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发 生 医 疗 差 错 责 任 者, 当 年 不 得 申 报 ; 发 生 医 疗 事 故 责 任 者 未 满 2 年 的 第 三 条 学 历 资 历 条 件 本 专 业 或 相 关 专 业 大 学 本 科 毕 业 以 上 学 历, 取 得 副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后 从 事 本 领 域 专 业 技 术 工 作 不 少 于 五 年 第 四 条 外 语 条 件 一 参 加 全 国 职 称 外 语 等 级 考 试, 达 到 自 治 区 职 称 改 革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规 定 的 要 求 二 免 试 条 件 按 自 治 区 职 称 改 革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的 规 定 执 行 第 五 条 计 算 机 应 用 能 力 一 参 加 全 国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计 算 机 应 用 能 力 考 试, 达 到 自 治 区 职 称 改 革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规 定 的 成 绩 模 块 二 免 试 条 件 按 自 治 区 职 称 改 革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的 规 定 执 行 第 六 条 专 业 技 术 执 业 资 格 及 专 业 能 力 考 试 条 件 一 申 报 主 任 医 师 须 具 备 执 业 医 师 资 格 并 经 执 业 注 册 ; 申 报 主 任 护 师 须 具 备 护 士 执 业 资 格 并 经 执 业 注 册 二 参 加 卫 生 系 列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专 业 能 力 考 试, 成 绩 达 到 规 定 的 合 格 分 数 线 ; 免 试 人 员 范 围 按 卫 生 系 列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专 业 能 力 考 试 规 定 执 行 第 七 条 继 续 教 育 条 件 任 现 职 以 来, 完 成 本 部 门 行 业 及 政 府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规 定 的 继 续 教 育 任 务 第 八 条 专 业 技 术 工 作 经 历 ( 能 力 ) 条 件 任 现 职 以 来,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 3
一 每 年 从 事 专 业 技 术 工 作 35 周 以 上 在 管 理 工 作 岗 位 的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每 年 从 事 专 业 技 术 工 作 时 间 不 少 于 15 周 二 有 丰 富 的 本 专 业 实 践 经 验, 能 独 立 解 决 本 专 业 复 杂 疑 难 的 重 大 技 术 问 题 ; 主 持 完 成 疑 难 危 重 病 人 的 会 诊 和 抢 救 工 作 三 开 展 本 专 业 必 须 具 备 的 各 种 诊 疗 技 术 项 目 根 据 专 业 发 展 需 要, 对 本 专 业 的 某 一 领 域 有 深 入 研 究, 应 用 于 医 学 实 践 与 科 学 研 究 四 有 培 养 本 专 业 中 级 职 称 以 上 人 员 或 协 助 培 养 研 究 生 1 名 以 上 的 经 历, 每 年 为 下 级 医 务 人 员 讲 授 专 题 课 3 次 以 上 五 开 展 基 层 卫 生 技 术 服 务 工 作 卫 生 系 统 内 的 卫 生 技 术 人 员, 原 则 上 应 按 规 定 到 县 或 乡 ( 镇 ) 卫 生 机 构 开 展 卫 生 技 术 服 务 工 作 累 计 三 个 月 以 上 ( 提 交 广 西 卫 生 技 术 人 员 到 农 村 基 层 工 作 考 核 卡 ), 具 体 按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第 九 条 业 绩 成 果 条 件 申 报 正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须 具 备 以 下 条 件 : 一 病 案 或 技 术 工 作 报 告 ( 一 ) 临 床 医 疗 ( 西 医 中 医 ): 1. 须 提 交 本 人 在 任 期 内 不 同 年 份 主 治 主 持 的 能 反 映 本 人 专 业 技 术 水 平 和 业 绩 成 果 的 3 份 原 始 完 整 病 案 ( 扫 描 的 复 印 件 要 有 单 位 审 核 盖 章 ) 2. 无 住 院 病 床 科 室 或 长 期 在 门 诊 工 作 而 无 法 提 供 病 案 的 申 报 人 员 : 须 提 交 本 人 在 任 期 内 不 同 年 份 主 治 主 持 的 能 反 映 本 人 专 业 技 术 水 平 和 业 绩 成 果 的 3 份 病 案 分 析 材 料 ( 每 份 3000 字 以 内, 附 有 关 原 始 资 料 材 料 如 各 种 检 查 检 验 单 号 处 方 等, 扫 描 的 复 4
印 件 要 有 单 位 审 核 盖 章 ) ( 二 ) 其 他 专 业 : 须 提 交 本 人 在 任 期 内 不 同 年 份 主 持 的 能 反 映 本 人 专 业 技 术 水 平 和 业 绩 成 果 的 3 份 技 术 工 作 报 告 ( 每 份 3000 字 以 内, 附 实 验 室 检 测 检 查 现 场 调 查 等 有 相 关 原 始 资 料, 扫 描 的 复 印 件 要 有 单 位 审 核 盖 章 ) 二 任 现 职 以 来,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 ( 一 ) 省 ( 部 ) 级 科 技 成 果 三 等 奖 1 项 以 上 获 奖 项 目 的 主 要 完 成 人 ; ( 二 ) 市 ( 厅 ) 级 科 技 成 果 二 等 奖 1 项 以 上 获 奖 项 目 的 主 要 完 成 人 ; ( 三 ) 获 省 ( 部 ) 级 以 上 劳 动 模 范 先 进 工 作 者 五 一 劳 动 奖 章 三 八 红 旗 手 等 荣 誉 称 号 ; ( 四 ) 承 担 市 ( 厅 ) 级 以 上 批 准 立 项 的 科 研 课 题 结 题 并 经 过 鉴 定 ( 课 题 组 主 要 成 员 前 3 名 ) 第 十 条 论 文 著 作 条 件 任 现 职 以 来 必 须 以 第 一 作 者 身 份 在 医 学 类 专 业 公 开 发 行 期 刊 ( 公 开 发 行 期 刊 查 询 国 家 新 闻 出 版 广 电 总 局 网 站 ) 发 表 本 专 业 学 术 论 文 3 篇 以 上 ( 不 含 增 刊, 不 包 括 个 案 报 道 综 述 科 普 性 文 章 和 论 文 摘 要 等, 其 中, 列 入 中 国 科 技 论 文 统 计 源 期 刊 中 文 核 心 期 刊 要 目 总 览 的 医 学 类 核 心 期 刊 1 篇 以 上 ), 文 献 综 述 1 篇 ( 必 须 发 表 在 公 开 发 行 期 刊, 含 增 刊 ) 评 委 会 ( 专 家 组 ) 应 对 论 文 质 量 进 行 专 业 鉴 评, 并 给 出 鉴 定 意 见, 对 于 论 文 水 平 较 低 的 不 能 作 为 评 审 依 据 5
第 十 一 条 破 格 条 件 对 贡 献 突 出 业 绩 显 著 且 不 具 备 规 定 学 历, 但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者 可 破 格 申 报 一 基 本 条 件 ( 一 ) 符 合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试 行 条 例 规 定 的 思 想 政 治 条 件, 任 现 职 以 来, 各 年 度 考 核 均 为 合 格 ( 或 称 职 ) 以 上, 其 中 至 少 有 两 年 度 考 核 为 优 秀 ( 二 ) 任 现 职 以 来, 年 度 考 核 论 文 外 语 计 算 机 应 用 能 力 专 业 能 力 考 试 继 续 教 育 工 作 业 绩 等 符 合 规 定 条 件 二 主 任 医 ( 药 护 技 ) 师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破 格 条 件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其 中 之 一 : ( 一 ) 获 得 国 家 部 委 或 自 治 区 政 府 授 予 的 专 家 称 号 ; ( 二 ) 获 国 家 自 然 科 学 奖 技 术 发 明 奖 科 技 进 步 奖, 或 省 部 级 科 技 进 步 二 等 奖 以 上 者 ( 以 奖 励 证 书 为 准 ) 第 十 二 条 附 则 一 凡 是 符 合 上 述 条 件 规 定, 可 申 报 正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并 按 规 定 程 序 送 评, 否 则, 各 级 人 事 ( 职 改 ) 部 门 不 予 受 理, 评 委 会 不 予 评 审 二 本 条 件 自 下 发 之 日 起 执 行, 此 前 与 本 条 件 不 一 致 的, 以 本 条 件 为 准 三 本 条 件 由 自 治 区 职 改 办 自 治 区 卫 生 厅 职 改 办 按 职 责 分 工 负 责 解 释 四 与 本 条 件 相 关 的 词 ( 语 ) 解 释 见 附 录 6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卫 生 系 列 副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评 审 条 件 评 定 标 准 : 具 有 良 好 的 职 业 道 德 和 敬 业 精 神, 严 格 遵 守 医 德 规 范 ; 系 统 掌 握 本 学 科 的 基 础 理 论 和 专 业 知 识, 熟 悉 相 关 学 科 理 论 知 识, 熟 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标 准 及 技 术 规 范, 了 解 本 专 业 国 内 外 现 状 及 发 展 趋 势 ; 有 较 丰 富 的 实 践 经 验, 能 处 理 本 专 业 较 复 杂 疑 难 问 题, 工 作 业 绩 较 突 出, 公 开 发 表 出 版 体 现 专 业 水 平 的 论 文 和 著 作 ; 学 术 技 术 水 平 较 高, 有 指 导 和 培 养 下 一 级 卫 生 技 术 人 员 的 能 力 ; 较 熟 练 运 用 一 门 外 语 获 取 医 学 信 息 和 进 行 学 术 交 流 ; 具 有 良 好 的 职 业 道 德 和 敬 业 精 神, 严 格 遵 守 医 德 规 范 第 一 条 适 用 范 围 适 用 于 从 事 医 疗 卫 生 工 作, 申 报 副 主 任 医 师 副 主 任 技 师 副 主 任 药 师 副 主 任 护 师 的 卫 生 技 术 人 员 第 二 条 思 想 政 治 条 件 遵 守 国 家 法 律 和 法 规, 有 良 好 的 职 业 道 德 和 敬 业 精 神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不 得 申 报 : 一 从 申 报 当 年 往 前 推 算, 在 申 报 条 件 规 定 的 资 历 年 限 内, 有 过 年 度 考 核 不 合 格 的 ; 二 有 伪 造 学 历 资 历, 或 申 报 业 绩 弄 虚 作 假, 剽 窃 他 人 成 果 等 申 报 材 料 造 假 等 严 重 违 纪 行 为, 从 被 查 证 属 实 当 年 起 3 年 内 不 得 申 报 ; 三 发 生 医 疗 差 错 责 任 者, 当 年 不 得 申 报 ; 发 生 医 疗 事 故 责 7
任 者 未 满 2 年 的 第 三 条 学 历 资 历 条 件 任 现 职 以 来,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 一 获 博 士 学 位, 取 得 中 级 资 格 后 从 事 本 领 域 专 业 技 术 工 作 2 年 以 上 ; 获 硕 士 学 位, 取 得 中 级 资 格 后 从 事 本 领 域 专 业 技 术 工 作 4 年 以 上 ; 获 大 学 本 科 学 历, 取 得 中 级 资 格 后 从 事 本 领 域 专 业 技 术 工 作 5 年 以 上 ; 获 大 专 学 历, 取 得 中 级 资 格 后 从 事 本 领 域 专 业 技 术 工 作 7 年 以 上 二 国 家 机 关 分 流 到 企 事 业 单 位, 从 事 专 业 技 术 工 作 尚 无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的 人 员, 按 以 下 学 历 资 历 要 求 申 报 : 获 得 博 士 学 位, 从 事 专 业 技 术 工 作 2 年 以 上 ; 获 得 硕 士 学 位, 从 事 专 业 技 术 工 作 8 年 以 上 ; 获 得 研 究 生 班 毕 业 或 双 学 士 学 位, 从 事 专 业 技 术 工 作 9 年 以 上 ; 大 学 本 科 毕 业, 从 事 专 业 技 术 工 作 11 年 以 上 ; 大 学 专 科 毕 业, 从 事 专 业 技 术 工 作 15 年 以 上 第 四 条 外 语 条 件 一 参 加 全 国 职 称 外 语 等 级 考 试, 达 到 自 治 区 职 称 改 革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制 定 的 要 求 二 免 试 条 件 按 自 治 区 职 称 改 革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的 规 定 执 行 第 五 条 计 算 机 应 用 能 力 一 参 加 全 国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计 算 机 应 用 能 力 考 试, 达 到 自 治 区 职 称 改 革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规 定 的 成 绩 模 块 二 免 试 条 件 按 自 治 区 职 称 改 革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的 规 定 执 行 第 六 条 专 业 技 术 执 业 资 格 及 专 业 能 力 考 试 条 件 一 申 报 副 主 任 医 师 须 具 备 执 业 医 师 资 格 并 经 执 业 注 册 ; 申 8
报 副 主 任 护 师 须 具 备 护 士 执 业 资 格 并 经 执 业 注 册 二 参 加 卫 生 系 列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专 业 能 力 考 试, 成 绩 达 到 规 定 的 合 格 分 数 线 ; 免 试 人 员 范 围 按 卫 生 系 列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专 业 能 力 考 试 规 定 执 行 第 七 条 继 续 教 育 条 件 任 现 职 以 来, 完 成 本 部 门 行 业 及 政 府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规 定 的 继 续 教 育 任 务 第 八 条 专 业 技 术 工 作 经 历 ( 能 力 ) 条 件 任 现 职 以 来,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 一 每 年 从 事 专 业 技 术 工 作 40 周 以 上 在 管 理 工 作 岗 位 的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每 年 从 事 专 业 技 术 工 作 时 间 不 少 于 20 周 二 有 较 丰 富 的 本 专 业 实 践 经 验, 能 独 立 解 决 本 专 业 复 杂 疑 难 的 技 术 问 题 ; 完 成 较 复 杂 的 会 诊 和 抢 救 工 作 三 开 展 本 专 业 必 须 具 备 的 各 项 诊 疗 技 术 项 目 四 每 年 对 下 一 级 卫 生 技 术 人 员 进 行 临 床 技 能 培 训, 讲 授 专 题 课 3 次 以 上 五 开 展 基 层 卫 生 技 术 服 务 工 作 卫 生 系 统 内 的 卫 生 技 术 人 员, 原 则 上 应 按 规 定 到 县 或 乡 ( 镇 ) 卫 生 机 构 开 展 卫 生 技 术 服 务 工 作 申 报 副 主 任 医 师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在 任 期 内 必 须 到 县 乡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服 务 累 计 6 个 月 以 上 ; 申 报 其 它 副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在 任 期 内 必 须 到 县 乡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服 务 累 计 3 个 月 以 上 ( 提 交 广 西 卫 生 技 术 人 员 到 农 村 基 层 工 作 考 核 卡 ), 具 体 按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第 九 条 业 绩 成 果 条 件 9
申 报 副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须 提 供 以 下 病 案 或 技 术 工 作 报 告 : 一 临 床 医 疗 ( 西 医 中 医 ): ( 一 ) 须 提 交 本 人 在 任 期 内 不 同 年 份 主 治 主 持 的 能 反 映 本 人 专 业 技 术 水 平 和 业 绩 成 果 的 3 份 原 始 完 整 病 案 ( 扫 描 的 复 印 件 要 有 单 位 审 核 盖 章 ) ( 二 ) 无 住 院 病 床 科 室 或 长 期 在 门 诊 工 作 而 无 法 提 供 病 案 的 申 报 人 员 : 须 提 交 本 人 在 任 期 内 不 同 年 份 主 治 主 持 的 能 反 映 本 人 专 业 技 术 水 平 和 业 绩 成 果 的 3 份 病 案 分 析 材 料 (3000 字 以 内, 附 有 关 原 始 资 料 材 料 如 各 种 检 查 检 验 单 号 处 方 等, 扫 描 的 复 印 件 要 有 单 位 审 核 盖 章 ) 二 其 他 专 业 : 须 提 交 本 人 在 任 期 内 不 同 年 份 主 持 的 能 反 映 本 人 专 业 技 术 水 平 和 业 绩 成 果 的 3 份 技 术 工 作 报 告 (3000 字 以 内, 附 实 验 室 检 测 检 查 现 场 调 查 等 有 相 关 原 始 资 料, 扫 描 的 复 印 件 要 有 单 位 审 核 盖 章 ) 第 十 条 论 文 著 作 条 件 任 现 职 以 来 必 须 以 第 一 作 者 身 份 在 医 学 类 专 业 公 开 发 行 期 刊 ( 公 开 发 行 期 刊 查 询 国 家 新 闻 出 版 广 电 总 局 网 站 ) 发 表 本 专 业 学 术 论 文 2 篇 以 上 ( 不 含 增 刊, 不 包 括 个 案 报 道 综 述 科 普 性 文 章 和 论 文 摘 要 等 ), 综 述 1 篇 ( 可 不 发 表 ) 县 和 县 以 下 各 医 疗 单 位 申 报 副 高 级 职 务 资 格, 论 文 可 在 医 学 类 专 业 期 刊 的 增 刊 发 表 评 委 会 ( 专 家 组 ) 应 对 论 文 质 量 进 行 专 业 鉴 评, 并 给 出 鉴 定 意 见, 对 于 论 文 水 平 较 低 的 不 能 作 为 评 审 依 据 第 十 一 条 破 格 条 件 10
对 贡 献 突 出 业 绩 显 著 且 不 具 备 规 定 学 历, 但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者 可 破 格 申 报 一 基 本 条 件 ( 三 ) 符 合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试 行 条 例 规 定 的 思 想 政 治 条 件, 任 现 职 以 来, 各 年 度 考 核 均 为 合 格 ( 或 称 职 ) 以 上, 其 中 至 少 有 两 年 度 考 核 为 优 秀 任 现 职 以 来, 年 度 考 核 论 文 外 语 计 算 机 应 用 能 力 专 业 能 力 考 试 继 续 教 育 工 作 业 绩 等 符 合 规 定 条 件, 二 副 主 任 医 ( 药 护 技 ) 师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破 格 条 件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其 中 之 两 项 : ( 一 ) 获 得 市 ( 厅 ) 级 授 予 的 专 家 称 号 ; ( 二 ) 获 省 部 级 科 技 进 步 三 等 奖 ; ( 三 ) 市 ( 厅 ) 级 科 技 进 步 一 等 奖 以 上 者 第 十 二 条 附 则 一 凡 是 符 合 上 述 条 件 规 定, 可 申 报 副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并 按 规 定 程 序 申 报 送 评, 否 则, 各 级 人 事 ( 职 改 ) 部 门 不 予 受 理, 评 委 会 不 予 评 审 二 本 条 件 自 下 发 之 日 起 执 行, 此 前 与 本 条 件 不 一 致 的, 以 本 条 件 为 准 三 本 条 件 由 自 治 区 职 改 办 自 治 区 卫 生 厅 职 改 办 按 职 责 分 工 负 责 解 释 四 与 本 条 件 相 关 的 词 ( 语 ) 解 释 见 附 录 11
附 录 有 关 的 词 ( 语 ) 或 概 念 的 特 定 解 释 一 本 评 审 条 件 中 所 规 定 的 思 想 政 治 条 件 学 历 ( 学 位 ) 资 历 外 语 和 计 算 机 应 用 能 力 专 业 能 力 考 试 继 续 教 育 和 工 作 经 历 业 绩 成 果 论 文 ( 著 作 ) 要 求 必 须 同 时 具 备 二 本 评 审 条 件 中 所 规 定 的 学 历, 是 指 国 民 教 育 序 列 的 学 历 取 得 国 ( 境 ) 外 的 学 历, 须 提 供 国 家 教 育 主 管 部 门 的 认 证 材 料 三 论 文 : 指 在 医 学 及 相 关 专 业 公 开 发 行 的 学 术 期 刊 上 发 表 本 专 业 研 究 性 学 术 文 章, 全 文 一 般 不 少 于 2000 字 不 含 增 刊, 不 包 括 个 案 报 道 综 述 科 普 性 文 章 和 论 文 摘 要 等 通 讯 作 者 论 文 不 能 作 为 代 表 作 四 奖 项 等 次 主 要 完 成 人 排 名 ( 一 ) 省 ( 部 ) 级 科 技 成 果 一 等 奖 : 前 9 名 ; 二 等 奖 : 前 7 名 ; 三 等 奖 : 前 5 名 ( 二 ) 市 ( 厅 ) 级 科 技 成 果 科 技 成 果 一 等 奖 : 前 5 名 ; 二 等 奖 : 前 3 名 五 继 续 教 育 学 分 条 件 ( 一 ) 指 任 现 职 以 来, 累 计 完 成 继 续 医 学 教 育 I 类 学 分 25 分 Ⅱ 类 学 分 50 分 以 上 学 分 (I 类 学 分 可 替 代 Ⅱ 类 学 分 ) ( 二 ) 具 备 从 业 以 来 累 计 1 年 或 任 现 职 以 来 累 计 半 年 进 修 培 训 学 习 经 历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