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ce & Co Chinese shipping e-brief March 2011



Similar documents
<4D F736F F D20B9D8D3DAB0BABBAAA3A8C9CFBAA3A3A9D7D4B6AFBBAFB9A4B3CCB9C9B7DDD3D0CFDEB9ABCBBE C4EAC4EAB6C8B9C9B6ABB4F3BBE1B7A8C2C9D2E2BCFBCAE92E646F6378>

关于修订《沪市股票上网发行资金申购

评 委 : 李 炎 斌 - 个 人 技 术 标 资 信 标 初 步 审 查 明 细 表 序 号 投 标 单 位 投 标 函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填 写 漏 填 或 内 容 填 写 错 误 的 ;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由 同 一 台 电 脑 或 同 一 家 投 标 单

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

国债回购交易业务指引

3 月 30 日 在 中 国 证 券 报 上 海 证 券 报 证 券 时 报 证 券 日 报 和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上 发 出 召 开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公 告, 该 公 告 中 载 明 了 召 开 股 东 大 会 的 日 期 网 络 投 票 的 方 式 时 间 以 及 审

评 委 : 徐 岩 宇 - 个 人 技 术 标 资 信 标 初 步 审 查 明 细 表 序 号 投 标 单 位 投 标 函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填 写 漏 填 或 内 容 填 写 错 误 的 ;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由 同 一 台 电 脑 或 同 一 家 投 标 单

0 年 上 半 年 评 价 与 考 核 细 则 序 号 部 门 要 素 值 考 核 内 容 考 核 方 式 考 核 标 准 考 核 ( 扣 原 因 ) 考 评 得 3 安 全 生 产 目 30 无 同 等 责 任 以 上 道 路 交 通 亡 人 事 故 无 轻 伤 责 任 事 故 无 重 大 质 量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议纪要

全国建筑市场注册执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试行).doc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议纪要

金 不 少 于 800 万 元, 净 资 产 不 少 于 960 万 元 ; (3) 近 五 年 独 立 承 担 过 单 项 合 同 额 不 少 于 1000 万 元 的 智 能 化 工 程 ( 设 计 或 施 工 或 设 计 施 工 一 体 ) 不 少 于 2 项 ; (4) 近 三 年 每 年

抗 战 时 期 国 民 政 府 的 银 行 监 理 体 制 探 析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本 次 修 改 后, 投 资 者 申 购 新 股 的 持 有 市 值 要 求 市 值 计 算 规 则 及 证 券 账 户 使 用 的 相 关 规 定 是 否 发 生 了 变 化? 答 : 未 发 生 变 化 投 资 者 申 购 新 股 的 持 有 市 值 是 指, 以 投 资 者 为 单 位

股票简称:利尔化学 股票代码: 公告编号:2008-

<433A5C446F63756D656E E E67735C41646D696E F725CD7C0C3E65CC2DBCEC4CFB5CDB3CAB9D3C3D6B8C4CFA3A8BCF2BBAFA3A95CCAB9D3C3D6B8C4CF31302D31392E646F63>

说 明 为 了 反 映 教 运 行 的 基 本 状 态, 为 校 和 院 制 定 相 关 政 策 和 进 行 教 建 设 与 改 革 提 供 据 依 据, 校 从 程 资 源 ( 开 类 别 开 量 规 模 ) 教 师 结 构 程 考 核 等 维 度, 对 2015 年 春 季 期 教 运 行 基

三门峡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清单公示

第 六 章 债 券 股 票 价 值 评 估 1 考 点 一 : 债 券 价 值 的 影 响 因 素 2

合 并 计 算 配 售 对 象 持 有 多 个 证 券 账 户 的, 多 个 证 券 账 户 市 值 合 并 计 算 确 认 多 个 证 券 账 户 为 同 一 配 售 对 象 持 有 的 原 则 为 证 券 账 户 注 册 资 料 中 的 账 户 持 有 人 名 称 有 效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证监会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珠江钢琴股东大会

《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按市值申购实施办法》.doc

年 8 月 11 日, 公 司 召 开 2015 年 第 五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了 关 于 公 司 <2015 年 股 票 期 权 激 励 计 划 ( 草 案 )> 及 其 摘 要 的 议 案 关 于 提 请 股 东 大 会 授 权 董 事 会 办 理 公

doc

ETF、分级基金规模、份额变化统计

采 取 行 动 的 机 会 90% 开 拓 成 功 的 道 路 2

Microsoft Word - 文件汇编.doc

险 人 支 付 的 仲 裁 或 诉 讼 费 用 以 及 事 先 经 保 险 人 书 面 同 意 支 付 的 其 他 必 要 的 合 理 的 费 用 ( 以 下 简 称 法 律 费 用 ), 保 险 人 按 照 本 保 险 合 同 明 细 表 约 定 负 责 赔 偿 责 任 免 除 第 五 条 出 现

上证指数

I

一 公 共 卫 生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论 文 的 概 述 学 位 论 文 是 对 研 究 生 进 行 科 学 研 究 或 承 担 专 门 技 术 工 作 的 全 面 训 练, 是 培 养 研 究 生 创 新 能 力, 综 合 运 用 所 学 知 识 发 现 问 题, 分 析 问 题 和 解 决

6 A 公 司 期 末 存 货 用 成 本 与 可 变 现 净 值 孰 低 法 计 价 2005 年 8 月 9 日 A 公 司 与 N 公 司 签 订 销 售 合 同, 由 A 公 司 于 2006 年 5 月 15 日 向 N 公 司 销 售 计 算 机 5000 台, 每 台 1.20 万 元

4.1 投 资 者 应 遵 循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的 规 定 与 其 约 定 每 期 扣 款 日 期, 该 扣 款 日 期 视 同 为 基 金 合 同 中 约 定 的 申 购 申 请 日 (T 日 ); 4.2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将 按 照 投 资 者 申 请 时 所 约 定 的 每 期

马 克 思 主 义 公 正 观 的 基 本 向 度 及 方 法 论 原 则!! # #

Microsoft Word - 第7章 图表反转形态.doc

投 资 者 可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定 的 销 售 机 构 申 购 和 赎 回 美 元 等 外 币 销 售 的 基 金 份 额, 具 体 详 见 基 金 管 理 人 相 关 公 告 2 在 三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原 则 部 分 增 加 : 1 本 基 金 采 用 多 币 种 销 售,

B-002 行 政 处 罚 在 气 象 探 测 环 境 保 护 范 围 内 从 事 危 害 气 象 探 测 环 境 活 动 的 处 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气 象 法 第 三 十 五 条 第 一 款 第 二 项 B-003 行 政 处 罚 在

( 四 ) 交 易 所 认 为 必 要 的 其 他 情 形 单 边 市 是 指 某 一 合 约 收 市 前 5 分 钟 内 出 现 只 有 停 板 价 格 的 买 入 ( 卖 出 ) 申 报 没 有 停 板 价 格 的 卖 出 ( 买 入 ) 申 报, 或 者 一 有 卖 出 ( 买 入 ) 申 报

·岗位设置管理流程

何 秋 琳 张 立 春 视 觉 学 习 研 究 进 展 视 觉 注 意 视 觉 感 知

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18 上 报 该 学 期 新 生 数 据 至 阳 光 平 台 第 一 学 期 第 四 周 至 第 六 周 19 督 促 学 习 中 心 提 交 新 增 专 业 申 请 第 一 学 期 第 四 周 至 第 八 周 20 编 制 全 国 网 络 统 考 十 二 月 批 次 考 前 模 拟 题 第 一 学

第四章 投资性房地产

<4D F736F F D20B6C0C1A2B6ADCAC2D0ECCCFABEFDCFC8C9FABCB0CCE1C3FBC8CBC9F9C3F72E646F63>

2006年顺德区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分数线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3号——公允价值计量

第 六 条 注 册 会 计 师 和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执 行 业 务, 必 须 遵 守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注 册 会 计 师 和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依 法 独 立 公 正 执 行 业 务, 受 法 律 保 护 第 二 章 考 试 和 注 册 第 七 条 国 家 实 行 注 册 会

<4D F736F F D20A1B6C8DAD7CAC8DAC8AFBDBBD2D7CAB5CAA9CFB8D4F2A1B7D0DEB6A9BDE2B6C1A3A8C8DAD7CAC8DAC8AFD7A8C0B8A3A92E646F63>

一、资质申请

工 程 勘 察 资 质 标 准 根 据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管 理 条 例 和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资 质 管 理 规 定, 制 定 本 标 准 一 总 则 ( 一 ) 本 标 准 包 括 工 程 勘 察 相 应 专 业 类 型 主 要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配 备 技 术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长城电脑 公告编号:

<4D F736F F D20B9E2B4F3B1A3B5C2D0C5BBF9BDF0B9DCC0EDD3D0CFDEB9ABCBBEB9D8D3DAD4DAD6D0D0C5D6A4C8AFB9C9B7DDD3D0CFDEB9ABCBBED0C2D4F6C6ECCFC2B2BFB7D6BBF9BDF0B4FACFFAD2B5CEF1BCB0BFAAB0ECBBF9BDF0B6A8C6DAB6A8B6EEC9EAB9BAD2B5CEF1B

资 产 期 末 余 额 负 债 及 所 有 者 权 益 期 末 余 额 流 动 资 产 : 流 动 负 债 : 货 币 资 金 应 收 票 据 应 收 账 款 其 他 应 收 款 存 货 流 动 资 产 合 计 短 期 借 款 应 付 票 据 应 付 账 款 应 付 职 工 薪 酬 应 交 税 费

黄 金 原 油 总 持 仓 增 长, 同 比 增 幅 分 别 为 4.2% 和 4.1% 而 铜 白 银 以 及 玉 米 则 出 现 减 持, 减 持 同 比 减 少 分 别 为 9.4%,9.4% 以 及 6.5% 大 豆, 豆 粕 结 束 连 续 4 周 总 持 仓 量 增 长, 出 现 小 幅

浙 江 天 册 律 师 事 务 所 关 于 杭 州 电 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5 年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发 文 号 :TCYJS2016H0228 致 : 杭 州 电 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法 ( 下 称 证

激 励 计 划 设 定 的 第 三 个 解 锁 期 解 锁 条 件 是 否 达 到 解 锁 条 件 的 说 明 1 公 司 未 发 生 如 下 任 一 情 形 : 1 公 司 最 近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被 注 册 会 计 师 出 具 否 定 意 见 或 者 无 法 表

附 件 : 上 海 市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施 工 现 场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关 键 岗 位 人 员 配 备 指 南 二 一 四 年 九 月 十 一 日 2

湖南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

书面申请

2016年山东省民主党派办公大楼管理处

秦川发展第五届第三次

公 司 已 支 付 上 述 股 权 转 让 款 及 增 资 款, 取 得 其 50.5% 股 权, 中 德 索 罗 门 公 司 已 于 2015 年 4 月 23 日 办 妥 股 权 变 更 登 记 手 续, 姚 记 扑 克 公 司 自 2015 年 4 月 起 将 其 纳 入 合 并 报 表 范

认 为 被 告 省 社 保 局 核 发 依 据 的 文 件 错 误 导 致 少 发 放 77, 元 原 告 于 2014 年 8 月 8 日 向 吉 林 省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 以 下 简 称 省 人 社 厅 ) 申 请 行 政 复 议, 该 机 关 于 9 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2号

境 外 上 市 外 资 股 股 东 持 有 股 份 总 数 (H 股 ) 489,157,907 3 出 席 会 议 的 股 东 所 持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数 占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其 中 :A 股 股 东 持 股 占 股 份 总 数 的

( ) 信 号 与 系 统 Ⅰ 学 科 基 础 必 修 课 教 周 2016 年 06 月 13 日 (08:00-09:35) ( )

江 西 万 向 昌 河 汽 车 底 盘 系 统 有 限 公 钱 潮 轴 承 有 限 公 万 向 钱 潮 传 动 轴 有 浙 江 万 向 精 工 有 浙 江 万 向 系 统 有 报 告 期 内 审 批 对 子 公 额 度 合 计 (B1) 报 告 期 末 已 审 批 的 对 子 公 额 度 合 计 (

收 入 支 出 项 目 2016 年 预 算 项 目 2016 年 预 算 预 算 01 表 单 位 : 万 元 ( 保 留 两 位 小 数 ) 一 公 共 财 政 预 算 拨 款 一 人 员 经 费 一 般 财 力 人 员 支 出 成 品

¹ º ¹ º 农 业 流 动 人 口 是 指 户 口 性 质 为 农 业 户 口 在 流 入 地 城 市 工 作 生 活 居 住 一 个 月 及 以 上 的 流 动 人 口 非 农 流 动 人 口 是 指 户 口 性 质 为 非 农 户 口 在 流 入 地 城 市 工 作 生 活 居 住 一 个

年 第 期 % %! & % % % % % % &

一 从 分 封 制 到 郡 县 制 一 从 打 虎 亭 汉 墓 说 起

<4D F736F F D20B3D6B2D6CFDEB6EEB1EDB8F1D7EED6D52E646F63>

 编号:

<4D F736F F D20CDA8D3C3BACFCDACCCF5BFEE>

资产减值准备金计提、核销和审批权限管理制度.doc

第 四 条 建 设 单 位 对 可 能 产 生 职 业 病 危 害 的 建 设 项 目, 应 当 依 照 本 办 法 向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申 请 职 业 卫 生 三 同 时 的 备 案 审 核 审 查 和 竣 工 验 收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卫 生 三 同 时 工 作 可

<433A5C C6B73625C B746F705CB9FABCCAD6D0D2BDD2A9D7A8D2B5B8DFBCB6BCBCCAF5D6B0B3C6C6C0C9F3C9EAC7EBD6B8C4CFA3A CDA8D3C3B0E6A3A92E646F63>

二 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经 济 分 类 科 目 ) 收 入 项 目 6 年 预 算 项 目 6 年 预 算 一 财 政 拨 款 ( 补 助 ) 5, 合 计 5,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5, 工 资 福 利 2, 政 府 性 基 金

非公开发行合规性报告

货物销售买卖法(1990:931)

2.5 选 举 陈 晓 非 女 士 为 第 六 届 董 事 会 董 事 候 选 人 的 议 案 ; 2.6 选 举 卢 婕 女 士 为 第 六 届 董 事 会 董 事 候 选 人 的 议 案 ; 2.7 选 举 张 文 君 先 生 为 第 六 届 董 事 会 独 立 董 事 候 选 人 的 议 案

2 根 据 广 东 省 交 通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现 场 开 工 前 考 核 评 表 或 根 据 广 东 省 交 通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现 场 实 施 过 程 考 核 评 表 的 和 内 容 进 行 核 查 ; 3 现 场 抽 查 具 有 代 表 性 的 各 岗 位 人 员 ( 从 事


附件1: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D F736F F D20B7A2D0D0C8CBB9D8D3DAB9ABCBBEC9E8C1A2D2D4C0B4B9C9B1BED1DDB1E4C7E9BFF6B5C4CBB5C3F7BCB0C6E4B6ADCAC2A1A2BCE0CAC2A1A2B8DFBCB6B9DCC0EDC8CBD4B1B5C4C8B7C8CFD2E2BCFB2E646F63>

<4D F736F F D20D6D0B9FABDE1CBE3C9CFBAA3B7D6B9ABCBBECCD8CAE2B7A8C8CBBBFAB9B9D6A4C8AFD5CBBBA7BFAABBA7D2B5CEF1D6B8C4CF2E646F63>

港 股 通 股 票 范 围 为 恒 生 综 合 大 型 股 指 数 恒 生 综 合 中 型 股 指 数 成 份 股 以 及 不 在 前 述 指 数 成 份 股 内 但 有 股 票 同 时 在 上 交 所 和 联 交 所 上 市 的 发 行 人 的 H 股 其 中, 以 港 币 以 外 货 币 报 价

( 二 ) 现 行 统 一 高 考 制 度 不 利 于 培 养 人 的 创 新 精 神,,,,,,,,,,,,, [ ],,,,,,,,,,, :, ;,,,,,,? ( 三 ) 现 行 统 一 高 考 制 度 不 利 于 全 体 学 生 都 获 得 全 面 发 展,, [ ],,,,,,,,,,,

新, 各 地 各 部 门 ( 单 位 ) 各 文 化 事 业 单 位 要 高 度 重 视, 切 实 加 强 领 导, 精 心 组 织 实 施 要 根 据 事 业 单 位 岗 位 设 置 管 理 的 规 定 和 要 求, 在 深 入 调 查 研 究 广 泛 听 取 意 见 的 基 础 上, 研 究 提

年 1 月 16 日, 公 司 分 别 召 开 第 二 届 董 事 会 第 二 十 七 次 会 议 和 第 二 届 监 事 会 第 十 五 次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了 关 于 向 激 励 对 象 授 予 限 制 性 股 票 的 议 案, 确 定 首 期 限 制 性 股 票 授 予

要 求 ( 三 ) 主 要 市 场 或 最 有 利 市 场 通 常 情 况 下, 如 果 不 存 在 相 反 的 证 据, 企 业 正 常 进 行 资 产 出 售 或 者 负 债 转 移 的 市 场 可 以 视 为 主 要 市 场 或 最 有 利 市 场 ( 六 ) 估 值 技 术 相 关 资 产

办 法 >( 修 订 稿 ) 的 议 案 关 于 提 请 任 子 行 网 络 技 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授 权 董 事 会 办 理 公 司 限 制 性 股 票 激 励 计 划 相 关 事 宜 的 议 案 确 定 公 司 的 限 制 性 股 票 激 励 计 划 相 关 事 项 如

的 尚 未 公 开 信 息 谋 取 利 益 第 二 章 机 构 与 人 员 第 一 节 项 目 小 组 与 人 员 第 六 条 主 办 券 商 应 针 对 每 家 申 请 挂 牌 公 司 设 立 专 门 项 目 小 组, 负 责 尽 职 调 查, 起 草 尽 职 调 查 报 告, 制 作 推 荐 文

<4D F736F F D20B9E2B4F3B1A3B5C2D0C5BBF9BDF0B9DCC0EDD3D0CFDEB9ABCBBEB9D8D3DAC6ECCFC2BBF9BDF0D0C2D4F6C9CFBAA3CCECCCECBBF9BDF0CFFACADBD3D0CFDEB9ABCBBECEAAB4FACFFABBFAB9B9B2A2B2CED3EBC9CFBAA3CCECCCECBBF9BDF0CFFACADBD3D0CFDEB


汉江水利水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Transcription:

航 运 电 子 通 讯 第 十 三 期, 二 零 一 一 年 三 月 期 租 合 同 下 提 前 还 船 商 事 法 庭 就 提 单 中 伦 敦 仲 裁 条 款 的 范 围 作 出 裁 定 造 船 合 同 项 下 的 违 约 金 商 事 法 庭 支 持 了 反 技 巧 条 款 (anti technicality clause) 最 高 法 院 对 租 约 项 下 的 赔 偿 责 任 作 出 解 释 我 们 希 望 这 份 航 运 电 子 通 讯 对 您 有 所 帮 助, 您 也 可 以 将 其 在 贵 司 内 部 传 阅 或 转 发 给 其 他 公 司 感 兴 趣 的 相 关 人 士 如 您 需 要 我 们 对 电 子 通 讯 中 提 到 的 某 些 问 题 提 供 进 一 步 的 法 律 意 见 或 对 其 他 任 何 领 域 的 法 律 问 题 提 供 意 见, 敬 请 随 时 联 系 您 在 英 士 律 师 事 务 所 的 联 系 人 或 者 我 所 上 海 代 表 处 英 国 英 士 律 师 事 务 所, 上 海 代 表 处 中 国 上 海 静 安 区 南 京 西 路 1601 号 越 洋 广 场 32 楼 3204 3206 室 邮 编 : 200040 电 话 (+86) 21 6157 1212 传 真 (+86) 21 6170 3922 shanghai@incelaw.com 24 小 时 紧 急 事 故 处 理 电 话 全 球 全 年 365 天, 全 天 24 小 时 (+ 44) 20 7283 6999

期 租 合 同 下 提 前 还 船 伦 敦 海 事 仲 裁 13/10 在 期 租 人 违 反 合 同 约 定 提 前 还 船 的 情 况 下, 该 如 何 计 算 损 害 赔 偿 呢? 以 下 是 基 本 的 计 算 方 法 : 1. 如 果 可 以 知 道 在 租 约 期 满 的 时 候 所 租 船 舶 的 市 场 租 金, 那 么 计 算 方 式 为 :[ 租 约 租 金 ( 美 金 ) 减 去 市 场 租 金 ( 美 金 )] x [ 租 约 下 剩 余 的 天 数 ] 2. 如 果 没 有 市 场 租 金, 那 么 计 算 方 式 为 : [ 租 约 租 金 ( 美 金 )x 租 约 下 剩 余 的 天 数 ] 减 去 船 东 在 该 段 时 间 内 实 际 所 得 ( 例 如 : 在 当 时 短 期 租 约 下 取 得 的 收 入 ) 这 样 的 计 算 方 式 是 建 立 在 两 个 原 则 上 的 首 先, 计 算 损 害 赔 偿 的 目 的 是 使 船 东 回 到 租 约 得 以 正 常 履 行 时 ( 即 没 有 违 约 ) 的 状 态 其 次, 船 东 必 须 寻 找 其 他 替 代 租 家 来 减 少 损 失 这 样 的 方 式 不 是 没 有 例 外 在 某 些 特 定 情 况 下, 租 家 提 前 还 船 可 能 事 实 上 使 船 东 得 到 了 比 租 约 正 常 履 行 更 多 的 收 入, 那 么 这 点 也 应 考 虑 在 内 在 Golden Victory 一 案 中, 上 议 院 认 为 如 果 可 能 出 现 某 些 事 项 且 该 等 事 项 本 来 也 会 合 法 终 止 租 约, 那 么 此 等 情 形 也 必 须 考 虑 在 内 伦 敦 仲 裁 13/10 一 条 新 造 船 被 其 注 册 船 东 A 租 给 B 该 案 又 涉 及 租 约 链 上 的 两 个 转 租 租 约 2008 年 B 把 船 租 给 了 C, 租 期 为 60 63 个 月 C 又 租 给 了 D, 租 期 为 14 16 个 月 两 个 租 约 都 采 用 了 1946 NYPE 格 式 由 于 该 船 没 有 财 务 保 证 证 书 (COFR),D 和 C 拒 绝 接 船 B 提 出 抗 议 2008 年 12 月 17 日 ( 一 个 月 后 ),B 宣 布 接 受 对 方 毁 约 并 终 止 租 约, 并 由 此 提 出 了 损 害 赔 偿 请 求 B 对 C 提 起 仲 裁,C 又 相 应 地 对 D 提 起 仲 裁 损 害 赔 偿 的 责 任 仲 裁 庭 裁 定 C 和 D 的 行 为 构 成 毁 约 缺 少 COFR 并 没 有 构 成 B 在 租 约 项 下 的 毁 约 租 约 在 这 一 点 上 也 是 清 楚 的 : 租 约 中 明 确 约 定 了 缺 少 COFR 的 情 况 下 的 救 济 途 径 即 在 由 此 导 致 的 延 误 期 间 内 停 租 所 以 C 和 D 没 有 权 利 因 缺 少 COFR 而 解 除 租 约 损 害 计 算 方 法 B 认 为 在 12 月 7 日 ( 即 相 关 日 期, 这 一 点 仲 裁 庭 也 同 意 ) 有 一 个 可 以 比 较 的 市 场 费 率 B 认 为 ( 且 仲 裁 庭 同 意 ) 市 场 租 约 必 须 是 与 B 与 C 之 间 的 租 约 相 类 似 的 租 约, 但 租 期 应 当 足 以 涵 盖 B 与 C 之 间 租 约 的 剩 余 期 间 B 认 为 当 时 市 场 日 租 金 为 10,000 美 金 C 认 为 是 11,000 美 金 仲 裁 庭 支 持 了 C 的 主 张, 认 为 B 的 证 据 不 够 充 分 所 以 C 给 B 造 成 的 损 失 是 :[ B 与 C 之 间 租 约 的 租 金 水 平 (US$35,500) 减 去 市 场 租 金 水 平 (US$11,000)] 乘 以 [B 与 C 之 间 租 约 下 剩 余 天 数 ] = 4 千 万 美 金 因 为 C 和 D 之 间 租 约 的 剩 余 期 间 要 短 很 多,D 给 C 造 成 的 损 失 相 对 较 少 ( 18,000,000 美 金 ) C 和 D 也 提 出 以 下 一 些 观 点, 均 被 仲 裁 庭 驳 回 1. B 应 在 十 一 月 底 就 终 止 租 约 而 不 是 等 到 十 二 月 十 一 月 市 场 租 金 水 平 是 12,000 美 元 B 没 能 尽 力 减 少 损 失 而 是 等 到 12 月 17 日 因 此,B 的 损 害 赔 偿 应 该 每 天 减 掉 1,000 美 元 (12,000 美 元 减 去 11,000 美 元 ) 仲 裁 庭 没 有 采 纳 这 一 主 张 2. B 的 损 害 赔 偿 也 应 考 虑 B 付 给 A 的 租 金 仲 裁 庭 也 不 予 认 可, 因 为 B 付 给 A 的 租 金 与 B 对 C 的 索 赔 无 关 3. 考 虑 到 如 若 租 约 履 行 可 能 发 生 的 停 租 情 况 以 及 通 常 的 海 上 风 险 ( 包 括 船 在 海 上 灭 失 的 风 险 ),B 的 损 失 应 当 减 半 仲 裁 庭 也 没 有 采 纳 这 一 观 点 B 唯 一 应 当 减 让 的 是 基 于

加 速 收 到 赔 偿 的 考 虑, 即 B 可 以 提 前 收 到 45,000,000 美 金, 而 不 用 等 到 租 约 履 行 完 毕 仲 裁 庭 认 为 基 于 这 一 因 素 应 给 予 10% 的 折 扣 4. C 已 资 不 抵 债, 因 此 不 应 收 到 D 给 的 损 害 赔 偿 ; 即 使 D 付 给 C,C 也 不 会 顺 着 租 约 链 付 给 B D 认 为 通 过 推 论 可 得 Golden Victory 的 原 则 是 适 用 的 即 把 C 的 破 产 情 况 考 虑 在 内 仲 裁 庭 驳 回 了 这 一 主 张 Golden Victory 的 原 则 在 此 不 适 用, 该 原 则 的 适 用 范 围 上 文 已 经 阐 述 过 这 一 点 被 上 诉 到 高 院, 但 上 诉 也 遭 驳 回 法 官 也 认 可 了 仲 裁 庭 的 看 法 分 析 该 裁 决 表 明 了 以 下 四 点 : 首 先, 在 提 前 还 船 的 情 况 下 基 本 计 算 方 式 通 常 会 适 用, 除 非 租 家 能 表 明 该 计 算 方 式 使 船 东 获 得 比 他 原 来 在 租 约 得 以 履 行 的 情 况 下 还 要 多 的 收 入 这 点 并 不 是 很 容 易 证 明 其 次,Golden Victory 原 则 的 适 用 有 其 限 制 第 三, 收 集 充 分 证 据 的 重 要 性, 以 便 支 持 关 于 市 场 租 金 水 平 的 观 点 第 四, 租 家 主 张 船 东 该 早 些 接 受 毁 约 的 观 点 是 很 难 成 立 的 jonathan.elvey@incelaw.com evangelos.catsambas@incelaw.com 商 事 法 庭 就 提 单 中 伦 敦 仲 裁 条 款 的 范 围 作 出 裁 定 Louis Dreyfus Commodities Kenya Limited 诉 Bolster Shipping Company Limited (Giorgis Carras) [2010] EWHC 1732 (Comm) 事 实 Louis Dreyfus Commodities Kenya Limited ( 下 称 LDCK ) 被 命 名 为 日 期 是 2007 年 3 月 10 日 提 单 ( 下 称 提 单 ) 下 5,000 吨 粮 食 的 托 运 人 提 单 下 的 承 运 人 Bolster Shipping Company Limited( 下 称 船 东 ), 是 用 来 运 送 粮 食 的 船 舶 Giorgis Carras 的 登 记 船 东 从 LDCK 向 下 有 一 个 粮 食 销 售 链 提 单 下 收 货 人 为 一 家 墨 西 哥 公 司,Suministros de Maiz del Mayab S.A. de CV ( Suministros ) 该 船 舶 被 船 东 根 据 修 订 后 NYPE 格 式 的 租 约 出 租 给 与 LDCK 同 属 一 个 集 团 的 一 家 公 司 该 期 租 合 同 中 包 含 下 列 仲 裁 条 款 : 17. 若 船 东 与 承 租 人 之 间 产 生 任 何 争 议, 该 等 争 议 事 项 应 根 据 1994 年 仲 裁 法 ( 原 文 如 此 ) 及 后 续 的 任 何 修 改 提 交 伦 敦 仲 裁 ( 见 第 64 条 ) 第 64 条 参 照 第 17 条, 双 方 同 意 因 本 合 同 产 生 的 任 何 争 议 或 分 歧 在 不 能 友 好 解 决 的 情 况 下 将 被 提 交 伦 敦 仲 裁 本 合 同 适 用 英 国 法, 本 条 款 下 的 所 有 法 律 程 序 适 用 仲 裁 程 序 启 动 时 伦 敦 海 事 仲 裁 员 协 会 现 行 有 效 的 规 则 双 方 都 同 意 本 案 中 的 提 单 成 功 并 入 了 上 述 租 约 中 的 仲 裁 条 款 当 船 舶 到 达 墨 西 哥 卸 货 港 时, 对 货 舱 中 的 货 物 进 行 了 取 样 分 析 收 货 人 Suministros 声 称 存 在 货 物 质 量 损 害 他 们 认 为 在 卸 货 港 取 得 的 样 品 质 量 与 装 货 港 SGS 质 量 证 书 上 的 描 述 有 所 差 异 于 是 Suministros 在 墨 西 哥 对 一 系 列 相 关 方 启 动 法 律 程 序 ( 下 称 墨 西 哥 诉 讼 ), 其 中 包 括 : 销 售 链 中 他 们 上 游 的 直 接 卖 方 ( 不 是 LDCK); 货 物 保 险 人 ; 船 东 ( 作 为 运 载 货 物 的 船 舶 船 东 ) 和 船 舶 管 理 人, Suministros 以 货 物 不 适 合 人 类 食 用 为 由 提 出 了 超 过 US$800,000 的 赔 偿 请 求 2

此 后, 船 东 要 求 将 LDCK 也 列 为 墨 西 哥 诉 讼 中 的 一 方, 认 为 船 东 在 以 提 单 为 证 的 运 输 合 同 项 下 无 需 对 装 船 前 的 损 害 承 担 责 任 货 物 在 装 船 前 由 LDCK 储 存 LDCK 向 英 国 法 院 申 请 禁 诉 令, 要 求 制 止 LDCK 被 加 入 墨 西 哥 诉 讼, 理 由 是 该 等 诉 讼 违 反 了 提 单 中 包 含 的 仲 裁 条 款 ( 船 东 和 LDCK 分 别 是 提 单 的 双 方 ), 因 为 伦 敦 仲 裁 才 是 解 决 提 单 中 出 现 的 相 关 争 议 的 正 确 场 所 争 论 和 法 院 的 考 量 英 国 法 院 仔 细 查 看 了 墨 西 哥 诉 讼 的 目 的 双 方 均 就 墨 西 哥 法 律 提 供 了 专 家 证 据 从 双 方 提 供 的 证 据 来 看, 就 墨 西 哥 法 律 中 关 于 一 般 第 三 方 和 有 利 害 关 系 的 第 三 方 的 问 题 存 在 差 异, 法 院 对 此 进 行 了 审 理 船 东 提 出,LDCK 参 加 诉 讼 并 不 必 然 意 味 着 他 们 将 受 判 决 的 约 束 英 国 法 院 考 虑 了 船 东 力 求 将 LDCK 加 入 墨 西 哥 诉 讼 的 目 的 船 东 的 目 的 之 一 是 确 保 墨 西 哥 法 庭 能 够 得 到 可 以 使 船 东 证 明 货 物 装 船 条 件 的 资 料 和 文 件 LDCK 认 为 他 们 被 卷 入 墨 西 哥 诉 讼 意 味 着 船 东 实 质 上 要 求 墨 西 哥 法 庭 对 LDCK 做 出 判 决, 或 者 至 少 LDCK 将 受 到 墨 西 哥 法 庭 判 决 的 约 束 船 东 指 出 他 们 并 没 有 对 LDCK 提 出 索 赔 尽 管 船 东 承 认 他 们 希 望 摆 脱 自 己 的 责 任, 但 他 们 否 认 试 图 将 责 任 转 移 给 LDCK 船 东 没 有 要 求 LDCK 就 货 物 损 害 对 Suministros 承 担 责 任 船 东 在 墨 西 哥 诉 讼 中 没 有 对 LDCK 提 出 索 赔 同 时, 船 东 否 认 他 们 要 求 Suministros 对 LDCK 提 出 索 赔, 并 指 出 Suministros 没 有 明 显 理 由 / 诉 由 可 以 起 诉 LDCK 判 决 在 Tomlinson 法 官 的 判 决 中 提 到, 即 使 船 东 建 议 Suministros 对 LDCK 提 起 索 赔, 仲 裁 条 款 的 一 方 并 没 有 向 他 的 合 同 相 对 方 保 证, 若 有 第 三 方 起 诉, 他 不 会 建 议 第 三 方 向 他 的 合 同 相 对 方 寻 求 补 偿 Tomlinson 法 官 认 为 船 东 没 有 要 求 墨 西 哥 法 庭 解 决 他 们 和 LDCK 之 间 的 争 议 ; 船 东 没 有 对 LDCK 提 出 索 赔 ; 他 们 也 没 有 特 别 指 出 他 们 和 LDCK 之 间 因 合 同 产 生 的 任 何 争 议 因 此 双 方 之 间 不 存 在 任 何 可 能 受 墨 西 哥 法 庭 的 判 决 约 束 的 问 题 因 此,Tomlinson 法 官 认 为 船 东 的 行 为 并 没 有 违 反 提 单 条 款 下 的 仲 裁 条 款, 并 据 此 驳 回 了 LDCK 的 禁 诉 令 请 求 评 论 这 一 案 例 表 明 英 国 法 院 会 仔 细 考 量 外 国 诉 讼 的 性 质 和 目 的, 以 便 考 虑 该 等 诉 讼 行 为 是 否 违 反 了 合 同 中 的 仲 裁 条 款 该 判 决 表 明, 伦 敦 仲 裁 条 款 的 存 在 并 不 必 然 意 味 着 受 合 同 中 仲 裁 条 款 约 束 的 一 方 在 某 些 情 况 下 不 可 以 参 与 因 该 合 同 而 产 生 的 外 国 诉 讼 这 取 决 于 外 国 诉 讼 的 性 质 和 该 方 参 与 诉 讼 的 原 因 在 某 些 情 况 下, 例 如 一 方 并 没 有 真 正 对 合 同 另 一 方 提 出 索 赔 ( 因 此 达 成 仲 裁 协 议 的 双 方 之 间 并 不 存 在 争 议 ), 法 院 可 能 不 会 批 准 禁 诉 令 请 求 daniel.jones@incelaw.com jo.stephens@incelaw.com 造 船 合 同 项 下 的 违 约 金 Azimut Benetti SpA v. Healey [2010] EWHC 2234 当 一 方 当 事 人 要 求 执 行 造 船 合 同 项 下 的 违 约 金 条 款 并 要 求 对 方 支 付 违 约 金 时, 对 方 抗 辩 称 由 于 条 款 内 的 违 约 金 构 成 了 英 国 法 下 的 罚 金 概 念, 因 而 失 去 执 行 力 并 无 需 支 付 最 近 英 国 高 等 法 院 就 对 这 种 纠 纷 里 产 生 的 种 种 问 题 进 行 了 裁 决 事 实 案 件 中 的 原 告 是 一 家 豪 华 游 艇 船 厂, 在 合 同 下 同 意 建 造 一 艘 豪 华 游 艇, 并 出 售 给 一 家 于 马 恩 岛 成 立 的 单 船 公 司 被 告 对 买 方 在 合 同 下 的 责 任 提 供 了 担 保 3

合 同 中 的 解 除 条 款 写 明, 当 买 方 不 履 行 其 合 同 责 任 时, 船 厂 有 权 保 留 合 同 价 格 的 20% 作 为 违 约 金, 同 时 在 扣 除 该 违 约 金 后, 船 厂 应 当 及 时 将 合 同 终 止 前 买 方 支 付 的 所 有 款 项 的 余 额 返 还 给 买 方 根 据 合 同, 该 豪 华 游 艇 的 价 格 为 38,000,000 买 方 违 约 后, 船 厂 要 求 被 告 根 据 其 担 保 责 任 支 付 7,600,000 的 违 约 金 被 告 拒 绝 了 船 厂 的 索 赔, 认 为 该 违 约 条 款 构 成 了 罚 金, 因 此 不 可 执 行 船 厂 否 认 合 同 内 的 违 约 条 款 构 成 了 罚 金 同 时, 船 厂 还 主 张, 即 使 违 约 条 款 构 成 了 罚 金, 被 告 仍 然 在 保 函 项 下 有 责 任 担 保 买 方 在 合 同 内 的 责 任, 因 为 保 函 内 写 明 : 被 告 的 担 保 责 任 的 执 行 力 不 会 因 相 关 造 船 合 同 内 的 任 何 不 合 规 不 合 法 不 可 执 行 性 或 无 效 性 而 受 到 影 响 合 同 的 违 约 金 条 款 是 否 构 成 罚 金? 在 此 案 里,Blair 法 官 对 与 罚 金 条 款 有 关 的 先 例 进 行 了 研 究, 并 作 出 以 下 的 结 论 违 约 金 条 款 的 精 髓 是 : 该 条 款 必 须 是 对 受 损 方 因 合 同 终 止 而 遭 受 的 损 失 的 真 实 预 测 相 比 之 下, 罚 金 条 款 要 求 违 约 方 支 付 款 项, 主 要 作 用 为 阻 止 一 方 违 约, 而 不 是 为 了 赔 偿 受 损 方 的 损 失 因 此, 罚 金 条 款 的 特 点 是 阻 止 违 约, 而 不 是 赔 偿 违 约 所 产 生 的 损 失 对 于 合 同 中 要 求 一 方 ( 在 违 约 时 ) 向 另 一 方 支 付 固 定 款 项 的 条 款 是 属 于 罚 金 条 款 还 是 可 执 行 的 违 约 金 条 款, 判 断 的 关 键 在 于 对 合 同 条 款 的 解 读, 并 且 需 要 考 虑 每 份 合 同 本 身 签 订 时 ( 而 不 是 违 约 时 ) 的 事 实 情 况 在 裁 决 一 个 条 款 是 罚 金 条 款 还 是 违 约 金 条 款 时, 法 院 必 须 非 常 小 心, 不 要 设 置 过 于 严 格 的 标 准, 并 且 应 该 牢 记 这 样 一 条 原 则 : 如 果 是 商 业 双 方 在 拥 有 平 等 谈 判 能 力 的 情 况 下 签 订 的 合 同, 一 般 情 况 下 法 院 应 该 确 认 双 方 达 成 的 协 议 的 有 效 性, 如 果 确 实 有 必 要 裁 定 一 个 条 款 为 罚 金 条 款, 则 必 须 慎 之 又 慎 考 虑 了 以 上 法 律 准 则 后,Blair 法 官 对 双 方 当 事 人 的 合 同 谈 判 和 合 同 内 的 解 除 条 款 进 行 了 研 究 其 中 特 别 注 意 的 一 点 是, 本 合 同 中 的 解 除 条 款 不 仅 要 求 违 约 方 支 付 违 约 金, 还 要 求 船 厂 在 保 留 合 同 价 格 20% 的 同 时 立 即 返 还 合 同 解 除 前 买 方 支 付 的 款 项 的 余 额 在 没 有 以 上 条 款 的 情 况 下, 船 厂 有 可 能 可 以 在 其 索 赔 解 决 之 前 一 直 保 留 买 方 支 付 的 全 部 款 项 这 样 就 会 造 成 买 方 在 较 长 一 段 时 间 后 才 能 收 回 因 违 约 而 需 要 向 船 厂 赔 付 的 损 失 和 买 方 已 付 金 额 之 间 的 差 价 因 此,Blair 法 官 认 为 此 案 的 违 约 金 条 款 其 实 有 效 地 平 衡 了 在 船 厂 因 买 方 违 约 而 终 止 合 同 的 情 况 下 合 同 双 方 的 商 业 利 益 他 认 为, 从 双 方 的 合 同 谈 判 过 程 中 可 以 看 出 此 违 约 金 条 款 背 后 的 商 业 考 虑, 即 买 方 希 望 避 免 出 现 船 厂 在 退 款 阶 段 的 延 误 被 告 认 为, 法 院 必 须 通 过 评 估 合 同 双 方 可 预 计 的 因 终 止 合 同 而 可 能 产 生 的 最 高 损 失 额, 以 及 约 定 的 违 约 金 超 过 该 最 高 可 能 损 失 额 的 程 度, 从 而 对 该 违 约 金 条 款 是 否 是 双 方 对 损 失 的 真 实 预 测 作 出 裁 定 Blair 法 官 对 此 表 示 了 不 同 意 见, 其 中 一 个 主 要 原 因 是 因 为 双 方 在 合 同 谈 判 过 程 中 都 得 到 了 律 师 的 协 助, 而 且 双 方 是 在 意 志 自 由 的 情 况 下 选 择 签 订 了 该 违 约 金 条 款 评 论 Blair 法 官 的 裁 决 中 尤 其 值 得 注 意 的 一 点 是, 英 国 法 院 会 考 虑 确 认 此 等 违 约 金 条 款 的 有 效 性, 而 不 是 必 然 要 对 双 方 约 定 的 违 约 金 是 否 是 对 损 失 的 真 实 预 测 这 一 问 题 作 出 结 论 并 从 而 决 定 该 条 款 是 否 属 于 罚 金 同 样 或 甚 至 更 重 要 的 是, 当 双 方 拥 有 着 平 等 谈 判 能 力 时, 法 院 也 需 要 考 量 该 条 款 的 主 要 目 的 是 否 阻 止 一 方 违 约 如 果 违 约 金 条 款 没 有 执 行 力, 被 告 是 否 仍 然 应 当 承 担 保 函 项 下 的 责 任? 4

尽 管 在 本 案 中 这 个 问 题 已 无 须 解 答 ( 因 为 法 院 裁 决 已 确 认 了 违 约 金 条 款 的 执 行 力 ), 但 是 Blair 法 官 仍 然 对 这 个 问 题 阐 述 了 其 观 点 他 认 为, 尽 管 保 函 内 写 明 担 保 人 担 保 责 任 不 因 相 关 造 船 合 同 的 不 合 规 不 合 法 不 可 执 行 性 或 无 效 性 而 受 到 影 响, 但 如 果 主 合 同 内 的 违 约 金 条 款 被 裁 定 认 为 没 有 执 行 力, 则 担 保 人 在 保 函 项 下 也 不 需 要 支 付 任 何 违 约 金, Blair 法 官 以 上 的 看 法 基 于 两 个 理 由 第 一, 法 院 是 基 于 公 共 政 策 将 违 约 金 条 款 认 定 为 罚 金 条 款 第 二, 当 违 约 金 条 款 被 认 定 无 效 后, 则 没 有 任 何 金 钱 给 付 义 务, 既 然 不 存 在 债 务, 保 函 项 下 的 担 保 责 任 也 就 无 从 谈 起 了 当 然, 尽 管 以 上 分 析 在 某 一 特 定 条 款 被 认 定 无 效 的 背 景 下 很 容 易 理 解, 但 如 果 是 整 个 合 同 被 认 定 无 效, 答 案 则 可 能 不 是 那 么 明 确 了 michael.stockwood@incelaw.com david.richards@incelaw.com 商 事 法 庭 支 持 了 反 技 巧 条 款 (antitechnicality clause) Owneast Shipping Ltd 诉 Qatar Navigation QSC (Qatar Star) [2010] EWHC 1663 (Comm) 反 技 巧 条 款 (anti technicality clause) 常 见 于 定 期 租 船 合 同, 目 的 是 在 承 租 人 发 生 微 不 足 道 的 迟 延 付 租 行 为 的 时 候 防 止 船 东 借 机 撤 船 Mance 法 官 在 The North Sea [1997] 2 Lloyd s Rep 328 一 案 中 认 为 撤 船 条 款 或 解 约 条 款 是 具 有 终 止 合 同 的 性 质, 其 后 果 非 常 严 重, 因 此 在 扩 大 其 适 用 的 时 候 应 格 外 小 心 本 案 商 事 法 院 的 判 决 以 及 对 反 技 巧 条 款 的 承 认 正 是 出 于 这 方 面 的 考 虑, 即 防 止 期 租 承 租 人 被 不 合 理 地 剥 夺 对 船 舶 的 使 用 权 案 件 事 实 2005 年 2 月 7 日 Qatar Star 轮 根 据 修 改 后 的 NYPE 格 式 及 补 充 条 款 出 租, 租 期 为 48 个 月, 由 承 租 人 选 择 增 减 2 个 月 租 约 中 包 含 如 下 条 款 : 5. 租 金 应 以 美 元 现 金 支 付 并 应 提 前 15 天 支 付 至 船 东 指 定 的 银 行 账 户, 否 则, 如 果 承 租 人 没 有 按 时 支 付 租 金, 或 没 有 提 供 银 行 担 保 或 保 证 金, 或 有 其 他 任 何 对 租 约 的 重 大 违 约, 船 东 有 权 撤 回 船 舶, 且 此 等 撤 船 行 为 不 影 响 船 东 可 以 向 承 租 人 提 出 的 任 何 索 赔. 15. 如 果 因 船 员 不 足 和 / 或 过 错 和 / 或 罢 工 或 物 料 不 足 火 灾 船 壳 损 坏 机 械 或 设 备 损 坏 船 舶 搁 浅 船 或 货 物 海 损 事 故 导 致 船 舶 或 货 物 的 迟 滞, 为 船 底 检 验 或 涂 漆 而 进 干 坞, 或 者 由 于 其 他 原 因 导 致 船 舶 无 法 完 全 工 作, 由 此 损 失 的 时 间 应 当 停 付 租 金, 且 由 此 引 起 的 所 有 直 接 费 用 应 从 租 金 中 扣 除 ; 62. 准 时 支 付 根 据 合 同 第 60 和 61 行, 如 果 由 于 承 租 人 的 雇 员 银 行 或 代 理 人 的 过 错 / 疏 漏 或 任 何 其 他 原 因 ( 但 是 没 有 迹 象 表 明 承 租 人 故 意 不 按 时 付 租 ) 导 致 承 租 人 没 有 按 时 支 付 租 金, 船 东 应 当 给 予 承 租 人 3 个 银 行 工 作 日 的 宽 限 期 进 行 纠 正, 一 旦 在 此 期 间 得 到 纠 正, 则 视 为 承 租 人 按 时 支 付 了 租 金 本 案 承 租 人 一 直 没 有 按 时 支 付 半 月 一 次 的 租 金, 许 多 次 迟 延 支 付 的 时 间 达 到 4 天 或 5 天 有 一 次, 承 租 人 ( 根 据 租 约 第 15 条 ) 企 图 以 起 重 机 故 障 为 理 由 扣 减 租 金, 但 在 收 到 船 东 根 据 第 62 条 反 技 巧 条 款 发 出 的 通 知 后, 立 即 支 付 了 租 金 当 2006 年 8 月 24 日 第 34 期 的 半 月 租 金 到 期 时, 承 租 人 仍 然 没 有 按 时 支 付 租 金 船 东 随 即 在 2006 年 8 月 25 日 10 点 11 分 宣 布 撤 船 船 东 的 撤 船 通 知 是 这 样 写 的 : 在 我 司 看 来, 贵 司 一 直 不 按 照 租 约 规 定 的 时 间 按 时 支 付 租 金 的 行 为 很 明 显 是 故 意 的 且 / 或 贵 司 不 愿 意 再 受 租 约 条 款 的 约 束 因 此, 我 司 特 此 通 知 贵 司 我 司 先 根 据 租 约 第 5 条 行 使 撤 回 QATAR STAR 轮 的 权 利, 撤 船 行 为 即 刻 生 效, 或 者 我 司 视 贵 司 的 行 为 为 毁 约 并 基 于 此 即 刻 终 止 租 约 5

船 东 在 撤 船 前 没 有 根 据 第 62 条 给 承 租 人 3 个 银 行 工 作 日 的 宽 限 期 此 后, 承 租 人 没 有 再 支 付 租 金, 而 是 针 对 船 东 提 起 了 错 误 撤 船 的 仲 裁 本 案 中 仲 裁 庭 需 要 考 虑 本 案 情 况 下 的 撤 船 通 知 是 否 仍 然 一 定 要 符 合 租 约 第 62 条 的 规 定 仲 裁 庭 的 决 定 仲 裁 庭 认 为 第 62 条 的 表 述 不 清 且 缺 乏 实 践 性, 主 要 原 因 在 于 对 第 62 条 的 适 用 与 否 取 决 于 船 东 可 能 根 本 无 法 知 晓 的 事 实, 即 不 支 付 租 金 的 原 因 或 承 租 人 关 于 支 付 的 意 图 仲 裁 庭 中 的 多 数 仲 裁 员 认 为 第 62 条 中 的 故 意 不 按 时 付 租 的 表 述 应 当 按 照 商 业 人 士 的 通 常 理 解 来 解 释, 因 此 应 当 解 释 为 故 意 不 按 时 支 付, 而 不 仅 仅 是 对 结 果 的 草 率 / 疏 忽 大 意 仲 裁 庭 中 的 多 数 仲 裁 员 对 事 实 的 认 定 是, 承 租 人 没 有 支 付 租 金 的 主 要 原 因 是 其 总 经 理 的 严 重 管 理 不 当 导 致 的 而 不 是 承 租 人 故 意 不 支 付 租 金 因 此, 仲 裁 庭 中 的 多 数 仲 裁 员 认 为 船 东 的 撤 船 通 知 应 当 遵 照 租 约 第 62 条 的 要 求 船 东 不 服 仲 裁 并 针 对 两 点 法 律 问 题 提 起 上 诉 商 事 法 院 疏 忽 大 意 是 否 可 以 排 除 第 62 条 的 适 用? Christopher Clarke 法 官 需 要 考 虑 的 第 一 个 法 律 问 题 是 : 如 果 未 按 时 支 付 租 金 是 由 于 承 租 人 的 疏 忽 大 意 造 成 的, 第 62 条 是 否 适 用? 在 这 点 上 法 官 同 意 仲 裁 庭 的 观 点, 即 通 常 的 商 业 人 士 不 会 将 故 意 的 含 义 扩 展 到 疏 忽 大 意 船 东 还 主 张, 如 果 当 事 人 有 意 地 进 行 了 某 种 行 为 并 且 也 知 晓 付 款 的 延 迟 是 这 种 行 为 的 必 然 后 果, 则 这 种 情 况 也 属 于 故 意 法 官 没 有 接 受 这 一 观 点 法 院 对 第 62 条 的 严 格 解 释 意 味 着 船 东 除 了 那 些 明 显 不 需 要 的 情 形 之 外, 可 能 每 次 都 要 发 出 符 合 第 62 条 的 通 知 虽 然 法 官 认 为 不 管 怎 样 该 条 款 的 可 操 作 性 很 差, 但 其 还 是 认 为 当 事 人 双 方 本 可 以 在 租 约 中 明 确 规 定 疏 忽 大 意 也 是 不 需 要 给 通 知 的 一 种 情 况 法 官 需 要 考 虑 的 第 二 个 问 题 是 : 鉴 于 承 租 人 在 支 付 租 金 时 曾 经 试 图 扣 减 一 大 笔 金 额 ( 这 一 点 有 证 据 证 明 ), 船 东 主 张 承 租 人 的 这 一 故 意 行 为 使 得 该 期 租 金 不 再 符 合 第 62 条 所 说 的 定 期 支 付, 因 而 第 62 条 不 再 适 用 Christopher Clarke 法 官 引 用 了 The Nanfri [1978] QB 927 一 案, 该 案 判 决 认 为 如 果 承 租 人 扣 减 租 金 是 善 意 的 ( 即 使 最 后 计 算 发 现 当 时 扣 减 的 金 额 超 过 正 确 的 可 扣 减 金 额 ), 船 东 不 能 因 此 主 张 租 金 未 支 付 而 撤 回 船 舶 法 官 还 提 到 了 The Libyaville [1975] 1 Lloyd s Rep 537 一 案, 该 案 的 租 约 含 有 一 条 与 本 案 第 62 条 十 分 相 似 的 条 款 该 案 中,Mocatta 法 官 根 据 证 据 发 现 承 租 人 并 不 是 故 意 不 支 付 租 金, 而 是 始 终 想 要 履 行 其 在 租 约 下 的 义 务, 只 是 有 意 支 付 了 较 低 一 档 的 租 金 费 率 ( 事 后 证 明 承 租 人 使 用 的 费 率 是 错 误 的 ) Christopher Clarke 认 为, 如 果 因 第 62 条 列 明 的 原 因 而 没 有 准 时 定 期 支 付 租 金, 船 东 应 当 根 据 第 62 条 的 规 定 给 予 通 知, 除 非 承 租 人 在 支 付 时 恶 意 扣 减 租 金 本 案 中 没 有 证 据 证 明 承 租 人 是 恶 意 的, 因 此 船 东 的 上 诉 被 驳 回 评 论 正 如 Christopher Clarke 所 说 的, 有 时 严 重 的 疏 忽 大 意 和 故 意 迟 延 不 支 付 租 金 之 间 的 区 别 是 微 乎 其 微 的 当 租 约 条 款 在 这 方 面 模 糊 不 清 时, 仲 裁 庭 中 的 多 数 仲 裁 员 和 商 事 法 官 都 选 择 将 疑 点 利 益 给 予 承 租 人 max.cross@incelaw.com reema.shour@incelaw.com 承 租 人 扣 减 租 金 的 意 图 是 否 合 理 / 善 意? 6

最 高 法 院 对 租 约 项 下 的 赔 偿 责 任 作 出 解 释 Farstad Supply AS 诉 Enviroco Ltd 及 其 他 ( Far Service 轮 ) [2010] UKSC 18 本 案 的 诉 讼 程 序 最 先 由 苏 格 兰 法 院 受 理, 但 其 后 上 诉 至 英 国 最 高 院, 最 高 院 在 本 案 中 考 虑 的 问 题 之 一 是 适 用 英 国 法 的 租 约 中 的 赔 偿 / 免 责 条 款 应 当 如 何 解 释 法 院 认 为 赔 偿 / 免 责 条 款 的 表 述 (1) 足 以 宽 泛 到 免 除 承 租 人 由 于 其 自 身 疏 忽 导 致 船 舶 损 害 而 应 当 向 船 东 承 担 的 责 任 ;(2) 当 第 三 方 向 承 租 人 提 起 索 赔 时, 船 东 根 据 该 条 款 也 应 当 向 承 租 人 作 出 赔 偿 用 Mance 法 官 的 话 来 说, 该 条 款 的 表 述 构 成 一 系 列 针 对 第 三 方 索 赔 风 险 的 赔 偿, 同 时 也 免 除 了 对 合 同 相 对 方 的 直 接 责 任 根 据 第 33 条 的 标 题 以 及 商 业 常 识, 并 且 在 一 个 明 确 试 图 分 配 缔 约 方 风 险 的 框 架 下, 都 应 对 该 条 款 作 出 此 等 解 释 背 景 2002 年, 一 艘 名 为 Far Service 的 油 井 架 供 应 船 在 Peterhead 港 靠 泊 期 间 因 火 灾 受 损 Far Service 轮 船 东 是 一 家 名 为 Farstad 的 公 司, 其 将 该 轮 出 租 予 Asco 公 司, 之 后 一 家 名 为 Enviroco 的 公 司 受 雇 于 Asco 公 司, 进 行 清 洁 船 上 部 分 油 舱 的 工 作 在 清 洁 过 程 中,Asco 公 司 指 示 船 长 启 动 引 擎 以 便 船 舶 移 泊 与 此 同 时,Envoroco 的 一 名 雇 员 由 于 疏 忽 打 开 一 个 阀 门, 导 致 燃 油 排 放 至 机 舱 引 擎 高 温 导 致 燃 油 燃 烧, 火 灾 造 成 了 重 大 损 失 Farstad 公 司 对 Enviroco 公 司 提 起 侵 权 之 诉 Enviroco 拒 绝 承 担 责 任, 并 且 认 为, 即 使 其 应 当 承 担 责 任, 火 灾 的 主 要 原 因 应 当 归 咎 于 Farstad 公 司 与 Asco 公 司 的 疏 忽 因 此,Eviroco 公 司 将 Asco 公 司 列 为 第 三 方, 并 抗 辩 称, 如 果 其 对 Farstad 承 担 责 任, 则 其 有 权 要 求 Asco 公 司 根 据 苏 格 兰 法 律 分 担 责 任 然 而,Asco 公 司 与 Farstad 公 司 之 间 的 租 约 中 有 赔 偿 / 免 责 条 款, 相 关 条 款 约 定 如 下 : 33.5 如 承 租 人 其 关 联 方 以 及 其 客 户 由 于 与 船 舶 ( 包 括 船 舶 全 损 ) 或 船 东 财 产 ( 包 括 船 东 人 员 的 个 人 财 产 或 船 上 任 何 其 他 应 当 由 船 东 对 其 负 责 的 人 员 的 财 产 ) 有 关 的 损 失 或 损 坏 而 面 临 任 何 或 全 部 索 赔 请 求 责 任 承 担 法 院 程 序 或 诉 因, 船 东 应 当 为 其 抗 辩 对 其 赔 偿 并 使 其 不 受 损 害, 不 论 该 等 损 失 或 损 害 的 原 因 如 何 ( 包 括 由 于 或 可 归 咎 于 承 租 人 其 关 联 方 或 其 客 户 的 疏 忽 而 导 致 的 损 失 或 损 害 ) 简 言 之, 最 高 院 因 此 需 要 审 查 的 问 题 是, 上 述 条 款 在 苏 格 兰 1940 年 法 律 改 革 法 令 ( 其 他 规 定 ) 第 三 部 分 ( 即 共 同 侵 权 人 之 间 的 责 任 分 摊 ) 的 框 架 下 应 当 怎 样 解 释 根 据 该 法 律, 在 诉 讼 中 被 认 定 应 当 承 担 责 任 并 因 此 需 要 赔 偿 损 失 的 一 方 可 以 要 求 其 他 方 分 摊 赔 偿 份 额, 前 提 是 就 该 同 一 损 失 或 损 坏, 该 其 他 方 假 若 被 诉, 也 可 能 承 担 责 任 Farstad 公 司 抗 辩 认 为, 上 述 条 款 在 本 案 中 免 除 了 Asco 公 司 责 任, 因 此 Asco 公 司 并 不 是 假 若 被 诉, 也 可 能 承 担 责 任 的 一 方 因 此 问 题 的 实 质 是, 该 条 款 是 否 免 除 了 Asco 公 司 由 于 其 自 身 疏 忽 导 致 船 舶 受 损 而 对 Farstad 公 司 应 当 承 担 的 责 任 在 第 一 审 中, 苏 格 兰 法 院 认 为,Enviroco 公 司 无 权 要 求 Asco 公 司 分 摊 赔 偿 上 诉 中, 该 裁 决 被 多 数 票 推 翻 该 案 随 后 上 诉 至 英 国 最 高 法 院 最 高 法 院 裁 决 最 高 院 的 5 位 上 诉 法 官 一 致 认 为 第 33.5 条 免 除 了 Asco 公 司 由 于 其 自 身 疏 忽 导 致 船 舶 受 损 而 对 Farstad 公 司 所 应 承 担 的 责 任 Clarke 法 官 在 判 决 中 强 调, 该 船 舶 被 出 租 用 于 油 井 架 供 应 行 业, 合 同 租 期 相 对 较 长 ( 最 初 为 5 年 期 但 其 后 双 方 协 议 延 长 ) 他 还 补 充 说, 该 条 款 包 含 常 见 的 船 东 与 承 租 人 之 间 的 责 任 分 配 方 式 Clarke 法 官 认 为, 根 据 33.5 条, 船 东 必 须 为 承 租 人 抗 辩 并 使 其 不 受 损 害, 这 不 仅 仅 是 针 对 责 任 和 诉 因, 也 针 对 所 有 索 赔 请 求 以 及 法 院 程 序 根 据 这 一 条 款, 理 论 上 如 果 Farstad 公 司 因 Asco 公 司 的 疏 忽 导 致 的 船 舶 损 害 而 向 其 提 起 索 赔, Farstad 公 司 也 必 须 使 Asco 公 司 免 受 损 害 因 此, 该 条 款 背 后 隐 含 的 意 思 必 然 是 Asco 公 司 就 该 等 损 失 ( 即 由 Asco 公 司 自 身 疏 忽 7

导 致 的 船 舶 损 害 ) 不 必 对 Farstad 公 司 承 担 责 任 他 还 补 充 道, 赔 偿 一 词 根 据 上 下 文 有 时 可 以 解 释 为 赔 偿 第 三 方 本 案 中, 他 认 为, 上 下 文 是 清 楚 的, 抗 辩 赔 偿 并 使 其 不 受 损 害 的 表 述 包 括 了 免 除 对 船 东 或 承 租 人 (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 遭 受 的 损 失 而 需 要 承 担 的 责 任 第 33.11 条 的 规 定 进 一 步 促 使 他 得 出 这 一 结 论, 该 条 规 定 : a) 如 果 由 于 租 约 的 履 行 而 令 船 东 遭 受 任 何 间 接 损 失, 船 东 应 当 为 承 租 人 进 行 抗 辩 提 供 赔 偿 并 使 其 不 受 损 害 b) 如 果 由 于 租 约 的 履 行 而 令 承 租 人 遭 受 任 何 间 接 损 失, 承 租 人 应 当 为 船 东 进 行 抗 辩 提 供 赔 偿 并 使 其 不 受 损 害 论 第 33.5 条 是 被 解 释 为 免 责 条 款 或 是 狭 义 的 补 偿 条 款, 该 条 款 都 保 护 了 Asco 公 司 不 受 对 其 不 利 判 决 的 影 响 评 论 上 议 院 法 官 们 在 本 案 中 的 裁 判 考 虑 并 认 可 了 Farstad 公 司 与 Asco 公 司 在 租 约 项 下 作 为 船 东 与 承 租 人 分 担 风 险 而 有 意 作 出 的 合 约 安 排 正 如 Mance 法 官 所 说, 根 据 这 样 的 合 同 安 排, 很 显 然 Farstad 公 司 应 当 对 其 财 产 损 失 人 员 个 人 财 产 以 及 船 上 任 何 其 他 可 能 由 Farstad 公 司 对 其 承 担 责 任 的 人 员 的 财 产 风 险 投 保, 而 Asco 公 司 则 应 为 其 自 己 以 及 相 关 方 或 客 户 财 产 的 所 有 该 等 风 险 投 保 nick.burgess@incelaw.com sacha.christopher@incelaw.com 法 官 评 论 认 为, 基 于 当 前 目 的, 该 条 款 的 重 要 性 在 于 其 显 然 是 一 个 损 失 免 责 条 款, 其 所 使 用 的 文 字 表 述 也 与 33.5 条 一 致 他 认 为, 这 些 条 款 表 明, 在 该 租 约 中 抗 辩 提 供 赔 偿 并 使 其 不 受 损 害 的 表 述 既 涵 盖 针 对 合 同 一 方 对 另 一 方 索 赔 的 抗 辩, 也 包 括 对 第 三 方 索 赔 的 赔 偿 因 此,Clarke 法 官 认 为, 无 论 如 何, 第 33.5 条 的 免 除 了 承 租 人 由 于 其 自 身 疏 忽 而 对 船 舶 造 成 的 损 害 所 应 承 担 的 责 任 如 果 Farstad 公 司 对 此 等 损 害 向 Asco 公 司 提 出 赔 偿 请 求,Asco 公 司 可 以 依 据 这 一 条 进 行 抗 辩 因 此,Enviroco 公 司 无 权 根 据 苏 格 兰 法 律 要 求 Asco 公 司 分 摊 赔 偿 另 外,Mance 法 官 关 于 若 仅 将 租 约 条 款 解 释 为 补 偿 而 非 免 责 将 会 导 致 的 情 形 的 看 法 也 得 到 Clarke 法 官 的 赞 同 Mance 法 官 认 为, 在 这 种 情 况 下 Enviroco 公 司 针 对 Asco 公 司 的 任 何 索 赔, 都 将 面 临 Farstad 公 司 提 出 的 诉 讼 回 转 的 抗 辩 易 言 之, 如 果 Asco 公 司 原 则 上 应 当 对 Farstad 公 司 承 担 责 任, 其 在 承 担 相 应 责 任 后 将 有 权 立 即 获 得 Farstad 公 司 的 补 偿,Farstad 公 司 有 义 务 支 付 此 等 责 任 金 额 在 此 情 况 下, 作 出 有 利 于 Farstad 公 司 且 责 令 Asco 公 司 承 担 责 任 的 判 决 没 有 任 何 意 义 因 此,Clarke 法 官 的 结 论 是, 不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