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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 下 简 称 本 公 司 ) 太 平 附 加 盛 世 少 儿 重 大 疾 病 保 险 条 款 (2010 年 10 月 经 中 国 保 险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备 案 ) 阅 读 提 示 : 一 本 公 司 根 据 本 附 加 合 同 中 所 述 第 四 条 承 担 相 应 的 保 险 责 任 ; 二 在 部 分 情 况 下, 本 附 加 合 同 不 承 担 保 险 责 任, 请 留 意 第 五 条 ; 三 解 除 保 险 合 同 会 造 成 一 定 的 损 失, 请 留 意 第 十 七 条 第 一 条 保 险 合 同 的 成 立 与 生 效 投 保 人 提 出 保 险 申 请 本 公 司 同 意 承 保, 本 附 加 合 同 成 立 合 同 生 效 日 期 在 保 险 单 上 载 明 保 单 年 度 保 险 费 约 定 支 付 日 均 以 该 日 期 计 算 第 二 条 保 险 合 同 的 构 成 太 平 附 加 盛 世 少 儿 重 大 疾 病 保 险 合 同 ( 以 下 简 称 本 附 加 合 同 ) 可 附 加 于 本 公 司 所 提 供 的 主 合 同 上, 由 保 险 单 及 所 附 条 款 投 保 单 与 本 附 加 合 同 有 关 的 投 保 文 件 被 保 险 人 名 册 声 明 批 注 附 贴 批 单 其 它 书 面 协 议 构 成 若 构 成 本 附 加 合 同 的 文 件 正 本 需 留 本 公 司 存 档, 则 其 复 印 件 或 电 子 影 像 印 刷 件 亦 视 为 本 附 加 合 同 及 附 加 保 险 合 同 的 构 成 部 分, 其 效 力 与 正 本 相 同 ; 若 正 本 与 复 印 件 或 电 子 影 像 件 的 内 容 不 同, 则 以 正 本 为 准 第 三 条 投 保 范 围 凡 出 生 满 30 天 至 22 周 岁, 身 体 健 康 的 儿 童 及 青 少 年, 均 可 作 为 被 保 险 人 参 加 本 保 险 第 四 条 保 险 责 任 在 本 附 加 合 同 保 险 责 任 有 效 期 内, 本 公 司 承 担 下 列 保 险 责 任 : 一 少 儿 重 大 疾 病 保 险 金 若 被 保 险 人 于 本 附 加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60 天 后, 首 次 发 生 并 在 本 公 司 指 定 或 认 可 的 医 疗 机 构 由 专 科 医 生 确 诊 患 本 附 加 合 同 约 定 的 任 何 一 种 或 多 种 少 儿 重 大 疾 病 ( 见 释 义 ), 本 公 司 按 保 险 金 额 给 付 少 儿 重 大 疾 病 保 险 金, 同 时 对 该 被 保 险 人 的 保 险 责 任 终 止 二 白 血 病 关 爱 保 险 金 若 被 保 险 人 于 本 附 加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60 天 后, 首 次 发 生 并 在 本 公 司 指 定 或 认 可 的 医 疗 机 构 由 专 科 医 生 确 诊 患 本 附 加 合 同 约 定 的 白 血 病 ( 见 释 义 ), 本 公 司 将 在 给 付 少 儿 重 大 疾 病 保 险 金 的 同 时, 再 按 同 等 金 额 给 付 白 血 病 关 爱 保 险 金, 同 时 对 该 被 保 险 人 的 保 险 责 任 终 止 三 若 被 保 险 人 于 本 附 加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60 天 内 ( 含 第 60 天 ) 发 生 本 附 加 合 同 约 定 的 任 何 一 种 或 多 种 特 定 疾 病, 本 公 司 无 息 向 投 保 人 返 还 该 被 保 险 人 保 险 费, 同 时 对 该 被 保 险 人 的 保 险 责 任 终 止 但 连 续 投 保 或 因 意 外 伤 害 事 故 所 致 的 疾 病 无 60 天 等 待 期 的 限 制 第 五 条 责 任 免 除 一 因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导 致 被 保 险 人 发 生 本 条 款 所 指 重 大 疾 病, 本 公 司 不 负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责 任 : 1 投 保 人 或 被 保 险 人 的 监 护 人 对 被 保 险 人 的 故 意 杀 害 故 意 伤 害 ; 2 被 保 险 人 故 意 自 伤 故 意 犯 罪 或 者 抗 拒 依 法 采 取 的 刑 事 强 制 措 施 ; 3 被 保 险 人 主 动 吸 食 或 注 射 毒 品 ; 太 平 附 加 盛 世 少 儿 重 大 疾 病 保 险, 第 1 页, 共 7 页

4 被 保 险 人 酒 后 驾 驶 无 合 法 有 效 驾 驶 证 驾 驶, 或 驾 驶 无 有 效 行 驶 证 的 机 动 车 ; 5 被 保 险 人 感 染 艾 滋 病 病 毒 或 患 艾 滋 病 ; 6 战 争 军 事 冲 突 暴 乱 或 武 装 叛 乱 ; 7 核 爆 炸 核 辐 射 或 核 污 染 ; 8 遗 传 性 疾 病, 先 天 性 畸 形 变 形 或 染 色 体 异 常 ; 二 发 生 前 款 第 1 项 情 形 导 致 被 保 险 人 身 故 的, 本 附 加 合 同 对 该 被 保 险 人 的 责 任 终 止, 本 公 司 向 其 他 权 利 人 退 还 相 应 的 现 金 价 值 三 受 益 人 故 意 造 成 被 保 险 人 发 生 保 险 事 故 的, 或 者 故 意 杀 害 被 保 险 人 未 遂 的, 该 受 益 人 丧 失 受 益 权 第 六 条 保 险 期 间 本 附 加 合 同 的 保 险 期 间 为 一 年 本 公 司 对 本 附 加 合 同 应 负 的 保 险 责 任 自 投 保 人 交 付 保 险 费, 本 公 司 同 意 承 保 并 签 发 保 险 单 的 次 日 零 时 起 至 期 满 日 二 十 四 时 止 第 七 条 保 险 金 额 和 保 险 费 本 附 加 合 同 的 保 险 金 额 由 投 保 人 和 本 公 司 约 定 并 载 明 于 本 附 加 合 同 的 保 险 单 或 批 注 上 保 险 费 由 投 保 人 在 订 立 本 附 加 合 同 时 一 次 交 清 第 八 条 明 确 说 明 与 如 实 告 知 订 立 本 附 加 合 同 时, 本 公 司 应 向 投 保 人 说 明 本 附 加 合 同 的 内 容 对 保 险 条 款 中 免 除 本 公 司 责 任 的 条 款, 本 公 司 在 订 立 合 同 时 应 当 在 投 保 单 保 险 单 或 者 其 他 保 险 凭 证 上 作 出 足 以 引 起 投 保 人 注 意 的 提 示, 并 对 该 条 款 的 内 容 以 书 面 或 者 口 头 形 式 向 投 保 人 作 出 明 确 说 明, 未 作 提 示 或 者 明 确 说 明 的, 该 条 款 不 产 生 效 力 本 公 司 就 投 保 人 和 被 保 险 人 的 有 关 情 况 提 出 询 问, 投 保 人 应 当 如 实 告 知 如 果 投 保 人 故 意 或 者 因 重 大 过 失 未 履 行 前 款 规 定 的 如 实 告 知 义 务, 足 以 影 响 本 公 司 决 定 是 否 同 意 承 保 或 者 提 高 保 险 费 率 的, 本 公 司 有 权 解 除 本 附 加 合 同 如 果 投 保 人 故 意 不 履 行 如 实 告 知 义 务, 对 于 本 附 加 合 同 解 除 前 发 生 的 保 险 事 故, 本 公 司 不 承 担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责 任, 并 不 退 还 保 险 费 如 果 投 保 人 因 重 大 过 失 未 履 行 如 实 告 知 义 务, 对 保 险 事 故 的 发 生 有 严 重 影 响 的, 对 于 本 附 加 合 同 解 除 前 发 生 的 保 险 事 故, 本 公 司 不 承 担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责 任, 但 应 当 退 还 保 险 费 本 公 司 在 合 同 订 立 时 已 经 知 道 投 保 人 未 如 实 告 知 的 情 况 的, 本 公 司 不 得 解 除 合 同 ; 发 生 保 险 事 故 的, 本 公 司 承 担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责 任 本 条 规 定 的 合 同 解 除 权, 自 本 公 司 知 道 有 解 除 事 由 之 日 起, 超 过 30 日 不 行 使 而 消 灭 第 九 条 受 益 人 本 附 加 合 同 保 险 金 的 受 益 人 为 被 保 险 人 本 人 第 十 条 保 险 事 故 的 通 知 投 保 人 或 受 益 人 知 道 保 险 事 故 后 应 当 在 10 日 内 通 知 本 公 司 如 果 投 保 人 或 受 益 人 故 意 或 者 因 重 大 过 失 未 及 时 通 知, 致 使 保 险 事 故 的 性 质 原 因 损 失 程 度 等 难 以 确 定 的, 本 公 司 对 无 法 确 定 的 部 分, 不 承 担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责 任, 但 本 公 司 通 过 其 他 途 径 已 经 及 时 知 道 或 者 应 当 及 时 知 道 保 险 事 故 发 生 或 者 虽 未 及 时 通 知 但 不 影 响 本 公 司 确 定 保 险 事 故 的 性 质 原 因 损 失 程 度 的 除 外 第 十 一 条 保 险 金 申 请 太 平 附 加 盛 世 少 儿 重 大 疾 病 保 险, 第 2 页, 共 7 页

由 被 保 险 人 或 其 监 护 人 作 为 申 请 人, 填 写 保 险 金 给 付 申 请 书, 并 提 供 下 列 证 明 和 资 料 : 1 投 保 人 证 明 保 险 单 或 保 险 凭 证 ( 若 为 连 续 投 保, 应 同 时 提 供 上 一 年 保 险 合 同 ); 2 被 保 险 人 的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 若 监 护 人 作 为 申 请 人 则 须 同 时 提 供 监 护 人 的 身 份 证 件 ); 3 本 公 司 指 定 或 认 可 的 医 疗 机 构 出 具 的 被 保 险 人 病 历 病 理 血 液 或 淋 巴 检 验 报 告,( 包 括 完 整 的 门 诊 及 住 院 病 历 记 录 出 院 小 结 影 像 学 病 理 检 查 实 验 室 检 查 及 其 他 相 关 检 查 报 告 ); 其 中 因 双 耳 失 聪 而 申 请 保 险 金 的 还 应 提 供 理 赔 当 时 的 听 力 丧 失 诊 断 及 检 查 证 据, 因 双 眼 失 明 而 申 请 保 险 金 的 还 应 提 供 理 赔 当 时 的 视 力 丧 失 诊 断 及 检 查 证 据, 语 言 能 力 丧 失 的 还 应 提 供 理 赔 当 时 的 语 言 能 力 丧 失 诊 断 及 检 查 证 据 ; 4 所 能 提 供 的 与 确 认 保 险 事 故 的 性 质 原 因 伤 害 程 度 等 有 关 的 其 他 证 明 和 资 料 如 被 保 险 人 及 其 监 护 人 委 托 他 人 代 为 办 理 索 赔 事 项, 还 须 提 供 授 权 委 托 书 及 受 托 人 身 份 证 件 保 险 金 申 请 人 提 出 领 取 保 险 金 申 请, 有 关 证 明 和 资 料 不 完 整 的, 本 公 司 一 次 性 以 书 面 形 式 告 知 需 要 补 充 的 有 关 材 料 第 十 二 条 保 险 金 给 付 本 公 司 在 收 到 保 险 金 给 付 申 请 书 及 合 同 约 定 的 证 明 和 资 料 后, 将 在 5 个 工 作 日 内 作 出 核 定 ; 情 形 复 杂 的, 在 30 日 内 作 出 核 定 对 属 于 保 险 责 任 的, 本 公 司 在 与 受 益 人 达 成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协 议 后 10 日 内, 履 行 给 付 保 险 金 义 务 本 公 司 未 及 时 履 行 前 款 规 定 义 务 的, 除 支 付 保 险 金 外, 应 当 赔 偿 受 益 人 因 此 受 到 的 损 失 对 不 属 于 保 险 责 任 的, 本 公 司 自 作 出 核 定 之 日 起 3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受 益 人 发 出 拒 绝 给 付 保 险 金 通 知 书 并 说 明 理 由 本 公 司 在 收 到 保 险 金 给 付 申 请 书 及 有 关 证 明 和 资 料 之 日 起 60 日 内, 对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数 额 不 能 确 定 的, 根 据 已 有 证 明 和 资 料 可 以 确 定 的 数 额 先 予 支 付 ; 本 公 司 最 终 确 定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数 额 后, 将 支 付 相 应 的 差 额 第 十 三 条 诉 讼 时 效 人 寿 保 险 以 外 的 其 他 保 险 的 被 保 险 人 或 者 受 益 人, 向 本 公 司 请 求 赔 偿 或 者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诉 讼 时 效 期 间 为 二 年, 自 其 知 道 或 者 应 当 知 道 保 险 事 故 发 生 之 日 起 计 算 人 寿 保 险 的 被 保 险 人 或 者 受 益 人 向 本 公 司 请 求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诉 讼 时 效 期 间 为 五 年, 自 其 知 道 或 者 应 当 知 道 保 险 事 故 发 生 之 日 起 计 算 第 十 四 条 合 同 内 容 的 变 更 除 本 附 加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外, 经 投 保 人 和 本 公 司 协 商 同 意 后, 可 变 更 本 附 加 合 同 的 有 关 内 容 变 更 本 附 加 合 同 时, 投 保 人 应 填 写 变 更 合 同 申 请 书, 经 本 公 司 审 核 同 意, 并 在 本 附 加 合 同 的 保 险 单 或 其 它 保 险 凭 证 上 加 以 批 注, 或 由 投 保 人 和 本 公 司 订 立 合 同 变 更 的 书 面 协 议 后 生 效 第 十 五 条 通 讯 地 址 的 变 更 投 保 人 的 通 讯 地 址 变 更 时,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或 本 公 司 认 可 的 其 它 形 式 通 知 本 公 司 投 保 人 未 通 知 的, 本 公 司 将 按 本 附 加 合 同 注 明 的 最 后 通 讯 地 址 发 送 有 关 通 知 第 十 六 条 年 龄 错 误 投 保 人 在 申 请 投 保 时, 应 将 与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相 符 的 被 保 险 人 的 出 生 日 期 在 投 保 单 上 填 明, 如 果 发 生 错 误 按 照 下 列 方 式 办 理 : 1 投 保 人 申 报 的 被 保 险 人 年 龄 不 真 实, 并 且 其 真 实 年 龄 不 符 合 本 附 加 合 同 约 定 投 保 年 龄 限 制 的, 在 保 险 事 故 发 生 之 前 本 公 司 有 权 取 消 该 被 保 险 人 资 格, 并 向 投 保 人 退 还 相 应 的 现 金 价 值 2 投 保 人 申 报 的 被 保 险 人 年 龄 不 真 实, 致 使 投 保 人 实 付 保 险 费 少 于 应 付 保 险 费 的, 本 公 司 有 权 更 正 并 要 求 投 保 人 补 交 保 险 费 若 已 经 发 生 保 险 事 故, 在 给 付 保 险 金 时 按 实 付 保 险 费 和 应 付 保 险 费 的 比 例 给 付 太 平 附 加 盛 世 少 儿 重 大 疾 病 保 险, 第 3 页, 共 7 页

3 投 保 人 申 报 的 被 保 险 人 年 龄 不 真 实, 致 使 投 保 人 实 付 保 险 费 多 于 应 付 保 险 费 的, 本 公 司 会 将 多 收 的 保 险 费 退 还 给 投 保 人 第 十 七 条 投 保 人 解 除 合 同 的 手 续 及 风 险 一 投 保 人 于 本 附 加 合 同 生 效 后, 可 以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本 公 司 要 求 解 除 本 附 加 合 同 要 求 解 除 本 附 加 合 同 时 投 保 人 应 提 供 下 列 文 件 和 资 料 : 1 解 除 合 同 申 请 书 ; 2 保 险 单 及 保 险 凭 证 ; 3 投 保 人 证 明 文 件 二 本 附 加 合 同 自 本 公 司 接 到 解 除 合 同 申 请 书 之 日 起 终 止 本 公 司 以 转 帐 方 式 退 还 保 险 单 的 现 金 价 值 三 投 保 人 解 除 合 同 会 遭 受 一 定 损 失 第 十 八 条 争 议 处 理 合 同 争 议 解 决 方 式 由 本 公 司 和 投 保 人 在 合 同 中 约 定 从 下 列 两 种 方 式 中 选 择 一 种 : 一 因 履 行 本 附 加 合 同 发 生 的 争 议, 由 当 事 人 协 商 解 决, 协 商 不 成 的, 提 交 本 附 加 合 同 约 定 的 仲 裁 委 员 会 仲 裁 ; 二 因 履 行 本 附 加 合 同 发 生 的 争 议, 由 当 事 人 协 商 解 决, 协 商 不 成 的, 依 法 向 人 民 法 院 起 诉 第 十 九 条 使 用 主 合 同 条 款 对 于 本 附 加 合 同 未 约 定 事 项, 以 主 合 同 为 准 ; 主 合 同 与 本 附 加 合 同 相 抵 触 的, 以 本 附 加 合 同 为 准 主 合 同 效 力 终 止, 本 附 加 合 同 效 力 亦 同 时 终 止 ; 主 合 同 无 效, 本 附 加 合 同 亦 无 效 第 二 十 条 释 义 周 岁 : 以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中 记 载 的 出 生 日 期 为 准 本 公 司 指 定 或 认 可 的 医 疗 机 构 : 指 在 中 国 境 内 ( 不 包 括 香 港 澳 门 台 湾 ) 按 国 家 卫 生 部 医 院 等 级 分 类 中 的 二 级 或 二 级 以 上 公 立 医 院 或 投 保 人 与 本 公 司 协 商 共 同 指 定 的 医 院 或 医 疗 机 构 专 科 医 生 : 专 科 医 生 应 当 同 时 满 足 以 下 四 项 资 格 条 件 : (1) 具 有 有 效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医 师 资 格 证 书 ; (2) 具 有 有 效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医 师 执 业 证 书, 并 按 期 到 相 关 部 门 登 记 注 册 ; (3) 具 有 有 效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治 医 师 或 主 治 医 师 以 上 职 称 的 医 师 职 称 证 书 ; (4) 在 二 级 或 二 级 以 上 医 院 的 相 应 科 室 从 事 临 床 工 作 三 年 以 上 连 续 投 保 : 本 附 加 合 同 所 称 连 续 投 保 须 满 足 下 列 全 部 条 件 : (1) 本 附 加 合 同 与 另 一 份 合 同 的 被 保 险 人 为 同 一 人, 且 投 保 的 险 种 相 同 保 险 责 任 相 同 保 险 金 额 未 增 加 ; (2) 本 附 加 合 同 的 生 效 日 在 上 述 另 一 合 同 保 险 期 间 届 满 日 之 后 且 两 者 间 隔 不 超 过 30 天 ( 含 ) 意 外 伤 害 事 故 : 指 遭 受 外 来 的 突 发 的 非 本 意 的 非 由 疾 病 引 起 的 使 身 体 受 到 伤 害 的 客 观 事 件 本 附 加 合 同 所 指 少 : 儿 重 大 疾 病 1) 恶 性 肿 瘤 : 恶 性 肿 瘤 : 指 恶 性 细 胞 不 受 控 制 的 进 行 性 增 长 和 扩 散, 浸 润 和 破 坏 周 围 正 常 组 织, 可 以 经 血 管 淋 巴 管 和 体 腔 扩 散 转 移 到 身 体 其 它 部 位 的 太 平 附 加 盛 世 少 儿 重 大 疾 病 保 险, 第 4 页, 共 7 页

疾 病 经 病 理 学 检 查 结 果 明 确 诊 断, 临 床 诊 断 属 于 世 界 卫 生 组 织 疾 病 和 有 关 健 康 问 题 的 国 际 统 计 分 类 (ICD-10) 的 恶 性 肿 瘤 范 畴 下 列 疾 病 不 在 保 障 范 围 内 : a) 原 位 癌 ; b) 相 当 于 Ann Arbor 分 期 方 案 I 期 程 度 的 何 杰 金 氏 病 ; c) 皮 肤 癌 ( 不 包 括 恶 性 黑 色 素 瘤 及 已 发 生 转 移 的 皮 肤 癌 ); d) 感 染 艾 滋 病 病 毒 或 患 艾 滋 病 期 间 所 患 恶 性 肿 瘤 2) 双 目 失 明 : 指 被 保 险 人 年 满 两 周 岁 后 因 疾 病 或 意 外 伤 害 导 致 双 眼 视 力 永 久 不 可 逆 性 丧 失, 双 眼 中 较 好 眼 须 满 足 下 列 至 少 一 项 条 件 : a) 眼 球 缺 失 或 摘 除 ; b) 矫 正 视 力 低 于 0.02( 采 用 国 际 标 准 视 力 表, 如 果 使 用 其 它 视 力 表 应 进 行 换 算 ); c) 视 野 半 径 小 于 5 度 因 先 天 性 原 因 导 致 的 双 目 失 明 不 在 本 项 责 任 范 围 内 3) 双 耳 失 聪 : 指 被 保 险 人 年 满 两 周 岁 后 因 疾 病 或 意 外 伤 害 导 致 双 耳 听 力 永 久 不 可 逆 ( 见 名 词 释 义 12) 性 丧 失, 在 500 赫 兹 1000 赫 兹 和 2000 赫 兹 语 音 频 率 下, 平 均 听 阈 大 于 90 分 贝, 且 经 纯 音 听 力 测 试 声 导 抗 检 测 或 听 觉 诱 发 电 位 检 测 等 证 实 因 先 天 性 原 因 导 致 的 双 耳 失 聪 不 在 本 项 责 任 范 围 内 4) 重 大 器 官 移 植 术 或 造 血 干 细 胞 移 植 术 : 重 大 器 官 移 植 术, 指 因 相 应 器 官 功 能 衰 竭, 已 经 实 施 了 肾 脏 肝 脏 心 脏 或 肺 脏 的 异 体 移 植 手 术 造 血 干 细 胞 移 植 术, 指 因 造 血 功 能 损 害 或 造 血 系 统 恶 性 肿 瘤, 已 经 实 施 了 造 血 干 细 胞 ( 包 括 骨 髓 造 血 干 细 胞 外 周 血 造 血 干 细 胞 和 脐 血 造 血 干 细 胞 ) 的 异 体 移 植 手 术 5) 严 重 Ⅲ 度 烧 伤 : 指 烧 伤 程 度 为 Ⅲ 度, 且 Ⅲ 度 烧 伤 的 面 积 达 到 全 身 体 表 面 积 的 20% 或 20 % 以 上 体 表 面 积 根 据 中 国 新 九 分 法 计 算 6) 脑 炎 后 遗 症 或 脑 膜 炎 后 遗 症 7) 重 型 再 生 障 碍 性 贫 血 : 指 因 患 脑 炎 或 脑 膜 炎 导 致 的 神 经 系 统 永 久 性 的 功 能 障 碍 神 经 系 统 永 久 性 的 功 能 障 碍, 指 疾 病 确 诊 180 天 后, 仍 遗 留 下 列 一 种 或 一 种 以 上 障 碍 : a) 一 肢 或 一 肢 以 上 肢 体 机 能 完 全 丧 失 b) 语 言 能 力 或 咀 嚼 吞 咽 能 力 完 全 丧 失 c) 自 主 生 活 能 力 完 全 丧 失, 无 法 独 立 完 成 六 项 基 本 日 常 生 活 活 动 中 的 三 项 或 三 项 以 上 : 指 因 骨 髓 造 血 功 能 慢 性 持 续 性 衰 竭 导 致 的 贫 血 中 性 粒 细 胞 减 少 及 血 小 板 减 少 须 满 足 下 列 全 部 条 件 : a) 骨 髓 穿 刺 检 查 或 骨 髓 活 检 结 果 支 持 诊 断 ; b) 外 周 血 象 须 具 备 以 下 三 项 条 件 : 1 中 性 粒 细 胞 绝 对 值 0.5 109/L; 2 网 织 红 细 胞 <1%; 3 血 小 板 绝 对 值 20 109/L 8)1 型 糖 尿 病 : 指 因 严 重 的 胰 岛 素 缺 乏 导 致 的 一 组 糖 脂 肪 蛋 白 质 代 谢 异 常 综 合 症, 并 且 须 依 赖 外 源 性 胰 岛 素 进 行 机 体 的 葡 萄 糖 代 谢 和 维 持 生 命 本 病 须 经 专 科 医 生 明 确 诊 断, 同 时 经 血 胰 岛 素 测 定 血 C 肽 测 定 或 尿 C 肽 测 定 结 果 证 实, 并 已 经 接 受 了 持 续 的 胰 岛 素 治 疗 180 天 以 上 太 平 附 加 盛 世 少 儿 重 大 疾 病 保 险, 第 5 页, 共 7 页

9) 严 重 幼 年 性 类 风 湿 关 节 炎 : 指 一 种 少 儿 的 结 缔 组 织 病, 以 慢 性 关 节 炎 为 其 主 要 特 点, 并 伴 有 全 身 多 个 系 统 的 受 累, 包 括 关 节 肌 肉 肝 脾 淋 巴 结 等 本 病 须 经 专 科 医 生 明 确 诊 断, 同 时 须 已 经 实 施 膝 关 节 或 髋 关 节 置 换 手 术 10) 川 崎 病 : 指 一 种 原 因 未 明 的 血 管 炎 综 合 征, 临 床 表 现 为 急 性 发 热, 皮 肤 粘 膜 病 损 和 淋 巴 结 肿 大 本 病 须 经 专 科 医 生 明 确 诊 断, 同 时 须 由 血 管 造 影 或 超 声 心 动 图 检 查 证 实, 满 足 下 列 至 少 一 项 条 件 : a) 伴 有 冠 状 动 脉 瘤, 且 冠 状 动 脉 瘤 于 最 初 急 性 发 病 后 持 续 至 少 180 天 ; b) 伴 有 冠 状 动 脉 瘤, 且 实 际 接 受 了 对 冠 状 动 脉 瘤 进 行 的 手 术 治 疗 11) 脊 髓 灰 质 炎 : 指 由 于 脊 髓 灰 质 炎 病 毒 感 染, 因 脊 髓 前 角 细 胞 或 相 应 的 脑 干 细 胞 受 到 破 坏 而 引 致 的 局 部 或 广 泛 的 肌 肉 无 力 为 特 征 的 疾 病 诊 断 必 须 经 神 经 专 科 医 生 明 确 诊 断 为 急 性 脊 髓 灰 质 炎 病 毒 感 染 导 致 瘫 痪, 此 种 瘫 痪 必 须 有 明 显 运 动 功 能 损 害 或 者 呼 吸 衰 弱 瘫 痪, 并 且 至 少 持 续 90 天 必 须 有 明 确 证 据 证 明 脊 髓 灰 质 炎 病 毒 为 病 因 疾 病 未 导 致 不 可 恢 复 的 永 久 性 的 麻 痹 者, 未 引 起 瘫 痪 者 不 在 保 障 范 围 内 12) 严 重 胃 肠 炎 : : 以 严 重 的 腹 泻 便 血 和 肠 段 坏 死 为 特 征 的 胃 肠 道 严 重 感 染 大 肠 或 小 肠 的 一 处 或 多 处 需 手 术 切 除, 且 经 病 理 检 查 证 实 存 在 严 重 感 染 和 坏 死 13) 白 血 病 : 指 一 种 造 血 系 统 的 恶 性 肿 瘤, 其 主 要 表 现 为 白 血 病 细 胞 在 骨 髓 或 其 他 造 血 组 织 中 大 量 克 隆 异 常 增 生, 大 量 聚 集 的 白 细 胞 抑 制 正 常 造 血 并 浸 润 全 身 器 官 和 组 织 周 围 白 细 胞 有 质 和 量 的 变 化, 出 现 相 应 临 床 表 现 被 保 险 人 所 患 白 血 病 必 须 根 据 骨 髓 的 活 组 织 检 查 和 周 围 血 象 由 专 科 ( 儿 科 血 液 科 或 肿 瘤 科 ) 医 生 确 诊 六 项 基 本 日 常 生 活 活 动 : (1) 穿 衣 : 自 己 能 够 穿 衣 及 脱 衣 ; (2) 移 动 : 自 己 从 一 个 房 间 到 另 一 个 房 间 ; (3) 行 动 : 自 己 上 下 床 或 上 下 轮 椅 ; (4) 如 厕 : 自 己 控 制 进 行 大 小 便 ; (5) 进 食 : 自 己 从 已 准 备 好 的 碗 或 碟 中 取 食 物 放 入 口 中 ; (6) 洗 澡 : 自 己 进 行 淋 浴 或 盆 浴 肢 体 机 能 完 全 丧 失 : 指 肢 体 的 三 大 关 节 中 的 两 大 关 节 僵 硬, 或 不 能 随 意 识 活 动 肢 体 是 指 包 括 肩 关 节 的 整 个 上 肢 或 包 括 髋 关 节 的 整 个 下 肢 语 言 能 力 或 咀 嚼 吞 咽 能 力 完 全 丧 失 : 语 言 能 力 完 全 丧 失, 指 无 法 发 出 四 种 语 音 ( 包 括 口 唇 音 齿 舌 音 口 盖 音 和 喉 头 音 ) 中 的 任 何 三 种 或 声 带 全 部 切 除, 或 因 大 脑 语 言 中 枢 受 伤 害 而 患 失 语 症 咀 嚼 吞 咽 能 力 完 全 丧 失, 指 因 牙 齿 以 外 的 原 因 导 致 器 质 障 碍 或 机 能 障 碍, 以 致 不 能 作 咀 嚼 吞 咽 运 动, 除 流 质 食 物 外 不 能 摄 取 或 吞 咽 的 状 态 永 久 不 可 逆 : 指 自 疾 病 确 诊 或 意 外 伤 害 发 生 之 日 起, 经 过 积 极 治 疗 180 天 后, 仍 无 法 通 过 现 有 医 疗 手 段 恢 复 毒 品 酒 后 驾 驶 无 合 法 有 效 驾 驶 证 : : : 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刑 法 规 定 的 鸦 片 海 洛 因 甲 基 苯 丙 胺 ( 冰 毒 ) 吗 啡 大 麻 可 卡 因 以 及 国 家 规 定 管 制 的 其 他 能 够 使 人 形 成 瘾 癖 的 麻 醉 药 品 和 精 神 药 品, 但 不 包 括 由 医 生 开 具 并 遵 医 嘱 使 用 的 用 于 治 疗 疾 病 但 含 有 毒 品 成 分 的 处 方 药 品 指 经 检 测 或 鉴 定, 发 生 事 故 时 车 辆 驾 驶 人 员 每 百 毫 升 血 液 中 的 酒 精 含 量 达 到 或 超 过 一 定 的 标 准, 公 安 机 关 交 通 管 理 部 门 依 据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法 的 规 定 认 定 为 饮 酒 后 驾 驶 或 醉 酒 后 驾 驶 指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1) 没 有 取 得 驾 驶 资 格 ;(2) 驾 驶 与 驾 驶 证 准 驾 车 太 平 附 加 盛 世 少 儿 重 大 疾 病 保 险, 第 6 页, 共 7 页

驾 驶 无 有 效 行 驶 证 醉 酒 感 染 艾 滋 病 病 毒 或 患 艾 滋 病 型 不 相 符 合 的 车 辆 ;(3) 持 审 验 不 合 格 的 驾 驶 证 驾 驶 ;(4) 持 学 习 驾 驶 证 学 习 驾 车 时, 无 教 练 员 随 车 指 导, 或 不 按 指 定 时 间 路 线 学 习 驾 车 : 指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1) 机 动 车 被 依 法 注 销 登 记 的 ;(2) 未 依 法 按 时 进 行 或 通 过 机 动 车 安 全 技 术 检 验 : 指 血 液 中 的 酒 精 含 量 大 于 或 者 等 于 80mg/100ml : 艾 滋 病 病 毒 指 人 类 免 疫 缺 陷 病 毒, 英 文 缩 写 为 HIV 艾 滋 病 指 人 类 免 疫 缺 陷 病 毒 引 起 的 获 得 性 免 疫 缺 陷 综 合 征, 英 文 缩 写 为 AIDS 在 人 体 血 液 或 其 它 样 本 中 检 测 到 艾 滋 病 病 毒 或 其 抗 体 呈 阳 性, 没 有 出 现 临 床 症 状 或 体 征 的, 为 感 染 艾 滋 病 病 毒 ; 如 果 同 时 出 现 了 明 显 临 床 症 状 或 体 征 的, 为 患 艾 滋 病 遗 传 性 疾 病 : 指 生 殖 细 胞 或 受 精 卵 的 遗 传 物 质 ( 染 色 体 和 基 因 ) 发 生 突 变 或 畸 变 所 引 起 的 疾 病, 通 常 具 有 由 亲 代 传 至 后 代 的 垂 直 传 递 的 特 征 先 天 性 畸 形 变 形 或 染 色 体 异 常 : 指 被 保 险 人 出 生 时 就 具 有 的 畸 形 变 形 或 染 色 体 异 常 先 天 性 畸 形 变 形 和 染 色 体 异 常, 依 照 世 界 卫 生 组 织 疾 病 和 有 关 健 康 问 题 的 国 际 统 计 分 类 (ICD-10) 确 定 保 险 事 故 : 保 险 事 故 是 指 本 附 加 合 同 约 定 的 保 险 责 任 范 围 内 的 事 故 现 金 价 值 : 指 保 险 单 所 具 有 的 价 值, 通 常 体 现 为 解 除 合 同 时, 根 据 精 算 原 理 计 算 的, 由 本 公 司 退 还 的 那 部 分 金 额, 即 指 扣 除 手 续 费 后 的 保 险 费 未 经 过 期 间 保 险 期 间, 未 经 过 期 间 和 保 险 期 间 以 天 数 计 算 < 本 页 内 容 结 束 > 太 平 附 加 盛 世 少 儿 重 大 疾 病 保 险, 第 7 页, 共 7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