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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施 工 招 标 文 件 专 用 分 册 项 目 名 称 : 淮 阴 区 赵 集 镇 赵 集 社 区 综 合 服 务 中 心 新 建 工 程 招 标 人 : 淮 安 市 淮 阴 区 赵 集 镇 人 民 政 府 招 标 代 理 : 江 苏 钟 山 工 程 项 目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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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明 本 次 招 标 的 招 标 文 件 分 为 通 用 分 册 和 专 用 分 册, 本 册 为 招 标 文 件 专 用 分 册 专 用 分 册 是 对 通 用 分 册 的 补 充 和 修 改, 通 用 分 册 与 专 用 分 册 不 一 致 之 处 以 专 用 分 册 为 准 3

项 目 名 称 招 标 文 件 专 用 分 册 备 案 栏 淮 阴 区 赵 集 镇 赵 集 社 区 综 合 服 务 中 心 新 建 工 程 法 定 代 表 人 ( 签 字 或 印 章 ): 项 目 组 长 ( 签 字 或 印 章 ): 经 办 人 ( 签 字 或 印 章 ): 招 标 代 理 单 位 ( 盖 章 ) 年 月 日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委 托 人 ( 签 字 或 印 章 ): 招 标 人 ( 盖 章 ) 年 月 日 招 投 标 监 管 机 构 备 案 栏 : 经 办 人 意 见 : 予 以 备 案 ; 报 分 管 领 导 审 核 分 管 领 导 意 见 : ( 备 案 章 ) 年 月 日 备 注 : 使 用 淮 安 市 标 准 施 工 招 标 文 件 专 用 分 册 示 范 文 本 版 本 号 :Z 2011 08 4

目 录 投 标 人 须 知 ( 除 前 附 表 外 )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见 招 标 文 件 通 用 分 册 第 一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1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2 对 招 标 文 件 通 用 分 册 的 补 充 和 修 改 第 二 章 评 标 办 法. 第 三 章 合 同 条 款 第 一 部 分 合 同 协 议 书 第 二 部 分 通 用 条 款 第 三 部 分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及 合 同 附 件 格 式 第 四 章 图 纸 ( 另 附 ) 第 五 章 技 术 标 准 和 要 求 第 六 章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1 商 务 标 投 标 书 格 式 1.1 商 务 标 投 标 书 封 面 ( 或 内 封 面 ) 格 式 1.2 投 标 函 1.3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1.4 授 权 委 托 书 1.5 联 合 体 协 议 书 ( 如 有 ) 1.6 已 标 价 工 程 量 清 单 格 式 1.7 资 格 审 查 资 料 1.8 承 诺 书 格 式 2 项 目 管 理 人 员 配 备 表 第 七 章 工 程 量 清 单 5

淮 阴 区 赵 集 镇 赵 集 社 区 综 合 服 务 中 心 新 建 工 程 施 工 招 标 公 告 1. 淮 安 市 淮 阴 区 赵 集 镇 人 民 政 府 的 淮 阴 区 赵 集 镇 赵 集 社 区 综 合 服 务 中 心 新 建 工 程 已 经 淮 发 改 投 资 [2016]158 号 文 批 准 建 设, 资 金 来 源 是 单 位 自 筹, 经 有 关 部 门 批 准, 公 开 招 标 选 定 承 包 人 2. 江 苏 钟 山 工 程 项 目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受 招 标 人 委 托 具 体 负 责 本 工 程 的 招 标 事 宜 3. 工 程 概 况 : 3.1 工 程 地 点 : 淮 阴 区 赵 集 镇 林 柴 路 南 立 马 街 南 六 十 米 处 ; 3.2 工 程 规 模 : 三 层 框 架 建 筑 面 积 约 600 平 方 米 ( 详 见 工 程 施 工 图 及 工 程 量 清 单 ); 3.3 招 标 内 容 : 土 建 安 装 等 工 程 ( 工 程 施 工 图 及 工 程 量 清 单 中 全 部 内 容 ); 3.4 工 期 要 求 :75 日 历 天 ; 3.5 工 程 质 量 : 合 格 4. 本 工 程 的 招 标 控 制 价 为 76.927553 万 元 5. 工 程 进 度 款 支 付 : 以 本 工 程 合 同 价 为 单 位 进 行 工 程 款 支 付, 整 体 项 目 基 础 完 成 支 付 合 同 价 的 10%; 整 体 项 目 主 体 完 成 支 付 合 同 价 的 20%; 整 体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承 包 人 提 交 完 整 的 竣 工 资 料 后 支 付 合 同 价 的 30%; 经 审 计 后 支 付 至 审 计 结 算 价 的 95%; 余 款 作 为 工 程 质 量 保 修 金, 屋 面 防 水 保 修 期 满 扣 除 维 修 费 用 后 将 剩 余 保 修 金 无 息 返 还 承 包 人 6. 本 次 招 标 工 程 共 分 一 个 标 段, 每 位 投 标 申 请 人 均 可 参 加 一 个 标 段 的 投 标 报 名 7. 投 标 申 请 人 应 当 具 备 的 主 要 资 格 条 件 : 7.1 投 标 人 具 有 独 立 订 立 合 同 的 能 力 : 企 业 营 业 执 照 ( 有 效 的 ); 7.2 投 标 人 资 质 类 别 和 等 级 : 房 屋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 叁 级 及 以 上 资 质 ( 有 效 的 ); 7.3 投 标 人 具 备 安 全 生 产 条 件, 并 取 得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 有 效 期 内 ); 7.4 投 标 人 拟 选 派 项 目 负 责 人 资 质 等 级 : 小 型 项 目 管 理 师 ( 有 效 期 内 ) 或 建 筑 工 程 专 业 二 级 及 以 上 注 册 建 造 师, 并 取 得 B 类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 有 效 期 内 ); 7.5 投 标 人 未 处 于 被 责 令 停 业 投 标 资 格 被 取 消 或 者 财 产 被 接 管 冻 结 和 破 产 状 态 ; 7.6 投 标 人 没 有 因 骗 取 中 标 或 者 严 重 违 约 以 及 发 生 重 大 工 程 质 量 安 全 生 产 事 故 等 问 题, 被 有 关 部 门 暂 停 投 标 资 格 并 在 暂 停 期 内 的 ; 7.7 投 标 人 及 其 投 标 项 目 负 责 人 无 不 良 行 为 记 录 ( 公 示 期 内 ), 近 一 年 未 受 到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 或 招 投 标 监 管 部 门 ) 的 处 罚 和 处 分 ; 6

7.8 投 标 项 目 负 责 人 必 须 满 足 下 列 要 求 之 一 : 7.8.1 项 目 负 责 人 是 非 变 更 后 无 在 建 工 程 的 ( 项 目 负 责 人 提 供 承 诺 书, 项 目 负 责 人 签 字 并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 7.8.2 项 目 负 责 人 是 变 更 后 无 在 建 工 程 的, 并 且 : 原 合 同 工 期 已 满 且 变 更 备 案 之 日 已 满 6 个 月 ; 或 者, 因 非 承 包 人 原 因 致 使 工 程 项 目 停 工 超 过 120 天 ( 含 ), 原 合 同 备 案 部 门 批 准 解 除 项 目 负 责 人 锁 定 的 备 案 事 宜 的 ( 提 供 符 合 要 求 的 证 明 材 料 ); 7.8.3 项 目 负 责 人 有 在 建 工 程, 但 该 在 建 工 程 与 本 次 招 标 的 工 程 属 于 同 一 工 程 项 目 同 一 项 目 批 文 同 一 施 工 地 点 分 段 发 包 或 分 期 施 工 的 情 况 ( 提 供 中 标 通 知 书 施 工 合 同 等 证 明 材 料 ); 7.9 投 标 人 及 其 投 标 项 目 负 责 人 无 行 贿 犯 罪 记 录 ; 7.10 本 工 程 不 接 受 联 合 体 投 标 8. 招 标 文 件 的 获 取 8.1 招 标 文 件 获 取 时 间 :2016 年 8 月 18 日 2016 年 8 月 25 日, 获 取 地 点 : 网 上 电 子 招 投 标 平 台 8.2 招 标 文 件 售 价 305 元, 招 标 文 件 费 用 须 在 网 上 电 子 招 投 标 平 台 中 通 过 网 上 支 付, 不 接 受 现 场 支 付, 售 后 不 退 8.3 招 标 人 不 提 供 纸 质 招 标 文 件 8.4 本 招 标 文 件 使 用 广 联 达 招 标 文 件 制 作 软 件 编 制, 为 保 证 投 标 文 件 编 制 的 顺 利, 建 议 投 标 人 使 用 与 招 标 文 件 相 同 的 投 标 文 件 制 作 工 具 软 件 编 制 投 标 文 件 9. 投 标 文 件 的 递 交 9.1 投 标 文 件 递 交 的 截 止 时 间 (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下 同 ) 为 2016 年 9 月 8 日 9 时 00 分 9.2 投 标 文 件 递 交 方 式 : 网 上 递 交 地 点 为 : 淮 安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网 网 上 电 子 招 投 标 平 台 9.3 逾 期 递 交 的 或 者 未 递 交 到 指 定 地 点 的 投 标 文 件, 招 标 人 不 予 受 理 10. 发 布 公 告 的 媒 介 本 次 招 标 公 告 同 时 在 江 苏 建 设 工 程 招 标 网 (www.jszb.com.cn) 和 淮 安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网 (www.haztb.gov.cn) 上 发 布 11. 本 工 程 评 标 办 法 采 用 : 经 评 审 的 最 低 投 标 价 法 ( 资 格 后 审 ) 注 : 按 苏 建 招 办 2015 9 号 文 要 求, 本 工 程 不 要 求 投 标 人 编 制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11.1 资 格 后 审 : 7

开 标 后, 首 先 由 招 标 人 依 法 组 建 的 评 标 委 员 会 对 投 标 人 资 格 条 件 进 行 审 查, 审 查 内 容 及 合 格 标 准 见 下 表 : 序 项 目 内 容 号 1 投 标 人 具 有 独 立 订 立 合 同 的 能 力 投 标 人 资 质 类 别 和 等 级 : 房 屋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总 2 承 包 叁 级 及 以 上 资 质 ( 有 效 的 ) 投 标 人 具 备 安 全 生 产 条 件, 并 取 得 安 全 生 产 许 3 可 证 ( 有 效 期 内 ) 投 标 人 拟 选 派 项 目 负 责 人 资 质 等 级 : 小 型 项 目 管 理 师 ( 有 效 期 内 ) 或 建 筑 工 程 专 业 二 级 及 以 4 上 注 册 建 造 师, 并 取 得 B 类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 有 效 期 内 ); 1. 投 标 人 未 处 于 被 责 令 停 业 投 标 资 格 被 取 消 或 者 财 产 被 接 管 冻 结 和 破 产 状 态 ; 2. 投 标 人 没 有 因 骗 取 中 标 或 者 严 重 违 约 以 及 发 生 重 大 工 程 质 量 安 全 生 产 事 故 等 问 题, 被 有 关 部 门 暂 停 投 标 资 格 并 在 暂 停 期 内 的 ; 3. 投 标 人 及 其 投 标 项 目 负 责 人 无 不 良 行 为 记 录 ( 公 示 期 内 ), 近 一 年 未 受 到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 或 招 投 标 监 管 部 门 ) 的 处 罚 和 处 分 ; 4. 项 目 负 责 人 必 须 满 足 下 列 要 求 之 一 : 1 项 目 负 责 人 是 非 变 更 后 无 在 建 工 程 的 ( 项 目 负 责 人 提 供 承 诺 书, 项 目 负 责 人 签 字 并 5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 2 项 目 负 责 人 是 变 更 后 无 在 建 工 程 的, 并 且 : 原 合 同 工 期 已 满 且 变 更 备 案 之 日 已 满 6 个 月 ; 或 者, 因 非 承 包 人 原 因 致 使 工 程 项 目 停 工 超 过 120 天 ( 含 ), 原 合 同 备 案 部 门 批 准 解 除 项 目 负 责 人 锁 定 的 备 案 事 宜 的 ( 提 供 符 合 要 求 的 证 明 材 料 ); 3 项 目 负 责 人 有 在 建 工 程, 但 该 在 建 工 程 与 本 次 招 标 的 工 程 属 于 同 一 工 程 项 目 同 一 项 目 批 文 同 一 施 工 地 点 分 段 发 包 或 分 期 施 工 的 情 况 ( 提 供 中 标 通 知 书 施 工 合 同 等 证 明 材 料 ); 6 投 标 人 及 其 投 标 项 目 负 责 人 无 行 贿 犯 罪 记 录 要 求 条 件 链 接 诚 信 库, 扫 描 件 上 传 至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营 业 执 照 有 效 链 接 诚 信 库, 扫 描 件 上 传 至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资 质 证 书 有 效 链 接 诚 信 库, 扫 描 件 上 传 至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书 有 效 链 接 诚 信 库, 扫 描 件 上 传 至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项 目 负 责 人 证 书 和 B 类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均 有 效 投 标 人 如 实 提 供 承 诺 书 ( 共 八 条, 见 本 招 标 文 件 第 六 章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1 商 务 标 投 标 书 格 式 /1.8 承 诺 书 格 式 ) 及 证 明 材 料, 承 诺 书 按 规 定 格 式 签 署, 彩 色 扫 描 件 上 传 到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中 ; 证 明 材 料 在 诚 信 库 备 案, 扫 描 件 上 传 至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并 提 供 链 接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中 无 需 提 供, 由 评 标 委 员 会 在 江 苏 省 建 设 工 程 招 标 网 查 询, 以 省 网 曝 光 台 公 布 数 据 为 准 8

序 号 项 目 内 容 要 求 条 件 7 本 工 程 不 接 受 联 合 体 投 标 投 标 文 件 未 联 合 体 投 标 即 可 注 :1 本 次 招 标 不 接 受 资 格 审 查 原 件 ; 2 资 格 审 查 部 分 要 求 的 承 诺 书 必 须 按 规 定 格 式 签 署, 签 署 完 毕 后 必 须 将 彩 色 扫 描 件 上 传 到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中 ; 其 它 资 格 审 查 资 料 ( 无 行 贿 犯 罪 记 录 除 外 ) 均 在 投 标 文 件 中 提 供 诚 信 库 链 接, 否 则 按 资 格 审 查 不 合 格 处 理, 其 投 标 作 为 无 效 标 予 以 否 决 ; 3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中 不 能 仅 提 供 资 格 审 查 资 料 的 诚 信 库 链 接, 必 须 同 时 将 所 有 资 格 审 查 材 料 原 件 的 扫 描 件 以 附 件 的 形 式 上 传 到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中, 并 确 保 上 传 扫 描 件 与 诚 信 库 一 致, 否 则 按 资 格 审 查 不 合 格 处 理, 其 投 标 作 为 无 效 标 予 以 否 决 ; 4 投 标 文 件 中 上 传 的 所 有 扫 描 件 须 清 晰 无 误, 否 则 其 资 料 按 无 效 文 件 处 理 ; 5 诚 信 库 中 备 案 的 资 料 均 须 清 晰 无 误, 否 则 视 为 未 提 供 供 诚 信 库 链 接 ; 6 评 标 委 员 会 依 据 本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标 准 对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评 审 有 一 项 不 符 合 评 审 标 准 的, 其 投 标 作 为 无 效 标 予 以 否 决 11.2 符 合 性 审 查 : 评 标 委 员 会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无 效 标 条 款 对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予 以 审 查, 否 决 无 效 投 标 11.3 详 细 评 审 : 详 见 招 标 文 件 11.4 推 荐 中 标 候 选 人 评 标 委 员 会 对 满 足 招 标 文 件 实 质 性 要 求 的 有 效 投 标 文 件, 根 据 本 评 标 办 法 按 照 经 评 审 的 投 标 价 格 ( 评 标 价 ) 由 低 至 高 的 次 序 推 荐 第 1 至 第 3 名 中 标 候 选 人, 但 评 标 价 低 于 成 本 的 除 外 若 有 效 投 标 文 件 的 评 标 价 相 同, 则 抽 签 确 定 其 排 序 12. 注 意 事 项 12.1 网 上 电 子 招 投 标 平 台 登 录 地 址 为 :http://www.haztb.gov.cn:9000/haztbhy 12.2 拟 投 标 单 位 须 办 理 淮 安 市 建 设 工 程 网 上 电 子 招 投 标 CA 证 书 及 电 子 签 章 后 方 可 参 加 网 上 招 投 标 活 动 ;CA 和 电 子 签 章 在 淮 安 市 招 投 标 交 易 中 心 ( 深 圳 路 16 号 ) 二 楼 办 理, 联 系 人 : 张 忠 宝 联 系 电 话 :13861650890; 网 上 操 作 如 遇 技 术 问 题, 请 与 陈 超 联 系, 电 话 :13770370470; 12.3 招 标 文 件 从 网 上 下 载, 投 标 文 件 也 在 网 上 提 交, 不 接 受 纸 质 投 标 文 件 ; 12.4 请 投 标 人 及 时 更 新 诚 信 库 资 料, 评 标 现 场 不 再 审 查 有 关 原 件 ; 12.5 各 投 标 人 应 在 投 标 文 件 递 交 截 止 时 间 前, 由 其 法 定 代 表 人 ( 或 委 托 代 理 人 ) 持 本 人 身 份 证 携 带 CA 锁 ( 应 为 制 作 投 标 文 件 时 使 用 的 CA 锁, 否 则 投 标 文 件 无 法 解 密 )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 或 授 权 委 托 书 ) 及 投 标 保 证 金 缴 纳 凭 证 准 时 参 加 开 标 会 议, 并 在 签 到 簿 上 签 名, 同 时 将 上 述 身 份 证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 授 权 委 托 书 ) 保 证 金 缴 纳 凭 证 及 CA 锁 交 到 工 作 人 员 处 12.6 开 标 时 间 后, 招 标 投 标 平 台 未 接 收 到 投 标 人 上 传 的 投 标 文 件, 或 者 投 标 人 未 在 开 标 时 间 前 将 准 确 的 CA 锁 递 交 到 工 作 人 员 处, 或 者 因 CA 锁 故 障 导 致 投 标 文 件 无 法 解 密, 或 者 解 密 后 的 投 标 文 件 无 法 导 入 开 评 标 系 统 的 ( 开 评 标 系 统 的 故 障 情 形 除 外 ), 作 为 投 标 人 放 弃 投 标 处 理 12.7 因 投 标 人 法 定 代 表 人 ( 或 委 托 代 理 人 ) 未 到 达 开 标 现 场 导 致 其 无 法 根 据 评 标 委 员 会 要 求 对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澄 清 的, 评 标 委 员 会 将 对 其 投 标 文 件 作 出 判 断 性 评 审, 投 标 人 不 得 对 此 提 出 异 议 或 投 诉 12.8 投 标 人 在 本 工 程 投 标 过 程 中, 不 得 存 在 任 何 资 质 挂 靠 资 质 出 借 及 投 标 资 料 弄 虚 作 假 行 9

为, 不 得 参 与 任 何 围 标 串 标 行 为 如 发 生 上 述 行 为, 将 承 担 所 引 起 的 一 切 法 律 后 果 12.9 投 标 人 在 本 工 程 投 标 过 程 中, 不 得 参 与 任 何 恶 意 投 诉, 如 确 因 相 关 单 位 人 员 的 行 为 侵 犯 了 投 标 人 的 合 法 利 益, 投 标 人 法 定 代 表 人 必 须 在 投 诉 书 上 签 名, 并 加 盖 投 标 人 单 位 公 章 13 联 系 方 式 : 13.1 招 标 人 地 址 : 淮 安 市 淮 阴 区 赵 集 镇 人 民 政 府 联 系 人 : 卢 先 生 电 话 :13912089936 13.2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地 址 : 淮 安 市 淮 阴 区 长 江 东 路 44 号 联 系 人 : 吴 女 士 电 话 :13225176000 13.3 淮 阴 区 招 标 投 标 服 务 中 心 地 址 : 淮 阴 区 长 江 东 路 170 号 联 系 人 : 张 先 生 电 话 :0517-80859028 13.4 围 标 串 标 举 报 电 话 :0517-80859000 招 标 人 ( 公 章 ): 招 标 代 理 人 ( 公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委 托 代 理 人 ( 签 字 或 盖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委 托 代 理 人 ( 签 字 或 盖 章 ): 2016 年 8 月 18 日 10

第 一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 对 招 标 文 件 通 用 分 册 的 补 充 和 修 改 ) 1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说 明 : 条 款 名 称 条 款 号 所 称 条 款 均 与 招 标 文 件 通 用 分 册 投 标 人 须 知 相 对 应 序 条 款 号 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1 招 标 方 式 公 开 招 标 2 评 标 方 式 本 地 评 标 3 1.1.2 招 标 人 4 1.1.3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名 称 : 淮 安 市 淮 阴 区 赵 集 镇 人 民 政 府 地 址 : 淮 安 市 淮 阴 区 赵 集 镇 人 民 政 府 联 系 人 : 卢 先 生 电 话 :13912089936 名 称 : 江 苏 钟 山 工 程 项 目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地 址 : 淮 安 市 淮 阴 区 长 江 东 路 44 号 联 系 人 : 吴 女 士 电 话 :13225176000 5 1.1.4 项 目 名 称 淮 阴 区 赵 集 镇 赵 集 社 区 综 合 服 务 中 心 新 建 工 程 6 1.1.5 建 设 地 点 淮 阴 区 赵 集 镇 林 柴 路 南 立 马 街 南 六 十 米 处 7 1.2 建 设 资 金 资 金 来 源 : 单 位 自 筹 资 金 落 实 情 况 : 已 落 实 8 1.3.1 招 标 范 围 土 建 安 装 等 工 程 ( 工 程 施 工 图 及 工 程 量 清 单 中 全 部 内 容 ); 9 1.3.2 计 划 工 期 75 日 历 天 10 1.3.3 质 量 要 求 合 格 11 1.3.4 文 明 工 地 创 建 无 创 建 目 标, 确 保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12 1.4 投 标 人 资 格 要 求 采 用 资 格 后 审 : 详 见 第 二 章 评 标 办 法 中 2. 初 步 评 审 的 2.1 资 格 审 查 13 1.9.1 踏 勘 现 场 不 统 一 组 织, 自 行 踏 勘 投 标 人 应 对 工 程 现 场 临 时 道 路 临 时 用 水 临 时 用 电 及 周 围 环 境 进 行 现 场 考 察, 投 标 人 应 充 分 重 视 和 仔 细 地 进 行 这 种 考 察, 以 获 取 那 些 应 由 投 标 人 自 己 负 责 的 有 关 编 制 投 标 文 件 和 签 署 合 同 所 需 的 所 有 信 息 一 旦 中 标, 这 种 考 察 即 被 认 为 其 结 果 已 在 投 标 文 件 中 得 到 充 分 反 映 考 察 现 场 的 费 用 以 及 由 于 考 察 现 场 而 引 起 的 一 切 后 果 均 由 投 标 人 自 己 承 担 14 1.10.1 投 标 预 备 会 不 召 开 11

15 2.2 16 3.1.4 17 3.1.6 澄 清 和 答 疑 联 合 体 投 标 投 标 文 件 制 作 工 具 软 件 及 投 标 电 子 光 盘 投 标 人 要 求 澄 清 招 标 文 件 的 截 止 时 间 :2016 年 8 月 26 日 17 时 00 分 答 疑 文 件 发 布 时 间 :2016 年 8 月 29 日 17 时 30 分 澄 清 答 疑 文 件 发 布 方 式 : 淮 安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网 网 上 招 投 标 系 统 平 台 上 传 或 下 载 不 接 受 1 本 招 标 文 件 使 用 广 联 达 招 标 文 件 制 作 软 件 编 制, 为 保 证 投 标 文 件 编 制 的 顺 利, 建 议 投 标 人 使 用 与 招 标 文 件 相 同 的 投 标 文 件 制 作 工 具 软 件 编 制 投 标 文 件 2 投 标 工 具 下 载 地 址 : http://116.228.29.102:8400/download/ 淮 安 投 标 制 作 工 具 安 装.zip 请 及 时 关 注 版 本 更 新 情 况! 3 工 具 软 件 服 务 联 系 方 式 : 广 联 达 : 蒋 荣 轩 联 系 电 话 :15996198366 4 为 防 止 开 评 标 系 统 故 障 导 致 开 评 标 无 法 进 行, 建 议 投 标 人 提 供 投 标 备 份 光 盘, 备 份 光 盘 由 投 标 人 自 备 投 标 人 将 投 标 文 件 制 作 工 具 软 件 生 成 的 非 加 密 投 标 文 件 刻 入 备 份 光 盘, 备 份 投 标 电 子 光 盘 内 容 应 与 网 上 投 标 文 件 内 容 一 致, 否 则 其 后 果 由 投 标 人 自 行 承 担 18 3.2.6 合 同 方 式 固 定 单 价 合 同 19 3.2.8 计 价 方 式 工 程 量 清 单 计 价 20 3.2.8 计 价 依 据 1. 建 设 工 程 工 程 量 清 单 计 价 规 范 (GB50500-2013) 和 现 行 计 价 办 法 ; 2. 计 价 定 额 : 江 苏 省 建 设 工 程 费 用 定 额 (2014 年 ) 江 苏 省 建 筑 与 装 饰 工 程 计 价 定 额 (2014 年 版 ) 江 苏 省 安 装 工 程 计 价 定 额 (2014 年 版 ); 江 苏 省 建 设 工 程 工 程 量 清 单 计 价 项 目 指 引 等 ; 3. 企 业 定 额 和 市 场 价 格 信 息 ; 4. 招 标 文 件 ( 工 程 量 清 单 ) 及 其 补 充 文 件 ; 5. 设 计 文 件 及 相 关 技 术 资 料 施 工 现 场 情 况 ; 6. 市 场 价 格 信 息 或 工 程 造 价 管 理 机 构 发 布 的 当 地 工 程 造 价 信 息 ; 7. 其 它 相 关 资 料 21 3.2.8 不 可 竞 争 费 用 投 标 人 不 得 改 变 下 列 不 可 竞 争 费 用 : 一 现 场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措 施 费 : 1 基 本 费 率 : 安 装 1.5%; 土 建 3.1%; 二 规 费 : 1. 社 会 保 障 费 : 安 装 2.4%; 土 建 3.2% 2. 住 房 公 积 金 : 安 装 0.42%; 土 建 0.53% 三 税 金 :11% 四 招 标 文 件 中 已 明 确 价 格 的 暂 定 价 材 料 设 备 及 暂 定 费 用 或 暂 列 金 额 ; 五 其 它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不 可 竟 争 的 费 用 六 以 上 费 用 中 标 人 如 不 交 或 少 交 竣 工 结 算 审 计 时 予 以 扣 除, 结 算 时 凭 缴 费 凭 证 原 件 在 决 算 审 计 时 计 入 工 程 总 价 以 上 费 率 与 工 程 量 清 单 有 出 入 时 以 招 标 人 发 出 的 工 程 量 清 单 为 准 12

22 3.3.1 投 标 有 效 期 90 天 23 3.4.1 投 标 保 证 金 24 3.8.1 25 4.2.1 26 4.2.2 27 5.1.1 投 标 文 件 的 份 数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地 点 开 标 时 间 开 标 地 点 1.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形 式 : 转 账 或 电 汇 2.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金 额 : 人 民 币 壹 万 伍 仟 元 3. 招 标 人 接 受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指 定 账 户 信 息 : 3.1 开 户 名 : 淮 安 市 淮 阴 区 招 标 投 标 服 务 中 心 3.2 开 户 行 : 农 行 淮 安 市 城 北 支 行 3.3 银 行 账 号 :352201040039305 4. 投 标 保 证 金 缴 纳 注 意 事 项 4.1 投 标 保 证 金 必 须 从 企 业 的 法 人 基 本 存 款 账 户 缴 纳, 并 在 付 款 用 途 栏 注 明 投 标 项 目 名 称 或 项 目 简 称 以 个 人 企 业 的 办 事 处 分 公 司 子 公 司 名 义 或 从 他 人 账 户 投 标 人 企 业 的 其 他 账 户 缴 纳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无 效 4.2 投 标 人 须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凭 银 行 办 理 凭 证 到 淮 安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淮 阴 分 中 心 签 字 盖 章 确 认, 因 投 标 人 未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到 淮 安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淮 阴 分 中 心 签 字 盖 章 确 认 或 投 标 保 证 金 未 及 时 到 账 而 造 成 的 后 果, 由 各 投 标 单 位 自 行 承 担 4.3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退 还, 将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退 还 到 各 企 业 的 法 人 基 本 存 款 账 户 4.4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各 投 标 人 须 提 供 本 单 位 法 人 基 本 存 款 账 户, 并 提 供 能 够 证 明 该 账 户 为 本 单 位 法 人 基 本 存 款 账 户 的 有 关 证 明 材 料, 到 淮 安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淮 阴 分 中 心 307 室 杨 会 计 处 备 案 ( 已 办 理 过 备 案 手 续 的 除 外 ) 4.5 开 标 时 将 经 淮 安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淮 阴 分 中 心 签 字 盖 章 确 认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证 明 带 至 开 标 现 场 查 验, 投 标 保 证 金 不 符 合 要 求 将 按 无 效 标 处 理 投 标 人 须 提 供 加 密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一 份, 上 传 至 网 上 开 评 标 平 台 投 标 备 份 光 盘 由 投 标 人 自 行 决 定 提 供 与 否 2016 年 9 月 8 日 9 时 00 分 淮 安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网 网 上 电 子 招 投 标 平 台 28 6.2.2 评 标 办 法 经 评 审 的 最 低 投 标 价 法 开 标 时 间 : 同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开 标 地 点 : 淮 安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淮 阴 分 中 心 201 室 ( 淮 阴 区 长 江 东 路 170 号 ) 29 6.4.2 招 标 控 制 价 本 次 招 标 设 招 标 控 制 价, 控 制 价 为 76.927553 万 元 30 7.3.1 履 约 担 保 31 7.3.3 32 中 标 差 额 担 保 招 标 文 件 发 售 1. 履 约 担 保 农 民 工 工 资 保 证 金 的 提 交 形 式 : 转 帐 汇 票 或 现 金 2. 金 额 : 履 约 担 保 为 工 程 中 标 价 的 5%; 农 民 工 工 资 保 证 金 为 工 程 中 标 价 的 5% 3. 中 标 人 须 在 领 取 中 标 通 知 书 之 日 起 7 日 内 将 农 民 工 工 资 保 证 金 履 约 保 证 金 缴 纳 到 招 标 人 指 定 的 账 户, 并 与 招 标 人 签 订 施 工 合 同 ; 否 则, 招 标 人 有 权 取 消 其 中 标 资 格 并 没 收 其 投 标 保 证 金 若 中 标 价 比 有 效 标 评 标 价 平 均 值 低 5% 以 上, 中 标 人 应 当 在 合 同 签 订 之 前 按 下 列 要 求 向 招 标 人 提 交 中 标 差 额 担 保 : 中 标 差 额 担 保 的 形 式 : 现 金 ( 汇 入 招 标 人 指 定 账 户 ) 中 标 差 额 担 保 的 金 额 : 中 标 价 与 有 效 标 评 标 价 平 均 值 之 差 中 标 差 额 担 保 的 提 交 时 限 : 中 标 通 知 书 发 出 之 日 起 7 日 内 向 招 标 人 提 交 发 售 时 间 :2016 年 8 月 18 日 2016 年 8 月 25 日 发 售 地 点 : 在 网 上 以 电 子 版 形 式 发 布, 投 标 人 通 过 登 录 淮 安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网 的 网 上 电 子 招 投 标 平 台 下 载 13

33 其 它 内 容 发 售 价 格 : 招 标 文 件 人 民 币 305 元 ( 下 载 招 标 文 件 时 网 上 支 付, 不 接 受 现 场 支 付, 售 后 不 退 ) 1. 本 次 招 标 对 投 标 人 资 格 审 查 采 用 资 格 后 审 方 式 请 投 标 人 务 必 根 据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及 时 更 新 诚 信 库 相 关 资 料 2. 中 标 通 知 书 发 出 后, 除 不 可 抗 力 情 况 外, 中 标 人 出 现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除 招 标 人 有 权 取 消 其 中 标 资 格, 没 收 其 投 标 保 证 金 外, 招 标 投 标 行 政 监 督 部 门 将 记 入 不 良 行 为 记 录, 在 一 年 内 其 它 政 府 投 资 项 目 的 招 标 人 可 以 据 此 不 接 受 其 投 标 : 2.1 放 弃 中 标 项 目 的 ; 2.2 不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的 要 求 提 交 履 约 保 证 金 及 农 民 工 工 资 保 证 金 的 ; 2.3 按 照 本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应 当 提 交 中 标 差 额 担 保 而 不 提 交 的 ; 2.4 不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与 招 标 人 签 订 合 同 的, 或 者 在 签 订 合 同 时 向 招 标 人 提 出 附 加 条 件 或 者 更 改 合 同 实 质 性 内 容 要 求 的 3. 各 投 标 人 应 在 投 标 文 件 递 交 截 止 时 间 前, 由 其 法 定 代 表 人 ( 或 委 托 代 理 人 ) 持 本 人 身 份 证 携 带 CA 锁 ( 应 为 制 作 投 标 文 件 时 使 用 的 CA 锁, 否 则 投 标 文 件 无 法 解 密 )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 授 权 委 托 书 ) 及 投 标 保 证 金 缴 纳 凭 证 准 时 参 加 开 标 会 议, 并 在 签 到 簿 上 签 名, 同 时 将 上 述 身 份 证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 授 权 委 托 书 ) 保 证 金 缴 纳 凭 证 及 CA 锁 交 到 工 作 人 员 处 4. 开 标 时 间 后, 招 标 投 标 平 台 未 接 收 到 投 标 人 上 传 的 投 标 文 件, 或 者 投 标 人 未 在 开 标 时 间 前 将 准 确 的 CA 锁 递 交 到 工 作 人 员 处, 或 者 因 CA 锁 故 障 导 致 投 标 文 件 无 法 解 密, 或 者 解 密 后 的 投 标 文 件 无 法 导 入 开 评 标 系 统 的 ( 开 评 标 系 统 的 故 障 情 形 除 外 ), 作 为 投 标 人 放 弃 投 标 处 理 5. 因 投 标 人 法 定 代 表 人 ( 或 委 托 代 理 人 ) 未 到 达 开 标 现 场 导 致 其 无 法 根 据 评 标 委 员 会 要 求 对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澄 清 的, 评 标 委 员 会 将 对 其 投 标 文 件 作 出 判 断 性 评 审, 投 标 人 不 得 对 此 提 出 异 议 或 投 诉 14

2 对 招 标 文 件 通 用 分 册 的 补 充 和 修 改 一 重 要 提 示 本 次 招 标 采 用 电 子 化 网 上 招 投 标, 请 投 标 人 务 必 仔 细 阅 读 以 下 关 于 电 子 化 网 上 投 标 的 有 关 规 定, 并 严 格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的 规 定 编 制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否 则 所 造 成 的 一 切 后 果 由 投 标 人 自 负 : 1. 本 次 招 标 的 招 标 文 件 及 后 续 答 疑 澄 清 及 补 充 文 件 均 在 网 上 以 电 子 版 形 式 发 布, 投 标 人 通 过 登 陆 网 上 招 投 标 系 统 平 台 下 载 对 于 后 期 的 通 知 补 充 文 件 发 布, 招 标 人 原 则 上 不 再 通 知 投 标 人, 投 标 人 应 安 排 专 人 及 时 查 阅 下 载 补 充 文 件 2. 电 子 版 招 标 文 件 及 后 续 答 疑 澄 清 及 补 充 文 件 加 盖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或 招 标 人 电 子 公 章 ( 或 加 盖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或 招 标 人 公 章 的 扫 描 件 ) 即 为 生 效 3. 对 本 次 招 标 投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调 整 如 下 : 3.1 投 标 人 必 须 通 过 淮 安 网 上 招 投 标 系 统 平 台 报 送 经 加 密 的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3.2 投 标 人 自 愿 提 供 的 备 份 光 盘 须 密 封 递 交 3.3 资 格 审 查 资 料 加 分 材 料 等 投 标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参 加 评 审 的 材 料, 均 要 将 扫 描 件 上 传 到 投 标 文 件 中, 并 保 证 诚 信 库 可 查, 否 则 该 部 分 资 料 不 予 认 可 3.4 本 招 标 文 件 中 所 有 关 于 印 章 签 字 等 签 署 的 要 求, 但 电 子 版 投 标 文 件 仅 需 按 要 求 加 盖 投 标 单 位 电 子 公 章 与 法 定 代 表 人 印 章 即 可 4. 因 开 评 标 系 统 故 障 导 致 投 标 人 投 标 文 件 无 法 解 密 或 无 法 导 入 的, 允 许 投 标 人 使 用 备 份 光 盘 补 救, 投 标 人 未 提 供 备 份 光 盘 导 致 其 投 标 文 件 无 法 参 加 评 审 的, 作 为 投 标 人 放 弃 投 标 处 理 5. 投 标 人 中 标 后, 由 代 理 机 构 下 载 中 标 人 的 网 上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并 打 印 三 份 纸 质 投 标 文 件 存 档, 打 印 及 装 订 费 用 由 中 标 人 承 担, 按 市 场 价 收 费,A4 纸 不 超 过 0.5 元 / 页, 装 订 费 不 超 过 15 元 / 本 二 对 招 标 文 件 通 用 分 册 投 标 人 须 知 的 补 充 和 修 改 3. 投 标 文 件 3.2 投 标 报 价 修 改 3.2.5 项 为 如 下 内 容 : 报 价 方 式 : 本 工 程 采 用 综 合 单 价 法 报 价 投 标 报 价 应 是 招 标 文 件 所 确 定 招 标 范 围 内 的 全 部 工 程 内 容 的 价 格 体 现, 由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费 措 施 项 目 费 其 他 项 目 费 规 费 和 税 金 组 成 其 应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完 成 该 项 目 施 工 工 期 质 量 等 级 施 工 图 纸 ( 含 设 计 变 更 通 知 单 ) 工 程 量 清 单 及 施 工 机 械 劳 务 材 料 ( 包 括 业 主 选 定 的 材 料 供 应 商 所 供 材 料 到 现 场 的 卸 力 及 场 内 运 输 采 购 保 管 费 用 等 ) 临 时 设 施 ( 包 括 场 地 内 施 工 用 水 电 及 15

场 内 施 工 道 路 等 ) 缺 陷 修 补 施 工 措 施 安 装 管 理 利 润 保 险 税 金 工 程 检 测 维 护 政 策 性 文 件 规 定 的 各 项 应 有 费 用 等 各 项 直 接 间 接 费 用, 以 及 所 包 含 的 风 险 责 任 等 各 项 应 有 费 用, 还 包 括 为 完 成 本 工 程 可 能 发 生 和 投 标 人 认 为 所 需 的 一 切 费 用, 中 标 后 单 价 不 作 调 整 补 充 3.2.6 项 段 末 内 容 如 下 : 投 标 人 应 充 分 考 虑 施 工 期 间 各 类 建 材 的 市 场 风 险 政 策 性 调 整 人 工 费 调 整 机 械 费 和 招 标 文 件 及 施 工 合 同 约 定 的 要 求 投 标 人 承 担 的 风 险, 确 定 风 险 系 数 并 计 入 报 价, 中 标 后 单 价 不 作 调 整 补 充 3.2.11 项 内 容 如 下 : (1) 建 设 工 程 交 易 综 合 服 务 费 按 江 苏 省 物 价 局 苏 价 服 [2006]12 号 文 一 类 交 易 中 心 收 费 标 准 收 取, 无 论 投 标 人 是 否 计 入 投 标 报 价 中, 由 招 标 人 与 中 标 人 在 领 取 中 标 通 知 书 前 分 别 支 付 即 招 标 人 支 付 30%, 中 标 人 支 付 70% (2) 本 工 程 投 标 报 价 采 用 工 程 量 清 单 报 价 中 综 合 单 价 法 计 价, 投 标 人 应 根 据 招 标 人 提 供 的 图 纸 和 工 程 量 清 单 计 算 工 程 项 目 的 综 合 单 价 合 价 工 程 量 清 单 中 每 一 个 子 目 和 单 项 均 需 计 算 填 写 综 合 单 价 合 价, 投 标 人 没 有 填 写 综 合 单 价 合 价 的 项 目 将 不 予 支 付, 并 认 为 此 项 费 用 已 包 括 在 工 程 量 清 单 的 其 它 综 合 单 价 合 价 中, 以 后 不 作 调 整 (3) 投 标 报 价 编 制 依 据 : a. 招 标 人 提 供 的 招 标 工 程 的 工 程 施 工 图 纸 及 相 关 技 术 材 料 工 程 量 清 单 招 标 文 件 及 其 补 充 文 件, 国 家 现 行 相 关 规 范 及 技 术 标 准 b. 投 标 报 价 的 计 价 方 法 按 建 设 工 程 工 程 量 清 单 计 价 规 范 (GB50500-2013) 江 苏 省 建 筑 与 装 饰 工 程 计 价 定 额 (2014 年 ) 江 苏 省 安 装 工 程 计 价 定 额 (2014 年 ) 江 苏 省 建 设 工 程 费 用 定 额 (2014) 江 苏 省 建 设 工 程 工 程 量 清 单 计 价 项 目 指 引 执 行 c. 淮 安 市 造 价 管 理 部 门 现 行 有 关 造 价 管 理 文 件 及 其 它 现 行 的 有 关 文 件 修 改 4.1.2 项 为 如 下 内 容 : 投 标 人 如 提 供 备 份 光 盘 的 应 将 备 份 光 盘 密 封 递 交, 封 套 上 应 写 明 招 标 工 程 名 称, 并 加 盖 投 标 人 公 章 5. 开 标 5.1 开 标 时 间 地 点 和 人 员 修 改 5.1.1 项 为 如 下 内 容 : 1. 各 投 标 人 应 在 投 标 文 件 递 交 截 止 时 间 前, 由 其 法 定 代 表 人 ( 或 委 托 代 理 人 ) 持 本 人 身 份 证 携 带 CA 锁 ( 应 为 制 作 投 标 文 件 时 使 用 的 CA 锁, 否 则 投 标 文 件 无 法 解 密 )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 授 权 委 托 书 ) 及 投 标 保 证 金 缴 纳 凭 证 准 时 参 加 开 标 会 议, 并 在 签 到 簿 上 签 名, 同 时 将 上 述 身 份 证 16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 授 权 委 托 书 ) 保 证 金 缴 纳 凭 证 及 CA 锁 交 到 工 作 人 员 处 2. 开 标 时 间 后, 招 标 投 标 平 台 未 接 收 到 投 标 人 上 传 的 投 标 文 件, 或 者 投 标 人 未 在 开 标 时 间 前 将 准 确 的 CA 锁 递 交 到 工 作 人 员 处, 或 者 因 CA 锁 故 障 导 致 投 标 文 件 无 法 解 密, 或 者 解 密 后 的 投 标 文 件 无 法 导 入 开 评 标 系 统 的 ( 开 评 标 系 统 的 故 障 情 形 除 外 ), 作 为 投 标 人 放 弃 投 标 处 理 3. 因 投 标 人 法 定 代 表 人 ( 或 委 托 代 理 人 ) 未 到 达 开 标 现 场 导 致 其 无 法 根 据 评 标 委 员 会 要 求 对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澄 清 的, 评 标 委 员 会 将 对 其 投 标 文 件 作 出 判 断 性 评 审, 投 标 人 不 得 对 此 提 出 异 议 或 投 诉 5.3 不 合 格 投 标 删 除 第 (2) (3) 项 内 容 ; 增 加 第 (2) 项 内 容 如 下 : (2) 招 标 投 标 平 台 未 接 收 到 投 标 人 上 传 的 投 标 文 件, 或 者 投 标 人 未 在 开 标 时 间 前 将 准 确 的 CA 锁 递 交 到 工 作 人 员 处, 或 者 因 CA 锁 故 障 导 致 投 标 文 件 无 法 解 密, 或 者 解 密 后 的 投 标 文 件 无 法 导 入 开 评 标 系 统 的 ( 开 评 标 系 统 的 故 障 情 形 除 外 ), 6. 评 标 6.4 初 步 评 审 调 整 6.4.2 款 为 下 列 条 款 : 投 标 文 件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属 于 重 大 偏 差, 视 为 未 能 对 招 标 文 件 作 出 实 质 性 响 应, 应 当 作 为 无 效 投 标 予 以 否 决 : 1 投 标 文 件 中 的 投 标 函 未 加 盖 投 标 人 的 公 章 ; 2 投 标 文 件 中 的 投 标 函 未 加 盖 企 业 法 定 代 表 人 ( 或 企 业 法 定 代 表 人 委 托 代 理 人 ) 印 章 ( 或 签 字 ) 的 ; 3 如 投 标 函 加 盖 企 业 法 定 代 表 人 委 托 代 理 人 印 章 ( 或 签 字 ) 的, 企 业 法 定 代 表 人 委 托 代 理 人 没 有 合 法 有 效 的 委 托 书 ( 原 件 ) 的 ; 4 投 标 人 资 格 条 件 不 符 合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或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 5 投 标 人 名 称 或 组 织 结 构 与 资 格 预 审 时 不 一 致 的 ; 6 除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经 招 标 人 书 面 同 意 外, 项 目 负 责 人 与 资 格 预 审 时 不 一 致 的 ; 7 组 成 联 合 体 投 标 未 提 供 联 合 体 各 方 共 同 投 标 协 议 的 ; 8 在 同 一 招 标 项 目 中, 联 合 体 成 员 以 自 己 名 义 单 独 投 标 或 者 参 加 其 他 联 合 体 投 标 的 ; 9 联 合 体 成 员 与 资 格 预 审 确 定 的 结 果 不 一 致 的 ; 17

10 投 标 报 价 低 于 成 本 或 者 高 于 招 标 文 件 设 定 的 最 高 投 标 限 价 的 ; 11 同 一 投 标 人 提 交 两 个 及 以 上 不 同 的 投 标 文 件 或 者 投 标 报 价, 但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提 交 备 选 投 标 的 除 外 ; 12 与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暂 估 价 暂 列 金 额 及 甲 供 材 料 价 格 不 一 致 的 ; 13 与 招 标 文 件 明 确 列 出 的 不 可 竞 争 费 用 项 目 或 费 率 或 计 算 基 础 不 一 致 的 ; 14 与 招 标 文 件 提 供 的 工 程 量 清 单 中 的 项 目 编 码 项 目 名 称 项 目 特 征 计 量 单 位 工 程 量 不 一 致 的 ; 15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提 供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 16 投 标 文 件 载 明 的 招 标 项 目 完 成 期 限 超 过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期 限 的 ; 17 明 显 不 符 合 技 术 规 范 技 术 标 准 的 要 求 的 ; 18 投 标 文 件 载 明 的 货 物 包 装 方 式 检 验 标 准 和 方 法 等 不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的 要 求 的 ; 19 投 标 文 件 提 出 了 不 能 满 足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或 招 标 人 不 能 接 受 的 工 程 验 收 计 量 价 款 结 算 和 支 付 办 法 的 ; 20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提 供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或 者 投 标 文 件 未 能 解 密 且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明 确 的 投 标 文 件 解 密 失 败 的 补 救 方 案 补 救 不 成 功 的 ; 21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以 及 投 标 文 件 制 作 过 程 出 现 了 评 标 委 员 会 认 为 不 应 当 雷 同 的 情 况 的 ; 22 以 他 人 的 名 义 投 标 串 通 投 标 以 行 贿 手 段 谋 取 中 标 或 者 以 其 他 弄 虚 作 假 方 式 投 标 的 ; 23 不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有 关 暗 标 的 要 求 18

第 二 章 评 标 办 法 1. 评 标 办 法 本 招 标 项 目 评 标 采 用 经 评 审 的 最 低 投 标 价 法 ( 资 格 后 审 ) 2. 初 步 评 审 2.1 资 格 审 查 : 开 标 后, 首 先 由 招 标 人 依 法 组 建 的 评 标 委 员 会 对 投 标 人 资 格 条 件 进 行 审 查, 审 查 内 容 及 合 格 标 准 见 下 表 : 资 格 审 查 一 览 表 序 项 目 内 容 号 1 投 标 人 具 有 独 立 订 立 合 同 的 能 力 投 标 人 资 质 类 别 和 等 级 : 房 屋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总 2 承 包 叁 级 及 以 上 资 质 ( 有 效 的 ) 投 标 人 具 备 安 全 生 产 条 件, 并 取 得 安 全 生 产 许 3 可 证 ( 有 效 期 内 ) 投 标 人 拟 选 派 项 目 负 责 人 资 质 等 级 : 小 型 项 目 管 理 师 ( 有 效 期 内 ) 或 建 筑 工 程 专 业 二 级 及 以 4 上 注 册 建 造 师, 并 取 得 B 类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 有 效 期 内 ); 1. 投 标 人 未 处 于 被 责 令 停 业 投 标 资 格 被 取 消 或 者 财 产 被 接 管 冻 结 和 破 产 状 态 ; 2. 投 标 人 没 有 因 骗 取 中 标 或 者 严 重 违 约 以 及 发 生 重 大 工 程 质 量 安 全 生 产 事 故 等 问 题, 被 有 关 部 门 暂 停 投 标 资 格 并 在 暂 停 期 内 的 ; 3. 投 标 人 及 其 投 标 项 目 负 责 人 无 不 良 行 为 记 录 ( 公 示 期 内 ), 近 一 年 未 受 到 建 设 行 政 主 5 管 部 门 ( 或 招 投 标 监 管 部 门 ) 的 处 罚 和 处 分 ; 4. 项 目 负 责 人 必 须 满 足 下 列 要 求 之 一 : 1 项 目 负 责 人 是 非 变 更 后 无 在 建 工 程 的 ( 项 目 负 责 人 提 供 承 诺 书, 项 目 负 责 人 签 字 并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 2 项 目 负 责 人 是 变 更 后 无 在 建 工 程 的, 并 且 : 原 合 同 工 期 已 满 且 变 更 备 案 之 日 已 满 6 个 要 求 条 件 链 接 诚 信 库, 扫 描 件 上 传 至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营 业 执 照 有 效 链 接 诚 信 库, 扫 描 件 上 传 至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资 质 证 书 有 效 链 接 诚 信 库, 扫 描 件 上 传 至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书 有 效 链 接 诚 信 库, 扫 描 件 上 传 至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项 目 负 责 人 证 书 和 B 类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均 有 效 投 标 人 如 实 提 供 承 诺 书 ( 共 八 条, 见 本 招 标 文 件 第 六 章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1 商 务 标 投 标 书 格 式 /1.8 承 诺 书 格 式 ) 及 证 明 材 料, 承 诺 书 按 规 定 格 式 签 署, 彩 色 扫 描 件 上 传 到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中 ; 证 明 材 料 在 诚 信 库 备 案, 扫 描 件 上 传 至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并 提 供 链 接 19

序 项 目 内 容 号 月 ; 或 者, 因 非 承 包 人 原 因 致 使 工 程 项 目 停 工 超 过 120 天 ( 含 ), 原 合 同 备 案 部 门 批 准 解 除 项 目 负 责 人 锁 定 的 备 案 事 宜 的 ( 提 供 符 合 要 求 的 证 明 材 料 ); 3 项 目 负 责 人 有 在 建 工 程, 但 该 在 建 工 程 与 本 次 招 标 的 工 程 属 于 同 一 工 程 项 目 同 一 项 目 批 文 同 一 施 工 地 点 分 段 发 包 或 分 期 施 工 的 情 况 ( 提 供 中 标 通 知 书 施 工 合 同 等 证 明 材 料 ); 6 投 标 人 及 其 投 标 项 目 负 责 人 无 行 贿 犯 罪 记 录 要 求 条 件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中 无 需 提 供, 由 评 标 委 员 会 在 江 苏 省 建 设 工 程 招 标 网 查 询, 以 省 网 曝 光 台 公 布 数 据 为 准 7 本 工 程 不 接 受 联 合 体 投 标 投 标 文 件 未 联 合 体 投 标 即 可 注 :1 本 次 招 标 不 接 受 资 格 审 查 原 件 ; 2 资 格 审 查 部 分 要 求 的 承 诺 书 必 须 按 规 定 格 式 签 署, 签 署 完 毕 后 必 须 将 彩 色 扫 描 件 上 传 到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中 ; 其 它 资 格 审 查 资 料 ( 无 行 贿 犯 罪 记 录 除 外 ) 均 在 投 标 文 件 中 提 供 诚 信 库 链 接, 否 则 按 资 格 审 查 不 合 格 处 理, 其 投 标 作 为 无 效 标 予 以 否 决 ; 3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中 不 能 仅 提 供 资 格 审 查 资 料 的 诚 信 库 链 接, 必 须 同 时 将 所 有 资 格 审 查 材 料 原 件 的 扫 描 件 以 附 件 的 形 式 上 传 到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中, 并 确 保 上 传 扫 描 件 与 诚 信 库 一 致, 否 则 按 资 格 审 查 不 合 格 处 理, 其 投 标 作 为 无 效 标 予 以 否 决 ; 4 投 标 文 件 中 上 传 的 所 有 扫 描 件 须 清 晰 无 误, 否 则 其 资 料 按 无 效 文 件 处 理 ; 5 诚 信 库 中 备 案 的 资 料 均 须 清 晰 无 误, 否 则 视 为 未 提 供 供 诚 信 库 链 接 ; 6 评 标 委 员 会 依 据 本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标 准 对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评 审 有 一 项 不 符 合 评 审 标 准 的, 其 投 标 作 为 无 效 标 予 以 否 决 2.2 符 合 性 审 查 : 评 标 委 员 会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无 效 标 条 款 对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予 以 审 查, 否 决 无 效 投 标 2.3 投 标 文 件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属 于 重 大 偏 差, 视 为 未 能 对 招 标 文 件 作 出 实 质 性 响 应, 应 当 作 为 无 效 投 标 予 以 否 决 : 2.3.1 投 标 文 件 中 的 投 标 函 未 加 盖 投 标 人 的 公 章 ; 2.3.2 投 标 文 件 中 的 投 标 函 未 加 盖 企 业 法 定 代 表 人 ( 或 企 业 法 定 代 表 人 委 托 代 理 人 ) 印 章 ( 或 签 字 ) 的 ; 2.3.3 如 投 标 函 加 盖 企 业 法 定 代 表 人 委 托 代 理 人 印 章 ( 或 签 字 ) 的, 企 业 法 定 代 表 人 委 托 代 理 人 没 有 合 法 有 效 的 委 托 书 ( 原 件 ) 的 ; 2.3.4 投 标 人 资 格 条 件 不 符 合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或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 2.3.5 投 标 人 名 称 或 组 织 结 构 与 资 格 预 审 时 不 一 致 的 ; 2.3.6 除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经 招 标 人 书 面 同 意 外, 项 目 负 责 人 与 资 格 预 审 时 不 一 致 的 ; 20

2.3.7 组 成 联 合 体 投 标 未 提 供 联 合 体 各 方 共 同 投 标 协 议 的 ; 2.3.8 在 同 一 招 标 项 目 中, 联 合 体 成 员 以 自 己 名 义 单 独 投 标 或 者 参 加 其 他 联 合 体 投 标 的 ; 2.3.9 联 合 体 成 员 与 资 格 预 审 确 定 的 结 果 不 一 致 的 ; 2.3.10 投 标 报 价 低 于 成 本 或 者 高 于 招 标 文 件 设 定 的 最 高 投 标 限 价 的 ; 2.3.11 同 一 投 标 人 提 交 两 个 及 以 上 不 同 的 投 标 文 件 或 者 投 标 报 价, 但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提 交 备 选 投 标 的 除 外 ; 2.3.12 与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暂 估 价 暂 列 金 额 及 甲 供 材 料 价 格 不 一 致 的 ; 2.3.13 与 招 标 文 件 明 确 列 出 的 不 可 竞 争 费 用 项 目 或 费 率 或 计 算 基 础 不 一 致 的 ; 2.3.14 与 招 标 文 件 提 供 的 工 程 量 清 单 中 的 项 目 编 码 项 目 名 称 项 目 特 征 计 量 单 位 工 程 量 不 一 致 的 ; 2.3.15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提 供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 2.3.16 投 标 文 件 载 明 的 招 标 项 目 完 成 期 限 超 过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期 限 的 ; 2.3.17 明 显 不 符 合 技 术 规 范 技 术 标 准 的 要 求 的 ; 2.3.18 投 标 文 件 载 明 的 货 物 包 装 方 式 检 验 标 准 和 方 法 等 不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的 要 求 的 ; 2.3.19 投 标 文 件 提 出 了 不 能 满 足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或 招 标 人 不 能 接 受 的 工 程 验 收 计 量 价 款 结 算 和 支 付 办 法 的 ; 2.3.20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提 供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或 者 投 标 文 件 未 能 解 密 且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明 确 的 投 标 文 件 解 密 失 败 的 补 救 方 案 补 救 不 成 功 的 ; 况 的 ; 2.3.21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以 及 投 标 文 件 制 作 过 程 出 现 了 评 标 委 员 会 认 为 不 应 当 雷 同 的 情 2.3.22 以 他 人 的 名 义 投 标 串 通 投 标 以 行 贿 手 段 谋 取 中 标 或 者 以 其 他 弄 虚 作 假 方 式 投 标 的 ; 2.3.23 不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有 关 暗 标 的 要 求 2.4 投 标 人 有 以 下 情 形 之 一 的, 其 投 标 作 无 效 投 标 处 理 : 2.4.1 投 标 人 不 得 存 在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2.4.1.1 为 招 标 人 不 具 有 独 立 法 人 资 格 的 附 属 机 构 ( 单 位 ); 2.4.1.2 为 本 标 段 前 期 准 备 提 供 设 计 或 咨 询 服 务 的, 但 设 计 施 工 总 承 包 的 除 外 ; 2.4.1.3 为 本 标 段 的 监 理 人 ; 2.4.1.4 为 本 标 段 的 代 建 人 ; 2.4.1.5 为 本 标 段 提 供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的 ; 2.4.1.6 与 本 标 段 的 监 理 人 或 代 建 人 或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同 为 一 个 法 定 代 表 人 的 ; 2.4.1.7 与 本 标 段 的 监 理 人 或 代 建 人 或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相 互 控 股 或 参 股 的 ; 21

2.4.1.8 与 本 标 段 的 监 理 人 或 代 建 人 或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相 互 任 职 或 工 作 的 ; 2.4.1.9 被 责 令 停 业 的 ; 2.4.1.10 被 暂 停 或 取 消 投 标 资 格 的 ; 2.4.1.11 财 产 被 接 管 或 冻 结 的 ; 2.4.1.12 在 最 近 三 年 内 有 骗 取 中 标 或 严 重 违 约 或 重 大 工 程 质 量 问 题 的 2.4.2 串 通 投 标 或 弄 虚 作 假 或 有 其 他 违 法 行 为 的 3. 详 细 评 审 3.1 经 初 步 评 审 合 格 的 投 标 文 件, 方 可 进 入 详 细 评 审 按 苏 建 招 办 2015 9 号 文 要 求, 本 工 程 不 要 求 投 标 人 编 制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由 中 标 人 根 据 工 程 现 场 情 况 及 招 标 人 监 理 人 要 求 编 制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上 报 有 关 方 面 审 批 3.2 商 务 标 评 审 3.2.1 评 标 委 员 会 应 对 投 标 人 的 已 标 价 的 工 程 量 清 单 在 淮 安 市 招 投 标 评 标 系 统 内 进 行 清 标, 对 不 符 合 本 章 2.3 款 规 定 的 投 标 人 按 无 效 投 标 处 理 3.2.2 本 工 程 设 有 招 标 控 制 上 限 价 ( 详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 如 果 投 标 人 的 报 价 高 于 此 招 标 控 制 价 的 按 无 效 投 标 予 以 否 决 3.2.3 评 标 委 员 会 发 现 投 标 人 的 报 价 明 显 低 于 其 他 投 标 报 价, 或 者 在 设 有 标 底 时 明 显 低 于 标 底, 使 得 其 投 标 报 价 可 能 低 于 其 成 本 的, 评 标 委 员 会 应 当 对 与 该 价 格 相 关 的 下 列 因 素 进 行 重 点 分 析 : (1) 综 合 单 价 和 单 项 费 用 金 额 的 组 成 工 料 机 消 耗 及 确 定 的 费 用 利 润 是 否 合 理 ; (2) 是 否 满 足 招 标 文 件 对 主 要 材 料 的 规 格 型 号 等 的 特 殊 要 求, 确 定 的 价 格 材 料 是 否 合 理 ; (3) 投 标 人 对 澄 清 要 求 所 作 的 说 明 是 否 合 理, 提 供 的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是 否 具 有 说 服 力 3.2.4 评 标 委 员 会 应 当 根 据 经 评 审 不 能 成 立 的 过 低 的 投 标 价 格 与 下 列 相 应 价 格 中 的 最 高 价 之 间 的 价 差 和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工 程 数 量, 计 算 出 合 价 差 或 者 单 项 费 用 差 : (1)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或 者 有 关 行 业 协 会 公 布 的 信 息 指 导 价 ; (2) 所 有 投 标 人 相 应 投 标 价 格 中 的 最 高 价 22

所 有 合 价 差 和 单 项 费 用 差 的 总 计 金 额 大 于 投 标 文 件 列 明 的 利 润 总 额 的, 评 标 委 员 会 应 当 认 定 该 投 标 人 以 低 于 成 本 的 价 格 投 标, 其 投 标 文 件 无 效 评 标 委 员 会 不 应 当 因 为 投 标 文 件 的 部 分 项 目 存 在 不 能 成 立 的 投 标 价 格 而 认 定 投 标 文 件 无 效 3.3 投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和 补 正 3.3.1 在 评 标 过 程 中, 评 标 委 员 会 可 以 书 面 形 式 要 求 投 标 人 对 所 提 交 的 投 标 文 件 中 不 明 确 的 内 容 进 行 书 面 ( 含 淮 安 市 招 投 标 评 标 系 统 内 电 子 澄 清 说 明 或 补 正 文 件 ) 澄 清 或 说 明, 或 者 对 细 微 偏 差 进 行 补 正 评 标 委 员 会 不 接 受 投 标 人 主 动 提 出 的 澄 清 说 明 或 补 正 3.3.2 澄 清 说 明 和 补 正 不 得 改 变 投 标 文 件 的 实 质 性 内 容 投 标 人 的 书 面 澄 清 说 明 和 补 正 属 于 投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3.3.3 评 标 委 员 会 对 投 标 人 提 交 的 澄 清 说 明 或 补 正 有 疑 问 的, 可 以 要 求 投 标 人 进 一 步 澄 清 说 明 或 补 正, 直 至 满 足 评 标 委 员 会 的 要 求 3.3.4 凡 超 出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或 给 发 包 人 带 来 未 曾 要 求 的 利 益 的 变 化 偏 差 或 其 他 因 素 在 评 标 时 不 予 考 虑 3.3.5 为 了 有 助 于 投 标 文 件 的 审 查 评 价 和 比 较, 当 投 标 文 件 出 现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的, 评 标 委 员 会 应 对 其 进 行 重 点 评 审 : 11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报 价 明 显 低 于 其 它 投 标 报 价 的,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报 价 明 显 低 于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报 价 的 平 均 值 的 ; 的 ; 12 投 标 文 件 中 所 列 出 的 成 本 节 约 措 施, 优 惠 条 件 的 理 由, 内 容 不 完 整 不 全 面 缺 乏 说 服 力 13 投 标 文 件 中 存 在 其 他 重 大 的 需 要 澄 清 或 说 明 的 问 题 的 3.3.6 评 委 应 当 根 据 投 标 人 的 澄 清 说 明 和 提 供 证 明 材 料 的 情 况, 依 据 工 程 造 价 计 价 法 规 规 定, 并 参 考 完 成 该 招 标 工 程 的 社 会 平 均 成 本, 对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报 价 是 否 低 于 个 别 成 本 作 出 判 定 3.3.7 投 标 文 件 中 的 大 写 金 额 和 小 写 金 额 不 一 致 的, 以 大 写 金 额 为 准 ; 总 价 金 额 与 单 价 金 额 不 一 致 的, 以 单 价 金 额 为 准, 但 单 价 金 额 小 数 点 有 明 显 错 误 的 除 外 ; 对 不 同 文 字 文 本 投 标 文 件 的 解 释 发 生 异 议 的, 以 中 文 文 本 为 准 3.4 评 标 结 果 3.4.1 推 荐 中 标 候 选 人 : 评 标 委 员 会 对 满 足 招 标 文 件 实 质 性 要 求 的 有 效 投 标 文 件, 根 据 本 评 标 办 法 按 照 经 评 审 的 投 标 价 格 ( 评 标 价 ) 由 低 至 高 的 次 序 推 荐 第 1 至 第 3 名 中 标 候 选 人, 但 评 标 价 低 于 成 本 的 除 外 若 有 效 投 标 文 件 的 评 标 价 相 同, 则 抽 签 确 定 其 23

排 序 3.4.2 经 评 审, 如 有 效 投 标 人 不 足 三 家 : 一 般 情 况 下, 如 有 效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报 价, 同 其 他 所 有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报 价 相 比 其 报 价 比 较 低, 且 在 招 标 人 期 望 值 范 围 内, 评 委 应 根 据 评 标 办 法 的 规 定 从 有 效 投 标 人 中 推 荐 中 标 候 选 人 3.4.3 经 评 审 的 最 低 投 标 价 相 等 时, 由 投 标 人 代 表 现 场 抽 签 确 定 由 投 标 价 相 等 的 投 标 人 代 表 第 一 轮 抽 取 第 二 轮 顺 序 号, 第 二 轮 由 招 标 人 代 表 按 第 一 轮 抽 取 的 顺 序 抽 取 中 标 候 选 人 推 荐 顺 序 号 4. 定 标 4.1 评 标 和 定 标 将 在 投 标 有 效 期 结 束 日 前 完 成, 不 能 在 投 标 有 效 期 结 束 日 前 完 成 评 标 和 定 标 的, 招 标 人 将 通 知 所 有 投 标 人 延 长 投 标 有 效 期 拒 绝 延 长 投 标 有 效 期 的 投 标 人 有 权 收 回 投 标 保 证 金 同 意 延 长 投 标 有 效 期 的 投 标 人 应 当 相 应 延 长 其 投 标 担 保 的 有 效 期, 但 不 得 修 改 投 标 文 件 的 实 质 性 内 容 同 意 延 长 的 投 标 人 少 于 3 家 时, 将 重 新 招 标 4.2 评 标 委 员 会 完 成 评 标 后, 应 当 向 招 标 人 提 交 评 标 报 告, 评 标 报 告 由 评 标 委 员 会 全 体 成 员 签 字 招 标 人 一 般 在 收 到 评 标 委 员 会 出 具 的 评 标 报 告 后 十 五 天 内 确 定 中 标 人, 最 迟 在 投 标 有 效 期 结 束 日 前 确 定 4.3 如 所 有 投 标 均 被 确 定 为 无 效 或 界 定 为 无 效 标 的, 招 标 人 将 依 法 重 新 组 织 招 标 4.4 中 标 候 选 人 公 示 招 标 人 将 根 据 评 标 委 员 会 的 评 标 报 告 对 中 标 候 选 人 进 行 公 示, 公 示 期 不 少 于 3 日 4.5 确 定 中 标 人 招 标 人 将 确 定 排 名 第 一 的 中 标 候 选 人 为 中 标 人 5. 授 予 合 同 5.1 中 标 确 定 中 标 人 后, 招 标 人 向 中 标 人 发 出 中 标 通 知 书, 并 同 时 将 中 标 结 果 通 知 所 有 未 中 标 的 投 标 人, 中 标 通 知 书 将 成 为 合 同 的 组 成 部 分 5.2 中 标 人 在 收 到 中 标 通 知 书 后 应 在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时 间 内, 按 招 标 文 件 的 规 定 向 招 标 人 提 交 履 约 保 证 金 农 民 工 工 资 保 证 金 中 标 差 额 担 保 ( 如 有 ), 并 在 履 约 保 证 金 缴 纳 截 止 时 间 前 与 招 标 人 签 订 施 工 合 同 中 标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不 与 招 标 人 订 立 合 同 的, 招 标 人 有 权 取 消 其 中 标 资 格 并 没 收 投 标 保 证 金 ; 给 招 标 人 造 成 的 损 失 超 过 投 标 保 证 金 数 额 的, 中 标 人 应 当 对 超 过 部 分 予 24

以 赔 偿 5.3 合 同 签 订 招 标 人 与 中 标 人 将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的 规 定, 依 据 招 标 文 件 中 标 通 知 书 和 投 标 文 件 补 充 通 知 等 相 关 文 件 签 订 施 工 合 同 6. 其 它 6.1 对 招 标 人 的 纪 律 要 求 招 标 人 不 得 泄 漏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中 应 当 保 密 的 情 况 和 资 料, 不 得 与 投 标 人 串 通 损 害 国 家 利 益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或 者 他 人 合 法 权 益 6.2 对 投 标 人 的 纪 律 要 求 投 标 人 不 得 相 互 串 通 投 标 或 者 与 招 标 人 串 通 投 标, 不 得 向 招 标 人 或 者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行 贿 谋 取 中 标, 不 得 以 他 人 名 义 投 标 或 者 以 其 他 方 式 弄 虚 作 假 骗 取 中 标 ; 投 标 人 不 得 以 任 何 方 式 干 扰 影 响 评 标 工 作 6.3 对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的 纪 律 要 求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不 得 收 受 他 人 的 财 物 或 者 其 他 好 处, 不 得 向 他 人 透 漏 对 投 标 文 件 的 评 审 和 比 较 中 标 候 选 人 的 推 荐 情 况 以 及 评 标 有 关 的 其 他 情 况 在 评 标 活 动 中,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不 得 擅 离 职 守, 影 响 评 标 程 序 正 常 进 行, 不 得 使 用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以 外 的 评 审 因 素 和 标 准 进 行 评 标 6.4 对 与 评 标 活 动 有 关 的 工 作 人 员 的 纪 律 要 求 与 评 标 活 动 有 关 的 工 作 人 员 不 得 收 受 他 人 的 财 物 或 者 其 他 好 处, 不 得 向 他 人 透 漏 对 投 标 文 件 的 评 审 和 比 较 中 标 候 选 人 的 推 荐 情 况 以 及 评 标 有 关 的 其 他 情 况 在 评 标 活 动 中, 与 评 标 活 动 有 关 的 工 作 人 员 不 得 擅 离 职 守, 影 响 评 标 程 序 正 常 进 行 6.5 投 诉 投 标 人 和 其 他 利 害 关 系 人 认 为 本 次 招 标 活 动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章 规 定 的, 有 权 向 招 标 人 提 出 异 议, 对 招 标 人 答 复 不 满 意 的 可 以 向 有 关 行 政 监 督 部 门 投 诉 6.6 版 权 或 出 版 招 标 文 件 对 所 提 供 的 资 料 及 本 工 程 的 科 研 成 果 拥 有 版 权, 未 经 招 标 人 许 可, 投 标 人 不 得 复 制 6.7 其 它 条 款 本 招 标 文 件 未 尽 事 宜 按 现 行 招 投 标 规 定 办 理 25

第 三 章 合 同 条 款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筑 法 及 其 它 有 关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遵 循 平 等 自 愿 公 平 和 诚 实 信 用 的 原 则, 双 方 就 本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事 项 协 商 一 致, 订 立 本 合 同 一 工 程 概 况 1. 工 程 名 称 : 淮 阴 区 赵 集 镇 赵 集 社 区 综 合 服 务 中 心 新 建 工 程 ; 2. 工 程 地 点 : 淮 阴 区 赵 集 镇 林 柴 路 南 立 马 街 南 六 十 米 处 ; 3. 工 程 立 项 批 准 文 号 : 淮 发 改 投 资 [2016]158 号 ; 4. 资 金 来 源 : 单 位 自 筹 5. 工 程 内 容 : 土 建 安 装 等 工 程 ( 工 程 施 工 图 及 工 程 量 清 单 中 全 部 内 容 ) 二 合 同 工 期 计 划 开 工 日 期 : 年 月 日 计 划 竣 工 日 期 : 年 月 日 工 期 总 日 历 天 数 :75 日 历 天 工 期 总 日 历 天 数 与 根 据 前 述 计 划 开 竣 工 日 期 计 算 的 工 期 天 数 不 一 致 的, 以 工 期 总 日 历 天 数 为 准 三 质 量 标 准 工 程 质 量 标 准 : 合 格 四 合 同 方 式 和 计 价 方 式 本 合 同 确 定 工 程 价 款 采 用 的 合 同 方 式 为 固 定 单 价 合 同 本 合 同 采 用 的 计 价 方 式 为 工 程 量 清 单 计 价 四 签 约 合 同 价 与 合 同 价 格 形 式 1. 签 约 合 同 价 为 : 人 民 币 ( 大 写 ) ( 元 ); 其 中 : (1)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费 : 人 民 币 ( 大 写 ) ( 元 ); (2) 材 料 和 工 程 设 备 暂 估 价 金 额 : 人 民 币 ( 大 写 ) ( 元 ); (3) 专 业 工 程 暂 估 价 金 额 : 人 民 币 ( 大 写 ) ( 元 ); (4) 暂 列 金 额 : 人 民 币 ( 大 写 ) ( 元 ) 2. 合 同 价 格 形 式 : 五 项 目 经 理 承 包 人 项 目 经 理 : 26

六 合 同 文 件 构 成 本 协 议 书 与 下 列 文 件 一 起 构 成 合 同 文 件 : (1) 中 标 通 知 书 ( 如 果 有 ); (2) 投 标 函 及 其 附 录 ( 如 果 有 ); (3)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及 其 附 件 ; (4)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 (5) 技 术 标 准 和 要 求 ; (6) 图 纸 ; (7) 已 标 价 工 程 量 清 单 或 预 算 书 ; (8) 其 他 合 同 文 件 在 合 同 订 立 及 履 行 过 程 中 形 成 的 与 合 同 有 关 的 文 件 均 构 成 合 同 文 件 组 成 部 分 上 述 各 项 合 同 文 件 包 括 合 同 当 事 人 就 该 项 合 同 文 件 所 作 出 的 补 充 和 修 改, 属 于 同 一 类 内 容 的 文 件, 应 以 最 新 签 署 的 为 准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及 其 附 件 须 经 合 同 当 事 人 签 字 或 盖 章 七 承 诺 1. 发 包 人 承 诺 按 照 法 律 规 定 履 行 项 目 审 批 手 续 筹 集 工 程 建 设 资 金 并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的 期 限 和 方 式 支 付 合 同 价 款 2. 承 包 人 承 诺 按 照 法 律 规 定 及 合 同 约 定 组 织 完 成 工 程 施 工, 确 保 工 程 质 量 和 安 全, 不 进 行 转 包 及 违 法 分 包, 并 在 缺 陷 责 任 期 及 保 修 期 内 承 担 相 应 的 工 程 维 修 责 任 3. 发 包 人 和 承 包 人 通 过 招 投 标 形 式 签 订 合 同 的, 双 方 理 解 并 承 诺 不 再 就 同 一 工 程 另 行 签 订 与 合 同 实 质 性 内 容 相 背 离 的 协 议 八 词 语 含 义 本 协 议 书 中 词 语 含 义 与 第 二 部 分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中 赋 予 的 含 义 相 同 九 签 订 时 间 本 合 同 于 年 月 日 签 订 十 签 订 地 点 本 合 同 在 签 订 十 一 补 充 协 议 合 同 未 尽 事 宜, 合 同 当 事 人 另 行 签 订 补 充 协 议, 补 充 协 议 是 合 同 的 组 成 部 分 十 二 合 同 生 效 本 合 同 自 生 效 十 三 合 同 份 数 本 合 同 一 式 捌 份, 均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发 包 人 执 叁 份, 承 包 人 执 叁 份, 合 同 备 案 部 门 贰 份 27

发 包 人 : ( 公 章 ) 承 包 人 : ( 公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 ( 签 字 或 盖 章 ) ( 签 字 或 盖 章 )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 地 址 : 地 址 : 邮 政 编 码 : 邮 政 编 码 : 法 定 代 表 人 : 法 定 代 表 人 : 委 托 代 理 人 : 委 托 代 理 人 : 电 话 : 电 话 : 传 真 : 传 真 : 电 子 信 箱 : 电 子 信 箱 : 开 户 银 行 : 开 户 银 行 : 账 号 : 账 号 : 协 议 书 须 增 加 公 正 ( 鉴 证 ) 机 关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意 见 和 印 章 的, 在 此 处 增 加 28

第 二 部 分 通 用 条 款 此 部 分 采 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设 部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最 新 印 发 的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 示 范 文 本 ) (GF-2013-0201) 中 的 第 二 部 分 通 用 条 款 本 招 标 文 件 通 用 分 册 中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与 本 通 用 条 款 不 一 致 的 以 本 通 用 条 款 为 准 第 三 部 分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及 合 同 附 件 格 式 1. 一 般 约 定 1.1 词 语 定 义 1.1.1 合 同 1.1.1.10 其 他 合 同 文 件 包 括 : 1 承 诺 人 承 诺 书 ;2 在 实 施 过 程 中 双 方 共 同 签 署 的 补 充 与 修 正 文 件 ;3 招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答 疑 补 充 文 件 等 ;4 投 标 人 须 知 1.1.2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其 他 相 关 方 1.1.2.4 监 理 人 : 名 称 : ; 资 质 类 别 和 等 级 : ; 联 系 电 话 : ; 电 子 信 箱 : ; 通 信 地 址 : 1.1.2.5 设 计 人 : 名 称 : ; 资 质 类 别 和 等 级 : ; 联 系 电 话 : ; 电 子 信 箱 : ; 通 信 地 址 : 1.1.3 工 程 和 设 备 1.1.3.7 作 为 施 工 现 场 组 成 部 分 的 其 他 场 所 包 括 : 本 项 目 的 施 工 现 场 1.1.3.9 永 久 占 地 包 括 : 依 据 建 设 用 地 规 划 许 可 证 建 设 工 程 规 划 许 可 证, 设 计 图 纸 实 施 的 永 久 工 程 占 用 的 永 久 用 地 室 外 配 套 工 程 和 绿 化 工 程 永 久 用 地 1.1.3.10 临 时 占 地 包 括 : 施 工 现 场 范 围 内 非 永 久 工 程 占 用 的 永 久 用 地 以 及 为 实 施 项 目 建 设 需 要 的 其 他 临 时 占 地 范 围 1.3 法 律 适 用 于 合 同 的 其 他 规 范 性 文 件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筑 法 29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招 投 标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安 全 生 产 法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第 393 号 令 )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工 程 建 设 标 准 强 制 性 条 文 ( 房 屋 建 筑 部 分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审 计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审 计 法 实 施 条 例 政 府 投 资 项 目 审 计 规 定 ( 审 投 发 [2010]173 号 ) 江 苏 省 审 计 机 关 政 府 投 资 项 目 跟 踪 审 计 实 施 办 法 ( 苏 审 发 [2008]168 号 ) 江 苏 省 审 计 条 例 ( 省 人 大 常 委 会 第 78 号 公 告 ) 江 苏 省 建 筑 市 场 管 理 条 例 淮 安 市 政 府 投 资 项 目 审 计 监 督 办 法 ( 淮 政 发 [2009]49 号 )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审 理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纠 纷 案 件 适 用 法 律 问 题 的 解 释 国 家 江 苏 省 淮 安 市 现 行 的 法 律 法 规 1.4 标 准 和 规 范 1.4.1 适 用 于 工 程 的 标 准 规 范 包 括 : 本 工 程 设 计 施 工 图 纸 中 要 求 采 用 的 国 家 行 业 地 方 的 施 工 验 收 规 范 技 术 规 程 及 施 工 图 集 等 1.4.2 发 包 人 提 供 国 外 标 准 规 范 的 名 称 : 无 ; 发 包 人 提 供 国 外 标 准 规 范 的 份 数 : 无 ; 发 包 人 提 供 国 外 标 准 规 范 的 名 称 : 无 ; 1.4.3 发 包 人 对 工 程 的 技 术 标 准 和 功 能 要 求 的 特 殊 要 求 : 无 1.5 合 同 文 件 的 优 先 解 释 顺 序 合 同 文 件 组 成 及 优 先 顺 序 为 : (1) 本 合 同 协 议 书 ; (2) 中 标 通 知 书 ; (3) 投 标 函 及 其 附 录 ; (4) 本 合 同 专 用 条 款 及 附 件 ; (5) 本 合 同 通 用 条 款 ; (6) 技 术 标 准 和 要 求 ; (7) 施 工 图 纸 ; (8) 已 标 价 的 工 程 量 清 单 ; (9) 投 标 人 须 知, 及 招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答 疑 及 补 充 文 件 及 其 附 件 ; (10) 其 他 合 同 文 件 30

1.6 图 纸 和 承 包 人 文 件 1.6.1 图 纸 的 提 供 发 包 人 向 承 包 人 提 供 图 纸 的 期 限 : 合 同 签 订 后 7 日 内 ; 发 包 人 向 承 包 人 提 供 图 纸 的 数 量 : 施 工 图 纸 4 套, 电 子 版 1 套 ; 发 包 人 向 承 包 人 提 供 图 纸 的 内 容 : 经 审 核 的 全 专 业 设 计 施 工 图 纸 地 勘 报 告 周 边 管 线 图 纸 1.6.4 承 包 人 文 件 需 要 由 承 包 人 提 供 的 文 件, 包 括 :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各 类 工 程 资 料 质 量 检 查 验 收 资 料 质 保 资 料 ; 承 包 人 提 供 的 文 件 的 期 限 为 :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为 正 式 开 工 前 7 日, 其 他 文 件 按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约 定 执 行 ; 承 包 人 提 供 的 文 件 的 数 量 为 : 三 套 ; 承 包 人 提 供 的 文 件 的 形 式 为 : 书 面 文 件 ; 发 包 人 审 批 承 包 人 文 件 的 期 限 :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7 日 内, 各 类 工 程 资 料 质 量 检 查 验 收 资 料 质 保 资 料 24 小 时 内 1.6.5 现 场 图 纸 准 备 关 于 现 场 图 纸 准 备 的 约 定 : 按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执 行 1.7 联 络 1.7.1 发 包 人 和 承 包 人 应 当 在 5 天 内 将 与 合 同 有 关 的 通 知 批 准 证 明 证 书 指 示 指 令 要 求 请 求 同 意 意 见 确 定 和 决 定 等 书 面 函 件 送 达 对 方 当 事 人 1.7.2 发 包 人 接 收 文 件 的 地 点 : 本 项 目 的 施 工 现 场 业 主 办 公 室 ; 发 包 人 指 定 的 接 收 人 为 : 承 包 人 接 收 文 件 的 地 点 : 本 项 目 的 施 工 现 场 办 公 室 ; 承 包 人 指 定 的 接 收 人 为 : 监 理 人 接 收 文 件 的 地 点 : 本 项 目 的 施 工 现 场 办 公 室 ; 监 理 人 指 定 的 接 收 人 为 : 1.10 交 通 运 输 1.10.1 出 入 现 场 的 权 利 关 于 出 入 现 场 的 权 利 的 约 定 : 发 包 人 应 根 据 施 工 需 要, 负 责 取 得 出 入 施 工 现 场 所 需 的 批 准 手 续 和 全 部 权 利, 以 及 取 得 因 施 工 所 需 修 建 道 路 桥 梁 以 及 其 他 基 础 设 施 的 权 利, 根 据 承 包 人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开 通 出 入 口, 并 承 担 相 关 手 续 费 用 和 建 设 费 用 1.10.3 场 内 交 通 关 于 场 外 交 通 和 场 内 交 通 的 边 界 的 约 定 : 场 外 交 通 以 建 筑 红 线 为 界 31

关 于 发 包 人 向 承 包 人 免 费 提 供 满 足 工 程 施 工 需 要 的 场 内 道 路 和 交 通 设 施 的 约 定 : 无 1.10.4 超 大 件 和 超 重 件 的 运 输 运 输 超 大 件 或 超 重 件 所 需 的 道 路 和 桥 梁 临 时 加 固 改 造 费 用 和 其 他 有 关 费 用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 如 因 发 包 人 的 原 因 涉 及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建 筑 材 料 安 装 设 备 等 超 大 超 重 件 的 更 换 变 更 等 因 素 由 发 包 人 承 担 ) 1.11 知 识 产 权 1.11.1 关 于 发 包 人 提 供 给 承 包 人 的 图 纸 发 包 人 为 实 施 工 程 自 行 编 制 或 委 托 编 制 的 技 术 规 范 以 及 反 映 发 包 人 关 于 合 同 要 求 或 其 他 类 似 性 质 的 文 件 的 著 作 权 的 归 属 : 除 双 方 另 有 约 定 外, 相 关 文 件 的 著 作 权 属 发 包 人 关 于 发 包 人 提 供 的 上 述 文 件 的 使 用 限 制 的 要 求 : 未 经 发 包 人 书 面 同 意, 承 包 人 不 得 为 了 合 同 以 外 的 目 的 而 复 制 使 用 上 述 文 件 或 将 之 提 供 给 任 何 第 三 方 1.11.2 关 于 承 包 人 为 实 施 工 程 所 编 制 文 件 的 著 作 权 的 归 属 : 按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执 行 关 于 承 包 人 提 供 的 上 述 文 件 的 使 用 限 制 的 要 求 : 若 承 包 人 需 将 上 述 文 件 用 于 本 工 程 实 施 或 合 同 履 行 之 外 的 用 途, 必 须 事 先 获 得 发 包 人 的 许 可 1.11.4 承 包 人 在 施 工 过 程 中 所 采 用 的 专 利 专 有 技 术 技 术 秘 密 的 使 用 费 的 承 担 方 式 : 除 本 项 目 设 计 施 工 图 纸 要 求 外, 发 包 人 另 行 要 求 所 增 加 的 费 用 由 发 包 人 承 担 1.13 工 程 量 清 单 错 误 的 修 正 出 现 工 程 量 清 单 错 误 时, 是 否 调 整 合 同 价 格 : 是 允 许 调 整 合 同 价 格 的 工 程 量 偏 差 范 围 : 承 包 人 实 际 完 成 的 工 程 量 按 工 程 量 计 价 规 则 和 发 包 人 提 供 施 工 图 纸 设 计 变 更 签 证 实 际 完 成 的 工 程 量 为 准 2. 发 包 人 义 务 2.2 发 包 人 代 表 发 包 人 代 表 : 姓 名 : ; 身 份 证 号 : ; 职 务 : ; 联 系 电 话 : ; 电 子 信 箱 : ; 通 信 地 址 : 发 包 人 对 发 包 人 代 表 的 授 权 范 围 如 下 : (1) 行 使 发 包 人 的 权 利, 包 括 组 织 开 展 施 工 现 场 发 包 人 的 工 作 对 监 理 工 作 的 检 查 及 代 表 发 包 人 行 使 本 合 同 授 予 发 包 人 的 32

所 有 权 力 (2) 发 包 人 可 以 委 托 工 程 顾 问 协 助 发 包 人 代 表 进 行 工 程 管 理, 但 其 所 行 使 的 权 力 应 得 到 发 包 人 代 表 的 确 认 承 包 人 凭 发 包 人 代 表 授 权 范 围 接 受 工 程 顾 问 的 管 理 2.4 施 工 现 场 施 工 条 件 和 基 础 资 料 的 提 供 2.4.1 提 供 施 工 现 场 关 于 发 包 人 移 交 施 工 现 场 的 期 限 要 求 : 根 据 现 场 确 定 2.4.2 提 供 施 工 条 件 关 于 发 包 人 应 负 责 提 供 施 工 所 需 要 的 条 件, 包 括 : 符 合 开 工 条 件 2.5 资 金 来 源 证 明 及 支 付 担 保 发 包 人 提 供 资 金 来 源 证 明 的 期 限 要 求 : 无 发 包 人 是 否 提 供 支 付 担 保 : 无 发 包 人 提 供 支 付 担 保 的 形 式 : 无 3. 承 包 人 3.1 承 包 人 的 一 般 义 务 (9) 承 包 人 提 交 的 竣 工 资 料 的 内 容 : 3. 承 包 人 3.1 承 包 人 的 一 般 义 务 3.1 承 包 人 按 专 用 条 款 约 定 的 内 容 和 时 间 完 成 以 下 工 作 : (9) 承 包 人 提 交 的 竣 工 资 料 的 内 容 : 竣 工 图 纸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报 告 工 程 竣 工 备 案 验 收 资 料 施 工 技 术 管 理 资 料 检 验 及 测 验 报 告 等 符 合 淮 安 市 城 建 档 案 管 理 机 构 要 求 的 施 工 资 料 承 包 人 需 要 提 交 的 竣 工 资 料 套 数 : 纸 版 三 套, 光 盘 两 套 承 包 人 提 交 的 竣 工 资 料 的 费 用 承 担 : 承 包 人 承 担 承 包 人 提 交 的 竣 工 资 料 移 交 时 间 : 竣 工 验 收 后 60 内 由 承 包 人 负 责 整 理 和 提 交 符 合 淮 安 市 城 建 档 案 管 理 机 构 有 关 施 工 资 料 要 求 的 竣 工 图 纸 及 其 它 相 关 的 竣 工 验 收 资 料, 向 区 城 建 档 案 管 理 部 门 办 理 移 交 工 作 承 包 人 提 交 的 竣 工 资 料 形 式 要 求 : 纸 版 及 光 盘, 并 经 监 理 工 程 师 等 各 验 收 方 签 字 确 认 并 加 盖 公 章 报 发 包 人 确 认 承 包 人 提 供 的 所 有 资 料 内 容 必 须 真 实 准 确 与 工 程 实 际 符 合 且 必 须 满 足 工 程 备 案 要 求, 并 符 合 建 设 工 程 文 件 归 档 整 理 规 范 GB/T50328-2001 若 因 承 包 人 提 供 的 竣 工 资 料 延 误 或 所 报 材 料 不 符 合 要 求 影 响 正 常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导 致 发 包 人 不 能 按 期 向 第 三 方 交 付 房 屋 或 将 本 项 目 投 入 使 用 的, 每 延 误 一 天 承 包 人 交 纳 违 约 金 人 民 币 500 元 以 补 偿 发 包 人 的 损 失, 并 且 发 包 人 保 留 进 一 步 向 承 包 人 索 赔 补 偿 不 足 部 分 的 权 利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后 60 天 内, 完 成 所 有 资 料 向 区 城 建 档 案 管 理 部 门 的 移 交 工 作, 每 延 误 一 天 承 包 人 向 发 包 人 交 纳 违 约 金 人 民 币 500 元 33

(10) 承 包 人 应 履 行 的 其 他 义 务 : 11 需 由 设 计 资 质 等 级 和 业 务 范 围 允 许 的 承 包 人 完 成 的 设 计 文 件 提 交 时 间 : 若 发 生 双 方 协 商 处 理 12 应 提 供 计 划 报 表 的 名 称 及 完 成 时 间 : 进 场 后 一 周 内 提 供 材 料 计 划, 每 月 25 日 前 分 别 向 甲 方 及 监 理 方 提 供 详 细 的 次 月 施 工 进 度 计 划 本 月 已 完 工 程 量 报 表 ( 含 工 程 变 更 及 签 证 预 算 ) 乙 购 材 料 清 单 材 料 进 场 计 划 劳 动 力 及 用 款 计 划 等 资 料 工 程 例 会 时 提 供 周 进 度 计 划 13 承 担 施 工 安 全 保 卫 工 作 及 非 夜 间 施 工 照 明 的 责 任 和 要 求 : 在 整 个 合 同 实 施 过 程 中, 承 包 人 应 对 工 程 施 工 现 场 人 员 的 安 全 现 场 秩 序 工 程 保 护 环 境 保 护 等 负 责 ; 并 就 工 程 施 工 现 场 围 护 照 明 防 护 标 志 警 告 信 号 等 作 出 具 体 安 排 否 则, 由 此 导 致 的 一 切 损 失 由 承 包 人 负 责 14 向 发 包 人 提 供 的 办 公 和 生 活 房 屋 及 设 施 的 要 求 : 按 通 用 条 款 执 行 15 需 承 包 人 办 理 的 有 关 施 工 场 地 交 通 环 卫 和 施 工 噪 音 管 理 等 手 续 : 施 工 过 程 中 的 排 污 环 保 市 容 城 建 城 管 治 安 水 利 交 通 人 口 管 理 等 相 关 手 续 由 承 包 人 负 责 办 理, 办 理 以 上 相 关 手 续 发 生 的 所 有 费 用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 因 承 包 人 未 办 理 以 上 相 关 手 续 造 成 的 罚 款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16 已 完 工 程 成 品 保 护 的 特 殊 要 求 及 费 用 承 担 : 负 责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对 已 完 工 工 程 的 保 护, 费 用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保 护 期 间 发 生 的 损 失, 承 包 人 自 费 予 以 修 理 17 施 工 场 地 周 围 地 下 管 线 和 邻 近 建 筑 物 构 筑 物 ( 含 文 物 保 护 建 筑 ) 古 树 名 木 的 保 护 要 求 及 费 用 承 担 : 按 有 关 规 定 做 好 相 应 的 保 护 工 作, 承 包 人 应 在 投 标 前 充 分 踏 勘 现 场, 费 用 由 承 包 人 在 投 标 报 价 时 根 据 现 场 查 看 情 况 考 虑, 施 工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该 类 费 用, 发 包 人 不 予 补 偿 ( 地 下 管 网 等 不 可 预 见 因 素 除 外 ) 18 施 工 场 地 清 洁 卫 生 的 要 求 : 符 合 发 包 人 和 监 理 工 程 师 提 出 的 一 切 文 明 施 工 环 境 卫 生 等 的 管 理 规 定 因 承 包 人 违 反 规 定 造 成 的 损 失 和 罚 款 由 承 包 人 负 责 19 在 施 工 过 程 中, 如 出 现 地 方 矛 盾, 由 承 包 人 自 行 协 调 处 理, 发 生 的 该 类 费 用, 费 用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发 包 人 不 予 以 补 偿 20 双 方 约 定 承 包 人 应 做 的 其 它 工 作 : 施 工 场 地 垃 圾 清 理 出 场, 其 费 用 由 承 包 人 考 虑 在 工 程 报 价 内 报 价 内 没 有 明 确 反 映 此 项 费 用 的, 发 包 人 将 默 认 其 已 包 含 在 其 他 项 目 中, 不 再 另 行 增 加 费 用 承 包 人 竣 工 后 负 责 将 临 时 设 施 拆 除, 建 筑 垃 圾 在 竣 工 验 收 后 一 周 内 清 撤 出 场, 其 费 用 由 承 包 人 负 责 承 包 人 负 责 办 理 建 设 监 理 设 计 质 量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人 员 进 入 施 工 现 场 的 保 险, 并 承 担 全 部 费 用 其 他 未 述 事 宜, 由 双 方 另 行 商 定 3.2 承 包 人 项 目 经 理 3.2.1 项 目 经 理 : 34

姓 名 : ; 身 份 证 号 : ; 建 造 师 执 业 资 格 等 级 : ; 建 造 师 注 册 证 书 号 : ; 建 造 师 执 业 印 章 号 : ;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书 号 : ; 联 系 电 话 : ; 电 子 信 箱 : ; 通 信 地 址 : ; 承 包 人 对 项 目 经 理 的 授 权 范 围 如 下 : 根 据 承 包 人 的 授 权, 代 表 承 包 人 履 行 本 合 同 规 定 承 包 人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全 面 负 责 本 工 程 现 场 管 理, 负 责 本 工 程 范 围 内 的 安 全 质 量 施 工 组 织 变 更 及 进 度 协 调 等 工 作 除 非 有 书 面 授 权, 项 目 经 理 无 权 对 涉 及 合 同 修 改 变 更 及 履 行 的 重 大 事 项 擅 自 作 出 决 定 关 于 项 目 经 理 每 月 在 施 工 现 场 的 时 间 要 求 : 要 求 承 包 人 项 目 经 理 每 月 在 工 地 出 勤 天 数 不 满 22 个 有 效 工 作 日 或 每 天 出 勤 时 间 不 满 8 小 时 ( 由 发 包 人 进 行 考 核 ), 承 包 人 向 发 包 人 支 付 1000 元 / 天 违 约 金 承 包 人 未 提 交 劳 动 合 同, 以 及 没 有 为 项 目 经 理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证 明 的 违 约 责 任 : 如 承 包 人 未 提 交 劳 动 合 同 及 项 目 经 理 支 付 的 社 保 证 明, 发 包 人 有 权 解 除 合 同 项 目 经 理 未 经 批 准, 擅 自 离 开 施 工 现 场 的 违 约 责 任 : 项 目 经 理 必 须 保 持 至 少 一 部 手 机 全 天 24 小 时 通 讯 畅 通, 若 预 计 或 已 发 现 通 讯 不 畅 必 须 及 时 与 发 包 人 代 表 联 系, 否 则 发 生 发 包 人 代 表 或 监 理 工 程 师 与 项 目 经 理 联 系 不 上 情 况 的 一 次 承 包 人 向 发 包 人 支 付 违 约 金 200 元 ; 如 项 目 经 理 每 月 累 计 出 勤 不 足 10 天 的, 发 包 人 有 权 解 除 合 同, 承 包 人 应 承 担 相 应 的 违 约 责 任 3.2.3 承 包 人 擅 自 更 换 项 目 经 理 的 违 约 责 任 : 除 不 可 抗 力 承 包 人 要 求 更 换 项 目 经 理, 并 经 发 包 人 批 准 的, 承 包 人 交 纳 1 万 元 违 约 金 未 经 发 包 人 批 准, 承 包 人 自 行 更 换 项 目 经 理 ( 包 括 中 标 项 目 经 理 只 是 挂 名, 实 际 上 本 工 程 承 包 人 另 有 其 人 的 ) 的, 发 包 人 有 权 单 发 解 除 合 同, 追 究 违 约 责 任, 并 报 招 标 办 备 案 3.3 承 包 人 人 员 3.3.1 承 包 人 提 交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及 施 工 现 场 管 理 人 员 安 排 报 告 的 期 限 : 承 包 人 在 接 到 监 理 人 发 出 的 开 工 通 知 之 日 起 10 日 内 3.3.3 承 包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拒 绝 撤 换 主 要 施 工 管 理 人 员 的 违 约 责 任 : 发 包 人 有 权 将 其 行 为 通 报 相 关 主 管 部 门 3.3.4 承 包 人 主 要 施 工 管 理 人 员 离 开 施 工 现 场 的 批 准 要 求 : 必 须 提 前 一 天 征 得 发 包 人 和 监 理 人 的 同 意 35

3.3.5 承 包 人 擅 自 更 换 主 要 施 工 管 理 人 员 的 违 约 责 任 : 投 标 文 件 中 明 确 的 主 要 管 理 人 员, 未 经 发 包 人 许 可 不 得 擅 自 变 更 中 标 后 除 不 可 抗 力 承 包 人 要 求 更 换 投 标 文 件 中 已 明 确 的 其 他 主 要 管 理 人 员, 并 经 发 包 人 批 准 的, 承 包 人 交 纳 每 人 次 2000 元 违 约 金 承 包 人 主 要 施 工 管 理 人 员 擅 自 离 开 施 工 现 场 的 违 约 责 任 : 要 求 承 包 人 项 目 经 理 及 项 目 部 其 他 人 员 ( 含 施 工 组 长 ) 必 须 常 驻 工 地, 如 承 包 人 项 目 经 理 每 月 在 工 地 出 勤 天 数 不 满 22 个 有 效 工 作 日 或 每 天 出 勤 时 间 不 满 8 小 时 ( 由 发 包 人 进 行 考 核 ), 承 包 人 向 发 包 人 支 付 1000 元 / 天 违 约 金 ; 项 目 经 理 必 须 保 持 至 少 一 部 手 机 全 天 24 小 时 通 讯 畅 通, 若 预 计 或 已 发 现 通 讯 不 畅 必 须 及 时 与 发 包 人 代 表 联 系, 否 则 发 生 发 包 人 代 表 或 监 理 工 程 师 与 项 目 经 理 联 系 不 上 情 况 的 一 次 承 包 人 向 发 包 人 支 付 违 约 金 200 元 ; 如 项 目 经 理 每 月 累 计 出 勤 不 足 10 天 的, 发 包 人 有 权 解 除 合 同 项 目 经 理 技 术 负 责 人 各 负 责 人 安 全 员 质 检 员 等 主 要 管 理 人 员 要 按 时 参 加 每 周 的 工 程 例 会, 会 后 及 时 落 实 会 议 精 神 无 故 不 参 加 工 程 例 会, 每 人 次 支 付 违 约 金 1000 元, 迟 到 早 退 每 人 次 支 付 违 约 金 200 元 ; 如 不 能 参 加 或 不 能 按 时 参 加 须 提 前 向 会 议 主 持 人 请 假 实 体 验 收 时 承 包 人 项 目 经 理 技 术 负 责 人 必 须 参 加 否 则 不 予 进 行 实 体 验 收 3.5 分 包 3.5.1 本 工 程 发 包 人 同 意 承 包 人 分 包 的 工 程 : 本 工 程 严 禁 转 包 不 得 挂 靠 施 工, 未 经 发 包 人 同 意, 不 得 擅 自 分 包 一 旦 发 现 转 包 挂 靠 擅 自 分 包 的, 发 包 人 有 权 终 止 本 合 同, 已 完 工 程 量 不 予 结 算, 履 约 保 证 金 不 予 退 还 承 包 人 再 向 发 包 人 支 付 合 同 总 价 2% 的 违 约 金, 同 时 承 包 人 还 应 赔 偿 给 发 包 人 造 成 的 全 部 经 济 损 失, 发 包 人 并 将 此 行 为 上 报 当 地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分 包 施 工 单 位 为 : / 3.6 工 程 照 管 与 成 品 半 成 品 保 护 承 包 人 负 责 照 管 工 程 及 工 程 相 关 的 材 料 工 程 设 备 的 起 始 时 间 : 从 监 理 人 发 出 开 工 通 知 中 载 明 的 开 工 之 日 起,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日 或 发 包 人 要 求 提 前 移 交 之 日 止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后, 发 包 人 要 求 承 包 人 继 续 保 护, 费 用 由 发 包 人 承 担 负 责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对 已 完 工 工 程 的 保 护,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前 的 费 用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保 护 期 间 发 生 的 损 失, 承 包 人 自 费 予 以 修 理 3.7 履 约 担 保 (1) 承 包 人 是 否 提 供 履 约 担 保 : 提 供 (2) 承 包 人 提 供 履 约 担 保 的 形 式 金 额 及 期 限 的 : 双 方 在 签 订 合 同 前 中 标 人 向 发 包 人 提 供 中 标 价 5% 的 履 约 保 证 金 和 中 标 价 5% 的 农 民 工 保 证 金 及 相 应 差 额 保 证 金 以 转 帐 汇 票 或 现 金 等 形 式, 直 接 汇 入 甲 方 指 定 账 户 上 述 保 证 金 作 为 本 合 同 附 件 如 中 36

标 人 没 有 及 时 提 供 履 约 保 证 金 和 农 民 工 保 证 金, 视 为 中 标 人 违 约, 其 投 标 保 证 金 将 不 予 退 还, 其 中 标 资 格 将 被 取 消 发 包 人 将 按 规 定 选 定 中 标 人 或 重 新 招 标 (3) 履 约 保 证 金 和 农 民 工 保 证 金 的 退 还 ( 无 息 ): 履 约 保 证 金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后 一 个 月 内 一 次 性 退 还 ( 无 息 ); 农 民 工 保 证 金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经 公 示 无 拖 欠 农 民 工 工 资 的 无 息 退 还 (5) 双 方 约 定 的 其 他 担 保 事 项 : 如 有 中 标 差 额 担 保, 承 包 人 应 按 招 标 文 件 的 要 求 向 招 标 人 提 交, 中 标 差 额 担 保 的 退 还 时 间 同 履 约 保 证 金 4 监 理 人 4.1 监 理 人 的 一 般 规 定 关 于 监 理 人 的 监 理 内 容 : 关 于 监 理 人 的 监 理 权 限 : 关 于 监 理 人 在 施 工 现 场 的 办 公 场 所 生 活 场 所 的 提 供 和 费 用 承 担 的 约 定 : 4.2 监 理 人 员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 姓 名 : ; 职 务 : ; 监 理 工 程 师 执 业 资 格 证 书 号 : ; 联 系 电 话 : ; 电 子 信 箱 : ; 通 信 地 址 : ; 关 于 监 理 人 的 其 他 约 定 : 4.4 商 定 或 确 定 在 发 包 人 和 承 包 人 不 能 通 过 协 商 达 成 一 致 意 见 时, 发 包 人 授 权 监 理 人 对 以 下 事 项 进 行 确 定 : (1) 发 包 人 委 托 监 理 人 的 职 权 : 1 对 本 工 程 施 工 阶 段 的 质 量 控 制 进 度 控 制 现 场 安 全 生 产 文 明 施 工 管 理 造 价 以 及 合 同 管 理 工 程 信 息 管 理 和 施 工 现 场 的 组 织 协 调 ;2 对 工 程 索 赔 违 约 事 件 及 费 用 工 期 顺 延 等 的 工 程 变 更 审 查 ;3 组 织 召 开 工 程 例 会 ;4 建 议 调 换 承 包 方 不 称 职 人 员 ;5 协 助 发 包 人 的 指 令 通 知 发 出 及 其 监 督 执 行 ;6 在 保 修 期 内 督 促 承 包 人 维 修 其 他 按 监 理 合 同 和 监 理 规 范 的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2) 监 理 人 需 要 取 得 发 包 人 批 准 才 能 行 驶 的 职 权 :1 对 本 合 同 工 作 内 容 的 任 何 变 更 或 签 证 ;2 任 何 涉 及 工 程 造 价 的 指 示 ;3 工 程 开 工 停 工 复 工 工 期 顺 延 工 程 索 赔 违 约 事 件 及 费 用 的 确 认 ;4 特 殊 施 工 措 施 的 采 用 ;5 材 料 设 备 的 选 用 及 价 格 的 确 定 ;6 工 程 质 量 等 级 认 定 上 述 内 容 凭 发 包 人 书 面 授 权 书 执 行, 如 未 经 发 包 37

人 批 准 并 签 字 而 仅 有 监 理 单 位 签 证 的 不 作 为 工 程 结 算 依 据 5. 工 程 质 量 5.1 质 量 要 求 5.1.1 特 殊 质 量 标 准 和 要 求 : 现 行 国 家 有 关 施 工 质 量 验 收 规 范 和 合 格 标 准 增 加 :5.1.4 除 按 承 包 人 提 供 的 工 程 承 诺 书 执 行 外 ; 以 承 包 人 中 标 质 量 等 级 为 准 ;1 工 程 验 收 达 不 到 中 标 质 量 等 级 的, 承 包 人 必 须 自 费 返 工, 由 此 而 造 成 一 切 经 济 损 失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需 要 鉴 定 的 部 分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鉴 定 费 用, 因 返 工 而 造 成 工 期 延 误 的 要 执 行 工 期 违 约 处 罚 条 款 ;2 工 程 经 返 工 修 复 后 仍 达 不 到 中 标 质 量 等 级 的, 发 包 人 将 没 收 承 包 人 缺 陷 工 程 的 质 量 保 证 金, 并 处 承 包 人 赔 偿 不 合 格 单 体 工 程 合 同 价 10% 的 违 约 金, 并 处 承 包 人 按 实 赔 偿 因 此 造 成 的 承 包 人 所 有 经 济 损 失 ;3 工 程 质 量 出 现 严 重 问 题, 无 法 通 过 验 收 合 格 的, 承 包 人 应 赔 偿 给 发 包 人 造 成 的 全 部 经 济 损 失 4 质 量 保 修 期 内, 由 于 承 包 人 原 因 造 成 工 程 质 量 出 现 严 重 问 题, 该 缺 陷 工 程 尚 未 支 付 的 保 修 金 不 再 支 付, 同 时 承 包 人 还 应 赔 偿 给 发 包 人 造 成 的 全 部 经 济 损 失 1 工 程 质 量 必 须 符 合 设 计 要 求, 严 格 按 照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质 量 验 收 统 一 标 准 (BG50300-2001) 和 国 家 行 业 和 江 苏 省 及 淮 安 市 现 行 有 关 的 相 关 标 准 规 范 和 要 求 施 工, 并 达 到 投 标 承 诺 的 质 量 标 准 等 级 承 包 人 应 认 真 按 照 标 准 规 范 和 设 计 要 求 以 及 发 包 人 依 据 合 同 发 出 的 指 令 施 工, 随 时 接 受 发 包 人 及 其 委 派 人 员 的 检 查 检 验 及 验 收 工 作 工 程 质 量 应 达 到 国 家 行 业 和 江 苏 省 及 淮 安 市 的 质 量 检 验 评 定 标 准 的 合 格 条 件 无 论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是 否 进 行 并 通 过 了 各 项 检 验, 均 不 解 除 承 包 人 对 自 己 承 包 工 程 的 质 量 所 负 责 任, 除 非 质 量 问 题 是 由 于 非 承 包 人 原 因 引 起, 而 此 质 量 问 题 承 包 人 必 须 及 时 通 知 总 监 ; 在 采 用 承 包 人 设 计 的 施 工 图 施 工 时, 设 计 引 起 的 质 量 责 任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无 论 工 程 材 料 设 备 是 由 承 包 人 自 行 供 应 或 是 由 业 主 指 定 的 供 应 商 供 应, 均 不 解 除 承 包 人 所 负 的 工 程 全 面 质 量 责 任, 承 包 人 应 该 对 各 种 材 料 设 备 按 规 范 进 行 检 测, 拒 绝 不 符 合 要 求 的 材 料 设 备 用 于 本 工 程 无 论 任 何 原 因, 出 现 不 合 格 材 料 设 备 用 于 工 程 的 情 况, 均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应 有 的 责 任 2 本 工 程 实 行 首 件 工 程 认 可 制 度, 即 : 每 个 分 项 工 程 开 始 前, 由 承 包 人 填 报 报 审 表, 在 报 审 表 附 件 中, 承 包 人 应 将 此 分 项 工 程 的 每 道 工 序 详 细 说 明, 监 理 单 位 依 据 报 审 表 设 置 停 检 点 隐 检 点, 一 旦 报 审 表 以 及 停 检 点 隐 检 点 被 确 定, 承 包 人 必 须 严 格 执 行 如 若 违 反, 监 理 单 位 可 建 议 罚 款 3 承 包 人 须 在 每 道 工 序 及 隐 蔽 验 收 检 验 批 验 收 前 24 小 时 向 监 理 单 位 报 验 收 计 划, 验 收 计 划 中 验 收 时 间 允 许 误 差 到 前 后 各 一 小 时 超 出 允 许 误 差 时 间 范 围 和 验 收 计 划 中 不 含 的 工 序, 专 业 监 理 工 程 师 有 权 拒 绝 验 收, 承 包 人 不 得 进 行 下 道 工 序, 由 此 延 误 的 工 期 承 包 人 承 担 全 部 责 任 在 验 收 前 承 包 人 须 进 行 三 检, 即 自 检 互 检 交 接 检, 检 查 合 格 后 承 包 人 专 职 质 检 员 在 验 收 计 划 时 间 内 将 报 验 检 查 资 料 报 专 业 监 理 工 程 师 38

( 资 料 不 全 不 予 验 收 ), 专 业 监 理 工 程 师 依 据 报 送 的 资 料 及 相 关 规 范 规 程 图 纸 到 现 场 检 查 验 收, 如 第 一 次 验 收 因 不 符 合 图 纸 规 范 以 及 其 它 相 关 要 求 不 能 通 过, 则 专 业 监 理 工 程 师 将 视 情 况 确 定 对 该 工 序 整 改 后 的 下 一 次 验 收 时 间, 如 若 第 二 次 验 收 仍 未 通 过, 监 理 单 位 将 出 具 不 合 格 处 置 单 要 求 承 包 人 进 行 整 改 的, 承 包 人 向 发 包 人 支 付 500 2000 元 的 违 约 金 由 此 延 误 的 工 期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全 部 责 任 5.2 承 包 人 的 质 量 管 理 5.2.1 承 包 人 向 监 理 人 提 交 工 程 质 量 保 证 措 施 文 件 的 期 限 : 工 程 合 同 签 订 后 7 日 内 监 理 人 审 批 工 程 质 量 保 证 措 施 文 件 的 期 限 : 收 到 承 包 人 资 料 签 收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予 以 审 批 5.3 隐 蔽 工 程 检 查 5.3.2 双 方 约 定 中 间 验 收 部 位 : 按 现 行 验 收 规 范 执 行 隐 蔽 工 程 验 收 必 须 经 发 包 方 及 监 理 方 两 人 以 上 签 字 6.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与 环 境 保 护 6.1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6.1.1 项 目 安 全 生 产 的 达 标 目 标 及 相 应 事 项 的 约 定 : 承 包 人 应 严 格 执 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安 全 生 产 法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 建 设 部 颁 发 的 房 建 工 程 施 工 安 全 技 术 规 程 等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和 建 设 部 有 关 安 全 生 产 的 规 定, 注 重 安 全 保 障 安 全 教 育, 确 保 人 员 安 全, 并 随 时 接 受 发 包 人 监 督 检 查 ; 承 包 人 须 制 定 各 种 切 实 有 效 可 行 的 规 章 制 度, 妥 善 安 排 和 利 用 施 工 现 场, 必 须 做 到 安 全 施 工 文 明 施 工, 建 立 健 全 现 场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网 络 非 发 包 人 原 因 造 成 的 安 全 事 故, 责 任 一 律 由 承 包 人 全 部 承 担 ; 在 施 工 范 围 内 发 生 的 安 全 事 故 均 由 承 包 人 负 责 协 调 处 理 6.1.4 关 于 治 安 保 卫 的 特 别 约 定 : 承 包 人 为 施 工 场 地 治 安 管 理 计 划 和 突 发 治 安 事 件 紧 急 预 案 的 编 制 责 任 人, 并 负 责 现 场 治 安 管 理 及 突 发 事 件 紧 急 预 案 的 实 施, 履 行 合 同 过 程 中 治 安 保 卫 责 任, 确 保 现 场 安 全 生 产 的 可 控 及 工 程 的 完 好, 直 至 工 程 交 付 承 担 施 工 安 全 保 卫 工 作 及 非 夜 间 施 工 照 明 的 责 任 和 要 求 : 在 整 个 合 同 实 施 过 程 中, 承 包 人 应 对 工 程 施 工 现 场 所 有 单 位 人 员 的 安 全 及 第 三 方 人 身 财 产 安 全 现 场 秩 序 工 程 保 护 环 境 保 护 等 负 责 并 承 担 相 关 费 用 安 排 专 职 人 员 二 十 四 小 时 值 班, 并 就 工 程 施 工 现 场 设 立 围 护 设 施 照 明 设 施 防 护 设 施 警 告 标 志 宣 传 标 语 等 作 出 具 体 安 排 并 承 担 相 应 责 任 并 承 担 相 关 费 用 并 按 照 国 家 江 苏 省 和 淮 安 市 有 关 规 定 及 现 场 实 际 情 况 做 好 施 工 现 场 的 安 全 防 卫 及 非 夜 间 施 工 照 明 工 作, 确 保 施 工 安 全 并 承 担 相 关 费 用 关 于 编 制 施 工 场 地 治 安 管 理 计 划 的 约 定 : 工 程 正 式 开 工 后 7 日, 承 包 人 编 制 施 工 场 地 治 安 管 理 计 划, 并 约 定 双 方 的 责 任 和 义 务 6.1.5 文 明 施 工 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