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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 防 医 学 科 专 业 基 地 认 定 细 则 按 照 国 家 卫 生 和 计 划 生 育 委 员 会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内 容 与 标 准 ( 试 行 ) 预 防 医 学 科 培 训 细 则» 要 求 和 培 训 基 地 认 定 标 准 总 则 规 定, 制 订 本 细 则. 一 预 防 医 学 科 临 床 基 地 ( 一 ) 预 防 医 学 科 临 床 培 训 专 业 基 地 基 本 条 件 1 基 地 分 为 两 类 : 一 类 是 以 三 级 综 合 医 院 为 单 位 申 报 培 训 专 业 基 地. 医 院 应 设 置 预 防 医 学 科 或 具 有 临 床 预 防 医 学 诊 疗 服 务 功 能 的 相 关 科 室, 如 感 染 科 医 院 感 染 管 理 科 老 年 医 学 科 航 空 医 学 科 海 洋 高 压 氧 医 学 科 职 业 病 科 ( 临 床 ) 肿 瘤 预 防 科 心 血 管 疾 病 预 防 科 等. 另 一 类 是 以 三 级 专 科 医 院 申 报 培 训 专 业 基 地, 必 须 与 当 地 的 三 级 综 合 医 院 预 防 医 学 科 专 业 基 地 联 合 申 报. 2 以 医 院 为 单 位 申 报 专 业 基 地, 要 求 医 院 科 室 设 置 必 须 具 备 心 血 管 内 科 呼 吸 内 科 神 经 内 科 感 染 科 肿 瘤 科 内 分 泌 科 医 院 感 染 管 理 科 康 复 医 学 科, 应 具 备 消 化 内 科 妇 科 儿 科 老 年 医 学 科 五 官 科 营 养 科 等 其 中 的 2~4 个 科 室, 或 具 备 航 空 医 学 海 洋 高 压 氧 医 学 职 业 病 科 ( 临 床 ) 肿 瘤 预 防 科 心 血 管 疾 病 预 防 科 等 其 中 的 1 个 科 室. 个 别 科 室 缺 如 或 不 能 完 成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 试 行 ) 预 防 医 学 科 培 训 细 则» 要 求 时, 由 申 报 单 位 可 与 区 域 内 培 训 基 地 及 专 业 基 地 联 合 申 报. 3 申 请 培 训 专 业 基 地 医 院 的 主 管 领 导 须 经 预 防 医 学 科 的 相 关 知 识 培 训, 对 预 防 医 学 科 的 认 识 清 楚. 4 科 室 规 模 应 符 合 相 关 要 求. (1) 临 床 轮 转 各 科 室 的 总 床 位 数 年 收 治 病 人 数 所 收 治 的 病 种 应 能 够 满 足 预 防 医 学 科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要 求 : 每 年 收 治 的 疾 病 种 类 及 其 例 数 临 床 操 作 技 能 种 类 及 其 例 数 等, 应 达 到 规 范 化 培 训 细 则 中 要 求 的 各 病 种 规 定 数 住 院 医 师 数. (2) 科 室 需 配 备 的 医 疗 设 备 : 所 具 备 的 医 疗 设 备 应 能 够 满 足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内 容 与 标 准 ( 试 行 ) 预 防 医 学 科 培 训 细 则» 的 要 求. 5 医 疗 工 作 量 : 临 床 主 要 轮 转 科 室 应 保 证 每 名 受 训 者 在 病 房 工 作 期 间 管 理 病 109

床 数 6 张, 年 管 理 住 院 病 人 数 120 人 次, 门 诊 工 作 期 间 能 保 证 培 训 对 象 日 工 作 量 20 人 次. 肿 瘤 科 轮 转 期 间 至 少 能 开 展 8 种 常 见 恶 性 肿 瘤 筛 查, 年 常 见 癌 症 筛 查 人 数 5000 人 次. ( 二 ) 临 床 培 训 专 业 基 地 师 资 条 件 1 人 员 配 备 (1) 感 染 科 : 指 导 医 师 与 培 训 对 象 比 例 1 3; 主 任 医 师 1 人, 副 主 任 医 师 1 人, 主 治 医 师 2 人, 医 学 本 科 及 以 上 学 历 者 达 95%; 具 有 一 定 的 临 床 科 研 基 础, 有 1 个 及 以 上 相 对 稳 定 特 色 明 显 的 研 究 方 向. (2) 肿 瘤 科 : 指 导 医 师 具 有 肿 瘤 专 业 的 执 业 医 师 资 格, 并 经 当 地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登 记 注 册, 主 治 医 师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3 年 以 上, 主 任 医 师 副 主 任 医 师 主 治 医 师 与 培 训 对 象 的 比 例 1 1 2 4; 肿 瘤 专 业 主 任 医 师 不 少 于 3 人 副 主 任 医 师 不 少 于 5 人, 硕 士 及 以 上 学 位 者 达 50%, 至 少 1 名 以 上 具 有 流 行 病 学 或 行 为 医 学 等 培 训 经 历 的 临 床 医 师 ; 肿 瘤 科 各 亚 专 科 均 应 具 有 一 定 的 临 床 科 研 基 础, 各 有 2 个 及 以 上 相 对 稳 定 特 色 明 显 的 研 究 方 向. (3) 医 院 感 染 管 理 科 : 指 导 医 师 与 培 训 对 象 比 例 1 4; 副 主 任 医 师 1 人, 主 治 医 师 2 人, 医 学 本 科 及 以 上 学 历 者 达 95%; 医 院 感 染 管 理 项 目 具 有 一 定 的 临 床 科 研 基 础, 各 有 1 个 及 以 上 相 对 稳 定 特 色 明 显 的 研 究 方 向. (4) 其 他 各 轮 转 科 室 的 人 员 配 备 应 达 到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内 容 与 标 准 ( 试 行 )» 各 专 业 基 地 细 则 要 求. 2 指 导 医 师 条 件 (1) 感 染 科 : 医 学 本 科 及 以 上 学 历, 主 治 医 师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3 年 以 上, 临 床 工 作 10 年 以 上, 有 临 床 带 教 经 验, 熟 悉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内 容 与 标 准 ( 试 行 ) 预 防 医 学 科 培 训 细 则» 的 要 求, 有 较 强 的 责 任 心. (2) 肿 瘤 科 : 医 学 硕 士 研 究 生 学 历 主 治 医 师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3 年 以 上, 从 事 肿 瘤 临 床 工 作 10 年 以 上, 带 教 本 科 实 习 生 不 少 于 5 年 共 计 20 人 次 以 上, 或 者 带 教 住 院 医 师 不 少 于 3 年 共 计 10 人 次 以 上, 熟 悉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内 容 与 标 准 ( 试 行 ) 预 防 医 学 科 培 训 细 则» 要 求, 有 较 强 的 责 任 心. (3) 医 院 感 染 管 理 科 : 医 学 本 科 及 以 上 学 历, 主 治 医 师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3 年 以 上, 有 临 床 带 教 经 验, 熟 悉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内 容 与 标 准 ( 试 行 ) 预 防 医 学 科 培 训 细 则» 的 要 求, 有 较 强 的 责 任 心. (4) 其 他 各 轮 转 科 室 的 指 导 医 师 条 件 应 达 到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内 容 与 标 准 ( 试 行 ) 预 防 医 学 科 培 训 细 则» 的 要 求. 3 专 业 基 地 负 责 人 条 件 医 学 本 科 及 以 上 学 历, 主 任 医 师 或 研 究 员 等 正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从 事 本 专 110

预 防 医 学 科 专 业 基 地 认 定 细 则 业 的 公 共 卫 生 实 践 科 研 和 教 学 工 作 超 过 15 年, 并 满 足 以 下 条 件 之 一. (1) 近 3 年 来 在 国 内 核 心 学 术 刊 物 或 国 际 SCI 学 术 期 刊 上 发 表 公 共 卫 生 研 究 论 文 1 篇. (2) 近 3 年 来 曾 获 得 地 市 级 以 上 ( 含 地 市 级 ) 与 本 专 业 相 关 的 公 共 卫 生 科 技 成 果 奖 励. (3) 目 前 承 担 有 地 市 级 以 上 ( 含 地 市 级 ) 本 专 业 领 域 的 公 共 卫 生 科 研 项 目, 有 独 立 的 科 研 任 务 和 科 研 经 费. 二 预 防 医 学 科 疾 病 预 防 控 制 与 公 共 卫 生 培 训 基 地 ( 一 ) 疾 病 预 防 控 制 与 公 共 卫 生 培 训 专 业 基 地 基 本 条 件 1 基 地 分 为 三 种 : 一 是 以 地 市 级 及 以 上 疾 病 预 防 控 制 中 心 为 单 位 申 报 培 训 基 地 ; 二 是 地 市 级 及 以 上 结 核 病 防 治 院 职 业 病 防 治 院 妇 幼 保 健 院 精 神 卫 生 院 等 其 他 专 业 公 共 卫 生 机 构 申 报 培 训 基 地 ; 三 是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中 心 申 报 培 训 基 地. 第 一 种 可 以 独 立 申 报, 后 两 种 必 须 与 当 地 符 合 条 件 的 疾 病 预 防 控 制 中 心 联 合 申 报. 2 以 疾 病 预 防 控 制 中 心 为 单 位 申 报 专 业 基 地, 要 求 单 位 科 室 设 置 必 须 具 备 传 染 病 防 制 ( 包 括 结 核 病 性 病 艾 滋 病 ) 免 疫 规 划 慢 性 病 防 控 职 业 卫 生 环 境 卫 生 营 养 与 食 品 卫 生 健 康 教 育 与 健 康 促 进 科 ( 所 中 心 ), 应 具 备 妇 幼 卫 生 精 神 卫 生 科 ( 所 ) 等. 个 别 科 室 缺 如 或 不 能 达 到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内 容 与 标 准 ( 试 行 ) 预 防 医 学 科 培 训 细 则» 要 求 时, 由 申 报 单 位 与 区 域 内 其 他 专 业 公 共 卫 生 机 构 培 训 基 地 及 专 业 基 地 联 合 申 报. 3 申 请 培 训 基 地 的 疾 病 预 防 控 制 中 心 等 专 业 公 共 卫 生 机 构 和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中 心 的 主 管 领 导 须 经 预 防 医 学 科 的 相 关 知 识 培 训, 对 预 防 医 学 科 的 认 识 清 楚. 4 申 报 培 训 基 地 单 位 的 能 力 与 设 备 条 件 应 符 合 相 关 要 求. (1) 具 备 较 高 的 疾 病 预 防 与 控 制 突 发 公 共 卫 生 事 件 应 急 处 置 疫 情 及 健 康 相 关 因 素 信 息 管 理 健 康 危 害 因 素 监 测 与 干 预 实 验 室 检 测 检 验 与 评 价 健 康 教 育 与 健 康 促 进 技 术 管 理 与 应 用 研 究 指 导 能 力. (2) 单 位 具 有 满 足 授 课 所 需 的 教 学 设 施, 包 括 教 室 教 学 设 备 设 施 等, 各 轮 转 科 室 的 现 场 和 实 验 室 工 作 数 量 应 能 够 满 足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内 容 与 标 准 ( 试 行 ) 预 防 医 学 科 培 训 细 则» 中 的 各 项 要 求. (3) 学 员 在 基 地 能 够 随 时 上 网 浏 览 监 测 数 据, 能 够 查 阅 当 地 的 疫 情 分 析 日 报 和 周 报 以 及 省 市 县 ( 区 ) 级 已 开 展 的 疫 情 调 查 报 告, 可 以 获 取 相 关 调 查 的 资 料 数 据 等. (4) 能 够 提 供 培 训 所 需 的 基 层 ( 县 级 ) 工 作 现 场 资 源. (5) 申 请 时 的 上 一 年 ( 次 ) 绩 效 考 核 合 格. 111

( 二 ) 疾 病 预 防 控 制 与 公 共 卫 生 培 训 专 业 基 地 师 资 条 件 1 人 员 配 备 理 论 培 训 指 导 医 师 与 培 训 对 象 比 例 1 10, 现 场 培 训 指 导 医 师 与 培 训 对 象 的 比 例 1 3; 具 有 一 定 的 科 研 基 础, 有 1 个 及 以 上 相 对 稳 定 特 色 明 显 的 研 究 方 向. 2 指 导 医 师 条 件 具 有 医 学 本 科 及 以 上 学 历, 中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3 年 以 上, 为 本 单 位 技 术 骨 干, 有 指 导 见 习 / 实 习 初 级 医 师 的 现 场 带 教 经 验, 熟 悉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内 容 与 标 准 ( 试 行 ) 预 防 医 学 科 培 训 细 则» 的 要 求, 有 较 强 的 责 任 心. 3 专 业 基 地 负 责 人 条 件 医 学 本 科 及 以 上 学 历, 主 任 医 师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从 事 本 专 业 的 医 疗 科 研 和 教 学 工 作 超 过 15 年, 并 满 足 以 下 条 件 之 一. (1) 近 3 年 来 在 国 内 核 心 学 术 刊 物 或 国 际 SCI 学 术 期 刊 上 发 表 临 床 研 究 论 文 1 篇. (2) 近 3 年 来 曾 获 得 地 市 级 以 上 ( 含 地 市 级 ) 与 本 专 业 相 关 的 临 床 科 技 成 果 奖 励. (3) 目 前 承 担 有 地 市 级 以 上 ( 含 地 市 级 ) 本 专 业 领 域 的 临 床 科 研 项 目, 有 独 立 的 科 研 任 务 和 科 研 经 费. 三 现 场 流 行 病 学 培 训 基 地 建 立 现 场 流 行 病 学 培 训 基 地, 旨 在 整 合 资 源, 通 过 规 范 化 的 现 场 流 行 病 学 技 能 培 训, 使 预 防 医 学 科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提 高 实 际 工 作 能 力. ( 一 ) 现 场 流 行 病 学 培 训 基 地 基 本 条 件 1 基 地 分 为 两 类, 一 是 现 场 流 行 病 学 培 训 基 地, 提 供 属 地 化 服 务, 即 负 责 具 体 实 施 辖 区 内 预 防 医 学 科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工 作. 二 是 现 场 流 行 病 学 师 资 培 训 基 地, 负 责 全 国 或 区 域 内 的 流 行 病 学 培 训 师 资 的 培 训 工 作. 2 学 员 在 现 场 流 行 病 学 培 训 基 地 的 学 习 分 为 两 个 阶 段. 一 是 理 论 学 习 阶 段, 学 员 通 过 集 中 学 习 掌 握 流 行 病 学 的 基 础 知 识 和 核 心 理 论 ; 二 是 技 能 培 训 阶 段, 学 员 通 过 技 能 培 训 将 流 行 病 学 的 基 本 方 法 和 技 术 应 用 于 实 践 工 作 中. 现 场 流 行 病 学 培 训 基 地 须 满 足 以 下 条 件 : (1) 具 备 较 高 的 疾 病 预 防 与 控 制 突 发 公 共 卫 生 事 件 应 急 处 置 疫 情 及 健 康 相 关 因 素 信 息 管 理 健 康 危 害 因 素 监 测 与 干 预 实 验 室 检 测 检 验 与 评 价 健 康 教 育 与 健 康 促 进 技 术 管 理 与 应 用 研 究 指 导 能 力. (2) 具 有 满 足 集 中 授 课 所 需 的 教 学 设 施, 包 括 教 室 教 学 设 备 等. (3) 学 员 在 基 地 能 够 随 时 上 网 浏 览 监 测 数 据, 能 够 查 阅 当 地 的 疫 情 分 析 日 报 112

预 防 医 学 科 专 业 基 地 认 定 细 则 和 周 报 以 及 省 市 县 ( 区 ) 级 已 开 展 的 疫 情 调 查 报 告, 可 以 获 取 相 关 调 查 的 资 料 数 据 等. (4) 能 够 提 供 流 行 病 学 技 能 培 训 的 基 层 ( 县 级 ) 工 作 现 场 资 源. (5) 申 请 时 的 上 一 年 ( 次 ) 绩 效 考 核 合 格. 疾 控 机 构 联 合 公 共 卫 生 学 院 申 请 现 场 流 行 病 学 培 训 基 地 给 予 优 先 考 虑. 已 成 为 中 国 现 场 流 行 病 学 培 训 项 目 实 习 基 地 的, 可 优 先 作 为 预 防 医 学 科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的 现 场 流 行 病 学 培 训 基 地. ( 二 ) 现 场 流 行 病 学 培 训 基 地 师 资 条 件 1 人 员 配 备 具 备 满 足 培 训 工 作 需 要 的 师 资 数 量. 配 备 专 门 负 责 现 场 流 行 病 学 培 训 的 组 织 管 理 人 员 和 专 家 指 导 组. 现 场 流 行 病 学 培 训 理 论 学 习 阶 段 的 师 资 能 满 足 理 论 教 学 需 求 ; 技 能 培 训 阶 段 的 现 场 指 导 师 资 与 学 员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1 3. 2 指 导 老 师 条 件 现 场 流 行 病 学 培 训 理 论 学 习 阶 段 的 师 资 应 熟 悉 本 专 业 业 务, 具 有 5 年 或 以 上 工 作 经 验 并 具 备 高 级 技 术 职 称 ; 技 能 培 训 阶 段 的 现 场 指 导 师 资 应 为 本 单 位 技 术 骨 干, 熟 悉 本 专 业 业 务, 接 受 过 现 场 流 行 病 学 项 目 (FETP) 培 训, 具 有 5 年 或 以 上 工 作 经 验. 3 基 地 负 责 人 条 件 医 学 / 公 共 卫 生 本 科 及 以 上 学 历,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从 事 本 专 业 公 共 卫 生 实 践 科 研 和 教 学 工 作 超 过 15 年, 并 接 受 过 中 国 现 场 流 行 病 学 培 训 项 目 (CFETP) 全 程 培 训 合 格. 四 公 共 卫 生 硕 士 (MPH) 教 育 培 训 基 地 经 教 育 部 批 准 认 定 的 具 有 公 共 卫 生 硕 士 (MPH) 专 业 学 位 授 予 权 的 医 学 院 校 公 共 卫 生 学 院 和 科 研 机 构, 可 作 为 预 防 医 学 科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 公 共 卫 生 硕 士 (MPH) 教 育 培 训 基 地. 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