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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 義 市 博 愛 國 民 小 學 降 低 班 級 人 數 計 畫 教 室 興 建 工 程 期 末 規 劃 設 計 摘 要 報 告 書 規 劃 設 計 單 位 : 吳 德 揚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工 程 名 稱 : 嘉 義 市 博 愛 國 民 小 學 降 低 班 級 人 數 計 畫 教 室 興 建 工 程 廠 商 名 稱 : 吳 德 揚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負 責 人 簽 章 : 吳 德 揚

嘉 義 市 博 愛 國 民 小 學 降 低 班 級 人 數 計 畫 教 室 興 建 工 程 校 園 基 地 環 境 分 析 1-1 教 室 計 劃 設 計 課 題 1-2 建 築 配 置 及 動 線 1-3 新 建 校 舍 與 前 後 二 棟 之 銜 接 部 份 說 明 1-4 多 功 能 教 室 設 計 1-5 管 樂 空 間 與 音 響 計 畫 1-6 舊 物 再 生 利 用 節 約 計 畫 1-7 視 覺 景 觀 分 析 造 型 計 劃 1-8 綠 建 築 計 畫 ( 一 ) 自 然 通 風 採 光. 節 水 1-9 綠 建 築 計 畫 ( 二 ) 基 地 保 水. 節 能 1-10 綠 建 築 計 畫 ( 三 ) CO2 減 量. 廢 棄 物 減 量 1-11 耐 震 結 構 系 統 說 明 ( 一 ) 1-12 耐 震 結 構 系 統 說 明 ( 二 ) 1-13 耐 震 結 構 系 統 說 明 ( 三 ) 1-14 法 規 檢 討 ( 一 ) 1-15 法 規 檢 討 ( 二 ) 1-16 無 障 礙 空 間 檢 討 1-17 水 電 系 統 說 明 1-18 植 栽 綠 化 景 觀 配 置 計 畫 1-19 施 工 期 間 使 用 管 理 計 畫 1-20 規 劃 設 計 工 作 計 劃 時 程 工 作 進 度 表 1-21 經 費 概 算 計 畫 1-20

第 壹 章 校 園 基 地 環 境 分 析 校 園 現 況 說 明 計 畫 目 標 位 置 : 嘉 義 市 都 市 計 劃 區 內 學 校 用 地 交 通 : 北 面 面 臨 0M 寬 友 愛 路 ( 主 校 門 入 口 東 面 面 臨 M 寬 文 化 路 ( 次 校 門 出 入 口 ) 西 面 面 臨 M 寬 友 忠 路 ( 次 校 門 出 入 口 ) 一 興 建 一 棟 安 全 樸 實 友 善 的 學 校 建 築 二 建 立 資 訊 化 自 動 化 的 校 園 服 務 三 創 造 一 個 多 樣 性 的 學 習 空 間 四 營 造 一 個 永 續 發 展 的 校 園 環 境 位 於 嘉 義 市 西 區 埤 仔 頭 段 面 積 : 3.3919 公 頃 公 共 設 施 : 水 電 供 應 良 好 地 形 : 平 坦 風 向 : 夏 季 以 西 南 風 為 主 冬 季 以 東 北 風 為 主 人 數 : 全 校 師 生 近 2200 人 學 校 位 置 嘉 義 市 博 愛 國 民 小 學 降 低 班 級 人 數 計 畫 教 室 興 建 工 程 1-1

第 壹 章 教 室 計 劃 設 計 課 題 三 方 參 與 式 設 計 管 樂 教 室 由 學 校 老 師 學 生 家 長 社 區 人 士 參 與 凝 聚 環 境 方 式, 使 本 工 程 將 空 間 設 計 及 工 程 營 造 轉 變 為 自 我 環 境 的 改 造 工 作 結 合 學 校 管 樂 發 展, 使 學 校 成 為 社 區 文 化 教 育 的 資 源 中 心 戶 外 空 間 排 水 系 統 新 舊 校 舍 銜 接 部 份 局 部 空 間 新 建 配 合 本 區 中 庭. 廚 房 重 新 規 畫 排 水 系 統, 使 雨 季 時 排 水 順 暢 及 平 日 廚 房 污 水 排 水 良 好 強 調 寛 暢 舒 適 及 少 噪 音 的 空 間, 特 別 留 意 新 建 校 舍 與 前 後 二 棟 之 銜 接 部 份 及 連 接 二 棟 校 舍 各 樓 層 水 平 層 應 順 暢 嘉 義 市 博 愛 國 民 小 學 降 低 班 級 人 數 計 畫 教 室 興 建 工 程 1-2.1

第 壹 章 教 室 計 劃 設 計 課 題 耐 震 設 計 自 然 通 風 採 光 校 舍 建 築 需 加 強 耐 震 設 計 及 低 維 護 成 本 特 別 考 慮 節 能 設 計, 以 自 然 通 風, 自 然 採 光 為 最 優 先 考 量 親 和 性 及 多 元 化 東 西 向 因 臨 近 停 車 場 廚 房, 應 注 意 其 動 線 便 利 性 校 舍 建 築 配 置 位 置 須 考 慮 東 西 向 時 遮 陽 設 計 嘉 義 市 博 愛 國 民 小 學 降 低 班 級 人 數 計 畫 教 室 興 建 工 程 1-2.2

第 壹 章 建 築 配 置 及 動 線 乙 區 無 現 有 動 線 走 廊 擋 住 教 學 區 西 南 風 甲 區 現 有 動 線 走 廊 維 持 暢 通 未 擋 住 教 學 區 西 南 風 聲 音 影 響 較 小 教 室 空 間 分 配 計 畫 說 明 : 預 計 興 建 工 程 : 教 學 大 樓 : 地 下 室 : 活 動 空 間 供 教 具 室 2 間, 約 225 平 方 公 尺 地 上 一 樓 : 普 通 教 室 2 間 可 連 通 地 下 室, 約 255 平 方 公 尺 地 上 二 樓 : 普 通 教 室 2 間, 約 255 平 方 公 尺 地 上 三 樓 : 普 通 教 室 (2 間 ), 約 255 平 方 公 尺 地 上 四 樓 : 管 樂 分 部 練 習 教 室 以 實 牆 隔 成 六 間 分 部 練 習 教 室, 約 255 平 方 公 尺 地 上 五 樓 : 管 樂 團 隊 練 習 教 室, 約 255 平 方 公 尺 總 樓 地 板 面 積 合 計 1450 平 方 公 尺 嘉 義 市 博 愛 國 民 小 學 降 低 班 級 人 數 計 畫 教 室 興 建 工 程 1-3

第 壹 章 新 建 校 舍 與 前 後 二 棟 之 銜 接 部 份 說 明 調 查 預 計 興 建 工 程 與 原 有 教 學 大 樓 ( 聚 賢 樓. 博 學 樓 ) 高 程 : 地 下 室 : 活 動 空 間 供 教 具 室 2 間, 可 連 通 聚 賢 樓, 注 意 庭 園 排 水 溝 及 樓 層 高 程 地 上 一 樓 : 普 通 教 室 2 間 可 連 通 地 下 室, 可 增 加 地 下 室 使 用 率, 連 通 聚 賢 樓. 博 學 樓. 及 廚 房. 丙 棟 教 室, 注 意 庭 園 排 水 溝 及 樓 層 高 程. 送 菜 高 頻 繁 率 地 上 二 樓 : 普 通 教 室 2 間, 可 連 通 聚 賢 樓. 博 學 樓. 及 丙 棟 教 室, 注 意 樓 層 高 程 及. 伸 縮 縫 排 水 地 上 三 樓 : 普 通 教 室 (2 間 ), 可 連 通 聚 賢 樓. 博 學 樓, 注 意 樓 層 高 程 及. 伸 縮 縫 排 水 地 上 四 樓 : 管 樂 分 部 練 習 教 室 以 實 牆 隔 成 六 間 分 部 練 習 教 室, 可 連 通 聚 賢 樓. 博 學 樓, 注 意 樓 層 高 程 及. 伸 縮 縫 排 水 地 上 五 樓 : 管 樂 團 隊 練 習 教 室, 可 連 通 聚 賢 樓. 博 學 樓, 注 意 樓 層 高 程 及. 伸 縮 縫 排 水 嘉 義 市 博 愛 國 民 小 學 降 低 班 級 人 數 計 畫 教 室 興 建 工 程 1-4

第 壹 章 多 功 能 教 室 設 計 增 加 空 間 活 動 多 元 性 塑 造 多 元 空 間 建 物 各 層 設 置 多 處 之 開 放 空 間, 既 可 增 加 立 面 之 變 化 層 次, 亦 可 由 伍 樓 屋 頂 花 園 提 供 位 於 較 高 教 室 之 戶 外 活 動 空 間, 並 藉 由 花 架 走 郎 廊 綠 化 之 手 法, 及 半 戶 外 藝 術 人 文 陳 列 空 間 營 造 現 代 之 綠 色 校 園 中 庭 塑 造 成 為 兼 具 休 憩 與 戶 外 討 論 的 開 放 式 花 園 嘉 義 市 博 愛 國 民 小 學 降 低 班 級 人 數 計 畫 教 室 興 建 工 程 1-5

第 壹 章 管 樂 空 間 與 音 響 計 畫 地 上 四 樓 : 管 樂 分 部 練 習 教 室 以 實 牆 隔 成 六 間 分 部 練 習 教 室 壁 面 吸 音 隔 音 材 及 防 燄 隔 音 窗 簾 吸 音 隔 音 材 天 花 板 地 上 五 樓 : 管 樂 團 隊 練 習 教 室 壁 面 吸 音 隔 音 材 及 防 燄 隔 音 窗 簾 吸 音 隔 音 材 天 花 板 嘉 義 市 博 愛 國 民 小 學 降 低 班 級 人 數 計 畫 教 室 興 建 工 程 1-6

第 壹 章 舊 物 再 生 利 用 節 約 計 畫 透 水 連 鎖 磚. 植. 栽 再 利 用 舊 建 築 物 結 構 鋼 筋 及 鋁 窗 遷 裝 採 用 校 園 原 有 彩 色 透 水 連 鎖 磚. 植 栽 於 新 庭 園 規 劃 重 點 新 前 庭 及 中 庭 步 道 及 車 道 彩 色 透 水 連 鎖 磚. 植 栽 編 列 於 工 程 預 算 費 用 預 估 節 約 經 費 效 益 新 臺 幣 伍 萬 元 一 舊 建 築 物 結 構 鋼 筋 可 回 收 折 合 降 低 拆 除 費 用 二 舊 建 築 物 鋁 窗 可 回 收 折 合 降 低 拆 除 費 用 規 劃 重 點 配 合 舊 建 築 物 結 構 鋼 筋 及 鋁 窗 拆 除 編 列 於 工 程 預 算 費 用 預 估 節 約 經 費 效 益 新 臺 幣 貳 拾 伍 萬 元 嘉 義 市 博 愛 國 民 小 學 降 低 班 級 人 數 計 畫 教 室 興 建 工 程 1-7

第 壹 章 視 覺 景 觀 分 析 造 型 計 劃 採 相 似 於 聚 賢 樓 及 博 學 樓 之 弧 型 外 型 及 建 材 ( 抿 石 子 及 三 合 一 4.5*9.5 岩 面 磁 磚 使 新 舊 校 舍 融 合 嘉 義 市 博 愛 國 民 小 學 降 低 班 級 人 數 計 畫 教 室 興 建 工 程 1-8

第 壹 章 綠 建 築 計 畫 ( 一 ) 自 然 通 風 採 光. 節 水 室 內 環 境 指 標 水 資 源 利 用 指 標 內 涵 : 係 指 影 響 是 內 居 住 健 康 與 舒 適 之 各 項 因 子 之 指 標 解 決 方 案 : 音 環 境 : 單 層 RC WALL/ 氣 密 窗 /15CM 樓 板 符 合 音 環 境 評 估 指 標 光 環 境 : 採 光 深 度 / 低 反 射 玻 璃 / 防 眩 光 隔 柵 符 合 光 環 境 評 估 指 標 通 風 換 氣 環 境 : 自 然 通 風 空 間 / 自 動 外 氣 引 入 符 合 通 風 換 氣 環 境 評 估 指 標 室 內 建 材 裝 修 : 基 本 裝 修 量 / 天 然 填 縫 劑 及 塗 料 / 天 然 隔 熱 材 符 合 室 內 環 境 指 標 內 涵 : 節 約 用 水 愛 護 水 資 源 解 決 方 案 : 使 用 省 水 水 龍 頭 : 水 龍 頭 採 用 曝 氣 式 : 定 時 式 節 水 水 栓, 以 節 省 自 來 水 用 水 量, 聯 道 水 資 源 節 約 的 功 效 雨 水 再 利 用 : 可 利 用 屋 頂 做 雨 水 儲 留 系 統 設 計, 經 過 濾 後 作 澆 花 草 及 廁 所 沖 馬 桶 中 水 之 用 同 時 於 地 下 室 \ 設 置 貯 留 及 排 水 處 理 設 施 使 用 省 水 馬 桶 : 小 便 斗 採 用 符 合 國 家 標 準 之 節 水 型 器 具, 座 式 馬 桶 應 採 用 兩 段 式 節 水 器 具 嘉 義 市 博 愛 國 民 小 學 降 低 班 級 人 數 計 畫 教 室 興 建 工 程 1-9

第 壹 章 綠 建 築 計 畫 ( 二 ) 基 地 保 水. 節 能 基 地 保 水 指 標 日 常 節 能 指 標 透 水 連 鎖 磚 遮 陽 板 鋁 內 涵 : 建 築 基 地 涵 養 水 分 及 貯 集 透 雨 水 的 能 力 評 估 指 標 : 基 地 保 水 設 計 主 要 分 為 兩 大 部 分, 一 直 接 滲 透 設 計, 完 全 利 用 土 壤 孔 隙 的 毛 細 滲 透 原 理 來 達 成 土 壤 涵 養 水 分 的 功 能 二 貯 集 滲 透 設 計 設 法 讓 雨 水 暫 時 留 置 於 基 地 上, 然 後 再 以 一 定 流 速 讓 水 滲 透 循 環 於 大 地 內 涵 : 日 常 節 能 指 標 式 可 塑 造 建 築 風 格 評 估 指 標 : 由 於 建 築 外 殼 的 熱 能 特 性 影 響 空 調 照 明 耗 能 甚 鉅, 同 時 空 調 與 照 明 的 耗 能 量 佔 建 築 總 耗 能 量 中 絕 大 部 分, 因 此 本 指 標 以 建 築 外 殼 空 調 集 照 明 設 計 之 能 量 效 率 建 築 節 能 設 計 法 規 解 決 方 案 : 深 遮 陽 設 計 : 利 用 深 遮 陽 表 現 熱 帶 建 築 風 格 自 然 採 光 設 計 不 僅 能 減 低 室 內 人 工 照 明 的 用 電 量, 更 可 達 到 隔 熱 的 目 的 減 少 開 窗 面 積 再 兼 顧 照 明 條 件 下, 進 量 減 少 不 必 要 之 開 窗 且 開 窗 部 位 有 設 置 足 夠 之 遮 陽 板, 防 止 室 內 過 大 負 荷 量 嘉 義 市 博 愛 國 民 小 學 降 低 班 級 人 數 計 畫 教 室 興 建 工 程 1-10

第 壹 章 綠 建 築 計 畫 ( 三 ) CO2 減 量. 廢 棄 物 減 量 CO2 CO2 減 量 指 標 廢 棄 物 減 量 及 綠 建 材 使 用 內 涵 : 以 建 材 生 產 CO2 排 放 量 作 為 指 標, 來 評 估 建 築 軀 體 構 造 對 於 地 球 環 境 的 衝 擊 其 目 的 在 於 減 少 建 材 使 用 獎 勵 輕 量 化 鋼 構 造, 可 間 接 限 制 鋼 筋 混 凝 土 構 造 的 發 展, 並 減 緩 國 土 的 破 壞 內 涵 : 以 廢 棄 物 空 氣 污 染 減 量 及 資 源 再 生 利 用 量 為 指 標, 以 倡 導 更 乾 淨 更 環 保 的 營 建 施 工 的 目 的, 藉 以 減 緩 建 築 開 發 對 環 境 衝 擊, 並 降 低 民 眾 對 建 築 開 發 的 阻 力, 進 而 增 加 生 活 環 境 品 質 解 決 方 案 : 減 少 外 部 RC 裝 飾 斜 屋 頂 輕 量 化 鋼 構 造 : 過 分 表 現 裝 飾 的 建 築 物 既 浪 費 地 球 資 源, 也 有 礙 地 球 環 保 外 型 簡 易 樸 實 : 未 來 基 地 內 建 築 將 來 簡 易 樸 實 的 外 型 來 構 成, 減 少 不 必 要 的 建 築 浪 費, 可 減 少 許 多 空 氣 污 染, 並 可 塑 造 都 市 整 體 美 解 決 方 案 : 施 工 現 場 清 洗 與 防 護 措 施 : 於 施 工 過 程 中, 對 於 機 具 做 現 場 的 清 洗 與 防 護 措 施, 以 控 制 施 工 中 之 空 氣 污 染 比 例 廢 鋼 筋 及 鋁 窗 回 收 : 採 合 於 綠 建 材 之 油 漆 使 用 於 內 牆 及 天 花 板 : 嘉 義 市 博 愛 國 民 小 學 降 低 班 級 人 數 計 畫 教 室 興 建 工 程 1-11

第 壹 章 耐 震 結 構 系 統 說 明 ( 一 ) 結 構 系 統 構 造 本 計 畫 結 構 規 模 為 地 下 一 樓 地 上 五 樓 之 學 生 校 舍 及 附 屬 設 施 工 程, 平 面 系 統 對 稱, 立 面 配 置 均 無 退 縮, 基 地 平 面 及 立 面 系 統 均 屬 於 優 良 之 配 置 結 構 體 構 造 建 議 採 用 鋼 筋 混 凝 土 構 造, 主 要 評 估 要 素 為 結 構 體 之 規 模 工 期 使 用 性 及 成 本 之 要 求 本 計 畫 之 規 模 屬 中 型 較 低 樓 層 之 結 構, 採 用 筋 混 凝 土 構 造 之 工 期 與 鋼 骨 構 造 相 近, 但 成 本 可 節 省 約 20%, 故 採 用 RC 結 構 可 得 到 較 穩 重 之 結 構 型 態 基 本 結 構 系 統 主 要 採 用 構 架 系 統, 據 承 受 垂 直 載 重 完 整 立 體 架 構, 以 抗 彎 距 架 構 抵 禦 地 震 力, 並 應 符 合 耐 震 設 計 規 範 之 原 則, 故 韌 性 抗 彎 具 構 架 系 統 (SMRF) 為 較 佳 之 選 擇, 構 架 斜 撐 或 剪 力 牆 之 干 擾 一 採 用 平 面 模 距 結 構 系 統, 使 結 構 對 稱 較 不 容 易 產 生 壞 二 加 強 平 行 建 物 短 方 向 之 牆 體 結 構 規 劃 重 點 結 構 模 距 化 結 構 系 統 之 規 劃 應 考 量 結 構 體 之 使 用 用 途 及 機 能 基 地 之 地 質 狀 況 安 全 性 施 工 性 及 經 濟 性 結 構 平 面 系 統 宜 採 用 模 組 化 跨 距 跨 距 均 勻, 平 面 配 置 規 劃 原 則 方 正, 結 構 系 統 對 稱 最 佳 工 程 設 計 施 工 規 範 及 說 明 a. 設 計 規 範 : 中 華 民 國 建 築 技 術 規 則 建 築 構 造 篇 建 築 物 耐 震 設 計 規 範 ACI Code American Concrete Institute UBC Code Uniform Building Code b. 設 計 載 重 : (1) 靜 載 重 為 建 築 物 本 身 各 部 分 之 重 量 及 固 定 於 建 築 物 構 造 上 之 重 量 (2) 活 載 重 垂 直 載 重 不 屬 於 靜 載 重 者, 均 為 活 載 重, 包 括 建 築 物 室 內 人 員 傢 俱 設 備 儲 藏 物 等 (3) 地 震 力 構 造 物 各 主 軸 分 別 所 受 地 震 力 之 最 小 設 計 水 平 總 橫 力 V 依 (88.12.29) 建 築 技 術 規 則 構 造 篇 耐 震 設 計 條 文 及 規 範 計 算 : 其 中 Z: 震 區 水 平 加 速 度 係 數 ( 嘉 義 市 為 地 震 甲 區 Z=0.33),I: 用 途 係 數, 學 校 校 舍 屬 第 三 類 建 築, I=1.25 c. 材 料 強 度 (1) 混 凝 土 :f'c=280kg/cm2 (2) 鋼 筋 : 應 為 竹 節 鋼 筋 且 須 符 合 CNS SD42W (#6 以 上 ) 及 CNS Sd (#5 以 下 ) 嘉 義 市 博 愛 國 民 小 學 降 低 班 級 人 數 計 畫 教 室 興 建 工 程 1-12

第 壹 章 耐 震 結 構 系 統 說 明 ( 二 ) 設 計 隔 離 縫 一 隔 離 縫 寬 度 約 為 2cm 二 彈 性 填 充 物 可 採 用 海 綿 材 料 三 防 水 填 縫 材 可 用 瀝 青 黏 質 材 料 四 伸 縮 縫 蓋 板 一 般 採 用 不 鏽 鋼 或 鋼 質 材 料 規 劃 重 點 窗 台 : 窗 台 與 柱 面 應 考 慮 適 當 隔 離, 避 免 造 成 短 柱 效 應, 採 隔 離 縫 寬 度 約 為 2cm 或 窗 戶 設 計 耐 震 結 構 系 統 結 構 系 統 之 規 劃 應 考 量 結 構 物 之 使 用 用 途 及 機 能 基 地 之 地 質 狀 況 安 全 性 施 工 性 及 經 濟 性 結 構 平 面 圖 系 統 宜 採 用 模 具 化 的 跨 距 跨 距 均 勻, 平 面 配 置 規 則 方 正, 以 結 構 系 統 對 稱 最 佳 立 面 系 統 配 置 應 注 意 垂 直 發 展 均 勻 連 續, 立 面 之 變 化 不 宜 過 大, 切 記 豎 向 勁 度 變 化 過 大 而 產 生 弱 層 之 現 象 產 生 平 衡 結 構 一. 規 劃 雙 側 走 道 式 結 構 系 統, 力 求 結 構 之 穩 定 與 平 衡 二. 結 構 以 完 整 方 式 為 主, 盡 量 以 對 稱 手 法 規 劃, 以 達 耐 震 需 求 規 劃 重 點 抗 震 系 統 之 規 劃 應 符 合 建 築 物 之 耐 震 設 計 規 範 及 基 本 設 計 原 則, 係 使 建 築 物 在 中 度 地 震 時 保 持 在 彈 性 限 度 內 但 在 大 地 震 時 得 容 許 產 生 塑 性 變 形, 其 韌 性 需 求 不 得 超 過 容 許 韌 性 容 量 結 構 對 稱 性 翼 牆 設 計 及 避 免 短 柱 一 部 分 柱 子 可 加 翼 牆, 以 增 加 校 舍 長 方 向 之 耐 震 能 力 二 將 矩 形 斷 面 柱 改 成 正 方 形 斷 面 三 規 劃 時 減 少 校 舍 長 方 向 柱 的 間 距, 並 可 於 走 廊 外 側 附 加 柱 子 規 劃 重 點 立 面 系 統 配 置 應 注 意 垂 直 向 發 展 均 勻 連 續, 立 面 之 變 化 縮 不 宜 過 大, 防 止 豎 向 勁 度 變 化 過 大 而 產 生 弱 層 之 現 象 產 生 嘉 義 市 博 愛 國 民 小 學 降 低 班 級 人 數 計 畫 教 室 興 建 工 程 1-13

第 壹 章 耐 震 結 構 系 統 說 明 ( 三 ) 耐 震 設 計 之 特 別 考 量 結 構 抗 震 系 統 規 劃 一. 大 樑 端 部 緊 密 箍 筋 : 大 樑 端 部 之 緊 密 圍 束 箍 筋, 其 目 的 在 確 保 大 樑 端 部 產 生 塑 鉸 時 提 供 足 夠 圍 束 能 力, 確 保 大 樑 在 到 達 塑 性 時 不 致 破 壞 應 提 供 足 夠 之 閉 合 箍 筋 二. 强 柱 弱 樑 檢 討 : 檢 討 樑 與 柱 之 強 度 比, 使 強 烈 地 震 時 破 壞 之 弱 點 在 樑 端, 並 在 樑 端 以 塑 鉸 之 形 成 繼 續 消 能, 而 不 在 柱 位 產 生 破 壞 三. 柱 端 及 柱 頭 緊 密 圍 束 箍 筋 四. 極 限 層 剪 力 檢 討 : 檢 核 各 層 樓 之 極 線 總 剪 力, 確 保 建 築 物 各 層 具 有 均 勻 之 極 限 剪 力 強 度, 無 顯 著 弱 電 存 在, 不 得 有 任 一 層 強 度 與 其 設 計 層 剪 力 的 比 值 低 於 其 上 層 所 得 比 值 80% 五. 意 外 扭 距 檢 討 : 考 慮 意 外 扭 距 之 目 的 係 計 及 質 心 位 置 的 步 確 定 性 引 起 的 效 應, 在 動 力 反 應 下 次 種 質 量 偏 心 造 成 的 效 應 有 被 放 大 的 可 能, 因 此 以 係 數 Ax 放 大 之 伸 縮 縫 抗 震 系 統 之 規 劃 符 合 建 築 物 之 耐 震 設 計 規 範 之 設 計 基 本 原 則, 係 使 建 築 物 在 中 度 地 震 時 保 持 在 彈 性 限 度 內 但 在 大 地 震 時 得 容 許 產 生 塑 性 變 形, 其 韌 性 需 求 不 得 超 過 容 許 韌 性 容 量 柱 之 構 造 規 劃 : 柱 頭 柱 腳 應 設 置 緊 密 箍 筋 (hoop), 必 要 時 再 加 繫 筋 (tie) 補 強, 鋼 筋 混 凝 土 柱 內 不 可 設 置 給 排 水 管, 以 免 減 少 有 效 斷 面 積 短 柱 之 耐 震 處 理 : 應 盡 量 避 免 極 短 柱 形 成, 在 形 成 短 柱 處 應 設 置 緊 密 箍 筋 周 圍 包 裹 鋼 絲 網 配 置 X 型 主 筋, 以 增 加 繫 筋 等 措 施 以 增 加 短 柱 之 強 度 韌 性 樑 之 構 造 規 劃 : 塑 性 鉸 區 需 設 置 斜 向 補 強 筋, 樑 端 應 設 置 緊 密 箍 筋, 其 範 圍 需 大 於 兩 倍 樑 短 樑 之 耐 震 處 理 : 應 盡 量 避 免 產 生 極 短 樑, 在 形 成 短 樑 處, 採 取 配 置 X 型 主 筋, 加 緊 密 箍 筋 等 措 施 加 強 韌 性 柱 樑 節 點 構 造 : 柱 樑 節 點 區 需 特 別 注 意 適 當 箍 筋 量, 以 防 剪 力 破 壞 樓 板 規 劃 : 為 增 加 樓 板 剛 度, 可 採 用 加 小 樑 或 肋 樑 的 方 式 懸 臂 樓 版 與 梁 交 接 處 與 牆 交 接 處 應 特 別 注 意 配 筋 方 式 樓 梯 角 隅 及 開 口 部 : 儘 量 避 免 樓 板 中 間 大 範 圍 之 挑 空 或 開 口 有 挑 空 或 開 孔 時, 週 邊 需 加 以 適 當 的 補 强 樓 梯 : 樓 梯 構 造 中, 平 台 與 牆, 平 台 與 斜 板 及 平 台 與 梁 交 接 處 等, 應 注 意 鋼 筋 的 配 置 方 式 及 構 造 窗 台 : 窗 台 與 柱 面 應 考 慮 適 當 隔 離, 避 免 造 成 短 柱 效 應, 隔 離 縫 寬 度 約 2cm 一. 伸 縮 縫 主 要 防 止 建 築 熱 漲 冷 縮 時 所 產 生 之 擠 壓 二. 校 舍 長 度 超 過 60cm 時 需 設 置 伸 縮 縫 三. 設 置 伸 縮 縫 之 寬 度 後 各 建 物 單 位 之 長 寬 度 比 (L/B) 應 小 於 6 四. 伸 縮 縫 之 寬 度 為 10cm 五. 防 火 填 縫 材 一 般 使 用 瀝 青 黏 材 料 或 矽 膠 六. 彈 性 填 充 材 可 用 瀝 青 纖 維 海 綿 橡 膠 或 軟 木 等 材 料 七. 止 水 帶 通 常 使 用 銅 鈑 鋅 片 或 不 繡 鋼 板 蓋 板 則 常 使 用 銅 質 或 不 繡 鋼 八. 伸 縮 縫 之 位 置 應 上 下 一 致 嘉 義 市 博 愛 國 民 小 學 降 低 班 級 人 數 計 畫 教 室 興 建 工 程 1-14

第 壹 章 植 栽 綠 化 景 觀 配 置 計 畫 1. 妥 善 調 查 原 有 植 物 作 好 遷 植 工 作 2. 配 合 四 周 環 境 及 新 建 築 物 設 計 供 師 生 下 課 方 便 無 障 礙 之 休 息 空 間 新 種 植 栽 綠 地 : 3.. 栽 香 花 及 四 季 開 花 植 物 創 造 四 季 分 明 景 觀 4. 栽 誘 蝶 及 誘 鳥 植 物 創 造 多 元 生 態 植 栽 規 則 準 則 1. 植 栽 綠 化 美 化 計 劃 應 考 慮 基 地 土 壤 及 氣 候 因 子 2. 優 先 選 用 校 區 內 原 有 樹 種, 並 以 台 灣 及 當 地 原 生 鄉 土 樹 種 為 原 則, 此 因 植 栽 存 活 率 高, 維 護 管 理 容 易, 亦 符 合 生 態 綠 化 的 作 法 3. 保 持 原 地 形 地 貌 之 保 育 區 位, 盡 量 保 留 原 有 良 好 植 物, 避 免 任 意 破 壞 4. 配 合 地 形 及 校 區 建 築 特 色, 種 植 適 合 環 境 之 樹 種, 以 塑 造 紀 律 活 力 整 潔 之 校 區 環 境 意 象 5. 考 慮 建 築 配 置 型 態, 應 用 植 栽 的 調 和, 柔 化 機 能, 創 造 空 間 層 次 6. 植 栽 區 域 密 度 不 宜 太 高, 避 免 濃 蔭 過 密 遮 擋 視 線 7. 植 栽 應 選 擇 具 有 深 根 性 且 土 壤 固 結 力 大 之 樹 種, 以 穩 地 土 質 防 範 豪 雨 沖 蝕 8. 因 應 基 地 氣 候 狀 況, 喬 木 之 選 擇 應 具 夏 日 遮 蔭 冬 日 照 暖 最 為 理 想 9. 所 選 擇 枝 花 草 灌 木 喬 木 等 種 類 宜 單 純 化, 且 應 用 於 景 觀 設 計 時 掌 握 其 質 感 樹 型 色 彩, 使 其 簡 單 而 不 單 調 富 變 化 而 不 雜 亂, 以 突 顯 校 區 空 間 所 要 塑 造 之 個 性 10. 植 栽 的 選 擇 考 慮 季 節 性 的 變 化, 以 創 造 四 季 花 開 的 景 色 嘉 義 市 博 愛 國 民 小 學 降 低 班 級 人 數 計 畫 教 室 興 建 工 程 1-15

第 壹 章 校 園 法 規 分 析 ( 一 ) 校 園 法 規 分 析 ( 依 ( 建 築 技 術 規 則 ) ) 天 花 板 之 淨 高 度 ( 第 三 十 二 條 ): 學 校 教 室 3.7 公 尺 淨 高 不 得 小 於 三 公 尺 (OK) 停 車 空 間 ( 第 五 十 九 條 ): 建 築 物 新 建 改 建 變 更 用 途 或 增 建 部 分, 依 都 市 計 畫 法 令 之 規 定, 設 置 停 車 空 間 ( 樓 梯 之 構 造 ) 建 築 物 樓 梯 及 平 臺 扶 手 之 淨 寬 梯 級 之 尺 寸 之 規 定 ( 第 三 十 三 條 ): (OK) 用 途 類 別 樓 梯 及 平 台 淨 寬 小 學 校 舍 等 供 兒 童 使 用 之 樓 梯 一 三 公 尺 以 上 級 尺 高 寸 十 六 公 分 以 下 級 尺 深 寸 二 十 六 公 分 以 上 平 台 位 置 及 寬 度 ( 第 三 十 四 條 ): 樓 梯 高 度 每 三 公 尺 以 內 應 設 置 平 臺, 其 深 度 不 得 小 於 樓 梯 寬 度 (OK) 樓 梯 之 垂 直 淨 空 距 離 ( 第 三 十 五 條 ): 自 樓 梯 級 面 最 外 緣 量 至 天 花 板 底 面 梁 底 面 或 上 一 層 樓 梯 底 面 之 垂 直 淨 空 距 離, 不 得 小 於 一 九 公 分 (OK) 扶 手 ( 第 三 十 六 條 ): 樓 梯 內 兩 側 均 應 裝 設 距 梯 級 鼻 端 高 度 七 十 五 公 分 以 上 之 扶 手 樓 梯 之 寬 度 在 三 公 尺 以 上 者, 應 於 中 間 加 裝 扶 手, 但 級 高 在 十 五 公 分 以 下, 且 級 深 在 三 十 公 分 以 上 者 得 免 設 置 樓 梯 高 度 在 一 公 尺 以 下 者 得 免 裝 設 扶 手 (OK) 欄 桿 ( 第 三 十 八 條 ): 設 置 於 露 臺 陽 臺 室 外 走 廊 室 外 樓 梯 平 屋 頂 及 室 內 天 井 部 份 等 之 欄 桿 扶 手 高 度, 在 二 層 以 下 者, 不 得 小 於 一 公 尺, 三 層 以 上 者, 不 得 小 於 一 一 公 尺, 十 層 以 上 者, 不 得 小 於 一 二 公 尺 (OK) 採 光 面 積 ( 第 四 十 一 條 ): 建 築 物 之 居 室 應 設 置 採 光 用 窗 或 開 口, 其 採 光 面 積 規 定 : 幼 稚 園 及 學 校 教 室 不 得 小 於 樓 地 板 面 積 五 分 之 一 (OK) 超 過 500 平 方 公 尺 部 份, 每 250 平 方 公 尺 設 置 一 輛 (OK) 防 火 構 造 之 建 築 物, 其 主 要 構 造 之 柱 樑 承 重 牆 壁 樓 地 板 及 屋 頂 應 具 有 規 定 之 防 火 時 效 :( 第 七 十 條 ) (OK) 層 數 主 要 構 造 部 份 自 頂 層 起 算 不 超 過 四 層 之 各 樓 層 自 頂 層 起 算 超 過 第 四 層 至 第 十 四 層 之 各 樓 層 自 頂 層 起 算 第 十 五 層 以 上 之 各 樓 層 承 重 牆 壁 一 小 時 一 小 時 二 小 時 樑 一 小 時 二 小 時 三 小 時 柱 一 小 時 二 小 時 三 小 時 樓 地 板 一 小 時 二 小 時 二 小 時 屋 頂 半 小 時 防 火 區 劃 :( 第 七 十 九 條 ): 防 火 構 造 建 築 物 總 樓 地 板 面 積 在 一 五 平 方 公 尺 以 上 者, 應 按 每 一 五 平 方 公 尺, 以 具 有 一 小 時 以 上 防 火 時 效 之 牆 壁 防 火 門 窗 等 防 火 設 備 與 該 處 防 火 構 造 之 樓 地 板 區 劃 分 隔 防 火 設 備 並 應 具 有 一 小 時 以 上 之 阻 熱 性 前 項 應 予 區 劃 範 圍 內, 如 備 有 效 自 動 滅 火 設 備 者, 得 免 計 算 其 有 效 範 圍 樓 地 面 板 面 積 之 二 分 之 一 防 火 區 劃 之 牆 壁, 應 突 出 建 築 物 外 牆 面 五 十 公 分 以 上 但 與 其 交 接 處 之 外 牆 面 長 度 有 九 十 公 分 以 上, 且 該 外 牆 構 造 具 有 與 防 火 區 劃 之 牆 壁 同 等 以 上 防 火 時 效 者, 得 免 突 出 (OK) 防 火 區 劃 :( 第 七 十 九 之 一 條 ): 防 火 構 造 建 築 物 供 D-4 組 之 教 室 體 育 館 零 售 市 場 停 車 空 間 及 其 他 類 似 用 途 建 築 物 用 途 使 用, 無 法 區 劃 分 隔 部 分, 以 具 有 一 小 時 以 上 防 火 時 效 之 牆 壁 防 火 門 窗 等 防 火 設 備 與 該 處 防 火 構 造 之 樓 地 板 自 成 一 個 區 劃 者, 不 受 前 條 第 一 項 之 限 制, 防 火 設 備 應 具 有 一 小 時 以 上 之 阻 熱 性 (OK) 嘉 義 市 博 愛 國 民 小 學 降 低 班 級 人 數 計 畫 教 室 興 建 工 程 1-16

第 壹 章 校 園 法 規 分 析 ( 二 ) 校 園 法 規 分 析 ( 依 ( 建 築 技 術 規 則 ) ) 防 火 區 劃 :( 第 七 十 九 之 二 條 ) 防 火 構 造 建 築 物 內 之 挑 空 部 分 電 扶 梯 間 安 全 梯 之 樓 梯 間 昇 降 機 間 垂 直 貫 穿 樓 板 之 管 道 間 及 其 他 類 似 部 分, 應 以 具 有 一 小 時 以 上 防 火 時 效 之 牆 壁 防 火 門 窗 等 防 火 設 備 與 該 處 防 火 構 造 之 樓 地 板 形 成 區 劃 分 隔 管 道 間 之 維 修 門 並 應 具 有 一 小 時 以 上 之 防 火 時 效 外 牆 構 造 具 有 防 火 區 劃 之 牆 壁 同 等 以 上 防 火 時 效 者, 得 免 突 出 (OK) 防 火 區 劃 :( 第 七 十 九 之 三 條 ) 防 火 構 造 建 築 物 之 樓 地 板 應 為 連 續 完 整 面, 並 應 突 出 建 築 物 外 牆 五 十 公 分 以 上 但 與 樓 板 交 接 處 之 外 牆 面 高 度 有 九 十 公 分 以 上, 且 該 外 牆 構 造 具 有 與 樓 地 板 同 等 以 上 防 火 時 效 者, 得 免 突 出 (OK) 分 戶 牆 及 分 間 牆 構 造 :( 第 八 十 六 條 ) 各 級 政 府 機 關 建 築 物, 其 各 防 火 區 劃 內 之 分 間 牆 應 以 不 燃 材 料 建 造 但 其 分 間 牆 上 之 門 窗, 不 在 此 限 (OK) 建 築 物 之 內 部 裝 修 材 料 ( 第 八 十 八 條 ) (OK) 居 室 或 該 使 用 部 分 耐 燃 三 級 以 上 內 部 裝 修 材 料 走 廊 寬 度 ( 第 九 十 二 條 ) (OK) 通 達 地 面 之 走 廊 及 樓 梯 耐 燃 二 級 以 上 走 廊 二 側 有 居 室 者 其 他 走 廊 直 通 樓 梯 之 設 置 ( 第 九 十 三 條 ) 任 何 建 築 物 自 避 難 層 以 外 之 各 樓 層 均 應 設 置 一 座 以 上 之 直 通 樓 梯 ( 包 括 坡 道 ) 通 達 避 難 層 或 地 面, 樓 梯 位 置 應 設 於 明 顯 處 所 (OK) 自 樓 面 居 室 之 任 一 點 至 樓 梯 口 之 步 行 距 離 ( 即 隔 間 後 之 可 行 距 離 非 直 線 距 離 ) 不 得 超 過 30 公 尺 (OK) 建 築 物 應 自 各 該 層 設 置 二 座 以 上 之 直 通 樓 梯 達 避 難 層 或 地 面 ( 第 九 十 五 條 ) (OK) 消 防 設 備 ( 第 一 百 十 三 條 ) 建 築 物 應 按 用 途 分 類 分 別 設 置 滅 火 設 備 警 報 設 備 及 標 示 設 備, 應 設 置 之 數 量 及 構 造 應 依 建 築 設 備 編 之 規 定 (OK) ( 配 置 方 位 與 設 備 ) 校 舍 配 置, 方 位 與 設 備 之 規 定 ( 第 一 百 三 十 三 條 ) (OK) 一 臨 接 應 留 設 法 定 騎 樓 之 道 路 時, 應 自 建 築 線 退 縮 騎 樓 地 再 加 一 五 公 尺 以 上 建 築 二 臨 接 建 築 線 或 鄰 地 境 界 線 者, 應 自 建 築 線 或 鄰 地 界 線 退 後 五 公 尺 以 上 建 築 三 教 室 之 方 位 應 適 當, 並 應 有 適 當 之 人 工 照 明 及 遮 陽 設 備 四 校 舍 配 置, 應 避 免 聲 音 發 生 互 相 干 擾 之 現 象 五 建 築 物 高 度, 不 得 大 於 二 幢 建 築 物 外 牆 中 心 線 水 平 距 離 一 五 倍, 但 相 對 之 外 牆 均 無 開 口, 或 有 開 口 但 不 供 教 學 使 用 者, 不 在 此 限 六 樓 梯 間 廁 所 圍 牆 及 單 身 宿 舍 不 受 第 一 款 第 二 款 規 定 之 限 制 學 校 建 築 綠 化 空 地 之 規 定 (OK) 學 校 建 築 基 地 內 之 空 地 應 有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為 綠 化 空 地, 綠 化 之 規 定 由 中 央 主 管 建 築 機 關 定 之 前 項 空 地, 不 包 括 戶 外 教 育 運 動 設 施 ( 場 ) 水 池 等 二 四 公 尺 以 上 一 八 公 尺 以 上 嘉 義 市 博 愛 國 民 小 學 降 低 班 級 人 數 計 畫 教 室 興 建 工 程 1-17

第 壹 章 無 障 礙 空 間 檢 討 無 障 礙 坡 道 無 障 礙 坡 道 設 計 要 素 基 本 考 慮 要 項 1. 室 外 引 導 通 路. 通 路 寬 度 / 鋪 面 材 選 擇 / 引 導 設 施 大 小 及 圖 式 / 連 續 / 安 全 / 坡 度 2. 坡 道. 有 效 淨 寬 度 / 坡 度 ( 縱 向 坡 度 及 橫 向 坡 度 ) / 平 台 設 置 ( 間 隔 大 小 )/ 扶 手 ( 高 度 形 狀 大 小 與 牆 壁 間 之 淨 距 離 ) / 地 板 鋪 面 材 選 擇 / 安 全 3. 避 難 層 出 入 口. 建 築 物 可 及 性 / 標 誌 / 出 入 口 前 後 空 間 有 效 淨 寬 度 / 門 型 式 之 選 擇 門 檻 處 理 及 門 把 設 計 / 有 效 淨 寬 度 / 輪 椅 去 污 設 施 4. 室 內 出 入 口. 有 效 淨 寬 度 / 門 型 式 之 選 擇 及 門 把 設 計 / 出 入 口 前 後 空 間 / 安 全 5. 室 內 通 路 走 廊. 有 效 淨 寬 度 / 地 板 鋪 面 材 選 擇 / 扶 手 ( 高 度 形 狀 大 小 與 牆 壁 間 之 淨 距 離 )/ 輪 椅 擋 板 ( 高 ) 6. 階 梯 樓 梯. 型 式 之 選 擇 / 有 效 淨 寬 度 / 級 高 級 深 / 扶 手 ( 高 度 形 狀 大 小 與 牆 壁 間 之 淨 距 離 )/ 止 滑 條 / 地 板 鋪 面 材 選 擇 / 照 明 / 安 全 / 標 示 7. 座 位. 設 置 / 席 位 大 小 / 地 板 鋪 面 材 / 通 道 淨 寬 度 / 出 入 口 淨 寬 度 8. 停 車 位. 位 置 / 空 間 大 小 / 標 誌 鋪 面 坡 度 / 銜 接 建 築 物 高 度 9. 公 共 電 話. 電 話 機 高 度 / 位 置 / 操 控 空 間 / 標 誌 10. 櫃 檯 桌 子. 高 度 / 台 下 淨 空 間 大 小 / 每 人 平 均 使 用 寬 度 11. 櫥 櫃. 高 度 / 深 度 / 櫃 前 空 間 大 小 / 櫥 櫃 門 之 選 擇 12. 插 座 開 關. 高 度 / 型 式 與 構 造 嘉 義 市 博 愛 國 民 小 學 降 低 班 級 人 數 計 畫 教 室 興 建 工 程 1-18

第 壹 章 水 電 系 統 說 明 嘉 義 市 博 愛 國 民 小 學 降 低 班 級 人 數 計 畫 教 室 興 建 工 程 1-19

嘉 義 市 博 愛 國 民 小 學 降 低 班 級 人 數 計 畫 教 室 興 建 工 程 第 二 章 設 計 圖 說 全 區 規 劃 配 置 圖 2-1 地 下 室 平 面 圖 2-2 壹 樓 平 面 圖 2-3 貳 樓 平 面 圖 2-4 參 樓 平 面 圖 2-5 肆 樓 平 面 圖 2-6 伍 樓 平 面 圖 2-7 屋 頂 平 面 圖 2-8 立 面 圖 ( 一 ) 2-9 立 面 圖 ( 二 )..2-10 剖 立 面 圖..2-11 全 區 外 觀 透 視 圖 1...2-12 全 區 透 視 圖 2..2-13 一 般 教 室 設 計..2-14 管 樂 分 部 教 室 設 計 圖..2-15 管 樂 團 隊 練 習 教 室 設 計 圖..2-16

第 二 章 全 區 配 置 圖 預 計 興 建 工 程 : 教 學 大 樓 : 地 下 室 : 活 動 空 間 供 教 具 室 2 間, 約 225 平 方 公 尺 地 上 一 樓 : 普 通 教 室 2 間 可 連 通 地 下 室, 約 255 平 方 公 尺 地 上 二 樓 : 普 通 教 室 2 間, 約 255 平 方 公 尺 地 上 三 樓 : 普 通 教 室 (2 間 ), 約 255 平 方 公 尺 地 上 四 樓 : 管 樂 分 部 練 習 教 室 以 實 牆 隔 成 六 間 分 部 練 習 教 室, 約 255 平 方 公 尺 地 上 五 樓 : 管 樂 團 隊 練 習 教 室, 約 255 平 方 公 尺 總 樓 地 板 面 積 合 計 1450 平 方 公 尺 嘉 義 市 博 愛 國 民 小 學 降 低 班 級 人 數 計 畫 教 室 興 建 工 程 2-1

第 二 章 地 下 壹 樓 平 面 圖 地 下 室 : 活 動 空 間 供 教 具 室 2 間, 約 225 平 方 公 尺 嘉 義 市 博 愛 國 民 小 學 降 低 班 級 人 數 計 畫 教 室 興 建 工 程 2-2

第 二 章 壹 樓 平 面 圖 地 上 一 樓 : 普 通 教 室 2 間 可 連 通 地 下 室, 約 255 平 方 公 尺 嘉 義 市 博 愛 國 民 小 學 降 低 班 級 人 數 計 畫 教 室 興 建 工 程 2-3

第 二 章 貳 樓 平 面 圖 地 上 二 樓 : 普 通 教 室 2 間, 約 255 平 方 公 尺 嘉 義 市 博 愛 國 民 小 學 降 低 班 級 人 數 計 畫 教 室 興 建 工 程 2-4

第 二 章 參 樓 平 面 圖 地 上 三 樓 : 普 通 教 室 (2 間 ), 約 255 平 方 公 尺 嘉 義 市 博 愛 國 民 小 學 降 低 班 級 人 數 計 畫 教 室 興 建 工 程 2-5

第 二 章 肆 樓 平 面 圖 地 上 四 樓 : 管 樂 分 部 練 習 教 室 以 實 牆 隔 成 六 間 分 部 練 習 教 室, 約 255 平 方 公 尺 嘉 義 市 博 愛 國 民 小 學 降 低 班 級 人 數 計 畫 教 室 興 建 工 程 2-6

第 二 章 伍 樓 平 面 圖 地 上 五 樓 : 管 樂 團 隊 練 習 教 室, 約 255 平 方 公 尺 嘉 義 市 博 愛 國 民 小 學 降 低 班 級 人 數 計 畫 教 室 興 建 工 程 2-7

第 二 章 西 側 透 視 圖 嘉 義 市 博 愛 國 民 小 學 降 低 班 級 人 數 計 畫 教 室 興 建 工 程 2-9

第 二 章 南 側 透 視 圖 嘉 義 市 博 愛 國 民 小 學 降 低 班 級 人 數 計 畫 教 室 興 建 工 程 2-10

第 二 章 東 側 透 視 圖 嘉 義 市 博 愛 國 民 小 學 降 低 班 級 人 數 計 畫 教 室 興 建 工 程 2-11

第 二 章 北 側 透 視 圖 嘉 義 市 博 愛 國 民 小 學 降 低 班 級 人 數 計 畫 教 室 興 建 工 程 2-12

第 二 章 剖 面 圖 嘉 義 市 博 愛 國 民 小 學 降 低 班 級 人 數 計 畫 教 室 興 建 工 程 2-13

第 二 章 管 樂 分 部 練 習 教 室 平 面 圖 嘉 義 市 博 愛 國 民 小 學 降 低 班 級 人 數 計 畫 教 室 興 建 工 程 2-14

第 二 章 管 樂 團 隊 練 習 教 室 平 面 圖 嘉 義 市 博 愛 國 民 小 學 降 低 班 級 人 數 計 畫 教 室 興 建 工 程 2-15

第 三 章 工 程 監 造 技 術 與 計 劃 執 行 策 略 N O 工 作 流 程 進 度 表 九 十 五 年 九 十 六 年 九 十 七 年 11 12 1 2 3 4 5 6 7 8 9 1 0 1 1 1 2 1 2 3 4 一 規 劃 設 計 階 段 建 築 設 計 規 劃 作 業 結 構 設 計 規 劃 作 業 電 機 設 計 規 劃 作 業 規 劃 報 告 書 製 作 請 領 建 造 繪 圖 製 作 申 請 建 照 執 造 作 業 建 築 預 算 書 圖 製 作 施 工 圖 繪 製 作 業 二 承 包 廠 商 招 標 階 段 招 標 圖 說 送 審 修 正 與 核 定 協 辦 招 標 文 件 之 釋 疑 補 充 或 修 正 承 包 廠 商 決 標 三 施 工 監 造 階 段 審 查 承 包 商 提 供 各 項 樣 品 及 施 工 計 畫 工 地 監 看 與 查 核 施 工 技 術 諮 詢 編 製 及 呈 核 各 項 表 報 四 驗 收 結 案 階 段 使 照 及 相 關 許 可 申 請 協 助 移 交 工 程 進 度 % 嘉 義 市 博 愛 國 民 小 學 降 低 班 級 人 數 計 畫 教 室 興 建 工 程 3-1

第 三 章 工 程 監 造 技 術 與 計 劃 執 行 策 略 經 費 估 算 表 嘉 義 市 博 愛 國 民 小 學 降 低 班 級 人 數 計 畫 教 室 興 建 工 程 項 次 工 程 項 目 單 項 工 程 內 容 單 位 數 量 單 價 複 價 壹 建 築 結 構 工 程 1. 舊 校 舍 拆 除 工 程 平 方 公 尺 1450 11758.6 17050000 2. 假 設 及 安 全 設 施 工 程 3. 結 構 體 工 程 4. 粉 刷 工 程 5. 門 窗 工 程 6. 電 梯 工 程 7. 裝 修 工 程 貳 水 電 消 防 工 程 1. 給 排 水 設 備 工 程 平 方 公 尺 1450 2672.4 3875000 2. 照 明 設 備 工 程 3. 弱 電 設 備 工 程 4. 消 防 設 備 工 程 參 原 可 用 物 再 生 工 程 遷 裝 費 及 公 共 藝 術 品 設 置 費 用 式 1 800000 800000 肆 承 包 商 管 理 費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費 式 1 300000 300000 工 程 品 質 管 制 費 式 1 200000 200000 工 程 綜 合 保 險 費 式 1 25000 25000 包 商 利 潤 管 理 費 式 1 1900000 1900000 伍 技 術 服 務 費 及 工 程 管 理 費 規 劃 設 計 施 造 服 務 費 式 1 1100000 1100000 主 辦 機 關 工 程 管 理 費 式 1 400000 400000 合 計 25650000 夲 工 程 預 算 在 物 價 上 漲 過 速 下, 應 調 整 提 高 預 算 以 利 發 包 嘉 義 市 博 愛 國 民 小 學 降 低 班 級 人 數 計 畫 教 室 興 建 工 程 3-2