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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 究 生 工 作 手 册 河 南 工 业 大 学 研 究 生 处 二 〇 一 五 年 八 月

目 录 一 总 则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学 位 条 例 -2-2.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学 位 条 例 暂 行 实 施 办 法 -5-3. 国 务 院 学 位 委 员 会 关 于 授 予 具 有 研 究 生 毕 业 同 等 学 力 人 员 硕 士 博 士 学 位 的 规 定 -13-4. 教 育 部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关 于 推 进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培 养 模 式 改 革 的 意 见 -22- 二 培 养 5. 河 南 工 业 大 学 硕 士 研 究 生 学 籍 管 理 规 定 -28-6. 河 南 工 业 大 学 硕 士 研 究 生 课 程 管 理 规 定 -37-7. 河 南 工 业 大 学 硕 士 研 究 生 培 养 工 作 规 定 -47-8. 河 南 工 业 大 学 硕 士 研 究 生 培 养 经 费 使 用 办 法 -48-9. 河 南 工 业 大 学 硕 士 研 究 生 中 期 考 核 办 法 -50-10. 河 南 工 业 大 学 全 日 制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实 践 教 学 工 作 实 施 暂 行 办 法 -54- 三 学 位 11. 河 南 工 业 大 学 硕 士 学 位 授 予 工 作 细 则 -49-12. 河 南 工 业 大 学 硕 士 研 究 生 学 位 论 文 工 作 要 求 -54-13. 河 南 工 业 大 学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学 位 论 文 基 本 要 求 -59- I

14. 河 南 工 业 大 学 硕 士 学 位 论 文 评 审 实 施 办 法 -59-15. 河 南 工 业 大 学 关 于 授 予 具 有 研 究 生 毕 业 同 等 学 力 人 员 硕 士 学 位 的 实 施 细 则 -64- 四 导 师 工 作 16. 河 南 工 业 大 学 硕 士 研 究 生 指 导 教 师 职 责 -69 17. 河 南 工 业 大 学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企 业 指 导 教 师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78- 五 奖 助 18 河 南 工 业 大 学 研 究 生 奖 助 金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90- 六 创 新 教 育 与 其 它 19. 河 南 工 业 大 学 优 秀 博 士 硕 士 学 位 论 文 培 育 项 目 管 理 办 法 -118-20. 河 南 工 业 大 学 优 秀 硕 士 学 位 论 文 评 选 与 奖 励 办 法 -122-21. 河 南 工 业 大 学 研 究 生 学 术 道 德 规 范 管 理 规 定 -125- 注 : 研 究 生 学 生 管 理 相 关 规 定 见 河 南 工 业 大 学 学 生 手 册 II

一 总 则 - 1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学 位 条 例 (1980 年 2 月 12 日 第 五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十 三 次 会 议 通 过 根 据 2004 年 8 月 28 日 第 十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十 一 次 会 议 关 于 修 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学 位 条 例 的 决 定 修 正 ) 第 一 条 为 了 促 进 我 国 科 学 专 门 人 才 的 成 长, 促 进 各 门 学 科 学 术 水 平 的 提 高 和 教 育 科 学 事 业 的 发 展, 以 适 应 社 会 主 义 现 代 化 建 设 的 需 要, 特 制 定 本 条 例 第 二 条 凡 是 拥 护 中 国 共 产 党 的 领 导 拥 护 社 会 主 义 制 度, 具 有 一 定 学 术 水 平 的 公 民, 都 可 以 按 照 本 条 例 的 规 定 申 请 相 应 的 学 位 第 三 条 学 位 分 学 士 硕 士 博 士 三 级 第 四 条 高 等 学 校 本 科 毕 业 生, 成 绩 优 良, 达 到 下 述 学 术 水 平 者,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 ( 一 ) 较 好 地 掌 握 本 门 学 科 的 基 础 理 论 专 门 知 识 和 基 本 技 能 ; ( 二 ) 具 有 从 事 科 学 研 究 工 作 或 担 负 专 门 技 术 工 作 的 初 步 能 力 第 五 条 高 等 学 校 和 科 学 研 究 机 构 的 研 究 生, 或 具 有 研 究 生 毕 业 同 等 学 力 的 人 员, 通 过 硕 士 学 位 的 课 程 考 试 和 论 文 答 辩, 成 绩 合 格, 达 到 下 述 学 术 水 平 者, 授 予 硕 士 学 位 : ( 一 ) 在 本 门 学 科 上 掌 握 坚 实 的 基 础 理 论 和 系 统 的 专 门 知 识 ; ( 二 ) 具 有 从 事 科 学 研 究 工 作 或 独 立 担 负 专 门 技 术 工 作 的 能 力 第 六 条 高 等 学 校 和 科 学 研 究 机 构 的 研 究 生, 或 具 有 研 究 生 毕 业 同 等 学 力 的 人 员, 通 过 博 士 学 位 的 课 程 考 试 和 论 文 答 辩, 成 绩 合 格, 达 到 下 述 学 术 水 平 者, 授 - 2 -

予 博 士 学 位 : ( 一 ) 在 本 门 学 科 上 掌 握 坚 实 宽 广 的 基 础 理 论 和 系 统 深 入 的 专 门 知 识 ; ( 二 ) 具 有 独 立 从 事 科 学 研 究 工 作 的 能 力 ; ( 三 ) 在 科 学 或 专 门 技 术 上 做 出 创 造 性 的 成 果 第 七 条 国 务 院 设 立 学 位 委 员 会, 负 责 领 导 全 国 学 位 授 予 工 作 学 位 委 员 会 设 主 任 委 员 一 人, 副 主 任 委 员 和 委 员 若 干 人 主 任 委 员 副 主 任 委 员 和 委 员 由 国 务 院 任 免 第 八 条 学 士 学 位, 由 国 务 院 授 权 的 高 等 学 校 授 予 ; 硕 士 学 位 博 士 学 位, 由 国 务 院 授 权 的 高 等 学 校 和 科 学 研 究 机 构 授 予 授 予 学 位 的 高 等 学 校 和 科 学 研 究 机 构 ( 以 下 简 称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 及 其 可 以 授 予 学 位 的 学 科 名 单, 由 国 务 院 学 位 委 员 会 提 出, 经 国 务 院 批 准 公 布 第 九 条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应 当 设 立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并 组 织 有 关 学 科 的 学 位 论 文 答 辩 委 员 会 学 位 论 文 答 辩 委 员 会 必 须 有 外 单 位 的 有 关 专 家 参 加, 其 组 成 人 员 由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遴 选 决 定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组 成 人 员 名 单 由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确 定, 报 国 务 院 有 关 部 门 和 国 务 院 学 位 委 员 会 备 案 第 十 条 学 位 论 文 答 辩 委 员 会 负 责 审 查 硕 士 和 博 士 学 位 论 文 组 织 答 辩, 就 是 否 授 予 硕 士 学 位 或 博 士 学 位 作 出 决 议 决 议 以 不 记 名 投 票 方 式, 经 全 体 成 员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通 过, 报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负 责 审 查 通 过 学 士 学 位 获 得 者 的 名 单 ; 负 责 对 学 位 论 文 答 辩 委 员 会 报 请 授 予 硕 士 学 位 或 博 士 学 位 的 决 议, 作 出 是 否 批 准 的 决 定 决 定 以 不 记 名 投 票 方 式, 经 全 体 成 员 过 半 数 通 过 决 定 授 予 硕 士 学 位 或 博 士 学 位 的 名 单, 报 国 务 院 学 位 委 员 会 备 案 - 3 -

第 十 一 条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在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作 出 授 予 学 位 的 决 议 后, 发 给 学 位 获 得 者 相 应 的 学 位 证 书 第 十 二 条 非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应 届 毕 业 的 研 究 生, 由 原 单 位 推 荐, 可 以 就 近 向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申 请 学 位 经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审 查 同 意, 通 过 论 文 答 辩, 达 到 本 条 例 规 定 的 学 术 水 平 者, 授 予 相 应 的 学 位 第 十 三 条 对 于 在 科 学 或 专 门 技 术 上 有 重 要 的 著 作 发 明 发 现 或 发 展 者, 经 有 关 专 家 推 荐,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同 意, 可 以 免 除 考 试, 直 接 参 加 博 士 学 位 论 文 答 辩 对 于 通 过 论 文 答 辩 者, 授 予 博 士 学 位 第 十 四 条 对 于 国 内 外 卓 越 的 学 者 或 著 名 的 社 会 活 动 家, 经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提 名, 国 务 院 学 位 委 员 会 批 准, 可 以 授 予 名 誉 博 士 学 位 第 十 五 条 在 我 国 学 习 的 外 国 留 学 生 和 从 事 研 究 工 作 的 外 国 学 者, 可 以 向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申 请 学 位 对 于 具 有 本 条 例 规 定 的 学 术 水 平 者, 授 予 相 应 的 学 位 第 十 六 条 非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和 学 术 团 体 对 于 授 予 学 位 的 决 议 和 决 定 持 有 不 同 意 见 时, 可 以 向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或 国 务 院 学 位 委 员 会 提 出 异 议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和 国 务 院 学 位 委 员 会 应 当 对 提 出 的 异 议 进 行 研 究 和 处 理 第 十 七 条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对 于 已 经 授 予 的 学 位, 如 发 现 有 舞 弊 作 伪 等 严 重 违 反 本 条 例 规 定 的 情 况, 经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复 议, 可 以 撤 销 第 十 八 条 国 务 院 对 于 已 经 批 准 授 予 学 位 的 单 位, 在 确 认 其 不 能 保 证 所 授 学 位 的 学 术 水 平 时, 可 以 停 止 或 撤 销 其 授 予 学 位 的 资 格 第 十 九 条 本 条 例 的 实 施 办 法, 由 国 务 院 学 位 委 员 会 制 定, 报 国 务 院 批 准 第 二 十 条 本 条 例 自 1981 年 1 月 1 日 起 施 行 - 4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学 位 条 例 暂 行 实 施 办 法 ( 一 九 八 一 年 五 月 二 十 日 国 务 院 批 准 ) 第 一 条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学 位 条 例, 制 定 本 暂 行 实 施 办 法 第 二 条 学 位 按 下 列 学 科 的 门 类 授 予 : 哲 学 经 济 学 法 学 教 育 学 文 学 历 史 学 理 学 工 学 农 学 医 学 学 士 学 位 第 三 条 学 士 学 位 由 国 务 院 授 权 的 高 等 学 校 授 予 高 等 学 校 本 科 生 完 成 教 学 计 划 的 各 项 要 求, 经 审 核 准 予 毕 业, 其 课 程 学 习 和 毕 业 论 文 ( 毕 业 设 计 或 其 他 毕 业 实 践 环 节 ) 的 成 绩, 表 现 确 已 较 好 地 掌 握 本 门 学 科 的 基 础 理 论 专 门 知 识 和 基 本 技 能, 并 具 有 从 事 科 学 研 究 工 作 或 担 负 专 门 技 术 工 作 的 初 步 能 力 的,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第 四 条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的 高 等 学 校, 应 当 由 系 逐 个 审 核 本 科 毕 业 生 的 成 绩 和 毕 业 鉴 定 等 材 料, 对 符 合 本 暂 行 办 法 第 三 条 及 有 关 规 定 的, 可 向 学 校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提 名, 列 入 学 士 学 位 获 得 者 名 单 非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的 高 等 学 校, 对 达 到 学 士 学 术 水 平 的 本 科 毕 业 生, 应 当 由 系 向 学 校 提 出 名 单, 经 学 校 同 意 后, 由 学 校 就 近 向 本 系 统 本 地 区 的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的 高 等 学 校 推 荐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的 高 等 学 校 有 关 的 系, 对 非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的 高 等 学 校 推 荐 的 本 科 毕 业 生 进 行 审 查 考 核, 认 为 符 合 本 暂 行 办 法 第 三 条 及 有 关 规 定 的, 可 向 学 校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提 名, 列 入 学 士 学 位 获 得 者 的 名 单 - 5 -

第 五 条 学 士 学 位 获 得 者 的 名 单, 经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的 高 等 学 校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审 查 通 过, 由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的 高 等 学 校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硕 士 学 位 第 六 条 硕 士 学 位 由 国 务 院 授 权 的 高 等 学 校 和 科 学 研 究 机 构 授 予 申 请 硕 士 学 位 人 员 应 当 在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规 定 的 期 限 内, 向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提 交 申 请 书 和 申 请 硕 士 学 位 的 学 术 论 文 等 材 料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应 当 在 申 请 日 期 截 止 后 两 个 月 内 进 行 审 查, 决 定 是 否 同 意 申 请, 并 将 结 果 通 知 申 请 人 及 其 所 在 单 位 非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应 届 毕 业 生 的 研 究 生 申 请 时, 应 当 送 交 本 单 位 关 于 申 请 硕 士 学 位 的 推 荐 书 同 等 学 力 人 员 申 请 时, 应 当 送 交 两 位 副 教 授 教 授 或 相 当 职 称 的 专 家 的 推 荐 书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对 未 具 有 大 学 毕 业 学 历 的 申 请 人 员, 可 以 在 接 受 申 请 前, 采 取 适 当 方 式, 考 核 某 些 大 学 课 程 申 请 人 员 不 得 同 时 向 两 个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提 出 申 请 第 七 条 硕 士 学 位 的 考 试 课 程 和 要 求 : 1. 马 克 思 主 义 理 论 课 要 求 掌 握 马 克 思 主 义 的 基 本 理 论 2. 基 础 理 论 课 和 专 业 课, 一 般 为 三 门 至 四 门 要 求 掌 握 坚 实 的 基 础 理 论 和 系 统 的 专 门 知 识 3. 一 门 外 国 语 要 求 比 较 熟 练 地 阅 读 本 专 业 的 外 文 资 料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研 究 生 的 硕 士 学 位 课 程 考 试, 可 按 上 述 的 课 程 要 求, 结 合 培 养 计 划 安 排 运 行 非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研 究 生 的 硕 士 学 位 课 程 考 试, 由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组 织 进 行 凡 经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审 核, 认 为 其 在 原 单 位 的 课 程 考 试 内 容 和 成 绩 合 格 的, 可 以 免 除 - 6 -

部 分 或 全 部 课 程 考 试 同 等 学 力 人 员 的 硕 士 学 位 课 程 考 试, 由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组 织 进 行 申 请 硕 士 学 位 人 员 必 须 通 过 规 定 的 课 程 考 试, 成 绩 合 格, 方 可 参 加 论 文 答 辩 规 定 考 试 的 课 程 中, 如 有 一 门 不 及 格, 可 在 半 年 内 申 请 补 考 一 次 ; 补 考 不 及 格 的, 不 能 参 加 论 文 答 辩 试 行 学 分 制 的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应 当 按 上 述 的 课 程 要 求, 规 定 授 予 硕 士 学 位 所 应 取 得 的 课 程 学 分 申 请 硕 士 学 位 人 员 必 须 取 得 规 定 的 学 分 后, 方 可 参 加 论 文 答 辩 第 八 条 硕 士 学 位 论 文 对 所 研 究 的 课 题 应 当 有 新 的 见 解, 表 明 作 者 具 有 从 事 科 学 研 究 工 作 或 独 立 担 负 专 门 技 术 工 作 的 能 力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应 当 聘 请 一 至 二 位 与 论 文 有 关 学 科 的 专 家 评 阅 论 文 评 阅 人 应 当 对 论 文 写 出 详 细 的 学 术 评 语, 供 论 文 答 辩 委 员 会 参 考 硕 士 学 位 论 文 答 辩 委 员 会 由 三 至 五 人 组 成 成 员 中 一 般 应 当 有 外 单 位 的 专 家 论 文 答 辩 委 员 会 主 席 由 副 教 授 教 授 或 相 当 职 称 的 专 家 担 任 论 文 答 辩 委 员 会 根 据 答 辩 的 情 况, 就 是 否 授 予 硕 士 学 位 作 出 决 议 决 议 采 取 不 记 名 投 票 方 式, 经 全 体 成 员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同 意, 方 得 通 过 决 议 经 论 文 答 辩 委 员 会 主 席 签 字 后, 报 送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会 议 应 当 有 记 录 硕 士 学 位 论 文 答 辩 不 合 格 的, 经 论 文 答 辩 委 员 会 同 意, 可 在 一 年 内 修 改 论 文, 重 新 答 辩 一 次 第 九 条 硕 士 学 位 论 文 答 辩 委 员 会 多 数 成 员 如 认 为 申 请 者 的 论 文 已 相 当 于 博 士 学 位 的 学 术 水 平, 除 作 出 授 予 硕 士 学 位 的 决 议 外, 可 向 授 予 博 士 学 位 的 单 位 提 出 建 议, 由 授 予 博 士 学 位 的 单 位 按 本 暂 行 办 法 博 士 学 位 部 分 中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 7 -

博 士 学 位 第 十 条 博 士 学 位 由 国 务 院 授 权 的 高 等 学 校 和 科 学 研 究 机 构 授 予 申 请 博 士 学 位 人 员 应 当 在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规 定 的 期 限 内, 向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提 交 申 请 书 和 申 请 博 士 学 位 的 学 术 论 文 等 材 料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应 当 在 申 请 日 期 截 止 后 两 个 月 内 进 行 审 查, 决 定 是 否 同 意 申 请, 并 将 结 果 通 知 申 请 人 及 其 所 在 单 位 同 等 学 力 人 员 申 请 时, 应 当 送 交 两 位 教 授 或 相 当 职 称 的 专 家 的 推 荐 书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对 未 获 提 硕 士 学 位 的 申 请 人 员, 可 以 在 接 受 申 请 前, 采 取 适 当 方 式, 考 核 其 某 些 硕 士 学 位 的 基 础 理 论 课 和 专 业 课 申 请 人 员 不 得 同 时 向 两 个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提 出 申 请 第 十 一 条 博 士 学 位 的 考 试 课 程 和 要 求 : 1. 马 克 思 主 义 理 论 课 要 求 较 好 地 掌 握 马 克 思 主 义 的 基 本 理 论 2. 基 础 理 论 课 和 专 业 课 要 求 掌 握 坚 实 宽 广 的 基 础 理 论 和 系 统 深 入 的 专 门 知 识 考 试 范 围 由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的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审 定 基 础 理 论 课 和 专 业 课 的 考 试, 由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指 定 三 位 专 家 组 成 的 考 试 委 员 会 主 持 考 试 委 员 会 主 席 必 须 由 教 授 副 教 授 或 相 当 职 称 的 专 家 担 任 3. 两 门 外 国 语 第 一 外 国 语 要 求 熟 练 地 阅 读 本 专 业 的 外 文 资 料, 并 具 有 一 定 的 写 作 能 力 ; 第 二 外 国 语 要 求 有 阅 读 本 专 业 外 文 资 料 的 初 步 能 力 个 别 学 科 专 业, 经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的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审 定, 可 只 考 第 一 外 国 语 攻 读 博 士 学 位 研 究 生 的 课 程 考 试, 可 按 上 述 的 课 程 要 求, 结 合 培 养 计 划 安 排 进 行 第 十 二 条 申 请 博 士 学 位 人 员 必 须 通 过 博 士 学 位 的 课 程 考 试, 成 绩 合 格, 方 可 参 加 博 士 学 位 论 文 答 辩 申 请 博 士 学 位 人 员 在 科 学 或 专 门 技 术 上 有 重 要 著 作 发 明 发 现 或 发 展 的, - 8 -

应 当 向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提 交 有 关 的 出 版 著 作 发 明 的 鉴 定 或 证 明 书 等 材 料, 经 两 位 教 授 或 相 当 职 称 的 专 家 推 荐,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按 本 暂 行 办 法 第 十 一 条 审 查 同 意, 可 以 免 除 部 分 或 全 部 课 程 考 试 第 十 三 条 博 士 学 位 论 文 应 当 表 明 作 者 具 有 独 立 从 事 科 学 研 究 工 作 的 能 力, 并 在 科 学 或 专 门 技 术 上 做 出 创 造 性 的 成 果 博 士 学 位 论 文 或 摘 要, 应 当 在 答 辩 前 三 个 月 印 送 有 关 单 位, 并 经 同 行 评 议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应 当 聘 请 两 个 与 论 文 有 关 学 科 的 专 家 评 阅 论 文, 其 中 一 位 应 当 是 外 单 位 的 专 家 评 阅 人 应 当 对 论 文 写 出 详 细 的 学 术 评 语, 供 论 文 答 辩 委 员 会 参 考 第 十 四 条 博 士 学 位 论 文 答 辩 委 员 会 由 五 至 七 人 组 成 成 员 在 半 数 以 上 应 当 是 教 授 或 相 当 职 称 的 专 家 成 员 中 必 须 包 括 二 至 三 位 外 单 位 的 专 家 论 文 答 辩 委 员 会 主 席 一 般 应 当 由 教 授 或 相 当 职 称 的 专 家 担 任 论 文 答 辩 委 员 会 根 据 答 辩 的 情 况, 就 是 否 授 予 博 士 学 位 作 出 决 议 决 议 采 取 不 记 名 投 票 方 式, 经 全 体 成 员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同 意, 方 得 通 过 决 议 经 论 文 答 辩 委 员 会 主 席 签 字 后, 报 送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会 议 应 当 有 记 录 博 士 学 位 的 论 文 答 辩 一 般 应 当 公 开 举 行 ; 已 经 通 过 的 博 士 学 位 论 文 或 摘 要 应 当 公 开 发 表 ( 保 密 专 业 除 外 ) 博 士 学 位 论 文 答 辩 不 合 格 的, 经 论 文 答 辩 委 员 会 同 意, 可 在 两 年 内 修 改 论 文, 重 新 答 辩 一 次 第 十 五 条 博 士 学 位 论 文 答 辩 委 员 会 认 为 申 请 人 的 论 文 虽 未 达 到 博 士 学 位 的 学 术 水 平, 但 已 达 到 硕 士 学 位 的 学 术 水 平, 而 且 申 请 人 又 尚 未 获 得 过 该 学 科 硕 士 学 位, 可 作 出 授 予 硕 士 学 位 的 决 议, 报 送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 9 -

名 誉 博 士 学 位 第 十 六 条 名 誉 博 士 学 位 由 国 务 院 授 予 博 士 学 位 的 单 位 授 予 第 十 七 条 授 予 名 誉 博 士 学 位 须 经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的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讨 论 通 过, 由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报 国 务 院 学 位 委 员 会 批 准 后 授 予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第 十 八 条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的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根 据 国 务 院 批 准 的 授 予 学 位 的 权 限, 分 别 履 行 以 下 职 责 : ( 一 ) 审 查 通 过 接 受 申 请 硕 士 学 位 和 博 士 学 位 的 人 员 名 单 ; ( 二 ) 确 定 硕 士 学 位 的 考 试 科 目 门 数 和 博 士 学 位 基 础 理 论 课 和 专 业 课 的 考 试 范 围, 审 批 主 考 人 和 论 文 答 辩 委 员 会 成 员 名 单 ; ( 三 ) 通 过 学 士 学 位 获 得 者 的 名 单 ; ( 四 ) 作 出 授 予 硕 士 学 位 的 决 定 ; ( 五 ) 审 批 申 请 博 士 学 位 人 员 免 除 部 分 或 全 部 课 程 考 试 的 名 单 ; ( 六 ) 作 出 授 予 博 士 学 位 的 决 定 ; ( 七 ) 通 过 授 予 名 誉 博 士 学 位 的 人 员 名 单 ; ( 八 ) 作 出 撤 消 违 反 规 定 而 授 予 学 位 的 决 定 ; ( 九 ) 研 究 和 处 理 授 予 学 位 的 争 议 和 其 它 事 项 第 十 九 条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的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由 九 至 二 十 五 人 组 成, 任 期 二 至 三 年 成 员 应 当 包 括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主 要 负 责 人 和 教 学 研 究 人 员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的 高 等 学 校, 参 加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的 教 学 人 员 应 当 从 本 校 讲 师 以 上 老 师 中 遴 选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硕 士 学 位 和 博 士 学 位 的 单 位, 参 加 学 位 评 定 委 - 10 -

员 会 的 教 学 研 究 人 员, 主 要 应 当 从 本 单 位 副 教 授 教 授 或 相 当 职 称 的 专 家 中 遴 选 授 予 博 士 学 位 的 单 位,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中 至 少 应 当 有 半 数 以 上 的 教 授 或 相 当 职 称 的 专 家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主 席 由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具 有 教 授 副 教 授 或 相 当 职 称 的 主 要 负 责 人 ( 高 等 学 校 校 长, 主 管 教 学 科 学 研 究 和 研 究 生 工 作 的 副 校 长, 或 科 学 研 究 机 构 相 当 职 称 的 人 员 ) 担 任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可 以 按 学 位 的 学 科 门 类, 设 置 若 干 分 委 员 会, 各 由 七 至 十 五 人 组 成, 任 期 二 至 三 年 分 委 员 会 主 席 必 须 由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委 员 担 任, 分 委 员 会 协 助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工 作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成 员 名 单, 应 当 由 各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报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主 管 部 门 转 报 国 务 院 学 位 委 员 会 备 案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可 根 据 需 要, 配 备 必 要 的 专 职 或 兼 职 的 工 作 人 员, 处 理 日 常 工 作 第 二 十 条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每 年 应 当 将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的 人 数 授 予 硕 士 学 位 和 博 士 学 位 的 名 单 及 有 关 材 料, 分 别 报 主 管 部 门 和 国 务 院 学 位 委 员 会 备 案 其 他 规 定 第 二 十 一 条 在 我 国 学 习 的 外 国 留 学 生 申 请 学 士 学 位, 参 照 本 暂 行 办 法 第 三 条 及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在 我 国 学 习 的 外 国 留 学 生 和 从 事 研 究 和 教 学 工 作 的 外 国 学 者 申 请 硕 士 学 位 或 博 士 学 位, 参 照 本 暂 行 办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第 二 十 二 条 学 士 学 位 的 证 书 格 式, 由 教 育 部 制 定 硕 士 学 位 和 博 士 学 位 的 证 书 格 式, 由 国 务 院 学 位 委 员 会 制 定 学 位 获 得 者 的 学 位 证 书, 由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发 - 11 -

给 第 二 十 三 条 已 经 通 过 的 硕 士 学 位 和 博 士 学 位 的 论 文, 应 当 交 存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图 书 馆 一 份 ; 已 经 通 过 的 博 士 学 位 论 文, 还 应 交 存 北 京 图 书 馆 和 有 关 的 专 业 图 书 馆 各 一 份 第 二 十 四 条 在 职 人 员 申 请 硕 士 或 博 士 学 位, 经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审 核 同 意 参 加 课 程 考 试 和 论 文 答 辩 后, 准 备 参 加 考 试 或 答 辩, 可 享 有 不 超 过 两 个 月 的 假 期 第 二 十 五 条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可 根 据 本 暂 行 实 施 办 法, 制 定 本 单 位 授 予 学 位 的 工 作 细 则 - 12 -

国 务 院 学 位 委 员 会 关 于 授 予 具 有 研 究 生 毕 业 同 等 学 力 人 员 硕 士 博 士 学 位 的 规 定 ( 一 九 九 八 年 六 月 十 八 日 国 务 院 学 位 委 员 会 第 十 六 次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多 渠 道 促 进 我 国 高 层 次 专 门 人 才 的 成 长, 适 应 社 会 主 义 现 代 化 建 设 的 需 要, 做 好 授 予 具 有 研 究 生 毕 业 同 等 学 力 人 员 硕 士 博 士 学 位 工 作,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学 位 条 例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学 位 条 例 暂 行 实 施 办 法, 特 制 定 本 规 定 第 二 条 凡 是 拥 护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宪 法, 遵 守 法 律 法 规, 品 行 端 正, 在 教 学 科 研 专 门 技 术 管 理 等 方 面 做 出 成 绩, 具 有 研 究 生 毕 业 同 等 学 力, 学 术 水 平 或 专 门 技 术 水 平 已 达 到 学 位 授 予 标 准 的 人 员 ( 以 下 简 称 同 等 学 力 人 员 ), 均 可 按 照 本 规 定, 向 有 关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申 请 硕 士 博 士 学 位 第 三 条 经 国 务 院 学 位 委 员 会 批 准, 有 权 向 同 等 学 力 人 员 授 予 硕 士 博 士 学 位 的 单 位, 可 以 在 已 授 予 毕 业 研 究 生 学 位 的 学 科 专 业, 授 予 同 等 学 力 人 员 硕 士 博 士 学 位 第 四 条 各 级 学 位 授 予 的 标 准 按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学 位 条 例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学 位 条 例 暂 行 实 施 办 法 的 规 定 执 行 第 五 条 授 予 同 等 学 力 人 员 专 业 学 位 的 办 法, 参 照 本 规 定 另 行 制 订 硕 士 学 位 的 申 请 与 授 予 - 13 -

第 六 条 资 格 审 查 ( 一 ) 申 请 人 必 须 已 获 得 学 士 学 位, 并 在 获 得 学 士 学 位 后 工 作 三 年 以 上, 在 申 请 学 位 的 专 业 或 相 近 专 业 做 出 成 绩 ( 二 ) 申 请 人 应 在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规 定 的 期 限 内, 向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提 交 以 下 材 料 : 1. 学 士 学 位 证 书 ; 2. 最 后 学 历 证 明 ; 3. 已 发 表 或 出 版 的 与 申 请 学 位 专 业 相 关 的 学 术 论 文 专 著 或 其 他 成 果 ; 4. 申 请 人 所 在 单 位 向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提 供 的 申 请 人 的 简 历 思 想 政 治 表 现 工 作 成 绩 科 研 成 果 业 务 能 力 理 论 基 础 专 业 知 识 和 外 语 程 度 等 方 面 情 况 的 材 料 ( 加 印 密 封 ) ( 三 )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应 收 齐 上 述 材 料, 在 规 定 的 期 限 内, 对 申 请 人 进 行 资 格 审 查 对 确 定 具 有 申 请 资 格 的 申 请 人, 按 本 规 定 第 七 条 的 要 求 进 行 同 等 学 力 水 平 的 认 定 第 七 条 同 等 学 力 水 平 认 定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应 从 以 下 三 个 方 面 认 定 申 请 人 是 否 具 备 硕 士 研 究 生 毕 业 同 等 学 力 水 平 ( 一 ) 对 申 请 人 在 教 学 科 研 专 门 技 术 管 理 等 方 面 做 出 成 绩 的 认 定 ( 二 ) 对 申 请 人 专 业 知 识 结 构 及 水 平 的 认 定 1.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组 织 的 课 程 考 试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的 学 位 与 研 究 生 教 育 管 理 部 门 组 织 对 已 经 资 格 审 查 合 格 的 申 请 人, 按 硕 士 研 究 生 培 养 方 案 规 定 的 课 程 进 行 考 试 考 试 应 在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严 格 按 相 同 专 业 在 校 研 究 生 的 考 试 要 求 和 评 卷 标 准 进 行 2. 国 家 组 织 的 水 平 考 试 - 14 -

(1) 申 请 人 应 通 过 同 等 学 力 人 员 申 请 硕 士 学 位 外 国 语 水 平 全 国 统 一 考 试 ( 成 绩 单 由 考 试 部 门 直 接 提 供 ); (2) 申 请 人 应 通 过 同 等 学 力 人 员 申 请 硕 士 学 位 学 科 综 合 水 平 全 国 统 一 考 试 ( 成 绩 单 由 考 试 部 门 直 接 提 供 ) 申 请 人 自 通 过 资 格 审 查 之 日 起, 必 须 在 四 年 内 完 成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组 织 的 全 部 课 程 考 试 和 国 家 组 织 的 水 平 考 试, 且 成 绩 合 格 四 年 内 未 通 过 课 程 考 试 和 国 家 组 织 的 水 平 考 试 者, 本 次 申 请 无 效 ( 三 ) 学 位 论 文 水 平 的 认 定 申 请 人 应 在 通 过 全 部 考 试 后 的 一 年 内 提 出 学 位 论 文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应 指 定 指 导 教 师 对 申 请 人 的 论 文 进 行 必 要 的 指 导 论 文 答 辩 应 在 申 请 人 提 交 论 文 后 的 半 年 内 完 成 1. 论 文 要 求 申 请 人 提 交 的 论 文 应 对 所 研 究 的 课 题 有 新 见 解, 表 明 作 者 具 有 从 事 科 学 研 究 管 理 工 作 或 独 立 担 负 专 门 技 术 工 作 的 能 力 申 请 人 同 他 人 合 作 完 成 的 论 文 著 作 或 发 明 发 现 等, 对 其 中 确 属 本 人 独 立 完 成 的 部 分, 可 以 由 本 人 整 理 为 学 位 论 文, 并 附 送 该 项 工 作 主 持 人 签 署 的 书 面 意 见 或 共 同 发 表 论 文 著 作 的 其 他 作 者 的 证 明 信, 以 及 合 作 完 成 的 论 文 著 作 等 论 文 用 中 文 撰 写, 论 文 要 有 中 文 和 外 文 摘 要 2. 论 文 评 阅 (1) 论 文 评 阅 人 :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聘 请 至 少 三 名 具 有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的 专 家 为 论 文 评 阅 人 论 文 评 阅 人 应 是 责 任 心 强, 学 风 正 派, 在 相 应 学 科 领 域 学 术 造 诣 较 深, 近 年 来 在 科 学 研 究 中 有 成 绩 的 专 家 聘 请 的 论 文 评 阅 人 中 至 少 有 一 位 是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和 申 请 人 所 在 单 位 以 外 的 专 家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不 得 聘 请 申 请 人 的 导 师 作 - 15 -

为 论 文 评 阅 人 学 位 论 文 应 在 论 文 答 辩 日 期 二 个 月 以 前, 由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的 有 关 管 理 部 门 送 交 论 文 评 阅 人 论 文 在 送 交 评 阅 时, 评 阅 人 的 姓 名 不 得 告 知 申 请 人, 评 阅 意 见 应 密 封 传 递 (2) 论 文 评 阅 : 论 文 评 阅 人 应 根 据 学 位 论 文 要 求 对 论 文 是 否 达 到 硕 士 学 位 水 平 进 行 认 真 细 致 的 评 阅, 提 出 评 阅 意 见 及 对 论 文 的 修 改 要 求 3. 论 文 答 辩 (1) 论 文 答 辩 委 员 会 组 成 : 论 文 答 辩 委 员 会 由 不 少 于 五 名 具 有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的 专 家 组 成, 其 中 至 少 有 三 人 是 研 究 生 导 师 一 人 是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和 申 请 人 所 在 单 位 以 外 的 专 家 申 请 人 的 导 师 不 能 聘 为 论 文 答 辩 委 员 会 成 员 论 文 答 辩 委 员 会 的 组 成 人 选 应 先 得 到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的 认 可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的 有 关 管 理 部 门, 应 在 论 文 答 辩 日 期 半 个 月 以 前, 将 学 位 论 文 送 交 论 文 答 辩 委 员 会 成 员 (2) 论 文 答 辩 : 论 文 答 辩 委 员 会 根 据 答 辩 的 情 况, 就 是 否 建 议 授 予 硕 士 学 位 作 出 决 议 决 议 采 取 不 记 名 投 票 方 式, 经 全 体 成 员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同 意, 方 为 通 过 决 议 经 论 文 答 辩 委 员 会 主 席 签 字 后, 报 送 学 位 评 定 分 委 员 会 审 议 论 文 答 辩 应 有 详 细 的 记 录 论 文 答 辩 应 公 开 举 行 (3) 论 文 答 辩 未 通 过, 本 次 申 请 无 效 论 文 答 辩 未 通 过, 但 论 文 答 辩 委 员 会 建 议 修 改 论 文 后 再 重 新 答 辩 者, 可 在 半 年 后 至 一 年 内 重 新 答 辩 一 次, 答 辩 仍 未 通 过 或 逾 期 未 申 请 者, 本 次 申 请 无 效 申 请 人 不 得 同 时 向 两 个 及 以 上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提 出 申 请 第 八 条 学 位 授 予 申 请 人 通 过 同 等 学 力 水 平 认 定, 经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学 位 评 定 分 委 员 会 同 意, 报 - 16 -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批 准, 授 予 硕 士 学 位 并 颁 发 学 位 证 书 博 士 学 位 的 申 请 与 授 予 第 九 条 资 格 审 查 ( 一 ) 申 请 人 必 须 已 获 得 硕 士 学 位, 并 在 获 得 硕 士 学 位 后 工 作 五 年 以 上 ( 二 ) 申 请 人 应 在 教 学 科 研 专 门 技 术 领 域 做 出 突 出 成 绩, 在 申 请 学 位 的 学 科 领 域 独 立 发 表 过 高 水 平 的 学 术 论 文, 或 出 版 过 高 水 平 的 专 著, 其 科 研 成 果 获 得 国 家 级 或 省 部 级 以 上 奖 励 ( 三 ) 具 备 申 请 博 士 学 位 基 本 条 件 的 同 等 学 力 人 员, 应 当 在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规 定 的 期 限 内, 向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提 交 以 下 材 料 : 1. 硕 士 学 位 证 书 ; 2. 最 后 学 历 证 明 ; 3. 准 备 申 请 博 士 学 位 的 学 位 论 文 ; 4. 公 开 发 表 的 有 关 学 术 论 文, 出 版 的 专 著, 以 及 科 研 成 果 获 奖 的 证 明 材 料 ; 5. 申 请 人 所 在 单 位 向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介 绍 申 请 人 的 简 历 思 想 政 治 表 现 工 作 成 绩 科 研 成 果 业 务 能 力 理 论 基 础 专 业 知 识 和 外 语 程 度 等 方 面 情 况 的 材 料 ( 加 印 密 封 ); 6. 两 位 教 授 或 相 当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专 家 的 推 荐 书 ( 加 印 密 封 ), 其 中 至 少 有 一 名 博 士 生 指 导 教 师 ;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应 在 规 定 的 期 限 内, 组 织 专 家 小 组 对 申 请 人 进 行 资 格 审 查 对 已 确 定 具 有 申 请 资 格 的 申 请 人, 按 本 规 定 第 十 条 的 要 求 进 行 同 等 学 力 水 平 的 认 定 第 十 条 同 等 学 力 水 平 认 定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应 从 以 下 三 个 方 面 认 定 申 请 人 是 否 具 备 博 士 研 究 生 毕 业 同 等 学 - 17 -

力 水 平 ( 一 ) 对 申 请 人 完 成 本 职 工 作, 在 教 学 科 研 专 门 技 术 等 方 面 做 出 成 绩 的 认 定 ( 二 ) 对 申 请 人 专 业 理 论 基 础 知 识 结 构 及 水 平 的 认 定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的 学 位 与 研 究 生 教 育 管 理 部 门 应 对 已 经 资 格 审 查 合 格 的 申 请 人, 按 博 士 研 究 生 培 养 方 案 规 定 的 课 程 组 织 考 试 自 通 过 资 格 审 查 之 日 起, 一 年 内 完 成 全 部 课 程 考 试, 且 成 绩 合 格 未 通 过 课 程 考 试 者, 本 次 申 请 无 效 对 于 在 科 学 或 专 门 技 术 上 有 重 要 的 著 作 发 明 发 现 或 发 展 者, 经 有 关 专 家 推 荐,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同 意, 可 以 免 除 部 分 或 全 部 课 程 考 试, 直 接 申 请 参 加 博 士 论 文 答 辩 ( 三 ) 学 位 论 文 水 平 的 认 定 博 士 学 位 论 文 答 辩 应 在 申 请 人 通 过 全 部 课 程 考 试 后 的 一 年 内 完 成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应 指 定 博 士 生 指 导 教 师 对 申 请 人 的 论 文 进 行 必 要 的 指 导 1. 论 文 要 求 及 科 研 工 作 (1) 申 请 人 提 交 的 博 士 学 位 论 文, 应 是 在 工 作 实 践 中 由 本 人 独 立 完 成 的 成 果, 表 明 作 者 具 有 独 立 从 事 科 学 研 究 工 作 的 能 力, 在 科 学 或 专 门 技 术 上 做 出 创 造 性 的 成 果 (2) 申 请 人 同 他 人 合 作 完 成 的 论 文 著 作 或 发 明 发 现 等, 对 其 中 确 属 本 人 独 立 完 成 的 部 分, 可 以 由 本 人 整 理 为 学 位 论 文 提 出 申 请, 并 附 送 该 项 工 作 主 持 人 签 署 的 书 面 意 见 和 共 同 发 表 论 文 著 作 的 其 他 作 者 的 证 明 材 料, 以 及 合 作 完 成 的 论 文 著 作 等 (3) 论 文 用 中 文 撰 写, 论 文 要 有 中 文 和 外 文 摘 要 (4) 申 请 人 必 须 到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在 该 单 位 指 定 的 博 士 生 指 导 教 师 的 指 导 下, - 18 -

参 加 为 期 不 少 于 三 个 月 的 与 论 文 相 关 的 科 学 研 究 工 作 申 请 人 应 在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的 相 应 学 科 专 业 学 位 授 权 点 报 告 其 论 文 工 作 情 况 并 接 受 质 疑 2. 论 文 评 阅 (1) 论 文 评 阅 人 :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聘 请 不 少 于 五 名 教 授 或 相 当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的 专 家 为 论 文 评 阅 人, 其 中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和 申 请 人 所 在 单 位 以 外 的 专 家 至 少 三 名 论 文 评 阅 人 应 是 责 任 心 强, 学 风 正 派, 在 相 应 学 科 领 域 学 术 造 诣 较 深, 近 年 来 在 科 学 研 究 中 有 突 出 成 绩 的 专 家 申 请 人 的 导 师 推 荐 人 不 能 聘 为 论 文 评 阅 人 学 位 论 文 应 在 论 文 答 辩 日 期 三 个 月 以 前, 由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的 有 关 管 理 部 门 送 交 论 文 评 阅 人 评 阅 人 的 姓 名 不 得 告 知 申 请 人, 评 阅 意 见 应 密 封 传 递 (2) 论 文 评 阅 : 论 文 评 阅 人 应 根 据 学 位 论 文 要 求 对 论 文 是 否 达 到 博 士 学 位 水 平 进 行 认 真 细 致 的 评 阅, 提 出 评 阅 意 见 及 对 论 文 的 修 改 意 见 3. 论 文 答 辩 (1) 论 文 答 辩 委 员 会 组 成 : 论 文 答 辩 委 员 会 由 不 少 于 七 名 具 有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的 专 家 组 成, 其 中 至 少 有 四 人 是 博 士 生 导 师 二 人 是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和 申 请 人 所 在 单 位 以 外 的 专 家 申 请 人 的 推 荐 人 导 师 不 能 聘 为 论 文 答 辩 委 员 会 成 员 论 文 答 辩 委 员 会 的 组 成 人 选 应 得 到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的 认 可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的 有 关 管 理 部 门, 应 在 论 文 答 辩 日 期 一 个 月 以 前, 将 学 位 论 文 送 交 论 文 答 辩 委 员 会 成 员 (2) 论 文 答 辩 : 论 文 答 辩 委 员 会 根 据 答 辩 的 情 况, 就 是 否 建 议 授 予 博 士 学 位 作 出 决 议 决 议 采 取 不 记 名 投 票 方 式, 经 全 体 成 员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同 意, 方 为 通 过 决 议 经 论 文 答 辩 委 员 会 主 席 签 字 后, 报 送 学 位 评 定 分 委 员 会 论 文 答 辩 应 有 详 细 记 录 论 文 答 辩 应 公 开 举 行 - 19 -

(3) 论 文 答 辩 未 通 过, 本 次 申 请 无 效 论 文 答 辩 未 通 过, 但 论 文 答 辩 委 员 会 建 议 修 改 论 文 再 重 新 答 辩 者, 可 在 半 年 后 至 二 年 内 重 新 答 辩 一 次 ; 答 辩 仍 未 通 过 或 逾 期 未 申 请 者, 本 次 申 请 无 效 第 十 一 条 学 位 授 予 申 请 人 通 过 同 等 学 力 水 平 认 定, 经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学 位 评 定 分 委 员 会 同 意, 报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批 准, 作 出 授 予 博 士 学 位 的 决 定 ; 授 予 学 位 人 员 的 姓 名 及 其 博 士 论 文 题 目 等 应 及 时 向 社 会 或 申 请 人 所 在 单 位 公 布, 并 经 三 个 月 的 争 议 期 后 颁 发 学 位 证 书 申 请 人 不 得 同 时 向 两 个 及 以 上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提 出 申 请 组 织 和 管 理 第 十 二 条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在 批 准 授 予 同 等 学 力 人 员 硕 士 博 士 学 位 时, 应 严 格 执 行 审 批 程 序, 认 真 履 行 职 责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或 相 应 机 构 负 责 组 织 对 申 请 人 的 资 格 审 核 课 程 考 试 论 文 答 辩 等 工 作 应 配 备 专 职 人 员, 处 理 日 常 工 作 第 十 三 条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接 受 同 等 学 力 人 员 申 请 学 位 所 需 开 支 的 经 费, 由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参 照 研 究 生 有 关 经 费 标 准, 做 出 合 理 的 规 定 第 十 四 条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学 位 条 例 暂 行 实 施 办 法 第 二 十 四 条 的 规 定, 申 请 人 在 通 过 资 格 认 定 后, 为 准 备 参 加 学 位 课 程 考 试 或 论 文 答 辩, 可 享 有 不 超 过 两 个 月 的 假 期 博 士 学 位 申 请 人 的 所 在 单 位 应 允 许 申 请 人 到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参 加 为 期 不 少 于 三 个 月 的 与 论 文 有 关 的 科 学 研 究 工 作 第 十 五 条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向 同 等 学 力 人 员 颁 发 学 位 证 书 和 向 有 关 单 位 送 交 学 - 20 -

位 论 文, 均 按 照 国 务 院 学 位 委 员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学 位 证 书 需 单 独 编 号 第 十 六 条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应 建 立 同 等 学 力 人 员 申 请 学 位 的 档 案 管 理 制 度 第 十 七 条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应 根 据 本 规 定, 制 定 本 单 位 开 展 授 予 同 等 学 力 人 员 硕 士 博 士 学 位 工 作 的 实 施 细 则 质 量 监 督 第 十 八 条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应 建 立 健 全 质 量 保 证 与 监 督 体 系, 对 授 予 同 等 学 力 人 员 学 位 工 作 进 行 自 我 检 查 与 评 估 省 级 学 位 委 员 会 和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的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应 加 强 对 此 项 工 作 的 领 导, 检 查 监 督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授 予 同 等 学 力 人 员 学 位 的 质 量 国 务 院 学 位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组 织 实 施 对 同 等 学 力 人 员 学 位 授 予 质 量 的 检 查 评 估 第 十 九 条 对 违 反 本 规 定, 不 能 保 证 学 位 授 予 质 量 的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由 国 务 院 学 位 委 员 会 作 出 限 期 改 正 暂 停 或 停 止 授 予 具 有 研 究 生 毕 业 同 等 学 力 人 员 硕 士 博 士 学 位 工 作 的 决 定 附 则 第 二 十 条 本 规 定 经 国 务 院 学 位 委 员 会 通 过 后 发 布 施 行 第 二 十 一 条 本 规 定 由 国 务 院 学 位 委 员 会 负 责 解 释 - 21 -

教 育 部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关 于 深 入 推 进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培 养 模 式 改 革 的 意 见 ( 教 研 [2013]3 号 )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教 育 厅 ( 教 委 )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厅 ( 局 ),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教 育 局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局, 中 国 人 民 解 放 军 学 位 委 员 会, 各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教 育 指 导 委 员 会, 教 育 部 直 属 各 高 等 学 校 :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教 育 是 研 究 生 教 育 体 系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是 培 养 高 层 次 应 用 型 专 门 人 才 的 主 要 途 径 积 极 发 展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教 育, 是 全 面 建 成 小 康 社 会 建 设 创 新 型 国 家 的 必 然 要 求, 也 是 研 究 生 教 育 服 务 国 家 经 济 建 设 和 社 会 发 展 的 必 然 选 择 发 展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教 育, 要 深 入 推 进 培 养 模 式 改 革, 加 快 完 善 体 制 机 制, 不 断 提 高 教 育 质 量 根 据 教 育 部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财 政 部 关 于 深 化 研 究 生 教 育 改 革 的 意 见, 现 就 深 入 推 进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培 养 模 式 改 革 提 出 如 下 意 见 : 一 明 确 改 革 目 标 以 职 业 需 求 为 导 向, 以 实 践 能 力 培 养 为 重 点, 以 产 学 结 合 为 途 径, 建 立 与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相 适 应 具 有 中 国 特 色 的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培 养 模 式 二 改 革 招 生 制 度 坚 持 招 生 制 度 改 革 为 人 才 培 养 服 务 的 方 向 积 极 推 进 专 业 学 位 与 学 术 学 位 硕 士 研 究 生 分 类 考 试 分 类 招 生 建 立 符 合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教 育 特 点 的 选 拔 标 准, 完 善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招 生 办 法, 重 点 考 查 考 生 综 合 素 质 运 用 基 础 理 论 和 专 业 知 识 分 析 解 决 实 际 问 题 的 能 力 以 及 职 业 发 展 潜 力 拓 宽 和 规 范 在 职 人 员 攻 读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的 渠 道 - 22 -

三 完 善 培 养 方 案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的 培 养 目 标 是 掌 握 某 一 特 定 职 业 领 域 相 关 理 论 知 识 具 有 较 强 解 决 实 际 问 题 的 能 力 能 够 承 担 专 业 技 术 或 管 理 工 作 具 有 良 好 职 业 素 养 的 高 层 次 应 用 型 专 门 人 才 培 养 单 位 应 依 据 特 定 职 业 领 域 专 门 人 才 的 知 识 能 力 结 构 和 职 业 素 养 要 求, 以 及 全 日 制 或 非 全 日 制 学 习 方 式, 科 学 制 订 培 养 方 案 并 定 期 修 订 全 日 制 研 究 生 和 非 全 日 制 研 究 生 须 分 别 制 定 培 养 方 案 培 养 方 案 应 合 理 设 置 课 程 体 系 和 培 养 环 节, 加 大 实 践 性 课 程 的 比 重 鼓 励 培 养 单 位 结 合 区 域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特 点 和 自 身 优 势, 制 订 各 具 特 色 的 培 养 方 案 培 养 方 案 的 制 ( 修 ) 订 工 作 应 有 相 关 行 ( 企 ) 业 专 家 参 与 四 改 进 课 程 教 学 培 养 单 位 应 紧 密 围 绕 培 养 目 标, 优 化 课 程 体 系 框 架, 优 选 教 学 内 容, 突 出 课 程 实 用 性 和 综 合 性, 增 强 理 论 与 实 际 的 联 系 创 新 教 学 方 法, 加 强 案 例 教 学 模 拟 训 练 等 教 学 方 法 的 运 用 完 善 课 程 教 学 评 价 标 准, 转 变 课 程 考 核 方 式, 注 重 培 养 过 程 考 核 和 能 力 考 核, 着 重 考 察 研 究 生 运 用 所 学 基 本 知 识 和 技 能 解 决 实 际 问 题 的 能 力 和 水 平 五 加 强 实 践 基 地 建 设 培 养 单 位 应 积 极 联 合 相 关 行 ( 企 ) 业, 建 立 稳 定 的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培 养 实 践 基 地 共 同 建 立 健 全 实 践 基 地 管 理 体 系 和 运 行 机 制, 明 晰 各 方 责 任 权 利 明 确 研 究 生 实 践 内 容 和 要 求, 健 全 实 践 管 理 办 法, 加 强 实 践 考 核 评 价, 保 证 实 践 质 量 促 进 实 践 与 课 程 教 学 和 学 位 论 文 工 作 的 紧 密 结 合, 注 重 在 实 践 中 培 养 研 究 生 解 决 实 际 问 题 的 意 识 和 能 力 六 强 化 学 位 论 文 应 用 导 向 - 23 -

培 养 单 位 应 根 据 各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教 育 指 导 委 员 会 意 见, 分 类 制 定 专 业 学 位 论 文 标 准, 规 范 专 业 学 位 论 文 要 求 专 业 学 位 论 文 选 题 应 来 源 于 应 用 课 题 或 现 实 问 题, 要 有 明 确 的 职 业 背 景 和 行 业 应 用 价 值 专 业 学 位 论 文 应 反 映 研 究 生 综 合 运 用 知 识 技 能 解 决 实 际 问 题 的 能 力 和 水 平, 可 将 研 究 报 告 规 划 设 计 产 品 开 发 案 例 分 析 管 理 方 案 发 明 专 利 文 学 艺 术 作 品 等 作 为 主 要 内 容, 以 论 文 形 式 表 现 专 业 学 位 论 文 应 与 学 术 学 位 论 文 分 类 评 阅 专 业 学 位 论 文 评 阅 人 和 答 辩 委 员 会 成 员 中, 应 有 不 少 于 三 分 之 一 的 相 关 行 业 具 有 高 级 职 称 ( 或 相 当 水 平 ) 的 专 家 七 推 进 与 职 业 资 格 衔 接 对 具 备 条 件 的 专 业 学 位 类 别 或 培 养 单 位, 积 极 推 进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课 程 和 实 践 考 核 与 特 定 职 业 人 才 评 价 标 准 有 机 衔 接, 推 进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培 养 内 容 与 特 定 职 业 人 才 工 作 实 际 有 效 衔 接, 推 进 专 业 学 位 授 予 与 获 得 相 应 职 业 资 格 有 效 衔 接 八 充 分 调 动 研 究 生 积 极 性 主 动 性 促 进 研 究 生 全 面 发 展, 着 力 增 强 研 究 生 服 务 国 家 服 务 人 民 的 社 会 责 任 感 勇 于 探 索 的 创 新 精 神 和 善 于 解 决 问 题 的 实 践 能 力 鼓 励 培 养 单 位 引 导 研 究 生 制 订 职 业 发 展 规 划 提 高 对 职 业 领 域 及 岗 位 的 认 识 鼓 励 培 养 单 位 开 展 互 动 式 探 究 式 教 学, 激 发 研 究 生 自 主 学 习 的 积 极 性 主 动 性 ; 鼓 励 研 究 生 早 实 践, 多 实 践, 在 实 践 中 提 升 职 业 胜 任 力 加 强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创 业 能 力 培 养, 完 善 就 业 指 导 加 快 完 善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奖 助 体 系, 创 造 有 利 于 研 究 生 成 长 成 才 的 氛 围 九 加 强 教 师 队 伍 建 设 培 养 单 位 应 根 据 不 同 专 业 学 位 类 别 特 点, 聘 请 相 关 学 科 领 域 专 家 实 践 经 验 丰 富 的 行 ( 企 ) 业 专 家 及 国 ( 境 ) 外 专 家, 组 建 专 业 化 的 教 学 团 队 加 强 教 师 培 训, 选 派 青 年 教 师 到 企 业 或 相 关 行 业 单 位 兼 职 挂 职, 提 高 实 践 教 学 能 力 鼓 励 培 养 单 位 对 研 究 生 导 师 按 专 业 学 位 和 学 术 学 位 分 类 制 订 评 定 条 件, 分 类 - 24 -

评 聘, 逐 步 形 成 稳 定 的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导 师 队 伍 大 力 推 广 校 内 外 双 导 师 制, 以 校 内 导 师 指 导 为 主, 重 视 发 挥 校 外 导 师 作 用 根 据 不 同 专 业 学 位 类 别 特 点, 探 索 导 师 组 制, 组 建 由 相 关 学 科 领 域 专 家 和 行 ( 企 ) 业 专 家 组 成 的 导 师 团 队 共 同 指 导 研 究 生 完 善 教 师 考 核 评 价 体 系, 突 出 育 人 责 任 根 据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教 育 特 点, 科 学 合 理 制 定 考 核 评 价 标 准 将 优 秀 教 学 案 例 教 材 编 写 行 业 服 务 等 教 学 实 践 服 务 成 果 纳 入 专 业 学 位 教 师 考 核 评 价 体 系 十 完 善 质 量 保 障 体 系 培 养 单 位 是 质 量 保 证 体 系 的 主 体 培 养 单 位 应 完 善 校 内 质 量 监 督 机 制, 建 立 招 生 培 养 学 位 授 予 等 全 过 程 质 量 保 障 制 度, 加 强 专 业 学 位 毕 业 生 就 业 质 量 和 职 业 发 展 跟 踪 根 据 专 业 学 位 类 别, 分 别 设 立 培 养 指 导 委 员 会, 负 责 指 导 规 范 本 单 位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培 养 工 作 委 员 会 中 应 有 一 定 比 例 来 自 行 ( 企 ) 业 的 专 家 国 家 按 专 业 学 位 类 别 ( 或 领 域 ) 制 订 博 士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基 本 要 求, 建 立 与 特 定 职 业 岗 位 要 求 相 适 应 的 质 量 评 价 标 准, 完 善 质 量 监 管 制 度, 加 快 建 立 管 理 服 务 平 台, 推 进 招 生 培 养 就 业 信 息 公 开 十 一 鼓 励 开 展 联 合 培 养 鼓 励 培 养 单 位 加 大 校 企 合 作 力 度, 按 照 优 势 互 补 资 源 共 享 互 利 共 赢 协 同 创 新 的 原 则, 选 择 具 备 一 定 条 件 的 行 ( 企 ) 业 开 展 联 合 招 生 和 联 合 培 养, 构 建 人 才 培 养 科 学 研 究 社 会 服 务 等 多 元 一 体 的 合 作 培 养 模 式, 提 高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培 养 质 量 十 二 支 持 开 展 改 革 试 点 支 持 省 级 学 位 与 研 究 生 教 育 管 理 部 门 和 培 养 单 位 结 合 行 ( 企 ) 业 和 区 域 人 才 需 求, 开 展 培 养 模 式 改 革 试 点, 树 立 专 业 学 位 特 色 品 牌 案 例 教 学 实 践 基 地 建 - 25 -

设 等 改 革 试 点 成 效 将 作 为 培 养 单 位 申 请 新 增 专 业 学 位 授 权 点 及 专 业 学 位 授 权 点 定 期 评 估 的 重 要 内 容 支 持 各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教 育 指 导 委 员 会 开 展 培 养 模 式 改 革 研 究, 加 强 对 培 养 单 位 的 指 导, 统 筹 编 写 教 材 制 定 课 程 教 学 基 本 要 求 建 设 案 例 库 定 期 开 展 教 学 研 讨 等 工 作, 推 动 本 类 别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实 践 基 地 建 设 案 例 库 建 设 和 师 资 培 训 教 育 部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2013 年 11 月 4 日 - 26 -

二 培 养 - 27 -

河 南 工 业 大 学 硕 士 研 究 生 学 籍 管 理 规 定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贯 彻 党 和 国 家 的 教 育 方 针, 加 强 研 究 生 学 籍 管 理, 维 护 正 常 的 教 学 秩 序, 保 证 研 究 生 的 培 养 质 量, 依 据 国 家 教 育 部 颁 发 的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管 理 规 定, 结 合 我 校 具 体 情 况, 特 制 定 本 规 定 第 二 章 入 学 与 注 册 第 二 条 按 国 家 招 生 规 定 录 取 的 我 校 新 生, 持 录 取 通 知 书 和 学 校 规 定 的 有 关 证 件, 按 规 定 的 期 限 到 校 办 理 入 学 手 续 因 故 不 能 按 期 入 学 者, 应 向 学 校 请 假, 假 期 一 般 不 超 过 2 周 未 请 假 或 者 请 假 逾 期 未 报 到 者, 除 因 不 可 抗 力 等 正 当 事 由 以 外, 视 为 放 弃 入 学 资 格 第 三 条 新 生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者, 取 消 入 学 资 格 : ( 一 ) 入 学 前 有 严 重 政 治 问 题 或 道 德 败 坏 ( 二 ) 不 符 合 报 考 条 件, 或 在 报 考 过 程 中 有 徇 私 舞 弊 行 为 ( 三 ) 健 康 复 查 不 符 合 招 生 体 检 标 准, 或 隐 瞒 不 符 合 招 生 标 准 的 既 往 病 史 新 生 取 消 入 学 资 格 后, 档 案 退 回 原 单 位 或 家 庭 所 在 地 第 四 条 新 生 报 到 后, 学 校 在 3 个 月 内 按 照 国 家 招 生 规 定 对 其 进 行 复 查, 新 生 复 查 合 格 者 予 以 注 册, 取 得 学 籍 复 查 不 合 格 者, 由 学 校 予 以 处 理, 直 至 取 消 入 学 资 格 - 28 -

第 五 条 对 患 有 疾 病 的 新 生, 经 学 校 指 定 的 二 级 甲 等 以 上 医 院 ( 简 称 指 定 医 院 ) 诊 断 不 宜 在 校 学 习 的, 准 许 保 留 入 学 资 格 1 年, 并 回 家 医 疗 保 留 入 学 资 格 者 不 具 有 学 籍, 不 享 受 在 校 研 究 生 待 遇 保 留 入 学 资 格 的 研 究 生 可 以 在 下 学 年 开 学 前 向 学 校 提 出 入 学 申 请 由 学 校 指 定 医 院 诊 断, 符 合 体 检 要 求, 经 学 校 复 查 合 格 后, 可 以 重 新 办 理 入 学 手 续 复 查 不 合 格 或 逾 期 不 办 理 入 学 手 续 者, 取 消 入 学 资 格 女 研 究 生 新 生 因 生 育 事 宜 可 以 保 留 入 学 资 格 1 年 办 理 保 留 入 学 资 格 的 手 续 为 : 本 人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附 二 级 甲 等 以 上 医 院 证 明, 报 研 究 生 处 招 生 办 公 室 审 批 第 六 条 研 究 生 应 于 秋 季 开 学 前, 按 学 校 规 定 的 时 间 办 理 注 册 手 续 如 不 能 如 期 注 册 者, 应 当 履 行 暂 缓 注 册 手 续 无 正 当 理 由 逾 期 2 周 不 注 册 者, 相 关 学 院 向 研 究 生 送 达 书 面 警 示 通 知 1 周 后, 仍 不 按 要 求 履 行 注 册 手 续 者, 按 自 动 退 学 处 理 ;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的 研 究 生 可 以 申 请 贷 款 或 者 其 他 形 式 资 助, 办 理 有 关 手 续 后 注 册 未 按 规 定 缴 纳 学 费 住 宿 等 费 用 者 不 予 注 册 第 三 章 修 业 年 限 毕 业 结 业 与 肄 业 第 七 条 学 术 型 硕 士 研 究 生 的 标 准 学 制 为 3 年, 专 业 型 硕 士 研 究 生 的 标 准 学 制 由 学 院 根 据 培 养 需 求 确 定, 一 般 为 2-3 年, 最 长 不 得 超 过 5 年 ( 含 休 学 年 限 ) 第 八 条 研 究 生 按 照 学 校 有 关 规 定 可 以 申 请 提 前 毕 业 第 九 条 延 缓 毕 业 的 研 究 生 应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经 导 师 和 学 院 同 意, 研 究 生 处 审 批 每 次 延 长 期 不 能 超 过 1 年, 期 间 费 用 自 理 第 十 条 学 位 课 程 重 修 不 合 格, 或 1 个 学 期 有 两 门 学 位 课 程 考 核 不 合 格, 或 1 个 学 期 有 1 门 学 位 课 程 和 2 门 非 学 位 课 程 考 核 不 合 格, 或 1 个 学 期 有 3 门 非 学 位 课 程 考 核 不 合 格, 应 予 退 学 应 予 退 学 的 学 生 由 本 人 申 请, 报 学 院 和 研 究 生 处 审 批, - 29 -

可 做 降 级 试 读 处 理 ( 降 级 试 读 机 会 只 有 一 次 ), 期 间 费 用 自 理 第 十 一 条 研 究 生 按 培 养 计 划 完 成 课 程 学 习 及 必 需 的 实 践 环 节, 成 绩 合 格, 通 过 学 位 论 文 答 辩, 准 予 毕 业 并 发 给 毕 业 证 书 第 十 二 条 研 究 生 按 培 养 计 划 完 成 课 程 学 习 及 必 需 的 实 践 环 节, 成 绩 合 格, 完 成 学 位 论 文 但 未 通 过 答 辩 的, 准 予 结 业 并 发 给 结 业 证 书 一 般 结 业 生 在 结 业 后 的 1 个 学 年 内, 可 以 向 学 校 申 请 重 作 学 位 论 文 答 辩, 通 过 者 颁 发 毕 业 证 书, 毕 业 证 书 上 的 毕 业 时 间, 按 颁 发 日 期 填 写 超 过 学 校 规 定 的 最 长 学 习 年 限 结 业 的 研 究 生 不 能 再 申 请 换 发 毕 业 证 书 第 十 三 条 对 学 满 1 个 学 年 以 上 退 学 的 研 究 生, 学 校 发 给 肄 业 证 书 第 十 四 条 学 校 执 行 高 等 教 育 学 历 证 书 电 子 注 册 管 理 制 度, 每 年 将 颁 发 的 毕 ( 结 ) 业 证 书 信 息 报 省 教 育 厅 注 册 第 十 五 条 对 违 反 国 家 招 生 规 定 入 学 者, 学 校 不 发 给 学 历 证 书 学 位 证 书 ; 已 发 的 学 历 证 书 学 位 证 书, 学 校 予 以 追 回 并 报 省 教 育 厅 宣 布 证 书 无 效 第 十 六 条 毕 业 结 业 肄 业 证 书 和 学 位 证 书 遗 失 或 者 损 坏, 经 本 人 申 请, 学 校 核 实 后 出 具 相 应 的 证 明 书 第 四 章 转 学 转 专 业 与 变 更 导 师 第 十 七 条 研 究 生 原 则 上 不 得 转 学 研 究 生 应 在 被 录 取 学 校 完 成 学 业 如 患 病 或 者 确 有 特 殊 困 难, 无 法 继 续 在 本 校 学 习 的, 可 以 申 请 转 学 到 专 业 对 口 的 培 养 单 位, 且 接 收 专 业 必 须 符 合 培 养 研 究 生 的 条 件 ( 一 ) 拟 转 出 我 校 者, 研 究 生 本 人 须 提 出 申 请, 经 导 师 和 转 出 学 院 及 转 入 单 位 同 意, 研 究 生 处 审 核, 主 管 校 长 批 准, 报 河 南 省 教 育 厅 审 批 ( 转 至 省 外 的 须 两 地 教 育 主 管 部 门 审 批 ), 并 报 教 育 部 备 案 - 30 -

( 二 ) 由 外 单 位 拟 转 入 我 校 者, 须 向 我 校 研 究 生 处 提 出 申 请 并 提 交 原 培 养 单 位 同 意 其 转 学 的 证 明 成 绩 单 及 鉴 定, 研 究 生 处 在 确 认 其 符 合 转 入 条 件 后, 组 织 考 核 并 征 得 转 入 学 院 和 导 师 同 意 后, 送 主 管 校 长 审 批, 报 河 南 省 教 育 厅 批 准, 并 报 教 育 部 备 案 第 十 八 条 研 究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不 得 转 学 : ( 一 ) 入 学 未 满 1 个 学 期 的 ( 二 ) 招 生 时 确 定 为 定 向 就 业 培 养 方 式 的 ( 三 ) 毕 业 年 级 的 ( 四 ) 应 予 退 学 的 ( 五 ) 其 他 无 正 当 理 由 的 第 十 九 条 研 究 生 一 般 不 得 转 专 业, 如 因 专 业 调 整 导 师 变 动 等 特 殊 情 况, 由 本 人 提 出 申 请, 经 导 师 和 转 出 学 院 及 拟 转 入 学 院 同 意, 研 究 生 处 审 核, 主 管 校 长 审 批, 报 河 南 省 教 育 厅 批 准 并 报 教 育 部 备 案 研 究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不 得 转 专 业 : ( 一 ) 入 学 未 满 1 学 期 的 ( 二 ) 跨 学 科 门 类 的 招 生 时 确 定 为 定 向 就 业 培 养 方 式 的, 须 征 得 定 向 就 业 单 位 同 意 第 二 十 条 因 导 师 出 国 工 作 调 动 身 体 健 康 等 特 殊 原 因 而 无 法 继 续 履 行 导 师 职 责, 研 究 生 可 申 请 变 更 导 师 由 研 究 生 本 人 申 请, 原 导 师 和 拟 转 导 师 同 意, 主 管 院 长 签 署 意 见, 报 研 究 生 处 批 准 变 更 导 师 一 般 在 本 专 业 内 进 行 第 五 章 休 学 与 复 学 第 二 十 一 条 研 究 生 申 请 休 学 或 学 校 认 为 应 当 休 学 的, 由 学 校 批 准, 可 予 休 - 31 -

学 休 学 期 限 一 般 为 1 年 第 二 十 二 条 研 究 生 申 请 休 学 的, 应 当 向 所 在 学 院 提 交 书 面 休 学 申 请 ( 因 病 休 学 的 需 附 二 级 甲 等 以 上 医 院 证 明 等 材 料 ), 由 主 管 院 长 签 署 意 见 后, 报 研 究 生 处 审 批 第 二 十 三 条 研 究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应 当 休 学 : ( 一 ) 经 学 校 指 定 医 院 诊 断, 因 病 停 课 治 疗 休 养 占 一 学 期 总 学 时 三 分 之 一 及 以 上 的 ( 二 ) 根 据 考 勤, 一 学 期 请 病 假 事 假 缺 课 累 计 超 过 本 学 期 总 学 时 的 三 分 之 一 及 以 上 的 ( 三 ) 因 不 能 坚 持 正 常 学 习, 经 学 院 研 究 认 为 必 须 休 学 的 第 二 十 四 条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不 允 许 休 学 : ( 一 ) 研 究 生 为 逃 避 学 籍 处 理 而 申 请 休 学 的 ( 二 ) 该 专 业 停 止 招 生, 休 学 回 校 后 无 法 继 续 在 该 专 业 学 习 的 第 二 十 五 条 研 究 生 休 学 的 有 关 问 题, 按 下 列 规 定 办 理 : ( 一 ) 研 究 生 休 学 应 当 办 理 休 学 及 离 校 手 续, 学 校 保 留 其 学 籍 不 办 手 续 私 自 离 校, 按 退 学 处 理 ( 二 ) 研 究 生 休 学 离 校 路 费 自 理, 休 学 期 间 不 享 受 在 校 研 究 生 的 待 遇, 不 享 受 助 学 金 奖 学 金 ( 三 ) 研 究 生 因 病 休 学, 其 医 疗 费 按 我 校 医 疗 管 理 规 定 处 理 第 二 十 六 条 研 究 生 应 征 入 伍 参 加 中 国 人 民 解 放 军 ( 含 中 国 人 民 武 装 警 察 部 队 ), 可 保 留 学 籍 至 退 役 后 1 年 研 究 生 保 留 学 籍 期 间 不 享 受 在 校 生 待 遇 第 二 十 七 条 休 学 保 留 学 籍 的 研 究 生 复 学 按 下 列 规 定 办 理 : ( 一 ) 研 究 生 休 学 期 满, 应 当 于 学 期 开 学 报 到 注 册 期 间 向 学 校 申 请 复 学 研 - 32 -

究 生 应 当 向 所 在 学 院 提 交 本 人 书 面 申 请 指 定 医 院 恢 复 健 康 的 诊 断 证 明 和 所 在 地 街 道 ( 乡 ) 等 单 位 开 具 的 学 生 行 为 表 现 证 明, 学 院 审 查 合 格 的, 由 主 管 院 长 签 署 意 见, 报 研 究 生 处 审 核 同 意 后, 办 理 复 学 手 续 ( 二 ) 保 留 学 籍 的 研 究 生 应 当 在 期 满 前 1 个 月 内 向 学 校 申 请 复 学, 应 向 所 在 学 院 提 交 书 面 复 学 申 请, 并 附 上 保 留 学 籍 期 间 所 在 地 街 道 ( 乡 ) 政 府 开 具 的 本 人 行 为 表 现 证 明, 经 主 管 院 长 签 署 意 见, 报 研 究 生 处 审 核 同 意 后, 办 理 复 学 手 续 第 二 十 八 条 研 究 生 在 保 留 入 学 资 格 休 学 保 留 学 籍 期 间, 不 得 回 校 上 课 及 参 加 课 程 考 试 研 究 生 在 保 留 入 学 资 格 休 学 保 留 学 籍 期 间 发 生 的 事 故 由 本 人 负 责 第 六 章 退 学 第 二 十 九 条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应 予 退 学 : ( 一 ) 超 过 两 周 未 注 册 而 又 无 正 当 事 由 的 ( 二 ) 未 经 请 假 离 校 连 续 两 周 未 参 加 学 校 规 定 的 教 学 及 实 践 活 动 的 ( 三 ) 保 留 入 学 资 格 休 学 保 留 学 籍 期 满, 在 学 校 规 定 期 限 内 未 提 出 复 学 申 请 或 者 申 请 复 学 经 复 查 不 合 格 的 ( 四 ) 经 学 校 指 定 医 院 确 诊, 患 有 疾 病 或 意 外 伤 残 无 法 在 学 校 继 续 学 习 的 ; ( 五 ) 累 计 2 门 ( 次 ) 学 位 课 重 修 不 合 格, 或 降 级 试 读 期 间 有 1 门 以 上 ( 含 1 门 ) 学 位 课 程 考 核 不 合 格 的 ( 六 ) 在 学 校 规 定 的 最 长 学 习 年 限 届 满 时 未 完 成 学 业 的 ( 七 ) 经 过 中 期 考 核 认 为 不 宜 继 续 培 养 的 ( 八 ) 本 人 自 愿 申 请 退 学 的 ( 九 ) 因 其 它 特 殊 情 况, 学 校 认 为 应 当 退 学 的 - 33 -

第 三 十 条 对 于 应 当 退 学 的 研 究 生, 由 研 究 生 所 在 学 院 填 写 退 学 申 报 表 ; 对 于 自 愿 退 学 的 研 究 生, 研 究 生 本 人 填 写 退 学 申 请 表 导 师 和 学 院 提 出 意 见, 经 研 究 生 处 审 核, 由 校 长 办 公 会 议 研 究 决 定, 学 校 出 具 退 学 决 定 文 件 送 达 研 究 生, 并 报 省 教 育 厅 备 案 第 三 十 一 条 退 学 发 给 退 学 证 明 ; 未 办 理 退 学 手 续 擅 自 离 校 的 研 究 生, 不 发 给 退 学 证 明 和 肄 业 证 书 第 三 十 二 条 退 学 者 不 得 申 请 复 学 自 批 准 之 日 起, 停 止 享 受 在 校 研 究 生 的 待 遇, 并 应 在 2 周 内 办 理 离 校 手 续 第 三 十 三 条 退 学 研 究 生 的 安 排 : ( 一 ) 定 向 就 业 培 养 研 究 生 退 回 定 向 单 位 ( 二 ) 其 他 来 源 的 研 究 生, 按 已 有 毕 业 学 历 和 就 业 政 策 办 理 相 关 就 业 手 续 在 学 校 规 定 期 限 内 没 有 聘 用 单 位 的, 档 案 户 口 退 回 其 家 庭 户 籍 所 在 地 第 三 十 四 条 研 究 生 对 退 学 处 理 有 异 议 的, 按 照 河 南 工 业 大 学 学 生 申 诉 处 理 办 法 办 理 第 七 章 纪 律 与 考 勤 第 三 十 五 条 研 究 生 必 须 按 照 专 业 培 养 方 案 的 要 求, 完 成 课 程 学 习 和 学 位 论 文 答 辩 按 规 定 参 加 所 修 课 程 的 考 核, 严 格 遵 守 考 试 纪 律, 遵 守 学 位 论 文 答 辩 规 则 第 三 十 六 条 研 究 生 要 按 时 参 加 培 养 计 划 规 定 的 校 院 统 一 组 织 的 教 学 科 研 创 新 实 践 和 专 门 技 能 训 练 及 其 它 活 动 因 故 不 能 参 加 者, 必 须 履 行 请 假 手 续, 请 假 时 间 结 束 后 应 按 时 返 校 并 及 时 办 理 销 假 手 续 未 经 请 假 或 请 假 未 获 批 准 而 擅 自 离 校, 或 请 假 期 满 未 续 假, 或 续 假 未 获 批 准 而 逾 期 不 归, 均 按 旷 课 论, 旷 课 1 天 按 6 个 学 时 计 - 34 -

第 三 十 七 条 研 究 生 请 病 假 须 凭 学 校 或 二 级 甲 等 以 上 医 院 证 明, 一 学 期 病 假 累 计 超 过 1 个 月, 必 须 办 理 休 学 请 事 假, 必 须 有 书 面 报 告, 说 明 事 由 时 间 天 数, 并 附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请 事 假 超 过 1 个 月, 必 须 办 理 休 学 研 究 生 请 假 审 批 权 限 : 1.3 天 之 内, 由 导 师 批 准, 报 相 关 院 ( 部 ) 备 案 2.4 天 以 上, 两 周 以 内, 由 导 师 同 意, 相 关 院 ( 部 ) 负 责 人 批 准 并 备 案 3. 请 假 两 周 以 上,1 个 月 以 内, 须 由 导 师 同 意, 相 关 院 ( 部 ) 负 责 人 批 准, 报 研 究 生 处 备 案 第 三 十 八 条 研 究 生 一 般 应 坚 持 在 校 学 习, 因 特 殊 情 况 在 学 期 间 研 究 生 请 假 出 国 参 加 学 术 会 议 出 国 探 亲 旅 游 出 国 进 修 或 出 国 留 学 等 依 照 河 南 工 业 大 学 研 究 生 出 国 ( 出 境 ) 管 理 规 定 执 行 第 三 十 九 条 研 究 生 纪 律 处 分 按 照 河 南 工 业 大 学 学 生 纪 律 处 分 规 定 执 行 第 八 章 定 向 就 业 培 养 研 究 生 第 四 十 条 定 向 就 业 研 究 生 入 学 前, 须 由 定 向 单 位 研 究 生 本 人 和 学 校 三 方 签 订 定 向 就 业 培 养 协 议 书, 除 需 遵 守 合 同 有 关 规 定 外, 均 须 遵 守 我 校 研 究 生 管 理 的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定 向 就 业 研 究 生 的 福 利 待 遇 按 协 议 办 理 第 四 十 一 条 定 向 就 业 研 究 生 申 请 学 籍 异 动 或 变 动 时, 须 征 得 定 向 单 位 同 意 对 定 向 研 究 生 进 行 学 籍 处 理 和 纪 律 处 分 时, 由 学 校 通 知 定 向 单 位 第 九 章 附 则 第 四 十 二 条 本 规 定 所 称 送 达 一 词, 包 括 的 送 达 方 式 有 : 直 接 交 与 本 人, - 35 -

或 以 挂 号 信 邮 寄, 或 在 校 内 公 示 第 四 十 三 条 本 规 定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实 施, 由 研 究 生 处 负 责 解 释 - 36 -

河 南 工 业 大 学 硕 士 研 究 生 课 程 管 理 规 定 研 究 生 课 程 学 习 是 培 养 合 格 研 究 生 的 重 要 环 节, 为 加 强 研 究 生 课 程 建 设, 严 格 管 理, 保 证 教 学 质 量, 对 研 究 生 课 程 管 理 作 如 下 规 定 第 一 章 课 程 设 置 第 一 条 研 究 生 专 业 培 养 方 案 中 课 程 设 置 目 录 列 出 的 课 程 属 研 究 生 课 程 第 二 条 研 究 生 课 程 分 为 学 位 课 和 非 学 位 课 学 位 课 原 则 上 按 一 级 学 科 设 置 并 统 一 开 设, 非 学 位 课 可 按 专 业 方 向 设 置 第 三 条 研 究 生 课 程 和 本 科 生 课 程 应 有 明 显 区 别 同 一 专 业 本 科 生 课 程 不 得 作 为 研 究 生 课 程, 类 型 相 同 但 深 度 不 同 的 课 程, 应 在 名 称 上 加 以 区 别 跨 专 业 招 收 研 究 生, 需 要 补 修 的 本 专 业 课 程, 只 能 作 为 补 修 课 程 处 理, 不 能 将 该 课 程 作 为 研 究 生 课 程 第 四 条 连 续 3 年 无 人 选 修 的 课 程, 应 从 专 业 培 养 方 案 中 删 除 第 五 条 专 业 培 养 方 案 确 定 后 原 则 上 不 得 更 改 根 据 研 究 生 培 养 要 求, 确 实 需 要 增 开 的 课 程 ( 非 学 位 课 程 ), 应 由 研 究 生 指 导 小 组 提 出 申 请, 填 写 课 程 申 请 表, 经 学 院 审 核 同 意, 报 研 究 生 处 批 准 第 二 章 课 程 管 理 第 六 条 教 学 大 纲 是 课 程 管 理 的 主 要 依 据, 所 有 课 程 应 有 教 学 大 纲, 列 出 课 程 属 性 学 时 学 分 主 要 教 学 内 容 重 要 知 识 点 考 核 方 式 和 范 围 非 学 位 课 一 般 不 超 过 3 个 学 分 - 37 -

第 七 条 1 门 课 程 一 般 应 在 1 个 学 期 内 上 完, 不 设 跨 学 期 课 程 个 别 课 程 若 学 时 过 多, 不 能 在 1 个 学 期 内 上 完, 可 按 其 内 容 的 相 对 独 立 性 分 为 若 干 门 课 程 第 八 条 研 究 生 课 程 原 则 上 应 由 具 有 副 教 授 以 上 职 称 ( 或 相 当 职 称 ) 的 教 师 担 任, 学 位 课 一 般 由 研 究 生 导 师 担 任 更 换 任 课 教 师 应 征 得 学 院 同 意, 并 办 理 相 关 手 续 研 究 生 授 课 教 师 资 格 应 按 照 河 南 工 业 大 学 研 究 生 课 程 教 师 授 课 资 格 审 核 制 度 ( 试 行 ) 执 行 第 九 条 任 课 教 师 应 严 格 按 照 教 学 大 纲 组 织 教 学 和 考 核, 在 授 课 期 间 不 得 无 故 缺 课, 调 课 需 提 前 一 天 把 所 调 课 程 申 请 单 交 至 学 院, 经 批 准 后 方 可 调 课 并 及 时 通 知 学 生 第 十 条 任 课 教 师 如 经 考 核 认 定 其 不 能 完 成 教 学 任 务 或 保 证 教 学 质 量 的, 取 消 其 任 课 资 格 任 课 教 师 出 现 教 学 事 故, 按 学 校 有 关 规 定 处 理 第 十 一 条 学 院 聘 请 外 单 位 教 师 来 校 授 课, 或 安 排 研 究 生 到 外 单 位 上 课, 均 应 报 研 究 生 处 批 准 研 究 生 外 出 学 习 费 用 由 导 师 自 行 解 决 如 需 记 成 绩 和 学 分 的, 应 附 教 学 大 纲 和 试 卷, 否 则 不 予 承 认 第 三 章 选 课 办 法 第 十 二 条 研 究 生 新 生 入 校 后 应 在 导 师 和 指 导 小 组 的 指 导 下, 根 据 本 专 业 培 养 方 案 填 写 研 究 生 培 养 计 划, 经 学 院 批 准 后 报 研 究 生 处 备 案 第 十 三 条 培 养 计 划 是 研 究 生 培 养 过 程 管 理 和 中 期 考 核 的 重 要 依 据, 研 究 生 应 严 格 执 行 培 养 计 划 培 养 计 划 中 的 学 位 课 程, 应 严 格 按 照 各 专 业 培 养 方 案 课 程 设 置 目 录 中 的 学 位 课 程 确 定 列 入 培 养 计 划 的 非 学 位 课 程 确 定 后 原 则 上 不 得 变 动 第 十 四 条 学 术 型 硕 士 研 究 生 至 少 须 修 满 32 个 学 分, 其 中 学 位 课 ( 含 公 共 课 ) 不 少 于 18 个 学 分, 创 新 实 践 1 个 学 分, 学 术 报 告 与 研 讨 1 个 学 分 专 业 学 位 硕 士 - 38 -

研 究 生 至 少 需 修 满 30 个 学 分, 其 中 学 位 课 ( 含 公 共 课 ) 不 少 于 18 个 学 分, 专 业 实 践 6 个 学 分 第 十 五 条 选 课 人 数 少 于 3 人, 原 则 上 不 开 课 ( 专 业 招 生 人 数 少 于 3 人 的 除 外 ) 第 十 六 条 研 究 生 通 过 自 学 或 其 他 方 式, 认 为 某 课 程 已 掌 握, 可 以 在 开 课 后 3 周 内, 申 请 免 修 该 课 程 ( 政 治 理 论 课 除 外 ) 本 人 提 出 免 修 申 请, 经 导 师 与 学 院 主 管 领 导 同 意, 报 研 究 生 处 批 准, 直 接 参 加 考 试, 成 绩 在 70 分 以 上 记 入 学 分 第 四 章 课 程 考 核 及 成 绩 登 记 第 十 七 条 考 核 方 式 ( 一 ) 学 位 课 程 必 须 以 考 试 方 式 进 行, 非 学 位 课 程 可 采 用 考 试 考 查 研 究 报 告 等 方 式 进 行 各 种 形 式 的 考 核 应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完 成, 并 保 留 相 关 材 料 ( 二 ) 课 程 考 核 方 式 和 范 围 按 教 学 大 纲 执 行, 学 院 主 管 领 导 审 定 创 新 实 践 学 术 报 告 与 研 讨 等 按 相 关 规 定 执 行 第 十 八 条 命 题 与 成 绩 评 定 ( 一 ) 课 程 考 核 应 检 查 研 究 生 掌 握 所 学 知 识 情 况 考 核 分 析 问 题 和 解 决 问 题 的 能 力, 命 题 的 难 易 程 度 应 符 合 课 程 教 学 大 纲 的 要 求, 严 把 质 量 关 ( 二 ) 课 程 成 绩 评 定 一 律 采 用 百 分 制, 学 位 课 程 70 分 为 及 格, 非 学 位 课 程 60 分 为 及 格, 平 时 成 绩 占 总 成 绩 的 比 例 一 般 不 超 过 50% ( 三 ) 课 程 考 核 结 束 后, 任 课 教 师 应 及 时 上 报 成 绩 第 十 九 条 考 核 时 间 安 排 课 程 考 核 一 般 安 排 在 课 程 结 束 后 1 周 内 进 行, 或 安 排 在 期 末 2 周 内 进 行 考 核 由 课 程 所 在 学 院 组 织 实 施, 研 究 生 处 协 调 检 查 无 特 殊 理 由 不 允 许 变 动 考 核 时 间, 如 确 需 变 动, 必 须 经 学 院 和 研 究 生 处 同 意 后 方 可 调 整 凡 以 研 究 报 告 等 形 - 39 -

式 考 核 的 课 程, 必 须 在 本 学 期 规 定 时 间 内 完 成, 否 则 本 次 考 核 无 效, 成 绩 按 0 分 记 第 二 十 条 考 核 结 果 处 理 未 参 加 课 程 考 核 或 考 核 不 及 格 者, 必 须 进 行 重 修 学 位 课 程 重 修 不 及 格, 或 1 个 学 期 有 2 门 学 位 课 程 考 核 不 及 格, 或 1 个 学 期 有 1 门 学 位 课 程 和 2 门 非 学 位 课 程 考 核 不 及 格, 或 1 个 学 期 有 3 门 非 学 位 课 程 考 核 不 及 格, 应 予 退 学, 经 研 究 生 申 请 和 有 关 部 门 审 批, 可 作 降 级 试 读 处 理 ( 降 级 试 读 机 会 只 有 一 次 ), 期 间 费 用 自 理 第 二 十 一 条 缓 考 和 重 修 研 究 生 已 经 参 加 完 成 或 基 本 参 加 完 成 有 关 课 程 的 学 习, 但 因 故 不 能 参 加 该 课 程 的 考 试 ( 考 查 ), 必 须 事 先 提 出 缓 考 申 请 经 任 课 老 师 同 意, 研 究 生 处 批 准, 方 可 缓 考 批 准 缓 考 的 学 生, 可 参 加 下 一 学 年 该 门 课 程 的 考 试 缓 考 成 绩 按 正 式 考 试 ( 考 查 ) 的 成 绩 处 理 研 究 生 无 故 不 参 加 考 试 ( 考 查 ), 或 申 请 缓 考 未 获 批 准 而 不 参 加 考 试 ( 考 查 ), 成 绩 按 0 分 记 研 究 生 经 批 准 未 参 加 有 关 课 程 学 习, 需 随 下 一 届 研 究 生 重 修 该 课 程 并 参 加 考 试 ( 考 查 ), 考 试 ( 考 查 ) 成 绩 按 正 常 考 试 ( 考 查 ) 成 绩 处 理 申 请 重 修 的 程 序 为 : 学 生 本 人 写 出 书 面 申 请, 学 院 签 署 同 意 意 见 后 报 研 究 生 处 审 核 批 准 ( 研 究 生 处 批 准 后 应 及 时 通 知 有 关 任 课 教 师 ), 无 故 或 虽 有 原 因 但 未 经 批 准 擅 自 不 参 加 有 关 课 程 学 习, 不 得 重 修, 成 绩 按 0 分 记 第 二 十 二 条 考 核 纪 律 ( 一 ) 研 究 生 因 病 或 特 殊 原 因 不 能 按 时 参 加 课 程 考 试 者, 须 持 医 院 证 明 或 申 请, 经 学 院 主 管 领 导 批 准, 报 研 究 生 处 审 核 后 方 可 缓 考 ( 二 ) 违 反 考 核 纪 律 者, 成 绩 按 0 分 记, 并 视 情 节 给 予 纪 律 处 分, 直 至 开 除 - 40 -

学 籍 第 二 十 三 条 成 绩 管 理 和 材 料 存 档 ( 一 ) 任 课 教 师 应 在 课 程 考 核 结 束 后 1 周 内 ( 期 末 考 核 的 课 程 在 学 生 放 假 后 3 天 内 ), 将 研 究 生 课 程 考 核 成 绩 登 记 表 交 课 程 所 在 学 院 和 研 究 生 处 考 核 材 料 交 课 程 所 在 学 院 存 档 ( 二 ) 任 课 教 师 一 律 用 计 算 机 打 印 成 绩 登 记 表, 并 签 名, 成 绩 登 记 不 得 涂 改 ( 三 ) 研 究 生 全 部 课 程 学 习 结 束 后, 由 研 究 生 处 统 一 出 具 课 程 研 究 生 成 绩 记 录 单 第 五 章 课 程 建 设 第 二 十 四 条 课 程 教 学 总 结 课 程 结 束 后, 任 课 教 师 应 对 课 程 教 学 进 行 分 析 和 总 结, 交 课 程 所 在 学 院 存 档 总 结 内 容 包 括 研 究 生 学 习 情 况 分 析 教 学 过 程 体 会 等 第 二 十 五 条 课 程 建 设 和 教 材 建 设 任 课 教 师 应 根 据 研 究 生 意 见 与 学 科 发 展 情 况, 经 常 更 新 并 精 心 设 计 教 学 内 容, 精 心 准 备 教 学 素 材, 积 极 投 入 研 究 生 课 程 教 材 建 设 和 课 程 建 设, 参 加 或 主 持 适 应 于 研 究 生 的 高 质 量 高 水 平 的 专 著 或 教 材 编 写 第 六 章 附 则 本 规 定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实 施, 由 研 究 生 处 负 责 解 释 - 41 -

河 南 工 业 大 学 硕 士 研 究 生 培 养 工 作 规 定 第 一 条 总 则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学 位 条 例 和 教 育 部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管 理 规 定 以 及 教 育 部 有 关 文 件 规 定, 结 合 我 校 的 具 体 情 况, 制 定 本 规 定 第 二 条 培 养 目 标 贯 彻 党 的 教 育 方 针, 培 养 德 智 体 全 面 发 展, 具 有 创 新 精 神 的 科 学 研 究 工 程 技 术 人 才 和 高 等 学 校 师 资 以 及 相 关 行 业 所 需 的 高 层 次 人 才, 以 适 应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的 需 要 具 体 要 求 如 下 : ( 一 ) 学 习 马 列 主 义 毛 泽 东 思 想 和 邓 小 平 理 论 坚 持 四 项 基 本 原 则, 热 爱 祖 国, 具 有 良 好 的 道 德 品 质, 积 极 为 国 家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服 务 ( 二 ) 掌 握 本 学 科 专 业 基 础 理 论 实 验 技 能 和 现 代 专 业 知 识 ; 具 有 较 强 的 分 析 和 解 决 问 题 的 能 力, 熟 悉 本 研 究 方 向 国 内 外 科 学 技 术 的 发 展 现 状 和 趋 势, 具 有 独 立 从 事 科 学 研 究 教 学 或 专 门 技 术 工 作 的 能 力 学 位 论 文 具 有 一 定 的 学 术 价 值 社 会 意 义 应 用 价 值 和 创 新 性 能 较 熟 练 地 掌 握 一 门 外 语 ( 三 ) 身 心 健 康 第 三 条 研 究 方 向 ( 一 ) 研 究 方 向 是 学 位 授 权 点 的 学 科 分 支, 应 根 据 本 学 科 的 发 展 和 国 家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的 需 要, 并 结 合 我 校 的 实 际 条 件 而 定 ( 二 ) 研 究 方 向 应 保 持 相 对 稳 定 性, 划 分 应 宽 窄 适 度, 注 重 学 科 之 间 的 相 互 交 叉, 发 展 新 兴 学 科 和 边 缘 学 科 第 四 条 学 习 年 限 ( 一 ) 学 术 型 研 究 生 - 42 -

学 术 型 研 究 生 的 标 准 学 习 年 限 为 3 年, 其 中 学 位 论 文 工 作 时 间 原 则 上 不 少 于 1.5 年, 开 题 报 告 后 到 论 文 答 辩 前 工 作 时 间 原 则 上 不 少 于 1 年 ( 二 )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的 学 习 年 限 一 般 为 2-3 年, 由 各 学 院 学 术 分 委 员 会 根 据 国 家 教 指 委 相 关 精 神, 结 合 专 业 实 际 确 定, 报 研 究 生 处 备 案 第 五 条 培 养 方 式 ( 一 ) 研 究 生 培 养 采 取 政 治 理 论 课 学 习 与 经 常 性 政 治 思 想 教 育 相 结 合, 课 程 学 习 和 科 研 论 文 相 结 合, 研 究 生 导 师 负 责 和 研 究 生 指 导 小 组 集 体 培 养 相 结 合 的 方 式 ( 二 ) 研 究 生 培 养 过 程 应 贯 彻 理 论 联 系 实 际 的 方 针, 课 程 学 习 与 科 学 研 究 相 结 合, 不 仅 使 研 究 生 掌 握 坚 实 的 基 础 理 论 实 验 技 能 和 系 统 的 专 业 知 识, 还 要 培 养 研 究 生 综 合 运 用 所 学 知 识 进 行 教 学 科 研 和 解 决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中 的 实 际 问 题 的 能 力 ( 三 ) 研 究 生 课 程 分 学 位 课 程 和 非 学 位 课 程, 授 课 方 式 应 有 利 于 培 养 研 究 生 的 自 学 能 力 实 践 能 力 和 独 立 工 作 能 力, 可 以 是 讲 授 讨 论 或 实 验,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课 程 提 倡 案 例 教 学, 也 可 以 多 种 形 式 相 结 合, 具 体 方 式 由 任 课 教 师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决 定 ( 四 ) 为 适 应 国 家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的 要 求 并 结 合 研 究 生 教 育 改 革, 研 究 生 应 参 加 教 学 或 专 业 实 践, 考 核 合 格 者 取 得 学 分 ( 五 ) 研 究 生 的 学 术 报 告 与 研 讨 应 贯 穿 于 整 个 学 习 过 程 其 中 在 开 题 报 告 及 学 位 论 文 中 期 检 查 阶 段, 在 导 师 或 指 导 小 组 的 指 导 下 完 成 两 次 学 术 报 告, 并 在 整 个 学 习 期 间 须 参 加 一 定 数 量 的 校 院 级 学 术 报 告, 经 考 核 合 格 者 取 得 相 应 学 分 ( 六 ) 研 究 生 修 完 培 养 计 划 规 定 的 课 程 并 考 核 合 格 后 方 能 进 入 学 位 论 文 开 题 ; - 43 -

未 修 完 培 养 计 划 规 定 的 课 程 或 考 核 不 合 格, 延 缓 学 位 论 文 开 题 ( 七 ) 研 究 生 中 期 考 核 是 一 种 选 优 汰 劣 的 制 度, 对 促 进 研 究 生 德 智 体 全 面 发 展, 提 高 研 究 生 培 养 质 量, 起 到 重 要 保 证 作 用, 依 据 河 南 工 业 大 学 硕 士 研 究 生 中 期 考 核 办 法 实 施 第 六 条 培 养 方 案 和 培 养 计 划 ( 一 ) 研 究 生 培 养 方 案 是 研 究 生 培 养 工 作 的 主 要 依 据, 由 各 学 院 按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学 位 条 例 暂 行 实 施 办 法 和 教 育 部 有 关 文 件 规 定 统 一 制 定 培 养 方 案 对 研 究 生 的 培 养 目 标 研 究 方 向 学 习 年 限 培 养 方 式 和 方 法 课 程 设 置 实 践 环 节 学 术 活 动 及 论 文 要 求 等 做 出 明 确 规 定 ( 二 ) 研 究 生 培 养 计 划 是 培 养 方 案 的 具 体 实 施 计 划, 由 研 究 生 和 导 师 及 指 导 小 组 按 照 专 业 培 养 方 案 的 要 求, 根 据 因 材 施 教 的 原 则, 在 新 生 入 学 后 1 个 月 内 制 定, 经 学 院 主 管 领 导 审 定 后 报 研 究 生 处 备 案 ( 三 ) 研 究 生 的 课 程 学 习 实 行 学 分 制 管 理 学 术 型 研 究 生 必 须 修 满 32 个 学 分, 其 中 : 创 新 实 践 1 个 学 分 学 术 报 告 与 研 讨 1 个 学 分 ;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必 须 修 满 30 个 学 分 ( 其 中 专 业 实 践 6 个 学 分 ) ( 四 ) 研 究 生 培 养 计 划 一 经 确 定, 不 得 随 意 改 动, 如 有 特 殊 情 况 必 须 改 动 的, 应 在 不 减 少 原 培 养 计 划 中 总 学 分 的 前 提 下, 在 每 学 期 开 学 两 周 内 由 导 师 和 学 院 批 准 后 报 送 研 究 生 处 审 核 第 七 条 学 位 论 文 工 作 ( 一 ) 研 究 生 学 位 论 文 工 作 是 对 研 究 生 科 学 研 究 能 力 的 基 本 训 练, 是 培 养 研 究 生 创 新 能 力 综 合 运 用 所 学 知 识 分 析 问 题 和 解 决 问 题 能 力 的 主 要 环 节, 研 究 生 必 须 在 导 师 及 指 导 小 组 的 指 导 下 独 立 完 成 ( 二 ) 研 究 生 入 学 后 在 导 师 和 指 导 小 组 的 指 导 下, 在 课 程 学 习 的 同 时 通 过 查 - 44 -

阅 文 献 资 料 和 参 加 科 研 活 动 等, 了 解 本 学 科 的 有 关 研 究 领 域, 前 人 工 作 情 况 和 目 前 发 展 动 态, 以 及 当 前 国 家 生 产 经 济 建 设 中 亟 需 解 决 的 问 题 等 来 准 备 研 究 课 题, 课 题 应 具 有 一 定 的 理 论 指 导 意 义 和 应 用 价 值, 并 能 够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完 成 ( 三 ) 学 院 一 般 于 第 3 学 期 组 织 开 题 报 告, 研 究 生 正 式 确 定 研 究 课 题, 制 订 学 位 论 文 工 作 计 划, 经 导 师 同 意, 学 院 主 管 领 导 批 准, 报 送 研 究 生 处 备 案 ( 四 ) 研 究 生 应 定 期 向 导 师 和 指 导 小 组 进 行 学 位 论 文 阶 段 工 作 小 结 报 告 ( 五 ) 学 位 论 文 中 期 检 查 是 研 究 生 中 期 考 核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是 保 证 学 位 论 文 质 量 的 重 要 措 施, 由 学 院 依 据 河 南 工 业 大 学 硕 士 研 究 生 学 位 论 文 工 作 要 求 执 行 3 年 制 研 究 生 一 般 在 第 5 学 期 组 织 进 行,2 年 制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一 般 在 第 3 学 期 末 组 织 ( 六 ) 学 位 论 文 必 须 按 照 河 南 工 业 大 学 研 究 生 学 位 论 文 撰 写 规 范 的 要 求 书 写, 要 求 基 本 概 念 清 楚 立 论 正 确 分 析 严 谨 计 算 正 确 图 表 清 晰 语 句 通 顺 理 论 上 有 一 定 的 深 度, 能 反 映 出 作 者 具 有 坚 实 的 技 术 理 论 和 系 统 的 专 业 知 识 学 位 论 文 中 提 出 的 结 论 和 建 议, 应 以 自 己 的 科 研 试 验 或 计 算 结 果 为 依 据, 并 在 某 一 方 面 有 新 的 见 解, 与 他 人 合 作 或 在 前 人 基 础 上 继 续 进 行 的 课 题, 必 须 在 论 文 中 指 出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学 位 论 文 按 照 河 南 工 业 大 学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学 位 论 文 基 本 要 求 ( 试 行 ) 执 行 ( 七 ) 学 位 论 文 评 阅 答 辩 工 作 是 保 证 研 究 生 培 养 质 量 和 学 位 授 予 质 量 的 重 要 环 节, 依 据 河 南 工 业 大 学 硕 士 学 位 授 予 工 作 实 施 细 则 等 规 定 进 行 第 八 条 提 前 毕 业 表 现 优 异 已 完 成 培 养 计 划 和 通 过 学 位 论 文 答 辩 的 研 究 生 可 提 前 毕 业, 依 据 河 南 工 业 大 学 硕 士 研 究 生 学 籍 管 理 规 定 有 关 提 前 毕 业 的 具 体 规 定 执 行 第 九 条 附 则 - 45 -

本 规 定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实 施, 由 研 究 生 处 负 责 解 释 - 46 -

河 南 工 业 大 学 硕 士 研 究 生 培 养 经 费 使 用 办 法 研 究 生 培 养 经 费 实 行 经 费 包 干 跨 年 度 滚 动 专 款 专 用 超 支 不 补 的 原 则, 采 用 学 校 ( 研 究 生 处 和 财 务 处 ) 院 ( 部 ) 研 究 生 导 师 三 级 管 理 一 研 究 生 第 3 学 期, 研 究 生 处 依 据 导 师 所 指 导 研 究 生 人 数, 将 应 划 拨 培 养 经 费 清 单 报 财 务 处, 由 财 务 处 将 经 费 划 拨 到 导 师 培 养 经 费 本 中 培 养 费 的 使 用 范 围 : 主 要 用 于 研 究 生 的 培 养, 不 包 含 设 备 购 置 二 培 养 经 费 的 使 用 由 导 师 和 学 科 点 所 属 学 院 的 主 管 院 长 负 责 审 批, 一 次 审 批 额 度 不 超 过 2000 元 三 研 究 生 使 用 培 养 经 费 参 加 学 术 会 议, 须 有 会 议 录 用 论 文 通 知 四 研 究 生 为 撰 写 学 位 论 文 进 行 外 出 调 研 而 借 款, 须 在 确 定 论 文 题 目 后, 提 出 调 研 提 纲, 并 经 导 师 审 定 同 意 五 培 养 经 费 购 买 的 书 刊 等 资 料, 使 用 后 导 师 负 责 收 回 作 为 研 究 生 公 用 资 料 六 培 养 经 费 使 用 报 销 流 程 按 学 校 财 务 处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七 导 师 指 导 研 究 生 工 作 结 束 或 中 断 后, 结 余 培 养 经 费 结 转 学 校 统 一 使 用 本 办 法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实 施, 由 研 究 生 处 负 责 解 释 - 47 -

河 南 工 业 大 学 硕 士 研 究 生 中 期 考 核 办 法 第 一 条 总 则 研 究 生 中 期 考 核 是 一 种 选 优 汰 劣 的 制 度, 对 促 进 研 究 生 德 智 体 全 面 发 展, 提 高 研 究 生 培 养 质 量, 起 到 重 要 保 障 作 用 第 二 条 考 核 内 容 与 要 求 ( 一 ) 中 期 考 核 内 容 包 括 研 究 生 的 思 想 品 德 表 现 课 程 学 习 情 况 和 学 位 论 文 工 作 等 ( 二 ) 思 想 品 德 表 现 良 好, 学 习 成 绩 良 好, 在 学 位 论 文 工 作 中 具 有 相 应 科 研 能 力 的 研 究 生, 中 期 考 核 评 定 为 合 格 ( 三 )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者, 中 期 考 核 不 合 格 : 1. 思 想 品 德 表 现 差 或 严 重 违 反 校 纪 校 规 者 2. 两 门 及 以 上 课 程 考 核 不 及 格 或 一 门 学 位 课 程 考 核 不 及 格, 经 重 修 后 仍 不 合 格 者 ; 或 总 学 分 达 不 到 规 定 要 求 者 3. 未 通 过 学 位 论 文 开 题 报 告, 或 学 位 论 文 工 作 进 展 缓 慢, 明 显 表 现 出 缺 乏 科 学 研 究 能 力 者 4. 身 体 状 况 不 适 合 继 续 完 成 学 业 者 5. 导 师 和 考 核 小 组 根 据 研 究 生 的 综 合 情 况, 认 为 不 宜 继 续 培 养 者 ( 四 ) 中 期 考 核 不 合 格 者, 视 其 情 况 给 予 警 示 并 降 一 级 学 习, 或 终 止 学 业 按 肄 业 处 理 降 级 学 习 者 费 用 自 理 对 终 止 学 业 研 究 生 的 处 理 意 见 应 报 校 长 办 公 会 批 准 第 三 条 考 核 时 间 中 期 考 核 一 般 在 研 究 生 学 习 中 段 进 行, 由 学 校 统 一 安 排 学 院 组 织 实 施, 学 院 - 48 -

可 以 结 合 学 位 论 文 中 期 检 查 同 时 进 行 第 四 条 考 核 办 法 ( 一 ) 研 究 生 个 人 小 结, 导 师 和 指 导 小 组 对 研 究 生 思 想 品 德 表 现 课 程 学 习 科 研 能 力 身 体 状 况 等 作 出 综 合 评 定 ( 二 ) 学 院 在 导 师 和 指 导 小 组 评 定 意 见 的 基 础 上, 结 合 平 时 表 现 作 出 评 定 ( 三 ) 学 院 讨 论 并 作 出 考 核 意 见 ( 四 ) 学 院 将 考 核 意 见 报 研 究 生 处 审 核 第 五 条 附 则 本 办 法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实 施, 由 研 究 生 处 负 责 解 释 - 49 -

河 南 工 业 大 学 全 日 制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实 践 教 学 工 作 实 施 暂 行 办 法 一 为 加 强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实 践 能 力 培 养, 保 障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专 业 实 践 教 育 的 有 效 开 展, 切 实 提 升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的 职 业 能 力 和 职 业 素 养, 根 据 教 育 部 关 于 做 好 全 日 制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培 养 工 作 的 若 干 意 见 文 件 精 神 和 河 南 工 业 大 学 全 日 制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培 养 方 案 要 求, 特 制 定 本 暂 行 办 法 二 各 培 养 单 位 成 立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专 业 实 践 领 导 小 组, 领 导 小 组 由 培 养 单 位 负 责 人 校 内 外 指 导 老 师 管 理 人 员 等 组 成 全 面 负 责 专 业 实 践 工 作, 并 明 确 分 工 各 负 其 责 三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在 学 期 间, 要 求 完 成 不 少 于 6 个 月 的 专 业 实 践 四 专 业 实 践 必 须 是 面 向 本 专 业 类 别 或 领 域 的 实 际 工 作, 内 容 包 括 专 业 调 研 专 业 实 验 专 业 实 习 顶 岗 实 习 等 五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原 则 上 应 在 完 成 学 位 课 程 学 习 后 方 可 进 入 专 业 实 践 阶 段 专 业 实 践 应 贯 彻 和 体 现 集 中 实 践 与 分 段 实 践 相 结 合 校 内 实 践 和 校 外 实 践 相 结 合 专 业 实 践 与 学 位 论 文 工 作 相 结 合 的 原 则, 采 取 多 种 方 式 灵 活 进 行 六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应 按 照 所 在 专 业 类 别 或 领 域 的 培 养 方 案 要 求, 与 企 业 导 师 共 同 制 订 专 业 实 践 工 作 计 划, 确 定 专 业 实 践 的 具 体 内 容 专 业 实 践 结 束 后 研 究 生 须 提 交 河 南 工 业 大 学 全 日 制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专 业 实 践 考 核 登 记 表, 完 成 1 篇 不 少 于 5000 字 的 专 业 实 践 总 结 报 告 或 提 交 实 践 期 间 完 成 的 艺 术 作 品 新 闻 作 品 含 设 计 或 创 意 理 念 等, 并 在 本 专 业 领 域 内 进 行 交 流 报 告 内 容 包 括 : 专 业 实 践 的 主 要 内 容 取 得 的 主 要 成 果 心 得 与 收 获 对 专 业 实 践 的 意 见 和 建 议 等 - 50 -

七 我 校 全 日 制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实 践 环 节 的 考 核 采 用 学 分 制, 总 共 计 6 学 分 专 业 实 践 考 核 由 研 究 生 所 在 学 院 负 责 组 织, 由 3-5 位 校 内 外 专 家 组 成 考 核 小 组, 学 生 本 人 汇 报 专 业 实 践 工 作, 考 核 小 组 根 据 研 究 生 的 专 业 实 践 工 作 量 综 合 表 现 及 实 践 单 位 的 反 馈 意 见 等, 按 优 秀 良 好 及 格 和 不 及 格 四 个 等 级 评 定 专 业 实 践 成 绩, 此 项 成 绩 在 及 格 及 以 上 的 学 生 均 可 获 得 6 学 分, 不 及 格 者 不 计 学 分 不 参 加 专 业 实 践 或 专 业 实 践 考 核 未 通 过 者, 不 能 毕 业 并 且 不 得 申 请 学 位 论 文 答 辩 八 在 专 业 实 践 期 间, 要 充 分 发 挥 企 业 导 师 的 作 用, 做 好 实 践 环 节 的 指 导 工 作 各 培 养 单 位 应 指 派 专 人 负 责 专 业 实 践 全 过 程 的 监 控 和 服 务 加 强 对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的 安 全 教 育, 增 强 其 安 全 意 识 和 自 我 防 护 能 力 九 各 培 养 单 位 可 依 据 本 办 法 结 合 本 专 业 类 别 或 领 域 特 点 制 定 具 体 的 专 业 实 践 实 施 细 则 十 本 办 法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实 施, 由 研 究 生 处 负 责 解 释 - 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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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学 位 - 53 -

河 南 工 业 大 学 硕 士 学 位 授 予 工 作 细 则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保 证 我 校 硕 士 研 究 生 培 养 质 量 和 硕 士 学 位 授 予 质 量,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学 位 条 例 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学 位 条 例 暂 行 实 施 办 法 的 要 求, 结 合 我 校 实 际 情 况, 特 制 定 本 细 则, 本 细 则 适 用 于 我 校 全 日 制 研 究 生 第 二 条 我 校 硕 士 学 位 按 国 务 院 学 位 委 员 会 批 准 的 学 术 型 学 位 以 及 专 业 学 位 授 予 第 二 章 硕 士 学 位 申 请 第 三 条 拥 护 中 国 共 产 党 的 领 导 拥 护 社 会 主 义 制 度, 热 爱 祖 国, 遵 纪 守 法, 品 德 良 好 第 四 条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完 成 培 养 计 划 规 定 的 课 程 学 习, 考 核 合 格, 学 分 达 到 规 定 要 求, 其 中 学 位 课 成 绩 70 分 以 上 第 五 条 学 位 论 文 ( 一 ) 学 位 论 文 应 是 在 导 师 指 导 下 由 研 究 生 本 人 独 立 完 成 的 研 究 成 果 ( 二 ) 学 术 型 学 位 论 文 应 是 系 统 而 完 整 的 科 学 研 究 成 果 的 表 述 与 总 结 ; 专 业 型 学 位 论 文 应 依 据 专 业 特 点, 可 采 用 工 程 设 计 产 品 开 发 调 查 分 析 报 告 案 例 分 析 工 程 / 项 目 管 理 艺 术 作 品 新 闻 作 品 等 形 式 ( 三 ) 学 位 论 文 应 能 表 明 作 者 确 已 在 本 学 科 掌 握 了 坚 实 的 基 础 理 论 和 系 统 的 专 业 知 识, 具 有 从 事 科 学 研 究 或 独 立 担 负 专 业 技 术 工 作 的 能 力 - 54 -

第 六 条 根 据 各 学 科 的 不 同, 学 术 型 研 究 生 在 硕 士 学 位 申 请 前 其 研 究 工 作 至 少 应 具 有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 1. 以 河 南 工 业 大 学 为 第 1 署 名 单 位 本 人 为 第 1 作 者 ( 导 师 为 第 2 作 者 ) 或 本 人 为 第 2 作 者 ( 导 师 为 第 1 作 者 ) 在 有 CN 刊 号 的 学 术 期 刊 或 学 校 认 定 的 国 外 期 刊 上 发 表 与 学 位 论 文 内 容 相 关 的 论 文 1 篇 以 上 2. 参 加 国 际 学 术 会 议 或 国 家 一 级 学 会 组 织 的 全 国 性 学 术 会 议, 以 河 南 工 业 大 学 为 第 1 署 名 单 位 本 人 为 第 1 作 者 ( 导 师 为 第 2 作 者 ) 或 本 人 为 第 2 作 者 ( 导 师 为 第 1 作 者 ) 发 表 并 被 正 式 出 版 的 会 议 论 文 集 收 录 的 论 文 一 篇 以 上 3. 有 通 过 省 部 级 以 上 科 研 成 果 鉴 定 的 项 目, 为 主 要 完 成 者 ( 前 8 名 ), 所 鉴 定 项 目 与 学 位 论 文 内 容 相 关 4. 获 省 部 级 以 上 科 研 成 果 奖 ( 以 获 奖 证 书 为 准 ), 所 获 奖 项 与 学 位 论 文 内 容 相 关 5. 是 与 学 位 论 文 相 关 的 国 家 发 明 专 利 权 的 主 要 完 成 人, 实 用 新 型 专 利 限 前 2 名 第 七 条 硕 士 学 位 的 申 请 机 会 每 年 只 有 1 次 学 位 申 请 人 从 提 交 学 位 论 文 到 正 式 答 辩 时 间 不 得 少 于 1 个 半 月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暂 不 提 研 究 工 作 条 件 要 求 第 三 章 学 位 论 文 评 阅 第 八 条 学 位 论 文 评 阅 依 据 河 南 工 业 大 学 硕 士 学 位 论 文 评 审 实 施 办 法 执 行 第 九 条 学 位 论 文 在 进 入 评 阅 环 节 前 首 先 要 进 行 学 术 不 端 检 测, 检 测 通 过 后 方 可 进 行 评 阅 第 十 条 学 位 论 文 由 学 院 组 织 预 审, 预 审 后 进 行 论 文 评 阅 - 5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