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 銀 綜 合 保 險 經 紀 人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104 年 新 進 人 員 甄 試 簡 章 試 務 行 政 受 託 辦 理 單 位 : 財 團 法 人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地 址 : 台 北 市 中 正 區 羅 斯 福 路 三 段 62 號 電 話 :(02)33653737 服 務 時 間 : 週 一 至 週 五 9:00~17:30 http://ptc.tabf.org.tw/tw/ptc_104botibib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5 日 公 告
關 於 臺 銀 綜 合 保 險 經 紀 人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一 簡 介 臺 銀 綜 合 保 險 經 紀 人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稱 臺 銀 保 經 ) 為 臺 灣 銀 行 百 分 之 百 轉 投 資 設 立 之 保 險 經 紀 人 公 司, 臺 灣 銀 行 係 屬 國 營 行 庫, 歷 史 悠 久, 信 用 卓 著, 秉 持 以 誠 信 關 懷 效 率 穩 健 的 經 營 理 念, 用 心 守 護 客 戶 資 產, 深 獲 各 界 肯 定 臺 銀 保 經 於 102 年 2 月 6 日 正 式 成 立, 為 國 營 之 綜 合 保 險 經 紀 人 公 司, 設 立 目 的 係 以 顧 客 導 向 引 進 多 元 化 保 險 商 品, 並 結 合 母 公 司 臺 灣 銀 行 的 整 體 資 源, 整 合 行 銷 銀 行 保 險 業 務, 提 供 客 戶 多 樣 化 選 擇 與 全 方 位 金 融 服 務, 期 能 謀 求 客 戶 最 大 利 益, 提 升 經 營 綜 效 臺 銀 保 經 營 業 範 圍 包 括 人 身 及 財 產 保 險 經 紀 業 務, 並 基 於 客 戶 利 益, 提 供 符 合 消 費 者 需 求 之 保 險 商 品 及 優 質 服 務, 進 而 滿 足 保 障 之 目 的, 達 到 人 身 與 財 產 風 險 管 理 規 劃 的 需 求 二 願 景 臺 銀 保 經 將 秉 持 臺 灣 銀 行 以 誠 信 關 懷 效 率 穩 健 的 經 營 理 念, 用 心 守 護 客 戶 資 產, 並 以 優 質 專 業 的 服 務 精 神, 提 供 臺 灣 銀 行 客 戶 更 多 的 選 擇 及 優 化 服 務, 以 滿 足 客 戶 不 同 風 險 規 劃 以 及 保 險 理 財 需 求, 期 能 與 臺 灣 銀 行 深 耕 臺 灣 保 險 市 場, 攜 手 邁 向 客 戶 心 目 中 最 值 得 信 賴 的 銀 行 以 及 客 戶 心 中 首 選 的 保 經 公 司 三 薪 資 福 利 臺 銀 保 經 係 國 營 保 險 經 紀 人 公 司, 進 用 之 正 式 人 員 將 依 其 學 經 歷 以 臺 銀 保 經 薪 給 規 定 給 予 適 當 穩 定 之 薪 資 升 遷 管 道 以 及 獎 金 福 利
目 錄 壹 甄 試 重 要 時 程 表... 1 貳 甄 試 類 別 報 考 資 格 條 件 筆 試 科 目 需 才 地 區 及 錄 取 名 額... 2 參 甄 試 方 式... 4 肆 報 名 期 間 及 方 式... 4 伍 測 驗 日 期 時 間 及 應 攜 帶 繳 交 證 件 資 料... 6 陸 應 試 注 意 事 項... 7 柒 成 績 計 算 及 錄 取 方 式... 9 捌 測 驗 結 果... 10 玖 筆 試 成 績 複 查... 10 拾 錄 取 及 進 用... 11 拾 壹 待 遇... 12 拾 貳 其 他 注 意 事 項... 12
壹 甄 試 重 要 時 程 表 試 別 要 項 時 間 備 註 報 名 期 間 測 驗 入 場 通 知 書 查 詢 104 年 6 月 1 日 ( 星 期 一 ) 09:00 至 104 年 6 月 11 日 ( 星 期 四 ) 18:00 104 年 6 月 22 日 ( 星 期 一 )09:00 一 律 採 網 路 報 名 作 業, 請 注 意 繳 款 期 限, 逾 期 恕 不 受 理 請 於 甄 試 專 區 查 詢 測 驗 時 間 試 場 位 置 及 應 試 注 意 事 項 ; 請 自 行 由 網 頁 列 印, 不 另 行 郵 寄 第 一 試 : 筆 試 測 驗 日 期 試 題 及 選 擇 題 解 答 公 告 試 題 疑 義 申 請 104 年 6 月 28 日 ( 星 期 日 ) 上 午 僅 設 台 北 考 區 ; 請 詳 閱 本 簡 章 及 測 驗 入 場 通 知 書 上 所 載 相 關 測 驗 規 範 104 年 6 月 29 日 ( 星 期 一 )12:00 請 於 甄 試 專 區 查 詢 104 年 6 月 29 日 ( 星 期 一 )12:00 至 104 年 6 月 30 日 ( 星 期 二 )18:00 測 驗 結 果 查 詢 104 年 7 月 14 日 ( 星 期 二 )09:00 測 驗 結 果 複 查 申 請 104 年 7 月 14 日 ( 星 期 二 )09:00 至 104 年 7 月 15 日 ( 星 期 三 )18:00 複 查 結 果 寄 發 104 年 7 月 17 日 ( 星 期 五 ) 請 於 甄 試 專 區 申 請, 逾 期 或 以 其 他 方 式 申 請 恕 不 受 理 請 於 甄 試 專 區 查 詢, 不 另 行 寄 發 書 面 通 知 請 於 甄 試 專 區 申 請, 逾 期 或 以 其 他 方 式 申 請 恕 不 受 理, 複 查 成 績 以 一 次 為 限 複 查 結 果 以 手 機 簡 訊 通 知 並 輔 以 掛 號 寄 發 第 二 試 : 口 試 測 驗 入 場 通 知 書 查 詢 104 年 7 月 14 日 ( 星 期 二 ) 09:00 測 驗 日 期 104 年 7 月 19 日 ( 星 期 日 ) 錄 取 名 單 公 告 104 年 7 月 24 日 ( 星 期 五 ) 09:00 請 於 甄 試 專 區 查 詢 測 驗 時 間 試 場 位 置 及 應 注 意 事 項 僅 設 台 北 考 區 ; 請 依 測 驗 入 場 通 知 書 所 載 之 時 間 及 地 點 辦 理 報 到, 凡 逾 報 到 時 間 經 唱 名 三 次 未 到 者 視 同 棄 權 ; 請 持 具 有 本 人 照 片 之 身 分 證 件 正 本 ( 限 新 式 國 民 身 分 證 駕 照 護 照 或 健 保 IC 卡, 其 中 護 照 須 為 有 效 期 間 內 ) 入 場 應 試 ; 未 攜 帶 指 定 身 分 證 件 正 本 者, 不 得 入 場 應 試 請 於 甄 試 專 區 查 詢, 相 關 錄 取 人 員 名 單 移 請 臺 銀 保 經 辦 理 後 續 進 用 事 宜 註 : 本 簡 章 各 項 內 容 若 有 變 更, 以 臺 銀 保 經 及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網 站 最 新 公 告 為 準! 第 1 頁, 共 12 頁
貳 甄 試 類 別 報 考 資 格 條 件 筆 試 科 目 需 才 地 區 及 錄 取 名 額 一 國 籍 : 具 有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者, 且 不 得 兼 具 外 國 國 籍 ( 報 考 者 通 過 第 一 試, 於 參 加 第 二 試 報 到 時 應 繳 交 國 籍 具 結 書 ) 二 年 齡 性 別 兵 役 : 不 限 三 本 次 甄 試 合 計 錄 取 12 名 ( 正 取 :6 名, 備 取 :6 名 ) 各 甄 試 類 別 所 需 具 備 學 歷 工 作 經 驗 專 業 證 照 等 資 格 條 件 及 筆 試 科 目, 如 下 說 明 : 甄 試 類 別 進 用 職 等 資 格 條 件 筆 試 科 目 及 題 型 ( 均 考 二 科 ) 需 才 地 區 正 取 名 額 ( 類 組 代 碼 ) ( 備 取 名 額 ) 工 作 內 容 簡 述 必 要 資 格 條 件 ( 均 須 取 得 ) 1. 學 歷 : 國 內 外 大 學 畢 業, 且 已 取 得 學 士 ( 含 ) 以 上 學 位 證 書 2. 工 作 經 驗 : 具 有 壽 險 公 司 保 險 經 紀 人 公 司 或 保 險 代 理 人 公 司 1 年 以 上 之 人 身 保 險 商 品 企 劃 行 政 或 行 銷 工 作 經 驗 3. 專 業 證 照 : 具 有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保 險 經 紀 人 之 人 身 保 險 經 紀 人 證 書 壽 險 簽 署 人 員 六 口 試 得 加 分 條 件 : 1. 具 有 財 產 保 險 經 紀 人 資 格 2. 具 有 保 險 經 紀 人 公 司 或 保 險 代 理 人 公 司 2 年 以 上 之 保 單 簽 署 經 驗 3. 領 有 人 身 保 險 經 紀 人 執 業 證 書 且 執 業 證 書 尚 於 有 效 期 限 者 4. 最 近 2 年 內 取 得 主 管 機 關 認 可 之 保 險 經 紀 人 職 前 教 育 訓 練 證 明 5. 取 得 保 險 經 紀 人 職 前 教 育 訓 練 證 明 已 2 年 以 上 者, 得 檢 附 已 取 得 之 保 險 經 紀 人 職 前 教 育 訓 練 證 明 及 最 近 2 年 內 保 險 經 紀 人 在 職 教 育 訓 練 證 明 6. 具 有 法 務 經 驗 1 年 以 上 1. 科 目 一 : 國 文 (50%) 英 文 (50%) 選 擇 題 2. 科 目 二 : 保 險 學 概 要 (50%) 保 險 法 概 要 (50%) 選 擇 題 臺 北 市 (H2401) 2 (2) 1. 保 單 簽 署 2. 協 助 行 銷 業 務 規 劃 與 推 動 3. 協 助 專 案 規 劃 4. 其 他 交 辦 業 務 第 2 頁, 共 12 頁
甄 試 類 別 進 用 職 等 資 訊 人 員 六 會 計 人 員 六 一 般 人 員 五 資 格 條 件 必 要 資 格 條 件 ( 均 須 取 得 ) 1. 學 歷 : 國 內 外 大 學 畢 業, 且 已 取 得 學 士 ( 含 ) 以 上 學 位 證 書 2. 工 作 經 驗 : 具 資 訊 處 理 及 系 統 管 理 相 關 經 驗 1 年 以 上 口 試 得 加 分 條 件 : 1. 取 得 採 購 專 業 人 員 基 礎 訓 練 及 格 證 書 者 2. 國 內 外 大 學 資 訊 管 理 系 或 資 訊 工 程 系 畢 業 者, 或 曾 於 資 訊 軟 體 公 司 從 事 資 訊 軟 體 系 統 工 作 經 歷 者 必 要 資 格 條 件 ( 均 須 取 得 ) 1. 學 歷 : 國 內 外 大 學 會 計 會 計 技 術 會 計 統 計 會 計 資 訊 會 計 與 資 訊 科 技 會 計 ( 與 ) 財 稅 財 稅 財 政 財 政 稅 務 系 畢 業, 且 已 取 得 學 士 ( 含 ) 以 上 學 位 證 書 2. 工 作 經 歷 : 具 公 民 營 銀 行 會 計 1 年 以 上 工 作 經 驗 口 試 得 加 分 條 件 1. 曾 任 公 民 營 機 構 擔 任 主 辦 會 計 業 務 2. 已 取 得 中 華 民 國 會 計 師 證 書 必 要 資 格 條 件 ( 均 須 取 得 ) 1. 學 歷 : 國 內 外 大 學 畢 業, 且 已 取 得 學 士 ( 含 ) 以 上 學 位 證 書 2. 專 業 證 照 : 具 有 以 下 測 驗 合 格 證 書 之 一 : (1) 人 身 保 險 業 務 員 資 格 測 驗 (2) 財 產 保 險 業 務 員 資 格 測 驗 口 試 得 加 分 條 件 : 1. 取 得 採 購 專 業 人 員 基 礎 訓 練 及 格 證 書 者 2. 具 有 金 融 法 務 經 驗 2 年 以 上 3. 具 有 人 身 保 險 業 務 員 銷 售 外 幣 收 付 非 投 資 型 保 險 商 品 測 驗 合 格 證 書 4. 具 有 投 資 型 保 險 商 品 業 務 員 資 格 測 驗 合 格 證 書 5. 具 有 保 險 公 司 保 險 經 紀 人 公 司 或 保 險 代 理 人 公 司 1 年 以 上 之 保 險 商 品 企 劃 行 政 或 行 銷 工 作 經 驗 筆 試 科 目 及 題 型 ( 均 考 二 科 ) 1. 科 目 一 : 國 文 (50%) 英 文 (50%) 選 擇 題 2 科 目 二 : 綜 合 科 目 ( 含 程 式 設 計 [ 以 JAVA SQL.NET 語 言 為 主 ] 系 統 分 析 資 料 結 構 資 料 庫 應 用 網 路 管 理 非 選 擇 題 1. 科 目 一 國 文 (50%) 英 文 (50%) 選 擇 題 2. 科 目 二 會 計 學 選 擇 題 1. 科 目 一 : 國 文 (50%) 英 文 (50%) 選 擇 題 2. 科 目 二 : 保 險 學 概 要 (50%) 保 險 法 概 要 (50%) 選 擇 題 第 3 頁, 共 12 頁 需 才 地 區 正 取 名 額 ( 類 組 代 碼 ) ( 備 取 名 額 ) 臺 北 市 (H2402) 臺 北 市 (H2403) 臺 北 市 (H2404) 1 (1) 1 (1) 2 (2) 工 作 內 容 簡 述 1. 資 料 處 理 及 系 統 管 理 2. 專 案 及 行 政 管 理 3. 其 他 交 辦 業 務 1. 會 計 相 關 業 務 2. 其 他 交 辦 業 務 1. 行 銷 業 務 推 動 2. 協 助 產 壽 險 商 品 企 劃 3. 協 助 專 案 規 劃 4. 人 事 行 政 業 務 5. 政 風 業 務 6. 業 務 規 章 之 訂 定 7. 訓 練 規 劃 8. 辦 理 各 項 採 購 業 務 9. 資 料 處 理 及 系 統 管 理 10. 其 他 交 辦 業 務
請 注 意 註 1. 上 表 所 列 學 歷 須 為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學 校, 且 不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畢 業 證 書 如 係 國 外 學 歷 須 符 合 教 育 部 訂 頒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之 規 定, 並 加 附 中 文 譯 本 ; 國 外 學 歷 影 本, 應 經 我 國 駐 外 單 位, 包 括 我 國 駐 當 地 使 領 館 或 派 駐 當 地 之 文 化 貿 易 商 務 機 構 或 其 他 經 我 國 政 府 認 可 之 機 構 或 公 證 人 驗 ( 認 ) 證 目 前 尚 未 經 前 述 單 位 驗 ( 認 ) 證 者, 請 及 早 申 請, 以 免 損 及 本 身 權 益 如 未 能 出 具 已 完 成 前 項 單 位 驗 ( 認 ) 證 之 證 明, 將 不 符 合 所 規 定 之 資 格 條 件, 不 得 入 場 參 加 第 二 試 ( 口 試 ) 註 2. 上 表 所 列 學 歷 專 業 證 照 工 作 經 驗 等 資 格 限 於 第 二 試 前 一 日 (104 年 7 月 18 日 ) 以 前 取 得 註 3. 應 考 人 依 報 考 類 別, 符 合 以 上 資 格 條 件 者, 得 先 行 報 考 ; 報 考 者 須 通 過 第 一 試 ( 筆 試 ) 後, 始 得 參 加 第 二 試 ( 口 試 ) 通 知 參 加 第 二 試 ( 口 試 ) 者, 於 第 二 試 ( 口 試 ) 報 到 時 須 繳 驗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 詳 見 本 簡 章 第 伍 點 第 二 項 ), 核 驗 通 過 後 始 可 應 試 註 4. 本 項 甄 試 應 試 資 格 係 採 甄 試 報 名 後 審 查, 應 考 人 所 繳 交 各 種 證 件 影 本 及 資 料 如 有 資 格 不 符 偽 造 變 造 或 其 他 不 實 情 事, 應 考 人 應 負 法 律 責 任 於 甄 試 期 間 發 現 者 除 扣 留 其 所 繳 證 明 文 件 外, 並 拒 絕 其 進 場 應 試 ; 於 甄 試 完 畢 後 榜 示 前 發 現 者, 不 予 錄 取 ; 榜 示 後 發 現 者, 撤 銷 其 錄 取 資 格 參 甄 試 方 式 各 類 人 員 之 甄 試, 均 分 二 試 舉 行 : 一 第 一 試 ( 筆 試 ): 均 考 二 科 ; 科 目 內 容 請 參 閱 第 2 頁 至 第 3 頁 說 明 依 應 試 人 員 第 一 試 ( 筆 試 ) 成 績 順 序, 按 各 甄 試 類 別 正 取 及 備 取 合 計 名 額 取 3 倍 人 數 通 知 參 加 第 二 試 ( 口 試 ) 二 第 二 試 ( 口 試 ): 詳 細 測 驗 流 程 及 相 關 注 意 事 項 請 於 104 年 7 月 14 日 ( 星 期 二 )09:00 起 參 閱 臺 銀 保 經 104 年 新 進 人 員 甄 試 專 區 ( 以 下 簡 稱 : 甄 試 專 區 ) 公 告 肆 報 名 期 間 及 方 式 一 報 名 期 間 :104 年 6 月 1 日 ( 星 期 一 ) 上 午 9:00 起, 至 104 年 6 月 11 日 ( 星 期 四 ) 18: 00 截 止, 逾 期 恕 不 受 理 二 報 名 方 式 : ( 一 ) 招 考 資 訊 及 甄 試 簡 章 同 時 建 置 於 以 下 網 頁, 請 自 行 上 網 點 閱 或 下 載 列 印, 不 另 行 販 售 1. 臺 銀 保 經 (http://www.botib.com.tw) 2.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 臺 銀 保 經 104 年 新 進 人 員 甄 試 專 區 (http://ptc.tabf.org.tw/tw/ptc_104botibib) ( 二 ) 一 律 採 網 路 報 名 方 式 辦 理, 不 受 理 現 場 與 通 訊 報 名 第 4 頁, 共 12 頁
( 三 ) 請 依 網 路 報 名 程 序 確 實 填 寫 各 項 報 名 資 訊 ; 報 名 資 料 應 力 求 詳 實, 以 免 影 響 個 人 權 益 ( 四 ) 參 加 甄 試 人 員 請 先 詳 閱 簡 章 內 容, 僅 可 擇 一 甄 試 類 別 報 考, 請 慎 重 考 慮 後 再 報 名 報 名 期 間 得 於 甄 試 專 區 申 請 取 消 報 名, 並 辦 理 全 額 退 費 ( 報 名 時 採 ATM 轉 帳 或 臨 櫃 匯 款 繳 費 者, 須 扣 除 匯 費 30 元 退 還 餘 款 ); 報 名 截 止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取 消 報 名 退 還 報 名 費 變 更 報 考 甄 試 類 別 ( 五 ) 應 考 人 員 如 有 身 心 障 礙 或 特 殊 因 素 於 測 試 時 需 要 特 殊 試 場 或 服 務, 請 於 報 名 時 申 請 特 殊 考 場 並 註 明 需 求,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 以 下 簡 稱 本 院 ) 得 要 求 應 考 人 員 提 供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並 在 考 試 公 平 原 則 下, 提 供 多 元 化 適 性 協 助 三 報 名 費 : ( 一 ) 報 名 費 用 為 新 台 幣 750 元 整 ; 報 名 費 收 據 請 於 測 驗 入 場 通 知 書 開 放 查 詢 之 日 起 至 測 驗 結 束 後 一 個 月 內 至 甄 試 專 區 訂 單 查 詢 下 載 列 印, 不 另 行 寄 發 ( 二 ) 繳 費 方 式 : 報 名 後 請 儘 速 於 繳 款 期 限 內 完 成 繳 款, 請 選 擇 下 列 任 一 種 方 式 辦 理, 逾 期 繳 款 除 不 受 理 該 項 報 名 外, 將 進 行 退 款 : 1. 線 上 刷 卡 : 登 錄 報 名 資 料 後 直 接 連 結 至 信 用 卡 線 上 刷 卡 網 頁, 繳 款 期 限 至 104 年 6 月 11 日 ( 星 期 四 ) 18:00 止 刷 卡 失 敗 視 同 未 繳 交 報 名 費, 請 改 為 ATM 轉 帳 或 至 金 融 機 構 臨 櫃 匯 款 ( 匯 款 帳 號 可 由 本 項 甄 試 專 區 / 訂 單 查 詢 網 頁 查 詢 而 得 ) 2. 金 融 機 構 ATM 轉 帳 : 繳 款 期 限 至 104 年 6 月 11 日 ( 星 期 四 ) 24:00 止 繳 款 帳 號 將 顯 示 於 報 名 網 頁, 請 於 上 述 期 間 內 完 成 轉 帳, 手 續 費 由 應 考 人 自 行 負 擔 (1) 請 注 意 該 帳 號 為 針 對 個 別 報 名 者 設 置 之 專 用 繳 費 帳 號, 每 一 位 完 成 網 路 報 名 者 之 帳 號 均 不 相 同, 繳 費 時 請 勿 與 他 人 共 用 (2) 轉 帳 前 請 確 認 金 融 卡 是 否 有 約 定 / 非 約 定 轉 帳 功 能 之 設 定, 如 因 故 未 能 於 報 名 期 限 內 轉 帳 成 功, 視 同 未 完 成 報 名 程 序 3. 臨 櫃 匯 款 : 報 名 期 間 可 至 金 融 機 構 各 分 行 採 臨 櫃 匯 款 方 式 ( 請 於 104 年 6 月 11 日 ( 星 期 四 ) 15:30 前 辦 理, 逾 期 恕 不 受 理 ), 匯 款 手 續 費 由 應 考 人 自 行 負 擔 ; 請 自 行 填 寫 電 匯 單, 匯 款 單 填 寫 相 關 資 料 如 下 : (1) 戶 名 : 財 團 法 人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2) 解 款 行 : 兆 豐 銀 行 ; 分 行 別 : 南 台 北 分 行 (3) 帳 號 : 線 上 報 名 訂 單 中 所 顯 示 之 14 位 個 人 專 用 繳 費 帳 號 ( 三 ) 確 認 是 否 完 成 繳 費 : 1. 採 線 上 刷 卡 方 式 繳 款 者, 可 立 即 於 網 頁 上 確 認 是 否 完 成 扣 款 2. 採 ATM 轉 帳 者, 轉 帳 請 立 即 確 認 交 易 明 細 表 及 帳 戶 內 是 否 已 扣 款 完 成 因 ATM 轉 帳 至 少 需 1 個 工 作 天 方 才 入 帳, 請 於 繳 費 後 第 2 個 工 作 天 後 再 至 甄 試 專 區 / 訂 單 查 詢 網 頁, 檢 視 付 款 狀 態 是 否 呈 現 已 付 款 完 成 之 狀 態 第 5 頁, 共 12 頁
3. 採 臨 櫃 匯 款 完 成 者, 亦 請 自 行 於 網 頁 上 確 認 付 款 狀 態 是 否 呈 現 已 付 款 完 成 之 狀 態 4. 辦 理 ATM 轉 帳 或 臨 櫃 匯 款 完 成 後, 不 須 傳 真 交 易 明 細 表 至 本 院 伍 測 驗 日 期 時 間 及 應 攜 帶 繳 交 證 件 資 料 一 第 一 試 ( 筆 試 ):104 年 6 月 28 日 ( 星 期 日 ) 上 午 ( 一 ) 測 驗 科 目 及 時 間 : 節 次 測 驗 科 目 預 備 測 驗 時 間 第 一 節 科 目 一 08:50 09:00~10:00 第 二 節 科 目 二 10:30 10:40~11:40 ( 二 ) 測 驗 地 點 : 僅 設 台 北 考 區, 應 考 人 可 於 104 年 6 月 22 日 ( 星 期 一 ) 09:00 起 至 甄 試 專 區 查 詢 測 驗 地 點, 並 直 接 由 網 頁 列 印, 不 另 行 郵 寄 書 面 通 知 ( 三 ) 請 攜 帶 具 有 本 人 照 片 之 身 分 證 件 正 本 ( 限 新 式 國 民 身 分 證 駕 照 護 照 或 健 保 IC 卡, 請 擇 一 攜 帶, 護 照 須 於 有 效 期 間 內 ), 並 依 測 驗 入 場 通 知 書 指 定 時 間 及 測 驗 地 點 應 試 ; 未 攜 帶 前 述 指 定 身 分 證 件 正 本 者 不 得 入 場 應 試 二 第 二 試 ( 口 試 ):104 年 7 月 19 日 ( 星 期 日 ) ( 一 ) 僅 設 台 北 考 區, 應 考 人 可 於 104 年 7 月 14 日 ( 星 期 二 ) 09:00 起 至 甄 試 專 區 查 詢 測 驗 入 場 通 知 書 號 碼 及 測 驗 地 點 ( 二 ) 攜 帶 證 件 : 第 二 試 當 日 務 必 攜 帶 具 有 本 人 照 片 之 身 分 證 件 正 本 ( 限 新 式 國 民 身 分 證 駕 照 護 照 健 保 IC 卡, 請 擇 一 攜 帶 ; 護 照 須 於 有 效 期 間 內 ); 未 攜 帶 前 述 指 定 身 分 證 件 正 本 者 不 得 入 場 應 試 ( 三 ) 各 甄 試 類 別 具 參 加 第 二 試 ( 口 試 ) 資 格 之 應 考 人, 報 到 時 須 繳 交 下 列 表 件 ( 各 乙 式 三 份 : 請 直 接 以 影 印 或 粘 貼 於 A4 空 白 紙 張 上, 審 查 後 恕 不 退 還 ): 1. 文 件 資 料 檢 核 表 ( 請 參 閱 網 站 甄 試 專 區 公 告 ) 2. 應 徵 者 個 人 相 關 資 料 ( 請 參 閱 網 站 甄 試 專 區 公 告 ) 3. 新 式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印 本 4. 依 各 甄 試 類 別 報 考 資 格 條 件 證 明 資 料 影 本, 並 限 於 口 試 前 一 日 (104 年 7 月 18 日 ) 以 前 取 得 : (1)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 畢 業 證 書 如 係 國 外 學 歷 須 符 合 教 育 部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之 規 定, 並 加 附 中 文 譯 本 ; 國 外 學 歷 影 本, 應 經 我 國 駐 外 單 位, 包 括 我 國 駐 當 地 使 領 館 或 派 駐 當 地 之 文 化 貿 易 商 務 機 構 或 其 他 經 我 國 政 府 認 可 之 機 構 或 公 證 人 驗 ( 認 ) 證 (2) 專 業 證 照 影 本 : 請 檢 附 測 驗 合 格 證 明 書 或 專 業 證 書 第 6 頁, 共 12 頁
(3) 工 作 經 驗 年 資 證 明 影 本 ( 以 下 二 擇 一 ): A. 勞 工 保 險 被 保 險 人 投 保 資 料 表 ( 明 細 ) : 請 至 各 縣 市 勞 保 局 申 請 或 以 自 然 人 憑 證 下 載 列 印 勞 保 明 細 表, 並 請 具 結 簽 名 加 註 工 作 部 門 及 詳 細 職 務 內 容 B. 服 務 機 構 所 開 立 加 註 工 作 部 門 及 職 務 內 容 之 工 作 經 歷 證 明 在 職 證 明 或 離 職 證 明 或 足 以 證 明 工 作 經 歷 及 職 務 內 容 之 文 件, 並 親 筆 簽 名 具 結 說 明 工 作 部 門 及 詳 細 職 務 內 容 (4) 其 他 相 關 資 料 : 如 其 他 技 能 檢 定 語 言 能 力 檢 定 個 人 優 良 表 現 等 資 料 ( 四 ) 以 上 所 繳 交 各 種 證 件 影 本 及 資 料 係 採 甄 試 報 名 後 審 查, 如 有 資 格 不 符 偽 造 變 造 或 其 他 不 實 情 事, 應 考 人 應 負 法 律 責 任 於 甄 試 期 間 發 現 者 除 扣 留 其 所 繳 證 明 文 件 外, 並 拒 絕 其 進 場 應 試 ; 於 甄 試 完 畢 後 榜 示 前 發 現 者, 不 予 錄 取 ; 榜 示 後 發 現 者, 撤 銷 其 錄 取 資 格 陸 應 試 注 意 事 項 一 第 一 試 ( 筆 試 ): ( 一 ) 請 攜 帶 具 有 本 人 照 片 之 身 分 證 件 正 本 ( 限 新 式 國 民 身 分 證 駕 照 護 照 或 健 保 IC 卡, 請 擇 一 攜 帶, 護 照 須 於 有 效 期 間 內 ), 並 依 測 驗 入 場 通 知 書 指 定 時 間 及 測 驗 地 點 應 試 ; 未 攜 帶 前 述 身 分 證 件 正 本 者 不 得 入 場 應 試 ( 二 ) 應 考 人 應 於 測 驗 預 備 鈴 響 時 依 編 定 座 位 入 座, 除 第 一 節 測 驗 開 始 後 遲 到 10 分 鐘 內 得 准 許 入 場 外, 其 餘 各 節 均 須 準 時 入 場, 凡 逾 時 者 一 律 不 得 入 場 應 試 各 節 於 測 驗 結 束 前 5 分 鐘 始 得 離 場, 測 驗 期 間 應 考 人 擅 自 離 場, 該 節 以 零 分 計 ( 三 ) 應 考 人 須 按 編 定 座 位 入 座, 個 人 物 品 請 置 於 座 位 下 方 自 行 保 管 作 答 前 應 先 檢 查 答 案 卡 ( 卷 ), 測 驗 入 場 通 知 書 號 碼 桌 角 號 碼 應 試 科 目 是 否 相 符, 如 有 不 同 應 立 即 請 監 試 人 員 處 理, 使 用 非 本 人 答 案 卡 ( 卷 ) 作 答 者, 不 予 計 分 ( 四 ) 請 依 題 型 方 式 自 備 以 下 文 具 : 1. 選 擇 題 : 限 用 2B 鉛 筆 劃 記 2. 非 選 擇 題 : 限 用 藍 黑 色 鋼 筆 或 原 子 筆 修 正 帶 ( 液 ) 等 文 具 ( 五 ) 應 考 人 除 應 試 文 具 之 外, 其 餘 個 人 物 品 請 置 於 座 位 下 方 自 行 保 管 ( 六 ) 應 試 時 請 詳 閱 試 卷 題 頭 說 明 及 配 分, 並 依 規 定 在 答 案 卡 ( 卷 ) 上 作 答 ( 七 ) 答 案 卡 依 下 列 各 項 規 定 作 答, 違 反 規 定 致 讀 卡 機 器 無 法 正 確 判 讀 時, 由 應 考 人 自 行 負 責, 不 得 提 出 異 議 : 1. 請 應 考 人 自 備 2B 鉛 筆 擦 拭 易 淨 之 橡 皮 擦, 切 勿 使 用 立 可 白 或 其 他 修 正 液 2. 請 按 試 題 之 題 號, 依 序 在 答 案 卡 上 同 題 號 之 劃 記 答 案 處 作 答, 並 完 全 塗 滿, 不 可 塗 出 方 格 外 塗 滿 一 半 打 或 打 勾, 劃 記 請 粗 黑 清 晰, 以 免 影 響 計 分 未 劃 記 者, 不 予 計 分 3. 如 答 案 要 更 改 時, 請 用 橡 皮 擦 擦 拭 乾 淨, 再 行 作 答, 切 不 可 留 有 黑 色 殘 跡, 或 將 第 7 頁, 共 12 頁
答 案 卡 污 損 4. 答 案 卡 須 保 持 清 潔 完 整, 請 勿 折 疊 破 壞 或 塗 改 入 場 通 知 書 號 碼 及 條 碼, 亦 不 得 書 寫 應 考 人 姓 名 入 場 通 知 書 號 碼 或 與 答 案 無 關 之 任 何 文 字 或 符 號 ( 八 ) 答 案 卷 依 下 列 各 項 規 定 作 答 : 1. 限 用 藍 黑 色 原 子 筆 修 正 帶 ( 液 ) 等 文 具 作 答 2. 每 人 每 節 限 使 用 一 本, 內 頁 不 得 自 行 撕 毀, 請 應 考 人 衡 酌 作 答 3. 答 案 卷 須 保 持 清 潔 完 整, 請 勿 折 疊 破 壞 或 塗 改 入 場 通 知 書 號 碼 及 條 碼, 亦 不 得 書 寫 應 考 人 姓 名 入 場 通 知 書 號 碼 或 與 答 案 無 關 之 任 何 文 字 或 符 號 4. 請 參 照 答 案 卷 注 意 事 項, 依 指 示 方 式 作 答 ( 九 ) 測 驗 期 間 嚴 禁 使 用 行 動 電 話 或 其 他 具 可 傳 輸 掃 描 或 交 換 或 儲 存 資 料 功 能 之 電 子 通 訊 器 材 (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 微 型 耳 機 智 慧 型 手 錶 智 慧 型 眼 鏡 電 子 字 典 個 人 數 位 助 理 機 呼 叫 器 等 ), 違 者 該 節 以 零 分 計 ( 十 ) 請 務 必 將 鐘 錶 之 鬧 鈴 及 整 點 報 時 功 能 關 閉, 測 驗 中 聲 響 者 該 節 以 零 分 計 ( 十 一 ) 本 項 測 驗 僅 得 使 用 簡 易 型 電 子 計 算 器 ( 不 具 任 何 財 務 函 數 工 程 函 數 功 能 儲 存 程 式 功 能 ), 但 不 得 發 出 聲 響 ; 若 應 考 人 於 測 驗 時 將 不 符 規 定 之 電 子 計 算 器 放 置 於 桌 面 或 使 用, 經 勸 阻 無 效, 仍 執 意 使 用 者, 該 科 扣 10 分 ; 該 電 子 計 算 器 並 由 監 試 人 員 保 管 至 該 節 測 驗 結 束 後 歸 還 ( 十 二 ) 應 考 人 若 於 當 節 測 驗 結 束 鈴 ( 鐘 ) 響 前 繳 卷 者, 應 將 試 題 卷 及 答 案 卡 ( 卷 ) 併 同 繳 回 給 監 試 人 員, 若 未 同 時 繳 回 試 題 卷 及 答 案 卡 ( 卷 ) 者, 該 科 以 零 分 計 ( 十 三 ) 應 考 人 有 下 列 各 款 情 事 之 一 者, 如 於 測 驗 期 間 發 現, 將 收 回 試 卷 答 案 卡 ( 卷 ), 不 得 繼 續 應 考, 並 應 於 規 定 可 離 場 時 間 後, 始 得 離 場 ; 如 於 測 驗 後 成 績 公 告 前 發 現, 其 已 測 驗 之 各 節 成 績, 均 認 無 效 ; 如 於 成 績 公 告 後 發 現, 合 格 者 撤 銷 其 合 格 資 格, 未 合 格 者 取 消 其 成 績 1. 冒 名 頂 替 ; 2. 持 用 偽 造 或 變 造 之 應 考 證 件 ; 3. 互 換 座 位 答 案 卡 ( 卷 ) 或 試 題 ; 4. 傳 遞 文 稿 參 考 資 料 書 寫 有 關 文 字 之 物 件 或 有 關 信 號 ; 5. 夾 帶 書 籍 文 件 ; 6. 故 意 不 繳 交 答 案 卡 ( 卷 ); 7. 在 桌 椅 文 具 或 肢 體 上 或 其 他 處 所, 書 寫 有 關 文 字 ; 8. 電 子 通 訊 舞 弊 行 為 ; 9. 窺 視 或 抄 寫 他 人 答 案 卡 ( 卷 ) 試 題 ; 10. 其 他 破 壞 試 場 秩 序 等 事 項 ; 第 8 頁, 共 12 頁
如 上 述 情 節 涉 及 刑 責, 本 院 得 向 檢 察 或 警 察 機 關 告 發 ( 十 四 ) 應 考 人 有 下 列 情 事, 如 經 監 試 人 員 制 止 而 再 犯 者, 視 其 情 節 輕 重, 酌 扣 該 科 目 成 績 5 分 至 20 分 : 1. 每 節 測 驗 開 始 鈴 響 前, 即 擅 自 在 答 案 卡 ( 卷 ) 上 書 寫 2. 測 驗 結 束 鈴 響 時, 仍 繼 續 作 答 ( 十 五 ) 應 考 人 於 測 驗 當 日 每 節 測 驗 時 間 結 束 後, 得 向 試 場 監 試 人 員 索 取 考 畢 之 試 題 各 類 科 試 題 及 選 擇 題 答 案 於 104 年 6 月 29 日 ( 星 期 一 )12:00 起 於 甄 試 專 區 公 告 如 對 試 題 有 疑 義 者, 請 於 104 年 6 月 29 日 ( 星 期 一 )12:00 至 6 月 30 日 ( 星 期 二 )18: 00 前 至 甄 試 專 區 申 請, 逾 期 及 其 他 方 式 申 請 者, 恕 不 受 理 ( 十 六 ) 其 他 應 試 須 知 : 詳 如 測 驗 入 場 通 知 書 及 試 場 張 貼 之 試 場 規 則 所 示, 請 應 考 人 於 應 試 前 詳 讀 各 有 關 規 定, 以 免 影 響 本 身 權 益 ( 十 七 ) 若 違 反 上 述 試 場 規 則, 於 測 驗 後 發 現 者, 仍 依 本 規 定 處 理 二 第 二 試 ( 口 試 ): ( 一 ) 請 攜 帶 具 有 本 人 照 片 之 身 分 證 件 正 本 ( 限 新 式 國 民 身 分 證 駕 照 護 照 或 健 保 IC 卡, 請 擇 一 攜 帶, 護 照 須 於 有 效 期 間 內 ), 並 依 測 驗 入 場 通 知 書 指 定 時 間 及 測 驗 地 點 應 試 ; 未 攜 帶 前 述 指 定 身 分 證 件 正 本 者 不 得 入 場 應 試 ( 二 ) 早 到 者, 恕 不 受 理 ; 惟 凡 逾 指 定 報 到 時 間 經 唱 名 3 次 未 到 者 視 為 棄 權,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補 測 ( 三 ) 有 關 第 二 試 ( 口 試 ) 之 流 程 進 行 方 式 及 應 注 意 事 項 等 資 訊 將 於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網 站 公 告, 應 考 人 可 於 104 年 7 月 14 日 ( 星 期 二 ) 09:00 起 至 甄 試 專 區 查 詢 柒 成 績 計 算 及 錄 取 方 式 一 成 績 計 算 ( 所 有 成 績 計 算 至 小 數 點 後 二 位, 第 三 位 四 捨 五 入 ): ( 一 ) 第 一 試 ( 筆 試 ) 成 績 : 1. 各 科 原 始 分 數 以 100 分 計 2. 科 目 一 占 第 一 試 ( 筆 試 ) 成 績 40%; 科 目 二 占 第 一 試 ( 筆 試 ) 成 績 60% 3. 兩 科 原 始 分 數 加 權 相 加 後 為 第 一 試 ( 筆 試 ) 成 績 4. 筆 試 有 一 科 目 為 零 分 或 缺 考 者 不 得 參 加 第 二 試 ( 口 試 ) 5. 各 甄 試 類 別 依 第 一 試 ( 筆 試 ) 成 績 順 序, 按 各 甄 試 類 別 正 取 及 備 取 合 計 名 額 取 3 倍 人 數 通 知 參 加 第 二 試 ( 口 試 ); 如 第 一 試 ( 筆 試 ) 成 績 相 同 時, 依 序 以 (1) 科 目 二 (2) 科 目 一 原 始 分 數 之 高 低 決 定 排 序, 如 仍 為 同 分, 則 增 額 通 知 參 加 第 二 試 ( 口 試 ) ( 二 ) 第 二 試 ( 口 試 ) 成 績 : 滿 分 以 100 分 計 ; 依 下 列 與 工 作 相 關 構 面 及 當 日 繳 交 各 項 資 料 進 行 綜 合 評 分 : 1. 儀 態 ( 包 括 禮 貌 態 度 舉 止 等 ) 第 9 頁, 共 12 頁
2. 語 言 表 達 與 反 應 能 力 ( 包 括 聲 調 言 辭 理 解 應 變 溝 通 ) 3. 才 識 ( 包 括 專 業 知 識 技 術 與 經 驗 問 題 判 斷 與 分 析 志 趣 領 導 等 ) 4. 人 格 特 質 ( 包 括 價 值 觀 自 信 抗 壓 企 圖 心 等 ) ( 三 ) 甄 試 總 成 績 : 1. 第 一 試 ( 筆 試 ) 成 績 占 甄 試 總 成 績 60% 2. 第 二 試 ( 口 試 ) 成 績 占 甄 試 總 成 績 40% 3. 第 一 試 ( 筆 試 ) 成 績 與 第 二 試 ( 口 試 ) 成 績 加 權 相 加 後 為 甄 試 總 成 績 二 錄 取 方 式 : ( 一 ) 各 甄 試 類 別 按 甄 試 總 成 績 高 低 順 序 擇 優 錄 取, 但 有 以 下 情 形 者, 不 予 錄 取 : 1. 筆 試 有 一 科 零 分 ( 含 缺 考 ); 2. 第 二 試 ( 口 試 ) 成 績 未 達 60 分 ; 3. 甄 試 總 成 績 未 達 60 分 ( 二 ) 甄 試 總 成 績 相 同 者, 依 序 以 (1) 第 一 試 ( 筆 試 ) 成 績 (2) 第 二 試 ( 口 試 ) 成 績 之 高 低 決 定 錄 取 排 序 ; 若 仍 為 同 分 者, 再 依 序 以 (1) 科 目 二 (2) 科 目 一 原 始 分 數 之 高 低 決 定 錄 取 排 序 ( 三 ) 各 甄 試 類 別 錄 取 名 額 相 互 間 不 得 流 用 ( 四 ) 錄 取 人 員 名 單 移 請 臺 銀 保 經 辦 理 後 續 進 用 事 宜 捌 測 驗 結 果 一 第 一 試 ( 筆 試 ) 測 驗 結 果 通 知 預 定 104 年 7 月 14 日 ( 星 期 二 ) 09:00 起 於 甄 試 專 區 開 放 查 詢, 恕 不 另 寄 發 書 面 通 知 二 第 二 試 ( 口 試 ) 入 場 通 知 書 及 相 關 資 料 預 定 104 年 7 月 14 日 ( 星 期 二 )09:00 起 於 甄 試 專 區 公 告, 請 應 考 人 自 行 至 網 站 查 詢 及 下 載, 不 另 寄 發 書 面 通 知 三 甄 試 結 果 預 定 於 104 年 7 月 24 日 ( 星 期 五 ) 09:00 起 於 甄 試 專 區 公 告 四 測 驗 結 果 通 知 書 若 有 疑 義, 以 答 案 卡 ( 卷 ) 口 試 應 得 正 確 分 數 為 準, 本 院 得 更 正 之 玖 筆 試 成 績 複 查 一 筆 試 測 驗 結 果 評 定 後, 應 考 人 若 需 申 請 複 查, 請 於 104 年 7 月 14 日 ( 星 期 二 )9:00 至 7 月 15 日 ( 星 期 三 )18:00 前, 至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網 站 測 驗 成 績 複 查 專 區 申 請, 逾 期 恕 不 受 理 申 請 流 程 如 下 : ( 一 ) 至 測 驗 成 績 複 查 專 區 登 錄, 登 錄 時 請 輸 入 應 考 人 之 帳 號 ( 身 分 證 號 碼 ) 及 密 碼 ( 二 ) 點 選 欲 複 查 之 筆 試 測 驗 科 目 ( 三 ) 申 請 複 查 時 須 付 工 本 費 每 科 50 元, 另 收 取 25 元 掛 號 郵 資 ( 如 : 複 查 一 科 為 75 元, 複 查 二 科 為 125 元 ), 請 於 繳 費 期 限 內 繳 款, 逾 期 恕 不 受 理 本 院 提 供 下 列 繳 款 方 式 : 1. 信 用 卡 線 上 刷 卡 : 繳 款 期 限 至 104 年 7 月 15 日 ( 星 期 三 )18:00 止, 刷 卡 失 敗 視 同 未 繳 費 第 10 頁, 共 12 頁
2. 金 融 機 構 ATM 轉 帳 : 繳 款 期 限 至 104 年 7 月 15 日 ( 星 期 三 )24:00 止, 繳 款 帳 號 請 詳 台 灣 金 融 院 網 站 3. 選 擇 ATM 轉 帳 方 式 繳 款 者, 請 於 繳 費 後 自 行 上 網 查 詢 付 款 狀 態 是 否 已 付 款 完 成 ( 四 ) 應 考 人 逾 期 繳 款, 本 院 除 不 受 理 該 項 複 查 申 請 外, 並 將 進 行 退 款 ; 若 應 考 人 申 請 後 未 進 行 繳 款 者, 則 該 項 申 請 訂 單 逾 期 後 將 自 動 作 廢 二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以 一 次 為 限, 選 擇 題 部 分 係 由 電 腦 再 重 新 閱 卷 ; 非 選 擇 題 部 分 係 將 各 題 所 得 之 分 數 加 總, 不 得 要 求 重 新 評 閱 或 提 供 參 考 答 案 ; 應 考 人 亦 不 得 要 求 閱 覽 複 印 答 案 卷 或 要 求 告 知 命 題 委 員 口 試 委 員 姓 名 及 其 他 有 關 資 料 三 未 達 參 加 第 二 試 ( 口 試 ) 標 準 之 應 考 人, 如 經 複 查 結 果 其 實 際 成 績 已 達 該 甄 試 類 別 得 參 加 第 二 試 ( 口 試 ) 標 準 者, 即 予 更 正 第 一 試 ( 筆 試 ) 成 績, 並 通 知 該 應 考 人 參 加 第 二 試 ( 口 試 ); 原 已 通 過 第 一 試 ( 筆 試 ) 測 驗 之 應 考 人, 經 複 查 發 現 其 成 績 低 於 該 甄 試 類 別 得 參 加 第 二 試 ( 口 試 ) 標 準 者, 即 取 消 其 參 加 第 二 試 ( 口 試 ) 資 格, 該 應 考 人 不 得 異 議 四 複 查 結 果 通 知 書 預 定 於 104 年 7 月 17 日 ( 星 期 五 ) 以 手 機 簡 訊 通 知, 並 輔 以 掛 號 郵 寄 方 式 通 知 應 考 人 拾 錄 取 及 進 用 一 正 取 及 備 取 人 員 自 榜 示 日 起 1 年 內, 由 臺 銀 保 經 視 業 務 需 要 職 缺 及 職 員 預 算 員 額 空 缺 按 甄 試 總 成 績 高 低 依 序 通 知 進 用 正 取 人 員 經 全 數 通 知 進 用 完 竣 後, 備 取 人 員 將 視 臺 銀 保 經 職 員 預 算 員 額 有 空 缺 時, 始 按 甄 試 總 成 績 高 低 依 序 遞 補 備 取 資 格 自 榜 示 日 起 1 年 內 有 效, 期 限 屆 滿 仍 未 獲 通 知 遞 補 者 失 其 效 力, 不 得 要 求 分 發 進 用 惟 正 取 備 取 人 員 經 通 知 進 用, 逾 通 知 報 到 期 限 而 未 報 到 者, 即 視 為 放 棄, 並 註 銷 錄 取 資 格, 一 律 不 得 請 求 保 留 ( 通 知 不 到 者 亦 同 ) 正 取 及 備 取 人 員 均 須 同 意 其 個 人 資 料 由 臺 銀 保 經 歸 檔 保 留, 並 同 意 臺 銀 保 經 得 就 正 取 及 備 取 人 員 之 個 人 資 料 蒐 集 處 理 及 利 用 二 錄 取 人 員 進 用 後 先 行 試 用 6 個 月, 經 考 核 達 75 分 者 於 試 用 期 滿 後 正 式 派 用, 未 達 75 分 者 解 職 ( 僱 ) 三 錄 取 人 員 於 分 發 報 到 時 須 繳 驗 下 列 證 明 文 件, 未 提 出 繳 驗 者, 即 撤 銷 其 錄 取 資 格 : ( 一 ) 新 式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本 ( 二 ) 畢 業 證 書 正 本, 如 係 國 外 學 歷 須 符 合 教 育 部 訂 頒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之 規 定, 並 加 附 中 文 譯 本 ; 國 外 學 歷 影 本, 應 經 我 國 駐 外 單 位, 包 括 我 國 駐 當 地 使 領 館 或 派 駐 當 地 之 文 化 貿 易 商 務 機 構 或 其 他 經 我 國 政 府 認 可 之 機 構 或 公 證 人 驗 ( 認 ) 證 ( 三 ) 依 報 考 資 格 所 要 求 之 專 業 證 照 及 工 作 經 驗 等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 四 ) 公 立 醫 院 最 近 3 個 月 內 體 格 檢 查 有 效 證 明 ( 俟 臺 銀 保 經 發 給 臺 銀 保 經 新 進 人 員 一 般 體 格 檢 查 表, 再 赴 公 立 醫 院 體 檢 ); 未 提 出 檢 驗 報 告 者, 即 取 消 錄 第 11 頁, 共 12 頁
取 資 格 四 凡 經 錄 取 分 發 後, 錄 取 人 員 如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經 查 證 屬 實 者, 將 不 予 分 發 進 用 或 即 予 終 止 勞 動 契 約 : ( 一 ) 犯 內 亂 罪 外 患 罪 經 有 罪 判 決 確 定 或 通 緝 有 案 尚 未 結 案 者 ( 二 ) 曾 服 公 職 有 貪 污 行 為 經 有 罪 判 決 確 定 或 通 緝 有 案 尚 未 結 案 者 ( 三 ) 犯 前 二 款 以 外 之 罪, 判 處 有 期 徒 刑 以 上 之 刑 確 定, 尚 未 執 行 或 執 行 未 畢 者 ( 四 ) 依 法 停 止 任 用 受 休 職 處 分 尚 未 期 滿 或 因 案 停 止 職 務 其 原 因 尚 未 消 滅 者 ( 五 ) 褫 奪 公 權 尚 未 復 權 者 ( 六 ) 受 監 護 宣 告 或 輔 助 宣 告, 尚 未 撤 銷 者 拾 壹 待 遇 按 公 營 金 融 保 險 事 業 機 構 各 職 等 職 位 新 進 人 員 資 格 條 件 及 核 薪 標 準 表 及 臺 銀 保 經 規 定 支 薪 : 六 職 等 人 員 敘 支 550 薪 點 ( 月 薪 約 38,000 元, 獎 金 另 計 ) 五 職 等 人 員 敘 支 480 薪 點 ( 月 薪 約 33,000 元, 獎 金 另 計 ) 拾 貳 其 他 注 意 事 項 一 應 考 人 為 報 名 臺 銀 綜 合 保 險 經 紀 人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104 年 新 進 人 員 甄 試, 須 提 供 個 人 資 料 類 別 : 包 括 姓 名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出 生 年 月 日 教 育 職 業 與 聯 絡 方 式 等, 將 由 臺 銀 保 經 及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依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相 關 規 定, 為 蒐 集 處 理 及 利 用, 並 僅 限 於 製 作 甄 選 相 關 表 單 甄 選 相 關 事 項 通 知 與 資 料 分 析 二 本 項 甄 選 有 關 訊 息 登 載 於 網 際 網 路, 歡 迎 上 網 查 閱 臺 銀 保 經 (http://www.botib.com.tw)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 臺 銀 保 經 104 年 新 進 人 員 甄 試 專 區 (http://ptc.tabf.org.tw/tw/ptc_104botibib) 三 應 考 人 於 報 名 前, 務 請 詳 閱 本 簡 章 內 容 ; 一 經 報 名, 即 視 同 應 考 人 同 意 本 簡 章 之 各 項 內 容 ; 本 簡 章 各 項 內 容 若 有 變 更, 以 甄 試 專 區 最 新 公 告 為 準 四 試 務 行 政 作 業 洽 詢 電 話 :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測 驗 中 心 (02)3365-3737; 服 務 時 間 : 週 一 至 週 五 9:00~17:30 五 測 驗 當 日 如 遇 颱 風 豪 雨 等 不 可 抗 拒 之 天 災, 請 密 切 注 意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網 站 所 發 布 之 訊 息, 以 確 認 本 項 測 驗 是 否 延 期 第 12 頁, 共 12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