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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 际 棉 花 协 会 有 限 公 司 规 章 与 规 则 本 规 则 手 册 于 2013 年 9 月 6 日 经 成 员 批 准,2013 年 9 月 15 日 生 效 除 与 手 册 生 效 前 所 签 合 约 协 议 条 款 相 冲 突 的 第 2 部 分 的 任 何 规 则 之 外, 本 手 册 中 的 各 项 规 章 和 规 则 取 代 此 前 所 有 规 章 和 规 则

目 录 第 1 部 分 : 简 介 定 义 : i) 行 政 术 语 第 1 页 ii) 成 员 资 格 与 注 册 术 语 第 2 页 iii) 一 般 贸 易 术 语 第 3 页 一 般 规 章 第 7 页 合 同 : i) 规 章 与 规 则 的 适 用 第 9 页 ii) 特 殊 情 况 中 结 清 合 同 第 10 页 第 2 部 分 : 规 则 装 运 与 提 单 第 12 页 保 险 第 13 页 开 票 及 付 款 第 15 页 叫 价 销 售 第 16 页 皮 重 和 重 量 第 17 页 棉 花 交 货 质 量 第 19 页 采 样 第 19 页 索 赔 第 20 页 延 长 期 限 第 22 页 仪 器 检 测 第 23 页 马 克 隆 及 允 许 值 第 24 页 强 度 及 允 许 值 第 27 页 结 清 合 同 第 28 页 第 3 部 分 : 仲 裁 规 章 简 介 通 知 技 术 仲 裁 技 术 申 诉 小 额 索 赔 技 术 仲 裁 质 量 仲 裁 质 量 申 诉 和 解 收 费 第 30 页 第 31 页 第 32 页 第 38 页 第 42 页 第 51 页 第 60 页 第 62 页 第 63 页

未 执 行 的 裁 决 书 和 违 约 方 第 66 页 第 4 部 分 : 行 政 管 理 规 章 会 员 资 格 与 注 册 选 举 委 员 会 纪 律 程 序 第 69 页 第 71 页 第 72 页 第 75 页

第 1 部 分 : 简 介

第 1 部 分 : 简 介 目 录 定 义 : 页 码 1 行 政 术 语 1 会 员 资 格 与 注 册 术 语 2 一 般 贸 易 术 语 3 一 般 规 章 7 合 同 9

简 介 规 章 为 本 协 会 强 制 性 规 定, 当 事 方 不 得 变 更 或 变 动 定 义 规 章 100 在 我 方 的 规 章 及 规 定 以 及 据 此 签 署 的 任 何 合 同 中, 除 非 上 下 文 明 白 显 示 其 另 有 所 指, 否 则 以 下 表 述 的 含 义 如 下 : 行 政 术 语 1 经 批 准 小 组 指 每 年 经 董 事 会 批 准 从 中 任 命 初 步 调 查 委 员 会 成 员 的 人 员 名 单 2 章 程 指 我 们 的 公 司 章 程 以 及 对 其 所 作 的 一 切 有 效 变 更 3 规 章 和 规 则 指 我 们 所 有 有 效 的 规 章 和 规 则 4 委 员 会 指 任 何 由 个 人 会 员 选 举 产 生 的 委 员 会 委 员 会 成 员 包 括 任 何 适 格 接 受 指 定 或 提 名 依 据 章 程 供 职 者 5 董 事 指 我 们 的 任 何 董 事, 无 论 为 常 任 董 事 还 是 联 席 董 事, 包 括 会 长 第 一 副 会 长 第 二 副 会 长 财 务 主 管 和 前 一 任 会 长 联 席 董 事 指 每 年 由 董 事 会 邀 请 并 经 会 员 通 过 为 行 业 共 同 利 益 服 务 的 董 事 普 通 董 事 指 由 各 个 人 会 员 推 举 产 生 的 董 事 其 中 不 包 括 会 长 第 一 副 会 长 第 二 副 会 长 财 务 主 管 和 前 一 任 会 长 前 一 任 会 长 不 包 括 依 据 条 例 第 86 条 免 除 的 会 长 或 依 据 条 例 第 94 条 终 止 担 任 董 事 的 会 长 6 会 员 大 会 指 依 据 我 们 的 条 例 召 集 的 个 人 会 员 大 会 7 月 指 日 历 月 8 观 察 员 指 由 于 培 训 目 的, 可 能 被 协 会 委 任 为 技 术 仲 裁 庭 和 技 术 申 诉 委 员 会 无 薪 观 察 员 的 试 用 仲 裁 员 此 类 仲 裁 员 不 参 与 或 影 响 仲 裁 庭 的 决 策 过 2013 年 9 月 版 本 1

程 9 我 们 的 / 我 方 指 任 何 由 我 方 所 有 或 由 我 方 发 布 的 任 何 东 西 10 会 长 包 括 依 据 章 程 在 会 长 缺 席 期 间 履 行 会 长 职 务 的 第 一 副 会 长 或 第 二 副 会 长 或 由 董 事 会 任 命 的 任 何 人 士 11 任 何 个 人 会 员 或 注 册 公 司 的 营 业 地 点 指 董 事 会 认 定 的 个 人 会 员 或 注 册 公 司 从 事 业 务 所 在 的 办 公 场 所 12 规 则 手 册 指 我 们 在 其 中 公 布 规 章 和 规 则 的 手 册 13 秘 书 指 由 董 事 会 任 命 行 使 秘 书 职 责 的 个 人 董 事 会 任 命 的 代 理 秘 书 可 以 代 理 秘 书 履 行 职 务 14 我 们 我 方 和 ICA 指 国 际 棉 花 协 会 有 限 公 司 15 书 面 形 式 包 括 印 刷 品 及 其 他 将 文 字 复 制 于 纸 张 屏 幕 或 网 站 的 方 式 书 面 通 信 可 以 通 过 邮 寄 专 人 递 交 传 真 电 子 邮 件 和 其 他 方 式 传 达 16 ICA 未 执 行 裁 决 书 名 单 ( 也 称 为 ICA 违 约 名 单 ) 指 协 会 在 报 告 方 要 求 下 发 布 的 未 执 行 裁 决 书 清 单 成 员 资 格 与 注 册 术 语 17 关 联 行 业 公 司 指 依 据 我 们 的 规 章 注 册 为 关 联 行 业 公 司 的 公 司 或 组 织 18 代 理 公 司 指 依 据 我 们 的 规 章 注 册 为 代 理 公 司 的 公 司 或 组 织 19 公 司 指 任 何 开 展 经 营 业 务 的 合 伙 非 法 人 组 织 或 公 司 20 个 人 会 员 指 依 据 我 们 的 章 程 选 举 为 成 员 公 司 个 人 会 员 的 个 人 21 成 员 公 司 指 一 家 主 公 司 协 会 成 员 公 司 关 联 行 业 公 司 代 理 公 司 或 关 联 公 司 22 非 会 员 指 任 何 不 是 协 会 个 人 会 员 的 人 23 非 注 册 公 司 指 任 何 不 是 协 会 注 册 公 司 的 公 司 24 主 公 司 是 一 家 经 销 商 生 产 商 或 工 厂, 是 根 据 我 们 的 章 程 和 规 章 注 册 为 2013 年 9 月 版 本 2

主 公 司 的 公 司 25 注 册 公 司 是 指 所 有 主 公 司 关 联 行 业 公 司 关 联 公 司 附 属 协 会 协 会 成 员 公 司 和 代 理 公 司, 其 详 细 情 况 登 记 于 注 册 公 司 的 登 记 簿 中 26 经 注 册 指 经 注 册 或 经 再 注 册, 注 册 指 注 册 或 再 注 册 27 在 本 规 章 和 规 则 中, 注 册 公 司 登 记 簿 指 我 们 的 主 公 司 关 联 行 业 公 司 关 联 公 司 附 属 协 会 协 会 成 员 公 司 和 代 理 公 司 清 单 28 注 册 公 司 指 任 何 列 入 我 们 的 章 程 所 定 义 的 注 册 公 司 登 记 簿 的 公 司 29 关 联 公 司 指 一 家 与 主 公 司 或 关 联 行 业 公 司 存 在 关 联 关 系 的 公 司 一 般 贸 易 术 语 30 美 国 棉 指 在 美 利 坚 合 众 国 境 内 各 州 种 植 的 棉 花, 包 括 所 谓 高 地 棉 海 湾 棉 及 德 克 萨 斯 棉, 但 不 包 括 海 岛 或 皮 马 棉 各 品 种 31 认 证 实 验 室 指 列 入 我 们 发 布 的 经 核 准 清 单 的 实 验 室 32 联 合 运 输 协 调 联 运 和 多 式 联 运 指 使 用 两 种 及 以 上 运 输 方 式 将 棉 花 从 一 地 运 至 另 一 地 33 联 合 运 输 单 据 指 涉 及 以 联 合 运 输 协 调 联 运 或 多 式 联 运 方 式 运 送 棉 花 的 船 运 公 司 联 运 承 运 人 或 代 理 所 开 具 的 提 单 或 其 他 物 权 文 件 34 联 运 承 运 人 指 提 供 联 运 文 件 的 个 人 或 公 司 35 集 装 箱 货 运 站 CFS 和 集 装 箱 基 地 指 承 运 人 或 其 代 理 装 载 或 卸 载 其 控 制 下 的 集 装 箱 的 地 点 36 集 装 箱 堆 场 和 CY 指 满 载 或 空 载 集 装 箱 停 放 提 货 或 交 货 的 地 点 集 装 箱 堆 场 或 CY 可 以 同 时 为 集 装 箱 装 载 ( 或 填 货 ) 或 卸 载 ( 或 开 箱 ) 的 地 点 37 控 制 界 限 指 用 不 同 仪 器 测 量 同 一 棉 纤 维 时 读 数 的 变 化 38 废 棉 如 被 包 含 在 受 我 们 的 规 章 和 规 则 规 范 的 合 同 中, 则 作 为 棉 花 处 理 39 产 地 污 损 是 指 因 以 下 原 因 从 外 界 吸 收 过 量 湿 气 灰 尘 或 沙 粒 而 导 致 的 纤 2013 年 9 月 版 本 3

维 损 坏 或 变 质 : 暴 露 在 空 气 中 ; 或 储 存 在 潮 湿 或 污 损 的 地 面 ; 以 上 发 生 在 装 载 入 卡 车 / 集 装 箱 或 船 只 前 产 地 污 损 不 包 括 : 任 何 内 部 损 坏 ; 或 任 何 其 他 污 损 ; 或 任 何 在 装 载 入 卡 车 / 集 装 箱 或 船 只 后 发 生 的 损 坏 40 到 达 日 依 上 下 文 取 下 列 涵 义 之 一 : 在 散 货 运 输 情 况 下, 指 船 只 到 达 提 单 指 明 目 的 港 的 日 期 但 若 船 只 改 道 或 棉 花 移 至 另 一 船 只, 则 为 棉 花 到 达 提 单 所 述 港 口 或 买 方 可 以 接 受 的 其 他 港 口 的 日 期 在 棉 花 以 集 装 箱 运 输 的 情 况 下, 为 棉 花 到 达 提 单 或 联 合 运 输 单 据 所 述 目 的 港 的 日 期 但 若 载 运 船 只 改 道 或 集 装 箱 移 至 另 一 船 只, 则 为 集 装 箱 到 达 提 单 所 述 港 口 或 买 方 可 以 接 受 的 其 他 港 口 的 日 期 如 系 其 他 运 输 方 式, 则 为 交 付 至 合 同 所 述 地 点 的 日 期 41 涉 及 一 项 合 同 的 纠 纷 或 异 议 包 括 关 于 如 何 解 释 合 同 或 受 合 同 约 束 的 任 何 一 方 的 权 利 或 义 务 的 任 何 争 议 不 同 意 或 质 疑 42 掺 次 包 装 货 包 是 指 货 包 包 含 以 下 成 分 : 非 棉 物 质 ; 受 损 棉 花 ; 外 层 为 优 质 棉, 而 里 层 为 劣 质 棉 ; 或 下 脚 或 棉 短 绒, 而 非 棉 花 43 远 东 棉 是 指 生 长 于 孟 加 拉 国 缅 甸 中 国 印 度 或 巴 基 斯 坦 的 棉 花 2013 年 9 月 版 本 4

44 异 物 指 任 何 不 属 于 棉 花 植 株 的 东 西 45 整 箱 和 FCL 指 一 种 利 用 集 装 箱 全 部 空 间 的 安 排 拼 箱 和 LCL 指 棉 花 货 量 过 小 不 足 以 装 满 一 个 集 装 箱, 由 承 运 人 在 集 装 箱 货 运 站 与 其 他 去 往 同 一 目 的 地 的 类 似 货 物 拼 装 一 箱 46 仓 库 至 集 装 箱 堆 场 至 和 户 至 指 托 运 人 在 其 指 定 地 点 ( 仓 库 集 装 箱 堆 场 或 户 ) 控 制 货 物 装 载 预 定 一 方 须 支 付 装 载 后 的 全 部 费 用, 以 及 在 仓 库 集 装 箱 堆 场 或 户 提 供 集 装 箱 的 费 用 47 立 即 指 在 三 天 内 48 协 会 货 运 保 险 条 款 和 协 会 商 品 贸 易 保 险 条 款 指 伦 敦 保 险 商 协 会 条 款 49 内 含 水 分 或 回 潮 指 棉 花 中 的 水 份 重 量, 以 其 占 纤 维 完 全 干 燥 时 重 量 的 百 分 比 为 表 示 50 批 指 同 一 唛 头 下 存 放 的 多 个 货 包 51 混 杂 包 装 货 包 指 货 包 中 包 含 多 种 不 同 等 级 的 颜 色 及 纤 维 长 度 52 海 上 运 输 保 险 和 运 送 保 险 指 水 险 保 单 表 (MAR 表 ) 涵 盖 的 各 项 风 险 保 险, 与 协 会 货 运 保 险 条 款 联 合 使 用, 或 指 其 它 保 险 市 场 的 同 类 一 级 保 单 涵 盖 的 各 项 风 险 保 险 53 马 克 隆 值 指 原 棉 纤 维 细 度 及 成 熟 度 组 成 的 测 试 54 无 公 差 和 NCL 指 不 允 许 发 生 公 差 55 已 装 运 提 单 指 棉 花 装 船 后 由 船 长 或 其 代 理 签 字 的 提 单 56 百 分 比 允 许 值 指 发 票 价 格 的 百 分 比 57 码 头 至 集 装 箱 货 运 站 至 和 集 装 箱 基 地 至 指 由 承 运 人 负 责 装 载 棉 花 须 发 送 至 码 头, 集 装 箱 货 运 站 或 集 装 箱 基 地 交 给 运 货 人 58 夹 次 棉 包 指 货 包 至 少 一 边 的 外 侧 露 出 一 层 品 质 完 全 不 同 的 棉 花 59 目 的 地 指 将 棉 花 送 交 订 货 人 或 其 代 理 的 具 体 地 点, 此 时 运 货 人 的 责 任 终 止 2013 年 9 月 版 本 5

60 发 货 地 指 承 运 人 或 其 代 理 接 收 棉 花 的 确 切 地 点, 承 运 人 的 责 任 在 此 处 开 始 61 及 时 指 在 14 天 ( 两 周 ) 内 62 装 运 指 将 棉 花 装 载 上 任 何 运 输 工 具, 以 供 卖 方 或 其 代 理 交 付 予 买 方, 或 交 付 予 能 够 提 供 提 单 或 联 合 运 输 单 据 的 承 运 人 63 托 运 人 自 行 装 货 点 件 指 托 运 人 对 集 装 箱 装 载 的 内 容 承 担 责 任 64 装 运 中 或 已 装 运 指 装 运 的 装 载 过 程 或 已 装 载 65 装 运 单 据 指 表 明 依 合 同 棉 花 应 如 何 装 运 的 物 权 文 件 66 罢 工 暴 动 及 民 变 保 险 指 针 对 协 会 罢 工 保 险 条 款 ( 货 物 ) 或 协 会 罢 工 保 险 条 款 ( 商 品 贸 易 ) 或 其 它 一 级 保 险 市 场 的 同 类 条 款 规 定 的 险 种 进 行 投 保 67 皮 重 指 用 以 包 装 货 包 的 包 装 物 包 装 带 绳 索 或 金 属 线 的 重 量 68 至 仓 库, 至 集 装 箱 堆 场 和 至 户 指 发 送 到 由 预 定 方 选 择 的 仓 库 或 工 厂 69 至 码 头, 至 集 装 箱 货 运 站 和 至 集 装 箱 基 地 指 运 货 人 在 其 位 于 目 的 港 集 装 箱 货 运 站 或 集 装 箱 基 地 的 仓 库 卸 载 ( 开 箱 ) 70 一 般 控 制 界 限 和 UCL 指 对 同 一 棉 纤 维, 允 许 不 同 仪 器 测 量 的 读 数 有 正 常 波 动 71 兵 险 保 险 指 针 对 协 会 兵 险 条 款 ( 货 物 ) 或 协 会 兵 险 条 款 ( 商 品 贸 易 ) 或 其 它 一 级 保 险 市 场 的 同 类 条 款 规 定 的 险 种 进 行 投 保 2013 年 9 月 版 本 6

一 般 规 章 规 章 101 本 规 章 和 规 则 适 用 于 依 我 们 的 规 章 和 规 则 缔 约 的 所 有 当 事 方 规 章 102 1 如 依 据 我 们 的 规 章 和 规 则 制 定 了 一 项 合 同, 则 : 本 手 册 中 的 所 有 规 章 均 适 用 于 合 同, 买 卖 双 方 不 得 加 以 修 正 ; 但 买 卖 双 方 可 以 在 合 同 中 议 定 与 任 何 规 则 不 一 致 的 条 款 2 如 在 合 同 签 订 后 我 们 对 任 何 规 章 或 规 则 作 了 变 更, 则 该 等 变 更 不 适 用 于 合 同, 除 非 买 卖 双 方 同 意 第 3 部 分 有 关 仲 裁 时 间 安 排 通 知 费 用 及 其 他 程 序 的 规 章 除 外 在 此 情 况 下, 用 于 仲 裁 或 申 诉 的 程 序 将 为 提 出 申 请 时 有 效 的 程 序 3 所 有 其 他 变 更 根 据 我 们 的 规 定 适 用 规 章 103 1 未 经 董 事 会 批 准 不 得 将 本 章 程 及 规 定 译 为 其 它 任 何 语 言 2 若 译 文 版 本 与 英 文 版 本 间 涵 义 上 出 现 疑 问 或 不 符, 则 以 英 文 版 规 章 和 规 则 为 准 3 我 们 不 对 本 规 则 手 册 任 何 译 文 版 本 中 的 任 何 错 误 负 责 规 章 104 规 章 和 规 则 赋 予 会 长 的 权 力 同 样 赋 予 第 一 副 会 长 第 二 副 会 长 和 任 何 代 理 会 长 规 章 105 在 该 等 规 章 和 规 则 中 : 如 在 某 事 件 发 生 后 某 一 固 定 数 量 的 日 期 内 必 须 完 成 某 事, 则 日 期 数 不 包 含 事 件 发 生 之 日 本 身 所 允 许 的 日 期 连 续 计 算 除 非 买 卖 双 方 另 行 协 商 一 致, 否 则 一 千 克 相 当 于 2.2046 磅 (lb) 在 必 要 时 他 和 他 的 意 指 她 和 她 的 2013 年 9 月 版 本 7

指 称 人 的 词 汇 在 必 要 时 亦 得 指 称 公 司 单 数 词 汇 亦 可 指 复 数 复 数 词 汇 亦 可 指 单 数 时 间 按 24 小 时 制 表 示 所 有 时 间 以 世 界 时 ( 格 林 威 治 平 均 时 ) 表 示 2013 年 9 月 版 本 8

合 同 规 章 与 规 则 的 适 用 规 章 200 依 据 我 们 的 规 章 和 规 则 订 立 的 所 有 合 同 均 视 为 在 英 格 兰 订 立 并 受 英 国 法 调 整 规 章 201 1 依 据 规 章 302 和 330, 以 下 条 款 适 用 于 所 有 依 据 我 们 的 规 章 和 规 则 订 立 或 包 含 类 似 效 力 措 辞 的 合 同 : 双 方 议 定 合 同 之 时, 合 同 即 归 并 国 际 棉 花 协 会 有 限 公 司 规 章 和 规 则 于 其 中 如 有 合 同 未 履 行, 或 者 将 不 会 履 行 的, 不 得 按 撤 销 处 理 该 合 同 应 依 据 合 同 签 署 之 时 有 效 的 规 章 和 规 则, 以 向 卖 方 回 开 发 票 的 方 式 终 止 有 关 合 同 的 一 切 争 议 按 国 际 棉 花 协 会 有 限 公 司 规 章 仲 裁 解 决 仲 裁 协 议 包 括 规 定 协 会 仲 裁 程 序 的 各 项 规 章 任 何 一 方 在 取 得 索 赔 保 全 之 前 不 得 就 适 合 仲 裁 的 争 议 采 取 法 律 措 施, 除 非 其 已 事 先 从 国 际 棉 花 协 会 有 限 公 司 处 取 得 仲 裁 裁 决 书 并 已 穷 尽 所 有 协 会 规 章 所 允 许 的 上 诉 途 径 所 有 争 议 一 词 可 以 变 更 为 品 质 事 项 争 议 或 技 术 事 项 争 议 但 若 未 就 任 何 其 他 事 项 达 成 一 致, 则 将 适 用 所 有 争 议 一 词 2 如 在 导 致 争 议 的 合 同 签 署 之 日 前 一 天, 有 任 何 一 方 的 姓 名 依 规 章 366 被 列 入 ICA 未 执 行 裁 决 书 名 单, 则 董 事 会 可 依 据 规 章 302 和 330 拒 绝 仲 裁 3 在 合 同 被 认 定 为 无 效 或 不 生 效 或 者 未 成 立 的 情 况 下, 本 条 规 章 仍 然 适 用 规 章 202 除 非 买 卖 双 方 另 行 达 成 一 致, 否 则 以 下 规 定 将 适 用 于 依 据 我 们 的 规 章 和 规 则 订 立 的 合 同 : 国 际 销 售 法 案 统 一 法 (Uniform Law on International Sales Act)( 1967); 和 2013 年 9 月 版 本 9

1980 年 国 际 货 物 销 售 合 同 维 也 纳 公 约 (1980 Vienna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 特 殊 情 况 中 结 清 合 同 规 章 203 1 如 买 方 或 卖 方 有 如 下 情 形 ( 在 不 属 于 其 他 规 定 覆 盖 范 围 的 情 况 下 ): 拖 欠 付 款 ; 与 其 债 权 人 达 成 某 种 安 排 ; 指 定 接 收 人 或 管 理 人 代 营 其 业 务 ; 被 要 求 申 请 停 业 清 算 ; 或 被 董 事 会 裁 定 为 无 力 继 续 管 理 其 事 务 ( 或 去 世 ); 则 任 何 一 方 均 可 向 会 长 提 供 完 整 的 详 细 书 面 说 明, 并 请 求 结 清 合 同 会 长 可 以 指 定 一 个 仲 裁 庭 裁 决 合 同 是 否 应 当 结 清 会 长 将 确 定 要 求 会 长 采 取 行 动 一 方 必 须 支 付 的 仲 裁 员 费 用 如 支 付 费 用 的 当 事 方 不 是 主 公 司, 则 其 必 须 向 我 们 支 付 由 董 事 会 确 定 的 额 外 收 费 2 如 仲 裁 员 裁 定 合 同 应 当 结 清, 则 将 确 定 结 算 的 价 格 和 条 款 任 何 一 方 均 可 就 仲 裁 员 的 裁 决 向 董 事 会 提 起 上 诉 上 述 必 须 在 七 天 ( 一 周 ) 内 以 书 面 形 式 提 交 秘 书, 并 附 上 诉 理 由 2013 年 9 月 版 本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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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部 分 : 规 则

第 2 部 分 : 规 则 目 录 页 码 装 运 与 提 单 12 保 险 13 开 票 及 付 款 15 叫 价 销 售 16 皮 重 和 重 量 17 棉 花 交 货 质 量 19 采 样 19 索 赔 20 延 长 期 限 22 仪 器 检 测 23 马 克 隆 及 允 许 值 24 强 度 及 允 许 值 27 结 清 合 同 28

附 录 A 国 际 货 运 合 约 表 格 ( 合 约 表 格 1) 附 录 B 集 装 箱 贸 易 规 则 协 议 协 议 双 方 国 际 棉 花 协 会 有 限 公 司 及 美 国 棉 商 协 会

规 则 规 则 为 本 协 会 非 强 制 性 规 定, 可 由 当 事 各 方 协 商 一 致 后 变 更 装 运 与 提 单 规 则 200 经 签 字 的 提 单 可 作 为 装 运 日 期 的 证 据 规 则 201 1 2 卖 方 必 须 在 合 同 规 定 的 时 限 内 提 供 发 票 或 提 单 所 载 的 完 整 和 正 确 的 唛 头 船 名 和 其 他 情 况 细 节 如 卖 方 未 提 供, 则 买 方 可 按 我 们 规 则 之 规 定 结 清 提 单 所 覆 盖 之 全 部 或 部 分 合 同, 并 向 卖 方 回 开 发 票 买 方 必 须 在 合 同 规 定 的 14 天 ( 两 周 ) 期 限 内 按 此 操 作 如 卖 方 在 时 限 过 后 方 提 供 发 票 或 提 单 详 细 情 况, 则 买 方 如 欲 终 止 合 同 或 其 任 何 一 部 分, 必 须 在 三 天 内 通 知 卖 方 如 合 同 中 未 规 定 时 限, 卖 方 在 提 单 出 具 之 日 起 21 天 ( 三 周 ) 内 未 提 供 发 票 或 详 情, 则 可 适 用 上 述 规 定 3 装 运 指 示 和 信 用 证 必 须 按 装 运 量 全 额 开 具, 无 论 是 否 有 装 运 量 允 许 差 值 ( 请 参 见 规 则 220) 4 如 信 用 证 开 具 时 间 延 后, 或 未 按 合 同 规 定 装 运, 则 双 方 可 以 协 商 同 意 延 长 装 运 期 如 双 方 不 能 就 装 运 期 延 展 达 成 一 致, 则 适 用 规 则 237 和 规 则 238 5 唛 头 有 轻 微 差 异 不 构 成 影 响 规 则 202 如 买 方 能 证 明 提 单 规 定 的 详 情 出 错 或 不 符 合 合 同 条 款, 可 将 相 关 事 项 提 交 仲 裁 仲 裁 员 将 裁 定 买 方 是 否 应 当 在 接 受 补 贴 的 情 况 下 接 受 棉 花, 还 是 可 以 终 止 合 同 如 系 陆 地 运 输, 则 买 方 必 须 在 收 到 提 单 详 情 后 42 天 ( 六 周 ) 内 提 出 仲 裁 申 请 如 系 海 运, 则 买 方 必 须 在 收 到 提 单 详 情 后 28 天 ( 四 周 ) 内 提 出 仲 裁 申 请 2013 年 9 月 版 本 12

规 则 203 如 棉 花 或 其 部 分 滞 留 未 装 上 指 定 货 船, 但 只 要 提 单 正 确 并 符 合 规 章 100 所 规 定 之 定 义, 则 合 同 不 得 终 止 以 上 仅 适 用 于 货 运 合 同, 不 适 用 于 航 行 或 通 关 合 同 规 则 204 如 就 从 美 国 港 口 起 运 的 集 装 箱 装 载 美 国 棉 货 运 合 同 发 生 争 议, 则 可 按 我 们 的 规 则 手 册 附 件 B 规 定 的 集 装 箱 贸 易 规 则 处 理 保 险 规 则 205 如 买 方 或 卖 方 为 依 据 我 们 的 规 章 和 规 则 而 订 立 的 合 同 项 下 之 棉 花 货 运 投 保, 则 该 等 保 险 须 包 括 : 符 合 协 会 货 运 保 险 条 款 (A) 或 协 会 商 品 贸 易 保 险 条 款 (A) 的 海 上 运 输 保 险 和 运 送 保 险 ; 符 合 协 会 战 争 险 条 款 ( 货 物 ) 或 协 会 战 争 险 条 款 ( 商 品 贸 易 ) 的 兵 险 保 险 ; 符 合 协 会 罢 工 险 条 款 ( 货 物 ) 或 协 会 罢 工 险 条 款 ( 商 品 贸 易 ) 的 罢 工 暴 动 及 民 变 保 险 ; 并 且 保 额 覆 盖 货 品 全 价 另 加 10% 规 则 206 规 则 207 除 非 双 方 另 有 约 定, 否 则 卖 方 须 对 产 地 污 损 负 责, 但 以 规 则 208(b) 所 述 之 限 制 为 前 提 以 下 条 件 适 用 于 卖 方 负 责 提 供 海 上 运 输 保 险 运 送 保 险 和 产 地 污 损 保 险 的 合 同 : a 必 须 有 保 单 文 件 或 保 险 证 明 该 文 件 或 证 明 必 须 作 为 货 运 文 件 之 一 制 作 b 如 棉 花 到 达 时 发 生 产 地 污 损, 则 买 方 必 须 将 已 受 损 的 棉 包 分 离, 并 且 2013 年 9 月 版 本 13

必 须 在 七 天 ( 一 周 ) 内 就 重 量 或 损 毁 对 卖 方 提 出 索 赔, 以 后 发 生 者 为 准, 惟 索 赔 必 须 在 货 物 运 抵 提 单 所 述 地 点 或 交 付 地 后 42 天 ( 六 周 ) 内 提 出 双 方 必 须 尝 试 就 补 贴 事 宜 进 行 协 商 如 双 方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则 须 指 定 保 险 公 司 认 可 的 劳 合 社 代 理 人 或 适 格 调 查 员 对 受 损 棉 花 进 行 检 验 调 查 费 用 先 由 买 方 承 担 如 调 查 确 认 发 生 产 地 污 损, 则 卖 方 之 保 险 人 须 当 : 按 调 查 员 报 告 中 所 述 从 棉 包 分 离 的 受 产 地 污 损 的 棉 花 的 市 场 价 值 向 买 方 赔 付, 外 加 在 分 离 受 损 棉 花 过 程 中 所 发 生 的 合 理 费 用 ; 以 及 支 付 调 查 费 用 规 则 208 c 如 因 提 起 保 险 索 赔 而 发 生 费 用 且 买 方 已 先 行 支 付, 则 卖 方 须 补 偿 买 方 如 卖 方 保 险 不 足 以 覆 盖 全 部 损 失, 则 卖 方 必 须 支 付 剩 余 部 分 以 下 条 件 适 用 于 买 方 负 责 提 供 海 上 货 物 险 或 运 送 保 险, 卖 方 提 供 产 地 污 损 险 的 合 同 : a 为 让 买 方 安 排 投 保 起 见, 卖 方 必 须 向 买 方 提 供 每 批 货 品 的 必 要 详 情 b 如 棉 花 到 达 时 发 生 产 地 污 损, 则 买 方 必 须 将 已 受 损 的 棉 包 分 离, 并 且 必 须 在 七 天 ( 一 周 ) 内 就 重 量 或 损 毁 对 卖 方 提 出 索 赔, 以 后 发 生 者 为 准, 惟 索 赔 必 须 在 货 物 运 抵 提 单 所 述 地 点 或 交 付 地 后 42 天 ( 六 周 ) 内 提 出 双 方 必 须 尝 试 就 补 贴 事 宜 进 行 协 商 如 双 方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则 须 指 定 保 险 公 司 认 可 的 劳 合 社 代 理 人 或 适 格 调 查 员 对 受 损 棉 花 进 行 检 验 调 查 费 用 先 由 买 方 承 担 如 调 查 确 认 发 生 产 地 污 损, 并 且 损 害 超 过 货 品 总 重 的 1.0%( 百 分 之 一 ), 在 最 小 索 赔 额 为 500.00 美 元 之 前 提 下, 卖 方 之 保 险 人 须 : 按 调 查 员 报 告 中 所 述 从 棉 包 分 离 的 受 产 地 污 损 的 棉 花 的 市 场 价 值 向 买 方 赔 付, 外 加 在 分 离 受 损 棉 花 过 程 中 所 发 生 的 合 理 费 用 ; 以 及 支 付 调 查 费 用 规 则 209 c 如 因 提 起 保 险 索 赔 而 发 生 费 用 且 买 方 已 先 行 支 付, 则 卖 方 须 补 偿 买 方 如 卖 方 保 险 不 足 以 覆 盖 全 部 损 失, 则 卖 方 必 须 支 付 剩 余 部 分 2013 年 9 月 版 本 14

1 如 发 生 下 列 情 况, 则 卖 方 必 须 向 买 方 退 还 其 必 须 不 得 不 支 付 的 任 何 额 外 费 用 和 保 险 金 : 买 方 负 责 购 买 海 事 险 ; 卖 方 负 责 预 定 货 运 ; 卖 方 预 定 之 货 轮 与 买 方 所 要 求 的 不 同 ; 以 及 根 据 伦 敦 保 险 商 协 会 协 会 船 级 条 款 或 买 方 获 悉 该 船 名 时 有 效 的 其 他 类 似 条 款 之 规 定 须 额 外 多 付 保 险 费 2 在 下 列 情 况 下, 买 方 必 须 向 卖 方 支 付 一 切 额 外 的 费 用 或 保 险 费 : 卖 方 负 责 购 买 海 事 险 ; 买 方 负 责 预 定 货 运 ; 买 方 预 定 之 货 轮 与 卖 方 所 要 求 的 不 同 ; 以 及 根 据 伦 敦 保 险 商 协 会 协 会 船 级 条 款 或 卖 方 获 悉 该 船 名 时 有 效 的 其 他 类 似 条 款 之 规 定 须 额 外 多 付 保 险 费 开 票 及 付 款 规 则 210 货 船 抵 达 后, 必 须 在 到 达 之 日 或 者 提 单 或 货 运 文 件 日 期 后 49 日 ( 七 周 ) 内 支 付 货 款, 以 先 到 者 为 准 合 同 所 约 定 的 货 运 文 件 首 次 展 示 后, 须 在 三 个 工 作 日 内 付 款, 除 非 双 方 另 有 约 定 规 则 211 依 据 合 同 条 款 提 出 的 索 赔 必 须 在 索 赔 之 日 起 21 日 ( 三 周 ) 内 支 付 如 负 有 付 款 义 务 的 一 方 未 按 此 履 行, 则 还 须 按 双 方 议 定 的 利 率 根 据 最 终 索 赔 金 额 支 付 利 息 如 双 方 不 能 达 成 一 致, 则 索 赔 金 额 和 利 息 将 依 据 我 们 的 规 章 通 过 仲 裁 确 定 规 则 212 如 有 证 据 支 持, 可 以 接 受 发 票 笔 误 的 主 张 2013 年 9 月 版 本 15

规 则 213 合 同 约 定 的 棉 花 价 格 不 包 括 任 何 应 付 的 增 值 税, 除 非 合 同 明 确 规 定 包 含 在 内 叫 价 销 售 规 则 214 1 应 买 方 叫 价 : i 对 于 美 国 洲 际 交 易 所 ( ICE ) 二 号 棉 花 期 货 合 约 叫 价 销 售 : 叫 价 销 售 的 棉 花 最 终 价 格 将 以 销 售 合 同 所 定 ICE 二 号 棉 花 期 货 合 约 当 月 定 价 为 基 础 确 定 买 方 应 将 可 执 行 的 定 价 指 示 通 知 卖 方 卖 方 应 以 书 面 方 式 通 知 买 方 已 填 报 的 定 价 细 节 和 定 价 结 果 除 非 双 方 另 行 协 商 一 致, 否 则 : 棉 花 定 价 必 须 在 销 售 合 同 所 定 ICE 二 号 棉 花 期 货 合 约 的 期 货 合 约 月 份 的 第 一 个 通 知 日 之 前 确 定 如 届 时 棉 花 仍 未 定 价, 则 最 终 价 格 须 以 销 售 合 同 所 定 的 期 货 合 约 月 份 的 第 一 个 通 知 日 前 一 日 的 ICE 二 号 棉 花 期 货 合 约 收 盘 价 格 为 基 础 ii 对 于 ICE 二 号 棉 花 期 货 合 约 市 场 以 外 产 品 叫 价 销 售 : 叫 价 销 售 的 棉 花 的 最 终 价 格 将 以 销 售 合 同 所 定 产 品 报 价 为 基 础 确 定 买 方 应 将 可 执 行 的 定 价 指 示 通 知 卖 方 卖 方 应 以 书 面 方 式 通 知 买 方 已 填 报 的 定 价 细 节 和 定 价 结 果 除 非 双 方 另 行 协 商 一 致, 否 则 : 棉 花 必 须 在 产 品 到 期 日 之 前 确 定 2013 年 9 月 版 本 16

如 在 产 品 到 期 日 之 前 棉 花 仍 未 确 定, 则 须 在 产 品 最 后 一 次 公 开 报 价 的 基 础 上 确 定 价 格, 或 者, 如 无 到 期 日, 则 按 装 运 / 交 付 日 确 定 2 应 卖 方 叫 价, 买 卖 双 方 的 角 色 互 换 皮 重 和 重 量 规 则 215 1 除 非 卖 方 另 有 宣 告 和 保 证, 否 则 所 有 棉 花 必 须 按 实 际 皮 重 出 售 2 买 方 可 以 坚 持 要 求 实 际 皮 重 按 交 付 之 时 为 准 实 际 皮 重 必 须 在 棉 花 到 货 之 日 起 28 天 ( 四 周 ) 内 称 量, 并 且 必 须 在 卖 方 代 表 监 督 下 由 买 方 执 行 此 即 为 将 来 进 行 重 量 调 整 的 皮 重 称 量 3 如 买 方 坚 持 在 到 货 后 确 定 皮 重, 并 且 证 明 未 超 过 合 同 或 发 票 规 定 的 补 贴 额, 则 买 方 必 须 支 付 皮 重 成 本, 否 则, 由 卖 方 支 付 成 本 规 则 216 1 2 为 计 算 实 际 皮 重, 必 须 检 验 至 少 5% 的 棉 包, 并 且 对 同 一 批 次 或 唛 头 的 每 一 种 棉 包 至 少 抽 检 5 个 在 确 定 实 际 皮 重 时, 先 确 定 同 一 批 次 或 唛 头 所 包 含 每 一 种 不 同 棉 包 的 包 装 物 包 装 带 绳 索 或 金 属 线 的 平 均 重 量, 再 以 每 一 种 棉 包 皮 重 的 平 均 重 量 乘 以 货 品 总 棉 包 数 3 经 修 复 的 棉 包 必 须 单 独 称 量 皮 重 规 则 217 所 有 棉 花 都 必 须 逐 包 称 量 毛 重, 除 非 另 有 约 定 皮 重 从 毛 重 中 扣 除 规 则 218 2013 年 9 月 版 本 17

1 运 货 毛 重 必 须 由 买 卖 双 方 于 货 物 装 运 前 样 品 提 供 后 28 天 ( 四 周 ), 或 双 方 议 定 的 其 他 期 间 内 以 书 面 方 式 确 定 的 独 立 称 量 组 织 或 其 他 组 织 确 定 2 卸 货 毛 重 所 有 棉 花 均 必 须 于 到 达 之 日 起 28 天 ( 四 周 ) 内, 在 议 定 的 交 付 地 点 或 买 卖 双 方 商 定 的 其 他 地 点, 由 买 方 ( 买 方 承 担 费 用 ) 在 卖 方 代 表 ( 卖 方 承 担 费 用 ) 监 督 下 进 行 称 重 如 棉 花 已 取 样 品, 则 必 须 对 样 品 部 分 进 行 重 量 补 正 3 买 卖 双 方 均 可 自 担 费 用 任 命 代 表 监 督 称 重 工 作 安 排 称 重 的 一 方 必 须 将 称 重 的 时 间 地 点 通 知 另 一 方, 以 给 予 其 合 理 的 时 间 派 代 表 参 加 规 则 219 1 2 3 4 5 报 废 短 缺 破 裂 唛 头 错 误 或 未 打 唛 头 的 棉 包 重 量 按 到 岸 棉 包 的 平 均 毛 重 计 算, 只 要 到 岸 的 同 一 批 次 货 品 中 至 少 有 25% 处 于 良 好 状 态 若 处 于 良 好 状 态 者 不 足 25%, 则 该 等 棉 包 按 平 均 发 票 重 量 计 算 若 买 方 接 受 唛 头 错 误 或 未 打 唛 头 的 棉 包, 则 该 等 棉 包 将 进 行 称 重, 其 重 量 独 立 标 示 若 在 棉 花 到 达 后 28 天 ( 四 周 ) 内 买 方 仍 未 对 全 部 货 品 称 重, 则 未 称 重 部 分 的 棉 包 按 已 称 重 部 分 棉 包 平 均 毛 重 计 算, 只 要 该 批 次 已 有 至 少 90% 进 行 了 称 重 若 已 称 重 不 足 90%, 则 未 称 重 部 分 棉 包 按 平 均 发 票 重 量 计 算 若 以 集 装 箱 装 运, 并 且 所 有 集 装 箱 装 载 于 一 艘 货 船, 则 本 条 规 则 第 (1) 节 所 述 25% 比 例 适 用 于 已 交 付 棉 包 总 数 若 以 集 装 箱 装 运, 而 所 有 集 装 箱 分 装 于 多 艘 货 船, 则 本 条 规 则 第 (1) 节 所 述 25 % 比 例 分 别 适 用 于 各 艘 货 船 已 交 付 棉 包 总 数 规 则 220 2013 年 9 月 版 本 18

如 合 同 约 定 在 多 次 货 运 / 交 货 期 间 内 交 运 特 定 数 量 的 货 品, 则 每 一 批 货 运 或 交 货 均 须 符 合 差 值 标 准 每 个 月 的 货 运 或 交 货 构 成 一 个 称 量 结 算 单 位, 即 便 货 运 或 到 货 涉 及 多 次 运 输 重 量 差 值 的 证 明 必 须 在 棉 花 达 到 之 日 起 49 天 ( 七 周 ) 内 送 交 对 方 重 量 差 值 的 补 偿 一 般 以 发 票 价 格 为 基 础 但 若 差 值 量 超 过 合 同 允 许 范 围, 则 买 方 可 以 要 求 按 市 场 差 价 对 差 值 量 进 行 补 偿, 以 棉 花 到 达 之 日 棉 花 的 市 场 价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如 合 同 未 规 定 允 许 的 差 值 量, 则 允 许 的 量 为 3% 棉 花 交 货 质 量 规 则 221 规 则 222 除 非 合 同 中 注 明 平 均, 否 则 在 按 等 级 描 述 出 售 棉 花 时, 棉 花 必 须 相 当 于 或 优 于 合 同 约 定 的 质 量 1 买 卖 双 方 可 以 在 合 同 中 约 定 所 交 付 的 棉 花 必 须 具 备 一 定 的 等 级 长 度 马 克 隆 强 度 和 其 他 纤 维 属 性 合 同 也 可 以 规 定 补 贴 差 额 限 制 及 如 何 适 用, 以 及, 如 可 适 用, 在 发 生 争 议 的 情 况 下 使 用 何 种 手 段 确 定 问 题 的 性 质 2 如 买 卖 双 方 就 某 项 索 赔 发 生 争 议, 则 将 依 据 我 们 的 规 章 通 过 仲 裁 解 决 采 样 规 则 223 1 采 样 必 须 在 买 卖 双 方 确 定 的 交 付 地 点 或 其 他 地 点 进 行 取 样 必 须 有 由 买 卖 双 方 的 代 表 监 督 卖 方 必 须 在 向 买 方 寄 送 发 票 前 告 知 代 表 姓 名 ; 或 者 发 票 与 代 表 姓 名 同 时 送 达 2 仲 裁 采 样 必 须 在 买 卖 双 方 和 / 或 各 自 代 表 在 场 的 情 况 下 采 集 封 存 和 标 注 规 则 224 2013 年 9 月 版 本 19

1 从 一 个 棉 包 取 出 的 样 品 重 量 应 为 约 150 克 2 若 发 生 手 工 评 级 索 赔 和 / 或 仲 裁, 则 美 国 棉 和 澳 大 利 亚 棉 均 须 100% 采 样 除 非 另 有 约 定, 其 他 棉 品 只 须 从 卖 方 商 业 发 票 所 注 明 的 各 批 次 或 唛 头 中 抽 取 10% 的 代 表 样 品 即 可 3 4 样 品 可 以 从 部 分 批 次 和 / 或 货 物 中 抽 取 ; 但 索 赔 只 能 针 对 采 样 时 适 用 的 棉 包 数 提 起 就 仪 器 检 测 而 言, 索 赔 和 / 或 仲 裁 只 能 针 对 申 请 仪 器 检 测 方 所 指 明 的 个 别 棉 包 提 起 在 仲 裁 中, 提 出 索 赔 的 棉 包 100% 都 必 须 取 样 5 在 作 出 一 项 质 量 仲 裁 裁 决 的 情 况 下, 样 品 抽 取 抽 取 监 督 和 样 品 传 送 的 费 用 按 如 下 方 式 处 理 : 由 在 友 好 协 商 过 程 中 所 提 出 最 终 书 面 报 价 距 离 质 量 仲 裁 裁 决 内 容 最 远 的 一 方 承 担 ; 或 如 质 量 裁 决 的 内 容 低 于 卖 方 在 友 好 协 商 中 提 出 的 最 终 报 价 的 条 件, 则 由 买 方 承 担 ; 或 若 在 友 好 协 商 中 各 方 均 未 提 出 书 面 报 价, 则 按 相 同 比 例 承 担 6 若 买 方 或 卖 方 认 为 棉 花 或 废 棉 系 掺 次 包 装 混 杂 包 装 或 夹 次 棉 包, 则 每 个 棉 包 都 必 须 取 样, 并 且 样 品 必 须 从 棉 包 两 侧 采 集 规 则 225 未 经 卖 方 许 可, 买 方 不 得 在 称 重 前 对 棉 包 取 样 规 则 226 如 卖 方 采 集 了 一 系 列 样 品, 则 他 必 须 按 棉 花 合 同 价 支 付 价 款 索 赔 掺 次 包 装 混 杂 夹 次 包 装 和 含 异 物 的 货 包 2013 年 9 月 版 本 20

规 则 227 1 2 买 方 必 须 在 棉 花 到 货 之 日 起 六 个 月 (26 周 ) 内 就 掺 次 包 装 混 杂 包 装 或 夹 次 棉 包 提 出 索 赔 索 赔 提 出 后, 棉 包 必 须 留 存 28 天 ( 四 周 ) 供 检 验, 并 且 检 验 必 须 由 经 认 可 的 专 家 进 行 若 卖 方 在 索 赔 证 实 后 14 天 ( 两 周 ) 内 告 知 买 方 其 欲 收 回 棉 花, 则 他 有 权 如 此 行 事 若 买 方 已 经 支 付 了 棉 花 价 款, 则 卖 方 必 须 按 索 赔 证 实 当 日 优 良 棉 花 市 场 价 买 回, 并 向 买 方 赔 偿 其 经 证 明 的 支 出 若 卖 方 不 收 回 棉 花, 则 索 赔 必 须 按 向 卖 方 证 实 当 日 优 良 棉 花 的 市 场 价 进 行 结 算 卖 方 还 必 须 向 买 方 赔 偿 其 经 证 明 的 支 出 3 买 方 必 须 在 棉 花 到 货 之 日 起 六 个 月 (26 周 ) 内 就 不 适 销 的 棉 花 提 出 索 赔 索 赔 提 出 后, 棉 包 必 须 留 存 28 天 ( 四 周 ) 供 检 验, 并 且 检 验 必 须 由 经 认 可 的 专 家 进 行 买 方 可 以 就 打 开 棉 包 以 及 分 离 适 销 棉 花 与 不 适 销 棉 花 所 发 生 的 合 理 和 经 证 实 费 用 向 卖 方 索 赔 买 方 还 可 以 就 从 棉 包 中 分 离 的 不 适 销 棉 花 的 价 值 提 出 索 赔 价 值 必 须 按 索 赔 向 卖 方 证 实 当 日 适 销 棉 花 的 市 场 价 值 确 定 4 异 物 - 买 方 必 须 在 棉 花 到 货 之 日 起 六 个 月 (26 周 ) 内 就 棉 花 中 的 异 物 提 出 索 赔 索 赔 提 出 后, 棉 包 必 须 留 存 28 天 ( 四 周 ) 供 检 验, 并 且 检 验 必 须 由 经 认 可 的 专 家 进 行 买 方 可 以 就 去 除 异 物 所 发 生 的 合 理 经 证 实 的 支 出 向 卖 方 提 出 索 赔 规 则 228 买 方 必 须 就 规 则 207 或 规 则 208 详 述 的 产 地 污 损 索 赔 发 出 通 知, 并 且 调 查 工 作 须 在 索 赔 通 知 发 出 后 14 天 ( 两 周 ) 内, 或 在 棉 花 到 货 之 日 起 56 天 ( 八 周 ) 内 完 成, 以 先 到 者 为 准 规 则 229 对 棉 包 采 样 进 行 内 含 水 分 检 验 时 适 用 如 下 规 定 : 2013 年 9 月 版 本 21

必 须 从 每 个 待 采 样 棉 包 中 采 集 至 少 250 克 样 品 样 品 必 须 由 要 求 检 验 的 一 方 代 表 采 集, 另 一 方 代 表 在 场 ( 若 其 指 定 代 表 ) 样 品 必 须 在 称 重 时 采 集 代 表 性 样 品 必 须 从 每 一 批 次 的 5% 棉 包 ( 至 少 三 个 棉 包 ) 中 采 集 棉 包 必 须 随 机 选 择 样 品 必 须 从 每 个 棉 包 至 少 两 处 不 同 的 部 分 采 集, 深 度 为 深 入 棉 包 约 40 厘 米 样 品 必 须 立 即 置 于 干 燥 完 全 密 封 的 容 器 中 并 贴 上 标 签 显 示 样 品 采 自 棉 包 的 识 别 号 样 品 必 须 立 即 送 往 双 方 共 同 接 受 的 检 验 实 验 室 规 则 230 1 买 方 必 须 : 在 42 天 ( 六 周 ) 内 就 内 含 水 分 索 赔 发 出 通 知 ; 并 且 在 63 天 ( 九 周 ) 内 提 供 双 方 同 意 的 实 验 室 出 具 的 报 告 以 及 最 终 的 索 赔 ; 以 上 时 限 按 棉 花 到 货 日 起 计 算 2 给 予 买 方 的 补 贴 将 以 实 验 室 报 告 为 依 据 确 定 补 贴 应 为 以 下 二 者 的 差 价 : 该 批 次 中 完 全 干 燥 纤 维 加 上 合 同 中 规 定 回 潮 水 分 的 百 分 比 ; 与 该 批 次 的 总 重 量 此 项 补 贴 也 以 发 票 价 格 为 基 础 确 定 规 则 231 提 出 索 赔 并 要 求 进 行 水 分 检 验 的 一 方 必 须 支 付 取 样 成 本 和 所 有 相 关 费 用 若 索 赔 获 得 证 实, 则 对 方 将 退 还 取 样 运 输 和 实 验 室 费 用 延 长 期 限 规 则 232 2013 年 9 月 版 本 22

董 事 会 可 以 延 长 规 则 218 220 227 228 或 230 中 所 述 的 时 限, 但 仅 限 于 所 涉 及 的 公 司 能 够 表 明 不 如 此 就 会 导 致 重 大 不 公 正 的 情 形 : 因 为 其 无 法 合 理 预 期 该 等 迟 延 ; 或 因 为 对 方 公 司 的 行 为 申 请 必 须 以 书 面 方 式 向 我 们 提 出 董 事 会 在 作 出 决 定 前 将 考 虑 对 方 公 司 的 意 见 仪 器 检 测 规 则 233 本 规 则 适 用 于 所 有 涉 及 使 用 仪 器 对 任 何 原 产 地 棉 花 样 品 进 行 检 测 的 质 量 争 议 1 高 容 量 仪 器 检 测 或 评 级 须 按 美 国 农 业 部 和 国 际 签 署 方 签 订 的 最 新 版 本 全 球 棉 花 标 准 所 规 定 的 经 核 准 操 作 和 程 序 进 行 2 对 每 份 样 品 须 至 少 检 验 两 次 各 次 检 测 的 结 果 平 均 值 为 检 验 结 果 3 若 封 存 样 品 已 经 取 出 供 进 行 规 则 223 规 定 的 手 工 检 验 仲 裁, 则 同 一 份 样 品 可 以 用 于 检 测, 只 要 其 有 再 封 存 4. 首 个 系 列 的 检 测 将 在 一 家 买 卖 双 方 同 意 的 实 验 室 中 进 行 如 双 方 未 达 成 协 议, 则 检 测 将 在 申 请 检 测 方 选 择 的 一 家 经 认 证 实 验 室 进 行 5 6 7 若 首 次 检 测 系 在 一 家 经 认 证 实 验 室 进 行, 则 即 为 终 局 结 果, 不 得 再 请 求 作 二 次 检 测 进 行 首 次 检 测 的 实 验 室 将 签 发 一 份 由 其 经 授 权 人 员 签 署 和 / 或 盖 章 的 检 验 报 告 检 验 报 告 将 表 明 检 测 结 果 如 检 测 系 由 一 家 非 认 证 实 验 室 进 行, 则 实 验 室 将 重 新 封 存 样 品, 保 留 至 多 35 天 ( 五 周 ), 以 备 有 认 证 实 验 室 作 二 次 检 测 在 上 文 第 (5) 节 前 提 下, 任 何 一 方 公 司 均 可 在 首 次 检 验 结 果 发 布 后 21 天 ( 三 周 ) 内 要 求 作 二 次 检 验 如 无 人 提 起 请 求, 则 检 测 报 告 所 载 内 容 即 为 最 终 结 果 2013 年 9 月 版 本 23

8 二 次 检 验 请 求 必 须 适 用 于 首 次 检 验 中 的 全 部 棉 包 二 次 检 验 仅 可 在 双 方 同 意 的 一 家 经 认 证 实 验 室 进 行 若 无 法 达 成 协 议, 则 由 申 请 人 指 定 所 使 用 的 认 证 实 验 室 检 测 将 使 用 从 原 来 再 封 存 的 样 品 中 采 集 的 样 品 申 请 进 行 二 次 检 验 的 一 方 须 支 付 再 封 存 样 品 送 至 指 定 承 担 二 次 检 验 的 认 证 实 验 室 的 费 用 9 检 验 报 告 由 实 验 室 经 授 权 人 员 签 署 和 / 或 盖 章 后 签 发 10 若 双 方 对 所 适 用 的 补 贴 或 检 验 结 果 的 解 释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意 见, 则 可 由 双 方 任 命 仲 裁 员 或 仲 裁 庭 进 行 裁 决 11 合 同 中 可 以 说 明 由 实 验 室 检 测 确 定 的 纤 维 特 性 可 接 受 的 数 值 变 动 范 围 合 同 中 应 规 定 控 制 界 限 12 对 于 马 克 隆, 除 非 双 方 另 有 约 定, 否 则 适 用 一 般 控 制 界 限 0.3 13 对 于 强 度, 除 非 双 方 另 有 约 定, 否 则 适 用 一 般 控 制 界 限 2.0 克 / 特 或 3000 磅 / 平 方 英 寸 14 要 求 进 行 检 测 的 一 方 必 须 支 付 全 部 实 验 室 费 用 但 是, 若 买 方 支 付 费 用, 卖 方 必 须 就 不 符 合 合 同 约 定 控 制 界 限 的 棉 包, 或 者 在 合 同 未 规 定 控 制 界 限 的 情 况 下 上 文 第 (12) 和 (13) 节 所 述 UCL 的 每 个 棉 包 向 买 方 补 偿 成 本 马 克 隆 及 允 许 值 规 则 234 1 本 规 则 适 用 于 所 有 涉 及 马 克 隆 的 争 议, 包 括 涉 及 美 国 棉 的 争 议 其 中 条 款 旨 在 与 我 们 和 美 国 棉 商 协 会 之 间 达 成 的 马 克 隆 协 议 相 一 致, 但 若 二 者 间 有 任 何 冲 突, 则 本 规 则 条 款 之 优 先 性 低 于 合 同 条 款 2 若 合 同 提 及 马 克 隆, 但 并 未 说 明 系 最 小 值 还 是 最 大 值, 则 将 理 解 为 最 小 马 克 隆 但 是, 双 方 可 以 在 送 交 样 品 供 检 测 之 前 以 书 面 方 式 达 成 另 一 一 致 意 见 2013 年 9 月 版 本 24

3 合 同 中 可 以 说 明 由 经 认 可 实 验 室 检 测 确 定 的 其 他 纤 维 特 性 可 接 受 的 数 值 变 动 范 围 规 则 235 1 在 涉 及 马 克 隆 的 任 何 争 议 中, 均 适 用 规 则 233 所 述 之 程 序, 除 非 双 方 另 有 约 定 2 除 非 双 方 另 有 约 定, 否 则 : 对 于 美 国 棉 : 对 于 规 定 最 小 马 克 隆 值 的 合 同, 未 达 到 最 低 值 的 棉 包 允 许 值 为 如 下 : 马 克 隆 值 低 于 控 制 界 限 : 百 分 比 允 许 值 0.1 0.5 0.2 1.0 0.3 2.0 0.4 3.0 0.5 4.0 0.6 5.0 以 此 类 推, 每 1% 提 高 0.1 个 马 克 隆 但 若 合 同 规 定 最 小 值 为 3.5(3.5NCL 或 3.8UCL) 或 更 高, 则 : 对 于 读 数 为 2.9 至 2.6( 含 ) 的 棉 花, 在 3.0 以 下 每 0.1 个 马 克 隆 提 高 百 分 比 允 许 值 至 3%; 并 且 对 于 读 数 为 2.5 或 以 下 的 棉 花, 每 0.1 个 马 克 隆 提 高 百 分 比 允 许 值 至 4% 对 于 规 定 最 大 马 克 隆 值 的 合 同, 超 过 最 大 值 的 棉 包 允 许 值 为 如 下 : 2013 年 9 月 版 本 25

马 克 隆 值 高 于 控 制 界 限 : 百 分 比 允 许 值 0.1 0.5 0.2 1.0 0.3 2.0 0.4 3.0 0.5 4.0 0.6 5.0 以 此 类 推, 每 1% 提 高 0.1 个 马 克 隆 但 若 合 同 规 定 了 最 大 马 克 隆 读 数 为 4.9 或 以 下, 则 : 对 于 读 数 为 5.6 及 以 上 的 棉 花, 在 5.6 以 上 者 每 0.1 个 马 克 隆 提 高 百 分 比 允 许 值 至 3% 对 于 非 美 国 棉 : 对 于 规 定 最 小 马 克 隆 值 的 合 同, 未 达 到 最 低 值 的 棉 包 允 许 值 为 如 下 : 马 克 隆 值 低 于 控 制 界 限 : 百 分 比 允 许 值 0.1 0.5 0.2 1.0 0.3 2.0 0.4 3.0 0.5 4.0 0.6 5.0 以 此 类 推, 每 1% 提 高 0.1 个 马 克 隆 但 若 合 同 规 定 最 小 值 为 3.5(3.5NCL 或 3.8UCL) 或 更 高, 则 : 对 于 读 数 为 2.9 至 2.6( 含 ) 的 棉 花, 在 3.0 以 下 每 0.1 个 马 克 隆 提 高 百 分 比 允 许 值 至 3%; 并 且 对 于 读 数 为 2.5 或 以 下 的 棉 花, 每 0.1 个 马 克 隆 提 高 百 分 比 允 许 值 至 4% 对 于 规 定 最 大 马 克 隆 值 的 合 同, 超 过 最 大 值 的 棉 包 允 许 值 为 如 下 : 2013 年 9 月 版 本 26

马 克 隆 值 高 于 控 制 界 限 : 百 分 比 允 许 值 0.1 0.5 0.2 1.0 0.3 2.0 0.4 3.0 0.5 4.0 0.6 5.0 以 此 类 推, 每 1% 提 高 0.1 个 马 克 隆 但 若 合 同 规 定 了 最 大 马 克 隆 读 数 为 4.9 或 以 下, 则 : 对 于 读 数 为 5.6 及 以 上 的 棉 花, 在 5.6 以 上 者 每 0.1 个 马 克 隆 提 高 百 分 比 允 许 值 至 3% 强 度 及 允 许 值 规 则 236 1 2 在 涉 及 强 度 的 任 何 争 议 中, 均 适 用 规 则 233 所 述 之 程 序, 除 非 双 方 另 有 约 定 除 非 买 卖 双 方 另 有 约 定, 否 则 对 于 规 定 了 最 低 强 度 值 的 合 同, 未 达 到 最 低 值 的 棉 包 允 许 值 按 如 下 规 定 : HVI - 克 / 特 值 低 于 控 制 界 限 : 最 低 最 高 百 分 比 允 许 值 1.1 2.0 1.0 2.1 3.0 1.5 3.1 4.0 3.0 4.1 5.0 5.0 5.1 6.0 8.0 低 于 6 者 每 克 / 特 值 另 加 4% 2013 年 9 月 版 本 27

蔔 氏 强 力 - 磅 / 平 方 英 寸 (psi) 值 低 于 控 制 界 限 : 最 低 最 高 百 分 比 允 许 值 1050 3000 1.5 3050 5000 3.0 5050 7000 5.0 7050 9000 8.0 低 于 90 00 者 2000 磅 / 平 方 英 寸 另 加 4% 结 清 合 同 规 则 237 1 如 因 任 何 原 因, 某 一 合 同 的 全 部 或 部 分 未 履 行, 或 将 不 会 履 行 ( 无 论 由 于 任 何 一 方 违 约 或 其 他 任 何 原 因 ), 该 合 同 不 得 撤 销 2 该 合 同 之 全 部 或 部 分 须 依 据 合 同 签 署 当 日 有 效 的 规 则 以 向 卖 方 回 开 发 票 的 方 式 结 清 规 则 238 若 合 同 之 全 部 或 部 分 以 向 卖 方 回 开 发 票 的 方 式 结 算, 则 使 用 以 下 规 定 : 1 若 双 方 无 法 就 向 卖 方 回 开 发 票 的 价 格 达 成 一 致, 则 通 过 仲 裁 确 定 价 格, 如 有 必 要 可 以 申 诉 2 结 算 日 期 为 双 方 知 晓 或 应 当 知 晓 合 同 无 法 继 续 履 行 之 日 在 判 定 该 日 期 的 规 程 中, 仲 裁 员 或 申 诉 委 员 会 将 考 虑 如 下 因 素 : a 合 同 的 条 款 ; b 双 方 的 行 为 ; c 任 何 书 面 终 止 通 知 ; 以 及 d 仲 裁 员 或 申 诉 委 员 会 认 为 相 关 的 任 何 其 他 因 素 2013 年 9 月 版 本 28

3 在 判 定 回 开 发 票 价 格 时, 仲 裁 员 或 技 术 申 诉 委 员 会 须 考 虑 如 下 因 素 : a 按 上 文 第 (2) 节 所 述 判 定 的 合 同 结 算 日 期 ; a 合 同 的 条 款 ; 以 及 c 结 算 当 日 合 同 系 争 棉 花 或 类 似 品 质 棉 花 的 可 适 用 市 场 价 格 4 5 就 回 开 发 票 达 成 的 应 付 和 解 金 额 限 于 合 同 价 格 与 终 止 当 日 可 适 用 市 场 价 格 之 间 的 差 额 ( 如 有 ) 如 依 据 规 则 237 和 238 结 清 合 同, 所 开 还 发 票 的 应 付 及 到 期 的 结 算 金 额, 在 计 算 和 支 付 过 程 中 不 考 虑 收 款 方 或 付 款 方 是 否 被 认 为 应 对 合 同 的 未 履 行 和 / 或 违 约 负 责 其 他 索 赔 和 损 失 规 则 239 6 双 方 明 确 同 意 可 以 补 偿 的 任 何 其 他 损 失 或 索 赔 不 计 入 回 开 发 票 价 格 该 等 损 失 或 索 赔 应 通 过 友 好 协 商 或 仲 裁 及 申 诉 程 序 确 定 不 允 许 对 间 接 损 害 提 出 索 赔 规 则 240 1 若 发 生 如 下 情 况, 则 仲 裁 员 将 确 定 回 开 发 票 所 开 重 量 : 卖 方 未 提 供 发 票 ; 或 没 有 可 适 用 的 实 际 重 量 ; 或 双 方 无 法 就 重 量 达 成 一 致 2 就 判 定 回 开 发 票 所 开 重 量 之 目 的 而 言, 如 有 部 分 合 同 已 经 履 行, 则 重 量 偏 差 允 许 值 不 适 用 于 余 额 2013 年 9 月 版 本 29

附 录 A 合 约 表 格 我 们 认 可 的 棉 花 货 运 合 约 表 格 是 国 际 货 运 合 约 表 格 1 该 表 格 包 括 国 际 贸 易 有 关 保 险 费 加 运 费 价 (CIF) 货 价 及 运 费 (CFR) 离 岸 价 格 (FOB) 及 其 它 相 似 条 款

国 际 棉 花 协 会 有 限 公 司 国 际 货 运 合 约 表 格 1 国 际 贸 易 有 关 保 险 费 加 运 费 价 (CIF), 货 价 及 运 费 (CFR), 离 岸 价 格 (FOB) 及 其 它 相 似 条 款 发 件 人 收 件 人 敬 启, 合 约 号 代 理 1 品 种 我 方 已 于 今 日 : 从 您 处 购 买 以 下 项 目 ο 向 您 出 售 以 下 项 目 ο 日 期 ( 请 勾 选 一 项 并 删 去 另 一 项 ) 及 质 量 2 马 克 隆 值 见 条 件 2 最 小 最 大 控 制 界 限 3 强 度 见 条 件 2 最 小 ο 磅 / 平 方 英 寸 蔔 氏 0 格 距 ο 克 / 特 HVI 1 / 8 格 距 经 HVI 校 准 棉 校 准 控 制 界 限 ( 请 勾 选 一 项 并 删 去 另 一 项 ) 4 数 量 见 条 件 3 5 价 格 每 包 平 均 重 量 6 定 量 允 许 浮 动 值 % 及 条 款 7 付 款 8 装 运 见 条 件 4 9 运 费 当 前 费 率 为 若 装 运 时 有 变 化 : ( 请 勾 选 一 项 ) ο 您 须 支 付 差 价 ο 们 来 支 付 差 价 10 出 口 税 价 格 中 包 括 % 的 出 口 税 或 津 贴 若 装 运 时 有 变 化 : 或 津 贴 ( 请 勾 选 一 项 ) ο 您 须 支 付 差 价 ο 们 来 支 付 差 价 11 保 险 保 险 条 款 根 据 本 表 格 背 面 的 5aο 5bο 5cο 5dο 诸 项 ( 请 勾 选 一 项 ) 12 兵 险 当 前 保 险 费 率 为 % 若 装 运 时 有 变 化 : ( 请 勾 选 一 项 ) ο 您 须 支 付 差 价 ο 们 来 支 付 差 价 CF1 (9/13)

13 特 别 条 款 续 下 页 CF1 (9/13)

14 一 般 本 合 约 包 括 协 议 达 成 时 国 际 棉 花 协 会 有 限 公 司 的 各 项 规 章 及 规 则 以 下 各 项 条 件 是 本 合 约 的 组 成 部 分 经 我 方 书 面 同 意 方 可 更 改 合 约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取 消 合 约 15 仲 裁 协 议 与 本 合 约 有 关 的 所 有 争 议 将 根 据 国 际 棉 花 协 会 有 限 公 司 的 规 定 通 过 仲 裁 加 以 解 决 仲 裁 协 议 包 括 规 定 协 会 仲 裁 程 序 的 各 项 规 章 注 : 经 我 方 同 意, 所 有 争 议 字 样 可 以 改 为 质 量 争 议 或 技 术 争 议 若 未 有 其 它 协 议, 适 用 字 样 为 所 有 争 议 若 争 端 适 于 仲 裁 解 决, 除 寻 求 权 利 保 护 外, 您 不 应 将 它 诉 诸 法 律, 除 非 您 已 得 到 国 际 棉 花 协 会 有 限 公 司 的 仲 裁 裁 决, 并 已 尝 试 过 协 会 规 则 允 许 的 所 有 申 诉 方 法 这 一 条 款 同 样 适 用 于 我 方 我 方 签 字 贵 方 签 字 合 约 条 件 1 品 种 及 质 量 全 部 棉 花 供 货 必 须 保 证 连 续 平 均 的 质 量 (ICA 规 则 221) 2 马 克 隆 值 及 强 度 除 非 我 们 另 行 同 意, 所 有 关 于 马 克 隆 值 的 争 议 将 根 据 ICA 规 则 234 及 235 解 决, 所 有 关 于 强 度 的 争 议 将 根 据 ICA 规 则 234 解 决 若 我 们 未 同 意 折 让 百 分 比 或 使 用 市 场 差 价, 或 控 制 界 限, 则 适 用 规 章 规 则 的 折 让 百 分 比 和 控 制 界 限 3 数 量 除 非 我 们 另 行 同 意, 棉 花 应 以 高 密 度 压 缩 货 包 的 形 式 供 货 4 装 运 卖 方 必 须 获 得 所 需 出 口 许 可 买 方 必 须 获 得 所 需 进 口 许 可, 并 告 知 卖 方 他 已 于 允 许 装 运 的 最 早 日 期 前 获 此 许 可 5 保 险 (ICA 规 则 205-209) 根 据 本 表 格 第 11 部 分 中 所 选 项 目 : a 卖 方 须 承 担 海 上 运 输 保 险, 包 括 工 厂 或 仓 库 风 险 兵 险, 以 及 罢 工 暴 乱 及 民 变 保 险, 数 额 为 发 票 价 加 10% 卖 方 须 通 过 劳 埃 德 或 其 它 一 流 保 险 公 司 承 担 此 项 保 险 ; 或 b 买 方 须 承 担 海 上 运 输 保 险 兵 险, 以 及 罢 工 暴 乱 及 民 变 保 险, 数 额 为 发 票 价 加 10% 买 方 须 通 过 劳 埃 德 或 其 它 一 流 保 险 公 司 承 担 此 项 保 险 ; 或 c 棉 花 发 送 至 船 运 公 司 或 其 代 理 商 之 前, 由 卖 方 负 责 保 证 其 安 全 ; 或 d 棉 花 装 运 上 船 之 前 由 卖 方 负 责 保 证 其 安 全 在 (b) 及 (d) 两 种 情 况 下, 卖 方 获 知 船 名 后 须 立 即 通 知 买 方 在 (c) 两 种 情 况 下, 卖 方 获 知 发 货 日 期 后 须 立 即 通 知 买 方 超 过 发 票 价 加 10% 数 额 部 分 的 全 部 海 运 保 险 责 任 由 买 方 承 担 6 质 量 差 别 及 质 量 仲 裁 (ICA 仲 裁 条 款 ) 除 非 我 们 另 行 同 意, 将 适 用 国 际 棉 花 协 会 制 定 的 官 方 差 价 若 棉 花 质 量 与 所 期 不 符, 卖 方 须 向 买 方 支 付 折 价 我 们 将 尽 量 与 您 达 成 赔 偿 数 额 协 议 但 若 未 能 达 成 一 致, 争 议 须 根 据 国 际 棉 花 协 会 有 限 公 司 规 章 经 质 量 仲 裁 加 以 解 决 若 需 质 量 仲 裁, 须 在 棉 花 到 货 42 日 之 内 进 行 仲 裁 采 样 根 据 ICA 规 章 329, 仲 裁 过 程 须 在 棉 花 到 货 49 日 之 内 开 始 采 样 须 在 棉 花 到 货 70 日 之 内 送 至 仲 裁 地 点 (ICA 规 章 337) 经 我 方 同 意, 这 些 期 限 可 以 延 长, 或 可 根 据 国 际 棉 花 协 会 规 章 337 申 请 延 长 期 限 仲 裁 时 各 批 货 物 分 别 处 理 7 装 运 单 据 卖 方 须 在 清 洁 装 运 提 单 或 其 它 可 转 让 物 权 文 件 签 署 14 日 之 内 向 买 方 提 供 详 细 的 发 票 清 单 所 需 装 运 单 据 为 : 全 套 清 洁 装 运 提 单 或 其 它 可 转 让 物 权 文 件 文 件 须 在 收 货 人 处 写 明 买 方 的 姓 名 及 地 址 否 则, 收 货 人 须 注 明 待 定 并 空 白 背 书 ; 至 少 三 份 卖 方 签 字 的 发 票 复 印 件, 规 定 总 重, 皮 重, 及 去 皮 总 重 ; 以 及 海 上 运 输, 兵 险, 及 罢 工, 暴 乱 和 民 变 保 险 保 单 或 证 明 ( 仅 对 到 岸 价 格 条 款 ) 8 重 量 棉 花 暂 时 按 船 运 重 量 开 票 若 规 定 了 卸 货 净 重, 必 须 考 虑 皮 重 若 规 定 了 卸 货 净 重, 且 与 棉 花 的 卸 货 净 重 不 符, 须 根 据 情 况, 或 由 卖 方 偿 付 买 方, 或 由 买 方 偿 付 卖 方 9 皮 重 若 买 方 认 为 卖 方 未 能 在 发 票 中 适 量 考 虑 皮 重, 可 根 据 规 则 215 和 216 制 定 具 体 皮 重 卖 方 不 得 使 用 剑 麻 包 装 10 索 赔 根 据 规 则 227, 对 掺 次 包 装, 混 杂 包 装 或 夹 次 棉 包, 不 适 销 的 棉 花 及 异 物 提 出 索 赔, 须 在 棉 花 到 货 之 日 六 个 月 之 内 进 行 按 规 则 228 作 出 的 对 产 地 污 损 的 索 赔 须 同 时 按 照 规 则 206 207 和 228 除 非 我 们 另 行 同 意, 所 有 索 赔 ( 包 括 保 险 索 赔 ) 须 在 棉 花 到 货 国 之 内 解 决 赔 款 还 须 用 合 约 货 币 支 付 11 损 坏 CF1 (9/13)

若 棉 花 到 货 时 有 产 地 污 损, 或 有 迹 象 表 明 在 装 运 之 前 即 损 坏, 我 们 须 尽 力 依 据 规 则 206 和 207 达 成 适 当 的 解 决 协 议 您 可 从 网 站 下 载 国 际 棉 花 协 会 规 章 与 规 则, 网 址 :www.ica-ltd.org CF1 (9/13)

附 录 B 集 装 箱 贸 易 规 则 协 议 该 协 议 双 方 为 国 际 棉 花 协 会 有 限 公 司 及 美 国 棉 商 协 会 (1992 年 11 月 19 日 修 订 )

协 议 ( 请 参 阅 规 定 204) A 部 分 : 定 义 本 协 议 中, 除 非 上 下 文 有 出 入, 下 列 术 语 应 作 如 下 解 释 :- 1 集 装 箱 堆 场 或 CY 指 满 载 或 空 载 集 装 箱 停 放 提 货 或 交 货 的 地 点 集 装 箱 堆 场 也 可 作 为 托 运 公 司 装 载 / 填 货, 或 货 物 接 收 方 卸 载 / 开 箱 的 地 点, 及 / 或 水 运 公 司 最 初 接 受 货 物 监 管 及 控 制 的 地 点 2 集 装 箱 货 运 站 或 CFS 指 水 运 公 司 及 / 或 其 代 理 装 载 或 卸 载 其 控 制 下 的 集 装 箱 的 地 点 3 仓 库 至 集 装 箱 堆 场 至 或 户 至 指 在 托 运 公 司 指 定 地 点 由 托 运 公 司 控 制 的 货 物 装 载 在 仓 库 /CY/ 户 装 载 后 的 一 切 费 用, 以 及 提 供 集 装 箱 的 费 用, 均 由 运 费 责 任 方 支 付 4 码 头 至 或 集 装 箱 货 运 站 至 指 由 运 货 方 控 制 的 货 物 装 载, 货 物 从 码 头 或 集 装 箱 货 运 站 发 送 至 运 货 方 5 至 仓 库 和 至 集 装 箱 堆 场 ' 或 至 户 指 货 物 达 到 目 的 港 后 发 送 至 收 货 地 点 ( 仓 库 或 厂 房 ) 6 至 码 头 或 至 集 装 箱 货 运 站 指 运 货 方 将 在 目 的 港 码 头 或 集 装 箱 货 运 站 开 箱 注 : 买 卖 双 方 有 关 定 义 3 至 6 的 成 本 及 费 用 责 任 在 附 件 1 中 给 出 7 迷 你 陆 桥 指 货 物 经 由 铁 路 或 其 它 替 代 运 输 方 式 从 美 国 某 港 口 地 区 运 至 美 国 另 一 港 口 地 区, 在 从 此 地 由 集 装 箱 水 运 协 调 联 运 提 单 由 水 运 公 司 在 货 物 始 发 港 签 发, 覆 盖 至 海 外 目 的 地 的 运 输 全 程 B 1

8 微 型 桥 指 货 物 从 内 陆 地 点 经 由 铁 路 或 其 它 替 代 运 输 方 式 ( 集 装 箱 或 其 它 设 备 ) 直 接 运 抵 港 口, 再 由 集 装 箱 水 运 协 调 联 运 提 单 由 水 运 公 司 在 内 陆 装 货 处 签 发, 覆 盖 至 海 外 目 的 地 的 运 输 全 程 9 大 陆 桥 指 货 物 经 水 运 抵 达, 经 铁 路 从 某 海 岸 运 抵 另 一 海 岸, 再 经 水 运 10 运 货 方 自 由 指 定 地 点 内 陆 地 点 协 调 联 运 或 IPI 指 卖 方 在 指 定 地 点 将 货 物 交 付 给 水 运 公 司, 从 而 完 成 所 承 担 责 任 若 签 约 时 尚 未 确 定 具 体 地 点, 双 方 应 参 考 该 地 点, 或 另 行 安 排 运 货 方 接 货 地 点 11 托 运 人 自 行 装 货 点 件 指 由 托 运 方 对 集 装 箱 内 货 物 (CY 装 载 ) 承 担 责 任 12 协 调 联 运 提 单 或 联 合 运 输 单 据 指 水 运 公 司 在 接 收 到 由 铁 路 或 其 它 运 输 设 备 运 抵 的 集 装 箱 或 棉 花 后 签 发 的 可 转 让 文 件 13 燃 油 调 整 费 ( BAF ) 燃 料 调 整 费 ( FAF ) 指 在 基 本 运 费 上 加 收 一 笔 费 用, 支 付 水 运 公 司 无 法 控 制 的 额 外 燃 料 费 用 14 货 币 调 整 费 或 CAF 用 于 补 偿 货 币 相 对 于 美 元 ( 即 关 税 货 币 ) 的 异 常 波 动, 通 常 用 基 本 运 费 的 百 分 比 表 示 15 16 终 点 接 收 费 ( TRC ), 终 点 操 作 费 ( THC ), 集 装 箱 堆 场 费 ( CYC ) 指 运 货 方 在 基 本 运 费 上 加 收 一 笔 费 用, 反 映 从 港 口 接 收 到 装 船 的 棉 花 处 置 费 初 始 接 收 费 或 ORC 指 在 基 本 运 费 上 加 收 一 笔 费 用, 反 映 从 初 始 接 收 地 点 到 装 船 协 调 联 运 的 棉 花 处 置 费 B 2

B 部 分 : 贸 易 规 则 有 关 美 国 产 棉 花 从 美 国 港 口 经 集 装 箱 船 运 的 任 何 合 约, 除 非 与 合 约 明 文 或 隐 含 内 容 不 符 并 经 合 约 双 方 同 意, 都 须 规 定 : 若 对 合 约 有 任 何 争 议, 须 根 据 以 下 规 则 由 双 方 协 商 解 决 或 仲 裁 解 决 : 1 装 运 : 棉 花 可 水 运 及 / 或 协 调 联 运, 由 负 责 预 定 的 一 方 决 定 运 货 方 的 所 有 收 费, 无 论 是 包 含 在 运 费 提 单 中 的 各 单 项, 还 是 分 别 计 费, 均 由 负 责 预 定 的 一 方 支 付 但 若 卖 方 选 择 使 用 CFS 设 施, 则 CFS 与 CY 间 的 差 价 须 由 卖 方 支 付 2 提 供 集 装 箱 及 运 力 : 负 责 预 定 的 一 方 有 责 任 在 合 约 规 定 的 港 口 或 始 发 地 于 合 约 托 运 月 之 内 为 运 输 及 装 载 及 时 提 供 集 装 箱 设 备 3 装 运 日 期 : 在 协 调 联 运 的 情 况 下, 协 调 联 运 提 单 日 期 即 为 装 运 日 期 4 保 险 : 若 为 FOB/FAS/C&F 和 运 货 方 自 由 指 定 地 点 的 销 售, 自 棉 花 装 运 或 装 船 或 交 付 给 水 运 公 司 监 管 之 时 起 的 全 部 风 险 保 险, 无 论 是 否 知 悉, 应 由 买 方 承 担 5 整 箱 (FCL): a 除 非 另 有 说 明, 运 费 应 根 据 四 十 英 尺 满 载 集 装 箱 的 费 率 计 算 过 载 货 包 加 收 费 用 及 最 小 收 费 均 应 由 负 责 预 定 的 一 方 承 担 b 若 货 物 量 是 以 集 装 箱 数 表 示, 它 应 表 明 : i 原 产 海 湾 地 区 : 每 一 四 十 英 尺 集 装 箱 约 78 包 ; ii 原 产 西 海 岸 地 区 : 每 一 四 十 英 尺 集 装 箱 约 83 包 ; 不 同 于 四 十 英 尺 的 集 装 箱 仅 可 在 仓 库 至 码 头 或 码 头 至 码 头 运 输 中 代 用 6 装 载 及 卸 载 : 由 卖 方 决 定 是 在 仓 库 /CY 还 是 在 码 头 /CFS 装 载, 由 买 方 决 定 是 在 仓 库 /CY 还 是 在 码 头 /CFS 卸 载 但 是, 除 非 买 方 特 别 指 定 运 至 仓 库, 卖 方 应 运 至 码 头 B 3

7 重 量 : 除 非 另 有 协 议, 码 头 至 仓 库 及 仓 库 至 仓 库 的 运 输 应 被 理 解 为 最 终 核 准 的 运 货 净 重 8 采 样 : a 经 卖 方 同 意, 买 方 可 要 求 卖 方 对 货 物 进 行 采 样 由 买 方 支 付 全 部 附 加 费 用 b 若 为 码 头 至 仓 库 或 仓 库 至 仓 库 运 输, 除 采 样 是 在 买 方 地 点 监 督 进 行 外, 适 用 一 般 的 仲 裁 规 则 由 买 方 支 付 采 样 费 用 9 遗 失 货 包 : 在 由 托 运 人 自 行 装 货 点 件 的 情 况 下, 卖 方 应 对 集 装 箱 内 货 物 承 担 责 任 除 非 买 卖 双 方 之 间 另 有 协 议, 任 何 索 赔 要 求 均 应 出 示 卖 方 检 验 员 签 发 的 证 明, 说 明 集 装 箱 序 号 及 封 条 号, 证 明 封 条 完 好 无 损 但 是, 若 货 运 过 程 涉 及 码 头 至 仓 库 或 仓 库 至 仓 库 的 运 输, 并 且 海 关 或 其 它 机 关 在 港 口 或 入 境 处 开 启 了 封 条, 必 须 重 新 密 封 集 装 箱, 并 向 托 运 方 检 验 员 提 供 新 老 封 条 号 10 付 款 : a 信 用 状 付 款 : 信 用 状 必 须 允 许 使 用 协 调 联 运 提 单 b 初 次 交 单 时 凭 单 据 付 款 : 买 方 须 支 付 协 调 联 运 提 单 c 货 到 付 现 : 货 船 到 达 提 单 指 定 的 目 的 地 时 买 方 须 支 付 提 单 但 是, 若 集 装 箱 经 由 支 线 船 舶 或 其 它 运 输 方 式 转 运, 须 在 支 线 船 舶 或 其 它 转 运 工 具 达 到 合 约 指 定 的 最 终 目 的 地 时 付 款 若 由 卖 方 预 定 货 运, 若 集 装 箱 不 在 提 单 指 明 的 船 舶 上, 买 方 有 权 要 求 卖 方 赔 偿 利 息, 直 至 集 装 箱 真 正 运 抵 若 买 方 在 合 约 签 署 后 才 要 求 集 装 箱 船 运, 则 该 规 则 不 适 用 B 4

明 确 费 用 及 工 作 责 任 附 件 1 仓 库 至 仓 库 FOB FAS CIF C&F 责 任 方 责 任 方 责 任 方 责 任 方 费 用 工 作 费 用 工 作 费 用 工 作 费 用 工 作 1 空 载 集 装 箱 运 至 装 货 地 点 买 方 运 货 方 买 方 运 货 方 卖 方 运 货 方 卖 方 运 货 方 2 装 货 卖 方 卖 方 卖 方 卖 方 卖 方 卖 方 卖 方 卖 方 3 满 载 集 装 箱 运 至 铁 路 或 船 运 装 载 地 点 买 方 运 货 方 买 方 运 货 方 卖 方 运 货 方 卖 方 运 货 方 4 吊 上 费 用 包 含 在 运 费 中 5 运 费 买 方 运 货 方 买 方 运 货 方 卖 方 运 货 方 卖 方 运 货 方 6 船 栏 吊 下 费 用 包 含 在 运 费 中 B 5

7 船 栏 吊 下 后 出 港 及 港 口 / 终 点 费 买 方 运 货 方 买 方 运 货 方 买 方 运 货 方 买 方 运 货 方 8 集 装 箱 运 至 目 的 地 买 方 运 货 方 买 方 运 货 方 买 方 运 货 方 买 方 运 货 方 9 开 箱 买 方 买 方 买 方 买 方 买 方 买 方 买 方 买 方 B 6

仓 库 至 码 头 FOB FAS CIF C&F 责 任 方 责 任 方 责 任 方 责 任 方 费 用 工 作 费 用 工 作 费 用 工 作 费 用 工 作 1 空 载 集 装 箱 运 至 装 货 地 点 买 方 运 货 方 买 方 运 货 方 卖 方 运 货 方 卖 方 运 货 方 2 装 货 卖 方 卖 方 卖 方 卖 方 卖 方 卖 方 卖 方 卖 方 3 满 载 集 装 箱 运 至 铁 路 或 船 运 装 载 地 点 买 方 运 货 方 买 方 运 货 方 卖 方 运 货 方 卖 方 运 货 方 4 吊 上 费 用 包 含 在 运 费 中 5 运 费 买 方 运 货 方 买 方 运 货 方 卖 方 运 货 方 卖 方 运 货 方 6 船 栏 吊 下 费 用 包 含 在 运 费 中 7 船 栏 吊 下 后 出 港 及 港 口 / 终 点 费 买 方 运 货 方 买 方 运 货 方 买 方 运 货 方 买 方 运 货 方 8 在 目 的 地 或 CFS 开 箱 注 1 运 货 方 注 1 运 货 方 注 1 运 货 方 注 1 运 货 方 B 7

9 棉 花 运 至 仓 库 或 厂 房 买 方 买 方 买 方 买 方 买 方 买 方 买 方 买 方 注 1: 通 常 包 含 在 运 费 中 若 不 包 含, 则 由 买 方 承 担 费 用 B 8

码 头 至 码 头 FOB FAS CIF C&F 责 任 方 责 任 方 责 任 方 责 任 方 费 用 工 作 费 用 工 作 费 用 工 作 费 用 工 作 1 棉 花 发 送 至 运 货 地 点 或 CFS 卖 方 卖 方 卖 方 卖 方 卖 方 卖 方 卖 方 卖 方 2 装 货 注 1 运 货 方 注 1 运 货 方 注 1 运 货 方 注 1 运 货 方 3 吊 上 费 用 包 含 在 运 费 中 4 运 费 买 方 运 货 方 买 方 运 货 方 卖 方 运 货 方 卖 方 运 货 方 5 船 栏 吊 下 费 用 包 含 在 运 费 中 6 船 栏 吊 下 后 出 港 及 港 口 / 终 点 费 买 方 运 货 方 买 方 运 货 方 买 方 运 货 方 买 方 运 货 方 7 在 目 的 地 或 CFS 开 箱 注 1 运 货 方 注 1 运 货 方 注 1 运 货 方 注 1 运 货 方 8 棉 花 运 至 仓 库 或 厂 房 买 方 买 方 买 方 买 方 买 方 买 方 买 方 买 方 注 1: 装 货 及 开 箱 费 用 通 常 包 含 在 运 费 中 若 不 包 含, 由 卖 方 承 担 装 货 费 用, 买 方 承 担 开 箱 费 用 B 9

码 头 至 仓 库 FOB FAS CIF C&F 责 任 方 责 任 方 责 任 方 责 任 方 费 用 工 作 费 用 工 作 费 用 工 作 费 用 工 作 1 棉 花 发 送 至 运 货 地 点 或 CFS 卖 方 卖 方 卖 方 卖 方 卖 方 卖 方 卖 方 卖 方 2 装 货 注 1 运 货 方 注 1 运 货 方 注 1 运 货 方 注 1 运 货 方 3 吊 上 费 用 包 含 在 运 费 中 4 运 费 买 方 运 货 方 买 方 运 货 方 卖 方 运 货 方 卖 方 运 货 方 5 船 栏 吊 下 费 用 包 含 在 运 费 中 6 船 栏 吊 下 后 出 港 及 港 口 / 终 点 费 买 方 运 货 方 买 方 运 货 方 买 方 运 货 方 买 方 运 货 方 7 集 装 箱 运 至 目 的 地 买 方 运 货 方 买 方 运 货 方 买 方 运 货 方 买 方 运 货 方 8 开 箱 买 方 买 方 买 方 买 方 买 方 买 方 买 方 买 方 注 1: 通 常 包 含 在 运 费 中 若 不 包 含, 则 由 卖 方 承 担 费 用 B 10

第 3 部 分 : 仲 裁 规 章

第 3 部 分 : 仲 裁 规 章 目 录 页 码 简 介 30 通 知 31 技 术 仲 裁 32 仲 裁 的 启 动 32 仲 裁 庭 32 仲 裁 员 的 任 命 33 撤 销 仲 裁 员 或 申 诉 委 员 会 成 员 的 权 力 34 司 法 管 辖 权 35 仲 裁 的 进 行 35 口 头 庭 审 36 技 术 仲 裁 裁 决 书 36 裁 决 书 裁 定 的 利 息 37 裁 决 书 修 订 37 技 术 申 诉 38 口 头 庭 审 ( 申 诉 ) 38 技 术 申 诉 委 员 会 39 申 诉 时 间 表 40 小 额 索 赔 技 术 仲 裁 42 仲 裁 的 启 动 42 独 任 仲 裁 员 的 任 命 43 撤 销 独 任 仲 裁 员 的 权 力 44 因 小 额 索 赔 而 产 生 的 协 会 收 费 以 及 技 术 仲 裁 费 的 押 金 45 司 法 管 辖 权 45 小 额 索 赔 技 术 仲 裁 的 进 行 46

小 额 索 赔 技 术 仲 裁 裁 决 书 46 裁 决 书 裁 定 的 利 息 47 费 用 47 小 额 索 赔 技 术 申 诉 47 小 额 索 赔 技 术 申 诉 委 员 会 48 申 诉 时 间 表 49 质 量 仲 裁 51 仲 裁 的 启 动 51 仲 裁 员 的 任 命 52 撤 销 仲 裁 员 裁 定 人 或 申 诉 委 员 会 成 员 的 权 力 53 时 间 表 54 仲 裁 地 点 55 程 序 55 司 法 管 辖 权 56 标 准 56 对 争 议 采 用 的 价 差 57 平 均 等 级 58 评 级 58 超 出 一 般 质 量 范 围 的 棉 花 58 匿 名 仲 裁 59 质 量 仲 裁 裁 决 书 60 裁 决 书 裁 定 的 利 息 60 质 量 申 诉 60 在 别 处 对 仲 裁 提 起 申 诉 62 和 解 62 收 费 63 仲 裁 申 请 费 63 申 诉 申 请 费 63 其 他 收 费 技 术 63

其 他 收 费 质 量 65 盖 章 费 66 支 付 费 用 的 义 务 66 未 执 行 的 裁 决 书 和 违 约 方 66 报 告 66 忠 告 性 通 知 67

行 政 管 理 规 章 规 章 为 本 会 强 制 性 规 定, 当 事 方 不 得 更 改 或 变 动 凡 合 同 中 规 定 依 本 规 章 进 行 仲 裁, 因 该 等 合 同 发 生 的 任 何 争 议, 须 提 交 仲 裁 仲 裁 员 裁 定 人 技 术 申 诉 委 员 会 或 质 量 申 诉 委 员 会 ( 依 情 况 而 定 ) 将 依 据 以 下 规 章 对 交 由 其 处 理 的 所 有 事 项 进 行 裁 决 简 介 规 章 300 1 我 们 将 按 以 下 两 种 方 式 之 一 进 行 仲 裁 : 质 量 仲 裁 将 处 理 因 棉 花 品 质 的 手 动 检 验 和 / 或 仅 可 通 过 仪 器 检 测 判 断 的 品 质 特 征 而 产 生 的 争 议 本 文 规 定 特 别 适 用 于 质 量 仲 裁 和 申 诉 的 规 章 技 术 仲 裁 将 处 理 所 有 其 他 争 议 本 文 规 定 特 别 适 用 于 技 术 仲 裁 和 申 诉 的 规 章 2 依 本 规 章 提 起 的 仲 裁 和 / 或 申 诉 适 用 英 格 兰 和 威 尔 士 法 律 以 及 1996 年 仲 裁 法 ( 以 下 称 仲 裁 法 ) 的 强 制 性 规 定 仲 裁 法 的 非 强 制 性 规 定 须 予 以 适 用, 惟 经 本 规 章 修 改 或 与 本 规 章 冲 突 者 除 外 3 我 们 的 仲 裁 地 为 英 格 兰 任 何 人 不 得 决 定 或 同 意 在 别 处 审 理 4 无 论 合 同 当 事 方 的 住 所 居 住 地 或 营 业 地 在 何 处, 争 议 须 依 英 格 兰 和 威 尔 士 法 律 裁 决 5 如 当 事 方 已 经 同 意 依 本 规 章 仲 裁, 则 在 遵 守 以 下 第 (6) 节 规 定 的 前 提 下, 当 事 方 不 得 再 诉 诸 任 何 法 院, 除 非 仲 裁 庭 没 有 进 一 步 的 权 力 实 施 需 要 进 行 的 或 仲 裁 法 允 许 的 工 作, 在 这 种 情 况 下 必 须 向 英 格 兰 或 威 尔 士 的 法 院 提 出 申 请 6 仲 裁 或 申 诉 开 始 后, 一 方 当 事 人 可 以 向 任 一 法 院 申 请 诉 请 保 全 7 如 一 方 当 事 人 因 规 章 第 302(3) 款 或 第 330(1) 款 之 规 定 适 用 而 不 得 进 入 仲 裁 程 序, 则 可 诉 诸 同 意 接 受 司 法 管 辖 的 任 何 法 院 2013 年 9 月 版 本 30

通 知 规 章 301 1 1 根 据 本 规 章 一 方 可 能 或 需 要 发 出 的 任 何 通 知 及 其 他 通 讯 须 以 书 面 形 式, 且 须 以 挂 号 或 知 名 国 际 快 递 服 务 寄 送 或 以 传 真 电 子 邮 件 或 任 何 其 他 提 供 传 送 记 录 的 电 信 方 式 传 送 如 仲 裁 庭 或 申 诉 委 员 会 通 过 秘 书 使 用 电 子 邮 件 或 传 真 向 仲 裁 当 事 人 送 达 通 知 或 其 他 文 件, 电 子 邮 件 或 传 真 发 出 之 日 次 日 须 视 为 送 达 日 期 根 据 本 规 章, 送 至 代 理 中 间 人 或 代 表 须 视 为 恰 当 送 达 有 关 此 等 通 知, 本 规 章 凌 驾 于 双 方 合 同 有 关 通 知 的 任 何 其 他 条 款 2 若 未 通 知 其 他 当 事 人 仲 裁 庭 申 诉 委 员 会 或 秘 书 其 最 近 所 知 的 居 住 地 或 营 业 地 或 最 近 所 知 的 电 子 邮 件 或 传 真 地 址 变 更, 则 仲 裁 期 间 一 方 的 最 近 所 知 的 居 住 地 或 营 业 地 或 最 近 所 知 的 电 子 邮 件 或 传 真 地 址 将 视 为 送 达 任 何 通 知 或 其 他 通 讯 的 有 效 地 址 3 为 确 定 时 限 开 始 之 日 期, 通 知 或 其 他 通 讯 须 视 为 已 于 送 达 或 视 同 送 达 之 日 收 到 如 我 们 发 出 通 知 要 求 在 某 一 规 定 期 限 内 必 须 做 某 事, 则 该 期 间 从 相 关 通 知 视 为 送 达 之 日 起 开 始 计 算 4 为 根 据 本 规 章 计 算 时 期, 此 等 时 期 须 于 通 知 或 其 他 通 讯 送 达 或 视 同 送 达 之 日 次 日 开 始 如 此 等 时 期 最 后 一 日 为 英 格 兰 银 行 ( 官 方 ) 假 期 或 收 信 方 居 住 地 或 营 业 地 的 非 营 业 日, 该 时 期 延 至 接 下 来 的 第 一 个 营 业 日 计 算 时 期 时 将 计 入 时 期 内 出 现 的 英 格 兰 银 行 ( 官 方 ) 假 期 或 非 营 业 日 5 仲 裁 庭 或 申 诉 委 员 会 可 随 时 延 长 ( 甚 至 在 时 期 已 过 的 情 况 下 ) 本 规 章 规 定 之 仲 裁 进 行 时 间, 包 括 一 方 向 另 一 方 送 达 任 何 通 知 或 通 讯 6 如 在 指 定 日 期 前 或 时 期 内 需 要 向 我 们 提 供 任 何 物 品 或 支 付 任 何 款 项, 必 须 于 最 终 到 期 日 期 23 时 59 分 或 之 前 送 达 如 果 亲 手 递 送 任 何 物 品, 必 须 于 我 们 的 办 公 时 间 内 送 达 如 果 使 用 支 票 或 类 似 票 据 付 款, 而 银 行 拒 绝 支 付 应 付 金 额, 我 们 将 将 此 视 为 收 讫 支 票 或 类 似 票 据 当 日 并 未 付 款 2013 年 9 月 版 本 31

技 术 仲 裁 仲 裁 的 启 动 规 章 302 1 任 一 方 ( 下 称 申 诉 方 ) 如 希 望 启 动 本 规 章 所 述 仲 裁 程 序, 须 向 我 们 提 交 书 面 的 仲 裁 申 请, 我 们 将 复 制 申 请 书 送 给 对 方 ( 下 称 被 诉 方 ) 2 申 诉 方 提 交 申 请 书 时, 须 同 时 提 交 : 被 诉 方 姓 名 / 名 称 地 址 ( 包 括 电 子 邮 件 地 址 ) 电 话 和 传 真 号 码, a) 双 方 签 署 的 合 同 复 印 件 ; 或 b) 双 方 签 署 的 仲 裁 协 议 复 印 件 ( 如 合 同 中 没 有 仲 裁 条 款 ); 或 c) 附 其 他 支 持 性 证 据 的 合 同 复 印 件, 提 名 指 定 的 仲 裁 员 姓 名, 或 者, 如 系 独 任 仲 裁, 则 为 双 方 一 致 同 意 的 独 任 仲 裁 员 姓 名, 以 及 依 规 则 手 册 附 录 C 可 能 应 缴 纳 的 仲 裁 申 请 费 3 如 争 议 的 一 方 当 事 人 已 被 暂 停 或 开 除 协 会 资 格, 则 我 们 可 以 拒 绝 仲 裁 如 在 系 争 合 同 签 署 之 时 有 任 何 一 方 当 事 人 被 列 入 协 会 未 执 行 裁 决 书 名 单, 或 者 一 方 当 事 人 依 第 27 条 或 规 章 418 之 规 定 受 到 过 拒 绝 可 得 仲 裁 的 处 罚 的, 我 们 亦 可 拒 绝 仲 裁 仲 裁 庭 规 章 303 依 据 规 章 进 行 裁 决 的 争 议 须 由 三 名 仲 裁 员 组 成 的 仲 裁 庭 审 理, 或 者 如 双 方 同 意, 由 一 名 独 任 仲 裁 员 审 理, 该 独 任 仲 裁 员 视 为 规 章 所 述 的 合 资 格 的 首 席 仲 裁 员 双 方 各 自 指 定 一 名 仲 裁 员 我 们 指 定 第 三 名 仲 裁 员, 由 其 担 任 仲 裁 庭 首 席 仲 裁 员 仲 裁 庭 2013 年 9 月 版 本 32

须 保 证 公 平 公 正 的 原 则, 各 方 均 获 得 公 平 的 机 会 在 首 席 仲 裁 员 主 持 下 陈 述 本 方 理 由 仲 裁 庭 须 以 方 便 快 速 解 决 争 议 为 宗 旨 主 持 仲 裁 程 序 仲 裁 员 的 任 命 规 章 304 1 收 到 依 规 章 302 之 规 定 提 交 的 仲 裁 申 请 书 后, 我 们 须 要 求 被 诉 方 在 14 天 ( 二 周 ) 内 指 定 本 方 仲 裁 员, 或 同 意 任 命 独 任 仲 裁 员, 被 诉 方 应 将 其 选 定 的 仲 裁 员 姓 名 通 知 给 我 们 和 申 诉 方 如 被 诉 方 未 在 该 时 限 内 指 定 仲 裁 员, 则 我 们 将 指 定 一 名 仲 裁 员 并 将 指 定 仲 裁 员 的 姓 名 告 知 双 方 2 第 二 名 仲 裁 员 指 定 后 的 七 天 ( 一 周 ) 内 ( 无 论 由 我 们 还 是 被 诉 方 指 定 ), 我 们 将 指 定 第 三 名 仲 裁 员 担 任 仲 裁 庭 的 首 席 仲 裁 员 该 名 首 席 仲 裁 员 将 由 董 事 提 名 的 仲 裁 员 中 选 出 3 我 们 可 出 于 培 训 目 的 委 任 观 察 员, 该 观 察 员 不 构 成 仲 裁 庭 的 一 部 分 4 仲 裁 员 接 受 任 命 时 必 须 为 协 会 个 人 会 员 此 外, 仲 裁 员 在 接 受 任 命 前 还 必 须 满 足 董 事 会 不 时 规 定 的 资 质 要 求 5 如 因 仲 裁 员 死 亡 辞 职 拒 绝 担 任 仲 裁 员 丧 失 必 须 的 资 质 或 无 法 继 续 履 行 职 责 而 出 现 空 缺, 则 须 按 上 文 第 (1) 节 规 定 的 方 法 填 补 空 缺 6 仲 裁 员 一 旦 接 受 任 命 ( 无 论 由 一 方 当 事 人 还 是 我 们 任 命 ), 均 须 遵 守 规 章 和 章 程 按 协 会 规 定 履 行 职 责 7 如 有 任 何 一 方 公 司 : 未 能 在 被 要 求 时 于 14 日 ( 两 周 ) 内 提 名 仲 裁 员 ; 或 在 提 名 遭 到 实 质 性 和 有 效 异 议 时, 未 能 在 14 日 ( 两 周 ) 内 同 意 仲 裁 员 的 更 换 人 选, 另 一 方 公 司 可 以 请 求 协 会 会 长 代 表 未 在 时 限 内 提 名 仲 裁 员 或 同 意 仲 裁 员 的 更 换 人 选 的 一 方 公 司 指 定 仲 裁 员 8 协 会 将 发 出 关 于 会 长 意 向 的 通 知 如 在 通 知 发 出 后 14 日 ( 两 周 ) 内, 违 约 一 方 公 司 未 提 名 对 方 公 司 可 接 受 的 仲 裁 员 人 选, 则 会 长 可 以 任 命 仲 裁 员 9 如 任 何 一 方 公 司 对 某 一 仲 裁 员 或 仲 裁 庭 任 何 成 员 或 某 一 观 察 员 有 异 议, 则 必 须 在 相 关 的 任 命 通 知 发 出 后 七 天 ( 一 周 ) 内 提 出 异 议 必 须 为 书 面 形 式, 并 2013 年 9 月 版 本 33

附 有 异 议 的 理 由 对 任 命 的 异 议 仅 在 会 长 判 定 如 此 可 能 导 致 重 大 不 公 正 的 情 况 下 有 效 10 如 异 议 既 未 通 过 也 没 有 撤 回, 则 必 须 要 求 会 长 裁 定 其 是 否 有 效 11 如 在 提 出 异 议 的 正 常 时 限 届 满 后 出 现 新 证 据, 则 仍 可 提 出 异 议 由 会 长 决 定 是 否 听 取 理 由 以 及 异 议 是 否 有 效 12 如 一 方 公 司 不 同 意 会 长 的 意 向 或 决 定, 可 以 向 董 事 会 提 起 申 诉, 但 须 在 会 长 的 决 定 下 达 后 七 天 ( 一 周 ) 内 提 出 董 事 会 可 以 运 用 上 文 第 (6) 和 (7) 节 赋 予 会 长 的 权 力 13 如 会 长 有 可 能 的 利 害 关 系, 则 不 得 依 据 规 章 任 命 仲 裁 员 在 这 种 情 况 下, 副 会 长 或 代 理 会 长 拥 有 与 会 长 相 同 的 任 命 权 撤 销 仲 裁 员 或 申 诉 委 员 会 成 员 的 权 力 规 章 305 1 仲 裁 员 或 申 诉 委 员 会 成 员 一 旦 任 命, 任 何 一 方 不 得 撤 销 其 权 力, 除 非 双 方 一 致 同 意 撤 销 其 权 力 2 如 仲 裁 员 或 申 诉 委 员 会 成 员 不 再 担 任 国 际 棉 花 协 会 会 员, 均 不 得 继 续 以 任 何 身 份 履 行 任 何 曾 被 委 任 的 职 责, 但 董 事 会 同 意 除 外 3 在 下 列 情 况 下, 会 长 可 以 撤 销 任 命 并 转 任 他 人 : 如 会 长 不 如 此 履 行 将 会 导 致 重 大 不 公 正 ; 或 由 任 一 方 公 司 在 下 列 情 况 下 提 出 请 求 : 如 其 根 据 规 章 304 所 规 定 赞 同 异 议 ; 如 有 任 命 的 仲 裁 员 死 亡 拒 绝 或 不 能 履 行 职 务 ; 如 独 任 仲 裁 员 在 收 到 双 方 最 后 提 交 书 面 材 料 后 56 日 ( 八 周 ) 内 仍 不 作 出 裁 决 ; 或 如 仲 裁 庭 在 收 到 双 方 最 后 提 交 书 面 材 料 后 56 日 ( 八 周 ) 内 仍 不 作 出 裁 决 2013 年 9 月 版 本 34

4 协 会 将 发 出 关 于 会 长 意 向 的 通 知 如 一 方 公 司 不 同 意 会 长 的 决 定, 则 可 向 董 事 会 申 诉, 但 必 须 在 通 知 发 出 后 七 天 ( 一 周 ) 内 提 出 书 面 理 由 董 事 会 可 以 行 使 赋 予 会 长 的 任 何 权 力 5 上 文 第 (3) 节 所 述 的 时 间 限 制 不 得 被 解 释 为 损 害 或 否 定 仲 裁 员 依 仲 裁 法 所 具 有 的 允 许 各 方 当 事 人 在 最 终 书 面 材 料 提 交 后 享 有 合 理 的 机 会 就 仲 裁 庭 提 出 的 任 何 询 问 或 命 令 作 出 答 复 的 职 责 司 法 管 辖 权 规 章 306 在 不 违 反 仲 裁 法 关 于 司 法 管 辖 权 规 定 的 前 提 下, 仲 裁 庭 可 以 就 其 司 法 管 辖 权 问 题 作 出 裁 定, 即 关 于 是 否 存 在 有 效 的 仲 裁 协 议 仲 裁 庭 的 构 成 是 否 适 当 以 及 依 据 仲 裁 协 议 将 何 事 项 提 交 仲 裁 仲 裁 的 进 行 规 章 307 1 首 席 仲 裁 员 须 与 其 他 仲 裁 员 协 商 : 确 定 仲 裁 庭 是 否 具 有 司 法 管 辖 权 ; 以 及 决 定 所 有 程 序 和 证 据 事 项, 以 双 方 当 事 人 有 权 同 意 为 前 提 2 首 席 仲 裁 员 须 确 保 仲 裁 程 序 的 迅 速 进 行, 有 必 要 时 可 以 发 出 命 令 3 一 旦 首 席 仲 裁 员 发 出 指 令 并 确 定 程 序 时 间 表, 我 们 将 立 即 通 知 双 方 当 事 人 4 当 事 人 有 义 务 执 行 所 必 需 的 事 项 促 进 仲 裁 程 序 的 适 当 和 快 速 进 展, 包 括 不 迟 延 地 遵 守 仲 裁 庭 的 关 于 程 序 和 证 据 事 项 的 任 何 命 令 或 指 示 任 一 方 与 仲 裁 庭 之 间 的 一 切 沟 通 信 息 均 须 同 时 抄 送 给 对 方 5 如 有 任 何 一 方 不 遵 守 仲 裁 庭 的 任 何 程 序 性 命 令, 则 仲 裁 庭 有 权 继 续 仲 裁 并 作 出 裁 决 2013 年 9 月 版 本 35

6 决 定 命 令 和 裁 决 须 由 全 体 或 多 数 仲 裁 员 确 定, 包 括 首 席 仲 裁 员 在 内 如 在 作 出 决 定 命 令 和 裁 决 过 程 中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同 意 或 无 法 使 多 数 同 意, 则 以 首 席 仲 裁 员 的 意 见 为 准 7 所 有 陈 述 合 同 和 文 件 证 据 均 须 以 英 文 提 交 如 文 件 证 据 以 外 语 提 交, 必 须 附 有 经 官 方 认 证 的 英 文 翻 译 件, 除 非 仲 裁 庭 有 其 他 指 示 8 我 们 不 接 受 律 师 事 务 所 或 独 立 律 师 直 接 提 交 的 文 件 口 头 庭 审 规 章 308 1 一 方 或 双 方 当 事 人 如 要 求 口 头 庭 审, 须 以 书 面 方 式 向 仲 裁 庭 提 出 仲 裁 庭 可 以 同 意 或 拒 绝 该 请 求, 无 须 说 明 理 由 其 决 定 为 终 局 决 定 如 请 求 获 得 同 意, 则 首 席 仲 裁 员 须 在 询 问 其 他 仲 裁 员 后 决 定 庭 审 的 日 期 时 间 和 地 点, 以 及 所 采 用 的 庭 审 程 序 2 首 席 仲 裁 员 在 询 问 其 他 仲 裁 员 后, 可 以 于 庭 审 前 发 布 详 细 的 指 示, 以 及 适 用 于 未 来 仲 裁 所 有 程 序 性 步 骤 的 相 应 时 间 表, 包 括 ( 但 不 限 于 ) 下 列 : 需 要 审 理 的 任 何 一 方 提 交 的 书 面 材 料, 证 人 盘 问, 文 件 公 布 3 首 席 仲 裁 员 可 以 规 定 口 头 陈 述 和 证 人 盘 问 及 交 叉 盘 问 的 时 间 限 制 4 当 事 方 可 以 由 自 己 的 雇 员 或 协 会 个 人 会 员 代 理 出 庭, 但 不 得 由 律 师 或 其 他 具 有 法 定 资 质 的 代 理 人 代 理 口 头 庭 审 时 当 事 方 可 以 由 法 律 代 表 陪 同 出 席 该 法 律 代 表 可 以 向 当 事 方 提 供 建 议, 但 不 得 向 仲 裁 庭 发 言 技 术 仲 裁 裁 决 书 规 章 309 1 裁 决 书 须 符 合 我 们 的 官 方 格 式, 署 明 日 期 并 视 情 况 由 仲 裁 庭 全 体 成 员 或 独 任 仲 裁 员 签 署, 并 须 充 分 说 明 仲 裁 庭 作 出 裁 决 的 理 由, 除 非 当 事 方 同 意 不 说 明 理 由 或 裁 决 书 系 由 双 方 同 意 作 出 首 席 仲 裁 员 将 负 责 草 拟 仲 裁 书, 但 可 将 该 责 任 委 托 于 一 名 合 资 格 的 仲 裁 庭 成 员 各 仲 裁 庭 成 员 无 需 为 签 署 前 述 裁 决 书 或 确 认 任 何 修 订 生 效 而 会 面 2013 年 9 月 版 本 36

2 裁 决 书 须 说 明 仲 裁 地 点 在 英 格 兰, 以 及 我 们 必 须 收 到 申 诉 通 知 的 日 期 3 依 据 规 章 作 出 的 所 有 裁 决 将 视 为 在 英 格 兰 作 出, 无 论 系 争 事 项 在 何 处 裁 定, 或 者 裁 决 书 在 何 处 签 署 及 交 寄 或 交 付 争 议 方 公 司 4 我 们 将 在 裁 决 作 出 之 日 于 我 们 的 办 公 室 对 每 一 份 裁 决 书 盖 章, 并 应 用 规 则 手 册 附 录 C 规 定 的 收 费 标 准 5 盖 章 后 裁 决 书 方 生 效 并 具 有 约 束 力 6 裁 决 书 盖 章 完 毕 后, 我 们 将 通 知 所 有 相 关 当 事 方 7 盖 章 费 及 任 何 应 付 收 费 成 本 和 费 用 支 付 完 毕 后, 方 可 发 出 裁 决 书 8 裁 决 书 必 须 于 依 上 文 第 (6) 节 通 知 各 当 事 方 后 28 天 ( 四 周 ) 内 执 行 9 每 份 裁 决 书 协 会 将 保 留 一 份 副 本 裁 决 书 裁 定 的 利 息 规 章 310 裁 决 书 修 订 仲 裁 庭 和 技 术 申 诉 委 员 会 可 以 裁 定 按 照 其 认 为 公 平 的 利 率 从 某 日 起 支 付 单 利 或 复 利 规 章 311 1 仲 裁 庭 独 任 仲 裁 员 或 申 诉 委 员 会 可 自 行 或 在 一 方 或 秘 书 申 请 下 : 修 订 裁 决 书, 以 移 除 任 何 因 意 外 失 误 或 疏 忽 而 引 致 的 笔 误, 或 澄 清 或 消 除 裁 决 书 中 的 任 何 模 糊 不 清, 或 者 就 任 何 呈 交 仲 裁 庭 但 未 在 仲 裁 书 中 予 以 处 理 的 申 索 ( 包 括 利 息 或 费 用 申 索 ) 追 加 裁 决 书 2 必 须 首 先 给 予 当 事 人 合 理 机 会 向 仲 裁 庭 进 行 陈 述, 方 可 行 使 上 述 权 力 3 行 使 上 述 权 力 的 任 何 申 请 必 须 于 裁 决 书 作 出 日 期 28 天 内 或 双 方 可 能 一 致 同 意 的 较 长 期 限 内 提 交 2013 年 9 月 版 本 37

4 裁 决 书 任 何 修 订 须 于 仲 裁 庭 收 到 申 请 之 日 28 天 内 作 出, 如 仲 裁 庭 自 行 作 出 修 订, 则 为 裁 决 书 作 出 日 期 28 天 内 作 出, 或 者 不 论 何 种 情 况, 于 双 方 可 能 一 致 同 意 的 较 长 期 限 内 作 出 5 任 何 追 加 裁 决 书 须 于 原 裁 决 书 作 出 日 期 56 天 内 或 双 方 可 能 一 致 同 意 的 较 长 期 限 内 作 出 6 裁 决 书 任 何 修 订 须 构 成 裁 决 书 的 一 部 分 技 术 申 诉 规 章 312 1 如 任 何 一 方 对 仲 裁 庭 的 裁 决 不 满, 可 以 在 裁 决 书 规 定 的 期 限 内 向 我 们 提 出 申 诉 当 事 方 必 须 向 我 们 提 交 申 诉 通 知 2 收 到 申 诉 通 知 后, 我 们 可 能 要 求 申 诉 人 存 入 一 笔 款 项 作 为 与 申 诉 有 关 的 收 费 成 本 或 费 用 的 押 金 申 诉 人 还 必 须 存 入 仲 裁 庭 的 裁 决 书 要 求 其 支 付 的 任 何 费 用 及 盖 章 费 未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支 付 的, 申 诉 会 被 驳 回 3 董 事 会 或 申 诉 委 员 会 ( 如 有 任 命 ) 可 以 延 长 上 述 第 (2) 节 所 述 的 时 限, 但 前 提 是 所 涉 及 的 当 事 方 能 够 证 明 不 如 此 将 导 致 重 大 不 公 正, 并 且 在 所 有 情 势 下 提 出 延 长 时 限 申 请 都 是 合 理 的 延 长 时 限 申 请 应 以 书 面 方 式 提 出, 并 应 简 要 说 明 为 何 如 果 申 请 被 拒 绝 就 会 导 致 重 大 不 公 正 的 原 因 口 头 庭 审 规 章 313 1 如 一 方 当 事 人 或 双 方 要 求 口 头 庭 审, 须 以 书 面 形 式 致 函 申 诉 委 员 会 申 请 申 诉 委 员 会 可 批 准 或 驳 回 请 求, 无 需 提 供 理 由 其 决 定 为 最 终 决 定 如 请 求 获 批 准, 主 席 咨 询 其 他 仲 裁 员 后, 须 决 定 庭 审 日 期 时 间 及 地 点, 以 及 庭 审 中 采 取 的 程 序 2 主 席 咨 询 其 他 仲 裁 员 后, 可 在 庭 审 之 前 作 出 所 有 仲 裁 程 序 步 骤 的 详 细 指 示 及 任 何 恰 当 时 间 安 排, 包 括 ( 但 不 限 于 ) 以 下 : 任 一 方 或 其 代 表 需 要 提 交 的 书 面 提 交 材 料, 2013 年 9 月 版 本 38

证 人 询 问, 披 露 文 件 3 主 席 可 规 定 口 头 提 交 及 询 问 或 交 叉 询 问 证 人 的 时 限 4 当 事 人 可 由 其 雇 员 或 协 会 个 人 成 员 代 表, 惟 该 个 人 成 员 不 得 担 当 过 争 议 的 仲 裁 员, 但 其 不 可 由 事 务 律 师 或 出 庭 律 师 或 其 他 具 备 法 律 资 质 的 辩 护 人 代 表 当 事 人 可 在 任 何 口 头 庭 审 中 由 一 名 法 律 代 表 陪 同 此 等 法 律 代 表 可 为 当 事 人 提 供 建 议, 但 不 可 向 申 诉 委 员 会 发 言 技 术 申 诉 委 员 会 规 章 314 1 一 旦 申 诉 人 支 付 规 章 312 (2) 所 规 定 的 所 有 费 用 并 提 交 申 诉 材 料, 则 董 事 会 须 任 命 一 个 技 术 申 诉 委 员 会 ( 下 称 申 诉 委 员 会 ) 2 如 有 董 事 已 作 为 仲 裁 员 参 与 争 议 解 决, 或 者 可 能 导 致 重 大 不 公 正, 则 该 董 事 不 得 涉 及 申 诉 裁 决 事 务 或 加 入 申 诉 委 员 会 3 如 有 个 人 会 员 已 作 为 仲 裁 员 参 与 争 议 解 决, 或 者 可 能 导 致 重 大 不 公 正, 则 该 会 员 不 得 加 入 申 诉 委 员 会 4 申 诉 委 员 会 由 一 名 主 席 和 四 名 其 他 人 员 ( 任 职 时 必 须 为 个 人 会 员 ) 组 成 此 外, 所 有 申 诉 委 员 会 成 员 必 须 符 合 董 事 会 不 时 规 定 的 标 准 5 我 们 可 出 于 培 训 目 的 委 任 观 察 员, 该 观 察 员 不 构 成 技 术 申 诉 委 员 会 的 一 部 分 6 申 诉 委 员 会 成 员 只 有 在 已 经 参 加 所 有 此 前 会 议 的 前 提 下 方 可 出 席 委 员 会 会 议 并 投 票 7 任 何 申 诉 委 员 会 会 议 的 法 定 人 数 构 成 必 须 包 括 主 席 和 三 名 或 ( 根 据 主 席 的 决 定 ) 两 名 成 员 如 不 能 构 成 法 定 人 数, 则 董 事 会 应 任 命 新 的 申 诉 委 员 会 不 过, 如 双 方 以 书 面 方 式 表 示 同 意, 则 董 事 会 可 以 变 更 本 节 规 定 8 如 董 事 会 任 命 申 诉 委 员 会, 任 一 当 事 方 可 以 对 主 席 或 委 员 会 的 任 何 成 员 提 出 异 议, 但 必 须 在 相 关 任 命 下 达 后 七 天 ( 一 周 ) 内 提 出 异 议 异 议 必 须 为 书 面 形 式, 并 附 有 异 议 的 理 由 对 任 命 的 异 议 仅 在 会 长 判 定 如 此 可 能 导 致 重 大 不 公 正 的 情 况 下 有 效 2013 年 9 月 版 本 39

9 如 董 事 会 同 意 某 项 异 议, 则 须 立 即 提 名 替 代 者 10 申 诉 程 序 中 包 括 对 争 议 的 重 新 审 理, 并 且 申 诉 委 员 会 允 许 提 出 新 证 据 申 诉 委 员 会 可 以 确 认 变 更 修 改 或 推 翻 第 一 仲 裁 庭 作 出 的 裁 决 书, 并 作 出 一 份 覆 盖 所 有 系 争 事 项 的 新 裁 决 书 11 申 诉 委 员 会 以 简 单 多 数 投 票 作 出 决 定 所 有 成 员, 包 括 主 席 在 内, 均 享 有 一 票 权 如 双 方 所 获 票 数 相 等, 则 由 主 席 重 新 投 票 决 定 12 所 有 申 诉 委 员 会 仲 裁 员 将 签 署 裁 决 书 申 诉 时 间 表 规 章 315 1 申 诉 人 必 须 在 裁 决 书 说 明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向 我 们 提 交 申 诉 通 知 申 诉 人 必 须 于 协 会 收 到 申 诉 通 知 后 14 日 ( 二 周 ) 内 提 交 规 章 312 (2) 规 定 的 所 有 费 用 以 及 申 诉 材 料 2 如 被 申 诉 人 需 要 作 出 回 应, 则 应 在 收 到 申 诉 人 材 料 副 本 后 14 天 ( 二 周 ) 内 提 出 3 如 被 申 诉 人 作 出 答 复, 则 申 诉 人 可 以 作 出 进 一 步 的 回 应, 但 必 须 在 收 到 被 申 诉 人 答 复 副 本 后 七 天 ( 一 周 ) 内 作 出 4 被 申 诉 人 可 以 作 出 最 后 一 次 回 应, 但 必 须 在 收 到 申 诉 人 进 一 步 回 应 材 料 副 本 后 七 天 ( 一 周 ) 内 作 出 5 董 事 会 或 申 诉 委 员 会 ( 如 有 任 命 ) 可 以 延 长 上 述 时 限, 但 前 提 是 所 涉 及 的 当 事 方 能 够 证 明 不 如 此 将 导 致 重 大 不 公 正, 并 且 在 所 有 情 势 下 提 出 延 长 时 限 申 请 都 是 合 理 的 延 长 时 限 申 请 应 以 书 面 方 式 提 出, 并 应 简 要 说 明 为 何 如 果 申 请 被 拒 绝 就 会 导 致 重 大 不 公 正 的 原 因 6 延 长 时 限 申 请 必 须 至 少 在 时 限 届 满 前 提 出 7 仅 在 双 方 同 意 或 者 申 诉 委 员 会 认 为 如 拒 绝 将 会 导 致 重 大 不 公 正 的 情 况 下, 允 许 进 一 步 提 供 材 料 ; 随 后 申 诉 人 可 以 作 出 进 一 步 的 回 应, 但 必 须 在 收 到 被 申 诉 人 进 一 步 答 复 副 本 后 七 天 ( 一 周 ) 内 作 出 ; 并 且 被 申 诉 人 可 以 作 出 最 后 一 次 回 应, 但 必 须 在 收 到 申 诉 人 进 一 步 回 应 材 料 副 本 后 七 天 ( 一 周 ) 内 作 出 2013 年 9 月 版 本 40

8 除 非 情 况 不 允 许, 否 则 协 会 须 在 申 诉 委 员 会 收 到 最 终 提 交 材 料 后 14 天 ( 二 周 ) 内 安 排 申 诉 开 庭 9 各 方 可 以 书 面 形 式 指 定 一 名 代 表, 此 人 须 为 个 人 会 员, 在 申 诉 过 程 中 代 表 当 事 方 处 理 一 切 事 务, 该 个 人 会 员 此 前 不 得 在 该 争 议 中 担 任 过 仲 裁 员 此 后 我 们 将 与 此 人 而 非 其 他 任 何 人 沟 通 信 息 10 所 有 申 诉 材 料 必 须 由 下 列 人 员 提 交 给 我 们 : 系 争 公 司 ; 或 任 命 为 代 表 的 个 人 会 员 11 我 们 不 接 受 律 师 事 务 所 或 独 立 律 师 直 接 提 交 的 文 件 2013 年 9 月 版 本 41

小 额 索 赔 技 术 仲 裁 ( 争 议 金 额 等 于 或 小 于 25000 美 元 ) 规 章 316 1 依 据 本 条 规 章 裁 决 的 争 议 限 于 争 议 总 金 额 等 于 或 小 于 US$25000( 贰 万 伍 仟 美 元 ) 的 事 项, 但 不 包 括 因 尚 未 执 行 完 毕 不 会 被 执 行 或 依 合 同 当 时 有 效 规 章 通 过 向 出 卖 人 回 开 发 票 而 即 将 终 结 的 合 同 而 引 发 的 争 议 2 争 议 由 由 我 们 任 命 的 一 名 独 任 仲 裁 员 审 理 独 任 仲 裁 员 须 确 保 各 方 得 到 公 平 对 待, 并 且 各 方 获 得 公 平 的 机 会 阐 明 自 己 的 理 由 独 任 仲 裁 员 须 以 方 便 快 速 解 决 争 议 为 宗 旨 主 持 仲 裁 程 序 任 何 一 方 当 事 人 与 独 任 仲 裁 员 之 间 的 沟 通 信 息 均 须 同 时 抄 送 给 对 方 3 如 收 到 双 方 提 交 的 材 料 后, 独 任 仲 裁 员 认 为 案 件 不 属 于 小 额 索 赔 程 序, 或 者 案 情 复 杂 不 能 由 一 名 独 任 仲 裁 员 裁 决, 独 任 仲 裁 员 可 以 向 双 方 提 出 建 议, 双 方 当 事 人 有 权 请 求 由 完 整 的 仲 裁 庭 审 理 解 决 争 议 4 此 前 受 任 命 的 独 任 仲 裁 员 将 担 任 仲 裁 庭 首 席 仲 裁 员, 除 非 有 一 方 当 事 人 提 出 异 议 异 议 必 须 在 相 关 任 命 通 知 发 出 后 七 天 ( 一 周 ) 内 以 书 面 方 式 提 出, 并 应 说 明 异 议 理 由 对 任 命 的 异 议 仅 在 会 长 判 定 如 此 可 能 导 致 重 大 不 公 正 的 情 况 下 有 效 各 方 应 在 收 到 要 求 后 14 天 ( 两 周 ) 内 指 定 各 自 的 仲 裁 员 如 任 何 一 方 未 在 上 述 期 间 内 任 命 仲 裁 员, 则 会 长 将 任 命 一 名 仲 裁 员, 并 向 各 方 发 出 任 命 通 知 仲 裁 的 启 动 规 章 317 1 任 一 方 ( 下 称 申 诉 方 ) 如 希 望 启 动 本 规 章 所 述 仲 裁 程 序, 其 在 仲 裁 启 动 之 时 必 须 为 协 会 成 员 公 司, 须 向 我 们 提 交 书 面 的 仲 裁 申 请 ( 下 称 申 请 ), 我 们 将 复 制 申 请 书 并 送 给 对 方 ( 下 称 被 诉 方 ) 2 申 诉 方 提 交 申 请 书 时, 须 同 时 提 交 : 被 诉 方 姓 名 / 名 称 地 址 ( 包 括 电 子 邮 件 地 址 ) 电 话 和 传 真 号 码, 2013 年 9 月 版 本 42

a) 双 方 签 署 的 合 同 复 印 件 ; 或 b) 双 方 签 署 的 仲 裁 协 议 复 印 件 ( 如 合 同 中 没 有 仲 裁 条 款 ); 或 c) 合 同 复 印 件 及 支 持 证 据, 索 赔 金 额 不 超 过 25000 美 元 的 详 细 情 况, 依 规 则 手 册 附 录 C 可 能 应 缴 纳 的 仲 裁 申 请 费 3 如 争 议 的 一 方 当 事 人 已 被 暂 停 或 开 除 协 会 资 格, 则 我 们 可 以 拒 绝 仲 裁 如 在 系 争 合 同 签 署 之 时 有 任 何 一 方 当 事 人 被 列 入 协 会 未 执 行 裁 决 书 名 单, 或 者 一 方 当 事 人 依 第 27 条 或 规 章 418 之 规 定 受 到 过 拒 绝 可 得 仲 裁 处 罚 的, 我 们 亦 可 拒 绝 仲 裁 独 任 仲 裁 员 的 任 命 规 章 318 1 收 到 依 规 章 317 提 出 的 请 求 后, 我 们 将 于 七 天 ( 一 周 ) 内 提 名 独 任 仲 裁 员 2 独 任 仲 裁 员 接 受 任 命 之 时 必 须 为 协 会 个 人 会 员 此 外, 仲 裁 员 在 接 受 任 命 前 还 必 须 满 足 董 事 会 不 时 规 定 的 资 质 要 求 3 如 独 任 仲 裁 员 死 亡 辞 职 拒 绝 履 行 职 务 不 再 符 合 必 要 的 资 质 或 无 法 履 行 自 己 的 职 责, 则 由 会 长 指 定 更 换 人 选 4 独 任 仲 裁 员 一 旦 接 受 任 命 ( 无 论 由 一 方 当 事 人 还 是 我 们 指 定 ), 均 须 遵 守 规 章 规 定 履 行 职 责 5 如 任 何 一 方 对 独 任 仲 裁 员 提 名 人 选 有 异 议, 则 必 须 在 相 关 的 任 命 通 知 发 出 后 七 天 ( 一 周 ) 内 提 出 异 议 必 须 为 书 面 形 式, 并 附 有 异 议 的 理 由 对 任 命 的 异 议 仅 在 会 长 判 定 如 此 可 能 导 致 重 大 不 公 正 的 情 况 下 有 效 如 异 议 成 立, 则 会 长 须 任 命 一 名 新 的 独 任 仲 裁 员 6 如 在 提 出 异 议 的 正 常 时 限 届 满 后 出 现 新 证 据, 则 仍 可 提 出 异 议 由 会 长 决 定 是 否 听 取 理 由 以 及 异 议 是 否 有 效 2013 年 9 月 版 本 43

7 如 一 方 不 同 意 会 长 的 意 向 或 决 定, 可 以 向 董 事 会 提 起 申 诉, 但 须 在 会 长 的 决 定 下 达 后 七 天 ( 一 周 ) 内 提 出 董 事 会 可 以 行 使 上 文 第 (5) 和 (6) 节 赋 予 会 长 的 权 力 8 如 会 长 有 可 能 的 利 害 关 系, 则 不 得 依 据 规 章 任 命 独 任 仲 裁 员 在 这 种 情 况 下, 副 会 长 或 代 理 会 长 拥 有 与 会 长 相 同 的 任 命 权 撤 销 独 任 仲 裁 员 的 权 力 规 章 319 1 一 旦 独 任 仲 裁 员 获 得 任 命, 其 权 力 不 得 由 一 方 当 事 人 撤 销, 双 方 同 意 除 外 2 如 独 任 仲 裁 员 不 再 担 任 国 际 棉 花 协 会 会 员, 均 不 得 继 续 以 任 何 身 份 履 行 任 何 曾 被 委 任 的 职 责, 董 事 会 同 意 除 外 3 在 下 列 情 况 下, 会 长 可 以 撤 销 任 命 并 转 任 他 人 : 如 会 长 不 如 此 履 行 将 会 导 致 重 大 不 公 正 ; 或 由 任 一 方 在 下 列 情 况 下 提 出 请 求 : 如 其 赞 同 规 章 318 所 规 定 的 异 议 ; 如 有 任 命 的 仲 裁 员 死 亡 拒 绝 或 不 能 履 行 职 务 ; 如 独 任 仲 裁 员 在 收 到 双 方 最 后 提 交 书 面 材 料 后 56 日 ( 八 周 ) 内 仍 不 作 出 裁 决 4 如 独 任 仲 裁 员 被 任 命 为 仲 裁 庭 首 席 仲 裁 员, 但 本 人 不 愿 任 职 的, 他 必 须 发 出 书 面 通 知 会 长 收 到 通 知 后 七 天 ( 一 周 ) 内 另 行 指 定 人 选 5 协 会 将 发 出 关 于 会 长 意 向 的 通 知 如 一 方 不 同 意 会 长 的 决 定, 则 可 向 董 事 会 申 诉, 但 必 须 在 通 知 发 出 后 七 天 ( 一 周 ) 内 提 出 书 面 理 由 董 事 会 可 以 行 使 赋 予 会 长 的 任 何 权 力 2013 年 9 月 版 本 44

6 上 文 第 (3) 节 所 述 的 时 间 限 制 不 得 被 解 释 为 损 害 或 否 定 仲 裁 员 依 仲 裁 法 所 具 有 的 允 许 各 方 当 事 人 在 最 终 书 面 材 料 提 交 后 享 有 合 理 的 机 会 就 独 任 仲 裁 员 提 出 的 任 何 询 问 或 命 令 作 出 答 复 的 职 责 因 小 额 索 赔 而 产 生 的 协 会 收 费 以 及 仲 裁 费 的 押 金 规 章 320 1 独 任 仲 裁 员 有 权 按 其 为 处 理 仲 裁 案 件 花 费 的 合 理 时 间 计 算 并 收 取 费 用, 并 须 符 合 规 则 手 册 附 录 C 所 规 定 的 收 费 标 准 2 如 独 任 仲 裁 员 认 为 有 必 要 就 仲 裁 中 发 生 的 任 何 事 项 寻 求 法 律 意 见 的, 由 此 发 生 的 合 理 法 律 费 用 应 由 双 方 承 担, 并 在 裁 决 书 中 列 明 3 裁 决 书 依 规 章 321 提 交 盖 章 时, 独 任 仲 裁 员 须 向 我 们 出 具 发 票 : 包 含 所 有 费 用, 列 明 相 应 的 小 时 费 率 独 任 仲 裁 员 需 要 提 交 一 份 格 式 经 董 事 批 准 的 时 间 记 录 表 4 独 任 仲 裁 员 唯 一 有 权 报 销 的 开 支 为 快 递 费, 最 多 不 可 超 过 50 英 镑 5 时 间 记 录 表 须 在 裁 决 书 发 出 后 14 天 ( 二 周 ) 内 由 秘 书 发 给 双 方 当 事 人 6 协 会 收 到 时 间 记 录 表 后, 方 可 向 独 任 仲 裁 员 支 付 费 用 和 开 支 7 在 上 述 前 提 下, 裁 决 书 发 出 后 独 任 仲 裁 员 有 权 要 求 支 付 费 用 和 开 支 在 董 事 会 依 据 规 章 359 进 行 审 核 后 如 果 发 现 费 用 或 支 出 有 不 合 理 情 形, 则 独 任 仲 裁 员 须 按 董 事 会 的 决 定 采 取 行 动 司 法 管 辖 权 规 章 321 在 不 违 反 仲 裁 法 关 于 司 法 管 辖 规 定 的 前 提 下, 独 任 仲 裁 员 可 以 就 其 司 法 管 辖 问 题 作 出 裁 定, 即 关 于 是 否 存 在 有 效 的 仲 裁 协 议 以 及 依 据 仲 裁 协 议 将 何 事 项 提 交 仲 裁 2013 年 9 月 版 本 45

小 额 索 赔 技 术 仲 裁 的 进 行 规 章 322 1 小 额 索 赔 仲 裁 仅 在 书 面 证 据 的 基 础 上 进 行 2 适 用 独 任 仲 裁 员 ; 裁 定 独 任 仲 裁 员 是 否 具 有 司 法 管 辖 权 ; 以 及 决 定 所 有 程 序 和 证 据 事 项, 以 双 方 当 事 人 有 权 同 意 为 前 提 3 独 任 仲 裁 员 应 确 保 仲 裁 程 序 的 迅 速 进 行, 有 必 要 时 可 以 发 出 命 令 4 一 旦 独 任 仲 裁 员 确 定 程 序 时 间 表, 我 们 将 立 即 通 知 双 方 当 事 人 5 当 事 人 有 义 务 执 行 所 必 需 的 事 项 促 进 仲 裁 程 序 的 适 当 和 快 速 进 展, 包 括 迅 速 遵 守 独 任 仲 裁 员 关 于 程 序 和 证 据 事 项 的 任 何 命 令 或 指 示, 不 予 以 延 误 6 如 有 任 何 一 方 不 遵 守 独 任 仲 裁 员 的 任 何 程 序 性 命 令, 则 仲 裁 员 有 权 继 续 仲 裁 并 作 出 裁 决 7 所 有 陈 述 合 同 和 文 件 证 据 均 须 以 英 文 提 交 如 文 件 证 据 以 外 语 提 交, 必 须 附 有 经 官 方 认 证 的 英 文 翻 译 件, 除 非 独 任 仲 裁 员 有 其 他 指 示 8 我 们 不 接 受 律 师 事 务 所 或 独 立 律 师 直 接 提 交 的 文 件 小 额 索 赔 技 术 仲 裁 裁 决 书 规 章 323 1 裁 决 书 须 符 合 我 们 的 官 方 格 式, 署 明 日 期 并 视 情 况 由 独 任 仲 裁 员 签 署, 并 应 充 分 说 明 仲 裁 庭 作 出 裁 决 的 理 由, 除 非 当 事 方 同 意 不 说 明 理 由 或 裁 决 书 系 由 双 方 同 意 作 出 2 裁 决 书 须 说 明 仲 裁 地 点 在 英 格 兰, 以 及 我 们 必 须 收 到 申 诉 通 知 的 日 期 2013 年 9 月 版 本 46

3 依 据 规 章 作 出 的 所 有 裁 决 将 视 为 在 英 格 兰 作 出, 无 论 系 争 事 项 在 何 处 裁 定, 或 者 裁 决 书 在 何 处 签 署 及 交 寄 或 交 付 争 议 方 公 司 4 我 们 将 在 裁 决 作 出 之 日 于 我 们 的 办 公 室 对 每 一 份 裁 决 书 盖 章, 并 应 用 规 则 手 册 附 录 C 规 定 的 收 费 标 准 5 盖 章 后 裁 决 书 方 生 效 并 具 有 约 束 力 6 裁 决 书 盖 章 完 毕 后, 我 们 将 通 知 所 有 相 关 当 事 方 7 盖 章 费 及 任 何 应 付 收 费 成 本 和 费 用 支 付 完 毕 后, 方 可 发 出 裁 决 书 8 裁 决 书 必 须 于 依 上 文 第 (6) 节 通 知 各 当 事 方 后 28 天 ( 四 周 ) 内 执 行 9 每 份 裁 决 书 协 会 将 保 留 一 份 副 本 裁 决 书 裁 定 的 利 息 规 章 324 独 任 仲 裁 员 或 小 额 索 赔 申 诉 委 员 会 可 以 裁 定 按 其 认 为 适 当 的 日 期 和 利 率 支 付 单 利 或 复 利 费 用 规 章 325 一 般 原 则 是 根 据 发 生 情 况 支 付 费 用, 但 独 任 仲 裁 员 和 小 额 索 赔 申 诉 委 员 会 有 权 裁 定 双 方 按 何 种 比 例 承 担 仲 裁 或 申 诉 费 用, 该 决 定 具 凌 驾 性 独 任 仲 裁 员 或 小 额 索 赔 申 诉 委 员 会 在 行 使 该 等 裁 量 权 的 过 程 中 须 考 虑 所 有 重 要 的 情 况 小 额 索 赔 技 术 申 诉 规 章 326 1 如 任 何 一 方 对 独 任 仲 裁 员 的 裁 决 不 满, 可 以 在 裁 决 书 规 定 的 期 限 内 向 我 们 提 出 申 诉 当 事 方 必 须 向 我 们 提 交 申 诉 通 知 2013 年 9 月 版 本 47

2 收 到 申 诉 通 知 后, 我 们 可 能 要 求 申 诉 人 存 入 一 笔 款 项 作 为 与 申 诉 有 关 的 收 费 成 本 或 费 用 的 押 金 申 诉 人 还 必 须 存 入 仲 裁 庭 的 裁 决 书 要 求 其 支 付 的 任 何 费 用 及 盖 章 费 未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支 付 的, 申 诉 会 被 驳 回 3 董 事 会 或 申 诉 委 员 会 ( 如 有 任 命 ) 可 以 延 长 上 述 第 (2) 节 所 述 的 时 限, 但 前 提 是 所 涉 及 的 当 事 方 能 够 证 明 不 如 此 将 导 致 重 大 不 公 正, 并 且 在 所 有 情 势 下 提 出 延 长 时 限 申 请 都 是 合 理 的 延 长 时 限 申 请 应 以 书 面 方 式 提 出, 并 应 简 要 说 明 为 何 如 果 申 请 被 拒 绝 就 会 导 致 重 大 不 公 正 的 原 因 小 额 索 赔 技 术 申 诉 委 员 会 规 章 327 1 小 额 索 赔 技 术 申 诉 将 仅 依 据 书 面 证 据 进 行 2 一 旦 申 诉 人 支 付 规 章 326 (2) 规 定 的 所 有 费 用 并 提 交 申 诉 材 料, 则 董 事 会 须 任 命 一 个 小 额 索 赔 技 术 申 诉 委 员 会 ( 下 称 申 诉 委 员 会 ) 3 如 有 董 事 已 作 为 仲 裁 员 参 与 争 议 解 决 或 可 能 导 致 重 大 不 公 正, 则 该 董 事 不 得 涉 及 申 诉 裁 决 事 务 或 加 入 申 诉 委 员 会 4 如 有 个 人 会 员 已 作 为 仲 裁 员 参 与 争 议 解 决, 或 者 可 能 导 致 重 大 不 公 正, 则 该 会 员 不 得 加 入 申 诉 委 员 会 5 申 诉 委 员 会 由 一 名 主 席 和 两 名 其 他 人 员 ( 任 职 时 必 须 为 个 人 会 员 ) 组 成 此 外, 所 有 申 诉 委 员 会 成 员 必 须 符 合 董 事 会 不 时 规 定 的 标 准 6 在 申 诉 委 员 会 的 任 何 会 议 中, 主 席 和 两 位 成 员 都 必 须 出 席 如 有 委 员 会 成 员 不 能 继 续 履 行 职 务, 则 董 事 会 将 任 命 一 位 新 的 申 诉 委 员 会 成 员 不 过, 如 双 方 以 书 面 方 式 表 示 同 意, 则 董 事 会 可 以 变 更 本 节 及 上 文 第 (5) 节 的 规 定 7 如 董 事 会 任 命 申 诉 委 员 会, 任 一 当 事 方 可 以 对 主 席 或 委 员 会 的 任 何 成 员 提 出 异 议, 但 必 须 在 相 关 任 命 下 达 后 七 天 ( 一 周 ) 内 提 出 异 议 必 须 为 书 面 形 式, 并 附 有 异 议 的 理 由 对 任 命 的 异 议 仅 在 会 长 判 定 如 此 可 能 导 致 重 大 不 公 正 的 情 况 下 有 效 8 如 董 事 会 赞 同 某 项 异 议, 则 须 立 即 提 名 替 代 者 2013 年 9 月 版 本 48

9 申 诉 程 序 中 包 括 对 争 议 的 重 新 审 理, 并 且 申 诉 委 员 可 以 允 许 提 出 新 证 据 申 诉 委 员 会 可 以 确 认 变 更 修 改 或 推 翻 独 任 仲 裁 员 作 出 的 裁 决 书, 并 作 出 一 份 覆 盖 所 有 系 争 事 项 的 新 裁 决 书 10 申 诉 委 员 会 以 简 单 多 数 投 票 作 出 决 定 所 有 成 员, 包 括 主 席 在 内, 均 享 有 一 票 权 申 诉 时 间 表 规 章 328 1 申 诉 人 必 须 在 裁 决 书 说 明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向 我 们 提 交 规 章 326 (2) 规 定 的 所 有 费 用 及 申 诉 材 料 申 诉 人 必 须 于 协 会 收 到 申 诉 通 知 后 14 日 ( 二 周 ) 内 提 交 申 诉 材 料 2 如 被 申 诉 人 需 要 作 出 回 应, 则 应 在 收 到 申 诉 人 材 料 副 本 后 14 天 ( 二 周 ) 内 提 出 3 如 被 申 诉 人 作 出 答 复, 则 申 诉 人 可 以 作 出 进 一 步 的 回 应, 但 必 须 在 收 到 被 申 诉 人 答 复 副 本 后 14 天 ( 二 周 ) 内 作 出 4 被 申 诉 人 可 以 作 出 最 后 一 次 回 应, 但 必 须 在 收 到 申 诉 人 进 一 步 回 应 材 料 副 本 后 七 天 ( 一 周 ) 内 作 出 5 董 事 会 或 申 诉 委 员 会 ( 如 有 任 命 ) 可 以 延 长 上 述 时 限, 但 前 提 是 所 涉 及 的 当 事 方 能 够 证 明 不 如 此 将 导 致 重 大 不 公 正, 并 且 在 所 有 情 势 下 提 出 延 长 时 限 申 请 都 是 合 理 的 延 长 时 限 申 请 应 以 书 面 方 式 提 出, 并 应 简 要 说 明 为 何 如 果 申 请 被 拒 绝 就 会 导 致 重 大 不 公 正 的 原 因 6 延 长 时 限 申 请 必 须 至 少 在 时 限 届 满 前 提 出 7 仅 在 双 方 同 意 或 者 申 诉 委 员 会 认 为 如 拒 绝 将 会 导 致 重 大 不 公 正 的 情 况 下, 允 许 进 一 步 提 供 材 料 ; 随 后 申 诉 人 可 以 作 出 进 一 步 的 回 应, 但 必 须 在 收 到 被 申 诉 人 进 一 步 答 复 后 副 本 七 天 ( 一 周 ) 内 作 出 2013 年 9 月 版 本 49

被 申 诉 人 可 以 作 出 最 后 一 次 回 应, 但 必 须 在 收 到 申 诉 人 进 一 步 回 应 材 料 副 本 后 七 天 ( 一 周 ) 内 作 出 8 除 非 情 况 不 允 许, 否 则 协 会 须 在 申 诉 委 员 会 收 到 最 终 提 交 材 料 后 14 天 ( 二 周 ) 内 安 排 申 诉 开 庭 9 各 方 可 以 书 面 形 式 指 定 一 名 代 表, 此 人 须 为 个 人 会 员, 在 申 诉 过 程 中 代 表 当 事 方 处 理 一 切 事 务, 该 个 人 会 员 此 前 不 得 在 该 争 议 中 担 任 过 仲 裁 员 此 后 我 们 将 与 此 人 而 非 其 他 任 何 人 沟 通 信 息 10 所 有 申 诉 材 料 必 须 由 下 列 人 员 提 交 给 我 们 : 系 争 公 司 ; 或 任 命 为 代 表 的 个 人 会 员 11 我 们 不 接 受 律 师 事 务 所 或 独 立 律 师 直 接 提 交 的 文 件 2013 年 9 月 版 本 50

质 量 仲 裁 仲 裁 的 启 动 规 章 329 如 需 申 请, 则 必 须 在 仲 裁 程 序 启 动 之 前 经 我 们 批 准 如 申 请 已 被 批 准 或 者 不 需 要 申 请, 则 当 一 方 公 司 以 书 面 方 式 告 知 另 一 方 其 有 意 提 交 仲 裁, 并 采 用 下 列 措 施 时, 仲 裁 程 序 即 为 开 始 : 询 问 对 方 公 司 是 否 同 意 采 用 独 任 仲 裁 员 并 提 出 了 仲 裁 员 人 选 ; 或 提 出 本 方 的 仲 裁 员 人 选 并 要 求 对 方 公 司 也 提 出 自 己 的 人 选 规 章 330 1 如 双 方 同 意 依 本 规 章 所 接 受 仲 裁, 则 我 们 的 个 人 会 员 可 以 承 担 仲 裁 工 作 并 审 理 申 诉 我 们 将 协 助 完 成 仲 裁 流 程 注 册 和 非 注 册 公 司 均 可 提 起 仲 裁, 规 则 如 下 : 非 注 册 公 司 必 须 提 出 仲 裁 申 请 我 们 可 以 拒 绝 批 准 此 类 申 请 申 请 方 有 权 向 董 事 会 申 诉 董 事 会 的 决 定 是 最 终 决 定 如 在 系 争 合 同 签 署 之 日 该 公 司 并 非 注 册 公 司, 则 可 以 收 取 申 请 费 详 细 内 容 见 附 录 C 在 系 争 合 同 签 署 日 之 前, 如 果 任 一 方 依 规 章 366 被 列 入 ICA 未 执 行 裁 决 书 名 单, 则 必 须 向 协 会 提 出 仲 裁 申 请 如 果 申 请 方 系 非 注 册 公 司, 则 我 们 可 以 拒 绝 批 准 此 类 申 请 申 请 方 有 权 向 董 事 会 申 诉 董 事 会 的 决 定 是 最 终 决 定 如 与 其 签 约 的 对 方 在 合 同 签 署 日 之 前 被 列 入 ICA 未 执 行 裁 决 书 名 单, 协 会 注 册 公 司 将 按 规 章 418 处 理, 或 者, 如 果 适 用, 按 协 会 章 程 的 规 定 和 程 序 处 理 如 某 公 司 被 暂 停 或 开 除 会 员 资 格, 或 被 拒 绝 再 次 注 册, 则 我 们 不 会 接 受 其 提 出 的 仲 裁 申 请 2 如 依 据 本 规 章 需 要 提 出 仲 裁 申 请, 则 在 得 到 申 请 已 被 接 受 且 应 付 费 用 已 付 清 的 通 知 之 前, 任 何 个 人 会 员 不 得 作 为 仲 裁 员 采 取 行 动 2013 年 9 月 版 本 51

仲 裁 员 的 任 命 规 章 331 1 将 由 两 名 仲 裁 员 负 责 质 量 仲 裁, 除 非 当 事 公 司 同 意 一 名 仲 裁 员 已 经 足 够 2 如 果 任 命 了 两 名 仲 裁 员, 二 人 出 现 意 见 分 歧, 则 由 裁 定 人 作 出 决 定 3 仲 裁 员 和 裁 定 人 接 受 任 命 时 必 须 为 协 会 个 人 会 员 4 任 一 方 当 事 公 司 均 可 请 求 协 会 会 长 代 表 自 己 任 命 一 名 仲 裁 员 规 章 332 1 如 果 一 方 公 司 依 规 章 329 启 动 了 仲 裁 程 序, 并 要 求 对 方 公 司 同 意 由 独 任 仲 裁 员 仲 裁, 则 该 对 方 公 司 在 14 天 ( 两 周 内 ) 内 必 须 : 要 么 接 受 对 方 建 议 的 仲 裁 员 人 选 ; 或 同 意 选 任 另 一 名 独 任 仲 裁 员 ; 要 么 表 示 本 方 不 同 意 使 用 独 任 仲 裁 员 ; 提 名 自 己 的 仲 裁 员 ; 并 可 以 反 对 第 一 家 公 司 提 出 的 仲 裁 员 人 选 2 如 果 第 二 家 公 司 提 名 了 自 己 的 仲 裁 员, 则 第 一 家 公 司 必 须 在 七 天 ( 一 周 ) 内 提 出 反 对, 否 则 视 为 接 受 提 名 3 如 第 二 家 公 司 没 有 回 应, 则 不 能 采 用 独 任 仲 裁 员 形 式 继 续 仲 裁 流 程 仲 裁 员 必 须 由 双 方 任 命 或 代 表 双 方 行 事 规 章 333 如 一 家 公 司 依 规 章 329 之 规 定 启 动 了 仲 裁 程 序, 但 并 未 询 问 对 方 公 司 是 否 同 意 独 任 仲 裁 员, 则 对 方 公 司 必 须 在 14 日 ( 两 周 ) 内 以 书 面 方 式 提 名 其 仲 裁 员 如 果 在 七 日 ( 一 周 ) 内 没 有 以 书 面 方 式 提 出 合 理 的 异 议, 则 各 方 提 名 的 仲 裁 员 视 为 已 被 对 方 接 受 2013 年 9 月 版 本 52

规 章 334 规 章 335 仲 裁 员 被 提 名 且 异 议 期 届 满, 而 提 出 的 任 何 异 议 已 经 处 理 后, 则 视 为 仲 裁 员 已 获 得 任 命 此 时 当 事 方 必 须 允 许 仲 裁 员 按 仲 裁 法 的 规 定 独 立 采 取 行 动 1 如 任 何 一 方 对 对 方 提 名 的 仲 裁 员 有 异 议, 则 必 须 在 相 关 的 任 命 通 知 发 出 后 七 天 ( 一 周 ) 内 提 出 异 议 异 议 必 须 为 书 面 形 式, 并 附 有 异 议 的 理 由 对 任 命 的 异 议 仅 在 会 长 判 定 如 此 可 能 导 致 重 大 不 公 正 的 情 况 下 有 效 2 如 有 任 何 一 方 公 司 : 未 能 在 被 要 求 时 于 14 日 ( 两 周 ) 内 提 名 仲 裁 员 ; 或 在 提 名 遭 到 实 质 性 和 有 效 异 议 时, 未 能 在 14 日 ( 两 周 ) 内 同 意 更 换 仲 裁 员, 另 一 方 公 司 可 以 请 求 协 会 会 长 代 表 未 在 时 限 内 提 名 仲 裁 员 或 同 意 仲 裁 员 更 换 人 选 的 一 方 公 司 任 命 仲 裁 员 3 协 会 将 发 出 关 于 会 长 意 向 的 通 知 如 在 通 知 发 出 后 14 日 ( 两 周 ) 内, 违 约 一 方 公 司 未 提 名 对 方 公 司 可 接 受 的 仲 裁 员 人 选, 则 会 长 可 以 任 命 仲 裁 员 4 如 任 何 一 方 公 司 对 质 量 申 诉 委 员 会 主 席 或 任 何 成 员 有 异 议, 则 必 须 在 相 关 的 任 命 通 知 发 出 后 七 天 ( 一 周 ) 内 提 出 异 议 异 议 必 须 为 书 面 形 式, 并 附 有 异 议 的 理 由 对 任 命 的 异 议 仅 在 会 长 判 定 如 此 可 能 导 致 重 大 不 公 正 的 情 况 下 有 效 5 如 异 议 既 未 通 过 也 没 有 撤 回, 则 必 须 要 求 会 长 裁 定 其 是 否 有 效 6 如 在 提 出 异 议 的 正 常 时 限 届 满 后 出 现 新 证 据, 则 仍 可 提 出 异 议 由 会 长 决 定 是 否 听 取 理 由 以 及 异 议 是 否 有 效 7 如 一 方 公 司 不 同 意 会 长 的 意 向 或 决 定, 可 以 向 董 事 会 提 起 申 诉, 但 须 在 会 长 的 决 定 下 达 后 七 天 ( 一 周 ) 内 提 出 董 事 会 可 以 行 使 上 文 第 (3) 和 (4) 节 赋 予 会 长 的 权 力 8 如 会 长 有 可 能 的 利 害 关 系, 则 不 得 依 据 规 章 任 命 仲 裁 员 在 这 种 情 况 下, 副 会 长 或 代 理 会 长 拥 有 与 会 长 相 同 的 任 命 权 撤 销 仲 裁 员 裁 定 人 或 申 诉 委 员 会 成 员 的 权 力 2013 年 9 月 版 本 53

规 章 336 1 仲 裁 员 裁 定 人 或 申 诉 委 员 会 成 员 一 旦 任 命, 任 何 一 方 公 司 不 得 撤 销 其 权 力, 除 非 双 方 一 致 同 意 撤 销 其 权 力 2 如 仲 裁 员 裁 定 人 或 申 诉 委 员 会 成 员 不 再 担 任 国 际 棉 花 协 会 会 员, 均 不 得 继 续 以 任 何 身 份 履 行 任 何 曾 被 委 任 的 职 责, 董 事 会 同 意 除 外 3 在 下 列 情 况 下, 会 长 可 以 撤 销 任 命 并 转 任 他 人 : 如 会 长 不 如 此 履 行 将 会 导 致 重 大 不 公 正 ; 或 由 任 一 方 公 司 在 下 列 情 况 下 提 出 请 求 : 如 其 赞 同 规 章 335 所 规 定 的 异 议 ; 如 有 任 命 的 仲 裁 员 死 亡 拒 绝 或 不 能 履 行 职 务 ; 如 独 任 仲 裁 员 在 被 任 命 或 样 品 到 达 仲 裁 地 后 ( 以 后 到 者 为 准 )21 日 ( 三 周 ) 内 仍 未 作 出 裁 决 ; 如 两 名 仲 裁 员 在 被 任 命 或 样 品 到 达 仲 裁 地 后 ( 以 后 到 者 为 准 )21 日 ( 三 周 ) 内 仍 未 作 出 裁 决 或 任 命 裁 定 人 ; 或 如 裁 定 人 在 被 任 命 后 七 日 ( 一 周 ) 内 仍 未 作 出 裁 决 4 协 会 将 发 出 关 于 会 长 意 向 的 通 知 如 一 方 公 司 不 同 意 会 长 的 决 定, 则 可 向 董 事 会 申 诉, 但 必 须 在 通 知 发 出 后 七 天 ( 一 周 ) 内 提 出 书 面 理 由 董 事 会 可 以 行 使 赋 予 会 长 的 任 何 权 力 时 间 表 规 章 337 1 手 动 检 验 质 量 仲 裁 : 棉 花 到 达 后, 必 须 在 42 天 ( 六 周 ) 内 采 集 样 品 ; 仲 裁 必 须 依 规 章 329 之 规 定 在 棉 花 到 达 后 49 天 ( 七 周 ) 内 启 动 ; 并 且 样 本 必 须 在 棉 花 到 达 后 70 日 ( 十 周 ) 内 送 往 仲 裁 地 2 仪 器 检 测 质 量 仲 裁 2013 年 9 月 版 本 54

棉 花 到 达 后, 必 须 在 42 天 ( 六 周 ) 内 采 集 样 品 ; 样 本 必 须 在 棉 花 到 达 后 70 日 ( 十 周 ) 内 送 往 检 验 地 ; 并 且 仲 裁 必 须 在 检 测 结 果 公 布 后 21 天 ( 三 周 ) 内 启 动 3 董 事 会 可 以 延 长 上 述 时 限, 但 前 提 是 所 涉 及 的 当 事 方 能 够 证 明 不 如 此 将 导 致 重 大 不 公 正, 并 且 在 所 有 情 势 下 提 出 延 长 时 限 申 请 都 是 合 理 的 申 请 必 须 以 书 面 方 式 向 我 们 提 出 董 事 会 在 作 出 决 定 前 须 考 虑 对 方 公 司 的 意 见 仲 裁 地 点 规 章 338 1 争 议 双 方 协 商 一 致, 可 在 任 何 地 点 进 行 手 动 检 测 质 量 仲 裁 如 双 方 无 法 就 手 动 检 测 质 量 仲 裁 的 地 点 达 成 一 致, 则 该 等 手 动 检 测 质 量 仲 裁 将 在 我 们 的 仲 裁 庭 进 行 2 如 发 生 针 对 手 动 检 测 质 量 仲 裁 的 申 诉, 则 由 董 事 会 决 定 在 何 处 审 理 手 动 检 测 质 量 申 诉 3 无 论 仲 裁 或 申 诉 在 哪 里 进 行, 我 们 将 在 利 物 浦 对 仲 裁 和 申 诉 裁 决 书 用 印 并 使 之 生 效 程 序 规 章 339 1 手 动 检 测 质 量 仲 裁 以 样 品 为 基 础, 并 通 过 手 动 检 验 作 出 裁 决 2 仪 器 检 测 质 量 仲 裁 以 检 测 报 告 为 基 础 检 测 报 告 的 结 果 为 最 终 结 果 如 任 何 一 方 当 事 人 未 能 做 到 以 下 事 项, 则 仲 裁 员 可 以 作 出 裁 决 : 同 意 适 用 补 贴 ; 或 同 意 适 用 于 合 同 的 对 检 测 报 告 的 解 释 ; 或 在 检 测 报 告 发 布 后 14 日 ( 两 周 ) 内 支 付 议 定 的 补 贴 3 规 章 346 和 347 不 适 用 于 仪 器 检 测 仲 裁 4 任 何 一 方 均 可 依 规 章 352 对 独 任 仲 裁 员 仲 裁 员 或 裁 定 人 的 裁 决 提 出 申 诉, 但 不 再 进 行 进 一 步 的 仪 器 检 测 2013 年 9 月 版 本 55

司 法 管 辖 权 规 章 340 在 不 违 反 仲 裁 法 关 于 管 辖 规 定 的 前 提 下, 仲 裁 员 和 裁 定 人 可 以 就 其 司 法 管 辖 问 题 作 出 裁 定, 即 关 于 是 否 存 在 有 效 的 仲 裁 协 议 仲 裁 庭 的 构 成 是 否 适 当 以 及 依 据 仲 裁 协 议 将 何 事 项 提 交 仲 裁 规 章 341 1 如 一 方 启 动 了 一 项 质 量 仲 裁, 而 对 方 对 司 法 管 辖 权 或 涉 及 质 量 的 合 同 条 款 提 出 争 议, 则 须 进 行 一 项 技 术 仲 裁, 双 方 另 行 协 商 同 意 除 外 技 术 仲 裁 裁 决 书 将 确 定 : 我 们 是 否 享 有 司 法 管 辖 权, 质 量 仲 裁 的 内 容 为 何 ; 以 及 适 用 什 么 涉 及 质 量 的 合 同 条 款 2 一 方 对 裁 决 不 满 的, 可 以 通 过 正 常 途 径 向 董 事 会 提 起 申 诉 3 如 技 术 仲 裁 或 申 诉 判 定 如 下 事 项, 则 可 开 始 进 行 质 量 仲 裁 : 存 在 有 效 的 仲 裁 协 议 ; 以 及 可 以 适 用 我 们 的 规 章 标 准 规 章 342 1 当 我 们 提 到 适 用 于 质 量 的 任 何 全 球 标 准, 是 指 我 们 与 美 国 农 业 部 达 成 的 全 球 棉 花 标 准 协 议 所 采 用 的 颜 色 和 叶 片 等 级 全 球 标 准 2 协 会 持 有 全 套 全 球 标 准 文 件 个 人 会 员 可 在 我 们 上 班 时 间 查 阅 标 准 可 能 被 用 于 解 决 仲 裁 和 申 诉 3 质 量 申 诉 工 作 小 组 可 以 定 期 查 阅 标 准 如 他 们 认 为 有 任 何 标 准 已 经 发 生 变 更, 则 工 作 小 组 将 会 采 取 行 动 规 章 343 2013 年 9 月 版 本 56

1 ICA 官 方 标 准 是 指 已 经 董 事 批 准 并 由 协 会 确 认 的 标 准 2 协 会 持 有 该 等 标 准 文 件 个 人 会 员 可 在 我 们 上 班 时 间 查 阅 标 准 可 能 被 用 于 解 决 仲 裁 和 申 诉 3 质 量 申 诉 工 作 小 组 可 以 定 期 查 阅 标 准 如 他 们 认 为 有 任 何 标 准 已 经 发 生 变 更, 则 工 作 小 组 将 会 采 取 行 动 4 董 事 会 将 在 听 取 质 量 申 诉 工 作 小 组 的 意 见 后 批 准 对 标 准 进 行 变 更 我 们 将 提 前 14 天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各 注 册 公 司 和 个 人 会 员 通 知 该 等 拟 议 中 的 变 更 信 息 然 后 我 们 将 确 认 变 更 新 标 准 于 确 认 后 第 二 天 生 效 新 标 准 将 适 用 于 当 天 及 以 后 签 署 的 合 同 5 在 我 们 确 认 新 的 棉 花 培 植 或 等 级 标 准 后, 随 即 使 用 该 等 标 准 对 争 议 采 用 的 价 差 规 章 344 1 质 量 仲 裁 裁 决 书 将 以 价 差 委 员 会 确 定 的 价 值 差 异 为 基 础, 适 用 规 章 348 或 354 或 者 双 方 另 外 协 商 同 意 之 情 形 除 外 对 于 CIF 和 CFR 合 同, 所 适 用 的 价 差 为 棉 花 到 达 日 期 的 差 异 对 于 FOB 合 同, 所 适 用 的 价 差 为 提 单 或 其 他 产 权 文 件 日 期 之 差 异 在 所 有 其 他 情 况 下, 所 适 用 的 价 差 为 买 方 获 得 棉 花 产 权 之 日 的 差 异 2 价 差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生 效 3 如 差 额 不 固 定, 则 裁 决 书 将 以 在 与 合 同 相 适 应 的 市 场 价 差 为 基 础 仲 裁 员 多 名 仲 裁 员 裁 定 人 或 质 量 申 诉 委 员 会 将 决 定 相 应 的 差 额 4 将 使 用 上 述 方 法 决 定 裁 决 内 容 规 章 345 1 在 质 量 仲 裁 中, 裁 决 书 可 能 表 现 为 现 金 金 额, 也 可 以 表 现 为 按 合 同 规 定 的 重 量 以 适 当 货 币 单 位 表 示 的 分 式 2 在 CIF 和 类 似 合 同 中, 对 等 级 和 纤 维 长 度 的 裁 决 将 分 别 标 示 这 不 适 用 于 棉 短 绒 或 废 棉 合 约 2013 年 9 月 版 本 57

平 均 等 级 规 章 346 1 对 于 按 某 一 特 定 等 级 平 均 级 出 售 的 棉 花, 将 通 过 对 不 同 货 品 的 评 级 进 行 仲 裁 各 种 等 级 或 等 级 下 的 分 等 级 将 分 类 为 该 等 级 标 准 以 上 及 以 下 归 入 平 均 级 的 不 作 处 理 其 余 部 分 计 算 补 贴 2 除 非 买 卖 双 方 另 有 协 商 同 意, 否 则 照 此 执 行 评 级 规 章 347 1 若 一 方 对 质 量 仲 裁 裁 决 书 提 起 申 诉 并 支 付 额 外 的 鉴 定 费, 则 质 量 申 诉 委 员 会 将 签 发 一 份 证 书, 注 明 详 细 的 等 级 颜 色 和 纤 维 长 度 的 评 级 情 况 2 美 国 高 地 棉 美 国 高 地 棉 的 颜 色 和 叶 片 等 级 将 按 全 球 标 准 评 级 美 国 皮 马 棉 美 国 皮 马 棉 的 等 级 和 颜 色 将 按 美 国 官 方 棉 花 标 准 评 级 在 两 种 情 况 下, 纤 维 长 度 均 按 美 国 农 业 部 标 准 评 级 3 非 美 国 棉 若 对 某 一 棉 品 有 ICA 标 准, 则 按 该 等 标 准 评 级 纤 维 长 度 按 美 国 农 业 部 标 准 评 级 4 希 望 对 棉 花 进 行 评 级 者 必 须 在 申 请 申 诉 的 同 时 提 出 此 要 求 5 仅 对 样 品 进 行 评 级 超 出 一 般 质 量 范 围 的 棉 花 规 章 348 1 在 对 超 出 相 关 品 种 一 般 质 量 范 围 的 棉 花 进 行 仲 裁 和 申 诉 的 过 程 中, 将 确 定 棉 花 的 内 在 价 值 在 作 出 裁 决 时 将 考 虑 其 价 值 因 素 若 价 值 无 法 判 定, 则 在 合 同 价 格 基 础 上 进 行 仲 裁 2013 年 9 月 版 本 58

2 在 对 废 棉 棉 短 绒 下 脚 等 产 品 进 行 仲 裁 和 申 诉 的 过 程 中, 按 已 知 价 值 进 行 仲 裁 如 实 际 价 值 无 法 确 定, 则 按 合 同 价 格 进 行 仲 裁 3 独 任 仲 裁 员 仲 裁 员 裁 定 人 或 任 命 的 质 量 申 诉 委 员 会 可 以 向 熟 悉 棉 花 行 业 并 对 废 棉 棉 短 绒 下 脚 等 具 备 专 业 知 识 的 公 司 或 个 人 咨 询 意 见 或 采 集 证 据 匿 名 仲 裁 规 章 349 1 匿 名 质 量 仲 裁 是 指 我 们 将 不 披 露 发 生 争 议 的 公 司 的 名 称 或 仲 裁 员 及 裁 定 人 的 姓 名 2 如 品 质 争 议 双 方 均 同 意 采 用 匿 名 质 量 仲 裁, 则 适 用 以 下 各 节, 作 为 一 般 仲 裁 程 序 的 例 外 情 况 3 任 何 一 方 均 可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秘 书 申 请 匿 名 仲 裁 申 请 方 必 须 解 释 争 议 要 点 并 提 供 对 方 同 意 该 请 求 的 证 明 4 申 请 仲 裁 者 必 须 向 秘 书 提 供 公 司 身 份 信 息, 以 便 确 定 收 费 5 会 长 收 到 证 明 后, 将 指 定 两 名 个 人 会 员 担 任 仲 裁 员 如 仲 裁 员 于 任 命 之 后 21 天 ( 三 周 ) 内 不 能 作 出 裁 决, 则 会 长 将 任 命 一 名 裁 定 人 6 在 下 列 情 况 下, 会 长 可 以 任 命 一 名 新 的 仲 裁 员 或 多 名 新 仲 裁 员 或 一 名 裁 定 人 : 如 有 仲 裁 员 或 裁 定 人 在 仲 裁 期 间 死 亡 拒 绝 履 行 职 务 或 不 能 履 行 职 务 ; 或 如 有 裁 定 人 在 收 到 仲 裁 员 请 求 裁 定 的 事 项 后 七 天 ( 一 周 ) 内 无 法 作 出 任 何 书 面 裁 决 7 仲 裁 员 和 裁 定 人 将 不 会 知 道 发 生 争 议 的 公 司 的 名 称, 公 司 也 不 会 知 道 仲 裁 员 和 裁 定 人 的 姓 名 8 秘 书 负 责 向 仲 裁 员 和 裁 定 人 提 供 一 切 相 关 的 销 售 品 种 和 样 品 或 检 测 结 果 以 及 合 同 摘 录 摘 录 仅 包 括 与 品 质 有 关 的 部 分 如 系 手 动 检 测 仲 裁, 则 秘 书 会 在 提 交 仲 裁 员 和 裁 定 人 之 前 将 卖 方 的 品 种 和 样 品 识 别 号 替 换 为 数 字 编 号 2013 年 9 月 版 本 59

9 裁 决 书 必 须 按 特 定 格 式 作 出 如 所 有 收 费 和 费 用 已 经 付 清, 则 我 们 会 将 裁 决 书 送 至 争 议 各 方 质 量 仲 裁 裁 决 书 规 章 350 1 裁 决 须 以 我 们 的 官 方 格 式 以 书 面 形 式 作 出, 标 明 日 期 并 由 仲 裁 员 或 裁 定 人 相 应 签 署 申 诉 裁 决 书 须 由 申 诉 委 员 会 主 席 或 副 主 席 及 秘 书 签 字 2 质 量 裁 决 书 中 不 载 明 裁 决 理 由 3 裁 决 书 须 说 明 仲 裁 地 点 为 英 格 兰, 以 及 我 们 必 须 收 到 申 诉 通 知 的 日 期 4 依 据 我 们 规 章 作 出 的 所 有 裁 决 将 视 为 在 英 格 兰 作 出, 无 论 系 争 事 项 在 何 处 裁 定, 或 者 裁 决 书 在 何 处 签 署 及 交 寄 或 交 付 争 议 中 的 公 司 5 我 们 将 在 裁 决 作 出 之 日 于 我 们 的 办 公 室 对 每 一 份 裁 决 书 盖 章, 并 应 用 规 则 手 册 附 录 C 规 定 的 收 费 标 准 6 盖 章 后 裁 决 书 方 生 效 并 具 有 约 束 力 7 裁 决 书 盖 章 完 毕 后, 我 们 将 通 知 所 有 相 关 当 事 方 8 盖 章 费 及 所 有 应 付 收 费 成 本 和 费 用 支 付 完 毕 后, 方 可 发 出 裁 决 书 9 每 份 裁 决 书 协 会 将 保 留 一 份 副 本 裁 决 书 裁 定 的 利 息 规 章 351 仲 裁 员 裁 定 人 或 质 量 申 诉 委 员 会 可 以 裁 定 按 照 其 认 为 公 平 的 利 率 从 某 日 起 支 付 单 利 或 复 利 质 量 申 诉 规 章 352 1 如 任 何 一 方 对 独 任 仲 裁 员 仲 裁 员 或 裁 定 人 的 裁 决 不 满, 可 以 在 裁 决 书 载 明 的 时 限 内 提 起 申 诉 申 诉 者 必 须 向 我 们 提 交 书 面 申 诉 通 知 提 起 申 诉 时 必 2013 年 9 月 版 本 60

须 说 明 申 诉 理 由 随 后 申 诉 委 员 会 主 席 或 副 主 席 将 确 定 接 受 进 一 步 理 由 说 明 或 答 辩 的 时 限 2 我 们 可 以 要 求 按 董 事 会 确 定 的 标 准 支 付 申 请 费 详 细 规 定 见 规 则 手 册 附 录 C 我 们 必 须 在 发 票 出 具 之 日 起 14 天 ( 两 周 ) 内 收 到 款 项, 否 则 申 诉 将 被 驳 回 3 本 规 章 不 适 用 于 对 仲 裁 费 的 争 议 4 从 年 度 选 举 的 质 量 申 诉 工 作 小 组 中 选 择 人 员 组 成 质 量 申 诉 委 员 会 ( 下 称 申 诉 委 员 会 ) 对 申 诉 进 行 审 理 质 量 申 诉 工 作 小 组 成 员 将 选 举 一 名 主 席 和 一 名 副 主 席 主 席 和 副 主 席 将 从 工 作 小 组 中 选 择 至 少 二 名 至 多 四 名 被 认 为 最 具 资 格 裁 决 所 涉 品 种 的 成 员 组 成 质 量 申 诉 委 员 会 5 在 申 诉 期 限 届 满 之 前 申 诉 委 员 会 不 审 理 申 诉, 除 非 双 方 同 意 或 双 方 同 时 申 诉 6 申 诉 委 员 会 可 以 允 许 提 出 涉 及 争 议 所 有 事 项 的 新 证 据, 除 非 申 诉 系 关 于 仪 器 检 测 仲 裁, 在 该 等 情 况 下 最 后 一 次 检 测 报 告 所 包 含 的 信 息 为 最 终 定 案 7 申 诉 委 员 会 以 简 单 多 数 投 票 方 式 作 出 决 定 所 有 成 员, 包 括 主 席 和 副 主 席 在 内, 均 享 有 一 票 权 如 双 方 所 获 票 数 相 等, 则 由 主 席 重 新 投 票 决 定 8 如 有 董 事 已 作 为 仲 裁 员 或 裁 定 人 参 与 争 议 解 决 或 可 能 导 致 重 大 不 公 正, 则 该 董 事 不 得 涉 及 申 诉 裁 决 事 务 或 加 入 申 诉 委 员 会 9 如 有 个 人 会 员 已 作 为 仲 裁 员 或 裁 定 人 参 与 争 议 解 决, 或 者 可 能 导 致 重 大 不 公 正, 则 该 会 员 不 得 加 入 申 诉 委 员 会 规 章 353 1 在 参 考 仲 裁 员 的 裁 决 之 前, 质 量 申 诉 委 员 会 必 须 对 棉 花 进 行 评 估, 或 者, 如 系 仪 器 检 测, 则 对 检 测 报 告 进 行 评 估, 并 形 成 意 见 不 过, 在 作 出 最 终 裁 定 前, 委 员 会 必 须 参 考 仲 裁 裁 决 书 2 若 所 提 出 的 新 理 由 与 司 法 管 辖 或 关 于 品 质 的 合 约 条 款 有 关, 且 并 未 经 过 技 术 仲 裁 或 申 诉, 则 委 员 会 在 证 据 的 基 础 上 将 作 出 决 定 并 作 出 裁 决 3 不 过, 在 依 据 规 章 349 对 裁 决 书 提 起 的 申 诉 中 : 在 任 何 阶 段 合 约 当 事 人 和 申 诉 人 的 姓 名 / 名 称 都 不 会 向 质 量 申 诉 委 员 会 披 露 ; 2013 年 9 月 版 本 61

如 有 任 何 一 方 提 出 一 份 先 前 的 申 诉 裁 决 书, 或 未 提 出 申 诉 的 仲 裁 裁 决 书, 必 须 同 时 提 交 一 封 保 证 函, 向 我 们 保 证 提 出 申 诉 的 系 争 产 品 就 是 先 前 裁 决 书 中 所 涉 及 的 产 品 ; 并 且 委 员 会 在 作 出 裁 决 之 前 可 以 参 考 先 前 的 裁 决 书 或 申 诉 裁 定, 但 并 不 受 其 约 束 在 别 处 对 仲 裁 提 起 申 诉 规 章 354 1 如 已 经 依 据 其 他 协 会 的 规 则 进 行 了 手 动 检 验 品 质 仲 裁, 仍 可 向 质 量 申 诉 工 作 小 组 提 起 申 诉 不 过, 该 申 诉 必 须 得 到 争 议 各 方 的 书 面 许 可 2 申 诉 裁 决 将 在 仲 裁 裁 决 所 使 用 的 价 差 基 础 上 作 出, 但 棉 花 须 按 相 应 的 全 球 标 准 或 ICA 标 准 裁 定 如 无 其 他 可 用 价 差, 则 使 用 我 们 的 价 差 3 申 诉 必 须 在 仲 裁 据 以 进 行 的 协 会 规 则 所 规 定 的 时 限 内 提 出 4 申 诉 所 用 的 样 品 必 须 与 仲 裁 中 所 用 样 品 相 同 样 品 必 须 作 为 真 实 样 品 封 存, 并 须 签 署 确 认 如 此 况 随 后 须 将 样 品 送 达 我 方 样 品 送 来 时 必 须 附 一 份 声 明, 说 明 仲 裁 在 自 然 光 还 是 人 工 照 明 下 进 行 5 如 已 经 依 据 其 他 协 会 的 规 则 进 行 了 仪 器 检 测 仲 裁, 仍 可 向 质 量 申 诉 工 作 小 组 提 起 申 诉 不 过, 该 申 诉 必 须 得 到 争 议 各 方 的 书 面 许 可 如 此 将 适 用 规 章 352 和 解 规 章 355 1 如 争 议 各 方 在 仲 裁 启 动 前 达 成 和 解, 但 需 要 以 裁 决 书 形 式 作 为 记 录, 则 其 可 以 共 同 任 命 一 名 独 任 仲 裁 员 根 据 议 定 的 和 解 内 容 制 作 裁 决 书 2 如 各 方 在 仲 裁 启 动 后 达 成 和 解, 则 须 立 即 通 知 我 们 独 任 仲 裁 员 仲 裁 庭 或 申 诉 委 员 会 将 不 再 制 作 裁 决 书, 除 非 当 事 方 要 求 以 裁 决 书 形 式 记 录 和 解 内 容 并 且 独 任 仲 裁 员 仲 裁 庭 或 申 诉 委 员 会 同 意 如 此 执 行 3 如 独 任 仲 裁 员 仲 裁 庭 或 申 诉 委 员 会 依 此 作 出 了 裁 决 书, 则 其 效 力 与 任 何 其 他 裁 决 书 相 同 2013 年 9 月 版 本 62

4 应 付 给 独 任 仲 裁 员 仲 裁 庭 或 申 诉 委 员 会 的 所 有 收 费 和 费 用, 以 及 所 有 由 我 们 确 定 的 盖 章 费 都 必 须 支 付 5 如 有 依 规 章 358(4) 或 规 章 312(2) 之 规 定 预 留 仲 裁 及 申 诉 收 费 成 本 或 支 出 ( 视 情 况 而 定 ) 押 金 的, 仲 裁 庭 或 申 诉 委 员 会 须 决 定 退 还 金 额 的 比 例 ( 如 有 ) 该 等 裁 定 须 考 虑 截 至 收 到 和 解 通 知 之 日 已 进 行 的 工 作 量, 和 / 或 仲 裁 庭 或 申 诉 委 员 会 发 生 的 法 律 费 用 收 费 仲 裁 申 请 费 规 章 356 1 仲 裁 申 请 费 由 董 事 会 确 定, 并 列 明 于 规 则 手 册 附 录 C 2 一 项 争 议 可 能 涉 及 数 份 合 同, 但 当 事 方 必 须 就 每 项 仲 裁 向 我 们 支 付 单 独 的 申 请 费 申 诉 申 请 费 规 章 357 1 申 诉 申 请 费 由 董 事 会 确 定, 并 列 明 于 规 则 手 册 附 录 C 2 如 董 事 会 认 为 适 当, 可 以 降 低 申 请 费 金 额 或 返 还 全 部 或 部 分 申 请 费 其 他 收 费 技 术 规 章 358 1 仲 裁 员, 包 括 技 术 申 诉 委 员 会 成 员 有 权 收 取 费 用, 收 费 根 据 下 列 标 准 或 我 们 不 时 规 定 的 标 准 及 每 位 仲 裁 员 / 技 术 申 诉 委 员 会 成 员 合 理 付 出 的 总 时 间 计 算 : 最 高 小 时 费 率 为 150 英 镑 每 小 时 第 一 小 时 以 后 发 生 的 零 碎 时 间 按 比 例 收 取 每 位 仲 裁 员 的 最 低 收 费 为 100 英 镑 2013 年 9 月 版 本 63

每 次 仲 裁 需 额 外 支 付 250 英 镑 予 主 席 2 仲 裁 庭 首 席 仲 裁 员 或 技 术 申 诉 委 员 会 主 席 有 权 提 高 上 述 收 费 标 准, 并 可 在 其 对 特 别 复 杂 问 题 和 / 或 计 价 问 题 的 仲 裁 / 申 诉 裁 量 权 范 围 内 确 定 合 理 的 费 率 进 行 收 费 3 如 仲 裁 庭 或 技 术 申 诉 委 员 会 认 为 有 必 要 就 仲 裁 中 发 生 的 任 何 事 项 寻 求 法 律 意 见 的, 由 此 发 生 的 合 理 法 律 费 用 将 按 照 裁 决 书 指 示 由 双 方 承 担 4 我 们 收 到 请 求 之 后 的 任 何 时 间 以 及 此 后 不 定 时 间, 仲 裁 庭 首 席 仲 裁 员 都 可 以 要 求 争 议 的 任 何 一 方 当 事 人 向 我 们 存 入 一 笔 款 项, 以 作 为 对 任 何 与 仲 裁 有 关 或 因 仲 裁 发 生 的 收 费 成 本 或 支 出 的 押 金 对 于 未 支 付 该 等 款 项 的 当 事 方, 仲 裁 庭 有 权 暂 停 或 中 止 仲 裁 程 序, 直 至 其 支 付 完 该 等 款 项 5 裁 决 书 依 规 章 309 提 交 用 印 时, 仲 裁 员 或 技 术 申 诉 委 员 会 成 员 须 向 我 们 出 具 发 票 包 含 所 有 费 用, 列 明 适 用 的 小 时 费 率 仲 裁 员 需 要 提 交 一 份 格 式 经 董 事 批 准 的 时 间 记 录 表 6 仲 裁 员 或 技 术 申 诉 委 员 会 成 员 有 权 申 领 的 唯 一 费 用 为 快 递 费, 最 多 不 可 超 过 50 英 镑 7 如 果 适 用, 时 间 记 录 表 须 在 裁 决 书 发 出 后 14 天 ( 二 周 ) 内 由 秘 书 转 发 给 双 方 当 事 人 8 协 会 收 到 时 间 记 录 表 后, 方 可 向 仲 裁 员 和 技 术 申 诉 委 员 会 成 员 支 付 费 用 和 开 支 9 在 上 述 前 提 下, 裁 决 书 发 出 后 仲 裁 员 和 申 诉 委 员 会 成 员 有 权 要 求 支 付 费 用 和 开 支 在 董 事 会 依 据 规 章 359 进 行 审 核 后 如 果 发 现 费 用 或 支 出 有 不 合 理 情 形, 则 仲 裁 员 和 技 术 申 诉 委 员 会 成 员 须 按 董 事 会 的 决 定 执 行 规 章 359 1 裁 决 书 发 出 后, 如 果 当 事 人 认 为 收 费 和 支 出 不 合 理, 则 可 要 求 董 事 会 重 新 审 核 金 额 董 事 会 将 决 定 支 付 金 额 为 多 少 2 本 规 章 项 下 的 请 求 通 知 必 须 于 裁 决 发 布 后 21 日 ( 三 周 ) 内 提 交 给 我 们 规 章 360 1 一 般 原 则 是 根 据 发 生 情 况 支 付 费 用, 但 仲 裁 庭 和 申 诉 委 员 会 有 权 裁 定 双 方 按 何 种 比 例 承 担 仲 裁 费 用, 该 决 定 具 凌 驾 性 2013 年 9 月 版 本 64

2 仲 裁 庭 在 行 使 裁 量 权 的 过 程 中 须 考 虑 所 有 重 要 情 况, 包 括 以 下 相 关 方 面 : 仲 裁 过 程 中 的 哪 些 争 点 招 致 庞 大 费 用, 哪 一 方 在 这 些 争 点 上 胜 诉 部 分 胜 诉 的 诉 请 是 否 存 在 不 合 理 夸 大 的 情 形 在 任 何 诉 请 上 胜 诉 一 方 的 行 为 以 及 对 方 所 作 的 让 步 各 方 胜 诉 的 程 度 其 他 收 费 质 量 规 章 361 1 质 量 仲 裁 质 量 仲 裁 的 最 低 收 费 标 准 见 规 则 手 册 附 录 C, 但 仲 裁 员 可 以 收 取 更 多 费 用 双 方 均 须 支 付 费 用 仲 裁 员 将 按 比 例 分 配 各 方 应 付 的 费 用 金 额 2 质 量 申 诉 质 量 申 诉 的 最 低 收 费 标 准 见 规 则 手 册 附 录 C, 但 申 诉 委 员 会 可 以 收 取 更 多 费 用 提 起 申 诉 的 各 方 须 支 付 费 用 申 诉 委 员 会 将 按 比 例 分 配 各 方 应 付 的 费 用 金 额 3 废 棉 棉 短 绒 和 下 脚 4 评 级 对 废 棉 棉 短 绒 和 下 脚 的 质 量 仲 裁 及 申 诉 的 收 费 与 对 棉 花 的 质 量 仲 裁 及 申 诉 的 收 费 相 同 规 章 362 规 章 347 项 下 的 评 级 费 用 见 规 则 手 册 附 录 C 评 级 费 用 仅 由 请 求 评 级 的 一 方 当 事 人 承 担 1 如 在 质 量 仲 裁 中 任 命 了 裁 定 人, 则 裁 定 人 可 以 获 得 相 当 于 主 公 司 在 质 量 仲 裁 中 所 付 最 低 收 费 的 50% 的 费 用 2013 年 9 月 版 本 65

2 仲 裁 员 的 裁 决 与 裁 定 人 的 裁 决 存 在 最 重 大 差 异 的, 仲 裁 员 将 从 自 己 的 收 费 中 向 裁 定 人 支 付 费 用 如 差 异 相 当, 则 两 名 仲 裁 员 各 承 担 一 半 费 用 在 质 量 申 诉 中, 由 申 诉 委 员 会 决 定 哪 一 名 仲 裁 员 支 付 裁 定 人 费 用 规 章 363 1 裁 决 书 发 出 后, 如 果 一 方 公 司 认 为 独 任 仲 裁 员 及 仲 裁 员 裁 定 人 或 申 诉 委 员 会 收 取 的 费 用 和 支 出 不 合 理, 则 可 要 求 董 事 会 重 新 审 核 金 额 董 事 会 将 决 定 支 付 金 额 为 多 少 2 本 规 章 项 下 之 请 求 通 知, 须 于 费 用 通 知 发 出 或 裁 决 书 发 布 后 14 日 ( 二 周 ) 内 ( 以 先 到 者 为 准 ) 发 送 给 我 们 盖 章 费 规 章 364 1 盖 章 费 标 准 见 规 则 手 册 附 录 C 盖 章 费 费 率 将 按 当 事 公 司 在 引 起 争 议 的 合 同 签 署 之 日 的 注 册 身 份 计 算 如 当 事 方 已 经 遭 到 暂 停 或 开 除 会 员 资 格 处 理, 或 者 在 仲 裁 开 始 以 后 被 拒 绝 再 注 册, 则 其 必 须 按 非 注 册 公 司 费 率 付 费 2 质 量 仲 裁 和 申 诉 在 质 量 仲 裁 中, 双 方 公 司 都 有 义 务 支 付 盖 章 费, 但 仲 裁 员 将 确 定 各 方 的 付 费 比 例 在 规 章 354 项 下 的 质 量 申 诉 中, 各 申 诉 公 司 有 义 务 支 付 盖 章 费, 但 申 诉 委 员 会 将 确 定 各 方 的 付 费 比 例 支 付 费 用 的 义 务 规 章 365 如 有 主 公 司 为 其 非 注 册 附 属 公 司 任 命 了 一 名 仲 裁 员 或 裁 定 人, 而 该 非 注 册 公 司 未 能 支 付 费 用, 则 主 公 司 有 义 务 支 付 到 期 的 仲 裁 裁 定 和 盖 章 费 用 未 执 行 的 裁 决 书 和 违 约 方 报 告 规 章 366 2013 年 9 月 版 本 66

1 如 协 会 收 到 裁 决 书 一 方 当 事 人 ( 下 称 报 告 方 ) 或 其 代 表 的 书 面 意 见, 称 对 方 ( 违 规 嫌 疑 人 ) 未 遵 守 裁 决 书, 则 应 通 知 董 事 会 2 在 对 该 等 意 见 采 取 行 动 之 前, 秘 书 须 书 面 通 知 违 规 嫌 疑 人 董 事 会 有 意 将 其 列 入 名 单, 除 非 违 规 嫌 疑 人 在 14 天 ( 两 周 ) 内 提 供 有 力 的 理 由 说 明 为 何 不 应 如 此 执 行 董 事 会 在 决 定 是 否 传 阅 从 报 告 方 收 到 的 信 息 前, 须 考 虑 违 规 嫌 疑 人 提 出 的 任 何 理 由 3 董 事 会 可 以 采 用 任 何 方 式 将 违 规 方 的 名 称 通 告 给 个 人 会 员 成 员 公 司 棉 花 协 会 国 际 合 作 委 员 会 成 员 协 会 或 任 何 其 他 组 织 或 个 人, 包 括 将 违 规 方 名 称 和 适 当 的 细 节 列 于 协 会 网 站 公 共 开 放 区 域 4 如 董 事 会 作 出 决 定, 则 该 信 息 和 任 何 其 他 适 当 信 息 将 列 入 一 项 裁 决 未 执 行 名 单, 称 为 ICA 未 执 行 裁 决 书 名 单 忠 告 性 通 知 5 董 事 会 也 可 以 在 任 何 时 候 向 个 人 会 员 成 员 公 司 以 及 棉 花 协 会 国 际 合 作 委 员 会 (CICCA) 成 员 协 会 发 出 建 议 通 知, 告 知 其 某 一 实 体 可 能 与 违 规 者 有 关 或 被 其 利 用 该 等 建 议 通 知 同 时 在 协 会 网 站 上 仅 限 个 人 会 员 和 成 员 公 司 浏 览 的 区 域 内 展 示 6 a b c 如 请 求 发 布 建 议 通 知 的 一 方 ( 下 称 建 议 方 ) 并 非 上 文 第 (1) 节 所 述 提 出 意 见 的 报 告 方, 则 秘 书 将 在 七 天 ( 一 周 ) 内 将 相 关 情 况 以 书 面 方 式 通 知 给 报 告 方 并 寻 求 其 意 见 收 到 报 告 方 意 见 后 ( 如 有 ), 秘 书 可 以 致 信 违 规 方 和 建 议 通 知 中 提 及 的 该 方, 告 知 其 拟 议 中 建 议 通 知 的 内 容, 并 要 求 其 在 14 天 ( 两 周 ) 内 提 供 为 自 己 辩 护 的 证 据 董 事 会 将 考 虑 依 上 文 第 (6a) 和 (6b) 节 规 定 收 到 的 意 见 及 证 据, 并 将 决 定 是 否 需 要 发 布 建 议 通 知 7 报 告 方 应 对 其 依 本 规 章 直 接 向 ICA 提 供 的 信 息 的 准 确 性 负 责, 如 因 该 等 信 息 不 准 确 导 致 协 会 及 其 董 事 发 生 任 何 责 任 损 害 成 本 和 支 出 的, 报 告 方 须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并 确 保 不 发 生 损 害 如 就 裁 决 书 达 成 和 解, 则 报 告 方 须 立 即 通 知 协 会, 将 相 关 方 从 裁 决 未 执 行 名 单 中 撤 除 2013 年 9 月 版 本 67

8 建 议 方 应 对 其 依 本 规 章 及 上 文 第 (5) 和 (6a) 节 直 接 向 ICA 提 供 的 信 息 的 准 确 性 负 责, 如 因 该 等 信 息 不 准 确 导 致 协 会 及 其 董 事 发 生 任 何 责 任 损 害 成 本 和 支 出 的, 建 议 方 须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并 确 保 不 发 生 损 害 9 参 与 任 何 仲 裁 的 当 事 方 须 视 为 同 意 董 事 会 采 取 本 规 章 所 述 的 行 动 2013 年 9 月 版 本 68

附 录 C 酬 金 及 费 用 总 结 以 下 收 费 项 目 自 本 规 则 手 册 生 效 之 日 起 适 用, 直 至 我 们 另 行 通 知

技 术 仲 裁 及 申 诉 费 用 请 注 意, 须 支 付 的 金 额 将 依 据 争 议 涉 及 合 约 的 签 署 当 日 公 司 的 注 册 状 况 技 术 仲 裁 申 请 费 主 公 司 及 其 关 联 公 司 无 须 付 费 在 合 约 签 署 之 日 还 未 注 册 的 主 公 司 及 其 关 联 公 司 500.00 协 会 成 员 公 司 2,500.00 非 注 册 公 司, 但 在 申 请 仲 裁 时 同 时 申 请 注 册 非 注 册 公 司 ( 包 括 注 册 申 请 被 拒 绝 的 公 司 ) 年 度 注 册 费 + 500.00 10,000.00 其 他 仲 裁 费 用 仲 裁 员 按 每 小 时 收 费, 最 高 150.00 第 1 小 时 之 后, 小 时 的 一 部 分 则 按 以 上 收 费 率 计 算 每 名 仲 裁 员 最 低 收 费 为 100.00 每 次 仲 裁 需 额 外 支 付 250.00 予 主 席 仲 裁 员 有 权 申 领 的 唯 一 费 用 为 快 递 费, 最 多 不 可 超 过 50.00 技 术 申 诉 申 请 费 主 公 司 及 其 关 联 公 司 无 须 付 费 非 注 册 公 司 2,000.00 协 会 成 员 公 司 500.00 其 他 申 诉 费 用 付 给 申 诉 委 员 会 会 员 的 每 小 时 费 率 由 申 诉 委 员 会 主 席 决 定, 最 高 150.00 第 1 小 时 之 后, 小 时 的 一 部 分 则 按 以 上 收 费 率 计 算 最 低 收 费 为 100.00 每 次 仲 裁 需 额 外 支 付 250.00 予 主 席 协 会 将 收 取 技 术 申 诉 委 员 会 总 费 用 的 25% 技 术 仲 裁 裁 决 书 盖 章 及 公 证 盖 章 费 主 公 司 及 其 关 联 公 司 400.00 协 会 成 员 公 司 600.00 非 注 册 公 司 800.00 技 术 申 诉 裁 决 书 无 须 付 费 裁 决 书 公 证 所 有 公 司 300.00 2013 年 9 月 版 本 C 1

小 额 索 赔 技 术 仲 裁 及 申 诉 费 用 小 额 索 赔 技 术 仲 裁 申 请 费 主 公 司 及 其 关 联 公 司 无 须 付 费 在 合 约 签 署 之 日 还 未 注 册 的 主 公 司 及 其 关 联 公 司 250.00 协 会 成 员 公 司 1,250.00 非 注 册 公 司 不 得 申 请 小 额 索 赔 技 术 仲 裁, 除 非 其 在 申 请 仲 裁 时 同 时 申 请 注 册 非 注 册 公 司, 但 在 申 请 仲 裁 时 同 时 申 请 注 册 年 度 注 册 费 + 250.00 如 果 您 的 注 册 申 请 被 拒 绝, 您 的 小 额 索 赔 仲 裁 也 将 被 拒 绝 其 他 仲 裁 费 用 独 任 仲 裁 员 按 每 小 时 收 费, 最 高 150.00 第 1 小 时 之 后, 小 时 的 一 部 分 则 按 以 上 收 费 率 计 算 最 低 收 费 为 100.00 仲 裁 员 有 权 申 领 的 唯 一 费 用 为 快 递 费, 最 多 不 可 超 过 50.00 小 额 索 赔 技 术 申 诉 申 请 费 主 公 司 及 其 关 联 公 司 无 须 付 费 非 注 册 公 司 1,000.00 协 会 成 员 公 司 250.00 其 他 申 诉 费 用 付 给 申 诉 委 员 会 会 员 的 每 小 时 费 率 由 申 诉 委 员 会 主 席 决 定, 最 高 150.00 第 1 小 时 之 后, 小 时 的 一 部 分 则 按 以 上 收 费 率 计 算 最 低 收 费 为 100.00 协 会 将 收 取 小 额 索 赔 申 诉 委 员 会 总 费 用 的 25% 小 额 索 赔 技 术 仲 裁 裁 决 书 盖 章 及 公 证 盖 章 费 主 公 司 及 其 关 联 公 司 400.00 协 会 成 员 公 司 600.00 非 注 册 公 司 800.00 小 额 索 赔 申 诉 裁 决 书 无 须 付 费 裁 决 书 公 证 所 有 公 司 300.00 2013 年 9 月 版 本 C 2

申 请 费 注 册 公 司 非 注 册 公 司 质 量 仲 裁 及 申 诉 费 用 质 量 仲 裁 无 须 付 费 无 须 付 费 质 量 仲 裁 申 诉 及 评 级 仲 裁 员 或 申 诉 委 员 会 对 于 所 提 供 样 品 中 的 每 个 货 包 收 取 的 最 低 费 用 如 下 可 能 收 取 更 多 费 用 如 果 提 供 样 品 少 于 50 个 货 包, 按 50 个 货 包 收 费 质 量 仲 裁 注 册 公 司 0.35 非 注 册 公 司 1.00 质 量 申 诉 注 册 公 司 0.65 非 注 册 公 司 1.95 评 级 等 级 颜 色 及 纤 维 长 度 1.00 仅 对 等 级 及 颜 色 0.65 仅 对 纤 维 长 度 0.65 质 量 仲 裁 裁 决 书 及 根 据 规 章 352 进 行 的 申 诉 裁 决 书 盖 章 及 公 证 盖 章 费 对 于 所 提 供 样 品 中 的 每 个 货 包 向 双 方 公 司 收 取 的 费 用 如 下 如 果 提 供 样 品 少 于 50 个 货 包, 按 50 个 货 包 收 费 主 公 司 及 其 关 联 公 司 0.03 协 会 成 员 公 司 0.12 非 注 册 公 司 0.24 裁 决 书 公 证 所 有 公 司 300.00 2013 年 9 月 版 本 C 3

第 4 部 分 : 行 政 管 理 规 章

第 4 部 分 : 行 政 管 理 规 章 目 录 页 码 会 员 资 格 与 注 册 69 选 举 71 一 般 规 定 71 董 事 会 的 临 时 职 务 空 缺 72 委 员 会 72 一 般 规 定 72 初 步 调 查 委 员 会 73 价 差 委 员 会 74 质 量 申 诉 工 作 小 组 75 纪 律 程 序 75

行 政 管 理 规 章 会 员 资 格 与 注 册 规 章 400 会 员 资 格 的 申 请 必 须 以 董 事 批 准 的 表 格 形 式 提 出 表 格 可 向 秘 书 索 取 规 章 401 如 果 个 人 会 员 和 注 册 公 司 通 过 申 请 表 提 交 给 协 会 的 信 息 发 生 变 更, 则 应 立 即 书 面 告 知 秘 书 如 果 秘 书 向 个 人 会 员 或 注 册 公 司 确 认 其 在 申 请 表 中 提 供 的 信 息 是 否 仍 然 正 确, 个 人 会 员 或 注 册 公 司 应 立 即 回 答 规 章 402 规 章 403 如 果 董 事 会 暂 停 某 一 注 册 公 司 的 资 格, 则 被 暂 停 资 格 者 在 暂 停 期 间 按 非 注 册 待 遇 处 理 注 册 的 条 件 规 定 于 协 会 章 程 中 规 章 404 1 成 员 公 司 每 年 均 须 支 付 董 事 会 确 定 的 注 册 费 2 所 有 成 员 公 司 均 有 权 获 得 协 会 当 前 的 规 章 和 规 则 及 所 有 嗣 后 修 正 文 件 的 副 本 3 董 事 会 可 以 注 销 某 一 成 员 公 司 的 注 册, 但 将 按 资 格 撤 销 当 年 未 到 期 期 间 的 比 例 返 还 已 支 付 的 注 册 费 规 章 405 1 主 公 司 应 为 经 营 商 生 产 商 或 工 厂 注 册 申 请 必 须 由 协 会 个 人 会 员 提 出 并 获 得 附 议 每 家 公 司 会 有 至 少 一 名 个 人 会 员 2013 年 9 月 版 本 69

主 公 司 可 以 申 请 将 自 己 的 关 联 企 业 注 册 为 非 独 立 关 联 公 司 主 公 司 可 注 册 的 关 联 公 司 数 量 不 限, 但 经 董 事 会 确 定 支 付 会 费 的 不 超 过 五 家 主 公 司 与 关 联 公 司 的 关 系 将 保 密 2 关 联 行 业 公 司 是 指 向 棉 花 业 提 供 服 务 的 公 司 或 组 织 注 册 申 请 必 须 由 协 会 个 人 会 员 提 出 并 获 得 附 议 每 家 公 司 会 有 至 少 一 名 个 人 会 员 关 联 行 业 公 司 可 以 申 请 将 其 任 何 关 联 公 司 注 册 为 非 独 立 关 联 公 司 关 联 行 业 公 司 可 注 册 的 关 联 公 司 数 量 不 限, 但 经 董 事 会 确 定 支 付 会 费 的 不 超 过 五 家 关 联 行 业 公 司 与 关 联 公 司 的 关 系 将 得 到 保 密 3 代 理 公 司 是 指 提 供 代 理 服 务 在 主 公 司 与 他 方 之 间 建 立 合 同 关 系 的 公 司 http://www.businessdictionary.com/definition/contractualrelationship.htmlhttp://www.businessdictionary.com/definition/party.html 注 册 申 请 必 须 由 协 会 个 人 会 员 提 出 并 获 得 附 议 代 理 公 司 无 权 享 有 个 人 会 员 资 格 4 附 属 协 会 是 指 任 何 与 棉 花 业 有 关 的 得 到 行 业 认 可, 并 且 宣 称 支 持 ICA 的 主 要 原 则 及 其 规 章 和 规 则 的 协 会 注 册 申 请 须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董 事 会 提 出 5 协 会 成 员 公 司 是 指 同 时 参 加 某 一 附 属 协 会 的 生 产 商 或 工 厂 注 册 申 请 必 须 由 协 会 个 人 会 员 提 出 并 获 得 附 议 协 会 成 员 公 司 无 权 拥 有 个 人 会 员 资 格 规 章 406 1 如 有 下 列 情 形, 则 个 人 会 员 主 公 司 关 联 公 司 或 协 会 成 员 公 司 不 得 退 会 : 其 正 涉 及 一 项 由 受 国 际 棉 花 协 会 规 章 或 规 则 或 ICA 仲 裁 规 则 管 辖 的 合 同 引 起 的 仲 裁 ; 或 2013 年 9 月 版 本 70

其 有 一 项 根 据 本 会 规 章 对 其 提 出 的 质 量 未 达 标 或 尚 未 履 行 完 毕 技 术 仲 裁 或 上 诉 裁 决 2 (1) 节 并 未 剥 夺 董 事 会 依 据 章 程 在 任 何 时 候 于 个 人 会 员 或 成 员 公 司 依 据 章 程 被 认 定 为 违 规 的 情 况 下 暂 停 或 剥 夺 其 会 员 资 格 的 权 利 3 董 事 会 可 以 注 销 注 册 的 个 人 会 员, 但 可 按 资 格 撤 销 当 年 未 到 期 期 间 的 比 例 返 还 已 支 付 的 注 册 费 4 如 有 任 何 个 人 会 员 或 注 册 公 司 退 会, 但 董 事 会 不 予 接 受, 则 该 个 人 会 员 或 注 册 公 司 将 丧 失 其 因 会 员 资 格 或 注 册 所 获 得 的 一 切 权 利 和 特 权 他 们 也 不 能 撤 回 或 逃 避 因 已 经 签 署 的 合 同 而 发 生 的 仲 裁 5 丧 失 权 利 和 特 权 并 不 妨 碍 其 他 公 司 依 据 已 有 的 合 同 提 起 索 赔 的 仲 裁 选 举 一 般 规 定 规 章 407 会 长 第 一 副 会 长 第 二 副 会 长 和 普 通 董 事 每 年 选 举 一 次 选 举 程 序 如 下 : 1 在 年 度 大 会 召 开 前 至 少 35 天 ( 五 周 ) 向 每 一 名 个 人 会 员 发 出 选 举 通 知 提 名 必 须 在 选 举 通 知 发 出 后 14 日 ( 两 周 ) 内 送 至 会 长 处 2 享 有 投 票 权 的 个 人 会 员 可 以 提 名 会 长 第 一 副 会 长 第 二 副 会 长 以 及 普 通 董 事 提 名 必 须 由 提 名 人 和 附 议 人 以 书 面 形 式 提 出 任 何 候 选 人 被 提 名 之 前, 必 须 同 意 提 名 并 愿 意 承 担 服 务 工 作 3 如 候 选 人 人 数 与 空 缺 职 位 相 等, 则 候 选 人 作 为 选 上 处 理 4 投 票 名 单 应 在 年 度 大 会 召 开 前 至 少 21 天 ( 三 周 ) 前 发 出 列 明 候 选 人 提 名 人 和 附 议 人 的 姓 名 投 票 名 单 会 发 给 每 一 位 有 投 票 权 的 个 人 会 员 投 票 人 应 将 自 己 的 姓 名 缩 写 标 注 于 所 选 择 的 人 名 之 上, 以 此 完 成 投 票 投 票 名 单 须 发 给 会 长 该 程 序 必 须 在 投 票 名 单 发 出 后 14 天 ( 两 周 ) 内 完 成 5 个 人 会 员 必 须 对 至 少 三 分 之 二 的 空 缺 职 位 投 票 6 不 遵 守 以 上 说 明 的 选 票 将 视 为 废 票 7 会 长 和 秘 书 将 决 定 投 票 的 结 果 会 长 的 决 定 是 最 终 决 定 2013 年 9 月 版 本 71

8 如 果 两 名 或 两 名 以 上 候 选 人 获 得 的 票 数 相 当, 则 由 会 长 作 出 决 定 票 9 会 长 对 以 下 事 项 享 有 最 终 决 定 权 : 提 名 的 有 效 性 ; 票 数 ; 以 及 一 切 有 关 选 举 的 问 题 或 争 议 10 如 候 选 人 人 数 多 余 空 缺 职 位, 则 获 得 选 票 数 最 多 者 当 选 11 如 果 候 选 人 不 足, 则 董 事 会 可 以 指 定 合 格 的 个 人 会 员 填 补 空 缺 职 位 经 董 事 会 指 定 任 职 者 的 任 命 与 选 举 产 生 者 一 致 12 秘 书 应 在 协 会 网 站 公 布 选 举 结 果 13 新 选 出 的 职 员 和 普 通 董 事 自 选 举 结 果 于 年 度 大 会 宣 布 之 时 开 始 任 职 在 此 之 前, 即 将 卸 任 的 职 员 和 普 通 董 事 将 保 持 其 职 位 14 本 规 章 生 效 时 在 任 的 所 有 职 员 和 董 事 视 为 按 规 章 选 举 任 职 他 们 将 继 续 任 职, 直 至 根 据 选 举 规 章 规 定 卸 任 董 事 会 的 临 时 职 务 空 缺 规 章 408 规 章 409 如 在 两 次 年 度 大 会 之 间, 有 董 事 职 位 空 缺, 则 应 按 规 章 407 之 规 定 进 行 选 举 董 事 会 确 定 选 举 通 知 的 发 出 时 间 以 及 选 票 的 发 出 及 收 回 时 间 改 选 个 人 会 员 填 补 董 事 会 空 缺 者, 任 职 期 间 为 原 任 者 剩 余 任 期 委 员 会 一 般 规 定 规 章 410 有 权 任 职 的 个 人 会 员 可 以 提 名 自 己 进 入 会 员 委 员 会 服 务 他 们 不 需 要 经 提 名 或 附 议 各 委 员 会 和 其 主 席 由 董 事 每 年 委 任 规 章 411 2013 年 9 月 版 本 72

委 员 会 须 有 效 运 作, 但 可 自 行 选 择 运 行 方 式, 包 括 : 会 议 ; 电 话 讨 论 ; 电 话 会 议 ; 以 及 视 频 会 议 规 章 412 1 下 列 委 员 会 构 成 人 数 应 符 合 表 中 规 定 法 定 人 数 是 指 构 成 委 员 会 有 效 运 作 的 最 少 委 员 人 数 仲 裁 策 略 委 员 会 指 定 会 员 构 成 法 定 人 数 的 人 数 由 董 事 决 定 5 规 则 委 员 会 ( 见 注 1) 12 5 初 步 调 查 委 员 会 见 规 章 413 4 价 差 委 员 会 见 规 章 414 5 2 依 据 105.3 条, 如 涉 及 一 般 管 制 事 项, 则 可 以 任 命 CICCA 会 员 协 会 代 表 参 加 规 则 委 员 会 工 作 但 其 不 得 担 任 委 员 会 主 席 或 副 主 席, 除 非 其 同 时 为 ICA 个 人 会 员 3 会 长 第 一 副 会 长 和 第 二 副 会 长 自 动 成 为 会 员 委 员 会 委 员 此 项 规 定 不 适 用 于 初 步 调 查 委 员 会 或 质 量 申 诉 委 员 会 4 委 员 会 成 员 的 任 职 仅 为 一 年 任 职 期 满, 委 员 可 连 任 初 步 调 查 委 员 会 规 章 413 初 步 调 查 委 员 会 的 组 成 和 程 序 依 如 下 规 定 : 2013 年 9 月 版 本 73

(a) 委 员 会 由 董 事 会 从 经 批 准 小 组 中 选 任 经 批 准 小 组 人 员 包 括 : 九 名 协 会 个 人 会 员 该 等 个 人 会 员 应 当 曾 经 担 任 过 协 会 会 长 第 一 副 会 长 第 二 副 会 长 财 务 主 管 或 普 通 董 事, 但 现 已 卸 任, 并 且 该 小 组 的 任 何 人 员 若 当 选 或 重 新 当 选 上 述 职 位, 则 自 然 停 止 担 任 上 述 小 组 的 职 位 其 中 联 席 董 事 不 超 过 八 人, 不 超 过 两 名 棉 花 协 会 国 际 合 作 委 员 会 (CICCA) 的 其 他 会 员 协 会 的 被 提 名 人, 他 们 为 曾 任 或 现 任 其 协 会 董 事, 棉 花 和 纺 织 业 以 外 独 立 人 士 不 超 过 三 人, 由 董 事 会 指 定 (b) 董 事 会 指 定 建 立 一 个 委 员 会, 人 员 组 成 包 括 : 主 席 一 人, 应 为 协 会 个 人 会 员, 且 曾 经 担 任 过 协 会 会 长, 从 经 批 准 小 组 选 任 不 超 过 六 人, 包 括 一 名 独 立 人 士 协 会 个 人 会 员 须 占 委 员 会 委 员 的 多 数 (c) 董 事 会 有 权 在 任 何 时 候 及 不 时 指 定 任 何 适 格 人 员 担 任 工 作 小 组 成 员, 以 填 补 选 举 产 生 的 个 人 会 员 出 现 的 临 时 空 缺, 但 以 如 此 方 式 任 命 的 小 组 成 员 任 职 期 仅 至 下 一 届 协 会 年 度 大 会 召 开 时, 届 时 另 行 选 举 价 差 委 员 会 规 章 414 1 价 差 委 员 会 将 由 由 我 们 委 任 的 最 多 4 名 成 员 由 Bremer Baumwollboerse 委 任 的 最 多 4 名 成 员 以 及 由 对 此 有 意 的 机 构 的 董 事 会 委 任 的 最 多 8 名 个 人 成 员 组 成 2 价 差 委 员 会 可 以 同 意 向 委 员 会 增 加 个 人 会 员 或 非 会 员 委 员 会 提 名 的 人 员 拥 有 与 任 命 者 同 样 的 投 票 权 3 价 差 委 员 会 至 少 每 四 周 开 会 商 讨 一 次 主 席 可 以 更 频 繁 地 召 开 会 议 4 只 要 主 席 批 准, 价 差 委 员 会 成 员 可 以 要 求 由 代 理 人 出 席 会 议 代 理 人 : 必 须 与 委 员 属 于 同 一 家 公 司 ; 2013 年 9 月 版 本 74

可 以 是 个 人 会 员, 也 可 以 不 是 个 人 会 员 ; 并 且 可 以 在 委 员 会 会 议 中 投 票 质 量 申 诉 工 作 小 组 规 章 415 1 质 量 申 诉 委 员 会 可 以 同 意 向 委 员 会 增 加 任 何 个 人 会 员, 以 就 提 交 到 委 员 会 的 棉 花 产 品 提 供 咨 询 意 见 在 裁 判 案 件 过 程 中 加 入 委 员 会 者 视 为 委 员 会 成 员 2 在 质 量 申 诉 委 员 会 会 议 中, 各 公 司 投 票 数 不 得 超 过 一 票 如 有 涉 及 美 国 棉 商 协 会 会 员 的 美 国 棉 美 国 / 皮 马 各 品 种 或 其 他 棉 花 交 易, 则 美 国 棉 花 承 运 人 协 会 可 以 指 定 一 名 代 表 加 入 质 量 申 诉 委 员 会 但 其 不 得 担 任 某 委 员 会 的 主 席 或 副 主 席 3 本 规 章 不 适 用 于 从 美 利 坚 合 众 国 任 何 地 区 装 运 美 国 棉 的 承 运 合 同 规 章 416 规 章 417 从 质 量 申 诉 工 作 小 组 受 命 进 入 任 何 一 个 质 量 申 诉 委 员 会 者, 同 一 家 公 司 的 不 得 超 过 两 人 质 量 申 诉 工 作 小 组 成 员 候 选 人 必 须 为 棉 花 行 业 从 业 者 纪 律 程 序 规 章 418 1 如 有 成 员 公 司 代 表 列 入 ICA 未 执 行 裁 决 书 名 单 的 个 人 或 公 司 签 署 原 棉 购 销 合 同 或 服 务 合 同 ( 合 同 在 该 公 司 列 入 名 单 的 通 知 下 达 当 日 或 之 后 签 订 ) 或 与 其 签 署 此 合 同, 或 以 规 避 ICA 裁 决 未 执 行 名 单 为 目 的 签 署 原 棉 购 销 合 同 或 服 务 合 同 的, 须 受 下 列 处 罚 : a b c 拒 绝 提 供 仲 裁 服 务 警 告 谴 责 2013 年 9 月 版 本 75

d e f 罚 款, 金 额 不 超 过 25,000 美 元 暂 停 资 格 开 除 或 根 据 初 步 调 查 委 员 会 或 董 事 会 的 决 定 同 时 处 以 几 种 处 罚 2 个 人 会 员 和 成 员 公 司 应 遵 守 本 规 章 规 定 和 程 序 3 如 有 成 员 公 司 希 望 与 有 未 履 行 裁 决 列 入 ICA 未 执 行 裁 决 书 名 单 的 当 事 方 进 行 交 易, 其 唯 一 目 的 是 履 行 裁 决, 则 该 成 员 公 司 将 须 向 董 事 会 书 面 说 明 其 意 图 以 此 为 目 的 的 一 项 或 多 项 合 同 签 署 后 七 日 ( 一 周 ) 内, 该 成 员 公 司 须 向 董 事 会 提 供 该 合 同 的 日 期 参 考 编 号 和 预 计 履 行 完 毕 日 如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则 第 (1) 节 之 规 定 不 适 用 于 该 等 合 同 4 如 果 成 员 公 司 仍 有 未 完 全 履 行 的 合 同, 而 该 合 同 的 另 一 方 随 后 列 入 在 ICA 未 执 行 裁 决 书 名 单 内, 在 七 日 ( 一 周 ) 内, 该 成 员 公 司 须 向 董 事 会 提 供 该 合 同 的 日 期 参 考 编 号 和 预 计 履 行 完 毕 日 如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则 上 文 第 (1) 节 之 规 定 不 适 用 于 该 等 合 同 5 任 何 成 员 公 司, 其 行 为 正 接 受 初 步 调 查 委 员 会 审 查 者, 有 权 自 担 费 用 以 : a 亲 自 提 交 证 据 ; b 聘 请 专 家 协 助 或 为 此 目 的 聘 请 任 何 法 律 代 表 会 计 师 或 专 家 出 席 听 证 会, 但 不 享 有 发 言 权 ; c 传 召 任 何 会 计 师 或 专 家 担 任 证 人 ; d 传 召 任 何 证 人 以 及 提 供 任 何 其 认 为 对 案 件 审 理 重 要 的 书 籍 或 文 件 ; e 在 本 人 愿 意 的 情 况 下 任 命 任 何 协 会 个 人 会 员, 协 助 案 件 审 理, 盘 问 证 人 并 代 表 自 己 向 董 事 会 发 表 意 见 6 如 成 员 公 司 不 同 意 初 步 调 查 委 员 会 做 出 的 裁 决, 可 以 向 董 事 会 提 起 上 诉, 但 须 在 裁 决 下 达 后 14 天 (2 周 ) 内 提 出 关 联 行 业 公 司 或 关 联 公 司 对 董 事 会 裁 决 不 满 的 不 享 有 继 续 上 诉 的 权 利 个 人 会 员 和 主 公 司 可 以 对 董 事 会 的 裁 决 提 起 上 诉, 并 有 权 自 担 费 用 行 使 上 文 第 (5) 节 规 定 的 权 利 7 所 述 委 员 会 和 董 事 会 在 审 理 上 诉 案 件 的 过 程 中, 有 权 聘 请 律 师 进 行 调 查, 以 便 在 起 草 书 面 裁 决 时 就 法 律 或 技 术 问 题 得 到 协 助 2013 年 9 月 版 本 76

8 曾 参 与 委 员 会 案 件 调 查 的 董 事 不 得 参 加 与 其 有 关 联 的 案 件 调 查 工 作 或 该 案 的 上 诉 审 理 工 作 9 初 步 调 查 委 员 会 将 决 定 调 查 费 用 由 哪 一 方 承 担 2013 年 9 月 版 本 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