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 京 信 息 工 程 大 学 教 师 教 学 工 作 规 程 ( 修 订 ) 教 发 [2005]34 号 第 一 条 教 师 在 整 个 教 学 过 程 中 起 主 导 作 用, 教 师 的 思 想 素 质 及 业 务 水 平 直 接 关 系 着 教 学 质 量 为 培 养 德 智 体 美 全 面 发 展 的 合 格 人 才, 加 强 教 师 队 伍 建 设, 增 强 全 体 教 师 的 工 作 责 任 心, 稳 定 教 学 工 作 秩 序, 提 高 教 学 水 平 和 人 才 培 养 质 量, 使 全 校 本 ( 专 ) 科 教 学 及 管 理 工 作 逐 步 实 现 科 学 化 和 规 范 化, 特 制 订 本 规 程 师 德 修 养 第 二 条 教 师 应 热 爱 社 会 主 义 祖 国, 忠 诚 人 民 的 教 育 事 业 以 科 学 发 展 观 为 指 导, 以 构 建 和 谐 社 会 和 建 设 和 谐 校 园 为 目 标, 自 觉 学 习 思 想 政 治 理 论, 不 断 更 新 教 育 思 想 观 念, 爱 岗 敬 业, 爱 护 学 生 ; 因 材 施 教, 教 书 育 人 第 三 条 主 动 承 担 教 学 任 务, 刻 苦 钻 研 业 务, 积 极 完 成 本 职 工 作 ; 遵 纪 守 法 团 结 协 作 作 风 正 派 品 行 端 正 治 学 严 谨, 教 书 育 人 注 意 个 人 思 想 品 德 科 学 道 德 和 仪 表 行 为 举 止 对 学 生 的 表 率 作 用, 严 格 要 求 自 己, 按 时 上 下 班 不 迟 到 不 早 退 不 拖 堂 第 四 条 重 视 学 生 的 全 面 发 展, 注 意 结 合 教 学 工 作, 加 强 对 学 生 的 思 想 品 德 教 育, 发 挥 教 师 的 主 导 作 用 既 要 关 心 了 解 引 导 学 生, 又 对 学 生 严 格 要 求 严 格 管 理 严 格 考 核 在 教 学 过 程 以 及 与 学 生 的 日 常 交 流 中, 须 注 重 个 人 的 教 风 学 风 建 设, 用 高 尚 诚 信 的 品 德 修 养 严 谨 求 实 的 治 学 态 度 去 影 响 学 生, 达 到 教 书 育 人 的 目 的 任 课 资 格 第 五 条 新 教 师 均 须 参 加 学 校 ( 或 教 育 厅 ) 举 办 的 岗 前 培 训, 系 统 学 习 高 等 教 育 学 心 理 学 等 课 程, 明 确 教 师 的 职 责 和 义 务 并 取 得 高 等 学 校 教 师 资 格 中 层 教 学 单 位 或 教 研 室 负 责 人 应 向 新 教 师 介 绍 教 学 的 基 本 规 律 和 要 求, 熟 悉 本 规 范, 以 便 尽 快 地 顺 利 开 展 教 学 研 究 等 工 作 第 六 条 所 有 课 程 均 实 行 主 讲 教 师 负 责 制 一 个 教 学 班 级 ( 不 同 于 行 政 班 级 组 成 ) 一 门 课 程 一 般 只 安 排 一 位 教 师 主 讲, 如 确 需 接 替 讲 课, 最 多 不 超 过 两 名 主 讲 教
师 所 有 教 师 均 应 经 过 拟 开 课 程 各 种 教 学 环 节 的 训 练 后, 并 经 教 研 室 和 中 层 教 学 单 位 批 准, 才 能 担 任 主 讲 教 师 第 七 条 新 开 课 教 师 一 般 须 经 过 拟 开 课 程 的 辅 导 答 疑 习 题 课 实 验 课 指 导 学 生 实 习 等 环 节 的 严 格 训 练 一 遍 以 上, 熟 悉 该 课 程 的 教 学 大 纲, 熟 练 掌 握 教 材 基 本 内 容 重 点 和 难 点, 掌 握 一 定 数 量 的 教 学 参 考 书, 写 出 讲 稿, 进 行 试 讲 实 验 课 教 师 需 要 学 习 实 验 教 学 有 关 规 定 第 八 条 开 新 课 教 师 须 提 前 一 学 期 向 教 研 室 提 出 申 请, 写 出 较 详 细 的 教 学 大 纲 教 学 实 施 方 案 ( 包 括 教 材 和 参 考 书 的 选 定, 订 出 作 业 实 践 环 节 考 核 等 方 面 的 可 行 计 划 ) 和 讲 授 提 纲, 准 备 试 讲 第 九 条 试 讲 由 教 研 室 对 拟 开 课 程 选 择 有 代 表 性 的 章 节 于 开 课 前 1-2 个 月 进 行 至 少 两 小 时 的 试 讲, 并 填 写 南 京 信 息 工 程 大 学 教 师 开 课 申 请 表 ( 见 附 件 ), 经 同 行 教 师 评 议, 教 研 室 主 任 和 中 层 教 学 单 位 主 任 批 准 后, 才 能 取 得 任 课 资 格 首 次 担 任 习 题 课 和 实 习 实 验 课 的 青 年 教 师 也 应 经 试 讲 后 才 能 上 课 上 课 教 师 应 在 开 课 前 写 好 三 分 之 一 讲 稿 第 十 条 凡 属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者, 不 应 担 任 主 讲 教 师 : (1) 硕 士 以 下 学 位 且 未 取 得 讲 师 ( 含 讲 师 ) 以 上 职 称 ; (2) 不 熟 悉 教 师 教 学 工 作 规 范, 不 了 解 拟 开 课 程 的 教 学 大 纲 ; (3) 拟 开 课 程 未 辅 导 过, 或 虽 辅 导 过, 但 效 果 不 好, 不 具 备 开 课 能 力 者 ; (4) 对 已 开 课 程 以 往 讲 授 效 果 差, 又 无 切 实 改 进 者 ; (5) 对 实 习 实 验 内 容 较 多 的 课 程, 不 能 指 导 实 习 实 验 或 实 验 技 能 较 差 者 ; (6) 对 所 开 课 程 内 容 未 能 掌 握, 缺 乏 准 备 ; 末 写 出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讲 稿 者 第 十 一 条 对 新 开 课 教 师 或 以 往 讲 授 效 果 较 差 的 教 师 拟 安 排 做 主 讲 教 师 时, 教 研 室 须 向 中 层 教 学 单 位 书 面 说 明 该 教 师 参 加 教 学 所 具 备 的 条 件, 以 及 教 研 室 对 保 证 该 课 程 教 学 质 量 的 措 施, 经 中 层 教 学 单 位 审 批 后 报 教 务 处 备 案 未 经 批 准, 一 律 不 得 担 任 主 讲 教 师 第 十 二 条 一 门 课 程 有 两 个 以 上 教 师 讲 授 时, 应 组 成 教 学 小 组, 教 学 组 长 或 课 程 主 持 人 必 须 对 教 学 质 量 负 责 特 别 是 对 新 开 课 教 师 ( 或 青 年 教 师 ) 要 给 以 帮 助 指 导, 检 查 备 课 讲 授 批 改 作 业 和 实 习 指 导 等 情 况, 解 决 教 学 中 存 在 的 问 题 如 因 教 学 质 量 问 题 确 需 调 换 主 讲 教 师 时, 教 学 组 长 或 课 程 主 持 人 需 向 教 研 室 写 出 书 面 报 告, 经 中 层 教 学 单 位 和 教 务 处 批 准, 方 可 调 换 主 讲 教 师 不 得 擅 自 请 不 具 备 讲 课
资 格 者 代 课 第 十 三 条 研 究 生 兼 任 助 教 一 般 应 是 二 年 级 学 生, 须 经 个 人 书 面 申 请 指 导 教 师 同 意 中 层 教 学 单 位 主 任 审 批 教 务 处 备 案 的 程 序 办 理 兼 任 助 教 的 研 究 生, 其 教 学 活 动 应 与 本 人 的 学 习 安 排 统 筹 考 虑 ; 不 担 任 主 讲 教 师, 主 要 参 与 辅 导 答 疑 习 题 课 批 改 作 业 指 导 实 验 ( 习 ) 等 教 学 辅 助 活 动 第 十 四 条 凡 具 备 讲 师 或 讲 师 以 上 职 称 的 受 聘 教 师, 应 服 从 安 排, 积 极 承 担 教 学 任 务 ; 各 中 层 教 学 单 位 每 学 期 担 任 本 专 科 必 修 课 教 学 的 人 数 中, 具 有 高 级 职 称 的 教 师 不 得 少 于 本 单 位 在 聘 同 职 称 教 师 的 50% 第 十 五 条 凡 具 备 讲 师 或 讲 师 以 上 职 称 的 非 专 职 教 师 或 已 获 得 其 他 中 级 或 中 级 以 上 专 业 技 术 职 称 有 一 定 教 学 经 验 的 人 员, 若 由 中 层 教 学 单 位 教 研 室 提 出 聘 请 计 划, 经 教 务 处 审 核 同 意 后, 可 以 兼 任 一 门 课 程 的 主 讲 教 师, 但 每 周 授 课 量 不 得 超 过 4 学 时, 并 且 不 能 因 担 任 教 学 以 外 的 职 务 而 降 低 所 授 课 程 的 质 量 第 十 六 条 为 逐 步 提 高 教 学 质 量 和 教 学 队 伍 的 素 质, 一 门 课 程 的 任 课 教 师 要 相 对 稳 定, 至 少 要 连 续 讲 授 两 遍, 并 要 参 加 关 于 教 学 文 献 资 料 教 具 和 实 习 实 验 等 方 面 的 基 本 建 设 课 堂 教 学 第 十 七 条 课 堂 教 学 大 纲 是 根 据 培 养 计 划 教 学 目 的 和 计 划 学 分 数 制 定 的, 经 中 层 教 学 单 位 审 批 后 报 教 务 处 备 案 教 学 大 纲 是 教 师 从 事 教 学 工 作 的 基 本 文 件, 是 对 学 生 进 行 考 核 的 依 据, 是 检 查 教 师 教 学 质 量 的 标 准, 教 学 大 纲 一 经 制 定, 执 行 中 基 本 内 容 不 得 轻 易 更 改 如 需 更 改, 须 提 出 申 请, 报 中 层 教 学 单 位 主 任 核 准 第 十 八 条 任 课 教 师 要 根 据 教 学 大 纲 的 要 求, 认 真 备 课, 并 填 写 教 学 进 度 表, 经 教 研 室 主 任 审 定 后 方 可 讲 课 第 十 九 条 每 门 课 程 都 要 有 选 用 或 自 编 的 教 材 或 讲 义 选 用 教 材 应 优 先 选 用 国 家 级 优 秀 教 材 各 专 业 课 程 指 导 委 员 会 统 编 推 荐 教 材 和 国 家 规 划 教 材 第 二 十 条 任 课 教 师 上 课 前 应 将 教 学 工 作 和 其 他 工 作 及 个 人 私 事 作 好 适 当 安 排, 以 免 影 响 教 学 ; 应 认 真 考 虑 本 课 程 与 相 关 学 科 的 联 系, 了 解 学 生 的 学 习 基 础, 了 解 先 行 课 的 教 学 情 况 和 后 续 课 的 安 排, 处 理 好 课 程 间 的 衔 接 ; 注 意 因 材 施 教, 加 强 对 优 秀 生 和 差 生 的 个 别 辅 导 ; 应 做 好 模 型 教 具 及 演 示 实 验 等 准 备, 使 教 学 用 具 处 于 完 好 备 用 状 态
第 二 十 一 条 主 讲 教 师 应 尽 可 能 担 任 一 个 班 的 习 题 实 习 实 验 和 辅 导, 以 便 直 接 了 解 学 生 的 学 习 情 况, 指 导 其 他 各 班 的 教 学 工 作 有 教 学 小 组 的 要 坚 持 教 学 小 组 的 教 研 活 动, 以 求 集 思 广 益 取 长 补 短, 统 一 教 学 基 本 要 求 和 进 度 第 二 十 二 条 主 讲 教 师, 特 别 是 新 开 课 和 开 新 课 的 教 师 应 在 充 分 备 课 的 基 础 上, 编 写 讲 稿 和 教 案 教 案 应 包 括 : 每 节 课 的 教 学 目 的 和 要 求 讲 授 的 内 容 提 要, 重 点 难 点 的 解 决 方 法, 课 程 各 教 学 环 节 的 时 间 分 配, 所 采 用 的 教 学 方 法 和 实 施 步 骤, 教 具 图 表 幻 灯 录 像 及 多 媒 体 等 现 代 教 育 技 术 等 的 配 合 使 用 ; 课 外 学 习 指 导 和 作 业 量, 检 测 教 学 目 标 实 现 的 具 体 措 施 和 要 求 第 二 十 三 条 开 课 伊 始, 教 师 要 以 适 当 方 式 作 自 我 介 绍, 以 增 进 与 学 生 之 间 的 联 系 和 了 解 教 师 除 了 扼 要 介 绍 本 课 程 教 学 计 划 学 习 方 法 外, 还 应 详 细 说 明 本 课 程 教 学 中 课 外 作 业 测 验 期 中 与 期 末 考 试 ( 考 查 ) 实 验 等 的 安 排 及 在 总 评 分 中 所 占 的 比 重, 使 学 生 做 到 心 中 有 数, 避 免 学 习 上 的 盲 目 性 第 二 十 四 条 教 师 讲 课 要 讲 究 教 学 方 法, 讲 课 要 突 出 重 点 难 点, 注 意 启 发 学 生 思 考 课 堂 语 言 要 力 求 准 确 精 练 条 理 清 楚 讲 课 不 能 有 原 则 性 的 错 误, 尽 量 避 免 口 误 和 笔 误, 板 书 清 楚 要 积 极 采 用 现 代 化 教 学 手 段, 使 直 观 教 学 与 抽 象 思 维 结 合 教 学 中 切 忌 照 本 宣 科, 罗 列 堆 砌, 平 辅 直 叙 第 二 十 五 条 任 课 教 师 要 严 格 要 求 学 生 遵 守 课 堂 纪 律, 执 行 考 勤 制 度, 小 班 课 要 点 名, 大 班 课 要 抽 点, 并 将 点 名 情 况 报 学 生 所 在 中 层 教 学 单 位, 作 为 评 定 学 生 学 习 态 度 和 能 否 取 得 考 核 资 格 的 依 据 第 二 十 六 条 教 师 在 教 学 过 程 中, 要 经 常 检 查 自 己 的 教 学 效 果, 要 参 加 教 学 小 组 的 教 研 活 动, 虚 心 听 取 同 行 领 导 和 学 生 对 自 己 教 学 工 作 的 意 见 和 建 议 作 业 要 求 第 二 十 七 条 每 门 课 程 均 应 根 据 其 性 质 布 置 相 应 的 作 业 量 作 业 的 内 容 既 要 密 切 联 系 课 堂 教 学 的 内 容 与 方 法, 又 要 利 于 加 强 学 生 的 思 维 训 练, 提 高 分 析 能 力 ; 既 要 促 使 学 生 勤 写 多 练, 满 负 荷 学 习, 又 要 防 止 负 担 过 重 第 二 十 八 条 教 师 批 改 作 业 要 认 真 仔 细 保 证 质 量 凡 小 班 课 ( 以 一 个 教 学 行 政 班 级 为 准 ) 或 合 班 课 在 两 个 教 学 行 政 班 的 作 业 应 全 数 批 改 ; 合 班 课 在 三 个 教 学 行 政 班 以 上, 如 己 配 备 专 任 辅 导 教 师, 也 应 全 数 批 改, 如 无 专 任 辅 导 教 师, 可 每 次 批 改 1/2 以 上 学 生 的 作 业 作 业 中 的 错 误 要 督 促 学 生 自 行 纠 正, 并 进 行 检 查 ; 对 不
合 要 求 的 作 业 要 退 给 学 生 重 做 ; 对 作 业 中 共 同 性 的 错 误, 要 及 时 指 正 或 讲 评 教 研 室 主 任 在 期 中 和 期 末 应 抽 查 学 生 的 作 业 本, 以 了 解 本 室 教 师 批 改 作 业 情 况 第 二 十 九 条 任 课 教 师 应 根 据 本 课 程 的 性 质 和 特 点, 为 学 生 开 列 必 读 的 书 目, 要 求 学 生 作 读 书 笔 记 资 料 卡 片 等, 规 定 课 外 复 习 预 习 的 内 容 第 三 十 条 学 生 平 时 作 业 的 成 绩 ( 含 实 习 实 验 成 绩 ) 课 堂 练 习 课 堂 提 问 期 中 测 验 成 绩 应 认 真 记 录 在 学 生 平 时 成 绩 登 记 簿 上, 作 为 学 生 修 读 课 程 的 成 绩 考 核 依 据 之 一, 平 时 成 绩 一 般 应 占 课 程 学 习 总 成 绩 的 20-30% 对 无 故 缺 交 作 业 者, 教 师 应 进 行 批 评 教 育, 并 在 期 终 考 试 前 两 周 督 促 补 交 课 外 辅 导 第 三 十 一 条 课 外 辅 导 的 重 点 是 培 养 学 生 自 我 获 取 和 掌 握 知 识 的 能 力, 主 要 内 容 包 括 指 导 学 生 制 定 自 学 计 划 ; 指 导 学 生 阅 读 教 材 和 参 考 书, 查 阅 文 献 资 料, 指 导 学 生 掌 握 学 习 规 律 和 科 学 的 学 习 方 法, 善 于 合 理 安 排 时 间, 提 高 学 习 效 率 第 三 十 二 条 辅 导 答 疑 一 般 采 用 排 定 时 间 到 教 室 个 别 进 行 的 方 式, 对 学 生 提 出 的 普 遍 性 疑 难 问 题 可 进 行 集 体 辅 导 辅 导 教 师 必 须 随 班 听 课, 以 了 解 讲 课 内 容, 辅 导 时 注 意 收 集 学 生 中 的 倾 向 性 问 题, 并 及 时 向 主 讲 教 师 反 映 学 生 的 学 习 状 况 意 见 和 要 求, 辅 导 答 疑 时 既 要 热 情 帮 助 基 础 较 差 的 学 生, 又 要 注 意 满 足 优 秀 学 生 的 需 要 第 三 十 三 条 教 研 室 主 任 应 在 学 期 中 途 检 查 落 实 各 课 程 教 学 大 纲 的 执 行 情 况, 经 常 了 解 本 室 教 师 指 导 学 生 学 习 和 辅 导 答 疑 的 情 况 实 验 实 习 第 三 十 四 条 实 验 实 习 课 是 理 论 联 系 实 际 培 养 学 生 分 析 问 题 找 出 规 律 进 行 科 学 实 验 能 力 训 练 的 重 要 环 节 实 验 实 习 课 教 师 应 按 实 验 实 习 课 教 学 大 纲 的 要 求 编 写 合 适 的 教 材 或 实 验 实 习 指 导 书, 制 定 实 验 实 习 教 学 进 度 表, 认 真 设 计 实 验 实 习, 预 先 试 做, 并 在 上 课 前 检 查 实 验 实 习 仪 器 设 备 的 性 能 和 完 好 性, 保 证 学 生 实 验 实 习 顺 利 进 行 第 三 十 五 条 实 验 课 教 师 在 实 验 中 要 按 照 南 京 信 息 工 程 大 学 学 生 实 验 守 则 ( 以 下 简 称 实 验 守 则 ) 的 规 定 严 格 要 求 学 生, 要 使 学 生 都 能 亲 自 动 手 实 验 进 行 中, 教 师 必 须 在 场 巡 视 指 导, 解 答 实 验 中 出 现 的 问 题 教 师 要 认 真 地 全 部 批 改 学 生 的 实 验 报 告, 对 不 符 合 要 求 或 数 据 不 全 的 报 告 或 抄 袭 他 人 实 验 成 果 的 报 告, 应 给
予 批 评 教 育, 一 律 退 回, 令 其 重 做 第 三 十 六 条 课 程 实 习 大 纲 和 实 施 方 案 由 各 中 层 教 学 单 位 或 教 研 室 组 织 教 师 拟 定, 并 按 照 教 学 实 施 计 划 的 要 求 进 行 实 习 ; 教 学 实 习 生 产 实 习 和 毕 业 实 习 都 必 须 按 教 学 计 划 和 实 习 大 纲 的 要 求 进 行, 实 习 单 位 由 各 中 层 教 学 单 位 负 责 联 系 落 实 第 三 十 七 条 各 中 层 教 学 单 位 应 安 排 有 经 验 的 教 师 指 导 学 生 实 习, 实 习 指 导 教 师 负 责 组 织 和 指 导 学 生 完 成 大 纲 规 定 的 实 习 任 务, 解 答 学 生 实 习 过 程 中 遇 到 的 疑 难 问 题, 审 阅 学 生 的 实 习 报 告, 对 学 生 的 实 习 作 业 每 次 至 少 批 改 l/2 以 上, 发 现 倾 向 性 问 题 应 及 时 指 正 解 决 外 出 实 习 中 遇 到 有 重 大 问 题 及 时 向 中 层 教 学 单 位 和 学 校 汇 报 第 三 十 八 条 必 须 对 学 生 的 实 验 ( 实 习 ) 成 绩 作 出 全 面 的 评 定, 并 计 入 课 程 总 成 绩 ; 对 于 单 独 开 设 的 实 验 ( 实 习 ) 课, 教 师 必 须 对 学 生 作 出 全 面 的 成 绩 考 核 ; 对 于 因 病 因 事 缺 做 实 验 ( 实 习 ) 的 学 生, 教 师 应 参 照 实 验 守 则 的 规 定, 区 别 情 况 予 以 处 理 考 试 考 查 第 三 十 九 条 为 了 检 查 教 学 效 果 和 学 生 的 学 习 情 况, 各 系 各 年 级 每 学 期 可 安 排 3-4 门 主 要 课 程 在 第 9-12 周 内 本 课 上 课 期 间 进 行 一 次 期 中 测 验, 涉 及 到 其 他 中 层 教 学 单 位 为 本 专 业 开 设 的 课 程 由 各 中 层 教 学 单 位 协 调 安 排 期 中 测 验 不 另 外 安 排 复 习 时 间, 测 验 不 及 格 或 缺 考 者 不 安 排 补 考 第 四 十 条 每 门 课 程 都 应 根 据 教 学 实 施 计 划 的 规 定 进 行 期 终 考 试 或 考 查 考 试 一 般 从 以 笔 试 为 主, 根 据 各 门 课 程 的 特 点, 也 可 采 用 其 他 形 式 的 考 试 或 考 查 学 期 考 试 范 围 限 于 本 学 期 内 所 教 内 容 学 期 考 试 一 般 在 学 期 结 束 时 进 行, 除 不 满 一 学 期 的 课 程 结 束 时 进 行 考 试 ( 无 专 门 复 习 时 间 ) 外, 不 得 提 前 安 排 学 期 考 试 考 试 时 间 和 地 点 由 教 务 处 安 排, 教 师 所 在 教 研 室 和 学 生 所 在 单 位 共 同 监 考, 以 学 生 所 在 的 中 层 教 学 单 位 为 主 考 试 时 间 一 般 为 2 小 时, 最 多 不 超 过 3 小 时 考 查 主 要 根 据 学 生 平 时 完 成 作 业 实 习 实 验 课 堂 讨 论 听 课 等 情 况 以 及 平 时 课 堂 练 习 的 成 绩 综 合 评 定 如 教 师 综 合 评 定 成 绩 尚 有 困 难 时, 也 可 通 过 质 疑 或 进 行 一 次 测 验 评 定 考 查 须 在 停 课 考 试 前 进 行 完 毕 第 四 十 一 条 学 生 考 试 ( 考 查 ) 前 必 须 取 得 考 试 ( 考 查 ) 资 格, 任 课 教 师 按 照 学 籍 管 理 实 施 细 则 的 规 定 进 行 审 查, 并 于 该 课 考 试 ( 考 查 ) 一 周 前 将 未 取 得 考
试 ( 考 查 ) 资 格 的 学 生 名 单 书 面 报 中 层 教 学 单 位 办 公 室 考 试 期 间, 教 师 不 能 为 了 考 试 给 学 生 划 范 围 圈 重 点, 不 提 倡 给 学 生 印 复 习 资 料 或 题 解, 对 于 学 生 提 出 摸 底 揣 摩 试 题 内 容 的 要 求 的 提 问 应 拒 绝 回 答 在 考 前 不 得 以 任 何 形 式 泄 露 考 题, 否 则 作 违 纪 处 理 第 四 十 二 条 学 期 考 试 ( 考 查 ) 试 题 由 教 研 室 或 教 学 小 组 组 织 出 题, 尽 量 做 到 客 观 合 理 : 分 A B 两 卷 附 相 应 的 标 准 答 案 和 评 分 标 准, 经 教 研 室 主 任 审 定 ( 签 字 ) 任 择 其 中 一 卷 作 考 试 ( 考 查 ) 试 卷, 另 一 卷 作 缓 考 试 卷 试 题 要 体 现 本 门 课 程 本 学 期 教 学 大 纲 的 基 本 要 求, 着 重 了 解 学 生 分 析 问 题 解 决 问 题 的 能 力 试 题 要 有 足 够 的 覆 盖 面, 题 量 应 与 限 定 时 间 相 匹 配 试 卷 可 用 计 算 机 打 印, 或 用 黑 色 墨 水 钢 笔 抄 填 在 南 京 信 息 工 程 大 学 试 卷 纸 上, 试 卷 版 面 应 为 16K 或 8K, 抄 填 要 求 字 迹 工 整, 清 晰 可 辨 试 卷 首 页 标 题 应 写 清 试 卷 名 称 专 业 年 级 教 师 姓 名 日 期 等 信 息 试 卷 应 在 考 试 ( 考 查 ) 前 一 周 送 教 务 科 付 印, 考 试 前 由 主 考 教 师 领 取 对 已 建 成 试 题 库 的 课 程, 学 期 期 末 考 试 缓 考 等 应 从 试 题 库 中 抽 取 试 题, 具 体 办 法 见 南 京 信 息 工 程 大 学 试 题 库 建 设 使 用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第 四 十 三 条 学 生 考 试 ( 考 查 ) 期 间, 主 讲 教 师 辅 导 教 师 和 习 题 课 教 师 应 担 任 主 监 考, 以 保 证 每 个 考 场 有 一 名 该 考 试 ( 考 查 ) 课 程 的 任 课 教 师 ; 若 主 监 考 人 员 不 足, 则 由 主 讲 教 师 所 在 中 层 单 位 安 排 补 充 ; 由 学 生 所 在 中 层 教 学 单 位 安 排 副 监 考 监 考 人 员 必 须 在 考 试 ( 考 查 ) 前 15 分 钟 到 达 考 场, 做 好 考 前 准 备 ( 包 括 清 理 桌 上 书 本 杂 物 划 定 座 位 等 ) 学 生 进 考 场 后, 应 要 求 按 隔 人 一 座 的 规 定 就 坐, 违 反 规 定 者, 应 及 时 调 动 其 座 位, 并 逐 一 核 对 学 生 证 等 身 份 证 件 发 卷 前 应 向 学 生 宣 布 考 场 纪 律, 督 促 考 生 将 随 身 携 带 的 书 籍 书 包 等 放 到 指 定 地 点, 清 点 人 数 后 再 发 放 试 卷 监 考 过 程 中, 监 考 人 员 不 得 随 意 离 开 考 场, 不 准 在 考 场 内 看 书 看 报 或 做 其 他 与 监 考 无 关 的 事 情, 除 为 学 生 辩 识 卷 面 字 迹 外, 不 得 以 任 何 形 式 作 暗 示 要 严 防 作 弊, 及 时 制 止 作 弊 企 图 发 现 作 弊 者, 应 当 立 即 对 作 弊 事 实 进 行 认 定, 没 收 其 试 卷, 令 其 退 场 考 试 ( 考 查 ) 结 束 时, 任 课 教 师 必 须 立 即 清 查 试 卷, 详 细 填 写 考 场 登 记 表, 注 明 作 弊 缺 考 人 的 所 在 班 级 姓 名, 送 教 务 科 备 查 第 四 十 四 条 考 试 ( 考 查 ) 结 束 后, 任 课 教 师 应 抓 紧 时 间 阅 卷, 并 按 事 先 制 定 的 评 分 标 准 评 定 成 绩, 不 得 随 意 变 动 或 任 意 送 分 每 门 课 程 学 期 总 评 成 绩 按 规 定 评 定 ( 对 期 中 测 验 无 故 缺 考 的 学 生 要 按 比 例 抽 分 ), 并 填 写 成 绩 报 告 单, 一 式 两 份, 于 考 试 ( 考 查 ) 后 三 日 内, 一 份 报 教 师 所 在 中 层 教 学 单 位 办 公 室, 一 份 报 学 生
所 在 中 层 教 学 单 位 成 绩 一 经 上 报, 即 不 得 改 动 每 门 课 程 考 试 ( 考 查 ) 结 束 后, 任 课 教 师 应 填 写 任 课 情 况 表 交 所 在 中 层 教 学 单 位 办 公 室 第 四 十 五 条 学 生 的 缓 ( 补 ) 考, 由 教 务 处 会 同 相 关 单 位 组 织 实 施 缓 ( 补 ) 补 考 完 毕 任 课 教 师 需 在 三 天 内 将 缓 ( 补 ) 考 成 绩 报 中 层 教 学 单 位 办 公 室 缓 ( 补 ) 考 成 绩 一 般 按 卷 面 成 绩 记 分, 单 独 开 设 的 实 验 ( 实 习 ) 课 的 缓 ( 补 ) 考 成 绩 按 考 试 ( 考 查 ) 的 评 分 办 法 评 定 指 导 毕 业 论 文 第 四 十 六 条 毕 业 论 文 是 培 养 学 生 分 析 问 题 能 力, 初 步 进 行 科 研 训 练 的 一 个 重 要 环 节 毕 业 论 文 的 指 导 答 辩 等 由 中 层 教 学 单 位 和 教 研 室 负 责 安 排, 选 题 应 尽 量 结 合 指 导 教 师 承 担 的 科 研 课 题, 要 适 合 本 科 生 的 水 平, 量 要 适 宜, 保 证 在 毕 业 论 文 期 间 能 完 成, 有 结 果 第 四 十 七 条 指 导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工 作 应 按 照 南 京 信 息 工 程 大 学 关 于 本 科 生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的 规 定 与 要 求 ( 试 行 ) 中 的 要 求 执 行 教 学 工 作 考 核 第 四 十 八 条 教 师 应 主 动 承 担 教 学 任 务, 在 正 常 情 况 下 每 学 年 至 少 完 成 规 定 的 最 低 教 学 工 作 量 ; 教 师 应 当 承 担 课 程 建 设 专 业 建 设 学 科 建 设 以 及 协 助 教 学 管 理 等 方 面 的 相 关 工 作 ; 教 师 特 别 是 青 年 教 师 应 当 从 事 实 践 性 教 学 工 作, 指 导 学 生 实 验 实 习 等 ; 以 科 研 为 主 的 教 师, 每 学 年 至 少 完 成 规 定 的 最 低 教 学 工 作 量 具 有 副 教 授 及 其 以 上 职 称 的 教 师 每 学 年 应 至 少 为 本 科 生 上 一 门 课 第 四 十 九 条 教 师 需 认 真 接 受 和 配 合 教 学 检 查 学 校 和 中 层 教 学 单 位 按 规 定 安 排 教 学 督 导 评 教 期 中 教 学 检 查 ( 一 般 安 排 在 9-12 周 进 行 ) 领 导 听 课 等, 实 施 教 学 质 量 监 控 听 课 登 记 表 交 课 程 教 师 所 在 中 层 教 学 单 位, 并 汇 总 到 教 务 处, 及 时 反 馈 教 学 信 息 学 生 评 教 与 同 行 互 评 出 现 较 大 差 异 的, 由 教 师 所 在 中 层 教 学 单 位 组 织 专 家 进 行 核 查 教 师 有 责 任 和 义 务 向 所 属 中 层 教 学 单 位 和 学 校 提 供 教 师 个 人 的 有 关 教 学 文 档 ( 复 印 件 电 子 文 档 等 ) 教 学 纪 律
第 五 十 条 教 学 计 划 和 教 学 大 纲 既 经 批 准 一 般 不 予 变 动, 不 准 擅 自 改 变 教 学 任 务 和 增 减 学 时 数, 如 确 因 特 殊 情 况 需 调 整, 应 由 教 研 室 提 出 报 告, 经 中 层 教 学 单 位 审 查 同 意 后 报 教 务 处 审 批 第 五 十 一 条 任 课 教 师 除 因 事 因 病 请 假 外, 应 按 课 程 表 规 定 的 时 间 地 点 上 课, 不 得 无 故 缺 课 调 课, 否 则 应 追 究 其 责 任 第 五 十 二 条 为 保 证 良 好 的 教 学 秩 序, 一 般 情 况 下, 对 已 排 定 的 课 表 不 再 改 动 需 使 用 多 媒 体 教 室 的 教 师, 应 在 上 学 期 安 排 教 学 任 务 时 申 请 开 学 后 两 周 内 一 般 不 予 调 课 停 课 如 果 教 师 因 特 殊 情 况 要 求 停 课 调 课 时, 需 从 第 3 周 起 通 过 中 层 教 学 单 位 办 公 室 与 教 务 科 联 系 办 理 学 校 统 一 安 排 的 停 课 调 课, 经 主 管 院 长 签 字 同 意 后, 由 教 务 科 通 知 各 教 学 单 位 第 五 十 三 条 教 师 因 病 因 事 请 假 不 能 上 课 时, 可 由 教 研 室 指 派 有 本 门 课 程 任 课 资 格 的 教 师 代 课, 并 报 中 层 教 学 单 位 和 教 务 处 备 案, 教 师 不 能 私 自 请 人 代 课 第 五 十 四 条 任 课 教 师 必 须 严 格 按 规 定 的 内 容 和 进 度 进 行 教 学, 在 保 证 大 纲 基 本 要 求 的 前 提 下, 教 师 可 以 讲 述 自 己 的 学 术 观 点, 也 可 介 绍 不 同 的 学 术 见 解 但 不 应 讲 述 与 课 程 内 容 和 课 程 学 习 无 关 的 内 容 不 得 随 意 增 减 学 时 第 五 十 五 条 开 设 专 业 选 修 课 的 教 师, 选 修 人 数 不 足 自 然 班 人 数 1/3 时, 一 般 应 当 停 开 该 课 程, 并 报 学 生 所 在 中 层 教 学 单 位 和 教 务 处 备 案 ; 如 特 殊 情 况 确 需 开 设, 须 由 中 层 教 学 单 位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经 教 务 处 审 查 批 准 后, 方 可 开 课 选 修 课 程 一 旦 开 设, 不 管 人 数 多 少, 都 要 认 真 讲 授, 不 得 降 低 标 准 与 要 求 所 有 任 课 教 师 学 期 结 束 时 应 将 所 负 责 的 教 学 任 务 全 部 完 成 后 方 可 离 校, 不 得 任 意 提 前 奖 励 处 分 第 五 十 六 条 学 校 设 立 优 秀 教 学 奖, 每 两 年 评 选 一 次 对 在 教 书 育 人, 教 学 质 量 教 材 建 设 教 学 改 革 与 研 究 教 学 管 理 等 某 一 方 面 做 出 优 异 成 绩 的 教 学 和 管 理 人 员 给 予 奖 励, 受 奖 励 者 发 给 奖 励 证 书 奖 金, 在 评 先 进 晋 级 评 职 称 等 方 面 给 予 优 先 考 虑 第 五 十 七 条 教 师 在 课 堂 教 学 过 程 中 应 关 闭 移 动 电 话 等 通 讯 工 具, 避 免 扰 乱 课 堂 秩 序 对 教 师 在 教 学 过 程 中 违 反 教 学 纪 律 发 生 教 学 事 故 者, 按 南 京 信 息 工 程 大 学 教 学 事 故 认 定 和 处 理 办 法 作 相 应 处 理 第 五 十 八 条 经 教 学 检 查, 学 生 与 同 行 教 师 反 映 教 学 效 果 差 的 教 师, 必 须 限 期
改 进 教 学, 否 则 学 校 可 取 消 其 主 讲 资 格 第 五 十 九 条 对 教 师 的 考 核 奖 励 处 分 等 均 应 归 入 教 师 本 人 的 业 务 档 案 附 则 第 六 十 条 本 工 作 规 程 适 用 于 全 日 制 本 ( 专 ) 科 教 学, 经 校 长 办 公 会 议 讨 论 通 过, 自 颁 布 之 日 起 执 行 第 六 十 一 条 本 工 作 规 程 由 教 务 处 负 责 解 释, 在 执 行 过 程 中 涉 及 其 他 未 尽 事 宜, 由 教 务 处 研 究 拟 定 解 决 方 案, 报 主 管 校 长 批 准 后 执 行 附 件 1: 南 京 信 息 工 程 大 学 教 师 开 课 申 请 表 附 件 2: 南 京 信 息 工 程 大 学 教 师 任 课 情 况 表 南 京 信 息 工 程 大 学 2005 年 5 月 27 日
附 件 1: 南 京 信 息 工 程 大 学 教 师 开 课 申 请 表 系 部 开 课 学 期 教 师 姓 名 职 称 课 程 名 称 授 课 对 象 课 程 类 别 总 学 时 教 学 准 备 情 况 ( 包 括 对 课 程 教 学 大 纲 和 教 材 的 了 解, 是 否 辅 导 过 及 备 课 讲 稿 编 写 情 况 等 ):
指 导 教 师 意 见 : 指 导 教 师 : 年 月 日 试 讲 情 况 :( 试 讲 章 节 次 数, 准 确 性 表 达 能 力 熟 练 程 度 等 ) 教 研 室 意 见 : 主 持 人 : 年 月 日 系 部 意 见 : 教 研 室 主 任 : 年 月 日 注 : 新 教 师 开 课 及 讲 师 开 第 二 门 课 均 需 填 报 此 表 系 主 任 : 年 月 日
附 件 2: - 学 年 第 学 期 任 课 教 师 教 学 情 况 表 任 课 教 师 任 课 学 生 班 级 专 业 年 级 班 开 设 课 程 名 称 使 用 教 材 名 称 教 材 编 著 者 计 划 教 学 时 数 计 划 实 习 ( 验 ) 学 时 数 计 划 习 题 课 学 时 数 实 际 教 学 时 数 实 际 实 习 ( 验 ) 学 时 数 实 际 习 题 课 学 时 数 作 业 布 置 总 次 数 每 次 批 改 作 业 人 数 百 分 比 学 期 总 平 均 成 绩 班 学 生 人 数 不 及 格 学 生 人 数 试 题 命 题 教 师 试 题 阅 卷 教 师 姓 名 辅 导 教 师 评 定 等 级 及 指 标 分 优 秀 较 好 一 般 较 差 序 号 评 定 班 级 项 目 5 4 3 2 1 尊 敬 教 师, 注 重 礼 貌 2 遵 守 考 勤 制 度, 上 课 不 迟 到 不 早 退 不 旷 课 3 专 心 听 讲, 遵 守 课 堂 纪 律 4 坚 持 课 前 预 习, 按 时 完 成 实 习 ( 验 ) 和 作 业 ( 体 育 锻 炼 ) 5 学 习 风 气 浓 厚 合 计 得 分 教 学 情 况 说 明 内 容 可 参 考 以 下 方 面 : 1 提 出 3 5 名 在 学 习 上 表 现 较 为 突 出 的 学 生 ; 2 对 本 课 程 的 教 学 法 教 改 活 动 因 材 施 教 开 展 第 二 课 堂 等 方 面 的 改 革 实 施 等 简 要 情 况 ; 3 对 本 课 程 的 教 学 及 教 学 管 理 有 何 意 见 及 建 议
教 研 室 主 任 审 阅 意 见 : 系 主 任 审 阅 意 见 : 教 研 室 主 任 签 名 : 系 主 任 签 名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 : 本 表 由 任 课 教 师 填 写, 在 学 期 末 连 同 成 绩 登 记 表 交 教 师 所 在 系, 经 系 主 任 审 阅 后 系 部 留 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