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蓝皮书 15 探索社区矫正模式 建设社会平安稳定 拉萨市社区矫正工作的思考与建议 张海征 摘 要: 拉萨市在社区矫正工作过程中, 实现了工作制度化 制度规范化 规 范法治化 法治人性化, 成立了以司法局 公安局 检察院和中级法院为 责任单位, 以财政局 民政局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多个部门为协助 单位的拉萨市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 公安部门的参与提高了帮矫工作的 震慑力, 检察院 法院的通力协作增加了帮矫工作的权威性, 民政 劳动 保障和财政等部门在工作中排忧解难, 增强了帮矫工作的实效性, 在确保 无缝对接 社区矫正请示报告 档案管理 学习培训和工作监督等方面形 成了较为完善的制度 关键词: 社区矫正 服刑人员 专门机构 融入社会 社区矫正就是依法在社区中对犯罪人实 施 惩 罚 和 提 供 帮 助, 以 促 进 其 过守法生活的刑罚执行活动 它是对罪行较轻或狱内服刑表现良好的 罪 犯 在执行一定刑期后, 运用社会力量在社区环境中继续执行刑罚的一种 开 放 型改造方式 在实施 法治稳市 战略背景下, 积极开展和推进社区矫正工作对于拉 萨市社会局势的持续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在拉萨市委 市政府统一领导下, 组 张海征, 北京外国语大学副教授 法学博士, 中组部第十三批博士团援藏干部, 西藏自治区社 会科学院 西藏研究 编辑部副主任, 主要从事民商法 民族地方法制建设研究 178
探 索 社 区 矫 正 模 式 建 设 社 会 平 安 稳 定 成 了 以 拉 萨 市 司 法 局 公 安 局 检 察 院 和 中 级 法 院 为 责 任 单 位, 以 拉 萨 市 财 政 局 民 政 局 和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等 多 个 部 门 为 协 助 单 位 的 拉 萨 市 社 区 矫 正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公 安 部 门 的 参 与 提 高 了 帮 矫 工 作 的 震 慑 力, 检 察 院 法 院 的 通 力 协 作 增 加 了 帮 矫 工 作 的 权 威 性, 与 监 狱 等 部 门 建 立 信 息 共 享 增 添 了 帮 矫 工 作 的 时 效 性, 民 政 劳 动 保 障 和 财 政 等 部 门 在 工 作 中 排 忧 解 难 增 强 了 帮 矫 工 作 的 实 效 性 一 拉 萨 市 社 区 矫 正 工 作 的 探 索 和 尝 试 拉 萨 市 于 2010 年 正 式 启 动 社 区 矫 正 试 点 工 作, 为 西 藏 自 治 区 社 区 矫 正 工 作 填 补 了 空 白 根 据 两 高 两 部 于 2012 年 3 月 1 日 颁 布 实 施 的 社 区 矫 正 实 施 办 法, 并 结 合 拉 萨 市 实 际 情 况, 对 社 区 矫 正 工 作 职 责 作 了 如 下 分 工 : 司 法 行 政 机 关 负 责 指 导 管 理 组 织 实 施 社 区 矫 正 工 作 ; 法 院 对 符 合 社 区 矫 正 条 件 的 被 告 人 罪 犯 依 法 作 出 判 决 裁 定 或 决 定 ; 检 察 院 对 社 区 矫 正 各 环 节 依 法 实 行 法 律 监 督 ; 公 安 机 关 对 违 反 治 安 管 理 规 定 和 重 新 犯 罪 的 社 区 矫 正 人 员 及 时 依 法 处 理 ; 监 狱 管 理 机 关 依 法 适 用 暂 予 监 外 执 行 措 施, 对 符 合 监 外 执 行 条 件 的 罪 犯 依 照 法 律 和 有 关 规 定 作 出 监 外 执 行 保 外 就 医 的 决 定 ; 司 法 行 政 机 关 公 安 机 关 法 院 检 察 院 和 监 狱 管 理 机 关 建 立 社 区 矫 正 人 员 的 信 息 交 换 平 台, 实 现 社 区 矫 正 工 作 无 缝 对 接, 动 态 共 享 数 据 ; 人 事 编 制 部 门 要 积 极 支 持 社 区 矫 正 机 构 的 设 置 和 人 员 配 备 工 作 ; 财 政 部 门 要 在 社 区 矫 正 组 织 的 日 常 管 理 经 费 和 社 区 矫 正 专 项 经 费 上 提 供 保 障, 实 行 专 款 专 用 和 动 态 增 长 机 制 ; 民 政 部 门 负 责 将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符 合 低 保 条 件 的 社 区 矫 正 人 员 纳 入 城 乡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和 提 供 生 活 救 济 ; 人 社 部 门 在 社 区 矫 正 人 员 就 业 方 面 发 挥 指 导 作 用 自 启 动 社 区 矫 正 工 作 以 来, 拉 萨 市 注 重 制 度 建 设, 力 求 把 社 区 矫 正 这 一 项 全 新 的 工 作 制 度 化 规 范 化 法 治 化 根 据 刑 法 刑 事 诉 讼 法 和 两 高 两 部 联 合 颁 布 的 社 区 矫 正 实 施 办 法, 拉 萨 市 司 法 局 拟 定 了 社 区 矫 正 工 作 制 度 20 余 项, 编 撰 了 拉 萨 市 社 区 矫 正 工 作 制 度 拉 萨 市 社 区 矫 正 工 作 流 程 图 和 藏 汉 双 语 的 社 区 矫 正 人 员 手 册 同 时 依 托 政 法 等 相 关 部 门, 初 步 179
拉 萨 蓝 皮 书 建 立 了 社 区 矫 正 人 员 信 息 平 台, 为 每 名 矫 正 对 象 建 立 了 比 较 系 统 全 面 的 信 息 档 案 在 公 检 法 司 及 监 狱 管 理 部 门 之 间 形 成 了 社 区 矫 正 人 员 信 息 互 通 工 作 机 制, 建 立 了 比 较 全 面 ( 包 括 各 乡 办 事 处 司 法 助 理 员 公 安 派 出 所 和 所 辖 警 区 及 各 监 所 相 关 部 门 人 员 在 内 ) 的 社 区 矫 正 工 作 通 讯 录 完 善 了 社 区 矫 正 双 向 签 名 工 作 机 制, 增 加 了 接 收 社 区 矫 正 保 证 书 监 护 帮 教 协 议 社 区 服 刑 人 员 解 除 社 区 矫 正 鉴 定 表 矫 正 类 别 变 更 登 记 等 内 容, 配 合 使 用 社 区 矫 正 工 作 执 行 档 案 和 藏 汉 两 种 文 字 的 社 区 矫 正 人 员 手 册, 一 档 一 册 具 有 法 律 文 书 性 质, 全 程 记 录 执 法 主 体 之 间 执 法 主 体 与 社 区 矫 正 对 象 开 展 活 动 的 时 间 和 内 容, 并 以 双 向 签 名 形 式 加 以 确 认 拉 萨 市 在 工 作 方 式 方 法 上 不 断 创 新, 寓 教 育 感 化 于 服 务 民 生 的 各 项 帮 教 活 动, 建 立 了 一 送 两 帮 三 访 四 查 长 效 工 作 机 制 一 送 即 给 每 一 个 社 区 矫 正 对 象 一 套 普 法 简 易 读 本, 并 形 成 工 作 日 志 和 影 像 资 料 记 录 在 册 两 帮 即 对 每 一 个 社 区 矫 正 人 员 进 行 思 想 上 的 帮 助 教 育, 力 所 能 及 地 帮 助 生 活 上 确 实 有 特 殊 困 难 的 人 员 解 决 实 际 问 题 三 访 即 走 访 每 一 个 在 本 区 域 内 服 刑 的 社 区 矫 正 对 象 ; 走 访 帮 扶 社 区 矫 正 对 象 的 志 愿 者 ; 走 访 村 居 社 区 分 管 领 导 四 查 即 查 有 无 矫 正 人 员 没 有 报 到 的 ; 查 矫 正 人 员 有 无 脱 管 漏 管 现 象 ; 查 矫 正 人 员 有 无 不 服 管 教 的 ; 查 司 法 助 理 员 在 管 理 方 面 有 无 不 依 法 办 事 的 针 对 未 成 年 人 社 区 矫 正 对 象, 始 终 坚 持 教 育 感 化 挽 救 的 方 针, 坚 持 分 别 矫 正, 严 格 落 实 司 法 保 护, 不 集 中 学 习 劳 动, 而 是 采 取 个 别 谈 话 教 育 学 习 劳 动 疏 导 心 理 等 方 式, 分 阶 段 分 批 次 进 行 矫 正 管 理 ; 建 立 帮 困 解 难 制 度, 将 家 庭 生 活 困 难 的 未 成 年 矫 正 对 象 纳 入 救 助 范 围, 组 成 帮 教 小 组 与 帮 教 对 象 结 对, 帮 助 其 迷 途 知 返, 形 成 正 确 的 人 生 观 价 值 观 ; 坚 持 鼓 励, 真 情 感 化 的 原 则, 对 未 成 年 人 矫 正 对 象 进 行 思 想 交 流 心 灵 沟 通, 促 使 未 成 年 矫 正 对 象 思 想 的 转 变 和 行 为 的 改 变 同 时, 将 情 理 法 相 结 合, 与 未 成 年 人 矫 正 对 象 家 人 一 起 进 行 教 育 管 理, 营 造 一 种 归 属 感, 使 其 感 到 社 会 的 关 爱 包 容 和 理 解, 从 而 使 其 更 好 地 融 入 社 会 为 及 时 准 确 了 解 和 上 传 社 区 矫 正 人 员 数 据 变 动 情 况, 防 止 出 现 数 据 出 入, 拉 萨 市 司 法 局 利 用 并 运 行 司 法 部 行 政 基 层 工 作 信 息 管 理 平 台, 将 涉 及 社 区 180
探 索 社 区 矫 正 模 式 建 设 社 会 平 安 稳 定 矫 正 工 作 及 社 区 矫 正 人 员 的 相 关 情 况 及 时 上 传, 标 志 着 拉 萨 市 矫 正 工 作 迈 入 信 息 化 进 程 为 深 入 细 致 地 做 好 社 区 矫 正 工 作, 使 社 区 矫 正 工 作 进 一 步 依 法 开 展, 拉 萨 市 司 法 局 推 出 社 区 矫 正 人 员 保 证 书, 在 全 市 全 面 推 选 社 区 矫 正 保 证 人 制 度 保 证 书 担 保 人 四 项 职 责 : 一 是 督 促 社 区 矫 正 人 员 自 觉 遵 守 法 律 法 规 和 社 区 矫 正 有 关 规 定, 积 极 主 动 接 受 社 会 矫 正 机 构 监 督 管 理 和 教 育 二 是 社 区 矫 正 人 员 的 联 系, 掌 握 社 区 矫 正 人 员 思 想 工 作 和 生 活 情 况 三 是 督 促 社 会 矫 正 人 员 保 持 24 小 时 通 信 畅 通, 每 月 一 次 书 面 和 每 周 一 次 电 话 形 式, 向 社 区 矫 正 机 构 汇 报 思 想 工 作 情 况 每 月 主 动 向 社 区 矫 正 机 构 反 映 社 区 矫 正 人 员 情 况, 遇 有 特 殊 情 况 及 时 上 报 四 是 担 保 人 住 址 工 作 联 系 方 式 发 生 变 动, 要 及 时 向 社 区 矫 正 机 构 报 告 通 过 两 年 多 的 实 践, 拉 萨 市 的 社 区 矫 正 工 作 取 得 了 显 著 成 就, 矫 正 人 数 在 逐 年 增 多 在 试 点 过 程 中, 实 现 了 社 区 矫 正 工 作 制 度 化 制 度 规 范 化 规 范 法 治 化 法 治 人 性 化 在 确 保 无 缝 对 接 社 区 矫 正 请 示 报 告 档 案 管 理 学 习 培 训 和 工 作 监 督 等 方 面 形 成 了 较 为 完 善 的 制 度 总 的 来 说, 在 拉 萨 市 社 区 矫 正 对 象 中, 男 性 占 绝 大 多 数, 且 大 部 分 为 青 壮 年, 文 化 程 度 偏 低 刑 罚 种 类 中, 以 缓 刑 为 绝 大 多 数, 假 释 的 情 况 极 少 ; 原 判 罪 名 主 要 集 中 在 盗 窃 罪 和 故 意 伤 害 罪 等 侵 犯 他 人 人 身 权 利 和 财 产 权 利 的 犯 罪 与 2011 年 的 总 数 50 人 ( 见 表 1) 相 比, 2012 年 社 区 矫 正 对 象 人 数 呈 快 速 上 升 趋 势 2012 年 底, 拉 萨 市 在 册 社 区 矫 正 对 象 共 有 82 人, 其 中 缓 刑 59 人 管 制 2 人 暂 予 监 外 执 行 20 人 假 释 1 人 ( 见 表 2) 表 1 2011 年 拉 萨 市 社 区 矫 正 对 象 情 况 罪 名 人 数 刑 种 人 数 性 别 人 数 备 注 盗 窃 罪 23 抢 劫 罪 3 故 意 伤 害 罪 14 强 奸 罪 3 交 通 肇 事 罪 3 其 他 罪 名 4 缓 刑 41 管 制 2 保 外 就 医 2 暂 予 监 外 执 行 5 男 48 女 2 大 部 分 为 青 壮 年, 文 化 程 度 大 部 分 为 小 学 和 初 中 181
拉 萨 蓝 皮 书 表 2 2012 年 拉 萨 市 社 会 矫 正 对 象 情 况 缓 刑 管 制 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假 释 城 关 区 20 16 1 当 雄 县 16 2 2 林 周 县 7 尼 木 县 1 1 曲 水 县 3 堆 龙 德 庆 县 10 墨 竹 工 卡 县 1 1 达 孜 县 1 二 拉 萨 市 社 区 矫 正 工 作 需 要 完 善 的 几 个 方 面 虽 然 在 过 去 两 年 多 的 时 间 里, 拉 萨 市 在 启 动 和 推 进 社 区 矫 正 试 点 工 作 过 程 中 取 得 了 突 出 的 成 绩, 但 毕 竟 矫 正 工 作 在 拉 萨 只 有 两 年 的 时 间, 许 多 方 面 的 实 践 还 只 是 处 在 探 索 阶 段, 难 免 存 在 一 些 需 要 完 善 的 地 方 ( 一 ) 社 区 矫 正 工 作 的 法 律 依 据 有 待 完 善 当 前 社 区 矫 正 的 立 法 存 在 空 白, 指 导 社 区 矫 正 工 作 的 规 范 大 多 是 政 策 性 规 定 由 于 社 区 矫 正 具 有 刑 罚 执 行 的 性 质, 要 求 有 法 可 依, 依 法 行 刑 社 区 矫 正 的 很 多 制 度 如 果 从 国 家 的 法 律 框 架 中 找 不 到 依 据, 就 会 给 刑 罚 执 行 的 严 肃 性 和 权 威 性 带 来 挑 战 虽 然 我 国 社 区 矫 正 的 立 法 工 作 还 未 正 式 启 动, 但 已 有 人 大 代 表 提 出 立 法 建 议 在 十 一 届 全 国 人 大 第 三 次 会 议 上, 人 大 代 表 李 强 领 衔 提 交 了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社 区 矫 正 法 ( 立 法 建 议 稿 ), 但 距 离 真 正 出 台 还 有 一 段 距 离 适 时 启 动 我 国 的 社 区 矫 正 立 法 工 作 已 是 当 务 之 急 在 没 有 法 律 保 障 的 情 况 下, 即 使 矫 正 工 作 取 得 了 良 好 的 社 会 效 果, 也 有 可 能 存 在 与 我 国 刑 事 法 律 规 定 相 冲 突 的 情 况 ( 二 ) 矫 正 工 作 经 费 和 人 员 严 重 不 足 社 区 矫 正 作 为 一 种 非 监 禁 矫 正 形 式, 尽 管 和 监 禁 矫 正 相 比 国 家 的 成 本 投 入 182
探 索 社 区 矫 正 模 式 建 设 社 会 平 安 稳 定 要 小 得 多, 但 并 不 意 味 着 不 需 要 投 入 由 于 没 有 专 门 的 经 费 保 障, 目 前 拉 萨 市 社 区 矫 正 办 公 设 备 匮 乏, 管 理 设 备 更 是 稀 缺, 而 矫 正 工 作 外 出 调 研 下 乡 任 务 又 十 分 繁 重 没 有 专 项 矫 正 工 作 经 费 作 保 障, 已 直 接 影 响 到 社 区 矫 正 工 作 的 进 展 全 国 很 多 省 区 已 形 成 了 社 区 矫 正 工 作 经 费 保 障 机 制 和 动 态 增 长 机 制, 不 仅 形 成 了 人 均 矫 正 人 员 2000 元 的 管 理 教 育 经 费, 还 设 置 了 诸 如 阳 光 中 途 之 家 矫 治 教 育 基 地 等 多 种 以 人 为 本 的 管 理 教 育 服 务 场 所, 已 充 分 体 现 了 现 代 高 科 技 和 人 性 化 的 管 理 手 段 拉 萨 市 的 社 区 矫 正 工 作 与 首 批 试 点 省 市 相 比 起 步 已 晚 了 将 近 10 年, 若 再 没 有 充 足 的 经 费 保 障 则 很 难 在 高 原 农 牧 区 进 一 步 推 进 两 高 两 部 联 合 颁 布 实 施 的 社 区 矫 正 实 施 办 法 已 明 确 规 定 : 司 法 行 政 机 关 负 责 指 导 管 理 组 织 实 施 社 区 矫 正 工 作 ; 司 法 所 承 担 社 区 矫 正 日 常 工 作 而 作 为 各 乡 镇 基 层 司 法 行 政 工 作 承 担 主 体 的 司 法 所, 目 前 在 拉 萨 市 还 没 有 正 式 设 立, 具 体 工 作 由 司 法 助 理 员 承 担 拉 萨 市 共 有 乡 镇 街 道 办 事 处 65 个, 而 全 市 政 法 系 统 司 法 助 理 员 专 项 编 制 为 50 名, 现 分 别 服 务 在 拉 萨 市 各 县 区 50 个 乡 镇 和 街 道 办 事 处, 尚 有 15 个 乡 镇 和 街 道 办 事 处 未 配 备 司 法 助 理 员 司 法 所 机 构 的 缺 失 使 得 司 法 行 政 职 能 不 能 充 分 发 挥 和 司 法 助 理 员 管 理 体 制 混 乱 由 于 司 法 助 理 员 承 载 着 基 层 法 制 宣 传 信 访 接 待 等 多 项 职 能, 因 此 在 社 区 矫 正 这 一 全 新 的 工 作 中 体 现 出 服 务 和 管 理 水 平 不 是 很 高 大 多 数 司 法 助 理 员 没 有 法 律 方 面 的 背 景, 缺 乏 法 律 专 业 特 别 是 刑 事 司 法 方 面 的 知 识, 仅 靠 短 期 培 训 难 以 满 足 刑 事 司 法 工 作 的 需 要 从 表 1 中 可 以 看 出, 拉 萨 市 社 区 矫 正 对 象 中 包 括 故 意 伤 害 和 强 奸 等 暴 力 犯 罪 和 性 犯 罪 罪 犯 对 他 们 需 提 供 特 别 的 服 务, 开 设 必 要 的 课 程 和 专 门 的 心 理 矫 治 项 目, 这 些 都 对 司 法 助 理 员 提 出 了 更 高 的 要 求 ( 三 ) 社 区 矫 正 的 专 业 化 水 平 不 高, 矫 正 教 育 不 足 社 区 矫 正 试 点 工 作 在 我 国 已 开 展 了 10 年, 但 在 拉 萨 市 却 只 有 两 年 的 时 间, 仍 然 处 于 探 索 阶 段, 对 社 区 矫 正 的 形 式 和 内 容 没 有 明 确 规 定 社 区 矫 正 工 作 的 主 要 任 务 包 括 教 育 矫 正 监 督 管 理 和 适 应 性 帮 助, 但 主 要 内 容 集 中 在 监 督 管 理, 即 按 时 报 到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走 访 提 交 思 想 汇 报 亲 属 监 督 请 销 假 制 度 183
拉 萨 蓝 皮 书 和 考 核 奖 惩 等 在 具 体 实 施 中 存 在 着 很 多 问 题, 如 工 作 人 员 与 矫 正 对 象 的 交 流 不 密 切, 思 想 政 治 教 育 和 公 益 劳 动 很 少 开 展 特 别 是 每 个 矫 正 对 象 的 生 活 背 景 都 各 不 相 同, 从 表 1 中 数 据 可 看 出 拉 萨 市 的 社 区 矫 正 对 象 普 遍 文 化 程 度 低 且 包 括 暴 力 犯 罪 和 性 犯 罪, 对 其 开 展 心 理 矫 治 就 显 得 极 为 重 要 从 拉 萨 市 目 前 的 情 况 看, 由 于 经 费 没 有 保 障, 暂 时 无 力 聘 请 心 理 专 家 提 供 专 业 化 的 矫 治 教 育, 而 司 法 助 理 员 和 社 区 矫 正 工 作 者 绝 大 多 数 没 有 相 关 专 业 背 景, 使 得 高 水 平 和 专 业 化 的 矫 治 工 作 很 难 开 展, 导 致 社 区 矫 正 工 作 可 能 流 于 形 式, 而 真 正 能 够 帮 助 罪 犯 避 免 其 重 新 犯 罪 的 矫 治 和 教 育 工 作 开 展 不 力 社 区 矫 正 是 一 种 刑 罚 执 行 方 式, 同 时 又 具 有 社 会 工 作 的 属 性 社 区 矫 正 工 作 者 除 应 具 有 刑 罚 执 行 者 的 政 治 素 质 和 业 务 素 质 外, 还 应 具 有 罪 犯 矫 正 的 方 法 和 社 会 工 作 的 技 术 其 根 本 目 的 就 是 通 过 矫 正 罪 犯 的 不 良 心 理 及 行 为 恶 习, 使 其 能 够 顺 利 回 归 社 会 这 就 对 作 为 社 区 矫 正 工 作 主 要 承 担 者 的 司 法 助 理 员 提 出 了 很 高 的 要 求 虽 然 市 司 法 局 通 过 组 织 外 出 学 习 考 察 聘 请 专 家 授 课 开 展 理 论 研 讨 等 方 式 不 断 加 强 培 训, 但 从 专 业 性 来 说, 基 层 司 法 助 理 员 的 业 务 水 平 仍 与 现 实 要 求 存 在 很 大 差 距 ( 四 ) 职 能 部 门 分 工 配 合 存 在 问 题 虽 然 社 区 矫 正 实 施 办 法 已 明 确 了 由 司 法 行 政 机 关 主 导 公 安 机 关 配 合 的 格 局, 但 实 践 中 却 存 在 着 多 头 指 挥 多 头 检 查 多 头 要 数 据 材 料 的 现 象, 造 成 职 责 不 清 衔 接 不 力, 甚 至 推 诿 扯 皮 的 情 形 从 国 外 的 实 践 经 验 来 看, 社 区 矫 正 一 般 由 一 个 执 法 部 门 来 履 行, 承 担 从 接 收 社 区 服 刑 人 员 到 刑 罚 执 行 完 毕 的 全 过 程, 无 须 公 安 部 门 的 直 接 参 与 从 目 前 拉 萨 乃 至 全 国 的 实 际 情 况 来 看, 由 于 司 法 行 政 机 关 不 具 有 相 应 的 刑 罚 执 行 权, 社 区 矫 正 工 作 只 能 由 公 安 机 关 予 以 配 合, 所 以 两 个 部 门 之 间 的 权 责 应 划 清, 防 止 因 相 互 推 诿 而 造 成 管 理 上 的 真 空 另 外 一 个 重 要 问 题 是, 虽 然 司 法 助 理 员 承 担 着 社 区 矫 正 的 日 常 工 作, 但 是 县 级 司 法 行 政 机 关 与 司 法 助 理 员 并 不 是 垂 直 领 导 关 系 而 是 业 务 指 导 关 系, 司 法 助 理 员 隶 属 于 乡 镇 政 府 管 理, 很 多 司 法 助 理 员 常 被 乡 镇 政 府 安 排 或 抽 调 参 加 其 他 的 工 作, 影 响 社 区 矫 正 工 作 的 顺 利 开 展 184
探 索 社 区 矫 正 模 式 建 设 社 会 平 安 稳 定 三 进 一 步 拓 展 拉 萨 市 社 区 矫 正 工 作 的 有 效 途 径 ( 一 ) 加 强 宣 传, 改 变 观 念 拉 萨 市 司 法 局 应 当 借 助 六 五 普 法 契 机, 以 新 闻 报 纸 等 大 众 传 媒 为 载 体, 加 强 对 社 区 矫 正 制 度 的 宣 传 力 度, 切 实 提 高 群 众 对 社 区 矫 正 工 作 的 知 晓 率 认 同 度, 让 社 会 更 加 了 解 关 心 参 与 和 支 持 这 项 工 作, 营 造 良 好 的 社 区 矫 正 社 会 舆 论 氛 围, 形 成 良 好 的 社 区 矫 正 工 作 环 境, 不 断 提 高 社 区 矫 正 工 作 质 量 群 众 最 初 对 社 区 矫 正 工 作 的 开 展 有 抵 制 情 绪 是 不 难 想 象 的, 让 罪 犯 在 社 区 服 刑 会 不 会 继 续 伤 人 或 侵 犯 他 人 财 产? 会 不 会 降 低 刑 罚 的 威 慑 力? 产 生 这 样 的 忧 虑 是 很 正 常 的, 但 是 社 会 不 应 忽 视 对 罪 犯 特 殊 预 防 的 需 要, 不 应 忽 视 对 罪 犯 的 改 造 以 使 其 更 好 地 回 归 社 会, 应 重 视 对 罪 犯 基 本 权 利 的 维 护 和 承 担 促 使 罪 犯 重 返 社 会 的 责 任 对 社 区 群 众 不 断 进 行 宣 传 和 教 育, 使 其 明 白 社 区 矫 正 对 象 犯 罪 情 节 轻 微, 主 观 恶 性 不 大, 使 罪 犯 在 有 序 的 监 督 和 管 理 下 在 社 区 服 刑 正 是 体 现 了 一 种 社 会 的 关 爱, 只 要 矫 治 教 育 和 监 管 得 当, 不 会 给 社 会 带 来 威 胁 通 过 在 社 区 服 刑, 矫 治 自 身 不 当 心 理 和 行 为, 掌 握 生 活 技 能, 可 以 为 罪 犯 将 来 更 好 地 融 入 社 会 避 免 重 新 犯 罪 奠 定 基 础 通 过 将 社 区 矫 正 制 度 的 理 念 良 好 的 社 会 效 果, 以 及 矫 正 成 功 的 案 例 不 断 向 群 众 宣 传, 可 以 为 社 区 矫 正 工 作 打 下 深 厚 的 群 众 基 础 对 于 法 院 和 监 狱 等 社 区 矫 正 决 定 机 关 应 不 断 更 新 刑 罚 理 念, 摆 脱 重 刑 主 义, 提 高 社 区 矫 正 的 适 用 率 ( 二 ) 建 立 专 门 的 社 区 矫 正 执 行 机 构 从 国 外 的 实 践 经 验 看, 承 担 社 区 矫 正 工 作 的 执 行 机 构 多 是 设 在 司 法 行 政 部 门 下 的 一 个 独 立 的 专 门 机 构 建 立 专 门 化 的 矫 正 机 构 便 于 实 现 权 责 统 一, 有 利 于 矫 正 工 作 的 集 中 开 展 和 有 效 部 署 2011 年 司 法 部 经 批 准 设 立 了 社 区 矫 正 管 理 局, 全 国 已 有 24 个 省 区 市 司 法 厅 ( 局 ), 189 个 地 ( 市 ) 司 法 局 和 1135 个 县 ( 区 市 ) 司 法 局 经 批 准 设 立 了 社 区 矫 正 工 作 机 构 拉 萨 市 目 前 还 没 有 在 市 司 法 局 下 成 立 专 门 的 社 区 矫 正 工 作 机 构, 只 是 设 立 了 社 区 矫 正 科 随 185
拉 萨 蓝 皮 书 着 拉 萨 市 近 几 年 社 区 矫 正 人 数 从 无 到 有 且 逐 年 增 多, 成 立 专 门 的 社 区 矫 正 工 作 机 构 对 于 拉 萨 市 来 说 已 是 迫 在 眉 睫 在 专 门 的 社 区 矫 正 工 作 机 构 中 还 应 成 立 专 门 的 社 区 矫 正 警 察 队 伍 社 区 矫 正 本 质 上 是 一 种 刑 罚 执 行 方 式, 其 内 在 属 性 要 求 执 法 人 员 具 有 专 业 化 的 执 法 身 份 湖 北 四 川 辽 宁 等 地 已 开 始 尝 试 组 建 社 区 矫 正 警 察 队 伍 2011 年 8 月 四 川 省 德 阳 市 司 法 局 社 区 矫 正 司 法 警 察 支 队 正 式 挂 牌, 成 为 我 国 首 个 社 区 矫 正 司 法 警 察 队 伍, 创 建 了 一 个 全 新 的 警 种, 推 动 了 社 区 矫 正 队 伍 建 设 的 专 业 化 步 伐 拉 萨 市 目 前 正 在 积 极 筹 建 社 区 矫 正 工 作 机 构, 市 司 法 局 关 于 设 置 社 区 矫 正 警 察 支 队 的 请 示 已 于 2012 年 提 交 市 机 构 编 制 委 员 会 该 社 区 矫 正 警 察 支 队 拟 设 立 刑 罚 执 行 科 教 育 矫 正 科 法 制 科 和 特 警 大 队 四 个 科 室, 共 需 编 制 30 名 成 立 后 的 拉 萨 市 社 区 矫 正 警 察 支 队 主 要 负 责 指 导 管 理 和 监 督 全 市 社 区 矫 正 工 作 工 作 重 心 放 在 定 期 组 织 矫 正 对 象 到 基 地 参 加 公 益 劳 动 接 受 技 能 培 训, 增 强 矫 正 对 象 的 社 会 责 任 感, 以 实 现 自 我 改 造 重 塑 信 心 和 回 归 社 会, 通 过 多 种 形 式 的 帮 扶 教 育, 不 断 提 高 矫 正 质 量 社 区 矫 正 工 作 队 伍 中 除 了 司 法 行 政 部 门 的 工 作 人 员 和 警 察 之 外, 还 应 当 有 社 会 工 作 者 或 志 愿 者 来 充 实 力 量 根 据 司 法 部 2004 年 颁 布 的 司 法 行 政 机 关 社 区 矫 正 工 作 暂 行 办 法 第 12 条 规 定 : 社 区 矫 正 工 作 人 员 应 当 由 司 法 所 工 作 人 员 有 关 社 会 团 体 成 员 和 社 会 志 愿 者 组 成 可 以 对 来 自 社 会 的 社 区 矫 正 工 作 者 进 行 严 格 选 拔, 把 具 有 心 理 学 社 会 学 管 理 学 和 法 学 等 相 关 知 识 背 景 的 人 才 通 过 必 要 的 培 训 充 实 到 社 区 矫 正 工 作 队 伍 中, 使 整 个 队 伍 的 专 业 背 景 和 知 识 结 构 搭 配 趋 于 合 理, 有 利 于 矫 正 工 作 的 展 开 和 矫 正 效 果 的 实 现 ( 三 ) 完 善 社 区 矫 正 工 作 方 法, 增 强 矫 正 效 果 应 当 根 据 不 同 的 社 区 矫 正 对 象 的 个 案 情 况 制 订 专 门 的 矫 正 教 育 方 案, 并 认 真 落 实 应 组 织 专 业 人 员 对 矫 正 对 象 进 行 全 面 的 心 理 辅 导, 同 时 对 暴 力 犯 罪 和 性 犯 罪 罪 犯 进 行 专 门 的 心 理 诊 疗 尽 可 能 加 强 技 能 培 训 和 安 排 就 业 指 导, 使 社 区 服 刑 人 员 了 解 社 会 就 业 的 趋 势 和 不 断 提 高 生 存 技 能, 为 顺 利 回 归 社 会 做 好 准 备 对 社 区 服 刑 人 员 的 人 身 危 险 性 及 再 犯 罪 的 可 能 性 进 行 评 估, 以 此 来 确 定 对 每 个 矫 正 对 象 的 监 管 方 案 和 矫 正 计 划 根 据 服 刑 人 员 一 段 时 期 的 情 况 和 表 现, 186
探 索 社 区 矫 正 模 式 建 设 社 会 平 安 稳 定 可 以 及 时 调 整 矫 正 方 案 对 于 表 现 良 好 者 可 以 降 低 监 督 管 理 的 等 级, 或 缩 短 矫 正 期 限 来 进 行 奖 励, 以 此 来 激 励 社 区 服 刑 人 员 不 断 改 善 自 己, 争 取 早 日 回 归 社 会 对 于 表 现 不 良 者, 应 适 时 提 高 监 管 等 级, 加 强 监 控 ( 四 ) 积 极 探 索 社 区 服 刑 人 员 管 理 教 育 服 务 中 心 建 设 拉 萨 市 司 法 局 正 在 积 极 推 进 社 区 服 刑 人 员 管 理 教 育 服 务 中 心 的 建 设, 共 分 为 三 个 步 骤 : 第 一, 拟 先 从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民 政 工 会 及 职 业 技 术 学 校 等 单 位 现 有 培 训 基 地 中 调 剂 解 决, 适 时 按 月 或 按 季 开 展 矫 正 人 员 集 中 教 育 公 益 劳 动 和 心 理 辅 导 等 活 动 ; 第 二, 借 鉴 区 外 阳 光 中 途 之 家 矫 治 基 地 社 区 矫 正 之 家 1 的 成 功 经 验 并 在 拉 萨 市 近 郊 选 址, 建 成 集 执 行 交 付 衔 接 日 常 监 督 管 理 法 律 政 策 教 育 人 际 交 往 训 练 就 业 指 导 培 训 临 时 过 渡 安 置 等 多 功 能 于 一 体 的 社 区 矫 正 管 理 教 育 服 务 中 心, 争 取 到 2015 年 6 月 建 成 并 投 入 使 用 ; 第 三, 中 心 建 成 后, 参 照 区 外 相 关 管 理 机 制 运 行, 设 置 入 矫 ( 解 矫 ) 宣 告 室 监 控 管 理 室 教 育 谈 心 室 心 理 矫 正 室 派 驻 检 察 室 等 功 能 室, 配 备 两 名 以 上 执 法 工 作 者 两 名 以 上 专 职 社 会 工 作 者, 达 到 场 所 设 施 完 善 组 织 队 伍 健 全 管 理 运 行 规 范 功 能 成 效 显 著 的 建 设 要 求, 做 到 规 范 化 常 态 化 长 效 化 ( 五 ) 重 视 对 社 区 矫 正 对 象 的 基 本 人 权 保 障 第 一, 要 充 分 保 障 社 区 矫 正 对 象 的 基 本 生 存 权 这 是 进 行 监 督 管 理 开 展 矫 治 教 育 的 前 提 对 于 生 活 有 特 殊 困 难 的 矫 正 对 象, 应 将 其 纳 入 国 家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范 围 拉 萨 市 司 法 局 社 区 矫 正 科 与 民 政 局 积 极 协 调, 使 每 一 个 市 区 服 刑 人 员 的 基 本 生 活 都 能 够 有 所 保 障 第 二, 不 应 忽 视 对 社 区 矫 正 对 象 人 身 权 的 保 护 当 然, 人 身 权 中 的 有 些 内 容 对 于 社 区 矫 正 对 象 来 说 是 要 受 到 一 定 限 制 的, 如 身 体 自 由 和 迁 徙 自 由 等 但 绝 大 多 数 人 身 权 的 内 容, 特 别 是 精 神 性 人 格 权, 如 名 誉 权 荣 誉 权 和 隐 私 权 等 是 要 受 到 保 护 的 罪 犯 在 社 区 服 刑 过 程 中, 如 果 1 北 京 市 司 法 局 的 阳 光 中 途 之 家 比 较 典 型 根 据 北 京 市 司 法 局 相 关 文 件 要 求, 阳 光 中 途 之 家 必 须 具 备 四 项 基 本 职 能 : 集 中 教 育 社 区 服 务 心 理 咨 询 和 辅 导 临 时 安 置 187
拉 萨 蓝 皮 书 名 誉 和 隐 私 不 能 得 到 尊 重 的 话, 更 加 容 易 造 成 心 理 的 扭 曲 以 致 重 新 走 上 犯 罪 的 道 路 这 就 需 要 社 区 矫 正 工 作 人 员 和 社 区 群 众 不 要 戴 着 有 色 眼 镜 对 待 社 区 服 刑 人 员, 应 尊 重 他 们 的 人 格 利 益, 一 方 面 有 利 于 罪 犯 更 好 地 改 造 和 回 归 社 会, 另 一 方 面 有 利 于 社 会 的 和 谐 稳 定 第 三, 充 分 保 障 社 区 矫 正 对 象 的 受 教 育 权, 定 期 提 供 文 化 知 识 和 职 业 技 能 培 训 由 于 社 区 矫 正 对 象 可 能 在 思 想 意 识 文 化 素 质 和 道 德 水 平 方 面 存 在 一 定 的 缺 陷, 不 断 为 其 提 供 受 教 育 的 机 会 十 分 必 要 第 四, 对 有 宗 教 信 仰 的 社 区 矫 正 对 象 对 其 宗 教 信 仰 自 由 要 给 予 充 分 的 尊 重, 这 一 点 在 拉 萨 市 显 得 十 分 重 要 宗 教 信 仰 自 由 是 宪 法 赋 予 的 权 利 社 区 矫 正 机 构 及 工 作 人 员 应 该 酌 情 提 供 便 利 条 件, 同 意 他 们 参 加 合 法 的 宗 教 活 动 第 五, 充 分 保 障 社 区 矫 正 对 象 的 劳 动 权 在 社 区 矫 正 期 间 必 须 参 加 社 会 公 益 劳 动, 通 过 劳 动 可 以 实 现 自 身 价 值, 提 高 劳 动 技 能 和 培 养 社 会 责 任 感 除 此 之 外, 社 区 矫 正 对 象 还 可 以 参 加 其 他 形 式 的 有 偿 劳 动, 这 也 是 其 获 得 报 酬 的 基 本 途 径 总 之, 社 区 矫 正 有 利 于 充 分 利 用 和 整 合 社 会 资 源 教 育 改 造 罪 犯, 使 刑 罚 个 别 化 原 则 得 到 更 好 的 落 实, 大 量 犯 罪 情 节 轻 微 社 会 危 害 性 较 小 主 观 恶 性 不 大 的 犯 罪 分 子, 特 别 是 未 成 年 犯 初 犯 偶 犯 过 失 犯, 经 审 判 多 数 能 认 识 到 自 己 的 犯 罪 行 为 的 性 质 和 危 害 性, 能 够 认 罪 伏 法, 悔 过 自 新, 回 归 社 会 后 不 致 再 犯 罪, 对 他 们 实 施 社 区 矫 正 就 可 达 到 惩 戒 教 育 的 目 的, 有 利 于 实 现 刑 罚 的 目 的, 保 障 社 会 的 稳 定 1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