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 專 學 生 佛 學 論 文 集 頁 293-314( 西 元 2010 年 ), 台 北 市 華 嚴 蓮 社 Collections of College Students Thesis Relating to Buddhism Taipei Hua-yen Lotus Society0000-0000( 暫 未 申 請 ) 釋 謙 定 淨 覺 大 乘 佛 教 思 想 研 究 所 前 言 三 壇 大 戒 授 戒 儀 式, 是 指 設 立 戒 擅, 專 為 出 家 僧 尼 傳 授 沙 彌 ( 尼 ) 戒 比 丘 ( 尼 ) 戒 菩 薩 戒 的 宗 教 儀 式 對 一 個 僧 人 而 言, 必 須 經 過 授 戒 儀 式 的 薰 陶, 才 真 正 具 備 僧 尼 的 資 格, 從 此 列 入 僧 數, 足 以 擔 負 令 正 法 久 住 的 重 責 大 任 從 印 度 佛 教 到 中 國 佛 教, 以 至 台 灣 當 代, 二 千 五 百 多 年 來, 隨 著 時 代 演 進, 環 境 文 化 背 景 的 差 異, 三 壇 大 戒 的 授 戒 儀 式 跟 著 不 斷 在 改 變 發 展 中 台 灣 近 年 來 教 界 傳 戒 時, 標 榜 傳 戒 特 色 : 如 法 如 律 所 謂 如 法, 即 : 戒 師 如 法 戒 壇 如 法 戒 子 如 法 如 法 如 律 傳 戒, 就 能 令 正 法 久 住 1 又 說 : 我 們 依 法 傳 戒, 希 望 透 由 如 此, 能 把 世 尊 的 清 淨 戒 法 留 傳 下 來 毗 尼 住 世, 佛 法 才 能 住 世, 而 受 戒 懺 罪 等, 皆 須 憑 藉 戒 壇 2 筆 者 本 身 曾 經 二 次 參 與 光 德 寺 傳 授 三 壇 大 戒, 期 間 擔 任 引 贊 師 和 書 記 師, 於 戒 壇 儀 軌 的 過 程 略 知 一 二 對 於 如 法 如 律 傳 戒 就 能 令 正 法 久 住, 以 及 受 戒 懺 罪 等, 皆 須 憑 藉 戒 壇 的 說 法, 引 發 筆 者 想 深 入 了 解 釋 尊 傳 受 比 丘 ( 尼 ) 戒 的 演 變 本 文 從 探 討 結 界 和 灑 淨 三 衣 不 離 宿 戒 壇 設 置 等 問 題, 回 到 佛 陀 的 根 本 精 神 來 了 解 授 戒 儀 軌 的 過 程 關 鍵 字 : 戒 律 授 戒 三 壇 大 戒 結 界 三 衣 灑 淨 戒 壇 1 2 義 德 寺 http://www.yidesi.org/profile4.php 義 德 寺 http://www.yidesi.org/profile1.php - 293 -
大 專 學 生 佛 學 論 文 集 ( 西 元 2010 年 ) 一 制 戒 緣 起 釋 尊 於 菩 提 樹 下 成 道 後, 初 十 二 年, 僧 眾 清 淨, 僅 僅 對 弟 子 們 略 說 : 善 護 於 口 言, 自 淨 其 志 意, 身 莫 作 諸 惡, 此 三 業 道 淨, 能 得 如 是 行, 是 大 仙 人 道 3 釋 尊 教 誡 弟 子 們 欲 成 就 佛 道, 必 須 要 清 淨 守 持 的 三 業 戒 律, 是 早 期 佛 陀 建 立 僧 團 時, 基 於 令 正 法 久 住 的 理 想, 再 參 酌 當 時 當 地 的 民 情 民 俗 而 適 時 制 定 其 適 用 性, 以 此 維 護 僧 團 的 清 淨 和 樂 戒 律 的 訂 定, 是 佛 陀 建 立 佛 在 僧 數 以 戒 為 師 的 民 主 僧 制, 可 說 是 有 高 瞻 遠 矚 的 見 地, 其 活 水 源 頭 是 緣 起 法 義, 而 不 是 傳 統 習 俗 4 是 因 應 隨 犯 隨 制, 如 說 : 此 是 初 制, 此 是 隨 制, 此 是 定 制, 此 是 隨 聽 5 要 掌 握 每 條 戒 的 精 神, 最 好 先 瞭 解 制 定 戒 條 的 三 部 分 因 緣 :1 制 戒 因 緣, 發 生 地 點, 與 犯 戒 有 關 的 人 ;2 發 生 的 事, 所 犯 的 罪 ;3 犯 戒 動 機 制 立 學 處 的 因 緣, 古 來 傳 有 五 事 : 一 犯 緣 起 處 ( 地 點 ); 二 能 犯 過 人 ; 三 所 犯 之 罪 ; 四 所 犯 境 事 ; 五 所 因 煩 惱 6 每 一 學 處 的 制 立, 不 一 定 是 一 次 制 定 的 有 些 學 處, 經 多 次 的 補 充 修 正, 才 成 為 定 制, 所 以 古 稱 為 制 與 重 制 7 戒 律 的 發 展, 從 釋 尊 所 制 的 第 一 條 淫 戒 來 看, 共 有 三 次 制 戒 因 緣 試 以 不 淨 行 學 處 為 例 : 佛 初 立 學 處 : 若 比 丘 犯 不 淨 行, 行 婬 欲 法, 是 比 丘 波 羅 夷 不 共 住 8 以 須 提 那 迦 蘭 陀 子 與 故 二 行 淫 為 因 緣, 這 是 初 制 其 後, 毘 舍 離 大 林 比 丘 與 獼 猴 行 淫, 再 制 為 : 若 比 丘, 共 比 丘 同 戒, 若 不 還 戒, 戒 羸 不 自 悔, 犯 不 淨 行, 乃 至 共 畜 生, 是 比 丘 波 羅 夷 不 共 住 9, 這 是 隨 制 後 來 因 為 眾 多 的 跋 耆 比 丘, 不 樂 梵 行, 不 知 捨 戒, 以 比 丘 身 行 淫 事, 所 以 又 制 為 : 若 比 丘, 共 諸 比 丘 同 學 戒 法, 戒 羸 不 捨, 行 淫 法, 乃 至 共 畜 生, 是 比 丘 得 波 羅 夷, 不 共 住 10 經 3 四 分 律 比 丘 戒 本 (CBETA, T22, no. 1429, p. 1022, c5-7) 4 昭 慧 法 師, 以 戒 為 師 之 意 旨, 法 光 學 壇 第 二 期 1998 年, 頁 37 5 根 本 說 一 切 有 部 毘 奈 耶 雜 事 (CBETA, T24, no. 1451, p. 408, a25-26) 6 根 本 薩 婆 多 部 律 攝 (CBETA, T24, no. 1458, p. 530, c22-24) 7 印 順 法 師 著, 原 始 佛 教 聖 典 之 集 成 http://www.yinshun.org.tw/books/33/yinshun33-10.html 上 網 日 期 :99 年 2 月 5 日 8 第 一 因 緣 : 是 須 提 那 子 因 聽 聞 佛 法 心 生 歡 喜 而 出 家, 有 一 年 鬧 饑 荒, 須 提 那 子 回 故 鄉 迦 蘭 陀 村 托 缽, 須 提 那 子 經 不 起 母 親 的 哀 求, 留 下 子 嗣 釋 尊 因 此 正 式 制 淫 戒, 以 後 凡 是 比 丘 犯 這 種 行 為 就 不 共 住 1. 四 分 律 云 : 若 比 丘, 共 比 丘 同 戒, 若 不 還 戒, 戒 羸 不 自 悔, 犯 不 淨 行, 乃 至 共 畜 生, 是 比 丘 波 羅 夷 不 共 住 (CBETA, T22, no. 1428, p. 571, a21-22);2. 律 藏,( 漢 譯 南 傳 大 藏 經 第 1 冊,p25) 9 四 分 律,( 大 正 22,p571a) 第 二 制 戒 因 緣 : 有 位 住 山 區 寂 靜 處 的 比 丘, 天 天 下 山 托 缽, 常 把 吃 剩 的 飯 菜 分 給 山 上 的 獼 猴 吃 某 天, 其 他 比 丘 上 山, 看 到 有 隻 母 獼 猴 做 出 很 奇 怪 的 動 作, 就 等 候 在 旁 觀 察, 後 來 住 山 比 丘 托 缽 回 來, 母 獼 猴 吃 完 剩 下 的 飯 菜 後, 就 做 出 前 面 那 動 作 讓 比 丘 行 淫 於 是 這 些 比 丘 回 到 僧 團 告 訴 釋 尊, 釋 尊 問 住 山 比 丘 : 你 怎 麼 與 畜 生 行 淫 呢? 他 回 答 : 釋 尊 制 不 得 與 人 行 淫, 並 沒 說 不 可 與 畜 生 啊! 釋 尊 於 是 對 這 一 條 戒 再 作 了 修 訂 10 五 分 律 卷 1( 大 正 22,p4a) 第 三 制 戒 因 緣 : 跋 闍 子 比 丘, 他 不 想 持 戒, 也 不 捨 戒 返 俗, - 294 -
大 專 學 生 佛 學 論 文 集 頁 293-314( 西 元 2010 年 ), 台 北 市 華 嚴 蓮 社 Collections of College Students Thesis Relating to Buddhism Taipei Hua-yen Lotus Society0000-0000( 暫 未 申 請 ) 這 一 次 重 制, 准 予 自 由 捨 戒, 而 不 許 以 比 丘 身 行 不 淨 行, 成 為 定 制 每 一 學 處 的 制 立, 一 制 再 制, 或 者 隨 聽, 都 以 某 種 事 實 為 因 緣, 作 為 制 立 或 修 正 的 依 據 所 以, 這 條 戒 是 前 述 三 次 因 緣 累 積 起 來 的, 而 且 這 條 戒 禁 制 的 對 象 不 僅 僅 針 11 對 人, 亦 包 括 畜 生, 這 是 比 丘, 比 丘 尼 的 極 重 戒 釋 尊 爲 保 護 僧 團 的 莊 嚴 及 維 護 僧 團 清 淨 形 象, 從 此 陸 續 制 定 各 種 的 戒 條 二 戒 律 的 功 能 戒, 梵 語 尸 羅, 意 指 行 為 習 慣 性 格 戒 是 釋 尊 所 制 定, 令 弟 子 受 持, 作 為 防 非 止 惡 之 用 尸 羅 又 有 清 涼 的 意 義, 釋 尊 制 戒 的 目 的 在 防 非 止 惡, 其 功 能 是 讓 學 佛 者 止 息 一 切 的 過 惡 由 於 煩 惱 會 惱 害 眾 生 的 慧 命, 釋 尊 為 了 攝 受 弟 子 安 適 清 涼 而 制 戒 關 於 律 制 的 重 要 性, 印 順 導 師 說 : 從 修 行 解 脫 來 說, 律 是 不 必 要 的 ; 如 釋 尊 的 修 證, 只 是 法 而 已 然 從 佛 法 的 久 住 人 間 來 說, 律 是 有 其 特 殊 的 必 要 性 12 釋 尊 於 菩 提 樹 下 成 道 後, 初 十 二 年, 僧 眾 清 淨, 僅 為 無 事 僧 略 說 : 善 護 於 口 言, 自 淨 其 志 意, 身 莫 作 諸 惡, 此 三 業 清 淨, 能 得 如 是 行, 是 大 仙 人 道 的 戒 經 早 期 釋 尊 建 立 僧 團 時, 在 契 理 契 機 的 前 提 下, 依 當 地 因 緣 而 制 定 戒 律, 依 法 攝 僧, 以 維 護 僧 團 清 淨 和 樂, 這 是 平 等 教 義 的 具 體 實 踐 僧 伽 制 度 ( 僧 團 ) 是 一 對 內 教 育 對 外 布 教 的 團 體 佛 教 成 功 的 對 外 發 展, 僧 團 的 建 立 是 很 大 的 關 鍵 諸 律 部 曾 提 出 佛 教 僧 伽 制 度 的 基 本 精 神 十 項, 稱 之 十 句 義 詳 細 內 容 如 下 : 13 卻 偷 偷 回 家 與 太 太 行 不 淨 法, 釋 尊 因 而 開 捨 戒 之 法 11 五 分 律 卷 1,( 大 正 22,p3c) 十 誦 律 ( 大 正 23,p2a) 12 印 順 法 師 著, 律 制 與 教 內 對 立 之 傾 向, 初 期 大 乘 佛 教 之 起 源 與 開 展, 台 北 市, 正 聞 出 版 社,1981 年 5 月 初 版, 頁 177 13 大 方 廣 佛 華 嚴 經 隨 疏 演 義 鈔,( 大 正 36,43b) - 295 -
大 專 學 生 佛 學 論 文 集 ( 西 元 2010 年 ) 表 一 : 各 律 部 所 記 載 十 句 義 明 細 表 四 分 律 ( 大 正 22,570c) 一 攝 取 於 僧, 二 令 僧 歡 喜, 三 令 僧 安 樂, 四 令 未 信 者 信, 五 已 信 者 令 增 長, 六 難 調 者 令 調 順, 七 慚 愧 者 得 安 樂, 八 斷 現 在 有 漏, 九 斷 未 來 有 漏, 十 正 法 得 久 住 五 分 律 ( 大 正 22,3b~c) 僧 和 合 故, 攝 僧 故, 調 伏 惡 人 故, 慚 愧 者 得 安 樂 故, 斷 現 世 漏 故, 滅 後 世 漏 故, 令 未 信 者 信 故, 已 信 者 令 增 廣 故, 法 久 住 故, 分 別 毘 尼 梵 行 久 住 故 十 誦 律 ( 大 正 23,1c) 攝 僧 故, 極 好 攝 故, 僧 安 樂 住 故, 有 慚 愧 者 得 安 樂 故, 不 信 者 得 淨 信 故, 已 信 者 增 長 信 故, 遮 今 世 惱 漏 故, 斷 後 世 惡 故, 梵 行 久 住 故 摩 訶 僧 祇 律 ( 大 正 22,228c) 一 者 攝 僧 故, 二 者 極 攝 僧 故, 三 者 令 僧 安 樂 故, 四 者 折 伏 無 羞 人 故, 五 者 有 慚 愧 人 得 安 隱 住 故, 六 者 不 信 者 令 得 信 故, 七 者 已 信 者 增 益 信 故, 八 者 於 現 法 中 得 漏 盡 故, 九 者 未 生 諸 漏 令 不 生 故, 十 者 正 法 得 久 住 根 本 說 一 切 有 部 毘 奈 耶 ( 大 正 23,629b) 一 攝 取 於 僧 故, 二 令 僧 歡 喜 故, 三 令 僧 樂 住 故, 四 降 伏 破 戒 故, 五 慚 者 得 安 故, 六 不 信 令 信 故, 七 信 者 增 長 故, 八 斷 現 在 有 漏 故, 九 斷 未 來 有 漏 故, 十 令 梵 行 得 久 住 故 漢 譯 南 傳 大 藏 經 ( 南 傳 1,24~25) 一 攝 僧, 二 安 樂, 三 調 伏 惡 人, 四 善 比 丘 得 安 樂 住, 五 防 護 現 世 漏, 六 滅 後 世 漏, 七 未 信 者 令 信, 八 已 信 者 令 增 信, 九 十 令 正 法 久 住, 十 一 為 敬 重 律 - 296 -
大 專 學 生 佛 學 論 文 集 頁 293-314( 西 元 2010 年 ), 台 北 市 華 嚴 蓮 社 Collections of College Students Thesis Relating to Buddhism Taipei Hua-yen Lotus Society0000-0000( 暫 未 申 請 ) 四 分 律 中, 釋 尊 曾 具 體 提 到 結 戒 的 十 種 意 義 : 我 與 諸 比 丘 結 戒, 集 十 句 義 : 一 攝 取 於 僧, 二 令 僧 歡 喜, 三 令 僧 安 樂, 四 令 未 信 者 信, 五 已 信 者 令 增 長, 六 難 調 順 者 令 調 順, 七 慚 愧 者 得 安 樂, 八 斷 現 在 有 漏, 九 斷 未 來 有 漏, 十 正 法 得 久 住 14 此 十 句 義 在 諸 部 律 中 都 曾 提 到 15 根 據 印 順 法 師 的 見 解, 名 義 雖 有 不 同, 但 其 終 極 意 義 是 一 致 的, 並 把 以 上 稱 做 是 一 大 理 想, 十 種 利 益, 並 歸 納 為 和 合 安 樂 清 淨 外 化 內 證 究 極 理 想 六 義 16 昭 慧 法 師 也 曾 就 此 十 句 義 提 出 看 法, 認 為 釋 尊 制 戒 原 理 大 致 有 三 : 一 維 護 個 人 身 心 清 淨, 除 去 障 道 法 二 建 立 和 合 清 淨 僧 團, 提 供 優 良 修 學 場 所 三 讓 世 人 敬 信 三 寶 17 綜 觀 以 上 二 位 法 師 的 論 述, 可 以 理 解 戒 律 是 內 修 與 外 弘 的 關 鍵 要 素, 而 內 修 外 弘 正 是 以 正 法 得 久 住 為 最 終 極 目 標 因 而 身 為 一 個 佛 教 徒, 即 以 戒 律 為 入 道 根 本, 要 以 戒 為 師, 藉 由 對 戒 法 的 尊 重 與 修 持, 從 個 體 方 面 來 說, 將 能 斷 滅 煩 惱, 邁 向 解 脫 之 道 ; 從 整 體 方 面 言, 則 是 維 護 僧 團 綱 紀 嚴 謹, 令 清 淨 僧 伽 住 世, 正 法 才 得 以 久 住 在 此 前 提 之 下, 無 論 在 家 或 出 家 行 者, 都 應 學 戒 才 知 如 何 持 戒, 但 學 戒 之 前 應 先 受 戒, 歷 經 隆 重 的 受 戒 儀 式, 受 戒 者 在 儀 18 式 中 發 殷 重 懇 切 之 心, 納 受 戒 體, 產 生 防 非 止 惡 的 信 心 與 力 量, 才 能 真 正 開 啟 學 戒 持 戒 的 歷 程 這 個 受 戒 儀 式 過 程, 同 時 也 是 佛 弟 子 資 格 形 成 的 必 然 過 程 因 此 受 戒 成 為 每 一 位 佛 弟 子 修 學 上 的 重 大 要 務 關 於 戒 律 制 定 的 過 程 與 利 益, 南 傳 佛 教 的 泰 國 朱 拉 隆 功 大 學 校 長 Prof Phra Dharmakosa jarn 在 光 德 寺 所 舉 辦 的 戒 律 的 現 代 化 意 義 研 討 會 的 會 議 中, 亦 認 為 : 戒 律 並 非 一 時 制 訂 而 出 的, 而 是 佛 陀 在 時 空 因 緣 際 會 之 下, 認 為 有 需 要 時, 才 逐 一 制 訂 而 出 的, 佛 制 戒 律 的 原 因, 是 為 了 維 持 僧 團 的 清 淨 及 維 護 信 眾 的 信 心 為 了 維 護 僧 團 的 清 淨, 有 : 一 攝 取 於 僧, 為 了 建 立 和 合 的 僧 團, 因 為 如 果 有 人 不 遵 守 同 樣 的 戒 律, 會 造 成 僧 團 的 分 裂 二 令 僧 歡 喜 這 是 為 修 行 者 的 福 利 而 制 訂 三 難 調 者 令 調 這 是 為 約 制 不 知 恥 的 比 丘 而 制 訂, 以 贏 得 在 家 眾 的 尊 敬, 如 果 行 為 不 檢, 自 然 不 會 得 到 在 家 眾 的 護 持 四 令 僧 安 樂 只 要 持 守 戒 律, 就 可 安 住 於 禪 修, 以 及 其 他 佛 法 的 精 進 之 上, 這 是 為 善 比 丘 住 於 安 樂 而 制 訂 的 守 戒 只 是 一 個 手 段 過 程, 並 非 是 目 的 為 佛 教 的 原 因 : 一 正 法 得 久 住, 二 難 調 19 者 令 調 制 戒 最 重 要 的 原 因, 在 於 戒 能 生 定, 定 生 慧, 慧 能 得 不 漏 14 四 分 律 卷 一,( 大 22,p570c ) 15 諸 部 律 乃 指 : 僧 祇 律 五 分 律 十 誦 律 根 有 律 銅 鍱 律 四 分 律 僧 祇 律 五 分 律 十 誦 律 根 有 律 稱 作 十 利 ; 銅 鍱 律 作 義 利 解 ; 四 分 律 則 稱 作 十 句 義 16 印 順 法 師 著, 原 始 佛 教 聖 典 之 集 成, 台 北, 正 聞 出 版 社,1994 年, 頁 194-205 17 昭 慧 法 師 著, 律 學 今 詮 ( 台 北 : 法 界 出 版 社,1999 年 ), 頁 111 18 所 謂 戒 體, 乃 指 戒 之 體 性 舊 譯 無 作, 新 譯 無 表 指 行 者 受 戒 後, 於 身 所 生 防 非 止 惡 之 功 能 亦 即 對 於 戒 法 之 信 念 與 奉 持 戒 法 之 意 志 參 見 佛 光 大 辭 典, 佛 光 山 宗 務 委 員 會 編, 頁 2920 19 此 出 於 2006 年 11 月 13 日 在 光 德 寺 所 舉 辦 的 戒 律 的 現 代 化 意 義 研 討 會, 泰 國 朱 拉 隆 功 大 學 校 長 Prof Phra Dharmakosa jarn 所 發 表 對 戒 律 的 基 本 看 法 - 297 -
大 專 學 生 佛 學 論 文 集 ( 西 元 2010 年 ) 綜 合 以 上 南 傳 北 傳 二 位 法 師 的 戒 律 觀 點, 釋 尊 制 戒 目 的 在 於 使 僧 眾 保 身 清 淨 少 欲 知 足 勇 猛 精 進 令 人 發 信 心 等 等, 這 是 教 化, 也 是 一 種 教 育 換 言 之, 只 要 能 清 淨 自 己 的 心, 即 能 邁 向 解 脫 大 道, 誠 如 過 去 現 在 的 諸 佛 的 教 導, 皆 以 諸 惡 莫 作 衆 善 奉 行, 自 淨 其 意 是 諸 佛 教 20 戒 律 的 根 本 精 神 就 是 止 惡 修 善 三 比 丘 ( 尼 ) 身 分 的 成 立 在 律 制 當 中, 有 接 納 新 人 成 為 出 家 僧 團 之 一 份 子 的 辦 法, 稱 為 受 具 足 法 釋 尊 成 立 受 具 足 法 的 目 的, 是 為 了 佛 法 的 推 行 於 人 間 佛 滅 度 後, 以 戒 為 師 不 論 是 南 傳 漢 傳 或 藏 系, 每 一 系 的 派 別 都 不 太 一 樣, 但 我 們 同 樣 都 是 從 釋 尊 那 兒 流 傳 下 來 所 以, 要 了 解 佛 教 的 修 道 生 活, 必 須 先 回 到 釋 尊 的 法 與 律 上 來 了 解 ; 要 了 解 比 丘 ( 尼 ) 身 分, 就 得 先 回 到 佛 世 據 摩 訶 僧 祇 律 卷 廿 三 的 記 載, 釋 尊 成 道 以 後, 開 始 說 法 度 眾, 其 中 有 願 意 追 隨 釋 尊 出 家 的, 釋 尊 對 他 們 說 : 善 來! 比 丘! 他 們 就 成 為 出 家 僧 團 的 一 份 子 ; 與 此 同 時, 也 教 導 比 丘 們 應 該 學 習 他, 也 接 納 其 他 人 加 入 出 家 僧 團 的 行 列, 它 的 方 法 也 是 對 新 加 入 者 說 : 善 來! 比 丘! 即 可 21 22 佛 在 世 時, 以 佛 為 師 ; 後 來 由 於 這 種 只 說 : 歡 迎 你! 就 接 納 一 個 人 加 入 出 家 僧 團 的 方 式 產 生 了 一 些 不 如 法 的 現 象, 因 此 應 舍 利 弗 的 請 求, 釋 尊 建 立 了 十 眾 受 具 的 辦 法, 也 就 是 用 一 個 制 度 來 審 核 新 加 入 者 的 資 格, 並 以 十 個 出 家 眾 共 同 的 接 納 來 加 入 僧 團 對 於 部 派 佛 教 的 廣 律 對 具 足 戒 的 觀 點, 印 順 法 師 說 : 大 眾 部 是 戒 從 大 眾 得 的 ; 而 上 座 部 系, 和 尚 為 大 眾 的 主 體, 戒 是 應 從 和 尚 得 的 23 於 此, 他 表 示 應 重 視 僧 祇 律 的 獨 到 精 神, 因 為 這 樣 表 示 了 在 受 具 時, 推 與 僧 伽 ( 十 人 為 法 定 代 表 ), 使 受 具 者 在 佛 法 ( 得 戒 ) 中, 直 接 與 僧 伽 相 貫 通 24 因 此, 依 律 制, 如 受 具 足 戒 的, 成 為 僧 伽 一 員, 不 只 是 加 入 當 前 界 內 的 僧 伽 ( 現 前 僧 ), 而 是 成 為 全 體 僧 伽 的 一 員 全 體 的 僧 伽, 稱 為 四 方 僧 伽 25 四 方 僧, 不 為 當 20 摩 訶 僧 祇 律,( 大 正 22,p475c); 四 分 律,( 大 正 22,p639c); 毘 尼 母 經 卷 2,( 大 正 24,p809b) 21 印 順 法 師 著, 原 始 佛 教 聖 典 之 集 成, 台 北, 正 聞 出 版 社,1994 年, 頁 176 22 摩 訶 僧 祇 律 卷 23: 諸 比 丘 亦 斆 如 來 喚 善 來 比 丘 (CBETA,T22,no.1425,p.412,c4-5) 善 來 的 梵 語 是 Svagata, 就 是 歡 迎 的 意 思, 是 問 候 語 23 印 順 法 師 著, 摩 得 勒 伽 與 犍 度, 原 始 佛 教 聖 典 之 集 成, 台 北, 正 聞 出 版 社,1994 年, 頁 386 24 印 順 法 師 著, 摩 得 勒 伽 與 犍 度, 原 始 佛 教 聖 典 之 集 成, 台 北, 正 聞 出 版 社,1994 年, 頁 387 25 印 順 法 師 著, 部 派 分 化 與 大 乘, 初 期 大 乘 佛 教 之 起 源 與 開 展, 台 北 市, 正 聞 出 版 社,1981 年 5 月 初 版, 頁 390-298 -
大 專 學 生 佛 學 論 文 集 頁 293-314( 西 元 2010 年 ), 台 北 市 華 嚴 蓮 社 Collections of College Students Thesis Relating to Buddhism Taipei Hua-yen Lotus Society0000-0000( 暫 未 申 請 ) 前 的 時 空 所 限, 而 有 永 久 性 與 普 遍 性, 成 為 佛 法 住 世, 佛 教 延 續 的 實 體 26 若 再 進 一 步 推 求, 受 具 足 法 的 核 心 精 神, 只 是 請 求 和 接 納 加 入 僧 伽 而 已, 這 在 善 來 受 具 的 不 成 文 法 中 最 是 清 楚 ; 十 眾 受 具 五 眾 受 具 27 的 成 文 法, 28 只 是 在 這 當 中 又 增 加 了 審 核 與 共 同 認 可 的 程 序 與 條 件 如 有 僧 伽 希 望 出 家 者 亦 可 隨 時 設 壇, 在 十 位 僧 伽 不 能 成 立 的 情 況 下, 於 布 薩 自 恣 日 舉 行 對 此, 五 分 律 卷 十 六 載 : 有 諸 人 欲 受 具 足 戒, 不 能 得 集 十 如 法 比 丘, 作 是 念 : 若 佛 聽 我 於 布 薩 時 自 恣 時 僧 自 集 時 受 具 足 戒 者, 無 如 是 苦, 以 是 白 佛 佛 言 : 聽 因 布 薩 時 29 自 恣 時 僧 自 集 時, 受 具 足 戒 原 始 佛 教 授 比 丘 戒 時, 僧 團 當 中 須 有 十 位 大 德 的 僧 數, 及 白 四 羯 磨 為 必 須 條 件, 這 樣 受 戒 羯 磨 才 能 成 立 如 果 遠 在 邊 地, 十 位 大 德 不 能 齊 數, 至 少 須 有 五 位 同 時 釋 尊 規 定, 在 僧 數 難 齊 的 情 況 下, 受 戒 羯 磨 也 可 以 在 布 薩 日 自 恣 日, 或 僧 30 自 集 日 舉 行 依 授 戒 儀 式 方 面, 印 度 佛 教 八 種 受 具 法, 唯 有 白 四 羯 摩 受 具 方 式, 於 釋 尊 滅 後 仍 一 直 沿 用 至 今, 其 他 力 式 則 在 釋 尊 滅 後 便 告 終 止 釋 尊 在 世 時, 已 將 授 戒 主 權 轉 栘 至 弟 子 身 上, 意 喻 僧 伽 命 脈 的 延 續 綜 上 所 述, 受 具 足 戒 的 意 義 其 實 十 分 單 純, 誠 如 印 順 法 師 所 說 : 受 戒, 只 是 在 大 眾 前, 立 定 誓 願, 決 意 受 持 某 類 ( 或 沙 彌 或 比 丘 等 ) 律 儀, 經 大 眾 認 可, 這 等 於 參 加 黨 團, 舉 行 遵 守 黨 規 的 宣 誓 儀 式 這 是 重 要 的 嚴 肅 的, 但 並 不 是 繁 雜 的 受 戒 的 只 要 有 衣 缽 不 犯 遮 難 雙 方 條 件 具 足, 傳 授 比 丘 戒 法, 一 兩 31 點 鐘, 究 竟 圓 滿 現 在 的 西 藏 錫 蘭 緬 甸, 還 是 如 此 26 印 順 法 師 著, 部 派 分 化 與 大 乘, 初 期 大 乘 佛 教 之 起 源 與 開 展, 台 北 市, 正 聞 出 版 社,1981 年 5 月 初 版, 頁 391 27 摩 訶 僧 祇 律 卷 23: 輸 那 邊 地, 少 於 比 丘, 聽 彼 五 眾 受 具 足 (CBETA, T22, no. 1425, p. 416, a19-20) 摩 訶 僧 祇 律 敘 述 釋 尊 應 億 耳 的 請 求, 考 慮 當 地 出 家 眾 少 的 困 難, 允 許 邊 地 受 具, 只 要 五 位 具 德 長 者 的 審 核 就 可 以 了, 稱 為 五 眾 受 具 28 登 壇 受 具 足 戒, 需 有 三 師 七 證 的 清 淨 大 德, 及 白 四 羯 磨 的 做 法 方 得 舉 行, 邊 地 五 位 同 時 對 受 戒 者 進 行 嚴 格 的 資 格 審 查, 即 十 遮 十 三 難 如 受 戒 者 未 能 通 過, 則 不 能 受 戒 29 五 分 律 (CBETA,T22,no.1421,p111,c8-11) 30 隨 著 時 空 的 演 變, 比 丘 戒 的 授 受 方 式, 分 別 有 八 種 :1. 善 來 比 丘 得 具 足 戒 ;2. 歸 依 得 具 足 戒 ; 3. 受 教 誡 得 具 足 戒 ;4. 依 問 答 得 具 足 戒 ;5. 依 八 敬 法 得 具 足 戒 ;6. 遣 使 得 具 足 戒 ;7. 依 八 言 得 具 足 戒 ;8. 白 四 羯 磨 得 具 足 戒 在 八 種 方 式 當 中, 前 七 種 限 於 釋 尊 本 人, 而 隨 著 僧 團 的 擴 大, 白 四 羯 磨 的 授 受 儀 式 則 應 運 而 生 31 印 順 法 師 著, 受 戒 難, 受 戒 以 後 更 難, 佛 法 是 救 世 之 光, 台 北, 正 聞 出 版 社,1994 年, 頁 402-299 -
大 專 學 生 佛 學 論 文 集 ( 西 元 2010 年 ) 中 國 佛 教 人 物 與 制 度 中 說 : 世 傳 漢 代 婦 女 阿 潘 出 家 但 受 三 皈, 晉 時 淨 檢 尼 只 在 一 眾 邊 得 戒, 都 未 得 全 戒 ; 故 中 國 尼 眾 於 二 眾 邊 受 具 足 戒 的, 以 慧 果 淨 音 等 為 始 32 從 漢 末 至 劉 宋, 恐 怕 有 將 近 三 四 百 年 的 時 間, 這 些 捨 俗 出 家 且 被 弘 法 者 接 納 的 出 家 女 眾, 只 因 不 合 戒 律 的 成 文 法, 就 被 否 定 其 僧 格, 思 之 難 免 令 人 不 平 其 實 從 他 們 是 志 願 捨 俗 出 家, 而 且 被 傳 教 的 比 丘 接 納 來 看, 怎 能 否 定 他 們 也 是 僧 伽 的 一 份 子 呢? 中 國 作 為 一 個 接 納 佛 教 的 異 邦, 向 來 對 於 西 竺 的 規 定 抱 持 著 極 端 尊 重 的 心 情, 對 於 經 律 上 的 規 定 往 往 視 為 神 聖 不 可 凌 替 和 不 容 懷 疑 這 樣 的 精 神 固 然 是 敬 法 重 法, 是 崇 高 宗 教 情 操 的 表 現, 但 是 也 造 成 了 一 些 反 效 果 這 個 現 象 在 傳 戒 的 歷 史 中 表 現 得 相 當 突 出 由 此 觀 之, 可 見 中 國 佛 教 徒 在 受 具 這 件 事 情 上, 其 儀 式 的 重 要 性 已 經 超 過 了 它 的 實 質 意 義 這 種 重 視 形 式 的 中 國 佛 教 精 神 一 直 到 近 代 都 沒 有 任 何 改 變 明 代 中 葉 以 後, 由 於 政 府 封 閉 戒 壇, 受 戒 軌 則 逐 遭 廢 弛 直 到 明 末, 大 批 傳 戒 儀 式 又 被 制 訂 出 來, 其 中, 見 月 讀 體 的 傳 戒 正 範 用 至 今 的 傳 戒 典 範 33 是 沿 四 結 界 與 灑 淨 ( 一 ) 結 界 的 意 義 依 律 制, 比 丘 們 過 著 共 同 的 集 體 生 活, 比 丘 的 住 處, 有 一 定 界 限 經 大 眾 同 意 而 決 定 住 處 的 範 圍, 名 為 結 界 (simabandha) 界 是 什 麼 意 思? 在 戒 律 上, 指 的 是 範 圍 區 域 場 所, 即 依 作 法 而 劃 定 的 某 一 地 域 範 圍, 依 四 分 律 卷 三 十 五 : 隨 所 住 處 人 多 少, 共 集 一 處 說 戒, 諸 比 丘 不 知, 當 於 何 處 說 戒 佛 言 : 聽 作 說 戒 堂 白 二 羯 磨, 作 如 是 白, 當 稱 名 處 所 34 32 33 林 子 青 著, 中 國 佛 教 儀 軌 制 度 - 傳 戒, 中 國 佛 教 人 物 與 制 度, 藍 吉 富 主 編 現 代 佛 學 大 系 第 廿 五 冊, 台 北 縣, 彌 勒 出 版 社, 一 九 八 四 年 五 月 出 版, 頁 394 見 月 和 尚, 傳 戒 正 範, 卍 續 藏 第 107 冊, 頁 11-62 34 四 分 律 (CBETA,T22,no.1428,p.818,c1-4) - 300 -
大 專 學 生 佛 學 論 文 集 頁 293-314( 西 元 2010 年 ), 台 北 市 華 嚴 蓮 社 Collections of College Students Thesis Relating to Buddhism Taipei Hua-yen Lotus Society0000-0000( 暫 未 申 請 ) 這 是 指 比 丘 比 丘 尼 依 人 數 多 少, 只 要 集 合 在 一 個 場 所 說 戒 誦 戒, 應 該 白 二 羯 磨 作 說 戒 場 所, 若 要 改 變 場 所, 則 必 須 於 再 做 之 前 先 白 二 羯 磨, 以 解 除 前 一 個 場 地 所 結 的 界, 表 示 不 可 重 覆 結 界, 也 就 是 說 : 比 丘 比 丘 尼 所 居 之 處, 不 35 得 無 界 而 棲, 若 違 制 者 作 法 不 成, 眾 僧 得 罪 因 此, 若 依 城 邑 村 落 境 內 僧 伽 藍 住, 欲 行 僧 事, 創 結 大 界 者, 上 座 先 應 稱 量 界 限, 令 知 事 人, 豎 立 四 方 標 相, 安 立 界 相 之 後, 隨 此 處 內 比 丘 比 丘 尼 若 干, 應 往 結 界 之 範 圍 內, 事 先 共 同 看 清 楚 標 相, 知 事 人 應 標 明 指 示 範 圍, 這 是 大 界 某 隅, 以 某 為 標, 大 眾 各 須 明 記 不 忘 在 這 樣 的 作 法 劃 定 範 圍 後, 界 就 出 現 了 近 代 的 三 壇 大 戒 是 於 同 一 戒 期 中 三 壇 次 第 受 之, 初 壇 傳 沙 彌 ( 尼 ) 戒, 二 壇 傳 比 丘 ( 尼 ) 戒, 三 壇 傳 菩 薩 戒 菩 薩 戒 有 依 梵 網 經 菩 薩 戒 本 傳 授 十 重 四 十 八 輕 戒 ; 亦 有 依 瑜 伽 菩 薩 戒 本 傳 六 重 二 十 八 輕 戒 者 三 壇 之 中, 又 以 二 壇 授 具 足 戒 ( 梵 語 upasajpanna 或 upasajpada) 為 主 重 項 目, 這 是 因 為 二 壇 所 需 具 足 的 條 件 最 多 :1 處 如 法 : 即 戒 壇 要 經 過 白 二 羯 磨 結 界, 並 於 中 建 壇, 方 36 得 在 此 傳 戒 2 戒 師 如 法 : 需 十 師 ( 三 師 七 證 ) 滿 足 ( 若 在 邊 地 則 五 人 亦 可 ), 如 法 精 嚴 37 這 比 起 沙 彌 戒 的 從 二 師 受, 要 嚴 格 得 多 3 戒 子 如 法 : 戒 子 38 必 須 須 年 滿 二 十, 且 不 超 過 七 十 歲 ; 身 心 健 全, 無 十 三 重 難 十 六 輕 遮 等 道 德 上 或 身 體 上 的 瑕 疵 此 外, 三 衣 缽 具 也 都 須 於 受 戒 時 已 事 先 準 備 好 4. 羯 磨 ( 梵 語 karma) 如 法 : 須 先 請 師, 並 經 白 四 羯 磨 的 程 序, 得 到 僧 團 的 許 可 當 授 戒 羯 磨 進 行, 戒 子 領 納 戒 體 時, 所 宣 說 的 文 句 也 不 得 有 所 增 減 差 脫 除 此, 更 希 望 戒 子 於 受 戒 時, 能 發 上 品 心, 領 納 戒 體, 以 得 上 品 戒 登 壇 受 過 具 足 戒, 該 名 戒 子 即 為 比 丘 與 比 丘 尼, 正 式 成 為 僧 團 具 有 參 與 和 表 決 權 的 一 員, 得 以 參 加 羯 磨 結 界 的 目 的 是 劃 定 範 圍, 劃 定 的 範 圍 是 自 然 界 或 非 自 然 界, 比 丘 比 丘 尼 在 此 範 圍 內 活 動, 才 不 會 犯 別 眾 離 宿 宿 煮 等 過 失 我 們 現 在 居 住 在 固 定 的 寺 院 39 庵 堂 精 舍 蘭 若 講 堂, 想 當 然 已 有 確 切 的 範 圍, 就 不 太 知 道 有 界 的 存 在 ( 二 ) 灑 淨 的 意 義 35 羯 磨 儀 式 (CBETA, X60, no. 1135, p. 771, c12-13 // Z 2:12, p. 156, a1-2 // R107, p. 311, a1-2) 36 所 謂 邊 地 是 指 佛 法 不 興 盛 的 地 方 ; 由 於 修 行 人 少, 要 湊 足 符 合 條 件 的 十 位 戒 師 並 不 容 易, 故 佛 給 予 開 緣 減 半 37 戒 師 的 資 格 : 得 戒 和 尚 的 戒 臘, 需 十 夏 以 上 ( 和 尚 尼 滿 十 二 夏 ), 教 授 羯 磨 二 阿 闍 黎 需 五 夏 以 上 ( 阿 闍 黎 尼 滿 六 夏 ) 38 十 三 重 難 是 指 : 犯 邊 罪 ( 即 殺 盜 淫 妄 四 重 戒 ) 污 比 丘 尼 賊 住 破 內 外 道 不 男 弒 父 弒 母 弒 阿 羅 漢 破 和 合 僧 惡 心 出 佛 身 血 諸 天 鬼 神 變 人 形 龍 畜 化 人 非 二 形 至 於 十 六 輕 遮 則 是 : 不 知 自 己 法 名 不 識 得 戒 和 尚 年 不 滿 二 十 歲 不 具 足 三 衣 不 具 足 缽 父 不 聽 出 家 母 不 聽 出 家 負 債 人 為 他 家 下 使 人 ( 為 人 奴 ) 為 官 者 非 丈 夫 ( 男 子 ) 有 疥 癩 病 有 癰 疽 病 有 白 癩 病 有 乾 痟 病 癲 狂 者 39 界 有 自 然 界 和 作 法 界 兩 大 類 作 法 界 有 大 界 小 界 戒 場 界 三 種 自 然 界 有 聚 落 蘭 若 道 行 水 界 四 種 - 301 -
大 專 學 生 佛 學 論 文 集 ( 西 元 2010 年 ) 傳 比 丘 ( 尼 ) 戒 本 來 要 依 結 界 羯 磨 做 結 界 儀 軌 對 此 問 題, 光 德 寺 傳 三 壇 大 戒 的 開 堂 和 尚 本 靜 法 師 認 為 灑 淨 等 於 結 界 本 靜 法 師 說 : 灑 淨 的 意 涵 是 特 別 深 遠 的, 授 戒 之 前, 由 主 法 和 尚 持 大 悲 咒 水 帶 領 求 戒 的 戒 子 灑 淨, 繞 整 個 戒 場 一 周, 以 結 活 動 的 大 區 域 和 淨 地 等 透 過 演 淨 的 儀 式, 清 淨 戒 場, 並 祈 求 天 龍 八 部 守 護 寧 靜 的 戒 場, 也 守 護 著 每 位 來 參 與 受 戒 的 戒 子 們, 得 清 淨 圓 滿 的 戒 體 40 又 悟 因 法 師 亦 說 : 在 因 緣 不 具 足 時, 我 們 就 念 大 悲 咒 繞 場 一 週 灑 淨 結 界, 在 寶 華 山 傳 戒 的 結 界 也 是 用 這 樣 的 方 式 41 準 此 來 說, 中 國 有 名 的 傳 戒 道 場 -- 寶 華 山, 也 是 沿 用 唱 念 大 悲 咒 方 式, 繞 場 劃 分 為 結 界 的 範 圍 以 原 始 佛 教 制 度 來 說, 結 界 有 其 原 來 的 意 義 對 釋 尊 所 制 定 的 戒 或 律, 我 們 要 用 心 去 體 會, 它 的 意 義 在 那 裡? 釋 尊 時 代, 還 沒 有 建 築 祇 園 精 舍 或 紫 竹 林 精 舍 之 前, 比 丘 們 都 是 在 山 林 間 或 郊 外 樹 下 修 行 如 果 釋 尊 想 向 弟 子 宣 佈 戒 律 的 事, 這 些 事 不 希 望 白 衣 居 士 或 閒 雜 人 士 聽 到, 釋 尊 會 告 訴 弟 子 們 在 某 時 某 地 集 合, 這 就 是 真 正 結 界 的 意 義 五 戒 壇 的 結 作 與 結 構 ( 一 ) 印 度 戒 壇 之 模 式 名 稱 本 章 節 主 要 探 討 佛 教 戒 壇 的 變 革 根 據 中 阿 含 經 記 載, 釋 尊 指 示 一 個 國 家 富 強 康 樂 的 條 件 之 一 就 是 數 相 集 會, 講 議 正 事 42, 可 見 佛 陀 對 會 議 的 重 視 釋 尊 為 僧 團 制 定 了 以 羯 磨 的 方 式 作 為 僧 伽 會 議 羯 磨, 舉 凡 僧 團 用 於 授 戒 說 戒 懺 悔 結 界 及 各 種 僧 事 處 理 的 會 議 法 分 為 單 白 羯 磨 白 二 羯 磨 白 四 羯 磨 三 種 僧 團 的 羯 磨 猶 如 現 代 議 會 的 三 讀, 發 揮 高 度 的 民 主 精 神, 以 大 眾 的 意 見 和 力 量 圓 滿 解 決 僧 團 裡 的 各 種 事 情, 成 就 大 眾 過 六 和 敬 的 生 活 40 41 42 以 上 是 筆 者 於 2009 年 8 月 中 旬, 至 台 南 佳 里 琉 璃 寺 訪 談 本 靜 法 師 內 容 本 靜 法 師 說 : 時 空 的 轉 換, 現 在 大 部 分 的 寺 院 遇 到 重 要 事 情 要 宣 布, 有 各 自 設 定 的 範 圍, 選 擇 閒 雜 人 等 不 會 接 近 的 地 方, 這 也 是 結 界 的 意 思 就 以 現 在 戒 期 來 說, 大 家 來 求 授 三 壇 大 戒, 以 淨 觀 堂 作 為 大 殿, 五 觀 堂 作 為 共 同 活 動 的 地 方 戒 會 期 間, 這 二 個 處 所, 不 會 允 許 一 般 人 隨 便 的 進 出, 除 非 是 上 堂 拜 齋 早 晚 課 禮 懺 演 禮 時, 更 不 許 閒 雜 人 等 隨 便 進 出, 自 然 而 然 的 形 成 結 界 的 範 圍 由 於 中 國 佛 教 經 過 悠 久 歷 史 的 演 變, 大 部 分 無 法 按 照 原 始 佛 教 結 界 的 制 度 進 行, 但 並 不 代 表 沒 有 結 界 以 光 德 寺 來 說, 如 舉 行 重 要 的 活 動, 也 有 屬 於 光 德 寺 固 定 的 範 圍, 如 二 壇 正 授 時, 僧 部 在 二 樓 大 殿 舉 行, 尼 部 在 如 意 樓, 有 一 定 的 場 地 範 圍, 規 範 任 何 閒 雜 人 等 不 得 靠 近, 這 就 是 真 正 結 界 的 意 義 換 句 話 說, 以 前 的 祖 師 大 德 在 舉 行 活 動 的 時 候, 都 會 事 先 舉 行 灑 淨 儀 軌, 這 是 另 一 種 結 界 的 儀 式 悟 因 法 師, 香 光 莊 嚴 戒 律 如 何 研 讀, 七 十 八 期,2004 年 6 月 20 日 佛 陀 耶 舍 共 竺 佛 念 譯, 長 阿 含 經 (CBETA, T01, no. 1, p. 11, a25-26) - 302 -
大 專 學 生 佛 學 論 文 集 頁 293-314( 西 元 2010 年 ), 台 北 市 華 嚴 蓮 社 Collections of College Students Thesis Relating to Buddhism Taipei Hua-yen Lotus Society0000-0000( 暫 未 申 請 ) 戒 壇, 在 佛 陀 時 代, 原 是 為 解 決 二 十 人 以 上 之 僧 團 舉 行 羯 磨 時, 因 集 合 困 難 而 有 的 措 施 佛 教 是 採 取 民 主 作 風 的 僧 團, 因 此, 凡 有 羯 磨, 舉 行 僧 團 會 議 時, 同 住 於 一 個 大 界 內 的 僧 眾 全 體 均 需 參 加 會 議, 大 家 都 有 表 達 意 見 的 機 會 和 參 與 議 決 的 權 利 然, 隨 著 佛 教 的 弘 化 普 及, 僧 團 凝 聚 更 多 有 心 修 行 的 人, 逐 漸 形 成 日 益 龐 大 的 修 行 團 體 而 修 行 者 禪 定 的 修 學 過 程 中, 常 喜 歡 遠 離 人 群, 在 僻 靜 處 獨 自 用 功 ; 龐 大 的 僧 團 加 上 各 各 於 遼 闊 園 林 中 修 行 的 僧 眾, 想 要 集 合 起 來 可 是 件 非 常 不 容 易 的 事 根 據 四 分 律 云 : 時 諸 比 丘, 有 須 四 人 眾 羯 磨 事 起 ; 五 比 丘 眾 十 比 丘 眾 二 十 比 丘 眾 羯 磨 事 起, 是 中 大 眾 集 會 疲 極 諸 比 丘 白 佛, 43 佛 言, 聽 結 戒 場 由 於 為 了 舉 行 羯 磨, 讓 比 丘 們 疲 於 奔 命, 於 是 釋 尊 應 弟 子 請 求, 以 結 戒 場 為 羯 磨 範 圍 但 事 實 上, 許 多 羯 磨 事 項 只 須 具 足 法 定 人 數, 即 可 議 決 通 過, 如 巴 利 律 藏 載 : 諸 比 丘! 此 中 四 比 丘 僧 伽 除 授 戒 自 恣 出 罪 三 羯 磨, 其 餘 得 作 一 切 如 法 和 合 羯 磨 諸 比 丘! 此 中 五 比 丘 僧 伽 於 中 國 除 受 戒 與 出 罪 二 羯 磨, 其 餘 得 作 一 切 如 法 和 合 羯 磨 諸 比 丘! 此 中 十 比 丘 僧 伽 除 出 罪 一 羯 磨, 其 餘 得 作 一 切 如 法 和 合 羯 磨 諸 比 丘! 此 中 二 十 比 丘 僧 伽 得 作 一 切 如 法 和 合 羯 磨 44 也 只 要 具 足 二 十 比 丘 即 可 作 一 切 羯 磨, 就 不 須 煩 勞 全 體 大 眾 出 席 只 要 大 家 公 推 出 合 宜 人 選 作 為 僧 伽 代 表, 一 方 面 使 得 議 決 更 有 效 率 ; 再 來 也 省 得 大 眾 不 致 集 會 疲 極, 妨 礙 眾 人 修 行 在 此, 戒 場 即 指 戒 壇 此 外, 另 結 戒 場 ( 結 小 界 ) 亦 有 解 決 別 眾 羯 磨 過 失 之 意 45 總 言 之, 戒 場 即 指 授 戒 及 布 薩 說 戒 之 道 場, 也 就 是 在 戒 場 內 設 戒 壇, 進 行 授 戒 作 法 原 本 戒 場 本 無 建 築 屋 舍 之 必 要, 僅 須 於 空 地 有 結 界 標 示 即 成, 可 是 為 了 免 受 風 雨 侵 襲 緣 故, 自 古 以 來 大 都 是 在 堂 內 受 戒 46 與 露 地 結 界 受 戒 二 者 兼 行 之 佛 教 從 何 時 起 設 立 戒 壇, 限 於 資 料, 一 時 還 無 法 考 證 但 據 釋 氏 要 覽 卷 上 記 載 : 比 丘 樓 至 請 佛 立 壇, 為 比 丘 受 戒, 如 來 於 園 外 院 東 南, 置 一 壇, 此 為 43 四 分 律 (CBETA, T22, no. 1428, p. 819, c1-3) 佛 光 大 辭 典 解 釋 為 : 戒 場, 僧 中 有 犯 戒 之 事 端, 為 行 懺 罪, 或 行 受 戒 等 之 法, 須 會 同 四 人 眾 乃 至 二 十 人 眾, 為 避 免 僧 之 疲 極, 特 結 四 方 形 之 戒 場, 稱 為 四 方 界 相 此 戒 場 最 少 要 容 二 十 一 人 http://www.fgs.org.tw/fgs_book/fgs_drser.aspx 上 網 日 期 :99 年 2 月 2 日 44 通 妙 法 師 譯, 漢 譯 南 傳 大 藏 經, 高 雄 : 妙 林,1992 年 2 月 初 版 律 藏 三 大 品 第 九 瞻 波 呦 度 四 ( 一 ), 頁 413 45 由 於 別 眾 不 如 法, 所 以 五 分 律 卷 十 六 規 定 應 出 界 外 白 二 羯 磨 作 小 界 授 戒 ; 但 四 分 律 從 未 言 及 要 在 界 外 結 小 界, 所 以 左 藤 達 玄 認 為 在 界 內 另 結 的 小 界 ( 戒 壇 ), 應 該 是 視 同 界 外 吧! 參 考 佐 藤 達 玄 著, 釋 見 憨 等 譯, 戒 律 在 中 國 佛 教 的 發 展 ( 上 冊 ), 香 光 書 鄉,1997 年 5 月 初 版, 頁 178~179 46 其 與 戒 壇 相 異 之 處, 戒 壇 乃 由 平 地 立 一 稍 高 之 土 壇 而 成, 戒 場 則 僅 限 平 地 但 亦 有 稱 戒 壇 為 壇 場, 或 混 稱 為 壇 場 者 舉 辦 授 戒 會 道 場 之 人 師, 稱 為 戒 場 主, 一 般 多 指 該 授 戒 會 道 場 之 寺 院 住 持 又 戒 場 主 常 兼 任 引 禮 師, 亦 常 兼 任 授 戒 會 三 師 之 得 戒 和 尚 - 303 -
大 專 學 生 佛 學 論 文 集 ( 西 元 2010 年 ) 始 也 47 因 此 建 壇 傳 戒 應 始 於 佛 陀 時 代 的 根 本 佛 教 時 期, 而 諸 部 律 典 對 戒 壇 一 名 的 翻 譯 也 有 所 不 同 : 一 稱 戒 場 : 如 四 分 律 卷 三 十 五 記 載 : 時 諸 比 丘, 有 須 四 人 眾 羯 磨 事 起 五 比 丘 眾 十 比 丘 眾 二 十 比 丘 眾 羯 磨 事 起, 是 中 大 眾 集 會 疲 極, 諸 比 丘 白 佛 佛 言 : 聽 結 戒 場 二 稱 戒 壇 : 分 別 為 五 分 律 及 善 見 律 毗 婆 沙, 如 五 分 律 卷 十 六 中 : 復 有 諸 比 丘, 於 界 內 作 別 眾 授 戒, 以 是 白 佛 佛 言 : 應 出 界 外 白 二 羯 磨 作 小 界 授 戒 先 應 一 比 丘 唱 四 方 界 相, 一 比 丘 白 : 大 德 僧 聽, 如 某 甲 比 丘 所 唱 界 相, 今 僧 結 作 戒 壇, 共 住 共 布 薩 共 得 施 善 見 律 毘 婆 沙 卷 2 阿 育 王 品 : 眾 僧 已 受, 即 推 目 揵 連 子 帝 須 為 [ 和 尚 ; 摩 呵 提 婆 為 阿 闍 梨, 授 十 戒 ; 大 德 末 闡 提 為 阿 闍 梨, 與 具 足 戒 是 時 摩 哂 陀 年 滿 二 十, 即 受 具 足 戒, 於 戒 壇 中 得 三 達 智 50 三 稱 界 場 : 有 根 本 薩 婆 多 部 律 攝 及 十 誦 律, 如 根 本 薩 婆 多 部 律 攝 卷 一 : 因 明 界 法, 有 其 二 種, 一 小 二 大 在 大 界 內 無 妨 難 處, 安 小 界 場, 先 觀 標 相 51 十 誦 律 卷 二 十 一 : 我 某 甲 得 受 具 足 戒, 師 應 問 汝 ; 某 甲 能 為 某 甲 作 和 尚 不? 若 言 能, 即 時 置 界 場 內 52 49 48 47 釋 氏 要 覽 (CBETA,T54,no.2127,p.273,b13-15) 48 四 分 律 (CBETA,T22,no.1428,p.819,c2-4) 49 五 分 律 (CBETA,T22,no.1421,p.111,c21-25) 50 善 見 律 毗 婆 沙 (CBETA,T24,no.1462,p.682,a5-8) 51 根 本 薩 婆 多 部 律 攝 (CBETA,T24,no.1458,p.526,c27-29) 52 十 誦 律 (CBETA,T23,no.1435,p.155,c17-19) - 304 -
大 專 學 生 佛 學 論 文 集 頁 293-314( 西 元 2010 年 ), 台 北 市 華 嚴 蓮 社 Collections of College Students Thesis Relating to Buddhism Taipei Hua-yen Lotus Society0000-0000( 暫 未 申 請 ) 四 稱 壇 場 : 有 根 本 說 一 切 有 部 百 一 羯 磨, 如 卷 一 說 : 五 天 壇 場, 安 在 寺 中 閑 處, 但 唯 方 丈 以 上 是 漢 譯 諸 部 律 典 中 關 於 戒 壇 的 種 種 名 稱, 考 戒 壇 一 詞 據 Samantapasadika Vo1 記 載 即 指 upasampada-simamandlala, 而 upasampada 為 具 足 戒,sima 為 界,mandala 為 場, 亦 可 譯 為 壇 譯 過 程 中 卻 出 現 了 以 上 的 不 同 翻 譯 語 法 同 時, 我 們 根 據 上 述 的 資 料 得 知, 戒 壇 的 設 立 應 在 大 界 之 外 另 結 小 界 舉 行 關 於 這 一 點, 巴 利 文 的 律 藏, 也 透 露 出 一 些 端 倪 如 在 波 逸 提 法 第 六 十 五 條 為 未 成 年 者 授 具 足 戒 的 說 明 中, 即 有 simam sammannti( 結 界 ) 的 記 載 這 裡 的 界, 應 是 為 授 戒 而 結, 與 平 時 布 薩 的 大 界 有 所 不 同, 也 就 是 說 在 布 薩 的 大 界 之 外 另 結 小 界 55 53 54 戒 壇 一 語 的 根 源 原 為 一, 在 漢 在 巴 利 律 藏 比 丘 尼 律 僧 殘 法 第 二 條 裡 也 有 結 界 的 記 載 56 而 漢 譯 善 見 律 毗 婆 沙 卷 二 中 的 戒 壇, 與 巴 利 語 的 UpasaMmpdasimamandala( 為 授 具 足 戒 而 結 的 界 場 ) 是 一 致 的 但 是, 由 於 諸 部 律 典 對 戒 壇 結 作 方 法 的 規 定 不 同, 大 眾 部 僧 衹 律 的 規 定 即 在 大 界 之 外 等 也 就 是 說, 到 了 部 派 佛 教 之 時, 戒 壇 的 具 體 程 序, 仍 然 同 各 部 派 對 待 律 的 態 度 一 樣 存 在 著 分 歧 57 由 於 戒 律 不 同 而 立 異 說, 由 學 說 的 不 同 而 進 一 步 變 更 戒 律, 由 此 形 成 眾 多 不 同 的 派 別 因 此 可 以 說, 戒 壇 的 設 立 始 於 佛 陀 時 代, 至 部 派 佛 教 時 期 並 沒 有 得 到 統 一, 在 南 傳 上 座 部 佛 教 的 律 典 中, 授 戒 方 式 也 是 在 共 住 界 (sanghasa/stha) 之 外 結 小 界 的 形 式 存 在 53 根 本 說 一 切 有 部 百 一 羯 磨 (CBETA,T24,no.1453,p.457,b26-27) 54 南 傳 大 藏 經 二 卷, 頁 205 55 南 傳 大 藏 經 二 卷, 頁 366 56 南 傳 大 藏 經 六 十 五 卷, 頁 66 57 王 邦 維 南 海 寄 歸 內 法 傳 校 注, 第 65 頁, 中 華 書 局 一 九 九 五 年 四 月 部 派 佛 教 的 分 裂 原 因 諸 說 紛 紜, 王 邦 維 指 出 : 所 謂 部 派, 主 要 是 指 共 同 使 用 與 遵 守 同 一 種 戒 律, 按 照 這 種 戒 律 的 規 定 而 舉 行 出 家 (pravrajana) 受 戒 (upasa/paa) 等 宗 教 活 動, 過 共 同 的 宗 教 生 活, 因 而 互 相 承 認 其 僧 人 身 分 的 某 一 特 定 的 僧 團 組 織 因 此, 使 用 不 同 的 律 就 成 為 區 別 不 同 部 派 的 主 要 標 誌 最 重 要 的 部 派 都 有 自 己 的 三 藏, 尤 其 是 自 己 的 律 部 派 最 初 的 分 裂 在 於 戒 律 方 面 的 分 歧 由 於 戒 律 不 同 而 立 異 說, 由 學 說 的 不 同 而 進 一 步 變 更 戒 律, 由 此 形 成 眾 多 不 同 的 派 別 這 一 研 究 對 我 們 理 解 部 派 佛 教 的 諸 多 問 題 都 有 重 要 的 啟 迪 因 此 可 以 說, 戒 壇 的 設 立 始 於 佛 陀 時 代, 至 部 派 佛 教 時 期 並 沒 有 得 到 統 一, 在 南 傳 上 座 部 佛 教 的 律 典 中, 授 戒 方 式 也 是 在 共 住 界 (sanghasa/stha) 之 外 結 小 界 的 形 式 存 在 - 305 -
大 專 學 生 佛 學 論 文 集 ( 西 元 2010 年 ) 關 於 戒 壇 的 結 作, 善 見 律 毗 婆 沙 卷 十 七 說 : 結 界 場, 極 小 容 二 十 一 人 58 可 見 戒 擅 與 布 薩 界 不 同, 範 圍 較 小 義 淨 在 根 木 薩 婆 多 部 律 攝 卷 一 的 注 釋 中 說 : 此 小 界 場, 文 無 定 制, 西 方 在 處, 皆 有 其 量 纔 可 丈 餘 疊 59 而 義 淨 本 人 又 在 大 唐 西 域 求 法 高 僧 傳 卷 上 記 載 了 那 爛 陀 寺 戒 壇 情 況 : 其 次, 西 畔 有 戒 壇, 方 可 大 尺 一 丈 餘, 即 於 平 地 周 壘 磚 牆 子 高 二 尺 許, 牆 內 坐 基 可 高 五 寸 60 同 時 印 度 早 期 戒 壇 的 結 界 場 所, 在 布 薩 界 內 或 界 外 亦 沒 有 固 定, 但 是 界 場 的 四 周 範 圍 用 結 界 石 (Pasazanimitta) 來 限 定 由 於 戒 壇 內 需 要 固 定 的 僧 數, 否 則 羯 磨 做 法 將 無 法 成 立 因 此 結 界 的 界 限 對 受 戒 者 來 說 十 分 重 要 首 先, 在 布 薩 界 之 外 結 壇 的 通 過 白 二 羯 磨 即 可, 做 法 較 為 簡 單 對 此 諸 部 律 的 羯 磨 文 也 略 有 不 同, 其 中 根 據 五 分 律 卷 十 六 記 載 : 大 德 僧 聽, 如 某 甲 比 丘 所 唱 界 相, 今 僧 結 作 戒 壇, 共 住 共 布 薩 共 得 施, 誰 諸 長 老 忍 默 然, 若 不 忍 說 61 首 先 需 有 一 比 丘 唱 四 方 界 相, 宣 布 結 壇 的 範 圍, 然 後 以 白 二 羯 磨 的 形 式 表 決 如 也 就 是 說, 羯 磨 師 對 大 眾 讀 表 白 文 一 次, 以 說 明 結 界 的 事 由, 繼 而 一 羯 磨 徵 詢 贊 同 與 否, 若 無 異 意, 結 界 即 成 這 裡 的 一 表 白 與 一 羯 磨, 合 稱 為 白 二 羯 磨 當 然 重 要 的 僧 事 則 進 行 三 次 羯 磨, 稱 為 白 四 羯 磨 綜 上 所 述, 戒 壇 的 結 作, 分 為 兩 種, 即 界 外 結 壇 和 界 內 結 壇 界 外 結 壇 的 做 法 相 對 簡 單, 而 界 內 結 壇, 為 了 避 免 與 布 薩 界 的 重 複, 在 程 序 上 較 為 複 雜, 即 解 除 大 界 一 結 小 界, 唱 結 壇 四 方 界 相 一 重 新 結 大 界, 唱 四 方 界 相, 使 戒 壇 不 在 布 薩 界 之 內 以 上 是 印 度 佛 教 早 期 的 結 壇 做 法, 隨 著 時 間 的 推 移 結 壇 的 程 序 也 發 生 了 變 化 ( 二 ) 中 國 戒 壇 之 模 式 從 印 度 戒 壇 的 起 源 到 漢 地 戒 壇 的 展 開, 使 我 們 看 到, 登 壇 受 具 這 一 佛 教 律 儀 在 漢 地 流 傳 過 程 中 所 經 歷 的 幾 個 階 段 首 先, 東 晉 時 期 的 南 林 戒 壇 及 早 期 的 船 上 受 戒, 多 由 外 國 沙 門 的 主 持, 在 戒 壇 的 結 作 及 規 模 上, 大 多 與 印 度 西 域 之 法 相 似, 反 映 出 此 時 戒 壇 與 當 時 的 佛 教 發 展 趨 式 是 一 致 的 至 南 朝 梁 武 帝 時, 根 據 大 乘 佛 教 經 典 而 建 立 的 圓 壇, 是 佛 教 進 一 步 中 國 化 的 象 徵, 也 反 映 了 佛 教 戒 壇 律 儀 中 國 化 的 早 期 探 索 歷 程 58 善 見 律 毗 要 沙 (CBETA,T24,no.1462,p.793,a17-18) 59 根 本 薩 婆 多 部 律 攝 (CBETA,T24,no.1458,p.527, a15-18) 60 大 唐 西 域 求 法 高 僧 傳 (CBETA,T51,no.2066,p.6,b10-13) 61 五 分 律 (CBETA,T22,no.1421,p.111,c24-27) - 306 -
大 專 學 生 佛 學 論 文 集 頁 293-314( 西 元 2010 年 ), 台 北 市 華 嚴 蓮 社 Collections of College Students Thesis Relating to Buddhism Taipei Hua-yen Lotus Society0000-0000( 暫 未 申 請 ) 其 次 道 宣 在 關 中 所 創 建 的 戒 壇, 是 當 時 佛 教 在 戒 壇 的 問 題 上 追 求 獨 立 的 直 接 產 物, 無 論 道 宣 依 靠 天 人 感 應 或 商 人 居 士 的 傳 述, 都 表 明 了 本 土 化 的 顯 著 特 點 道 宣 的 關 中 戒 壇 圖 經 對 宋 代 佛 教 的 戒 壇 給 予 直 接 影 響, 宋 代 的 戒 壇 在 規 模 上 62 繼 承 了 道 宣 的 戒 壇 模 式 而 義 淨 等 求 法 僧 根 據 印 度 那 爛 陀 寺 的 戒 壇 式 樣, 先 後 在 洛 陽 興 建 了 三 所 具 有 濃 厚 印 度 風 格 的 戒 壇, 這 一 舉 措, 是 當 時 長 安 佛 教 界 與 洛 陽 佛 教 界 在 律 儀 制 度 方 面 所 存 在 的 分 別 同 時 與 唐 代 佛 教 諸 宗 並 立, 學 說 爭 鳴 的 佛 教 大 環 境 有 直 接 關 係, 儘 管 義 淨 等 人 所 傳 入 的 戒 壇 最 後 沒 有 成 為 戒 壇 的 主 流, 但 反 映 了 唐 代 佛 教 戒 壇 存 在 形 式 的 多 樣 化, 以 及 當 時 佛 教 界 領 袖 僧 侶 對 待 律 儀 問 題 的 不 同 理 解 見 月 為 嚴 肅 戒 規, 建 立 木 戒 壇, 此 為 寶 華 山 建 壇 傳 戒 之 始 至 康 熙 二 年 (1663 年 ), 他 又 將 木 戒 壇 易 以 為 石, 並 親 自 設 計 樣 式, 周 遭 以 層 欄 護 之, 承 以 蓮 座, 63 手 繪 精 美 花 紋, 工 匠 依 型 鏤 刻 現 在 寶 華 山 的 石 戒 壇 就 是 依 其 舊 制 復 建 的 唐 道 宣 嘗 於 淨 業 寺 建 石 戒 壇, 並 撰 有 關 中 創 立 戒 壇 圖 經 一 卷 後 來, 建 立 戒 壇 之 風 氣 乃 漸 盛 行 全 國 佛 教 在 中 國, 為 使 整 個 教 團 如 法 如 律, 出 家 人 登 壇 受 戒, 嚴 肅 毘 尼, 是 必 要 的 作 法, 因 而 依 律 設 壇 傳 戒 乃 應 運 而 生 從 六 朝 以 降, 到 明 清 時 代, 都 曾 啟 建 戒 壇, 為 出 家 人 傳 授 戒 法, 作 為 健 全 僧 團 的 重 要 保 證 無 論 大 乘 或 小 乘 戒 都 必 須 如 法 登 壇, 並 經 過 特 定 的 儀 式, 才 算 圓 滿 受 戒, 成 為 正 式 出 家 人 然 授 戒 儀 式 隨 佛 教 東 來, 從 無 到 有, 仍 歷 經 一 再 演 變 的 過 程 中 國 佛 教 歷 朝 授 戒 儀 式 的 發 展, 魏 晉 時 期, 自 曇 柯 迦 羅 譯 出 僧 祇 戒 心 作 為 戒 本, 並 有 梵 僧 制 定 羯 磨 法, 此 後 中 國 佛 教 始 有 授 戒 儀 式 到 了 南 北 朝, 四 部 律 齊 備, 開 始 設 壇 傳 戒, 此 時 南 林 寺 的 戒 壇 被 公 認 是 東 土 戒 壇 之 源, 並 開 啟 比 丘 尼 二 部 授 戒 作 法 唐 宋 時 期, 道 宣 律 師 除 了 設 立 戒 壇, 其 所 制 定 的 授 戒 儀 軌, 更 成 為 後 世 授 戒 的 依 循 期 間 有 別 於 小 乘 戒 壇 的 方 等 戒 壇 相 繼 出 現, 而 大 乘 戒 壇 亦 在 宋 代 時 出 現, 因 而 開 啟 後 世 三 壇 次 第 傳 戒 的 作 法 以 下 就 中 國 佛 教 授 戒 儀 式 傳 承 作 一 略 述 62 黃 敏 枝 著, 宋 代 佛 教 社 會 經 濟 史 論 集, 台 灣 學 生 書 局 印 行,1989 年 63 張 春 蕾 著, 律 宗 第 一 山 寶 華 山 http://www.hkbuddhist.org/index.html - 307 -
大 專 學 生 佛 學 論 文 集 ( 西 元 2010 年 ) 1. 佛 教 初 傳 - 魏 晉 時 期 佛 教 傳 入 中 國 之 初, 尚 未 有 戒 律 傳 譯, 因 而 沒 有 傳 戒 儀 式 據 佛 祖 統 紀 記 載, 那 時 度 人 出 家, 只 是 剃 髮 現 僧 相, 唯 以 三 歸 依 相 傳 授 外, 不 受 任 何 律 法 儀 軌, 大 僧 與 沙 彌 沒 有 區 別, 即 使 齋 懺 法 事 也 與 民 間 祭 祀 作 法 無 異 64 直 至 曹 魏 嘉 平 年 間, 天 竺 僧 曇 柯 嘉 羅 來 到 中 土, 見 到 此 地 僧 人 未 秉 歸 戒, 遂 以 所 譯 的 僧 祇 戒 心 作 為 當 時 佛 教 的 通 行 戒 本, 並 請 梵 僧 制 定 羯 磨 法, 開 始 傳 授 戒 律, 成 為 我 國 授 戒 度 僧 之 濫 觴 65 不 管 是 高 僧 傳 或 大 宋 僧 史 略 的 說 法, 都 表 示 在 三 國 時 代, 中 國 佛 教 即 有 授 戒 儀 式, 但 是 此 時 的 授 戒 儀 式, 典 籍 多 無 記 載 而 不 可 考 然 而, 在 戒 律 初 傳 時 代, 授 戒 程 序 儀 軌, 以 及 授 戒 僧 數 能 否 具 足 十 人 以 行 羯 磨 法, 這 都 是 值 得 再 探 究 的 問 題 2. 南 北 朝 時 期 南 北 朝 的 初 期, 十 誦 律 四 分 律 五 分 律 摩 訶 僧 祇 律 等 四 部 廣 律 已 大 體 齊 備, 隨 著 律 典 的 傳 譯 與 弘 揚, 各 地 紛 紛 建 立 起 戒 壇, 為 眾 僧 授 戒 根 據 佐 藤 達 玄 在 戒 律 在 中 國 佛 教 的 發 展 指 出, 佛 教 盛 行 之 處, 常 設 壇 傳 戒 有 關 戒 壇 建 立 於 何 時 的 考 證, 道 宣 在 關 中 創 立 戒 壇 圖 經 中, 引 高 僧 傳 之 說, 認 為 南 林 寺 的 戒 壇 才 是 中 土 戒 壇 之 源 記 載 云 : 今 明 東 夏 創 立 戒 壇 之 源 梁 僧 傳 云 : 昔 宋 文 帝 元 嘉 七 年, 有 罽 賓 國 沙 門 求 那 跋 摩 者, 梁 曰 功 德 鎧 也 越 自 南 海 來 達 楊 都, 文 帝 禮 異 恒 倫, 號 稱 三 藏, 譯 出 經 戒 嘗 遊 南 林 寺, 見 竹 樹 扶 疏, 便 有 終 焉 之 志 乃 於 寺 前 園 中 立 戒 壇, 令 受 戒 者 登 壇 上 而 受 也 佛 祖 統 紀 記 載 求 那 跋 摩 於 南 林 戒 壇, 為 僧 尼 受 戒, 開 啟 了 中 國 佛 教 比 丘 尼 二 部 授 戒 的 作 風, 開 啟 中 國 戒 壇 之 始 68 從 上 述 二 段 引 文, 說 明 中 土 之 戒 壇 始 建 於 劉 宋 元 嘉 年 間 的 南 林 戒 壇, 自 此 出 家 僧 人 可 正 式 登 戒 壇 受 戒 而 在 此 之 前 比 丘 尼 僧 只 從 比 丘 僧 一 部 受 戒 69 67 66, 亦 因 南 林 戒 壇 設 立, 而 開 啟 二 部 僧 受 之 儀 式 因 此 南 林 戒 壇 在 中 國 佛 教 傳 戒 史 流 變 上, 佔 有 重 要 地 位 至 於 具 體 的 授 戒 儀 式 為 何, 限 於 資 料, 目 前 尚 無 法 得 出 完 整 結 論 64 佛 祖 統 紀 卷 三 十 五,( 大 正 49,p332a) 65 高 僧 傳 卷 一,( 大 正 50,p324c-325a) 然 大 宋 僧 史 略 卷 上,( 大 正 54), 記 載 為 : 迦 羅 以 嘉 平 正 元 中, 與 曇 帝 於 洛 陽 出 僧 祇 戒 心, 立 大 僧 羯 磨 法, 東 土 立 壇, 此 其 始 也 指 出 僧 祇 戒 心 與 受 戒 羯 磨 法 是 曇 柯 迦 羅 與 曇 帝 共 譯 共 立, 此 是 高 僧 傳 與 大 宋 僧 史 略 記 載 不 一 之 處 66 佐 藤 達 玄 著, 釋 見 憨 等 譯, 戒 律 在 中 國 佛 教 的 發 展 ( 嘉 義 : 香 光 書 鄉 出 版 社,1997), 頁 63-73 67 關 中 創 立 戒 壇 圖 經,( 大 正 45,p812b) 68 佛 祖 統 紀 卷 三 十 六,( 大 正 49,p344c) 69 比 丘 尼 傳 卷 一,( 大 正 50,p934 c) 記 載 : 東 晉 升 平 元 年 曇 摩 羯 多 立 比 丘 尼 戒 壇, 淨 檢 等 四 人 於 此 壇 從 大 僧 受 具 足 戒 - 308 -
大 專 學 生 佛 學 論 文 集 頁 293-314( 西 元 2010 年 ), 台 北 市 華 嚴 蓮 社 Collections of College Students Thesis Relating to Buddhism Taipei Hua-yen Lotus Society0000-0000( 暫 未 申 請 ) 3. 唐 宋 時 期 道 宣 律 師 面 對 僧 人 漠 視 戒 律, 為 了 維 護 僧 綱, 認 為 要 讓 正 法 久 住, 必 須 謹 守 釋 尊 制 定 的 戒 律, 以 嚴 正 教 團, 因 而 致 力 專 研 四 分 律, 並 整 理 受 戒 儀 軌 道 宣 認 為 傳 戒 的 目 的 和 精 神, 乃 在 令 出 家 人 受 持 戒 法, 如 此 方 能 成 為 真 正 佛 教 沙 門, 因 而 戒 壇 的 設 立, 可 說 是 尊 嚴 戒 法 的 樹 立, 也 是 佛 法 延 續 的 象 徵 而 於 唐 乾 封 二 年 (667) 在 長 安 淨 業 寺 建 立 戒 壇, 從 此 戒 壇 開 始 有 了 固 定 形 式, 成 為 後 世 人 建 築 戒 壇 之 法 式 70 自 此 以 後, 建 立 戒 壇 之 風 氣 也 因 之 盛 行 全 國, 只 要 是 出 家 人 皆 必 須 正 式 登 壇 受 戒, 經 過 特 定 之 儀 式, 受 戒 才 算 圓 滿 完 成 其 僧 人 身 份 才 會 被 認 可 道 宣 除 建 立 戒 壇 外, 也 著 手 整 理 受 戒 儀 軌, 對 於 受 戒 的 儀 軌 與 要 領, 在 其 四 分 律 刪 繁 補 闕 行 事 鈔 受 戒 緣 集 篇 71, 以 及 曇 無 德 部 四 分 律 刪 補 隨 機 羯 磨 出 家 受 戒 法 72 等 著 作 中 均 作 了 明 確 說 明, 令 各 戒 壇 在 傳 戒 之 時, 有 明 確 授 戒 儀 節 可 以 依 循 唐 代 宗 永 泰 元 年 (765), 朝 廷 下 詔 興 建 方 等 戒 壇 方 等 戒 壇 的 設 立, 對 於 受 戒 資 格 採 取 放 寬 政 策 的 作 法, 不 拘 根 缺 緣 差, 凡 是 發 大 心 之 人, 即 使 已 還 俗 僧 尼, 或 犯 重 戒 僧 尼 等, 只 要 先 懺 罪 業 後 皆 可 重 新 登 壇 受 戒, 這 樣 的 受 戒 觀 已 走 出 印 度 佛 教 傳 統 律 儀 制 度 的 規 範, 是 佛 教 進 一 步 中 國 化 的 象 徵 以 至 唐 末, 方 等 戒 壇 不 曾 斷 絕 到 了 宋 代, 律 師 們 仍 遵 崇 關 中 戒 圖 壇 經 設 立 戒 壇 傳 戒, 比 較 特 別 的 是 別 立 大 乘 戒 壇, 根 據 志 磐 在 佛 祖 統 紀 的 說 法 : 今 言 別 立 大 乘 戒 壇 者, 謂 先 於 諸 方 受 聲 聞 具 足 戒, 後 至 此 地 增 受 菩 薩 戒, 以 順 開 顯 之 後 末 代 出 家 乘 戒 俱 急 之 義 也 73 文 中 強 調 求 受 戒 者, 必 須 先 受 聲 聞 具 足 戒 後, 再 增 受 菩 薩 戒, 這 是 別 立 大 乘 戒 壇 的 作 法, 宋 代 這 樣 的 作 法 開 啟 後 世 三 壇 次 第 傳 戒 的 開 端, 亦 即 先 登 沙 彌 戒 壇, 次 登 比 丘 戒 壇, 最 後 登 菩 薩 戒 壇 70 佛 教 編 譯 館, 佛 教 的 儀 軌 制 度,( 台 北 : 佛 教 出 版 社,1986 年 ), 頁 58 71 四 分 律 刪 繁 補 闕 行 事 鈔 卷 上,( 大 正 40,p24b-34 b) 72 曇 無 德 部 四 分 律 刪 補 隨 機 羯 磨 卷 上,( 大 正 40,p496 b-501 b) 73 佛 祖 統 紀 卷 四 十 四,( 大 正 49,p404a) - 309 -
大 專 學 生 佛 學 論 文 集 ( 西 元 2010 年 ) 4 明 清 時 期 明 代 嘉 靖 四 十 五 年 (1566) 因 傳 戒 師 資 品 質 不 良, 任 意 開 設 戒 壇, 對 受 戒 者 不 分 良 莠, 而 使 出 家 僧 人 趨 於 複 雜, 受 到 朝 廷 全 面 禁 止 開 設 戒 壇 傳 戒, 導 致 傳 戒 活 動 全 面 中 止 74 在 此 情 況 下 受 戒 儀 式 遭 到 廢 馳, 授 戒 儀 軌 因 而 不 再 復 見 75 根 據 聖 嚴 法 師 對 明 末 佛 教 的 研 究, 認 為 明 末 弘 揚 戒 律 的 有 二 大 系 統, 一 為 雲 棲 祩 宏 (1535-1615), 二 是 古 心 如 馨 (1541-1615), 他 們 二 人 都 有 很 多 弟 子, 影 響 深 遠 從 古 心 律 師 所 著 之 經 律 戒 相 布 薩 儀 軌 書 中 提 到 受 戒 程 序, 表 示 應 依 沙 彌 戒 比 丘 戒 菩 薩 戒 之 三 壇 順 序 傳 授 自 古 心 之 後, 明 末 僧 制 有 了 起 死 回 生 的 跡 象, 因 而 被 喻 為 明 代 復 興 律 宗 祖 師 戒 顯 律 師 闢 南 京 寶 華 山 隆 昌 寺 為 律 宗 道 場, 創 立 千 華 社 77, 設 壇 傳 授 戒 法 之 後 其 弟 子 讀 體 見 月 (1601 1679), 住 持 寶 華 山, 著 有 傳 戒 正 範 四 卷 ( 此 書 將 於 下 節 討 論 ) 毘 尼 止 持 會 集 等 多 本 律 學 著 作, 成 為 近 代 傳 戒 儀 節 遵 循 的 典 則 見 月 弟 子 書 玉 (1645-1721) 則 在 杭 州 弘 律, 撰 有 二 部 僧 授 戒 儀 式 羯 磨 儀 式, 其 中 二 部 僧 授 戒 儀 式 到 目 前 仍 是 二 部 僧 中 授 所 依 循 的 授 戒 儀 軌 清 初 弘 贊 律 師 (1611-1686?), 要 求 受 戒 儀 式 絕 對 要 符 合 律 制, 即 是 要 真 正 瞭 解 百 四 羯 磨 之 真 義 ; 要 謹 守 三 人 同 壇 受 具 足 戒, 不 可 多 人 同 時 登 壇 ; 要 依 律 制 結 戒 場 界 78 從 見 月 律 師 傳 記 一 夢 漫 言 中, 記 載 著 : 十 月 中 有 求 戒 者 三 十 餘 人, 鹽 城 縣 龍 沙 為 首, 先 依 律 唱 方 結 界, 後 三 人 一 壇 受 具 79 76 可 見 經 過 見 月 律 師 改 革 以 後, 叢 林 傳 戒 儀 制 應 已 導 正 過 來, 傳 戒 儀 制 已 依 律 奉 行 清 代 以 後 傳 戒 規 範 大 都 依 以 見 月 律 師 所 著 傳 戒 正 範 成 為 中 國 佛 教 日 後 傳 戒 道 場 的 藍 本 74 果 燈 法 師, 明 末 清 初 律 宗 千 華 派 之 興 起,( 台 北 : 法 鼓 文 化,2004 年 2 月 ) 頁 64 75 弘 戒 法 儀 卷 下, 收 入 卍 續 藏 第 106 冊, 頁 1040a 76 聖 嚴 法 師 著, 明 末 中 國 的 戒 律 復 興 從 傳 統 到 現 代 - 佛 教 倫 理 與 現 代 社 會 ( 台 北 : 東 大 圖 書 公 司,1990), 頁 146 77 千 華 社, 乃 我 國 南 山 律 宗 之 一 派, 以 江 蘇 句 容 縣 寶 華 山 隆 昌 寺 為 重 鎮 唐 代 道 宣 為 此 派 高 祖, 78 79 明 代 如 馨 為 太 祖, 寂 光 為 寶 華 山 中 興 第 一 祖 千 華 之 名, 係 由 寂 光 在 隆 昌 寺 所 結 蓮 社 之 稱 號 而 來 參 佛 光 大 辭 典, 佛 光 山 宗 務 委 員 會 編, 頁 741 弘 贊 律 師, 比 丘 受 戒 錄, 收 入 卍 續 藏 第 107 冊, 頁 175 下 見 月 律 師 一 夢 漫 言 卷 下,( 台 南 湛 然 寺 倡 印,1980), 頁 61-310 -
大 專 學 生 佛 學 論 文 集 頁 293-314( 西 元 2010 年 ), 台 北 市 華 嚴 蓮 社 Collections of College Students Thesis Relating to Buddhism Taipei Hua-yen Lotus Society0000-0000( 暫 未 申 請 ) 六 三 衣 不 離 之 說 袈 裟, 又 作 袈 裟 野 迦 羅 沙 曳 迦 沙 加 沙 意 譯 為 壞 色 不 正 色 赤 色 染 色 等 為 佛 教 僧 眾 所 穿 著 的 法 衣, 以 其 色 不 正, 故 有 此 名 其 製 作 方 法 是 先 把 布 截 成 小 片, 而 後 縫 綴, 像 一 塊 塊 的 田, 故 又 名 福 田 衣 割 截 衣, 也 稱 作 慈 悲 服 無 上 衣 離 塵 服 解 脫 服 等 依 佛 本 制, 袈 裟 包 括 : 安 陀 會 ( 五 條 衣 ) 鬱 多 羅 僧 ( 七 條 衣 ) 僧 伽 梨 ( 九 條 大 衣 ) 三 種, 具 有 三 種 功 用 :1. 杜 防 法 衣 他 用 ;2. 使 僧 尼 捨 離 對 衣 服 的 貪 欲 ;3. 避 免 他 人 盜 取 釋 尊 為 何 要 制 三 衣? 據 四 分 律 刪 繁 補 闕 行 事 鈔 云 : 薩 婆 多 云 : 欲 現 未 曾 有 法 故, 一 切 九 十 六 種 外 道, 無 此 三 名, 為 異 外 道 故 分 別 功 德 論 : 為 三 時 故 制 有 三 衣, 冬 則 著 重, 夏 則 著 輕, 春 則 著 中, 亦 為 諸 蟲 故 大 智 度 論 云 : 佛 聖 弟 子 住 於 中 道 故, 著 三 衣, 外 道 裸 身 無 恥, 白 衣 多 貪 重 著 也, 十 誦 為 異 外 道 故, 便 以 刀 截, 知 是 慚 愧 人 衣 雜 含 經 云 : 修 四 無 量 者, 並 剃 鬚 髮 服 三 法 衣 出 家 也, 準 此 而 名 則 慈 悲 者 之 服 華 嚴 經 云 : 著 袈 裟 者, 捨 離 三 毒 等 四 分 律 云 : 懷 抱 於 結 使, 不 應 著 袈 裟 80 三 衣 不 離 宿, 根 據 十 誦 羯 磨 比 丘 要 用 卷 一 : 此 衣 僧 伽 梨 若 干 條 受 若 割 截 若 未 割 截 是 衣 受 持 不 離 宿 此 衣 憂 多 羅 僧 七 條 受 若 割 截 若 未 割 截 是 衣 受 持 不 離 宿 此 衣 安 陀 會 五 條 受 割 截 若 未 割 截 是 衣 受 持 不 離 宿 毘 尼 母 經 卷 7: 受 功 德 衣 受 三 衣 不 離 宿 82 摩 訶 僧 祇 律 卷 23: : 此 是 僧 伽 梨, 此 是 欝 多 羅 僧, 此 是 安 陀 會, 此 是 我 三 衣, 此 三 衣 不 離 宿 受 持 83 佛 說 目 連 五 百 問 戒 律 中 輕 重 事 經 釋 卷 2: 謂 比 丘 三 衣 不 離 於 身, 如 鳥 羽 故, 可 得 借 與 他 人 用 否? 佛 答 : 不 得 出 大 界 經 宿, 犯 離 衣 過 若 同 界 內 得 借, 不 以 限 日 數 也 84 業 疏 云 : 如 來 因 諸 比 丘 畜 長, 不 自 節 約, 是 以 初 夜 著 一 衣, 乃 至 後 夜 著 第 三, 明 旦 因 制 如 衣 法 初 85 綜 合 以 上 所 述, 律 典 大 多 是 有 關 三 衣 不 離 宿 的 記 載, 對 於 現 在 三 衣 不 離 身 的 說 法, 反 而 是 付 之 厥 如 剃 除 鬚 髮, 身 著 染 衣 是 佛 教 僧 侶 最 顯 著 的 標 誌 自 佛 世 至 今 二 千 多 年 來 都 沒 有 改 變, 但 是 僧 服 卻 依 佛 教 傳 佈 地 區 氣 候 的 不 同, 而 有 很 大 的 變 化 中 國 大 乘 佛 教 與 印 度 原 始 佛 教 的 僧 團 生 活, 基 本 上 有 很 大 的 差 別, 最 初 佛 制 三 衣 是 為 讓 比 丘 遮 身 和 禦 寒 之 用, 所 以 三 衣 不 可 一 刻 或 離 南 傳 北 傳 僧 人 81 80 四 分 律 刪 繁 補 闕 行 事 鈔 (CBETA,T40,no.1804,p.105,a3-17) 81 十 誦 羯 磨 比 丘 要 用,(CBETA,T23,no.1439,p.500,c25-p.501,a1) 82 毘 尼 母 經 (CBETA,T24,no.1463,p.843,c21) 83 摩 訶 僧 祇 律 (CBETA,T22,no.1425,p.413,b1) 84 佛 說 目 連 五 百 問 戒 律 中 輕 重 事 經 釋 (CBETA,X44,no.751,p.931,c12-14//Z1:95,p.312,a2-4//R95,p.623,a2-4) 85 四 分 律 刪 補 隨 機 羯 磨 疏 濟 緣 記 (CBETA,X41,no.728,p.286,b8-10//Z1:64,p.456,b14-16//R64,p.911,b14-16) - 311 -
大 專 學 生 佛 學 論 文 集 ( 西 元 2010 年 ) 的 法 服, 即 有 很 大 的 差 距, 例 如 漢 傳 僧 人 穿 長 褲, 韓 國 越 南 的 僧 眾 都 穿 長 褲, 其 他 藏 傳 南 傳 卻 穿 下 裙, 孰 是 孰 非? 他 們 的 袈 裟 是 常 服 -- 他 們 全 部 的 衣 服, 吃 飯 睡 覺 作 務 打 坐 出 外 都 得 穿 著 在 中 國 佛 教 的 世 界 裡, 三 衣 只 有 課 誦 佛 事 法 會 時 才 會 穿 著, 除 了 三 衣 之 外, 還 有 另 外 一 套 的 漢 服, 就 是 平 常 所 見 的 短 褂 羅 漢 褂 長 衫 等 衣 服 86 中 國 這 套 漢 服 加 上 袈 裟, 它 代 表 僧 人 的 法 服, 就 是 不 能 離 身 對 於 身 著 袈 裟, 南 傳 僧 人 常 說 漢 系 僧 尼 沒 有 穿 袈 裟, 我 們 漢 系 僧 人 只 有 在 上 殿 過 堂 誦 戒 或 聽 法 時 穿, 那 我 們 是 不 是 袈 裟 離 身? 可 是 穿 在 身 上 表 法 的 法 服, 會 不 會 因 為 各 國 不 同 的 國 情 而 有 所 不 同? 所 以 持 戒 的 表 達 方 式, 有 時 會 因 應 時 代 或 當 代 的 文 化 背 景 而 有 差 異, 這 一 切 都 必 須 先 回 到 佛 陀 的 法 與 律, 再 對 應 到 自 己 現 在 的 作 法 來 檢 討, 方 能 了 解 差 距 在 那 裡 七 結 語 以 上 是 筆 者 對 現 在 教 界 傳 授 三 壇 大 戒 對 戒 壇 的 流 變 和 結 界 所 做 的 論 述, 限 於 學 力, 對 三 壇 大 戒 儀 軌 的 研 究, 還 有 許 多 問 題 沒 能 做 更 深 人 的 探 討, 如 設 置 戒 壇 的 方 式, 及 戒 壇 內 所 傳 授 的 律 本 ( 菩 薩 戒 ), 或 三 衣 不 離 身 過 午 不 食 等, 都 是 尚 待 解 決 的 問 題 點 對 此, 願 在 日 後 學 習 生 涯 當 中, 力 求 得 到 解 答, 追 求 學 術 的 圓 滿 現 在 傳 戒 道 場 的 傳 戒 儀 範, 其 中 雖 有 增 刪, 其 實 並 非 真 正 捨 去, 而 是 在 授 戒 儀 式 的 前 方 便 中 完 成, 或 者 因 應 現 實 作 法, 或 者 以 掌 握 精 神 意 義 取 向, 而 有 權 巧 因 應 作 法 聖 嚴 法 師 亦 認 為 : 佛 所 制 的 戒 律, 也 非 一 成 不 變 的 若 由 於 實 際 的 需 要, 在 大 眾 僧 的 要 求 議 定 之 下, 仍 可 請 求 修 正, 而 且 可 以 再 三 再 四 的 修 正 例 如 比 丘 戒 中 的 若 比 丘 與 女 人 說 法 過 五 六 語, 除 有 智 男 子, 波 逸 提 這 條 戒, 前 後 一 共 修 正 了 十 一 次 之 多 87 佛 教 的 戒 律 講 究 修 身 利 人, 所 謂 人 成 即 佛 成, 戒 就 是 學 習 做 人 的 根 本, 清 淨 的 戒 行, 能 夠 培 養 健 全 的 人 格, 獲 得 圓 滿 的 人 生 佛 教 戒 律 的 條 文 既 是 世 俗 諦, 必 有 時 間 與 空 間 的 適 應 問 題, 為 了 適 應 明 清 時 期 之 宗 教 社 會 生 態, 戒 律 的 具 體 內 容 確 有 其 調 整 的 需 要, 惟 戒 律 上 的 任 何 調 整, 均 不 能 背 離 佛 制 戒 的 原 始 宗 旨 86 三 衣, 乃 指 印 度 僧 團 所 准 許 個 人 擁 有 之 三 種 衣 服, 各 有 其 用 途 與 含 意 : 即 :1. 僧 伽 梨 : 又 稱 大 衣 重 衣 雜 碎 衣 高 勝 衣 入 王 宮 聚 落 衣 等, 為 外 出 及 其 他 莊 嚴 儀 式 時 穿 著, 如 入 王 宮 聚 落 乞 食 及 升 座 說 法 降 伏 外 道 時 所 著, 以 九 條 乃 至 二 十 五 條 布 所 縫 製 而 成, 又 稱 九 條 衣 2. 鬱 多 羅 僧 : 又 稱 七 條 衣 上 衣 中 價 衣 入 眾 衣 等, 為 禮 誦 聽 講 布 薩 時 所 穿, 著 用 七 條 布 縫 製 而 成 3. 安 陀 會 : 又 稱 五 條 衣 內 衣 中 宿 衣, 為 日 常 生 活 及 就 寢 時 所 穿, 用 五 條 布 製 成 佛 教 傳 入 中 國 之 後, 由 於 習 俗 與 氣 候 的 關 係, 三 衣 只 在 法 會 佛 事 時 穿 著, 平 時 則 穿 長 衫 87 原 始 佛 教 的 教 團 生 活 上 網 日 期 :99 年 2 月 12 日 http://www.ddm.org.tw/ddm/buddha/main.aspx?cateid=950&contentid=13265&page=0-312 -
大 專 學 生 佛 學 論 文 集 頁 293-314( 西 元 2010 年 ), 台 北 市 華 嚴 蓮 社 Collections of College Students Thesis Relating to Buddhism Taipei Hua-yen Lotus Society0000-0000( 暫 未 申 請 ) -- 制 戒 十 利, 此 十 利 相 當 於 立 法 原 意, 若 有 違 背, 即 背 離 佛 教 的 根 本 精 神 參 考 文 獻 一 原 典 :( 按 筆 劃 排 列 ) 1. 失 譯 毘 尼 母 經 在 CBETA 電 子 佛 典 2009 集 成 ( 大 正 藏 第 二 十 四 冊 ) 台 北 : CBETA 2. 失 譯 佛 說 目 連 五 百 問 戒 律 中 輕 重 事 經 釋 在 CBETA 電 子 佛 典 2009 集 成 ( 卍 新 纂 續 藏 經 第 四 十 四 冊 ) 台 北 :CBETA 3. 弗 若 多 羅 譯 十 誦 律 在 CBETA 電 子 佛 典 2009 集 成 ( 大 正 藏 第 二 十 三 冊 ) 台 北 :CBETA 4. 佛 陀 跋 陀 羅 共 法 顯 譯 摩 訶 僧 祇 律 在 CBETA 電 子 佛 典 2009 集 成 ( 大 正 藏 第 二 十 四 冊 ) 台 北 :CBETA 5. 佛 陀 耶 舍 譯 四 分 律 比 丘 戒 本 在 CBETA 電 子 佛 典 2009 集 成 ( 大 正 藏 第 二 十 二 冊 ) 台 北 :CBETA 6. 佛 陀 耶 舍 共 竺 佛 念 等 譯 四 分 律 在 CBETA 電 子 佛 典 2009 集 成 ( 大 正 藏 第 二 十 二 冊 ) 台 北 :CBETA 7. 佛 陀 什 共 竺 道 生 等 譯 彌 沙 塞 部 和 醯 五 分 律 在 CBETA 電 子 佛 典 2009 集 成 ( 大 正 藏 第 二 十 二 冊 ) 台 北 :CBETA 8. 書 玉 述 羯 磨 儀 式 在 CBETA 電 子 佛 典 2009 集 成 ( 卍 新 纂 續 藏 經 第 六 十 冊 ) 台 北 :CBETA 9. 崔 ( 育 林 ) 撰 釋 氏 要 覽 在 CBETA 電 子 佛 典 2009 集 成 ( 大 正 藏 第 五 十 四 冊 ) 台 北 :CBETA 10. 通 妙 譯 漢 譯 南 傳 大 藏 經, 律 藏 三 高 雄 : 妙 林,1992 年 2 月 初 版 11. 義 淨 譯 根 本 說 一 切 有 部 百 一 羯 磨 在 CBETA 電 子 佛 典 2009 集 成 ( 大 正 藏 第 二 十 四 冊 ) 台 北 :CBETA 12. 義 淨 譯 根 本 薩 婆 多 部 律 攝 在 CBETA 電 子 佛 典 2009 集 成 ( 大 正 藏 第 二 十 四 冊 ) 台 北 :CBETA 13. 義 淨 譯 根 本 說 一 切 有 部 毘 奈 耶 雜 事 在 CBETA 電 子 佛 典 2009 集 成 ( 大 正 藏 第 二 十 四 冊 ) 台 北 :CBETA 14. 道 宣 撰 關 中 創 立 戒 壇 圖 經 在 CBETA 電 子 佛 典 2009 集 成 ( 大 正 藏 第 四 十 五 冊 ) 台 北 :CBETA 15. 道 宣 撰 述 四 分 律 刪 繁 補 闕 行 事 鈔 在 CBETA 電 子 佛 典 2009 集 成 ( 大 正 藏 第 四 十 冊 ) 台 北 :CBETA 16. 僧 璩 撰 十 誦 羯 磨 比 丘 要 用 在 CBETA 電 子 佛 典 2009 集 成 ( 大 正 藏 第 二 十 三 冊 ) 台 北 :CBETA 17. 跋 陀 羅 譯 善 見 律 毘 婆 沙 在 CBETA 電 子 佛 典 2009 集 成 ( 大 正 藏 第 二 十 四 - 313 -
大 專 學 生 佛 學 論 文 集 ( 西 元 2010 年 ) 冊 ) 台 北 :CBETA 18. 慧 皎 撰 高 僧 傳 在 CBETA 電 子 佛 典 2009 集 成 ( 大 正 藏 第 五 十 冊 ) 台 北 : CBETA 19. 寶 唱 撰 比 丘 尼 傳 在 CBETA 電 子 佛 典 2009 集 成 ( 大 正 藏 第 二 五 十 冊 ) 台 北 :CBETA 20. 讀 體 撰 傳 戒 正 範 在 CBETA 電 子 佛 典 2009 集 成 ( 卍 新 纂 續 藏 經 第 一 六 冊 ) 台 北 :CBETA 二 專 書 ( 按 姓 氏 筆 劃 排 列 ) 1. 印 順 法 師 著, 原 始 佛 教 聖 典 之 集 成, 台 北, 正 聞 出 版 社,1994 年 2. 印 順 法 師, 初 期 大 乘 佛 教 之 起 源 與 開 展, 台 北 市, 正 聞 出 版 社,1981 年 5 月 初 版 3. 印 順 法 師, 佛 法 是 救 世 之 光 台 北 市, 正 聞 出 版 社,1981 年 5 月 初 版 4. 王 邦 維 著, 南 海 寄 歸 內 法 傳 校 注, 中 華 書 局 1995 年 4 月 5. 佐 藤 達 玄, 釋 見 憨 等 譯, 戒 律 在 中 國 佛 教 的 發 展 ( 上 冊 ), 香 光 書 鄉,1997 年 5 月 初 版 6. 果 燈 法 師 著, 明 末 清 初 律 宗 千 華 派 之 興 起 ( 台 北 : 法 鼓 文 化,2004) 7. 佛 教 編 譯 館 主 編, 傳 戒 佛 教 的 儀 軌 制 度 ( 台 北 : 佛 教 出 版 社,1986) 8. 林 子 青 著, 中 國 佛 教 人 物 與 制 度, 藍 吉 富 主 編 現 代 佛 學 大 系 第 廿 五 冊, 台 北 縣, 彌 勒 出 版 社,1984 年 5 月 出 版 9. 昭 慧 法 師 著, 律 學 今 詮 台 北 : 法 界 出 版 社,1999 年 10. 昭 慧 法 師 著, 法 光 學 壇 第 二 期,1998 年 11. 悟 因 法 師, 香 光 莊 嚴 戒 律 如 何 研 讀, 七 十 八 期,2004 年 6 月 20 日 12. 黃 敏 枝 著, 宋 代 佛 教 社 會 經 濟 史 論 集, 台 灣 學 生 書 局 印 行,1989 年 13. 塗 香 編 輯 小 組, 三 壇 大 戒 傳 授 儀 範,( 新 營 : 中 國 佛 教 傳 佈 協 會 ) 14. 聖 嚴 法 師 著, 從 傳 統 到 現 代 - 佛 教 倫 理 與 現 代 社 會 台 北 : 東 大 圖 書 公 司, 1990 年 三 網 路 資 訊 : 1. 印 順 法 師 佛 學 著 作 集 http://www.yinshun.org.tw/books/33/yinshun33-10.html 2. 佛 光 山 資 訊 網 http://sql.fgs.org.tw/u005book/showdata.asp 3. 佛 光 大 辭 典 http://www.fgs.org.tw/fgs_book/fgs_drser.aspx 4. 律 宗 第 一 山 寶 華 山 http://www.hkbuddhist.org/index.html 5. 義 德 寺 http://www.yidesi.org/profile4.php 原 始 佛 教 的 教 團 生 活 http://www.ddm.org.tw/ddm/buddha/main.aspx?cateid=950&contentid=13265&pag e=0-3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