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milar documents
全国建筑市场注册执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试行).doc

Microsoft Word - 文件汇编.doc

关于修订《沪市股票上网发行资金申购

I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议纪要

金 不 少 于 800 万 元, 净 资 产 不 少 于 960 万 元 ; (3) 近 五 年 独 立 承 担 过 单 项 合 同 额 不 少 于 1000 万 元 的 智 能 化 工 程 ( 设 计 或 施 工 或 设 计 施 工 一 体 ) 不 少 于 2 项 ; (4) 近 三 年 每 年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议纪要

<4D F736F F D20B9D8D3DAB0BABBAAA3A8C9CFBAA3A3A9D7D4B6AFBBAFB9A4B3CCB9C9B7DDD3D0CFDEB9ABCBBE C4EAC4EAB6C8B9C9B6ABB4F3BBE1B7A8C2C9D2E2BCFBCAE92E646F6378>

收 入 支 出 项 目 2016 年 预 算 项 目 2016 年 预 算 预 算 01 表 单 位 : 万 元 ( 保 留 两 位 小 数 ) 一 公 共 财 政 预 算 拨 款 一 人 员 经 费 一 般 财 力 人 员 支 出 成 品

抗 战 时 期 国 民 政 府 的 银 行 监 理 体 制 探 析 % # % % % ) % % # # + #, ) +, % % % % % % % %

说 明 为 了 反 映 教 运 行 的 基 本 状 态, 为 校 和 院 制 定 相 关 政 策 和 进 行 教 建 设 与 改 革 提 供 据 依 据, 校 从 程 资 源 ( 开 类 别 开 量 规 模 ) 教 师 结 构 程 考 核 等 维 度, 对 2015 年 春 季 期 教 运 行 基

0 年 上 半 年 评 价 与 考 核 细 则 序 号 部 门 要 素 值 考 核 内 容 考 核 方 式 考 核 标 准 考 核 ( 扣 原 因 ) 考 评 得 3 安 全 生 产 目 30 无 同 等 责 任 以 上 道 路 交 通 亡 人 事 故 无 轻 伤 责 任 事 故 无 重 大 质 量

2016年山东省民主党派办公大楼管理处

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

评 委 : 李 炎 斌 - 个 人 技 术 标 资 信 标 初 步 审 查 明 细 表 序 号 投 标 单 位 投 标 函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填 写 漏 填 或 内 容 填 写 错 误 的 ;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由 同 一 台 电 脑 或 同 一 家 投 标 单

3 月 30 日 在 中 国 证 券 报 上 海 证 券 报 证 券 时 报 证 券 日 报 和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上 发 出 召 开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公 告, 该 公 告 中 载 明 了 召 开 股 东 大 会 的 日 期 网 络 投 票 的 方 式 时 间 以 及 审

<4D F736F F D20B6C0C1A2B6ADCAC2D0ECCCFABEFDCFC8C9FABCB0CCE1C3FBC8CBC9F9C3F72E646F63>

合 并 计 算 配 售 对 象 持 有 多 个 证 券 账 户 的, 多 个 证 券 账 户 市 值 合 并 计 算 确 认 多 个 证 券 账 户 为 同 一 配 售 对 象 持 有 的 原 则 为 证 券 账 户 注 册 资 料 中 的 账 户 持 有 人 名 称 有 效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证监会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国债回购交易业务指引

珠江钢琴股东大会

2006年顺德区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分数线

2. 本 次 修 改 后, 投 资 者 申 购 新 股 的 持 有 市 值 要 求 市 值 计 算 规 则 及 证 券 账 户 使 用 的 相 关 规 定 是 否 发 生 了 变 化? 答 : 未 发 生 变 化 投 资 者 申 购 新 股 的 持 有 市 值 是 指, 以 投 资 者 为 单 位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长城电脑 公告编号:

18 上 报 该 学 期 新 生 数 据 至 阳 光 平 台 第 一 学 期 第 四 周 至 第 六 周 19 督 促 学 习 中 心 提 交 新 增 专 业 申 请 第 一 学 期 第 四 周 至 第 八 周 20 编 制 全 国 网 络 统 考 十 二 月 批 次 考 前 模 拟 题 第 一 学

《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按市值申购实施办法》.doc

十 九 被 提 名 人 不 是 已 经 离 职 和 退 ( 离 ) 休 后 三 年 内, 且 拟 任 独 立 董 事 职 务 未 按 规 定 获 得 本 人 原 所 在 单 位 党 组 ( 党 委 ) 及 中 央 纪 委 中 央 组 织 部 同 意 的 中 央 管 理 干 部 二 十 被 提 名 人

三门峡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清单公示

评 委 : 徐 岩 宇 - 个 人 技 术 标 资 信 标 初 步 审 查 明 细 表 序 号 投 标 单 位 投 标 函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填 写 漏 填 或 内 容 填 写 错 误 的 ;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由 同 一 台 电 脑 或 同 一 家 投 标 单

2016年市委组织部部门预算

书面申请

<4D F736F F D20CEABB7BBB9A4B3CCD6B0D2B5D1A7D4BA C4EAB2BFC3C5D4A4CBE3B9ABBFAA2E646F6378>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功 能 分 类 科 目 ) 二.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经 济 分 类 科 目 )

二 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经 济 分 类 科 目 ) 收 入 项 目 6 年 预 算 项 目 6 年 预 算 一 财 政 拨 款 ( 补 助 ) 5, 合 计 5,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5, 工 资 福 利 2, 政 府 性 基 金

上证指数

年 8 月 11 日, 公 司 召 开 2015 年 第 五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了 关 于 公 司 <2015 年 股 票 期 权 激 励 计 划 ( 草 案 )> 及 其 摘 要 的 议 案 关 于 提 请 股 东 大 会 授 权 董 事 会 办 理 公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规 范 通 过 我 公 司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进 行 英 大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本 公 司 ) 所 管 理 开 放 式 基 金 的 交 易 行 为 ( 以 下 简 称 网 上 交 易 ),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4D F736F F D20B3D6B2D6CFDEB6EEB1EDB8F1D7EED6D52E646F63>

doc

B-002 行 政 处 罚 在 气 象 探 测 环 境 保 护 范 围 内 从 事 危 害 气 象 探 测 环 境 活 动 的 处 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气 象 法 第 三 十 五 条 第 一 款 第 二 项 B-003 行 政 处 罚 在

第 六 条 注 册 会 计 师 和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执 行 业 务, 必 须 遵 守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注 册 会 计 师 和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依 法 独 立 公 正 执 行 业 务, 受 法 律 保 护 第 二 章 考 试 和 注 册 第 七 条 国 家 实 行 注 册 会

<4D F736F F D20D6D0B9FABDE1CBE3C9CFBAA3B7D6B9ABCBBECCD8CAE2B7A8C8CBBBFAB9B9D6A4C8AFD5CBBBA7BFAABBA7D2B5CEF1D6B8C4CF2E646F63>

资 产 期 末 余 额 负 债 及 所 有 者 权 益 期 末 余 额 流 动 资 产 : 流 动 负 债 : 货 币 资 金 应 收 票 据 应 收 账 款 其 他 应 收 款 存 货 流 动 资 产 合 计 短 期 借 款 应 付 票 据 应 付 账 款 应 付 职 工 薪 酬 应 交 税 费

采 取 行 动 的 机 会 90% 开 拓 成 功 的 道 路 2

修改版-操作手册.doc

办 法 >( 修 订 稿 ) 的 议 案 关 于 提 请 任 子 行 网 络 技 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授 权 董 事 会 办 理 公 司 限 制 性 股 票 激 励 计 划 相 关 事 宜 的 议 案 确 定 公 司 的 限 制 性 股 票 激 励 计 划 相 关 事 项 如

境 外 上 市 外 资 股 股 东 持 有 股 份 总 数 (H 股 ) 489,157,907 3 出 席 会 议 的 股 东 所 持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数 占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其 中 :A 股 股 东 持 股 占 股 份 总 数 的

2016年德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5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2015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二 2015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三 2015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 按 科 目 ) 四 2015 年 支 出

投 资 者 可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定 的 销 售 机 构 申 购 和 赎 回 美 元 等 外 币 销 售 的 基 金 份 额, 具 体 详 见 基 金 管 理 人 相 关 公 告 2 在 三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原 则 部 分 增 加 : 1 本 基 金 采 用 多 币 种 销 售,


工 程 勘 察 资 质 标 准 根 据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管 理 条 例 和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资 质 管 理 规 定, 制 定 本 标 准 一 总 则 ( 一 ) 本 标 准 包 括 工 程 勘 察 相 应 专 业 类 型 主 要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配 备 技 术

<433A5C446F63756D656E E E67735C41646D696E F725CD7C0C3E65CC2DBCEC4CFB5CDB3CAB9D3C3D6B8C4CFA3A8BCF2BBAFA3A95CCAB9D3C3D6B8C4CF31302D31392E646F63>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参 政 议 政 民 主 监 督, 参 加 中 国 共 产 党 领 导 的 政 治 协 商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中 国 民 主 建 国 会 山 东 省 委 员 会 部 门 预 算 包 括 中 国 民 主 建 国 会 山 东 省 委 员

名 称 依 据 使 主 体 5 对 煤 矿 注 册 安 全 工 程 师 注 册 执 业 活 动 的 监 督 规 章 注 册 安 全 工 程 师 管 理 规 定 第 五 条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 以 下 简 称 安 全 监 管 总 局 ) 对 全 国 注 册 安 全 工

目 录 -2-

报 价 量 单 位 变 动 点 交 割 方 式 挂 牌 基 准 价 每 日 结 算 价 到 期 交 割 价 到 期 交 割 结 算 金 额 等 2.2 合 约 代 码 交 易 系 统 中 用 于 区 分 不 同 合 约 品 种 的 代 码, 由 标 的 债 券 缩 写 和 到 期 月 份 组 成 如

一 单 位 基 本 情 况 2013 年 末, 全 市 共 有 从 事 第 二 产 业 和 第 三 产 业 活 动 的 法 人 单 位 3.57 万 个, 比 2008 年 末 (2008 年 是 第 二 次 全 国 经 济 普 查 年 份 下 同 ) 增 加 1.59 万 个, 增 长 79.7%

附 件 : 上 海 市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施 工 现 场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关 键 岗 位 人 员 配 备 指 南 二 一 四 年 九 月 十 一 日 2

湖南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核对市级部门“三公经费”的通知

第 六 条 资 格 证 书 实 行 总 量 控 制 合 理 布 局 集 中 受 理 动 态 管 理 集 中 受 理 时 间 提 前 3 个 月 公 告 第 七 条 资 格 证 书 的 颁 发 延 续 和 取 消 等 应 当 征 求 有 关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的 意 见 第 八 条 申 请

 编号:

( ) 信 号 与 系 统 Ⅰ 学 科 基 础 必 修 课 教 周 2016 年 06 月 13 日 (08:00-09:35) ( )

第 四 条 建 设 单 位 对 可 能 产 生 职 业 病 危 害 的 建 设 项 目, 应 当 依 照 本 办 法 向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申 请 职 业 卫 生 三 同 时 的 备 案 审 核 审 查 和 竣 工 验 收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卫 生 三 同 时 工 作 可

其 中 :A 股 股 东 持 有 股 份 总 数 31,126,938,909 境 外 上 市 外 资 股 股 东 持 有 股 份 总 数 (H 股 ) 6,454,698,427 3 出 席 会 议 的 股 东 所 持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数 占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7

<4D F736F F D20B9D8D3DA BDECB1CFD2B5C9FAC5C9C7B2B1A8B5BDB5C8D3D0B9D8B9A4D7F7B5C4CDA8D6AAA3A E362E38A3A92E646F63>

姓名

证券简称:中珠控股 证券代码: 编号: 号

ETF、分级基金规模、份额变化统计

证券代码:600271     证券简称:航天信息      编号:

2016 年 荔 湾 区 财 政 核 定 支 出 汇 总 表 表 二 单 位 名 称 : 广 州 文 化 公 园 基 本 支 出 项 目 支 出 科 目 编 码 预 算 科 目 名 称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5, , , , ,

一、资质申请

浙 江 天 册 律 师 事 务 所 关 于 杭 州 电 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5 年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发 文 号 :TCYJS2016H0228 致 : 杭 州 电 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法 ( 下 称 证

激 励 计 划 设 定 的 第 三 个 解 锁 期 解 锁 条 件 是 否 达 到 解 锁 条 件 的 说 明 1 公 司 未 发 生 如 下 任 一 情 形 : 1 公 司 最 近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被 注 册 会 计 师 出 具 否 定 意 见 或 者 无 法 表

2014年中央财经大学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简报

网上办事事项办事指南格式样本

股票代码:000936

关于实行社会保险费“一票多费”征收办法的通知


认 为 被 告 省 社 保 局 核 发 依 据 的 文 件 错 误 导 致 少 发 放 77, 元 原 告 于 2014 年 8 月 8 日 向 吉 林 省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 以 下 简 称 省 人 社 厅 ) 申 请 行 政 复 议, 该 机 关 于 9 月

何 秋 琳 张 立 春 视 觉 学 习 研 究 进 展 视 觉 注 意 视 觉 感 知

现 场 会 议 时 间 为 :2016 年 5 月 19 日 网 络 投 票 时 间 为 :2016 年 5 月 18 日 年 5 月 19 日 其 中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进 行 网 络 投 票 的 时 间 为 2016 年 5 月 19 日 9:30-

2 根 据 广 东 省 交 通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现 场 开 工 前 考 核 评 表 或 根 据 广 东 省 交 通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现 场 实 施 过 程 考 核 评 表 的 和 内 容 进 行 核 查 ; 3 现 场 抽 查 具 有 代 表 性 的 各 岗 位 人 员 ( 从 事

江 西 万 向 昌 河 汽 车 底 盘 系 统 有 限 公 钱 潮 轴 承 有 限 公 万 向 钱 潮 传 动 轴 有 浙 江 万 向 精 工 有 浙 江 万 向 系 统 有 报 告 期 内 审 批 对 子 公 额 度 合 计 (B1) 报 告 期 末 已 审 批 的 对 子 公 额 度 合 计 (

<4D F736F F D20A1B6C8DAD7CAC8DAC8AFBDBBD2D7CAB5CAA9CFB8D4F2A1B7D0DEB6A9BDE2B6C1A3A8C8DAD7CAC8DAC8AFD7A8C0B8A3A92E646F63>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表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表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 科 目 ) 表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 单

( 四 ) 交 易 所 认 为 必 要 的 其 他 情 形 单 边 市 是 指 某 一 合 约 收 市 前 5 分 钟 内 出 现 只 有 停 板 价 格 的 买 入 ( 卖 出 ) 申 报 没 有 停 板 价 格 的 卖 出 ( 买 入 ) 申 报, 或 者 一 有 卖 出 ( 买 入 ) 申 报

非公开发行合规性报告

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开展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考试及换证工作的通知

·岗位设置管理流程

Microsoft Word - 文档 1

附件——2015年度部门决算公开表式

第 七 条 本 规 则 构 成 开 放 式 基 金 业 务 规 则 的 补 充 条 款, 根 据 开 放 式 基 金 对 应 的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与 开 放 式 基 金 业 务 规 则 或 中 登 相 关 业 务 规 则 和 指 引 具 有 同 等 效 力 未 尽 事 宜, 参 照 相 关

4.1 投 资 者 应 遵 循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的 规 定 与 其 约 定 每 期 扣 款 日 期, 该 扣 款 日 期 视 同 为 基 金 合 同 中 约 定 的 申 购 申 请 日 (T 日 ); 4.2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将 按 照 投 资 者 申 请 时 所 约 定 的 每 期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长城信息 公告编号:2012-

21 业 余 制 -- 高 起 专 (12 级 ) 75 元 / 学 分 网 络 学 院 学 生 沪 教 委 财 (2005)49 号 江 西 化 校 工 科 22 业 余 制 -- 高 起 专 (12 级 ) 70 元 / 学 分 网 络 学 院 学 生 沪 教 委 财 (2005)49 号 吉

2016年南开大学MBA招生信息

Microsoft Word - bz185fj.doc

股票简称:利尔化学 股票代码: 公告编号:2008-

Transcription:

东 海 航 空 DONGHAI AIRLINES 旅 客 行 李 国 内 运 输 总 条 件

目 录 旅 客 行 李 国 内 运 输 总 条 件 第 一 章 总 则... 1 第 二 章 限 制 运 输 和 拒 绝 运 输... 6 第 三 章 客 票... 8 第 四 章 票 价 和 税 费... 12 第 五 章 购 票... 14 第 六 章 定 座... 15 第 七 章 班 期 时 刻 航 班 取 消 与 变 更... 16 第 八 章 客 票 变 更... 18 第 九 章 退 票... 20 第 十 章 客 票 遗 失... 25 第 十 一 章 客 票 超 售... 26 第 十 二 章 乘 机... 28 第 十 三 章 行 李 运 输... 30 第 十 四 章 飞 机 上 的 行 为... 41 第 十 五 章 旅 客 服 务... 41 第 十 六 章 连 续 运 输... 43 第 十 七 章 损 失 责 任 及 赔 偿 限 额... 44 第 十 八 章 行 政 手 续... 47 第 十 九 章 生 效 与 修 改... 47

第 一 章 总 则 旅 客 行 李 国 内 运 输 总 条 件 第 一 条 为 建 立 和 维 护 东 海 航 空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东 海 航 空 ) 国 内 旅 客 和 行 李 正 常 的 运 输 秩 序, 加 强 运 输 管 理, 保 障 旅 客 东 海 航 空 和 其 他 利 益 相 关 者 的 合 法 权 益,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规 章, 制 定 本 旅 客 行 李 国 内 运 输 总 条 件 ( 以 下 简 称 本 条 件 ) 第 二 条 本 条 件 适 用 于 东 海 航 空 以 飞 机 运 送 旅 客 行 李 而 收 取 报 酬 的 国 内 航 空 运 输 及 经 东 海 航 空 同 意 而 办 理 的 免 费 运 输 第 三 条 本 条 件 使 用 下 列 用 语 3.1 国 内 航 空 运 输 : 是 指 根 据 旅 客 运 输 合 同, 其 出 发 地 约 定 经 停 地 和 目 的 地 均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的 航 空 运 输 3.2 承 运 人 : 指 填 开 客 票 和 承 运 或 约 定 承 运 该 客 票 所 列 旅 客 及 其 行 李 的, 依 法 批 准 运 营 的 公 共 航 空 运 输 承 运 人 3.3 东 海 航 空 : 东 海 航 空 是 一 家 承 运 人 其 英 文 名 称 为 DONGHAI AIRLINES CO., LTD, 英 文 简 称 DONGHAI AIRLINES; 航 班 二 字 代 码 为 DZ; 三 字 代 码 为 EPA;IATA 结 算 代 码 为 893; 网 址 www.donghaiair.com 3.4 东 海 航 空 运 输 规 定 : 东 海 航 空 根 据 本 条 件 制 定 和 公 布 的 并 于 填 开 客 票 之 日 时 有 效 的 其 他 关 于 旅 客 及 行 李 运 输 管 理 的 规 定,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适 用 的 票 价 及 适 用 条 件 3.5 销 售 代 理 人 : 指 从 事 民 用 航 空 运 输 销 售 代 理 业 务 的 企 业 第 1 页 共 48 页

3.6 东 海 航 空 授 权 销 售 代 理 人 ( 以 下 简 称 授 权 销 售 代 理 人 ): 指 根 据 东 海 航 空 的 委 托, 向 东 海 航 空 收 取 代 理 费, 并 在 东 海 航 空 的 授 权 的 范 围 内 代 为 办 理 民 用 航 空 运 输 销 售 业 务 的 销 售 代 理 人 3.7 地 面 服 务 代 理 人 : 指 从 事 民 用 航 空 运 输 地 面 服 务 代 理 业 务 的 企 业 3.8 东 海 航 空 授 权 地 面 服 务 代 理 人 ( 以 下 简 称 授 权 地 面 服 务 代 理 人 ): 指 根 据 东 海 航 空 的 委 托, 向 东 海 航 空 收 取 代 理 费, 并 在 东 海 航 空 的 授 权 的 范 围 内 代 为 办 理 民 用 航 空 运 输 地 面 服 务 的 地 面 服 务 代 理 人 3.9 旅 客 : 指 经 东 海 航 空 同 意 在 飞 机 上 载 运 除 机 组 成 员 以 外 的 任 何 人 3.10 团 体 旅 客 : 指 统 一 组 织 的 人 数 在 10 人 ( 含 ) 以 上, 航 程 乘 机 日 期 航 班 和 舱 位 等 级 相 同 并 支 付 团 体 票 价 的 旅 客 3.11 儿 童 : 指 旅 行 开 始 之 日 起 年 龄 满 2 周 岁 ( 含 ) 但 不 满 12 周 岁 的 人 3.12 婴 儿 : 指 旅 行 开 始 之 日 起 年 龄 不 满 2 周 岁 的 人 3.13 定 座 : 指 对 旅 客 预 订 的 座 位 舱 位 等 级 或 对 行 李 的 重 量 体 积 的 预 留 3.14 东 海 航 空 合 同 单 位 ( 以 下 简 称 合 同 单 位 ): 指 与 东 海 航 空 签 订 定 座 或 购 票 合 同 的 单 位 或 个 人 第 2 页 共 48 页

3.15 航 班 : 指 承 运 人 按 规 定 的 航 线 日 期 时 刻 的 定 期 飞 行 3.16 旅 客 定 座 单 : 指 旅 客 购 买 客 票 前 必 须 填 写 的 供 承 运 人 或 其 授 权 销 售 代 理 人 据 以 办 理 定 座 和 填 开 客 票 的 业 务 单 据 3.17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 指 旅 客 购 票 和 乘 机 时 必 须 出 示 的 由 政 府 主 管 部 门 规 定 的 证 明 其 身 份 的 证 件 如 : 居 民 身 份 证 按 规 定 可 使 用 的 有 效 护 照 港 澳 通 行 证 军 官 证 警 官 证 士 兵 证 文 职 干 部 或 离 退 休 干 部 证 明 等,16 周 岁 以 下 未 成 年 人 的 学 生 证 户 口 簿 婴 儿 的 出 生 证, 以 及 公 安 部 门 认 可 的 其 他 证 件 3.18 客 票 : 是 指 承 运 人 或 其 销 售 代 理 人 所 填 开 的 被 称 为 客 票 及 行 李 票 的 凭 证, 包 括 运 输 合 同 条 件 声 明 通 知 以 及 乘 机 联 和 旅 客 联 等 内 容 客 票 通 常 表 现 为 纸 质 客 票 和 电 子 客 票 3.19 电 子 客 票 : 是 指 由 承 运 人 或 其 销 售 代 理 人 销 售 并 赋 予 运 输 权 利 的 以 电 子 数 据 形 式 体 现 的 有 效 运 输 凭 证, 是 纸 质 客 票 的 电 子 替 代 产 品 3.20 航 空 运 输 电 子 客 票 行 程 单 : 是 指 旅 客 购 买 电 子 客 票 时 承 运 人 或 其 授 权 销 售 代 理 人 出 具 的 付 款 凭 证 或 报 销 凭 证, 同 时 具 备 提 示 旅 客 行 程 的 作 用 3.21 连 程 客 票 : 指 列 明 有 两 个 ( 含 ) 以 上 航 班 的 客 票 3.22 来 回 程 客 票 : 指 从 一 地 出 发 至 另 一 地 并 按 原 航 程 返 回 该 地 的 客 票 第 3 页 共 48 页

3.23 连 续 客 票 : 填 开 给 旅 客 并 与 另 一 本 客 票 连 在 一 起, 共 同 构 成 一 个 单 一 运 输 合 同 的 客 票 3.24 日 : 是 指 日 历 日, 按 照 世 界 协 调 时 或 者 当 地 时 间 划 分 的 一 个 时 间 段, 从 当 日 零 点 到 次 日 零 点 之 间 的 24 小 时 本 条 件 适 用 北 京 时 间 用 于 发 通 知 时, 通 知 发 出 日 不 计 算 在 内 ; 用 于 确 定 客 票 有 效 期 限 时, 客 票 填 开 日 或 航 班 飞 行 开 始 日, 亦 不 计 算 在 内 3.25 定 期 客 票 : 指 列 明 航 班 乘 机 日 期 和 定 妥 座 位 的 客 票 3.26 不 定 期 客 票 :: 指 未 列 明 航 班 乘 机 日 期 和 未 定 妥 座 位 的 客 票 3.27 乘 机 联 : 指 纸 质 客 票 中 标 明 运 输 有 效 的 部 分, 表 示 该 乘 机 联 适 用 于 指 定 的 两 个 地 点 之 间 的 运 输 3.28 旅 客 联 : 指 纸 质 客 票 中 标 明 旅 客 联 的 部 分, 始 终 由 旅 客 持 有 3.29 普 通 票 价 : 指 在 票 价 适 用 期 内 价 格 主 管 部 门 和 民 用 航 空 主 管 部 门 公 布 的 经 济 舱 各 舱 位 等 级 中 适 用 于 普 通 成 人 旅 客 的 最 高 票 价 如 票 价 管 制 方 法 发 生 变 化 的, 以 当 时 的 规 定 为 准 3.30 特 种 票 价 : 低 于 普 通 票 价, 并 附 有 使 用 限 制 条 件 的 票 价 3.31 超 售 : 是 指 航 班 预 订 的 座 位 数 超 出 航 班 实 际 可 允 许 的 销 售 座 位 数 3.32 误 机 : 指 旅 客 未 按 规 定 时 间 办 妥 乘 机 手 续 或 因 旅 行 证 件 不 符 合 规 定 而 未 能 乘 机 第 4 页 共 48 页

3.33 漏 乘 : 指 旅 客 在 航 班 始 发 站 办 理 乘 机 手 续 后 或 经 停 站 过 站 时 未 搭 乘 上 指 定 的 航 班 3.34 错 乘 : 指 旅 客 实 际 乘 坐 的 航 班 并 非 客 票 上 列 明 的 航 班 3.35 行 李 : 指 旅 客 在 旅 行 中 为 了 穿 着 使 用 舒 适 或 便 利 而 携 带 的 必 要 或 者 适 量 的 物 品 和 其 他 个 人 财 物 除 另 有 规 定 者 外, 包 括 旅 客 的 托 运 行 李 和 非 托 运 行 李 3.36 托 运 行 李 : 指 旅 客 交 由 东 海 航 空 负 责 照 管 和 运 输 并 填 开 行 李 票 的 行 李 3.37 非 托 运 行 李 : 指 经 东 海 航 空 同 意 在 规 定 的 行 李 品 种 数 量 重 量 和 体 积 范 围 内 由 旅 客 自 行 携 带 进 入 客 舱 并 负 责 照 管 的 行 李 和 随 身 携 带 物 品 3.38 随 身 携 带 物 品 : 指 经 东 海 航 空 同 意 由 旅 客 自 行 携 带 乘 机 的 零 星 小 件 物 品 3.39 行 李 票 : 指 客 票 中 与 运 输 旅 客 托 运 行 李 有 关 的 部 分 3.40 行 李 牌 : 栓 挂 或 粘 贴 在 托 运 行 李 上 的 带 有 编 号 及 始 发 站 终 点 站 内 容 的 识 别 标 识 牌 3.41 离 站 时 间 : 指 航 班 旅 客 登 机 后 关 机 门 的 时 间 3.42 办 理 乘 机 手 续 截 止 时 间 : 是 指 由 航 空 公 司 规 定 的 旅 客 应 该 办 理 完 毕 乘 机 登 记 手 续 和 领 取 登 机 牌 的 时 间 3.43 约 定 经 停 地 点 : 指 除 出 发 地 点 和 目 的 地 点 以 外, 在 客 票 中 列 明 作 为 地 面 停 留 的 中 途 机 场 第 5 页 共 48 页

3.44 中 途 分 程 : 指 经 东 海 航 空 事 先 同 意, 旅 客 在 出 发 地 点 和 目 的 地 点 间 旅 行 时 由 旅 客 有 意 安 排 在 某 个 地 点 的 旅 程 间 断 3.45 转 机 : 指 旅 客 在 出 发 地 点 和 目 的 地 点 间 旅 行 时, 在 中 间 地 点 转 乘 同 一 承 运 人 的 其 他 航 班 或 其 他 承 运 人 的 航 班 到 达 目 的 地 3.46 损 失 : 指 在 东 海 航 空 提 供 的 航 空 运 输 中 或 与 航 空 运 输 有 关 的 其 它 服 务 时 发 生 的 直 接 的 实 际 损 失, 包 括 因 死 亡 受 伤 延 误 丢 失 损 坏 或 其 他 原 因 造 成 的 损 失 3.47 不 可 抗 力 : 指 无 法 预 见 的 无 法 避 免 并 且 无 法 控 制 的 情 况 第 二 章 限 制 运 输 和 拒 绝 运 输 第 四 条 限 制 运 输 4.1 无 成 人 陪 伴 儿 童 婴 儿 病 残 旅 客 孕 妇 盲 人 聋 哑 人 犯 人 或 犯 罪 嫌 疑 人 等 由 于 身 体 或 精 神 状 况 在 旅 途 中 需 要 特 殊 照 顾 或 在 一 定 条 件 下 才 能 运 输 的 旅 客, 只 有 在 符 合 东 海 航 空 运 输 规 定 的 条 件 下, 经 东 海 航 空 预 先 同 意 并 在 必 要 时 做 出 安 排 后 方 予 载 运 上 述 有 关 运 输 规 定 和 条 件, 可 向 东 海 航 空 查 询 4.2 限 制 运 输 旅 客 的 数 量 : 出 于 安 全 的 考 虑, 东 海 航 空 根 据 机 型 对 每 一 航 班 限 制 运 输 旅 客 数 量 进 行 相 应 的 控 制, 波 音 737-800 机 型 每 一 航 班 限 制 运 输 旅 客 人 数 总 和 不 得 超 过 5 人 第 6 页 共 48 页

第 五 条 拒 绝 运 输 旅 客 行 李 国 内 运 输 总 条 件 东 海 航 空 出 于 安 全 原 因 或 根 据 合 理 的 判 断, 可 以 拒 绝 承 运 旅 客 和 其 行 李 由 于 下 列 一 种 或 多 种 原 因, 东 海 航 空 有 权 拒 绝 承 运 旅 客 和 / 或 其 行 李 : 5.1 东 海 航 空 为 遵 守 国 家 的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政 府 规 章 及 其 它 规 范 性 文 件 的 规 定. 5.2 旅 客 的 行 为 年 龄 精 神 或 身 体 状 况 不 适 合 航 空 旅 行, 或 使 其 他 旅 客 不 舒 适 或 反 感, 或 对 其 自 身 或 其 他 人 员 或 财 产 可 能 造 成 任 何 危 险 或 危 害 5.3 旅 客 不 遵 守 国 家 的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政 府 规 章 及 其 它 规 范 性 文 件 的 规 定, 或 不 遵 守 东 海 航 空 相 关 规 定 5.4 旅 客 拒 绝 接 受 安 全 检 查 5.5 旅 客 未 支 付 适 用 的 票 价 费 用 以 及 未 承 兑 其 与 东 海 航 空 之 间 的 信 用 付 款 5.6 旅 客 未 能 出 示 本 人 的 有 效 的 旅 行 证 件 5.7 旅 客 出 示 的 客 票 经 证 明 是 非 法 获 得 或 不 是 在 东 海 航 空 或 其 授 权 销 售 代 理 人 处 购 买 的, 或 属 已 挂 失 或 被 盗 的 或 是 伪 造 的 或 不 是 由 东 海 航 空 或 其 授 权 销 售 代 理 人 更 改 的 乘 机 联 或 乘 机 联 被 涂 改 的 5.8 出 示 客 票 的 人 不 能 证 明 本 人 即 是 客 票 上 旅 客 姓 名 栏 内 列 明 的 人 第 7 页 共 48 页

5.9 旅 客 出 示 的 客 票 经 证 实 其 定 座 记 录 是 无 效 的 5.10 旅 客 没 有 遵 守 东 海 航 空 有 关 安 全 或 安 保 方 面 的 指 令 5.11 旅 客 未 能 遵 守 机 上 禁 烟 或 使 用 电 子 设 备 的 规 定 5.12 旅 客 曾 有 航 班 上 的 不 良 行 为 纪 录, 并 且 东 海 航 空 有 理 由 相 信 此 种 不 良 行 为 仍 有 可 能 再 次 发 生 第 六 条 对 被 拒 绝 运 输 旅 客 的 安 排 对 被 拒 绝 运 输 的 旅 客, 东 海 航 空 按 下 列 规 定 办 理 : 6.1 属 本 条 件 第 5.1 款 情 形 的 旅 客, 已 购 客 票 按 本 条 件 第 三 十 六 条 非 自 愿 退 票 的 规 定 办 理 6.2 属 本 条 件 第 五 条 第 5.2 5.3 5.4 5.10 5.11 5.12 款 情 形 的 旅 客, 已 购 客 票 按 本 条 件 第 三 十 七 条 自 愿 退 票 的 规 定 办 理 6.3 属 本 条 件 第 五 条 第 5.5 款 情 形 的 旅 客, 按 本 条 件 第 十 一 条 第 11.2 款 的 规 定, 由 旅 客 补 付 不 足 的 票 款 或 税 费, 或 按 本 条 件 第 三 十 六 条 非 自 愿 退 票 的 规 定 办 理, 退 还 旅 客 已 支 付 的 票 款 6.4 属 本 条 件 第 五 条 第 5.6 款 情 形 的 旅 客, 按 本 条 件 第 三 十 七 条 自 愿 改 变 航 班 日 期 或 第 五 十 五 条 旅 客 误 机 的 规 定 办 理 6.5 属 本 条 件 第 五 条 第 5.7 5.8 5.9 款 情 形 的 旅 客, 东 海 航 空 保 留 扣 留 其 客 票 的 权 利, 必 要 时 呈 报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处 理 第 三 章 客 票 第 8 页 共 48 页

第 七 条 一 般 规 定 旅 客 行 李 国 内 运 输 总 条 件 7.1 客 票 是 东 海 航 空 和 客 票 上 所 列 姓 名 的 旅 客 之 间 运 输 合 同 的 初 步 证 据 东 海 航 空 只 向 持 有 由 东 海 航 空 或 其 授 权 销 售 代 理 人 填 开 的 客 票 的 旅 客 或 只 向 持 有 由 东 海 航 空 或 其 授 权 销 售 代 理 人 填 开 的 作 为 付 款 或 部 分 付 款 证 明 的 其 他 运 输 凭 证 的 旅 客 提 供 运 输 客 票 始 终 是 东 海 航 空 的 财 产 客 票 中 的 运 输 合 同 条 件 或 旅 客 须 知 是 本 条 件 部 分 条 款 的 概 述 7.2 客 票 为 记 名 式, 只 限 客 票 上 所 列 旅 客 姓 名 与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信 息 一 致 的 旅 客 本 人 使 用 7.3 客 票 不 得 转 让 转 让 的 客 票 无 效, 票 款 不 退 除 非 东 海 航 空 明 知 而 故 意, 如 客 票 不 是 由 有 权 乘 机 或 退 票 的 人 出 示, 而 东 海 航 空 依 照 东 海 航 空 运 输 规 定 及 相 关 作 业 流 程 向 出 示 该 客 票 的 人 提 供 了 运 输 或 退 款, 东 海 航 空 对 原 客 票 有 权 乘 机 或 退 票 的 人, 不 承 担 责 任 7.4 客 票 不 得 涂 改 涂 改 的 客 票 无 效, 票 款 不 退 7.5 本 条 件 使 用 客 票 一 词 的, 除 特 别 说 明 予 以 排 除 或 上 下 文 可 以 另 行 推 断, 其 含 义 均 包 括 纸 质 客 票 和 电 子 客 票 7.6 客 票 使 用 要 求 7.6.1 使 用 电 子 客 票 的 旅 客, 应 出 示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否 则 无 权 乘 机 7.6.2 旅 客 使 用 纸 质 客 票 要 求 乘 机 时, 应 出 示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及 有 效 纸 质 客 票 旅 客 出 示 残 缺 纸 质 客 票 或 非 东 海 航 空 或 其 授 权 销 售 代 理 人 更 改 的 客 票, 无 权 要 求 乘 机 第 9 页 共 48 页

7.6.3 连 程 客 票 必 须 按 照 客 票 所 列 明 的 航 程, 从 始 发 地 点 开 始 顺 序 使 用 未 经 东 海 航 空 同 意, 旅 客 不 得 在 经 停 地 点 提 前 终 止 旅 行 否 则, 客 票 运 输 无 效, 东 海 航 空 不 予 接 受 7.6.4 每 一 乘 机 联 上 必 须 列 明 舱 位 等 级, 并 在 航 班 上 定 妥 座 位 和 日 期 后 方 可 由 东 海 航 空 接 受 运 输 对 未 定 妥 座 位 的 乘 机 联, 东 海 航 空 应 按 旅 客 的 申 请, 根 据 适 用 的 票 价 和 所 申 请 航 班 的 座 位 可 利 用 情 况 为 旅 客 预 订 座 位 7.6.5 旅 客 应 在 客 票 有 效 期 内, 完 成 客 票 上 列 明 的 全 部 航 程 7.6.6 定 期 客 票 只 适 用 于 客 票 上 列 明 的 承 运 人 乘 机 日 期 航 班 和 舱 位 等 级 ; 不 定 期 客 票 应 在 定 妥 座 位 后 方 能 使 用 第 八 条 客 票 有 效 期 8.1 普 通 票 价 的 客 票 有 效 期 自 旅 行 开 始 之 日 起, 一 年 内 运 输 有 效 ; 如 果 客 票 全 部 未 使 用, 则 从 填 开 客 票 之 日 起, 一 年 内 运 输 有 效 8.2 特 种 票 价 的 客 票 有 效 期, 按 东 海 航 空 运 输 规 定 执 行 8.3 客 票 有 效 期 的 计 算, 从 旅 行 开 始 或 填 开 客 票 之 日 的 次 日 零 时 起 至 有 效 期 满 之 日 的 次 日 零 时 为 止 第 九 条 客 票 有 效 期 的 延 长 9.1 由 于 东 海 航 空 的 下 列 原 因 之 一, 造 成 旅 客 未 能 在 客 票 有 效 期 内 旅 行, 其 客 票 有 效 期 将 延 长 到 东 海 航 空 能 够 按 照 该 客 票 已 付 票 价 的 舱 位 等 级 提 供 座 位 的 第 一 航 班 为 止 : 第 10 页 共 48 页

9.1.1 取 消 旅 客 已 经 定 妥 座 位 的 航 班 ; 9.1.2 取 消 的 航 班 约 定 经 停 地 点 中 含 有 旅 客 的 出 发 地 点 目 的 地 点 或 者 中 途 分 程 地 点 ; 9.1.3 未 能 在 合 理 的 时 间 内 按 照 班 期 时 刻 进 行 飞 行 ; 9.1.4 造 成 旅 客 已 定 妥 座 位 的 航 班 衔 接 错 失 ; 9.1.5 更 换 了 旅 客 的 舱 位 等 级 ; 9.1.6 未 能 提 供 已 定 妥 的 座 位 9.2 持 普 通 票 价 客 票 或 与 普 通 票 价 客 票 有 效 期 相 同 的 特 种 票 价 客 票 的 旅 客 未 能 在 客 票 有 效 期 内 旅 行, 是 由 于 东 海 航 空 在 旅 客 定 座 时 未 能 按 其 客 票 的 舱 位 等 级 提 供 航 班 座 位, 其 客 票 有 效 期 可 以 延 长 至 东 海 航 空 能 够 按 照 该 客 票 已 付 票 价 的 舱 位 等 级 提 供 座 位 的 第 一 个 航 班 为 止, 但 延 长 期 不 得 超 过 七 天 9.3 已 开 始 旅 行 的 旅 客 在 其 持 有 的 客 票 有 效 期 内 因 病 使 旅 行 受 阻 时, 除 东 海 航 空 对 所 付 票 价 另 有 规 定 外, 东 海 航 空 可 将 该 旅 客 的 客 票 有 效 期 延 长 至 根 据 医 生 诊 断 证 明 确 定 该 旅 客 适 宜 旅 行 之 日 为 止 ; 或 延 长 至 适 宜 旅 行 之 日 以 后 东 海 航 空 能 够 按 照 该 旅 客 已 付 票 价 的 舱 位 等 级 提 供 座 位 的 自 恢 复 旅 行 地 点 起 的 第 一 个 航 班 为 止 如 客 票 中 未 使 用 的 乘 机 联 包 含 一 个 或 一 个 以 上 中 途 分 程 地 点, 该 客 票 有 效 期 的 延 长 不 能 超 过 自 该 医 生 诊 断 证 明 列 明 之 日 起 三 个 月 东 海 航 空 也 可 同 等 延 长 无 自 理 能 力 旅 客 的 陪 伴 直 系 亲 属 的 客 票 有 效 期 第 11 页 共 48 页

9.4 如 旅 客 在 旅 途 中 死 亡, 该 旅 客 陪 同 人 员 的 客 票 可 用 取 消 最 短 停 留 期 限 或 延 长 客 票 有 效 期 的 方 法 予 更 改 如 已 开 始 旅 行 旅 客 的 直 系 亲 属 死 亡, 该 旅 客 及 其 陪 同 的 直 系 亲 属 的 客 票 也 可 予 以 更 改 此 种 更 改 应 在 收 到 死 亡 证 明 后 办 理, 此 种 客 票 有 效 期 的 延 长 不 得 超 过 死 亡 之 日 起 45 日 第 四 章 票 价 和 税 费 第 十 条 票 价 的 适 用 10.1 票 价 指 旅 客 由 出 发 地 机 场 至 目 的 地 机 场 的 航 空 运 输 价 格, 不 包 括 机 场 与 市 区 之 间 或 同 一 城 市 机 场 与 机 场 之 间 的 地 面 运 输 费 用 政 府 或 有 关 当 局 规 定 对 旅 客 征 收 的 税 款 和 费 用 以 及 政 府 或 有 关 当 局 批 准 的 由 机 场 经 营 人 或 承 运 人 对 旅 客 征 收 的 费 用 不 包 括 在 客 票 价 之 内 该 项 税 款 或 费 用 应 由 旅 客 支 付 10.2 客 票 价 为 旅 客 购 票 之 日 适 用 的 票 价 客 票 出 售 后, 如 票 价 调 整, 票 款 不 作 变 动 10.3 东 海 航 空 公 布 的 票 价, 适 用 于 直 达 航 班 运 输 如 旅 客 要 求 经 停 或 转 乘 其 他 航 班 时, 应 按 实 际 航 段 分 段 相 加 计 算 票 价 10.4 使 用 特 种 票 价 的 旅 客, 应 遵 守 该 特 种 票 价 规 定 的 条 件 第 十 一 条 票 款 的 交 付 第 12 页 共 48 页

11.1 旅 客 应 按 国 家 规 定 的 货 币 和 付 款 方 式 交 付 票 款, 除 东 海 航 空 与 旅 客 另 有 协 议 外, 票 款 一 律 现 付 11.2 当 收 取 的 票 款 与 适 用 的 票 价 不 符 或 计 算 有 错 误 时, 应 按 照 东 海 航 空 运 输 规 定, 由 旅 客 补 付 不 足 的 票 款 或 由 东 海 航 空 退 还 多 收 的 票 款 11.3 除 特 殊 促 销 票 价 外, 客 票 价 以 人 民 币 10 元 为 计 算 单 位 ; 东 海 航 空 收 取 或 支 付 的 任 何 其 他 费 用 均 以 人 民 币 为 计 算 单 位, 尾 数 一 律 四 舍 五 入 第 十 二 条 特 种 票 价 12.1 革 命 伤 残 军 人 和 因 公 致 残 的 人 民 警 察 凭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革 命 伤 残 军 人 证 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人 民 警 察 伤 残 抚 恤 证, 按 照 同 一 航 班 成 人 普 通 票 价 的 50% 购 票 12.2 儿 童 可 按 照 同 一 航 班 成 人 全 价 票 价 的 50% 购 买 儿 童 票, 或 按 照 购 买 时 航 班 开 放 的 折 扣 舱 位 购 买 儿 童 票, 提 供 座 位 12.3 婴 儿 按 普 通 票 价 的 10% 购 买 婴 儿 票, 不 提 供 座 位 ; 如 需 要 单 独 占 用 座 位 时, 应 购 买 儿 童 票 每 一 成 人 旅 客 携 带 婴 儿 超 过 一 名 时, 超 过 人 数 的 婴 儿 应 支 付 儿 童 票 价 12.4 担 架 旅 客 的 票 价 : 应 区 分 是 否 拆 座 椅 如 不 拆 座 椅, 由 担 架 旅 客 的 个 人 票 价 和 担 架 附 加 票 价 两 个 部 分 组 成, 其 中 个 人 票 价 按 普 通 票 价 的 80% 计 算 ( 儿 童 按 普 通 票 价 的 50% 计 算 ); 其 中 担 架 附 加 票 价 按 普 通 票 价 的 80% 对 旅 客 使 用 担 架 的 航 第 13 页 共 48 页

段 加 收 两 张 客 票 的 费 用 如 必 须 拆 座 椅, 则 旅 客 按 普 通 票 价 的 80%, 购 买 拆 除 座 位 数 的 客 票 12.5 特 殊 促 销 票 价, 旅 客 购 买 东 海 航 空 网 站 www.donghaiair.com 所 提 供 的 特 殊 促 销 票 价 的 客 票, 其 适 用 条 件 以 网 站 公 布 的 规 定 为 准 12.6 团 体 旅 客 票 价, 适 用 于 符 合 本 条 件 第 三 条 第 3.10 款 定 义 的 旅 客 凡 购 买 婴 儿 儿 童 客 票 的 旅 客 不 得 计 算 在 团 体 人 数 内 使 用 团 体 旅 客 票 价 的 客 票, 应 遵 守 东 海 航 空 的 特 别 规 定 第 十 三 条 特 种 票 价 的 客 票 可 以 附 有 限 制 或 排 除 旅 客 签 转 变 更 退 票 权 利 的 条 件 旅 客 应 选 择 适 合 需 求 的 客 票 票 价 第 五 章 购 票 第 十 四 条 购 票 方 式 旅 客 可 在 东 海 航 空 公 布 的 网 站, 东 海 航 空 直 属 购 票 处 或 其 授 权 销 售 代 理 人 的 售 票 处 办 理 购 票 第 十 五 条 购 票 规 定 15.1 旅 客 购 买 客 票 应 按 东 海 航 空 的 规 定 如 实 申 报 个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联 系 电 话 等 重 要 信 息 旅 客 在 东 海 航 空 直 属 购 票 处 或 其 授 权 销 售 代 理 人 的 售 票 处 购 票 须 填 写 旅 客 定 座 单 15.2 购 买 儿 童 票 或 婴 儿 票, 应 提 供 儿 童 或 婴 儿 出 生 年 月 日 的 有 效 证 明 第 14 页 共 48 页

15.3 限 制 运 输 旅 客 购 票, 应 按 东 海 航 空 要 求 提 供 相 关 证 明, 经 东 海 航 空 同 意 后, 方 可 购 票 第 十 六 条 每 一 位 旅 客 应 单 独 持 有 客 票 第 十 七 条 东 海 航 空 或 其 授 权 销 售 代 理 人 应 根 据 旅 客 的 要 求, 出 售 单 程 连 程 或 来 回 程 客 票 第 十 八 条 东 海 航 空 售 票 场 所 及 售 票 网 站 应 设 置 旅 客 须 知 和 本 条 件 或 提 供 相 关 查 阅 途 径 第 六 章 定 座 第 十 九 条 东 海 航 空 应 按 旅 客 已 经 定 妥 的 航 班 等 级 提 供 座 位 第 二 十 条 旅 客 在 定 妥 座 位 后, 凭 该 定 妥 座 位 的 客 票 乘 机 不 定 期 客 票 应 在 向 东 海 航 空 定 妥 座 位 后 才 能 使 用 定 期 客 票 在 向 东 海 航 空 购 票 同 时 已 定 妥 座 位 第 二 十 一 条 定 座 只 有 在 旅 客 按 照 东 海 航 空 规 定 的 手 续 和 购 票 时 限 内 交 付 票 款, 经 东 海 航 空 或 其 授 权 销 售 代 理 人 确 认 后, 方 能 认 为 座 位 已 经 定 妥 ; 未 经 东 海 航 空 或 其 授 权 销 售 代 理 人 记 录 认 可, 不 认 为 座 位 已 经 定 妥 第 二 十 二 条 持 有 连 程 或 来 回 程 客 票 的 旅 客 未 能 搭 乘 已 定 妥 座 位 的 航 班, 且 未 预 先 通 知 东 海 航 空 对 其 客 票 上 列 明 的 续 程 或 回 程 航 班 予 以 保 留, 东 海 航 空 有 权 取 消 旅 客 相 应 后 续 航 班 的 定 第 15 页 共 48 页

座 但 是, 如 果 旅 客 预 先 通 知 东 海 航 空, 旅 客 相 应 后 续 航 班 的 定 座 仍 然 有 效 第 二 十 三 条 为 了 定 座 和 安 排 相 关 服 务 的 需 要, 旅 客 必 须 向 东 海 航 空 提 供 准 确 完 整 的 个 人 资 料 ( 如 有 效 身 份 信 息 地 址 电 话 等 ) 同 时, 旅 客 授 权 东 海 航 空 保 留 其 个 人 资 料 且 可 将 资 料 传 送 给 东 海 航 空 的 有 关 部 门 其 他 相 关 承 运 人 或 相 关 服 务 的 提 供 者 第 二 十 四 条 东 海 航 空 可 按 照 运 行 实 际 情 况 规 定 航 班 开 始 和 截 止 接 受 定 座 的 时 限, 必 要 时 可 暂 停 接 受 某 一 航 班 的 定 座 第 二 十 五 条 团 体 旅 客 定 妥 座 位 后, 应 在 规 定 或 预 先 约 定 的 时 限 内 购 票, 否 则, 所 定 座 位 不 予 保 留 第 七 章 班 期 时 刻 航 班 取 消 与 变 更 第 二 十 六 条 班 期 时 刻 东 海 航 空 将 尽 力 按 照 旅 行 之 日 起 生 效 的 航 班 时 刻 表 运 输 旅 客 与 行 李 但 是, 航 班 时 刻 表 或 其 他 场 所 所 列 的 时 刻, 仅 供 参 考, 并 非 航 空 运 输 合 同 的 组 成 部 分 东 海 航 空 对 班 期 时 刻 表 或 其 它 公 布 的 班 期 时 刻 中 的 差 错 或 遗 漏 不 承 担 责 任, 除 非 损 失 是 由 于 东 海 航 空 的 故 意 或 明 知 可 能 造 成 损 失 而 轻 率 地 作 为 或 不 作 为 所 造 成 的 东 海 航 空 对 其 代 表 雇 员 或 代 理 人 就 始 发 或 到 达 时 间 日 期 或 航 班 飞 行 所 作 的 解 释 也 不 承 担 责 任 第 16 页 共 48 页

第 二 十 七 条 航 班 取 消 与 变 更 旅 客 行 李 国 内 运 输 总 条 件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东 海 航 空 可 按 规 定 不 经 事 先 通 知, 改 变 机 型 或 航 线 取 消 中 断 推 迟 或 延 期 航 班 飞 行 : 27.1 为 遵 守 国 家 的 法 律 政 府 规 定 和 命 令 27.2 为 保 证 飞 行 安 全 27.3 其 他 无 法 控 制 的 原 因 第 二 十 八 条 由 于 本 条 件 第 二 十 七 条 原 因 之 一, 东 海 航 空 取 消 或 延 误 航 班, 因 而 未 能 向 旅 客 提 供 已 定 妥 的 座 位 ( 包 括 舱 位 等 级 ), 或 未 能 在 旅 客 的 中 途 分 程 地 点 或 目 的 地 点 停 留, 或 造 成 旅 客 已 妥 座 位 的 航 班 衔 接 错 失, 东 海 航 空 将 考 虑 旅 客 的 合 理 需 要 并 采 取 以 下 措 施 之 一 : 28.1 为 旅 客 安 排 有 可 利 用 座 位 的 东 海 航 空 后 续 航 班 28.2 变 更 原 客 票 列 明 的 航 程, 安 排 东 海 航 空 的 航 班 将 旅 客 运 达 目 的 地 或 中 途 分 程 地 点, 票 款 逾 重 行 李 费 和 其 他 服 务 费 用 的 差 额 多 退 少 不 补 28.3 按 本 条 件 第 三 十 六 条 非 自 愿 退 票 的 规 定 办 理 第 二 十 九 条 延 误 取 消 航 班 的 旅 客 服 务 对 延 误 取 消 航 班 的 旅 客, 东 海 航 空 应 分 别 按 本 条 件 第 八 十 五 条 第 八 十 六 条 第 八 十 七 条 第 八 十 八 条 和 第 八 十 九 条 的 规 定 办 理 第 17 页 共 48 页

第 八 章 客 票 变 更 旅 客 行 李 国 内 运 输 总 条 件 第 三 十 条 旅 客 购 票 后, 如 要 求 改 变 航 班 日 期 舱 位 等 级, 东 海 航 空 及 其 授 权 销 售 代 理 人 应 根 据 实 际 可 能 积 极 办 理 第 三 十 一 条 非 自 愿 变 更 31.1 航 班 取 消 提 前 延 误 航 程 改 变 或 不 能 提 供 原 定 座 位 时, 东 海 航 空 应 优 先 安 排 旅 客 乘 坐 本 公 司 后 续 航 班 或 按 本 条 件 第 三 十 六 条 非 自 愿 退 票 的 规 定 办 理 因 东 海 航 空 的 原 因, 旅 客 的 舱 位 等 级 变 更 时, 票 款 的 差 额 多 退 少 不 补 31.2 除 另 有 协 议 外, 非 自 愿 变 更 的 要 求 应 在 东 海 航 空 能 够 提 供 座 位 的 第 一 个 后 续 航 班 所 规 定 的 离 站 时 间 之 前 提 出 旅 客 在 上 述 规 定 时 间 以 外 提 出 非 自 愿 变 更 申 请, 按 照 本 条 件 第 三 十 六 条 非 自 愿 退 票 办 理 第 三 十 二 条 自 愿 变 更 32.1 旅 客 购 票 后, 如 要 求 改 变 航 班 日 期, 东 海 航 空 及 其 授 权 销 售 代 理 人 应 根 据 东 海 航 空 运 输 规 定, 在 航 班 有 可 利 用 座 位 和 时 间 允 许 的 条 件 下, 除 本 条 第 32.2 32.3 32.4 32.5 款 另 有 规 定 外, 按 照 下 表 予 以 办 理 : 客 票 舱 位 等 级 客 票 变 更 头 等 舱 / 商 务 舱 普 通 票 价 80% ( 含 )~100% 可 以 免 费 变 更, 不 限 次 数 航 班 起 飞 两 小 时 前, 可 以 免 费 变 更, 不 航 班 起 飞 两 小 时 之 内 及 航 班 起 飞 限 次 数 后, 收 取 客 票 价 5% 的 变 更 费 第 18 页 共 48 页

( 含 ) 的 客 票 普 通 票 价 55% ( 含 )~80% 的 客 收 取 客 票 价 10% 的 变 更 费 票 普 通 票 价 40% ( 含 )~55% 的 客 收 取 客 票 价 20% 的 变 更 费 票 普 通 票 价 40% 以 不 予 变 更 下 的 客 票 32.2 使 用 儿 童 \ 婴 儿 \ 革 命 伤 残 军 人 和 因 公 致 残 人 民 警 察 票 价 的 客 票, 客 票 有 效 期 内 免 费 更 改 32.3 持 团 体 客 票 的 旅 客 要 求 变 更, 按 照 本 条 件 第 三 十 八 条 团 体 旅 客 自 愿 退 票 办 理 第 三 十 三 条 签 转 33.1 有 相 应 限 制 条 件 的 折 扣 客 票, 不 能 签 转, 按 照 本 条 件 第 三 十 七 条 自 愿 退 票 规 定 办 理 由 于 本 条 件 第 三 十 一 条 第 31.1 款 所 列 原 因, 旅 客 提 出 变 更 承 运 人 的, 按 照 本 条 件 第 三 十 六 条 非 自 愿 退 票 的 规 定 办 理 33.2 旅 客 购 票 后, 同 时 符 合 下 列 两 个 全 部 条 件 时, 可 以 签 转 : 客 票 上 无 签 转 限 制 条 件 ; 接 受 签 转 的 承 运 人 与 东 海 航 空 有 签 转 协 议, 并 且 其 航 班 有 可 利 用 座 位 第 19 页 共 48 页

33.3 如 签 转 后 承 运 人 适 用 票 价 高 于 东 海 航 空 票 价, 需 补 齐 差 额 后 进 行 签 转 ; 如 签 转 后 承 运 人 适 用 票 价 低 于 东 海 航 空 票 价, 差 额 不 退, 或 按 自 愿 退 票 处 理 第 九 章 退 票 第 三 十 四 条 由 于 东 海 航 空 未 能 按 照 运 输 合 同 提 供 运 输 或 旅 客 要 求 自 愿 改 变 其 旅 行 安 排, 对 旅 客 未 能 使 用 的 全 部 或 部 分 客 票, 东 海 航 空 应 按 本 章 相 关 规 定 办 理 退 票 34.1 退 票 分 为 自 愿 退 票 和 非 自 愿 退 票 两 种 自 愿 退 票 是 指 由 于 旅 客 原 因 造 成 购 票 后 提 出 退 票 要 求 非 自 愿 退 票 是 指 由 于 承 运 人 原 因 天 气 原 因 政 府 原 因 以 及 其 他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造 成 旅 客 购 票 后 提 出 退 票 要 求 其 中, 承 运 人 原 因 包 括 : 因 机 务 维 护 不 善 航 班 调 配 不 当 商 务 或 机 组 失 职 等 东 海 航 空 可 预 见 可 克 服 且 可 避 免 的 原 因 第 三 十 五 条 退 票 的 一 般 规 定 35.1 旅 客 要 求 退 票, 必 须 凭 客 票 未 使 用 的 全 部 乘 机 联 和 旅 客 联 或 航 空 运 输 电 子 客 票 行 程 单 原 件, 方 可 办 理 退 票 35.2 由 于 本 条 件 第 九 条 第 9.1 款 所 列 原 因 之 一, 东 海 航 空 未 能 按 照 运 输 合 同 提 供 运 输, 旅 客 提 出 退 票 按 照 本 条 件 第 三 十 六 条 非 自 愿 退 票 办 理 35.3 旅 客 因 自 愿 改 变 其 旅 行 安 排 而 要 求 退 票, 按 照 本 章 第 三 十 七 条 办 理 第 20 页 共 48 页

第 三 十 六 条 非 自 愿 退 票 旅 客 行 李 国 内 运 输 总 条 件 36.1 因 承 运 人 原 因 或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航 班 延 误 或 取 消 超 过 合 理 时 间, 旅 客 提 出 退 票, 按 非 自 愿 退 票 办 理 : 始 发 地 应 退 还 全 部 票 款 ; 经 停 地 应 按 旅 客 订 座 舱 位 对 应 的 票 价 退 还 未 使 用 航 段 的 全 部 票 款, 但 不 得 超 过 原 付 票 款 金 额 均 不 收 取 退 票 费 36.2 由 于 本 条 件 第 三 十 四 条 第 34.1 款 所 列 的 承 运 人 原 因 或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航 班 在 非 规 定 的 航 站 降 落, 取 消 当 日 飞 行 或 航 班 延 误 超 过 合 理 时 间, 旅 客 要 求 退 票, 应 按 旅 客 所 持 客 票 的 舱 位 等 级, 退 还 由 降 落 站 至 到 达 站 的 票 款, 但 退 款 金 额 以 不 超 过 原 付 票 款 为 限 第 三 十 七 条 自 愿 退 票 37.1 旅 客 自 愿 要 求 退 票, 除 本 条 第 37.2 37.3 37.4 37.5 37.6 和 37.7 款 另 有 规 定 外, 按 下 表 规 定 办 理 : 客 票 舱 位 等 级 客 票 退 票 航 班 起 飞 两 小 时 前, 收 取 客 票 价 5% 的 退 航 班 起 飞 两 小 时 之 内 及 航 班 起 飞 头 等 舱 / 商 务 舱 票 费 后, 收 取 客 票 价 10% 的 退 票 费 普 通 票 价 80% 航 班 起 飞 两 小 时 前, 收 取 10% 的 退 票 航 班 起 飞 两 小 时 之 内 及 航 班 起 飞 ( 含 )~100% 费 后, 收 取 客 票 价 20% 的 退 票 费 ( 含 ) 的 客 票 普 通 票 价 55% 航 班 起 飞 两 小 时 前, 收 取 客 票 价 20% 的 航 班 起 飞 两 小 时 之 内 及 航 班 起 飞 ( 含 )~80% 的 客 退 票 费 后, 收 取 客 票 价 30% 的 退 票 费 票 普 通 票 价 40% 航 班 起 飞 两 小 时 前, 收 取 客 票 价 50% 的 航 班 起 飞 两 小 时 之 内 及 航 班 起 飞 第 21 页 共 48 页

( 含 )~55% 的 客 退 票 费 后, 不 予 退 票 票 普 通 票 价 40% 以 不 予 退 票, 仅 限 退 还 已 经 代 为 实 际 征 收 的 机 场 建 设 费 和 燃 油 附 加 费 下 的 客 票 注 : 退 票 时, 同 时 退 还 已 经 代 为 实 际 征 收 的 机 场 建 设 费 和 燃 油 附 加 费 37.2 使 用 婴 儿 \ 革 命 伤 残 军 人 和 因 公 致 残 人 民 警 察 票 价 的 客 票, 客 票 有 效 期 内 免 费 退 票 37.3 持 成 人 全 价 票 价 50% 儿 童 票 的 旅 客 要 求 退 款, 免 收 退 票 费, 持 五 折 以 下 折 扣 舱 位 票 价 儿 童 票 的 旅 客 要 求 退 款, 按 照 对 应 舱 位 退 票 规 则 收 取 退 票 费 37.4 旅 客 因 病 要 求 退 票, 需 在 航 班 规 定 的 离 站 时 间 之 前, 向 东 海 航 空 提 供 县 级 ( 含 ) 以 上 医 疗 单 位 出 具 的 医 生 诊 断 证 明 ( 盖 章 有 效 ) 收 费 证 明, 免 收 退 票 费 患 病 旅 客 的 陪 伴 人 员 要 求 退 票, 应 与 患 病 旅 客 同 时 办 理 退 票 手 续 若 出 现 多 位 陪 同 人 员, 其 中 两 位 陪 同 人 员 免 收 退 票 费, 其 他 陪 伴 人 员 按 自 愿 退 票 规 定 办 理 37.5 持 连 程 来 回 程 客 票 的 旅 客 自 愿 要 求 退 票, 根 据 东 海 航 空 有 关 业 务 规 定 按 本 条 件 第 三 十 七 条 自 愿 退 票 第 37.1 款 的 规 定 收 取 各 航 段 的 退 票 费 37.6 旅 客 在 航 班 的 经 停 地 自 动 终 止 旅 行 的, 不 予 退 票 第 三 十 八 条 团 体 旅 客 退 票 第 22 页 共 48 页

团 体 旅 客 自 愿 退 票, 按 以 下 规 定 办 理 : 38.1 本 规 定 适 用 于 团 体 旅 客 退 票 后, 实 际 乘 机 人 数 不 少 于 最 低 团 队 人 数 的 团 队 客 票 ( 乘 机 的 团 体 人 数 在 10 人 以 上 ( 含 )) 38.2 在 航 班 规 定 离 站 时 间 72 小 时 ( 含 ) 以 前, 持 团 体 客 票 的 旅 客 提 出 自 愿 退 票, 收 取 客 票 价 10% 的 退 票 费, 同 时 退 还 已 经 代 为 实 际 征 收 的 机 场 建 设 费 和 燃 油 附 加 费 38.3 在 航 班 规 定 离 站 时 间 72 小 时 以 内 至 航 班 规 定 离 站 时 间 前 一 日 中 午 12 点 ( 含 )) 以 前, 持 团 体 客 票 的 旅 客 提 出 自 愿 退 票, 收 取 客 票 价 30% 的 退 票 费, 同 时 退 还 已 经 代 为 实 际 征 收 的 机 场 建 设 费 和 燃 油 附 加 费 38.4 在 航 班 规 定 离 站 时 间 前 一 日 中 午 12 点 以 后 至 航 班 截 止 办 理 值 机 手 续 之 前, 持 团 体 客 票 的 旅 客 提 出 自 愿 退 票, 收 取 客 票 价 50% 的 退 票 费, 同 时 退 还 已 经 代 为 实 际 征 收 的 机 场 建 设 费 和 燃 油 附 加 费 38.5 在 航 班 截 止 办 理 值 机 手 续 以 后, 持 团 体 客 票 的 旅 客 提 出 自 愿 退 票, 客 票 作 废, 票 款 不 退, 同 时 退 还 已 经 代 为 实 际 征 收 的 机 场 建 设 费 和 燃 油 附 加 费 38.6 持 连 程 来 回 程 客 票 的 团 体 旅 客 要 求 退 票, 分 别 按 本 条 件 第 三 十 八 条 第 38.2 38.3 和 38.4 款 的 规 定 收 取 各 航 段 的 退 票 费 团 队 旅 客 部 分 成 员 自 愿 退 票 第 23 页 共 48 页

38.7 团 队 旅 客 中 部 分 成 员 自 愿 要 求 退 票, 实 际 乘 机 的 团 队 旅 客 人 数 少 于 该 票 价 规 定 的 最 低 团 队 人 数 时, 除 该 票 价 原 附 的 限 制 条 件 外, 分 别 按 下 列 规 定 办 理 : 如 客 票 全 部 未 使 用, 应 将 团 体 旅 客 原 付 折 扣 票 价 总 金 额 扣 除 乘 机 旅 客 按 经 济 舱 全 价 计 算 的 票 价 总 金 额 后, 再 按 照 38.1 38.2 38.3 38.4 38.5 中 规 定 退 票, 票 款 的 差 额 多 退 少 不 补 如 客 票 部 分 未 使 用, 应 将 团 体 旅 客 原 付 折 扣 票 价 总 金 额 扣 除 该 团 体 已 使 用 航 段 的 票 款 后, 再 扣 除 乘 机 旅 客 按 经 济 舱 全 价 计 算 的 未 使 用 航 段 票 款 总 金 额 及 38.1 38.2 38.3 38.4 38.5 规 定 退 票, 票 款 的 差 额 多 退 少 不 补 第 三 十 九 条 退 票 时 限 旅 客 要 求 退 票, 应 在 其 客 票 有 效 期 内 向 东 海 航 空 提 出 否 则 东 海 航 空 有 权 拒 绝 办 理 第 四 十 条 退 票 地 点 旅 客 申 请 退 票, 原 则 上 只 限 在 原 购 票 点 办 理 第 四 十 一 条 退 款 方 式 东 海 航 空 将 根 据 旅 客 购 票 的 付 款 方 式, 以 同 样 的 方 式 将 票 款 退 还 旅 客 旅 客 使 用 信 用 卡 或 借 记 卡 支 付 票 款 的, 东 海 航 空 有 权 将 票 款 在 30 个 工 作 日 退 还 到 原 卡 账 户 上 第 四 十 二 条 退 票 收 款 人 第 24 页 共 48 页

42.1 东 海 航 空 有 权 只 向 客 票 上 列 明 姓 名 的 旅 客 本 人 办 理 退 票, 但 团 队 旅 客 退 票 必 须 通 过 购 票 单 位 人 员 ( 旅 行 社 代 理 人 等 ) 办 理 团 队 退 票 手 续, 东 海 航 空 不 接 受 团 队 旅 客 直 接 退 票 42.2 当 客 票 上 列 明 的 旅 客 不 是 该 客 票 的 付 款 人, 并 且 客 票 上 已 列 明 了 退 票 限 制 条 件, 东 海 航 空 应 按 列 明 的 退 票 限 制 条 件 将 票 款 退 给 付 款 人 或 其 指 定 人 42.3 旅 客 退 票 应 出 示 本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 如 退 票 受 款 人 不 是 客 票 上 列 明 的 旅 客 本 人, 应 出 示 旅 客 和 退 票 受 款 人 的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42.4 东 海 航 空 将 票 款 退 给 持 有 未 使 用 的 全 部 乘 机 联 和 旅 客 联 或 航 空 运 输 电 子 客 票 行 程 单 原 件, 并 符 合 第 四 十 二 条 第 42.1 42.2 42.3 款 规 定 的 人, 应 被 视 为 正 当 退 票 东 海 航 空 也 随 即 解 除 责 任 第 十 章 客 票 遗 失 第 四 十 三 条 遗 失 客 票 的 挂 失 43.1 旅 客 的 客 票 全 部 或 部 分 遗 失 或 残 损, 或 旅 客 出 示 的 纸 质 客 票 未 能 包 括 旅 客 联 和 所 有 未 使 用 的 乘 机 联, 旅 客 应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东 海 航 空 申 请 挂 失 43.2 旅 客 申 请 挂 失 须 出 示 其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 如 申 请 挂 失 者 不 是 旅 客 本 人, 需 出 示 旅 客 本 人 和 挂 失 人 的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 并 提 供 书 面 申 请 第 25 页 共 48 页

43.3 在 旅 客 申 请 挂 失 前, 客 票 如 全 部 或 部 分 已 被 冒 用 或 冒 退, 东 海 航 空 不 承 担 责 任 第 四 十 四 条 重 新 购 票 定 期 客 票 遗 失 后, 如 旅 客 要 求 继 续 乘 坐 遗 失 纸 质 客 票 上 列 明 的 航 班 或 后 续 航 班, 需 重 新 购 买 客 票 ; 旅 客 遗 失 航 空 运 输 电 子 客 票 行 程 单, 若 无 报 销 需 求, 旅 客 不 必 重 新 购 票, 凭 本 人 有 效 证 件 可 完 成 旅 行 第 四 十 五 条 遗 失 客 票 的 退 款 纸 质 客 票 遗 失 应 在 遗 失 客 票 有 效 期 满 后 30 天 内, 经 东 海 航 空 查 证 后, 凭 符 合 本 条 件 第 四 十 三 条 第 43.2 款 规 定 的 资 料 与 证 明 以 及 重 新 购 票 的 旅 客 联, 予 以 办 理 遗 失 客 票 的 退 款 手 续 第 四 十 六 条 客 票 遗 失 终 止 46.1 旅 客 办 理 了 客 票 遗 失 申 请, 但 在 客 票 有 效 期 内 又 找 到 机 票 原 件, 可 到 东 海 航 空 售 票 处 办 理 客 票 遗 失 终 止 业 务 46.2 旅 客 办 理 客 票 遗 失 终 止 业 务, 应 向 东 海 航 空 工 作 人 员 提 供 : 乘 机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复 印 件 客 票 遗 失 申 请 书 原 件 重 新 寻 获 的 已 挂 失 机 票 第 十 一 章 客 票 超 售 第 四 十 七 条 超 售 补 偿 第 26 页 共 48 页

47.1 为 满 足 更 多 旅 客 的 出 行 需 求, 东 海 航 空 可 能 在 部 分 容 易 出 现 座 位 虚 耗 的 航 班 上 采 取 适 当 超 售 的 方 法, 以 保 证 更 多 的 旅 客 搭 乘 理 想 的 航 班 47.2 一 旦 发 生 超 售, 导 致 航 班 不 能 满 足 所 有 持 有 定 妥 座 位 客 票 的 旅 客 相 应 座 位 时, 东 海 航 空 将 在 机 场 首 先 征 询 自 愿 搭 乘 后 续 航 班 或 者 自 愿 取 消 行 程 的 旅 客 在 没 有 足 够 的 自 愿 者 情 况 下, 东 海 航 空 将 拒 绝 部 分 旅 客 登 机 47.3 因 超 售 额 未 能 乘 坐 原 定 航 班 的 旅 客, 东 海 航 空 将 采 取 如 下 补 偿 方 式 : 47.3.1 向 每 位 旅 客 提 供 200 元 人 民 币 的 现 金 补 偿 47.3.2 旅 客 如 选 择 退 票 的, 按 非 自 愿 退 票 办 理, 免 收 退 票 费 ; 旅 客 如 选 择 改 乘 东 海 航 空 后 续 航 班 的, 按 非 自 愿 变 更 办 理, 免 收 变 更 费 47.3.3 若 东 海 航 空 无 法 向 旅 客 提 供 当 日 可 成 行 的 航 班 时, 征 得 旅 客 同 意 后, 可 将 旅 客 改 签 至 其 他 承 运 人 的 当 日 航 班, 改 签 费 用 由 东 海 航 空 承 担 47.4 连 程 旅 客 超 售, 按 上 述 规 定 对 超 售 航 段 进 行 现 金 补 偿, 后 续 连 程 航 段 可 根 据 旅 客 行 程 安 排 为 旅 客 办 理 免 费 变 更 退 票 食 宿 等 服 务 47.5 当 后 续 的 航 班 时 刻 和 原 定 航 班 时 刻 相 差 4 小 时 ( 含 ) 以 上 时, 按 第 八 十 五 条 第 85.1 款 的 规 定 为 旅 客 免 费 安 排 带 盥 洗 设 施 第 27 页 共 48 页

的 标 准 间 免 费 提 供 机 场 至 酒 店 的 地 面 往 返 交 通, 并 协 助 旅 客 重 新 办 理 乘 机 手 续 第 四 十 八 条 航 班 超 售 时, 以 下 旅 客 的 座 位 应 按 顺 序 优 先 保 证 : 48.1 重 要 旅 客 及 其 随 行 人 员 ; 48.2 公 司 同 意 并 事 先 做 出 安 排 的 特 殊 旅 客 ; 48.3 衔 接 国 际 航 班 的 旅 客 48.4 团 体 旅 客 ; 48.5 到 达 站 转 机 衔 接 时 间 短 的 连 程 旅 客 ; 48.6 有 特 别 困 难 急 于 成 行 的 旅 客 ; 48.7 本 公 司 常 旅 客 ; 48.8 其 他 普 通 旅 客 第 四 十 九 条 东 海 航 空 售 票 场 所 及 售 票 网 站 应 设 置 超 售 公 示 或 提 供 相 关 查 阅 途 径 第 十 二 章 乘 机 第 五 十 条 一 般 规 定 50.1 旅 客 应 当 在 东 海 航 空 规 定 的 时 限 内 到 达 机 场, 凭 客 票 及 本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按 时 办 理 客 票 查 验 托 运 行 李 领 取 登 机 牌 等 乘 机 手 续 50.2 如 旅 客 未 能 按 时 到 达 东 海 航 空 的 乘 机 登 记 处 或 登 机 门, 或 未 能 做 好 旅 行 准 备, 东 海 航 空 为 不 延 误 航 班 可 取 消 旅 客 已 定 妥 的 第 28 页 共 48 页

座 位 对 旅 客 由 此 所 产 生 的 损 失 和 费 用, 东 海 航 空 不 承 担 责 任 50.3 东 海 航 空 开 始 办 理 航 班 乘 机 手 续 的 时 间 一 般 不 迟 于 客 票 上 列 明 的 航 班 离 站 时 间 前 90 分 钟, 截 止 办 理 乘 机 手 续 时 间 为 航 班 离 站 时 间 前 45 分 钟, 但 各 机 场 规 定 的 截 止 办 理 乘 机 手 续 时 间 可 能 有 差 异 并 会 变 动, 旅 客 应 以 机 场 规 定 为 准 50.4 东 海 航 空 及 其 地 面 服 务 代 理 人 应 按 时 开 放 乘 机 登 记 处, 按 规 定 接 受 旅 客 出 具 的 客 票, 及 时 准 确 地 为 旅 客 办 理 乘 机 手 续 第 五 十 一 条 乘 机 前, 旅 客 及 其 行 李 和 免 费 随 身 携 带 物 品 必 须 经 过 安 全 检 查 第 五 十 二 条 根 据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不 能 乘 机 的 旅 客, 东 海 航 空 有 权 拒 绝 其 乘 机, 已 购 客 票 按 第 三 十 七 条 自 愿 退 票 的 规 定 处 理 第 五 十 三 条 旅 客 误 机 旅 客 误 机 后, 如 要 求 变 更 或 退 票, 按 本 条 件 第 三 十 三 条 自 愿 变 更 或 第 三 十 七 条 自 愿 退 票 的 规 定 办 理 第 五 十 四 条 旅 客 漏 乘 54.1 由 于 旅 客 原 因 发 生 漏 乘, 按 本 条 件 第 五 十 三 条 旅 客 误 机 的 规 定 办 理 54.2 由 于 东 海 航 空 原 因 旅 客 漏 乘, 东 海 航 空 将 尽 早 安 排 旅 客 乘 坐 后 续 航 班 成 行 如 旅 客 要 求 退 票, 按 本 条 件 第 三 十 六 条 非 自 愿 退 票 的 规 定 办 理 第 五 十 五 条 旅 客 错 乘 第 29 页 共 48 页

55.1 旅 客 错 乘 飞 机, 东 海 航 空 应 尽 早 安 排 错 乘 旅 客 乘 坐 后 续 航 班 飞 往 旅 客 客 票 上 列 明 的 目 的 地, 票 款 不 补 不 退 如 旅 客 要 求 在 错 乘 的 到 达 站 终 止 旅 行, 票 款 差 额 不 补 不 退 55.2 由 于 东 海 航 空 原 因 旅 客 错 乘, 东 海 航 空 应 尽 早 安 排 错 乘 旅 客 乘 坐 后 续 航 班 飞 往 旅 客 客 票 上 列 明 的 目 的 地 如 旅 客 要 求 退 票, 按 本 条 件 第 三 十 六 条 非 自 愿 退 票 的 规 定 办 理 第 十 三 章 行 李 运 输 第 五 十 六 条 一 般 规 定 东 海 航 空 承 运 的 行 李, 只 限 于 符 合 本 条 件 第 三 条 第 3.35 款 定 义 范 围 内 的 物 品 东 海 航 空 承 运 的 行 李, 按 照 运 输 责 任 分 为 托 运 行 李 和 非 托 运 行 李 国 家 规 定 的 禁 运 物 品 限 制 运 输 物 品 危 险 物 品, 以 及 具 有 异 味 或 容 易 污 损 飞 机 的 其 它 物 品, 不 能 作 为 行 李 或 夹 入 行 李 内 托 运 东 海 航 空 在 收 运 行 李 前 或 在 运 输 过 程 中, 发 现 行 李 中 装 有 不 得 作 为 行 李 或 夹 入 行 李 内 运 输 的 任 何 物 品, 可 以 拒 绝 收 运 或 随 时 终 止 运 输 第 五 十 七 条 不 得 作 为 行 李 运 输 的 物 品 下 列 物 品 不 得 作 为 行 李 或 夹 入 行 李, 也 不 得 带 入 客 舱 : 57.1 危 险 品 57.1.1 爆 炸 品 ; 第 30 页 共 48 页

57.1.2 气 体, 包 括 易 燃 和 非 易 燃 无 毒 气 体 有 毒 气 体 ; 57.1.3 易 燃 液 体 ; 57.1.4 易 燃 固 体 自 燃 物 质 和 遇 水 释 放 易 燃 气 体 的 物 质 ; 57.1.5 氧 化 剂 和 有 机 过 氧 化 物 ; 57.1.6 毒 性 物 质 和 传 染 性 物 质 ; 57.1.7 放 射 性 物 质 ; 57.1.8 腐 蚀 性 物 质 ; 57.1.9 磁 性 物 质 ; 57.1.10 具 有 麻 醉 令 人 不 快 或 其 他 类 似 性 质 的 物 质 ; 57.1.11 容 易 污 损 飞 机 的 物 品 ; 57.1.12 东 海 航 空 规 定 不 得 作 为 行 李 运 输 的 其 他 危 险 物 品 57.2 枪 支, 含 各 种 类 型 仿 真 玩 具 枪 枪 型 打 火 机 及 其 他 各 种 类 型 带 有 攻 击 性 的 武 器, 但 体 育 运 动 用 器 械 除 外 57.3 军 械 警 械 57.4 管 制 刀 具 57.5 活 体 动 物, 但 本 条 件 第 六 十 九 条 规 定 的 小 动 物 导 盲 犬 和 助 听 犬 除 外 57.6 根 据 ICAO IATA-DGR 及 国 家 规 定 的 其 他 限 制 运 输 的 危 险 物 品 第 五 十 八 条 不 得 作 为 托 运 行 李 运 输 的 物 品 重 要 文 件 和 资 料 证 券 货 币 汇 票 珠 宝 贵 重 金 属 及 其 制 品 银 制 品 贵 重 物 品 古 玩 字 画 易 碎 和 易 损 坏 物 品 第 31 页 共 48 页

易 腐 物 品 样 品 旅 行 证 件 等 需 要 专 人 照 管 的 物 品 不 得 作 为 托 运 行 李 或 夹 入 行 李 内 托 运, 而 应 作 为 随 身 携 带 物 品 带 入 客 舱 运 输 东 海 航 空 对 托 运 行 李 内 夹 带 上 述 物 品 的 遗 失 或 损 坏 按 一 般 托 运 行 李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第 五 十 九 条 限 制 运 输 的 物 品 下 列 物 品 只 有 在 符 合 东 海 航 空 运 输 条 件 的 情 况 下, 并 经 东 海 航 空 同 意, 方 可 接 受 运 输 : 59.1 精 密 仪 器 电 器 等 类 物 品, 应 作 为 货 物 托 运 ; 如 旅 客 坚 持 按 托 运 行 李 运 输 的, 必 须 有 妥 善 包 装, 并 且 此 类 物 品 的 重 量 不 得 计 算 在 免 费 行 李 额 内, 按 逾 重 行 李 费 收 取 运 费 59.2 体 育 运 动 用 器 械, 包 括 体 育 运 动 用 枪 支 和 弹 药 59.3 本 条 件 第 六 十 九 条 规 定 的 小 动 物 导 盲 犬 和 助 听 犬 59.4 外 交 信 袋, 机 要 文 件 59.5 旅 客 旅 行 途 中 使 用 的 折 叠 轮 椅 或 电 动 轮 椅 59.6 管 制 刀 具 以 外 的 利 器 钝 器, 例 如 菜 刀 水 果 刀 餐 刀 工 艺 品 刀 手 术 刀 剪 刀 以 及 钢 锉 斧 子 短 棍 锤 子 等, 应 按 托 运 行 李 运 输 59.7 干 冰 含 有 酒 精 的 饮 料 旅 客 旅 行 途 中 所 需 的 烟 具 药 品 化 妆 品 等 第 六 十 条 托 运 行 李 第 32 页 共 48 页

60.1 托 运 行 李 必 须 包 装 完 善 锁 扣 完 好 捆 扎 牢 固, 能 承 受 一 定 的 压 力, 能 够 在 正 常 的 操 作 条 件 下 安 全 装 卸 和 运 输, 并 应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 60.1.1 旅 行 箱 旅 行 袋 和 手 提 包 等 必 须 加 锁 ; 60.1.2 两 件 以 上 的 包 件, 不 能 捆 为 一 件 ; 60.1.3 行 李 上 不 能 附 插 其 他 物 品 ; 60.1.4 竹 篮 网 兜 草 绳 草 袋 等 不 能 作 为 行 李 的 外 包 装 物 ; 60.1.5 行 李 上 应 写 明 旅 客 的 姓 名 详 细 地 址 电 话 号 码 ; 60.1.6 行 李 包 装 内 不 能 用 锯 末 谷 壳 草 屑 等 作 衬 垫 物 60.2 托 运 行 李 每 件 重 量 不 能 超 过 50 公 斤, 体 积 不 能 超 过 40 60 100 厘 米 超 过 上 述 规 定 的 行 李, 应 事 先 征 得 东 海 航 空 的 同 意 才 能 托 运 第 六 十 一 条 非 托 运 行 李 自 理 行 李 的 重 量 不 能 超 过 10 公 斤, 体 积 每 件 不 超 过 20 40 55 厘 米 随 身 携 带 物 品 的 重 量, 每 位 旅 客 以 5 公 斤 为 限 持 头 等 舱 客 票 的 旅 客, 每 人 可 随 身 携 带 两 件 物 品 ; 持 公 务 舱 或 经 济 舱 客 票 的 旅 客, 每 人 只 能 随 身 携 带 一 件 物 品 每 件 随 身 携 带 物 品 的 体 积 均 不 得 超 过 20 40 55 厘 米 超 过 上 述 重 量 件 数 或 体 积 限 制 的 随 身 携 带 物 品, 应 作 为 托 运 行 李 托 运 第 六 十 二 条 免 费 行 李 额 62.1 每 位 旅 客 的 免 费 行 李 额 ( 包 括 托 运 和 自 理 行 李 ): 持 成 人 或 儿 第 33 页 共 48 页

童 票 的 头 等 舱 旅 客 为 40 公 斤, 公 务 舱 旅 客 为 30 公 斤, 经 济 舱 旅 客 为 20 公 斤 婴 儿 票 旅 客 为 10 公 斤 62.2 搭 乘 同 一 航 班 前 往 同 一 目 的 地 的 两 个 以 上 的 同 行 旅 客, 如 在 同 一 时 间 同 一 地 点 办 理 行 李 托 运 手 续, 其 免 费 行 李 额 可 以 按 照 各 自 的 客 票 价 等 级 标 准 合 并 计 算 62.3 构 成 国 际 运 输 的 国 内 航 段, 每 位 旅 客 的 免 费 行 李 额 按 适 用 的 国 际 航 线 免 费 行 李 额 计 算 62.4 残 疾 人 必 须 携 带 的 辅 助 器 具 ( 折 叠 轮 椅 手 杖 假 肢 等 ), 给 予 免 费 托 运 第 六 十 三 条 逾 重 行 李 费 63.1 旅 客 的 托 运 行 李 及 非 托 运 行 李 的 总 重 量, 超 过 该 旅 客 免 费 行 李 额 的 部 分, 称 为 逾 重 行 李, 应 当 支 付 逾 重 行 李 费 63.2 收 取 逾 重 行 李 费, 应 填 开 逾 重 行 李 票 63.3 逾 重 行 李 费 率 以 每 公 斤 按 普 通 票 价 的 1.5% 计 算, 金 额 以 元 为 单 位, 尾 数 四 舍 五 入 第 六 十 四 条 声 明 价 值 64.1 旅 客 的 托 运 行 李, 每 公 斤 价 值 超 过 人 民 币 100 元 时, 可 办 理 行 李 的 声 明 价 值 64.2 托 运 行 李 的 声 明 价 值 不 能 超 过 行 李 本 身 的 实 际 价 值 每 一 旅 客 的 行 李 声 明 价 值 最 高 限 额 为 人 民 币 8,000 元 如 东 海 航 空 对 声 明 价 值 有 异 议 而 旅 客 又 拒 绝 接 受 检 查 时, 东 海 航 空 有 权 拒 绝 收 运 第 34 页 共 48 页

64.3 东 海 航 空 按 照 旅 客 声 明 的 价 值 中 超 过 本 条 件 第 六 十 四 条 第 64.1 款 规 定 限 额 部 分 的 价 值 的 5 收 取 声 明 价 值 附 加 费 金 额 以 元 为 单 位, 尾 数 四 舍 五 入 64.4 办 理 声 明 价 值 的 行 李 不 包 含 在 免 费 行 李 额 内 第 六 十 五 条 拒 绝 运 输 权 65.1 旅 客 的 行 李 如 属 于 或 夹 带 有 本 条 件 第 五 十 七 条 所 列 的 物 品, 东 海 航 空 有 权 拒 绝 接 受 该 行 李 的 运 输 65.2 旅 客 的 托 运 行 李 如 属 于 或 夹 带 有 本 条 件 第 五 十 八 条 所 列 的 物 品, 东 海 航 空 有 权 拒 绝 接 受 该 行 李 作 为 托 运 行 李 运 输 65.3 旅 客 携 带 了 属 于 本 条 件 第 五 十 九 条 所 列 的 物 品, 如 旅 客 没 有 或 拒 绝 遵 守 东 海 航 空 的 限 制 运 输 条 件, 东 海 航 空 有 权 拒 绝 接 受 该 物 品 的 运 输 65.4 旅 客 的 行 李 如 因 其 形 态 包 装 体 积 重 量 或 特 性 等 原 因 不 符 合 东 海 航 空 规 定, 东 海 航 空 有 权 要 求 旅 客 加 以 改 善 ; 未 能 改 善 的, 东 海 航 空 有 权 拒 绝 接 受 该 行 李 的 运 输 第 六 十 六 条 检 查 权 东 海 航 空 为 了 运 输 安 全 原 因, 可 以 会 同 旅 客 对 其 行 李 进 行 检 查 ; 必 要 时, 可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进 行 检 查 如 果 旅 客 拒 绝 检 查, 东 海 航 空 有 权 拒 绝 接 受 该 行 李 的 运 输 第 六 十 七 条 收 运 要 求 67.1 旅 客 必 须 凭 有 效 客 票 托 运 行 李 东 海 航 空 应 准 确 记 录 托 运 行 李 的 件 数 和 重 量 第 35 页 共 48 页

67.2 东 海 航 空 只 在 航 班 离 站 当 日 办 理 乘 机 手 续 时 收 运 行 李 67.3 东 海 航 空 对 旅 客 托 运 的 每 件 行 李 应 拴 挂 行 李 牌, 并 将 其 中 的 识 别 联 交 给 旅 客 经 东 海 航 空 同 意 的 旅 客 非 托 运 行 李, 在 与 托 运 行 李 合 并 计 重 后, 交 由 旅 客 带 入 客 舱 自 行 照 管 67.4 旅 客 托 运 有 运 输 责 任 争 议 的 行 李 时, 东 海 航 空 应 经 旅 客 同 意, 拴 挂 免 除 责 任 行 李 牌, 以 免 除 东 海 航 空 相 应 的 运 输 责 任 第 六 十 八 条 行 李 载 运 68.1 旅 客 的 托 运 行 李, 应 与 旅 客 同 机 运 送, 特 殊 情 况 下 不 能 同 机 运 送 时, 东 海 航 空 应 向 旅 客 说 明, 并 优 先 安 排 在 载 量 允 许 的 后 续 航 班 上 运 送 68.2 旅 客 的 逾 重 行 李 在 飞 机 载 量 允 许 的 条 件 下, 应 与 旅 客 同 机 运 送 如 载 量 不 允 许, 而 旅 客 又 拒 绝 使 用 后 续 可 利 用 航 班 运 送, 东 海 航 空 可 拒 绝 收 运 第 六 十 九 条 小 动 物 导 盲 犬 助 听 犬 运 输 69.1 小 动 物 是 指 家 庭 驯 养 的 狗 猫 鸟 或 其 它 玩 赏 宠 物 野 生 动 物 和 具 有 形 体 怪 异 或 易 于 伤 人 等 特 性 的 动 物 如 蛇 等, 不 属 于 小 动 物 范 围 69.2 旅 客 托 运 小 动 物 必 须 在 定 座 时 提 出, 并 提 供 动 物 检 疫 证 明, 经 东 海 航 空 同 意 后 方 可 托 运 69.3 旅 客 应 在 乘 机 的 当 日, 按 东 海 航 空 指 定 的 时 间, 将 小 动 物 自 行 运 至 机 场 办 理 托 运 手 续 69.4 装 运 小 动 物 的 容 器 应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 第 36 页 共 48 页

69.4.1 能 防 止 小 动 物 破 坏 逃 逸 和 防 止 小 动 物 将 身 体 某 一 部 位 伸 出 容 器 以 外 损 伤 人 员 行 李 货 物 或 飞 机 ; 69.4.2 能 保 证 小 动 物 站 立 和 适 当 活 动, 保 证 空 气 流 通, 不 致 使 小 动 物 窒 息 ; 69.4.3 能 防 止 粪 便 渗 溢, 以 免 污 染 飞 机 机 上 设 备 以 及 其 他 物 品 69.5 旅 客 携 带 的 小 动 物, 除 经 东 海 航 空 特 许 外, 必 须 装 在 货 舱 内 运 输 69.6 小 动 物 及 其 容 器 和 携 带 的 食 物 的 重 量, 不 得 计 算 在 旅 客 的 免 费 行 李 额 内, 应 按 逾 重 行 李 交 付 逾 重 行 李 费 69.7 小 动 物 运 输 不 能 办 理 声 明 价 值 69.8 旅 客 应 对 所 托 运 的 小 动 物 承 担 全 部 责 任 在 运 输 中 除 东 海 航 空 原 因 外 出 现 的 小 动 物 患 病 受 伤 和 死 亡, 东 海 航 空 不 承 担 责 任 69.9 导 盲 犬 或 者 助 听 犬, 是 指 经 过 专 门 训 练 能 够 为 盲 人 导 盲 或 者 为 聋 人 助 听 的 狗 盲 人 或 者 持 有 医 生 证 明 的 聋 人 旅 客 携 带 导 盲 犬 或 者 助 听 犬 乘 机, 按 下 列 规 定 办 理 : 69.9.1 在 符 合 东 海 航 空 运 输 条 件 的 情 况 下, 导 盲 犬 助 听 犬 可 以 由 盲 人 或 聋 人 旅 客 本 人 带 入 客 舱 运 输 导 盲 犬 助 听 犬 连 同 其 容 器 和 食 物 可 以 免 费 运 输 而 不 计 算 在 免 费 行 李 额 内 ; 69.9.2 带 进 客 舱 的 导 盲 犬 或 者 助 听 犬, 必 须 在 上 航 空 器 前 为 其 戴 上 口 套 和 系 上 牵 引 绳 索, 并 不 得 占 用 座 位 和 让 其 任 意 跑 动 装 第 37 页 共 48 页

在 货 舱 内 运 输 的, 其 容 器 必 须 符 合 本 规 则 第 六 十 九 条 第 ( 四 ) 项 的 规 定 ; 69.9.3 收 运 导 盲 犬 或 者 助 听 犬 的 其 他 运 输 条 件, 按 照 本 规 则 第 六 十 九 条 第 69.2 69.3 69.7 的 规 定 办 理 ; 69.9.4 在 中 途 不 降 停 的 长 距 离 飞 行 航 班 上 或 者 在 某 种 型 号 的 航 空 器 上, 不 适 宜 运 输 导 盲 犬 或 者 助 听 犬 的, 东 海 航 空 可 以 不 接 受 运 输 第 七 十 条 违 章 行 李 旅 客 的 托 运 行 李 和 非 托 运 行 李 中, 凡 夹 带 国 家 规 定 的 禁 运 物 品 限 制 携 带 物 品 或 危 险 物 品 等, 其 整 件 行 李 称 为 违 章 行 李 对 违 章 行 李, 东 海 航 空 按 下 列 规 定 处 理 : 70.1 在 始 发 地 发 现 违 章 行 李, 东 海 航 空 要 按 照 本 条 件 第 六 十 五 条 的 规 定 拒 绝 收 运 ; 如 已 承 运, 有 权 取 消 运 输, 或 将 违 章 夹 带 物 品 取 出 后 运 输, 已 收 逾 重 行 李 费 不 退 70.2 在 经 停 地 发 现 违 章 行 李, 应 立 即 停 运, 已 收 逾 重 行 李 费 不 退 70.3 对 违 章 行 李 中 夹 带 的 国 家 规 定 的 禁 运 物 品 限 制 携 带 物 品 或 危 险 物 品, 交 有 关 部 门 处 理 第 七 十 一 条 行 李 退 运 由 于 东 海 航 空 的 原 因, 需 要 安 排 旅 客 改 乘 其 它 航 班, 行 李 运 输 应 随 旅 客 作 相 应 的 变 更, 已 收 逾 重 行 李 费 多 退 少 不 补 ; 已 交 付 的 声 明 价 值 附 加 费 不 退 行 李 的 退 运 按 如 下 规 定 办 理 : 第 38 页 共 48 页

71.1 旅 客 在 始 发 地 要 求 退 运 行 李, 必 须 在 行 李 装 机 前 提 出 如 旅 客 退 票, 已 收 运 的 行 李 也 必 须 同 时 退 运 以 上 退 运, 均 退 还 已 收 逾 重 行 李 费 71.2 旅 客 在 经 停 地 退 运 行 李, 除 时 间 不 允 许 外, 可 予 以 办 理 但 未 使 用 航 段 的 已 收 逾 重 行 李 费 不 退 71.3 办 理 声 明 价 值 的 行 李 退 运 时, 在 始 发 地 退 还 已 交 付 的 声 明 价 值 附 加 费, 在 经 停 地 不 退 已 交 付 的 声 明 价 值 附 加 费 71.4 由 于 东 海 航 空 的 原 因, 需 要 安 排 旅 客 改 乘 其 他 航 班, 行 李 运 输 应 随 旅 客 作 相 应 的 变 更, 已 收 逾 重 行 李 费 多 退 少 不 补 ; 已 交 付 的 声 明 价 值 附 加 费 不 退 第 七 十 二 条 行 李 交 付 72.1 旅 客 应 在 航 班 到 达 后 立 即 在 机 场 凭 行 李 牌 的 识 别 联 领 取 行 李 必 要 时, 应 交 验 客 票 72.2 如 旅 客 未 立 即 领 取 行 李, 东 海 航 空 从 行 李 到 达 的 次 日 起 向 旅 客 收 取 行 李 保 管 费 对 于 旅 客 行 李 中 的 易 腐 物 品, 东 海 航 空 有 权 在 行 李 到 达 24 小 时 后 予 以 处 理 72.3 东 海 航 空 凭 行 李 牌 的 识 别 联 交 付 行 李, 对 于 领 取 行 李 的 人 是 否 确 系 旅 客 本 人, 以 及 由 此 造 成 的 损 失 及 费 用, 不 承 担 责 任 72.4 旅 客 行 李 延 误 到 达 后, 东 海 航 空 应 立 即 通 知 旅 客 领 取, 也 可 直 接 送 达 旅 客 对 延 误 行 李 不 收 取 保 管 费 72.5 旅 客 在 领 取 行 李 时, 如 果 没 有 提 出 异 议, 即 为 托 运 行 李 已 经 完 好 交 付 第 39 页 共 48 页

72.6 旅 客 遗 失 行 李 牌 的 识 别 联, 应 立 即 向 东 海 航 空 挂 失 旅 客 如 要 求 领 取 行 李, 应 向 东 海 航 空 提 供 足 够 的 证 明, 并 在 领 取 行 李 时 出 具 收 据 如 在 声 明 挂 失 前 行 李 已 被 冒 领, 东 海 航 空 不 承 担 责 任 第 七 十 三 条 无 法 交 付 的 行 李 行 李 自 到 达 的 次 日 起, 超 过 90 日 仍 无 人 认 领, 东 海 航 空 可 按 照 无 法 交 付 行 李 的 有 关 规 定 处 理 第 七 十 四 条 行 李 不 正 常 运 输 的 处 理 74.1 行 李 运 输 发 生 延 误 遗 失 或 损 坏, 东 海 航 空 或 其 授 权 地 面 服 务 代 理 人 应 会 同 旅 客 填 写 行 李 运 输 事 故 记 录 或 破 损 行 李 事 故 记 录, 尽 快 查 明 情 况 和 原 因, 并 将 调 查 结 果 答 复 旅 客 和 有 关 单 位 如 发 生 行 李 赔 偿, 可 在 始 发 地 经 停 地 或 目 的 地 办 理 74.2 因 东 海 航 空 原 因 使 旅 客 的 托 运 行 李 未 能 与 旅 客 同 机 到 达, 造 成 旅 客 旅 途 生 活 的 不 便, 可 协 商 给 予 旅 客 临 时 生 活 用 品 补 偿 费 人 民 币 100 元 第 七 十 五 条 赔 偿 要 求 旅 客 的 托 运 行 李 丢 失 或 损 坏, 应 按 本 条 件 第 九 十 四 条 规 定 的 期 限 向 东 海 航 空 或 其 地 面 服 务 代 理 人 提 出 赔 偿 要 求, 并 随 附 客 票 ( 或 复 印 件 ) 行 李 牌 的 识 别 联 行 李 运 输 事 故 记 录 或 破 损 行 李 事 故 记 录 证 明 行 李 内 容 和 价 格 的 凭 证 以 及 其 他 有 关 的 证 明 第 40 页 共 48 页

第 十 四 章 飞 机 上 的 行 为 旅 客 行 李 国 内 运 输 总 条 件 第 七 十 六 条 如 果 旅 客 在 飞 机 上 的 行 为 危 及 到 飞 机 或 飞 机 上 任 何 人 或 财 产 的 安 全, 或 妨 碍 机 组 人 员 履 行 职 责, 或 不 遵 守 机 组 的 指 示,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吸 烟 酗 酒 或 吸 食 毒 品, 对 机 组 或 其 他 旅 客 造 成 或 有 可 能 造 成 不 适 不 便 损 害 或 者 伤 害 的 行 为, 东 海 航 空 可 以 采 取 认 为 合 理 的 措 施, 包 括 实 施 管 束, 以 阻 止 该 行 为 的 继 续 旅 客 有 可 能 在 任 何 地 点 被 要 求 下 机 并 被 拒 绝 续 运, 而 且 旅 客 有 可 能 因 机 舱 内 的 不 当 行 为 被 起 诉 第 七 十 七 条 出 于 安 全 的 原 因, 旅 客 不 得 在 飞 机 上 使 用 任 何 电 子 设 备,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移 动 电 话 笔 记 本 电 脑 便 携 式 收 音 机 CD 播 放 器 电 子 游 戏 机 或 包 括 无 线 电 操 纵 的 玩 具 和 对 讲 机 在 内 的 发 射 装 置 未 经 东 海 航 空 允 许, 旅 客 不 得 在 飞 机 上 使 用 除 便 携 式 录 放 机 助 听 器 和 心 脏 起 搏 器 以 外 的 任 何 电 子 设 备 第 七 十 八 条 东 海 航 空 所 有 国 内 航 班 全 程 禁 烟 第 七 十 九 条 旅 客 在 机 上 就 座 时, 应 全 程 系 好 安 全 带 第 十 五 章 旅 客 服 务 第 八 十 条 东 海 航 空 以 保 证 飞 机 安 全 和 航 班 正 常, 提 供 良 好 服 务 为 准 则, 以 文 明 礼 貌 热 情 周 到 的 服 务 态 度, 认 真 做 好 空 中 和 地 面 的 旅 客 运 输 的 各 项 服 务 工 作 第 41 页 共 48 页

第 八 十 一 条 东 海 航 空 不 负 责 为 旅 客 提 供 机 场 区 域 内 机 场 与 市 区 之 间 或 在 同 一 城 市 的 机 场 与 机 场 之 间 的 地 面 运 输 对 于 此 项 地 面 运 输 服 务 提 供 者 的 行 为 或 疏 忽, 东 海 航 空 不 承 担 责 任 如 果 东 海 航 空 根 据 另 外 签 订 的 有 偿 服 务 协 议, 向 旅 客 提 供 地 面 运 输, 本 条 件 不 适 用 于 该 地 面 运 输 服 务 第 八 十 二 条 旅 客 在 连 程 航 班 衔 接 地 点 的 地 面 膳 宿 费 用, 应 由 旅 客 自 理 第 八 十 三 条 在 航 空 运 输 过 程 中, 旅 客 发 生 疾 病 时, 东 海 航 空 应 积 极 采 取 措 施, 尽 力 救 护 第 八 十 四 条 根 据 东 海 航 空 自 身 保 障 和 服 务 条 件, 在 和 旅 客 达 成 一 致 的 前 提 下, 东 海 航 空 可 向 旅 客 提 供 特 殊 额 外 的 有 偿 服 务 第 八 十 五 条 由 于 机 务 维 护 不 善 航 班 调 配 不 当 商 务 或 机 组 失 职 等 东 海 航 空 可 预 见 可 克 服 且 可 避 免 之 原 因, 造 成 航 班 在 始 发 地 延 误 或 取 消, 东 海 航 空 应 尽 一 切 可 能 尽 早 通 知 航 班 调 整 计 划 等 信 息, 避 免 因 此 造 成 旅 客 的 损 失 并 按 规 定 向 旅 客 提 供 服 务 : 85.1 因 东 海 航 空 的 原 因 造 成 航 班 延 误 四 小 时 以 上, 至 晚 上 二 十 二 点 以 后, 且 计 划 航 班 取 消 的, 东 海 航 空 为 旅 客 提 供 带 盥 洗 设 施 的 标 准 间 住 宿 85.2 东 海 航 空 的 非 团 队 商 务 旅 客 在 航 程 取 消 或 延 误 超 过 三 小 时 ( 包 括 已 知 航 班 计 划 延 误 三 小 时 以 上 的 ), 旅 客 可 以 免 费 变 更 至 东 海 航 空 可 提 供 座 位 的 后 继 航 班 第 42 页 共 48 页

85.3 旅 客 要 求 退 票 的, 按 本 条 件 第 三 十 六 条 非 自 愿 退 票 的 规 定 办 理 客 票 在 网 上 订 购 的, 票 款 在 三 十 个 工 作 日 退 还 第 八 十 六 条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突 发 事 件 或 第 三 方 的 原 因,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天 气 火 灾 地 震 海 啸 瘟 疫 战 争 或 武 装 冲 突 政 府 行 为 意 外 事 件 油 料 供 应 短 缺 空 中 交 通 管 制 安 检 以 及 旅 客 原 因 等 非 承 运 人 原 因, 造 成 航 班 在 始 发 地 延 误 或 取 消, 东 海 航 空 应 尽 一 切 可 能 尽 早 通 知 航 班 调 整 计 划 等 信 息 东 海 航 空 在 此 情 况 下 不 对 旅 客 的 损 失 承 担 责 任 但 东 海 航 空 可 协 助 旅 客 安 排 必 要 的 餐 食 和 住 宿, 费 用 应 由 旅 客 自 理 第 八 十 七 条 航 班 在 经 停 地 延 误 或 取 消, 无 论 何 种 原 因, 东 海 航 空 均 负 责 向 经 停 旅 客 提 供 膳 宿 服 务 第 八 十 八 条 航 班 延 误 或 取 消, 东 海 航 空 及 其 授 权 地 面 服 务 代 理 人 应 做 好 解 释 工 作, 并 迅 速 及 时 将 航 班 延 误 或 取 消 等 信 息 通 知 旅 客 第 八 十 九 条 东 海 航 空 应 和 其 他 各 保 障 单 位 相 互 配 合, 认 真 负 责, 共 同 保 障 航 班 正 常, 避 免 不 必 要 的 航 班 延 误 第 十 六 章 连 续 运 输 第 九 十 条 航 空 运 输 合 同 各 方 认 为 由 几 个 连 续 的 承 运 人 共 同 承 担 的 运 输 是 一 项 单 一 业 务 活 动 的, 无 论 其 形 式 是 以 一 本 客 票 订 立 或 者 数 本 客 票 订 立, 应 视 为 是 一 个 单 一 的 不 可 分 割 的 运 输 第 43 页 共 48 页

第 十 七 章 损 失 责 任 及 赔 偿 限 额 第 九 十 一 条 损 失 责 任 91.1 东 海 航 空 应 对 发 生 在 其 承 运 的 航 线 上 的 损 失 承 担 责 任,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的 除 外 91.2 东 海 航 空 为 遵 守 或 旅 客 未 遵 守 国 家 法 律 政 府 规 定 命 令 和 要 求 而 引 起 的 任 何 损 失, 东 海 航 空 不 应 承 担 责 任 91.3 东 海 航 空 的 责 任, 应 不 超 过 经 证 明 损 失 的 数 额 东 海 航 空 对 间 接 的 或 随 之 引 发 的 损 失 不 承 担 责 任, 东 海 航 空 也 不 对 精 神 损 害 承 担 责 任 第 九 十 二 条 旅 客 人 身 伤 亡 92.1 旅 客 在 运 输 中 由 于 其 年 龄 精 神 或 身 体 状 况, 对 本 人 形 成 危 害 和 危 险, 由 此 造 成 或 加 重 其 本 人 的 任 何 疾 病 受 伤 残 废 或 死 亡, 东 海 航 空 不 承 担 责 任 92.2 东 海 航 空 责 任 的 任 何 免 除 或 限 制 适 用 于 并 有 利 于 东 海 航 空 的 代 理 人 雇 员 和 代 表 以 及 将 飞 机 提 供 给 东 海 航 空 使 用 的 任 何 人 及 其 代 理 人 雇 员 和 代 表 东 海 航 空 和 上 述 代 理 人 雇 员 代 表 以 及 任 何 人 可 以 支 付 的 赔 偿 总 额, 不 得 超 过 东 海 航 空 的 责 任 限 额 92.3 东 海 航 空 对 每 名 旅 客 死 亡 受 伤 的 赔 偿 责 任 限 额 为 人 民 币 400,000 元 第 九 十 三 条 行 李 赔 偿 第 44 页 共 48 页

93.1 旅 客 的 托 运 行 李 从 托 运 时 起 到 交 付 时 止, 如 发 生 延 误 丢 失 或 损 坏, 东 海 航 空 应 当 承 担 责 任 93.2 东 海 航 空 能 够 证 明 为 了 避 免 延 误 损 失 的 发 生 已 经 采 取 一 切 必 要 措 施 或 不 可 能 采 取 措 施 的, 不 承 担 责 任 93.3 托 运 行 李 的 损 失 完 全 是 由 于 行 李 本 身 的 自 然 属 性 质 量 或 缺 陷 造 成 的, 东 海 航 空 不 承 担 责 任 93.4 由 于 旅 客 行 李 内 装 物 品 造 成 该 旅 客 伤 害 或 其 行 李 损 失, 东 海 航 空 不 承 担 责 任 由 于 旅 客 行 李 内 装 物 品 对 他 人 造 成 伤 害 或 对 他 人 物 品 或 东 海 航 空 财 产 造 成 损 失, 旅 客 应 赔 偿 东 海 航 空 的 所 有 损 失 和 由 此 支 付 的 一 切 费 用 93.5 对 于 旅 客 在 托 运 行 李 内 夹 带 的 本 条 件 第 六 十 三 条 所 列 物 品 的 丢 失 或 损 坏, 只 按 一 般 托 运 行 李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93.6 在 连 程 运 输 中, 东 海 航 空 仅 对 发 生 在 其 承 运 的 航 线 上 的 行 李 损 失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93.7 旅 客 托 运 的 行 李 全 部 或 部 分 损 坏 丢 失, 赔 偿 金 额 每 公 斤 不 超 过 人 民 币 100 元 如 行 李 的 价 值 每 公 斤 低 于 100 元 时, 按 实 际 价 值 赔 偿 93.8 旅 客 丢 失 行 李 的 重 量 按 实 际 托 运 行 李 的 重 量 计 算, 无 法 确 定 丢 失 的 行 李 重 量, 每 一 旅 客 的 丢 失 行 李 最 多 只 能 按 该 旅 客 享 受 的 免 费 行 李 额 赔 偿 第 45 页 共 48 页

93.9 旅 客 的 丢 失 行 李 如 已 办 理 行 李 声 明 价 值, 东 海 航 空 按 声 明 的 价 值 赔 偿 行 李 的 声 明 价 值 高 于 在 目 的 地 点 交 付 时 的 实 际 价 值 的, 按 实 际 价 值 赔 偿 93.10 行 李 损 坏 时, 按 照 行 李 就 低 的 价 值 赔 偿 或 负 担 修 理 费 用 行 李 箱 损 坏, 赔 偿 金 额 按 行 李 箱 自 身 重 量 每 公 斤 不 超 过 人 民 币 100 元 或 负 担 相 应 的 修 理 费 用 93.11 由 于 发 生 在 上 下 航 空 器 期 间 或 航 空 器 上 的 事 件 造 成 旅 客 的 非 托 运 行 李 毁 灭 丢 失, 东 海 航 空 承 担 的 最 高 赔 偿 金 额 每 位 旅 客 不 超 过 人 民 币 3000 元 如 非 托 运 行 李 的 价 值 低 于 上 述 限 额 时, 按 实 际 价 值 赔 偿 93.12 行 李 赔 偿 时, 对 赔 偿 行 李 收 取 的 逾 重 行 李 费 应 退 还, 已 收 取 的 声 明 价 值 附 加 费 不 退 93.13 已 赔 偿 的 丢 失 行 李 找 到 后, 东 海 航 空 应 尽 快 通 知 旅 客 旅 客 应 将 自 己 的 行 李 领 回, 退 还 全 部 赔 偿, 临 时 生 活 用 品 补 偿 费 不 退 如 发 现 旅 客 有 欺 诈 行 为 的, 东 海 航 空 有 权 追 回 全 部 赔 偿 并 追 究 其 法 律 责 任 第 九 十 四 条 索 赔 和 诉 讼 期 限 94.1 旅 客 的 托 运 行 李 发 生 损 失 的, 如 有 索 赔 要 求, 有 权 提 出 索 赔 的 人 应 当 在 发 现 损 失 后 向 东 海 航 空 书 面 提 出 异 议 托 运 行 李 发 生 损 失 的, 至 迟 应 当 自 收 到 托 运 行 李 之 日 起 七 日 内 提 出 ; 托 运 行 李 发 生 延 误 的, 至 迟 应 自 托 运 行 李 交 付 旅 客 处 置 之 日 起 二 十 一 日 内 提 出 ; 未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提 出 异 议 的, 无 权 向 东 海 航 空 提 出 索 赔 诉 讼 第 46 页 共 48 页

94.2 关 于 航 空 运 输 赔 偿 责 任 的 诉 讼 时 效 期 间 为 二 年, 应 从 飞 机 到 达 目 的 地 点 之 日 起, 或 从 飞 机 应 当 到 达 目 的 地 点 之 日 起, 或 从 运 输 终 止 之 日 起 计 算, 超 过 此 期 限 未 提 起 诉 讼 即 就 丧 失 对 损 失 赔 偿 的 权 利 第 十 八 章 行 政 手 续 第 九 十 五 条 旅 客 必 须 遵 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的 法 律 政 府 规 定 命 令 要 求 和 旅 行 条 件 的 各 项 规 定, 并 应 服 从 政 府 或 机 场 管 理 和 东 海 航 空 的 任 何 安 全 检 查 第 九 十 六 条 旅 客 应 出 示 国 家 的 法 律 政 府 规 定 命 令 要 求 或 旅 行 条 件 所 要 求 的 有 效 证 件 东 海 航 空 对 未 遵 守 国 家 法 律 规 定 命 令 或 旅 行 条 件 或 其 证 件 不 符 合 要 求 的 旅 客, 保 留 拒 绝 载 运 的 权 利 第 九 十 七 条 政 府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检 查 旅 客 的 托 运 行 李 或 非 托 运 行 李 时, 旅 客 应 当 到 场 对 旅 客 未 到 场 接 受 检 查 而 发 生 的 任 何 损 失, 东 海 航 空 不 承 担 责 任 第 十 九 章 生 效 与 修 改 第 九 十 八 条 本 条 件 自 二 〇 一 四 年 十 月 一 日 起 生 效 并 施 行 第 47 页 共 48 页

第 九 十 九 条 本 条 件 的 规 定 如 与 法 律 和 法 规 强 制 性 的 规 定 冲 突 的, 应 以 法 律 或 法 规 的 规 定 为 准, 但 不 影 响 本 条 件 其 它 部 分 的 效 力 第 一 百 条 东 海 航 空 有 权 依 照 中 国 民 用 航 空 总 局 规 定 的 程 序, 不 经 通 知 修 改 本 条 件 和 东 海 航 空 运 输 规 定 但 此 类 修 改 不 适 用 于 修 改 前 已 经 开 始 的 运 输 第 一 百 零 一 条 东 海 航 空 的 工 作 人 员 授 权 销 售 代 理 人 授 权 地 面 服 务 代 理 人 或 其 它 代 理 人 及 其 雇 员 都 无 权 违 反 或 更 改 本 条 件 第 48 页 共 48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