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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 置 人 员 调 查 和 处 理 经 口 中 毒 事 件 时, 一 般 不 必 穿 戴 个 体 防 护 装 备 现 场 救 援 人 员 清 洗 大 面 积 皮 肤 污 染 的 甲 醇 中 毒 病 人 时, 应 选 用 可 防 沸 点 低 于 65 有 机 蒸 气 和 颗 粒 物 的 全 面 型 呼 吸 防 护 器, 并 穿 戴 C 级 以 上 防 护 服 乳 胶 或 化 学 防 护 手 套 和 化 学 防 护 靴 医 疗 救 护 人 员 在 现 场 救 治 点 救 治 中 毒 病 人 时, 一 般 不 必 穿 戴 个 体 防 护 装 备 2.2 中 毒 事 件 的 调 查 调 查 人 员 应 先 了 解 中 毒 事 件 的 概 况, 然 后 对 事 件 相 关 场 所 和 人 员 进 行 调 查, 并 就 事 件 现 场 控 制 措 施 ( 如 收 集 并 封 存 所 有 可 疑 中 毒 食 品 关 闭 生 产 场 所 等 ) 救 援 人 员 的 个 体 防 护 等 向 事 件 指 挥 部 提 出 建 议 2.2.1 中 毒 事 件 相 关 场 所 的 调 查 针 对 生 产 性 甲 醇 中 毒 事 件, 调 查 内 容 包 括 涉 及 生 产 工 艺 流 程 环 境 状 况 通 风 措 施 防 护 条 件 人 员 接 触 情 况 等, 并 尽 早 采 集 相 关 场 所 的 空 气 样 品, 有 条 件 可 进 行 现 场 快 速 检 测 针 对 生 活 性 甲 醇 中 毒 事 件, 调 查 内 容 包 括 中 毒 事 件 涉 及 的 食 品 生 产 加 工 销 售 过 程 的 各 个 环 节, 并 采 集 中 毒 相 关 食 品 样 品, 有 条 件 可 现 场 快 速 检 测 可 疑 食 品 中 甲 醇 含 量 2.2.2 中 毒 事 件 相 关 人 员 的 调 查 调 查 对 象 应 包 括 中 毒 病 人 目 击 证 人 以 及 其 他 相 关 人 员 ( 如 生 产 人 员 采 购 人 员 销 售 人 员 餐 饮 业 服 务 员 以 及 医 疗 救 援 人 员 等 ) 调 查 内 容 包 括 接 触 时 间 接 触 物 质 接 触 人 数 中 毒 人 数 中 毒 的 主 要 症 状 中 毒 事 故 的 进 展 情 况 已 经 采 取 的 紧 急 措 施 等 同 时, 向 临 床 救 治 单 位 进 一 步 了 解 相 关 资 料 ( 如 抢 救 过 程 临 床 治 疗 资 料 实 验 室 检 查 结 果 等 ) 2.2.3 其 他 调 查 如 某 一 地 域 内 短 期 内 接 连 出 现 多 例 甲 醇 中 毒 病 例, 调 查 内 容 还 应 2

包 括 该 地 区 居 民 的 生 活 生 产 习 惯, 当 地 近 期 是 否 存 在 来 源 相 同 的 可 疑 食 品 等 对 现 场 调 查 的 资 料 作 好 记 录, 最 好 进 行 现 场 拍 照 录 音 录 像 等 取 证 材 料 要 有 被 调 查 人 的 签 字 2.3 中 毒 样 品 的 快 速 检 测 白 酒 样 品 中 的 甲 醇 可 使 用 变 色 酸 比 色 法 半 定 量 和 定 量 检 测 ( 附 件 1) 2.4 中 毒 事 件 的 确 认 和 鉴 别 2.4.1 中 毒 事 件 的 确 认 标 准 同 时 具 有 以 下 三 点, 可 确 认 为 甲 醇 中 毒 事 件 : a) 中 毒 病 人 有 甲 醇 接 触 机 会 ; b) 中 毒 病 人 出 现 以 中 枢 神 经 系 统 视 神 经 损 害 和 代 谢 性 酸 中 毒 为 主 的 临 床 表 现 ; c) 中 毒 现 场 采 样 样 品 中 甲 醇 含 量 增 高 2.4.2 中 毒 事 件 的 鉴 别 与 急 性 乙 醇 异 丙 醇 乙 二 醇 等 中 毒 事 件 相 鉴 别 2.5 现 场 医 疗 救 援 口 服 中 毒 意 识 清 晰 者, 早 期 可 进 行 催 吐 ; 经 呼 吸 道 吸 入 中 毒 者, 迅 速 移 离 中 毒 现 场 至 空 气 新 鲜 处 ; 皮 肤 污 染 者, 立 即 除 去 污 染 衣 物, 用 清 水 彻 底 冲 洗 中 毒 病 人 应 保 持 呼 吸 道 通 畅, 注 意 保 暖, 必 要 时 以 无 菌 纱 布 敷 料 或 眼 罩 覆 盖 双 眼, 予 以 避 光 保 护 当 短 期 内 出 现 大 批 中 毒 病 人 时, 应 首 先 进 行 现 场 检 伤 分 类, 优 先 处 理 红 标 病 人 2.5.1 现 场 检 伤 分 类 a) 红 标, 具 有 下 列 指 标 之 一 者 : 昏 迷 ; 休 克 ;kussmaul 呼 吸 b) 黄 标, 具 有 下 列 指 标 之 一 者 : 3

谵 妄 状 态 ; 意 识 朦 胧 混 浊 状 态 ; 抽 搐 c) 绿 标, 具 有 下 列 指 标 者 : 头 昏 头 痛 乏 力 恶 心 呕 吐 等 表 现 d) 黑 标, 同 时 具 有 下 列 指 标 者 : 意 识 丧 失, 无 自 主 呼 吸, 大 动 脉 搏 动 消 失, 瞳 孔 散 大 2.5.2 现 场 治 疗 红 标 病 人 要 保 持 复 苏 体 位, 建 立 静 脉 通 道, 地 塞 米 松 10mg 肌 内 注 射 或 稀 释 后 静 脉 注 射 黄 标 病 人 应 密 切 观 察 病 情 变 化 出 现 反 复 抽 搐 休 克 等 情 况 时, 及 时 采 取 对 症 支 持 措 施 绿 标 病 人 脱 离 环 境 后, 暂 不 予 特 殊 处 理, 观 察 病 情 变 化 2.5.3 病 人 转 送 中 毒 病 人 经 现 场 急 救 处 理 后, 应 立 即 就 近 转 送 至 有 血 液 净 化 条 件 的 医 院 继 续 观 察 和 治 疗 3 中 毒 样 品 的 采 集 与 检 测 3.1 采 集 样 品 的 选 择 作 业 现 场 空 气 样 品 可 能 导 致 中 毒 的 饮 料 以 及 酒 类 是 首 选 采 集 样 品 血 液 和 尿 液 中 甲 醇 浓 度 可 供 急 性 甲 醇 中 毒 病 人 的 诊 治 参 考 另 外, 可 根 据 中 毒 事 件 的 现 场 调 查 结 果, 确 定 现 场 还 应 采 集 的 其 它 样 品 种 类 3.2 样 品 的 采 集 方 法 a) 气 体 样 品 : 硅 胶 管 采 样,100ml/min 流 量 采 集 15min b) 液 体 样 品 ( 酒 类 或 饮 料 ): 使 用 具 塞 或 加 盖 的 塑 料 瓶, 采 样 量 200ml c) 血 液 样 品 : 使 用 具 塞 的 抗 凝 试 管 盛 放, 采 血 量 10ml d) 尿 液 样 品 : 使 用 具 塞 或 加 盖 的 塑 料 瓶, 采 样 量 50ml 3.3 样 品 的 保 存 和 运 输 所 有 样 品 采 集 后 最 好 在 4 条 件 下 冷 藏 保 存 和 运 输, 如 无 条 件 冷 藏 4

保 存 运 输, 样 品 应 在 采 集 后 24h 内 进 行 实 验 室 检 测 所 有 实 验 室 检 测 完 毕 的 样 品, 应 在 冷 冻 条 件 下 保 存 3 个 月, 备 用 于 实 验 室 复 核 3.4 推 荐 的 实 验 室 检 测 方 法 a) 气 相 色 谱 法 测 定 蒸 馏 酒 及 配 制 酒 中 甲 醇 (GB/T5009.48.4.2-2003) b) 顶 空 气 相 色 谱 法 定 性 及 定 量 分 析 血 尿 中 甲 醇 (GA/T105-1995) c) 气 相 色 谱 法 ( 热 解 析 ) 测 定 空 气 中 甲 醇 (GB/T 160.48.4-2007) d) 品 红 - 亚 硫 酸 比 色 法 检 测 酒 类 产 品 中 甲 醇 (GB/T5009.48.4.3-2003) 4 医 院 内 救 治 4.1 病 人 交 接 中 毒 病 人 送 到 医 院 后, 由 接 诊 医 院 的 接 诊 医 护 人 员 与 转 送 人 员 对 中 毒 病 人 的 相 关 信 息 进 行 交 接, 并 签 字 确 认 4.2 诊 断 和 诊 断 分 级 救 治 医 生 向 中 毒 病 人 或 陪 护 人 员 询 问 病 史, 对 中 毒 病 人 进 行 体 格 检 查 和 实 验 室 检 查, 确 认 中 毒 病 人 的 诊 断, 并 进 行 诊 断 分 级 诊 断 分 级 : a) 观 察 对 象 接 触 甲 醇 后, 出 现 头 痛 头 晕 乏 力 视 物 模 糊 等 症 状 和 眼 上 呼 吸 道 黏 膜 刺 激 症 状, 并 于 脱 离 接 触 后 短 时 间 内 恢 复 者 b) 轻 度 中 毒 具 备 以 下 任 何 一 项 者, 可 诊 断 为 轻 度 中 毒 : i 轻 至 中 度 意 识 障 碍 ; ii 视 乳 头 充 血 视 乳 头 视 网 膜 水 肿 或 视 野 检 查 有 中 心 或 旁 中 心 暗 点 ; iii 轻 度 代 谢 性 酸 中 毒 5

c) 重 度 中 毒 具 备 以 下 任 何 一 项 者, 可 诊 断 为 重 度 中 毒 : i 重 度 意 识 障 碍 ; ii 视 力 急 剧 下 降, 甚 至 失 明 或 视 神 经 萎 缩 ; iii 严 重 代 谢 性 酸 中 毒 4.3 治 疗 接 诊 医 院 对 所 接 收 的 中 毒 病 人 确 认 诊 断 和 进 行 诊 断 分 级 后, 根 据 病 情 的 严 重 程 度 将 病 人 送 往 不 同 科 室 进 行 进 一 步 救 治 观 察 对 象 可 留 观, 轻 度 中 毒 病 人 住 院 治 疗, 重 度 中 毒 病 人 立 即 监 护 抢 救 治 疗 4.3.1 清 除 毒 物 a) 洗 胃 : 经 口 中 毒 的 病 人, 病 程 早 期 应 尽 快 进 行 洗 胃 b) 血 液 透 析 : 血 液 透 析 可 以 清 除 血 液 中 的 甲 醇 和 毒 性 代 谢 产 物 甲 酸, 纠 正 代 谢 性 酸 中 毒 和 电 解 质 紊 乱, 应 当 尽 早 实 施 出 现 以 下 指 征 之 一 者 可 考 虑 进 行 血 液 透 析 : 口 服 纯 甲 醇 量 >30ml; 血 液 甲 醇 浓 度 > 15.6mmol/L(500mg/L), 或 血 液 甲 酸 浓 度 >4.34mmol/L(200mg/L); 出 现 代 谢 性 酸 中 毒 ; 出 现 视 神 经 障 碍 ; 出 现 意 识 障 碍 4.3.2 解 毒 药 物 a) 乙 醇 : 可 使 用 10% 乙 醇 溶 液 100ml~200ml 静 脉 滴 注, 每 日 1~ 2 次, 连 用 3 天, 严 重 者 可 延 长 治 疗 时 间 其 间 应 当 经 常 测 定 血 液 乙 醇 浓 度, 宜 维 持 在 21.7mmol/L~32.6mmol/L(1000mg/L~1500mg/L) 当 血 液 甲 醇 浓 度 低 于 6.24mmol/L(200mg/L) 时, 可 以 停 止 乙 醇 疗 法 b) 叶 酸 : 可 以 考 虑 使 用 叶 酸, 每 日 30mg~45mg, 分 2~3 次 肌 内 注 射 4.3.3 眼 部 处 理 a) 以 无 菌 纱 布 敷 料 或 眼 罩 覆 盖 双 眼, 以 避 免 光 线 直 接 刺 激 b) 肾 上 腺 糖 皮 质 激 素 : 出 现 视 神 经 损 害 者, 可 口 服 泼 尼 松 5mg~ 6

10mg, 每 日 3 次, 剂 量 和 疗 程 根 据 病 情 调 整 ; 也 可 用 地 塞 米 松 654-2 普 鲁 卡 因 进 行 双 侧 球 后 注 射 c) 同 时 补 充 多 种 维 生 素 ( 如 维 生 素 B 1 维 生 素 B 6 ) 以 及 应 用 血 管 扩 张 剂 4.3.4 纠 正 代 谢 性 酸 中 毒 发 生 代 谢 性 酸 中 毒 时, 可 使 用 5% 碳 酸 氢 钠 溶 液 予 以 纠 正, 并 依 据 血 气 分 析 结 果 调 整 碳 酸 氢 钠 溶 液 用 量 严 重 代 谢 性 酸 中 毒 应 首 选 血 液 透 析 治 疗 4.3.5 其 他 对 症 支 持 治 疗 加 强 营 养 合 理 膳 食, 维 持 水 电 解 质 及 酸 碱 平 衡, 防 治 脑 水 肿, 保 护 心 肝 肾 等 重 要 脏 器 功 能 5 应 急 反 应 的 终 止 中 毒 事 件 的 危 险 源 及 其 相 关 危 险 因 素 已 被 消 除 或 有 效 控 制, 中 毒 食 品 和 其 他 可 疑 毒 物 已 经 完 全 收 缴 和 销 毁, 未 出 现 新 的 中 毒 病 人 且 原 有 病 人 病 情 稳 定 24h 以 上 7

附 件 1 变 色 酸 比 色 法 半 定 量 定 量 检 测 白 酒 中 的 甲 醇 1 适 用 范 围 适 用 于 80 度 以 下 蒸 馏 酒 或 配 制 酒 中 甲 醇 的 测 定 测 定 结 果 可 作 为 初 步 判 断 事 件 性 质 的 重 要 参 考, 不 能 作 为 确 定 事 件 性 质 的 依 据 重 大 突 发 事 件 性 质 的 判 定, 建 议 采 用 气 相 色 谱 方 法 加 以 确 认 2 原 理 甲 醇 在 酸 性 条 件 下 被 高 锰 酸 钾 氧 化 成 甲 醛 甲 醛 与 变 色 酸 在 硫 酸 溶 液 中 发 生 反 应, 生 成 紫 红 色 物 质, 显 色 深 浅 与 甲 醇 含 量 成 正 比 与 标 准 色 阶 目 视 比 较 半 定 量 测 定 或 于 波 长 540nm 处 比 色 定 量 测 定 3 方 法 重 要 参 数 3.1 检 测 范 围 :(0.00~0.12)g/100ml 3.2 检 测 限 : 目 视 法 :0.02g/l00ml 分 光 光 度 法 :0.004g/l00ml 3.3 精 密 度 (RSD): 10% 3.4 准 确 度 ( 回 收 率 ):94%~105% 3.5 全 程 测 定 时 间 :40min 3.6 干 扰 : 酒 精 度 对 反 应 有 干 扰, 酒 样 需 稀 释 到 乙 醇 含 量 为 6% 左 右 方 可 消 除 干 扰 ; 酒 中 含 有 的 甲 醛 会 增 加 光 密 度, 经 过 稀 释 不 会 影 响 测 定 结 果 4 仪 器 分 光 光 度 计 ; 25ml 具 塞 比 色 管 ; 水 浴 锅 5 试 剂 5.1 试 剂 ( 除 甲 醇 为 色 谱 纯 外, 其 余 均 为 分 析 纯 ) 5.2 固 体 高 锰 酸 钾 亚 硫 酸 钠 变 色 酸 8

5.3 磷 酸 溶 液 (1+5) 5.4 硫 酸 溶 液 (4+1) 5.5 无 甲 醇 乙 醇 溶 液 :6% 5.6 甲 醇 标 准 使 用 液 :0.2g/L 5.7 现 配 试 剂 a) 高 锰 酸 钾 磷 酸 溶 液 : 每 测 定 管 加 约 15mg 高 锰 酸 钾 和 0.5ml(1+5) 磷 酸 溶 液 配 成 按 测 定 总 用 量 一 次 配 制 b) 变 色 酸 溶 液 : 每 管 加 约 lomg 变 色 酸 和 一 滴 重 蒸 水 配 成 按 测 定 总 用 量 一 次 配 制 6 设 备 吸 管 比 色 管 分 光 光 度 计 酒 精 比 重 计 温 度 计 量 筒 水 浴 锅 7 操 作 步 骤 7.1 酒 样 稀 释 根 据 实 测 到 的 乙 醇 浓 度 按 下 式 计 算 取 样 体 积 : V = 5 6/ 酒 样 酒 精 度 V 取 样 体 积 (ml); 5 酒 样 稀 释 液 体 积 (ml); 6 酒 样 稀 释 成 的 乙 醇 浓 度 (%) 取 酒 样 Vml 用 重 蒸 水 稀 释 定 容 到 5ml, 待 测 7.2 测 定 7.2.1 制 作 标 准 曲 线 : 取 5 支 5ml 具 塞 比 色 管, 分 别 加 入 6% 无 甲 醇 乙 醇 溶 液 0.50ml 0.45ml 0.40ml 0.30ml 0.20ml 然 后 加 入 甲 醇 标 准 使 用 液 0.00ml 0.05ml 0.10ml 0.20ml 0.30ml ( 相 当 于 换 算 成 60 度 酒 时 甲 醇 浓 度 0.00g/100ml 0.02g/100ml 0.04g/100ml 0.08g/100ml 0.12g/100ml) 各 管 加 入 现 配 的 高 锰 酸 钾 磷 酸 溶 液 9

0.50ml, 加 盖 室 温 放 置 10min 后, 各 管 分 次 加 入 少 量 亚 硫 酸 钠, 直 至 溶 液 褪 色 褪 色 后, 加 一 滴 变 色 酸 溶 液, 沿 壁 缓 慢 加 3.0ml(4+1) 硫 酸 溶 液 盖 塞 后, 轻 轻 颠 倒 数 次 于 70 ~80 水 浴 加 热 10min, 取 出 冷 至 室 温 7.2.2 样 品 测 定 : 另 取 2 支 5ml 具 塞 比 色 管, 各 加 入 稀 释 后 的 酒 样 0.50ml, 测 定 方 法 同 标 准 曲 线 a) 目 视 比 色 法 : 将 样 品 管 与 标 准 系 列 进 行 目 视 比 色 b) 分 光 光 度 法 : 用 零 管 调 零, 于 540nm 波 长 处 测 定 吸 光 度 值, 以 浓 度 为 横 坐 标, 吸 光 度 为 纵 坐 标, 绘 制 标 准 工 作 曲 线 从 工 作 曲 线 查 出 样 品 中 甲 醇 含 量 计 算 公 式 : A 100 60 X = V 0.5/5 1000 酒 精 度 数 X 折 成 60 度 酒 时 的 甲 醇 含 量,g/100ml; A 测 定 样 品 中 甲 醇 含 量,mg; v 酒 样 取 样 量,ml; 5 酒 样 稀 释 液 体 积,ml; 0.5 酒 样 稀 释 液 取 量,ml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