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建 设 工 程 招 标 公 告 ( 资 格 后 审 ) 1 工 程 名 称 : 中 国 东 方 航 空 江 苏 有 限 公 司 常 州 综 合 出 勤 楼 建 设 项 目 2 工 程 概 况 : (1) 批 文 号 : 常 开 经 备 2015 371 号 (2) 投 资 额 :4787.79 万 元 编 号 :3204111512140101-BK-001 (3) 工 程 地 点 : 常 州 市 新 北 区 (4) 建 设 规 模 : 6946 平 方 米 (5) 结 构 类 型 : 框 架 结 构 (6) 质 量 等 级 要 求 : 合 格 (7) 计 划 开 竣 工 时 间 :2016 年 10 月 -2016 年 12 月 3 标 段 划 分 : 编 号 标 段 名 称 招 标 内 容 估 算 价 ( 万 元 ) 申 请 人 资 质 类 别 等 级 项 目 负 责 人 1 中 国 东 方 航 空 江 苏 有 限 公 司 常 州 综 合 出 勤 楼 建 设 项 目 空 调 设 备 空 调 设 备 300 空 调 生 产 商 ( 或 销 售 商 ), 且 同 时 具 备 机 电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 三 级 ( 或 建 筑 机 电 安 装 工 程 专 业 承 包 三 级 ) 及 以 上 申 报 一 名 项 目 负 责 人 ( 具 有 机 电 安 装 工 程 二 级 及 以 上 建 造 师 ) 注 : 如 果 不 是 联 合 体 投 标, 项 目 负 责 人 与 具 有 机 电 安 装 工 程 二 级 及 以 上 建 造 师 为 同 一 人 ; 如 果 是 联 合 体 投 标, 则 项 目 负 责 人 为 主 办 方 单 位 相 关 人 员, 建 造 师 为 机 电 安 装 单 位 相 关 人 员 本 次 招 标 接 受 联 合 体 投 标, 若 投 标 人 ( 生 产 商 或 销 售 商 ) 不 具 备 机 电 安 装 资 质, 可 以 与 具 备 机 电 安 装 资 质 的 企 业 组 成 联 合 体 共 同 参 与 投 标, 但 必 须 明 确 生 产 商 ( 或 销 售 商 ) 为 联 合 体 主 办 方, 投 标 项 目 负 责 人 被 委 托 人 必 须 为 主 办 方 的 相 关 人 员, 建 造 师 ( 机 电 安 装 工 程 二 级 及 以 上 ) 为 被 联 合 体 单 位 的 相 关 人 员 如 果 出 现 一 家 机 电 安 装 单 位 与 两 家 及 以 上 生 产 商 ( 或 销 售 商 ) 组 成 联 合 体, 或 一 家 生 产 商 ( 或 销 售 商 ) 与 两 家 及 以 上 机 电 安 装 单 位 组 成 联 合 体, 则 取 消 所 有 涉 及 该 联 合 体 的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资 格 ; 4 招 标 品 牌 : 选 用 大 金 VRV-X 系 列, 三 菱 重 工 KXZ 系 列, 三 菱 电 机 YPKC 系 列 或 不 低 于 上 述 品 牌 的 同 档 次 品 牌 的 生 产 商 ( 或 销 售 商 ) 均 可 参 加 投 标 报 名 5 其 他 报 名 条 件 : (1) 本 工 程 为 网 上 招 投 标, 报 名 前 报 名 企 业 ( 如 为 联 合 体 投 标, 则 为 联 合 体 双 方 ) 必 须 录 入 常 州 市 建 设 工 程 电 子 化 招 投 标 系 统 (5.0 系 统 ) 企 业 诚 信 库, 本 项 目 请 投 标 主 办 方 以 材 料 供 应 商 的 身 份 进 行 投 标
(2) 投 标 保 证 金 5 万 元 / 单 位, 必 须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以 转 帐 方 式 从 投 标 单 位 ( 若 有 联 合 体, 则 为 主 办 方 ) 基 本 帐 户 转 入 常 州 市 新 北 区 建 筑 工 程 管 理 中 心 投 标 保 证 金 专 用 帐 户, 户 名 : 常 州 市 新 北 区 建 筑 工 程 管 理 中 心 ; 开 户 银 行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新 北 支 行 营 业 部 ; 帐 号 : 615101040218458; 首 次 缴 纳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单 位 须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携 带 基 本 帐 户 开 户 许 可 证 明 原 件 至 常 州 市 新 北 区 建 筑 工 程 管 理 中 心 备 案 投 标 单 位 应 充 分 考 虑 在 途 时 间, 确 保 投 标 保 证 金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到 达 投 标 保 证 金 专 用 账 户 并 开 具 投 标 保 证 金 收 据 年 度 保 证 金 用 户 按 常 州 市 城 乡 建 设 局 常 建 2012 211 号 通 知 要 求 执 行 (3) 根 据 建 筑 市 场 廉 政 准 入 规 定, 投 标 报 名 单 位 ( 若 有 联 合 体 则 为 联 合 体 双 方 ) 截 止 2016 年 9 月 29 日 应 无 行 贿 犯 罪 记 录 (4) 根 据 常 新 政 规 [2010]2 号 文 件 规 定, 投 标 报 名 单 位 ( 若 有 联 合 体 则 为 机 电 安 装 单 位 ) 在 资 格 审 查 时 应 出 具 新 北 区 建 设 市 场 信 用 备 案 登 记 书, 机 电 安 装 专 业 建 造 师 应 为 新 北 区 建 设 市 场 信 用 备 案 登 记 书 中 所 登 记 备 案 的 执 业 人 员, 联 系 电 话 :0519-83858915; (5) 机 电 安 装 专 业 建 造 师 在 5.0 库 无 在 建 工 程 ; (6) 投 标 项 目 负 责 人 ( 在 5.0 库 无 在 建 工 程 ) 必 须 准 时 到 场 参 加 开 标 会 议, 否 则 将 拒 绝 接 受 其 单 位 投 标 文 件, 并 记 不 良 记 录 ; (7) 必 须 具 备 生 产 或 专 ( 兼 ) 营 投 标 空 调 的 能 力, 投 标 品 牌 与 其 采 用 的 压 缩 机 品 牌 必 须 为 同 一 品 牌 (8) 具 有 独 立 履 行 合 同 和 提 供 优 质 服 务 的 能 力 (9) 招 标 文 件 所 提 出 的 技 术 标 准 不 作 为 限 制 条 件, 投 标 人 如 等 同 于 或 优 于 此 方 案 视 同 接 受 (10) 评 标 办 法 详 见 附 件 一 ; (11) 本 工 程 采 用 资 格 后 审, 开 标 后 对 投 标 单 位 进 行 资 格 审 查 6 资 格 审 查 的 相 关 资 料 : 6.1.1 投 标 单 位 资 格 审 查 需 提 供 的 资 料 原 件 : (a) 企 业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企 业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被 委 托 人 第 二 代 身 份 证 投 标 项 目 负 责 人 第 二 代 身 份 证 ; (b) 提 供 品 牌 生 产 商 出 具 的 销 售 投 标 空 调 品 牌 针 对 本 项 目 的 唯 一 授 权 委 托 书 ( 需 品 牌 生 产 商 盖 章 ), 若 非 唯 一 授 权 委 托 书, 则 该 品 牌 的 所 有 授 权 书 无 效 ( 若 投 标 单 位 为 品 牌 生 产 商, 则 不 需 要 提 供 ); (c) 提 供 品 牌 生 产 商 出 具 的 关 于 投 标 品 牌 与 其 采 用 的 压 缩 机 品 牌 必 须 为 同 一 品 牌 的 相 关 证 明 ; (d) 投 标 项 目 负 责 人 须 提 供 社 保 机 构 出 具 的 投 标 单 位 为 其 缴 纳 社 会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的 缴 纳 凭 证 原 件 ( 加 盖 社 保 中 心 章 或 社 保 中 心 参 保 缴 费 证 明 电 子 专 用 章, 非 社 保 手 册 ), 缴 纳 时 间 为 2016 年 6 月 至 2016 年 8 月 连 续 三 个 月 ;
(e) 投 标 保 证 金 收 款 收 据 ; (f) 新 北 区 建 设 市 场 信 用 备 案 登 记 书 ; 6.1.2 若 联 合 体 投 标, 投 标 单 位 资 格 审 查 需 提 供 的 资 料 原 件 : (1) 主 办 方 提 供 : a 企 业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企 业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被 委 托 人 第 二 代 身 份 证 投 标 项 目 负 责 人 第 二 代 身 份 证 ; b 提 供 品 牌 生 产 商 出 具 的 销 售 投 标 空 调 品 牌 针 对 本 项 目 的 唯 一 授 权 委 托 书 ( 需 品 牌 生 产 商 盖 章 ), 若 非 唯 一 授 权 委 托 书, 则 该 品 牌 的 所 有 授 权 书 无 效 ( 若 投 标 单 位 为 品 牌 生 产 商, 则 不 需 要 提 供 ); c 提 供 品 牌 生 产 商 出 具 的 关 于 投 标 品 牌 与 其 采 用 的 压 缩 机 品 牌 必 须 为 同 一 品 牌 的 相 关 证 明 ; d 投 标 项 目 负 责 人 须 提 供 社 保 机 构 出 具 的 投 标 单 位 为 其 缴 纳 社 会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的 缴 纳 凭 证 原 件 ( 加 盖 社 保 中 心 章 或 社 保 中 心 参 保 缴 费 证 明 电 子 专 用 章, 非 社 保 手 册 ), 缴 纳 时 间 为 2016 年 6 月 至 2016 年 8 月 连 续 三 个 月 ; e 投 标 保 证 金 收 款 收 据 ; (2) 被 联 合 体 单 位 提 供 : a 联 合 体 投 标 协 议 书 ( 附 件 二 ); b 新 北 区 建 设 市 场 信 用 备 案 登 记 书 ; 6.2 资 格 审 查 需 网 上 审 核 的 资 料 : (1) 企 业 营 业 执 照 ( 若 为 联 合 体, 则 联 合 体 双 方 提 供 ); (2) 企 业 资 质 等 级 证 书 ( 若 为 联 合 体, 则 联 合 体 安 装 单 位 提 供 ); (3)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 若 为 联 合 体, 则 联 合 体 安 装 单 位 提 供 ); (4) 投 标 建 造 师 注 册 证 书 ( 若 为 联 合 体, 则 联 合 体 安 装 单 位 提 供 ); (5) 投 标 建 造 师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书 (B 证 )( 若 为 联 合 体, 则 联 合 体 安 装 单 位 提 供 ) 特 别 提 醒 : 1 以 上 6.1.1(6.1.2) 款 要 求 的 资 料 必 须 提 供 原 件 ; 2 以 上 6.1.1(6.1.2) 款 及 6.2 款 要 求 的 资 料 必 须 另 外 提 供 二 份 有 效 复 印 件, 复 印 件 必 须 按 上 述 顺 序 装 订 成 册 并 每 页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 3 除 身 份 证 原 件 企 业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原 件 企 业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原 件 投 标 保 证 金 收 据 原 件 不 用 装 袋 密 封, 其 他 资 格 后 审 资 料 必 须 一 起 装 袋 密 封 ( 注 : 密 封 袋 骑 缝 处 须 加 盖 报 名 企 业 公 章 ) 标 志 ( 注 : 密 封 袋 上 注 明 工 程 名 称 报 名 企 业 全 称 并 加 盖 报 名 企 业 公 章 和 法 定 代 表 人 印 章 ) 后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一 次 性 递 交,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后 不 再 接 受 补 充 资 料 4 企 业 法 定 代 表 人 办 理 招 投 标 事 宜 可 不 提 供 授 权 委 托 书
5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资 格 后 审 所 需 各 项 资 料 如 未 提 供 或 提 供 不 全, 作 资 格 后 审 不 合 格 处 理, 所 带 原 件 必 须 能 完 整 证 明 公 告 要 求 事 项 ; 6 资 格 审 查 资 料 6.2 款 须 以 已 录 入 常 州 市 建 设 工 程 电 子 化 招 投 标 系 统 企 业 诚 信 库 的 信 息 为 准, 按 苏 建 招 [2015]29 号 文 第 二 条 ( 三 ) 款 执 行, 且 内 容 印 章 完 全, 并 在 有 效 期 内 7 资 格 审 查 资 料 未 按 要 求 提 供 或 未 录 入 常 州 市 建 设 工 程 电 子 化 招 投 标 系 统 (5.0 系 统 资 料 库 ) 并 通 过 审 核 的 均 不 作 为 资 格 后 审 的 依 据 7 投 标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 或 被 委 托 人 ) 投 标 项 目 负 责 人 必 须 携 带 本 人 第 二 代 身 份 证 及 企 业 加 密 锁 于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到 达 开 标 现 场 并 签 到, 并 在 招 标 人 按 开 标 程 序 进 行 点 名 时, 向 招 标 人 提 交 企 业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企 业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本 人 第 二 代 身 份 证, 以 证 明 其 出 席, 如 需 远 程 解 密 的, 必 须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未 按 以 上 要 求, 其 投 标 文 件 将 作 无 效 投 标 予 以 否 决 8 公 告 时 间 : 本 公 告 发 布 时 间 为 :2016 年 9 月 14 日 至 2016 年 9 月 21 日 9 招 标 文 件 的 获 取 : 凡 有 意 参 加 投 标 者, 可 2016 年 9 月 14 日 至 2016 年 9 月 21 日 登 陆 常 州 市 建 设 工 程 交 易 网 投 标 单 位 登 录 栏 目 获 取 本 项 目 招 标 文 件 招 标 文 件 每 套 售 价 300 元, 售 后 不 退 10 任 何 不 符 合 招 标 公 告 ( 包 括 附 件 ) 要 求 的 情 形 均 视 为 资 格 审 查 不 合 格 备 注 : 一 信 息 公 布 招 标 文 件 ( 工 程 量 清 单 图 纸 ) 的 下 载 招 标 控 制 价 的 下 载 招 投 标 答 疑 : 常 州 市 建 设 工 程 交 易 网, 网 址 http://58.216.237.117/czztb 二 招 标 文 件 自 由 下 载, 上 传 投 标 文 件 时 须 通 过 网 银 支 付 300 元 费 用 三 本 工 程 不 满 3 家 投 标 单 位, 招 标 人 将 重 新 组 织 招 标 四 由 于 招 标 文 件 模 块 限 定, 评 标 办 法 以 招 标 公 告 附 件 评 标 办 法 为 准 五 本 工 程 所 有 的 资 审 资 料, 都 必 须 在 有 效 期 内 如 有 关 的 资 审 资 料 在 年 审 中 的, 资 审 时 必 须 出 具 发 证 单 位 证 明 的 原 件 ; 如 有 关 的 资 审 资 料 已 经 年 审 通 过 的, 资 审 前 必 须 在 5.0 库 里 重 新 上 传 新 的 资 料 扫 描 件, 请 各 投 标 单 位 务 必 注 意 六 项 目 报 名 成 功 以 上 传 投 标 文 件 成 功 为 准
招 标 人 : 中 国 东 方 航 空 江 苏 有 限 公 司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 江 苏 嘉 越 工 程 项 目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地 址 : 常 州 市 新 北 区 地 址 : 常 州 市 衡 山 路 18 号 嘉 新 花 园 A 座 203 联 系 人 : 曹 颖 联 系 人 : 周 筠 电 话 :85105238
附 件 一 评 标 办 法 本 着 公 平 公 正 公 开 的 原 则 对 各 投 标 单 位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评 审 具 体 办 法 如 下 :( 共 计 100 分 ), 本 工 程 无 需 做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一 商 务 标 评 审 :(75 分 ) 1 确 定 有 效 投 标 报 价 凡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招 标 答 疑 纪 要 等 有 关 招 标 实 质 性 要 求, 且 在 招 标 控 制 价 及 以 下 的 投 标 报 价 均 为 有 效 投 标 报 价, 未 能 实 质 性 响 应 上 述 有 关 招 标 要 求 的 投 标 文 件 为 无 效 投 标 文 件 2 打 分 评 标 基 准 价 的 确 定 : 以 有 效 投 标 文 件 的 评 标 价 算 术 平 均 值 为 A( 若 7 有 效 投 标 文 件 <10 家 时, 去 掉 其 中 的 一 个 最 高 价 和 一 个 最 低 价 后 取 算 术 平 均 值 为 A; 若 有 效 投 标 文 件 10 家 时, 去 掉 其 中 的 二 个 最 高 价 和 二 个 最 低 价 后 取 算 术 平 均 值 为 A) 评 标 基 准 价 C=A K, K 值 由 招 标 人 代 表 在 投 标 文 件 解 密 前 随 机 抽 取 确 定,K 值 的 取 值 范 围 为 95% 96% 97% 98% 有 效 投 标 报 价 与 评 标 基 准 价 相 等 得 满 分 75 分, 有 效 投 标 报 价 高 于 该 基 准 价 的, 每 高 出 1% 扣 1 分 ; 有 效 投 标 报 价 低 于 该 基 准 价 的, 每 低 出 1% 扣 1 分 ( 按 内 插 法, 四 舍 五 入 取 两 位 小 数 ) 评 标 委 员 会 在 评 标 报 告 上 签 字 后, 评 标 基 准 价 C 不 因 招 投 标 当 事 人 质 疑 投 诉 复 议 以 及 其 它 任 何 情 形 而 改 变 二 技 术 响 应 :9 分 ( 相 关 技 术 指 标 产 品 性 能 以 厂 家 出 具 的 有 效 证 明 材 料 为 准, 证 明 材 料 需 盖 品 牌 生 产 商 公 章 并 扫 描 上 传 至 电 子 标 书 中, 纸 质 原 件 无 须 提 供 ) 1 投 标 多 联 机 能 效 值 (3 分 ) 本 次 评 标 的 IPLV 必 须 达 到 国 家 一 级 节 能 认 证, 符 合 得 2 分, 不 符 合 不 得 分 以 本 项 目 14HP 为 例,IPLV 6 得 1 分,5.4<IPLV<6 得 0.5 分, 其 次 不 得 分 ; 2 室 外 机 技 术 先 进 性 (4 分 ) (1) 多 联 机 室 外 机 换 热 器 采 用 一 体 式 四 面 热 交 换 器 得 2 分, 采 用 三 面 换 热 器 得 1 分, 其 余 不 得 分 ; (2) 室 外 机 组 安 装 时, 无 需 均 油 管 连 接 安 装 的 得 1 分, 采 用 均 油 管 连 接 安 装 的 得 0.5 分 ; (3) 为 精 确 对 应 室 内 空 调 需 求, 室 外 机 电 子 膨 胀 阀 均 可 实 现 多 级 冷 媒 流 量 调 节, 冷 媒 流 量 调 节 级 数 3000 的 得 1 分,2500( 含 ) 3000 得 0.5 分, 其 他 不 得 分 3 本 项 目 所 有 室 内 机 全 部 标 配 线 控, 且 温 度 调 节 精 度 为 ±0.5 并 实 际 可 调, 符 合 标 准 得 1 分 4 主 要 部 件 品 牌 一 致 性 (1 分 )
变 频 器 与 所 投 品 牌 内 外 机 若 为 同 一 品 牌 可 得 1 分 三 售 后 服 务 (5 分 ) 承 诺 设 备 安 装 调 试 验 收 结 束 后 整 机 保 修 二 年 得 2 分, 每 增 加 一 年 得 1 分, 满 分 5 分 ( 提 供 承 诺 书, 并 盖 生 产 商 或 销 售 商 公 章 ) 注 : 承 诺 书 原 件 由 投 标 人 加 盖 公 章 须 扫 描 上 传 至 电 子 标 书 中, 否 则 不 得 分 ( 纸 质 原 件 无 须 提 供 ) 四 安 装 要 求 (4 分 ) 投 标 人 项 目 自 主 安 装 且 安 装 人 员 数 量 15 人 的 得 4 分,10 人 ( 含 10 人 ) 15 人 的 得 3 分,5 人 ( 含 5 人 ) 10 人 得 2 分,5 人 以 下 不 得 分 ( 提 供 安 装 人 员 2016 年 6 月 至 2016 年 8 月 连 续 三 个 月 的 社 保 缴 纳 凭 证 原 件, 否 则 不 得 分 ) 注 : 社 保 机 构 出 具 的 投 标 单 位 为 其 缴 纳 社 会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的 缴 纳 凭 证 原 件 须 扫 描 上 传 至 电 子 标 书 中, 电 子 标 书 中 无 此 项 内 容 或 内 容 不 全 者 均 不 得 分 ( 纸 质 原 件 无 须 提 供 ) 五 投 标 人 业 绩 (4 分 ) 投 标 人 ( 包 括 被 联 合 体 ) 近 三 年 ( 时 间 由 开 标 之 日 向 前 推 算, 以 中 标 通 知 书 上 的 时 间 为 准 ) 在 政 府 采 购 中 心 建 设 工 程 交 易 中 心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中 标 的 多 联 机 合 同 金 额 240 万, 提 供 施 工 合 同 中 标 通 知 书, 得 4 分 ; 注 : 须 同 时 提 供 空 调 多 联 机 工 程 中 标 通 知 书 原 件 和 施 工 合 同 且 必 须 能 反 映 该 空 调 工 程 为 多 联 机 设 备, 如 以 上 材 料 不 能 反 映, 需 提 供 甲 方 证 明, 并 盖 投 标 人 公 章 扫 描 上 传 至 电 子 标 书 中, 否 则 不 得 分 ( 纸 质 原 件 无 须 提 供 ) 六 制 造 商 投 标 人 规 模 (3 分 ) 提 供 制 造 商 的 工 业 产 品 生 产 许 可 证 ISO14001 证 书 ISO9001 证 书, 每 一 个 证 书 得 1 分 ( 需 提 供 证 书 ), 共 计 3 分 注 : 证 书 原 件 须 扫 描 上 传 至 电 子 标 书 中, 否 则 不 得 分 ( 纸 质 原 件 无 须 提 供 ) 七 定 标 以 上 一 ~ 六 得 分 汇 总 最 高 者 为 第 一 中 标 候 选 人 ; 若 得 分 相 同, 则 选 择 其 中 投 标 报 价 低 者 为 第 一 中 标 侯 选 人 ; 若 得 分 相 同, 投 标 报 价 也 相 同, 当 场 按 签 到 顺 序 抽 签 确 定 第 一 中 标 候 选 人 注 意 事 项 : 1 一 旦 发 现 中 标 候 选 单 位 的 建 造 师 已 有 在 建 或 已 另 有 工 程 中 标 的, 则 取 消 其 中 标 候 选 人 资 格, 同 时 按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处 罚 2 一 旦 发 现 中 标 单 位 存 在 非 法 转 包 转 让 挂 靠 等 行 为 的, 将 依 法 进 行 处 理, 给 招 标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依 法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3 本 工 程 招 标 公 告 中 的 评 标 办 法 与 招 标 文 件 中 的 评 标 办 法 不 一 致 时, 以 招 标 公 告 中 的 评 标 办 法 为 准
附 件 二 : 甲 方 : 乙 方 : 联 合 体 投 标 协 议 书 为 共 同 参 加 项 目 的 投 标, 甲 乙 双 方 经 友 好 协 商, 达 成 以 下 协 议 : 一 双 方 关 系 甲 乙 双 方 组 成 一 个 联 合 体, 以 一 个 联 合 体 的 身 份 共 同 参 加 本 项 目 的 投 标 甲 方 作 为 主 办 单 位, 乙 方 作 为 联 合 体 成 员 单 位, 双 方 愿 对 投 标 结 果 承 担 相 应 的 责 任 和 义 务, 并 自 觉 履 行 标 书 规 定, 同 时 甲 乙 双 方 承 诺 不 再 以 单 独 或 其 它 联 合 体 方 式 参 与 本 项 目 的 竞 争 二 双 方 责 权 1 甲 方 负 责 施 工, 并 确 相 关 项 目 达 到 国 家 标 准 规 范, 工 程 质 量 达 到 合 格 2 乙 方 负 责 施 工, 并 确 相 关 项 目 达 到 国 家 标 准 规 范, 工 程 质 量 达 到 合 格 3 若 本 项 目 中 标, 甲 乙 双 方 共 同 与 招 标 人 签 订 承 包 合 同, 签 署 的 合 同 协 议 书 对 联 合 体 各 方 均 具 法 律 约 束 力, 甲 乙 双 方 任 何 一 方 的 过 失 造 成 合 同 违 约 的, 双 方 均 承 担 相 应 的 违 约 责 任 4 双 方 参 与 施 工, 乙 方 必 须 服 从 甲 方 现 场 项 目 经 理 的 现 场 管 理 5 甲 方 作 为 联 合 体 双 方 的 代 表, 承 担 责 任 和 接 受 指 令, 并 负 责 整 个 合 同 的 全 面 履 行 和 接 受 本 工 程 款 的 支 付 ; 甲 方 接 受 到 属 乙 方 的 工 程 款, 应 当 在 工 程 款 到 达 甲 方 的 账 户 当 天 拔 付 给 乙 方 ( 空 调 生 产 商 或 销 售 商 须 提 供 设 备 采 购 类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机 电 安 装 单 位 须 提 供 工 程 类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 6 甲 乙 双 方 在 项 目 合 作 中 必 须 密 切 配 合 尽 职 尽 责, 双 方 优 质 高 效 地 完 成 各 自 施 工 的 项 目, 承 担 各 自 负 责 内 容 的 一 切 责 任 7 本 协 议 一 经 签 订, 双 方 必 须 全 面 履 行, 任 何 一 方 不 得 擅 自 变 更 或 解 除 协 议 条 款, 本 协 议 未 尽 事 宜, 由 双 方 另 行 商 定 补 充 协 议 三 协 议 份 数 1 本 协 议 一 式 陆 份, 甲 乙 双 方 各 执 壹 份, 肆 份 用 于 投 标 报 名 和 投 标 文 件 甲 方 ( 公 章 ): 乙 方 ( 公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 法 定 代 表 人 : ( 注 : 联 合 体 投 标 提 供 ) 签 约 日 期 : 年 月 日 签 约 地 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