, 下 午 2:30-5:00, 法 定 节 假 日 除 外 ) 到 广 东 远 东 招 标 代 理 有 限 公 司 ( 详 细 地 址 : 湛 江 市 赤 坎 区 康 顺 路 31 号 综 合 楼 12 幢 ( 康 顺 大 厦 ) 二 楼 东 侧 的 第 七 至 第 十 间 铺 面 ) 凭 下 列 内 容 ( 复 印 件 加 盖 报 价 人 公 章, 原 件 审 核 ) 购 买 采 购 文 件 : 1) 事 业 单 位 法 人 证 书 副 本 或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 2) 税 务 登 记 证 副 本 ; 3)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副 本 ; 4) 法 人 代 表 人 本 人 携 带 法 定 代 表 人 证 明 书 原 件 本 人 身 份 证 原 件 审 核 ( 附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加 盖 公 章 ); 或 者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代 表 携 带 法 定 代 表 人 证 明 书 原 件 ( 需 法 定 代 表 人 亲 3 第 3 页 广 东 东 早

笔 签 名 )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书 原 件 并 携 带 身 份 证 原 件 审 核 ( 附 法 定 代 表 人 及 被 授 权 人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加 盖 公 章 ) 本 项 目 不 接 受 其 他 方 式 的 报 名 和 获 取 谈 判 文 件 我 司 只 接 受 通 过 以 上 方 式 正 式 获 取 谈 判 文 件 的 报 价 人 报 价 谈 判 文 件 每 套 售 价 200.00 元 ( 人 民 币 : 贰 佰 元 整 ), 售 后 不 退 本 项 目 不 接 受 其 他 方 式 的 报 名 和 获 取 谈 判 文 件 只 接 受 通 过 以 上 方 式 正 式 获 取 谈 判 文 件 的 服 务 商 报 价 八 本 项 目 不 举 行 集 中 答 疑 会, 报 价 人 如 有 疑 问 请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咨 询 九 报 价 文 件 递 交 地 点 : 湛 江 市 赤 坎 区 康 顺 路 31 号 综 合 楼 12 幢 ( 康 顺 大 厦 ) 二 楼 东 侧 的 第 七 至 第 十 间 铺 面 十 报 价 文 件 递 交 时 间 :2015 年 11 月 27 日 上 午 9 时 00 分 至 2015 年 11 月 27 日 上 午 9 时 30 分 ( 北 京 时 间 ) 十 一 报 价 截 止 时 间 及 报 价 评 审 时 间 :2015 年 11 月 27 日 上 午 9 时 30 分 ( 北 京 时 间 ) 十 二 报 价 评 审 地 点 : 湛 江 市 赤 坎 区 康 顺 路 31 号 综 合 楼 12 幢 ( 康 顺 大 厦 ) 二 楼 东 侧 的 第 七 至 第 十 间 铺 面 十 三 采 购 项 目 联 系 人 与 联 系 方 式 a. 采 购 人 名 称 : 湛 江 市 城 市 规 划 局 采 购 人 联 系 人 : 韦 小 姐 电 话 :0759-3399172 联 系 地 址 : 湛 江 市 城 市 规 划 局 邮 编 :524000 b.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名 称 : 广 东 远 东 招 标 代 理 有 限 公 司 联 系 人 : 陈 先 生 电 话 :0759-3611999 传 真 :0759-3613199 联 系 地 址 : 湛 江 市 赤 坎 区 康 顺 路 31 号 综 合 楼 12 栋 ( 康 顺 大 厦 ) 二 楼 东 侧 的 第 七 至 第 十 间 铺 邮 编 :524036 湛 江 市 城 市 规 划 局 广 东 远 东 招 标 代 理 有 限 公 司 2015 年 11 月 4 第 4 页 广 东 东 早

第 二 部 分 采 购 项 目 内 容 一 服 务 商 资 格 : 1)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注 册, 具 有 独 立 法 人 资 格, 且 有 在 有 效 期 内 的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或 事 业 单 位 法 人 证 书 税 务 登 记 证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 2) 具 有 检 察 机 关 出 具 的 查 询 行 贿 犯 罪 档 案 结 果 告 知 函 ; 3) 本 项 目 不 接 受 联 合 体 报 价 ; 4) 具 有 组 织 和 开 展 国 际 交 流 与 合 作 经 济 交 流 平 台 的 能 力 ( 提 供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交 流 中 心 出 具 的 证 明 文 件 ) 二 项 目 概 述 及 要 求 ( 一 ) 开 展 申 报 联 合 国 SUC 可 持 续 发 展 先 锋 城 市 的 必 要 性 SUC 可 持 续 城 市 与 社 区 项 目, 是 联 合 国 环 境 署 针 对 发 展 中 国 家 并 先 期 选 择 中 国 城 市 与 社 区 领 域 推 出 的 高 规 格 可 持 续 发 展 实 效 行 动 计 划 该 项 目 旨 在 通 过 编 制 可 持 续 发 展 标 准 组 建 可 持 续 发 展 国 际 专 家 库 与 团 队 建 设 可 持 续 发 展 示 范 和 开 展 绿 色 发 展 国 际 合 作 等 各 大 实 效 行 动, 全 面 提 升 发 展 中 国 家 的 可 持 续 发 展 能 力, 树 立 可 持 续 发 展 全 球 样 板 目 前, 我 市 正 在 开 展 以 围 绕 绿 色 化 生 态 型 海 湾 城 市 为 建 设 目 标, 着 力 建 设 脚 印 城 市, 海 绵 城 市 和 循 环 城 市, 入 选 SUC 项 目, 有 助 于 推 动 湛 江 三 个 城 市 建 设 的 标 准 化, 国 际 化 申 报 成 功 将 大 幅 提 升 湛 江 市 综 合 竞 争 力 国 际 影 响 力 国 际 合 作 能 力, 有 助 于 促 进 湛 江 招 商 引 资 与 旅 游 业 发 展 减 少 抵 消 投 资, 推 进 产 业 结 构 科 学 调 整, 实 现 城 市 经 济 社 会 环 境 可 持 续 均 衡 发 展 等 领 域 具 有 重 大 战 略 意 义 ( 二 ) 项 目 服 务 内 容 (1) 中 标 服 务 商 全 权 负 责 制 作 申 报 相 关 材 料, 协 助 湛 江 市 顺 利 入 围 并 获 得 申 报 成 功 (2) 中 标 服 务 商 工 作 内 容 包 括 : 成 立 申 报 创 作 写 作 组 负 责 申 报 书 面 及 图 片 材 料 的 收 集 整 理 书 面 申 报 材 料 的 选 题 报 告 撰 写 修 正 翻 译 材 料 申 报 国 际 沟 通 国 际 公 关 项 目 策 划 等 各 项 事 项 (3) 申 报 成 功 后, 中 标 服 务 商 须 详 细 向 采 购 人 说 明 后 续 各 项 程 序 与 注 意 事 项, 并 协 助 采 购 人 安 排 后 续 咨 询 服 务 期 间 各 项 事 务 5 第 5 页 广 东 东 早

(4) 中 标 服 务 商 将 邀 请 采 购 人 参 加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交 流 中 心 的 相 关 活 动, 并 向 采 购 人 提 供 2015 年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交 流 中 心 的 相 关 研 究 报 告 (5) 申 报 成 功 后, 中 标 服 务 商 负 责 协 调 联 合 国 环 境 署 在 SUC 官 网 专 栏 上 免 费 宣 传 湛 江, 同 时, 采 购 人 享 有 连 续 三 年 向 全 球 展 开 宣 传 的 优 先 权 (6) 中 标 服 务 商 负 责 邀 请 联 合 国 环 境 署 及 其 伙 伴 为 采 购 人 提 供 为 期 三 年 不 定 期 的 可 持 续 能 力 建 设 培 训 关 键 技 术 支 持 咨 询, 帮 助 采 购 人 提 升 整 体 规 划 水 平 精 明 投 资 决 策 和 协 助 城 市 引 进 国 际 资 金 (7) 如 采 购 商 需 要, 中 标 服 务 商 可 优 先 为 采 购 商 在 战 略 规 划 政 策 指 引 招 商 引 资 等 领 域 提 供 咨 询 服 务, 费 用 另 行 协 商 ( 三 ) 申 报 时 间 进 度 安 排 (2016 年 1 月 31 日 前 完 成 ) 1. 现 状 调 研 阶 段 ( 乙 方 收 到 预 付 款 后 10 日 内 开 始 ):2015 年 12 月 31 日 前 完 成 2. 填 写 申 报 材 料 阶 段 :2015 年 12 月 31 日 前 完 成 3. 申 报 阶 段 :2016 年 1 月 31 日 前 完 成 ( 四 ) 支 付 方 式 1. 甲 方 须 在 本 协 议 签 订 后 7 个 工 作 日 内, 支 付 合 同 总 价 款 的 30%, 共 万 元 ( 万 元 ) 到 乙 方 帐 户, 作 为 项 目 的 先 期 费 用, 乙 方 收 款 后 即 开 具 收 款 收 据 2. 湛 江 市 最 终 通 过 乙 方 的 工 作 努 力 后 获 得 联 合 国 SUC 机 构 颁 发 的 可 持 续 发 展 先 锋 城 市 称 号 和 湛 江 市 领 取 可 持 续 发 展 先 锋 城 市 荣 誉 证 书 后 7 个 工 作 日 内, 甲 方 向 乙 方 支 付 合 同 总 价 款 的 70%, 共 万 元 ( 万 元 ) 到 乙 方 帐 户, 作 为 本 合 同 的 结 算 费 用 3.. 如 湛 江 市 获 得 荣 誉 成 功, 中 标 服 务 商 在 收 到 采 购 商 支 付 的 全 部 合 同 款 项 后 7 个 工 作 日 内 将 本 项 目 项 下 的 全 部 费 用 发 票 开 具 给 采 购 商, 采 购 商 交 回 原 中 标 服 务 商 开 具 的 全 部 收 款 收 据 4. 双 方 特 别 约 定 : 如 湛 江 市 最 终 未 获 得 联 合 国 SUC 机 构 颁 发 的 可 持 续 发 展 先 锋 城 市 称 号, 中 标 服 务 商 将 在 评 审 结 果 公 布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将 前 期 所 收 到 的 所 有 合 同 费 用 一 次 性 退 还 给 采 购 商 6 第 6 页 广 东 东 早

第 三 部 分 谈 判 须 知 一 说 明 1. 适 用 范 围 1.1 本 谈 判 文 件 适 用 于 本 单 一 来 源 的 政 府 采 购 项 目 2. 定 义 2.1 招 标 采 购 单 位 是 指 : 湛 江 市 城 市 规 划 局 2.2 政 府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是 指 : 广 东 远 东 招 标 代 理 有 限 公 司 2.3 监 管 部 门 是 指 : 湛 江 市 财 政 局 2.4 响 应 服 务 商 是 指 响 应 本 文 件 要 求, 参 加 谈 判 的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自 然 人 2.5 合 格 的 响 应 服 务 商 是 指 : 1) 符 合 谈 判 文 件 规 定 的 资 格 要 求 2) 符 合 本 谈 判 文 件 采 购 项 目 的 特 殊 条 件 要 求 2.6 成 交 服 务 商 是 指 经 法 定 程 序 确 定 并 授 予 合 同 的 响 应 人 2.7 单 一 来 源 响 应 文 件 是 指 : 服 务 商 根 据 本 文 件 要 求, 编 制 包 含 报 价 技 术 和 服 务 等 所 有 内 容 的 实 质 性 响 应 文 件 3. 合 格 的 货 物 和 服 务 3.1 货 物 是 指 响 应 服 务 商 制 造 或 组 织 符 合 谈 判 文 件 要 求 的 货 物 等 谈 判 文 件 中 没 有 提 及 采 购 货 物 来 源 地 的, 根 据 政 府 采 购 法 的 相 关 规 定 均 应 是 本 国 货 物, 且 优 先 采 购 自 主 创 新 节 能 环 保 产 品 货 物 必 须 是 合 法 生 产 合 法 来 源 的 符 合 国 家 有 关 标 准 要 求 的 货 物, 并 满 足 本 谈 判 文 件 规 定 的 规 格 参 数 质 量 价 格 有 效 期 售 后 服 务 等 要 求 3.2 服 务 是 指 除 货 物 和 工 程 以 外 的 其 他 政 府 采 购 对 象, 其 中 包 括 : 响 应 服 务 商 须 承 担 的 运 输 安 装 技 术 支 持 培 训 以 及 谈 判 文 件 规 定 的 其 它 服 务 4. 谈 判 费 用 4.1 响 应 服 务 商 应 承 担 所 有 与 准 备 和 参 加 谈 判 有 关 的 费 用 不 论 谈 判 的 结 果 如 何, 政 府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和 采 购 人 均 无 义 务 和 责 任 承 担 这 些 费 用 4.2 本 次 采 购 向 成 交 服 务 商 收 取 的 成 交 服 务 费, 参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二 谈 判 文 件 5. 谈 判 文 件 的 构 成 5.1 谈 判 文 件 由 下 列 文 件 以 及 在 谈 判 过 程 中 发 出 的 修 正 和 补 充 文 件 组 成 : 1) 谈 判 邀 请 函 2) 采 购 项 目 内 容 7 第 7 页 广 东 东 早

3) 谈 判 须 知 4) 合 同 书 格 式 5) 单 一 来 源 响 应 文 件 格 式 6) 在 招 标 过 程 中 由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发 出 的 修 正 和 补 充 文 件 等 5.2 响 应 服 务 商 应 认 真 阅 读 并 充 分 理 解 谈 判 文 件 的 全 部 内 容 ( 包 括 所 有 的 补 充 修 改 内 容 重 要 事 项 格 式 条 款 和 技 术 规 范 参 数 及 要 求 等 ), 响 应 服 务 商 没 有 按 照 谈 判 文 件 要 求 提 交 全 部 资 料, 或 者 单 一 来 源 响 应 文 件 没 有 对 谈 判 文 件 在 各 方 面 都 做 出 实 质 性 响 应 是 响 应 服 务 商 的 风 险, 有 可 能 导 致 其 谈 判 响 应 被 拒 绝, 或 被 认 定 为 无 效 响 应 或 被 确 定 为 响 应 无 效 三 谈 判 文 件 的 编 制 6. 单 一 来 源 响 应 文 件 编 制 基 本 要 求 6.1 响 应 服 务 商 对 单 一 来 源 响 应 文 件 的 编 制 应 按 要 求 装 订 和 封 装 6.1.1 响 应 服 务 商 应 仔 细 阅 读 采 购 文 件 中 所 有 的 事 项 格 式 条 款 和 规 范 等, 完 整 真 实 准 确 的 填 写 采 购 文 件 中 规 定 的 所 有 内 容, 按 照 采 购 文 件 的 要 求 编 制 响 应 文 件, 从 而 对 采 购 文 件 提 出 的 实 质 性 要 求 和 条 件 做 出 响 应 否 则, 其 谈 判 将 被 拒 绝 6.1.2 响 应 服 务 商 必 须 对 其 响 应 文 件 所 提 供 的 全 部 资 料 的 真 实 性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并 无 条 件 接 受 集 中 采 购 机 构 及 政 府 采 购 监 管 部 门 等 对 其 中 任 何 资 料 进 行 核 实 的 要 求 6.1.3 响 应 服 务 商 须 按 本 采 购 文 件 中 提 供 的 谈 判 文 件 格 式 ( 见 附 件 ) 以 A4 版 面 统 一 编 制 ( 自 制 部 分 必 须 打 印, 每 份 内 页 须 按 序 加 注 页 码 ), 以 及 按 有 关 要 求 提 供 相 关 的 资 料 附 件 6.1.4 响 应 服 务 商 对 本 采 购 文 件 的 每 一 项 要 求 所 给 予 的 响 应 必 须 是 唯 一 的 6.1.5 服 务 商 的 响 应 文 件 应 包 括 下 列 部 分 : 一 自 查 表 二 资 格 性 文 件 三 商 务 部 分 四 价 格 部 分 6.2 响 应 服 务 商 提 交 的 谈 判 响 应 文 件 及 其 与 广 东 远 东 招 标 代 理 有 限 公 司 就 有 关 谈 判 的 所 有 来 往 函 电 均 应 使 用 中 文 响 应 服 务 商 提 交 的 支 持 文 件 或 印 刷 的 资 料 可 以 用 另 一 种 语 言, 但 相 应 内 容 应 附 有 中 文 翻 译 本, 在 解 释 谈 判 响 应 文 件 的 修 改 内 容 时 以 中 文 翻 译 本 为 准 对 中 文 翻 译 有 异 议 的, 以 权 威 机 构 的 译 本 为 准 6.3 单 一 来 源 响 应 文 件 必 须 按 本 文 件 的 全 部 内 容, 包 括 所 有 的 补 充 通 知 及 附 件 进 行 编 制 6.4 如 因 响 应 服 务 商 只 填 写 和 提 供 了 本 文 件 要 求 的 部 分 内 容 和 附 件, 而 给 谈 判 造 成 困 难 的, 其 可 能 导 致 的 结 果 和 责 任 由 响 应 服 务 商 自 行 承 担 8 第 8 页 广 东 东 早

7. 计 量 单 位 7.1 除 技 术 要 求 中 另 有 规 定 外, 本 文 件 所 要 求 使 用 的 计 量 单 位 均 采 用 国 家 法 定 的 度 量 衡 标 准 单 位 计 量 四 谈 判 报 价 要 求 8. 对 于 本 文 件 中 未 列 明, 而 响 应 服 务 商 认 为 必 需 的 费 用 也 需 列 入 总 报 价 在 合 同 实 施 时, 采 购 人 将 不 予 支 付 成 交 服 务 商 没 有 列 入 的 项 目 费 用, 并 认 为 此 项 目 的 费 用 已 包 括 在 总 报 价 中 9. 成 交 服 务 商 负 责 本 项 目 所 需 货 物 的 制 造 运 输 售 后 服 务 等 全 部 工 作 五 报 价 保 证 金 10.1 响 应 服 务 商 应 按 谈 判 文 件 规 定 的 金 额 和 期 限 交 纳 报 价 保 证 金 10.2 本 次 项 目 报 价 保 证 金 58000 元 ( 大 写 : 人 民 币 伍 万 捌 仟 元 整 ) 报 价 保 证 金 以 银 行 转 账 电 汇 方 式 提 交 的, 须 在 报 价 截 止 时 间 之 前 到 达 广 东 远 东 招 标 代 理 有 限 公 司 湛 江 分 公 司 银 行 账 户 报 价 保 证 金 户 名 : 广 东 远 东 招 标 代 理 有 限 公 司 湛 江 分 公 司 ; 开 户 银 行 : 招 商 银 行 湛 江 分 行 营 业 部 ; 账 号 :7599 0001 8510 706 10.3 凡 未 按 规 定 交 纳 报 价 保 证 金 的, 其 谈 判 响 应 文 件 为 无 效 响 应 10.4 如 无 质 疑 或 投 诉, 未 被 确 定 为 成 交 服 务 商 的 响 应 服 务 商 保 证 金, 在 成 交 通 知 书 发 出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不 计 利 息 原 额 退 还 ; 如 有 质 疑 或 投 诉, 广 东 远 东 招 标 代 理 有 限 公 司 将 在 质 疑 和 投 诉 处 理 完 毕 后 不 计 利 息 原 额 退 还 10.5 成 交 供 应 商 的 报 价 保 证 金, 在 成 交 服 务 商 与 湛 江 市 城 市 规 划 局 签 订 采 购 合 同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不 计 利 息 原 额 退 还 10.6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报 价 保 证 金 将 被 依 法 没 收 并 上 缴 同 级 国 库 : 1) 成 交 后 无 正 当 理 由 不 与 湛 江 市 城 市 规 划 局 签 订 合 同 的 ; 2) 将 成 交 项 目 转 让 给 他 人, 或 者 在 谈 判 文 件 中 未 说 明, 且 未 经 采 购 人 同 意, 违 反 谈 判 文 件 规 定, 将 成 交 项 目 分 包 给 他 人 的 六 单 一 来 源 响 应 文 件 的 份 数 封 装 和 递 交 11. 响 应 文 件 的 份 数 和 封 装 11.1 响 应 服 务 商 应 将 响 应 文 件 正 本 和 所 有 的 副 本 分 别 密 封 包 装, 数 量 为 一 正 七 副, 并 在 外 包 装 上 清 晰 标 明 正 本 副 本 字 样, 封 口 位 置 须 加 盖 响 应 服 务 商 公 章, 唱 标 信 封 应 单 独 密 封 并 加 盖 响 应 服 务 商 公 章, 与 响 应 文 件 一 同 提 交 11.2 谈 判 文 件 的 封 装 袋 正 面 应 当 标 明 : 1) 单 一 来 源 项 目 编 号 :FEGD-CT15769 ; 9 第 9 页 广 东 东 早

2) 单 一 来 源 项 目 名 称 : 申 报 联 合 国 SUC 可 持 续 发 展 先 锋 城 市 项 目 ; 3) 响 应 服 务 商 名 全 称 ; 4) 日 期 12. 单 一 来 源 响 应 文 件 的 递 交 12.1 所 有 单 一 来 源 响 应 文 件 应 于 第 一 部 分 采 购 邀 请 函 中 规 定 的 截 止 时 点 前 递 交 到 广 东 远 东 招 标 代 理 有 限 公 司 12.2 迟 交 的 谈 判 文 件, 按 政 府 采 购 法 的 规 定, 广 东 远 东 招 标 代 理 有 限 公 司 将 拒 收 或 原 封 退 回 在 其 规 定 的 递 交 谈 判 文 件 截 止 时 点 之 后 收 到 的 任 何 谈 判 文 件 七 谈 判 的 步 骤 13. 谈 判 文 件 的 澄 清 13.1 任 何 要 求 对 谈 判 文 件 进 行 澄 清 的 响 应 服 务 商, 均 应 以 书 面 形 式 在 谈 判 文 件 规 定 的 谈 判 响 应 文 件 递 交 截 止 日 以 前 通 知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广 东 远 东 招 标 代 理 有 限 公 司 将 组 织 采 购 人 对 响 应 服 务 商 所 要 求 澄 清 的 内 容 以 书 面 形 式 予 以 答 复 必 要 时, 广 东 远 东 招 标 代 理 有 限 公 司 将 组 织 相 关 专 家 召 开 答 疑 会, 会 议 内 容 或 以 书 面 的 形 式 发 给 每 个 购 买 谈 判 文 件 的 潜 在 响 应 服 务 商 ( 答 复 中 不 包 括 问 题 的 来 源 ) 13.2 响 应 服 务 商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未 要 求 对 谈 判 文 件 澄 清 或 提 出 疑 问 的, 广 东 远 东 招 标 代 理 有 限 公 司 将 视 其 为 无 异 议 对 招 标 文 件 中 描 述 有 歧 意 或 前 后 不 一 致 的 地 方, 评 标 委 员 会 有 权 进 行 评 判 14. 谈 判 : 14.1 审 查 响 应 文 件 是 否 对 谈 判 文 件 作 出 实 质 性 的 响 应 如 服 务 商 未 作 出 实 质 性 响 应 的 应 实 行 现 场 告 知, 由 谈 判 小 组 或 采 购 人 代 表 将 集 体 意 见 现 场 及 时 告 知 该 服 务 商, 以 让 其 核 证 澄 清 事 实 14.2 谈 判 小 组 与 服 务 商 应 围 绕 技 术 商 务 合 同 条 款 等 内 容 进 行 一 轮 或 多 轮 的 谈 判 在 谈 判 过 程 中, 谈 判 小 组 应 当 严 格 遵 循 保 密 原 则, 未 经 响 应 服 务 商 同 意 不 得 向 任 何 人 透 露 当 事 人 技 术 价 格 和 其 他 重 要 信 息 14.3 谈 判 文 件 的 修 正 : 谈 判 小 组 调 整 或 修 改 采 购 需 求 内 容 时, 应 取 得 谈 判 小 组 的 一 致 同 意,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响 应 服 务 商 但 任 何 形 式 的 决 定 须 以 符 合 公 平 公 正 原 则 和 有 利 于 项 目 的 顺 利 实 施 为 前 提 14.4 最 终 报 价 : 谈 判 结 束 后, 响 应 服 务 商 应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提 交 最 终 报 价 ( 最 终 报 价 时 间 视 谈 判 进 程 由 谈 判 小 组 决 定 ) 除 非 在 谈 判 中 谈 判 小 组 调 整 或 修 改 采 购 需 求 内 容, 否 则 采 购 人 不 接 受 高 于 前 面 轮 次 谈 判 报 价 的 最 终 报 价 10 第 10 页 广 东 东 早

14.5 在 谈 判 ( 商 定 ) 过 程 中, 响 应 服 务 商 提 交 的 澄 清 文 件 和 最 终 报 价 文 件, 由 响 应 服 务 商 法 人 代 表 或 授 权 代 表 签 署 后 生 效, 响 应 服 务 商 应 受 其 约 束 八 确 定 成 交 服 务 商 办 法 15. 确 定 成 交 服 务 商 15.1 根 据 符 合 采 购 需 求 质 量 和 服 务 及 合 理 低 价 的 前 提 下, 谈 判 小 组 以 记 名 表 决 形 式 推 荐 成 交 候 选 人, 服 务 商 书 面 报 出 项 目 最 后 的 成 交 价 格 并 经 采 购 人 评 审 小 组 确 认 的 服 务 商 为 本 项 目 成 交 服 务 商 九 质 疑 16. 如 果 响 应 服 务 商 对 此 次 采 购 活 动 有 疑 问, 可 依 法 向 广 东 远 东 招 标 代 理 有 限 公 司 提 出 质 疑 广 东 远 东 招 标 代 理 有 限 公 司 应 当 依 法 给 与 答 复, 并 将 结 果 告 知 有 关 当 事 人 十 签 订 合 同 17. 成 交 服 务 商 在 收 到 成 交 通 知 书 后, 按 规 定 与 采 购 人 签 订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十 一 适 用 法 律 18. 湛 江 市 城 市 规 划 局 广 东 远 东 招 标 代 理 有 限 公 司 及 响 应 服 务 商 的 一 切 采 购 活 动 均 适 用 政 府 采 购 法 及 其 配 套 的 法 规 规 章 政 策 工 程 类 项 目 适 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招 标 投 标 法 及 其 配 套 的 法 规 规 章 政 策 十 二 成 交 服 务 费 成 交 人 应 在 领 取 成 交 通 知 书 原 件 时 向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一 次 性 支 付 成 交 服 务 费 ( 按 国 家 计 委 文 件 计 价 格 [2002]1980 号 文 和 发 改 办 价 格 [2003]857 号 文 的 规 定 标 准 执 行 ) 11 第 11 页 广 东 东 早

第 四 部 分 湛 江 市 政 府 采 购 项 目 合 同 书 项 目 名 称 : 申 报 联 合 国 SUC 可 持 续 发 展 先 锋 城 市 项 目 编 号 : 合 同 编 号 : 签 约 地 点 : 湛 江 市 签 订 日 期 : 二 〇 年 月 日 12 第 12 页 广 东 东 早

甲 方 : 湛 江 市 人 民 政 府 乙 方 : 根 据 申 报 联 合 国 SUC 可 持 续 发 展 先 锋 城 市 项 目 的 采 购 结 果, 按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合 同 法 等 相 关 法 律 规 定, 经 双 方 协 商, 本 着 平 等 互 利 和 诚 实 信 用 的 原 则, 一 致 同 意 签 订 本 协 议, 供 双 方 共 同 信 守 1 定 义 : 除 非 另 有 说 明, 本 合 同 及 合 同 附 件 中 出 现 术 语 或 名 词 具 有 以 下 含 义 : 1.1 甲 方 : 系 指 本 次 项 目 执 行 单 位 ( 业 主 方 ), 即 湛 江 市 人 民 政 府 1.2 乙 方 : 系 指 中 标 服 务 单 位, 即 本 次 招 标 成 交 单 位 : 1.3 合 同 : 系 指 甲 乙 双 方 根 据 招 标 文 件 的 约 定, 进 一 步 细 化 明 确 双 方 权 利 义 务 的 法 律 文 书, 与 全 部 合 同 附 件 招 投 标 文 件 单 一 来 源 的 谈 判 成 果 等 一 起 构 成 的 合 同 文 件 1.4 合 同 附 件 : 为 便 于 合 同 的 查 阅 和 执 行, 甲 乙 双 方 依 约 定 而 形 成 其 它 合 同 文 件,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展 项 设 计 过 程 中 形 成 经 甲 方 审 核 并 书 面 确 认 的 图 纸 资 料 和 其 它 技 术 文 件 以 及 其 它 相 关 文 件 所 有 合 同 附 件 均 为 本 合 同 不 可 分 割 的 组 成 部 分 1.5 适 用 法 律 : 指 由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各 级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和 政 府 机 构 发 布 并 生 效 的 法 律 法 规 行 政 性 规 章 和 其 它 通 知 命 令 指 示 或 相 关 解 释 等 2 合 同 文 件 下 列 文 件 将 共 同 构 成 本 合 同 不 可 分 割 的 组 成 部 分 : 2.1 本 合 同 正 文 2.2 合 同 附 件 2.3 成 交 通 知 书 2.4 采 购 文 件 及 答 疑 纪 要 2.5 报 价 文 件 及 其 附 件 2.6 其 它 构 成 本 合 同 的 文 件 本 合 同 如 有 未 尽 事 宜, 可 另 行 商 议, 经 双 方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确 认 后 的 书 面 文 件 以 补 充 合 同 的 形 式 作 为 合 同 附 件 ; 3 合 同 的 适 用 法 律 本 合 同 及 其 条 款 的 含 义 和 解 释 以 及 双 方 之 间 的 合 同 关 系 受 适 用 法 律 的 限 制 4 合 同 内 容 和 要 求 13 第 13 页 广 东 东 早

( 一 ) 乙 方 全 权 负 责 制 作 申 报 相 关 材 料, 保 证 湛 江 市 顺 利 获 得 联 合 国 SUC 可 持 续 发 展 先 锋 城 市 荣 誉 称 号 ( 二 ) 乙 方 的 主 要 工 作 内 容 包 括 : 成 立 申 报 创 作 写 作 组 负 责 申 报 书 面 及 图 片 材 料 的 收 集 整 理 书 面 申 报 材 料 的 选 题 报 告 撰 写 修 正 翻 译 材 料 申 报 国 际 沟 通 国 际 公 关 项 目 策 划 担 保 入 围 获 奖 等 各 项 事 项 ( 三 ) 申 报 成 功 后, 乙 方 须 详 细 向 甲 方 说 明 后 续 各 项 程 序 与 注 意 事 项, 并 协 助 甲 方 安 排 后 续 咨 询 服 务 期 间 各 项 事 务 ( 四 ) 乙 方 将 邀 请 甲 方 参 加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交 流 中 心 的 相 关 活 动, 并 向 甲 方 提 供 2015 年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交 流 中 心 的 相 关 研 究 报 告 ( 五 ) 申 报 成 功 后, 乙 方 负 责 协 调 联 合 国 环 境 署 在 SUC 官 网 专 栏 上 免 费 宣 传 湛 江, 同 时, 甲 方 享 有 连 续 三 年 向 全 球 展 开 宣 传 的 优 先 权 ( 六 ) 乙 方 负 责 邀 请 联 合 国 环 境 署 及 其 伙 伴 为 甲 方 提 供 为 期 三 年 不 定 期 的 可 持 续 能 力 建 设 培 训 关 键 技 术 支 持 咨 询, 帮 助 甲 方 提 升 整 体 规 划 水 平 精 明 投 资 决 策 和 协 助 城 市 引 进 国 际 资 金 ( 七 ) 如 甲 方 需 要, 乙 方 可 优 先 为 甲 方 在 战 略 规 划 政 策 指 引 招 商 引 资 等 领 域 提 供 咨 询 服 务, 费 用 另 行 协 商 5 甲 乙 双 方 权 利 与 义 务, 及 相 互 的 关 系 5.1 甲 方 的 权 利 与 义 务 : 5.1.1 甲 方 须 按 照 乙 方 清 单 要 求, 在 2015 年 11 月 30 日 前 提 供 相 关 申 报 基 础 材 料, 并 按 照 申 报 规 则 认 真 积 极 配 合 乙 方 准 备 申 报 所 需 后 续 资 料 甲 方 应 在 本 协 议 规 定 的 时 间 节 点 内 按 期 交 纳 费 用 5.1.2 享 有 获 得 联 合 国 可 持 续 城 市 标 准 及 环 境 署 编 制 或 参 与 部 分 编 制 的 出 版 物, 及 措 施 和 方 法 5.1.3 享 有 获 得 可 持 续 城 市 领 域 动 态 的 国 际 第 一 手 资 料, 及 可 持 续 城 市 最 新 趋 势 和 实 践 成 果 5.1.4 享 有 优 先 纳 入 SUC 中 国 可 持 续 城 市 联 盟, 与 联 合 国 组 织 国 际 机 构 全 国 各 大 可 持 续 组 织 城 市 组 织 跨 国 企 业 等 深 度 对 接 5.1.5 享 有 优 先 获 得 国 经 咨 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在 战 略 规 划 政 策 指 引 招 商 引 资 等 领 域 提 供 的 咨 询 14 第 14 页 广 东 东 早

服 务, 并 受 邀 参 与 国 经 中 心 的 各 类 活 动 5.1.6 本 合 同 涉 及 的 策 划 设 计 成 果 署 名 权 归 甲 乙 双 方 共 有, 版 权 归 甲 方 所 有 ; 甲 方 对 策 划 设 计 成 果 有 权 无 偿 使 用, 有 权 通 过 传 播 媒 介 书 刊 或 其 他 形 式 介 绍 展 示 及 评 价 策 划 设 计 成 果 5.2 乙 方 的 权 利 与 义 务 : 5.2.1 乙 方 应 积 极 协 助 甲 方 创 建 申 报 工 作 并 全 权 负 责 制 作 申 报 相 关 材 料, 保 证 湛 江 市 能 够 成 功 申 报 可 持 续 发 展 先 锋 城 市 称 号 5.2.2 乙 方 工 作 内 容 包 括 : 成 立 申 报 创 作 组 负 责 申 报 书 面 及 图 片 材 料 的 收 集 整 理 书 面 申 报 材 料 的 选 题 制 作 修 正 翻 译 材 料 申 报 国 际 沟 通 国 际 公 关 项 目 策 划 担 保 入 围 获 奖 等 各 项 事 项 5.2.3 申 报 成 功 后, 乙 方 须 详 细 向 甲 方 说 明 后 续 各 项 程 序 与 注 意 事 项, 并 协 助 甲 方 安 排 后 续 咨 询 服 务 期 间 各 项 事 务 5.2.4 乙 方 将 邀 请 甲 方 参 加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交 流 中 心 的 相 关 活 动, 并 向 甲 方 免 费 提 供 2015 年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交 流 中 心 的 相 关 研 究 报 告 5.2.5 申 报 成 功 后, 乙 方 负 责 协 调 联 合 国 环 境 署 在 SUC 官 网 专 栏 上 免 费 宣 传 湛 江, 同 时, 保 证 湛 江 市 享 有 连 续 三 年 向 全 球 展 开 宣 传 的 优 先 权 5.2.6 乙 方 负 责 邀 请 联 合 国 环 境 署 及 其 伙 伴 为 湛 江 市 政 府 提 供 为 期 三 年 不 定 期 的 可 持 续 能 力 建 设 培 训 关 键 技 术 支 持 咨 询, 帮 助 甲 方 提 升 整 体 规 划 水 平 精 明 投 资 决 策 和 协 助 城 市 引 进 国 际 资 金 5.2.7 如 甲 方 需 要, 乙 方 可 优 先 为 甲 方 在 战 略 规 划 政 策 指 引 招 商 引 资 等 领 域 提 供 咨 询 服 务. 以 及 按 照 联 合 国 环 境 署 要 求 为 湛 江 制 定 可 持 续 发 展 指 标 体 系 及 可 持 续 发 展 规 划, 费 用 另 行 协 商 5.2.8 乙 方 因 项 目 需 要 的 文 件 或 协 助 事 项, 应 提 前 3 个 工 作 日 向 甲 方 列 出 书 面 文 件 清 单 和 请 求 协 助 事 项, 以 便 甲 方 有 时 间 准 备 甲 方 在 接 到 乙 方 的 清 单 或 请 求, 应 在 5 个 工 作 日 内 响 应, 无 法 准 备 或 响 应 的 事 项, 应 书 面 告 知 乙 方 6 申 报 时 间 进 度 安 排 (2016 年 1 月 31 日 前 完 成 ) 6.1 现 状 调 研 阶 段 ( 乙 方 收 到 预 付 款 后 10 日 内 开 始 ):2015 年 12 月 31 日 前 完 成 15 第 15 页 广 东 东 早

6.2 填 写 申 报 材 料 阶 段 :2015 年 12 月 31 日 前 完 成 6.3 申 报 阶 段 :2016 年 1 月 31 日 前 完 成 7 合 同 价 格 的 组 成 与 支 付 方 式 7.1 合 同 价 格 组 成 和 特 征 本 合 同 价 款 总 金 额 为 合 同 最 高 限 价, 即 无 论 在 何 种 情 形 下, 甲 方 对 本 合 同 项 目 下 的 所 有 支 付 费 用 不 得 超 过 ( 小 于 或 等 于 ) 人 民 币 元 ( 大 写 : 人 民 币 ) 甲 乙 双 方 均 确 认, 本 次 合 同 定 价 系 无 效 果, 无 报 酬 的 风 险 定 价, 如 甲 方 最 终 不 能 获 得 可 持 续 发 展 先 锋 城 市 称 号, 乙 方 将 不 能 获 得 本 合 同 项 下 的 任 何 报 酬, 所 有 的 发 生 的 前 期 费 用 由 乙 方 自 负 7.2 合 同 价 格 的 支 付 7.2.1 乙 方 向 甲 方 确 认 乙 方 接 受 本 合 同 款 项 的 银 行 账 户 为 : 开 户 行 : 户 名 : 帐 号 : 乙 方 保 证 在 合 同 履 行 期 内 的 上 述 账 户 不 得 变 更, 否 则, 甲 方 有 权 拒 付 7.2.2 甲 方 须 在 本 协 议 签 订 后 7 个 工 作 日 内, 支 付 合 同 总 价 款 的 30%, 共 万 元 ( 万 元 ) 到 乙 方 帐 户, 作 为 项 目 的 先 期 费 用, 乙 方 收 款 后 即 开 具 收 款 收 据 7.2.3 湛 江 市 最 终 通 过 乙 方 的 工 作 努 力 后 获 得 联 合 国 SUC 机 构 颁 发 的 可 持 续 发 展 先 锋 城 市 称 号 和 湛 江 市 领 取 可 持 续 发 展 先 锋 城 市 荣 誉 证 书 后 7 个 工 作 日 内, 甲 方 向 乙 方 支 付 合 同 总 价 款 的 70%, 共 万 元 ( 万 元 ) 到 乙 方 帐 户, 作 为 本 合 同 的 结 算 费 用 7.2.4 如 湛 江 市 获 得 荣 誉 成 功, 乙 方 在 收 到 甲 方 支 付 的 全 部 合 同 款 项 后 7 个 工 作 日 内 将 本 项 目 项 下 的 全 部 费 用 发 票 开 具 给 甲 方, 甲 方 交 回 原 乙 方 开 具 的 全 部 收 款 收 据 7.3 如 湛 江 市 最 终 未 获 得 联 合 国 SUC 机 构 颁 发 的 可 持 续 发 展 先 锋 城 市 称 号, 乙 方 将 在 评 审 结 果 公 布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将 前 期 收 到 的 所 有 合 同 费 用 一 次 性 退 还 给 甲 方 7.4 本 协 议 中 的 合 同 费 用 为 总 包 干 费 用,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含 申 报 研 究 工 作 及 报 告 编 制 费 顾 问 专 家 费 管 理 费 及 税 费 其 中, 包 括 申 报 期 间 及 初 审 通 过 公 示 后 的 三 年 考 察 期 内 的 项 目 顾 问 组 国 内 外 专 家 学 者 ( 含 联 合 国 专 家 ) 的 国 内 国 际 差 旅 费 ; 内 部 研 讨 费 ; 项 目 研 讨 会 现 场 16 第 16 页 广 东 东 早

调 研 会 的 组 织 费 用 ; 专 家 评 审 费 资 料 编 辑 费 印 刷 费 翻 译 费 以 及 乙 方 人 员 赴 申 报 城 市 调 研 培 训 的 往 返 交 通 费 和 食 宿 费 等 所 有 本 项 目 项 下 所 发 生 的 所 有 费 用 7.5 乙 方 确 认, 甲 方 除 依 本 合 同 约 定 向 乙 方 支 付 合 同 费 用 之 外, 不 再 向 乙 方 和 本 项 目 有 关 的 任 何 第 三 方 支 付 其 它 任 何 额 外 的 费 用 7.6 由 于 一 方 的 逾 期 付 ( 退 ) 款 所 造 成 的 责 任 由 违 约 方 负 责, 违 约 方 以 逾 期 付 款 ( 退 ) 款 总 额 为 基 准, 按 每 天 千 分 之 三 支 付 利 息 给 另 一 方 8 双 方 代 表 8.1.1 甲 方 代 表 : 甲 方 委 派 担 任 本 项 目 的 甲 方 代 表, 履 行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职 责 该 代 表 的 联 系 电 话 为 8.1.2 乙 方 代 表 : 乙 方 委 派 担 任 本 项 目 的 乙 方 代 表, 履 行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职 责 该 代 表 的 联 系 电 话 为 8.1.3 虽 有 联 系 代 表 履 行 上 述 职 责, 但 除 了 会 议 纪 要 代 表 之 间 往 来 信 函 之 外 的 所 有 甲 乙 双 方 的 合 同 文 件 应 以 双 方 盖 章 确 认 的 为 准 8.2. 如 甲 方 委 派 代 表 发 生 变 更, 需 提 前 7 天 告 知 乙 方, 如 乙 方 委 派 代 表 发 生 变 更, 应 提 前 7 天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并 由 甲 方 批 准 9 保 密 与 知 识 产 权 乙 方 为 履 行 本 合 同 所 形 成 的 成 果 及 其 它 任 何 成 果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音 像 资 料 电 脑 软 件 等 ) 的 完 整 知 识 产 权 均 属 甲 方 所 有, 乙 方 负 有 保 密 义 务 乙 方 在 工 作 进 程 中 使 用 的 由 甲 方 提 供 的 所 有 资 料,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本 合 同 及 附 件 招 标 文 件 设 计 文 件 及 说 明 等 资 料 的 所 有 权 和 知 识 产 权 均 属 于 甲 方 在 未 事 先 征 得 甲 方 书 面 同 意 的 情 况 下, 乙 方 及 其 任 何 人 员 不 得 发 表 引 用 或 向 第 三 方 提 供 或 泄 漏 与 项 目 本 合 同 或 甲 方 的 业 务 活 动 有 关 的 资 料, 以 及 在 合 同 履 行 过 程 中 已 经 形 成 的 制 作 成 果 或 文 字 资 料 10 合 同 的 终 止 和 解 除 10.1 发 生 不 可 抗 力 或 甲 乙 双 方 协 商 一 致 解 除 本 合 同 的, 甲 乙 双 方 可 解 除 本 合 同 10.2 乙 方 未 按 照 本 合 同 第 5.2 条 约 定 履 行 义 务, 甲 方 一 经 发 现, 即 有 权 在 通 知 未 达 乙 方 之 前 单 方 解 除 本 合 同 甲 方 解 除 合 同 后, 不 影 响 甲 方 向 乙 方 要 求 支 付 违 约 金 的 权 利 10.3 乙 方 自 愿 并 承 诺, 除 本 合 同 10.1 约 定 的 情 形 出 现 外, 乙 方 不 再 享 有 本 合 同 的 单 方 解 除 17 第 17 页 广 东 东 早

权 11 违 约 责 任 11.1 如 发 生 联 合 国 SUC 机 构 取 消 可 持 续 发 展 先 锋 城 市 项 目, 本 合 同 自 行 终 止, 乙 方 返 还 甲 方 已 支 付 的 所 有 费 用, 双 方 互 不 负 责 11.2 在 本 合 同 履 行 过 程 中, 甲 乙 双 方 任 何 一 方 不 履 行 合 同 第 5 条 约 定 的 任 一 义 务, 即 构 成 违 约 以 及 乙 方 违 反 本 合 同 第 9 条 约 定, 构 成 违 约 违 约 方 应 向 另 一 方 支 付 合 同 总 价 款 的 10% 违 约 金 11.3 在 本 合 同 履 行 过 程 中, 如 出 现 需 要 延 期 的 情 形, 提 出 延 期 的 一 方 应 迅 速 书 面 通 知 另 一 方, 并 在 其 后 15 日 内 提 供 证 明 需 要 延 期 的 足 够 证 据, 经 另 一 方 确 认, 确 需 延 期 的, 应 由 双 方 协 商 一 致, 并 重 新 签 订 补 充 协 议, 否 则 视 为 提 出 延 期 的 一 方 违 约, 需 要 承 担 本 合 同 11.2 条 约 定 的 违 约 责 任 12 争 端 的 解 决 本 合 同 发 生 争 议, 甲 乙 双 方 应 及 时 协 商 解 决, 协 商 或 调 解 不 成 时, 提 交 湛 江 市 仲 裁 委 员 会 仲 裁 该 仲 裁 裁 决 是 终 局 的, 双 方 均 同 意 服 从 该 仲 裁 委 员 会 的 仲 裁 决 定 13 合 同 的 签 署 与 生 效 本 合 同 自 甲 乙 双 方 签 字 盖 章 之 日 起 生 效 除 了 本 合 同 正 文 外, 其 它 的 附 件 或 组 成 文 件, 可 以 是 传 真 件, 传 真 件 和 原 件 具 有 同 等 的 法 律 效 力 14 其 它 14.1 在 甲 乙 双 方 协 商 同 意 的 基 础 上, 所 有 协 议 的 变 更 均 需 甲 乙 双 方 签 章 认 可 或 签 署 补 充 协 议, 所 有 会 议 纪 要 补 充 协 议 和 来 往 信 函 一 经 甲 乙 双 方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或 加 盖 公 章 确 认 即 成 为 本 协 议 的 附 件 和 有 效 组 成 部 分, 起 生 效 日 期 为 甲 乙 双 方 签 字 或 盖 章 确 认 之 日 期 14.2 合 同 一 式 陆 份, 正 本 肆 份, 副 本 贰 份, 甲 方 乙 方 各 执 正 本 壹 份, 甲 方 乙 方 各 执 副 本 壹 份, 政 府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执 正 本 壹 份, 政 府 采 购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正 本 壹 份 18 第 18 页 广 东 东 早

以 下 为 签 署 页 甲 方 ( 盖 章 ): 乙 方 ( 盖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 法 定 代 表 人 : 委 托 代 理 人 : 委 托 代 理 人 : 法 定 地 址 : 法 定 地 址 : 电 话 : 电 话 : 传 真 : 传 真 : 邮 政 编 码 : 邮 政 编 码 : 开 户 银 行 : 开 户 银 行 : 户 名 : 户 名 : 帐 号 : 帐 号 : 本 合 同 签 订 与 履 行 地 : 广 东 省 湛 江 市 时 间 :2015 年 月 日 19 第 19 页 广 东 东 早

第 五 部 分 响 应 文 件 格 式 服 务 类 项 目 报 价 / 响 应 文 件 一 自 查 表 二 资 格 性 文 件 三 商 务 部 分 四 价 格 部 分 注 :1. 请 报 价 人 / 响 应 服 务 商 按 照 以 下 文 件 的 要 求 格 式 内 容, 顺 序 制 作 报 价 / 响 应 文 件, 并 请 编 制 目 录 及 页 码, 否 则 可 能 将 影 响 对 报 价 / 响 应 文 件 的 评 价 2. 唱 标 信 封 另 单 独 分 装, 按 以 下 顺 序 装 订 : 2.1 开 标 / 报 价 一 览 表 ( 从 报 价 文 件 正 本 中 复 印, 该 表 内 容 如 与 正 本 不 一 致 的, 以 正 本 内 容 为 准, 加 盖 报 价 人 法 人 公 章 ) 2.2 报 价 / 响 应 函 ( 从 报 价 文 件 正 本 中 复 印, 加 盖 报 价 人 法 人 公 章 ) 2.3 法 定 代 表 人 证 明 书 及 法 人 授 权 证 明 书 ( 原 件 ); 2.4 谈 判 保 证 金 退 还 申 请 函 及 保 证 金 汇 款 凭 证 ; 2.4 电 子 文 件 ( 含 经 济 文 件 商 务 技 术 文 件, 其 他 报 价 文 件 采 用 CD-R 光 盘 或 U 盘 装 载, 其 中 经 济 部 分 需 用 MS office 的 excel 格 式 提 供 ) 20 第 20 页 广 东 东 早

政 府 采 购 报 价 / 响 应 文 件 ( 正 本 / 副 本 ) 采 购 项 目 编 号 ( 包 组 号 ): 采 购 项 目 名 称 : 报 价 人 / 响 应 服 务 商 名 称 : 日 期 : 年 月 日 21 第 21 页 广 东 东 早

一 自 查 表 1.1 资 格 性 / 符 合 性 自 查 表 评 审 内 容 采 购 文 件 要 求 自 查 结 论 证 明 资 料 报 价 函 按 对 应 格 式 文 件 填 写 签 署 盖 章 ( 原 件 ) 通 过 不 通 过 见 报 价 文 件 第 () 页 法 定 代 表 人 / 资 格 性 检 负 责 人 资 格 证 明 书 及 授 权 委 托 书 按 对 应 格 式 文 件 签 署 盖 章 ( 原 件 ) 通 过 不 通 过 见 报 价 文 件 第 () 页 查 准 入 条 件 ( 关 于 资 格 的 声 明 ) 能 独 立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具 有 从 事 本 项 目 的 能 力 通 过 不 通 过 见 报 价 文 件 第 () 页 其 他 要 求 按 报 价 资 料 清 单 中 规 定 提 供 必 须 提 交 的 文 件 资 料 通 过 不 通 过 见 报 价 文 件 第 () 页 在 参 与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中 未 有 违 法 违 纪 行 为 并 受 过 处 罚 通 过 不 通 过 见 报 价 文 件 第 () 页 报 价 人 的 合 格 性 在 经 营 范 围 内 报 价 通 过 不 通 过 见 报 价 文 件 第 () 页 符 合 性 审 查 合 同 条 款 要 求 商 务 要 求 报 价 有 效 期 实 质 性 响 应 标 书 中 的 合 同 要 求 实 质 性 响 应 标 书 中 的 商 务 要 求 通 过 不 通 过 通 过 不 通 过 通 过 不 通 过 见 报 价 文 件 第 () 页 见 报 价 文 件 第 () 页 见 报 价 文 件 第 () 页 报 价 要 求 报 价 方 案 是 唯 一 确 定 通 过 不 通 过 见 报 价 文 件 第 () 页 其 它 实 质 性 响 应 谈 判 文 件 中 规 定 的 其 它 情 况 通 过 不 通 过 见 报 价 文 件 第 () 页 注 : 以 上 材 料 将 作 为 报 价 人 / 响 应 服 务 商 合 格 性 和 有 效 性 审 核 的 重 要 内 容 之 一, 报 价 人 / 响 应 服 务 商 必 须 严 格 按 照 其 内 容 及 序 列 要 求 在 报 价 / 响 应 文 件 中 对 应 如 实 提 供, 对 缺 漏 和 不 符 合 项 将 会 直 接 导 致 无 效 报 价! 在 对 应 的 打 报 价 人 / 响 应 服 务 商 法 定 代 表 人 ( 或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代 表 ) 签 字 : 报 价 人 / 响 应 服 务 商 名 称 ( 签 章 ): 日 期 : 年 月 日 22 第 22 页 广 东 东 早

二 资 格 性 文 件 2.1 报 价 / 响 应 函 致 : 湛 江 市 城 市 规 划 局 /( 广 东 远 东 招 标 代 理 有 限 公 司 ) 根 据 贵 方 申 报 联 合 国 SUC 可 持 续 发 展 先 锋 城 市 项 目 ( 采 购 编 号 :FEGD-CT15769 ) 的 报 价 邀 请, 我 方 ( 报 价 人 名 称 ) 作 为 报 价 人 正 式 授 权 ( 授 权 代 表 全 名, 职 务 ) 代 表 我 方 进 行 有 关 本 次 报 价 的 一 切 事 宜 在 此 提 交 的 报 价 文 件, 已 按 招 标 文 件 的 要 求 密 封 封 装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如 下 内 容 : (1) 唱 标 信 封 1 份 ( 按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内 容 编 制, 含 电 子 文 件 1 份 ); (2) 报 价 文 件 含 自 查 表 经 济 文 件 和 商 务 技 术 文 件, 正 本 1 份, 副 本 7 份 我 方 己 完 全 明 白 招 标 文 件 的 所 有 条 款 要 求, 并 重 申 以 下 几 点 : ( ) 我 方 决 定 参 加 采 购 编 号 为 :FEGD-CT15769 项 目 的 报 价 ; ( 二 ) 本 项 目 的 投 标 报 价 ( 详 见 投 标 报 价 表 ); ( 三 ) 本 报 价 文 件 的 有 效 期 自 递 交 报 价 文 件 截 止 日 后 90 天 有 效, 如 成 交, 有 效 期 延 至 合 同 终 止 日 为 止 ; ( 四 ) 我 方 已 详 细 阅 读 并 研 究 了 招 标 文 件 的 所 有 内 容 包 括 修 正 文 答 疑 纪 要 澄 清 补 充 通 知 ( 如 有 ) 和 所 有 已 提 供 的 参 考 资 料 以 及 有 关 附 件, 我 们 完 全 清 晰 理 解 招 标 文 件 的 要 求, 不 存 在 任 何 含 糊 不 清 和 误 解 之 处, 我 方 同 意 放 弃 在 此 方 面 提 出 含 糊 意 见 或 误 解 的 一 切 权 力 ; ( 五 ) 我 方 同 意 按 照 贵 方 可 能 提 出 的 要 求 而 提 供 与 报 价 有 关 的 任 何 其 它 数 据 或 信 息 ; ( 六 ) 我 方 完 全 服 从 和 尊 重 评 标 委 员 会 所 作 的 评 定 结 果, 我 方 理 解 贵 方 不 一 定 接 受 最 低 报 价 或 任 何 贵 方 可 能 收 到 的 报 价 ; ( 七 ) 我 方 如 果 成 交, 将 保 证 履 行 招 标 文 件 以 及 答 疑 纪 要 澄 清 补 充 通 知 等 招 标 文 件 修 改 书 ( 如 有 ) 中 的 全 部 责 任 和 义 务, 按 质 按 量 按 期 完 成 合 同 书 中 的 全 部 任 务 ; ( 八 ) 所 有 与 本 报 价 有 关 的 函 件 请 发 往 下 列 地 址 : 地 址 : 邮 政 编 码 : 电 话 : 代 表 姓 名 : 传 真 : 职 务 : 开 户 银 行 : 帐 号 : 报 价 人 / 响 应 服 务 商 法 定 代 表 人 ( 或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代 表 ) 签 字 : 报 价 人 / 响 应 服 务 商 名 称 ( 签 章 ): 日 期 : 年 月 日 23 第 23 页

2.2 法 定 代 表 人 / 负 责 人 资 格 证 明 书 及 授 权 委 托 书 (1) 法 定 代 表 人 / 负 责 人 资 格 证 明 书 致 : 湛 江 市 城 市 规 划 局 / 广 东 远 东 招 标 代 理 有 限 公 司 : 同 志, 现 任 我 单 位 职 务, 为 法 定 代 表 人, 特 此 证 明 签 发 日 期 : 单 位 : ( 盖 章 ) 附 : 代 表 人 性 别 : 年 龄 : 身 份 证 号 码 : 联 系 电 话 : 营 业 执 照 号 码 : 经 济 性 质 : 主 营 ( 产 ): 兼 营 ( 产 ): 进 口 物 品 经 营 许 可 证 号 码 : 主 营 : 兼 营 : 说 明 :1. 法 定 代 表 人 为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国 家 机 关 社 会 团 体 的 主 要 行 政 负 责 人 2. 内 容 必 须 填 写 真 实 清 楚 涂 改 无 效, 不 得 转 让 买 卖 3. 将 此 证 明 书 提 交 对 方 作 为 合 同 附 件 ( 为 避 免 废 标, 请 服 务 商 务 必 提 供 本 附 件 )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正 反 面 24 第 24 页

(2) 法 定 代 表 人 / 负 责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致 : 湛 江 市 城 市 规 划 局 / 广 东 远 东 招 标 代 理 有 限 公 司 : 兹 授 权 同 志, 为 我 方 签 订 经 济 合 同 及 办 理 其 他 事 务 代 理 人, 其 权 限 是 : 授 权 单 位 : ( 盖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 ( 签 名 或 盖 私 章 ) 有 效 期 限 : 至 年 月 日 签 发 日 期 : 附 : 代 理 人 性 别 : 年 龄 : 职 务 : 身 份 证 号 码 : 联 系 电 话 : 营 业 执 照 号 码 : 经 济 性 质 : 主 营 ( 产 ): 兼 营 ( 产 ): 进 口 物 品 经 营 许 可 证 号 码 : 主 营 : 兼 营 : 说 明 :1. 法 定 代 表 人 为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国 家 机 关 社 会 团 体 的 主 要 行 政 负 责 人 2. 内 容 必 须 填 写 真 实 清 楚 涂 改 无 效, 不 得 转 让 买 卖 3. 将 此 证 明 书 提 交 对 方 作 为 合 同 附 件 4. 授 权 权 限 : 全 权 代 表 本 公 司 参 与 上 述 采 购 项 目 的 报 价 / 谈 判 响 应, 负 责 提 供 与 签 署 确 认 一 切 文 书 资 料, 以 及 向 贵 方 递 交 的 任 何 补 充 承 诺 5. 有 效 期 限 : 与 本 公 司 报 价 / 响 应 文 件 成 交 注 的 报 价 / 谈 判 有 效 期 相 同, 自 本 单 位 盖 公 章 之 日 起 生 效 6. 报 价 / 谈 判 签 字 代 表 为 法 定 代 表 人, 则 本 表 不 适 用 代 理 人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正 反 面 25 第 25 页

2.3 资 格 声 明 书 致 : 湛 江 市 城 市 规 划 局 / 广 东 远 东 招 标 代 理 有 限 公 司 为 响 应 你 方 组 织 的 申 报 联 合 国 SUC 可 持 续 发 展 先 锋 城 市 项 目 的 谈 判 [ 项 目 编 号 :FEGD-CT15769 ], 我 方 愿 参 与 报 价 我 方 作 为 ( 报 价 人 名 称 ) 是 在 法 律 财 务 和 运 作 上 独 立 于 采 购 人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的 报 价 人, 提 交 所 有 文 件 和 全 部 说 明 是 真 实 的 和 正 确 的 我 方 理 解 你 方 可 能 还 要 求 提 供 更 进 一 步 的 资 格 资 料, 并 愿 意 应 你 方 的 要 求 提 交 我 方 在 参 加 本 次 报 价 前 3 年 内, 在 经 营 活 动 及 参 与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中 没 有 重 大 违 法 活 动 及 涉 嫌 违 规 行 为, 并 没 有 因 而 被 有 关 部 门 警 告 或 处 分 的 记 录 报 价 人 / 响 应 服 务 商 名 称 : ( 加 盖 法 人 公 章 ) 法 定 地 址 : 邮 编 :. 授 权 代 表 ( 亲 笔 签 字 ): 签 字 人 姓 名 ( 印 刷 体 ). 电 话 : 传 真 :. 26 第 26 页

2.4 成 交 服 务 费 承 诺 书 致 : 广 东 远 东 招 标 代 理 有 限 公 司 我 单 位 在 贵 司 代 理 的 申 报 联 合 国 SUC 可 持 续 发 展 先 锋 城 市 项 目 ( 项 目 编 号 :FEGD-CT15769 ) 谈 判 中 若 获 成 交, 我 们 保 证 在 领 取 成 交 通 知 书 原 件 的 同 时 按 谈 判 文 件 的 规 定, 以 电 汇 现 金 或 经 贵 公 司 认 可 的 一 种 方 式, 向 贵 公 司 即 广 东 远 东 招 标 代 理 有 限 公 司 指 定 的 银 行 帐 号, 一 次 性 支 付 成 交 服 务 费 ( 详 见 本 谈 判 文 件 谈 判 须 知 第 十 二 款 ) 特 此 承 诺 报 价 人 / 响 应 服 务 商 名 称 : ( 加 盖 法 人 公 章 ) 地 址 : 电 话 传 真 : 报 价 人 / 响 应 服 务 商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授 权 代 表 ( 亲 笔 签 字 ): 承 诺 日 期 : 27 第 27 页

三 商 务 部 分 3.1 报 价 人 / 响 应 服 务 商 综 合 概 况 ( 一 ) 基 本 情 况 表 单 位 名 称 电 话 法 定 代 表 人 职 务 地 址 传 真 被 授 权 人 职 务 一 单 位 简 历 及 隶 属 关 系 单 位 优 势 及 特 长 营 业 额 二 单 位 概 况 职 工 总 数 人 上 一 年 主 要 经 济 指 标 主 要 项 目 1. 2. 占 地 面 积 M 2 3. 四 其 它 近 3 年 完 成 及 正 在 执 行 的 合 同 中 发 生 的 由 于 报 价 人 违 约 或 部 份 违 约 而 引 起 诉 讼 和 受 到 索 赔 的 案 件 具 体 情 况 及 结 果 ( 须 如 实 填 写, 若 对 此 进 行 隐 瞒, 尔 后 又 被 采 购 人 或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发 现, 或 被 它 人 举 证 成 立, 其 报 价 资 格 将 被 取 消 ) 如 有 名 称 变 更 ( 非 因 该 单 位 出 现 了 与 资 格 预 审 ( 如 果 经 此 程 序 ) 时 的 营 业 性 质 的 根 本 改 变 以 至 不 再 满 足 本 次 谈 判 的 要 求 ), 说 明 原 名 称 因 何 种 原 因 变 更 为 现 名 称, 并 提 供 由 工 商 管 理 部 门 出 具 的 变 更 证 明 文 件 注 :1) 文 字 描 述 : 单 位 性 质 发 展 历 程 经 营 规 模 及 货 物 理 念 主 营 产 品 技 术 力 量 等 2) 如 报 价 人 此 表 数 据 有 虚 假, 一 经 查 实, 自 行 承 担 相 关 责 任 报 价 人 / 响 应 服 务 商 法 定 代 表 人 ( 或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代 表 ) 签 字 : 报 价 人 / 响 应 服 务 商 名 称 ( 签 章 ): 日 期 : 年 月 日 28 第 28 页

( 二 ) 项 目 实 施 方 案 及 进 度 安 排 根 据 对 项 目 整 体 的 理 解 和 重 点 难 点 的 分 析, 作 出 具 体 的 实 施 方 案 和 时 间 进 度 安 排 ( 格 式 自 定 ) 报 价 人 / 响 应 服 务 商 法 定 代 表 人 ( 或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代 表 ) 签 字 : 报 价 人 / 响 应 服 务 商 名 称 ( 签 章 ): 日 期 : 年 月 日 29 第 29 页

3.2 一 般 商 务 条 款 响 应 表 序 号 一 般 商 务 条 款 要 求 是 否 响 应 偏 离 说 明 1. 完 全 理 解 并 接 受 合 同 条 款 要 求 完 全 理 解 并 接 受 对 合 格 报 价 人 合 格 的 货 物 工 2. 程 和 货 物 要 求 完 全 理 解 并 接 受 对 报 价 人 的 各 项 须 知 规 约 要 求 3. 和 责 任 义 务 报 价 有 效 期 : 报 价 有 效 期 为 自 递 交 报 价 文 件 起 至 4. 确 定 正 式 成 交 止 不 少 于 90 天, 成 交 单 位 有 效 期 至 项 目 验 收 之 日 5. 报 价 内 容 均 涵 盖 报 价 要 求 之 一 切 费 用 和 伴 随 货 物 6. 所 提 供 的 报 价 不 高 于 本 公 司 目 前 的 报 价 水 平 7. 申 报 时 间 进 度 : 8. 同 意 接 受 合 同 范 本 所 列 述 的 各 项 条 款 9. 同 意 按 本 项 目 要 求 缴 付 相 关 款 项 同 意 采 购 方 以 任 何 形 式 对 我 方 报 价 / 响 应 文 件 内 10. 容 的 真 实 性 和 有 效 性 进 行 审 查 验 证 11. 其 它 商 务 条 款 偏 离 说 明 : 注 : 1. 对 于 上 述 要 求, 如 报 价 人 / 响 应 服 务 商 完 全 响 应, 则 请 在 是 否 响 应 栏 内 打, 对 空 白 或 打 视 为 偏 离, 请 在 偏 离 说 明 栏 内 扼 要 说 明 偏 离 情 况 2. 本 表 内 容 不 得 擅 自 修 改 报 价 人 / 响 应 服 务 商 法 定 代 表 人 ( 或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代 表 ) 签 字 : 报 价 人 / 响 应 服 务 商 名 称 ( 签 章 ): 日 期 : 年 月 日 30 第 30 页

四 价 格 部 分 4.1 开 标 / 报 价 一 览 表 项 目 编 号 :FEGD-CT15769 项 目 名 称 : 申 报 联 合 国 SUC 可 持 续 发 展 先 锋 城 市 项 目 报 价 分 项 单 项 合 计 ( 元 ) 1 2 报 价 总 计 : 小 写 大 写 备 注 : 详 细 内 容 见 报 价 明 细 表 注 :1. 报 价 人 / 响 应 服 务 商 须 按 要 求 填 写 所 有 信 息, 不 得 随 意 更 改 本 表 格 式 2. 此 表 是 报 价 / 响 应 文 件 的 必 要 文 件, 是 报 价 / 响 应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还 应 另 附 一 份 并 与 优 惠 声 明 ( 若 有 ) 封 装 在 一 个 信 封 中, 作 为 唱 标 之 用 报 价 人 / 响 应 服 务 商 法 定 代 表 人 ( 或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代 表 ) 签 字 : 报 价 人 / 响 应 服 务 商 名 称 ( 签 章 ): 日 期 : 年 月 日 31 第 31 页

4.2 分 类 报 价 明 细 表 ( 格 式 自 定 ) [ 价 格 单 位 :( 人 民 币 ) 元 ] 序 号 内 容 工 作 内 容 完 成 时 间 拟 投 入 人 力 分 项 报 价 ( 人 民 币 大 写 及 小 写 ) 1 分 项 报 价 项 目 合 计 总 报 价 ( 单 位 : 人 民 币 ) 大 写 及 小 写 注 :1. 如 果 单 价 和 总 价 不 符 时, 以 单 价 为 准, 修 正 总 价 2. 报 价 人 应 列 明 按 用 户 需 求 书 所 提 供 的 货 物 的 价 格 明 细 3. 本 表 之 电 子 文 档 必 须 以 MICROSOFT EXCEL2000 文 档 格 式 单 独 制 作 并 随 唱 标 信 封 一 起 提 交 4. 本 表 一 式 二 份, 一 份 随 唱 标 信 封 一 起 提 交, 一 份 编 入 报 价 文 件 ( 经 济 部 分 ) 报 价 人 / 响 应 服 务 商 法 定 代 表 人 ( 或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代 表 ) 签 字 : 报 价 人 / 响 应 服 务 商 名 称 ( 签 章 ): 日 期 : 年 月 日 32 第 32 页

附 件 一 谈 判 保 证 金 退 还 申 请 函 致 : 广 东 远 东 招 标 代 理 有 限 公 司 我 单 位 参 加 申 报 联 合 国 SUC 可 持 续 发 展 先 锋 城 市 项 目 ( 采 购 编 号 : FEGD-CT15769 ) 的 谈 判 采 购, 并 以 本 单 位 名 义 在 谈 判 时 间 截 止 前 通 过 银 行 转 帐 方 式 已 提 交 谈 判 保 证 金 元 ( 见 银 行 汇 款 单 复 印 件 ), 请 贵 公 司 在 符 合 退 还 条 件 时 原 额 划 入 我 方 名 下 银 行 帐 户 : 收 款 单 位 :( 注 : 必 须 与 谈 判 供 应 商 名 称 一 致 ) 开 户 银 行 : 帐 号 : 联 系 人 : 联 系 电 话 : 报 价 人 / 响 应 服 务 商 法 定 代 表 人 ( 或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代 表 ) 签 字 : 报 价 人 / 响 应 服 务 商 名 称 ( 签 章 ): 日 期 : 年 月 日 注 : 谈 判 保 证 金 退 还 申 请 函 及 银 行 汇 款 单 复 印 件 须 装 入 唱 标 信 封 中 密 封, 在 递 交 谈 判 文 件 时, 递 交 至 广 东 远 东 招 标 代 理 有 限 公 司 33 第 33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