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 国 地 质 大 学 ( 武 汉 ) 研 究 生 就 业 工 作 规 程 ( 中 地 大 研 字 [2013]58 号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研 究 生 是 国 家 培 养 的 高 层 次 专 门 人 才, 是 未 来 社 会 主 义 现 代 化 建 设 的 重 要 力 量 努 力 实 现 研 究 生 的 充 分 就 业, 是 国 家 实 施 科 教 兴 国 战 略, 更 好 地 发 挥 高 等 学 校 为 经 济 建 设 和 社 会 发 展 服 务 的 功 能, 促 进 社 会 和 谐 稳 定 发 展 的 重 要 工 作 为 加 强 和 改 进 我 校 毕 业 研 究 生 的 就 业 工 作, 规 范 各 工 作 环 节, 建 立 科 学 的 就 业 机 制, 根 据 教 育 部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毕 业 研 究 生 就 业 工 作 暂 行 规 定 的 精 神, 结 合 我 校 实 际 情 况, 特 制 定 本 规 定 我 校 研 究 生 就 业 工 作 的 指 导 思 想 是 : 以 邓 小 平 理 论 和 三 个 代 表 重 要 思 想 为 指 导, 贯 彻 落 实 党 的 十 八 大 精 神, 全 面 践 行 科 学 发 展 观, 坚 持 以 人 为 本, 紧 紧 围 绕 促 进 国 家 经 济 发 展 和 社 会 稳 定 的 大 局, 积 极 探 索 就 业 工 作 新 机 制, 健 全 组 织, 更 新 手 段, 完 善 市 场 导 向 政 府 调 控 学 校 推 荐 研 究 生 与 用 人 单 位 双 向 选 择 的 就 业 机 制, 培 育 立 体 化 的 就 业 市 场, 提 高 研 究 生 的 核 心 竞 争 力, 增 强 研 究 生 的 就 业 技 能, 促 进 招 生 培 养 与 就 业 的 良 性 互 动, 保 持 较 高 水 平 的 毕 业 研 究 生 就 业 率, 不 断 提 高 毕 业 研 究 生 的 就 业 质 量 第 二 条 研 究 生 就 业 工 作 的 原 则 及 目 标 1. 着 眼 于 研 究 生 的 可 持 续 发 展, 培 养 研 究 生 的 创 新 意 识 创 新 思 维 和 创 新 能 力, 不 断 更 新 观 念, 提 高 研 究 生 的 就 业 竞 争 力, 稳 定 较 高 水 平 的 就 业 率, 促 进 就 业 质 量 的 进 一 步 提 高 2. 坚 持 公 平 公 正 公 开 的 就 业 工 作 原 则, 以 人 为 本, 强 化 服 务 和 过 程 管 理, 构 筑 学 校 学 院 ( 所 课 部 中 心 实 验 室 ) 两 级 共 同 实 施, 学 校 学 院 ( 所 课 部 中 心 实 验 室 ) 导 师 研 究 生 四 方 参 与 的 就 业 工 作 模 式, 开 展 全 程 化 1
多 层 次 的 就 业 指 导, 不 断 完 善 就 业 指 导 服 务 体 系 3. 主 动 加 强 与 用 人 单 位 的 联 系, 拓 宽 就 业 渠 道, 强 化 就 业 信 息, 充 分 发 挥 学 院 ( 所 课 部 中 心 实 验 室 ) 导 师 校 友 的 作 用, 扩 大 学 校 的 影 响, 建 立 和 巩 固 一 批 就 业 基 地 4. 引 导 和 鼓 励 毕 业 研 究 生 到 西 部 地 区 到 基 层 就 业 和 自 主 创 业 第 二 章 研 究 生 就 业 工 作 机 构 及 其 职 责 第 三 条 健 全 学 校 研 究 生 就 业 工 作 体 制, 实 施 研 究 生 就 业 工 作 一 把 手 工 程, 完 善 领 导 主 抓 研 究 生 就 业 办 公 室 统 筹 协 调 学 院 ( 所 课 部 中 心 实 验 室 ) 为 主 体 导 师 积 极 参 与 的 校 内 就 业 工 作 体 系 第 四 条 学 校 成 立 由 书 记 和 校 长 任 组 长 分 管 校 领 导 任 副 组 长 研 究 生 院 及 党 委 研 究 生 工 作 部 负 责 人 组 成 的 研 究 生 就 业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统 一 部 署 协 调 和 管 理 研 究 生 就 业 工 作 第 五 条 学 校 研 究 生 就 业 办 公 室 在 校 研 究 生 就 业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领 导 下, 负 责 全 校 研 究 生 就 业 的 日 常 工 作, 为 毕 业 研 究 生 提 供 就 业 指 导 和 服 务 第 六 条 各 学 院 ( 所 课 部 中 心 实 验 室 ) 成 立 由 学 院 ( 所 课 部 中 心 实 验 室 ) 一 把 手 任 组 长 学 院 ( 所 课 部 中 心 实 验 室 ) 党 委 副 书 记 和 分 管 研 究 生 工 作 的 副 院 长 任 副 组 长 各 系 ( 教 研 室 ) 负 责 人 组 成 的 学 院 ( 所 课 部 中 心 实 验 室 ) 研 究 生 就 业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具 体 负 责 本 单 位 毕 业 研 究 生 就 业 工 作 第 七 条 研 究 生 就 业 办 公 室 的 主 要 职 责 1. 负 责 全 校 研 究 生 就 业 管 理 日 常 工 作 贯 彻 落 实 国 家 就 业 方 针 政 策 以 及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的 工 作 意 见, 制 定 学 校 研 究 生 就 业 工 作 计 划 规 章 和 实 施 细 则, 规 范 研 究 生 就 业 行 为 ; 负 责 全 校 毕 业 研 究 生 资 格 审 查 工 作, 及 时 向 教 育 部 和 湖 北 省 教 育 厅 报 送 毕 业 研 究 生 资 源 情 况 ; 鉴 证 毕 业 研 究 生 就 业 协 议, 对 签 订 的 就 业 协 议 实 行 跟 踪 监 督, 维 护 就 业 协 议 的 严 肃 性 ; 编 制 毕 业 研 究 生 就 业 方 案 ; 做 好 毕 业 研 究 2
生 离 校 工 作, 引 导 毕 业 研 究 生 文 明 离 校 等 2. 负 责 在 全 校 范 围 内 开 展 研 究 生 就 业 指 导 工 作 通 过 开 展 就 业 指 导 讲 座 网 上 就 业 答 疑 印 发 就 业 指 导 手 册 等 多 种 形 式 为 毕 业 研 究 生 提 供 全 方 位 的 就 业 政 策 指 导 就 业 信 息 咨 询 和 择 业 技 能 培 训 ; 引 导 研 究 生 做 好 职 业 生 涯 规 划 ; 引 导 研 究 生 树 立 正 确 的 择 业 观 念, 合 理 调 整 就 业 预 期, 积 极 主 动 就 业 创 业 3. 负 责 开 拓 就 业 市 场, 建 立 和 完 善 校 内 外 就 业 信 息 网 络, 完 善 就 业 信 息 服 务 工 作 进 一 步 完 善 学 校 研 究 生 就 业 网 站, 为 用 人 单 位 和 毕 业 研 究 生 提 供 政 策 咨 询 和 信 息 服 务, 收 集 并 发 布 用 人 单 位 需 求 信 息 ; 积 极 培 育 以 校 园 为 主 的 毕 业 研 究 生 就 业 市 场, 组 织 用 人 单 位 和 毕 业 研 究 生 的 供 需 见 面 活 动, 推 荐 毕 业 研 究 生 就 业, 为 毕 业 研 究 生 与 用 人 单 位 双 向 选 择 提 供 交 流 平 台 4. 建 立 和 完 善 困 难 毕 业 研 究 生 的 就 业 援 助 机 制 5. 开 展 毕 业 研 究 生 就 业 市 场 供 求 情 况 的 调 查 分 析 和 毕 业 研 究 生 就 业 状 况 反 馈 工 作, 为 学 校 招 生 培 养 等 工 作 提 供 参 考 6. 指 导 各 学 院 ( 所 课 部 中 心 实 验 室 ) 开 展 研 究 生 就 业 指 导, 组 织 开 展 全 校 性 的 毕 业 研 究 生 与 用 人 单 位 的 双 选 活 动 ; 与 学 院 ( 所 课 部 中 心 实 验 室 ) 签 订 研 究 生 就 业 目 标 责 任 书, 制 定 并 完 善 对 学 院 ( 所 课 部 中 心 实 验 室 ) 就 业 工 作 的 考 核 办 法 并 负 责 具 体 实 施 7. 完 成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交 办 的 其 它 工 作 第 八 条 学 院 ( 所 课 部 中 心 实 验 室 ) 研 究 生 就 业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的 主 要 职 责 1. 负 责 本 学 院 ( 所 课 部 中 心 实 验 室 ) 研 究 生 就 业 管 理 日 常 工 作 贯 彻 落 实 学 校 统 一 布 置 的 各 项 工 作, 及 时 向 研 究 生 传 达 国 家 和 学 校 关 于 研 究 生 就 业 工 作 的 有 关 政 策 规 定 ; 做 好 本 学 院 ( 所 课 部 中 心 实 验 室 ) 毕 业 研 究 生 资 格 审 查 和 信 息 统 计 工 作 ; 负 责 本 学 院 ( 所 课 部 中 心 实 验 室 ) 毕 业 研 究 生 就 业 协 议 书 和 推 荐 表 的 管 理 和 鉴 证 工 作 ; 客 观 及 时 上 报 毕 业 研 究 生 就 业 统 计 ; 按 时 做 3
好 研 究 生 就 业 工 作 计 划 总 结 等 工 作 2. 负 责 本 学 院 ( 所 课 部 中 心 实 验 室 ) 毕 业 研 究 生 的 就 业 指 导 和 思 想 政 治 教 育 工 作 各 学 院 ( 所 课 部 中 心 实 验 室 ) 根 据 本 学 院 ( 所 课 部 中 心 实 验 室 ) 专 业 特 点, 开 展 就 业 形 势 教 育, 引 导 毕 业 研 究 生 认 清 就 业 形 势, 树 立 正 确 的 就 业 观 念 ; 开 展 个 性 化 就 业 指 导 和 职 业 生 涯 规 划 工 作, 提 高 研 究 生 求 职 竞 争 力 ; 加 强 对 就 业 困 难 和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毕 业 研 究 生 的 就 业 指 导 和 推 荐 工 作, 帮 助 他 们 找 准 就 业 定 位, 树 立 信 心, 鼓 励 他 们 积 极 主 动 投 入 到 就 业 求 职 中 去 ; 加 强 研 究 生 诚 信 意 识 教 育 和 就 业 安 全 教 育 等 3. 负 责 本 学 院 ( 所 课 部 中 心 实 验 室 ) 毕 业 研 究 生 就 业 市 场 开 拓 工 作 充 分 利 用 学 院 ( 所 课 部 中 心 实 验 室 ) 社 会 资 源, 发 挥 专 业 优 势, 广 泛 收 集 就 业 信 息, 主 动 邀 请 用 人 单 位 来 校 招 聘 毕 业 研 究 生, 举 办 各 种 形 式 的 招 聘 活 动, 积 极 推 荐 毕 业 研 究 生 就 业 4. 做 好 本 学 院 ( 所 课 部 中 心 实 验 室 ) 毕 业 研 究 生 离 校 工 作, 引 导 毕 业 研 究 生 文 明 离 校 5. 做 好 研 究 生 社 会 需 求 和 就 业 状 况 的 信 息 收 集 和 反 馈 工 作, 为 制 定 和 实 施 本 学 院 ( 所 课 部 中 心 实 验 室 ) 人 才 培 养 方 案 和 专 业 培 养 方 案 提 供 客 观 依 据 6. 完 成 学 校 交 办 的 其 他 工 作 第 九 条 研 究 生 导 师 应 在 日 常 教 学 科 研 过 程 中 对 研 究 生 进 行 职 业 生 涯 规 划 及 择 业 就 业 创 业 方 面 的 指 导, 引 导 毕 业 研 究 生 树 立 正 确 的 择 业 观 和 就 业 观, 积 极 推 荐 研 究 生 就 业, 所 带 研 究 生 的 就 业 状 况 纳 入 导 师 工 作 绩 效 考 核 内 容 第 十 条 学 校 相 关 职 能 部 门 应 为 毕 业 研 究 生 就 业 工 作 提 供 必 要 的 支 持 和 帮 助, 构 建 全 员 化 就 业 工 作 格 局 第 十 一 条 明 确 就 业 工 作 目 标 任 务, 强 化 就 业 目 标 责 任 制 学 校 定 期 向 各 有 关 部 门 公 布 各 层 次 各 专 业 毕 业 研 究 生 的 就 业 率, 并 把 毕 业 研 究 生 就 业 状 况 作 为 考 核 职 能 部 门 和 各 学 院 ( 所 课 部 中 心 实 验 室 ) 工 作 实 绩 的 一 个 重 要 指 标 4
第 三 章 就 业 政 策 和 管 理 规 定 第 十 二 条 国 家 计 划 统 一 招 收 的 非 定 向 毕 业 研 究 生 通 过 学 校 推 荐 和 双 向 选 择, 落 实 就 业 单 位 第 十 三 条 学 校 引 导 和 鼓 励 毕 业 研 究 生 到 西 部 地 区 和 基 层 就 业, 支 持 毕 业 研 究 生 应 聘 到 村 任 职 应 征 入 伍 服 义 务 兵 役 参 加 三 支 一 扶 等 国 家 和 地 方 基 层 服 务 项 目 学 校 鼓 励 和 支 持 毕 业 研 究 生 自 主 创 业, 促 进 以 创 业 带 动 就 业 第 十 四 条 学 校 鼓 励 毕 业 研 究 生 报 考 博 士 研 究 生 国 家 公 务 员 攻 读 博 士 后 和 出 国 留 学 考 取 博 士 研 究 生 国 家 公 务 员 攻 读 博 士 后 和 出 国 留 学 的 未 签 约 研 究 生 应 及 时 返 还 研 究 生 就 业 推 荐 表 原 件 及 空 白 就 业 协 议 书 毕 业 研 究 生 和 用 人 单 位 签 定 就 业 协 议 书 后, 考 取 博 士 研 究 生 国 家 公 务 员 攻 读 博 士 后 和 出 国 留 学 的, 应 及 时 告 知 签 约 单 位, 在 征 得 签 约 单 位 的 书 面 同 意 后, 可 以 解 除 就 业 协 议 否 则 按 原 就 业 协 议 书 编 制 就 业 方 案, 转 移 户 口 档 案 第 十 五 条 定 向 委 培 毕 业 研 究 生 应 按 合 同 到 定 向 委 培 单 位 或 地 区 就 业 国 家 定 向 培 养 计 划 少 数 民 族 高 层 次 骨 干 人 才 计 划 毕 业 研 究 生 应 按 协 议 回 到 生 源 所 在 地 或 原 单 位 就 业 并 完 成 服 务 期 限 我 校 西 部 高 水 平 人 才 培 养 计 划 毕 业 研 究 生 应 按 协 议 到 定 向 单 位 就 业 并 完 成 服 务 期 限 第 十 六 条 就 业 推 荐 表 的 制 作 发 放 和 管 理 1. 学 校 推 荐 就 业 的 毕 业 研 究 生 范 围 为 国 家 计 划 招 收 的 非 定 向 生 国 家 定 向 培 养 计 划 少 数 民 族 高 层 次 骨 干 人 才 计 划 非 在 职 学 生 依 据 生 源 地 教 育 厅 意 见 办 理 2. 毕 业 研 究 生 推 荐 表 是 学 校 推 荐 研 究 生 求 职 的 专 用 材 料 毕 业 研 究 生 在 校 研 究 生 就 业 网 下 载 表 格 模 板, 须 如 实 填 写 相 关 内 容, 经 导 师 学 院 ( 所 课 部 中 心 实 验 室 ) 及 学 校 签 署 推 荐 意 见 加 盖 公 章 后 方 可 作 为 有 效 的 求 职 材 料, 每 人 限 办 理 一 份 5
第 十 七 条 就 业 协 议 书 的 发 放 生 效 和 解 除 1. 就 业 协 议 书 是 制 定 研 究 生 就 业 建 议 方 案 的 基 本 依 据 每 名 毕 业 研 究 生 只 有 一 套 毕 业 研 究 生 就 业 协 议 书 ( 以 下 简 称 协 议 书 ) 协 议 书 由 湖 北 省 高 校 毕 业 研 究 生 就 业 指 导 服 务 中 心 统 一 印 制, 统 一 编 号 2. 就 业 协 议 书 发 放 时 间 为 每 年 10 月 中 旬, 由 研 究 生 就 业 办 公 室 统 一 发 放 管 理, 任 何 单 位 及 个 人 不 得 自 行 印 制 涂 改 协 议 书 发 放 对 象 为 户 口 和 档 案 关 系 在 我 校 并 具 备 毕 业 派 遣 资 格 的 非 定 向 生, 国 家 定 向 培 养 计 划 少 数 民 族 高 层 次 骨 干 人 才 计 划 非 在 职 研 究 生 依 据 生 源 地 教 育 厅 意 见 办 理 3. 经 学 校 推 荐, 毕 业 研 究 生 与 用 人 单 位 确 定 了 录 用 关 系 后, 须 签 订 协 议 书 协 议 书 经 研 究 生 自 愿 递 交 用 人 单 位 后 即 生 效, 用 人 单 位 在 协 议 书 上 签 章 后, 所 在 学 院 ( 所 课 部 中 心 实 验 室 ) 党 委 副 书 记 审 核 签 字, 经 校 研 究 生 就 业 办 公 室 鉴 证 校 研 究 生 就 业 办 公 室 毕 业 研 究 生 用 人 单 位 及 用 人 单 位 主 管 部 门 各 存 一 份 协 议 书 备 查 4. 全 体 毕 业 研 究 生 均 应 树 立 契 约 神 圣 诚 实 守 信 的 意 识, 慎 重 签 署 就 业 协 议, 严 格 履 行 就 业 协 议, 自 觉 维 护 自 身 信 誉 和 学 校 声 誉 5. 就 业 协 议 书 签 订 后, 毕 业 研 究 生 应 在 15 个 工 作 日 之 内, 将 协 议 书 送 达 用 人 单 位 及 学 校 备 案 因 不 按 时 送 达 所 产 生 的 后 果, 由 毕 业 研 究 生 本 人 负 责 6. 毕 业 研 究 生 与 用 人 单 位 签 约 前, 应 详 细 阅 读 协 议 书 上 所 列 条 款, 如 与 用 人 单 位 有 其 它 约 定, 应 在 备 注 栏 内 注 明, 其 内 容 视 为 协 议 书 的 一 部 分 毕 业 研 究 生 在 协 议 书 上 所 填 内 容 必 须 真 实 可 靠, 如 有 弄 虚 作 假, 将 由 毕 业 研 究 生 本 人 和 学 院 ( 所 课 部 中 心 实 验 室 ) 审 核 人 承 担 其 后 果 7. 毕 业 生 如 因 升 学 或 出 国 留 学 等 不 参 加 就 业 者, 须 在 签 约 截 止 日 期 前 ( 即 5 月 25 日 以 前 ) 将 空 白 协 议 书 交 回 研 究 生 就 业 办 公 室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未 上 交 协 议 书, 且 没 有 办 理 户 口 档 案 托 管 手 续 的 毕 业 研 究 生, 研 究 生 就 业 办 公 室 将 视 为 该 生 无 接 收 单 位 6
8. 毕 业 研 究 生 应 妥 善 保 管 协 议 书, 如 有 遗 失, 须 由 本 人 提 交 中 国 地 质 大 学 ( 武 汉 ) 就 业 协 议 书 遗 失 补 办 申 请 表, 陈 述 遗 失 原 因 和 经 过, 经 导 师 审 核 签 名 所 在 学 院 ( 所 课 部 中 心 实 验 室 ) 党 委 副 书 记 签 字 同 意 研 究 生 院 主 管 研 究 生 就 业 工 作 的 领 导 审 批 后, 通 过 研 究 生 就 业 网 登 载 作 废 声 明, 声 明 满 一 个 月 后 由 研 究 生 就 业 办 公 室 予 以 补 发 9. 毕 业 研 究 生 通 过 不 正 当 手 段 获 得 协 议 书, 并 与 用 人 单 位 签 约, 所 产 生 的 后 果 由 毕 业 研 究 生 本 人 承 担 10. 对 违 反 就 业 协 议 或 不 履 行 定 向 委 托 培 养 合 同 的 用 人 单 位 和 毕 业 研 究 生, 按 就 业 协 议 或 合 同 书 有 关 条 款 处 理, 并 依 法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11. 毕 业 研 究 生 因 解 除 就 业 协 议 申 请 补 发 新 的 就 业 协 议 书, 按 以 下 程 序 办 理 : (1) 毕 业 研 究 生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填 写 中 国 地 质 大 学 ( 武 汉 ) 研 究 生 违 约 申 请 表 ; (2) 原 签 约 单 位 出 具 同 意 解 除 就 业 协 议 的 书 面 公 函 ( 原 件 ); (3) 拟 签 约 单 位 出 具 接 收 函 ; (4) 收 回 原 就 业 协 议 书 ( 一 式 四 份 ); (5) 毕 业 研 究 生 导 师 对 违 约 申 请 进 行 初 审 并 签 署 意 见 ; (6) 毕 业 研 究 生 所 在 学 院 ( 所 课 部 中 心 实 验 室 ) 对 毕 业 研 究 生 申 请 审 核, 并 签 署 审 核 意 见 ; (7) 毕 业 研 究 生 提 交 学 校 研 究 生 就 业 办 公 室 集 中 审 批, 审 批 通 过 后, 发 放 新 的 就 业 协 议 书 12. 为 保 障 广 大 毕 业 研 究 生 就 业 正 当 权 益 和 维 护 学 校 声 誉, 学 校 对 就 业 协 议 的 解 除 和 就 业 方 案 的 调 整 从 严 控 制, 毕 业 研 究 生 提 出 解 除 就 业 协 议 申 请 必 须 有 正 当 充 分 理 由, 原 则 上 只 受 理 一 次 同 时, 学 校 不 就 毕 业 研 究 生 个 人 违 约 出 具 任 何 证 明 首 次 签 约 时, 凡 是 经 过 毕 业 研 究 生 本 人 申 请, 被 部 队 录 取 的 毕 业 研 究 生, 必 须 到 录 用 单 位 去 就 业 ; 凡 是 通 过 公 务 员 考 试 组 织 部 门 选 调 等 方 式 已 被 录 用 的 7
毕 业 研 究 生, 原 则 上 应 当 去 该 单 位 工 作 已 签 约 研 究 生 如 被 部 队 录 取 或 录 取 为 公 务 员 选 调 生 的, 应 与 原 单 位 协 商 处 理 解 约 事 宜 用 人 单 位 无 正 当 理 由 解 除 就 业 协 议, 不 接 收 毕 业 研 究 生 的, 研 究 生 有 权 维 护 自 身 合 法 权 益 第 十 八 条 凡 符 合 国 家 规 定 申 请 出 国 ( 境 ) 留 学 的 毕 业 研 究 生, 由 本 人 在 毕 业 当 年 5 月 25 日 之 前 填 写 中 国 地 质 大 学 ( 武 汉 ) 毕 业 研 究 生 出 国 出 境 登 记 表, 并 向 研 究 生 就 业 办 公 室 提 供 出 国 证 明 材 料 ( 国 外 大 学 录 取 通 知 书 及 出 国 护 照 复 印 件 ), 退 还 空 白 就 业 协 议 书 及 就 业 推 荐 表 原 件, 办 理 档 案 户 籍 转 移 手 续 第 十 九 条 在 学 校 向 上 级 主 管 单 位 上 报 毕 业 研 究 生 就 业 方 案 前 (5 月 25 日 前 后 ), 尚 未 落 实 就 业 单 位 的 毕 业 研 究 生, 可 通 过 办 理 人 才 储 备 或 户 档 托 管 等 途 径 先 落 户 后 就 业, 延 长 择 业 期 未 按 期 办 理 人 才 储 备 或 户 档 托 管 手 续 的, 学 校 将 其 户 口 和 档 案 转 至 生 源 所 在 地 第 二 十 条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毕 业 研 究 生, 学 校 报 湖 北 省 毕 业 研 究 生 就 业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后, 将 其 档 案 户 籍 关 系 转 至 生 源 所 在 地, 学 校 不 再 负 责 其 就 业 事 宜 : 1. 因 提 供 虚 假 就 业 材 料 ( 如 就 业 推 荐 表 荣 誉 证 书 体 检 证 明 成 绩 单 外 语 等 级 证 书 计 算 机 等 级 证 书 等 ) 而 被 用 人 单 位 退 回 的 ; 2. 以 遗 失 就 业 协 议 书, 或 以 其 他 非 正 当 理 由 重 新 取 得 就 业 协 议 书 后 被 查 实 原 就 业 协 议 书 已 与 用 人 单 位 签 约 者 ; 3. 自 报 到 之 日 起, 无 正 当 理 由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不 去 就 业 单 位 报 到 的 ; 4. 报 到 后, 无 正 当 理 由 拒 不 服 从 单 位 安 排 或 要 求 用 人 单 位 将 自 己 退 回 至 学 校 的 ; 5. 其 他 违 反 就 业 政 策 法 规 规 定, 坚 持 个 人 无 理 要 求, 造 成 不 良 影 响 的 第 二 十 一 条 毕 业 研 究 生 在 毕 业 后 两 年 内, 毕 业 报 到 过 程 中 出 现 特 殊 情 况 需 要 调 整 改 派 的, 按 下 列 原 则 办 理 : 1. 在 本 省 (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 辖 区 内 用 人 单 位 之 间 调 整 的, 由 地 方 主 管 毕 业 研 究 生 调 配 部 门 审 批 并 办 理 改 派 手 续 8
2. 跨 部 委 跨 省 (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 调 整 的, 由 学 校 研 究 生 就 业 办 公 室 审 核 同 意 后, 报 湖 北 省 高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指 导 服 务 中 心 按 照 调 整 计 划 办 理 改 派 手 续 3. 毕 业 研 究 生 因 误 派 单 位 破 产 或 被 撤 销 等 原 因 需 要 调 整 改 派 的 须 在 一 年 内 办 理, 逾 期 不 再 办 理 有 关 调 整 改 派 手 续 4. 未 就 业 毕 业 研 究 生 在 毕 业 后 两 年 内 落 实 就 业 单 位 的, 学 校 可 为 其 办 理 相 关 就 业 手 续 5. 毕 业 研 究 生 在 就 业 单 位 入 职 后 的 调 整 按 在 职 人 员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 如 到 单 位 报 到 后 又 辞 职 的 ) 第 二 十 二 条 学 校 将 在 毕 业 研 究 生 离 校 后 继 续 跟 踪 了 解 毕 业 研 究 生 的 就 业 状 况, 离 校 时 就 业 状 况 为 待 就 业 自 由 职 业 的 毕 业 研 究 生 应 在 落 实 具 体 就 业 单 位 后, 将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提 交 校 研 究 生 就 业 办 公 室, 以 便 学 校 实 时 更 新 就 业 方 案 数 据, 并 及 时 提 醒 毕 业 研 究 生 办 理 后 续 所 需 的 相 关 手 续 第 四 章 就 业 指 导 第 二 十 三 条 广 泛 开 展 就 业 指 导, 把 就 业 指 导 与 成 才 教 育 职 业 理 想 教 育 结 合 起 来, 使 其 贯 穿 整 个 学 习 阶 段 开 展 好 就 业 政 策 咨 询 职 业 生 涯 设 计 择 业 技 巧 指 导 和 心 理 咨 询 等 工 作 第 二 十 四 条 关 注 重 点 人 员, 实 施 分 类 指 导 对 拔 尖 毕 业 研 究 生 和 有 专 长 的 毕 业 研 究 生, 要 结 合 其 特 点 向 重 点 单 位 特 别 推 荐 ; 对 于 就 业 有 一 定 困 难 的 毕 业 研 究 生, 学 校 和 学 院 ( 所 课 部 中 心 实 验 室 ) 要 采 取 切 实 措 施, 提 高 其 综 合 素 质, 帮 助 他 们 充 分 就 业 第 二 十 五 条 教 育 和 引 导 毕 业 研 究 生 树 立 正 确 的 就 业 观 念, 鼓 励 毕 业 研 究 生 自 谋 职 业 和 自 主 创 业, 鼓 励 毕 业 研 究 生 到 急 需 人 才 的 地 矿 行 业 西 部 地 区 边 远 较 艰 苦 地 区 工 作 9
第 五 章 就 业 工 作 纪 律 及 附 则 第 二 十 六 条 高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工 作 关 系 到 学 校 生 存 和 发 展, 是 影 响 学 校 可 持 续 发 展 的 重 要 因 素 毕 业 研 究 生 的 就 业 质 量 就 业 率 已 成 为 衡 量 高 校 竞 争 力 的 重 要 指 标 参 与 毕 业 研 究 生 就 业 工 作 的 学 校 各 级 工 作 人 员, 应 充 分 认 识 研 究 生 就 业 工 作 的 严 峻 形 势, 正 确 理 解 贯 彻 国 家 的 就 业 方 针 原 则 和 政 策, 本 着 对 国 家 学 校 和 毕 业 研 究 生 高 度 负 责 的 精 神, 认 真 学 习 就 业 规 定, 熟 悉 就 业 流 程, 掌 握 就 业 指 导 的 方 式 方 法, 增 强 自 身 业 务 素 质, 充 分 利 用 现 代 信 息 传 播 手 段, 扎 实 开 展 就 业 指 导 心 理 咨 询 和 职 业 生 涯 辅 导, 努 力 提 高 就 业 指 导 服 务 工 作 水 平 第 二 十 七 条 全 体 就 业 工 作 人 员 必 须 坚 持 原 则, 牢 固 树 立 服 务 意 识, 秉 公 办 事, 清 正 廉 洁, 坚 决 杜 绝 各 种 不 正 之 风 对 违 反 就 业 政 策 和 规 定 徇 私 舞 弊 造 成 恶 劣 影 响 的 单 位 及 个 人, 按 程 序 报 学 校 纪 委 监 察 部 门 予 以 严 肃 处 理 情 节 严 重 构 成 犯 罪 的, 将 依 法 追 究 其 刑 事 责 任 第 二 十 八 条 本 规 程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生 效, 原 同 类 文 件 ( 中 地 大 研 字 [2006]47 号 中 地 大 研 字 [2006]48 号 ) 同 时 废 止 如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有 新 的 政 策 规 定, 则 按 照 新 的 政 策 规 定 执 行 第 二 十 九 条 本 规 程 由 学 校 研 究 生 就 业 办 公 室 负 责 解 释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