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 联 培 字 2016 16 号 各 有 关 单 位 : 为 适 应 国 家 一 带 一 路 战 略 实 施 和 物 流 产 业 转 型 升 级 对 人 才 的 新 要 求, 确 保 物 流 采 购 人 才 培 养 工 作 有 序 衔 接 和 持 续 健 康 发 展, 参 照 国 际 惯 例, 中 国 物 流 与 采 购 联 合 会 ( 以 下 简 称 中 物 联 ) 经 研 究 决 定, 以 物 流 师 和 采 购 师 国 家 职 业 标 准 为 基 础, 依 托 中 物 联 物 流 采 购 职 业 能 力 知 识 和 组 织 体 系, 开 展 物 流 采 购 从 业 人 员 职 业 能 力 等 级 认 证 工 作, 并 对 考 试 合 格 的 人 员 颁 发 物 流 从 业 人 员 职 业 能 力 等 级 证 书 和 采 购 从 业 人 员 职 业 能 力 等 级 证 书 1
物 流 从 业 人 员 职 业 能 力 等 级 证 书 分 为 四 个 级 别, 分 别 为 初 级 助 理 级 中 级 和 高 级 ; 采 购 从 业 人 员 职 业 能 力 等 级 证 书 分 为 三 个 级 别, 分 别 为 中 级 高 级 和 注 册 级 请 各 有 关 单 位 按 照 通 知 要 求 做 好 相 关 培 训 和 考 试 工 作, 具 体 安 排 另 行 通 知 附 件 :1 物 流 从 业 人 员 职 业 能 力 等 级 认 证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2 采 购 从 业 人 员 职 业 能 力 等 级 认 证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二 〇 一 六 年 二 月 二 十 二 日 中 国 物 流 与 采 购 联 合 会 2016 年 2 月 22 日 印 发 2
附 件 1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进 一 步 促 进 物 流 产 业 发 展, 规 范 物 流 人 才 培 养 工 作, 建 立 和 完 善 物 流 行 业 职 业 能 力 等 级 认 证 体 系, 以 物 流 师 国 家 职 业 标 准 为 基 础, 根 据 中 国 物 流 与 采 购 联 合 会 物 流 从 业 人 员 职 业 能 力 知 识 体 系 和 国 家 相 关 管 理 条 例,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本 办 法 适 用 于 从 事 物 流 及 相 关 行 业 的 从 业 人 员 第 三 条 物 流 从 业 人 员 职 业 能 力 等 级 认 证 ( 以 下 简 称 本 认 证 ) 共 分 为 初 级 助 理 级 中 级 和 高 级 第 二 章 组 织 管 理 第 四 条 为 确 保 本 认 证 工 作 的 规 范 有 序, 认 证 过 程 的 严 谨 透 明, 经 中 国 物 流 与 采 购 联 合 会 批 准 成 立 物 流 从 业 人 员 职 业 能 力 等 级 认 证 专 家 委 员 会 ( 以 下 简 称 专 家 委 员 会 ) 专 家 委 员 会 将 对 本 认 证 工 作 进 行 指 导 和 监 督 第 五 条 由 专 家 委 员 会 负 责 修 订 标 准 编 审 教 材 审 定 考 试 大 纲 确 定 考 试 命 题 原 则 开 展 能 力 测 评 等 工 作 第 六 条 为 保 证 本 认 证 工 作 的 顺 利 进 行, 根 据 中 国 物 流 与 采 购 联 合 会 章 程, 成 立 物 流 从 业 人 员 职 业 能 力 等 级 认 证 管 理 办 公 室 ( 以 3
下 简 称 管 理 办 公 室 ) 负 责 本 办 法 的 组 织 实 施, 开 展 认 证 的 具 体 工 作, 管 理 办 公 室 设 在 中 国 物 流 与 采 购 联 合 会 教 育 培 训 部 第 七 条 本 认 证 的 培 训 中 心, 须 经 专 家 委 员 会 审 核 并 由 管 理 办 公 室 授 权, 培 训 中 心 按 照 本 办 法 组 织 实 施 本 地 区 的 培 训 工 作, 管 理 办 公 室 有 权 对 授 权 培 训 机 构 所 开 展 的 相 关 培 训 活 动 进 行 监 督 第 八 条 根 据 本 认 证 考 试 工 作 需 要, 管 理 办 公 室 在 各 地 设 立 考 试 中 心, 考 试 中 心 按 照 本 办 法 组 织 实 施 本 地 区 的 考 生 资 格 审 核 汇 总 以 及 考 试 组 织 工 作 第 九 条 各 培 训 中 心 和 考 试 中 心, 应 自 觉 接 受 管 理 办 公 室 的 管 理 监 督 和 检 查 第 三 章 考 试 等 级 与 申 报 条 件 第 十 条 初 级 ( 具 备 以 下 条 件 之 一 ) ( 一 ) 中 专 ( 含 职 高 ) 物 流 类 专 业 毕 业 生 ( 含 在 校 应 届 毕 业 生 ); ( 二 ) 高 中 及 以 上 学 历 毕 业 且 从 事 物 流 相 关 工 作 满 一 年 者 ; ( 三 ) 中 专 ( 含 职 高 ) 及 以 下 学 历 非 物 流 类 专 业 毕 业 生 经 培 训 并 取 得 合 格 证 书 者 第 十 一 条 助 理 级 ( 具 备 以 下 条 件 之 一 ) ( 一 ) 经 助 理 级 正 规 培 训 达 规 定 标 准 学 时 数, 并 取 得 合 格 证 书 者 ; ( 二 ) 连 续 从 事 本 职 业 或 相 关 职 业 5 年 以 上 者 ; ( 三 ) 具 有 相 关 专 业 大 专 学 历 者 4
第 十 二 条 中 级 ( 具 备 以 下 条 件 之 一 ) ( 一 ) 取 得 本 认 证 助 理 级 证 书 后, 连 续 从 事 本 职 业 工 作 3 年 以 上, 经 中 级 正 规 培 训 达 规 定 标 准 学 时 数, 并 取 得 合 格 证 书 者 ; ( 二 ) 取 得 助 理 级 证 书 后, 连 续 从 事 本 职 业 工 作 5 年 以 上 者 ; ( 三 ) 取 得 大 专 院 校 物 流 专 业 学 历 的 毕 业 生, 连 续 从 事 本 职 业 工 作 满 3 年 者 ; ( 四 ) 取 得 相 关 专 业 学 士 学 位 者 第 十 三 条 高 级 ( 具 备 以 下 条 件 之 一 ) ( 一 ) 取 得 中 级 证 书 后, 连 续 从 事 本 职 业 工 作 3 年 以 上, 经 本 职 业 高 级 正 规 培 训 达 标 准 时 数, 并 取 得 合 格 证 书 者 ; ( 二 ) 取 得 中 级 证 书 后, 连 续 从 事 本 职 业 工 作 5 年 以 上 者 ; ( 三 ) 取 得 相 关 专 业 学 士 学 位, 连 续 从 事 本 职 业 或 相 关 职 业 3 年 以 上 者 ; ( 四 ) 取 得 相 关 专 业 硕 士 学 位 者 第 四 章 培 训 与 考 试 第 十 四 条 本 认 证 实 行 考 培 分 离 原 则 第 十 五 条 本 认 证 坚 持 统 一 标 准 统 一 教 材 统 一 培 训 统 一 考 试 统 一 阅 卷 统 一 认 证 的 原 则 第 十 六 条 初 级 考 试 内 容 分 为 基 础 理 论 知 识 和 实 践 能 力 两 部 分, 采 用 卷 面 考 试 或 智 能 化 考 试 的 方 式 第 十 七 条 助 理 级 考 试 内 容 分 为 基 础 理 论 知 识 和 实 践 能 力 两 部 5
分, 采 用 卷 面 考 试 或 智 能 化 考 试 的 方 式 第 十 八 条 中 级 考 试 内 容 分 为 系 统 知 识 和 实 践 能 力 两 部 分, 采 用 卷 面 考 试 或 智 能 化 考 试 的 方 式 第 十 九 条 高 级 考 试 的 内 容 分 为 综 合 知 识 和 实 践 能 力 两 部 分 综 合 知 识 采 用 卷 面 考 试 或 智 能 化 考 试 的 方 式, 实 践 能 力 采 用 能 力 测 评 方 式 第 二 十 条 本 认 证 为 统 一 考 试, 每 年 两 次, 时 间 分 别 安 排 在 五 月 第 三 周 的 周 日 十 一 月 第 二 周 的 周 日 鉴 于 智 能 化 考 试 的 优 势 和 特 点, 报 考 人 数 达 到 一 定 数 量 的 考 试 中 心, 除 统 考 时 间 外, 可 向 管 理 办 公 室 提 交 申 请, 增 加 智 能 化 考 试 场 次 第 五 章 证 书 颁 发 第 二 十 一 条 考 试 结 束, 管 理 办 公 室 统 一 组 织 对 考 生 试 卷 进 行 评 分, 审 查 相 关 材 料, 并 对 考 试 合 格 人 员 相 关 情 况 进 行 汇 总 第 二 十 二 条 证 书 由 管 理 办 公 室 制 作, 并 加 盖 中 国 物 流 与 采 购 联 合 会 印 章, 证 书 实 行 全 国 统 一 编 号, 并 可 通 过 登 录 中 国 物 流 与 采 购 教 育 认 证 网 (http://www.clpp.org.cn) 进 行 查 询 第 二 十 三 条 管 理 办 公 室 将 证 书 配 发 至 考 试 中 心 考 试 中 心 收 到 证 书 后, 应 及 时 通 知 相 关 培 训 中 心 或 学 员 本 人 领 取 第 二 十 四 条 证 书 将 逐 步 实 行 年 审 制 度, 具 体 办 法 另 行 规 定 第 六 章 费 用 第 二 十 五 条 本 认 证 费 用 包 括 培 训 费 考 试 费 和 认 证 费 6
第 二 十 六 条 培 训 费 用 实 行 全 国 统 一 指 导 收 费 标 准, 具 体 如 下 : ( 一 ) 助 理 级 培 训 费 为 1600 元 / 人 ; ( 二 ) 中 级 培 训 费 为 2100 元 / 人 ; ( 三 ) 高 级 培 训 费 为 4800 元 / 人 第 二 十 七 条 初 级 考 试 费 为 160 元 / 人, 助 理 级 中 级 和 高 级 三 个 级 别 的 考 试 费 均 为 300 元 / 人 第 二 十 八 条 高 级 能 力 测 评 费 为 1200 元 / 人 第 二 十 九 条 初 级 认 证 费 为 100 元 / 人, 助 理 级 中 级 和 高 级 三 个 级 别 的 认 证 费 均 为 200 元 / 人 第 七 章 附 则 第 三 十 条 本 办 法 的 最 终 解 释 权 属 管 理 办 公 室 第 三 十 一 条 本 办 法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生 效 7
附 件 2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提 高 国 内 采 购 管 理 人 员 的 职 业 能 力 素 质 和 业 务 水 平, 加 强 对 采 购 从 业 人 员 职 业 能 力 等 级 认 证 工 作 的 管 理, 以 采 购 师 国 家 职 业 标 准 为 基 础, 根 据 中 国 物 流 与 采 购 联 合 会 采 购 从 业 人 员 职 业 能 力 知 识 体 系 和 国 家 相 关 管 理 条 例,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本 办 法 适 用 于 各 类 单 位 中 从 事 采 购 管 理 工 作 的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和 所 有 参 与 采 购 从 业 人 员 职 业 能 力 等 级 认 证 工 作 的 培 训 考 试 机 构 及 个 人 第 三 条 为 确 保 采 购 从 业 人 员 职 业 能 力 等 级 认 证 工 作 的 规 范 有 序, 认 证 过 程 的 严 谨 透 明, 经 中 国 物 流 与 采 购 联 合 会 批 准 成 立 采 购 从 业 人 员 职 业 能 力 等 级 认 证 专 家 委 员 会 ( 以 下 简 称 专 家 委 员 会 ) 第 四 条 专 家 委 员 会 将 对 采 购 从 业 人 员 职 业 能 力 等 级 认 证 工 作 进 行 指 导 和 监 督, 并 负 责 修 订 标 准 编 审 教 材 审 定 考 试 大 纲 确 定 考 试 命 题 原 则 开 展 能 力 测 评 等 工 作 第 五 条 为 保 证 本 认 证 工 作 的 顺 利 进 行, 根 据 中 国 物 流 与 采 购 联 合 会 章 程, 成 立 采 购 从 业 人 员 职 业 能 力 等 级 认 证 管 理 办 公 室 ( 以 下 简 称 管 理 办 公 室 ) 负 责 本 办 法 的 组 织 和 实 施, 开 展 认 证 的 具 8
体 相 关 工 作 管 理 办 公 室 设 在 中 国 物 流 与 采 购 联 合 会 教 育 培 训 部 第 二 章 能 力 等 级 认 证 原 则 第 六 条 采 购 从 业 人 员 职 业 能 力 等 级 认 证 将 按 照 国 际 惯 例 由 行 业 组 织 进 行 认 证, 并 借 鉴 和 参 照 相 关 国 际 认 证 的 通 行 方 式, 结 合 ITC 供 应 链 管 理 国 际 资 格 认 证 共 同 开 展 第 七 条 以 提 高 参 加 认 证 的 采 购 从 业 人 员 专 业 实 践 能 力 为 主 导 方 向 第 八 条 采 购 从 业 人 员 职 业 能 力 等 级 认 证 坚 持 考 培 分 离 和 统 一 标 准 统 一 教 材 统 一 培 训 统 一 考 试 统 一 阅 卷 统 一 认 证 的 原 则 第 三 章 认 证 级 别 与 申 报 第 九 条 采 购 从 业 人 员 职 业 能 力 等 级 认 证 共 分 为 三 个 级 别, 依 次 为 : 中 级 高 级 注 册 级 参 加 认 证 的 人 员 只 能 逐 级 申 报 各 级 别 申 报 资 格 均 要 求 申 报 人 有 大 专 及 以 上 学 历 一 年 以 上 相 关 工 作 经 历 第 十 条 申 报 人 员 范 围 为 现 从 事 采 购 管 理 及 相 关 工 作 的 人 员 拟 从 事 采 购 管 理 及 相 关 工 作 的 在 职 人 员 和 大 专 以 上 院 校 在 校 应 届 毕 业 生 第 十 一 条 参 加 采 购 从 业 人 员 职 业 能 力 等 级 认 证 的 人 员 须 提 供 以 下 材 料 : ( 一 ) 居 民 身 份 证 或 其 它 由 公 安 机 关 颁 发 的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复 印 件 ; 9
( 二 ) 学 历 证 明 复 印 件 或 学 生 证 复 印 件 ; ( 三 ) 由 所 在 单 位 开 具 的 工 作 经 历 证 明 或 所 在 院 系 开 具 的 应 届 毕 业 生 证 明 ; ( 四 ) 填 写 采 购 从 业 人 员 职 业 能 力 等 级 认 证 考 试 报 名 表 第 十 二 条 参 加 考 试 的 人 员 可 直 接 向 当 地 授 权 考 试 中 心 报 名, 也 可 将 材 料 提 供 给 授 权 培 训 中 心 由 培 训 中 心 代 为 办 理 报 名 第 十 三 条 各 地 授 权 考 试 中 心 负 责 对 本 地 区 参 加 考 试 的 人 员 资 格 进 行 审 核, 专 家 委 员 会 具 有 对 报 名 资 格 的 最 终 审 查 权 第 四 章 培 训 与 考 试 第 十 四 条 采 购 从 业 人 员 职 业 能 力 等 级 认 证 的 培 训 机 构, 须 经 专 家 委 员 会 审 核 并 由 管 理 办 公 室 授 权 管 理 办 公 室 有 权 对 授 权 培 训 机 构 所 开 展 的 相 关 培 训 活 动 进 行 监 督 按 照 考 培 分 离 的 原 则, 培 训 机 构 不 得 组 织 和 参 与 考 试 的 任 何 工 作 第 十 五 条 全 国 采 用 统 一 的 培 训 教 材 各 级 别 培 训 课 程 设 置 及 内 容, 参 考 ITC(UNCTAD/WTO) 供 应 链 管 理 国 际 资 格 认 证 的 相 关 课 程 及 内 容 培 训 大 纲 和 辅 导 材 料 由 专 家 委 员 会 统 一 审 定, 由 管 理 办 公 室 发 行 第 十 六 条 参 加 培 训 授 课 的 教 师, 须 经 专 家 委 员 会 进 行 资 质 审 核 并 在 中 国 物 流 与 采 购 联 合 会 备 案 第 十 七 条 鉴 于 采 购 从 业 人 员 职 业 能 力 等 级 认 证 体 系 和 内 容 比 较 系 统 且 相 对 独 立, 建 议 参 加 认 证 的 人 员 根 据 情 况 接 受 相 应 的 培 训 第 十 八 条 采 购 从 业 人 员 职 业 能 力 等 级 认 证 的 考 试 中 心 由 管 理 10
办 公 室 授 权 设 立, 负 责 当 地 的 考 试 组 织 工 作, 原 则 上 每 省 只 设 立 一 家 考 试 中 心 按 照 考 培 分 离 原 则, 考 试 中 心 不 得 组 织 与 认 证 相 关 的 一 切 培 训 第 十 九 条 采 购 从 业 人 员 职 业 能 力 等 级 认 证 实 行 全 国 统 一 考 试, 由 认 证 专 家 委 员 会 统 一 命 题, 并 集 中 统 一 阅 卷 每 年 举 行 两 次 全 国 统 考, 时 间 为 每 年 五 月 第 三 周 周 六 和 十 一 月 第 二 周 周 六 第 二 十 条 中 级 和 高 级 考 试 方 式 为 闭 卷 书 面 考 试 或 智 能 化 考 试 注 册 级 别 考 试 方 式 为 闭 卷 书 面 考 试 或 智 能 化 考 试 和 专 业 能 力 测 评 第 二 十 一 条 考 试 成 绩 合 格 的, 由 当 地 考 试 中 心 负 责 通 知 考 生 考 试 成 绩 可 通 过 登 录 中 国 物 流 与 采 购 教 育 认 证 网 (http: //www.clpp.org.cn) 进 行 查 询 第 五 章 证 书 取 得 证 书 颁 发 与 管 理 第 二 十 二 条 要 取 得 采 购 从 业 人 员 职 业 能 力 等 级 认 证 相 应 级 别 证 书, 必 须 逐 级 参 加 相 应 的 考 试 且 成 绩 合 格 第 二 十 三 条 各 相 应 级 别 证 书 的 取 得, 还 可 以 通 过 ITC 供 应 链 管 理 国 际 资 格 认 证 后 向 专 家 委 员 会 和 管 理 办 公 室 申 请 的 方 式 取 得 : ( 一 ) 取 得 ITC 供 应 链 管 理 国 际 资 格 证 书 者, 可 申 请 中 级 证 书 ; ( 二 ) 取 得 ITC 供 应 链 管 理 国 际 资 格 高 级 证 书 者, 可 申 请 高 级 证 书 ; ( 三 ) 取 得 ITC 供 应 链 管 理 国 际 文 凭 者, 可 申 请 参 加 注 册 级 别 能 力 测 评 11
第 二 十 四 条 采 购 从 业 人 员 职 业 能 力 等 级 各 级 别 证 书 由 专 家 委 员 会 根 据 采 购 从 业 人 员 职 业 资 质 标 准 统 一 颁 发 第 二 十 五 条 无 相 关 工 作 经 历 的 在 职 人 员 和 大 专 以 上 院 校 在 校 应 届 毕 业 生 参 加 采 购 中 级 考 试, 成 绩 合 格 后 颁 发 见 习 采 购 证 书 从 事 相 关 工 作 一 年 后 持 毕 业 证 单 位 证 明 和 见 习 采 购 证 书 向 当 地 考 试 培 训 中 心 提 交 换 取 中 级 证 书 申 请, 经 管 理 办 公 室 审 核 后 进 行 证 书 换 发 第 二 十 六 条 证 书 实 行 全 国 统 一 编 号, 由 管 理 办 公 室 统 一 制 定 证 书 编 码 并 注 册 备 案 可 通 过 登 录 中 国 物 流 与 采 购 教 育 认 证 网 (http://www.clpp.org.cn) 进 行 查 询 第 二 十 七 条 证 书 将 逐 步 实 行 年 审 制 度, 具 体 办 法 另 行 规 定 第 六 章 收 费 标 准 第 二 十 八 条 培 训 费 实 行 全 国 统 一 指 导 收 费 标 准 各 级 别 全 国 统 一 指 导 收 费 标 准 如 下 : ( 一 ) 中 级 全 部 培 训 课 程 指 导 收 费 标 准 为 2500 元 / 人 ; ( 二 ) 高 级 全 部 培 训 课 程 指 导 收 费 标 准 为 2800 元 / 人 ; ( 三 ) 注 册 级 别 全 部 培 训 课 程 指 导 收 费 标 准 为 3200 元 / 人 第 二 十 九 条 各 级 别 考 试 费 均 为 300 元 / 人 ; 第 三 十 条 各 级 别 等 级 认 证 费 均 为 200 元 / 人 第 七 章 附 则 第 三 十 一 条 本 办 法 的 最 终 解 释 权 属 管 理 办 公 室 第 三 十 二 条 本 办 法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生 效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