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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 师 2013 98 号 关 于 印 发 华 南 师 范 大 学 授 予 具 有 硕 士 研 究 生 毕 业 同 等 学 力 人 员 学 位 实 施 细 则 ( 试 行 ) 的 通 知 各 院 系 各 单 位 各 学 院 : 现 将 华 南 师 范 大 学 授 予 具 有 硕 士 研 究 生 毕 业 同 等 学 力 人 员 学 位 实 施 细 则 ( 试 行 )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遵 照 执 行 华 南 师 范 大 学 二 一 三 年 六 月 二 十 七 日 1

华 南 师 范 大 学 授 予 具 有 硕 士 研 究 生 毕 业 同 等 学 力 人 员 学 位 实 施 细 则 ( 试 行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根 据 国 务 院 学 位 委 员 会 关 于 授 予 具 有 研 究 生 毕 业 同 等 学 力 人 员 硕 士 博 士 学 位 的 规 定 及 国 务 院 学 位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关 于 进 一 步 完 善 授 予 具 有 研 究 生 毕 业 同 等 学 力 人 员 硕 士 学 位 有 关 规 定 的 通 知 的 精 神, 结 合 我 校 实 际 情 况, 制 定 本 实 施 细 则 第 二 条 我 校 是 经 国 务 院 学 位 委 员 会 批 准 有 权 向 具 有 研 究 生 毕 业 同 等 学 力 人 员 授 予 硕 士 学 位 的 单 位, 凡 曾 经 授 予 过 毕 业 研 究 生 硕 士 学 位 的 学 科 专 业, 经 研 究 生 处 审 核 后, 可 接 受 具 有 研 究 生 毕 业 同 等 学 力 人 员 申 请 硕 士 学 位 第 三 条 以 同 等 学 力 申 请 并 获 得 学 位 者, 表 明 本 人 的 学 术 水 平 已 达 到 所 获 得 学 位 的 水 平, 具 有 与 相 应 学 位 的 毕 业 研 究 生 同 等 学 力 的 水 平 第 二 章 硕 士 学 位 的 申 请 与 授 予 第 四 条 申 请 人 资 格 ( 一 ) 遵 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宪 法 和 法 律, 遵 守 学 校 根 据 国 家 2

有 关 政 策 和 我 校 实 际 而 制 定 的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和 纪 律 要 求, 遵 守 学 术 规 范, 道 德 品 质 良 好 ( 二 ) 申 请 人 必 须 已 获 得 学 士 学 位, 并 在 获 得 学 士 学 位 后 工 作 3 年 以 上, 或 虽 无 学 士 学 位 但 已 获 得 硕 士 或 博 士 学 位 者, 在 申 请 学 位 的 专 业 或 相 近 专 业 做 出 相 应 成 绩 已 获 得 的 学 士 硕 士 或 博 士 学 位 为 国 ( 境 ) 外 学 位 的, 其 所 获 的 国 ( 境 ) 外 学 位 需 经 教 育 部 留 学 服 务 中 心 认 证 ( 三 ) 在 职 人 员 以 同 等 学 力 申 请 学 位 不 得 同 时 向 两 个 及 以 上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提 出 申 请 第 五 条 学 位 申 请 资 格 审 查 申 请 人 应 在 每 年 我 校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在 全 国 同 等 学 力 人 员 申 请 硕 士 学 位 管 理 工 作 信 息 平 台 注 册 有 关 信 息, 并 到 研 究 生 处 学 位 办 进 行 现 场 确 认, 确 认 通 过 者 方 视 为 资 格 审 查 合 格 确 认 时 须 携 带 下 列 材 料 : ( 一 ) 学 士 ( 硕 士 博 士 ) 学 位 证 书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已 获 得 的 学 士 硕 士 或 博 士 学 位 为 国 ( 境 ) 外 学 位 的, 其 所 获 的 国 ( 境 ) 外 学 位 需 提 供 教 育 部 留 学 服 务 中 心 认 证 书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 二 ) 最 后 学 历 证 书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 三 ) 身 份 证 或 护 照 等 有 关 证 件 的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 四 ) 填 写 有 关 表 格 并 签 署 诚 信 承 诺 书 ( 五 ) 提 交 大 一 寸 照 片 3 张 ( 必 须 与 信 息 平 台 上 传 的 照 片 一 3

致 ) 第 六 条 同 等 学 力 水 平 认 定 申 请 人 是 否 能 进 入 论 文 开 题 必 须 通 过 同 等 学 力 水 平 认 定, 通 过 者 方 具 有 论 文 开 题 资 格 对 申 请 人 是 否 具 备 硕 士 研 究 生 毕 业 同 等 学 力 水 平 从 以 下 三 个 方 面 认 定 : ( 一 ) 对 申 请 人 在 教 学 科 研 专 门 技 术 管 理 等 方 面 做 出 成 绩 的 认 定 ( 二 ) 对 申 请 人 专 业 知 识 结 构 及 水 平 的 认 定 1. 硕 士 研 究 生 课 程 的 学 习 及 考 试 以 同 等 学 力 申 请 硕 士 学 位 人 员 的 硕 士 学 位 课 程 考 试 科 目, 应 按 我 校 相 应 学 科 专 业 的 硕 士 生 培 养 方 案 的 规 定 进 行, 应 修 满 各 相 应 学 科 专 业 规 定 的 总 分, 学 位 课 程 成 绩 合 格, 并 达 到 该 学 科 专 业 硕 士 毕 业 研 究 生 的 知 识 水 平 2. 国 家 组 织 的 水 平 考 试 (1) 申 请 人 应 通 过 国 家 组 织 的 同 等 学 力 人 员 申 请 硕 士 学 位 外 国 语 水 平 全 国 统 一 考 试 (2) 申 请 人 应 通 过 国 家 组 织 的 同 等 学 力 人 员 申 请 硕 士 学 位 学 科 综 合 水 平 全 国 统 一 考 试 申 请 人 自 入 读 研 究 生 课 程 进 修 班 之 日 起, 必 须 在 六 年 内 完 成 我 校 组 织 的 全 部 课 程 考 试 和 国 家 组 织 的 水 平 考 试, 且 成 绩 合 格 六 年 内 未 通 过 课 程 考 试 和 国 家 组 织 的 水 平 考 试 者, 本 次 申 请 无 效 4

( 三 ) 对 申 请 人 学 位 论 文 水 平 的 认 定 详 见 第 七 条 第 八 条 第 九 条 第 七 条 学 位 论 文 开 题 资 格 的 审 核 开 题 资 格 审 核 时 间 为 每 年 3 月 或 9 月 开 题 资 格 审 核 时 须 携 带 下 列 材 料 到 研 究 生 处 学 位 办 进 行 审 核 : ( 一 ) 申 请 人 本 科 毕 业 证 书 学 士 学 位 证 书 或 硕 士 博 士 学 位 证 书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已 获 得 的 学 士 硕 士 或 博 士 学 位 为 国 ( 境 ) 外 学 位 的, 其 所 获 的 国 ( 境 ) 外 学 位 需 经 教 育 部 留 学 服 务 中 心 认 证 ( 二 ) 提 供 同 等 学 力 人 员 申 请 硕 士 学 位 外 国 语 水 平 全 国 统 一 考 试 合 格 号 码 ( 三 ) 提 供 同 等 学 力 人 员 申 请 硕 士 学 位 学 科 综 合 水 平 全 国 统 一 考 试 合 格 号 码 ( 四 ) 研 究 生 课 程 进 修 班 结 业 证 和 成 绩 单 ( 五 ) 申 请 人 进 修 期 间 以 第 一 作 者 在 公 开 合 法 刊 物 发 表 的 与 申 请 专 业 相 关 的 学 术 论 文 1 篇 上 述 两 项 材 料 均 须 提 供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复 印 件 为 A4 纸 规 格, 须 按 顺 序 装 订 整 齐 以 上 原 件 验 证 后 退 回 第 八 条 学 位 论 文 开 题 报 告 的 撰 写 申 请 人 在 开 题 资 格 审 核 通 过 之 日 起 三 个 月 内 须 完 成 开 题 报 告, 特 殊 情 况 最 多 不 超 过 半 年 5

申 请 人 在 开 题 资 格 审 核 通 过 后, 与 本 专 业 所 在 学 院 的 研 究 生 工 作 办 公 室 老 师 联 系 开 题 事 宜 申 请 人 在 导 师 指 导 下 撰 写 开 题 报 告, 指 导 老 师 同 意 开 题 后, 申 请 人 需 到 学 位 办 网 ( 华 师 主 页 研 究 生 处 学 位 办 研 究 生 学 位 论 文 开 题 报 告 ) 上 下 载 同 等 学 力 研 究 生 开 题 报 告 填 写 并 进 行 开 题 第 九 条 学 位 论 文 撰 写 及 论 文 答 辩 工 作 ( 一 ) 申 请 者 的 论 文 开 题 报 告 通 过 后, 进 入 论 文 撰 写 阶 段, 该 阶 段 的 工 作 时 间 不 得 少 于 1 年 撰 写 论 文 期 间 原 则 上 要 求 作 者 应 有 两 个 月 在 学 校 进 行 必 要 的 写 作 及 收 集 资 料 工 作 指 导 教 师 对 申 请 人 的 论 文 进 行 必 要 的 指 导 ( 二 ) 学 位 论 文 完 成 后, 经 指 导 教 师 审 阅 同 意, 申 请 者 才 能 向 专 业 指 导 组 提 出 论 文 答 辩 的 申 请 ( 三 ) 同 等 学 力 人 员 学 位 申 请 及 学 位 论 文 答 辩 工 作 须 自 开 题 资 格 审 核 通 过 之 日 起 2 年 内 完 成 逾 期 未 完 成 以 上 工 作 者, 本 次 申 请 学 位 无 效 ( 四 ) 获 得 同 意 答 辩 意 见 后, 申 请 人 向 所 在 学 院 研 究 生 工 作 办 公 室 提 交 2 本 学 位 论 文 及 学 院 规 定 的 相 关 科 研 成 果 等 材 料 以 上 材 料 经 研 究 生 工 作 办 公 室 相 关 负 责 老 师 审 查 通 过 后, 由 学 位 评 定 分 委 员 会 聘 请 2 位 副 高 或 相 当 职 称 以 上 ( 含 副 高 ) 的 同 行 专 家 ( 不 限 校 内 外 ) 进 行 评 阅 论 文 送 评 评 阅 及 结 果 回 收 工 作 期 至 少 1 个 月 如 未 能 按 时 提 交 送 审 材 料 而 致 使 不 能 按 时 答 辩 的, 由 6

申 请 人 本 人 负 责, 其 学 位 申 请 事 宜 顺 延 至 下 一 次 学 位 申 请 期 间 进 行 ( 五 ) 如 果 有 1 位 评 阅 人 不 同 意 答 辩, 原 则 上 不 能 答 辩 论 文 必 须 经 过 修 改, 修 改 期 不 得 超 过 半 年, 修 改 后 的 论 文 重 新 送 审, 通 过 后 才 能 申 请 答 辩 但 申 请 人 如 对 此 位 评 阅 人 出 具 的 学 位 论 文 评 审 结 果 不 服, 可 填 写 华 南 师 范 大 学 学 位 论 文 评 审 结 果 申 诉 意 见 表 提 出 申 诉 如 果 该 申 诉 得 到 导 师 及 学 科 专 业 指 导 组 的 批 准, 并 认 定 该 评 阅 人 的 学 位 论 文 评 审 结 果 的 确 存 在 有 争 议 或 商 榷 的 问 题, 可 报 学 院 学 位 分 委 员 会 主 席 批 准 做 出 是 否 同 意 重 新 送 审 的 决 定 如 重 新 送 审 得 到 批 准, 申 请 人 可 向 相 关 部 门 申 请 再 匿 名 送 审 一 份 论 文 再 送 审 后 如 通 过, 可 以 进 入 学 位 论 文 答 辩 阶 段 ( 因 重 新 送 审 而 致 使 不 能 按 时 参 加 答 辩 的, 其 答 辩 事 宜 将 顺 延 至 下 次 学 位 申 请 期 间 进 行 ); 再 送 审 后 如 仍 不 通 过, 则 不 能 答 辩, 此 次 学 位 申 请 无 效 论 文 必 须 修 改, 修 改 期 不 得 超 过 半 年, 修 改 后 的 论 文 重 新 送 审, 通 过 后 才 能 进 入 学 位 论 文 答 辩 阶 段 论 文 评 审, 如 有 2 位 评 阅 人 不 同 意 答 辩, 则 不 能 答 辩, 此 次 学 位 申 请 无 效 论 文 必 须 经 过 修 改, 修 改 期 不 得 超 过 半 年, 修 改 后 的 论 文 顺 延 至 下 一 次 学 位 申 请 期 间 重 新 进 行 相 应 送 审, 通 过 后 才 能 进 入 学 位 论 文 答 辩 阶 段 ( 六 ) 同 等 学 力 人 员 申 请 学 位 需 由 两 位 专 家 填 写 推 荐 意 见 ( 具 体 见 华 南 师 范 大 学 具 有 研 究 生 毕 业 同 等 学 力 人 员 硕 士 学 位 7

申 请 书 ), 推 荐 专 家 应 当 具 有 副 教 授 或 相 当 职 称 以 上,1 位 本 校,1 位 校 外 申 请 人 导 师 不 能 作 为 推 荐 人 ( 七 ) 硕 士 学 位 论 文 答 辩 委 员 会 由 3 名 以 上 ( 含 3 名 ) 同 行 专 家 组 成 成 员 应 具 备 副 教 授 教 授 或 相 当 职 称, 申 请 人 的 导 师 不 能 担 任 答 辩 委 员 会 委 员 答 辩 委 员 会 主 席 应 由 具 有 硕 士 生 指 导 教 师 资 格 的 成 员 担 任 同 意 授 予 学 位 的 票 数 须 达 到 全 体 委 员 2/3 以 上 ( 不 含 2/3) 视 为 通 过 对 于 答 辩 未 获 通 过 的 学 位 论 文, 经 答 辩 委 员 会 同 意, 硕 士 学 位 申 请 人 可 在 1 年 内 修 改 论 文, 重 新 申 请 答 辩 一 次 第 十 条 学 位 审 定 与 授 予 按 华 南 师 范 大 学 学 位 授 予 工 作 条 例 的 规 定 办 理 第 三 章 附 则 第 十 一 条 根 据 国 务 院 学 位 委 员 会 有 关 文 件 规 定, 在 职 人 员 通 过 资 格 审 查 后, 为 准 备 参 加 课 程 考 试 或 论 文 答 辩, 可 享 有 不 超 过 两 个 月 的 假 期 第 十 二 条 港 澳 台 地 区 及 外 籍 人 员 以 研 究 生 毕 业 同 等 学 力 申 请 硕 士 学 位, 按 本 细 则 执 行 第 十 三 条 申 请 人 申 请 学 位 无 效, 或 由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作 出 不 授 予 学 位 决 定 的, 所 提 交 的 材 料 及 缴 纳 的 费 用 一 律 不 予 退 还 8

申 请 人 再 次 提 出 申 请 时, 前 次 申 请 学 位 时 的 课 程 成 绩 不 予 认 可, 必 须 重 新 办 理 申 请 学 位 的 各 项 手 续, 并 缴 纳 有 关 费 用 第 十 四 条 凡 学 位 论 文 用 于 佐 证 申 请 者 业 绩 的 学 术 论 文 科 研 成 果 及 其 他 个 人 材 料 ( 如 学 历 学 位 证 书 全 国 统 考 合 格 证 书 等 ) 中 有 弄 虚 作 假 剽 窃, 以 及 在 考 试 过 程 中 有 舞 弊 行 为 的, 将 取 消 申 请 学 位 的 资 格, 并 通 报 申 请 人 所 在 单 位 和 上 级 教 育 主 管 部 门, 所 提 交 的 材 料 及 缴 纳 的 费 用 一 律 不 予 退 还, 其 中 已 授 学 位 者 将 撤 销 其 学 位 凡 被 取 消 申 请 学 位 资 格 者, 我 校 不 再 接 受 其 学 位 申 请 第 十 五 条 本 细 则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试 行, 学 校 此 前 颁 布 的 其 他 相 关 文 件 中 有 与 本 细 则 不 符 的, 以 本 细 则 为 准 第 十 六 条 本 细 则 由 校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负 责 解 释 华 南 师 范 大 学 二 一 三 年 六 月 二 十 七 日 9

华 南 师 范 大 学 校 长 办 公 室 2013 年 7 月 2 日 印 发 责 任 校 对 : 陈 梦 如 王 丰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