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 州 大 学 信 息 工 程 学 院 2015 届 毕 业 派 遣 暨 文 明 离 校 动 员 大 会 张 海 兵 2015.06.04
1 派 遣 方 案 形 成 ( 首 次 派 遣, 时 间 :6 月 22 日 ) 省 教 育 厅 要 求 所 有 毕 业 生 均 必 须 形 成 就 业 方 案, 学 院 将 于 6 月 15 日 ( 周 五 ) 上 午 将 首 次 派 遣 方 案 交 校 就 业 指 导 中 心 送 审 请 所 有 目 前 已 经 签 订 就 业 协 议 收 到 研 究 生 录 取 通 知 书 或 调 档 函 公 务 员 或 事 业 单 位 录 用 材 料 劳 动 合 同 的 同 学 尽 量 于 6 月 14 日 下 午 18:00 前 将 相 关 材 料 交 至 学 工 办 特 殊 情 况 的, 可 以 最 迟 在 6 月 21 日 11:00 前 将 相 关 材 料 送 至 学 工 办 学 校 第 二 次 集 中 派 遣, 时 间 :6 月 26 日 6 月 25 日 11:00 前 将 相 关 材 料 送 至 学 工 办
第 一 种 情 况 : A 考 取 研 究 生 的, 根 据 录 取 通 知 书 或 调 档 函, 将 档 案 派 至 读 研 学 校 ; B 考 取 公 务 员 事 业 单 位 的, 根 据 单 位 录 用 材 料, 将 档 案 派 至 该 单 位 ; C 出 国 留 学 的, 根 据 国 外 大 学 录 取 通 知 书 (offer) 等 将 档 案 派 回 原 籍 对 于 该 类 毕 业 生, 若 之 前 已 与 用 人 单 位 签 订 就 业 协 议 的 请 及 时 与 原 单 位 沟 通, 解 除 原 协 议, 不 作 违 约 处 理, 沟 通 未 果 的, 可 以 向 学 院 反 映, 并 由 学 院 指 导 并 协 助 毕 业 生 沟 通 处 理
第 二 种 情 况 : 已 落 实 就 业 单 位 并 且 手 续 齐 全 的 同 学 A 若 就 业 单 位 有 档 案 接 受 权 ( 如 部 分 国 有 企 业 ), 就 业 协 议 上 有 且 只 需 公 司 盖 章, 档 案 即 可 派 至 该 公 司 ; B 若 就 业 单 位 没 有 档 案 接 受 权 ( 如 一 般 的 民 营 企 业 三 资 企 业 外 资 企 业 等 ), 但 就 业 协 议 上 有 公 司 盖 章, 以 及 公 司 所 在 地 人 才 服 务 中 心 的 盖 章 或 者 当 地 人 才 服 务 中 心 出 具 的 档 案 接 收 函, 档 案 派 至 公 司 所 在 地 的 人 才 服 务 中 心
第 三 种 情 况 ( 手 续 不 齐 全 ): 已 落 实 就 业 单 位 并 且 签 订 就 业 协 议, 但 公 司 没 有 档 案 接 受 权, 协 议 书 上 也 没 有 公 司 所 在 地 人 才 服 务 中 心 的 盖 章 ( 或 者 接 收 函 ) 经 本 人 申 请 后, 即 本 人 在 协 议 书 空 白 地 方 签 上 申 请 档 案 派 回 原 籍 字 样 并 签 名 确 认, 按 人 户 分 离 派 遣 如 果 一 定 要 派 至 公 司 所 在 地 的 人 才 服 务 中 心 则 必 须 与 公 司 沟 通, 请 公 司 在 就 业 协 议 上 加 盖 当 地 人 才 服 务 中 心 的 印 章, 或 者 出 具 档 案 接 收 函
什 么 样 的 协 议 书 才 是 规 范 的 派 遣 材 料? 协 议 书 ( 一 式 两 联 ) 加 盖 公 章 要 求, 分 以 下 两 种 情 况 : A. 毕 业 生 签 约 单 位 是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或 者 是 有 档 案 接 收 权 的 国 企, 协 议 书 上 只 加 盖 用 人 单 位 公 章 即 可 ; B. 毕 业 生 签 约 单 位 是 没 有 档 案 接 收 权 的 企 业 ( 如 一 般 的 民 营 企 业 三 资 企 业 外 资 企 业 等 ), 但 档 案 想 派 到 公 司 所 在 地 的, 协 议 书 上 除 有 用 人 单 位 公 章 外, 同 时 要 加 盖 用 人 单 位 所 属 地 方 人 社 部 门 ( 如 人 才 服 务 中 心 ) 的 鉴 证 公 章 或 附 地 方 人 社 部 门 出 具 的 档 案 接 收 函 C. 毕 业 生 签 约 单 位 是 没 有 档 案 接 收 权 的 企 业 ( 如 一 般 的 民 营 企 业 三 资 企 业 外 资 企 业 等 ), 且 档 案 派 回 原 籍 的, 只 需 在 协 议 空 白 地 方 签 署 同 意 档 案 派 回 原 籍, 并 签 字 确 认 即 可
手 续 不 齐 全 协 议 书 ( 只 有 单 位 章 印, 缺 档 案 接 收 章 印 档 案 接 收 函, 缺 同 意 档 案 派 回 原 籍 字 样 )
档 案 接 收 函 式 样
档 案 接 收 函 式 样
手 续 齐 全 协 议 书 ( 有 单 位 章 印, 也 有 档 案 接 收 章 印
手 续 齐 全 协 议 书 ( 有 单 位 章 印, 也 有 档 案 接 收 章 印
手 续 齐 全 协 议 书 ( 有 单 位 章 印, 也 有 同 意 档 案 派 回 原 籍 字 样
档 案 缓 派 : 学 校 原 则 上 不 接 受 未 就 业 本 科 学 生 的 缓 派 申 请, 对 确 需 档 案 缓 派 的 同 学, 由 本 人 申 请, 学 院 同 意, 并 到 学 工 办 海 兵 老 师 处 签 订 缓 派 协 议 分 两 种 情 况 : A. 目 前 尚 未 落 实 就 业 单 位, 但 在 接 下 来 1-2 个 月 内 能 落 实 就 业 单 位 并 且 想 把 档 案 派 到 公 司 或 公 司 所 在 地 人 才 服 务 中 心 的 同 学, 可 以 申 请 档 案 缓 派 ; B. 对 于 考 公 务 员 或 事 业 单 位 但 目 前 录 取 结 果 未 定 的 同 学 请 及 时 申 请 档 案 缓 派 注 意 : 一 旦 申 请 档 案 缓 派 成 功, 其 档 案 可 暂 时 保 留 在 学 校, 这 部 分 毕 业 生 如 果 3 个 月 内 没 落 实 工 作 单 位 的 则 不 得 主 动 要 求 将 档 案 派 回 原 籍 需 申 请 档 案 缓 派 的 同 学 6 月 14 日 下 午 18:00 前, 到 学 工 办 找 海 兵 老 师 填 写 缓 派 协 议
2 户 口 迁 移 (6 月 18-26 日 ) 户 口 迁 移 由 保 卫 处 统 筹 协 调 ; 各 班 级 按 照 要 求 填 写 扬 州 大 学 2015 届 毕 业 生 户 口 迁 往 地 址 登 记 表, 学 院 审 核 汇 总 后 将 户 口 迁 移 方 案 报 送 保 卫 处, 集 中 办 理 户 口 迁 移 证 ; 主 要 分 迁 往 工 作 单 位 和 迁 往 原 籍 两 种 毕 业 生 户 口 迁 移 集 中 办 理 结 束 后, 后 期 各 位 如 需 办 理 相 关 手 续 的, 须 由 本 人 持 居 民 身 份 证 报 到 证 毕 业 证 书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自 行 到 指 定 派 出 所 ( 以 学 校 最 新 通 知 为 准 ) 办 理 户 口 迁 移
2014 年 户 口 迁 移 登 记 表 样 式
3 领 取 报 到 证 和 户 口 迁 移 证 时 间 首 次 派 遣 和 第 二 次 派 遣 的 毕 业 生, 报 到 证 6 月 22 日 6 月 26 日 下 午 由 学 院 领 回 6 月 24 日, 报 到 证 和 户 口 迁 移 证 将 随 给 位 的 毕 业 证 学 位 证 一 并 下 发, 报 到 证 存 根 进 学 生 档 案 拿 到 报 到 证 和 户 口 迁 移 证 的 同 学, 务 必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到 报 到 证 上 指 定 的 单 位 或 者 人 才 市 场 报 到, 到 指 定 的 派 出 所 办 理 户 口 迁 进 手 续, 并 了 解 本 人 档 案 去 向 ( 相 关 内 容 打 印 在 报 到 证 上 )
4 档 案 转 寄 学 院 档 案 移 交 时 间 是 6 月 28 档 案 统 一 由 毕 业 生 就 业 指 导 中 心 按 规 定 通 过 机 要 通 道 寄 发 或 专 门 送 达, 不 得 由 学 生 本 人 私 自 携 带 升 学 毕 业 生 或 考 取 公 务 员 的 同 学 需 提 前 调 档 案 者, 由 所 在 学 院 提 供 调 档 通 知 及 档 案, 由 毕 业 生 就 业 指 导 中 心 统 一 寄 发 7 月 10 日 后, 毕 业 生 可 登 陆 江 苏 省 毕 业 生 就 业 网 (www.jsbys.com.cn) 和 扬 州 大 学 就 业 创 业 就 业 信 息 网 ( http://xgb.yzu.edu.cn/bys/index.asp ) 查 询 档 案 去 向
5 高 等 学 校 毕 业 生 登 记 表 填 写 毕 业 生 登 记 表, 是 毕 业 生 档 案 袋 中 所 必 备 的 材 料 之 一, 将 与 各 位 相 伴 终 身, 需 慎 重 对 待 认 真 填 写 具 体 填 写 要 求 已 上 传 群 共 享, 请 务 必 逐 项 对 照 要 求, 认 真 填 写 其 中, 自 我 鉴 定 部 分 的 填 写, 各 位 应 从 思 想 学 习 生 活 工 作 等 方 面 总 结 四 年 大 学 生 活 和 大 学 的 收 获 建 议 各 位 先 写 草 稿, 然 后 再 填 写 正 式 登 记 表
6 毕 业 后 期 就 业 派 遣 手 续 办 理 (1) 毕 业 生 在 毕 业 离 校 后 落 实 就 业 单 位 的, 请 及 时 将 就 业 协 议 书 ( 劳 动 合 同 或 录 取 通 知 书 等 ) 送 至 学 工 办 或 者 直 接 送 就 业 指 导 中 心 办 理 就 业 派 遣 手 续 ; (2) 派 遣 回 生 源 地 的 毕 业 生 ( 包 括 未 就 业 毕 业 生 ), 如 需 在 本 市 内 ( 指 地 级 市 ) 办 理 相 关 派 遣 或 改 派 手 续, 直 接 到 当 地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办 理 即 可 ; 跨 地 级 市 就 业 的 毕 业 生, 则 需 持 原 报 到 证 和 新 签 好 的 协 议 书 到 学 校 就 业 指 导 中 心 办 理 改 派 手 续
(3) 已 办 理 报 到 证, 又 跨 地 级 市 到 另 一 单 位 就 业 并 要 求 重 新 办 理 报 到 证 的 同 学, 可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 两 年 内 ), 到 学 校 就 业 指 导 中 心 申 请 办 理 改 派 手 续 办 理 改 派 时 需 提 供 提 供 原 报 到 证 原 单 位 同 意 改 派 的 函 件 及 新 接 收 单 位 函 件 ( 改 派 回 原 籍 的, 可 免 此 件 ), 或 毕 业 生 改 派 办 理 表 ; 毕 业 生 离 校 超 过 两 年 的, 不 再 办 理 改 派 手 续 ; 同 时, 毕 业 生 到 用 人 单 位 报 到 工 作 已 办 理 转 正 定 级 手 续 的, 不 再 办 理 改 派 手 续 ; (4) 地 级 市 内 改 派 请 直 接 在 所 在 市 人 才 服 务 中 心 办 理 ;
(5) 凡 改 派 毕 业 生, 新 办 报 到 证 的 上 下 两 联 交 予 毕 业 生 本 人 下 联 ( 报 到 证 存 根 ) 由 毕 业 生 本 人 送 原 档 案 保 管 单 位 放 入 档 案, 并 由 原 档 案 保 管 单 位 转 递 改 派 后 的 档 案 接 受 单 位 (6) 学 校 暑 期 受 理 就 业 手 续 办 理 的 时 间 为 每 月 5 10 14 20 25 29 日 ( 当 天 有 老 师 值 班 ) (7) 学 校 校 就 业 指 导 中 心 每 月 ( 包 括 暑 假 )13 日 和 28 日 到 省 教 育 厅 办 理 就 业 报 到 证 ( 双 休 日 节 假 日 顺 延 ), 毕 业 生 可 于 每 月 14 日 和 29 日 凭 证 件 直 接 到 就 业 指 导 中 心 领 取 报 到 证
7 再 次 提 醒 : (1) 学 院 将 于 6 月 15 日 上 午 送 审 首 次 派 遣 方 案, 请 所 有 目 前 已 经 签 订 就 业 协 议 收 到 研 究 生 录 取 通 知 书 或 调 档 函 公 务 员 或 事 业 单 位 录 用 材 料 劳 动 合 同 的 同 学 尽 量 于 6 月 14 日 下 午 18:00 前 将 相 关 材 料 交 至 学 工 办 ; ( 特 殊 情 况, 时 间 可 以 宽 限 至 6 月 21 日 上 午 11:00 前 ) (2) 学 校 第 二 次 集 中 派 遣 的 时 间 为 6 月 26 日, 对 于 在 6 月 14 日 之 后 再 签 订 就 业 协 议, 收 到 公 务 员 或 事 业 单 位 录 用 材 料 劳 动 合 同 的 同 学 请 尽 量 于 6 月 25 日 上 午 11:00 前 将 相 关 材 料 交 至 学 工 办
附 录 一 : 推 荐 表 协 议 书 遗 失 补 办 流 程 协 议 书 就 业 推 荐 表 遗 失 到 县 级 以 上 日 报 社 挂 失 ( 如 扬 州 日 报 扬 州 大 学 报 等 ) 凭 挂 失 报 纸, 报 学 院 审 核, 学 院 同 意 后 交 校 就 业 指 导 中 心 报 批 校 就 业 指 导 中 心 审 核 同 意 领 取 新 就 业 协 议 推 荐 表
附 录 二 : 签 约 后 推 荐 表 协 议 书 怎 么 处 理? 毕 业 生 落 实 用 人 单 位 后 应 与 用 人 单 位 签 订 协 议 书, 甲 乙 双 方 共 同 填 全 协 议 书 ( 一 式 两 联 ) 上 所 有 基 本 信 息 (1) 毕 业 生 与 用 人 单 位 正 式 签 约 并 送 地 方 人 社 部 门 鉴 证 后, 应 将 推 荐 表 原 件 留 给 用 人 单 位 或 地 方 人 社 部 门 (2) 签 订 协 议 书 后, 毕 业 生 要 将 一 式 两 联 的 就 业 协 议 书 分 交 不 同 部 门 和 人 员 : 将 第 一 联 ( 甲 方 留 存 ) 交 用 人 单 位 ; 将 第 二 联 ( 乙 方 留 存 ) 整 张 复 印 件 + 高 校 毕 业 生 接 收 函 原 件 ( 即 盖 有 公 章 的 小 条 子 ) 交 给 学 工 办 海 兵 老 师 处
附 录 三 : 常 用 就 业 知 识 问 答 ( 部 分 ) 1. 问 : 毕 业 生 与 用 人 单 位 约 定 试 用 期 时 要 注 意 什 么 问 题? 答 :(1) 劳 动 合 同 法 试 用 期 期 限 长 短 与 劳 动 合 同 期 有 关 ( 见 表 格 ) 劳 动 合 同 期 限 3 个 月 以 下 或 以 完 成 一 定 工 作 为 期 限 的 试 用 期 限 不 得 约 定 试 用 期 3 个 月 以 上 1 年 以 下 不 得 超 过 1 个 月 1 年 以 上 3 年 以 下 的 不 得 超 过 2 个 月 3 年 以 上 的 不 得 超 过 6 个 月 无 固 定 期 限 的 不 得 超 过 6 个 月 (2) 同 一 用 人 单 位 与 同 一 劳 动 者 只 能 约 定 一 次 试 用 期 (3) 试 用 期 应 当 包 括 在 劳 动 合 同 期 内 提 示 :(a) 不 能 先 签 试 用 期 合 同, 再 签 劳 动 合 同 ;(b) 如 果 单 独 签 试 用 期 合 同, 那 么, 试 用 期 就 等 同 于 劳 动 合 同 的 期 限 也 就 意 味 着 单 位 放 弃 了 对 被 录 用 人 员 试 用 的 权 利
2. 问 : 单 位 不 和 我 签 就 业 协 议 书, 而 签 他 们 的 合 同 怎 么 办? 答 : 可 以 只 要 用 人 单 位 和 你 签 了 合 同 盖 了 公 章 即 可 到 校 就 业 指 导 中 心 办 理 派 遣 手 续 3. 问 : 我 没 有 签 就 业 协 议 书, 而 是 通 过 公 务 员 考 试 ( 研 究 生 考 试 ) 被 录 用 了, 怎 样 办 理 就 业 手 续? 答 : 公 务 员 ( 或 研 究 生 ) 录 用 通 知 书 的 效 力 等 同 于 签 署 完 毕 的 就 业 协 议 书, 办 理 手 续 亦 同 4. 问 : 签 约 后 又 想 去 另 一 家 单 位 怎 么 办? 答 : 毕 业 生 在 与 用 人 单 位 签 约 一 定 要 注 意 就 业 诚 信, 无 故 违 约 者 学 校 将 不 再 发 放 新 的 毕 业 生 就 业 推 荐 表 和 就 业 协 议 书, 不 支 持 其 重 新 择 业 确 有 原 因 而 需 要 解 约 的, 须 与 用 人 单 位 友 好 协 商, 须 由 用 人 单 位 开 具 解 约 证 明, 同 时 拿 回 原 推 荐 表 已 签 的 就 业 协 议 书 方 可 到 学 工 办 找 海 兵 老 师 申 请 换 取 新 就 业 协 议 书 重 新 申 请 就 业 协 议 书 的, 原 公 司 解 约 证 明 和 原 签 订 的 甲 乙 两 张 就 业 协 议 书 缺 一 不 可!!!!
5. 问 : 毕 业 生 就 业 所 提 到 的 两 证 是 指 什 么? 答 : 两 证 是 指 就 业 报 到 证 和 户 口 迁 移 证, 就 业 报 到 证 是 毕 业 生 落 实 自 己 档 案 人 事 关 系 的 凭 证, 户 口 迁 移 证 是 迁 移 落 户 的 凭 证 它 们 分 别 由 江 苏 省 教 育 厅 和 相 关 公 安 部 门 开 具, 并 经 由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指 导 中 心 ( 负 责 就 业 报 到 证 ) 和 保 卫 处 ( 负 责 户 口 迁 移 证 ) 办 理 6. 问 : 我 想 做 自 由 职 业 人, 不 要 两 证 及 档 案 会 有 什 么 后 果? 答 : 现 行 体 制 下 两 证 及 档 案 还 是 很 重 要 的, 就 业 报 到 证 白 联 必 须 存 入 档 案, 将 来 可 以 确 认 干 部 身 份 计 算 工 资 评 定 职 称 等, 否 则 可 能 只 作 为 一 般 劳 动 力 进 行 流 动 ; 户 口 迁 移 证 是 迁 移 落 户 的 凭 证, 如 不 及 时 落 户, 可 能 将 来 会 给 将 来 户 口 结 婚 买 房 等 带 来 很 大 的 麻 烦 所 以, 毕 业 生 不 管 从 事 什 么 工 作, 都 应 在 政 策 范 围 内 领 取 两 证 后 及 时 办 理 报 到 落 户 手 续
祝 全 体 小 伙 伴 们 毕 业 生 活 工 作 愉 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