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 运 电 子 通 讯 第 十 三 期, 二 零 一 一 年 三 月 期 租 合 同 下 提 前 还 船 商 事 法 庭 就 提 单 中 伦 敦 仲 裁 条 款 的 范 围 作 出 裁 定 造 船 合 同 项 下 的 违 约 金 商 事 法 庭 支 持 了 反 技 巧 条 款 (anti technicality clause) 最 高 法 院 对 租 约 项 下 的 赔 偿 责 任 作 出 解 释 我 们 希 望 这 份 航 运 电 子 通 讯 对 您 有 所 帮 助, 您 也 可 以 将 其 在 贵 司 内 部 传 阅 或 转 发 给 其 他 公 司 感 兴 趣 的 相 关 人 士 如 您 需 要 我 们 对 电 子 通 讯 中 提 到 的 某 些 问 题 提 供 进 一 步 的 法 律 意 见 或 对 其 他 任 何 领 域 的 法 律 问 题 提 供 意 见, 敬 请 随 时 联 系 您 在 英 士 律 师 事 务 所 的 联 系 人 或 者 我 所 上 海 代 表 处 英 国 英 士 律 师 事 务 所, 上 海 代 表 处 中 国 上 海 静 安 区 南 京 西 路 1601 号 越 洋 广 场 32 楼 3204 3206 室 邮 编 : 200040 电 话 (+86) 21 6157 1212 传 真 (+86) 21 6170 3922 shanghai@incelaw.com 24 小 时 紧 急 事 故 处 理 电 话 全 球 全 年 365 天, 全 天 24 小 时 (+ 44) 20 7283 6999
期 租 合 同 下 提 前 还 船 伦 敦 海 事 仲 裁 13/10 在 期 租 人 违 反 合 同 约 定 提 前 还 船 的 情 况 下, 该 如 何 计 算 损 害 赔 偿 呢? 以 下 是 基 本 的 计 算 方 法 : 1. 如 果 可 以 知 道 在 租 约 期 满 的 时 候 所 租 船 舶 的 市 场 租 金, 那 么 计 算 方 式 为 :[ 租 约 租 金 ( 美 金 ) 减 去 市 场 租 金 ( 美 金 )] x [ 租 约 下 剩 余 的 天 数 ] 2. 如 果 没 有 市 场 租 金, 那 么 计 算 方 式 为 : [ 租 约 租 金 ( 美 金 )x 租 约 下 剩 余 的 天 数 ] 减 去 船 东 在 该 段 时 间 内 实 际 所 得 ( 例 如 : 在 当 时 短 期 租 约 下 取 得 的 收 入 ) 这 样 的 计 算 方 式 是 建 立 在 两 个 原 则 上 的 首 先, 计 算 损 害 赔 偿 的 目 的 是 使 船 东 回 到 租 约 得 以 正 常 履 行 时 ( 即 没 有 违 约 ) 的 状 态 其 次, 船 东 必 须 寻 找 其 他 替 代 租 家 来 减 少 损 失 这 样 的 方 式 不 是 没 有 例 外 在 某 些 特 定 情 况 下, 租 家 提 前 还 船 可 能 事 实 上 使 船 东 得 到 了 比 租 约 正 常 履 行 更 多 的 收 入, 那 么 这 点 也 应 考 虑 在 内 在 Golden Victory 一 案 中, 上 议 院 认 为 如 果 可 能 出 现 某 些 事 项 且 该 等 事 项 本 来 也 会 合 法 终 止 租 约, 那 么 此 等 情 形 也 必 须 考 虑 在 内 伦 敦 仲 裁 13/10 一 条 新 造 船 被 其 注 册 船 东 A 租 给 B 该 案 又 涉 及 租 约 链 上 的 两 个 转 租 租 约 2008 年 B 把 船 租 给 了 C, 租 期 为 60 63 个 月 C 又 租 给 了 D, 租 期 为 14 16 个 月 两 个 租 约 都 采 用 了 1946 NYPE 格 式 由 于 该 船 没 有 财 务 保 证 证 书 (COFR),D 和 C 拒 绝 接 船 B 提 出 抗 议 2008 年 12 月 17 日 ( 一 个 月 后 ),B 宣 布 接 受 对 方 毁 约 并 终 止 租 约, 并 由 此 提 出 了 损 害 赔 偿 请 求 B 对 C 提 起 仲 裁,C 又 相 应 地 对 D 提 起 仲 裁 损 害 赔 偿 的 责 任 仲 裁 庭 裁 定 C 和 D 的 行 为 构 成 毁 约 缺 少 COFR 并 没 有 构 成 B 在 租 约 项 下 的 毁 约 租 约 在 这 一 点 上 也 是 清 楚 的 : 租 约 中 明 确 约 定 了 缺 少 COFR 的 情 况 下 的 救 济 途 径 即 在 由 此 导 致 的 延 误 期 间 内 停 租 所 以 C 和 D 没 有 权 利 因 缺 少 COFR 而 解 除 租 约 损 害 计 算 方 法 B 认 为 在 12 月 7 日 ( 即 相 关 日 期, 这 一 点 仲 裁 庭 也 同 意 ) 有 一 个 可 以 比 较 的 市 场 费 率 B 认 为 ( 且 仲 裁 庭 同 意 ) 市 场 租 约 必 须 是 与 B 与 C 之 间 的 租 约 相 类 似 的 租 约, 但 租 期 应 当 足 以 涵 盖 B 与 C 之 间 租 约 的 剩 余 期 间 B 认 为 当 时 市 场 日 租 金 为 10,000 美 金 C 认 为 是 11,000 美 金 仲 裁 庭 支 持 了 C 的 主 张, 认 为 B 的 证 据 不 够 充 分 所 以 C 给 B 造 成 的 损 失 是 :[ B 与 C 之 间 租 约 的 租 金 水 平 (US$35,500) 减 去 市 场 租 金 水 平 (US$11,000)] 乘 以 [B 与 C 之 间 租 约 下 剩 余 天 数 ] = 4 千 万 美 金 因 为 C 和 D 之 间 租 约 的 剩 余 期 间 要 短 很 多,D 给 C 造 成 的 损 失 相 对 较 少 ( 18,000,000 美 金 ) C 和 D 也 提 出 以 下 一 些 观 点, 均 被 仲 裁 庭 驳 回 1. B 应 在 十 一 月 底 就 终 止 租 约 而 不 是 等 到 十 二 月 十 一 月 市 场 租 金 水 平 是 12,000 美 元 B 没 能 尽 力 减 少 损 失 而 是 等 到 12 月 17 日 因 此,B 的 损 害 赔 偿 应 该 每 天 减 掉 1,000 美 元 (12,000 美 元 减 去 11,000 美 元 ) 仲 裁 庭 没 有 采 纳 这 一 主 张 2. B 的 损 害 赔 偿 也 应 考 虑 B 付 给 A 的 租 金 仲 裁 庭 也 不 予 认 可, 因 为 B 付 给 A 的 租 金 与 B 对 C 的 索 赔 无 关 3. 考 虑 到 如 若 租 约 履 行 可 能 发 生 的 停 租 情 况 以 及 通 常 的 海 上 风 险 ( 包 括 船 在 海 上 灭 失 的 风 险 ),B 的 损 失 应 当 减 半 仲 裁 庭 也 没 有 采 纳 这 一 观 点 B 唯 一 应 当 减 让 的 是 基 于
加 速 收 到 赔 偿 的 考 虑, 即 B 可 以 提 前 收 到 45,000,000 美 金, 而 不 用 等 到 租 约 履 行 完 毕 仲 裁 庭 认 为 基 于 这 一 因 素 应 给 予 10% 的 折 扣 4. C 已 资 不 抵 债, 因 此 不 应 收 到 D 给 的 损 害 赔 偿 ; 即 使 D 付 给 C,C 也 不 会 顺 着 租 约 链 付 给 B D 认 为 通 过 推 论 可 得 Golden Victory 的 原 则 是 适 用 的 即 把 C 的 破 产 情 况 考 虑 在 内 仲 裁 庭 驳 回 了 这 一 主 张 Golden Victory 的 原 则 在 此 不 适 用, 该 原 则 的 适 用 范 围 上 文 已 经 阐 述 过 这 一 点 被 上 诉 到 高 院, 但 上 诉 也 遭 驳 回 法 官 也 认 可 了 仲 裁 庭 的 看 法 分 析 该 裁 决 表 明 了 以 下 四 点 : 首 先, 在 提 前 还 船 的 情 况 下 基 本 计 算 方 式 通 常 会 适 用, 除 非 租 家 能 表 明 该 计 算 方 式 使 船 东 获 得 比 他 原 来 在 租 约 得 以 履 行 的 情 况 下 还 要 多 的 收 入 这 点 并 不 是 很 容 易 证 明 其 次,Golden Victory 原 则 的 适 用 有 其 限 制 第 三, 收 集 充 分 证 据 的 重 要 性, 以 便 支 持 关 于 市 场 租 金 水 平 的 观 点 第 四, 租 家 主 张 船 东 该 早 些 接 受 毁 约 的 观 点 是 很 难 成 立 的 jonathan.elvey@incelaw.com evangelos.catsambas@incelaw.com 商 事 法 庭 就 提 单 中 伦 敦 仲 裁 条 款 的 范 围 作 出 裁 定 Louis Dreyfus Commodities Kenya Limited 诉 Bolster Shipping Company Limited (Giorgis Carras) [2010] EWHC 1732 (Comm) 事 实 Louis Dreyfus Commodities Kenya Limited ( 下 称 LDCK ) 被 命 名 为 日 期 是 2007 年 3 月 10 日 提 单 ( 下 称 提 单 ) 下 5,000 吨 粮 食 的 托 运 人 提 单 下 的 承 运 人 Bolster Shipping Company Limited( 下 称 船 东 ), 是 用 来 运 送 粮 食 的 船 舶 Giorgis Carras 的 登 记 船 东 从 LDCK 向 下 有 一 个 粮 食 销 售 链 提 单 下 收 货 人 为 一 家 墨 西 哥 公 司,Suministros de Maiz del Mayab S.A. de CV ( Suministros ) 该 船 舶 被 船 东 根 据 修 订 后 NYPE 格 式 的 租 约 出 租 给 与 LDCK 同 属 一 个 集 团 的 一 家 公 司 该 期 租 合 同 中 包 含 下 列 仲 裁 条 款 : 17. 若 船 东 与 承 租 人 之 间 产 生 任 何 争 议, 该 等 争 议 事 项 应 根 据 1994 年 仲 裁 法 ( 原 文 如 此 ) 及 后 续 的 任 何 修 改 提 交 伦 敦 仲 裁 ( 见 第 64 条 ) 第 64 条 参 照 第 17 条, 双 方 同 意 因 本 合 同 产 生 的 任 何 争 议 或 分 歧 在 不 能 友 好 解 决 的 情 况 下 将 被 提 交 伦 敦 仲 裁 本 合 同 适 用 英 国 法, 本 条 款 下 的 所 有 法 律 程 序 适 用 仲 裁 程 序 启 动 时 伦 敦 海 事 仲 裁 员 协 会 现 行 有 效 的 规 则 双 方 都 同 意 本 案 中 的 提 单 成 功 并 入 了 上 述 租 约 中 的 仲 裁 条 款 当 船 舶 到 达 墨 西 哥 卸 货 港 时, 对 货 舱 中 的 货 物 进 行 了 取 样 分 析 收 货 人 Suministros 声 称 存 在 货 物 质 量 损 害 他 们 认 为 在 卸 货 港 取 得 的 样 品 质 量 与 装 货 港 SGS 质 量 证 书 上 的 描 述 有 所 差 异 于 是 Suministros 在 墨 西 哥 对 一 系 列 相 关 方 启 动 法 律 程 序 ( 下 称 墨 西 哥 诉 讼 ), 其 中 包 括 : 销 售 链 中 他 们 上 游 的 直 接 卖 方 ( 不 是 LDCK); 货 物 保 险 人 ; 船 东 ( 作 为 运 载 货 物 的 船 舶 船 东 ) 和 船 舶 管 理 人, Suministros 以 货 物 不 适 合 人 类 食 用 为 由 提 出 了 超 过 US$800,000 的 赔 偿 请 求 2
此 后, 船 东 要 求 将 LDCK 也 列 为 墨 西 哥 诉 讼 中 的 一 方, 认 为 船 东 在 以 提 单 为 证 的 运 输 合 同 项 下 无 需 对 装 船 前 的 损 害 承 担 责 任 货 物 在 装 船 前 由 LDCK 储 存 LDCK 向 英 国 法 院 申 请 禁 诉 令, 要 求 制 止 LDCK 被 加 入 墨 西 哥 诉 讼, 理 由 是 该 等 诉 讼 违 反 了 提 单 中 包 含 的 仲 裁 条 款 ( 船 东 和 LDCK 分 别 是 提 单 的 双 方 ), 因 为 伦 敦 仲 裁 才 是 解 决 提 单 中 出 现 的 相 关 争 议 的 正 确 场 所 争 论 和 法 院 的 考 量 英 国 法 院 仔 细 查 看 了 墨 西 哥 诉 讼 的 目 的 双 方 均 就 墨 西 哥 法 律 提 供 了 专 家 证 据 从 双 方 提 供 的 证 据 来 看, 就 墨 西 哥 法 律 中 关 于 一 般 第 三 方 和 有 利 害 关 系 的 第 三 方 的 问 题 存 在 差 异, 法 院 对 此 进 行 了 审 理 船 东 提 出,LDCK 参 加 诉 讼 并 不 必 然 意 味 着 他 们 将 受 判 决 的 约 束 英 国 法 院 考 虑 了 船 东 力 求 将 LDCK 加 入 墨 西 哥 诉 讼 的 目 的 船 东 的 目 的 之 一 是 确 保 墨 西 哥 法 庭 能 够 得 到 可 以 使 船 东 证 明 货 物 装 船 条 件 的 资 料 和 文 件 LDCK 认 为 他 们 被 卷 入 墨 西 哥 诉 讼 意 味 着 船 东 实 质 上 要 求 墨 西 哥 法 庭 对 LDCK 做 出 判 决, 或 者 至 少 LDCK 将 受 到 墨 西 哥 法 庭 判 决 的 约 束 船 东 指 出 他 们 并 没 有 对 LDCK 提 出 索 赔 尽 管 船 东 承 认 他 们 希 望 摆 脱 自 己 的 责 任, 但 他 们 否 认 试 图 将 责 任 转 移 给 LDCK 船 东 没 有 要 求 LDCK 就 货 物 损 害 对 Suministros 承 担 责 任 船 东 在 墨 西 哥 诉 讼 中 没 有 对 LDCK 提 出 索 赔 同 时, 船 东 否 认 他 们 要 求 Suministros 对 LDCK 提 出 索 赔, 并 指 出 Suministros 没 有 明 显 理 由 / 诉 由 可 以 起 诉 LDCK 判 决 在 Tomlinson 法 官 的 判 决 中 提 到, 即 使 船 东 建 议 Suministros 对 LDCK 提 起 索 赔, 仲 裁 条 款 的 一 方 并 没 有 向 他 的 合 同 相 对 方 保 证, 若 有 第 三 方 起 诉, 他 不 会 建 议 第 三 方 向 他 的 合 同 相 对 方 寻 求 补 偿 Tomlinson 法 官 认 为 船 东 没 有 要 求 墨 西 哥 法 庭 解 决 他 们 和 LDCK 之 间 的 争 议 ; 船 东 没 有 对 LDCK 提 出 索 赔 ; 他 们 也 没 有 特 别 指 出 他 们 和 LDCK 之 间 因 合 同 产 生 的 任 何 争 议 因 此 双 方 之 间 不 存 在 任 何 可 能 受 墨 西 哥 法 庭 的 判 决 约 束 的 问 题 因 此,Tomlinson 法 官 认 为 船 东 的 行 为 并 没 有 违 反 提 单 条 款 下 的 仲 裁 条 款, 并 据 此 驳 回 了 LDCK 的 禁 诉 令 请 求 评 论 这 一 案 例 表 明 英 国 法 院 会 仔 细 考 量 外 国 诉 讼 的 性 质 和 目 的, 以 便 考 虑 该 等 诉 讼 行 为 是 否 违 反 了 合 同 中 的 仲 裁 条 款 该 判 决 表 明, 伦 敦 仲 裁 条 款 的 存 在 并 不 必 然 意 味 着 受 合 同 中 仲 裁 条 款 约 束 的 一 方 在 某 些 情 况 下 不 可 以 参 与 因 该 合 同 而 产 生 的 外 国 诉 讼 这 取 决 于 外 国 诉 讼 的 性 质 和 该 方 参 与 诉 讼 的 原 因 在 某 些 情 况 下, 例 如 一 方 并 没 有 真 正 对 合 同 另 一 方 提 出 索 赔 ( 因 此 达 成 仲 裁 协 议 的 双 方 之 间 并 不 存 在 争 议 ), 法 院 可 能 不 会 批 准 禁 诉 令 请 求 daniel.jones@incelaw.com jo.stephens@incelaw.com 造 船 合 同 项 下 的 违 约 金 Azimut Benetti SpA v. Healey [2010] EWHC 2234 当 一 方 当 事 人 要 求 执 行 造 船 合 同 项 下 的 违 约 金 条 款 并 要 求 对 方 支 付 违 约 金 时, 对 方 抗 辩 称 由 于 条 款 内 的 违 约 金 构 成 了 英 国 法 下 的 罚 金 概 念, 因 而 失 去 执 行 力 并 无 需 支 付 最 近 英 国 高 等 法 院 就 对 这 种 纠 纷 里 产 生 的 种 种 问 题 进 行 了 裁 决 事 实 案 件 中 的 原 告 是 一 家 豪 华 游 艇 船 厂, 在 合 同 下 同 意 建 造 一 艘 豪 华 游 艇, 并 出 售 给 一 家 于 马 恩 岛 成 立 的 单 船 公 司 被 告 对 买 方 在 合 同 下 的 责 任 提 供 了 担 保 3
合 同 中 的 解 除 条 款 写 明, 当 买 方 不 履 行 其 合 同 责 任 时, 船 厂 有 权 保 留 合 同 价 格 的 20% 作 为 违 约 金, 同 时 在 扣 除 该 违 约 金 后, 船 厂 应 当 及 时 将 合 同 终 止 前 买 方 支 付 的 所 有 款 项 的 余 额 返 还 给 买 方 根 据 合 同, 该 豪 华 游 艇 的 价 格 为 38,000,000 买 方 违 约 后, 船 厂 要 求 被 告 根 据 其 担 保 责 任 支 付 7,600,000 的 违 约 金 被 告 拒 绝 了 船 厂 的 索 赔, 认 为 该 违 约 条 款 构 成 了 罚 金, 因 此 不 可 执 行 船 厂 否 认 合 同 内 的 违 约 条 款 构 成 了 罚 金 同 时, 船 厂 还 主 张, 即 使 违 约 条 款 构 成 了 罚 金, 被 告 仍 然 在 保 函 项 下 有 责 任 担 保 买 方 在 合 同 内 的 责 任, 因 为 保 函 内 写 明 : 被 告 的 担 保 责 任 的 执 行 力 不 会 因 相 关 造 船 合 同 内 的 任 何 不 合 规 不 合 法 不 可 执 行 性 或 无 效 性 而 受 到 影 响 合 同 的 违 约 金 条 款 是 否 构 成 罚 金? 在 此 案 里,Blair 法 官 对 与 罚 金 条 款 有 关 的 先 例 进 行 了 研 究, 并 作 出 以 下 的 结 论 违 约 金 条 款 的 精 髓 是 : 该 条 款 必 须 是 对 受 损 方 因 合 同 终 止 而 遭 受 的 损 失 的 真 实 预 测 相 比 之 下, 罚 金 条 款 要 求 违 约 方 支 付 款 项, 主 要 作 用 为 阻 止 一 方 违 约, 而 不 是 为 了 赔 偿 受 损 方 的 损 失 因 此, 罚 金 条 款 的 特 点 是 阻 止 违 约, 而 不 是 赔 偿 违 约 所 产 生 的 损 失 对 于 合 同 中 要 求 一 方 ( 在 违 约 时 ) 向 另 一 方 支 付 固 定 款 项 的 条 款 是 属 于 罚 金 条 款 还 是 可 执 行 的 违 约 金 条 款, 判 断 的 关 键 在 于 对 合 同 条 款 的 解 读, 并 且 需 要 考 虑 每 份 合 同 本 身 签 订 时 ( 而 不 是 违 约 时 ) 的 事 实 情 况 在 裁 决 一 个 条 款 是 罚 金 条 款 还 是 违 约 金 条 款 时, 法 院 必 须 非 常 小 心, 不 要 设 置 过 于 严 格 的 标 准, 并 且 应 该 牢 记 这 样 一 条 原 则 : 如 果 是 商 业 双 方 在 拥 有 平 等 谈 判 能 力 的 情 况 下 签 订 的 合 同, 一 般 情 况 下 法 院 应 该 确 认 双 方 达 成 的 协 议 的 有 效 性, 如 果 确 实 有 必 要 裁 定 一 个 条 款 为 罚 金 条 款, 则 必 须 慎 之 又 慎 考 虑 了 以 上 法 律 准 则 后,Blair 法 官 对 双 方 当 事 人 的 合 同 谈 判 和 合 同 内 的 解 除 条 款 进 行 了 研 究 其 中 特 别 注 意 的 一 点 是, 本 合 同 中 的 解 除 条 款 不 仅 要 求 违 约 方 支 付 违 约 金, 还 要 求 船 厂 在 保 留 合 同 价 格 20% 的 同 时 立 即 返 还 合 同 解 除 前 买 方 支 付 的 款 项 的 余 额 在 没 有 以 上 条 款 的 情 况 下, 船 厂 有 可 能 可 以 在 其 索 赔 解 决 之 前 一 直 保 留 买 方 支 付 的 全 部 款 项 这 样 就 会 造 成 买 方 在 较 长 一 段 时 间 后 才 能 收 回 因 违 约 而 需 要 向 船 厂 赔 付 的 损 失 和 买 方 已 付 金 额 之 间 的 差 价 因 此,Blair 法 官 认 为 此 案 的 违 约 金 条 款 其 实 有 效 地 平 衡 了 在 船 厂 因 买 方 违 约 而 终 止 合 同 的 情 况 下 合 同 双 方 的 商 业 利 益 他 认 为, 从 双 方 的 合 同 谈 判 过 程 中 可 以 看 出 此 违 约 金 条 款 背 后 的 商 业 考 虑, 即 买 方 希 望 避 免 出 现 船 厂 在 退 款 阶 段 的 延 误 被 告 认 为, 法 院 必 须 通 过 评 估 合 同 双 方 可 预 计 的 因 终 止 合 同 而 可 能 产 生 的 最 高 损 失 额, 以 及 约 定 的 违 约 金 超 过 该 最 高 可 能 损 失 额 的 程 度, 从 而 对 该 违 约 金 条 款 是 否 是 双 方 对 损 失 的 真 实 预 测 作 出 裁 定 Blair 法 官 对 此 表 示 了 不 同 意 见, 其 中 一 个 主 要 原 因 是 因 为 双 方 在 合 同 谈 判 过 程 中 都 得 到 了 律 师 的 协 助, 而 且 双 方 是 在 意 志 自 由 的 情 况 下 选 择 签 订 了 该 违 约 金 条 款 评 论 Blair 法 官 的 裁 决 中 尤 其 值 得 注 意 的 一 点 是, 英 国 法 院 会 考 虑 确 认 此 等 违 约 金 条 款 的 有 效 性, 而 不 是 必 然 要 对 双 方 约 定 的 违 约 金 是 否 是 对 损 失 的 真 实 预 测 这 一 问 题 作 出 结 论 并 从 而 决 定 该 条 款 是 否 属 于 罚 金 同 样 或 甚 至 更 重 要 的 是, 当 双 方 拥 有 着 平 等 谈 判 能 力 时, 法 院 也 需 要 考 量 该 条 款 的 主 要 目 的 是 否 阻 止 一 方 违 约 如 果 违 约 金 条 款 没 有 执 行 力, 被 告 是 否 仍 然 应 当 承 担 保 函 项 下 的 责 任? 4
尽 管 在 本 案 中 这 个 问 题 已 无 须 解 答 ( 因 为 法 院 裁 决 已 确 认 了 违 约 金 条 款 的 执 行 力 ), 但 是 Blair 法 官 仍 然 对 这 个 问 题 阐 述 了 其 观 点 他 认 为, 尽 管 保 函 内 写 明 担 保 人 担 保 责 任 不 因 相 关 造 船 合 同 的 不 合 规 不 合 法 不 可 执 行 性 或 无 效 性 而 受 到 影 响, 但 如 果 主 合 同 内 的 违 约 金 条 款 被 裁 定 认 为 没 有 执 行 力, 则 担 保 人 在 保 函 项 下 也 不 需 要 支 付 任 何 违 约 金, Blair 法 官 以 上 的 看 法 基 于 两 个 理 由 第 一, 法 院 是 基 于 公 共 政 策 将 违 约 金 条 款 认 定 为 罚 金 条 款 第 二, 当 违 约 金 条 款 被 认 定 无 效 后, 则 没 有 任 何 金 钱 给 付 义 务, 既 然 不 存 在 债 务, 保 函 项 下 的 担 保 责 任 也 就 无 从 谈 起 了 当 然, 尽 管 以 上 分 析 在 某 一 特 定 条 款 被 认 定 无 效 的 背 景 下 很 容 易 理 解, 但 如 果 是 整 个 合 同 被 认 定 无 效, 答 案 则 可 能 不 是 那 么 明 确 了 michael.stockwood@incelaw.com david.richards@incelaw.com 商 事 法 庭 支 持 了 反 技 巧 条 款 (antitechnicality clause) Owneast Shipping Ltd 诉 Qatar Navigation QSC (Qatar Star) [2010] EWHC 1663 (Comm) 反 技 巧 条 款 (anti technicality clause) 常 见 于 定 期 租 船 合 同, 目 的 是 在 承 租 人 发 生 微 不 足 道 的 迟 延 付 租 行 为 的 时 候 防 止 船 东 借 机 撤 船 Mance 法 官 在 The North Sea [1997] 2 Lloyd s Rep 328 一 案 中 认 为 撤 船 条 款 或 解 约 条 款 是 具 有 终 止 合 同 的 性 质, 其 后 果 非 常 严 重, 因 此 在 扩 大 其 适 用 的 时 候 应 格 外 小 心 本 案 商 事 法 院 的 判 决 以 及 对 反 技 巧 条 款 的 承 认 正 是 出 于 这 方 面 的 考 虑, 即 防 止 期 租 承 租 人 被 不 合 理 地 剥 夺 对 船 舶 的 使 用 权 案 件 事 实 2005 年 2 月 7 日 Qatar Star 轮 根 据 修 改 后 的 NYPE 格 式 及 补 充 条 款 出 租, 租 期 为 48 个 月, 由 承 租 人 选 择 增 减 2 个 月 租 约 中 包 含 如 下 条 款 : 5. 租 金 应 以 美 元 现 金 支 付 并 应 提 前 15 天 支 付 至 船 东 指 定 的 银 行 账 户, 否 则, 如 果 承 租 人 没 有 按 时 支 付 租 金, 或 没 有 提 供 银 行 担 保 或 保 证 金, 或 有 其 他 任 何 对 租 约 的 重 大 违 约, 船 东 有 权 撤 回 船 舶, 且 此 等 撤 船 行 为 不 影 响 船 东 可 以 向 承 租 人 提 出 的 任 何 索 赔. 15. 如 果 因 船 员 不 足 和 / 或 过 错 和 / 或 罢 工 或 物 料 不 足 火 灾 船 壳 损 坏 机 械 或 设 备 损 坏 船 舶 搁 浅 船 或 货 物 海 损 事 故 导 致 船 舶 或 货 物 的 迟 滞, 为 船 底 检 验 或 涂 漆 而 进 干 坞, 或 者 由 于 其 他 原 因 导 致 船 舶 无 法 完 全 工 作, 由 此 损 失 的 时 间 应 当 停 付 租 金, 且 由 此 引 起 的 所 有 直 接 费 用 应 从 租 金 中 扣 除 ; 62. 准 时 支 付 根 据 合 同 第 60 和 61 行, 如 果 由 于 承 租 人 的 雇 员 银 行 或 代 理 人 的 过 错 / 疏 漏 或 任 何 其 他 原 因 ( 但 是 没 有 迹 象 表 明 承 租 人 故 意 不 按 时 付 租 ) 导 致 承 租 人 没 有 按 时 支 付 租 金, 船 东 应 当 给 予 承 租 人 3 个 银 行 工 作 日 的 宽 限 期 进 行 纠 正, 一 旦 在 此 期 间 得 到 纠 正, 则 视 为 承 租 人 按 时 支 付 了 租 金 本 案 承 租 人 一 直 没 有 按 时 支 付 半 月 一 次 的 租 金, 许 多 次 迟 延 支 付 的 时 间 达 到 4 天 或 5 天 有 一 次, 承 租 人 ( 根 据 租 约 第 15 条 ) 企 图 以 起 重 机 故 障 为 理 由 扣 减 租 金, 但 在 收 到 船 东 根 据 第 62 条 反 技 巧 条 款 发 出 的 通 知 后, 立 即 支 付 了 租 金 当 2006 年 8 月 24 日 第 34 期 的 半 月 租 金 到 期 时, 承 租 人 仍 然 没 有 按 时 支 付 租 金 船 东 随 即 在 2006 年 8 月 25 日 10 点 11 分 宣 布 撤 船 船 东 的 撤 船 通 知 是 这 样 写 的 : 在 我 司 看 来, 贵 司 一 直 不 按 照 租 约 规 定 的 时 间 按 时 支 付 租 金 的 行 为 很 明 显 是 故 意 的 且 / 或 贵 司 不 愿 意 再 受 租 约 条 款 的 约 束 因 此, 我 司 特 此 通 知 贵 司 我 司 先 根 据 租 约 第 5 条 行 使 撤 回 QATAR STAR 轮 的 权 利, 撤 船 行 为 即 刻 生 效, 或 者 我 司 视 贵 司 的 行 为 为 毁 约 并 基 于 此 即 刻 终 止 租 约 5
船 东 在 撤 船 前 没 有 根 据 第 62 条 给 承 租 人 3 个 银 行 工 作 日 的 宽 限 期 此 后, 承 租 人 没 有 再 支 付 租 金, 而 是 针 对 船 东 提 起 了 错 误 撤 船 的 仲 裁 本 案 中 仲 裁 庭 需 要 考 虑 本 案 情 况 下 的 撤 船 通 知 是 否 仍 然 一 定 要 符 合 租 约 第 62 条 的 规 定 仲 裁 庭 的 决 定 仲 裁 庭 认 为 第 62 条 的 表 述 不 清 且 缺 乏 实 践 性, 主 要 原 因 在 于 对 第 62 条 的 适 用 与 否 取 决 于 船 东 可 能 根 本 无 法 知 晓 的 事 实, 即 不 支 付 租 金 的 原 因 或 承 租 人 关 于 支 付 的 意 图 仲 裁 庭 中 的 多 数 仲 裁 员 认 为 第 62 条 中 的 故 意 不 按 时 付 租 的 表 述 应 当 按 照 商 业 人 士 的 通 常 理 解 来 解 释, 因 此 应 当 解 释 为 故 意 不 按 时 支 付, 而 不 仅 仅 是 对 结 果 的 草 率 / 疏 忽 大 意 仲 裁 庭 中 的 多 数 仲 裁 员 对 事 实 的 认 定 是, 承 租 人 没 有 支 付 租 金 的 主 要 原 因 是 其 总 经 理 的 严 重 管 理 不 当 导 致 的 而 不 是 承 租 人 故 意 不 支 付 租 金 因 此, 仲 裁 庭 中 的 多 数 仲 裁 员 认 为 船 东 的 撤 船 通 知 应 当 遵 照 租 约 第 62 条 的 要 求 船 东 不 服 仲 裁 并 针 对 两 点 法 律 问 题 提 起 上 诉 商 事 法 院 疏 忽 大 意 是 否 可 以 排 除 第 62 条 的 适 用? Christopher Clarke 法 官 需 要 考 虑 的 第 一 个 法 律 问 题 是 : 如 果 未 按 时 支 付 租 金 是 由 于 承 租 人 的 疏 忽 大 意 造 成 的, 第 62 条 是 否 适 用? 在 这 点 上 法 官 同 意 仲 裁 庭 的 观 点, 即 通 常 的 商 业 人 士 不 会 将 故 意 的 含 义 扩 展 到 疏 忽 大 意 船 东 还 主 张, 如 果 当 事 人 有 意 地 进 行 了 某 种 行 为 并 且 也 知 晓 付 款 的 延 迟 是 这 种 行 为 的 必 然 后 果, 则 这 种 情 况 也 属 于 故 意 法 官 没 有 接 受 这 一 观 点 法 院 对 第 62 条 的 严 格 解 释 意 味 着 船 东 除 了 那 些 明 显 不 需 要 的 情 形 之 外, 可 能 每 次 都 要 发 出 符 合 第 62 条 的 通 知 虽 然 法 官 认 为 不 管 怎 样 该 条 款 的 可 操 作 性 很 差, 但 其 还 是 认 为 当 事 人 双 方 本 可 以 在 租 约 中 明 确 规 定 疏 忽 大 意 也 是 不 需 要 给 通 知 的 一 种 情 况 法 官 需 要 考 虑 的 第 二 个 问 题 是 : 鉴 于 承 租 人 在 支 付 租 金 时 曾 经 试 图 扣 减 一 大 笔 金 额 ( 这 一 点 有 证 据 证 明 ), 船 东 主 张 承 租 人 的 这 一 故 意 行 为 使 得 该 期 租 金 不 再 符 合 第 62 条 所 说 的 定 期 支 付, 因 而 第 62 条 不 再 适 用 Christopher Clarke 法 官 引 用 了 The Nanfri [1978] QB 927 一 案, 该 案 判 决 认 为 如 果 承 租 人 扣 减 租 金 是 善 意 的 ( 即 使 最 后 计 算 发 现 当 时 扣 减 的 金 额 超 过 正 确 的 可 扣 减 金 额 ), 船 东 不 能 因 此 主 张 租 金 未 支 付 而 撤 回 船 舶 法 官 还 提 到 了 The Libyaville [1975] 1 Lloyd s Rep 537 一 案, 该 案 的 租 约 含 有 一 条 与 本 案 第 62 条 十 分 相 似 的 条 款 该 案 中,Mocatta 法 官 根 据 证 据 发 现 承 租 人 并 不 是 故 意 不 支 付 租 金, 而 是 始 终 想 要 履 行 其 在 租 约 下 的 义 务, 只 是 有 意 支 付 了 较 低 一 档 的 租 金 费 率 ( 事 后 证 明 承 租 人 使 用 的 费 率 是 错 误 的 ) Christopher Clarke 认 为, 如 果 因 第 62 条 列 明 的 原 因 而 没 有 准 时 定 期 支 付 租 金, 船 东 应 当 根 据 第 62 条 的 规 定 给 予 通 知, 除 非 承 租 人 在 支 付 时 恶 意 扣 减 租 金 本 案 中 没 有 证 据 证 明 承 租 人 是 恶 意 的, 因 此 船 东 的 上 诉 被 驳 回 评 论 正 如 Christopher Clarke 所 说 的, 有 时 严 重 的 疏 忽 大 意 和 故 意 迟 延 不 支 付 租 金 之 间 的 区 别 是 微 乎 其 微 的 当 租 约 条 款 在 这 方 面 模 糊 不 清 时, 仲 裁 庭 中 的 多 数 仲 裁 员 和 商 事 法 官 都 选 择 将 疑 点 利 益 给 予 承 租 人 max.cross@incelaw.com reema.shour@incelaw.com 承 租 人 扣 减 租 金 的 意 图 是 否 合 理 / 善 意? 6
最 高 法 院 对 租 约 项 下 的 赔 偿 责 任 作 出 解 释 Farstad Supply AS 诉 Enviroco Ltd 及 其 他 ( Far Service 轮 ) [2010] UKSC 18 本 案 的 诉 讼 程 序 最 先 由 苏 格 兰 法 院 受 理, 但 其 后 上 诉 至 英 国 最 高 院, 最 高 院 在 本 案 中 考 虑 的 问 题 之 一 是 适 用 英 国 法 的 租 约 中 的 赔 偿 / 免 责 条 款 应 当 如 何 解 释 法 院 认 为 赔 偿 / 免 责 条 款 的 表 述 (1) 足 以 宽 泛 到 免 除 承 租 人 由 于 其 自 身 疏 忽 导 致 船 舶 损 害 而 应 当 向 船 东 承 担 的 责 任 ;(2) 当 第 三 方 向 承 租 人 提 起 索 赔 时, 船 东 根 据 该 条 款 也 应 当 向 承 租 人 作 出 赔 偿 用 Mance 法 官 的 话 来 说, 该 条 款 的 表 述 构 成 一 系 列 针 对 第 三 方 索 赔 风 险 的 赔 偿, 同 时 也 免 除 了 对 合 同 相 对 方 的 直 接 责 任 根 据 第 33 条 的 标 题 以 及 商 业 常 识, 并 且 在 一 个 明 确 试 图 分 配 缔 约 方 风 险 的 框 架 下, 都 应 对 该 条 款 作 出 此 等 解 释 背 景 2002 年, 一 艘 名 为 Far Service 的 油 井 架 供 应 船 在 Peterhead 港 靠 泊 期 间 因 火 灾 受 损 Far Service 轮 船 东 是 一 家 名 为 Farstad 的 公 司, 其 将 该 轮 出 租 予 Asco 公 司, 之 后 一 家 名 为 Enviroco 的 公 司 受 雇 于 Asco 公 司, 进 行 清 洁 船 上 部 分 油 舱 的 工 作 在 清 洁 过 程 中,Asco 公 司 指 示 船 长 启 动 引 擎 以 便 船 舶 移 泊 与 此 同 时,Envoroco 的 一 名 雇 员 由 于 疏 忽 打 开 一 个 阀 门, 导 致 燃 油 排 放 至 机 舱 引 擎 高 温 导 致 燃 油 燃 烧, 火 灾 造 成 了 重 大 损 失 Farstad 公 司 对 Enviroco 公 司 提 起 侵 权 之 诉 Enviroco 拒 绝 承 担 责 任, 并 且 认 为, 即 使 其 应 当 承 担 责 任, 火 灾 的 主 要 原 因 应 当 归 咎 于 Farstad 公 司 与 Asco 公 司 的 疏 忽 因 此,Eviroco 公 司 将 Asco 公 司 列 为 第 三 方, 并 抗 辩 称, 如 果 其 对 Farstad 承 担 责 任, 则 其 有 权 要 求 Asco 公 司 根 据 苏 格 兰 法 律 分 担 责 任 然 而,Asco 公 司 与 Farstad 公 司 之 间 的 租 约 中 有 赔 偿 / 免 责 条 款, 相 关 条 款 约 定 如 下 : 33.5 如 承 租 人 其 关 联 方 以 及 其 客 户 由 于 与 船 舶 ( 包 括 船 舶 全 损 ) 或 船 东 财 产 ( 包 括 船 东 人 员 的 个 人 财 产 或 船 上 任 何 其 他 应 当 由 船 东 对 其 负 责 的 人 员 的 财 产 ) 有 关 的 损 失 或 损 坏 而 面 临 任 何 或 全 部 索 赔 请 求 责 任 承 担 法 院 程 序 或 诉 因, 船 东 应 当 为 其 抗 辩 对 其 赔 偿 并 使 其 不 受 损 害, 不 论 该 等 损 失 或 损 害 的 原 因 如 何 ( 包 括 由 于 或 可 归 咎 于 承 租 人 其 关 联 方 或 其 客 户 的 疏 忽 而 导 致 的 损 失 或 损 害 ) 简 言 之, 最 高 院 因 此 需 要 审 查 的 问 题 是, 上 述 条 款 在 苏 格 兰 1940 年 法 律 改 革 法 令 ( 其 他 规 定 ) 第 三 部 分 ( 即 共 同 侵 权 人 之 间 的 责 任 分 摊 ) 的 框 架 下 应 当 怎 样 解 释 根 据 该 法 律, 在 诉 讼 中 被 认 定 应 当 承 担 责 任 并 因 此 需 要 赔 偿 损 失 的 一 方 可 以 要 求 其 他 方 分 摊 赔 偿 份 额, 前 提 是 就 该 同 一 损 失 或 损 坏, 该 其 他 方 假 若 被 诉, 也 可 能 承 担 责 任 Farstad 公 司 抗 辩 认 为, 上 述 条 款 在 本 案 中 免 除 了 Asco 公 司 责 任, 因 此 Asco 公 司 并 不 是 假 若 被 诉, 也 可 能 承 担 责 任 的 一 方 因 此 问 题 的 实 质 是, 该 条 款 是 否 免 除 了 Asco 公 司 由 于 其 自 身 疏 忽 导 致 船 舶 受 损 而 对 Farstad 公 司 应 当 承 担 的 责 任 在 第 一 审 中, 苏 格 兰 法 院 认 为,Enviroco 公 司 无 权 要 求 Asco 公 司 分 摊 赔 偿 上 诉 中, 该 裁 决 被 多 数 票 推 翻 该 案 随 后 上 诉 至 英 国 最 高 法 院 最 高 法 院 裁 决 最 高 院 的 5 位 上 诉 法 官 一 致 认 为 第 33.5 条 免 除 了 Asco 公 司 由 于 其 自 身 疏 忽 导 致 船 舶 受 损 而 对 Farstad 公 司 所 应 承 担 的 责 任 Clarke 法 官 在 判 决 中 强 调, 该 船 舶 被 出 租 用 于 油 井 架 供 应 行 业, 合 同 租 期 相 对 较 长 ( 最 初 为 5 年 期 但 其 后 双 方 协 议 延 长 ) 他 还 补 充 说, 该 条 款 包 含 常 见 的 船 东 与 承 租 人 之 间 的 责 任 分 配 方 式 Clarke 法 官 认 为, 根 据 33.5 条, 船 东 必 须 为 承 租 人 抗 辩 并 使 其 不 受 损 害, 这 不 仅 仅 是 针 对 责 任 和 诉 因, 也 针 对 所 有 索 赔 请 求 以 及 法 院 程 序 根 据 这 一 条 款, 理 论 上 如 果 Farstad 公 司 因 Asco 公 司 的 疏 忽 导 致 的 船 舶 损 害 而 向 其 提 起 索 赔, Farstad 公 司 也 必 须 使 Asco 公 司 免 受 损 害 因 此, 该 条 款 背 后 隐 含 的 意 思 必 然 是 Asco 公 司 就 该 等 损 失 ( 即 由 Asco 公 司 自 身 疏 忽 7
导 致 的 船 舶 损 害 ) 不 必 对 Farstad 公 司 承 担 责 任 他 还 补 充 道, 赔 偿 一 词 根 据 上 下 文 有 时 可 以 解 释 为 赔 偿 第 三 方 本 案 中, 他 认 为, 上 下 文 是 清 楚 的, 抗 辩 赔 偿 并 使 其 不 受 损 害 的 表 述 包 括 了 免 除 对 船 东 或 承 租 人 (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 遭 受 的 损 失 而 需 要 承 担 的 责 任 第 33.11 条 的 规 定 进 一 步 促 使 他 得 出 这 一 结 论, 该 条 规 定 : a) 如 果 由 于 租 约 的 履 行 而 令 船 东 遭 受 任 何 间 接 损 失, 船 东 应 当 为 承 租 人 进 行 抗 辩 提 供 赔 偿 并 使 其 不 受 损 害 b) 如 果 由 于 租 约 的 履 行 而 令 承 租 人 遭 受 任 何 间 接 损 失, 承 租 人 应 当 为 船 东 进 行 抗 辩 提 供 赔 偿 并 使 其 不 受 损 害 论 第 33.5 条 是 被 解 释 为 免 责 条 款 或 是 狭 义 的 补 偿 条 款, 该 条 款 都 保 护 了 Asco 公 司 不 受 对 其 不 利 判 决 的 影 响 评 论 上 议 院 法 官 们 在 本 案 中 的 裁 判 考 虑 并 认 可 了 Farstad 公 司 与 Asco 公 司 在 租 约 项 下 作 为 船 东 与 承 租 人 分 担 风 险 而 有 意 作 出 的 合 约 安 排 正 如 Mance 法 官 所 说, 根 据 这 样 的 合 同 安 排, 很 显 然 Farstad 公 司 应 当 对 其 财 产 损 失 人 员 个 人 财 产 以 及 船 上 任 何 其 他 可 能 由 Farstad 公 司 对 其 承 担 责 任 的 人 员 的 财 产 风 险 投 保, 而 Asco 公 司 则 应 为 其 自 己 以 及 相 关 方 或 客 户 财 产 的 所 有 该 等 风 险 投 保 nick.burgess@incelaw.com sacha.christopher@incelaw.com 法 官 评 论 认 为, 基 于 当 前 目 的, 该 条 款 的 重 要 性 在 于 其 显 然 是 一 个 损 失 免 责 条 款, 其 所 使 用 的 文 字 表 述 也 与 33.5 条 一 致 他 认 为, 这 些 条 款 表 明, 在 该 租 约 中 抗 辩 提 供 赔 偿 并 使 其 不 受 损 害 的 表 述 既 涵 盖 针 对 合 同 一 方 对 另 一 方 索 赔 的 抗 辩, 也 包 括 对 第 三 方 索 赔 的 赔 偿 因 此,Clarke 法 官 认 为, 无 论 如 何, 第 33.5 条 的 免 除 了 承 租 人 由 于 其 自 身 疏 忽 而 对 船 舶 造 成 的 损 害 所 应 承 担 的 责 任 如 果 Farstad 公 司 对 此 等 损 害 向 Asco 公 司 提 出 赔 偿 请 求,Asco 公 司 可 以 依 据 这 一 条 进 行 抗 辩 因 此,Enviroco 公 司 无 权 根 据 苏 格 兰 法 律 要 求 Asco 公 司 分 摊 赔 偿 另 外,Mance 法 官 关 于 若 仅 将 租 约 条 款 解 释 为 补 偿 而 非 免 责 将 会 导 致 的 情 形 的 看 法 也 得 到 Clarke 法 官 的 赞 同 Mance 法 官 认 为, 在 这 种 情 况 下 Enviroco 公 司 针 对 Asco 公 司 的 任 何 索 赔, 都 将 面 临 Farstad 公 司 提 出 的 诉 讼 回 转 的 抗 辩 易 言 之, 如 果 Asco 公 司 原 则 上 应 当 对 Farstad 公 司 承 担 责 任, 其 在 承 担 相 应 责 任 后 将 有 权 立 即 获 得 Farstad 公 司 的 补 偿,Farstad 公 司 有 义 务 支 付 此 等 责 任 金 额 在 此 情 况 下, 作 出 有 利 于 Farstad 公 司 且 责 令 Asco 公 司 承 担 责 任 的 判 决 没 有 任 何 意 义 因 此,Clarke 法 官 的 结 论 是, 不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