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 繪 彩 色 人 生 國 家 考 試 講 座 郭 盈 村 郭 雋 主 講 前 高 雄 市 政 府 人 事 處 簡 任 11 職 等 副 處 長 中 華 民 國 國 家 考 試 研 究 發 展 學 會 理 事 長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及 培 訓 委 員 會 行 政 中 立 講 座 現 任 義 守 大 學 政 管 系 兼 任 教 師 曾 任 台 南 大 學 公 共 行 政 講 座
內 容 大 綱 壹 生 涯 規 劃 的 S 曲 線 貳 選 擇 國 家 文 官 考 試 的 六 大 理 由 參 國 家 文 官 考 試 簡 介 一 公 務 人 員 制 度 二 高 普 初 考 三 特 種 考 試 肆 公 務 人 員 待 遇 福 利 簡 介 伍 公 職 考 試 戰 略 陸 測 驗 式 試 題 複 選 題 改 革 因 應 之 道
壹 生 涯 規 劃 的 S 曲 線 知 名 管 理 學 家 查 爾 斯 韓 第 (Charles Handy) 在 弔 詭 的 年 代 一 書 中 提 出 S 型 曲 線 (The Sigmoid Curve) 理 論, 他 認 為 一 個 成 功 的 人, 能 夠 不 斷 成 長 的 秘 訣, 在 於 第 一 條 人 生 曲 線 尚 未 走 下 坡 前, 即 開 始 第 二 條 曲 線 的 蘊 育 ; 並 能 適 時 銜 接 第 一 條 人 生 曲 線, 再 創 另 一 個 高 峰, 因 此, 生 涯 規 劃 的 S 曲 線, 是 每 一 個 人 想 成 功 的 人, 都 應 該 具 備 的 觀 念
生 涯 規 劃 第 二 條 曲 線
貳 選 擇 公 職 考 試 的 六 大 理 由 一 工 作 穩 定 保 障 二 待 遇 福 利 優 渥 三 工 作 條 件 建 全 四 保 險 退 撫 保 障 五 國 家 多 元 用 人 六 改 變 未 來 生 活
參 國 家 文 官 考 試 簡 介 一 公 務 人 員 制 度 制 度 名 稱 適 用 機 關 等 級 結 構 官 職 併 立 制 中 央 及 地 方 各 級 行 政 機 關 簡 任 10 至 14 職 等 薦 任 6 至 9 職 等 委 任 1 至 5 職 等 官 職 分 立 制 警 察 機 關 警 監 警 正 警 佐 官 稱 職 務 分 立 制 關 務 機 關 監 正 高 員 員 佐
資 位 職 務 制 交 通 事 業 機 關 長 副 長 高 員 員 佐 級 聘 任 制 各 級 公 立 學 校 教 師 不 分 等, 分 36 個 俸 級 職 位 列 等 制 金 融 保 險 事 業 分 15 個 職 等 試 行 職 位 分 類 制 國 營 生 產 事 業 分 15 個 職 等
二 高 普 初 考 簡 介 依 據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法 第 三 條 第 一 項 規 定 : 公 務 人 員 之 考 試, 分 高 等 考 試 普 通 考 試 初 等 考 試 三 等 高 等 考 試 按 學 歷 分 為 一 二 三 級 及 格 人 員 於 服 務 一 年 內, 不 得 轉 調 原 分 發 任 用 之 主 管 機 關 及 其 所 屬 機 關 學 校 以 外 之 機 關 學 校 任 職
高 普 初 考 考 試 日 期 及 取 得 任 用 資 格 等 別 應 考 資 格 任 用 資 格 考 試 日 期 高 考 一 級 博 士 學 位 薦 任 九 等 高 考 二 級 碩 士 學 位 薦 任 七 等 高 考 三 級 大 專 學 位 薦 任 六 等 普 考 高 中 畢 業 委 任 三 等 初 考 年 滿 18 歲 委 任 一 等 約 102.07 報 名 ; 102.10 考 試 約 102.07 報 名 ; 102.10 考 試 約 102.04 報 名 ; 102.0707 考 試 約 102.04 報 名 ; 102.0707 考 試 約 101.11 報 名 ; 102.02 考 試
簡 任 14 職 等 簡 任 13 職 等 簡 任 12 職 等 簡 任 11 職 等 簡 任 10 至 11 職 等 簡 任 10 職 等 薦 任 9 職 等 薦 任 8 至 9 職 等 薦 任 8 職 等 薦 任 6 至 7 職 等 委 任 4 至 5 職 等 委 任 1 至 3 職 等 長 務 次 長 ; 直 轄 市 副 市 長 中 央 三 級 機 關 首 長 ; 直 轄 市 一 級 機 關 局 處 長 中 央 司 處 長 中 央 副 司 處 長 ; 直 轄 市 一 級 機 關 副 局 處 長 中 央 專 門 委 員 ; 縣 政 府 局 處 長 直 轄 市 一 級 機 關 主 任 秘 書 專 門 委 員 區 長 ; 縣 政 府 參 議 中 央 及 直 轄 市 科 長 ; 組 長 ; 區 長 ; 縣 政 府 副 局 處 長 中 央 及 直 轄 市 秘 書 專 員 視 察 戶 政 所 主 任 直 轄 市 股 長 ; 縣 政 府 科 長 戶 政 所 主 任 科 課 組 員 ; 幹 事 稅 務 員 助 理 員 辦 事 員 里 幹 事 戶 籍 員 助 理 稅 務 員 書 記 錄 事
三 特 種 考 試 簡 介 一 法 源 依 據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法 第 三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 為 因 應 特 殊 性 質 機 關 之 需 要 及 照 顧 身 心 障 礙 者 原 住 民 族 之 就 業 權 益, 得 比 照 前 項 考 試 之 等 級 舉 行 一 二 三 四 五 等 之 特 種 考 試, 除 本 法 另 有 規 定 者 外, 及 格 人 員 於 服 務 六 年 內, 不 得 轉 調 申 請 舉 辦 特 種 考 試 機 關 及 其 所 屬 機 關 學 校 以 外 之 機 關 學 校 任 職
二 特 種 考 試 區 分 五 等 級 1 一 等 特 考 比 照 高 考 一 級 2 二 等 特 考 比 照 高 考 二 級 3 三 等 特 考 比 照 高 考 三 級 4 四 等 特 考 比 照 普 考 5 五 等 特 考 比 照 初 考
三 特 考 特 用 的 限 制 1 分 發 機 關 限 制 縣 市 政 府 本 府 縣 轄 市 公 所 直 轄 市 政 府 一 級 機 關 及 區 公 所 列 入 高 普 初 考 ; 其 餘 職 缺 列 入 特 考 離 島 及 地 方 政 府 二 級 以 下 機 關 職 缺, 可 自 行 選 擇 是 否 列 入 高 普 初 或 地 方 特 考 2 任 職 年 限 限 制 及 格 人 員 於 服 務 6 年 內, 不 得 轉 調 申 請 舉 辦 特 考 機 關 及 其 所 屬 機 關 學 校 以 外 之 機 關 學 校 任 職 前 3 年 不 得 調 離 所 分 發 之 機 關
四 102 年 主 要 特 考 種 類 及 日 期 1 關 務 稅 務 人 員 特 考 約 101.12. 報 名 ;102.3 月 考 試 2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移 民 人 員 考 試 約 101.12 報 名 ;102.3 月 考 試 3 身 心 障 礙 人 員 特 考 約 102.1 報 名 ; 4 月 考 試 4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警 察 人 員 考 試 約 102.3 報 名 ; 6 月 考 試 5 特 種 考 試 交 通 事 業 鐵 路 人 員 考 試 約 102.3 報 名 ; 6 月 考 試 6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司 法 人 員 考 試 約 102.5 報 名 ;8 月 考 試 7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司 法 官 考 試 約 102.5 報 名 ;8 月 考 試 8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調 查 人 員 考 試 約 102.6 報 名 ;9 月 考 試 9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原 住 民 族 考 試 約 102.7 報 名 ;10 月 考 試 10 特 種 考 試 地 方 政 府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約 102.9 報 名 ;12 月 考 試
肆 公 務 人 員 待 遇 福 利 退 休 簡 介 一 薪 俸 等 級 本 俸 專 業 加 給 合 計 高 考 三 級 三 等 特 考 普 通 考 試 四 等 特 考 初 等 考 試 五 等 特 考 25,435 20,790 46,225 18,445 17,830 36,275 11, 102635 17,710 29,345
二 各 項 補 助 費 項 目 補 助 標 準 限 制 結 婚 補 助 二 個 月 薪 俸 離 婚 後 與 原 配 偶 結 婚 者 不 得 申 請 生 育 補 助 二 個 月 薪 俸 以 配 偶 或 本 人 分 娩 為 限 喪 葬 補 助 父 母 配 偶 五 個 月 薪 俸 子 女 三 個 薪 俸
三 公 保 現 金 給 付 給 付 項 目 殘 廢 給 付 養 老 給 付 死 亡 給 付 眷 屬 喪 葬 給 付 給 付 內 容 36 個 月 36 個 月 36 個 月 3 個 月
伍 國 家 考 試 必 勝 戰 略 一 知 己 知 彼, 百 戰 百 勝 知 識 經 濟 時 代, 考 試 的 結 構 不 斷 在 改 變, 即 考 生 年 齡 下 降 及 學 歷 普 遍 提 高 試 題 強 調 考 綱 不 考 本 命 題 及 閱 卷 素 質 的 改 變, 因 此, 考 生 決 勝 關 鍵 在 下 列 因 素 : 1 多 元 資 訊 2 知 識 管 理 3 文 筆 流 暢
二 報 考 類 科 選 擇 方 法 與 趨 勢 以 本 科 系 專 長 為 最 優 先 對 考 試 類 科 專 業 科 目 的 興 趣 歷 年 錄 取 人 數 之 比 較 申 論 題 型 或 選 擇 題 型
特 別 推 薦 : 行 政 類 科 : 高 考 : 一 般 行 政 人 事 行 政 政 風 社 會 行 政 教 育 行 政 普 考 : 一 般 行 政 一 般 民 政 人 事 行 政 政 風 社 會 行 政 商 科 : 教 育 行 政 高 考 : 會 計 財 務 審 計 績 效 審 計 計 稅 務 行 政 普 考 : 會 計 財 務 審 計 績 效 審 計 稅 務 行 政 初 等 : 一 般 行 政 稅 務 行 政 人 事 行 政 會 計
共 同 科 目 成 績 計 算 一 高 考 一 分 共 同 科 目 與 專 業 科 目 共 同 科 目 計 2 科, 占 總 成 績 20%, 專 業 科 目 計 6 科, 占 總 成 績 80%, 以 共 同 科 目 平 均 成 績 加 專 業 科 目 平 均 成 績 合 併 計 算 二 不 得 有 一 科 為 0 分 或 總 成 績 不 得 低 於 50 分 三 共 同 科 目 介 紹 1 國 文 ( 作 文 60% 公 文 20% 測 驗 20%) 2 法 學 知 識 與 英 文 (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30% 法 學 緒 論 30% 英 文 40%)
二 普 考 一 分 共 同 科 目 與 專 業 科 目 共 同 科 目 計 2 科, 專 業 科 目 計 4 科,6 科 成 績 平 均 計 算 二 不 得 有 一 科 為 0 分 或 總 成 績 不 得 低 於 50 分 三 共 同 科 目 介 紹 1 國 文 ( 作 文 60% 公 文 20% 測 驗 20%) 2 法 學 知 識 與 英 文 (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30% 法 學 緒 論 30% 英 文 40%)
類 科 的 專 業 科 目 一 般 行 政 : 高 考 : 1. 行 政 學 2. 行 政 法 3. 公 共 管 理 4. 政 治 學 5. 公 共 政 策 6. 民 法 總 則 與 刑 法 總 則 普 考 : 1. 行 政 學 概 要 2. 行 政 法 概 要 3. 公 共 管 理 概 要 4. 政 治 學 概 要 初 等 : 1. 國 文 2. 公 民 與 英 文 ( 含 公 文 格 式 用 語 ) ( 公 民 70% 英 文 30%) 3. 行 政 學 大 意 4. 法 學 大 意
一 般 民 政 : 高 考 : 1. 行 政 學 2. 行 政 法 3. 政 治 學 4. 地 方 政 府 與 政 治 5. 公 共 政 策 6. 民 法 總 則 與 刑 法 總 則 普 考 : 1. 行 政 學 概 要 2. 行 政 法 概 要 3. 政 治 學 概 要 4. 地 方 自 治 概 要
類 科 的 專 業 科 目 人 事 行 政 : 高 考 : 1. 行 政 學 2. 行 政 法 3. 現 行 考 銓 制 度 4. 心 理 學 ( 含 諮 商 與 輔 導 ) 5. 各 國 人 事 制 度 6. 民 法 總 則 與 刑 法 總 則 普 考 : 1. 行 政 學 概 要 初 等 : 1. 國 文 2. 行 政 法 概 要 3. 現 行 考 銓 制 度 概 要 4. 心 理 學 概 要 ( 含 公 文 格 式 用 語 ) ( 含 諮 商 與 輔 導 ) 2. 公 民 與 英 文 人 事 行 政 大 意 法 學 大 意 ( 公 民 70% 英 文 30%)
法 律 廉 政 高 考 : 1. 行 政 學 2. 行 政 法 3. 社 會 學 4. 刑 法 5. 刑 事 訴 訟 法 6. 公 務 員 法 ( 含 任 用 服 務 考 績 懲 戒 行 政 中 立 利 益 衝 突 迴 避 及 財 產 申 報 ) 普 考 : 1. 行 政 法 概 要 2. 刑 法 概 要 3. 刑 事 訴 訟 法 概 要 4. 公 務 員 法 概 要 ( 含 任 用 服 ( 務 考 績 懲 戒 行 政 中 立 利 益 衝 突 迴 避 及 財 產 申 報 )
社 會 行 政 高 考 : 1. 行 政 法 2. 社 會 學 3. 社 會 工 作 4. 社 會 研 究 法 5.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6. 社 會 政 策 與 社 會 立 法 普 考 : 1. 行 政 法 概 要 2. 社 會 政 策 與 社 會 立 法 概 要 3. 社 會 工 作 概 要 4. 社 會 研 究 法 概 要
教 育 行 政 高 考 : 1. 行 政 法 2. 教 育 行 政 學 3. 教 育 哲 學 4. 教 育 測 驗 與 統 計 5. 比 較 教 育 6. 教 育 心 理 學 普 考 : 1. 行 政 法 概 要 初 等 : 1. 國 文 2. 心 理 學 概 要 3. 教 育 概 要 4. 教 育 測 驗 與 統 計 概 要 2. 公 民 與 英 文 ( 含 公 文 格 式 用 語 ) ( 公 民 70% 英 文 30%) 3. 教 育 法 規 大 意 4. 教 育 學 大 意
會 計 高 考 : 1. 中 級 會 計 學 2. 財 政 學 3. 成 本 與 管 理 會 計 4. 政 府 會 計 5. 審 計 學 6. 會 計 審 計 法 規 ( 含 預 算 法 會 計 法 決 算 法 與 審 計 法 ) 普 考 : 1. 政 府 會 計 概 要 初 等 : 1. 國 文 2. 成 本 與 管 理 會 計 概 要 3. 審 計 學 概 要 4. 會 計 學 概 要 2. 公 民 與 英 文 ( 含 公 文 格 式 用 語 ) ( 公 民 70% 英 文 30%) 3. 會 計 學 大 意 4. 會 計 審 計 法 規 大 意
財 稅 行 政 高 考 : 1. 租 稅 各 論 2. 民 法 3. 財 政 學 4. 經 濟 學 5. 會 計 學 6. 稅 務 法 規 普 考 : 1. 財 政 學 概 要 初 等 : 1. 國 文 2 會 計 學 概 要 3. 民 法 概 要 4. 稅 務 法 規 概 要 2. 公 民 與 英 文 ( 含 公 文 格 式 用 語 ) ( 公 民 70% 英 文 30%) 3. 稅 務 法 規 大 意 4. 財 政 學 大 意
三 選 擇 題 學 習 方 法 ( 一 ) 蒐 集 歷 屆 試 題 97 年 至 102 年 所 有 高 普 初 特 考 之 選 擇 題 試 題 ( 二 ) 系 統 性 學 習 閱 讀 題 目 的 系 統 內 容, 而 非 僅 記 該 題 的 答 案 ( 三 ) 詮 釋 性 學 習 彙 編 知 識 與 默 會 知 識 並 重, 切 記 觀 念 優 於 感 官 ( 四 ) 選 擇 題 範 例 說 明
下 列 敘 述 何 者 不 符 合 集 體 決 策 中 議 價 協 商 型 的 特 質? 兩 個 以 上 權 威 者 的 妥 協 過 程 憲 法 實 務 造 成 議 價 協 商 的 必 要 滾 木 立 法 (logrolling) 為 常 見 的 形 式 之 一 設 法 說 服 對 方 相 信 本 身 觀 點 的 正 確 性 與 價 值 解 析 : 所 謂 議 價 協 商, 係 指 兩 個 或 兩 個 以 上 具 有 權 力 或 權 威 者, 彼 此 互 相 調 整 其 至 少 部 分 上 是 不 一 致 的 目 標, 以 制 定 一 項 彼 此 雖 不 滿 意 但 卻 可 以 接 受 的 行 動 方 案 的 過 程 最 常 見 的 型 式 有 三 : 滾 木 法 ; 副 報 償 法 ; 妥 協 法
現 代 政 府 期 透 過 政 府 支 出 的 力 量, 以 促 進 經 濟 發 展 和 創 造 這 是 屬 於 政 府 預 算 的 下 列 何 項 功 能? 成 長 功 能 穩 定 功 能 分 配 功 能 配 置 功 能 解 析 : 根 據 學 者 馬 斯 葛 雷 夫 夫 婦 (Ricard & Peggy Musgrave) 在 公 共 財 政 的 理 論 與 實 務 一 書 的 分 析, 認 為 政 府 財 政 的 收 入 與 支 出 應 提 供 以 下 幾 種 功 能 : 1 配 置 功 能 : 確 保 合 適 的 基 金 能 夠 流 向 所 需 的 經 濟 部 門 2 分 配 功 能 : 確 保 政 府 預 算 能 在 不 同 地 區 人 口 公 私 及 政 府 和 企 業 間 維 持 平 衡, 以 反 應 公 共 政 策 3 穩 定 功 能 : 使 用 政 府 支 出 以 穩 定 總 體 經 濟, 如 下 文 敘 述 的 凱 因 斯 的 有 效 需 求 理 論 4 成 長 功 能 : 透 過 政 府 支 出 的 力 量, 以 促 進 經 濟 成 長 和 創 造
四 申 論 題 學 習 方 法 應 具 備 整 體 性 概 念 架 構 一 所 謂 架 構 (Framework), 就 是 能 將 多 元 觀 念 或 心 智, 有 系 統 有 條 理 的 建 構 起 來, 而 使 閱 讀 者 能 以 最 快 速 的 時 間 一 目 瞭 然 由 於 近 幾 年 來 報 考 國 家 考 試 人 數 遽 增, 閱 卷 量 隨 之 增 加, 閱 卷 品 質 自 然 令 人 擔 憂, 在 這 種 不 佳 的 試 務 品 質 環 境 下, 考 生 應 提 升 寫 作 申 論 的 能 力, 達 到 答 題 學 術 規 格 化 內 容 論 述 完 整 性 之 境 界, 始 能 與 同 儕 競 爭 脫 穎 勝 出 二 寫 一 篇 約 500 字 的 短 文 申 論, 用 字 遣 詞 應 言 簡 意 賅, 三 言 兩 語 勾 出 全 義 一 般 而 言, 答 題 可 分 三 段 式 或 四 段 式, 而 且 寫 作 體 例 約 有 兩 種 作 法, 惟 不 論 那 一 種 寫 法, 其 目 標 是 一 致 的, 換 言 之, 凡 能 達 到 提 綱 契 領 建 立 架 構 切 題 的 內 容 與 深 度 兼 具 理 論 與 實 務, 就 能 獲 得 閱 卷 者 青 睞
五 國 考 必 勝 策 略 就 準 備 方 向 與 範 圍 答 題 經 驗 與 技 巧 讀 書 方 法 與 態 度 三 方 面 建 立 國 考 必 勝 策 略 一 準 備 方 向 與 範 圍 1 方 向 正 確 不 怕 路 途 遙 遠 做 對 的 事 比 做 事 方 法 重 要 2 命 題 大 綱 ; 循 綱 找 知 識 3 以 大 學 用 書 為 主 ; 相 關 期 刊 論 文 為 輔 4 觀 摩 三 年 內 的 歷 屆 試 題 5 注 意 國 內 政 治 經 濟 文 化 以 及 國 際 情 勢 6 理 解 知 識 的 研 究 層 次 典 範 理 論 原 則 策 略 7 接 受 專 業 老 師 輔 導, 相 信 老 師, 肯 定 自 己
二 答 題 經 驗 與 技 巧 1 工 欲 善 其 事 必 先 利 其 器, 具 備 正 確 的 答 題 經 驗 與 技 巧, 是 成 功 的 一 半 2 答 題 要 注 意 時 間 管 理 空 間 管 理 文 章 邏 輯 結 構 3 組 織 能 力 強 文 字 表 達 優 是 金 榜 題 名 的 保 證 3 答 題 方 法 : 1 內 容 力 求 周 延 詳 盡, 儘 量 引 用 理 論 經 典 2 培 養 自 主 性 及 獨 特 性, 切 毋 淪 為 教 條 3 全 文 結 構 符 合 邏 輯 --- 起 承 轉 合 的 精 神 表 達 4 各 段 敘 述 做 到 綱 舉 目 張 分 項 條 列 另 列 縮 格 書 寫 冠 以 數 字 5 答 題 採 取 系 統 思 考 過 程 看 想 作 檢 以 免 掛 一 漏 萬, 改 來 改 去
三 讀 書 方 法 與 態 度 --- 準 備 過 程 決 定 勝 負 1 集 中 注 意 力 --- 忍 耐 寂 寞, 專 注 以 達 精 進 2 有 規 律 生 活 步 調 --- 頭 腦 清 晰 才 有 創 造 力 3 凡 事 豫 則 立, 不 豫 則 廢 --- 以 成 就 感 取 代 無 力 感 4 組 織 讀 書 會 --- 三 個 臭 皮 匠 勝 過 諸 葛 亮 5 力 行 6 3 1 或 3 3 1 讀 書 策 略
my plus 加 分 誌 - 狀 元 大 秘 技 快 速 考 取 魔 法 書 獨 家 針 對 近 3 年 300 位 國 考 榜 首 進 行 大 調 查, 從 報 考 的 動 機, 學 習 的 方 式 心 態 花 費 等, 做 了 一 系 列 的 分 析, 以 揭 開 這 一 群 菁 英 的 神 祕 面 貌 以 下 即 為 這 一 群 國 考 菁 英 真 實 的 面 貌, 可 歸 納 為 以 下 八 點 : 1. 考 公 職 是 為 了 收 入 安 定 2. 九 成 以 全 職 準 備 為 主 3. 花 1~2 年 衝 刺, 較 易 奪 魁 4. 近 五 成 參 加 過 四 場 以 上 考 試 5. 書 在 精 不 在 多, 考 古 題 做 愈 多 愈 好 6. 榜 首 多 為 獨 行 俠, 愛 作 筆 記 與 考 題 7. 半 數 以 上 每 天 念 書 超 過 7 小 時 8. 做 好 時 間 管 理 答 題 技 巧 家 人 支 持 是 三 大 關 鍵
陸 測 驗 式 試 題 複 選 題 改 革 因 應 之 道 一 改 革 背 景 一 為 提 升 考 試 鑑 別 度, 測 驗 式 試 題 倘 得 採 用 複 選 題 型, 將 更 能 測 量 出 應 考 人 知 識 與 推 論 能 力 的 廣 度 深 度 及 多 元 性, 該 類 試 題 內 容 的 涵 蓋 性 與 豐 富 性 可 相 對 增 加 考 試 效 度, 並 可 配 合 各 類 考 試 之 特 性 與 評 量 目 的, 作 出 更 富 彈 性 及 多 面 向 之 試 題 設 計, 故 國 家 考 試 研 發 複 選 題 型, 對 提 升 評 鑑 效 能 應 具 有 一 定 價 值 與 意 義 二 爰 此, 考 試 院 於 101 年 4 月 16 日 修 正 發 布 命 題 規 則, 其 中 第 5 條 第 1 項 增 訂 第 14 款 : 各 科 目 試 題 以 單 選 題 為 原 則, 必 要 時, 得 採 複 選 題
二 分 析 本 次 改 革 主 要 係 基 於 下 列 原 因 : 一 單 選 題 降 低 考 試 成 就 的 鑑 識 度 鑑 於 目 前 國 考 測 驗 題 都 是 屬 於 單 選 題 型, 從 A B C D 選 項 中 選 一 個 答 案, 對 於 部 分 考 生 用 消 去 法, 很 容 易 猜 答 案, 未 來 測 驗 式 試 題 如 採 用 複 選 題, 將 可 提 昇 考 試 鑑 別 度 二 造 成 大 量 同 分 錄 取 的 狀 況 由 於 初 等 考 試 五 等 特 考 等 考 試, 目 前 全 都 以 單 選 題 測 驗 考 生, 錄 取 最 低 分 數 年 年 昇 高 從 93 年 平 均 83 分 近 兩 年 來 提 高 到 90 分 而 單 選 題, 以 101 初 等 一 般 行 政 為 例, 同 分 正 額 錄 取 及 增 額 錄 取 近 百 人, 將 影 響 分 發 任 用 的 困 難, 如 改 以 部 分 複 選 題 鑑 別 度 較 高, 當 可 減 少 同 分 人 數 偏 多 的 情 形
三 改 革 重 點 內 容 依 據 考 選 部 辦 理 測 驗 式 試 題 採 用 複 選 題 注 意 事 項 ( 草 案 ) 規 定 略 以 分 析 以 下 重 點 : 一 辦 理 試 務 機 關 對 於 採 用 複 選 題 之 類 科 科 目, 應 於 請 辦 考 試 計 畫 中 敘 明, 並 將 計 分 方 式 登 載 於 應 考 須 知 及 考 試 公 告 二 複 選 題 占 各 該 應 試 科 目 測 驗 式 試 題 之 配 分 比 率, 以 不 超 過 百 分 之 三 十 為 原 則, 且 須 註 明 單 選 題 或 複 選 題 三 複 選 題 每 題 有 五 個 選 項, 其 中 至 少 有 二 個 是 正 確 答 案 四 複 選 題 各 題 之 選 項 獨 立 判 定, 所 有 選 項 均 答 對 者, 得 該 題 全 部 分 數, 答 錯 k 個 選 項 者, 得 該 題 (5-2k)/5 之 題 分, 所 有 選 項 均 未 作 答 或 答 錯 多 於 二 個 選 項 者, 該 題 以 零 分 計 算 五 複 選 題 每 題 配 分 不 得 低 於 各 該 應 試 科 目 單 選 題 之 題 分, 最 高 不 得 超 過 四 分
四 行 政 學 大 意 複 選 題 的 準 備 要 領 一 心 態 的 調 整 1 紮 穩 腳 步 熟 讀 理 論 及 相 關 法 規 條 文 : 由 於 法 規 鉅 細 化 彌 遺, 複 選 題 作 答 時, 須 對 法 規 條 文 逐 條 閱 讀, 避 免 掛 一 漏 萬, 才 能 順 利 拿 高 分 2 默 會 知 識 而 非 感 官 知 識 : 切 記! 要 有 系 統 的 理 解 理 論 及 法 規 條 文 立 法 之 旨, 而 非 僅 記 法 規 的 文 字, 否 則 將 無 法 適 應 複 選 題 二 答 題 技 巧 1 先 寫 單 選 題 ; 後 寫 複 選 題 先 做 單 選 題 可 對 考 題 建 立 完 整 的 概 念, 這 在 面 對 最 後 的 複 選 題 時, 才 能 以 整 體 的 思 考 模 式 來 應 付 ; 因 為 複 選 題 通 常 是 最 難 的, 沒 有 正 確 的 觀 念 將 很 難 拿 高 分 2 作 答 時 應 就 題 目 圈 選 關 鍵 詞 : 如 下 列 何 者 為 非? 或 為 是? 此 時 為 非? 或 為 是? 就 是 關 鍵 詞 3 切 記 審 視 題 目 時 要 從 頭 看 到 尾, 以 免 造 成 遺 憾 : 複 選 題 的 特 色 就 是 必 須 看 完 全 部 五 個 選 項, 才 能 作 答 以 免 有 遺 珠 之 憾 4 劃 記 答 案 時 應 核 對 題 號 與 答 案 卡 是 否 正 確 ; 全 部 答 完 後 再 檢 視 電 腦 卡 答 案 與 題 號 是 否 一 致, 不 能 急 著 交 卷, 以 免 造 成 遺 憾
複 選 題 範 例 下 列 那 一 項 敘 述 符 合 公 共 行 政 的 定 義? 1. 與 公 眾 有 關 的 事 務, 須 由 政 府 或 公 共 團 體 來 處 理 者 2. 政 策 的 形 成 執 行 與 評 估 3. 以 保 障 特 定 團 體 或 個 人 的 利 益 為 目 的 4. 運 用 管 理 的 方 法 以 完 成 政 府 機 關 的 任 務 與 使 命 5. 以 企 業 為 基 礎 的 管 理 藝 術 解 析 : 在 民 主 體 制 運 作 中, 行 政 應 具 有 效 率 回 應 及 前 瞻 三 種 角 色 功 能, 並 且 可 以 將 行 政 的 涵 義 歸 納 如 下 : 1. 與 公 眾 有 關 的 事 務, 須 由 政 府 或 公 共 團 體 來 處 理 者 2. 涉 及 政 府 部 門 的 組 織 與 人 員 3. 政 策 的 形 成 執 行 與 評 估 4. 運 用 管 理 的 方 法 ( 計 畫 組 織 領 導 溝 通 協 調 控 制 等 ), 以 完 成 政 府 機 關 ( 構 ) 的 任 務 與 使 命 5. 以 公 法 為 基 礎 的 管 理 藝 術 以 達 成 公 共 福 祉 與 公 共 利 益 為 目 的
結 語 人 生 旅 途 只 要 方 向 正 確, 就 不 怕 路 途 遙 遠 只 有 把 握 當 下, 才 能 有 未 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