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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 门 市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公 报 2013 年 第 1 号 ( 总 第 146 号 ) 预 算 执 行 情 况 及 全 年 预 算 变 更 草 案 的 报 告 审 议 意 见 研 究 处 理 情 况 的 报 告 (117) 厦 门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市 人 大 常 委 会 对 加 强 岛 外 治 安 防 控 体 系 建 设 情 况 的 报 告 审 议 意 见 研 究 处 理 情 况 的 报 告 (119) 厦 门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对 厦 门 市 人 大 常 委 会 执 法 检 查 组 关 于 检 查 < 厦 门 市 物 业 管 理 若 干 规 定 > 实 施 情 况 的 报 告 及 审 议 意 见 研 究 处 理 情 况 的 报 告 (123) 厦 门 市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任 免 的 机 关 工 作 人 员 名 单 (125) 主 办 单 位 : 厦 门 市 人 大 常 委 会 办 公 厅 地 址 : 厦 门 市 湖 滨 北 路 61 号 联 系 电 话 :0592-5359527 邮 政 编 码 :361018

厦 门 市 第 十 四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六 次 会 议 议 程 (2012 年 12 月 5 日 厦 门 市 第 十 四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六 次 会 议 通 过 ) 1 学 习 贯 彻 党 的 十 八 大 精 神 ; 2 审 议 厦 门 市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关 于 召 开 厦 门 市 第 十 四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第 二 次 会 议 的 决 定 ( 草 案 ) ; 3 人 事 事 项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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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市 十 四 届 人 大 常 委 会 第 六 次 会 议 上 的 讲 话 厦 门 市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主 任 郑 道 溪 各 位 委 员 : 11 月 17 日, 市 委 召 开 常 委 ( 扩 大 ) 会 议, 传 达 学 习 党 的 十 八 大 精 神 和 省 委 常 委 ( 扩 大 ) 会 议 精 神, 提 出 我 市 初 步 贯 彻 意 见 市 人 大 办 公 厅 已 将 于 伟 国 书 记 在 会 上 的 重 要 讲 话 印 发 给 大 家, 请 大 家 认 真 学 习, 抓 好 贯 彻 落 实 根 据 中 央 省 委 市 委 的 部 署, 市 人 大 常 委 会 党 组 召 开 大 会, 对 人 大 机 关 迅 速 兴 起 学 习 十 八 大 精 神 的 热 潮 进 行 周 密 部 署 各 位 常 委 会 组 成 人 员 都 已 参 加 过 所 在 单 位 的 学 习 活 动 最 近, 习 近 平 总 书 记 发 表 了 一 系 列 重 要 讲 话, 提 出 许 多 重 要 要 求 今 天 的 常 委 会 是 党 的 十 八 大 召 开 后 的 第 一 次 市 人 大 常 委 会 市 人 大 常 委 会 是 市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的 常 设 机 关, 肩 负 着 全 市 人 民 的 重 托, 行 使 着 立 法 监 督 决 定 任 免 等 重 要 职 权, 在 全 市 改 革 发 展 稳 定 中 具 有 十 分 重 要 的 地 位 和 作 用 我 们 要 结 合 自 身 工 作 实 际, 进 行 再 学 习 再 部 署, 进 一 步 加 深 对 十 八 大 精 神 和 习 近 平 总 书 记 的 一 系 列 重 要 讲 话 精 神 的 学 习, 进 一 步 把 握 精 神 实 质, 统 一 思 想 行 动, 理 清 工 作 思 路, 更 好 地 履 行 宪 法 和 法 律 赋 予 的 神 圣 职 责, 不 断 把 人 大 工 作 推 向 前 进, 为 推 进 我 市 民 主 法 制 建 设, 发 展 我 市 政 治 文 明 作 出 更 大 贡 献 下 面, 我 谈 两 点 意 见 : 一 认 真 学 习, 深 刻 领 会, 进 一 步 统 一 思 想 认 识 党 的 十 八 大 是 在 我 国 进 入 全 面 建 成 小 康 社 会 决 定 性 阶 段 召 开 的 一 次 十 分 重 要 的 大 会 这 次 大 会 全 面 总 结 了 党 的 十 六 大 以 来 党 团 结 带 领 全 国 各 族 人 民 坚 持 和 发 展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的 历 史 进 程 和 宝 贵 经 验, 科 学 制 定 了 适 应 时 代 要 求 和 人 民 愿 望 的 行 动 纲 领 和 大 政 方 针, 确 立 了 科 学 发 展 观 在 全 党 的 指 导 地 位, 这 是 对 马 克 思 主 义 中 国 化 成 果 的 丰 富 和 发 展, 是 引 领 中 华 民 族 走 向 伟 大 复 兴 的 旗 帜 我 们 要 把 学 习 十 八 大 精 神 作 为 当 前 和 今 后 一 段 时 期 的 首 要 政 治 任 务, 把 学 习 十 八 大 精 神 与 学 习 领 会 习 近 平 总 书 记 在 中 央 政 治 局 会 议 中 央 政 治 局 第 一 次 集 体 学 习 会 和 参 观 复 兴 之 路 展 览 纪 念 现 行 宪 法 公 布 实 施 30 周 年 时 的 重 要 讲 话 精 神 结 合 起 来, 切 实 把 思 想 和 行 动 统 一 到 党 中 央 作 出 的 重 大 决 策 部 署 和 重 大 工 作 要 求 上 来, 始 终 保 持 人 大 工 作 的 正 确 政 治 方 向 一 要 在 深 刻 领 会 精 神 实 质 上 下 功 夫 要 原 原 本 本 学 习 十 八 大 文 件 和 党 章, 做 到 七 个 深 刻 领 会, 准 确 把 握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是 党 和 人 民 长 期 实 践 取 得 的 根 本 成 就, 准 确 把 握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是 由 道 路 理 论 体 系 制 度 三 位 一 体 构 成 的, 准 确 把 握 建 设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的 总 依 据 总 布 局 总 任 务, 准 确 把 握 夺 取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新 胜 利 的 基 本 要 求, 准 确 把 握 确 保 党 始 终 成 为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事 业 的 坚 强 领 导 核 心 要 始 终 保 持 昂 扬 向 上 积 极 进 取 的 精 神 风 貌, 坚 持 干 在 实 处 走 在 前 列, 实 干 兴 邦 空 谈 误 国, 把 学 习 贯 彻 党 的 十 八 大 精 神 转 化 为 建 设 五 个 厦 门 的 实 际 行 动, 转 化 为 做 好 市 人 大 常 委 会 工 作 的 具 体 举 措, 转 化 为 全 面 推 进 跨 岛 发 展 战 略, 扎 实 推 进 厦 门 科 学 发 展 跨 越 发 展 作 出 应 有 的 贡 献 二 要 在 学 以 致 用 上 下 功 夫 市 人 大 常 委 会 组 成 人 员 要 结 合 常 委 会 工 作 实 际 学, 带 着 问 题 学, 重 点 围 绕 如 何 理 解 人 大 制 度 为 政 治 建 设 的 首 要 任 务 ; 如 何 推 进 依 法 治 国, 实 现 人 民 民 主 的 目 标 ; 如 何 提 高 监 督 水 平, 开 展 全 口 径 政 府 预 决 算 审 查 和 监 督 ; 如 何 完 善 代 表 联 络 机 构, 加 强 与 人 民 群 众 的 联 系, 进 一 步 发 挥 代 表 的 主 体 作 用 ; 如 何 加 强 人 大 常 委 会 自 身 建 设 等 方 面, 深 入 学 习, 进 一 步 增 强 做 好 人 大 工 作 的 责 任 感 和 使 命 感, 真 正 用 十 八 大 精 神 来 武 装 头 脑 指 导 实 践 推 进 工 作 二 以 十 八 大 精 神 为 指 导, 不 断 开 创 人 大 工 作 新 局 面 3

党 的 十 八 大 报 告 关 于 人 大 制 度 直 接 论 述 是 历 次 报 告 中 篇 幅 最 长 内 容 最 丰 富 阐 述 最 具 体 的 一 次 我 们 要 以 十 八 大 精 神 为 指 导, 不 断 开 创 人 大 工 作 新 局 面 一 要 坚 持 科 学 立 法 用 好 用 足 两 个 立 法 权, 加 强 立 法 工 作 的 组 织 协 调, 发 挥 人 大 立 法 主 导 作 用, 按 照 五 位 一 体 的 总 体 布 局, 落 实 五 年 立 法 规 划, 精 心 谋 划 年 度 立 法 计 划, 在 抓 好 经 济 立 法 的 同 时, 下 大 力 气 抓 好 文 化 社 会 民 生 生 态 等 领 域 立 法 要 坚 持 民 主 立 法 开 门 立 法, 完 善 法 规 公 开 征 集 意 见 建 议 制 度, 增 强 立 法 的 公 开 透 明 度, 扩 大 人 民 有 序 参 与 立 法 途 径, 把 立 法 的 过 程 变 成 倾 听 民 声 协 调 利 益 化 解 矛 盾 宣 传 法 规 的 过 程, 不 断 提 升 立 法 质 量 二 要 加 强 监 督 工 作 紧 紧 围 绕 五 位 一 体 的 总 体 布 局, 紧 紧 围 绕 我 市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大 局, 紧 紧 围 绕 人 民 群 众 关 心 的 热 点 难 点 问 题, 选 准 监 督 议 题, 创 新 监 督 方 式, 提 升 监 督 实 效 围 绕 宪 法 法 律 和 地 方 性 法 规 在 我 市 的 实 施 情 况 进 行 法 律 监 督, 切 实 维 护 人 民 群 众 的 合 法 利 益, 促 进 依 法 行 政 和 公 正 司 法, 推 动 依 法 治 市 进 程 充 分 发 挥 先 行 先 试 作 用, 率 先 探 索 开 展 对 政 府 全 口 径 预 算 决 算 的 审 查 和 监 督 的 新 路 子, 在 公 共 财 政 土 地 基 金 和 国 有 资 本 经 营 开 展 预 算 监 督 的 基 础 上, 重 点 加 强 对 社 保 基 金 政 府 债 务 重 点 建 设 项 目 资 金 支 出 的 监 督 和 审 查, 继 续 在 预 算 审 查 监 督 上 走 在 地 方 人 大 的 前 列, 真 正 为 老 百 姓 看 紧 看 好 钱 袋 子, 不 断 提 高 财 政 资 金 使 用 效 率 三 要 充 分 发 挥 代 表 主 体 作 用 认 真 落 实 十 八 大 提 出 的 有 关 代 表 工 作 的 要 求, 进 一 步 健 全 代 表 联 络 机 构, 完 善 代 表 联 系 群 众 制 度, 提 高 基 层 人 大 代 表 特 别 是 一 线 工 人 农 民 知 识 分 子 代 表 比 例, 降 低 党 政 领 导 干 部 代 表 比 例, 进 一 步 加 强 代 表 工 作, 支 持 规 范 和 保 证 代 表 依 法 履 职, 充 分 发 挥 人 大 代 表 的 主 体 作 用, 支 持 和 保 证 人 民 通 过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制 度 行 使 国 家 权 力 四 要 进 一 步 加 强 常 委 会 自 身 建 设 常 委 会 自 身 建 设 至 关 重 要, 整 体 素 质 和 能 力 强, 则 常 委 会 工 作 水 平 高 结 合 常 委 会 自 身 建 设 的 实 际, 要 把 常 委 会 建 设 成 为 学 习 型 创 新 型 服 务 型 常 委 会 学 习 是 基 础, 创 新 是 动 力, 服 务 是 目 的, 三 者 统 一 于 常 委 会 工 作 中 我 们 要 以 学 习 来 提 升 能 力 素 质, 以 创 新 来 提 升 审 议 水 平, 以 服 务 来 提 升 人 大 常 委 会 的 总 体 形 象 学 习 型, 就 是 面 对 知 识 快 速 更 新 和 常 委 会 方 方 面 面 的 议 题, 我 们 一 定 要 把 学 习 作 为 履 职 的 重 要 前 提 作 为 一 种 政 治 责 任, 善 于 从 服 务 党 和 国 家 全 局 的 高 度, 从 推 进 我 市 民 主 法 制 建 设 的 高 度 来 充 分 认 识 加 强 学 习 的 重 要 性 必 要 性 和 紧 迫 性 要 认 真 学 习 深 刻 领 会 邓 小 平 理 论 三 个 代 表 重 要 思 想 和 科 学 发 展 观, 始 终 保 持 坚 定 的 政 治 立 场 和 清 醒 的 政 治 头 脑, 始 终 保 持 人 大 工 作 的 正 确 政 治 方 向 学 习 才 能 履 好 职 要 向 书 本 学 向 实 践 学 向 群 众 学, 学 习 有 关 人 大 工 作 知 识, 学 习 经 济 建 设 文 化 建 设 社 会 管 理 城 市 建 设 生 态 建 设 等 各 方 面 的 知 识, 把 集 中 学 习 与 自 学 结 合 起 来, 坚 持 缺 什 么 就 学 什 么, 带 着 问 题 学, 结 合 议 题 学, 增 强 学 习 的 针 对 性 和 有 效 性, 不 断 提 升 常 委 会 审 议 水 平 创 新 型, 就 是 要 深 入 了 解 世 情 党 情 国 情 和 市 情, 坚 持 解 放 思 想 实 事 求 是 与 时 俱 进, 主 动 适 应 新 形 势 新 情 况, 研 究 新 问 题, 不 断 提 出 现 实 可 行 的 新 对 策, 以 新 的 思 路 新 的 举 措 提 升 人 大 工 作 的 整 体 水 平 服 务 型, 就 是 要 牢 记 人 民 的 重 托, 牢 记 围 绕 中 心 服 务 大 局, 把 参 加 常 委 会 审 议 作 为 服 务 全 市 人 民 推 动 科 学 发 展 体 现 人 生 价 值 的 宝 贵 机 遇 和 重 要 平 台 坚 持 常 委 会 领 导 联 系 委 员 专 委 会 领 导 联 系 代 表 代 表 联 系 选 民 的 制 度, 问 政 于 民 问 需 于 民 问 计 于 民, 进 一 步 密 切 与 人 民 联 系 群 众 的 血 肉 联 系, 把 人 民 群 众 的 力 量 和 智 慧 凝 聚 起 来, 扎 实 行 使 各 项 职 权, 把 人 民 赋 予 的 权 力 始 终 用 来 为 人 民 谋 利 益 4

厦 门 市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关 于 召 开 厦 门 市 第 十 四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第 二 次 会 议 的 决 定 (2012 年 12 月 5 日 厦 门 市 第 十 四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六 次 会 议 通 过 ) 厦 门 市 第 十 四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六 次 会 议 决 定 : 厦 门 市 第 十 四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第 二 次 会 议 于 2013 年 1 月 7 日 召 开 建 议 会 议 主 要 议 程 是 :1 听 取 和 审 议 厦 门 市 人 民 政 府 工 作 报 告 ;2 听 取 和 审 查 并 批 准 厦 门 市 2012 年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计 划 执 行 情 况 的 报 告 与 2013 年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计 划 ;3 听 取 和 审 查 2012 年 财 政 预 算 执 行 情 况 的 报 告 与 2013 年 财 政 预 算 草 案, 批 准 2012 年 财 政 预 算 执 行 情 况 的 报 告 与 2013 年 市 本 级 预 算 ;4 听 取 和 审 议 厦 门 市 第 十 四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工 作 报 告 ;5 听 取 和 审 议 厦 门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工 作 报 告 ;6 听 取 和 审 议 厦 门 市 人 民 检 察 院 工 作 报 告 ;7 选 举 福 建 省 第 十 二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代 表 ; 其 他 选 举 事 项 厦 门 市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主 任 会 议 关 于 厦 门 市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关 于 召 开 厦 门 市 第 十 四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第 二 次 会 议 的 决 定 ( 草 案 ) 的 说 明 2012 年 12 月 5 日 在 厦 门 市 第 十 四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六 次 会 议 上 厦 门 市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秘 书 长 胡 家 榕 厦 门 市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 受 主 任 会 议 委 托, 现 在 我 就 厦 门 市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关 于 召 开 厦 门 市 第 十 四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第 二 次 会 议 的 决 定 ( 草 案 ) 作 如 下 说 明 : 一 关 于 会 议 召 开 的 时 间 和 会 期 根 据 地 方 组 织 法 第 十 一 条 关 于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会 议 每 年 至 少 举 行 一 次 以 及 厦 门 市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议 事 规 则 第 三 条 关 于 厦 门 市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会 议 每 年 至 少 举 行 一 次, 于 当 年 第 一 季 度 举 行 的 规 定 根 据 省 委 关 于 全 省 设 区 市 应 于 2013 年 1 月 10 日 前 选 出 新 一 届 省 人 大 代 表 的 要 求, 经 市 人 大 常 委 会 主 任 会 议 研 究 建 议, 报 市 委 常 委 会 议 研 究 同 意, 市 第 十 四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第 二 次 会 议 拟 于 2013 年 1 月 7 日 开 幕,10 日 上 午 闭 幕, 会 期 四 天 根 据 地 方 组 织 法 第 十 三 条 关 于 县 以 上 的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每 次 会 议 举 行 预 备 会 议 的 规 定, 建 议 1 月 6 日 下 午 代 表 报 到 之 后, 即 召 开 大 会 预 备 会 议 二 关 于 会 议 的 主 要 议 程 根 据 地 方 组 织 法 第 八 条 关 于 县 级 以 上 的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职 权 的 规 定, 建 议 厦 门 市 第 十 5

四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第 二 次 会 议 的 主 要 议 程 为 :1 听 取 和 审 议 厦 门 市 人 民 政 府 工 作 报 告 ;2 审 查 和 批 准 厦 门 市 2012 年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计 划 执 行 情 况 的 报 告 与 2013 年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计 划 ;3 审 查 2012 年 财 政 预 算 执 行 情 况 的 报 告 与 2013 年 财 政 预 算 草 案, 批 准 2012 年 财 政 预 算 执 行 情 况 的 报 告 与 2013 年 市 本 级 预 算 ;4 听 取 和 审 议 厦 门 市 第 十 四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工 作 报 告 ;5 听 取 和 审 议 厦 门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工 作 报 告 ;6 听 取 和 审 议 厦 门 市 人 民 检 察 院 工 作 报 告 ;7 选 举 福 建 省 第 十 二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代 表 ; 其 他 选 举 事 项 以 上 说 明 及 决 定 ( 草 案 ) 妥 否, 请 审 议 厦 门 市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关 于 接 受 张 美 彪 黄 鹤 麟 辞 去 厦 门 市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委 员 职 务 的 请 求 的 决 定 (2012 年 12 月 5 日 厦 门 市 第 十 四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六 次 会 议 通 过 ) 张 美 彪 黄 鹤 麟 因 工 作 变 动, 请 求 辞 去 厦 门 市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委 员 职 务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和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组 织 法 第 二 十 七 条 厦 门 市 各 级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人 事 任 免 办 法 第 二 十 四 条 的 规 定, 厦 门 市 第 十 四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六 次 会 议 决 定 : 接 受 张 美 彪 黄 鹤 麟 辞 去 厦 门 市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委 员 职 务 的 请 求, 并 报 厦 门 市 第 十 四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备 案 厦 门 市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任 命 的 检 察 人 员 名 单 (2012 年 12 月 5 日 厦 门 市 第 十 四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六 次 会 议 通 过 ) 任 命 : 林 丽 玲 ( 女 ) 为 厦 门 市 人 民 检 察 院 副 检 察 长 检 察 委 员 会 委 员 检 察 员 6

厦 门 市 第 十 四 届 人 大 常 委 会 第 七 次 会 议 议 程 (2012 年 12 月 19 日 厦 门 市 第 十 四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七 次 会 议 通 过 ) 1 审 议 厦 门 经 济 特 区 城 乡 规 划 条 例 ( 草 案 ) ( 三 审 ); 2 审 议 厦 门 经 济 特 区 文 化 市 场 条 例 ( 草 案 ) ( 三 审 ); 3 听 取 和 审 议 市 政 府 关 于 尽 快 调 整 完 善 市 区 财 政 体 制, 促 进 岛 内 外 一 体 化 建 设 的 议 案 办 理 情 况 的 报 告 ; 4 听 取 和 审 议 市 政 府 关 于 加 强 社 区 矫 正 工 作 的 议 案 办 理 情 况 的 报 告 ; 5 听 取 和 审 议 市 政 府 关 于 加 快 推 进 我 市 交 通 需 求 管 理 工 作 的 议 案 办 理 情 况 的 报 告 ; 6 听 取 和 审 议 市 政 府 关 于 以 促 进 劳 动 关 系 和 谐 为 核 心, 推 动 和 谐 企 业 创 建 的 议 案 办 理 情 况 的 报 告 ; 7 听 取 和 审 议 市 政 府 关 于 加 快 征 地 拆 迁, 推 进 忠 仑 公 园 建 设 的 议 案 办 理 情 况 的 报 告 ; 8 听 取 和 审 议 市 政 府 关 于 限 制 和 控 制 厦 门 本 岛 开 发 的 议 案 办 理 情 况 的 报 告 ; 9 听 取 和 审 议 市 政 府 关 于 尽 快 出 台 扶 持 我 市 文 化 产 业 发 展 的 专 项 财 政 政 策 和 用 地 政 策 的 议 案 办 理 情 况 的 报 告 ; 10 听 取 和 审 议 市 政 府 关 于 加 快 我 市 多 元 化 办 医 格 局 形 成 的 议 案 办 理 情 况 的 报 告 ; 11 听 取 和 审 议 市 政 府 关 于 做 大 做 强 厦 门 对 台 旅 游, 提 升 海 峡 旅 游 品 牌 的 议 案 办 理 情 况 的 报 告 ; 12 听 取 市 政 府 关 于 2011 年 度 市 本 级 预 算 执 行 和 其 他 财 政 收 支 审 计 中 发 现 问 题 整 改 情 况 的 报 告 ; 13 听 取 市 政 府 关 于 市 十 四 届 人 大 一 次 会 议 期 间 代 表 提 出 的 建 议 批 评 和 意 见 办 理 情 况 的 报 告 ; 14 听 取 和 审 议 市 政 府 关 于 厦 门 东 南 国 际 航 运 中 心 建 设 情 况 的 报 告 ; 15 讨 论 关 于 召 开 市 十 四 届 人 大 二 次 会 议 的 有 关 事 项 ; 16 讨 论 市 人 大 常 委 会 工 作 报 告 ( 稿 ); 17 审 议 厦 门 市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代 表 工 作 若 干 规 定 ( 草 案 ) ; 18 听 取 和 审 议 市 十 四 届 人 大 常 委 会 代 表 资 格 审 查 委 员 会 关 于 部 分 代 表 的 代 表 资 格 的 审 查 报 告 ; 19 听 取 厦 门 海 事 法 院 2012 年 工 作 报 告 ; 20 人 事 任 免 ; 21 书 面 报 告 : 1 市 人 大 常 委 会 人 事 代 表 工 作 室 关 于 市 十 四 届 人 大 一 次 会 议 代 表 建 议 批 评 和 意 见 办 理 情 况 的 报 告 ; 2 市 政 府 关 于 市 人 大 常 委 会 对 厦 门 市 2012 年 1-6 月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计 划 执 行 情 况 的 报 告 审 议 意 见 研 究 处 理 情 况 的 报 告 ; 3 市 政 府 关 于 市 人 大 常 委 会 对 厦 门 市 2012 年 1-6 月 预 算 执 行 情 况 及 全 年 预 算 变 更 草 案 的 报 告 审 议 意 见 研 究 处 理 情 况 的 报 告 ; 4 市 政 府 关 于 市 人 大 常 委 会 对 加 强 岛 外 治 安 防 控 体 系 建 设 情 况 的 报 告 审 议 意 见 研 究 处 理 情 况 的 报 告 ; 5 市 政 府 关 于 对 厦 门 市 人 大 常 委 会 执 法 检 查 组 关 于 检 查 < 厦 门 市 物 业 管 理 若 干 规 定 > 实 施 情 况 的 报 告 及 审 议 意 见 研 究 处 理 情 况 的 报 告 7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 1 3 1 8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 13 1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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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 门 市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公 告 第 五 号 厦 门 经 济 特 区 文 化 市 场 管 理 条 例 已 于 2012 年 12 月 21 日 经 厦 门 市 第 十 四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七 次 会 议 通 过, 现 予 公 布, 自 2013 年 3 月 1 日 起 施 行 厦 门 市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2012 年 12 月 29 日 厦 门 经 济 特 区 文 化 市 场 管 理 条 例 (2012 年 12 月 21 日 厦 门 市 第 十 四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七 次 会 议 通 过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规 范 文 化 经 营 活 动 和 文 化 市 场 行 政 执 法 行 为, 维 护 文 化 市 场 秩 序, 促 进 文 化 市 场 发 展 与 繁 荣, 遵 循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的 基 本 原 则, 结 合 厦 门 经 济 特 区 实 际, 制 定 本 条 例 第 二 条 下 列 文 化 经 营 活 动 适 用 本 条 例 : ( 一 ) 歌 舞 游 艺 等 营 业 性 活 动 ; ( 二 ) 互 联 网 上 网 服 务 营 业 场 所 经 营 ; ( 三 ) 营 业 性 演 出 ; ( 四 ) 利 用 信 息 网 络 技 术 进 行 文 化 经 营 ; ( 五 ) 电 影 制 作 发 行 放 映 ; ( 六 ) 广 播 电 视 节 目 制 作 经 营 ; ( 七 ) 卫 星 地 面 接 收 设 施 安 装 和 使 用 ; ( 八 ) 车 载 楼 宇 户 外 等 公 共 视 听 载 体 传 播 广 播 电 视 节 目 ; ( 九 ) 出 版 物 及 其 他 印 刷 品 的 出 版 制 作 印 刷 或 者 复 制 进 口 发 行 运 输 仓 储 ; ( 十 ) 国 家 允 许 的 文 物 经 营 ; ( 十 一 ) 艺 术 品 经 营 ; ( 十 二 ) 文 化 经 纪 ; ( 十 三 ) 其 他 文 化 经 营 活 动 第 三 条 市 区 文 化 广 电 新 闻 出 版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 以 下 称 文 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 负 责 本 行 政 区 域 的 文 化 市 场 管 理 工 作, 其 他 有 关 行 政 部 门 在 各 自 的 职 责 范 围 内 负 责 文 化 市 场 管 理 相 关 工 作 文 化 市 场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按 照 规 定 职 责 负 责 文 化 市 场 综 合 执 法 工 作 第 四 条 依 法 成 立 的 文 化 市 场 相 关 行 业 协 会 应 当 加 强 行 业 自 律, 倡 导 诚 信 守 法 经 营, 依 法 维 护 正 常 的 经 营 秩 序 以 及 文 化 经 营 活 动 经 营 者 和 消 费 者 的 合 法 权 益 第 二 章 经 营 与 管 理 第 五 条 申 请 从 事 本 条 例 第 二 条 规 定 的 文 化 经 营 活 动 的, 依 法 实 行 许 可 或 者 备 案 制 度 第 六 条 文 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会 同 公 安 环 保 卫 生 工 商 等 有 关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制 定 文 化 12

经 营 活 动 审 批 的 流 程 时 限 和 具 体 要 求, 并 向 社 会 公 开 市 区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实 行 集 中 办 理 制 度, 为 文 化 经 营 活 动 申 请 者 提 供 高 效 便 民 快 捷 的 服 务 第 七 条 禁 止 从 事 含 有 下 列 内 容 的 文 化 经 营 活 动 : ( 一 ) 违 反 宪 法 确 定 的 基 本 原 则 的 ; ( 二 ) 危 害 国 家 统 一 主 权 或 者 领 土 完 整 的 ; ( 三 ) 危 害 国 家 安 全 或 者 损 害 国 家 荣 誉 利 益 的 ; ( 四 ) 煽 动 民 族 仇 恨 民 族 歧 视, 伤 害 民 族 感 情 或 者 侵 害 民 族 风 俗 习 惯, 破 坏 民 族 团 结 的 ; ( 五 ) 违 反 国 家 宗 教 政 策, 宣 扬 邪 教 迷 信 的 ; ( 六 ) 宣 扬 淫 秽 赌 博 暴 力 以 及 与 毒 品 有 关 的 违 法 犯 罪 活 动, 或 者 教 唆 犯 罪 的 ; ( 七 ) 违 背 社 会 公 德 或 者 民 族 优 秀 文 化 传 统 的 ; ( 八 ) 诽 谤 侮 辱 他 人, 侵 害 他 人 合 法 权 益 的 ; ( 九 ) 泄 露 国 家 秘 密 的 ; ( 十 ) 法 律 法 规 禁 止 的 其 他 内 容 第 八 条 禁 止 文 化 经 营 场 所 有 下 列 行 为 : ( 一 ) 播 放 演 奏 演 唱 含 有 本 条 例 第 七 条 所 列 内 容 的 节 目 ; ( 二 ) 包 庇 纵 容 卖 淫 嫖 娼 活 动 或 者 提 供 色 情 服 务 ; ( 三 ) 携 带 枪 支 弹 药 管 制 刀 具 易 燃 易 爆 剧 毒 腐 蚀 放 射 性 等 危 险 物 品 入 场 ; ( 四 ) 赌 博 打 架 斗 殴 侮 辱 妇 女 ; ( 五 ) 为 未 经 批 准 的 营 业 性 演 出 活 动 提 供 演 出 场 地 ; ( 六 ) 聘 用 和 接 纳 未 经 文 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审 批 的 境 外 演 出 团 体 以 及 个 体 演 员 进 行 演 出 ; ( 七 ) 拍 卖 经 营 国 家 禁 止 拍 卖 经 营 的 艺 术 品 ; ( 八 ) 利 用 信 息 网 络 转 播 非 法 链 接 集 成 境 外 广 播 电 视 节 目 及 境 外 网 站 传 播 的 视 听 节 目, 转 播 非 法 开 办 的 广 播 电 视 节 目 ; ( 九 ) 法 律 法 规 禁 止 的 其 他 行 为 第 九 条 文 化 经 营 活 动 的 经 营 者 应 当 依 法 制 定 安 全 工 作 方 案 和 应 急 预 案, 维 护 经 营 场 所 的 正 常 秩 序, 保 障 经 营 场 所 的 公 共 安 全 第 十 条 营 业 性 歌 舞 娱 乐 场 所 互 联 网 上 网 服 务 营 业 场 所 的 经 营 者 不 得 接 纳 未 成 年 人 ; 设 置 电 子 游 戏 机 的 游 艺 娱 乐 场 所, 在 非 法 定 节 假 日 不 得 向 未 成 年 人 提 供 电 子 游 戏 服 务 对 于 难 以 判 明 是 否 已 成 年 的, 前 款 规 定 场 所 的 管 理 人 员 应 当 要 求 其 出 示 有 效 证 件 第 十 一 条 营 业 性 歌 舞 娱 乐 场 所 游 艺 娱 乐 场 所 以 及 互 联 网 上 网 服 务 营 业 场 所 经 营 者 对 文 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公 安 机 关 依 法 实 施 的 经 营 管 理 技 术 措 施 和 安 全 技 术 措 施, 不 得 拒 绝 实 施 中 断 运 行 擅 自 修 改 或 者 变 更 发 生 无 法 正 常 使 用 的 情 形 时, 应 当 在 二 十 四 小 时 内 向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报 告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对 经 营 管 理 技 术 措 施 和 安 全 技 术 措 施 的 运 行 状 态 进 行 监 测, 发 现 技 术 故 障 的, 应 当 及 时 维 修 第 十 二 条 互 联 网 接 入 服 务 提 供 者 在 为 互 联 网 上 网 服 务 营 业 场 所 办 理 接 入 服 务 时, 应 当 根 据 文 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提 供 的 已 取 得 网 络 文 化 经 营 许 可 证 单 位 名 单, 核 实 经 营 单 位 的 网 络 文 化 经 营 许 可 证 ; 对 未 取 得 网 络 文 化 经 营 许 可 证 的, 不 得 提 供 接 入 服 务 对 被 吊 销 网 络 文 化 经 营 许 可 证 或 者 被 责 令 停 业 整 顿 的 互 联 网 上 网 服 务 营 业 场 所, 通 信 管 理 部 门 接 到 市 文 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的 协 助 通 知 书 及 所 附 的 处 罚 决 定 书 后, 应 当 要 求 互 联 网 接 入 服 务 提 供 者 终 止 接 入 服 务 对 擅 自 设 立 的 或 者 被 吊 销 营 业 执 照 的 互 联 网 上 网 服 务 营 业 场 所, 通 信 管 理 部 门 接 到 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的 协 助 通 知 书 或 者 处 罚 决 定 书 后, 应 当 要 求 互 联 网 接 入 服 务 提 供 者 终 止 接 入 服 务 13

互 联 网 接 入 服 务 提 供 者 应 当 在 接 到 通 信 管 理 部 门 通 知 后 二 十 四 小 时 内 终 止 接 入 服 务 第 十 三 条 举 办 境 外 文 艺 表 演 团 体 个 人 参 加 的 营 业 性 演 出 的, 演 出 举 办 单 位 应 当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相 关 手 续 前 款 规 定 中 属 于 台 湾 地 区 的 文 艺 表 演 团 体 个 人 参 加 的 营 业 性 演 出, 演 出 举 办 单 位 应 当 向 市 文 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提 出 申 请, 市 文 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自 受 理 之 日 起 二 十 日 内 作 出 决 定 第 十 四 条 从 事 文 化 经 营 活 动 涉 及 他 人 著 作 权 的, 应 当 取 得 权 利 人 的 使 用 许 可, 不 得 侵 犯 他 人 著 作 权 或 者 与 著 作 权 相 关 的 权 利, 损 害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第 十 五 条 从 事 出 版 物 批 发 零 售 出 租 的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应 当 具 有 合 法 的 来 源 证 明, 不 得 存 储 托 运 邮 寄 运 输 违 法 出 版 物 第 十 六 条 从 事 文 物 拍 卖 的 企 业, 应 当 依 法 取 得 文 物 拍 卖 许 可 证 不 具 备 文 物 拍 卖 资 质 的 拍 卖 企 业, 不 得 拍 卖 文 物, 不 得 在 拍 卖 品 中 夹 带 文 物 第 三 章 执 法 与 监 督 第 十 七 条 文 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按 照 市 区 人 民 政 府 的 规 定, 指 导 组 织 协 调 监 督 检 查 文 化 市 场 管 理 和 综 合 执 法 工 作 第 十 八 条 文 化 市 场 综 合 执 法 人 员 进 行 执 法 检 查, 可 以 依 法 采 取 下 列 措 施 : ( 一 ) 进 入 被 检 查 单 位 或 者 现 场 进 行 调 查 检 查 ; ( 二 ) 制 止 和 纠 正 正 在 发 生 的 违 法 行 为 ; ( 三 ) 查 阅 调 阅 复 制 拍 摄 录 制 有 关 证 据 材 料, 抽 样 取 证 或 者 先 行 登 记 保 存 有 关 证 据 ; ( 四 )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对 有 关 物 品 工 具 进 行 查 封 或 者 扣 押 ; ( 五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措 施 第 十 九 条 文 化 市 场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行 使 下 列 行 政 处 罚 权 : ( 一 ) 营 业 性 歌 舞 游 艺 营 业 性 演 出 艺 术 品 经 营 互 联 网 上 网 服 务 营 业 场 所 经 营 利 用 信 息 网 络 技 术 进 行 文 化 经 营 等 文 化 行 政 管 理 领 域 的 行 政 处 罚 权 ; ( 二 ) 电 影 广 播 电 视 信 息 网 络 传 播 视 听 节 目 卫 星 地 面 接 收 设 施 安 装 和 使 用 等 广 播 电 影 电 视 行 政 管 理 领 域 的 行 政 处 罚 权 ; ( 三 ) 出 版 印 刷 发 行 等 新 闻 出 版 行 政 管 理 领 域 的 行 政 处 罚 权 ; ( 四 ) 著 作 权 等 行 政 管 理 领 域 的 行 政 处 罚 权 ; ( 五 ) 违 法 购 销 文 物 等 文 物 行 政 管 理 领 域 的 行 政 处 罚 权 公 安 环 保 工 商 城 市 管 理 执 法 等 有 关 行 政 部 门 依 法 在 各 自 的 职 责 范 围 内, 负 责 文 化 市 场 管 理 的 相 关 工 作 第 二 十 条 市 文 化 市 场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管 辖 跨 区 域 专 业 性 强 以 及 有 重 大 影 响 的 文 化 市 场 违 法 案 件 区 文 化 市 场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管 辖 本 行 政 区 域 的 文 化 市 场 违 法 案 件 区 文 化 市 场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之 间 对 文 化 市 场 行 政 违 法 案 件 管 辖 发 生 争 议 的, 报 请 市 文 化 市 场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指 定 管 辖 市 文 化 市 场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应 当 加 强 对 区 文 化 市 场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的 业 务 指 导 和 监 督 第 二 十 一 条 市 区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文 化 市 场 综 合 执 法 协 作 机 制, 加 强 文 化 市 场 综 合 执 法 与 公 安 环 保 工 商 城 市 管 理 执 法 通 信 管 理 等 有 关 行 政 执 法 的 协 调, 定 期 通 报 相 关 行 政 许 可 行 政 处 罚 行 政 强 制 情 况 和 文 化 市 场 动 态, 研 究 文 化 市 场 管 理 的 重 要 专 项 行 动 及 工 作 方 案, 协 调 文 化 市 场 综 合 执 法 工 作 中 的 其 他 重 要 事 项 第 二 十 二 条 文 化 市 场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文 化 市 场 违 法 行 为 举 报 制 度 文 化 市 场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接 到 举 报 应 当 登 记 并 及 时 核 实 处 理, 并 对 举 报 人 的 有 关 信 息 保 密 14

第 二 十 三 条 文 化 市 场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应 当 主 动 将 职 责 范 围 执 法 依 据 执 法 程 序 处 罚 标 准 等 执 法 管 理 信 息 向 社 会 公 开, 接 受 社 会 监 督 第 二 十 四 条 公 民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发 现 文 化 市 场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及 其 执 法 人 员 在 执 法 活 动 中 有 违 法 或 者 不 当 行 为 的, 有 权 向 其 所 在 单 位 上 级 行 政 机 关 或 者 监 察 机 关 检 举 控 告 申 诉 接 到 检 举 控 告 申 诉 的 部 门 应 当 及 时 核 实 处 理 第 四 章 法 律 责 任 第 二 十 五 条 违 反 本 条 例 第 十 一 条 规 定, 营 业 性 歌 舞 娱 乐 场 所 游 艺 娱 乐 场 所 以 及 互 联 网 上 网 服 务 营 业 场 所 经 营 单 位 拒 绝 实 施 中 断 运 行 擅 自 修 改 或 者 变 更 文 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公 安 机 关 依 法 实 施 的 经 营 管 理 技 术 措 施 和 安 全 技 术 措 施 的, 由 文 化 市 场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公 安 机 关 依 照 各 自 职 责 予 以 警 告, 并 处 三 千 元 以 上 一 万 五 千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情 节 严 重 的, 责 令 停 业 整 顿 一 个 月 至 三 个 月 发 现 经 营 管 理 技 术 措 施 和 安 全 技 术 措 施 无 法 正 常 使 用 未 在 二 十 四 小 时 内 向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报 告 的, 由 文 化 市 场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公 安 机 关 依 照 各 自 职 责 予 以 警 告, 责 令 改 正 ; 拒 不 改 正 的, 处 以 一 千 元 以 上 五 千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第 二 十 六 条 违 反 本 条 例 第 十 二 条 第 一 款 规 定, 互 联 网 接 入 服 务 提 供 者 在 为 互 联 网 上 网 服 务 营 业 场 所 办 理 接 入 服 务 时 未 核 实 网 络 文 化 经 营 许 可 证 或 者 对 互 联 网 上 网 服 务 营 业 场 所 拒 不 实 施 终 止 接 入 服 务 的, 由 通 信 管 理 部 门 给 予 警 告, 处 以 五 千 元 以 上 三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第 二 十 七 条 违 反 本 条 例 第 十 四 条 规 定, 文 化 经 营 单 位 侵 犯 著 作 权 或 者 与 著 作 权 有 关 的 权 利 行 为, 同 时 损 害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的, 由 文 化 市 场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责 令 停 止 侵 权 行 为,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没 收 销 毁 侵 权 复 制 品, 并 处 一 万 元 以 上 五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第 二 十 八 条 违 反 本 条 例 第 十 五 条 规 定, 出 版 物 批 发 单 位 和 从 事 出 版 物 零 售 出 租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存 储 托 运 邮 寄 或 者 运 输 违 法 出 版 物 的, 由 文 化 市 场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予 以 警 告, 没 收 违 法 的 出 版 物, 并 处 三 千 元 以 上 二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第 二 十 九 条 公 民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对 文 化 市 场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作 出 的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不 服 的, 可 以 依 法 申 请 行 政 复 议, 或 者 直 接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行 政 诉 讼 第 三 十 条 文 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文 化 市 场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及 其 他 有 关 行 政 部 门 的 工 作 人 员 滥 用 职 权 玩 忽 职 守 徇 私 舞 弊 的, 依 法 给 予 行 政 处 分 ;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第 五 章 附 则 第 三 十 一 条 本 条 例 自 2013 年 3 月 1 日 起 施 行 15

厦 门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厦 门 经 济 特 区 文 化 市 场 条 例 ( 草 案 ) 的 说 明 2012 年 8 月 28 日 在 厦 门 市 第 十 四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四 次 会 议 上 厦 门 市 文 化 广 电 新 闻 出 版 局 局 长 罗 才 福 厦 门 市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 我 受 市 政 府 委 托, 向 市 人 大 常 委 会 报 告 关 于 厦 门 经 济 特 区 文 化 市 场 条 例 ( 草 案 ) 的 起 草 说 明, 请 予 审 议 一 制 定 厦 门 经 济 特 区 文 化 市 场 条 例 的 必 要 性 我 市 作 为 经 济 特 区 东 南 沿 海 开 放 城 市, 按 照 市 委 市 政 府 有 关 文 化 强 市 的 要 求, 迫 切 需 要 建 设 一 个 统 一 开 放 健 康 有 序 的 文 化 市 场 在 历 届 市 委 市 政 府 的 正 确 领 导 下, 目 前 我 市 已 经 在 文 化 广 播 电 视 新 闻 出 版 等 方 面 基 本 形 成 了 较 为 完 善 的 文 化 市 场 体 系, 并 对 满 足 人 民 群 众 多 样 化 多 层 次 多 方 面 的 精 神 文 化 需 求 推 动 我 市 经 济 的 持 续 健 康 发 展 发 挥 了 重 要 作 用 但 由 于 长 期 以 来 所 形 成 的 执 法 体 制 不 顺 问 题, 加 之 现 行 有 关 文 化 市 场 的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相 对 滞 后, 无 法 完 全 适 应 文 化 大 发 展 大 繁 荣 以 及 深 化 两 岸 文 化 交 流 合 作 的 新 形 势 新 要 求, 因 此, 有 必 要 结 合 我 市 文 化 市 场 实 际, 制 定 出 台 一 部 具 有 厦 门 特 色 的 文 化 市 场 法 规 与 此 同 时, 也 非 常 有 必 要 将 我 市 近 年 来 出 台 的, 行 之 有 效 的 鼓 励 文 化 市 场 发 展 繁 荣 的 政 策 措 施 予 以 固 化 和 提 升, 从 而 以 法 规 的 形 式 为 我 市 文 化 市 场 的 发 展 与 繁 荣 提 供 制 度 保 障 二 条 例 的 起 草 过 程 2011 年, 市 人 大 常 委 会 市 政 府 将 厦 门 经 济 特 区 文 化 市 场 管 理 条 例 列 为 法 规 备 选 项 目, 确 定 市 文 广 新 局 为 法 规 草 案 的 起 草 单 位 今 年, 市 人 大 和 市 政 府 再 次 将 厦 门 经 济 特 区 文 化 市 场 管 理 条 例 列 入 年 度 立 法 计 划, 并 确 定 为 法 规 正 式 项 目 为 了 做 好 立 法 工 作, 市 文 广 新 局 成 立 立 法 工 作 小 组, 制 订 立 法 工 作 方 案, 对 我 市 文 化 市 场 现 状 进 行 充 分 调 研, 并 征 求 了 公 安 工 商 等 相 关 部 门 意 见 和 建 议, 学 习 借 鉴 了 外 地 的 成 熟 经 验 与 做 法, 在 此 基 础 上, 经 过 反 复 研 究 与 修 改, 形 成 了 条 例 ( 送 审 稿 ), 于 今 年 4 月 报 送 市 法 制 局 审 查 市 法 制 局 收 到 送 审 稿 后, 即 按 照 相 关 立 法 程 序 及 时 书 面 征 求 了 市 人 大 相 关 专 委 会 各 区 政 府 市 政 府 相 关 部 门 和 有 关 单 位 的 意 见, 召 开 了 专 家 论 证 会 和 相 关 部 门 及 单 位 参 加 的 征 求 意 见 会, 并 通 过 市 政 府 网 站 和 厦 门 市 法 制 局 法 规 规 章 草 案 意 见 征 求 系 统 广 泛 听 取 社 会 各 界 意 见 在 综 合 各 方 面 意 见 的 基 础 上, 市 法 制 局 会 同 市 文 广 新 局 对 送 审 稿 多 次 进 行 了 修 改 和 完 善, 采 纳 了 大 部 分 意 见 和 建 议, 形 成 厦 门 经 济 特 区 文 化 市 场 条 例 ( 草 案 ) ( 以 下 简 称 条 例 ( 草 案 ) ), 并 上 报 市 政 府 常 务 会 议 研 究 6 月 28 日, 市 政 府 第 7 次 常 务 会 议 研 究 通 过 了 条 例 ( 草 案 ) 现 提 请 市 人 大 常 委 会 审 议 三 主 要 问 题 的 说 明 ( 一 ) 关 于 文 化 市 场 执 法 主 体 及 监 管 体 制 问 题 理 顺 文 化 市 场 管 理 体 制 是 条 例 ( 草 案 ) 所 要 解 决 的 重 要 问 题 之 一 随 着 我 市 行 政 体 制 改 革 的 有 序 推 进, 原 来 的 市 文 化 广 电 新 闻 出 版 三 局 合 一, 成 立 新 的 市 文 化 广 电 新 闻 出 版 局, 文 化 市 场 综 合 执 法 的 管 理 体 制 得 到 了 进 一 步 理 顺 和 明 晰, 为 通 过 立 法 彻 底 解 决 文 化 市 场 综 合 执 法 队 伍 的 执 法 主 体 资 格 问 题 提 供 了 良 好 的 契 机 为 此, 条 例 ( 草 案 ) 以 法 规 的 形 式 进 一 步 明 确 了 市 区 两 级 文 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和 其 他 有 关 部 门 的 监 管 职 责, 16

同 时 授 权 文 化 市 场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具 体 负 责 文 化 市 场 的 行 政 执 法 工 作, 赋 予 文 化 市 场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执 法 主 体 资 格 ( 第 四 条 ) ( 二 ) 关 于 服 务 与 促 进 根 据 党 的 十 七 届 六 中 全 会 关 于 推 动 文 化 大 发 展 大 繁 荣, 以 及 厦 门 市 深 化 两 岸 交 流 合 作 综 合 配 套 改 革 试 验 总 体 方 案 关 于 创 新 两 岸 文 化 交 流 合 作 的 体 制 机 制 的 要 求, 条 例 ( 草 案 ) 在 近 几 年 市 委 市 政 府 出 台 的 中 共 厦 门 市 委 关 于 贯 彻 落 实 党 的 十 七 届 六 中 全 会 精 神 推 动 文 化 强 市 建 设 的 实 施 意 见 等 一 系 列 关 于 促 进 文 化 发 展 繁 荣 的 政 策 措 施 基 础 上, 以 法 规 的 形 式 将 一 些 有 之 有 效 的 举 措 进 行 了 固 化 和 提 升, 主 要 体 现 在 以 下 三 个 方 面 : 一 是 鼓 励 利 用 三 旧 场 所 从 事 相 关 文 化 经 营 活 动, 规 定 利 用 工 业 厂 房 仓 储 用 房 传 统 商 业 街 等 存 量 房 产 土 地 资 源 等 场 所 从 事 属 于 本 市 重 点 发 展 文 化 产 业 门 类 的 活 动, 可 按 规 定 予 以 减 免 土 地 出 让 金 土 地 收 益 金 ( 第 八 条 ) 二 是 规 定 利 用 有 关 文 化 产 品 和 服 务 交 易 平 台, 推 动 文 化 产 品 和 服 务 出 口 ( 第 九 条 ) 三 是 立 足 厦 门 实 际, 突 出 体 现 对 台 先 行 先 试, 为 推 动 两 岸 文 化 的 交 流 与 发 展 提 供 有 利 条 件 ( 第 十 条 第 十 二 条 ) ( 三 ) 关 于 经 营 与 管 理 为 了 加 强 对 文 化 市 场 的 管 理, 维 护 文 化 市 场 的 健 康 有 序, 条 例 在 现 行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规 定 的 基 础 上, 结 合 我 市 文 化 市 场 管 理 实 际, 并 按 照 厦 门 市 深 化 两 岸 交 流 合 作 综 合 配 套 改 革 试 验 总 体 方 案 要 求, 有 针 对 性 地 补 充 和 增 加 了 相 应 的 管 理 措 施 : 一 是 根 据 厦 门 市 深 化 两 岸 交 流 合 作 综 合 配 套 改 革 试 验 总 体 方 案 的 精 神, 将 已 经 下 放 至 我 市 审 批 的 举 办 台 湾 地 区 的 文 艺 表 演 团 体 个 人 参 加 的 营 业 性 演 出 " 的 权 限 直 接 在 法 规 中 体 现, 即 " 举 办 台 湾 地 区 的 文 艺 表 演 团 体 个 人 参 加 的 营 业 性 演 出, 演 出 举 办 单 位 应 当 向 市 文 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提 出 申 请, 市 文 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自 受 理 之 日 起 二 十 日 内 作 出 决 定 ( 第 二 十 条 ); 二 是 针 对 黑 网 吧 屡 禁 不 止 的 情 形, 从 源 头 上 强 化 了 互 联 网 接 入 服 务 提 供 者 在 为 互 联 网 上 网 服 务 营 业 场 所 办 理 接 入 服 务 时 应 当 履 行 的 义 务 ( 第 十 九 条 ); 三 是 严 格 规 定 歌 舞 娱 乐 场 所 互 联 网 上 网 服 务 营 业 场 所 不 得 接 纳 未 成 年 人, 并 借 鉴 外 地 立 法 经 验 进 行 了 一 些 细 化 规 定, 如 对 难 以 判 明 是 否 是 未 成 年 人 的 增 加 了 经 营 场 所 的 工 作 人 员 可 以 要 求 其 出 示 有 效 证 件 ( 第 十 七 条 ); 四 是 进 一 步 强 化 了 对 个 体 演 员 的 管 理, 规 定 个 体 演 员 从 事 营 业 性 演 出 的, 应 当 取 得 艺 术 表 演 能 力 证 明 等 ( 第 二 十 一 条 ) ( 四 ) 关 于 文 化 市 场 综 合 执 法 由 于 目 前 市 编 办 已 正 式 批 准 成 立 市 文 化 市 场 综 合 执 法 支 队, 各 区 文 化 市 场 执 法 大 队 也 相 应 建 立, 为 了 明 确 职 责 强 化 监 督, 条 例 ( 草 案 ) 专 门 设 计 了 第 四 章 执 法 与 监 督, 分 别 从 行 使 行 政 处 罚 权 的 范 围 ( 第 二 十 五 条 ) 文 化 市 场 综 合 执 法 可 采 取 的 行 政 措 施 ( 第 二 十 六 条 ) 市 区 两 级 的 管 辖 分 工 ( 第 二 十 七 条 ) 与 相 关 部 门 执 法 协 作 机 制 的 建 立 ( 第 二 十 八 条 ) 执 法 公 开 监 督 机 制 ( 第 三 十 条 第 三 十 一 条 ) 等 方 面 作 了 专 门 规 定 而 涉 及 到 相 关 执 法 程 序 时 限 等 内 容, 由 于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行 政 处 罚 法 文 化 市 场 综 合 行 政 执 法 管 理 规 定 ( 文 化 部 令 第 52 号 )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均 有 明 确 规 定, 故 条 例 ( 草 案 ) 未 作 重 复 规 定 ( 五 ) 关 于 法 律 责 任 条 例 ( 草 案 ) 在 法 律 责 任 一 章 作 了 以 下 制 度 设 计 : 一 是 结 合 我 市 实 际, 有 针 对 性 地 对 一 些 违 法 行 为 设 定 或 者 细 化 了 相 应 的 行 政 处 罚, 如 对 未 取 得 艺 术 表 演 能 力 证 明 从 事 营 业 性 演 出 的 行 为 设 定 了 行 政 处 罚 ( 第 三 十 四 条 ); 对 侵 犯 著 作 权 或 者 著 作 权 有 关 权 利 的 行 为 以 及 托 运 邮 寄 或 者 运 输 违 法 音 像 制 品 的 行 为 则 在 行 政 法 规 或 者 部 门 规 章 的 基 础 上 细 化 了 罚 则 ( 第 三 十 五 条 第 三 十 六 条 ) 等 二 是 规 定 了 行 政 相 对 人 的 相 应 救 济 权 利 以 及 监 督 制 约 机 制 ( 第 三 十 七 条 第 三 十 八 条 ) 我 的 说 明 完 了 17

厦 门 市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教 育 科 学 文 化 卫 生 委 员 会 关 于 厦 门 经 济 特 区 文 化 市 场 条 例 ( 草 案 ) 的 初 审 报 告 2012 年 8 月 28 日 在 厦 门 市 第 十 四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四 次 会 议 上 厦 门 市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教 育 科 学 文 化 卫 生 委 员 会 主 任 委 员 杨 益 坚 厦 门 市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 2012 年 7 月 23 日, 厦 门 市 人 民 政 府 向 市 人 大 常 委 会 提 出 关 于 审 议 厦 门 经 济 特 区 文 化 市 场 条 例 ( 草 案 ) ( 以 下 简 称 草 案 ) 的 议 案 7 月 中 下 旬, 市 人 大 教 科 文 卫 委 组 织 部 分 市 人 大 代 表 对 我 市 文 化 市 场 管 理 情 况 进 行 了 视 察, 分 别 召 开 了 由 有 关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及 各 类 文 化 企 业 负 责 人 参 加 的 征 求 意 见 座 谈 会 此 外, 根 据 厦 门 市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及 其 常 务 委 员 会 立 法 条 例 的 有 关 规 定,8 月 1 日 在 厦 门 日 报 和 厦 门 人 大 网 站 全 文 刊 登 草 案, 公 开 征 求 修 改 意 见 和 建 议 之 后, 结 合 该 法 规 的 前 期 调 研 和 论 证 情 况, 对 收 集 到 的 意 见 和 建 议 进 行 归 纳 整 理, 并 就 修 改 内 容 与 市 人 大 法 制 委 市 文 广 新 局 法 制 局 通 信 管 理 局 等 相 关 部 门 进 行 沟 通 和 协 调, 达 成 共 识 8 月 16 日, 市 人 大 教 科 文 卫 委 召 开 第 二 次 全 体 会 议, 对 草 案 进 行 审 议, 形 成 厦 门 经 济 特 区 文 化 市 场 条 例 ( 草 案 修 改 建 议 稿 ) 现 将 有 关 情 况 报 告 如 下 : 一 制 定 法 规 的 必 要 性 党 的 十 七 届 六 中 全 会 提 出 了 推 动 文 化 大 发 展 大 繁 荣 的 要 求, 厦 门 市 委 市 政 府 出 台 了 中 共 厦 门 市 委 关 于 贯 彻 落 实 党 的 十 七 届 六 中 全 会 精 神 推 动 文 化 强 市 建 设 的 实 施 意 见, 充 分 体 现 了 国 家 和 地 方 政 府 对 文 化 发 展 的 高 度 重 视, 也 说 明 了 文 化 发 展 的 重 要 性 近 年 来, 在 政 策 的 推 动 下, 我 市 经 济 体 制 不 断 完 善, 文 化 市 场 规 模 不 断 壮 大, 形 成 了 较 为 完 善 的 文 化 市 场 体 系 但 是, 我 市 文 化 市 场 在 日 益 繁 荣 的 同 时, 也 存 在 着 一 些 亟 待 解 决 的 问 题, 如 现 行 的 文 化 市 场 法 律 法 规 相 对 滞 后 缺 乏 可 操 作 性 ; 文 化 市 场 执 法 队 伍 职 责 不 清 交 叉 重 叠 ; 文 化 市 场 管 理 审 批 流 程 衔 接 不 畅 办 事 效 率 过 低 服 务 水 平 不 高 监 管 手 段 不 足 等, 无 法 适 应 当 前 文 化 大 发 展 大 繁 荣 的 新 形 势 新 要 求 因 此, 有 必 要 制 定 一 部 符 合 我 市 实 际 适 应 文 化 市 场 发 展 需 求 具 有 可 操 作 性 的 地 方 性 法 规, 进 一 步 规 范 文 化 市 场, 促 进 文 化 市 场 健 康 繁 荣 发 展 二 对 草 案 的 基 本 评 价 教 科 文 卫 委 审 议 认 为, 草 案 从 我 市 实 际 出 发, 结 合 厦 门 市 深 化 两 岸 交 流 合 作 综 合 配 套 改 革 试 验 总 体 方 案 中 关 于 创 新 两 岸 文 化 交 流 合 作 的 体 制 机 制 的 要 求, 针 对 当 前 文 化 市 场 管 理 经 营 服 务 与 促 进 中 存 在 的 问 题 进 行 了 立 法 规 范 草 案 立 足 于 文 化 市 场 管 理, 放 眼 于 文 化 市 场 服 务 与 促 进, 紧 抓 两 岸 文 化 交 流 合 作 新 契 机, 将 促 进 文 化 市 场 发 展 的 有 关 政 策 进 行 了 整 合 和 提 升, 强 调 了 文 化 市 场 管 理 与 促 进 并 举 的 立 法 思 路 草 案 授 权 文 化 市 场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具 体 负 责 文 化 市 场 的 行 政 执 法 工 作, 赋 予 了 文 化 市 场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的 执 法 主 体 资 格, 明 确 了 市 区 两 级 文 化 市 场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的 职 责 分 工, 进 一 步 理 顺 了 文 化 市 场 管 理 体 制 草 案 针 对 我 市 黑 网 吧 管 理 存 在 的 问 题 从 源 头 入 手, 规 定 了 互 联 网 接 入 服 务 提 供 者 应 当 履 行 的 社 会 责 任 此 外, 草 案 在 上 位 法 已 有 规 定 基 础 之 上, 对 文 化 市 场 违 法 行 为 的 处 理 作 了 进 一 步 细 化 规 定 总 体 而 言, 草 案 的 框 架 和 内 容 基 本 可 行, 但 针 对 性 和 可 操 作 性 还 有 待 于 进 18

一 步 加 强 三 对 草 案 的 几 点 修 改 建 议 ( 一 ) 关 于 进 一 步 完 善 审 批 程 序 提 高 服 务 水 平 由 于 文 化 市 场 经 营 活 动 的 特 殊 性, 法 律 法 规 对 一 些 经 营 活 动 规 定 了 前 置 审 批 要 求, 如 娱 乐 场 所 经 营 活 动 就 需 要 办 理 文 化 消 防 卫 生 环 境 保 护 等 多 项 审 批 手 续 但 是, 目 前 上 位 法 尚 未 明 确 规 定 这 些 审 批 部 门 的 先 后 顺 序, 导 致 申 请 人 不 明 了 审 批 的 流 程 和 各 个 审 批 环 节 的 具 体 要 求, 出 现 跑 冤 枉 路 花 冤 枉 钱 的 现 象, 也 不 利 于 文 化 市 场 管 理 部 门 间 依 法 建 立 协 作 机 制 形 成 管 理 合 力, 推 动 文 化 市 场 健 康 可 持 续 发 展 为 此, 教 科 文 卫 委 认 为, 应 在 草 案 第 二 章 服 务 与 促 进 中 增 加 关 于 提 高 审 批 部 门 服 务 水 平 的 规 定 因 此, 建 议 在 草 案 第 二 章 增 加 一 条 作 为 第 十 条, 具 体 内 容 为 : 文 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会 同 公 安 消 防 环 保 卫 生 工 商 等 有 关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制 定 文 化 经 营 活 动 申 请 的 流 程 时 限 和 具 体 要 求, 并 向 社 会 公 开 市 区 人 民 政 府 及 相 关 部 门 应 当 实 行 集 中 办 理 制 度, 为 文 化 经 营 活 动 申 请 者 提 供 高 效 便 民 快 捷 的 服 务 此 外, 为 使 上 述 规 定 落 到 实 处, 专 门 设 计 了 第 三 款, 规 定 将 上 述 内 容 纳 入 政 府 绩 效 考 核 范 畴 ( 二 ) 关 于 外 地 文 化 市 场 经 营 者 来 厦 提 供 技 术 咨 询 活 动 草 案 第 十 一 条 第 二 款 规 定 鼓 励 本 市 以 外 的 影 视 动 漫 电 子 游 艺 网 络 游 戏 等 文 化 市 场 经 营 者 在 本 市 提 供 技 术 咨 询 服 务, 此 规 定 中 提 到 的 本 市 以 外 根 据 厦 门 市 深 化 两 岸 交 流 合 作 综 合 配 套 改 革 试 验 总 体 方 案 精 神, 本 是 指 台 湾 地 区 因 此, 建 议 将 本 市 以 外 明 确 为 台 湾 地 区 ( 三 ) 关 于 删 除 第 十 五 条 第 五 项 草 案 第 十 五 条 第 五 项 禁 止 营 业 性 歌 舞 娱 乐 场 所 互 联 网 上 网 服 务 营 业 场 所 接 纳 未 成 年 人 的 规 定, 与 草 案 第 十 七 条 第 一 句 内 容 重 复 因 此, 建 议 删 除 第 十 五 条 第 五 项 ( 四 ) 关 于 对 娱 乐 场 所 互 联 网 上 网 服 务 营 业 场 所 的 监 管 1 草 案 第 十 八 条 要 求 娱 乐 场 所 互 联 网 上 网 服 务 营 业 场 所 经 营 者 必 须 接 受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实 施 的 经 营 管 理 技 术 措 施 和 安 全 技 术 措 施, 发 现 技 术 故 障 的, 应 当 在 二 十 四 小 时 内 向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报 告 其 中 技 术 故 障 的 表 述 不 准 确, 因 为 本 条 立 法 本 意 是 确 保 上 述 两 项 措 施 的 落 实, 一 旦 发 生 无 法 正 常 使 用 情 形, 都 应 及 时 报 告 为 此, 建 议 将 发 现 技 术 故 障 的 的 表 述 修 改 为 一 旦 发 生 无 法 正 常 使 用 的 情 形 此 外, 该 条 只 规 定 了 经 营 者 应 承 担 的 义 务, 未 规 定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应 尽 的 义 务, 因 此 在 该 条 增 加 一 句 :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对 经 营 管 理 技 术 措 施 和 安 全 技 术 措 施 的 运 行 状 态 进 行 监 测, 发 现 技 术 故 障 的, 应 当 及 时 维 修 2 草 案 第 三 十 二 条 是 针 对 第 十 八 条 设 定 的 处 罚, 但 此 条 只 对 拒 绝 实 施 中 断 运 行 擅 自 修 改 或 者 变 更 的 情 形 规 定 了 处 罚, 对 无 法 正 常 使 用 又 不 及 时 报 告 的 情 形 却 没 有 设 定 处 罚, 不 利 于 网 吧 的 日 常 监 管 因 此, 建 议 在 该 条 增 设 一 款 罚 责, 即 : 违 反 本 条 例 第 十 九 条 规 定, 发 现 经 营 管 理 技 术 措 施 和 安 全 技 术 措 施 无 法 正 常 使 用 未 在 二 十 四 小 时 内 向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报 告 的, 由 文 化 市 场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公 安 机 关 依 照 各 自 职 责 予 以 警 告, 责 令 改 正 ; 拒 不 改 正 的, 处 以 一 千 元 罚 款 ( 五 ) 关 于 互 联 网 接 入 服 务 提 供 者 的 责 任 1 草 案 第 十 九 条 第 一 款 赋 予 互 联 网 接 入 服 务 提 供 者 查 验 网 络 文 化 经 营 许 可 证 之 义 务, 为 确 保 验 证 的 准 确, 互 联 网 接 入 服 务 提 供 者 应 根 据 文 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提 供 的 已 取 得 网 络 文 化 经 营 许 可 证 单 位 名 单, 对 经 营 单 位 的 网 络 文 化 经 营 许 可 证 进 行 核 实 2 草 案 第 十 九 条 第 二 款 规 定 过 于 原 则, 可 操 作 性 不 强, 建 议 分 情 形 予 以 进 一 步 细 化, 明 确 各 19

单 位 的 职 责, 修 改 为 : 对 被 吊 销 网 络 文 化 经 营 许 可 证 或 者 被 责 令 停 业 整 顿 的 互 联 网 上 网 服 务 营 业 场 所, 通 信 管 理 部 门 接 到 市 文 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的 书 面 通 知 及 相 关 处 罚 决 定 后, 应 当 要 求 互 联 网 接 入 服 务 提 供 者 终 止 接 入 服 务 对 擅 自 设 立 的 或 者 被 吊 销 营 业 执 照 的 互 联 网 上 网 服 务 营 业 场 所, 通 信 管 理 部 门 接 到 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的 书 面 通 知 及 相 关 处 罚 决 定 后, 应 当 要 求 互 联 网 接 入 服 务 提 供 者 终 止 接 入 服 务 此 外, 为 了 使 互 联 网 接 入 服 务 提 供 者 及 时 履 行 义 务, 最 后 一 款 专 门 做 了 时 限 上 的 规 定, 即 互 联 网 接 入 服 务 提 供 者 应 当 在 接 到 通 信 管 理 部 门 通 知 后 二 十 四 小 时 内 终 止 接 入 服 务 3 草 案 第 三 十 三 条 是 对 违 反 第 十 九 规 定 设 置 的 处 罚, 为 此, 对 该 条 做 了 文 字 表 述 及 执 法 主 体 方 面 的 修 改 ( 六 ) 关 于 出 版 物 与 音 像 制 品 国 务 院 出 台 的 出 版 管 理 条 例 第 二 条 明 确 规 定 出 版 物 包 含 音 像 制 品, 为 避 免 在 表 述 上 产 生 歧 义, 建 议 草 案 统 一 使 用 出 版 物 这 一 提 法, 为 此, 对 草 案 第 二 条 第 二 十 三 条 第 三 十 六 条 进 行 了 相 应 修 改 ( 七 ) 关 于 行 政 处 罚 权 的 类 别 划 分 草 案 第 二 十 五 条 第 三 项 将 分 属 不 同 类 别 的 著 作 权 行 政 处 罚 权 与 出 版 印 刷 音 像 制 品 互 联 网 出 版 行 政 处 罚 权 合 并 表 述, 不 利 于 准 确 执 法, 而 且 出 版 已 包 含 音 像 制 品 互 联 网 出 版 因 此, 建 议 根 据 上 位 法 相 关 规 定, 对 行 政 处 罚 权 类 别 进 行 准 确 划 分, 将 该 项 分 为 两 项, 修 改 为 : ( 三 ) 出 版 印 刷 发 行 等 新 闻 出 版 行 政 管 理 领 域 的 行 政 处 罚 权 ;( 四 ) 著 作 权 等 行 政 管 理 领 域 的 行 政 处 罚 权 ( 八 ) 关 于 草 案 内 容 需 进 一 步 完 善 的 问 题 教 科 文 卫 委 认 为, 草 案 第 二 章 服 务 与 促 进, 内 容 略 显 单 薄, 可 操 作 的 规 定 不 多 ; 草 案 第 三 章 经 营 与 管 理, 未 提 及 电 影 文 物 等 文 化 经 营 活 动, 存 在 着 对 文 化 经 营 活 动 规 范 不 全 面 管 理 不 一 致 等 问 题, 建 议 常 委 会 对 这 些 问 题 予 以 进 一 步 审 议 此 外, 还 对 草 案 中 的 个 别 文 字 作 了 修 改, 个 别 条 序 作 了 调 整, 这 里 不 作 一 一 说 明 以 上 报 告 妥 否, 请 审 议 厦 门 市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法 制 委 员 会 关 于 厦 门 经 济 特 区 文 化 市 场 条 例 ( 草 案 ) 修 改 情 况 的 汇 报 2012 年 10 月 23 日 在 厦 门 市 第 十 四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五 次 会 议 上 厦 门 市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法 制 委 员 会 主 任 委 员 郭 晓 芳 厦 门 市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 2012 年 8 月 30 日, 市 人 大 常 委 会 对 厦 门 经 济 特 区 文 化 市 场 条 例 ( 草 案 ) ( 以 下 简 称 草 案 ) 进 行 了 第 一 次 审 议 会 后, 法 制 委 会 同 有 关 单 位 对 常 委 会 组 成 人 员 的 审 议 意 见 逐 条 进 行 了 研 究, 在 教 科 文 卫 委 初 审 意 见 的 基 础 上 对 草 案 进 行 了 修 改, 形 成 了 修 改 稿 初 稿 9 月 中 下 旬, 法 制 委 分 别 召 开 了 市 区 文 化 市 场 综 合 执 法 负 责 人 员 20

管 理 相 对 人 专 家 等 参 加 的 座 谈 会, 进 一 步 征 求 各 方 面 的 意 见 在 此 基 础 上, 法 制 委 会 同 有 关 单 位 集 中 对 草 案 进 行 了 认 真 讨 论 和 修 改, 形 成 了 草 案 修 改 稿 10 月 12 日, 法 制 委 召 开 第 五 次 全 体 会 议, 审 议 并 通 过 了 草 案 修 改 稿 现 将 有 关 修 改 情 况 报 告 如 下 : 一 关 于 法 规 标 题 和 第 二 章 常 委 会 审 议 时, 多 位 常 委 会 组 成 人 员 提 出, 本 法 规 的 立 法 目 的 主 要 是 规 范 文 化 经 营 活 动, 完 善 文 化 市 场 执 法 体 制 机 制, 推 动 建 立 良 好 的 文 化 市 场 秩 序, 并 提 出, 文 化 市 场 文 化 产 业 文 化 事 业 是 三 个 互 有 联 系 但 又 存 在 明 显 区 别 的 板 块, 草 案 的 第 二 章 单 章 规 定 服 务 和 促 进 文 化 产 业 发 展, 内 容 显 得 单 薄 为 此, 建 议 删 除 第 二 章, 待 将 来 条 件 成 熟 时 另 行 制 定 文 化 产 业 发 展 促 进 条 例, 同 时 建 议 将 法 规 标 题 修 改 为 管 理 条 例 关 于 法 规 标 题, 也 有 意 见 提 出, 可 以 使 用 文 化 经 营 活 动 管 理 条 例 而 鉴 于 国 家 文 化 部 和 有 关 部 门 的 规 章 规 范 性 文 件, 针 对 市 场 管 理 的 行 为, 都 是 使 用 文 化 市 场 管 理 的 概 念, 如 文 化 部 的 文 化 市 场 综 合 执 法 管 理 办 法 等, 业 界 也 已 约 定 俗 成, 因 此, 建 议 保 留 2012 年 度 立 法 计 划 中 厦 门 经 济 特 区 文 化 市 场 管 理 条 例 的 标 题 与 删 除 第 二 章 和 修 改 标 题 相 对 应, 建 议 删 除 第 三 条, 并 对 第 一 条 关 于 立 法 目 的 作 相 应 调 整 和 补 充 二 关 于 许 可 备 案 的 表 述 有 常 委 会 组 成 人 员 提 出, 草 案 第 十 三 条 关 于 许 可 备 案 的 规 定, 不 够 明 确, 建 议 在 法 规 中 详 细 列 举 法 制 委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研 究 认 为, 为 了 便 于 广 大 文 化 市 场 经 营 者 明 确, 建 议 直 接 写 明 对 第 二 条 规 定 的 文 化 经 营 活 动, 实 行 许 可 或 者 备 案 制 度 ( 参 见 修 改 稿 第 五 条 ) 三 关 于 对 个 体 演 员 演 出 能 力 的 要 求 多 位 常 委 会 组 成 人 员 提 出, 有 许 多 民 间 个 体 演 员 没 有 草 案 第 二 十 一 条 规 定 的 表 演 能 力 证 明, 但 其 演 出 是 广 大 群 众 所 喜 闻 乐 见 的, 立 法 应 当 考 虑 社 会 实 际, 反 映 社 会 多 层 次 的 需 求, 鼓 励 民 间 演 艺 人 员 的 创 造 力, 对 个 体 演 员 的 演 出 门 槛 应 当 低 一 些 据 此, 建 议 删 除 草 案 第 二 十 一 条, 相 应 删 除 第 三 十 四 条 有 关 法 律 责 任 的 规 定 四 关 于 文 物 拍 卖 的 规 范 管 理 有 常 委 会 组 成 人 员 提 出, 第 三 章 的 规 定 不 够 完 整, 仅 规 定 了 第 二 条 列 举 的 部 分 内 容 法 制 委 会 同 有 关 单 位 研 究 认 为, 第 三 章 是 在 国 家 已 有 规 定 的 基 础 上, 根 据 我 市 实 际, 进 行 补 充 和 细 化, 没 有 将 全 部 文 化 经 营 活 动 的 项 目 和 类 别 一 一 列 出, 但 有 些 方 面 的 内 容 也 确 需 增 加 到 法 规 中 来 经 与 有 关 部 门 研 究, 建 议 将 目 前 存 在 较 多 问 题 的 不 具 备 文 物 拍 卖 资 质 的 拍 卖 企 业, 在 拍 卖 品 中 夹 带 文 物 等 方 面 的 行 为, 在 第 三 章 中 予 以 规 范 ( 参 见 修 改 稿 第 十 六 条 ) 五 关 于 增 加 文 化 市 场 综 合 执 法 保 障 条 件 的 规 定 座 谈 会 上 有 意 见 提 出, 文 化 市 场 综 合 执 法 的 体 制 机 制 形 成 不 久, 办 公 场 所 和 执 法 所 必 须 的 调 查 取 证 等 方 面 的 基 本 条 件 尚 不 完 善, 特 别 是 区 级 文 化 市 场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在 这 方 面 需 要 加 强 经 与 有 关 单 位 研 究, 并 专 函 征 求 了 市 财 政 局 的 意 见, 建 议 参 照 国 家 文 化 部 文 化 市 场 综 合 执 法 管 理 规 定 的 有 关 规 定, 增 加 一 条 作 为 第 十 九 条 ( 参 见 修 改 稿 第 十 九 条 ) 六 关 于 进 一 步 明 确 文 化 市 场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的 执 法 行 为 与 有 关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履 行 法 律 规 定 的 文 化 市 场 执 法 行 为 之 间 的 关 系 有 意 见 提 出, 应 明 确 相 关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在 文 化 市 场 管 理 中 的 有 关 职 责, 法 制 委 建 议 在 第 二 十 条 增 加 一 款 作 为 第 二 款, 表 述 为 公 安 工 商 城 市 管 理 执 法 环 保 等 有 关 行 政 部 门 依 法 在 各 自 的 职 责 范 围 内, 负 责 文 化 市 场 管 理 的 相 关 工 作 ( 参 见 修 改 稿 第 二 十 条 ) 七 关 于 市 文 化 市 场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与 区 文 化 21

市 场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之 间 的 关 系 根 据 有 关 规 定,2011 年 2 月 厦 门 市 文 化 市 场 稽 查 队 更 名 为 厦 门 市 文 化 市 场 综 合 执 法 支 队, 负 责 市 一 级 文 化 市 场 管 理 行 政 执 法 工 作 此 后, 各 区 也 相 继 成 立 了 文 化 市 场 综 合 执 法 大 队, 但 市 文 化 市 场 综 合 执 法 支 队 与 区 文 化 市 场 综 合 执 法 大 队 之 间 的 关 系 不 够 明 确, 而 在 实 际 工 作 中, 两 者 之 间 存 在 着 业 务 上 的 指 导 和 监 督 关 系, 因 为 全 市 的 文 化 市 场 是 紧 密 联 系 的 一 个 整 体, 执 法 标 准 法 律 文 书 疑 难 案 件 业 务 培 训 专 项 行 动 群 众 投 诉 等 需 要 有 个 统 一 协 调 的 体 制 和 机 制, 为 此, 建 议 在 草 案 第 二 十 七 条 增 加 一 款 作 为 第 三 款, 对 此 进 行 规 范 ( 参 见 修 改 稿 第 二 十 一 条 ) 八 关 于 文 化 市 场 综 合 执 法 与 各 相 关 部 门 之 间 的 协 调 与 配 合 按 照 国 家 的 规 定, 文 化 市 场 行 政 管 理 和 行 政 执 法 实 行 的 是 以 文 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为 主, 有 关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依 照 法 定 职 责 行 使 相 应 管 理 职 权 的 体 制, 但 在 有 关 行 政 执 法 和 行 政 处 罚 方 面, 存 在 交 叉 和 衔 接 关 系 为 此, 需 要 进 一 步 理 顺 文 化 市 场 综 合 执 法 与 各 相 关 部 门 之 间 的 协 调 与 配 合 关 系 经 与 有 关 方 面 共 同 研 究, 建 议 对 草 案 第 二 十 八 条 进 行 梳 理, 进 一 步 明 确 文 化 市 场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与 公 安 工 商 城 市 管 理 行 政 执 法 通 信 管 理 环 保 等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之 间 的 执 法 协 作, 明 确 定 期 通 报 相 关 行 政 许 可 行 政 处 罚 行 政 强 制 的 情 况 和 文 化 市 场 动 态, 研 究 文 化 市 场 的 重 要 专 项 行 动 及 方 案, 以 及 其 他 重 要 事 项 ( 参 见 修 改 稿 第 二 十 二 条 ) 此 外, 法 制 委 还 对 草 案 中 的 部 分 文 字 和 条 序 进 行 了 修 改 和 调 整 草 案 修 改 稿 和 以 上 报 告 妥 否, 请 审 议 厦 门 市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法 制 委 员 会 关 于 厦 门 经 济 特 区 文 化 市 场 条 例 ( 草 案 ) 审 议 结 果 的 报 告 2012 年 12 月 19 日 在 厦 门 市 第 十 四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七 次 会 议 上 厦 门 市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法 制 委 员 会 主 任 委 员 郭 晓 芳 厦 门 市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 2012 年 10 月 24 日, 市 人 大 常 委 会 对 厦 门 经 济 特 区 文 化 市 场 条 例 ( 草 案 ) ( 以 下 简 称 草 案 ) 进 行 了 第 二 次 审 议 会 后, 法 制 委 会 同 市 人 大 教 科 文 卫 委 市 法 制 局 文 广 新 局 等 单 位 对 常 委 会 组 成 人 员 的 审 议 意 见 进 行 了 研 究, 形 成 了 修 改 稿 二 稿 12 月 4 日, 法 制 委 召 开 第 六 次 全 体 会 议, 审 议 并 通 过 了 草 案 修 改 二 稿 现 将 有 关 修 改 情 况 报 告 如 下 : 一 关 于 第 一 条 的 修 改 根 据 常 委 会 组 成 人 员 的 审 议 意 见, 鉴 于 原 第 二 章 服 务 与 促 进 已 删 除, 相 应 地 删 除 第 一 条 立 法 目 的 中 关 于 丰 富 人 民 群 众 文 化 生 活 的 表 述 二 关 于 文 化 经 营 活 动 与 文 化 市 场 经 营 活 动 等 的 表 述 有 常 委 会 组 成 人 员 提 出, 草 案 存 在 文 化 经 营 活 动 文 化 市 场 经 营 和 文 化 市 场 经 营 活 动 等 不 一 致 的 表 述 法 制 委 会 同 有 关 单 位 进 行 了 研 究, 并 根 据 文 化 部 文 化 市 场 综 合 执 法 管 理 规 定 和 有 关 规 定 的 表 述, 统 一 作 了 调 整 和 修 改 三 关 于 第 六 条 第 三 款 的 问 题 根 据 多 位 常 委 会 组 成 人 员 的 审 议 意 见, 经 与 22

有 关 单 位 研 究, 建 议 删 除 第 六 条 第 三 款 本 条 第 一 款 第 二 款 内 容 纳 入 政 府 绩 效 考 核 范 畴 的 规 定 四 关 于 第 八 条 第 五 项 的 表 述 根 据 常 委 会 组 成 人 员 的 审 议 意 见, 经 对 照 国 务 院 营 业 性 演 出 管 理 条 例 的 有 关 规 定, 将 第 八 条 第 五 项 修 改 为 聘 用 和 接 纳 未 经 文 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审 批 的 境 外 演 出 团 体 及 个 体 演 员 进 行 演 出, 专 门 规 范 来 自 境 外 的 演 出 行 为 五 关 于 加 强 文 物 拍 卖 的 规 范 管 理 根 据 常 委 会 组 成 人 员 的 审 议 意 见, 在 第 十 六 条 增 加 一 款 作 为 第 一 款, 表 述 为 从 事 文 物 拍 卖 的 企 业, 应 当 依 法 取 得 文 物 拍 卖 许 可 证 ( 参 见 修 改 稿 第 十 六 条 ) 此 外, 法 制 委 还 根 据 常 委 会 组 成 人 员 的 审 议 意 见, 对 草 案 中 的 个 别 文 字 进 行 了 修 改 和 调 整 草 案 修 改 二 稿 和 以 上 报 告 妥 否, 请 审 议 关 于 厦 门 经 济 特 区 文 化 市 场 管 理 条 例 ( 表 决 稿 ) 的 说 明 2012 年 12 月 21 日 在 厦 门 市 第 十 四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七 次 会 议 上 厦 门 市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法 制 委 员 会 主 任 委 员 郭 晓 芳 厦 门 市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 12 月 19 日, 市 人 大 常 委 会 第 七 次 会 议 对 厦 门 经 济 特 区 文 化 市 场 管 理 条 例 ( 修 改 二 稿 ) 进 行 了 分 组 审 议 法 制 委 工 作 机 构 会 同 有 关 单 位 对 常 委 会 组 成 人 员 提 出 的 审 议 意 见 和 建 议 进 行 了 研 究, 现 将 修 改 情 况 说 明 如 下 : 一 根 据 常 委 会 组 成 人 员 的 审 议 意 见, 将 第 十 条 第 二 款 中 的 可 以 改 为 应 当, 表 述 为 对 于 难 以 判 明 是 否 已 成 年 的, 前 款 规 定 场 所 的 管 理 人 员 应 当 要 求 其 出 示 有 效 证 件 二 根 据 常 委 会 组 成 人 员 的 审 议 意 见, 删 除 第 十 九 条 条 序 也 相 应 作 了 调 整 三 根 据 常 委 会 组 成 人 员 的 审 议 意 见, 将 原 第 二 十 条 第 二 十 二 条 有 关 行 政 机 关 的 排 序 统 一 进 行 了 调 整 此 外, 还 根 据 常 委 会 组 成 人 员 的 意 见, 对 个 别 标 点 符 号 进 行 了 修 改 23

厦 门 市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公 告 第 六 号 厦 门 市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代 表 工 作 若 干 规 定 已 于 2012 年 12 月 21 日 经 厦 门 市 第 十 四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七 次 会 议 通 过, 现 予 公 布,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厦 门 市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2012 年 12 月 24 日 厦 门 市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代 表 工 作 若 干 规 定 (2012 年 12 月 21 日 厦 门 市 第 十 四 届 人 大 常 委 会 第 七 次 会 议 通 过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规 范 市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代 表 ( 以 下 简 称 代 表 ) 的 活 动 方 式, 引 导 和 发 挥 代 表 依 法 执 行 职 务 的 积 极 性, 充 分 发 挥 代 表 作 用, 根 据 宪 法 和 有 关 法 律, 结 合 本 市 代 表 工 作 实 际, 制 定 本 规 定 第 二 条 代 表 依 照 法 律 规 定 选 举 产 生, 代 表 人 民 的 利 益 和 意 志, 依 照 宪 法 和 法 律 赋 予 本 级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的 各 项 职 权, 参 加 行 使 国 家 权 力 第 三 条 代 表 依 法 执 行 职 务 的 行 为 受 法 律 保 护 各 级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及 其 常 务 委 员 会 应 当 为 代 表 依 法 执 行 职 务 的 行 为 提 供 条 件 第 四 条 代 表 出 席 本 级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会 议, 参 加 闭 会 期 间 统 一 组 织 的 履 职 活 动, 应 当 安 排 好 本 人 的 生 产 和 工 作, 优 先 执 行 代 表 职 务 第 五 条 代 表 受 原 选 举 单 位 的 监 督 第 二 章 代 表 在 会 议 期 间 的 工 作 第 六 条 代 表 应 当 按 规 定 出 席 市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会 议 ( 以 下 简 称 大 会 ), 参 加 各 项 议 程, 依 法 行 使 职 权 第 七 条 代 表 在 大 会 期 间 的 主 要 工 作 为 : ( 一 ) 听 取 和 审 查 市 人 大 常 委 会 市 人 民 政 府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市 人 民 检 察 院 的 工 作 报 告 ; ( 二 ) 审 查 和 批 准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计 划 及 计 划 执 行 情 况 的 报 告, 审 查 和 批 准 市 本 级 预 算 和 预 算 执 行 情 况 的 报 告 ; ( 三 ) 审 议 列 入 大 会 议 程 的 法 规 案 和 其 他 议 案 ; ( 四 ) 参 加 大 会 的 各 项 选 举 和 表 决 ; ( 五 ) 依 法 提 出 代 表 议 案 ; ( 六 ) 依 法 提 出 代 表 建 议 批 评 和 意 见 第 八 条 代 表 应 当 认 真 审 议 大 会 各 项 报 告 和 议 案, 积 极 参 与 大 会 期 间 的 选 举 和 表 决 第 九 条 出 席 大 会 是 代 表 参 与 行 使 国 家 权 力 的 重 要 方 式, 不 得 无 故 缺 席 如 确 有 特 殊 情 况 需 要 请 假 的, 会 前 应 当 向 市 人 大 常 委 会 请 假, 会 议 期 间 向 所 在 代 表 团 团 长 请 假, 由 代 表 团 报 大 会 秘 书 处 请 假 须 书 面 提 出, 经 批 准 后 方 为 有 效 第 十 条 大 会 期 间, 未 经 批 准 不 出 席 会 议 的, 视 情 况 向 全 体 代 表 通 报, 或 者 劝 其 辞 去 代 表 职 务 未 经 批 准 两 次 不 出 席 大 会 的, 代 表 资 格 终 止 24

第 三 章 代 表 在 闭 会 期 间 的 活 动 第 十 一 条 代 表 在 闭 会 期 间 的 活 动, 是 执 行 代 表 职 务 知 情 知 政 提 出 建 议 批 评 和 意 见 为 出 席 大 会 审 议 各 项 报 告 和 提 出 议 案 作 准 备 的 过 程 第 十 二 条 闭 会 期 间, 按 照 代 表 回 原 选 举 单 位 活 动 和 便 于 组 织 开 展 活 动 的 原 则 划 分 成 若 干 代 表 小 组 担 任 市 人 大 各 专 委 会 委 员 的 代 表, 以 参 加 专 委 会 组 织 的 代 表 小 组 活 动 为 主, 但 每 年 参 加 原 选 举 单 位 组 织 的 代 表 活 动 不 少 于 两 次 各 专 委 会 组 织 代 表 小 组 活 动 时, 可 以 根 据 活 动 内 容 邀 请 其 他 代 表 参 加 第 十 三 条 代 表 在 闭 会 期 间 的 活 动 每 季 度 不 少 于 一 次, 以 集 体 活 动 为 主, 以 代 表 小 组 活 动 为 基 本 形 式 第 十 四 条 各 区 的 市 人 大 代 表 小 组 活 动, 由 市 人 大 常 委 会 委 托 区 人 大 常 委 会 组 织 各 专 委 会 代 表 小 组 活 动, 由 相 应 的 市 人 大 专 委 会 组 织 驻 厦 部 队 的 代 表 小 组 活 动, 由 市 人 大 常 委 会 人 事 代 表 工 作 机 构 和 厦 门 警 备 区 政 治 部 共 同 安 排 第 十 五 条 代 表 在 闭 会 期 间 的 活 动 主 要 为 : ( 一 ) 参 加 集 中 学 习 政 情 通 报 ; ( 二 ) 参 加 视 察 和 专 题 调 研 ; ( 三 ) 参 加 市 人 大 常 委 会 组 织 的 执 法 检 查 ; ( 四 ) 参 加 市 人 大 专 委 会 组 织 的 立 法 调 研 ; ( 五 ) 出 席 或 者 列 席 市 人 大 常 委 会 会 议 ; ( 六 ) 应 邀 列 席 区 人 大 常 委 会 会 议 ; ( 七 ) 依 法 列 席 区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会 议 ; ( 八 ) 向 市 人 大 常 委 会 提 出 对 各 方 面 工 作 的 建 议 批 评 和 意 见 ; ( 九 ) 回 原 选 举 单 位 报 告 履 职 情 况, 接 受 原 选 举 单 位 的 监 督 ; ( 十 ) 联 系 人 民 群 众, 听 取 群 众 意 见 等 第 十 六 条 代 表 视 察 可 以 采 取 下 列 形 式 进 行 : ( 一 ) 由 市 人 大 常 委 会 组 织, 市 人 大 常 委 会 办 事 机 构 统 一 协 调 实 施 视 察 ; ( 二 ) 由 市 人 大 常 委 会 组 织, 相 关 专 委 会 具 体 负 责, 围 绕 市 人 大 常 委 会 工 作 要 点 立 法 计 划 执 法 检 查 项 目 专 项 报 告 议 案 办 理 专 题 调 研 等 进 行 视 察 ; ( 三 ) 由 市 人 大 常 委 会 委 托 区 人 大 常 委 会 组 织, 进 行 会 前 视 察 和 专 题 视 察 ; ( 四 ) 由 代 表 单 独 或 者 几 位 代 表 联 合, 持 市 人 大 常 委 会 颁 发 的 代 表 证 进 行 视 察 代 表 持 证 视 察, 一 般 应 当 在 其 工 作 或 者 居 住 地 就 地 进 行 代 表 在 持 证 视 察 前, 可 以 与 市 人 大 常 委 会 人 事 代 表 工 作 机 构 或 者 原 选 举 单 位 联 系 市 区 人 大 常 委 会 人 事 代 表 工 作 机 构 根 据 代 表 要 求, 协 助 联 系 安 排 代 表 持 证 视 察 活 动 的 相 关 事 宜 第 十 七 条 代 表 回 原 选 举 单 位 报 告 履 职 情 况, 以 书 面 报 告 为 主 各 区 人 大 常 委 会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可 以 安 排 若 干 名 市 人 大 代 表 在 区 人 大 常 委 会 上 报 告 执 行 代 表 职 务 的 情 况 第 十 八 条 根 据 市 人 大 常 委 会 的 安 排, 密 切 市 人 大 常 委 会 领 导 与 市 人 大 常 委 会 委 员 市 人 大 专 委 会 委 员 与 代 表 代 表 与 人 民 群 众 的 联 系 闭 会 期 间, 代 表 要 进 社 区 进 农 村 进 学 校 进 企 业, 通 过 召 开 座 谈 会 实 地 走 访, 或 者 通 过 代 表 电 子 信 箱 人 大 网 站 等 方 式, 听 取 和 反 映 原 选 举 单 位 和 人 民 群 众 的 意 见 和 要 求 第 十 九 条 代 表 应 当 积 极 参 加 闭 会 期 间 的 各 项 活 动 确 因 特 殊 原 因 不 能 参 加 的, 应 当 向 组 织 者 或 者 邀 请 单 位 说 明 原 因, 履 行 请 假 手 续 第 四 章 代 表 议 案 建 议 的 提 出 和 办 理 第 二 十 条 代 表 提 出 议 案, 提 出 建 议 批 评 和 意 见, 是 执 行 代 表 职 务, 参 加 行 使 国 家 权 力 的 一 项 重 要 工 作 第 二 十 一 条 市 人 大 专 委 会 市 人 大 常 委 会 25

办 事 机 构 和 工 作 机 构 区 人 大 常 委 会 办 事 机 构 和 工 作 机 构 应 当 为 代 表 提 出 议 案, 提 出 建 议 批 评 和 意 见 提 供 必 要 的 条 件 和 服 务 第 二 十 二 条 代 表 提 出 议 案, 按 照 厦 门 市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代 表 议 案 提 出 和 处 理 办 法 规 定 的 内 容 格 式 和 时 间 要 求 提 出 第 二 十 三 条 代 表 议 案 应 当 一 事 一 案, 由 案 由 案 据 和 方 案 三 个 部 分 构 成 案 由 应 当 明 确 清 楚, 案 据 应 当 充 分 合 理, 方 案 应 当 提 出 解 决 问 题 的 具 体 办 法 或 者 建 议 第 二 十 四 条 代 表 提 出 建 议 批 评 和 意 见, 按 照 厦 门 市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代 表 建 议 批 评 和 意 见 办 理 办 法 规 定 的 内 容 格 式 和 要 求 提 出 第 二 十 五 条 代 表 提 出 建 议 批 评 和 意 见, 应 当 一 事 一 议, 标 题 明 确, 内 容 具 体, 书 写 清 楚 第 二 十 六 条 大 会 设 立 代 表 议 案 审 查 委 员 会 代 表 议 案 审 查 委 员 会 对 代 表 提 出 的 议 案 从 形 式 和 内 容 进 行 审 议, 提 出 处 理 意 见 报 告 第 二 十 七 条 大 会 秘 书 处 设 议 案 组, 对 大 会 秘 书 处 和 代 表 议 案 审 查 委 员 会 负 责 议 案 组 的 主 要 职 责 为 : ( 一 ) 负 责 收 集 代 表 提 出 的 议 案 建 议 批 评 和 意 见 ; ( 二 ) 负 责 对 代 表 提 出 的 议 案 进 行 整 理 分 类 和 分 析, 并 进 行 形 式 审 查 对 不 符 合 代 表 议 案 的 内 容 格 式 要 求 的, 应 当 建 议 提 议 案 代 表 进 行 修 改 或 者 将 议 案 改 作 建 议 批 评 和 意 见 提 出 ; ( 三 ) 提 出 并 起 草 代 表 议 案 处 理 意 见 报 告 ; ( 四 ) 负 责 议 案 审 查 委 员 会 的 会 务 工 作 ; ( 五 ) 负 责 代 表 提 出 的 建 议 批 评 和 意 见 的 交 办 工 作 第 二 十 八 条 市 人 大 常 委 会 人 事 代 表 工 作 机 构 负 责 代 表 建 议 批 评 和 意 见 的 一 般 督 办 回 复 征 求 代 表 意 见 工 作 健 全 完 善 代 表 建 议 批 评 和 意 见 统 一 交 办 分 级 负 责 沟 通 协 调 答 复 反 馈 等 办 理 工 作 制 度 第 二 十 九 条 市 人 大 常 委 会 每 年 从 转 为 代 表 建 议 办 理 的 代 表 议 案 和 代 表 在 大 会 期 间 提 出 的 建 议 中 确 定 部 分 建 议, 由 市 人 大 常 委 会 领 导 和 有 关 专 委 会 负 责 重 点 跟 踪 督 办 第 三 十 条 认 真 处 理 代 表 议 案 建 议 批 评 和 意 见, 是 有 关 国 家 机 关 或 者 机 构 的 法 定 职 责 市 人 民 政 府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市 人 民 检 察 院 厦 门 海 事 法 院 及 有 关 机 关 组 织 应 当 按 照 厦 门 市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代 表 议 案 提 出 和 处 理 办 法 厦 门 市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代 表 建 议 批 评 和 意 见 办 理 办 法 的 规 定, 认 真 办 理 代 表 议 案 建 议 批 评 和 意 见, 切 实 加 强 与 代 表 的 沟 通 协 商, 努 力 提 高 办 理 实 效 第 三 十 一 条 市 人 大 常 委 会 审 议 通 过 的 代 表 议 案, 需 要 交 由 市 人 民 政 府 和 有 关 机 关 组 织 办 理 的, 由 市 人 大 常 委 会 办 事 机 构 交 由 市 人 民 政 府 和 有 关 机 关 组 织 办 理, 并 由 有 关 专 委 会 督 促 办 理 工 作 每 年 中 期, 市 人 大 常 委 会 主 任 会 议 专 题 听 取 市 人 民 政 府 市 人 大 有 关 专 委 会 对 代 表 议 案 办 理 进 展 情 况 的 汇 报 第 三 十 二 条 市 人 民 政 府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市 人 民 检 察 院 厦 门 海 事 法 院 应 当 在 下 次 市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召 开 前 分 别 将 代 表 建 议 批 评 和 意 见 办 理 工 作 情 况 向 市 人 大 常 委 会 报 告 市 人 大 常 委 会 应 当 将 办 理 代 表 建 议 批 评 和 意 见 的 综 合 情 况 报 告 印 发 市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会 议 第 三 十 三 条 市 人 大 常 委 会 推 动 代 表 议 案 建 议 批 评 和 意 见 办 理 情 况 和 结 果 向 社 会 公 开, 并 对 优 秀 代 表 议 案 建 议 批 评 和 意 见, 办 理 工 作 先 进 单 位 和 个 人 进 行 表 彰 第 五 章 代 表 活 动 的 组 织 与 实 施 第 三 十 四 条 代 表 小 组 应 当 根 据 市 人 大 常 委 会 的 年 度 工 作 要 点, 制 定 年 度 代 表 活 动 计 划, 经 市 人 大 常 委 会 人 事 代 表 工 作 机 构 平 衡, 报 主 任 会 议 通 过 后 实 施 26

第 三 十 五 条 根 据 市 人 大 常 委 会 的 统 一 安 排, 组 织 代 表 集 中 学 习 政 情 通 报 代 表 视 察 执 法 检 查 和 专 题 调 研 等 活 动 第 三 十 六 条 组 织 代 表 活 动, 组 织 者 应 当 进 行 认 真 准 备, 做 好 与 代 表 活 动 有 关 的 调 研 工 作, 制 定 周 密 的 活 动 方 案, 协 调 有 关 部 门 第 三 十 七 条 组 织 代 表 活 动, 组 织 者 应 当 至 少 提 前 七 天 向 参 加 活 动 的 代 表 提 供 与 活 动 内 容 视 察 单 位 有 关 的 背 景 资 料, 提 供 相 关 的 法 律 法 规 和 政 策 规 定 代 表 活 动 前, 组 织 者 应 当 提 前 七 天 以 有 效 方 式 通 知 有 关 代 表 第 三 十 八 条 活 动 过 程 中, 一 般 要 听 取 有 关 机 关 组 织 的 汇 报, 进 行 现 场 视 察, 组 织 代 表 讨 论 第 三 十 九 条 代 表 小 组 应 当 汇 总 代 表 在 活 动 过 程 中 提 出 的 建 议 批 评 和 意 见, 形 成 代 表 视 察 报 告 或 者 执 法 检 查 报 告 视 察 或 者 执 法 检 查 结 束 后, 组 织 者 应 当 向 市 人 大 常 委 会 提 交 书 面 报 告, 并 由 市 人 大 常 委 会 办 事 机 构 抄 送 有 关 机 关 组 织 要 求 反 馈 的, 有 关 机 关 组 织 应 当 在 三 个 月 内 反 馈 视 察 报 告 应 当 写 明 视 察 的 时 间 内 容 视 察 中 发 现 的 主 要 问 题 以 及 代 表 提 出 的 建 议 批 评 和 意 见 执 法 检 查 报 告 应 当 写 明 执 法 检 查 的 时 间 内 容 法 律 法 规 执 行 情 况 法 律 法 规 本 身 存 在 的 问 题 相 关 建 议 和 意 见 市 人 大 常 委 会 认 为 必 要 时, 可 以 就 代 表 视 察 报 告 或 者 执 法 检 查 报 告 提 出 的 重 大 问 题 作 出 相 应 决 议 或 者 决 定 第 四 十 条 代 表 小 组 要 提 高 代 表 参 加 各 项 活 动 的 出 勤 率, 提 高 代 表 活 动 质 量 建 立 代 表 活 动 考 勤 制 度, 建 立 代 表 履 职 档 案 和 代 表 活 动 记 录, 每 年 年 底 交 市 人 大 常 委 会 人 事 代 表 工 作 机 构 汇 总 统 计 第 四 十 一 条 闭 会 期 间, 每 年 在 全 体 代 表 中 通 报 代 表 执 行 职 务 的 情 况 第 六 章 代 表 活 动 的 服 务 与 保 障 第 四 十 二 条 代 表 是 地 方 国 家 权 力 机 关 的 组 成 人 员, 一 切 组 织 和 个 人 都 必 须 尊 重 代 表 的 权 利, 支 持 代 表 执 行 代 表 职 务 市 区 人 大 常 委 会 应 当 为 代 表 执 行 代 表 职 务 提 供 必 要 的 条 件 市 区 人 大 常 委 会 的 办 事 机 构 和 工 作 机 构 是 代 表 执 行 代 表 职 务 的 集 体 服 务 机 构, 为 代 表 执 行 代 表 职 务 提 供 服 务 保 障 第 四 十 三 条 代 表 参 加 市 人 大 组 织 的 各 种 会 议 和 活 动 是 执 行 代 表 职 务 的 行 为, 依 法 受 到 保 护 代 表 在 各 级 人 大 组 织 的 各 种 会 议 和 活 动 上 的 发 言, 不 受 法 律 追 究 代 表 的 人 身 权 受 到 法 律 保 护, 大 会 期 间, 非 经 大 会 主 席 团 许 可, 闭 会 期 间, 非 经 市 人 大 常 委 会 许 可, 不 受 逮 捕 或 者 刑 事 审 判 如 果 采 取 法 律 规 定 的 其 他 限 制 人 身 自 由 的 措 施, 应 当 经 大 会 主 席 团 或 者 市 人 大 常 委 会 许 可 第 四 十 四 条 完 善 邀 请 代 表 列 席 市 人 大 常 委 会 会 议 的 制 度 市 人 大 各 专 委 会 根 据 工 作 需 要, 可 以 邀 请 有 关 代 表 列 席 专 委 会 会 议, 参 与 专 委 会 的 视 察 调 研 等 工 作 第 四 十 五 条 市 人 大 常 委 会 制 定 立 法 规 划 立 法 计 划 和 年 度 工 作 安 排, 要 听 取 代 表 的 意 见 ; 审 议 的 法 规 案, 可 以 根 据 情 况, 将 草 案 发 给 有 关 代 表 征 求 意 见 ; 组 织 执 法 检 查, 可 以 邀 请 代 表 参 加 ; 到 基 层 视 察 调 研, 应 当 听 取 所 在 地 的 代 表 的 意 见 和 建 议 第 四 十 六 条 市 人 大 常 委 会 保 障 代 表 的 知 情 权, 为 代 表 审 议 各 项 报 告 和 议 案 提 供 信 息 创 造 条 件 第 四 十 七 条 市 人 大 常 委 会 每 年 举 行 政 情 通 报 会, 邀 请 市 人 民 政 府 向 代 表 通 报 我 市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情 况, 并 可 以 将 有 关 材 料 印 发 代 表 第 四 十 八 条 闭 会 期 间, 市 人 大 常 委 会 办 事 机 构 应 当 向 代 表 通 报 常 委 会 会 议 常 委 会 重 要 工 27

作 安 排 和 重 要 活 动 情 况, 寄 送 常 委 会 公 报 以 及 常 委 会 听 取 和 审 议 的 专 题 工 作 报 告 执 法 检 查 报 告 和 与 全 市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有 关 的 重 要 信 息 资 料 等, 为 代 表 订 阅 有 关 报 刊 杂 志 各 区 人 大 常 委 会 印 发 区 人 大 代 表 的 资 料, 同 时 印 发 本 选 举 单 位 选 出 的 市 人 大 代 表 第 四 十 九 条 代 表 活 动 经 费 列 入 市 财 政 预 算, 统 一 用 于 组 织 代 表 活 动 代 表 活 动 经 费 应 专 款 专 用, 严 格 管 理 第 五 十 条 依 照 法 律 规 定, 代 表 参 加 各 级 人 大 常 委 会 组 织 的 活 动, 其 所 在 单 位 部 门 必 须 依 法 给 予 时 间 工 资 奖 金 和 其 他 福 利 待 遇 等 各 项 保 障 第 七 章 附 则 第 五 十 一 条 本 规 定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第 五 十 二 条 本 市 各 区 人 大 镇 人 大 代 表 工 作, 可 参 照 执 行 厦 门 市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主 任 会 议 关 于 厦 门 市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代 表 工 作 若 干 规 定 ( 草 案 ) 的 说 明 2012 年 12 月 19 日 在 厦 门 市 第 十 四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七 次 会 议 上 厦 门 市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秘 书 长 胡 家 榕 厦 门 市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 受 主 任 会 议 委 托, 现 在 我 就 厦 门 市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代 表 工 作 若 干 规 定 ( 草 案 ) 作 说 明 为 了 更 好 地 发 挥 代 表 作 用, 推 动 我 市 人 大 代 表 工 作 规 范 化, 根 据 代 表 法, 结 合 省 市 人 大 有 关 法 规 和 规 定, 我 市 代 表 工 作 实 际 调 研 中 收 集 的 意 见 和 建 议, 市 人 大 常 委 会 人 事 代 表 工 作 室 草 拟 了 厦 门 市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代 表 工 作 若 干 规 定 ( 草 案 ) ( 以 下 简 称 草 案 ) 起 草 工 作 完 成 后, 征 求 了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法 工 委 联 络 局 市 人 大 各 专 委 会 各 区 人 大 常 委 会 厦 门 警 备 区 政 治 部 和 全 体 市 人 大 代 表 的 意 见, 并 根 据 各 方 面 意 见 进 行 了 修 改 现 将 有 关 情 况 说 明 如 下 : 一 关 于 草 案 的 主 要 内 容 草 案 共 分 七 章, 力 图 比 较 全 面 地 规 范 代 表 在 大 会 期 间 的 工 作 闭 会 期 间 的 活 动 代 表 议 案 建 议 的 提 出 和 办 理 代 表 活 动 的 组 织 和 实 施 代 表 活 动 的 服 务 和 保 障 从 代 表 的 角 度, 草 案 主 要 就 履 职 的 主 要 内 容 和 方 式 进 行 明 确 ; 从 机 关 工 作 的 角 度, 草 案 主 要 就 程 序 和 细 节 服 务 和 管 理 进 行 规 范 据 我 们 初 步 了 解, 全 国 各 级 人 大 关 于 人 大 代 表 工 作 的 各 种 规 定 不 少, 但 还 没 有 发 现 完 整 系 统 的 工 作 制 度 因 此, 我 们 在 起 草 时, 既 力 求 系 统 的 完 整 性, 又 尽 量 避 免 与 现 有 法 律 法 规 和 文 件 的 大 量 重 复, 同 时 也 努 力 注 意 对 实 践 经 验 的 总 结 二 关 于 代 表 履 职 的 内 容 和 要 求 代 表 在 会 议 期 间 的 工 作 闭 会 期 间 的 活 动 主 要 内 容 与 代 表 法 中 央 九 号 文 件 的 基 本 要 求 保 持 一 致 第 八 条 第 九 条 明 确 了 审 议 和 表 决 的 要 求, 第 十 条 第 十 一 条 严 肃 了 出 席 大 会 的 纪 律, 主 要 目 的 是 确 保 大 会 的 出 席 率 和 大 会 各 项 议 程 的 顺 利 进 行 对 于 闭 会 期 间 的 活 动, 草 案 重 点 对 代 表 视 察 调 研 集 中 学 习 政 情 通 报 这 几 种 最 常 见 的 代 表 活 动 形 式 进 行 了 规 范, 结 合 第 五 章 代 表 活 动 的 组 织 与 实 施, 整 个 闭 会 期 间 的 活 动 从 内 容 方 式 程 序 要 求 事 前 准 备 和 后 续 处 理 等 都 较 为 明 确 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