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A/HRC/RES/32/24 大 会 Distr.: General 15 July 2016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人 权 理 事 会 第 三 十 二 届 会 议 议 程 项 目 4 人 权 理 事 会 2016 年 7 月 1 日 通 过 的 决 议 32/24 厄 立 特 里 亚 的 人 权 状 况 人 权 理 事 会, 遵 循 联 合 国 宪 章 世 界 人 权 宣 言 国 际 人 权 两 公 约 和 其 他 有 关 国 际 人 权 文 书, 回 顾 非 洲 人 权 和 人 民 权 利 委 员 会 第 91 号 决 议 及 第 250/2002 号 和 第 275/2003 号 决 定, 又 回 顾 理 事 会 2007 年 6 月 18 日 关 于 人 权 理 事 会 体 制 建 设 的 第 5/1 号 决 议 和 关 于 人 权 理 事 会 特 别 程 序 任 务 负 责 人 行 为 守 则 的 第 5/2 号 决 议, 强 调 任 务 负 责 人 应 根 据 这 两 项 决 议 及 其 附 件 履 行 职 责, 还 回 顾 理 事 会 2012 年 7 月 6 日 第 20/20 号 决 议 2013 年 6 月 14 日 第 23/21 号 决 议 2014 年 6 月 27 日 第 26/24 号 决 议 和 2015 年 7 月 2 日 第 29/18 号 决 议, 注 意 到 厄 立 特 里 亚 加 入 了 一 些 国 际 和 区 域 人 权 文 书, 敦 促 其 遵 守 由 此 产 生 的 国 际 义 务, 又 注 意 到 厄 立 特 里 亚 参 加 了 第 二 轮 普 遍 定 期 审 议 并 接 受 了 92 项 建 议, 与 联 合 国 开 发 计 划 署 制 订 了 落 实 建 议 的 方 案 ; 吁 请 厄 立 特 里 亚 政 府 立 即 采 取 具 体 措 施 落 实 这 些 建 议, GE.16-12187 (C) 290716 290716
欢 迎 厄 立 特 里 亚 政 府 采 取 行 动 保 护 和 促 进 本 国 人 民 的 经 济 和 社 会 权 利, 包 括 提 前 实 现 千 年 发 展 目 标 并 致 力 于 实 现 可 持 续 发 展 目 标, 又 欢 迎 厄 立 特 里 亚 政 府 致 力 于 促 进 性 别 平 等, 包 括 制 订 消 除 切 割 女 性 生 殖 器 习 俗 计 划 和 开 展 消 除 童 婚 运 动, 还 欢 迎 厄 立 特 里 亚 政 府 与 联 合 国 人 权 事 务 高 级 专 员 办 事 处 厄 立 特 里 亚 技 术 评 估 团 ( 包 括 2016 年 2 月 1 日 至 5 日 的 评 估 团 ) 成 员 举 行 会 议, 同 时 对 评 估 团 成 员 进 入 该 国 受 到 限 制 感 到 关 切 ; 鼓 励 派 遣 更 多 的 评 估 团, 赞 扬 厄 立 特 里 亚 人 权 状 况 调 查 委 员 会 以 透 明 公 正 和 协 商 的 方 式 完 成 了 工 作, 同 时 对 于 厄 立 特 里 亚 政 府 依 然 不 与 调 查 委 员 会 和 厄 立 特 里 亚 人 权 状 况 特 别 报 告 员 合 作, 包 括 不 允 许 他 们 进 入 本 国 感 到 遗 憾, 欢 迎 厄 立 特 里 亚 人 权 状 况 调 查 委 员 会 的 工 作, 注 意 到 调 查 委 员 会 的 报 告 和 建 议, 1 强 调 人 人 有 权 直 接 或 通 过 自 由 推 选 出 的 代 表 参 与 国 家 公 共 事 务 ; 对 厄 立 特 里 亚 1993 年 以 来 一 直 未 举 行 全 国 大 选 和 1997 年 宪 法 从 未 得 到 执 行 表 示 严 重 关 切, 深 表 关 切 的 是, 调 查 委 员 会 认 定, 有 合 理 的 理 由 认 为, 自 1991 年 以 来, 在 厄 立 特 里 亚 发 生 了 危 害 人 类 罪, 又 深 表 关 切 的 是, 调 查 委 员 会 认 定, 厄 立 特 里 亚 官 员 曾 经 并 继 续 犯 下 奴 役 监 禁 强 迫 失 踪 酷 刑 其 他 不 人 道 行 为 迫 害 强 奸 和 谋 杀 等 罪 行, 深 为 关 切 地 注 意 到, 调 查 委 员 会 认 定, 政 府 和 执 政 党 的 官 员 军 事 指 挥 人 员 和 国 家 安 全 办 公 室 成 员 犯 下 了 涉 及 侵 犯 人 权 的 罪 行, 注 意 到 调 查 委 员 会 已 经 查 明 有 嫌 疑 的 个 人, 并 谨 慎 保 管 着 可 能 有 助 于 未 来 追 究 责 任 工 作 的 相 关 资 料, 极 为 关 切 地 注 意 到, 厄 立 特 里 亚 政 府 继 续 对 被 怀 疑 逃 避 国 民 兵 役 者 企 图 出 逃 者 或 已 有 家 人 出 逃 者 无 法 出 示 身 份 证 件 者 行 使 宗 教 自 由 权 和 意 见 自 由 权 者 被 认 为 对 政 府 持 批 评 态 度 者 和 回 国 者, 以 及 2013 年 1 月 21 日 占 领 新 闻 部 办 公 大 楼 事 件 后 被 拘 留 者, 实 施 任 意 逮 捕 和 拘 留, 包 括 在 极 度 恶 劣 和 威 胁 生 命 的 条 件 下 实 行 单 独 监 禁, 遗 憾 地 注 意 到, 厄 立 特 里 亚 利 用 服 役 人 员 在 广 泛 的 经 济 活 动 中 从 事 强 迫 劳 动, 欢 迎 经 卡 塔 尔 政 府 调 解, 厄 立 特 里 亚 政 府 于 2016 年 3 月 18 日 释 放 了 四 名 吉 布 提 战 俘, 同 时 指 出, 另 有 13 名 吉 布 提 战 俘 仍 被 拘 留 在 厄 立 特 里 亚, 1 A/HRC/32/47 2 GE.16-12187
表 示 严 重 关 切 的 是, 厄 立 特 里 亚 普 遍 实 行 无 限 期 国 民 兵 役 这 种 相 当 于 强 迫 劳 动 的 制 度, 据 报 还 强 制 征 募 未 满 18 岁 儿 童 入 伍 ; 对 大 量 厄 立 特 里 亚 人 因 恐 惧 和 经 历 了 长 期 兵 役 而 离 开 本 国 感 到 遗 憾, 深 感 关 切 的 是, 厄 立 特 里 亚 的 人 权 状 况 是 越 来 越 多 的 厄 立 特 里 亚 人 离 开 本 国 的 首 要 原 因, 他 们 在 迁 移 途 中 往 往 面 临 绑 架 令 人 发 指 的 身 心 折 磨 和 其 他 虐 待 的 风 险, 包 括 受 走 私 者 和 人 贩 子 的 折 磨, 同 时 欢 迎 厄 立 特 里 亚 政 府 参 加 关 于 贩 运 人 口 问 题 的 多 边 论 坛, 深 为 关 切 地 注 意 到 调 查 委 员 会 关 于 基 于 宗 教 和 种 族 原 因 的 迫 害 的 结 论, 包 括 有 合 理 理 由 认 为, 厄 立 特 里 亚 官 员 蓄 意 严 重 剥 夺 了 厄 立 特 里 亚 库 纳 马 人 和 阿 法 尔 人 的 人 权 和 基 本 自 由, 至 少 迫 害 未 经 批 准 的 教 派 成 员 的 现 象 仍 持 续 存 在, 1. 赞 赏 地 欢 迎 厄 立 特 里 亚 人 权 状 况 调 查 委 员 会 的 工 作 ; 1 强 调 调 查 委 员 会 为 支 持 今 后 的 追 究 责 任 工 作 而 收 集 的 信 息 十 分 重 要 ; 敦 促 厄 立 特 里 亚 政 府 立 即 采 取 具 体 步 骤, 落 实 委 员 会 的 建 议 ; 2. 欢 迎 厄 立 特 里 亚 人 权 状 况 特 别 报 告 员 就 厄 立 特 里 亚 的 孤 身 儿 童 问 题 向 人 权 理 事 会 第 三 十 一 届 会 议 所 作 的 口 头 汇 报 ; 确 认 逃 离 厄 立 特 里 亚 的 孤 身 儿 童 需 要 得 到 特 别 保 护, 他 们 的 人 权 遭 受 侵 犯 和 践 踏, 他 们 还 特 别 遭 到 贩 运 绑 架 勒 索 性 暴 力 和 酷 刑 ; 3. 最 强 烈 地 谴 责 据 报 告 称 厄 立 特 里 亚 政 府 在 普 遍 有 罪 不 罚 的 氛 围 中 曾 经 和 正 在 实 施 蓄 意 广 泛 和 严 重 侵 犯 人 权 的 行 为 ; 4. 尤 其 谴 责 任 意 拘 留 强 迫 失 踪 奴 役 酷 刑 杀 戮 性 暴 力 基 于 宗 教 和 族 裔 的 歧 视 因 据 称 家 人 的 行 为 而 进 行 的 报 复, 以 及 无 限 期 国 民 兵 役 中 的 侵 犯 人 权 行 为, 包 括 强 迫 劳 动 强 迫 儿 童 入 伍 和 性 暴 力 等 ; 5. 深 表 关 切 的 是, 厄 立 特 里 亚 严 格 限 制 持 有 意 见 和 表 达 的 自 由 寻 求 接 受 和 传 播 信 息 的 自 由 迁 徙 自 由 思 想 良 心 和 宗 教 自 由 和 平 集 会 和 结 社 自 由 等 各 项 权 利, 拘 留 记 者 人 权 维 护 者 政 治 人 物 宗 教 领 袖 和 宗 教 徒 ; 6. 重 申 曾 多 次 吁 请 厄 立 特 里 亚 政 府 立 即 : (a) 停 止 任 意 拘 留 在 厄 立 特 里 亚 的 人 员, 停 止 使 用 酷 刑 或 其 他 残 忍 不 人 道 和 有 辱 人 格 的 待 遇 或 处 罚 ; (b) 查 明 并 释 放 所 有 政 治 犯, 包 括 G-15 改 革 小 组 成 员 和 记 者 ; (c) 查 明 2013 年 1 月 21 日 占 领 新 闻 部 办 公 大 楼 事 件 后 被 拘 留 人 员 的 下 落, 或 将 其 释 放, 或 确 保 他 们 在 不 无 故 拖 延 及 充 分 遵 守 最 低 限 度 的 公 正 审 判 保 障 的 情 况 下 得 到 公 正 透 明 的 审 判 ; (d) 确 保 有 自 由 公 正 平 等 地 诉 诸 独 立 公 正 的 法 庭 的 渠 道, 来 质 疑 任 何 拘 留 的 合 法 性, 改 善 监 狱 条 件, 包 括 禁 止 使 用 地 下 牢 房 和 航 运 集 装 箱 羁 押 囚 犯, 停 止 使 用 秘 密 拘 留 地 点 和 单 独 监 禁 的 做 法, 允 许 囚 犯 定 期 接 受 亲 属 法 律 顾 问 和 独 立 监 测 机 制 的 探 访, 允 许 他 们 及 时 定 期 获 得 不 加 限 制 的 就 医 机 会 ; GE.16-12187 3
(e) 废 除 无 限 期 国 民 兵 役 制 度, 按 厄 立 特 里 亚 政 府 宣 布 的 办 法, 允 许 已 完 成 18 个 月 强 制 兵 役 的 服 役 人 员 复 员, 切 实 废 除 服 完 兵 役 后 还 需 从 事 强 迫 劳 动 的 做 法, 规 定 可 依 良 心 拒 服 兵 役, 终 止 所 有 儿 童 在 最 后 一 学 年 进 入 兵 营 接 受 军 训 的 强 制 做 法 ; (f) 终 止 强 迫 公 民 参 加 民 兵 的 做 法 ; (g) 及 时 调 查 国 民 兵 役 期 间 发 生 的 所 有 有 关 法 外 处 决 酷 刑 和 其 他 残 忍 不 人 道 和 有 辱 人 格 的 待 遇 或 处 罚 强 奸 和 性 虐 待 的 指 控, 并 将 罪 犯 绳 之 以 法 ; (h) 终 止 并 确 认 终 止 射 伤 或 枪 杀 试 图 跨 越 边 境 逃 往 国 外 的 本 国 公 民 的 做 法 ; (i) 与 人 权 组 织 和 人 道 主 义 组 织 合 作, 让 它 们 在 厄 立 特 里 亚 无 需 担 心 和 不 受 恐 吓 地 开 展 工 作, 从 而 为 全 面 落 实 厄 立 特 里 亚 政 府 与 联 合 国 于 2013 年 1 月 28 日 签 署 的 2013-2016 年 战 略 伙 伴 关 系 合 作 框 架 及 其 他 与 人 权 有 关 的 项 目 提 供 便 利 ; (j) 尊 重 每 个 人 的 表 达 自 由 权 思 想 良 心 和 宗 教 或 信 仰 自 由 权 以 及 平 集 会 自 由 权 和 结 社 自 由 权 ; (k) 进 一 步 增 进 和 保 护 妇 女 权 利, 包 括 采 取 进 一 步 措 施, 消 除 童 婚 早 婚 强 迫 婚 姻 和 切 割 女 性 生 殖 器 等 有 害 习 俗 ; (l) 落 实 第 二 轮 普 遍 定 期 审 议 期 间 提 出 的 建 议, 报 告 所 取 得 的 进 展, 并 与 人 权 理 事 会 和 第 三 轮 普 遍 定 期 审 议 全 面 合 作 ; (m) 停 止 对 躲 避 国 民 兵 役 者 试 图 逃 离 厄 立 特 里 亚 者 或 据 控 犯 下 其 他 任 何 罪 行 者 的 家 人 实 行 株 连 政 策 ; (n) 依 照 其 国 际 人 权 义 务, 加 强 与 联 合 国 人 权 事 务 高 级 专 员 办 事 处 的 合 作, 考 虑 请 高 级 专 员 办 事 处 向 该 国 派 驻 人 员, 并 授 予 其 一 项 整 体 任 务 ; (o) 允 许 高 级 专 员 办 事 处 人 权 条 约 机 构 和 人 权 理 事 会 所 有 机 制 再 次 派 团 不 受 阻 碍 地 进 入 本 国, 并 与 所 有 国 际 和 区 域 人 权 机 制 合 作 ; (p) 向 高 级 专 员 办 事 处 提 供 所 有 相 关 信 息, 说 明 所 有 被 拘 留 者 和 作 战 失 踪 人 员, 包 括 G-15 小 组 成 员 记 者 2013 年 1 月 21 日 占 领 新 闻 部 办 公 大 楼 事 件 之 后 被 拘 人 员 以 及 仍 被 拘 留 的 13 名 吉 布 提 战 斗 人 员 的 身 份 安 危 安 康 和 下 落 ; 主 选 举 ; (q) 允 许 建 立 政 党, 保 障 政 党 参 政, 并 在 各 级 举 行 自 由 公 正 和 透 明 的 民 (r) 说 明 负 责 修 订 厄 立 特 里 亚 宪 法 的 专 家 组 的 工 作 方 式 和 进 展 情 况, 同 时 落 实 1997 年 宪 法, 并 按 照 法 治 原 则 执 政 ; 7. 鼓 励 证 人 所 在 国 保 护 曾 与 调 查 委 员 会 和 特 别 报 告 员 合 作 的 证 人, 尤 其 是 保 护 他 们 免 遭 报 复 ; 4 GE.16-12187
8. 注 意 到 委 员 会 的 以 下 结 论 : 鉴 于 委 员 会 确 定 按 照 目 前 的 情 况, 即 混 合 法 庭 和 真 相 委 员 会 都 不 是 可 行 的 方 案, 可 以 设 立 一 个 区 域 机 制, 处 理 在 厄 立 特 里 亚 的 追 究 责 任 工 作 ; 9. 促 请 厄 立 特 里 亚 提 供 有 关 自 2008 年 6 月 10 日 至 12 日 冲 突 以 来 在 军 事 行 动 中 失 踪 的 其 余 吉 布 提 战 斗 人 员 的 信 息, 以 便 相 关 方 面 确 定 吉 布 提 战 俘 的 下 落 和 状 况 ; 10. 决 定 将 厄 立 特 里 亚 人 权 状 况 特 别 报 告 员 的 任 期 延 长 一 年 ; 请 任 务 负 责 人 跟 踪 调 查 委 员 会 报 告 中 各 项 建 议 的 落 实 情 况, 向 人 权 理 事 会 第 三 十 四 届 会 议 口 头 汇 报 最 新 情 况, 向 理 事 会 第 三 十 五 届 会 议 提 交 关 于 厄 立 特 里 亚 人 权 状 况 的 书 面 报 告, 并 在 大 会 第 七 十 一 届 会 议 上 发 言 及 开 展 互 动 对 话 ; 11. 吁 请 厄 立 特 里 亚 政 府 与 特 别 报 告 员 全 面 合 作, 允 许 特 别 报 告 员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不 受 限 制 地 访 问 本 国, 充 分 考 虑 特 别 报 告 员 各 次 报 告 中 的 建 议, 为 其 履 行 职 责 提 供 必 要 信 息 ; 着 重 指 出, 各 国 都 应 为 特 别 报 告 员 执 行 任 务 提 供 支 持 ; 12. 请 高 级 专 员 办 事 处 继 续 加 强 对 改 善 厄 立 特 里 亚 的 人 权 状 况 工 作 的 参 与, 并 向 人 权 理 事 会 第 三 十 五 届 会 议 口 头 汇 报 厄 立 特 里 亚 与 办 事 处 之 间 的 合 作 取 得 的 进 展 及 其 对 厄 立 特 里 亚 人 权 状 况 的 影 响 ; 13. 促 请 国 际 社 会 加 强 努 力 与 合 作, 向 逃 离 厄 立 特 里 亚 的 人, 尤 其 是 孤 身 儿 童 提 供 保 护 ; 14. 鼓 励 工 商 企 业 开 展 适 当 的 人 权 尽 职 调 查, 以 查 明 预 防 缓 解 其 人 权 影 响, 并 解 释 如 何 应 对 这 种 影 响, 包 括 关 于 使 用 服 役 人 员 劳 动 的 指 控 ; 15. 鼓 励 成 员 国 更 多 地 重 视 改 善 厄 立 特 里 亚 的 人 权 状 况, 并 在 可 行 情 况 下 提 供 更 多 的 资 源, 为 此 加 强 与 厄 立 特 里 亚 政 府 的 接 触 ; 16. 请 秘 书 长 向 特 别 报 告 员 提 供 履 行 任 务 所 需 的 一 切 信 息 和 资 源 ; 17. 请 大 会 将 调 查 委 员 会 的 报 告 和 口 头 汇 报 提 交 联 合 国 所 有 相 关 部 门, 供 其 审 议 并 采 取 适 当 行 动 ; 18. 大 力 鼓 励 非 洲 联 盟 就 厄 立 特 里 亚 人 权 状 况 调 查 委 员 会 的 报 告 和 建 议 采 取 后 续 行 动, 在 国 际 社 会 的 支 持 下 启 动 调 查, 以 便 审 查 和 依 法 惩 处 调 查 委 员 会 查 明 的 侵 犯 和 践 踏 人 权 行 为 ( 包 括 任 何 可 能 构 成 危 害 人 类 罪 的 行 为 ) 的 责 任 人 ; 19. 决 定 继 续 处 理 此 事 2016 年 7 月 1 日 第 45 次 会 议 [ 未 经 表 决 获 得 通 过 ] GE.16-12187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