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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3 交 通 出 行 A4 公 共 服 务 B1 城 市 生 态 城 市 生 活 垃 圾 无 害 化 处 理 率 达 到 城 市 市 容 环 境 100% 公 厕 拥 有 量 3.5 座 / 平 方 公 里 生 活 垃 圾 回 收 利 用 率 35% 市 区 固 定 宽 带 家 庭 普 及 率 不 低 于 65%; 城 市 宽 带 建 设 3G/LTE 用 户 普 及 率 不 低 于 70%; 城 市 家 庭 20Mbps 及 以 上 宽 带 接 入 能 力 达 到 100% 平 均 通 勤 时 间 中 小 城 市 30 分 钟 大 城 市 40 分 钟 公 共 交 通 出 行 分 担 率 超 特 大 城 市 大 城 市 中 小 城 市 (%) 40% 30% 20% 步 行 自 行 车 交 通 系 统 建 设 城 市 路 网 密 度 城 市 停 车 九 年 义 务 教 育 学 校 布 局 合 理 校 园 安 全 人 均 拥 有 公 共 文 化 体 育 设 施 用 地 面 积 (m2) 制 订 专 项 规 划, 并 经 批 准 实 施, 建 成 较 为 完 善 的 步 行 自 行 车 系 统 ; 步 行 和 自 行 车 出 行 分 担 率 40% 建 成 区 平 均 路 网 密 度 8 公 里 / 平 方 公 里 建 成 区 道 路 面 积 率 15% 完 成 停 车 设 施 普 查 和 专 项 规 划, 实 施 停 车 计 时 收 费, 严 格 违 法 停 车 执 法, 停 车 供 需 平 衡, 秩 序 良 好, 路 内 和 居 住 区 无 大 量 违 法 停 车 现 象 分 布 均 匀, 小 学 服 务 半 径 不 超 过 500 米, 初 中 服 务 半 径 不 超 过 1000 米 幼 儿 园 中 小 学 校 舍 校 园 符 合 安 全 要 求, 校 园 周 边 治 安 环 境 良 好, 设 置 完 善 的 警 示 限 速 禁 止 鸣 笛 等 交 通 标 志 ; 校 园 周 边 无 台 球 电 子 游 戏 机 营 业 点 网 吧, 无 集 贸 市 场 摊 点 等 人 均 拥 有 的 公 益 性 文 化 设 施 面 积 0.8 平 方 米 人 均 拥 有 公 共 体 育 设 施 用 地 面 积 0.6 平 方 米 万 人 拥 有 卫 生 服 务 中 心 ( 站 ) 数 量 ( 个 ) 0.3 万 人 拥 有 医 院 床 位 数 40 ( 张 ) 万 人 拥 有 公 共 图 书 馆 16000 图 书 数 量 ( 册 ) 建 成 区 自 然 地 貌 植 被 水 系 湿 地 等 生 态 敏 感 区 域 得 到 有 效 保 护 制 定 并 实 施 长 效 生 态 保 护 与 修 复 工 作 计 生 态 环 境 保 护 和 修 复 划, 修 复 城 市 中 被 破 坏 的 山 体 河 流 植 被, 修 复 和 再 利 用 城 市 废 弃 地, 优 化 城 市 绿 地 系 统 等 生 态 空 间 布 局, 生 - 3 -

B 生 态 环 境 C 社 会 和 谐 B2 城 市 绿 化 B3 环 境 质 量 C1 社 会 保 障 C2 老 龄 事 业 C3 残 疾 人 事 业 C4 外 来 人 口 市 民 化 态 修 复 效 果 显 著 制 定 城 市 生 物 多 样 性 保 护 规 划 和 城 市 生 物 多 样 性 实 施 措 施, 并 完 成 不 小 于 市 域 范 围 的 生 物 物 种 资 源 普 查 建 成 区 绿 化 覆 盖 率 40% (%) 建 成 区 绿 地 率 (%) 35% 人 均 公 园 绿 地 面 积 12 (m2) 公 园 绿 地 服 务 半 径 覆 90% 盖 率 (%) 林 荫 路 推 广 率 (%) 70% AQI 100 的 天 数 占 全 年 天 数 比 例 80% 可 吸 入 颗 粒 物 浓 度 低 于 本 地 区 平 均 水 平 10% ( 京 津 冀 长 三 角 珠 三 城 市 空 气 质 量 (%) 角 等 区 域 细 颗 粒 物 (PM2.5) 浓 度 显 著 下 降, 符 合 大 气 污 染 防 治 行 动 计 划 的 要 求, 城 市 空 气 质 量 明 显 好 转 ) 达 标 率 100%, 建 成 区 内 无 黑 臭 水 体 ; 集 中 式 饮 用 水 水 源 地 的 一 级 保 护 区 达 城 市 地 表 水 环 境 质 量 到 地 表 水 环 境 质 量 标 准 (%) (GB3838-2002) 基 本 项 目 (Ⅱ 类 标 准 ) 及 补 充 项 目 特 定 项 目 的 要 求 城 市 区 域 噪 声 平 均 值 60db (db)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征 缴 率 90% (%)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标 准 高 于 本 省 同 类 城 市 城 市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平 均 水 平 建 立 完 善 的 养 老 服 务 体 系, 制 定 完 善 的 配 套 政 策 和 阶 段 性 目 标 任 务 并 得 到 养 老 服 务 体 系 建 设 有 效 实 施 老 年 人 服 务 设 施 按 标 准 建 设 市 区 百 名 老 人 拥 有 社 会 福 利 床 位 数 3 张 残 疾 人 服 务 和 保 障 体 系 无 障 碍 设 施 建 设 外 来 人 口 市 民 化 政 策 建 立 完 善 的 残 疾 人 服 务 和 保 障 体 系, 并 得 到 有 效 实 施 残 疾 人 生 活 水 平 达 到 基 本 标 准 主 要 道 路 公 园 公 共 建 筑 等 公 共 场 所 设 有 无 障 碍 设 施 及 通 讯 信 息 交 流 等 软 环 境 设 施, 管 理 使 用 情 况 良 好 制 定 完 善 的 外 来 人 口 市 民 化 政 策 并 得 到 有 效 实 施 外 来 人 口 基 本 公 共 服 务 保 障 体 系 完 善 建 立 完 善 的 农 业 转 移 - 4 -

D 公 共 安 全 C5 公 众 参 与 C6 历 史 文 化 与 城 市 特 色 D1 城 市 管 理 与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安 全 D2 社 会 安 全 D3 预 防 灾 害 公 众 参 与 规 划 建 设 和 管 理 历 史 文 化 遗 产 保 存 完 好 城 市 风 貌 特 色 数 字 化 城 市 管 理 与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安 全 运 行 城 市 地 下 管 线 综 合 管 理 和 地 下 综 合 管 廊 建 设 道 路 事 故 死 亡 率 ( 人 / 10 人 / 万 台 车 万 台 车 ) 刑 事 案 件 发 案 率 (%) 5% 城 市 人 均 固 定 避 难 场 所 面 积 城 市 公 共 消 防 基 础 设 施 完 好 率 (%) 城 市 防 洪 - 5 - 人 口 社 会 参 与 机 制, 符 合 条 件 的 外 来 务 工 人 员 及 其 子 女 纳 入 居 住 地 基 本 公 共 服 务 保 障 范 围 建 立 完 善 的 规 划 设 计 建 设 管 理 等 公 众 参 与 制 度, 得 到 有 效 实 施 建 立 公 众 参 与 的 信 息 化 平 台 编 制 相 关 保 护 规 划, 历 史 文 化 街 区 和 历 史 建 筑 有 效 划 定, 城 市 历 史 文 化 遗 产 和 历 史 街 区 得 到 有 效 保 护 景 观 风 貌 或 城 市 设 计 专 项 规 划 经 过 审 批, 实 施 效 果 良 好 自 然 人 文 景 观 具 有 鲜 明 特 色, 城 市 的 标 志 节 点 示 意 性 要 素 清 晰 可 辨 新 建 建 筑 富 有 地 域 民 族 和 时 代 特 色 重 点 地 区 城 市 设 计 纳 入 常 态 化 管 理 旧 城 实 施 有 机 更 新, 环 境 质 量 较 高 数 字 化 城 市 管 理 系 统 建 成 并 运 行 1 年 以 上, 结 案 率 90%, 城 市 管 理 高 效 有 序 建 立 城 市 桥 梁 危 险 品 储 运 等 信 息 管 理 系 统, 形 成 清 晰 有 效 的 档 案 管 理, 使 城 市 重 要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处 于 受 控 状 态 完 成 城 市 建 成 区 范 围 内 的 地 下 管 线 普 查, 建 立 城 市 统 一 的 地 下 管 线 综 合 管 理 信 息 系 统, 并 实 现 与 各 专 业 管 线 信 息 系 统 的 互 建 互 联 信 息 共 享 动 态 更 新 编 制 地 下 综 合 管 廊 专 项 规 划, 新 区 同 步 建 设 地 下 综 合 管 廊, 老 城 区 逐 步 推 进 地 下 综 合 管 廊 建 设 完 成 城 市 抗 震 防 灾 专 项 规 划 和 防 灾 避 难 场 所 布 局 规 划 的 编 制 审 批 并 实 施 ; 全 面 建 成 远 近 结 合 设 施 配 套 覆 盖 城 区 的 防 灾 避 难 场 所 体 系 ; 建 成 区 人 均 已 建 成 的 固 定 和 中 心 避 难 场 所 有 效 避 难 面 积 2 平 方 米 ; 至 少 建 成 1 处 中 心 避 难 场 所 100% 城 市 防 洪 设 施 达 到 国 家 规 定 的 设 防 标 准 城 市 重 点 地 区 交 通 枢 纽 地 区 地 下 公 共 空 间 等 配 备 完 善 的 防 汛 设 施

E 经 济 发 展 D4 城 市 应 急 E1 收 入 与 消 费 城 市 应 急 系 统 建 设 城 市 居 民 人 均 可 支 配 收 入 ( 万 元 ) 恩 格 尔 系 数 (%) 并 有 效 维 护 建 立 完 善 的 应 急 指 挥 系 统, 制 定 突 发 公 共 事 件 等 地 方 应 急 预 案, 并 经 过 实 际 演 练 不 低 于 当 年 全 国 平 均 水 平 ( 3.1) 不 高 于 当 年 全 国 平 均 水 平 ( 32%) E2 就 业 水 平 城 镇 登 记 失 业 率 (%) 不 高 于 当 年 全 国 平 均 水 平 ( 4.3%) F 资 源 节 约 F1 节 约 能 源 F2 节 约 水 资 源 F3 节 约 土 地 F4 绿 色 建 筑 和 装 配 式 建 筑 单 位 国 内 生 产 总 值 (GDP) 能 耗 ( 吨 标 准 煤 / 万 元 ) 节 能 建 筑 占 既 有 建 筑 比 例 (%) 北 方 采 暖 地 区 住 宅 供 热 计 量 可 再 生 能 源 消 费 比 重 (%) 万 元 生 产 总 值 用 水 量 ( 立 方 米 / 万 元 ) 城 市 污 水 再 生 利 用 率 (%) 工 业 用 水 重 复 利 用 率 (%) 城 市 人 口 密 度 ( 人 / 平 方 公 里 ) 新 建 绿 色 建 筑 比 例 (%) 绿 色 建 材 使 用 和 装 配 式 建 筑 建 设 0.68 严 寒 及 寒 冷 地 区 50% 夏 热 冬 冷 地 区 45% 夏 热 冬 暖 地 区 40% 新 建 住 宅 和 经 计 量 改 造 的 既 有 住 宅 分 户 实 施 按 用 热 量 计 价 收 费 13% 100 缺 水 城 市 污 水 再 生 利 用 率 20%, 其 他 城 市 10% 90% 10000 绿 色 建 筑 占 城 市 新 建 建 筑 比 重 50% 新 建 建 筑 中 二 星 级 及 以 上 绿 色 建 筑 比 例 20% 绿 色 建 材 使 用 比 例 30% 出 台 了 支 持 装 配 式 建 筑 发 展 的 政 策 配 套 措 施, 并 明 确 目 标, 装 配 式 建 筑 建 设 取 得 明 显 进 展 综 合 否 定 项 近 2 年 内 发 生 重 大 安 全 污 染 破 坏 生 态 环 境 违 法 建 设 等 事 故, 造 成 重 大 负 面 影 响 的 城 市, 实 行 一 票 否 决 - 6 -

第 二 部 分 城 市 实 践 案 例 第 一 类 : 住 房 保 障 与 社 区 发 展 住 房 保 障 社 区 建 设 物 业 管 理 老 旧 小 区 改 造 棚 户 区 改 造 城 中 村 改 造 第 四 类 : 城 市 安 全 与 防 灾 减 灾 城 市 公 共 安 全 应 急 预 案 与 指 挥 系 统 建 设 城 市 综 合 防 灾 设 施 建 设 灾 后 重 建 第 七 类 城 市 生 态 环 境 保 护 保 护 生 态 资 源 城 市 生 态 修 复 生 物 多 样 性 保 护 水 生 态 保 护 和 水 环 境 治 理 空 气 污 染 治 理 第 二 类 : 历 史 文 化 保 护 历 史 文 化 名 城 保 护 历 史 文 化 街 区 保 护 与 整 治 旧 城 有 机 更 新 近 代 工 业 区 有 机 更 新 传 统 村 落 保 护 第 五 类 : 城 市 规 划 与 城 市 设 计 规 划 公 众 参 与 建 立 城 市 设 计 管 理 体 系 第 八 类 : 海 绵 城 市 建 设 海 绵 城 市 制 度 建 设 海 绵 城 市 设 施 建 设 创 新 建 设 运 营 机 制 第 三 类 :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与 管 理 城 市 综 合 交 通 体 系 建 设 城 市 地 下 空 间 建 设 与 管 理 城 市 园 林 绿 化 建 设 与 管 理 数 字 化 城 市 管 理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投 融 资 体 制 改 革 排 水 防 涝 综 合 管 廊 建 设 第 六 类 : 节 能 减 排 新 能 源 应 用 推 广 绿 色 建 筑 推 广 装 配 式 建 筑 绿 色 建 材 应 用 城 市 照 明 节 能 供 热 计 量 改 革 既 有 建 筑 节 能 改 造 污 水 处 理 与 再 生 利 用 生 活 垃 圾 处 理 绿 色 交 通 第 九 类 : 科 技 进 步 与 宣 传 推 广 建 设 领 域 科 研 重 大 进 展 建 设 领 域 新 技 术 应 用 建 筑 新 材 料 应 用 推 广 说 明 : 申 报 城 市 需 提 供 四 项 实 践 案 例, 四 项 案 例 应 分 属 于 不 同 的 类 别 每 一 类 别 中 选 取 其 中 一 个 方 向 即 可 - 7 -

第 三 部 分 相 关 条 件 一 基 本 条 件 : 已 被 命 名 为 国 家 节 水 型 城 市 和 国 家 园 林 城 市 二 重 要 参 考 条 件 : 已 被 命 名 为 国 家 卫 生 城 市 和 国 家 环 境 保 护 模 范 城 市 - 8 -

附 件 2 中 国 人 居 环 境 奖 评 价 指 标 体 系 指 标 说 明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 基 本 指 标 体 系... 2 A 居 住 环 境...2 B 生 态 环 境...10 C 社 会 和 谐...13 D 公 共 安 全...16 E 经 济 发 展... 18 F 资 源 节 约... 19 第 二 部 分 : 城 市 实 践 案 例 编 制 导 则...25-1 -

第 一 部 分 : 基 本 指 标 体 系 以 下 说 明 详 细 介 绍 了 指 标 的 基 本 含 义 和 计 算 方 法 等, 各 申 报 单 位 在 填 报 时, 需 详 细 注 明 各 指 标 的 计 算 过 程 和 参 考 数 据 A 居 住 环 境 A1 住 房 与 社 区 1. 常 住 人 口 住 房 保 障 ( 定 性 指 标 ) 指 标 解 释 : 指 城 市 制 定 完 善 的 常 住 人 口 住 房 保 障 政 策 且 已 贯 彻 实 施 数 据 来 源 :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门 2. 保 障 性 安 居 工 程 目 标 任 务 完 成 率 指 标 解 释 : 指 城 市 新 开 工 ( 筹 集 ) 保 障 性 安 居 工 程 量 占 目 标 任 务 量 的 百 分 比 到 2020 年 前, 连 续 三 年 目 标 任 务 完 成 率 100% 指 标 计 算 方 法 : 保 障 性 安 居 工 程 目 标 任 务 完 成 率 = 实 际 新 开 工 ( 筹 集 ) 保 障 性 安 居 工 程 量 ( 户 )/ 计 划 新 开 工 ( 筹 集 ) 各 类 保 障 性 安 居 工 程 ( 户 ) 100% 数 据 来 源 :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门 3. 棚 户 区 城 中 村 老 旧 小 区 改 造 ( 定 性 指 标 ) 指 标 解 释 : 指 建 成 区 内 基 本 完 成 现 有 棚 户 区 城 中 村 和 危 房 改 造, 有 序 推 进 老 旧 小 区 环 境 综 合 整 治, 改 造 中 综 合 推 进 建 筑 节 能 改 造 新 建 与 改 造 助 老 设 施 提 升 小 区 和 住 宅 配 套 基 础 设 施 等 工 作 居 民 得 到 妥 善 安 置, 实 施 专 业 化 物 业 管 理 数 据 来 源 :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门 4. 住 宅 街 区 化 ( 定 性 指 标 ) 指 标 解 释 : 指 城 市 建 成 区 新 建 住 宅 小 区 的 街 区 规 模 适 度, 没 有 超 大 型 封 闭 式 小 区 旧 城 改 造 中 结 合 路 网 加 密 逐 步 推 广 住 宅 的 街 区 化 规 划 建 设, 并 实 现 有 效 的 物 业 管 - 2 -

理 数 据 来 源 :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门 5. 社 区 便 捷 生 活 服 务 圈 建 设 指 标 解 释 : 指 社 区 教 育 医 疗 体 育 文 化 便 民 服 务 等 各 类 设 施 配 套 齐 全, 在 15 分 钟 步 行 距 离 内 形 成 便 捷 的 生 活 服 务 圈 数 据 来 源 : 民 政 部 门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门 1. 城 市 公 共 供 水 普 及 率 A2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指 标 解 释 : 指 城 市 城 区 公 共 用 水 人 口 占 城 区 人 口 的 百 分 比 公 共 用 水 人 口 指 使 用 城 市 自 来 水 厂 通 过 管 网 供 水 的 人 口 数 公 共 供 水 普 及 率 95% 指 标 计 算 方 法 : 城 市 公 共 供 水 普 及 率 = 城 区 公 共 用 水 人 口 ( 万 人 )/ 城 区 人 口 ( 万 人 )+ 城 区 暂 住 人 口 ( 万 人 ) 100% 数 据 来 源 :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门 2. 城 市 供 水 水 质 ( 定 性 指 标 ) 指 标 解 释 : 指 由 卫 生 防 疫 部 门 依 据 生 活 饮 用 水 卫 生 标 准 (GB5479-2006) 检 测 供 水 水 质, 符 合 相 关 标 准 数 据 来 源 : 城 市 卫 生 防 疫 部 门 3. 城 市 供 水 管 网 漏 损 率 指 标 解 释 : 指 城 市 公 共 供 水 漏 损 水 量 占 城 市 公 共 供 水 总 量 的 百 分 比 供 水 漏 损 率 符 合 城 市 供 水 管 网 漏 损 控 制 及 评 定 标 准 公 共 供 水 漏 损 水 量 是 指 城 市 公 共 供 水 总 量 与 注 册 用 户 用 水 量 之 差 指 标 计 算 方 法 : 城 市 供 水 管 网 漏 损 率 = 城 区 公 共 供 水 漏 损 水 量 / 城 区 公 共 供 水 总 量 - 3 -

100% 数 据 来 源 :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门 4. 城 市 燃 气 普 及 率 指 标 解 释 : 指 城 区 使 用 煤 气 液 化 气 天 然 气 等 用 气 人 口 占 城 区 人 口 的 百 分 比 城 市 燃 气 普 及 率 不 低 于 98% 指 标 计 算 方 法 : 城 市 燃 气 普 及 率 = 城 区 用 气 人 口 ( 万 人 )/ 城 区 人 口 ( 万 人 )+ 城 区 暂 住 人 口 ( 万 人 ) 100% 数 据 来 源 :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门 5. 城 市 污 水 处 理 指 标 解 释 : 城 市 建 成 区 污 水 实 现 全 收 集 全 处 理 ; 污 水 收 集 管 网 配 套 完 善 ; 城 市 污 水 处 理 率 95%; 污 泥 得 到 无 害 化 处 置 城 市 污 水 处 理 率 是 指 城 市 经 过 城 市 污 水 处 理 厂 及 其 他 污 水 处 理 设 施 二 级 或 二 级 以 上 处 理 且 达 到 排 放 标 准 的 污 水 量 占 城 市 污 水 排 放 总 量 的 百 分 比 ; 地 级 及 以 上 城 市 污 泥 无 害 化 处 理 处 置 率 达 到 90%, 其 他 城 市 达 到 70% 指 标 计 算 方 法 : 城 市 污 水 处 理 率 =( 城 市 污 水 处 理 厂 处 理 污 水 量 + 其 他 污 水 处 理 设 施 处 理 污 水 量 )( 万 吨 )/ 城 市 污 水 排 放 总 量 ( 万 吨 ) 100% 污 泥 无 害 化 处 理 处 置 率 = 城 市 污 水 处 理 厂 污 泥 无 害 化 处 理 处 置 量 ( 万 吨 )/ 城 市 污 水 处 理 厂 污 泥 产 生 量 ( 万 吨 ) 100% 污 泥 无 害 化 处 理 处 置 包 括 焚 烧 制 作 建 材 土 地 利 用 卫 生 填 埋 等 稳 定 化 无 害 化 的 方 式 数 据 来 源 :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门 6. 城 市 排 水 ( 定 性 指 标 ) 指 标 解 释 : 推 行 雨 污 分 流 排 水 体 制, 排 水 防 涝 达 到 室 外 排 水 设 计 规 范 (GB50014) 规 定 标 准 - 4 -

数 据 来 源 :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门 7. 海 绵 城 市 建 设 指 标 解 释 : 编 制 完 成 科 学 可 实 施 的 海 绵 城 市 专 项 规 划, 达 到 海 绵 城 市 专 项 规 划 编 制 暂 行 规 定 ( 建 规 [2016]50 号 ) 要 求, 城 市 建 成 区 内 有 一 定 片 区 ( 独 立 汇 水 区 ) 达 到 海 绵 城 市 建 设 要 求 数 据 来 源 :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门 8. 城 市 市 容 环 境 指 标 解 释 : 城 市 垃 圾 处 理 设 施 运 行 稳 定, 建 设 水 平 高, 生 活 垃 圾 无 害 化 处 理 率 达 到 100%; 城 区 道 路 大 量 采 用 机 械 化 设 备 进 行 清 扫 ; 城 区 公 共 厕 所 数 量 充 足 布 局 合 理 管 理 规 范, 公 厕 拥 有 量 3.5 座 / 平 方 公 里 ; 城 市 建 立 生 活 垃 圾 分 类 回 收 制 度 并 得 到 全 面 实 施 ; 基 本 建 立 餐 厨 垃 圾 和 建 筑 垃 圾 回 收 利 用 体 系, 生 活 垃 圾 回 收 利 用 率 不 低 于 35% 城 市 生 活 垃 圾 无 害 化 处 理 率 : 指 城 市 建 成 区 无 害 化 处 理 的 生 活 垃 圾 数 量 占 生 活 垃 圾 产 生 总 量 的 百 分 比 城 市 公 共 厕 所 拥 有 量 ( 座 / 平 方 公 里 ): 指 城 区 内 供 城 市 居 民 和 流 动 人 口 使 用, 在 道 路 两 旁 或 公 共 场 所 等 处 设 置 的 厕 所 分 为 独 立 式 附 属 式 和 活 动 式 三 种 类 型 统 计 时 只 统 计 独 立 式 和 活 动 式, 不 统 计 附 属 式 公 厕 指 标 计 算 方 法 : 城 市 生 活 垃 圾 无 害 化 处 理 率 = 城 市 生 活 垃 圾 无 害 化 处 理 量 / 生 活 垃 圾 清 运 量 100% 城 市 公 共 厕 所 拥 有 量 = 城 区 供 城 市 居 民 和 流 动 人 口 使 用 的 公 共 厕 所 数 量 ( 座 )/ 城 区 面 积 ( 平 方 公 里 ) 生 活 垃 圾 回 收 利 用 率 =( 生 活 垃 圾 中 再 生 资 源 回 收 量 + 单 独 收 集 并 资 源 化 利 用 的 有 机 垃 圾 量 )/ 生 活 垃 圾 产 生 量 100% 其 中, 生 活 垃 圾 产 生 量 = 生 活 垃 圾 清 运 量 + 生 活 垃 圾 中 再 生 资 源 回 收 量, 有 机 垃 圾 - 5 -

主 要 为 家 庭 产 生 的 厨 余 垃 圾 数 据 来 源 :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门 商 务 部 门 9. 城 市 宽 带 建 设 指 标 解 释 : 指 建 成 区 固 定 宽 带 家 庭 普 及 率 3G/LTE 用 户 普 及 率 和 城 市 家 庭 20Mbps 及 以 上 宽 带 接 入 能 力 整 体 较 高 固 定 宽 带 家 庭 普 及 率 指 平 均 每 百 个 家 庭 中 拥 有 的 固 定 宽 带 接 入 用 户 数 量 ; 固 定 宽 带 家 庭 普 及 率 不 低 于 65%; 学 校 图 书 馆 医 院 等 公 益 机 构 基 本 实 现 宽 带 接 入 3G/LTE 用 户 普 及 率 是 指 平 均 每 百 个 人 中 拥 有 的 3G/LTE 移 动 电 话 用 户 数 量, 其 中 :3G 移 动 电 话 用 户 是 指 占 用 3G 网 络 资 源 的 在 网 移 动 电 话 用 户,LTE 移 动 电 话 用 户 是 指 占 用 LTE 网 络 资 源 的 在 网 移 动 电 话 用 户, 本 地 区 人 口 总 数 是 指 城 市 建 成 区 的 常 住 人 口 总 数 ( 以 最 近 一 次 全 国 人 口 普 查 数 据 为 准 );3G/LTE 用 户 普 及 率 不 低 于 70% 城 市 家 庭 20Mbps 及 以 上 宽 带 接 入 能 力 是 指 建 成 区 20Mbps 及 以 上 宽 带 接 入 端 口 占 比 ; 城 市 家 庭 20Mbps 及 以 上 宽 带 接 入 能 力 达 到 100% 指 标 计 算 方 法 : 固 定 宽 带 家 庭 普 及 率 = 家 庭 固 定 宽 带 接 入 用 户 数 / 建 成 区 家 庭 总 户 数 100%, 其 中, 家 庭 固 定 宽 带 接 入 用 户 指 私 人 付 费 或 安 装 在 居 民 家 庭 并 按 照 居 民 家 庭 登 记 注 册 和 收 费 的 各 类 宽 带 接 入 用 户 3G/LTE 用 户 普 及 率 =(3G 移 动 电 话 用 户 数 +LTE 移 动 电 话 用 户 数 )/ 建 成 区 人 口 总 数 ; 城 市 家 庭 20Mbps 及 以 上 宽 带 接 入 能 力 包 含 两 种 计 算 方 式, 其 中 一 种 方 式 满 足 要 求 即 可 : 计 算 公 式 1, 城 市 家 庭 宽 带 接 入 能 力 = 建 成 区 20Mbps 及 以 上 宽 带 接 入 端 口 数 / 宽 带 接 入 端 口 总 数 100%; 计 算 公 式 2, 城 市 家 庭 宽 带 接 入 能 力 = 建 成 区 家 庭 20Mbps 及 以 上 宽 带 接 入 端 口 数 / 城 市 家 庭 总 户 数 100% - 6 -

数 据 来 源 : 电 信 部 门 1. 平 均 通 勤 时 间 A3 交 通 出 行 指 标 解 释 : 指 城 区 居 民 单 程 通 勤 所 花 费 的 时 间 中 小 城 市 30 分 钟, 大 城 市 40 分 钟 指 标 计 算 方 法 : 城 市 交 通 管 理 部 门 统 计 数 据 来 源 : 城 市 交 通 管 理 部 门 2. 公 共 交 通 出 行 分 担 率 指 标 解 释 : 指 使 用 公 共 交 通 出 行 的 总 人 次 占 城 市 出 行 总 人 次 的 百 分 比 超 特 大 城 市 40%, 大 城 市 30%, 中 小 城 市 20% 指 标 计 算 方 法 : 公 共 交 通 出 行 分 担 率 = 公 共 交 通 出 行 总 人 次 ( 万 人 )/ 城 市 出 行 总 人 次 ( 万 人 ) 100% 数 据 来 源 : 城 市 交 通 管 理 部 门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门 3. 步 行 自 行 车 交 通 系 统 建 设 指 标 解 释 : 指 编 制 完 成 城 市 步 行 自 行 车 交 通 系 统 专 项 规 划, 并 获 相 应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严 格 实 施, 取 得 良 好 效 果 ; 步 行 和 自 行 车 出 行 分 担 率 40% 注 : 需 提 供 规 划 审 批 文 件 指 标 计 算 方 法 : 步 行 和 自 行 车 出 行 分 担 率 = 步 行 和 自 行 车 出 行 总 人 次 ( 万 人 )/ 城 市 出 行 总 人 次 ( 万 人 ) 100% 数 据 来 源 :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门 4. 城 市 路 网 密 度 指 标 解 释 : 指 城 市 建 成 区 平 均 路 网 密 度 达 到 8 公 里 / 平 方 公 里, 道 路 面 积 率 达 到 15% 以 上 - 7 -

指 标 计 算 方 法 : 建 成 区 平 均 路 网 密 度 = 建 成 区 道 路 总 长 度 ( 公 里 )/ 建 成 区 总 面 积 ( 平 方 公 里 ); 道 路 面 积 率 = 建 成 区 道 路 总 面 积 ( 平 方 公 里 )/ 建 成 区 总 面 积 ( 平 方 公 里 ) 100% 数 据 来 源 :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门 5. 城 市 停 车 ( 定 性 指 标 ) 指 标 解 释 : 完 成 停 车 设 施 普 查 和 专 项 规 划, 加 强 设 施 建 设, 实 施 停 车 计 时 收 费, 严 格 违 法 停 车 执 法, 停 车 供 需 平 衡, 秩 序 良 好, 路 内 和 居 住 区 无 大 量 违 法 停 车 现 象 数 据 来 源 :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交 通 管 理 部 门 A4 公 共 服 务 1. 九 年 义 务 教 育 学 校 布 局 合 理 ( 定 性 指 标 ) 指 标 解 释 : 指 建 成 区 九 年 义 务 教 育 学 校 布 局 合 理, 分 布 均 匀 小 学 服 务 半 径 不 超 过 500 米, 初 中 服 务 半 径 不 超 过 1000 米 注 : 需 提 供 当 年 遥 感 影 像 图 示 说 明 数 据 来 源 : 教 育 部 门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门 2. 校 园 安 全 ( 定 性 指 标 ) 指 标 解 释 : 指 建 成 区 幼 儿 园 中 小 学 校 舍 校 园 符 合 安 全 要 求, 校 园 周 边 治 安 环 境 良 好, 设 置 完 善 的 警 示 限 速 禁 止 鸣 笛 等 交 通 标 志 ; 校 园 周 边 无 台 球 电 子 游 戏 机 营 业 点 网 吧, 无 集 贸 市 场 摊 点 等 数 据 来 源 : 教 育 部 门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门 - 8 -

3. 人 均 拥 有 公 共 文 化 体 育 设 施 用 地 面 积 指 标 解 释 : 指 市 区 每 人 拥 有 的 公 益 性 文 化 设 施 和 体 育 设 施 的 建 设 用 地 面 积 公 益 性 文 化 设 施 指 按 照 要 求 城 市 必 须 设 置 的 图 书 馆 美 术 馆 博 物 馆 文 化 馆 科 技 馆 等 设 施 文 化 设 施 必 须 已 建 成 投 入 使 用, 并 按 照 相 关 要 求 免 费 对 公 众 开 放 人 均 拥 有 的 公 益 性 文 化 设 施 面 积 不 小 于 0.8 平 方 米 ; 公 共 体 育 设 施 用 地 指 城 市 规 划 中 确 定 的 体 育 用 地, 并 已 建 成 投 入 使 用 人 均 拥 有 公 共 体 育 设 施 用 地 面 积 不 小 于 0.6 平 方 米 指 标 计 算 方 法 : 人 均 拥 有 公 共 体 育 设 施 用 地 面 积 = 公 共 体 育 设 施 用 地 ( 平 方 米 )/ 市 区 人 口 ( 人 ) 人 均 拥 有 公 益 性 文 化 设 施 用 地 面 积 = 公 益 性 文 化 设 施 用 地 面 积 ( 平 方 米 )/ 市 区 人 口 ( 人 ) 数 据 来 源 : 文 化 部 门 体 育 部 门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门 4. 万 人 拥 有 卫 生 服 务 中 心 ( 站 ) 数 量 指 标 解 释 : 指 市 区 中 每 万 人 拥 有 卫 生 服 务 机 构 的 数 量 万 人 拥 有 卫 生 服 务 中 心 ( 站 ) 数 量 不 少 于 0.3 个 指 标 计 算 方 法 : 万 人 拥 有 卫 生 服 务 中 心 ( 站 ) 数 量 = 市 区 卫 生 服 务 中 心 ( 站 ) 数 量 ( 个 )/ 市 区 人 口 ( 万 人 ) 数 据 来 源 : 卫 生 部 门 5. 万 人 拥 有 医 院 床 位 数 指 标 解 释 : 指 市 区 每 万 人 拥 有 的 医 院 床 位 数, 其 中 医 院 床 位 数 指 各 级 各 类 医 院 的 固 定 实 有 床 位 万 人 拥 有 医 院 床 位 数 不 小 于 40 张 指 标 计 算 方 法 : 万 人 拥 有 医 院 床 位 数 = 市 区 各 类 医 院 床 位 总 数 ( 张 )/ 市 区 人 口 ( 万 人 ) 数 据 来 源 : 卫 生 部 门 - 9 -

6. 万 人 拥 有 公 共 图 书 馆 图 书 数 量 指 标 解 释 : 指 市 区 每 万 人 拥 有 的 公 共 图 书 馆 藏 书 量, 其 中 公 共 图 书 馆 图 书 总 藏 量 指 图 书 馆 已 编 目 的 古 籍 图 书 期 刊 和 报 纸 的 合 订 本 小 册 子 手 稿 以 及 缩 微 制 品 录 像 带 录 音 带 光 盘 等 视 听 文 献 资 料 数 量 总 和 万 人 拥 有 公 共 图 书 馆 图 书 数 量 不 少 于 16000 册 指 标 计 算 方 法 : 万 人 拥 有 公 共 图 书 馆 图 书 数 量 = 公 共 图 书 馆 藏 书 数 量 ( 册 )/ 市 区 人 口 ( 万 人 ) 数 据 来 源 : 文 化 部 门 B 生 态 环 境 B1 城 市 生 态 1. 生 态 环 境 保 护 和 修 复 ( 定 性 指 标 ) 指 标 解 释 : 建 成 区 自 然 地 貌 植 被 水 系 湿 地 等 生 态 敏 感 区 域 得 到 有 效 保 护, 按 照 生 态 学 原 则 进 行 驳 岸 和 水 底 处 理, 生 态 效 益 和 景 观 效 果 明 显 根 据 城 市 生 态 评 估 结 果 和 相 关 规 划 要 求, 合 理 确 定 城 市 生 态 修 复 目 标, 制 定 城 市 生 态 保 护 与 修 复 实 施 方 案 和 工 作 计 划, 采 取 人 工 与 自 然 相 结 合 的 方 式, 修 复 城 市 被 破 坏 的 山 体 河 流 湿 地 植 被, 修 复 和 再 利 用 城 市 废 弃 地, 优 化 城 市 绿 地 系 统 等 生 态 空 间 布 局, 恢 复 城 市 生 态 系 统 净 化 环 境 调 节 气 候 与 水 文 维 护 生 物 多 样 性 等 功 能, 实 现 人 与 自 然 和 谐 共 生 的 城 市 建 设 方 式 数 据 来 源 : 城 市 园 林 绿 化 等 部 门 2. 城 市 生 物 多 样 性 ( 定 性 指 标 ) 指 标 解 释 : 指 对 城 市 生 态 系 统 生 物 物 种 和 遗 传 的 多 样 性 的 保 护 制 定 城 市 生 物 多 样 性 保 护 规 划 和 实 施 措 施 ; 完 成 不 小 于 城 市 市 域 范 围 的 生 物 物 种 资 源 普 查, 并 以 完 成 当 年 为 基 准 年 ; 评 价 当 年 超 过 基 准 年 五 年 的, 调 查 统 计 当 年 城 市 市 域 内 代 表 性 鸟 类 鱼 类 和 植 物 物 种 数 量, 该 数 量 不 应 低 于 基 准 年 相 应 的 物 种 数 量 ; 评 - 10 -

价 当 年 未 超 过 基 准 年 五 年 的, 仅 评 价 是 否 制 定 城 市 生 物 多 样 性 保 护 规 划 和 实 施 措 施 是 否 完 成 不 小 于 城 市 市 域 范 围 的 生 物 物 种 资 源 普 查 数 据 来 源 : 城 市 园 林 绿 化 等 部 门 1. 建 成 区 绿 化 覆 盖 率 B2 城 市 绿 化 指 标 解 释 : 指 城 市 建 成 区 的 绿 化 覆 盖 面 积 占 建 成 区 面 积 的 百 分 比 绿 化 覆 盖 面 积 是 指 城 市 中 乔 木 灌 木 草 坪 等 所 有 植 被 的 垂 直 投 影 面 积, 乔 木 树 冠 下 重 叠 的 灌 木 和 草 本 植 物 不 能 重 复 计 算 绿 化 覆 盖 率 不 小 于 40% 指 标 计 算 方 法 : 建 成 区 绿 化 覆 盖 率 = 建 成 区 绿 化 覆 盖 面 积 ( 万 平 方 米 )/ 建 成 区 总 面 积 ( 万 平 方 米 ) 100% 数 据 来 源 : 城 市 园 林 绿 化 部 门 2. 建 成 区 绿 地 率 指 标 解 释 : 指 建 成 区 内 各 类 绿 化 用 地 总 面 积 占 建 成 区 总 面 积 的 比 率 城 市 绿 化 用 地 包 括 公 园 绿 地 生 产 绿 地 防 护 绿 地 和 附 属 绿 地 绿 地 率 不 低 于 35% 指 标 计 算 方 法 : 建 成 区 绿 地 率 = 建 成 区 绿 地 面 积 ( 万 平 方 米 )/ 建 成 区 总 面 积 ( 万 平 方 米 ) 100% 数 据 来 源 : 城 市 园 林 绿 化 部 门 3. 人 均 公 园 绿 地 面 积 指 标 解 释 : 指 城 区 平 均 每 人 拥 有 的 公 园 绿 地 面 积 公 园 绿 地 包 括 城 市 综 合 公 园 社 区 公 园 专 类 公 园 带 状 公 园 街 旁 绿 地 人 均 公 园 绿 地 面 积 不 低 于 12 平 方 米 指 标 计 算 方 法 : 城 市 人 均 公 园 绿 地 面 积 = 城 区 公 园 绿 地 面 积 ( 平 方 米 )/ 城 区 人 口 ( 人 )+ 城 区 暂 住 人 口 ( 人 ) 数 据 来 源 : 城 市 园 林 绿 化 部 门 - 11 -

4. 公 园 绿 地 服 务 半 径 覆 盖 率 指 标 解 释 : 指 建 成 区 公 园 绿 地 按 照 服 务 半 径 覆 盖 居 住 用 地 的 百 分 比 其 中, 面 积 在 5000 平 方 米 以 上 的 公 园 绿 地 服 务 半 径 按 照 500 米 计 算, 面 积 在 3000 平 方 米 以 上 的 公 园 绿 地 服 务 半 径 按 照 300 米 计 算 公 园 绿 地 覆 盖 率 不 低 于 90% 指 标 计 算 方 法 : 公 园 绿 地 服 务 半 径 覆 盖 率 = 公 园 绿 地 服 务 半 径 覆 盖 的 居 住 用 地 面 积 / 居 住 用 地 总 面 积 100% 注 : 需 附 城 市 遥 感 图 说 明 数 据 来 源 : 城 市 园 林 绿 化 部 门 5. 林 荫 路 推 广 率 指 标 解 释 : 城 市 达 到 林 荫 路 标 准 的 人 行 道 自 行 车 道 长 度 占 人 行 道 自 行 车 道 总 长 度 的 百 分 比 林 荫 路 指 绿 化 覆 盖 率 达 到 90% 以 上 的 人 行 道 自 行 车 道 林 荫 路 推 广 率 不 低 于 70% 指 标 计 算 方 法 : 林 荫 路 推 广 率 = 达 到 林 荫 路 标 准 的 人 行 道 自 行 车 道 长 度 / 人 行 道 自 行 车 道 总 长 度 100% 注 : 需 附 城 市 遥 感 图 说 明 数 据 来 源 : 城 市 园 林 绿 化 部 门 1. 城 市 空 气 质 量 B3 环 境 质 量 指 标 解 释 : 空 气 质 量 指 数 (AQI) 100 的 天 数 占 全 年 天 数 的 比 例 可 吸 入 颗 粒 物 浓 度 低 于 本 地 区 平 均 水 平 10% AQI 100 的 天 数 占 全 年 天 数 比 例 80% 空 气 质 量 指 数 (AQI) 为 城 市 建 成 区 内 认 证 监 测 点 位 每 日 环 境 空 气 质 量 指 数 ( 京 津 冀 长 三 角 珠 三 角 等 区 域 细 颗 粒 物 (PM2.5) 浓 度 显 著 下 降, 符 合 大 气 污 染 防 治 行 动 计 划 的 要 求, 城 市 空 气 质 量 明 显 好 转 ) 指 标 计 算 方 法 : 空 气 质 量 指 数 (AQI) 100 的 天 数 所 占 全 年 天 数 的 比 例 = AQI - 12 -

100 的 天 数 / 全 年 天 数 100% 数 据 来 源 : 城 市 环 境 保 护 部 门 2. 城 市 地 表 水 环 境 质 量 指 标 解 释 : 指 城 市 地 表 水 按 照 不 同 功 能 类 别 分 别 符 合 地 表 水 环 境 质 量 标 准 (GB3838-2002) 中 规 定 的 相 应 类 别 的 标 准, 达 标 率 为 100%, 建 成 区 内 无 黑 臭 水 体 集 中 式 饮 用 水 水 源 地 的 一 级 保 护 区 应 达 到 地 表 水 环 境 质 量 标 准 (GB3838-2002) 中 基 本 项 目 (Ⅱ 类 标 准 ) 及 补 充 项 目 特 定 项 目 的 要 求 指 标 计 算 方 法 : 参 照 环 保 部 门 相 关 的 计 算 方 法 数 据 来 源 : 城 市 环 境 保 护 部 门 3. 城 市 区 域 噪 声 平 均 值 指 标 解 释 : 指 城 市 建 成 区 内 经 认 证 的 环 境 噪 声 网 格 监 测 的 等 效 声 级 算 术 平 均 值 区 域 噪 声 平 均 值 60db 指 标 计 算 方 法 : 区 域 噪 声 平 均 值 = 认 证 点 位 监 测 值 之 和 / 认 证 点 位 总 数 100% 数 据 来 源 : 城 市 环 境 保 护 部 门 C 社 会 和 谐 1.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征 缴 率 C1 社 会 保 障 指 标 解 释 : 指 参 加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失 业 保 险 和 医 疗 保 险 三 项 保 险 覆 盖 总 人 数 占 应 参 保 职 工 人 数 的 比 率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征 缴 率 90% 指 标 计 算 方 法 :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征 缴 率 = 参 加 全 部 三 项 保 险 的 职 工 人 数 ( 万 人 )/ 应 参 保 职 工 人 数 ( 万 人 ) 100% 数 据 来 源 : 劳 动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 13 -

2. 城 市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 定 性 指 标 ) 指 标 解 释 : 指 以 保 障 城 市 居 民 基 本 生 活 为 目 的, 科 学 合 理 地 确 定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标 准, 对 其 家 庭 成 员 的 人 均 收 入 低 于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标 准 的 给 予 差 额 补 助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标 准 高 于 本 省 同 类 城 市 平 均 水 平 注 : 指 标 说 明 应 注 明 当 年 本 省 同 类 城 市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平 均 值 数 据 来 源 : 劳 动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C2 老 龄 事 业 1. 养 老 服 务 体 系 建 设 指 标 解 释 : 指 城 市 按 照 相 关 规 定 建 立 完 善 的 养 老 服 务 体 系, 制 定 完 善 的 配 套 政 策 和 阶 段 性 目 标 任 务 并 有 效 实 施 老 年 人 服 务 设 施 ( 主 要 包 括 社 区 老 年 人 服 务 设 施 涉 老 工 程 无 障 碍 设 施 等 ) 建 设 标 准 得 以 执 行 市 区 百 名 老 人 拥 有 社 会 福 利 床 位 数 不 少 于 3 张 其 中 市 区 社 会 福 利 机 构 包 括 市 区 内 农 村 敬 老 院 指 标 计 算 方 法 : 百 名 老 人 拥 有 社 会 福 利 床 位 数 = 市 区 社 会 福 利 机 构 养 老 床 位 数 量 ( 张 )/ 市 区 60 岁 以 上 人 口 数 ( 百 人 ) 数 据 来 源 : 民 政 部 门 C3 残 疾 人 事 业 1. 残 疾 人 服 务 和 保 障 体 系 ( 定 性 指 标 ) 指 标 解 释 : 指 城 市 按 照 相 关 规 定 建 立 完 善 的 残 疾 人 教 育 就 业 医 疗 保 险 救 助 康 复 等 服 务 体 系 和 保 障 制 度, 并 得 到 有 效 实 施, 确 保 残 疾 人 生 活 水 平 达 到 基 本 标 准 数 据 来 源 : 民 政 部 门 2. 无 障 碍 设 施 建 设 ( 定 性 指 标 ) 指 标 解 释 : 指 城 市 建 成 区 范 围 内 主 要 道 路 公 园 公 共 建 筑 等 公 共 场 所 设 有 无 障 碍 设 施 以 及 通 讯 信 息 交 流 等 其 他 相 关 生 活 的 软 环 境 设 施 的 管 理 使 用 情 况 良 好 - 14 -

数 据 来 源 :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门 C4 外 来 人 口 市 民 化 1. 外 来 人 口 市 民 化 政 策 ( 定 性 指 标 ) 指 标 解 释 : 指 城 市 按 照 相 关 规 定 为 外 来 务 工 人 员 建 立 完 善 的 公 共 租 赁 住 房 教 育 就 业 创 业 公 共 文 化 体 育 医 疗 保 险 救 助 等 保 障 政 策 和 服 务 体 系, 并 得 到 有 效 实 施 建 立 完 善 的 农 业 转 移 人 口 社 会 参 与 机 制, 符 合 条 件 的 外 来 务 工 人 员 及 其 子 女 纳 入 居 住 地 基 本 公 共 服 务 保 障 范 围 数 据 来 源 : 劳 动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C5 公 众 参 与 1. 公 众 参 与 规 划 建 设 和 管 理 ( 定 性 指 标 ) 指 标 解 释 : 指 城 市 建 立 完 善 的 规 划 设 计 建 设 管 理 等 公 众 参 与 制 度, 并 得 到 有 效 实 施 建 立 公 众 参 与 的 信 息 化 平 台 数 据 来 源 :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门 C6 历 史 文 化 与 城 市 特 色 1. 历 史 文 化 遗 产 保 存 完 好 ( 定 性 指 标 ) 指 标 解 释 : 指 城 市 文 化 遗 产 保 存 数 量 较 多, 各 级 文 物 保 护 单 位 历 史 建 筑 历 史 文 化 街 区 保 存 较 好, 历 史 城 区 城 市 传 统 风 貌 较 完 整 地 方 政 府 编 制 了 相 关 的 保 护 规 划, 制 定 了 管 理 规 定, 历 史 文 化 街 区 和 历 史 建 筑 有 效 划 定 投 入 资 金 对 文 物 保 护 单 位 历 史 建 筑 历 史 文 化 街 区 进 行 修 缮, 合 理 利 用 与 展 示 工 作 开 展 较 好 公 众 参 与 保 护 工 作 程 度 较 高, 非 物 质 文 化 遗 产 得 到 较 好 传 承, 妥 善 处 理 了 历 史 文 化 遗 产 保 护 与 发 展 的 关 系 数 据 来 源 : 城 市 规 划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门 文 物 保 护 部 门 2. 城 市 风 貌 特 色 ( 定 性 指 标 ) - 15 -

指 标 解 释 : 指 城 市 景 观 风 貌 或 城 市 设 计 专 项 规 划 经 过 审 批, 实 施 效 果 良 好 城 市 自 然 人 文 景 观 具 有 鲜 明 特 色, 城 市 的 标 志 节 点 示 意 性 要 素 清 晰 可 辨 城 市 新 建 建 筑 富 有 地 域 民 族 和 时 代 特 色 重 点 地 区 城 市 设 计 纳 入 常 态 化 管 理, 建 筑 整 体 水 平 较 高 旧 城 实 施 有 机 更 新, 环 境 质 量 较 高 数 据 来 源 :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门 D 公 共 安 全 D1 城 市 管 理 与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安 全 1. 数 字 化 城 市 管 理 与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安 全 运 行 指 标 解 释 : 指 数 字 化 城 市 管 理 系 统 建 成 并 运 行 1 年 以 上, 结 案 率 90%, 城 市 管 理 高 效 有 序 建 立 城 市 桥 梁 危 险 品 储 运 等 信 息 管 理 系 统, 形 成 清 晰 有 效 的 档 案 管 理, 使 城 市 重 要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处 于 受 控 状 态 数 据 来 源 :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门 2. 城 市 地 下 管 线 综 合 管 理 和 地 下 综 合 管 廊 建 设 指 标 解 释 : 指 城 市 完 成 建 成 区 范 围 内 的 地 下 管 线 普 查, 建 立 城 市 统 一 的 地 下 管 线 综 合 管 理 信 息 系 统, 并 实 现 与 各 专 业 管 线 信 息 系 统 的 互 建 互 联 信 息 共 享 动 态 更 新 城 市 编 制 地 下 综 合 管 廊 建 设 专 项 规 划, 城 市 新 区 各 类 园 区 成 片 开 发 区 域 新 建 道 路 同 步 建 设 地 下 综 合 管 廊, 老 城 区 逐 步 推 进 地 下 综 合 管 廊 建 设 ; 建 立 完 善 的 地 下 综 合 管 廊 投 资 运 营 管 理 制 度 数 据 来 源 :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门 1. 道 路 事 故 死 亡 率 D2 社 会 安 全 - 16 -

指 标 解 释 : 指 市 区 每 年 因 道 路 交 通 事 故 死 亡 的 人 数 与 机 动 车 保 有 量 之 比 道 路 事 故 死 亡 率 10 人 / 万 台 车 指 标 计 算 方 法 : 道 路 事 故 死 亡 率 = 交 通 事 故 死 亡 人 数 ( 人 )/ 机 动 车 保 有 量 ( 万 台 车 ) 数 据 来 源 : 城 市 公 安 部 门 2. 刑 事 案 件 发 案 率 指 标 解 释 : 指 市 区 每 年 度 依 法 侦 查 或 确 认 的 符 合 刑 事 案 件 构 成 标 准 的 案 件 数 占 年 平 均 人 口 百 分 比 刑 事 案 件 发 案 率 5% 指 标 计 算 方 法 : 参 照 公 安 部 门 计 算 方 法 数 据 来 源 : 城 市 公 安 部 门 D3 预 防 灾 害 1. 城 市 人 均 固 定 避 难 场 所 面 积 指 标 解 释 : 指 完 成 城 市 抗 震 防 灾 专 项 规 划 和 防 灾 避 难 场 所 布 局 规 划 的 编 制 审 批 并 实 施, 全 面 建 成 远 近 结 合 设 施 配 套 覆 盖 城 区 的 防 灾 避 难 场 所 体 系, 疏 散 通 道 通 达, 防 灾 避 难 场 所 和 疏 散 通 道 纳 入 居 住 区 规 划 建 设 建 成 区 人 均 已 建 成 的 固 定 和 中 心 避 难 场 所 有 效 避 难 面 积 不 小 于 2 平 方 米, 建 成 至 少 1 个 中 心 避 难 场 所 防 灾 避 难 场 所 指 为 应 对 地 震 洪 涝 等 突 发 灾 害, 符 合 城 市 抗 震 防 灾 规 划 和 防 灾 避 难 场 所 布 局 要 求, 按 照 防 灾 避 难 场 所 设 计 规 范 设 计 和 建 设, 具 有 配 套 防 灾 设 施, 可 供 受 灾 人 员 避 灾 疏 散 临 时 生 活 的 安 全 场 所 指 标 计 算 方 法 : 建 成 区 人 均 固 定 应 急 避 难 场 所 面 积 = 建 成 区 固 定 和 中 心 有 效 应 急 避 难 场 所 面 积 ( 平 方 米 )/ 建 成 区 人 口 ( 人 ) 数 据 来 源 :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门 地 震 等 部 门 2. 城 市 公 共 消 防 基 础 设 施 完 好 率 - 17 -

指 标 解 释 : 指 市 区 消 防 站 消 防 道 路 消 防 水 源 消 防 通 信 消 防 车 辆 等 设 施 装 备 结 构 和 功 能 齐 备, 达 到 相 应 的 城 市 设 施 建 设 标 准 公 共 消 防 基 础 设 施 完 好 率 达 到 100% 指 标 计 算 方 法 : 参 照 公 安 消 防 部 门 计 算 方 法 数 据 来 源 : 城 市 公 安 消 防 部 门 3. 城 市 防 洪 ( 定 性 指 标 ) 指 标 解 释 : 指 城 市 防 洪 设 施 达 到 国 家 规 定 的 设 防 标 准 城 市 重 点 地 区 交 通 枢 纽 地 区 地 下 公 共 空 间 等 配 备 完 善 的 防 汛 设 施 并 得 到 有 效 维 护 数 据 来 源 : 城 市 水 利 排 水 主 管 部 门 D4 城 市 应 急 1. 城 市 应 急 系 统 建 设 ( 定 性 指 标 ) 指 标 解 释 : 指 建 立 完 善 的 城 市 应 急 指 挥 系 统, 制 定 突 发 公 共 事 件 等 地 方 应 急 预 案, 并 经 过 实 际 演 练 数 据 来 源 : 城 市 各 相 关 部 门 E 经 济 发 展 E1 收 入 与 消 费 1. 城 市 居 民 人 均 可 支 配 收 入 指 标 解 释 : 指 城 市 居 民 家 庭 人 均 可 用 于 最 终 消 费 支 出 和 其 它 非 义 务 性 支 出 以 及 储 蓄 的 总 和, 即 居 民 家 庭 可 以 用 来 自 由 支 配 的 收 入 人 均 可 支 配 收 入 不 低 于 当 年 全 国 平 均 水 平 指 标 计 算 方 法 : 参 照 城 市 统 计 年 鉴 城 镇 居 民 人 均 可 支 配 收 入 数 据 来 源 : 统 计 部 门 2. 恩 格 尔 系 数 - 18 -

指 标 解 释 : 指 城 市 居 民 食 品 支 出 总 额 占 个 人 消 费 支 出 总 额 的 百 分 比 恩 格 尔 系 数 不 高 于 当 年 全 国 平 均 水 平 指 标 计 算 方 法 : 恩 格 尔 系 数 = 居 民 食 品 支 出 总 额 ( 元 )/ 居 民 消 费 支 出 总 额 ( 元 ) 100% 数 据 来 源 : 统 计 部 门 1. 城 镇 登 记 失 业 率 E2 就 业 水 平 指 标 解 释 : 指 城 镇 登 记 失 业 人 数 占 城 镇 从 业 人 数 和 城 镇 登 记 失 业 人 数 总 和 的 百 分 比 登 记 失 业 率 不 高 于 当 年 全 国 平 均 水 平 指 标 计 算 方 法 : 城 镇 登 记 失 业 率 = 城 镇 登 记 失 业 人 数 /( 城 镇 从 业 人 数 + 城 镇 登 记 失 业 人 数 ) 100% 数 据 来 源 : 劳 动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F 资 源 节 约 F1 节 约 能 源 1. 单 位 国 内 生 产 总 值 (GDP) 能 耗 指 标 解 释 : 指 市 区 单 位 国 内 生 产 总 值 所 消 耗 的 能 源 单 位 GDP 能 耗 0.68 吨 标 准 煤 / 万 元 指 标 计 算 方 法 : 单 位 GDP 能 耗 = 市 区 能 耗 消 耗 总 量 ( 吨 标 准 煤 )/ 市 区 国 内 生 产 总 值 ( 万 元 ) 数 据 来 源 : 发 展 改 革 部 门 2. 节 能 建 筑 占 既 有 建 筑 比 例 指 标 解 释 : 指 建 成 区 内 符 合 民 用 建 筑 节 能 强 制 性 标 准 的 建 筑 面 积 占 建 成 区 总 建 筑 - 19 -

面 积 的 百 分 比 严 寒 及 寒 冷 地 区 50%, 夏 热 冬 冷 地 区 45%, 夏 热 冬 暖 地 区 40% 计 算 方 法 : 节 能 建 筑 占 既 有 建 筑 比 例 = 建 成 区 符 合 节 能 建 筑 标 准 的 建 筑 面 积 ( 平 方 米 )/ 建 成 区 建 筑 总 面 积 ( 平 方 米 ) 100% 数 据 来 源 :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门 3. 北 方 采 暖 地 区 住 宅 供 热 计 量 指 标 解 释 : 指 采 暖 地 区 住 宅 供 热 推 行 分 户 计 量 新 建 住 宅 和 经 计 量 改 造 的 既 有 住 宅 分 户 实 施 按 用 热 量 计 价 收 费 经 抽 查 发 现 新 建 住 宅 或 经 计 量 改 造 的 既 有 住 宅 未 实 施 分 户 按 用 热 量 计 价 收 费 的, 此 项 不 得 分 数 据 来 源 :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门 4. 可 再 生 能 源 消 费 比 重 指 标 解 释 : 指 可 再 生 能 源 利 用 量 占 城 市 能 源 消 费 总 量 的 比 例 可 再 生 能 源 是 指 风 能 太 阳 能 水 能 生 物 质 能 地 热 能 海 洋 能 等 非 化 石 能 源 可 再 生 能 源 消 费 比 重 13% 指 标 计 算 方 法 : 城 市 可 再 生 能 源 消 费 比 重 = 城 市 新 能 源 消 费 量 / 城 市 能 源 消 费 总 量 ( 吨 标 准 煤 ) 100% 数 据 来 源 : 发 展 改 革 部 门 F2 节 约 水 资 源 1. 万 元 生 产 总 值 用 水 量 指 标 解 释 : 指 市 区 年 用 水 量 与 市 区 地 区 生 产 总 值 的 比 值 万 元 生 产 总 值 用 水 量 100 立 方 米 指 标 计 算 方 法 : 万 元 生 产 总 值 用 水 量 = 市 区 年 用 水 量 ( 立 方 米 )/ 年 市 区 地 区 生 产 总 值 ( 万 元 ) 数 据 来 源 :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门 发 展 改 革 部 门 - 20 -

2. 城 市 污 水 再 生 利 用 率 指 标 解 释 : 指 城 市 再 生 水 利 用 量 占 城 市 污 水 处 理 总 量 的 百 分 比 缺 水 城 市 污 水 再 生 利 用 率 20%, 其 他 城 市 10% 指 标 计 算 方 法 : 城 市 污 水 再 生 利 用 率 = 城 市 污 水 再 生 利 用 量 / 城 市 污 水 处 理 总 量 100% 数 据 来 源 :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门 发 展 改 革 部 门 3. 工 业 用 水 重 复 利 用 率 指 标 解 释 : 指 在 一 定 的 计 量 时 间 ( 年 ) 内, 生 产 过 程 中 使 用 的 重 复 利 用 水 量 与 总 用 水 量 的 比 值 工 业 用 水 重 复 利 用 率 90% 指 标 计 算 方 法 : 工 业 用 水 重 复 利 用 率 = 工 业 重 复 用 水 量 ( 立 方 米 )/ 工 业 用 水 总 量 ( 立 方 米 ) 100% 数 据 来 源 : 城 市 环 境 保 护 部 门 1. 城 市 人 口 密 度 F3 节 约 土 地 指 标 解 释 : 指 城 市 建 成 区 每 平 方 公 里 拥 有 的 人 口 数 量 城 市 人 口 密 度 不 低 于 10000 人 / 每 平 方 公 里 指 标 计 算 方 法 : 城 市 人 口 密 度 = 建 成 区 人 口 数 ( 人 )/ 建 成 区 面 积 ( 平 方 公 里 ) 数 据 来 源 :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门 国 土 部 门 1. 新 建 绿 色 建 筑 比 例 F4 绿 色 建 筑 指 标 解 释 : 指 市 区 新 建 建 筑 中 绿 色 建 筑 占 城 市 新 建 建 筑 比 重 50%; 新 建 建 筑 中 二 星 级 及 以 上 绿 色 建 筑 比 例 20% 比 例 指 标 计 算 方 法 : 新 建 绿 色 建 筑 比 例 = 市 区 新 建 绿 色 建 筑 面 积 / 市 区 新 建 建 筑 总 面 - 21 -

积 ( 万 平 方 米 ) 100% 数 据 来 源 : 发 展 改 革 部 门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门 2. 绿 色 建 材 使 用 和 装 配 式 建 筑 建 设 指 标 解 释 : 指 绿 色 建 材 在 城 市 新 建 建 筑 ( 含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 中 的 使 用 比 例 30%; 出 台 了 支 持 装 配 式 建 筑 发 展 的 政 策 配 套 措 施, 并 明 确 目 标, 装 配 式 建 筑 建 设 取 得 明 显 进 展 指 标 计 算 方 法 : 绿 色 建 材 使 用 比 例 = 新 建 建 筑 绿 色 建 材 使 用 面 积 / 新 建 建 筑 总 建 筑 面 积 ( 万 平 方 米 ) 100% 数 据 来 源 :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门 工 信 部 门 综 合 否 定 项 : 近 2 年 内 发 生 重 大 安 全 污 染 破 坏 生 态 环 境 违 法 建 设 等 事 故, 造 成 重 大 负 面 影 响 的 城 市, 实 行 一 票 否 决 指 标 解 释 : 根 据 国 家 突 发 公 共 事 件 总 体 应 急 预 案 (2006), 国 家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应 急 预 案 (2014) 重 大 事 故 指 人 为 造 成 的 事 故 灾 难 公 共 卫 生 事 件 社 会 安 全 事 件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达 到 重 大 及 以 上 程 度 的 事 故 重 大 违 法 建 设 事 故 是 指 由 于 违 法 建 设 导 致 危 害 人 民 生 命 安 全 破 坏 生 态 环 境 引 起 群 体 事 件 等 恶 劣 影 响, 达 到 重 大 及 以 上 程 度 的 事 故 名 词 解 释 - 22 -

1. 市 区 : 指 市 辖 行 政 区 2. 市 区 人 口 : 指 市 辖 区 常 住 人 口 3. 市 区 面 积 : 指 城 市 行 政 区 域 内 的 全 部 土 地 面 积 ( 包 括 水 域 面 积 ) 地 级 以 上 城 市 行 政 区 不 包 括 市 辖 县 ( 市 ) 4. 建 成 区 : 指 城 市 行 政 区 内 实 际 已 成 片 开 发 建 设 市 政 公 用 基 础 设 施 和 公 共 设 施 基 本 具 备 的 区 域 5. 建 成 区 人 口 : 指 建 成 区 内 常 住 人 口 6. 建 成 区 面 积 : 城 市 行 政 区 内 实 际 已 开 发 建 设 市 政 公 用 设 施 和 公 共 设 施 基 本 具 备 的 区 域 对 核 心 城 市, 它 包 括 集 中 连 片 的 部 分 以 及 分 散 的 若 干 个 已 经 成 片 建 设 起 来, 市 政 公 用 设 施 和 公 共 设 施 基 本 具 备 的 地 区 ; 对 一 城 多 镇 来 说, 它 包 括 由 几 个 连 片 开 发 建 设 起 来 的, 市 政 公 用 设 施 和 公 共 设 施 基 本 具 备 的 地 区 组 成 因 此 建 成 区 范 围, 一 般 是 指 建 成 区 外 轮 廓 线 所 能 包 括 的 地 区, 也 就 是 这 个 城 市 实 际 建 设 用 地 所 达 到 的 范 围 7. 城 区 面 积 : 指 城 市 的 城 区 包 括 :(1) 街 道 办 事 处 所 辖 地 域 ;(2) 城 市 公 共 设 施 居 住 设 施 和 市 政 公 用 设 施 等 连 接 到 的 其 他 镇 ( 乡 ) 地 域 ;(3) 常 住 人 口 在 3000 人 以 上 独 立 的 工 矿 区 开 发 区 科 研 单 位 大 专 院 校 等 特 殊 区 域 连 接 是 指 两 个 区 域 间 可 观 察 到 的 已 建 成 或 在 建 的 公 共 设 施 居 住 设 施 市 政 设 施 和 其 他 设 施 相 连, 中 间 没 有 被 水 域 农 业 用 地 园 林 林 地 牧 草 地 等 非 建 设 用 地 隔 断 对 于 组 团 和 散 点 式 的 城 市, 城 区 由 多 个 分 散 的 区 域 组 成, 或 有 个 别 区 域 远 离 主 城 区, 应 将 这 些 分 散 的 区 域 相 加 作 为 城 区 8. 城 区 人 口 : 指 划 定 的 城 区 ( 县 城 ) 范 围 的 人 口 数 按 公 安 部 门 的 户 籍 统 计 为 准 9. 暂 住 人 口 : 指 离 开 常 住 户 口 地 的 市 区 或 乡 镇, 到 本 市 居 住 半 年 以 上 的 人 员 一 般 按 公 安 部 门 的 暂 住 人 口 统 计 为 准 注 : 1. 目 前 各 部 门 关 于 城 区 建 成 区 市 区 等 概 念 存 在 统 计 口 径 和 解 - 23 -

释 不 一 致 的 地 方 本 指 标 体 系 的 统 计 口 径 主 要 参 照 中 国 城 市 建 设 统 计 年 鉴 ( 简 称 年 鉴 ) 待 相 关 统 计 概 念 统 一 后, 另 行 修 订 2. 指 标 体 系 中 涉 及 到 近 期 建 设 工 作 的 要 求, 以 当 年 通 知 为 准 第 二 部 分 : 城 市 实 践 案 例 编 制 导 则 - 24 -

一 基 本 要 求 申 报 城 市 需 通 过 案 例 介 绍 来 反 映 城 市 在 改 善 人 居 环 境 某 一 领 域 所 取 得 的 突 出 成 就 及 主 要 经 验 和 做 法 每 个 案 例 介 绍 控 制 在 3000 字 以 内 ( 可 以 附 图 表 说 明 ) 案 例 的 编 写 原 则 上 按 以 下 格 式 和 内 容 编 写 二 格 式 和 内 容 ( 一 ) 案 例 背 景 1. 案 例 概 况 2. 案 例 所 要 解 决 的 主 要 矛 盾 和 问 题 ( 二 ) 案 例 的 实 施 1. 案 例 的 实 施 部 门 参 与 实 施 的 国 内 外 机 构 科 研 单 位 2. 案 例 实 施 的 主 要 过 程 和 所 采 取 的 政 策 措 施 3. 资 金 来 源 与 资 金 保 障 4. 案 例 实 施 过 程 中 的 公 众 参 与 ( 三 ) 案 例 的 效 果 1. 通 过 定 性 与 定 量 的 例 证 说 明 案 例 实 施 前 后 的 变 化 2. 案 例 实 施 后 对 城 市 人 居 环 境 产 生 的 影 响 3. 主 要 受 益 群 体 和 社 会 反 响 ( 四 ) 经 验 与 创 新 点 1. 案 例 取 得 的 主 要 经 验 2. 案 例 的 创 新 点 3. 案 例 是 否 得 到 借 鉴 和 推 广 - 25 -

第 一 部 分 中 国 人 居 环 境 范 例 奖 评 选 主 题 及 内 容 主 题 1: 住 房 条 件 改 善 一 住 房 改 善 1. 住 房 供 应 体 系 完 善, 供 应 结 构 合 理 2. 住 房 保 障 体 系 健 全, 保 障 性 住 房 基 本 满 足 中 低 收 入 家 庭 需 要, 建 成 区 内 基 本 完 成 现 有 城 镇 棚 户 区 城 中 村 和 危 房 改 造 3. 住 房 保 障 机 构 健 全, 保 障 性 住 房 申 请 审 核 配 租 配 售 制 度 完 善, 住 房 保 障 管 理 和 服 务 规 范 有 序 4. 房 地 产 市 场 有 序 交 易 规 则 健 全, 增 量 市 场 存 量 市 场 租 赁 市 场 体 系 健 全, 住 宅 供 求 总 量 基 本 平 衡 结 构 基 本 合 理 价 格 基 本 稳 定 5. 住 房 二 级 市 场 和 租 赁 市 场 得 到 有 效 启 动 6. 商 品 房 空 置 量 处 于 合 理 的 区 间 7. 住 宅 建 设 广 泛 采 用 无 障 碍 节 能 设 计, 注 重 养 老 设 施 建 设, 有 效 改 善 残 疾 人 老 年 人 的 居 住 条 件 和 居 住 环 境 8. 房 屋 产 权 产 籍 档 案 管 理 科 学 规 范 9. 房 地 产 交 易 产 权 管 理 程 序 合 理 服 务 规 范 10. 市 场 规 则 比 较 健 全 11. 有 序 推 进 老 旧 小 区 整 治 改 造, 实 施 专 业 化 物 业 管 理 二 住 宅 科 技 1. 编 制 完 成 住 宅 产 业 发 展 规 划, 积 极 引 进 和 开 发 关 键 技 术, 促 进 住 宅 产 业 化 的 发 展 2. 积 极 推 行 康 居 示 范 工 程, 引 导 住 宅 规 划 设 计 质 量 的 提 高 和 新 技 术 新 材 料 的 应 用 - 2 -

3. 推 广 应 用 装 配 式 建 造 方 式 及 其 它 先 进 的 结 构 建 造 技 术, 增 进 居 住 功 能 4. 积 极 推 广 新 材 料 新 产 品 新 设 备, 促 进 住 宅 整 体 技 术 的 进 步 5. 注 重 住 宅 基 础 技 术 和 关 键 技 术 的 研 究 和 技 术 突 破 6. 在 住 宅 技 术 标 准 化 工 作 实 施 工 业 化 成 套 技 术 方 面 有 杰 出 贡 献 7. 在 住 宅 部 品 生 产 运 行 和 流 通 体 制 方 面, 努 力 实 现 通 用 化 系 列 化 标 准 化, 改 善 部 品 质 量 8. 提 高 住 宅 全 装 修 比 例 主 题 2: 社 区 建 设 1. 新 建 住 宅 小 区 全 部 实 行 专 业 化 物 业 管 理, 大 多 数 的 旧 住 宅 小 区 经 过 整 治 后 实 施 了 专 业 化 物 业 管 理 2. 社 区 内 生 活 文 化 卫 生 教 育 等 各 类 设 施 配 套 齐 全, 经 常 性 群 众 文 体 活 动 丰 富 多 彩 健 康 有 益 15 分 钟 社 区 便 捷 生 活 圈 实 现 全 覆 盖 3. 重 视 开 展 社 区 的 公 益 活 动 社 区 社 会 稳 定, 治 安 情 况 良 好, 各 类 矛 盾 得 到 有 效 的 协 调 和 化 解 4. 设 立 社 区 服 务 中 心 ( 家 庭 服 务 中 心 ), 积 极 开 展 居 家 养 老 服 务 5. 重 视 失 业 或 下 岗 人 员 的 就 业 安 排, 社 区 里 没 有 工 作 能 力 的 老 弱 病 残 人 员 及 其 子 女 得 到 有 效 的 接 济 6. 鼓 励 居 民 社 会 组 织 参 与 社 区 建 设 和 公 共 事 务, 社 区 居 委 会 定 期 公 开 居 务 财 务 事 务 7. 探 索 社 区 自 治, 重 视 社 区 之 间 的 协 作 与 交 流 主 题 3: 供 水 安 全 保 障 1. 全 面 实 施 国 家 生 活 饮 用 水 卫 生 标 准 (GB 5749-2006) 2. 重 视 城 市 水 源 地 保 护, 建 立 水 源 地 水 质 报 告 制 度 3. 加 强 城 市 供 水 设 施 建 设, 保 证 城 市 用 水 的 有 效 供 给 ; 用 水 普 及 率 高 于 全 国 平 - 3 -

均 水 平, 公 共 供 水 覆 盖 率 高 于 全 国 平 均 水 平 4. 重 视 城 市 供 水 管 网 的 技 术 改 造, 城 市 供 水 管 网 漏 损 率 不 超 过 10% 5. 完 善 城 市 各 类 用 水 的 区 别 水 价 和 超 额 累 进 加 价 收 费 制 度, 有 效 促 进 水 的 节 约 和 优 化 配 置 6. 提 高 城 市 供 水 水 质 安 全 保 障 率, 近 三 年 内 无 重 大 供 水 安 全 事 故 7. 供 水 服 务 质 量 全 面 达 到 城 镇 供 水 服 务 (CJ/T 316-2009) 标 准 要 求 8. 提 高 城 市 供 水 可 持 续 发 展 能 力, 计 划 使 用 水 资 源, 供 水 管 网 有 计 划 实 施 更 新, 供 水 设 施 管 网 做 到 定 期 维 护 9. 开 展 计 划 用 水 和 节 约 用 水 工 作, 积 极 创 建 节 水 型 城 市, 并 已 被 命 名 10. 开 展 水 体 污 染 控 制 与 治 理 国 家 科 技 重 大 专 项 饮 用 水 安 全 保 障 技 术 研 究 与 示 范 主 题 研 究 任 务, 达 到 考 核 指 标, 在 饮 用 水 水 质 达 标 方 面 取 得 显 著 成 效 主 题 4: 提 高 空 气 环 境 质 量 1. 加 强 城 市 燃 气 设 施 建 设, 调 整 优 化 能 源 结 构, 减 少 城 市 煤 烟 污 染, 基 本 实 现 管 道 输 配 燃 气 2. 三 北 地 区 城 市 积 极 发 展 集 中 供 热, 逐 步 实 行 用 热 商 品 化 货 币 化, 实 行 供 热 计 量 收 费, 努 力 提 高 城 市 集 中 供 热 水 平 和 热 能 利 用 效 率 3. 采 取 切 实 可 行 的 措 施, 加 强 城 市 工 业 废 气 和 机 动 车 尾 气 的 治 理 4. 城 市 内 的 建 筑 施 工 场 地 有 防 止 扬 尘 的 措 施 5. 道 路 机 械 化 清 扫 率 较 高, 道 路 扬 尘 对 大 气 污 染 小 6. 建 立 城 市 空 气 质 量 日 报 制 度 和 重 污 染 天 气 监 测 预 警 体 系 7. 城 市 空 气 质 量 达 到 国 家 二 级 标 准 - 4 -

主 题 5: 水 环 境 治 理 1. 按 照 城 市 总 体 规 划 建 有 较 为 科 学 完 善 的 城 市 排 水 系 统, 努 力 实 现 雨 污 分 流, 有 效 解 决 管 网 渗 漏 以 及 地 下 水 河 水 雨 水 导 管 等 问 题, 实 现 污 水 全 收 集 全 处 理 2. 加 大 城 市 污 水 处 理 设 施 建 设 力 度, 城 市 污 水 处 理 能 力 明 显 提 高, 污 水 处 理 率 明 显 高 于 全 国 平 均 水 平 3. 重 视 城 市 污 水 综 合 防 治 技 术 的 应 用, 有 效 控 制 城 市 初 雨 污 染 和 合 流 制 污 水 溢 流 排 放, 城 市 污 水 处 理 厂 负 荷 率 达 到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要 求, 实 行 达 标 排 放, 污 水 污 泥 全 部 得 到 稳 定 无 害 化 处 理 处 置, 促 进 污 泥 能 源 化 和 土 地 利 用 4. 全 面 实 行 污 水 处 理 收 费 政 策, 并 达 到 国 家 规 定 的 最 低 收 费 标 准, 运 行 资 金 解 决 较 好 5. 采 取 控 源 截 污 垃 圾 清 理 清 淤 疏 浚 生 态 修 复 等 措 施, 加 大 黑 臭 水 体 治 理 力 度, 申 报 区 域 内 黑 臭 水 体 基 本 消 除 6. 水 体 沿 岸 绿 化 良 好 具 有 特 色, 按 照 生 态 学 原 则 进 行 驳 岸 和 水 底 处 理, 生 态 效 益 和 景 观 效 果 明 显 河 道 无 大 规 模 硬 质 护 坡 和 衬 砌 7. 开 展 水 体 污 染 控 制 与 治 理 国 家 科 技 重 大 专 项 城 市 水 体 污 染 控 制 与 水 环 境 综 合 整 治 技 术 研 究 与 示 范 主 题 研 究 任 务, 达 到 考 核 指 标, 在 水 污 染 控 制 与 治 理 方 面 取 得 显 著 成 效 8. 重 视 再 生 水 雨 水 利 用 住 宅 和 公 共 建 筑 小 区 推 广 应 用 中 水 设 施, 建 立 了 中 水 应 用 市 场 化 长 效 机 制, 形 成 合 理 的 中 水 回 用 价 格, 城 市 工 业 生 产 道 路 清 扫 车 辆 冲 洗 绿 化 浇 灌 等 优 先 使 用 再 生 水 主 题 6: 地 下 管 线 综 合 管 理 与 地 下 综 合 管 廊 建 设 1. 建 立 了 地 下 管 线 综 合 管 理 协 调 机 制, 明 确 了 牵 头 部 门 2. 在 城 市 地 下 管 线 普 查 基 础 上, 建 立 了 地 下 管 线 综 合 管 理 信 息 系 统 和 专 业 管 线 信 息 系 统, 实 现 了 信 息 的 即 时 交 换 共 建 共 享 和 动 态 更 新 - 5 -

3. 编 制 了 管 廊 专 项 规 划, 在 年 度 建 设 计 划 中 优 先 安 排 了 管 廊 建 设 项 目 城 市 新 区 各 类 园 区 成 片 开 发 区 域 新 建 道 路 同 步 建 设 地 下 综 合 管 廊, 老 城 区 结 合 地 铁 建 设 棚 户 区 改 造 道 路 改 造 安 排 地 下 综 合 管 廊 建 设 4. 建 立 了 管 线 入 廊 制 度, 明 确 了 建 有 管 廊 的 区 域 各 类 管 线 必 须 全 部 入 廊, 管 廊 以 外 区 域 不 得 新 建 管 线 5. 建 立 管 廊 有 偿 使 用 制 度, 明 确 入 廊 费 和 日 常 维 护 费 等 收 费 标 准 主 题 7: 城 市 垃 圾 处 理 和 资 源 化 利 用 1. 实 行 城 市 生 活 垃 圾 的 分 类 收 集 和 回 收 利 用, 促 进 城 市 生 活 垃 圾 的 减 量 化 2. 认 真 落 实 国 家 关 于 城 市 生 活 垃 圾 处 理 和 污 染 防 治 的 技 术 政 策, 科 学 合 理 地 选 择 城 市 生 活 垃 圾 处 理 技 术, 不 断 提 高 城 市 生 活 垃 圾 的 无 害 化 处 理 水 平 3. 城 市 生 活 垃 圾 处 理 项 目 的 建 设 和 运 行, 符 合 国 家 相 关 标 准 的 要 求 4. 重 视 城 市 生 活 垃 圾 无 害 化 处 理 过 程 中 的 可 燃 气 体 有 机 肥 料 和 热 能 等 资 源 性 产 品 的 合 理 利 用, 促 进 城 市 生 活 垃 圾 的 资 源 化 利 用 5. 推 进 垃 圾 收 运 处 理 企 业 化 市 场 化, 实 现 垃 圾 清 运 体 系 和 再 生 资 源 回 收 体 系 的 对 接 6. 开 展 餐 厨 垃 圾 和 建 筑 垃 圾 回 收 和 资 源 化 利 用 工 作, 基 本 建 立 餐 厨 垃 圾 和 建 筑 垃 圾 的 回 收 和 再 生 利 用 体 系 主 题 8: 促 进 能 源 节 约 利 用 1. 积 极 落 实 新 建 住 宅 和 公 共 建 筑 节 能, 贯 彻 落 实 中 央 关 于 推 进 建 筑 节 能 发 展 绿 色 绿 色 建 筑 的 要 求, 积 极 出 台 相 关 政 策 法 规, 不 断 完 善 节 能 绿 色 技 术 标 准, 建 立 行 之 有 效 的 行 政 监 管 体 系, 积 极 开 展 建 筑 节 能 及 绿 色 建 筑 宣 传 培 训 2. 推 广 应 用 地 源 热 泵 水 源 热 泵 太 阳 能 光 热 太 阳 能 发 电 生 物 质 能 等 可 再 生 能 源 技 术 3. 大 力 推 广 被 动 式 房 屋 等 绿 色 节 能 建 筑 与 装 配 式 建 筑 - 6 -

4. 绿 色 建 材 在 新 建 建 筑 ( 含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 中 得 到 规 模 化 应 用 5. 实 施 城 市 节 能 工 程 全 面 推 进 区 域 热 电 联 产 政 府 机 构 节 能 绿 色 照 明 采 暖 地 区 新 建 住 宅 既 有 住 宅 节 能 改 造 全 部 实 现 供 热 分 户 计 量 主 题 9: 城 市 园 林 绿 化 及 城 市 生 态 修 复 1. 优 化 城 市 绿 地 布 局, 建 立 城 市 绿 道 系 统 风 道 系 统, 实 现 城 市 内 外 绿 地 连 续 贯 通, 将 自 然 生 态 要 素 引 入 市 区 2. 认 真 实 施 城 市 绿 地 系 统 规 划, 严 格 实 行 城 市 绿 线 管 制 制 度 3. 城 市 道 路 绿 化 符 合 城 市 道 路 绿 化 规 划 与 设 计 规 范, 全 市 形 成 林 荫 路 系 统, 道 路 绿 化 养 护 良 好, 植 物 生 长 立 地 条 件 适 宜, 对 道 路 改 造 中 的 树 木 保 护 措 施 有 力, 没 有 大 规 模 迁 移 砍 伐 树 木 4. 编 制 公 园 体 系 规 划, 加 强 公 园 绿 地 建 设 城 市 公 园 绿 地 布 局 合 理 分 布 均 匀, 符 合 公 园 设 计 规 范 要 求, 公 园 绿 地 维 护 管 理 良 好 加 强 老 旧 公 园 提 升 改 造, 提 高 公 园 绿 地 品 质 和 功 能 5. 城 市 园 林 绿 化 建 设 因 地 制 宜, 积 极 培 育 应 用 乡 土 植 物, 加 强 植 物 新 品 种 的 培 育 和 引 种 驯 化, 丰 富 园 林 绿 化 植 物 种 类, 保 护 生 物 多 样 性 6. 城 市 古 树 名 木 保 护 管 理 法 规 健 全, 古 树 名 木 保 护 建 档 立 卡, 责 任 落 实, 措 施 有 力 7. 重 视 庭 院 绿 化 美 化 新 建 居 住 小 区 和 改 造 旧 居 住 区 重 视 绿 化 美 化 建 设, 小 区 绿 地 率 绿 化 覆 盖 率 等 均 符 合 标 准 要 求 8. 积 极 推 广 建 ( 构 ) 筑 物 屋 顶 墙 面 立 交 桥 等 立 体 绿 化, 取 得 良 好 效 果 9. 在 摸 底 评 估 的 基 础 上, 制 定 生 态 修 复 工 作 方 案 并 对 外 公 开, 有 计 划 修 复 被 破 坏 的 山 体 河 流 湿 地 植 被 等, 积 极 推 进 采 矿 废 弃 地 修 复 和 再 利 用, 治 理 污 染 土 地 10. 重 视 对 城 市 规 划 区 内 森 林 湿 地 生 物 多 样 性 丰 富 地 区 和 生 态 脆 弱 区 等 特 殊 生 态 系 统 的 保 护, 并 将 其 列 入 城 市 的 可 持 续 发 展 规 划 中 11. 结 合 老 旧 小 区 有 机 更 新 棚 户 区 改 造 城 中 村 改 造 等, 加 强 社 区 公 园 小 游 - 7 -

园 绿 地 广 场 建 设 主 题 10: 发 展 城 市 绿 色 交 通 1. 编 制 城 市 综 合 交 通 体 系 规 划, 并 通 过 技 术 审 查, 制 定 保 障 规 划 实 施 的 政 策 措 施 2. 城 市 道 路 网 结 构 合 理, 密 度 适 宜 建 成 区 平 均 路 网 密 度 不 低 于 8 公 里 / 平 方 公 里 道 路 资 源 分 配 合 理, 多 种 交 通 方 式 均 具 有 较 高 的 服 务 水 平 3. 优 先 发 展 城 市 公 共 交 通, 确 立 了 公 共 交 通 在 城 市 交 通 中 的 优 先 地 位, 明 确 了 指 导 思 想 和 目 标 任 务, 制 定 了 相 应 的 保 障 政 策 和 措 施 4. 城 市 公 共 交 通 基 础 设 施 完 善, 公 交 优 先 车 道 ( 路 ) 设 置 科 学, 公 共 交 通 运 营 结 构 合 理, 出 行 分 担 率 不 断 提 高, 服 务 水 平 不 断 提 升 5. 重 视 城 市 步 行 自 行 车 交 通 系 统 的 建 设, 制 定 了 专 项 规 划 和 政 策 措 施 6. 城 市 步 行 自 行 车 交 通 系 统 完 善, 人 行 道 自 行 车 道 安 全 连 续 畅 通, 无 被 非 法 侵 占 现 象, 机 非 分 离 人 车 分 离 行 人 自 行 车 过 街 等 安 全 设 施 完 善 7. 编 制 了 停 车 设 施 专 项 规 划, 制 定 了 分 区 域 差 异 化 的 停 车 需 求 管 理 政 策, 停 车 秩 序 良 好, 无 配 建 停 车 设 施 挪 作 他 用 现 象 8. 开 展 中 国 城 市 无 车 日 活 动, 制 定 活 动 工 作 方 案, 如 期 开 展 活 动, 大 力 宣 传 绿 色 交 通, 绿 色 出 行 意 识 不 断 提 高 主 题 11: 历 史 文 化 遗 产 保 护 1. 制 定 了 相 关 的 法 规 和 规 章, 以 及 相 应 的 保 护 措 施 和 政 策 2. 已 编 制 有 关 的 保 护 规 划, 并 按 规 定 的 程 序 依 法 批 准 实 施 3. 保 留 了 真 实 的 历 史 遗 存, 有 较 完 整 的 历 史 风 貌, 并 在 保 护 规 定 中 划 定 了 保 护 范 围 4. 各 级 文 物 保 护 单 位 保 护 状 况 良 好, 未 列 入 保 护 等 级 的 历 史 建 筑 也 得 到 妥 善 保 护 - 8 -

5. 注 重 对 地 方 传 统 特 色 文 化 进 行 保 护, 包 括 地 方 戏 剧 传 统 工 艺 饮 食 民 俗 等 6. 对 于 具 有 旅 游 价 值 的 保 护 区, 制 定 了 相 应 的 游 客 管 理 措 施, 并 注 意 避 免 由 旅 游 引 发 的 对 居 ( 村 ) 民 传 统 生 活 方 式 产 生 的 不 良 影 响 7. 建 立 有 规 范 的 保 护 管 理 档 案 主 题 12: 塑 造 城 市 特 色 风 貌 1. 建 立 有 效 的 城 市 设 计 编 制 管 理 实 施 监 督 机 制 体 制, 编 制 完 善 的 城 市 设 计 专 项 规 划, 将 城 市 设 计 融 入 城 市 规 划 建 设 管 理 的 全 过 程 2. 城 市 设 计 的 理 念 和 要 求 得 到 落 实, 城 市 历 史 文 化 风 貌 与 现 代 建 设 有 机 融 合, 城 市 地 域 特 征 民 族 特 色 和 时 代 风 貌 特 色 突 出 3. 制 定 公 共 建 筑 与 超 限 高 建 筑 管 理 细 则, 建 立 大 型 公 共 建 筑 工 程 后 评 估 制 度 4. 建 立 比 较 完 善 的 城 市 广 场 公 园 步 道 等 公 共 空 间 系 统 主 题 13: 旧 城 有 机 更 新 1. 编 制 旧 城 更 新 改 造 规 划, 有 序 实 施 城 市 修 补 和 有 机 更 新 2. 开 展 旧 城 教 育 医 疗 商 业 服 务 体 育 文 化 等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更 新 改 造, 基 本 满 足 旧 城 居 民 生 活 需 求 3. 旧 城 道 路 市 政 等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更 新 改 造 完 毕, 旧 城 人 居 环 境 得 到 明 显 改 善 4. 旧 城 内 有 价 值 的 历 史 建 筑 和 传 统 文 化 得 到 有 效 保 护 有 效 更 新 利 用 老 建 筑 旧 厂 房, 保 持 和 恢 复 老 城 区 功 能 和 活 力 5. 老 城 区 道 路 绿 化 照 明 等 基 础 设 施 及 居 住 环 境 普 遍 得 到 改 善, 建 筑 物 街 道 立 面 天 际 线 色 彩 和 环 境 得 到 协 调 美 化 和 提 升 主 题 14: 城 市 安 全 1. 建 立 完 善 的 城 市 水 电 气 热 交 通 通 信 网 络 等 城 市 生 命 线 系 统 和 城 - 9 -

市 避 难 场 所 体 系 2. 建 立 重 大 危 险 源 监 控 和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安 全 风 险 隐 患 排 查 制 度 3. 明 确 各 主 要 职 能 部 门 和 行 为 主 体 防 灾 减 灾 职 责, 建 立 完 整 的 应 急 预 案 和 动 态 调 整 管 理 制 度 4. 做 好 城 市 防 灾 减 灾 的 宣 传 工 作, 提 高 城 市 居 民 ( 特 别 是 老 弱 病 残 人 员 ) 和 各 有 关 方 面 的 防 灾 减 灾 意 识, 确 保 居 民 的 知 情 权 和 参 与 权 5. 重 视 城 市 之 间 防 灾 减 灾 方 面 的 协 作 和 交 流 主 题 15: 灾 后 恢 复 与 重 建 1. 城 市 政 府 对 灾 后 恢 复 和 重 建 工 作 制 定 了 近 期 规 划 和 长 远 目 标, 从 资 金 的 筹 集 人 力 的 动 员 到 重 建 工 作 的 开 展, 都 制 定 了 具 体 的 实 施 计 划 2. 政 府 各 部 门 明 确 界 定 各 自 的 职 责, 相 互 配 合, 争 取 同 所 有 社 会 团 体 民 间 组 织 进 行 广 泛 合 作, 支 持 各 种 参 加 救 济 恢 复 和 重 建 的 活 动, 使 恢 复 重 建 工 作 高 效 有 序 地 进 行, 把 受 灾 的 损 失 降 到 最 低 在 灾 后 重 建 的 工 作 中 要 重 点 考 虑 老 人 妇 女 和 儿 童 的 需 要, 鼓 励 妇 女 积 极 参 加 与 灾 害 的 规 划 和 管 理 工 作 3. 交 通 运 输 电 力 供 应 住 宅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生 态 环 境 文 化 等 各 方 面 得 到 较 好 的 恢 复, 居 民 生 产 生 活 得 到 较 好 恢 复 和 发 展 主 题 16: 风 景 名 胜 资 源 保 护 1. 遵 守 国 务 院 风 景 名 胜 区 条 例, 贯 彻 执 行 科 学 规 划 严 格 保 护 统 一 管 理 永 续 利 用 的 方 针 2. 风 景 名 胜 区 管 理 机 构 职 能 落 实 到 位, 制 度 完 善, 不 存 在 将 门 票 交 由 企 业 收 取 或 转 让 风 景 名 胜 区 资 源 或 土 地 等 违 规 行 为 3. 风 景 名 胜 区 总 体 规 划 编 制 完 成 且 批 准 实 施 严 格 遵 守 经 批 准 的 风 景 名 胜 区 总 体 规 划 4. 严 格 执 行 风 景 名 胜 区 条 例, 风 景 名 胜 区 内 的 各 项 建 设 项 目 应 符 合 风 景 名 - 10 -

胜 区 规 划, 审 批 手 续 完 备 5. 风 景 名 胜 区 内 无 风 景 名 胜 区 条 例 第 26 27 条 规 定 的 禁 止 行 为, 核 心 景 区 无 不 当 建 设 活 动 6. 风 景 名 胜 区 内 自 然 文 化 景 观 保 存 完 好 ; 环 境 整 洁 协 调 ; 安 全 责 任 措 施 到 位 ; 游 客 容 量 和 游 览 路 线 科 学 合 理, 游 览 秩 序 良 好 7. 国 家 级 风 景 名 胜 区 主 要 出 入 口 设 置 国 家 级 风 景 名 胜 区 徽 志, 风 景 名 胜 区 内 各 类 标 牌 标 识 配 置 齐 全 设 置 规 范 图 文 清 晰 整 洁 美 观, 保 持 完 好 设 置 的 标 牌 须 包 括 风 景 名 胜 区 徽 志 8. 实 施 了 一 系 列 有 效 的 资 源 保 护 环 境 整 治 等 保 护 措 施, 较 好 地 改 善 了 风 景 名 胜 区 的 景 观 风 貌 和 自 然 生 态 环 境, 推 动 了 风 景 名 胜 区 的 严 格 保 护 和 合 理 利 用 主 题 17: 小 城 镇 建 设 1. 城 镇 总 体 规 划 和 详 细 规 划 已 按 法 定 的 程 序 权 限 审 查 批 准 并 公 布 2. 镇 域 内 各 项 建 设 符 合 镇 规 划, 并 按 照 城 乡 规 划 法 乡 村 建 设 规 划 许 可 实 施 意 见 的 规 定 办 理 了 规 划 许 可 手 续 3. 对 周 边 农 村 地 区 的 辐 射 带 动 能 力 较 强, 公 共 服 务 覆 盖 镇 域 农 村 和 农 民, 基 础 设 施 共 建 共 享 范 围 较 大, 对 农 民 和 非 农 产 业 集 聚 具 有 较 强 的 吸 纳 力 4. 镇 区 绿 化 状 况 良 好, 主 要 街 道 和 河 渠 两 岸 植 被 丰 富, 镇 域 内 各 类 古 树 名 木 保 存 完 好 5. 城 镇 供 水 设 施 良 好, 满 足 需 求, 水 质 综 合 合 格 率 优 良 6. 镇 区 能 源 结 构 合 理, 燃 气 普 及 率 较 高 7. 镇 区 主 次 干 道 路 面 铺 装 达 到 较 高 水 平, 路 灯 等 设 施 齐 全 有 效 8. 镇 区 主 次 干 道 公 共 场 所 和 集 中 居 住 区 有 地 下 管 渠 排 水 设 施, 实 行 雨 污 分 流 9. 镇 区 污 水 经 过 处 理 和 综 合 利 用, 符 合 国 家 规 定 标 准 10. 对 工 业 废 水 进 行 处 理, 达 到 排 放 标 准 11. 镇 区 防 洪 排 涝 消 防 等 各 类 防 灾 设 施 符 合 标 准 安 全 完 好 - 11 -

12. 重 视 镇 区 住 宅 小 区 的 设 施 配 套 和 环 境 改 善 13. 城 镇 建 设 档 案 完 整 准 确 系 统, 管 理 科 学 规 范 14. 镇 区 基 本 实 现 平 均 每 户 拥 有 一 套 功 能 相 对 齐 全 综 合 质 量 较 高 的 住 宅 15. 重 视 镇 容 镇 貌 管 理, 历 史 文 化 保 护 和 景 观 风 貌 特 色 建 设 成 效 显 著 16. 垃 圾 站 点 分 布 适 宜, 设 施 完 好 17. 镇 区 公 厕 布 局 合 理 管 理 规 范 卫 生 状 况 良 好 18. 镇 区 粪 便 垃 圾 得 到 无 害 化 处 理, 无 露 天 堆 放 主 题 18: 新 农 村 建 设 1. 符 合 社 会 主 义 新 农 村 建 设 要 求, 农 村 经 济 稳 步 发 展, 农 民 安 居 乐 业, 村 容 村 貌 整 洁 优 美, 富 有 传 统 文 化 和 乡 土 特 色 2. 完 成 了 村 庄 规 划 的 编 制 审 批 和 公 布, 村 庄 规 划 已 纳 入 村 规 民 约 一 同 实 施, 且 无 违 反 村 庄 规 划 进 行 建 设 的 情 况 传 统 民 居 和 传 统 村 落 得 到 有 效 保 护 3. 村 内 道 路 通 畅 硬 化, 饮 用 水 质 安 全 卫 生, 排 水 沟 渠 顺 通 实 用, 垃 圾 收 集 转 运 有 序, 新 旧 水 塘 洁 净 自 然, 厕 所 粪 坑 卫 生 无 害, 村 民 住 房 安 全 适 用, 环 境 污 染 得 到 控 制, 基 层 组 织 和 村 民 活 动 场 所 配 套 4. 村 庄 公 共 设 施 管 理 制 度 完 善 有 效, 村 规 民 约 健 全, 管 理 民 主 公 开, 各 类 公 共 设 施 运 行 与 维 护 正 常, 具 备 持 续 发 挥 效 益 的 能 力 5. 村 民 具 有 参 与 村 庄 人 居 环 境 建 设 管 理 事 务 的 责 任 意 识, 具 有 自 觉 维 护 环 境 卫 生 的 良 好 习 惯 和 风 尚, 相 应 的 村 民 自 主 参 与 渠 道 明 确, 村 集 体 和 村 民 的 责 任 清 晰 主 题 19: 创 新 城 市 治 理 方 式 1. 加 强 政 府 的 城 市 管 理 和 公 共 服 务 职 能, 城 市 管 理 工 作 规 范 化 制 度 化 法 制 化 和 程 序 化 2. 在 城 市 管 理 中 引 入 市 场 机 制, 吸 引 社 会 力 量 和 社 会 资 本 参 与 城 市 管 理 - 12 -

3. 实 现 城 市 管 理 社 会 管 理 和 公 共 服 务 统 一 的 网 格 化 管 理 4. 增 强 社 区 自 治 功 能, 发 挥 社 区 在 基 层 社 会 治 理 的 作 用 5. 建 立 畅 通 的 公 众 参 与 城 市 治 理 的 渠 道 和 平 台, 建 立 鼓 励 公 众 依 法 规 范 参 与 城 市 治 理 的 制 度 6. 建 立 目 标 明 确 责 权 分 明 关 系 协 调 执 法 文 明 的 城 市 管 理 执 法 工 作 机 制, 综 合 设 置 机 构, 推 进 综 合 执 法 主 题 20: 海 绵 城 市 建 设 1. 编 制 海 绵 城 市 专 项 规 划, 合 理 确 定 海 绵 城 市 建 设 的 目 标 和 具 体 指 标, 提 出 总 体 思 路 分 区 指 引 管 控 要 求 与 相 关 专 项 规 划 的 衔 接 建 议 近 期 建 设 重 点 等 2. 新 建 城 区 按 照 海 绵 城 市 建 设 要 求, 将 70% 的 降 雨 就 地 消 纳 和 利 用 老 城 区 结 合 棚 户 区 改 造 老 旧 小 区 更 新, 以 解 决 城 市 内 涝 雨 水 收 集 利 用 黑 臭 水 体 治 理 为 突 破 口, 推 进 区 域 整 体 治 理 海 绵 城 市 建 设 区 域 实 现 小 雨 不 积 水 大 雨 不 内 涝 水 体 不 黑 臭 热 岛 有 缓 解 3. 因 地 制 宜 采 取 屋 顶 绿 化 雨 水 调 蓄 与 收 集 利 用 微 地 形 等 措 施, 提 高 建 筑 与 小 区 的 雨 水 积 存 和 蓄 滞 能 力 通 过 建 设 雨 水 花 园 下 凹 式 绿 地 人 工 湿 地 等 措 施, 增 强 公 园 和 绿 地 系 统 的 城 市 海 绵 体 功 能, 消 纳 自 身 雨 水, 并 为 蓄 滞 周 边 区 域 雨 水 提 供 空 间 4. 改 变 雨 水 快 排 直 排 的 传 统 做 法, 增 强 道 路 绿 化 带 对 雨 水 的 消 纳 功 能, 在 非 机 动 车 道 人 行 道 停 车 场 广 场 等 扩 大 使 用 透 水 铺 装, 推 行 道 路 与 广 场 雨 水 的 收 集 净 化 和 利 用, 减 轻 对 市 政 排 水 系 统 的 压 力 5. 大 力 推 进 城 市 排 水 防 涝 设 施 的 达 标 建 设, 加 快 改 造 和 消 除 城 市 易 涝 点 ; 实 施 雨 污 分 流, 控 制 初 期 雨 水 污 染, 排 入 自 然 水 体 的 雨 水 须 经 过 岸 线 净 化 ; 加 快 建 设 和 改 造 沿 岸 截 流 干 管, 控 制 渗 漏 和 合 流 制 污 水 溢 流 污 染 6. 加 强 对 城 市 坑 塘 河 湖 湿 地 等 水 体 自 然 形 态 的 保 护 和 恢 复, 禁 止 填 湖 造 地 截 弯 取 直 河 道 硬 化 等 破 坏 水 生 态 环 境 的 建 设 行 为 加 强 河 道 系 统 整 治, 因 - 13 -

势 利 导 改 造 渠 化 河 道, 重 塑 健 康 自 然 的 弯 曲 河 岸 线, 恢 复 自 然 深 潭 浅 滩 和 泛 洪 漫 滩, 营 造 生 物 多 样 性 生 存 环 境 7. 建 立 海 绵 城 市 建 设 工 程 项 目 储 备 制 度, 建 立 区 域 雨 水 排 放 管 理 制 度, 严 格 绩 效 考 核 并 按 效 付 费 采 用 总 承 包 等 方 式 统 筹 组 织 实 施 海 绵 城 市 建 设 相 关 项 目, 发 挥 整 体 效 益 8. 完 善 工 作 机 制, 统 筹 规 划 建 设 管 理, 做 到 规 划 一 张 图 建 设 一 盘 棋 管 理 一 张 网, 体 现 规 划 建 设 管 理 的 整 体 性 和 系 统 性 主 题 21: 人 居 环 境 宣 传 1. 热 心 从 事 改 善 人 居 环 境 的 社 会 公 益 事 业, 在 改 善 人 居 环 境 领 域 积 极 进 行 宣 传 科 普 教 育 工 作, 贡 献 突 出 成 效 显 著 2. 长 期 致 力 于 改 善 人 居 环 境 的 科 研 工 作, 其 研 究 理 论 成 果 科 研 成 果 被 证 明 确 实 有 效, 并 已 广 泛 传 播, 对 人 居 环 境 的 改 善 做 出 突 出 贡 献 - 14 -

第 二 部 分 : 中 国 人 居 环 境 范 例 奖 申 报 材 料 编 制 导 则 一 基 本 要 求 申 报 城 市 需 通 过 范 例 项 目 介 绍 来 反 映 城 市 在 改 善 人 居 环 境 某 一 领 域 所 取 得 的 突 出 成 就 及 主 要 经 验 和 做 法 申 报 材 料 包 括 3000 字 以 内 的 文 字 材 料 介 绍 和 时 间 长 度 不 超 过 10 分 钟 的 音 像 资 料 材 料 原 则 上 按 以 下 格 式 和 内 容 编 制 二 格 式 和 内 容 ( 一 ) 项 目 背 景 1. 项 目 概 况 ; 2. 项 目 目 的 和 意 义 ; ( 二 ) 项 目 的 实 施 1. 项 目 的 实 施 部 门 参 与 实 施 的 国 内 外 机 构 科 研 单 位 ; 2. 项 目 实 施 的 主 要 过 程 和 所 采 取 的 政 策 措 施 ; 3. 资 金 来 源 与 资 金 保 障 ; 4. 项 目 实 施 过 程 中 的 公 众 参 与 ( 三 ) 项 目 的 效 果 1. 通 过 定 性 与 定 量 的 例 证 说 明 项 目 实 施 前 后 的 变 化 ; 2. 项 目 实 施 后 对 城 市 人 居 环 境 产 生 的 影 响 ; 3. 主 要 受 益 群 体 和 社 会 反 响 ( 四 ) 经 验 与 创 新 点 1. 项 目 取 得 的 主 要 经 验 ; 2. 项 目 的 创 新 点 ; 3. 项 目 是 否 得 到 借 鉴 和 推 广 - 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